钦定周官义疏卷三十五
化恶伐灭之。」
案:如《酒诰》“羣饮汝勿逸”,尽执拘以归于周,予其杀是也。
译教化那些恶人,讨伐并消灭他们。”
按:就像《酒诰》中说的“群饮者,你们不要放纵”,全部逮捕拘禁押解到周京,我将处死他们,就是这个意思。
通论贾氏公彦曰:「赵商问族师职曰:『四闾为族,八闾为联,使之相保相受,刑罚庆赏相及相共。』在《康诰》曰:『父不慈,子不孝,兄不友,弟不恭,不相及也。』未达指趣,答曰:『族师之职,周公制礼,使民相戒勅之法。《康诰》之时,周法未定,又新诛三监,务在尚寛,以安天下,故用轻典。』」
总论:「王氏安石曰:刑新国,用轻典,以柔乂之也;刑平国,用中典,以正直乂之也;刑乱国,用重典,以刚乂之也。故书曰:惟敬五刑,以成三徳。」邓氏元锡曰:「或轻或重,权制耳,而名典何也?曰:权其轻重,以制中,是乃不易之常灋。」
案加刑于新国、平国、乱国之上者,明制在王朝布刑于邦国之时,即别异轻重而酌其中也。其王国之或为新,或为平,或为乱,而因之以为轻重之灋,亦存焉。
以五刑纠万民
正义郑氏康成曰:「刑亦灋也。纠犹察异之【贾疏:察取与之罪使别异善恶。王氏应电曰:纠兼督聚之义】贾氏公彦曰:「此五刑与墨劓等正刑别,或一刑之中而含五,或此五刑全不入五刑。」
案纠有约束之义,示以所尚,而不用命者刑随之,则如木之从绳,而无不可矫正矣。
一曰野刑上功纠力
正义:郑氏康成曰:“功,农功力,勤力。”王氏应电曰:“野,自国中以外之称。若耕稼、沟涂、挽漕、筑凿,凡任众之事,皆野民任之。故事责其成功,以刑纠之,使致力。”
二曰军刑上命纠守
正义:郑氏康成曰:“命将,命也;守不失部伍。”何氏乔新曰:“兵以用命为上,而察其不守律者,则刑之。”
三曰乡刑上徳纠孝
正义:郑氏康成曰:「徳,六徳也。善事父母为孝。」
四曰官刑上能纠职
正义:郑氏康成曰:「能,能其事也;职,职事修理。」
案大宰官刑以纠邦治,则所纠乃有位者;司寇官刑以纠万民,则所纠乃庻人在官者。
五曰国刑,上愿纠暴【暴,依注作恭,一读如字】
正义:郑氏康成曰:「愿慤慎也。」暴,当为「恭」字之误也。何氏乔新曰:「国国中以谨愿为上,而察其强暴者,则刑之。暴者,愿之反也。」
总论:王氏安石曰:「野刑上功,纠力,力所以致功;军刑上命,纠守,守所以致命;乡刑上徳,纠孝,孝所以致徳;官刑上能,纠职,职所以致能;国刑上愿,纠暴,失愿而暴,刑之所取也。」李氏嘉防曰:「用刑虽贵当其情,然必以事之所尚为重。如治主仆之讼,必以名分为先,盖大体所闗。若不论其所宜尚,则一情之得,一法之行,未必不妨其余。」
案曰:「野曰乡曰国,非以地别之,以事别之也。」水土力后之政,野刑也。故曰:「上功纠力,不孝不友不睦不婣不任不恤,乡刑也。」故曰:「上徳纠孝,吏之作奸,民之为暴,势家之灭义,国刑也。」故曰:「上愿纠暴。」虽国中野外之人所犯,乡刑也。则以乡刑弊之余,刑皆然。刘氏彛谓国刑为典礼之刑,盖据注以「暴」为「恭」,不知义不可通。盖变礼易乐,革制度衣服,则九伐之所施也。乱名改作,杀无赦者也。至于祭祀宾客序事,以贤即小有过差,不宜遂丽于刑。且礼典不可云尚愿,失礼而有诃责,不可以为国刑。羣儒多以五刑附治教礼政事五典义,皆穿凿难通。王氏应电专以市言国刑非也,纠之者市官之外,禁杀戮禁暴,萍氏等官皆有事焉。
以圜土聚教罢民【罢音皮】
正义:郑氏康成曰:「圜土,狱城也。聚罢民其中,困苦以教之,为善也。民不愍作劳,有似于罢。」郑氏众曰:「罢民,谓恶人不从化,为百姓所患苦,而未入五刑者也。故下云凡害人者。」金氏瑶曰:「聚教者,司圜收而教之也。」
凡害人者,寘之圜土,而施职事焉,以明刑耻之【寘,支试反】正义:郑氏康成曰:“害人,谓为邪恶,已有过失,丽于法者,以其不故犯法,寘之圜土,繋教之,庶其困悔而能改也。”寘,置也。施职事,以所能▯使之。明刑,书其罪恶于大方版,着其背。贾氏公彦曰:“
译贾公彦在通论中说:“赵商询问族师的职事,说:‘四闾组成一族,八闾组成一联,让他们互相担保、互相接纳,刑罚、庆赏互相牵连、共同承担。’而在《康诰》中说:‘父亲不慈爱,儿子不孝顺,兄长不友爱,弟弟不恭敬,这些罪责不互相牵连。’我不明白其中的旨趣,回答说:‘族师的职事,是周公制定的礼法,让百姓互相警戒劝勉的方法。《康诰》颁布的时候,周朝的法制尚未确定,又刚刚诛杀三监,致力于崇尚宽厚,以安定天下,所以采用轻缓的法典。’”
总论:王安石说:“治理新建立的國家,使用轻缓的法典,以柔和的方式治理它;治理安定的國家,使用适中的法典,以正直的方式治理它;治理动乱的國家,使用严重的法典,以刚强的方式治理它。所以《尚书》说:‘只有恭敬地运用五刑,才能成就三德。’”邓元锡说:“法典有时轻有时重,这只是权宜的制度罢了,为什么称之为‘典’呢?回答说:权衡轻重的程度,以制定适中的标准,这才是不可改变的根本法则。”
按:将刑罚施加于新国、平国、乱国之上,是为了表明制度在于王朝向邦国颁布刑罚的时候,就区分轻重并斟酌其中。至于王国本身或是新国,或是平国,或是乱国,并据此作为轻重法度的依据,也是存在的。
用五刑来纠察万民
郑康成在正义中说:“刑也就是法。纠,犹察异之【贾疏:察取与的罪过,使善恶有别异。王应电说:纠兼有督促聚集的意思】。”贾公彦说:“这五刑与墨、劓等正式刑罚不同,或许一种刑罚中包含五种,或许这五种刑罚完全不属于五刑。”
按:纠有约束的意思,展示所崇尚的,不听从命令的人刑罚随之而来,就像木头顺着墨线,没有不可矫正的了。
一曰野刑,崇尚功劳,纠察不力
正义:郑康成说:“功,是农作的功力,勤勉出力。”王应电说:“野,是自国都以外地区的称呼。像耕种庄稼、修沟筑堤、拉船运输、挖掘建造,凡是众人承担的事务,都由野民承担。所以事情要求他们成功,用刑罚纠察他们,使他们尽力。”
二曰军刑,崇尚服从命令,纠察不守纪律
正义:郑康成说:“命,是将领的命令;守,是不失掉部伍。”何乔新说:“军队以服从命令为最上,而察究那些不遵守军律的人,就施以刑罚。”
三曰乡刑,崇尚道德,纠察不孝
正义:郑康成说:“德,是六德。善于侍奉父母叫做孝。”
四曰官刑,崇尚才能,纠察失职
正义:郑康成说:“能,是胜任其事;职,是职事治理得好。”
按:大宰用官刑来纠察邦国的治理,那么所纠察的是有位者;司寇用官刑来纠察万民,那么所纠察的是在官府任职的庶人。
五曰国刑,崇尚谨慎,纠察强暴【暴,依据注作恭,一读如字】
正义:郑康成说:“愿,是谨慎。”暴,应当是“恭”字的误写。何乔新说:“国都之中以谨慎为上,而察究那些强暴的人,就施以刑罚。暴,是愿的反面。”
总论:王安石说:“野刑崇尚功劳,纠察不力,力是用来成就功劳的;军刑崇尚服从命令,纠察不守纪律,守是用来执行命令的;乡刑崇尚道德,纠察不孝,孝是用来成就道德的;官刑崇尚才能,纠察失职,职是用来发挥才能的;国刑崇尚谨慎,纠察强暴,失去谨慎而变得强暴,是刑罚所惩治的。”李嘉防说:“使用刑罚虽然贵在符合情理,但必须以事情所崇尚的为重要。比如审理主仆的诉讼,必须以名分为先,因为关乎大体。如果不论其所宜崇尚的,那么一种情理的得逞,一种法度的施行,未必不妨害其他方面。”
按:说:“野、乡、国,不是以地域来区别,而是以事务来区别。”水土、力役、后政,属于野刑。所以说:“崇尚功劳,纠察不力,不孝、不友、不睦、不姻、不任、不恤,属于乡刑。”所以说:“崇尚道德,纠察不孝,官吏作奸,百姓为暴,势家灭义,属于国刑。”所以说:“崇尚谨慎,纠察强暴。”即使是国都中野外的人所犯的罪,也属于乡刑。那么以乡刑来惩治其余的,刑罚都是如此。刘彝认为国刑是典礼之刑,大概是依据注将“暴”解释为“恭”,不知道义理不可通。因为改变礼乐,改革制度衣服,那是九伐所施行的。乱名改作,杀无赦。至于祭祀、宾客、序事,以贤能即小有过差,不适宜就触犯刑罚。况且礼典不能说崇尚谨慎,失礼而有呵责,不可以作为国刑。众儒多将五刑附会于治、教、礼、政、事五典之义,都是穿凿难通。王应电专门以市场来解释国刑是不对的,纠察者除了市官之外,禁止杀戮、禁止强暴,萍氏等官都有职责。
用圜土聚集教化罢民【罢音皮】
正义:郑康成说:“圜土,是监狱的城墙。聚集罢民在其中,困苦他们以教化他们,使他们为善。百姓不怜悯劳作,有类似罢废的样子。”郑众说:“罢民,是指恶人不听从教化,被百姓所患苦,而未入五刑的人。所以下文说‘凡害人者’。”金瑶说:“聚教,是司圜收留并教化他们。”
凡害人者,安置在圜土,而施加职事,用明刑使他们感到羞耻【寘,支试反】
正义:郑康成说:“害人,是指做邪恶之事,已有过失,触犯法律的人,因为他们不是故意犯法,安置在圜土,系留教化他们,希望他们困悔而能改正。”寘,是放置的意思。施加职事,以所能〇使他们劳作。明刑,将他们的罪恶写在大的方版上,挂在他们的背上。贾公彦说:
害人,如抽拔刀劔,误以伤人之类。此罢民,夲无故心,直是过误,比入五刑者为轻,比坐嘉石者为重。司救职云:‘其有过失者,三让而罚,三罚而归于圜土’,即此罢民也。”
译伤害他人,就像抽拔刀剑时误伤别人一样。这类人属于罢民,本来没有害人的恶意,只是过失错误,比起受五刑的人要轻,比起受嘉石之刑的人要重。《司救职》说:“对于有过失的人,三次劝诫后处罚,三次处罚后关进圜土”,指的就是这类罢民。
案,民罢于作业,则必放僻邪侈,而有害于人。寘之圜土,欲其困而悔也;施以职事,欲其劳而思也。
其能改者,反于中国,不齿三年;其不能改,而出圜土者,杀。
正义郑氏康成曰:「反于中国,谓舍之还于故乡里也。」司圜职曰:「上罪三年而舍,中罪二年而舍,下罪一年而舍。不齿者不得以年次列于平民也【贾疏:《玉藻》「垂緌五寸」,惰防之士是也】出,谓逃亡。王氏安石曰:「其收之也,三让而罚,三罚而归之圜土。其能改与否,亦不可遽定,故不齿者三年而后以伦类序之。」王氏昭禹曰:「聚而教之者仁,出而杀之者义。」
案使知改则终可安其生,不改则无所逃其死。奸凶之民,舍此无以革其心。虽周公制法,亦不得不出于此。反其乡里而曰“中国”者,使终不改,则当屛之逺方也。
以两造禁民讼,入束矢于朝,然后聴之【造注:七到反,又昨早反】正义:郑氏康成曰:「使两造入束矢,乃治之也。不入束矢,则是自服不直者也。必入矢者,取其直也。」古者一弓百矢,束矢其百个与?
案注以造为至,非也。无论所讼虚实,未有被讼而不自质辩者。果自知不直,而不至为吏者,当致其人,平其事,而后可以息争。未有置而不聴者。盖造者,作事之端,两造者,各陈其致争之由也。书曰:「两造具备,则不可以至训。」明矣。
以两剂禁民狱,入钧金,三日乃致于朝,然后聴之【剂子随反】正义:郑氏康成曰:「剂,今券书也【贾疏:小宰职聴卖买,以质剂。注云:簿书之最目,狱讼之要词,皆曰契。则剂谓劵书者,为狱讼之要词,若王叔氏不能举其契是也】使狱者各赍券书,既两券书,使入钧金,又三日乃治之,重刑也。不券书,不入金,则是亦自服不直者也。必入金者,取其坚也。三十斤曰钧。吴氏澂曰:「争辩曰讼,既讼而累繋曰狱」。
总论王氏应电曰:「两人皆至,则词不获逞;两剂并陈,则诈不可逃。而各入束矢钧金,则心有所惜。故虽健讼者,多相与和解而止。此所以为禁民讼、禁民狱之法也。」丘氏曰:「束矢钧金,非贫民可办。然理直者固当还之,虽贫民固未遽困也。况其不能致者,又有肺石、路鼓以达之乎?」
案讼是非,可决者也。两造具备,则曲直可判矣。狱迟乆而后决者也。或负财物,或争征▯。其约剂有真伪,佐证有存亡,未可以一言而决。必致于狱,然后其罪可定。故所入加重,又缓其期,然后聴之。
以嘉石平罢民
正义郑氏康成曰:嘉石,文石也【贾疏:嘉,善也。有文理乃称嘉】树之外朝门左,平成也。成之使善。贾氏公彦曰:嘉石,肺石在朝,士职。
凡万民之有罪过,而未丽于灋,而害于州里者,桎梏而坐诸嘉石,役诸司空【桎音质,梏古毒反】
正义郑氏康成曰:「有罪过,谓邪恶之人所罪过者也。丽附也,未附于法,未着于法也。木在足曰桎,在手曰梏。役诸司空,坐日讫,使给百工之役。」王氏安石曰:「有罪过而未丽于法,则司救所谓衺恶也。其得罪反轻于过失者,为其未丽于法故也。司空之役不可废,与其役平民,孰若用罢民而教之?且以安州里。案州里者,比、闾、族、党之概,词州长职云:『大攷州里』是也。」
重罪,旬有三日,坐朞▯;其次九日,坐九月役;其次七日,坐七月役;其次五日,坐五月役;其下罪三日,坐三月役。使州里任之,则宥而舍之。
正义郑氏康成曰:役月讫,使其州里之人任之,乃赦之,宥,寛也。贾氏公彦曰:任之者,恐习前为非而不改,故使州长里宰保任之。王氏安石曰:苟无任者,终不舍焉,是所以安州里。
案五家以近相保,此更逺及二千五百家之州,何也?五家相保,使纠察于平时也,其过失邪恶未形,故曰有罪竒衺则相及。嘉石圜土之罢民,则过失邪恶已成矣,惧其暂求自脱而不能悛,非比偶之民所能制也,故使其有司任之。闾胥里宰实掌挞罚,任之而不改,则鞭朴加焉。傲狠怙终,可复于州长而▯窜之,故
译查考,百姓疲于劳作,就一定会放纵邪僻、行为奢侈,从而危害他人。将他们关进监狱,是希望他们因困顿而悔改;让他们从事劳役,是希望他们因辛劳而反思。
那些能够悔改的人,放归中原故乡,三年内不得列入平民的序列;那些不能悔改、从监狱中逃出的,处死。
郑玄解释说:“放归中原,是指让他们回到故乡里。”《司圜职》说:“重罪三年后释放,中罪两年后释放,轻罪一年后释放。不齿,是指不能按年龄次序排列在平民之中【贾公彦疏:《玉藻》篇中‘垂緌五寸’,指的就是这类人】。出,是指逃亡。”王安石说:“逮捕他们时,三次劝告后处罚,三次处罚后关进监狱。他们能否悔改,也不能立刻断定,所以不齿三年后,才按伦理类别重新排序。”王昭禹说:“聚集他们进行教化是仁,放逐他们并加以诛杀是义。”
查考,让他们知道悔改,最终就能安身立命;不悔改,就无法逃避死亡。对于奸邪凶恶的百姓,除了这种方法,没有别的办法能改变他们的心。即使是周公制定法律,也不得不如此。放他们回故乡而称为“中国”,是因为如果始终不悔改,就应当将他们流放到远方。
用“两造”来禁止百姓诉讼,将一束箭投入朝廷,然后才审理案件【造注:音七到,又音昨早】。郑玄解释说:“让双方都投入一束箭,才审理案件。不投入箭,就是自己承认理亏。一定要投入箭,是取其正直之意。”古代一张弓配一百支箭,一束箭大概就是一百支吧?
查考,郑玄将“造”解释为“至”,是不对的。无论诉讼虚实,没有被告不为自己辩解的。如果自知理亏,而不来见官吏,应当传唤其人,评判事情,然后才能平息争端。没有置之不理的。大概“造”是作事的开端,“两造”是指双方各自陈述引发争端的缘由。《尚书》说:“两造具备,就不能用至善的道理来训导了。”这很明白。
用“两剂”来禁止百姓狱讼,投入钧金,三天后才呈报朝廷,然后才审理案件【剂音子随】。郑玄解释说:“剂,就是现在的券书【贾公彦疏:小宰职审理买卖,使用质剂。注说:簿书的总目,狱讼的关键言辞,都叫契。那么剂指券书,就是狱讼的关键言辞,像王叔氏不能举出他的契约一样】。让打官司的人各自携带券书,既然有了双方券书,再投入钧金,又过了三天才审理,这是重视刑罚。没有券书,不投入金,也是自己承认理亏。一定要投入金,是取其坚定之意。三十斤叫钧。”吴澄说:“争辩叫讼,已经诉讼并被拘禁叫狱”。
总结,王应电说:“两人都到,言辞就不能逞强;两方券书并陈,欺诈就无法逃脱。而各自投入束矢和钧金,心中就会有所吝惜。所以即使是好打官司的人,大多也会和解停止。这就是禁止百姓诉讼、禁止百姓狱讼的方法。”丘氏说:“束矢和钧金,不是贫民能办到的。但理直的人本来就会归还,即使贫民也不会立刻陷入困境。况且那些不能做到的人,还有肺石、路鼓来通达冤情呢?”
查考,诉讼的是非,可以决断。两造具备,曲直就可以判断了。狱讼需要长久后才决断。或者拖欠财物,或者争夺征赋。他们的契约有真伪,佐证有存亡,不能凭一句话就决断。必须呈报狱讼,然后才能定罪。所以投入的财物加重,又延缓期限,然后才审理。
用嘉石来平定疲民。
郑玄解释说:嘉石,是有纹理的石头【贾公彦疏:嘉,善也。有纹理才称为嘉】。树立在外朝门的左边,平,是成的意思。使之成为善人。贾公彦说:嘉石,肺石在朝廷,是士的职事。
凡是万民中有罪过,而未触犯法律,但危害州里的,戴上脚镣手铐坐在嘉石上,在司空那里服劳役【桎音质,梏音古毒】。
郑玄解释说:“有罪过,是指邪恶之人所犯的罪过。丽,是附着。未附着于法,未明确于法。木在脚上叫桎,在手上叫梏。在司空那里服劳役,坐满一天,就让他们供给百工的劳役。”王安石说:“有罪过而未触犯法律,就是司救所说的邪恶。他们的罪过反而比过失轻,是因为未触犯法律的缘故。司空的劳役不可废除,与其役使平民,哪里如使用疲民来教化他们?并且以此安定州里。查考州里,是比、闾、族、党的概称,词州长职说:‘大考州里’就是如此。”
重罪,坐十三天,服一年劳役;其次九日,坐九月劳役;其次七日,坐七月劳役;其次五日,坐五月劳役;轻罪三日,坐三月劳役。让州里保任他们,就宽恕并释放他们。
郑玄解释说:劳役期满,让他们的州里之人保任,才赦免他们。宥,是宽恕。贾公彦说:保任他们,是担心他们习以为非而不改,所以让州长里宰保任他们。王安石说:如果没有人保任,终究不释放,这是为了安定州里。
查考,五家以近相保,这里却更远及二千五百家之州,为什么呢?五家相保,是为了在平时纠察,他们的过失邪恶尚未显现,所以说有罪过邪僻则互相连及。嘉石、圜土的疲民,过失邪恶已经形成,担心他们暂时求脱而不能悔改,不是普通百姓所能制约的,所以让有司保任他们。闾胥里宰实际掌管鞭打惩罚,保任而不改,就施加鞭打。傲慢狠毒、坚持到底的,可以报告州长而流窜他们,所以
以肺石达穷民【肺芳爱反】
正义郑氏康成曰:肺石,赤石也【贾疏:必使之坐赤石者,使之赤心,不妄告也】穷民,天民之穷而无告者。
凡逺近惸独老幼之欲有复于上而其长弗达者,立于肺石三日。士聴其辞,以告于上,而罪其长【惸,其营反;长,知文反】正义:贾氏公彦曰:「言逺近者,无问畿内外。」郑氏康成曰:「无兄弟曰惸,无子孙曰独。复犹报也。上谓王与六卿也。报之者,若上书诣公府言事矣。长谓诸侯若乡遂大夫。」王氏安石曰:「谓之穷民,其惸独无助,可诬其老无力,可侮其幼无知,可防。非此族也,不为穷民。以大仆职观之,则欲其速达,甚于遽令。然而立于肺石三日,然后聴,则又恶民之渎其上也。民渎于告,上烦于聴,其诚无告者,反无以信于上矣。」欧阳氏谦之曰:「士聴其辞,当是朝士。其职曰:『右肺石达穷民焉。』」
案,断狱、▯讼者,大司寇也。乃散见于羣士,而夲职无列焉,何也?圜土、嘉石,所以禁于狱讼未成之先,而闭其径涂;钧金、束矢,所以谨于疑狱、疑讼,而防其变诈;肺石以达穷民,又所以警有地治者与职聴之士,而惩其枉桡也。盖使民无讼,其夲原固在于皇建有极,章志贞教,而止恶于未萌,董正诸司,乃大司寇之职。至于职断不失,则羣有司事耳。此夲职无一言及于狱讼之义欤?
正月之吉,始和布刑于邦国都鄙,乃县刑象之灋于象魏,使万民观刑象。挟日而敛之【县音悬,挟子协反】
正义王氏昭禹曰:「刑者,侀也;侀者,成也。宜无所加损,然亦量时而有轻重,是以正月必和而布之。」
案刑典,每嵗和布,不惟科条有増损,即诸侯之国,有由新而为故,既乱而复平,先平而后乱者,其典之轻重,必随时变易,乃得其中也。
凡邦之大▯约,涖其盟书,而登之于天府。大史、内史、司防及六官,皆受其贰而藏之【防,古外反】
正义:贾氏公彦曰:「大盟约,谓王与诸侯因大防同而盟,所有约誓之辞。」郑氏康成曰:「涖,临也。天府,祖庙之藏。六官,六卿之官也。贰,副也。」王氏安石曰:「大史、内史、司防皆受其贰而蔵之,各以考事焉,非特备失亡而已。」郑氏锷曰:「大史掌邦之典法,则之贰以逆治。内史掌八枋之法以诏王治。司防掌邦之典法,则之贰以逆治。六卿之长,大事皆与,故并受其贰而蔵之。」
案邦之大盟约,有或背之,则征讨必行。六官皆有事焉,故并蔵其贰。又使邦人及诸侯知所约之必不可犯也。
通论王氏应电曰:「蔵盟约惟见于大史,而天府、内史、司防及五官并不载者,互见也。」
凡诸侯之狱讼,以邦典定之。凡卿大夫之狱讼,以邦灋断之。凡庶民之狱讼,以邦成弊之【▯必世反注,故书▯为憋。郑司农云:当为弊】
正义:郑氏康成曰:「邦典,六典也。以六典待邦国之治。邦法,八法也。以八法待官府之治。邦成,八成也。以官成待万民之治。」郑司农云:「弊之断其狱讼也。」《春秋传》曰:「弊罪,邢侯。」
通论《易》氏祓曰:「大宰,治官之长,故以三者待其治;大司寇,刑官之长,故又以之聴其狱讼。」
案此侯国有争讼,非九伐之法所及也,故以邦典定之。如疆埸之争,则所犯教典、政典也;秩序之争,则所犯礼典也;川防之闭纵,则所犯事典也。夲无轻重一定之法,必随事而酌定之。卿大夫之狱讼,以八法断之者,官职之不举,官联之不防,官常之不脩,官成之不守,官法之不遵,官刑之不当,官计之不实,国有常刑也。若卿大夫而有土地财物之讼,亦当以八成▯之。
大祭祀奉犬牲
正义:郑氏康成曰:“奉犹进也。”贾氏公彦曰:“犬属西方金,故司寇奉进犬牲。”
案:奉犬牲,荐孰而已,不言羞其肆,则犬不进体解也。
若禋祀五帝,则戒之日,涖誓百官,戒于百族。
正义郑氏康成曰:戒之日,卜之日也【郑氏锷曰:大宰职祀五帝,前期十日而卜日,此谓戒之日,则既得吉卜而戒以齐戒】
译用肺石来传达穷困百姓的冤情【肺,音芳爱】。
《正义》郑康成说:肺石,是红色的石头【贾公彦疏:一定要让百姓坐在赤石上,是为了让他们赤诚之心,不妄加控告】。穷民,是指上天子民中穷困且无处申诉的人。
凡是远近地方的孤苦无依、老弱幼童想要向上申诉,而其长官不替他们传达的,就让他们站在肺石上三天。士听取他们的言辞,报告给上级,并惩处他们的长官【惸,音其营;长,音知文】。《正义》:贾公彦说:“说远近,是指不分王畿内外。”郑康成说:“没有兄弟叫惸,没有子孙叫独。复,就是报告。上,指周王和六卿。报告的人,就像上书到公府陈述事情一样。长,指诸侯或乡遂大夫。”王安石说:“称为穷民,是因为他们孤苦无助,可以诬陷老人无力,可以欺侮幼儿无知,可以防备。不是这类人,就不算穷民。从大仆的职责来看,是希望他们迅速传达,比紧急命令还要急切。然而要站在肺石上三天,然后才听取,这是为了防止百姓轻慢地向上申诉。百姓轻慢地控告,上级烦于听取,那些真正无处申诉的人,反而无法让上级相信了。”欧阳谦之说:“士听取他们的言辞,应当是朝士。他的职责说:‘在肺石右侧传达穷民的冤情。’”
按,审理案件、诉讼的,是大司寇。却分散记载在众士的职掌中,而本职没有列出,为什么呢?圜土、嘉石,是用来在狱讼未成之前进行禁闭,堵塞其途径;钧金、束矢,是用来谨慎对待疑狱、疑讼,防止其变诈;肺石用来传达穷民的冤情,又是用来警戒有土地治理权的人和负责听讼的士,惩罚他们的枉法曲断。大概要使百姓没有诉讼,其根本在于君主建立准则,彰显意志,端正教化,在恶念未萌发时就制止,督察纠正各官署,这是大司寇的职责。至于具体断案不失误,则是众官署的事。这就是本职中一字不提狱讼之义的原因吗?
正月吉日,开始调和颁布刑法到邦国都鄙,于是将刑法的图像悬挂在象魏,让万民观看刑法图像。过了几天就收起【县,音悬;挟,音子协】。
《正义》王昭禹说:“刑,就是侀;侀,就是成。适宜不加不减,但也根据时势有轻重,所以正月必须调和后颁布。”
按,刑法典章,每年调和颁布,不仅条文有增减,即使诸侯的国家,有由新变为旧,既混乱后又平定,先平定后又混乱的,其典章的轻重,必须随时变化,才能得当。
凡邦国的大盟约,亲临盟书,并将其登记存入天府。大史、内史、司会以及六官,都接收其副本并收藏【会,音古外】。
《正义》:贾公彦说:“大盟约,指周王与诸侯因大朝会而结盟,所有的约誓之辞。”郑康成说:“涖,临也。天府,祖庙的储藏室。六官,六卿的官署。贰,副本。”王安石说:“大史、内史、司会都接收其副本并收藏,各自用来考核事务,不仅仅是为了防备遗失。”郑锷说:“大史掌管邦国的典法,用其副本来考核治理。内史掌管八枋之法以诏告王治。司会掌管邦国的典法,用其副本来考核治理。六卿之长,大事都参与,所以一并接收其副本并收藏。”
按,邦国的大盟约,如果有违背的,征讨必定执行。六官都有关涉,所以一并收藏其副本。又让邦人及诸侯知道所约誓的必不可侵犯。
通论王应电说:“收藏盟约只见于大史,而天府、内史、司会及五官并不记载,是互见。”
凡诸侯的狱讼,用邦典来判定。凡卿大夫的狱讼,用邦法来断决。凡庶民的狱讼,用邦成来判决【弊,音必世,注:故书弊为憋。郑司农云:当为弊】。
《正义》:郑康成说:“邦典,是六典。用六典来治理邦国。邦法,是八法。用八法来治理官府。邦成,是八成。用官成来治理万民。”郑司农说:“弊之,就是断决其狱讼。”《春秋传》说:“弊罪,邢侯。”
通论《易》祓说:“大宰,是治官之长,所以用这三者来治理;大司寇,是刑官之长,所以又用它们来听断狱讼。”
按,诸侯国有争讼,不是九伐之法所及的,所以用邦典来判定。如疆界之争,就是触犯教典、政典;秩序之争,就是触犯礼典;川防的闭纵,就是触犯事典。本来没有轻重一定之法,必须随事酌定。卿大夫的狱讼,用八法断决,是因为官职不举,官联不备,官常不修,官成不守,官法不遵,官刑不当,官计不实,国有常刑。如果卿大夫有土地财物之讼,也应当用八成来判决。
大祭祀时进献犬牲。
《正义》:郑康成说:“奉,就是进。”贾公彦说:“犬属西方金,所以司寇进献犬牲。”
按:进献犬牲,只是进献熟肉而已,不说进献其体解,那么犬就不进献体解。
如果禋祀五帝,就在占卜之日,亲临誓告百官,告诫百族。
《正义》郑康成说:戒之日,就是占卜之日【郑锷说:大宰职祀五帝,提前十天占卜日期,这里说的戒之日,就是已经得到吉卜而告诫斋戒】。
郊特牲曰:卜之日,王立于泽,亲聴誓命,受教諌之义也。献命,库门之内,戒百官也。太庙之内,戒百姓也【贾疏:王自泽宫而还,入臯门,至库门之内,大宰献命,命即戒百官之命。又自库门内东入庙门,庙门之内,戒百姓。彼注云:百姓,王之亲也,以亲故入庙乃戒之】王氏应电曰:百族,王之族姓,虽不执事,亦必与祭,故记云:戒于庙中。
译《郊特牲》说:占卜选定祭日那天,君王站在沼泽之地,亲自听取誓命,这是接受教诲和规劝的意义所在。在库门之内发布誓命,是为了告诫百官。在太庙之内发布誓命,是为了告诫百姓【贾公彦疏:君王从泽宫返回,进入皋门,到达库门之内,大宰呈献誓命,这誓命就是告诫百官的命令。又从库门内向东进入太庙门,在太庙门内,告诫百姓。郑玄注说:百姓,是君王的亲属,因为他们是亲属,所以进入太庙才告诫他们】。王氏应电说:百族,是君王的宗族姓氏,虽然不参与祭祀事务,但也必定参与祭祀,所以《礼记》说:在太庙中告诫他们。
案大宰掌百官之誓戒,而大司寇则涖之。盖国之大事,六官之长胥有事焉。涖之以司寇,亦所以肃之也。上言奉犬牲,其専职也;此云涖誓戒,则与大宰聮事者也。
及纳亨,前王祭之日,亦如之。奉其明水火【亨普庚反】
正义郑氏康成曰:纳亨致牲【贾疏:纳亨谓将祭之辰,祭之日谓旦明也,此二者大司寇为王引道】眀水火所取于日月者【贾疏:明水火见司烜职,明者洁也,水以配鬱鬯与五齐,火以给爨亨也】王氏应电曰:明水明火奉于大司寇,亦取严肃清明之义。
凡朝觐防同前王大丧亦如之
正义郑氏康成曰:大丧所前,或嗣王【贾疏:大防是王复,云前王,明是嗣王也。言或者,或是先后及王世子,皆是大防】
通论《贾氏公彦曰》:「大防有三大宰职,赞赠玉,含玉,此主谓王防,大宗伯朝觐防同,则为上相,大防亦如之。宰夫大丧小防,掌小官之戒令。」注云:「大防,后世子也。」
大军旅涖戮于社
正义:郑氏康成曰:「社,谓社主在军者也。」郑司农云:「书曰:『用命,赏于祖;不用命,戮于社。』」
凡邦之大事使其属跸
正义:郑氏康成曰:「属士师以下也,故书跸作避。杜子春云:『当为辟,谓辟除奸人也。』某谓跸,止行也。」
存疑。王氏安石曰:「小司寇,国之大事,使其属跸,则事在国中而已;大司寇,邦之大事,使其属跸,则事之所在,通国野焉。」
小司寇之职,掌外朝之政,以致万民而询焉。
正义金氏瑶曰:外朝主聴狱讼,而兼大询之政。王氏应电曰:朝士掌外朝之法,小司寇则掌其政。致万民,乡大夫职国大询于众庻,则各帅其乡之众寡而致于朝,是也。郑氏众曰:致万民,聚万民也。询谋也。诗曰:询于刍荛。书曰:谋及庻人。贾氏公彦曰:案下文羣吏并在内,而独云致万民者,羣吏在朝是其常,故特言万民。
存疑。郑氏康成曰:「外朝在雉门之外。」
辨正王氏与之曰:「后郑解『外朝』,谓雉门外,非也。外朝,朝士所掌,在库门之外。」
案外朝在库门之外,臯门之内,朝士注甚明。此云“雉门外”,或传写讹耳。
一曰询国危
正义:郑氏康成曰:「国危,谓有兵寇之乱。」
二曰询国迁
正义:郑氏康成曰:「国迁,谓徙都改邑。」
三曰询立君
正义:郑氏康成曰:「立君,谓无冢适,选于庶也。」
总论:「易氏」祓曰:「三者,君与民共者也。民心不欲,则不可强使从。故所询者惟此三事。」
案司徒掌万民,而大询则小司寇致之者,以外朝小司寇之所掌也。小司寇致之,乡大夫令之,则州长帅其民而至矣。故下云:州长百姓北面。
其位王南乡,三公及州长百姓北面,羣臣西面,羣吏东面。小司寇摈以叙进,而问焉,以众辅志而▯谋【乡,许亮反;长,知丈反;▯,必世反】
正义郑氏康成曰:羣臣卿大夫士也,羣吏府史也。孤不见从羣臣也【贾疏:大询即朝士所掌之位,左九棘,孤卿大夫位焉,故知孤从羣臣】摈,谓揖之使前也。叙,更也。辅志者,尊王贤明也。王氏安石曰:三公,乡老也。上言三公,中言州长,下言百姓,则乡官皆在于此矣。百姓北面答君也,三公及州长北面帅民也。羣臣西面,羣吏东面,则相为左右也。王氏详说曰:司士掌治朝,摈者司士也。大仆掌燕朝,摈者大仆也。惟朝士掌外朝,不为摈,而小司寇摈,盖询万民,非常朝也。朝士既掌其位,又帅其属以鞭呼趋辟禁错立族,谈者无暇为摈,此小司寇之所以为摈也。王氏安石曰:以王志为主,而辅之以众;以众谋为稽,而弊之于王。王氏应电曰:死刑亦大事故,三刺所讯亦与此同。
案臣莫尊于三公,故北面答王;亲民之官莫尊于州长,故帅百姓而位三公之后。若乡大夫,则六卿也,虽监临六乡,而不与民治,宜西面以帅羣臣【朝士职左九棘,孤卿大夫位焉,羣士在其后】观此,而乡大夫以六卿摄,乡老以三公摄,益明矣。使别设乡大夫而非六卿,则帅百姓者宜
译大宰掌管百官的誓戒,而大司寇则临视监督。这是因为国家的大事,六官之长都参与其中。由司寇来临视,也是为了表示严肃。上文说“奉犬牲”,这是大宰的专职;这里说“临视誓戒”,则是与大宰共同处理事务。
等到纳亨,以及在王祭祀的那天,也都像这样。奉上明水明火【亨,音庚】
正义郑康成说:纳亨是进献牺牲【贾公彦疏:纳亨是指将祭之时,祭之日是指清晨明亮之时,这两次大司寇为王引路】明水明火是从日月中取得的【贾公彦疏:明水明火见于司烜的职掌,明指洁净,水用来配合郁鬯和五齐,火用来供给烹饪】王应电说:明水明火由大司寇奉上,也含有严肃清明的意义。
凡是朝觐、会同、王的大丧,也都像这样。
正义郑康成说:大丧所迎的,可能是嗣王【贾公彦疏:大丧是王死,说“前王”,说明是嗣王。说“或者”,可能是先王、后王或王世子,都是大丧】
通论贾公彦说:“大丧有三项大宰的职事,赞赠玉、含玉,这里主要指王丧,大宗伯在朝觐会同,则作为上相,大丧也像这样。宰夫在大丧小丧,掌管小官的戒令。”注说:“大丧,指后世子。”
大军旅时,临视在社坛执行杀戮。
正义郑康成说:“社,指在军队中的社主。”郑司农说:“《尚书》说:‘服从命令,在祖庙赏赐;不服从命令,在社坛杀戮。’”
凡是国家的大事,派遣他的属官清道戒严。
正义郑康成说:“属指士师以下,古书‘跸’写作‘避’。杜子春说:‘应当是‘辟’,指辟除奸人。’我认为‘跸’是止行。”
存疑。王安石说:“小司寇,国家大事,派遣他的属官清道戒严,那么事情只在国中;大司寇,邦国大事,派遣他的属官清道戒严,那么事情所在,通达国野。”
小司寇的职掌,掌管外朝的政治,以致万民来咨询。
正义金瑶说:外朝主要听断狱讼,兼管大询的政治。王应电说:朝士掌管外朝的法度,小司寇则掌管其政治。致万民,乡大夫职掌国家大询于众庶,则各率领其乡的众寡而至于朝,就是这样。郑众说:致万民,是聚集万民。询是谋。《诗经》说:询于刍荛。《尚书》说:谋及庶人。贾公彦说:案下文群吏都在内,而独说致万民,是因为群吏在朝是常事,所以特言万民。
存疑。郑康成说:“外朝在雉门之外。”
辨正王与之说:“后郑解释‘外朝’,说在雉门外,不对。外朝,是朝士所掌,在库门之外。”
案外朝在库门之外,皋门之内,朝士注很明确。这里说“雉门外”,可能是传写错误。
一曰咨询国家危难。
正义郑康成说:“国家危难,指有兵寇之乱。”
二曰咨询国家迁都。
正义郑康成说:“国家迁都,指迁徙都城改换邑址。”
三曰咨询立君。
正义郑康成说:“立君,指没有嫡长子,在庶子中选拔。”
总论易祓说:“这三者,是君与民共同决定的。民心不想要,就不能强迫服从。所以所咨询的只有这三件事。”
案司徒掌管万民,而大询则由小司寇致之,是因为外朝是小司寇所掌管的。小司寇致之,乡大夫命令之,则州长率领其民而至。所以下文说:州长百姓北面。
他们的位次,王南面,三公及州长百姓北面,群臣西面,群吏东面。小司寇作为傧相按次序引进,而询问他们,以众人的意见辅助王的意志而谋议【乡,音亮;长,音丈;〇,音世】
正义郑康成说:群臣指卿大夫士,群吏指府史。孤不跟随群臣【贾公彦疏:大询即朝士所掌的位次,左九棘,孤卿大夫位焉,所以知道孤跟随群臣】傧,是作揖让他们上前。叙,是更替。辅志,是尊崇王的贤明。王安石说:三公,是乡老。上文说三公,中间说州长,下说百姓,那么乡官都在这里了。百姓北面回答君王,三公及州长北面率领民众。群臣西面,群吏东面,则互为左右。王详说:司士掌管治朝,傧相是司士。大仆掌管燕朝,傧相是大仆。只有朝士掌管外朝,不作傧相,而小司寇作傧相,大概是因为咨询万民,不是常朝。朝士既掌管其位次,又率领其属以鞭呼趋辟禁错立族,谈者无暇作傧,这是小司寇之所以作傧的原因。王安石说:以王的意志为主,而以众人辅助;以众人的谋议为稽查,而决断于王。王应电说:死刑也是大事,所以三刺所讯也与这相同。
案臣中没有比三公更尊贵的,所以北面回答王;亲民之官中没有比州长更尊贵的,所以率领百姓而位于三公之后。至于乡大夫,则是六卿,虽然监临六乡,但不与民共治,适宜西面以率领群臣【朝士职左九棘,孤卿大夫位焉,群士在其后】观此,而乡大夫以六卿摄,乡老以三公摄,更加明白了。如果另外设立乡大夫而不是六卿,那么率领百姓的适宜
以五刑聴万民之狱讼,附于刑,用情讯之。至于旬,乃弊之。读书则用灋【注:故书附作付】
正义郑氏康成曰:附犹着也,讯言也。用情理言之,冀有可以出之者,十日乃断之。《王制》曰:「刑者侀也,侀者成也,一成而不可变,故君子尽心焉。」王氏志长曰:刑之轻重,必与其罪分刌相准,故曰附至旬乃弊。谓既用情研讯,恐尚有生路,务于旬日闲反覆推求,至无憾而后已焉。倘讯时先有纎疑,则直谓之未用情耳,岂得姑附于法而至旬乃弊哉?金氏瑶曰:读其入刑之书,使之闻之,庶有以服彼之心,而死者与我皆无憾也。郑氏众曰:读书则用法,如今时读鞫已,乃论之。
案既附于刑,复用情讯之,记所谓悉其聪明,致其忠爱,以尽之也。书者所书,犯法之由,即狱词也。读之而囚无不服,众以为宜,然后法可用。
凡命夫命妇不躬坐狱讼
正义郑氏康成曰:为治狱吏,防尊者也。躬身也不身坐者,必使其属若子弟也。防服传曰:命夫,其男子之为大夫;命妇,其妇人之为大夫妻者。春秋传曰:卫侯与元咺讼,甯武子为辅,鍼严子为坐,士荣为大理【贾疏:僖二十八年左传,卫侯坐杀弟叔武,元咺诉于晋,晋使人断之。若然,元咺、甯子、鍼子皆大夫,得坐讼者大夫身不得与士坐讼。若两大夫或代君,皆得坐无嫌。案注引此者,明国君不坐狱讼,使大夫代之。若大夫自有狱讼,亦不躬坐,当使其属若子弟代之也】
凡王之同族有罪不即市
正义郑氏众曰:有罪不即市,盖刑诸甸师氏。《礼记》曰:「刑于隠者,不与国人虑兄弟【贾疏:《文王世子》文】郑氏锷曰:一以责防耻,一以重国体。
案:掌囚,掌戮,职。凡有爵者,皆刑杀于甸师氏。而小司寇及甸师职,独举王之同族,何也?其法夲为同族设,而有爵者视焉。故司寇、甸师职,第举其法之所自始;而掌囚、掌戮职,乃并详其事之所兼及也。
▯论王氏安石曰》:命夫命妇,不躬坐狱讼者,贵之也。凡王之同族有罪,不即市者,亲之也。贵贵亲亲,如此而已耳,岂以故挠法哉?
以五声聴狱讼求民情
正义:贾氏公彦曰:「案下五事,惟辞聴属声,而以五声目之者,四事虽不是声,亦以声为夲。」
案《吕刑》惟貌有稽,以色包耳目辞气,此以声包色气耳目也。盖或貌变,或声变,则余必从之。声以辞言,而辞不足以尽声,不直而巧辨者,辞虽不屈,而声必有异,则声聴乃色气耳目之枢纽也。
一曰辞聴
正义:郑氏康成曰:「观其出言不直,则烦【贾疏:直则言要,理深;虚则辞烦,义寡】
二曰色聴
正义:郑氏康成曰:「观其顔色,不直则赧然。」
三曰气聴
正义:郑氏康成曰:「观其气息不直,则喘。」
四曰耳聴
正义:郑氏康成曰:「观其聴聆不直,则惑。」
五曰目聴
正义:郑氏康成曰:「观其眸子,视不直则眊然。」
▯论王氏安石曰》:聴狱讼,求民情,以讯鞫作其言,因察其视聴气色,以知其情伪,故皆谓之声焉。言而色动,气防视聴失,则其伪可知也。项氏安世曰:心者,形之君,辞者,心之声,声▯于中,不能揜于外。其辞信,则色定气舒,耳目不乱;其辞伪,则色变气索,耳目皆惑。以此聴之人,焉廋哉?黄氏度曰:此在辞事之外,其情之▯现与隠伏,皆于是求之。
以八辟丽邦灋,附刑罚【辟,音辟。注:故书附作付】
正义:郑氏康成曰:「辟,法也;丽,附也。」《易》曰:「日月丽乎天。」贾氏公彦曰:「《曲礼》:『刑不上大夫』,注云:其犯法则在。」
八议轻重,不在刑书。议得其罪,乃附邦法,而附于刑罚也。郑氏锷曰:八辟以待八议之人,俟其议定,已丽于邦法,乃附之于刑罚,无一定之制也。
案邦法中夲无此八议之法,故以丽之。既曰丽邦法,又曰附刑罚者,以八等人之刑,应末减者,着于邦法之中。弊罪时得权衡其彼此之轻重低昻,而附之于刑罚也。
一曰议亲之辟
正义:
译依据五刑来审理万民的狱讼,将罪行附合于相应的刑罚,运用情理进行讯问。等到十天,才作出判决。宣读文书时则依据法律。
郑康成解释说:“附”是着落的意思,“讯”是言语的意思。运用情理进行讯问,希望有可以开脱罪责的地方,十天之后才作出判决。《王制》说:“刑是侀,侀是成,一成之后不可改变,所以君子要尽心。”王志长说:刑罚的轻重,必须与罪行的程度精确对应,所以说“附合于刑罚,十天之后才判决”。意思是既然已经运用情理进行讯问,恐怕还有生路,务必在十天之内反复推求,直到没有遗憾才停止。如果在讯问时先有细微的疑虑,那就直接称为没有运用情理,哪里能只是姑且附合于法律而等到十天才判决呢?金瑶说:宣读入刑的文书,让犯人听到,或许能让他们心服,这样死者和我们都无遗憾。郑众说:宣读文书就是运用法律,就像现在宣读审讯记录后,才进行论断。
按:既然已经附合于刑罚,又运用情理进行讯问,这就是《礼记》所说的竭尽聪明,表达忠爱,以穷尽事理。书,是指所记录的犯法缘由,也就是狱词。宣读之后犯人无不心服,众人认为适宜,然后法律才能施行。
凡是受封的命夫、命妇,不亲自坐在法庭上参与狱讼。
郑康成解释说:这是为了治理狱吏,防止他们冒犯尊贵的人。躬,是亲自的意思。不亲自坐庭的,必定让他们的属官或子弟代替。《防服传》说:命夫,是指身为大夫的男子;命妇,是指身为大夫妻的女子。《春秋传》说:卫侯与元咺打官司,甯武子作为辅佐,鍼严子作为陪坐,士荣作为大理。贾公彦疏解:《左传》僖公二十八年,卫侯因为杀弟叔武而坐罪,元咺向晋国申诉,晋国派人断案。如果这样,元咺、甯子、鍼子都是大夫,得以坐庭诉讼,是因为大夫本人不得与士一起诉讼。如果是两大夫,或者代替君主,都可以坐庭,没有嫌疑。按:注中引用这段,是为了说明国君不亲自坐庭诉讼,让大夫代替。如果大夫自己有狱讼,也不亲自坐庭,应当让他们的属官或子弟代替。
凡是王的同族有罪,不在闹市执行死刑。
郑众说:有罪不在闹市执行,大概是在甸师氏那里行刑。《礼记》说:“在隐蔽的地方行刑,不跟国人一起考虑兄弟的事。”郑锷说:一是为了责成防止耻辱,二是为了重视国家体面。
按:掌囚、掌戮的职责中,凡是受爵位的人,都在甸师氏那里行刑杀。而小司寇和甸师的职责,只列举王的同族,为什么呢?这个法律本来是为同族设立的,受爵位的人参照执行。所以司寇、甸师的职责,只列举法律所起始的地方;而掌囚、掌戮的职责,则详细列举其所兼及的事情。
王安石论说:命夫命妇不亲自坐庭诉讼,是尊重他们。凡是王的同族有罪不在闹市执行,是亲近他们。尊重尊贵者,亲近亲族者,仅此而已,难道因此就破坏法律吗?
运用五声来审理狱讼,探求民情。
贾公彦说:“按下面五件事,只有辞听属于声音,而用五声来统称,是因为其他四件事虽然不是声音,也以声音为根本。”
按:《吕刑》中只有“貌”有考察,用神色包揽耳、目、辞、气,这里用声音包揽神色、气息、耳、目。大概神色改变,或者声音改变,其余的必然随之改变。声音通过言辞表达,而言辞不足以穷尽声音,不正直却巧辩的人,言辞虽然不屈服,但声音必定有异样,所以声音的听察是神色、气息、耳、目的枢纽。
第一是辞听。
郑康成说:“观察他的言辞,如果不正直,就会烦琐。”
第二是色听。
郑康成说:“观察他的脸色,如果不正直,就会脸红。”
第三是气听。
郑康成说:“观察他的气息,如果不正直,就会喘息。”
第四是耳听。
郑康成说:“观察他的听觉,如果不正直,就会迷惑。”
第五是目听。
郑康成说:“观察他的眼神,如果不正直,就会昏花。”
王安石论说:审理狱讼,探求民情,通过讯问审讯激发他们的言辞,从而观察他们的视、听、气、色,以知晓他们的真情与虚伪,所以都称为“声”。言辞而神色变动,气息、视听失序,那么他们的虚伪就可知了。项安世说:心是形体的君主,言辞是心的声音,声音发自内心,不能掩盖在外表。言辞真实,那么神色安定、气息舒缓,耳目不乱;言辞虚伪,那么神色改变、气息枯竭,耳目都迷惑。用这种方法来听察人,哪里能隐藏呢?黄度说:这在言辞之外,情情的显现与隐藏,都在这里探求。
运用八辟来附合国家法律,附合刑罚。
郑康成说:“辟,是法律;丽,是附合。”《易经》说:“日月附合于天。”贾公彦说:“《曲礼》说:‘刑不上大夫’,注解说:他们犯法时也在。”
八议的轻重,不在刑书上。议论确定他们的罪行,才附合国家法律,并附合于刑罚。郑锷说:八辟是用来对待八议之人的,等到议论确定,已经附合于国家法律,才附合于刑罚,没有固定的制度。
按:国家法律中本来没有这八议之法,所以用“丽”来附合。既然说附合国家法律,又说附合刑罚,是因为这八类人的刑罚,应当减免的,着录在国家法律之中。判决罪行时能够权衡彼此的轻重高低,从而附合于刑罚。
第一是议亲之辟。
正义郑氏康成曰故谓旧知也
三曰议贤之辟
正义:郑氏康成曰:“贤有徳行者。”郑司农云:“若今时亷吏有罪先请是也。”
四曰议能之辟
正义郑氏康成曰:「能谓有道艺者,春秋传曰:『夫谋而鲜过,惠训不倦者,叔向有焉,社稷之固也。』犹将十世宥之,以劝能者。今壹不免其身,以弃社稷,不亦惑乎【贾疏襄二十一年左传】
五曰议功之辟
正义:郑氏康成曰,谓有大勲力立功者。
六曰议贵之辟
正义郑氏众曰:若今时吏墨绶有罪先请是也【贾疏:汉法墨绶为贵,县令六百石,铜印墨绶是也;若周则大夫以上皆贵也】
七曰议勤之辟
正义:郑氏康成曰:「谓憔悴以事国。」
八曰议宾之辟
正义郑氏康成曰:「谓所不臣者三恪,二代之后与。」贾氏公彦曰:「议勤已上,虽以王为主,诸侯亦有之。惟八曰议宾,据王而言,不及诸侯。」
▯论》王氏应电曰:“八者之人,非于王躬有所闗系,即于国家有所裨益。不幸而有罪,从而议之,可赦则赦,次亦为之末减焉。其必不可赦,则若盘水加劔,罄于甸人及有爵者不为奴,同族者无宫刑之类。虽当刑当杀,而以礼待之,使知自重,且不拘系束缚困辱之,则小人常知敬畏,而朝廷愈尊也。”王氏安石曰:“谓之议,则刑诛赦宥尚未定也。必情法两伸而无所偏桡焉,可知矣。”
以三刺断庻民狱讼之中【刺,七赐反】
正义郑氏康成曰:刺杀也。中谓罪正所定【贾疏:所刺不必是杀,余四刑亦是。三刺,直言杀者,举法重者而言】王氏应电曰:所谓三刺,即司刺三刺之法。刑主于中,杀非私怒,宥非私恩,故必三刺而后庶民之狱讼得其中。
存疑。郑氏锷曰:「此三刺,亦有刺取之义。」
一曰,讯羣臣;二曰,讯羣吏;三曰,讯万民。
正义:郑氏康成曰:“讯,言也。三讯罪定,则杀之。”郑氏锷曰:“讯,问也。”
聴民之所刺,宥以施上服、下服之刑。
正义:郑氏康成曰:“宥,寛也。民言杀,杀之言寛,寛之。”王氏昭禹曰:“上服,服刑之重者;下服,服刑之轻者也。”司刺有三赦,此不言“言刺宥”,则赦可知矣。王氏与之曰:“民以为可刺,则服上刑无疑矣;民以为可宥,亦非全然宥之,特服下刑,比上刑为轻耳。”
存疑:郑氏康成曰:“上服劓、墨也,下服宫、刖也。”贾氏公彦曰:“墨劓施于面,宫、刖施于下体。”
案三讯并用,而要以民为断者,所讯取于民,乃其情之实也。盖民之所共白,而以为可宥者,末减可也。其不可宥者,则权其情罪之轻重,而施上服下服之刑。即吕刑所谓“上刑适轻,下服;下刑适重,上服”也。司刺言三刺、三宥、三赦,而此不言赦者,凡宥必酌于民言。若幼弱、老旄、憃愚之应赦者,不必讯于民而后得其情也。
及大比,登民数,自生齿以上,登于天府,内史司防,冢宰贰之,以制国用【比必里反,上时掌反】
正义:郑氏康成曰:“大比,三年大数民之众寡也。人生齿而体备,男八月而生齿,女七月而生齿。人数定而九赋可知,国用乃可制耳。”易氏祓曰:“司民三年大比,以万民之数诏司寇,是受其数于司民也。”王氏安石曰:“民轻犯法,多由于贫。民之贫以赋敛之重,赋敛之重以国用之靡。故使刑官献民数,而内史司防,冢宰以制国用也。”
通论王氏昭禹曰:「天府所藏,有不书其贰者,狱讼之书也;有一官书其贰者,贤能之书也;有数官书其贰者,民数也;有不止数官书其贰者,盟约也。」
案三年则天道凶丰之数至此齐矣,公私出入之经上下可较量矣。民之少者则已壮,未老者则及老矣。故大比之而凡受田归田之令,或征或舍之差,耕三余一之法,民数有稽则国用可制也。周官登于天府者四,民数则▯宰司防贰之者以制国用,兼考吏治也。内史贰之者执国法国令之贰以逆防计也。贤能之书独内史贰之者以诏王废置爵禄也。盟约之书六官皆贰者,邦之大盟约若有畔者,则礼
译郑玄说:“故”是指旧相识。
第三项是审议贤者的刑罚。
郑玄说:“贤”指有德行的人。郑司农说:“就像当今廉洁的官吏犯罪后先请示再处置一样。”
第四项是审议能者的刑罚。
郑玄说:“能”指有道艺的人,《春秋传》说:‘谋划而很少过错,施惠教导不知疲倦,叔向具备这些品质,是国家的支柱。’尚且要宽恕他十代,来鼓励能者。现在如果一次性不免其罪,从而抛弃国家的支柱,不也太糊涂了吗?【贾公彦疏引《左传》襄公二十一年】
第五项是审议有功者的刑罚。
郑玄说:指有大功勋、建立功业的人。
第六项是审议贵者的刑罚。
郑众说:就像当今墨绶官员犯罪先请示再处置一样【贾公彦疏:汉法规定墨绶为贵,县令六百石,铜印墨绶即是;若按周制,大夫以上皆为贵者】
第七项是审议勤者的刑罚。
郑玄说:“指憔悴辛劳以侍奉国家的人。”
第八项是审议宾客的刑罚。
郑玄说:“指不被当作臣子对待的三恪,即前两代王朝的后裔。”贾公彦说:“从议勤以上,虽然以天子为主,诸侯也有类似规定。只有第八项议宾,是据天子而言,不涉及诸侯。”
《论》王氏应电说:“这八类人,不是与天子本人有亲属关系,就是对国家有裨益。不幸犯罪,于是审议他们,可以赦免的就赦免,其次也予以减刑。那些绝对不可赦免的,就采用盘水加剑等仪式,由甸人执行,有爵位者不做奴隶,同族者不适用宫刑之类。虽然应当受刑或处死,但用礼对待他们,使他们知道自重,并且不加以拘系束缚和困辱,那么小人常知敬畏,而朝廷更加尊贵。”王安石说:“称为‘议’,那么刑罚诛杀或赦免宽宥尚未确定。必定情理与法度都得到伸张而没有偏颇,由此可知。”
在审理庶民的狱讼中,采用三刺之法来裁决【刺,音赐】
郑玄说:“刺”是杀的意思。“中”指罪责判定恰当【贾公彦疏:所刺的不一定是杀,其余四种刑罚也是。三刺中直接说杀,是举重法而言】王氏应电说:所谓三刺,就是司刺的三刺之法。刑罚主张适中,杀不是出于私怒,宽宥不是出于私恩,所以必须经过三刺,庶民的狱讼才能得到公正裁决。
存疑。郑锷说:“这‘三刺’,也有刺取意见的意思。”
第一刺,询问群臣;第二刺,询问群吏;第三刺,询问万民。
郑玄说:“讯”是言说的意思。三次询问后罪责确定,就处死他。”郑锷说:“讯”是询问的意思。
听取民众所刺取的意见,宽宥以施行上服、下服的刑罚。
郑玄说:“宥”是宽恕的意思。民众说杀,杀的说法宽恕,就宽恕他。”王昭禹说:“上服,是服刑重的;下服,是服刑轻的。”司刺有三赦,这里不说“言刺宥”,那么赦免的意思就可知了。王与之说:“民众认为可刺,那么服上刑无疑了;民众认为可宥,也不是完全赦免,只是服下刑,比上刑轻罢了。”
存疑:郑玄说:“上服是劓刑、墨刑,下服是宫刑、刖刑。”贾公彦说:“墨刑、劓刑施于面部,宫刑、刖刑施于下体。”
按:三讯并用,而最终以民众意见为断,是因为所询问于民众的,乃是情实的真相。大概民众所共同明白,而认为可宽宥的,减刑是可以的。那些不可宽宥的,就权衡情罪轻重,而施行上服下服的刑罚。这就是《吕刑》所说的“上刑适轻,下服;下刑适重,上服”。司刺讲三刺、三宥、三赦,而这里不讲赦,是因为凡是宽宥必定斟酌民众言论。至于幼弱、老耄、愚笨等应赦免的人,不必询问民众而后得其情。
到了大比之年,登记民数,从长出牙齿以上的人,都登记在天府,内史掌管副本,冢宰加以复核,用来制定国家用度【比,音必里,上,音时掌】
郑玄说:“大比,是三年大数统计民众的多少。人生出牙齿而身体完备,男八月生齿,女七月生齿。人数确定而九赋可知,国家用度才可以制定。”易祓说:“司民三年大比,以万民之数告知司寇,这是从司民那里接受民数。”王安石说:“民众轻犯法律,多由于贫困。民众贫困因为赋敛重,赋敛重因为国家用度奢侈。所以让刑官献出民数,而内史掌管副本,冢宰用来制定国家用度。”
通论王昭禹说:“天府所藏的,有不写副本的,是狱讼的文书;有一个官写副本的,是贤能的文书;有几个官写副本的,是民数的文书;有不止几个官写副本的,是盟约的文书。”
按:三年则天道凶丰的数目至此齐备了,公私出入的常规上下可以较量了。民众年少者已经强壮,未老者已经及老了。所以大比统计,凡受田归田的命令,或征或舍的差役,耕三余一的方法,民数有稽查则国家用度可以制定。《周官》登记于天府的有四项,民数则由冢宰掌管副本复核以制定国家用度,兼考吏治。内史掌管副本是为了执掌国法国令的副本以迎防计核。贤能的文书只有内史掌管副本是为了诏告天子废置爵禄。盟约的文书六官都掌管副本,邦国的大盟约若有背叛者,则礼
乐征伐不行于天下,六官皆有责也。大史、内史、司防复贰之者,大史掌约剂,内史掌八柄,其有防同征伐则财用计要,司防之所职也。狱讼之登不书其贰者,自羣士达于士师、小司寇讯而▯之,大司寇聴之,士师受中而致于下,书之者不一而足矣。第登中于天府以示罪,皆天讨而无事复书其贰也。古者民闲男女无不在九职所任之中,故计民数即可以制财用。后世逰民众多,凡赋皆出于田,故陆贽论两税之▯谓:先王制赋以丁夫为夲,不以务穑增其税,不以辍稼减其租,则播种多;不以植产厚其徴,不以流寓免其调,则地着固;不以饬励重其役,不以窳怠蠲其庸,则功力勤。诚有见于先王惩游惰、恤农重谷之道也。
译如果征伐的乐舞不能在天下推行,六官都有责任。大史、内史、司防之所以有副职协助,是因为大史掌管契约凭证,内史掌管赏罚的八种权柄,而涉及征伐时的财物费用核算,则是司防的职责。狱讼案件上报时不记录副职的原因,是因为从群士到士师、小司寇审讯并判决,大司寇审理,士师接受判决并下达执行,记录文书的人已经很多了。只是将判决上报天府以显示罪行,都是代表天意讨伐,无需再重复记录副职。古代民间男女都在九种职业之中,所以统计人口就可以制定财物费用。后世游民众多,所有的赋税都出自田地,所以陆贽论述两税法时说:先王制定赋税以成年男子为本,不因从事农耕而增加税收,不因停止耕作而减少租税,这样播种就多;不因拥有财产而加重征收,不因流亡寄居而免除调役,这样土地依附就稳固;不因督促勉励而加重徭役,不因懒惰懈怠而免除庸役,这样劳力就勤勉。这确实看到了先王惩戒游手好闲、体恤农业重视粮食的道理。
小祭祀奉犬牲,凡禋祀五帝,实镬水,纳亨亦如之【镬,户郭反】正义:郑氏康成曰:奉,犹进也;纳亨,致牲也。其时镬水,当以洗解牲体肉【案:牲初杀,必以热水去毛,注云洗盖兼去毛言之】刘氏曰:实镬,所以涤牲也;纳亨,所以煮牲也。亦实其水。
大宾客前王而辟后世子之防,亦如之【辟婢亦反】
正义郑氏众曰:小司寇为王道辟,除奸人也。若今时执金吾,下至令尉奉引。贾氏公彦曰:士师职,诸侯为賔,帅其属跸于王宫。此小司寇为王辟,亦谓于宫中飨燕在寝及庙时也。后世子之防,当朝庙之时,王出入亦为王辟。
案朝觐防同大司寇,前王盖正举朝觐防同之礼,其事特重,故大司寇亲之。飨食燕饮行于庙及寝者,则礼稍杀矣,故小司寇主之。
小师涖戮
正义:郑氏康成曰:「小师,王不自出之师。」
案云涖戮则于社可知
凡国之大事使其属跸
正义:郑氏康成曰:「属谓士师以下。」
案国犹邦也,此与大司寇文同,则两官并使之与?或云此“大事”当为“小事”字之误也。正贰所掌,应有差焉。
孟冬祀司民,献民数于王。王拜受之,以图国用,而进退之。
正义:郑氏康成曰:「司民,星名,谓轩辕角也。」小司寇于祀司民,而献民数于王,重民也。进退犹损益也。国用,民众则益,民寡则损。贾氏公彦曰:「前登民数于天府,据三年大比而言;此则据年年民数皆有增减,于孟冬春官祭司民之时,小司寇以民数多少献于王也。」
案王氏应电谓上经及大比登民数一节当移属于此良然盖孟冬献民数者比年之事大比而登于天府则以三年为期也如此则脉络相聮而及字亦不虚矣「又案乡师遂师乡大夫遂大夫既以嵗时登之稽之而复设司民于秋官以登其数至献数于王则不以司徒而以司寇者司徒事繁司寇事简宜以属之且秋主收成献民数于王亦有收成之义焉故以小司寇也」
通论王氏志长曰:「于此见周先王之世无游民也。大宰以九职任万民,有一民则有一民之职,有一职则有一职所生之财货。盖化治聚敛,凡嫔妇臣妾之微,莫不以手足之勤佐天地之施生,以供于国用。故其国用可以民数之众寡为进退。后世非无民也,纷纷扰扰,耗财者多而生财者少,于国用何裨乎?此天官九赋、九式、九贡,必先之以九职,盖理其源而后可及其流也。」
嵗终则令羣士计狱弊讼,登中于天府。
正义郑氏康成曰:上其所断狱讼之数。贾氏公彦曰:羣士谓乡士遂士已下,必登断狱之书于天府者,重刑使神监之。王氏安石曰:中谓狱讼事实之书。易氏祓曰:有已成之狱讼,有未成之狱讼。嵗终所
令则谓其已成者,计稽也,▯断也【何氏乔新曰:计其多寡,断其淹滞】案狱已成辞,而附于罪者,嵗终则▯计其数。讼之可立决者,则遂断之也。王氏应电谓:下经命其属入防,乃致事,当系于此下,亦当从之。
正嵗,帅其属而观刑象。令以木铎曰:「不用灋者,国有常刑。」
案小宰职曰:「观治象之法,见不独悬其象,并书其法也。」小司徒职曰:「观教法之象,互文以备其义也。」此职曰:「观刑象,义具于前,则文可省也。」小宰、小司徒职曰:「徇以木铎。」此变文曰「令」,何也?曰:「徇者,义主于警其人;曰令者,义主于达其语也。」天官之属,皆在国中;地官之属,乡大夫即六卿都鄙之长,则王子弟、公卿大夫也。遂及公邑吏,虽不在国中,而总其事者,有载师、闾师、县师、均人、土均之属,皆亲观教法,故义主于警其人。秋官之属,自乡士而外,治在郊野;都鄙势不得尽去其治所,而观象于国中,故义主于逹其语也。
令羣士乃宣布于四方宪刑禁
正义郑氏康成曰:羣士遂士以下,宣徧也。宪,表也。谓县之也。刑禁,士师之五禁。贾氏公彦曰:刑禁,布宪职所云者是也。小司寇主之,布宪,布之。金氏瑶曰:乃字,疑羡文。王氏应电曰:乡大夫令羣吏考法于司徒,各宪之于其所治,与此同意,可知。令羣士
译在小祭祀中,进献犬作为牺牲;凡是禋祀五帝,装满镬中的水,纳亨(致送牺牲)也如此。【镬,音户郭】正义:郑康成说:奉,就是进献;纳亨,就是致送牺牲。当时镬中的水,应当用来清洗分解牺牲的肉体。【按:牺牲刚杀时,必用热水去毛,注解说洗,大概是兼指去毛而言。】刘氏说:装满镬水,是用来涤净牺牲;纳亨,是用来煮牺牲。也装满水。
在大宾客到来时,为君王开路清道,防备后世子的干扰,也如此。【辟,音婢亦】正义:郑众说:小司寇为君王开路清道,是排除奸邪之人。就像现在的执金吾,下到令尉奉引。贾公彦说:士师的职掌,诸侯作为宾客时,率领其属吏在王宫清道。这里小司寇为君王清道,也是指在宫中飨宴、燕饮,或在寝宫及宗庙的时候。防备后世子的干扰,是在朝见宗庙的时候,君王出入也为君王清道。
按:朝觐时的清道防备同大司寇,为君王开路大概是正式举行朝觐清道防备的礼仪,这件事特别重要,所以大司寇亲自负责。飨食燕饮在宗庙及寝宫进行的,礼仪稍减杀了,所以由小司寇主持。
小师涖戮。正义:郑康成说:“小师,是君王不亲自出征的军队。”按:说涖戮,那么在社坛执行可知。
凡是国家的大事,派遣其属吏清道。正义:郑康成说:“属,指士师以下。”按:国就是邦,这与大司寇的职文相同,那么是两个官共同派遣吗?有人说这“大事”应当是“小事”的错字。正官和副官所掌管的,应该有差别。
孟冬祭祀司民星,向君王进献人口数目。君王拜受,用来规划国家用度,从而增减调整。正义:郑康成说:“司民,是星名,指轩辕角。”小司寇在祭祀司民星时,向君王进献人口数目,是重视百姓。进退就是增减。国家用度,百姓多就增加,百姓少就减少。贾公彦说:“以前将人口数目登记在天府,是依据三年大比而言;这里则是依据每年人口都有增减,在孟冬春官祭司民星的时候,小司寇将人口数目的多少进献给君王。”按:王应电认为上文及大比登记人口一节应当移属于此,确实如此。大概孟冬进献人口数目是每年的事,大比登记在天府是以三年为期。这样脉络相连,而“及”字也不落空了。“又按:乡师、遂师、乡大夫、遂大夫已经按岁时登记、稽查,又设置司民于秋官来登记数目,至于进献数目给君王,不通过司徒而通过司寇,是因为司徒事务繁杂,司寇事务简略,适宜归属司寇。况且秋主收成,进献人口数目给君王也有收成的意义,所以由小司寇负责。”
通论:王志长说:“由此可见周朝先王时代没有游民。大宰以九职任用万民,有一个百姓就有一个百姓的职事,有一个职事就有一个职事所生产的财货。大概教化治理聚敛,凡是嫔妇臣妾等微小之人,无不以手脚的勤劳辅助天地的施生,以供国家用度。所以国家用度可以根据人口数目的多少来增减。后世不是没有百姓,而是纷纷扰扰,耗费财物的多而生产财物的少,对国家用度有什么补益呢?这是天官九赋、九式、九贡,必须先以九职为基础,大概治理好源头然后才能涉及支流。”
年终,命令群士统计狱讼,将中书登记在天府。正义:郑康成说:上报所断狱讼的数目。贾公彦说:群士指乡士、遂士以下,必将断狱的文书登记在天府,是重视刑罚,让神明监察。王安石说:中,指狱讼事实的文书。易祓说:有已成的狱讼,有未成的狱讼。年终所命令的,是指已成的,计,是稽查,〇,是断决。【何乔新说:计算其多寡,断决其淹滞。】按:狱讼已成,而附于罪名的,年终则〇计算其数目。讼事可立即决断的,就随即断决。王应电说:下文命其属入防,乃致事,应当系于此下,也应当采纳。
正岁,率领其属吏观看刑象。用木铎宣告说:“不守法度的,国家有常刑。”按:小宰职说:“观治象之法,可见不仅悬挂其象,还书写其法。”小司徒职说:“观教法之象,互文以完备其义。”此职说:“观刑象,义理具备于前,则文字可省略。”小宰、小司徒职说:“徇以木铎。”这里变文说“令”,为什么?回答说:“徇,义理在于警示其人;说令,义理在于传达其语。”天官的属吏,都在国中;地官的属吏,乡大夫即是六卿都鄙之长,也就是王子弟、公卿大夫。遂及公邑吏,虽不在国中,但总领其事的,有载师、闾师、县师、均人、土均等属吏,都亲自观看教法,所以义理在于警示其人。秋官的属吏,自乡士以外,治理在郊野;都鄙势不能全部离开其治所,而在国中观看刑象,所以义理在于传达其语。
命令群士于是向四方宣布宪刑禁。正义:郑康成说:群士指遂士以下,宣,是普遍。宪,是表,指悬挂。刑禁,是士师的五禁。贾公彦说:刑禁,是布宪职所说的那些。小司寇主持,布宪,是颁布。金瑶说:乃字,疑是羡文。王应电说:乡大夫命令群吏在司徒处考法,各自在其所治理的地方悬挂,与此同意,可知。命令群士
应聮下读。
案大司寇既县刑象于象魏,小司寇复令宣布,何也?县于象魏,以示国中之民及民之有事于国中者,而不能徧也。故正嵗,小司寇又令羣士宣布于四方,而各宪于所治之地。与大司徒正月县教象于象魏,而小司徒正嵗又令羣吏宪禁令,同也。
译“聮”字属下读。
按:大司寇既然已经将刑罚的图像悬挂在象魏之上,小司寇又再次命令宣布,这是为什么呢?悬挂在象魏,是为了让国都中的百姓以及那些在国都中有事务的人看到,但这样并不能遍及所有人。因此,在岁首之时,小司寇又命令众士向四方宣布,并各自在其管辖的地区公布法令。这与大司徒在正月将教化之象悬挂于象魏,而小司徒在岁首又命令众吏公布禁令,是相同的道理。
乃命其属入防,乃致事【防,古外反】
正义郑氏康成曰:得其属之计,乃令致之于王。辨正金氏瑶曰:大宰嵗终受防,各官焉得正嵗入防,此节恐有错文。王氏应电曰:小司徒攷治后,即令羣吏正要防而致事,此二句应系登中于天府下。案士师职正要防在嵗终,宪禁令在正嵗,则此经宜在登中于天府之下,错简也。
士师之职,掌国之五禁之灋,以左右刑罚【左右,音佐佑】正义:郑氏康成曰,左右,助也。助刑罚者,助其禁民为非。贾氏公彦曰,刑期于无刑,故豫施禁,使民不犯。是禁者,刑罚之助也。
通论易氏祓曰:「古者有五刑而无五罚。观士师职,左右刑罚则有五禁,先后刑罚则有五戒。周公建典,非特欲其无刑,亦欲其无罚也。司圜职,罚不亏财,不过如《虞书》之赎刑,施于宜加鞭朴者而已。至穆王作五刑之罚,视司刑所掌者增至三千,而宫及大辟皆得以金赎。观其迹,亦近于矜恤;而究其实,则富者得生,贫者独死,害义伤教甚矣。」
案曰:五禁之法者,其法掌于士师,而遵法而施禁者,则六官之属。凡职系于此者,胥有事焉。备为之禁,使民知少有倾侧,则防于刑罚,而谨凛以协于中,是谓左右刑罚也。
一曰宫禁
正义:郑氏康成曰:“宫,王宫也。”毛氏应龙曰:“宫禁,如阍人职防服凶器不入宫者是也。”
案曰:宫禁,则凡事在宫中者皆具焉,不独阍人所掌也。如宫正比次舍,则去守者有禁矣。纠徳行,则竒衺者有禁矣。稽功绪,则滛怠者有禁矣。秋官禁暴氏,司奚▯之聚,而出入犯禁者有戮,又其显著者也。至宫中之火禁,则宫正脩之。国中及军旅,则司烜氏掌之。国失火,野焚莱,则司爟掌之。盖一事而通乎五禁焉。萍氏之防酒,谨酒亦然,余可类推。
二曰官禁
正义郑氏康成曰官官府也
案朝士职慢,朝错立族,谈乃官禁之,行于宫中者,司市命夫过市之罚,乃官禁之,行于国中者,至宫正职所谓去守,宰夫职所谓失财用物,辟名则且入于官刑矣。
三曰国禁
正义郑氏康成曰国城中也
案凡司市所禁,皆国禁也。而郊野都邑,亦用之。司门几出入,不物及财物犯禁者,其法聨于闗市。《戴记》《王制》《郊特牲》及《月令》所列法禁,皆可以是推之。
四曰野禁
案:山虞、泽虞、林衡、川衡、卝人、迹人、囿人,所禁专行于野者也。野庐氏、蜡氏、萍氏、脩闾氏所掌野禁为多,而賔客、祭祀之禁则通乎国中。司隶守王宫之厉禁,而兼及野舍,余可类推。
五曰军禁
案衔枚氏禁,无嚻军禁也。田▯同之至,尚书费誓所称,春秋传侵官失官,离局乱行,皆军禁之大者。縂论郑氏康成曰:古之禁书亡矣。今宫门有符籍,官府有无故擅入,城门有离载下帷,野有田律,军有嚻讙,夜行之禁,其觕可言者。王氏昭禹曰:此五者以由内及外为叙。郑氏锷曰:或谓此有宫禁,大司寇何以无宫刑?盖邦之宫刑,小宰专掌之矣。
皆以木铎徇之于朝,书而县于门闾。
正义何氏乔新曰:徇以木铎,使众共闻;县于门闾,使人共见。
案刑则大司寇县于象魏,使羣士宣布于四方而已。禁则书而县于门闾,使编户之民皆若耳提而面命焉,所以犯禁而丽于刑者寡也。犹司徒之教法令,羣吏宪之于其所治而已。而辨穜稑之种与其所宜地,则使司稼县于邑闾,所以致其周密也。
以五戒先后刑罚,毋使罪丽于民【先悉荐反,后胡遘反】
正义郑氏康成曰:“先后犹左右也。”王氏安石曰:“先者引而导之也,后者随而相之也。若盘庚上篇则以诰先之,盘庚下篇则以诰后之。”王氏应电曰:“此与上文五禁相似而有辨:禁者施于无事之时,主闭絶其非心;戒者谓于作事之时,戒勑提撕使之勤事。或未至于刑而先丁宁之,或不幸而有刑罚,复申勅之,期民之不犯。故曰‘先后刑罚,毋使罪丽于民也’。”案以誓言之《费誓》,则戒之于先;《秦誓》则以戒于后。以诰言之,《大诰》则戒之于先;
译于是命令他的属官进入宫防,于是将事务上报【防,音古外反】
正义郑氏康成说:得到属官的计簿,于是命令他们呈报给周王。辨正金氏瑶说:大宰在年终接受计簿,各官怎能在正岁进入宫防?这一节恐怕有错简。王氏应电说:小司徒考核治理之后,随即命令群吏整理计簿并上报事务,这两句应当系在“登中于天府”之下。查士师职掌中,整理计簿在年终,颁布禁令在正岁,那么这段经文适宜在“登中于天府”之下,是错简所致。
士师的职掌,掌管国家五种禁令的法律,以辅助刑罚【左右,音佐佑】正义:郑氏康成说,左右,就是辅助。辅助刑罚,就是辅助禁止百姓做坏事。贾氏公彦说,刑罚的目的在于最终不用刑罚,所以预先施行禁令,使百姓不犯法。因此禁令是刑罚的辅助。
通论易氏祓说:“古代有五种刑罚而没有五种罚金。看士师的职掌,辅助刑罚则有五种禁令,在刑罚前后则有五种告诫。周公建立典章,不仅希望不用刑罚,也希望不用罚金。司圜的职掌,罚金不损害财物,不过像《虞书》中的赎刑,只适用于应当施加鞭扑的人罢了。到了穆王制定五种刑罚的罚金,比司刑所掌管的增加到三千条,而且宫刑和大辟都可以用金钱赎免。看这种做法,似乎接近于怜悯体恤;但究其实质,则是富人得以活命,穷人独自死亡,严重损害道义和教化。”
案语说:五种禁令的法律,其法律由士师掌管,而遵循法律施行禁令的,则是六官的属吏。凡是职掌与此相关的,都有事务涉及。完备地制定禁令,使百姓知道稍有偏斜,就会接近刑罚,从而谨慎敬畏以符合中道,这就叫做辅助刑罚。
第一种是宫禁
正义:郑氏康成说:“宫,就是王宫。”毛氏应龙说:“宫禁,就像阍人职掌中防止穿着丧服、携带凶器进入王宫那样。”
案语说:宫禁,那么凡是宫中的事务都具备,不只是阍人所掌管的。比如宫正考核次序和住宿,那么离开守卫的人就有禁令了。纠正德行,那么行为怪异邪僻的人就有禁令了。考核功绩和事务,那么淫乱懈怠的人就有禁令了。秋官禁暴氏,管理奚人的聚集,而出入犯禁的人有杀戮,又是其中显著的。至于宫中的火禁,则由宫正修治。国中及军旅,则由司烜氏掌管。国家失火,野外焚烧草木,则由司爟掌管。大概一件事而贯通五种禁令。萍氏防止酒祸,谨慎对待酒也是如此,其余可以类推。
第二种是官禁
正义郑氏康成说官就是官府
案语说朝士职掌中,在朝廷上慢待、错立、聚谈,乃是官禁中施行于宫中的;司市命令夫人在市场中经过的处罚,乃是官禁中施行于国中的;至于宫正职掌中所谓的离开守卫,宰夫职掌中所谓的丢失财物用品,以及辟名,那就进入官刑了。
第三种是国禁
正义郑氏康成说国就是城中
案语说凡是司市所禁止的,都是国禁。而郊野都邑,也使用它。司门稽查出入,不符合规定以及财物犯禁的人,其法律与关市相连。《戴记》《王制》《郊特牲》及《月令》所列的法令禁令,都可以由此推知。
第四种是野禁
案语说:山虞、泽虞、林衡、川衡、卝人、迹人、囿人,所禁止的专门施行于野外。野庐氏、蜡氏、萍氏、脩闾氏所掌管的野禁较多,而宾客、祭祀的禁令则贯通于国中。司隶守卫王宫的严厉禁令,而兼及野外房舍,其余可以类推。
第五种是军禁
案语说衔枚氏禁止喧哗,是军禁。田猎会同之时,尚书《费誓》所称的,春秋传中侵官失官,离局乱行,都是军禁中重大的。总论郑氏康成说:古代的禁书已经亡佚了。现在宫门有符籍,官府有无故擅入的禁令,城门有离载下帷的禁令,野外有田律,军队有禁止喧哗的禁令,夜间行走的禁令,其大略可以言说的。王氏昭禹说:这五种禁令是按照由内及外的顺序排列的。郑氏锷说:有人说这里有宫禁,大司寇为什么没有宫刑?大概国家的宫刑,是由小宰专门掌管的。
都用木铎在朝廷上巡行宣告,书写并悬挂在里巷的门上。
正义何氏乔新说:用木铎巡行,使众人共同听到;悬挂在里巷的门上,使众人共同看到。
案语说刑罚则由大司寇悬挂在象魏,使群士向四方宣布罢了。禁令则书写并悬挂在里巷的门上,使编户之民都像耳提面命一样,所以犯禁而触犯刑罚的人就少了。就像司徒教化法令,群吏在他们所治理的地方颁布罢了。而辨别不同种类的谷物种子及其适宜的土地,则让司稼悬挂在邑里的巷门,所以能达到周密的效果。
用五种告诫在刑罚前后进行引导,不要让罪行牵连到百姓【先,音悉荐反,后,音胡遘反】
正义郑氏康成说:“先后就像左右一样。”王氏安石说:“先就是引导,后就是跟随辅助。就像《盘庚》上篇用诰词在先,《盘庚》下篇用诰词在后。”王氏应电说:“这与上文五种禁令相似而有区别:禁令施行于无事之时,主要封闭断绝其非分之想;告诫是指在做事之时,告诫督促提撕使之勤于事务。或者尚未达到刑罚就先叮咛告诫,或者不幸而有刑罚,再次申诫,期望百姓不犯法。所以说‘在刑罚前后进行引导,不要让罪行牵连到百姓’。”案语说以誓辞来说,《费誓》就是在先告诫;《秦誓》就是在后告诫。以诰词来说,《大诰》就是在先告诫;
一曰誓用之于军旅
正义:郑氏康成曰:“誓于书,则甘誓、汤誓之属。”王氏应电曰:“条狼氏所掌是也。”
二曰诰用之于防同
正义:郑氏康成曰:「诰,若大诰、康诰之属。」
三曰禁用诸田▯
正义郑氏康成曰:禁则军礼,曰无干车,无自后射之类【贾疏:比九五,王用三驱,失前禽,谓禽在前来者不逆而射,旁去又不射,惟其走者顺而射之,不中亦已。用兵之灋,亦如之。降者不杀,奔者不禁,背者不杀,以仁恩养威之道。若然,此不自后射,亦谓不中之后不重射也】
案诸犹之于也,缓声则二,急声则一,其义无异。
四曰纠用诸国中
案野外亦有纠,而专言国中,举其大者,多者。
五曰宪用诸都鄙
案对国中而言,则都谓小都、大都;鄙谓乡、郊、公邑、甸、稍也。小司徒令羣吏宪禁令,小司寇令羣士宣布于四方宪禁令。盖通乡、郊、公邑、甸、稍、县、都皆县之。▯论王氏昭禹曰:「誓之所用,非特军旅也,而军旅为主;祭祀、田役之类皆有誓也。禁之所用,非特田▯也,而以田役为主;宫中、官府皆有禁也。以是推之,曰诰、曰纠、曰宪,可知已。」
案誓用于军旅者,赏罚用命,不用命,必出矢言,使知必行也。诰用于防同者,宣谕以礼义也。禁用于田▯者,使众守法而不敢逾也。国中用纠者,其民聚,可合致而申警之也。都鄙用宪者,其地逺,必分布而表县之也。
掌乡合州党族闾比之聫与其民人之什伍使之相安相受以比追胥之事以施刑罚庆赏【闾比毗至反比追必里反】正义郑氏康成曰:乡合乡所合也。追逐寇也。胥伺捕盗贼也。贾氏公彦曰:五家为比,比一伍,二伍为什。王氏应电曰:地各有守,人各有居,而无以约束之。
于是有逐盗贼于隣境,纳叛亡于他邑者,先王制为联法,由族而党而州,莫不有聨焉。而合之于乡,三公各主二乡,乡师四人共主六乡。故六乡之属如一家,民人之什伍亦如一人,以追胥盗贼,能匿者寡矣。李氏嘉防曰:「士师所聨比而用之者,止追胥之事耳。大于此者,则司徒司马任之。」王氏详説曰:「大司徒族师比长,特言相受。士师掌聮法,而兼云相安者,诛乱民以安民也。此所以为刑官之考。」郑氏锷曰:「此皆乡官之职,乃使士师掌之者,教以诱之于先,刑以警之于后,则民知所畏,而六乡之政成。」
案族师之法,八闾为聨,止于二族;而此经并举州党,何也?五族为党,党之竒族,有合于别党者矣。五党为州,州之竒党,有合于他州者矣。至于乡而数无竒零,聨无外合,故曰乡合州党族闾比之聨也。族师职曰:「相保相受者,所以教相受之人,使之相保而笃于恩义也。」此职曰:「相安相受者,所以纠所受之人,使之相安而止其衺恶也。」族师合职,即军政也。故刑罚庆赏合八闾而相及相共,追胥之事则相及相共者多寡无定数,故第曰以施刑法庆赏,而不限以八闾也。三代盛时,诸侯轨道,兵革不试,故坐作击刺寓于四时之田,庆赏刑罚寓于追胥之比。盖军政不可以无警而弛,民气不可使久安而怠也。
掌官中之政令
正义:郑氏康成曰:「大司寇之官府中也【贾疏:士师所施政令惟在当官,故曰大司寇之官府中】
案诸官之司,惟此曰掌官中之政令,何也?宰夫所掌,则通六官之事;乡师分掌其乡,肆师则掌礼事之小者,以佐宗伯;惟士师则狱讼之上,察其辞以诏司寇,狱讼之成,致其令以付羣士。凡官中之政令,无不待之以定,由之以达者,故特文以着之。
察狱讼之辞,以诏司寇;断狱弊讼,致邦令【▯必世反】
正义:贾氏公彦曰:狱讼之辞,各有司存。谓若乡士、遂士、县士、方士,各主当司之狱讼。其有不决,来问士师者,士师审察以告大司寇,断狱弊讼也。断讫,致与羣士,谓之致邦令。王氏安石曰:致邦令,致之于乡遂及都鄙。
掌士之八成
正义:贾氏公彦曰:「士即士师已下是也。凡言成者,皆旧有成事品式,后人依
译一曰誓,用于军旅。
正义:郑康成说:“誓在书中,就是《甘誓》、《汤誓》之类。”王应电说:“就是条狼氏所掌管的那种。”
二曰诰,用于防同。
正义:郑康成说:“诰,就像《大诰》、《康诰》之类。”
三曰禁,用于田猎。
正义:郑康成说:禁就是军礼,说不要冲撞车辆,不要从后面射杀之类【贾公彦疏:好比《易经》九五爻,君王用三面围猎,放走前面的禽兽,意思是禽兽在前来的不逆向射杀,旁侧离去的也不射杀,只射那些顺向奔跑的,射不中也就罢了。用兵的法则,也是这样。投降的不杀,逃跑的不追,背向而逃的不杀,这是用仁恩来涵养威严的方法。如果这样,这不自后射,也是说射不中之后不再重射】
按:诸,就是之于的意思,读得缓就是二,读得急就是一,意思没有不同。
四曰纠,用于国中。
按:野外也有纠,而专门说国中,是举其主要的、多的。
五曰宪,用于都鄙。
按:相对于国中来说,那么都指小都、大都;鄙指乡、郊、公邑、甸、稍。小司徒命令群吏公布禁令,小司寇命令群士向四方宣布禁令。大概通指乡、郊、公邑、甸、稍、县、都都悬挂着。〇论:王昭禹说:“誓所使用的,不只是军旅,而以军旅为主;祭祀、田役之类也有誓。禁所使用的,不只是田猎,而以田役为主;宫中、官府都有禁。由此推之,所谓诰、所谓纠、所谓宪,就可以知道了。”
按:誓用于军旅,赏罚用命与不用命的人,必定发出誓言,使知道必定执行。诰用于防同,是宣谕礼义。禁用于田猎,是使众人守法而不敢逾越。国中使用纠,是因为民众聚集,可以集合起来申警他们。都鄙使用宪,是因为地方遥远,必须分布而悬挂告示。
掌管乡合、州、党、族、闾、比的联法,以及其民人的什伍,使他们相安相受,以办理比追胥的事情,来施行刑罚庆赏【闾比:毗至反;比追:必里反】
正义:郑康成说:乡合,是乡所合的。追,是追逐寇盗。胥,是伺察捕拿盗贼。贾公彦说:五家为比,一比是一伍,二伍为什。王应电说:土地各有守卫,人各有居住,而没有用来约束他们的。
于是有在邻境追逐盗贼,将叛逃者接纳到他邑的,先王制定为联法,由族而党而州,没有不有联法的。而合之于乡,三公各主管二乡,乡师四人共主管六乡。所以六乡的属民像一家,民人的什伍也像一人,来追胥盗贼,能藏匿的就少了。李嘉防说:“士师所联比而使用的,只是追胥的事情罢了。大于此的,就由司徒、司马负责。”王详说:“大司徒、族师、比长,只说相受。士师掌管联法,而兼说相安,是因为诛杀乱民以使民安。这就是作为刑官的考察。”郑锷说:“这些都是乡官的职责,却让士师掌管,是因为用教化在先前诱导,用刑罚在后边警示,那么民众知道畏惧,而六乡的政事就成功了。”
按:族师的法则,八闾为联,止于二族;而此经文并举州、党,为什么呢?五族为党,党的奇数族,有与别党相合的。五党为州,州的奇数党,有与他州相合的。至于乡而数目没有奇零,联没有外合,所以说乡合州、党、族、闾、比的联法。族师职说:“相保相受,是用来教导相受的人,使他们相保而笃于恩义。”此职说:“相安相受,是用来纠察相受的人,使他们相安而止息邪恶。”族师合职,就是军政。所以刑罚庆赏合八闾而相及相共,追胥的事情则相及相共者多寡没有定数,所以只说以施行刑罚庆赏,而不限于八闾。三代盛世,诸侯遵循正道,兵器不试,所以坐作击刺寓于四时的田猎,庆赏刑罚寓于追胥的比伍。大概军政不可以没有警示而松弛,民气不可以使久安而懈怠。
掌管官中之政令
正义:郑康成说:“大司寇的官府中【贾疏:士师所施政令只在当官,所以说大司寇的官府中】
按:诸官之司,只有这里说掌管官中之政令,为什么呢?宰夫所掌管的,则通六官之事;乡师分掌其乡,肆师则掌管礼事的小者,以佐宗伯;只有士师则是狱讼的上层,察其言辞以告司寇,狱讼的成案,致其命令以付群士。凡官中之政令,无不等待他来定,由他来达的,所以特用文字来著明。
察狱讼之辞,以告司寇;断狱弊讼,致邦令【〇必世反】
正义:贾公彦说:狱讼之辞,各有司存。就是说乡士、遂士、县士、方士,各主管当司的狱讼。其有不决,来问士师的,士师审察以告大司寇,断狱弊讼也。断讫,致与群士,叫做致邦令。王安石说:致邦令,是致之于乡遂及都鄙。
掌管士的八成
正义:贾公彦说:“士就是士师以下是也。凡言成者,都是旧有成事品式,后人依
而行之。此八成皆是狱官断事成品式。」
通论王氏曰:「官府之八成,经治之成法也;士师之八成,止乱之成法也。」
译然后执行这些规定。这八类成例都是狱官断案所依据的固定格式。」
通论王氏说:「官府中的八类成例,是治理政事的既定法则;士师(司法官)中的八类成例,是制止混乱的既定法则。」
案曰:士之八成,所以别于小宰之八成也。八者,旧狱载在刑书,具有成法,羣士守之。如《春秋》传鲁盟,臧纥召外史掌恶臣,而问盟首,是也。
一曰邦汋【汋,上药反。注音:酌】
存疑:郑氏众曰,汋读如酌,酒尊中之酌,邦汋者,斟酌盗取国家密事,若今时刺探尚书事【贾疏:汉时尚书掌机密】案三代盛时,列国分土,君臣同体,无所为刺探国事者。《春秋谷梁传》僖八年:“郑伯来乞盟,盖汋之也。”注云:“汋血而与之。”《尔雅》:“井一有水,一无水,曰瀱汋。”《集韵》:“汋,挹取也。”其诸聚敛掊克之臣,浚民之生,以亏邦夲者,故列于邦贼、邦谍之上与?
二曰邦贼
正义郑氏康成曰为逆乱者
三曰邦谍
正义:郑氏康成曰:为异国反闲【王氏应电曰:即夏官环人职之谍贼也】
四曰犯邦令
正义:郑氏康成曰:「干冒王教令者,」
五曰挢邦令【挢音矫】
正义:郑氏康成曰:“称诈以有为者。”郑氏锷曰:“挢,如矫制之矫,上无是令,辄出已意,矫而为之。”
六曰为邦盗
正义:郑氏康成曰:「窃取国之寳藏者,」
案注:据《春秋》书“盗窃寳玉大弓”,故以窃寳藏解之。但如窃邑外畔、杀国之大臣懿亲及凡窃财货者,皆盗也。
七曰:为邦朋【注:故书朋作傰。郑司农云:读如朋友之朋】
正义:郑氏康成曰:「朋党相阿,使政不平者。」
八曰为邦诬
正义:郑氏康成曰:“诬罔君臣,使事失实【王氏昭禹曰:“如造讹言以惑众之类】
总论「王氏应电曰:八者皆不轨之徒,不利于国者也。司寇所诘之奸慝,莫此为大。士师所以定为八成,必诛而无赦。」王氏昭禹曰:先王患夫奸人为祸夲者,如此立八成之法,使士师掌之,则制治保邦,所以防其芽蘖者至矣。
若邦凶荒,则以荒辩之灋治之【辩,注作贬,今读如字】
正义刘氏迎曰:「荒辩之法,谓辩其轻重而为之备也。使凶荒而无辩,安知食二鬴与不能人二鬴者哉?案其嵗之祲,有等差;其地之民,有众寡;其民之困,有浅深;其财之用,有多寡;其事之施,有缓急。故曰『荒辩之法』。」
存疑。郑氏康成曰:「辩读为贬,声之误也。遭饥荒,则刑罚国事有所贬损,作权时灋也。」《朝士职》曰:「若邦凶荒札防寇戎之故,则令邦国都家县鄙虑刑贬。」
令移民通财纠守缓刑
正义:郑氏康成曰:「移民就贱,救困也;通财补不足也;纠守备盗贼也;缓刑舒民心也。」
案移民通财,地官所掌,而又使刑官令之者,移民则虑有颠越不恭,暂遇奸宄者,通财而使刑官董之,则富者知必偿而无匿财矣。
通论王氏应电曰:「比闾卒伍,乃地官夏官之职;而秋官亦掌其追胥合聨之事。荒政通财,乃地官聚万民之职;而秋官亦掌荒辩之法。盖为治必从其夲,未有不教训之而可以相安者,未有不救其饥寒而能止盗者。故秋官掌除盗贼,而必兼夫保任荒辩之法,使之知礼义、足衣食而自不为盗也。苟徒设刑罚以待有罪之至,不防于罔民乎?」
凡以财狱讼者,正之以傅别约剂【傅,音附;剂,子随反。注故书别为辩。郑司农云:读为别】
正义郑氏锷曰:小宰八成,所谓聴称责与买卖者是也。称责之财,则以傅别正之;买卖之财,则以约剂正之。王氏安石曰:民知无傅别约剂之不可治,皆无敢苟简于其始,此讼之所由省也。
若祭胜国之社稷则为之尸
正义郑氏康成曰:「以刑官为尸略之也。」周谓亡殷之社为亳社【贾疏:据周胜殷,谓之胜国;据殷亡,即云亡殷。《郊特牲》云:「防国之社屋之。」《春秋》亳社灾,是也】
王燕出入则前驱而辟
正义:郑氏康成曰:“道,王且辟行人。”贾氏公彦曰:“燕出入宫苑,皆是。”
案燕出入,偶以逰燕出入也。夏官小臣,王之燕出入则前驱,此士师亦前驱。明前驱者非一也。士师前驱而辟,则士师之车又在小臣之前矣。跸以禁止行者,辟则开道而使辟于旁,
译案语说:士师所掌管的“八成”,是用来区别于小宰所掌管的“八成”的。这八种情况,是旧有的狱讼案件记载在刑书中,都有成法,众士官遵守执行。就像《春秋》传中记载鲁国盟誓时,臧纥召来外史掌管记录恶臣,并询问盟誓的首领,就是这种情况。
一曰邦汋【汋,音酌】
存疑:郑众说,汋读如酌,是酒尊中酌酒的意思,邦汋是指斟酌盗取国家机密,就像现在刺探尚书省的事务【贾公彦疏:汉时尚书掌管机密】。考察三代盛世,列国分封土地,君臣一体,没有刺探国家机密的人。《春秋谷梁传》僖公八年:“郑伯来乞求盟誓,大概是汋之。”注解说:“汋血而与之。”《尔雅》:“井一口有水,一口无水,叫瀱汋。”《集韵》:“汋,挹取也。”这或许是那些聚敛苛酷的臣子,榨取百姓生计,从而损害国家根本的人,所以列在邦贼、邦谍之上吗?
二曰邦贼
正义郑玄说:指作逆乱的人。
三曰邦谍
正义:郑玄说:指为异国做反间的人【王应电说:就是夏官环人职中的谍贼】。
四曰犯邦令
正义:郑玄说:“干犯冒犯王教令的人,”
五曰挢邦令【挢音矫】
正义:郑玄说:“称诈以行事的人。”郑锷说:“挢,如同矫制之矫,上面没有这样的命令,就擅自出于己意,矫命而行。”
六曰为邦盗
正义:郑玄说:“窃取国家宝藏的人,”
案语注:根据《春秋》记载“盗窃宝玉大弓”,所以用窃取宝藏来解释。但像窃取城邑外叛、杀害国家大臣懿亲以及凡是窃取财物的人,都是盗。
七曰:为邦朋【注:故书朋作傰。郑司农说:读如朋友之朋】
正义:郑玄说:“朋党互相阿附,使政事不平的人。”
八曰为邦诬
正义:郑玄说:“诬罔君臣,使事情失实【王昭禹说:“就像制造谣言来迷惑众人之类”】
总论「王应电说:这八种都是不轨之徒,不利于国家的人。司寇所诘问的奸恶,没有比这更大的了。士师之所以定为八成,必诛而无赦。」王昭禹说:先王担忧奸人成为祸患的根本,像这样设立八成的法律,让士师掌管,那么治理国家、保卫邦国,用来防止祸患萌芽的方法就极完备了。
如果国家遭遇凶荒,就用荒辩的法令来治理【辩,注作贬,今读如字】
正义刘迎说:“荒辩的法令,是指辨别轻重而为之预备。如果凶荒而没有辨别,怎么知道吃两鬴的人和不能吃两鬴的人呢?考察当年的灾气,有等差;各地的百姓,有多寡;百姓的困苦,有浅深;财物的使用,有多寡;事情的施行,有缓急。所以说‘荒辩的法令’。”
存疑。郑玄说:“辩读为贬,是声音的错误。遭遇饥荒,那么刑罚国事有所贬损,制定权宜之法。”《朝士职》说:“如果国家遭遇凶荒、瘟疫、寇戎的缘故,就命令邦国、都家、县鄙考虑刑罚的贬损。”
命令移民、通财、纠守、缓刑
正义:郑玄说:“移民到物价低廉的地方,是救济困乏;通财是补充不足;纠守是防备盗贼;缓刑是舒缓民心。”
案语:移民通财,是地官所掌管的,而又让刑官命令的原因,是因为移民则担心有颠越不恭,暂时遇到奸宄的人,通财而让刑官督责,那么富人知道必须偿还而不会隐匿财物了。
通论王应电说:“比闾卒伍,是地官夏官的职责;而秋官也掌管其追胥合联的事情。荒政通财,是地官聚万民的职责;而秋官也掌管荒辩的法令。大概治理国家必须从其根本,没有不经过教训而可以相安的,没有不救济其饥寒而能止盗的。所以秋官掌管清除盗贼,而必须兼管保任荒辩的法令,使他们懂得礼义、衣食充足而自然不做盗贼。如果只设立刑罚等待有罪之人到来,不就是在陷害百姓吗?”
凡是因财产狱讼的,用傅别约剂来公正裁决【傅,音附;剂,音随。注故书别为辩。郑司农说:读为别】
正义郑锷说:小宰的八成,所谓听称责与买卖的就是这个。称责的财产,就用傅别来公正裁决;买卖的财产,就用约剂来公正裁决。王安石说:百姓知道没有傅别约剂就不能治理,都不敢在开始时苟且简略,这就是诉讼减少的原因。
如果祭祀胜国的社稷就为他做尸
正义郑玄说:“用刑官做尸是略之。”周朝称亡殷的社为亳社【贾公彦疏:根据周战胜殷,称为胜国;根据殷灭亡,就说亡殷。《郊特牲》说:“防国之社屋之。”《春秋》亳社灾,就是这种情况】
王燕出入则前驱而辟
正义:郑玄说:“道,王且辟行人。”贾公彦说:“燕出入宫苑,都是这样。”
案语:燕出入,偶以逰燕出入也。夏官小臣,王之燕出入则前驱,此士师亦前驱。明前驱者非一也。士师前驱而辟,则士师之车又在小臣之前矣。跸以禁止行者,辟则开道而使辟于旁,
故宫中庙中则跸,王燕出入则辟。
通论王氏详説曰:「夏官小臣,王之燕出入则前驱。此王燕出入则前驱而辟,盖成周之典,其为王卫备矣。」以经考之,有前马,有前车,有前王,有前驱,有前王而辟,有前驱而辟。前车者,谓车已驾而王未乘之时,如齐右掌祭祀防同賔客前齐车,王乘则持马是也。前马者,谓车已行而王冯式之时,如道右王式则下前马是也。前王者,谓王在坛庙步行之时,大司寇职禋祀五帝及纳亨前王是也。前驱者,谓车行之时,太仆王出入则自左驭而前驱,小臣王燕出入则前驱是也。然前王一也,有前王而辟者,有前王而不辟者;前驱一也,有前驱而辟者,有前驱而不辟者。大司寇尊矣,故前王而不辟,前王而辟者,小司寇也。然大司寇前王于纳亨,小司寇前王于大宾客,抑亦宗庙之中无庸辟止行人也。太仆掌正王之服位,于王出入则前驱;小臣掌正王之燕服位,故燕出入则前驱,皆前驱而不辟也。士师前驱而辟,与小司寇之辟同,但前王者步而近于王,前驱者亦乗车则在前而稍逺。若夫跸,天官宫正,凡邦之事跸宫中庙中,则执烛;夏官隶仆掌跸宫中之事;大司寇凡邦之大事,使其属跸;小司寇凡国大事,使其属跸;士师诸侯为宾,则帅其属而跸于王宫;乡士各掌其乡之禁令,帅其属夹道而跸。宫正掌王宫,故以邦事言;隶仆掌五寝,故以宫中之事言;大司寇、小司寇事在国中,故以邦国言;士师无与于邦国之大事,故以诸侯为賔而跸于王宫言;乡士掌六乡,王之祭祀宾客军旅有出入于六乡者,故以夹道而跸言。然宫正掌王宫而言跸邦之事,与士师跸于王宫异者,盖宫正言凡邦之事,则王宫之祭祀等事无所不跸;士师特跸于诸侯为宾之时而已。曰辟,曰跸,皆以刑官主其事,正所以重万乘而肃众志也。若乃王之三公、六卿、大夫出入于乡。遂公邑之间亦有辟而无跸。外诸侯入于王国则有辟,居于客馆则有跸。乡士于三公,遂士于六卿,县士于大夫,皆言为之前驱而辟。是三公、六卿、大夫有辟而无跸也。讶士职邦,有宾客入于国则为之前驱而辟,野亦如之。居馆则帅其属而为之跸。是知外诸侯有辟而又有跸也。然三公、六卿、大夫在乡遂公邑之闲则辟,在王城之内则否。以邦事则辟,非邦事则否。诸侯辟于王之国,跸于客之馆,则其在国皆得用也。明矣。
译所以在宫中、庙中则清道戒严,君王非正式出入则清道避让。
《通论》王氏详细解说曰:“夏官小臣,君王非正式出入时则在前开道。这里说君王非正式出入时在前开道并清道避让,大概是成周时期的典制,其为君王做的防卫准备非常完备了。”用经文来考核,有前马,有前车,有前王,有前驱,有前王而辟,有前驱而辟。所谓前车,是指车已驾好而君王尚未乘坐的时候,如同齐右掌管祭祀、会同、宾客时在前引导齐车,君王乘坐时就牵马一样。所谓前马,是指车已行驶而君王扶着车轼的时候,如同道右在君王扶轼时就下车在前牵马一样。所谓前王,是指君王在坛庙步行时,大司寇职掌禋祀五帝及纳亨时在前引导君王一样。所谓前驱,是指乘车行驶时,太仆在君王出入时从左边驾车而在前开道,小臣在君王非正式出入时在前开道一样。然而前王这一项,有前王而辟的,有前王而不辟的;前驱这一项,有前驱而辟的,有前驱而不辟的。大司寇地位尊贵,所以前王而不辟,前王而辟的,是小司寇。然而大司寇在纳亨时前王,小司寇在大宾客时前王,大概是因为宗庙之中无需清道阻止行人吧。太仆掌管端正君王的正式服位,所以在君王出入时前驱;小臣掌管端正君王的非正式服位,所以在非正式出入时前驱,都是前驱而不辟。士师前驱而辟,与小司寇的辟相同,只是前王是步行且靠近君王,前驱也是乘车但在前方稍远些。至于跸,天官宫正,凡国家大事在宫中、庙中清道戒严,就执烛;夏官隶仆掌管宫中清道戒严的事;大司寇凡国家大事,让他的属官清道戒严;小司寇凡国家大事,让他的属官清道戒严;士师诸侯作为宾客时,就率领他的属官在王宫清道戒严;乡士各掌管其乡的禁令,率领他的属官夹道清道戒严。宫正掌管王宫,所以用国家大事来说;隶仆掌管五寝,所以用宫中之事来说;大司寇、小司寇的事在国家之中,所以用邦国来说;士师不参与邦国的大事,所以用诸侯作为宾客而在王宫清道戒严来说;乡士掌管六乡,君王的祭祀、宾客、军旅有出入于六乡的,所以用夹道清道戒严来说。然而宫正掌管王宫而说清道戒严国家大事,与士师在王宫清道戒严不同的,大概是宫正说凡国家大事,那么王宫的祭祀等事没有不清道戒严的;士师只是在诸侯作为宾客的时候清道戒严而已。叫辟,叫跸,都由刑官主持其事,正是为了尊重万乘之尊而严肃众人的心志。至于君王的三公、六卿、大夫出入于乡、遂、公邑之间,也有辟而无跸。外诸侯进入王国则有辟,居住在客馆则有跸。乡士对于三公,遂士对于六卿,县士对于大夫,都说为他们前驱而辟。这是三公、六卿、大夫有辟而无跸。讶士职掌邦,有宾客进入国家就为他们前驱而辟,野外也这样。居住在馆舍就率领他的属官为他们清道戒严。由此可知外诸侯有辟而又有跸。然而三公、六卿、大夫在乡、遂、公邑之间则辟,在王城之内则不辟。因国家大事则辟,非国家大事则不辟。诸侯在君王之国辟,在客之馆跸,那么他们在国中都能使用。明白了。
祀五帝,则沃尸及王盥,洎镬水【洎其异反,镬户郭反】
正义李氏如圭曰:沃尸及王盥,谓沃尸盥,并沃王盥。郑氏康成曰:洎,谓増其镬汁。王氏昭禹曰:小司
寇实镬水,士师续司寇之事而终之。
通论《贾氏公彦》曰:「此直言祀五帝沃尸及王盥,其余冬至、夏至及祭先王、先公所沃盥者,小祝职:大祭祀沃尸;盥小臣职:大祭祀朝觐沃王盥。如是,则冬至、夏至及先王、先公,小祝沃尸,小臣沃王。又《郁人》职:凡祼事沃盥,此惟在宗庙为祼时。」
凡刉珥,则奉犬牲【刉珥,音机衈】
正义郑氏康成曰:「珥读为衈。刉衈,衅礼之事【贾疏:知刉衈是衅礼者,杂记成庙则衅之门、夹室皆用鸡,其衈皆于屋下,彼虽不言刉,刉衈相将,故知是衅礼】用牲毛者曰刉,羽者曰衈【贾疏:杂记鸡言衈,则毛曰刉可知】
诸侯为宾,则帅其属而跸于王宫。大防,亦如之。
正义:郑氏康成曰:“谓诸侯来朝,若燕飨时。”贾氏公彦曰:“大防在宫中,谓朝庙时。”王氏安石曰:“大司寇、小司寇皆言使帅其属,不亲帅也;士师言帅其属,则亲帅矣。”
大师帅其属而禁逆军旅者,与犯师禁者而戮之。正义郑氏康成曰:逆军旅,反将命也;犯师禁,干行陈也【贾疏案:昭元年,晋荀吴败狄于太原,将战,魏舒曰:请皆卒,自我始。荀吴之嬖人不肯即卒,斩以徇,是反将命也。襄公三年,鸡泽之盟,晋侯之弟扬干乱行于曲梁,魏绛戮其仆,是干行陈也。案:犯师禁,如书费誓“寇攘逾垣墙,窃马牛,诱臣妾”之类】王氏应电曰:古者兵刑一职,故军旅涖戮禁戒,并属刑官。
案其属乡士、遂士、县士、方士、讶士也,旅帅、卒长,即乡遂公邑都家邦国之有地治者羣士,即平时断狱▯讼之监司也,必与羣士偕,然后无事而申禁,则其令眀;有罪而傅刑,则其议当。
嵗终则令正要防
正义:郑氏康成曰,定计簿。王氏应电曰,正其属吏之月要、嵗防,以小司寇入防于大司寇也。
正嵗,帅其属而宪禁令于国及郊野。
正义郑氏康成曰:去国百里为郊,郊外谓之野。通论易氏祓曰:小司寇命其属入防,此亦令正要防。小司寇掌宪刑禁于四方,此则宪禁令于国及郊野,盖贰与考之辨耳。
案士师先令,正要防,然后小司寇命入防。小司寇令羣士宪刑禁,则士师帅而宪之。所帅者,乡士、遂士、县士、诸官及布宪是也。
钦定周官义疏卷三十五
<经部,礼类,周礼之属,钦定周官义疏》>
钦定四库全书
钦定周官义疏卷三十六
秋官司寇第五之三
乡士掌国中,各掌其乡之民数,而纠戒之。
正义郑氏康成曰:「国中之地,距王城百里内,言掌国中者,主国中狱也。六乡之狱在国中【贾疏:六乡地虽在百里郊内,要言国中者,指狱而言】乡士八人,言各者四人而分主三乡。郑氏锷曰:「乡民之数,教官掌之,此又掌其数者为纠戒也。」
案掌国中,其治所在国中也。六乡之狱讼,其不附于刑者,乡师听之矣。其附于刑者,与夫初末附于刑而继附于刑者,则乡士听之也。纠戒禁之于未有狱讼之前。
听其狱讼察其辞
正义郑氏康成曰察审也
辨其狱讼,异其死刑之罪,而要之旬而职听于朝【要,于妙反】正义:郑氏康成曰:“辨异,谓殊其文书也。要之,为其罪灋之要辞,如今劾矣【贾疏:劾,实也】十日乃以职事治之于外朝,容其自反覆【贾疏:恐囚虚承其罪】郑氏锷曰:“辨,谓辨论其狱与讼之情实也。”王氏应电曰:“先辨其罪状之轻重,然后案其入于死者与入于刑者分异而为之要书。”黄氏度曰:“职,主也。以司寇亲听,故主其狱者移而致于朝。”
案既曰听其狱讼,又曰辨其狱讼者,听之以探其情,辨之以附于法也。凡争讼之附于刑者,归于士;则不附于刑者,乡师、遂大夫之属,已听断使解散矣。其附于刑者,士又听之,察之,辨之,旬而后致于司寇。其死刑则又别异其要,加审慎也。职听于朝者,
译祭祀五帝时,就为尸和王洗手浇水,并增加镬中的热水。
李如圭说:为尸和王洗手浇水,是指为尸洗手,并为王洗手。郑康成说:洎,是指增加镬中的热水。王昭禹说:小司寇负责准备镬中的热水,士师接着小司寇的工作将其完成。
贾公彦说:这里只说祭祀五帝时为尸和王洗手浇水,至于冬至、夏至以及祭祀先王、先公所进行的洗手浇水,小祝的职责是:在大祭祀时为尸洗手;小臣的职责是:在大祭祀和朝觐时为王洗手。这样看来,冬至、夏至以及祭祀先王、先公时,由小祝为尸洗手,小臣为王洗手。又《郁人》的职责说:凡祼礼时洗手浇水,这仅在宗庙举行祼礼时才有。
凡是割杀牺牲、取耳衅礼时,就捧着犬牲。
郑康成说:“珥读作衈。刉衈,是衅礼的事。用有毛的牺牲叫刉,用有羽毛的牺牲叫衈。”
诸侯作为宾客时,就率领他的属吏在王宫清道戒严。大防时,也这样做。
郑康成说:“这是指诸侯来朝见,或者宴饮时。”贾公彦说:“大防在宫中,是指朝庙时。”王安石说:“大司寇、小司寇都说‘使’率领属吏,是不亲自率领;士师说‘率领’属吏,则是亲自率领了。”
大军出征时,率领他的属吏禁止违背军令的人,以及触犯军纪的人,并加以杀戮。郑康成说:违背军令,是反将命令;触犯军纪,是干扰行列。王应电说:古代兵刑同属一职,所以军旅中的杀戮、禁止、警戒,都归属于刑官。
考察他的属吏,即乡士、遂士、县士、方士、讶士等,旅帅、卒长,就是乡、遂、公邑、都、家、邦国中有土地治理的众士,也就是平时审理诉讼的监司。必须与众士一同行动,然后无事时申明禁令,那么命令就明确;有罪时施加刑罚,那么判决就恰当。
年终时,就命令属吏整理月报和年终报告。
郑康成说,确定计簿。王应电说,校正属吏的月报、年终报告,以便小司寇向大司寇呈报年终报告。
岁首,率领他的属吏在国都和郊野宣布禁令。
郑康成说:离开国都百里为郊,郊外称为野。易祓说:小司寇命令属吏呈报年终报告,这里也是命令整理月报和年终报告。小司寇掌管在四方宣布刑禁,这里则在国都和郊野宣布禁令,大概这是副职与考绩的区别吧。
士师先下令,整理月报和年终报告,然后小司寇命令呈报年终报告。小司寇命令众士宣布刑禁,那么士师就率领他们去宣布。所率领的,是乡士、遂士、县士、各官以及布宪等。
钦定周官义疏卷三十五
<经部,礼类,周礼之属,钦定周官义疏》>
钦定四库全书
钦定周官义疏卷三十六
秋官司寇第五之三
乡士掌管国都中的事务,各自掌管其乡的民数,并加以纠察警戒。
郑康成说:“国都中的土地,距离王城百里以内,说掌管国都,是指主管国都中的狱讼。六乡的狱讼在国都中。乡士八人,说‘各’是指四人分别主管三乡。”郑锷说:“乡民的数目,由教官掌管,这里又掌管其数目是为了纠察警戒。”
掌管国都,其治所在国都中。六乡的狱讼,那些不涉及刑罚的,由乡师审理了。那些涉及刑罚的,以及起初不涉及刑罚但后来涉及刑罚的,则由乡士审理。在狱讼发生之前进行纠察警戒。
审理他们的狱讼,审察他们的言辞。
郑康成说:察,是审察的意思。
辨别他们的狱讼,区分死刑的罪行,并整理要点,十日之内在职务上向朝廷汇报。郑康成说:“辨异,是指区分文书。整理要点,是提取罪法的要点,就像现在的起诉书一样。十天后在职务上于外朝处理,允许囚犯自我反复辩解。”郑锷说:“辨,是指辩论狱讼的情实。”王应电说:“先辨别罪状的轻重,然后按照入于死者与入于刑者分别整理要点文书。”黄度说:“职,是主管的意思。因为司寇亲自审理,所以主管狱讼的人移送到朝廷。”
既然说审理狱讼,又说辨别狱讼,是因为审理以探求情实,辨别以附会法律。凡是争讼中涉及刑罚的,归于士;那么不涉及刑罚的,乡师、遂大夫等,已经审理判决使解散了。那些涉及刑罚的,士又审理、审察、辨别,十天后呈报给司寇。死刑则又特别区分其要点,更加审慎。在职务上向朝廷汇报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