卷四合同二
用去资本未能获利,续请展限,此合[同]应作废纸。
第四条矿师前往各处勘验,遇有打钻之处,所需地亩,或官或民,均宜按照定例与地方官或地主议定租买,价值和平妥商,不准稍涉勉强,以免衅端。
第五条此系准伊德勘验以上七县之合同。如准伊德开办,须另换详细合同,不得执此为据。
第六条此合同缮华文两份,英文两份,商务局及伊德处各存华文一份,英文一份。设或讲解有异,以英文为准。将来如与伊德另换详细合同,所有纳税、报效、租地及一切事宜,均遵照现行部章暨他日续改章程办理。合同订定由商务局详请安徽巡抚部院咨请外务部暨路矿总局核定,给予执照。伊德奉照后即可开办。
安徽商务局与义公司代表锡尼都订立
第一条自订此合同后,准义公司选派矿师前往凤阳府属之寿州、凤台县、定远县,庐州府属之巢县试行钻验。
第二条义公司派矿师前往以上所指四处勘验,应先陈明商务局,以便商务局饬知该处地方官妥为保护。
第三条义公司所需试行钻验地亩,或官或民,均宜按照定例与地方官或地主议定租买。价值和平妥商,不得稍涉勉强,以免衅端。
第四条此合同定后,所有勘验时限以十四个月为率。倘限满勘验未竣,则此合同即作废纸。惟因地方军务致有耽延不在此例。
第五条限期未满之先,义公司应将勘验各县分别留用,陈明商务局,经商务局核定,再与该公司订立详细合同。
第六条如在限期内义公司愿报开办,商务局应与该公司另立详细合同。由商务局详请安徽巡抚咨请外务部及路矿总局给予执照,始能开办。所有一切事宜均遵照中国现行矿务章程办理。以上所订各条,如华文、英文讲解有差,应以英文为准。
第七条此合同缮华文两份,英文两份。商务局及义公司各存华文一份,英文一份。
开矿合同私订合同未经呈验,概不备录
宣城煤矿公司与日商土仓鹤松订立
第一条宣城煤矿公司有煤矿坐落安徽省宁国府宣城县。曾经矿师勘明煤产甚富,煤质甚佳。惟开采及造铁路、购拨船等所需资本甚巨,因邀日本商人土仓合办。
第二条合股资本以五百万圆为率,各科一半。二百五十万圆归公司筹科,二百五十万圆归土仓筹科。
第三条公司筹科之二百五十万圆拟出股票,并由商务大臣盛宣怀作保筹办。
第四条彼此所筹之资本须依期交出无误,以充开矿、筑铁路、造大小轮船及一切需用机器等类之费。照矿师、工程师所开之单,应需若干,随时支用。
第五条矿窿每出煤一吨,抽银三仙交付公司,为矿场地基之租价。
译前往各处勘验,遇到需要打钻的地方,所需地亩,无论官地或民地,均应按照定例与地方官或地主商议租买,价值公平商定,不准稍有勉强,以免引起纠纷。
第五条 此合同只是准许伊德勘验以上七县的合同。如准许伊德开办,须另换详细合同,不得执此为凭据。
第六条 此合同缮写华文两份,英文两份,商务局及伊德处各存华文一份,英文一份。若讲解有差异,以英文为准。将来如与伊德另换详细合同,所有纳税、报效、租地及一切事宜,均遵照现行部章以及日后续改的章程办理。合同订定后由商务局详细呈请安徽巡抚部院咨请外务部及路矿总局核定,发给执照。伊德领到执照后即可开办。
安徽商务局与义国公司代表锡尼都订立
第一条 自订立此合同后,准许义国公司选派矿师前往凤阳府属的寿州、凤台县、定远县,庐州府属的巢县试行钻探勘验。
第二条 义国公司派矿师前往以上所指四处勘验,应先陈报商务局,以便商务局通知该处地方官妥善保护。
第三条 义国公司试行钻探勘验所需地亩,无论官地或民地,均应按照定例与地方官或地主商议租买。价值公平商定,不得稍有勉强,以免引起纠纷。
第四条 此合同订定后,所有勘验时限以十四个月为准。若期满勘验未完成,则此合同即作废纸。惟因地方军务导致耽延不在此例。
第五条 期限未满之前,义国公司应将勘验各县分别留用的情况陈报商务局,经商务局核定后,再与该公司订立详细合同。
第六条 如在期限内义国公司愿意报请开办,商务局应与该公司另立详细合同。由商务局详细呈请安徽巡抚咨请外务部及路矿总局发给执照,才能开办。所有一切事宜均遵照中国现行矿务章程办理。以上所订各条,如华文、英文讲解有差异,应以英文为准。
第七条 此合同缮写华文两份,英文两份。商务局及义国公司各存华文一份,英文一份。
开矿合同 私订合同未经呈验,一概不备录
宣城煤矿公司与日商土仓鹤松订立
第一条 宣城煤矿公司拥有煤矿,坐落于安徽省宁国府宣城县。曾经矿师勘明煤产非常丰富,煤质非常优良。只是开采及修造铁路、购置船只等所需资本非常巨大,因此邀请日本商人土仓合办。
第二条 合股资本以五百万圆为准,双方各出一半。二百五十万圆归公司筹措,二百五十万圆归土仓筹措。
第三条 公司所筹措的二百五十万圆拟发行股票,并由商务大臣盛宣怀作保筹办。
第四条 双方所筹措的资本须依期交出无误,用以充作开矿、筑铁路、造大小轮船及一切所需机器等类的费用。照矿师、工程师所开的清单,应需多少,随时支用。
第五条 矿窿每出煤一吨,抽银三仙交付公司,作为矿场地基的租价。
第六条 所出煤炭按矿场售卖价值,每百圆抽五圆缴纳给中国国家作为国课。此项国课
第六条所出之煤按矿场售卖价值,每百圆抽五圆缴纳中国国家以为国课。此项国课按作矿局日用经费,每月一缴。惟开办伊始,出煤日期尚远,而现在皖省款项支绌,拟由矿局先缴国课七万圆,按合同奏明核准之日三个月内缴纳,将来出煤时,按吨数应纳之国课逐日抵扣,至缴清七万圆为止,然后按吨数现缴。其预缴之七万圆不计利息。
第七条附近煤矿之处,公司允愿禀请商务大臣与安徽巡抚会奏立案,不许别人在周围三十里之内另开煤矿。其煤局所拟建之铁路,为煤矿运煤运料之用,不得做运客运货之生意。所需用铁路之地,须向业主商购。
第八条矿场所用之紧要员司,两造应选派。总办一员,系华人,管理全局事务。矿师兼工程司一员,系日人,管理开矿筑路一切工作。总收支一员,系华人。庶务一员,系日人,管理局账及照料各事。以上所需各人,经两造商妥然后录用,或可增减其数。如有不称职者,彼此商准另换。
第九条除第八条所载需用各人外,上海需设一总局,办理各处运售煤炭、兑汇账目及转运机器、物料等事。局中应用之人,两造随即商定。
第十条矿局所入之款,除一切开销外,先给股份周息一份,此外所余之数即为净利,十成分派。(一)[二]成为还本积。一成为公积,预备修理及不时之需。一成为花红,分给各司事人等。其余六成两造均分。设矿局所入之款不敷开销,则所短之数须由资本项下提支。如仅能开销而不足给股份一分周息之数,则所余之款悉作股息。若二成还本积,积至本银之总数,则此二成积报效中国国家。
第十一条合办之期限以取尽矿地之煤苗为止,但不得逾五十年。如五十年限满而此矿仍复开采,须重订第六条所载之国课。
第十二条此合同经公司与土仓之代理人枥原先行签押,嗣送商务大臣与土仓核准。仍候商务大臣会同安徽巡抚奏准后方能签字盖印,乃作实据。但此合同签押后六个月之内土仓即可打钻、探矿、绘图、估价并具详细报章、图说、价单,由公司呈送盛大臣查核。如果准行,方能入奏。俟奉谕旨"依议",方能签印作准。即以签印之日起,限定一年之后开办。度定井位,建造屋宇,凡举行一切应办之事,如不按期照办,即将此合同作废。所有打钻、探矿、绘图、估价及一切创办之资并以前所用各费,概归土仓独任。将来合办成功,则归合办公用作正开销。
第十三条于合同奏明核准之日,土仓须交入正金银行五十万圆为合办第一次所需之资本。倘逾三个月不交银款于银行及不预缴第六条所载之国税,即将此合同及专条一并作废。
译按矿局日用经费支用,每月缴纳一次。只是开办之初,出煤日期尚远,而现在安徽省款项支绌,拟由矿局先缴国课七万圆,在合同奏明核准之日起三个月内缴纳,将来出煤时,按吨数应纳的国课逐日抵扣,直到缴清七万圆为止,然后按吨数即时缴纳。其预缴的七万圆不计利息。
第七条 附近煤矿的地方,公司允许愿意禀请商务大臣与安徽巡抚会奏立案,不许别人在周围三十里之内另开煤矿。该煤局所拟修建的铁路,专为煤矿运煤运料之用,不得做运客运货的生意。所需用铁路的地,须向业主商购。
第八条 矿场所用的紧要员司,双方应各自选派。总办一员,为华人,管理全局事务。矿师兼工程司一员,为日人,管理开矿筑路一切工作。总收支一员,为华人。庶务一员,为日人,管理局账及照料各事。以上所需各人,经双方商妥后录用,人数或可增减。如有不称职者,双方商议后另换。
第九条 除第八条所载所需各人外,上海需设一总局,办理各处运售煤炭、兑汇账目及转运机器、物料等事务。局中所用之人,双方随即商定。
第十条 矿局所得的款项,除一切开销外,先给股份周息一份,此外所剩的数目即为净利,分作十成分派。二成为还本积。一成为公积,预备修理及不时之需。一成为花红,分给各司事人员。其余六成双方均分。若矿局所得款项不够开销,则所短的数目须由资本项下提支。如仅能开销而不足给股份一分周息的数目,则所剩的款项全部作为股息。若二成还本积积累到本银的总数,则此二成积报效中国国家。
第十一条 合办的期限以取尽矿地的煤苗为止,但不得超过五十年。如五十年期满而此矿仍继续开采,须重新订立第六条所载的国课。
第十二条 此合同经公司与土仓的代理人枥原先行签押,然后送商务大臣与土仓核准。仍须等候商务大臣会同安徽巡抚奏准后方能签字盖印,才作为实据。但此合同签押后六个月之内土仓即可打钻、探矿、绘图、估价并具报详细报章、图说、价单,由公司呈送盛大臣查核。如果准许施行,才能入奏。等奉到谕旨"依议"后,才能签字盖印作准。即从签印之日起,限定一年之后开办。度定井位,建造屋宇,凡应举办的一切事宜,如不按期照办,即将此合同作废。所有打钻、探矿、绘图、估价及一切创办的资金以及以前所用各费,概归土仓独自承担。将来合办成功,则归合办公用作正开销。
第十三条 在合同奏明核准之日,土仓须交入正金银行五十万圆作为合办第一次所需的资本。若超过三个月不交银款于银行以及不预缴第六条所载的国税,即将此合同及专条一并作废。
第十四条 此矿在中国领土之内,如今虽与外国人合办,仍归中国管辖治理。所有税厘应遵照煤矿章程完纳。此后税厘若有改章或路矿总局另立新章,
第十四条此矿在中国领土,今虽与外国人合办,仍归中国辖治。所有税厘应遵煤矿章程完纳。嗣后税厘若有改章或路矿总局另立新章,须照更改新章办理。此合同系公司与土仓合办,若非盛大臣允准,无论明暗,彼此不得将此合同之利权转让他人,抵押他人,亦不得转让及抵押他国籍之商民。如土仓欲召集商股,只准召集中、日两国之商股。倘有私相授受等情,即将此合同作废,而私受者自任其咎,并赔偿彼此一切亏损之处。
第十五条宣城煤矿既在中国领土,华人犯事则送华官按华律处治。设中外人有争执之处,则照现行之和约章程办理。
第十六条此矿须设勇丁日夜梭巡,该勇丁即用华人,其头目或参用他国人。雇用章程由两造妥议。设遇大事故,则请中国地方官派兵弹压,日本不得借端派兵前来。
第十七条如中国日后另订商股例则,各西国均认可依行者,此宣城煤矿允愿一律遵办。
第十八条在矿地内之道路、桥梁,如碍田园、坟墓、祠庙、屋宇,其业主不愿让出,毋得勉强。但地主亦不得执风水之说阻挠购地之事。倘矿局所用人役因公受伤,或肢体残废,或伤重致死,矿局准给抚恤,照开平矿局成案办理。
第十九条因合同事宜两造争执,须彼此派人会商。商不妥协则倩公正人剖断,一经剖断,彼此均要遵依。
第二十条此合同缮华文、英文各两份,如有争执,以英文为主。签押后将此合同与专条并送商务大臣与土仓核准,仍候盛大臣会同安徽巡抚奏准后方能签字。如奉批驳,即作罢论。
附:专条八款
第一款兹因两造合办,宣城县煤矿议定合股资本五百万圆,各科一半,公司筹科二百五十万圆,土仓筹科二百五十万圆。
第二款公司所筹科之二百五十万圆,拟案商例集华人股份。惟按股科本恐一时未能如数凑集。特与土仓商准,土仓允将公司面份随时按需用及应交之数目借与公司,专为办此煤矿之用。公司将面份之股票交与土仓收执作担保。每次所借银若干,即交股票若干,作按借款。拟计回周息六厘算,每年清交一次。所交土仓收执作按之股票,可随时分次赎还。此股票作按之外,盛大臣允愿担保清还借款并所应交纳之利息。
第三款如上款所载作保之股份,当未赎回时,煤矿每年分派之股息归公司所得,但先扣六厘周息给与土仓。如股息尚有盈余,亦归公司所得。设股息不足周息六厘之数,则由公司补足。除矿局派息外,有余利为该股份所应得之余利,可作赎回股票之用。
第四款以上借款,除由盛大臣担保外,公司立据将矿场地亩产业一并作保。
第五款此专条商定之后,随拟合办宣城煤矿之合同。
译须照更改后的新章办理。此合同是公司与土仓合办,若非盛大臣允准,无论明里暗里,双方均不得将此合同的利权转让他人,抵押他人,也不得转让及抵押给他国籍的商民。如土仓想要招集商股,只准招集中、日两国的商股。若有私相授受等情况,即将此合同作废,而私相授受者自行承担罪责,并赔偿双方一切亏损。
第十五条 宣城煤矿既然在中国领土之内,华人如有犯法则送交华官按华律处治。若中外人有争执之处,则照现行的和约章程办理。
第十六条 此矿须设置勇丁日夜巡逻,该勇丁即用华人,其头目或可参用他国人。雇用章程由双方妥善商议。若遇有大事故,则请中国地方官派兵弹压,日本不得借端派兵前来。
第十七条 如中国日后另订商股条例章程,各西方国家均认可依照施行的,此宣城煤矿也愿一律遵办。
第十八条 在矿地内的道路、桥梁,如有妨碍田园、坟墓、祠庙、屋宇,业主不愿让出的,不得勉强。但地主也不得借口风水之说阻挠购地之事。若矿局所用人役因公受伤,或肢体残废,或伤重致死,矿局准予给予抚恤,照开平矿局成案办理。
第十九条 因合同事宜双方有争执,须双方各派人会商。若商议不能达成协议,则请公正人裁断,一经裁断,双方均要遵从。
第二十条 此合同缮写华文、英文各两份,如有争执,以英文为主。签押后将此合同与专条一并送商务大臣与土仓核准,仍须等候盛大臣会同安徽巡抚奏准后方能签字。如奉批驳,即作罢论。
附:专条八款
第一款 因双方合办,宣城县煤矿议定合股资本五百万圆,各出一半,公司筹措二百五十万圆,土仓筹措二百五十万圆。
第二款 公司所筹措的二百五十万圆,拟按商例招集华人股份。只是按股本恐怕一时未能如数凑集。特与土仓商定,土仓允许将公司应出的份额随时按需用及应交的数目借给公司,专为办理此煤矿之用。公司将应出份额的股票交与土仓收执作为担保。每次借银若干,即交股票若干,作为按借款项。约计按周息六厘计算,每年清交一次。所交土仓收执作为抵押的股票,可随时分次赎回。除此股票作押外,盛大臣愿意担保清还借款并所应交纳的利息。
第三款 如上款所载作保的股份,在未赎回之前,煤矿每年分派的股息归公司所得,但要先扣除六厘周息给与土仓。如股息尚有盈余,也归公司所得。若股息不足周息六厘之数,则由公司补足。除矿局分派的股息外,若有余利为该股份所应得的余利,可用作赎回股票之用。
第四款 以上借款,除由盛大臣担保外,公司立据将矿场地亩产业一并作为抵押。
第五款 此专条商定之后,随即拟定合办宣城煤矿的合同。同时由公司及土仓的代理人枥原一并签字。仍须等候盛大臣与土仓在签字后六个月之内核准。然后由盛大臣会同安徽巡抚奏明奉准,方作为实据。
第六款 奏明
同时由公司及土仓之代理人枥原一并签字。仍候盛大臣与土仓在签字后六个月之内核准。嗣由盛大臣会同皖抚奏明奉准,方作实据。
第六款奏明核准之日,土仓即将面份所应交之款并借与公司之款共五十万圆交入正金银行,为初次即行开办之用。设自核准后三个月内不将现银交入银行或不缴合同第六条所载之国课,或于奏明核准一年之后不遵合同第十二条按期办理,合同作废,此专条亦同时作废。所有创办及以前所用之费,概归日商土仓独任。
第七款此专条缮华文、英文各二份,以英文为准。
第八款若因专条意义不明互有争执,两造须派人会商。商不妥协,则倩公正人判断,一经判断,两造均要遵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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卷五教务一
教案自许华人传习西教,于是乎始有教案。皖之先有杨光先者,歙之新安卫人,著《不得已》一书,专辟西教。其时景风未炽,光先以钦天监正推闰失实,为西士汤若望辈中伤以死。事因推步,其实杨、汤之恨以天主教也。谈教衅者,或溯光先可以为辟教之魁,不可以为教案之朔也。今之教案,大抵起于借端。滋事者多欲弭而息之,曰推诚,曰持平,以名誉动教士,以乡情感教民,道在地方官潜默消化而已。皖之教案以光绪二年皖南白莲教混入天主教一案为最大,然亦无扰于大局。自余或涉及赣、鄂,皆以教案始,以教案终。兹裒集大小各案,录具首尾件系于册,俾办兹事者有所依据,亦教务得失之林也。教案类别有三,一经外国公使领事照会外务部,本省督抚定拟奏结之案,一由督抚饬本管道府会同总主教议结之案,一州县判结之案。
铜陵县大通镇挤坏教堂板壁床桌等物一案同治十一年五月十八日,该镇法天主堂礼拜。乡民进内拥看,教民拦阻,遂至挤坏板壁床桌等物。比经街保将首事之周贤海送案,由县详奉巡抚英翰委员勘讯,饬令修复赔偿并监禁议结。
建平县欧村教堂被毁延
译核准之日,土仓即将应出份额所应交的款项并借给公司的款项共五十万圆交入正金银行,作为初次即行开办之用。若自核准后三个月内不将现银交入银行,或不缴合同第六条所载的国课,或于奏明核准一年之后不遵照合同第十二条按期办理,则合同作废,此专条也同时作废。所有创办及以前所用的费用,概归日商土仓独自承担。
第七款 此专条缮写华文、英文各二份,以英文为准。
第八款 若因专条意义不明双方互有争执,须双方各派人会商。若商议不能达成协议,则请公正人判断,一经判断,双方均要遵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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卷五教务一
教案 自从许可华人传习西教以来,从此才开始有教案。安徽最早有杨光先其人,是歙县新安卫人,著有《不得已》一书,专门批驳西教。当时西教风气尚未盛行,杨光先因为钦天监正推算闰月失误,被西方传教士汤若望等人诬陷致死。此事因推步历法而起,其实杨、汤二人的仇恨是因为天主教的缘故。谈论教案的人,或有人追溯杨光先可以算作辟教的首领,但不能算作教案的起始。如今的教案,大多起因于借事生端。滋事者大多想要平息事端,说是推诚相待,说是持平处理,用名誉打动教士,用乡情感化教民,办法在于地方官暗中默默化解罢了。安徽的教案以光绪二年皖南白莲教混入天主教一案为最大,然而也没有扰乱大局。此外或涉及江西、湖北两省,都是以教案开始,以教案结束。现将大小各案汇集起来,记录首尾相关文件系于册中,使办理此类事务的人有所依据,也是教务得失的例证。教案类别有三种,一是经外国公使领事照会外务部,本省督抚定拟奏结的案件,一是由督抚饬令本管道府会同总主教议结的案件,一是州县判结的案件。
铜陵县大通镇挤坏教堂板壁床桌等物一案 同治十一年五月十八日,该镇法国天主堂举行礼拜。乡民进内拥挤观看,教民加以拦阻,于是导致挤坏板壁床桌等物。当时经街保将带头闹事的周贤海送案,由县里详报奉巡抚英翰委员勘讯,饬令修复赔偿并监禁议结。
建平县欧村教堂被毁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