钦定仪礼义疏卷二十三
?详味传意,上承齐衰、大功、小功、缌麻之冠衰而及之,则所缘者卽属冠衰,明矣。舍本文所有而诂其所无,立文不当如是也。且冠衰有受中衣,何必有受而云视其冠乎?凡缘必视其所缘者稍精以为饰,故亦谓之饰。据疏,中衣当用冠布,而又以冠布缘之,是无等矣。然则凶服有饰可乎?曰:传着于此章者,盖三年之服皆不缘,有缘自齐衰杖期始也。丧服所以有缘者,吉时冠衣皆有缘,齐衰以下渐轻,乃以布之稍麤者缘之,旣以别于三年之服,且又为练时由麤入细,由凶卽吉之渐也。然则三年之服虽不縁,其受服亦必有縁矣。注云:「如深衣如之云尔」,而疏谓既在防服之内,则是中衣混而一之,所以滋误。
译仔细体味传文的意旨,它上承齐衰、大功、小功、缌麻的冠衰而推及此处,那么所依据的即是冠衰,这已经很明白了。舍弃本文所有而解释其所无,立论不当如此。况且冠衰有受中衣,何必有受而说看它的冠呢?凡是缘饰必定看它所缘饰之物稍加精细以作为装饰,所以也称为饰。根据疏文,中衣应当用冠布,而又用冠布来缘饰,这就没有等级区别了。然而凶服可以有装饰吗?回答说:传文写在这一章,大概是因为三年之服都不缘饰,有缘饰是从齐衰杖期开始的。丧服之所以有缘饰,是因为吉时冠衣都有缘饰,齐衰以下逐渐减轻,于是用稍粗的布来缘饰,既以区别于三年之服,又是为了在练祭时由粗入细,由凶即吉的渐变。然而三年之服虽然不缘饰,其受服也必定有缘饰了。注解说:“像深衣那样罢了”,而疏文认为既然在防服之内,那么中衣就混而为一,所以滋生了错误。
父在为母
正义:贾氏公彦曰:「父母恩爱等,为母期者,由父在故,屈至期也。」敖氏继公曰:「此主言士之子为母也,其为继母、慈母,亦如之。」
案此服自士以至大夫以上莫不皆然。敖谓主言士之子者,兼士之庶子为其母服言之也。其大夫以上之庶子,则有不同者矣。
传曰:「何以期也?屈也。至尊在,不敢伸其私尊也。父必三年然后娶,达子之志也。」
正义贾氏公彦曰:家无二尊,故于母屈而为期,不直言尊而言私尊者,母于子为尊,夫不尊之故也。父必三年然后娶,达子之志也。者,子于母屈而期,心丧犹三年,父除三年乃娶,所以通达子之志也。张子曰:父在为母,虽降为期,而心防之实,未尝不三年也。传曰:父必三年然后娶,达子之志也。抑其子之服于期,而伸其父之不娶于三年,圣人所以损益百世而不可改者,精矣。朱子曰:父在为母期,非是薄于母,以尊在父,不可复尊母,亦须心防三年。
案:为父斩衰三年,为母齐衰三年,此从子制之也。父在,为母齐衰杖期,此从夫制之也。家无二尊,而子不得自专,所谓夫为妻纲,父为子纲。审此,可以破学者之疑,而息纷纭之説矣。又案:传言“屈”与“厌”不同,“屈”者,为服之人自屈而不得伸也;“厌”者,死者为尊者所厌也。讲家多混,宜别之。
辨正敖氏继公曰:防妻者,必三年然后娶,礼当然尔,非必专为达子心防之志也。盖夫之于妻,宜有三年之恩,为其不可以不降于母,是以但服期而已。然服虽有限,情则可伸,故必三年然后娶,所以终牉合之义焉。若谓唯主于达子之志,则妻之无子而死者,夫其可以不俟三年而娶乎?《春秋传》王一嵗而有三年之防,二焉,谓后与太子也。防妻之义,于此可见。案传为有子者言之,未筹及无子者也。敖氏推阐益明,此之谓能治经者。或疑无子者有出道夫为之防,或有杀礼,可不必三年而娶乎?曰:据《曾子问》:女未庙见而死者,壻不杖、不菲、不次,然犹为之服齐衰。其已庙见者,于礼无杀焉,可知也。其无子者,必及年乃出之,未出而死,则不可以既死而追出之也。然则待三年然后娶,其防妻者之通礼与?
通论李氏如圭曰:「疏衰不庐,而父在为母、为妻居庐期。大功三月不御于内,而父在为母、为妻终防不御于内。期既葬食肉饮酒,而父在为母、为妻终防不食肉饮酒,皆其异者。」
余论程子曰:“古者父在,为母服期,今皆为三年之防,则家有二尊矣,可无嫌乎?处今之宜,服齐衰一年,外以墨衰终月,算可以合古之道,全今之制。”朱子曰:“祖在父亡,祖母死,亦承重。”
案父在为母期,后世易之以三年也,其胜矣乎?曰:古之为丧也,尽其实;后世之为丧也,侈其文。古者服有减杀,而居处饮食,一一如礼,是文虽屈而不害其实之伸也。若实之亡,而徒以三年为隆,则伪而已矣。且祥禫而后,父将举吉礼,而已之服不除,则不可与于祭,非所以事父承宗庙也。抑父则已禫矣,至三年阕而又禫,父主之乎?已主之乎?均有所不可也。乃见古圣人之制礼精矣。又案:士之庶子为其母,如众人,则亦杖期也。《小记》:庶子在父之室,则为其母不禫;庶子不以杖即位,虽不以即位,犹杖也;不禫则祥而释服矣。此其异者,若父子异宫者,则庶子亦伸禫焉。又案:祖若父俱亡,则为祖母三年;祖在,则如父在为母之服,服之以杖期也。母在,子亦为祖母承重乎?曰:受重于祖,则祖母之服不以母在而有异也。
妻
正义贾氏公彦曰:夫为妻年月禫杖,亦与母同,以其出嫁,天夫为夫斩,故夫为之,亦与父在为母同也。郑氏康成曰:适子父在,则为妻不杖【贾疏:不杖章文】以父为之主也。服问:君所主,夫人妻,大子适妇【贾疏:引服问者,见此经非直庶子为妻,兼有适子父没为妻,在其中也】父在子为妻,以杖即位,谓庶子【贾疏:小记父在庶子为妻以杖即位可也,以父不为庶子之妻为防主
译父亲在世时为母亲服丧
正义:贾公彦说:“父母对子女的爱同等,为母亲服丧一年,是因为父亲在世,所以委屈降等至一年。”敖继公说:“这里主要说的是士的儿子为母亲服丧,其为继母、慈母服丧,也是如此。”
按:这种服丧制度从士到大夫以上没有不这样的。敖继公说主要指士的儿子,是兼及士的庶子为其母服丧而言的。大夫以上的庶子,则有不同之处。
传文说:“为什么服丧一年呢?是委屈。至尊的父亲在世,不敢伸展对母亲的私情之尊。父亲必须守丧三年后才娶妻,是为了通达儿子的心志。”
正义贾公彦说:家中没有两个至尊,所以对母亲委屈而降等为一年,不直接说尊而说私尊,是因为母亲对于儿子是尊,但丈夫不尊她的缘故。父亲必须守丧三年后才娶妻,是为了通达儿子的心志。这句话的意思是,儿子对母亲委屈而降等为一年,但心中的哀痛仍如三年,父亲除去丧服三年后才娶妻,所以能通达儿子的心志。张载说:父亲在世时为母亲服丧,虽然降等为一年,但心中哀痛的实际,未曾不是三年。传文说:父亲必须守丧三年后才娶妻,是为了通达儿子的心志。抑制儿子对母亲的服丧为期,而伸展父亲不娶妻的三年之期,圣人因此损益百世而不可改变,精妙啊。朱熹说:父亲在世时为母亲服丧一年,并非轻视母亲,因为至尊在父亲,不能再尊母亲,但也必须心中哀痛三年。
按:为父亲服斩衰三年,为母亲服齐衰三年,这是从儿子的角度制定的。父亲在世,为母亲服齐衰持杖一年,这是从丈夫的角度制定的。家中没有两个至尊,儿子不能自作主张,这就是所谓的夫为妻纲,父为子纲。审察这一点,可以破除学者的疑惑,平息纷纭的议论了。又按:传文中的“屈”与“厌”不同,“屈”是指服丧的人自己委屈而不能伸展;“厌”是指死者被尊者所压制。讲解经书的人多混淆,应当区别开来。
辨正敖继公说:为妻子守丧,必须三年后才娶妻,这是礼法当然如此,并非专门为了通达儿子心中哀痛的心志。大概丈夫对于妻子,应有三年的恩情,因为不能不降等对待母亲,所以只服丧一年。然而服丧虽然有限制,情感却可以伸展,所以必须三年后才娶妻,以此来终结夫妇合体的意义。如果说只是为了通达儿子的心志,那么妻子没有儿子而死的,丈夫难道可以不等到三年就娶妻吗?《春秋传》说:王一岁而有三年之丧,有两个,指的是王后和太子。为妻子守丧的意义,在这里可以看出。按:传文是为有儿子的情况而言的,未曾考虑到没有儿子的情况。敖继公推阐更加明白,这叫做能治经的人。有人怀疑没有儿子的,有休出丈夫为她守丧,或有减杀礼制,可以不等到三年就娶妻吗?回答说:根据《曾子问》:女子未入庙见而死的,丈夫不持杖、不穿草鞋、不睡次寝,但仍然为她服齐衰。那些已经入庙见的,在礼法上没有减杀,可以知道。那些没有儿子的,必定等到年限才休出,未休出而死,就不能因为既死而追休出她。那么等待三年后才娶妻,是为妻子守丧的通行礼法吗?
通论李如圭说:“疏衰不居丧庐,而父亲在世时为母亲、为妻子居丧庐一年。大功三月不御于内,而父亲在世时为母亲、为妻子终丧不御于内。期丧既葬后食肉饮酒,而父亲在世时为母亲、为妻子终丧不食肉饮酒,都是它们不同的地方。”
余论程颐说:“古时候父亲在世,为母亲服丧一年,现在都服三年之丧,那么家中有两个至尊,难道没有嫌疑吗?处理现在的适宜,服齐衰一年,外面用墨衰终月,计算可以符合古之道,保全今之制。”朱熹说:“祖父在世父亲亡故,祖母死,也承重。”
按:父亲在世时为母亲服丧一年,后世改为三年,这好吗?回答说:古时候办丧事,尽其实际;后世办丧事,奢侈其文饰。古时候服丧有减杀,而居处饮食,一一都如礼法,这是文饰虽然委屈而不妨害实际的伸展。如果实际没有了,而徒以三年为隆重,那就是虚伪而已。况且祥禫之后,父亲将举行吉礼,而自己的丧服不除,就不能参与祭祀,这不是侍奉父亲承继宗庙的做法。况且父亲已经禫祭了,到了三年丧期结束又禫祭,是由父亲主持呢?还是由自己主持呢?两者都有不可行之处。于是可见古圣人的制礼精妙啊。又按:士的庶子为其母,如同众人,那么也是持杖一年。《小记》说:庶子在父亲的家中,那么为其母不禫;庶子不以持杖即位,虽然不以即位,还是持杖;不禫那么祥祭后就释服了。这是它们不同的地方,如果父子异宫,那么庶子也伸展禫祭。又按:祖父和父亲都亡故,那么为祖母服丧三年;祖父在世,那么如同父亲在世时为母亲的服丧,服持杖一年。母亲在世,儿子也为祖母承重吗?回答说:受重于祖父,那么祖母的服丧不因母亲在世而有不同。
妻子
正义贾公彦说:丈夫为妻子年月禫杖,也与母亲相同,因为出嫁,天夫为夫斩,所以丈夫为之,也与父亲在世时为母亲相同。郑康成说:嫡子父亲在世,那么为妻子不持杖【贾疏:不杖章文】因为父亲是主。服问:君所主,夫人妻,大子适妇【贾疏:引服问者,见此经非直庶子为妻,兼有适子父没为妻,在其中也】父亲在世儿子为妻子,以持杖即位,是指庶子【贾疏:小记父在庶子为妻以杖即位可也,以父不为庶子之妻为防主
,故夫为妻得伸杖也】敖氏继公曰:下章传曰:父在则为妻不杖,然则此为妻杖者,谓无父者也。
译所以丈夫为妻子持杖居丧。敖氏继公说:下一章传文说:父亲在世时,丈夫为妻子不持杖,那么这里说丈夫为妻子持杖,是指父亲已经去世的情况。
案:注疏分别适庶,而敖氏统言之者,以经文原为适子设也。适子为妻之服,或不杖期,或杖期,通乎上下。又案下记云:“公子为其妻练冠、葛绖带、麻衣縓縁。”
既葬,除之,谓父在者也。又大功,章公之庶昆弟,大夫之庶子为妻。注云:公之庶昆弟,则父卒也;大夫之庶子,则父在也。此庶子为妻,皆不得服其本服。得服其本服者,唯士之庶子及大夫之庶子父不在者耳。
传曰为妻何以期也妻至亲也
正义马氏融曰:共承宗庙,所以至亲。贾氏公彦曰:妻移天齐体,与己同奉宗庙,为万世之主,故云至亲。通论李氏如圭曰:《▯记》为妻父母在不杖不稽颡,母在不稽颡。《小记》为父母妻长子禫,其为妻禫,谓父母不在者也。《小记》宗子母在为妻禫,则庶子母在者皆不禫矣。庶子父在为妻杖,适子父在为妻不杖,此其异也。
出妻之子为母
正义郑氏康成曰:“出犹去也。”雷氏次宗曰:“子无出母之义,故系夫而言出妻之子。”贾氏公彦曰:“此谓母犯七出,去夫氏子为之服者也。七出者:无子一也,滛泆二也,不事舅姑三也,口舌四也,盗窃五也,妒忌六也,恶疾七也。天子诸侯之妻无子不出,唯有六出。”敖氏继公曰:“出妻者,见出之妻也。云出妻之子,主于父在者也。若父没,则或有无服者矣,如下传所云者是也。又此礼亦关上下言之,若妾子之为其出母,则亦或有不然者,非逹礼也。”
案此谓出母之反在父室者也,义虽絶于夫,恩犹系于子,故为之期,且杖不杖,则疑于旁亲也。若出而再适者,则无服,幷自絶于其子矣。伯鱼之母出而在父室者也,子上之母出而再适者也。不为伋也妻者,是不为白也母,言其异于先君子者也。子思不欲直斥其妻,而言词隐跃之间,足以见之矣。为出母虽杖不禫,非祭主也,无禫所也。主之者,出母之父若昆弟之为父后者,彼则期而除矣,又何禫焉。母为其子,亦杖期。下条报字,总承此文。
传曰:「出妻之子为母期,则为外祖父母无服。」传曰:「絶族无施服,亲者属【施,逸义反】
正义贾氏公彦曰:云絶族者,嫁来承奉宗庙,与族相连缀,今出则与族絶也。郑氏康成曰:在旁而及曰施【贾疏:诗「莫莫葛藟,施于条枚;茑与女萝,施于松上。葛之覃兮,施于中谷。」皆是在旁而及。此以母为主,旁及外祖父母,故云施服】亲者属,母子至亲,无絶道【贾疏:对父与母义合,有絶道】敖氏继公曰:此于其外亲,但云外祖父母,见其重者耳。絶族,离絶之族,谓父族与母族相絶而不为亲也。絶族无施服,言所以为外祖父母无服也。亲者属,言所以为出母期也。此盖传者引旧礼而复引传以释之也,下放此。
案舅与舅之子从服也。外祖父母、从母、从母昆弟,或以尊加,或以名加,或以名服,其实皆从服也。母出则无所从矣。有继母者,转而服继母之党矣。
出妻之子为父后者,则为出母,无服。传曰:「与尊者为一体,不敢服其私亲也。」
正义:贾氏公彦曰:父已与母无亲子,独亲之,故云私亲。敖氏继公曰:言为父后,则无父矣,乃云出妻之子,蒙经文也。与尊者为一体,释为父后也。母不配父,则子亲之为私亲。母子无絶道,固当有服。然有服则不可以祭,故为父后则不敢服之。有服则不可以祭者,吉凶二道不得相干故也。朱子曰:出母为父后者无服,此尊祖敬宗,家无二上之意。先王制作精防不苟,盖如此。
辨正:吕氏坤曰:“出母而嫁,两相絶也;出母不嫁,为父守也。夫死而嫁,忘我父也;继母而嫁,情又逺矣。而皆杖期,不无等乎?制礼者宜等焉。”
案吕氏所区别颇即乎人心,然经着出母之服,大抵为反在父室而不嫁者言也。盖出而不嫁,则夫存犹有复归之理,其子亦日夕冀之。即夫亡终不复,而未尝为他人妇,则縁亡父之义,子犹当为之服也。经无为嫁母杖期之文,其服者为已之从之耳,则经原有等,不俟后人之更等之矣。已虽为出母服,其妻则
译按:注疏分别嫡庶,而敖氏统而言之,是因为经文原本是为嫡子设立的。嫡子为妻子服丧,有的不执丧杖服期年,有的执丧杖服期年,贯通上下等级。又按《小记》说:“公子为妻子服丧,戴练冠、葛绖带、麻衣红边。”
下葬后,除去丧服,这是指父亲在世的公子。又按大功章,公的庶出兄弟、大夫的庶出儿子为妻子服丧。注说:公的庶出兄弟,是指父亲已去世;大夫的庶出儿子,是指父亲在世。这些庶出儿子为妻子服丧,都不能服原本的丧服。能服原本丧服的,只有士的庶出儿子以及父亲不在世的大夫庶出儿子。
传文说:为妻子服期年丧,是因为妻子是最亲近的人。
正义马融说:共同承奉宗庙,所以是最亲近的。贾公彦说:妻子与丈夫地位相当,共同奉祀宗庙,作为万世的主祭者,所以说是最亲近的。通论李如圭说:《〇记》说为妻子服丧,父母在世则不执丧杖、不叩头,母亲在世则不叩头。《小记》说为父母、妻子、长子服禫祭,其中为妻子服禫祭,是指父母不在世的情况。《小记》说宗子母亲在世时为妻子服禫祭,那么庶子母亲在世时都不服禫祭了。庶子父亲在世时为妻子执丧杖,嫡子父亲在世时为妻子不执丧杖,这就是它们的区别。
出妻的儿子为母亲服丧。
正义郑康成说:“出就是离去的意思。”雷次宗说:“儿子没有‘出母’的说法,所以依附于丈夫而言‘出妻的儿子’。”贾公彦说:“这是指母亲犯了七出之条,被丈夫休弃,儿子为她服丧的情况。七出是:无子第一,淫乱第二,不孝顺公婆第三,多嘴多舌第四,盗窃第五,嫉妒第六,恶疾第七。天子诸侯的妻子无子也不休弃,只有六出。”敖继公说:“出妻,就是被休弃的妻子。说‘出妻的儿子’,主要指父亲在世的情况。如果父亲去世,那么有的就没有丧服了,如下传所说的那样。又这条礼制也兼顾上下等级而言,如果是妾的儿子为被休弃的母亲服丧,那么也有不这样做的情况,这不是通行的礼制。”
按:这里说的是被休弃的母亲仍住在父亲家中的情况,虽然与丈夫的情义已断,但恩情仍系于儿子,所以为她服期年丧,至于是否执丧杖,则与旁系亲属相近。如果休弃后改嫁的,就没有丧服,并且与儿子自行断绝关系了。伯鱼的母亲是被休弃后住在父亲家中的,子上(伯鱼)的母亲是被休弃后改嫁的。不为伋(伯鱼)的妻子服丧,就是不把她当作白(伋)的母亲,说明她与先君(伯鱼)的母亲不同。子思不想直接斥责他的妻子,而在言辞含蓄之间,足以让人明白了。为被休弃的母亲服丧,虽然执丧杖但不服禫祭,因为她不是主祭者,没有服禫祭的地方。主持禫祭的,是被休弃母亲的父亲或作为父亲后人的兄弟,他们服期年丧后就除服了,又哪里还有禫祭呢。母亲为儿子服丧,也是执丧杖服期年。下条“报”字,总承上文。
传文说:“出妻的儿子为母亲服期年丧,那么为外祖父母就没有丧服。”传文说:“断绝宗族关系就没有旁及的丧服,亲近的人属于本族【施,读作逸义】。”
正义贾公彦说:说断绝宗族,是指母亲嫁过来承奉宗庙,与夫族相连缀,现在被休弃就与夫族断绝了。郑康成说:在旁边而波及叫施【贾疏:《诗经》‘莫莫葛藟,施于条枚;茑与女萝,施于松上。葛之覃兮,施于中谷。’都是在旁边而波及。这里以母亲为主,旁及外祖父母,所以说施服】。亲近的人属于本族,母子是最亲近的,没有断绝的道理【贾疏:相对于父亲与母亲情义相合,有断绝的道理】。敖继公说:这里对于她的外亲,只说外祖父母,是举其重要者而言。断绝宗族,是断绝的宗族,指父族与母族相互断绝而不为亲近。断绝宗族没有旁及的丧服,是说为什么为外祖父母没有丧服。亲近的人属于本族,是说为什么为被休弃的母亲服期年丧。这大概是传者引用旧礼,又引用传文来解释它,下文也是这样。
按:舅舅和舅舅的儿子是跟随服丧的。外祖父母、姨母、姨母的兄弟,有的因尊贵而加服,有的因名分而加服,有的因名分而服丧,其实都是跟随服丧。母亲被休弃就没有可跟随的对象了。如果有继母,就转而服继母那边的亲属了。
出妻的儿子如果是父亲的后嗣,那么为被休弃的母亲,就没有丧服。传文说:“与尊者为一体,不敢服私亲。”
正义:贾公彦说:父亲已经与母亲没有亲子关系,独自亲近她,所以说私亲。敖继公说:说作为父亲的后嗣,就没有父亲了,却说出妻的儿子,是承蒙经文而言。与尊者为一体,是解释作为父亲的后嗣。母亲不配享父亲,那么儿子亲近她作为私亲。母子没有断绝的道理,本来应当有丧服。但是有丧服就不能主持祭祀,所以作为父亲的后嗣就不敢为她服丧。有丧服就不能主持祭祀,是因为吉凶两条道路不能相干。朱熹说:被休弃的母亲对于父亲的后嗣没有丧服,这是尊祖敬宗、家无二上的意思。先王制定礼制精细严谨不苟且,大概就是这样。
辨正:吕坤说:“被休弃的母亲改嫁,两相断绝;被休弃的母亲不改嫁,是为父亲守节。丈夫死了改嫁,是忘记了我的父亲;继母改嫁,情义又更疏远了。却都服期年丧并执丧杖,难道没有区别吗?制定礼制的人应当有区别。”
按:吕氏的区别颇合人心,但经文规定为被休弃的母亲服丧,大致是针对回到父亲家中而不改嫁的人而言的。大概被休弃而不改嫁,那么丈夫在世还有复婚的可能,他的儿子也日夜盼望。即使丈夫去世最终没有复婚,而没有成为别人的妻子,那么依据亡父的情义,儿子还应当为她服丧。经文没有为改嫁的母亲服期年丧并执丧杖的规定,那些服丧的人是根据自己的跟随关系而已,那么经文原本就有区别,不必等待后人再去区别了。自己虽然为被休弃的母亲服丧,但他的妻子则
不从服,出姑子亦不服出祖母。盖生我之私恩只在一身,而大义已絶,则其伦类不可得而推,故不服也。余论郑氏康成曰:「继母而为父所出,不服也。」或问庶子服出适母否?徐氏邈曰:「经言出妻之子为母,明非所生,则无服也。」许氏猛曰:「为人后者为所后者,若子本生母出,则不应复服,以废所后者之祭也。母子至亲,无絶道;非母子者出,则絶矣。是以经无出祖母之服。」
译不遵从丧服制度,被休弃的儿媳也不为被休弃的祖母服丧。大概因为生养我的私恩只局限于自身,而大义已经断绝,那么亲属伦常就无法推演,所以不服丧。其余议论中,郑康成说:“继母被父亲休弃,儿子不为她服丧。”有人问:庶子是否为被休弃的生母服丧?徐邈说:“经文中说‘被休弃的妻子,她的儿子为她服丧’,明确指非亲生母亲,则没有丧服。”许猛说:“作为继承人,对于所继承的人,如果本生母亲被休弃,就不应再服丧,以免废掉对继承者的祭祀。母子之间是至亲,没有断绝的道理;非母子关系的人被休弃,关系就断绝了。因此,经文中没有为被休弃的祖母服丧的规定。”
存异问母,既出则为絶族,子为之服,当于何处为位?有庐垩室否?当▯否?出母亦报其子否?射氏慈曰:「当就出母之家,若逺不得往者,可别为异室,亦有庐变除垩室及▯,如亲子也。」母亦报子期也。
案:出母与其子相为报,母之服,子不至夫之家;子之服母,则虽曰絶属,未尝不可至母之父母之家也。若逺不得往,则哭之于他室。妻与子皆无服。若有兄弟数人,则亦相序而哭。与父在,似难为庐垩室,以门庭为父之所主也。父子异宫者,或为之不,则但舎于外,不御内,不饮酒食肉而已。▯则必无之。盖虞与祥皆在母之父母之家,已或可往也。禫则于何所乎?又以何人为之尸乎?
父卒继母嫁从为之服报
正义王氏肃曰:从乎继母而寄育,则为服;不从,则不服。服也,则报;不服,则不报。敖氏继公曰:父卒而继母不嫁,则为之三年;从之嫁,则期。所以异内外也。报者,以其服服之之名,谓出妻于其子,与此继母于其从之之子,皆报也。小记:妾从女君而出,则不为女君之子服。妾不服之明,出妻有服也。旧説谓此女君犹为其子期,是己母于子,乃亦杖期者。既出若既嫁,则无尊加之义,故宜报。之所以别于在其父之室者也。案:此继母之后夫,即同居继父也。其终也,或同居,或不同居,于继母之服无变焉。继母嫁后,或自有子主其防,或彼有他子主其丧,或后夫尚在自主其丧。此子于继母之服亦无变焉。所以酬其抚育之恩,而殊于继母之徒嫁者也。因母嫁而从者无文,何也?其服同也。何以知其同?无可加也。出妻之子与从母嫁之子,虽为其母杖,若在彼家不拜賔,不以杖即位,知然者非主也。彼自有主之者也。失节事极大,圣人不责嫠妇以守节,而听其再嫁,且令其子制服焉。何也?曰:夫死妻穉子幼,无大功之亲,而挟其子以适人,虽死者复生,犹有説焉。以因母见出之服服之而相为报,亦所以劝防孤也。
传曰何以期也贵终也
正义敖氏继公曰:终者,终为母子也。以终为贵,故服此服也。继母嫁,而子从之,是终为母子也。崔氏凯曰:此服之者,庶子耳。为父后者不服也。继母嫁,与宗庙絶,为父后者,安可以废祖祀而服之乎?
案母嫁而从,必其不能自立,又无大功之亲可依者,既而辞母而归,终克自立,立庙承祭,则所谓为父后者矣。虽有抚育之恩,不胜父后之重,崔氏所云是也。如有弟偕从者,则弟当服之。
辨正汉石渠议:「问父卒母嫁何服?」萧太傅曰:「当服周,为父后则不服。」韦▯成曰:「父没则母无出,义王者不为无义制礼,故不制服也。」宣帝诏曰:「妇人不养舅姑,不奉祭祀,不下慈子,是自絶也,故圣人不为之制服。」▯成议是也。
存异:庾氏蔚之曰,母子至亲,本无絶道。若父卒母嫁而不服,则是子絶其母,岂天理耶?宜与出母同制。案父卒母嫁而子不从者,经无为服之文,是无服也。妇人之义,从一而终,夫死无再嫁之理。况既已有子,曷不与之相守,以俟其长成?乃舍之而他适,背死弃生,情欲胜而亷耻防矣。圣人所以不制其子之服者,所以深絶之也。曰:子可以絶母乎?曰:非子之絶其母,乃母之自絶于其子耳。出妻或有非其罪者,夫死而嫁,挟子以从,情切存孤,或有廹于不得已者。若可已而不已,其不为之服,也不亦宜乎?经于出母及继母之嫁而从者,悉着之矣。如果有服,岂故阙之以待后人之揣测补缀耶?且嫁而从,服杖期;嫁而不从,亦服杖期。圣人制礼,岂若是之无等乎?然则子思之防其母也,不为之服与?曰:记但言哭之,则不服也。哭之者,私情也;服者,礼制之所不容越也。无论因母、继母不嫁则服之三年,嫁则虽欲服之而不可得,以亡父临之,大义凛然矣。
右齐衰杖期
案齐衰杖期,降服衰四升,冠七升;正服衰五升,冠八升;义服衰六升,冠九升。父在为母,降服也;为妻,正服也。出母及继母嫁而从者,则义服与。首绖要带皆牡麻,
译存异问:母亲被休弃,既然已经断绝宗族关系,儿子为她服丧,应当在何处设立灵位?是否有庐舍、垩室?是否应当进行禫祭?被休弃的母亲也回报儿子吗?射氏慈说:“应当到被休弃母亲的家中,如果路途遥远无法前往,可以另外设立异室,也有庐舍、变除、垩室及禫祭,如同亲生母亲一样。”母亲也回报儿子为期一年的丧服。
按:被休弃的母亲与儿子互相回报丧服,母亲的丧服,儿子不到丈夫家中去服;儿子为母亲服丧,虽然说是断绝了亲属关系,但并非不可以到母亲的父母家去服丧。如果路途遥远无法前往,就在其他房间哭丧。妻子与儿子都没有丧服。如果有几个兄弟,也按长幼次序哭丧。父亲在世时,似乎难以设立庐舍和垩室,因为门庭由父亲主宰。父子居住在不同宫室的人,或许不设立庐舍,只是住在外面,不进入内室,不饮酒吃肉罢了。禫祭必定没有。因为虞祭和祥祭都在母亲的父母家,或许可以前往。那么禫祭在什么地方举行呢?又用什么人做尸呢?
父卒继母嫁从为之服报
正义王氏肃说:跟随继母而寄养,就为她服丧;不跟随,就不服丧。服丧,就回报;不服丧,就不回报。敖氏继公说:父亲去世而继母不嫁,就为她服三年丧;跟随她改嫁,就服期丧。这是为了区别内外。回报,是指以其丧服回报的名称,说的是被休弃的妻子对于她的儿子,以及这位继母对于跟随她的儿子,都是回报。《小记》说:妾跟随女君被休弃,就不为女君的儿子服丧。妾不服丧的明确,说明被休弃的妻子有丧服。旧说认为这位女君仍然为她的儿子服期丧,这是自己的母亲对于儿子,竟然也服杖期丧。既然被休弃或改嫁,就没有尊加的意义,所以应当回报。这是为了区别于在父亲家中的情况。按:这位继母的后夫,就是同居的继父。他去世时,无论是否同居,对于继母的丧服没有变化。继母改嫁后,或许自有儿子主持丧事,或许他有其他儿子主持丧事,或许后夫还在自主丧事。这个儿子对于继母的丧服也没有变化。这是为了酬谢她的抚育之恩,而不同于继母仅仅改嫁的情况。因为跟随母亲改嫁没有明文规定,为什么呢?因为丧服相同。怎么知道相同呢?没有可以加重的理由。被休弃妻子的儿子与跟随母亲改嫁的儿子,虽然为他们母亲服杖期丧,如果在那家不拜宾客,不拄杖就位,知道这样就不是主人。那里自有主持丧事的人。失节的事极大,圣人不责备寡妇守节,而听任她改嫁,并且让她的儿子服丧。为什么呢?回答说:丈夫去世妻子年轻孩子幼小,没有大功的亲属,而带着孩子改嫁他人,即使死者复活,也有说法。以跟随母亲被休弃的丧服服丧而互相回报,也是为了劝勉抚育孤儿。
传曰何以期也贵终也
正义敖氏继公说:终,是始终作为母子。以始终为贵,所以服这种丧服。继母改嫁,儿子跟随她,是始终作为母子。崔氏凯说:服这种丧服的,是庶子。为父亲后者不服。继母改嫁,与宗庙断绝,为父亲后者,怎么可以废弃祖先祭祀而服丧呢?
按:母亲改嫁而儿子跟随,必定是他不能自立,又没有大功的亲属可以依靠,后来辞别母亲回来,最终能够自立,立庙承祭,就是所谓的为父亲后者了。虽然有抚育之恩,不能胜过为父亲后者的重任,崔氏所说的是对的。如果有弟弟一起跟随,那么弟弟应当服丧。
辨正汉石渠议:“问父亲去世母亲改嫁服什么丧?”萧太傅说:“应当服周丧,为父亲后者就不服。”韦〇成说:“父亲去世则母亲没有改嫁的道理,义理上王者不为无义制礼,所以不服丧。”宣帝诏书说:“妇人不赡养公婆,不奉祭祀,不慈爱子女,是自己断绝关系,所以圣人不为她制丧服。”〇成的议论是对的。
存异:庾氏蔚之说,母子是最亲近的,本来没有断绝的道理。如果父亲去世母亲改嫁而不服丧,就是儿子断绝母亲,难道符合天理吗?应当与被休弃的母亲同制。按:父亲去世母亲改嫁而儿子不跟随的,经文中没有服丧的条文,就是不服丧。妇人的义理,是从一而终,丈夫去世没有再嫁的道理。况且已经生了儿子,为什么不与他相守,等待他长大?却舍弃他而改嫁他人,背弃死者抛弃生者,情欲胜过而廉耻少了。圣人不制儿子丧服的原因,是为了深深断绝关系。问:儿子可以断绝母亲吗?回答说:不是儿子断绝母亲,而是母亲自己断绝儿子。被休弃的妻子或许有无罪的情况,丈夫去世而改嫁,带着孩子跟随,情切抚育孤儿,或许有迫于不得已的情况。如果可以停止而不停止,不为她服丧,不也适宜吗?经文对于被休弃的母亲以及继母改嫁而跟随的,都记载了。如果有丧服,难道故意省略而等待后人揣测补缀吗?而且改嫁而跟随,服杖期丧;改嫁而不跟随,也服杖期丧。圣人制礼,难道如此没有等级吗?那么子思为母亲服丧,不为她服丧吗?回答说:《记》只说哭她,就是不服丧。哭她,是私情;服丧,是礼制所不容超越的。无论因母亲、继母不嫁则服三年丧,改嫁则虽然想服丧而不可得,因为亡父临在,大义凛然。
右齐衰杖期
按:齐衰杖期,降服衰四升,冠七升;正服衰五升,冠八升;义服衰六升,冠九升。父亲在世为母亲,是降服;为妻子,是正服。被休弃的母亲以及继母改嫁而跟随的,就是义服吧。首绖腰带都是牡麻,
而又有布带。既葬,降服受衰七升,冠八升;正服受衰八升,冠九升;义服受衰九升,冠十升。绖带男子俱易葛,妇人易首绖以葛,不易要带。十一月而练,降服衰八升,冠九升;正服衰九升,冠十升。十三月而祥,杖绖带悉除,缟冠素纰,麻衣。十五月而禫,其不禫者期满而除之。又案:为母,则继母、慈母皆如母;为妻,则继妻如妻。适孙承祖母之重,曾▯孙承曽髙祖母之重者,祖父在,若曾髙祖父在,亦如之。为人后者,所后父在,为所后母若继母,亦如之。兼承重则一如承重之法。女子子反在父室者,父在为母若继母,与在室同。
译又有布制的绖带。安葬之后,降等之服,丧服用七升布,丧冠用八升布;正等之服,丧服用八升布,丧冠用九升布;义等之服,丧服用九升布,丧冠用十升布。绖带方面,男子都换用葛布,妇人只换用葛布做首绖,腰带的材质不变。十一个月时行练祭,降等之服,丧服用八升布,丧冠用九升布;正等之服,丧服用九升布,丧冠用十升布。十三个月时行祥祭,手杖、绖带全部除去,戴白绢丧冠,边缘饰以素色,穿麻布衣服。十五个月时行禫祭,那些不举行禫祭的,期满后就除去丧服。又查考:为母亲服丧,那么继母、慈母都如同为母亲服丧;为妻子服丧,那么继妻如同为妻子服丧。嫡孙承受祖母的丧服重礼,曾孙承受曾祖母的丧服重礼,如果祖父在世,或者曾祖父在世,也是如此。为人后嗣的人,所后之父在世,为所后之母或继母服丧,也是如此。同时承受重丧的,就完全依照承受重丧的礼法。女子如果反居在父亲家中,父亲在世时为母亲或继母服丧,与在室女相同。
不杖麻屦者
正义郑氏康成曰:「此亦齐衰,言其异于上者。」贾氏公彦曰:「此不杖,轻于上禫杖,故次之。虽杖与不杖不同,其正服衰裳皆五升,而冠八升,则不异。」敖氏继公曰:「大功章云:『三月受以小功衰即葛,九月』,此受以大功衰即葛,而期为异耳。」李氏如圭曰:「此下哀杀病轻,故不杖也。」
案此服有本不应杖者,凡上杀、旁杀、下杀及从服、报服者是也。亦有本应杖而不杖者,如适子父在为妻不杖,则有所为而屈焉。
祖父母
正义:贾氏公彦曰:孙为之服也。服之本制,若为父期,祖合大功;为父母加隆至三年,祖亦加隆至期也。敖氏继公曰:此服惟据父在者言也,父没则服或异矣。传曰:父卒,然后为祖后者服斩。《小记》:祖父卒,而后为祖母后者三年。
案上经言:「继母如母,此不言继祖母者,古文简约,已包于祖母中也。若庶祖母,则无服。妾母不世祭,则庶子之子无服矣。祖父在而祖母先没,祖父与父服杖期,孙服不杖期。父服四升,祖孙皆服五升,此降正精麤之别也。」注疏以父在为母之降服四升,作正服五升,非也。
传曰何以期也至尊也
正义:敖氏继公曰:「谓不可以大功之服服至尊,故加而为期也。」
案子为父母三年,孙为祖父母期,皆正服;而疏与敖氏以为加者,据《三年问》之义。
世父母叔父母
正义:贾氏公彦曰:「伯父言世者,欲见继世也。」邢氏昺曰:「继世,以适长先生于父,则继世者也,故曰世父。」郑氏康成曰:「为姑在室,亦如之【贾疏:大功章「为姑嫁大功」,明未嫁则】
【期也】敖氏继公曰:女子子在室为之,亦然。唯己许嫁者则异也。此服皆报,不言之而别见者,欲序昆弟之子于众子之后,序夫之昆弟之子于舅姑之后,以见亲疏尊卑之等,故不于此言报也。若轻服则不然。通论李氏如圭曰:伯父继世为小宗,故谓之世父。五属之服,同父者期,同祖者大功,同曾祖者小功,同髙祖者缌。世叔父与己同出于祖,应服大功,以其与父一体,故进服期也。
传曰:「世父、叔父,何以期也?与尊者一体也。」
正义陈氏铨曰:尊者,父也。所谓昆弟一体也。敖氏继公曰:世叔父本是大功之服,以其与父一体,故当加一等也。以五服差之,族之亲为四缌麻,从祖之亲为三小功,则从父之亲宜为二大功也。而礼为从父昆弟大功,世叔父期,以此传攷之,则世叔父之期乃是加服从父昆弟之大功,则其正服也。此释经文「为世父叔父期」之意。
然则,昆弟之子何以亦期也?旁尊也,不足以加尊焉,故报之也。
正义:贾氏公彦曰:「凡降者,由己尊故降之。世叔父非正尊,故报也。」敖氏继公曰:「加尊者,谓以其尊加之也。昆弟之子本服,亦大功。世叔父不以本服服之,而报之,以其为己加隆之服者,以己非正尊,不足以尊加之故也。加尊而不报者,如父于众子,祖于庶孙之类是也。昆弟之子虽不在此条,然以其为世叔父之服者,而世叔父亦以此服之,故幷释之也。」
案《檀弓》兄弟之子,犹子也。盖引而进之也。此为昆弟子服期之义也。以其为己服也,而服之,又有报义焉。昆弟子于世叔父之服,为其与尊者为一体,则亦兼有引而进之之义。凡此所以敦一本之爱,而劝笃亲也。
父子一体也,夫妻一体也,昆弟一体也。故父子首足也,夫妻牉合也,昆弟四体也【牉,普半反】
正义:贾氏公彦曰:「上云一体,故传又广明一体之义。」敖氏继公曰:「言首足牉合,四体者皆所以释其为。」
一体也,此又申言与尊者一体之义。虽以三者竝言,而其防则唯主于昆弟。盖世叔父乃其父之昆弟,所谓与尊者一体也。
案牉者,半也,分也。《集韵》:牉,合。合其半以成夫妇也。
故昆弟之义,无分,然而有分者,则辟子之私也。子不私其父,则不成为子。故有东宫,有西宫,有南宫,有北宫,异居而同财。有余则归之宗,不足则资之宗【辟音避】
译不拄杖而穿麻鞋的丧服,
郑康成解释说:“这也是齐衰之服,此处指出它与上文不同之处。”贾公彦解释说:“这里不拄杖,比上文禫祭时拄杖的丧服轻,所以排在后面。虽然拄杖与不拄杖不同,但正式的丧服衰裳都是五升布,帽子都是八升布,则没有区别。”敖继公解释说:“《大功》篇说:‘三个月后改穿小功丧服并换上葛布,九个月后……’,这里改穿大功丧服并换上葛布,只是为期一年有所不同罢了。”李如圭解释说:“这里悲哀减轻,病情较轻,所以不拄杖。”
按:这种丧服原本就不该拄杖,凡是上杀、旁杀、下杀以及从服、报服的情况都是如此。也有原本应该拄杖而不拄杖的情况,比如嫡长子父亲在世时为母亲服丧不拄杖,这是因为有所顾忌而委屈自己。
祖父母
贾公彦解释说:“这是孙子为祖父母服的丧。丧服的本制,如果为父亲服期年,为祖父母就应服大功;为父母加重到三年,为祖父母也加重到期年。”敖继公解释说:“这种丧服只针对父亲在世的情况而言,父亲去世则丧服或许不同。《传》说:父亲去世后,然后为继承祖祧的后代服斩衰。《小记》说:祖父去世后,然后为继承祖母祧的后代服三年。”
按:上文经文中说:“继母如同母亲”,这里没有提到继祖母,是因为古文简约,已经包含在祖母之中了。如果是庶祖母,则没有丧服。妾母不世代祭祀,那么庶子的儿子就没有丧服了。祖父在世而祖母先去世,祖父和父亲服杖期,孙子服不杖期。父亲服四升布,祖孙都服五升布,这是降低正服粗细的区别。注疏认为父亲在世时为母亲降低丧服用四升布,作为正服用五升布,这是错误的。
《传》说:为什么服期年呢?因为祖父母是最尊贵的。
敖继公解释说:“意思是不能用大功的丧服来对待最尊贵的人,所以加重到期年。”
按:儿子为父母服三年,孙子为祖父母服期年,都是正服;而疏氏和敖氏认为是加重的,是依据《三年问》的意思。
伯父、叔父
贾公彦解释说:“伯父称为‘世’,是为了显示继承世系。”邢昺解释说:“继承世系,因为嫡长子比父亲年长,就是继承世系的人,所以叫世父。”郑康成解释说:“为在室的姑母服丧,也是这样【贾疏:《大功》章‘为出嫁的姑母服大功’,说明未出嫁的姑母就】
【服期年】敖继公解释说:女子在室为伯父、叔父服丧,也是这样。只有已经许嫁的女子则不同。这些丧服都是报服,不在此处说明而在别处提及,是为了将兄弟的儿子排在众子之后,将丈夫兄弟的儿子排在公婆之后,以显示亲疏尊卑的等级,所以不在此处说报服。如果是轻丧服则不是这样。李如圭通论说:伯父继承世系作为小宗,所以称为世父。五服之丧,同父的服期年,同祖的服大功,同曾祖的服小功,同高祖的服缌麻。世叔父与自己同出于祖父,应该服大功,因为世叔父与父亲是一体的,所以进升服期年。
《传》说:“世父、叔父,为什么服期年呢?因为与尊者是一体的。”
陈铨解释说:尊者,就是父亲。所谓兄弟是一体的。敖继公解释说:世叔父原本是大功之服,因为与父亲是一体的,所以应当加一等。按照五服来推究,族人的亲等为四缌麻,从祖的亲等为三小功,那么从父的亲等应当是二大功。而礼制规定从父兄弟服大功,世叔父服期年,根据这篇《传》来考察,那么世叔父的期年乃是加服从父兄弟的大功,这就是其正服。这是解释经文中“为世父叔父服期年”的意思。
那么,兄弟的儿子为什么也服期年呢?因为他们是旁系尊者,不足以加重尊位,所以回报以同样的丧服。
贾公彦解释说:“凡是降低丧服的,是因为自己尊贵所以降低。世叔父不是正尊,所以回报。”敖继公解释说:“加重尊者,是说因为他们的尊贵而加重。兄弟的儿子原本丧服,也是大功。世叔父不按照原本丧服对待他们,而是回报,因为世叔父为自己加重了丧服,而自己不是正尊,不足以加重尊位。加重尊位而不回报的,比如父亲对众子,祖父对庶孙之类就是这样。兄弟的儿子虽然不在这条中,但因为他们是世叔父的丧服,而世叔父也以这种丧服对待他们,所以一并解释。”
按《檀弓》说兄弟的儿子,如同自己的儿子。大概是引申并提升他们的地位。这就是为兄弟的儿子服期年的原因。因为他们为自己服丧,所以为他们服丧,又有回报的意思。兄弟的儿子对世叔父的丧服,因为世叔父与尊者是一体的,那么也兼有引申并提升的意思。所有这些是为了敦厚一本之爱,而劝勉笃行亲情。
父亲与儿子是一体的,夫妻是一体的,兄弟是一体的。所以父亲与儿子像头与脚,夫妻像两半合为一体,兄弟像四肢【牉,音普半】
贾公彦解释说:“上文说一体,所以《传》又广泛阐明一体的意思。”敖继公解释说:“说头脚、两半合为一体、四肢,都是为了解释为什么是一体的。”
这是一体的意思,这里又申述与尊者一体的意思。虽然三者并列而言,但其防范的重点只在于兄弟。因为世叔父是父亲的兄弟,所谓与尊者是一体的。
按牉,是半,是分。《集韵》:牉,合。合其半以成夫妇。
所以兄弟的情义,没有分别,然而有分别的,是为了避免儿子产生私心。儿子不偏爱自己的父亲,就不能成为儿子。所以有东宫,有西宫,有南宫,有北宫,分开居住但共同拥有财产。有余则归给宗族,不足则向宗族求助【辟音避】
正义敖氏继公曰:此承上文而言,父子夫妻昆弟俱是一体。然父子夫妻不分,而昆弟则分,似乖于一体之义,故言其理之不容不分者,以释之。东宫、西宫、南宫、北宫,盖古者有此称,亦或有以之为氏者,故传引之,以证古之昆弟亦有分而不同宫者焉。异居而同财,则其所以分之意可见矣。宗谓大宗、小宗共祢者也。贾氏公彦曰:昆弟之义无分者,以手足四体本在一身,不可分别,是昆弟之义不合分也。然而分者,则辟子之私也,使昆弟之子各自私其父,故须分。若兄弟同在一宫,子不得私其父,则不成为人子之法也。《内则》命士以上父子异宫,不命之士父子同宫,纵同宫亦有隔别为四方之宫也。张子曰:子不私其父,则不成为子,古之人曲尽人情如此。若同宫有伯父、叔父,则为子者何以独厚于其父?为父者又乌得而当之?郑氏康成曰:宗者,小宗典宗事者也,资取也。
译郑玄注引敖氏继公说:这是承接上文而言,父子、夫妻、兄弟原本都是一体的。然而父子、夫妻不分家,而兄弟却分家,这似乎违背了一体的原则,所以阐述其道理上不容不分的原因,以此来解释。东宫、西宫、南宫、北宫,大概是古代有这样的称呼,或许也有人将其作为姓氏,所以传文引用它,来证明古代的兄弟也有分家且不住在同一宫室的情况。虽然分居但财产共有,那么他们分家的用意就可以看出来了。宗,是指大宗、小宗共同祭祀父亲的人。贾氏公彦说:兄弟之义不分家,是因为手足四肢本属于同一个身体,不可分割,这是兄弟之义不应该分家的原因。然而之所以分家,是为了避免儿子对父亲的私心,让兄弟的儿子各自只私心对待自己的父亲,所以必须分家。如果兄弟同住在一个宫室,儿子就不能只私心对待自己的父亲,那就不符合为人子的法度了。《内则》规定,命士以上的阶层父子不住在同一宫室,未命士的阶层父子同住一室,即使同住一室也有隔断,分为四方之宫。张载说:儿子不私心对待自己的父亲,就不能成为儿子,古人如此周全地体察人情。如果同住一室还有伯父、叔父,那么作为儿子的凭什么唯独厚待自己的父亲?作为父亲的又怎么能承受这份厚待呢?郑氏康成说:宗,是指小宗主持宗族事务的人,资取,意为凭借、取用。
案古者大功同门同财,纵有异门者,亦同财。盖以祖统孙,凡同祖者,则皆不私其财也。曰同财,则固不必同爨矣。小功以下,人滋蕃而情渐疏,势难久合,故异财。盖理一分殊之道然也。注:言典宗事者,谓世父或世父之子、世父之孙为后者,宗事谓同宗之人冠、昏、嫁、丧、祭诸事,此谓小宗也。敖氏幷言大宗者,谓以小宗兼大宗者耳。大功同财,则同祖者亦在焉。
世母叔母,何以亦期也?以名服也。
正义敖氏继公曰:此释经文也。言以名服,见其恩疏。贾氏公彦曰:以配世叔父而生母名,则当随世叔父而服之。
案:世叔父正服也,世叔母则义服也。
大夫之适子为妻【适,低益反;下不音者竝同】
正义贾氏公彦曰:「适子,父没后为妻杖,在上章。」敖氏继公曰:「传云:父在则为妻不杖,则是凡父在为妻而非有所降者,其服皆然,不别适庶也。此乃特见大夫之适子,盖谓大夫庶子为妻则异于是,唯其适子为妻如邦人,故特举以明之。凡大夫之子之服例在正服后,今序于昆弟之上者,盖以此包上下而言故居众人为妻之处,若重出者乃在正服后也。」
案小记:世子为妻,与大夫之适子同。是天子、诸侯之适子,亦然也。君于庶子、庶妇有降杀,而于适子、适妇无异同。故敖云:包上下也。特举大夫之适子者,孔氏颖达云:大夫是尊降之首,故特显之。
传曰:「何以期也?父之所不降,子亦不敢降也。何以不杖也?父在则为妻,不杖。」
正义郑氏康成曰:大夫不以尊降适妇者,重适也【贾疏:大夫为适妇大功,是不降适妇也】凡不降者,谓如其亲服服之【贾疏:谓依五服常法服之】贾氏公彦曰:父在为妻不杖者,父为适子之妇为丧主,故适子不敢伸杖也。敖氏继公曰:父之所不降,谓大夫为适妇亦大功,如众人,故子亦为之不杖期,如众人也。若大夫于庶妇降之而至于不服,其子亦降之而至于大功,所谓大夫之子则从乎大夫而降也。父在则为妻不杖者,不敢同于父在为母之服也,故父没为母三年,乃得为妻杖,是其差也。子亦不敢降之,说见后。
案小功章,庶妇士之本服也,非由大夫尊降而然。疏谓大夫为庶子之妇小功,误矣。大夫以尊降,当缌麻;而大夫无缌麻,故至于不服。父为适子之妇为丧主,九月而除。子则祥而除之,不禫,故不杖。
通论敖氏继公曰:「降有三品:大夫以尊而降,公之昆弟;大夫之子,以其父之所厌而降;为人后者,女子子适人者,以出而降。」
案公之昆弟,卽公子也。但父在则曰公子,父没则曰公之昆弟耳。康成以公之昆弟,以旁尊降,另列一品,故有四敖氏倂入厌降中,故唯有三也。旁尊之义未的,公子之重视大夫,则公之昆弟亦兼有尊降焉。
昆弟
正义郑氏康成曰:昆兄也。为姊妹在室,亦如之【贾疏义同于上,姑在室】贾氏公彦曰:此亦至亲,以期断。
案此条,及下文众子、昆弟之子,皆主于士也。若大夫,大夫之子,则异矣。
为众子
正义郑氏康成曰:众子者,长子之弟及妾子。大夫则降之为大功,天子国君不服之【贾疏:此经所云,唯据士也】女子子在室,亦如之【贾疏:义如上姑姊妹】敖氏继公曰:众子卽庶子也,对长子立文,故曰众子。庶则对适之称也,实则一耳。父母为众子乃期者,以尊加之也。士妻为妾子亦期,凡适而非长,父母为之,亦与众子同。
余论刘氏玢曰:「若适子有废疾,不得受祖之重,则服与众子同。盖以不堪传重,故不加服,非以废疾而降也。子妇之服,例皆小功;以夫当受重,则加大功。若夫有废疾,则仍小功,亦非降也。」
昆弟之子
正义:敖氏继公曰:「其女子子在室者,亦如之。」
传曰何以期也报之也
正义:郑氏康成曰:「檀弓丧服,兄弟之子,犹子也。盖引而进之也。」
案此两相为服,传言报者,着其实也。经不言报者,欲以伦类为次,而两见之也。世叔父次于祖父之下,则见其为祖父一体之所分,而亲
译查考古制,大功亲属同门同财,即使不同门的,也共同拥有财产。这是因为祖辈统领孙辈,凡是同祖的人,都不把财物视为私有。既然说同财,那么本来就不必共同生活、一起做饭了。小功以下的亲属,人口增多而亲情逐渐疏远,形势难以长久聚合,所以分开财产。这大概是“理一分殊”的道理使然。注:所谓掌管宗族事务的人,是指世父或世父的儿子、世父的孙子作为继承人的人;宗族事务是指同宗之人的冠礼、婚礼、嫁娶、丧葬、祭祀等事务,这里指的是小宗。敖氏同时提到大宗,是指以小宗兼管大宗而言。大功亲属同财,那么同祖的人也包括在内。
世母、叔母,为什么也为她们服期年之丧呢?是因为名分而服丧。
正义:敖氏继公说:这是解释经文。说因为名分而服丧,可见其恩情较疏。贾氏公彦说:因为她们配给世叔父而生母的名分,所以应当跟随世叔父而服丧。
查考:世叔父是正服,世叔母则是义服。
大夫的嫡长子为妻子【适,音低益;下文不注音的也都相同】
正义:贾氏公彦说:“嫡长子,父亲去世后为妻子服杖期,在上章。”敖氏继公说:“传文说:父亲在世则为妻子不服杖期,那么凡是父亲在世时为妻子服丧而没有降等的,其服制都是如此,不区分嫡庶。这里特别指出大夫的嫡长子,大概是指大夫的庶子为妻子服丧则与此不同,只有嫡长子为妻子服丧如同平民,所以特别举出以说明它。凡是大夫之子的服制条例在正服之后,现在排在兄弟之上的,大概是因为这包含了上下而言,所以居于众人为妻子服丧的位置,如果重复出现的则在正服之后。”
查考《小记》:世子为妻子服丧,与大夫的嫡长子相同。这是天子、诸侯的嫡长子,也是如此。君主对庶子、庶妇有降等,而对嫡子、嫡妇没有区别。所以敖氏说:包含上下。特别举出大夫的嫡长子,孔氏颖达说:大夫是尊降的首位,所以特别显明它。
传文说:“为什么服期年之丧呢?父亲所不降等的,儿子也不敢降等。为什么不服杖期呢?父亲在世时为妻子服丧,不服杖期。”
正义:郑氏康成说:大夫不因尊贵而降等嫡妇,是重视嫡子【贾疏:大夫为嫡妇服大功,是不降等嫡妇】凡是不降等的,是指按照其亲等服丧【贾疏:指依照五服常法服丧】贾氏公彦说:父亲在世时为妻子不服杖期,是因为父亲为嫡子之妇做丧主,所以嫡子不敢伸杖。敖氏继公说:父亲所不降等的,是指大夫为嫡妇也服大功,如同众人,所以儿子也为她服不杖期,如同众人。如果大夫对庶妇降等以至于不服丧,其儿子也降等以至于服大功,所谓大夫之子则跟随大夫而降等。父亲在世时为妻子不服杖期,是不敢与父亲在世时为母亲服丧相同,所以父亲去世后为母亲服三年之丧,才能为妻子服杖期,这就是差别。儿子也不敢降等,说法在后面。
查考小功章,庶妇是士的本服,不是由大夫尊降而来的。疏文说大夫为庶子之妇服小功,是错误的。大夫因尊贵而降等,应当服缌麻;而大夫没有缌麻,所以以至于不服丧。父亲为嫡子之妇做丧主,九月而除丧。儿子则在祥祭时除丧,不禫祭,所以不服杖期。
通论:敖氏继公说:“降等有三类:大夫因尊贵而降等,公之昆弟;大夫之子,因其父之所厌而降等;为人后者,女子子出嫁者,因出嫁而降等。”
查考公之昆弟,就是公子。只是父亲在世时叫公子,父亲去世后叫公之昆弟罢了。康成认为公之昆弟,因旁尊降等,另列一类,所以有四类;敖氏并入厌降中,所以只有三类。旁尊的意义不明确,公子重视大夫,那么公之昆弟也兼有尊降。
兄弟
正义:郑氏康成说:昆是兄。为在室的姐妹,也是如此【贾疏义同上,姑在室】贾氏公彦说:这也是至亲,以期为断。
查考此条,以及下文众子、兄弟之子,都主要针对士而言。如果是大夫,大夫之子,则不同了。
为众子
正义:郑氏康成说:众子,是长子的弟弟及妾子。大夫则降等为大功,天子国君不服丧【贾疏:此经所说,只依据士】女子子在室,也是如此【贾疏:义如上姑姊妹】敖氏继公说:众子就是庶子,相对于长子立文,所以叫众子。庶是相对于嫡的称呼,实际上是一样的。父母为众子服期年之丧,是因为尊贵加之。士妻为妾子也服期年之丧,凡是嫡而非长,父母为之,也与众子相同。
余论:刘氏玢说:“如果嫡子有残疾,不能承受祖上的重任,则服制与众子相同。大概是因为不堪传重,所以不加服,不是因为残疾而降等。子妇的服制,条例都是小功;因为丈夫应当承受重任,则加大功。如果丈夫有残疾,则仍为小功,也不是降等。”
兄弟之子
正义:敖氏继公说:“其女子子在室的,也是如此。”
传文说:为什么服期年之丧?是回报。
正义:郑氏康成说:“《檀弓》丧服,兄弟之子,如同儿子。大概是引而进之。”
查考这是两相为服,传文说回报,是着其实。经文不说回报,是想以伦类为次序,而两见之。世叔父次于祖父之下,则见其为祖父一体之所分,而亲
之,当如父矣。昆弟之子次于昆弟众子之下,则见昆弟与吾一体,而亲昆弟之子,当如子矣。
译对待他们,应当像对待父亲一样。兄弟的儿子排在众兄弟的儿子之后,这就表明兄弟与我是一体的,而亲近兄弟的儿子,应当像对待儿子一样。
大夫之庶子为适昆弟
正义郑氏康成曰:两言之者,适子或为兄,或为弟【贾疏:适妻所生,适子或长于妾子,或小于妾子,故两言之】敖氏继公曰:大夫之庶子为昆弟,大功,嫌于适,亦然,故以明之。不云适子者,嫌自为其子也。
存疑敖氏继公曰:「斩衰章云,父为长子,则大夫之适亦谓其长子,未必指为弟者也。此云适昆弟者,古之文法,不可以单言昆,故连弟言之。经中此类多矣。案适昆弟,谓适子之长者为父后者也。其余则适长之同母弟,亦庶子也。亦有庶母所生为昆,而适母所生为弟者,则庶昆不为后,而为适弟服期。经注兼弟言之,谓此耳。弟字自有指归,岂仅连言之乎?」
传曰:「何以期也?父之所不降,子亦不敢降也。」
正义郑氏康成曰:大夫虽尊,不敢降其适,重之也。适子为庶昆弟,庶昆弟相为,亦如大夫为之【贾疏:余兄弟相为,如大夫为之,皆大功】敖氏继公曰:大夫之子于昆弟之属,或有所降者,以从乎其父,而不得不降之耳。若为其父之适及尊同者,乃其父之所不降者,故己亦得遂其服焉。非谓以其父不降之之故,欲降之而不敢降也。凡后传之言,若此者不复见之。
案此服亦通上下,天子诸侯为长子服斩,则天子诸侯之庶子于适昆弟,亦服其本服,可知专言大夫者,以下经为君之长子自有本条,且义例可于大夫之适子为妻通之也。公之庶子,父在为庶昆弟无服,父卒乃服大功。天子之庶子相为,当亦然。若俱出封为诸侯,则各如其服。服之父厌庶子,而天子不厌诸侯,始封之君不臣昆弟,故得服之也。唯长子于庶昆弟皆不服之,以冡适本有君道,不但为父尊所厌而已。大夫之适子于庶昆弟则降之,自天子以下至于士,皆加隆于适,而庶则或降焉,或絶焉,此宗法也。大夫士之宗法,本自天子诸侯而推也。然则谓不可以大夫士之宗法通于天子者,其缪矣乎?昆弟相为期,本服也。从父之所降而降之,从父之所不降而不降之,但非出于其子欲降之意耳。敖氏推勘入细,然传意固自无碍。
存疑。贾氏公彦曰:「大夫之适子得行大夫礼,故父子俱降;庶庶又自相降也。」
案大夫之子得降庶,庶又自相降者,宗法自大夫以上弥隆,而适弥重,故子不得不从乎父也。父为大夫,子为士,葬以大夫,祭以士,则知大夫之子不得直用大夫礼矣。
适孙
正义:贾氏公彦曰:「谓适子死,其适孙将受重者,死则祖为之期。」
传曰:「何以期也?不敢降其适也。有适子者,无适孙。孙妇亦如之。」
正义郑氏康成曰:周之道,适子死则立适孙,是适孙将上为祖后者也【贾疏:殷道适子死,弟乃先立,故云周之道也】长子在则皆为庶孙耳【贾疏:适子在,不得立适孙,明适孙同庶孙之例】孙妇亦如之,适妇在亦为庶孙之妇。凡父于将为后者,非长子皆期也【贾疏:小记:适妇不为舅后者,则姑为之小功。注云:谓夫有废疾他故,若死而无子不受重者小功,庶妇之服也。凡父母于子,舅姑于妇,将不传重于适及将传重者,非适服之皆如众子庶妇也。是以此云凡父于将为后者,非长子皆期。明父为长子斩,祖为适孙期,若非适孙传重同于庶孙大功也敖氏继公曰:注云凡父于将为后者,非长子皆期者,盖以斩衰章唯言父为长子故也。郑言此者,为适子死而无适孙者见之,且明为适孙亦期之意也。适孙为祖父后服,与子同】敖氏继公曰:祖于孙宜降于子一等而大功,此期者亦异其为适加隆焉耳,非不降之谓也。有适子者无适孙,孙妇亦如之,皆谓适不可二也。
案父于将为后者,非长子,皆期。是适子之统,亦不贰也。适子死,若废疾而立适孙,死则为之服期。固已,若庶子将为后者,死亦为之服期。此谓士耳。天子诸侯为庶子无服,大夫为庶子大功。虽将为后,死亦不为之加服。注云:服之皆如众子,庶妇明不异于其本也。存疑,贺氏循曰:其夫为祖、曾祖、高祖后者,妻从服如舅姑。
辨正虞氏喜曰:「有适子
译大夫的庶子为嫡昆弟(服期年)。
郑玄解释说:之所以说“嫡昆弟”两字,是因为嫡子可能是哥哥,也可能是弟弟【贾公彦疏:嫡妻所生的嫡子,可能比妾生的庶子年长,也可能比庶子年幼,所以两种情况都提及】。敖继公说:大夫的庶子为兄弟服大功,因为担心人们误以为嫡子也服大功,所以特意说明。不说“嫡子”而说“嫡昆弟”,是担心人们误以为是为自己的儿子服丧。
存疑:敖继公说:“《斩衰章》说‘父亲为长子服斩衰’,那么大夫的嫡子也是指他的长子,未必是指弟弟。这里说‘嫡昆弟’,是因为古代行文习惯,不能单说‘昆’,所以连着‘弟’一起说。经文中这类情况很多。考察‘嫡昆弟’,是指嫡子中年长且为父亲继承宗祧的人。其余的则是嫡长子同母的弟弟,也是庶子。也有庶母所生的为哥哥,而嫡母所生的为弟弟的情况,那么庶出的哥哥不继承宗祧,而为嫡出的弟弟服期年。经文和注疏都提到‘弟’,就是指这种情况。‘弟’字自有其指代对象,难道仅仅是连词吗?”
传文说:“为什么服期年?因为父亲不降低对嫡子的丧服等级,儿子也不敢降低。”
郑玄解释说:大夫虽然尊贵,但不敢降低对嫡子的丧服等级,这是重视嫡子。嫡子为庶出的兄弟服丧,庶出的兄弟互相服丧,也都像大夫为他们服丧一样【贾公彦疏:其余兄弟互相服丧,像大夫为他们服丧一样,都是大功】。敖继公说:大夫的儿子对于兄弟这一类亲属,有时需要降低丧服等级,是因为要顺从父亲,不得不降低。如果是为父亲的嫡子以及尊同辈分的人服丧,这是父亲不降低丧服等级的,所以自己也得以保持原有的丧服等级。并不是说因为父亲不降低丧服等级,自己想降低却不敢降低。凡是后面传文中像这样的话,不再重复出现。
考察这种丧服也通用于上下等级。天子、诸侯为长子服斩衰,那么天子、诸侯的庶子对于嫡昆弟,也服其本来的丧服,由此可知专门说大夫,是因为下面经文对于君主的长子自有专门条文,而且义例可以通过大夫的嫡子为妻子服丧来贯通。公侯的庶子,父亲在世时为庶出的兄弟无服,父亲去世后才服大功。天子的庶子互相服丧,应当也是这样。如果都分封为诸侯,则各自按照其丧服等级服丧。父亲压制庶子,而天子不压制诸侯,始封的君主不臣属兄弟,所以能够服丧。只有长子对于庶出的兄弟都不服丧,因为嫡长子本来就有君主的道义,不仅仅是被父亲的尊位压制而已。大夫的嫡子对于庶出的兄弟则降低丧服等级,从天子以下直到士,都加重对嫡子的丧服,而对庶子则有时降低,有时断绝,这是宗法制度。大夫、士的宗法,本来是从天子、诸侯推演而来的。那么说不能用大夫、士的宗法来贯通天子、诸侯的,难道不荒谬吗?兄弟互相服期年,是本来的丧服。顺从父亲降低丧服等级的就降低,顺从父亲不降低丧服等级的就不降低,但这并非出于儿子自己想降低丧服等级的意思。敖继公推敲得细致入微,但传文的本意本来就没有妨碍。
存疑。贾公彦说:“大夫的嫡子可以行使大夫的礼仪,所以父子都降低丧服等级;庶子与庶子之间又互相降低丧服等级。”
考察大夫的儿子可以降低对庶子的丧服等级,庶子之间又互相降低,这是因为宗法自大夫以上越来越隆重,而嫡子越来越重要,所以儿子不得不顺从父亲。父亲是大夫,儿子是士,安葬用大夫的礼仪,祭祀用士的礼仪,由此可知大夫的儿子不能直接使用大夫的礼仪。
嫡孙
贾公彦说:“是指嫡子死了,他的嫡孙将要承受宗祧重任的,嫡孙死了,祖父为他服期年。”
传文说:“为什么服期年?不敢降低对嫡子的丧服等级。有嫡子的,就没有嫡孙。孙媳也是这样。”
郑玄解释说:周代的道义,嫡子死了就立嫡孙,这是嫡孙将要上承祖父宗祧的人【贾公彦疏:殷代的道义,嫡子死了,弟弟先立,所以说这是周代的道义】。长子在的话,都算是庶孙【贾公彦疏:嫡子在,不能立嫡孙,说明嫡孙与庶孙的例子相同】。孙媳也是这样,嫡媳在的话,也算是庶孙的媳妇。凡是父亲对于将要继承宗祧的人,如果不是长子,都服期年【贾公彦疏:《小记》:嫡妇不为舅父继承宗祧的,那么姑母为她服小功。注说:是指丈夫有残疾或其他原因,如果死了没有儿子不承受宗祧重任的服小功,这是庶妇的丧服。凡是父母对于儿子,舅姑对于媳妇,将要不传宗接代给嫡子以及将要传宗接代给嫡子的人,如果不是嫡子,服丧都如同众子、庶妇一样。因此这里说凡是父亲对于将要继承宗祧的人,如果不是长子,都服期年。说明父亲为长子服斩衰,祖父为嫡孙服期年,如果不是嫡孙继承宗祧,同于庶孙服大功】。敖继公说:注说凡是父亲对于将要继承宗祧的人,如果不是长子,都服期年,大概是因为《斩衰章》只说了父亲为长子服斩衰的缘故。郑玄说这个,是为了说明嫡子死了而没有嫡孙的情况,并且阐明为嫡孙服期年的意思。嫡孙为祖父继承宗祧服丧,与儿子相同。敖继公说:祖父对于孙子适宜比儿子降低一等而服大功,这里服期年,也是因为他是嫡子而加重丧服罢了,并不是说不降低丧服等级的意思。有嫡子的就没有嫡孙,孙媳也是这样,都是说嫡子不能有两个。
考察父亲对于将要继承宗祧的人,如果不是长子,都服期年。这是嫡子的统绪,也不会有两个。嫡子死了,如果因残疾而立嫡孙,嫡孙死了就为他服期年。固然如此,如果庶子将要继承宗祧,死了也为他服期年。这是指士而言。天子、诸侯为庶子无服,大夫为庶子服大功。即使将要继承宗祧,死了也不为他加重丧服。注说:服丧都如同众子、庶妇,说明不异于其本来等级。存疑,贺循说:她的丈夫为祖父、曾祖父、高祖父继承宗祧的,妻子随从服丧如同舅姑。
辨正:虞喜说:“有嫡子
者,无适孙。又若为宗子母服,则不服宗子妇。以此推,▯孙为后。若其母尚存,▯孙之妇犹为庶,不得传重。传重之服,理当在姑。」庾氏蔚之曰:「舅没,则姑老,是授祭事于子妇。至于祖服,自以姑为适,所谓有适妇,无适孙妇也。」
译(若为宗子母服丧),则不为其宗子之妇服丧。由此推论,嫡孙作为继承人。如果其母尚在人世,嫡孙之妇仍属庶妇,不能承继宗庙重责。承继宗庙重责的服丧对象,按理应在姑母身上。庾蔚之说:“舅父去世,则姑母年老,于是将祭祀之事托付给儿媳。至于祖辈的服丧,自然以姑母为嫡,这就是所说的有嫡妇,而没有嫡孙妇。”
案父丧,母在,则母为主妇。以其服则斩衰,拜则稽颡,自宜为主。适妇从夫服期,不为主而拜宾。是则主妇不必主人之妻,当从服制之重者也。其母先不在者,妇服期,拜不稽颡,而适妇则为主矣。承祖父之重者,祖母在,祖母自为主,母服期,孙妇服大功。若从夫而服期,则嫌于母丧,且不为主,无庸加服也。若祖母与母俱不在,孙妇自当服期而为主矣。若祖母不在而母在,不应舍服期之母而加孙妇之服以代之也。承曾祖父之重者,曾祖母在,自为主,祖母服期,母服大功,曾孙妇服缌。曾祖母为主,不嫌于夫斩而妇缌也。若从夫服期,不但姑轻妇重,亦嫌于二主矣。若曾祖母、祖母俱不在,而母在,缘亡夫之义,母能不服期乎?母服期,则曾孙妇缌自若可也。曾孙妇服期,而姑大功,不疑自居于适,而以姑为庶乎?贺循之说似是而非,不可用也。
为人后者,为其父母报【上为如字】
正义:贾氏公彦曰:「此谓其子后人反来为父母服者,不在禫杖者,深抑之,欲其厚于大宗也。」雷氏次宗曰:「言报者,明子于彼,则名判于此。」敖氏继公曰:「言其以别于所后者也,余皆放此。」父母为支子服,率降于为己服一等。此为人后者,为其父母期,其父母亦报之以期,而不降者,以其旣为所后者之子,统不可二,故不敢以正尊加之,而报之也。
案疏谓不在禫杖者,深抑之。此为人后者,支子也。其适子自为父后,二十五月而禫。为人后者,固不可以十五月之禫参之也。然则不必深抑之而已,无禫杖之法矣。
辨正程子曰:旣为人后,便须将所后者呼之以为父,以为母,不如是则不正也。后之立疑义者,见礼有为其父母报,便道须是称亲,礼文盖言,出为人后,则本生父母反呼之以为叔父、伯父,故须着道“为其父母”以别之,非谓将本生父母亦称为父母也。「张子曰:为其父母,不论其族远近,竝以期服服之。」朱子曰:今设有为人后者于此,一日所后之父与所生之父竝坐,而其子侍侧,称所后父曰父,称所生父又曰父,自是道理,不可经言“为其父母”者,盖若不称为父母,别无称呼,只得如此。
案不杖期而报世叔父母与昆弟之子相为之服也,称情以立名,缘名以制服。程朱之言,万世人伦之准也。或有疑于此者,盍取圣人正名之说而三复之乎?古人世叔父于昆弟之子,亦直称父子。汉疏广谓兄子受曰:“宦成名立,惧有后悔,岂如父子相随出关?”蔡邕与叔父质为程璜所防,邕自陈曰:“如臣父子欲相伤防,则为人后者呼其本生为父母,亦自可通。”然此乃泛称之辞,要其上承祖宗,旁治昆弟,则必以世叔父母视之,非直以为父母也。若直以为父母,则二本矣,名不正,言不顺矣。议礼者乃呶呶于此,不亦末乎?朱子谓所后父与所生父竝在,不可竝称为父,此犹为大夫士言之。若为天子诸侯后者,则于君前当名其所生父矣。伯叔父且不可称也,而况称父乎?惑于此者可以解矣。又案为人后者,若系亲昆弟之子,则不杖期,其本服也。其他则自小功以至于无服,而皆为之不杖期,以其本生亲之也。是则隆于大宗,亦未尝薄于本生。大宗至重,以正尊尊之本;生次重,以旁亲之首。尊者尊之,圣人之度量权衡,夫岂苟哉?
传曰:「何以期也?不贰斩也。何以不贰斩也?持重于大宗者,降其小宗也。」
正义贾氏公彦曰:此问虽兼母,答专据父,故以斩而言。《小记》别子为祖,继别为大宗,大宗有一,小宗有四。大宗一者,别子之子适,适相承,百世不迁者也。小宗四者,继祢、继祖、继曾祖、继高祖者也。敖氏继公曰:此一节释所以服期之意。为父固当斩衰,然父不可二斩,不竝行。旣为所后之父斩,则于所生之父不得不降而为期。盖一重则一轻,礼宜然也。大宗者,继别子之后者也。小宗者,凡庶子之长子、适孙之属皆是也。此为大宗子矣,乃复谓所生之家为小宗者,以其本为支子故也。持犹主也。
案:不二斩者,不二父
译办理父亲的丧事,如果母亲健在,则由母亲担任主妇。因为按照丧服制度,她应穿斩衰,拜祭时应叩头至地,自然适宜担任主妇。正妻之子随丈夫服齐衰期年,不担任主妇,只负责拜见宾客。由此可见,主妇不一定是主人的妻子,应当由丧服等级较重的人担任。如果母亲先前已去世,儿媳服齐衰期年,拜祭时不叩头至地,那么正妻之子就担任主妇了。承继祖父丧事重责的,如果祖母健在,祖母自然担任主妇,母亲服齐衰期年,孙媳服大功。如果随丈夫服齐衰期年,则与母亲丧事相混淆,且又不担任主妇,无需加重丧服。如果祖母和母亲都不在,孙媳自然应当服齐衰期年并担任主妇。如果祖母不在而母亲在,不应舍弃服齐衰期年的母亲,而加重孙媳的丧服来代替她。承继曾祖父丧事重责的,如果曾祖母健在,自然担任主妇,祖母服齐衰期年,母亲服大功,曾孙媳服缌麻。曾祖母担任主妇,并不忌讳丈夫穿斩衰而儿媳穿缌麻。如果随丈夫服齐衰期年,不但姑母丧服轻而儿媳丧服重,也忌讳出现两位主妇。如果曾祖母、祖母都不在,而母亲在,基于亡夫的情义,母亲怎能不服齐衰期年呢?母亲服齐衰期年,那么曾孙媳穿缌麻自然是可以的。曾孙媳服齐衰期年,而姑母服大功,难道不怀疑自己居于正妻之位,而把姑母当作庶母吗?贺循的说法似是而非,不可采用。
为别人做后嗣的人,为其亲生父母服丧,报【上为如字】
正义:贾公彦说:“这是指那些儿子过继给别人后,反过来为亲生父母服丧的人,不在除丧杖的行列,是深深地抑制他们,想要让他们对大宗更加厚重。”雷次宗说:“说‘报’,是明确儿子在那边,名分就判定在这边。”敖继公说:“这是为了区别于所过继的后嗣,其余的都仿照这个。”父母为支子服丧,通常比为自己服丧降低一等。这里为别人做后嗣的人,为其亲生父母服齐衰期年,其亲生父母也报以齐衰期年,而不降低等级,是因为他既已成为所过继后嗣的儿子,统绪不能有两个,所以不敢以正尊的身份加给他,而是报以相应的丧服。
查疏文说不在除丧杖的行列,是深深地抑制他们。这里为别人做后嗣的人,是支子。嫡长子自然为父亲做后嗣,二十五个月除丧杖。为别人做后嗣的人,固然不能用十五个月除丧杖来参与。那么不必深深地抑制他们罢了,没有除丧杖的法规了。
辨正程颐说:既然为别人做后嗣,就必须称呼所过继的人为父,为母,不这样就不端正。后来设立疑义的人,看到礼制中有为其亲生父母报丧,便说道必须称呼亲生父母为亲,礼文大概说,出外为别人做后嗣,那么亲生父母反而称呼他为叔父、伯父,所以必须说道“为其亲生父母”来区别,并不是说把亲生父母也称为父母。“张载说:为其亲生父母,不论宗族远近,都服齐衰期年。”朱熹说:现在假设有为别人做后嗣的人在这里,一天所过继的父亲与亲生父亲并坐,而他的儿子侍立在旁边,称呼所过继的父亲为父,称呼亲生父亲也为父,自是道理,不可经文说“为其亲生父母”,大概如果不称为父母,没有别的称呼,只得如此。
查不杖期而报丧,是世叔父母与兄弟之子相互服丧,根据情感确立名分,依据名分制定丧服。程朱的话,是万世人伦的标准。有人对此有疑问,何不取圣人正名的说法反复思考呢?古人世叔父对兄弟之子,也直接称呼父子。汉代疏广对侄子受说:“做官成名,害怕有后悔,哪里像父子相随出关?”蔡邕与叔父蔡质被程璜防备,邕自己陈述说:“如果臣父子想要互相伤害防备,那么为别人做后嗣的人称呼其亲生为父母,也自然可以通晓。”然而这是泛称的言辞,重要的是上承祖宗,旁治兄弟,则必须以世叔父母看待他们,不是直接当作父母。如果直接当作父母,就有两个根本了,名分不正,言语就不顺了。议礼的人却在此喋喋不休,不是太末节了吗?朱熹说所过继的父亲与亲生父亲都在,不可并称为父,这还只是对大夫士而言。如果是为天子诸侯做后嗣的,那么在君主面前应当称呼其亲生父亲的名。伯叔父尚且不可称呼,何况称呼父呢?对此迷惑的人可以解开了。又查为别人做后嗣的人,如果是亲兄弟之子,则不杖期,这是他的本服。其他的则从小功以至于无服,都为他服不杖期,因为他是亲生亲人。这是尊崇大宗,也未尝轻视亲生。大宗至重,以端正尊尊的根本;亲生次重,以旁亲为首。尊崇者尊之,圣人的度量权衡,难道是随意的吗?
传曰:“为什么服齐衰期年?不二次穿斩衰。为什么不二次穿斩衰?主持大宗重责的人,降低小宗的丧服。”
正义贾公彦说:此问虽然兼及母亲,回答专门依据父亲,所以用斩衰来说。《小记》别子为祖,继别为大宗,大宗有一个,小宗有四个。大宗一个,别子的儿子嫡系,嫡系相承,百世不迁移。小宗四个,继祢、继祖、继曾祖、继高祖。敖继公说:这一节解释服齐衰期年的意思。为父亲固然应当穿斩衰,然而父亲不可二次穿斩衰,不并行。既然为所过继的父亲穿斩衰,那么对于亲生父亲不得不降低为齐衰期年。大概一重则一轻,礼制应当如此。大宗,是继别子之后的人。小宗,凡是庶子的长子、嫡孙之类都是。这是大宗子了,却还说亲生之家为小宗,是因为他本是支子。持犹主也。
查:不二斩者,不二父
为人后者,孰后?后大宗也。曷为后大宗?大宗者,尊之统也。禽兽知母而不知父,野人曰“父母”,何算焉?都邑之士则知尊祢矣,大夫及学士则知尊祖矣,诸侯及其大祖,天子及其始祖之所自出。尊者尊统上,卑者尊统下。大宗者,尊之统也。大宗者,收族者也,不可以絶。故族人以支子后大宗也,适子不得后大宗【算,素管反;刘音选。大祖,音泰】正义:郑氏康成曰:“都邑之士则知尊祢,近政化也。大祖,始封之君,若稷、契也。自由也,上犹远也,下犹近也。收族者,谓别亲疎,序昭穆。”大传:“系之以姓而弗别,缀之以食而弗殊,虽百世昏姻不通者,周道然也。”贾氏公彦曰:“野人曰‘父母’,何算焉者,不知分别父母尊卑也。大祖,始封者不毁其庙,若鲁之周公、齐之太公、卫之康叔、郑之桓公之类。”敖氏继公曰:“此一节承上文,言所以后大宗之意。尊之统为尊者之统也。小宗者,族人之所尊,而大宗又统乎小宗,故言‘尊之统’,见其至尊也。大宗为尊者之统,而收族人,故族人不得不为之立后。诸侯言‘大祖’,天子言‘始祖’,则始祖、大祖异矣。周祖后稷,又祖文王,《白虎通义》云:‘后稷为始祖,文王为大祖’,此其征也。及谓祭及之也,及其始祖之所自出,谓禘也。始祖之所自出,若殷、周之帝喾也。诸侯之大祖,世世祭之;天子不惟世世祭其大祖,又祭其始祖,又祭其始祖之所自出。盖所祭者之尊不同,故也。尊者,天子;卑者,诸侯。此尊统谓为祖祢之统者也。尊统上,天子始祖之所自出者也;尊统下,诸侯之大祖也。此与大宗为族人之尊统者义不相关,意畧相类,故假此以发明之。
辨正戴氏圣曰:「大宗不可絶。」又言:「适子不为后者,不得先庶。尔族无庶子,已有一适子,当絶父以后大宗。」田氏琼曰:「同宗无支子,唯有长子,以长子后大宗。」
诸父无后,祭于宗家,后以其庶子还承其父。
存异,敖氏继公曰:「适子不得后大宗,则大宗亦有时而絶矣。」
案大宗无后,则同父仲叔季之子皆可后之。凡同祖、同曾祖、同高祖以及无服之子皆可后之,但取同继别之宗者而已。传恐人拘于伦叙之戚疏,而取必于其戚者,则絶已以后人,殊非为后者之所安,而舍多夺少,亦非均安之道,故云:「小宗之适子自继小宗,不可以后大宗。」正与前传同宗,则可为之后相发也。敖氏以为大宗有时而絶,非也。此或别子之传仅一再世,而门戸如扬雄氏之单微者耳。然如此者甚少,则疏属有支子大宗,其可得而絶乎?设大宗之外仅有一人,则戴圣之说其正也,更以田琼之说通之可也。又案适子不得后大宗,则小宗亦不可轻絶,明矣。
小宗无后者,不立后,古法也。以支子后之,要亦非圣人之所禁者。
余论《汉书》:哀帝,元帝庶孙,定陶共王子也。母曰丁姬。年十三,嗣立为王。成帝无子,征立为皇太子。上以太子奉大宗,后不得顾私亲,乃立楚思王子景为定陶王,奉共王后。成帝崩,太子卽位。成帝母称太皇太后,成帝赵皇后称皇太后。而祖母傅与母丁,自以定陶共王为称。已而傅必欲称尊号,于是追尊傅为定陶共皇太后,丁为共皇后。郎中令冷襃、黄门郎段犹等复奏言:「定陶共皇太后、共皇后皆不宜复引定陶藩国之名,以冠大号。又宜为共皇立庙京师。」师丹议曰:「为人后者为之子,故为所后服斩衰三年而降其父母期。明尊本祖而重正统也。孝成皇帝圣恩深远,故为共王立后,奉承祭祀,恩义已备。陛下继体,先帝持重大宗,承宗庙天地社稷之祀,义不得复奉定陶共皇祭入其庙。」《宋史》:濮安懿王允让,商王元份子也。仁宗在位久无子,乃以王第十三子宗实为皇子。仁宗崩,皇子卽位,是为英宗。治平二年四月,诏议崇奉濮典礼。天章阁待制司马光等议曰:「礼,为人后者不敢顾私亲。圣人制礼,尊无二上。自汉以来,帝王有自旁支入继大统,或推尊父母以为帝后,皆见非当时
译做宗子继承人的人,是继承谁的宗祧呢?是继承大宗的宗祧。为什么要继承大宗呢?因为大宗是尊位的统绪。禽兽只知道母亲而不知道父亲,野人虽然称“父母”,又有什么分别呢?都邑中的士人则知道尊崇父亲,大夫和学士则知道尊崇祖父,诸侯尊崇始封之君(大祖),天子尊崇始祖以及始祖所从出的祖先。地位尊贵的人尊崇统绪的上源,地位卑下的人尊崇统绪的下源。大宗是尊位的统绪。大宗是凝聚族人的人,不可以断绝。所以族人用庶子去继承大宗,嫡长子不可以去继承大宗。
【算,音素管;刘音选。大祖,音泰】正义:郑康成说:“都邑中的士人知道尊崇父亲,是因为接近政治教化的缘故。大祖,是始封之君,像后稷、契那样。自由,上指远,下指近。收族,是指区别亲疏,排列昭穆。”《大传》说:“用姓氏来联系而不分别,用饮食来连接而不殊异,即使百代也不通婚,这是周代的制度。”贾公彦说:“野人称‘父母’,有什么分别呢?是指不知道分别父母的尊卑。大祖,始封之君不毁其庙,像鲁国的周公、齐国的太公、卫国的康叔、郑国的桓公之类。”敖继公说:“这一节承接上文,说明所以要继承大宗的原因。尊之统,是尊贵者的统绪。小宗是族人所尊崇的,而大宗又统辖小宗,所以说‘尊之统’,显示其至尊的地位。大宗是尊贵者的统绪,并且凝聚族人,所以族人不得不为它立后。诸侯说‘大祖’,天子说‘始祖’,那么始祖和大祖是不同的。周祖后稷,又祖文王,《白虎通义》说:‘后稷为始祖,文王为大祖’,这就是证据。及,是说祭祀涉及到。祭祀始祖所从出的祖先,是指禘祭。始祖所从出的祖先,像殷、周的帝喾那样。诸侯的大祖,世世代代祭祀;天子不仅世世代代祭祀大祖,还祭祀始祖,还祭祀始祖所从出的祖先。大概是因为所祭祀的人尊贵程度不同,所以如此。尊贵者,指天子;卑下者,指诸侯。这里的尊统,是指祖祢的统绪。尊统上,指天子始祖所从出的祖先;尊统下,指诸侯的大祖。这与大宗作为族人的尊统意义不相关,但意思大致相似,所以借此来阐明。
辨正:戴圣说:“大宗不可以断绝。”又说:“嫡子不做继承人的,不可以排在庶子前面。你们族中没有庶子,已经有一个嫡子,应当断绝父亲的宗祧去继承大宗。”田琼说:“同宗没有庶子,只有长子,用长子去继承大宗。”
诸父没有后嗣,在宗家祭祀,后来用他的庶子回去继承父亲。
存异:敖继公说:“嫡子不可以继承大宗,那么大宗有时也会断绝。”
按:大宗没有后嗣,那么同父的仲子、叔子、季子都可以继承他。凡是同祖、同曾祖、同高祖以及无服之子都可以继承他,只是选取同继别之宗的人罢了。传文担心人们拘泥于伦常叙位的亲疏,而必定选取亲近的人,那么断绝父亲的宗祧去继承后人,实在不是做继承人的人所安心的,而舍弃多数夺取少数,也不是均安之道,所以说:“小宗的嫡子自己继承小宗,不可以去继承大宗。”这正是与前文同宗则可为之后相发明。敖氏认为大宗有时而断绝,是不对的。这可能是别子之传仅一两代,而门户像扬雄那样单微的情况罢了。然而这样的情况很少,那么疏属有庶子的大宗,难道可以断绝吗?假设大宗之外仅有一人,那么戴圣的说法是正确的,再用田琼的说法来通达也可以。又按:嫡子不可以继承大宗,那么小宗也不可以轻易断绝,这是明显的。
小宗没有后嗣的,不立后,这是古法。用庶子去继承他,大概也不是圣人所禁止的。
余论:《汉书》记载:哀帝,是元帝的庶孙,定陶共王的儿子。母亲叫丁姬。十三岁,嗣立为王。成帝没有儿子,征召立为皇太子。皇上认为太子奉承大宗,后嗣不得顾念私亲,于是立楚思王的儿子景为定陶王,奉承共王后嗣。成帝崩,太子即位。成帝的母亲称太皇太后,成帝的赵皇后称皇太后。而祖母傅和母亲丁,自以定陶共王的名义称尊。不久傅一定要称尊号,于是追尊傅为定陶共皇太后,丁为共皇后。郎中令冷褒、黄门郎段犹等又奏言:“定陶共皇太后、共皇后都不宜再引用定陶藩国的名称,来冠以大号。又应该为共皇在京师立庙。”师丹议论说:“做宗子继承人的人就是他的儿子,所以为所继承的人服斩衰三年而降其父母为期。这是明确尊崇本祖而重视正统。孝成皇帝圣恩深远,所以为共王立后,奉承祭祀,恩义已经完备。陛下继承皇位,先帝持重大宗,承继宗庙天地社稷的祭祀,义理上不得再奉承定陶共皇的祭祀进入其庙。”《宋史》记载:濮安懿王允让,是商王元份的儿子。仁宗在位很久没有儿子,于是以王的第十三子宗实为皇子。仁宗崩,皇子即位,这就是英宗。治平二年四月,下诏议论崇奉濮王的典礼。天章阁待制司马光等议论说:“礼,做宗子继承人的人不敢顾念私亲。圣人制定礼法,尊无二上。自汉代以来,帝王有从旁支入继大统的,或者推尊父母以为帝后的,都被当时的人所非议。”
,取讥后世。今日崇奉典礼,宜准先朝封赠期尊亲属故事,高官大国,极其尊崇。濮王于仁宗为兄,陛下宜称皇伯父而不名。」欧阳修着《濮议》曰:「为人后者为其父母期,谓之降服亲不可降,降其外物尔。丧服是也。圣人降三年为期,而不没其父母之名,以见服可降而名不可没也。议者欲以为人后之故,使一旦视父母若未尝生我者,其絶之也甚矣。」程子代侍御史彭思永疏曰:「陛下嗣承祖宗大统,则仁庙陛下之皇考,陛下仁庙之适子,濮王陛下所生之父,于属为伯,陛下濮王出继之子,于属为侄。此天地大义,生人大伦,不可变易者也。苟乱大伦,人理灭矣。更称濮王。」为亲是有二亲,是非之理昭然明也。设如仁皇在位,濮王居藩,陛下旣为冢嗣,复以亲称濮王,则仁皇岂不震怒,濮王岂不侧惧?君臣兄弟立致衅隙,其视陛下当如何也?神灵如在,亦岂不然?《明史》世宗厚熜,宪宗孙也。父兴献王,国安。陆正德十四年薨。帝年十三,以世子理国事。十六年三月,袭封。武宗崩,无嗣。慈寿皇太后与大学士杨廷和定策,以遗诏迎王于兴邸,卽皇帝位。秋七月,进士张璁言:“继统不继嗣,请追崇所生,立兴献王庙于京师。”初礼臣议,考孝宗,改称兴献王皇叔父,援宋程颐议濮王礼以进,不允。至是下璁奏,命廷臣集议。杨廷和等抗疏力争,皆不听。冬十月己卯朔,追尊父兴献王为兴献帝,祖母宪宗贵妃邵氏为皇太后,母妃为兴献后。嘉靖元年正月,命称孝宗皇考兴献帝后为本生父母。三月,上慈寿皇太后尊号曰昭圣慈寿皇太后,武宗后曰庄肃皇后,上皇太后尊号曰寿安皇太后,兴献后曰兴国太后。三年正月,南京刑部主事桂蕚请改称孝宗皇伯考。夏四月,上兴国太后尊号曰本生圣母章圣皇太后,追尊兴献帝为本生皇考恭穆献皇帝。九月丙寅,定称孝宗为皇伯考,昭圣皇太后为皇伯母,献皇帝为皇考,章圣皇太后为圣母,武宗为皇兄,武宗后为皇嫂。案张璁以世宗入继为继统不继嗣,直抉为人后之藩篱,乃俾世宗得以恣行其私而无忌。计诚狡矣。夫继统不继嗣者,舜之受尧,禹之受舜,则然;或更如光武之中兴,昭烈之存汉,则亦可云尔。兴王非异姓之禅受也,未有力征之经营也。受武宗遗诏而践帝位,何云非继嗣乎?苟非嗣,何有统?统与嗣可相离乎?析统与嗣而二之,璁之创论,前古所未有也。若质言之,不过曰取其天下而絶其嗣云尔,而饰辞曰“继统不继嗣”,岂非掩耳盗铃之术乎?且夫统者,自太祖而下至于高曾祖祢,以相属者也。统承武宗,嗣继孝宗。继孝宗,犹之继武宗也。此则兄终弟及之道也。今不考孝宗,而考兴献王。兴献王固不得祢宪宗也。如是,则不但孝宗、武宗之统絶,卽宪宗己上至太祖之统胥絶矣。何继之有?论者谓大夫士之宗法不可施于天子,故与为人后之礼别。然则大夫士大宗不可絶,可絶者独天子也。有是理乎?璁旣显言不继嗣,则固决意絶孝宗之嗣矣。孝宗何大夫士之不若乎?论者谓有武宗,故不得考孝宗。若考孝宗,则置武宗于何地?故不得考孝宗也。然则无武宗乃考孝宗,孝宗转以有武宗而致絶也。不知考孝宗,则孝宗有二子,兄终而弟及。孝宗有子,而武宗有弟,则武宗亦不絶矣。不考孝宗,则孝宗终无子,而武宗亦无弟,两世不胥絶乎?且其兴国则承之于献王,天位则受之于先帝。不考孝宗,则无所承受。律以春秋之义,不可谓得国之正也。当武宗荒淫,仓卒弃世,江彬、钱宁軰肘腋可虞,天下岌岌。诸大臣欲急定危疑,故遗诏草率尔。兴王独子,不可以后人,固当立他藩之支子以为武宗嗣,斯应经义。设尔兴王敢执辞以争乎?卽执辞以争,亦必曰:吾以伦序当为孝宗后,必不敢曰:吾当受天下,不愿为后也。伦序当立之説,经传所无。同宗则可为之后,何必兴王邪?设遗诏中不曰伦序当立,但云立某为皇太弟,继孝宗皇帝后,彼虽无良,其敢显然而悖之邪?抑能笃于所生,决然舍去
译取讥后世。今日崇奉典礼,宜准先朝封赠期尊亲属故事,高官大国,极其尊崇。濮王于仁宗为兄,陛下宜称皇伯父而不名。」欧阳修着《濮议》曰:「为人后者为其父母期,谓之降服亲不可降,降其外物尔。丧服是也。圣人降三年为期,而不没其父母之名,以见服可降而名不可没也。议者欲以为人后之故,使一旦视父母若未尝生我者,其絶之也甚矣。」程子代侍御史彭思永疏曰:「陛下嗣承祖宗大统,则仁庙陛下之皇考,陛下仁庙之适子,濮王陛下所生之父,于属为伯,陛下濮王出继之子,于属为侄。此天地大义,生人大伦,不可变易者也。苟乱大伦,人理灭矣。更称濮王。」为亲是有二亲,是非之理昭然明也。设如仁皇在位,濮王居藩,陛下旣为冢嗣,复以亲称濮王,则仁皇岂不震怒,濮王岂不侧惧?君臣兄弟立致衅隙,其视陛下当如何也?神灵如在,亦岂不然?《明史》世宗厚熜,宪宗孙也。父兴献王,国安。陆正德十四年薨。帝年十三,以世子理国事。十六年三月,袭封。武宗崩,无嗣。慈寿皇太后与大学士杨廷和定策,以遗诏迎王于兴邸,卽皇帝位。秋七月,进士张璁言:“继统不继嗣,请追崇所生,立兴献王庙于京师。”初礼臣议,考孝宗,改称兴献王皇叔父,援宋程颐议濮王礼以进,不允。至是下璁奏,命廷臣集议。杨廷和等抗疏力争,皆不听。冬十月己卯朔,追尊父兴献王为兴献帝,祖母宪宗贵妃邵氏为皇太后,母妃为兴献后。嘉靖元年正月,命称孝宗皇考兴献帝后为本生父母。三月,上慈寿皇太后尊号曰昭圣慈寿皇太后,武宗后曰庄肃皇后,上皇太后尊号曰寿安皇太后,兴献后曰兴国太后。三年正月,南京刑部主事桂蕚请改称孝宗皇伯考。夏四月,上兴国太后尊号曰本生圣母章圣皇太后,追尊兴献帝为本生皇考恭穆献皇帝。九月丙寅,定称孝宗为皇伯考,昭圣皇太后为皇伯母,献皇帝为皇考,章圣皇太后为圣母,武宗为皇兄,武宗后为皇嫂。案张璁以世宗入继为继统不继嗣,直抉为人后之藩篱,乃俾世宗得以恣行其私而无忌。计诚狡矣。夫继统不继嗣者,舜之受尧,禹之受舜,则然;或更如光武之中兴,昭烈之存汉,则亦可云尔。兴王非异姓之禅受也,未有力征之经营也。受武宗遗诏而践帝位,何云非继嗣乎?苟非嗣,何有统?统与嗣可相离乎?析统与嗣而二之,璁之创论,前古所未有也。若质言之,不过曰取其天下而絶其嗣云尔,而饰辞曰“继统不继嗣”,岂非掩耳盗铃之术乎?且夫统者,自太祖而下至于高曾祖祢,以相属者也。统承武宗,嗣继孝宗。继孝宗,犹之继武宗也。此则兄终弟及之道也。今不考孝宗,而考兴献王。兴献王固不得祢宪宗也。如是,则不但孝宗、武宗之统絶,卽宪宗己上至太祖之统胥絶矣。何继之有?论者谓大夫士之宗法不可施于天子,故与为人后之礼别。然则大夫士大宗不可絶,可絶者独天子也。有是理乎?璁旣显言不继嗣,则固决意絶孝宗之嗣矣。孝宗何大夫士之不若乎?论者谓有武宗,故不得考孝宗。若考孝宗,则置武宗于何地?故不得考孝宗也。然则无武宗乃考孝宗,孝宗转以有武宗而致絶也。不知考孝宗,则孝宗有二子,兄终而弟及。孝宗有子,而武宗有弟,则武宗亦不絶矣。不考孝宗,则孝宗终无子,而武宗亦无弟,两世不胥絶乎?且其兴国则承之于献王,天位则受之于先帝。不考孝宗,则无所承受。律以春秋之义,不可谓得国之正也。当武宗荒淫,仓卒弃世,江彬、钱宁軰肘腋可虞,天下岌岌。诸大臣欲急定危疑,故遗诏草率尔。兴王独子,不可以后人,固当立他藩之支子以为武宗嗣,斯应经义。设尔兴王敢执辞以争乎?卽执辞以争,亦必曰:吾以伦序当为孝宗后,必不敢曰:吾当受天下,不愿为后也。伦序当立之説,经传所无。同宗则可为之后,何必兴王邪?设遗诏中不曰伦序当立,但云立某为皇太弟,继孝宗皇帝后,彼虽无良,其敢显然而悖之邪?抑能笃于所生,决然舍去
而就藩邪?夫不以天下易亲者,人伦之至也。不肯后人,卽当辟位。大枋在手,箝天下之口,而以狠愎暴戾行之,此岂弃天下如敝屣者乎?璁、蕚诸人迎合希宠,与冷褒、段犹心事如一,不但人伦之辠,人亦经学之蟊蠧也。议礼者无为簧舌所惑。又案欧阳谓濮王宜称亲,尚考仁宗也,固贤于璁、蕚之不考孝宗者,然解经实缪,其拘。牵字句,正所谓以文害辞,以辞害意者,乃挠千古之公论,助奸匪之声援。且若预作璁蕚之嵎者,其为祸亦烈矣。天之生物,圣人之制礼,使之一本,而修使之二本,其为白圭之玷,不既多乎?
译难道要就任藩王吗?不把天下交换给亲人,这是人伦的极致。不肯落在别人后面,就应当让出君位。大权在握,钳制天下人的口,却以狠毒固执、残暴乖张的方式行事,这难道是视天下如破鞋的人吗?张璁、桂萼等人迎合讨好以希求宠幸,与冷褒、段犹的心思完全一样,不仅是人伦的罪人,也是经学的害虫。讨论礼制的人不要被巧言令色所迷惑。又查欧阳修认为濮王应当称亲,还考虑到仁宗,确实比张璁、桂萼不顾孝宗的做法贤明,但解释经义确实错误,拘泥牵强于字句,正是所谓因文字而损害文辞,因文辞而损害原意,于是扰乱千古的公论,助长奸邪之人的声援。况且如果预先成为张璁、桂萼的党羽,其造成的祸患也很猛烈了。上天化生万物,圣人制定礼制,使它们有一个根本,而修撰者使它们有两个根本,这作为白玉上的瑕疵,不是太多了吗?
女子子适人者,为其父母昆弟之为父后者。
正义敖氏继公曰:此昆弟不言报,是亦为之大功耳。案为其父母者,以出降也;为昆弟应降大功而不降者,以其为父后也。
传曰:「为父何以期也?妇人不贰斩也。妇人不贰斩者,何也?妇人有三从之义,无专用之道。故未嫁从父,既嫁从夫,夫死从子。故父者,子之天也;夫者,妻之天也。妇人不贰斩者,犹曰不贰天也。妇人不能贰尊也。」
正义「敖氏继公曰:此一节释为其父母也。从者,顺其所为而不违之,所谓以顺为正者也。天者,取其尊大之义。人所尊大者,无如天,故以之为比。」郑氏康成曰:从者,从其敎令。
案经兼言父母传专言父者重斩也,女子在家亦从母,不言母者,隂统于阳,母必从父也,无父者从其昆弟,亦母之所从也。
辨正李氏如圭曰:郑氏谓内宗外宗为君服斩,非也。服问君为天子三年,夫人犹内宗之为君也。夫人为天子期,则内宗为君亦期矣。杂记外宗为君夫人犹内宗也,是外宗内宗之服不异也。所谓与诸侯为兄弟者服斩者,自主男子言之,妇人不贰斩,何义而以斩服服君乎?《周官》内宗外宗、内女外女之有爵者,谓嫁于卿大夫士者也。为夫之君,自应服期,其异者幷服夫人犹之仕焉而已者,幷服小君耳。遂以为服斩,则误矣。
案李氏所辨,最析。且不独内宗、外宗,卽王姬之已降者,亦然也。曰:「敢以轻服服至尊乎?」曰:「大功已下为轻,齐衰则犹重也。」既嫁天夫,父不夺之,君岂夺之乎?
为昆弟之为父后者,何以亦期也?妇人虽在外,必有归宗,曰小宗,故服期也。
正义敖氏继公曰:此一节释为其昆弟之为父后者也。归宗者,所归之宗也。妇人虽外成,然终不可忘其所由生,故以本宗为归宗也。归云者,若曰妇人或不安于夫家,必以此为归然也。郑氏康成曰:归宗者,父虽卒,犹自归宗。曰小宗者,言是乃小宗也。
案此小宗,直指昆弟之为父后者,不但非继别之宗,亦幷非继高、继曾、继祖之宗也。妇人已嫁而反,父在则归于父,父不在则归于昆弟之为父后者。如昆弟之为父后者又不在,则所谓有所取、无所归者,而夫亦不去之矣。以其不可归于从父昆弟,亦不可归于庶昆弟与昆弟之子也。古者妇人父母亡,无归宁之法,惟见出乃归宗尔。云必有者,归宗虽或然之事,而必有可归之宗。他年或归则归此昆弟之为父后者,故不降而为之期也。以此见妇人在夫家,恒凛凛乎有不克终之戒焉。
继父同居者
正义:敖氏继公曰:「继父,因母之后夫也。其或从继母而嫁者,若为其夫服,亦宜如之。」
传曰:「何以期也?」传曰:「夫死,妻稺,子防,子无大功之亲,与之适人,而所适者亦无大功之亲,所适者以其货财为之筑宫庙,岁时使之祀焉,妻不敢与焉。若是则继父之道也。同居则服齐衰期,异居则服齐衰三月。必尝同居然后为异居,未尝同居则不为异居【适竝如字,与音预为异如字】正义:马氏融曰:「稺,少;防,小也。无大功亲,以收养之故,母与之俱适人。」郑氏康成曰:「妻稺,谓年未满五十;子防,谓年十五已下;大功之亲,谓同财者也。为之筑宫庙于家门之外,神不歆非族【贾疏:若在门内,于鬼神为非族,恐不歆之,是以大门外为之。随母嫁得有庙者,非必正庙,但是鬼神所居曰庙。若庶人祭于寝也,神不歆非族。《大戴礼》文】妻不敢与焉,恩虽至亲,族已絶矣。夫不可二也,此以恩服尔。未尝同居则不服之。陈氏铨曰:「子有大功,不可以随母;彼有大功,不可以专财也。」敖氏继公曰:「传之言若此,则是子于继父本无服,特以二者具且同居故为服。此服若先同居后异居,则降而三月。是又于三者之外,以居之同异为恩之深浅而定服之重轻也。然则三者或阙其一,虽同居亦无服矣。」《小记》言「同居异居者」与此异,更详之。
案继父之有服,所谓亡于礼者之礼也,义生于恩之服也。俱无大功亲,两茕若
译女子出嫁后,为她的父母以及作为父亲继承人的兄弟服丧。
正义:敖氏继公说:这里提到兄弟时没有说“报”(即对方不为自己服丧),这是因为也为他们服大功之丧。按:为父母服丧,是因为出嫁后降等;为兄弟本应降等为大功,但没有降等,是因为他们是父亲的继承人。
传文说:“为什么为父亲服一年之丧呢?因为妇人不能有两个斩衰之服。妇人不能有两个斩衰之服,是为什么呢?因为妇人有三从的道理,没有独立专用的权道。所以未出嫁时顺从父亲,出嫁后顺从丈夫,丈夫死后顺从儿子。因此,父亲是儿子的天;丈夫是妻子的天。妇人不贰斩,就是说不能有两个天。妇人不能有两个至尊。”
正义:敖氏继公说:这一段解释为父母服丧的原因。从,是顺从他们的行为而不违背,这就是所说的以顺从为正。天,是取它尊贵伟大的含义。人所尊贵的,没有比天更尊贵的,所以用它来作比喻。郑氏康成说:从,是顺从他们的教令。
按:经文兼说父母,传文专说父亲,是因为斩衰之服最重。女子在家也顺从母亲,不说母亲,是因为阴统于阳,母亲必定顺从父亲;如果没有父亲,就顺从兄弟,这也是母亲所顺从的。
辨正:李氏如圭说:郑氏认为内宗、外宗为君主服斩衰,这是错误的。《服问》篇说君主为天子服三年,夫人如同内宗为君主服丧一样。夫人为天子服一年之丧,那么内宗为君主也服一年之丧。《杂记》篇说外宗为君主、夫人服丧如同内宗,这说明外宗和内宗的服制没有不同。所谓与诸侯为兄弟而服斩衰的,是从自主的男子来说的,妇人不能有两个斩衰,有什么理由用斩衰之服为君主服丧呢?《周官》中内宗、外宗、内女、外女中有爵位的,是指嫁给卿、大夫、士的人。为丈夫的君主,自然应该服一年之丧,那些不同的情况,以及服丧如同仕宦的人,都是服小君而已。于是认为服斩衰,就错了。
按:李氏的辨析,最为透彻。而且不仅内宗、外宗如此,即使是已经降等的王姬,也是如此。问:“敢用轻服来对待至尊吗?”答:“大功以下是轻服,齐衰仍然算是重服。”既然出嫁以丈夫为天,父亲不剥夺这个地位,君主难道会剥夺吗?
为作为父亲继承人的兄弟,为什么也服一年之丧呢?妇人虽然在外,必定有归宗的地方,称为小宗,所以服一年之丧。
正义:敖氏继公说:这一段解释为作为父亲继承人的兄弟服丧的原因。归宗,是所归属的宗族。妇人虽然在外成家,但最终不能忘记自己的出身,所以把本宗当作归宗。说归,是说妇人如果在夫家不安稳,必定以此为归宿。郑氏康成说:归宗,是说父亲虽然去世,仍然自己归宗。说小宗,是说这是小宗。
按:这里的小宗,直接指作为父亲继承人的兄弟,不但不是继别之宗,也不是继高祖、继曾祖、继祖父的宗。妇人出嫁后返回娘家,父亲在世就归于父亲,父亲不在就归于作为父亲继承人的兄弟。如果作为父亲继承人的兄弟也不在,那就是所谓有所取、无所归的情况,而丈夫也不会休弃她。因为她不能归于堂兄弟,也不能归于庶兄弟以及兄弟的儿子。古代妇人父母亡故,没有归宁的法则,只有出嫁时才归宗。说必有,是指归宗虽然是偶然的事,但必定有可归的宗族。将来如果回归,就归于这位作为父亲继承人的兄弟,所以不降等而为他服一年之丧。由此可以看出妇人在夫家,常常怀着不能善终的警戒之心。
继父同居者
正义:敖氏继公说:“继父,是母亲后来的丈夫。如果有的跟随继母改嫁的,如果为丈夫服丧,也应该这样。”
传文说:“为什么服一年之丧呢?”传文说:“丈夫死了,妻子年轻,孩子年幼,孩子没有大功之亲,带着他改嫁,而改嫁的对象也没有大功之亲,改嫁的对象用他的钱财为他建造宫庙,在岁时让他祭祀,妻子不敢参与。像这样就是继父的道理。同居就服齐衰一年,异居就服齐衰三个月。必定曾经同居然后才称为异居,未曾同居就不称为异居【适都读如字,与音预,为异读如字】。正义:马氏融说:“稺,少;防,小。没有大功之亲,因为收养的缘故,母亲带着他一起改嫁。”郑氏康成说:“妻稺,是说年龄未满五十;子防,是说年龄十五以下;大功之亲,是说同财共居的人。为他在家门外建造宫庙,神灵不享用非本族人的祭祀【贾疏:如果在门内,对于鬼神来说是非族人,恐怕神灵不享用,所以在大门外建造。跟随母亲改嫁而有庙的,不一定是正庙,只要是鬼神所居的地方都叫庙。如果庶人在寝庙祭祀,神灵不享用非本族人的祭祀。这是《大戴礼》的记载】妻子不敢参与,恩情虽然至亲,但族属已经断绝了。丈夫不能有两个,这是以恩情服丧罢了。未曾同居就不为他服丧。陈氏铨说:“孩子有大功之亲,不可以跟随母亲;对方有大功之亲,不可以专断财产。”敖氏继公说:“传文这样说,那么孩子对于继父本来没有服丧,只是因为两者具备且同居所以才服丧。这种服丧如果先同居后异居,就降等为三个月。这又是在三者之外,以居住的同异作为恩情的深浅来确定服丧的轻重。那么三者如果缺少其一,即使同居也没有服丧了。”《小记》篇说“同居异居者”与此不同,再详细考察。”
按:继父有服丧,是所谓亡于礼者之礼,是义生于恩情的服丧。双方都没有大功之亲,两人都孤独
相依为命者然。又虑其亡父之馁也,而别为之所,使孤儿得以伸其孝敬,此于生者死者两有恩焉。虽非父也,而可方诸伯叔父之伦,是以为之服期也。父无可继之理,圣人宁不知之,而必制此者,所以备时事之穷而周其变也。然必三者具,又始终同居,然后服之,则其法严矣。世之合此者仅矣,异姓乱宗之端,亦可以弭矣。注:谓妻稺年未满五十,言其极尔,其实未满二十三十四十者竝赅焉。又案:筑宫庙非必备庙制也,畧为之所而已。其祭未必有尸也,稷馈而已。子未成人,未必三献也,隂厌而已。然则此礼盖为庶人设与?抑士之卑防者亦偶有之与?又案:小记有主后者为异居,谓继父他年自有子者也。然则为之服者,不独以其恩,亦怜其无主。彼若有主,则此之情杀矣。合小记观之,尤备存疑。李氏如圭曰:继父服此子无文,以继母嫁从报服推之,或者亦报乎?
译相依为命的情况就是这样。又担心他亡父的牌位无人祭祀而受饿,于是另外为他安排场所,使孤儿能够表达他的孝敬之心,这对于生者和死者都有恩惠。虽然继父并非生父,但可以比照伯叔父一类的人,因此为他服齐衰期年的丧服。父亲没有可以继承的道理,圣人难道不知道吗?却一定要制定这种礼制,是为了防备时事穷尽而周全其变化。然而必须三个条件都具备,并且始终同居,然后才为他服丧,那么这种法规就很严格了。世间符合这些条件的人很少了,异姓扰乱宗族的弊端,也可以消除了。注:说妻子年轻未满五十岁,是取其极端而言,其实未满二十、三十、四十岁的都包括在内。又按:建造宫庙不一定具备庙的规制,稍微为他安排个场所罢了。祭祀时未必有代表受祭者的“尸”,只是进献谷物饭食而已。儿子尚未成年,未必有三献之礼,只是进行阴厌之祭罢了。那么这种礼制大概是为庶人设立的吗?还是地位低下的士人也偶尔有这种情况呢?又按:《小记》中有“主后者为异居”的说法,是指继父将来自己会有儿子。那么为他服丧的人,不仅是因为他的恩惠,也怜悯他无主。他如果有主,那么这种情感就会减弱了。结合《小记》来看,尤其完备地保存了疑问。李氏如圭说:继父为这个儿子服丧没有明文规定,根据继母改嫁后回报服丧来推论,或许也是回报吧?
为夫之君
案诸侯夫人,畿内公卿大夫士之妻,为天子;侯国公卿大夫士之妻,为国君;凡公▯大夫士之臣之妻,为其君,皆是也。
传曰何以期也从服也
正义:马氏融曰:「夫为君三年,妻从夫降一等,故服期。」贾氏公彦曰:「夫为君斩,故妻从服期也。」臣妻于君,夫人无服。
案:臣妻不服君夫人者,以从服直一从而已,不累从也。通论李氏如圭曰:「大传有属从,有徒从。属从者,所为服者于已有血属之亲也。徒从者,与彼非亲,空从而服之耳。子为母之党,妻为夫之党,夫为妻之党,属从也。臣为君之党,妾子为君母之党,妾为女君之党,子为母之君母,妻为夫之君,徒从也。」小记:「从服者所从亡,则已。属从者所从虽没也,服从服,谓徒从也。」
姑姊妹女子子适人无主者,姑姊妹报【适如字】
正义:贾氏公彦曰:「姑姊妹出适,为侄与兄弟大功,侄与兄弟亦为之大功,今还相为期,故言报。女子子不言报者,女子子出适为父母,自然犹期,不须言报也。」敖氏继公曰:「为姑姊妹女子子出适者,降为大功。」
今以其无主,乃加于降服一等,而为之期。其姑姊妹于昆弟侄,亦不容不以其所加者服之。云报者,服期之义生于已而不在彼故也。女子子适人者,为父母,自当期,固不必言报矣。然父母为己加一等而已,于父母不复加者,其亦以妇人不能贰斩也与?
案女子子适人无主者,父为之期,而彼不为父斩者,彼已为夫服斩故也。父母之于女,服可加者,仁之通;女之于父母,服不可加者,义之限也。服过于期,则疑于见出而去夫之室者矣。然则于侄与昆弟,何以报也?期其本服也。怜我而厚我,不可以徒受也。此主谓大夫、士小宗不立后者,若大宗立后,则无无主者矣。杜佑谓天子为姑姊妹女子子,嫁于王者,后无主者,服与此同。君夫人虽无后,不应无祭主,果有之,其在季世与?
传曰:「无主者,谓其无祭主者也。何以期也?为其无祭主故也。」
正义:郑氏康成曰:「无主后者,人之所哀怜,不忍降之。」敖氏继公曰:「祭主者,夫若子若孙也,死而无祭主。」
尤可哀怜,故加一等。得加一等者,以其本服如是也。案妇人无祭主,以其夫无祭主也。其夫无祭主,犹得祔食于宗子之家;妇人则竟已矣。故父母、昆弟、侄,尤矜之也。曰:「不从夫而祔食乎?」适子自祭其祖祢,尚有吉祭;未配者无后者与殇者等,礼从其畧焉,得配耶?然则父、昆弟为之加服而不为之祭者,何也?曰:「妇人外成分有所限,则气亦不属也。」
余论雷氏次宗曰:「在室姊妹咸得相服,若出适者不为无主者加服,两无主者不得互相为期。」
为君之父母妻长子祖父母
正义敖氏继公曰:祖父母尊也,乃在下者见其为变服也。孙于祖父母,其正服期。
传曰:「何以期也?从服也。父母长子,君服斩;妻则小君也。父卒,然后为祖后者服斩。」
正义贾氏公彦曰:云父母长子君服斩者,欲见臣从君服期也。君之母当齐衰而言斩者,以母亦有三年之服,故幷言之。郑氏康成曰:此为君矣,而有父若祖之丧者,谓始封之君也【贾疏:始封非继体,容有祖父不为君者】若是继体,则其父若祖有废疾不立者【贾疏:继体则祖与父合立为废疾不立,已立故祖父不为君敖氏继公曰:已上总释国君有不为君之祖若父也】父卒者,父为君之孙,宜嗣位而早卒,今君受国于曾祖【贾疏:曾祖为君薨,羣臣自当服斩。若君之祖薨,君为之服斩,臣从服期也。若然,父既早卒,祖亦是废疾不立,是以今君受国于曾祖敖氏继公曰:此释父卒然后为祖后者服斩之文也。君之无父而为祖后者有二,有君已即位而父先卒,祖后卒者,如注所云者是也。亦或有父为君而卒,子既代立而祖乃卒者,注似未备】敖氏继公曰:此先总言从服,则夫人之服亦在其中矣。以其非从斩而期,故复以小君别言之。为小君亦谓之从服者,谓其得配于君,乃有小君之
译为丈夫的国君服丧
按:诸侯的夫人,以及王畿内公、卿、大夫、士的妻子,为天子服丧;诸侯国中,公、卿、大夫、士的妻子,为国君服丧;凡是公、卿、大夫、士的臣属的妻子,为其国君服丧,都是如此。
传文说:为什么服期年之丧?因为是随夫服丧。
正义:马融说:“丈夫为国君服斩衰三年,妻子随丈夫降一等,所以服期年。”贾公彦说:“丈夫为国君服斩衰,所以妻子随服期年。”臣的妻子对于国君,夫人没有服丧。
按:臣的妻子不为国君夫人服丧,是因为随服只是直接随一次罢了,不连续随服。通论李如圭说:“《大传》中有属从,有徒从。属从,是指所服丧的对象与自己有血缘亲属关系。徒从,是指与对方没有亲属关系,只是空随而服丧罢了。儿子为母亲的亲属,妻子为丈夫的亲属,丈夫为妻子的亲属,是属从。臣为君主的亲属,妾的儿子为君主的母亲亲属,妾为女君主的亲属,儿子为母亲的君主母亲,妻子为丈夫的君主,是徒从。”《小记》说:“随服者,所随的人死了,就停止服丧。属从者,所随的人虽然死了,仍服从服丧,这指的是徒从。”
姑姑、姐妹、女儿出嫁后没有主祭者,姑姑、姐妹互相报服【适字读如字】
正义:贾公彦说:“姑姑、姐妹出嫁,为侄子与兄弟服大功,侄子与兄弟也为她们服大功,现在互相服期年,所以说报。女儿不说报,是因为女儿出嫁为父母服丧,自然还是期年,不需要说报。”敖继公说:“为出嫁的姑姑、姐妹、女儿服丧,降为大功。”
现在因为她们没有主祭者,就在降等服丧的基础上加一等,为她们服期年。她们的姑姑、姐妹对于兄弟、侄子,也不能不按照所加的一等服丧。说报,是因为服期年的意义产生于自己一方,而不在于对方。女儿出嫁的,为父母服丧,自然应当服期年,固然不必说报。然而父母为自己加一等罢了,对于父母不再加等,大概也是因为妇人不能有两个斩衰的缘故吧?
按:女儿出嫁后没有主祭者,父亲为她服期年,而她不为父亲服斩衰,是因为她已经为丈夫服斩衰的缘故。父母对于女儿,服丧可以加等,是仁爱的通达;女儿对于父母,服丧不可以加等,是道义的界限。服丧超过期年,就怀疑是已被休弃而离开丈夫家的人了。那么对于侄子与兄弟,为什么报服呢?期年是本来的服制。她们怜悯我而厚待我,我不可以白白接受。这里的主,是指大夫、士的小宗没有立后嗣的情况,如果大宗立了后嗣,就没有无主祭者的人了。杜佑认为天子为姑姑、姐妹、女儿,嫁给王者,死后没有主祭者,服丧与此相同。国君夫人虽然没有后嗣,不应没有主祭者,如果真的有的话,大概是在末世吧?
传文说:“无主祭者,是指没有主祭的人。为什么服期年?因为她没有主祭的缘故。”
正义:郑康成说:“没有主祭后嗣的人,是人们所哀怜的,不忍心降等服丧。”敖继公说:“主祭者,是丈夫、儿子或孙子,死后没有主祭者。”
尤其值得哀怜,所以加一等。能够加一等的,是因为本来的服制就是这样。按:妇人没有主祭者,是因为她的丈夫没有主祭者。她的丈夫没有主祭者,尚且可以附祭于宗子之家;妇人则彻底结束了。所以父母、兄弟、侄子,尤其怜悯她们。问:“不跟随丈夫附祭吗?”嫡子自己祭祀祖先,还有吉祭;未嫁的无后嗣者与夭折者一样,礼仪从简,能得到配享吗?那么父亲、兄弟为她加服而不为她主祭,为什么呢?回答说:“妇人外嫁,成分有所限制,那么气息也不相属了。”
余论雷次宗说:“在家的姐妹都能互相服丧,如果出嫁的不为无主祭者加服,两个无主祭者不能互相服期年。”
为君主的父母、妻子、长子、祖父母服丧
正义:敖继公说:祖父母尊贵,却在下面,是因为看到他们是变服。孙子对于祖父母,正服是期年。
传文说:“为什么服期年?因为是随服。父母、长子,君主服斩衰;妻子则是小君。父亲死后,然后为继承祖位的人服斩衰。”
正义:贾公彦说:说父母、长子君主服斩衰,是想表明臣随君主服期年。君主的母亲应当服齐衰却说斩衰,是因为母亲也有三年的服丧,所以一并说。郑康成说:这是已经为君的人,而有父亲或祖父丧事的,是指始封之君【贾疏:始封不是继体,可能有祖父不为君的情况】。如果是继体之君,那么他的父亲或祖父有废疾不被立为君【贾疏:继体则祖父与父亲合立为废疾不立,已经立了所以祖父不为君。敖继公说:以上总释国君有不为君的祖或父】。父亲死去的,父亲是君主的孙子,适宜继承君位而早死,现在君主从曾祖那里继承国家【贾疏:曾祖为君去世,群臣自然应当服斩衰。如果君主的祖父去世,君主为他服斩衰,臣随服期年。如果这样,父亲既然早死,祖父也是废疾不立,所以现在君主从曾祖那里继承国家。敖继公说:这解释父亲死后然后为继承祖位的人服斩衰的文字。君主没有父亲而为继承祖位的人有两种,有君主已经即位而父亲先死,祖父后死的,如注所说的是。也有父亲为君而死,儿子已经代立而祖父才死的,注似乎未完备】。敖继公说:这先总说随服,那么夫人的服丧也在其中了。因为不是随斩衰而服期年,所以又用小君特别说明。为小君也叫做随服,是说她得配于君主,才有小君的
称故也为母齐衰亦云斩者,以皆三年而略从其文耳。父卒然后为祖后者服斩,则是父在而祖之不为君者卒,君虽为之后,亦唯服期,以父在故耳。唯祖后于父而卒者,君乃为之斩也。盖其斩与期唯以父之存没为制。君服斩,然后臣从服期也。又此言为君之母与其祖母皆指其卒于夫死之后者也。其夫若在,君为之期,则臣无服也。
译称“故”是因为为母亲服齐衰也称作斩衰,这是因为都服三年丧,只是大致遵循其礼文的规定罢了。父亲去世之后,才为作为祖辈继承人的服斩衰;那么如果父亲在世,而祖辈中不作为继承人的人去世,君主虽然是为祖辈的继承人,也只为他服期年之丧,这是因为父亲在世的缘故。只有祖辈在父亲之前去世的,君主才为他服斩衰。大概这斩衰与期年的区别,只以父亲的生死作为制度依据。君主服斩衰,然后臣子才跟随服期年之丧。又这里所说的为君主的母亲和祖母服丧,都是指她们在丈夫死后去世的情况。如果她们的丈夫还在,君主为她们服期年之丧,那么臣子就没有丧服了。
辨正:赵商问:“已为诸侯父,有废疾,不任国政,不任丧事,而为其祖服,制度之宜,年月之断,云何?”郑氏康成曰:“父卒为祖后者,三年斩。”何疑问:“父卒为祖三年,已闻命矣。所问者,父在为祖,欲言三年,则父在;欲言期,则无主,未知所定。”答曰:“天子诸侯之丧,皆斩衰无期。”朱子曰:“国君承祖父之重,在经虽无明文,而康成
与其门人答问,盖已及之,见于贾疏,其意甚备。若预知后世当有此事者,乃知汉儒之学有补于世教者不小。今吾党未之讲,而憸佞之徒又餙邪説以蔽害之,可叹也。
案:如宋孝宗之防,光宗虽在,宁宗嗣位,既受重则必服斩。盖未有羣臣皆服重,而嗣君反可以轻服者也。以此推之,于大夫、士,凡祖父之防,父有废疾不能受重,则适孙受重,而服斩,礼亦同之。或云父虽废疾,可以斩衰被之,而孙则仍以期服摄主丧之事,非也。重必有所传,有所受,子不能受于父,则孙受之于祖矣。受重者有轻服乎?若光宗之丧,则宁宗自为父斩衰,羣臣当从君降一等,而为之服期,以其未成乎君也。尧老,舜摄,尧尚为君。若尧时舜先没,则诸侯不为舜三年丧。唐之肃、代,宋之髙孝,当从此例。若光宗与眀之光宗,则但可从《春秋》王子猛之例。
余论吴氏商曰:礼贵适重,正所尊祖祢继世之正也。受重者不得以轻服,服是以孙及曾▯为后者,皆服三年,受重故也。且孙为祖正服期,祖为孙正服九月。适孙为后,则祖为加服期,孙加服祖三年,此经之眀据也。今欲使祖以适加孙,孙以庶服报祖,岂经意邪?虞氏喜曰:贺循丧服记,父未殡而祖父死,服祖以
期以父尸尚在,人子之义未可以代重也。喜以为祖父正统,非为旁亲。若父死未殡,服祖但期,则传重在谁?假使祖为国君,已为适孙,祖没已嗣,此受国于祖,祖之羣臣服三年,而适孙服期,齐衰送葬,斩杖无主,如大父何?「朱子曰:适孙承重,庶孙是长,亦不承。」唐氏顺之曰:「俗人以承重为代父服,非也。承重者,礼之所谓受重也。重谓祭统也。受重者必以尊服,服之为人后者,以旁枝后其大宗;为祖后者,以适孙后其祖。虽其本末疏戚不同,而其所以必为之三年者,则皆以为后,故为后者受重之谓也。为曾祖后,则为曾祖斩;为髙祖后,则为髙祖斩。若以代父为説,则是父之所齐期,齐三月者,吾代为之斩,本末倒置甚矣,又何以为代乎?」
案祖没于父后,而曾祖尚存,如之何?子为父斩,不以祖之存没异也。则承父之重而为祖斩,不以曾祖之存没异,可知矣。父祖没,母在,而有祖母之丧,如之何?父卒为祖斩,不以母之存没异也。则祖父卒而为祖母三年,不以母之存没异,可知矣。孙为祖承重,而曾祖尚存,则不以杖即位,以曾祖服斩为之丧主也。曾祖存,重在曾祖,孙为祖服斩者,亦可以称承重乎?曰:重虽在曾祖,年既老,则亦可传矣。舍承重,别无他称,是亦宗子不孤之类也。又案承重之服,经无正条,于此传见之间,有附见于斩齐三年幷杖期章者,读者互考之可也。
妾为女君
正义:郑氏康成曰:“女君,君适妻也。”贾氏公彦曰:“妻与夫体敌,妾不得体夫,称夫为君,故称适妻为女君也。”敖氏继公曰:“此服期与臣为小君之义相类。”
传曰:「何以期也?妾之事女君,与妇之事舅姑等。」
正义敖氏继公曰:礼,夫妻敌体,妾为君斩衰三年,而为女君期。嫌其服轻,故发问也。妾之至尊者君也,而女君次之;妇之至尊者夫也,而舅姑次之。二事相类,故以为况。妾之事女君,既与妇之事舅姑等,则其为女君服,亦不宜过于妇为舅姑,但当期而已。然妾于女君,其有亲者,或大功,或小功,缌,乃皆不敢以其服服之,而必为之期。又所以见其尊之也。
存异。郑氏康成曰:「女君于妾无服,报之则重,降之则嫌。」
辨正敖氏继公曰:「女君于妾,不着其服者,亲疏不同,则其服亦异,故也。唯缌章见
译辨正:赵商问道:“如果父亲已经身为诸侯,却患有废疾,无法处理国家政务,也无法主持丧事,而孙子为其祖父服丧,在礼制规范上,服丧的年月期限应当如何确定?”郑康成回答说:“父亲去世,作为继承祖父宗祧的人,应当服三年斩衰之丧。”何休问道:“父亲去世,为祖父服三年斩衰,我已经明白了。我所问的是,父亲在世时,为祖父服丧,想说是三年,但父亲还在;想说是期年,却无人主持丧事,不知该如何确定。”回答说:“天子、诸侯的丧礼,都是服斩衰,没有期年之服。”朱熹说:“国君继承祖父的重任,虽然在经典中没有明文规定,但郑康成与其门人的问答中,大概已经涉及到了,这在贾公彦的疏证中可以看到,其意旨非常完备。如果预先知道后世会有这种情况,就知道汉代儒者的学问对世道教化的补益不小了。如今我们这些人没有讲习这些,而奸邪小人又用邪说来遮蔽损害它,真是可叹啊。
按:比如宋孝宗去世,光宗虽然还在,但宁宗继位,既然接受了重任,就必须服斩衰。大概没有群臣都服重丧,而继位的君主反而可以服轻丧的道理。由此推论,对于大夫、士,凡是祖父去世,父亲有废疾不能接受重任,就由嫡孙接受重任,并服斩衰,礼制也是相同的。有人说父亲虽然有废疾,可以穿上斩衰,而孙子仍然服期年之丧来代理主持丧事,这是不对的。重任必须有所传承,有所接受,儿子不能从父亲那里接受重任,那么孙子就从祖父那里接受重任。接受重任的人会有轻服吗?如果光宗去世,那么宁宗自然为父亲服斩衰,群臣应当跟随君主降一等,为他服期年之丧,因为宁宗当时还没有正式成为君主。尧年老,舜摄政,尧仍然是君主。如果尧在位时舜先去世,那么诸侯就不会为舜服三年之丧。唐代的肃宗、代宗,宋代的高宗、孝宗,应当遵循这个例子。如果像光宗和明代的光宗那样,那么只能遵循《春秋》中王子猛的例子。
余论吴商说:礼制贵在适应重任,这正是尊崇祖先、继承世系的正道。接受重任的人不能用轻服,所以作为孙子、曾孙继承宗祧的人,都服三年之丧,这是因为接受了重任。况且孙子为祖父的正服是期年,祖父为孙子的正服是九月。嫡孙作为继承人,那么祖父为他加服期年,孙子为祖父加服三年,这是经典的明确依据。现在想要让祖父因为嫡孙而加服,孙子却以庶孙的服制回报祖父,这难道是经典的本意吗?虞喜说:贺循的《丧服记》说,父亲尚未下葬而祖父去世,为祖父服期年之丧,因为父亲的尸体还在,为人子者的道义还不可以代替重任。虞喜认为祖父是正统,不是旁系亲属。如果父亲去世尚未下葬,为祖父只服期年,那么重任传给了谁?假设祖父是国君,自己已经是嫡孙,祖父去世自己已经继位,这是从祖父那里接受国家,祖父的群臣服三年之丧,而嫡孙只服期年,穿着齐衰送葬,拿着斩衰的丧杖却没有主人,怎么对待祖父呢?朱熹说:“嫡孙承担重任,庶孙即使是长子,也不承担重任。”唐顺之说:“世俗的人认为承重就是代替父亲服丧,这是不对的。承重,就是礼制所说的接受重任。重任指的是祭祀的主持权。接受重任的人必须用尊贵的服制,作为为别人继承宗祧的人,以旁支继承大宗;作为为祖父继承宗祧的人,以嫡孙继承祖父。虽然他们的本末亲疏不同,但他们之所以必须服三年之丧,都是因为作为继承人,所以称为接受重任。为曾祖父继承宗祧,就为曾祖父服斩衰;为高祖父继承宗祧,就为高祖父服斩衰。如果以代替父亲来解释,那么父亲所服的齐衰期年、齐衰三月,我代替他服斩衰,这就本末倒置得太厉害了,又怎么能说是代替呢?”
按:祖父在父亲之后去世,而曾祖父还活着,该怎么办?儿子为父亲服斩衰,不因祖父的存亡而改变。那么继承父亲的重任而为祖父服斩衰,不因曾祖父的存亡而改变,这是可以推知的。父亲和祖父去世,母亲还在,而有祖母的丧事,该怎么办?父亲去世为祖父服斩衰,不因母亲的存亡而改变。那么祖父去世而为祖母服三年之丧,不因母亲的存亡而改变,这是可以推知的。孙子为祖父承担重任,而曾祖父还活着,那么就不持丧杖就位,因为曾祖父服斩衰作为丧主。曾祖父在世,重任在曾祖父,孙子为祖父服斩衰,也可以称为承重吗?回答说:重任虽然在曾祖父,但年纪已经老了,那么也可以传承了。除了承重,没有其他称呼,这也类似于宗子不孤的情况。又按:承重的服制,经典中没有正式条文,在此传注之间,有附带见于斩衰齐衰三年并杖期章的地方,读者互相考证就可以了。
妾为女君
正义:郑康成说:“女君,是国君的正妻。”贾公彦说:“妻子与丈夫地位相当,妾不能与丈夫地位相当,称丈夫为君,所以称正妻为女君。”敖继公说:“这服期年之丧与臣子为小君服丧的意义相类似。”
传文说:“为什么服期年之丧呢?妾侍奉女君,与媳妇侍奉公婆相同。”
正义敖继公说:礼制规定,夫妻地位相当,妾为丈夫服斩衰三年,而为女君服期年。担心人们嫌其服制太轻,所以提出这个问题。妾最尊贵的是丈夫,其次是女君;媳妇最尊贵的是丈夫,其次是公婆。这两件事相类似,所以用来作比喻。妾侍奉女君,既然与媳妇侍奉公婆相同,那么为女君服丧,也不应该超过媳妇为公婆服丧,只服期年就可以了。然而妾对于女君,如果有亲属关系,或者服大功,或者服小功,或者服缌麻,都不敢按照亲属的服制来服丧,而必须为她服期年。这也是为了显示她的尊贵。
存异。郑康成说:“女君对于妾没有服制,如果回报则太重,如果降低则显得轻慢。”
辨正敖继公说:“女君对于妾,不规定其服制,是因为亲疏不同,那么服制也就不同,所以如此。只有在缌麻章中见到
贵妾之服,彼盖主于士也。若以士之妻言之,乃为其无亲者耳。若有亲者,则宜以出降一等者服之。」
译对于地位尊贵的妾所穿的丧服,那大概是针对士阶层而言的。如果以士的妻子来说,那是为她没有亲属关系的人所定的。如果有亲属关系,就应当按照降一等的方式来服丧。
案:报之则诚重也,降之果何嫌乎?岂其姊妹侄本有功缌之服者,以共事一人之故,而反不为之服乎?注:説非也。缌章贵妾之服,夫君服之也。敖氏引之,盖谓夫妻同服耳。为妾之有子者,当亦同之;唯无子又贱者,则无服耳。大夫之内子无缌服,其在大功者降一等服之。王后、国君夫人于妾竝无服。
妇为舅姑
案《尔雅》称夫之父曰舅,称夫之母曰姑。
传曰何以期也从服也
正义马氏融曰:「从夫而为之服也,从服降一等,故夫服三年,妇服期。」敖氏继公曰:「子为父母三年,加隆之服也,妻从其加服,故降一等而为期。然则凡从服者,唯视所从者之重轻而为之,固不辨其加与正也。」王氏志长曰:「妇为舅姑期,非轻舅姑也,重斩也,男。」
子非父不天,父在则母降矣。女子非夫不天,从夫则父母降矣。无二天,故无二斩也。妇之尊舅姑也,以舅姑之子为天也。为舅姑服斩,是二其天,故不敢也。案臣之于其君,子之于其父,妇之于其夫,三纲也。臣以君为天,子以父为天,妇以夫为天,一也。臣为君服斩,而为君之父母期;子为父服斩,而为父之父母期;妻为夫服斩,而为夫之父母期。称情而为之,圣人之权度审矣。舅不可以为天,则虽不为之斩,也不亦宜乎?妇事舅姑如事父母,而服止于期。然夫必三年而复寝,则犹是三年也。故曰与更三年丧不去。又案妾为君之党服,得与女君同,则妾虽不得正名之曰舅姑,而服亦期矣。继母如母,则继姑如姑,可知。夫之慈母,亦当同服。
余论虞氏喜曰:「庶子为父后,上继祖祢,故为所生母服缌。其妇当依公子之妻,为其皇姑,从轻服重。」晋衰帝兴寜中,哀靖皇后有章太妃之丧,尚书奏至尊缌麻三月,皇后齐衰,舅不厌妇,故得申本服。綦母邃驳之曰:「公子不继祖祢,故妻得申皇姑。夫人致齐而防于太庙,后服不宜逾至尊也。」
案庶子为后,其妻自应从夫而降,虞喜之説非也,綦母邃得其衷矣。
存异,李氏涪曰:丧服传,妇为舅姑齐衰十一月而练,十三月而祥,十五月而禫。禫后,妇服素缣衣,以俟夫之终丧。习俗以妇之服青缣,谓其尚在丧制,故再周而复吉礼。
案子为父母再期大祥中月而禫,妇必从其夫,未及祥禫之月,妇安得别有祥禫?且虞练丈夫两畨受服,亦弥轻。妇人既练除要带,则服尽除而即吉,可知矣。其父在,为母者虽期服有祥禫,妇亦既练除服,不俟祥禫也。若俟祥禫,则姑服反重于舅服也,而可乎?涪盖未详考经传,而意其或然,故误也。妇既练除服,则十五升吉布可也。有礼事而服礼服,亦可也。后夫人、内子各以等衰为之法服,岂白缣、青缣云尔乎?士妻居常白缣、青缣无所不可,然缣乃织丝,白非凶服,未见其异于纨绮也。取必于缣,或反华于吉布矣。是白缣、青缣亦非也。然则夫在丧而妻以吉服与祭可乎?曰:可。虞之祭,宾吊服;练之祭,宾吉服。凡齐衰者皆除矣。祥禫之祭,妇吉服,诸孙、昆弟、昆弟之子竝同,奚为而不可乎?
夫之昆弟之子
正义:敖氏继公曰:「世母、叔母服之也。其女子子在室,亦如之。」
传曰何以期也报之也
正义:贾氏公彦曰:「檀弓兄弟之子,犹子也。盖引而进之,进同已子。故二母为之,亦如己子服期。」
存疑。陈氏铨曰:「从于夫,宜服大功,今乃期者,报之也。」案妇人为夫党之卑行,与夫同,陈说未的。此服夫妻同,皆报也。
公妾大夫之妾为其子
正义:敖氏继公曰:二妾之子为母之服,异于众人,嫌母为其子,亦然,故以明之。公,国君也。
案:二妾为其女子子,在室亦如之;适人则大功,义系于已所出也。为其子若女子子之殇服,亦如众人。
传曰:「何以期也?妾不得体君,为其子得遂也。」
正义敖氏继公曰:公与大夫于其子有以正服,服之者有以尊降之,若絶之者。其妻与夫为一体而同之,故不问己子与妾子,其为服若不服,亦然。二妾于君之子亦从
译按:既然回报的丧服已经很重了,那么降等又有何嫌疑呢?难道那些原本与死者有缌麻服制的姐妹、侄女,因为共同侍奉一个人的缘故,反而不为他服丧吗?注:这种说法不对。缌麻章中关于贵妾的丧服,是丈夫为她服丧。敖氏引用这条,大概是说夫妻服制相同罢了。对于有儿子的妾,应当也相同;只有没有儿子且地位低贱的妾,才没有丧服。大夫的正妻没有缌麻服,对于大功服制的亲属则降一等服丧。王后、国君夫人对于妾一律没有丧服。
妇人给公婆服丧
按《尔雅》称丈夫的父亲为舅,称丈夫的母亲为姑。
传文说为什么服期年?是因为从夫而服。
正义马融说:“跟随丈夫而为他们服丧,从服降一等,所以丈夫服三年,妇人服期年。”敖继公说:“儿子为父母服三年,是加重的丧服,妻子跟随这加重的丧服,所以降一等而为期年。那么凡是跟随服丧的,只看所跟随的人服制的轻重来决定,本来不区分是加重还是正服。”王志长说:“妇人为公婆服期年,不是轻视公婆,而是重视斩衰,那是男子的服制。”
儿子没有父亲就没有天,父亲在世则母亲降等。女子没有丈夫就没有天,跟随丈夫则父母降等。没有两个天,所以没有两个斩衰。妇人尊崇公婆,是因为把公婆的儿子当作天。如果为公婆服斩衰,就是有两个天,所以不敢。按:臣对于君主,儿子对于父亲,妇人对于丈夫,是三纲。臣以君主为天,子以父亲为天,妇以丈夫为天,是一样的。臣为君主服斩衰,而为君主的父母服期年;儿子为父亲服斩衰,而为父亲的父母服期年;妻子为丈夫服斩衰,而为丈夫的父母服期年。根据情理来制定,圣人的权衡审察是很严密的。公婆不可以当作天,那么即使不为他们服斩衰,不也是适宜的吗?妇人侍奉公婆如同侍奉父母,但丧服只到期年。然而丈夫必须三年后才恢复寝居,那还是相当于三年。所以说“与更三年丧不去”。又按:妾为丈夫的亲属服丧,可以与女君相同,那么妾虽然不能正名地称为公婆,但丧服也是期年。继母如同母亲,那么继姑如同姑母,可以推知。丈夫的慈母,也应当服同样的丧服。
余论虞喜说:“庶子作为父亲的继承人,上承祖祢,所以为生母服缌麻。他的妻子应当依循公子之妻,为她的皇姑,从轻服重。”晋哀帝兴宁年间,哀靖皇后遭遇章太妃的丧事,尚书上奏说皇帝服缌麻三月,皇后服齐衰,公婆不压制儿媳,所以得以申行本服。綦母邃驳斥说:“公子不继承祖祢,所以妻子得以申行皇姑之服。夫人致斋而防备于太庙,皇后的丧服不应当超过皇帝。”
按:庶子作为继承人,他的妻子自然应当跟随丈夫而降等,虞喜的说法不对,綦母邃得其要领。
存异,李涪说:《丧服传》,妇人给公婆服齐衰十一月而练,十三月而祥,十五月而禫。禫祭后,妇人穿素缣衣,以等待丈夫终丧。习俗认为妇人穿青缣,是说她还处在丧制中,所以再周而复行吉礼。
按:儿子为父母再期大祥中月而禫,妇人必然跟随丈夫,未到祥禫之月,妇人怎么能有另外的祥禫?况且虞祭、练祭时男子两次受服,也是越来越轻。妇人练祭除去腰带,则丧服全部除去而立即行吉礼,可以推知。如果父亲在世,为母亲虽然期服有祥禫,妇人也已经练祭除服,不等待祥禫。如果等待祥禫,那么婆婆的丧服反而重于公公的丧服,这可以吗?李涪大概没有详细考证经传,而推测或许如此,所以错误。妇人已经练祭除服,那么十五升吉布也可以。有礼仪事务而穿礼服,也可以。后夫人、内子各自以等级衰杀作为法服,难道只是白缣、青缣而已吗?士的妻子日常穿白缣、青缣无所不可,然而缣是织丝,白色不是凶服,未见其异于纨绮。取必于缣,或许反而华丽于吉布。所以白缣、青缣也不对。那么丈夫在丧而妻子穿吉服参与祭祀可以吗?答:可以。虞祭时,宾客穿吊服;练祭时,宾客穿吉服。凡是齐衰者都除服了。祥禫之祭,妇人穿吉服,诸孙、兄弟、兄弟之子都相同,为什么不可以呢?
丈夫的兄弟的儿子
正义:敖继公说:“世母、叔母为他们服丧。她们的女儿如果在室,也这样。”
传文说为什么服期年?是因为回报。
正义:贾公彦说:“《檀弓》说兄弟的儿子,如同自己的儿子。大概是引而进之,进同己子。所以两位母亲为他们,也如同己子服期年。”
存疑。陈铨说:“跟随丈夫,应当服大功,现在却服期年,是因为回报。”按:妇人为丈夫同辈以下的亲属服丧,与丈夫相同,陈说未确。这丧服夫妻相同,都是回报。
公妾、大夫之妾为她的儿子
正义:敖继公说:两位妾的儿子为母亲服丧,异于众人,嫌忌母亲为儿子,也这样,所以以此说明。公,国君也。
按:两位妾为她们的女儿,在室也这样;出嫁则服大功,情义系于自己所出。为儿子或女儿服殇服,也如同众人。
传文说:“为什么服期年?妾不得体君,为她的儿子得以遂行。”
正义敖继公说:公与大夫对于他们的儿子有正服,服丧者有以尊降之,如同断绝一样。他们的妻子与丈夫为一体而同之,所以不问是己子还是妾子,其服丧或不丧,也这样。两位妾对于君主的儿子也跟随
乎其君而为之,其为服若不服,皆与女君同。唯为其子得遂,独与女君异者,则以不得体君故也。盖母之于子本有期服,初非因君而有之,故不得体君,则此服无从君之义,是以得遂也。
译为了她的夫君而服丧,其服丧的规格如同不服丧一样,都与女君相同。只有为她的儿子服丧才能穿孝服到底,唯独这一点与女君不同,这是因为不能体现夫君的缘故。大概母亲对于儿子本来就有为期一年的丧服,起初并不是因为夫君才有的,所以不能体现夫君,那么这种丧服就没有遵从夫君命令的意义,因此能够穿孝服到底。
案父在且服父没可知,子之于母,或在五服之外,或降而大功;而母之于子,乃以本服服之者,子在外,则父之所厌者,不得不屈;妾在内,则君之所厌于已之子者,可得而伸。且妇人以有出为荣,亦使得伸其情于所出也。此与公子之妻服其皇姑之意相类,存疑。郑氏康成曰:此言二妾不得从于女君,尊降其子也。女君与君一体,唯为长子三年,其余以尊降之,与妾子同也。
案大夫之妾为君之庶子,大功;公之妾无服,可知是妾为君之党服,得与女君同,然己之子,君与女君或絶或降,而已则服之如众人,此非不以尊降之例也。传得经意,亦以敖氏推勘而明。
女子子为其祖父母
正义敖氏继公曰:「斩衰章云女子子在室为父,对适人者言之也。此唯云女子子,所以见其在室与适人同也。然章首己见祖父母,则是服亦在其中矣。必复着之者,嫌出则或降之也。」
传曰何以期也不敢降其祖也
正义:贾氏公彦曰:「已嫁之女,可降旁亲祖父母,正期故不降也。」敖氏继公曰:「传以经意为主,于适人者而发,故云然。女子子适人,不降其祖者,不敢以兄弟之服服至尊也。」
存疑。郑氏康成曰:「经似在室,传似已嫁。明虽有出道,犹不降。」
案经传自眀注转支矣
大夫之子为世父母、叔父母、子、昆弟、昆弟之子、姑姊妹、女子子无主者,为大夫命妇者,唯子不报【为大如字】
正义郑氏康成曰:此所为者,凡六命夫,六命妇【贾疏:六命夫者,世父一也,叔父二也,子三也,昆四也,弟五也,昆弟之子六也。六命妇者,世母一也,叔母二也,姑三也,姊四也,妹五也,女子子六也】敖氏继公曰:大夫之子从其父,亦降旁亲一等。世叔父母子,昆弟,昆弟之子,为大夫命妇,与其父尊同,故不降而服期。若姑姊妹女子子服亦本期也。其在室者,则以大夫之尊厌降为大功。若适士,则又以出降为小功。今以其为命妇,故不复以尊降,唯以出降为大功。若又无祭主,乃加一等而为期也。此于其子不别适庶,以其父在故尔。传云:有适子者,无适孙是也。是章有大夫为适孙为士者之服,则此昆弟之子为其父之适孙者,虽不为大夫,己亦不降之也。又姑姊妹女子子云无主,则是夫先卒也。夫为大夫而先卒,其妻犹用命妇之礼焉。以是推之,则尝为大夫而已者,亦用大夫之礼可知。
案此,着其不降者,明乎非此则皆降也。大夫以尊降其期亲,可也。大夫之子有何尊而亦降之乎?凡丧事,父子皆有列焉。世叔父昆弟,已与父服同,哭踊之仪,子不可有加于父;变除之节,子不可独后于父也。故父降之,子亦降之也。此既从父而降,则世叔母虽父之所不服,及子昆弟之子,女子子,父服降于己一等者,不得不于己之常服而降之,不则参差错乱而不可以行矣。又案,父为大夫,而已之昆弟之子又有为大夫者,可见五十命为大夫之法不可执也。祖孙同为大夫,又见一国之大夫不止五也。其或老而致事,又见致事者之同于见为大夫者也。
传曰:「大夫者,其男子之为大夫者也;命妇者,其妇人之为大夫妻者也。无主者,命妇之无祭主者也。何以言『唯子不报』也?女子子适人者,为其父母期,故言不报也。言其余皆报也。何以期也?父之所不降,子亦不敢降也。大夫曷为不降命妇也?夫尊于朝,妻贵于室矣【为大曷为如字,适人如字,朝直遥反】
正义郑氏康成曰:“无主者,命妇之无祭主,谓姑姊妹女子子也。其有祭主者,如众人【贾疏:世母叔母无主,有主皆为之期,故知唯据此四人而言】贾氏公彦曰:“大夫之子降,不降与父同,故传据其父为大夫为本,以子亦之也。”敖氏继公曰:“世父母叔父母,昆弟昆弟之子为大夫命妇,乃于大夫之子亦报之者,盖以其父之故,不敢以降等者服之,亦贵贵之意也。唯父卒乃如众人。大夫曷为不降?命妇承父之所不降者而问也。此不降命妇,据大夫于其子之姑姊妹女子子也。大夫为此四命妇,
译查考父亲在世时,儿子尚须为父亲服丧;父亲去世后,情况便可知晓。儿子对于母亲,有时在五服之外,有时降等服大功;而母亲对于儿子,却按本服来服丧。这是因为儿子在外,父亲所压抑的(丧礼等级),不得不屈从;妾在内室,君主所压抑于自己儿子的(丧礼等级),却可以伸张。况且妇人以有出身(娘家)为荣,也使得她们能在所生之人身上伸张亲情。这与公子之妻为其皇姑服丧的道理相类似,存疑。郑康成说:这是说两个妾不得跟随女君(正妻)服丧,是因为尊位降低了她们儿子的丧礼等级。女君与君主为一体,只给长子服三年丧,其余的因尊位而降低丧礼等级,与妾的儿子相同。
查考大夫的妾为君主的庶子服大功;公的妾无服,由此可知,妾为君主的亲属服丧,能与女君相同。然而自己的儿子,君主与女君要么断绝服丧,要么降低服丧等级,而自己却像普通人一样服丧,这并不是不遵循因尊位降低服丧等级的例子。传文符合经文的原意,也是通过敖氏的推究考证而明确的。
女子子为其祖父母
正义敖继公说:“《斩衰章》说女子子在室为父亲服丧,这是针对已出嫁者而言的。这里只说女子子,是为了表明在室与已出嫁者相同。然而章首已经提到祖父母,那么服丧等级也就在其中了。必定再次明确写出的原因,是担心出嫁后或许会降低服丧等级。”
传文说:为什么服期年?不敢降低对祖父母的服丧等级。
正义贾公彦说:“已嫁之女,可以降低旁系亲属祖父母的服丧等级,正服期年所以不降低。”敖继公说:“传文以经文原意为主,针对已出嫁者而言,所以说如此。女子子已出嫁,不降低对祖父母的服丧等级,是不敢用兄弟的服丧等级来对待最尊贵的祖父母。”
存疑。郑康成说:“经文似乎指在室之女,传文似乎指已嫁之女。明确表明即使有出嫁之道,仍然不降低服丧等级。”
查考经文和传文自然明白,注疏反而迂曲了。
大夫之子为世父母、叔父母、子、昆弟、昆弟之子、姑姊妹、女子子无主者,为大夫命妇者,唯子不报【“大”读如字】
正义郑康成说:这里所服丧的对象,总共是六位命夫,六位命妇【贾疏:六位命夫是,伯父一,叔父二,儿子三,哥哥四,弟弟五,兄弟的儿子六。六位命妇是,伯母一,叔母二,姑三,姐姐四,妹妹五,女子子六】。敖继公说:大夫之子跟随父亲,也降低旁系亲属一等。伯叔父母、儿子、兄弟、兄弟的儿子,为大夫命妇,与其父亲尊位相同,所以不降低而服期年。如果是姑、姐妹、女子子,服丧原本也是期年。如果在室,则因大夫的尊位压抑而降低为大功。如果嫁给士,则又因出嫁降低为小功。现在因为她们是命妇,所以不再因尊位降低,只因出嫁降低为大功。如果又没有祭祀主祭人,就加一等服期年。这里对于她们的儿子不分嫡庶,是因为父亲在世的缘故。传文说:有嫡子者,无嫡孙,就是这个意思。这一章有大夫为嫡孙为士者服丧的情况,那么这里兄弟的儿子为其父亲的嫡孙者,虽然不为大夫,自己也不降低服丧等级。又姑、姐妹、女子子说无主,那就是丈夫先去世。丈夫为大夫而先去世,其妻仍然使用命妇的礼仪。由此推论,那么曾经为大夫而已经去世的,也使用大夫的礼仪可知。
查考这里,明确写出那些不降低服丧等级的,是为了表明如果不是这些情况,就都降低服丧等级。大夫因尊位降低其期年亲属的服丧等级,是可以的。大夫之子有什么尊位而也降低服丧等级呢?凡是丧事,父子都有列位。伯叔父、兄弟,自己与父亲服丧相同,哭踊的礼仪,儿子不可以超过父亲;变除的节次,儿子不可以独自落后于父亲。所以父亲降低服丧等级,儿子也降低服丧等级。这里既然跟随父亲降低服丧等级,那么伯叔母虽然是父亲所不服丧的,以及儿子、兄弟的儿子、女子子,父亲服丧降低比自己低一等的,不得不于自己的常服中降低服丧等级,否则参差不齐混乱而无法实行了。又查考,父亲为大夫,而自己的兄弟的儿子又有为大夫的,可见五十命为大夫的法度不可拘泥。祖孙同为大夫,又可见一国之大夫不止五个。有的年老退休,又可见退休者与现任大夫相同。
传文说:“大夫者,是男子中为大夫的人;命妇者,是妇人中为大夫之妻的人。无主者,是命妇中没有祭祀主祭人的。为什么说‘唯子不报’呢?女子子已出嫁的,为其父母服期年,所以说‘不报’。意思是其余都报。为什么服期年?父亲所不降低的,儿子也不敢降低。大夫为什么不降低命妇的服丧等级?丈夫在朝廷尊贵,妻子在室内尊贵【“大曷为”读如字,“适人”读如字,“朝”音直遥反】
正义郑康成说:“无主者,命妇中没有祭祀主祭人,指的是姑、姐妹、女子子。有祭祀主祭人的,像普通人一样【贾疏:伯母、叔母无主,有主都为之服期年,所以知道只根据这四个人而言】。贾公彦说:“大夫之子降低服丧等级,不降低与父亲相同,所以传文依据其父为大夫为本,以儿子也如此。”敖继公说:“伯父母、叔父母,兄弟、兄弟的儿子为大夫命妇,于是对大夫之子也报服,大概是因为其父亲的缘故,不敢用降低等级的服丧来对待,也是贵贵的意思。只有父亲去世才像普通人一样。大夫为什么不降低?命妇承接父亲所不降低的而发问。这里不降低命妇,是依据大夫对其儿子的姑、姐妹、女子子而言。大夫为这四位命妇,”
或大功或小功,皆不以尊降之,唯以出降耳。问者盖怪命妇之无爵而不降之,夫尊于朝则妻贵于室,言其夫妻一体同尊卑也,是以不降之,尊于朝谓为大夫,贵于室谓为内子。”
译无论是大功还是小功,都不因为地位尊贵而降低丧服等级,只是因为出嫁而降低等级。提问的人大概奇怪,命妇没有爵位却不降低丧服等级。这是因为丈夫在朝廷地位尊贵,妻子在家庭中也尊贵,说的是夫妻一体,尊卑相同,所以不降低丧服等级。丈夫在朝廷尊贵是指他担任大夫,妻子在家庭尊贵是指她作为正妻。
存疑。郑氏康成曰:「唯子不报,男女同不报尔。」传「唯」据女子,子似失之矣。
辨正敖氏继公曰:经言唯子不报,谓男子为父三年,与期服异也。传以女子子释之,似失之矣。
案注驳传,是已,而谓男女同不如直指男子之直截也。
大夫为祖父母适孙为士者【为士如字】
正义:敖氏继公曰:「此祖父适孙为士,乃合祖母言之者,所谓妻从夫爵也。」
案祖父母,谓父在者也;适孙,谓适子不在者也。言此以明,不以大夫之尊而降也。始封之君,创业之天子,亦有祖父为士若大夫者。上经为君之祖父母,以君三年,故臣从服也。若君之父在,则君服祖期,与此条同也。祖父母、适孙之服,通乎上下。
通论敖氏继公曰:「上已见祖父母适孙矣,此复着大夫之礼,则经凡不见为服之人者,虽曰通上下言之,而实则主于士也,明矣。」
传曰:「何以期也?大夫不敢降其祖与适也。」
正义:郑氏康成曰:“不敢降其祖与适,则可降其旁亲也。”敖氏继公曰:“大夫于为士者之服,则降之。此亦为士也,乃不降者,以其为祖与适也。大夫所以降其旁亲而不降祖与适者,圣人制礼使之然也。非谓大夫之意亦欲降此亲,但以其为祖与适,故不敢降之也。此传之言,似有害于义理。”
案敖氏之覈论,严矣。然圣人因人情而制礼,既有尊降之例,似应从同,而有不降者,不敢故也。非必豫懐欲降之心也。读者勿以辞害志,可矣。
公妾以及士妾为其父母
正义马氏融曰:“公谓诸侯其间有卿大夫妾,故言以及士妾。”敖氏继公曰:“上云‘女子子适人者,为其父母’,则此妾之服已在其中矣。复言此者,嫌为人妾者屈于其君,则为其私亲,或与为人妻者异,故以明之。”云:“公妾以及士妾,又以见是服不以君之尊卑而异也。”
案《戴记》妇人奔丧,不别妻妾,则妾亦奔父母之丧与?
传曰:「何以期也?妾不得体,君得为其父母遂也。」
辨正郑氏康成曰:然则女君有以尊降其父母者与?《春秋》之义,虽为天王后,犹曰“吾季姜”,是言子尊不加于父母。此传似误矣【贾疏】桓九年《左传》“纪季姜归于京师”,杜注:“季姜,桓王后也。季字,姜纪姓也。书字者,伸父母之尊】礼,妾从女君,而服其党服【贾疏】《杂记》文】是嫌不自服其父母,故以明之。敖氏继公曰:传意盖谓妾于其父母,亦本自有服,非因君而服之。故不得体君则为之,得遂然。妾以不得体君之故,而遂其服者,唯自为其子耳。若其私亲,则无与于不体君之义。盖女君虽体君,亦未见有重降其私亲者。传义似误矣。
案郑敖二义相兼乃备,一则嫌为妾者屈于其君,或不得服其私亲;一则嫌为女君之党服,则不为己之党服也。礼所以决嫌疑,定犹豫,其此类乎?又案《公羊传》:“自我言纪,父母之于子,虽为天王后,犹曰吾季姜。”注所引者,此也。
通论李氏如圭曰:「下记云,凡妾为私兄弟,如邦人。」
右齐衰不杖期
案齐衰不杖期降正义服升数绖带用麻用布之法,既葬受服变除,悉与杖期同,但小祥而除之,无既练之受服耳。又案齐衰期以不杖者为通服,自三年降一等,即属之故,项多而绪纷,经文未着,后人之所引伸者:女子子在室与男子同,则其为世叔父母、昆弟、姑姊妹在室者,昆弟之子、昆弟之女子子在室者,期也。丈夫之为姑姊妹女子子、昆弟之女子子在室者,亦期也。妇人为夫党之卑属与夫同,则为其众子女子子在室者,夫之昆弟之子女子子在室者,亦期也。其嫁而反在父室者,亲属之相为亦如之。妾为己子得遂,则公妾以及士妾为其女子子在室者,若反在室者与子同矣。妾为君之党服与女君同,则为君之父母当如女君之为舅姑,士之妾为君之众子同己子矣。继母如母,则继祖母如祖母,继姑亦如姑。慈母如母,则夫之慈母亦如姑矣,但孙不服慈祖母耳。为人后者为所后者之亲如子,则所后者之父母即已之祖父母矣。其为昆弟废疾
译存疑。郑康成说:“只有儿子不报丧,男女同样不报丧罢了。”传文用“唯”字是针对女子而言的,儿子的说法似乎有所缺失。
辨正:敖继公说:经文说“唯子不报”,是指男子为父亲服丧三年,与为期一年的丧服不同。传文用女子来解释,似乎有所缺失。
按:注疏驳斥传文,是对的,但说男女同样不报丧,不如直接指出是男子那样直截了当。
大夫为祖父母,嫡孙为士者【“为士”二字按原字读】
正义:敖继公说:“这里祖父的嫡孙是士,是连同祖母一起说的,所谓妻子跟随丈夫的爵位。”
按:祖父母,是指父亲还在世的;嫡孙,是指嫡子不在世的。说这些是为了表明,不因大夫的尊贵而降低丧服等级。始封的国君,创业的天子,也有祖父是士或大夫的情况。上文经文中为君主的祖父母服丧,因为君主服丧三年,所以臣子跟随服丧。如果君主的父亲还在世,那么君主为祖父服丧一年,与这条相同。祖父母、嫡孙的丧服,上下通用。
通论:敖继公说:“上文已经出现了祖父母和嫡孙,这里又特别列出大夫的礼制,那么经文中凡是没有明确写出服丧对象的人,虽然说通用于上下,但实际上主要是针对士而言的,这就很明白了。”
传文说:“为什么服丧一年呢?大夫不敢降低对祖父和嫡子的丧服等级。”
正义:郑康成说:“不敢降低对祖父和嫡子的丧服等级,那么就可以降低对旁系亲属的丧服等级。”敖继公说:“大夫对于身为士的亲属的丧服,就降低等级。这里也是身为士,却不降低等级,是因为他们是祖父和嫡子。大夫之所以降低旁系亲属的丧服而不降低祖父和嫡子的丧服,是圣人制定礼仪让他们这样的。并不是说大夫心里也想降低这些亲属的丧服,只是因为他们是祖父和嫡子,所以不敢降低。传文的说法,似乎有损于义理。”
按:敖氏的严谨论述,很严格。然而圣人根据人情制定礼仪,既然有因尊贵而降低丧服的先例,似乎应该遵循相同的规则,而不降低的,是因为不敢的缘故。并不是事先怀有想要降低丧服的心。读者不要因言辞而损害本意,就可以了。
公妾以及士妾为其父母
正义:马融说:“公指诸侯,其中夹杂着卿大夫的妾,所以说‘以及士妾’。”敖继公说:“上文说‘出嫁的女儿,为其父母服丧’,那么这里妾的丧服已经包含在其中了。再次提到这一点,是担心作为妾的人屈从于君主,那么为私亲服丧,可能与作为妻子的人不同,所以以此说明。”又说:“公妾以及士妾,又可以看出这种丧服不因君主的尊卑而有差异。”
按:《礼记》中说妇人奔丧,不区分妻妾,那么妾也为父母的丧事奔丧吗?
传文说:“为什么服丧一年呢?妾不能代表君主,得以为其父母服完丧。”
辨正:郑康成说:那么女君有因尊贵而降低对父母丧服的情况吗?《春秋》的义理,即使是天王的皇后,还说“我的季姜”,这是说子女的尊贵不施加于父母。此传文似乎有误【贾公彦疏】桓公九年《左传》“纪季姜归于京师”,杜预注:“季姜,是桓王的皇后。季是字,姜是纪国的姓。书写字,是为了伸张父母的尊贵】礼仪,妾跟随女君,而服女君党系的丧服【贾公彦疏】《杂记》中的文句】这是担心妾不为自己的父母服丧,所以以此说明。敖继公说:传文的意思大概是说妾对于自己的父母,本来就有丧服,不是因君主而服丧。所以不能代表君主就为之服丧,得以服完。妾因为不能代表君主的缘故,而服完丧服的,只有为自己的儿子而已。如果是私亲,则与不能代表君主的义理无关。大概女君虽然代表君主,也没见有重重降低私亲丧服的情况。传文的义理似乎有误。
按:郑、敖两家的说法兼而有之才完备,一是担心作为妾的人屈从于君主,可能不得为私亲服丧;二是担心为女君的党系服丧,就不为自己的党系服丧。礼仪之所以决断嫌疑,确定犹豫,这类情况就是如此?又按《公羊传》:“从我方称纪,父母对于子女,即使是天王的皇后,还说‘我的季姜’。”注疏所引用的,就是这里。
通论:李如圭说:“下文记载说,凡妾为私兄弟服丧,如同国中百姓。”
右齐衰不杖期
按:齐衰不杖期降低正义服升数绖带用麻用布的方法,既葬受服变除,都与杖期相同,只是在小祥时除去丧服,没有既练之后的受服罢了。又按:齐衰期以不杖者为通服,自三年降一等,即属于故,项多而绪纷,经文未着,后人之所引伸者:女子子在室与男子同,则其为世叔父母、昆弟、姑姊妹在室者,昆弟之子、昆弟之女子子在室者,期也。丈夫之为姑姊妹女子子、昆弟之女子子在室者,亦期也。妇人为夫党之卑属与夫同,则为其众子女子子在室者,夫之昆弟之子女子子在室者,亦期也。其嫁而反在父室者,亲属之相为亦如之。妾为己子得遂,则公妾以及士妾为其女子子在室者,若反在室者与子同矣。妾为君之党服与女君同,则为君之父母当如女君之为舅姑,士之妾为君之众子同己子矣。继母如母,则继祖母如祖母,继姑亦如姑。慈母如母,则夫之慈母亦如姑矣,但孙不服慈祖母耳。为人后者为所后者之亲如子,则所后者之父母即已之祖父母矣。其为昆弟废疾
不为后者,姑姊妹若昆弟之女子子在室者,亦如之,其相报者亦如之。为人后者之妻为夫所后如舅姑,夫所后之昆弟之女子子在室者相为亦如之。士为适子废疾不受重者期,则同之于众子也。世子为妻期,则同于大夫之适子为妻也。凡庶昆弟为世子期,则于大夫之庶子为适昆弟可推,且又臣从君服也。大夫之适子为君夫人太子期,同于父也,亦臣从君之服也。大夫之子为昆弟之子将为祖后者不降,则以尊者不降其适推之也。大夫为适昆弟为世叔父母、昆弟、昆弟之子为大夫者,为姑姊妹女子子为命妇而无主者不降,互备于其子之服也。公之昆弟为世叔父母不降,以彼亦公子则尊同也。君、君夫人之丧,其孙、曾、▯之妇从孙、曾、▯而服者,内宗、外宗之为君、为夫人者皆。期以轻服,不可服至尊。又妇人不贰斩也。服问公子之妻,为其皇姑,夫不服,而妻服之,以在内也。以此推之,则公妾、大夫妾之女子子在室,为其母,或如公子之妻之为其姑与?
译对于不继承宗祧的人,其姑母、姐妹以及兄弟的女儿中未出嫁的,服丧礼制也与此相同,彼此相互回报的服丧礼制也与此相同。作为继承人的人,其妻子为丈夫所继承的宗族服丧,如同为公婆服丧;丈夫所继承的宗族中,兄弟的女儿未出嫁的,彼此相互服丧也与此相同。士人为嫡长子因残疾而不能承受重丧服丧,服期年之丧,这就等同于对待众子一样了。世子为妻子服期年之丧,这就等同于大夫的嫡长子为妻子服丧一样。凡是庶兄弟为世子服期年之丧,就可以推知大夫的庶子为嫡兄弟服丧的情况,况且又是臣下随从君主服丧的道理。大夫的嫡子为君夫人、太子服期年之丧,与父亲相同,这也是臣下随从君主服丧的道理。大夫的儿子为兄弟的儿子中将作为祖父继承人的人不降等服丧,这是根据尊者不降低对嫡系服丧的原则推知的。大夫为嫡兄弟,以及作为世叔父母、兄弟、兄弟的儿子且身为大夫的人,为姑母、姐妹、女儿中成为命妇而没有主丧的人不降等服丧,这是在其儿子的服丧中互相完备的。公的兄弟为世叔父母不降等服丧,因为那也是公子,所以尊贵相同。在君主、君夫人去世时,其孙子、曾孙、玄孙的妇人随从孙子、曾孙、玄孙服丧的,内宗、外宗中为君主、为夫人服丧的都服期年之丧,因为轻服不能服最尊贵的丧。况且妇人不能有两个斩衰之服。《服问》篇说公子的妻子,为其皇姑服丧,丈夫不为此服丧,而妻子为之服丧,因为她在内宗之中。由此推知,那么公的妾室、大夫的妾室的女儿中未出嫁的,为其母亲服丧,或许就像公子的妻子为其姑母服丧那样吗?
疏衰裳齐牡麻绖无受者
正义郑氏康成曰:无受者服是服而除,不以轻服受之【贾疏:凡变除皆因葬、练、祥乃行,但此服至葬即除,无变服】不着月数者,天子诸侯葬异月也【贾疏:大夫士三月葬,此章皆三月葬后除之,故以三月为主。天子七月葬,诸侯五月葬,为之齐衰者皆三月藏,其服至葬更服之,葬后乃除】小记曰:齐衰三月与大功同者,绳屦。谯氏周曰:齐衰三月不居垩室。敖氏继公曰:受者以轻衰受重衰也。成人齐衰之服而无受,则唯三月可知,故不复见月数。
案云:「疏衰裳齐,牡麻绖,则冠布缨,布带竝与上二章同,可知也。」
寄公为所寓
正义:郑氏康成曰:寓亦寄也,为所寄之国君服【贾疏:诗·式防篇:黎侯寓于卫,寓即寄,其义同】
传曰:「寄公者,何也?失地之君也。何以为所寓?服齐衰三月也。言与民同也。」
正义:郑氏康成曰:“诸侯五月而葬,而服齐衰三月者,三月而藏,其服至葬,又更服之,既葬而除之。”敖氏继公曰:“经传不见诸侯相为服之礼,是无服也。寄公已失国,则异于诸侯,又寓于他邦之地,则不可不为其君服。然非臣也,故但齐衰三月,而与民同。国君五月而葬,此为之服者,则止于三月,以齐衰之轻者,唯有此尔,故不以其葬月为节也。”
案同于民者,寄公之自视则然,所寓之君待之则以宾礼。《丧大记》可据也。
丈夫妇人为宗子宗子之母妻
正义郑氏康成曰:宗子继别之后,百世不迁,所谓大宗也【贾疏:小记及大传皆云有百世不迁之宗,继别为大宗是也】敖氏继公曰:丈夫者,男子之于大宗絶属者也;妇人者,谓絶属之女子子在室者及宗妇也。丈夫、妇人于宗子,宗子之母妻若在嫂叔之列者,则不服之,盖亲者且无服,疏者可知。李氏如圭曰:其在五属之内,大小功者,则齐衰三月之后,自以本服终之。
传曰:「何以服齐衰三月也?尊祖也。尊祖故敬宗。敬宗者,尊祖之义也。」宗子之母在,则不为宗子之妻服也。正义:贾氏公彦曰:「以丈夫妇人与宗子服絶,而越大功、小功,与曾祖同,怪其太重,故发问。」雷氏次宗曰:「尊祖故敬宗,始祖已没,无由施于尊者,但敬宗以致尊祖之心。」敖氏继公曰:「别子为祖,继别为宗。祖者,己之所自出也,尊之重本也。然其尊祖之诚,无由自尽,故于敬宗见之。盖敬其为别子之后者,乃所以尊别子也。故曰:『敬宗者,尊祖之义也。』」此为宗子与其母妻服,皆敬宗之事故。传言之「宗子之母在,则不为宗子之妻服者」,谓族人于宗子之妻,其服与否,唯以其母之在不在为节。则宗子之母虽老,而妻代主家事,若先其母而卒,族人亦不为此服,盖其母尚在故也。此义与「宗子不孤而死,族人不以宗子服之者」意实相类。
案疏谓母年未七十尚与祭,非也。祭必夫妇亲之,是以舅没则姑老,明其不与祭矣。虽老,固尝为主祭之人,而礼无二敬,故为宗子之母服,则不为妻服。
为旧君君之母妻
正义:敖氏继公曰:「君之母妻,亦谓旧君之母妻也。在国而云旧君者,明其不见为臣也。此服大夫、士同之。」
传曰:「为旧君者,孰谓也?仕焉而已者也。何以服齐衰三月也?言与民同也。君之母妻,则小君也。」
正义郑氏康成曰:「仕焉而已者,谓老若有废疾而致仕者也。」为小君服者,恩深于民【贾疏:庻人为国君,不服小君,是恩浅;此为小君恩深于民,故也】敖氏继公曰:「已,犹止也。郑氏以为致仕是也。此尝仕矣,今又在国,其服宜异于民,乃亦齐衰三月者,盖不在其位则不宜服斩,以同于见为臣者;而臣于君,又无期服,故但齐衰三月,而不嫌其与民同也。然又为小君服,则亦异于民矣。」
案身虽致仕,所食者君之禄也。若大夫,则所乘者君之车也,国政犹与闻焉,恩谊深矣。然一切典礼不可参错于见为臣者之班,是以服同于民也。传于寄公及致仕者,皆言与民同见,齐衰三月,本为民
译粗麻布制成的丧服,下摆缉边,用牡麻制成的腰绖,没有变除服制的规定。
郑玄解释说:没有变除服制,是指穿着这种丧服直到除服,不再换穿较轻的丧服。贾公彦补充说:所有的变除服制都因为安葬、练祭、祥祭而进行,但这种丧服到安葬时就除去了,没有变服的过程。不注明月数,是因为天子、诸侯安葬的月份不同。贾公彦补充说:大夫、士三个月安葬,这一章都是指三个月安葬后除服,所以以三个月为主。天子七月安葬,诸侯五月安葬,为他们服齐衰的人都是三个月安葬,他们的丧服到安葬时更换,安葬后才除服。《小记》说:齐衰三月与大功相同的,穿绳底鞋。谯周说:齐衰三月不住在白色的丧室中。敖继公说:变除服制,是指用较轻的丧服代替较重的丧服。成人服齐衰而没有变除服制,那么只有三个月可以知道,所以不再注明月数。
按语说:“粗麻布制成的丧服,下摆缉边,用牡麻制成的腰绖,那么冠上的布缨、布带都与上面两章相同,这是可以推知的。”
寄居他国的国君,为所寄居国家的国君服丧。
郑玄解释说:寓也是寄的意思,为所寄居国家的国君服丧。贾公彦补充说:《诗经·式微》篇说:黎侯寄居在卫国,寓就是寄,意义相同。
传文说:“寄居他国的国君,是指什么人?是指失去国土的国君。为什么为所寄居国家的国君服丧?服齐衰三个月。意思是与平民相同。”
郑玄解释说:“诸侯五月安葬,而服齐衰三个月,是因为三个月安葬,他们的丧服到安葬时又更换,安葬后就除服。”敖继公说:“经文和传文中没有看到诸侯互相服丧的礼仪,这是没有服制的。寄居他国的国君已经失去国家,就不同于诸侯,又寄居在他国土地上,就不能不为那里的国君服丧。然而他不是臣子,所以只服齐衰三个月,与平民相同。国君五月安葬,为他服丧的人,只到三个月,因为齐衰中较轻的,只有这一种,所以不以安葬的月份为节制。”
按语说:与平民相同,是寄居他国的国君自我看待如此,所寄居国家的国君对待他则用宾客之礼。《丧大记》可以作为依据。
男子、女子为宗子,以及宗子的母亲、妻子服丧。
郑玄解释说:宗子是继别子之后的后代,百世不迁,所谓的大宗。贾公彦补充说:《小记》和《大传》都说有百世不迁的宗,继别子为大宗就是这样。敖继公说:男子,是指与大宗断绝亲属关系的男子;女子,是指与大宗断绝亲属关系的女子,在家的以及宗妇。男子、女子对于宗子,宗子的母亲、妻子如果在嫂叔之列,就不为他们服丧,大概亲近的尚且没有服制,疏远的就可以知道了。李如圭说:如果在五服之内,大小功的,那么在齐衰三个月之后,自然以本来的服制终了。
传文说:“为什么服齐衰三个月?是尊崇祖先。尊崇祖先所以敬重宗子。敬重宗子,就是尊崇祖先的意义。”宗子的母亲在世,就不为宗子的妻子服丧。
贾公彦解释说:“因为男子、女子与宗子服制断绝,而超过大功、小功,与曾祖相同,奇怪它太重,所以发问。”雷次宗说:“尊崇祖先所以敬重宗子,始祖已经去世,无法施加于尊者,只敬重宗子以表达尊崇祖先的心意。”敖继公说:“别子为祖,继别子为宗。祖,是自己所从出的,尊崇他是重视根本。然而尊崇祖先的诚意,无法自己尽到,所以在敬重宗子上体现。大概敬重他是别子的后代,就是尊崇别子。所以说:‘敬重宗子,就是尊崇祖先的意义。’”这是为宗子及其母亲、妻子服丧,都是敬重宗子的事。传文说“宗子的母亲在世,就不为宗子的妻子服丧”,是指族人对于宗子的妻子,服不服丧,只以宗子母亲在世与否为节制。那么宗子的母亲虽然年老,而妻子代管家事,如果先于母亲去世,族人也不为此服丧,大概因为母亲还在世。这个意义与“宗子不孤而死,族人不以宗子服丧”的意思确实类似。
按语说:疏文说母亲年龄未满七十尚且参与祭祀,是不对的。祭祀必须由夫妇亲自进行,所以舅父去世则姑母年老,明确说明她不参与祭祀了。虽然年老,固然曾经担任主祭的人,但礼仪没有两种敬意,所以为宗子的母亲服丧,就不为妻子服丧。
为旧君,以及旧君的母亲、妻子服丧。
敖继公说:“旧君的母亲、妻子,也是指旧君的母亲、妻子。在国中而说旧君,明确说明不被视为臣子。这种服制,大夫、士相同。”
传文说:“为旧君服丧,是指什么人?是指曾经任职而已的人。为什么服齐衰三个月?意思是与平民相同。旧君的母亲、妻子,就是小君。”
郑玄解释说:“曾经任职而已,是指年老或者有残疾而退休的人。”为小君服丧,恩情比平民深。贾公彦补充说:庶人为国君服丧,不为小君服丧,是恩情浅;这里为小君服丧,恩情比平民深,所以如此。敖继公说:“已,就是止的意思。郑玄认为是退休,是对的。这曾经任职,现在又在国中,他的服制应该不同于平民,却也是齐衰三个月,大概不在其位就不宜服斩衰,以区别于现任臣子;而臣子对于国君,又没有期服,所以只服齐衰三个月,而不嫌与平民相同。然而又为小君服丧,也就不同于平民了。”
按语说:身体虽然退休,所吃的却是国君的俸禄。如果是大夫,所乘坐的却是国君的车,国家政事还参与听闻,恩情深厚。然而一切典礼不能参差错乱于现任臣子的班列,所以服制与平民相同。传文对于寄居他国的国君以及退休的人,都说与平民相同,可见齐衰三个月,本是为平民
服,君之服也。古人臣进退不苟,细故防嫌,有奉身而退者,如楚子文三仕三巳,栁下惠为士师三黜,畧可见也。注以老与废疾者言之,似未赅。
译这是国君的服饰。古代臣子在任职与辞官时都不轻率,在细微的事情上也要防止嫌疑,有的人带着自己的俸禄辞官退隐,比如楚国的子文三次被任命又三次被罢免,柳下惠担任士师三次被罢免,大概可以从中看出这一点。注释中只从年老和废疾的角度来说,似乎不够全面。
庶人为国君
正义郑氏康成曰:不言民而言庶人,庶人或有在官者【贾疏:谓府史胥徒】天子畿内之民服天子亦如之【贾疏:畿内专属天子,亦如诸侯之境内】敖氏继公曰:庶人此服夫妻同之,非当家者则不服也。
案敖氏又谓非在官者不服,非也。民无不服之理,上传再言与民同,足以见之矣。民之于君逺矣,不可同于臣,又不敢以轻服,服之,是以齐衰三月也。侯国之民不服天子者,势弥逺而分逾尊,故不可制服也。然遏密八音,亦足以致其情矣。为公卿大夫之君无服,诸侯世大夫不世,经特言国君,以此庶人为君之母妻无服。
通论敖氏继公曰:畿内之民服天子,亦当如此,乃不着之者,则此经唯主为侯国而作,益可见矣。
余论班氏固曰:王者崩,京师之民丧三月。何民贱而王贵,故三月而已。礼不下庶人,所以为民制。何礼不下庶人者,尊卑制度也。服者恩从内发,故为之制也。
大夫在外,其妻长子为旧国君【长知丈反】
正义:郑氏康成曰:「在外待放已去者」,戴氏圣曰:「大夫在外者,三谏不从而去,君不絶其禄位,使适子奉其宗庙。言长子者,重长子也。」敖氏继公曰:「大夫在位,与其长子俱为君服斩,妻服期;去位则皆为之齐衰三月而已。士之异于大夫者,长子无服。」
案,此谓大夫已去他邦,而妻及长子尚畱旧国者,宜为君服齐衰三月也。
传曰:「何以服齐衰三月也?妻言与民同也,长子言未去也。」
正义郑氏昕曰:「案礼,妻为君期,而长子三年。今夫虽在外,妻尚未去,恐或者嫌犹宜期,故言与民同,则出国无服,可知也。」
存疑:郑氏康成曰:“妻虽从夫而出,古者大夫不外娶。妇人归宗徃来,犹民也。《春秋》传:大夫越境逆女,非礼【贾疏:《庄二十七年公羊传》文】敖氏继公曰:“云旧国君眀,妻子亦在外也。大夫于旧君恩深,故虽去国,而于已服之外,妻子又为之服也。此承庶人之下,故但据其妻与长子言之。去国且若是,则在国可知。若但如传所言而已,则士之在外者,妻与子亦宜然也,何必大夫乎?传似失之。”
案妻若随夫去,则不必与民同矣。未去,则虽外娶者,亦与民同义,不系于归宗徃来也。士昏礼有若异邦之文,士且外娶,况大夫乎?公羊之言,亦不可为典要。敖氏推勘大夫与士应有不同,固为入细,然反复经文,则以妻长子为已去者,终觉未安。传云未去,亦谓将去而未去,适遇君丧者尔。
继父不同居者
正义郑氏康成曰:尝同居,今不同【贾疏:此期章传所云,必尝同居然后为异居者也】敖氏继公曰:为继父同居者期,为异居者不降一等,为大功乃服。此者恩同于父,不敢以卑服防之也。
案先尝同居,则固两无大功之亲,相依年乆,且又以彼货财筑此宫庙,而嵗时借以奉祀矣。其后或继父自有子,或立同宗为后,乃异居,而其初同居之谊犹夫故也。以异居故,不服期;以先尝同居故,齐衰未可改也。恩同于父,亦非过论。又案《檀弓》有论同母异父之昆弟之服者,盖指此尝同居后异居者也。继父后有子,乃相为昆弟服继父,故幷论其子之相为服,而或以为大功,或以为齐衰耳。若本非同居,则嫁母且絶不为亲矣。母之后夫与后夫所生之子,皆路人也,何服之可议乎?要之,先即同居而异父之昆弟,不应有服,故经无其文,而子夏以为未之前闻也。齐功纷纭,殊为多事。
存疑,敖氏继公曰:「继父于此,子同居、异居皆不为服。知不为服者,二章无报文。且齐衰三月,不可用于卑者也。」
案父子祖孙服有重轻,无不相为服者。继父而不报,则逾于祖父矣,无此理也。不杖期可施于卑者,乃靳此三月乎?经不言报,或传写失之。又案戴徳丧服记:女子子适人者,为继父服齐衰三月,不分别同居异居。徐氏坚曰:女子母携适人,寄养他门,所适慈流情均,膝下长而出嫁,始不同居。此则筓总之仪,无不毕备,与筑宫立庙无异,有继父之道也。此説非是。继
译庶人为国君
正义郑康成说:经文不说“民”而说“庶人”,是因为庶人中有的可能在官府任职【贾公彦疏:指府、史、胥、徒等职】。天子王畿内的百姓为天子服丧,也与此相同【贾公彦疏:王畿内专属天子,情况也如同诸侯的境内】。敖继公说:庶人此时为夫妻同服,如果不是当家主事的人,就不服丧。
按:敖氏又说不在官府任职的人不服丧,这是不对的。百姓没有不服丧的道理,上文两次提到“与民同”,足以证明这一点。百姓对于国君关系疏远,不能等同于臣子,又不敢用轻薄的丧服来对待,所以服齐衰三个月。诸侯国的百姓不为天子服丧,是因为关系更加疏远而地位更加尊贵,所以不能制定丧服。然而停止音乐八个月,也足以表达他们的情感了。庶人为公卿大夫的君主不服丧,因为诸侯国的世袭大夫不世袭,经文特别只说“国君”,因此这些庶人为国君的母亲和妻子不服丧。
通论敖继公说:王畿内的百姓为天子服丧,也应当如此,只是没有写出来,这说明此经文主要是为诸侯国而作,更加可以看得清楚了。
余论班固说:君王驾崩,京师的百姓服丧三个月。为什么百姓地位低贱而君王尊贵,所以只服丧三个月呢?礼制不施于庶人,这是为百姓制定的制度。为什么礼制不施于庶人呢?这是尊卑的制度。丧服是恩情从内心发出的,所以为之制定制度。
大夫在外,其妻和长子为旧国君服丧【长,音丈】
正义:郑康成说:“在外等待放逐或已经离开的人”,戴圣说:“大夫在外,是指三次劝谏不被采纳而离开,君主不断绝他的俸禄和职位,让嫡长子奉祀他的宗庙。说长子,是重视长子。”敖继公说:“大夫在位时,和他长子一起为国君服斩衰,妻子服期;去位后,都只服齐衰三个月而已。士与大夫不同的地方,是长子没有丧服。”
按:这是指大夫已经离开到其他国家,而妻子和长子还留在旧国的人,适宜为国君服齐衰三个月。
传文说:“为什么服齐衰三个月呢?妻子是说与百姓相同,长子是说还没有离开。”
正义郑昕说:“按礼制,妻子为国君服期,长子服三年。现在丈夫虽然在外,妻子还没有离开,恐怕有人怀疑仍然应该服期,所以说与百姓相同,那么出国就没有丧服,可以知道了。”
存疑:郑康成说:“妻子虽然跟随丈夫出国,但古代大夫不在国外娶妻。妇人回娘家往来,还如同百姓一样。《春秋》传文说:大夫越过国境迎接新娘,是不合礼的【贾公彦疏:《庄二十七年公羊传》文】”。敖继公说:“说旧国君,明显妻子和儿子也在外。大夫对旧君恩情深,所以虽然离开国家,而在已经服过的丧服之外,妻子和儿子又为他服丧。这是承接庶人之下,所以只根据妻子和长子来说。离开国家尚且如此,那么在国可知。如果只像传文所说的那样,那么士在外的人,妻子和儿子也应当如此,何必是大夫呢?传文似乎有失误。”
按:妻子如果跟随丈夫离开,就不必与百姓相同了。如果没有离开,那么即使是外娶的,也与百姓相同的道理,不取决于回娘家往来。士的婚礼有如果是异邦的条文,士尚且外娶,何况大夫呢?公羊的话,也不能作为定论。敖氏推究大夫与士应该有不同,固然细致,但反复推敲经文,认为妻子和长子是为已经离开的人服丧,终究觉得不安。传文说未去,也是指将要离开而还没有离开,恰好遇到君主丧事罢了。
继父不同居者
正义郑康成说:曾经同居,现在不同居【贾公彦疏:这是期章传文所说的,必定曾经同居然后才是异居的】。敖继公说:为同居的继父服期,为异居的继父不降一等,服大功。这是因为恩情如同父亲,不敢用卑下的丧服来防备他。
按:先前曾经同居,那么本来双方都没有大功的亲属,相依为命时间长久,而且又用他的财物建造这家的宫庙,而每年借以奉祀。后来或者继父自己有儿子,或者立同宗的人为后嗣,于是异居,但起初同居的情谊还像原来一样。因为异居的缘故,不服期;因为先前曾经同居的缘故,齐衰也不能改变。恩情如同父亲,也不是过分的说法。又按《檀弓》有论述同母异父的兄弟的丧服,大概是指这种曾经同居后来异居的情况。继父后来有儿子,于是互相为兄弟服继父的丧,所以一并论述他们儿子的互相服丧,有的认为服大功,有的认为服齐衰。如果本来不是同居,那么嫁母况且断绝不为亲属了。母亲的后夫和后夫所生的儿子,都是路人,有什么丧服可以议论呢?总之,先前就同居而异父的兄弟,不应该有丧服,所以经文没有记载,而子夏认为以前没有听说过。齐衰和大功纷纭复杂,实在多余。
存疑,敖继公说:“继父在这里,儿子同居、异居都不服丧。知道不服丧,是因为第二章没有报丧的条文。而且齐衰三个月,不能用于卑下的人。”
按:父子祖孙的丧服有重有轻,没有不互相服丧的。继父如果不回报,那就超过祖父了,没有这样的道理。不杖期可以施用于卑下的人,难道吝惜这三个月吗?经文不说报,或许是传写时遗漏了。又按戴德《丧服记》:出嫁的女儿,为继父服齐衰三个月,不分别同居异居。徐坚说:女子母亲带着她出嫁,寄养在别人家,所嫁的人慈爱,情分均等,在膝下长大而出嫁,才开始不同居。这就是笄礼的仪式,无不具备,与建造宫庙立宗庙没有不同,有继父的道理。这种说法不对。继
父之服,虽曰以恩,而恩必准之以义,故一有大功之亲,则弗服也。不为筑宫庙,则弗服也。以存孤有祀,数世之宗祏系焉,此为恩之大者耳,非区区衣食妪煦之惠也。女子外成,何孤可存?何祀可奉?乃适人而犹为继父服乎?
译为父亲服丧,虽然说是出于恩情,但恩情必须以道义作为准则,所以一旦有重大过失的亲属,就不为他服丧了。如果不为他建造宫庙,就不为他服丧。因为保全孤儿、延续祭祀,几代人的宗庙社稷都系于其中,这才是最大的恩情,而不是那一点点衣食供养、温暖呵护的小恩小惠。女子出嫁后归属夫家,有什么孤儿可以保全?有什么祭祀可以奉持?既然已经嫁人,怎么还能为继父服丧呢?
曾祖父母
正义:敖氏继公曰:「曾,犹重也。谓祖之上,又有祖也。」
传曰:「何以齐衰三月也?小功者,兄弟之服也。不敢以兄弟之服服至尊也。」
正义贾氏公彦曰:「三年问云:『至亲以期断,然则何以三年也?』曰:『加隆焉尔。』也是本为父期,则为祖宜大功,曾祖宜小功,高祖宜缌麻。也不言高祖者,缌麻章注云:『族祖父者,亦髙祖之孙,则高祖有服明矣。』若然,此曾祖内合有高祖同服可知。」郑氏康成曰:「重其衰麻,尊尊也;减其日月,恩杀也。」敖氏继公曰:「兄弟之服,大功以下皆是也。小功者,据当为曾祖之本服言也。曾祖本小功,以其为兄弟之服,不宜施于至尊,故服以齐衰三月焉。此其日月虽减于小功,而衰麻之属实过于大功。礼有似杀而实隆者,此之谓与?曾祖之父本服在缌麻,以此传义推之,亦当齐衰,而经不言之者,盖高祖▯孙亦鲜有相及者也。」沈氏括曰:「丧服但有曾祖齐衰三月,曾孙缌麻三月,而无髙祖▯孙服。盖由祖而上者皆曾祖也,由孙而下者皆曾孙也,虽百世可也。苟有相逮者,则必为服丧三月。故虽成王之于后稷,亦称曾孙,而祭礼祝文无逺近,亦皆曰曾孙。」
余论袁氏准曰:“为曾祖父母齐衰三月,自天子至于士,一也。”
案天子诸侯之曾祖父母,即开创始封,亦罕相及。相及则服从同。若天子诸侯之曾孙,为其曾祖父,则当以臣为君之服服之。康成云:「天子诸侯之丧,皆斩衰无期。」是也。
大夫为宗子
正义敖氏继公曰:亦与宗子絶属者也。前条云:“丈夫妇人为宗子,宗子之母妻大夫。”此服既如众人,则命妇亦宜然也。此但云“大夫为宗子”,不云命妇,又不云“宗子之母妻”,各见其尊者尔。贾氏公彦曰:宗子既不降,母妻不降,可知。
传曰:「何以服齐衰三月也?大夫不敢降其宗也。」
正义敖氏继公曰:「言不敢降,则是宗子为士也。絶属者且不降,则有亲者亦服之,如邦人可知矣。」李氏如圭曰:「大夫不夺宗,故也。」
案此本无服,以重大宗故,服之非不降例也。曰不敢降,亦立文,不得不然尔。宗子为大夫,则尊同;其为士者,应以尊降。此云不降,防前条之皆为士者也。
旧君
正义「敖氏继公曰:此即在外之大夫为之也。子思子曰:古之君子,进人以礼,退人以礼,故有旧君反服之礼。孟子曰:谏行言听,膏泽下于民,有故而去,则君使人道之,出疆又先于其所徃,去三年不反,然后收其田里。此之谓三有礼焉。如此则为之服矣。为旧君之义,二说尽之。」
传曰:「大夫为旧君,何以服齐衰三月也?大夫去君,埽其宗庙,故服齐衰三月也。言与民同也。何大夫之谓乎?言其以道去君,而犹未絶也【埽,四奥反】
正义李氏如圭曰:埽其宗庙,谓拚除之也。敖氏继公曰:云君埽其宗庙,见犹望其复反之意,所谓犹未絶者,此也。
案上经“大夫”为三字,总贯此条及下条,故传皆以“大夫”表之。然旧君之服士,亦宜同经,特着其重者尔。辨正刘氏敞曰:“杂记‘违诸侯之大夫不反服,违大夫之诸侯不反服’,此言违而仕者不反服,旧君避新君也。然则违而未仕者,闻旧君之丧,则反服尔。”郑氏谓尊卑异不反服,若去诸侯仕诸侯,去大夫仕大夫,乃得为旧君服,非也。
案《孔丛子》:子思仕卫,闻鲁缪公之丧而不服,且明其义,以为不二君也。据此,则刘敞之言颇合经意。抑又见仕于大夫之臣之服其旧君,犹国君也。
存疑。郑氏康成曰:「大夫待放未去者。」
案传言已去,注何云未去乎?若未去,岂烦君之埽其宗庙邪?注欲与前经大夫在外条区而为二,故强别之。且人臣进以礼,退以义,去国之道多端。孔子席不暇暖,燔肉不至,不税冕而行。孟子亦言所去三,所就三矣,岂必皆待放者乎?又案为旧君凡三条:第一条,大夫士仕焉而已者,在国者也,在国故服君而并服其母妻也。第二条,大夫身已去国而妻若长子尚留
译曾祖父母
正义:敖氏继公说:“‘曾’,就是‘重’的意思。是说祖父之上,还有祖父。”
传文说:“为什么服齐衰三个月呢?小功,是兄弟的丧服。不敢用兄弟的丧服来服至尊的长辈。”
正义贾氏公彦说:“《三年问》中说:‘至亲的丧期以一年为断,那么为什么有三年之丧呢?’回答说:‘是加重了礼遇罢了。’这本来是为本父服期年,那么为祖父就适宜服大功,为曾祖父就适宜服小功,为高祖父就适宜服缌麻。这里没有提到高祖父,是因为《缌麻章》注解说:‘族祖父,也是高祖父的孙子,那么高祖父有丧服是明显的。’如果这样,这曾祖父的条目内应当包含高祖父同服是可以知道的。”郑氏康成说:“加重其衰麻的规格,是表示尊敬;减少其丧期日数,是表示恩情递减。”敖氏继公说:“兄弟的丧服,大功以下都是。小功,是依据应当为曾祖父服的本服来说的。曾祖父本服小功,因为这是兄弟的丧服,不适宜施用于至尊的长辈,所以服齐衰三个月。这虽然日数比小功减少,但衰麻的实质却超过大功。礼有看似递减而实际隆重的,说的就是这个吧?曾祖父的父亲本服在缌麻,根据这传文的义理推论,也应当服齐衰,而经文没有说的原因,大概是因为高祖父和曾孙很少有能相及的。”沈氏括说:“丧服只有曾祖父齐衰三个月,曾孙缌麻三个月,而没有高祖父和曾孙的丧服。大概是因为从祖父往上都是曾祖父,从孙子往下都是曾孙,即使百世也可以。如果有能相及的,就必定服丧三个月。所以即使是成王对于后稷,也称曾孙,而祭礼祝文无论远近,也都称曾孙。”
余论袁氏准说:“为曾祖父母服齐衰三个月,从天子到士,都是一样的。”
按:天子诸侯的曾祖父母,即使是开创始封,也很少能相及。能相及的话,丧服相同。如果天子诸侯的曾孙,为其曾祖父,就应当以臣为君的丧服来服。康成说:“天子诸侯的丧服,都是斩衰没有期限。”这是对的。
大夫为宗子
正义敖氏继公说:这也是与宗子断绝亲属关系的人。前一条说:“丈夫妇人为宗子,宗子的母亲妻子是大夫。”这丧服既然如同众人,那么命妇也应当如此。这里只说“大夫为宗子”,不说命妇,也不说“宗子的母亲妻子”,是各自显示其尊贵的人罢了。贾氏公彦说:宗子既不降等,母亲妻子不降等,是可以知道的。
传文说:“为什么服齐衰三个月呢?大夫不敢降等其宗子。”
正义敖氏继公说:“说不敢降等,那么就是宗子是士。断绝亲属关系的人尚且不降等,那么有亲属关系的人也服丧,如同邦人可知。”李氏如圭说:“大夫不剥夺宗子的地位,所以如此。”
按:这本无丧服,因为重视大宗的缘故,所以服丧,这不是不降等的例子。说不敢降等,也是立文的措辞,不得不如此罢了。宗子如果是大夫,那么尊贵相同;如果是士,就应当以尊贵降等。这里说不降等,是防备前一条都是士的情况。
旧君
正义敖氏继公说:这就是在外的士大夫为之服丧。子思说:古代的君子,进用别人以礼,辞退别人以礼,所以有旧君反服的礼节。孟子说:谏言被采纳,话语被听从,恩泽下及百姓,有缘故而离开,那么君主派人送行,出了国境又先于他所去的地方,离开三年不回来,然后收回他的田地和房屋。这就叫做三有礼。这样就会为之服丧了。为旧君服丧的道义,两种说法已经说尽了。
传文说:“大夫为旧君,为什么服齐衰三个月呢?大夫离开君主,君主扫除他的宗庙,所以服齐衰三个月。是说与百姓相同。说的是什么样的大夫呢?说的是他以正道离开君主,而还没有断绝关系【埽,四奥反】
正义李氏如圭说:扫除他的宗庙,是说清除它。敖氏继公说:说君主扫除他的宗庙,是表示还希望他回来的意思,所谓还没有断绝关系,就是这个。
按:上文“大夫”是三个字,总贯这一条及下一条,所以传文都以“大夫”标示。然而旧君之服士,也应当同经文,只是特别标出其重者罢了。辨正刘氏敞说:“《杂记》‘违诸侯之大夫不反服,违大夫之诸侯不反服’,这是说违命而仕的人不反服,旧君避新君。那么违命而未仕的人,听说旧君的丧事,就反服了。”郑氏说尊卑不同不反服,如果离开诸侯仕于诸侯,离开大夫仕于大夫,才得以为旧君服丧,这是不对的。
按《孔丛子》:子思在卫国做官,听说鲁缪公的丧事而不服丧,并且阐明其义理,认为不侍奉两位君主。根据这个,那么刘敞的话颇合经文之意。又可见仕于大夫的臣子服其旧君,如同国君一样。
存疑。郑氏康成说:“大夫等待放逐还没有离开的人。”
按:传文说已经离开,注解说为什么还没离开呢?如果还没离开,哪里烦劳君主扫除他的宗庙呢?注想要与前文大夫在外条区分而为二,所以强行区别。况且人臣进用以礼,退职以义,离开国家的方法多种多样。孔子坐席来不及坐暖,熟肉没送到,不脱帽就离开了。孟子也说所离开的有三种,所就任的有三种,难道都是等待放逐的人吗?又按为旧君共有三条:第一条,大夫士仕焉而已者,是在国的人,在国所以服君并且服其母妻。第二条,大夫身已去国而妻若长子尚留
者也,妻长子服君则不服君之母妻矣。身在外未仕则服,已仕则不服也。第三条,则指言大夫去国而未仕者,其妻若子皆已去,可知。
译(这是)指大夫之妻、长子为大夫服丧,则不为大夫的母亲、妻子服丧。大夫本人身处国外且未出仕,则为其服丧;若已出仕,则不为其服丧。第三条,则是指大夫离开本国且未出仕的情况,其妻与子都已随同离开,这是可以推知的。
曾祖父母为士者,如众人【为如字】
正义:敖氏继公曰:「不云如士,而云如众人,是庶人之服,亦如士礼矣。」
传曰:「何以齐衰三月也?大夫不敢降其祖也。」
正义:敖氏继公曰:经言大夫为宗子,旧君曾祖父母为士者,盖连文也,故传于此,以大夫言之。
案此服自天子至于士皆同经言大夫者,大夫尊降之始,嫌其或异于士,故着之。大夫不降,则诸侯亦不絶矣。
女子子嫁者,未嫁者,为曾祖父母。
正义敖氏继公曰:「女子子之适人者,降其父母之服一等,乃不降其祖与曾祖者。盖尊服止于齐衰三月,其自大功以下,则服至尊者不用焉。故父母之三年可降而为齐衰期,而祖之齐衰期不可降而为大功,曾祖之齐衰三月不可降而无服。此所以祖及曾祖之服皆不降也。此不降之服,似不必言未嫁者,经盖顾大功章立文耳。」
案大功章,女子子嫁者,未嫁者,为世父母、叔父母、姑、姊妹,则成人未嫁者,得降其旁亲也。彼降此不降,而兼言未嫁者,则同,故敖氏云然。此经主为士之女子子言之,而大夫以上至天子之女子子竝同。卽大夫女为诸侯夫人,诸侯女为天王后者,于曾祖父母无不服也。若于其曾祖父母为天子、诸侯者,则又不止三月而已。
传曰:「嫁者,其嫁于大夫者也;未嫁者,其成人而未嫁者也。何以服齐衰三月?不敢降其祖也。」
正义郑氏康成曰:“言嫁于大夫者,明虽尊犹不降也。成人谓年二十已笄醴者也【贾疏:若十五许嫁,笄亦为成人】此者不降,明有所降【贾疏:案大功章女子子嫁者未嫁者为世叔父母之类,是有所降也】辨正敖氏继公曰:“传意谓嫁于大夫者,虽尊犹不敢降其祖,然则大夫妻亦有降其本族之旁亲与士妻异者乎?又所谓成人而未嫁者,与不敢降之意尤不相通,传似失其防矣。”
案大夫妻于本族之旁亲不降一等,以异于士之妻者,父族之为士者,为其姑姊妹女子子之适人者,不可以其嫁于大夫而为之加服,故还为父族服者,虽旁亲无降之之法也。若大夫女为诸侯夫人,诸侯女为天王后者,则唯服其正尊与昆弟之为父后者,而旁亲无服矣。此经本意,唯对出降而言,故云嫁者未嫁者,明嫁者与未嫁者同,不以出适而降也。传乃以嫁于大夫为辞,故敖氏以为失其防。
右齐衰三月
案齐衰三月,疏以为正服与义服同,皆衰六升,冠九升,是也。绖带则与期年者同。又案齐衰三月之服,为髙祖父母与曾祖父母同。大夫不降其祖,则天子诸侯为曾髙祖父母之不为天子诸侯者同。为人后者于所后者之祖父母,则己之曾祖父母也。其曾祖父母,则己之髙祖父母也。畿内之民服天子,与侯国之民服国君同。凡民为君服,夫妻同。大夫不降其宗,则服宗子之母妻与士同。大夫之妻服宗子,宗子之母妻与士同。
钦定仪礼义疏巻二十三
<经部,礼类,仪礼之属,钦定仪礼义疏》>
钦定四库全书
钦定仪礼义疏卷二十四
丧服第十一之三
大功布衰裳牡麻绖无受者
正义:郑氏康成曰:“大功布者,其锻治之功麤。”沽之,贾氏公彦曰:“言大功者,用功麤大;其小功,是用功细小。无受者,不以轻服受之。”此本服齐斩,为殇死降在大功,故在正大功之上,义齐衰之下也。
案不言布带,因于齐衰可知也。其屦绳屦,见齐衰三月章。注疏谓本服齐斩者,谓父为适子斩,其余齐衰期如下经所列也。斩章传云六升,锻而勿灰。杂记云加灰锡也,则此七升犹勿灰也。灰则为有事矣。
子女、子子之长殇、中殇【长知丈反,下竝同】
正义郑氏康成曰:殇者,男女未冠筓而死。可殇者,女子子许嫁不为殇也【贾疏:小记,男子冠而不为殇,女子筓而不为殇,女子子许嫁不为殇者,女子筓与男子冠同,明许嫁筓虽未出,亦为成人,不为殇可知。杜氏佑曰:《公羊传》许嫁则筓而字之,死以成人之丧服之】敖氏继公曰:此子之殇服不分适庶,但俱从本服而降者,以齐衰服重,不宜用之于
译如果曾祖父母是士,则按普通人的规定办理【“如”字意为依照】。
正义:敖氏继公说:“经文不说‘如同士’,而说‘如同众人’,这是指庶人的丧服,也依照士的礼仪来办理。”
传文说:“为什么穿齐衰丧服三个月呢?因为大夫不敢降低对祖先的丧服等级。”
正义:敖氏继公说:经文说大夫为宗子、旧君的曾祖父母是士的情况,大概是连类而及的写法,所以传文在这里,以大夫为例来说明。
按:这种丧服从天子到士都是一样的。经文提到大夫,是因为大夫是尊卑降等丧服的起始,担心他可能与士有所不同,所以特别指明。大夫不降低丧服等级,那么诸侯也就不会断绝丧服了。
出嫁的女儿,未出嫁的女儿,为曾祖父母服丧。
正义:敖氏继公说:“出嫁的女儿,降低对父母的丧服等级一等,却不降低对祖父和曾祖父的丧服等级。大概是因为尊长的丧服只到齐衰三个月为止,至于大功以下的丧服,则不适用最高等级的丧服。所以父母的三年丧服可以降低为齐衰一年,而祖父的齐衰一年丧服不能降低为大功,曾祖父的齐衰三个月丧服不能降低为无服。这就是祖父和曾祖父的丧服都不降低的原因。这种不降低的丧服,似乎不必特别提及未出嫁者,经文大概是为了配合大功章的条文而这样写的。”
按:在大功章中,出嫁的女儿,未出嫁的女儿,为伯父、叔父、姑母、姐妹服丧,那么成年未出嫁者,是可以降低对旁系亲属的丧服等级的。那边降低而这边不降低,同时提及未出嫁者,情况相同,所以敖氏这样说。这段经文主要是针对士的女儿来说的,而大夫以上直到天子的女儿也都相同。即使是大夫的女儿成为诸侯的夫人,诸侯的女儿成为天子的皇后,对曾祖父母也没有不穿丧服的。如果她们的曾祖父母是天帝、诸侯,那么丧期就不止三个月了。
传文说:“出嫁者,是指嫁给了大夫的人;未嫁者,是指已经成年但尚未出嫁的人。为什么穿齐衰丧服三个月?因为不敢降低对祖先的丧服等级。”
正义:郑氏康成说:“说嫁给大夫的人,表明即使地位尊贵也不降低丧服等级。成年是指年满二十岁已经行笄礼和醴礼的人【贾疏:如果十五岁许嫁,行笄礼也视为成年】。这里说不降低,表明有其他情况是降低的【贾疏:按大功章中女子出嫁或未嫁者为伯叔父母等服丧,就是有所降低的情况】。辨正:敖氏继公说:“传文的意思是嫁给大夫的人,即使尊贵也不敢降低对祖先的丧服等级,那么大夫的妻子对于本族旁系亲属也有降低丧服等级,与士的妻子不同吗?又所谓成年而未嫁的人,与不敢降低的意思尤其不相通,传文似乎失去了界限。”
按:大夫的妻子对于本族旁系亲属不降低一等丧服等级,以区别于士的妻子,因为父族中为士的人,为其出嫁的姑母、姐妹、女儿服丧,不能因为她们嫁给了大夫而增加丧服等级,所以为父族服丧的人,即使是旁系亲属也没有降低丧服等级的规定。如果大夫的女儿成为诸侯的夫人,诸侯的女儿成为天子的皇后,那么只服正尊亲属和作为父亲继承人的兄弟,而对旁系亲属无服。这段经文的本来意思,只是针对出嫁降等而言,所以说出嫁者和未出嫁者,表明出嫁者与未出嫁者相同,不因出嫁而降低丧服等级。传文却以嫁给大夫为说辞,所以敖氏认为它失去了界限。
以上是齐衰三个月的丧服。
按:齐衰三个月,疏证认为正服与义服相同,都是衰六升,冠九升,这是对的。绖带则与齐衰一年者相同。又按:齐衰三个月的丧服,为高祖父母与曾祖父母相同。大夫不降低对祖先的丧服等级,那么天子、诸侯为不是天子、诸侯的曾高祖父母服丧也相同。作为继承人的人,对于所继承人的祖父母,就是自己的曾祖父母。他们的曾祖父母,就是自己的高祖父母。京畿内的百姓为天子服丧,与诸侯国的百姓为国君服丧相同。凡是百姓为君主服丧,夫妻相同。大夫不降低对宗子的丧服等级,那么为宗子的母亲、妻子服丧与士相同。大夫的妻子为宗子、宗子的母亲、妻子服丧与士相同。
钦定仪礼义疏卷二十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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钦定仪礼义疏卷二十四
丧服第十一之三
大功布衰裳牡麻绖无受者
正义:郑氏康成说:“大功布,是指其锻治的功夫粗糙。”沽之,贾氏公彦说:“说大功,是用功粗糙;其小功,是用功细小。无受者,是指不用轻丧服来承接重丧服。”这原本是齐衰、斩衰,因为未成年而死降为大功,所以在正大功之上,义齐衰之下。
按:不说布带,因为从齐衰中可以知道。其鞋是绳屦,见齐衰三月章。注疏说本服是齐衰、斩衰的,是指父亲为嫡子服斩衰,其余齐衰一年如下经所列。斩衰章传文说六升,锻而勿灰。杂记说加灰锡,那么这七升还是勿灰。加灰则是有事了。
子女、子子之长殇、中殇【长知丈反,下竝同】
正义:郑氏康成说:殇,是指男女未行冠礼、笄礼而死。可以称为殇的,女子许嫁的不算殇【贾疏:小记,男子行冠礼的不算殇,女子行笄礼的不算殇,女子许嫁的不算殇,女子行笄礼与男子行冠礼相同,表明许嫁行笄礼即使未出嫁,也视为成人,不算殇可知。杜氏佑说:《公羊传》许嫁则行笄礼并取字,死以成人的丧服对待】。敖氏继公说:这里子女的殇服不分嫡庶,但都从本服降低,因为齐衰丧服较重,不宜用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