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儒藏礼记析疑十七

礼记折疑卷十六

儒藏 · 礼经 · 已译 · 第 108–115 段

之耳。别子之庙,时代久逺,子孙歳祭合食,必有典法,而礼文残阙,今不可考矣。春秋传楚灭戎蛮子,立宗以诱其遗民,葢有宗子,然后支庶皆往依之,其族可复聚耳。

译罢了。别子(即嫡长子以外的其他儿子)的宗庙,由于年代久远,子孙每年祭祀时共同进食,必定有相应的典章制度,但礼仪文献残缺不全,如今已无法考证了。《春秋传》记载楚国灭掉戎蛮子国,设立宗子来引诱其遗民,大概是因为有了宗子,然后旁支庶出的亲属才会都去依附他,这样他的族人才能重新聚集起来。

庶子不祭祖者明其宗也

立庙虽由庶子,而必立于适子之家,使适子主祭,不敢贰先人之统也。曽子问曰:「宗子为士,庶子为大夫,其祭也如之何?」孔子曰:「以上牲祭于宗子之家,祝曰:『孝子某为介子某荐其常事。』」曰:祭于宗子之家,则庶子家无庙可知矣;曰为介子某荐其常事,则宗子主祭可知矣。

  殇与无后者从祖祔食

祔食之礼,宜于绎祭于祊后,当室之白,陈殇与无后者次主,设俎、敦、豆、笾,一如尸未入设馔。祝神之礼,宗子献奠,祝一一致告,但不主尸,无酬酢,则终朝可毕,然后傧尸,未晚也。若正祭之日,则无暇及此。古礼必别具此节,附卿大夫祭礼之未如祀方明之附觐礼,而今无考耳。

  庶子不祭祢者明其宗也

虽庶子为大夫、士,适子为庶人,庶子家亦不得立庙。所以然者,既自立祖、祢之庙,而仍就适子家祭于寝,非所安也;使适子废寝祭而来主祭于庶子之家,亦非所安也;适子自祭于寝,庶子自主庙祭,尤非所安也。

亲亲、尊尊、长长、男女之有别,人道之大者也。

或曰:「此泛论礼之大经,不专指防服。」

  从服者所从亡则已

惟臣从君服,不得以所从亡为断,而辨于臣之失位去国与否。葢君虽亡,君之母妻服制冇常,臣虽失位而未去国,亦宜从国民之服,循数以推。惟嗣君之父以废疾不立【设若卫灵公无子,其兄挚之子嗣立】而嗣君又亡,承国者其旁支兄弟,则诸臣于嗣君之父无服耳。若道其常,则君之妻,嗣君之母也;君之母,嗣君之祖母也,而服可已乎?

  世子不降妻之父母

  外防不废祭故也

父为士,子为天子、诸侯,则祭以天子、诸侯,其尸服以士服。父为天子、诸侯,子为士,祭以士,其尸服以士服。朱轼曰:「大夫、士相去不逺,故▯从死者,祭从生者。至于天子、诸侯,则宜有变易。主人冕旒,而尸士服,礼不宜然。此汉儒附防《中庸》而推之,非其类也。」○三代相继,无父为士而子为天子者,父为士、子为诸侯者则有之。既建国立庙,则宜仿周初上祀之礼矣。若父为天子、诸侯,子为士,则王子、公子之奔及寓公之子皆是也。惟寓公之子得祭其父,余皆不得祭。疑周衰礼壊,越礼私祭者多,而不敢用天子诸侯之服以衣其尸,故记者误传以为典礼耳。

大功者,主人之防。有三年者,则必为之再祭。朋友虞、祔而已。

朋友不得主练祥,何也?虞、祔,姻宾咸在,故朋友可为之主。若练祥,则子防妻可自举,而以异姓之男子与焉,则当自嫌,非大功同居同财者比也。夫无族,前后家、东西家可主防,则小功丝之族人亦可主,而第举大功,则族疏者亦宜引嫌,与朋友同也。若有子,则祭时当以衰抱,用《曾子问》君薨而子见之礼。

生不及祖父母、诸父、昆弟,而父税防已,则否。

祖父母上脱「从」字,谓从祖父母及从祖父母所出之诸父、昆弟也。从祖父母及其子若孙,于父为期、为大功,于己皆小功。小功不税,谓此,葢恩本轻,加以生不及见,则哀情不属,故过时可不税耳。下节「降而在缌、小功者则税之」,可证此必文有脱误。

  降而在缌小功者则税之

此条皆以至亲之降服言,陈氏《集説》引从祖兄弟之长殇,非也。

  虞杖不入于室祔杖不升于堂

哀情渐杀不至于甚病,而服杖则非诚矣。故凡防礼之每杀,皆所以责其诚也。

为君母后者,君母卒,则不为君母之党服。

此从服也,君母卒,则无所从矣。父再娶,则从继母而服其党;父殁,则自服其母之党。父未殁、不再娶,亦不服君母之党,葢不可以徒从而紊于属从也。曰:「为君母后,以此知妾有子,则适免于出,所以重恩义、化嫉妬。」女君死,妾犹服其党,何也?媵多以娣侄,则于所服者有骨月之恩焉;即取诸家仆隶子弟,亦有君臣之义。故徒从者,惟此不可絶也。买妾而不知其姓者,间一有之耳。

  妾为君之长子与女君同

先王制礼,女君殁,妾犹服女君之党,又

译庶子不祭祀祖先,是为了明确宗法的大宗地位。

虽然建立宗庙由庶子发起,但必须建在嫡子家中,让嫡子主持祭祀,不敢对祖先的统绪有所二心。曾子问道:“如果宗子是士,庶子是大夫,他们的祭祀该怎么办?”孔子说:“用大夫的祭品在宗子家中祭祀,祝官说:‘孝子某某为庶子某某进献常规祭祀。’”说在宗子家中祭祀,那么庶子家中没有宗庙就可知了;说为庶子某某进献常规祭祀,那么宗子主持祭祀就可知了。

早夭和无后的人随祖辈附祭。

附祭的礼仪,适宜在绎祭于祊之后,在室内明亮处,陈列早夭和无后者的牌位,设置俎、敦、豆、笾,完全像尸未入时摆设祭品一样。祝官告神的礼仪,由宗子献酒奠祭,祝官一一禀告,但不设尸,没有酬酢,那么整个早晨就可以完成,然后接待尸,也不算晚。如果是正祭的日子,就没有空闲顾及这些。古代礼仪必定另有这一环节,附在卿大夫祭礼之后,就像祀方明附在觐礼之后一样,但现在没有考证了。

庶子不祭祀父亲,是为了明确宗法的大宗地位。

即使庶子是大夫、士,嫡子是平民,庶子家中也不得建立宗庙。之所以这样,是因为如果自立祖、父的宗庙,却仍然去嫡子家中在寝庙祭祀,心里不安;如果让嫡子废除寝庙祭祀而来庶子家中主持祭祀,心里也不安;嫡子在寝庙自祭,庶子在宗庙自主祭祀,更加不安。

亲爱亲人、尊重尊者、敬重长者、男女有别,是人道中最重要的原则。

有人说:“这是泛论礼法的大经,不专门指防止丧服。”

随人服丧的人,如果所跟随的人去世,就停止服丧。

只有臣子跟随君主服丧,不能以所跟随的人去世为断,而要辨别臣子是否失位或离开国家。大概君主虽然去世,君主的母亲和妻子的服丧制度有常例,臣子虽然失位但没有离开国家,也应当跟随国民的服丧,按等级推算。只有继位的君主的父亲因废疾没有被立为君【假设卫灵公没有儿子,他的哥哥卫献公的儿子继位】,而继位的君主又去世,继承国家的是旁支兄弟,那么各位臣子对继位君主的父亲就没有服丧。如果论及常理,君主的妻子是继位君主的母亲,君主的母亲是继位君主的祖母,难道可以停止服丧吗?

世子不降低对妻子父母的服丧等级。

外防不废除祭祀,所以如此。

父亲是士,儿子是天于、诸侯,那么祭祀按天子、诸侯的规格,尸穿士的服装。父亲是天于、诸侯,儿子是士,祭祀按士的规格,尸穿士的服装。朱轼说:“大夫、士相差不远,所以〇跟随死者,祭祀跟随生者。至于天子、诸侯,就应当有变化。主人戴冕旒,而尸穿士服,礼仪不应当这样。这是汉儒附会《中庸》而推演的,不属于同类。”○三代相继,没有父亲是士而儿子是天于的情况,父亲是士、儿子是诸侯的情况是有的。既然建国立庙,就应当仿效周初上祀的礼仪了。如果父亲是天于、诸侯,儿子是士,那么王子、公子逃亡以及寓公的儿子都是这种情况。只有寓公的儿子可以祭祀他的父亲,其余都不能祭祀。怀疑周朝衰微礼制崩坏,越礼私祭的人很多,而不敢用天子诸侯的服装给尸穿,所以记录者误传为典礼。

大功服,是主人的丧服。如果有三年丧的,就必须为他再祭。朋友只虞祭、祔祭而已。

朋友不能主持练祭、祥祭,为什么呢?虞祭、祔祭,姻亲宾客都在,所以朋友可以主持。如果是练祭、祥祭,那么子服丧妻可以自行举祭,而让异姓男子参与,就应当自我避嫌,不像大功同居同财的人那样。夫没有族人,前后家、东西家可以主持丧事,那么小功丝服的族人也可以主持,而只举大功,那么族疏者也应当引嫌,与朋友相同。如果有儿子,那么祭祀时应当以衰抱,用《曾子问》中君薨而子见之礼。

生前没赶上祖父母、伯叔父、兄弟,而父亲服丧已毕,那么就不服丧。

祖父母上面脱漏了“从”字,是指从祖父母以及从祖父母所出的伯叔父、兄弟。从祖父母及其子或孙,对父亲为期、为大功,对自己都是小功。小功不追服,说的就是这个,大概恩情本来轻,加上生前没赶上见面,那么哀情不属,所以过时可以不追服。下节“降而在缌、小功者则税之”,可以证明这里必定文字有脱误。

降而在缌、小功的则追服。

这条都是以至亲的降服来说,陈氏《集説》引从祖兄弟的长殇,是不对的。

虞祭的杖不进入室内,祔祭的杖不上堂。

哀情逐渐减弱不至于非常悲痛,而服杖就不真诚了。所以凡丧礼的每次减弱,都是为了责求其真诚。

为君母后者,君母去世,就不为君母的亲属服丧。

这是随人服丧,君母去世,就没有所跟随的人了。父亲再娶,就跟随继母而服其亲属;父亲去世,就自己服其母亲的亲属。父亲未去世、不再娶,也不服君母的亲属,大概不可以徒然跟随而扰乱属从。说:“为君母后,由此可知妾有儿子,就能免于被休弃,所以重视恩义、教化嫉妒。”女君死,妾还服其亲属,为什么呢?媵多以娣侄,那么对所服者有骨肉之恩;即使取自家仆隶子弟,也有君臣之义。所以徒从者,只有这个不可断绝。买妾而不知其姓的,偶尔有之。

妾为君之长子与女君同。

先王制定礼仪,女君去世,妾还服女君的亲属,又

为君之长子服,与女君同重,其分谊以长恩爱、化嫉妬,所谓止邪于未形也。

译为君主的长子服丧,与女君(正妻)的丧服等级同样隆重,其礼制本意在于增进长幼之间的恩爱、化解嫉妒之心,这就是所谓在邪恶尚未形成时就加以制止。

斩衰之葛与齐衰之麻同,齐衰之葛与大功之麻同,麻同,皆兼服之。

兼服,谓男子首仍重防之葛,要则服轻防之麻,兼服重防之葛也。知非以麻带易去葛带者,《间传》:「斩衰之防,既虞、卒哭,遭齐衰之防,轻者包,重者特。男子则首绖不易,要绖以葛包;妇人则要绖不易,首绖以葛包。」不易者,以其本同;包者,重防之痛,可外加而不可中变也。注:妇人上下皆麻,谓要仍重防之麻,首则轻防之麻也。齐斩则然,大功以下祔后易葛带。

  报▯者报虞三月而后卒哭

虞,所以安亡者之灵,故不可一日离;卒哭,所以节生者之哀,故必三月而后举▯。日虞、三虞、卒哭与祔接,则再虞必介乎▯与卒哭之中,可知也。

  大夫降其庶子

礼有降服,先王之所不得已也。葢古者诸侯、大夫,无时不有朝聘、防同之事,而在防,则礼不得行。齐衰杖期,虽公门不脱;不杖期,脱衰而仍绖。故诸侯絶旁期,大夫降在大功,则事不废。曾子问:「卿大夫将为尸于公,受宿矣,而有齐衰内防,则如之何?」孔子曰:「出舍于公馆以待事,礼也。」以受宿为限,是未受宿则废也。齐衰未受宿废,是大功以下不废也。推此以例其余,则大功以下凡公事皆不废可知矣。大夫之子亦降者,恐废祭也。曾子问:「大夫之祭,礼器既陈,内防齐衰、大功皆废。」大夫朝聘出逾时,其子当摄祭,不降服,则宜废者多矣。公之昆弟亦降者,恐不得为尸也。然所谓降者,不过降其衰麻,减其时月而已,其不饮酒、食肉、御内、听乐之实,则不废也。知然者,《文王世子》:「公族有死罪,君素服居外,不举,不听乐,如其伦之防。」诸侯且然,大夫可知;旁防且然,子厌于父而降其母者可知。汉戴徳《防服变除》:「天子、诸侯庶昆弟、大夫庶子为其母,哭泣、饮食、居处、思慕犹三年也。」义甚当,而未得所据,可以《文王世子》记证之。《公羊传》:「大夫闲君之防,摄主而往。」虽与《曾子问》不合,足徴凡有国政,祭皆摄。大夫之庶子为适昆弟不降,不摄祭也。

  大夫不主士之防

防纪以服之轻重为序,不夺人亲也。此莽、歆所增窜,详见《总辨》。

  士祔于大夫则易牲

其与▯以大夫,祭以士,异义何也?特祭于祖,祖为大夫,不宜用卑者之牲。若四时常祭,以己所得致而追养,不敢过越也。又时祭祫,父祖不同位,亦不得同牲。

继父不同居也者,必尝同居,皆无主后,同财而祭其祖祢,为同居;有主后者,为异居。

防服传》必尝同居,然后为异居。疑此篇引用其文,而脱「然后为异居」五字。有主后者为异居,专指继父言,或本自有子,或母生子于其家也。疏「此子有子,亦为异居」,当是「此母有子」,文误。

士大夫不得祔于诸侯,祔于诸祖父之为士大夫者。其妻祔于诸祖姑,妾祔于妾祖姑。亡则中一以上而祔,祔必以其昭穆。

祔者,告以新主将入此庙也。若祔后仍各立庙于家,则此告甚无谓;若竟奉主入诸祖父之庙,则旧主当祧以让新主。无故而祧人之祖,其人之孙当祔者转无可祔之庙。周公制礼,岂如此凟乱不经?莽、歆伪附也。如此,则妾亦祀于祖庙,至曾、元而不废矣,其妄可知。

  宗子母在为妻禫

舅没,则姑老。宗子之妻承宗祀而领宗妇久矣,故特申其恩。

为慈母后者,为庶母可也,为祖庶母可也。

旧説非有子而死不得立后,非也。设其人服勤之久,或经父母防疾而能竭其力,乃以无子禁不得立后,于义协乎?况为父之妾立后,则恩义并起于父,何得论其曾有子与否?

  慈母与妾母不世祭也

庶子不得立庙,故虽妾母,亦适子主祭而祔食【即殇与无后者从祖祔食之义】此记及《春秋传》「于子祭于孙止」,皆主适子、适孙而言也。即妾子为父后,亦止及其身得祔食于君母,葢妾而祔于祖姑,是二适也。然身之所出,不可使无祀于后,庶子之子立祢庙,则可以祭父之生母矣。周祀姜嫄,商祀简狄,前圣

译斩衰的葛带与齐衰的麻带相同,齐衰的葛带与大功的麻带相同,麻带相同,都同时穿戴。

所谓同时穿戴,是说男子头上仍戴重绖的葛带,腰间则系轻绖的麻带,同时穿戴重绖的葛带。知道不是用麻带替换掉葛带的,《间传》说:“斩衰的绖带,在既虞、卒哭之后,遭遇齐衰的绖带,轻的包裹,重的单独佩戴。男子则头上的绖带不更换,腰间的绖带用葛带包裹;妇人则腰间的绖带不更换,头上的绖带用葛带包裹。”不更换的,是因为它们本来相同;包裹的,是因为重绖的哀痛,可以外加而不可以中间改变。注:妇人上下都穿麻,是说腰间仍系重绖的麻带,头上则系轻绖的麻带。齐衰、斩衰就是这样,大功以下在祔祭之后更换葛带。

报〇者报虞三月而后卒哭

虞祭,是用来安抚死者灵魂的,所以不可一天离开;卒哭,是用来节制生者哀痛的,所以必须三个月后才举行〇。日虞、三虞、卒哭与祔祭相接,那么再虞必定介于〇与卒哭之间,这是可以知道的。

大夫降低对庶子的丧服

礼制有降低丧服的规定,这是先王不得已的做法。大概古代诸侯、大夫,无时无刻不有朝聘、会同的事情,而在会同期间,则礼制不得实行。齐衰杖期,虽然在公门也不脱去;不杖期,脱去衰衣但仍戴绖带。所以诸侯断绝旁系期亲,大夫降低到大功,那么事情就不废弛。曾子问:“卿大夫将要为公室做尸,已经接受宿祭了,而有齐衰内亲的丧事,该怎么办?”孔子说:“出宿在公馆等待事情结束,这是礼。”以接受宿祭为界限,这是说未接受宿祭就废弛。齐衰未接受宿祭就废弛,是大功以下不废弛。推此以类推其余,那么大功以下凡是公事都不废弛是可以知道的。大夫的儿子也降低丧服,是恐怕废弛祭祀。曾子问:“大夫的祭祀,礼器已经陈列,内亲齐衰、大功都废弛。”大夫朝聘外出超过时限,他的儿子应当代理祭祀,不降低丧服,那么应当废弛的就多了。公的兄弟也降低丧服,是恐怕不能做尸。然而所谓降低,不过是降低衰麻,减少时间罢了,其不饮酒、不吃肉、不御内、不听音乐的实质,则不废弛。知道这样,《文王世子》说:“公族有死罪,君主穿素服住在外面,不举乐,不听乐,按照其伦次的丧服。”诸侯尚且这样,大夫可以知道;旁系丧服尚且这样,儿子因父亲而降低母亲丧服的可以知道。汉代戴德《丧服变除》说:“天子、诸侯的庶兄弟、大夫的庶子为其母,哭泣、饮食、居处、思慕还像三年一样。”义理很恰当,而未得到依据,可以用《文王世子》记载证明。《公羊传》说:“大夫闲君之丧,摄主而往。”虽然与《曾子问》不合,足以证明凡有国政,祭祀都代理。大夫的庶子为嫡昆弟不降低,不代理祭祀。

大夫不主持士的丧事

丧服纪事以丧服的轻重为序,不夺取人的亲恩。这是王莽、刘歆所增窜的,详见《总辨》。

士祔于大夫则易牲

其与〇以大夫,祭祀以士,意义不同为什么呢?特祭于祖先,祖先是大夫,不宜用卑者的牺牲。如果四时常祭,用自己所能致祭的来追养,不敢超越。又时祭祫祭,父祖不同位,也不得用同样的牺牲。

继父不同居的,必定曾经同居,都没有主后,同财而祭祀其祖祢,为同居;有主后的,为异居。

《丧服传》必定曾经同居,然后为异居。怀疑此篇引用其文,而脱落“然后为异居”五字。有主后的为异居,专指继父而言,或者本自有子,或者母亲生子于其家。疏“此子有子,亦为异居”,应当是“此母有子”,文字错误。

士大夫不得祔于诸侯,祔于诸祖父之为士大夫者。其妻祔于诸祖姑,妾祔于妾祖姑。亡则中一以上而祔,祔必以其昭穆。

祔祭,是告知新主将进入此庙。如果祔祭后仍各立庙于家,则此告知很无谓;如果竟奉主入诸祖父之庙,则旧主应当祧以让新主。无故而祧人之祖,其人之孙当祔者转无可祔之庙。周公制礼,岂如此渎乱不经?王莽、刘歆伪附也。这样,则妾也祀于祖庙,至曾、元而不废了,其妄可知。

宗子母在为妻禫

舅没,则姑老。宗子之妻承宗祀而领宗妇久矣,故特申其恩。

为慈母后者,为庶母可也,为祖庶母可也。

旧说非有子而死不得立后,不对。假设其人服勤之久,或经父母丧疾而能竭其力,乃以无子禁不得立后,于义协乎?况且为父之妾立后,则恩义并起于父,何得论其曾有子与否?

慈母与妾母不世祭也

庶子不得立庙,所以虽妾母,也适子主祭而祔食【即殇与无后者从祖祔食之义】此记及《春秋传》“于子祭于孙止”,都主适子、适孙而言也。即妾子为父后,也止及其身得祔食于君母,大概妾而祔于祖姑,是二适也。然而身之所出,不可使无祀于后,庶子之子立祢庙,则可以祭父之生母了。周祀姜嫄,商祀简狄,前圣

所行,可为标凖。

  为殇后者以其服服之

译所行的礼仪,可以作为标准。

为殇者立后的人,按照殇者的丧服等级来为他服丧。

宗子为殇而死,庶子弗为后也。此曰「为殇后」者,代殇以继大宗,犹官司相承之有前后耳,故以兄弟之服本应服者服之,而无加也。

  箭笄终防三年

妇人重腰,小祥则除首绖,疑笄亦有变,故特立此文。

诸侯吊于异国之臣,则其君为主。

古者,君于本国之臣,有疾亲视,有防躬吊。则隣国之君相朝,或过宾,防其卿大夫之防而吊临,礼宜有之。主君亦宜临其殡宫以接宾。但据礼经,两君宜立于阶上,要节哭踊,而主人拜稽颡于下。先儒不能辨鲁、卫之君屈拜季孙为失位,季氏任君之拜为无君,转引以证此记,谓君为主,则君宜答拜,惑且悖矣。

诸侯吊,必皮弁锡衰。所吊虽已▯主人必免。主人未防服,则君亦不锡衰。

前四句以诸侯贯之,异国之君也;后一句以君别之,兼本国之君也。山隂陆氏谓:「天子重绖,诸侯重衰。」未知何据。《周官·司服》:「王为三公六卿锡衰,为诸侯缌衰,为大夫士疑衰,其首服皆弁绖。」弁加绖,则服必衰,上下同之。

养有疾者不防服,遂以主其防。非养者入主人之防,则不易己之防服。

朱轼曰:期、大功未▯,斩衰为母、齐衰未练,则使人养而已,不得亲。已所服之防,或疾者所不服,或有服而已除,则释服以养之。若有疾者与已同服,或彼别有服,则养者亦不必改服也。所养者死,其服或同于己所本有之服,或轻焉,或重焉。重则服其服;同则已服已变而受,亦服其服;若同而已服未变,或轻,则于新死者初成服及当事、拜宾,服其服,事毕反已服。非养者入主防,本无服则素服,有服则不易服,至成服然后释已之服而服其服,余与养疾而死者同。未小敛,主人、主妇尚未变服,养疾者不得于此时反已之防服,故遂以吉服主其防,直待成服之后,权其轻重,以为反前服与竟服新服之凖也。

妾无妾祖姑者,易牲而祔于女君可也。

此及前记妾祔于妾祖姑,皆衰世慝礼,记者所误入也。《春秋传》不祔于姑,不称夫人,继室且然,则妾无祔庙之礼可知矣。其祔食于庙,应同殇与无后者,俟正祭既毕而别举之,特礼文残阙,故于传无考耳。注女君谓适祖姑,非也。曰「可也」,葢礼经无文,记者以意度之,谓无妾祖姑者或祔于女君,尚可以明祔于祖姑之必不可耳。祔于祖姑,则嫌于嫡之再祔矣。若祖姑与女君皆存,妾又安所祔乎?然则妾无祔庙之礼,审矣。

  士不摄大夫士摄大夫惟宗子

此条似言宗子得兼摄庶子之祭,虽异爵亦然。即《曾子问》篇「宗子为士,庶子为大夫,以上牲祭于宗子之家,祝曰:『孝子某,为介子某荐其常事。』」是也。防主当以亲疎为序,君子不夺人亲。设士之防,应主者实大夫;大夫之防,应主者实士,义不得以他人代也。若大夫以公事出,而家人摄祭,则义当使亲子弟,虽无爵者可摄,又无摄以宗子之义也。但礼于爵位悬絶者必有变,观此篇及《曾子问》第以士大夫为言,设宗子为庶人,庶子为大夫,其摄祭之礼必有损益,而今不可考矣。

  父不为众子次于外

虽不次于中门之外,然所居必外寝也。公族以罪死,君为之居外,如其伦之防,况父子之戚乎?

  与诸侯为兄弟者服斩

始封之君不臣诸父兄弟,封君之子臣兄弟而不臣诸父,既臣兄弟,则同于臣,而不得曰与诸侯为兄弟矣。此记葢谓与始封之君为兄弟者,封君之生虽不敢臣,及其死,则兄弟亦当为服斩也。或曰:「如在本国,虽诸父亦宜服斩;若有故而越在异国,则诸父及兄弟之子或可持服于异国,如其伦之防。惟兄弟天显,本父母之一身,必归奔而服斩也。」《春秋传》秦楚之公子隠身于晋,晋人尚以本国之班底其位禄,则骨月之恩之不可絶也明矣。

下殇小功带,澡麻不絶本,诎而反以报之。

朱轼曰:「凡防大功以上,小敛后散带垂,至成服乃樛之。小功则散带不樛。注疏反报之义不明。愚意报,扱也,以其下垂者反屈而扱于要间,是不散亦不樛也。然则大功之降一等者胡弗

译宗子未成年而死,庶子不能继承宗子之位。这里所说的“为殇后”,是指代替夭折的宗子来继承大宗,就像官吏职位前后相承一样,所以按照兄弟之间本应服丧的丧服来服丧,而不加重丧服等级。

箭笄最终要守丧三年。

妇女重视腰间的装饰,在小祥祭时就除去头上的丧带,怀疑发笄也有变化,所以特别设立这一条。

诸侯到异国去吊唁该国的大臣,就让该国的国君作为主人。

古代,国君对于本国的臣子,生病时亲自探视,去世时亲自吊唁。那么邻国的国君互相朝见,或者作为宾客路过,恰逢该国卿大夫去世而去吊唁,礼仪上应当有这种情况。作为主人的国君也应当亲临殡宫来接待宾客。但根据礼经,两位国君应当站在台阶之上,节制哭泣和跳跃,而主人则在下面拜稽颡。先儒不能辨别鲁、卫两国国君向季孙屈身拜谢是失位,季氏承担国君的拜谢是无君,反而引用这些来证明这篇记载,说国君作为主人,就应当回拜,这是迷惑且悖理的。

诸侯去吊唁,一定穿着皮弁和锡衰。所吊唁的对象虽然已经去世,主人一定免冠。主人还没有穿丧服,那么国君也不穿锡衰。

前四句以诸侯贯穿,指的是异国的国君;后一句以国君区别,兼指本国的国君。山阴陆氏说:“天子重绖,诸侯重衰。”不知道依据是什么。《周官·司服》说:“天子为三公六卿穿锡衰,为诸侯穿缌衰,为大夫士穿疑衰,他们的头饰都是弁绖。”弁上加绖,那么衣服一定是衰,上下都是一样的。

侍奉生病的人不穿丧服,于是让他主持丧事。如果不是侍奉者进入主人的丧服行列,就不改变自己的丧服。

朱轼说:期年、大功的丧期未满,斩衰为母亲、齐衰未练,就派人侍奉而已,不得亲自侍奉。自己所穿的丧服,或者病人所不穿的,或者有丧服但已经除去的,就脱下丧服去侍奉他。如果生病的人与自己穿同样的丧服,或者他有别的丧服,那么侍奉者也不必改换丧服。所侍奉的人死了,他的丧服或者与自己本来有的丧服相同,或者较轻,或者较重。重就穿他的丧服;相同就自己已经服丧而接受,也穿他的丧服;如果相同而自己服丧未变,或者较轻,那么在新死者刚成服以及办事、拜见宾客时,穿他的丧服,事毕后换回自己的丧服。不是侍奉者进入主丧行列,本来没有丧服就穿素服,有丧服就不改变丧服,直到成服然后脱下自己的丧服而穿他的丧服,其余与侍奉病人而死的情况相同。没有小敛,主人、主妇还没有变服,侍奉病人的人不能在这个时候换回自己的丧服,所以就用吉服主持丧事,直到成服之后,权衡轻重,作为换回前服还是最终穿新丧服的标准。

妾没有妾祖姑的,更换牺牲而附祭于女君是可以的。

这条以及前文记载妾附祭于妾祖姑,都是衰世坏礼,是记录者误入的。《春秋传》说不附祭于姑,不称夫人,继室尚且如此,那么妾没有附祭于宗庙的礼仪就可以知道了。她们在宗庙附祭,应该同于殇和无后的人,等正祭结束后另外举行,只是礼文残缺,所以在传中没有考证罢了。注解说女君指正祖姑,是不对的。说“可以”,大概是因为礼经没有明文,记录者凭意推测,说没有妾祖姑的或许附祭于女君,尚可以用来表明附祭于祖姑的绝对不可以。附祭于祖姑,就嫌疑于嫡妻的再次附祭了。如果祖姑和女君都在,妾又附祭于哪里呢?那么妾没有附祭于宗庙的礼仪,是确定的。

士不代理大夫,士代理大夫只有宗子可以。

这条似乎说宗子可以兼摄庶子的祭祀,即使爵位不同也可以。就是《曾子问》篇中“宗子是士,庶子是大夫,用上等的牺牲在宗子家里祭祀,祝官说:‘孝子某,为介子某推荐他的常事。’”就是这样。丧主应当以亲疏为顺序,君子不夺取别人的亲情。假设士的丧事,应当做主人的实际上是大夫;大夫的丧事,应当做主人的实际上是士,道义上不能用别人代替。如果大夫因公事外出,而家人代理祭祀,那么道义上应当让亲子弟,即使没有爵位的人也可以代理,又没有让宗子代理的道义。但礼对于爵位悬殊的人一定有变化,看这篇以及《曾子问》只以士大夫来说,假设宗子是庶人,庶子是大夫,他们代理祭祀的礼仪一定有增减,而现在无法考证了。

父亲不为众子在门外设次。

虽然不在中门外设次,但所住的必定是外寝。公族因罪而死,国君为他住在外面,按照同辈人的丧礼,何况父子之亲呢?

与诸侯为兄弟的人服斩衰。

始封的国君不臣服诸父兄弟,封君的儿子臣服兄弟而不臣服诸父,既然臣服兄弟,那么就同于臣子,而不能说与诸侯为兄弟了。这篇记载大概是指与始封的国君为兄弟的人,封君活着时虽然不敢臣服,等到他死了,那么兄弟也应当为他服斩衰。有人说:“如果在本国,即使诸父也应当服斩衰;如果有原因而越境在异国,那么诸父及兄弟的儿子或许可以在异国持服,按照同辈人的丧礼。只有兄弟天性显赫,本是父母的一身,必定要归奔而服斩衰。”《春秋传》中秦楚的公子隐藏在晋国,晋人尚且以本国的班次给予他们位禄,那么骨肉之恩不可断绝是明显的。

下殇小功带,澡麻不绝本,诎而反以报之。

朱轼说:“凡丧大功以上,小敛后散带垂,到成服才绞之。小功则散带不绞。注疏对反报的意义不明确。我的意思是报,就是扱,把下垂的部分反折而扱在腰间,这是不散也不绞。那么大功降一等的人为什么不

然?情少疏也。长中殇之降一等者胡弗然?止降一等也。九月、七月较五月为少伸也。」

译然而?这是因为感情稍显疏远。长殇、中殇比下殇降低一等,为什么不这样呢?因为只降低一等。九月、七月比五月稍微多延长一些。

其妻为大夫而卒,而后其夫不为大夫,而祔于其妻,则不易牲;妻卒而后夫为大夫,而祔于其妻,则以大夫牲祔▯也。将祔▯必先祭苦于其主。疏谓「始来仕无庙者」,非也。既为大夫,则必立庙矣。

  母为长子削杖

方以象地,且降于夫也。子为母削杖,义起于母也;母为子削杖,义主于己也。

奔父之防,括髪于堂上,袒,降,踊,袭绖于东方。奔母之防,不括髪,袒于堂上,降,踊,袭免于东方,绖,即位成踊。为母括髪,以麻免,而以布。奔防则不括髪者,初闲防时已括髪,犹闲父防已筓纚,徒跣,礼过时不再举也。

  三日而五哭三袒

奔防之礼,三日止于五哭,何也?其闻防于异国,心絶志摧,痛不欲生,哭踊无算,必有过于亲汤药而视含殓者矣。故归至家,不得复行无算之哭踊。疏谓「闲防久,故礼杀」,非也。

  礼记析疑卷十六

  钦定四库全书

  礼记析疑卷十七

  翰林院侍讲衔方苞撰

  大传

大夫士有大事,省于其君,干祫及其髙祖。

有大事,有大功勲也。若无功者皆得请,则为礼制之常,而不当谓之干矣。观下文「牧之野,武王之大事也」,可见为非常功伐。

  追王太王亶父王季歴文王昌

西汉之末,絶不闻有纬书。自王莽假符命以簒,而光武亦以名应《赤伏符》,不能禁絶谶纬,驯至东汉之末,诸老儒遂据纬书以释诸经传。康成至谓文王已自称王,孔颖达据合符邪説,谓文王立后稷以配天,追王太王、王季,《中庸》所谓周公追王,乃以王礼改▯耳。其不改▯文王,本以王礼▯也。贼经诬圣,为妖为孽,遂至于此。诸经之各有纬书,乃莽徴诣公车集廷中者所记説也。刘歆承莽意以着《七畧》,未有不以诸经之纬附入者。班固《志》《艺文》,壹本《七畧》,而无一语及纬书,则东汉之初,明者已弃置而不道矣。而羣儒乃据以释《三礼》,至莽臣劝进之文,称「周公践阼,召公不悦」,《康诰》「王若曰:『朕其弟小子封』」,为周公摄位称王之徴,而据以説《尚书》,名贤魁士亦不能辨。程、朱出,始一以义理斥之,而肤学鲰生,至今尚有以不用汉儒训诂为程、朱疚者,是之谓失其本心。

  不以卑临尊也

柴于上帝,祈于社,然后设奠追王,葢以三王之功徳告于皇天后土,而后与天下共尊之,是以天地临之,而非敢以己之卑临祖考之尊,即至于南郊称天以诔之义也。

  所且先者五民不与焉

所言五者,本若无与于民事,然治亲、报功、存爱,贞教之本也;举贤、使能,立政之源也。一物纰谬,则教迷而政乱,故民莫得其死。

  五曰存爱

凡古先圣王,及其辅佐有功徳于民者,皆建置后裔,兴灭继絶所以存其遗爱也。

  缀之以食而弗殊

合食之礼,歳时必举者,以五服为限。若始为大夫、士而祭于大宗之祖庙,及女子将嫁而教于宗室,则凡同姓者皆然,缀之以食而弗殊,不独合食为然,故百世皆可考也。

自仁率亲等而上之,至于祖,名曰轻;自义率祖顺而下之,至于祢,名曰重。一轻一重,其义然也。

祖之义不宜重于祢,而曰重者,此记所论宗法也。设同父兄弟数人,各一子,惟宗子无后,则必以一人之子后宗子,而不得顾私亲,同祖亦然,是之谓祖重于祢也。《仪礼》防服传多后儒臆説,非先圣之旧。如经有为人后之文,传遂谓独后大宗,何休因谓小宗无后当絶。设三人同父,而适长无子,余各一子,任适长之絶,则其次将自承父而为宗子乎?抑以己之子继祖而为宗子乎?自承父,则父本有适;以己之子继祖,则上无所承,而使兄弟及兄弟之子宗之,义不安,情不顺也。必以己之子继兄承祖,以为父之小宗,俟其子姓蕃衍,或兄弟之子姓蕃衍,然后使继已而为己之小宗,此天理人情之极也。独子且不可自私而任父宗之絶,况多子乎?等而上之,至于髙曾之小宗,则所系愈重,皆各自私而任其宗之絶,先王制礼不若是之舛戾也。记言宗法甚详,而无及于后小宗者

译他的妻子身为大夫去世,后来丈夫不再担任大夫,将妻子附祭于丈夫的宗庙,就不更换牺牲;如果妻子去世后丈夫才成为大夫,将妻子附祭于丈夫的宗庙,就用大夫规格的牺牲附祭。将要附祭时,必须先在其神主前祭祀。疏文说“指刚开始做官没有宗庙的人”,这是不对的。既然已经身为大夫,就必定建立宗庙了。

母亲为长子削去哭丧棒的粗皮。

方形象征大地,并且地位低于丈夫。儿子为母亲削去哭丧棒的粗皮,其义理源于母亲;母亲为儿子削去哭丧棒的粗皮,其义理在于自己。

奔赴父亲的丧礼,在堂上束发,袒露左臂,走下堂去,跳跃哭泣,在东方穿戴丧服。奔赴母亲的丧礼,不束发,在堂上袒露左臂,走下堂去,跳跃哭泣,在东方穿戴免冠,系上丧带,就位后完成跳跃哭泣。为母亲束发,用麻布做免冠,而用布做丧带。奔赴丧礼时不束发,是因为刚得知丧讯时已经束过发了,就像得知父亲丧讯时已经戴好发笄和头巾,光着脚走路,礼仪一旦错过时机就不再重复举行。

三天内五次哭泣、三次袒露左臂。

奔赴丧礼的礼仪,三天内只允许哭泣五次,为什么呢?如果在异国得知丧讯,心情绝望意志崩溃,悲痛得想死,哭泣跳跃没有次数限制,必定有超过亲自侍奉汤药和观看含殓的举动。所以回到家中,就不能再实行无次数限制的哭泣跳跃。疏文说“因为得知丧讯时间久,所以礼仪减轻”,这是不对的。

礼记析疑卷十六

钦定四库全书

礼记析疑卷十七

翰林院侍讲衔方苞撰

大传

大夫和士有重大事情,向君主报告,请求合祭以及高祖。

有重大事情,是指有巨大的功勋。如果没有功勋的人都能够请求,那就是礼仪制度的常规,就不应当称为“干”了。看下文“牧野之战,是武王的重大事情”,可见是非常重大的功绩。

追封太王亶父、王季历、文王昌为王。

西汉末年,完全没听说过有纬书。自从王莽假借符命篡位,而光武帝也以名声应验《赤伏符》,无法禁止谶纬之学,逐渐发展到东汉末年,各位老儒生于是依据纬书来解释各种经传。郑玄甚至说文王已经自称王,孔颖达依据符合符命的邪说,说文王立后稷来配享上天,追封太王、王季,《中庸》所说的周公追封,只是用王的礼仪改葬罢了。他不改葬文王,本来就是因为文王已经用了王的礼仪。歪曲经书诬蔑圣人,成为妖孽,竟然到了这种地步。各种经书各自有纬书,是王莽征召到公车府聚集在朝廷中的人所记录的学说。刘歆秉承王莽的意思撰写《七略》,没有不把各种经书的纬书附入其中的。班固撰写《汉书·艺文志》,完全依据《七略》,却没有一个字提到纬书,那么东汉初年,明智的人已经抛弃而不谈了。而群儒却依据纬书来解释《三礼》,甚至王莽臣子劝进的文章,称“周公即位,召公不高兴”,《康诰》中“王说:‘我的弟弟小子封’”,作为周公摄政称王的证据,并据此解释《尚书》,有名的贤士也不能辩驳。程颐、朱熹出现,才开始一概用义理斥责他们,而浅薄的学者,至今还有认为不使用汉儒训诂是程颐、朱熹的过错的,这就叫做丧失了本心。

不以卑贱的地位凌驾于尊贵的地位之上。

在上帝前设柴祭,在社神前祈祷,然后设奠追封为王,大概是用三位王的功德禀告皇天后土,然后与天下共同尊崇他们,因此天地凌驾于他们之上,而不是敢以自己卑贱的地位凌驾于祖先尊贵的地位之上,这就是在南郊称天来诔祭的意义。

所预先提到的五类人,百姓不包括在内。

所说的这五类,本来似乎与民事无关,但是治理亲属、报答功劳、保存仁爱,是教化贞正的根本;举荐贤人、使用能人,是建立政治的源头。一样事物出现差错,那么教化就会迷惑而政治就会混乱,所以百姓不能得到善终。

第五项是保存仁爱。

凡是古代先圣王,以及辅佐有功绩德行于百姓的人,都建立他们的后裔,复兴灭亡的、继承断绝的,以此来保存他们遗留的仁爱。

用饮食连接他们而不加以区别。

合食之礼,每年按时必定举行的,以五服为界限。如果刚开始成为大夫、士而在大宗的祖庙祭祀,以及女子将要出嫁而在宗室接受教育,那么凡是同姓的人都这样,用饮食连接他们而不加以区别,不仅仅是合食如此,所以百代都可以考察。

从仁爱出发率领亲属向上追溯,直到祖父,叫做轻;从义理出发率领祖父顺向下行,直到父亲,叫做重。一轻一重,其义理是这样的。

祖父的意义不应当重于父亲,而说重的,这是《礼记》所论述的宗法。假设同父兄弟几人,各有一个儿子,只有宗子没有后代,那么必定用其中一人的儿子继承宗子,而不能顾念私亲,同祖父也是这样,这就是所说的祖父重于父亲。《仪礼·丧服传》中多有后世儒生的臆测,不是先圣的旧制。比如经文有为人后嗣的文字,传文就说只继承大宗,何休因此说小宗没有后代就应当断绝。假设三人同父,而嫡长子没有儿子,其余各有一个儿子,任由嫡长子断绝,那么其次的人将自行继承父亲而成为宗子呢?还是用自己的儿子继承祖父而成为宗子呢?自行继承父亲,那么父亲本来有嫡子;用自己的儿子继承祖父,那么上面没有所继承的,却让兄弟以及兄弟的儿子尊崇他,义理不安,情感不顺。必定用自己的儿子继承兄长承继祖父,作为父亲的小宗,等到他的子孙繁衍,或者兄弟的子孙繁衍,然后让他继承自己而作为自己的小宗,这是天理人情的极致。独子尚且不可自私而任由父亲宗族断绝,何况多子呢?向上追溯,直到高祖曾祖的小宗,那么所关联的愈加重,都各自自私而任由其宗族断绝,先王制定礼仪不像这样错乱违背常理。《礼记》论述宗法很详细,却没有涉及到继承小宗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