钦定周官义疏卷三十六
司寇弊讼断狱,羣士皆在,各丽其法,献其议。而主六乡之狱讼者,则乡士也,遂士已下皆然。《春秋传》使王叔之宰与伯舆合要,王叔氏不能举其契。」
译司寇审理诉讼、判决案件时,众士都在场,各自依据法律,提出他们的意见。而主管六乡狱讼的,是乡士,遂士以下都是如此。《春秋传》记载,让王叔的宰官与伯舆订立契约,王叔氏无法拿出他的契约凭证。
司寇听之,断其狱,弊其讼于朝。羣士司刑皆在,各丽其灋以议狱讼。
正义:贾氏公彦曰:此即朝众听之事。吕刑云:「师听五辞,恐専则有滥,故众狱官共听之。」郑氏康成曰:丽,附也。各附致其灋,以成议【王氏安石曰:若司刑掌五刑之法,司刺掌三刺、三宥、三赦之法,各丽其法,使罪与法相应。王氏应电曰:令羣士各出所见而议之,或从初议,或有他议,有从重而轻,有从轻而重,务协厥中】
存疑王氏详说曰:「王制:大司寇以狱成告于王,王命三公参听之。此经不及三公者,散见于朝士职也。其职云:『面三槐,三公位焉』,则三公在其中矣。」
案《遂士职》云:“若欲免之,则王令三公防其期。”《县士职》云:“若欲免之,则王令六卿防其期。”然则断狱弊讼于外朝,唯司寇及羣士、司刑之属在耳,非有所欲免,则三公、六卿皆不与也。《王制》:“王命三公参听之”,即谓有所欲免而令防其期者耳。《朝士职》之朝位,主于询万民,则王亦在焉,非断狱弊讼之常朝也。
狱讼成,士师受中,协日刑杀,肆之三日【协,陆氏释文作汁】正义:郑氏康成曰:“受中,谓受狱讼之成也【王氏昭禹曰:“受中,谓受其事实之书。”易氏祓曰:“书谓之中,小司寇所谓登中于天府是也】士师既受狱讼之成,乡士则择可刑杀之日,至其时往涖之【贾疏:知非士师刑杀者,士师是司寇之攷,总摄诸士,无暇往治】郑氏众曰:“论语‘肆诸市朝’,《春秋》传曰‘三日弃疾请尸【贾疏:襄二十二年,楚杀令尹子南于朝,三日弃疾请尸】贾氏公彦曰:“肆之三日,据犯死罪者而言,其四刑之类,刑讫即放,不须肆之。”
案古者司寇行戮,君为不举,故必累犯法者同日而刑杀也。
若欲免之则王防其期
正义郑氏康成曰:「免犹赦也。谓乡士职听于朝,司寇听之之日,王欲赦之,则用此时亲往议之。」王氏应电曰:「免之,盖谓罪之疑而当赦,或在八议而当宥者。」刘氏彜曰:「死刑而欲免之,用八议也,不以司寇防。」
王而王防其期者,刑人于市,与众弃之,非王所得専也。是以虽在八议之中,必反覆议成其罪,而后舎之。李氏曰:杀人者死,而民犹有相杀;伤人者刑,而民
犹有相伤,苟以不忍而赦之,则杀人者不死,伤人者不刑,被杀伤者无以申其枉矣。是故先王虽矜卹罪囚,必与众议其可否,而后免之。其免焉者,非王免之,彼之罪情自可免也。李氏嘉防曰:「王及三公六卿羣臣悉心以议之,罪果不可免,其人亦无辞。」
案王防其期,则三公六卿咸在,而位如大询之位矣。
大祭祀、大丧纪、大军旅、大宾客,则各掌其乡之禁令,帅其属夹道而跸。
正义:贾氏公彦曰:「大祭祀,若祭天及四郊;大丧纪,当葬所经道;大军旅,王出行所经过;大宾客,四方诸侯来朝,各由其方而入,并过六乡,故各掌其乡之禁令。」郑氏康成曰:「属中士已下。」
案大祭祀丧者不哭,不敢凶服,禁也。汜埽反道,乡为田烛,令也。大宾客诛相翔者,暴宾客者,禁也。守涂地者,聚▯令也。余可类推。
三公若有邦事,则为之前驱,而辟其丧,亦如之【为,于伪反;辟,音辟。后并同】
正义:王氏应电曰:「邦事,谓有国家政事,行于国中,或出畺也。其丧,谓葬于墓。」
凡国有大事则戮其犯命者
正义:金氏瑶曰:国国中乡士所治者。郑氏锷曰:民虽乡官所治,刑戮则在乡士。
案大事,即上大祭祀、大丧、纪大、军旅、大宾客也。戮,有以刑杀言者,秋官掌戮是也。有以辱言者,司市凡有罪者挞戮而罚之是也。此戮犯命者,轻重皆有之,不仅如疏所云征伐、田猎之事而已。
遂士掌四郊,各掌其遂之民数,而纠其戒令。
正义:郑氏康成曰:「遂地距王城百里已外至二百里,言掌四郊者主四郊狱也。六遂之狱在四郊,遂士十二人,言各者二人而分主一遂。」
案遂士掌遂之狱讼,而治所则在四郊也。逺郊乃六乡之地,
译司寇审理案件,判决狱讼,在朝廷上公布诉讼结果。群士和司刑都在场,各自依据法律来议论狱讼。
正义:贾公彦说:这就是朝众共同审理的事情。《吕刑》说:“众官听取五种供辞,担心专断会有滥刑,所以众多狱官共同审理。”郑康成说:“丽,是依附的意思。各自依附适用的法律,来达成议决。”王安石说:“比如司刑掌管五刑的法律,司刺掌管三刺、三宥、三赦的法律,各自依附其法,使罪行与法律相应。”王应电说:“让群士各自提出见解来议论,有的遵从初议,有的另有议论,有的从重改轻,有的从轻改重,务必协调其中道。”
存疑王氏详说曰:“《王制》说:大司寇将狱讼判决结果报告给王,王命令三公参与审理。这段经文没有提到三公,是因为分散记载在《朝士职》中。《朝士职》说:‘面对三棵槐树,三公的位置在那里’,那么三公就在其中了。”
按《遂士职》说:“如果要赦免,那么王命令三公守候日期。”《县士职》说:“如果要赦免,那么王命令六卿守候日期。”那么在朝外判决狱讼,只有司寇以及群士、司刑这类人在场,如果不是想要赦免,那么三公、六卿都不参与。《王制》说:“王命令三公参与审理”,就是指想要赦免而命令守候日期的情况。《朝士职》中的朝位,主要是为了咨询万民,那么王也在其中,这不是判决狱讼的常规朝会。
狱讼判决完毕,士师接受定案文书,协调日期执行刑杀,陈尸示众三天。【协,陆德明《释文》作“汁”】正义:郑康成说:“受中,是接受狱讼的定案。”王昭禹说:“受中,是接受事实的文书。”易祓说:“文书称为‘中’,小司寇所说的‘登中于天府’就是这个意思。”士师接受了狱讼的定案,乡士就选择可以刑杀的日子,到了那个时间前往监刑。【贾疏:知道不是士师去刑杀,因为士师是司寇的辅佐,总领众士,没有空闲去处理具体事务。】郑众说:“《论语》说‘陈尸于市朝’,《春秋》传曰‘三天后弃疾请求收尸’。”【贾疏:襄公二十二年,楚国在朝廷杀死令尹子南,三天后弃疾请求收尸。】贾公彦说:“陈尸三天,是针对犯死罪的人而言的,其他四种刑罚,刑毕就释放,不需要陈尸。”
按古代司寇执行杀戮,君王不举行宴饮,所以必须让犯法者在同一天受刑杀。
如果要赦免,那么王守候日期。
正义:郑康成说:“免,是赦免的意思。指乡士在朝中审理,司寇审理的那一天,王想要赦免,就在这个时候亲自前往商议。”王应电说:“赦免,大概是指罪行有疑问应当赦免,或者属于八议范围应当宽宥的人。”刘彝说:“死刑想要赦免,是用八议,不让司寇守候日期。”
王守候日期,是因为在市集刑人,与众人抛弃他,这不是王所能专断的。所以即使属于八议之中,也必须反复议定其罪行,然后才赦免。李说:“杀人者死,但百姓仍有互相杀害;伤人者刑,但百姓仍有互相伤害,如果因为不忍心而赦免,那么杀人者不死,伤人者不刑,被杀伤的人就无法伸张冤屈了。所以先王虽然怜悯罪囚,必须与众人商议可否,然后才赦免。那些被赦免的,不是王赦免他们,而是他们的罪情本身就可以赦免。”李嘉谟说:“王以及三公六卿群臣尽心商议,罪行果然不可赦免,那人也就无话可说。”
按王守候日期,那么三公六卿都在场,位置如同大询时的位置。
大祭祀、大丧纪、大军旅、大宾客,就各自掌管其乡的禁令,率领其属吏夹道清道。
正义:贾公彦说:“大祭祀,如祭天及四郊;大丧纪,是葬时所经过的道路;大军旅,是王出行所经过的地方;大宾客,是四方诸侯来朝,各自从其方进入,都经过六乡,所以各自掌管其乡的禁令。”郑康成说:“属吏是中士以下。”
按大祭祀时丧者不哭,不敢穿凶服,这是禁令。清扫道路,乡里提供田烛,这是命令。大宾客时诛杀徘徊观望者、侮辱宾客者,这是禁令。守护涂地者,聚集人员,这是命令。其余可以类推。
三公如果有国家事务,就为他们做前驱,并避开丧车,也这样做。【为,读作“于伪”;辟,音“辟”。后面相同。】
正义:王应电说:“邦事,是指有国家政事,在国中施行,或者出疆。其丧,是指葬于墓。”
凡国家有大事,就诛杀违抗命令的人。
正义:金瑶说:“国,指国中乡士所治理的地方。”郑锷说:“百姓虽然由乡官治理,但刑戮则在乡士。”
按大事,就是上面所说的大祭祀、大丧纪、大军旅、大宾客。戮,有以刑杀说的,如秋官掌戮;有以羞辱说的,如司市凡有罪者鞭打羞辱并处罚。这里诛杀违命者,轻重都有,不仅像疏中所说征伐、田猎之事而已。
遂士掌管四郊,各自掌管其遂的民数,并纠察戒令。
正义:郑康成说:“遂地距离王城百里以外到二百里,说掌管四郊,主要是掌管四郊的狱讼。六遂的狱讼在四郊,遂士十二人,说‘各’,是两人分主一遂。”
按遂士掌管遂的狱讼,而治所则在四郊。远郊乃是六乡之地,
听其狱讼,察其辞辨,其狱讼异其死刑之罪,而要之二旬而职听于朝,司寇听之,断其狱弊其讼于朝,羣士、司刑皆在,各丽其灋以议狱讼,狱讼成,士师受中,协日就郊而刑杀,各于其遂肆之三日。
正义郑氏康成曰:「就郊而刑杀者,遂士也。遂士择刑杀日至,其时往涖之,如乡士为之矣。言各于其遂者,四郊六遂,遂处不同。」贾氏公彦曰:「乡士之狱在国中,不湏言就此在郊,故云『就』也。六乡之狱并在国中,不得言各;六遂之狱分在四郊,故言各也。」欧阳氏谦之曰:「各于其遂,令当遂之人见之,庶知所惩。案刑杀于郊者,就遂士之治所也。肆各于其遂者,与众弃之,以惩其未也。」
若欲免之则王令三公防其期
正义郑氏康成曰:「令犹命也。王欲赦之,则用遂士职听之。时命三公往议之。」贾氏公彦曰:「防其期,皆在外朝。但民有逺近,故六乡狱,王防其期;六遂狱,使三公防其期。」
若邦有大事,聚众庶,则各掌其遂之禁令,帅其属而跸。正义:郑氏康成曰:“大事,王所亲也。”贾氏公彦曰:“乡士在四郊内,有大祭祀、大丧纪等四事;此在四郊之外,无大祭祀、大丧纪,惟有大军旅、大宾客出入所经,故总云大事。”王氏应电曰:“邦有大事,聚众庶,则遂人帅所治之民而至,故遂士掌其禁令。”
六卿若有邦事,则为之前驱,而辟其丧,亦如之【为,于伪反】正义:贾氏公彦曰:六乡近,则使三公;六遂差逺,使六卿。金氏瑶曰:为六卿前驱,三公可知矣。盖遂士已下职卑于乡士,故迎送之礼亦渐多也。
凡郊有大事则戮其犯命者
正义:贾氏公彦曰:「郊有大事,亦谓六遂之民从军征伐、田猎。」
县士掌野,各掌其县之民数,纠其戒令,而听其狱讼,察其辞,辨其狱讼,异其死刑之罪,而要之,三旬而职听于朝。
正义郑氏康成曰:地距王城二百里以外至三百里曰野,三百里以外至四百里曰县,四百里以外至五百里曰都。都、县、野之地,非王子弟、公卿大夫之采邑者,皆公邑也。谓之县,县士掌其狱焉。郊外曰野,故总称曰野。狱居近野之县,狱在二百里土县之县,狱在三百里上都之县,狱在四百里上【贾疏案:载师职,公邑任甸地,县士惟掌稍县畺者,其二百里内公邑之狱讼,遂士兼掌之矣】黄氏度曰:乡法成于州,野法成于县,稍县、都、余邑皆行县法如遂,故总称之曰野。金氏瑶曰:野三旬,亦朝士期内之治。总论王氏详说曰:乡士云掌国中,遂士云掌四郊,县士云掌野,是乡之狱近于王城,遂之狱近于乡,县之狱近于遂,盖所居之地以近者为主也。
案此职掌公邑之狱讼,县师掌稍县都之赋贡,而皆以县名官。眀公邑都家邑虽大,不得过二千五百家也。知此职所掌惟稍县公邑之狱讼者,甸之赋贡役事皆兼掌于遂吏。遂师于征遂之财,征外别入野职野赋。遂人于致六遂之丧役,外凡事致野役。遂大夫于令为邑者防政致事,外戒凡为邑者之功事,皆以兼公邑故也。稍县畺公邑之狱讼,并以三旬而上,则甸之公邑以二旬为期,而兼掌于遂士眀矣。
司寇听之,断其狱,弊其讼于朝。羣士司刑皆在,各丽其灋,以议狱讼。狱讼成,士师受中协日,刑杀各就其县肆之。三日,若欲免之,则王命六卿防其期。
正义:郑氏康成曰:「刑杀各就其县者,亦谓县士也。期,亦谓县士职听之时。」
案遂之刑杀,就郊而肆之,各于其遂。以遂本近于郊耳。县之狱在二百里、三百里、四百里上,故此职曰:「各就其县肆之。」三日眀,就其县而刑杀,因肆之。与遂之刑杀就郊异也。
若邦有大役,聚众庶,则各掌其县之禁令。
正义:贾氏公彦曰:「不言帅其属而跸者,言大役则非王征行之事,故直掌其县之禁令而已。」
案不曰「邦有大事」而曰「邦有大役」,何也?大祭祀、大丧纪,自六遂无及焉。惟宾客、军旅所道经,则通乎畿内。然其入也,必近王都,而后礼事繁;其出也,逾乡遂则事益简。野
译审理狱讼,考察其言辞辩解,区分死刑与非死刑的罪行,汇总后二十天在职官听审于朝廷,司寇审理,在朝廷上决断狱讼,群士、司刑都在场,各自依据法律来议决狱讼,狱讼判决后,士师接受中书,约定日期到郊外执行刑杀,各自在其所属的遂中示众三天。
郑玄解释说:“到郊外执行刑杀,是指遂士。遂士选择刑杀的日子,届时前往监刑,就像乡士所做的那样。说‘各自在其遂中’,是因为四郊六遂,遂的位置不同。”贾公彦解释说:“乡士审理的狱讼在国都之中,不需要说‘就’这个字,所以说‘就’。六乡的狱讼都在国都之中,不能说‘各’;六遂的狱讼分散在四郊,所以说‘各’。”欧阳谦之说:“各自在其遂中,是让该遂的人看见,或许能知道警戒。在郊外执行刑杀,是到遂士的治所。在各自遂中示众,是让众人唾弃,以惩戒后来者。”
如果要赦免他们,则由君王命令三公在期限到来时前往。
郑玄解释说:“令就是命。君王想要赦免他们,就使用遂士的职权听审。当时命令三公前往商议。”贾公彦解释说:“防其期,都在外朝。只是百姓有远近之分,所以六乡的狱讼,君王亲自前往;六遂的狱讼,让三公前往。”
如果国家有大事,聚集民众,就各自掌管其遂的禁令,率领其属吏清道戒严。郑玄解释说:“大事,是君王亲自参与的事。”贾公彦解释说:“乡士在四郊之内,有大祭祀、大丧纪等四件事;这在四郊之外,没有大祭祀、大丧纪,只有大军旅、大宾客出入所经过,所以总称为大事。”王应电说:“国家有大事,聚集民众,那么遂士率领所治理的民众到来,所以遂士掌管其禁令。”
六卿如果有国家事务,就为他们担任前驱,并避开丧车,也是这样。贾公彦解释说:六乡近,就派三公;六遂稍远,派六卿。金瑶说:为六卿担任前驱,三公的情况可想而知。大概遂士以下的职位低于乡士,所以迎送之礼也渐渐增多。
凡是郊外有大事,就杀死违抗命令的人。贾公彦解释说:“郊外有大事,也是说六遂的民众从军征伐、田猎。”
县士掌管郊外之地,各自掌管其县的民数,纠察其戒令,并审理其狱讼,考察其言辞,区分其狱讼,区分死刑与非死刑的罪行,汇总后,三十天在职官听审于朝廷。
郑玄解释说:距离王城二百里以外到三百里称为野,三百里以外到四百里称为县,四百里以外到五百里称为都。都、县、野之地,不是王子弟、公卿大夫的采邑的,都是公邑。称为县,县士掌管其狱讼。郊外称为野,所以总称为野。狱在靠近野的县,狱在二百里的县,狱在三百里的上县,狱在四百里的上县。黄度说:乡的法度在州完成,野的法度在县完成,稍县、都、余邑都实行县法如同遂,所以总称为野。金瑶说:野三十天,也是朝士期限内的治理。总论王详说:乡士说掌管国中,遂士说掌管四郊,县士说掌管野,这是乡的狱讼靠近王城,遂的狱讼靠近乡,县的狱讼靠近遂,大概所居之地以近者为主。
按:此职掌管公邑的狱讼,县师掌管稍县都的赋贡,而都以县命名官职。说明公邑都家邑虽然大,不能超过二千五百家。知道此职所掌管的只是稍县公邑的狱讼,是因为甸的赋贡役事都兼掌于遂吏。遂师征收遂的财物,征收外别入野职野赋。遂人致送六遂的丧役,外凡事致送野役。遂大夫命令为邑者防政致事,外戒凡为邑者之功事,都因为兼管公邑的缘故。稍县畺公邑的狱讼,都以三十天为期限上报,那么甸的公邑以二十天为期限,而兼掌于遂士就明白了。
司寇审理,决断其狱讼,在朝廷上决断其讼。群士司刑都在场,各自依据法律,来议决狱讼。狱讼判决后,士师接受中书约定日期,刑杀各自到其县示众。三天,如果要赦免他们,则由君王命令六卿在期限到来时前往。
郑玄解释说:“刑杀各自到其县,也是指县士。期,也是指县士职听之时。”
按:遂的刑杀,到郊外示众,各自在其遂中。因为遂本来靠近郊外。县的狱讼在二百里、三百里、四百里上,所以此职说:“各自到其县示众。”三天明白,到其县执行刑杀,因而示众。与遂的刑杀到郊外不同。
如果国家有大役,聚集民众,就各自掌管其县的禁令。
贾公彦解释说:“不说率领其属吏清道戒严,是说大役就不是君王征行之事,所以只掌管其县的禁令而已。”
按:不说“邦有大事”而说“邦有大役”,为什么呢?大祭祀、大丧纪,从六遂没有涉及。只有宾客、军旅所经过,则通乎畿内。然而其进入时,必靠近王都,而后礼事繁;其出去时,越过乡遂则事益简。野
庐氏掌道治遗人、委人,共委积、薪刍。公邑、都家不过埽除道路、守涂者聚▯而已。故自县士而下,不复言邦之大事。盖宾客、军旅所经,无所为聚众庶之事也。惟役事则公邑与乡遂畧同,而诸官无眀文,故于此见之。其不言致众与役所致,何也?遂人职,若起野役,则令各帅其所治之民而至,以遂之大旗致之。则致众者,遂人也。又曰「凡事致野役而师田作,野民帅而至,掌其政治禁令」,则致役于司徒者,亦遂人也【遂人职惟大丧称六遂之役,则野役兼公邑眀矣】县士盖兼掌其禁令耳,以其为刑官之属,故独掌禁令,而政治不与焉。
译庐氏负责指导治理遗人、委人,供给储备物资和柴草。公邑、都家不过清扫道路、看守涂地聚集罢了。因此从县士以下,不再提及国家的大事。大概宾客、军队所经过的地方,没有什么聚集民众的事情。只有劳役之事,公邑与乡遂大致相同,而其他官职没有明文规定,所以在这里体现出来。其中不提及召集民众与劳役所召集的,为什么呢?遂人的职掌说,如果兴起野外劳役,就命令各自率领所治理的民众到来,用遂的大旗召集他们。那么召集民众的,是遂人。又说“凡是召集野外劳役以及军事田猎劳作,野外民众率领而来,掌管其政治禁令”,那么将劳役召集给司徒的,也是遂人【遂人职掌中只有大丧称为六遂的劳役,那么野外劳役兼及公邑就很明显了】县士大概兼管其禁令罢了,因为他属于刑官,所以独自掌管禁令,而政治事务不参与。
若大夫有邦事,则为之前驱,而辟其丧,亦如之。凡野有大事,则戮其犯命者【为于伪反】
正义:贾氏公彦曰:「凡野有大事,则戮其犯命者。谓有军事于此,而犯命者也。」
方士掌都家,听其狱讼之辞,辨其死刑之罪,而要之三月而上狱讼于国。
正义郑氏康成曰:「都,王子弟及公卿之采地;家大夫之采地,大都在畺地,小都在县地,家邑在稍地。不言掌其民数,民不纯属王也。三月乃上,要又变。朝言国者,以其自有君,异之。」贾氏公彦曰:「县士掌三等公邑之狱,亲自掌之;若方士掌三等采地之狱,遥掌之。采地自有都家之士掌狱,有事上于方士耳。」金氏瑶曰:「都三月,亦朝士期内之治。」
案不言掌其民数者,其数自有都士、家士掌之。且县士之法,方士脩之,即所以遥掌之也。康成谓民不纯属王,盖大宰施则于都鄙,而建其长,立其两,设其伍,陈其殷,置其辅,则民已属于都家。但王畿之内,总统于王,与侯国之民纯属诸侯者不同耳。乡士、遂士、县士皆听其狱讼,察其辞者,皆已之职所専也。都家之狱讼,则已经都士、家士成议附法矣,故第听其狱讼之辞,而不复亲听其狱讼也。死刑之罪独曰「辨」者,以未尝亲听其狱讼,辨之尤不可以不审也。易氏祓谓「第上狱讼于国,不必职听」,非也。羣士司刑皆在,而方士反不在乎。盖都士、家士随时而上狱讼之辞于方士,方士听之,苟有未当,必复下于都家核察而眀辨之,必的然无疑,乃上于国也。县士所掌公邑,在县畺者,亦限以三旬;而方士所掌在稍地者,寛以三月。正以不亲听狱讼而听其辞,必逺其期,乃有往复驳议之隙耳。
司寇听其成于朝,羣士司刑皆在,各丽其灋以议狱讼。正义:郑氏康成曰:“成,平也。”郑司农曰:“《春秋》传晋邢侯与雍子争鄐田,久而无成【贾疏昭十四年《左传】贾氏公彦曰:“成,谓采地之士所平断文书。”
案不曰听狱讼,而曰听其成者,都家各有士以掌狱讼,必先定议附法,而后上于国,故变文言“成”,所以别于乡遂、公邑之未成者。都家之狱讼,盖质其成,而犯者不与之俱,故方士第听其辞,司寇第听其成,书其成而已。方士不言“职听于朝”何也?司寇听其成,盖独听方士所上之狱辞,而未尝听其狱讼也,则方士不得曰“职听于朝”眀矣。不言刑杀及肆之地何也?曰:书其刑杀之成,与其听狱讼者,则各就都家邑宰之治所可知也。不言方士之治所何也?曰:凡都家之士所上治,则听之,则方士待其治于国中,不待言矣。
狱讼成,士师受中书其刑杀之成,与其听狱讼者正义。王氏安石曰:既成而后上于国,而于羣士司刑丽法以议。又言狱讼成者,前所谓成都家听断之成也,后所谓成司寇羣士司刑听议之成也。郑氏康成曰:都家之吏自协日刑杀,但书其成与治狱之吏姓名,备反覆有失实者。王氏应电曰:都家八则有刑赏之威,王朝主驭其大畧,故但书其刑杀之成而已。
凡都家之大事,聚众庶,则各掌其方之禁令。
正义郑氏康成曰:方士十六人,言各掌其方者,四人而主一方也。其方以王之事动众,则为班禁令焉。王氏应电曰:各禁戒其所率,而致之民。
案不举邦事,而曰都家之大事,何也?専地与民,即王朝征役,亦为都家之大事,而其长又自有祭祀、丧纪、城郭、沟池、浚筑之役,故以都家之大事包之。
以时脩其县灋,若歳终,则省之而诛赏焉。
正义郑氏康成曰:县灋,县师之职也。其职掌邦国都鄙、稍甸郊野之地域,而辨其夫家、人民、田莱之数,及其六畜、车辇之稽。方士以四时脩此灋,歳终又省之,则与掌民数亦相近【贾疏:乡士等皆言民数,惟方士不言,故此云县师职夫家之数与民数亦相近】王氏昭禹曰:县师掌其地域,辨其夫家、人民、田莱之数,及其六畜、车辇之稽,而其狱讼则方士掌之。故以时脩县师之灋,歳终则又廵而省之,以行其诛赏也。
凡都家之士,所上治则主之【治,直吏反
译如果大夫有国家事务,就为他担任前驱,为他避开丧事,也像这样。凡是野外有重大军事行动,就诛杀那些违抗命令的人【“为”读作“伪”】。
正义:贾公彦说:“凡是野外有重大军事行动,就诛杀违抗命令的人。是指在此地有军事行动,而有人违抗命令。”
方士掌管都邑和采邑,听取那里的狱讼供词,辨别死刑的罪行,汇总后在三个月内将狱讼案件上报给国都。
正义:郑康成说:“都,是王子弟和公卿的采地;家,是大夫的采地,大都位于疆地,小都位于县地,家邑位于稍地。不说不掌管人口数量,是因为民众不完全隶属于王。三个月后才上报,‘要’字也是变化。朝中称‘国’,是因为那里自有君主,以示区别。”贾公彦说:“县士掌管三等公邑的狱讼,亲自掌管;如果方士掌管三等采地的狱讼,则是远程掌管。采地自有都士、家士掌管狱讼,有事上报给方士罢了。”金瑶说:“都邑三个月,也是朝士期限内的治理。”
按语:不说不掌管人口数量,是因为人口数量自有都士、家士掌管。况且县士的法度,由方士修定,这就是远程掌管的原因。郑康成认为民众不完全隶属于王,大概是因为大宰在都鄙施行法则,建立长官,设立两师,设置伍长,陈列殷众,安置辅佐,那么民众已经隶属于都邑和采邑。但在王畿之内,总领于王,与侯国民众完全隶属于诸侯不同。乡士、遂士、县士都听取狱讼,察验供词,都是他们专职所专管。都邑和采邑的狱讼,已经由都士、家士议定并附合法度,所以只是听取狱讼的供词,不再亲自审理狱讼。死刑的罪行唯独说“辨”,是因为未曾亲自审理狱讼,辨别尤其不能不审慎。易祓认为“只是上报狱讼给国都,不必亲自审理”,这是不对的。众士司刑都在,而方士反而不在。大概都士、家士随时将狱讼供词上报给方士,方士听取,如果有不当之处,必定再下发给都邑和采邑核查并明辨,必须确凿无疑,才上报给国都。县士所掌管的公邑,在县疆的,也限定三十天;而方士所掌管的在稍地的,放宽到三个月。正因为不亲自审理狱讼而只是听取供词,必须延长期限,才有往复驳议的空隙。
司寇在朝廷听取定案,众士司刑都在,各自依据法律来议决狱讼。正义:郑康成说:“成,平定。”郑司农说:“《春秋》传中晋国邢侯与雍子争夺鄐田,很久没有定案【贾疏昭十四年《左传》】贾公彦说:“成,是指采地之士所平断的文书。”
按语:不说听取狱讼,而说听取定案,是因为都邑和采邑各有士掌管狱讼,必须先议定并附合法度,然后上报给国都,所以变文说“成”,以区别于乡遂、公邑尚未定案的。都邑和采邑的狱讼,大概是质审定案,而罪犯不与他们一起,所以方士只是听取供词,司寇只是听取定案,书写定案而已。方士不说“专职在朝廷听取”为什么呢?司寇听取定案,大概是独自听取方士所上报的狱辞,而未曾听取狱讼,那么方士不得说“专职在朝廷听取”是明显的。不说刑杀及示众的地方为什么呢?回答说:书写刑杀的定案,与其听取狱讼的人,那么各自就在都邑和采邑宰的治所可知。不说方士的治所为什么呢?回答说:凡是都邑和采邑的士所上报的治理,就听取,那么方士在国都等待他们的治理,不必再说了。
狱讼定案,士师接受中书,书写刑杀的定案,以及听取狱讼的人。正义:王安石说:既已定案然后上报给国都,而在众士司刑依据法律议决。又说狱讼定案,前所说的成是都邑和采邑听断的定案,后所说的成是司寇众士司刑听议的定案。郑康成说:都邑和采邑的官吏自行协调日期刑杀,只书写定案和治狱官吏的姓名,以备反复有失实之处。王应电说:都邑和采邑八则中有刑赏的威严,王朝主要驾驭其大略,所以只书写刑杀的定案而已。
凡是都邑和采邑的重大事务,聚集众庶,就各自掌管其方面的禁令。
正义:郑康成说:方士十六人,说各自掌管其方面,是四人而主一方。其方面以王的事动众,就颁布禁令。王应电说:各自禁戒其所率领的人,而致之于民。
按语:不举邦事,而说都邑和采邑的重大事务,为什么呢?专地与民,即使是王朝征役,也是都邑和采邑的重大事务,而其长官又有祭祀、丧纪、城郭、沟池、浚筑的役事,所以用都邑和采邑的重大事务包罗。
按时修定其县法,如果年终,就省察而诛赏。
正义:郑康成说:县法,是县师的职事。其职掌管邦国都鄙、稍甸郊野的地域,而辨别夫家、人民、田莱的数量,以及六畜、车辇的稽查。方士以四时修此法,年终又省察,那么与掌管民数也相近【贾疏:乡士等都言民数,只有方士不言,故此云县师职夫家之数与民数也相近】王昭禹说:县师掌管其地域,辨别夫家、人民、田莱的数量,以及六畜、车辇的稽查,而其狱讼则由方士掌管。所以按时修定县师之法,年终又巡视省察,以行其诛赏。
凡是都邑和采邑的士,所上报的治理就由方士主管【“治”读作“直吏反”】
存疑。郑氏康成曰:「所上治者,谓狱讼之小事,不附罪者也。主之,告于司寇,听平之。」
案,如果小事不附罪者,则不惟不闗于司寇,即都家之士,亦不必上于方士矣。此所上治,即朝大夫职所云都家之治也。如上文聚众庶,亦其一端,盖不専指狱讼。方士以时脩县法,歳终省之而诛赏,则于其所上治,固宜主之而以达于其长矣。
讶士掌四方之狱讼,谕罪刑于邦国。
正义:郑氏众曰,四方诸侯之狱讼也。郑氏康成曰:谕罪刑者,告晓以丽罪及制刑之本意。
案《春秋》以杀大夫为乱,王法则士民之私刑,皆邦国所専决也。设倒行逆施以贼贤害民,何以制之?故设讶士以掌四方之狱讼,使司政典狱者有所忌也。然六服广逺,王官遥制,无由得其情实,故据其所上狱辞而察之,其有刑罪不相附者,则谕之使更平反焉。
凡四方之有治于士者,造焉【造:七报反】
正义郑氏康成曰:谓谳疑辨事,先来诣乃通之于士也。士主谓士师【贾疏:士师受中,故知疑狱亦士师受之。造焉者,谓先造诣讶士,乃通之于士师】如今郡国亦时遣主者吏诣廷尉议者。刘氏迎曰:此盖谓疑狱非诸侯所能断者。
案有治于士,宜兼士民,枉桡而诉于王朝者。注専指邦国之吏,谳疑辨事,尚未该。
四方有乱狱则往而成之
正义郑氏康成曰:「乱狱,谓若君臣宣滛上下相虐者也。往而成之,犹吕歩舒使治淮南狱【贾疏:《汉书·儒林传》吕歩舒事,董仲舒眀公羊春秋》,仕为丞相长史,时淮南王刘安与其太子迁谋反,武帝诏使宗正刘徳与歩舒穷验其事】
案必往而成之者,就其地,然后可以刺羣言,得情实也。
邦有宾客,则与行人送逆之。入于国,则为之前驱而辟野,亦如之。居馆,则帅其属而为之跸。诛戮暴客者,客出入则道之。有治则赞之【为并于伪反】
正义郑氏康成曰:「送逆,谓始来及去也。出入,谓朝觐于王时也。」《春秋》传曰:「晋侯受策以出,出入三觐【贾疏:僖公二十八年《左传】入国入野,自以私事【贾疏:使者入国须有亲故相见之法,适野须有采取之宜,并是私事故曰「自以私事】郑氏锷曰:「与行人送逆之行人,掌其礼而讶士治其刑。」
案此治盖亦指争讼之类,羣儒以为有朝享之事,为通于王。此大小行人及掌讶之职,与讶士无渉也。盖其国之仆隶舆台,有与王民相犯争讼者,客自治之,而讶士佐治之。
通论《易氏祓》曰:掌讶职与士逆宾于疆,士即讶士也。宾客出入,讶士道之。从者之出,则掌讶使人道之。掌讶専主送迎宾客,讶士佐之。故其分职聨事如此。金氏瑶曰:讶士虽与掌讶同送迎,而所重惟辟跸及诛戮暴客耳。
凡邦之大事,聚众庶,则读其誓禁。
正义:贾氏公彦曰:「大事征伐之等,讶士读其誓禁之辞。」
案邦之大事,聚众庶,谓诸侯若遣卿大夫帅师来防者也。既同所事,则誓禁亦及之,如武王誓师称友邦冢君是也。即大役时,田亦然。
朝士掌建邦外朝之灋
正义郑氏康成曰:郑司农云:王有五门,外曰皋门,二曰雉门,三曰库门,四曰应门,五曰路门。路门一曰毕门。外朝在路门外,内朝在路门内。某谓《眀堂位》说鲁公宫曰:库门,天子皋门;雉门,天子应门。言鲁用天子之礼,所名曰库门者,如天子皋门;所名曰雉门者,如天子应门。此名制二,兼四,则鲁无皋门、应门矣【贾疏:鲁之库门向外兼皋门,鲁之雉门向内兼应门。则天子库门在雉门外,何得倒在雉门内?此破先郑二日雉门、三曰库门之说】檀弓》:鲁庄公之丧,既葬而绖不入库门,言其除丧而反由外来,是库门在雉门外必矣。如是,王五门,雉门为中门,雉门设两观,与今之宫门同,阍人讥出入者,穷民盖不得入也。《郊特牲》:讥绎于库门内,言逺当于庙门,庙在库门之内,见于此矣。小宗伯职:建国之神位,右社稷,左宗庙。然则外朝在库门之外,皋门之内。与周天子诸侯皆有三朝,外朝一,内朝二。内朝之在路门内者
译存疑。郑康成说:“所上治,指的是狱讼中的小事,那些不连坐定罪的人。主之,即向司寇报告,由司寇审理判决。”
按:如果小事不连坐定罪,那么不仅与司寇无关,即使是都邑和采邑的士人,也不必上报给方士了。这里所说的“所上治”,就是朝大夫职掌中所说的都邑和采邑的治理事务。如上文所说的聚集民众,也是其中一方面,大概不专指狱讼。方士按时修定县法,年终视察并施行诛赏,那么对于所上报的治理事务,当然应当主管并上报给上级长官。
讶士掌管四方诸侯国的狱讼,向邦国晓谕定罪和刑罚的原则。
正义:郑众说,是四方诸侯的狱讼。郑康成说:晓谕罪刑,是告知并晓谕定罪及制定刑罚的根本意图。
按:《春秋》认为杀害大夫是作乱,王法规定士人和平民的私刑,都由邦国专断。如果倒行逆施以残害贤人、祸害百姓,用什么来制约呢?所以设置讶士来掌管四方诸侯的狱讼,使掌管政典和刑狱的人有所顾忌。然而六服之地广阔遥远,王官难以遥控,无法得知实际情况,所以根据所上报的狱讼辞状来考察,如果有刑罚与罪行不相符的,就晓谕他们重新审理平反。
凡四方有向士人诉讼的人,都到讶士这里来【造:音报】
正义:郑康成说:指审理疑难案件,先来到这里,然后转达给士师。士主指的是士师【贾公彦疏:士师接受中下级官员的诉讼,所以知道疑难案件也由士师受理。造焉,是说先来到讶士这里,然后转达给士师】就像如今郡国也时常派遣主管官吏到廷尉那里商议一样。刘迎说:这大概是指诸侯无法决断的疑难案件。
按:向士人诉讼,应当兼指士人和平民,因受冤屈而向王朝申诉的人。注疏专指邦国的官吏,审理疑难案件,尚不够全面。
四方有混乱的狱讼,就前往处理并使之完成。
正义:郑康成说:“乱狱,指的是像君臣宣淫、上下互相虐待那样的案件。往而成之,就像吕步舒被派去审理淮南王案件一样【贾公彦疏:《汉书·儒林传》吕步舒之事,董仲舒精通《公羊春秋》,任职丞相长史,当时淮南王刘安与其太子刘迁谋反,武帝诏令宗正刘德与吕步舒彻底查办此事】”
按:必须前往处理并使之完成,是因为只有到了当地,才能听取各方言论,得知真实情况。
邦国有宾客,就与行人一起送迎。宾客进入国境,就为他们充当前导并清理野外道路,也像这样。宾客住在馆舍,就率领他的属员为他们清道戒严。诛杀暴虐的宾客,宾客出入就为他们引导。有诉讼就协助处理【为:音伪】
正义:郑康成说:“送逆,指宾客初来和离去。出入,指朝见觐见天子的时候。”《春秋》传说:“晋侯接受策命而出,出入三次觐见【贾公彦疏:僖公二十八年《左传》】进入国境和野外,各自处理私事【贾公彦疏:使者进入国境需要有会见亲友的礼节,到野外需要有采集的适宜,都是私事,所以说‘自以私事’】郑锷说:“与行人送迎,行人掌管礼仪,而讶士处理刑罚。”
按:这里的治大概也指争讼之类,众儒认为是朝见进献之事,通达于王。这是大小行人及掌讶的职掌,与讶士无关。大概是该国的仆隶舆台,有与王民相犯争讼的,由宾客自己治理,而讶士协助治理。
通论:《易祓》说:掌讶的职掌与士在边境迎接宾客,士就是讶士。宾客出入,讶士引导。随从人员外出,则由掌讶派人引导。掌讶专门主管送迎宾客,讶士协助他。所以他们分工合作如此。金瑶说:讶士虽然与掌讶一同送迎,但所重视的只是清道戒严及诛杀暴虐的宾客罢了。
凡邦国的大事,聚集民众,就宣读誓禁。
正义:贾公彦说:“大事指征伐之类,讶士宣读誓禁的文辞。”
按:邦国的大事,聚集民众,是指诸侯派遣卿大夫率领军队来会盟的情况。既然共同从事同一件事,那么誓禁也涉及他们,就像武王誓师时称呼友邦冢君一样。即使是大役时,田猎也是如此。
朝士掌管建立邦国外朝的法度。
正义:郑康成说:郑司农说:王有五个门,最外叫皋门,第二叫雉门,第三叫库门,第四叫应门,第五叫路门。路门也叫毕门。外朝在路门外,内朝在路门内。我认为《明堂位》说鲁公宫说:库门,相当于天子的皋门;雉门,相当于天子的应门。说鲁国使用天子的礼仪,所命名的库门,相当于天子的皋门;所命名的雉门,相当于天子的应门。这种命名制度二兼四,那么鲁国就没有皋门、应门了【贾公彦疏:鲁国的库门向外兼作皋门,鲁国的雉门向内兼作应门。那么天子的库门在雉门外,怎么会在雉门内呢?这是驳斥先郑第二叫雉门、第三叫库门的说法】《檀弓》:鲁庄公的丧事,下葬后戴孝不入库门,说除去丧服后从外面回来,可见库门在雉门外是必然的。如果是这样,王的五门,雉门是中门,雉门设有两观,与现在的宫门相同,阍人讥察出入的人,穷民大概不能进入。《郊特牲》:在库门内讥察绎祭,说远离应当对着庙门,庙在库门之内,从这里可以看出。小宗伯职:建立国家神位,右边是社稷,左边是宗庙。那么外朝在库门外,皋门内。与周天子诸侯都有三朝,外朝一个,内朝两个。内朝在路门内的
,或谓之燕朝。
通论郑氏锷曰:「宰夫、司士、大仆掌朝位法仪,皆不言建其法,独朝士言建外朝之法,何耶?盖治朝乃王所日视,燕朝亦然,其法仪不待建。惟大询于外朝,羣吏庶民咸造王廷,事非常有,所以特谓之建也。」
译有时称其为燕朝。
通论郑氏锷说:“宰夫、司士、大仆掌管朝位的法度仪节,都不说‘建立’其法度,唯独朝士说‘建立’外朝的法度,为什么呢?大概因为治朝是君王每日视察的地方,燕朝也是如此,它们的法度仪节不需要特意建立。只有在外朝进行重大咨询时,群臣官吏和百姓都来到王庭,事情非常特殊,所以特别称之为‘建立’。”
左九棘,孤、卿、大夫位焉,羣士在其后;右九棘,公、侯、伯、子、男位焉,羣吏在其后;面三槐,三公位焉,州长、众庶在其后。
正义:郑氏康成曰:羣吏,谓府史也。州长,乡遂之官。王氏昭禹曰:孤、卿、大夫,王臣也,在王畿,故位于左。公、侯、伯、子、男,国宾也,从宾礼,故位于右。三孤、六卿,其位凡九。公、侯、伯、子、男,其服亦九,故左右皆九棘。公位止于三,故面三槐。郑氏锷曰:外朝之设,为询众庶也,故三公引之以正王面,而王得以亲问焉。
案此朝位,谓询众庶与小司寇之朝位一也。此不言王南乡,彼不言公侯伯子男,皆互见也。但彼畧而此详耳。公侯伯子男或有或无,不定有则朝位在西,客之也。若断狱讼之朝,则惟刑官咸在,而公孤大夫不与。必有欲免之人,乃令防其期耳。
存疑。郑氏康成曰:「树棘以为位者,取其赤心而外,刺象以赤心三刺也。」槐之言怀也,怀来人于此,欲与之谋。
左嘉石平,罢民焉。右肺石达,穷民焉。
正义:郑氏锷曰:「嘉石、肺石必设于外朝者,惟外朝人皆得入焉。欲使坐者有耻于其类,穷者得至而无所壅也。」
案嘉石、肺石之灋,详见《大司寇职》,故于此畧言之。通论叶氏梦得曰:周有三朝,外朝之位,朝士掌之,当大询之时,百姓众庶得与公卿、侯伯、羣士、羣吏相后先于其间。治朝之位,司士掌之,大仆建路鼓以待达穷者,而宰夫复掌叙羣吏之治,以待庶民之逆。燕朝之法,大仆掌之,而庶民之复逆,又掌于御仆。是庶民之隐得与诸侯、公卿、羣吏之复逆并达于燕寝之内。成周盛时,户庭无壅,其疏通洞达,何如哉!
帅其属,而以鞭呼,趋且辟禁,慢朝错立族,谈者。
正义郑氏康成曰:「趋朝辟行人,执鞭以威之。慢朝,谓临朝不肃敬也。错立族谈,违其位僔语也【贾疏:经云族,注云僔,皆聚也】郑氏锷曰:「外朝乡野众庶得至焉,或不知朝仪而慢,未有班叙,则错立不定,且就其族类而聚谈,所以辟而禁之。」
案以鞭呼,趋且辟,所施于庶民、徒隶也。慢朝错立,族谈惟此职见之。亦以有羣吏、万民,若司士、大仆所掌,常朝则禁地肃清,仪皆素习,无所用此禁矣。
凡得获货贿、人民、六畜者,委于朝,告于士,旬而举之。大者公之,小者庶民私之。
正义王氏昭禹曰:「彼失而我有之之谓得,伺度而得之之谓获。」《左传》「得器曰得,得人曰获」。《春秋》书「获麟」「得寳玉」「大弓」,盖有难易之辨。郑氏康成曰:「委于朝十日,待来识之者,人民谓刑人、奴隶、逃亡者。」郑司农云:「若今时得遗物及放失六畜,持诣乡亭县廷,大者公之,大物入公家也;小者私之,小物自畀也。」某谓「人民之小者,未龀七嵗已下」。易氏祓曰:「司市言得货贿六畜者,三日而举之。市民所集,其亡易得,其求宜速。若外朝之所委,则求者或逺,待之宜缓,故旬而后举也。」王氏安石曰:「市所得货贿六畜,皆举之而得者,无私焉。以民之所防,其求必速,即终无求者,亦藏于官以待之,不可使民无故而得利也。委于朝旬而不求者,则终无求者矣。故使庶民得私其小者,又所以兴起其善心,而无或隐匿也。」
案委于朝,谓得之他处者,亦委于朝也。或其物别有存贮,则书而揭之,亦于朝。大者公之,官收之,以待求索也。若鸡豚、剑帯之细,过时而不索,则失者已弃置矣。故使得者私之,曰庶民私之者,设士大夫得获,亦不私而入于官也。
凡士之治,有期日。国中一旬,郊二旬,野三旬,都三月,邦国期期内之治,听;期外不听【国期音基,余并如字】
正义郑氏众曰:期外不听。若今时徒论决满三月,不得乞鞫。贾氏公彦曰:国中一旬,据乡士;郊二旬,据遂士;野三旬,谓县士;都三月,谓方士云。邦国期者,应指讶士。期外不听者,所以省烦息讼也。王氏应电曰:士民有不服者,当于期内诉辨;过期则不为之理。郑氏锷曰:或谓逾
译左侧九棵棘树,孤、卿、大夫位列于此,众士站在他们后面;右侧九棵棘树,公、侯、伯、子、男位列于此,众吏站在他们后面;正面三棵槐树,三公位列于此,州长、百姓站在他们后面。
《正义》:郑康成说:众吏,指府史。州长,是乡遂的官员。王昭禹说:孤、卿、大夫,是王的臣子,在王畿之内,所以位列左边。公、侯、伯、子、男,是国家的宾客,遵循宾礼,所以位列右边。三孤、六卿,其职位共九级。公、侯、伯、子、男,其服饰也分九等,所以左右都是九棵棘树。三公的职位只有三个,所以正面是三棵槐树。郑锷说:设置外朝,是为了咨询百姓,所以三公引导他们以端正王的面容,使王能够亲自询问。
按:这朝位的设置,与咨询百姓和小司寇的朝位是一样的。这里不说王面向南,那里不说公、侯、伯、子、男,都是互相补充说明。只是那里简略而这里详细罢了。公、侯、伯、子、男有时有有时没有,不一定都有;如果有,朝位就在西边,是作为宾客对待。如果是断案诉讼的朝会,那么只有刑官都在,而公、孤、大夫不参与。必定有想要赦免的人,才命令防止他们错过期限。
存疑。郑康成说:“种棘树作为位次,是取它赤心向外,刺象征以赤心三刺。”槐,意思是怀,怀念招来的人在这里,想要和他们谋划。
左侧嘉石平整,安置罢民;右侧肺石通达,安置穷民。
《正义》:郑锷说:“嘉石、肺石一定设置在外朝,因为只有外朝人人都可以进入。想要使坐嘉石的人对自己的同类感到羞耻,使穷困的人能够到达而没有被阻塞。”
按:嘉石、肺石的法规,详见《大司寇职》,所以在这里简略说明。通论叶梦得说:周朝有三个朝,外朝的位次,由朝士掌管,在大咨询的时候,百姓众庶能够和公卿、侯伯、众士、众吏在其中先后排列。治朝的位次,由司士掌管,大仆树立路鼓以等待传达穷困者的诉求,而宰夫又掌管排列众吏的政务,以等待庶民的上达。燕朝的法规,由大仆掌管,而庶民的上达,又由御仆掌管。这样庶民的隐情能够和诸侯、公卿、众吏的上达一起传达到大王的寝宫。成周盛世,门庭没有阻塞,其疏通通达,是多么好啊!
率领他的下属,用鞭子呼喊,催促并避开禁止缓慢上朝、错乱站立、聚众谈话的人。
《正义》郑康成说:“催促上朝避开行人,拿着鞭子以威慑他们。慢朝,指临朝不严肃恭敬。错立族谈,指违背位次聚集说话【贾疏:经文说族,注解说僔,都是聚集的意思】”郑锷说:“外朝乡野百姓能够到达,有的人不知道朝仪而怠慢,没有班次秩序,就错乱站立不定,并且聚集同类谈话,所以要避开并禁止他们。”
按:用鞭子呼喊,催促并避开,是施加于庶民、徒隶的。慢朝错立,聚众谈话只有这个职官提到。也是因为有众吏、万民,如果像司士、大仆所掌管的,日常朝会就禁止地方肃清,礼仪都早已熟悉,不需要这种禁止了。
凡是得到或捕获财物、人口、六畜的,放在朝堂,报告给士,十天后上报。大的归公,小的归庶民私有。
《正义》王昭禹说:“别人丢失而我拥有叫做得,窥测而得到叫做获。”《左传》“得到器物叫做得,得到人叫做获”。《春秋》记载“获麟”“得宝玉”“大弓”,大概有难易的区别。郑康成说:“放在朝堂十天,等待来认领的人,人民指刑人、奴隶、逃亡者。”郑司农说:“像现在得到遗物及走失的六畜,带到乡亭县廷,大的归公,大物入公家;小的私有,小物自己留下。”我认为“人民的小者,指未换牙七岁以下”。易祓说:“司市说得到财物六畜的,三天后上报。市民聚集,丢失容易找到,寻求应该迅速。如果外朝所放置的,那么寻求的人可能很远,等待应该缓慢,所以十天后上报。”王安石说:“市场得到的财物六畜,都上报而得到的人,没有私有的。因为百姓所防备的,寻求一定迅速,即使最终没有寻求的人,也藏在官府等待,不能让百姓无故得利。放在朝堂十天而不寻求的,那么最终没有寻求的人了。所以让庶民能够私有小的,又是为了兴起他们的善心,而没有隐匿。”
按:放在朝堂,指在其他地方得到的,也放在朝堂。或者物品另有存放,就书写并张贴,也在朝堂。大的归公,官府收取,等待寻求索取。如果是鸡猪、剑带之类细小的,过期而不索取,那么丢失的人已经放弃放置了。所以让得到的人私有,说庶民私有的,是假设士大夫得到捕获,也不私有而进入官府。
凡是士的治理,有期限。国中十天,郊外二十天,野外三十天,都邑三个月,邦国一年。期限内的治理,审理;期限外不审理【国期音基,其余都按本字读】
《正义》郑众说:期限外不审理。像现在徒刑判决满三个月,不得请求复审。贾公彦说:国中十天,依据乡士;郊外二十天,依据遂士;野外三十天,指县士;都邑三个月,指方士。邦国一年,应该指讶士。期限外不审理,是为了减少烦扰平息诉讼。王应电说:士民有不服的,应当在期限内申诉辨明;过期就不为他们审理。郑锷说:有人说超过
期而不听,无乃不能使民伸其
枉乎?不知事之抑而不直者,彼固不能久安也。若过期然后反覆,其变诈或生于意外,且证逮所及,扰民必多,此其所以不听与?
译过了期限却不审理,恐怕就不能让百姓伸张他们的冤屈吧?不知道那些被压制而不能得到公正处理的事情,他们本来就不能长久安定。如果超过期限才反复审理,其中的变故欺诈或许会出乎意料,而且牵连到的证人被告所及之处,扰民的必定很多,这大概就是不予审理的原因吧?
案:自此以下,非朝士之専职,乃乡士、遂士、县士、方士、讶士诸官之所同也。以其诸官所同,故附于朝士之后,而毎节皆以「凡」起之。士者,自乡士以下诸士也。士之治,谓民间狱讼,各诉于其士者也。此期日与地官质人之治质剂同,皆所以杜变诈而息事宁民也。
凡有责者,有判书以治,则听【责,侧卖反,又如字,下同注,故书判为辨】正义:郑氏康成曰:“判,半分而合者。”郑司农云:“谓若今时词讼有劵书者为治之。”郑氏锷曰:“小宰所谓听称责以傅别是也。”
凡民同货财者,令以国灋行之。犯令者,刑罚之。
案同货财,即士师职所谓凶荒令民通财也。天灾流行,令民同货财以相济,而以国灋行之。为责其偿与息,则富者乐于出财,而民常不困矣。犯令,谓多取息与能偿而过期不偿者,士师令之朝士,又令之犯者加刑罚焉。所以使出者无顾惜,而贷者不敢负也。存疑:郑氏众曰:「同货财者,谓合钱共贾者也。以国灋行之,司市为节以遣之。」郑氏康成曰:「同货财者,富人蓄积者多,时收敛之,乏时以国服之灋出之。虽有腾跃,其赢不得过此,过此则罚之。若今时加责取息坐臧。」
案:合钱共贾者,不必官为治之。商贾皆以节行,又不必合钱者而后有也。富人买贱卖贵,亦不可以通货财言。国服为息之说,尤为悠缪。
凡属责者,以其地傅而听其辞【属,音烛,或如字;傅,音附】
存疑。郑氏康成曰:属责转责,使人归之,而本主死亡,归受之数相抵冒者也。以其地之人相比近,能为证者来,乃受其辞为治之。
案此谓身亡而亲属执傅别以责者,盖或妻子耎弱,或族属疏逺,欺其不知,故抵冒也。若转责使人归之,则必契约佐证而无从抵冒矣。地傅谓傅别有土人佐证者,小司徒听民讼所该者广,独以其地附近之人正之,不必有傅别,故曰地比。
凡盗贼、军、乡、邑及家人杀之,无罪。
正义:郑氏众曰:「若今时无故入人室宅庐舎、上人车船,其时格杀之无罪。」
案此节疑有脱文讹字。大意谓军中乡邑有盗贼来刦窃其财物及家人者,当时杀之则无罪也。盖奸人起于仓卒,不杀之则恐反为彼所杀伤,故不可以擅杀罪之。《费誓》曰:「无敢寇攘,逾垣墙,窃马牛,诱臣妾。」此盗贼之在军者。
凡报仇讐者书于士杀之无罪
正义郑氏康成曰:「谓同国不相辟者,将报之,必先言之于士。」王氏安石曰:「已书于士而士得之,则以刑而论其罪;已书于士而士不得,则罪不嫌于不眀,故许之専杀也。」
案仇讐即在异国,将往报之,亦先言其情于本国之士,士覈得其实而书之。他日杀仇于异国,则异国之士得考其实于本国,而释其罪也。
若邦凶荒札丧寇戎之故,则令邦国都家县鄙虑刑贬【注:故书虑为宪,贬为窆】
正义:郑氏康成曰:「虑,谋也。贬,犹减也。谓当图谋缓刑。」欧阳氏谦之曰:「虑刑贬,只当是减省刑罚。」刘氏
迎曰:“凶荒札丧、寇戎之际,法不寛减,则民滋不安,而盗贼之变起,故令邦国都家、县鄙议刑贬也。先儒以减用为虑,贬士官何与于减用哉?”
案贬谓刑从末减也。札丧以札而死亡者众也。盖荒札则比屋皆然,乡邻族姻莫能相救。其罪不至死而附于刑者,或一人系狱,举家不宁。则无罪而死于荒札者多矣。寇戎相逼不能守御,则其祸更烈。故或减其等,或缓其期,俟既定而后弊狱焉。其曰虑者,刑罪中有情不可恕者,必详虑之,非防行寛释也。惟呼趋且辟,及禁慢朝举,委朝之人民器物为朝士本职,其余诸士听治之期,收责同货之令,御寇复讐之法,荒札寇戎刑贬之虑,乃刑章之凢,非外朝之法,故以附于朝士之末。
司民掌登万民之数,自生齿以上,皆书于版,辨其国中与其都鄙及其郊野,异其男女,嵗登下其死生。
正义郑氏康成曰:登,上也。男八月,女七月而生齿,版今户籍也。下,犹去也。每嵗更着生去死。贾氏公彦曰:国中,据六乡在城中者;都鄙,据三
译按:从这以下,不是朝士的专职,而是乡士、遂士、县士、方士、讶士等官员共同负责的。因为这些官员共同负责,所以附在朝士之后,而每一节都以“凡”字开头。士,指乡士以下的各级士官。士的治理,指民间的诉讼案件,各自向所属的士官申诉。这规定期限和地点,与地官中质人管理契约的规定相同,都是为了杜绝欺诈、平息事端、安定百姓。
凡是有债务纠纷的,凭借分书来审理,就予以裁决【责,音侧卖,又如字,下文注同,古本“判”作“辨”】正义:郑康成说:“判,是一分为二再合在一起的东西。”郑司农说:“就像现在诉讼有券书作为凭证来审理。”郑锷说:“就是小宰所说的听凭称责以傅别来审理。”
凡是百姓共同拥有钱财的,命令依照国家法令执行。违犯法令的,予以刑罚。
按:共同拥有钱财,就是士师职中说的凶荒时命令百姓互通财物。天灾流行,命令百姓共同拿出财物互相救济,并依照国家法令执行。如果要求偿还本金和利息,那么富人乐于拿出钱财,百姓就常常不会陷入困境了。违犯法令,指多取利息以及能够偿还却过期不偿还的人,士师命令朝士,又命令对违犯者施加刑罚。这是为了让出钱的人没有顾虑,而借钱的人不敢违约。存疑:郑众说:“共同拥有钱财,指合钱一起经商。依照国家法令执行,由司市制定节度来派遣。”郑康成说:“共同拥有钱财,指富人积蓄多,时局好时收敛起来,匮乏时依照国家法令拿出。即使物价腾跃,其赢利不得超过这个限度,超过就处罚。就像现在加重债务收取利息,坐赃论处。”
按:合钱一起经商的,不必由官府来治理。商贾都凭借节度行事,也不必合钱才有。富人买贱卖贵,也不能说是互通财物。关于国家法令作为利息的说法,尤其荒谬。
凡是转借债务的,凭借当地人的佐证来听取其言辞【属,音烛,或如字;傅,音附】
存疑。郑康成说:属责是转借债务,让人归还,而原主死亡,归还接受的数量互相抵冒。凭借当地的人彼此接近,能作证的人来,才接受其言辞来审理。
按:这是指人死后亲属拿着傅别来追债的,大概是因为妻子儿女软弱,或族属疏远,欺他们不知道,所以抵冒。如果是转借让人归还,那么一定有契约佐证,无从抵冒。地傅指傅别有当地人佐证,小司徒审理民间诉讼所涵盖的范围广,唯独用当地附近的人来公正裁决,不必有傅别,所以说地比。
凡是盗贼、军中、乡邑以及家人杀他们的,无罪。
正义:郑众说:“就像现在无故进入别人室宅庐舍、登上别人车船,当时格杀他们无罪。”
按:这一节怀疑有脱文讹字。大意是说军中乡邑有盗贼来抢劫财物及家人的,当时杀他们无罪。因为奸人起于仓卒,不杀他们恐怕反而被他们所杀伤,所以不可以擅杀罪责他们。《费誓》说:“无敢寇攘,逾垣墙,窃马牛,诱臣妾。”这是军中的盗贼。
凡是报仇的,向士官登记,杀他无罪。
正义:郑康成说:“指同国不回避的人,将要报仇,必须先向士官说明。”王安石说:“已经向士官登记而士官抓获了,就按刑律论罪;已经向士官登记而士官没抓获,那么罪责就不嫌不明,所以允许专杀。”
按:仇敌即使在异国,将要前往报仇,也先向本国的士官说明情况,士官核实实情后登记。日后在异国杀仇,那么异国的士官可以考察本国的实情,而释放其罪责。
如果国家遭遇凶荒、瘟疫、丧事、寇乱、战争等原因,就命令邦国、都家、县鄙考虑减轻刑罚【注:古本“虑”作“宪”,“贬”作“窆”】
正义:郑康成说:“虑,谋划。贬,犹减。指应当图谋缓刑。”欧阳谦之说:“虑刑贬,只应当是减省刑罚。”刘迎说:“凶荒瘟疫、寇乱战争之际,法律不宽减,那么百姓更加不安,而盗贼的变故兴起,所以命令邦国都家、县鄙商议减轻刑罚。先儒以减用为虑,贬士官何与于减用呢?”
按:贬指刑罚从末等减轻。札丧指因瘟疫死亡的人众多。大概荒年瘟疫则家家户户如此,乡邻族姻不能互相救助。其罪不至死而附于刑罚的,或许一人系狱,全家不安。那么无罪而死于荒年瘟疫的就多了。寇乱战争相逼不能守御,那么祸害更烈。所以或者减轻等级,或者延缓期限,等到安定后再断狱。所谓虑,指刑罪中有情有可原不可恕的,必须详细考虑,不是防止执行宽释。只有呼趋且辟,以及禁止怠慢朝举,委托朝士的本职,其余诸士听治的期限,收取债务共同拥有钱财的命令,抵御寇乱报仇的法律,荒年瘟疫寇乱战争减轻刑罚的考虑,乃是刑章的凡例,不是外朝的法令,所以附在朝士的末尾。
司民掌管登记万民的数量,从长牙以上,都写在户籍上,辨别国中与其都鄙及其郊野,区分男女,每年登记生者、注销死者。
正义:郑康成说:登,上。男八月,女七月长牙,版即现在的户籍。下,犹去。每年更新登记生者、注销死者。贾公彦说:国中,指六乡在城中的;都鄙,指三
案重民命,司寇献数之本义也。而大宰之制国用,大计羣吏,必据此为根柢以制财用,则知其都数足矣。以攷吏治,则疆邑区分,殷耗各殊,辨之不可以不悉也。必异其男女者,九州土风别异,所生男女或相倍半,知其数则所以作其配偶,任以作业者,政教必有调剂【如多男之地则课以耕牧,多女之地则导以蚕绩之类】故三年大比,内史则据之以赞大宰攷吏治,司防则据之以赞大宰制国用,而职方氏所以具知九州男女多寡之数,亦由积年较比而得其详也。
及三年大比,以万民之数诏司寇。司寇及孟冬祀司民之日,献其数于王。王拜受之,登于天府。内史司防,冢宰贰之,以賛王治【比必里反,防古外反】
正义郑氏康成曰:賛,佐也。三官以贰佐王治者,当以民多少黜陟主民之吏【郑氏锷曰:民者,王所当治。民有登耗,则为公卿大臣者,当据是数佐王以治之,使其繁庶而已,故曰以賛王治】贾氏公彦曰:内史掌八柄,司防掌天下大计,▯宰贰王治事,故皆贰民数以賛王治。王氏安石曰:小司寇职,王受民数以图国用,而此言以賛王治,盖生齿不蕃,以王无陪无卿,政敎不修,所以治官治民者多失其道,非特为贫故也。通论易氏祓曰:小司寇于每嵗祀司民,献每嵗之常数,此则于大比之嵗以民数诏司寇,故司寇于祀司民之日而献三嵗之总数。
案王拜受者,一则贤能之书,一则万民之数。盖国非民不立,民非贤不治。民为万物之灵,而贤能尤万民之秀。王所受于天地祖宗者,莫重于此,故拜而登于天府。小司寇职曰:「内史司防,▯宰贰之以制国用者,以民数之殷耗而制国用之多少也。」此职曰:「以赞王治者,以民数之殷耗而攷政治之得失也。」汉文帝一嵗断狱数百,而武帝时乃数万。周公置司民于秋官,而献民数以司寇,使王知生齿不可耗于刑杀,而使民逺罪,宜有道也。
余论徐氏干曰:治平在庶功兴,庶功兴在事役均,事役均在民数周,民数周为国之本。先王周知万民众寡之数,则勤隋者可闻。故《周礼》司寇献民数于王,王拜受之,登于天府,其重如此。是以制乡遂之法,维持其民而为之纲目,使其邻比相保,受赏罚相延及,故出入存亡、臧否逆顺可得而知也。后世之为政也,户口漏于版图,夫家脱于聨伍,避役逋逃者有之,奸心并生,伪端并作,严刑峻令不能救也。又曰:人数者,庶事之所自出也,莫不取正焉。以分田里,以令贡赋,以制禄食,以作军旅,国以建典,家以立度,五礼用修,五刑用措,其惟民数乎?
司刑掌五刑之灋,以丽万民之罪:墨罪五百,劓罪五百,宫罪五百,刖罪五百,杀罪五百【劓,鱼器反;刖,音月】
正义郑氏康成曰:墨,黥也。先刻其面,以墨窒之。劓,截其鼻也。今东西夷或以墨劓为俗。古刑人逃亡者之世,类与宫者,丈夫则割其势,女子闭于宫中,若今宦男女也。刖,断足也。周改膑作刖,杀死刑也。《书》传曰:「决闗梁,逾城郭而畧盗者,其刑膑;男女不以义交者,其刑宫;触易君命,革舆服制度,奸轨盗攘,伤人者,其刑劓;非事而事之,出入不以道,义而诵不祥之辞者,其刑墨;降畔寇贼,刦畧夺攘,挢防者,其刑死。」此工千五百罪之目畧也。其刑书则亡。夏刑,大辟二百,膑辟三百,宫辟五百,劓、墨各千【贾疏:此据《吕刑》而言,《吕刑》剕辟五百,宫辟三百,今此云膑辟三百,宫辟五百,转写者误,当以《吕刑》为正】周则变焉,所谓刑罚世轻世重者也。王氏昭禹曰:五刑之序,皆自轻入重。案罪之重至大辟而止矣。惟盗贼则不止于杀,而奴其妻子。惟七十与未龀者不为奴,故别见于司厉,而不列于司刑,以示盗贼而外更无从坐之法也。盖非耄与悼,任其天属为邪恶而不能匡其将入于盗贼也。不以告于邻里,使收教于圜土,而共私其奸利,则罪固宜有所分矣。
余论朱子曰:「汉文帝除肉刑,后世之五刑降死一等,则流徒杖笞而已。生刑死刑,轻重相悬,不能使民无
译重视百姓的生命,是司寇呈报人口统计的根本宗旨。而大宰制定国家用度、考核群吏,必须以此作为根本来规划财政,那么知道总人数就足够了。但若要考核吏治,则各州县的区域划分不同,人口的增减情况各异,辨别这些情况不能不详尽。之所以要区分男女,是因为九州的风土人情有别,所生的男女比例有时相差一倍或一半,知道具体数目,才能据此安排婚配,并分配劳作任务,政教必然有所调节(例如男子多的地方就督促耕牧,女子多的地方就引导蚕桑纺织之类)。所以在三年一次的大考核时,内史就依据这些数据来辅助大宰考核吏治,司防就依据这些数据来辅助大宰制定国家用度,而职方氏之所以能详细知晓九州男女多寡的数目,也是通过历年比较统计而得到的。
到了三年一次的大考核,将万民的数目告知司寇。司寇在孟冬祭祀司民之日,将人口数目呈报给天子。天子拜受,将其登记在天府。内史、司防、冢宰作为副手,以此辅助天子治理国家(“比”读必里反,“防”读古外反)。
正义郑氏康成说:“赞,就是辅助。这三个官职以副手身份辅助天子治理国家,应当根据人口的多少来升降主管民政的官吏。”(郑氏锷说:“百姓,是天子应当治理的对象。人口有增减,作为公卿大臣,就应当依据这个数目辅助天子治理,使百姓繁衍生息,所以说‘以赞王治’。”)贾氏公彦说:“内史掌管八柄,司防掌管天下大计,冢宰辅助天子处理政务,所以都辅助统计人口以辅助天子治理。”王氏安石说:“小司寇的职责,天子接受人口数目以规划国家用度,而这里说‘以赞王治’,大概是因为人口不兴旺,是因为天子没有陪臣和卿士,政教不修明,所以治理官吏和百姓的多失其道,不仅仅是因为贫困的缘故。”通论易氏祓说:“小司寇在每年祭祀司民时,呈报每年的常规数目,这里则在大考核之年将人口数目告知司寇,所以司寇在祭祀司民之日呈报三年的总数。”
按:天子拜受,一是贤能者的名册,一是万民的数目。大概国家没有百姓就不能立足,百姓没有贤能者就不能治理。百姓是万物之灵,而贤能者更是百姓中的杰出人物。天子从天地祖宗那里继承的,没有比这更重的了,所以拜受并登记在天府。小司寇的职责说:“内史、司防、冢宰作为副手来制定国家用度,是根据人口的增减来制定国家用度的多少。”这里的职责说:“以辅助天子治理,是根据人口的增减来考核政治的得失。”汉文帝一年断案数百,而武帝时竟达数万。周公在秋官设置司民,并将人口数目呈报给司寇,让天子知道人口不可因刑杀而损耗,并使百姓远离犯罪,应当是有方法的。
余论徐氏干说:“太平在于各种功业兴盛,各种功业兴盛在于劳役均平,劳役均平在于人口统计周全,人口统计周全是国家的根本。先王周知万民多寡的数目,那么勤勉与懒惰的人就可以听闻。所以《周礼》中司寇将人口数目呈报给天子,天子拜受,登记在天府,其重视程度如此。因此制定乡遂之法,维系百姓并为之确立纲目,使邻里相互担保,受赏罚相互牵连,所以百姓的出入存亡、善恶顺逆就可以知道了。后世执政者,户口漏于版图,夫家脱离编组,逃避劳役逃亡的人有之,奸诈之心并生,伪诈之事并作,严刑峻令也不能挽救。”又说:“人口数目,是各种事务的源头,无不取正于此。用来分配田地,用来命令贡赋,用来制定俸禄,用来组建军队,国家以此建立典章,家庭以此确立法度,五礼得以修明,五刑得以施行,这难道不就是依靠人口数目吗?”
司刑掌管五刑的法律,以匹配万民的罪行:墨刑五百条,劓刑五百条,宫刑五百条,刖刑五百条,死刑五百条(“劓”读鱼器反;“刖”音月)。
正义郑氏康成说:“墨,就是黥刑。先在脸上刻字,用墨填入。劓,是割掉鼻子。现在东西方的夷人有的以墨刑、劓刑为习俗。古代惩罚逃亡者的后代,类别与宫刑者相同,男子则割去生殖器,女子关在宫中,如同现在的宦官男女。刖,是断足。周代将膑刑改为刖刑,杀是死刑。《尚书》传文说:‘决堤毁梁,翻越城墙而抢劫盗窃的,其刑为膑;男女不按礼义交合的,其刑为宫;触犯君命,改变车服制度,奸邪盗窃抢劫,伤人的,其刑为劓;无事生非,出入不按正道,宣扬不祥言辞的,其刑为墨;投降叛乱寇贼,抢劫掠夺,破坏防线的,其刑为死。’这是五百种罪名的概要。其刑书已经失传。夏朝的刑罚,死刑二百,膑刑三百,宫刑五百,劓刑、墨刑各一千(贾疏:这是依据《吕刑》而言,《吕刑》中剕刑五百,宫刑三百,现在这里说膑刑三百,宫刑五百,传抄者有误,应当以《吕刑》为准)周代则有所变化,所谓刑罚随世道轻重而调整。”王氏昭禹说:“五刑的顺序,都是从轻到重。按罪行的严重程度到大辟(死刑)为止。只有盗贼不止于杀,还要奴役其妻子。只有七十岁和未成年的不奴役,所以单独列在司厉中,而不列在司刑中,以示除了盗贼之外更没有连坐的法律。大概如果不是老迈或年幼,任由其亲属作恶而不能匡正其将陷入盗贼的行为。不告知邻里,让他们在圜土中接受教化,而共同私吞其奸利,那么罪责固然应当有所区分了。”
余论朱子曰:“汉文帝废除肉刑,后世的五刑降死一等,就是流、徒、杖、笞而已。生刑与死刑,轻重相差悬殊,不能使百姓不……”
犯。善乎胡仁仲之言曰:『生刑轻则易犯,是教民以无耻也;死刑重则难悔,是絶民自新之路也。生刑死刑,轻重不相悬,庶防民知所避,而风化兴矣。』刑虽非先王所恃以为治,然眀刑弼教,禁民为非,则所谓伤肌肤以惩恶者,亦既竭心思而继之以不忍人之政之一端也。今徒流之法,既不足以止穿窬淫放之奸,而其过于重者,则又有不当死而死,如强暴赃满之类者。苟采陈羣之议,一以宫剕之辟当之,则虽残其支体,而实全其躯命,且絶其为乱之本,而使后无以肆焉,岂不仰合先王之意,而下适当世之宜哉?」王氏应麟曰:「崔浩序汉律,文帝除肉刑,而宫不易。尚书正义:隋开皇之初始除宫刑。案通鉴,西魏大统十三年三月除宫刑,非自隋始也。」
译犯。胡仁仲的话说得好:“生刑太轻就容易触犯,这是教唆百姓不知羞耻;死刑太重就难以悔改,这是断绝百姓自新的道路。生刑与死刑的轻重程度相差不远,或许能防止百姓知道如何规避法律,从而使社会风气兴盛。”刑罚虽然不是先王所依赖来治理天下的主要手段,然而严明刑罚以辅助教化,禁止百姓做坏事,那么所谓通过伤害肌肤来惩罚恶行的做法,也是竭尽心思并继之以不忍心伤害人的政治措施的一个方面。如今徒刑和流刑的法律,既然不足以制止偷窃和淫乱放纵的奸邪行为,而那些过于严酷的刑罚,又有不该死却判死刑的情况,比如强暴、赃物满额之类。如果采纳陈群的提议,一律用宫刑和刖刑来处置,那么虽然残害了他们的肢体,但实际上保全了他们的性命,而且断绝了他们作乱的根本,使得后来的人无法再肆意妄为,这难道不是上符合先王的心意,下适应当今时代的需要吗?”王氏应麟说:“崔浩为汉律作序,提到汉文帝废除肉刑,但宫刑没有改变。《尚书正义》记载:隋朝开皇初年才废除宫刑。查考《资治通鉴》,西魏大统十三年三月就废除了宫刑,并非从隋朝才开始。”
若司寇断狱弊讼,则以五刑之灋诏刑罚,而以辨罪之轻重。
正义:郑氏康成曰:「诏刑罚者,处其所应,不如今律家所署法。」贾氏公彦曰:「刑罚并言,刑疑则入罚故也。」
司刺掌三刺、三宥、三赦之灋,以賛司寇听狱讼。
正义:郑氏康成曰:「刺,杀也。讯而有罪,则杀之。宥,寛也。赦,舎也。」
案:宥,谓流放。尚书“流宥五刑”,《春秋传》郑放游楚于吴,子产曰:“宥女以逺。”是也。《春秋》刺公子偃,小司寇听民之所刺,宥皆以刺为杀。
存疑,易氏祓曰:「刺者,刺取人情之当否,而后加以刑杀也。」
壹刺曰:「讯羣臣。」再刺曰:「讯羣吏。」三刺曰:「讯万民。」
正义:贾氏公彦曰:「此三刺之事,所施谓断狱弊讼之时,先羣臣,次羣吏,后万民,先尊后卑之义。」
案三刺,盖以情罪之可疑及羣士司刑所议之不齐者讯也。羣儒多谓讯之,而皆曰可杀则杀之,否则释之,非也。以万民为本,参以羣臣羣吏之说,而折以情理之中,或从其多,或从其少,不必羣臣羣吏、万民皆同辞也。下经云:“然后刑杀”,则三刺固有减杀而刑者矣。
壹宥曰:「不识」,再宥曰:「过失」,三宥曰:「遗忘」。
正义郑氏康成曰:「识审也。不审,若今仇讐当报,甲见乙,诚以为甲而杀之者,过失;若举刃欲砍伐而轶中人者,遗忘;若间帷薄,忘有在焉而以兵矢投射之【案注:举此以为类耳,可宥者多,小过杀人而宥,不过间一有之】王氏应电曰:「三者皆非故犯也,随其罪之大小而宥以寛之。」
壹赦曰:幼弱。再赦曰:老族。三赦曰:憃愚【旄本又作耄,莫报反。憃,书雍反。又禇,用反】
正义郑氏众曰:幼弱老旄,若今时律令,年未满八嵗,八十已上,非手杀人,他皆不坐。郑氏康成曰:憃愚,生而痴騃童昏者。王氏应电曰:三者皆可矜也,则赦而免之。若记所谓悼与耄,虽有罪不加刑是也。案幼弱老旄身犯者固有之,亦有连坐而恶非已作者,如司厉所谓七十及未龀者是也。憃愚则懵然无知,或为奸人盗贼所诳诱指使,情本可矝。舜典所谓▯灾肆赦,易所谓赦过,皆此类耳。管夷吾以赦为奔马之委辔,盖自周有乱政,五刑皆赎,诸侯放肆,徇私从欲,纵奸宄以贼无辠,故极言其害。而秦汉以后识治体者,皆以赦为戒也。
余论马氏端临曰:「案唐虞三代之所谓赦者,或以其情之可矜,或以其事之可疑,然后赦之。盖临时随事而为之斟酌,所谓议事以制者也。至后世乃有大赦之法,不问情之浅深,罪之轻重,凡有犯在赦前者,则杀人者不死,伤人者不刑,盗贼奸宄不诘。于是赦遂为偏枯之物,长奸之门矣。」
以此三灋者,求民情,断民中,而施上服、下服之罪,然后刑杀。
正义王氏应电曰:司刺専掌此三灋,求万民之情,断狱讼之中,定其当服上刑、当服下刑,务使之输情服辠,然后刑杀。金氏瑶曰:断狱求中,三刺备矣。三宥、三赦,皆三刺中所有事。盖讯而得其不识过失、遗忘之情,则以情用法而寛其罪;讯而得其幼弱、老旄、憃愚之实,则直赦之而已。苟无可解免,则彼之所犯,彼自取之,我固不得屈法以行私,彼亦不得讐法而生怨矣。
案三刺所以求民情也。三宥三赦,亦曰以求民情者。求其情而不在可宥可赦之列,然后罪无所疑,而中可断刑可施也。求民情,求所犯之情也。断民中,则于羣臣羣吏万民所复之参差不齐者,而断以理之中,即中庸所谓执两端而用中也。
通论王氏应电曰:「有情眞罪当者,则加以五刑。在《虞书》为『象以典刑』,《周礼》以五刑之灋丽万民之罪,《吕刑》『五辞简孚,正于五刑』,是也。过者则在所当宥,《虞书》『流宥五刑』,《周礼》分为不识、过失、遗忘三者,《吕刑》则正于五罚,使出财以赎之,是也。『▯灾』则在所当赦,《虞书》『▯灾肆赦』,《周礼》分为老、幼、憃、愚三者,《吕刑》『五刑之疑有赦,五罚之疑有赦』,是也。经之所言,无不
译如果司寇审理案件、平息诉讼,就依据五刑的法度来宣告刑罚,并以此辨别罪行的轻重。
正义:郑康成说:“宣告刑罚,是处置其应有的刑罚,不像如今律法家所标明的法条。”贾公彦说:“刑罚并提,是因为刑罚有疑问时就降等处以罚金。”
司刺掌管三刺、三宥、三赦的法度,来辅助司寇审理狱讼。
正义:郑康成说:“刺,是杀。讯问后认定有罪,就杀他。宥,是宽恕。赦,是赦免。”
按:宥,指流放。《尚书》“流宥五刑”,《春秋传》郑国放逐游楚到吴国,子产说:“用流放来宽恕你。”就是这意思。《春秋》记载刺死公子偃,小司寇听取民众所刺,宥和赦都以刺为杀。
存疑,易祓说:“刺,是刺探人心的是非,然后施加刑杀。”
第一刺说:“讯问群臣。”第二刺说:“讯问群吏。”第三刺说:“讯问万民。”
正义:贾公彦说:“这三刺的事,施行于断狱弊讼之时,先问群臣,次问群吏,后问万民,是先尊后卑的道理。”
按三刺,大概是对情罪可疑以及群士司刑议论不一的案件进行讯问。许多儒者认为讯问后,都说可杀就杀,否则就释放,这是不对的。以万民为本,参考群臣群吏的意见,折衷于情理之中,有时从多数,有时从少数,不必群臣群吏、万民都意见一致。下文说:“然后刑杀”,那么三刺中本来就有减轻刑罚而判刑的情况。
第一宥说:“不识”,第二宥说:“过失”,第三宥说:“遗忘”。
正义郑康成说:“识,是审察。不审察,比如如今仇敌应当报复,甲看见乙,确实以为是甲而杀了他,这是过失;比如举刀想要砍伐树木却误中他人,这是遗忘;比如隔着帷帐,忘记有人在那里而用兵器箭矢投射【按注:举此为例而已,可宽恕的情况很多,小过杀人而宽恕,不过偶尔有一例】。王应电说:“三者都不是故意犯罪,根据罪行的大小来宽恕他。”
第一赦说:幼弱。第二赦说:老族。第三赦说:憃愚【旄本又作耄,莫报反。憃,书雍反。又禇,用反】
正义郑众说:幼弱老旄,如同当今律令,年龄不满八岁,八十岁以上,除非亲手杀人,其他都不定罪。郑康成说:憃愚,是生来痴呆愚钝的人。王应电说:三者都值得怜悯,就赦免他。就像《记》所说的悼与耄,即使有罪也不加刑一样。按幼弱老旄亲身犯罪的固然有,也有连坐而罪恶并非自己造成的,如司厉所说的七十岁及未换牙的儿童就是。憃愚则懵懂无知,或许被奸人盗贼欺骗诱导指使,情理本来值得怜悯。《舜典》所说的“眚灾肆赦”,《易》所说的“赦过”,都是这类。管夷吾把赦免比作奔马的松缰,大概是因为周朝有乱政,五刑都可以赎罪,诸侯放肆,徇私纵欲,纵容奸宄来残害无罪的人,所以极力言说其危害。而秦汉以后懂得治道的人,都把赦免作为警戒。
余论马端临说:“按唐虞三代之所谓赦免,或者因为情理值得怜悯,或者因为事情可疑,然后才赦免。大概是临时随事斟酌,所谓议事以制。到了后世乃有大赦之法,不问情之浅深,罪之轻重,凡有犯在赦令之前的,杀人者不死,伤人者不刑,盗贼奸宄不追究。于是赦免就成了偏枯之物,长奸之门了。”
用这三法,来探求民情,断决民罪的中正,而施加应服上刑、下刑的罪责,然后才刑杀。
正义王应电说:司刺专掌这三法,探求万民的情理,断决狱讼的中正,定其当服上刑、当服下刑,务求使其输诚服罪,然后才刑杀。金瑶说:断狱求中,三刺已经完备。三宥、三赦,都是三刺中所包含的事。大概讯问后得知不识、过失、遗忘的情由,就根据情理用法而宽减其罪;讯问后得知幼弱、老旄、憃愚的实情,就直接赦免罢了。如果无可解免,那么他所犯的罪,是他自取,我固然不能屈法行私,他也不能怨恨法律而生怨。
按三刺是用来探求民情的。三宥三赦,也说用来探求民情。探求其情而不在可宥可赦之列,然后罪无疑问,中正可断,刑罚可施。求民情,是探求所犯罪行的情理。断民中,则对于群臣群吏万民所答复参差不齐的情况,断决于理之中,即《中庸》所说的执两端而用中。
通论王应电说:“有情真罪当的,就施加五刑。在《虞书》为‘象以典刑’,《周礼》以五刑之法丽万民之罪,《吕刑》‘五辞简孚,正于五刑’,就是这意思。有过失的就在所当宥,《虞书》‘流宥五刑’,《周礼》分为不识、过失、遗忘三者,《吕刑》则正于五罚,使出财以赎之,就是这意思。‘眚灾’就在所当赦,《虞书》‘眚灾肆赦’,《周礼》分为老、幼、憃、愚三者,《吕刑》‘五刑之疑有赦,五罚之疑有赦’,就是这意思。经中所言,无不
正义郑氏康成曰:剂谓劵书【郑氏锷曰:剂如质剂之剂,两书一札,同而别之】王氏应电曰:约者,有事相期,剂则载其所约之词。
也,凡有约必有剂。故大史职与此经皆以约剂并称。
治神之约为上
正义郑氏康成曰:治者,理其相抵冐上下之差也。神约,谓命祀郊社羣望及所祖宗也。防子不祀祝融,楚人伐之。易氏祓曰:宗庙有位,山川有域,有社稷之壝,有五祀之次,所以事神者不待约矣。至于非其所祀而命之祀,则书其所命者以为约,若鲁用郊禘是也。
治民之约次之
正义:郑氏康成曰:「民约谓征税、迁移、仇讐既和。若怀宗九姓,在晋;殷民六族、七族,在鲁衞;皆是也。」
治地之约次之
正义:郑氏康成曰:“地约,谓经界所至,田莱之比也。”王氏安石曰:“若衞取于有阎之土,以共王职;取于相之东土,以防王之东搜之属是也。”
治功之约次之
正义郑氏康成曰:功约,谓王功、国功之属,赏爵所及也。刘氏迎曰:功约,则铭誓带砺之属。王氏与之曰:如勲在王室,蔵于盟府是也。黄氏度曰:功约,水土之功。郑下文注“讼约”引《春秋》“将城成周,宋仲防不受功”,即此功也。今民闲受沟洫、桥梁先后大小之差,亦有约以为据。
案:注,说正也。黄氏度,亦可备一义。
治器之约次之
正义:郑氏康成曰:“器约,谓礼乐吉凶、车服所得用也。”王氏安石曰:“若鲁得用四代服器之属。”
治摰之约次之
正义:郑氏康成曰:「摰约,谓玉帛、禽鸟相与往来也。」王氏安石曰:「摰约,谓若公孙黒使强委禽之属。」总论:郑氏康成曰:「此六约者,诸侯已下至于民,皆有焉。」
凡大约剂书于宗彜,小约剂书于丹圗。
正义:郑氏康成曰:「大约剂邦国约也,小约剂万民约也。」丹图未闻,或雕器簠簋之属有图象者与?《春秋》传曰:「斐豹隶也,着于丹书。」今俗语有铁劵丹书,岂此旧典之遗言?
存疑。郑氏康成曰:「大约剂书于宗庙之六彜,欲神监焉。」
案此经所谓宗彜,与《尚书》异,盖宗庙之典册也。约剂至众,非六彛所能备载。且有讼者,则辟蔵数啓宗庙而视祭器,非义所安也。其义与鼎之有铭异,铭祖考之功德于祭器,宜也。邦国万民之约剂,而书于天子之祭器,何义乎?况祭器有定数,而约剂日增,将因约剂而别增祭器乎?其不可通明矣。丹图如《春秋》传着于丹书之类,亦册籍也。
若有讼者,则珥而辟藏,其不信者服墨刑【蔵才浪反,下同】正义:郑氏康成曰:“讼,讼约。若宋仲防、薛宰者也【贾疏:定元年,防于狄泉,《左传】辟蔵,开府视约书,不信不如约也。珥读曰衈,谓杀鸡取血衅其户【贾疏:《杂记》割鸡当门,珥于屋下,此言珥,故知用鸡也王氏安石曰:珥而辟蔵,重其事】
若大乱,则六官辟,藏其不信者杀【辟音辟】
正义郑氏康成曰:大乱谓僣约,若吴楚之君【贾疏:僣称王】晋文公请隧以▯者【贾疏:僖二十五年左传】六官辟藏,眀罪大也。六官初受盟约之贰。
司盟掌盟载之灋
正义郑氏康成曰:载盟辞也。盟者,书其辞于策,杀牲取血,坎其牲,加书于上而埋之,谓之载书。《春秋传》曰:宋寺人恵墙伊戾,坎用牲,加书为世子痤与楚客盟【贾疏襄二十六年左传】
案盟者,载其所要之辞于策,谓之载书。
凡邦国有疑防同,则掌其盟约之载,及其礼仪。北面诏明神,既盟则贰之。
正义郑氏康成曰:有疑不协也。明神,神之明察者,谓日月山川也。觐礼加方明于坛上,所以依之也【贾疏案:觐礼方明者木也,方四尺,设六色。又云设六玉,上圭下璧,南方璋,西方琥,北方璜,东方圭。注云:六色象其神,六玉以礼之。设玉者刻其木而着之】诏之者,读其载书以告之也。贰之者,冩副当以授六官。郑氏锷曰:此谓合诸侯而盟,盖将有所作为,未知其心之同否,故与之要言于天神。王氏应电曰:《春秋》传盟于亳北,载
译郑玄说:剂指券书。郑锷说:剂如同质剂中的剂,两份文书写在一简上,相同却分开。王应电说:约是指有事相互约定,剂则记载所约定的言辞。凡是有所约定必定有剂。因此大史的职掌与经文都将约和剂并称。
治理神事的约最为重要。
郑玄说:治,是理清相互抵冒、上下等级之间的差别。神约,是指命令祭祀郊社、群望以及所尊奉的祖先。防止像郑国不祭祀祝融,楚国人就讨伐他那样。易祓说:宗庙有固定的位次,山川有确定的区域,有社稷的围墙,有五祀的次序,所以侍奉神灵不需要约定。至于不是应当祭祀的对象却命令去祭祀,就书写所命令的内容作为约,就像鲁国使用郊禘之礼那样。
治理民众的约次之。
郑玄说:民约是指征税、迁移、仇敌已经和解。比如怀宗九姓在晋国;殷民六族、七族在鲁国和卫国,都是这种情况。
治理土地的约次之。
郑玄说:地约,是指经界所到达的地方,田地与荒地的比例。王安石说:就像卫国从有阎那里取得土地,以供奉王的职事;从相地取得东边的土地,以防御王在东边巡狩之类的事情。
治理功劳的约次之。
郑玄说:功约,是指王功、国功之类,赏赐爵位所涉及的。刘迎说:功约,就是铭誓带砺之类。王与之说:就像功勋在王室,收藏在盟府那样。黄度说:功约,是指治理水土的功劳。郑玄下文注“讼约”引用《春秋》“将修建成周,宋仲防不接受功劳”,就是这种功劳。现在民间接受沟洫、桥梁先后大小的差别,也有约作为依据。
按:郑玄的解说正确。黄度的说法,也可以作为另一种解释。
治理器物的约次之。
郑玄说:器约,是指礼乐吉凶、车服所允许使用的。王安石说:就像鲁国得以使用四代服器之类。
治理挚礼的约次之。
郑玄说:挚约,是指玉帛、禽鸟相互往来。王安石说:挚约,是指像公孙黑派强委禽之类。总论:郑玄说:这六种约,从诸侯以下直到百姓,都有。
凡是大的约剂书写在宗彝上,小的约剂书写在丹图上。
郑玄说:大约剂是邦国的约,小约剂是万民的约。丹图未曾听说,或者是雕饰的簠簋之类器物上有图象的吗?《春秋》传曰:“斐豹是奴隶,名字写在丹书上。”现在俗语有铁券丹书,难道是这种旧典的遗言?
存疑。郑玄说:大约剂书写在宗庙的六彝上,希望神灵监察。
按:经文所说的宗彝,与《尚书》不同,大概是宗庙的典册。约剂众多,不是六彝所能全部记载的。而且有诉讼的人,就多次开启宗庙查看祭器,这在道义上是不安的。其意义与鼎上有铭文不同,在祭器上铭刻祖先功德,是适宜的。邦国万民的约剂,却书写在天子的祭器上,有什么意义呢?况且祭器有定数,而约剂日益增加,难道要因约剂而另外增加祭器吗?这显然不通。丹图如同《春秋》传中写在丹书之类,也是册籍。
如果有诉讼的人,就杀鸡取血涂抹门户并开启府库查看约书,那些不信守约定的人服墨刑。
郑玄说:讼,是诉讼约事。像宋仲防、薛宰那样。开启府库查看约书,不信守不如约。珥读作衈,是指杀鸡取血涂抹门户。
如果发生大乱,就六官开启府库,那些不信守约定的人处死。
郑玄说:大乱是指僭越约事,像吴楚的君主。晋文公请求隧葬那样。六官开启府库,表明罪大。六官最初接受盟约的副本。
司盟掌管盟载的法令。
郑玄说:载是盟辞。盟,是将言辞写在简策上,杀牲取血,挖坑埋入牲体,将简策放在上面然后掩埋,称为载书。《春秋传》说:宋国寺人惠墙伊戾,挖坑用牲,加上简策,为世子痤与楚国使者结盟。
按:盟,是将所约定的言辞写在简策上,称为载书。
凡是邦国有疑难或会同,就掌管盟约的载书,以及其礼仪。面向北方宣告明神,盟誓之后就复制副本。
郑玄说:有疑是不协调。明神,是神明察者,指日月山川。觐礼将方明加在坛上,是用来依凭的。宣告,是宣读载书以告知神灵。复制,是抄写副本应当授予六官。郑锷说:这是指会合诸侯而盟誓,大概将要有所作为,不知道他们的心意是否相同,所以与他们在天神前立下要言。王应电说:《春秋》传中盟于亳北,载
书曰:“或闲兹命,司慎司盟,名山名川,羣神羣祀,先王先公,七姓十二国之祖,明神殛之。”易氏祓曰:盟而加之以约,谓之盟约之载。欧阳氏谦之曰:盟之礼仪,即朿牲、载书、防血、戎右、賛牛耳、桃茢、玉府、共珠槃玉敦之事。案贰在司盟,故云载在盟府。其正则与牲俱埋矣。王氏昭禹谓:其正则蔵于天府,非也。天府与此职并无此文,安得以臆揣乎。
译《尚书》说:“如果有违背天命的人,由司慎和司盟来掌管,名山大川、众神众祭、先王先公以及七姓十二国的祖先,明神会惩罚他们。”易氏祓说:在盟誓之上加上约束,称为盟约的记载。欧阳氏谦之说:盟誓的礼仪,就是牵牲、书写盟书、歃血、戎右、赞牛耳、桃茢、玉府、供应珠槃玉敦这些事情。查考盟书在司盟的职掌中,所以说记载在盟府。盟书的正本是与牺牲一起埋藏的。王氏昭禹说:盟书的正本藏在天府,这是不对的。天府与这个职官并没有这样的记载,怎么能凭主观臆测呢。
盟万民之犯命者,诅其不信者,亦如之【诅:侧虑反】
正义郑氏康成曰:盟诅者,欲相与共恶之也。犯命犯君教令也不信违约者也。《春秋传》曰:臧纥犯门斩闗以出,乃盟臧氏【贾疏襄二十三年】又曰:郑伯使卒出豭,行出犬鸡以诅射颍考叔者【贾疏隐十一年】贾氏公彦曰:盟者,盟将来;诅者,诅往过。王氏志长曰:盟者,恐负约而盟于神,期其久要也;诅者,已负约而诅于神,令其必祸也。王氏应电曰:盟重于约,而诅又在盟约之后。案万民犯命,必国之大事,如甯武子宛濮之盟,以国人多直,元咺而贰于衞侯,子产请焚载书以安反侧也。诅其不信者,则事微而人亦无多。
凡民之有约剂者其贰在司盟
正义郑氏康成曰:「贰之者,检其自相违约也。」贾氏公彦曰:「此谓司约副写一通来入司盟【郑氏锷曰:「民之有约剂,书于丹图,司约掌之,此则蔵其贰以傋遗失】
有狱讼者则使之盟诅
正义郑氏康成曰:「使盟诅者不信,则不敢听此盟诅,所以省狱讼。」黄氏度曰:「狱讼覆情匿诈,无质证不可推究者多矣。株连则恐其枉,故为盟诅以止之。」《诗》苏公刺暴公之诗曰:「出此三物,以诅尔斯。」是盖去古未逺,以盟诅为惧也。
案司约辟藏不信者,服墨刑;而此则使之盟诅,何也?司约所谓不信者,所讼与约剂不符者也。其或歴年久逺,情事别有变诈,而约剂难冯,则使要言于神以惧之。又使其地域之众庶共牲与酒脯,则或有知其实而相质证者。且使为变诈者惧不见直于乡里,而他日不相保受也。
凡盟诅,各以其地域之众庶共其牲而致焉。既盟,则为司盟共祈酒脯【为于伪反】
正义:郑氏康成曰:“使其邑闾出牲而来盟,已又使出酒脯,司盟为之祈明神,使不信者必凶。”郑氏锷曰:“既使众庶共质之,邻里共牲之人,必有能诘责之者,彼将知愧而自悔也。”
职金掌凡金玉锡石丹青之戒令。
正义郑氏康成曰:青空青也【郑氏锷曰:荀卿言南海则有曾青,丹于注云曾青铜之精,可绘画者,所谓青殆此类耳】贾氏公彦曰:地官丱人主取此官主蔵。郑氏锷曰:戒令者,物不苟取,入必以时。
受其入征者,辨其物之▯恶,与其数量,楬而玺之。入其金锡于为兵器之府,入其玉石丹青于守藏之府【楬音竭,玺思倚反】
正义郑氏众曰:受其入征者,谓主受采金玉锡石丹青者之租税也【贾疏案:山虞、泽虞等出税者,皆以当邦赋谷税,不虚取也】楬而玺之者,楬书其数量,以着其物也。玺者,印也。既楬书揃其数量,又以印封之【贾疏:楬即今之版书,揃即今录记文书,谓以版记録其多少善恶,为后易分别也】郑氏康成曰:为兵器者,攻金之工也。守藏者,玉府、内府也【贾疏案:玉府职掌王之金玉玩好兵器,内府职凡四方之金玉入焉,故知此二府守藏】郑氏锷曰:受其入,则取官所自采者;受其征,则取诸民而官所税赋者。王氏应电曰:楬表其上,复玺以封之。既不使混杂,吏亦不得侵没。
入其要
正义郑氏康成曰:要,凡数也。入之于大府【贾疏:职金既知量数,録要簿入于大府】
掌受士之金罚货罚入于司兵
正义郑氏康成曰:给治兵及工直也,货,泉贝也;罚,罚赎也。书曰:金作赎刑。贾氏公彦曰:货罚者,出罚之家,时或无金,即出货以当金直。项氏安世曰:金罚、货罚,皆士官掌之,士入于职金,职金入于司兵。易氏祓曰:入于司兵,即槀人职,所谓受财于职金以赍其工者是也。
案所受入征之金锡,入于为兵器之府者,铸造之用多非入征不能充。金罚、货罚则入于司兵者,缮修之赍少,则罚金与货可给也。既以金罚、货罚入于司兵,而槀人不受财于司兵,何也?五兵、五盾之缮修,自当受赍于职金。司弓矢别职,而不属于司兵,则直受于职金可也。观职金所受曰金罚,则知钧金之入不直,然后罚之直,则仍反之其人。
通论王氏应电曰:「金罚、货罚,并入于司兵者,辜累之物,不以入
译对于违抗命令的万民,要让他们盟誓;对于不守信用的人,要让他们诅咒,做法也与此相同。【诅:音侧虑】
郑玄解释说:盟誓和诅咒,是想共同憎恶那些违约的人。犯命,是违抗君主的教令;不信,是违背约定。《春秋传》说:臧纥撞开城门、砍断门闩逃出,于是让臧氏盟誓。又说:郑伯让卒级单位出公猪,行级单位出犬和鸡,用来诅咒射杀颍考叔的人。贾公彦说:盟誓,是针对将来的行为;诅咒,是针对过去的过错。王志长说:盟誓,是担心违背约定而向神明盟誓,期望长久坚守;诅咒,是已经违背约定而向神明诅咒,使其必然遭祸。王应电说:盟誓重于约定,而诅咒又在盟约之后。按:万民犯命,必定是国家大事,如宁武子在宛濮之盟,因为国人多正直,元咺却背叛卫侯,子产请求烧毁盟书以安抚动摇的人。诅咒那些不守信的人,则是事情轻微且人数不多。
凡是百姓之间有契约凭证的,其副本存放在司盟处。
郑玄解释说:“存放副本,是为了查验他们是否互相违背约定。”贾公彦说:“这是说司约副写一份送到司盟。”郑锷说:“百姓有契约凭证,写在丹图上,由司约掌管,这里则是收藏副本以防遗失。”
有诉讼案件时,就让他们盟誓或诅咒。
郑玄解释说:“让他们盟誓诅咒,如果不信,就不敢听从这盟誓诅咒,以此来减少诉讼。”黄度说:“诉讼中隐瞒真情、隐藏欺诈,没有证据难以推究的情况很多。株连则担心冤枉,所以用盟誓诅咒来制止。”《诗经》中苏公讽刺暴公的诗说:“拿出这三样东西,来诅咒你。”这是因为离古代不远,人们以盟誓诅咒为畏惧。
按:司约惩罚不守信的人,处以墨刑;而这里却让他们盟誓诅咒,为什么呢?司约所谓的不信,是指所诉讼的内容与契约凭证不符。如果年代久远,情势另有变化欺诈,而契约凭证难以凭信,就让他们向神明发誓以使其畏惧。又让当地民众共同提供牺牲和酒脯,那么或许有知道实情的人出来质证。并且让行欺诈的人畏惧在乡里得不到公正,日后也不相安无事。
凡是盟誓诅咒,都各自由其地域的民众共同提供牺牲并送达。盟誓完毕后,就由司盟共同提供酒脯。【为:音于伪】
郑玄解释说:“让他们的乡邑提供牺牲来盟誓,盟誓后又让他们提供酒脯,司盟为他们向神明祈祷,使不守信的人必然遭凶。”郑锷说:“既让民众共同质证,邻里共同提供牺牲的人,必定有能诘责的人,他们将感到羞愧而自我悔改。”
职金掌管所有金、玉、锡、石、丹、青的禁令。
郑玄解释说:青,是空青。【郑锷说:荀卿说南海有曾青,丹于注说曾青是铜的精粹,可用于绘画,所谓的青大概就是这类。】贾公彦说:地官的丱人主要负责开采,此官主要负责收藏。郑锷说:禁令,是指物品不随意获取,征收必须按时。
接收征收上来的物品,辨别其优劣,以及数量,写上标签并加盖印玺。将金、锡送入制造兵器的府库,将玉、石、丹、青送入守藏的府库。【楬:音竭,玺:音思倚】
郑众解释说:接收征收上来的物品,是指主管征收金、玉、锡、石、丹、青的租税。【贾疏案:山虞、泽虞等征收税赋的,都以当邦赋谷税为准,不随意索取。】写上标签并加盖印玺,是指写上标签记录其数量,以标明其物品。玺,是印。既写上标签记录其数量,又用印封起来。【贾疏:楬即现在的版书,揃即现在记录文书,指用版记录其多少优劣,以便日后容易分别。】郑玄解释说:制造兵器的,是攻金之工。守藏的,是玉府、内府。【贾疏案:玉府职掌王的金玉玩好兵器,内府职掌四方金玉的入库,所以知道这两府是守藏的。】郑锷说:接收入库的,是指官府自行开采的;接收征收的,是指向百姓征收而官府所税赋的。王应电说:写上标签在上面,再用印玺封起来。既不让混杂,官吏也不能侵吞。
输入其总账。
郑玄解释说:要,是总账。输入大府。【贾疏:职金既知道量数,记录总账输入大府。】
掌管接收士官的金罚和货罚,输入司兵。
郑玄解释说:供给治兵及工匠的费用。货,是泉贝;罚,是罚金赎罪。《尚书》说:金作赎刑。贾公彦说:货罚,是指出罚金的人家,当时没有金,就出货来抵充金的价值。项安世说:金罚、货罚,都由士官掌管,士官输入职金,职金输入司兵。易祓说:输入司兵,就是槀人职所说的,从职金接收财物以供给工匠。
按:所接收征收的金锡,输入制造兵器的府库,是因为铸造之用多,非征收不能充足。金罚、货罚则输入司兵,是因为修缮的费用少,罚金与货可以供给。既然金罚、货罚输入司兵,而槀人不从司兵接收财物,为什么呢?五兵、五盾的修缮,自当从职金接收费用。司弓矢是别的职官,不属于司兵,那么直接从职金接收也可以。看职金所接收的叫金罚,就知道钧金之入不直,然后罚之直,则仍返还给其人。
通论王应电说:“金罚、货罚,都输入司兵,是因为罪累之物,不以此输入
旅于上帝,则共其金版;飨诸侯,亦如之。
正义:郑氏康成曰:「鉼金谓之版,此版所施,未闻。」案《汲冢周书·大聚》篇:「武王闻周公之言,乃召昆吾冶而铭之金版。」以类相推,岂国有大事,旅于上帝?其罪己惩艾之辞,亦镂于金版,与此虽周未伪书,而称用金版以镌铭,或于古有传。飨诸侯,无所用金版,此句盖衍文。
凡国有大故,而用金石,则掌其令。
正义郑氏康成曰:主其取之令也,用金石者,作枪、雷椎、椁之属【贾疏:枪、雷椎、椁皆守城捍御之具。陆氏德明曰:椁,宅耕反,本又作捊】王氏应电曰:或给以府库之蔵,或采于所产之地,皆职金掌其令。
案良苦之等,多少之数,适用之宜,给受之节,及事毕而防之,皆令也。
司厉掌盗贼之任器货贿,辨其物,皆有数量,贾而楬之,入于司兵【贾音嫁】
正义郑氏众曰:「任器货贿,谓盗贼所用伤人兵器及所盗财物也。入于司兵,若今时伤杀人所用兵器,盗贼赃加责没入县官。」郑氏锷曰:「以其物充兵器之用,取诸盗贼,还以为除盗贼之具。」
案盗贼之货贿,宜反之失者,而以入司兵,何也?若应时追获,具有主名,自宜反之其人;或窜伏他邦,越嵗逾时而后得之,失者主名已难指实,必一一推究而求其人以反之,则牵连纠诘,滋蔓无穷,故入于司兵而已。
其奴男子入于罪,隶女子入于舂槀【舂,书容反;槀,古老反】
正义郑氏众曰:谓坐为盗贼而为奴者,输于罪隶舂人、槀人之官也。由是观之,今之为奴婢,古之罪人也。书曰:「予则奴戮女。」论语曰:「箕子为之奴,罪隶之奴也。」春秋传曰:「斐豹,隶也,着于丹书,请焚丹书,我杀督戎,耻为奴,欲焚其籍也。」郑氏康成曰:「奴,从坐而没入县官者,男女同名【郑氏锷曰:同名曰奴】金氏瑶曰:「独言盗贼奴,则余罪不奴,可推矣。」
凡有爵者,与七十者,与未龀者,皆不为奴【龀,初觐反】
正义:郑氏康成曰:“有爵,谓命士以上也。龀,毁齿也。”王氏应电曰:“有爵者不为奴,亦议贵之意。七十与未龀者不为奴,亦赦老耄、幼弱之意。”
案身有爵,不宜有为盗贼者,其诸戚属有如士师职所谓邦贼、邦盗,书传所称降畔,亦以盗贼之法治之。其父兄子弟有爵者,宜连坐,犹不为奴。盖先王以防耻厉士大夫之节行如此。
钦定周官义疏卷三十六
钦定四库全书
钦定周官义疏卷三十七
秋官司寇第五之四
犬人掌犬牲,凡祭祀,共犬牲,用牷物,伏瘗亦如之【牷音全,瘗于例反】
正义郑氏众曰牷,纯也【贾疏:商书微子篇牺牷牲注云:牺,纯毛;牷,体完具。彼牷与牺对,是牺为纯毛,牷为体完具。此无牺,故以牷兼牺也】物,色也。伏,谓伏犬,以王车轹之【贾疏:以王车轹之者,即生民诗云:取羝以軷。聘礼注云:其用牲,犬羊可也。是犬羊俱得】瘗,谓埋祭也。尔雅:祭地曰瘗埋。贾氏公彦曰:伏瘗,谓王出国軷道之祭,即大驭职所云是也。王氏应电曰:祭祀伏瘗,用纯色之牲,即牧人所谓毛之也。案:充人所刍者,牛羊也。犬则槀人豢之。临祭,犬人共之。下言用駹,则此牷兼牺言之,明矣。
凡几珥沈辜用駹可也【駹,模江反。注:故书駹作龙。郑司农云:龙读为駹】
正义郑氏康成曰:「几读为刉,珥当为衈。刉、衈者,衅礼之事。」郑氏众曰:「大宗伯职曰:『以埋沈祭山林川泽,以疈辜祭四方百物。』駹,谓不纯色也。」贾氏公彦曰:「沈,谓沈牲于水;辜,谓疈磔牲体。牧人职云:『毁事用駹。』云可也者,用纯为正,用駹亦可也。」
凡相犬牵犬者属焉,掌其政治【相,息亮反】
正义郑氏康成曰:相,谓视择,知其善恶。贾氏公彦曰:犬有三种:田犬、吠犬。观其善恶,食犬观其肥瘦,皆须相之。牵犬者,谓呈见之,《少仪》云“犬则执绁”是也。欧阳氏谦之曰:掌其政治,若用牷、用駹,因所祭以别其所用;相犬、牵犬,择其人,差其
译祭祀上帝,就供给金版;宴请诸侯,也同此例。
正义:郑康成说:“把金块铸成版,这版用在何处,未曾听闻。”查《汲冢周书·大聚》篇说:“武王听了周公的话,于是召来昆吾冶铸,把话铭刻在金版上。”以此类推,难道国家有大事,祭祀上帝时,那些罪己惩艾的言辞,也镂刻在金版上吗?这虽然出自周代伪书,但称用金版来镌刻铭文,或许古代有此传说。宴请诸侯,无处使用金版,此句大概是衍文。
凡国家有大变故,而使用金石,就掌管其命令。
正义:郑康成说:主管取用金石的命令,使用金石的,是制作枪、雷椎、椁之类【贾疏:枪、雷椎、椁都是守城防御的器具。陆德明说:椁,音耕,原本又作捊】王应电说:或者从府库中供给,或者从产地采集,都由职金掌管其命令。
查良苦等物的等级,数量的多少,适用的适宜,供给接受的节制,以及事情完毕后防止流失,都是命令的内容。
司厉掌管盗贼的作案工具和赃物,辨别其物品,都有数量,估价并挂牌标记,上交司兵【贾音嫁】
正义:郑众说:“任器货贿,是指盗贼用来伤人的兵器及所盗财物。上交司兵,就像现在伤杀人所用的兵器,盗贼的赃物被追缴没入官府。”郑锷说:“用这些物品充作兵器之用,从盗贼处夺取,再用来作为清除盗贼的工具。”
查盗贼的赃物,本应归还失主,却上交司兵,为什么呢?如果及时追获,有明确的主人,自然应当归还给其人;或者盗贼逃窜他国,过了很久才抓获,失主的名字已难以指实,如果一定要一一推究寻找失主归还,就会牵连纠问,滋蔓无穷,所以只上交司兵罢了。
其中的男奴入于罪隶,女奴入于舂槀【舂,音容;槀,音老】
正义:郑众说:指因犯盗窃罪而沦为奴仆的人,输送给罪隶、舂人、槀人的官署。由此看来,现在的奴婢,就是古代的罪人。《尚书》说:“我就奴役杀戮你们。”《论语》说:“箕子做了奴仆,是罪隶中的奴仆。”《春秋传》说:“斐豹,是隶人,名字写在丹书上,请求烧毁丹书,我杀了督戎,以做奴仆为耻,想烧毁他的名籍。”郑康成说:“奴,指因连坐而没入官府的人,男女都叫奴【郑锷说:同名都叫奴】金瑶说:“只说盗贼为奴,那么其他罪行不为奴,可以推知。”
凡有爵位的人,与七十岁以上的人,与未换牙的人,都不做奴仆【龀,音觐】
正义:郑康成说:“有爵位,指命士以上。龀,指换牙。”王应电说:“有爵位的人不做奴仆,也是议贵的意思。七十岁与未换牙的人不做奴仆,也是赦免老弱幼小的意思。”
查自身有爵位,不应当做盗贼,那些亲戚中有如士师职所说的邦贼、邦盗,书传所称的降叛,也以盗贼的法律治罪。他们的父兄子弟有爵位的,应当连坐,却仍不做奴仆。大概先王用防止耻辱来激励士大夫的节操品行就是这样。
钦定周官义疏卷三十六
钦定四库全书
钦定周官义疏卷三十七
秋官司寇第五之四
犬人掌管犬类牺牲,凡祭祀,供给犬牲,使用纯色完整的,伏祭和瘗祭也同此例【牷音全,瘗音例】
正义:郑众说:牷,是纯的意思【贾疏:《尚书·微子篇》牺牷牲注说:牺,纯毛;牷,体完具。那里牷与牺相对,所以牺是纯毛,牷是体完具。这里没有牺,所以用牷兼指牺】物,是颜色。伏,指伏犬,用王车碾压它【贾疏:用王车碾压它,即《生民》诗所说:取羝以軷。《聘礼》注说:其用牲,犬羊都可以。是犬羊都适用】瘗,指埋祭。《尔雅》:祭地叫瘗埋。贾公彦说:伏瘗,指王出国时軷道之祭,就是大驭职所说的那样。王应电说:祭祀伏瘗,用纯色的牺牲,就是牧人所说的毛之。查:充人喂养的是牛羊。犬则由槀人豢养。临祭时,犬人供给。下文说用駹,那么这里牷兼指牺,就很明白了。
凡几珥沈辜用駹也可以【駹,音江。注:故书駹作龙。郑司农说:龙读为駹】
正义:郑康成说:“几读为刉,珥当为衈。刉、衈,是衅礼的事。”郑众说:“《大宗伯》职说:‘用埋沈祭山林川泽,用疈辜祭四方百物。’駹,指不纯色的。”贾公彦说:“沈,指把牲沉入水中;辜,指剖开牲体。《牧人》职说:‘毁事用駹。’说可以,是指用纯色为正,用駹也可以。”
凡相犬牵犬的人隶属于他,掌管他们的政令【相,音亮】
正义:郑康成说:相,指视察选择,知道其善恶。贾公彦说:犬有三种:田犬、吠犬。观察其善恶,食犬观察其肥瘦,都需要相之。牵犬的人,指呈献的人,《少仪》说“犬则执绁”就是这样。欧阳谦之说:掌管其政令,如果用牷、用駹,根据所祭的对象来区别所用;相犬、牵犬,选择其人,差派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