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氏礼记集说补正卷三十四
恐未然。吴氏云:“三曲而偯,谓声不质直而稍文也。哀容则声弥文矣。”其说为得。
译恐怕并非如此。吴氏说:“三次反复吟咏,是说声音不质朴直白而稍加修饰。哀伤的神情则使声音更加修饰了。”他的说法是正确的。
斩衰,唯而不对;齐衰,对而不言。集说:「唯应辞也,不对不答;人以言也,不言不先发言于人也。」
窃案《杂记》云:“三年之丧,对而不问。”皇氏以“唯而不对”为亲,“始死,对而不问”为在丧稍久故也。愚则谓《杂记》所云,葢兼斩衰而言,所闻与《闲传》稍异耳。且丧事有不言而事行者,亦有言而事行者,似未可尽以不对律之也。据《丧服四制》郑注:“唯而不对,云侑者为之应。”则《闲传》所记,乃人君之丧礼,不言而事行者;《杂记》所云,乃士大夫之丧礼,言而后事行者欤。
斩衰三日不食,齐衰二日不食,大功三不食,小功缌麻再不食。集说于后:「居处条总注云:自上章『唯而不对』以下,至此有与《杂记》《丧大记》《丧服小记》之文不同者,记者所闻之异,亦或各有义欤?」
窃案此条言食与《孝经》《丧大记》不无小异,而集说不详其故。案孔氏云:「三日不食,谓三日之内;《孝经》云『三日而食』,谓三日之外乃食也。二日不食,谓正服齐衰;《丧大记》云『一不食,再不食』,则再不食,谓小功;一不食,谓缌麻也。」
父母之丧,居倚庐,寝苫,枕块,不税绖带。齐衰之丧,居垩室,苄剪,不纳。集说于《丧大记》注云:「倚庐者,于东门外,东墙下,倚木为庐也。垩室在中门外。」
窃案此初丧居处之异,然斩衰居倚庐,齐衰居垩庐,论其正尔,亦有斩衰不居倚庐者。《杂记》云:“大夫居庐,士居垩室。”是士服斩衰而居垩室也。齐衰亦有不居垩室者,《丧服小记》云:“父不为众子次于外。”注云:“自若居寝也。”集说不详载,防文未免漏略。吴氏申其义曰:“士斩衰不居倚庐,乃臣为君服;父为众子服,齐衰不居垩室者,乃尊者为卑者服也。”
斩衰三升,齐衰四升、五升、六升,大功七升、八升、九升,小功十升、十一升、十二升,缌麻十五升去其半。集说:毎一升凡八十缕。斩衰正服三升,义服三升半;齐衰降服四升,正服五升,义服六升;大功降服七升,正服八升,义服九升;小功降服十升,正服十一升,义服十二升;缌麻降正义同用十五升布,去其七升半之缕。
窃案此与丧服记小异,集说不言。案孔氏曰:此眀五服精粗之异。案丧服记云:齐衰四升,此云四升、五升、六升,多五升、六升二等。记云:大功八升若九升,此云七升、八升、九升,多七升一等。记云:小功十升若十一升,此云十升、十一升、十二升,多十二升一等。丧服之礼,主于受服者而言,以大功之殇无受服,不列大功七升。丧服父母为主,欲其文相值,故畧而不言。丧服既畧,故记者于是极列衣服之差,所以多于丧服记也。此言冣为明晰。
斩衰三升,既虞卒哭,受以成布六升,冠七升。为母防衰四升,受以成布七升,冠八升。集说:五服惟斩衰、齐衰、大功有受者,葬后以冠之布升数为衰服。如斩衰冠六升,则葬后以六升布为衰;齐衰冠七升,则葬后以七升布为衰也。谓之成布者,三升以下之布麄踈之甚,若未成然;六升以下则渐精细,与吉服之布相近,故称成也。窃案集说无可疑,但未明其义。晋贺氏之说可以参观。贺氏云:斩衰既虞卒哭,受以成布六升。夫服縁情而制,故情降则服轻。旣虞哀杀,是故以细代粗,以齐代斩尔。若犹斩之,则非杀也。若谓以斩衰命章,便谓受犹斩者,则防衰之受复可得犹用防布乎?是以斩衰之名本生于始死之服,以名其衰尔,不谓其月日皆不变也。
兼服之,服重者则易轻者也。集说:兼服者,服后麻,兼服前葛也。服重者,即上章“重者特”之说也;易轻者,即“轻者包是”也。
窃案集说葢本注防,张子则以旧注为不可用,曰:“此为三年之丧以上而言,故作记者以斩衰及大功眀之。若斩衰既练,齐衰旣卒哭,则首带皆葛;又有大功新丧之麻,则与齐衰之首绖麻葛两施之,兼服之名得诸此。盖既不敢易斩衰之轻,以斩葛大于大功之麻也;又不敢以易齐首之重,
译斩衰之丧,只应声而不答话;齐衰之丧,答话而不主动交谈。集说:“‘唯’是应声之辞,‘不对’是不答话;‘对’是与人交谈,‘不言’是不先对人说话。”
我按:《杂记》说:“三年之丧,答话而不提问。”皇氏认为“唯而不对”是亲人刚死时的情况,“始死,对而不问”是丧期稍久后的情况。我却认为《杂记》所说的,大概是兼指斩衰而言,所闻与《闲传》稍有不同罢了。况且丧事中有的不说话而事情也能办成,有的说话而事情才能办成,似乎不能一概用“不对”来衡量。根据《丧服四制》郑玄注:“唯而不对,是说由劝慰者代为应答。”那么《闲传》所记载的,乃是君主的丧礼,是不说话而事情也能办成的;《杂记》所说的,乃是士大夫的丧礼,是说话而后事情才能办成的吧。
斩衰之丧三天不进食,齐衰之丧两天不进食,大功之丧三次不进食,小功、缌麻之丧两次不进食。集说在后面说:“居处条总注说:从上一章‘唯而不对’以下,到这里有与《杂记》《丧大记》《丧服小记》文字不同的地方,这是记录者所闻不同,或许各有其义吧?”
我按:这条关于进食的规定与《孝经》《丧大记》略有不同,而集说没有详细解释原因。查考孔氏说:“三日不食,是指三天之内;《孝经》说‘三日而食’,是指三天之后才进食。二日不食,是指正服齐衰;《丧大记》说‘一不食,再不食’,那么‘再不食’是指小功;‘一不食’是指缌麻。”
父母之丧,住在倚庐,睡在草垫上,枕着土块,不松解绖带。齐衰之丧,住在垩室,剪短头发,不纳履。集说在《丧大记》注中说:“倚庐,是在东门外,东墙下,靠着木头搭建的庐舍。垩室在中门外。”
我按:这是初丧时居处的不同,然而斩衰住倚庐,齐衰住垩庐,这是通常的说法,但也有斩衰不住倚庐的情况。《杂记》说:“大夫住庐,士住垩室。”这就是士服斩衰而住垩室。齐衰也有不住垩室的,《丧服小记》说:“父亲不为众子在门外设次。”注说:“仍然住在寝宫中。”集说没有详细记载,行文未免有所遗漏。吴氏阐发其义说:“士服斩衰不住倚庐,是臣为君服丧;父亲为众子服丧,齐衰不住垩室,是尊者为卑者服丧。”
斩衰用三升布,齐衰用四升、五升、六升布,大功用七升、八升、九升布,小功用十升、十一升、十二升布,缌麻用十五升布去掉一半。集说:每一升凡八十缕。斩衰正服三升,义服三升半;齐衰降服四升,正服五升,义服六升;大功降服七升,正服八升,义服九升;小功降服十升,正服十一升,义服十二升;缌麻降服、正服、义服同用十五升布,去掉其中七升半的缕数。
我按:这与《丧服记》略有不同,集说没有说明。查考孔氏说:这是阐明五服粗细的不同。查考《丧服记》说:齐衰四升,这里说四升、五升、六升,多了五升、六升两等。《记》说:大功八升或九升,这里说七升、八升、九升,多了七升一等。《记》说:小功十升或十一升,这里说十升、十一升、十二升,多了十二升一等。丧服之礼,主要是针对接受丧服的人而言,因为大功之殇没有受服者,所以不列大功七升。丧服以父母为主,想要其文辞相称,所以简略而不说。丧服既已简略,所以记录者在这里极力列举衣服的差异,因此比《丧服记》要多。这话最为明晰。
斩衰用三升布,既虞卒哭之后,改用成布六升,冠用七升布。为母亲服防衰用四升布,改用成布七升,冠用八升布。集说:五服中只有斩衰、齐衰、大功有受服,葬后以冠的布升数作为衰服的升数。如斩衰冠用六升布,则葬后以六升布为衰;齐衰冠用七升布,则葬后以七升布为衰。称为成布,是因为三升以下的布非常粗糙稀疏,好像没做成一样;六升以下的布则逐渐精细,与吉服的布相近,所以称成。我按:集说无可怀疑,但未阐明其义。晋代贺氏的说法可以参考。贺氏说:斩衰既虞卒哭,改用成布六升。因为丧服是依据情感而制定的,所以情感减轻则丧服变轻。既虞之后悲哀减轻,所以用细布代替粗布,用齐衰代替斩衰。如果仍然用斩衰,那就不是减轻悲哀了。如果说以斩衰命名,就认为受服后仍然是斩衰,那么防衰的受服难道还能沿用防布吗?所以斩衰之名本源于初死时的丧服,用来命名其衰服罢了,不是说其月日都不改变。
兼服丧时,服重者则改穿轻者。集说:兼服,是指后丧服麻,兼服前丧的葛。服重者,即上一章“重者特”的说法;易轻者,即“轻者包是”的说法。
我按:集说大概本于注疏,张子则认为旧注不可用,说:“这是针对三年之丧以上而言,所以作记者以斩衰及大功来说明。如果斩衰已经练祭,齐衰已经卒哭,那么首绖和腰带都是葛;又有大功新丧的麻,那么与齐衰的首绖麻葛两施,兼服之名由此而来。大概既不敢改换斩衰的轻服,因为斩葛大于大功之麻;又不敢改换齐衰首绖的重服,”
轻者方敢易去,则重者固当存。故麻葛之绖两施于首。若大功既葬,则服齐首之葛,不服大功之葛,所谓兼服之服,重者则变,轻者正谓此尔。若齐麻未葛,则大功之麻亦止于当免则经之而已。如此则丧变虽多,一用此例,而前后礼文不相乖戾。”
译轻的丧服方才敢轻易去除,那么重的丧服自然应当保留。所以麻和葛制成的绖带同时戴在头上。如果大功之丧已经下葬,就穿戴齐衰之丧的葛绖,而不穿戴大功之丧的葛绖,所谓兼服之礼中,重者发生变通,轻者保持原样,说的正是这种情况。如果齐衰之丧尚未改用葛绖,那么大功之丧的麻绖也就只到应当免除的时候,改为经带为止。像这样,丧礼的变化虽然繁多,只要统一运用这个原则,前后的礼制条文就不会相互违背。
三年问
三年之丧,何也?曰:称情而立文,因以饰羣,别亲踈贵贱之节,而弗可损益也。集说:人不能无羣,羣不可无别,立文以饰之,则亲踈贵贱之等眀矣。弗可损益者,中制不可不及,亦不可过。
窃案因问三年之丧,并及期、九月、五月、三月诸服轻重之差。羣谓服五服之众人,言丧之五服各称哀情之轻重,而立隆杀之礼文也。其礼文之或隆或杀,因以表饰五服众人哀戚轻重之情,而分别所为服者之或轻或重,与夫丧服者或贵而有絶有降,或贱而无降,各有品等之节也。其亲而服重,或贱而无降者,不可损之而减轻;其踈而服轻,或贵而有降者,不可益之而加重也。集说畧而未详,且不言五服,似只答三年之问矣。
故先王焉为之立中制节,壹使足以成文理,则释之矣。集说谓无分君子小人,皆使之遵行礼节,以成其饰羣之文理,则先王忧世立教之心遂矣。故曰释之也。窃案君子小人不同,或失之过,或失之不及,先王为之立中人之制,以为年月限节服,以三年君子小人皆齐一,使足以成文章义理,则释除其服矣。释,郑氏谓犹除去也。集说以为先王忧世立教之心遂,恐非。
然则何以三年也?曰:加隆焉尔也。焉使倍之,故再期也。由九月以下何也?曰:焉使弗及也。集说:「焉,语辞,犹云所以也。」
窃案郑注,焉犹然也。山隂陆氏云:焉是也。《春秋传》晋郑焉,依《国语》,焉作是。然与是相近,二说可以参观。《檀弓》穆公召县子而问然,先儒作焉字解,则此正宜为然义。
陈氏礼记集説补正卷三十四
钦定四库全书
陈氏礼记集说补正卷三十五
头等侍卫纳喇性德撰
深衣
续衽钩边集说引杨氏曰:「郑氏云:续犹属也。衽在裳旁者也。属连之不殊裳前后也。郑意葢言:凡裳前三幅,后四幅,既分前后,则其旁两幅分开而不相属。惟深衣裳十二幅交裂裁之,皆名为衽。续衽谓属连裳旁两幅不殊裳之前后也。又《衣图》云:『既合缝,又再覆缝,方便于着。以合缝者为续衽,覆缝为钩边。』」
窃案深衣制度,惟续衽钩边,其说不一。吴临川曰:此言裳之旁际续,犹属也。衽谓裳之旁际,钩谓覆而缝之,边谓其旁之无布幅处。裳以六幅之布交觧裁之,为十二片。毎片一旁有布幅,一旁无布幅。将此两旁相合缝之,缝毕又将有布幅一旁覆掩无布幅一旁而重缝之,谓聨属裳之旁衽者,必须钩缝其所裁之边也。左右各六片,依此法缝毕,帷当背处二片皆有布幅,则不须钩边,但削幅而已。朱氏曰:边谓边缝也。衽边斜幅既无旁属,别裁白布而钩之,续之衽下。若今之贴边,经曰续衽钩边,正以钩边续于衽也。后人不察,至有无衽之衣,或有衽亦加钩边,则于袷领相妨,身服不宜,姑正之以俟知者。冯氏谓腰间当缝处亦非也。愚案吴氏之说与杨氏之说相发明,朱氏则谓另裁白布钩衽边而续于衽下,冯氏则谓腰间当缝处,各持一说,未审孰是,更详之。
制十有二幅,以应十有二月。集说:引杨氏说,具详于续衽钩边之下。
窃案郑氏以来,皆谓深衣之裳以六幅分为十二幅,故杨氏尚仍其误。不知记所谓“制十有二幅以应十有二月”者,兼衣六幅、裳六幅言,非专指裳也。葢深衣之裳,毎幅裁为二片而颠倒缝之,仍为一幅。以其未裂而言,则曰六幅;以其既裂而言,则曰十二片;以其裂而复缝言之,则仍曰六幅,非有十二幅也。若如旧说,则裳之幅应月,而衣之幅独不应月乎?惟衣裳合为十二幅,则衣六幅象六阳月,裳六幅象六隂月,而其义始偹。此吴兴敖氏、临川吴氏之说,予更为申眀之。
纯袂縁,纯边广各寸半。集说:纯衣之縁也。袂縁,縁袖口也。纯边,縁襟旁及下也。各广寸半,袷则广二寸也。吕氏曰:纯袂縁、纯边三事也,谓袂口、裳下、衣裳边皆纯也。亦见《既夕礼》。
窃案纯谓縁之也。如《曲礼》不纯素、不纯采之纯,袂袖口也。縁,郑氏作緆谓深衣下縁也。《士丧礼》下注云:「
译三年之丧
为什么实行三年的丧期呢?回答说:这是根据哀情的轻重来制定礼制,借此来修饰和规范人群,区分亲疏贵贱的等级节度,这是不可增减的。集说认为:人不能没有群体,群体不可没有区别,制定礼制来加以修饰,那么亲疏贵贱的等级就明确了。所谓不可增减,是指中等的制度既不能不及,也不能过分。
我私下考察,因为询问三年之丧,一并涉及为期、九月、五月、三月等各种丧服轻重的差别。这里的“群”指穿五种丧服的众人,是说丧服的五等各自根据哀情的轻重,而确立隆重或简略的礼文。这些礼文或隆重或简略,借此来表现和修饰穿五服众人哀戚轻重的感情,从而区分所服丧服的或轻或重,以及服丧者或尊贵而有绝服、降服,或卑贱而无降服,各有品级节度。那些亲近而服重丧,或卑贱而无降服的,不可减损而减轻;那些疏远而服轻丧,或尊贵而有降服的,不可增益而加重。集说简略而不详细,且未提及五服,似乎只回答了关于三年丧期的问题。
所以先王为此制定中等的制度作为节度,统一使之足以成就礼文的条理,那么就可以脱去丧服了。集说认为:不分君子小人,都让他们遵行礼节,以成就其修饰群体的礼文条理,那么先王忧世立教的心意就实现了。所以说“释之”。我私下考察,君子和小人不同,有的失之于过分,有的失之于不及,先王为此制定适合中人的制度,作为年月期限和节度,使三年之内君子小人都统一齐一,足以成就礼文的义理,那么就可以脱去丧服了。“释”,郑玄认为相当于除去。集说认为先王忧世立教的心意实现了,恐怕不对。
那么为什么是三年呢?回答说:这是特别加重的缘故。怎么加重呢?使丧期加倍,所以是再期(即两年)。从九月以下的丧期为什么呢?回答说:这是使丧期不及三年的缘故。集说:“焉”,是语助词,相当于“所以”。
我私下考察郑玄的注,认为“焉”相当于“然”。山阴陆氏说:“焉”就是“是”。《春秋传》中“晋郑焉”,依据《国语》,“焉”作“是”。“然”与“是”相近,两种说法可以参看。《檀弓》中穆公召县子而问“然”,先儒用“焉”字来解释,那么这里正适宜解释为“然”的意思。
陈氏礼记集说补正卷三十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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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氏礼记集说补正卷三十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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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衣
续衽钩边。集说引用杨氏说:“郑玄说:续,相当于属(连接)。衽在裳的旁边。连接它,使裳的前后不分开。郑玄的意思大概是说:凡是裳前面三幅,后面四幅,既然分前后,那么其旁边的两幅分开而不相连接。只有深衣的裳十二幅交错裁剪,都称为衽。续衽是指连接裳旁两幅,使裳的前后不分开。又《衣图》说:‘已经缝合后,又再次覆缝,便于穿着。以合缝者为续衽,覆缝为钩边。’”
我私下考察深衣的制度,只有续衽钩边,说法不一。吴临川说:这是说裳的旁边接续,续相当于属(连接)。衽指裳的旁边,钩指覆而缝之,边指其旁边没有布幅的地方。裳用六幅布交错裁剪,成为十二片。每片一旁有布幅,一旁无布幅。将这两旁相合缝合,缝完后又将有布幅的一旁覆掩无布幅的一旁而重缝,这叫联属裳的旁衽,必须钩缝其所裁剪的边。左右各六片,依此法缝完,只有当背处两片都有布幅,则不需要钩边,只需削幅而已。朱氏说:边指边缝。衽边斜幅既然没有旁边连接,另外裁剪白布而钩之,续在衽下。如同现在的贴边,经文说续衽钩边,正是以钩边续于衽。后人不察,以至于有无衽的衣服,或有衽也加钩边,这就与袷领相妨碍,身上穿着不合适,姑且纠正它以待知者。冯氏认为腰间当缝处,也是不对的。我认为吴氏的说法与杨氏的说法相互阐发,朱氏则认为另外裁剪白布钩衽边而续于衽下,冯氏则认为腰间当缝处,各持一说,不知哪个正确,再详细考察。
制作十二幅,以应十二个月。集说:引用杨氏说,详细见于续衽钩边之下。
我私下考察,自郑玄以来,都认为深衣的裳以六幅分为十二幅,所以杨氏还沿袭其错误。不知道经文所谓“制作十二幅以应十二个月”的,是兼指衣六幅、裳六幅而言,并非专指裳。大概深衣的裳,每幅裁为二片而颠倒缝合,仍为一幅。以其未裂而言,则说六幅;以其既裂而言,则说十二片;以其裂而复缝而言,则仍说六幅,并非有十二幅。如果如旧说,那么裳的幅数应月,而衣的幅数独不应月吗?只有衣裳合为十二幅,那么衣六幅象六阳月,裳六幅象六阴月,而其义理才完备。这是吴兴敖氏、临川吴氏的说法,我更为申明它。
纯袂缘,纯边广各寸半。集说:纯是衣的缘。袂缘,缘袖口。纯边,缘襟旁及下。各宽寸半,袷则宽二寸。吕氏说:纯袂缘、纯边是三件事,指袂口、裳下、衣裳边皆纯。也见于《既夕礼》。
我私下考察,纯谓缘之。如《曲礼》不纯素、不纯采的纯,袂指袖口。缘,郑玄作緆,谓深衣下缘。《士丧礼》下注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