滹南王先生文集卷之二
孔子言“丧欲速贫,死欲速朽”,曾子信之,有若疑之,子游证之,更相辨明,而其理乃定。有若之贤,似过于曾子,要皆以孔子为准,而非其所自见也。使孟子处之,当不如此。葢君子之道,人情而巳丧而遂欲速贫,死而遂欲速朽,非人情也。不近人情,便非君子之道。檀公云:“穆伯之丧,敬姜昼哭;文伯之丧,昼夜哭。”孔子曰:“知礼矣。”郑氏曰:“丧夫不夜哭,嫌思情性也。”《坊记》亦有“寡妇不夜哭”之文。注又曰:“嫌思人道也。”予谓哀戚之至,无暇避嫌,先王制礼,亦必不委曲至此,特出于汉儒之私意耳。又云:“文伯之丧,敬姜据其床而不哭,曰:‘昔者吾有斯子也,吾以将为贤人也。今及其死也,朋友诸臣未有出涕者,而内人皆行哭失声。斯子也,必多旷于礼矣。’”夫予谓“朋友诸臣未有出涕者”,是或文伯之无取;至于妻妾行哭,此则人情之常义所当然者,岂所以卜其贤否哉?母子天属也,一有所恨而遂忘其哀,亦太忍而不慈矣。何足为贤而录之?且前既言“文伯之丧,敬姜昼夜哭”,而又此说,非自相反复邪?郑氏释三老五更之义曰:「三老五更各一人,皆年老更事致仕者也。名以三五者,取象三辰五星,天所因以照明天下。」其说甚陋。以更为更事,既已不安,而三五之称,又不知何从而知为星辰也。古人命名,定不如此。及注《乐记》,则曰:「三老五更,互言之,皆老人更知三德五事者。」孔颖达见其矛楯,则从而为之说曰:「其义相包。」夫以一经一事一人解之,而自立二义,可乎?宋均注《孝经援神契》曰:「三老知天地之事者,五更知五行之更代者。」刘原父云:「天地之事,当作天地人事。」此又以三才五行当之也。臆说呶呶,孰知真是?蔡邕谓更当为叟,葢长老之称,字与更相似,书者遂误为更耳。嫂字女傍叟,今亦为更,以是知应为叟。又以三为三人,五为五人,此最近于人情,故斐松之称其有四,而颖达以非郑义不取,何独信郑氏之专邪?《汉官仪》曰:「三老五更皆取有首妻男女全具者,无谓之甚,尤为可笑。」抑此皆不足辨也。葢经旨迂诞,自非先王之礼耳。天子之尊贤,至于师之尽矣,优其体貌,厚其禄赐,有谋则就而不敢召。唐虞三代不过如是而巳何至躬亲待膳,袒而割牲,执酱而馈,执爵而酳,着冕持干而舞乎?稷契皋陶伊尹傅说太公周召之徒,不闻有当此礼者。余复何人,而可以当之哉?虽委巷之谈,不至是矣。说者又谓以父兄养之所以示天下孝悌。呜呼!亲其亲,长其长,孝悌者旌之,不然者惩之,可以教天下矣。耆老纵贤,要亦臣子,而以父兄事之,不亦悖乎?葢汉儒集礼,杂取异说,以乱圣人之经,时君世主好名而轻信,则或虽勉而一行之,然见于史者纔三数人,岂非为下者惭怍而不能安,为上者矫拂而不可久邪?胡致堂徒恠其行之者寡,伤古道难复,而不知此等实非可行之事也。王樵林东独鄙其说,以为汉儒撰出而不之取,正与愚意暗同,然千载之闲而能知其非者,惟见此人,则夫特达不惑之士,世岂易得哉?或问:“礼记三宥制刑之说何如?”曰:“先王之法,亦求其实而巳哀矜审慎,则有之。至于当罪无疑,而必有三宥焉,以为有司当执法,而人主贵收恩,此后世之虚文,而非先王之正道也。”成王命君陈曰:“予曰:‘辟尔,惟勿辟;予曰:宥尔,惟勿宥。’惟厥中,斯则得其正道也。”文王世子》篇既言文王为世子朝王季之法,继言武王梦帝与九龄,周公挞伯禽之事,而终之曰:“文王之为世子也。”既言凡学世子及学士必时之法,继以释奠养老之事,而终之曰:“教世子。”既言三王教世子之法,继以周公践阼之事,而终之曰:“周公践阼。”此三语者,其于文势为赘,恐亦如子贡问乐之类,而郑氏皆云题上事,吾所不晓也。文王世子》云:“武王梦帝与九龄,文王曰:‘我百,尔九十,吾与尔三焉。’”郑注谓文王以勤忧损寿,武王以逸乐延年,纰缪之甚,固不必辨。孔氏既知天定之数不可增减,而云“文王言与女三者,示其传基业于武王,欲使武王承其所传之业,乃教戒之义训,非自然之理”。审如此言,则“帝与之数”复何以说?葢不知经文诡诞,自不足信也。礼器云:「礼之近于人情者,非其至者也。」此最害理。夫圣人制礼,未尝不出于人情,而曰「近之者」,非其至,是岂君子之言邪?内则》云:“聘则为妻,奔则为妾。”夫次室而下,皆妾也,非专指奔者而言。使奔而为嫡,遂不谓之妻乎?彼所谓天子、诸侯之妾,亦皆出于奔者乎?郑氏曰:“妾之言接也,闻彼有礼,走而往焉,以得接见于君子。”予谓女之奔人,直淫佚耳,亦钻穴踰墙之类,岂因有礼而往?亦岂君子之所当接者哉?
译孔子说“丧事希望赶快贫穷,死后希望赶快腐朽”,曾子相信这话,有若表示怀疑,子游加以证明,彼此相互辨析说明,这个道理才确定下来。有若的贤德似乎超过曾子,但他们都以孔子的话为准,并不是出自自己的见解。假如让孟子来处理这件事,就不会这样。因为君子之道,只是合乎人情罢了。死后便希望赶快贫穷、赶快腐朽,并不合乎人情。不合乎人情,就不是君子之道。《檀弓》说:“穆伯去世,敬姜白天哭;文伯去世,敬姜白天黑夜都哭。”孔子说:“她懂得礼了。”郑玄说:“丈夫死了,妇人夜间不哭,是为了避免被怀疑仍在思念情欲。”《坊记》中也有“寡妇不在夜间哭”的话,注又说:“是为了避免被怀疑仍思念男女之情。”我认为,悲哀到了极点,哪里还有闲暇去回避嫌疑?先王制定礼法,也一定不会委曲到这种地步,这只是汉代儒生的私意罢了。又说:“文伯去世,敬姜倚靠着他的床却不哭,说:‘从前我有这个儿子时,认为他将成为贤人。现在到他死时,朋友和群臣没有一个流泪,家中的妻妾却都放声哭泣。这个儿子一定在礼法上有许多亏欠。’”我认为,所谓“朋友和群臣没有流泪”,或许说明文伯没有值得称道之处;至于妻妾放声哭泣,这是人情的常态,也是理所当然的,难道能据此判断他的贤与不贤吗?母子是天然的亲属关系,一有遗憾便完全忘掉悲哀,也太残忍而不慈爱了。这样的行为有什么值得称贤而记录的呢?况且前面既说“文伯之丧,敬姜昼夜哭”,这里又说她倚床不哭,难道不是前后自相矛盾吗?郑玄解释“三老五更”的含义说:“三老、五更各一人,都是年老而阅历丰富、已经退休的人。称为三、五,是取法三辰、五星,因为上天借它们照明天下。”这个说法很浅陋。把“更”解释为阅历丰富,已经不妥;至于“三五”的称呼,又不知道凭什么认定是取象星辰。古人命名,绝不会这样。等到注释《乐记》时,他又说:“三老、五更,是互文,都是年老人,分别更加通晓三德、五事。”孔颖达看出其中矛盾,便替他说:“两种意义彼此包含。”同一部经、同一件事、同一个人,却自行建立两种解释,可以吗?宋均注《孝经援神契》说:“三老是通晓天地之事的人,五更是通晓五行更替的人。”刘原父说:“天地之事,应当作天地人事。”这又是把它分别配合三才、五行。各种臆测纷纷争说,谁知道真正正确的是什么?蔡邕认为“更”应当作“叟”,是长老的称呼,因为字形与“更”相似,抄书的人便误写成“更”。“嫂”字从女旁、叟声,如今也写作“更”,由此可知应当是“叟”。又有人把“三”解释为三个人,把“五”解释为五个人,这最符合人情,所以裴松之称有四人,而孔颖达因为这不合郑玄的解释便不采用;为什么偏偏只相信郑玄的一家之说呢?《汉官仪》说:“三老、五更都要选取有首妻、男女齐全的人。”这说法没有道理,尤其可笑。不过,这些本来都不值得辨析,因为经书的宗旨迂曲荒诞,本来就不是先王的礼法。天子尊重贤者,做到尊师的程度也就到头了:优待其仪容,厚给其俸禄,有事情谋议就亲自前往而不敢召见他们。唐、虞、三代不过如此罢了,哪里至于亲自侍奉饮食,袒露身体割牲,亲执酱料进食,手持酒爵让他们漱口,戴着冕、拿着盾牌起舞呢?稷、契、皋陶、伊尹、傅说、太公、周公、召公这些人,从未听说接受过这样的礼仪。我又是什么人,怎么能够当得起呢?即使是街巷中的传闻,也不至于荒诞到这种程度。解释者又说,这是把他们当作父兄来奉养,用来向天下显示孝悌。唉!亲爱自己的亲人,尊敬年长的人;对孝悌者加以表彰,对不这样做的人加以惩罚,就可以教化天下了。老人即使贤明,归根到底也是臣子,却把他们当作父兄来侍奉,不是违背常理吗?大概汉代儒生编集礼书,杂取各种异说,扰乱圣人的经义;当时的君主喜欢名声而轻信它,于是有时即使勉强也实行一次。但史书所见只有三五个人,难道不是因为在下位的人感到惭愧而不能安然接受,在上位的人勉强做作又不能长久吗?胡致堂只是奇怪实行这种礼仪的人很少,感叹古道难以恢复,却不知道这类事情本来就不可实行。王樵林独自鄙弃这种说法,认为这是汉代儒生编造出来而不应采用的,正好暗合我的意思。然而千年之间,能够知道它错误的,只有见到的这个人;像这样卓异通达而不受迷惑的人,世上哪里容易得到呢?有人问:“《礼记》所说三次宽宥后再施刑的说法怎么样?”我说:“先王的法令,只是求取事实罢了;怜悯罪犯、审慎处理,确实有这些内容。至于罪行确定无疑,却一定要实行三次宽宥,说这是主管官吏应当执行法律,而君主可贵在于收施恩惠,这只是后世的虚文,不是先王的正道。”成王命令君陈说:“我说:‘判处你的罪,只是不要真的判处;我说宽宥你,只是不要真的宽宥。’只求合乎中正,这才是得到了正道。” 《文王世子》篇先说文王做世子时朝见王季的礼法,接着说武王梦见上帝赐给他九年的寿命、周公鞭打伯禽的事情,最后却说:“文王做世子的时候。”既然说了教导世子和教导士人必须按时的礼法,接着又说释奠、养老的事情,最后却说:“教导世子。”既然说了三王教导世子的礼法,接着又说周公登临王位的事情,最后却说:“周公践阼。”这三句话放在文势中都是赘余,恐怕也像“子贡问乐”一类,是重复或错简的文字;但郑玄都说是题写在上文事情之上的语句,我实在不明白。《文王世子》说:“武王梦见上帝赐给他九年的寿命,文王说:‘我活一百岁,你活九十岁,我把我的三年给你。’”郑玄注说,文王因为勤劳忧虑而减损寿命,武王因为安逸享乐而延长寿命。这种说法极其荒谬,本来不必辨析。孔颖达既然知道上天所定的寿数不能增加或减少,却又说“文王说给你三年,是表示要把基业传给武王,希望武王承继他所传的事业,这是教诫的义理,不是自然的道理”。如果确实如他所说,那么“上帝赐给他的寿数”又该怎样解释呢?大概是没有认识到经文荒诞,本来就不足以相信。《礼器》说:“礼接近人情的地方,不是礼的最高境界。”这最为损害义理。圣人制定礼法,从来没有不出于人情的,却说接近人情的礼不是最高境界,这难道是君子说的话吗?《内则》说:“经过聘娶就成为妻,私奔就成为妾。”其实侧室以下都称为妾,并不是专指私奔的女子。假如私奔的女子成为嫡妻,难道就不称为妻吗?所谓天子、诸侯的妾,也都是私奔而来的吗?郑玄说:“妾的意思是接,听说那边有礼,便奔走前往,希望得到与君子接见的机会。”我认为,女子私奔到别人那里,直接说就是淫乱放荡,也和钻洞越墙相类,难道是因为对方有礼才前往的吗?这也难道是君子应当接见的人吗?
乐记》末章,子贡与师乙问荅声歌之义,而终之曰:「子贡问乐,此必重出,或有阙文。」而郑氏云:「上下同美之也。」大是缪说,无足信焉。三代损益不同,制度名物容有差殊。然汉儒所记,遂事事分别。虽道德理义,万世不可易者,亦或以为异尚而偏胜,不亦过乎?如忠敬、质文之说,前人既有辨其非者矣。至《表记》云:“夏道先赏而后罚,殷人先罚而后赏,周之赏罚用爵列。”读之令人失笑。夫赏罚之用,视乎功罪而巳先后轻重,皆以类相从。而谓夏必先赏而后罚,殷必先罚而后赏,周之赏罚惟以官爵尊卑为差,虽三尺之童亦知其甚缪,而学者信之,以为先王之法,圣人之经,悲夫!至于“尊而不亲,亲而不尊”等说,皆不足取也。丧服之制,亲疏轻重,固有等差。至其哭,主于哀,则一而巳而记礼者曰:「斩衰之哭,往而不反;齐衰之哭,若往而反;大功之哭,三曲而偯;小功缌麻,哀容可也。」注云:「三曲者,一举声而三折也;偯声,余从容也。」哭母而降父一等,巳为可笑。至大功而下,又有曲折从容之度,是与教歌讴无异,岂复有哀耶?甚矣,汉儒之恠也!礼,小功不税,而曾子讥之。吾以为是。孔氏皆丧出母,而子思变之。吾以为非礼者,人情而巳矣。东莱云:「周礼者,古帝王之旧典礼经也。始于上古,而成于周,故曰周礼。予谓此书迂阔烦渎,不可施之于世。谓之周礼巳,自不可信,又可谓古帝王之典乎?」孝经》称君子事君,将顺其美。夫人主有善,因而诱引成就之,所谓将顺也。北齐常山王演数谏文宣,王晞止之曰:“一旦祸出理外,将柰殿下家业何?”乞且将顺,日慎一日。太宗尝责宇文士及之佞,对曰:“南衙诸臣面折廷争,陛下不得举手。臣若不少有将顺,虽贵为天子,亦何聊?”此乃为阿谀而巳岂《孝经》之义哉?孔子诛少正卯事,谁所传乎?其始见于荀卿之书,而《吕氏春秋》、刘向《说苑》、《家语》、《史记》皆取而载之。作《王制》者,亦依仿其意,着为必杀之令。后世遂信以为圣人之大节,而不复疑。以予观之,殆妄焉耳。刑者,君子之所慎,不得已而后用者,罪不至于当死,其敢以意杀之乎?故曰:“与其杀不辜,宁失不经。”杀一不辜,虽得天下,而不为此。圣贤相传,以为忠厚之至者。若乃诬其疑似,发其隐伏,逆诈以为明,径行以为果,按之无迹,加之无名,而曰吾以惩奸雄而防祸乱,是则申、商、曹、马阴贼残忍之术,而君子不贵也。昔者四凶,天下之所同患,而帝尧亦固知之矣,然卒不诛。逮舜之世,而后有流窜放殛之事,犹不尽置之死。葢古人之重杀如此。少正卯,鲁之闻人,自子贡不知其罪。就如孔子之说,亦何遽至于当死?而乃一朝无故而尸诸朝,天下其能无议,而孔子之心亦岂得安乎?夫卯兼五者之恶,借或可除,而曰有一于人,皆所不免。然则世之被戮者不胜其众矣。尹谐、潘正之属,不见于经传,姑置无论。如管、蔡王室之亲,敢为叛逆,罪孰大于是者,而卯与之同罚,无乃不伦乎?至于华士,尤非其比。韩非曰:“华士自言不臣天子,不友诸侯,耕而食,掘而饮,无求于人,不仕而事力。太公闻之曰:‘不臣天子,是望不得而臣也;不友诸侯,是望不得而使也;无求于人,不仕而事力,是望不得以赏罚劝禁也。’遂执而杀之。”信斯言也,则华士特介洁之流,虽非中行,讵可杀之?王肃惟知韩子之不足凭,而不知荀卿所传,亦自无稽也。东坡苏氏曰:“此叟自知命薄,必不久在相位,故及其未去,发之。苟少迟疑,巳为卯所图矣。”夫君子循理而行,不可则止,宁人负我,无我负人。使卯诚当死,自有常刑,岂必如仇敌相轧,以先举为得计哉?苏氏尝以晋武不杀刘元海、明皇不杀安禄山为盛。德事其论甚高,可为万世法。顾复有此说,何耶?呜呼!士生千载之后,不获亲见圣人,是非真伪,无从而质之,则亦求乎义理之安,而合乎人情之常而巳自三传而下,托圣贤以驾己说者,何可胜数?葢不足尽信焉。三山林少颖,近代之名儒也。其于孔子兵莱人、堕三都等,皆排之而不取。且曰:「说者徒谓圣人尝用于鲁,必当有功,故欲以是加其美,而不知反污辱之。」可谓切中陋学之病矣。诛卯之事,亦此类也哉!荀卿又曰:「有父子讼者,孔子同狴执之,三月不别。其父请止,孔子舍之。」季孙不说,孔子为言:「教化不至,不当罪民之意。」几三百语。
译《乐记》末章,子贡与师乙问答歌声、乐曲的意义,结尾却说:“子贡问乐,这一定是重复出现的文字,或许有脱文。”郑玄却说:“上下文同样美好。”这实在是错误的说法,没有什么值得相信的。夏、商、周三代的损益不同,制度、名物有差异是可能的。但汉代儒生所记载的,竟然事事都要分别。即使是道德、义理这种万世不能改变的东西,也有时认为只是不同的崇尚、各有所偏胜,难道不是太过分了吗?例如忠与敬、质朴与文饰的说法,前人已经有人辨明其错误了。至于《表记》说:“夏代的治道先赏后罚,商人先罚后赏,周代的赏罚按照爵位等级实行。”读起来令人失笑。赏罚的施行,只看功劳和罪过罢了;先后、轻重,都应当按照事情的类别来处理。却说夏代一定先赏后罚,商代一定先罚后赏,周代的赏罚只以官爵尊卑为差别,即使三尺高的孩子也知道这极其荒谬,可是学者却相信它,把它当作先王的法度、圣人的经书,真可悲啊!至于“尊贵却不亲近,亲近却不尊贵”等说法,也都不足取。丧服的制度,亲疏、轻重本来有等级差别。至于哭,主要在于表达悲哀,原则只有一个罢了;但记载礼法的人却说:“斩衰的哭声,发出去而不回收;齐衰的哭声,像发出去又收回来;大功的哭声,三次曲折而发出余声;小功、缌麻,只要有悲哀的容态就可以。”注说:“三曲,是一次发声而三次转折;偯声,是余下的从容声调。”哭母亲却比哭父亲降一等,已经很可笑了。到了大功以下,又规定哭声曲折、从容的程度,这和教人唱歌有什么不同,哪里还有悲哀呢?汉代儒生的怪诞实在太过分了!按礼制,小功之丧不另补服,而曾子讥讽这种做法。我认为曾子是对的。孔氏一族都不为被出弃的母亲服丧,而子思改变了这种做法。我认为子思不合礼,因为礼归根到底只是合乎人情罢了。东莱说:“《周礼》是古代帝王旧有的典章礼制。它开始于上古,完成于周代,所以称为《周礼》。”我认为,这部书迂腐空疏、繁琐烦杂,不能施行于世。说它是《周礼》,本来就不可信,又怎么能说是古代帝王的典章呢?《孝经》称君子侍奉君主,应当顺势助成君主的美德。君主有善行,便借机诱导、帮助他成就,这才叫将顺。北齐常山王高演多次劝谏文宣帝,王晞劝止他说:“一旦灾祸出乎意料,将把殿下的家业怎么办呢?”请暂且顺从,每天都更加谨慎。太宗曾责备宇文士及谄媚,他回答说:“南衙的群臣当面折驳、在朝廷争辩,使陛下连手都无法举起。我如果不稍微顺从一些,即使贵为天子,又有什么乐趣呢?”这只是阿谀罢了,难道是《孝经》的本义吗?孔子诛杀少正卯的事情,是谁传下来的呢?最早见于荀卿的书,《吕氏春秋》、刘向《说苑》、《孔子家语》、《史记》都采用并记载了它。作《王制》的人,也仿照它的意思,写成必须杀死少正卯一类人的法令。后世于是相信这件事,把它看作圣人的大节,再也不怀疑。依我看,这大概只是妄说罢了。刑罚是君子慎重对待的事情,不得已之后才使用;罪行没有达到死刑标准,难道敢凭主观意愿杀人吗?所以说:“与其杀死无罪的人,宁可失于不合常规。”杀死一个无罪的人,即使因此得到天下,也不能这样做。这是圣贤相传、认为最为忠厚的原则。至于把可疑的事情诬认为确实,揭发隐伏之事,把预先猜疑当作明察,把径直行事当作果断;没有证据、没有罪名,却说“我要借此惩罚奸雄、防止祸乱”,这就是申不害、商鞅、曹操、司马懿一类阴险残忍的手段,君子并不推重。过去四凶是天下共同忧患的人,帝尧当然也知道,但最终没有诛杀他们。到了舜的时代,才有流放、逃亡、放逐、诛殛之事,而且还没有全部置于死地。可见古人对于杀人是多么慎重。少正卯是鲁国的知名人物,连子贡都不知道他的罪过。即使按照孔子的说法,他又怎么突然就到了应当处死的程度呢?却在一天之内无故把他的尸体陈列在朝廷,天下难道能不议论,孔子的内心难道能安宁吗?少正卯兼有五种罪恶,姑且说可以除掉;但如果说只要一个人犯有其中一项,人人都不能免罪,那么世上被杀的人就多得数不清了。尹谐、潘正之类不见于经传,姑且不论。像管叔、蔡叔,是王室的亲属,竟敢叛逆,罪过还有比这更大的吗?少正卯却和他们同受杀戮,难道不是不相称吗?至于华士,更不能与他们相比。韩非说:“华士自己说不臣服于天子,不结交诸侯,耕田养活自己,挖井取水,不向别人求取什么,不做官而以劳力谋生。太公听说后说:‘不臣服于天子,是希望天子无法使他为臣;不结交诸侯,是希望诸侯无法役使他;不向人求取、不做官而以劳力谋生,是希望不能用赏罚来鼓励或禁止他。’于是把他抓起来杀了。”如果这话可信,那么华士只是操守高洁的一类人,即使不是中行之士,哪里可以杀呢?王肃只知道韩非的话不足凭信,却不知道荀卿所传的事情也同样没有根据。苏轼说:“这个老者自知命运浅薄,不能长久居于相位,所以趁自己还没有离职,便先发难。如果稍有迟疑,已经被少正卯算计了。” 君子依循义理行事,行不通就停止;宁可别人辜负我,也不能让我辜负别人。假使少正卯确实该死,自有通常的刑法,哪里一定要像仇敌互相倾轧一样,以先下手为得计呢?苏轼曾把晋武帝没有杀刘元海、唐明皇没有杀安禄山视为盛德之事,他的这个议论很高明,可以作为万世的法则。可是他又有这样的说法,为什么呢?唉!士人生活在千年之后,不能亲自见到圣人,是非真假无法向圣人求证,也只能寻求义理上的妥当,符合人情的常态罢了。从三传以来,借圣贤的名义来抬高自己主张的人,哪里数得清?大概都不能完全相信。三山林少颖,是近代的名儒。他对于孔子率兵攻打莱人、毁坏三都等事情,都加以排斥而不采纳,并且说:“论说的人只是认为圣人曾经在鲁国任职,必定应当建立功绩,所以想用这些事情来增加他的光彩,却不知道反而玷污了他。”可以说切中了浅陋学术的弊病。诛杀少正卯的事情,也属于这一类吧!荀卿又说:“有父子相互诉讼,孔子把他们同关在一间牢狱中,三个月不分别审理。父亲请求停止诉讼,孔子才释放他们。季孙不高兴,孔子便对他说:‘教化没有达到,不应当责罪百姓。’”并说了将近三百句话。
永嘉叶氏曰:「少正卯之诛,果于察奸,非先王之正刑。不治父子讼,以待其心之自回,所谓正刑也。」窃亦以为不然。考诸《论语》,孔子之告子张曰:「不教而杀,谓之虐。」曾子之戒阳肤曰:「上失其道,民散久矣。如得其情,则哀矜而勿喜。」荀卿之说,推此意而为之耳。方之诛卯,固若近厚;至其过正而非人情,则一也。审可罪也,当即刑之;审可恕也,当谕而遣之。并执其父,三月不别,至于请止而后赦。吾不知彼之请止,果其心之回邪?抑不胜囚絷之苦而求脱也?使彼心不回而终莫之请,孔子将何以处之?且教化不至,非一日之故也。上未可责其遽行,下未可望其遽服;而凡有罪者,皆持此说以贷之,则小人得以借口,而益轻犯法矣。病痛发于身,而却药投石,委之不治,曰:「是摄养之不至也。」夫摄养不至,则信有罪矣;而巳发之疾,亦安得不治乎?葢《论语》云:「不教而杀者,谓其先务之不知,而专事其末耳。」非以刑为可废也。「哀矜而勿喜者,」恐其以察慧为能,而幸于杀人耳;非谓遂不治其罪也。荀卿因此设过正之事,以惊动世俗,以为众疑于无罪者而遽诛之,疑于必杀者而卒赦之,操纵无常,开阖不测。此孔子所以异于凡人者,而不知圣人正不如是也。家语》载孔子之言曰:「妇有七出,三不去。七出谓:不顺父母者,无子者,淫僻者,嫉妬者,恶疾者,多口舌者,窃盗者。三不去谓:有所取,无所归也;与共更三年之丧也;先贫贱而后富贵也。后世本之以为律令,虽犯七出而有三不去之名者,亦不得出。斯果孔子意乎?曰:非也。恶疾无子出于不幸,而非其罪,自不当出。若乃失节而淫僻,不孝而违父母,是则罪之大者,虽有不去之名,亦安得存之。至于嫉妬、口舌之类,量其轻重而处之可也。又曰:女有五不取,谓逆家子,乱家子,世有刑人,子有恶疾,子丧父长子。此亦非也。君子之娶妇,固有所择,而此五子者,固在所疑,然不至皆可弃也。今立言而使之勿取,是绝物也。圣无绝物之法。」左传》楚子将死,属羣臣以窀穸之事。窀穸二字从穴,无疑其为冢圹之称也。而杜氏以为长夜。晏子之论陈氏曰:“民人疾痛而燠休之。”燠休云者,亦温煦安息之意耳。而杜氏以为痛念之声,未晓其说也。卫献公复国,大夫逆于门者,颔之而巳颔,葢微点首之貌,而注以为摇头,误矣。左传·定公五年》三月,于越入吴。注:“以‘于’为发声。”窃谓经语发声之体,此字不安,阙疑可也。楚子围萧,还无社。号申叔展,叔展曰:“有麦曲乎?”曰:“无有。”“山鞠穷乎?”曰:“无。”“河鱼腹疾柰何?”曰:“目于眢井而拯之。”若为茅绖哭井,则已。明日,萧溃。申叔视其井,则茅绖存焉,号而出之。杜氏以茅绖哭井为叔展教无社。以文势观之,殆是无社教叔展也。曲礼》云:“若夫坐如尸,立如齐。若夫云者,止是语辞。”而注云:“若欲为丈夫行道之人,皆弗忍也。”行道犹言行路耳。孟子所谓“行道之人弗受”,陈轸所谓“行道之人尽知之”是也。而注以为行仁义,至于君子不尽人之欢,不竭人之忠,则曰:“欢谓饮食,忠谓衣服之物。”吾不知欢何以为饮食,而忠何以为衣服之物也。郑氏之谬妄如此。礼记》有间传,其义未详。郑氏云:「记丧服之间轻重所宜,此特以经文意之耳。」一间字,如何包许意?史记·吴世家》云:“子胥将死,曰:‘抉吾眼,置之吴东门,以观越之灭吴。’此特一时忿辞而巳而《吕氏春秋》言夫差实抉其目,着之门,殆未可信。扬子论子胥曰:‘谏吴不式,不能去,卒眼之。’注引《史记》为说。子谓‘眼之’绝不成语,或者‘字’之讹也欤?若果用此事,则正当引《吕氏春秋》耳。”
滹南王先生文集卷之二
●滹南王先生文集卷之三
滹南王若虚 从之
论语辨惑序
总论
论语辨惑一
○论语辨惑序
译永嘉叶适说:“诛杀少正卯,是急于察访奸邪,并不是先王的正当刑法。不处理父子相互诉讼的案件,是等待他们的心自己回转,这才是正当刑法。”我私下也认为这话不对。考察《论语》,孔子告诉子张说:“没有教化就杀人,叫作残暴。”曾子告诫阳肤说:“上位者失去正道,百姓离散已经很久了。如果查明了实情,就应当哀怜体恤,不要因此高兴。”荀卿的说法,只是推演了这个意思。与诛杀少正卯相比,固然似乎更为厚道;但在超过正当限度、违背人情这一点上,却是一样的。如果确实有罪,应当立即施刑;如果确实可以宽恕,应当晓谕后释放。把父子一起拘捕,三个月不分别审理,直到父亲请求停止诉讼后才赦免。我不知道他的请求停止,究竟是内心真的回转了,还是不能忍受囚禁的痛苦而求得脱身?假使他的内心没有回转,始终不请求停止,孔子将如何处置他?况且教化没有达到,并不是一天造成的;上面不能责怪他立即实行教化,下面也不能指望百姓立即服从。若所有有罪的人都拿这套说法来获得宽免,小人就能借此为自己辩护,因而更加轻视犯法。病痛已经发作,却反而撤去药物、投以石块,任其不治,还说:“这是调养不够。”调养不够,固然确实有罪;但已经发作的疾病,难道就可以不治疗吗?《论语》所说“不教而杀”,是说不知道先从教化入手,只专门去做末端的刑罚,并不是说刑罚可以废除。“哀矜而勿喜”,是担心他把察见聪慧当成能耐,以杀人作为幸运,并不是说从此不追究罪行。荀卿因此设想出一种超过正当限度的事情,用来惊动世俗:对于似乎无罪的人却突然诛杀,对于似乎必定该杀的人最终赦免,操纵没有常规,开合使人无法预测。他认为这就是孔子不同于常人的地方,却不知道圣人恰恰不会这样做。《孔子家语》记载孔子的话说:“妇人有七种情况可以被出弃,有三种情况不能被出弃。七出是:不顺从父母、没有儿子、淫乱邪僻、嫉妒、恶疾、多嘴多舌、偷盗。三不去是:曾经娶她时有过聘礼,出弃后她无处可归;曾经共同服过三年之丧;先前贫贱而后来富贵。”后世以此为依据制定律令,即使犯了七出之条而有三不去的名义,也不得出弃她。这果真是孔子的意思吗?我说:不是。恶疾、无子出于不幸,并不是她的罪过,本来就不应当出弃。至于失节淫乱、不孝而违背父母,这是重罪,即使有不能出弃的名义,怎么还能留存呢?至于嫉妒、多嘴等情况,可以衡量轻重来处理。又说:“女子有五种情况不能娶,叫作逆家之女、乱家之女、世代有受刑之人的家庭、女方子女有恶疾、女方父亲去世且她是长女。”这也不对。君子娶妻,本来就有所选择;这五类情况固然值得疑虑,却不至于一概抛弃。如今立下这种说法,使人一概不娶,这是断绝人与人的婚姻关系。圣人没有断绝一切人的法则。《左传》说,楚子将死时,把墓穴安葬的事情嘱托给群臣。“窀穸”二字都从“穴”,毫无疑问是坟墓、墓穴的称呼。可是杜预却解释为长夜。晏子评论陈氏说:“百姓有了疾病痛苦,就温暖安抚他们。”所谓“燠休”,也是温暖、安息的意思;可是杜预却解释为痛心思念的声音,我不明白他的说法。卫献公复国时,大夫们在门口迎接他,他只是点了点头。“颔”大概是微微点头的样子,注释却说是摇头,错了。《左传·定公五年》说:“三月,于越进入吴国。”注释说:“把‘于’作为发声词。”我认为,经文中用发声词的体例,这个字放在这里不妥,保留疑问即可。楚子包围萧国,返回时没有带走无社。他呼喊申叔展,申叔展说:“有麦曲吗?”无社回答:“没有。”“有山鞠穷吗?”回答:“没有。”“河鱼腹痛怎么办?”回答:“看那口枯井,设法把我救出来。”如果是教他用茅绖在井边哭泣,那就够了。第二天,萧国溃败。申叔展察看那口井,见茅绖还在那里,便呼喊着把无社救了出来。杜预认为,用茅绖对着井哭,是叔展教无社的办法。按照文势看,大概是无社教叔展的。《曲礼》说:“至于坐要像尸,站要像斋戒。”所谓“若夫”,只是语气词。注释却说:“如果想成为大丈夫、实行道义的人,行走在道路上的人都不忍心这样做。”这里的“行道”仍然是行路的意思。孟子所谓“行道之人不接受”,陈轸所谓“行道之人都知道”,都是这样。注释却把它解释为实行仁义;至于君子不尽量满足别人的欢心、不耗尽别人的忠诚,又说:“欢指饮食,忠指衣服之类的物品。”我不知道“欢”怎么能解释为饮食,“忠”怎么能解释为衣服之类的物品。郑玄的荒谬妄说就是这样。《礼记》中有《间传》一篇,它的含义没有详细说明。郑玄说:“这是记载丧服间的轻重和所应采取的礼节,只是根据经文推测它的意思罢了。”仅凭一个“间”字,怎么能包含这么多意思呢?《史记·吴世家》说:“伍子胥将死时说:‘挖出我的眼睛,把它放在吴国东门上,让我看着越国灭掉吴国。’这只是一时愤怒的话罢了。而《吕氏春秋》说夫差确实挖出他的眼睛,把它挂在城门上,大概不可信。扬雄评论伍子胥说:‘劝谏吴王却不能使他改正,自己又不能离去,最终被挖掉了眼睛。’注释引用《史记》来解释。这里说‘眼之’,完全不成语,或许是‘字’的讹误吧?如果果真要采用这件事,正应当引用《吕氏春秋》。《滹南王先生文集》卷二 ●《滹南王先生文集》卷三 滹南王若虚,字从之 《论语辨惑》序 总论 《论语辨惑》一 ○《论语辨惑》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