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法例
由高级司令官详院奏咨立案。
三、目兵有犯平时罪状,应即斥革,送交督练公所,详院,按律惩办。
四、将校有犯战时罪状,即由高级司令派员押送督练公所,详院惩办。或事机危迫,非在军前正法不足以维军心而救危局者,亦得听高级司令官便宜行事。
五、将校有犯平时罪状,应送督练公所,详院,奏革,惩办。
六、第一章所列罪状乃所犯之最重者,此外有轻于第一章所指之罪,而又非惩罚令所足蔽辜者,应随时由该管官长棍责或斥革。其斥革者,须交督练公所酌核办理。
七、目兵犯事,于应受惩罚之后,仍当斥革者,即与齐民无异,凡在军籍应享之利益,概予削除。
八、目兵平时有犯私逃之罪,除拿问外,仍追其入伍以来原领粮饷。
九、将校有犯仅止撤差者,仍可随时察看录用。若情节较重应革职者,即由督练公所详院咨明各省,不准其前往投效。
附:悔过室总则十二条
一、督练公所内设上级、下级悔过室各一所,上级悔过室为拘禁官长之用,下级悔过室为拘禁弁目兵卒之用。
二、凡官长过犯应提入公所惩办者,入上级悔过室以拘管之。弁目兵卒有过犯应提入公所惩办者,入下级悔过室以禁锢之。
三、官长入上级悔过室者,除其应携被褥以及特许应用物件外,概不准将他项物件携入。
四、弁目兵卒入下级悔过室者,除用被外,余物概不准携入。
五、凡入上、下级悔过室,除携带军队课程外,一切闲书杂志概不准携入。
六、上、下级悔过室之开闭,听兵备处执法官之命令。每日开闭三次,更换空气,每次以十分钟为度。
七、官长入悔过室者,食物每餐只给饭二碗、素菜一碗。
八、弁目兵卒入悔过室者,食物每餐只给粗饭二碗、酱小菜二块。
九、入悔过[室]之官长,每日上讲武堂旁听教官讲义。
十、弁目兵卒每日需作若干时之苦工,或派公所内卫兵长教以操演若干时间。临时听执法提调,或周番提调命令。
十一、凡入上、下级悔过室者,均不得与外来亲友会晤,并不得与外人缄件往来。
十二、上、下级悔过室均归公所内卫兵看管。
查陆军监狱章程第二条,凡混成协编制尚未及成镇者,不设陆军监狱。皖省所定营仓及悔过室各规则,现仍遵照办理。至三十三年详定分记功过及官长、目兵惩罚规则,与部颁陆军惩劝官长、惩罚过失章程大同小异,自当遵守部章,详请更正。惟原章奉行数年,足资参考,附录如左。
拟定功过并惩罚规则详文略云:前经职所酌拟章程,设立功过簿。除标统教练官管带功过由职所随时登记、步队教练官管带功过亦可由标统禀请职所登记外,其两标军官自执事官以下、军佐自二等书记官以下、各营军官自督队官以下、军佐自军需长以下,一切功过即由本标统带、本营官长设簿登记,按月开折送职所复核。
译所列的罪状,应当分别按战时、平时的情形来办理。
二、目兵犯有战时罪状、依律应处斩决的,即在军前正法。由高级司令官详报督抚、奏咨立案。
三、目兵犯有平时罪状的,应即予以斥革,送交督练公所,详报督抚,按律惩办。
四、将校犯有战时罪状的,即由高级司令派员押送督练公所,详报督抚惩办;或事机危迫,非在军前正法不足以维系军心、挽救危局的,也可由高级司令官便宜行事。
五、将校犯有平时罪状的,应送督练公所,详报督抚,奏请革职,惩办。
六、第一章所列的罪状是所犯罪行中最重的,此外还有比第一章所列为轻、而又不是惩罚令所能涵盖抵罪的,应随时由该管官长处以棍责或予以斥革。其中予以斥革的,须交督练公所酌情核办。
七、目兵犯事,在应受惩罚之后仍应予以斥革的,即与平民百姓无异,凡在军籍中应享有的利益,一概予以削除。
八、目兵平时犯有私自逃亡之罪的,除拿问治罪外,仍须追缴其入伍以来所领的原有粮饷。
九、将校犯事仅止于撤差的,仍可随时察看情形加以录用;若情节较重、应予革职的,即由督练公所详报督抚咨明各省,不准其前往投效。
附:悔过室总则十二条
一、督练公所内设上级、下级悔过室各一所,上级悔过室用来拘管官长,下级悔过室用来拘禁弁目兵卒。
二、凡官长过犯应押入公所惩办的,关入上级悔过室加以拘管;弁目兵卒有过犯应押入公所惩办的,关入下级悔过室予以禁锢。
三、官长入上级悔过室的,除应携带的被褥以及特许应用的物件外,一概不准携入其他物件。
四、弁目兵卒入下级悔过室的,除携带被褥外,其余物件一概不准携入。
五、凡入上、下级悔过室,除携带军队课程用书外,一切闲书杂志一律不准携入。
六、上、下级悔过室的开闭,听从兵备处执法官的命令。每日开闭三次,以更换空气,每次以十分钟为限。
七、官长入悔过室的,每餐食物只给饭两碗、素菜一碗。
八、弁目兵卒入悔过室的,每餐食物只给粗饭两碗、酱小菜两块。
九、入悔过室的官长,每日须到讲武堂旁听教官讲义。
十、弁目兵卒每日需做若干时辰的苦工,或由公所内卫兵长教其操演若干时间,临时听从执法提调或周番提调的命令。
十一、凡入上、下级悔过室的,均不得与外来亲友会面,也不得与外人有信件往来。
十二、上、下级悔过室都归公所内卫兵看管。
查考陆军监狱章程第二条,凡混成协编制尚未编及成镇的,不设陆军监狱。安徽省所制定的营仓及悔过室各项规则,现今仍照旧遵照执行。至于三十三年详细制定的分记功过以及官长、目兵惩罚规则,与部颁的陆军惩劝官长、惩罚过失章程大同小异,自当遵照部颁章程,详请更正。但原有章程已施行数年,仍足资参考,附录如下。
拟定功过并惩罚规则详文略云:此前经本所酌情拟定章程,设立功过簿。除标统、教练官、管带的功过由本所随时登记,步队教练官、管带的功过也可由标统禀请本所登记外,其余两标的军官自执事官以下、军佐自二等书记官以下、各营军官自督队官以下、军佐自军需长以下,其一切功过均由本标统带、本营官长设簿登记,按月开列清
惟均须按照事实,注明功过缘由,不得以空泛考语,意为扬抑。其经职所核准者,即入职所功过簿内,以为赏罚进退之据。当经通饬遵办在案。复查各标营官长、目兵人等,遇有过犯,除情节较重者按律问拟外,其所犯轻罪,应定专章,以昭划一。兹经职等详加斟酌,就南洋试行陆军惩罚令草案参酌变通,拟具惩罚规则,缮折呈请批准,即通饬各标营遵照办理。其因事记功者,应以三小功并为一大功,记大功至三次以上者,准其遇缺酌量拔升,以昭儆劝。或先记功而后记过,或先记过而后记功,均准互抵。惟先功后过者,以功抵过,可免罚薪。先过后功者,已罚薪水未便发还。至职所帮办以下各科提调、各项委员,亦应以办公之勤惰疏密,分别记功记过,统由职道等随时秉公核饬登记。其记过应罚薪水,亦援照现定规则办理,以昭公允。再,记过应罚之薪,由所汇储,专备阅操奖赏之用。所有功过员名、罚款数目,按季由职所汇报一次,即自本年秋季为始。光绪三十三年八月初六日详明巡抚冯煦批准。
官长目兵惩罚规则
第一章法例
第一条凡军人犯故意懈怠诸轻过而罪尚不及重办及素行不修有污军人体面者,上官特设此令,以为惩戒之罚典。
第二条凡军人所犯罪状应归法律论者,送督练公所详请按律惩办。
第三条各军队之队长所有应行分别处分之权,均照左项之区别为定。一、统带官对于部下军人有记过、棍责及二十日以内之惩禁权。二、管带官对于部下之士官有记过之权,目兵有棍责及十日以内之(权)[惩]禁权。三、队官有惩戒部下目兵五日以内之惩禁及棍责之权。独立之队官或分屯之管带官及宪兵队长,其权与第一项同。独立队官或分屯队官并宪兵分队长,则与第二项同。军乐排长则与第三项同。
第四条照前条施行处分之时,须各分依秩序申报于所属之上官。若其犯行已认明应在权限日数之外者,则可先以其所有之权限处分之,然后再将其处分犹不止此之原因,申明上官。上官既受申报,各照权限更变其法,或增加处分日数。
第五条如军人在甲地犯罪,未经处分,调往乙地,则于乙地处分之。
第六条如犯两罪以上时,则并其罚,或撤差,或降级。但因一事而犯二罪以上者,则从重科论。
第七条目兵犯罪已斥革者,即与平民无异。
第八条凡官弁目兵犯罪,非惩罚令所足蔽辜者,应斥革后由督练公所移送地方官,按普通刑法详办。
第九条凡军佐及陆军生徒犯此令时,处分与军人同。但军佐之高等官,则与将校同。生徒及与下士相当之军佐,则与正副目同。
译折送本所复核。但都须依照事实,注明功过的缘由,不得用空泛的考评语句随意加以褒贬。凡经本所核准的,即录入本所功过簿内,作为赏罚进退的依据。当时已经通饬遵照办理在案。又查各标营官长、目兵人等,若遇有过犯,除情节较重的按律问拟处理外,所犯轻罪,应订定专门章程,以求统一划一。因此本所等详加斟酌,参照南洋试行的陆军惩罚令草案加以变通,拟定了惩罚规则,缮折呈请批准,即通饬各标营遵照办理。凡因事记功的,应把三次小功并为一次大功;记大功至三次以上的,准其遇有缺额时酌情拔升,以示鼓励警戒。或先记功后记过,或先记过后记功,均准予相互抵消。但先记功后记过的,可用功抵过,免于罚薪;先记过后记功的,已罚的薪水则不便再发还。至于本所帮办以下的各科提调、各项委员,也应根据其办公的勤惰疏密,分别记功记过,统由职道等随时秉公核定登记。其中记过应罚薪水的,也援照现定规则办理,以示公允。再者,记过应罚的薪水,由公所汇总储存,专门用作阅操奖赏之用。所有记功记过人员的姓名、罚款数目,按季度由本所汇报一次,即从本年秋季开始施行。光绪三十三年八月初六日详报,巡抚冯煦批准。
官长目兵惩罚规则
第一章 法例
第一条 凡军人犯故意懈怠等轻微过失、罪行尚不到重办地步,或素来品行不端、有损军人体面的,上官特设此惩罚令,以作为惩戒的罚典。
第二条 凡军人所犯罪状应依法律论处的,送交督练公所详请按律惩办。
第三条 各军队的队长所拥有的分别处分之权,均按照下列各项区别而定:一、统带官对部下军人有记过、棍责以及二十日以内的惩禁权。二、管带官对部下的士官有记过之权,对目兵有棍责以及十日以内的惩禁权。三、队官对部下目兵有五日以内的惩禁及棍责之权。独立的队官或分屯的管带官及宪兵队长,其权限与第一项相同。独立队官或分屯队官以及宪兵分队长,则与第二项相同。军乐排长则与第三项相同。
第四条 按前条施行处分之时,须各自依照秩序申报给所属的上官。若其所犯行为已认定应超出权限日数之外的,则可先以其现有的权限予以处分,然后再将处分尚不足以蔽其罪的原因,申报上官。上官接到申报后,各按权限更改处分办法,或增加处分的日数。
第五条 如军人在甲地犯罪,尚未经处分,调往乙地的,则在乙地予以处分。
第六条 如同时犯两罪以上的,则合并其惩罚,或予以撤差,或予以降级。但若因一事而犯二罪以上的,则按重罪论处。
第七条 目兵犯罪已被斥革的,即与平民无异。
第八条 凡官弁目兵犯罪、不是惩罚令所能涵盖抵罪的,应先予斥革,然后由督练公所移送地方官,按普通刑法详细办理。
第九条 凡军佐及陆军生徒犯本令所列罪行时,处分与军人相同。但军佐中的高等官,则与将校相同;生
第十条犯第三条处分诸官,在戴罪服务中遇有功绩或勤劳者,可将处分免去,或减轻之。
第二章罚令
第十一条将校及同等官应论之罚目:一、记大过,二、记小过。
第十二条弁目应论之罚目:一、重惩禁,二、轻惩禁。
第十三条兵卒应论之罚目:一、重惩禁,二、轻惩禁,三、棍责。
第十四条记过者,视其犯行之轻重以定过之大小。记小过三次,并为大过一次。记大过一次者,罚薪水二分之一。记小过一次,罚薪水六分之一。
第十五条凡受处分之将校,在戴罪服务中虽有应升之差,不得提升。
第十六条若将校弁目屡受第十一、十二两条之处分,〈记大过三次以上、重惩禁两次以上〉而犹不悛改,即可免其差职。
第十七条重惩禁者,除演习外,停止一切勤务,锢于营仓之内,以一日至三十日为度。但每至三日须改移轻惩禁一日。凡受此处分者,罚饷银二分之一。
第十八条轻惩禁者,除演习外,停止一切勤务,锢于营仓之内,以一日至三十日为限。凡受此处分者,罚饷银四分之一。
第十九条在第二十三条所揭举之犯行,其误犯者,以小过及轻惩禁处之。若故犯者,则以大过及重惩禁处之。
第二十条应受惩禁处分之目兵,有时可改为苦役。作苦役三日抵重惩禁一日,作苦役二日抵轻惩禁一日。
第二十一条凡目兵有荡检逾闲、败坏军纪之事,则以军棍责之。
第二十二条苦役者,除演习勤务之外,不准出营,终日充杂差,限满后始照常服务。
第二十三条犯行之款目如左:一、擅误职务之限者。二、失训导之道者。三、缓误上申下达及其他限期之时日者。四、有误命令或传送者。五、擅离职役或屯营本队者。六、赴他处有误归期者。七、典卖官物或借用物者。八、不遵法规命令或诽谤者。九、詈骂侮慢,或擅行争斗者。十、聚众鼓噪者。十一、乱行拔剑者。十二、酗酒滋事者。十三、言语欺骗,行为诈伪者。十四、伪托疾病事故,逃遁勤务者。十五、抗言恃顽,有失顺从之道者。十六、已知罪而曲行庇护者。十七、违误勤务及演习集合之期限,及故意懈怠者。十八、服装不整,有失军容者。十九、缺行敬礼者。二十、毁坏或遗失官物者。二十一、失军人态度者。二十二、素行不修,败坏军纪者。二十三、偷窃物件,不安本分者。二十四、吃食洋烟者。二十五、赌钱者。二十六、于军事无故干预政治及学界、商界、民事所犯情节之轻者。附注:此条如犯及聚众演说,鼓动军心,及有强暴胁逼商民情事,即据平民律惩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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卷六十二陆军六
营房营房为军队驻扎之区,前经练兵处奏定规则。
译徒及与下士相当的军佐,则与正副目相同。
第十条 凡因第三条而受处分的各官,在戴罪服务期间若立有功绩或勤劳表现的,可将处分免除,或予以减轻。
第二章 罚令
第十一条 将校及同等官应论处的罚目:一、记大过;二、记小过。
第十二条 弁目应论处的罚目:一、重惩禁;二、轻惩禁。
第十三条 兵卒应论处的罚目:一、重惩禁;二、轻惩禁;三、棍责。
第十四条 记过者,视其犯行的轻重来定过失的大小。记小过三次,并为大过一次。记大过一次的,罚薪水二分之一;记小过一次的,罚薪水六分之一。
第十五条 凡受处分的将校,在戴罪服务期间即使有应升迁的机会,也不得予以提升。
第十六条 若将校、弁目屡次受第十一、十二两条的处分(记大过三次以上、重惩禁两次以上),而仍不悔改的,即可将其差职免去。
第十七条 受重惩禁的,除演习外,停止一切勤务,禁锢于营仓之内,以一日至三十日为限。但每满三日须改为轻惩禁一日。凡受此处分的,罚饷银二分之一。
第十八条 受轻惩禁的,除演习外,停止一切勤务,禁锢于营仓之内,以一日至三十日为限。凡受此处分的,罚饷银四分之一。
第十九条 第二十三条所列举的犯行,若属过失误犯的,以记小过及轻惩禁处置;若属故意所犯的,则以记大过及重惩禁处置。
第二十条 应受惩禁处分的目兵,有时可改为服苦役。服苦役三日抵重惩禁一日,服苦役二日抵轻惩禁一日。
第二十一条 凡目兵有放荡越轨、败坏军纪之事的,则以军棍责打之。
第二十二条 服苦役者,除演习勤务外,不准出营,终日充当杂差,期限届满后才照常服务。
第二十三条 犯行的款目如下:一、擅自延误职务期限的。二、失职于训导之道的。三、延误上申下达及其他期限的日子的。四、耽误命令或传送的。五、擅离职役或屯营本队的。六、赴他处而误了归期的。七、典卖或借用官家物品的。八、不遵守法规命令或加以诽谤的。九、詈骂侮慢,或擅自与人争斗的。十、聚众鼓噪的。十一、无故拔剑乱行的。十二、酗酒滋事的。十三、言语欺骗、行为诈伪的。十四、假托疾病事故、逃避勤务的。十五、抗言恃顽、有失顺从之道的。十六、已知他人有罪却曲意庇护的。十七、延误勤务及演习集合的期限、并故意懈怠的。十八、服装不整、有失军容的。十九、缺行敬礼的。二十、毁坏或遗失官家物品的。二十一、有失军人风度的。二十二、素来品行不端、败坏军纪的。二十三、偷窃物件、不安本分的。二十四、吸食洋烟的。二十五、赌钱的。二十六、于军务之外无故干预政治及学界、商界、民事,情节较轻的。附注:本条如涉及聚众演说、鼓动军心,以及有强暴胁迫商民的情事,即依平民法律惩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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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房
营房是军队驻扎的场所,先前已经练兵处奏定了相关规则。安徽省六十一标的营房建在东门外龙子桥,建筑费用去京平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