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史藏皖政辑要八十二

卷八十一学堂四

史藏 · 政书 · 已译 · 第 444–446 段

开学

  日期光绪三十三年十一月开学毕业光绪三十四年七月,甲班毕业。经巡抚冯煦派巡警道会同中军参将考试,分列一、二、三等学生各名,一律给予凭单。临考名未到扣除

  附:狼山镇标警察学堂原章五则

  创办要旨七条

  第一条本学堂开办伊始,仿照北洋警察学堂章程,变通办理。就本标各营制兵挑选学生,暂定学额四十名。按照各营制兵多寡,权衡挑选数目,务使入堂学习各兵深明警务。俟按班毕业后,发回各营汛段,用资巡缉。再行照数挑选一班,入堂学习,以次递换。

  第二条本学堂设于通州城内东北隅,系由营库改建。

  第三条本学堂挑选各营制兵年力富强、体量合格、粗识文字者四十名作为甲班学生。甲班毕业,次及乙班、丙班。其旧有制兵不能充选者开除,另募以充学额。如此按班递练,则制兵悉成警兵,一洗绿营从前积习。

  第四条学生按班入堂,暂以初等各课悉心教授。以六个月毕业为速成科,俟各营制兵全数练习后,逐渐去劣存优,进以高等课程,展转教练,以求完备。或请给文凭,充当教习,或递升官阶,挨次由本标录用。

  第五条每日功课、教科程度暨学堂规则办法,经教习拟订,送由总办、监督核定,将堂中应兴应革诸事合力实行。

  第六条本学堂开办伊始,在事诸员务须开诚布公,毋稍挟持私意,方足以膺教育人才之重任,而服学堂全体之人心。

  第七条警察为今时要政,须尽保护良善纠察奸盗之义务。然非输入欧美日本诸国普及之教育,则程度必不能高。拟俟开办得有端倪,即便添设附课,将学生应尽之义务及普及教育课程,择其简要,以专门教育为常课,以普及教育为附课,庶由浅入深,预储地方有用之材,而收学堂内政之效。

  学堂定例十条

  第一条本学堂督办以狼山总镇兼充,总办以狼中游击兼充,监督以狼中守备兼充。教练官二员,另行资请。

  第二条本学堂书记一人,司理堂中笔札,兼管堂中银钱出入,并经管一切器用。号房一名,专司传递接待等事。除秽夫一名,专司打扫堂舍、操场。堂勇四名及厨役膳夫,概由各营派雇。

  第三条学生应备之具,约举如左:青呢军衣各一套、青呢西帽各一顶、青布操靴各一双、皮带各一根、笔砚各一套、课本各三册,以上各物均由学堂备给。

  第四条本学堂挑选各营制兵入堂学习,须由该营官弁出具切实印结保送。学生未毕业以前如因事革退,或托故告退者,均按时日向原保官弁追缴该兵在营饷项,以作在堂等费,决不宽纵。

  第五条学生格式以深知文字者为上等,报明三代居址、箕斗年岁,限二十岁起,至三十五岁止。

译营守备、千总、把总等官捐集。开学日期:光绪三十三年十一月开学。毕业:光绪三十四年七月甲班毕业。经巡抚冯煦派巡警道会同中军参将考试,分列一、二、三等学生各若干名,一律给予凭单。临考若干名未到,予以扣除。

  附:狼山镇标警察学堂原章五则

  创办要旨七条

  第一条:本学堂开办伊始,仿照北洋警察学堂章程,变通办理。就本标各营制兵挑选学生,暂定学额四十名。按各营制兵多寡,权衡挑选数目,务使入堂学习各兵深明警务。等按班毕业后,发回各营汛段,用以巡缉。再照数挑选一班入堂学习,依次递换。

  第二条:本学堂设于通州城内东北隅,是由营库改建而成。

  第三条:本学堂挑选各营制兵中年力富强、体量合格、粗识文字者四十名,作为甲班学生。甲班毕业,依次轮到乙班、丙班。原有制兵中不能入选者予以开除,另行招募补充学额。这样按班递次训练,制兵便都能变成警兵,一洗绿营从前的积习。

  第四条:学生按班入堂,暂时以初等各课悉心教授。以六个月毕业为速成科,等各营制兵全数练习之后,逐渐去劣存优,进而教授高等课程,反复教练,以求完备。或请求发给文凭,充当教习,或依次递升官阶,按次序由本标录用。

  第五条:每日功课、教科程度及学堂规则办法,由教习拟订,送交总办、监督核定,堂中应兴应革各事项合力实行。

  第六条:本学堂开办伊始,在事各员务须开诚布公,不可稍存私心,才能担当教育人才的重任,使学堂全体人心信服。

  第七条:警察是当今的重要政务,须尽保护良善、纠察奸盗的职责。然而若不引入欧美日本各国普及的教育,程度必定不能提高。打算等开办略有头绪后,即添设附课,将学生应尽的义务及普及教育课程,择其简要之处,以专门教育为常课,以普及教育为附课,这样由浅入深,预先储备地方有用的人才,以收学堂内政的成效。

  学堂定例十条

  第一条:本学堂督办由狼山总镇兼任,总办由狼中游击兼任,监督由狼中守备兼任。教练官二员,另行聘请。

  第二条:本学堂书记一人,掌管堂中笔札文书,兼管堂中银钱出入,并经管一切器用。号房一名,专司传递接待等事。除秽夫一名,专司打扫堂舍、操场。堂勇四名及厨役膳夫,一概由各营派雇。

  第三条:学生应备的用品,约略列举如下:青呢军衣各一套、青呢西帽各一顶、青布操靴各一双、皮带各一根、笔砚各一套、课本各三册,以上各物均由学堂备给。

  第四条:本学堂挑选各营制兵入堂学习,须由该营官弁出具切实印结保送。学生未毕业以前,若因事被革退,或托故告退的,均按时日向原保官弁追缴该兵在营饷项,作为在堂等费用,绝不宽纵。

  第五条:学生格式以深知文字者为上等,须报明三代居址、出生年月日、年岁,限二十岁起,至三十五岁止。身材限工部尺四尺八寸以上,五官齐整,言语清楚,体质强壮,无残废暗疾者,

身材限工部尺四尺八寸以上,五官齐整,言语清楚,体质强壮,无残废暗疾者,始可充选。

  第六条学生必情性和平、朴实耐劳者始可充选。

  第七条曾犯案被刑责者,曾充兵役革退者,有逾分之债负者,吸嗜洋烟或嗜酒滋事者,均不准入堂。

  第八条学生入堂学习,以六个月为限,非限满不得无故告退。

  第九条学生毕业出堂,均须当义务差三年,不得无故告退。

  第十条各营警察弁兵,非由本学堂出身者,不能滥补学生毕业。应由总办申送督办,当堂考试,分为三等,量予录用。一等者,请以外委存纪。二等者,请以额外存记。如实能教练、精明、勤慎、从公者,分别详请委署拔补,以示鼓励。

  教授学课四条

  第一条本学堂之学课,上堂听讲、入场操练,各有一定时刻。列表如左。

  授课自修各时间表

  操术春分前五至八句钟,秋分后六至九句种法律春分前三至五句钟,秋分后二至四句种警课春分前十至二句钟,秋分后十一至一句种自习以授课余时,在自修所温习

  第二条本学堂警课、操术均分两期教授,每班以前三个月为第一学期,以后三个月为第二学期。兹将两学期之警务操术各课目列表如左。

  警务操术课目表

  警务课目操术课目警察之总规各个教练警察之泛论小队教练警察之大意中队教练行政警察之要旨大队教练司法警察之要领持枪教练通常警察之法规联队教练续表

  保安警察旅团教练非常警察行进及停止教练山林警察之要章射击冲锋教练清查户口之要章散兵线之运动消防警察之要目纵队及横队之运动警察应办外务应变之规则柔软体操巡逻查察及站岗之规则器械体操官弁巡长巡士之职守应用体操法律摘要步兵战斗教练纪律及训政战争教练违警罪目之规则捧军旗法及敬礼式

  第三条本学堂学生课程,按日列入分数各表,五日一综计,十日一综核,如有因事请假出外及因事记减,分数不足者,令其于课余时练习,一律补足。

  第四条本学堂拟俟各学生稍有进步,每逢星期六、日,由监督教习研究问题,将警务随时随地应兴应革之事,许诸生各具说帖,直抒意见,不必限于阶级有所缄默。由监督教习汇呈督办,择善施行。其意见宏通,条陈可采者,分别酌予奖励。

  学堂规则十一条

  第一条学生贤否不齐,趋向因之各异。近日学堂习气,往往妄结团体,谬诩自由。遇事辄敢暴动,甚至结盟拜会,妄立各党名目,稍不加察,而良法美意因之转滋流弊。本学堂当兹创办,凡在事总办、监督、教习随时严加查察,务将前项弊端一律禁绝。

  第二条本学堂学生逢万寿节日、孔圣诞日、清明节、午节、秋节、冬至节,各放假一日,暑假临时酌定,年节自十二月十五日起,至翌年正月十六日开学,每逢星期日休息一日。

译才可入选。

  第六条:学生必须性情和平、朴实耐劳者,才可入选。

  第七条:曾犯案被刑责者、曾充兵役被革退者、有超过分限的债负者、吸食洋烟或嗜酒滋事者,均不准入堂。

  第八条:学生入堂学习,以六个月为限,未满期限不得无故告退。

  第九条:学生毕业出堂,均须服义务差三年,不得无故告退。

  第十条:各营警察弁兵,不是本学堂出身的,不能滥补学生毕业名额。应由总办申报督办,当堂考试,分为三等,酌量录用。一等者,请以外委存记;二等者,请以额外存记;如实能教练、精明、勤慎、办事奉公的,分别详请委署拔补,以示鼓励。

  教授学课四条

  第一条:本学堂的学课,上堂听讲、入场操练,各有一定时刻,列表如下。

  授课自修各时间表:

  操术——春分前五至八点钟,秋分后六至九点钟;法律——春分前三至五点钟,秋分后二至四点钟;警课——春分前十至二点钟,秋分后十一至一点钟;自习——利用授课之余的时间,在自修所温习。

  第二条:本学堂警课、操术均分两期教授,每班以前三个月为第一学期,后三个月为第二学期。现将两学期的警务、操术各课目列表如下。

  警务操术课目表:

  警务课目:警察之总规、警察之泛论、警察之大意、行政警察之要旨、司法警察之要领、通常警察之法规、保安警察、非常警察、山林警察之要章、清查户口之要章、消防警察之要目、警察应办外务、应变之规则、巡逻查察及站岗之规则、官弁巡长巡士之职守、法律摘要、违警罪目之规则。

  操术课目:各个教练、小队教练、中队教练、大队教练、持枪教练、联队教练、旅团教练、行进及停止教练、射击冲锋教练、散兵线之运动、纵队及横队之运动、柔软体操、器械体操、应用体操、步兵战斗教练、战争教练、捧军旗法及敬礼式。

  第三条:本学堂学生的课程,按日列入分数各表,五日汇总一次,十日核算一次,如有因事请假外出以及因事记减分数不足的,令其在课余时间练习,一律补足。

  第四条:本学堂打算等各学生稍有进步后,每逢星期六、星期日,由监督教习研究问题,将警务中随时随地应兴应革之事,允许诸生各自具写说帖,直抒意见,不必拘于阶级而有所隐讳。由监督教习汇总呈报督办,择善实行。其中意见宏通、条陈可采纳的,分别酌情给予奖励。

  学堂规则十一条

  第一条:学生贤愚不一,志趣因此各异。近来学堂的习气,往往妄自结成团体,妄自标榜自由,遇事动辄暴动,甚至结盟拜会,妄立各种党派名目,稍不加以查察,良好的法度美意便因此转生流弊。本学堂当此创办之际,凡在事的总办、监督、教习须随时严加查察,务必将前述弊端一律禁绝。

  第二条:本学堂学生逢万寿节、孔圣诞、清明节、端午节、中秋节、冬至节,各放假一日,暑假临时酌定,年节自十二月十五日起,至次年正月十六日开学,每逢星期日休息一日。

  第三条:学生若非遇假期、星期日,不准捏造缘故请假。即便假期外出,不准三五成群及妄谈是非。如有在外滋闹以及

  第三条学生非遇假期、星期,不准捏故请假。即假期出堂,不准三五成群及妄谈是非。如有在外滋闹及败坏名誉等事,小则记过,或减分数,大则即行革退。

  第四条学生或有懒惰及上课下操逾时者,记过一次,凡连记三过者,作为大过一次,连记三大过者,革退。

  第五条学生不听教习训诲,托词辩论者,记过一次。

  第六条学生上堂下操,须着操服。靴帽一律整齐,礼貌务宜严肃,不准嬉笑懈玩,违者记过一次。

  第七条学生上堂时不准咳嗽吐痰,均须按照堂内所列号数依次就位。

  第八条堂上讲课时与不讲课时,不准吸烟、喝茶、随便交头接耳。放课时不得拥挤喧哗。

  第九条学生在堂与在街道,如逢大宪及应管职员,均宜立正注目,同班相遇亦互相谦让。

  第十条学生会食及闲谈时,均须肃静,不准嬉戏喧闹及毁坏衣服器具。

  第十一条学生理宜整洁,堂中备给衣服靴帽,不得污秽作践。

  在堂职务十条

  第一条总办一员,主持堂中一切事务,随时到堂。

  第二条监督一员,常川来堂,监视一切功课,纠察学生贤否勤惰,并考察堂中应兴应革等事,随时禀商总办酌夺。如学生患病,由学目禀明监督,延医诊治。

  第三条教习二员,主持学生课程、操术,悉习教练。

  第四条书记一人,司理堂中笔札,经管一切器用,并兼理银钱出入,核实报销。

  第五条号房一名,专司传递接待等事。凡有拜会总办、监督、教习者,由号房引至接待室,持帖通报,并随时伺应。来会学生诸人,先将姓名问明,引至会接所,然后传知。

  第六条除秽夫一名,专司打扫堂舍、操场,每日两次,务宜洁净。

  第七条堂勇四名,常川驻堂,以资护卫。

  第八条学堂膳夫,以洁治饮食、爱惜器物为务。夜间灶口不准堆积柴薪,每日膳餐时刻,稀饭六点钟,中餐十一点,晚餐五点。

  第九条学生每日六点钟起,晚九点钟寝,寝后一律息灯。

  第十条堂中慎防火险,膳夫尤宜格外注意,在堂诸人亦宜时常留心。凡吸烟余灰,以及火柴灯油,均不可大意。

  一级目录:法科·卷八十二·审断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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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卷八十二审断一

  督 审 局省城按察使署设立督审局,由司派员督率办理。

  光绪三十三年十月,按察使朱寿镛详抚院文称:查直隶、江苏、河南、福建等省臬司衙门均设有督审局,札委专员驻局,遇有招解案件,核其情节较重犯供参差,或因谳局复讯解司供仍翻异,皆发督审局另审,以免刑逼成招之弊。皖省各属审解命盗并各项杂案到省,如因案情未协及犯人翻供,不论案情轻重,向章均发谳局复审。

译败坏名誉等事,情节轻的记过或减分数,重的即行革退。

  第四条:学生如有懒惰以及上课下操逾时的,记过一次,凡连记三过的,作为大过一次,连记三大过的,予以革退。

  第五条:学生不听教习训诲、托词辩论的,记过一次。

  第六条:学生上堂下操,须穿着操服,靴帽须一律整齐,礼貌务必严肃,不准嬉笑懈怠玩忽,违者记过一次。

  第七条:学生上堂时不准咳嗽吐痰,均须按照堂内所列号数依次就座。

  第八条:堂上讲课时与不讲课时,均不准吸烟、喝茶、随便交头接耳。下课时不得拥挤喧哗。

  第九条:学生在堂中及在街道上,如遇到上级官员及应管的职员,均应立正注目,同班学生相遇也须互相谦让。

  第十条:学生会餐及闲谈时,均须肃静,不准嬉戏喧闹以及毁坏衣服器具。

  第十一条:学生理应保持整洁,堂中所配给的衣服靴帽,不得弄脏糟蹋。

  在堂职务十条

  第一条:总办一员,主持堂中一切事务,须随时到堂。

  第二条:监督一员,须常川在堂,监视一切功课,纠察学生的贤愚勤惰,并考察堂中应兴应革等事,随时禀报总办酌定处理。如学生患病,由学生领班禀明监督,延请医生诊治。

  第三条:教习二员,主持学生课程、操术,都要熟习教练。

  第四条:书记一人,掌管堂中笔札文书,经管一切器用,并兼理银钱出入,核实报销。

  第五条:号房一名,专司传递接待等事。凡有拜会总办、监督、教习的,由号房引至接待室,持名帖通报,并随时伺候应答。来访的学生,先问明姓名,引至接待处所,然后通报。

  第六条:除秽夫一名,专司打扫堂舍、操场,每日两次,务必洁净。

  第七条:堂勇四名,常川驻堂,以资护卫。

  第八条:学堂膳夫,以清洁料理饮食、爱惜器物为职责。夜间灶口不准堆积柴薪,每日膳餐时间,稀饭六点钟,中餐十一点,晚餐五点。

  第九条:学生每日六点钟起床,晚九点钟就寝,就寝后一律熄灯。

  第十条:堂中须谨慎防范火险,膳夫尤其应格外注意,在堂各人也应时常留心。凡吸烟余下的烟灰,以及火柴灯油,都不可大意。

  一级目录:法科·卷八十二·审断一

  二级目录:

  卷八十二审断一

  督审局

  省城按察使署设立督审局,由臬司派员督率办理。

  光绪三十三年十月,按察使朱寿镛详报巡抚衙门的文书称:查直隶、江苏、河南、福建等省臬司衙门都设有督审局,札委专员驻局,遇有招解案件核查情节较重、犯供有出入的,或因谳局复讯解到臬司仍翻供的,都发交督审局另行审理,以免刑逼成招的弊端。皖省各属审解命盗案件及各项杂案解到省城,如果因案情未能吻合以及犯人翻供的,不论案情轻重,向来章程都发交谳局复审。而解到的人犯大都发交司、府、县各监收禁,一经老犯教唆招供,即多有狡辩规避,往往有谳局审讯得当解到臬司却翻供,臬司讯问画供后解到院里又翻供的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