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史藏皖政辑要六十二

第五节退伍

史藏 · 政书 · 已译 · 第 382–383 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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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卷六十一陆军五

  赏罚赏罚为军政大端。皖省自光绪三十二年征募成营,已由督练公所详定《目兵赏罚暂行条例》凡二章十节。三十三年八月,又详定《功过章程》并各标营官长目兵《惩罚规则》凡二章二十三条。九月,又参照南北洋详定《简明军律》二章并《悔过室总则》十二条,历经遵照办理。三十四年陆军部颁发专章,曰陆军惩治漏泄机密,曰惩治逃亡,曰目兵逃亡惩劝官长,曰陆军惩罚过失,曰陆军监狱,凡五项。其各项军律尚待拟定。查皖省所定功过惩罚各章,与部章大致相同,足资参订。至三十四年成协后,札委副执法官抄发北洋执法官职务等章程,未经详定,兹不列。且部中军律未颁,皖省军律暂仍遵行。目兵赏罚条例亦系参酌部章办理,故综考各章,择要编录如左。

  目兵赏罚暂行条例据光绪三十二年十月详

  第一章奖励

  第一节入伍

  一、新兵入伍,概遵练兵处奏定募兵制略,凡新兵入伍三月后,由该管地方官注册,每名准免差徭三十亩。其无差徭,地方准照生监例,具报优免。兵丁家属由原籍地方官妥为爱护。

  二、入伍后,各给该管家属执据一纸,盖用兵备处关防。自成营三月后,分别目兵饷银多寡,每月酌扣存饷,由公所按六月一次,派员会同原籍地方官牌示,定期饬该家属持据亲领,以资赡养。

  第二节常备兵

  三、新兵入伍,概为副兵,三月后考验一次,择其品行端方、技艺优长者,选升副目,次升正兵。至训练渐久,其优异者,均可递升正目。正副目之尤优者,由高级该管官申送公所考验,酌送研究所肄业,即为将校之阶梯。

  四、每年秋季,由督办校阅,其技艺娴熟及打靶较优者,赏发功牌、银牌,以示鼓励。

  五、平日确守军纪、风纪及三个月并未请假离营者,由该管官分别存记大小功有差,按月汇报公所,即将罚饷存款分别奖给,按季榜示。

  第三节续备兵

  六、常备兵训练三年期满,发给凭照,资遣回籍,列为预备兵,每月照定章给饷银一两。原章照常备四分之三,今依部章改正。每年除冬季操练一月外,仍听自谋生业。惟临操及有征调时,不许规避,违者律以军法。

  第四节后备兵

  七、续备兵回籍三年,改给凭照,列为后备,仍给月饷,照续备兵减半。后备之第二、第四两年冬季,须各会操一月,余如续备。

  第五节退伍

  八、后备兵四年期满,即行退伍,停止月饷,不与征调,仍改给凭照。嗣后遇有战事,年在四十五以内,愿应募者,准持照投营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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卷六十一 陆军五

赏罚

赏罚是军政的重大纲要。安徽省自光绪三十二年招募士兵编成营伍以来,已由督练公所详细制定了《目兵赏罚暂行条例》,共两章十节。三十三年八月,又详细制定了《功过章程》以及各标营官长和士兵的《惩罚规则》,共两章二十三条。九月,又参照南北洋的做法详细制定了《简明军律》两章,以及《悔过室总则》十二条,历来都遵照执行。三十四年陆军部颁发了专门章程,分别是:陆军惩治泄漏机密、惩治逃亡、目兵逃亡惩劝官长、陆军惩罚过失、陆军监狱,共五项。其他各项军律尚待拟定。查考安徽省所制定的功过惩罚各项章程,与部颁章程大致相同,足可作为参订依据。至于三十四年编成协以后,札委副执法官抄发了北洋执法官职务等章程,但尚未详细制定,这里就不列出了。而且部里的军律尚未颁布,安徽省的军律暂时仍照原来的执行。目兵赏罚条例也是参酌部颁章程办理的,因此综合各项章程,择其要点编录如下。

目兵赏罚暂行条例(据光绪三十二年十月详定)

第一章 奖励

第一节 入伍

一、新兵入伍,一概遵照练兵处奏定的募兵制略办理,凡新兵入伍三个月后,由该管地方官登记注册,每名准予免除差徭三十亩。若无差徭,地方准照生员监生的先例,据实上报优待免除。士兵家属由原籍地方官妥善加以爱护照顾。

二、入伍后,各给该管家属一张执据,加盖兵备处关防印信。自成营三个月后,按目兵饷银的多少分别,每月酌情扣存部分饷银,由公所每六个月派员一次会同原籍地方官张榜告示,定期让该家属持据亲自领取,以资赡养。

第二节 常备兵

三、新兵入伍,一律先为副兵,三个月后考核一次,选择其中品行端正、技艺优长的,升为副目,再升为正兵。训练日久后,其中表现优异的,都可以递升为正目。正副目中最优秀的,由高级主管官员上报公所考核,酌情送到研究所学习,即成为将校军官的晋升阶梯。

四、每年秋季,由督办进行校阅,对技艺娴熟以及打靶成绩较优的,赏发功牌、银牌,以示鼓励。

五、平日确实遵守军纪、风纪,并且三个月内未曾请假离营的,由该管官员分别记录大功小功若干,按月汇报公所,把罚饷所积存的款项分别奖给他们,按季度张榜公布。

第三节 续备兵

六、常备兵训练满三年期限,发给凭照,遣送回籍,列为预备兵,每月按规定发给饷银一两。(原来章程是照常备兵饷银的四分之三,现在依部颁章程改正。)每年除冬季操练一个月外,其余听任自行谋生。但遇到临时操练及征调时,不许规避,违者按军法处置。

第四节 后备兵

七、续备兵回籍满三年,改发凭照,列为后备兵,仍然发给月饷,照续备兵的一半发给。后备兵在第二年、第四年冬季,须各会操一个月,其余同续备兵一样办理。

  九、由常备、续备、后备历十年而始终勤奋结实可用者,详请督办分别考验,择尤咨奖,拔升千、把、外委官职,备充驻扎各州县员弁,管辖续备、后备之任。次则酌赏奖札、功牌。其国文科学均优者,由公所考验,另给凭单,准充各中小学堂兵学教员。

  第六节恤赏

  十、凡阵殁及因战伤废,或因公死事或积劳病故者,均俟练兵处恤赏细章颁发时,遵照办理。其平日兵夫在营病殁者,每名给恤银十两。

  第二章惩罚

  查本章第七、八、九三节所列罪状及轻罪、重罪办法,不及三十三年详定惩罚令及军律较为详备,故从节省。其第十节营仓规则,今尚遵行,节录如左。

  第十节营仓规则十条

  一、每营应设营仓一所,为拘禁弁目兵卒之用。

  一、弁目兵卒除犯重罪应提入督练公所惩办外,概入营仓以禁锢之。

  一、入营仓者,除特许应带物件外,概不准将他项物件携入。

  一、营仓每日开闭三次,更换空气,每次以十分钟为度。

  一、重惩禁禁入营仓者,不准携带寝具,每餐惟给饭食及盐水,不准给与菜蔬。

  一、轻惩禁禁入营仓者,准其携带寝具,每餐给饭二碗、素菜一碗。

  一、入营仓者,仍须上操场及讲堂。

  一、凡入营仓者,不得与外来亲友会晤,并不得与外人函件往来。

  一、凡入营仓遇有疾病,准由卫兵长通报医兵诊视。

  一、营食由卫兵长看管。

  简明军律光绪三十三年九月详定

  第一章斩决条款

  一、临阵进退不候号令及战后不归伍者,斩。

  二、临阵回顾退缩及交头接耳私语者,斩。

  三、临阵探报不实、诈功冒赏者,斩。

  四、守卡不严,致敌偷过及禀报迟误,先自惊走者,斩。

  五、临阵奉命怠慢,有误戎机者,斩。

  六、在进战时,长官阵殁,首领属官援护不力,无一伤亡;及头目战死,本棚兵丁并无伤亡者,悉斩以殉。

  七、临阵失火误事者,斩。

  八、行阵遗失军机及临阵未经受伤抛弃军器者,斩。

  九、泄露密令、有心增减传谕及窃声密议者,斩。

  十、骚扰居民、抢掠财物、奸淫妇女者,斩。

  十一、结盟立会、造谣惑众者,斩。

  十二、黑夜惊呼、疾走乱伍者,斩。

  十三、持械斗殴及聚众哄闹者,斩。

  十四、有意违抗军令及凌辱本管官长者,斩。

  十五、夤夜窃出,离营浪游者,斩。

  十六、官弁有意纵兵扰民者,斩。

  第二章惩办条款

  一、第一章所载罪状,应分别战时,平时办理。

  二、目兵有犯战时罪状,律应斩决者,即在军前正法。

译

第五节 退伍

八、后备兵满四年期限,即行退伍,停止月饷,不再参与征调,仍改发凭照。此后若遇战事,年龄在四十五岁以内、愿意应募的,准许持照投营录用。

九、凡经历常备兵、续备兵、后备兵前后十年,始终勤奋踏实、堪于任用的,详细申报督办分别考核,择优保荐奖励,拔升千总、把总、外委等官职,配备担任驻扎各州县的员弁,管辖续备兵、后备兵事务。次一等的,酌情赏给奖札、功牌。其中国文和科学知识都优秀的,由公所考核,另外发给凭单,准许充任各中小学堂的兵学教员。

第六节 恤赏

十、凡阵亡以及因作战负伤致残,或因公殉职、或积劳成疾病故的,都待练兵处的恤赏细则颁布后,遵照办理。至于平日在营中病故的士兵夫役,每人发给抚恤银十两。

第二章 惩罚

查考本章第七、八、九三节所列的罪状及轻罪、重罪处理办法,不及三十三年详细制定的惩罚令和军律那样完备详尽,所以在此从略。其中第十节营仓规则,现今仍在遵行,摘录如下。

第十节 营仓规则十条

一、每营应设营仓一所,用来拘禁弁目兵卒。

一、弁目兵卒除犯重罪应押送督练公所惩办外,一律关入营仓予以禁锢。

一、押入营仓者,除特许携带的物件外,一律不准将其他物件携入。

一、营仓每日开闭三次,以更换空气,每次以十分钟为限。

一、被处以重惩禁而关入营仓的,不准携带寝具,每餐只给饭食及盐水,不准供给菜蔬。

一、被处以轻惩禁而关入营仓的,准其携带寝具,每餐给饭两碗、素菜一碗。

一、押入营仓者,仍须上操场及讲堂。

一、凡押入营仓者,不得与外来亲友会面,也不得与外人有书信往来。

一、凡押入营仓者遇有疾病,准由卫兵长通报医兵前来诊视。

一、营仓的伙食由卫兵长负责看管。

简明军律(光绪三十三年九月详定)

第一章 斩决条款

一、临阵进退不听号令、战后不归队的,斩。

二、临阵回顾退缩以及交头接耳私语的,斩。

三、临阵探报不实、诈功冒赏的,斩。

四、守卡不严,致使敌人偷越而过,禀报又迟延,自己先惊慌逃走的,斩。

五、临阵奉命怠慢,因而贻误战机的,斩。

六、在进战之时,长官阵亡,其首领属官援护不力,己方竟无一人伤亡;以及头目战死,本棚士兵却毫无伤亡的,一律斩首以殉。

七、临阵失火误事的,斩。

八、行军作战中遗失军机文件,以及临阵未曾受伤而抛弃军器的,斩。

九、泄露密令、有意增减传谕内容以及窃语密议的,斩。

十、骚扰居民、抢掠财物、奸淫妇女的,斩。

十一、结盟立会、造谣惑众的,斩。

十二、黑夜惊呼、乱跑离队的,斩。

十三、持械斗殴以及聚众哄闹的,斩。

十四、有意违抗军令以及凌辱本管官长的,斩。

十五、深夜偷偷外出、离营游荡的,斩。

十六、官弁有意纵容士兵扰害百姓的,斩。

第二章 惩办条款

一、第一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