卷第十三 版籍类四
本书译文中内嵌的原文不完整,故以断句原文为准,白话按可对应处挂出;部分段落无对照译文。
●卷第十三 版籍类四
州县役人○州县役人衙前 八十三人。
译衙前:八十三人。起初,衙前服役的人称为乡户、押录、长名;职务次序有客司、通引官;优等的称为衙职。建隆以来,又都招募投名,只有乡户、押录(衙前缺额时,就抽调年满的押录、里正;押录服役三年,里正服役二年;在替代期限内,各承担一次重难差事)负责主持押运官物。这类人必须有财产,产业估价达到二百缗,才允许收系。承担重难差事时间长而有功劳的,等到都知兵马使考验其才能后,派去补充空缺并代理职务。雍熙三年,本州衙前和使院各色公人共五百四十一人(咸平年间,福州主户三万户以上,衙前各色公人共保留三百五十人;其中衙前都押衙以下,以及军将、通引官、客司、厅子共一百二十人)。后来确定衙前定额为二百五十四人。其中乡户按事务分别定额。主持重难事务的和优轻事务的,都以三年为界。天圣八年,吴思等请求依照泉州的例子,两年替换一次。至和元年,前任转运使蔡襄上言:“本路差役衙门分配不均,请重新确定,根据产业多少均分重难差事的分数。”〔原文数字、纪年保留:正二年〕 产业钱五百者,定为十九分;重难差事以上,依次增加,直到三十三分为止。乡户衙前每年定额六十六人,按十二县的产业钱统排,共保留九百九十户。又请求废除里正,以放宽衙前休役年限。”治平元年,诏令职方员外郎方峤等到州里考察,裁减衙前旧额,定为一百五十六人。详定所复审上奏:“按照令敕,根据户口定额:福州是大藩,场、务等处所差人数不少。衙前应以二百二十人为额,减免三十四人。”(当时府中也有缺额,不再补充;其余二十八人,从通引官、客司名额中减去。)诏旨说:“现有缺额六人,不再补充,只减免二十人。”于是乡户衙前定额五十六人,押录衙前五十五人,长名衙前六十人,客司、通引官五十七人(原为七十七人,减二十人),衙前总额二百二十八人。熙宁三年,乡户衙前增加到七十二人(此前,治平三年增加乾姜十万斤,增设十人)。熙宁二年,运输海口盐,增设六人。第二年实行募役法,命令百姓出免役钱。熙宁七年,本州规定:长名衙前一百一十七人(自愿投名者,不领取雇钱);雇募衙前三十七人,其中主持押运纲运、搬取官物三十三人,主持馆驿四人。八年,裁撤方山、太平、小若三驿的专知三人,保留渔溪一驿,每年增加支给傭钱。九年,裁减长名二十五人,保留九十二人。元丰三年,把募役衙前三十三人并入长名九十二人,共一百二十五人,平均轮流承担优差、重差。四年,免除年满押录的差役(各县得替的押录,原来管理的事务如今由现役人兼管,仍轮流差派充任贴司)。使星馆则由闽县、侯官县押录轮流兼任。元祐初年,废除募役法,改为招募税户投充(这时把“雇募”改称“招募”)。乡户衙前另立优假之法(如公使库等;上京纲运之类,则另行差派使臣、将校)。家产丰厚的户允许出助役钱,免除按规定承担重难差事的分数。绍圣初年,恢复熙宁年间的制度。建炎元年,定额减少三分之一。本州原一百二十五人,减去四十二人,定额为八十三人:客司五十三人(其中十七人临时招募,或充任诸厢虞候以及临时差使),通引官一十人,分押衙一十人,升职员一十人。吏人:一百人。建隆四年,使、州、院的吏员有缺额,都招募有田产、熟悉公务的人充任;人数不足,就按数额从属县曹司正员中均匀抽调补充。开宝六年,诸州主户三万户以上的,使院、书表司、(太上皇赵构的避讳名)勾院共五十人,州司三十人。天圣六年(底本作“天圣□年”,缺一字;库本作“天圣八年”,据崇抄补),朱谏上言:“福州抽调曹司,允许两年替换一次,因此差役频繁更换。”不久交给转运司裁定:“今后如有缺额,以及年老、有病不能任职、没有子侄可以替代的人(崇抄无“者”字;建隆敕令说:职级年满出职,允许由儿子、侄子替代),就招募百姓;如果确实无人投充,允许从中户以下选择差派,不得再规定两年替换一次。”八年,官嵩等认为:“县乡户经过差派替换后任职的人,不懂书写和计算,如果让他们充当胥吏,实在难以胜任。” 他们把这件事报告给转运司。于是转运司委派官员实地访察,下令福州均衡确定:抽调差派仍两年替换一次;如果县里缺人,仍按旧例办理。此后,才诏令:“使、州、院的曹吏,都允许投名;由三名以上节级保明后充任。”(这是康定以前的敕令。)此前,本州使院、书表司、(太上皇赵构的避讳名)勾院有二百零四人,州院三十人,共二百三十四人。到这时,定额内有一百六十六人是有田产而投充的,另有三十八人由外县轮流差派。治平元年,方峤考察说:“本州主户九万八千六百六十六户,若依条例,只应设置五十人。然而福州是大藩,狱讼、账目和文书发遣非常繁多,实在难以按条例定额。加上所差派的外县吏人不熟悉公文行移,应该拨回各县。可以保留长名一百五十五人为额。”详定所复审说:“恐怕供应不足,增加到一百七十人;州院三十人中有十二人为县差,现在一并减免,拨入使院后行充补,等招募到人后再替代充任。”(底本作“代□”,库本作“代者”,据崇抄补。)〔原文数字、纪年保留:二百四人〕
初,衙前入役,曰乡户,曰押录,曰长名;职次曰客司,曰通引官;优者曰衙职。建隆以来,并召投名,惟乡户、押录,【衙前缺,即抽差年满押录、里正。押录三年,里正二年。替限内,各管重难一次。】主持管押官物,必以有物力者,其产业估可二百缗,许收系。更重难日久,有劳,至都知兵马使试验其才,遣趁缺与补摄。雍熙三年,本州衙前并使院诸色公人,总五百四十一人。【咸平年,福州主户三万户以上,衙前诸色公人共存留三百五十人。内衙前都押衙以下,军将、通引官、客司、厅子共一百二十人。】后定衙前以二百五十四人为额。内乡户,随事立额。其主持重难及优轻,并三年为界。天圣八年,吴思等乞依泉州例,二年一替。至和元年,前转运使蔡襄上言:“本路差使衙门不均,请行重定,以产多少,均重难分数。产钱五百者,定入十九分,重难以上,递加至三十三分止。其乡户,衙前岁以六十六人为额,以十二县产钱通排,共存留九百九十户。仍请罢里正,以宽衙前歇役年限。”治平元年,诏遣职方员外郎方峤等诣州相度,裁损衙前旧额,定一百五十六人。详定所审奏:“按令敕,以户口立额:福州大藩、场、务等处,所差人数不少。其衙前宜以二百二十人为额,减放三十四人。”【时府亦缺额,更不填补,余二十八人,于通引官、客司下名内减出。】有旨:“现缺六人,更不填补,只减放二十人。”于是乡户,衙前以五十六人为额;押录,衙前五十五人;长名,衙前六十人,客司、通引官五十七人,【原七十七人,减二十人。】凡二百二十八人为衙前额。熙宁三年,乡户,衙前增为七十二人。【先是,治平三年,添乾姜十万斤,增十人。熙宁二年,运海口盐,增六人。】明年,行募法,令民出免役钱。七年,州定:长名,衙前一百一十七人;【情愿投名,不请雇钱。】雇募,衙前三十七人,内:主押纲运、搬请官物三十三人,主持馆驿四人。八年,减罢方山、太平、小若三驿专知三人,存留渔溪一驿,每岁增支傭钱。九年,裁减长名二十五人,存九十二人。元丰三年,以募役衙前三十三人并入长名九十二人,总一百二十五人,均轮优、重差使。四年,免差年满押录。【诸县得替押录,旧管干处,今现役人兼管,仍轮差贴司。】其使星馆,以闽、侯押录轮兼。元祐初,罢募法,改招税户投充。【是时,改雇募为招募。】乡户,衙前别立法优假之。【如公使库等。上京纲运之类,并别差使臣、将校。】其高强户,许出助役钱,免约重难分数。绍圣初,复熙宁法。建炎元年,额减三分之一。州,一百二十五人减四十二人,定八十三人为额:五十三人客司,【内十七人权募,或充诸厢虞候及非泛差使。】一十人通引官,一十人分押衙,一十人升职员。
吏人 一百人。
建隆四年,使、州、院人吏员缺,并募有田产、谙公事人充;不足,则据数均于属县曹司正员内差补。开宝六年,诸州主户三万以上者,使院、书表司、【太上嫌名】(勾)院,【(底本作“书□可太上嫌名院”;库本作“书表司勾院”,直接揭出“勾”,是太上皇赵构的嫌名。今依崇抄作“书表司太上嫌名院”,以存原书面貌,下同。)】共五十人;州司三十人。天圣六年,【(底本作“天圣□年”,缺一字,库本作“天圣八年”,据崇抄补。)】朱谏言:“福州抽差曹司,许二年一替。因此,差役频併。”寻下转运司定夺:“自后如有缺额及老病不任、无子侄可替者,【(崇抄无“者”字。)建隆敕:“职级年满出职,许令男、侄替”。】与募百姓;如委无投充,许于中户以下选差,不得更令二年一替。”八年,官嵩等以“县乡户差替后行,不谙书算,若令长充胥吏,实为难堪。”以告转运司。乃委官体访,下福州均定:“抽差复替以二年,如县缺人,仍自来体例。”其后,始诏:“使、州、院曹吏并许投名,取三人以上节级保明,充。”【系康定以前敕。】先是,本州使院、书表司、【太上嫌名】(勾)院,二百四人;州院,三十人;总二百三十四人。至是,额内一百六十六人,系有田产投充;三十八人,外县轮差。治平元年,方峤相度:“本州主户九万八千六百六十六,若依条,只置五十人。然福州大藩,狱讼、帐目遣发甚繁,实难按条立额。加以所差外县人吏,不谙行移,宜拨放归县。可存留长名一百五十五人为额”。详定所审覆:“恐供应不足,增为一百七十人外,其州院三十人内,一十二人县差,今并减放,拨使院后行充填,候募到代充。”【(底本作“代□”,库本作“代者”,据崇抄补。)】熙宁七年,吏额仍旧二百人,许投名。元丰二年,州院三十人减二十人,内存留四人充填使院缺额,实减一十六人。元祐初,行“差役”。州吏额仍旧一百八十四人。三年,许不限产税投充。绍圣,复“募法”,以一百八十一人为额。【造帐司在外。】建炎元年,减三之一,择无心力及罪过多者罢。州减六十人。三年,赦诸不经残破处,【(“三年,赦诸不经残破处……”,指前一年建州军乱,所未被战争破坏之县。“赦”字疑为“敕”字之误。)】减三之一。遂再减四十人,存八十一人。寻以差使不足请于朝,乞将已减人数五分增一。乃增十九人。今总一百人为额:职级二十人,【旧法,孔目官年满,补摄参军。后来厘正官称,改补摄助教,愿充僧、道者听。】前行四十人,后行四十人。
译熙宁七年,吏额仍为二百人,允许投名。元丰二年,州院三十人减为二十人,其中保留四人补充使院缺额,实际减去一十六人。元祐初年实行差役法,州吏额仍为一百八十四人。三年,允许不论产税多少都投充。绍圣年间恢复募役法,定额为一百八十一人(造帐司不计在内)。建炎元年,减少三分之一,挑选没有能力、精力不足或罪过较多的人罢免,州里减去六十人。三年,诏令各县,对没有遭受战乱破坏的地方(“三年,赦诸不经残破处……”是指前一年建州军乱中未被战争破坏的县;“赦”字疑为“敕”字之误),再减三分之一,于是又减去四十人,保留八十一人。不久因差使不足向朝廷请求,将已经减去的人数增加五分之一,于是增加十九人。现在总额一百人:职级二十人(旧法规定,孔目官年满后补摄参军;后来厘正官名,改为补摄助教,愿意充任僧、道者听凭自愿),前行四十人,后行四十人。贴司:五十人。建隆初年,各州只有私名书手;京城和监司则设置贴司。景德二年,按私名书手人数酌定额数,允许由正行人吏保明,登记确定姓名。有祗应缺额时,选择没有过犯的人充任。元丰年间,开始设置攒司(考核书写和计算);又因吏人不足,允许差派贴司暂代其职。绍兴五年,州、县贴司每一案不得超过五人。二十七年,有人建议按吏额的一半设置贴司。本州吏人一百人,贴司五十人,此后一直作为定额。造帐司:吏人四名。建隆以来,本州使院吏人有缺额,就从各县曹司抽调补充。治平元年,因县里差来的人通常不熟悉编造账册,便拨回各县。熙宁四年,各州招募能够造帐的人充任,授予相应职名,专门负责造帐;不是造帐的月份,听任其自行安排,并优厚地发给请给,用免役钱支付,同时分别确定期限和酬赏。元丰二年,本州招募四人(底本作“本州募人”,据崇抄、库本补为“本州募四人”),并发给雇钱。元祐三年,停止发放雇钱,允许从吏人中抽调;任满三年没有过错,升一资,并给予一次优轻酬奖。祗候典:四人。起初,各县分别派吏人到州里领取文帖,再交给解子送到县里。熙宁十年,因县务繁重,开始招募祗候典四人(闽县、侯官县、怀安县共一名;古田、闽清、永福共一名;连江、长乐、福清共一名;长溪、宁德、罗源共一名)。绍圣年间减为二人,后来又恢复四人。由使院守缺人员充任。散从官:六十六人。起初,各州有承符、散从、步奏官,负责追催公事;另有人力当直。都从税户或坊、郭中有操行的人里差派,两年替换一次。雍熙三年,本州步奏、散从官二百人。咸平《编敕》规定:“州户三万以上:节院散从、步奏官及杂职共一百人;两使、判官的人力十五人;节察、推官各七人。总户数不满二万户(底本作‘×不满三万户’,首字难辨;库本作‘照’,崇抄作‘总’,其下各本均为‘不满二万户’,暂据崇抄改)者:录事、参军二十五人;司法藏、司户事十人。”嘉祐五年,州职曹官的人力减半。八年,散从、步奏官在州一百人之外另有杂职。治平元年,方峤考察后,又把杂职合并为一百人。熙宁七年,散从官五十人,承符三十五人,人力增加四人(司推厅;底本作“司□厅”,崇抄无此三字注文,据库本补),共二十五人。三年,把人力、承符合并为散从官,共一百五人。四年,裁减都监务(库本、崇抄都作“都盐务”)、银器、赋羽库等处的承符、散从六人。元祐年间一百七人,其中杂职八人。绍圣年间,杂职之外九十九人。宣和三年,减少曹官当直、散从官。建炎元年,又减少三分之一,保留六十六人(底本作“存□□六人”,崇抄作“存留六人”,库本作“存散从六人”,各本不一;按本条开头说“散从官六十六人”,应即建炎总数,故据此改)。至今人数依照建炎年间,给钱依照元丰年间。左、右司理院虞候:八十人。建隆四年,院虞候依照承符、散从官的例子,从乡里差派节级,任满三年替换归农(底本作“赞归农”,库本同,据崇抄改)。熙宁二年改行募役法,因无人投充,于是从第四等户中差派,一年替换一次(送接司理允许差派六人;九年改正,各差七人)。元丰至绍圣年间,都以一百二十人为额,并招募投名,不发给产钱。政和三年,狱子发给重禄。两院狱子各六人,节级一人,半年替换一次;当直司狱子四人,一季替换一次。宣和年间取消重禄。淳熙四年,两院各减二十人,令其守缺。现在两院共八十人。杂职:十一人。差派办法同院虞候。建隆以来,三年替换一次;如果任满后不愿归农,听其自便。咸平年间,连同散从官、步奏官共以一百人为额。嘉祐八年,散从官之外,杂职八人。不久拨回各处,重新合计为一百人。熙宁七年,散从、承符人员之外,杂职六人。九年恢复为八人。绍兴二十年,增加补充二人,使散从增加一十人(底本作“□补二人充教□一十人”,崇抄作“□补二人充□教□一十人”,依库本补改)。淳熙四年,额外补一人。现有十一人。斗子:三十一人。库子、秤子、掐子附列于此。
贴司 五十人。
建隆初,诸州惟有私名书手,在京及监司即置贴司。景德二年,量私名书手人数立额,许正行人吏保明籍定姓名。祗应人吏有缺,选无过犯者充。元丰中,始有攒司,【试书算。】又吏人不足,听差贴司权行。绍兴五年,州、县贴司,每案不过五人。二十七年,言者请以吏额之半置贴司。本州人吏一百人,贴司五十人,至今为额。
造帐司 人吏四名。
建隆以来,本州以使院人吏有缺,抽诸县曹司充补。治平元年,以县差人率不谙攒造,拨放归县。熙宁四年,诸州募能造帐人充,合得职名,令专主造帐,非造帐月分,从其便,并优与请给,以免役钱支,仍各立定限酬赏。元丰二年,本州募四人,【(底本作“本州募人”,据崇抄、库本补作“本州募四人”。)】并给雇钱。元祐三年,罢给,听于吏人内抽差。候满三年无过,转一资,与优轻酬奖一次。
祗候典 四人。
初,诸县各遣人吏赴州承领文帖,付解子达于县。熙宁十年,以县务繁,并始募祗候典四人。【闽、侯官、怀安共一名,古田、闽清、永福共一名,连江、长乐、福清共一名,长溪、宁德、罗源共一名。】绍圣,减二人,后复四人。以使院守缺人充。
散从官 六十六人。
初,诸州有承符、散从、步奏官,追催公事;又有人力当直。并差税户或坊、郭有行止人,二年替。雍熙三年,本州步奏、散从官二百人。咸平“编敕”:“州三万户以上:节院,散从、步奏官并杂职总一百人;两使、判官,人力十五人;节察、推官,各七人。【总不满二万户:(底本作“×不满三万户”,第一字难辨,库本作“照”,崇抄作“总”,其下库本、崇抄皆为“不满二万户”,姑依崇抄改。)录事、参军,二十五人;司法藏、司户事,十人。】嘉祐五年,州职曹官,人力减半。八年,散从、步奏官,州一百人外有杂职。治平元年,方峤相度,复併杂职为一百人。熙宁七年,散从官五十人,承符三十五人,人力增四人,【司推厅。(底本作“司□厅”,崇抄则无此三字注文,据库本补。)】总二十五人。三年,改人力、承符并为散从官,总一百五人。【四年,裁减都监务、(库本、崇抄皆作“都盐务”。)】银器、赋羽库等处承符、散从六人。元祐,一百七人,内杂职八人。绍圣,杂职外九十九人。宣和三年,减曹官当直、散从官。建炎元年,又减三之一,存六十六人。【(底本作“存□□六人”,崇抄作“存留六人”,库本作“存散从六人”,各本不一。按,本条开首云“散从官六十六人”,当即建炎总数,文中述人数变动,自绍圣之“九十九人”至建炎“减三之一”,当是“六十六人”,亦与前述总数相符,因据改。)】至今人数依建炎,给钱依元丰。
左、右司理院 虞候 八十人。
建隆四年,院虞候依承符、散从官例,以乡里差其节级自转充,三年替归农。【(底本作“赞归农”,库本同,据崇抄改。)】熙宁二年,更“募法”,以无投充,遂于第四等户差,一年替。【(底本作“一年□”,缺一字,据崇抄补。)送接司理,许差六人。九年,改正,各差七人。】元丰至绍圣,皆以一百二十人为额,并募投名,不给产钱。政和三年,狱子给重禄。两院狱子各六人,节级一人,半年替。当直司狱子四人,一季替。宣和,罢重禄。淳熙四年,两院各减二十人,令守缺。今两院总八十人。
杂职 十一人。差如院虞候法。
建隆以来,三周年替,若年满未愿归农者听。咸平中,并散从官、步奏官一百人为额。嘉祐八年,散从官外,杂职八人。寻拨放,复总为一百人。熙宁七年,散从、承符人外,杂职六人。九年,复八人。绍兴二十年,增补二人充补散从一十人。【(底本作“□补二人充教□一十人”,崇抄作“□补二人充□教□一十人”,依库本补改。)】淳熙四年,额外补一人。现管十一人。
斗子 三十一人。库子、秤子、掐子附。
国初,斗、掐等并选下户有行止人充。皇祐三年,一路遍敕州、县,库、秤、拣、掐、仓、斗子等,原无名额、人数,但不系创新添置,并权存留。以后不得添置。熙宁,本州三十一人,并投充,不给钱。元祐,仍熙宁旧。绍圣四年,召保,产五十千以上充。今三十人,外节级一人。
译建国初年,斗子、掐子等都从下户中选择有操行的人充任。皇祐三年,向一路各州、县普遍发布敕令:库子、秤子、拣子、掐子、仓子、斗子等,原来没有名额和人数规定,只要不是新创、增设的,就暂时保留;以后不得再增设。熙宁年间,本州定三十一人,并允许投充,不发给钱。元祐年间仍依熙宁旧制。绍圣四年,招募并由人保明,要求产业达到五十千以上。现在三十人,另有节级一人。拣子:七人。景祐年间,军资库所属拣子二十人。后来因婺州上奏说:“拣子、掐子必须转告各路,由委运使裁减。”本州保留十人(各本都作“有留”,疑为“存留”之误)。熙宁年间增加到十五人,投充,不发给钱。绍圣四年,招募并保明产业,办法同斗子。绍兴以来,经总制钱隶属于通判厅,从此很少有人投充。乾道九年,因各色钱分为六库,有司请求补拣子六人。淳熙五年,增加节级一名,统辖这些人,三年为限。现在共七人。栏头:三十人。至道二年,各路栏头由转运使、副使负责拣选,补充空缺。咸平三年,开始招募客户。祥符六年,陈尧咨上奏请求从第五等税户中差派。熙宁七年,本州募得三十七人。元丰以来,不发给雇值。绍圣四年,依照拣子的办法充补。绍兴三十二年(底本作“三十三年”,库本、崇抄都作“三十二年”,据改),转运判官陈寺丞弥作巡按时,减去十人。现在二十七人,节级三人,三年为限。各县吏人:一百三十六人。建国初年,押司、录事都从各等第户中差选熟悉吏道的人充任。遇到衙前缺额,就抽调年满的押录(崇抄作“抽差等满押录”。建隆以来,各县曹司:主户二万户以上三十人,一万户以上二十五人,七千户以上二十人,五千户以上十七人,三千户以上十五人,一千户以上十一人,不满一千户十人;从各等第户中抽调)。康定二年,施昌言上奏:“县吏从税户中差派,多数不懂看公文。请依照州军的办法,招募有产业的人投名;人数不足,再行差派。”不久,各县后行都抽调补充州吏,两年替换一次,并轮流到上州充任祗候典。治平元年,裁减吏额,拨回五十人归县。熙宁十年,招募祗候典替代县曹司。从此县吏不再贴差。当时各县吏人共一百五十九人。元祐初年减去七十九人,建炎年间又减去八十人。绍兴二十七年,上县增加三十人,下县增加二十人。现在共一百三十六人。(各县)贴司:三百一十五人。〔原文数字、纪年保留:三百十五人〕 起初,各县正名吏人之外,不得另设贴司、钞状司。景德二年,各官司的私名书手都按人数酌定额数。元丰年间制定法令,开始登记确定姓名,不得在额外私自补充。吏人有缺额时,依次由乡书手补充。绍兴五年,县贴司每案不得超过五人。二十七年,上县增加吏人三十人,贴司二十人;下县贴司与吏人数相同。现在列在下方:图表,因而省略,详情请参看 http://www.fjsq.gov.cn/showtext.asp?ToBook=4044&index=107&。建国初年,从中等户中拣选差派,专门捕捉盗贼,不许另有差使。除广南以外(底本作“除两南外”,据崇抄改),不得替换(建隆四年敕令:“一万户以上五十人,七千户以上四十人,五千户以上三十人,三千户以上二十五人,二千户以上二十人,一千户以上十五人,不满一千户十人。”见咸平《编敕》。祥符七年敕令:“一万户以上七十人,七千户以上六十人,五千户以上五十人,三千户以上四十人,二千户以上三十五人,一千户以上三十人,不满千户二十人。”见庆历《编敕》)。咸平四年,本州请求依照广南的例子,三年替换一次。天圣年间,除广南、川、陕三年替换外,其余不得替换。明道二年,范文正公仲淹请求:“七年替换一次,愿意留任的听其自便。”庆历年间,除广南、登梓司、夔路三年替换外,其余不得替换。皇祐三年,转运司上奏:“本路与广南的情况不同,请仍旧七年替换一次。” 熙宁初年,允许税户投名,各自承担雇钱,并选择年少壮健、有才干的人充任。元祐元年,本路从第一等户中差派,又按产业钱分为上、中、下三等:上户七年替换,中、下户依次减少二年。如果人数不足,就从次等户中差派,也三年替换一次。绍圣年间恢复熙宁、元丰的办法。政和年间,增加大县十五人、中县十人、小县五人为狱子,发给重禄(元丰年间,县户二千以下,差一人充任狱子,半年替换一次)。各县各五名,节级五名。宣和年间取消重禄。建炎元年,本路增设:大县三百人,中县二百五十人,下县二百人。不久诏令停止招募。绍兴初年,十二县共八百零三人。现在为八百人。〔原文数字、纪年保留:二千户、八百三人〕 图表,因而省略,详情请参看 http://www.fjsq.gov.cn/showtext.asp?ToBook=4044&index=107&。
拣子 七人。
景祐中,军资库所隶拣子二十人。后因婺州奏:“拣、掐人要须转密诸路委运使裁减。”本州有留十人。【(各本皆作“有留”,疑为“存留”之误。)】熙宁,增为十五人,投充,不给钱。绍圣四年,召保产如斗子法。绍兴以来,经总制钱隶通判厅,自是罕有投充者。乾道九年,以诸色钱分为六库,有司请补拣子六人。淳熙五年,增节级一名,都辖之,三年为界。今总七人。
栏头 三十人。
至道二年,诸路栏头,委转运使、副拣选充填。咸平三年,始招客户。祥符六年,陈尧咨奏请于第五等税户差。熙宁七年,本州募三十七人。元丰以来,不给雇值。绍圣四年,充补如拣子法。绍兴三十二年,【(底本作“三十三年”,库本、崇抄皆作“三十二年”,据改。)】转运判官陈寺丞弥作巡按,减十人。今二十七人,节级三人,三年为界。
诸县人吏 一百三十六人。
国初,押司、录事于等第户差选谙吏道者充。遇衙前缺,即抽差年满押录。【(崇抄作“抽差等满押录”。)建隆以来,诸县曹司,主户二万户以上三十人,一万户以上二十五人,七千户以上二十人,五千户以上十七人,三千户以上十五人,一千户以上十一人,不满一千户十人。抽等第户。(底本作“□等第户”,缺一字,据库本、崇抄补。)】康定二年,施昌言奏:“县吏差税户,多不看文书。乞依州军例,召有产业人投名;不足,则差。”既而诸县后行各抽充州吏,以二年替。仍轮上州充祗候典。治平元年,裁减吏额,拨放五十人归县。熙宁十年,募祗候典替县曹司。自是,县吏不复贴差。是时,诸县人吏总一百五十九人。元祐初,减七十九人。建炎,又减八十人。绍兴二十七年,增上县三十人,下县二十人。今总一百三十六人。
(诸县)贴司 三百十五人。
初,诸县人吏正名外,不得更置贴司、钞状司。景德二年,诸官司私名书手,并量人数立额。元丰著令,始籍定姓名,不得额外私补。人吏有缺,与乡书手以次补充。绍兴五年,县贴司每案不许过五人。二十七年,增上县人吏三十人,贴司二十人;下县贴司同人吏。今具于左(下)方:【图表,故省略,详情请参看 http://www.fjsq.gov.cn/showtext.asp?ToBook=4044&index=107& 】
国初,以中等户拣差,专捉盗贼,不许别有差使。除广南外,(底本作“除两南外”,据崇抄改。)不得替。【建隆四年敕:“一万户以上五十人,七千户以上四十人,五千户以上三十人,三千户以上二十五人,二千户以上二十人,一千户以上十五人,不满一千户十人。”见咸平“编敕”。祥符七年敕:“一万户以上七十人,七千户以上六十人,五千户以上五十人,三千户以上四十人,二千户以上三十五人,一千户以上三十人,不满千户二十人。”见庆历“编敕”。】咸平四年,本州请依广南例,三年替。天圣中,除广南、川、陕三年替,余不得替。明道二年,范文正公仲淹请:“七周年替,愿留者听。”庆历中,除广南、登梓司、夔路三年替,余不替。皇祐三年,转运司奏:“本路与广南事体不同,乞仍旧七年替。”熙宁初,许税户投名,各破雇钱,仍选人材少壮者充。元祐元年,本路以第一等户差,仍以产钱分上、中、下三等:上户七年替;中、下递减二年。若不足,则于次等户差,亦三年替。绍圣,复熙、丰法。政和中,增大县十五人、中县十人、小县五人为狱子,给重禄。【元丰间,县二千户以下,差一人充狱子,半年替。】诸县各五名,节级五名。宣和,罢重禄。建炎元年,本路增置:大县三百人,中县二百五十人,下县二百人。寻有旨罢招。绍兴初,十二县总八百三人。今,八百人。【图表,故省略,详情请参看 http://www.fjsq.gov.cn/showtext.asp?ToBook=4044&index=107& 】
建隆以来,差第二、第三等户,掌追催公事,兼催城、郭征科,二年替。【建隆四年敕:“县手力。一千户以上:令二十人,簿十人。三千户以上:令三十人,簿十五人。五千户以上:令三十五人,簿十七人。六千户以上:令五十人,簿二十人。”】治平元年,方峤相度本州所隶县人数,并如敕令置,以溢额裁减之。熙宁中,差乡户抵替。元祐,并杂职为额。绍圣,复熙、丰法。杂职在外。崇宁二年,增诸县丞,增白直手力总七十七人。【依二年,江东路立定:“承务郎以上十二人。职官,今录十人,判、司、簿、尉七人。”】今总五百十六人。【图表,故省略,详情请参看 http://www.fjsq.gov.cn/showtext.asp?ToBook=4044&index=107& 】
译建隆以来,差派第二、第三等户,负责追催公事,并兼催促城、郭征收赋税,两年替换一次(建隆四年敕令:“县手力:一千户以上,令二十人、簿十人;三千户以上,令三十人、簿十五人;五千户以上,令三十五人、簿十七人;六千户以上,令五十人、簿二十人。”)。治平元年,方峤考察本州所属各县人数,都按敕令设置,超过定额的裁减。熙宁年间,差派乡户替换。元祐年间,把杂职合并计算定额。绍圣年间恢复熙宁、元丰的办法,杂职另列。崇宁二年,增加各县县丞,增设白直手力共七十七人(依江东路二年确定的制度:“承务郎以上十二人;职官现在录十人;判、司、簿、尉七人”)。现在共五百一十六人。〔原文数字、纪年保留:五百十六人〕 图表,因而省略,详情请参看 http://www.fjsq.gov.cn/showtext.asp?ToBook=4044&index=107&。《三山志》第十三卷终。●第十四卷 版籍类五 州县役人 海船户 炉户 ○州县役人 解子:二十五人。起初,州里的公事有文书往来,府望解子、脚力等携带文书到各县,由乡户中差派,不规定替换期限。咸平四年,本州请求依照驿子的例子,一年替换一次。此前,向州府库输纳钱物时,各县都派手力到郡里拣选钞票。景祐五年停止差派,也命解子传送钞票到各县,这是因婺州的请求。治平元年考察后,裁减九县解子十三人,保留十四人。熙宁年间,各县共二十八人。元祐年间三十二人。绍圣年间恢复招募二十八人。现在二十五人。医人:州里三人,各县一人。嘉祐六年,州、县称为“当旬医人”的,允许在城郭附近轮流差派。外县医人听任从附近村落抽取,不论主户、客户,都不得冒充占据州里的其他差役。熙宁四年,本州考察后规定,各县医人如无愿意供役的地方,可酌情发给傭钱,招募人员充任。各县一人,其中七人发给雇钱。元祐初年,从第四等户中轮流差派,并免除身丁钱。绍圣年间,闽县、侯官县各增加一人。现在各县一人。其余杂职以下的人员都附列在后面。图表,因而省略,详情请参看 http://www.fjsq.gov.cn/showtext.asp?ToBook=4044&index=109&。渡子:熙宁、元丰年间的制度没有记载。连江:熙宁年间,江亭渡六人;罗崙渡二人;东岸渡、七猴渡、船浦头渡、潘渡、萩芦渡各一人,并在熙宁七年设置。绍圣年间,萩芦渡废止。现在六人。侯官:熙宁年间,小若一人;安仁溪口一人;大目渡十五人,并在熙宁八年设置。绍圣年间,把小若、安仁两渡迁并到汤背前置(仍旧三人)。现在二人。长溪:熙宁年间,盐田渡十三人;饭溪渡二人,并在熙宁八年设置。元丰年间,黄崎镇渡四人;深浦渡二人,并在元丰四年设置。减去盐田渡二人。元祐八年,把盐田渡迁到浙埭渡设置,仍按旧额,共一十三人。现在二人。福清:熙宁年间,城头渡二人;益崎渡二人;柯屿渡一人,并在熙宁七年设置。现在无。古田:熙宁年间,清潭渡三人。现在无。永福:熙宁年间,溪东渡、越峰渡、五十渡、洪面渡各一人;重光寺前渡二人,并在熙宁七年设置。元丰年间,越峰渡在元丰四年停止雇募。闽清:熙宁年间,白塔渡三人;天王渡二人,在熙宁七年设置。现在四人。宁德:熙宁年间,飞泉渡十五人;西碧渡、程党渡、西溪渡、金溪渡、峬溪渡、金垂渡各一人,并在熙宁七年设置。元丰年间,深浦渡二人;赤鉴门渡二人,在元丰四年设置。同年,飞泉渡减去四人。元祐八年,把飞泉渡迁到蕉门颊,设置十一人;安乐渡一人。现在为深浦渡一人。耆、户长:保正、副。宋朝初年,里正、户长掌管赋税征收,乡书手隶属于里正。【里正从第一等户中差派,户长从第二等户中差派。乡书手自天圣年间以来,多从上等户中占用色役,因此从第四等户中差派。】耆长掌管盗贼、消防事务,其属员有壮丁。耆长从第一、第二等户中差派,壮丁从第四、第五等户中差派。至和元年,废除里正,增加户长人数。熙宁二年,招募耆长、壮丁。四年,仍按原等第由相应人户轮流充任。五年,废除户长。六年,实行保甲法,开始设置保正、副保正、大保长、小保长,负责侦察盗贼。【底本“机”字旁改校为“讥”,库本仍作“机察”。】七年,轮流由保丁充任甲头,催促征税。这一年,本州总计各县有耆长四百四十四人、壮丁一千五百九十二人、乡书手六十二人,按等第发给雇佣钱。不久,停止招募壮丁。八年,废除耆长,命保正、大保长主管事务,酌情制定雇佣标准,另行招募承帖人隶属于他们。元丰八年,恢复招募耆户长、壮丁。原来由保正代替耆长催税、由甲头代替户长、由承帖人代替壮丁的办法,一并废止。元祐元年,重新命户长催税,共一百三十人。耆长、壮丁的差派,依照保正长的办法。耆长四百四十三人,壮丁一千六百一十四人。二年,废除保甲,但仍每三年编造一次簿册。绍圣元年,恢复耆户长、壮丁的雇募办法,不许用保正长、保丁充代。不久又恢复保正长的办法。各县招募雇用保正、副保正共八百三十四人,大保长三千五百五十五人,催税甲头五千二百一十一人,承贴人八百二十九人。第二年,废除甲头,改由大保长催税。保正长中不愿接受雇用的,仍按旧法招募税户充任耆户长、壮丁。建炎元年,停止户长催税,恢复甲头。绍兴初年,拘收并取消耆户长钱等费用。七年,大保长仍旧催征赋税。九年,命保正长专门管理消防、盗贼,不得承办文书传帖和赋税征收事务。十年,用耆户长的雇钱充作总制窠名。第二年,又拘收壮丁钱充入。三十一年,命甲头催税。乾道二年废止,四年恢复,八年又废止。到现在,耆长、壮丁都通过投名招募,只有保正长仍按旧例从税户中差派。图表,因而省略;详情请参看 http://www.fjsq.gov.cn/showtext.asp?ToBook=4044&index=109& 。城内三县的社首、副社首。起初,靖康元年,诏令从乡民丁壮中设置十七社,在井楼、遗爱二门外设置一社,由丞负责差派,每年轮换。
《三山志》卷第十三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