卷第二十三 秩官类四
本书译文中内嵌的原文不完整,故以断句原文为准,白话按可对应处挂出;部分段落无对照译文。
●卷第二十三 秩官类四
【(底本于此卷首书名作“长乐志”,盖原始抄本来源已有异名,今统一用“三山志”。)】
安抚司官州司官安抚司兵官州司武官○安抚司官参议官 一员。绍兴十一年置,隆兴二年省,乾道五年复置。【隆兴二年,臣寮奏乞减罢诸路帅臣参议官。遂令除京西、江东、湖北、四川暂许依旧外,其浙东西、福建、江西、湖南、夔州等路应有参议官并罢。乾道五年,安抚司奏:“本司旧管参议官二员、主管机宜文字二员、干办公事三员、措置招捉盗贼一员、准备差遣差使一十二员,通计二十员。节次准朝廷指挥裁减外,今存主管机宜文字、干办公事各一员,余外并无官属,欲置一两员。”有旨:权复参议官一员。】
添差参议官 一员。绍兴十一年置,厘务。隆兴二年省,乾道九年复置,不厘务。
主管机宜文字 一员。大观元年置,四年并帅府罢,建炎三年复置。【时升帅府后,干办公事、书写机宜同。】绍兴十年增一员,【张丞相浚除安抚大使,奏增辟一员。】二十七年省一员。【先是,二十六年,中书门下省以“现任已注下知县□。今人往往干求举辟,(底本作“于求举辟”,据崇抄、库本改。)以图辟免。今后不许诸处差辟。”】
干办公事 一员。建炎三年置。绍兴八年,于准备差遣五员内,将一员改作干办公事。【折枢密彦质乞辟一员。(底本作“彦质乞□□员”,缺二字,库本作“彦质乞辟五员”,据崇抄补。)】十年,又增置一员。【张丞相浚乞增辟。】二十七年省一员,隆兴二年又省一员。
主管书写机宜文字 建炎三年置一员,辟差亲属。隆兴二年省。
准备差遣 绍兴元年置五员。【系奏从本司差。五年,今始差过文臣□□满日差武臣。六年,张待制致远奏:“福建□□全藉材武使臣,(“准备差遣”条之下原注文,底本、库本同样存在数处缺文。所缺处,崇抄或有字,或径接下文不报缺。如:“五年□□差过文臣”,崇抄有“今始”二字;“□□满日差武臣”,崇抄不示缺;“福建□□全藉□武使□”,崇抄作“福建全藉材武使臣”。今取崇抄可补者补之,缺者仍存缺。)本司有准备差遣五员,请依员数从本司时暂选辟。”八年,折枢密彦质请依张致远,辟五员。九年,张丞相浚奏彦质所辟官满,依员数再辟。十一年程显学迈,十三年叶观文梦得,(各本皆作“十一年程显学迈”。按:程迈之知福州,“秩官”表中作“十二年”,当有一误。又,底本作“□□年,叶观文梦得”,崇抄、库本作“十三年”,与“秩官”表叶梦得知福州时间相同,据补。)并依例差辟。】八年改一员作干办公事,二十七年留二员,隆兴二年尽省,乾道八年复置二员,淳熙二年又省。
准备差使 绍兴元年置五员,绍兴二十七年省二员,隆兴二年尽省。乾道八年置三员,淳熙二年尽省。
措置招捉盗贼官 绍兴十五年置一员。【七月,莫尚书将请依江西从本司辟一员。九月,薛殿撰弼以莫将改除,其所辟官,今随府罢。乞别辟一员。】二十七年省。
○州司官通判军州事 二员。乾德中,上州置一员。绍兴五年,增置一员。淳熙五年,添差一员,厘务。【乾德初,艺祖下湖南,始置诸州通判。乾德三年,命刑部郎中贾玭等充湖南道诸州通判。大藩或置两员,小郡或不置。建炎三年,令诸路添差,限日下咸罢。内福州添差通判宇文师爰以其父虚中远使,(底本作“内福山添差”,据崇抄改。)不罢。】
译通判军州事:二名。乾德年间,上州设置一名。绍兴五年增设一名。淳熙五年,添差一名,负责厘务。【乾德初年,艺祖赵匡胤平定湖南后,开始在各州设置通判。乾德三年,命刑部郎中贾玭等充任湖南道各州通判。大藩有时设置两名,小郡有时不设置。建炎三年,命各路添差,但限期一到全部罢免。福州的添差通判宇文师爰,因为他的父亲宇文虚中出使远方,未予罢免。】签书节度判官厅公事、节度推官、观察推官:各一名。唐大历六年,福州刺史兼任都团练观察等使。观察使属下有支使、判官、掌书记、推官、巡官;团练使属下有副使、支使、判官、掌书记、推官、巡官。元和八年,判官武自和,观察判官朝请郎试大理评事杨郇伯,观察支使试秘书省校书郎卢昂,观察推官试秘书省校书郎冯审,团练巡官登仕郎、前率府仓曹参军、权幼公。【各本都作“杨邵伯”。考察出土《球场山亭记》残碑上的刻文,应当是“杨郇伯”,今予订正。各本都作“试秘书郎校书郎”。考察出土《球场山亭记》碑末刻文,应当是“试秘书省校书郎”,今予订正。考察出土《球场山亭记》碑末署名的职名中,只有裴次元、刘元弼、杨郇伯、冯审四人,武自和、卢昂、权幼公三人的姓名缺失。】见《球场山亭记》。大和初年,团练副使李贻孙,观察判官侯勣,团练判官李敬彝。【见《圣泉寺碑》。】会昌五年,福建路判官只保留五名:团练副使、判官、观察判官、支使、推官。乾宁三年改为威武军节度,设有节度使幕府。【崇抄作“巡抚军节度节度使慕”。】本朝时,两使各设置判官、推官一名。节度使设置掌书记,观察使设置支使。咸平元年,有观察推官曾某、观察支使杜某。【见碑志,姓名都已缺失。】景德元年,设有观察推官、节度推官、节度掌书记。【见碑志。】天圣元年,按名籍记载的职官只有三名,大概后来六职也没有同时设置。天圣年间,有“知节度判官、权发遣本厅公事王珪”。【见《题记》。】当时仍没有把“签书”列入官衔。庆历《记》只说本府幕官有三名。嘉祐三年,董汶签署节度判官厅公事。嘉祐八年,为避皇帝名讳,把“署”改为“书”。治平四年,有“签判陈公琰、观察判官沈唐、观察推官李思义”。【见治平《图记》。】大观二年,签判改为司录,节推改为户曹兼兵曹,察推改为刑曹兼工曹,并任参军。政和三年,分设各曹并建立属官,改定正式官名:司录参军改为司录事,户曹、刑曹参军改为司户曹事、司刑曹事。建炎元年,下诏司录仍旧称签判,各曹官仍旧称推官、判官。录事、左司理、右司理、司户、司法参军:各一名。福州在唐代是中都督府。唐代《职官志》说:“中都督府:录事参军一名,录事二名,功曹、仓曹、户曹、兵曹、法曹、士曹六曹参军各一名。”本朝各州设有录事、司法、司户、司士、司理参军。当时这些职务何时设置、增加、裁撤、空缺或作为预备名额,已无法详细考明。“庆历记”只说有六曹官以及左、右司理院。“治平图”详细注明知录、左司理、右司理、司户、司法官署所在之处,与现在设置的员数没有不同。大观二年,录事改为士曹兼仪曹并参军;司户改为治狱参军,主管州狱;司法改为议刑参军;左司理改为左狱参军;右司理改为右狱参军。政和三年,因为参军的名称不规范,又加以改正。分设各曹、建立属官:大藩设七名、八名;处置设十名;司录司、士曹、户曹、仪曹、兵曹、刑曹、工曹各一名。士曹、仪曹、刑曹各设置属官一名:士曹掾主管左推勘,仪曹掾主管右推勘;刑曹掾主管检法议刑;又把左、右司理院改为左、右狱,福州设置十名。宣和三年,下诏福州裁撤工曹,由刑曹兼任。建炎元年,下诏仍旧称录事、司理、司户、司法参军。州学教授:一名。皇祐年间,下诏任陈烈为本州教授。嘉祐二年,又下诏任周希孟为教授。元丰元年,福建路只有建州设置教授一名。【见《中书备对》。】元丰二年,州中上奏请求设置教授,于是命州中推举一名曹官或职官兼任。元丰三年,孙觉奏请差遣司法王裕。元祐二年重新授予陈烈,此时特意派他掌管教育,尚未列为员额。崇宁元年,下诏大郡或举人较多的地方设置两名。崇宁五年,教授两名,【庄柔正、张读。】不久减为一名。大观元年,下诏东南各州郡培养士人达到六七百人的地方增设一名。不久,提学司以福州培养士人达到一千人为由,请求增设一名,成为三名。政和《学制》规定:“福州教授两名,弓马教谕一名。”宣和年间裁减,保留一名。绍兴十四年,州中请求特意添差陆佑,【当时州人郑南等人向郡府请求。】获准。绍兴十八年添差一名,绍兴二十六年裁撤。○安抚司兵官
签书节度判官厅公事、节度推官、观察推官 各一员。唐大历六年,福州刺史兼都团练观察等使。观察使有支使、判官、掌书记、推官、巡官。团练使有副使、支使、判官、掌书记、推官、巡官。元和八年,判官武自和,观察判官朝请郎试大理评事杨郇伯,【(各本皆作“杨邵伯”。按,出土的《球场山亭记》残碑所镌,当是“杨郇伯”。正之。)】观察支使试秘书省校书郎卢昂,观察推官试秘书省校书郎冯审,【(各本皆作“试秘书郎校书郎”。按,出土的《球场山亭记》碑末所镌,当是“试秘书省校书郎”,正之。)】团练巡官登仕郎前率府仓曹参军权幼公。【(按,出土的《球场山亭记》碑末所署职名中,只有裴次元、刘元弼、杨郇伯、冯审四人,失武自和、卢昂、权幼公三人名。)见《球场山亭记》。】大和初,团练副使李贻孙,观察判官侯勣,团练判官李敬彝。【见《圣泉寺碑》。】会昌五年,福建路判官止留五员:团练副使、判官、观察判官、支使、推官。乾宁三年改威武军节度,有节度使幕。【(崇抄作“巡抚军节度节度使慕”。)】国朝,两使各置判官、推官一员。节度置掌书记。观察置支使。咸平元年,观察推官曾、观察支使杜。【见碑志,皆失其名。】景德元年,有:观察推官、节度推官、节度掌书记。【见碑志。】天圣元年,按籍载职官只三员,盖其后六员亦不并置。天圣中,有“知节度判官权发遣本厅公事王珪”。【见《题记》。】犹未有以签书系衔者。庆历《记》惟言本府幕官三。嘉祐三年,董汶签署节度判官厅公事。八年,避御讳,改“署”为“书”。治平四年“签判陈公琰、观察判官沈唐,观察推官李思义”。【见治平“图记”。】大观二年,签判改司录,节推改户曹兼兵曹,察推改刑曹兼工曹,并参军。政和三年,分曹建掾,改正官名:司录参军改司录事,户曹、刑曹参军改为司户曹、刑曹事。建炎元年,诏司录依旧为签判,曹官依旧为推、判官。
录事、左右司理、司户、司法参军 各一员。州在唐为中都督府。唐《职官志》:“中都督府:录事参军一员,录事二员,功、仓、户、兵、法、士六曹参军各一员”。国朝,诸州有录事、司法、司户、司士、司理参军。当时,置立、增、省、缺、备,未能详也。“庆历记”惟言有六曹官及左、右司理院。“治平图”具注知录、左右司理、司户、司法廨宇所在,即与今所置员数无异。大观二年,录事改士曹兼仪曹,并参军;司户改治狱参军,管州狱;司法改议刑参军;左司理改左狱参军;右司理改右狱参军。政和三年,以参军名称未正,改正之。分曹建掾:大藩,七员、八员;处置,十员;司录司、士曹、户曹、仪曹、兵曹、刑曹、工曹事,各一员。士曹、仪曹、刑曹各置掾一员:士曹掾,主左推勘;仪曹掾,主右推勘;刑曹掾,主检法议刑;又改左、右司理院为左、右狱,福州置十员。宣和三年,诏福州省工曹,以刑曹兼。建炎元年,诏依旧为录事、司理、司户、司法参军。
州学教授 一员。皇祐中,诏陈烈教授本州。嘉祐二年,复诏以周希孟为教授。元丰元年,福建路惟建州置教授一员。【《中书备对》。】二年,州奏乞置教授,乃令州举曹官或职官一员兼。三年,孙觉奏差司法王裕。元祐二年复授陈烈,是时特使掌教,未为员缺。崇宁元年,诏大郡或举人多处置二员。五年,教授二人,【庄柔正、张读。】寻减一员。大观元年,诏东南州郡养士至六七百人处添置一员。既而,提学司以福州养士至千人,请添置一员,为三员。政和“学制”:“福州教授两员,弓马教谕一员”。宣和减罢,留一员。绍兴十四年,州乞特添差陆佑,【时州人郑南等请于郡。】从之。十八年添差一员,二十六年省。
○安抚司兵官福建路兵马副总管 一员。建炎四年置,以路分钤辖为之,后罢路分钤辖,【(底本作“后为路分钤辖”,崇抄同,与上句重复,据库本改。)】绍兴五年复置,【(底本作“绍兴五年□置”,缺一字,据库本补。)】惟添差一员,自十二年马泰后,不除人。【时马泰乞辟差随行、指使二员。】乾道九年,添差萧鹧巴。【时赐钱造宅,今罗汉寺后。】
译福建路兵马副总管:一名。建炎四年设置,以路分钤辖充任;后来裁撤路分钤辖,【底本作“后为路分钤辖”,崇抄相同,与上文重复,今据库本改。】绍兴五年恢复设置,【底本作“绍兴五年□置”,缺一字,今据库本补。】只添差一名,自绍兴十二年马泰以后不再任用人员。【当时马泰请求选任随行、指使各一名。】乾道九年,添差萧鹧巴。【当时赐钱建造住宅,地址在今罗汉寺后。】福建路兵马钤辖:一名。大观元年设置,建炎四年改为副总管,后来又以副总管改任路分钤辖。绍兴十二年开始设置添差。自鱼泽、李贵开始,到绍兴十三年黄庠以后,不再差遣人员。福建路兵马都监:庆历四年,下诏设置一名。元丰二年,转运使蹇周辅上奏说:“本路钤辖司以及路分都监都在福州,希望请求调动一名到建州驻扎。”于是命福建各地都设置路分都监一名。【蹇周辅原来的申请中,没有记载“路分二员”三字。元祐三年,路分周士隆申明时重新查核前次奏文,其中有“福建路分二员并在福州”字样。绍兴十三年,叶梦得上奏说:“本路兵马都监希望调到汀州驻扎。”诏旨说:“依准。”】东南路第十将、副将:各一名。元丰年间设置,驻扎福州。绍兴九年,副将移驻建州。准备将领:一名。绍兴九年,下诏在邵武军设置,主管汀州、邵武军不隶属于将的士兵。队将:二名。绍兴十年设置,一名驻福州,一名驻札建州。押队:三名。一名驻福州,一名驻建宁府,一名驻札泉州。训练官:三名。一名驻泉州,一名驻南剑州,一名驻札兴化军。由各州、军现任都监中差遣兼任。延祥寨水军正统领、副统领:各一名,绍兴六年设置。准备将:二名。提辖官:二名。训练官:二名。指教官:二名。钱粮官:二名。萩芦寨水军统领兼福州、兴化军都巡检使:一名,绍兴八年设置。缉捕官:一名。【绍兴十一年,张丞相张浚请求选任一名,充任福州、兴化军沿海缉捕官。】准备将领:二名。【绍兴元年设置。】○州司武官 福州兵马钤辖:一名。建炎四年,曾差遣廖虞弼充任,任期届满后不再差人。绍兴十年恢复设置。驻泊兵马都监:一名,景德二年开始设置,以右司御率刘文质充任。【“右司卫率”这一职名见《宋史》。今底本、库本作“御率”,崇抄作“衔率”,疑都是抄写错误。】提举本路各州、军兵马及巡检公事。【景德四年,西头供奉官、閤门祗候张舜臣任此职,提举福建路各州、军都同巡检、捉贼兵马司公事。当时太守袁逢吉也带有这一职衔。均见《闽光门合沙石桥记》。】庆历《记》记载:“主佐府侯,【底本作‘王佐府侯’,据崇抄、库本改。】统领全部甲士,就像汉代的都尉、唐代的监军。”大概是主管一路的军事事务。后来,各州都设置就粮禁军。元丰年间分路设置将,到了绍圣年间裁撤戍卒,【底本作“罢成卒”,据库本、崇抄改。】驻泊这一职务也开始废除。元符初年,创建马军指挥,下诏设置一名。【崇抄作“招置一员”。】福州驻泊兵马都监,只主管本州禁军一营而已。绍兴十九年至三十二年,添差的共有五人。【元符元年,设置雄略第十指挥,驻泊一名。绍兴八年,兵马司请求让其与驻泊官共同统领。由于这支军队原本是以在京虎翼军设置的,长期隶属驻泊官,因此不与其共同统领。当时安抚张给事张浚有换授离军大使臣,请求添差驻泊一名,并将正官增为两名。绍兴三十二年以后,只保留正官一名。】兵马都监:四名。兼任在城巡检的小使臣任监押。景德二年,下诏本州设置。旧有两名。【景德四年,一名为左班殿直,一名为三班奉职,都任监押并兼在城巡检。见《闽光门合沙石桥记》。】建炎三年,增设宗室小使臣一名充任监押。绍兴四年,增设宗室大使臣一名充任都监。【天禧年间,曾命南台监仓兼管四城门外巡检公事,后来废除。】监里、外盐税务:三名,旧有监在城茶务、盐务、商税务二名。【见天圣年间案籍,旧时只有都税务、临河务。】天圣七年,设置监闽安镇税并兼沿海地分巡检一名。熙宁年间,采用嘉祐诏令,由钤辖司奏请推举选人、使臣各一名,监理福州里、外税务。后来只令所属官司选差。绍圣二年,设置刘琦巡检。于是,闽安镇监官不再兼管巡察盐务,只与在城都税务、临河务监官分班轮流管理。绍兴十年,本州上奏说:“三处只蒙朝廷差来大、小使臣三名,希望各增置文臣一名,不再轮流分管。”没有获准。监作院:三名。【其中添差二人。】作院旧由本州都监兼管,宣和二年设置一名,差小使臣任职。又添差二名,依据绍兴三年的指挥。【依照《元丰法》:一州有十县以上,通县以下各差遣经监当宗室,人数不得超过五名。】监甲仗库:一名。【天圣编敕说:“各州甲仗库,都命知州、通判、都监、监押共同管理,不得交给幕职官。”政和八年二月的指挥说:“甲仗库尚未设置监官的地方,专门设置一名。”】福州、剑州巡辖马递铺:一名。【天圣九年,转运使俞献卿把官署迁到闽安镇西北三十里的白日渡,巡查捕捉茶、盐私贩,有兵士五十人。景祐二年,水口盐仓废除后,于是迁到水口本处驻扎,【崇抄作“水口安伯”。】仍统辖这一带水路,巡查捕捉茶、盐私贩。后来迁到横山铺前。】《三山志》卷第二十三完 ●卷第二十四 秩官类五
福建路兵马钤辖 一员。大观元年置,建炎四年改为副总管,后复以副总管为路分钤辖。绍兴十二年,始置添差。自鱼泽、李贵始,至十三年黄庠后,不差人。
福建路兵马都监 庆历四年,诏置一员。元丰二年,转运使蹇周辅奏:“本路钤辖司及路分都监并在福州,欲乞移挪一员建州驻扎。”乃令福建各立路分都监一员。【周辅原申请,不曾载“路分二员”字。元祐三年,路分周士隆申明却检会前奏,有“福建路分二员并在福州”字。绍兴十三年,叶梦得奏:“本路兵马都监欲移汀州驻扎。”有旨:“依”。】
东南路第十将、副 各一员。元丰间置,福州驻扎。绍兴九年,移副将建州驻扎。
准备将领 一员。绍兴九年,诏于邵武军置,管汀州、邵武军不系将兵。
队将 二员。绍兴十年置,一员福州,一员建州驻札。
押队 三员。一员福州,一员建宁府,一员泉州驻札。
训练官 三员。一员泉州,一员南剑州,一 员兴化军驻札。于逐州、军现任都监内差兼。
延祥寨水军正、副统领 各一员,绍兴六年置。
准备将 二员。
提辖官 二员。
训练官 二员。
指教官 二员。
钱粮官 二员。
萩芦寨水军统领兼福州、兴化军都巡检使 一员,绍兴八年置。
缉捕官 一员。【绍兴十一年,张丞相浚乞辟差一员,充福州、兴化军沿海缉捕。】
准备将领 二员。【绍兴元年置。】
○州司武官福州兵马钤辖 一员。建炎四年,尝差廖虞弼充,任满,更不差人。绍兴十年,复置。
驻泊兵马都监 一员,景德二年始置,以右司御率刘文质为之。【(“右司卫率”职名,见《宋史》。今底本、库本作“御率”,崇抄作“衔率”,疑皆抄误。)】提举本路诸州、军兵马、巡检公事。【四年,西头供奉官閤门祗候张舜臣为之,提举福建路诸州、军都同巡检、捉贼兵马司公事。时太守袁逢吉衔带此。同见《闽光门合沙石桥记》。】庆历《记》载:“主佐府侯,【(底本作“王佐府侯”,据崇抄、库本改。)】总甲卒,若汉都尉,唐监军。”盖任一道兵事也。其后,州各置就粮禁军。元丰,分路置将,至绍圣罢戍卒,【(底本作“罢成卒”,据库本、崇抄改。)】驻泊之职始废矣。元符初,创马军指挥,诏置一员。【(崇抄作“招置一员”。)】福州驻泊兵马都监,主州禁卒一营而已。绍兴十九年至三十二年,添差凡五人。【元符元年,置雄略第十指挥,驻泊一员。绍兴八年,兵马司乞与驻泊通领。以是军原以在京虎翼军置,久隶驻泊,遂不与通领。时安抚张给事浚有换授离军大使臣,(底本作“张给事俊”,库本、崇抄皆作“张给事后”。按,本志“郡守”篇所记是“张浚”,正之。)乞添差驻泊一员,并正官为二员。绍兴三十二年后,止正官一员。】
兵马都监 四员。兼在城巡检小使臣为监押。景德二年,诏本州置。旧二员。【四年,一、左班殿直,一、三班奉职,并监押兼在城巡检。见《闽光门合沙石桥记》。】建炎三年,添小使臣宗室一员充监押。绍兴四年,添大使臣宗室一员充都监。【天禧中,尝令南台监仓兼管四城门外巡检公事,后废。】
监里、外盐税务 三员,旧监在城茶、盐、商税务二员。【见天圣中案籍,旧惟有都税务、临河务。】天圣七年置,监闽安镇税兼沿海地分巡检一员。熙宁中,用嘉祐敕钤辖司奏举选人、使臣各一员,监福州里、外务。后止令合属官司选差。绍圣二年,置刘琦巡检。于是,闽安镇监官更不兼管巡盐。独与在城都税务、临河务监官分轮管干。绍兴十年,本州奏:“三处止蒙朝廷差到大、小使臣三员,欲各增置文臣一员,更不分轮。”不行。
监作院 三员。【内添差二人。】作院旧系本州都监兼管,宣和二年置一员,差小使臣。添差二员,系用绍兴三年指挥。【依《元丰法》:一州十县以上,通县下其差经监当宗室,不得过五员。】
监甲仗库 一员。【天圣编敕:“诸州甲仗库,并令知州、通判、(崇抄作“同判”。)都监、监押同管干,不得委幕职官。”政和八年二月指挥:“甲仗库,未置监官处,专置一员。”】
福、剑州巡辖马递铺 一员。【天圣九年,运使俞献卿移廨舍于闽安镇西北三十里白日渡,巡捉茶盐,有兵士五十人。景祐二年,既废水口盐仓,乃移于本口安泊,(崇抄作“水口安伯”。)仍钤辖一带水路,巡捉茶盐。后移横山铺前。】
《三山志》卷第二十三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