卷第十一 版籍类二
本书译文中内嵌的原文不完整,故以断句原文为准,白话按可对应处挂出;部分段落无对照译文。
●卷第十一 版籍类二
官庄田○官庄田官庄田:一顷九十亩三角四十六步。
租课钱一十贯二百文足。
官庄园林、山地、池塘、陂堰等:
一千五百七十顷八十四亩二角二十四步。
租课钱五十五贯五百四十七文。
闽县:园地,四十亩三十六步。
租课钱,一十七贯六百四十一文足。
怀安县:田,八亩二十四步。
租课钱,三贯文足。
园地,一顷二角四步。
租课钱,三贯八百七十九文足。
福清县:园地,二十二顷八十七亩三角二十步。
租课钱,四贯八百四十文足,大麦三斗一升。
长溪县:田,十八顷一十八亩二十步。
租课米,三石六斗。
园地,一顷三十亩二角四十四步。
租课钱,一贯六十五文足。
古田县:田,九十四亩五十五步。
租课钱,三贯二百文足,米,一斗。
园地,一十六顷七十一亩三角一步。
租课钱,六贯五百二十文足。
连江县:园地,六百四顷四十九亩二角五步。
租课钱,一十贯八百五十文足。
长乐县:园地,九百二十顷三十六亩三角二十七步。
租课钱,一贯一百一十文足。
罗源县:田,二亩二角五十六步。【(底本及库本、崇抄于田亩数后,皆不系租课钱数。)】
园地,七十五顷三角一十六步。各无人承佃。
宁德县:田,六十七亩三角一十一步。
租课钱,二贯文足。米,七石三斗五升。
园地,二顷六十五亩一角四十一步。
租课钱,五贯六十文足。
初,伪闽时,官庄田地一千一百一十顷八十二亩。配纳人户租米,八万一千二百四十八石有奇。
太平兴国五年,虽诏与私产均作中、下定税。是时,尚给户帖,未许为永业。【租米数,见《垦田》。】淳化五年,李伟请鬻官田,乃遣张延熙赴州估卖,寻已之,令佃者仍旧佃莳、输租。大中祥符六年,转运使王贽言:“建、剑、漳、泉、汀、邵、兴化七郡【(底本作“汀郡兴化”,据崇抄改。)】官田皆课租,惟福州止同私产输税,请依漳、泉例课一色斛斗:上田亩九斗,中田、上园亩六斗,下田、中园亩四斗五升。岁总羡米,度可得五万余石。明年,王平奏:“福州旧隶两浙,与漳、泉事体不同。租课,自太平兴国五年,已经朝省均定。【漳、泉,伪命日(“伪命”,指吴越国政令。)征科。归属本朝,未经均检。】今王贽请:输二税外,益纳租米,乃是额外增税。且,州官私田园总一万五千余顷,年征米一十万二千余石。其间,输送尚恐不前;若将官庄一千二百余顷改征租米五万九千余石,其田比之都额顷、亩,才十分之一,则是六倍征利,□重科纽。【(底本作“则是六倍征利□重科纽”,缺一字,崇抄同,库本作“而征收之重六倍科输”。)】伏维轸念远方,矜其重赋,许从旧贯。”诏可之。天禧四年,转运使方仲荀言:“福州官庄田,自来给与人户主佃,止纳夏秋二税,【(底本作“夏秋□税”,缺一字,崇抄作“夏秋税”,据库本补。)】更不他输物色。【原夏税钱五百二十五贯二百八十□文足。(底本作“八十□文足”,缺一字处,库本作“一”,崇抄作“七”。)】秋税米九千四百九十八石有奇。向虽经朝省均定。【(底本作“乡虽经”,他本同。按:“乡”与“向”通,径改作“向”。)】缘百姓私产并用赀买,既输税又充色役;佃官庄户,乃是请射成熟田地耕作,复免随例差徭,深见亏官。请估价,许原佃者承买,【(底本作“佃者承员”,据崇抄、底本改。)】与限二年偿。所得估值,度可三十万缗。”不从。既而,复委尚书屯田员外张希颜依漳、泉例均租。总得米六万五千一百二十石有奇。寻下诏:“国家无急蒸黎,常轻赋敛,岂令远俗重此科输,宜特予以推恩,【(底本作“宜特□于推恩”,缺一字,崇抄作“宜特予于推恩”,据库本补。)】且并从于旧贯。可令福州佃官庄户依旧佃莳,更不课租。”五年,前福建提刑王文震奏:“福州佃官田户,虽系屯田名目,只依二税催科,产钱不计少多,倒免门役差遣。臣管见:屯田户既特免租课,又不追田价,即与平产人户田业无殊。欲乞削去屯田名目,割归税簿催科,止当门役。”省司议:“名目依旧屯田,不得充为永业,其差遣宜依平产人例。”有旨:“依天圣三年张希颜请:‘福、建七州官庄并各输租,惟福州独依私产,复免差徭,岂非倖民?
译有诏旨说:“依照天圣三年张希颜的请求:‘福州、建州等七州的官庄都缴纳租税,只有福州独按私人产业纳税,又免除差徭,难道不是让百姓侥幸获利吗?请求依照臣以前统一核定的租米数征收。’胡则上奏说:‘本州官田已经奉诏按私人产业同样催征,至今已有四十六年。如果依照张希颜的奏请改缴租米,而且官田大多是贫瘠地,肥沃深厚的土地很少。土地临近大海,夏秋之间海潮和暴风会冲漂流失,州县难以催督,请仍缴纳两税,不缴租税。’于是,朝廷又命方仲荀分析利弊。方仲荀便再次申述先前的请求。朝廷于是命屯田员外郎辛庆忌重新清查十二县的一百零四所官庄屯田,共有成熟田园一千三百七十三顷八十四亩一角三十八步,佃户二万二千三百二十七人。(原文没有上等田,先按两税确定。只有闽、侯官、怀安、闽清、永福、古田、宁德七县的田园,十分之中五分为中等、五分为下等;底本先作‘内五分下’,又旁注补为‘内五分中五分下’,库本、崇抄只作‘内五分下’,现依底本校文。) 长乐、福清、连江、罗源、长溪五县的田地全属下等,十分之中三分为中等、七分为下等。估计田价可达三十五万二千一百多缗。省司议定:“佃户在两税之外还要缴纳所买田地的价钱,恐怕难以按期限催收,请减少估价数额,并延长偿还年限。”第二年,有诏旨说:“减去三分之一,偿还期限为三年。”六年,章频上奏说:“福州官田估定价钱三十五万多缗,每人摊得一分,钱一十一万七千三百多缗,减免后还有二分。合计应缴钱二十三万四千七百多缗,随三年夏秋两税分六期催征。钱数太大,督促缴纳十分严厉。有九百多名佃户申诉贫困,无力偿还,愿意退还田地,另行招人购买。其中五百多户已经缴过一期钱,因为第二期催缴紧迫,愿意把所佃田地和已经缴纳的钱一并退还官府。统计今年登记在册的官田已经缴纳缗钱一十万六千三百有余,[底本作‘计今年□册已纳……’,库本作‘计今年官田已纳……’,据崇抄补改。]尚有一十二万八千四百未缴,希望恩准免除,那么二万多户或许可以得以生存。” 诏令州府把“已纳”和“欠纳”五等数目详细上报。州府奏报:“此前已经缴纳一十万九千五百六十六缗有余;愿意退回、不再购买田地的,为四千七百五十缗;年终又缴纳四万二千七百九十三缗有余;尚未缴纳的钱还剩七万七千八百多缗。”有诏旨把这些钱一并免除。不久,州府又奏报:“先前出售的田地,已经缴足钱的人,应当发给契书,让他们持契作为永久产业。至于退还官府的田地,以及后来承买但尚未偿清田价的田地,希望仍旧登记在册,每年缴纳两税。”省司议定:“对已经缴纳的钱以外仍有欠款的人,一并免除欠款,发给户帖。至于退还的田地和完全没有缴纳田价的人户,仍按旧例缴纳租税。”于是,转运司清查各县退佃以及没有缴纳田价的白脚户,共六百六十九户;田园五十九顷六十亩,计算应缴米二千九百一十二石有余;扣除五百四十石折抵两税原额,[底本作‘祈纳’,库本作‘所纳’,据崇抄改。]总计应缴租米二千三百七十二石。十年,郑载上奏说:“本州官庄中肥沃深厚的土地,各自都有承买人。那些退还官府的田地,都是临海、盐碱、贫瘠之地,每年收取夏秋两税,尚且担心无法办纳。因此,民众才愿意退还给官府。现在又要缴纳租米,不仅数额极大,而且使百姓困窘,确实难以缴清,只会形成登记在簿册上的虚数,徒然进行催征核算。请求恩准免除。”诏令批准。于是,自建国初年以来,已经出售以及已经缴清税款的官庄田地,都作为百姓的永久产业,不再议论缴纳租米。到天圣以后,没收入官的田产越来越多,大多被豪强权贵冒占。庆历三年,前任转运使吕绍宁上言:“福州官田大多被豪强权贵侵占作弊,请求彻底清查、重新估价,另行确定税额,这样增加赋税不会少,还可以收入资财十万多缗。”第二年,三司户部奏报:“福州、泉州、漳州以及兴化军的庄田,每年缴纳米一十二万一百多石,向来用来补助各州逐年的军粮储备。现在如果依照吕绍宁的请求,每年总共只能缴米四万四千多石,严重损失官府收入,[底本作‘□亏官数’,崇抄作‘却亏官数’,据库本补。]请求仍按旧例出租佃种、缴纳租税。”朝廷采纳了这一意见。嘉祐二年,诏令:“没收入官和户绝的田地,所缴租税另行储存在一座仓中,名为广惠仓,以备赈济。”熙宁二年,停止拨入广惠仓。熙宁十年,把没收官庄的产业出售。崇宁三年,停止出售,收取租税用于“外学”经费。五年,把作为学费的田产收归常平司,不久命令招人购买。政和元年,臣僚说:“天下登记为官有的田产,在常平司有出售办法,如折纳、抵当、户绝等类就是这样;
乞依臣先来均定租米。’胡则奏:‘当州官田已奉敕均定与私产雷同催科,已经四十六年。若依张希颜所奏,改纳租米,且官田咸蒸瘠薄者多,肥浓浚壤者少。地临巨海,夏秋之间,海潮飐风,漂荡流落,州县难于催督,乞仍纳二税,不输租课。”于是,朝廷更令方仲荀分析利害。仲荀遂申前请。乃令屯田员外郎辛庆忌,复括十二县官庄屯田一百四所,成熟田园一千三百七十三顷八十四亩一角三十八步。佃者二万二千三百二十七人。【原无正田,先定二税。止有闽、侯官、怀安、闽清、永福、古田、宁德七县田园十分中,内五分中,五分下;(底本先作“内五分下”,又旁注添补成为“内五分中五分下”,库本、崇抄只作“内五分下”,依底本所校。)长乐、福清、连江、罗源、长溪五县皆下品十分中,内三分中、七分下。】估值可三十五万二千一百余缗。省司议:“佃户二税外更纳所买田价,恐难以依限督纳,乞减所估分数,仍展年偿。”明年,有旨:“与减三分之一,偿限三年。”六年,章频奏:“福州官田,估计价钱三十五万余,人余一分,钱一十一万七千三百余缗,减放外有二分。合纳钱二十三万四千七百余缗。随三年夏秋二税作六限催科。钱数浩大,督输严峻。有佃户九百余人诉称贫乏,无可输偿,愿还田别召买者。内五百余户已纳过一限钱,为次限急迫,愿以所佃田及已输钱,并入还官。计今年在册官田已纳缗钱一十万六千三百有奇,【(底本作“计今年□册已纳……”,库本作“计今年官田已纳……”,据崇抄补改。)】尚有未纳一十二万八千四百,望赐蠲除,则二万余家庶获存济。”诏州具“纳”、“欠”五等数目以闻。州奏:“前已纳一十万九千五百六十六缗有奇;愿退不买田,四千七百五十缗;岁终又纳四万二千七百九十三缗有奇;未纳钱,尚七万七千八百余缗。”有旨并与除破。明年,州奏:“顷所鬻田,已输钱足人,合给《契》与执为永业。其退还官,及后来承买未曾偿直等,欲仍旧拘籍,岁输二税。”省司议:“令已纳外欠人,并与除放,出给户帖。其退还田土及全未纳户,仍旧理纳租课。”于是,转运司尽括诸县退佃并不纳价钱白脚户六百六十九。田园五十九顷六十亩,计输米二千九百一十二石有奇;除五百四十石折纳二税原额,【(底本作“祈纳”,库本作“所纳”,据崇抄改。)】总合输租米二千三百七十二石。十年,郑载奏:“本州官庄肥浓地土各有承买。其退纳田土,并是枕海盐蒸瘠薄之地,年收夏秋二税,尚忧不办。以此,人情退纳还官。今复输租米,【(底本作“今红输租米”,崇抄作“今输租米”,据库本改。
)】不惟数目至多兼窘民,的难了纳,但有虚数系簿,枉行科较。乞赐蠲免。”诏可之。于是,国初以来,官庄已鬻及通纳田土,并为民永业,不复议输租矣。
至天圣之后,没纳田产入官浸多,率为豪右冒占。庆历三年,前转运使吕绍宁上言:“福州官田多为 豪右蓄弊,乞根检重估,别定税数,当增赋不少。仍可入赀十万余缗。”明年,三司户部奏:“福、泉、漳州、兴化军庄田,岁输米一十二万一百余石,从来增助诸州逐岁军储,今若依绍宁所请,岁总输米止可四万四千余石。深亏官数,【(底本作“□亏官数”,崇抄作“却亏官数”,据库本补。)】乞仍旧租佃输课。”从之。嘉祐二年,诏:“没官、户绝田土,输课别储一仓,名曰广惠,以备赈济。”熙宁二年,住拨入广惠仓。十年,以没官庄产出卖。崇宁三年,住卖。拘收租课充“外学”支费。五年,拘学费田产入常平司,寻令召卖。政和元年,臣寮言:“天下系官田产,在常平司有出卖法,如折纳、抵当、户绝之类是也;在转运司有请佃法,如天荒、逃田、省庄之类是也。自余闲田,名类非一,虽间有出鬻、请佃,多为豪右侵冒,望命官总领,除赡学、给赐沿边州县官田外,悉召承买。”令户部侍郎范坦措置总领。明年,言者谓:“系官田业,【(崇抄作“田产”。)】法度具在,有司治之。若禁令修而敛取以时,则其利为无穷;今不修禁令,不督有司,一旦尽鬻之,俾膏腴土田为有力者缔结收置,而荒田冷薄无用之产,徒费帐籍。且张官置吏召卖田宅,有伤国体。窃闻,福、建等处皆以为非便。既致烦扰,减落上供,又易租为税,其失数倍。福建路尝言:屯田官庄出租一十九万七千余石,居一路赋税六分之一,如悉估鬻,必误军储。乞寝之。”遂降御笔:【其略云:“祖宗以来,田之公者为屯田、为官庄,养民兵,居熟户,于以资助经费,(底本作“攻助”,崇抄同,据库本改“攻”为“资”。)藩卫边部。乃者,有司建言:‘系官田宅,一切鬻卖。’苟目前之利,废长久之策,豪强兼并,佃户失业。昨,范坦所出卖官田宅,划一更不施行。”】“总领、措置官吏并罢。已买田宅,给还原纳价钱,其田宅却拘入官。原佃赁人愿依旧佃赁者,听。余依元丰法。”【元丰令“诸田宅入常平司者,召人承买。其省庄退田,并不出卖。”】绍兴二年,复议出卖,寻寝。五年,朝廷以谓,发兵,费不赀。或请卖官田,不特济用度,而于民亦不为无补。且产钱旧额以没纳销落。虽官自常产之外,得佃户年租,而课利悉归豪右科料,特促贫弱。今出没纳田散卖,【(底本作“今出没纳曰散卖”,崇抄同,据库本改。)】民间得田优产,以补旧额。且示国家抑兼并、行宽恤之意。于是,遂以系官田舍及不系出卖者,并委诸路提刑总制,措置出卖。【(底本止至“措置出卖”,以下脱简约一页,直至卷终,库本同,崇抄有下文,据补。)建炎元年,罢提举常平司,归提刑司。】若系独赁及三十年以上,即十分其价与减三分。是岁,鬻钱三十五万余缗。知闽县李汝明以率先措置,卖缗钱一十二万,推赏。十三年,省司又以未售田产增租三分。常平司奏:“州县未卖田地,高仰、瘠薄,望予减一分半或二分。”省司议:“福建土产与他州膏腴等处不同,与增租二分。其钱,作总制窠名起发。”【十四年,请佃官田,依承买发输牙契钱。】二十年,以没官田土率豪右倖占,复相刬佃,词讼不已。乃拘入常平,不许人承佃。寻以拘入田土募人佃赁,依民间定租。亩,米一石与减二分。所贵服田力穑之人得以耕种,不致独归有力之家。二十八年,言者请尽鬻常平官田以助经费。乾道八年,复诏诸路常平司根括本州所没官田、园、屋舍,总一千九百九十六顷六十六亩四十九步。已卖,四百二十三顷八十八亩一角四十步,为钱二万八千五百八十七缗有奇;未卖,一千五百七十二顷七十七亩三角九步。淳熙四年,住卖。今承佃所输如前数云。
译在转运司有招人承佃的办法,如天荒、逃田、省庄等类就是这样。除此以外的闲置田地,名称类别不止一种,虽然间或有出售、招人承佃的,多被豪强权贵侵占,希望命令官员统一管理;除用来赡养学校、赏赐以及供给沿边州县的官田外,其余全部招人承买。”于是命户部侍郎范坦负责筹办并统一管理。第二年,有人上言说:“登记为官有的田业,[崇抄作‘田产’。]法令制度都已具备,应由有关部门治理。如果修明禁令并按时收取赋利,其收益将无穷无尽;如今既不修明禁令,也不督促有关部门,却一旦全部出售,使肥沃田地被有势力的人勾连购置,而荒芜、贫瘠、无用的产业只会白白耗费簿籍记录。况且设置官职、任用吏员来招卖田宅,有损国家体统。私下听说,福州、建州等地都认为这样不便。既造成烦扰,又减少上供,还把租改成税,损失是数倍。福建路曾说:屯田官庄出租一十九万七千多石,占本道赋税的六分之一;如果全部估价出售,必然耽误军粮储备。请求停止此事。”于是降下御笔批示。(大意是:“自祖宗以来,公有的田地有的称屯田,有的称官庄,用来供养民兵、安置熟户,以资助经费,[底本作‘攻助’,崇抄相同,据库本将‘攻’改为‘资’。]藩卫边部。) 于是,有关部门建议:‘官有田宅一律出售。’如果只贪图眼前利益,废弃长久的策略,就会造成豪强兼并,佃户失去职业。此前范坦提出的出售官有田宅方案,一概不再施行。”总管、筹办官员一并罢免。已经买下的田宅,退还原来缴纳的价钱,田宅则收回官府。原来承佃、租赁的人愿意仍按旧例承佃、租赁的,听其自便。其余依照元丰法办理。(元丰法令:“凡田宅进入常平司的,招人承买;省庄退还的田地,一律不出售。”)绍兴二年,又议论出售,不久停止。五年,朝廷认为,出兵所需费用极大。有人请求出售官田,不仅可以补助经费,对百姓也不是没有好处;而且产业钱旧额因没收田产而逐渐减少。官府虽然可以在常产之外得到佃户每年的租金,但租税利益全被豪强归入科料,反而特别催逼贫弱百姓。如今把没收入官的田地分散出售,民间得到肥沃产业,可以补足旧额;同时也可以表明国家抑制兼并、实行宽恤的意旨。于是,便把登记为官有的田舍以及尚未登记出售的田产,一并委托各路提刑总制筹办出售。(底本到“措置出卖”为止,以下脱去约一页,直至卷末,库本相同;崇抄有下文,现据以补录。)建炎元年,罢去提举常平司,归属提刑司。若属于单独租赁以及租赁三十年以上的,按原价十分之中减免三分。这一年,出售所得钱三十五万多缗。闽县知县李汝明因率先筹办,售得缗钱一十二万,获得推恩赏赐。绍兴十三年,省司又把尚未出售的田产增加租额三分。常平司奏报:“州县尚未出售的田地,有高仰地和贫瘠地,希望减租一分半或二分。”省司议定:“福建土地产出与其他州的肥沃地区不同,增加租额二分。所得钱列入总制名目发运。”(十四年,请求承佃官田,依承买田地的办法发运牙契钱。)二十年,因为没收入官的田地大多被豪强权贵侥幸侵占,又互相争夺承佃,诉讼不断,于是收归常平司,不许人承佃。不久又把收归的田地招人承佃租赁,依照民间确定租额。每亩收米一石,并减免二分。这样做所看重的是让服事田地、努力耕作的人能够耕种,不致让田地只归有势力之家。二十八年,有人上言请求把常平司所有官田全部出售,以补助经费。乾道八年,再次诏令各路常平司彻底清查本州没收入官的田地、园地和屋舍,共一千九百九十六顷六十六亩四十九步。已经出售的四百二十三顷八十八亩一角四十步,得钱二万八千五百八十七缗有余;尚未出售的一千五百七十二顷七十七亩三角九步。淳熙四年,停止出售。如今承佃者缴纳的数额仍如前文所记。《三山志》卷第十一终。●卷第十二 版籍类三。赡学田。职田。沙洲田。海田。○赡学田。
《三山志》卷第十一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