钦定仪礼义疏卷二十四
殇也。通论贾氏公彦曰:中殇或从上,或从下,是则殇有三等,制服唯有二等者,欲使大功下殇有服故也。若服亦三等,则大功下殇无服矣,圣人之意然也。敖氏继公曰:言子又言女子子,以殊之,是经之正例,凡言子者,皆谓男子,益可见矣。
译这是殇服。通论中贾氏公彦说:中殇有时依从长殇,有时依从下殇,这说明殇服分为三等,而丧服制度只有二等,这是为了使大功服的下殇也有丧服。如果丧服也分为三等,那么大功服的下殇就没有丧服了,圣人的用意就是这样。敖氏继公说:经文既说“子”又说“女子子”,是为了加以区别,这是经文的正常体例,凡是说“子”的,都指男子,由此更加可以明白了。
传曰:「何以大功也?未成人也。何以无受也?丧成人者,其文缛;丧未成人者,其文不缛。故殇之绖不樛垂,盖未成人也。年十九至十六为长殇,十五至十二为中殇,十一至八嵗为下殇,不满八嵗以下为无服之殇。无服之殇,以日易月,以日易月之殇,殇而无服。故子生三月,则父名之;死则哭之,未名则不哭也【缛音辱,樛基幽反,为竝如字】
正义郑氏康成曰:缛犹数也。其文数者,谓变除之节也【贾疏:成人之丧,既葬以轻服受之,变麻服葛;至小祥,又以轻服受之。男子除于首,妇人除于带,是有变除之数也。今于殇无此变除之节数,月满则除之】以日易月,谓生一月者哭之一日也【贾疏:若至七嵗,嵗十有二月,则八十四日哭之】殇而无服者,哭之而已。为昆弟之子,女子子亦如之。敖氏继公曰:文谓礼文也。樛当作缪。《檀弓》齐衰而缪绖,正谓此也。缪,绞也。绖谓首绖也,垂者其缨也。殇绖之有缨者,不绞其缨而散之,此亦异于成人者,故以证之。无服之殇,以日易月,唯用于凡有齐斩之亲者,自大功之亲以下则否。盖齐斩之长殇、中殇、大功下殇、小功,以次言之,则七嵗以下犹宜有服,但以其不入当服之限,是以畧之。然其恩之轻重与殇之在缌麻者相等,故计日而哭之。若满七岁者,哭之八十四日,则亦近于缌麻之日月矣,是其差也。知大功以下之亲则否者,大功之下殇在缌麻,则七岁者自无服,故不必以日易月哭之也。子生三月则父名之者,三月天时一变,故名子者法之。未名则不哭者,子见于父,父乃名之。未名则是未之见也,未见则未成父子之恩,故不哭也。其他亲之哭否,亦以此为节。此义与妇之未庙见而死者相类。贾氏公彦曰:未名则不哭者,不以日易月而哭,初死亦当有哭而已。
辨正贾氏公彦曰:「马融、王肃以为日易月者,以哭之日易服之月。殇期亲则以旬有二日,缌麻之亲则以三日。若然,哭缌麻三月,丧与七岁同。又此传承父母子之下,而哭缌麻孩子,疏失之甚也。」崇氏问:「以日易月,旧谓生一月哭之一日。又学者云:以日易月者,易服之月,殇之期亲则以十二日为制。二义不同,何以正之?」淳于氏睿曰:「传以期亲之重,虽未成殇,应有哭之差。大功以下及于缌麻,未成殇者无复哭日也。大功之长殇在小功下殇,缌麻无服之殇则已絶,无服名不应制哭。故传据期亲以明之。且缌麻之长殇,服名已絶,不应制哭,岂有生三月而更制哭乎?存疑。」郑氏康成曰:「不樛垂者,不绞其带之垂者。」《杂记》大功以上防带。
案注以不樛垂者为要,带经虽以绖该带,然正言绖者必首绖也。夫要带则岂可以九月之久而终不绞之乎?《檀弓》缪绖与环绖对言,明非要带。彼注云「缪当为不樛垂之樛」,彼此互证,足以明之矣。此又引《杂记》何邪?云「缪有不缪者」,此殇大功之绖是已。由此推之,则敖氏谓斩、齐、大功之绖或以本为缨,或不以本为缨,而皆以绖为之缨也,审矣。
存异,刘氏敞曰:以日易月者,假令长子也,其本服三年,则殇之二十五日;余子也,其本服期,则殇之十二日。
案刘氏所言,即疏所驳马氏、王氏之旧説也。殇服之上、中、下,以长少为差,则无服之殇亦当以岁月为差。而自七岁以下,三月既名以上,不可一例视之,明矣。故期亲而殇未及岁者,既名则哭之三日。其歳月递多,则哭之之日亦递增,以至于八十四日而止。论者猥疑八十四日之过多,而欲以本服之月为月。夫本服之月,则七岁以下、既名以上之所同也,可无差次乎?且功缌之殇可以无哭,而哭之以九日、五日、三日,则失之重;期之殇至六七岁而限以十二日之哭,则失之轻。既乖疏戚之伦,又混长少之次,其不然也,决矣。
余论问无服之殇,以日易月,哭之于何处?有位无射氏慈曰:「哭之无位,礼葬下殇于园中,则无服之殇亦于园也。其哭之就园也。」
案上中下殇分年而立之限,礼之品节不得不
译传文说:“为什么是大功之服?因为死者尚未成年。为什么没有‘受’的仪式?为成年人服丧,礼仪繁复;为未成年人服丧,礼仪不繁复。所以未成年人的丧带不绞结下垂,大概是因为他们尚未成年。年龄十九岁至十六岁称为长殇,十五岁至十二岁称为中殇,十一岁至八岁称为下殇,不满八岁以下的称为无服之殇。无服之殇,用日数代替月数;用日数代替月数的殇,属于殇而无服的情况。所以孩子出生三个月,父亲才给他取名;死了就为他哭,没取名的就不哭【缛音辱,樛音基幽,为字均读本音】。
郑康成正义说:缛就是繁多的意思。礼仪繁多的,是指变除丧服的节次【贾公彦疏:成年人的丧事,下葬后用轻一等的丧服接受丧位,将麻服改为葛服;到了小祥祭时,又用轻一等的丧服接受丧位。男子在头上除去丧服,妇人在腰间除去丧服,这就是有变除的节次。现在对于殇者没有这种变除的节次,满一个月就除去丧服】。以日易月,是指出生一个月就哭一天【贾公彦疏:如果到七岁,一年有十二个月,就是八十四天,就哭八十四天】。殇而无服的,只是哭而已。为兄弟的儿子,以及女儿,也是如此。敖继公说:文指礼文。樛应当是缪。《檀弓》说齐衰而缪绖,正是指这种情况。缪,就是绞结。绖指首绖,垂的是它的缨。殇者的绖有缨的,不绞结其缨而散开,这也不同于成年人,所以用来证明。无服之殇,以日易月,只适用于凡有齐衰、斩衰之亲的人,从大功之亲以下就不适用了。大概齐衰的长殇、中殇,大功的下殇、小功,依次类推,那么七岁以下也应当有丧服,但因为他们不在应当服丧的限度内,所以略去。然而他们恩情的轻重与服缌麻的殇者相等,所以计算天数来哭。如果满七岁,哭八十四天,也就接近缌麻的日月了,这就是差别。知道大功以下之亲不适用,是因为大功的下殇在缌麻,那么七岁的自然无服,所以不必以日易月来哭。孩子出生三个月父亲才给他取名,是因为三个月天时一变,所以取名效法它。没取名就不哭,是因为孩子被父亲看见,父亲才给他取名。没取名就是没被看见,没看见就没形成父子之恩,所以不哭。其他亲属哭与不哭,也以这个为节制。这个义理与妇人没庙见就死的情况类似。贾公彦说:没取名就不哭,是指不以日易月来哭,刚死时也应当有哭而已。
辨正贾公彦说:“马融、王肃认为以日易月,是用哭的天数代替服丧的月数。殇的期亲就用十二天,缌麻之亲就用三天。如果这样,哭缌麻三个月,丧期与七岁相同。又这段传文承接在父母子之下,却哭缌麻的孩子,疏漏错误太严重了。”崇氏问:“以日易月,旧说认为出生一个月哭一天。又有学者说:以日易月,是代替服丧的月数,殇的期亲就用十二天作为制度。两种意义不同,怎么纠正?”淳于睿说:“传文依据期亲的重情,虽然没成殇,也应当有哭的差别。大功以下及到缌麻,没成殇的不再规定哭的天数。大功的长殇在小功,下殇在缌麻,无服之殇就已经断绝,无服的名分不应制定哭的天数。所以传文依据期亲来阐明。况且缌麻的长殇,服名已经断绝,不应制定哭的天数,哪有出生三个月反而制定哭的天数的呢?存疑。”郑康成说:“不樛垂,是不绞结其带的下垂部分。”《杂记》说大功以上防带。
按注将不樛垂作为要点,腰带虽然用绖概括,但正说绖的一定是首绖。腰带怎么能因为九个月久而始终不绞结呢?《檀弓》缪绖与环绖对举,明显不是腰带。彼注说“缪应当是不樛垂的樛”,彼此互证,足以说明白了。这里又引用《杂记》什么呢?说“缪有不缪的”,这殇大功的绖就是这样。由此推论,那么敖氏说斩衰、齐衰、大功的绖有的用本布做缨,有的不用本布做缨,而都用绖做缨,是确凿的。
存异,刘敞说:以日易月,假设是长子,他的本服是三年,那么殇就是二十五天;如果是余子,他的本服是期,那么殇就是十二天。
按刘氏所说的,就是疏所驳斥的马氏、王氏的旧说。殇服的上、中、下,以长幼为差别,那么无服之殇也应当以岁月为差别。而从七岁以下,三个月已取名以上,不能一概视之,是明显的。所以期亲而殇没到一岁的,已取名就哭三天。岁月依次增多,哭的天数也依次增加,直到八十四天为止。论者妄疑八十四天过多,而想用本服的月数作为月数。本服的月数,是七岁以下、已取名以上所相同的,可以没有差别吗?况且功缌的殇可以无哭,而哭九天、五天、三天,就失之过重;期的殇到六七岁而限制十二天哭,就失之过轻。既违背了亲疏的伦理,又混淆了长幼的次序,其不正确,是肯定的。
余论问无服之殇,以日易月,在哪里哭?有位无射氏慈说:“哭没有固定位置,礼制葬下殇在园中,那么无服之殇也在园中。哭就前往园中。”
按上中下殇分年而立界限,礼制的品节不得不
然。然早冠早昏者,古多有之。而已冠已昏,即不为殇。又世爵而有臣,早仕而服官者,亦不为殇。可见成法一定,而变而通之,亦存乎其中矣。孔子谓嬖童汪踦能执干戈以衞社稷,可以勿殇。由此推之,则凡十六以上,或学通一艺,或勤効一职,似皆可比于勿殇之义。但此变通之法,多在上殇,而中殇以下无庸意为升降,则以上殇之近于成人焉耳。
译是的。然而,早年行冠礼、早年结婚的人,古代有很多。既然已经行过冠礼、结过婚,就不再算作殇。又有世袭爵位且拥有臣属,或早年出仕并担任官职的人,也不算作殇。由此可见,虽然成法已经确定,但其中的变通之道,也蕴含在其中。孔子说宠童汪踦能够手持干戈保卫国家,可以不按殇礼对待。由此推论,凡是十六岁以上,或者精通一门技艺,或者勤勉履行一种职责的人,似乎都可以比照“不按殇礼对待”的原则。只是这种变通的方法,大多适用于上殇,而中殇及以下则无需刻意进行升降调整,这是因为上殇接近于成人的缘故。
叔父之长殇,中殇,姑姊妹之长殇,中殇,昆弟之长殇,中殇,夫之昆弟之子,女子子之长殇,中殇。
正义:贾氏公彦曰:「此皆成人齐衰期,长殇、中殇降一等,在大功,皆以尊卑为前后。」敖氏继公曰:「小功章云:『昆弟之子女子子,夫之昆弟之子女子子』之下殇,则此服亦夫妻同也。是章中不见『昆弟之子女子子』,今以下章例之,复攷其尊卑亲疏之次,则知亦当有此七字,盖传写者以其文同而脱之耳。」
适孙之长殇,中殇,大夫之庶子为适昆弟之长殇,中殇,公为适子之长殇,中殇,大夫为适子之长殇,中殇。正义:郑氏康成曰:「公,君也【贾疏:谓五等之君】诸侯大夫不降适殇者,重适也,天子亦如之。贾氏公彦曰:「适子正统,成人斩衰,为殇死不得着代,故大功。天子诸侯于庶子则絶而无服,大夫于庶子降一等,故于此唯言适子也。」
案:适孙谓适子死而适孙应受重者,大夫以上亦如之。不言者,重适之义一也。不降不絶,如其殇服,服之可依适子而推耳。
存异:晋挚虞议惠帝皇太孙尚之丧曰,太子初生,举以成人之礼,则殇理除矣。太孙亦体君传重,由位成而服全,非以年也。天子无服殇之义,絶期故也。案天子诸侯不絶正统之服,成人不絶,则殇亦不絶矣。挚虞乃谓天子无服殇之义,显与经背。古者太子生,以太子生之礼举之,如《春秋》传接以太牢,卜士负之之等是也,不闻以成人之礼举之也。此经诸侯有殇服,则髫龀之不可以为成人明矣。虞意盖欲羣臣以成人之服服太孙,而惠帝则不服耳。不知臣从君服,惟君服斩者臣服期,若君服期,则臣不从服,况殇之降而在功缌者乎?
其长殇皆九月缨绖,其中殇七月不缨绖。
正义郑氏康成曰:绖有缨者,为其重也。自大功以上绖有缨,小功以下绖无缨也。贾氏公彦曰:五服之正无七月之服,惟此大功中殇有之。小记九月、七月之丧,三时是也。敖氏继公曰:缨绖谓缨其绖也,缨即绖之垂者。此大功之缨绖,亦右本在上,其异于成人者,防而不绞尔。缨绖止于大功九月,故此七月者亦大功而不缨绖,所以见其差轻也。此绖虽不缨,犹以麻之有本者为之,以其为大功之服也。
存疑。贾氏公彦曰:「绖之有缨,所以固绖,犹如冠之有缨,以固冠,亦结于颐下。」
案绖以有缨、无缨为重服、轻服之别,非借以固绖也。如谓以固绖而已,则小功以下之无缨者,其谓之何?右殇、大功九月、七月。
案殇大功降服衰七升冠十升,义服衰九升冠十一升,无受则衰冠绖带皆不变也。终其月数,除之而已。黄氏榦以妇人为夫之族类为义服,盖以从义而降者仍依义之等次之,欲见与夫不同故也。又案殇大功之服为昆弟之子,女子子之长殇。
中殇。敖氏以为文脱,是也。其余未着,而可以互推者:妇人为子女子子之长殇、中殇,适孙之长殇、中殇,与夫同也。女子子在室者,为叔父、姑、弟、妹、侄之长殇、中殇,与男子同也。凡妾为君之长子之长殇、中殇,士妾为君之众子女子子之长殇、中殇,与女君同也。公妾以及士妾,为其子女子子之长殇、中殇,自为其子,得遂也。公之昆弟,为叔父之长殇、中殇,当大功,无尊降也。注:谓重适之义,虽尊者不降。经不见大夫以上为适孙之殇服,意长中殇亦大功与。
大功,布衰裳,牡麻绖,缨布带,三月受以小功衰,即葛,九月者。
正义郑氏康成曰:受犹承也。天子诸侯卿大夫既虞,士卒哭而受服。正言三月者,天子诸侯无大功,主于大夫士也【贾疏:天子诸侯卿大夫旣虞,士卒哭而受服,已于斩章释讫。言于此者,天子七月而葬,诸侯五月而葬,虞而受服。经正言三月者,以天子诸候絶旁期,无此大功丧,是主于大夫士三月而葬者也】此虽有君为姑姊妹女子子嫁于国君者,非内丧也【贾疏:彼国自以五月葬后受服,此诸侯为之自以三月受服,同于大夫士】即就也。间传曰:大功之葛与小功之麻同。敖氏继公曰:齐衰以上,其
译叔父的长殇、中殇,姑姊妹的长殇、中殇,兄弟的长殇、中殇,丈夫兄弟的儿子,女儿中的长殇、中殇。
正义:贾公彦说:“这些都属于成人齐衰期服的范畴,长殇、中殇降一等,在大功服内,都是按照尊卑顺序排列的。”敖继公说:“小功章中说:‘兄弟的女儿、女儿,丈夫兄弟的女儿、女儿’的下殇,那么这里的服制夫妻也是相同的。这一章中没有出现‘兄弟的女儿、女儿’,现在根据下一章的例子来类推,再考察其尊卑亲疏的顺序,就知道也应当有这七个字,大概是传抄的人因为文字相同而遗漏了。”
适孙的长殇、中殇,大夫的庶子为适昆弟的长殇、中殇,国君为适子的长殇、中殇,大夫为适子的长殇、中殇。
正义:郑康成说:“公,就是君【贾疏:指五等诸侯】。诸侯大夫不降低对适殇的服制,是因为重视适子,天子也是这样。贾公彦说:“适子是正统,成人服斩衰,因为殇死不能继承宗祧,所以服大功。天子诸侯对庶子断绝而无服,大夫对庶子降一等,所以这里只说适子。”
按:适孙是指适子死后适孙应当承受重服的人,大夫以上也是这样。不特别说明,是因为重视适子的道理是一样的。不降低、不断绝,按照其殇服的规格,服制可以根据适子来类推。
存异:晋代挚虞议论惠帝皇太孙尚的丧事说,太子刚出生,就用成人的礼仪来对待,那么殇服的理据就消除了。太孙也是体现君权、传承重责,由地位确立而服制完整,不是因为年龄。天子没有服殇服的义理,是因为断绝期服。按:天子诸侯不断绝正统的服制,成人不断绝,那么殇服也不断绝。挚虞却说天子没有服殇服的义理,明显与经典相违背。古时太子出生,用太子出生的礼仪来对待,如《春秋》传中用太牢祭祀,占卜士人背负等,没有听说用成人的礼仪来对待的。这里经典中诸侯有殇服,那么孩童不能算作成人是明确的。挚虞的意思大概是想让群臣用成人的服制为太孙服丧,而惠帝则不服。不知道臣子跟随君主的服制,只有君主服斩衰时臣子服期,如果君主服期,那么臣子就不跟随服丧,何况是殇服降等而在功缌之列的呢?
其中的长殇都是九月服缨绖,中殇七月不服缨绖。
正义:郑康成说:绖有缨,是因为它比较重。从大功以上绖有缨,小功以下绖无缨。贾公彦说:五服的正统中没有七月的服制,只有这里的大功中殇有。小记中九月的丧、七月的丧,是三时丧。敖继公说:缨绖是说绖上有缨,缨就是绖下垂的部分。这大功的缨绖,也是右本在上,它与成人的不同,只是防而不绞。缨绖只到大功九月,所以这七月的也是大功但不服缨绖,以此显示它稍轻。这绖虽然没有缨,仍然用有本的麻制作,因为它是大功的服制。
存疑。贾公彦说:“绖有缨,是为了固定绖,就像冠有缨,是为了固定冠,也结在下巴下面。”
按:绖以有缨、无缨来区分重服、轻服,不是借以固定绖。如果说只是为了固定绖,那么小功以下没有缨的,又怎么说呢?右殇、大功九月、七月。
按:殇大功降服衰七升冠十升,义服衰九升冠十一升,没有受服则衰冠绖带都不变。服满月数,除去即可。黄榦认为妇人为丈夫的族类服义服,大概是因为从义而降的仍然依据义的等次,想要显示与丈夫不同。又按:殇大功的服制是为兄弟的儿子,女儿中的长殇。
中殇。敖继公认为文字有脱漏,是对的。其余没有明确写出的,但可以互相推导的:妇人为子女、女儿中的长殇、中殇,适孙的长殇、中殇,与丈夫相同。女子在家的,为叔父、姑、弟、妹、侄的长殇、中殇,与男子相同。凡是妾为国君的长子的长殇、中殇,士妾为国君的众子女、女儿中的长殇、中殇,与女君相同。公妾以及士妾,为其子女、女儿中的长殇、中殇,自为其子,得以遂行。公的兄弟,为叔父的长殇、中殇,应当是大功,没有尊降。注:说重视适子的义理,即使是尊者也不降。经典中没有看到大夫以上为适孙的殇服,意思长中殇也是大功吧。
大功,布制的衰裳,牡麻绖,缨布带,三月受以小功衰,即葛,九月的。
正义:郑康成说:受就是承继。天子诸侯卿大夫既虞之后,士卒哭而受服。正说三月,是因为天子诸侯没有大功,主要说的是大夫士【贾疏:天子诸侯卿大夫既虞,士卒哭而受服,已经在斩章中解释过了。在这里说,是因为天子七月而葬,诸侯五月而葬,虞而受服。经典正说三月,是因为天子诸侯断绝旁期,没有这大功丧,这是主要针对大夫士三月而葬的】这里虽然有君为姑姊妹女子子嫁于国君者,不是内丧【贾疏:那国自以五月葬后受服,这诸侯为之自以三月受服,同于大夫士】即就也。间传说:大功的葛与小功的麻相同。敖继公说:齐衰以上,其
绖皆不言绖缨,故于此成人大功言之,乃因轻以见重,且明有缨者之止于此也。受以小功衰者,説大功布衰裳而以小功布衰裳受之也。即葛説麻绖带,就葛绖带也。三月而变衰,葛九月而除之。妇人异于男子者,不葛带耳。小功亦然。《檀弓》曰:妇人不葛带。此章特着受月者,以承上经无受之后,嫌与之同,亦且明受衰之止于此也。此三月受服,上下同之章内,有君为姑姊妹女子子嫁于国君者,而服问又言君主适妇之丧,是诸侯虽无大功,而于其尊同者,若所不可得而絶者,亦服此服也。其姑姊妹女子子之嫁于国君者,为外丧,君之受服固不视其卒哭之节。适妇虽内丧,而其礼则比于命妇,但三月而葬,故君亦唯三月而受服也。
译绖的记载都不提及绖缨,所以在这里针对成人服大功之丧进行说明,是借由轻丧来体现重丧,并且阐明有绖缨的情况只到此为止。受服时穿着小功衰,是说在大功布的衰裳外面,穿着小功布的衰裳来受服。也就是将葛制的绖带换成麻制的绖带,即改用葛绖带。三个月后改变衰服,用葛制绖带,九个月后除去丧服。妇人不同于男子的地方,在于不改用葛带罢了。小功之丧也是如此。《檀弓》说:妇人不改用葛带。这一章特别注明受服的月数,是因为承接上文经文没有提到受服之后,担心人们误以为与上文相同,同时也阐明受服只到此为止。这一章关于三个月受服的规定,上下等级是相同的。其中提到国君为嫁到国君那里的姑母、姐妹、女儿服丧,而《服问》又提到国君为主妇服丧,这说明诸侯虽然对大功之亲不服丧,但对于地位尊贵相同的人,如果关系不可断绝,也服这种丧服。那些嫁到国君那里的姑母、姐妹、女儿,属于外丧,国君受服本来就不看她们卒哭的节次。主妇虽然是内丧,但其礼仪比照命妇,只是三个月下葬,所以国君也只服三个月的丧服。
案诸侯尊同者,谓从父昆弟之子同为诸侯,如鲁公伯禽于唐叔,若康叔之子之类是也。
存疑。孔氏颖达曰:「檀弓,妇人不葛带;少仪,妇人葛绖而麻带。此谓斩、齐之妇人也。丧服大功章,男女竝陈,及其变服三月,受以小功衰,即葛九月,是男女共为,则知大功妇人亦受葛也。」
案妇人重要无易带之理,经文即葛自主男子言之,妇人特易其首绖耳。
传曰:「大功布九升,小功布十一升。」
正义郑氏康成曰:此受之下也,以发传者,明受尽于此也【贾疏:此章有降、有正、有义。降则衰七升,冠十升;正则衰八升,冠亦十升;义则衰九升,冠十一升。十升者,降小功;十一升者,正小功。传以受服不言降大功与正大功,直言义大功之受者。郑云:此受之下,据受之下发传者,明受尽于此。义服大功,以其小功至葬,惟有变麻服葛,因故衰无受服之法,故传据义大功而言也】
敖氏继公曰:大功布三等,受布二等。此于大功与受布各见一等者,但以其一一相当者言也。观此,则其上二等之受布亦可见矣。
姑姊妹女子子适人者【适如字】
正义:敖氏继公曰:「不杖期章,不特着为此亲在室者之服者,以此条见之,盖经之例然也。」
案士之姑姊妹适士,或适大夫,其服竝同。盖妇人有出降之法,父族还以出降服之,不得以其嫁于大夫而为之加服也。则嫁于大夫者,亦不得以己之尊而降父族之旁亲矣。姑姊妹不言报者,以与女子子连文,且下经为众昆弟侄各有正条也。适人为妾者,亦同。不以其妾也,而又降之。
传曰何以大功也出也
正义郑氏康成曰:“出必降之者,盖有受我而厚之者【贾疏檀弓姑姊妹之薄也,盖有受我而厚之者也,女子子出降亦同,皆是于彼厚,故于此从薄也】敖氏继公曰:“以出者降其本亲之服,故此亦降之也。”通论李氏如圭曰:“杂记伯母叔母疏衰,踊不絶地;姑姊妹大功,踊絶于地。伯叔母义也,姑姊妹骨肉也。姑姊妹虽以出降,其情犹不杀也。”
余论《檀弓》:“齐谷王姬之丧,鲁庄公为之大功。”或曰:“由鲁嫁故为之服姊妹之服。”郑氏康成曰:“《春秋》周女由鲁嫁,卒服之如内女服姊妹是也。天子为之无服,嫁于王者之后乃服之【孔疏:《春秋》庄二年“齐王姬卒”,《谷梁传》云:“为之主者卒之也。”案庄元年秋“筑王姬之馆于外”,下云“王姬归于齐”,是由鲁嫁也。王姬比之内女,故服大功。天子为之无服者,以尊卑不敌故也。若嫁于王者之后,天子以宾礼待之,则亦大功。其女反为兄弟为诸侯者,亦大功。以丧服女子出嫁为兄弟大功故也】
从父昆弟【从才用反】
正义:郑氏康成曰:「世父、叔父之子也,其姊妹在室亦如之。」郭氏璞曰:「兄之子弟之子,相谓为从父昆弟者,从父而别也。」贾氏公彦曰:「亲昆弟为之期,此从父昆弟降一等。」
为人后者,为其昆弟【为人,如字,传同】
正义:敖氏继公曰,其姊妹在室,亦如之。
案其昆弟及姊妹在室者,报亦大功。
传曰:「何以大功也?为人后者,降其昆弟也。」
正义:贾氏公彦曰:「下记云:『为人后者,于兄弟降一等。』故大功,若然于本宗余亲,皆降一等也。」
庶孙
正义郑氏康成曰:男女皆是【贾疏:女孙在室,与男孙同】陈氏铨曰:自非适孙一人,皆为庶孙也。敖氏继公曰:孙言庶者,对适立文也。孙于祖父母本服大功,以其至尊故加隆而为之期。祖父母于庶孙以尊加之,故不报,而以本服服之也。
案:有适子者,无适孙,则适子在者,凡孙皆庶也。义见《不杖期章》适孙条。
适妇
正义:郑氏康成曰:「适妇,适子之妻。妇言适者,从夫名。」
传曰何以大功也不降其适也
正义敖氏继公曰:亦加隆之服,为之大功,非不降之谓也。妇从其夫而服舅姑期,舅姑以正尊而加尊焉,故例为之小功。此异其为适,故加一等也。
案:由适以之庶,则庶为降;由庶以之适,则适
译查考诸侯之间地位尊卑相同的,是指堂兄弟的儿子同为诸侯,例如鲁公伯禽与唐叔,以及康叔的儿子之类就是如此。
存疑。孔颖达说:“《檀弓》篇说,妇人不戴葛带;《少仪》篇说,妇人戴葛绖而系麻带。这是指斩衰、齐衰的妇人。《丧服》大功章,男女并列陈述,等到变服三个月,改穿小功衰,接着戴葛绖九个月,这是男女共同服用的,由此可知大功的妇人也改戴葛绖。”
查考妇人重要没有更换腰带的道理,经文是从男子自主改戴葛绖来说的,妇人只是更换头部的绖带罢了。
传文说:“大功的布是九升,小功的布是十一升。”
郑康成正义说:这是改服的下限,用来阐发传文,表明改服到此为止。【贾公彦疏:这一章有降等、正等、义服。降等则是衰布七升,冠布十升;正等则是衰布八升,冠布也是十升;义服则是衰布九升,冠布十一升。十升的,是降等的小功;十一升的,是正等的小功。传文在改服时没有说降等的大功和正等的大功,只说了义服大功的改服。郑康成说:这是改服的下限,依据改服的下限来阐发传文,表明改服到此为止。义服的大功,因为其小功直到葬礼,只有变麻为葛,原来的衰布没有改服的方法,所以传文依据义服的大功来说】
敖继公说:大功的布有三个等级,改服的布有两个等级。这里在大功和改服的布中各只提到一个等级,只是以它们一一相对应的等级来说。看这里,那么上面两个等级的改服布也就可见了。
姑、姊妹、女子子出嫁的【适,音同“适”】
正义:敖继公说:“《不杖期》章,不只特别记载为在室的亲属服丧,是因为这一条可以看到,大概是经文的体例如此。”
查考士的姑、姊妹嫁给士,或者嫁给大夫,她们的丧服都相同。大概妇人有出嫁降等的法则,父族还按照出嫁降等的丧服来服,不能因为她嫁给大夫就为她加重丧服。那么嫁给大夫的,也不能因为自己的尊贵而降低父族旁亲的丧服。姑、姊妹不说报服,是因为与女子子连在一起说,而且下文为众兄弟、侄子各有正式的条目。出嫁为妾的,也相同。不因为她是妾,而又降低她的丧服。
传文说为什么是大功呢?因为出嫁了。
郑康成正义说:“出嫁必定降低丧服,大概是因为有接受我并厚待我的人。【贾公彦疏:《檀弓》说姑、姊妹的丧服轻薄,大概是因为有接受我并厚待我的人,女子子出嫁降等也相同,都是在对方那里厚待,所以在这里从薄】敖继公说:“因为出嫁的人降低原本亲属的丧服,所以这里也降低。”通论李如圭说:“《杂记》说伯母、叔母服疏衰,跳跃时脚不离地;姑、姊妹服大功,跳跃时脚离开地。伯叔母是义服,姑、姊妹是骨肉至亲。姑、姊妹虽然因为出嫁而降低丧服,但她们的情谊仍然不减弱。”
余论《檀弓》:“齐国谷邑的王姬去世,鲁庄公为她服大功。”有人说:“因为是从鲁国出嫁,所以为她服姊妹的丧服。”郑康成说:“《春秋》记载周天子之女从鲁国出嫁,去世时服丧如同内女服姊妹一样。天子为她没有丧服,嫁给王者之后才服丧。【孔颖达疏:《春秋》庄公二年‘齐王姬卒’,《谷梁传》说:‘为她做主的人去世了。’查考庄公元年秋‘在宫外为王姬建造馆舍’,下文说‘王姬嫁给齐国’,是从鲁国出嫁。王姬比照内女,所以服大功。天子为她没有丧服,是因为尊卑不匹配。如果嫁给王者之后,天子以宾客之礼对待她,那么也服大功。那女子反过来为兄弟是诸侯的,也服大功。因为丧服规定女子出嫁为兄弟服大功的缘故】
从父昆弟【从,音同“才用”】
正义:郑康成说:“世父、叔父的儿子,他们的姊妹在室也相同。”郭璞说:“哥哥的儿子、弟弟的儿子,互相称为从父昆弟,是从父亲那里分别出来的。”贾公彦说:“亲兄弟为他们服期,这从父昆弟降低一等。”
为人后者,为其昆弟【为人,音同“人”,传文相同】
正义:敖继公说,他的姊妹在室,也相同。
查考他的昆弟以及在室的姊妹,报服也是大功。
传文说:“为什么是大功呢?为人后者,降低他的昆弟的丧服。”
正义:贾公彦说:“下文《记》说:‘为人后者,对兄弟降低一等。’所以是大功,如果这样,对宗族其他亲属,都降低一等。”
庶孙
正义:郑康成说:男女都是【贾公彦疏:在室的女孙,与男孙相同】陈铨说:除了嫡孙一人,都称为庶孙。敖继公说:孙说庶,是相对于嫡立文。孙对祖父母本服大功,因为祖父母至尊所以加重而为他们服期。祖父母对庶孙因为尊贵而加重,所以不报服,而以本服服之。
查考:有嫡子的,就没有嫡孙,那么嫡子在的时候,所有的孙都是庶孙。道理见《不杖期章》嫡孙条。
适妇
正义:郑康成说:“适妇,是嫡子的妻子。妇说适,是跟随丈夫的名分。”
传文说为什么是大功呢?不降低她的适妇身份。
正义:敖继公说:也是加重的丧服,为她服大功,不是不降低的意思。妇人跟随丈夫为公婆服期,公婆以正尊而加重尊贵,所以通常为她服小功。这里不同在于她是适妇,所以加重一等。
查考:由嫡变为庶,那么庶是降低;由庶变为嫡,那么嫡
为隆。二义皆可通,而敖説为正。
通论黄氏榦曰:案《司服》凡凶事服弁服,注云:“其服斩衰、齐衰。”疏云:“天子诸侯絶旁期,正统之期犹不降,故兼云齐衰。其正服大功亦不降也。”大功章曰:“适妇既无所指斥,明关之天子诸侯也。”如是,则为适孙之妇,又当小功也。李氏如圭曰:“《小记》适妇不为舅后者,则姑为之小功。”注云:“谓夫有废疾他故,若死而无子不受重者。”
译这是隆重的丧礼。两种解释都讲得通,但敖氏的说法是正确的。
黄榦在《通论》中说:查考《司服》篇,凡是凶事都穿弁服,郑玄注说:“所穿的丧服是斩衰、齐衰。”孔颖达疏说:“天子诸侯对于旁系亲属的期年丧服断绝,但对于正统的期年丧服仍然不降等,所以兼称齐衰。其正服的大功也不降等。”《大功章》说:“适妇既然没有特定的指责对象,显然指的是天子诸侯。”如果是这样,那么作为适孙的媳妇,又应当服小功了。
李如圭说:“《小记》说,适妇不为舅后继承宗祧的,那么婆婆为她服小功。”郑玄注说:“这是指丈夫有残疾或其他原因,或者死后没有儿子而不承受宗庙重托的情况。”
女子子适人者为众昆弟
正义郑氏康成曰:父在则同,父没乃为为父后者服期也【贾疏:为为父后者服期,不杖期章所云是也】敖氏继公曰:昆弟云众,对为父后者立文也。礼,女子子成人而未嫁,或逆降其旁亲之期服;此言已适人者,乃为其昆弟大功,则是其旁亲之期服之不可以逆降者,唯此耳。案此与上经为姑姊妹适人者之服相为报者也。虽为大夫之妻,其服众昆弟侄无异义,已见上条。若大夫女为诸侯夫人,诸侯女为天王后,则无服。又此服适人为妾者亦同。下记云:凡妾为私兄弟如邦人。
侄丈夫妇人报
正义:郑氏康成曰:“为侄男女服同。”敖氏继公曰:“必言丈夫妇人者,明男女皆谓之侄也。若但云侄,则嫌若偏指昆弟之女然,故两见之。侄之妇人,在室、适人同。”
案此亦女子子适人者为之也,本与上众昆弟合为一条,注家离之耳。章首已见为姑姊妹适人者之服,此于众昆弟侄似不必言报,以姑侄两出或嫌不报,故言报也。侄之适人者不以两出而两降也,姊妹亦然。
传曰:「侄者,何也?谓吾姑者,吾谓之侄。」
正义:贾氏公彦曰:「侄名,唯对姑、若世叔父,唯言昆弟之子,不得侄名也。」
案尔雅女子谓晜弟之子为侄
余论朱子曰:「古人不谓兄弟之子为侄,但云兄之子弟之子孙,亦曰兄孙耳。二程子非不知此,然从俗称侄者,盖亦无害于义理也。」丧服:「兄弟之子犹子也。」犹字不是称呼,是记礼者之辞。古人无云「犹子」者。
夫之祖父母世父母叔父母
正义:敖氏继公曰:「不言夫之世父母、叔父母,报文畧也。」
案此亦主士之妻言之也。若大夫之妻,则夫之世叔父母为士者,当从夫降为小功,而世叔父母还以大功服之。其他亲小功者,降而缌,则不服,亦如大夫无缌服也。夫之祖父母为正尊,虽大夫之妻不降。王后及侯国夫人开创始封者,亦同。若继体而祖父曾为天子诸侯者,夫服三年,则从服期。
传曰何以大功也从服也
正义:马氏融曰:“从夫为之服,降一等也。”敖氏继公曰:“此释经意也。”
案:夫之祖父母、曾祖父母,皆正尊而以功缌服之者,以其为从服故也。
夫之昆弟何以无服也?其夫属乎父道者,妻皆母道也;其夫属乎子道者,妻皆妇道也。谓弟之妻妇者,是嫂,亦可谓之母乎?故名者,人治之大者也,可无愼乎【嫂思袄反,亦作嫂】
正义敖氏继公曰:为夫之祖父母、世叔父母大功,皆从夫之期服者也。夫为其昆弟亦期,妻若从而服之,亦当大功,今乃无服,故因而发传。母道、妇道,谓世叔母及昆弟之子妇之类也。此据男子所为服者而言,故继之曰:「谓弟之妻妇者,是嫂亦可谓之母乎?」盖以当时有谓弟妻为妇者,故引而正之,以言其不可也。传之意,盖谓男子为妇人来嫁于己族者之服,唯在母与妇之行者服之。若尊不列于母,卑不列于妇,则不为之服,以其无母妇之名也。故为昆弟之妻无服。经之此条,主于妻为其夫之党,传以从服释之,是也。又云:「夫之昆弟何以无服?」亦据妻不从夫而服其昆弟,发问亦是也。顾乃以男子不服昆弟之妻为答,此不唯失所问之意,又与夫之昆弟所以无服之义相违。盖妇人于夫之昆弟当从服,而乃不从服,其无服之义生于妇人,而非起于男子也。《檀弓》云:「嫂叔之无服也,盖推而远之也。」彼似善于此矣。《尔雅》云:「弟之妻为妇。」
存疑。郑氏康成曰:「谓弟之妻为妇者,卑远之故,谓之妇;嫂者,尊严之称。嫂犹叟也,叟,老人称也。是为序男女之别尔。若已以母妇之服服兄弟之妻,兄弟之妻以舅子之妻服已,则是乱昭穆之序也。」治犹理也。父母、兄弟、夫妇之理,人伦之大者,可不愼乎?
辨正:朱子曰,「传意本谓弟妻不得为妇,兄妻不得为母,故反言以诘之曰:『若谓弟妻为妇,则是兄妻亦可谓之母矣,而可乎?』言其不可尔,非谓卑远弟妻,而正谓之妇也。」注疏皆误。
存异,贾氏
译女子出嫁后,为众兄弟服丧。
郑玄解释说:父亲在世时,服丧等级相同;父亲去世后,才为继承父亲宗祧的人服期年丧。【贾公彦疏:为继承父亲宗祧的人服期年丧,就是《不杖期》章中所说的。】敖继公说:兄弟称为“众”,是相对于继承父亲宗祧的人而言的。按照礼制,女子成年而未出嫁,有时会预先降低旁系亲属的期年丧服;这里说已出嫁的女子,只为她的兄弟服大功丧,那么旁系亲属中不能预先降低期年丧服的,只有这一种情况。考察此条与上文为出嫁的姑母、姐妹服丧的条文,是相互对应的。即使是作为大夫的妻子,为众兄弟和侄子服丧的意义也没有不同,这在上一条中已经见过。如果大夫的女儿成为诸侯的夫人,或者诸侯的女儿成为天子的皇后,则没有丧服。另外,此条丧服对于出嫁后成为妾室的女子也相同。下记中说:凡是妾为私生的兄弟服丧,如同平民百姓。
侄子,无论是男性还是女性,都相互服丧。
郑玄解释说:“为侄子、侄女服丧的等级相同。”敖继公说:“必须说出‘丈夫’和‘妇人’,是为了说明男女都称为侄子。如果只说‘侄’,就容易被误解为偏指兄弟的女儿,所以两者都提及。侄女,无论是在家未嫁还是已出嫁,服丧等级相同。”
考察此条也是指出嫁的女子为之服丧,原本与上文的“众兄弟”合为一条,只是注家将其分开了。章节开头已经见过为出嫁的姑母、姐妹服丧的条文,这里对于众兄弟和侄子似乎不必说“报”(相互服丧),因为姑母和侄子两方面都出现,或许会让人怀疑是否不相互服丧,所以说“报”。侄女出嫁后,不会因为双方都出嫁而两次降低丧服等级,姐妹也是如此。
传文说:“侄子,是什么意思呢?称我为姑母的人,我称他为侄子。”
贾公彦解释说:“侄子的名称,只针对姑母、世叔父而言,只说兄弟的儿子,不能称为侄子。”
考察《尔雅》中说,女子称兄弟的儿子为侄子。
朱熹评论说:“古人不称兄弟的儿子为侄子,只说兄长的儿子、弟弟的儿子,孙子也称为兄孙。二程子并非不知道这一点,但随俗称为侄子,大概对义理也没有妨害。《丧服》中说:‘兄弟的儿子如同自己的儿子。’‘犹’字不是称呼,而是记录礼制者的用语。古人没有称‘犹子’的。”
丈夫的祖父母、世父母(伯叔父母)、叔父母。
敖继公说:“不说丈夫的世父母、叔父母,是因为报丧的礼节简略。”
考察此条也是主要针对士的妻子而言。如果是大夫的妻子,那么丈夫的世叔父母如果是士,应当跟随丈夫降等为小功丧,而世叔父母则回以大功丧服之。其他亲等本应服小功的,降等为缌麻,则不服丧,这也如同大夫没有缌麻丧服一样。丈夫的祖父母是正尊,即使是大夫的妻子也不降等。天子的皇后以及诸侯国中开创始封的夫人,也相同。如果是继承君位而其祖父曾为天子或诸侯的,丈夫服三年丧,妻子则跟随服期年丧。
传文说:为什么服大功丧?因为是跟随丈夫服丧。
马融说:“跟随丈夫为之服丧,降一等。”敖继公说:“这是解释经文的意思。”
考察:丈夫的祖父母、曾祖父母,都是正尊却以功、缌服丧,是因为它们是跟随服丧的缘故。
丈夫的兄弟为什么没有丧服?那些丈夫属于父辈道义的,妻子都属于母辈道义;那些丈夫属于子辈道义的,妻子都属于妇辈道义。称弟弟的妻子为妇,那是嫂子,也可以称为母吗?所以名称,是治理人伦的大事,能不谨慎吗?【“嫂”音袄,也写作嫂】
敖继公解释说:为丈夫的祖父母、世叔父母服大功丧,都是跟随丈夫的期年丧服。丈夫为他的兄弟也服期年丧,妻子如果跟随服丧,也应当是大功,现在却没有丧服,所以由此引发传文的解释。母道、妇道,是指世叔母以及兄弟的儿媳之类。这是根据男子所服丧而言的,所以接着说:“称弟弟的妻子为妇,那是嫂子,也可以称为母吗?”大概是因为当时有人称弟弟的妻子为妇,所以引用并纠正它,以说明这是不可以的。传文的意思,大概是说男子为嫁入自己家族的女性服丧,只有在母与妇的身份行为下才服丧。如果尊位不列入母,卑位不列入妇,就不为之服丧,因为她们没有母、妇的名称。所以为兄弟的妻子没有丧服。经文的这一条,主要针对妻子为其丈夫的亲属服丧,传文以跟随服丧来解释,是正确的。又说:“丈夫的兄弟为什么没有丧服?”这也是根据妻子不跟随丈夫为其兄弟服丧,提出问题,也是正确的。然而却以男子不为兄弟的妻子服丧来回答,这不仅失去了所问的意思,又与丈夫的兄弟之所以没有丧服的意义相违背。大概妇人对于丈夫的兄弟应当跟随服丧,而不跟随服丧,其没有丧服的意义产生于妇人,而非起于男子。《檀弓》说:“嫂叔之间没有丧服,大概是推而远之。”那似乎比这里说得更好。《尔雅》说:“弟弟的妻子为妇。”
存疑。郑玄解释说:“称弟弟的妻子为妇,是因为卑远的原因,称为妇;嫂子,是尊严的称呼。嫂通叟,叟,是老人的称呼。这是为了序男女之别罢了。如果自己以母、妇的丧服为兄弟的妻子服丧,兄弟的妻子以舅、子的妻子的丧服为自己服丧,那就是扰乱昭穆的次序了。”治通理。父母、兄弟、夫妇的道理,是人伦的大者,能不谨慎吗?
辨正:朱熹说,“传文的本意是说弟弟的妻子不得称为妇,兄长的妻子不得称为母,所以反诘说:‘如果称弟弟的妻子为妇,那么兄长的妻子也可以称为母了,这可以吗?’说的是不可以,并不是说因为卑远弟弟的妻子,而正称为妇。”注疏都错了。
存异,贾氏
公彦曰:夫之世叔父母为此妻着何服也?案缌麻章,妇为夫之诸祖父母报。注谓夫所服小功者,则此夫所服期不报。王肃以为父为众子期,其妻小功;为兄弟之子期,其妻亦小功。以其兄弟之子犹子引而进之,同已子,明其妻同可知。
译公彦说:对于丈夫的世叔父母,妻子应当穿什么样的丧服呢?查考《缌麻》篇,规定妻子为丈夫的各位祖父母服丧,与丈夫的服制相回报。郑玄注解说,丈夫所服小功丧服的,妻子也服小功相回报;那么这里丈夫所服为期年丧服的,妻子就不相回报。王肃认为,父亲为众子服期年丧服,其妻服小功;为兄弟之子服期年丧服,其妻也服小功。因为兄弟之子如同己子,被引进而视为自己的儿子,显然其妻的服制相同也是可知晓的。
案此,报服大功无疑。王肃臆为小功,非也。
余论朱子曰:「嫂叔无类,不当制服,他服皆以类从。」又曰:「叔防无服,不是小节目,后来多失之。」
大夫为世父母、叔父母、子、昆弟、昆弟之子为士者【为士如字】正义:郑氏康成曰:「子谓庶子【贾疏:若长子在斩章,故谓庶子】敖氏继公曰:「大夫于士为异爵,故其丧服例降其旁亲之为士者一等,虽世、叔父母亦降之,所以见贵贵之意胜也。」不杖期章为此亲之为大夫、命妇者云:「大夫之子」,此云「大夫」,互见其人,以相备也。
案经不言报,不言唯。子不报,则世叔父母、昆弟、昆弟之子为士者,服其大夫,皆如其亲服,而为之期矣。为世叔父母,则其祖父之为大夫者不在,或在而不为大夫者也。为昆弟,则其父之为大夫者不在,或在而不为大夫者也。如为大夫而在,则不降之以彼为大夫之子,当以不降相报也。子非旁亲,亦降之者,适为本,庶为支,犹之旁亲也。昆弟之子,若为其父之适孙者,虽为士,不降之重适之义,于不杖期章。大夫之为适孙,大夫之子之为昆弟之子者,推之可见也。不降正尊,而降旁亲;不降适,而降庶,此降例也。降例即宗法也。天子、诸侯之或絶之,或不絶之也,亦然。
传曰:「何以大功也?尊不同也。尊同则得服其亲服。」正义:郑氏康成曰:「尊同谓亦为大夫者,亲服期。案天子、诸侯,君也,旁亲则皆其臣也,故天子、诸侯絶旁亲之服。君至尊也,大夫、士虽同为臣,而服命殊矣。燕射则有堂上、堂下之班,乡饮则有齿与不齿之异,即五服之丧而哭位别焉。若丧服不为之减杀,则他礼皆窒碍而不可行。故大夫降其旁亲,理当然也。君至尊则絶其旁亲之服,士卑则服其本服。大夫卑于君而尊于士,上比下比而求之,大夫之降,也不亦适得其中乎?尝为大夫而已者,犹降不杖期。章大夫之子为姑姊妹,女子子为命妇无主者,其例也。」
公之庶昆弟,大夫之庶子,为母妻昆弟。
正义郑氏康成曰:「公之庶昆弟,则父卒也【贾疏:若云公子,是父在,今言昆弟,故知父卒也。又公子父在,为母妻在五服之外,今服大功,故知父卒也】大夫之庶子,则父在也【贾疏:以其继父而言,又大夫卒子为母妻得伸,今但大功,故知父在也】其或为母,谓妾子也【贾疏:于适妻君大夫自不降其子皆得伸,今在大功,明妾子自为己母也】昆弟,庶昆弟也【贾疏:若适,则父之所不降,故知庶昆弟也】敖氏继公曰:「母妻及昆弟之尊同者,若不宜降而此二人降之者,则皆以死者为其父尊之所厌,而不得伸其服故也。其所厌虽有远近之异,而意义实同,故竝言之。公之昆弟,其亲之以厌而降者,仅止于此。若大夫之子,此服之外,更有降而在大功者,其多寡与公之昆弟不类,乃竝言此者,盖主于其庶子之为母妻耳,非谓其亲之以厌而降者亦仅止于此也。且此昆弟之降,大夫之子皆然,亦不专在于庶。」
案大夫之子为世父母、叔父母、子、昆弟之子为士者、姑姊妹、女子子在室者,皆降服大功。此不言者,与不杖期章之不降者互见也。大夫之适子为庻昆弟,亦同此。主为母妻言之,故不别言适子耳。公之昆弟为世父母、叔父母、子、昆弟之子、姑姊妹、女子子之等,父在则从乎父而絶之,不服尊所厌也。父没,为为士者降一等服之;为为大夫若公子者,如其本服。余尊所不厌,而公子之尊视大夫也。
传曰:「何以大功也?先君余尊之所厌,不得过大功也。大夫之庶子,则从乎大夫而降也。父之所不降,子亦不敢降也【厌,于叶反】
正义郑氏康成曰:言从乎大夫而降,则于父卒如国人也【贾疏:大夫若卒,则得伸无余尊之厌也】父所不降,谓适也【贾疏:谓父为适妻、适子】敖氏继公曰:厌谓厌其所为服者也,不得过大功,谓使服之者不得过此而伸其服也。大夫之子从乎大夫而降,谓尊降之义在大夫而不在己也。盖国君于旁期而下,皆以尊厌而絶之,
译据此,报服应为大功,无疑。王肃主观地定为小功,是错误的。
我评论朱熹的话说:“嫂叔之间没有同类亲属关系,不应制服,其他服制都是依据同类亲属关系来确定的。”又说:“叔父对伯父没有服制,这不是小细节,后来很多人在这方面出错了。”
大夫为世父母、叔父母、子女、兄弟、兄弟之子中身为士的人【“为士”按字面意思理解】正义:郑康成说:“子女指的是庶子【贾公彦疏:如果长子属于斩衰章,所以这里指的是庶子】敖继公说:“大夫对于士属于不同爵位,所以其丧服惯例将身为士的旁亲降一等,即使是世父母、叔父母也降等,这是为了体现尊重贵者的意图更胜一筹。”不杖期章中为这些身为大夫、命妇的亲属说:“大夫之子”,这里说“大夫”,互相参照其人,以互相补充完备。
考察经文不说报服,也不说“唯”。子女不报服,那么世叔父母、兄弟、兄弟之子中身为士的人,服其大夫,都如同其亲服,而为之服期年。为世叔父母服,那么其身为大夫的祖父不在,或在但不为大夫。为兄弟服,那么其身为大夫的父亲不在,或在但不为大夫。如果身为大夫且在,则不降等,因为彼为大夫之子,应当以不降等来报服。子女不是旁亲,也降等的,是因为嫡子为本,庶子为支,如同旁亲一样。兄弟之子,如果是为其父的嫡孙,虽然身为士,不降等,重视嫡子的意义,见于不杖期章。大夫为嫡孙,大夫之子为兄弟之子,推而可知。不降正尊,而降旁亲;不降嫡,而降庶,这是降等的惯例。降等的惯例就是宗法。天子、诸侯的或断绝,或不断绝,也是如此。
传文说:“为什么是大功?因为尊卑不同。尊卑相同则能服其亲服。”正义:郑康成说:“尊同指的是也身为大夫的人,亲服为期年。考察天子、诸侯,是君主,旁亲都是其臣下,所以天子、诸侯断绝旁亲的服制。君主最尊贵,大夫、士虽然同为臣下,但服制命数不同。燕射则有堂上、堂下的班次,乡饮则有齿序与不齿序的差异,即使五服之丧而哭位也分别。如果丧服不为之减杀,那么其他礼仪都会窒碍难行。所以大夫降其旁亲,理当如此。君主最尊贵则断绝其旁亲的服制,士卑则服其本服。大夫卑于君主而尊于士,上比下比而求之,大夫的降等,不也恰好适中吗?曾经为大夫而已的,还降等为不杖期。章中大夫之子为姑姊妹,女子子为命妇无主者,是其例证。”
公的庶兄弟,大夫的庶子,为母、妻、兄弟服。
正义郑康成说:“公的庶兄弟,则是父亲已卒【贾公彦疏:如果说公子,是父亲在世,现在说兄弟,所以知道父亲已卒。又公子父亲在世,为母妻在五服之外,现在服大功,所以知道父亲已卒】大夫的庶子,则是父亲在世【贾公彦疏:因为继父而言,又大夫卒子为母妻得伸,现在只服大功,所以知道父亲在世】其或为母,指的是妾子【贾公彦疏:对于嫡妻,君大夫自不降其子皆得伸,现在在大功,明显是妾子自为己母】兄弟,是庶兄弟【贾公彦疏:如果是嫡,则父之所不降,所以知道是庶兄弟】敖继公说:“母妻及兄弟中尊同者,如果不适宜降等而这两人降等的,都是因为死者为其父尊之所厌,而不得伸其服故也。其所厌虽有远近之异,而意义实同,所以一并言之。公的兄弟,其亲之以厌而降者,仅止于此。如果大夫之子,此服之外,更有降而在大功者,其多寡与公的兄弟不类,乃一并言此者,大概是主要为其庶子之为母妻耳,并非谓其亲之以厌而降者亦仅止于此。且此兄弟之降,大夫之子皆然,也不专在于庶。”
考察大夫之子为世父母、叔父母、子女、兄弟之子为士者、姑姊妹、女子子在室者,皆降服大功。这里不说的,与不杖期章之不降者互见。大夫的嫡子为庶兄弟,也同此。主要为母妻言之,所以不别言嫡子耳。公的兄弟为世父母、叔父母、子女、兄弟之子、姑姊妹、女子子之等,父在则从乎父而绝之,不服尊所厌也。父没,为为士者降一等服之;为为大夫若公子者,如其本服。余尊所不厌,而公子之尊视大夫也。
传文说:“为什么是大功?先君余尊之所厌,不得过大功也。大夫的庶子,则从乎大夫而降也。父之所不降,子亦不敢降也【厌,于叶反】
正义郑康成说:言从乎大夫而降,则于父卒如国人也【贾公彦疏:大夫若卒,则得伸无余尊之厌也】父所不降,谓嫡也【贾公彦疏:谓父为嫡妻、嫡子】敖继公说:厌谓厌其所为服者也,不得过大功,谓使服之者不得过此而伸其服也。大夫之子从乎大夫而降,谓尊降之义在大夫而不在己也。盖国君于旁期而下,皆以尊厌而绝之,
此三人者皆君所絶者也。尊者之子必从其父而为服,故君在则公子于昆弟无服,而为母若妻于五服之外。君没矣,其死者犹为余尊之所厌,是以公子为此三人止于大功也。大夫于所服者,或以尊加之而降一等,亦谓之厌,此三人者皆大夫之所降者也。其子亦从其父而降之一等为大功,与公子父没之礼同。大夫没,子乃得伸其服,以其无余尊也。
译这三个人都是国君所断绝关系的人。地位尊贵者的儿子必定跟随父亲来制定丧服,所以国君在世时,公子对兄弟没有丧服,而对母亲和妻子也在五服之外。国君去世后,那些死者仍然被残余的尊贵地位所压抑,因此公子为这三个人只穿大功的丧服。大夫对于所服丧的人,有时因为尊长的地位加临而降低一等,这也叫做“厌”,这三个人都是大夫所降低丧服等级的人。他们的儿子也跟随父亲降低一等,穿大功的丧服,这与公子父亲去世后的礼制相同。大夫去世后,儿子才能伸展其丧服等级,这是因为没有残余的尊贵地位了。
案尊尊亲亲,周道也。诸侯有一国之尊,为宗庙社稷主,既没而余尊犹在,故庶子于所生之母不得伸其私恩,为之大功也。大夫之尊不及诸侯,既没则无余尊,故其庶子于父卒为其私亲,竝依本服如邦人也。亲不敌尊,故厌;尊不敌亲,故不厌。此诸侯大夫之辨也。后魏广陵侯衍为徐州刺史,生母雷氏卒,表请解州。诏曰:“先君余尊之所厌,礼之明文。侯既亲王之子,宜从余尊之义,便可大功。”
辨正郑氏康成曰:“旧读昆弟在下,其于厌降之义宜防此传也,是以上而同之【贾疏:郑以前,马融等以昆弟二字抽在传下】案:昆弟与母妻连文,亦公之庶昆弟,大夫之庶子所为服者。若以属下,则昆弟为谁之昆弟,虚县无着;而下条皆字,亦无下落矣。注:“说是也。”
皆为其从父昆弟之为大夫者【从,才用反;为,大如字】
正义郑氏康成曰:尊同则不降。其为士者,降在小功。适子为之,亦如之【李氏如圭曰:大夫之适子也,承上庶子之文,而不及于适耳】敖氏继公曰:此承上经两条而言,则皆云者,皆大夫公之昆弟,大夫之子也。大夫公之昆弟于此亲,则尊同也。大夫之子于此亲,则亦父之所不降者也。故皆服其亲服。《春秋》传曰:公子之重视大夫,公之昆弟降其昆弟之为公子者,不降其从父昆弟之为大夫者。则知此先君余尊之所厌,止于上三人耳。
案公子于公子敌也,公子于大夫亦敌也。为其昆弟大功,尊同而相降,公之余尊所厌也。为从父昆弟之为大夫者,大功尊同而不降,余尊所不厌也。然则余尊所厌,概不及其羣从,明矣。经特举从父昆弟以见其余耳。其为从父昆弟庶孙为士者,见于小功章。为昆弟之子为士者,当大功。为从祖昆弟、从父昆弟之子及昆弟之孙为士者,皆无服,以公子之尊降之也。为世叔父母如其服,以彼亦公子而余尊不厌之也。余尊所厌,止在公妾与妾所生之子、妾子之妻,而诸孙羣从、姑姊妹、女子子之适人者,皆不与焉。盖厌私不厌公,厌内不厌外,可以窥圣人制礼之意矣。
为夫之昆弟之妇人子适人者【适如字】
正义:郑氏康成曰:“妇人子者,女子子也。”贾氏公彦曰:“此谓世叔母为之服,在室期,出嫁大功。”敖氏继公曰:“是服夫妻同也。上经不言夫为之者,其文脱与?或言女子子,或言妇人子,互文以见其同尔。”
案世叔母为夫之昆弟之子妇,亦大功,不言者,上经为夫之世父母、叔父母,虽不言,报以旁亲,无不报之例,已可推见,故不另出也。
通论吕氏柟曰:「妇人为夫之旁亲,上何以从夫降一等,下何以从夫不降也?」曰:「上焉者,夫之所尊也;下焉者,夫之所亲也。夫之所尊,先我而有者也,我自外入,也可降也。夫之所亲,后我而有者也,彼自内出,也可不降也。」
大夫之妾为君之庶子
正义郑氏康成曰:“下传曰:‘何以大功也?妾为君之党服,得与女君同指,谓此也。’妾为君之长子亦三年【贾疏同女君】自为其子期异于女君也【贾疏女君从夫降其庶子大功,妾自服其子期异于女君也】士之妾为君之众子亦期【贾疏亦与女君同】敖氏继公曰:“此服亦从乎其君而服之也。大夫为庶子大功,女子子在室亦如之。妾为君之长子亦三年,自为其子期。经于妾为君之党服皆畧之,唯着大夫之妾以见其异,则士之妾不言可知矣。”
案公妾不为君之庶子服,以庶子皆为公尊之所厌也。公在,则母子不相服也,况他子乎?公不在,亦无服。以夫人不服庶子,妾当同之也。
女子子嫁者,未嫁者,为世父母、叔父母、姑姊妹。
正义郑氏康成曰:女子子成人者,有出道降旁亲及将出者,明当及时也【贾疏:女子子十五已后许嫁筓为成人,有出嫁之道,虽未出,卽逆降旁亲,明当及时嫁也】敖氏继公曰:此着其降之之节,异于他亲也。在室而逆降,正言此七人者,盖世父母、叔父母与姑之期为旁尊之加服,姊妹之期虽本服,然以其外成也,故并世父已下皆于未嫁而畧从
译尊尊亲亲,是周代的礼制。诸侯拥有一国之尊,作为宗庙社稷的主宰,即使去世,其剩余的尊贵依然存在,所以庶子对于生母不能伸展私人的恩情,只服大功之丧。大夫的尊贵不及诸侯,去世后就没有剩余的尊贵,所以大夫的庶子在父亲去世后,为私亲服丧,都依照本服,如同邦人一样。亲情不敌尊贵,所以被压抑;尊贵不敌亲情,所以不被压抑。这是诸侯与大夫的区别。后魏广陵侯衍任徐州刺史,生母雷氏去世,上表请求解除州职。诏书说:“先君剩余尊贵所压抑的,是礼制的明文规定。侯既然是亲王的儿子,应当遵循剩余尊贵的义理,就可以服大功之丧。”
辨正郑康成说:“旧读将‘昆弟’二字放在下面,对于压抑降等之义,应当防止这种传文,所以将‘昆弟’与上面连读【贾疏:郑玄之前,马融等人将‘昆弟’二字抽到传文下面】。案:‘昆弟’与‘母妻’连文,也是公的庶昆弟、大夫的庶子所服丧的对象。如果将‘昆弟’属下句,那么‘昆弟’是谁的昆弟,就虚悬无着;而下条的‘皆’字,也没有着落了。注:‘这种说法是对的。’”
都为他们身为大夫的从父昆弟【从,音才用;为,音大如字】
正义郑康成说:尊贵相同就不降等。那些身为士的,降等为小功。嫡子为他们服丧,也是如此【李如圭说:这是大夫的嫡子,承接上文庶子的文字,而没有涉及嫡子】。敖继公说:这是承接上文经文的两条而言,那么‘皆’字,是指大夫公的昆弟、大夫的儿子。大夫公的昆弟对于此亲,就是尊贵相同。大夫的儿子对于此亲,也是父亲所不降等的。所以都服他们的亲服。《春秋》传曰:公子重视大夫,公的昆弟降等为公子的大功,不降等为大夫的从父昆弟。由此可知,先君剩余尊贵所压抑的,只限于上述三人罢了。
案:公子与公子尊贵相当,公子与大夫也尊贵相当。为昆弟服大功,尊贵相同而相互降等,是公的剩余尊贵所压抑的。为身为大夫的从父昆弟服大功,尊贵相同而不降等,是剩余尊贵所不压抑的。那么剩余尊贵所压抑的,大概不涉及其群从,是明显的了。经文特意举出从父昆弟来显示其余情况。那些身为从父昆弟的庶孙为士的,见于小功章。为昆弟之子为士的,应当服大功。为从祖昆弟、从父昆弟之子以及昆弟之孙为士的,都没有服丧,因为公子的尊贵降等了他们。为世叔父母服如其本服,因为那也是公子而剩余尊贵不压抑他们。剩余尊贵所压抑的,只在于公妾与妾所生的儿子、妾子的妻子,而诸孙群从、姑姊妹、出嫁的女子,都不在其中。大概压抑私亲不压抑公亲,压抑内亲不压抑外亲,可以窥见圣人制定礼制的意旨了。
为丈夫昆弟的妇人所生的女儿出嫁者【适,音如字】
正义:郑康成说:“‘妇人子’,就是女子子。”贾公彦说:“这是说世叔母为她服丧,在室服期,出嫁服大功。”敖继公说:“这是夫妻服丧相同。上文经文不说丈夫为她服丧,是文字脱漏吗?或者有的说女子子,有的说妇人子,互文以显示其相同罢了。”
案:世叔母为丈夫昆弟的儿子媳妇,也服大功,不说出来,是因为上文经文为丈夫的世父母、叔父母服丧,虽然不说,但回报以旁亲,没有不回报的例子,已经可以推知,所以不再另出。
通论吕柟说:“妇人为丈夫的旁亲服丧,上辈为什么跟随丈夫降一等,下辈为什么跟随丈夫不降等呢?”回答说:“上辈,是丈夫所尊重的;下辈,是丈夫所亲近的。丈夫所尊重的,是先于我而存在的,我是从外面进来的,可以降等。丈夫所亲近的,是后于我而存在的,他们是从内部出来的,可以不降等。”
大夫的妾为君主的庶子
正义郑康成说:“下传曰:‘为什么服大功呢?妾为君主的党服,得以与女君同指,说的就是这个。’妾为君主的长子也服三年【贾疏同女君】,为自己儿子服期,异于女君【贾疏女君跟随丈夫降等其庶子为大功,妾自己服其子为期,异于女君】。士的妾为君主的众子也服期【贾疏也与女君相同】。敖继公说:“此服也是跟随其君主而服丧的。大夫为庶子服大功,女子子在室也如此。妾为君主的长子也服三年,为自己儿子服期。经文对于妾为君主的党服都略去,只着重大夫的妾以显示其不同,那么士的妾不言可知了。”
案:公妾不为君主的庶子服丧,因为庶子都被公的尊贵所压抑。公在,则母子不相服丧,何况其他儿子呢?公不在,也没有服丧。因为夫人不服庶子,妾应当与她相同。
女子子出嫁者,未出嫁者,为世父母、叔父母、姑姊妹。
正义郑康成说:女子子成人者,有出嫁之道,降等旁亲及将要出嫁者,说明应当及时【贾疏:女子子十五岁以后许嫁,加笄为成人,有出嫁之道,虽然未出,就预先降等旁亲,说明应当及时出嫁】。敖继公说:这是着重其降等的节度,异于其他亲属。在室而预先降等,正说明这七人,大概世父母、叔父母与姑的期服是旁尊的加服,姊妹的期服虽然是本服,但因为他们外成,所以连同世父以下,都在未嫁时略从降等。
出降,明其异于父母昆弟也。此服无为妻为妾之异,经唯以嫁为言者,约文以包之耳。又前经见姑姊妹适人者,及为夫之昆弟之妇人子适人者,此世叔父母而下为凡女子子之降服也。其服唯以适人为节,以此见逆降之服无报礼也。
译出嫁而降低服制,是为了表明她与父母兄弟有所不同。这种服制没有为妻和为妾的区别,经文只以“出嫁”来表述,是用简略的文字来概括罢了。又因为前文提到姑母、姐妹出嫁的人,以及丈夫的兄弟的儿媳出嫁的人,这是世叔父母以下对一般女子出嫁而降低服制的情形。其服制只以是否出嫁作为界限,由此可以看出,因出嫁而降低的服制是没有回报之礼的。
案逆降之说,后人多疑之。者疏谓女子子年十九,明年二月当嫁,今年遭世父已下之丧,若依本服期过明年二月,不得及时逆降,在大功大功之末可以嫁子,则于二月得及时而嫁。或驳之,以为女子子虽降大功,其父固期未可嫁子,且古人昏期未必定拘二月,若拘以二月,则过此又需一年,以是为愆期耳。服阕之后,四时皆可昏,何靳此三月邪?论者固为有理,然经以嫁者未嫁者连文,则逆降之法未可谓无之。盖未嫁者,其已许嫁者也,妇道外成,已许嫁则义系于夫家,于本宗之旁亲情固杀矣。古者女子将嫁,或于公宫,或于宗室,教之三月,丧服不可以徃也,故逆降三月以为教之之候,而后其昏也乃得及时焉。若然父母昆弟之丧既除,必更阅三月而后可嫁也。若无逆降之法,则上经已着适人者为众昆弟之条矣,曷不与之连文而另出此乎?
传曰:「嫁者,其嫁于大夫者也;未嫁者,成人而未嫁者也。何以大功也?妾为君之党服,得与女君同下。言为世父母、叔父母、姑姊妹者,谓妾自服其私亲也。」
辨正郑氏康成曰:此不辞【贾疏:不是解义言辞也】卽实为妾,遂自服其私亲,当言其以明之【贾疏:不杖章云女子子适人者为其父母昆弟之为父后者,又云公妾以及士妾为其父母皆言其以明其为私亲,今此不言其明,非妾为私亲】齐衰三月章曰:女子子嫁者未嫁者为曾祖父母,经与此同,足以见之矣【敖氏继公曰:谓二经之文同,足以明其不当如旧説也】传所云:何以大功也?妾为君之党服,得与女君同文,烂在下尔【贾疏:应在君之庶子之下,女子子之上】敖氏继公曰:传者以此经合于上,谓皆大夫之妾为之,故其言如此。何以大功?怪其卑贱而服之降否如尊者然也。妾为君之党服,得与女君同,释所以大功之意。言大夫于此庶子女子子,或以尊降之,或以其尊同而不降,皆在大功。妻体其夫服,宜如之。若妾则不体君,而此服亦大功者,以是三人者皆君之党,已因君而服之,故其降若否亦视君以为节,而不得不与女君同,固无嫌于卑贱也。然此但可以释为君之庶子之文,若幷女子子未嫁者言之,则不合于经。盖经初无为女子子未嫁者之礼,且凡云嫁者皆指凡嫁于人者而言,非必谓行于大夫而后为嫁也。又谓为世父母以下皆妾为私亲之服,亦不合于经。盖此乃适人者之通礼,经必不特为此妾发之。又此妾为私亲大功者,亦不止于是也。传者之意,盖失于分句之不审,又求其为嫁者大功之説而不可得,故强生嫁于大夫之义以自傅防。旣以女子子嫁者未嫁者属于上条,则为世父母以下之文无所属,又以为亦大夫之妾为之,遂使一条之意析而为二,首尾横决,两无所当,实甚误也。攷此传文,其始盖截大夫之妾至未嫁者之经文而释之,故已释其所谓本条之防,复以下言云云,倂释下经今在此者,盖郑氏移之尔。朱子曰:「此段自郑注时,已疑传文之误。今考女子子适人者,为父母及昆弟之为父后者,已见于不杖期章;为众兄弟,又见于此大功章。唯伯叔父母、姑姊妹之服无文,而独见于此,则当从郑注之説,无疑矣。」
案朱子初谓传释文势似不误,又谓旧读正得传意,但于经例不合。郑注与经例合,但所改传文似亦牵强。旣而门人有问者,又答之,以此可见此经之不易读矣。小功章,大夫之妾为庶子适人者,经有明文。此女子子之嫁者,岂可又以大夫之妾贯之乎?即此又可证旧读之必不然矣。
存疑。王氏志长曰:据别解,自大夫之妾至未嫁者,作一句读,又贯下为世父母、叔父母、姑姊妹。此言妾自服其私亲,文义亦无妨。案不杖期章,公妾以及士妾为其父母,传曰:妾不得体君,得为其父母,遂也,则妾得为私亲服明矣。又记:凡妾为私兄弟,如邦人。正以此经止及世叔父母、姑姊妹,嫌厌降其私兄弟,故记及之。况郑氏前马融辈,先主是説,附以备参可也。案主传而驳注者,明人多有,大抵以逆降之説为非,故回曲以就旧説耳。今已辨
译考察关于“逆降”的说法,后人大多对此存疑。贾公彦的疏解说:女子十九岁,明年二月应当出嫁,今年遭遇世父以下亲属的丧事,如果按照原本的丧服期限,等到明年二月才过完,就不能及时实行“逆降”,在大功之末可以嫁女,那么在二月就能及时出嫁。有人驳斥这种说法,认为女子虽然降为大功,但其父的丧期尚未结束,不可以嫁女;况且古人婚期未必一定拘泥于二月,如果拘泥于二月,那么错过这个时间又要等待一年,这被认为是延误了婚期。丧服期满之后,四季都可以结婚,为什么吝惜这三个月呢?议论的人固然有理,然而经文将“嫁者”与“未嫁者”连在一起叙述,那么“逆降”的法度不能说没有。所谓“未嫁者”,是指已经许配给丈夫的女子,妇道在于外成,已经许配则道义上归属于夫家,对于本宗旁系亲属的情分本来就会减弱。古代女子将要出嫁,有时在公宫,有时在宗室,教导她们三个月,丧服期间不可以前往,所以提前三个月降服,作为教导的等待期,然后她们的婚期才能及时。如果这样,父母兄弟的丧事既已除服,必须再经过三个月才可以出嫁。如果没有“逆降”的法度,那么上文已经列出了出嫁女子为众兄弟服丧的条例,为什么不与之连在一起叙述而另外列出这一条呢?
传文说:“嫁者,是指嫁到大夫家的人;未嫁者,是指成年但未出嫁的人。为什么服大功?妾为君主的亲属服丧,能够与女君一同降等。说为世父母、叔父母、姑姊妹服丧,是指妾为自己私亲服丧。”
辨正:郑康成说:这不是解释义理的言辞,如果确实是妾,于是为自己私亲服丧,应当说“其”来明确这一点。齐衰三月章说:女子出嫁或未出嫁的为曾祖父母服丧,经文与此相同,足以证明这一点。传文所说:为什么服大功?妾为君主的亲属服丧,能够与女君一同降等,这句话应该在下文。敖继公说:传文者将这条经文与上文合并,认为都是大夫的妾所为,所以这样说。为什么服大功?奇怪的是她们地位卑贱却服丧降等如同尊者一样。妾为君主的亲属服丧,能够与女君一同降等,解释为什么服大功的意思。说大夫对于庶子女子,或者因为尊贵而降等,或者因为尊贵相同而不降等,都在大功之列。妻子体现丈夫的丧服,应当如此。如果妾则不体现君主,而这种丧服也是大功,是因为这三个人都是君主的亲属,自己因为君主而服丧,所以降等与否也视君主为标准,而不得不与女君相同,本来没有卑贱的嫌疑。然而这只能解释为君主的庶子的条文,如果连同女子子未嫁者一起说,就不符合经文。大概经文最初没有为女子子未嫁者制定礼制,而且凡是说“嫁者”都指凡是嫁给别人的人而言,不一定说嫁到大夫家才叫嫁。又说为世父母以下都是妾为私亲服丧,也不符合经文。大概这是出嫁女子的通礼,经文必定不会特别为此妾而发。又说此妾为私亲服大功,也不止于此。传文者的意思,大概在于分句不审慎,又寻求其为嫁者服大功的说法而不可得,所以强行生出嫁于大夫的意义来自圆其说。既然将女子子嫁者未嫁者归属于上条,那么为世父母以下的条文就没有归属,又认为也是大夫的妾所为,于是使一条的意思分裂为二,首尾横决,两方面都不恰当,实在错误很大。考察此传文,其开始大概截取了从大夫之妾到未嫁者的经文而解释它,所以已经解释了所谓本条的意思,又以下言云云,一并解释下文现在在此的,大概是郑氏移动了它。朱子说:“这段自从郑注时,已经怀疑传文的错误。现在考察女子子出嫁者,为父母及昆弟之为父后者,已经见于不杖期章;为众兄弟,又见于此大功章。只有伯叔父母、姑姊妹的丧服没有文字,而独见于此,那么应当遵从郑注的说法,无疑了。”
考察朱子起初认为传文解释文势似乎没有错误,又说旧读正得到传文的意思,但于经例不合。郑注与经例合,但所改传文似乎也很牵强。后来门人有问的,又回答他,由此可见此经的不易读了。小功章,大夫之妾为庶子出嫁者,经文有明文。此女子子之嫁者,怎么可以又以大夫之妾贯穿呢?即此又可证明旧读必定不对了。
存疑。王志长说:根据别解,从大夫之妾到未嫁者,作一句读,又贯穿下为世父母、叔父母、姑姊妹。此言妾自服其私亲,文义也没有妨碍。考察不杖期章,公妾以及士妾为其父母,传文说:妾不得体君,得为其父母,遂也,那么妾得为私亲服丧明确了。又记:凡妾为私兄弟,如邦人。正以此经只及世叔父母、姑姊妹,嫌厌降其私兄弟,所以记及之。况且郑氏前马融辈,先主是说,附以备参可也。考察主传而驳注者,明人多有,大抵以逆降之说为非,故回曲以就旧说耳。今已辨
大夫、大夫之妻、大夫之子、公之昆弟、为姑姊妹、女子子嫁于大夫者。
正义马氏融曰:此上四人者,各为其姑姊妹、女子子嫁于大夫者服也。在室大功,嫁于大夫大功,尊同也。在室大功,以在大夫尊降之限,嫁大夫尊同,故不复重降。嫁士则小功。敖氏继公曰:大夫公之昆弟为此服,则尊同也。大夫之子则亦从乎大夫而为之也。大夫之妻为此女子子,其义亦然。若为姑姊妹,又但为本服尔。盖妇人之嫁者,于其兄弟唯有出降而已。姑姊妹虽不为命妇,犹为之大功也。经言大夫、大夫之子为服者多矣,于是乃着大夫之妻者,以唯此条可与之相通,故因而见之也。凡妻为夫之族类,于其姊妹与其在父列以上者,率降于夫;于其昆弟之列者,又无服;唯在子列而下乃与夫同之耳。又攷公之昆弟为姊妹,唯在出降之科,则是先君余尊之所厌,亦不及于其嫁出之女也。若先君于其姊妹与其孙,则不厌之固矣。
案:大夫、大夫之子、公之昆弟,于姑姊妹、女子子出适而尊同者,乃不以尊降,则方其在室时已降而大功矣。此见公之姊妹不得比于公之昆弟,大夫之女子子不得比于大夫之子。虽以公女之尊,不能视命妇与公子之重视,大夫者逈异。盖妇人无爵,从夫之爵,必夫尊而后妻贵,父之尊不可据,不可援也。明乎此,乃益着于从夫之义,而不敢以贵加其夫族矣。辨正贾氏公彦曰:大夫妻若为夫之姑姊妹,在室及嫁皆小功;若不为大夫妻,又降在缌麻。彼亦为命妇,唯小功耳。今此谓大夫妻为本亲姑姊妹也。
案降在缌麻者,不服之。大夫妻无缌服,与大夫同也。
君为姑姊妹女子子嫁于国君者。
正义:贾氏公彦曰:「国君絶期已下,今为尊同,故不降。若然,大夫之下云『大夫之妻,大夫之子』,国君之下不云『夫人,公子』,亦同国君,可知。」
余论郑氏康成曰:「天子为之无服,嫁于王者之后,乃服之。」
传曰:「何以大功也?尊同也。尊同,则得服其亲服。」
正义:贾氏公彦曰:「问者,以诸侯絶旁期,大夫降一等,今此大功,故发问也。」敖氏继公曰:「尊同,谓君于为夫人者,大夫公之昆弟于为命妇者也。夫人、命妇虽非有爵者,然此三人以其与已敌者齐体之故,亦例以尊同者视之,而如其出嫁之服,不敢絶之、降之也。」此一节释经之文义。
案传兼释经之两节,故疏与集说皆合君与大夫而言。
诸侯之子称公子,公子不得祢先君。公子之子称公孙,公孙不得祖诸侯。此自卑别于尊者也。若公子之子孙有封为国君者,则世世祖是人也,不祖公子。此自尊别于卑者也【祢乃礼反,别彼列反】
正义郑氏康成曰:不得祢,不得祖,不得立其庿而祭之也【贾疏:以其庿已在适子为君者立之,支庶不得竝立庿】卿大夫已下祭其祖祢【贾疏:公子公孙若为卿大夫,得立三庿;若作士,得立二庿。一庿竝得祭其祖祢。既不祖祢先君,当立别子以下。若鲁桓公生庄公为君,庆父、叔牙、季友谓之公子,公子竝为别子,不得祢桓公。庆父等子孙乃立别子为大祖,不毁庿已下二庿,次第迁之】则世世祖是人,不祖公子者,祖此受封之君,不复祀别子也【敖氏继公曰:如晋不祖桓叔而祖武公,是其事】公子若在高祖以下,则如其亲服,后世迁之,乃毁其庿尔【贾疏:始封君立五庿,大祖一庿与高祖已下四庿。始封君至后世乃不毁其庿为大祖,其先未有大祖庿,唯有高祖以下四庿,则公子为别子者得入四庿之限。至四世之后,始封君为高祖,别子亲尽当迁,乃毁其庿。至五世乃以始封君为大祖】因国君以尊降其亲,故终说此义云。敖氏继公曰:卑谓为臣者也,尊谓为君者也。言身为人臣,则其庿不可上及于为君者;身为国君,则其庿不可下及于为臣者,是谓别之也。别于尊者,所以塞僭上之原;别于卑者,所以明贵贵之义,圣人制礼之意然也。
辨正杨氏复曰:「传云:『自卑别于尊』,是以子孙之卑自别于祖之尊,此义为是。自尊别于卑,乃
译大夫、大夫的妻子、大夫的儿子、国君的兄弟,为他们出嫁到大夫家的姑母、姐妹、女儿服丧。
马融《正义》说:上述这四种人,都是为他们出嫁到大夫家的姑母、姐妹、女儿服丧。在室时服大功,嫁到大夫家也服大功,这是因为地位尊卑相同。在室时服大功,是因为处于大夫尊位降等的范围内;嫁到大夫家则地位尊卑相同,所以不再重复降等。如果嫁给士,则服小功。敖继公说:大夫和国君的兄弟为此服丧,是因为地位尊卑相同。大夫的儿子则是跟随大夫而为之服丧。大夫的妻子为这些女子服丧,道理也是如此。如果是为姑母、姐妹服丧,则只按本来的丧服等级。大概妇女出嫁后,对于她的兄弟只有出嫁降等这一种情况。姑母、姐妹即使不是命妇,仍然为她们服大功。经文说大夫、大夫的儿子服丧的地方很多,在这里特别提到大夫的妻子,是因为只有这一条可以与她相通,所以借此显现出来。凡是妻子为丈夫的亲属服丧,对于丈夫的姐妹以及处于父亲辈以上的人,通常比丈夫降一等;对于丈夫的兄弟辈,则没有丧服;只有处于儿子辈及以下的,才与丈夫相同。又考证国君的兄弟为姐妹服丧,只属于出嫁降等的范畴,这是因为先君遗留的尊位所压抑,也不及于她们出嫁的女儿。如果先君对于他的姐妹和他的孙子,则不会压抑她们。
按:大夫、大夫的儿子、国君的兄弟,对于姑母、姐妹、女儿出嫁后地位尊卑相同的,就不以尊位降等,那么当她们在室时就已经降等为服大功了。这说明国君的姐妹不能等同于国君的兄弟,大夫的女儿不能等同于大夫的儿子。即使是国君女儿的尊贵,也不能像对待命妇和公子那样重视,这与大夫的情况截然不同。因为妇女没有爵位,跟随丈夫的爵位,必须丈夫尊贵然后妻子才尊贵,父亲的尊贵不可依据,不可援引。明白了这一点,就更能彰显跟随丈夫的道理,而不敢以尊贵加于丈夫的家族。贾公彦《辨正》说:大夫的妻子如果为丈夫的姑母、姐妹服丧,在室及出嫁都服小功;如果不为大夫的妻子,又降等为服缌麻。那也是因为她是命妇,只服小功罢了。现在这里所说的大夫的妻子,是指为本亲的姑母、姐妹服丧。
按:降等为服缌麻的,是不服丧的。大夫的妻子没有缌麻丧服,与大夫相同。
国君为出嫁到国君的姑母、姐妹、女儿服丧。
贾公彦《正义》说:“国君断绝期年以下的丧服,现在因为地位尊卑相同,所以不降等。如果这样,大夫之下说‘大夫的妻子,大夫的儿子’,国君之下不说‘夫人,公子’,也等同于国君,可以知道。”
郑康成《余论》说:“天子为她们没有丧服,只有嫁到王者之后的,才为她们服丧。”
传文说:“为什么服大功呢?因为地位尊卑相同。地位尊卑相同,就可以服其亲服的丧服。”
贾公彦《正义》说:“提问者,因为诸侯断绝旁系期年丧服,大夫降一等,现在这里服大功,所以发问。”敖继公说:“地位尊卑相同,是指国君对于成为夫人的人,大夫和国君的兄弟对于成为命妇的人。夫人、命妇虽然不是有爵位的人,但这三种人因为与自己地位相等,所以也按地位尊卑相同看待,而按照她们出嫁的丧服,不敢断绝、降等。”这一节解释经文的文义。
按:传文兼释经文的两个段落,所以疏文和集说都合并国君与大夫而言。
诸侯的儿子称为公子,公子不能祢祭先君。公子的儿子称为公孙,公孙不能祖祭诸侯。这是卑者自我区别于尊者。如果公子的子孙有被封为国君的,那么世世代代都祖祭这个人,不祖祭公子。这是尊者自我区别于卑者【祢音乃礼,别音彼列】
郑康成《正义》说:不得祢祭,不得祖祭,不得立其庙而祭祀【贾疏:因为庙已经在嫡子为君者那里立了,支庶不得并立庙】卿大夫以下祭祀他们的祖祢【贾疏:公子公孙如果为卿大夫,得立三庙;如果作士,得立二庙。一庙并得祭其祖祢。既然不祖祢先君,应当立别子以下。如果鲁桓公生庄公为君,庆父、叔牙、季友称为公子,公子并为别子,不得祢桓公。庆父等人的子孙乃立别子为大祖,不毁庙以下二庙,次第迁之】那么世世代代祖祭这个人,不祖祭公子,是祖祭这受封的君,不再祭祀别子【敖继公说:如晋不祖桓叔而祖武公,就是这件事】公子如果在高祖以下,则按其亲服,后世迁之,才毁其庙【贾疏:始封君立五庙,大祖一庙与高祖以下四庙。始封君至后世乃不毁其庙为大祖,其先未有大祖庙,唯有高祖以下四庙,则公子为别子者得入四庙之限。至四世之后,始封君为高祖,别子亲尽当迁,乃毁其庙。至五世乃以始封君为大祖】因为国君以尊位降等其亲,所以最终说此义。敖继公说:卑是指为臣的人,尊是指为君的人。说身为臣子,则其庙不可上及于为君者;身为国君,则其庙不可下及于为臣者,这就是区别。区别于尊者,是为了堵塞僭越上级的源头;区别于卑者,是为了彰显尊重贵者的意义,圣人制定礼制的意图就是这样。
杨复《辨正》说:“传文说:‘自卑别于尊’,是以子孙之卑自别于祖之尊,此义为是。自尊别于卑,乃”
以子孙之尊自别于祖之卑,此説于理有害。而注遂以为因国君以尊降其亲而说此义则愈非礼意。盖国君以尊降其亲,谓降其旁亲,而正统之服不降为祖,期为曾、高祖,齐衰三月,未尝降其祖也。郑注盖惑于自尊别卑之説,乃以封君之不祖公子为以尊降其亲,而不知公子为别子,继别为宗,谓之大宗,百世不迁,固以公子为祖矣。若公子之子孙有封为国君者,则后世子孙只得祖封君,而不得祖公子,以紊其别子之宗。非是以封君之尊别于公子之卑而不祖之也。」传既失之,注沿袭缪误,愈差愈远。
译如果以子孙的尊贵身份来区别于祖先的卑微地位,这种说法在道理上是有害的。而郑玄的注疏竟然认为这是因为国君凭借尊贵身份降低对亲属的丧服等级,从而阐述这一义理,这就更加违背了礼制的本意。所谓国君凭借尊贵降低对亲属的丧服等级,是指降低对旁系亲属的丧服等级,而对于正统祖先的丧服并不降低:为祖父服期年之丧,为曾祖、高祖服齐衰三月之丧,从未降低过对祖父的丧服等级。郑玄的注疏大概是被“以尊贵区别于卑微”的说法所迷惑,于是将封君不尊奉公子为祖先,解释为凭借尊贵降低对亲属的丧服等级,却不知道公子作为别子,继承别子者为宗,称为大宗,百世不迁,本来就是以公子为祖先的。如果公子的子孙中有被封为国君的,那么后世的子孙只能尊奉封君为祖先,而不能尊奉公子为祖先,以免扰乱别子大宗的宗法秩序。这并不是因为封君的尊贵区别于公子的卑微而不尊奉他为祖先。”《传》文既然已经出错,注疏又沿袭谬误,导致错误越来越远。
案杨氏所论甚正,然传注未可驳也。盖“自”者,从也,非谓已也。从卑别于尊,则公子而下不得祖祢先君矣。从尊别于卑,则始封君为后世之始祖,而公子而下迄乎始封君之父,皆所不祖矣。此以始封君为立国之始,宜祖之也,所谓诸侯夺宗者也。然不祖公子,则与夫不祢先君、不祖诸侯之不立庿而祭之者不同。父为大夫士,子为诸侯,则祭当以诸侯,未有不立五庿者,但始封未有始祖,则虚之耳。公子若父也,则入祢庿;祖也,则入祖庿;曾髙也,则入曾高庿;直至五世则祧之,而不入始祖庿,此为不祖公子矣。逮始封君之五世孙即位,始封君亲尽当祧,以其始封也而不祧,乃入始祖之庿而世世祀之以为祖。自后世子孙视之,则以为从始封君之尊别于公子之卑云尔,非始封君之意自以为尊而卑其公子也。传因国君不服其旁亲,故推言公子不得祢先君,公孙不得祖诸侯,以见尊不服卑之义。又因此推言祖封君不祖公子,以见尊有特伸之义。其绪相引而言,则各有当也。若谓封君之不祖公子为以尊降其亲,则注原不谓然,况不祖公子者本非封君也。
存异,敖氏继公曰:此言封君之后,世世祖封君不祖公子,则是封君之时,其祖考之庿在故家自若也,不复更立,而立一虚庿于公宫左之最东,以为行礼之所。及封君没,则于焉祀之,谓之大庙,而为百世之祖也。
案果如敖説,则封君之志荒矣。良由误解“自”字耳。立虚庿于公宫左之最东,求之经传,亦无证佐。
是故始封之君,不臣诸父昆弟;封君之子,不臣诸父,而臣昆弟;封君之孙,尽臣诸父昆弟。
正义:朱子曰:「始封君之诸父昆弟,始封君之父未尝臣之,故始封君不敢臣之。封君之子,所谓诸父者,即始封君谓之昆弟,而未尝臣之者也,故封君之子亦不敢臣之。封君之子,所谓昆弟者,即始封君之子,始封君尝臣之者也,故封君之子亦臣之。封君之孙,所谓诸父昆弟者,即始封君之子所臣之昆弟及其子也,故封君之孙亦臣之。故下文继之以『君之所不服,子亦不敢服也;君之所为服,子亦不敢不服也』。」敖氏继公曰:「此因上云『公子之子孙有封为国君者』而言之也。」
存疑。贾氏公彦曰:「所不臣者,仍为之着服也。封君之子,不臣诸父,而臣昆弟。君既不臣,当服本服期。其不臣者为君,当服斩。以其与诸侯为兄弟者,服斩,不敢以轻服服至尊。明诸父昆弟虽不臣,亦为之斩衰,可知。」
辨正李氏如圭曰:所不臣者,注疏谓以其亲服服之。荀顗以为大夫犹降其亲,则诸侯虽所不臣,亦絶不服。虞喜以为大夫亦当从诸侯之例,一世为大夫不降兄弟,二世不降诸父,三世乃皆降之。如圭谓诸侯世大夫不世,恐不得以世数为比。所不臣者服,此国君先儒据小记谓与诸侯为兄弟者服斩,疑亦未然。案与诸侯为兄弟者服斩,谓为臣者也。斩衰之服至重,为君也为父也为夫也,所谓三纲也。非此则不服,君所不臣则君臣之分未定,而为之服斩,则与夫见为之臣者何以别乎?君于其所不臣者无服,以诸侯之尊当絶其旁亲也。彼亦为诸侯,则如其服服之,尊同也。三世而下无所不臣,则为大夫、士者以臣服,为庶人者以庶人服矣。此谓公子之子孙有封为国君者,如此其王子、王孙始封,若继世者所不臣、所臣亦如之。
故君之所为服,子亦不敢不服也;君之所不服,子亦不敢服也。
正义敖氏继公曰:「言此者,以其与上文意义相类也。谓公子之服与否,皆视其君而为之。此专指公子之公在者言也。若公没,则向之所谓不敢服者,今皆服之矣。但其为先君余尊所厌者,乃降之,如为母、妻、昆弟大功是也。不敢不服之意,与前传所谓不敢降者同。」
存疑。贾氏公彦曰:「始封之君,不臣诸父昆弟,天子之义,亦当然。若虞舜与汉高,皆庶人起为天子,盖亦不臣诸父昆弟,而有服也。」
案诸侯于所不臣者,尚不为服,况天子乎?天子卽创业者,于正尊之外,无所不臣。疏说非也。岂
译考察杨氏所论非常正确,然而传注却不可驳斥。因为“自”字,意为“从”,并非指“已”。从卑下者区别于尊贵者,那么公子及以下的人就不能以先君为祖、为祢了;从尊贵者区别于卑下者,那么始封之君就是后世的始祖,而公子及以下直至始封之君的父亲,都是不被尊为祖的。这是因为始封之君是立国的开始,适宜尊奉他为祖,这就是所谓的“诸侯夺宗”。然而不尊公子为祖,这与不尊先君为祢、不尊诸侯为祖且不立庙而祭祀的情况不同。如果父亲是大夫或士,儿子是诸侯,那么祭祀应当以诸侯的身份进行,没有不立五庙的,只是始封之君没有始祖,所以虚设一个位置罢了。如果公子是父亲,就入祢庙;如果是祖父,就入祖庙;如果是曾祖、高祖,就入曾祖、高祖庙;直到五世就祧迁,而不入始祖庙,这就是不尊公子为祖的意思。等到始封之君的五世孙即位,始封之君因亲尽应当祧迁,但因为他始封的缘故而不祧迁,于是入始祖庙而世代祭祀他作为祖。从后世子孙的角度来看,只是认为从始封之君的尊贵来区别于公子的卑下罢了,并非始封之君自认为尊贵而轻视他的公子。传文因为国君不为旁系亲属服丧,所以推论说公子不得尊先君为祢,公孙不得尊诸侯为祖,以显示尊贵者不为卑下者服丧的道理。又由此推论说尊奉始封之君而不尊公子,以显示尊贵者有特别伸张的道理。这些论述相互引申,各自都有恰当之处。如果说始封之君不尊公子为祖是因为以尊贵降低亲属,那么注疏原本就不这么认为,何况不尊公子为祖的根本就不是始封之君本人。
保留异说,敖氏继公说:这是说始封之君的后代,世代尊奉始封之君为祖而不尊公子为祖,那么在始封之君在位时,他的祖考之庙在旧家依然如故,不再重新设立,只是在公宫左侧最东边设立一个虚庙,作为行礼的地方。等到始封之君去世,就在那里祭祀他,称为大庙,成为百世的祖。
考察如果真如敖氏所说,那么始封之君的意志就荒谬了。这实在是因为误解了“自”字。在公宫左侧最东边设立虚庙,在经传中也没有证据支持。
因此,始封之君不将伯叔父和兄弟当作臣下;始封之君的儿子,不将伯叔父当作臣下,而将兄弟当作臣下;始封之君的孙子,将伯叔父和兄弟都当作臣下。
正义:朱子说:“始封之君的伯叔父和兄弟,始封之君的父亲未曾将他们当作臣下,所以始封之君不敢将他们当作臣下。始封之君的儿子,所谓的伯叔父,就是始封之君所称的兄弟,未曾将他们当作臣下,所以始封之君的儿子也不敢将他们当作臣下。始封之君的儿子,所谓的兄弟,就是始封之君的儿子,始封之君曾将他们当作臣下,所以始封之君的儿子也将他们当作臣下。始封之君的孙子,所谓的伯叔父和兄弟,就是始封之君的儿子所臣服的兄弟及其儿子,所以始封之君的孙子也将他们当作臣下。所以下文接着说‘国君所不服丧的,儿子也不敢服丧;国君所服丧的,儿子也不敢不服丧’。”敖氏继公说:“这是承接上文‘公子的子孙有被封为国君的’而言的。”
存疑。贾氏公彦说:“不被当作臣下的,仍然为他们服丧。始封之君的儿子,不将伯叔父当作臣下,而将兄弟当作臣下。国君既然不将伯叔父当作臣下,应当服本服期年。那些不被当作臣下的,因为是国君,应当服斩衰。因为与诸侯是兄弟关系,服斩衰,不敢以轻服对待至尊。这说明伯叔父和兄弟虽然不被当作臣下,也为他们服斩衰,由此可知。”
辨正李氏如圭说:不被当作臣下的,注疏说按照亲属关系服丧。荀顗认为大夫尚且降低亲属的丧服等级,那么诸侯虽然不被当作臣下,也完全不服丧。虞喜认为大夫也应当遵循诸侯的例子,第一代做大夫不降低兄弟的丧服,第二代不降低伯叔父的丧服,第三代才都降低。如圭认为诸侯和大夫不同,大夫可以世代相传,恐怕不能以世代来比较。不被当作臣下的服丧,这些国君先儒依据《小记》说与诸侯是兄弟关系的服斩衰,怀疑这也是不对的。考察与诸侯是兄弟关系服斩衰,是指作为臣子而言的。斩衰之服最重,是为君、为父、为夫而服,这就是所谓的三纲。如果不是这三种情况就不服斩衰,国君所不臣服的人君臣名分未定,却为他们服斩衰,那么与那些已经作为臣子的人有什么区别呢?国君对于他所不臣服的人没有丧服,因为诸侯的尊贵应当断绝旁系亲属的服丧关系。那些也是诸侯的,就按照他们的丧服等级服丧,因为尊贵相同。三代以下无所不臣,那么作为大夫、士的以臣子的丧服服丧,作为庶人的以庶人的丧服服丧。这是说公子的子孙有被封为国君的,如果是王子、王孙始封,如果是继位的,所不臣服、所臣服的情况也是如此。
因此,国君所服丧的,儿子也不敢不服丧;国君所不服丧的,儿子也不敢服丧。
正义敖氏继公说:“说这句话,是因为它与上文意义相似。意思是公子的服丧与否,都看国君而决定。这专门指公子的父亲还在世的情况。如果父亲去世,那么以前所说的不敢服丧的,现在都服丧了。但是那些被先君余尊所压抑的,就降低丧服等级,比如为母亲、妻子、兄弟服大功一样。不敢不服丧的意思,与前传所说的不敢降低丧服等级相同。”
存疑。贾氏公彦说:“始封之君,不将伯叔父和兄弟当作臣下,天子的道理,也应当如此。像虞舜和汉高祖,都是从庶人起事成为天子,大概也不将伯叔父和兄弟当作臣下,而有丧服。”
考察诸侯对于所不臣服的人,尚且不为之服丧,何况天子呢?天子即使是创业者,除了正尊之外,无所不臣。疏说的不对。岂
通论《朱子语类》问丧祭之礼,至周公然后备,夏商而上,想甚简略。朱子曰:「然亲亲、长长、贵贵、尊贤,夏商而上,大概只是亲亲、长长之意。到得周来,又添得许多贵贵底礼数。如始封之君不臣诸父昆弟,封君之子不臣诸父而臣昆弟,期之丧,天子诸侯絶,大夫降。然诸侯大夫尊同,则不絶不降。姑姊妹、女子子嫁诸侯大夫,亦不絶不降。此皆贵贵之义。上世想皆简略,未有许多降杀贵贵底礼数。凡此皆天下之大经,前世所末备,到得周公搜剔出来,立为定制,更不可易。」案:天子国君絶其旁亲以尊也,大夫之尊次于国君,故为旁亲率降一等,以殊于士。贵贵之义则然。抑期功之丧,至众卿大夫,国政綦重,而宗庙之祭不可以屡缺。若不降,则不可以服国事与邻国之事,而祭亦屡废矣。服制以士为始,与旁亲为等夷,自无所降,且员多而所任者轻,一人有丧,同僚足共其职。又士卑则其庙亦卑,虽废祭而适得其分之宜也。亲亲、长长、贵贵、尊贤,固是四义,以服制论之,只二事耳。长长附于亲亲,尊贤附于贵贵。贵贱有定,而贤不肖无定,故服制不可以贤不肖之説意为轻重也。若受诛于甸人,被论于司败,古之人有大义灭亲者,旁亲期功之服,虽不当絶、不当降者,亦絶之,可知以贵贵之义反观之,则见矣。
右大功九月
案大功降服衰七升,正服衰八升,冠皆十升。义服衰九升,冠十一升。既葬降服,正服受衰皆十升,冠皆十一升。义服受衰十一升,冠十二升。男子绖带竝易葛,妇人不易要带,犹齐衰也。届期而除之。又案大功之服,经所未着,可以互推者:为从父姊妹在室者,女孙在室者,昆弟之女子子适人者,妇人为庶孙适妇,女子子适人者,女孙在室者,与夫同为昆弟之子妇,夫妻同,以其为已大功,宜报之也。为人后者,为其姊妹在室者,其昆弟姊妹在室者,报如之。夫为人后,其妻为舅姑大功,见于小记,舅姑报如之。报者于大功中有齐衰焉。大夫、大夫之子,公之昆弟,经屡连言之,其服有互见者:三人,为姑姊妹女子子在室者,庶子昆弟之子为士者,庶孙为大夫者,昆弟之女子子嫁于大夫者,同也。公之昆弟为世叔父母不降,犹期。大夫之子为世叔父母为士者,降之则大功。大夫之妻,公之昆弟之妻为卑属,竝与夫同。唯公之昆弟之妻为夫之世叔父母不降,亦大功也。其为父族之世叔父母、姑、昆弟、姊妹、侄皆大功,则不以其为大夫、为士、嫁于大夫、嫁于士而异也。公子为姑姊妹嫁于国君者,父之所不降也。君夫人为女子子嫁于国君者,为父族之姑姊妹嫁于国君者,尊同也。康成谓天子为姑姊妹女子子嫁于二王后亦服之,若然则王子为姑姊妹,王后为女子子嫁于二王后者亦同矣。大夫为适子废疾不受重者,同之于庶子也。大夫之庶子,父在为慈母,同之于其母也。大夫之适子为庶昆弟,降其庶也,尊者不降其适。贾氏以为自大夫命妇而上为适妇,悉与士士妻同也。士妾为君之女子子适人者,与女君同。公妾以及士妾,为其女子子适人者,自为其子得遂也。敖氏谓妻于妾之有亲者当为之服,则士妻、大夫妻为其妹侄之为媵妾者亦存焉。妹侄同为妾,亦相服。
繐衰裳,牡麻绖,旣葬除之者【繐音岁】
正义贾氏公彦曰:「以天子七月葬,旣葬除,故在大功九月下,小功五月上。」敖氏继公曰:「此服特为诸侯之大夫为天子而制,故必于其七月旣葬乃除之。葬时大夫若会若否,其除之节同也。七月而除,则绖未必缨也,其度亦未闻。前齐衰章传云:「带缘各视其冠。」记云:「繐衰冠八升,则此带亦八升矣。」又此承大功之下,疑其亦用绳屦与齐衰三月者同也。盖服至尊之屦,或当然也。」
存疑。贾氏公彦曰:「不言带屦者,传云小功之繐也,则带屦亦同小功,可知。」
传曰繐衰者何以小功之繐也
正义郑氏康成曰:治其缕如小功而成布四升半【贾疏:下记云繐衰四升有半】细其缕者以恩轻也,
译通论《朱子语类》中关于丧祭之礼的问答,认为直到周公时代才完备,夏商以前,想来非常简略。朱子说:“然而亲爱亲人、尊敬长辈、尊崇尊贵者、敬重贤者,夏商以前,大抵只是亲爱亲人、尊敬长辈的意思。到了周代,又增添了许多尊崇尊贵者的礼数。例如,始封的国君不把叔伯兄弟当作臣下,受封国君的儿子不把叔伯当作臣下而把兄弟当作臣下,为期年之丧,天子诸侯要斩断(不穿丧服),大夫要降低等级。但是,如果诸侯与大夫尊贵程度相同,就不斩断也不降低等级。姑母、姐妹、女儿嫁给诸侯或大夫,也不斩断也不降低等级。这些都是尊崇尊贵者的意义。上古时代想来都很简略,没有这么多降低等级、尊崇尊贵者的礼数。凡此种种都是天下的根本常道,前世所没有完备的,等到周公将其搜罗剔抉出来,确立为固定的制度,便再不可更改。”按:天子国君斩断旁系亲属的丧服以表示尊贵,大夫的尊贵次于国君,所以对于旁系亲属一律降低一等,以区别于士。尊崇尊贵者的意义本来就是这样。况且期年、大功的丧服,对于众多卿大夫来说,国家政务极其重要,而宗庙祭祀不可以屡次空缺。如果不降低丧服等级,就无法处理国家事务和邻国交往,祭祀也会屡次废弛。丧服制度从士开始,与旁系亲属地位平等,自然没有什么可降低的,而且士人数多而所任职务较轻,一人有丧事,同僚足以共同承担其职责。又因为士地位低,其宗庙也低微,即使废弛祭祀也恰好符合其本分的适宜。亲爱亲人、尊敬长辈、尊崇尊贵者、敬重贤者,固然有这四种意义,但从丧服制度来说,只有两件事罢了。尊敬长辈附属于亲爱亲人,敬重贤者附属于尊崇尊贵者。贵贱有定数,而贤与不贤没有定数,所以丧服制度不可以根据贤与不贤的说法随意轻重。如果受到甸人的诛杀,被司败论罪,古时有大义灭亲的人,对于旁系亲属期年、大功的丧服,即使不当斩断、不当降低的,也斩断它,由此可知用尊崇尊贵者的意义反过来观察,就明白了。
右大功九月
按:大功降等丧服用七升布,正服丧服用八升布,冠都用十升布。义服用九升布,冠用十一升布。安葬后降等丧服,正服受服都用十升布,冠都用十一升布。义服受服用十一升布,冠用十二升布。男子绖带都改用葛布,妇人不改换腰带,还像齐衰一样。到期就除去丧服。又按:大功的丧服,经典中没有明确记载,可以互相推知的有:为在室的从父姐妹、在室的女孙、出嫁的兄弟的女儿、妇人为庶孙的出嫁媳妇、出嫁的女儿、在室的女孙,以及与丈夫同为兄弟的儿媳,夫妻相同,因为她们对自己是大功,应当回报。为人后者,为其在室的姐妹,其兄弟在室的姐妹,回报也是如此。丈夫为人后者,其妻为公婆服大功,见于《小记》,公婆回报也是如此。回报者在大功中有齐衰。大夫、大夫的儿子、公的兄弟,经典中屡次连在一起说,他们的丧服有互相可见的:这三个人,为在室的姑母姐妹女儿,庶子的兄弟的儿子为士的,庶孙为大夫的,兄弟的女儿嫁给大夫的,都相同。公的兄弟为世叔父母不降低等级,还是期年。大夫的儿子为世叔父母为士的,降低等级就是大功。大夫的妻子、公的兄弟的妻子为卑属,都与丈夫相同。只有公的兄弟的妻子为丈夫的世叔父母不降低等级,也是大功。她们为父族的世叔父母、姑母、兄弟、姐妹、侄子都服大功,就不因为他们是做大夫、做士、嫁给大夫、嫁给士而有所不同。公子为嫁给国君的姑母姐妹,是父亲所不降低等级的。君夫人为嫁给国君的女儿,为父族嫁给国君的姑母姐妹,尊贵相同。康成认为天子为嫁给二王后的姑母姐妹女儿也服丧,如果这样,那么王子为姑母姐妹,王后为嫁给二王后的女儿也相同。大夫为废疾不能继承重位的嫡子,等同于庶子。大夫的庶子,父亲在世时为慈母,等同于其母亲。大夫的嫡子为庶兄弟,降低其庶出的身份,尊贵者不降低嫡出的身份。贾氏认为从大夫命妇以上为嫡妇,都与士士妻相同。士妾为君的女儿出嫁的,与女君相同。公妾以及士妾,为其女儿出嫁的,自然为其儿子得以遂行。敖氏认为妻子对于有亲属关系的妾应当为之服丧,那么士妻、大夫妻为其妹妹侄子作为媵妾的也存在于其中。妹妹侄子同为妾,也互相服丧。
繐衰裳,牡麻绖,既葬除去【繐音岁】
正义贾氏公彦说:“因为天子七月安葬,既葬除去,所以在大功九月之下,小功五月之上。”敖氏继公说:“这种丧服特为诸侯的大夫为天子而制定,所以一定要在七月既葬后才除去。安葬时大夫是否参加,其除去的节度相同。七月除去,那么绖未必有缨,其尺度也没有听说。前面齐衰章传文说:‘带缘各自看其冠。’记文说:‘繐衰冠八升,那么这带也是八升了。’又这承接在大功之下,怀疑它也用绳屦,与齐衰三月者相同。大概服至尊的屦,或许应当如此。”
存疑。贾氏公彦说:“不说带屦的,传文说小功的繐,那么带屦也同小功,可知。”
传文说繐衰为什么用小功的繐呢
正义郑氏康成说:处理其缕像小功一样而成布四升半【贾疏:下面记文说繐衰四升有半】,使缕细是因为恩情轻,
升数少者以服至尊也。凡布细而疏者谓之繐,今南阳有邓繐。敖氏继公曰:云何以又云小功之繐?则繐之麤细亦不一矣。小功之布有三等,此繐衰之缕,其如小功之上者与?
译升数少的,是用来给至尊之人穿丧服的。凡是布料细而稀疏的叫做繐,现在南阳有邓繐。敖氏继公说:既然说了“何以”,又说“小功之繐”,那么繐的粗细也就不是单一的了。小功的布料有三个等级,这繐衰的经线,大概相当于小功中上等的那种吧?
诸侯之大夫为天子
正义贾氏公彦曰:此经直云“大夫大夫”,中有孤卿,以其大聘或使孤,或使卿;小聘使下大夫也。敖氏继公曰:诸侯之大夫于天子为陪臣,不可以服斩,又不可以无服,故为之变,而制此繐衰焉。不齐衰三月者,亦辟于其旧国君之服也。唯言诸侯之大夫,则其士庶不服可知。
案不以大功小功,者不以兄弟之服服至尊也,故其衰制在五服之外。
传曰:「何以繐衰也?诸侯之大夫以时接见乎天子【见贤遍反】正义:郑氏康成曰:「接犹会也。诸侯之大夫以时会见于天子,而服之,则其士庶民不服可知。」敖氏继公曰:「接见乎天子者,谓为天子所接见也。」贾氏公彦曰:「聘时,士与卿大夫作介,虽亦得礼,不得为接见。案《聘礼》行聘时,宾执圭升堂,介不升享;礼与礼宾皆有宾无介。此侯国相聘已然,王朝可推。是则接见者,以礼相接而后谓之接见,非望见顔色之谓也。」辨正:射氏慈曰:「诸侯之大夫有出朝聘之事,会见天子,故言接见。虽未接见,犹服此服。」
存疑:贾氏公彦曰:诸侯之大夫不聘天子,卽无服。余论:戴氏德曰:繐衰七月之服,诸侯之大夫始闻天子之丧,白布深衣,素冠,吉屦无絇,从诸侯哭于朝【射氏慈云:从其君哭太庙阼阶下】张帷为次于官舍门外,别外内食,疏食有盐酪之和,凡再不食。既成服,服繐布衰裳十一升【射氏慈云:成服四升半】冠缨缘皆十一升,带亦如之【射氏慈云:冠八升,缨带中衣领袖缘亦如之】绖用枲麻,首绖大四寸,百二十五分寸之七十六,右本在上。七月而葬,葬已而除。
案射慈之説,与戴德略同,故不重列,而取其异者竝附之。布之升数,则射氏是,而戴氏非也。戴盖以小功之繐句错解,而未详攷记传耳。绖之大,似当如大功五寸二十五分寸之十九,未必有缨,则或如敖氏之説也。其一云哭于朝,一云哭于庙,则岂同姓之国于庙,异姓之国于朝与?又案《檀弓》:叔仲衍使子柳之妻为其舅繐衰,且曰:“昔者吾丧姑姊妹亦如斯,末吾禁也。”而县子亦以绤衰繐裳为非古,则知春秋之季,俗尚轻细,期功之服以繐为之者多矣。繐不一种,则亦有大功与缌之繐与?又《春秋传》襄二十七年,卫献公丧其弟鱄,如税服终身。杜注:税即繐也。繐衰裳非五服之常,痛愍之特为此服。繐之见于经传者如此而已。
右繐衰既葬除之
案小功之繐,若如其上者,则以麤细如十升者之缕,而用其四升半为经,以成之。缕虽细于大功,而疏则犹齐衰也。此与缌衰、锡衰、布则不同,而意颇相类。差等之所穷,则变通而为之耳。大夫在国不会葬者,届期而除之。
小功,布衰裳,澡麻带绖,五月者【澡,音早】
正义郑氏康成曰:澡者,治去莩垢也。小记曰:下殇小功,带澡麻不絶本,屈而反以报之【孔氏颖达曰:首绖无根,要带犹有根,示其重也。屈所垂防麻上至于要,然后中分麻为两股,合而紏之以垂向下】贾氏公彦曰:言小功者,对大功是用功麤大,则小功是用功细密者也。上文多以一绖包二,此别言带者,欲见带不絶本与绖不同故也。带在绖上者,小功以下绖带断本,此殇小功中有下殇小功带不絶本,故进带于绖上以见重也。又此不言布带,文畧也。不言屦者,当与下章同,吉屦无絇也。此章亦有大功长殇在小功者,带无本也。敖氏继公曰:小功布之缕麤于缌之缕矣,乃曰小功者,对大功立文也。不言牡麻与无受者,可知也。
叔父之下殇,适孙之下殇,昆弟之下殇,大夫庶子为适,昆弟之下殇,为姑姊妹女子子之下殇。
正义:贾氏公彦曰:「自叔父至女子子八人,皆成人,期,长中殇,大功,此下殇,小功,故在此。」敖氏继公曰:「此章别言女子子之下殇,而不见子之下殇,又公为适子,大夫为适子之下殇,亦不见,皆文脱耳。」
为人后者,为其昆弟,从父昆弟之长殇【为人,如字,从才用反】正义:贾氏公彦曰:二者本服大功,今长殇小功。敖氏
译诸侯的大夫为天子服丧。
贾公彦说:经文只说“大夫大夫”,其中包含孤和卿,因为大聘时有时派孤,有时派卿;小聘时派下大夫。敖继公说:诸侯的大夫对于天子来说是陪臣,不能服斩衰,又不能不服丧,所以变通制定了这种繐衰。不齐衰而服三个月,也是避讳其本国国君的丧服。既然只说诸侯的大夫,那么士和庶人不服丧就可以知道了。
按:不用大功或小功的丧服,是因为不能用兄弟的丧服来服至尊之君,所以其丧服的规格在五服之外。
传文说:“为什么服繐衰呢?因为诸侯的大夫按时接见天子。”郑康成说:“接就是会。诸侯的大夫按时会见于天子,因此服此丧服,那么士和庶民不服丧就可以知道了。”敖继公说:“接见天子,是指被天子接见。”贾公彦说:“聘问时,士与卿大夫作为副使,虽然也合乎礼,但不能称为接见。查《聘礼》,行聘时,正使执圭升堂,副使不升堂献享;礼宾和礼副使时都有宾而无副使。诸侯国之间聘问尚且如此,王朝可以类推。这就是说,接见是指以礼相接而后称为接见,不是远远望见容颜的意思。”射慈说:“诸侯的大夫有出使朝聘之事,会见天子,所以说接见。即使未曾接见,也服此丧服。”
贾公彦说:诸侯的大夫不聘问天子,就没有丧服。戴德说:繐衰是七个月的丧服,诸侯的大夫刚听说天子去世,穿白布深衣,戴素冠,穿吉鞋无鞋头装饰,跟随诸侯在朝廷哭丧。射慈说:跟随其君在太庙东阶下哭丧。在官舍门外张设帷帐作为临时居所,内外饮食分开,粗食有盐和奶酪调和,总共三次不进食。既成服后,穿繐布做的衰裳,用十一升布。射慈说:成服用四升半布。冠缨和边缘都用十一升布,带子也一样。射慈说:冠用八升布,缨、带、中衣、领袖边缘也一样。绖用枲麻,首绖宽四寸,一百二十五分寸中的七十六分,右本在上。七月下葬,葬后除服。
按:射慈的说法与戴德大致相同,所以不再重复列出,而将其不同之处一并附注。布的升数,射氏是对的,戴氏是错的。戴氏大概是用小功的繐句错误解释,而没有详细考证记传。绖的大小,似乎应当像大功那样五寸二十五分寸中的十九分,未必有缨,那么或许像敖氏的说法。一处说在朝廷哭,一处说在庙里哭,难道同姓之国在庙里哭,异姓之国在朝廷哭吗?又查《檀弓》:叔仲衍派子柳的妻子为她舅舅服繐衰,并且说:“从前我丧姑姊妹也是这样,没有禁止我。”而县子也认为绤衰繐裳不符合古礼,由此可知春秋末年,风俗崇尚轻细,期功之服多用繐布制作的。繐不只一种,那么也有大功和缌麻的繐吗?又《春秋传》襄公二十七年,卫献公为其弟鱄去世,如税服终身。杜预注:税就是繐。繐衰裳不是五服的常规,因痛惜哀悯而特设此服。繐见于经传的仅此而已。
右繐衰既葬除之
按:小功的繐,如果像上面所说的那样,就用粗细如十升布的缕,取四升半作为经线,来制成它。缕虽然比大功细,但稀疏程度仍像齐衰。这与缌衰、锡衰、布不同,但意思颇为相似。差等穷尽之处,就变通制作罢了。大夫在国内不会葬的,到期限就除服。
小功,布衰裳,澡麻带绖,五月。郑康成说:澡,是治去莩垢。《小记》说:下殇小功,带用澡麻不绝本,弯曲反折以报之。孔颖达说:首绖无根,腰带仍有根,表示其重。弯曲所垂的麻向上至腰,然后中分麻为两股,合而纠之以垂向下。贾公彦说:说小功,是相对于大功而言,大功是用功粗大,小功是用功细密。上文多以一绖包二,此处特别说带,是想表明带不绝本与绖不同。带在绖上,是因为小功以下绖带断本,此殇小功中有下殇小功带不绝本,所以将带进于绖上以显其重。又不说布带,是文字省略。不说屦,应当与下章相同,吉屦无絇。此章也有大功长殇在小功者,带无本。敖继公说:小功布的缕比缌麻的缕粗,却称为小功,是相对于大功立文。不说牡麻与无受,是可以知道的。
叔父的下殇,适孙的下殇,昆弟的下殇,大夫庶子为适昆弟的下殇,为姑姊妹女子子的下殇。贾公彦说:从叔父到女子子八人,都是成人,期,长中殇,大功,此下殇,小功,所以在此。敖继公说:此章特别说女子子的下殇,而不见子的下殇,又公为适子,大夫为适子的下殇,也不见,都是文字脱漏。
为人后者,为其昆弟,从父昆弟的长殇。贾公彦说:二者本服大功,今长殇小功。敖继公
案为人后者,经于大功,章见为其昆弟之服,此见为其昆弟长殇之服,则为其昆弟之子、女子子在室者当小功,女子子适人者当缌矣。经不言者,举昆弟而昆弟之子递降一等,可知。
传曰:「问者曰:『中殇何以不见也?』大功之殇中从上,小功之殇中从下【从如字】
正义郑氏康成曰:问者据从父昆弟之下殇,在缌麻也。大功、小功皆谓服其成人也。大功之殇中从上,则齐衰之殇亦中从上也。此主谓丈夫之为殇者服也【贾疏缌麻章云:齐衰之殇中从上,大功之殇中从下。注谓彼是妇人为夫之族类,明此谓丈夫为殇者服也】凡不见者,以此求之。敖氏继公曰:大功之殇始见于此,而又不言中殇,故发问也。丧服之等,其重者自大功而上,轻者自小功而下,已于麻本有无之类见之矣。此复以二者之中殇各异其从上、从下之制,亦因以见义。云从父昆弟之殇,丈夫与女子子在室者为之同也。然则此传亦兼妇人之为其亲族之殇者言矣。凡不见者,以此求之。
为夫之叔父之长殇
正义郑氏康成曰:不见中殇者,中从下也【贾疏:下传云,大功之殇,中从下。主谓此妇人为夫之党类,故知中从下在缌麻也】
昆弟之子,女子,子夫之昆弟之子,女子,子之下殇。正义:马氏融曰:「伯叔父母为之服也。成人在期,下殇降二等,故小功。」
为侄庶孙丈夫妇人之长殇
正义马氏融曰:祖为庶孙,成人大功,长殇降一等,故小功。贾氏公彦曰:姑为侄,成人大功,长殇在此小功,不言中殇,中从上。敖氏继公曰:侄之殇服,亦姑之适人者为之也。于庶孙之下言丈夫妇人者,明庶孙之文不可以兼男女,亦为其与侄连文故也。
大夫公之昆弟,大夫之子,为其昆弟,庶子姑姊妹,女子子之长殇。
正义郑氏康成曰:大夫为昆弟之长殇,小功,谓为士者,若不仕者也,以此知为大夫无殇服也【贾疏:凡为昆弟成人期,长殇大功,今大夫为昆弟小功,明昆弟是为士若不仕者也。大夫而有兄姊殇者,五十命为大夫,礼之常法,或大夫之子有盛徳,未必要至五十,是以有幼为大夫者也】公之昆弟不言庶者,此无服无所见也【贾疏:妾子为母见厌不伸,故为母则言庶,今此经不为母服,故不言庶也。张氏淳曰:考疏义注,无服之无,盖庶字】大夫之子不言庶者,关适子亦服此殇也【贾疏:若言大夫之庶子,嫌适子不服之,关通也,通适子亦服此服,故不言庶也】云公之昆弟为庶子之长殇,则知公之昆弟犹大夫【贾疏:旧疑大夫与公之昆弟尊卑异,今案此经同降,则知此二人尊卑同也】敖氏继公曰:公之昆弟于庶子而下,则为以尊而降,于昆弟则亦以其父之所厌而降也。大夫、大夫之子所以降之意,前章详之矣。其中殇亦从上,若下殇则不服之,盖大夫无缌服也。
案不杖期章,有大夫之子为子,昆弟之子为大夫者之服。则大夫不必五十,亦有少年为之者,可知。疏谓有盛德者固然,亦有公族高勲世为大夫者,适子年虽未冠,已为大夫,而姊若庶兄尚在长殇之限者,亦其一也。《春秋》讥世卿,仕者世禄,不世官,大夫可世乎?曰:世臣与国同休戚,国所恃以固也。若公族髙勲为大夫,而其适子不世,则朝廷无世臣,庙制宗法皆废格而不可行矣。二惠弱,一个而齐危;栾郤降皂隶而晋替。《春秋》之势,不可谓非西周之遗也。即如王朝,南仲太祖太师皇父,非其明验乎?然则讥世卿与不世官者何也?曰:卿执政者,当于大夫中选而为之,非谓大夫不可世也。士无世官,谓士耳,不谓大夫也。若大夫虽不尽世,必有世者矣。不可以末季世卿之流弊,而谓先王之法遂无世臣也。
存异,马氏融曰:大夫无昆姊之殇,此言殇者关有罪,若畏、厌、溺,当殇服之。敖氏继公曰:已为大夫,不应有昆与姊之殇,而此经乃尔,盖以昆弟姊妹宜连文,且此条亦不专主于大夫故也。
案马氏説,于经无所据,疑未必然。敖氏亦以少年不应为大夫,故云昆姊连文尔。圣经字字必有
译查考为别人立后的人,经文在大功章中,显现出为其兄弟服丧的规定,这里显现出为其兄弟长殇服丧的规定,那么为其兄弟的儿子、在室的女子子应当服小功,出嫁的女子子应当服缌麻。经文没有明说,是因为举出兄弟,而兄弟的儿子依次降一等,这是可以推知的。
传文说:“问者说:‘中殇为什么没有显现出来呢?’大功之殇,中殇随上(降一等);小功之殇,中殇随下(降一等)【‘从’读如本字】。”
正义郑康成说:问者是依据从父兄弟的下殇,服缌麻而言的。大功、小功都是指为成人服丧而言的。大功之殇中殇随上,那么齐衰之殇也是中殇随上。这主要是指男子为殇者服丧【贾公彦疏在缌麻章中说:齐衰之殇中殇随上,大功之殇中殇随下。注解说那是妇人為夫之族类服丧,明白这里是指男子为殇者服丧】。凡是经文中没有显现的,都可以由此推求。敖继公说:大功之殇初次在这里显现,而又没有说中殇,所以发出疑问。丧服的等级,重的自大功以上,轻的自小功以下,已经在麻布本有无之类的规定中显现出来了。这里又用二者中殇各异其随上、随下的制度,也借此显现其义理。说从父兄弟之殇,男子与在室的女子子为之服丧相同。那么此传也兼指妇人為其亲族之殇者而言了。凡是经文中没有显现的,都可以由此推求。
为丈夫的叔父的长殇服丧。
正义郑康成说:没有显现中殇,是因为中殇随下【贾公彦疏:下传说,大功之殇,中殇随下。主要指此妇人为夫之党类服丧,所以知道中殇随下在缌麻】。
兄弟的儿子,女子,丈夫的兄弟的儿子,女子,下殇。正义:马融说:“伯叔父母为之服丧。成人在期,下殇降二等,所以服小功。”
为侄、庶孙、丈夫、妇人的长殇服丧。
正义马融说:祖父为庶孙,成人大功,长殇降一等,所以服小功。贾公彦说:姑母为侄,成人大功,长殇在此服小功,没有说中殇,中殇随上。敖继公说:侄的殇服,也是姑母中出嫁者为之服丧。在庶孙之下说丈夫妇人,是明白庶孙的文字不可以兼括男女,也是因为其与侄连文所以这样说的。
大夫、公之兄弟,大夫之子,为其兄弟,庶子、姑姊妹、女子子的长殇服丧。
正义郑康成说:大夫为兄弟的长殇服小功,是指为士者,或者不仕者,由此知道为大夫没有殇服【贾公彦疏:凡为兄弟成人服期,长殇服大功,现在大夫为兄弟服小功,明白兄弟是为士或者不仕者。大夫而有兄姊殇者,五十岁命为大夫,是礼的常法,或者大夫之子有盛德,不一定非要等到五十岁,所以有年幼就为大夫的人】。公之兄弟没有说庶,是因为此无服无所显现【贾公彦疏:妾子为母见厌不伸,所以为母则说庶,现在此经不为母服,所以不说庶。张淳说:考疏义注,无服之无,大概是庶字】。大夫之子没有说庶,是因为关涉嫡子也服此殇【贾公彦疏:如果说大夫之庶子,嫌嫡子不服之,关通也,通嫡子也服此服,所以不说庶】。说公之兄弟为庶子的长殇服丧,就知道公之兄弟如同大夫【贾公彦疏:旧疑大夫与公之兄弟尊卑不同,现在查考此经同降,就知道此二人尊卑相同】。敖继公说:公之兄弟对于庶子以下,是因为尊而降等,对于兄弟也是因为其父之所厌而降等。大夫、大夫之子所以降等的意思,前章详细说了。其中殇也随上,如果下殇则不服,大概大夫没有缌服。
查考不杖期章,有大夫之子为子,兄弟之子为大夫者的服丧规定。那么大夫不必五十岁,也有少年为之者,这是可以知道的。疏解说有盛德者固然,也有公族高勋世为大夫者,嫡子年虽未冠,已为大夫,而姊若庶兄尚在长殇之限者,也是其中之一。《春秋》讥刺世卿,仕者世禄,不世官,大夫可以世袭吗?回答说:世臣与国家同休戚,是国家所倚仗以巩固的。如果公族高勋为大夫,而其嫡子不世袭,那么朝廷无世臣,庙制宗法都废格而不可行了。二惠弱,一个而齐危;栾郤降皂隶而晋替。《春秋》之势,不可说不是西周之遗。就像王朝,南仲、太祖、太师、皇父,不是其明验吗?那么讥刺世卿与不世官者为什么呢?回答说:卿执政者,应当从大夫中选拔而为之,不是说大夫不可以世袭。士无世官,是指士而言,不是说大夫。如果大夫虽不尽世,必有世者。不可以末季世卿之流弊,而说先王之法遂无世臣。
存异,马融说:大夫无昆姊之殇,此言殇者关涉有罪,若畏、厌、溺,当殇服之。敖继公说:已为大夫,不应有昆与姊之殇,而此经乃尔,大概因为昆弟姊妹宜连文,且此条亦不专主于大夫所以这样。
查考马氏之说,于经无所据,疑未必然。敖氏也以少年不应为大夫,所以说昆姊连文。圣经字字必有
正义郑氏康成曰:「君之庶子【贾疏:若适长成人,则三年长殇在大功】马氏融曰:「除适子一人,其余皆庶子也。男女成人在大功,长殇降一等,故小功。」敖氏继公曰:「大功章已言君之庶子,故此畧之。为君之女子子亦然,是虽大功之殇,亦中从上。盖女君之为此子与夫同,而妾为君之党,得与女君同,故皆宜中从上,而不可以妇人之从服者例论也。其下殇亦不服之。」
案缌麻章,妇人为夫之族类之殇,中从下,唯此与彼殊,敖説是也。妾服如此,则女君不待言矣。
右殇小功五月
案殇小功降服,衰冠同十升;义服,衰冠同十二升。无受终其月数而除之。又案殇小功之服,父为子之下殇,公与大夫为适子之下殇,敖氏以为文脱,是也。其余经未着,而可以互推者:妇人为子女子子适孙之下殇,与夫同;女子子在室,为叔父姑弟妹侄之下殇,与男子同。其适人者,为已上诸亲之长殇、中殇,亦如之。为人后者,为其姊妹之长殇、中殇;大夫、大夫之子,为叔父之长殇、中殇;大夫之妻,为适子之下殇,众子女子子夫之昆弟之子女子子之长殇;公之昆弟,为叔父之下殇,其妻为夫之叔父之长殇,余与大夫之妻同;公妾以及士妾,为君之长子之下殇,为其子女子子之下殇;士妾,为君之众子女子子之下殇;大夫之妾,为君之女子子之长殇。尊者不降其适,则大夫命妇而上,亦服适孙之下殇与。
小功,布衰裳,牡麻绖,卽葛五月者。
正义郑氏康成曰:「小功轻三月,变麻因故衰,以就葛绖,而五月也。」间传曰:「小功之葛与缌之麻同。」旧説:「小功以下吉屦无絇也。」贾氏公彦曰:「成人文缛,故有变麻卽葛,不变衰,但以日月为足也。」敖氏继公曰:「绖不言澡,可知也。此变麻即葛,乃不易衰者,为无受布也。即葛不云三月者,已于大功章见之,故不言也。案:殇小功言澡,亦牡麻,此言牡亦澡之文,互见也。其异者即葛耳。妇人之要带不即葛,与大功同麻,断本绖不缨,皆可知也。小功之绖四寸,百二十五分寸之七十六,葬后即葛与缌之麻同,三寸六百二十五分寸之四百二十九,所以无受者,小功之布十升、十一升、十二升,若受则十五升为朝服之吉布,十三升、十四升则吉凶之间疑似难明,不欲入十三升以上,又不可以缌受之,故无受也。且见丧服之以十二升为限也。」又案:「大功、小功期满则除,九月、七月、五月皆无祭,然则除殇服者无祭可知,记所谓祭不为除丧者,于此可见。」
从祖祖父母,从祖父母报【从才用反下竝同】
正义马氏融曰:从祖祖父母者,曾祖之子,祖之昆弟也。从祖父母者,从祖祖父之子,父之从父昆弟也。郑氏康成曰:祖父之昆弟之亲【敖氏继公曰:从祖祖父乃祖父之昆弟,从祖父乃祖父之昆弟之子,故云祖父之昆弟之亲也】贾氏公彦曰:报者,恩轻,见两相为服,故云报也。朱子曰:父母本是期,加成三年;世叔父母本是大功,加成期;其从祖父母小功者,乃正服之不加者耳。敖氏继公曰:此与为之者,尊卑虽异,亦旁尊也,故报之于此,即言报者畧轻服齐衰大功,重报服或别见之。
案《记传》云:“小功以下为兄弟,则虽从祖祖父母、从祖父母若外祖父母之尊,皆以兄弟之谊视之矣。”又案:父之兄弟期,则祖父之兄弟宜大功,乃降至小功者,五服唯兄弟行递降一等,而其他则否。所谓“四世而缌服之穷”也,不然则服及五世矣。亦以世叔父之期本是加服故也。
从祖昆弟
正义:郑氏康成曰:“父之从父昆弟之子【贾疏:从祖父之子】贾氏公彦曰:“从祖祖父母,从祖父母,从祖昆弟,三者为三小功也。”
从父姊妹,孙适人者【适,如字;下“适人”同】
正义:郑氏康成曰:「从父姊妹,父之昆弟之女,孙者,女孙在室,皆大功。」敖氏继公曰:「三者适人,其服同,云适人则为女孙,无嫌,故不必言女。」
案:从祖昆弟,相为服矣。从父姊妹,适人者当报,不
译郑玄说:“君主的庶子【贾公彦疏:如果嫡长子已成年,那么三年之丧中的长殇属于大功之服】马融说:“除去嫡子一人,其余都是庶子。男女成年者服大功,长殇降一等,所以服小功。”敖继公说:“大功章已经说过君主的庶子,这里就简略了。为君主的女儿服丧也是这样,即使是服大功的殇子,也按照中殇从上的原则。大概女君为这些孩子服丧与丈夫相同,而妾作为君主的亲属,得以与女君相同,所以都适宜中殇从上,不能按照妇人随从服丧的惯例来讨论。下殇则不服丧。”
考察缌麻章,妇人为丈夫家族中殇子服丧,中殇从下,只有这里与那里不同,敖继公的说法是正确的。妾的服丧如此,那么女君就更不用说了。
以上是小功五月之殇
考察殇小功的降等服丧,衰和冠都用十升布;义服,衰和冠都用十二升布。没有受服,服满月数就除服。又考察殇小功的服制,父亲为儿子的下殇,公与大夫为嫡子的下殇,敖继公认为这是文字脱漏,是正确的。其余经文没有明确记载,但可以通过互推得知的:妇人为儿子、女儿、嫡孙的下殇,与丈夫相同;女子在室,为叔父、姑母、弟弟、妹妹、侄子的下殇,与男子相同。那些已经出嫁的,为上述各位尊长的长殇、中殇,也是如此。为人后者,为其姊妹的长殇、中殇;大夫、大夫之子,为叔父的长殇、中殇;大夫的妻子,为嫡子的下殇,众子、女儿、丈夫兄弟的子女、女儿、孙子的长殇;公的兄弟,为叔父的下殇,他的妻子为丈夫叔父的长殇,其余与大夫的妻子相同;公的妾以及士的妾,为君主的长子的下殇,为其子女、女儿、孙子的下殇;士的妾,为君主的众子、女儿、孙子的下殇;大夫的妾,为君主女儿的长殇。尊者不降低对嫡系的服丧,那么大夫命妇以上,也服嫡孙的下殇吧。
小功,用布做衰裳,用牡麻做绖带,就是服葛五月的那种。
郑玄说:“小功比三月轻,变麻为葛,沿用原来的衰,以配合葛绖,所以是五月。”《间传》说:“小功的葛绖与缌麻的麻绖相同。”旧说:“小功以下吉鞋没有絇。”贾公彦说:“成人礼文繁复,所以有变麻为葛,不变衰,只以日月数为足。”敖继公说:“绖带不说澡,是可以知道的。这里变麻为葛,是不换衰的,因为无受布。即葛不说三月,是因为已经在大功章中见过,所以不说。考察:殇小功说澡,也是牡麻,这里说牡也是澡的文字,互相印证。不同的只是即葛罢了。妇人的腰带不即葛,与大功同麻,断本绖不缨,都是可以知道的。小功的绖带四寸,百二十五分寸之七十六,葬后即葛与缌麻的麻相同,三寸六百二十五分寸之四百二十九,所以无受的原因,是小功的布十升、十一升、十二升,如果受服则十五升为朝服的吉布,十三升、十四升则吉凶之间疑似难明,不想进入十三升以上,又不可以缌麻受之,所以无受。并且显示丧服以十二升为限。”又考察:“大功、小功期满就除服,九月、七月、五月都没有祭祀,那么除殇服者没有祭祀是可以知道的,记中所说的祭祀不为除丧,在这里可以看见。”
从祖祖父母,从祖父母报【从,音才用,下同】
郑玄说:从祖祖父母者,曾祖之子,祖父的兄弟也。从祖父母者,从祖祖父之子,父亲的从父兄弟也。郑玄说:祖父的兄弟之亲【敖继公说:从祖祖父是祖父的兄弟,从祖父是祖父兄弟的儿子,所以说祖父的兄弟之亲】贾公彦说:报者,恩情轻,见两相为服,所以说报也。朱熹说:父母本是期,加成三年;世叔父母本是大功,加成期;其从祖父母小功者,是正服之不加者。敖继公说:此与为之者,尊卑虽异,也是旁尊,所以报之于此,即言报者略轻服齐衰大功,重报服或别见之。
考察《记传》说:“小功以下为兄弟,那么即使从祖祖父母、从祖父母若外祖父母之尊,都以兄弟之谊视之矣。”又考察:父之兄弟期,那么祖父之兄弟宜大功,乃降至小功者,五服唯兄弟行递降一等,而其他则否。所谓“四世而缌服之穷”也,不然则服及五世矣。亦以世叔父之期本是加服故也。
从祖昆弟
郑玄说:“父亲的从父兄弟之子【贾疏:从祖父之子】贾公彦说:“从祖祖父母,从祖父母,从祖昆弟,三者为三小功也。”
从父姊妹,孙适人者【适,如字;下“适人”同】
郑玄说:“从父姊妹,父亲的兄弟之女,孙者,女孙在室,皆大功。”敖继公说:“三者适人,其服同,云适人则为女孙,无嫌,故不必言女。”
考察:从祖昆弟,相为服矣。从父姊妹,适人者当报,不
为人后者,为其姊妹适人者【为人如字】
正义陈氏铨曰:累降也。马氏融曰:不言姑者,不降姑也。郑氏康成曰:不言姑者,举其亲者而恩轻者降可知。敖氏继公曰:姊妹不言报,省文也。《记》曰:为人后者,于兄弟降一等,报。
案为后者,若系亲昆弟之子,则姑犹是姑也,如其服,服之如马氏説矣。若系从父昆弟之子,更递疏以迄于无服者,则当降之,如注説矣。姑之期,加服也,本服大功,已出为后,降小功。姑适人,则缌不与姊妹同差,以其与世叔父均无大功之降也。经以其不定也,故阙之。马、郑二家皆是,但各见一邉耳。
存疑敖氏继公曰:经于前章,为人后者,唯见其父母昆弟姊妹之服,余皆不见。是于本服降一等者,止于此亲尔。所以然者,以其与已为一体也。然则自此之外,凡小宗之正亲、旁亲,皆以所后者之亲疏为服,不在此数矣。
案经不见本生祖父母、曾祖父母、世叔父母诸人之服者,亦以所后者之亲疏不定也。其同祖者,亲自亲矣;其不同祖者,自祖父母、世叔父母以及其余,概从降一等之例。唯同曾高者,则曾高犹是齐衰三月耳。为其父母不杖期,不以所后之亲疏而异,知余亲之降一等,亦不以所后之亲疏而异也。如敖氏谓:「除昆弟姊妹之外,正亲、旁亲皆以所后者之亲疏为服。」假令在疏属五服之外,则于本生祖父母之丧,竟脱然无一日之服也,而可乎?互见记为人后者于兄弟条。
为外祖父母
正义马氏融曰母之父母也
传曰何以小功也以尊加也
正义马氏融曰:本服缌,以母所至尊,加服小功,故曰以尊加。贾氏公彦曰:外亲之服不过缌麻,以祖是尊,名母之所生,故加至小功。敖氏继公曰:尊云者,谓其为母之父母也。子之从其母而服母党者,当降于其母二等。母为父母期,子为外祖父母小功,宜也。非以尊加也。
案敖氏深得制服之条理,然传意自不可废也。外亲之服不过缌麻,笃本宗而重一本也。《尧典》首亲九族,周室时庸展亲,圣人之意可见矣。下逮编氓,亲亲之杀无异,乃末俗犹有薄于同气而昵其母妻之党者,是何心哉!
余论服:问母出,则为继母之党服;母死,则为其母之党服。为其母之党服,则不为继母之党服。郑氏康成曰:「虽外亲,亦无二统。」《丧服小记》:「为君母后者,君母卒,则不为君母之党服;为母之君母,母卒,则不服;为慈母之父母,无服。」
案前母之党,经不言有服,何也?曰:礼外亲亦无二统。前母之子不服后母之党,则后子不逮事前母者,亦如之也。从服者所从亡,则已。前母既亡,不从,不亦宜乎?己母出,则服继母之党。如继母多,则奚服?曰:服在堂,继母之党服其所从也。虞喜以为,纵有十继母,唯服次其母者之党,非也。
辨正旧唐书,开元二十三年,议加外祖父母、舅服,并为舅妻制服。职方郎中韦述议曰:「圣人究天道而厚于祖祢,系姓族而亲其子孙。母党比于父族,不可同贯,明矣。今若外祖及舅更加一等,堂舅及姨列于服纪,中外之制相去几何?废礼循情,所务者末。先王之制,谓之彝伦,奉以周旋,犹恐失坠。一紊其叙,庸可正乎?」侍中裴耀卿、中书令张九龄等奏曰:「外族之亲,礼无不报。甥既为舅妻制服,舅妻还合报之。甥既报服,则与夫之姨舅以类是同,甥妻不得不服。所增者颇广,所引者渐深,防臣愚防,实所未达。」
案是议也,太常卿韦縚创议,欲加外祖父母大功,舅妻小功,堂姨舅降一等。廷臣多争之者,今畧采韦述、裴耀卿之语,以见外家之加服。旧人有不然之者,如此云。又案外祖父母有当服者六:子为因母之父母一也,母出为继母之父母二也,庶子君母在为君母之父母三也,庶子为继母之父母四也,庶子不为父后者为己母之父母五也,以上女子子同,为人后者为所后母之父母六也。其余则皆所不服。
从母丈夫妇人报
正义:郑氏康成曰:“从母,母之姊妹,丈夫、妇人,姊妹之子
译作为嗣子的人,对于出嫁的姊妹【“为”字按本字读】
正义陈氏铨说:这是多次递减服制的意思。马氏融说:经文不说姑母,是因为不递减姑母的服制。郑氏康成说:经文不说姑母,是举出亲近的亲属,而恩情较轻的亲属递减服制就可以推知了。敖氏继公说:姊妹不言回报服制,是省略文字。《记》说:作为嗣子的人,对兄弟递减一等服制,要回报服制。
按:作为嗣子的人,如果是亲兄弟的儿子,那么姑母依然是姑母,按照马氏的说法服丧即可。如果是堂兄弟的儿子,再依次疏远直到无服的人,就应当递减服制,如注疏所说。姑母为期年服,是加重的服制,本服是大功,已经出继为嗣,递减为小功。姑母出嫁,则缌麻服不与姊妹同等级递减,因为这与世叔父同样没有大功的递减。经文因为这种情况不确定,所以缺而不载。马、郑两家说法都对,但各自只看到一方面罢了。
存疑敖氏继公说:经文在前一章,作为嗣子的人,只见到对父母、兄弟、姊妹的服制,其余都不见。这是因为在本服上递减一等的,只限于这些亲属罢了。之所以这样,是因为他们与自己为一体。那么从此之外,凡是小宗的正亲、旁亲,都按照所继承者的亲疏来定服制,不在这个递减的范围内了。
按:经文不见对亲生祖父母、曾祖父母、世叔父母等人的服制,也是因为所继承者的亲疏不确定。同祖的,亲属关系亲近;不同祖的,从祖父母、世叔父母以及其余亲属,一概按照递减一等的例子处理。只有同曾祖、高祖的,那么曾祖、高祖依然是齐衰三月。对父母服不杖期,不因为所继承者的亲疏而不同,可知其余亲属递减一等,也不因为所继承者的亲疏而不同。如敖氏所说:“除了兄弟姊妹之外,正亲、旁亲都按照所继承者的亲疏来定服制。”假如在疏属五服之外,那么在亲生祖父母的丧事中,竟然完全没有一天的服丧,这可以吗?详见《记》中“作为嗣子的人对兄弟”一条。
为外祖父母
正义马氏融说:母亲的父母。
传文说:为什么服小功?是因为尊崇而加重服制。
正义马氏融说:本服是缌麻,因为母亲所最尊崇的人,加重服制为小功,所以说因为尊崇而加重。贾氏公彦说:外亲的服制不超过缌麻,因为祖父母是尊长,是母亲所生之人,所以加重到小功。敖氏继公说:所谓尊崇,是指他们是母亲的父母。儿子跟随母亲而为母亲家族服丧,应当比母亲递减二等。母亲为父母服期年,儿子为外祖父母服小功,是适宜的。不是因为尊崇而加重。
按:敖氏深得制服的条理,然而传文的意思自然不可废弃。外亲的服制不超过缌麻,是为了厚待本宗而重视单一的根本。《尧典》首先亲近九族,周朝时常展亲,圣人的心意可见了。下至平民,亲疏递减没有不同,然而末世的习俗还有轻视同宗而亲近母亲妻子家族的人,这是什么心思呢!
余论服制:问:母亲被休弃,就为继母的家族服丧;母亲去世,就为母亲的家族服丧。为母亲的家族服丧,就不为继母的家族服丧。郑氏康成说:“虽然是外亲,也没有两个统系。”《丧服小记》:“为君母(嫡母)做嗣子的人,君母去世,就不为君母的家族服丧;为母亲的君母,母亲去世,就不服丧;为慈母的父毋,无服。”
按:前母(生母)的家族,经文不说有服,为什么呢?回答说:礼制规定外亲也没有两个统系。前母的儿子不为后母的家族服丧,那么后母的儿子没有侍奉前母的,也是这样。跟随别人服丧的人,所跟随的人没有了,也就罢了。前母已经去世,不跟随服丧,不也是适宜的吗?自己的母亲被休弃,就为继母的家族服丧。如果继母很多,那么为谁服丧呢?回答说:为在堂(在位)的继母的家族服丧,服丧对象是所跟随的人。虞喜认为,即使有十个继母,只服仅次于生母的那位继母的家族,这是不对的。
辨正:《旧唐书》,开元二十三年,商议增加外祖父母、舅父的服制,并为舅母制服。职方郎中韦述议论说:“圣人探究天道而厚待祖祢,系连姓族而亲近子孙。母亲家族相比父亲家族,不可同列,这是明显的。现在如果外祖父母及舅父再增加一等,堂舅及姨母列入服纪,内外制度的差别还有多少?废弃礼制顺从私情,所追求的是末节。先王的制度,称为常理,奉行周旋,还担心失坠。一旦扰乱其次序,怎么能纠正呢?”侍中裴耀卿、中书令张九龄等上奏说:“外族的亲属,礼制没有不回报的。甥既然为舅母制服,舅母也应当回报服丧。甥既然回报服丧,那么与丈夫的姨舅同类相同,甥妻不得不制服。所增加的颇为广泛,所牵涉的逐渐深入,防备臣愚昧,实在没有通达。”
按:这个议论,太常卿韦縚创议,想要增加外祖父母大功,舅妻小功,堂姨舅递减一等。朝廷大臣多争辩此事,现在略采韦述、裴耀卿的话,以显示外家增加服制。旧时有人不赞同的,就是这样说的。又按:外祖父母有应当服丧的六种情况:儿子因为母亲的父母服丧,一也;母亲被休弃为继母的父母服丧,二也;庶子君母在时为君母的父母服丧,三也;庶子为继母的父母服丧,四也;庶子不为父亲做嗣子而为自己母亲的父母服丧,五也;以上女子相同,作为嗣子的人为所继承者母亲的父母服丧,六也。其余则都不服丧。
从母丈夫妇人报
正义:郑氏康成说:“从母,母亲的姊妹,丈夫、妇人,姊妹的儿子。”
,男女同。”马氏融曰:“言丈夫、妇人者,异姓无出入降。”敖氏继公曰:“从母之义,与从父同,以其在母列,故但以从母为称。丈夫、妇人即为从母服者也。此为加服,而从母乃报之者,以其为母党之旁尊,不足以加尊焉,故报之也。”经凡三,以“丈夫、妇人”连文,而所指各异,读者详之。
译“男女同。”马融说:“这里说丈夫、妇人,是因为异姓亲属之间没有因出入而降低丧服等级的情况。”敖继公说:“从母(母亲的兄弟)的服制意义,与从父(父亲的兄弟)相同,因为从母属于母系亲属之列,所以只以从母来称呼。丈夫、妇人就是指为从母服丧的人。这是因为服丧者对从母是加重服制,而从母对服丧者则是回报服制,因为从母作为母系亲属中的旁系尊长,不足以让服丧者对其加重尊礼,所以采取回报的方式。”经文共有三处,将“丈夫、妇人”连在一起叙述,但所指的对象各不相同,读者应当仔细辨析。
传曰:「何以小功也?以名加也。外亲之服,皆缌也。」
正义:贾氏公彦曰:“以有母名,故加至小功。”郑氏康成曰:“外亲异姓,正不过缌。”敖氏继公曰:“母为姊妹,大功子从服当缌,以有母名,故加一等,而在此云‘外亲之服皆缌’,以见此为加也。”庾氏蔚之曰:“外亲以缌断者,抑异姓以敦己族也。母于姊妹有相亲近之情,故因其母名以加服。”
案父之党,从乎父而推,则首及世叔;父母之党,从乎母而推,则首及从母。男女异长,姊妹之间,其情尤昵,此从母之服所以过于舅也。
存疑:朱子曰,母之姊妹服反重于母之兄弟,缘于兄弟既嫁则降服,而于姊妹之服则未尝降,故于舅服缌,于从母服小功也。
案姊妹适人,皆降大功,唯两人俱出,不累降耳。朱子岂考之未详与?抑记者误与?
夫之姑姊妹妇姒妇报
正义郑氏康成曰:夫之姑姊妹不殊,在室及嫁者,因恩轻畧,从嫁降娣姒妇者,兄弟之妻相名也。王氏肃曰:左氏传,鲁之穆姜,晋子容之母,皆以稺妇为姒妇。马氏融曰:妇人无所专,以夫为长,防不自以年齿,妻虽小,犹随夫为长也。敖氏继公曰:为夫之姑姊妹从服也,乃小功者,唯从其夫之降服也。记曰:夫之所为兄弟服,妻降一等;夫为其姑姊妹在室者期正服也,出嫁者大功降服也。妻不随其夫之正服降服,为升降者从服者宜有一定之制,而不必随时变易也。所以不从其夫之正服者,恐为其出嫁者或与夫同服,则失从服之义也。此为从服,故姑姊妹言报,娣姒固相为矣,亦言报者,明其不以夫爵之尊卑而异也。先娣后姒,则娣长姒稺,明矣。
案:昆弟一为大夫,一为士,则大夫降其昆弟大功。娣姒妇相为小功,虽命妇亦不更降。以其夫之于昆弟妻无服,故不随夫爵而异也。娣姒妇与夫之姊妹皆同辈也。上非母道,下非妇道,而相为服如此,则防叔之无服以逺嫌,而不以同辈,又可见矣。
传曰:娣姒妇者,娣长也?何以小功也?以为相与居室中,则生小功之亲焉。
正义敖氏继公曰:妇人于夫之昆弟,当从服以远嫌,故无服。假令从服,亦仅可以及于其昆弟之身,不可以复及其妻也。然则娣姒妇无相为服之义,而礼有之者,则以居室相亲,不可无服故尔。然或竝居室,或不竝居室,而相为服之义,唯主于此者,盖本其礼之所由生者言也。娣长也者,释娣妇之为长妇也,存疑。郑氏康成曰:长妇谓稺妇为娣妇,娣妇谓长妇为姒妇。
存异,贾氏公彦曰:娣长也者,二妇互称谓,年小者为娣。假令弟妻年大,称之曰姒;兄妻年小,称之曰娣。《左传》声伯之母不聘穆姜,云:“吾不以妾为姒。”是据二妇年大小为娣姒,不以夫年为小大也。
案妇人坐以夫之齿,无自以其年为大小之理。疏既与传违,亦乖注义。注本《尔雅》,然案之此经及《左传》,则适相反。岂时俗有不同者与?
大夫、大夫之子、公之昆弟,为从父昆弟;庶孙、姑姊妹、女子子,适士者【适,如字】
正义:马氏融曰:「从父昆弟,庶孙,本大功,以尊降,故小功。姑姊妹,女子子,在室,大功,适士,又降一等,故小功。」郑氏康成曰:「从父昆弟及庶孙,亦谓为士者。」敖
氏继公曰:此姑姊妹女子子再降,故其服在此不言适人,而言适士者,所以见从父昆弟庶孙亦谓为士者也。经之例多类此。公之昆弟于其从父昆弟之不为大夫者,乃小功者,以其非公子也。
案三者之从父昆弟、姑姊妹,不敢以小功报,而如其大功之本服。服之唯大夫之子,父没则不降。
大夫之妾为庶子适人者
正义郑氏康成曰:「君之庶女子子也,庶女子子在室大功,其嫁于大夫亦大功【贾疏:此适人者谓士也】敖氏继公曰:「此非己子,故其服如此。若为己之女子子在室期,适人亦大功。经凡言庶子皆主于男子也,女子子不必言庶,文有脱误与?」
案女君所生之女子子,妾为之服,与庶子同,故女子子无分于适庶。经言“庶子者”,嫌他妾所
译传文说:“为什么服小功呢?是因为有母亲的名分而加等服丧。外亲的丧服,都只服缌麻。”
正义:贾公彦说:“因为母亲的名分,所以加等服到小功。”郑康成说:“外亲是异姓,正服不超过缌麻。”敖继公说:“母亲为姊妹服大功,儿子从服应当服缌麻,因为母亲的名分,所以加一等,而这里说‘外亲的丧服都服缌麻’,是为了表明这是加等服丧。”庾蔚之说:“外亲以缌麻为断,是为了抑制异姓而敦厚自己的宗族。母亲对姊妹有亲近之情,所以依据母亲的名分而加等服丧。”
按:父亲的宗族,跟随父亲而推演,首先涉及的是世叔;父母的宗族,跟随母亲而推演,首先涉及的是从母。男女有别,姊妹之间,感情尤其亲密,这就是从母的丧服重于舅父的原因。
存疑:朱熹说,母亲姊妹的丧服反而重于母亲兄弟,是因为兄弟出嫁就降等服丧,而对姊妹的丧服则不曾降等,所以对舅父服缌麻,对从母服小功。
按:姊妹出嫁,都降等服大功,只有两人都是出嫁,才不连续降等。朱熹难道考察得不详细吗?还是记录的人有误呢?
丈夫的姑母、姊妹、娣妇、姒妇,相互报服。
正义:郑康成说:“丈夫的姑母、姊妹没有区别,在家的和出嫁的,因为恩情轻略,跟随出嫁降等服娣妇、姒妇,兄弟的妻子相互称名。”王肃说:“《左传》中,鲁国的穆姜,晋国子容的母亲,都以年轻的妻子为娣妇。”马融说:“妇人没有专断,以丈夫为尊长,防止不依据年龄,妻子虽然年轻,也跟随丈夫为尊长。”敖继公说:“为丈夫的姑母、姊妹从服,服小功,只是跟随丈夫降等服丧。《礼记》说:丈夫为兄弟服的丧服,妻子降一等;丈夫为在家的姑母、姊妹服齐衰期年正服,为出嫁的服大功降等服。妻子不跟随丈夫的正服降等服丧,因为升降从服应当有一定的制度,而不必随时变化。所以不跟随丈夫正服的原因,是担心为出嫁者或与丈夫同服,就失去了从服的意义。这是从服,所以姑母、姊妹说报服,娣妇、姒妇本来相互服丧,也说报服,表明不因为丈夫爵位的高低而不同。先说娣后说姒,那么娣长姒幼,就很明白了。”
按:兄弟一个是大夫,一个是士,那么大夫为兄弟降等服大功。娣妇、姒妇相互服小功,即使是命妇也不再降等。因为丈夫对于兄弟的妻子没有丧服,所以不跟随丈夫的爵位而不同。娣妇、姒妇与丈夫的姊妹都是同辈。上面不是母亲之道,下面不是媳妇之道,而相互服丧如此,那么防止叔父没有丧服以远离嫌疑,而不因为同辈,也就可见了。
传文说:“娣妇、姒妇,娣是长妇吗?为什么服小功呢?因为共同居住室内,就产生了小功的亲情。”
正义:敖继公说:“妇人对于丈夫的兄弟,应当从服以远离嫌疑,所以没有丧服。假使从服,也仅仅可以及于兄弟本人,不可以再及于他的妻子。那么娣妇、姒妇没有相互服丧的意义,而礼制中有,是因为共同居住室内亲近,不可没有丧服。然而有的共同居住室内,有的不共同居住室内,而相互服丧的意义,只在于此,大概是依据礼制产生的原因来说的。娣是长妇,是解释娣妇是长妇,存疑。郑康成说:长妇称年轻的妻子为娣妇,娣妇称长妇为姒妇。”
存异:贾公彦说:“娣是长妇,是两个妇人相互称呼,年纪小的是娣。假使弟弟的妻子年纪大,称她为姒;哥哥的妻子年纪小,称她为娣。《左传》声伯的母亲没有聘娶穆姜,说:‘我不把妾当作姒。’这是依据两个妇人的年龄大小来定娣姒,不依据丈夫的年龄大小。”
按:妇人坐定以丈夫的年龄,没有自己依据年龄定大小的道理。疏文既然与传文违背,也违背注文的含义。注文本于《尔雅》,然而考察此经文及《左传》,则正好相反。难道是时俗有不同吗?
大夫、大夫的儿子、公的兄弟,为从父兄弟;庶孙、姑母、姊妹、女儿,嫁给士的【适,读如字】
正义:马融说:“从父兄弟、庶孙,本来服大功,因为尊降,所以服小功。姑母、姊妹、女儿,在家的服大功,嫁给士,又降一等,所以服小功。”郑康成说:“从父兄弟及庶孙,也是指为士的人。”敖继公说:“这里的姑母、姊妹、女儿再降等,所以其丧服在此不说嫁给他人,而说嫁给士,是为了表明从父兄弟、庶孙也是指为士的人。经文的例子多类此。公的兄弟对于其从父兄弟中不是大夫的人,服小功,是因为他们不是公子。”
按:三者的从父兄弟、姑母、姊妹,不敢以小功报服,而按照其大功的本服。只有大夫的儿子,父亲死后就不降等。
大夫的妾为庶子嫁给他人者
正义:郑康成说:“君主的庶女,庶女在家的服大功,嫁给大夫也服大功【贾疏:此嫁给他人者是指士】敖继公说:“这不是自己的儿子,所以其丧服如此。如果是自己的女儿,在家的服齐衰期年,嫁给他人也服大功。经文凡说庶子都主于男子,女儿不必说庶,文字有脱误吗?”
按:女君所生的女儿,妾为之服丧,与庶子相同,所以女儿不分嫡庶。经文说“庶子”,是嫌其他妾所
生之女子子,或异于女君所生者也。
通论敖氏继公曰:「丧服记」与「小记」言妾为君之长子之服大功,及此章凡三见。大夫之妾为君之庶子及女子子之服,若其他亲则无闻焉。然则凡妾之从乎其君而服君之党者,止于此耳,是亦异于女君者也。案妾为君之父母、祖父母,亦当与女君同,犹臣之从君服也。其旁亲皆不服之,彼不来服,妾无庸徧服之,且嫌竝适也。妾服不及其孙,妾子之子无为父之妾母之服,妾又何孙服之有乎?
译所生的女儿,或许与正妻所生的女儿有所不同。
通论中敖氏继公说:“《丧服记》”和“《小记》”中记载,妾为丈夫的长子服丧是大功之服,以及这一章中总共三次提到这一点。大夫的妾为丈夫的庶子及女儿服丧,至于其他亲属则没有听闻。那么,凡是妾跟随丈夫而为丈夫的亲属服丧的,仅限于此罢了,这也与正妻不同。按:妾为丈夫的父母、祖父母服丧,也应当与正妻相同,就像臣子跟随君主服丧一样。那些旁系亲属都不为妾服丧,既然他们不来为妾服丧,妾也没有必要普遍为他们服丧,况且这样也有与正妻并列的嫌疑。妾的服丧范围不及孙辈,妾的儿子没有为父亲的妾母服丧的义务,妾又哪里有为孙辈服丧的道理呢?
庶妇
正义敖氏继公曰:庶妇为舅姑期,舅姑乃再降之为小功者,所以别于适妇也。郑氏康成曰:夫将不受重者【贾疏:若小记注世子有废疾不可立,而庶子立,其舅姑皆为其妇小功,亦兼此妇也】案注所言,是本系适妇而以庶妇服之者,故疏云兼之。
君母之父母从母
正义:郑氏康成曰:「君母,父之适妻也。从母,君母之姊妹。」
传曰:「何以小功也?君母在,则不敢不从服;君母不在,则不服【从服如字】
正义郑氏康成曰:「不敢不服者,恩实轻也。凡庶子为君母,如适子。」贾氏公彦曰:「不在者,或出或死也。君母在,既为君母,父母服其己母之父母,或亦兼服之。」敖氏继公曰:「君母在,则不敢不从服者,以其配父。」
尊之也,君母不在,则不服者,别于己之外亲也。此庶子虽服其君母之父母、姊妹,彼于此子则无服。盖庶子以君母之故,不得不服其亲,而彼之视己,实非外孙与姊妹之子,故略而不服。
余论庾氏蔚之曰:“外氏无二统,适母有三、四,不可悉服。宜以始生所遇适母之党,若已生悉不及,宜服最后者之党也。”
君子子为庶母慈已者
正义:郑氏康成曰:「君子子者,大夫及公子之适妻,子敖氏继公曰:此服固适妻之子为之,若妾子则谓」
其母或不在,或有他故,不能自飬其子,而庶母代飬之,不命为母子者也。
传曰:「君子子者,贵人之子也。为庶母,何以小功也?以慈已加也。」
正义郑氏康成曰:云君子子者,则父在也。《内则》曰:异为▯子,室于宫中,择于诸母与可者【贾疏:诸母谓父之妾,即此经庶母者也。云可者,传御之属也】必求其寛裕慈惠、温良恭敬愼而寡言者,使为子师,其次为慈母,其次为保母,皆居子室,他人无事不徃。又曰:国君世子生,卜士之妻、大夫之妾,使食子三年而出,见于公宫则劬,非慈母也。士之妻自养其子【贾疏:亦《内则》文】敖氏继公曰:礼为庶母缌,谓士及其子也。其慈已者,恩宜有加固小功矣。此云君子子者,明虽有贵者,其服犹然也。大夫之子、公子之子于庶母亦当缌麻,以从其父而降,遂不服其于慈已者加在小功。若又从父而降,则宜在缌麻,今乃不降而从其加服者,嫌其与凡父在而为不慈已者之服同也。正者降之,加者伸之,其意虽异,而礼则各有所当也。云君子子则父在也,父在且伸此服,则父没可知矣。其为父后者,则但服缌,盖不可以过于因母也。若为大夫,则不服之,以大夫于庶母本无服故也。案士之妻固自养其子,然或妻不能养而妾代养之,或此妾所生而彼妾代养之,皆为庶母慈已者,则皆小功也。注引《内则》证此慈母之为诸母耳,诸母即庶母,与此经一也。但国君之世子众子皆不服之,服之者唯公子之子及大夫之子以下耳。若非庶母而以他人为之,则仅可比缌麻章之乳母,且自大夫之子以上皆不为之服矣。昭十一年《左传》:其僚无子,使字敬叔,此庶母慈己者也。不为大夫则服之。
存疑。郑氏康成曰:「父没则不服之矣。」云:「以慈己加,则君子子亦以士礼为庶母缌也。」不言师、保、慈母,居中服之,可知也。
案内则言子师、慈母、保母,盖国君之子备此三者,若公子之子、大夫之子,则三者不必备,即备亦不必概为之服。服慈己者而已,以其恩勤为尤甚也。司马筠谓《内则》慈保择他人为之,非谓兄弟之母,而诋康成为不辨,三慈混为训释。夫始生之子不必遂有兄弟,固不必即有兄弟之母,而父妾则皆可择为慈母也。渠盖忽过《内则》“诸母”二字,未之审耳。
余论周氏舍曰:「贺彦先称,慈母之子不服慈母之党,妇又不从夫而服慈姑小功,服无从故也。」庾蔚之云:「非徒子不从母而服其党,孙又不从父而服其慈。」由斯而言,慈祖母无服,明矣。
案父命为母子,则三年;夫服三年,则妻当从服。但孙不从服,已亦不服其党耳。此庶母慈己者,经原不正名之曰慈母也。小功无从,自不
译庶妇
敖氏继公说:庶妇为公婆服期年之丧,公婆却再次降等为她服小功之丧,这是为了区别于嫡妇。郑氏康成说:丈夫将不接受重丧【贾疏:如果《小记》注中说世子有废疾不可立,而庶子立,其公婆都为其妇服小功,也兼指此妇】。考察注中所言,是本系嫡妇而以庶妇之礼服丧者,所以疏中说兼指此妇。
君母之父母、从母
郑氏康成说:“君母,是父亲的正妻。从母,是君母的姊妹。”
传文说:“为什么服小功呢?君母在世,就不敢不随从服丧;君母不在世,就不服丧【从服,按字面意思理解】。
郑氏康成说:“不敢不服丧,是因为恩情实际上很轻。凡是庶子为君母服丧,如同嫡子一样。”贾氏公彦说:“不在世,是指被休弃或去世。君母在世,既然为君母服丧,那么为君母的父母服丧,或许也兼为自己母亲服丧。”敖氏继公说:“君母在世,就不敢不随从服丧,是因为她配享父亲的尊位。尊重她,君母不在世,就不服丧,是为了区别于自己的外亲。这庶子虽然为君母的父母、姊妹服丧,但那些人对这个庶子却没有服丧。大概庶子因为君母的缘故,不得不为她的亲人服丧,而那些人在看待自己时,实在不是外孙与姊妹之子,所以略去而不为庶子服丧。
余论庾氏蔚之说:“外家没有两个统属,正妻有三四个,不可能全部服丧。适宜为始生时所遇到的正妻的亲属服丧,如果出生后全都来不及遇到,适宜为最后一位正妻的亲属服丧。”
君子子为庶母慈已者
郑氏康成说:“君子子,是大夫及公子的正妻所生的儿子。敖氏继公说:这丧服固然是正妻的儿子为她服,如果是妾的儿子,则称为”
其母或不在,或有其他缘故,不能亲自抚养其子,而庶母代为抚养,并没有命定为母子关系的。
传文说:“君子子,是贵人之子。为庶母服丧,为什么服小功呢?因为慈爱自己而加等服丧。”
郑氏康成说:说君子子,则父亲在世。《内则》说:异姓为〇子,在宫中居住,从诸母与可者中挑选【贾疏:诸母指父亲的妾,即此经中的庶母。说可者,指传御之属】,一定要寻求宽裕慈惠、温良恭敬谨慎而少言的人,让她做孩子的老师,其次做慈母,其次做保母,都住在孩子的房间,别人无事不去。又说:国君世子出生,占卜士的妻子、大夫的妾,让她们喂养孩子三年后出来,在公宫相见则劬,这不是慈母。士的妻子亲自抚养其子【贾疏:也是《内则》中的文字】。敖氏继公说:礼制为庶母服缌麻,是指士及其儿子。那慈爱自己的,恩情应当更加深厚,所以加等为小功。这里说君子子,说明即使有尊贵者,其丧服也如此。大夫之子、公子之子对于庶母也应当服缌麻,因为跟随父亲而降等,于是就不服丧,对于慈爱自己的加等为小功。如果又跟随父亲而降等,则适宜在缌麻,现在却不降等而跟随加等服丧,是嫌其与父亲在世而为不慈爱自己的庶母服丧相同。正服降等,加服伸展,其用意虽然不同,但礼制却各有应当。说君子子则父亲在世,父亲在世尚且伸展此丧服,那么父亲去世可知了。其为父后者,则只服缌麻,大概不可以超过因母亲而服的丧。如果为大夫,则不服丧,因为大夫对于庶母本来就没有丧服。考察士的妻子固然亲自抚养其子,然而或许妻子不能抚养而妾代为抚养,或许此妾所生而彼妾代为抚养,都算是庶母慈爱自己的,则都服小功。注引《内则》证明此慈母是诸母,诸母即庶母,与此经相同。但国君的世子众子都不服丧,服丧的只有公子之子及大夫之子以下。如果不是庶母而以他人为之,则仅可比缌麻章中的乳母,而且自大夫之子以上都不为之服丧了。昭十一年《左传》:其僚无子,使字敬叔,这是庶母慈爱自己的。不为大夫则服丧。
存疑。郑氏康成说:“父亲去世则不服丧了。”说:“以慈爱自己加等,则君子子也以士礼为庶母服缌麻。”不说师、保、慈母,居中服丧,可知了。
考察《内则》说子师、慈母、保母,大概国君之子具备这三者,如果公子之子、大夫之子,则三者不一定具备,即使具备也不一定全部为之服丧。只服慈爱自己的,因为恩情勤劳尤为甚重。司马筠说《内则》慈保选择他人为之,不是说兄弟的母亲,而诋毁康成为不辨,将三慈混为训释。那初生的孩子不一定随即有兄弟,固然不一定随即有兄弟的母亲,而父亲的妾都可以选择为慈母。他大概忽略了《内则》“诸母”二字,没有仔细审察罢了。
余论周氏舍说:“贺彦先称,慈母之子不服慈母的亲属,妇又不跟随丈夫而服慈姑小功,服丧没有根据的缘故。”庾蔚之说:“不仅子不跟随母亲而服其亲属,孙又不跟随父亲而服其慈母。”由此而言,慈祖母无服,明白了。
考察父亲命定为母子,则服三年;丈夫服三年,则妻子应当跟随服丧。但孙不跟随服丧,自己也不服其亲属罢了。这庶母慈爱自己的,经文原本不正式命名为慈母。小功无从,自然不
待言。
右小功五月
案小功降服,衰冠同十升;正服,衰冠同十一升;义服,衰冠同十二升。丧服之升数尽于此,无以受之,故葬后不易衰冠,但变麻即葛,以终其月也。即葛,亦谓男子要妇人首也。又案小功之服,经所未着,可以互推者:为适孙妇,为从祖姊妹在室者,为适妇,不为舅后者,见于小记;为从父昆弟之子女子子在室者,昆弟之孙女孙在室者,则于从祖祖父母、从祖父母之报见之。女子子在室,为从祖祖父母、从祖父母、从祖昆弟、从父昆弟之子女子子在室者,与男子同适人者,则为其从父昆弟、姊妹,为其昆弟之为人后者,皆报服也。报其昆弟之妻、昆弟之子妇,则在室适人同也。妇人为庶孙、适孙妇,夫之从父昆弟之子女子子在室者,夫之昆弟之孙女孙在室者,与夫同为人后者,为所后者之妻之父母,见于斩衰章传;为其姊妹,亦同。大夫、大夫之子,公之昆弟,为女孙嫁于大夫者,为从祖祖父母、从祖父母、从父昆弟、从父昆弟之子、昆弟之孙为大夫者,为昆弟之子妇,其夫为士者,降一等报之。大夫之妻,公之昆弟之妻,为夫之从父昆弟之子、昆弟之孙为大夫者,为夫之昆弟之子妇,其夫为士者,犹之夫也。妇人为姊妹之子,男女同,则从母之报服也。敖氏谓妻亦服妾,则士妻、大夫之妻为从父姊妹,若姊妹之女子子之为媵妾者,犹亲服也。妾中有相服者,亦以其伦尊者不降其适,则贾氏以为自大夫命妇而上,为适孙妇与士之妻同也。据为人后者,为其昆弟大功,则为昆弟之子女子子在室者,当小功;若所后者非同祖之世叔父,则为其祖父母、世叔父母、从父昆弟皆小功与。若然,则其相报者亦同也。
译等待言论。
上述关于小功五月之服的论述。
查考小功降等之服,丧服与丧冠同为十升;正服,丧服与丧冠同为十一升;义服,丧服与丧冠同为十二升。丧服的升数到此为止,没有再高的规格可以承接,所以安葬之后不再更换丧服与丧冠,只是将麻带变为葛带,以此度过整个丧期。所谓“即葛”,也是指男子腰间的葛带和妇人头上的葛绖。又查考小功之服,《经典》中未明确记载的,可以通过相互推究得知:为嫡孙妇、为在室的从祖姊妹、为嫡妇(不为舅父后者),见于《小记》;为从父兄弟的女儿、女子子在室者,为兄弟的孙女、孙在室者,则见于从祖祖父母、从祖父母的报服之中。女子子在室,为从祖祖父母、从祖父母、从祖兄弟、从父兄弟的女儿、女子子在室者,与男子相同;出嫁者,则为其从父兄弟、姊妹,为其兄弟中为人后者,都是报服。报服其兄弟之妻、兄弟之子妇,则在室与出嫁者相同。妇人为庶孙、嫡孙妇,为丈夫的从父兄弟的女儿、女子子在室者,为丈夫的兄弟的孙女、孙在室者,与丈夫同为他人后者,为所后者的妻子之父母,见于斩衰章的传文;为其姊妹,也相同。大夫、大夫之子、公的兄弟,为嫁给大夫的女孙,为从祖祖父母、从祖父母、从父兄弟、从父兄弟之子、兄弟之孙中为大夫者,为兄弟之子妇(其丈夫为士者),降一等报服。大夫之妻、公的兄弟之妻,为丈夫的从父兄弟之子、兄弟之孙中为大夫者,为丈夫的兄弟之子妇(其丈夫为士者),与丈夫相同。妇人为姊妹之子,男女相同,则是从母的报服。敖氏认为妻子也为妾服丧,那么士妻、大夫之妻为从父姊妹,若姊妹的女儿作为媵妾者,仍为亲服。妾中有相互服丧的,也是因其伦常中尊者不降低对嫡者的服制,所以贾氏认为自大夫命妇以上,为嫡孙妇与士之妻相同。根据为人后者,为其兄弟服大功,那么为其兄弟的女儿、女子子在室者,当服小功;如果所后者不是同祖的世叔父,那么为其祖父母、世叔父母、从父兄弟都服小功吗?如果这样,那么他们相互报服的情况也相同。
钦定仪礼义疏巻二十四
<经部,礼类,仪礼之属,钦定仪礼义疏》>
钦定四库全书
钦定仪礼义疏巻二十五
丧服第十一之四
缌麻三月者
正义郑氏康成曰:缌麻,缌布衰裳,而麻绖带也【敖氏继公曰:以麻为绖带者,盖经传单言麻者多以绖带言也】不言衰绖,略轻服省文。贾氏公彦曰:以缌如丝者为衰裳,又以澡治莩垢之麻为绖带,故曰缌麻。三月者,法一时天气变,可以除之。敖氏继公曰:轻服既葬即除之,故但三月也。不别见殇服者,以其服与成人无异也。
案轻服以葬期为节,若不及期而葬者,如其期服之通论。敖氏继公曰:「齐衰三月,不言绳屦;大功不言冠布缨;小功不言布带;缌麻不言衰绖。服弥轻,文弥略也。」
传曰:缌者十五升,抽其半。有事其缕,无事其布。曰缌。正义:郑氏康成曰:谓之缌者,治其缕细如丝也【贾疏:其麤细与朝服十五升同,故细如丝】抽犹去也。杂记曰:缌冠缲缨【孔疏:缲读从《丧服小记》澡麻带绖之澡,缌既有事其缕,就上澡之,又治其布以为缨,谓缕布俱治。贾疏:冠与衰同用缌布,皆不治布,缨则澡治】贾氏公彦曰:八十缕为升,十五升千二百缕,抽其半六百缕,缕麤细如朝服,数则半之。朱子曰:缌十五升抽其半者,是一簆只用一经,如今广中疏布,又如单经黄草布,皆只一经也。敖氏继公曰:十五升者,将为十五升布之缕也,抽其半而为布,则成布七升有半也。此比于他服之布为稍疏,比于他布之缕为最细。细者所以见其为轻丧,疏者所以明其非吉布。若布缕之或治或否,其意亦犹是也。曰缌者,盖治其缕细如丝,故取此义而名之,亦以异于锡衰也。
案丧服之布,自三升至十二升而止,具有等差矣。缌不以十三升为之者,十五升则为吉布。十三、十四在疑似之闲,故吉凶两不用也。礼穷则变而通之,乃于其下缅者,更为缕细孔疏之布,以示其轻,而又别其布缕之有事无事,以为吊服焉。
辨正郑氏康成曰:“或曰:有丝朝服用布,何衰用丝乎?”案丧服虽轻,无用丝之理。观受服之绖带,仅以葛易麻,亦可见矣。陆氏佃读“丝冠缲缨之缲”为“蚕缲之缲”,而以为散丝为之,何其不▯诸理也。
通论敖氏继公曰:「此布七升有半,乃在小功之下者,以其缕细也。凡五服之布,皆以缕之麤细为序,其麤者则重,细者则轻。故升数虽多,而缕麤犹居于前,如大功在繐衰之上是也;升数虽少,而缕细犹居于后,如缌麻在小功之下是也。」
族曾祖父母,族祖父母,族父母,族昆弟。
正义郑氏康成曰:曾祖昆弟之亲也。贾氏公彦曰:此即《礼记》大传云四世而缌服之穷也,名为四缌麻者也,族属也,骨肉相连属,以其亲将尽,恐相疏,故以族言之耳。黄氏榦曰:曾祖父母据期断,本应五月,族曾祖父母疏一等,故缌。敖氏继公曰:以从父从祖者差之,则此乃从曾祖之亲也,变言族者,明亲尽于此也。凡有亲者皆曰族,《记》曰:三族之不虞,是也。余论郑氏康成曰:族祖父者,祖父之从父昆弟之亲也,亦髙祖之孙,则髙祖有服,明矣。
案齐衰三月章,不见髙祖父母之服,故注明之。盖未有旁服以是属,而反遗于正体者也。
庶孙之妇
正义:贾氏公彦曰:「以适子之妇大功,庶子之妇小功,适孙之妇小功,庶孙之妇缌,是其差也。」敖氏继公曰:「夫之祖父母于庶孙之妇,其本服当小功,以别于适孙之妇,故亦降一等而在此。」
余论敖氏继公曰:「庶孙之妇缌,则适孙之妇小功也。小功章不见之者,文脱耳。」
庶孙之中殇【中,当依注作下】
正义郑氏康成曰:庶孙者,成人大功,其殇中从上,此当为下殇,言中殇者,字之误尔。又诸言中者,皆连上下也【贾疏:大功之殇中从上,小功缌麻之殇中从下,无单言中殇者】
从祖姑姊妹适人者报【从才用反下并同,适人如字】
正义:贾氏公彦曰:「此本服小功,出适降一等缌麻。敖氏继公曰:『
译钦定仪礼义疏卷二十四
<经部,礼类,仪礼之属,钦定仪礼义疏>
钦定四库全书
钦定仪礼义疏卷二十五
丧服第十一之四
缌麻服期三月者
正义:郑康成说:缌麻,是用缌布制作的上衣和下裳,而用麻绳制作的首绖和腰带【敖继公说:用麻制作首绖和腰带,大概是因为经文单独提到“麻”字时,大多是指首绖和腰带】。不特别提及上衣和首绖,是因为这是较轻的丧服,为了省略文字。贾公彦说:用像丝一样细的缌布制作上衣和下裳,又用经过清洗处理、去除污垢的麻制作首绖和腰带,所以称为缌麻。服期三个月,是效法一个季节天气的变化,届时可以除服。敖继公说:轻服在安葬后就可以除去,所以只有三个月。没有单独列出殇服的条目,是因为其丧服与成人没有区别。
按:轻服以安葬的日期为界限,如果没到期限就安葬,也按照规定的期限服丧,这是通论。敖继公说:“齐衰三月,不提绳鞋;大功,不提布冠缨;小功,不提布带;缌麻,不提上衣和首绖。丧服越轻,文字就越简略。”
传文说:缌麻,是十五升的布,抽去一半的经线。处理它的丝缕,不处理它的布面。叫做缌。正义:郑康成说:称为缌,是因为处理它的丝缕细得像丝一样【贾疏:它的粗细与朝服十五升相同,所以细得像丝】。抽,就是去除的意思。《杂记》说:缌冠,缲缨【孔疏:缲,读音同《丧服小记》中“澡麻带绖”的澡。缌麻既然处理了丝缕,就接着清洗它,又处理它的布面用来做冠缨,意思是丝缕和布面都经过处理。贾疏:冠和上衣同样使用缌布,都不处理布面,冠缨则经过清洗处理】。贾公彦说:八十根丝为一升,十五升就是一千二百根丝,抽去一半是六百根丝,丝缕的粗细如同朝服,数量则是朝服的一半。朱熹说:缌麻十五升抽去一半,是一根筘只用一根经线,就像现在广东的疏布,又像单经黄草布,都只有一根经线。敖继公说:十五升,是指准备制作十五升布的丝缕,抽去一半来织布,那么织成的布就是七升半。这比其他丧服的布稍疏,比其他布的丝缕最细。细,是为了显示它是轻丧;疏,是为了表明它不是吉服。至于布和丝缕有的处理、有的不处理,其用意也是如此。称为缌,大概是因为处理它的丝缕细得像丝,所以取这个意义来命名,也用来区别于锡衰。
按:丧服的布,从三升到十二升为止,具有等级差别。缌麻不用十三升来制作,是因为十五升就是吉服。十三、十四升处于吉凶疑似之间,所以吉凶都不用。礼制穷尽就变化而通达,于是就在其下,制作丝缕细、孔疏的布,以显示其轻,又区分布和丝缕的处理与否,作为吊丧之服。
辨正:郑康成说:“有人说:有丝制的朝服用布,为什么丧服用丝呢?”按:丧服虽然轻,也没有用丝的道理。看接受丧服时的首绖和腰带,仅仅用葛替代麻,也可以看出来了。陆佃把“丝冠缲缨”的“缲”读作“蚕缲”的“缲”,并认为是用散丝制作的,这多么不合事理啊。
通论:敖继公说:“这布七升半,地位在小功之下,是因为它的丝缕细。凡是五服的布,都以丝缕的粗细为序,粗的则重,细的则轻。所以升数虽然多,但丝缕粗的仍然排在前面,比如大功在繐衰之上就是这样;升数虽然少,但丝缕细的仍然排在后面,比如缌麻在小功之下就是这样。”
族曾祖父母,族祖父母,族父母,族兄弟。
正义:郑康成说:是曾祖兄弟的亲族。贾公彦说:这就是《礼记·大传》所说的四世而缌,服丧的极限,称为四缌麻,是族属,骨肉相连属,因为亲情将尽,恐怕相互疏远,所以用“族”来称呼。黄榦说:曾祖父母据期服断,本应服五月,族曾祖父母疏一等,所以服缌。敖继公说:以从父、从祖来类推,那么这就是从曾祖的亲族,改称为族,是为了表明亲情到此为止。凡是有亲情的都称为族,《记》说:三族的不虞,就是这个意思。余论:郑康成说:族祖父,是祖父的从父兄弟的亲族,也是高祖的孙子,那么高祖有丧服,就明白了。
按:齐衰三月章,没有见到高祖父母的丧服,所以注明它。大概没有旁系丧服属于这一类,反而遗漏了正体的情况。
庶孙的妻子
正义:贾公彦说:“因为嫡孙的妻子服大功,庶孙的妻子服小功,嫡孙的妻子服小功,庶孙的妻子服缌,这是它们的差别。”敖继公说:“丈夫的祖父母对于庶孙的妻子,本服应当是小功,为了区别于嫡孙的妻子,所以也降一等而在此。”
余论:敖继公说:“庶孙的妻子服缌,那么嫡孙的妻子就服小功。小功章没有提到,是文字脱漏罢了。”
庶孙的中殇【中,应依注改为下】
正义:郑康成说:庶孙,成人服大功,其殇服中殇从上,这应当是下殇,说中殇,是文字错误。又凡是说中的,都连着上下【贾疏:大功的殇服中殇从上,小功缌麻的殇服中殇从下,没有单独说中殇的】
从祖姑姊妹出嫁的,报服【从,音才用,下同;适人,音如字】
正义:贾公彦说:“这本来服小功,出嫁降一等服缌麻。敖继公说:‘
云报者,谓亦既适人,乃降之也。适人者为此亲,非报服,略言之耳。』」
译所谓“报服”,是指女子已经出嫁,于是降低其丧服等级。为出嫁的女子服丧,是因为她已成为外亲,并非真正的报服,只是简略的说法罢了。
从祖父,从祖昆弟之长殇【长,知丈反,下并同】
正义:贾氏公彦曰:「此本服小功,长殇降一等缌麻。」郑氏康成曰:「不见中殇,中从下【贾疏:小功之殇,中从下】
余论敖氏继公曰:“上章之首,连言三小功,此惟见其二者之殇,盖以从祖祖父未必有在殇者也。此与经不见曾祖之父及曾孙之子之服者,意颇相类。案敖氏之说,良然。若有从祖祖父在长殇者,与此同服缌,可知。”
外孙
正义:郑氏康成曰:“女子子之子。”贾氏公彦曰:“以女适外而生,故云外孙。”敖氏继公曰:“此服亦男女同,外孙为外祖父母,小功不报之者,以其为外家之正尊与?”
从父昆弟侄之下殇
正义:贾氏公彦曰:「从父昆弟,成人大功,长中殇,小功,故下殇在此。」
案为两下殇服者,异人也。小功章为从父昆弟之长殇,据丈夫则此为其下殇。缌者亦丈夫也,女子子在室者服之亦同,适人则不服。其为侄则专主妇人耳,存疑。贾氏公彦曰:「侄为姑之出适者,大功长中殇,小功。」
案侄为姑之下殇,小功,据在室者降之也。姑为侄之下殇,缌,据己己适人而降之也。疏以侄为姑服,释此非其次也。当云姑为侄,成人大功,长中殇,小功,故下殇缌。
余论敖氏继公曰:「单言侄者,前既以丈夫、妇人言之,此无嫌也。又以前章例之,则爲人后者,为其昆弟之下殇,亦当在此。经文阙耳。」
夫之叔父之中殇下殇
正义马氏融曰:妻为之服也。成人大功,中下殇降二等,故缌。郑氏康成曰:见中殇者,中从下【贾疏:下传言妇人为夫之族类大功之殇,中从下】敖氏继公曰:见中殇者,眀其与前条异。
从母之长殇报
正义:贾氏公彦曰:母之姊妹成人,小功,故长殇在此。敖氏继公曰:前章从母成人之服已言,报此复见。
之者,嫌其报加;服者,或略于殇也。
案外亲之殇服,仅有此条,嫌殇服或略于外亲,故着之。
庶子为父后者,为其母【为父如字,传为一同】
正义:贾氏公彦曰:「此谓无冡适,唯有妾子,父死,庶子承后者,为其母缌也。」
传曰:「何以缌也?」传曰:「与尊者爲一体,不敢服其私亲也。」然则何以服缌也?有死于宫中者,则为之三月不举祭,因是以服缌也。
正义马氏融曰:「承父之体,四时祭祀,不敢申私亲服,而废尊者之祭,故服缌。」江氏虨曰:「厌屈私情,所以上严祖考。」贾氏公彦曰:「云私亲者,妾母不得体君,不为正亲也。有死于宫中者,纵是臣仆,亦三月不举祭,故此庶子因是为母服缌也。」郑氏康成曰:「君卒,庶子爲母大功【贾疏:大功章,公之庶昆弟为其母是也】大夫卒,庶子为母三年【贾疏:父在大功,父卒无余尊所厌,故伸三年】士虽在,庶子为母,皆如众人【贾疏:士卑无厌故也。注幷言大夫、士之庶子者,欲见不承后者如此服,若承后则皆缌也】敖氏继公曰:「为父后者,或当为适母后,故不服妾。」
母盖与适子同也。有死于宫中,则三月不举祭者,吉凶之事,存亡共之,因是以服缌者,言非若是则不敢服也。盖子之于母,情虽无穷,然礼所不许,则其情亦不可得而遂。今因有三月不举祭之礼,乃得略伸其服焉。观此,则孝子之心可知矣。何以不齐衰三月也?尊者之服,不敢用于妾母也。
案此据士之庶子为父后者言也,而大夫之庶子为父后而不为大夫者,亦存焉。为母废一时之祭,亦足以伸其情矣。若又过此,则非所以承宗庙也。大夫以上无缌服,则不服。杂记:同宫虽臣妾葬而后祭,谓练祥之祭也。服缌则废一时之吉祭,可知。又案鲁昭公之母齐归薨,叔向讥其有三年之丧而无一日之慼【昭十一年】是则诸侯庶子为父后者,于其母原应有三年之丧也。服问:君之母非夫人,则羣臣无服;唯近臣及仆骖乘从服,唯君所服服也。凡臣从君服降一等,君若服缌,则近臣何从之有?曰羣臣无服,则君固自有服也。曰近臣从服,曰唯君所服服,则君当服三年
译从祖父、从祖兄弟中长殇的服制【长,音同“丈”,下文相同】
正义:贾公彦说:“这本是服小功,长殇降一等,服缌麻。”郑康成说:“没有提到中殇,中殇按降等处理【贾疏:小功之殇,中殇按降等处理】
余论:敖继公说:“上一章开头,连续提到三种小功服,这里只提到其中两种的殇服,大概是因为从祖祖父未必有处于长殇阶段的。这与经文没有提到曾祖之父及曾孙之子的服制,意思颇为类似。考察敖氏的说法,确实如此。如果有从祖祖父处于长殇阶段的,与此同服缌麻,可以推知。”
外孙
正义:郑康成说:“女儿的儿子。”贾公彦说:“因为女儿嫁到外家而生,所以称为外孙。”敖继公说:“这服制男女相同,外孙为外祖父母服小功而不报,是因为外祖父母是外家的正尊吗?”
从父兄弟侄的下殇
正义:贾公彦说:“从父兄弟,成人服大功,长殇、中殇服小功,所以下殇在这里。”
案:为两种下殇服制,是因为不同的人。小功章为从父兄弟的长殇,依据丈夫则这里为其下殇。服缌的也是丈夫,女子在室者服制也相同,出嫁则不服。其为侄则专指妇人而言,存疑。贾公彦说:“侄为出嫁的姑母服,成人服大功,长殇、中殇服小功。”
案:侄为姑母的下殇服小功,依据在室者降等。姑母为侄的下殇服缌,依据自己出嫁而降等。疏文以侄为姑母服制来解释,这不是其次序。应当说姑母为侄,成人服大功,长殇、中殇服小功,所以下殇服缌。
余论:敖继公说:“单说侄,前面已经以丈夫、妇人言之,这里没有嫌疑。又以前章为例,则为他人后者,为其兄弟的下殇,也应当在这里。经文缺失罢了。”
夫之叔父的中殇、下殇
正义:马融说:妻为之服制。成人服大功,中殇、下殇降二等,所以服缌。郑康成说:提到中殇,中殇按降等处理【贾疏:下文说妇人为夫之族类大功之殇,中殇按降等处理】敖继公说:提到中殇,明确其与前条不同。
从母(母亲的姐妹)的长殇,报服
正义:贾公彦说:母亲的姐妹成人服小功,所以长殇在这里。敖继公说:前章从母成人之服已言,报服这里再次提到。
之者,嫌其报加;服者,或略于殇也。
案:外亲之殇服,仅有此条,嫌殇服或许对外亲有所省略,所以特别注明。
庶子为父后者,为其母【为父,读如字,传为一同】
正义:贾公彦说:“这是指没有嫡子,只有妾子,父亲死后,庶子继承宗祧的,为其母服缌。”
传曰:“为什么服缌?”传曰:“与尊者为一体,不敢服其私亲。”然而为什么服缌呢?有死于宫中者,则为之三月不举祭,因此服缌。
正义:马融说:“继承父亲之体,四时祭祀,不敢申私亲之服,而废尊者之祭,所以服缌。”江虨说:“压抑私情,所以上严祖考。”贾公彦说:“说私亲者,妾母不得体君,不为正亲。有死于宫中者,纵是臣仆,亦三月不举祭,故此庶子因是为母服缌。”郑康成说:“君卒,庶子为母服大功【贾疏:大功章,公之庶昆弟为其母是也】大夫卒,庶子为母服三年【贾疏:父在大功,父卒无余尊所厌,故伸三年】士虽在,庶子为母,皆如众人【贾疏:士卑无厌故也。注幷言大夫、士之庶子者,欲见不承后者如此服,若承后则皆缌也】敖继公说:“为父后者,或当为适母后,故不服妾。”
母盖与适子同也。有死于宫中,则三月不举祭者,吉凶之事,存亡共之,因是以服缌者,言非若是则不敢服也。盖子之于母,情虽无穷,然礼所不许,则其情亦不可得而遂。今因有三月不举祭之礼,乃得略伸其服焉。观此,则孝子之心可知矣。何以不齐衰三月也?尊者之服,不敢用于妾母也。
案:此据士之庶子为父后者言也,而大夫之庶子为父后而不为大夫者,亦存焉。为母废一时之祭,亦足以伸其情矣。若又过此,则非所以承宗庙也。大夫以上无缌服,则不服。杂记:同宫虽臣妾葬而后祭,谓练祥之祭也。服缌则废一时之吉祭,可知。又案鲁昭公之母齐归薨,叔向讥其有三年之丧而无一日之慼【昭十一年】是则诸侯庶子为父后者,于其母原应有三年之丧也。服问:君之母非夫人,则羣臣无服;唯近臣及仆骖乘从服,唯君所服服也。凡臣从君服降一等,君若服缌,则近臣何从之有?曰羣臣无服,则君固自有服也。曰近臣从服,曰唯君所服服,则君当服三年
而近臣从之以期矣。然据此经,士之庶子为父后,则缌;大夫之庶子为父后,若为大夫,则无服,以大夫无缌服也。诸侯以上更不待言。然则奚从而可?庶子为父后者不服其母,虽古有定制,而究不即于人心。公羊氏曰:母以子贵,春秋书成风、齐归皆曰小君,则固以夫人之丧丧之矣。西周以前不可知,而春秋时则已变,亦因人心之所不安而通之,未可诮其必不然如治春秋者之说也。玩曾子问练冠以居之説,疑古者庶子王于其母在外则无服,燕居则练服以终三年,是以羣臣在外者不从服,近臣时在君侧者则从以练服终期。与君服其内而不服其外,则虽曰无服,而三年之慼未尝不存。此与公子之妻服其皇姑之意略同。若然,则诸经传之说庶可以相通而不相左矣。
译而近臣跟随君主,为期一年。然而根据这部经典,士的庶子作为父亲的后嗣,则穿缌麻服;大夫的庶子作为父亲的后嗣,如果身为大夫,则无服,因为大夫没有缌麻之服。诸侯及以上就更不用说了。那么,遵循什么才是可行的呢?庶子作为父亲的后嗣而不为母亲服丧,虽然古代有定制,但终究不符合人心。《公羊传》说:母亲因儿子尊贵而尊贵,《春秋》记载成风、齐归都称为“小君”,那么本来就是以夫人的丧礼来治丧了。西周以前不可知,而春秋时期已经发生变化,也是因为人心不安而变通,不能像研究《春秋》的人那样,断言一定不是这样。推究曾子问中“练冠以居”的说法,怀疑古代庶子对于母亲,在外时则无服,在家闲居时则穿练服终三年,因此群臣在外者不跟随服丧,近臣时常在君主身边的人则跟随穿练服终期。这与君主对内服丧而对外不服丧一样,虽然说是无服,但三年的哀戚未曾不存。这与公子之妻服皇姑的意思大致相同。如果这样,那么各种经传的说法庶几可以相通而不相违背了。
存疑。贾氏公彦曰:经传所云,据大夫、士之庶子承后法。若天子、诸侯庶子承后,为其母服云何?案《曾子问》:「古者天子练冠以居。」注云:「谓庶子王为其母。」又案《服问》:「君之母非夫人,则羣臣无服,唯近臣及仆骖乘从服,唯君所服服也。」注云:「妾先君所不服也。」礼,庶子为后,为其母缌。言唯君所服,伸君也。《春秋》之义,有以小君服之者,时若小君在,则益不可据。彼二文,《曾子问》所云,据小君在,则练冠在五服外;《服问》所云,据小君没后,庶子得伸。
案康成谓伸君未知所伸,何服?若如士之子服缌,则近臣无从法。且练冠既葬而除,与缌三月之相去,其与防何?而顿谓之伸哉?妇人未有以尊厌人者,谓以小君之存没而有异,非也。赵岐注《孟子》有“厌于适母”之文,其此说误之与?
士为庶母
正义:敖氏继公曰:「言士者,承上经之下,宜别之,且起下文也。」
传曰:「何以缌也?以名服也。大夫以上为庶母无服。」正义:马氏融曰:「以有母名为之服缌。」贾氏公彦曰:「大夫以上无服者,以其降故也。」朱子曰:「父妾之有子者,谓之庶母,缌麻三月,此其名分有所系,不论其年齿之长少也。」敖氏继公曰:「大夫以上为庶母无服者,以庶母之服缌,而大夫以上无缌服故也。又大夫以上于其有亲者且降之、絶之,则此无服宜矣。」通论:荀氏顗曰:「诸侯絶期,大夫絶缌。」
贵臣贵妾
正义:敖氏继公曰,贵臣室老也,贵妾长妾也。
传曰何以缌也以其贵也
正义敖氏继公曰:此亦士为之也。大夫以上无缌服。案据士昏、士丧皆有室老。据士昏则媵有娣侄,室老为私臣之贵者,娣侄之长为妾之贵者。曲礼曰:「士不名家相,长妾亦足徴之。」士之职位未宜有所降,生不名者,死则以缌服之宜也。据此则士无臣之说,盖必不然矣。小记:「士妾有子而为之缌,士为妾服。」盖兼此二者,贵则不必其有子,也有子则不必其贵也。存疑:郑氏康成曰:「此谓公士大夫之君也。」天子诸侯于臣妾无服,士卑无臣,士妾又贱,不足殊。
案:尊降之法,士服而大夫不服者有之矣,未有大夫服而士不服者也。大夫不为庶母服,而乃自服其妾乎?臣妾不可徧服,殊其贵者而服之,于士则宜。娣侄为妻之族亲,未可谓贱也。注:欲伸其无臣之说,故强此以就彼耳。
余论敖氏继公曰:「此服似夫妻同之妻,为此妾服,则非有私亲者也。其有亲者,宜以其服服之。」
乳母
正义敖氏继公曰:此亦蒙士为之文也。士之妻自养其子,若有故,或使贱者代食之,故谓之乳母。其妾子亦然。若大夫之子,则慈母之外又有乳母。《内则》曰:大夫之子有食母。郑氏以为即此乳母是也。大夫之子父没,乃为之服。荀子曰:乳母饮食之者也,而三月案。士为庶母,贵臣贵妾乳母,经本连文,传注家离之耳。
传曰何以缌也以名服也
正义:马氏融曰:「士为乳母服,以其乳养于已有母名。」贾氏公彦曰:「有母名,为之服缌也。」
辨正:吕氏坤曰:“此乳母,盖雇他人之妇乳哺三年,故以母呼之。昔韩昌黎、蘓东坡于乳母皆葬,而为之铭,为之缌。或云父妾,缪甚矣。”
存异,闻人氏通汉曰:「始封之君及夫人,皆不降乳母。贺氏循曰:『为乳母缌,士与大夫皆同,不以尊卑降。』」
案始封君所服,谓不臣者耳。乳母何人,而君与夫人服之乎?大夫降一等,则凡缌皆不服。大夫之子从乎大夫而降,则父在亦不服矣。宋仁宗以天子之尊,宣召两府,欲为乳母制服。韩魏公曽争之。
从祖昆弟之子
正义郑氏康成曰:族父母为之服【敖氏继公曰:经但见族父为此服,注兼言族母者,足经意也。妇人为夫党之卑属,与夫同】
余论孔氏頴逹曰:同堂兄弟之孙,理自缌麻;曾祖为曾孙三月,兄弟之曾孙无等降之,亦三月。敖氏继公曰:为族曽祖父、族祖父、族父、族昆弟皆缌,其族昆弟固相
译存疑。贾公彦说:经传所说的,是依据大夫、士的庶子继承宗祧的法则。如果是天子、诸侯的庶子继承宗祧,他们为母亲服什么丧呢?查考《曾子问》:“古时候天子戴练冠居住。”注解说:“这是指庶子王为他的母亲服丧。”又查考《服问》:“君的母亲如果不是夫人,那么群臣就没有丧服,只有近臣以及仆从、骖乘跟随君主的丧服,只服君主所服的丧。”注解说:“妾是已故君主所不为之服丧的。”礼制规定,庶子继承宗祧,为母亲服缌麻。说只服君主所服的丧,是为了彰显君主的地位。《春秋》的道义,有以小君(国君之妻)的身份为之服丧的情况,当时如果小君还在,就更不能依据这种说法了。那两段文字,《曾子问》所说的,是依据小君在世,那么练冠就在五服之外;《服问》所说的,是依据小君去世后,庶子得以伸张自己的权利。
查考郑康成说“伸张君主”不知伸张的是什么,服什么丧?如果像士的儿子服缌麻,那么近臣就没有依据可遵循。况且练冠在安葬后就除去了,与缌麻三个月的期限相差甚远,这跟防止什么有关?却突然说是伸张君主吗?妇人没有因为尊贵而压抑他人的,说因为小君在世或去世而有不同,是不对的。赵岐注《孟子》有“被嫡母压抑”的文字,这说法大概是错误的吧?
士为庶母
正义:敖继公说:“说士,是承接上文,应该区别开来,并且引起下文。”
传文说:“为什么服缌麻呢?因为有名分而服丧。大夫以上为庶母没有丧服。”正义:马融说:“因为有母亲的名分,所以服缌麻。”贾公彦说:“大夫以上没有丧服,是因为降等的原因。”朱熹说:“父亲妾室中有儿子的,称为庶母,服缌麻三个月,这是名分有所关联,不论她年龄的长幼。”敖继公说:“大夫以上为庶母没有丧服,是因为庶母的丧服是缌麻,而大夫以上没有缌麻丧服。另外,大夫以上对于有亲属关系的尚且降等、断绝,那么这里没有丧服是合适的。”通论:荀顗说:“诸侯断绝期年丧,大夫断绝缌麻丧。”
贵臣贵妾
正义:敖继公说,贵臣是室老,贵妾是长妾。
传文说:为什么服缌麻呢?因为她们尊贵。
正义:敖继公说:这也是士为之服丧。大夫以上没有缌麻丧服。查考士的婚礼、丧礼都有室老。依据士的婚礼,媵妾有娣侄,室老是私臣中尊贵的,娣侄中年长的是妾中尊贵的。《曲礼》说:“士不称家相,长妾也足以证明。”士的职位尚不适合有所降等,生前不称名,死后服缌麻是合适的。据此,那么士没有臣属的说法,大概一定不对了。《小记》:“士的妾有儿子而为之服缌麻,士为妾服丧。”大概兼指这两种情况,尊贵就不一定需要有儿子,有儿子就不一定需要尊贵。存疑:郑康成说:“这是指公士大夫的君主。”天子诸侯对臣妾没有丧服,士卑贱没有臣属,士的妾又卑贱,不值得区别对待。
查考:尊降的法则,士服丧而大夫不服丧的情况是有的,没有大夫服丧而士不服丧的情况。大夫不为庶母服丧,却反而自己为妾服丧吗?臣妾不能全部服丧,区别其中的尊贵者而为之服丧,对于士来说是合适的。娣侄是妻子的族亲,不能说卑贱。注:想要伸张士没有臣属的说法,所以强行这样来迎合那种说法罢了。
余论:敖继公说:“这种丧服似乎夫妻共同为之,妻子为这个妾服丧,那么就没有私人亲属关系的人了。如果有亲属关系,应该按照她的丧服来服丧。”
乳母
正义:敖继公说:这也是承袭士为之服丧的文意。士的妻子自己抚养儿子,如果有变故,或者让卑贱的人代替哺乳,所以称为乳母。妾的儿子也是如此。如果是大夫的儿子,那么在慈母之外又有乳母。《内则》说:大夫的儿子有食母。郑氏认为就是这里的乳母。大夫的儿子父亲去世后,才为之服丧。荀子说:乳母是饮食喂养的人,服丧三个月。查考:士为庶母、贵臣贵妾、乳母,经文本来连在一起,传注家将其分开罢了。
传文说:为什么服缌麻呢?因为有名分而服丧。
正义:马融说:“士为乳母服丧,因为乳母养育自己,有母亲的名分。”贾公彦说:“有母亲的名分,为之服缌麻。”
辨正:吕坤说:“这乳母,大概是雇佣他人的妇人哺乳三年,所以以母亲称呼她。从前韩愈、苏轼对乳母都安葬,并为之写铭文,服缌麻。有人说父亲妾室,大错特错了。”
存异,闻人通汉说:“始封的君主及夫人,都不降等乳母的丧服。贺循说:‘为乳母服缌麻,士与大夫都相同,不因尊卑降等。’”
查考:始封君主所服丧的,是指不臣属的人罢了。乳母是什么人,君主和夫人要为之服丧吗?大夫降一等,那么所有缌麻都不服。大夫的儿子跟随大夫降等,那么父亲在世也不服丧了。宋仁宗以天子的尊贵,宣召两府大臣,想为乳母制服。韩琦、曾公亮争辩反对。
从祖昆弟之子
正义:郑康成说:族父母为之服丧【敖继公说:经文只见族父为此服丧,注解兼言族母,是补足经文的意思。妇人为丈夫党中的卑属,与丈夫相同】
余论:孔颖达说:同堂兄弟的孙子,理当服缌麻;曾祖为曾孙服丧三个月,兄弟的曾孙没有降等,也服丧三个月。敖继公说:为族曾祖父、族祖父、族父、族昆弟都服缌麻,那族昆弟本来互相
为矣,此条则族父报。然则族曾祖父于昆弟之曾孙,族祖父于从父昆弟之孙,以其为旁亲卑者之轻服,故略之而不报与?
译这样就可以了,这条规定是由族父来回报丧礼。那么,族曾祖父对于兄弟的曾孙,族祖父对于堂兄弟的孙子,因为他们是旁系亲属中地位较低者的轻丧服,所以省略而不回报吗?
案旁亲之服,皆报,则亲未尽者,自应有服,故以五为九,必数此而后全也。孔氏说是也。然论其属,则已疏;以其年,则卑者成人,而尊者或老矣,虽不服可也。敖氏说亦是也。
曾孙
正义郑氏康成曰:孙之子。敖氏继公曰:此曾祖父母为之服也。以本服之差言之,为子期,为孙大功,则为曾孙宜小功。乃在此者,以曾孙为已齐衰三月,故已为之缌麻三月。盖不可以过于其为已之月数也。不分适庶者,以其卑逺略之,且不可使其庶者无服也。贾氏公彦曰:据曾祖为之缌,不言▯孙者,此亦如齐衰三月章,直见曾祖不言髙祖,以其曾孙为曾髙同,曾髙亦为曾孙,▯孙同也。
案缌麻在殇则无服,髙祖于▯孙之成人者,罕及见之矣。王制七十惟衰麻在身,谓父母之丧也。若卑属功缌之服,则七十以上者,虽存其名而不必强被之。经所以不着也。曾孙女成人在室,当亦同,或适人,或殇,则不服。
存疑。贾氏公彦曰:「王为适子斩衰,其为适孙、适曾孙、适▯孙,皆齐衰不杖。」章注云:「凡父于将为后者,非长子皆期。」然则王礼亦适子死有适孙,适孙死有适曾孙,向下皆然也。
案经于不杖期章,着适孙之服;大功章,着庶孙之服。至此章,则概之曰:曾孙不分适庶。然则虽有适子、适孙皆不在,而适曾孙应为后者,曽祖亦但为之缌麻矣。盖曾孙之为曾祖,三年传重也。祖父之于子孙,则不容无所降杀。为适子斩衰,为适孙不杖期,未尝以适子不在而为适孙斩也。则亦何庸以适孙不在而为适曾孙期乎?为适孙不与适子同服,则为适曾孙不与适孙同服,宜也。且自缌至期,相县已甚,顿加三等,恐无此法。然则士已无适庶曾孙之异服矣,疏说殆未可从。
父之姑
正义郑氏康成曰:归孙为祖父之姊妹【贾疏:尔雅,女子谓昆弟之子为侄,谓侄之子为归孙】敖氏继公曰:此从祖之亲,乃缌者,以其为祖父之姊妹,于属为尊,故但据已适人者言之,其意与姑为侄者同。不言报者,亦以其非一定之礼故也。
案已之姑大功,则父之姑宜小功,而乃缌者,姑在室之期是加服论。本服则在室宜大功,适人宜小功也,则父之姑适人者缌矣。妇人外成,阅两世,则于已为已疏,故不殊其在室、适人,而概从其轻焉。由此推之,则昆弟之女孙,虽在室,或不必为之小功矣。尊于卑之轻服,年未衰者服之,已衰则从省,大概皆然,故有不言报者。
从母昆弟
正义:敖氏继公曰:「从母姊妹亦存焉,外亲之妇,人在室,适人同。」
传曰何以缌也以名服也
正义:敖氏继公曰:名,谓昆弟之名;母为姊妹之子,小功子无所从也。唯以名服之。
甥
正义:郑氏康成曰:“甥,姊妹之子。”敖氏继公曰:“亦丈夫、妇人同。”
传曰:「甥者,何也?谓吾舅者,吾谓之甥。何以缌也?报之也。」正义:马氏融曰:「甥从其母而服,已缌,故报之。」
壻
正义:郑氏康成曰:「壻女,子子之夫。」
传曰何以缌也报之也
正义:马氏融曰:「壻从妻而服,已缌,故报之。」
妻之父母
案:尔雅,妻之父为外舅,妻之母为外姑。
传曰何以缌从服也
正义:郑氏康成曰:“从于妻而服之。”敖氏继公曰:“从期服而缌,是降于其妻三等矣。妻从夫降一等,子从母降二等,夫从妻降三等,差之宜也。”
案:妻为其祖父母期,夫不从服;母为其祖父母期,子亦不从服,但从其母。妻之所自生者,祖则逺矣。且以其期本加服,又出适而不降也。与朱子“母族三,妻族二”之说合观之,则条理秩然矣。
姑之子
正义:郑氏康成曰:“外兄弟也【贾疏:姑是内人,以出外而生,故称外】
传曰何以缌报之也
正义:贾氏公彦曰:「姑舅之子,两相为服,故云报之。」
舅
正义郑氏康成曰舅母之兄弟
传曰何以缌从服也
正义郑氏康成曰:从于母而服之。敖氏继公曰:从于母之大功而缌也。母于昆弟之为
译考察旁系亲属的丧服,都是相互报服的,那么亲缘未尽的,自然应该有丧服,所以将五服推演为九服,必须计算这些之后才完备。孔氏的说法是对的。然而论其亲属关系,已经疏远了;论其年龄,卑幼者已成年,而尊长者或许已衰老了,即使不服丧也可以。敖氏的说法也是对的。
曾孙
郑康成解释说:孙的儿子。敖继公说:这是曾祖父母为曾孙所服的丧服。按照本服的等级来说,为儿子服齐衰期年,为孙子服大功,那么为曾孙应该服小功。现在这里规定为曾孙服缌麻,是因为曾孙为曾祖服齐衰三月,所以曾祖也为曾孙服缌麻三月。大概不能超过曾孙为自己所服的月数。不分嫡庶的原因,是因为他们地位卑下且关系疏远,加以省略,而且不能使庶出的曾孙没有丧服。贾公彦说:根据曾祖为曾孙服缌麻,不提及高祖为玄孙服丧,这也如同齐衰三月章,只提及曾祖而不提及高祖,因为曾孙对于曾祖和高祖是一样的,曾祖和高祖对于曾孙和玄孙也是一样的。
考察缌麻之服,如果是殇子则没有丧服,高祖对于成年的玄孙,很少能活到见到他们的时候。《王制》说七十岁只有衰麻在身,指的是为父母服丧。如果是卑幼亲属的大功、缌麻之服,那么七十岁以上的人,虽然保留丧服的名目,但不必勉强穿戴。经文所以不记载。曾孙女成年且在室,应当也是这样,如果已经出嫁,或者夭折,则不服丧。
存疑。贾公彦说:“天子为嫡长子服斩衰,其为嫡孙、嫡曾孙、嫡玄孙,都服齐衰不杖期。”章注说:“凡是父亲对于将要继承宗庙的人,如果不是长子都服期年。”那么天子的礼制也是嫡子死了有嫡孙,嫡孙死了有嫡曾孙,向下都是这样。
考察经文在齐衰不杖期章,记载了嫡孙的丧服;在大功章,记载了庶孙的丧服。到了这一章,则概括地说:曾孙不分嫡庶。那么即使嫡子、嫡孙都不在了,而嫡曾孙应该继承宗庙,曾祖也只为他服缌麻罢了。大概曾孙为曾祖,是三年丧服传重。祖父对于子孙,则不容许没有降等。为嫡子服斩衰,为嫡孙服不杖期,不曾因为嫡子不在而为嫡孙服斩衰。那么又何必因为嫡孙不在而为嫡曾孙服期年呢?为嫡孙不与嫡子同服,那么为嫡曾孙不与嫡孙同服,是适宜的。况且从缌麻到期年,相差已经很多,突然增加三等,恐怕没有这种法则。那么士人已经没有嫡庶曾孙丧服的区别了,疏议的说法大概不可采纳。
父之姑
郑康成解释说:归孙为祖父的姊妹【贾疏:《尔雅》,女子称兄弟的儿子为侄,称侄的儿子为归孙】。敖继公说:这是从祖的亲属,服缌麻的原因,是因为他们是祖父的姊妹,在亲属中地位尊贵,所以只根据她们已出嫁的情况来说,其用意与姑母为侄子服丧相同。不说是报服,也是因为这不是一定的礼制缘故。
考察自己的姑母服大功,那么父亲的姑母应该服小功,却服缌麻,是因为姑母在室服期年是加服论。本服则在室应该服大功,出嫁应该服小功,那么父亲的姑母出嫁者服缌麻了。妇人外成,经过两代,则对于自己已经疏远,所以不区分其在室、出嫁,而一概从轻。由此推论,那么兄弟的女孙,即使在室,或许也不必为她服小功了。尊长对于卑幼的轻服,年纪未衰者服之,已衰则从简,大概都是这样,所以有不说报服的。
从母昆弟
正义:敖继公说:“从母的姊妹也在其中,外亲的妇女,人在室,出嫁相同。”
传文说为什么服缌麻?是因为有名分而服丧。
正义:敖继公说:名,指的是兄弟的名分;母亲为姊妹的儿子服小功,儿子无所依从。只因为名分而服丧。
甥
郑康成解释说:“甥,是姊妹的儿子。”敖继公说:“也是男子、妇女相同。”
传文说:“甥,是什么?称呼我舅父的人,我称呼他为甥。为什么服缌麻?是报服。”正义:马融说:“甥跟随母亲而服丧,自己服缌麻,所以报服。”
壻
郑康成解释说:“壻,是女儿、儿子的丈夫。”
传文说为什么服缌麻?是报服。
正义:马融说:“壻跟随妻子而服丧,自己服缌麻,所以报服。”
妻之父母
考察:《尔雅》,妻子的父亲叫外舅,妻子的母亲叫外姑。
传文说为什么服缌麻?是从服。
正义:郑康成解释说:“跟随妻子而服丧。”敖继公说:“跟随期年之服而服缌麻,是比妻子降了三等。妻子跟随丈夫降一等,儿子跟随母亲降二等,丈夫跟随妻子降三等,差别是适宜的。”
考察:妻子为她的祖父母服期年,丈夫不跟随服丧;母亲为她的祖父母服期年,儿子也不跟随服丧,只跟随母亲。妻子所生的地方,祖父母则疏远了。况且她的期年本属加服,又出嫁而不降等。与朱子“母族三,妻族二”的说法合起来看,那么条理井然有序了。
姑之子
郑康成解释说:“外兄弟【贾疏:姑是内人,因为出嫁而生,所以称外】”
传文说为什么服缌麻?是报服。
正义:贾公彦说:“姑母和舅父的儿子,两方相互服丧,所以说报服。”
舅
郑康成解释说:舅,是母亲的兄弟。
传文说为什么服缌麻?是从服。
正义:郑康成解释说:跟随母亲而服丧。敖继公说:跟随母亲的大功而服缌麻。母亲对于兄弟
父后者期,子乃不从之而服小功,亦可以见从服一定之制矣。通论朱子曰:先王制礼,父族四,故由父而上为族曾祖父缌,姑之子,姊妹之子,女子子之子,皆由父而推之也。母族三,母之父母之母,母之兄弟,恩止于舅,故从母之夫,舅之妻,皆不为服,推不去故也。妻族二,妻之父,妻之母,乍看时似乎杂乱无纪,子细看则皆有义存焉。
译作为父亲继承人的儿子守丧一年,而儿子却不跟随父亲去服小功之丧,这也足以看出随尊长服丧有着固定的制度。朱子在《通论》中说:先王制定礼制,父族有四层关系,所以由父亲向上追溯,为族曾祖父服缌麻之丧;姑母的儿子、姐妹的儿子、女儿的儿子,都是从父亲这边推演而来的。母族有三层关系,母亲的父母、母亲的兄弟,恩情只限于舅舅,所以母亲的丈夫、舅舅的妻子,都不为之服丧,这是因为推演不过去了。妻族有两层关系,妻子的父亲、妻子的母亲,乍看之下似乎杂乱无章,仔细审视则都蕴含着道理。
案外亲之服,以从以名以报,唯服其切近相属者,而外此不与焉。故母族于外祖父之昆弟及昆弟之子女子子无服,妻族于妻父之昆弟无服。盖以从服则从之所不及,名服则无其名也。然则堂舅堂姨虽在母为五属之亲,于已则逺矣,况其又疏者,更有何舅姨之目乎?又古人媵妾多以妹侄所出之子,舅氏各殊,庶子以君母之昆弟为舅,而适子不以庶母之昆弟为舅。是则异姓之亲分无一律,有名有服者,如其名服,自有尊卑,此外递疏,别无行辈,直以齿序而已。
舅之子
正义:郑氏康成曰:“内兄弟也【贾疏:对姑之子】
传曰何以缌从服也
正义:贾氏公彦曰:从于母而服之。敖氏继公曰:此与姑之子相为,皆男女同也。子为母党服,止于外祖父母、从母、舅舅之子、从母之子耳。其余则无服。外祖父母、从母、舅与母为一体至亲也,故从服舅之子与从母昆弟,则以其为尊者至亲之子,而在兄弟之列,不可以无服,故或从服,或以名服也。
夫之姑姊妹之长殇
正义马氏融曰:「成人服小功,长殇降一等,故缌存疑。」敖氏继公曰:「夫之姊无在殇者,此云姊,盖连妹而立文尔。」
案杂记:女虽未许嫁,年二十而筓,筓则不为殇矣。或其弟年十五六以上,早昏而姊未及笄而死者,容有之。女年垂成,痼疾数年而死,未及笄礼者,亦有之。则姊字不必定连文也。马氏谓闗畏溺缪矣。
夫之诸祖父母报
正义敖氏继公曰:夫之所为服小功者,则妻为之缌。若于夫之祖父母之行而服此者,唯其从祖祖父母耳,似不必言「诸」。然则此经所指者,其夫之从祖祖父母及从祖父母与?但言「诸」者,疑文误且脱也。
存疑。郑氏康成曰:「诸祖父母者,夫之所为小功。从祖祖父母、外祖父母,或曰曽祖父母。曽祖于曽孙之妇无服,而云报乎?」
案或说固非注亦未全是也。夫为外祖父母小功,从母而服也。妻焉得累从而服之?而外祖父母又焉得为外孙妇报乎?若专指从祖祖父母,则诸字无下落。集说所推近之。又案服问有从无服而有服,公子之妻为公子之外兄弟,盖亦指公子本宗小功之亲,公子从乎公而不服,妻则服之。注谓为公子之外祖父母从母缌麻,非也。妻于夫之母党无制服之法。
君母之昆弟
正义:马氏融曰:「妾子为适母昆弟服。」
传曰何以缌从服也
正义郑氏康成曰:从于君母而服缌也。君母在,则不敢不从服;君母卒,则不服也【贾疏:与君母之父母、从母同,故取上传解之,皆徒从,故所从亡则已】敖氏继公曰:此服亦不报,其义与君母之父母、从母同。庶子从君母之服,唯止于此,不及其昆弟之子与从母昆弟,异于因母也。若为父后,则服之,盖其礼当与为人后者同也。
案为父后,即为君母后矣。为君母后,则徒从者亦属从矣。君母虽卒,犹当从服。然则《小记》所云“为君母后者,君母卒则不为君母之党服”,疑未必然。
从父昆弟之子之长殇,昆弟之孙之长殇。
正义:贾氏公彦曰:「二人本皆小功,故长殇缌麻,中殇从下无服。」敖氏继公曰:「此从祖父、从祖祖父为之服也,然则从祖母、从祖祖母亦当服之矣。」
为夫之从父昆弟之妻
正义:贾氏公彦曰:同堂娣姒,降于亲娣姒,故缌麻。敖氏继公曰:小功。章云:夫之姑姊妹娣姒妇报。是章唯见此服,不及夫之从父姊妹者,文不具耳。
传曰:「何以缌也?以为相与同室,则生缌之亲焉。」
正义:郑氏康成曰:“同室者,不如居室之亲也。”贾氏公彦曰:“大功有同室、同财之义。”敖氏继公曰:“此亦言其所以有服之由也。其义与娣姒妇以居室之故而有服者同,前章详之矣。”
案娣姒及堂娣姒皆从服所不及,又无名,故取诸居室、同室之义焉。
长殇中殇降一等下殇降二等
正义敖氏继公曰:此主言丈夫为大功以上之殇,妇人为夫族齐衰之殇,也不宜在此,盖脱文也。妇人为本族之殇,服其降之等与丈夫同。
案传但言
译考察外亲的丧服,依据“从服”、“名服”和“报服”的原则,只服那些关系切近、相互隶属的人,除此之外就不服了。所以,母族方面,对于外祖父的兄弟以及兄弟的子女、女子之子没有丧服;妻族方面,对于岳父的兄弟没有丧服。这是因为如果是从服,则超出了从服的范围;如果是名服,则没有相应的名分。那么,堂舅、堂姨虽然在母亲那里算是五服之内的亲属,但对于自己来说已经疏远了,何况那些更疏远的亲属,还有什么舅舅、阿姨的名目呢?又因为古人的媵妾多由妹妹或侄女所生的儿子担任,舅舅各不相同,庶子以君母(正妻)的兄弟为舅,而嫡子不以庶母的兄弟为舅。由此可见,异姓亲属的分别没有统一的标准,有名分且有丧服的,按照其名分和丧服,自然有尊卑之分,除此之外逐渐疏远,没有特定的行辈,只是按年龄长幼排序罢了。
舅舅的儿子
正义:郑康成说:“这是内兄弟【贾疏:对应姑母的儿子】。”
传文说:为什么服缌麻?是因为从服。
正义:贾公彦说:跟随母亲而服丧。敖继公说:这与姑母的儿子相互对应,都是男女相同的情况。儿子为母亲的亲属服丧,只限于外祖父母、姨母、舅舅的儿子、姨母的儿子罢了。其余的就没有丧服了。外祖父母、姨母、舅舅与母亲是一体的至亲,所以跟随服丧;舅舅的儿子和姨母的兄弟,是因为他们是尊长至亲的儿子,且在兄弟之列,不可以没有丧服,所以有的跟随服丧,有的因名分服丧。
丈夫的姑母、姐妹中长殇
正义:马融说:“成人服小功,长殇降一等,所以服缌麻存疑。”敖继公说:“丈夫的姐姐没有处于殇年的,这里说姐姐,大概是连着妹妹来立文的。”
按《杂记》:女子即使没有许嫁,年满二十岁行笄礼,行笄礼就不算殇年了。或者她的弟弟年满十五六岁以上,早早结婚,而姐姐还未及笄就死去的,是有可能的。女子年龄接近成年,患重病数年而死,未及笄礼的,也是有的。那么“姐姐”这个词不一定非要连着“妹妹”来理解。马融的说法关于畏溺是错误的。
丈夫的各代祖父母,报服
正义:敖继公说:丈夫为之服小功的,妻子就为之服缌麻。如果对于丈夫的祖父母这一辈而服此丧的,只有从祖祖父母罢了,似乎不必说“各”。那么,这条经文所指的,大概是丈夫的从祖祖父母和从祖父母吗?只说“各”字,怀疑文字有误且有脱漏。
存疑。郑康成说:“各代祖父母,是丈夫为之服小功的。从祖祖父母、外祖父母,有人说曾祖父母。曾祖对于曾孙的媳妇没有丧服,却说报服吗?”
按有的说法固然不对,注疏也不完全正确。丈夫为外祖父母服小功,是跟随母亲服丧。妻子怎么能累次跟随而服丧呢?而且外祖父母又怎么能给外孙媳妇报服呢?如果专指从祖祖父母,那么“各”字就没有着落。《集说》所推论的较为接近。又按《服问》有从无服到有服的情况,公子的妻子为公子的外兄弟服丧,大概也是指公子本宗小功的亲属,公子跟随公而不服,妻子就服丧。注疏说为公子的外祖父母、姨母服缌麻,是不对的。妻子对于丈夫的母族没有制服的法度。
君母的兄弟
正义:马融说:“妾子为嫡母的兄弟服丧。”
传文说:为什么服缌麻?是因为从服。
正义:郑康成说:跟随君母而服缌麻。君母在世,就不敢不跟随服丧;君母去世,就不服丧了【贾疏:与君母的父母、姨母相同,所以取上面的传文解释,都是徒然跟随,所以所跟随的人没了就停止】。敖继公说:这种丧服也不报服,其义理与君母的父母、姨母相同。庶子跟随君母的丧服,只到这里为止,不及其兄弟的儿子和姨母的兄弟,这与因母亲而服丧不同。如果作为父亲的继承人,就服丧,大概其礼应当与为人后者相同。
按作为父亲的继承人,也就是作为君母的继承人了。作为君母的继承人,那么徒然跟随的也属于跟随了。君母虽然去世,还应当跟随服丧。那么《小记》所说“作为君母继承人的人,君母去世就不为君母的亲属服丧”,怀疑不一定正确。
从父兄弟的儿子中长殇,兄弟的孙子中长殇。
正义:贾公彦说:“这两人本来都服小功,所以长殇服缌麻,中殇降等就没有丧服了。”敖继公说:“这是从祖父、从祖祖父为之服丧,那么从祖母、从祖祖母也应当为之服丧了。”
为丈夫的从父兄弟的妻子
正义:贾公彦说:同堂妯娌,比亲妯娌降等,所以服缌麻。敖继公说:小功。章节说:丈夫的姑母、姐妹、妯娌妇报服。这一章只见到这种丧服,不及丈夫的从父姐妹,是文字不全罢了。
传文说:“为什么服缌麻?因为共同居住一室,就产生了缌麻的亲缘关系。”
正义:郑康成说:“同室,不如居室那样亲近。”贾公彦说:“大功有同室、同财的意义。”敖继公说:“这也是说明有丧服的原因。其义理与妯娌妇因为居室的原因而有丧服相同,前章已经详细论述了。”
按妯娌和堂妯娌都超出了从服的范围,又没有名分,所以取同室、居室的义理。
长殇降一等,中殇降二等,下殇降三等
正义:敖继公说:这主要是说男子为大功以上的殇服,女子为夫族齐衰的殇服,不适宜在这里,大概是脱文了。女子为本族的殇服,服其降等的等级与男子相同。
按传文只说
其中从上者,若中从下者,则丈夫为小功之下,殇无服矣,故不着也。此疑当在《殇小功》章传文之下,或其上尚有阙文与。
译其中,如果属于从上者,而中间属于从下者,那么成年男子应服小功之服,但殇者无服,所以不记载。这一条疑当在《殇小功》章传文之下,或者其上面还有缺漏的文字吧。
齐衰之殇,中从上;大功之殇,中从下。
正义郑氏康成曰:「齐衰、大功,皆服其成人也。大功之殇,中从下;则小功之殇,亦中从下也。」此主谓妻为夫之亲服也【贾疏:「殇大功章传据大功、小功,不据齐衰,以其重,知男子为殇服也。此不言小功,以齐衰对大功,以其轻,知妇人为夫之亲之殇服也】凡不见者,以此求之。敖氏继公曰:「此亦脱文,失其次,而在是也。」
案此二句疑当在殇小功章,为夫之叔父之长殇之下,以其为妇人,为夫之亲服之,凡宜见于首条也。右缌麻三月。
案缌麻之服,主于士与士之妻、士之子而言。大夫、大夫之妻,自旁期以下,例降一等,则无缌服。自小功降而缌者,亦不服也。大夫之子,从乎大夫而降,父在不服,父没乃服之。唯死者亦为大夫,大夫之妻则不降耳。又案缌麻殇七条,成人二十一条,其殇服之可以互推者:从祖祖父,则敖氏以为未必及,其在殇理或然也。为从祖父、从祖昆弟之长殇,从父昆弟之下殇,姑姊妹同为庶孙之下殇,从父昆弟之子、昆弟之孙之长殇,男女同。姑姊妹女子子在室者,服此殇与男子同。适人者,唯见侄之下殇,叔父、姑、弟、妹之下殇,似当同之。妇人为夫之从父昆弟之子、昆弟之孙之长殇,庶孙男女之下殇,与夫同。为人后者,为其昆弟姊妹之下殇,由小功章昆弟之长殇而降也。然则为其昆弟之子、女子子之长殇,亦缌,与其成人者之服。丈夫为曽孙男女同,从父昆弟之子妇、昆弟之孙妇,则于妇人为夫之诸祖父母报见之。从父昆弟之女子子适人者,当有焉。族曾祖姑、族祖姑、族姑、族姊妹在室,亦四缌麻也。从祖昆弟之女子子同之。然为父之姑缌而已,其又杀者,虽在室未必为之服。匪直以族曽祖姑之不及其在室也,至从父昆弟之孙、昆弟之曽孙,虽男子且不言报也,况女子子乎。女子外属疏者之轻服,不以妨礼事,圣人之意或然与。然则所不服者,亦不相为报,可知也。其适人者,于从祖昆弟、从父昆弟之子,固报之矣。从祖祖父母、从祖父母、昆弟之孙,应同然。父之姑不言报,则在祖与孙之列者,或以其逺也而略之。则于从祖姊妹、从父昆弟之女子子服之,而父之姑、从祖姑、昆弟之女孙或亦从略与。从父昆弟之妻,则夫之从父姊妹之报服也,在室适人皆服之。妇人为曽孙男女、庶孙之妇,夫之从祖昆弟之子与夫同,夫之从祖祖父母、从祖父母。经之所谓诸祖父母也,云报则于夫之从父昆弟之子、妇昆弟之孙妇与夫并服之矣。为夫之从父姊妹,由小功章夫之姊妹而降也。其他夫之所略者,无庸赘已。为人后者,为其昆弟之女子子适人者、昆弟之孙,其妻为夫之姊妹、娣姒妇,并当缌。据记于兄弟降一等,则曽祖父母、从祖祖父母、从祖父母、从祖昆弟、从父昆弟之子,皆缌与。唯曽祖父母,若与所后不异者,仍齐衰三月耳。其妻则于夫之祖父母、世叔父母、昆弟之女子子适人者、昆弟之孙,当缌。报之者以齐衰三月,以其为宗子也。其妻若姑在,则报之者以缌;姑不在,亦齐衰。唯出适之女,则但以缌报也。士妾之贵者有子者,妻亦服之。其从祖姊妹、从父昆弟之女子子、若姑舅从母之女子子为媵妾者,皆同也。妾中有私亲者,又自相服也。同爨之缌见于檀弓,则不必以亲也。改葬之缌非常服,故记见之而经阙焉。
记公子为其母练冠麻麻衣縓縁,为其妻縓冠葛绖带麻衣縓缘,皆既葬除之【縓,七见反;缘俞绢反。縓冠之縓,当依敖作练】
正义郑氏康成曰:公子,君之庶子也。其或为母,谓妾子也。麻者,缌麻之绖带也【贾疏:首绖要带】此麻衣者,如深衣,为不制衰裳变也【贾疏:此不言衰,明不制衰裳】诗云:麻衣如雪【贾疏:诗曹风麻衣及檀弓子防麻衣,幷闲传大祥素缟麻衣注,皆云十五升布深衣,引之者证麻衣之名同。但以布缘之则曰麻衣,以采缘之则曰深衣,以素缘之袖长在外则曰长衣,又以素缘之袖长在衣内则曰中衣,以此为异
译齐衰等级的殇服,中等殇从成人服的上限;大功等级的殇服,中等殇从成人服的下限。
郑康成正义说:“齐衰、大功,都是为成人的亲属服丧。大功等级的殇服,中等殇从下限;那么小功等级的殇服,中等殇也从下限。”这主要是说妻子为丈夫的亲属服丧【贾公彦疏:“殇服大功章的传文依据大功、小功,不依据齐衰,因为齐衰较重,可知是男子为殇服丧。这里不提小功,因为齐衰与大功相对,因为小功较轻,可知是妇女为丈夫亲属的殇服丧”】凡是经文没有明确记载的,都可以由此推求。敖继公说:“这也是脱漏的文字,弄错了次序,而放在这里。”
按这两句疑当在殇服小功章,为丈夫的叔父之长殇的条目之下,因为这是妇女为丈夫的亲属服丧,凡是适宜列在首条的。右边是缌麻三月。
按缌麻的丧服,主要是针对士、士的妻子、士的儿子而言。大夫、大夫的妻子,从旁期以下,按例降一等,就没有缌麻的丧服了。从小功降为缌麻的,也不服丧。大夫的儿子,跟随大夫而降等,父亲在世时不服,父亲去世后才服。只有死者也是大夫,大夫的妻子才不降等。又按缌麻殇服七条,成人服二十一条,其中殇服可以互相推求的:从祖祖父,敖氏认为未必能服到,这在殇服的理据上或许是这样。为从祖父、从祖兄弟之长殇,从父兄弟之下殇,姑姊妹同为庶孙之下殇,从父兄弟之子、兄弟之孙之长殇,男女相同。姑姊妹女子子在室者,服此殇与男子相同。已出嫁者,只见到侄之下殇,叔父、姑、弟、妹之下殇,似乎应当相同。妇女为丈夫的从父兄弟之子、兄弟之孙之长殇,庶孙男女之下殇,与丈夫相同。为人后者,为其兄弟姊妹之下殇,是由小功章兄弟之长殇降等而来。那么为其兄弟之子、女子子之长殇,也是缌麻,与其成人者的丧服相同。丈夫为曾孙男女相同,从父兄弟之子妇、兄弟之孙妇,则在妇女为丈夫的诸祖父母报服中见到。从父兄弟的女子子已出嫁者,应当有丧服。族曾祖姑、族祖姑、族姑、族姊妹在室,也是四种缌麻。从祖兄弟的女子子相同。然而为父亲的姑母只服缌麻而已,那些更疏远的,即使在室未必为之服丧。不只是因为族曾祖姑不及其在室者,至于从父兄弟之孙、兄弟之曾孙,即使是男子尚且不说报服,何况女子子呢。女子外属疏远者的轻服,不以此妨碍礼事,圣人的用意或许是这样。那么所不服丧的,也不互相报服,可以知道了。那些已出嫁者,对于从祖兄弟、从父兄弟之子,本来就有报服。从祖祖父母、从祖父母、兄弟之孙,应当也是这样。父亲的姑母不说报服,那么在祖与孙之列的,或许因为遥远而省略。那么对于从祖姊妹、从父兄弟的女子子服丧,而父亲的姑母、从祖姑、兄弟之女孙或许也省略。从父兄弟之妻,则是丈夫的从父姊妹的报服,在室出嫁都服丧。妇女为曾孙男女、庶孙之妇,丈夫的从祖兄弟之子与丈夫相同,丈夫的从祖祖父母、从祖父母。经文所说的诸祖父母,说报服则对于丈夫的从父兄弟之子、妇兄弟之孙妇与丈夫并列服丧。为丈夫的从父姊妹,是由小功章丈夫的姊妹降等而来。其他丈夫所省略的,无需赘述。为人后者,为其兄弟的女子子已出嫁者、兄弟之孙,其妻为丈夫的姊妹、娣姒妇,都应当服缌麻。根据记载在兄弟降一等,那么曾祖父母、从祖祖父母、从祖父母、从祖兄弟、从父兄弟之子,都是缌麻吗?只有曾祖父母,若与所后之人无异,仍服齐衰三月。其妻则对于丈夫的祖父母、世叔父母、兄弟的女子子已出嫁者、兄弟之孙,应当服缌麻。报服者以齐衰三月,因为他们是宗子。其妻若姑母在世,则报服者以缌麻;姑母不在,也是齐衰。只有出嫁之女,则只以缌麻报服。士妾中地位尊贵且有子者,妻子也服丧。其从祖姊妹、从父兄弟的女子子、若姑舅从母的女子子为媵妾者,都相同。妾中有私亲者,又互相服丧。同爨的缌麻见于《檀弓》,则不必以亲疏为据。改葬的缌麻不是常服,所以记载见于此而经文缺漏。
记载公子为其母服练冠、麻绖带、麻衣、赤色边缘,为其妻服赤色冠、葛绖带、麻衣、赤色边缘,都在葬后除去【縓,音七见反;缘音俞绢反。縓冠的縓,应当依敖氏作练】
郑康成正义说:公子,是君王的庶子。其或为母,是指妾子。麻,是缌麻的绖带【贾公彦疏:首绖要带】这麻衣,如同深衣,因为不制作衰裳而改变【贾公彦疏:这里不说衰,明显不制作衰裳】《诗》云:麻衣如雪【贾公彦疏:《诗·曹风》麻衣及《檀弓》子防麻衣,并闲传大祥素缟麻衣注,都说十五升布深衣,引用者证明麻衣之名相同。但用布缘边的叫麻衣,用彩缘边的叫深衣,用素缘边袖长在外面的叫长衣,用素缘边袖长在衣内的叫中衣,以此作为区别】
。裳以六幅破为十二幅,连衣裳则同也】縓,浅绛也。一染谓之縓【贾疏:尔雅一染谓之縓,再染谓之赪,三染谓之绛】练冠而麻衣縓缘,三年练之受饰也【贾疏:麻衣大祥受服,縓縁练之受饰】檀弓云:练练衣黄里縓缘,诸侯之妾子为母,不得伸权,为制此服,不夺其恩,也为妻葛绖带,妻轻。敖氏继公曰:縓冠之縓,亦当作练字之误也。练冠者,九升若十升布练熟为之,与众人为母为妻之练冠同。麻衣以十五升布为衣,如深衣然,其异者缘尔。縓缘以縓色布为领及纯也。闲传云:练冠縓缘,是冠纰亦以縓也。此缘皆视其衣冠之布。为母但言麻,故于为妻言葛绖带以见之。练冠麻葛,凶服也。先言之麻衣,吉布也,后言之文当然耳。此二丧本当有练有祥,故于此得用既练之冠,既祥之衣与夫练服之饰,以明其服之本重,又小其麻葛之绖带,以见不敢为服之意也。此为妻之衣冠一与为母同,唯以绖带为轻重耳。妾与庶妇厌于其君,公子为之不得伸,故权为制此服。然君在公子不得伸其服者多矣,乃于其母妻特制此服者,为其皆在三年之科,与他期服异也。诸侯之妾,公子之妻,视外命妇,皆三月而葬。
译下裳用六幅布,裁开成为十二幅,这样上衣和下裳的幅数就相同了。縓,是浅红色。染一次称为縓【贾公彦疏:《尔雅》说染一次叫縓,染两次叫赪,染三次叫绛】。戴练冠,穿麻衣,衣边用縓色布镶边,这是为母亲服丧三年,在小祥祭后所接受的服饰【贾公彦疏:麻衣是大祥祭后所受的丧服,縓色镶边是练冠所配的装饰】。《檀弓》说:练冠,练衣,黄里,縓色镶边,这是诸侯的妾所生的儿子为母亲服丧,因为不能行使权变之礼,所以制定这种丧服,不剥夺他对母亲的恩情;为妻子服丧则用葛制的绖带,因为妻子的丧礼较轻。敖氏继公说:縓冠的“縓”字,也应当是“练”字的误写。练冠,是用九升或十升的布经过煮练加工制成的,这与为母亲、为妻子服丧所戴的练冠相同。麻衣是用十五升的布做的衣服,像深衣一样,不同的地方在于镶边。縓色镶边,是用縓色的布做衣领和衣缘。《闲传》说:练冠縓色镶边,那么冠上的纰(冠缨)也用縓色。这些镶边都参照衣冠所用布的规格。为母亲服丧只说麻衣,所以在为妻子服丧时提到葛绖带,以此来显示区别。练冠和麻葛,都是凶服。先说麻衣,这是吉布,后说葛绖带,文章这样写是理所当然的。这两种丧礼本应当有练祭和大祥祭,所以在这里可以使用练祭后的冠、大祥祭后的衣服以及练祭服饰的装饰,以表明其丧服原本较重,又缩小麻葛绖带的规格,以显示不敢完全按重丧服制的意思。为妻子的衣冠与为母亲的完全相同,只是以绖带的轻重来区分。妾和庶妇被嫡妻压制,公子为她们服丧不能充分表达哀情,所以权宜制定这种丧服。然而君在时,公子不能充分表达丧服之情的情况很多,唯独为母亲和妻子特别制定这种丧服,是因为她们都属于三年丧的范畴,与其他为期一年的丧服不同。诸侯的妾、公子的妻子,比照外命妇,都是三个月后下葬。
案齐衰裳,正服也。练冠麻衣縓缘,余服也。公子之母妻为公所厌,夺其正,不夺其余,而即以其余服为之正服,圣人之权衡于此者精矣。注:谓为母者妾子也,若为妻则适夫人所生子,凡不为父后者亦然。又案齐衰降服四升,冠七升;正服五升,冠八升。既葬降服受七升,冠八升;正服受八升,冠九升。至练则衣冠皆用布之练熟者为之。降服八升,冠九升;正服九升,冠十升。是以谓之练冠练衣也。曰练则缕布皆有事,与大小功之布又有闲矣。方氏慤谓练帛为冠,非也。大祥始用缟练冠,马得遽用帛乎?八升九升皆大功之布,故练衣亦谓之功衰。《杂记》父母之丧尚功衰,又曰虽功衰不吊,即练衣也。张子云练衣练大功之布以为衣,故言功衰。
传曰:「何以不在五服之中也?君之所不服,子亦不敢服也;君之所为服,子亦不敢不服也。」
正义郑氏康成曰:「君之所不服,谓妾与庶妇也;君之所为服,谓夫人与适妇也。」敖氏继公曰:「君之所不服,子亦不敢服者,谓其母与妻皆君之所厌而不服者也,子亦从乎其君而不敢服之。传以此释其所以不在五服中之意。其实子从君而不敢服者,则不止于此也。君之所为服,谓适与尊同者也,君为之服,子亦各以其服服之。传又因上文而并言此,以见凡公子之服与不服,其义皆不在已也。」邵氏寳曰:「子为母服,礼也;夫为妻服,亦礼也。谓五服外何居?庶母于君为妾,庶子之妻于君为庶妇,君服妻,不服妾;服冡妇,不服庶妇。君之所不服,而制此服焉,权也。故曰五服之外。」
案公之庶子为父后者,父在为母,为妻,宜与此同。即位则妻为君夫人,而母服犹不得伸。古人所以严妻妾之分者,如此。余见缌麻章庶子为父后者条,存异。赵氏岐曰:齐宣王之庶夫人死,廹于适夫人,王子不得行其丧亲之服,其▯为请之于君,欲使得行数月丧。
案妻不厌妾,王子之母本以父在,不得服,非因适母故也。朱子集注亦沿旧说而误。
右记公子为母妻在五服之外
大夫公之昆弟,大夫之子,于兄弟降一等。
正义:郑氏康成曰:「兄弟犹言族亲也。凡不见者,以此求之。」敖氏继公曰:「此所为之兄弟,谓为士者也。唯公之昆弟,虽与其兄弟同为公子,亦降之也。三人所以降其兄弟之义,固或有异,而服则同。其兄弟之服,虽皆已见于经,然亦有不并列三人而言之者,故于此明之。大夫小功而下之亲,为士者皆不为之服。盖小功降一等则缌,而大夫无缌服,故也。」
案:此兄弟自亲昆弟而下,凡有服者皆在焉,不专指小功以下,故注云「犹族亲也」。
右记尊降兄弟
为人后者,于兄弟降一等。报于所为后之兄弟之子,若子【为并如字】
正义:郑氏康成曰:“言报者,嫌其为宗子不降。”贾氏公彦曰:“于所为后之兄弟之子若子,此等之服,其义已见斩章。”
案:为人后者,经已着其为父母、昆弟、姊妹之服,故记为不见者,广言之,此降一等,当从其本服而降。如世叔父母之期,本加服也;从本服大功而降,则小功。自祖父母而世叔父母,而从父昆弟,为三小功;自曽祖父母而从祖祖父母,而从祖父母,而从祖昆弟,为四缌麻。此其差也。盖为人后,不必尽皆亲昆弟之子,但取同宗,则或有在五服之外者,其为本生之亲之服,则同也。报者,但月数同尔。宗子为兄弟服功缌,兄弟之报宗子,若大小功者,则皆服齐衰三月,而后以大小功之月数足之;若缌麻者,则竟服齐衰三月。唯姊妹适人者,则报以小功;姑及世叔父、昆弟之女子子适人者,则报以缌也。所为后之兄弟之子,谓其有亲昆弟之子而不以之为后者也。但取同宗,而不拘于伦序之戚疏,此足以徴之矣。为所后者之余亲,皆若子,举兄弟之子以包其余也。其有服若无服,或以尊而降,或以尊而絶,皆一如所后者之亲子,而无所异焉。
右记为人后者降其兄弟
兄弟皆在他邦,加一等;不及知父母与兄弟居,加一等。正
译查考齐衰裳,是正式的丧服。练冠、麻衣、赤色镶边,是余服。公子的母亲和妻子被公所压制,剥夺了她们穿正服的资格,但没有剥夺穿余服的资格,于是就把余服当作正服来穿,圣人在此处的权衡非常精妙。注解说:所谓为母亲服丧,是指妾所生的儿子;如果是为妻子服丧,则是正夫人所生的儿子,凡是不继承父亲宗祧的人也是这样。又查考齐衰降等服制用四升布,冠用七升布;正服用五升布,冠用八升布。下葬后降等服制受服用七升布,冠用八升布;正服受服用八升布,冠用九升布。到了练祭时,衣服和帽子都用经过练熟的布制作。降等服制用八升布,冠用九升布;正服用九升布,冠用十升布。因此称为练冠练衣。称为“练”,则纱线和布都经过处理,与小功、大功的布又有区别了。方氏慤说练帛做冠,是不对的。大祥祭才开始用缟布做练冠,马得在练祭时就突然用帛吗?八升、九升都是大功的布,所以练衣也称为功衰。《杂记》说父母的丧事尚且用功衰,又说即使是功衰也不吊唁,指的就是练衣。张子说练衣是用大功的布做的衣服,所以说功衰。
传文说:“为什么不在五服之中呢?君主所不穿的丧服,儿子也不敢穿;君主所穿的丧服,儿子也不敢不穿。”
正义郑氏康成说:“君主所不穿的丧服,是指妾和庶妇;君主所穿的丧服,是指夫人和正妇。”敖氏继公说:“君主所不穿的丧服,儿子也不敢穿,是指他们的母亲和妻子都是被君主压制而不穿丧服的,儿子也顺从君主而不敢穿丧服。传文以此解释为什么不在五服之中的意思。其实儿子顺从君主而不敢穿丧服的,不止于此。君主所穿的丧服,是指与尊者相同的,君主为他们穿丧服,儿子也各自按照自己的服制为他们穿丧服。传文又因上文而一并说到这个,以表明凡是公子的服与不服,其义理都不在于自己。”邵氏寳说:“儿子为母亲服丧,是礼;丈夫为妻子服丧,也是礼。说在五服之外是什么道理呢?庶母对于君主是妾,庶子的妻子对于君主是庶妇,君主为妻子服丧,不为妾服丧;为嫡妇服丧,不为庶妇服丧。君主所不穿的丧服,而制定这种服制,是权宜之计。所以说在五服之外。”
查考公的庶子中继承父亲宗祧的,父亲在世时为母亲、为妻子服丧,应该与此相同。即位后妻子成为君夫人,而母亲的服制仍然不能伸展。古人严格区分妻妾的地位,就是这样的。其余参见缌麻章“庶子为父后者”条,存留异说。赵氏岐说:齐宣王的庶夫人去世,受正夫人压制,王子不能行丧亲之服,他的〇向君主请求,想要得以行数月丧。
查考妻子不压制妾,王子的母亲本来因为父亲在世,不能服丧,不是因为正母亲的缘故。朱子集注也沿袭旧说而错误。
右记公子为母妻在五服之外
大夫、公的兄弟、大夫的儿子,为兄弟降一等。
正义:郑氏康成说:“兄弟犹言族亲。凡是没有明确记载的,可以据此推求。”敖氏继公说:“这里所说的兄弟,是指为士的人。只有公的兄弟,虽然与他们的兄弟同为公子,也降等服制。三人降等服制兄弟的意义,固然可能有不同,但服制相同。他们的兄弟的服制,虽然都已经见于经文,但也有不并列三人来说明的,所以在这里明确说明。大夫小功以下的亲属,为士的人都不为他们服丧。大概小功降一等就是缌麻,而大夫没有缌麻服,所以这样。”
查考:这里的兄弟从亲兄弟以下,凡是有服制的都包括在内,不专指小功以下,所以注解说“犹族亲也”。
右记尊降兄弟
为人后者,为兄弟降一等。回报给所后之人的兄弟的儿子,如同儿子【“为”字并读如本字】
正义:郑氏康成说:“说回报,是嫌他作为宗子不降等。”贾氏公彦说:“为所后之人的兄弟的儿子如同儿子,这类服制,其义理已在斩衰章中见过。”
查考:为人后者,经文已经写明其为父母、兄弟、姐妹的服制,所以记文为没有明确记载的,广泛说明,这降一等,应当从其本服而降。如世叔父母的期年,本是加服;从本服大功而降,就是小功。从祖父母到世叔父母,再到从父兄弟,为三个小功;从曾祖父母到从祖祖父母,再到从祖父母,再到从祖兄弟,为四个缌麻。这是它们的差别。大概为人后,不必都是亲兄弟的儿子,只要取同宗,那么有的可能在五服之外,他们为本生亲属的服制,则相同。回报的,只是月数相同罢了。宗子为兄弟服功缌,兄弟回报宗子,如果是大小功的,则都服齐衰三月,然后以大小功的月数补足;如果是缌麻的,则一直服齐衰三月。只有姐妹出嫁的,则回报以小功;姑母以及世叔父、兄弟的女儿出嫁的,则回报以缌麻。所后之人的兄弟的儿子,是指他有亲兄弟的儿子而不以之为后者。只要取同宗,而不拘泥于伦序的亲近疏远,这足以证明这一点。为所后者的其余亲属,都如同儿子,举兄弟的儿子来包括其余的。有服或无服,有的因尊贵而降等,有的因尊贵而断绝,都一如所后者的亲子,而没有不同。
右记为人后者降其兄弟
兄弟都在他国,加一等;来不及知道父母与兄弟居住,加一等。正
义:郑氏康成曰:「皆在他邦,谓出仕行游,若辟讐者;不及知父母,父母早卒。」贾氏公彦曰:「二人共在他国,一死一不死,相愍不得辞于亲眷,故加一等;或父母有早卒者,与兄弟共居而死,愍其孤幼相育,特加一等。」敖氏继公曰:「兄弟以皆在他邦而加者,为其客死于外故也;以不及知父母而加者,为其有恩于已故也。」
译义:郑康成说:“‘皆在他邦’,是指出外做官或游历,像被征辟的人那样;‘不及知父母’,是指父母早逝。”贾公彦说:“两人同在他国,一人去世一人健在,因怜悯死者无法向亲眷辞别,所以丧礼等级加一等;或者父母早逝,与兄弟共同生活后去世,怜悯其孤幼相依为命,因此特别加一等。”敖继公说:“兄弟因都身处他国而加等,是因为他们客死他乡;因不及侍奉父母而加等,是因为父母对自己有恩。”
案此兄弟不专指同辈者,凡父行、子行,并祖行、孙行,皆在焉。唯其所値而已。
传曰:何如则可谓之兄弟?传曰:小功以下为兄弟【为如字】正义:郑氏康成曰:于此▯兄弟传者,嫌大功以上又加也。大功以上,若皆在他国,则亲自亲矣;若不及知父母,则固同财矣。敖氏继公曰:此唯以加一等者为问尔。此等加服,不得过于大功。盖大功以上皆在亲者之限,故不必复加也。
案无大功之亲,则有从母再嫁而谓他人父者矣。若小功以下至无服之亲,能相为收防,使孤儿得以长成,即有母者,亦使穷嫠得以完其贞洁,此尤人情所难也。加一等服,之所以劝笃亲而厚风俗也。加一等,则无服者亦为之缌麻矣。
通论:「敖氏继公曰:凡兄弟之加服,唯此与姑姊妹、女子子适人而无主者也,其余则否。」
案:此兄弟之加服大功,不加入于期者,大功则同财相依相防,自其本分,且期服太隆也。姑姊妹、女子子适人而无主者,加服期,以其本期也。
右记兄弟加等之服
朋友皆在他邦,袒免归则已【免音问】
正义贾氏公彦曰:同门曰朋,同志曰友,或共游学,皆在他国而死者。郑氏康成曰:每至袒时,则袒【贾疏:凡丧小敛讫,将括髪,先袒。括髪据正主人齐衰以下,皆以免代冠】袒则去冠代之,以免旧说以为免象冠广一寸已犹止也。敖氏继公曰:朋友相为吊服加麻也,此亦为其客死于外,尤可哀怜,故加一等而为之袒免,以示其情。归于其国,则复故而如其常服,故曰“归则已”也。死于他邦者,朋友袒免,兄弟加一等,其意正同。此云“归则已”,是兄弟虽归,其加服故自若也,亦足以见亲疏之杀也。方氏慤曰:袒免之服,施于五世之亲,而朋友死于他邦者,亦为服之。
案陈氏祥道谓袒免非丧服之常,有时用之而已。然则为朋友者,常服则吊服加麻,当事则袒免;及归则虽当事,亦不袒免。
存异。程氏大昌曰:礼有袒免。郑氏云:免音问,以布广一寸,从项中而前交于额上,又却向后绕于髻也。予疑不然。脱露半袖,见其内服,是之谓袒;觧除吉冠,是之谓免。不应别立一冠名之为免,而读之如问也。歴考礼经本文,止言袒免,更无一语记其如何为袒,如何为免。则是功缌以上,衰裳冠绖,实有其制,而袒免则原无冠服,故莫得而记。《周官》垂衰冠之式于路门,谓缌小功以上也,亦无袒免体式。使诚有其制,如郑氏所言,则亦不成其为冠矣。
案:免固不成冠,注亦未尝以冠名之也。然《问丧》云:“免者以何为?”也不冠者之所服也,则必有其服,而不止于不冠矣。《小记》:“为母括髪以麻,免而以布。”是免用布也。《左传·韩之战》:“秦穆姬使以絻服衰绖逆。”则“免”之为服,审矣。先儒音释,必有所师承,可以臆说轻破乎?袒者,脱一袖而露其肩臂,非仅半袖也。详见《士丧礼·饭含章》。
右记朋友袒免
朋友麻
正义郑氏康成曰:朋友虽无亲,有同道之恩,相为服缌之绖带【贾疏:以缌是五服之轻,为朋友之绖带,约与之等】檀弓曰:羣居则绖,出则否【贾疏:彼注:羣谓七十二弟子,朋友相为,在家居则为之绖,出行则否。彼又云:孔子之丧,二三子皆绖而出,是为师出行亦绖也】其服吊服也【贾疏:以其不在五服,五服之外唯有吊服】周官曰:凡吊当事则弁绖服【贾疏:春官司服职文】弁绖者,如爵弁而素,加环绖也【贾疏:爵弁制如冕,冕以木为中干,广八寸,长一尺六寸,前低一寸二分,以三十升布上▯下纁。爵弁之体亦然,亦以三十升布染作爵头赤多黑少之色,今则以素为之,加环绖者,以一股麻为骨,又以一股麻纠而横纒之,如环然,谓之环绖,加于素弁之上】其服有三:锡衰也,缌衰也,疑衰也【贾疏:弁绖唯一衰,有三则一弁冠三衰也】王为三公六卿锡衰,为诸侯缌衰,为大夫士疑衰【贾疏:司服职文。彼注:郑司农云:▯麻之滑易者也,十五升去其半,有事其布,无事其缕。
译查考此处的“兄弟”并不专指同辈的人,凡是父辈、子辈,以及祖辈、孙辈,都包含在内。只是看具体遇到什么情况罢了。
传文说:怎样才可以称为兄弟呢?传文说:小功以下(的亲属)称为兄弟【“为”读如本字】。正义:郑康成说:在这里解释“兄弟”的传文,是担心人们误以为大功以上的亲属也要加等服丧。大功以上的亲属,如果都住在别的国家,那么他们相对于自己就是疏远的亲属了;如果没能赶上知道父母(的情况),那么本来就和父母同财共居了。敖继公说:这里只是以加一等服丧的情况来提问罢了。这种加等服丧,不能超过大功。因为大功以上的亲属都在亲近者的范围内,所以不必再加等服丧了。
查考如果没有大功以上的亲属,那么就有跟随母亲改嫁而称别人为父亲的人了。如果是小功以下直到无服之亲,能够互相收容保护,使孤儿得以长大成人,即使有母亲在,也能使穷困的寡妇得以保全贞洁,这更是人情中难以做到的。加一等服丧,是用来劝勉人们敦厚亲情、淳厚风俗的。加一等服丧,那么无服之亲也要为他穿缌麻了。
通论:“敖继公说:凡是兄弟加等服丧,只有这种情况和姑姊妹、女儿出嫁后没有依靠的情况,其余情况都不加等。”
查考:兄弟加等服丧到大功,不加入期服的行列,是因为大功服丧意味着同财相依相护,这是本分,而且期服太隆重了。姑姊妹、女儿出嫁后没有依靠的人,加等服丧为期服,是因为他们原本就服期丧。
以上记载兄弟加等服丧的情况
朋友都死在别的国家,(丧主)袒露左臂、免冠戴免,回到本国就停止【“免”音问】
正义贾公彦说:同门学习的人叫朋,志同道合的人叫友,或者一起游学,都死在别的国家。郑康成说:每当需要袒露的时候,就袒露左臂【贾疏:凡是丧礼小敛完毕后,将要束发,先袒露左臂。束发是针对正主人齐衰以下,都用免代替冠】。袒露左臂就除去冠帽,用免代替。旧说认为免像冠,宽一寸。“已”就是停止的意思。敖继公说:朋友互相为吊丧加麻,这里也是因为他客死在外,尤其值得哀怜,所以加一等为他袒露左臂、免冠戴免,以表示哀情。回到本国,就恢复常态如同常服,所以说“归则已”。死在他国的人,朋友袒露左臂、免冠戴免,兄弟加一等服丧,其用意正相同。这里说“归则已”,意思是兄弟即使回到本国,其加等服丧依然如故,这也足以看出亲疏的差别了。方慤说:袒露左臂、免冠戴免的服丧,施用于五世之亲,而朋友死在他国的,也为此服丧。
查考陈祥道说袒露左臂、免冠戴免不是丧服的常规,只是有时使用罢了。那么对于朋友来说,常服就是吊服加麻,当事时则袒露左臂、免冠戴免;等到回到本国,即使当事,也不袒露左臂、免冠戴免。
存留异说。程大昌说:礼制中有袒露左臂、免冠戴免。郑氏说:免音问,用宽一寸的布,从项中向前交叉于额上,又向后绕到发髻上。我怀疑不是这样。脱露半袖,露出内服,这就叫袒;解除吉冠,这就叫免。不应该另外立一个冠名叫免,而读作问。历考礼经原文,只说袒免,没有一句话记载怎样叫袒,怎样叫免。那么功缌以上,衰裳冠绖,确实有其制度,而袒免则原本没有冠服,所以无法记载。《周官》在路门展示衰冠的样式,是指缌小功以上,也没有袒免的体式。如果确实有其制度,如郑氏所说,那也不成其为冠了。
查考:免固然不成其为冠,注疏也未曾以冠命名它。然而《问丧》说:“免者以何为?”是不戴冠的人所穿的,那么必有其服,而不止于不戴冠了。《小记》:“为母束发用麻,免用布。”说明免是用布的。《左传·韩之战》:“秦穆姬派人以絻服衰绖迎接。”那么“免”作为一种服饰,是确凿的。先儒的音释,必有师承,可以凭臆测轻易推翻吗?袒,是脱去一只袖子露出肩臂,不仅仅是半袖。详见《士丧礼·饭含章》。
以上记载朋友袒露左臂、免冠戴免
朋友麻
正义郑康成说:朋友虽然没有亲属关系,但有同道之恩,互相服缌麻的绖带【贾疏:因为缌麻是五服中最轻的,作为朋友的绖带,大约与之相当】。《檀弓》说:群居则绖,外出则否【贾疏:彼注:群指七十二弟子,朋友互相服丧,在家居则为之绖,出行则否。彼又云:孔子去世,二三子都绖而出,是为老师出行也绖】。其服是吊服【贾疏:因为不在五服之内,五服之外唯有吊服】。《周官》说:凡吊丧当事则弁绖服【贾疏:春官司服职文】。弁绖者,如爵弁而素,加环绖也【贾疏:爵弁制如冕,冕以木为中干,广八寸,长一尺六寸,前低一寸二分,以三十升布上白下红。爵弁的体制也这样,也用三十升布染作爵头赤多黑少之色,现在则用素色,加环绖者,以一股麻为骨,又以一股麻纠而横缠之,如环然,谓之环绖,加于素弁之上】。其服有三种:锡衰也,缌衰也,疑衰也【贾疏:弁绖只有一种衰,有三种则是一弁冠三衰也】。王为三公六卿服锡衰,为诸侯服缌衰,为大夫士服疑衰【贾疏:司服职文。彼注:郑司农云:〇麻之滑易者也,十五升去其半,有事其布,无事其缕。】
缌亦十五升去其半,有事其缕,无事其布】诸侯及卿大夫亦以锡衰为吊服,当事则弁绖【贾疏:服问云:公为卿大夫锡衰以居,出亦如之,当事则弁绖。大夫相为亦然,为其妻徃则服之,出则否】士以缌衰为丧服,其吊服则疑衰也【贾疏:士卑无降服,以缌为丧服,既以缌为丧服,不得复将缌为吊服,故下取疑衰为吊服也】朋友之相为服,即士吊服。朱子曰:五服皆用麻,朋友麻是加麻于吊服之上,麻谓绖也。敖氏继公曰:天子吊服三:锡衰也,缌衰也,疑衰也。诸侯吊服二:锡衰也,疑衰也,皆用于臣礼。国君不相吊,则亦未必有朋友之服。是记盖主为大夫以下言之。服问谓大夫相为锡衰以居,当事则升绖,此大夫于朋友之为大夫者服也。以是推之则大夫于士,若士于大夫,皆疑衰裳,虽当事亦素冠也。士庶人相为亦然,其服皆加麻,既葬乃已。若非朋友则吊之,时其服皆与朋友同,所异者退则不服耳。疑衰者亦十五升,而去其半,盖布缕皆有事者也。布缕皆有事,则疑于吉,升数与缌锡同,则疑于凶,故因以名之。
译缌麻也是十五升,去掉一半,对麻缕进行加工,对布料则不进行加工。诸侯以及卿大夫也都以锡衰作为吊唁的丧服,遇到丧事时则戴弁帽、系绖带。【贾公彦疏:《服问》篇说:国君为卿大夫服锡衰,居家时如此,外出时也如此,遇到丧事时则戴弁帽、系绖带。大夫之间互相服丧也是如此,为妻子前往吊唁时就穿此丧服,外出时就不穿。】士人以缌衰作为丧服,其吊唁的丧服则是疑衰。【贾公彦疏:士人地位卑微,没有降等服丧的制度,以缌衰作为丧服,既然已经用缌衰作为丧服,就不能再用缌衰作为吊唁的丧服,所以向下选取疑衰作为吊唁的丧服。】朋友之间互相服丧,就采用士人的吊唁丧服。朱熹说:五种丧服都使用麻,朋友之间的丧服是在吊唁丧服之上加麻,麻指的是绖带。敖继公说:天子的吊唁丧服有三种:锡衰、缌衰、疑衰。诸侯的吊唁丧服有两种:锡衰、疑衰,都用于对待臣下的礼节。国君之间不互相吊唁,那么也就未必有朋友之间的丧服。这篇记载大概是主要针对大夫以下的人而言的。《服问》篇说大夫之间互相服锡衰居家,遇到丧事则升绖,这是大夫对于身为大夫的朋友所服的丧服。由此推论,那么大夫对于士人,或者士人对于大夫,都服疑衰裳,即使遇到丧事也戴素冠。士人和庶民之间互相服丧也是如此,他们的丧服都加麻,直到安葬完毕才停止。如果不是朋友关系,只是去吊唁,当时所穿的丧服都与朋友相同,不同的是退下后就不穿丧服了。疑衰也是十五升,去掉一半,大概布和麻缕都经过加工。布和麻缕都经过加工,就接近于吉服;升数与缌衰、锡衰相同,就接近于凶服,所以因此命名为疑衰。
案弁绖服之弁,疑即皮弁,以其色白近于素冠也。小记:“诸侯吊必皮弁锡衰”,则凡吊服之弁,宜不以已国之臣、异国之臣而有异也。或以素弁代之,亦未必有板。天子视朝以皮弁服,岂诸侯大夫吊服之弁乃以板覆之,如冕而加之麻绖乎?注说未知何据。素冠盖以十五升布为冠,而素缯纰之与又案郑氏众谓疑衰十四升,疏云“疑衰无文”,先郑当更有所见,盖亦意之耳。敖氏所推似较近理,以其三衰并列,宜小异而大同也。
辨正郑氏康成曰:旧说以为士吊服布,上素下,或曰素委貌冠加朝服。《论语》曰:「缁衣羔裘」,又曰:「羔裘▯冠不以吊,何朝服之有乎【贾疏:缁衣羔裘与羔裘▯冠为一物,并是朝服】余论孔氏颖逹曰:丧服朋友麻,知师亦麻也。麻谓绖与带皆用麻,既葬除之。程子曰:「师不立服,不可立也。当以情之厚薄,事之大小防之。如顔闵于孔子,其成已之功与君父并,其次各有浅深,称其情而已。下至曲艺,莫不有师,岂可一概制服?」胡氏铨曰:师友服皆吊服加麻。金氏履祥曰:为师服者,吊服加麻,心丧三年,古制也。
右记朋友相为之服
君之所为兄弟服室老降一等
正义敖氏继公曰:「君者,谓凡有家臣者皆是也。与室老对言,故曰君亦如妾为君、为女君之比。」
案士亦有室老,则君不专指公卿大夫。然此服可疑。天子、诸侯之臣,从其君而服者,父母、妻、长子、祖父母,皆有三年之义者也。公卿大夫、士之臣,乃从君而服其旁亲期功之服乎?旁亲甚众,不可胜从。室老又贵臣,不宜有此服也。记者以臣之从君,当与妻之从夫同,遂因下文而并及此,而不觉“兄弟”二字之不可通耳。
夫之所为兄弟服妻降一等
正义贾氏公彦曰:妻从夫服,其族亲夫之诸祖父母见于缌麻章,夫之世叔父母见于大功章,此记其不见者。敖氏继公曰:此惟指妻从夫服者而言,如为夫祖父母之类是也。其在夫之昆弟之行者,则不从。案疏谓不见者,是夫之从母非也。妻于夫之母党不从服。敖氏谓夫之祖父母,祖父母不可谓之兄弟服也。其谓从祖父母而脱从字,与小功章为夫之姑姊妹亦从夫而降一等者也。所不服者惟男昆弟耳。此服大概已见经,惟缌麻章未明言夫之从祖祖父母及夫之从父姊妹,记或为此而▯与。
存异,袁氏准曰:「太常成粲云:嫂应有服,作传者横曰无服。」▯济引娣姒妇证,非其义也。丧服记:「夫为兄弟服,妻降一等。」则专服夫之兄弟,固已明矣。由此论之,嫂叔大功,可得而从。
案:以此为嫂叔之服,匪惟悖经,抑亦昧于经记之例矣。上诸条言兄弟者多矣,可作如是觧乎?庾蔚之有言:「▯济成粲排弃经传,而茍树已说,可谓诬于礼矣。」右记从服降等。
庶子为后者,为其外祖父母、从母、舅无服,不为后,如邦人【为后并如字】
正义敖氏继公曰:庶子为父后者,为其母缌,则于母党宜无服也。不为后,如邦人是。君母与己母之党,或兼服之。
案此谓士之庶子也。庶子为父后,即为君母后,当服君母之党。君母出而有继母,则服继母之党;无则不服。凡从服必降等,为其母缌,则无可降矣。不为后,则生母与君母服同,宜兼服之。若大夫之庶子不为后者,父在,为其母大功,则亦不服;父卒乃服之。敖氏谓凡从服皆为所从在三年之科者,非也。夫之从妻,犹谓有三年之义;妾之从女君也,则谓之何?
右记庶子为母党之服
宗子孤为殇,大功衰,小功衰,皆三月;亲则月算,如邦人【为如字】
正义郑氏康成曰:言孤有不孤者,不孤则族人不为殇服服之也【敖氏继公曰:不孤则族人之亲尽者不为服,而有亲者则或降服,或降而无服,亦如邦人也】不孤谓父有废疾,若年七十而老子代主宗事者也【贾疏:小记适妇不为舅后者,则姑为之小功,注云:谓夫有废疾他故不受重者,此父有废疾其子代主宗事者,曲礼七十曰老而传,注云:传家事任子孙,是谓宗子不孤,此父年七十
译考察弁绖服中的弁,怀疑就是皮弁,因为它的颜色白色接近素冠。《小记》说:“诸侯吊唁必定穿皮弁锡衰”,那么凡是吊唁服所用的弁,应该不会因为是国内的臣子还是异国的臣子而有区别。有时用素弁代替,也未必有冠板。天子视朝时穿皮弁服,难道诸侯大夫吊唁服所用的弁反而要用冠板覆盖,像冕那样加上麻绖吗?注疏的说法不知依据什么。素冠大概是用十五升布制作冠体,并用素缯作为纰边。又考察郑众认为疑衰是十四升,疏文说“疑衰没有文献依据”,先郑应当另有见闻,大概也是推测罢了。敖氏的推论似乎较为合理,因为三种衰服并列,应该大同小异。
辨正郑康成说:旧说认为士的吊唁服,上面是素色,下面是黑色,或者说戴素委貌冠加朝服。《论语》说:“缁衣羔裘”,又说:“羔裘玄冠不以吊,哪里会有朝服呢【贾公彦疏:缁衣羔裘与羔裘玄冠是一回事,都是朝服】”。我论述孔颖达说:丧服中朋友用麻,可知老师也用麻。麻是指绖和带都用麻,安葬后除去。程颐说:“老师不立固定的丧服,不可以确立。应当根据感情的厚薄、事情的大小来防范。如颜回、闵子骞对于孔子,他们成就自己的功劳与君父并列,其次各有深浅,称量其感情罢了。下至技艺小道,无不有老师,岂能一概制服?”胡铨说:老师和朋友的丧服都是吊唁服加麻。金履祥说:为老师服丧,吊唁服加麻,心丧三年,这是古制。
右记朋友相为之服
君之所为兄弟服室老降一等
正义敖继公说:“君,是指凡有家臣的人都是。与室老相对而言,所以说君,也如同妾为君、为女君的情况一样。”
考察士也有室老,那么君不专指公卿大夫。然而这种丧服值得怀疑。天子、诸侯的臣子,跟随君主服丧的,父母、妻子、长子、祖父母,都有三年的意义。公卿大夫、士的臣子,竟然跟随君主服丧其旁系亲属的期功之服吗?旁系亲属很多,不可能全部跟随。室老又是贵臣,不应该有这种丧服。记述者认为臣子跟随君主,应当与妻子跟随丈夫相同,于是因下文而一并提及,却没发觉“兄弟”二字不通。
夫之所为兄弟服妻降一等
正义贾公彦说:妻子跟随丈夫服丧,其族亲中丈夫的诸祖父母见于缌麻章,丈夫的世叔父母见于大功章,这里记载那些未见的。敖继公说:这里只指妻子跟随丈夫服丧的情况,如为丈夫的祖父母之类。至于在丈夫的兄弟中行走的,则不跟随。考察疏文说未见者,是丈夫的从母,这是错误的。妻子对于丈夫的母党不跟随服丧。敖氏说丈夫的祖父母,祖父母不可以称为兄弟服。他说从祖父母而脱漏了从字,与小功章为丈夫的姑姊妹也跟随丈夫而降一等相同。所不服的只有男性兄弟罢了。这种丧服大体已在经文中见到,只是缌麻章未明确说丈夫的从祖祖父母及丈夫的从父姊妹,记述者或许为此而补充。
存异,袁准说:“太常成粲说:嫂子应该有丧服,作传的人横说无服。”王济引用娣姒妇证明,不符合义理。《丧服记》:“丈夫为兄弟服丧,妻子降一等。”那么专门服丈夫的兄弟,已经很明确了。由此推论,嫂叔大功,可以依从。
考察:以此作为嫂叔的丧服,不仅违背经文,也昧于经记的体例了。上面各条说兄弟的很多,可以这样解释吗?庾蔚之有言:“王济、成粲排弃经传,而苟且树立自己的学说,可谓诬蔑礼制了。”右记从服降等。
庶子为后者,为其外祖父母、从母、舅无服,不为后,如邦人【为后并如字】
正义敖继公说:庶子为父亲后者,为其母服缌麻,那么对于母党应该无服。不为后者,如同平民一样。君母与自己母亲的党,或者兼服。
考察这是指士的庶子。庶子为父亲后,即为君母后,应当服君母的党。君母被休而有继母,则服继母的党;没有则不服。凡是跟随服丧必定降等,为其母服缌麻,则无可降了。不为后者,则生母与君母服丧相同,应当兼服。如果是大夫的庶子不为后者,父亲在世,为其母服大功,则也不服;父亲去世才服。敖氏说凡是跟随服丧都是所跟随的人在三年之科者,这是错误的。丈夫跟随妻子,尚且说有三年的意义;妾跟随女君,又怎么说呢?
右记庶子为母党之服
宗子孤为殇,大功衰,小功衰,皆三月;亲则月算,如邦人【为如字】
正义郑康成说:说孤有不孤者,不孤则族人不为殇服丧【敖继公说:不孤则族人的亲尽者不为服,而有亲者则或者降服,或者降而无服,也如同平民一样】不孤是指父亲有废疾,或者年七十而老子代主宗事的人【贾公彦疏:小记适妇不为舅后者,则姑为之小功,注说:谓夫有废疾他故不受重者,此父有废疾其子代主宗事者,曲礼七十曰老而传,注说:传家事任子孙,是谓宗子不孤,此父年七十
其子代主宗事者】孤为殇,长殇中殇大功衰,下殇小功衰,皆如殇服而三月,谓与宗子絶属者也【贾疏:大功衰小功衰者,以其成人齐衰故,长殇中殇皆在大功衰,下殇在小功衰也,皆三月者,以其衰虽降月本三月也】亲谓在五属之内算数也,月数如邦人者,与宗子有期之亲者,成人服之齐衰期,长殇大功衰九月,中殇大功衰七月,下殇小功衰五月,有大功之亲者,成人服之齐衰三月,卒哭受以大功衰九月,其长殇中殇大功衰五月,下殇小功衰三月,有小功之亲者,成人服之齐衰三月,卒哭受以小功衰五月,其殇与絶属者同【贾疏:自大功亲以下小功亲以上,成人月数虽依本,皆先服齐衰者,以其絶属者犹齐衰三月,明亲者无问大功小功缌麻皆齐衰者也,既皆齐衰故三月,既葬受服乃始受以大功小功之衰也,至小功殇与絶属者同者,以其成人小功殇即入三月,是以与絶属者同大功衰小功衰三月也】有缌麻之亲者,成人及殇皆与絶属者同【贾疏:絶属者为宗子齐衰三月,缌麻亲亦三月,是以成人及殇皆与絶属者同也】贾氏公彦曰:宗子谓继别为大宗百世不迁者也,孤为殇谓无父未冠而死者也。
译那些代替宗子主持宗族事务的人,如果是孤子且未成年而死,长殇和中殇穿大功衰,下殇穿小功衰,都按照殇服的规格服丧三个月,这指的是与宗子断绝亲属关系的人。【贾疏:之所以穿大功衰和小功衰,是因为成人本应服齐衰,所以长殇和中殇都归入大功衰,下殇归入小功衰;都服丧三个月,是因为虽然丧服等级降低了,但原本规定的月数就是三个月。】
所谓“亲”,是指在五服亲属范围内计算的人。月数如同邦人那样,是指与宗子有期亲关系的人,成人服齐衰一年,长殇服大功衰九月,中殇服大功衰七月,下殇服小功衰五月;有大功亲关系的人,成人服齐衰三月,卒哭之后改服大功衰九月,其中的长殇和中殇服大功衰五月,下殇服小功衰三月;有小功亲关系的人,成人服齐衰三月,卒哭之后改服小功衰五月,其中的殇者与断绝亲属关系者相同。【贾疏:从大功亲以下到小功亲以上,成人的月数虽然依据本制,但起初都先服齐衰,这是因为断绝亲属关系者尚且服齐衰三月,可见有亲属关系者无论是大功、小功还是缌麻,起初都服齐衰。既然都服齐衰,所以是三月,等到安葬后改服,才开始改服大功或小功的丧服。至于小功亲的殇者与断绝亲属关系者相同,是因为成人小功亲的殇者即入三月,所以与断绝亲属关系者相同,都是大功衰或小功衰三月。】
有缌麻亲关系的人,成人和殇者都与断绝亲属关系者相同。【贾疏:断绝亲属关系者为宗子服齐衰三月,缌麻亲也是三月,所以成人和殇者都与断绝亲属关系者相同。】
贾氏公彦说:宗子是指继承别子而成为大宗、百世不迁的人;孤子未成年而死,是指没有父亲且未行冠礼就死去的人。
案:宗子虽下殇,不以缌麻服之,重宗子也。宗子不孤,则其父虽不主宗事,而族人犹以宗子之服服其父。服其父,则不服其子矣。此与宗子之母在,则不为宗子之妻服,意同。注:谓有大功之亲者,成人服之齐衰三月,卒哭受以大功衰九月。谓以大功衰终九月之数,是连齐衰计之者也。
右记为宗子殇之服
改葬缌
正义郑氏康成曰:“谓坟墓以他故崩坏将亾失尸柩者也,其奠如大敛,从庙之庙,从墓之墓,礼宜同也【敖氏继公曰:注言此者,以徴改葬之奠,当如大敛耳。盖祖奠如大敛奠,故郑氏以此况彼,谓改葬之奠宜与之同也】服缌者,臣为君也,子为父也,妻为夫也,必服缌者,亲见尸柩不可以无服。戴氏徳曰:“制缌麻具而葬,葬而除,谓子为父,妻妾为夫,臣为君,孙为祖后者也。”韩氏愈曰:“经着改葬之服,更无轻重之差,以此知”
惟记其最亲者,其他无服则不记也。《谷梁传》亦曰:“改葬之礼,缌举下缅也。缅犹逺也,下服之最轻者也。”是故改葬之礼,其服惟轻。卫司徒文子改葬其叔父,问服于子思。子思曰:“礼,父母改葬缌,既葬而除之,不忍无服送至亲也。非父母无服,无服则吊服加麻。”此又其著者也。改葬者,为山崩水涌毁其墓,及葬而礼不备者,若文王之葬王季,以水齧其墓;鲁隐公之葬惠公,以有宋师葬有阙之类是也。敖氏继公曰:“改葬者,或以有故而迁葬于他处,如文王于王季之类是也;或以向者之葬不能如礼,后乃更之,如晋惠公于共世子之类是也。”
案此服上下同之,自天子至于士一也。大夫以上无缌服,此有之者非常服。礼穷则同耳。既启圹,见尸柩,必有奠,以为神之所依。如未能遽葬,则朝夕犹当设常奠。如在殡时,届葬乃设葬奠也。葬毕而返,亦当有祭,如虞祭。其释服而后祭与?
余论韩氏愈曰:“文子又问于子思曰:‘丧服既除,然后乃葬,则其服何服?’子思曰:‘三年之丧,未葬服不变。除何有焉?’然则改葬与未葬者异矣。有故而未葬,虽出三年,子之服不变。”
案《丧服小记》:“久而不葬者,惟主丧者不除。”即此也。右记改葬之服。
童子唯当室缌
正义郑氏康成曰:「童子未冠之称也。当室,谓父后承家事者【贾疏:言代父当家事】为家主,与人为礼于有亲者,虽恩不至,不可以无服也。」贾氏公彦曰:「此当室童子,直与族人为礼,有此服,不及外亲。」敖氏继公曰:「此言唯当室,则缌是,虽父在,亦得为之。《曲礼》曰:『孤子当室,言孤,则有不孤者矣。』」
传曰不当室则无缌服也
正义:敖氏继公曰:「童子不当室,则无缌服;所以降于成人当室之缌,所以异于众子。」
案戴氏徳谓:童子当室,十五至十九。盖以不及十五则未能当室也。童子无缌服,则自小功以上皆有之矣。《杂记》:童子哭不偯,不踊,不杖,不菲,不庐,言其为父母者也。此不缌之意与彼同,以其未成人,故优之耳。三年之丧,减其文之缛者;五服减其服之轻者。过此虽幼,不可缺也。
右记童子缌服
凡妾为私兄弟如邦人
正义:郑氏康成曰:「嫌降之也,私兄弟,目其族亲也。」敖氏继公曰:「亦嫌屈于其君,而为私亲,或与邦人异也。」经正言妾之服其私亲者,惟有为父母一条,其余则皆与为人妻者并言于凡适人者及嫁者、未嫁者为其亲属之条中,恐读者不察,故记明之。
存疑:郑氏康成曰:“女君有以尊降其兄弟者,谓士之女为大夫妻,大夫之女为诸侯夫人,诸侯之女为天王后者。”贾氏公彦曰:“言‘凡’者,总天子以下至士。案士女为大夫妻,无降其父族之兄弟者,惟诸侯夫人、天王后则不为兄弟服耳。天子、诸侯之妾,亦未必为兄弟服。然则‘凡’者,凡大夫与士之妾,与妾从女君而服女君之党,既嫌屈于其君,又嫌服女君之党,则不自服其党,故明之也。”
右记妾为私兄弟之服
大夫吊于命妇,锡衰;命妇吊于大夫
译按:宗子即使是下殇而死,也不以缌麻之服为他服丧,这是为了尊重宗子。如果宗子不是孤儿,那么他的父亲虽然不主持宗族事务,但族人仍然按照为宗子服丧的规格来为他父亲服丧。既然为他父亲服丧,就不为他儿子服丧了。这与宗子的母亲在世时,不为宗子的妻子服丧,用意相同。注:这里指的是有大功亲情的情况,成人服齐衰三个月,卒哭之后改服大功衰九个月。所谓以大功衰服满九个月,是将齐衰的时间连在一起计算的。
右记为宗子殇之服
改葬服缌麻
正义郑康成说:“这是指坟墓因其他原因崩坏,将要遗失尸柩的情况,其祭奠如同大敛,从庙到庙,从墓到墓,礼仪应当相同【敖继公说:注中这样说,是为了证明改葬的祭奠,应当如同大敛。大概祖奠如同大敛的祭奠,所以郑康成用这个来类比那个,说改葬的祭奠应当与它相同】服缌麻的人,是臣为君,子为父,妻为夫,必须服缌麻的原因,是因为亲眼见到尸柩不可以没有丧服。戴德说:“制作缌麻丧服并安葬,安葬后就除服,这是指子为父,妻妾为夫,臣为君,孙为祖后的人。”韩愈说:“经文中记载改葬的丧服,没有轻重等级的差别,由此可知”
只记载最亲近的人,其他没有丧服的人就不记载了。《谷梁传》也说:“改葬的礼仪,服缌麻是举出最轻的丧服。缅就是远,是丧服中最轻的。”所以改葬的礼仪,其丧服只有最轻的。卫国司徒文子改葬他的叔父,向子思询问丧服。子思说:“礼制规定,父母改葬服缌麻,安葬后就除服,不忍心没有丧服送别至亲。不是父母则没有丧服,没有丧服就穿吊唁的服装加上麻带。”这又是显著的例子。改葬的情况,是因为山崩水涌毁坏坟墓,以及安葬时礼仪不完备的情况,比如周文王安葬王季,因为水侵蚀坟墓;鲁隐公安葬惠公,因为宋国军队入侵导致安葬有缺漏之类。敖继公说:“改葬的人,有的因为其他原因迁葬到别处,如文王安葬王季之类;有的因为以前的安葬不能合乎礼制,后来再更改,如晋惠公安葬共世子之类。”
按这种丧服上下等级相同,从天子到士都是一样的。大夫以上没有缌麻丧服,这里有缌麻是因为这不是常规丧服。礼制穷尽时等级就相同了。已经打开墓穴,见到尸柩,一定有祭奠,作为神灵依附的地方。如果没能立即安葬,那么早晚还应当设置常祭。如果在停殡时,等到安葬时才设置葬奠。安葬完毕返回,也应当有祭祀,如同虞祭。是解除丧服后才祭祀吗?
余论韩愈说:“文子又问子思说:‘丧服已经除服,然后才安葬,那么穿什么丧服?’子思说:‘三年的丧期,没有安葬丧服不变。除服有什么可说的呢?’那么改葬与没有安葬的情况是不同的。因为其他原因没有安葬,即使过了三年,儿子的丧服也不变。”
按《丧服小记》说:“长时间不安葬的,只有主丧的人不除服。”就是这种情况。右记改葬的丧服。
童子只有当室者服缌麻
正义郑康成说:“童子是未行冠礼的称呼。当室,是指继承父亲家事的人【贾公彦疏:说代替父亲当家事】作为家主,与有亲属关系的人行礼,虽然恩情不到,也不可以没有丧服。”贾公彦说:“这当室的童子,只与族人之间行礼,有这种丧服,不及外亲。”敖继公说:“这里说只有当室者,就服缌麻,即使父亲在世,也可以为他服。《曲礼》说:‘孤子当室,说孤,那么就有不孤的。’”
传说不当室者就没有缌麻丧服
正义:敖继公说:“童子不当室,就没有缌麻丧服;所以比成人当室者的缌麻降等,所以与众子不同。”
按戴德认为:童子当室,年龄在十五到十九岁。大概因为不到十五岁就不能当室。童子没有缌麻丧服,那么从小功以上都有丧服了。《杂记》说:童子哭不拖长声音,不跳跃,不拄杖,不穿草鞋,不住庐帐,说的是为父母的情况。这不服缌麻的意思与那里相同,因为他未成人,所以优待他。三年的丧期,减少其繁复的文饰;五服减少其轻的丧服。超过这个限度即使年幼,也不可缺少。
右记童子缌麻丧服
凡妾为私兄弟服丧如同邦人
正义:郑康成说:“担心被降等,私兄弟,是指其族亲。”敖继公说:“也担心屈从于其君,而为私亲服丧,可能与邦人不同。”经文中正言妾为其私亲服丧的,只有为父母一条,其余都与人妻一起言说在凡适人者及嫁者、未嫁者为其亲属的条文中,恐怕读者不察觉,所以记载明确。
存疑:郑康成说:“女君有因尊贵而降低为其兄弟服丧的情况,是指士的女儿为大夫妻,大夫的女儿为诸侯夫人,诸侯的女儿为天王后。”贾公彦说:“说‘凡’,是总括天子以下到士。按士的女儿为大夫妻,没有降低为其父族兄弟服丧的,只有诸侯夫人、天王后不为兄弟服丧。天子、诸侯的妾,也未必为兄弟服丧。那么‘凡’,是指凡大夫与士的妾,以及妾跟随女君而服女君的党羽,既担心屈从于其君,又担心服女君的党羽,就不自己服其党羽,所以明确说明。”
右记妾为私兄弟的丧服
大夫吊唁命妇,穿锡衰;命妇吊唁大夫
,亦锡衰。
正义郑氏康成曰:吊于命妇,命妇死也;吊于大夫,大夫死也。服问曰:公为卿大夫锡衰以居,出亦如之【贾疏:君在家服之,出行不至丧所,亦服之】当事则弁绖【贾疏:当小敛及大敛、殡皆弁绖】大夫相为亦然,为其妻徃则服之,出则否。凡妇人相吊,吉筓无首,素总。敖氏继公曰:服问以锡衰为大夫相为之服,则命妇相吊亦锡衰矣。此记惟见大夫于命妇、命妇于大夫者,嫌所吊者异,则服或异也。大夫命妇之锡衰,惟于尊同者用之,则吊于其下者不锡衰明矣。
译(吊唁命妇时),也穿锡衰。
郑玄解释说:吊唁命妇,是指命妇去世;吊唁大夫,是指大夫去世。《服问》篇说:国君为卿大夫服锡衰,在家时如此,外出时也是如此【贾公彦疏:国君在家时穿此丧服,出行虽不到丧所,也穿此服】,遇到小敛、大敛、殡等仪式时则戴弁帽、系绖带【贾公彦疏:当举行小敛、大敛、殡等仪式时,都戴弁帽、系绖带】。大夫之间互相吊唁也是如此,为妻子的缘故前往吊唁就穿此服,外出时就不穿。凡妇人互相吊唁,用吉礼的发笄,发笄没有装饰,用素色的总发带。
敖继公说:《服问》篇将锡衰定为大夫之间互相吊唁的丧服,那么命妇之间互相吊唁也应是穿锡衰了。这篇经文只记载了大夫吊唁命妇、命妇吊唁大夫的情况,是因为担心所吊唁的对象不同,丧服或许也不同。大夫和命妇的锡衰,只用于地位相同的人,那么吊唁地位低于自己的人不穿锡衰,这是显而易见的。
传曰:「锡者,何也?麻之有锡者也。锡者十五升,抽其半,无事其缕,有事其布。曰锡。」
正义郑氏康成曰:“谓之锡者,治其布使之滑易也【贾疏:以治觧事,以滑易觧锡】贾氏公彦曰:“言麻者,以麻表布之缕也。”敖氏继公曰:“以天子吊服差之锡重于缌,故缌治缕而锡则否。盖凡服以麤细为先后,锡不治缕,则其缕不如缌之细,所以差重也。然而必有事其布者,盖吊服不可以无所事,既不治缕,则当治布也。治其布则滑易矣,所以谓之锡。”又曰:“有锡,疑‘滑易’二字之误,盖二字各有似也。”司服职注:“郑司农云:‘锡,麻之滑易者也。’”其据此记未误之文与?
案锡衰有事其布,缌衰有事其缕,则小功而上,布缕两无所事,明矣。斩衰章传云:“冠六升,锻而勿灰。”《杂记》云:“加灰锡也。”然则不加灰,虽锻,不可谓之有事也。缌衰之缕,亦加灰治之,又可见矣。
存疑:郑氏康成曰,锡者不治其缕,哀在内也;缌者不治其布,哀在外也。君及卿大夫吊士,虽当事,皮弁锡衰而已。
案锡与缌,或治缕,或治布,以其服本轻,稍别之以为吊之差次而已。哀有重轻,无不由内,若云在外,得无近于吿子义外之说乎?为公卿大夫锡衰,为诸侯缌衰。注:缘此以内外分之。窒已,《小记》诸侯吊必皮弁锡衰,亦宜有绖,记文不具耳。君及卿大夫吊士,及士相吊,皆当疑衰,以疑衰为吊服之下,宜用之于士也。《文王世子》注亦曰:诸侯为异姓之士疑衰,与此注异。右记大夫命妇吊服。
女子子适人者,为其父母;妇为舅姑。恶筓,有首以髽;卒哭,子折筓首以筓,布总【髽,侧▯反】
正义郑氏康成曰:“言以髽则髽有着筓者明矣【贾疏旧有人觧小记男子免而妇人髽免无筓则髽亦无筓故郑以此记髽筓连言明之】敖氏继公曰:“云有首见恶筓之制也,是亦其异于箭筓者与?言筓有首而复云以髽,见成服以后犹髽,且明齐衰而髽者之止于是也。然则妇人之髽者惟妻为夫,妾为君,女子子在室为父母与此耳。以筓之筓着筓之称也,卒哭子折筓首,以筓则不复髽矣。妇则恶筓以髽自若也,此亦微有内夫家外父母家之意。总之用布五服妇人皆然,特以齐衰章不言总,故记因而见之也。”贾氏公彦曰:“吉筓长尺二寸,斩衰箭筓长尺,齐衰已下筓皆同一尺不可更变,故折吉筓首而已。斩衰总六升,长六寸,正服齐衰总八升,长八寸,卒哭总可更变,宜从大功总十升也。”
案小敛之后,未成服之前,妇人将斩衰者,去纚而麻髽;将齐衰者,去纚而布髽。此不着筓者也。成服着布总,则斩衰者箭筓,齐衰者榛筓,而髽如故,以其去纚而露紒自若也。注:言髽有着筓者,此也。斩衰箭筓髽以终三年,经着之矣。其齐衰期者,于卒哭后,又有终髽与不终髽之异,经未之见,故记明之。又案:凡去纚而露紒,则谓之髽。男子将括髪与免,必先去纚而露紒,故《士丧礼》下篇将启,丈夫髽也。《问丧》云:“秃者不免。”《丧服四制》云:“秃者不髽。”皆以其无髪优之也。然则免与髽之皆为露髪也,明矣。
传曰:「筓有首者,恶筓之有首也。恶筓者,栉筓也。折筓首者,折吉筓之首也。吉筓者,象筓也。何以言子折筓首而不言妇终之也【栉,荘乙反】
正义郑氏康成曰:栉筓,以栉之木为筓【贾疏:玉藻「沐用椫栉」,注云:椫,白理木】或曰榛筓【贾疏:檀弓「榛以为筓,长尺而总八寸】有首者,若今时刻镂摘头矣【贾疏:郑举汉法况之】吉筓折其首者,为其大饰也。敖氏继公曰:言子折筓首而不言妇者,谓记先并言女子、子与妇之筓、髽,后乃独言子折筓首而不及于妇也。终,终丧也。言妇恶筓以终丧,无折筓首之事故,不言妇也。《檀弓》:南宫縚之妻为姑榛以为筓,此传所谓栉者,疑即榛也,盖声相近而转为栉耳。传引记文云:筓有首,则记之「恶」字似衍。
通论贾氏公彦曰:「象筓,据大夫、士而言。案弁师,天子、诸
译传文说:“锡衰,是什么?是麻布中经过锡处理的。锡衰用十五升的麻布,抽去一半的缕,不处理缕,只处理布。这就叫锡。”
郑玄的正义说:“之所以称为锡,是因为处理它的布,使之滑易【贾公彦疏:用‘治’来解释‘事’,用‘滑易’来解释‘锡’】。贾公彦说:“提到麻,是指用麻来做布的缕。”敖继公说:“因为天子吊丧的服饰,锡衰比缌衰重,所以缌衰处理缕而锡衰不处理。大凡丧服以粗细为先后,锡衰不处理缕,那么它的缕就不如缌衰细,所以显得较重。然而一定要处理布,是因为吊丧的服饰不能什么都不处理,既然不处理缕,就应当处理布。处理了布就滑易了,所以称为锡。”又说:“‘有锡’,怀疑是‘滑易’二字的误写,大概是因为这两个字各自形似。”《司服职》的注说:“郑司农说:‘锡,是麻布中滑易的那种。’”这是根据这篇记文没有误写的文字吗?
按:锡衰处理布,缌衰处理缕,那么小功以上的丧服,布和缕都不处理,这是明显的。斩衰章传文说:“冠用六升麻,锻治但不加灰。”《杂记》说:“加灰就是锡。”那么不加灰,即使锻治,也不能称为处理。缌衰的缕,也加灰处理,这也可以看出来了。
存疑:郑玄说,锡衰不处理缕,因为哀痛在内;缌衰不处理布,因为哀痛在外。国君及卿大夫吊士,虽然有事,只穿皮弁锡衰。
按:锡衰与缌衰,有的处理缕,有的处理布,因为它们的丧服本来较轻,稍微区别一下,作为吊丧的差次罢了。哀痛有重有轻,没有不从内发出的,如果说在外,岂不是接近告子义在外面的说法吗?为公卿大夫穿锡衰,为诸侯穿缌衰。注:依据这个用内外来区分。这是窒碍的,《小记》说诸侯吊丧一定穿皮弁锡衰,也应当有绖,记文不完整罢了。国君及卿大夫吊士,以及士互相吊丧,都应当穿疑衰,因为疑衰是吊丧服饰中最轻的,适宜用于士。《文王世子》注也说:诸侯为异姓的士穿疑衰,与此注不同。右边记述大夫命妇的吊丧服饰。
出嫁的女儿,为她的父母;媳妇为公婆。用恶笄,有笄头用来髽发;卒哭之后,儿子折断笄头用笄,用布总【髽,音侧〇】
郑玄的正义说:“说用笄,那么髽发是有着笄的,这是明显的【贾公彦疏:旧有人解释《小记》男子免而妇人髽,免没有笄那么髽也没有笄,所以郑玄用这篇记文髽笄连言来阐明】。敖继公说:“说有笄头,是显示恶笄的形制,这也是它不同于箭笄的地方吗?说笄有笄头,又说用髽,显示成服以后仍然髽发,并且阐明齐衰而髽发的只到此为止。那么妇人髽发的只有妻子为丈夫,妾为国君,在室的女儿为父母以及这里的情况罢了。用笄的笄,是着笄的称呼,卒哭儿子折断笄头,用笄那么就不再髽发了。媳妇则用恶笄髽发自始至终不变,这也微有内夫家外父母家的意思。总之用布的五服妇人都是这样,特别因为齐衰章不说总,所以记文因而显示出来。”贾公彦说:“吉笄长一尺二寸,斩衰箭笄长一尺,齐衰以下笄都同一尺不可再变,所以只折断吉笄的笄头罢了。斩衰总六升,长六寸,正服齐衰总八升,长八寸,卒哭总可以再变,适宜从大功总十升。”
按:小敛之后,未成服之前,妇人将要穿斩衰的,去掉纚而用麻髽;将要穿齐衰的,去掉纚而用布髽。这是不着笄的。成服着布总,那么斩衰用箭笄,齐衰用榛笄,而髽发如故,因为去掉纚而露出紒自始至终不变。注:说髽发有着笄的,就是这个。斩衰箭笄髽发以终三年,经文已经着录了。那些齐衰期年的,在卒哭之后,又有终髽与不终髽的区别,经文没有看见,所以记文明白指出。又按:大凡去掉纚而露出紒,就称为髽。男子将要括发与免,必定先去掉纚而露出紒,所以《士丧礼》下篇将要启殡,丈夫髽发。《问丧》说:“秃头的人不免。”《丧服四制》说:“秃头的人不髽。”都是因为秃头没有头发而优待他们。那么免与髽都是露出发,这是明显的。
传文说:“笄有笄头的,是恶笄有笄头。恶笄,是栉笄。折断笄头的,是折断吉笄的笄头。吉笄,是象笄。为什么只说儿子折断笄头而不说媳妇终丧呢【栉,音荘乙】
郑玄的正义说:栉笄,用栉的木头做笄【贾公彦疏:《玉藻》‘沐用椫栉’,注说:椫,白理木】,或者说榛笄【贾公彦疏:《檀弓》‘榛以为笄,长尺而总八寸’】。有笄头的,像现在时刻镂刻的笄头【贾公彦疏:郑玄举汉代的制度来类比】。吉笄折断它的笄头,是因为它有大装饰。敖继公说:说儿子折断笄头而不说媳妇,是说记文先一并说女子、儿子与媳妇的笄、髽,后来只说儿子折断笄头而不及媳妇。终,是终丧。说媳妇用恶笄以终丧,没有折断笄头的事,所以不说媳妇。《檀弓》:南宫縚的妻子为公婆用榛做笄,这篇传文所说的栉,怀疑就是榛,大概声音相近而转为栉罢了。传文引用记文说:笄有笄头,那么记文的“恶”字似乎多余。
通论贾公彦说:“象笄,是根据大夫、士来说的。按《弁师》
正义敖氏继公曰:「筓总与上同,乃别见之者,明其不髽也。然则三年之丧,亦必有不髽者矣。妾为女君不杖,期为君之长子三年。」
案记不别言母为长子,则亦髽可知,以其为正体也。妾为君之长子,得与女君同不髽者,异于女君也。妾之事女君,与妇之事舅姑等,不髽者异于子妇也,此所以明其为妾也与?然则妾为君之父母,亦不髽也,眀矣。
右记髽筓总
凡衰外削幅,裳内削幅,幅三袧【袧,刘音钩,又菊纡反】
正义郑氏康成曰:「削犹杀也。袧者,谓辟两侧,空中央也【贾疏:袧者,屈中之称。辟摄両邉相着,自然中央空矣】凡裳前三幅,后四幅也【贾疏:惟深衣、长衣之等,连衣裳,裳以六幅,破为十二幅,不须辟积】贾氏公彦曰:「外削幅者,谓缝之边幅乡外;内削幅者,谓缝之边幅乡内。幅三袧者,据裳而言,谓辟积其要中也。要中广狭,任人麤细,故絇之辟积亦不言寸数多少,但幅别以三为限耳。」敖氏继公曰:「凡衰,谓凡名衰者也。衰外削幅者,所以别于吉服之制,亦如丧冠外毕之类。裳幅不变者,衣裳同用,衣重而裳轻,变其重者以示异足矣,故裳不必变也。下云『袂属幅』,则衰之削幅者惟裻耳。」邱氏濬曰:「裳长短随人身,前缝三幅作一联,后缝四幅作一联,前后不相联。每幅作三个防子,如今人帬防相似,但帬防乡一边顺去,此则两边相乡尔。前三后四各作一要,要两头各有系。」
若齐裳内衰外【齐侧私反】
正义郑氏康成曰:「齐缉也。五服一斩,四缉。缉裳者内展之,缉衰者外展之。」贾氏公彦曰:「言若者,不定辞,以其斩者不齐故也。」敖氏继公曰:「裳内衰外,与其削幅之意同,亦以衰齐别于吉也。凡齐主于裳也,故先言之。」
负广出于适寸【广,古旷反;适,如字。下同】
正义郑氏康成曰:「负在背上者也,适辟领也,负出于辟领外旁一寸【贾疏:出辟领外旁一寸,总尺八寸】贾氏公彦曰:「以一方布置于背上,上畔缝着领,下畔垂放之,以在背上,故得负名。」敖氏继公曰:「负之广无定数,惟以出于适旁一寸为度也,其长盖比于衰与。」
案疏以为,负版用布一方,其长如广近之。
适博四寸出于衰
正义郑氏康成曰:博,广也。辟领广四寸,则与濶中八寸,两之为尺六寸也【贾疏:辟领广四寸,据两相而言,项之两相乡外各广四寸,濶中谓当缝中央,总濶八寸,一边有四寸,并辟领为八寸,两之总一尺六寸】出于衰者,旁出衰外也。不着寸数者,可知也。
存疑。贾氏公彦曰:「出于衰者,比胷前衰而言出也。衰广四寸,辟领横广总尺六寸,除中央四寸当衰,衰外两旁各出衰六寸,可知也。」敖氏继公曰:「适辟领之布旁出者也。云博四寸,又云出于衰,则出于衰者,非谓其博也。然则博者,其纵之广与?凡为衣,必先开当项之处,其上下之度相去四寸,左右之度则随其人之肥瘠而为之濶狭不定也。凡吉衣皆方翦之,所谓方领是也。此凶服亦方领,其异者则但翦其上下之相去四寸者,而不殊其左右之布,使连于衣而各出于肩上之两旁而为适,所谓适博四寸也。以其横之濶狭不定,故不着其出于衰之寸数,惟言出于衰而已。」
案出于衰者,谓出于衰衣之外,反折而加于两肩上也。注云:“可知者所辟防何?则所出者亦防,何故不必言其尺寸也?”疏以比胷前之衰而言,出衰六寸滞矣,四寸之数。注以方广言之,敖氏但以纵言之。注说可从,吉衣之领亦方,但其后当项处未必方,或更不须博四寸耳。
衰长六寸,博四寸【长直亮反】
正义郑氏康成曰:“广袤当心也【贾疏:“袤,长也,据上下而言】前有衰,后有负版,左右有辟领,孝子哀戚无所不在。贾氏公彦曰:“衰缀于外衿之上,广长当心。”敖氏继公曰:“五服之属及锡与疑,皆以衰为名,则是凡凶服、吊服无不有此衰矣。其辟领亦当同之,若负版则惟孝子乃有之,故记先言之也。”孔子式负版者,以
译郑玄注引敖氏继公说:“笄、总与上文相同,这里特别指出,是为了说明它不戴髽。那么,三年的丧期,也一定有不戴髽的情况。妾为女君服丧不执杖,为期年;为君主的长子服丧三年。”
按:《丧服记》没有特别提及母亲为长子服丧,那么母亲也戴髽是可以推知的,因为长子是正统继承人。妾为君主的长子服丧,得以与女君一样不戴髽,这是为了区别于女君。妾侍奉女君,与儿媳侍奉公婆相同,不戴髽是为了区别于儿媳,这或许是为了表明她的妾的身份?那么,妾为君主的父母服丧,也不戴髽,这就很明白了。
以上记载关于髽、笄、总的内容。
所有丧服的衰衣,缝边向外折;下裳,缝边向内折。每幅布褶三折。【袧,刘音钩,又音菊纡】
郑玄注:“削,就是杀(减窄)的意思。袧,是说避开两侧,中间留空。【贾公彦疏:袧,是中间弯曲的意思。避开两侧折叠相贴,自然中间就空了。】大凡下裳,前面三幅,后面四幅。【贾公彦疏:只有深衣、长衣之类,衣和裳连在一起,裳用六幅,破成十二幅,不需要辟积。】贾公彦说:“外削幅,是说缝合的边幅朝向外面;内削幅,是说缝合的边幅朝向里面。幅三袧,是针对下裳而言,是说在腰部中间做褶。腰部中间的宽窄,随人胖瘦而定,所以褶的宽度也不说具体尺寸,只是每幅以三折为限。”敖氏继公说:“凡衰,是说所有名为衰的丧服。衰衣缝边向外折,是为了区别于吉服的制度,也像丧冠向外折一样。下裳的缝边不变,是因为衣和裳共用,衣重而裳轻,改变重的部分以示区别就够了,所以下裳不必改变。下文说‘袖口连接缝边’,那么衰衣中缝边向外折的只有前襟。”邱濬说:“下裳的长短随人身而定,前面缝三幅作一联,后面缝四幅作一联,前后不相连。每幅布做三个褶,像现在的裙子褶一样,但裙子褶向一边顺去,这里则是两边相对。前三后四各做一个腰头,腰头两头各有系带。”
如果是齐衰,下裳缝边向内,衰衣缝边向外。【齐,音侧私】
郑玄注:“齐,就是缉(缝边)。五服中,斩衰不缉边,齐衰缉边。缉下裳的边向内折,缉衰衣的边向外折。”贾公彦说:“说‘若’,是不确定的语气词,因为斩衰不缉边。”敖氏继公说:“下裳向内、衰衣向外,与削幅的意思相同,也是用衰衣的缉边来区别于吉服。大凡缉边主要在下裳,所以先说下裳。”
负版的宽度超出辟领一寸。【广,音古旷;适,如字。下同】
郑玄注:“负版在背上,适就是辟领,负版超出辟领的外侧旁边一寸。【贾公彦疏:超出辟领外侧旁边一寸,总共宽一尺八寸。】贾公彦说:“用一方布布置在背上,上边缝在领口,下边垂放,因为它在背上,所以叫负版。”敖氏继公说:“负版的宽度没有定数,只以超出辟领旁边一寸为标准,它的长度大概与衰衣相当。”
按:疏认为,负版用一方布,它的长度与宽度相近。
辟领宽四寸,超出衰衣。
郑玄注:“博,就是宽。辟领宽四寸,那么加上中间的八寸,两边合计一尺六寸。【贾公彦疏:辟领宽四寸,是针对两边而言,项部的两边向外各宽四寸,中间宽八寸,一边有四寸,加上辟领共八寸,两边总共一尺六寸。】超出衰衣,是说旁边超出衰衣的外面。不说具体尺寸,是可以推知的。”
存疑。贾公彦说:“超出衰衣,是相对于胸前的衰衣而言的。衰衣宽四寸,辟领横向总宽一尺六寸,除去中间四寸对应衰衣,衰衣外两旁各超出衰衣六寸,这是可以推知的。”敖氏继公说:“适是辟领布旁出的部分。说宽四寸,又说超出衰衣,那么超出衰衣的,不是说它的宽度。那么宽,是指纵向的宽度吗?凡是做衣服,必须先开项部的地方,上下之间的距离四寸,左右的宽度则随人的胖瘦而定,宽窄不定。凡是吉服都是方形剪裁,所谓方领。这凶服也是方领,不同的是只剪裁上下相距四寸的部分,而不切断左右的布,使其连在衣服上,各超出肩上的两旁作为适,这就是所谓适宽四寸。因为横向的宽窄不定,所以不说超出衰衣的具体尺寸,只说超出衰衣而已。”
按:超出衰衣,是说超出衰衣的外面,反折加在两肩上。注说:“可知的是所辟的宽度是多少?那么超出的部分也是宽度,为什么不必说尺寸呢?”疏以相对于胸前的衰衣而言,超出衰衣六寸,这是滞碍的,应为四寸之数。注以方广而言,敖氏只以纵向而言。注的说法可取,吉服的领也是方的,但其后项部未必是方的,或者更不需要宽四寸。
衰衣长六寸,宽四寸。【长,音直亮】
郑玄注:“宽和长都当心。【贾公彦疏:袤,就是长,指上下而言。】前面有衰衣,后面有负版,左右有辟领,孝子的哀戚无处不在。”贾公彦说:“衰衣缀在外襟之上,宽长都当心。”敖氏继公说:“五服以及锡和疑,都以衰为名,那么所有凶服、吊服都有这衰衣。它们的辟领也应该相同,至于负版,只有孝子才有,所以《记》先说它。”孔子轼负版者,以
其服最重故尔。
存疑。黄氏榦曰:据注谓孝子哀戚之心无所不在,则此衰、负版、左右辟领四者,惟子为父母用之,旁亲皆不用与?邱氏濬曰:疏有缀衰于外衿之文,既曰有外衿,则必有内衿矣。今俗衰衣之制乃为对衿衣,遂使衰不当心,殊失古制。拟作一外衿掩于内衿之上,服之则衰正当心矣。
译因为这种丧服的等级最重,所以如此。
对此存有疑问。黄榦说:根据注解所说,孝子哀痛悲戚之心无所不在,那么这粗麻丧服、背上的丧版、左右开襟这四样东西,只有儿子为父母服丧时才使用,其他旁系亲属都不使用吗?邱濬说:《礼记》注疏中有将丧服缀在外襟上的记载,既然说有外襟,那就一定有内襟了。如今世俗丧服的形制却做成对襟衣,致使丧服不在心口位置,完全失去了古代的规制。我打算制作一个外襟盖在内襟之上,这样穿着时丧服就正好位于心口了。
案大功衰、小功衰、缌衰皆名衰。大夫卜宅与日有司,麻衣犹布衰,则凡服有衰必矣。敖氏谓惟孝子乃有负版,理或然也。非三年者或亦不必有,辟领与衣身四幅,前襟而后裾,两襟之外,未闻别有襟也。疏所云外襟,其即左襟掩右之二寸者与?衰缀于其中,掩二寸之处,则亦不患其不当心矣。增一外襟掩于内襟之上,深衣当有之。若端衰增此,则与方领不能属,领不方则与辟领之博四寸者不相当。故疑邱说之不然也。
衣带下尺
正义郑氏康成曰:「衣带下尺者,要也。广尺足以掩裳上际也。」贾氏公彦曰:「谓衣要也。衣即衰也。据上下濶一尺,其横不着尺寸者,人有麤细,取足为限也。」敖氏继公曰:「此接衣之布,其广亦无常度,惟以去带一尺为准。岂亦以人有长短之不齐,故与带谓要绖也?绞带、布带亦存焉。」
案疏谓衣要对裳要而言也。裳必有要,乃相属而可束。记不言者,可知也。裳要在裳上,衣要在衣下,掩之则裳要不露矣。
衽二尺有五寸
正义郑氏康成曰:「衽所以掩裳际也【贾疏:此掩裳两相下际不合处】上正一尺,燕尾一尺五寸,凡用布三尺五寸【贾疏:取布三尺五寸,广一幅,畱上一尺为正,正者正方不破之言也。一尺之下,从一畔旁入六寸,乃邪乡下一畔,一尺五寸,去下畔亦六寸,横断之,畱下一尺为正。如是则用布三尺五寸,得两条衽,衽各二尺五寸,两条共用布三尺五寸也。然后两旁皆缀于衣,垂之乡下掩裳际】贾氏公彦曰:「此谓男子之服,妇人则无,以其妇人之服连衣裳,上斩章注云:妇人之服如深衣,则衰无带下,又无衽是也。」胡伯量问:「三尺五寸之布裁为两衽,分为左右,恐不足掩裳之两际,如何?」朱子曰:「既分于两,便足以掩裳之两旁矣。」
案《左传》鲁昭公居丧比葬,三易衰,衰衽如故,衰其谓此衽与?以布麤疏,此衽又斜裁之而不缉,尤易敝也。存异,黄氏润玉曰:衣必有内外衿衽,二尺五寸,言用布一幅长二尺五寸,斜尖裁为燕尾状,施于领下,作内外衿也。王氏廷相曰:如郑、贾说是,衣皆无衽,如对衿比甲之制矣。衰领当如二矩相交,衣身承领不尽,别用布二尺五寸,交斜裁之,缀于衣身之旁,以承领,狭头皆乡上,广头皆乡下,一为外衽,一为内衽,黄氏所谓领下施衿是也。
案注疏未可驳也。士丧礼掘肂见衽。丧大记君三衽三束,大夫士二衽二束。注云:衽小要也。又深衣注云:凡衽者或杀而下,或杀而上,是以小要取名焉。衽属衣则垂而放之,属裳则缝之以合前后。盖棺上合缝之木,亦名为衽,所谓小要也。小要之形,上下广而中狭,上半则杀而下,下半则杀而上。其杀而上者,似深衣之裳之衽也;其杀而下者,则似此掩裳际之衽也。若无掩裳际之衽,则棺衽无从而取诸矣。后世礼服两腋下各有一片,上濶下狭者,其此衽之遗制与?若夫衣之左右衽,则固当有之。丧大记小敛、大敛祭服不倒,皆左衽。孔疏云:衽,衣襟也。生乡右,右手解抽带便也。据此则凡衣皆有左右衽。然经传絶无别为衽属于襟之文,以意揆之,背裻既削幅,则前襟相对各余一寸,相掩二寸。岂其以左掩右,则左在外而为右衽;以右掩左,则右在外而为左衽?是以贾氏有缀衰于外衿之说与?如此乃与方领相属,而不害其有左右衽也。又问丧:亲始死,扱上衽。注云:上衽,深衣之裳前,此在裳之衽杀而上,上狭下广者也。惟连衣裳者有之,若礼服帷裳则无矣。
袂属幅【属音烛刘音蜀】
正义郑氏康成曰:属犹连也。连幅谓不削。敖氏继公曰:袂属幅而不削,是缭合之也。古者衣袂皆属幅乃着之者,嫌凶服之制或异于吉也。此袂之长短,盖如深衣之袂,亦反屈之及肘。
衣二尺有二寸
正义郑氏康成曰:「衣自领至要二尺二寸,倍之四尺四寸【贾疏:衣身有前后】加濶中八寸,而又倍之,凡衣用布一丈四寸。杨氏复曰:「辟领四寸,反折向外,加两肩上以为左右适,故后
译查考大功、小功、缌麻这三种丧服,都称为“衰”。大夫占卜选择葬地和日期时,由有司负责,此时所穿的麻衣如同布制的衰服,可见凡是丧服必定有衰。敖氏认为只有孝子才在背上缝有负版,道理或许如此。非三年之丧的衰服,或许也不一定都有负版。辟领与衣身各用四幅布,前襟短而后裾长,两襟之外,未曾听说另有其他襟。疏文中所说的“外襟”,大概就是左襟掩住右襟二寸的那部分吧?衰缀在这掩住二寸的地方,那么也不必担心它不正好位于心口了。如果在内襟之上再增加一个外襟,深衣应当会有这种形制。如果端衰也增加这个外襟,那么就无法与方领相连属;领不方正,就与辟领宽四寸的规制不相符合。因此怀疑邱氏的说法是不对的。
衣带下尺
郑康成正义说:“衣带下尺,指的是腰。宽一尺足以遮盖裳的上边缘。”贾公彦说:“这是指衣的腰部。衣就是衰。依据上下宽一尺,其横向不规定具体尺寸,因为人的粗细不同,以够用为限度。”敖继公说:“这是连接衣的布,其宽度也没有固定标准,只以距离腰带一尺为准。难道也是因为人的高矮不齐,所以与腰带(指腰绖)一样吗?绞带、布带也都在其中。”
查考疏文认为衣腰是相对于裳腰而言的。裳必定有腰,才能相连接并束紧。经文中没有提及,这是显而易见的。裳腰在裳的上部,衣腰在衣的下部,遮盖之后裳腰就不显露了。
衽二尺有五寸
郑康成正义说:“衽是用来遮盖裳的边缘的【贾疏:这是遮盖裳两下边缘不相合的地方】上部方正一尺,燕尾状一尺五寸,总共用布三尺五寸【贾疏:取布三尺五寸,宽一幅,保留上面一尺为方正,方正是指方形不破损的意思。一尺之下,从一侧旁入六寸,然后斜向另一侧,一尺五寸,距离下边缘也六寸,横向切断,保留下面一尺为方正。这样就用布三尺五寸,得到两条衽,每条衽长二尺五寸,两条共用布三尺五寸。然后将两旁都缀在衣上,垂向下方遮盖裳的边缘】贾公彦说:“这是指男子的丧服,妇人则没有,因为妇人的丧服衣裳相连,上文斩衰章注说:妇人的丧服如同深衣,那么衰就没有带下,也没有衽,就是这个意思。”胡伯量问:“三尺五寸的布裁成两条衽,分为左右,恐怕不足以遮盖裳的两个边缘,怎么办?”朱熹说:“既然分在两边,就足以遮盖裳的两旁了。”
查考《左传》记载鲁昭公居丧直到下葬,三次更换衰服,衰的衽却如旧,这衰大概就是指这个衽吧?因为布粗糙稀疏,这衽又是斜裁而不缉边,尤其容易破损。存留异说,黄润玉说:衣必定有内外衿衽,二尺五寸,是说用布一幅长二尺五寸,斜尖裁成燕尾状,施于领下,作为内外衿。王廷相说:如果郑、贾的说法是对的,衣就没有衽,那就成了对衿比甲的形制了。衰领应当像两个直角相交,衣身承接领口不够,另用布二尺五寸,交叉斜裁,缀在衣身旁边,以承接领口,窄头都向上,宽头都向下,一个是外衽,一个是内衽,这就是黄氏所说的领下施衿。
查考注疏不可驳斥。《士丧礼》掘土见衽。《丧大记》记载国君三衽三束,大夫士二衽二束。注说:衽是小腰。又《深衣》注说:凡是衽,有的上宽下窄,有的上窄下宽,因此取小腰为名。衽属于衣就垂下放开,属于裳就缝合以连接前后。大概棺盖上合缝的木条,也称为衽,就是所谓的小腰。小腰的形状,上下宽而中间窄,上半部分上宽下窄,下半部分上窄下宽。那上窄下宽的,像深衣裳的衽;那上宽下窄的,则像这遮盖裳边缘的衽。如果没有遮盖裳边缘的衽,那么棺衽就没有来源了。后世礼服两腋下各有一片,上宽下窄的,大概是这衽的遗留制度吧?至于衣的左右衽,本来应当有。《丧大记》小敛、大敛祭服不倒,都是左衽。孔疏说:衽,是衣襟。生人向右,右手解抽带方便。据此则凡是衣都有左右衽。然而经传绝无另外为衽属于襟的文字,以意推测,背裻既然削幅,那么前襟相对各余一寸,相掩二寸。难道是以左掩右,则左在外而为右衽;以右掩左,则右在外而为左衽?所以贾氏有将衰缀在外衿的说法吗?这样才与方领相连接,而不妨碍有左右衽。又《问丧》:亲人刚死,扱上衽。注说:上衽,是深衣裳的前部,这是在裳上的衽,上窄下宽的。只有衣裳相连的才有,如果是礼服帷裳就没有了。
袂属幅【属音烛刘音蜀】
郑康成正义说:属就是连。连幅就是不削幅。敖继公说:袂连幅而不削,是缭合的意思。古人衣袂都是连幅然后缝制的,嫌凶服的制度可能与吉服不同。这袂的长短,大概像深衣的袂,也是反折及肘。
衣二尺有二寸
郑康成正义说:“衣从领到腰二尺二寸,加倍为四尺四寸【贾疏:衣身有前后】加上中间宽八寸,而又加倍,总共衣用布一丈四寸。杨复说:“辟领四寸,反折向外,加在两肩上作为左右适,所以后
之左右各有四寸虚处,当脊而相并,谓之濶中。前之左右各有四寸虚处,当颈而相对,亦谓之濶中。注所谓濶中八寸是也。注又云:『加濶中八寸而又倍之』者,谓别用布一尺六寸,横濶八寸,又纵折而中分之,其下一半裁断左右两端各四寸,除去不用,只留中闲八寸,以加后之濶中而塞其阙,所谓加濶中八寸也。其上一半全一尺六寸不裁,以布之中闲从项上分左右对折向前垂下,以加于前之濶中,与原裁断处当肩相对处相接,以为左右领也。夫下一半加于后之濶中者,用布八寸;而上一半从项而下以加前之濶中者,又倍之而为一尺六寸焉,所谓而又倍之者也。注又云:『凡用布一丈四寸』者,衣身八尺八寸,衣领一尺六寸,合为一丈四寸也。」敖氏继公曰:「衣谓衰之身也,言此于袪袂之闲,则是除杀袪之外,其袂之广亦如衣也。」
译腋下左右各有四寸的空隙,正对着脊背且彼此相连,这叫做阔中。胸前左右各有四寸的空隙,正对着颈部且彼此相对,也叫作阔中。注文所说的“阔中八寸”正是指此。注文又说:“加上阔中八寸而又加倍”的意思是,另外使用一尺六寸长的布,横向宽度为八寸,再纵向对折平分,将下半部分裁去左右两端各四寸,弃之不用,只留下中间八寸,用来加在后面的阔中处以填补空缺,这就是所谓的“加阔中八寸”。上半部分保持一尺六寸完整不裁剪,以布的中间为轴,从颈项处向左右对折向前垂下,加在胸前的阔中上,与原先裁断处正对肩膀的位置相接,以此作为左右衣领。那下半部分加在背后阔中上的,用布八寸;而上半部分从颈项向下加在胸前阔中上的,又加倍成为一尺六寸,这就是所谓的“而又倍之”。注文又说:“总共用布一丈四寸”,这是因为衣身用布八尺八寸,衣领用布一尺六寸,合计为一丈四寸。敖氏继公说:“衣指的是衰服的衣身,这句话讲在袖口和衣袖之间,那么除去收窄袖口之外,衣袖的宽度也与衣身相同。”
案衣二尺二寸,如其幅之广,取其方也。中人长八尺,头之长一宣尺三寸三分寸之一,肩以下六尺六寸三分寸之二。衣长二尺二寸,得三之一焉,大约及要矣。以其度于带,为可束也。人有长短,则以裳足之,故不着裳之尺寸,且必以衣要接之,而后与裳相掩也。杨氏所论制领之法,盖以注推之,而意其或然耳。要之,领之方而直也,则决矣。
袪尺二寸【袪起鱼反】
正义郑氏康成曰:「袪,袖口也。尺二寸,足以容中人之并两手也。吉时拱尚左手,凶时拱尚右手。」贾氏公彦曰:「尺二寸,据复摄而言。围之则二尺四寸,与深衣之袪同。不言缘之深浅尺寸者,袪既与深衣同,缘口亦与深衣同,寸半可知。」敖氏继公曰:「袂广二尺二寸,而袪尺二寸,亦谓圜杀一尺,如深衣之袪也。此衣与袪、衽、带下之度,吉服亦然,特于此见之耳。」
案袖口圜杀一尺,吉凶礼服皆同。然则所谓端者,指衣裳言之,袂袪非所论也。《杂记》凡弁绖其衰,侈袂。」又妇人之祭服有侈袂者,则袪不杀。与古者拱手,两手上下相累而不齐平,或左在上,或右在上。注云:「容两手并者,此也。」袪虽足以容手,而拱时手必半露,若尽蔽之,则无以为左右吉凶之别矣。记不言缘,故疏补之。然三年者初丧,未必有缘也,其受服及期以下者有之。缘非独袖口也,领与衣襟及裳之下邉皆有缘。疏特于袪见之耳。又案杜佑谓继袂之末,又缀以广尺二寸之布,则袖太长而不便于事。又有谓二尺二寸之袂,缝其下一尺,而其上尺二寸不缝以为袪者,此则后世僧衣有之,岂礼经之法服乎?
右记衰裳负适衣衽袂袪之制
衰三升,三升有半,其冠六升。以其冠为受,受冠七升。正义:郑氏康成曰:“衰,斩衰也。或曰三升半者,义服也【贾疏:诸侯为天子,臣为君之等是义服,以三升半为义服,无正文,故引或人所觧为证也】六升,齐衰之下也【贾疏:齐衰降服四升,正服五升,义服六升,以其六升是义服,故云下也】斩衰变而受之,此服也。敖氏继公曰:“以其冠为受,谓受衰之布与冠布同也。此言衰布有二,其冠以下惟见其一,则是斩衰正义之服,冠与受布皆同,但初成服之衰差异耳。”
齐衰四升,其冠七升,以其冠为受,受冠八升。
正义郑氏康成曰:“言受以大功之上也【贾疏:大功降服衰七升,正服衰八升,故云大功之上】此谓为母服也。敖氏继公曰:“此齐衰四升,其于三年者为正服,于期者为降服也。齐衰三年有正有义,义服五升,冠八升;齐衰期有降有正有义,正服五升,冠八升,义服六升,冠九升。亦皆以其冠为受,其受冠之升数亦多于受服一等。记不着之者,盖特举重者以见其余也。”
存疑。贾氏公彦曰:「此据父卒为母三年而言也。若父在,为母在正服齐衰。」
案父卒为母三年,正服非降服也。父在为母期,乃降服耳。疏于篇首已言:齐衰三年有正而无降矣。此又云然,宜黄氏榦谓其自相抵牾也。齐衰期之降服与齐衰三年之正服,衰冠升数并同。然则子为母服,虽有三年与期之不同,其为衰四升,冠七升,则一也。
繐衰四升有半其冠八升
正义郑氏康成曰:此谓诸侯之大夫为天子繐衰也。服在小功之上者,欲着其缕之精麤也【敖氏继公曰:服在小功之上者,谓此经丧服之序,繐衰在小功之上也。贾疏据升数合在杖期上,以其升数虽少,缕与小功同,故在小功之上】升数在齐衰之中者,不敢以兄弟之服服至尊也【敖氏继公曰:升数在齐衰之中者,齐衰四升、五升、六升,而此繐衰四升有半,是在齐衰之中。也不敢以兄弟之服服至尊者,用齐衰三月章传文】
大功八升,若九升;小功十升,若十一升。
正义郑氏康成曰:此以小功受大功之差也,不言七升者,主于受服,欲其文相直【贾疏:直者,当也。敖氏继公曰:谓记者于小功但言十升,若十一升,不言十二升,是主于受服,故于大功亦但言八升,若九升,以当之,而不必言七
译查考衣长二尺二寸,与布的幅宽相等,这是取其方形。中等身材的人身高八尺,头长一尺三寸又三分之一寸,肩以下六尺六寸又三分之二寸。衣长二尺二寸,约占身长的三分之一,大约刚好到腰部。用这个长度来量腰带,是可以束住的。人的身高有长有短,就用下裳来补足,所以不记载下裳的尺寸,而且一定要让上衣的腰部与下裳相接,然后上衣与下裳才能相互遮掩。杨氏所论述的制作衣领的方法,大概是根据注疏推测的,认为可能是这样罢了。总之,衣领是方形且笔直的,这是确定的。
袪宽一尺二寸【袪,音起鱼】
正义郑康成说:“袪,就是袖口。一尺二寸,足以容纳中等身材的人并拢的两只手。吉礼时拱手尚左手,凶礼时拱手尚右手。”贾公彦说:“一尺二寸,是根据双层折叠而言的。围起来就是二尺四寸,与深衣的袖口相同。不说明边缘深浅的尺寸,是因为袖口既然与深衣相同,边缘的宽度也与深衣相同,一寸半是可以推知的。”敖继公说:“袖子宽二尺二寸,而袖口一尺二寸,也是说圆形收进一尺,如同深衣的袖口一样。这种衣服与袖口、衣襟、腰带以下的尺寸,吉服也是如此,只是在这里提及罢了。”
查考袖口圆形收进一尺,吉凶礼服都相同。那么所谓的“端”,是指衣裳而言,袖子和袖口不在讨论之列。《杂记》说:“凡是戴弁绖穿衰服的,袖子宽大。”又有妇女的祭服袖子宽大的,那么袖口就不收进。古人拱手,两手上下相叠而不齐平,有时左手在上,有时右手在上。注解说:“容纳两手并拢,就是指这个。”袖口虽然足以容纳手,但拱手时手必定露出一半,如果完全遮住,就无法区分左右吉凶的区别了。经文没有提到边缘,所以疏文补充说明。然而三年之丧初丧时,未必有边缘,受服及期以下者才有。边缘不仅仅在袖口,衣领、衣襟以及下裳的下边都有边缘。疏文只是在袖口处提及罢了。又查考杜佑说在袖子的末端,又缀上一尺二寸宽的布,那么袖子太长而不方便做事。又有说二尺二寸的袖子,缝合下面一尺,上面一尺二寸不缝合作为袖口的,这是后世僧衣有的,难道是礼经的法服吗?
右记衰裳负适衣衽袂袪之制
斩衰三升,三升半,其冠六升。以其冠为受,受冠七升。正义郑康成说:“衰,是斩衰。有人说三升半的,是义服【贾疏:诸侯为天子,臣为君之等是义服,以三升半为义服,没有正文,所以引用或人的解释作为证据】六升,是齐衰的下等【贾疏:齐衰降服四升,正服五升,义服六升,因为六升是义服,所以说下等】斩衰变而受之,就是这种服制。敖继公说:“以其冠为受,是说受衰的布与冠的布相同。这里说衰布有两种,其冠以下只见到一种,那么就是斩衰正义的服制,冠与受布都相同,只是初成服时的衰有差异罢了。”
齐衰四升,其冠七升,以其冠为受,受冠八升。
正义郑康成说:“说受以大功之上【贾疏:大功降服衰七升,正服衰八升,所以说大功之上】这是指为母服丧。敖继公说:“这齐衰四升,对于三年之丧是正服,对于期年之丧是降服。齐衰三年有正有义,义服五升,冠八升;齐衰期年有降有正有义,正服五升,冠八升,义服六升,冠九升。也都以其冠为受,其受冠的升数也比受服多一等。经文没有记载的,大概是特别举出重的来显示其余的。”
存疑。贾公彦说:“这是根据父卒为母服三年而言的。如果父在,为母服正服齐衰。”
查考父卒为母服三年,正服不是降服。父在为母服期年,才是降服。疏文在篇首已经说过:齐衰三年有正而无降了。这里又说这样,难怪黄榦说它自相矛盾。齐衰期年的降服与齐衰三年的正服,衰冠升数都相同。那么子为母服丧,虽然有三年与期年的不同,其衰四升,冠七升,则是一样的。
繐衰四升半,其冠八升
正义郑康成说:这是指诸侯的大夫为天子服繐衰。服在小功之上,是为了显示缕的精粗【敖继公说:服在小功之上,是说这经丧服的次序,繐衰在小功之上。贾疏根据升数合在杖期上,因为升数虽少,缕与小功同,所以在小功之上】升数在齐衰之中,是不敢用兄弟的服制来服至尊【敖继公说:升数在齐衰之中,齐衰四升、五升、六升,而这繐衰四升半,是在齐衰之中。也不敢用兄弟的服制来服至尊,是用齐衰三月章传文】
大功八升,或九升;小功十升,或十一升。
正义郑康成说:这是以小功受大功的差别,不说七升,是主于受服,想要其文相直【贾疏:直,是当的意思。敖继公说:是说记者于小功只说十升,或十一升,不说十二升,是主于受服,所以于大功也只说八升,或九升,以当之,而不必说七
升,是欲其文相直。若谓七升者,亦受十升而并言之,则大功三而小功二,其文不相直也】言服降而在大功者,衰七升,正服衰八升,其冠皆十升;义服九升,其冠十一升,亦皆以其冠为受也。其降而在小功者,衰十升,正服衰十一升,义服衰十二升,皆以即葛,无受也。此大功不言受者,其章既着之。敖氏继公曰:自齐衰以至小功服,各有三等;自大功而上,皆有受服受冠,其受服当下于本服三等,故斩衰受以齐衰之下,齐衰三等受以大功三等,各如其次焉。大功之上亦受小功之上,皆校三等也。以例言之,大功之中当受以小功之中,大功之下当受以小功之下,如是则可与前之受服者轻重相比,而乃不然,中者亦受以小功之上下者,则受以小功之中,止校二等。此非有他故,盖欲以小功之下十二升者为大功义服之受冠而然也。大功受冠亦多于受布一等。
译“升”是指希望布料的经纬密度相称。如果认为“七升”是指同时承受十升的布料而合称,那么大功之服为三,小功之服为二,它们的经纬密度就不相称了。】这里说的是服制降等而属于大功的情况:衰衣用七升布,正服的衰衣用八升布,它们的冠都用十升布;义服的衰衣用九升布,其冠用十一升布,也都是以冠的升数作为衰衣的升数。那些降等而属于小功的情况:衰衣用十升布,正服的衰衣用十一升布,义服的衰衣用十二升布,都是直接使用葛布,没有降等后的受服。这里大功之服不提及“受”的原因,是因为其章法已经明确记载了。敖氏继公说:从齐衰到小功之服,各自都有三个等级;从大功往上,都有降等后的受服和受冠,其受服的等级应当比本服低三个等级,所以斩衰的受服是齐衰的下等,齐衰的三个等级分别受服于大功的三个等级,各自按照次序类推。大功的上等也受服于小功的上等,都是相差三个等级。按照惯例来说,大功的中等应当受服于小功的中等,大功的下等应当受服于小功的下等,这样就能与前面的受服轻重相称,但事实并非如此,中等的受服也采用了小功的上等和下等,即受服于小功的中等,只相差两个等级。这没有其他原因,大概是为了让十二升的小功下等布作为大功义服的受冠而这样规定的。大功的受冠也比受布多一个等级。
案丧服之布至十二升而止,以十五升则为朝服之吉布。若十三升、十四升,则吉凶之间,疑似难分,故不用也。若大功之下受,以小功之下则受,冠当十三升,以不可入于十三升,故取大功之上与中并为一受,乃得使大功之下之受冠适得十二升而止也。余论朱子曰:「古者布帛精麤皆有升数,所以说布帛精麤不中度,不鬻于市。今更无此制,听民之所为,所以难得中度者。」
右记衰冠升数
丧服总论。司马氏光曰:古者五服用布,以升数为别,同服之中,升数又异。盖当时有织此布以供丧用者,布之不论升数久矣。裴莒、刘岳《书仪》五服皆用布,衣裳上下异制,度略相同。然则唐、五代之际,士大夫之丧服犹如古礼也。近世俗多忌讳,自子为父母,妇为舅姑,妻为夫,妾为君之外,莫肯服布。有服之者,必为尊长所不容,众人所讥诮,此无如何也。今且于父母、舅姑、夫、君之服,麤存古制度,庶防有好礼者犹能行之。朱子曰:服议,汉儒自为一家之学,以《仪礼》丧服篇为宗,《礼记》申《小记》、《大传》,则皆申其说者,详密之至。如理丝栉髪,可试考之。画作图子,当有以见古人之意之不苟然也。
案上古质,略丧期无数。后代圣人观天时之变易,察人事之始终。送死有已,复生有节。酌五等之服,为一定之期。其制以期为断,于至尊者加隆焉,则倍之。倍之则再期,再期三年也。子之所天者父,臣之所天者君,妇之所天者夫,皆隆以三年。三纲眀而人纪举矣。其余则自是以衰。《小记》云:“再期之丧,三年也;期之丧,二年也;九月、七月之丧,三时也;五月之丧,二时也;三月之丧,一时也。”又云:“亲亲以三为五,以五为九,上杀下杀,旁杀而亲毕矣。”《三年问》云:“称情而立文,因以饰羣。”又云:“三年以为隆,缌小功以为杀,期九月以为闲,人之所以羣居和壹之理尽矣。”此丧期逺近之数也。因此逺近之期,而别为斩、齐、大功、小功、缌麻之服。于是为衰也,则以自三升至十二升之布,而一斩四缉异焉。为冠也,则以自六升至十二升之布,条属外毕,而右缝左缝,绳缨、布缨、澡缨异焉。为绖也,则以苴麻、牡麻、澡麻,而左本右本,无本有缨,无缨或樛或不樛,或环异焉。而又有苴麻、牡麻、澡麻,有本、断本、绞垂、散垂之带,以竹、以桐,或苴或削,下本之杖,以菅、以藨蒯、以绳之屦。妇人之服,其筓则或箭、或榛、或折首、或不折首也。其总则升数如男子之冠,而或短或长也。又或髽或不也。既葬卒哭,又为之受衰、受冠,即葛之绖带。小祥再受,则男绖、妇带除焉。大祥悉除矣,而犹有缟纤之余,以示哀不顿忘,即吉有渐之意。此丧服麤细之差也。轻重有伦,减杀有等,详密而不杂,综括而无遗。笃其近以及于逺,培其根而逹于支。圣人所以经纶大伦,亲逊百姓,此其要也。当其时,职之有官,县之有式,纪之有籍,自贵以及贱,无人而不由也。自闾巷以逹国都,无地而不率也。耳闻目见,习为固然,治化之隆,民徳之厚,讵不基于此乎?下洎春秋时,君大夫或不遵古,习俗寖坏,而秉古好礼者犹讲眀。而传述之,秦熖之余,礼籍多所渐灭。汉儒掇拾,兹篇尚完。三国六朝,专门未冺。官员服制,或在疑似之闲,俱下廷臣集议,引经据典,时见龂龂。士大夫服不以法,即挂弹章,而罹清议。可见圣人之制,合乎人心之所不言而同然,是以虽经衰乱而不废也。学士大夫有敦本善俗之志者,宜于此加之意焉。又案:古者同宗及异姓之亲,凡有服者,各服其服,而徃未闻衰冠绖带概取给于丧家也。后世以丧为讳,以丧服为不祥,非死者之家不制衰麻。丧家或无力以共之,则当服不服者有焉矣。此亦俗之偷也。又攷《周官》乡师之职,比共吉凶二服,正嵗稽之,则固有豫之于平时而用之于当事者与。职丧掌凡有爵者之丧,以国之丧礼涖其禁令,序其事,服乃其事之大者。禁令莫先焉,则其无不
译查考丧服所用的布料,最多到十二升为止,因为十五升的布是朝服所用的吉布。如果是十三升、十四升,则处于吉凶之间,难以分辨,所以不使用。如果大功之下服接受小功之下服的丧服,冠应当用十三升的布,因为不能进入十三升的范畴,所以取大功之上服与中服合并为一等接受,这才使得大功之下服接受的冠恰好是十二升而止。朱子评论说:“古代布帛的精细粗糙都有升数的规定,所以说布帛精细粗糙不符合标准,就不在市场上出售。现在没有这种制度,任由百姓自行制作,所以很难符合标准。”
以上记载衰冠的升数。
丧服总论。司马光说:古代五服都用布,以升数来区别,同一种丧服之中,升数又有不同。大概当时有专门织造这种布以供丧事使用的,后来布不再论升数已经很久了。裴莒、刘岳的《书仪》中五服都用布,衣裳上下制度不同,尺度大致相同。那么唐、五代时期,士大夫的丧服还如同古礼。近来世俗多忌讳,除了儿子为父母、媳妇为公婆、妻子为丈夫、妾为丈夫之外,没有人肯穿布制的丧服。有穿丧服的,一定不被尊长所容忍,被众人所讥笑,这是无可奈何的。现在暂且对于父母、公婆、丈夫、丈夫的丧服,粗略保留古制,希望喜好礼制的人还能实行。朱子说:关于丧服的议论,汉儒自成一家之学,以《仪礼》丧服篇为宗旨,《礼记》中的《小记》、《大传》,都是申述其说的,极为详尽严密。如同梳理丝线、梳理头发,可以尝试考证。画成图表,应当能看出古人的用意不是随意的。
查考上古质朴,略去丧期没有定数。后代的圣人观察天时的变化,考察人事的始终。送死有终结,复生有节制。斟酌五等丧服,定为一定的期限。其制度以期为断限,对于最尊贵的人加以隆重,就加倍。加倍就是再期,再期就是三年。儿子所尊奉的是父亲,臣子所尊奉的是君主,妻子所尊奉的是丈夫,都隆重地守丧三年。三纲明确而人伦秩序就确立了。其余的则由此递减。《小记》说:“再期的丧,是三年;期的丧,是二年;九月、七月的丧,是三个季节;五月的丧,是两个季节;三月的丧,是一个季节。”又说:“亲亲以三为五,以五为九,向上递减,向下递减,旁系递减,亲疏就完备了。”《三年问》说:“称情而立文,因以饰群。”又说:“三年以为隆,缌小功以为杀,期九月以为闲,人之所以群居和壹之理尽矣。”这是丧期远近的数目。因此根据远近的期限,分别定为斩衰、齐衰、大功、小功、缌麻的丧服。于是制作衰衣,就用从三升到十二升的布,一斩四缉有所不同。制作冠,就用从六升到十二升的布,条属外毕,而右缝左缝,绳缨、布缨、澡缨有所不同。制作绖带,就用苴麻、牡麻、澡麻,而左本右本,无本有缨,无缨或樛或不樛,或环有所不同。又有苴麻、牡麻、澡麻,有本、断本、绞垂、散垂的带,用竹、用桐,或苴或削,下本的杖,用菅、用藨蒯、用绳的屦。妇女的丧服,其笄或用箭、或用榛、或折首、或不折首。其总发则升数如同男子的冠,而或短或长。又或髽或不髽。既葬卒哭,又为之受衰、受冠,即葛制的绖带。小祥再受,则男绖、妇带除去。大祥全部除去,而还有缟纤的余意,以示哀痛不突然忘记,即由丧入吉有渐进的意思。这是丧服粗细的差别。轻重有伦次,减杀有等级,详尽严密而不杂乱,综合概括而无遗漏。笃实其近以及于远,培固其根而通达于枝。圣人所以经纶大伦,亲逊百姓,这就是关键。当那时,职事有官,县邑有式,纪事有籍,自贵以及贱,无人不遵循。自闾巷以达国都,无地不率从。耳闻目见,习以为常,治化之隆,民德之厚,难道不基于此吗?下到春秋时,君大夫或不遵古,习俗渐渐败坏,而秉古好礼者犹讲明。而传述之,秦熖之余,礼籍多所渐灭。汉儒掇拾,兹篇尚完。三国六朝,专门未冺。官员服制,或在疑似之闲,俱下廷臣集议,引经据典,时见龂龂。士大夫服不以法,即挂弹章,而罹清议。可见圣人之制,合乎人心之所不言而同然,是以虽经衰乱而不废也。学士大夫有敦本善俗之志者,宜于此加之意焉。又案:古者同宗及异姓之亲,凡有服者,各服其服,而徃未闻衰冠绖带概取给于丧家也。后世以丧为讳,以丧服为不祥,非死者之家不制衰麻。丧家或无力以共之,则当服不服者有焉矣。此亦俗之偷也。又攷《周官》乡师之职,比共吉凶二服,正嵗稽之,则固有豫之于平时而用之于当事者与。职丧掌凡有爵者之丧,以国之丧礼涖其禁令,序其事,服乃其事之大者。禁令莫先焉,则其无不
钦定仪礼义疏卷二十五
<经部,礼类,仪礼之属,钦定仪礼义疏》>
钦定四库全书
钦定仪礼义疏卷二十六
士防礼上第十二之一
正义郑氏康成曰:「士丧其父母,自始死至于既殡之礼,丧于五礼,属凶。」《大戴》第四,《小戴》第十三,《别録》第十二。贾氏公彦曰:「此诸侯之士也。知者,下云『君若有赐』,不言王,此诸侯之士可知。但公、侯、伯之士一命,子、男之士不命,一命与不命皆分为三等,各有上、中、下。及行丧礼,其节并同,但铭旌有异。故下云『为铭各以其物』,亡则以缁,长半幅。」又注直云:「父母不言妻与长子二者,亦依此礼。故下记云:『赴曰:君之臣某死。赴母、妻、长子则曰:君之臣某之某死。』是礼同也。」记不言父者,以经主于为父也。敖氏继公曰:「此与下篇言士之子为父丧,自始死以至既葬之礼。」
案:此有位之士,而其子丧之之礼,玩记赴曰:「君之臣某死」,可见至此。士之父母、妻、长子死丧之,亦同记。又云赴母、妻、长子,则曰:「君之臣某之某死」,是也。仕焉而已者,礼亦同之。若未仕之士,未必有赴于君。君吊之事,而其他或亦从杀矣。又案:《杂记》「恤由之防」,哀公使孺悲之孔子学士丧礼,士丧礼于是乎书。此见士丧礼之所由存,又以见古人学礼之专而不泛也。《曲礼》曰:「居丧未葬,读丧礼;既葬,读祭礼。丧服常读乐章。」又曰:「父母存,冠衣不纯素。」当具庆时,应无肄及凶丧者。然则学丧礼者,盖父母不在者与?而遭丧之家,必借曽学丧礼者治其事,而为之賛相调度,又可知矣。
士丧礼
案此总包上下二篇而言。丧,谓亲者死,而生人以礼丧之也。
死于适室,幠用敛衾【适,低益反;幠,忽乌反;敛,吏验反。后皆同】
正义郑氏康成曰:“适室,正寝之室也【贾疏:正寝之室者,天子诸侯谓之路寝,卿大夫士谓之适室,亦谓之适寝,故下记云‘士处适寝’,总之皆正寝也。言正寝者,对燕寝与侧室非正也】疾者齐,故于正寝焉。疾时处北牖下,死而迁之南牖下。有牀衽【贾疏:竝取下记文。齐须在适寝。彼注云“正情性也”,衽是卧席,彼云“下莞上簟,设枕焉】幠覆也,衾被也。敛衾,大敛所幷用之衾,小敛之衾当陈【贾疏:必覆之者,为其形防也。大敛所并用之衾者,大敛二衾,今以一覆尸,至大敛两衾俱用,一荐一覆也。小敛之衾当陈者,不用小敛衾,尸袭后当陈小敛之衾,以俟小敛而大敛未至,故且以大敛之衾覆尸,至小敛讫,大敛之衾当陈,则用夷衾覆尸,是其次也】丧大记曰:“始死,迁尸于牀,幠用敛衾,去死衣【贾疏:引《丧大记》见加敛衾以覆尸也。去死衣者,注云“病时所加新衣及复衣去之,以俟沐浴是也】杨氏复曰:“《丧大记》有疾病废牀之文,《仪礼》则无,然下记云‘乃卒,主人啼,兄弟哭,设牀笫当牖’,夫既设牀笫于‘乃卒’之后,则知疾病时废牀与《丧大记》合。”敖氏继公曰:“遂卒矣,乃迁尸于牀而幠用敛衾,故丧礼以此为始。”
案尊者当终于正寝,初疾时未必皆在正寝,至病则必迁于此。以病者养者俱齐,齐当于正室,倘不起,则得正其终也。以死者是主人之父母,或主人之长子,主人之妻,殡于正寝,则賔客来吊,乃可入而即位。况有君视其大敛之礼乎?其妾若庶子、庶妇之丧,则殡于别室。以主人不主之,则吊者不过其私亲,自可于别室行礼耳。又案疾病废牀,盖以容有亵汚,故彻其前牀而别设一牀,迁之而因以为浴牀。然则废牀寝地,特俄顷耳。《檀弓》司士贲吿子游曰:“请袭于牀。”则春秋时固有袭于地者矣,此礼之末失也。疾时寝东首,迁尸当牖,则南首。
通论贾氏公彦曰:《春秋》僖三十三年冬十有二月,公薨于小寝。《左氏传》云:即安也,是讥不得其正也。《丧大记》:君夫人卒于路寝,大夫世妇卒于适寝,内子未命则死于下室,迁尸于寝;士之
译钦定仪礼义疏卷二十五
<经部,礼类,仪礼之属,钦定仪礼义疏>
钦定四库全书
钦定仪礼义疏卷二十六
士丧礼上第十二之一
郑玄解释说:“士为其父母服丧,从刚死到已经入殓的礼仪,丧礼属于五礼中的凶礼。”《大戴礼记》将其列为第四篇,《小戴礼记》列为第十三篇,《别录》列为第十二篇。贾公彦解释说:“这是诸侯国的士。何以知道?下文说‘国君如果有赏赐’,没有提到天子,由此可知这是诸侯国的士。但是,公、侯、伯的士是一命,子、男的士是不命,一命与不命都分为上、中、下三等,各有上、中、下。等到举行丧礼时,其礼节都相同,只是铭旌有差异。所以下文说‘制作铭旌各自按照其身份’,如果不具备条件,就用黑色,长度为半幅。”又注中直接说:“父母不言及妻子与长子这两者,也是依照此礼。所以下文记载说:‘报丧说:国君的臣子某某死了。报丧母亲、妻子、长子则说:国君的臣子某某的某某死了。’可见礼仪是相同的。”记载中没有提到父亲,是因为经文主要讲的是为父亲服丧。敖继公说:“这与下篇所说的士的儿子为父亲服丧,从刚死到已经下葬的礼仪相同。”
按:这是有官位的士,而其子为其服丧的礼仪。玩味记载中报丧说:“国君的臣子某某死了”,可见至此。士的父母、妻子、长子死亡服丧,也同记载。又说报丧母亲、妻子、长子,则说:“国君的臣子某某的某某死了”,是正确的。那些只是做官而已的人,礼仪也相同。如果是未做官的士,未必有向国君报丧的事。国君吊唁之事,而其他方面或许也有所减省了。又按:《杂记》中“恤由之丧”,哀公派孺悲向孔子学习士丧礼,士丧礼于是被记载下来。这可见士丧礼得以保存的原因,又可见古人学习礼仪的专一而不泛泛。《曲礼》说:“居丧未下葬,诵读丧礼;已经下葬,诵读祭礼。丧服期间常诵读乐章。”又说:“父母健在,冠帽和衣服不用纯素色。”当父母健在时,应当没有练习凶丧之事的人。那么学习丧礼的人,大概是父母不在身边的人吧?而遭遇丧事的人家,必定借重曾经学过丧礼的人来处理事务,并为之赞襄调度,又可知了。
士丧礼
按:这是总括上下两篇而言。丧,是指亲人死亡,而生者以礼仪为其服丧。
死于正室,覆盖用大敛的衾被【适,音低益;幠,音忽乌;敛,音吏验。后文相同】
郑玄解释说:“正室,是正寝的房间【贾疏:正寝的房间,天子诸侯称为路寝,卿大夫士称为适室,也称为适寝,所以下文记载说‘士处在适寝’,总之都是正寝。说正寝,是相对于燕寝和侧室不是正室而言】。生病的人要斋戒,所以在正寝。生病时处在北窗下,死后迁移到南窗下。有床和卧席【贾疏:都取自下文记载。斋戒需要在适寝。彼注云‘端正情性’,衽是卧席,彼云‘下铺莞草上铺竹席,设置枕头’】。幠是覆盖,衾是被子。敛衾,是大敛时一并使用的衾被,小敛的衾被应当陈列【贾疏:必定覆盖的原因,是为了遮蔽形体。大敛时一并使用的衾被,大敛用两衾,现在用一衾覆盖尸体,到大敛时两衾都用,一荐一覆。小敛的衾被应当陈列,不用小敛的衾被,尸体穿衣后应当陈列小敛的衾被,以等待小敛而大敛未到,所以暂且用大敛的衾被覆盖尸体,到小敛完毕,大敛的衾被应当陈列,则用夷衾覆盖尸体,这是其次序】。《丧大记》说:‘刚死,迁移尸体到床上,覆盖用大敛的衾被,去掉死衣【贾疏:引用《丧大记》见加敛衾以覆盖尸体。去掉死衣者,注云‘病时所加新衣及复衣去掉,以等待沐浴’】。杨复说:‘《丧大记》有疾病废床的记载,《仪礼》则没有,然而下文记载说‘于是去世,主人啼哭,兄弟哭泣,设置床笫当窗’,既然在‘于是去世’之后设置床笫,则知道疾病时废床与《丧大记》相合。’敖继公说:‘于是去世了,于是迁移尸体到床上而覆盖用大敛的衾被,所以丧礼以此为开始。’
按:尊贵的人应当死于正寝,初生病时未必都在正寝,到病重则必定迁移到这里。因为病人和养病的人都斋戒,斋戒应当在正室,倘若不起,则能正终。因为死者是主人的父母,或主人的长子,主人的妻子,殡于正寝,则宾客来吊唁,才可入内就位。何况有国君视其大敛之礼呢?其妾若庶子、庶妇的丧事,则殡于别室。因为主人不主持,则吊唁者不过其私亲,自可在别室行礼。又按:疾病废床,大概是因为容有亵渎污秽,所以撤去其前床而另设一床,迁移之而因以为浴床。那么废床寝地,特俄顷耳。《檀弓》司士贲告诉子游说:“请在床上穿衣。”则春秋时固有在地穿衣者矣,此礼之末失也。生病时头朝东睡,迁移尸体当窗,则头朝南。
通论贾公彦说:《春秋》僖公三十三年冬十二月,公薨于小寝。《左氏传》云:即安也,是讥不得其正也。《丧大记》:君夫人卒于路寝,大夫世妇卒于适寝,内子未命则死于下室,迁尸于寝;士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