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氏礼记集说补正卷八
言百里之内专以养乡遂之民,而教以三物,防其贤能,以共王官;千里之内专以养大贤大能,用为王之公卿上大夫,以典其六卿之治,以御诸侯;皆不取为已利也。”其説又不免纡曲。惟石林叶氏得之。叶氏云:“官者,天子宗庙社稷、賔客燕飨有司所供也;御者,乘舆服膳匪颁赐予王所用也。君子防于奉已,严于事神人,故有司所供主在百里之内,王所用主在千里之内。犹之家造,以祭器为先,牺赋为次,养器为后,皆以奉已为非急也。”
译说百里之内专门用来供养乡遂的百姓,并用六德、六行、六艺来教化他们,选拔其中的贤能之人,让他们共同担任王室的官职;千里之内专门用来供养大贤大能之人,任用他们作为天子的公卿和上大夫,来主持六卿的政务,以统御诸侯;这都是不为了谋取私利。”这种说法又不免迂回曲折。只有石林叶氏领悟了其中的真谛。叶氏说:“‘官’,是指天子宗庙社稷、宾客宴饮时有司所供给的物品;‘御’,是指天子车马服饰饮食、赏赐分赐等天子所用的物品。君子在奉养自身方面有所节制,在侍奉神灵和百姓方面严格谨慎,所以有司所供给的物品主要取自百里之内,天子所用的物品主要取自千里之内。这就好比家庭制作器物,把祭祀用的祭器放在首位,牺牲赋税用的器物次之,日常供养用的器物放在最后,这都是因为奉养自身并不是最紧急的事情。”
小国二卿,皆命于其君。集説无解。
窃案郑氏云:小国亦三卿,一卿命于天子,二卿命于其君。此文似误脱,或者欲见畿内之国二卿与吴临川亦云。案上文「小国之上卿位当大国之下卿,中当其上大夫,下当其下大夫」,则是小国亦有上中下三卿,而此云小国二卿。郑氏疑为文脱,诚然。集说竟置不辨,踈矣。
任事,然后爵之。集说:任事,则能胜其任矣。于是爵之,以一命之位。
窃案古者立贤无方,不拘资格,故才任公卿者,即使为公卿,才任大夫士者,即使为大夫士,如伊、傅一出,即陟保衡,置左右,其一才一艺,至有终身守其官者,今集说但云爵以一命之位拘矣。
丧祭用不足曰暴,有余曰浩。集说:暴者,残杀之义,言不齐整也。浩者,泛滥之义,谓以美没礼也。
窃案郑注暴犹耗也浩犹饶也。长乐刘氏推明其意曰:「以三年之仂共丧祭,斯不足矣。逾礼越中,残暴其物,俾有不足,故曰暴。俭于礼而不尽其财,使财有余,故曰浩。」此甚足明暴浩之义,而集説不取,顾以残杀泛滥为解,何耶?临川吴氏则又谓:「暴如日之暴晒,干暵削小,宜加之以滋润;浩如水之浩▯泛滥过多,宜约之以限节。」似亦未为的然也。
庶人县封,集说:「庶人无碑繂,县绳下棺,故云县窆也。」窃案郑以「县封」当为「县窆」,集説从之。然「封」字如本文解,未尝不可通。长乐陈氏谓「县棺而下,封土而瘗之」,是矣。且下文「不封不树」之「封」,亦谓封土为邱垄,不宜一字两觧也。
丧不贰事集説:大夫、士既塟,公政入于家;庶人则终丧,无二事也。
窃案注防谓庶人既无爵命,三年之内许其终丧,除居丧外不供他事。大夫士在丧有二事,如丧大记云:「大夫士既葬,公政入于家,既卒哭,金革之事无避者」,是也。王氏则谓凡有丧者皆不二事,非耑言庶人,三年不从政,所谓不贰事,使一于丧事也。金革无避,上使之非也,亦权制也。
天子诸侯宗庙之祭,春曰礿,夏曰禘,秋曰尝,冬曰烝。集说:郑氏曰:“此葢夏殷之祭名,周则春曰祠,夏曰礿,以禘为殷祭。”防曰:“郑疑为夏殷祭名者,以其与周不同,其夏殷之祭又无文,故称盖以疑之。”
天子犆礿、祫禘、祫尝、祫烝。集说:祫合也。其礼有二:时祭之洽,则羣庙之主皆升而合食于太祖之庙,而毁庙之主不与。三年大祫,则毁庙之主亦与焉。天子之礼,春礿则特祭者,各于其庙也。禘、尝、烝皆合食。石梁王氏曰:特礿,春物未成,止一时祭而已。于此时不祫也。夏物稍成,可扵此时而祫。秋物大成,冬物毕成,皆可祫。故曰祫禘、祫尝、祫烝,而礿则特也。
诸侯礿则不禘,禘则不尝,尝则不烝,烝则不礿。集说:南方诸侯春祭毕,则夏来朝,故阙禘祭;西方诸侯夏祭毕而秋来朝,故阙尝祭。四方皆然。石梁王氏曰:诸侯歳朝,为废一时之祭,王事重也。
诸侯礿犆禘一犆一祫尝祫烝祫。集说:此章先儒以为夏殷之制,然禘,王者之大祭也。今以为四时常祭之名,何欤?岂周更时祭之名,而后禘专为大祭欤?
窃案《周礼》宗庙之祭,春曰祠,夏曰礿,秋曰尝,冬曰烝。故《诗》曰:「礿祠烝尝,于公先王。」至禘,则五年大祭之名,非时祭之名也。今《王制》云:「春礿,夏禘。」而《郊特牲》《祭义》又云:「春禘。」先儒疑为夏殷祭名,非也。葢记者误耳。赵氏曰:「禘非时祭之名。汉儒见《春秋》惟两度书禘,一春一夏,所以或谓之春祭,或谓之夏祭。诸侯礿则不禘,以下亦縁见《春秋》中惟有禘、尝、烝三祭,谓鲁惟行此三祭,遂云尔。」吴氏亦谓春夏祭名,是记者之误。章内「礿」皆当读为「祠」,「禘」皆当读为「礿」。犆谓分祭于各庙,祫谓合祭于祖庙。记者以天子惟春时分祭,夏秋冬三时并合祭;诸侯四时之祭,毎年必缺其一,一年止有三祭。春祭亦如天子之祫,秋冬祭亦如天子之祫,惟夏祭或犆或祫不同。今既无从考据,疑古制未必然,盖
译小国的两位卿,都由其国君任命。集説没有解释。
我私下考察,郑氏说:小国也有三位卿,一位由天子任命,两位由其国君任命。这段文字似乎有脱漏,或者想要表明畿内之国的两位卿的情况,吴临川也这样说。考察上文“小国的上卿地位相当于大国的下卿,中卿相当于上大夫,下卿相当于下大夫”,那么小国也有上、中、下三位卿,而这里却说小国只有两位卿。郑氏怀疑是文字脱漏,确实如此。集説竟然置之不论,太粗疏了。
担任职事之后,才授予爵位。集説:担任职事,就能胜任他的职责了。于是授予爵位,给予一命的爵位。
我私下考察,古代任用贤能没有固定模式,不拘泥于资历资格,所以才能胜任公卿的人,就让他做公卿;才能胜任大夫、士的人,就让他做大夫、士。比如伊尹、傅说一出,就升任保衡,安置在左右,其中有一技之长的人,甚至有终身坚守其官职的。现在集説只说授予一命的爵位,这就拘泥了。
丧祭费用不足叫做“暴”,有余叫做“浩”。集説:暴,是残杀的意思,指不齐整。浩,是泛滥的意思,指用美好的东西淹没礼制。
我私下考察,郑注说暴同“耗”,浩同“饶”。长乐刘氏推究阐明其意说:“用三年的赋税来供给丧祭,这就不足了。超过礼制,残暴地耗费财物,致使不足,所以叫暴。在礼制上节俭而不耗尽财物,使财物有余,所以叫浩。”这非常足以说明暴、浩的含义,而集説不采纳,反而用残杀、泛滥来解释,为什么呢?临川吴氏又说:“暴如同太阳暴晒,干燥萎缩,应当加以滋润;浩如同水势浩大泛滥过多,应当加以限制节制。”这也似乎不够确切。
庶人悬封,集説:“庶人没有碑和繂,悬挂绳索下棺,所以叫悬窆。”我私下考察,郑氏认为“县封”应当是“县窆”,集説跟随他。然而“封”字如果按本文解释,也未尝不可通。长乐陈氏说“悬挂棺木下葬,封土埋葬”,这是对的。而且下文“不封不树”中的“封”,也是指封土为丘垄,不应对同一个字有两种解释。
丧事不兼做其他事。集説:大夫、士安葬之后,公家的政务进入家中处理;庶人则守完丧期,没有其他事情。
我私下考察,注疏说庶人既然没有爵位任命,三年内允许他守完丧,除了居丧之外不供给其他差事。大夫、士在丧期有两件事,比如《丧大记》说:“大夫、士安葬之后,公家的政务进入家中,既卒哭之后,金革之事没有避讳的”,就是这样。王氏则认为凡是有丧事的人都不兼做其他事,并非专门说庶人,三年不从政,所谓不贰事,是为了专心于丧事。金革之事没有避讳,是上级命令,不是常规,也是权宜之计。
天子、诸侯宗庙的祭祀,春天叫礿,夏天叫禘,秋天叫尝,冬天叫烝。集説:郑氏说:“这大概是夏、殷的祭名,周朝则春天叫祠,夏天叫礿,把禘作为殷祭。”防说:“郑氏怀疑是夏、殷祭名,是因为它与周朝不同,而夏、殷的祭祀又没有文献记载,所以用‘盖’字表示怀疑。”
天子礿祭单独进行,禘祭合祭,尝祭合祭,烝祭合祭。集説:祫是合祭的意思。其礼仪有两种:时祭的合祭,则群庙的主牌都升堂而在太祖庙合食,而毁庙的主牌不参与。三年大祫,则毁庙的主牌也参与。天子的礼仪,春天礿祭是单独祭祀,各自在其庙中进行。禘、尝、烝都是合食。石梁王氏说:单独礿祭,是因为春天万物未成,只进行一次时祭而已。在这个时候不合祭。夏天万物稍成,可以在这个时候合祭。秋天万物大成,冬天万物毕成,都可以合祭。所以说祫禘、祫尝、祫烝,而礿则是单独祭祀。
诸侯礿祭则不禘,禘祭则不尝,尝祭则不烝,烝祭则不礿。集説:南方诸侯春天祭祀完毕,则夏天来朝见,所以缺禘祭;西方诸侯夏天祭祀完毕而秋天来朝见,所以缺尝祭。四方都是这样。石梁王氏说:诸侯每年朝见,因此废掉一个时节的祭祀,因为王事重要。
诸侯礿祭单独进行,禘祭有时单独有时合祭,尝祭合祭,烝祭合祭。集説:这一章先儒认为是夏、殷的制度,然而禘,是王者的大祭。现在把它作为四时常祭的名称,为什么呢?难道周朝更改了时祭的名称,而后禘专门作为大祭吗?
我私下考察,《周礼》宗庙的祭祀,春天叫祠,夏天叫礿,秋天叫尝,冬天叫烝。所以《诗经》说:“礿祠烝尝,于公先王。”至于禘,则是五年大祭的名称,不是时祭的名称。现在《王制》说:“春礿,夏禘。”而《郊特牲》《祭义》又说:“春禘。”先儒怀疑是夏、殷祭名,不对。大概是记录者搞错了。赵氏说:“禘不是时祭的名称。汉儒看到《春秋》只有两次记载禘,一次在春天,一次在夏天,所以有的称为春祭,有的称为夏祭。诸侯礿则不禘以下,也是缘于看到《春秋》中只有禘、尝、烝三祭,认为鲁国只实行这三祭,于是这样说。”吴氏也说春夏祭名,是记录者的错误。章内“礿”都应当读为“祠”,“禘”都应当读为“礿”。犆谓分祭于各庙,祫谓合祭于祖庙。记录者认为天子只有春天分祭,夏秋冬三季都合祭;诸侯四时之祭,每年必缺其一,一年只有三次祭祀。春祭也如天子的合祭,秋冬祭也如天子的合祭,只有夏祭或单独或合祭不同。现在已经无从考据,怀疑古代制度未必如此,大概
五岳视三公,四渎视诸侯。集说谓:「视其饔饩牢礼之多寡,以为牲器之数也。」
窃案郑注:「视三公视诸侯,视其牲噐之数也」,集説取之。然秦溪杨氏云:「五岳视三公,四渎视诸侯,特言其礼有隆杀重轻耳。」注防拘于牲币粢盛笾豆爵献之数,不免太泥。
天子诸侯祭,因国之在其地,而无主后者,集説:「因国,谓所建国之地,因先代所都之故墟也。」
窃案郑氏云:谓所因之国,先王先公有功徳,宜享世祀,今絶无后为之祭主者。昔夏后氏郊鲧,至杞为夏后而更郊禹;晋侯梦黄能入国而祀夏郊,此其礼也。郑所引《左传》,虽孔氏亦谓其与礼稍异,不可为因国之证。顾寜人云:《左传》子产对叔向曰:「迁阏伯于商邱,主辰,商人是因;迁实沈扵大夏,主参,唐人是因。」齐晏子对景公曰:「昔爽鸠氏始居此地,季萴因之;有逄伯陵因之;蒲姑氏因之;而后太公因之。」此因国之明据矣。
庶人春荐韭,夏荐麦,秋荐黍,冬荐稻。韭以卵,麦以鱼,黍以豚,稻以鴈。《集说》:荐非正祭,但遇时物即荐,然亦不过四时各一举而已。注云:祭以首时,荐以仲月。
窃案注谓庶人无常牲,取与新物相宜而已。防谓相宜者,谓四时之间,此牲此谷两物俱有,非谓气味相宜,若牛冝稌,羊宜黍之属也。长乐陈氏亦云,卵、鱼、豚、鴈以时之所宜论,则春宜豚,冬冝鲜,此则秋以豚,夏以鱼,以物之相宜论,则羊宜黍,豕冝稷,鴈冝麦,鱼宜苽,此则黍以豚,麦以鱼。葢卵之于春,鱼之于夏,豚之于秋,鴈之扵冬,尤多而易得,庶人之荐不过致其易得者。月令季夏荐稻,稻常获于十月,而天子以前此者为贵,故与庶人异。此三説者,皆集説遇时物即荐之意。然严陵方氏则取隂阳相配之义,谓韭之性温,则阳类也,故配以卵,卵隂物故也。麦与黍皆南方之谷,亦阳类也,故配以鱼与豚,鱼与豚皆隂物也。稻为西方之谷,则隂类也,故配以鴈,鴈阳物故也。植物之阳者配以动物之隂,植物之隂者配以动物之阳,亦使阳不得胜隂,隂不得胜阳而已。愚案古人虽取时物以荐,亦有相配之意,二説兼之,其义始备。又案月令,天子荐黍及含桃于仲夏,荐麻于仲秋,皆以仲月,其余季春荐鲔,孟秋荐谷,季秋荐稻,季冬荐鱼,皆非仲月,岂天子之礼与大夫士庶有异欤?注防强生分别,恐亦未有稽据。
诸侯无故不杀牛,大夫无故不杀羊,士无故不杀犬豕。集说:烹牛羊豕,必为鼎矣。鼎非常用之器,有礼事则设,所以无故不杀也。
窃案《周礼》小司徒有饮食之禁令,诸侯无故不杀牛,以下皆饮食之禁令也。岂因鼎非常用之器而然欤?且郑注「故」谓祭飨,孔氏引「天子大夫祭亦得杀牛」,及「诸侯与大夫飨食賔皆得用牛」,甚详,此皆略之,则所故者何指乎?
庶羞不逾牲,集说:「羞不逾牲者,如牲是羊,则不以牛肉为庶羞也。」
窃案此本郑注,然张氏又云:“不逾不丰于牲也。”传者谓品之不逾,非也。牲体少而羞掩豆,谓之逾。牲庶羞不逾牲,自指多少言,不谓用羊而不用牛也。
大夫祭器不假,祭噐未成不造,燕噐集说:大夫有田禄,则不假借祭噐于人;无田禄者,不设祭噐,则假之可也。凡家造祭噐为先,养噐为后。
窃案此亦本之注防,盖以《曲礼》有云:“无田禄者不设祭噐。”及《礼运》以“大夫祭噐不假为非礼”,故以有田无田分别之。长乐陈氏亦云:“无田禄者必假祭噐,故《礼运》以祭噐不假为非。”有田禄者必具祭噐,故《王制》以祭噐不假为礼。然案《周官》王之大夫四命,公之孤四命,四命受噐,则有祭噐者必如王之下大夫及公之孤四命者也。故曰:“大夫祭器不假。”《曲礼》亦谓问大夫之富曰:“有宰食力,祭噐衣服不假。”若《礼运》以祭噐不假为非礼,则延平周氏驳之矣。盖《王制》之祭噐未成,不造燕噐,果大夫祭器犹且假之,则燕器即不容有,殆非先王养成徳者之意也。且士之有田者亦得有祭器,况于
译五岳的祭祀规格比照三公,四渎的祭祀规格比照诸侯。《集说》认为:“这是比照三公、诸侯的膳食、牢礼的多寡,来确定牺牲和祭器的数量。”
我考察郑玄的注解说:“比照三公、诸侯,是比照他们牺牲和祭器的数量”,《集说》采纳了这一说法。然而秦溪杨氏说:“五岳比照三公,四渎比照诸侯,只是说它们的礼仪有隆重与简略、重要与轻微的区别罢了。”郑注和《集说》拘泥于牺牲、币帛、谷物、笾豆、爵献的数量,未免过于拘谨。
天子、诸侯祭祀,是因为国家建在该地,而没有后代主持祭祀的。《集说》说:“因国,是指所建国之地,即沿袭先代都城的旧墟。”
我考察郑氏说:是指所沿袭的国家,先王先公有功德,应当享受世代的祭祀,如今断绝了后代,没有人为他们主持祭祀。从前夏后氏在郊外祭祀鲧,到了杞国成为夏的后代,就改在郊外祭祀禹;晋侯梦见黄熊进入国都,就在郊外祭祀夏禹,这就是这种礼仪。郑氏所引用的《左传》,虽然孔颖达也认为它与礼制稍有不同,不能作为“因国”的证据。顾炎武说:《左传》中子产对叔向说:“将阏伯迁到商丘,主管辰星,商人沿袭此制;将实沈迁到大夏,主管参星,唐人沿袭此制。”齐国晏子对景公说:“从前爽鸠氏开始居住在这里,季萴沿袭他;有逄伯陵沿袭他;蒲姑氏沿袭他;然后太公沿袭他。”这才是“因国”的明确证据。
庶人春天进献韭菜,夏天进献麦子,秋天进献黄米,冬天进献稻米。韭菜配鸡蛋,麦子配鱼,黄米配小猪,稻米配大雁。《集说》说:进献不是正式的祭祀,只是遇到当令的物产就进献,但也只是四季各进献一次而已。郑注说:祭祀在每季的第一个月,进献在每季的第二个月。
我考察郑注认为庶人没有固定的牺牲,只是选取与新收获的谷物相适宜的东西罢了。《集说》所说的相适宜,是指四季之中,这种牺牲和这种谷物两者都有,并不是指气味相适宜,像牛适宜配稻米,羊适宜配黄米之类。长乐陈氏也说,鸡蛋、鱼、小猪、大雁如果从当令适宜的角度来说,那么春天适宜小猪,冬天适宜鲜鱼,这里却是秋天用小猪,夏天用鱼;如果从物产相适宜的角度来说,那么羊适宜配黄米,猪适宜配小米,大雁适宜配麦子,鱼适宜配菱角,这里却是黄米配小猪,麦子配鱼。大概鸡蛋对于春天,鱼对于夏天,小猪对于秋天,大雁对于冬天,尤其丰富且容易得到,庶人的进献不过是献上容易得到的东西。《月令》中季夏进献稻米,稻米通常在十月收获,而天子以在此之前收获的为珍贵,所以与庶人不同。这三种说法,都符合《集说》中遇到当令物产就进献的意思。然而严陵方氏则取阴阳相配的意义,认为韭菜性质温和,属于阳类,所以配鸡蛋,因为鸡蛋是阴物。麦子和黄米都是南方的谷物,也属于阳类,所以配鱼和小猪,因为鱼和小猪都是阴物。稻米是西方的谷物,属于阴类,所以配大雁,因为大雁是阳物。植物的阳类配动物的阴类,植物的阴类配动物的阳类,也是为了使阳不胜过阴,阴不胜过阳罢了。我认为古人虽然选取当令物产来进献,也有相配的意思,两种说法兼采,其义理才完备。又考察《月令》,天子在仲夏进献黄米和樱桃,在仲秋进献麻,都是在仲月,其余季春进献鲔鱼,孟秋进献谷物,季秋进献稻米,季冬进献鱼,都不是仲月,难道天子的礼仪与大夫、士、庶人不同吗?郑注和《集说》强行区分,恐怕也没有根据。
诸侯没有缘故不杀牛,大夫没有缘故不杀羊,士没有缘故不杀狗和猪。《集说》说:烹煮牛、羊、猪,必定是为了做鼎中的菜肴。鼎不是日常使用的器具,有礼仪事务时才设置,所以没有缘故不杀。
我考察《周礼》小司徒有饮食的禁令,诸侯没有缘故不杀牛,以下都是饮食的禁令。难道是因为鼎不是日常使用的器具才这样吗?况且郑注说“故”是指祭祀和宴享,孔颖达引用“天子、大夫祭祀也可以杀牛”,以及“诸侯与大夫宴享宾客都可以用牛”,非常详细,这里都省略了,那么所谓的“故”是指什么呢?
庶羞不超过牺牲的规格。《集说》说:“庶羞不超过牺牲,比如牺牲是羊,那么就不以牛肉作为庶羞。”
我考察这本是郑注,然而张氏又说:“不超过,是不比牺牲丰盛。”传注者认为是指品类不超过,是不对的。牺牲的肢体少而庶羞的豆器多,叫做超过。牺牲和庶羞不超过牺牲,是从数量多少来说的,不是说用羊而不用牛。
大夫的祭器不借,祭器没完成不造宴器。《集说》说:大夫有田禄,就不向人借祭器;没有田禄的,不设祭器,那么借是可以的。凡是家中先造祭器,后造养器。
我考察这也本于郑注和《集说》,大概因为《曲礼》有说:“没有田禄的不设祭器。”以及《礼运》以“大夫祭器不借为非礼”,所以以有田无田来区分。长乐陈氏也说:“没有田禄的必定借祭器,所以《礼运》以祭器不借为非。”有田禄的必定具备祭器,所以《王制》以祭器不借为礼。然而考察《周官》,王的大夫是四命,公的孤也是四命,四命受器,那么有祭器的必定像王的下大夫及公的孤四命那样。所以说:“大夫祭器不借。”《曲礼》也说问大夫的富有说:“有宰夫供职,祭器衣服不借。”如果《礼运》以祭器不借为非礼,那么延平周氏已经驳斥它了。大概《王制》所说的祭器没完成,不造宴器,如果大夫的祭器还借,那么宴器就不可能有,这大概不是先王培养德行的本意。况且士中有田的也可以有祭器,何况
大夫?孟子云:“惟士无田则亦不祭。”谓器皿不备,则士之有田者得备器皿也。《曲礼》云:“大夫去国,祭器不逾竟;大夫寓祭器扵大夫,士寓祭器扵士。”则士与大夫皆有祭器也。故吕氏解“凡家造祭器为先”,云言家造,虽士有田禄者皆然,非独大夫。吴氏韪之。
译大夫?孟子说:“只有士人没有田地,也就不祭祀。”这是说祭祀的器皿不完备,那么有田地的士人就能备齐器皿。《曲礼》说:“大夫离开本国,祭祀的器皿不越过国境;大夫将祭祀的器皿寄放在大夫那里,士人将祭祀的器皿寄放在士人那里。”这说明士人和大夫都有祭祀的器皿。所以吕氏解释“凡是家中制作祭祀器皿,以先制作为原则”时说,提到“家中制作”,即使是享有田地俸禄的士人也是如此,并非只有大夫如此。吴氏赞同这一观点。
用民之力,嵗不过三日。集说:用民力,如治城郭、涂巷、沟渠、宫庙之类。《周礼》丰年三日,中年二日,无年则一日而巳若师旅之事,则不拘此制。
窃案集説引周礼以证是也。若大全引长乐陈氏之説,则非矣。陈氏云:「周官丰年旬用三日,中年旬用二日,无年旬用一日,则嵗不过三日。」云者,非周制也。然歳不过三日,谓虽丰嵗用力亦不过三日耳。中年二日,无年一日,已包举其中。此正是周制,何得以为非?附辨于此。
凡居民材,必因天地寒暖燥湿集说。居,谓储积以备用。如懋迁有无,化居之居材者,夫人日用所须之物,如天生五材之材,天地之气,东南多暖,西北多寒,地势髙者必燥,卑者必湿,因其地之所冝而为之备。如氊裘所以备寒,絺绤所以备暑,车以行陆,舟以行水,此皆因天地所宜也。
窃案天地之气,感应不同,故天气有寒暖,地气有燥湿。因天地之寒暖燥湿,而各使民质之能堪其气者居之。郑氏谓因天地寒暖燥湿者,使其材堪地气也,此解极当。下文“广谷大川异制,至修其教不易其俗,齐其政不易其宜”,此居民材,因天地之大凡也。集説以居积物材为説,与下意不贯。
命乡简不帅教者以告,耆老皆朝于庠。集说:耆老,乡中致仕之卿大夫也。
窃案下文有君子耆老,庶人耆老,则此耆老盖兼指大夫致仕为父师、少师者,及年老有德行不仕者而言,非独言乡中致仕之卿大夫也。
命乡论秀士,升之司徒,曰选士。司徒论选士之秀者而升之学,曰俊士。集说引刘氏曰:大司徒命乡大夫论述乡学之士,才德頴出于同辈者,而礼賔之,升其人于司徒。司徒考试之,量才而用之,为乡遂之吏,曰选士。选者,择而用之也。其有才德,又頴出于选士,不安于小成,而愿升国学者,司徒论述其美,而举升之于国学,曰俊士。俊者,才过千人之名也。
升于司徒者,不征于乡;升于学者,不征于司徒。曰:造士。集説:既升于司徒,则免乡之徭役,而犹给徭役于司徒也。及升国学,则并免司徒之役矣。造,成也,言成就其才徳也。
窃案集説,以不征于乡,不征于司徒,二者直承上节,则造士与选士、俊士何别?不知选士虽移名于司徒,其身犹在乡学,未即贡举入官,而免乡之徭役也。俊士虽升身太学,非特升名,然犹给司徒徭役。若其学业既就,皆免其学及司徒细碎之徭役,方谓之造士。故方氏曰:「有选士之造者,有俊士之造者。选士之造不征于郷,俊士之造不征扵司徒。」此其别也。其説最为明着。盖造士即下乐正所造也。所谓顺先王诗书礼乐以造士,国之俊选皆造焉者是矣,与选士、俊士有别,未可混而为一。
大夫废其事,终身不仕,死以士礼▯之。集说:废其事,如战陈无勇而败,国殄民,或荒淫失行而悖常乱俗,生则摈弃,死败则贬降。
窃案废其事,郑注云:“以不任大夫也。”既升之士之上而为大夫矣,则当为大夫之事,而乃废于其职,固冝黜之,没齿不待于败国殄民而悖常乱俗也。若果如此,则国有常刑矣。生废黜之,而死犹以士礼▯,盖既申其罚,而又微示以恩欤。
有防无简,不听集说。若有发露之防意,而无简覈之实迹,则难于听断矣。
窃案集説亦近是,然简字未明,惟方、陆二説为当。方氏曰:“简所以书狱辞,与书所谓‘五刑不简’之简同。”陆氏曰:“听讼若无简书之实状可据,则不听也。”
陈氏礼记集説补正卷八
钦定四库全书
陈氏礼记集说补正巻九
头等侍卫纳喇性德撰
月令一
其帝太皡,其神勾芒。《集说》:太皡、勾芒生,有功德于民,故后王于春祀之。四时之帝与神,皆此义。
窃案天播五行于四时而生万物,故王者必祀五天帝。若五帝及五神,皆有功徳于民者也。故祀天帝之时,即以为配。从春迎青帝,则配以太皡,而从以勾芒;夏迎赤帝,则配以炎帝,而从以祝融。中央秋冬之礼,类皆如此。孔氏谓太皡、勾芒二人生时木王,主春,
译征用民力,每年不超过三天。集说:征用民力,比如修筑城墙、涂抹街巷、疏通沟渠、建造宫庙之类。《周礼》规定,丰收之年用民力三天,中等年成用两天,荒年则只用一天罢了。如果是军事行动,则不遵守这个规定。
我按:集说引用《周礼》来证明这是正确的。如果大全引用长乐陈氏的说法,那就错了。陈氏说:“《周官》规定丰收之年每十天用民力三天,中等年成每十天用两天,荒年每十天用一天,那么每年不超过三天。”这种说法,不是周代的制度。然而“每年不超过三天”,是说即使是丰收之年,用民力也不过三天罢了。中等年成两天,荒年一天,都已经包含在内了。这正符合周代的制度,怎么能认为不对呢?在此附带辨析。
凡是安置百姓,必须根据天地间的寒冷、温暖、干燥、潮湿。集说:居,是说储存积聚以备使用。比如通晓贸易有无,变化储存物资的“居”,以及天生五种材料的“材”,都是人们日常所需的东西。天地之气,东南多温暖,西北多寒冷,地势高的地方一定干燥,低洼的地方一定潮湿,根据当地适宜的条件来做好准备。比如毛皮衣服用来防备寒冷,细葛布用来防备暑热,车用来在陆地上行走,船用来在水上航行,这都是根据天地适宜的条件。
我按:天地之气,感应不同,所以天气有寒冷温暖,地气有干燥潮湿。根据天地的寒冷温暖干燥潮湿,而让各自体质能够承受那种气候的百姓居住在那里。郑氏认为根据天地寒冷温暖干燥潮湿,是让百姓的体质能够适应当地的地气,这种解释非常恰当。下文“广谷大川制度不同,以至于修明教化不改变风俗,统一政令不改变适宜”,这就是安置百姓,根据天地的大致情况。集说把居解释为储存物资,与下文意思不连贯。
命令乡大夫考察不遵从教化的人并上报,乡中的长老都到乡校朝见。集说:耆老,是乡中退休的卿大夫。
我按:下文有君子长老、庶人长老,那么这里的长老大概兼指退休担任父师、少师的大夫,以及年老有德行但未出仕的人而言,不仅仅是说乡中退休的卿大夫。
命令乡大夫评定秀士,提拔到司徒那里,称为选士。司徒评定选士中优秀的人并提拔到学校,称为俊士。集说引用刘氏说:大司徒命令乡大夫评定乡学中才德在同辈中突出的人,以宾客之礼对待他们,将这些人提拔到司徒那里。司徒考核他们,衡量才能而任用他们,担任乡遂的官吏,称为选士。选,是选择而任用的意思。其中才德又在选士中突出,不满足于小成就,而愿意进入国学学习的,司徒评定他们的优点,举荐提拔到国学,称为俊士。俊,是才能超过千人的名称。
提拔到司徒那里的,不再在乡中服役;提拔到学校那里的,不再在司徒那里服役。称为:造士。集说:既然提拔到司徒那里,就免除乡中的徭役,但仍然要在司徒那里服役。等到进入国学,就连司徒的徭役也免除了。造,是成就的意思,是说成就他们的才德。
我按:集说认为“不在乡中服役”、“不在司徒那里服役”这两者直接承接上文,那么造士与选士、俊士有什么区别呢?不知道选士虽然名字移到司徒那里,身体还在乡学,没有立即贡举入仕,而免除了乡中的徭役。俊士虽然进入太学,不仅仅是名字提升,但仍然要承担司徒的徭役。如果学业已经完成,都免除学校及司徒琐碎的徭役,才称为造士。所以方氏说:“有选士中造就的,有俊士中造就的。选士中造就的不征用乡中徭役,俊士中造就的不征用司徒徭役。”这就是区别。他的说法最为明显。大概造士就是下文乐正所造就的。所谓顺应先王的诗书礼乐来造就士人,国家的俊才选士都在其中造就,这与选士、俊士有别,不可混为一谈。
大夫废弃他的职责,终身不再做官,死后用士的礼仪安葬他。集说:废弃他的职责,比如作战没有勇气而失败,导致国家灭亡百姓死亡,或者荒淫失德而违背常理扰乱风俗,生前被排斥,死后被贬降。
我按:废弃他的职责,郑注说:“是因为不能胜任大夫的职位。”既然已经提拔为大夫以上,就应当做大夫的事,却废弃了他的职守,本来就应该罢黜他,一辈子不再任用,不必等到败坏国家、灭绝百姓而违背常理扰乱风俗。如果真的那样,国家就有常刑了。生前罢黜他,死后还用士的礼仪安葬,大概是在申明了惩罚之后,又稍微表示一点恩惠吧。
有揭发而没有证据,不予审理。集说:如果有揭发嫌疑的意图,而没有核查的实际证据,就难以审理判决了。
我按:集说也接近正确,然而“简”字没有说明白,只有方、陆两人的说法恰当。方氏说:“简是用来书写狱辞的,与《尚书》所谓‘五刑不简’的简相同。”陆氏说:“审理诉讼如果没有书写的实际状况可依据,就不审理。”
陈氏礼记集说补正卷八
钦定四库全书
陈氏礼记集说补正卷九
头等侍卫纳喇性德撰
月令一
他的帝王是太皞,他的神灵是勾芒。《集说》:太皞、勾芒生前,对百姓有功德,所以后王在春天祭祀他们。四时的帝王与神灵,都是这个意思。
我按:天在四时播撒五行而生长万物,所以王者必须祭祀五天帝。如果五帝及五神,都对百姓有功德。所以祭祀天帝的时候,就让他们配享。从春天迎接青帝,就以太皞配享,而以勾芒从祀;夏天迎接赤帝,就以炎帝配享,而以祝融从祀。中央及秋冬的礼仪,大体都如此。孔氏认为太皞、勾芒二人生时木德当王,主管春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