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级目录:交涉科·卷三·合同一
各国轮舟上下,而侨寓通商之地始尚阙如。光绪三年,英领事达文波商请监督芜湖关道刘传祺开办租界。勘定县治西门外沿江宿、太木商滩地,南自陶家沟起,北抵弋矶山脚止,东自普同塔山脚起,西抵大江边止,作为各国公共租界,任各国洋商在界内指段划租。租界内地址共六百八十九亩零,每亩议价洋一百八十圆,外加四成迁费七十二圆,各国商人一律照行。如在界租地,须先行报明各该国领事,照会监督芜湖关道委员会勘,指租某地段若干丈,查明妥办,缴价存官,由官立契成交,方准建造房屋。现在陶家沟滩地税务司拟租定修建关署,由铁路车站起,第一段已属英之怡和,第二段已属英之太古,第三段已属德之瑞记,第四段基地甚狭,鸿安亦已租建房屋。此芜湖租界创始之大略情形也。其四抵中分界线另列图详细注明,并系以说,俾易省览云。
芜湖租界图说
按,县治西门外各国公共租界,由陶家沟起至弋矶山脚止,长四千五百四十一英尺,修滩路一条,宽华尺五丈,扣亩地三十七亩六分六厘。中马路由南至北,长三千三百四十英尺,修中马路一条,宽华尺三丈,扣亩地十七亩五分八厘。后马路由南至北,长四千七百英尺,修后马路一条,宽华尺三丈,扣亩地二十三亩四分七厘。修横马路五条,由东至西,宽华尺三丈,扣亩地二十三亩九分八厘。总共修马路八条,共扣亩地一百零二亩六分九厘。陶家沟滩地毗连铁路车站者,计一百七十余亩,光绪三十二年勘定,尚未缴价。其已缴价成租者,第一段属怡和,三十二年二月与铁路公司划分租定,计滩地一百七十余亩。第二段属太古,三十二年二月租定,计滩地七十五亩七分一厘四毫。第三段属瑞记,三十二年三月租定,计滩地五十六亩六分九厘。第四段属鸿安,三十四年四月租定,计滩地十八亩一分三厘五毫一丝一微。至于紧接租界各国商人价购民地建造者,则普同塔之南为来复会,迤而北为美以美会,弋矶山之西为赫医士医院,皆与租界公地左右相接,故亦纪及。
附:税务司租购
译道监督刘传祺提出请求,开办租界。经勘定县城西门外沿江宿州、太原木商聚集的滩地,南起陶家沟,北至弋矶山脚,东起普同塔山脚,西至大江边,作为各国公共租界,任由各国洋商在租界内划段租地。租界内地址共计六百八十九余亩,每亩议定地价洋银一百八十元,另外加收四成迁移费七十二元,各国商人一律照此办理。若要在界内租地,须先向本国领事官报明,由领事官照会芜湖关道监督,派委员会勘,指明所租地段多少丈量,查明妥当后,缴纳地价存入官府,由官府订立契约成交,才准建造房屋。目前陶家沟滩地,税务司拟租定用于修建关署;从铁路车站起算,第一段已由英商怡和洋行租得,第二段已由英商太古洋行租得,第三段已由德商瑞记洋行租得,第四段基地面积较狭窄,鸿安轮船公司也已租下建造房屋。这就是芜湖租界创办之初的大致情形。其东南西北四界及中分界线另列图详细注明,并附文字说明,以便省览。
芜湖租界图说
按:县城西门外的各国公共租界,从陶家沟起到弋矶山脚止,长四千五百四十一英尺,修筑沿滩马路一条,宽合华尺五丈,占地三十七亩六分六厘。中马路自南至北,长三千三百四十英尺,修筑中马路一条,宽合华尺三丈,占地十七亩五分八厘。后马路自南至北,长四千七百英尺,修筑后马路一条,宽合华尺三丈,占地二十三亩四分七厘。又修筑横向马路五条,自东至西,宽合华尺三丈,共占地二十三亩九分八厘。以上共修马路八条,共占地一百零二亩六分九厘。陶家沟滩地紧邻铁路车站的部分,共计一百七十余亩,光绪三十二年勘定,但尚未缴纳地价。已经缴价成交出租的地段:第一段属怡和洋行,光绪三十二年二月与铁路公司划分租定,共滩地一百七十余亩。第二段属太古洋行,光绪三十二年二月租定,共滩地七十五亩七分一厘四毫。第三段属瑞记洋行,光绪三十二年三月租定,共滩地五十六亩六分九厘。第四段属鸿安轮船公司,光绪三十四年四月租定,共滩地十八亩一分三厘五毫一丝一微。至于紧邻租界、由各国商人出价购买民地建造房屋的,则普同塔以南是来复会,再往北是美以美会,弋矶山以西是赫医士医院,都与租界公地左右相接,因此也一并记述。
附:税务司租购
范罗、磨盘两山成案光绪五年四月,总理衙门咨行南北洋大臣、安徽巡抚,转饬芜湖道遵照办理。咨称:税务司为帮理稽查税务之员,需买地造屋居住,与洋商租地造屋开设市坊者不同。应由芜湖道妥为代购,以冀永久相安。现查芜湖范罗、磨盘两山基地可以创置税务司房屋。拟定价洋八千圆,饬该税务司先缴定价本洋五百元,其[余]七千五百元,一俟所售两山内坟墓一律迁净并各业户之红白契纸汇齐交出,再行全数付清等因。旋据芜湖县印委各员禀报,该两山坟冢累累,共有六百余茔,其中有主无主之坟错杂其内,必须分别办理,方臻妥协。其有主者应由各坟主自行报明,领费迁葬。无主者应购置义山,由官迁葬,以妥枯骸。拟定章程,请出示晓谕,比由芜湖县给费迁坟,有主者各给四圆,其无棺者加恤一圆,无主者由官迁葬义山,均在半月限内一律迁净。光绪五年七月,经芜湖关道详报,已由新关税务司班谟先后送到地价洋银七千五百元,分给坟主及各业户,皆系情愿出售地段,并无盗卖各情,合共甘结四十一纸。旋饬印委各员会同丈量弓尺亩数,该山基地周围五百零八弓平方,核算七十五亩二分四厘七毫八丝。租契一样两纸,盖用监督,骑缝关防,一存芜湖道署,一存税务司。
译光绪五年四月,总理衙门发文通知南北洋大臣、安徽巡抚,转饬芜湖道遵照办理。文中称:税务司是协助稽查税务的官员,需要购买土地建造房屋居住,这与洋商租地建屋开设商行不同。应由芜湖道妥善代为购买,以求长久相安无事。现查明芜湖范罗、磨盘两座山的基地可以用来建造税务司的房屋。拟定价格为洋银八千圆,令该税务司先缴纳定金洋银五百元,其余七千五百元,等到所购两山内的坟墓一律迁移干净,并且各业户的红白契纸全部汇齐交出后,再全数付清。随后据芜湖县印委各官员禀报,这两座山坟冢累累,共有六百余座坟茔,其中有主坟和无主坟错杂其中,必须分别办理,才能妥当处理。有主的坟墓应由各坟主自行申报,领取迁葬费用迁走。无主的坟墓应购置义山,由官府出面迁葬,以妥善安置枯骨。拟定章程后,出示晓谕百姓,随即由芜湖县发放迁坟费用,有主的坟墓每座发给四圆,其中没有棺木的加发抚恤一圆,无主的坟墓由官府迁葬至义山,都要求在半月期限内全部迁移干净。光绪五年七月,经芜湖关道详细禀报,已由新关税务司班谟先后送到地价洋银七千五百元,分发给坟主及各业户,都是自愿出售地段,并无盗卖等情弊,共计出具甘结四十一份。随后令印委各官员会同丈量弓尺亩数,该山基地周围五百零八弓平方,核算为七十五亩二分四厘七毫八丝。租契一式两份,加盖监督印信,骑缝关防,一份存于芜湖道署,一份存于税务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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卷三合同一
聘用外国教员高等学堂聘用外国教员,备有关书,不订合同。其他各学堂所订合同详略不一。光绪三十四年七月,学部札饬安徽提学使分行各学堂,嗣后遇有延聘外国教员订立合同及外国教员期满续行延订者,均应按照部颁式样十九条办理,以归一律。兹将各学堂旧有之合同备录于左。
武备学堂聘定日教员保科美雄合同
第一条大清练兵处陆军留学生赵理泰,为安徽武备学堂代聘大日本国物理学校卒业生、京都第三高等学校教授保科美雄,为该堂理化兼日文、日语教员。
第二条大日本国东京私立物理学校校长、中央气象台台长、理学博士中村精男荐举本国人保科美雄为大清国安徽武备学堂理化兼日文、日语教员。但此荐举者即为该教员之保证人。
第三条该教员受聘为该堂教员以一年为度。
第四条该教员薪俸按阳历每月给龙洋一百圆。其起薪俸时期,以该教员到堂之日起算。此后按阳历每月一号支领,不得预支预借。
第五条该教员往返川资,各发给龙洋一百五十圆,均于起发地点支领。若于休假中,该教员愿自旅行或返国时,川资须由自备,不得向该堂支取。
第六条该教员受聘到堂后,每日教授时间及学科分配须遵该堂提调功课预定表施行。或令转授他校,但每日教授时刻不得逾六点钟。
第七条该教员伙食、住房均由该堂备具。如饮食口味不叶,由该堂每月发给食费十圆,堂中不另备。但住房须由该堂提调指定住所,不得任意住居堂外。
第八条受聘之后,彼此如遇有不得已事故欲辞退,须遵左之规定:
甲,受聘者辞退延聘者,须俟聘到续充教习方准起行,不得仓猝辞去,致碍该堂学业。但薪俸只多给一个月,不给回国川资。
乙,延聘者不及限满辞退受聘者,除给川资外再送月俸两月。
第九条该教员一年限满回国,如该堂提调平时察出该教员在职时教授实属勤笃,除给川资外再酌送月俸以作酬劳。若彼此相处得宜,亦可续聘,惟须重订合同。
第十条该教员受聘到堂后,须照合同内所订定者力尽应尽之责,不得干预此外一切事宜。
第十一条该教员如遇疾病,可就该地病院医治,或转地疗养,均听其便,惟医药、川资等费,均须自备。倘该教员病经一月未痊时,须由该教员请人代理,不得因病久荒生徒学业。
第十二条该教员如于期限内不幸病故,则由该堂发给三个月月俸以作恤金。
第十三条此合同一经彼此调印后即为有效。此后遇有争执,即以此合同为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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卷三合同一
聘用外国教员 高等学堂聘用外国教员,备有相关文书,不订立合同。其他各学堂所订立的合同详略不一。光绪三十四年七月,学部行文通知安徽提学使转发各学堂,此后凡遇到聘请外国教员订立合同,以及外国教员期满续聘的,都应按照学部颁布的十九条格式办理,以求统一。现将各学堂原有的合同记录如下。
武备学堂聘定日籍教员保科美雄合同
第一条 大清练兵处陆军留学生赵理泰,为安徽武备学堂代为聘请大日本国物理学校毕业生、京都第三高等学校教授保科美雄,担任该堂理化兼日文、日语教员。
第二条 大日本国东京私立物理学校校长、中央气象台台长、理学博士中村精男,推荐本国人保科美雄担任大清国安徽武备学堂理化兼日文、日语教员。此推荐人即为该教员的担保人。
第三条 该教员受聘担任该堂教员,以一年为期限。
第四条 该教员薪俸按阳历每月发给龙洋一百圆。其起薪时间,从该教员到堂之日算起。此后按阳历每月一号支领,不得预支预借。
第五条 该教员往返路费,各发给龙洋一百五十圆,均在起程地点支领。若在休假期间,该教员愿自行旅行或返国,路费须自行承担,不得向该堂支取。
第六条 该教员受聘到堂后,每日教授时间及学科分配须遵照该堂提调所定的功课预定表执行。或调派其转授他校,但每日教授时数不得超过六小时。
第七条 该教员伙食、住房均由该堂备办。如饮食口味不合,由该堂每月发给食费十圆,堂中不再另备。但住房须由该堂提调指定住所,不得随意住在堂外。
第八条 受聘之后,双方如遇有不得已的事故要辞退,须遵守以下规定:
甲,受聘者要辞去延聘者的聘用,须等到聘请到接替教习后才准起程离开,不得仓促辞去,以免耽误该堂学业。但只多给一个月薪俸,不给回国路费。
乙,延聘者若在聘期未满时辞退受聘者,除给付路费外,再送两个月月俸。
第九条 该教员一年期满回国时,如该堂提调平日察知该教员在职期间教授确实勤勉恳切,除给路费外,再酌情送月俸以作酬劳。若双方相处融洽,也可续聘,但须重新订立合同。
第十条 该教员受聘到堂后,须按照合同所订定的内容尽应尽的职责,不得干预此外的一切事宜。
第十一条 该教员如遇疾病,可在当地医院医治,或转往他地疗养,均听其自便,但医药费、路费等费用,均须自行承担。若该教员患病经过一个月仍未痊愈,须由该教员请人代理,不得因病久拖而耽误学生学业。
第十二条 该教员如在聘期内不幸病故,则由该堂发给三个月月俸作为抚恤金。
第十三条 此合同一经双方盖印后即为有效。此后若有争执,即以此合同为凭。
第十四条 此合同缮写汉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