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儒藏陈氏礼记集说补正四

陈氏礼记集说补正卷三

儒藏 · 礼经 · 已译 · 第 16–25 段

武子,多歴年所,岂容城中有墓?此必是殡,欲取其柩以归合葬也。」山隂陆氏则曰:「请迁于外而合葬之。」先儒谓杜氏之葬从外来,就武子之寝合葬,不近人情。然《晏子春秋》云:「景公成路寝之台,逢于阿,盆成逆后丧,并得附葬景公寝中。」则是古来多有此事,不独杜氏葬于季武子之寝也。张子以为城中无墓,恐非,且记《文明说》杜氏之葬在西阶之下,何得乃谓之殡?意者请迁于外而合葬,如陆氏之说,殆未可知,姑存以备考。

译武子去世已经多年,怎么允许城中还有坟墓?这必定是停柩待葬,想要取回灵柩回去合葬罢了。」山阴陆氏则说:「请求将灵柩迁到城外去合葬。」先前的儒者认为杜氏的葬礼是从外面来的,就在武子的寝宫合葬,不符合人之常情。然而《晏子春秋》记载:「齐景公建成路寝的台,逢于阿、盆成逆后去世,都得以附葬在景公的寝宫中。」这说明自古以来多有此类事情,并非只有杜氏葬在季武子的寝宫。张子认为城中没有坟墓,恐怕不对,况且《文明说》记载杜氏的葬处在西阶之下,怎么能说是停柩待葬呢?或许请求迁到城外合葬,像陆氏所说的那样,大概也未可知,暂且保留此说以备考察。

子上之母死而不丧,门人问诸子思曰:“昔者子之先君子,丧出母乎?”曰:“然。”子之不使白也丧之何也子思曰:“昔者吾先君子,无所失道。道隆则从而隆,道污则从而污。伋则安能为伋也?妻者是为白也母,不为伋也妻者,是不为白也母。故孔氏之不丧出母,自子思始也。”集说:“礼为出母齐衰杖期,而为父后者无服,心丧而已。伯鱼、子上皆为父后,礼当不服者,而伯鱼乃期而犹哭。夫子闻之曰:‘甚而后除之。’此贤者过之之事也。”子思不使白丧出母,正欲用礼耳。而门人以先君子之事为问,则子思难乎言伯鱼之过礼也,故以圣人无所失道为对,谓圣人之听伯鱼丧出母者,以道揆礼而为之隆杀也。窃案张子、朱子皆以不丧出母为正礼,而孔子令伯鱼丧出母为行权,心每疑之。尝读吾师徐先生健庵所着《读礼通考》,然后知丧出母为礼之正,而记礼者志其变礼之始,不得反以夫子为行权也。《通考》曰:“玩经传所言为出母之丧者,父在则齐衰杖期,父殁嫡子为父后,嫌于不祭,则无服。若众子则虽父没,犹得为出母服。”伯鱼母死,与子上母死,皆当父在之时,则齐衰杖期固其礼矣。伯鱼服过期而犹哭,故夫子甚之,明乎不及期则哭之可也。子上母死而不丧,则齐衰杖期之礼废矣。子思“道隆道污”之说,先儒皆不能无疑,而从而为之辞者。朱子曰:“出母既得罪于祖,则不得入祖庙,不丧出母礼也。”“是不分父在、父没、众子、嫡子而皆以为不当服矣。”陈澔曰:“礼为出母齐衰杖期,而为父后者无服。伯鱼、子上皆为父后,礼当不服,是谓嫡子冝无服而不思嫡子于父在时犹有服也。”伯鱼父在而服期,为合于礼,则子上父在而不服,为非礼明甚。然则先儒何所据而断从子思之言为能守礼之常者乎?且道即礼也,解之者曰:圣人以道揆礼,而于道之所加隆者,则从而隆之于道之所当降杀者,则从而杀之。是礼全无定准,一听道之转移。圣人用道,恐不如是之模棱前却,使人皆得以其意为重轻,而令守礼之学者,亦将漫无所依据也。大抵戴礼所记,多驳杂。如孔氏再世出妻子,思母嫁,皆不可信。后世定礼,不分嫡子众子,皆齐衰杖期,以丧其出母,所以縁人情之不得已而变通之者,于古制亦无害。如子上之事之有无,皆不可知,其不可援以为据也,明矣。又案草庐呉氏云:子上虽有父在,而不得为出母服者,葢子思兄死时,使其子续伯父主祖与曾祖之祭。旣主尊者之祭,则不敢服私亲也。此礼所未有,子思以义起之者。又云:子思有兄,则支子尔;子上则继祢之宗子也。古礼有夺宗,谓宗子死无后,则非宗子者代之主祭也。然以支子夺宗子,不若以继祢之宗进而为继祖、继曾祖之宗者为顺。或曰:不立后而但夺宗可乎?曰:礼惟大宗无子者不立后,而但夺宗也。吾友姜西溟宸英尝驳之曰:使子上主尊者之祀,而不敢服其私亲,则不但不当服出母之丧,亦当降服于其父矣。今但以续伯父主祭为不服出母之证,扵义安乎?传曰:天子建国,诸侯夺宗,谓诸侯为一国之主,虽非宗子,亦得移宗扵已。此所谓夺宗也。礼自大夫以下,支子不祭;或宗子有故而代摄之祭,则必告扵宗子。宗子为士庶大夫以上,牲祭扵宗子之家,祝称孝子某为介子某,荐其尝事宗子有罪适他国者,庶子为大夫,其祭也祝亦如之。而礼有降等,庶子无爵而居者,望墓为坛,以时祭。宗子死称名,不言孝。凡礼言庶子代宗子祭者,如是而已,皆不得谓之夺。若宗子无后者,则必为之立后,而继大宗者,必继其祢,未有越祢而直继其曾祖祖者。丧服传曰:为人后者,为其父母衰,言继祢也。礼惟大宗无子为立后,非大宗则不立后。不言惟大宗不立后,而但夺宗,为此说者,所以祖述濮议,纵一时之辨,不知其下贻末世议礼小人之口实,其为剌谬,岂不甚哉?且子上诚为伯父后,则子思不当云“为伋也妻者,为白也母矣”。设使子上旣不后伯父,又不后其私

译孔子上(孔白)的母亲被休弃后去世,他没有为她服丧。门人向子思问道:“从前您的先父(孔子),为被休弃的母亲服丧吗?”子思说:“是的。”门人又问:“那么您为什么不让孔白为母亲服丧呢?”子思说:“从前我的先父,没有违背礼道的地方。礼道应当隆重时就随之隆重,礼道应当降杀时就随之降杀。孔白怎么能做到像先父那样呢?对于孔白来说,她是母亲;但对于我(子思)来说,她不是我的妻子,因此也就不是孔白的母亲。所以,孔家不为被休弃的母亲服丧,是从子思开始的。”

集说:“礼制规定为被休弃的母亲服齐衰杖期之丧,但作为父亲继承人的嫡长子则没有服丧的义务,只在心中哀悼罢了。伯鱼(孔鲤)和子上(孔白)都是父亲的继承人,按礼制本不应服丧,但伯鱼却服丧期满还在哭泣。孔子听说后说:‘太过分了,应该早点除去丧服。’这是贤人过分守礼的事情。”子思不让孔白为被休弃的母亲服丧,正是想要遵循礼制。而门人用先父的事情来询问,子思难以直言伯鱼是违背礼制的,所以用圣人没有违背礼道来回答,意思是圣人听从伯鱼为被休弃的母亲服丧,是根据道义来衡量礼制,从而决定隆重或降杀的。

我私下认为,张载、朱熹都以为不为被休弃的母亲服丧是正礼,而孔子让伯鱼为被休弃的母亲服丧是权变,我心里常常对此有疑问。曾经读过我的老师徐健庵先生所著的《读礼通考》,然后才知道为被休弃的母亲服丧是礼制的正理,而记载礼制的人只是记录了变礼的开始,不能反过来认为孔子是在行权变。《通考》说:“玩味经传中关于为被休弃的母亲服丧的说法,父亲在世时服齐衰杖期,父亲去世后嫡长子作为父亲的继承人,因为忌讳不祭祀祖先,所以没有服丧的义务。如果是众子,即使父亲去世,仍然可以为被休弃的母亲服丧。”伯鱼母亲去世,与子上母亲去世,都发生在父亲在世的时候,那么服齐衰杖期本来就是礼制。伯鱼服丧超过期限还在哭泣,所以孔子认为太过分,明确表明不到期限哭泣是可以的。子上母亲去世而不服丧,那么齐衰杖期的礼制就废除了。子思“道隆道污”的说法,先儒都不能没有疑问,却顺着他的话来辩解。朱熹说:“被休弃的母亲既然得罪了祖先,就不能进入祖庙,不为被休弃的母亲服丧是礼制。”“这是不分父亲在世、去世,众子、嫡子,都以为不应该服丧。”陈澔说:“礼制为被休弃的母亲服齐衰杖期,而作为父亲继承人的嫡长子没有服丧义务。伯鱼、子上都是父亲的继承人,按礼制不应该服丧,这是说嫡子应该没有服丧义务,却不考虑嫡子在父亲在世时仍然有服丧义务。”伯鱼父亲在世而服丧一年,是符合礼制的,那么子上父亲在世而不服丧,是非礼就非常明显了。

那么先儒根据什么断定跟随子思的话是能够守礼制的常道呢?况且道就是礼,解释的人说:圣人用道义来衡量礼制,在道义所应当隆重的地方,就随之隆重;在道义所应当降杀的地方,就随之降杀。这样礼制就完全没有定准,完全听凭道义的转移。圣人运用道义,恐怕不像这样模棱两可、进退失据,让人都可以凭自己的意思来决定轻重,而让守礼制的学者,也将漫无依据。

大体上《礼记》所记载的,多驳杂不纯。如孔家两代休弃妻子,子思的母亲改嫁,都不可信。后世确定礼制,不分嫡子众子,都服齐衰杖期,来为被休弃的母亲服丧,这是顺应人情不得已而变通的,对古制也没有害处。如上子这件事的真假,都不可知,它不能作为依据,是很明显的。

又按草庐吴氏说:子上虽然有父亲在世,而不能为被休弃的母亲服丧,大概是因为子思的哥哥去世时,让他的儿子继承伯父主持祖父和曾祖父的祭祀。既然主持尊者的祭祀,就不敢为私亲服丧。这是礼制中没有的,是子思根据义理创立的。又说:子思有哥哥,那么他是支子;子上则是继承父亲宗庙的宗子。古礼有“夺宗”,意思是宗子去世没有后代,就由非宗子的人代替主持祭祀。但是用支子夺取宗子的地位,不如让继承父亲的宗子进而成为继承祖父、曾祖父的宗子那样顺理成章。有人说:不立后嗣而只是夺取宗子地位可以吗?回答说:礼制只有大宗没有儿子时不立后嗣,而只是夺取宗子地位。我的朋友姜宸英曾经驳斥他说:如果让子上主持尊者的祭祀,而不敢为私亲服丧,那么不仅不应该为被休弃的母亲服丧,也应该降低对父亲的服丧等级了。现在只用继承伯父主持祭祀作为不为被休弃的母亲服丧的证据,在义理上怎么合适呢?传文说:天子建立诸侯国,诸侯夺取宗子地位,意思是诸侯是一国之主,虽然不是宗子,也能把宗子地位移给自己。这就是所说的“夺宗”。礼制从大夫以下,支子不主持祭祀;或者宗子有缘故而代替主持祭祀,必须告知宗子。宗子是士、庶人、大夫以上,在宗子家中用牲祭祀,祝辞称孝子某为介子某,推荐他的尝事。宗子有罪流亡他国,庶子是大夫,他的祭祀祝辞也这样。而礼制有降等,庶子没有爵位而居住在家,望着坟墓设坛,按时祭祀。宗子去世称名,不说孝。凡礼制中说庶子代替宗子祭祀的,像这样而已,都不能称为“夺”。如果宗子没有后嗣,那么一定要为他立后嗣,而继承大宗的人,一定要继承他的父亲,没有越过父亲而直接继承曾祖父、祖父的。《丧服传》说:为别人做后嗣的人,为他的父母服衰,说的是继承父亲。礼制只有大宗没有儿子才立后嗣,不是大宗就不立后嗣。不说只有大宗不立后嗣,而只是夺取宗子地位,提出这种说法的人,是为了祖述濮议,放纵一时的辩论,不知道这会给后世议论礼制的小人留下口实,它的荒谬,难道不是很严重吗?况且子上如果真的作为伯父的后嗣,那么子思就不应该说“作为伋的妻子,就是白的母亲了”。假设子上既不继承伯父,又不继承他的私

亲,天下有无父之人则可也。古者士惟一庙以祭其祢,而祭祖扵其祢之庙,子上士也,不祭祢,不立其祢之庙矣。虽有曽祖祖之祭,不知其将安设,此尤理之不可通者也。然则为子上者,宜何居?曰:自有孔子之礼在矣。记言之,“孔氏之不丧出母,自子思始”,志变礼也。明其为变礼,从而强为之辞者,皆后儒之过也。此辨呉氏之谬,而与先生之言足相发明,故并録之。又案:孔子年十九,娶宋亓官氏女,明年生子,适鲁昭公,赐之二鲤,孔子荣君之赐,因以名之。至六十六而亓官夫人卒,则无出妻之事,可知圣门礼义之宗,岂有不能刑于而三世出妻者?其为异学诋毁无疑也。

译亲近父母,天下可以有失去父亲的人,却不可以有失去母亲的人。古时候,士人只设立一座家庙来祭祀自己的父亲,而在祭祀父亲的家庙中同时祭祀祖先。子上是士人,如果不祭祀父亲,就不会设立祭祀父亲的家庙。即使有曾祖父、祖父的祭祀,也不知道该安置在哪里,这在道理上是尤其讲不通的。那么,作为子上,应当怎么做呢?回答说:自有孔子的礼制在。《礼记》中说,“孔氏不为出母服丧,从子思开始”,这是变通的礼制。明知这是变通的礼制,却强行为之辩解的,都是后世儒者的过错。这里辨析吴氏的错误,与先生的言论足以互相阐发,所以一并记录下来。又查考:孔子十九岁时,娶了宋国亓官氏的女儿,第二年生了儿子,恰逢鲁昭公赐给他两条鲤鱼,孔子以君主的赏赐为荣,因此用“鲤”给儿子命名。等到孔子六十六岁时,亓官夫人去世,这就可知孔子并没有休妻的事。可见圣人门庭礼义的根本,怎么会有不能为后世做表率而休妻的人呢?那些说法无疑是异端学派的诋毁。

孔子曰:「拜而后稽颡,頽乎其顺也;稽颡而后拜,颀乎其至也。」三年之丧,吾从其至者。集説:朱子云:「拜而后稽颡,先以两手伏地如常,然后引首向前叩地也;稽颡而后拜者,开两手而先以首扣地,郤交手如常也。」

窃案朱子《周礼》太祝九拜辨,皆取注疏为说,此其一节也。呉幼清则以《周礼》九拜约之为三:一曰拜,先跪,两膝着地,次拱两手到地,乃俯其首,不至扵地,其首悬空,但与腰平,荀子所谓「平衡曰拜」是也,《周礼》谓之「空首」,《尚书》谓之「拜手」,与凡经传记单言「拜」者皆谓此拜也,此拜之正也,故得专拜之名。二曰顿首,先两膝着地,次两手到地,乃俯其首,下至扵手,此拜之加重者。三曰稽首,两膝着地,两手到地,仍俯其首,下至扵地,在手之前,首下腰髙如衡之头低尾昻,荀子所谓「下衡曰稽首」是也,此拜之最重者。顿首亦手下腰髙,然顿首首但至手,稽首首直至地,比之顿首,其首弥下,故「下衡」二字特于稽首言之。稽颡即是稽首,以其为凶礼,故易首为颡,以别扵吉礼云尔。凡丧之再拜者,先作空首一拜,后作稽首一拜,则曰「拜而后稽颡」,《九拜》中此名吉拜,轻丧之拜用此;先作稽首一拜,后作空首一拜,则曰「稽颡而后拜」,《九拜》中此名为凶拜,重丧之拜用此。末世重丧之拜亦如轻丧,故夫子正之曰:「三年之丧,吾从其至者。」「吾从」二字与《论语》所言「吾从周」「吾从下」「吾从先进」意同。又案《士丧礼》:吊者入,升自西阶,东面,主人进中庭,吊者致命,王人哭,拜稽颡,成踊。有襚者,则将命,摈者出请入告,主人待于位,摈者出告,须以賔入,賔入中庭,非面致命,主人拜稽颡。疑若先拜而后稽颡者,然孔疏言「拜稽颡」者,为拜之时先稽颡,非拜而后稽颡也。《丧大记》每拜稽颡与《士丧礼》同,且《檀弓》下云:秦穆公使人吊公子重耳,重耳稽颡而不拜,示未为后也。若为后,当稽颡而后拜矣。周末文胜,习《仪礼》之读,而昧其义,误以「拜稽颡」为先拜,故孔子正之如此。

丧三年以为极,亡则弗之忘矣。故君子有终身之忧,而无一朝之患。故忌日不乐。集说:旣葬曰亡,虽已葬而不忘其亲,所以为终身之忧,而忌日不乐也。《祭义》曰:“君子有终身之丧,忌日之谓也。”冢宅崩毁,出扵不意,所谓一朝之患。惟其必诚必信,故无一朝之患也。或曰:“殡葬皆一时事,扵此一时不谨,则有悔。惟其诚信,故无此一时不谨之患。”

窃案上节必诚必信,言孝子慎终之礼;此节言孝子追逺之情,本不相属。集说以诚信解「无一朝之患」,恐非是。葢孝子有终身之丧,有终制之丧,有终身之丧,故亲虽已亡,而三年之外,其心恒戚戚然念其亲而未尝忘;有终制之丧,故三年以为限极,不至常毁灭性;有一朝之患,而惟忌日致其哀也。孔氏、呉氏大意亦如此。又案《中庸》曰:「事亡如事存。」朱子云:「旣葬则反而亡焉。」故集说亦以「旣葬」解「亡」字。然「亡」对「死」言,则有始死、旣葬之分;单举则死后无形声影响之通称也。

孔子少孤,不知其墓,殡于五父之衢。人之见之者,皆以为葬也,其慎也,葢殡也。问于郰曼父之母,然后得合葬扵防。集説:顔氏之死,夫子成立久矣。圣人人伦之至,岂有终母之世不寻求父葬之地,至母殡而犹不知父墓乎?且母死而殡于衢路,必无室庐而死于道路者,不得已之为耳。圣人礼法之宗主,而忍为之乎?马迁为野合之诬,谓顔氏讳而不告,郑注因之以滋后世之惑,其不然审矣。

窃案《家语》:叔梁纥娶于鲁之施氏,生女九人,无男;其妾生孟皮,病足。叔梁纥曰:“虽有九女,而无适,是无子也。”乃求昏扵顔氏。顔氏有三女,小曰徴在。顔父问三女曰:“陬大夫虽父祖为卿士,然先圣之裔也。今其人身长九尺,武力絶伦,吾甚贪之。虽年长,性严,不足为疑。三子孰能为之妻?”二女莫对,

译孔子说:“先拜而后叩头至地,姿态颓然,显得顺从;先叩头至地而后拜,姿态颀长,显得诚敬至极。”对于三年的丧礼,我遵从那诚敬至极的做法。集说:朱子说:“先拜而后叩头至地,是先将两手伏地如常礼,然后引颈向前叩地;先叩头至地而后拜,是张开两手先以头叩地,然后两手交叉如常礼。”

我按:朱子在《周礼》太祝九拜的辨析中,都采纳注疏的说法,这是其中一节。吴幼清则将《周礼》的九拜概括为三类:一是拜,先跪下,两膝着地,接着拱手至地,然后俯首,头不触地,悬空但与腰平,这就是荀子所说的“平衡曰拜”,《周礼》称之为“空首”,《尚书》称之为“拜手”,凡是经传中单说“拜”的都指这种拜,这是拜的正统,所以能独占“拜”的名号。二是顿首,先两膝着地,接着两手触地,然后俯首,头低至手,这是加重的拜。三是稽首,两膝着地,两手触地,仍然俯首,头低至地,在两手之前,头低腰高像秤杆头低尾高,这就是荀子所说的“下衡曰稽首”,这是最重的拜。顿首也是头低腰高,但顿首头只到手,稽首头直到地,相比顿首,头更低,所以“下衡”二字特指稽首而言。稽颡就是稽首,因为它是凶礼,所以把“首”改为“颡”,以区别于吉礼。凡是丧礼中的再拜,先做空首一拜,后做稽首一拜,就叫“拜而后稽颡”,《九拜》中这称为吉拜,轻丧的拜礼用这个;先做稽首一拜,后做空首一拜,就叫“稽颡而后拜”,《九拜》中这称为凶拜,重丧的拜礼用这个。末世重丧的拜礼也像轻丧一样,所以孔子纠正说:“三年的丧礼,我遵从那诚敬至极的做法。”“吾从”二字与《论语》中所说的“吾从周”、“吾从下”、“吾从先进”意思相同。又按《士丧礼》:吊唁者进入,从西阶上去,面朝东,主人进到中庭,吊唁者传达致哀的话,主人哭,拜并稽颡,完成踊礼。有赠送丧服的人,将要传达致意,摈者出去请示进来报告,主人在位等候,摈者出去告知,等待宾客进入,宾客进入中庭,不是当面传达致意,主人拜并稽颡。看似是先拜而后稽颡,但孔疏说“拜稽颡”,是在拜的时候先稽颡,不是拜而后稽颡。《丧大记》每次拜稽颡与《士丧礼》相同,而且《檀弓》下篇说:秦穆公派人吊唁公子重耳,重耳稽颡而不拜,表示尚未成为继承人。如果成为继承人,应当稽颡而后拜了。周末文饰过盛,习读《仪礼》而不明白其义,误以为“拜稽颡”是先拜,所以孔子如此纠正。

丧礼以三年为极限,亲人亡故就不忘记他们了。所以君子有终身的忧虑,而没有一时的祸患。所以在忌日不欢乐。集说:已经下葬叫亡,虽然已经下葬但不忘记亲人,所以有终身的忧虑,而在忌日不欢乐。《祭义》说:“君子有终身的丧,指的就是忌日。”坟墓宅第崩塌毁坏,出于意外,所谓一时的祸患。因为必定真诚必定守信,所以没有一时的祸患。有人说:“殡葬都是一时的事,在这时不谨慎,就会有后悔。因为诚信,所以没有这时不谨慎的祸患。”

我按:上一节必诚必信,说的是孝子慎重终之礼;这一节说的是孝子追念远逝亲人的感情,本来不相关联。集说用诚信解释“无一朝之患”,恐怕不对。大概孝子有终身的丧,有终制的丧,有终身的丧,所以亲人虽然已经亡故,但在三年之外,心里常常悲伤地思念亲人而没有忘记;有终制的丧,所以以三年为限极,不至于常毁灭本性;有一时的祸患,而只在忌日表达哀思。孔氏、吴氏大意也如此。又按《中庸》说:“事奉亡者如同事奉生者。”朱子说:“已经下葬就反而亡故了。”所以集说也用“已经下葬”解释“亡”字。然而“亡”相对于“死”而言,则有始死、已葬的区别;单独举出则是死后无形声影响之通称。

孔子年少时丧父,不知道父亲的墓地,殡于五父之衢。看见的人,都以为是下葬,他的谨慎,大概是殡吧。询问郰曼父的母亲,然后得以合葬于防。集说:颜氏去世时,孔子已经成年很久了。圣人是人伦的极致,哪有在母亲在世时不寻求父亲葬地,直到母亲殡时才还不知道父亲墓地的呢?而且母亲去世殡于道路,必定没有房屋而死于道路,是不得已的做法。圣人是礼法的宗主,难道忍心这样做吗?司马迁编造野合的诬蔑,说颜氏忌讳而不告知,郑玄的注因此滋长后世的疑惑,这显然不对。

我按《家语》:叔梁纥娶了鲁国施氏,生了九个女儿,没有儿子;他的妾生了孟皮,腿有病。叔梁纥说:“虽然有九个女儿,但没有嫡子,这是没有儿子。”于是向颜氏求婚。颜氏有三个女儿,小名叫徵在。颜父问三个女儿说:“陬大夫虽然父祖是卿士,但他是先圣的后裔。如今他身高九尺,武力绝伦,我很贪图他。虽然年纪大,性格严厉,不足以怀疑。三个女儿谁能做他的妻子?”两个女儿没有回答,

徴在进曰:“从父所制,将何问焉?”父曰:“即尔能矣。”遂以妻之。祷扵尼丘之山,生孔子。则马迁、郑▯野合之云,可谓至诬。而孔氏以不备礼为野合,亦属曲说。陈氏辨之当矣。但谓无少孤,不知其墓殡扵五父之衢之事,则非也。葢古者墓而不坟,坎其中而践其土,葬者藏也,使人弗见而已。故既葬则去之,亦无墓祭。周公制礼,始以爵等为丘封之度,而冢人亦有祭墓为尸之文。叔梁纥殷人,葬从殷礼,墓无封识。葬后人不知,子孙亦无展省之礼。孔子少而母徴在死,则不知其父墓,理或有之。且三月而葬,士庶之礼。三月以后,旣不可以违礼而弗葬,又未知父墓所在,则葬期不可预定,故不殡扵家而殡扵野。盖在野则虽久而未葬,亦未害也。郰曼父之母与孔母相厚善,故独能知其墓而以告孔子。然问此母之时与殡已母之时,非必在一时也。第相去久近不可考耳。观孔子之不知父墓,则知周公制礼,墓有封识,且设官掌之,子孙亦常展省,夫妇又皆合葬。其视古礼之简质不侔矣。此孔子所以从周合葬而封之崇四尺也。

译徵在进言说:“既然遵从父亲的安排,还有什么可问的呢?”父亲说:“既然你能够这样做,那就这样吧。”于是就把她嫁给了叔梁纥。在尼丘山祈祷,生下了孔子。那么司马迁、郑玄所说的“野合”之论,可以说是极其荒谬的。而孔氏认为因为礼仪不周全所以称为“野合”,也属于牵强附会的说法。陈氏对此的辩驳是恰当的。但他认为孔子并非幼年丧父,却不知道孔子父亲墓殡在五父之衢这件事,那就是错误的了。大概古代人埋葬死者而不堆起坟头,在墓穴中间填土并踩实,所谓“葬”就是隐藏的意思,只要让人看不见罢了。所以埋葬之后便离开,也没有在墓前祭祀的仪式。周公制定礼制,才开始根据爵位等级规定坟丘的大小,并且掌管墓葬的官员也有在墓前祭祀并设主祭者的记载。叔梁纥是殷商遗民,丧葬遵循殷商礼制,墓穴没有封土和标记。埋葬后人不知道墓在哪里,子孙也没有探视祭扫的礼节。孔子年幼时母亲徵在去世,因此不知道父亲的墓在哪里,情理上是有可能的。况且三个月后下葬,是士人和平民的礼制。三个月以后,既不能违背礼制而不安葬,又不知道父亲墓穴所在,那么安葬的日期就无法预先确定,所以不在家中停灵,而在野外停灵。大概因为在野外,即使停灵很久尚未安葬,也没有妨害。郰地曼父的母亲与孔子的母亲关系深厚友好,所以只有她能够知道墓穴所在并告知孔子。然而询问这位母亲的时候与母亲去世停灵的时候,不一定是在同一时期。只是相隔时间的长短无法考证罢了。从孔子不知道父亲墓穴所在这件事,就可以知道周公制定礼制后,墓穴有了封土和标记,并且设立官员掌管,子孙也常常探视祭扫,夫妇又都实行合葬。这与古代礼制的简朴质朴大不相同了。这就是孔子遵循周礼实行合葬并将坟丘堆高四尺的原因。

人之见之者,皆以为葬也,其慎也,葢殡也。集说:人见柩行扵路,皆以为葬,然以引观之,殡引饰棺以輤,葬引饰棺以柳翣,此则殡引尔。

窃案郑注云:「慎当为引,礼家读然声之误也。」孔子是时以殡引,不以葬引。集说本之,而为此解,然不若如字读之为允。山隂陆氏曰:「慎读如字。」张子曰:「孔子殡母扵五父之衢,其殡周慎有如葬然,故人之见者皆以为葬也。其周慎实是殡,故曰『其慎也,盖殡也』。」临川呉氏曰:「人见将殡出外,皆以为正葬,其礼又甚谨慎,与正葬同,虽甚谨慎如葬,葢但是殡而非葬也。『盖』者,记人度孔子之心,欲得访求父墓所在,而举以合葬也。其时非不访求,人皆不能知,故且权殡也。」又案:孔子丧母时年十七,至合葬于防,在东西南北宦游之时已在数年之后,故有门人为之脩墓。张子谓孔子葬母时年十七,安得已有门人?似犹考之未详。

有虞氏瓦棺,夏后氏堲周,殷人棺椁,周人墙置翣。集説:瓦棺,始不衣薪也。堲周,或谓之土周。堲者,火之余烬,葢冶土为甎,而四周扵棺之坎也。殷世始为棺椁,周人又为饰棺之具,葢弥文矣。

窃案此注疏旧说也。然案《易传》云:“古之葬者,厚衣之以薪,后世圣人易之以棺椁。”说者以后世圣人为黄帝、尧、舜。孟子亦言:“古者棺椁无度,中古棺七寸,椁称之。”则是上古之时已有棺椁矣。今谓有虞氏始以瓦棺易衣薪,夏后氏始以土堲周于棺有椁之象,殷人始以木为棺椁,易瓦棺堲周与《易传》、孟子不合。呉氏谓此记之说未可尽信,当矣。又案《管子·弟子职》篇云:“左手秉烛,右手正堲。”郑注以正为折。陆徳明曰:“堲,烛头烬也。”孔颖达曰:“折烛之炎烬名之曰堲。”故郑氏知堲是火熟者。今集说但谓堲者火之余烬,而不引《管子》折堲为证,学者亦未易明也。

夏后氏尚黒,大事敛用昏,戎事乗骊,牲用▯。殷人尚白,大事敛用日中,戎事乗翰,牲用白。周人尚赤,大事敛用日出,戎事乗騵,牲用骍。集说:禹以治水之功得天下,故尚水之色;汤以征伐得天下,故尚金之色。周之尚赤,取火之胜金也。大事,丧事也。骊,黒色;翰,白色。《易》曰:「白马翰如」。騵,赤马而黒鬛尾也。

窃案三代所尚色不同,先儒亦多异说。郑氏谓夏后氏尚黒,以建寅之月为正,物生色黒;殷人尚白,以建丑之月为正,物牙色白;周人尚赤,以建子之月为正,物萌色赤。此与纬书注同,不足据也。陈氏谓夏以治水得天下,故尚水之色,此犹可通;至谓汤以征伐得天下,故尚金之色;周克殷而取火之胜金,故尚赤。则是秦皇李斯以水胜火而尚黒之见,非帝王应顺之意矣。甚矣其失经防而误天下后世也。惟呉幼清谓夏以金徳王而色尚黒,黒水之色,水者金之所生也;周以木徳王而色尚赤,赤火之色,火者木之所生也。夏周之道先亲亲,故以我所生而相者为所尚;殷以水徳王而色尚白,白金之色,金者水之所从生也。殷道先尊尊,故以我所从生而休者为所尚。其言差为有理,然三代所尚物色只是随时损益,以新天下之耳目,一天下之心志而已。其实无甚取义,诸儒纷纷皆不免臆说也。又案戎事乗翰以乗骊、乗騵,例之则翰宜为白马之名。故郑注云:“翰,白马名。”而陆氏释文亦云:“翰字又作防。”今集说但云白色,疏矣。且郑氏注《易》“白马翰”,如云“翰犹干也”,见六四适初未定,欲干而有之。朱子则谓如飞翰之疾,非马之白色也,从防为是。

晋献公将杀其世子申生,公子重耳谓之曰:“子盖言子之志扵公乎?”世子曰:“不可,君安骊姬,是我伤公之心也。”曰:“然则盖行乎?”世子曰:“不可,君谓我欲弑君也,天下岂有无父之国哉?吾何行如之?”使人辞扵狐突曰:“申生有罪,不念伯氏之言也,以至扵死。申生不敢爱其死。”虽然,吾君老矣,子少,国家多难,伯氏不出而图吾君,伯氏苟出而图吾君,申生受赐而死。”

译人们看见送葬的队伍,都以为是下葬,其实那谨慎的样子,大概是停殡吧。集说:人们看见灵柩在路上行进,都以为是下葬,然而根据“引”来看,停殡时牵引灵柩是用饰棺的輤车,下葬时牵引灵柩是用饰棺的柳翣,这则是停殡时的牵引。

我查考郑玄的注解说:“‘慎’字应当是‘引’字,这是礼家读错了声音导致的错误。”孔子当时用的是停殡的牵引,而不是下葬的牵引。集说依据这个说法,做出了这样的解释,然而不如按照本字来读更为恰当。山阴陆氏说:“‘慎’字按本字读。”张载说:“孔子在五父之衢停殡母亲,那停殡的周全谨慎如同下葬一样,所以看见的人都以为是下葬。那周全谨慎实际上是停殡,所以说‘那谨慎的样子,大概是停殡吧’。”临川吴氏说:“人们看见将灵柩运出城外,都以为是正式下葬,那礼仪又非常谨慎,与正式下葬相同,虽然非常谨慎如同下葬,但大概只是停殡而不是下葬。‘盖’字,是记载人们揣度孔子的心意,想要访求父亲墓地的所在,而举出此事来合葬。当时并非不访求,只是人们都不能知道,所以暂且权宜停殡。”又查考:孔子丧母时年仅十七岁,到在防地合葬,是在东西南北游宦之时,已经在数年之后,所以有门人来为他修墓。张载说孔子葬母时年仅十七岁,怎么会有门人呢?似乎考察得还不够详细。

有虞氏用瓦棺,夏后氏用土块围棺,殷人用棺椁,周人用墙置翣。集说:瓦棺,开始不再用柴薪包裹尸体了。堲周,有人称之为土周。堲,是火燃烧后的余烬,大概是用火煅烧泥土制成砖块,而在棺木坑的四周围起来。殷代开始使用棺椁,周人又制作了装饰棺木的器具,大概是礼制越来越繁复了。

我查考这是注疏中的旧说。然而查考《易传》说:“古代埋葬死者,用厚厚的柴薪包裹尸体,后世的圣人改用棺椁。”解说者认为后世的圣人是指黄帝、尧、舜。孟子也说:“古代棺椁没有固定的尺寸,中古时期棺厚七寸,椁与之相称。”那么上古时期就已经有棺椁了。现在说是有虞氏开始用瓦棺代替柴薪包裹,夏后氏开始用土块围棺以象征有椁,殷人开始用木头制作棺椁,代替瓦棺和土块围棺,这与《易传》、孟子的说法不合。吴氏说这篇记载的说法不能完全相信,是对的。又查考《管子·弟子职》篇说:“左手拿着蜡烛,右手整理烛烬。”郑玄注认为“正”是折断的意思。陆德明说:“堲,是蜡烛头的余烬。”孔颖达说:“折断蜡烛的火焰余烬称为堲。”所以郑氏知道堲是火煅烧过的东西。现在集说只说堲是火的余烬,而不引用《管子》中折断烛烬作为证据,学者也就不容易明白了。

夏后氏崇尚黑色,大事(丧事)收敛在黄昏时进行,军事行动乘坐黑色马,牺牲用黑色。殷人崇尚白色,大事收敛在日中时进行,军事行动乘坐白色马,牺牲用白色。周人崇尚红色,大事收敛在日出时进行,军事行动乘坐赤色马,牺牲用赤色。集说:禹因为治水的功劳得到天下,所以崇尚水的颜色;汤因为征伐得到天下,所以崇尚金属的颜色。周人崇尚红色,取火克金之意。大事,指丧事。骊,黑色;翰,白色。《易经》说:“白马翰如”。騵,是赤色马而鬃毛尾巴是黑色的。

我查考三代所崇尚的颜色不同,先儒也有很多不同的说法。郑氏说夏后氏崇尚黑色,因为以建寅之月为正,万物初生颜色为黑;殷人崇尚白色,因为以建丑之月为正,万物发芽颜色为白;周人崇尚红色,因为以建子之月为正,万物萌芽颜色为红。这与纬书的注解相同,不足以作为依据。陈氏说夏因为治水得到天下,所以崇尚水的颜色,这还可以讲得通;至于说汤因为征伐得到天下,所以崇尚金属的颜色;周灭殷而取火克金之意,所以崇尚红色。这就像是秦始皇和李斯认为水克火而崇尚黑色的见解,不符合帝王顺应天意的本意。这真是背离了经义的要旨而误导天下后世啊。只有吴幼清说夏以金德称王而颜色崇尚黑色,黑色是水的颜色,水是金所生的;周以木德称王而颜色崇尚红色,红色是火的颜色,火是木所生的。夏周之道先亲近亲人,所以以我所生而相生的作为所崇尚的;殷以水德称王而颜色崇尚白色,白色是金的颜色,金是水所从生的。殷道先尊重尊者,所以以我所从生而休养的作为所崇尚的。他的说法稍微有些道理,然而三代所崇尚的物品颜色只是随着时代损益,以更新天下人的耳目,统一天下人的心志罢了。其实没有什么特别的含义,诸儒纷纷议论都不免是主观臆测。又查考军事行动乘坐翰马,以乘坐骊马、乘坐騵马为例,那么翰应该是白马的名字。所以郑玄注说:“翰,是白马的名字。”而陆氏《释文》也说:“翰字又作防。”现在集说只说是白色,太疏漏了。而且郑氏注《易经》“白马翰如”说“翰犹干也”,见六四适初未定,想要干进而占有它。朱子则认为像飞翰那样快,不是马的白色,从防字是对的。

晋献公将要杀他的世子申生,公子重耳对他说:“你何不把你的志向告诉国君呢?”世子说:“不行,国君安心于骊姬,如果我这样做,是伤害国君的心。”重耳说:“那么何不逃走呢?”世子说:“不行,国君说我想杀国君,天下哪有没有父亲的国家呢?我逃到什么地方去呢?”派人向狐突辞别说:“申生有罪,没有听从伯氏(狐突)的话,以至于死。申生不敢吝惜自己的死。”虽然如此,我们的国君老了,太子年幼,国家多难,伯氏不出来为国君谋划,伯氏如果出来为国君谋划,申生受赐而死。”

再拜稽首,乃卒。是以为恭世子也。集说:申生自经而死,陷父扵不义,不得为孝,但得諡恭而巳。

译再次拜谢叩头至地,于是自杀身亡。因此称他为恭世子。集说:申生自缢而死,使父亲陷入不义的境地,不能算作孝子,只是得到了“恭”这个谥号罢了。

窃案骊姬诬申生以弑君,重耳劝其自明与出奔,皆不从而自缢。与梁余子养所谓“死而不孝,不如逃之”者相反,故郑氏以来皆以申生陷父扵不义为不孝,而集说本之。能知申生心事而论之得其平者,惟临川呉氏而已。其言曰:“申生之事父,有承顺无违逆。孝子之事亲,一如仁人之事天,岂敢私有其身而避祸逃死哉?”故张子订顽亦嘉申生之无所逃而待烹也。世之议者咎申生不合不去,而陷父扵不义。申生纵去,父必杀之,而后奚齐可立,岂一去而能免陷父扵不义乎?去则有背弃君父以逃死之罪,而陷父不义之罪自若也。申生固云“弃父之命,恶用子矣”,又云“死不可避,吾将伏以俟命”。申生之自处,可为得子道之正,未容轻议也。设使申生出奔,献公必谓其结援邻国以图他日纳已也,非如郑之使盗杀子臧,必如晋之以币锢栾盈。至此则负不孝之罪大矣。但一出奔即是彰父之恶,不待其身被杀而后为陷父扵恶也。长乐陈氏谓孝子之事亲,有言以明已,申生可以言而不言,此乃孝子事亲之常法。申生之所遇则非常也,岂言之所能自明者哉?予尝谓屈原之忠,申生之孝,皆贤者过之之事。屈原过扵忠,忠而过者也;申生过扵孝,孝而过者也。其行虽未合乎中庸,其心则纯然天理之公,略无人欲之私。申生但知顺父之为孝,屈原但知忧国之为忠,而一身之死生不计。世之议者其何足以知申生之心哉?斯言得之矣。

士之有诔自此始也。集説:士虽周爵卑,不应諡。庄公以义起,遂诔其赴敌之功,以为諡焉。

窃案诔者,哀死而述其行之辞,如哀公诔孔子之类,非必有諡也。古之人读诔而定諡,而郑注遂解诔为諡,集说仍之,误矣。

细人之爱人也,以姑息。《集説》:「姑息二字无解。」

窃案郑注息犹安也,姑息言苟且安息也。孔疏不顾道理,且相宁息。集说无解,想同之也。然以姑为姑且之姑,以息为安息之息,殊无所据。案《尸子》云:纣弃黎。

老之言,而用姑息之语。注:姑,妇女也;息,小儿也。其义始明。杨慎《丹铅録》亦辨之。

始死,充充如有穷。集说:心形充屈。

窃案陈氏从孔疏以心形充屈解充充二字其义未明,呉氏谓满闷填塞之意,庶几近之。

尔毋从从,尔尔毋扈扈。尔集说:从从髙也,扈扈广也。言尔髽不可太髙,不可太广。

窃案此解,本注疏非不是,但未明其所以尔。案孔疏“从从”是髙之貌状,故《楚辞·招隐》云:“山气巃嵸兮石嵯峨”,则巃嵸是髙也。扈扈犹广也。《尔雅·释山》云:“卑而大扈”,郭云:“扈是广貌也。”又云“期之髽稍轻,自有常在,毋得太髙太广,如斩衰之髙广也。”如此文义方白。

南宫縚之妻,集说:縚妻,夫子兄女也。

窃案南宫縚即孔子弟子南宫适以兄女妻之者也,故孔子教縚妻为髽。后所载南宫敬叔反必载寳而朝,集说敬叔即鲁大夫孟僖子之子仲孙阅也,尝失位去鲁,后得反载寳而朝,欲行赂以复其位,其为两人也明矣。《世本》言仲孙获生南宫縚,郑氏云南宫縚孟僖子之子南宫阅也,字子容,其妻孔子兄女。《论语》注以南宫适为南宫敬叔,先儒皆无异议,集说亦未有所辨。独近世王麟州世懋深非之,其言曰:「案孔子弟子传,南宫适字子容,而述《论语》二条以实之,初未尝云是孟僖子之子孟懿子之兄,而索隐注遽云是孟僖子之子仲孙阅,《论语》注遽云是敬叔孟懿子之兄,史无其文,可疑一也。适见《家语》一名縚,是适已有二名矣,而左传孟僖子云必属说与何忌扵夫子,索隐又云仲孙阅是,又二名,天下岂有一人而四名者乎,可疑二也。孔子在鲁族姓颇微,而南宫敬叔公族元士,遣从孔子时,定已娶于强宗矣,岂孔子得以兄女妻之,可疑三也。《礼记·檀弓》载南宫敬叔反必载寳而朝,孔子曰:『丧不如速贫之为愈也』,若而人岂能抑权力而伸有徳,谨言行而不废扵有道之邦邪,可疑四也。愚以南宫敬叔之与南容皦然二人矣,后世孟浪者合而一之耳,其

译我考察,骊姬诬陷申生弑君,重耳劝他自辩或出逃,申生都不听从而自缢。这与梁余子养所说的“死了不孝,不如逃跑”相反,所以从郑玄以来,都认为申生使父亲陷入不义是不孝,而《集说》沿袭了这个观点。能了解申生的心事并公正评论的,只有临川吴氏。他说:“申生侍奉父亲,只有顺从没有违逆。孝子侍奉亲人,就像仁人侍奉上天一样,怎么敢为了保全自身而避祸逃死呢?”所以张载在《订顽》中也赞赏申生无处可逃而等待烹杀。世上议论的人责备申生不该不离开,从而使父亲陷入不义。申生即使离开,父亲也一定会杀他,然后奚齐才能被立,难道一离开就能免除使父亲陷入不义的罪名吗?离开就有背弃君父以逃死的罪过,而使父亲陷入不义的罪名依然如故。申生本来就说“抛弃父亲的命令,还要儿子做什么”,又说“死不可避,我将伏罪等待命运”。申生的自我处身,可以说是符合为子之道的正道,不容轻易非议。假如申生出逃,献公一定会认为他勾结邻国以图日后回国,不像郑国派盗贼杀子臧那样,而会像晋国用财物禁锢栾盈那样。到了这一步,不孝的罪过就大了。但只要一出逃,就是彰显父亲的恶行,不必等到他被杀才算是使父亲陷入恶行。长乐陈氏说孝子侍奉亲人,有言语可以表明自己,申生可以说话却不说话,这是孝子侍奉亲人的常法。申生所遇到的情况却非常,难道言语所能自明的吗?我曾经说屈原的忠,申生的孝,都是贤者做得过分的事。屈原过于忠,是忠而过分;申生过于孝,是孝而过分。他们的行为虽然不符合中庸,但他们的心却是纯粹天理的公义,几乎没有私欲。申生只知道顺从父亲就是孝,屈原只知道忧国就是忠,而不计较自身的生死。世上议论的人哪里足以了解申生的心呢?这番话说得对。

士人有诔文从此开始。《集说》:士虽然是周代爵位中较低的,不应有谥号。庄公因义而起,于是诔述他赴敌的功劳,作为谥号。

我考察,诔是哀悼死者并叙述其行为的文辞,如哀公诔孔子之类,不一定有谥号。古人读诔文而定谥号,而郑玄的注于是把诔解释为谥,集说沿袭它,错了。

小人的爱人,是用姑息。《集说》:“姑息二字无解。”

我考察,郑注说息是安的意思,姑息是说苟且安息。孔疏说不顾道理,且相宁息。集说无解,想必同此意。然而把姑当作姑且的姑,把息当作安息的息,毫无根据。查《尸子》说:纣抛弃黎老之言,而用姑息之语。注:姑,妇女也;息,小儿也。其义始明。杨慎《丹铅录》也辨析了这一点。

刚死时,充充如有穷。集说:心形充屈。

我考察,陈氏从孔疏以心形充屈解释充充二字,其义未明,吴氏说是满闷填塞的意思,差不多接近了。

你不要太从从,你不要太扈扈。集说:从从是高,扈扈是广。说你的髽发不可太高,不可太广。

我考察,这个解释,本注疏不是不对,但未明其所以然。查孔疏“从从”是高的貌状,所以《楚辞·招隐》说:“山气巃嵸兮石嵯峨”,那么巃嵸是高。扈扈犹广也。《尔雅·释山》说:“卑而大扈”,郭璞说:“扈是广貌也。”又说“期之髽稍轻,自有常在,毋得太高太广,如斩衰之高广也。”如此文义方白。

南宫縚的妻子,集说:縚妻,夫子兄女也。

我考察,南宫縚即孔子弟子南宫适以兄女妻之者也,故孔子教縚妻为髽。后所载南宫敬叔反必载寳而朝,集说敬叔即鲁大夫孟僖子之子仲孙阅也,尝失位去鲁,后得反载寳而朝,欲行赂以复其位,其为两人也明矣。《世本》言仲孙获生南宫縚,郑氏云南宫縚孟僖子之子南宫阅也,字子容,其妻孔子兄女。《论语》注以南宫适为南宫敬叔,先儒皆无异议,集说亦未有所辨。独近世王麟州世懋深非之,其言曰:「案孔子弟子传,南宫适字子容,而述《论语》二条以实之,初未尝云是孟僖子之子孟懿子之兄,而索隐注遽云是孟僖子之子仲孙阅,《论语》注遽云是敬叔孟懿子之兄,史无其文,可疑一也。适见《家语》一名縚,是适已有二名矣,而左传孟僖子云必属说与何忌扵夫子,索隐又云仲孙阅是,又二名,天下岂有一人而四名者乎,可疑二也。孔子在鲁族姓颇微,而南宫敬叔公族元士,遣从孔子时,定已娶于强宗矣,岂孔子得以兄女妻之,可疑三也。《礼记·檀弓》载南宫敬叔反必载寳而朝,孔子曰:『丧不如速贫之为愈也』,若而人岂能抑权力而伸有徳,谨言行而不废扵有道之邦邪,可疑四也。愚以南宫敬叔之与南容皦然二人矣,后世孟浪者合而一之耳,其

言殊辨,殆不可易也。」

译言辞奇特而精妙,几乎不可更改。」

陈氏礼记集说补正卷三

  钦定四库全书

  陈氏礼记集说补正卷四

  头等侍卫纳喇性徳撰

  檀弓上二

孔子旣祥五日,弹琴而不成声;十日而成笙歌。集说引孔子事,以见余哀未忘也。

  窃案呉氏谓成者乐曲之一终声者曲调之声也不成声谓不终曲也祥终可以弹琴矣然犹有余哀故弹之不终一曲而又废也十日之后则不但弹琴终曲吹笙而歌亦终曲矣哀情之杀以渐也然近日玉岩黄氏疑之盖以上文鲁人朝祥暮歌章观之可见祥后逾月禫讫方可歌圣人丧亲纵不敢越中道亦宜如定制岂有祥未逾月但五日而即弹琴十日而成笙歌不又将为子路所笑乎集说以为余哀未忘而不察记文之自相背戾惟郑▯略识此意故扵既祥下注云逾月且异旬也祥亦凶事先逺日五日弹琴十日笙歌由外除也是以旣祥为逾月且异旬故合正礼但据本文是言祥祭之后五日弹琴十日笙歌郑注虽为曲解未免启千古不决之疑当阙以俟知者

死而不吊者三:畏、厌、溺。《集说》方氏曰:战阵无勇,非孝也,其有畏而死者乎?应氏曰:为国而死扵兵,亦无不吊之理。若齐庄扵杞梁之妻,未尝不吊也。愚闻见理不明者多,自经于沟渎,此真为死扵畏矣。或谓鬬很亡命曰畏,窃案:战阵无勇,奔北而死,固谓之畏;见理不明,自经沟渎,亦谓之畏。若鬬很亡命,书所谓“愍不畏死者”,岂得谓之畏乎?齐杞梁之死战,非有畏而亡也,力不支也,不可入此例。又案慈湖杨氏曰:畏死扵兵,压死扵岩墙,溺死扵水,非不吊也,不忍为吊辞,不忍言之也。使孔子果死扵匡,则亦可不吊乎?屈原之死,亦可不吊乎?而先儒谓之贱而不吊,此乃固陋执言,失意人心所不安也。愚案:杨氏此说与应氏说相类,皆误认记文之意。葢畏、压、溺三者,皆谓死非正命,非如孔子之畏匡、屈原之沈汨罗者也。昔宗鲁事孟絷,齐豹欲攻之,宗鲁不告及孟挚被杀而死,宗鲁亦死之。琴张欲往吊,孔子止之曰:“齐豹之盗,而孟絷之贼,女何吊焉?”是死不合礼者,君子所不吊也。故应、杨二氏之说。

皆未尽也。惟游氏谓古之君子欲正人之过失,不专恃乎刑罚,异其衣冠,使生有所愧,死而不吊,使死有所憾扵是人有所愧耻,而不丽扵罪恶,此説较长。《白虎通义》曰:「有不吊三,何为人臣子常懐恐惧,深思逺虑,志在全身,今乃畏厌溺死,用为不义,故不吊也。」

礼》曾子记曰:「大辱加于身,皮体毁伤,即君不臣,士不友,祭不得为昭穆之尸,食不得昭穆之牲,死不得葬昭穆之域也。」

行道之人,皆弗忍也。集説:行道之人,皆有不忍于亲之心,然而遂除之者,以先王之制,不敢违也。

窃案行道有两说。郑氏谓行道犹行仁义。临川呉氏本之,谓稍知率性之道而行之者,其性必过厚,故以礼制其情,则皆有所不忍也。方氏、胡氏则以为行道之人与孟子所谓行道之人弗受同。集说虽不分别言之,应是从郑注之说,然而谬矣。

太公封于营丘,比及五世,皆反葬于周。集说:太公虽封于齐,而留周为太师,故死而遂葬于周。子孙不敢忘其本,故亦自齐而反葬扵周,以从先人之兆。五世亲尽,而后止也。

窃案太公五世反葬之说,心常疑之。顾宁人炎武云:“太公汲人也,闻文王作,然后归周。史之所言,已就封扵齐矣。其复入为太师,薨而葬扵周,事未可知。使其有之,亦古人因薨而葬,不择地之常尔。记以首丘喻之,亦已谬矣。”乃云:“比及五世,皆反葬扵周。夫齐之去周二千余里,而使其已化之骨,跋履山川,触冒寒暑,自东徂西,以葬扵封守之外。扵死者为不仁。古之葬者,祖于庭,塴于墓,反哭于其寝,故曰:‘葬日虞,弗忍一日离也。’使齐之孤重趼送葬,旷日淹时,不获遵五月之制,速反而虞,扵生者为不孝。且也,入周之境而不见天子,则不度;离其丧次而以衰绖见,则不祥。若其孤不行,而使卿摄之,则不恭;劳民伤财,则不恵此数者无一而可。禹葬防稽,其后王不从而殽之;南陵有夏后

译陈氏《礼记集说补正》卷三

钦定四库全书

陈氏《礼记集说补正》卷四

头等侍卫纳喇性德撰

檀弓上二

孔子在除丧祭后的第五天,弹琴却弹不出完整的曲调;到了第十天,才能吹笙唱歌。《集说》引用孔子的这件事,来说明他内心的哀痛尚未完全消除。

我查考认为,吴氏说:“‘成’是指乐曲的一个终结,‘声’是指曲调的声音。‘不成声’是指不能弹完一曲。祥祭结束后,可以弹琴了,但还残留着哀痛,所以弹不完一曲就停止了。十天之后,不仅弹琴能弹完一曲,吹笙唱歌也能唱完一曲了。哀痛之情是逐渐减弱的。”然而近代的玉岩黄氏对此表示怀疑,因为从上文“鲁人早上举行祥祭,晚上就唱歌”这一章来看,可以看出祥祭过后,过了一个月,禫祭完毕,才可以唱歌。圣人丧亲,纵然不敢超越中道,也应当遵循定制的期限,哪有祥祭还没过一个月,仅仅五天就弹琴,十天就吹笙唱歌的?这岂不是要被子路所嘲笑吗?《集说》认为是因为余哀未忘,而没有察觉《礼记》文义自相矛盾。只有郑玄略微明白这个意思,所以在“既祥”下面注解说:“过了一个月,并且跨过了十天。祥祭也是凶事,先远离(丧期),第五天弹琴,第十天吹笙唱歌,是从外在的丧服除去的缘故。”因此将“既祥”解释为过了一个月并且跨过了十天,这样才符合正礼。但根据本文,是说祥祭之后五天弹琴,十天吹笙唱歌,郑注虽然属于曲解,却难免开启千古不决的疑问,应当存疑以待知者。

死而不吊唁的有三种情况:畏、厌、溺。《集说》方氏说:“在战阵上没有勇气,是不孝的,难道有因为畏惧而死的人吗?”应氏说:“为国家死于兵事,也没有不吊唁的道理。比如齐庄公在杞梁的妻子那里,未曾不吊唁。”我听说那些道理不明的人,多在沟渠中自缢,这才是真正死于畏惧。有人把斗殴狠戾、亡命之徒称为“畏”,我查考认为:在战阵上没有勇气,逃跑溃败而死,固然称为畏;道理不明,在沟渠中自缢,也称为畏。至于斗殴狠戾、亡命之徒,是《尚书》所说的“怜悯那些不怕死的人”,怎么能称为畏呢?齐国杞梁战死,不是因为畏惧而逃亡,而是力量不支,不能归入这一类。又查考慈湖杨氏说:“死于兵事,被压死于岩墙,溺死于水中,不是不吊唁,而是不忍心说吊唁的话,不忍心提及罢了。假如孔子真的死在匡地,也可以不吊唁吗?屈原的死,也可以不吊唁吗?而先儒说这是因为身份低贱而不吊唁,这是固执浅陋的言论,违背人心,使人不安。”我查考:杨氏的说法与应氏的说法类似,都误认了《礼记》文义的本意。大概畏、压、溺这三种情况,都是指死得不合正命,不像孔子被困于匡、屈原沉入汨罗江那样。从前宗鲁侍奉孟絷,齐豹想要攻打他,宗鲁没有告发,等到孟絷被杀而死,宗鲁也随他而死。琴张想要去吊唁,孔子制止他说:“齐豹是盗贼,而孟絷是贼臣,你为什么要去吊唁呢?”这是指死得不合礼法的人,君子是不去吊唁的。所以应氏、杨氏二人的说法,都未尽善。只有游氏说:古代的君子想要纠正人的过失,不专门依赖刑罚,而是改变他们的衣冠,使他们在活着时有所惭愧,死后不吊唁,使他们在死后有所遗憾,于是人们有所愧耻,而不陷入罪恶,这个说法比较恰当。《白虎通义》说:“有不吊唁的三种情况,为什么呢?因为人作为臣子,常常怀有恐惧,深思远虑,志向在于保全自身,现在却因畏、厌、溺而死,用来作为不义,所以不吊唁。”

《礼记·曾子记》说:“巨大的耻辱加在身上,皮肉身体受到毁伤,那么君主就不把他当臣子,士人就不把他当朋友,祭祀时不能做昭穆的尸,饮食时不能用昭穆的牲,死后不能葬在昭穆的墓地。”

路上的人,都不忍心这样做。《集说》:路上的人,都有不忍心对待亲人的心,然而最终除去丧服的人,是因为先王的制度,不敢违背。

我查考“行道”有两种说法。郑氏说“行道”犹如践行仁义。临川吴氏本于此,说稍微知道率性之道并去践行的人,他的本性一定过于厚重,所以用礼来节制他的情感,就都不忍心这样做。方氏、胡氏则认为“行道之人”与孟子所说的“行道之人弗受”相同。《集说》虽然没有分别论述,应该是跟随郑注的说法,然而这是错误的。

太公被封在营丘,等到第五代,都返葬于周。《集说》:太公虽然被封于齐,但留在周朝担任太师,所以死后就葬在周。子孙不敢忘记根本,所以也从齐返葬于周,以追随先人的墓兆。五代亲尽,然后停止。

我查考太公五代返葬的说法,心中常常怀疑。顾炎武说:“太公是汲地人,听说文王兴起,然后归附周朝。史书所说,已经就封于齐了。他再次入朝担任太师,死后葬于周,事情未必可知。即使有这种事,也是古人因去世而安葬,不选择地方的常例罢了。《礼记》用首丘来比喻,也已经谬误了。”于是说:“等到五代,都返葬于周。齐距离周两千多里,而让已经腐朽的骨头,跋涉山川,冒着寒暑,从东到西,葬在封守之外。对死者来说是不仁的。古代的葬礼,在庭院举行祖祭,在墓地举行塴祭,在寝宫反哭,所以说:‘葬日虞,不忍一日分离。’假如齐国的孤子长途跋涉送葬,旷日费时,不能遵循五个月的制度,迅速返回举行虞祭,对生者来说是不孝的。况且,进入周境而不见天子,是不合度数的;离开丧次而穿着衰绖相见,是不祥的。如果孤子不去,而让卿大夫代理,是不恭敬的;劳民伤财,是不惠的。这几条没有一条是可行的。禹葬在会稽,后来的王不跟随葬在那里,而是葬在殽山;南陵有夏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