钦定仪礼义疏卷二十二
大夫之事,其中时复下同庶人。贾氏公彦曰:死者既丧,生人制服,服之者貌以表心,服以表貌,故闲传云:斩衰貌若苴,齐衰貌若枲,大功貌若止,小功缌麻容貌可也。凶服所以表哀,哀有浅深,故布有精麤不同也。丧服十有一章,从斩至缌,升数有异,斩有正义不同,为父三升为正,为君三升半为义,其冠同六升。齐衰三年,唯有正服四升,冠七升。继母、慈母虽是义,以配父,故亦与因母同也。齐衰杖期,父在为母与为妻同,正服五升,冠八升,有正而已。齐衰不杖期,有正有义,正则五升,冠八升,义则六升,冠九升。齐衰三月,皆义服,六升,冠九升。曾祖父母是正服,但正服合以小功,以尊其祖,不服小功而服齐衰,非本服,故同义服也。殇大功,有降有义,为夫之昆弟之子之长殇是义,其余皆降,降服衰七升,冠十升,义服衰九升,冠十一升。大功有降有正有义,姑姊妹出适之等是降,妇人为夫之族类是义,其余皆正,正服衰八升,冠十升。繐衰唯有义服四升半,冠八升。诸侯之大夫为天子而已。殇小功,有降有义,妇人为夫之族类是义,其余皆降,降则衰冠同十升,义则同十二升。小功亦有降有正有义,正服衰冠同十一升也。缌麻亦有降有正有义,但衰冠同十五升,抽去半而已。自斩至缌,升数少者在前,升数多者在后,然不得以升数为叙者,一则正义及降升数不得同在一章,又繐衰四升半在大功之下,小功之上,欲审着缕之精粗,故丧服之次虽以升数多少为前后,要取缕之精粗为次第也。黄氏榦曰:降正义服之中,其取义又有不同者,有从服,有加服,有名服,有报服。李氏如圭曰:大传云:服术有六,一曰亲亲,二曰尊尊,三曰名,四曰出入,五曰长幼,六曰从服。丧服小记云:亲亲、尊尊、长长、男女。之有别人道之大者也,此服之义也。
译大夫的丧服制度,其中按时令复除的,与庶人相同。贾公彦说:死者既已去世,生者穿着丧服,穿着丧服的人以仪容来表现内心,以服饰来表现仪容,所以《闲传》说:穿斩衰的人仪容像未经加工的麻,穿齐衰的人仪容像枲麻,穿大功的人仪容像停止劳作,穿小功和缌麻的人仪容可以稍好一些。凶服是用来表现哀痛的,哀痛有深浅之分,所以布料有精细和粗糙的不同。丧服共有十一种,从斩衰到缌麻,布的升数各不相同,斩衰有正服和义服的区别,为父亲服斩衰用三升布是正服,为君主服斩衰用三升半布是义服,它们的冠都用六升布。齐衰三年的丧服,只有正服用四升布,冠用七升布。继母、慈母虽然是义服,但因为配属于父亲,所以也与因母亲而服的丧服相同。齐衰杖期,父亲在世时为母亲服丧与为妻子服丧相同,正服用五升布,冠用八升布,只有正服。齐衰不杖期,有正服和义服,正服用五升布,冠用八升布;义服用六升布,冠用九升布。齐衰三月,都是义服,用六升布,冠用九升布。曾祖父母是正服,但正服本应服小功,因为尊崇祖辈,不服小功而服齐衰,这不是本服,所以与义服相同。殇大功,有降服和义服,为丈夫的兄弟之子服长殇是义服,其余都是降服,降服的衰用七升布,冠用十升布;义服的衰用九升布,冠用十一升布。大功有降服、正服和义服,姑母、姐妹出嫁等是降服,妇女为丈夫的族类服丧是义服,其余都是正服,正服的衰用八升布,冠用十升布。繐衰只有义服,用四升半布,冠用八升布,这是诸侯的大夫为天子服丧的情况。殇小功,有降服和义服,妇女为丈夫的族类服丧是义服,其余都是降服,降服的衰和冠都用十升布,义服的衰和冠都用十二升布。小功也有降服、正服和义服,正服的衰和冠都用十一升布。缌麻也有降服、正服和义服,但衰和冠都用十五升布,只是抽去一半罢了。从斩衰到缌麻,升数少的在前,升数多的在后,但不能完全以升数来排序,一是因为正服、义服以及降服的升数不能同在一章,二是繐衰四升半在大功之下、小功之上,为了明确布缕的精细程度,所以丧服的次序虽然以升数的多少为前后,但根本上是取布缕的精细程度为次序。黄榦说:在降服、正服、义服之中,其取义又有不同,有从服,有加服,有名服,有报服。李如圭说:《大传》说:服丧的方法有六种,一是亲亲,二是尊尊,三是名分,四是出入,五是长幼,六是从服。《丧服小记》说:亲亲、尊尊、长长、男女有别,这是人伦大道的主要方面,这就是服丧的意义所在。
案齐衰三年有正有义,母为长子,妾为君之长子,皆义服也。义服五升,冠八升,唯子为母为正服。然则继母、慈母亦义服与?齐衰期降服四升,冠七升,与三年之正服同。父在为母,为人后者为其父母,女子子适人者为其父母,皆本三年而降者也。正服五升,冠八升,凡为妻、为出母及本宗之亲,皆正也。义服六升,冠九升,如妇人从夫而服及为同居继父之类是也。齐衰三月,不分正义,皆六升,以其服轻,月数少,故用其下者尔。疏言降正义服之等,唯齐衰尚有未协,故黄氏榦有自相抵牾之讥,特本黄氏之意而稍订正之,详见本篇记。
余论张子曰:丧服非为死者已,所以致哀也。记云:齐衰不以边坐,大功不以服勤,皆主在哀。或以为敬,丧服非是。朱子语类:问丧服,今人亦有欲用古制者,但吉服既用今制,独丧服用古制,恐徒骇俗,不知当如何?曰:骇俗犹小事,恐考之未必是尔。若果考得是,用之亦无害。又问君丧冠服,答曰:考政和五礼,丧服却用古制,准此而行,则亦无特然改制之嫌。问丧礼,今人平时既不用古服,却独于丧服之,恐亦非宜。曰:论来固是如此,但如今丧服尚存古制,后世有愿治君臣,或可因此举而行之。若一向废了,恐后来者愈不复识矣。又曰:礼时为大,某尝谓衣冠本以便身,古人未必一一有义,又是逐时增添,名物愈繁。若要可行,须是酌古之制,去其重复,使之简易,然后可。案小宗伯辨吉凶之五服,注以为王及公卿大夫士之服,不及庶人,以其与车旗宫室并言,车旗宫室以爵为差,故但由士而上也。此篇庶人之服俱无异于士,而寄公为所寄之君,大夫士为其旧君,且下同于民,则庶人当为一等,明矣。以服等之,则斩衰也,齐衰也,大功也,小功也,缌麻也,凡五等;以人等之,则天子也,诸侯也,卿大夫也,士也,庶人也,凡五等。司徒三物之教,总以明伦,丧服尤其大者,特以与士畧同,故经但着庶人为其君之服,而他不另出耳。
斩衰裳苴绖杖绞带冠绳缨菅屦者【衰,七回反;苴,七于反;乂子于反;绖,大结反;绞,戸交反;又,吉晓反;菅,古顔反;屦,九具反;后并同】
正义郑氏康成曰:“者者,明为下出也【贾疏:经文上陈其服,下列其人,故于服下出“者”字,明为下文“子为父、臣为君”等所出也。下诸章“者”字义皆如此】凡服上曰衰,下曰裳【贾疏:言“凡”者,兼五服也。下记云“衰长六寸,博四寸”,是缀之于心者,衰也。对裳言之,则在上者总号曰衰,非止当心而已。故诸言衰皆与裳相对。至于吊服三者,亦谓之衰也】麻在首、在要,皆曰绖【贾疏:知一绖兼二者,以传文“二绖”俱解,礼记诸文亦首要并陈。故《士丧礼》云:“要绖小焉】要绖象大带【贾疏:《玉藻》“天子素带,朱里终裨;诸侯素带终裨;大夫素带裨垂;士则练带裨下末三尺,用缁”,是大带之制。今此要绖传名为带,明象吉时大带也】又有绞带,象革带【贾疏:《玉藻》“韠之制,肩革带博二寸”,吉备二带:大带申束衣,革带以佩玉、佩及事佩之等。今于要绖之外别有绞带,明绞带象革带可知。案《士丧礼》云:“苴绖大搹,要绖小焉。”又云:“妇人之带,牡麻结本。”注云:“妇人亦有首绖,但言带者,记其异。”此齐衰妇人斩衰妇人亦有苴绖,以此而言,则妇人丧服亦备二绖与绞带也】齐衰以下用布【贾疏:下《齐衰》章云:“削杖布带】绖之言实也,明孝子有忠实之心【贾疏:《檀弓》文】贾氏公彦曰:“斩衰裳者,谓斩三升布以为衰裳【敖氏继公曰:此但据正服而言也。正服布三升,义服布三升有半】言斩者,取痛甚之意。《杂记》县子曰:“三年之丧如斩。”斩衰先言斩,下疏衰后言齐者,以斩衰先斩布后作之,疏衰先作之后齐之也。苴绖杖者,谓以苴麻为首绖、要绖,又以苴竹为杖。《丧服小记》云:“苴杖竹也。”是竹杖可称苴也。冠在首,不先言冠者,以衰布三升
译查考齐衰三年的服制,有正服与义服之分。母亲为长子服丧,妾为君主的长子服丧,都属于义服。义服使用五升布,冠用八升布,只有儿子为母亲服丧才是正服。那么,继母、慈母也是义服吗?齐衰一年降等的服制使用四升布,冠用七升布,这与三年正服的规格相同。父亲在世时为母亲服丧,为人后者为其亲生父母服丧,女子出嫁后为其父母服丧,这些都是原本应服三年丧而因故降等的。正服使用五升布,冠用八升布,凡是为妻子、为被休弃的母亲以及为本宗亲属服丧,都属于正服。义服使用六升布,冠用九升布,比如妇人随从丈夫服丧,以及为同居的继父服丧之类,都属于义服。齐衰三个月的服制,不分正服与义服,都使用六升布,因为这种服制较轻,丧期较短,所以采用较低等级的布料。疏文论述降等、正服、义服的等级,唯独齐衰部分尚有未协调之处,所以黄榦受到自相矛盾的讥讽,这里特意本着黄榦的原意稍作订正,详见本篇的记载。
余论中张载说:丧服不是为了死者,而是为了表达哀痛。《礼记》说:穿齐衰丧服的人不坐在席子的边缘,穿大功丧服的人不从事劳役,这都是以哀痛为主。有人认为这是表示恭敬,丧服并非如此。朱子《语类》中有人问:关于丧服,现在有人想采用古制,但吉服既然已经采用今制,唯独丧服用古制,恐怕只会惊骇世俗,不知该怎么办?朱子回答说:惊骇世俗还是小事,恐怕考证下来未必正确。如果确实考证得正确,采用它也没有害处。又有人问君丧的冠服,朱子回答说:考证政和五礼,丧服却采用古制,依照这个标准执行,也就没有特意改制之嫌。有人问丧礼,现在人们平时既不使用古服,却唯独在丧服上使用,恐怕也不合适。朱子回答说:推论起来固然如此,但如今丧服尚存古制,后世如果有愿意治理君臣关系的人,或许可以借此推行。如果一直废弃,恐怕后来的人更加不认识古礼了。又说:礼制以顺应时势为最重要,我曾经说过衣冠本来是为了方便身体,古人未必每一样都有深意,而且随着时代逐渐增添,名物越来越繁杂。如果要可行,必须斟酌古制,去除重复的部分,使之简易,然后才行。查考《小宗伯》辨别吉凶五服,注解说这是指王及公卿大夫士的服饰,不包括庶人,因为是与车旗宫室并列提及的,车旗宫室按爵位区分等级,所以只从士以上开始。这一篇中庶人的服饰与士没有不同,而寄公为所寄居的君主服丧,大夫士为旧君服丧,且向下等同于平民,那么庶人应当单独列为一等,这是很明显的。按服制等级划分,有斩衰、齐衰、大功、小功、缌麻,共五等;按人的等级划分,有天子、诸侯、卿大夫、士、庶人,共五等。司徒三物之教,总以阐明伦理为主,丧服是其中最重要的,特别因为庶人与士的服制大致相同,所以经文只记载庶人为其君主服丧的服制,其他不再单独列出。
斩衰裳、苴绖、杖、绞带、冠、绳缨、菅屦者【衰,音七回;苴,音七于;乂,音子于;绖,音大结;绞,音戸交;又,音吉晓;菅,音古顔;屦,音九具;后文同】
正义郑康成说:“‘者’字,表明是为了下文引出人物【贾疏:经文上面陈述服饰,下面列出人物,所以在服饰后出现‘者’字,表明是为下文‘子为父、臣为君’等人物所设。下面各章‘者’字的意义都如此】凡是丧服,上衣叫衰,下衣叫裳【贾疏:说‘凡’,是兼指五服。下记说‘衰长六寸,宽四寸’,这是缀在胸前的,叫衰。与裳相对而言,那么在上面的总称为衰,不仅仅指当心之处。所以凡说衰都与裳相对。至于吊服的三种,也叫衰】麻戴在头上、系在腰间,都叫绖【贾疏:知道一个绖字兼指两者,是因为传文‘二绖’都作了解释,《礼记》各篇也常将首绖和腰绖并提。所以《士丧礼》说:‘腰绖比首绖小’】腰绖象征大带【贾疏:《玉藻》说‘天子素带,朱里终裨;诸侯素带终裨;大夫素带裨垂;士则练带裨下末三尺,用缁’,这是大带的制度。现在这里腰绖传文中称为带,明显是象征吉时的大带】另外还有绞带,象征革带【贾疏:《玉藻》说‘韠的制度,肩上的革带宽二寸’,吉礼备有两带:大带用来束衣,革带用来佩玉、佩及事佩等。现在腰绖之外另有绞带,明显绞带象征革带可知。查《士丧礼》说:‘苴绖粗大,腰绖较小。’又说:‘妇人的带,用牡麻结本。’注说:‘妇人也有首绖,但只说带,是记录其不同。’这齐衰妇人、斩衰妇人也有苴绖,由此而言,妇人丧服也具备二绖与绞带】齐衰以下用布【贾疏:下《齐衰》章说:‘削杖布带’】绖的意思是实,表明孝子有忠实之心【贾疏:《檀弓》文】贾公彦说:“斩衰裳,是说用三升布斩断做成衰裳【敖继公说:这只是根据正服而言。正服用三升布,义服用三升半布】说‘斩’,是取悲痛至极的意思。《杂记》县子说:‘三年之丧如斩。’斩衰先说斩,下文的疏衰后说齐,是因为斩衰先斩断布料后制作,疏衰先制作后齐边。苴绖杖,是说用苴麻做首绖、腰绖,又用苴竹做杖。《丧服小记》说:‘苴杖是竹杖。’所以竹杖可以称苴。冠在头上,不先说冠,是因为衰布三升
,冠布六升,冠既加饰,故退在带下也。齐衰冠缨用布,则此绳缨不用苴麻,用枲麻矣。菅屦者,以菅草为屦。《诗·白华》篇笺云:“白华已沤。”名之为菅,濡韧中用也。斩衰不言三年者,下疏衰云三年,则此斩衰三年可知也。孔氏頴逹曰:苴者,黯也。敖氏继公曰:苴绖杖者,谓绖带用苴麻,杖用竹也。绞带所以束衣,代革带也。齐衰以下用冠布,则此其用牡麻与菅茅类也。斩衰自卒哭以至练祥,服有变除,经皆不着之,唯言初服者。丧服之行于世久矣,节文纤悉,人所习见,故经但举大畧以记之耳。后放此。
译(丧服)用六升的粗布做冠,冠已经加上装饰,所以退居在腰带之下。齐衰的冠缨使用布,那么这里的绳缨就不使用苴麻,而是使用枲麻了。菅屦,是用菅草制作的鞋。《诗经·白华》篇的笺注说:“白华已经浸泡过。”称之为菅,是因为它湿润柔韧,适合使用。斩衰不言明三年,是因为下文疏衰中说了三年,那么这里斩衰服丧三年也就可知了。孔颖达说:苴,就是颜色黯黑。敖继公说:苴绖杖,是说绖带使用苴麻,手杖使用竹子。绞带是用来束紧衣服的,代替皮革带。齐衰以下的丧服用冠布,那么这里使用的应该是牡麻和菅茅这一类。斩衰从卒哭祭到练祭、祥祭,丧服有变化去除,经文都没有记载,只记载了最初的丧服。丧服在世间实行很久了,其中的礼节细节,人们都习以为常,所以经文只列举大概来记录罢了。后面都仿照这个体例。
案礼服以冠表,衣而衣与裳从之。如士冠礼,▯端服、皮弁服、爵弁服及春官司服五等冕服是也。丧服则以衰表衣,而裳与冠从之。斩衰、齐衰、大功、小功、繐衰、缌麻以及锡衰、缌衰、疑衰皆然。盖冠为首服,必精于被体之服,故礼服以冠表之崇饰也。丧服以衰表之,尚麤恶明哀也。士之礼服有三:缁布冠者,冠之初服之下也。故丧服仿之以制焉。丧冠有梁、有武、有缨,畧如冠制。若弁冕则异矣。无韠,亦去饰之意。衰适负版,则有所为而增之,以疏衰、布带及带缘各视其冠。推之则绞带不必与要绖同,为苴麻敖説密矣。一苴统二绖与杖足矣,何必连绞带乎?
存疑。郑氏康成曰:「首绖象缁布冠之缺项【贾疏:士冠礼,缁布冠无筓,着缺项,围发际,结项中隅为四缀,以固冠。凡丧服法,吉服而为之,以要绖绞带,象吉时二带。明首绖象缺项可知。至于丧冠,亦无筓,其首绖与冠绳缨别材,而不相缀也】
辨正敖氏继公曰:「凡丧服衰裳冠带之属,皆因吉服而易之。若首绖则不然,盖古者未有丧服之时,但加此绖以表哀戚。后世圣人因而不去,且异其大小之制,以为轻重云。」
案缁布冠有缺项,而缨属之所以固冠也。丧冠自有缨,不借绖而固,则首绖与缺项不类矣。春官司服职云:「凡吊事,弁绖服,弁亦有绖,不独冠也。」则首绖之不从冠取象,又明矣。五服之外,尊卑吊服皆加绖,则敖氏所云「表哀者」近之。
传曰斩者何不缉也
正义「敖氏继公曰:此释经斩衰裳之文也。不缉,谓不齐之也。」
存疑。敖氏继公曰:「其领袖亦有纯。」
案下杖期章传谓带缘各视其冠,各者各齐衰以下诸服也。然则斩衰及齐衰三年之服,其皆不縁与?初丧之服虽不縁,虞后受服则縁之矣。
苴绖者,麻之有蕡者也。苴绖大搹,左本在下去五分一以为带【蕡,扶云反。搹,音戹,又音革。去,起吕反。下并同】
正义敖氏继公曰:此释苴绖之文也。麻有蕡,则老而麤恶矣,故以为斩衰之绖,重服之绖,以麻之有本者为之,又有缨。此绖左本而在下,所以见其以本为缨也。去五分一,五分其绖之大,而去其一也。绖大带小,见轻重也。闲传曰:男子重首,妇人重带。绖带大小之义,主于男子。郑氏康成曰:盈手曰搹,搹防也。中人之防围九寸。雷氏次宗曰:搹不言寸数,则各从其人大小以为搤。贾氏公彦曰:苴绖大搹,左本在下。士丧礼文与此同。蕡,麻子也。以色言之,谓之苴;以实言之,谓之蕡。下言牡者,对蕡为名;言枲者,对苴生称也。朱子语类:问绖带之制曰:首绖大一搤,只是拇指与第二指一围;要绖较小,绞带又小于要绖。
齐衰之绖,斩衰之带也,去五分一以为带。大功之绖,齐衰之带也,去五分一以为带。小功之绖,大功之带也,去五分一以为带。缌麻之绖,小功之带也,去五分一以为带【齐则私反下并同】
正义敖氏继公曰:传主言斩衰之绖带,此则连言之耳。郑氏康成曰:以五分一为数者,象五服之数也。贾氏公彦曰:齐衰之绖,斩衰之带也者,大小同也。
齐衰之绖,七寸五分寸之一;大功之绖,五寸二十五分寸之十九;小功之绖,四寸百二十五分寸之七十六;缌麻之绖与其带,亦皆以五分破寸计之。凡五服之绖,皆两股绞之。李氏如圭曰:经以绖包二者,别而言之,则首绖曰绖,要绖曰带。
案缌麻之绖,三寸,六百二十五分寸之四百二十九;缌麻之带,二寸,三千一百二十五分寸之二千九百六十六。
苴杖,竹也;削杖,桐也。杖各齐其心,皆下本【齐如字】
正义敖氏继公曰:此主释苴杖而幷及削杖也。竹杖而谓之苴者,以其不脩治故也。削杖,齐衰之杖也。用桐木而又削之,所以别于斩衰者。杜元凯曰:「员削之象竹是已。」《小记》「杖大如绖」,则是二杖皆如其首绖之度矣。各齐其心者,谓其长短以当每人之心为节也。皆者,皆二杖也。下本所以别于吉,凡吉杖下末,《曲礼》「献杖者执末」,谓
译考察礼服,以冠为表率,上衣和下裳跟随它。比如士冠礼中的端服、皮弁服、爵弁服,以及《周礼》春官中司服的五等冕服,都是如此。丧服则以衰衣为表率,下裳和冠跟随它。斩衰、齐衰、大功、小功、繐衰、缌麻,以及锡衰、缌衰、疑衰都是这样。因为冠是头部的服饰,必定比覆盖身体的服饰更精细,所以礼服以冠来彰显其崇高的装饰。丧服以衰衣来彰显,崇尚粗劣以表明哀痛。士人的礼服有三种:缁布冠是冠礼中最初的服饰,也是等级较低的。所以丧服仿照它来制定。丧冠有梁、有武、有缨,大致如同冠的形制。至于弁和冕则不同了。没有蔽膝,也是去除装饰的意思。衰衣的背部和胸前有版,是因为有所作为而增加的,以疏衰、布带以及带的边缘各自参照其冠。推而广之,绞带不必与腰绖相同,对于苴麻的说法就明白了。一根苴麻统管两条绖和一根杖就足够了,何必连绞带也一起呢?
存疑。郑康成说:“首绖仿照缁布冠的缺项【贾疏:士冠礼中,缁布冠没有笄,戴着缺项,围住发际,在项中角结为四个缀,以固定冠。凡是丧服的法则,都是仿照吉服而制定的,用腰绖和绞带,仿照吉服时的两条带子。显然首绖是仿照缺项,这是可以知道的。至于丧冠,也没有笄,它的首绖与冠绳缨是不同的材料,而不相连接】”
辨正敖继公说:“凡是丧服的衰、裳、冠、带之类,都是因袭吉服而改变的。至于首绖则不然,因为古代没有丧服的时候,只是加上这绖来表示哀痛。后世的圣人因而保留它,并且区别其大小的制度,以此作为轻重的区分。”
考察缁布冠有缺项,而缨是附着在上面用来固定冠的。丧冠自有缨,不借助绖来固定,那么首绖与缺项就不相似了。《周礼》春官司服的职掌说:“凡是吊丧之事,穿弁服戴绖,弁也有绖,不只是冠有。”那么首绖不仿照冠来取象,又很明白了。五服之外,尊卑的吊丧服饰都加绖,那么敖氏所说的“表示哀痛”的说法比较接近。
传文说:斩衰为什么不缉边呢?
正义:敖继公说:“这是解释经文中斩衰裳的文字。不缉,就是不整齐边缘的意思。”
存疑。敖继公说:“它的领口和袖口也有纯边。”
考察下杖期章传文说带缘各自参照其冠,各是指齐衰以下各种丧服。那么斩衰以及齐衰三年的丧服,它们的带缘都不缉边吗?初丧时的服饰虽然不缉边,但虞祭之后接受丧服就缉边了。
苴绖,是有麻子的麻。苴绖粗大一握,左边的本根在下,去掉五分之一作为带【蕡,音扶云。搹,音戹,又音革。去,音起吕。以下相同】
正义:敖继公说:“这是解释苴绖的文字。麻有麻子,就年老而粗劣了,所以用它来做斩衰的绖,重服的绖,用有本根的麻来做,又有缨。这绖左边的本根在下,所以显示它以本根为缨。去掉五分之一,是将绖的粗细分为五份,去掉其中一份。绖粗带细,显示轻重。闲传说:男子重视头部,妇人重视腰部。绖带大小的意义,主要在于男子。郑康成说:满手握住叫搹,搹是防止的意思。中等人的手掌围长九寸。雷次宗说:搹不说寸数,那么各自根据人的大小来确定握度。贾公彦说:苴绖粗大一握,左本在下。《士丧礼》的文字与此相同。蕡,是麻子。从颜色来说,叫苴;从实质来说,叫蕡。下面说牡,是相对于蕡而言;说枲,是相对于苴而言。朱子《语类》:问绖带的制度说:首绖粗大一握,只是拇指与第二指一围;腰绖较小,绞带又小于腰绖。
齐衰的绖,是斩衰的带,去掉五分之一作为带。大功的绖,是齐衰的带,去掉五分之一作为带。小功的绖,是大功的带,去掉五分之一作为带。缌麻的绖,是小功的带,去掉五分之一作为带【齐,音私。以下相同】
正义:敖继公说:“传文主要讲斩衰的绖带,这里是连类而述。郑康成说:以五分之一为计算单位,是仿照五服的数量。贾公彦说:齐衰的绖,是斩衰的带,意思是大小相同。
齐衰的绖,七寸又五分之一寸;大功的绖,五寸又二十五分之十九寸;小功的绖,四寸又一百二十五分之七十六寸;缌麻的绖和带,也都以五分之一寸来计算。凡是五服的绖,都是两股绞合而成。李如圭说:经文以绖包举二者,分开来说,那么首绖叫绖,腰绖叫带。
考察缌麻的绖,三寸又六百二十五分之四百二十九寸;缌麻的带,二寸又三千一百二十五分之二千九百六十六寸。
苴杖,是竹子;削杖,是桐木。杖的长度各自齐于人的心脏,都保留下端的本根【齐,音如字】
正义:敖继公说:“这主要解释苴杖,并兼及削杖。竹杖而称为苴,是因为它不修治的缘故。削杖,是齐衰的杖。用桐木而又削去外皮,用来区别于斩衰。杜元凯说:“削成圆形的像竹子,就是这样。”《小记》说“杖粗如绖”,那么这两种杖都符合其首绖的尺度了。各自齐于心脏,是说它们的长短以对应每个人的心脏为节度。皆,是指两种杖。保留下端的本根,用来区别于吉服,凡是吉杖的下端,《曲礼》说“献杖的人拿着末端”,意思是
案杖缘扶病而设,而遂因之以为节文,故为父为母有竹与桐之殊。苴者不削,削则去其皮而稍泽,以是为斩齐之差也。吉杖之长,不仅齐心,其本在上,或刻镂之以为饰。丧杖短其度,而又倒之,亦去饰之意耳。不着尺寸而曰齐心者,人之长短不同,犹苴绖大搹之意也。疏引变除,谓削之使方,取母象于地,此因削字而生其枝节耳。桐竹既分矣,何必又方之乎?方之则不可以如绖之围计矣。注以下本为顺其性,亦未确。夫吉杖,岂必逆其性乎?明乎吉凶之变,而斩与齐又自有变,则礼意得矣。又案《丧服小记》注谓杖如要绖,则齐衰之杖仅五寸二十五分寸之十九,似大细矣。且曰如,则宜如其显者,当从敖説。
杖者,何爵也?无爵而杖者,何担主也?非主而杖者,何辅病也?童子何以不杖?不能病也。妇人何以不杖?亦不能病也【担都甘反,又侍艳反,音赡】
正义敖氏继公曰:此因广言用杖不用杖之义。无爵者,谓大夫以下其子之无爵者及庶人也。传意盖谓此杖初为有爵者居重丧而设,所以优贵者也。其后乃生担主辅病之义焉。郑氏康成曰:爵谓天子、诸侯、卿、大夫、士也。担犹假也。无爵者假之以杖,尊其为主也。非主谓众子也。贾氏公彦曰:有爵之人必有德,有德则能为父母致病深,故许其以杖扶病。适子虽无爵,假取有爵之杖为之丧主,故云担主也。其众子虽非为主,为父母致病是同,故杖亦为辅病也。当室童子则杖,此不杖者,庶童子也。妇人不杖,亦谓童子妇人。若成人妇人正杖。小记:女子子在室为父母,其主丧者不杖,则子一人杖。注云:女子子在室亦童子也。无男昆弟,使同姓为摄主,不杖,则子一人杖,谓长女也。是童女为丧主,则亦杖矣。童子得称妇人者,小功章云:为侄、庶孙、丈夫、妇人之长殇,是未成人亦得称妇人也。雷氏以为妇人不为主而杖者唯此一条,其余不为主者皆不杖,此説非也。
案记云:百官备,百物具,不言而事行者,扶而起;言而后事行者,杖而起;身自执事而后行者,面垢而已。此哀情之甚否,系乎爵之崇卑,而与德之大小相称也。本以有爵者为丧主,特为设杖以扶病;既而推之,凡为丧主者,虽无爵,亦杖焉。以杖表主,是假之器以责其情也。众子为父母,即非丧主,亦杖,辅病之义,逹乎庶人。三年之丧,无贵贱一矣。童子、妇人不杖,正也。其有杖者,则亦担主之义,不能病者,不责之以能病也。其有防而不能执杖者,若为主,则抱者执之。曾子问世:「子生三日,见于殡,袒踊,袭衰杖。」大夫、士以下,可以类推。
绞带者绳带也
正义敖氏继公曰:此释绞带之文。经言绞带,而传以绳带释之者,盖绞之则为绳矣。绞者,纠也。雷氏次宗曰:绞带在要绖之下。言之则要绖五分去一为绞带。贾氏公彦曰:绖带至虞后变麻服葛,绞带至虞后虽不言所变,案公士众臣为君服布带,则绞带于虞后变麻服布于义可也。
通论朱子曰:「吉服先系革带,其外又有大带以申束衣,故谓之绅。凶服先系绞带,一头作环,一头穿之而反扱于要闲,以象革带。绖带则两头皆散垂之,以象大带。」问:「大带束衣,要绖则之革带,以佩玉佩及事佩。绞带则之丧服无佩,既有要绖矣,绞带何用?」曰:「绞带象革带,革带是正带以束衣者,不专为佩而设。大带乃申束之尔。」问:「要绖交结处,温公谓两旁相缀白绢带系之。廖丈则谓以二小绳缀于要绖相交处,以纽系要带,如大带之纽约用组也。周丈云:缀小带于衰服上以系绖。二説孰是?」曰:「廖説与温公之説似是。」敖氏继公曰:「先儒以此绞带象革带,则其博当二寸。齐衰以下之布带,其博宜亦如之。《玉藻》曰:『革带博二寸。』」
存疑王氏肃曰绞带如要绖
案朱子答门人,谓绞带又小于要绖,则雷氏五分去一为绞带之説可从。若然,则缌麻之绞带当二寸一万五千六百二十五分寸之九千六百一十四也。
冠绳缨条属右缝冠六升,
译查考丧杖是因扶助病人而设立的,却因此引申出礼仪的等级差别,所以为父丧和为母丧有竹杖与桐杖的区别。苴杖是不削去树皮的,削杖则是削去树皮使其稍显润泽,以此作为斩衰与齐衰的差别。吉杖的长度,不仅与心齐平,其底部在上,有时还刻镂花纹作为装饰。丧杖缩短了长度,而且倒置使用,这也是去除装饰的意思。不规定具体尺寸而说与心齐平,是因为人的高矮不同,这就像苴绖的宽度要能容纳手指的意思一样。疏文引用《变除》篇,说将杖削成方形,取母亲象征大地的意思,这是因“削”字而衍生出的枝节说法罢了。桐竹既然已经区分了,何必又削成方形呢?削成方形就不能像绖带那样按周长来计算了。注解说以下部分顺着本性,也不确切。吉杖,难道一定要违背本性吗?明白了吉礼与凶礼的变化,而斩衰与齐衰又自有变化,那么礼的本意就得到了。又查考《丧服小记》注解说杖像腰绖,那么齐衰的杖只有五寸又二十五分寸之十九,似乎太细了。况且说“像”,就应当像其显著的特征,应当采纳敖氏的说法。
杖,是什么爵位的人用的呢?没有爵位却用杖的人,是为什么呢?是担任丧主。不是丧主却用杖的人,是为什么呢?是辅助病人。童子为什么不用杖?是因为不能致病。妇人为什么不用杖?也是因为不能致病【担,音都甘,又音侍艳,音赡】
正义敖氏继公说:这是广泛论述用杖与不用杖的道理。无爵位的人,是指大夫以下其子中没有爵位的以及庶人。传文的用意大概是说,这种杖最初是为有爵位的人居重丧而设立的,用来优待尊贵的人。后来才衍生出担任丧主、辅助病人的意义。郑氏康成说:爵位指天子、诸侯、卿、大夫、士。担,通“假”。无爵位的人假借这种杖,是尊重他作为丧主。非主,指众子。贾氏公彦说:有爵位的人必定有德行,有德行就能为父母致病深切,所以允许他用杖扶助病人。嫡子虽然没有爵位,假借有爵位者的杖作为丧主,所以说担主。其他众子虽然不是丧主,为父母致病是一样的,所以用杖也是辅助病人的意思。当家主事的童子就用杖,这里不用杖的,是指庶出的童子。妇人不使用杖,也是指童女妇人。如果是成年妇人则正式用杖。《丧服小记》说:女子在娘家为父母服丧,其中主持丧事的人不用杖,那么儿子中只有一人用杖。注解说:女子在娘家也是童子。如果没有男兄弟,让同姓的人做摄主,不用杖,那么儿子中只有一人用杖,指的是长女。这样童女作为丧主,也就用杖了。童子可以称为妇人,因为《小功》章说:为侄、庶孙、丈夫、妇人的长殇服丧,这是未成人也可以称为妇人。雷氏认为妇人不作为丧主而用杖的只有这一条,其余不作为丧主的都不使用杖,这种说法不对。
查考《礼记》说:百官齐备,百物具备,不用说话事情就能办成的,扶着就能起来;说了话事情才能办成的,拄着杖才能起来;亲自做事然后才能办成的,脸上沾满污垢罢了。这种哀情的深浅,取决于爵位的高低,而与德行的大小相称。本来以有爵位的人作为丧主,特意设立杖来扶助病人;后来推而广之,凡是作为丧主的人,即使没有爵位,也用杖。用杖表示丧主,这是假借器物来要求其哀情。众子为父母服丧,即使不是丧主,也用杖,辅助病人的意义,普及到庶人。三年的丧期,没有贵贱之分,是一样的。童子、妇人不使用杖,是正当的。其中有使用杖的,也是担任丧主的意义,不能致病的,不要求他们能致病。其中有防备而不能执杖的,如果作为丧主,就由抱着的人拿着。曾子问:“孩子出生三天,在殡所相见,袒露身体跳跃,穿上丧服拿着杖。”大夫、士以下,可以类推。
绞带就是绳带。
正义敖氏继公说:这是解释绞带的文字。经文说绞带,传文用绳带解释它,大概绞起来就成了绳子。绞,就是纠合。雷氏次宗说:绞带在腰绖之下。这么说腰绖减去五分之一就是绞带。贾氏公彦说:绖带到虞祭后由麻变为葛,绞带到虞祭后虽然没有说变成什么,查考公士众臣为君主服丧用布带,那么绞带在虞祭后由麻变为布在义理上是可行的。
通论朱子说:“吉服先系革带,外面又有大带用来加强束衣,所以叫绅。凶服先系绞带,一头做成环,另一头穿过环再反折系在腰间,用来象征革带。绖带则两头都散垂着,用来象征大带。”问:“大带束衣,腰绖则代替革带,用来佩玉佩及事佩。绞带则代替丧服无佩,既然有了腰绖,绞带有什么用?”回答说:“绞带象征革带,革带是正带用来束衣的,不专门为佩饰而设。大带只是加强束衣罢了。”问:“腰绖交结处,温公说两旁相缀白绢带系之。廖丈则说用两条小绳缀在腰绖相交处,用来纽系腰带,像大带的纽约用组一样。周丈说:在衰服上缀小带用来系绖。两种说法哪个对?”回答说:“廖说与温公的说法似乎是对的。”敖氏继公说:“先儒认为这绞带象征革带,那么它的宽度应当是二寸。齐衰以下的布带,其宽度也应当如此。《玉藻》说:‘革带宽二寸。’”
存疑王氏肃说绞带像腰绖。
查考朱子回答门人,说绞带又比腰绖小,那么雷氏五分之一为绞带的说法可以采纳。如果这样,那么缌麻的绞带应当是二寸又一万五千六百二十五分寸之九千六百一十四。
冠绳缨条属右缝冠六升,
正义敖氏继公曰:此主释冠绳缨之文。条属右缝,皆谓缨也。条属者,以一条绳为缨,而又属于武也。右缝者,以缨之上端缝缀于武之右边也。必右边缝者,辟绖之缨也。其属之以下端向上,而结于武之左边,以固其冠也。齐衰大功布缨,亦如之。唯小功以下,则缨在左而属于右。《杂记》云:「丧冠条属,以别吉凶。」三年之练冠,亦条属右缝,小功以下左,是也。冠六升以下,乃因上文而幷言冠之布与其制,又因冠布而见衰布也。毕,谓缝冠于武而毕之也。外毕者,别于吉也。吉冠于武上之内缝合之,凶冠于武上之外缝合之,是其异也。言锻而勿灰者,嫌当异于衣也。凡五服之布,皆不加灰。《杂记》云:「加灰锡也,则凶服可知矣。」衰三升者,但以正服言之,不及义服也。记曰:「斩衰三升,三升有半。」是斩衰有二等也。郑氏康成曰:「属,犹着也。布八十缕为升。升字当为登,登成也。今之礼家皆以登为升,俗误已行久矣。」外毕者,冠前后屈而出,缝于武也。贾氏公彦曰:「冠绳缨者,用绳为缨,着之冠,垂之为」
缨也,锻而勿灰者,冠为首饰。布倍衰裳,而用六升,又加以水濯,勿用灰而已。衰三升,不言裳,裳与衰同也。存疑。郑氏康成曰:「冠绳缨条属者,通屈一条绳为武,垂下为缨,着之冠也。」贾氏公彦曰:「吉冠缨武别材,凶冠则缨武同材。将一条绳从额上约之至项后,交过两相,各至耳于武缀之,各垂于颐下结之。右缝者,大功已上,哀重其冠,三辟积向右为之,从隂也。小功缌麻,哀轻其冠,三辟积向左为之,从阳也。外毕者,冠广二寸,落顶前后两头皆在武下,乡外出反屈之,缝于武两头。缝毕乡外也。」案《曲礼》:「厌冠不入公门。」注云:「厌犹伏也。丧冠厌伏,是五服同名,由在武下出反屈之故,得厌伏之名。若吉冠则辟积无数,横缝两头乡武内反屈而缝之,不得厌伏之名。」孔氏颖逹曰:「厌冠者,厌帖无梁纚,为五服丧所着也。」
案凶冠缨武同材旧説相沿久矣,以理揆之,殊觉可疑。盖苴绖大搹既以极麤之绳为之绖矣,又以一绳为之武,是两绳相累也。两绳相累,则额不足以容,而安之亦不固矣。上传言首绖要带之度减杀极详,冠武而亦绳也,何不着其度而听人之或大或小乎?曰:冠六升,明乎梁与武皆用此六升之布也。曰:绳缨,明乎缨之为绳,而武非绳也。人之所尊者首,故冠布倍衰,既有绖以表哀,则武当从冠而不从绖矣。以绳为缨,唯一条属于武而右缝之。若吉冠则缨两条结于颐下,以是为异耳。又疏言冠广二寸,黄氏榦亦云自斩至缌其冠皆广二寸。夫冠梁必正幅乃可覆顶,以其幅广故用辟积摄之。然则所云广二寸者,非冠梁也。冠武广二寸则似近之,郑云免如冠状而广一寸,亦其证也。若广二寸者为冠武,则冠武之非绳也不待辨而明矣。又案冠必有梁有武,若无梁则不成冠。孔谓厌冠无梁纚何也?盖吉时以纚韬发而挽之为梁,发髙故冠亦髙;丧则去纚而紒,紒低故冠亦低,而名之曰厌。无梁纚者,不以纚为梁,非无冠梁也。即轻服不去纚者,其紒纚亦低矣。丧冠厌伏,不若吉冠之峩峩耳。
菅屦者,菅菲也。外纳【菲,扶沸反,与扉通】
正义「敖氏继公曰:此释菅屦之文也。菲者,后世丧屦之名。」贾氏公彦曰:「周公时谓之屦,子夏时谓之菲。」郑氏康成曰:「纳收余也。」
总论:敖氏继公曰:「传释经文,止此。其下因言孝子居丧之礼。」
居,倚庐;寝苫,枕块【苫,失占反;枕,之防反;块,苦对反。本又作凷】
正义郑氏康成曰:「倚庐,倚木为庐,在中门外东方。北戸,苫编藁也。块堛也。」贾氏公彦曰:「丧大记,妇人不居庐,居倚庐者,专据男子也。」敖氏继公曰:「此见其哀戚,不敢安处也。」
通论贾氏公彦曰:「丧大记:凡非适子者,自未葬倚于隠者为庐。注云:不欲人属目,盖庐于东南角。若适子,则庐于其北显处,以适子当应接吊賔故也。臣
译正义:敖氏继公说:这是解释主丧冠绳缨制度的文字。“条属右缝”,都是指冠缨而言。“条属”,是指用一条绳子做成冠缨,又将其系在冠武上。“右缝”,是指将冠缨的上端缝缀在冠武的右边。一定要缝在右边,是为了避开丧服的绖带之缨。其下端向上系结,并打结在冠武的左边,用以固定冠体。齐衰、大功丧服的布缨,也是这样。只有小功以下的丧服,则是冠缨在左边而系结在右边。《杂记》说:“丧冠的冠缨是一条绳系结的,以此区别吉凶。”三年丧的练冠,也是一条绳系结且缝在右边,小功以下则缝在左边,正是如此。冠用六升布,是承接上文一并说明冠所用的布及其形制,又通过冠布来体现衰布的情况。“毕”,是指将冠缝在冠武上而完成。“外毕”,是与吉冠相区别。吉冠是在冠武内侧缝合,凶冠是在冠武外侧缝合,这就是它们的区别。说“锻而勿灰”,是担心人们误以为丧冠应当与衣服不同。凡是五服丧服所用的布,都不加灰。《杂记》说:“加灰叫作锡,那么凶服不加灰就可以知道了。”“衰三升”,只是以正服来说,不包括义服。《记》说:“斩衰三升,三升有半。”这说明斩衰有两个等级。郑氏康成说:“属,就是附着的意思。布八十缕为一升。‘升’字应当是‘登’,登即成。现在的礼学家都将‘登’当作‘升’,这种俗误已经沿袭很久了。”“外毕”,是指冠的前后两端弯曲后向外,缝在冠武上。贾氏公彦说:“冠绳缨,就是用绳子做冠缨,附着在冠上,垂下来作为冠缨。‘锻而勿灰’,因为冠是头饰。布的密度加倍于衰裳,所以用六升布,又用水洗涤,只是不用灰罢了。‘衰三升’,没有提到裳,是因为裳与衰相同。存疑。郑氏康成说:‘冠绳缨条属,是指通体弯曲一条绳子作为冠武,垂下作为冠缨,附着在冠上。’贾氏公彦说:‘吉冠的冠缨和冠武用不同的材料,凶冠则冠缨和冠武用相同的材料。将一条绳子从额头约住到项后,交叉经过两耳,各自在冠武上系结,各自垂在脸颊下打结。‘右缝’,是指大功以上的丧服,哀痛较重,其冠的三辟积向右做,是顺从阴气。小功、缌麻的丧服,哀痛较轻,其冠的三辟积向左做,是顺从阳气。‘外毕’,是指冠宽二寸,覆盖头顶的前后两端都在冠武下面,朝向外面反折弯曲,缝在冠武的两头。缝完朝向外面。’按《曲礼》说:‘厌冠不入公门。’注说:‘厌,就是伏。丧冠厌伏,是五服丧冠的共同名称,因为都在冠武下面出来反折弯曲,所以得到厌伏的名称。如果是吉冠,则三辟积无数,横向缝在两头朝向冠武内侧反折弯曲而缝合,得不到厌伏的名称。’孔氏颖达说:‘厌冠,是指厌帖无梁纚,是五服丧服所戴的。’按凶冠冠缨和冠武用相同材料,旧说沿袭已久,以道理推究,实在觉得可疑。大概苴绖大搹既已用极粗的绳子作为绖带了,又用一条绳子作为冠武,这是两绳相累。两绳相累,则额头不足以容纳,而且戴上去也不牢固。上文说首绖、要带的尺寸减杀极其详细,冠武如果是绳子,为什么不标明尺寸而听任人们或大或小呢?回答说:‘冠六升’,明确说明梁和武都用这六升的布。‘绳缨’,明确说明缨是绳子,而武不是绳子。人所尊重的部位是头,所以冠布加倍于衰,既然有绖用来表示哀痛,那么武应当跟随冠而不跟随绖。用绳子做冠缨,只有一条系在冠武上而缝在右边。如果是吉冠,则冠缨是两条结在脸颊下,以此作为区别。又疏说冠宽二寸,黄氏榦也说从斩衰到缌麻,其冠都宽二寸。冠梁必须用整幅布才能覆盖头顶,因为幅宽所以用三辟积来收束它。那么所说的宽二寸,不是冠梁。冠武宽二寸则似乎接近事实,郑玄说免丧的冠像冠的形状而宽一寸,也是证据。如果宽二寸的是冠武,那么冠武不是绳子就不待辩驳而明白了。又按冠一定有梁有武,如果没有梁就不成其为冠。孔氏说厌冠无梁纚,这是为什么呢?大概吉时用纚包裹头发并挽成梁,发髻高所以冠也高;丧时去掉纚而结发,发髻低所以冠也低,而命名为厌。无梁纚,是指不用纚作为梁,而不是没有冠梁。即使是轻丧服不去掉纚,其发髻和纚也低了。丧冠厌伏,不像吉冠那样高耸罢了。
菅屦者,菅菲也。外纳【菲,扶沸反,与扉通】
正义:“敖氏继公说:这是解释菅屦的文字。菲,是后世丧屦的名称。”贾氏公彦说:“周公时称为屦,子夏时称为菲。”郑氏康成说:“纳,是收余的意思。”
总论:敖氏继公说:“传文解释经文,到此为止。下面接着说孝子居丧的礼节。”
居,倚庐;寝苫,枕块【苫,失占反;枕,之防反;块,苦对反。本又作凷】
正义:郑氏康成说:“倚庐,是靠着木头搭建的庐舍,在中门外东方。北户,苫是编结的藁草。块是土块。”贾氏公彦说:“《丧大记》说,凡不是嫡子的人,从没有安葬时起,靠在隐蔽处搭建的庐舍叫庐。注说:不想让人注目,大概庐舍在东南角。如果是嫡子,则庐舍在北面显眼处,因为嫡子应当接待吊唁宾客的缘故。”敖氏继公说:“这表现其哀痛,不敢安居。”
通论:贾氏公彦说:“《丧大记》:凡不是嫡子的人,从没有安葬时起,靠在隐蔽处搭建的庐舍叫庐。注说:不想让人注目,大概庐舍在东南角。如果是嫡子,则庐舍在北面显眼处,因为嫡子应当接待吊唁宾客的缘故。臣”
为君,亦居庐。《周官》宫正职云:『大丧授庐舍,辨其亲疏贵贱之居。』注云:亲者贵者居倚庐,疏者贱者居垩室。又《杂记》:朝廷卿大夫士居庐,都邑之士居垩室,见诸侯之臣,为其君之礼。」
译做国君,也住在丧庐中。《周官》中宫正的职掌说:“遇到国君大丧,分派丧庐住所,辨别亲疏贵贱的居住处所。”注解说:亲近尊贵的人住在倚庐,疏远卑贱的人住在垩室。又《杂记》记载:朝廷中的卿大夫和士住在丧庐,都邑中的士住在垩室,这是诸侯的臣子为其国君服丧的礼制。
案庐不于殡宫何也?近则习,习则哀,心不可继而微;常则安,安则敬,心不可摄而散。且亲方存,子之起居饮食必异所惧其防也,况在殡乎?故无事不辟庙门,朝夕启门而哭,所以致哀而遂敬也。庐于中门之外,哭无时,所以便事而达情也。
哭昼夜无时
正义:郑氏康成曰:「哀至则哭,非必朝夕。」
案:朝夕哭,在入殡宫。彻奠设奠时,无时之哭,则在次,但不必不絶声耳。
通论敖氏继公曰:「凡哭有三无时,二有时。始死未殡已前,哭不絶声,一无时也。既殡已后,阼阶下朝夕哭之外,有次中昼夜无时之哭,二无时也。既练之后,无次中朝夕之哭,唯哀至则哭,三无时也。既殡之后,卒哭之前,朝夕哭于阼阶下,一有时也。卒哭之后,未练之前,朝夕哭于次中,二有时也。」
歠粥,朝一溢米,夕一溢米【歠,昌悦反;粥,士丧礼作鬻,朱郁反,刘音育;溢,音逸】正义:贾氏公彦曰:孝子遭父母之丧,水浆不入口,三日之后乃始食,虽食犹节之,朝夕但各一溢米而已。郑氏康成曰:二十两曰溢,为米一升二十四分升。
之一。陆氏徳明曰:「王肃、刘逵皆云满手曰溢。」敖氏继公曰:「小尔雅:一手之盛谓之溢,两手谓之掬,一升也。」
案二十两,曰溢者,以溢与镒同。孟子“虽万镒”,赵注云:“镒二十两”是也。满手曰溢者,以溢与搤同。《史记·封禅书》“莫不搤捥”,注云:“满手曰搤”是也。或以如郑注,则日食米二升有竒,疑于太多。然古量一升当今一合五勺二撮有竒,与满手之盛亦差相仿耳。
寝不説绖带【説音脱】
正义郑氏康成曰:“哀戚不在于安。”贾氏公彦曰:“不説绖带,则冠衰不説可知,以绖带在冠衰之上也。既虞后寝有席,衰绖説可知也。”敖氏继公曰:“丧莫重于绖带,非变除之时,及有故则虽寝犹不敢説,明其顷刻不忘哀也。”
既虞翦屛柱楣,寝有席,食疏食,水饮,朝一哭,夕一哭而已【柱音主,楣密夷反,食如字,疏食之食音嗣】
正义郑氏康成曰:楣谓之梁【郭氏璞曰:门戸上横梁】柱楣所谓梁闇【贾疏:丧服四制高宗谅闇三年注云:谅古作梁闇,读如防鹑之防闇,谓庐也。庐有梁者,所谓柱楣也】疏,犹麤也。贾氏公彦曰:既虞翦屛柱楣者,既▯而虞,虞毕之后,乃改旧庐西乡开戸,翦去戸旁两相屛之余,草楣下两头竪柱施梁也。寝有席者,闲传芐翦不纳。注云:芐,今之蒲苹,即此寝有席,谓蒲席加于苫上也。云疏食者,用麤疏米为饭,明不止朝一溢夕一溢而已,当以足为度。云水饮者,未虞以前渴亦饮水,恐虞后饮浆酪等,故云饮水而已。敖氏继公曰:屛蔽也。朝一哭,夕一哭于次中为之,以是时既卒殡宫,朝夕哭故也。言而已者,明次中之哭止于此,异于向之昼夜无时者也。
辨正:朱子曰:「翦屛、柱楣是两事。柱音知主反,似是从手不从木也。始者戸北乡,用草为屛,不翦其余。至是改而西向,乃翦其余草。始者无柱与楣,檐着于地。至是乃施楣,又施短柱,以柱其楣,架起其檐,令稍高而下可作戸也。」
既练舍外寝始食菜果饭素食哭无时【始食如字饭父返反】正义郑氏康成曰:「外寝于中门之外,屋下垒墼为之,不涂塈【贾疏:不涂塈者,不泥涂塈饰也】所谓垩室也【贾疏:闲传期而小祥居垩室,即此外寝】素犹故也,谓复平生时食也【敖氏继公曰:据注云复平生时食,则传之饭字似当作反贾疏:复平生时食者,专据米饭而言,以天子而下平常之食皆有牲牢鱼腊,练后始食菜果,未得食肉饮酒也】敖氏继公曰:「哭无时者,既练又变,而不朝夕哭,唯哀至则哭而已,此哭亦在次中。案:既殡哭昼夜无时,此数而无时也;既练哭无时,此疏而无时也。即朝夕亦或不哭矣,盖减杀之节当然。故君子以子羔之泣血三年为难也。」《丧服四制》十三月而练冠。
存疑:贾氏公彦曰:“练后不居旧庐,还于庐处为屋。士丧礼外位,在寝门外,其东壁有庐垩室。若
译考察为何不在殡宫搭建丧庐呢?因为距离太近就会习以为常,习以为常就会使哀痛减弱,内心无法持续悲痛而变得微薄;生活常态就会安逸,安逸就会使恭敬之心松懈,内心无法收敛而散漫。况且父母健在时,子女的起居饮食必定与父母不同,尚且担心防范不周,何况在父母去世之后呢?因此,没有特殊事务就不避开庙门,早晚开门哭泣,以此来表达哀痛并实现恭敬。将丧庐建在中门之外,哭泣没有固定时间,这是为了便于处理丧事并通达情感。
早晚哭泣,在殡宫进行。撤去祭品和设置祭品时,没有固定时间的哭泣,则在次室进行,只是不必声音不断罢了。
通论:敖氏继公说:“凡是哭泣有三种无固定时间的情况,两种有固定时间的情况。刚死尚未入殓之前,哭泣声音不断,这是第一种无固定时间的情况。入殓之后,除了在阼阶下早晚哭泣之外,还有在次室中昼夜无固定时间的哭泣,这是第二种无固定时间的情况。练祭之后,没有次室中早晚的哭泣,只有哀痛到来时才哭泣,这是第三种无固定时间的情况。入殓之后,卒哭之前,早晚在阼阶下哭泣,这是第一种有固定时间的情况。卒哭之后,练祭之前,早晚在次室中哭泣,这是第二种有固定时间的情况。”
喝粥,早上喝一溢米煮的粥,晚上喝一溢米煮的粥。
郑氏康成说:“二十两称为溢,相当于米一升二十四分升之一。”陆氏德明说:“王肃、刘逵都说满手称为溢。”敖氏继公说:“《小尔雅》说:一手能盛下的量称为溢,两手能盛下的量称为掬,即一升。”
考察:二十两称为溢,是因为溢与镒相通。《孟子》中“虽万镒”,赵注说:“镒是二十两”,就是这个意思。满手称为溢,是因为溢与搤相通。《史记·封禅书》中“莫不搤捥”,注说:“满手称为搤”,就是这个意思。如果按照郑注,那么每天吃米两升多,怀疑太多了。然而古代的一升相当于当今的一合五勺二撮多,与满手能盛下的量也大致相当。
睡觉时不脱下丧带。
郑氏康成说:“哀痛悲戚不在于安逸。”贾氏公彦说:“不脱下丧带,那么帽子、丧服不脱下也可以知道了,因为丧带在帽子、丧服之上。虞祭之后睡觉有席子,脱下丧服、丧带也可以知道了。”敖氏继公说:“丧礼中最重要的是丧带,如果不是变更或除去丧服的时候,以及有特殊原因,即使睡觉也不敢脱下,表明他片刻不忘哀痛。”
虞祭之后,剪去屏风,立柱加楣,睡觉有席子,吃粗粮,喝水,早上哭一次,晚上哭一次而已。
郑氏康成说:“楣称为梁。柱楣所说的梁闇,就是丧庐。有梁的丧庐,就是所说的柱楣。疏,就是粗的意思。”贾氏公彦说:“虞祭之后剪去屏风、立柱加楣,是指虞祭之后,虞礼完毕,于是改变旧庐,向西开门,剪去门旁两相屏风剩下的部分,在草楣下两头竖起柱子并加上梁。睡觉有席子,是指《闲传》中‘剪去不纳入’。注说:芐,就是现在的蒲苹,这就是所说的睡觉有席子,指蒲席加在草垫上。说吃粗粮,是指用粗糙的米做饭,表明不止早上喝一溢、晚上喝一溢而已,应当以吃饱为度。说喝水,是指虞祭之前渴了也喝水,担心虞祭之后喝浆酪等,所以说只喝水而已。”敖氏继公说:“屛是遮蔽的意思。早晚各哭一次,在次室中进行,因为这时已经结束了在殡宫的早晚哭泣。说‘而已’,表明次室中的哭泣只到此为止,不同于之前的昼夜无固定时间。”
辨正:朱子曰:“剪去屏风和立柱加楣是两件事。柱音知主反,似乎是从手不从木。开始时门向北,用草做屏风,不剪去多余的草。到这里改为向西,于是剪去多余的草。开始时没有柱子和楣,屋檐贴着地面。到这里于是加上楣,又加上短柱,用来支撑楣,架起屋檐,使它稍微高一些,下面可以开门。”
练祭之后,舍弃外寝,开始吃菜果,吃米饭,吃素食,哭泣没有固定时间。
郑氏康成说:“外寝在中门之外,屋下用砖垒成,不涂抹装饰,就是所说的垩室。素就是旧的意思,指恢复平时吃的食物。”敖氏继公说:“根据注说恢复平时吃的食物,那么传文中的‘饭’字似乎应当作‘反’。贾疏:恢复平时吃的食物,专门指米饭而言,因为天子以下平常的食物都有牲牢鱼腊,练祭之后才开始吃菜果,还不能吃肉饮酒。”敖氏继公说:“哭泣没有固定时间,是指练祭之后又有变化,不再早晚哭泣,只有哀痛到来时才哭泣而已,这种哭泣也在次室中。考察:入殓之后哭泣昼夜无固定时间,这是密集而无固定时间;练祭之后哭泣无固定时间,这是稀疏而无固定时间。即使早晚也可能不哭了,这是减杀丧礼的节制理所应当。所以君子认为子羔泣血三年很难做到。”《丧服四制》说:“十三个月进行练祭。”
存疑:贾氏公彦说:“练祭之后不居住在旧庐,还在庐的地方建屋。《士丧礼》外位,在寝门外,其东壁有庐垩室。如果”
然,则以寝门为中门也。言屋下者,东壁之所。旧本无屋,今两下为屋,谓之屋下。对初居倚庐,偏加东壁,非两下也。”案《传》言“舎外寝”,则成其为寝矣。注言“屋下垒墼为之”,似本在屋之下者,贾乃以两下为屋释之,非其义也。疑外寝即在外东塾,其南无壁,故垒墼为壁而开戸焉。《士丧礼》注云:“斩衰倚庐,齐衰垩室。”则齐衰者初丧即居之,斩衰者既练乃居之,与。
译然而,这样就把寝门当作中门了。说“屋下”,是指东壁所在的地方。旧本没有“屋”字,现在把“两下”解释为“屋”,称之为“屋下”。相对于初丧时居住的倚庐,特别强调东壁,并不是“两下”的结构。”按《传》中说“舍外寝”,那么它就成为寝了。注解说“在屋下用土坯垒墙建成”,似乎原本就是在屋子下面的,贾公彦却用“两下为屋”来解释,不符合原意。我怀疑外寝就是在外东塾,它的南面没有墙壁,所以用土坯垒墙并开门。《士丧礼》注说:“斩衰穿孝服的人住倚庐,齐衰穿孝服的人住垩室。”那么齐衰的人初丧就住在那里,斩衰的人过了练祭才住在那里,是这样吗。
余论郑氏康成曰:斩衰不书受月者,天子、诸侯、卿大夫、士虞卒哭异数【贾疏:哀有盛时、杀时,服乃随哀以降杀,故初服麤,至葬后练,后大祥后渐细加饰,是以冠为受斩衰裳三升,冠六升;既葬后以其冠为受衰裳六升,冠七升;小祥又以其冠为受衰裳七升,冠八升。自余齐衰以下受服差降,可知。然葬后有受服、有不受服,如下齐衰三月章及殇大功章皆云无受,正大功章即云三月受,以小功衰即葛九月。今此斩衰章及齐衰章应言受月而不言者,杂记:天子七月而葬,九月而卒哭;诸侯五月而葬,七月而卒哭;大夫三月而葬,五月而卒哭;士三月而葬,是月卒哭。天子九虞,诸侯七虞,大夫五虞,虞讫即受服;士三虞,待卒哭乃受服。是天子已下虞卒哭异数。丧服总包天子已下,若言七月唯据天子,若言五月唯据诸侯,皆不该上下,故经不着受服之文也】案或云:古有齐衰无斩衰,父母之丧皆齐也。齐有二名,一、是齐而不缉,三年重衰;一、是齐而缉之,期功轻衰。齐者,齐也,谓齐其麻也。《论语》两言见齐衰者,《孟子》告滕世子以齐疏之服,父丧宜斩衰而言齐疏者,古礼然也。三年之丧如斩斩焉,衰绖之中皆形容孝子毁折之状,非谓衰也。此説然乎?曰:斩衰括发以麻为母,括发以麻免而以布,《小记》之文也。天子、诸侯之丧斩衰者奠,大夫之丧齐衰者奠,《曾子问》之文也。《闲传》则凡哀之发于容体、声音、言语、饮食、居处、衣服者,无不以斩衰两两相对言之,其为二服也明矣。见齐衰而必变,举轻以包重也。《孟子》齐疏之服,约畧言之,不细别耳。《檀弓》言齐斩之情文则别也。斩衰专主于三纲,齐衰自三年递减以至三月,而皆于至亲及正尊用之。圣人之制作精矣,审矣。乃谓无斩齐之别何哉?
父
正义:贾氏公彦曰:「此章恩义并设,义由恩出,忠臣出孝子之门,故先言父也。」
传曰:「为父何以斩衰也?父至尊也【为,于伪反,下并同,其异者别出之】正义:贾氏公彦曰:「父至尊者,天无二日,家无二尊,父是一家之尊,尊中至极,故为之服斩也。」敖氏继公曰:「经云「父」,传云「为父」,皆谓为父服也。下文云「君与为天子之类」,皆放此。云何以斩衰?怪其重也。凡传之为服而发问,有怪其重者,有怪其轻者,读者宜以义求之。」
辨正王氏志长曰:「三年之丧,逹乎天子,古今之通义也。丧服首斩,而父为斩中之正,考其服制,别无尊卑差降之法。自后有士服、大夫服之説,父母之丧,以爵之贵贱为隆杀,此后世礼壊乐崩之论,岂可训哉?丧服固周公之旧也。」
案杂记:大夫为其父母兄弟之未为大夫者之丧,服如士服;士为其父母兄弟之为大夫者之丧,服如士服。大夫之适子,服大夫之服;大夫之庶子为大夫,则为其父母服大夫服。春秋襄十七年,《左氏传》:齐晏桓子卒,晏婴麤缞斩,苴绖带,杖菅屦,食粥,居倚庐,寝苫枕草。其老曰:“非大夫之礼也。”曰:“唯卿为大夫。”据此,则大夫丧服有与士异者矣。然《中庸》言:“三年之丧,逹乎天子。”父母之丧,无贵贱一也。《杂记》亦云:“端衰丧车,无等。”孟子谓:“三年之丧,齐疏之服,飦粥之食,自天子逹于庶人,三代共之。寜有大夫士之异等者乎?”如异等,则诸侯、天子必更有异,是逾薄也。记传所言,其起诸世卿执政之时,而非成周之本制与?
通论羊氏祜曰:「三年之丧,虽贵遂服礼也。」孔氏颖逹曰:「檀弓,鲁穆公之母卒,使人问于曾申,曾申对曰:『哭泣之哀,齐斩之情,饘粥之食,自天子逹。』然则天子以下,其服父母也,皆同,无大夫士之异也。」司马氏光曰:「三年之丧,自天子逹于庶人,此先王礼经,百世不易者也。汉文师心不学,变古壊礼,絶父子之恩,亏君臣之谊。后世帝王不能笃于哀戚之情,而羣臣谄谀,莫肯厘正。至于晋武,独以天性矫而行之,可谓不世之盛举。而裴秀、傅▯之徒
译我评论郑康成说:斩衰之服不记载“受月”(即除服后改穿较轻丧服的月份),是因为天子、诸侯、卿大夫、士在虞祭和卒哭祭的数目上有所不同。【贾公彦疏:悲哀有盛衰之时,丧服随着悲哀的减弱而逐渐减轻,所以初丧时服饰粗陋,到安葬后练祭时稍加修饰,到大祥祭后逐渐变得细致并增加装饰。因此,初丧时以六升布做冠,为斩衰裳三升;安葬后以七升布做冠,为斩衰裳六升;小祥祭后又以八升布做冠,为斩衰裳七升。其余齐衰以下丧服的改服等级依次递减,可以推知。然而安葬后有改服、有不改服的,如下齐衰三月章及殇大功章都说没有改服,而正大功章却说三月改服,因为小功衰服改为葛布九月。现在这斩衰章及齐衰章本应说改服月份却不说,是因为《杂记》记载:天子七月安葬,九月卒哭;诸侯五月安葬,七月卒哭;大夫三月安葬,五月卒哭;士三月安葬,当月卒哭。天子行九次虞祭,诸侯七次,大夫五次,虞祭完毕就改服;士行三次虞祭,等到卒哭才改服。这是天子以下虞祭和卒哭数目不同。丧服总括天子以下,如果说七月只依据天子,说五月只依据诸侯,都不能涵盖上下等级,所以经文不记载改服的文字】。
又有人议论说:古代有齐衰而没有斩衰,父母之丧都是齐衰。齐衰有两个名称,一是边缘不齐整也不缝边,是三年的重丧;一是边缘不齐整但缝边,是期功的轻丧。齐,就是整齐的意思,指整理麻布。《论语》两次提到见到穿齐衰的人,《孟子》告诉滕国世子穿齐疏之服,父亲之丧应当穿斩衰却说齐疏,这是因为古礼如此。三年之丧如同斩断一样,在衰绖之中都形容孝子毁伤折断的样子,并不是指衰服。这种说法对吗?回答说:斩衰用麻束发,为母则用麻束发,免丧后用布,这是《小记》的文字。天子、诸侯之丧穿斩衰者设奠,大夫之丧穿齐衰者设奠,这是《曾子问》的文字。《闲传》凡是悲哀表现在容貌、声音、言语、饮食、居处、衣服上的,无不以斩衰两两相对来说,其为两种丧服是明显的。见到齐衰而必定改变,是举轻以包重。《孟子》说齐疏之服,是约略而言,不详细区分罢了。《檀弓》说齐斩之情文则分别了。斩衰专门主于三纲,齐衰从三年递减到三月,都在至亲及正尊中使用。圣人的制作精妙啊,审慎啊。却说没有斩齐的区别,为什么呢?
父
正义:贾公彦说:“这一章恩义并设,义由恩出,忠臣出自孝子之门,所以先说父。”
传曰:“为父为什么穿斩衰呢?因为父亲是最尊贵的。”【为,音伪,以下同,不同的另行标注】正义:贾公彦说:“父亲最尊贵,是因为天无二日,家无二尊,父亲是一家的至尊,尊贵到了极点,所以为他服斩衰。”敖继公说:“经文说‘父’,传文说‘为父’,都是指为父服丧。下文说‘君与为天子之类’,都仿照这个说法。说为什么穿斩衰?是奇怪它太重了。凡是传文为丧服发问,有奇怪它重的,有奇怪它轻的,读者应当根据义理去探求。”
辨正:王志长说:“三年之丧,上达天子,这是古今通行的义理。丧服首推斩衰,而父是斩衰中的正宗,考察其服制,没有尊卑差降的法度。后来有士服、大夫服的说法,父母之丧,以爵位的贵贱为隆杀,这是后世礼坏乐崩的言论,哪里可以作为准则呢?丧服本来是周公的旧制。”
按《杂记》:大夫为其父母兄弟中未做大夫者的丧,服如士服;士为其父母兄弟中做大夫者的丧,服如士服。大夫的嫡子,服大夫之服;大夫的庶子做大夫,则为其父母服大夫服。春秋襄公十七年,《左氏传》记载:齐国晏桓子去世,晏婴穿粗麻斩衰,苴绖带,拄杖,穿菅屦,喝粥,住在倚庐,睡草席枕草。他的老臣说:“这不是大夫的礼。”晏婴说:“只有卿才是大夫。”据此,则大夫丧服有与士不同的了。然而《中庸》说:“三年之丧,上达天子。”父母之丧,无贵贱都是一样的。《杂记》也说:“端衰丧车,没有等级。”孟子说:“三年之丧,齐疏之服,飦粥之食,自天子下至庶人,三代共同遵守。难道有大夫士的不同等级吗?”如果不同等级,那么诸侯、天子必定更有不同,这是越来越薄了。记传所言,其兴起于世卿执政之时,而不是成周的本制吗?
通论:羊祜说:“三年之丧,虽贵也遵循丧礼。”孔颖达说:“《檀弓》记载,鲁穆公的母亲去世,派人问曾申,曾申回答说:‘哭泣的悲哀,齐斩的情状,饘粥的饮食,自天子下至庶人。’那么天子以下,其服父母之丧,都相同,没有大夫士的差异。”司马光说:“三年之丧,自天子下至庶人,这是先王的礼经,百世不变。汉文帝师心自用不学,变古坏礼,断绝父子之恩,亏缺君臣之义。后世帝王不能笃于哀戚之情,而群臣谄谀,没有人肯纠正。到了晋武帝,独自以天性矫正而行之,可谓不世出的盛举。而裴秀、傅咸之徒
余论杜氏佑曰:凡适孙,父在,不得为祖斩;父亡,则为祖斩。传曰:有适子者,无适孙。
案:适孙为祖后者,服斩。传于不杖期章,为君之父母、妻、长子、祖父母,下发之,详见本条。
诸侯为天子
正义:贾氏公彦曰:下文“君”中兼有天子、诸侯、大夫,此“天子”不兼余君,“君”中最尊,故特着文于上。王氏昭禹曰:春官司服:凡丧为天王斩衰,天王有父道,故诸侯及诸臣服斩衰以王为天也。若诸侯之大夫,自天其君,则为王繐衰而已。
案诸侯谓分封列国者,其仕于王朝之卿大夫士,为天子服亦同经。但言诸侯为天子,而王朝之卿大夫士为天子服斩衰,则统于下文「君」一条内矣。此另列诸侯为天子者,以诸侯、天子皆君,恐疑于不必如君臣之服,故特着之也。
传曰天子至尊也
正义贾氏公彦曰:「云至尊者,天子至尊,同于父也。」存疑孔氏颖逹曰:「天子之丧,诸侯不得越境而奔,脩服于其国,卿共吊葬之礼。」胡氏安国曰:「诸侯为天子服斩衰,礼当以所闻先后而奔丧也。或谓万国至众,封疆至重,天王之丧,不得越境而奔,而脩服于国礼乎?《康王之诰》:『大保率西方诸侯入应门左,毕公率东方诸侯入应门右』,此奔成王之丧者也,安得以为脩服于国而可乎?」
案二説皆偏,奔丧正也。而脩服于国者,亦宜有之。道有逺近,期有疏数,固不能胥六服之羣辟,而举空其国也。《康王之诰》之诸侯,盖适当朝觐而在京师者,若闻丧而奔者,近畿或有之,稍逺则固不能如是速也。班氏固言之善矣。《白虎通》曰:「天子崩,遣使者讣诸侯,诸侯悲哀恸怛,莫不欲覩君父之棺柩,尽悲哀,又为天子守藩,不可顿空也。故分为三部:七月之闲,诸侯有在京师亲共臣子之事者,有号泣悲哀奔走道路者,有居其国哭痛思慕,竭尽所共,以助丧事者。」是臣下若丧考妣之义也。
余论范氏祖禹曰:「君丧三年,古未之改。汉文率情变礼,虽欲自损以便人,而不知使人入于异类也。自是以后,民不知戴君之义,而嗣君遂亦不为三年之服。唐之人主,鲜能谨于礼者,故有公除而议昏,亮隂而举乐。忘父子之亲,固不可矣。然如汉文之制,志寜之议,是亦有父子而无君臣也。为国家者,必务革汉文之薄制,遵三代之隆礼,教天下士大夫以方丧三年,则众着于君臣之义矣。」胡氏寅曰:「汉文减节丧纪,固负万世讥矣。然遗诏所谕,谓吏民耳,太子嗣君,岂吏民比?而景帝冐用此文,乃自短三年之制,是不为君父服斩衰,自景帝始也。且天子之所以不遂服三年者,何谓哉?谓妨政事耶?谓费财用耶?谓防摄政之人耶?谓妨政事,孰先于国家之大忧?谓费财用,财用固所以行礼也。谓防摄政之人,则虞、夏、殷、周未闻有摄政之人夺丧君之国者。揆之以礼,稽之以事,无一而可。乃不法尧、舜、三代,而以刻薄之景帝为师,何哉?寥寥千载,惟晋武欲行古制,而尼于裴、傅之邪説。独魏孝文天性仁厚,断以不疑,虽不尽合礼文,而哀戚之情溢于杖绖,读史者犹恻然感动,想见其为人。」刘氏攽曰:「汉文帝制此丧服,断自己葬之后,其未葬之前则服斩衰。汉诸帝自崩至葬有百余日者,未葬则服不除矣。翟方进传:后母终,既葬三十六日起视事,以身备汉相,不敢逾国家之制,此其证也。説者遂以日易月,又不通计葬之日,皆大缪也。文帝诏既葬除重服,大红十五日,小红十四日,纤七日,所以渐即吉耳。」朱子曰:「汉文葬后三易服,三十六日而除,差贤于后世之自始遭丧便计二十七日而除者。然大者不正,其为得失不过百步五十步之闲耳。孝宗服高宗既葬,白布衣冠视朝,此为甚盛之德,足破千载之缪。前世人君自不为服,故不能复古,当时有此。」机会而儒臣礼官不能有所建明,以为一代之制,遂至君服于上,臣除于下,因陋踵譌深可痛恨也。
案汉文遗诏,《史记》《汉书》皆云“已下服大红十五日,小红十四日,纤七
译我评论杜佑说:凡是嫡孙,父亲在世时,不能为祖父服斩衰;父亲去世,则为祖父服斩衰。《传》说:有嫡子的,就没有嫡孙(作为承重者)。
按:嫡孙作为祖父的继承人,服斩衰。这在“不杖期”章中,为君主的父母、妻子、长子、祖父母服丧的条目下,有详细记载,详见本条。
诸侯为天子
正义:贾公彦说:下文“君”中兼有天子、诸侯、大夫,此处的“天子”不兼其他君主,“君”中最尊贵,所以特别在上面写明。王昭禹说:《春官·司服》:凡丧事为天王服斩衰,天王有父道,所以诸侯及众臣服斩衰,以王为天。如果是诸侯的大夫,自以他们的君为天,那么为天王就只服缌衰而已。
按:诸侯指分封列国的人,那些在王朝任职的卿大夫士,为天子服丧也与经文相同。但只说诸侯为天子,而王朝的卿大夫士为天子服斩衰,则统属于下文“君”这一条内了。这里另外列出诸侯为天子,是因为诸侯、天子都是君,恐怕人们疑惑不必像君臣那样服丧,所以特别写明。
《传》说:天子是最尊贵的。
正义:贾公彦说:“说最尊贵,是因为天子最尊贵,等同于父亲。”存疑:孔颖达说:“天子去世,诸侯不能越过国境去奔丧,而在自己的国家修治丧服,卿共同办理吊唁安葬的礼仪。”胡安国说:“诸侯为天子服斩衰,按理应当根据听到消息的先后去奔丧。有人说万国众多,封疆重要,天王的丧事,不能越过国境去奔丧,而在国内修治丧服合乎礼吗?《康王之诰》说:‘太保率领西方诸侯进入应门左边,毕公率领东方诸侯进入应门右边’,这是去奔成王的丧事,怎么能认为在国内修治丧服就可以呢?”
按:两种说法都有偏颇,奔丧才是正确的。而在国内修治丧服的,也应该有这种情况。道路有远近,期限有疏密,固然不能要求六服的诸侯都空出国君之位。《康王之诰》中的诸侯,大概是正好朝觐而在京师的,如果是听到丧讯去奔丧的,近畿或许有,稍远的话本来就不能这么快。班固说得很好。《白虎通》说:“天子去世,派遣使者通知诸侯,诸侯悲痛哀伤,没有不想看到君父的棺柩,尽悲哀之情,又因为要为天子守藩,不能顿时空出国君之位。所以分为三部:在七个月期间,诸侯有在京师亲自做臣子之事的,有号啕哭泣悲哀奔走道路的,有在国内哭痛思慕,竭尽所能供给,以助丧事的。”这是臣下如同丧考妣的意义。
我评论范祖禹说:“君主丧事三年,古代未曾改变。汉文帝顺从私情改变礼制,虽然想自我减损以方便他人,却不知道使人陷入异类。从此以后,百姓不知道尊戴君主的义理,而继位的君主也就不再服三年之丧。唐朝的君主,很少能谨慎于礼制的,所以有公开除服而议婚,居丧期间举乐的。忘记父子之亲,固然不可以。然而像汉文帝的制度,志宁的议论,这是有父子而无君臣。治理国家的人,务必革除汉文帝的薄礼,遵行三代的隆礼,教导天下士大夫以三年之丧,那么众人就明白君臣之义了。”胡寅说:“汉文帝减省丧礼,固然背负万世的讥讽。然而遗诏所告知的,是说吏民罢了,太子继位为君,难道与吏民相比吗?而景帝冒用此文,于是自己缩短三年之制,不为君父服斩衰,从景帝开始。况且天子之所以不继续服三年,是什么意思呢?说是妨碍政事吗?说是耗费财用吗?说是防备摄政的人吗?说是妨碍政事,什么比国家的大忧更优先?说是耗费财用,财用本来就是用来行礼的。说是防备摄政的人,那么虞、夏、殷、周没听说有摄政的人夺取丧君的国家。衡量于礼,考察于事,无一可行。竟然不效法尧、舜、三代,而以刻薄的景帝为师,为什么呢?寥寥千载,只有晋武帝想行古制,却被裴、傅的邪说阻挠。只有魏孝文帝天性仁厚,决断不疑,虽然不完全符合礼文,而哀戚之情溢于杖绖,读史的人还恻然感动,想见其为人。”刘攽说:“汉文帝制定此丧服,断定从下葬之后,未葬之前则服斩衰。汉朝诸帝从去世到安葬有一百多天的,未葬则丧服不除。翟方进传:后母去世,安葬后三十六天起视事,因为身为汉相,不敢超越国家的制度,这就是证据。解说的人于是以日代月,又不通算安葬的日子,都大错特错。文帝诏书说安葬后除去重服,大红十五日,小红十四日,纤七日,是为了逐渐恢复吉服。”朱熹说:“汉文帝安葬后三次换服,三十六天而除服,比后世从一开始遭丧就计算二十七天而除服的稍好。然而大的方面不正确,其得失不过百步五十步之间罢了。孝宗服高宗丧,安葬后,穿白布衣冠视朝,这是很盛的德行,足以破除千载的错误。前人君主自己不穿丧服,所以不能复古,当时有此机会,而儒臣礼官不能有所建议,以为一代之制,于是君主在上面服丧,臣子在下面除服,因循陋习,沿袭错误,深可痛恨。”
按:汉文帝遗诏,《史记》《汉书》都说“已下服大红十五日,小红十四日,纤七
日”。已下者,谓柩已下于圹,始服大红等服,则三十六日,在既葬之后,甚明。至魏武始令葬毕便除,无所为三十六日之服者。后又何代直以三十六日为除服之期,而不论葬与否?至唐明皇、肃宗之丧,又降三十六日为二十七日。短丧虽自汉文而后代之屡变,而愈短如此。
译“日”字以下的部分,是说灵柩已经下葬入穴,才开始穿大红等丧服,那么三十六天的丧期,是在安葬之后,这一点非常明确。到了魏武帝,才开始下令安葬完毕后便除去丧服,不再有为期三十六天的丧服。后来又有哪个朝代直接将三十六天作为除服的时间,而不考虑是否已经安葬呢?到了唐明皇、肃宗的丧事,又将三十六天缩短为二十七天。短丧的习俗虽然自汉文帝以后历代屡有变化,但竟然缩短到了如此程度。
君
正义:贾氏公彦曰:「君者,臣之天,故同之于父,为至尊,此义服也。」
传曰君至尊也
正义郑氏康成曰:天子诸侯及卿大夫有地者皆曰君【贾疏:卿大夫有地者皆曰君,以其有地则有臣也。天子有公与孤,诸侯大国亦有孤。郑不言者,卿大夫中含之也】敖氏继公曰:诸侯及公卿大夫士有臣者皆曰君,此为之服者,诸侯则其卿大夫士也,公卿大夫士则其贵臣也朱子曰:古者公卿大夫与列国之诸侯各为天子三年丧,列国之卿大夫各为其君三年丧,止是自服其君
案委贽事人,食其食而共其职,斯谓之臣。其所事者,则称之曰君。谊同于父,故服其丧亦如父。此指现在居官食禄者言之。其未委贽及仕焉而已者,不在此数。以下经庶人为国君,幷旧君数条合观之,则臣民之分别,而制服轻重之意见矣。
存疑。贾氏公彦曰:「士无臣,虽有地,不得君称,故仆隶等为其长,吊服加麻,不服斩也。」
案下经公士大夫之臣节传云:「君谓有地者也」,此注盖本此而言。然古者递相君臣,则不必有地而后有臣矣。疏谓士无臣,亦本注説。然特牲记「私臣门东北面西上」,则士自有臣;「士丧礼读赗有主人之史,以别于公史」,明乎主人之史之为私臣也。奔丧「哭天子九,诸侯七,卿大夫五,士三」,皆言臣为君也。凡士之礼事用私臣者不少,则士亦有臣明矣。既委贽为臣,寜可不以君之服服之乎?敖氏兼士言之,于义为合。又缌麻章为贵臣服缌,大夫无缌服,则为之服者必士也。士卑,故为其臣缌,不止吊服加麻而已。曾是臣之服之也,而仅吊服加麻云尔乎?或疑「子疾病而子路使门人为臣」,夫子曾为大夫致仕尚无臣,则士似不应有臣。曰:「大夫致仕而无臣者」,谓大夫之臣也。若不为大夫己所自有之臣,则固自若也。子路盖以夫子为大夫时门人如原思辈曾为之臣矣,今欲使向之曾为臣者以臣行事,而为夫子服三年之丧,以尊圣人,而不知大夫之臣之视夫子祗为旧臣,而不可以现为臣之礼施之,此圣人所以深责之也。若夫子所自有之臣如室老之类,则不因不为大夫而遂无也。存异郑氏康成曰:「小记『与诸侯为兄弟者服斩』,与尊者为亲,不敢以轻服服之,虽在异国犹来为三年也。」案在国则无不臣者,固三年矣。若出亡在外,或仕于他邦,则人臣无二君之义,恐未可概之以三年也。
父为长子【长知丈反,后长子皆同】
正义郑氏康成曰:不言适子,通上下也。亦言立适以长【贾疏:言适子唯据大夫、士;言世子唯据天子、诸侯。故言长子则通上下。若冢子亦通上下。《内则》云:冢子,则大牢。郑注:冢子犹言长子是也】贾氏公彦曰:适妻所生皆名适子。若第一子死,则取适妻所生第二长者立之,亦名长子。敖氏继公曰:为之三年者,异其为适,加隆之也。此适子也,不云适而云长者,明其适而又长,故为之服此而不降之也。疏衰三年,章母为长子放此后凡言适者,亦皆兼长言之,经文互见耳。
案妾子虽长于适子,亦是庶子,不为后。《公羊传》曰:「立子以贵,不以长。」
传曰:「何以三年也?正体于上,又乃将所传重也。庶子不得为长子,三年不继祖也【传重丈专反】
正义郑氏康成曰:此言为父后者,然后为长子三年,重其当先祖之正体,又以其将代己为宗庙主也【贾疏:父祖适适相承于上,己又是适承之于后,故云正体于上也。将所传重者,谓将为宗庙主也】庶子者,为父后者之弟也【贾疏:兄为父后者是适子,其弟则是庶子】言庶者,逺别之也【贾疏:庶子,妾子之号。适妻所生第二者是众子,今同名庶子,是逺别于长子也】小记曰:不继祖与祢,此但言祖不言祢,容祖祢共庙。雷氏次宗曰:父子一体也,而长适独正,故曰正体。既为正体,又将传重,兼此二义,乃加其服。谯氏周曰:不继祖与祢,谓庶子身不继祢,故其长子为不继祖,合而言之也。刘氏智曰:不继祖与祢,两举之者,明父之重长子,以其当
译君
正义:贾公彦说:“君是臣的天,所以把君等同于父,因为君是最尊贵的,这是义服的道理。”
传文说:君是最尊贵的。
正义:郑康成说:天子、诸侯以及拥有封地的卿大夫都称为君【贾疏:卿大夫拥有封地都称为君,因为他们有封地就有臣属。天子有公和孤,诸侯大国也有孤。郑玄没有提及,是因为卿大夫中已经包含了他们】。敖继公说:诸侯以及拥有臣属的公卿大夫士都称为君,这里为之服丧的人,如果是诸侯,那么就是他的卿大夫士;如果是公卿大夫士,那么就是他们的贵臣。朱熹说:古代公卿大夫与各国的诸侯各自为天子服丧三年,各国的卿大夫各自为自己的君服丧三年,这只是为自己所侍奉的君服丧。
按:呈递礼物事奉他人,吃他的俸禄并共同承担职事,这就叫做臣。他所事奉的人,就称他为君。情义如同父亲,所以为他服丧也像为父亲一样。这是指现在在官任职并领取俸禄的人而言。那些没有呈递礼物事奉君主,或者曾经做官但已经离职的人,不在此列。将以下经文关于庶人为国君服丧,以及为旧君服丧等几条合并观看,那么臣与民的区别,以及服丧轻重的情由就显而易见了。
存疑。贾公彦说:“士没有臣属,即使有封地,也不能称为君,所以仆役隶卒等为他们的长官服丧,只穿吊丧之服并加麻,不服斩衰。”
按:下文经文中关于公、士、大夫的臣属一节传文说:“君是指拥有封地的人”,这条注大概是依据此而言。然而古代相互为君臣,不一定拥有封地才有臣属。疏文说士没有臣属,也是依据注文的说法。然而《特牲馈食礼》记:“私臣在门东北面西上”,那么士自有臣属;《士丧礼》读赗时有主人的史官,以区别于公家的史官,明确主人的史官是私臣。奔丧时“哭天子九次,诸侯七次,卿大夫五次,士三次”,都是说臣为君哭。凡是士的礼仪事务使用私臣的情况不少,那么士也有臣属是明显的。既然已经呈递礼物成为臣属,难道可以不按为君服丧的礼制来服丧吗?敖氏将士也包括在内,在义理上是合适的。又《缌麻》章为贵臣服缌麻,大夫没有缌麻之服,那么为之服缌麻的必定是士。士地位低,所以为他的臣属服缌麻,不止是吊丧之服加麻而已。既然是臣为君服丧,难道仅仅穿吊丧之服加麻吗?有人怀疑“孔子病重时子路让门人做臣属”,孔子曾是大夫致仕后尚且没有臣属,那么士似乎不应有臣属。回答说:“大夫致仕而没有臣属”,是指大夫的臣属。如果不做大夫,自己所固有的臣属,本来还是存在的。子路大概是认为孔子做大夫时门人如原思等人曾做过他的臣属,现在想让曾经做过臣属的人以臣属的身份行事,并为孔子服三年之丧,以尊崇圣人,而不知道大夫的臣属看待孔子只是旧臣,不可以用现任臣属的礼仪对待他,这是圣人深深责备他的原因。至于孔子自己所固有的臣属如室老之类,并不会因为不做大夫就随之消失。
存异。郑康成说:“《小记》说‘与诸侯结为兄弟关系的人服斩衰’,与尊贵者亲近,不敢用轻的丧服对待他,即使在异国也来服三年丧。”按:在国内则没有不臣属的人,本来就要服三年丧。如果出亡在外,或者在他国做官,那么人臣没有两个君主的道理,恐怕不能一概服三年丧。
父为长子【长读作丈,后文长子都相同】
正义:郑康成说:不说嫡子,是为了贯通上下等级。也说立嫡以长【贾疏:说嫡子只针对大夫、士;说世子只针对天子、诸侯。所以说长子则贯通上下。如果说是冢子也贯通上下。《内则》说:冢子,则用大牢。郑注:冢子就是长子的意思】。贾公彦说:嫡妻所生的都叫嫡子。如果第一个儿子死了,就取嫡妻所生的第二个年长的立为继承人,也叫长子。敖继公说:为他服三年丧,是因为他作为嫡子的不同,加以尊崇。这是嫡子,不说嫡而说长,是表明他既是嫡子又是长子,所以为他服这种丧而不降等。疏衰三年,章母为长子仿照此例,此后凡是说嫡的,也都兼说长,经文互相参看罢了。
按:妾的儿子即使比嫡子年长,也是庶子,不作为继承人。《公羊传》说:“立继承人以尊贵为标准,不以年长为标准。”
传文说:“为什么服三年丧?因为他是先祖的正统继承人,又将继承宗庙的重任。庶子不能做长子,因为三年不继承祖先【传重读作丈专】
正义:郑康成说:这里说的是作为父亲继承人的,然后才为长子服三年丧,看重他应当是祖先的正统继承人,又因为他将代替自己成为宗庙的主祭人【贾疏:父亲祖父嫡系相承于上,自己又是嫡系继承于后,所以说正体于上。将所传重的,是指将作为宗庙主祭人】。庶子,是作为父亲继承人的弟弟【贾疏:哥哥作为父亲继承人是嫡子,他的弟弟就是庶子】。说庶,是远远区别开来【贾疏:庶子,是妾子的称号。嫡妻所生的第二个是众子,现在同名为庶子,是远远区别与长子】。《小记》说:不继承祖与父,这里只说祖不说父,或许祖父共庙。雷次宗说:父子是一体的,而长嫡独自正统,所以叫正体。既然为正体,又将传重,兼有这两层意思,才加重他的丧服。谯周说:不继承祖与父,是说庶子本人不继承父,所以他的长子为不继承祖,合起来说的。刘智说:不继承祖与父,两者并举,是表明父亲看重长子,因为他应当
为祢后也。其所继者,于父则祢,于子则祖也。贾氏公彦曰:郑注小记云:言不继祖祢,则长子不必五世。郑以前,马融等注《丧服》谓五世之适父乃为之服斩。言继祖则长子不待五世也,此微破马融义也。
译这是为了继承祢的宗嗣。他所继承的对象,对于父亲来说是祢,对于儿子来说是祖。贾公彦说:郑玄在《小记》的注中说:如果说不继承祖和祢,那么长子就不必服五世之丧。在郑玄之前,马融等人注解《丧服》时认为,只有五世嫡孙的父亲才为他服斩衰之丧。如果说继承的是祖,那么长子就不必等到五世才服丧,这稍微驳斥了马融的观点。
辨正问:周制有大宗之礼,乃有立适之义。立适以为后,故父为长子三年。今大宗礼废,无立适之法,而子各得以为后,则长子少子当不异庶子,不得为长子三年者,不必然也。父为长子三年者,亦不可以适庶子论也。朱子曰:「宗子虽未能立,然服制自当从古,是亦爱礼存羊之意,不可妄有改易也。」如汉时宗子法已废,然其诏令犹存,赐民当为父后者爵一级,是此意犹在也。岂可谓宗法废而众子皆得为父后乎?案今律犹载「立适子违法」之条,则是适庶之别通乎庶人,未之改也。丧祭诸礼,宜统于适,而不得以众子参之,明矣。
通论贾氏公彦曰:「承重不得三年者,有四种:一则正体不得传重,谓适子有废疾,不堪主宗庙也;二则传重非正体,庶孙为后是也;三则体而不正,立庶子为后是也;四则正而不体,立适孙为后是也。」《丧服小记》:「适妇不为舅后者,则姑为之小功。」注云:「谓夫有废疾他故,若死而无子不受重者,妇既小功,不大功,则子死亦不三年期,可知也。」
存疑敖氏继公曰:祖谓别子也,继祖者大宗子也。记曰:别子为祖,继别为宗,是也。此云不继祖者,唯指大宗之庶子而言。若小记所谓不继祖与祢者,则兼言大宗、小宗之庶子也。然经但云父为长子耳,传记乃有庶子不继祖祢,不得为长子三年之説,亦似异于经。殇小功章云:大夫公之昆弟为庶子之长殇,公之昆弟为其庶子服,与大夫同,则为其适子服亦三年,与大夫同明矣。公之昆弟不继祖祢者也,而其服乃若是,则所谓庶子不得为长子三年者,其误矣乎?案必继别子大宗而后为长子三年,则得服此服者仅矣。经直云父为长子,不专为大宗设也。庶子不得为长子三年,小记、大传与此传并同。为长子三年者,以其将主祭也。庶子身不主祭,故不为长子三年。然则身自主祭者,皆得为长子三年,可知矣。继祖者然,继祢者亦然。传言继祖,康成谓容祖祢共庙是也。小记兼祢言之则备矣。诸家五世四世纷纷之论,皆可废也。敖氏疑庶子亦得为长子三年,揆诸重适之本意,恐不其然。
为人后者【为,如字;下可为,以为同】
正义雷氏次宗曰:此当云“为人后者,为所后之父”,阙此五字者,以其所后之父或早卒,或后祖父,或后曾高祖父,所后不定,故阙之也。贾氏公彦曰:《丧服小记》“继别为大宗,继祢为小宗”,大宗即下文“为宗子齐衰三月”者,此所后为后大宗者也。敖氏继公曰:不言“为所后之父”者,义可知也。礼,大宗子死而无子,族人乃以支子为之后。
案雷氏所云,或后祖父,或后曾高祖父者,谓以为人后而兼承重者也。生我者,父也;为人后而事所后,父如父者,临之以祖也。祖者,别子也。继别之宗重,则生我之父不得不轻,而称名服制不得不杀。用是见大宗之重矣。《诗》云:“本支百世,重本也。”夫
传曰:「何以三年也?受重者必以尊服,服之。」
正义:马氏融曰:「受人宗庙之重,故三年。」敖氏继公曰:「此释经意也。重谓宗庙之属,尊服谓斩衰。」
何如而可?为之后,同宗则可;为之后。
正义:贾氏公彦曰:“以其大宗子当收聚族人,非同宗则不可,谓同承别子之后一宗之内者。若别宗同姓,亦不可以其收族,故也。”敖氏继公曰:“此言当以同宗者为后也。自是以下,又覆言为人后之义。”
何如而可以为人后支子可也
正义:贾氏公彦曰:「支子可者,以其适子自为小宗,当收敛五服之内,亦不可阙,则适子不得后他人,故取支子,变庶言支。支者,取支条之义。适妻第二子以下皆是,不限妾子而已。」敖氏继公曰:「必支子者,以其不继祖祢也。」
案小宗适子不为大宗后者,以其继高曾祖祢,则主祭者不可阙,而又以收高曾祖祢之子孙也。兼此二义,乃赅。
为所后者之祖父母,妻,妻之父母,昆弟,昆弟之子,若子。正义:郑氏康成曰:「若子者,为所为后之亲,如亲子【贾疏谓如死者之亲
译辨正问:周代的制度中有大宗的礼仪,因此有确立嫡长子的意义。确立嫡长子作为继承人,所以父亲为长子服丧三年。如今大宗的礼仪已经废止,没有确立嫡长子的法则,而儿子各自都可以作为继承人,那么长子、幼子应当与庶子没有区别,父亲不为长子服丧三年,这并不一定合理。父亲为长子服丧三年,也不能用嫡子、庶子的身份来论断。朱熹说:“宗子虽然未能确立,但丧服制度自然应当遵循古制,这也是‘爱礼存羊’的意思,不可随意更改。”比如汉代宗子法已经废止,但诏令中仍然保留着,赐予百姓中应当作为父亲继承人的爵位提升一级,这种意思尚存。难道可以说宗法废止后,众子都能作为父亲的继承人吗?查考现在的律法还记载着“确立嫡子违法”的条款,这说明嫡庶的区别通行于平民,并未改变。丧祭等各种礼仪,应当统属于嫡子,而不能让众子参与,这是很明显的。
通论贾公彦说:“不能为承重者服丧三年的,有四种情况:一是正体不能传重,指嫡子有残疾,不能主持宗庙祭祀;二是传重者不是正体,庶孙作为继承人是这种情况;三是身体存在但不是正体,立庶子作为继承人是这种情况;四是正体但不是身体,立嫡孙作为继承人是这种情况。”《丧服小记》说:“嫡妇如果不作为舅父的继承人,那么姑母为她服小功。”注解说:“指丈夫有残疾或其他原因,或者死了而没有儿子,不能承受宗庙重任的,妇人既服小功,不服大功,那么儿子死了也不服三年之丧,可以推知。”
存疑敖继公说:祖指的是别子,继承祖的是大宗子。《礼记》说:别子作为祖,继承别子的是宗,这是对的。这里说不继承祖的,只指大宗的庶子而言。如果像《小记》所说那不继承祖和父的,则是兼指大宗、小宗的庶子而言。然而经文只说父亲为长子服丧,传记却有庶子不继承祖和父,不能为长子服丧三年的说法,似乎与经文相异。《殇小功》章说:大夫、公的兄弟为庶子中的长子服殇小功,公的兄弟为其庶子服丧,与大夫相同,那么为其嫡子服丧也是三年,与大夫相同,这是显而易见的。公的兄弟是不继承祖和父的人,而他的服丧竟然如此,那么所谓庶子不能为长子服丧三年的说法,难道错了吗?查考如果必须继承别子大宗之后才能为长子服丧三年,那么能服这种丧服的人就很少了。经文直接说父亲为长子服丧,并非专为大宗设立。庶子不能为长子服丧三年,《小记》、《大传》与此传相同。为长子服丧三年,是因为他将主持祭祀。庶子本人不主持祭祀,所以不为长子服丧三年。那么凡是本人主持祭祀的,都能为长子服丧三年,可以推知了。继承祖的是这样,继承父的也是这样。传文中说继承祖,郑康成认为是指祖、父共庙的情况。《小记》兼及父而言就完备了。各家关于五世、四世的纷纷议论,都可以废弃了。敖氏怀疑庶子也能给长子服丧三年,衡量重视嫡子的本意,恐怕不是这样。
为人后者【“为”读如字;下面的“可为”,与“以为”同义】
正义雷次宗说:这里应当说“为人后者,为所后之父”,缺少这五个字,是因为所后之父有的早死,有的后祖父,有的后曾高祖父,所后的人不确定,所以省略了。贾公彦说:《丧服小记》“继承别子的是大宗,继承父的是小宗”,大宗就是下文“为宗子服齐衰三月”的人,这里所后的是继承大宗的人。敖继公说:不说“为所后之父”,是因为道理显而易见。礼制规定,大宗子死了而没有儿子,族人就用支子作为他的继承人。
查考雷氏所说的,或后祖父,或后曾高祖父,是指作为继承人而兼承宗庙重任的情况。生我的是父亲;作为继承人而侍奉所后之父,父亲如同父亲一样,临之以祖。祖,就是别子。继承别子的宗族重任,那么生我的父亲就不得不轻,而称名和服制就不得不减轻。由此可以看出大宗的重了。《诗经》说:“本支百世,重在根本。”
传文说:“为什么服丧三年呢?承受重任的人必须用尊贵的丧服来服丧。”
正义:马融说:“承受他人宗庙的重任,所以服丧三年。”敖继公说:“这是解释经文的意思。重指宗庙之类,尊服指斩衰。”
何如而可?为之后,同宗则可;为之后。
正义:贾公彦说:“因为大宗子应当收聚族人,不同宗就不可以,指同承别子之后同一宗族内的人。如果是别宗同姓,也不能因为收族的原因。”敖继公说:“这是说应当用同宗的人作为继承人。从这里以下,又重复论述为人后的意义。”
何如而可以为人后?支子可也。
正义:贾公彦说:“支子可以,是因为嫡子自己作为小宗,应当收敛五服以内的亲属,也不可空缺,那么嫡子就不能为别人做后,所以选取支子,变庶言支。支,取枝条的意思。嫡妻的第二个儿子以下都是,不限于妾的儿子。”敖继公说:“必须是支子,是因为他不继承祖和父。”
查考小宗的嫡子不为大宗做后,是因为他继承高祖、曾祖、祖父、父,那么主持祭祀的人不可空缺,而又要收聚高祖、曾祖、祖父、父的子孙。兼具这两个意义,才完备。
为所后者之祖父母,妻,妻之父母,昆弟,昆弟之子,若子。正义:郑康成说:“若子,是为所后者的亲人,如同亲子【贾疏说如同死者的亲人
子,其死者祖父母,则为后者之曾祖父母;妻即为后者之母也。妻之父母,妻之昆弟,妻之昆弟之子,于为后者为外祖父母及舅与内兄弟,皆如亲子为之服也】贾氏公彦曰:「传言为所后者之祖父母及妻,幷及外亲之等,不言期、大功、小功、缌麻之骨肉亲者,传者举疏以见亲,言外以包内,为骨肉之亲服如亲子,可知也。」敖氏继公曰:「言妻之昆弟,以见从母;言妻之昆弟之子,以见从母昆弟也。此于尊者唯言所后者之祖父母,于亲者唯言所后者之妻,盖各举其一以见余服也。至于其妻之父母以下乃备言之者,嫌受重之恩主于所后者,而或畧于其妻党也。其妻党之服且如是,则于所后者之亲服益可知矣。经见为人后者如子之服,仅止于父,故传为凡不见者言之又详。此传言为人后者为所后者祖父母服,则是所后者死而其祖父若父或犹存,于祖父若父犹存而子孙得置后者,以其为宗子故尔。盖尊者已老,使子孙代领宗事,亦谓之宗子,所谓宗子不孤者也。非是则无置后之义。案所后者之父母,为后者之祖父母也。经盖以祖父母该之。所后者若有数妻,则以后之之时现在者为主,死则丧之如母,而从服其党;出则不服之,亦不服其党矣。有继母则服继母,而从服其党,皆与己母或死或出有继母无继母同。
译儿子,如果所过继的人的祖父母已经去世,那么他就是过继者的曾祖父母;妻子就是过继者的母亲。妻子的父母、妻子的兄弟、妻子的兄弟的儿子,对于过继者来说,分别是外祖父母、舅父和同母兄弟,都按照亲子为他们服丧。贾公彦说:“传文提到为所过继者的祖父母和妻子服丧,并连带提到外亲等,没有提及齐衰期、大功、小功、缌麻这些骨肉至亲,传文是举疏远者以见亲近者,言外亲以包内亲,对于骨肉至亲的服丧如同亲子,这是显而易见的。”敖继公说:“提到妻子的兄弟,是为了表明从母;提到妻子兄弟的儿子,是为了表明从母兄弟。这里对于尊长只提到所过继者的祖父母,对于亲近者只提到所过继者的妻子,大概是各举一例以见其余的服丧关系。至于妻子的父母以下则详细列举,是担心人们认为承受重大恩情的主体在于所过继者,从而可能忽略妻子方面的亲属。妻子方面亲属的服丧尚且如此,那么对于所过继者亲属的服丧就更可以知道了。经文显示为人后者如子之服,仅止于父亲,所以传文对经文中未提及的内容作了详细说明。传文提到为人后者为所过继者的祖父母服丧,这意味着所过继者已死,而其祖父或父亲尚在世,在祖父或父亲尚在世而子孙得以立后者的,是因为他是宗子的缘故。大概尊长已老,让子孙代领宗族事务,也称为宗子,这就是所谓的‘宗子不孤’。如果不是这样,就没有立后的道理。考察所过继者的父母,就是过继者的祖父母。经文大概是用祖父母来概括。所过继者如果有多个妻子,则以立后时现在存在的妻子为主,如果妻子去世,则像母亲一样为她服丧,并随之服丧其亲属;如果妻子被休弃,则不为其服丧,也不为其亲属服丧。如果有继母,则服继母之丧,并随之服丧其亲属,这与自己有生母或生母去世、被休弃,有继母或无继母的情况相同。”
辨正薛氏蕙曰:「礼之所以立后者,重大宗也。何言乎重大宗?小宗无子以为可以絶者也,故不为之立后。大宗无子不可以絶,故立后以继之。小宗不可拟大宗,故曰重大宗也。曷为后大宗不后小宗?重本也。大宗者,祖之正体也,本也;小宗者,祖之旁体也,支也。本存而支亡,亡而犹存也,尊者存焉耳。本亡而支存,存而犹亡也,存者微矣。是故小宗无后,祖不絶;大宗无后,祖絶矣。礼之后大宗不后小宗,重絶祖也。虽然,大宗者,卿大夫之礼也。古者公子为卿大夫,及始仕而为大夫者,谓之别子;继别子者,谓之大宗。故曰大宗者,卿大夫之礼也。此卿大夫也,而不可絶,益知天子之不可絶矣。大宗者,继别云尔,曰尊之统也;收同族云尔,曰收族者也。天子之统,受诸太祖,太祖受诸天,不啻尊之统也;内治同姓,外治异姓,不啻收族者也。飨百神以为天地社稷主也,育万物以为天下君也,甚大宗也矣,是故不可絶也。故天子无嗣,建支子以后天子,礼也。支子后天子,适子不为后乎?礼之正者,支子为后;礼之变者,适子亦为后矣。适子不为后者,非他也,传小宗之统焉耳。明小宗之统为重也,益知大宗之统为重矣。明大宗之统为重也,益知天子之统为尤重矣。故适子可以后大宗,可以后大宗,斯可以后天子矣。天子者,太祖之体,大统之所在,尊则无上,亲则本始也。诸侯虽有尊焉,不敢伸其尊矣;虽有亲焉,不敢专其亲矣。伸其尊,嫌于贰君;专其亲,嫌于贰祖。故诸侯适子后天子者,不敢遂其尊亲也。尊亲者,人之至重也,然而不敢遂焉,示犹有至重者也。继大统者,知其所由来,则可以事天,可以保宗庙,可以有天下。是故明于为人后之义者,错诸天下无难矣。」案薛氏此篇,为嘉靖初年兴献王大礼而发,其言可谓深切着明矣。无如世宗牵于私情,意存丰昵。而张璁、桂蕚霍韬、方献夫诸人,倡竒衺之説以逢迎而蛊惑之,乃反以不狂为狂也。理有似是,有眞是不折中于圣经,则纷纷者未可定也。为人后者,为所后父服斩,以父服服之,不称为父,而何称乎?居所后之丧,可不曰父丧乎?不杖期章云:“为人后者,为其父母报,以世叔父之服服之也。”不称为世叔父,而何称乎?遭本生之丧,其位则在众兄弟之列矣。其次则入众兄弟之伍矣。不曰世叔父之丧,而乃曰父丧乎?若己居所后之丧,而本生者尚在,则已为丧主,而本生不得不从众兄弟之班,礼固然也。士大夫且如此,况天子诸侯乎?议者其盍审于此邪?
妻为夫
正义:贾氏公彦曰:「妻者,齐也,言与夫齐也。上从天子之后,下至庶人之妻,皆为夫斩衰。」敖氏继公曰:「此亦主言士妻之礼,以通上下。凡妇人之为服者,皆放此。」
传曰夫至尊也
正义:贾氏公彦曰:「夫至尊者,虽是体敌齐等,以其在家天父,出则天夫,是男尊女卑之义,故云夫至尊同之于君父也。」
余论黄氏榦曰:「小记妇人不为主而杖者,姑在为夫杖。」
案三年之丧,无不杖者,以妇位与姑同处,嫌姑为适子杖,则妇不当以杖即位,故小记明之耳。子为父,臣为君,妻为夫,此三纲也。从此递生他服,而不为他服之所生递杀;他服而不为他服之所杀,制服之本存焉耳。
妾为君
正义郑氏康成曰:“妾谓夫为君者,不得体之加尊之也【贾疏:妻与夫体敌,得名为夫;妾虽接见于夫,不得体敌,故加尊之而名夫为君】虽士亦然。敖氏继公曰:“妾与臣同,故亦以所事者为君。”贾
氏公彦曰:「内则聘则为妻,奔则为妾。」注云:「妾之言接,闻彼有礼,走而徃焉,以得接见于君子,是名妾之义。」案:妾有随妻媵送之娣侄,士昏礼虽无娣媵,先是也有买以为妾者。《曲礼》:「买妾不知其姓,则卜之。」是也。奔则为妾,妾中之一种。贾氏专以此为言,偏矣。
传曰君至尊也
女子子在室为父
正义郑氏康成曰:女子子者,子女也,别于男子也。言在室者
译辨正薛氏蕙说:“礼制之所以为大宗立后,是因为重视大宗。为什么说重视大宗?小宗没有儿子,认为可以断绝,所以不为其立后。大宗没有儿子不可以断绝,所以立后来继承它。小宗不能比拟大宗,所以说重视大宗。为什么只给大宗立后而不给小宗立后?因为重视根本。大宗是祖上的正体,是根本;小宗是祖上的旁支,是分支。根本存在而分支灭亡,灭亡了却如同存在,因为尊贵者存在。根本灭亡而分支存在,存在了却如同灭亡,因为存在者卑微。因此小宗没有后代,祖上不会断绝;大宗没有后代,祖上就断绝了。礼制只给大宗立后而不给小宗立后,是因为重视断绝祖上。虽然如此,大宗是卿大夫的礼制。古代公子的儿子成为卿大夫,以及刚开始做官成为大夫的人,称为别子;继承别子的人,称为大宗。所以说大宗是卿大夫的礼制。这是卿大夫,尚且不可以断绝,更可知天子不可以断绝了。大宗,不过是继承别子,称为尊贵的统绪;收拢同族,称为收族的人。天子的统绪,承受于太祖,太祖承受于天,不仅仅是尊贵的统绪;对内治理同姓,对外治理异姓,不仅仅是收族的人。祭祀百神作为天地社稷的主宰,养育万物作为天下的君主,比大宗更为重大,因此不可以断绝。所以天子没有嫡嗣,建立庶子来继承天子,是合乎礼制的。庶子继承天子,嫡子就不继承了吗?礼制的常规,是庶子继承;礼制的变通,嫡子也可以继承。嫡子不继承的原因,没有别的,只是传承小宗的统绪罢了。明白小宗的统绪重要,更可知大宗的统绪重要。明白大宗的统绪重要,更可知天子的统绪尤其重要。所以嫡子可以继承大宗,可以继承大宗,就可以继承天子了。天子是太祖的体现,大统所在,尊贵则没有上级,亲近则是本源。诸侯虽然有尊贵,不敢伸展其尊贵;虽然有亲近,不敢独占其亲近。伸展其尊贵,嫌疑于有二君;独占其亲近,嫌疑于有二祖。所以诸侯的嫡子继承天子,是不敢遂行其尊贵和亲近。尊贵和亲近,是人世间最重大的,然而不敢遂行,是显示还有更重大的。继承大统的人,知道其来源,就可以侍奉上天,可以保全宗庙,可以拥有天下。因此明白为人后的意义的人,治理天下就没有困难了。”薛氏这篇文字,是为嘉靖初年兴献王的大礼议而发,其言论可以说深刻透彻、明白晓畅。无奈世宗被私情牵制,心意存有偏私。而张璁、桂萼、霍韬、方献夫等人,倡导奇邪的学说以逢迎并蛊惑他,反而把不狂的人当作狂人。道理有似是而非的,有真正正确的,如果不折中于经典,那么纷纷议论就无法确定。为人后者,为所后之父服斩衰,以父亲之服来服丧,不称为父亲,那称什么呢?居所后之父的丧,可以不说是父丧吗?《不杖期章》说:“为人后者,为其父母报,以世叔父之服服之。”不称为世叔父,那称什么呢?遭遇本生父母的丧,其位置就在众兄弟之列了。其次就进入众兄弟的队伍了。不说是世叔父的丧,却说是父丧吗?如果自己居所后之父的丧,而本生父母尚在,那么自己作为丧主,本生父母不得不跟随众兄弟的班次,礼制本来就是这样。士大夫尚且如此,何况天子诸侯呢?议论的人何不在此审慎呢?
妻为夫
正义:贾氏公彦说:“妻,就是齐,说与丈夫齐等。上从天子的皇后,下到庶人的妻子,都为丈夫服斩衰。”敖氏继公说:“这里主要说的是士妻的礼制,以贯通上下。凡是妇人服丧的,都仿照这个。”
传曰夫至尊也
正义:贾氏公彦说:“夫至尊,虽然身体齐等,因为在家以父为天,出外以夫为天,是男尊女卑的意义,所以说夫至尊同于君父。”
余论黄氏榦说:“《小记》妇人不为主而执杖的,是姑母在世时为夫执杖。”
按:三年之丧,没有不执杖的,因为妇人的位置与姑母同处,嫌疑姑母为嫡子执杖,那么妇人就不应当以执杖即位,所以《小记》阐明这一点。子为父,臣为君,妻为夫,这是三纲。从此衍生出其他丧服,而不被其他丧服所递减;其他丧服不被其他丧服所递减,制服的根本就存在了。
妾为君
正义郑氏康成说:“妾称丈夫为君,是因为不能与丈夫身体齐等而加尊称【贾疏:妻子与丈夫身体齐等,可以称为夫;妾虽然与丈夫相见,不能身体齐等,所以加尊称而称丈夫为君】即使是士也是这样。敖氏继公说:“妾与臣相同,所以也将所侍奉的人称为君。”贾氏公彦说:“《内则》说聘娶的是妻,私奔的是妾。”注说:“妾的意思是接,听说对方有礼,跑过去,得以与君子相见,这是妾名的意义。”按:妾有随妻媵送的娣侄,士昏礼虽然没有娣媵,先前也有买来作为妾的。《曲礼》:“买妾不知其姓,就占卜。”就是这个意思。私奔的是妾,是妾中的一种。贾氏专门以此而言,偏颇了。
传曰君至尊也
女子子在室为父
正义郑氏康成说:女子子,就是子女,区别于男子。说在室
,关已许嫁【贾疏:关,通也。通已许嫁者,亦为父服斩也。《内则》女子子十五许嫁而筓】敖氏继公曰:女子,犹言妇人也。云女子子者,见其有父母也。在室,在父之室也。与不杖期章,适人者对言。
译关,意为通。通已许嫁者,指女子已经许配人家,也为父亲服斩衰之丧。《内则》说:女子十五岁许嫁而加笄。敖氏继公说:女子,就是妇人的意思。称女子子,是为了表明她有父母。在室,指在父亲的家中。这与不杖期章中已出嫁的女子相对而言。
案此所谓在家天父者也。注云:关已许嫁者,以旁亲自期以下女子许嫁,有逆降之法,嫌于父亦然,故言之也。其童子妇人服父亦同,但不杖不踊,如童子不备礼耳。如无男昆弟而使同姓为摄主者,则童子妇人长者一人杖。《丧服小记》:女子子在室为父母,其主丧者不杖,则子一人杖。
布总箭筓髽衰三年【总,子孔反;筓,音鸡;髽,侧瓜反】
正义郑氏康成曰:此妻妾女子子丧服之异于男子者【贾疏:上文冠绳缨非女子所服,此布总箭筓髽等亦非男子所服】总束髪谓之总者,既束其本,又总其末【贾疏:此只为出紒后重为饰者而言】箭篠也【贾疏:尚书禹贡篠簜既敷,孔传云篠竹箭】髽露紒也,犹男子之括发【贾疏:髽有二种,士丧礼妇人髽于室,注云:始死妇人将斩衰者去筓而纚,将齐衰者骨筓而纚,今言髽者亦去筓纚而紒也。齐衰以上至筓犹髽,髽之异于括髪者,既去纚而以髪为大紒,如今妇人露紒其象也,其用麻布亦如着防头然,是妇人髽之制也。二种者,一是未成服之髽,即士丧礼所云者是也,将斩衰者用麻,将齐衰者用布;一是成服之后之髽,即此经注是也】斩衰括发以麻,则髽亦用麻也【贾疏:小记斩衰括发以麻,免而以布,男子括发与免用麻布有文,妇人髽用麻布无文,注以男子括发,妇人髽同在小敛之节,明用物亦应不殊】盖以麻自项而前交于额上郤绕紒如着防头焉【贾疏:郑引汉法况之】小记:男子冠而妇人筓,男子免而妇人髽【贾疏:男冠女筓相对有二时,一者男子二十而冠,妇人许嫁而筓,吉时相对也;一者成服后男子丧冠,妇人箭筓,丧中相对也。小记所云是据丧中相对而言,男子齐衰以下用布为免,妇人齐衰以下用布为髽,故亦相对而言也】凡服上曰衰,下曰裳,此但言衰不言裳,妇人不殊裳【贾疏:男子殊衣裳,衰缀于衣,衣统名为衰,故衰裳并见;妇人连裳于衣,故直言衰不别言裳也】衰如男子衰,下如深衣【贾疏:妇人衰亦外削幅如男子衰,其裳如深衣,裳六幅破为十二缝,齐倍要,要缝半下也】深衣则衰无带下【贾疏:下记云衣带下尺,注云要也,广尺足以掩裳际也,妇人裳既缝着衣,故不须用之】又无衽【贾疏下记云:袵二尺有五寸。注云:袵所以掩裳际也。男子裳前三幅,后四幅,开两边,露里衣,是以须袵属衣两旁垂之,以掩交际之处。此既下裳如深衣,故不须衽以掩之也】贾氏公彦曰:箭筓髽并终三年,乃始除之。《小记》妇人带恶筓以终丧。彼谓期服者,带与筓终丧;此斩衰者,带既练而除,筓则终三年。敖氏继公曰:髽者,露紒之名也。此主言成服以后之礼,然当髽者自小敛之时则然矣。故《士丧礼》卒敛,妇人髽于室,自此以至终丧不变也。此言笄、总、髽衰,皆所以示其异于男子,则与男子同者绖、带、杖、屦也。《士丧礼》妇人牡麻绖结本,是亦妇人斩衰要绖之异者,此不见之者,以经唯主言首绖,故畧之。
案露紒,谓去纚也。未成服之前,以麻以布;既成服之后,有总与筓。其为去纚而露紒,则一,故皆谓之髽。男子括髪与免,亦先去纚而露紒。《士丧礼》下篇曰:「丈夫髽。」
传曰:总六升,长六寸,箭筓长尺,吉筓尺二寸【长并直亮反】正义:郑氏康成曰:总六升者,首饰象冠数,长六寸,谓出紒后所垂为饰也。贾氏公彦曰:此斩衰总六寸,南宫縚之妻为姑总八寸,以下虽无文,大功当与齐衰同八寸,小功缌麻同一尺,吉总当尺二寸也。此箭筓长尺,吉筓尺有二寸。南宫縚之妻为姑,榛以为筓,亦云一尺,则大功以下不容更差降,故五服略为一节,皆用一尺而已。敖氏继公曰:总六升,亦但指卒哭以前者也。其卒哭以后,当与男子受冠之布同七升,既练则八升也。变服之后,其长之异同则未闻,当考。
案小记箭筓终丧三年,谓妻为夫,女子子在室为父也。妇人之衰与男子无异,其异者连衣裳耳。裳如深衣,则妇人之衰其非端衰与?总与衰皆有变除,衰之变除人所
译查考,这就是所说的在家天父。注解说:关涉已经许嫁的女子,因为旁亲中为期以下的女子许嫁,有逆降的法则,嫌疑在于父亲也是如此,所以加以说明。童子和妇人服父丧也相同,只是不持杖、不跳跃,就像童子礼仪不完备一样。如果没有男性兄弟而让同姓的人担任摄主,那么童子和妇人中的长者一人持杖。《丧服小记》说:女子在室为父母服丧,主持丧事的人不持杖,那么儿子中有一人持杖。
布总、箭筓、髽、斩衰三年【总,音子孔;筓,音鸡;髽,音侧瓜】
正义郑康成说:这是妻妾、女子子丧服中不同于男子的地方【贾疏:上文冠绳缨不是女子所戴,这布总、箭筓、髽等也不是男子所戴】。总,束发叫作总,既束住发根,又总束发梢【贾疏:这只是针对出紒后重新装饰的情况而言】。箭,是篠竹【贾疏:《尚书·禹贡》篠簜既敷,孔传说篠是竹箭】。髽,是露紒,就像男子的括发【贾疏:髽有两种,士丧礼中妇人在室内髽,注说:刚死时妇人将服斩衰的去掉筓而用纚,将服齐衰的保留筓而用纚,现在说髽也是去掉筓和纚而紒。齐衰以上到筓都算髽,髽与括发的区别,是去掉纚而以头发为大紒,就像现在妇人露紒的样子,其用麻布也像戴防头一样,这是妇人髽的制度。两种情况,一是未成服时的髽,即士丧礼所说的那种,将服斩衰的用麻,将服齐衰的用布;一是成服之后的髽,即此经注所说的】。斩衰括发用麻,那么髽也用麻【贾疏:小记说斩衰括发用麻,免用布,男子括发与免用麻布有明文,妇人髽用麻布无明文,注认为男子括发、妇人髽同在小敛阶段,明白所用物品也应该没有区别】。大概是用麻从颈项向前在额上交叉,然后绕回紒,像戴防头一样【贾疏:郑康成引用汉法来类比】。小记说:男子戴冠而妇人戴筓,男子免而妇人髽【贾疏:男冠女筓相对有两个时候,一是男子二十岁行冠礼,妇人许嫁戴筓,这是吉时相对;二是成服后男子戴丧冠,妇人戴箭筓,这是丧中相对。小记所说的是根据丧中相对而言,男子齐衰以下用布做免,妇人齐衰以下用布做髽,所以也是相对而言】。凡是丧服,上面叫衰,下面叫裳,这里只说衰不说裳,因为妇人不区分裳【贾疏:男子区分衣裳,衰缀在衣上,衣统称为衰,所以衰裳并见;妇人连裳在衣上,所以只说衰不另外说裳】。衰像男子的衰,下裳像深衣【贾疏:妇人的衰也外削幅像男子的衰,其裳像深衣,裳六幅破为十二缝,下摆宽度是腰围的两倍,腰缝宽度是下摆的一半】。深衣则衰没有带下【贾疏:下记说衣带下尺,注说这是腰,宽一尺足以遮盖裳际,妇人的裳既然缝在衣上,所以不需要用它】。又没有衽【贾疏:下记说:衽二尺五寸。注说:衽是用来遮盖裳际的。男子的裳前三幅,后四幅,打开两边,露出里衣,所以需要衽属在衣两旁垂下,以遮盖交际之处。这里下裳像深衣,所以不需要衽来遮盖】。贾公彦说:箭筓、髽都终三年,才开始除去。《小记》说妇人带恶筓以终丧。那是指期服,带与筓都终丧;这里斩衰,带在练祭后就除去,筓则终三年。敖继公说:髽,是露紒的名称。这里主要说成服以后的礼仪,然而当髽的时候从小敛时就是这样了。所以《士丧礼》说卒敛,妇人在室内髽,从此直到终丧都不变。这里说笄、总、髽衰,都是为了显示与男子的不同,那么与男子相同的有绖、带、杖、屦。《士丧礼》说妇人牡麻绖结本,这也是妇人斩衰要绖的不同之处,这里没有提及,是因为经文只主要说首绖,所以省略了。
查考,露紒,是说去掉纚。未成服之前,用麻用布;既成服之后,有总与筓。其去掉纚而露紒,是一样的,所以都叫作髽。男子括发与免,也是先去掉纚而露紒。《士丧礼》下篇说:“丈夫髽。”
传文说:总六升,长六寸,箭筓长一尺,吉筓长一尺二寸【长都读直亮反】。正义:郑康成说:总六升,首饰像冠的升数,长六寸,是说出紒后所垂作为装饰的长度。贾公彦说:这斩衰总六寸,南宫縚的妻子为姑母总八寸,以下虽然没有明文,大功应当与齐衰同八寸,小功缌麻同一尺,吉总应当一尺二寸。这箭筓长一尺,吉筓一尺二寸。南宫縚的妻子为姑母,用榛木做筓,也说一尺,那么大功以下不容许再差降,所以五服略为一节,都用一尺而已。敖继公说:总六升,也只是指卒哭以前。其卒哭以后,应当与男子受冠的布同七升,既练则八升。变服之后,其长度的异同则未闻,应当考证。
查考小记箭筓终丧三年,是说妻为夫,女子子在室为父。妇人的衰与男子无异,其不同之处在于连衣裳。裳像深衣,那么妇人的衰难道不是端衰吗?总与衰都有变除,衰的变除人所
子嫁反在父之室为父三年
正义马氏融曰:为犯七出,还在父母之家。王氏肃曰:嫌已嫁而反与在室不同,故明之。敖氏继公曰:子,女子子也,承上经而言,故但云子,省文耳。又云嫁则为女子子,无嫌亦可以不必言女。经于他处,凡言子者,皆谓男子也。言反在父之室,明其见出于父存之时也。着之者,嫌与未嫁者异也。此丧父与未嫁者同,则其为母以下亦如之,可知。经特于此发之也。凡女行于人,其为妻者曰嫁,兼为妾者言之曰适人。此唯言嫁者,省文耳。自父以下,凡为此女服者,亦皆从其本服。方氏慤曰:女既嫁则恩隆于夫家,被出则恩复隆于父母。
案女子必有所系属,故未嫁天父,既嫁天夫。被出而反,则仍天父也。女子被出之由,如无子、恶疾,乃命之不辰,非其自取。若夫滛佚、不孝、窃盗、妒忌、多言,则孽由自作,而父不以不肖絶之者,父子主恩,出于夫家义也,归于父家恩也。恩义两不相掩也。或云反室,亦有不关七出者,如国亡、子死、无大宗收族之类,皆是。案此等,如夫在,则从其夫;夫亡,则彼已为夫三年矣,不更为父三年。妇人不贰斩也。反室而为父三年者,专指被出于夫者言耳。疏衰不杖期章,姑姊妹女子子适人无主者一节,可以互推。
存疑。郑氏康成曰:「谓遭丧后而出者,始服齐衰期。出而虞,则受以三年之丧。受既虞而出,则小祥亦如之。既除丧而出,则已。凡女行于大夫以上曰嫁,行于士庶人曰适人。」
案《丧服小记》:“为父母丧,未练而出,则三年;既练而出,则已。”康成本此而推言之,以补此经之所未备,非谓此经专指遭丧而出者也。康成以“行于大夫”、“行于士庶人”、“为嫁与适人”之别,盖据下传“嫁者嫁于大夫”之文耳。彼传本非的义,未可以为经例也。女子之嫁也,母命之,岂专指大夫以上乎?《士昏记》曰:“女子许嫁,筓而醴之。”称“字”,则士妻亦曰“嫁”,明矣。
存异。贾氏公彦曰:天子之女嫁于诸侯,诸侯之女嫁于大夫,出嫁为夫斩,仍为父母不降。知者以其外宗内宗及与诸侯为兄弟者为君,皆斩。明女虽出嫁为君不降。若然,下传云:妇人不贰斩,犹曰不贰天。今若为夫斩,又为父斩,则是二天,与传违者。彼不贰天者,以妇人有三从之义,无专用之道,欲使一心于其夫,此乃尊君宜斩,不可以轻服。服之不得以彼决此案。妇人外成,以夫为重,故出嫁则为夫服斩,而降其父服期,移其所天。父不之夺也,父不夺之,君焉得而夺之?故虽王姬下嫁,不更为父母三年。子于父母,不以父母之爵位为区别也。若为父服斩,不疑于被出乎?或曰:为至尊皆斩,不可以期也。曰:此为丈夫言之,非谓妇人也。若妇人,则五等之夫人,公卿大夫士之妻,皆期矣。即世子众子之妇,未闻有异于舅姑之服也。何独于出嫁之女子子而特异之乎?
余论问妻可出乎?程子曰:“妻不贤,出之何害?如子思亦尝出妻。今世俗乃以出妻为丑行,遂不敢为。古人不如此,妻有不善,便当出也。人修身、刑家最急,才脩身,便到刑家上也。”问:“古人有以对姑叱狗、蒸梨不熟出妻者,无甚恶而遽出之,何也?”曰:“此忠厚之道也。古人絶交不出恶声,君子不忍以大恶出其妻,而以微罪去之,以此见忠厚之至也。如必彰暴其妻之恶,使他人知之,是亦浅丈夫而已,君子不如此。”古语有之:“出妻令其可嫁,絶友令其可交。”
案七出之法,圣人之所制也。古人君、臣、朋友、夫妇皆有离合之道,去就之义。圣人盖料人情贤否各别,事势顺逆不同,而以此周其变焉。观孔、曾、孟氏之家法,可见圣人亦有不能格者,则出之而已矣。出之,亦所以刑家也。
公士大夫之众,臣为其君布带绳屦。
正义郑氏康成曰:士,卿士也。贾氏公彦曰:布带与齐衰同,绳屦与大功同,其余服杖冠绖则如常也。贵臣依上经绞带、绳屦。李氏心传曰:以传考之,疑“士”即“卿”字,传
译女子被休弃后回到父亲家中,为父亲服丧三年。
马融说:是因为触犯了“七出”的条款,所以回到父母家。王肃说:担心已嫁回娘家的女子与未出嫁在家的女子情况不同,所以特别加以说明。敖继公说:“子”指女子,承接上文经文而言,所以只说“子”,是省略了“女”字。又说,既然说是“嫁”,那就是指女子,没有嫌疑,也不必再说“女”。经文中其他地方,凡是说“子”的,都指男子。说“反在父之室”,是为了明确她是在父亲健在时被休弃的。特别注明这一点,是担心她与未出嫁的女子情况不同。这里为父亲服丧与未出嫁的女子相同,那么为母亲及以下亲属服丧也与此相同,这是可以推知的。经文特别在这里加以说明。女子出嫁到别人家,作为正妻的称为“嫁”,兼指妾的称为“适人”。这里只说“嫁”,是省略了文字。从父亲以下,所有为这个女子服丧的人,也都按照原本的丧服等级来服丧。方慤说:女子出嫁后,恩情就重在夫家;被休弃后,恩情又重在父母家。
按:女子必然有所依附,所以未出嫁时以父亲为天,出嫁后以丈夫为天。被休弃而返回娘家,则仍然以父亲为天。女子被休弃的原因,如没有儿子、患有恶疾,这是命运不好,并非她自找的。如果是淫乱、不孝、偷盗、嫉妒、多嘴多舌,则是罪由自取,而父亲不因此断绝父女关系,是因为父子之间以恩情为主,从夫家来说是义,回到父家则是恩。恩与义两者并不互相掩盖。有人说,返回娘家,也有不涉及“七出”的情况,比如国家灭亡、儿子死亡、没有大宗来收族等,都是如此。按:这些情况,如果丈夫还在,就跟随丈夫;如果丈夫死了,她已经为丈夫服丧三年了,就不再为父亲服丧三年。妇人不能有两个斩衰之服。返回娘家而为父亲服丧三年的,专指被丈夫休弃的女子而言。《丧服》疏衰不杖期章中,关于姑、姊妹、女子子出嫁后无主者的一段,可以互相推论。
存疑。郑玄说:“是指遭遇丧事后被休弃的,开始服齐衰一年。如果在虞祭时被休弃,就接受三年的丧服。如果在既虞后被休弃,那么小祥祭时也如此。如果在除丧后被休弃,那就罢了。凡是女子出嫁到大夫以上人家称为‘嫁’,出嫁到士和庶人家称为‘适人’。”
按:《丧服小记》说:“为父母服丧,未练祭时被休弃,则服丧三年;已练祭后被休弃,则罢了。”郑玄根据这个推论,以补充经文所未详尽之处,并不是说经文专指遭遇丧事后被休弃的人。郑玄以“行于大夫”、“行于士庶人”、“为嫁与适人”的区别,大概是依据下文传文“嫁者嫁于大夫”的文字。那传文本来不是确切的义理,不能作为经文的通例。女子出嫁,母亲命令她,难道专指大夫以上人家吗?《士昏礼》说:“女子许嫁,加笄并用醴酒礼之。”称“字”,那么士的妻子也称为“嫁”,这是明显的。
存异。贾公彦说:天子之女嫁给诸侯,诸侯之女嫁给大夫,出嫁后为丈夫服斩衰,仍然为父母不降等。知道这一点,是因为外宗、内宗以及作为诸侯兄弟的人,都为君主服斩衰。这说明女子虽然出嫁,为君主服丧不降等。如果这样,下文传文说:妇人不能有两个斩衰之服,还说不能有两个天。现在如果为丈夫服斩衰,又为父亲服斩衰,这就是两个天,与传文相违背。那“不贰天”的说法,是因为妇人有“三从”的道理,没有独立专断的权利,想要使她一心一意对待丈夫,这是尊崇君主应当服斩衰,不能用轻的丧服。不能用那个例子来决定这个案例。妇人以外成婚,以丈夫为重,所以出嫁后为丈夫服斩衰,而为父亲降等服期,转移了她所依附的天。父亲不剥夺她的丧服,父亲不剥夺,君主怎么能剥夺呢?所以即使是王姬下嫁,也不再为父母服丧三年。子女对父母,不因父母的爵位而有区别。如果为父亲服斩衰,难道不怀疑是被休弃的吗?有人说:为至尊者都服斩衰,不能用期服。回答说:这是为男子说的,不是指妇人。如果是妇人,那么五等诸侯的夫人,公、卿、大夫、士的妻子,都服期丧。即使是世子众子的妻子,也没听说有别于为公婆服的丧服。为什么唯独对出嫁的女子特别对待呢?
余论:问妻子可以被休弃吗?程颐说:“妻子不贤惠,休弃她有什么害处?比如子思也曾休弃妻子。现在世俗却把休妻看作丑行,于是就不敢做了。古人不是这样,妻子有不好的地方,就应当休弃。人修身、治家最紧急,刚修身,就到了治家的地步。”问:“古人有因为对婆婆叱狗、蒸梨不熟而休妻的,没有什么大恶就立刻休弃,为什么呢?”回答说:“这是忠厚的道理。古人绝交不说不好的话,君子不忍心以大恶休弃妻子,而用微小的罪过让她离开,以此显示极度的忠厚。如果一定要宣扬妻子的恶行,让其他人知道,这也是浅薄的丈夫罢了,君子不这样做。”古语说:“休妻要让她还能再嫁,绝交要让他还能再交往。”
按:“七出”的法度,是圣人所制定的。古人君臣、朋友、夫妇都有离合的道理,去留的义理。圣人大概预料到人情贤愚各不相同,事势顺逆不同,而用这些来周备各种变化。看孔子、曾子、孟子家的家法,可见圣人也有不能感化的人,那就休弃罢了。休弃,也是为了治家。
公、士、大夫的众臣,为他们的主人服丧,系布带、穿绳鞋。
郑玄说:士,指卿士。贾公彦说:布带与齐衰相同,绳鞋与大功相同,其余的服、杖、冠、绖则如常。贵臣依照上文绞带、绳鞋。李心传说:根据传文考察,怀疑“士”就是“卿”字,传文……
写误也。敖氏继公曰:此亦以其异故着之,且明异者之止于是也。公即所谓诸公也。公卿大夫亦仕于诸侯者也,其众臣为之布带、绳屦,降于为君之正服,所以辟贵臣而不敢与之同也。盖此君之尊杀于国君,故其臣之为服者得以分别贵贱也。为公卿大夫之服如此,则其于士又杀可知矣。
译这是书写时的错误。敖氏继公说:这也是因为情况不同而特意记载下来,并且表明这种差异只到此为止。这里的“公”就是所说的各位诸侯。公、卿、大夫也是在诸侯国中任职的官员,他们的众多属臣为他们制作布带和草鞋,比作为国君所穿的正统礼服要低一等,这是为了避开贵臣而不敢与他们相同。大概是因为这些诸侯的尊贵程度低于天子,所以他们的臣下在制作丧服时得以区分贵贱。既然为公、卿、大夫制作的丧服是这样,那么对于士的丧服比这更轻,也就可想而知了。
存疑。郑氏康成曰:「公卿大夫厌于天子诸侯,故降其众臣布带绳屦。贵臣得伸,不夺其正。」
案此非厌例也。天子不厌诸侯,而天子诸侯乃厌公卿大夫乎?即士庶人,亦未有以君若大夫厌之者也。盖天子诸侯皆君道,则全乎其君也。公卿大夫皆臣道,则虽有臣而不全乎其君也。其臣但曰私臣而已,故又别其众臣而稍为之降杀焉。敖氏以“杀”字易之,当矣。敖氏谓士亦有贵臣、众臣,故云“于士又杀”。然则士之贵臣,亦布带绳屦与?
传曰:「公卿大夫,室老、士贵臣,其余皆众臣也。君谓有地者也。众臣杖,不以即位;近臣,君服斯服矣。绳屦者,绳菲也。」
正义郑氏康成曰:「室老家,相也【贾疏:左传云臧氏老,论语云赵、魏老,是家臣称老。云家相者,以大夫称家室老,相家事者也。曲礼:大夫不名家相,长妾】近臣,阍寺之属;君,嗣君也。斯此也,近臣从君丧服无所降也【贾疏:为故君服者,知是嗣君也。周官:阍人掌守中门之禁,寺人掌外内之通令,皆近君之小臣,又与众臣不同,无所降其服】绳菲,今时不借也【贾疏:谓之不借者,此凶屦不得从人借,亦不得借人也】敖氏继公曰:「室老家,臣之长者也。」士,凡士之为家。
臣者,皆是也。众臣杖,不以即位,亦异于贵臣也。然则贵臣得以杖,与子同即位者,亦其以尊少贬故也。经唯言公卿大夫尔,而传以有地者释之,则无地者其服不如是乎?似失于固矣。近臣,君服斯服,乃诸侯之近臣从君服者也。传言于此,亦似非其类。
案郑以士为邑宰,而贾引《杂记》“大夫居庐,士垩室”以证之,似不足据。如季氏以冉有、子路为家臣,二子则士也,视家臣之不以士者贵矣。此公卿大夫尔,乃曰“嗣君”,一若《春秋》世官之局者。盖国所与立者,世臣,则固有世官矣。虽或不世官,未尝不世禄,承其宗祀,行其典礼,故于诸臣犹有君主之道焉。然诸侯虽贵,臣不敢以杖即位,辟嗣君也。此以杖即位,则臣与子若等夷然。虽曰嗣君,而其尊亦少贬矣。《小记》“近臣君服,斯服矣”,谓税服也。“服问近臣,唯君所服服也”,谓君之母非夫人者也。非是,则于君丧未有嗣君服而臣不服者也。此其衍文与?
右斩衰三年
案斩衰正服三升,义服三升有半,冠皆六升,首绖要带皆苴麻,绞带则牡麻。妇人首绖苴麻,要带亦牡麻。既葬受衰同六升,冠七升。男子首绖要带皆易以葛,妇人易首绖以葛,而要带不易。绞带则贾氏以为变麻服布可也。绖带大小之差,传文备矣。既练,衰七升,冠八升。男子除首绖犹存要葛,妇人除要带犹存首葛。大祥后,缟冠素纰,麻衣以十五升吉布为之,而布縁弃杖。则男子要葛,妇人首绖悉除矣。禫后,纤冠闲传。孔疏云:素端黄裳,吉祭以后始从吉也。又案斩衰经所未著者,不杖期章为君之父母条,传云:父卒然后为祖后者服斩,所谓适孙承重者也。其承曾高之重者亦如之。郑答赵商云:天子诸侯之丧皆斩衰无期,然则天子诸侯之孙若曾▯皆不以孙曾之服,而以臣服也。小记与诸侯为兄弟者服斩,嫌不以臣服而以兄弟服,故明之。服问诸侯之世子不为天子服,大夫之适子为君如士服。先儒以为凡卿大夫之适子为君皆斩也。
疏衰裳齐,牡麻绖,冠布缨,削杖布带,疏屦。三年者【疏,山鸟反;齐,则私反。后并同】
正义郑氏康成曰:疏犹麤也。贾氏公彦曰:斩衰先言斩,以先斩其布,乃作衰裳;齐衰齐在下者,以衰裳既就,乃始缉之也。布带者亦象革带,以七升布为之,即下章带缘各视其冠是也。敖氏继公曰:此冠布缨亦条属右缝,又下传云:带缘各视其冠,以此推之,则凡布缨皆当同于冠布也。屦云疏者,亦谓麤也。以其为之者不一,故不偏见其物,而以疏言之。此衰裳与屦皆言疏,则斩衰者可知矣。又经列削杖、布带皆在冠布缨之下,与前章杖带之次异者,此杖之文无所防,而带与冠缨之缕数同,宜复其常处而在此也。案上传
译存疑。郑康成说:“公卿大夫被天子诸侯所厌,所以降低他们众臣的服制,使用布带和绳屦。贵臣得以伸展,不剥夺其正服。”
按:这不是厌降的条例。天子不压抑诸侯,难道天子诸侯反而压抑公卿大夫吗?即使是士和庶人,也没有被君主或大夫压抑的。大概天子诸侯都具备君道,所以他们的君道是完整的。公卿大夫都具备臣道,所以虽然有臣,但君道并不完整。他们的臣只是称为私臣罢了,所以又区别出他们的众臣而稍微降低服制。敖氏用“杀”字来替代,是恰当的。敖氏说士也有贵臣、众臣,所以说“对于士又降低”。那么士的贵臣,也是用布带和绳屦吗?
传文说:“公卿大夫,室老、士的贵臣,其余的都是众臣。君,指有封地的人。众臣持杖,但不以杖即位;近臣,君主穿什么丧服他们就穿什么。绳屦,就是绳菲。”
正义郑康成说:“室老,是家相【贾疏:《左传》说臧氏老,《论语》说赵、魏老,这是家臣称老。说家相,是因为大夫称家室老,是辅佐家事的人。《曲礼》:大夫不称家相,长妾】近臣,是阍寺之类;君,是嗣君。斯,此也,近臣跟随君主的丧服,没有降低【贾疏:为故君服丧,知道是嗣君。《周官》:阍人掌管中门的禁令,寺人掌管内外传达命令,都是靠近君主的小臣,又与众臣不同,不降低他们的丧服】绳菲,就是现在的不借【贾疏:称为不借,是因为这种凶屦不能从别人那里借,也不能借给别人】敖继公说:“室老,是家臣中地位最高的。”士,凡是士作为家臣的,都是这样。众臣持杖,不以杖即位,这也与贵臣不同。那么贵臣得以持杖,与儿子一样即位,也是因为尊贵而稍微贬低的缘故。经文只说公卿大夫,而传文用有封地的人来解释,那么没有封地的人,他们的丧服就不这样吗?似乎过于固执了。近臣,君主穿什么他们就穿什么,这是诸侯的近臣跟随君主服丧。传文在这里说,似乎也不属于同类。
按:郑氏认为士是邑宰,而贾氏引用《杂记》“大夫居庐,士垩室”来证明,似乎不足以依据。比如季氏让冉有、子路做家臣,这两人是士,比家臣中不是士的人尊贵。这里说公卿大夫,却说“嗣君”,好像《春秋》世官的局面。大概国家所共同拥立的,是世臣,那么本来就有世官。虽然有的不是世官,但没有不世袭俸禄的,继承宗庙祭祀,施行典礼,所以对于众臣还有君主之道。然而诸侯虽然尊贵,臣子不敢持杖即位,是避开嗣君。这里持杖即位,那么臣子与儿子就差不多平等了。虽然说是嗣君,但他的尊贵也稍微贬低了。《小记》“近臣君主穿什么,他们就穿什么”,是指税服。“服问近臣,只穿君主所穿的丧服”,是指君主的母亲不是夫人的情况。如果不是这样,那么在君主丧事中,没有嗣君穿丧服而臣子不穿的情况。这是衍文吗?
右斩衰三年
按:斩衰正服三升,义服三升半,冠都是六升,首绖和要带都是苴麻,绞带则是牡麻。妇人的首绖是苴麻,要带也是牡麻。葬后受衰同六升,冠七升。男子的首绖和要带都换成葛,妇人换首绖为葛,但要带不换。绞带则贾氏认为变麻服布是可以的。绖带大小的差别,传文已经完备了。练祭后,衰七升,冠八升。男子除去首绖还保留要葛,妇人除去要带还保留首葛。大祥后,缟冠素纰,麻衣用十五升吉布制作,布缘弃杖。那么男子的要葛,妇人的首绖都除去了。禫祭后,纤冠闲传。孔疏说:素端黄裳,吉祭以后才开始穿吉服。又按:斩衰经文中没有记载的,不杖期章为君之父母条,传文说:父亲死后然后为祖后者服斩,这就是所谓的适孙承重。那些继承曾祖、高祖重任的也是这样。郑氏回答赵商说:天子诸侯的丧事都服斩衰没有期服,那么天子诸侯的孙子、曾孙都不以孙、曾的服制,而以臣的服制。《小记》与诸侯为兄弟的人服斩,担心不以臣服而以兄弟服,所以明确说明。《服问》诸侯的世子不为天子服,大夫的适子为君服如士服。先儒认为凡是卿大夫的适子为君都服斩。
疏衰裳齐,牡麻绖,冠布缨,削杖布带,疏屦。三年者【疏,山鸟反;齐,则私反。后面都相同】
正义郑康成说:疏就是粗。贾公彦说:斩衰先说斩,因为先斩断布,然后制作衰裳;齐衰齐在下,因为衰裳做成后,才开始缉边。布带也象征革带,用七升布制作,就是下一章带缘各看其冠的意思。敖继公说:这冠的布缨也条属右缝,又下传文说:带缘各看其冠,由此推知,那么凡是布缨都应当同于冠布。屦说疏,也是指粗。因为制作它的材料不一,所以不偏指其物,而用疏来说。这衰裳和屦都说疏,那么斩衰就可以知道了。又经文列削杖、布带都在冠布缨之下,与前章杖带的次序不同,这是因为杖的文义没有防备,而带与冠缨的缕数相同,应当恢复其常处在下面。按:上传
谓苴杖竹削杖桐,经不着其物者,无竹之处不必竹,无桐之处不必桐,但以削不削为齐斩之别而已。传则举其并有者而指之,以为常式也。
译说苴杖用竹、削杖用桐,经文中没有明确说明材质,是因为没有竹子的地方不必非用竹,没有桐木的地方不必非用桐,只是以是否削去外皮来区分齐衰和斩衰的不同罢了。传文则列举两者都有的情况来指明,作为通常的规范。
传曰:「齐者,何缉也?牡麻者,枲麻也。牡麻绖,右本在上。冠者,沽功也。疏屦者,藨蒯之菲也【枲,思矣反;沽,音古,又谷,乌反,后同;藨,皮表反;蒯,苦怪反】
正义郑氏康成曰:「沽犹麤也,麤功大功也【贾疏:斩冠六升,不言功;此齐冠七升,初入大功之境,故言沽功,见人功麤大不精也】冠尊加其麤【贾疏:冠在首尊,故加饰而升数恒多也;此虽据齐衰三年而言,冠尊加服皆同】齐衰不书受月者,亦天子、诸侯、大夫、士虞卒哭异数。贾氏公彦曰:「缉则今人谓之缏也,藨草名蒯,亦草类。《玉藻》履蒯席。」敖氏继公曰:「牡麻者,无实之麻也;传以枲麻释之,亦前后名异也。牡麻比苴为善,故齐衰以下之绖用之。此绖右本而在上,所以见其不以本为缨,而缨亦在左也。上言左本在下,此言右本在上,是其为制,盖屈一条绳为之,自额上而后交于项中,一端垂于左之下而为缨,一端止于右之上而前乡。其不缨者,则左端不垂而在上为异耳。冠布缨之制与绳缨同,已见于前传,故此唯言冠布也,不见升数者,言沽功则为大功之首,可知。」
存疑。朱子曰:「首绖右本在上者,齐衰绖之制,以麻根处着头,右边而从额前乡左围,乡头后却就右边元麻根处相接,即以麻尾藏在麻根之下,麻根撘在麻尾之上,缀杀之。有缨者,以其加于冠外,故须着缨,方不脱落也。」
案冠自有缨,不待绖,缨而固,即绖亦不须缨而固也。以殇大功章,缨绖不缨绖,推之,则有缨者重,无缨者轻,是绖缨非冠缨之比,明矣。
父卒则为母
正义郑氏康成曰:尊得伸也【敖氏继公曰:尊得伸者,谓至尊不在,则无所屈而得伸其私尊也】敖氏继公曰:父在为母期,父卒则三年。云则者,对父在而立文也。其女子子在室者为此服,亦唯筓总髽衰异尔。下及后章,放此。
案子于父母恩无重轻,而义有统系。母虽与父敌,而母必统于父;犹地虽与天配,而地必统于天也。故均之三年也,而斩与齐别焉。非薄于母也,以三纲之道准之,而见铢两杪分之不可以苟也。然则丈夫于家庭之丧,盖亦不贰斩也。
存疑。贾氏公彦曰:父在,为厌,降至期;今既父卒,直伸三年之衰,犹不伸斩者,以天无二日,家无二尊也。案母与父为正体,父无厌母之法,子为母齐衰三年,所以别于父,见父之为纲,而母则否也。古无为妇人服斩之制,贾氏不伸斩之説,殊为赘旒。
存异,贾氏公彦曰:直云父卒为母足矣,而云“则”者,欲见父卒三年之内而母卒仍服期,要父服除后而母死,乃得伸三年,故云“则”以差其义也。案《内则》:“女子十有五而筓,二十而嫁,有故二十三而嫁。”若前遭父服未阕,即得为母三年,则“是有故”二十四而嫁,不止二十三也。父服将除,遭母丧,犹不得伸三年,况父服在小祥之前,何得即伸三年?
案内则有故云者,谓或遭父丧,或父先不在而遭母之丧,则俟三年服阕而嫁。壻遭父丧若母丧,亦然,非必指两丧相继者也。若两丧相继,自不可以二十三为限矣。假令女二十当嫁,而壻之父死,讫服除,将娶矣;而女之父死,亦将限以二十三而不为父服乎?疏以此为父服未除,不得为母伸三年之证,是胶柱之见也。且“则”者决辞,非难辞也。经曰:“父卒则为母”,正见父卒之后而遭母丧,即服三年也。岂必父服除而母卒,然后行三年之服乎?且子之所以不得遂其三年者,以有父在尔。父既先没矣,复何所屈而不三年乎?又案士之庶子,为其母,如众人;为父后则否,大夫
之庶子,父在,为其母大功;父没,则三年。
余论孔氏颖逹曰:「小记『祖父卒,而后为祖母后者三年』,此论适孙承重之服。祖父卒者,谓适孙无父而为祖后。祖父已卒,今遭祖母丧,故云为祖母后也。如父卒为母,故三年。若祖卒时父在,已虽为祖期,今父没后,祖母亡时,已亦为祖母三年也。」
继母如母
正义:贾氏公彦曰:继母者,谓己母早
译传文说:“齐衰,是什么编织的呢?牡麻,就是枲麻。用牡麻做的绖带,右边的麻根在上。冠,是粗工。疏屦,是用藨草和蒯草编成的草鞋。”
郑玄注说:“沽,就是粗的意思,粗工就是大功的规格。冠尊贵,所以加饰而升数较多。齐衰不记载受丧的月数,也是因为天子、诸侯、大夫、士虞祭和卒哭的规格不同。”贾公彦疏说:“斩衰的冠用六升布,不称功;齐衰的冠用七升布,刚进入大功的范围,所以称沽功,让人看出做工粗大不精细。冠在头上尊贵,所以加饰而升数通常较多。这虽然是根据齐衰三年来说的,但冠尊贵加饰,其他丧服都相同。”贾公彦说:“缉,就是现在人说的缏。藨是草名,蒯也是草类。《玉藻》篇有‘履蒯席’。”敖继公说:“牡麻,是没有实心的麻;传文用枲麻来解释,也是前后名称不同。牡麻比苴麻好,所以齐衰以下的绖带用它。这绖带右边麻根在上,是为了显示它不把麻根作为缨,而缨也在左边。上文说左边麻根在下,这里说右边麻根在上,它的形制,大概是弯曲一条绳子做成,从额头上面往后在项中交叉,一端垂在左边下面作为缨,一端止在右边上面而向前。没有缨的,就是左端不垂而在上面作为区别。冠布缨的形制与绳缨相同,前面传文已经说过,所以这里只说冠布,没有提到升数,说沽功就是大功的冠,可以推知。”
存疑。朱熹说:“首绖右边麻根在上,是齐衰绖带的形制,把麻根处对着头,从右边绕到额前向左围,向头后却在右边原来的麻根处相接,就把麻尾藏在麻根下面,麻根搭在麻尾上面,系紧它。有缨的,因为它加在冠外面,所以必须系缨,才不脱落。”
按:冠本来就有缨,不依赖绖带,缨带牢固,绖带也就不需要缨来固定了。根据殇服和大功章中关于有缨绖和无缨绖的推论,有缨的重,无缨的轻,可见绖带的缨与冠的缨不能相比,这是明显的。
父亲去世,就为母亲服丧。
郑玄注说:“尊贵得以伸展。”敖继公说:“尊贵得以伸展,是说至尊的父亲不在,就没有什么可屈从的,得以伸展对母亲的私情尊贵。”敖继公说:“父亲在世,为母亲服期年;父亲去世,就服三年。说‘则’,是相对于父亲在世而立文的。女子在室者为母亲服丧,也只是发笄、总发、髽髻、衰衣不同罢了。下面直到后章,都仿照此例。”
按:子女对父母的恩情没有轻重之分,但道义上有统属关系。母亲虽然与父亲地位相当,但母亲必然统属于父亲;就像地虽然与天相配,但地必然统属于天。所以都是服三年,但斩衰和齐衰有别。这不是轻视母亲,而是用三纲的道理来衡量,看到细微差别不可苟且。然而,男子在家庭的丧事中,大概也没有两个斩衰。
存疑。贾公彦说:“父亲在世,被压抑,降到期年;现在父亲去世,直接伸展三年的衰服,仍然不伸展斩衰,是因为天无二日,家无二尊。”按:母亲与父亲是正体,父亲没有压抑母亲的法则,子女为母亲服齐衰三年,是为了区别于父亲,显示父亲是纲,而母亲不是。古代没有为妇人服斩衰的制度,贾氏不伸展斩衰的说法,实在多余。
存异。贾公彦说:“直接说父亲去世为母亲服丧就够了,而说‘则’,是想表明父亲去世三年之内母亲去世仍然服期年,一定要父亲的丧服除后母亲去世,才得以伸展三年,所以说‘则’来区别其义。”按:《内则》说:“女子十五岁加笄,二十岁出嫁,有原因二十三岁出嫁。”如果先前遭遇父亲丧服未除,就能为母亲服三年,那么“有原因”就是二十四岁出嫁,不止二十三岁了。父亲丧服将除,遭遇母亲丧事,尚且不能伸展三年,何况父亲丧服在小祥之前,怎么能立即伸展三年?
按:《内则》所说的“有原因”,是指或者遭遇父亲丧事,或者父亲先不在而遭遇母亲丧事,就等待三年丧服除后出嫁。女婿遭遇父亲丧事或母亲丧事,也是这样,不一定指两丧相继。如果两丧相继,自然不能以二十三岁为限了。假使女子二十岁当嫁,而女婿的父亲死了,等到丧服除,将要娶妻了;而女子的父亲死了,也要限于二十三岁而不为父亲服丧吗?疏文把这作为父亲丧服未除,不能为母亲伸展三年的证据,是固执己见。况且“则”是决断之辞,不是困难之辞。经文说:“父亲去世则为母亲服丧”,正表明父亲去世之后遭遇母亲丧事,就服三年。难道一定要父亲丧服除而母亲去世,然后行三年之服吗?况且子女之所以不能完成三年之丧,是因为有父亲在。父亲既然先去世了,还有什么可屈从而不服三年呢?又按:士的庶子,为他的母亲,如同众人;作为父亲的继承人就不这样,大夫的庶子,父亲在世,为母亲服大功;父亲去世,就服三年。
余论:孔颖达说:“《小记》说‘祖父去世,而后为祖母后者服三年’,这是讨论适孙承重的丧服。祖父去世,是说适孙没有父亲而作为祖父的继承人。祖父已经去世,现在遭遇祖母丧事,所以说为祖母后。如同父亲去世为母亲服丧,所以服三年。如果祖父去世时父亲在世,自己虽然为祖父服期年,现在父亲去世后,祖母去世时,自己也为祖母服三年。”
继母如同母亲。
正义:贾公彦说:“继母,是说自己的母亲早
卒,或被出之后,续己母也。丧之如亲母,故云如母。但父卒之后,如母;明父在,如母可知。慈母亦然。下期章不言者,省文也。举后以明前也。言如母者,欲见生事、死事皆如己母也。
译父亲去世后,或者被休弃之后,续娶的生母。为她服丧如同亲生母亲,所以说“如母”。只是在父亲去世后,才视同生母;由此可知,父亲在世时,也视同生母。慈母的情况也是如此。《下期》章没有提及,是因为省略了文字。这是通过举出后面的情况来说明前面的情况。说“如母”,是为了表明无论是生前的侍奉还是死后的治丧,都像对待自己的生母一样。
传曰:「继母何以如母?继母之配父,与因母同,故孝子不敢殊也。」
正义:郑氏康成曰:“因犹亲也。”贾氏公彦曰:“继母配父,即是牉合之义,与己母无别,故孝子不敢殊异之也。”敖氏继公曰:“此礼乃圣人之所为,而传谓孝子不敢殊者,明圣人因人情以制礼。”
案:为父也,妻则为己也。母,此继母所以如母也。即此见统之可继而不可并矣。服继母者,继母虽无出,犹服也;继母虽有子,犹长子为之主也。
慈母如母
正义:贾氏公彦曰:「生礼,死事,亦皆如己母。」
传曰:慈母者,何也?传曰:妾之无子者,妾子之无母者。父命妾曰:「女以为子。」命子曰:「女以为母。」若是则生养之,终其身如母。死则丧之三年,如母。贵父之命也【女音汝,养阳尚反,两如母句絶】
正义郑氏康成曰:此主谓大夫、士之妾无子,妾之子无母,父命为母子者【贾疏:知非天子诸侯之妾与妾子者,下记云“公子为其母练冠麻衣縓缘,既葬除之,父没乃大功。明天子庶子亦然,何有命为母子为之三年之事】其使养之,不命为母子,则亦服庶母慈己者之服可也【贾疏:小功章云“君子子为庶母慈己者”,是妾子为父妾慈己加服小功,若不慈己则缌麻矣敖氏继公曰:此谓妾或自有子,或子之母有他故不能自养其子,是以不可命为母子,但使慈之而已。若是则其服唯加于庶母一等可也】大夫之妾子,父在为母大功,则士之妾子为母期矣【贾疏:大功章云“大夫之庶子为其母是大功也”,大夫妾子厌降为母大功,士无厌降,明如众人服期也】父卒则皆得伸也【贾疏:士父在己伸矣,大夫妾子父在为母大功者,父卒则与士皆得伸三年】贾氏公彦曰:传别举旧传以证成己义也,贵父之命者,一非骨肉之属,二非配父之尊,但惟贵父之命故也。慈母虽如母,轻于继母,小记慈母不世祭敖氏继公曰:言丧之三年者,以其见于此章故,惟据父卒者言也。
案继母如母,如适母也。慈母如母,如生已之妾母也。大夫、士有二妾,其一有子而死,其一无子,或生子不育而存,存者抚养此子至于成人,是为妾母之慈。已者必有父命,命为母子,然后生则以母事之,死则为之服母之服也。此慈母若死于父在之日,士之子服期与父同,宫者不禫,不以杖即位;大夫之子则大功。若适妻所生子,虽为庶母所慈,不得有此服,以其父不可命适妻之子为妾之子也。庾蔚之云:「子不违父之令,岂从失礼之命?」又案《小记》云:「为慈母后者为庶母可也。」为后云者,即此命为母子,为之丧主耳,非若为人后为大宗后受重者也。
余论刘氏智曰:“小记为慈母之父母无服,孙宜无慈祖母之服矣。慈母与妾母不世祭,孙不祭慈祖母,何服之有?”虞氏喜曰:“慈母服之如母,若父先亡,而已养于祖,以祖母之服服之,期可也。不得复传重三年。案慈母、妾母,其孙均无承重之期,以其不得体君也。虞喜谓服期亦非的义。父在,既不从服;父没,又不传重,则亦何庸以慈母而废一年之祭乎?援同室生缌之义,其可。”
母为长子【长知丈反】
正义:贾氏公彦曰:「父为长子服斩,母为长子齐衰者,以子为母服齐衰,不得过于子为己也。父在,子为母期;父母为长子,本为先祖之正体,无降屈之义,故母为长子不问夫之在否,皆三年也。」
案:父在,子为母期者,统乎父,则不嫌降其母也。夫在,妻为子三年者,从乎夫,则不嫌隆其子也。
余论敖氏继公曰:经不着女子,子为母及此服之异于男子者,以其已于前章发之,则其类皆可得而推也。
传曰:「何以三年也?父之所不降,母亦不敢降也。」
正义郑氏康成曰:「不敢降者,不敢以己尊降祖祢之正体。」雷氏次宗曰:「父之重长,以居正适之▯,当为先祖之主故也。母亦以此义而加崇焉。」
案此母专指宗子及继祖祢者之妻,非凡为母者,皆为长子三年也。据传云:「父之所不降,母亦不敢降」,是母之服
译传文说:“继母为什么像亲生母亲一样?继母与父亲结合,和亲生母亲相同,所以孝子不敢区别对待。”
正义:郑康成说:“‘因’就是‘亲’的意思。”贾公彦说:“继母与父亲结合,就是阴阳配合的意义,与自己的亲生母亲没有区别,所以孝子不敢对她有所差异。”敖继公说:“这礼仪是圣人所制定的,而传文说孝子不敢区别对待,是为了表明圣人是根据人情来制定礼仪的。”
按:对于父亲而言,妻子就是自己人。母亲,这就是继母之所以像亲生母亲的原因。由此可以看出宗法统绪可以继承但不能并列。为继母服丧,继母即使没有生子,仍然要服丧;继母即使有儿子,仍然由长子做丧事的主持人。
慈母像亲生母亲一样
正义:贾公彦说:“生前侍奉,死后治丧,也都像对待亲生母亲一样。”
传文说:慈母是什么人?传文说:是没有儿子的妾,是没有母亲的妾的儿子。父亲命令妾说:“你把他当作儿子。”命令儿子说:“你把她当作母亲。”像这样,生前抚养他,终身像对待母亲一样。死后为他服丧三年,像对待母亲一样。这是尊重父亲的命令【“女”读作“汝”,“养”音阳尚反,两个“如母”句读断开】
正义:郑康成说:这主要指大夫、士的妾没有儿子,妾的儿子没有母亲,父亲命令他们成为母子关系的【贾疏:知道不是天子诸侯的妾与妾的儿子,因为下文记载说‘公子为他的母亲服练冠麻衣縓缘,安葬后就除去,父亲去世后才服大功。说明天子的庶子也是这样,哪有命令成为母子而服丧三年的事’】。如果只让他抚养,而不命令成为母子关系,那么也可以服庶母慈爱自己的那种丧服【贾疏:小功章说‘君子之子为慈爱自己的庶母’,这是妾的儿子为父亲的妾慈爱自己而加服小功,如果不慈爱自己就服缌麻了。敖继公说:这是指妾或者自己有儿子,或者儿子的母亲有其他原因不能亲自抚养儿子,所以不能命令成为母子,只是让他慈爱而已。如果是这样,那么他的丧服只比庶母高一级就可以了】。大夫的妾的儿子,父亲在世时为母亲服大功,那么士的妾的儿子为母亲就服期年【贾疏:大功章说‘大夫的庶子为他的母亲是大功’,大夫的妾的儿子因被压制而降等为母亲服大功,士没有被压制降等,明显像普通人一样服期年】。父亲去世后就都能伸展服丧【贾疏:士的父亲在世时自己已经能伸展服丧了,大夫的妾的儿子父亲在世时为母亲服大功,父亲去世后就和士一样都能伸展服丧三年】。贾公彦说:传文另外列举旧传来证实自己的观点,尊重父亲的命令,一是因为不是骨肉亲属,二是因为不是与父亲匹配的尊贵身份,只是尊重父亲的命令罢了。慈母虽然像母亲,但比继母轻,小记中说慈母不世祭。敖继公说:说丧期三年的,是因为见于这一章,所以只根据父亲去世的情况来说。
按:继母像母亲,就像嫡母一样。慈母像母亲,就像生自己的妾母一样。大夫、士有两个妾,其中一个有儿子但死了,另一个没有儿子,或者生了儿子不抚养而活着,活着的那个抚养这个儿子直到成人,这就是妾母的慈爱。这必须有父亲的命令,命令成为母子,然后生前就以母亲对待她,死后就为她服母亲的丧服。这慈母如果死在父亲在世的时候,士的儿子服期年与父亲相同,宫中的人不禫祭,不以杖即位;大夫的儿子则服大功。如果是嫡妻所生的儿子,即使是庶母慈爱,也不能有这样的丧服,因为父亲不可以命令嫡妻的儿子成为妾的儿子。庾蔚之说:“儿子不违背父亲的命令,难道听从失礼的命令吗?”又按《小记》说:“为慈母做后嗣的,为庶母也可以。”做后嗣说的,就是这里命令成为母子,做丧事的主持人罢了,不像为人后嗣为大宗后嗣承受重丧那样。
余论:刘智说:“小记中为慈母的父母没有丧服,孙子适宜没有慈祖母的丧服了。慈母与妾母不世祭,孙子不祭慈祖母,有什么丧服呢?”虞喜说:“慈母服丧像母亲,如果父亲先亡,而自己由祖父抚养,以祖母的丧服服丧,期年也可以。不能再次传重服丧三年。按慈母、妾母,他们的孙子都没有承重的期年,因为他们不能体现君主的身份。虞喜说服期年也不是确切的义理。父亲在世,既不从服;父亲去世,又不传重,那么又何必因为慈母而废除一年的祭祀呢?援引同室生缌麻的意义,是可以的。”
母亲为长子【“长”音知丈反】
正义:贾公彦说:“父亲为长子服斩衰,母亲为长子服齐衰,是因为儿子为母亲服齐衰,不能超过儿子为自己服丧的等级。父亲在世,儿子为母亲服期年;父母为长子,本来是先祖的正体,没有降等屈从的意义,所以母亲为长子不问丈夫是否在世,都服三年。”
按:父亲在世,儿子为母亲服期年,是统属于父亲,就不嫌降等对待母亲。丈夫在世,妻子为儿子服三年,是顺从丈夫,就不嫌隆厚对待儿子。
余论:敖继公说:经文不写明女子,儿子为母亲以及这丧服不同于男子的地方,是因为在前面章节已经阐发过了,那么同类都可以推知。
传文说:“为什么服三年?父亲所不降等的,母亲也不敢降等。”
正义:郑康成说:“不敢降等,是不敢以自己的尊贵降等对待祖祢的正体。”雷次宗说:“父亲重视长子,是因为他居于正适的地位,应当做先祖的主持人。母亲也因为这个意义而加以尊崇。”
按:这母亲专指宗子及继祖祢者的妻子,不是凡是为母亲的人,都为长子服三年。根据传文说:“父亲所不降等的,母亲也不敢降等”,是母亲的丧服
重,从乎父也。上斩衰章,父为长子,传曰:「正体于上,又乃将所传重也。」注云:「重其继祖祢之正体,又以其将代己为宗庙主也。」是父之服重,尊乎祖也。传又云:「庶子不得为长子三年,不继祖也。」小记亦曰:「庶子不为长子斩,不继祖与祢,故也。」然则庶子之妻,其服长子也,亦从庶子而杀,与为众子不杖期同矣。又小记云:「妾为君之长子,与女君同。」此记云:「妾为君之长子,恶筓有首布总。」然则母之为长子,同乎父;妾为君之长子,同乎女君者也。
译“重”,是随从父亲的意思。在《上斩衰章》中,父亲为长子服斩衰,传文说:“长子是继承祖辈正统的主体,又将继承重大的宗法责任。”注解说:“重视他继承祖、父正统的地位,又因为他将代替自己成为宗庙的主祭人。”由此可知,父亲为长子所服的丧礼规格很重,这是出于对祖先的尊崇。传文又说:“庶子不能为长子服三年的斩衰之丧,因为他不继承祖先。”《小记》也说:“庶子不为长子服斩衰,是因为他不继承祖、父的缘故。”既然如此,那么庶子的妻子为长子服丧,也应当随从庶子而减轻,与为众子服不杖期之丧相同。又《小记》说:“妾为丈夫的长子服丧,与女君相同。”此篇记载说:“妾为丈夫的长子服丧,用恶筓,头戴首布总。”由此可知,母亲为长子服丧,与父亲相同;妾为丈夫的长子服丧,与女君相同。
通论李氏如圭《曰小记》:母为长子削杖,妇人为夫与长子稽颡,其余则否。」
右齐衰三年
案齐衰三年正服衰四升冠七升义服衰五升冠八升首绖要带皆牡麻而又布带。既葬正服受衰七升冠八升义服受衰八升冠九升绖带男子俱易葛妇人易首绖不易要带与斩衰同。既练正服衰八升冠九升义服衰九升冠十升余与斩衰并同。又案小记祖父卒而后为祖母后者三年此适孙承重者也其承曾高祖母之重者亦如之上斩衰章传云为人后者为所后者之妻若子则于所后者之继妻亦同如为人后而兼承重则所后或祖母若曾高祖母并同也女子子反在父室者父不在为母三年又妾为君之长子三年与女君同
钦定仪礼义疏卷二十二
<经部,礼类,仪礼之属,钦定仪礼义疏》>
钦定四库全书
钦定仪礼义疏卷二十三
丧服第十一之二
疏衰裳齐,牡麻绖,冠布缨,削杖,布带,疏屦。期者【期,音基,下竝同。注:今文无“冠布缨】
正义贾氏公彦曰:此章疏衰已下与前章不殊,唯期一字与前三年异。今不直言其异,而还具列之者,以期与三年县絶,恐服制亦多不同,故须重列七服也。此章虽止一期,而禫杖具有。杂记期之丧,十一月而练,十三月而祥,十五月而禫,卽是此章者也。敖氏继公曰:此期服也,而杖屦之属皆与三年章同者,是章凡四条,其三言为母,其一言为妻也。以礼攷之,为母宜三年,乃或为之期者,则以父在若母出,故屈而在此也。妻以夫为至尊,而为之斩衰三年,夫以妻为至亲,宜为之齐衰三年,乃不出于期者,不敢同于母故尔。然则二服虽在于期,实有三年之义,此杖屦之属所以皆与之同也。
案周景王于穆后太子夀卒而叔向谓其一岁而有三年之丧二焉,则妻丧虽期,实有三年之义。敖氏之说善矣。疏谓禫杖具有,是也。然辞未别白。凡禫必主丧者主之母之丧,父为之禫,故子从父而禫之也。若出母与继母嫁而从者,则已非丧主,何禫焉。
传曰:「问者曰:『何冠也?』曰:『齐衰、大功冠其受也;缌麻、小功冠其衰也。』带縁,各视其冠【縁,兪绢反】
正义贾氏公彦曰:此假他问已答之言也。云齐衰大功冠其受也者,降服齐衰四升,冠七升;既葬,以其冠为受,受衰七升,冠八升。正服齐衰五升,冠八升;旣葬,以其冠为受,受衰八升,冠九升。义服齐衰六升,冠九升;既葬,以其冠为受,受衰九升,冠十升。降服大功衰七升,冠十升;既葬,以其冠为受,受衰十升,冠十一升。正服大功衰八升,冠十升;旣葬,以其冠为受,受衰十升,冠十一升。义服大功衰九升,冠十一升;旣葬,以其冠为受,受衰十一升,冠十二升。其初丧之冠,皆与其受衰升数同,故云「冠其受也」。云缌麻小功冠其衰也者,降服小功衰十升,正服小功衰十一升,义服小功衰十二升,缌麻十五升,抽其半,其冠皆与其衰升数同,故云「冠其衰也」。云带缘各视其冠者,视犹比也,二者之布升数多少各比拟其冠也。然本问齐衰之冠,因答大功与缌麻小功竝答带縁者,博陈其义也。郑氏康成曰:「缘如深衣之缘。」敖氏继公曰:「斩衰有二,其冠同齐衰,三年惟有子为母之冠耳。」是章有降服、有正服、有义服,疑其冠之异同,故发问也。齐衰大功有受布,故「冠其受」,冠衰布异也;缌麻小功无受布,故但「冠其衰」,冠衰布同也。问者唯疑此章之冠,答者则总以诸章之冠为言,以其下每章之服亦或各自不同故也。带缘各视其冠者,谓齐衰以至缌麻,其布带与其冠衰之缘,亦各以其冠布为之。闲传期而小祥练冠縓缘,檀弓练练衣縓缘,则重服未练以前与夫轻服之冠衰皆有布縁明矣,此所云者是也。冠缘者纰也,衰缘者其领及袪之纯也。此复言带缘者,又因其布之与冠同而并及之。疏言降服齐衰、正服齐衰,但可断自此章而下,盖此降服为母也,正服为妻也。
案疏以缘为中衣之缘,中衣所以里衰裳者,经传不言,注亦未及,何由知此缘为中衣之缘乎
译李如圭在《小记》中说:“母亲为长子削制丧杖,妇人为丈夫和长子叩头至地,其余情况则不这样做。”
以上所述为齐衰三年的丧服制度。
查考齐衰三年的正服,衰衣用四升布,冠用七升布;义服,衰衣用五升布,冠用八升布。首绖、腰带的材质都是牡麻,另外还有布带。安葬之后,正服改穿七升布的衰衣,戴八升布的冠;义服改穿八升布的衰衣,戴九升布的冠。绖带方面,男子都改为葛制,女子只改首绖,不改腰带,这与斩衰的礼制相同。练祭之后,正服衰衣用八升布,冠用九升布;义服衰衣用九升布,冠用十升布,其余与斩衰完全相同。又查考《小记》说:“祖父去世后,作为祖母继承人的孙子服丧三年,这是嫡孙承担重丧的情况。那些为曾祖母、高祖母承担重丧的人,也与此相同。”上述斩衰章的传文说:“为别人做继承人的人,对于所继承人的妻子和儿子,与对于所继承人的继妻也是相同的。如果为人后且兼承重丧,那么所继承的人无论是祖母,还是曾祖母、高祖母,都同样适用。”女子如果反在父亲家中,父亲不在时,为母亲服丧三年。又如妾为君主的长子服丧三年,与女君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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钦定《仪礼义疏》卷二十三
丧服第十一之二
疏衰裳齐,牡麻绖,冠布缨,削杖,布带,疏屦。为期者【期,音基,下文皆同。注:今文没有“冠布缨”】
正义贾公彦说:这一章疏衰以下的内容与前章没有区别,只有“期”字与前章的“三年”不同。现在不直接说明其不同之处,而是重新详细列出,是因为期年与三年相差悬殊,恐怕服制也有很多不同,所以需要重新列出七种丧服。这一章虽然只是期年,但禫杖却具备。《杂记》说期年的丧事,十一个月练祭,十三个月祥祭,十五个月禫祭,就是这一章所说的。敖继公说:这是期年丧服,但杖、屦等物都与三年丧章相同,是因为这一章共有四条,其中三条是为母亲,一条是为妻子。根据礼制考察,为母亲本应服丧三年,却有时只服期年,是因为父亲在世或者母亲被休弃,所以委屈地列在此处。妻子以丈夫为至尊,为丈夫服斩衰三年;丈夫以妻子为至亲,本应服齐衰三年,却不出于期年,是不敢与为母的丧服相同罢了。那么这两种丧服虽然列在期年,实际上有三年的意义,这就是杖、屦等物都与它们相同的原因。
查考周景王时,穆后太子寿去世,叔向说这一年有两次三年的丧事,那么妻子的丧服虽然是期年,实际上有三年的意义。敖继公的说法很好。疏文说禫杖具备,是正确的。但是言辞没有明确区分。凡是禫祭,必定由丧主主持。母亲的丧事,由父亲主持禫祭,所以儿子跟随父亲进行禫祭。如果是被休弃的母亲和改嫁的继母跟随丧主,那么他们已经不是丧主,哪里还有禫祭呢。
传文说:“问的人说:‘戴什么冠呢?’回答说:‘齐衰、大功戴受冠;缌麻、小功戴衰冠。’带和缘,各自比照其冠【缘,音绢】
正义贾公彦说:这是借用他人问答的话。说齐衰、大功戴受冠,是指降服的齐衰,衰衣用四升布,冠用七升布;安葬后,以其冠作为受服,受衰用七升布,冠用八升布。正服的齐衰,衰衣用五升布,冠用八升布;安葬后,以其冠作为受服,受衰用八升布,冠用九升布。义服的齐衰,衰衣用六升布,冠用九升布;安葬后,以其冠作为受服,受衰用九升布,冠用十升布。降服的大功,衰衣用七升布,冠用十升布;安葬后,以其冠作为受服,受衰用十升布,冠用十一升布。正服的大功,衰衣用八升布,冠用十升布;安葬后,以其冠作为受服,受衰用十升布,冠用十一升布。义服的大功,衰衣用九升布,冠用十一升布;安葬后,以其冠作为受服,受衰用十一升布,冠用十二升布。起初丧服的冠,都与其受衰的升数相同,所以说“冠其受也”。说缌麻、小功戴衰冠,是指降服的小功,衰衣用十升布;正服的小功,衰衣用十一升布;义服的小功,衰衣用十二升布;缌麻用十五升布,抽去一半,其冠都与其衰衣的升数相同,所以说“冠其衰也”。说带和缘各自比照其冠,视即比的意思,这两种布的升数多少各自比拟其冠。本来问的是齐衰的冠,因为回答时连同大功与缌麻、小功一并回答了带和缘,是为了广泛陈述其义理。郑康成说:“缘如同深衣的缘。”敖继公说:“斩衰有两种,其冠同于齐衰,三年只有为母之冠不同。”这一章有降服、有正服、有义服,怀疑其冠的异同,所以发问。齐衰、大功有受布,所以“冠其受”,冠和衰的布不同;缌麻、小功没有受布,所以只“冠其衰”,冠和衰的布相同。问者只怀疑这一章的冠,答者则总以各章的冠来说,因为下面每章的丧服也各自不同。带和缘各自比照其冠,是说从齐衰到缌麻,其布带与其冠、衰的缘,也各自用其冠的布制作。《闲传》说期年小祥练冠用浅红色缘,《檀弓》说练祭练衣用浅红色缘,那么重服未练以前以及轻服的冠、衰都有布缘是明显的,这里所说的就是如此。冠缘即纰,衰缘即领口和袖口的纯边。这里再次提到带和缘,又因为其布与冠相同而一并提及。疏文说降服齐衰、正服齐衰,只能断定为从这一章以下,大概这降服是为母亲,正服是为妻子。
查考疏文认为缘是中衣的缘,中衣是用来衬里衰裳的,经文和传文没有提及,注也没有说到,从哪里知道这缘是中衣的缘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