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儒藏周礼注疏二

卷一

儒藏 · 礼经 · 已译 · 第 6–29 段

作新大邑于东国洛。”郑注云:“岐、镐之域,处五岳之外,周公为其於政不均,故东行於洛邑,合诸侯,谋作天子之居。”据郑此言,则文、武所居,为非地中,政教不均,故居地中也。案:桓二年《左氏传》云“昔武王克商,迁九鼎於洛邑”,则居洛本是武王之意。至成王、周公时,恐天下为疑,更与诸侯谋定之也。若然,五帝以降,尧治平阳,舜治安邑,唯汤居亳得地中以外,皆不得地中,而政令均、天下治者,其时虽不得地中,并在五岳之内,又以民淳易治,故不要在地中。以周则不在五岳之内,故郑云“岐、镐处五岳之外”也。

译在东方洛邑建立新的都城。”郑玄注解说:“岐山、镐京所在的区域,位于五岳之外,周公因为那里政教分布不均,所以向东行进到洛邑,会合诸侯,谋划建造天子的居所。”根据郑玄这番话,那么周文王、周武王所居住的地方,就不是天下的中心,政教分布不均,所以要居住在天下中心。考察:桓公二年《左传》说“从前武王战胜商朝,将九鼎迁移到洛邑”,那么定都洛邑本来是武王的意愿。到了成王、周公时期,恐怕天下人心存有疑虑,于是再次与诸侯商议确定下来。如果这样,五帝以来,尧治理平阳,舜治理安邑,只有商汤居住在亳地是处于天下中心以外,其余都未能占据天下中心,然而政令均匀、天下大治,那是因为当时虽然未能占据天下中心,但都在五岳范围之内,又加上民风淳朴容易治理,所以不需要占据天下中心。至于周朝则不在五岳范围之内,所以郑玄说“岐山、镐京处于五岳之外”。

○注“建立”至“国焉”

  ○释曰:云“周公居摄而作六典之职,谓之《周礼》”者,案《礼记 明堂位》云:周公摄政六年,制礼作乐,颁度量於天下。又案《书传》亦云:“六年制礼作乐”,所制之礼,则此《周礼》也。又云“而作六典”者,下文大宰之职,掌建邦之六典:天官,治典;地官,教典;春官,礼典;夏官,政典;秋官,刑典;冬官,事典。是六典之职也。又云“营邑於土中”者,即《召诰》云“王来绍上帝,自服於土中”是也。又云“七年致政成王”者,《明堂位》文。必七年者,《洛诰》云:“诞保文、武受命,惟七年。”郑注以文、武受命七年而崩,周公不敢过其数也。又云“以此礼授之,使居雒邑,治天下”者,此郑解周公制礼,必兼言建国於洛邑之意。案:《尚书 洛诰》云:“周公曰:孺子来相宅,乱为四方新辟”,是使居洛邑也。下云“惠笃叙,无有遘自疾”,是授以此礼,使行之也。又案《书传》云:“一年救乱,二年伐殷,三年践奄,四年建侯卫,五年营成周,六年制礼作乐,七年致政成王。”郑用此文,则四年封康叔於卫为建侯卫。案《康诰》云“周公初基,作新大邑洛”,谓初为基▯之处。至五年,内营之,是以《书传》云“五年营成周”。成周与王城同时营,则五年营洛邑,与孔安国为营洛邑、封康叔、制礼作乐同是摄政七年异。又引《司徒职》曰:“日至之景尺有五寸,谓之地中。”彼先郑注云:“土圭之长,尺有五寸,以夏至之日,立八尺之表,其景▯与土圭等,谓之地中。今颍川阳城地为然。”“天地之所合”者,则《礼记 郊特牲》云:“天地合万物生谓天地配合万物以生是也。四时交者,则《尚书》云:“宅南交孔云:“夏与春交举一隅若然则秋与夏交冬与春交可知也。又云:“风雨之所会”者,谓若《礼记 礼器》云“风雨时”,即谓风雨会时也。“阴阳之所和”者,谓若昭四年申丰云“冬无愆阳,夏无伏阴”,二气和顺也。“然则百物阜安”者,阜,盛也。然犹如是,如是於地中得所,故百物盛安也。“乃建王国”者,於百物盛安之处,乃立王国。王国则洛邑王城是也。郑引此者,破贾、马之徒建国为诸侯国。此六官同序,皆云“建国”,岂王国未立,先建诸侯国乎?明不可也。

  辨方正位,(辨,别也。郑司农云:“别四方,正君臣之位,君南面、臣北面之属。”玄谓《考工》:“匠人建国,水地以县,置{▯木}以县,视以景。为规识日出之景与日入之景。昼参诸日中之景,夜考之极星,以正朝夕”,是别四方。《召诰》曰:“越三日戊申,太保朝至于雒,卜宅,厥既得卜,则经营。越三日庚戌,太保乃以庶殷攻位於雒▯。越五日甲寅,位成。”正位谓此定宫庙。

  ○辨,本亦作辩,徐邈、刘昌宗皆方免反。一音平勉反。别,彼列反,下同。县,音玄,下同。{▯木},鱼列反,下同。召诰,上上诏反,下古报反。大,音泰。▯,人锐反。)

  [疏]“辨方正位”

  ○释曰:谓建国之时辨别也,先须视日景以别东、西、南、北四方,使有分别也。“正位”者,谓四方既有分别,又於中正宫室、朝廷之位,使得正也。

  ○注“辨别”至“宫庙”

  ○释曰:辨,别也。此直训不释者,司农云“别四方”义当矣,故康成训之也。郑司农者,郑众,字仲师。但《周礼》之内,郑康成所存注者有三家:司农之外,又有杜子春,郑大夫者,郑少赣。二郑皆康成之先,故言官不言名字。杜子春非己宗,故指其名也。司农云“正君臣之位,君南面、臣北面之属”者,案:《易纬 乾凿度》云:“不易者,天在上,地在下,君南面,臣北面,父坐子伏。”司农据而言焉。“玄谓”者,大略一部之内,郑玄若在司农诸家上注者,是玄注可知,悉不言玄谓。在诸家下注者,即称玄谓,以别诸家。又在诸家前注者,是诸家不释者也。又在诸家下注者,或增成诸家义

译○注“建立”至“国焉”

○解释说:注解说“周公摄政而制定六典的职官,称为《周礼》”,查考《礼记·明堂位》说:周公摄政六年,制礼作乐,颁布度量衡于天下。又查考《书传》也说:“六年制礼作乐”,所制定的礼,就是这部《周礼》。又解说“而作六典”的,下文大宰的职掌,掌管建立国家的六典:天官,治典;地官,教典;春官,礼典;夏官,政典;秋官,刑典;冬官,事典。这就是六典的职掌。又解说“营建都城于土地中央”的,即《召诰》所说“王来继承上帝,自己在土地中央居住”的意思。又解说“七年将政权交还成王”的,是《明堂位》的原文。必定是七年的原因,《洛诰》说:“确实保佑文、武受命,只有七年。”郑玄注解说文、武受命七年而去世,周公不敢超过这个年数。又解说“用这些礼仪授予他,让他居住在洛邑,治理天下”的,这是郑玄解释周公制礼,必定兼有在洛邑建国的意思。查考:《尚书·洛诰》说:“周公说:年轻人来相度宅基,整顿四方新的国君”,这是让他居住在洛邑。下文说“恩惠笃实有序,没有遭遇疾病”,这是授予他这些礼仪,让他施行。又查考《书传》说:“一年救乱,二年伐殷,三年践奄,四年建侯卫,五年营成周,六年制礼作乐,七年致政成王。”郑玄采用这段文字,那么四年封康叔于卫国就是建侯卫。查考《康诰》说“周公初奠基,建立新的大邑洛”,是说最初奠基的地方。到了五年,在里面营建,所以《书传》说“五年营成周”。成周与王城同时营建,那么五年营建洛邑,与孔安国认为营建洛邑、封康叔、制礼作乐都在摄政七年之内,是不同的。又引用《司徒职》说:“夏至日影长一尺五寸,称为地中。”前郑众注解说:“土圭的长度,一尺五寸,在夏至那天,立八尺的表,它的影子与土圭相等,称为地中。现在颍川阳城的地就是如此。”“天地之所合”的,那么《礼记·郊特牲》说:“天地合万物生”,是说天地配合万物以此生长。四时交错的,那么《尚书》说:“宅南交”,孔安国说:“夏与春交错,举出一隅,那么秋与夏交错、冬与春交错就可以知道了。”又解说:“风雨之所会”的,是说像《礼记·礼器》所说“风雨时”,即指风雨会合的时候。“阴阳之所和”的,是说像昭公四年申丰所说“冬无愆阳,夏无伏阴”,二气和顺。“然则百物阜安”的,阜,兴盛。既然如此,像这样在地中得其所,所以百物兴盛安宁。“乃建王国”的,在百物兴盛安宁的地方,于是建立王国。王国就是洛邑的王城。郑玄引用这段,是为了驳斥贾逵、马融等人将建国理解为诸侯国。这六官的序言,都说“建国”,难道王国未立,先建诸侯国吗?显然不可能。

辨方正位,(辨,辨别。郑司农说:“辨别四方,端正君臣的位置,君面南、臣面北之类。”郑玄认为《考工记》说:“匠人建国,用水准和悬绳来测定地势,放置木表来悬绳,观察日影。画圆标记日出时的日影与日入时的日影。白天参照日中的日影,夜晚考察北极星,以端正东西方向”,这是辨别四方。《召诰》说:“过了三天戊申,太保早晨到达洛邑,占卜宅基,既然得到吉卜,就进行经营。过了三天庚戌,太保于是率领殷民在洛邑攻治宫室的位置。过了五天甲寅,宫室位置建成。”正位就是指这确定宫庙的位置。

○辨,本也作辩,徐邈、刘昌宗都读方免反。一音读平勉反。别,读彼列反,下文同。县,读玄,下文同。{〇木},读鱼列反,下文同。召诰,上字读上诏反,下字读古报反。大,读泰。〇,读人锐反。)

[疏]“辨方正位”

○解释说:是说建国之时进行辨别,先须观察日影以辨别东、西、南、北四方,使之有分别。“正位”的,是说四方既有分别,又在中央端正宫室、朝廷的位置,使之端正。

○注“辨别”至“宫庙”

○解释说:辨,就是别。这里只训释不解释的,郑司农说“别四方”义理恰当,所以郑康成训释它。郑司农,即郑众,字仲师。只是《周礼》之中,郑康成所保留的注有三家:除了司农之外,又有杜子春,郑大夫,即郑少赣。二郑都是康成的先辈,所以说官职不说名字。杜子春不是自己宗族的人,所以指出他的名字。司农说“正君臣之位,君南面、臣北面之类”的,查考:《易纬·乾凿度》说:“不易的,天在上,地在下,君面南,臣面北,父坐子伏。”司农依据此而言。“玄谓”的,大略整部书中,郑玄如果在司农诸家之上作注的,是玄注可知,全不说玄谓。在诸家之下作注的,就称玄谓,以区别诸家。又在诸家之前作注的,是诸家不解释的。又在诸家之下作注的,或者增补完成诸家的义理。

,则此司农云“别四方”,於文不足,引《考工记》以证之是也。或有破诸家者,则此司农正位谓正君臣面位,引《召诰》为宫室朝廷之位破之是也。《考工》“匠人建国,水地以县”者,谓水平之法,在地曰{▯木},以绳县於{▯木}上,然後从傍以水望县,即知地之高下而平之也。又云“置{▯木}以县”者,既平得地,欲正其东、西、南、北之时,先於中置一{▯木},恐{▯木}下不正,先以县正之,{▯木}正乃视以景。景谓於{▯木}端自日出画之,以至日入,即得景,为规识之,故云“为规识日出之景与日入之景”。规之交处,即东西正也。又於两交之间中屈之指{▯木},又知南北正也。仍恐不审,昼参诸日中之景,夜考诸北极之星,以正朝夕,乃审矣。引《召诰》以下者,案《召诰》:“惟太保先周公相宅。越若来,三月,惟丙午フ,越三日戊申,太保朝至于洛▯,卜宅。”此言“越三日戊申”者,从三月丙午フ。フ,明生之名,月三日也,则越三日戊申,月五日,召公至洛▯也。又云“越三日庚戌,太保乃以庶殷攻位于洛▯”,月七日也。“越五日甲寅,位成”,月十一日也。皆通本数之也。宫室朝廷之位皆成也。引之者,证正位谓此宫室位,破司农为君臣父子之位,以其国家草创,下论体国经野,理应先定宫庙室位,岂有宫庙等位未成,先正君臣面位乎?又与《匠人》建国次第不合。故郑依《匠人》之次及《召诰》之文,为定宫室之位。案:《左氏 庄公传》云“水昏正而栽”,知是十月始兴土功。今於三月为洛邑者,《左传》用十月是寻常法,今建王城远述先君之志,是兴作大事,不可以常法难之也。

译那么,郑司农所说的“别四方”,在文义上有所欠缺,他引用《考工记》来证明这一点,是正确的。或者有人驳斥其他学家的观点,那么郑司农所说的“正位”是指端正君臣面向的位置,他引用《召诰》中关于宫室朝廷方位的内容来驳斥这种说法,也是正确的。《考工记》中说“匠人建国,水地以县”,意思是说用水准法测量土地,在地面上叫作“臬”,把绳子悬挂在臬上,然后从旁边用水面来观察悬挂的绳子,就能知道地面的高低从而将其弄平。又说“置臬以县”,意思是既然已经测平了土地,想要端正东、西、南、北方位的时候,先在中间放置一个臬,担心臬的底部不端正,先用悬挂的绳子把它校正,臬端正了才观察日影。所谓“景”,是指在臬的顶端从日出开始标记,直到日落,就得到了日影,用圆规画出标记,所以说“用圆规标记日出时的日影和日落时的日影”。圆规相交的地方,就是正东正西的方向。又在两个交点中间弯曲手指指向臬,就能知道正南正北的方向。仍然担心不够精确,白天参照正午的日影,夜晚考察北极星的方位,来校正早晚的方位,这才确切无疑。引用《召诰》以下的文字,查考《召诰》说:“只有太保先于周公相度宅址。接着到来年三月,丙午日,过了三天是戊申日,太保早晨到达洛邑,占卜宅址。”这里说“过了三天是戊申日”,是从三月的丙午日开始算的。朏,是月亮初生的名称,指农历初三,那么过了三天是戊申日,就是农历初五,召公到达洛邑。又说“过了三天是庚戌日,太保于是率领殷商遗民在洛邑建造宫室”,这是农历初七。“过了五天是甲寅日,宫室建成”,这是农历十一日。这些都是连同起始日期一起计算的。宫室朝廷的方位都建成了。引用这段文字,是为了证明“正位”是指这个宫室的方位,驳斥郑司农认为是君臣父子的方位,因为国家刚刚创立,下文论述规划国都和田野,按理应该先确定宫庙室位的方位,哪有宫庙等方位还没确定,就先端正君臣面向的方位呢?这又与《匠人》篇中建国的次序不合。所以郑玄依据《匠人》篇的次序以及《召诰》的文字,来确定宫室的方位。查考:《左传·庄公传》说“水昏正而栽”,知道是十月才开始兴修土木工程。现在在三月建造洛邑,《左传》用十月是通常的法则,现在建造王城是为了远承先君的遗志,这是兴作的大事,不能用常规法则来非议它。

体国经野,(体犹分也。经谓为之里数。郑司农云:“营国方九里,国中九经九纬,左祖右社,面朝後市;野则九夫为井,四井为邑之属是也。”

  ○体,郑云:“体犹分也。”干宝云:“体,形体。”朝,直遥反。)

  [疏]“体国经野”

  ○释曰:体犹分也,国谓城中也。分国城之中为九经九纬,左祖右社之属。经谓为之里数,此野谓二百里以外,三等采地之中有井田之法,九夫为井,井方一里之等是也。

  ○注“体犹”至“是也”

  ○释曰:言“体犹分”者,谓若人之手足分为四体,得为分也。“经谓为之里数”者,此据野中而有井方一里之等,故经为里数解之。司农云“营国方九里”已下,并《冬官考工记 匠人》文。彼云“营国方九里,旁三门”,旁谓四方,方三门则王城十二门。门有三道,三三而九则九道。南北之道谓之经,东西之道谓之纬。经纬之道皆九轨。又云“左祖右社”者,此据中门外之左右。宗庙是阳,故在左;社稷是阴,故在右。“面朝後市”者,三朝皆是君臣治政之处,阳,故在前。三市皆是贪利行刑之处,阴,故在後也。又言“野则九夫为井”,此是《地官 小司徒职》文。彼云“乃井牧其田野,九夫为井,四井为邑,四邑为丘,四丘为甸,四甸为县,四县为都”也。井方一里,邑方二里,丘方四里,甸方八里,县方十六溃▯都方三十二里。引彼文略,故云“之属”,兼之也。案:《载师职》云“家邑任稍地,小都任县地,大都任▯地”。是畿内乡遂及四等公邑,皆为沟洫法,无此方里为并之事。家邑、小都、大都三等采地乃有方里为井之属。但郊外曰“野”,大总言耳。散文国外则曰野,故《乡大夫职》云“国中七尺”、“野自六尺”是城外,则经中野对国言之,谓国外则曰野,但郑据《小司徒》成文而言。

  设官分职,(郑司农云:“置冢宰、司徒、宗伯、司马、司寇、司空,各有所职而百事举。”)

  [疏]“设官分职”

  ○释曰:既体国经野,此须立官以治民,故云设官分职也。

  ○注“郑司农”至“事举”

  ○释曰:此谓设天地四时之官,即六卿也。既有其官,须有司职,故云“各有所职”。职谓主也,天官主治,地官主教,春官主礼,夏官主政,秋官主刑,冬官主事。六官,官各六十,则合有三百六十官。官各有主,故云“百事举”。

  以为民极。(极,中也。令天下之人各得其中,不失其所。

  ○令,力呈反。)

  [疏]“以为民极”

  ○释曰:百人无主,不散则乱,是以立君治之。君不独治也,又当立臣为辅。极,中也。言设官分职者以治民,令民得其中正,使不失其所故也。

  ○注“极中也”至“其所”

  ○释曰:“极,中也”,《尔雅》文。案《尚书 洪范》云:“皇建其有极,惟时厥庶民於汝极”,谓皇建其有中之道,庶民於之取中于下。人各得其中,不失所也。

  乃立天官冢宰,使帅其属而掌邦治,以佐王均邦国。(掌,主也。邦治,王所以治邦国也。佐犹助也。郑司农云:“邦治,谓总六官之职也。故《大宰职》曰‘掌建邦之六典,以佐王治邦国’。六官皆总属於冢宰,故《论语》曰‘君薨,百官总己以听於冢宰’,言冢宰於百官无所不主。《尔雅》曰:‘冢大也。’冢宰,大宰也。”

  ○郑云:“宰,主也。”干云:“济其清浊,和其刚柔,而纳之中和曰宰。”治,直吏反,注邦治、下治官皆同。大宰,音泰,注及後放此。)

  [疏]“乃立”至“邦国”

  ○释曰:六官皆云“乃立”者,以作序之由,本序设官之意,故先云以为民极,次云所设之官,故皆云“乃立”,腾上起下之辞也。“天官冢宰”者,据下注而言,则此言冢宰者,据总摄六职,若据当职,则称大宰也。“使帅其属”,案小宰六属而言,则此属唯指六十官之属也。“掌邦治”者,掌,主也。言主治则兼六官,以其五官

译规划都城,治理郊野。(“体”即划分的意思。“经”指划定里数。郑司农说:“规划都城方圆九里,城中有九条南北向的道路和九条东西向的道路,左边是祖庙,右边是社稷坛,前面是朝廷,后面是市场;郊野则九夫为一井,四井为一邑之类,就是这样。”

○“体”,郑玄说:“体即划分的意思。”干宝说:“体,指形体。”“朝”,音直遥。)

[疏]“体国经野”

○解释曰:“体”即划分的意思,“国”指城中。将国城之中划分为九经九纬,左祖右社之类。“经”指划定里数,这里的“野”指二百里以外的地方,三等采地之中有井田之法,九夫为一井,井方圆一里之类,就是这样。

○注“体犹”至“是也”

○解释曰:说“体即划分”,是指如同人的手足分为四肢,得以称为划分。“经指划定里数”,这是依据郊野中有井方圆一里之类,所以将“经”解释为里数。郑司农说“规划都城方圆九里”以下,都是《冬官·考工记·匠人》中的文字。那里说“规划都城方圆九里,四面各三门”,“旁”指四方,每面三门则王城共有十二门。门有三道,三三得九则九道。南北向的道路称为经,东西向的道路称为纬。经纬道路都是九轨宽。又说“左祖右社”,这是依据中门外左右的方位。宗庙属阳,所以在左;社稷属阴,所以在右。“前面是朝廷,后面是市场”,三朝都是君臣处理政务的地方,属阳,所以在前。三市都是贪利行刑的地方,属阴,所以在后。又说“郊野则九夫为一井”,这是《地官·小司徒职》中的文字。那里说“于是将田野划分为井田,九夫为一井,四井为一邑,四邑为一丘,四丘为一甸,四甸为一县,四县为一都”。井方圆一里,邑方圆二里,丘方圆四里,甸方圆八里,县方圆十六里,都方圆三十二里。引用那里的文字有所省略,所以说“之类”,是兼括的意思。查考《载师职》说“家邑负责稍地,小都负责县地,大都负责都地”。这是指畿内乡遂及四等公邑,都采用沟洫法,没有这种方圆一里为井的事情。家邑、小都、大都三等采地才有方圆一里为井之类。但郊外统称“野”,是大的总称。散文中国外则称野,所以《乡大夫职》说“国中七尺”、“郊野自六尺”,是城外,则经文中野相对于国而言,指国外则称野,但郑玄依据《小司徒》成文而言。

设置官员,分配职事,(郑司农说:“设置冢宰、司徒、宗伯、司马、司寇、司空,各自有所职掌,从而百事皆举。”)

[疏]“设官分职”

○解释曰:既然规划了都城和郊野,这里就需要设立官员来治理百姓,所以说设官分职。

○注“郑司农”至“事举”

○解释曰:这是指设置天地四时之官,即六卿。既然有了官员,就需要有司职,所以说“各有所职”。职指主管,天官主治,地官主教,春官主礼,夏官主政,秋官主刑,冬官主事。六官,每官各六十人,则合计有三百六十官。官各有主管,所以说“百事皆举”。

以此作为百姓的准则。(极,中道。使天下之人各得其中,不失去其所。

○“令”,音力呈。)

[疏]“以为民极”

○解释曰:百人没有主事者,不分散就会混乱,因此设立君主来治理。君主不独自治理,又应当设立臣子为辅佐。极,是中道。说设官分职来治理百姓,使百姓得其中正,不失去其所,就是这个原因。

○注“极中也”至“其所”

○解释曰:“极,中道”,是《尔雅》中的文字。查考《尚书·洪范》说:“皇建其有极,惟时厥庶民於汝极”,是说皇天建立其中有中道,庶民从中取中于下。人各得其中,不失去其所。

于是设立天官冢宰,让他率领他的属官掌管邦国的治理,以辅佐君王均衡邦国。(掌,主管。邦治,是君王用来治理邦国的。佐,即辅助。郑司农说:“邦治,指总领六官的职事。所以《大宰职》说‘掌建邦之六典,以佐王治邦国’。六官都总属于冢宰,所以《论语》说‘君薨,百官总己以听於冢宰’,是说冢宰对百官无所不主。《尔雅》说:‘冢,大也。’冢宰,即大宰。”

○郑玄说:“宰,主管。”干宝说:“济其清浊,和其刚柔,而纳之中和曰宰。”“治”,音直吏,注邦治、下治官皆同。“大宰”,音泰,注及后文仿此。)

[疏]“乃立”至“邦国”

○解释曰:六官都说“乃立”,是因为作序的原因,原本序设官之意,所以先说以为民极,次说所设之官,所以都说“乃立”,是承上启下的辞语。“天官冢宰”,依据下文注而言,则此言冢宰,是依据总摄六职,若依据当职,则称大宰。“使帅其属”,查考小宰六属而言,则此属仅指六十官之属。“掌邦治”,掌,主管。言主治则兼六官,以其五官

虽有教、礼、政、刑、事不同,皆是治法也。云“佐王均邦国”者,以大宰掌均节财用故也。《周礼》以邦、国连言者,据诸侯也。单言邦、单言国者,多据王国也。然不言均王国,而言均邦国者,王之冢宰若言王国,恐不兼诸侯,今言邦国,则举外可以包内也。

译虽然教化、礼制、政令、刑罚、事务各不相同,但都是治理国家的方法。之所以说“辅佐君王均衡邦国”,是因为大宰掌管均衡节制财用。《周礼》中将“邦”与“国”连用,是依据诸侯而言的;单独说“邦”或单独说“国”,大多是指王畿之地。然而不说均衡王畿,而说均衡邦国,是因为如果王室的冢宰只说王畿,恐怕就不能兼顾诸侯;现在说邦国,那么举出外部就可以包含内部了。

○注“掌主”至“宰也”

  ○释曰:玄云“邦治,王所以治邦国也”者,此即司农所引《大宰职》“佐王治邦国”,一也。但司农虽引之,不指释此经邦治,故玄就足之。司农引《论语》者,欲见天子冢宰兼百官之义。言“百”则三百六十,一也。且《论语》言“君薨”,据诸侯言,冢宰、百官据天子,互言之者,欲见天子、诸侯君死,世子居丧,使大臣听政同也。“冢宰,大宰”者,言不异人也。

  治官之属:大宰,卿一人;小宰,中大夫二人;宰夫,下大夫四人。上士八人,中士十有六人,旅下士三十有二人。(变冢言大,进退异名也。百官总焉则谓之冢,列职於王则称大。冢,大之上也。山顶曰冢。旅,众也。下士,治众事者。自大宰至旅下士,转相副贰,皆王臣也。王之卿六命,其大夫四命,士以三命而下为差。

  ○贰,徐音二。)

  [疏]“治官”至“二人”

  ○释曰:上经所陈立官,所掌有异,此经陈官有尊卑多少,转相副贰之事也。言“治官之属”者,此为六十官之首,别言治官之属一句,与下六十官为目,以总是治官,不得唯指此一经至旅下士三十有二人而已。凡官尊者少,卑者多,以其卑者宜劳,尊者宜逸。是以下士称“旅”,以其理众事,故特言旅也。小宰与大宰同名,大小为异,故郑注《礼记 王制》,引此六卿下、中大夫十二人为十二小卿,以其宰夫是大宰之考,谓若地官之考为乡师,春官之考为肆师,夏官之考为军司马,秋官之考为士师,冬官之考为匠师。以其掌事不与大官同,故异大官也。宰者,调和之名。夫者,治也,以其治此一官所主事也。

  ○注“变冢”至“为差”

  ○释曰:“变冢言大”者,上唯云“冢宰”,此唯云“大宰”,是变冢言大也。云“进退异名”者,即“百官总焉”,谓贰王治事,总摄三百六十官则谓之“冢”,是进异名也。“列职于王则谓之大”者,不总百官,与五卿并列,各自治六十官,则退异名也。若然,总百官则称“冢”,以其天官象天覆万物。案:经《大宰职》曰:“凡邦之小治,冢宰听之”,是专国小治而称“冢”也。《司书职》曰:“掌六典、八法、八则之贰,以诏王及冢宰”,是贰王事总众职而称“冢”也。又《宰夫职》曰:“乘其财用之出入,凡失财用、物辟名者,以官刑诏冢宰而诛之”,是总众官诛赏而称“冢”也。又《司会职》曰:“以周知四国之治,以诏王及冢宰废置”,是总四国之治而称“冢”也。若主当官、不兼他职则言大者,谓若下文“大丧,赞赠玉、含玉”,宾客,“赞玉几、玉爵”,“祀五帝则莅卜”,如此之类,与诸官并有事,则称“大”也。云“冢,大之上也”者,以其大宰与五官同名“大”,今又别称“冢”,是“冢”在大之上也。又引《尔雅》“山顶曰冢”者,欲见山则大矣,冢又在顶,证冢在大上之意也。又云“旅,众也。下士,治众事者”,欲见尊官逸、卑官劳之意也。又云“自大宰至旅下士,转相副贰,皆王臣也”者,大卿一人,小卿则二人,已下皆去上一倍者,是转相副贰也。言“王臣”者,自士以上,得王简策命之,则为王臣也。对下经府、史、胥、徒不得王命,官长自辟除者,非王臣也。又云“王之卿六命,其大夫四命”者,《典命》文。大夫无中、下之别。案:《序官》则有中、下大夫,则四命大夫自分为中、下,似若侯、伯同七命,子、男同五命,爵则有高下不同也。士以三命为差,但《典命》直见公、卿、大夫命者,欲见有出封之事,故彼云“其出封皆加一等”。士爵卑,无出封之理,故不言也。彼士之命数既不言,知三命以下者,正见《序官》有上士、中士、下士三等。《典命》除六命、四命、无三命、二命、一命。郑则约之,上士为三命,中士为再命,下士为一命。若然,王朝三公八命,卿六命,大夫四命,皆为阴爵,以待出封为诸侯,乃为阳爵九命、七命、五命。士既不得出封

译○注“掌主”至“宰也”

○解释说:郑玄说“邦治,是君王用来治理邦国的”这句话,这正是郑司农所引用的《大宰职》中“辅佐君王治理邦国”的意思,二者是一致的。但是郑司农虽然引用了这句话,却没有专门解释经文中的“邦治”,所以郑玄就加以补充说明。郑司农引用《论语》,是为了表明天子冢宰兼管百官的道理。说“百”,那么三百六十官,也是一样的道理。况且《论语》中说“国君去世”,这是针对诸侯而言的;而冢宰、百官则是针对天子而言的,互相参证而言,是为了表明天子与诸侯的国君去世,世子居丧,让大臣听政,这一道理是相同的。“冢宰,即大宰”,是说并非不同的人。

治官的下属:大宰,卿一人;小宰,中大夫二人;宰夫,下大夫四人。上士八人,中士十六人,旅下士三十二人。(将“冢”改为“大”,是因为进退时名称不同。总领百官时称为“冢”,在君王面前分列职事时称为“大”。“冢”是比“大”更尊贵的意思。山顶称为“冢”。“旅”,是众多的意思。下士,是治理众多事务的人。自大宰到旅下士,依次互为副贰,都是君王的臣属。君王的卿为六命,大夫为四命,士从三命往下依次递减。

○“贰”,徐音读作“二”。)

[疏]“治官”至“二人”

○解释说:上文所陈述的设立官职,所掌管的事务各有不同;此经文陈述官职有尊卑多寡,依次互为副贰的情况。说“治官之属”,这是六十官的首领,特意说出“治官之属”这一句,作为下面六十官的总目,因为总括来说是治官,不能仅仅指这一经文直到旅下士三十二人而已。凡是官职尊贵的少,官职卑贱的多,因为卑贱者适宜辛劳,尊贵者适宜安逸。所以下士称为“旅”,因为他们治理众多事务,所以特意说“旅”。小宰与大宰名称相同,区别在于大小,所以郑玄在注释《礼记·王制》时,引用这六卿之下的中大夫十二人作为十二个小卿,因为宰夫是大宰的考课官,就像地官的考课官是乡师,春官的考课官是肆师,夏官的考课官是军司马,秋官的考课官是士师,冬官的考课官是匠师一样。因为他们掌管的事务与大官不同,所以区别于大官。“宰”,是调和的意思;“夫”,是治理的意思,因为他们治理这一官职所主管的事务。

○注“变冢”至“为差”

○解释说:“变冢言大”,是说上文只说“冢宰”,这里只说“大宰”,这是将“冢”改为“大”。说“进退异名”,即“总领百官”,指辅佐君王治理事务,总摄三百六十官时称为“冢”,这是进用时的异名。“列职于王则谓之大”,是指不总领百官,与五卿并列,各自治理六十官时,则称为“大”,这是退用时的异名。如果这样,总领百官时称“冢”,是因为天官象征天覆盖万物。查看经文《大宰职》说:“凡邦国的小治,冢宰听断”,这是专掌邦国小治而称“冢”。《司书职》说:“掌管六典、八法、八则的副本,用来告诫君王及冢宰”,这是辅佐君王事务、总领众职而称“冢”。又《宰夫职》说:“稽查财用的出入,凡有损失财用、物品名称不符的,用官刑告诫冢宰并加以诛罚”,这是总领众官诛赏而称“冢”。又《司会职》说:“以周知四国的治理情况,用来告诫君王及冢宰废置”,这是总领四国治理而称“冢”。如果主管本官、不兼其他职事时称“大”的,比如下文“大丧,赞赠玉、含玉”,宾客,“赞玉几、玉爵”,“祀五帝则莅卜”,像这类情况,与诸官都有事务,则称“大”。说“冢,是大之上的意思”,是因为大宰与五官都同名“大”,现在又别称“冢”,所以“冢”在大之上。又引用《尔雅》“山顶曰冢”,是为了表明山已经很大了,冢又在山顶,证明冢在大之上的意思。又说“旅,是众多的意思。下士,是治理众多事务的人”,是为了表明尊官安逸、卑官辛劳的意思。又说“自大宰到旅下士,依次互为副贰,都是君王的臣属”,大卿一人,小卿二人,以下都减去上一级的一半,这是依次互为副贰。说“王臣”,是指从士以上,得到君王简策任命,就是君王的臣属。相对于下文府、史、胥、徒没有得到君王任命,由官长自行征辟除授的,就不是君王的臣属。又说“君王的卿六命,大夫四命”,这是《典命》的条文。大夫没有中、下的区别。查看《序官》则有中、下大夫,那么四命的大夫自然分为中、下,好像侯、伯同为七命,子、男同为五命,爵位则有高下不同。士以三命为差等,但《典命》只见到公、卿、大夫的命数,是为了表明有出封之事,所以那里说“他们出封都加一等”。士爵位卑贱,没有出封的道理,所以不说。那里的士的命数既然没说,知道三命以下的,正是看到《序官》有上士、中士、下士三等。《典命》除去六命、四命,没有三命、二命、一命。郑玄就约略推断,上士为三命,中士为再命,下士为一命。如果这样,王朝三公八命,卿六命,大夫四命,都是阴爵,等待出封为诸侯,才成为阳爵九命、七命、五命。士既然不能出封

,故在王朝有三命、一命,亦为阳爵,无嫌也。

译所以,在周王朝中,无论是三命还是一命,也都属于阳爵,这并不存在矛盾或嫌疑。

府六人,史十有二人,(府,治藏;史,掌书者。凡府、史皆其官长所自辟除。)

  [疏]“府”至“二人”

  ○释曰:府,治府藏。史,主造文书也。

  ○注“府治”至“除”

  ○释曰:案下宰夫八职云:“五曰府,掌官契以治藏。六曰史,掌官书以赞治。”故郑云“府,治藏;史,掌书”。又云“官长所自辟除者,官长谓一官之长,若治官六十,其下府、史,皆大宰辟召,除其课役而使之,非王臣也。《周礼》之内,府、史大例皆府少而史多,而府又在史上,唯有御史百有二十人,特多而在府上。郑云“以其掌赞书数多也”。又有府兼有史,以其当职事繁故也。或空有史而无府者,以其当职事少,得史即足故也。至於角人、羽人等,直有府无史,以其当职文书少,而有税物须藏之,故直有府也。腊人、食医之等府、史俱无者,以其专官行事,更无所须故也。《周礼》之内,唯有天府一官,特多於史,以其所藏物重故也。

  胥十有二人,徒百有二十人。(此民给徭役者,若今卫士矣。胥读如▯,谓其有才知,为什长。

  ○胥,郑、徐、刘思叙反,戚思馀反。下皆同。徭,音遥。▯,刘思叙反。)

  [疏]“胥十”至“十人”

  ○释曰:胥有才智,为什长。徒给使役,故一胥十徒也。

  ○注“此民”至“什长”

  ○释曰:案下宰夫八职云:“七曰胥,掌官叙以治叙。八曰徒,掌官令以徵令。”郑云:“治叙,次序官中,如今待曹伍伯传吏朝也。徵令,趋走给召呼。”案:《礼记 王制》云:“下士视上农夫食九人,禄足以代耕”,则府食八人,史食七人,胥食六人,徒食五人,禄其官并亚士,故号“庶人在官者”也。郑云“若今卫士”者,卫士亦给徭役,故举汉法况之。又云“胥读如▯,谓其有才智,为什长”者,案:周室之内称“胥”者,多谓若大胥、小胥、胥师之类,虽不为什长,皆是有才智之称。彼不读从▯,从此读可知。唯有追胥,胥是伺搏盗贼,非有才智也。《易 归妹 六三》“以须”,注云:“须,才智之称。”天文有须女,屈原之姊名女须。彼须字此与异者,盖古有此二字通用,俱得为有才智也。《周礼》上下文,有胥必有徒,胥为什长故也。鳖人、腊人之类,空有徒无胥者,得徒则足,不假长帅故也。食医之类,胥徒并无者,以其专官行事,不假胥徒也。

  宫正,上士二人,中士四人,下士八人,府二人,史四人,胥四人,徒四十人。(正,长也。宫正,主宫中官之长。

  ○宫正,此以下,郑玄列六十职序,干注则各於其职前列之。)

  [疏]“宫正”至“十人”

  ○释曰:上大宰至旅下士总驭群职,故为上首。自此宫正已下至夏采六十官,随事缓急为先後,故自宫正至宫,伯二官主宫室之事,安身先须宫室,故为先也。自膳夫至腊人,皆供王膳羞、饮食、馔具之事,人之处世,在安与饱,故食次宫室也。自医师已下至兽医,主疗疾之事,有生则有疾,故医次食馔也。自酒正至宫人,陈酒饮肴羞之事,医治既毕,须酒食养身,故次酒肴也。自掌舍至掌次,安不忘危,出行之事,故又次之。自大府至掌皮,并是府藏计会之事,既有其馀,理须贮积,或出或内,宜计会之,故相次也。自内宰至屦人,陈后夫人已下,内教妇功,妇人衣服之事,君子明以访政,夜以安息,故言妇人於後也。夏采一职,记招魂,以其死事,故於末言之也。此宫正并下宫伯,虽俱训为长,其义则异。若宫正则主任三宫卿大夫士之身,故为宫中官之长,故其职云“以时北宫中之官府”,故宫伯所掌者亦掌之,故言“正,长也”。宫伯云长者,直主宫中卿大夫士之▯子、庶子,行其秩叙,授其舍次之事,亦得为长,故云“伯,长也”。宫正上士二人为官首,中士四人为之佐,下士八人理众事,府二人主藏文书也,史四人主作文书,胥四人为什长,徒四十人给徭役。诸官体例,言府、史、

译府六人,史十二人。(府,管理仓库;史,掌管文书的人。凡是府、史,都是由其长官自行征聘任命的。)

[疏]“府”到“二人”

○解释说:府,管理仓库。史,主管制作文书。

○注“府治”到“除”

○解释说:根据下文宰夫八职说:“第五是府,掌管官府的契约以管理仓库。第六是史,掌管官府的文书以辅助治理。”所以郑玄说“府,管理仓库;史,掌管文书”。又说“由长官自行征聘任命的”,长官指的是一官之长,如果治理六十个官职,其下的府、史,都由大宰征召,免除他们的赋役而任用他们,他们不是王的臣属。《周礼》中,府、史的大致情况都是府少而史多,而且府排在史的前面,只有御史一百二十人,特别多而且排在府的前面。郑玄说“因为他们掌管辅助文书的工作多”。又有府兼有史的,因为他们的职事繁杂。有的只有史而没有府的,因为他们的职事少,有史就足够了。至于角人、羽人等,只有府而没有史的,因为他们的职事文书少,而有税物需要收藏,所以只有府。腊人、食医等府、史都没有的,因为他们专门负责办事,不需要其他辅助。《周礼》中,只有天府一个官职,史特别多于府,因为他们所收藏的物品贵重。

胥十二人,徒一百二十人。(这是提供徭役的百姓,就像现在的卫士一样。胥读如〇,说他们有才智,担任什长。

○胥,郑、徐、刘思叙反,戚思馀反。下文相同。徭,音遥。〇,刘思叙反。)

[疏]“胥十”到“十人”

○解释说:胥有才智,担任什长。徒提供使役,所以一个胥管十个徒。

○注“此民”到“什长”

○解释说:根据下文宰夫八职说:“第七是胥,掌管官府的次序以治理次序。第八是徒,掌管官府的命令以征发命令。”郑玄说:“治理次序,安排官府中的次序,就像现在等待曹伍伯传吏朝一样。征发命令,奔走供职,召唤呼唤。”根据:《礼记·王制》说:“下士比照上农夫供养九人,俸禄足以代替耕作”,那么府供养八人,史供养七人,胥供养六人,徒供养五人,俸禄及其官职都仅次于士,所以称为“庶人在官者”。郑玄说“像现在的卫士”,卫士也提供徭役,所以举汉朝的制度来比喻。又说“胥读如〇,说他们有才智,担任什长”,根据:周室之内称为“胥”的,大多是指像大胥、小胥、胥师之类,虽然不担任什长,都是有才智的称呼。那些不读作〇,从这里读作〇可知。只有追胥,胥是侦察捕捉盗贼,没有才智。《易经·归妹·六三》“以须”,注说:“须,才智的称呼。”天文有须女,屈原的姐姐名女须。那些须字与此不同的,大概古代这两个字通用,都可以表示有才智。《周礼》上下文,有胥必有徒,因为胥是什长。鳖人、腊人等,只有徒没有胥的,得到徒就足够了,不需要长帅。食医等,胥徒都没有的,因为他们专门负责办事,不需要胥徒。

宫正,上士二人,中士四人,下士八人,府二人,史四人,胥四人,徒四十人。(正,长。宫正,主管宫中官员的长官。

○宫正,此以下,郑玄排列六十职序,干注则各在其职前列之。)

[疏]“宫正”到“十人”

○解释说:上自大宰到旅下士总领群职,所以列为首位。从此宫正以下到夏采六十官,根据事务的缓急排列先后,所以从宫正到宫伯两个官职主管宫室之事,安身首先需要宫室,所以排在前面。从膳夫到腊人,都供给王的膳食、饮食、食物之事,人活在世上,在于安居和饱食,所以饮食排在宫室之后。从医师以下到兽医,主管治疗疾病之事,有生命就有疾病,所以医疗排在饮食之后。从酒正到宫人,陈列酒饮菜肴之事,医疗完毕,需要酒食养身,所以排在酒肴之后。从掌舍到掌次,安不忘危,出行之事,所以又排在后面。从大府到掌皮,都是仓库会计之事,既然有了其余,理应储存积累,或出或入,适宜会计,所以相次排列。从内宰到屦人,陈述后夫人以下,内教妇功,妇人衣服之事,君子白天访政,夜晚安息,所以把妇人放在后面。夏采一职,记录招魂,因为涉及死亡之事,所以放在最后。这宫正和下宫伯,虽然都解释为长,意义却不同。如果宫正则主要管理三宫卿大夫士的身分,所以是宫中官员的长官,所以其职说“按时管理宫中的官府”,所以宫伯所掌管的也掌管,所以说“正,长”。宫伯说长的,只是主管宫中卿大夫士的嫡子、庶子,执行其秩叙,授予其舍次之事,也可以称为长,所以说“伯,长”。宫正上士二人为官首,中士四人为之佐,下士八人处理众事,府二人主管收藏文书,史四人主管制作文书,胥四人担任什长,徒四十人提供徭役。诸官体例,言府、史、

胥、徒之义皆然,不可文文重释,他皆放此。《周礼》之内,宗伯之类,诸言“伯”者,伯,长也,以尊长为名。县师之类言“师”者,皆取可师法也。诸称“人”者,若轮人、车人、腊人、鳖人之类,即冬官郑云“其曰某人者,以其事名官”。言“氏”者有二种,谓若桃氏为剑、筑氏为削之类,郑注冬官“族有世业,以氏名官”。若冯相氏、保章氏、师氏、保氏之类,郑注引《春秋》“官有世功,则有官族”是也。诸称“司”,若司裘、司市之类,言司者,皆是专任其事,事由於己,故以司言之也。诸典妇功、典丝、典▯之类,言“典”者,出入由己,课彼作人,故谓之为典也。诸称“职”者,谓若职币、职内、职岁,财不久停,职之而已。凡云“掌”者有三义:一者,他官供物,己则暂掌之而已,若幕人供帷幕幄▯,掌次张之也;二则掌徵敛之官,若掌皮、掌染草之类是也;三者,掌非己所为,则掌节、掌固、掌疆,本非己造,废坏修之而已也。自外不称“典”、“司”、“职”、“掌”者,皆是逐事立名,以义铨之可晓也。凡六官序官之法,其义有二:一则以义类相从,谓若宫正、宫伯,同主宫中事。膳夫、庖人、外内饔,同主造食。如此之类,皆是类聚群分,故连类序之。二则凡次序六十官,不以官之尊卑为先後,皆以缓急为次弟,故此宫正之弟士官为前,内宰等大夫官为後也。

译胥、徒的含义都是如此,不可对每一个字都重复解释,其他情况都依此类推。《周礼》之中,像宗伯这类,凡是称“伯”的,伯就是长的意思,是以尊长来命名。像县师这类称“师”的,都是取值得师法的意思。凡是称“人”的,如轮人、车人、腊人、鳖人等,就是冬官郑玄所说的“那些称某人的,是用他们从事的事务来命名官职”。称“氏”的有两种情况:一种是像桃氏制作剑、筑氏制作削刀这类,郑玄注冬官说“家族有世代相传的职业,就用氏来命名官职”;另一种是像冯相氏、保章氏、师氏、保氏这类,郑玄注引用《春秋》“官职有世代积累的功绩,就有官族”来解释。凡是称“司”的,如司裘、司市等,说司,都是指专门负责这件事,事情由自己主管,所以用司来称呼。凡是典妇功、典丝、典〇等,说“典”的,是指财物的出入由自己决定,考核督促他人劳作,所以称为典。凡是称“职”的,如职币、职内、职岁,财物不长期停留,只是履行其职责而已。凡是说“掌”的有三种含义:一是其他官职供应物品,自己只是暂时掌管而已,如幕人供应帷幕幄〇,掌次负责张挂;二是掌管征收赋税的官职,如掌皮、掌染草等就是这类;三是掌管非自己制造的东西,如掌节、掌固、掌疆,本来不是自己制造的,只是负责废弃损坏后的修缮而已。除此之外不称“典”、“司”、“职”、“掌”的,都是根据具体事务来命名,用义理来衡量就能明白。凡是六官排列官职的方法,其含义有两种:一是按义类相从,如宫正、宫伯,都主管宫中事务;膳夫、庖人、外内饔,都主管制作食物。像这类情况,都是同类聚集、群体区分,所以连带同类排列。二是凡是排列六十个官职,不以官职的尊卑决定先后,都以紧急程度为次序,所以宫正之后的士官排在前面,内宰等大夫官职排在后面。

宫伯,中士二人,下士四人,府一人,史二人,胥二人,徒二十人。(伯,长也。)

  膳夫,上士二人,中士四人,下士八人,府二人,史四人,胥十有二人,徒百有二十人。(膳之言善也。今时美物曰珍膳。膳夫,食官之长也。郑司农以《诗》说之,曰“仲允膳夫”。

  ○膳,上战反。)

  [疏]注“膳之”至“膳夫”

  ○释曰:言“膳夫,食官之长”者,谓与下庖人、内外饔、亨人等为长也。司农引《诗》云者,是《小雅》剌幽王诗。膳夫,仲允为之,引证与此膳夫为一事也。

  庖人,中士四人,下士八人,府二人,史四人,贾八人,胥四人,徒四十人。(庖之言苞也,裹肉曰苞苴。贾主市买,知物贾。

  ○庖,徐扶交反。贾八人,郑、徐音古,刘音嫁,下放此。裹音果。苴,子馀反。物贾,音嫁。)

  [疏]注“庖之”至“物贾”

  ○释曰:言庖者,今之厨,转作包者,欲取庖人主六兽、六禽,以供庖厨,有裹肉之意也。又云“裹肉曰包苴”者,《诗》云“野有死▯,白茅包之”,《礼记 内则》云“炮取豚若将,编萑以苴之”,皆是裹肉之物,故云“裹肉曰苞苴”也。又云“贾市买,知物贾”者,下文九职郑注“行曰商,处曰贾”。贾乃在市而处者,故知物贾。此特有贾人者,庖人牲当市之故也。

  内饔,中士四人,下士八人,府二人,史四人,胥十人,徒百人。(饔,割亨煎和之称。内饔所主在内。

  ○饔,郑於容反。亨,戚普庚反,刘普孟反。称,尺证反。)

  [疏]注“饔割”至“在内”

  ○释曰:饔,和也。熟食曰饔。熟食须调和,故号曰饔。其职云“掌王及后世子之割亨”,割亨则须煎和,故云“割亨煎和之称”。又云“所主在内”者,以其掌王及后世子及宗庙,皆是在内之事。

  外饔,中士四人,下士八人,府二人,史四人,胥十人,徒百人。(外饔,所主在外。)

  [疏]注“外饔所主在外”

  ○释曰:案其职云“掌外祭祀及邦飨孤子耆老割亨”,皆是在外之事,故云“所掌在外”也。此饔有内外可对,故云内、外饔。至於内宰、内竖、内司服,自掌妇人之事而称内,不对外为名也。

  亨人,下士四人,府一人,史二人,胥五人,徒五十人。(主为外内饔煮肉者。

  ○亨,刘普庚反。为,于伪反,下“为主”同。)

  [疏]注“主为”至“肉者”

  ○释曰:其职云“给外内饔亨事”,故云“为外内饔煮肉”也。

  甸师,下士二人,府一人,史二人,胥三十人,徒三百人。(郊外曰甸。师犹长也。甸师,主共野物官之长。

  ○甸,田遍反。共音恭,下皆同。)

  [疏]注“郊外”至“之长”。

  ○释曰:案《载师》云“任近郊远郊之地”,次即云“公邑之田任甸地”,甸地即在百里远郊外,天子藉田又在南方甸地,故称此官为甸师也。然此官主地事不在地官者,以其供野之荐,又给薪蒸以供亨饪,故在此次亨人也。又云“主供野物官之长”或云与地官掌葛、掌炭、掌蜃、委人等同掌供野物,故与彼官为长。若然,彼属地官,此属天官,越分相领,恐理不惬。此甸师当与下兽人已下亦供野物为长也。故下数职注不言长,明甸师与之为长。但兽人等中士,此为下士,下士得与中士为长者,如大史下大夫,内史中大夫,郑云“大史,史官之长”。彼下大夫与中大夫为长,此下士亦与中士为长,有何嫌也?徒三百人,特多者,天子藉田千亩,藉借此三百人耕耨,故多也。

  兽人,中士四人,下士八人,府二人,史四人,胥四人,徒四十人。

  [疏]“兽人”

  ○释曰:案其职云“掌罟田兽,冬献狼,夏献麋”,供膳羞,故在此也。

  [A214]人,中士二人,下士四人,府二人,史四人,胥三十人,徒三百人。(

  ○[A214],音鱼,本又作鱼,亦作▯攵,同,又音御。)

  [疏]“[

译宫伯,中士二人,下士四人,府一人,史二人,胥二人,徒二十人。(伯,就是长的意思。)

膳夫,上士二人,中士四人,下士八人,府二人,史四人,胥十二人,徒一百二十人。(膳,意思是善。现在称美好的食物为珍膳。膳夫,是掌管饮食的官员之长。郑司农用《诗经》来解释,说“仲允膳夫”。

○膳,音上战。)

[疏]注“膳之”至“膳夫”

○解释说:说“膳夫,是掌管饮食的官员之长”,是指他是下面庖人、内外饔、亨人等人的长官。司农引用《诗经》的话,是《小雅》中讥刺周幽王的诗。膳夫由仲允担任,引用此作为证据,说明与这里的膳夫是同一件事。

庖人,中士四人,下士八人,府二人,史四人,贾八人,胥四人,徒四十人。(庖,意思是苞。包裹肉叫做苞苴。贾负责市场买卖,知道物品的价格。

○庖,徐音扶交。贾八人,郑、徐音古,刘音嫁,以下同。裹音果。苴,音子馀。物贾,音嫁。)

[疏]注“庖之”至“物贾”

○解释说:说庖,就是现在的厨房,转作包,是想取庖人主管六兽、六禽,以供庖厨使用,有包裹肉的意思。又说“包裹肉叫做包苴”,《诗经》说“野有死〇,白茅包之”,《礼记·内则》说“炮取豚若将,编萑以苴之”,这些都是包裹肉的东西,所以说“包裹肉叫做苞苴”。又说“贾负责市场买卖,知道物品的价格”,下文九职郑注说“行走叫商,定居叫贾”。贾是在市场定居的人,所以知道物品的价格。这里特别设有贾人,是因为庖人需要到市场购买牲口的缘故。

内饔,中士四人,下士八人,府二人,史四人,胥十人,徒百人。(饔,是切割、烹煮、煎炒、调和的总称。内饔所主管的在内廷。

○饔,郑音於容。亨,戚音普庚,刘音普孟。称,音尺证。)

[疏]注“饔割”至“在内”

○解释说:饔,就是调和。熟食叫做饔。熟食需要调和,所以称为饔。其职责说“掌管王及后世子的切割烹煮”,切割烹煮就需要煎炒调和,所以说“是切割、烹煮、煎炒、调和的总称”。又说“所主管的在内”,是因为他掌管王及后世子以及宗庙,都是在内廷的事务。

外饔,中士四人,下士八人,府二人,史四人,胥十人,徒百人。(外饔,所主管的在外廷。)

[疏]注“外饔所主在外”

○解释说:查其职责说“掌管外祭祀以及国家飨宴孤子、老人的切割烹煮”,都是在外廷的事务,所以说“所主管的在外”。这个饔有内外可以对应,所以称为内饔、外饔。至于内宰、内竖、内司服,自己掌管妇人的事务而称为内,并不是与外相对而得名。

亨人,下士四人,府一人,史二人,胥五人,徒五十人。(主要为内外饔煮肉的人。

○亨,刘音普庚。为,音于伪,下“为主”同。)

[疏]注“主为”至“肉者”

○解释说:其职责说“供给内外饔烹煮的事务”,所以说“为内外饔煮肉”。

甸师,下士二人,府一人,史二人,胥三十人,徒三百人。(郊外叫做甸。师,也就是长的意思。甸师,是主管供给野外物品的官员之长。

○甸,音田遍。共音恭,以下同。)

[疏]注“郊外”至“之长”。

○解释说:查《载师》说“负责近郊远郊的土地”,接着就说“公邑的田地负责甸地”,甸地就在百里远郊之外,天子的藉田又在南方的甸地,所以称这个官为甸师。然而这个官主管土地事务却不在地官,是因为他供给野外的祭品,又供给柴草以供烹煮,所以列在此处亨人之后。又说“主管供给野外物品的官员之长”,或者说与地官掌葛、掌炭、掌蜃、委人等共同掌管供给野外物品,所以与那些官为长。如果这样,那些属于地官,这个属于天官,越职统领,恐怕道理上不合适。这个甸师应当与下面兽人以下也供给野外物品为长。所以下面几个职注不说长,表明甸师与它们为长。只是兽人等是中士,这个是下士,下士能与中士为长的,就像大史是下大夫,内史是中大夫,郑说“大史,是史官之长”。那里下大夫与中大夫为长,这里下士也与中士为长,有什么忌讳呢?徒三百人,特别多的,是因为天子藉田千亩,藉借这三百人耕种锄草,所以人多。

兽人,中士四人,下士八人,府二人,史四人,胥四人,徒四十人。

[疏]“兽人”

○解释说:查其职责说“掌管用网捕捉田猎的野兽,冬天献狼,夏天献麋”,供给膳食美味,所以在这里。

[A214]人,中士二人,下士四人,府二人,史四人,胥三十人,徒三百人。(

○[A214],音鱼,本又作鱼,也作〇攵,同,又音御。)

[疏]“[

A214]人”

  ○释曰:案其职云:“掌以时[A214]为梁。春献王鲔”,亦供鱼物,故在此也。徒亦三百人者,马融云:“池塞苑囿,取鱼处多故也。”

译解释说道:查考其职责记载:“掌管按时制作鱼梁。春季进献王鲔”,也是供应鱼类物品,所以归在此类。徒役也有三百人的原因,马融说:“因为池泽、苑囿中捕鱼的地方众多,所以如此。”

鳖人,下士四人,府二人,史二人,徒十有六人。(

  ○鳖,必列反。)

  [疏]“鳖人”

  ○释曰:案其职云:“祭祀,供[C231]、蠃、▯氐”,亦是供食物,故在此也。

  腊人,下士四人,府二人,史二人,徒二十人。(腊之言夕也。

  ○腊,音昔。)

  [疏]“腊人”

  ○释曰:注“腊之言夕”也,乾曰腊,朝曝,於夕乃乾,故云腊之言夕。或作“久”字,久乃乾成,义亦通也。以其供脯、腊、▯无、胖食物,故亦在此色也。

  医师,上士二人,下士四人,府二人,史二人,徒二十人。(医师,众医之长。

  ○医,意其反。)

  [疏]“医师”

  ○释曰:案其职云:“掌医之政令,聚毒药以供医事。”诸医皆在此者,医亦有齐和饮食之类,故设在饮食之间也。

  食医,中士二人。(食有和齐药之类。

  ○和,胡卧反,又音禾。齐,才计反。)

  [疏]“食医”

  ○释曰:案其职云“春多酸夏多苦”之等,皆须齐和,与药故同,郑云“食有和齐药之类”,故在医官之内也。

  疾医,中士八人。

  [疏]“疾医”

  ○释曰:案其职云“掌养万民之疾病”,故连类在此。

  疡医,下士八人。(疡,创痈也。

  ○疡,音羊。创,初良反。)

  [疏]“疡医”

  ○释曰:案其职云“掌肿疡、溃疡”之等,故亦连类在此。

  ○注“疡,创▯也”

  ○释曰:案《礼记 上曲礼》云:“头有创则沐,身有疡则浴。”案其职有“肿疡”等耍▯种之疡,注:“溃则未必有脓也。”故亦连类在此也。

  兽医,下士四人。(兽,牛马之类。)

  [疏]注“兽牛马之属”

  ○释曰:案《尔雅》“在野曰兽,在家曰畜”,畜兽异矣。而言“兽,牛马”者,但此职云“主治牛马”,未必治其野兽,而以牛马为兽者,对文则畜兽异,散文通。故《尔雅》又云“两足而羽谓之禽,四足而毛谓之兽”。既不别释畜,则兽中可以兼牛马,是其牛马亦有兽称,故云“兽,牛马”也。

  酒正,中士四人,下士八人,府二人,史八人,胥八人,徒八十人。(酒正,酒官之长。)

  [疏]“酒正”至“十人”

  ○释曰:案其职云:“掌酒之政令,以式法授酒材”,与膳食相将,故在此。

  ○注“酒正,酒官之长”释曰:此酒正与下酒人、浆人为长。注不言浆,文略也。

  酒人,奄十人,女酒三十人,奚三百人。(奄,精气闭藏者,令谓之宦人。《月令》:仲冬“其器闳以奄”。女酒,女奴晓酒者。古者从坐男女,没入县官为奴,其少才知,以为奚,今之侍史官婢。或曰:“奚,宦女。”

  ○奄,於捡反。刘於验反。徐於剑反。奚,如字,又胡礼反。坐,才卧反。)

  [疏]“酒人”至“百人”

  ○释曰:“奄十人”,以其与女酒及奚同职,故用奄人。奄不称士,则此奄亦府史之类,以奄为异也。言“女酒三十人”,则女酒与奚为什长,若胥徒也。奚三百人,以其造酒,故须人多也。

  ○注“奄精”至“宦女”

  ○释曰:案《月令》冬三月皆云“其气闳以奄”,独引仲冬者,以其十一月一阳爻生,以其奄人虽精气闭藏,犹少有精气故也。又云“女酒,女奴晓酒者”云云,郑依《秋官 司厉》,从坐男女,没入县官为奴,则奴者,男女同名,以其晓解作酒,有才智,则曰女酒,其少有才智给使者,则曰奚。已下云“晓”者,谓晓解当职之物,不复重释之也。“侍使官婢”,举汉法言之。又云“或曰宦女”者,汉时有此别号。按《左氏》晋惠公之女名妾,称宦女,谓宦事秦公子,亦云宦女也。

  浆人,奄五人,女浆十有五人,奚百有五十人。(女浆,女奴晓浆者。

  ○浆,子良反。)

  [疏]“浆人”

  ○释曰:在此者,案其职云:“掌供王之六饮,入于酒府”,饮是酒类,故在此也。

  凌人

译鳖人,下士四人,府吏二人,史官二人,徒役十六人。(鳖,音必列。)

[疏]“鳖人”

○解释:根据该职掌记载:“祭祀时,供给鳖、螺、蚌”,这也是供给食物,所以归在此类。

腊人,下士四人,府吏二人,史官二人,徒役二十人。(腊,意为傍晚。腊,音昔。)

[疏]“腊人”

○解释:注解说“腊意为傍晚”,干肉叫腊,早晨晾晒,到傍晚才干,所以说腊意为傍晚。有的版本作“久”字,久置才干成,意思也通。因为该职掌供给干肉、腊肉、脯、胖等食物,所以也归在此类。

医师,上士二人,下士四人,府吏二人,史官二人,徒役二十人。(医师,众医之长。医,音意其。)

[疏]“医师”

○解释:根据该职掌记载:“掌管医疗政令,聚集毒药以供医疗之事。”其他医生都归在此类,因为医疗也涉及调和饮食之类,所以设在饮食官职之间。

食医,中士二人。(饮食有调和药石之类。和,音胡卧,又音禾。齐,音才计。)

[疏]“食医”

○解释:根据该职掌记载“春天多酸,夏天多苦”等,都需要调和,与药物相同,郑玄说“饮食有调和药石之类”,所以归在医官之内。

疾医,中士八人。

[疏]“疾医”

○解释:根据该职掌记载“掌管调养万民的疾病”,所以同类归在此处。

疡医,下士八人。(疡,指创伤痈疽。疡,音羊。创,音初良。)

[疏]“疡医”

○解释:根据该职掌记载“掌管肿疡、溃疡”等,所以也同类归在此处。

○注“疡,指创伤痈疽”

○解释:根据《礼记·曲礼上》说:“头上有创伤就洗头,身上有疮疡就洗澡。”该职掌有“肿疡”等几种疮疡,注解说:“溃烂不一定有脓。”所以也同类归在此处。

兽医,下士四人。(兽,指牛马之类。)

[疏]注“兽指牛马之类”

○解释:根据《尔雅》“在野外的叫兽,在家里的叫畜”,畜和兽是不同的。而说“兽,指牛马”,是因为该职掌说“主要治疗牛马”,未必治疗野兽,而把牛马称为兽,是因为对文则畜兽有别,散文则通用。所以《尔雅》又说“两足有羽毛的叫禽,四足有毛发的叫兽”。既然没有特别解释畜,那么兽中可以兼指牛马,因此牛马也有兽的称呼,所以说“兽,指牛马”。

酒正,中士四人,下士八人,府吏二人,史官八人,胥八人,徒役八十人。(酒正,酒官之长。)

[疏]“酒正”至“八十人”

○解释:根据该职掌记载:“掌管酒政,按法式授予酿酒材料”,与膳食相关,所以归在此处。

○注“酒正,酒官之长”解释:这酒正与下面的酒人、浆人是长官。注解说没提浆人,是行文简略。

酒人,奄十人,女酒三十人,奚三百人。(奄,指精气闭藏的人,当时称为宦人。《月令》:仲冬“其器闳以奄”。女酒,指懂酿酒的女奴。古代连坐的男女,没入官府为奴,其中稍有才智的,称为奚,即现在的侍史官婢。有的说:“奚,指宦女。”奄,音於捡。刘音於验。徐音於剑。奚,音如字,又音胡礼。坐,音才卧。)

[疏]“酒人”至“三百人”

○解释:“奄十人”,因为与女酒及奚同职,所以用奄人。奄不称士,那么这奄也是府史之类,因为奄人特殊。说“女酒三十人”,那么女酒与奚为什长,像胥徒一样。奚三百人,因为酿酒,所以需要人多。

○注“奄精”至“宦女”

○解释:根据《月令》冬三个月都说“其气闳以奄”,只引用仲冬的,是因为十一月一阳爻生,因为奄人虽然精气闭藏,还稍有精气。又说“女酒,指懂酿酒的女奴”等,郑玄依据《秋官·司厉》,连坐的男女,没入官府为奴,那么奴,男女同称,因为懂酿酒,有才智,就叫女酒,其中稍有才智供使唤的,就叫奚。下面说“懂”的,指懂本职事务,不再重复解释。“侍使官婢”,是举汉朝的法律来说。又说“有的说宦女”,汉朝时有这个别号。按《左传》晋惠公的女儿名妾,称宦女,指侍奉秦国公子,也叫宦女。

浆人,奄五人,女浆十五人,奚一百五十人。(女浆,指懂制浆的女奴。浆,音子良。)

[疏]“浆人”

○解释:归在此处,根据该职掌记载:“掌管供给王六种饮料,送入酒府”,饮料属于酒类,所以归在此处。

凌人

,下士二人,府二人,史二人,胥八人,徒八十人。(凌,冰室也。《诗》云:“二之日,凿冰冲冲。三之日,纳于凌阴。”

译下士二人,府吏二人,史官二人,胥吏八人,徒役八十人。(凌,是冰室。《诗经》说:“二月,凿冰声冲冲。三月,将冰藏入凌阴。”)

○凌,力证反,字从冰,或力升反。)

  [疏]“凌人”至“十人”

  ○释曰:凌人在此者,案其职云:“掌冰,凡外内饔之膳羞鉴焉”,以供为膳羞,故连类在此也。

  ○注“凌冰”至“凌阴”

  ○释曰:引《诗》曰“二之日”者,案《诗》之所释,谓周之二月,夏之十二月之日;凿冰者,谓於深山穷谷,固阴Ё寒之处,於是乎取之。“冲冲”,凿冰之意。“三之日”,谓周之三月,夏之建寅之正月,纳冰於陵阴室中。案彼又云:“四之日其蚤,献羔祭韭。”启冰之时也。郑《答志》以“夏十二月取冰,二月开冰,四月班冰,是其常也。藏之既晚,出之又早。晚者建寅乃藏,与此《周礼》十二月藏冰校一月故;出之早者,四月,夏之二月出冰,与《周礼》同。今豳土寒,故纳冰可用夏正月”也。引之者,证凌阴即此冰室,为一物也。

  笾人,奄一人,女笾十人,奚二十人。(竹曰笾。女笾,女奴之晓笾者。)

  [疏]“笾人”至“十人”

  ○释曰:在此者,案其职云“掌四笾之实”,亦是荐羞之事,故在此也。

  ○注“竹曰”至“笾者”

  ○释曰:知“竹曰笾”者,更无异文,见竹下为之,即知以竹为之,故云竹曰笾也。

  醢人,奄一人,女醢二十人,奚四十人。(醢,豆实也。不谓之豆,此主醢,豆不尽于醢也。女醢,女奴晓醢者。

  ○醢,呼在反。尽,津忍反。)

  [疏]“醢人”至“十人”

  ○释曰:案其职云“掌四豆之实”,亦是荐羞,故在此也。

  ○注“醢豆”至“醢者”

  ○释曰:云“不谓之豆”者,决上笾人不以笾中之实为名,而以笾为官号,此即以豆中之实为官号,不谓之豆人。此是问辞,郑还自答。豆不尽於醢者,其豆之所盛,非止此职中四豆之实而已。天子豆百二十,上公豆四十,侯伯豆三十二,子男豆二十四,上大夫二十,下大夫十六,彼有▯乡▯熏▯尧▯炙脍之属,其数甚多,是豆不尽盛醢而已。若言豆人,恐彼并掌之。此醢人惟掌此四豆之实而已,故不得言豆人而言醢人也。

  醯人,奄二人,女醯二十人,奚四十人。(女醯,女奴晓醯者。

  ○醯,本又作[A16M],呼西反。)

  [疏]“醯人”

  ○释曰:醯人在此者,案其职云“掌共五齐七菹”,以供醯物,则与醯人职通。醯人惟主作醯,但成齐菹必须醯物乃成,故醯人兼言齐菹,而连类在此也。

  盐人,奄二人,女盐二十人,奚四十人。(女盐,女奴晓盐者。)

  [疏]“盐人”

  ○释曰:在此者,案其职云:“掌盐之政令,以供百事之盐。”盐所以调和上食之物,故亦连类在此也。

  冥人,奄一人,女冥十人,奚二十人。(以巾覆物曰冥。女冥,女奴晓冥者。

  ○冥,莫历反。)

  [疏]“冥人”

  ○释曰:冥人在此者,案其职云:“掌供巾冥”,所以覆饮食之物,故次饮食後。

  宫人,中士四人,下士八人,府二人,史四人,胥八人,徒八十人。

  [疏]“宫人”

  ○释曰:宫人在此者,案其职云:“掌王之六寝之▯”,又供王沐浴、扫除之事,是安息王身,故在此也。

  掌舍,下士四人,府二人,史四人,徒四十人。(舍,行所解止之处。

  ○解,佳卖反。)

  [疏]“掌舍”至“十人”

  ○释曰:云在此者,案其职云:“掌王之会同之舍,设▯互梧再重。”亦是安王身之事,故亦在此。

  ○注“舍行”至“之处”

  ○释曰:案其职云设车宫、坛▯宫、帷宫之等,并是解脱止息之处,故云“解止之处”也。

  幕人,下士一人,府二人,史二人,徒四十人。(幕,帷覆上者。

  ○幕,武博反。)

  [疏]“幕人”至“十人”

  ○释曰,在此者,案其职云“掌帷幕幄▯绶之事”,亦是安王身之事,故在此也。注“幕帷覆上者”

  ○释曰:案下职中郑注云:“在旁曰帷

译○凌,音力证,字从冰,或音力升。)

[疏]“凌人”到“十人”

○解释:凌人列在此处,查考其职责说:“掌管冰,凡是内外膳夫所用的膳食和酒肉都放在冰鉴中”,用来供给制作膳食和酒肉,所以同类相联列在此处。

○注“凌冰”到“凌阴”

○解释:引用《诗经》说“二之日”的,查考《诗经》所解释的,是指周历的二月,夏历的十二月;凿冰的,是指在深山穷谷,背阴严寒的地方,在那里取冰。“冲冲”,是凿冰的样子。“三之日”,是指周历的三月,夏历建寅的正月,把冰收纳到凌阴冰室中。查考那里又说:“四之日其蚤,献羔祭韭。”这是开启冰室的时候。郑玄《答志》认为“夏历十二月取冰,二月开冰,四月颁冰,这是常规。储藏得晚,取出得早。晚的是建寅正月才储藏,这与《周礼》十二月藏冰相差一个月;取出得早的是四月,夏历二月出冰,与《周礼》相同。现在豳地寒冷,所以收纳冰可以在夏历正月”的。引用它,是为了证明凌阴就是这冰室,是同一事物。

笾人,奄一人,女笾十人,奚二十人。(竹制的叫笾。女笾,是通晓笾器的女奴。)

[疏]“笾人”到“十人”

○解释:列在此处,查考其职责说“掌管四种笾器的盛放”,也是进献美味的事,所以列在此处。

○注“竹曰”到“笾者”

○解释:知道“竹制的叫笾”的,没有其他文字记载,看到竹子下面制作它,就知道是用竹子制作的,所以说竹制的叫笾。

醢人,奄一人,女醢二十人,奚四十人。(醢,是豆器的盛放物。不称为豆,这里主要掌管醢,豆器不全是盛放醢的。女醢,是通晓醢的女奴。

○醢,音呼在。尽,音津忍。)

[疏]“醢人”到“十人”

○解释:查考其职责说“掌管四种豆器的盛放”,也是进献美味,所以列在此处。

○注“醢豆”到“醢者”

○解释:说“不称为豆”的,判定上面笾人不以笾器中的盛放物为名,而以笾为官号,这里就以豆器中的盛放物为官号,不称为豆人。这是问句,郑玄自己回答。豆器不全是盛放醢的,豆器所盛放的,不止这职责中四种豆器的盛放物而已。天子豆器一百二十,上公豆器四十,侯伯豆器三十二,子男豆器二十四,上大夫二十,下大夫十六,那里有乡、熏、尧、炙脍之类,数量很多,是豆器不全是盛放醢而已。如果叫豆人,恐怕那些也一并掌管。这醢人只掌管这四种豆器的盛放而已,所以不能说豆人而说醢人。

醯人,奄二人,女醯二十人,奚四十人。(女醯,是通晓醯的女奴。

○醯,本又作[A16M],音呼西。)

[疏]“醯人”

○解释:醯人列在此处,查考其职责说“掌管供给五齐七菹”,用来供给醯物,就与醯人的职责相通。醯人只主管制作醯,但制成齐菹必须用醯物才能完成,所以醯人也兼说齐菹,而同类相联列在此处。

盐人,奄二人,女盐二十人,奚四十人。(女盐,是通晓盐的女奴。)

[疏]“盐人”

○解释:列在此处,查考其职责说:“掌管盐的政令,用来供给百事所需的盐。”盐是用来调和上等食物的,所以也同类相联列在此处。

冥人,奄一人,女冥十人,奚二十人。(用巾覆盖物品叫冥。女冥,是通晓冥的女奴。

○冥,音莫历。)

[疏]“冥人”

○解释:冥人列在此处,查考其职责说:“掌管供给巾冥”,用来覆盖饮食物品,所以排在饮食之后。

宫人,中士四人,下士八人,府二人,史四人,胥八人,徒八十人。

[疏]“宫人”

○解释:宫人列在此处,查考其职责说:“掌管王的六寝的〇”,又供给王沐浴、扫除的事,是使王身体安息的,所以列在此处。

掌舍,下士四人,府二人,史四人,徒四十人。(舍,是出行时解鞍止息的地方。

○解,音佳卖。)

[疏]“掌舍”到“十人”

○解释:说列在此处的,查考其职责说:“掌管王会合诸侯时的住所,设置〇互梧再重。”也是使王身体安适的事,所以也列在此处。

○注“舍行”到“之处”

○解释:查考其职责说设置车宫、坛〇宫、帷宫等,都是解脱止息的地方,所以说“解止之处”。

幕人,下士一人,府二人,史二人,徒四十人。(幕,是覆盖在上面的帷帐。

○幕,音武博。)

[疏]“幕人”到“十人”

○解释,列在此处,查考其职责说“掌管帷幕幄〇绶的事”,也是使王身体安适的事,所以列在此处。注“幕帷覆上者”

○解释:查考下面职责中郑玄注说:“在旁边的叫帷

,在上曰幕。”是其幕乃帷之覆上者也。

  掌次,下士四人,府四人,史二人,徒八十人。(次,自▯正之处。)

译“在上曰幕。”这是说,那“幕”就是覆盖在上面的帷帐。

掌次,由下士四人担任,府四人,史二人,徒八十人。(次,就是端正、整治的地方。)

[疏]“掌次”至“十人”

  ○释曰:在此者,案其职云:“掌王次之法,以待张事。”幕人供之,掌次张之,故连类在此也。

  ○注“次自▯正之处”

  ○释曰:案其职云:“张大次设重▯重案皆是自▯止故云“自▯止之处也”。

  大府,下大夫二人,上士四人,下士八人,府四人,史八人,贾十有六人,胥八人,徒八十人。(大府,为王治藏之长,若今司农矣。)

  [疏]“大府”至“十人”

  ○释曰:在此者,案其职云“掌大贡九赋,受其货贿之入,颁其货贿于诸府”之事。案《尚书 洪范》云:“一曰食,二曰货。”已上皆言饮食,此次,言货贿,故大府在此也。有贾者,府官须有市买,并须知物货善恶故也。

  ○注“大府”至“农矣”

  ○释曰:大府与下诸府官为长,故以大夫为之。云“若今司农矣”者,汉时司农主府藏,故史游《章》云:“司农、少府国之渊。”

  玉府,上士二人,中士四人,府二人,史二人,工八人,贾八人,胥四人,徒四十有八人。(工,能攻玉者。)

  [疏]“玉府”至“八人”

  ○释曰:玉府在此者,案其职云“掌王之金玉、玩好、兵器,凡良货贿之藏”。以玉为主,故与大府同在此。有工八人者,以其使攻玉故也。有贾者,使辨玉之善恶、贵贱故也。

  ○注“工能攻玉者”

  ○释曰:工谓作工。案《诗》云“他山之石,可以攻玉”,故须工。

  内府,中士二人,府一人,史二人,徒十人。(内府,主良货贿藏在内者。

  ○贿,呼罪反。)

  [疏]“内府”

  ○释曰:内府在此者,案其职云“掌九贡、九赋、九功之货贿、良兵、良器”,故在此也。

  外府,中士二人,府一人,史二人,徒十人。(外府,主泉藏在外者。)

  [疏]“外府”至“十人”

  ○释曰:外府在此者,案其职云:“掌邦布之出入,以共百事”,故在此也。

  ○注“外府”至“外者”

  ○释曰:泉布本是外物,无在内府,故对内府为外也。

  司会,中大夫二人,下大夫四人,上士八人,中士十有六人,府四人,史八人,胥五人,徒五十人。(会,大计也。司会,主天下之大计,计官之长,若今尚书。

  ○会,古外反,注同。尚,音常。)

  [疏]“司会”至“十人”

  ○释曰:在此者,案其职云:“掌邦之六典、八法、八则之贰,以逆邦国、都鄙、官府之治。”主天下大计,货贿亦须计会,故与大府连类在此也。

  ○注“会大”至“尚书”

  ○释曰:言“会,大计”者,案宰夫职“日计曰成,月计曰要,岁计曰会”,故知会,大计也。云“主天下之大计”者,其职云“逆邦国、都鄙、官府”,是句考遍天下。云“若今尚书”者,汉之尚书亦主大计,故举以况之也。

  司书,上士二人,中士四人,府二人,史四人,徒八人。(司书,主计会之簿书。

  ○簿,步古反。後簿书皆同。)

  [疏]“主司书”至“簿书”

  ○释曰:司书在此者,会计之事,司书主之,故其职云“凡上之用财用,必考于司会”。故连类在此也。注言“簿书”者,古有简策以记事。若在君前,以笏记事。後代用簿。簿,今手版。故云吏当持簿,簿则簿书也。

  职内,上士二人,中士四人,府四人,史四人,徒二十人。(职内,主入也。若今之泉所入谓之少内。

  ○少,诗照反。)

  [疏]“职内”至“十人”

  ○释曰:在此者,案其职云“掌邦之赋入,辨其财用之物而执其总”,入太府者,皆由职内,亦有府义,故郑云“受用之府若职内”,故其职在此也。

  ○注“若今”至“少内”

  ○释曰:汉之少内,亦主泉所入。案王氏《汉官解》云:“小官啬夫各擅其职,谓仓库少内啬夫之属,各自擅其条理所职主。”由此言之,少内藏聚,似今之少府,但官卑职碎,以少为名。

  职岁,上

译[疏]“掌次”至“十人”

○解释曰:掌次之官列在此处,是因为考察其职责说:“掌管君王行宫的法度,以等待张设帷帐的事务。”幕人供应帷帐,掌次负责张设,所以同类官职列在此处。

○注“次自〇正之处”

○解释曰:考察其职责说:“张大次设重〇重案,这些都是从〇止开始的,所以说‘从〇止的地方’。”

大府,下大夫二人,上士四人,下士八人,府四人,史八人,贾十六人,胥八人,徒八十人。(大府,是替君王治理储藏的长官,如同现在的司农。)

[疏]“大府”至“十人”

○解释曰:大府列在此处,是因为考察其职责说“掌管大贡九赋,接收货物财贿的入库,将货物财贿分发给各府”的事务。考察《尚书·洪范》说:“第一是食,第二是货。”以上都讲的是饮食,此处讲的是货物财贿,所以大府列在此处。设有贾官,是因为府官需要从事市场买卖,并且需要知道货物财贿的优劣好坏的缘故。

○注“大府”至“农矣”

○解释曰:大府是下面各府官的长官,所以由大夫担任。说“如同现在的司农”者,汉代司农主管府库储藏,所以史游《急就章》说:“司农、少府是国家的渊薮。”

玉府,上士二人,中士四人,府二人,史二人,工八人,贾八人,胥四人,徒四十八人。(工,是能够加工玉石的人。)

[疏]“玉府”至“八人”

○解释曰:玉府列在此处,是因为考察其职责说“掌管君王的金玉、玩好之物、兵器,凡是优良的货物财贿的储藏”。以玉为主,所以与大府同类列在此处。设有工八人,是因为让他们加工玉石的缘故。设有贾官,是因为让他们辨别玉石的优劣、贵贱的缘故。

○注“工能攻玉者”

○解释曰:工是指做工的人。考察《诗经》说“他山之石,可以攻玉”,所以需要工。

内府,中士二人,府一人,史二人,徒十人。(内府,主管优良的货物财贿储藏在内者。

○贿,音呼罪。)

[疏]“内府”

○解释曰:内府列在此处,是因为考察其职责说“掌管九贡、九赋、九功的货物财贿、优良的兵器、优良的器具”,所以列在此处。

外府,中士二人,府一人,史二人,徒十人。(外府,主管货币储藏在外者。)

[疏]“外府”至“十人”

○解释曰:外府列在此处,是因为考察其职责说:“掌管国家货币的出入,以供给百事”,所以列在此处。

○注“外府”至“外者”

○解释曰:货币本来是外物,不在内府中,所以相对于内府称为外府。

司会,中大夫二人,下大夫四人,上士八人,中士十六人,府四人,史八人,胥五人,徒五十人。(会,是总计。司会,主管天下的大计,是计官的长官,如同现在的尚书。

○会,音古外,注同。尚,音常。)

[疏]“司会”至“十人”

○解释曰:司会列在此处,是因为考察其职责说:“掌管国家六典、八法、八则的副本,以考核邦国、都鄙、官府的政治。”主管天下大计,货物财贿也需要会计统计,所以与大府同类列在此处。

○注“会大”至“尚书”

○解释曰:说“会,是大计”者,考察宰夫的职责“每日统计叫成,每月统计叫要,每年统计叫会”,所以知道会是总计。说“主管天下的大计”者,其职责说“考核邦国、都鄙、官府”,这是句考遍天下。说“如同现在的尚书”者,汉代的尚书也主管大计,所以举来比喻。

司书,上士二人,中士四人,府二人,史四人,徒八人。(司书,主管会计的簿书。

○簿,音步古。后面簿书都同。)

[疏]“主司书”至“簿书”

○解释曰:司书列在此处,是因为会计事务由司书主管,所以其职责说“凡是上级使用的财用,一定要在司会处考核”。所以同类列在此处。注解说“簿书”者,古代有简策用来记事。如果在君王面前,用笏记事。后代用簿。簿,就是现在的手版。所以说官吏应当手持簿,簿就是簿书。

职内,上士二人,中士四人,府四人,史四人,徒二十人。(职内,主管收入。如同现在的货币收入称为少内。

○少,音诗照。)

[疏]“职内”至“十人”

○解释曰:职内列在此处,是因为考察其职责说“掌管国家的赋税收入,辨别财用之物而执掌总目”,进入太府的,都由职内经手,也有府库的意义,所以郑玄说“接受使用的府库如同职内”,所以其职责列在此处。

○注“若今”至“少内”

○解释曰:汉代的少内,也主管货币收入。考察王氏《汉官解诂》说:“小官啬夫各自擅专其职,称为仓库少内啬夫之类,各自擅专其条理所主管的事务。”由此说来,少内储藏积聚,类似现在的少府,只是官位低微事务琐碎,以少为名。

职岁,上

士四人,中士八人,府四人,史八人,徒二十人。(主岁计以岁断。

  ○断,丁乱反。)

译士四人,中士八人,府四人,史八人,徒二十人。(主管年度财务核算,按年度进行结算。○断,音丁乱反。)

[疏]“职岁”

  ○释曰:在此者,案其职云:“掌邦之赋出,以贰官府都鄙之财出赐之数,以待会计而考之。”总断一岁之大计,故与司会同在此也。

  职币,上士二人,中士四人,府二人,史四人,贾四人,胥二人,徒二十人。

  [疏]“职币”

  ○释曰:在此者,案其职云:“掌式法以敛官府、都鄙与凡用邦财者之币,以待上之赐予”,与职岁通职,故连类在此也。若然,此三职皆有府义,不得名府者,以财不久停故也。

  司裘,中士二人,下士四人,府二人,史四人,徒四十人。

  [疏]“司裘”

  ○释曰:在此者,案其职云:“掌为大裘,并掌皮”,亦有府义,故在此。

  掌皮,下士四人,府二人,史四人,徒四十人。

  [疏]“掌皮”

  ○释曰:在此者,案其职云:“掌秋敛皮,冬敛革,春献之”,亦有府义,故连类在此也。

  内宰,下大夫二人,上士四人,中士八人,府四人,史八人,胥八人,徒八十人。(内宰,宫中官之长。)

  [疏]“内宰”至“十人”

  ○释曰:名“内宰”者,对大宰治百官,内宰治妇人之事,故名内宰。然则大宰不称外者,为兼统内也。案其职云“掌治王内之政令”,又教后已下妇德之事,以王事少暇,故次在此也。

  ○注“内宰”至“之长”

  ○释曰:内宰与下女史已下为长,故郑云“宫中官之长”。

  内小臣,奄上士四人,史二人,徒八人。(奄称士者,异其贤。)

  [疏]“内小”至“八人”

  ○释曰:在此者,案其职云:“掌王后之命,正其服位”。案《夏官 大仆职》云:“出入王之大命,正其服位”,则此小臣侍后职与大仆侍王同,亦是佐后之事,故在此,用奄者,以其所掌在内故。

  ○注“奄称士者异其贤”

  ○释曰:案上酒人、浆人等奄并不称士,则非士也。独此云,以其有贤行命为士,故称士也。案:《诗》巷伯,奄官也。注云:“巷伯,内小臣,小臣於宫中为近,故谓之巷伯。”必知巷伯与小臣为一人者,以其俱名奄。又言巷,亦宫中为近。又称伯,长也。内小臣又称士,亦是长义,故知一人也。

  阍人,王宫每门四人,囿游亦如之。(阍人,司昏晨以启闭者。刑人墨者使守门。囿,御苑也。游,离宫也。

  ○阍,音昏。囿,音又。ヵ,本亦作游,音由。)

  [疏]“阍人”至“如之”

  ○释曰:在此者,以其掌守中门之禁,王宫在此,故亦在此。《周礼》之内,有同官别职,则此阍人每门及囿游同名阍人而职别。《山虞》、《泽虞》云“每大泽大山及川衡林衡”,亦是别职同官也。别官同职者,唯有官连耳。

  ○注“阍人”至“宫也”

  ○释曰:云“阍人,司昏晨以启闭”者,此《释名》阍人之意。昏时闭门,则此名阍人也。晨时启门,则《论语》谓之晨人也。皆以时事为名耳。又云“刑人墨者使守门”,此《秋官 掌戮》职文。郑彼注云:“黥者无妨於禁御,欲使守门。”案其职云:“掌守中门之禁。”言中门,则唯雉门耳。而言每门者,彼言中门,据有禁守者言之。其实王之五门,皆使墨者守之。或解以为王有五门,四面皆有中门,故言每门,义亦通也。案《礼记》云:“古者不使刑人守门。”彼郑注谓夏殷时。《公羊》云:“阍杀吴子馀祭,近刑人,轻死之道。”彼据人君加之宠,故云近刑人,轻死之道。若君有防卫,不亲近,则非近刑人。其劓者使守关,以其丑恶远之,不得约彼即以十二门皆使墨者也。《诗》云“昏▯靡共”,笺云“皆奄人”。彼据后宫门,故使奄者也。又云“囿御苑”者,案《诗》云:“王在灵囿”,注:“所以养禽兽,天子百里,诸侯四十里。”案《孟子》:齐宣王问《孟子》云:“文王之囿方七十里,犹以为小,寡人囿方四十里,犹以为大,何也?”孟子答:“文王之囿,刍荛者往焉,雉兔者往焉,与民同之,故以为小

译[疏]“职岁”

○解释说:职岁这一官职之所以列在此处,查考其职责记载说:“掌管国家的赋税支出,以作为官府和都鄙财物支出赏赐数量的副本,以备会计考核。”因为它是总括一年的大账目,所以与司会同列在此处。

职币,设上士二人,中士四人,府二人,史四人,贾四人,胥二人,徒二十人。

[疏]“职币”

○解释说:职币这一官职之所以列在此处,查考其职责记载说:“掌管法度以征收官府、都鄙以及所有使用国家财物的币帛,以备君上的赏赐”,它与职岁的职能相通,所以同类相连列在此处。如果这样,这三个官职都有“府”(储藏)的含义,之所以不命名为“府”,是因为财物不会长久停留的缘故。

司裘,设中士二人,下士四人,府二人,史四人,徒四十人。

[疏]“司裘”

○解释说:司裘这一官职之所以列在此处,查考其职责记载说:“掌管制作大裘,并掌管皮革”,也有“府”的含义,所以列在此处。

掌皮,设下士四人,府二人,史四人,徒四十人。

[疏]“掌皮”

○解释说:掌皮这一官职之所以列在此处,查考其职责记载说:“掌管秋天征收生皮,冬天征收熟革,春天进献”,也有“府”的含义,所以同类相连列在此处。

内宰,设下大夫二人,上士四人,中士八人,府四人,史八人,胥八人,徒八十人。(内宰,是宫中官员的首长。)

[疏]“内宰”至“十人”

○解释说:命名为“内宰”的原因,是相对于大宰治理百官而言,内宰治理妇女的事务,所以命名为内宰。然而大宰不称为“外宰”,是因为大宰兼统内外。查考其职责记载说“掌管治理王宫内政的政令”,又教导王后以下妇女的德行事务,因为王事较少闲暇,所以内宰列在此处。

○注“内宰”至“之长”

○解释说:内宰是下面女史等官员的首长,所以郑玄说“宫中官员的首长”。

内小臣,设奄人上士四人,史二人,徒八人。(奄人称为士,是因为他们贤能不同。)

[疏]“内小”至“八人”

○解释说:内小臣之所以列在此处,查考其职责记载说:“掌管王后的命令,端正她的服饰位次”。查考《夏官·大仆职》记载说:“传达王的大命,端正王的服饰位次”,那么这里内小臣侍奉王后的职责与大仆侍奉王相同,也是辅佐王后的事务,所以列在此处。使用奄人,是因为他们所掌管的事务在宫内。

○注“奄称士者异其贤”

○解释说:查考上面的酒人、浆人等奄人都不称为士,那么他们就不是士。唯独这里称为士,是因为他们有贤行的被任命为士,所以称为士。查考:《诗经》中的巷伯,是奄官。注解说:“巷伯,即内小臣,小臣在宫中位置靠近,所以称为巷伯。”必定知道巷伯与小臣是同一人的原因,是因为他们都名为奄。又说“巷”,也是在宫中靠近的意思。又称为“伯”,是长的意思。内小臣又称为士,也是长的意思,所以知道是同一人。

阍人,王宫每门设四人,囿游也如此。(阍人,是掌管早晚开启关闭宫门的人。受墨刑的人让他们守门。囿,是御苑。游,是离宫。

○阍,音昏。囿,音又。ヵ,本也作游,音由。)

[疏]“阍人”至“如之”

○解释说:阍人之所以列在此处,是因为他们掌管守卫中门的禁令,王宫在此,所以也列在此处。《周礼》之中,有同官别职的情况,那么这里阍人在每门及囿游同名阍人而职责不同。《山虞》、《泽虞》说“每大泽大山及川衡林衡”,也是别职同官。别官同职的,只有官职相连罢了。

○注“阍人”至“宫也”

○解释说:说“阍人,掌管早晚开启关闭”,这是《释名》中阍人的意思。黄昏时闭门,所以此名阍人。清晨时启门,那么《论语》称之为晨人。都是以当时的事情来命名罢了。又说“受刑的墨者让他们守门”,这是《秋官·掌戮》的职文。郑玄在那里的注解说:“受黥刑的人不妨碍禁御,想让他们守门。”查考其职责记载说:“掌管守卫中门的禁令。”说中门,那么只有雉门罢了。而说每门,那里说中门,是据有禁守的地方而言。其实王的五门,都让墨者守卫。或者解释为王有五门,四面都有中门,所以说每门,义理也通。查考《礼记》说:“古人不让受刑的人守门。”那里郑玄的注说是夏殷时期。《公羊传》说:“阍人杀吴子馀祭,接近受刑的人,是轻死之道。”那是据人君加之宠爱,所以说接近受刑的人,是轻死之道。如果君主有防卫,不亲近,那就不是接近受刑的人。受劓刑的人让他们守关,因为丑恶而远离他们,不能约略认为十二门都让墨者守卫。《诗经》说“昏〇靡共”,笺注说“都是奄人”。那是据后宫的门,所以让奄人守卫。又说“囿是御苑”,查考《诗经》说:“王在灵囿”,注解说:“用来饲养禽兽,天子百里,诸侯四十里。”查考《孟子》:齐宣王问孟子说:“文王的囿方圆七十里,还认为小,我的囿方圆四十里,还认为大,为什么呢?”孟子回答:“文王的囿,砍柴的人去那里,打猎的人去那里,与百姓共享,所以认为小。”

,不亦宜乎!君之囿,民杀其麋鹿者,如杀人之罪,民以为大,不亦宜乎!”则文王之囿方七十里者,大於诸侯,小於天子故也。《白虎通》又云:“天子百里,大国四十里,次国三十里,小国二十里。”与《孟子》不同者,《白虎通》细别言之也。又云“游,离宫”者,囿是大苑,其门皆使阍人守之也。此离宫,即囿游之兽禁,故彼郑云,谓囿之离宫小苑观处也。或以为游亦谓城郭中兴公所为者也。

译这难道不是理所当然的吗!国君的苑囿中,百姓若猎杀其中的麋鹿,就按杀人的罪名处罚,百姓认为这苑囿太大,难道不是理所当然的吗!”那么,周文王的苑囿方圆七十里的说法,是比诸侯的苑囿大,却比天子的苑囿小,所以(孟子才这么说)。《白虎通》又说:“天子的苑囿方圆百里,大诸侯国四十里,中等诸侯国三十里,小诸侯国二十里。”这与《孟子》记载不同的地方,是因为《白虎通》对此作了更细致的分别论述。又说“游”就是“离宫”,这是因为苑囿是巨大的园林,其门都由守门人看守。这离宫,就是苑囿中供游猎的禁地,所以郑玄说,是指苑囿中离宫那样的小苑和观赏之处。也有人认为“游”是指城郭中供公侯游乐的地方。

寺人,王之正内五人。(寺之言侍也。《诗》云“寺人孟子”。正内,路寝。)

  [疏]“寺人”至“五人”

  ○释曰:在此者,案其职云“掌王之内人及女宫之戒令”,故在此。

  ○注“寺之”至“路寝”

  ○释曰:云“寺之言侍”者,欲取亲近侍御之义。此奄人也。知者,见僖二十四年:晋文公既入,吕、▯欲焚公宫。寺人披请见,公使让之,且辞焉。披曰:“齐桓公置射钩而使管仲相,君若易之,行者甚众,岂唯刑臣。”彼寺人披自称刑人,明寺人奄人也。若然,寺人既掌内人,不掌男子。而秦诗云:“欲见国君,先令寺人”,而掌男子者,彼秦仲,宣王命作大夫,始大,有车马,其官未备,故寺人兼小臣,是以寺人得掌男子。《诗》云“寺人孟子”者,引证经寺人、孟子同也。又云“正内,路寝”者,寺人既不得在王之路寝,而云内正五人者,谓在后之路寝耳。若王之路寝,不得称内;以后宫,故以内言之。故先郑下注后六宫,前一後五,前一则路寝。

  内竖,倍寺人之数。(竖,未冠者之官名。

  ○冠,古乱反。)

  [疏]“内竖”至“之数”

  ○释曰:在此者,案其职云:“掌内外之通令,凡小事”。故与寺人连类在此也。

  ○注“竖未”至“官名”

  ○释曰:《春秋左氏传》叔孙穆子幸庚宗妇人而生牛,以为竖官。则亦童竖未冠者。必使童子为之者,郑於其职注云:“使童竖通王内外之命,给小事者,以其无与为礼,出入便疾也。”

  九嫔。(嫔妇也。《昏义》曰:“古者天子后立六宫,三夫人、九嫔、二十七世妇、八十一御妻,以听天下之内治,以明章妇顺,故天下内和而家理也。”不列夫人于此官者,夫人之於后,犹三公之於王,坐而论妇礼,无官职。

  ○嫔,符真反。治,直吏反。)

  [疏]“九嫔”

  ○释曰:在此者,以其有妇德。其职云:“掌妇学之法,以教九御”,同是内宫之官,故亦在此。

  ○注“嫔妇也”至“官职”

  ○释曰:引《昏义》者,彼是周之妇官之数,与此经妇人数同,故引以为证。案《礼记 上檀弓》云:“舜葬仓梧,盖三妃未之从。”郑注云:“帝喾时立四妃,象后妃四星,其一明者为正妃,其三小者为次妃,帝尧因焉。至舜,不告而娶,不立正妃,但三夫人而已。夏后氏增以三三而九,为十二人。殷人又增以三九二十七,合三十九人。周人上法帝喾而立正妃,又三二十七,为八十一人,以增三十九并后,合百二十一人。其位:后也,夫人也,九嫔也,二十七世妇也,八十一女御也。”又云“不列夫人于此”,惟有九嫔已下,是无三夫人之数也。又云“夫人之於后,犹三公之於王,坐而论妇礼,无官职”者,谓三百六十官无三公之官。案《大司徒职》云:“二卿则公一人。”郑注云:“三公者,内与王论道,中参六官之事,外与六卿之教。”又案《冬官 考工记》云:“坐而论道,谓之王公。”注云:“天子、诸侯。”然则公中合有三公,坐而论道无正职,故云“中参”、“外与”而已。三夫人亦然,故云“坐而论礼,无官职”,故不列之也。

  世妇。(不言数者,君子不苟於色,有妇德者充之,无则阙。)

  [疏]注“不言”至“则阙”

  ○释曰:在此者,案其职云“掌祭祀、宾客、丧纪、帅女宫而濯溉”,故亦在此。九嫔言数,而世妇、女御不言数者,君子不苟於色,有妇德乃充之。不言王而云君子者,谓君子为王,乃能不苟色也。九嫔言数者,欲见世妇、女御有德亦充。若九嫔无德,亦与世妇女御同阙,故特互其文,令义两得见耳。

  女御。(《昏义》所谓御妻。御犹进也,侍也。)

  [疏]注“昏义”至“侍也”

  ○释曰:彼不云“女御”而云“御妻”,御,进也,故彼引为一物也。又云“御犹进也,侍也”者,凡后下御,皆是后宫进在王寝侍息宴,故《女御职》云“掌御叙于王

译寺人,是王正寝中的五人。(“寺”的意思是“侍”。《诗经》说“寺人孟子”。正内,指路寝。)

[疏]“寺人”到“五人”

○解释:把他们列在这里,是因为考察他们的职责说“掌管王宫内人及女宫的戒令”,所以列在此处。

○注“寺之”到“路寝”

○解释:说“寺的意思是侍”,是想取亲近侍奉的意思。这是阉人。怎么知道的呢?见《左传》僖公二十四年:晋文公进入国都后,吕、郤想要焚烧公宫。寺人披请求见面,晋文公派人对他表示责备,并且拒绝见他。披说:“齐桓公放下射钩之仇而让管仲做相国,您如果改变这种做法,想走的人很多,难道只有我这个受过刑的人吗。”那寺人披自称是受过刑的人,说明寺人是阉人。既然如此,寺人既然掌管内人,就不掌管男子。而《秦风》说:“想见国君,先让寺人通报”,而掌管男子的,那是秦仲,宣王任命他做大夫,开始显贵,有车马,他的官属还不齐备,所以寺人兼任小臣,因此寺人得以掌管男子。《诗经》说“寺人孟子”,是引用证明经文中寺人、孟子是同一类人。又说“正内,路寝”,寺人既然不能在王的路寝,而说内正五人,是指在后路寝。如果是王的路寝,就不能称为内;因为是在后宫,所以用内来称呼。所以先郑在下面注后六宫,前一后五,前一就是路寝。

内竖,是寺人数量的两倍。(竖,是未成年者的官名。

○冠,古乱反。)

[疏]“内竖”到“之数”

○解释:把他们列在这里,是因为考察他们的职责说:“掌管内外的通令,凡是小事”。所以与寺人同类列在此处。

○注“竖未”到“官名”

○解释:《春秋左氏传》中叔孙穆子宠幸庚宗妇人而生下牛,让他做竖官。那么也是童竖未冠者。一定要让童子做这个的原因,郑玄在他们的职责注中说:“让童竖传达王内外命令,供给小事,是因为他们不参与礼仪,出入便捷迅速。”

九嫔。(嫔是妇。《昏义》说:“古时候天子后立六宫,三夫人、九嫔、二十七世妇、八十一御妻,来治理天下的内政,来彰显妇顺,所以天下内部和谐而家庭治理好。”不在此列出夫人的原因,是夫人对于后,就像三公对于王,坐着讨论妇礼,没有具体的官职。

○嫔,符真反。治,直吏反。)

[疏]“九嫔”

○解释:把他们列在这里,是因为她们有妇德。她们的职责说:“掌管妇学的法则,来教导九御”,同是内宫的官,所以也列在此处。

○注“嫔妇也”到“官职”

○解释:引用《昏义》,那里是周代妇官的数量,与此经中妇人的数量相同,所以引用作为证据。考察《礼记·檀弓上》说:“舜葬在苍梧,大概三个妃子没有跟随。”郑注说:“帝喾时立四妃,象后妃四星,其中一个明亮的为正妃,三个小的为次妃,帝尧沿袭。到舜,不告而娶,不立正妃,只有三夫人。夏后氏增加三三而九,为十二人。殷人又增加三九二十七,合三十九人。周人上法帝喾而立正妃,又三二十七,为八十一人,以增加三十九并后,合百二十一人。其位:后,夫人,九嫔,二十七世妇,八十一女御。”又说“不在此列出夫人”,只有九嫔以下,是没有三夫人的数量。又说“夫人对于后,就像三公对于王,坐着讨论妇礼,没有官职”,是说三百六十官中没有三公之官。考察《大司徒职》说:“二卿则公一人。”郑注说:“三公者,在内与王论道,在中参预六官之事,在外与六卿之教。”又考察《冬官·考工记》说:“坐着论道,称为王公。”注说:“天子、诸侯。”那么公中应当有三公,坐着论道没有正职,所以说“中参”、“外与”而已。三夫人也是这样,所以说“坐着论礼,没有官职”,所以不列出她们。

世妇。(不说数量的原因,是君子不随便对待女色,有妇德的充任,没有就空缺。)

[疏]注“不言”到“则阙”

○解释:把他们列在这里,是因为考察她们的职责说“掌管祭祀、宾客、丧纪,率领女宫洗涤”,所以也列在此处。九嫔说数量,而世妇、女御不说数量的原因,是君子不随便对待女色,有妇德才充任。不说王而说君子的原因,是说君子为王,才能不随便对待女色。九嫔说数量,是想表明世妇、女御有德也充任。如果九嫔无德,也与世妇女御同样空缺,所以特意互文,让意义两方面都能体现。

女御。(《昏义》所说的御妻。御是进的意思,侍的意思。)

[疏]注“昏义”到“侍也”

○解释:那里不说“女御”而说“御妻”,御,是进的意思,所以那里引为一物。又说“御是进的意思,侍的意思”,凡是后以下的御,都是后宫进在王寝侍息宴,所以《女御职》说“掌管御叙于王

之燕寝”。是以训御云进也、侍也。

  女祝四人,奚八人。(女祝,女奴晓祝事者。

译进入内室。因此《训御》说:“进”就是“侍奉”。

女祝四人,奚八人。(女祝,是通晓祝祷之事的女奴。

○祝,之六反,郑又之又反。)

  [疏]“女祝”至“八人”

  ○释曰:在此者,案其职云:“掌王后之内祭祀,凡内祷祠之事。”故在此也。

  ○注“女祝”至“事者”

  ○释曰:言女奴晓事,谓识文者为之也。

  女史八人,奚十有六人。(女史,女奴晓书者。)

  [疏]“女史”

  ○释曰:在此者,案其职云:“掌王后之礼职,内治之贰”,亦女奴晓文者为之。其职与王之大史掌礼同,故在此也。

  典妇功,中士二人,下士四人,府二人,史四人,工四人,贾四人,徒二十人。(典,主也。典妇功者,主妇人丝▯功官之长。)

  [疏]“典妇”

  ○释曰:在此者,案其职云:“掌妇式之法,以受嫔妇及内人女功之事赍。”故郑注云:“典,主也。典妇功者,主妇人丝▯功官之长。”其职中赍是也。云“贾四人”者,以其丝▯有善恶、贵贱之事,故须贾人也。

  典丝,下士二人,府二人,史二人,贾四人,徒十有二人。

  [疏]释曰:在此者,案其职云:“掌丝入而辨其物。颁丝于外内工,皆以物授之。”因妇功,亦在此也。

  典▯,下士二人,府二人,史二人,徒二十人。(

  ○▯,丝里反。)

  [疏]“典▯”

  ○释曰:▯,麻也。案《丧服传》云:“牡麻者,▯麻也。”则▯是雄麻,对苴是麻之有ナ实者也。在此者,与典妇功,亦连类在此也。

  内司服,奄一人,女御二人,奚八人。(内司服,主宫中裁缝宫之长。有女御者,以衣服进,或当於王,广其礼,使无色过。

  ○缝,戚奉容反,徐扶用反,下同。)

  [疏]“内司”至“八人”

  ○释曰:以其掌后已下六服。言“内司服”者,非是对《春官 司服》男子服为内。但是男子之物不言外者,在外是其常也。故不须言外而外自显。但以妇人在内,故妇人之事多言内。若不言内,无以得见妇人之物。不与春官司服同处者,以从内官之例,故在此。有“奄一人”者,以其衣服事多,须男子兼掌。以与妇人同处,故用奄也。

  ○注“内司服”至“色过”

  ○释曰:言“主宫中裁缝官之长”者,谓其下文缝人为长。又云“有女御者,以衣服进,或当於王,广其礼,使无色过”者,以此女御还是女奴晓进御衣服者,故与女酒、女祝、女史同号女也。以衣服进,谓进衣于王。王见之,或当王意,广其礼,得与八十一女御同名。欲见百二十人外,兼有此女御之礼,王合御幸之,使王无淫色之过,故名女御也。

  缝人,奄二人,女御八人,女工八十人,奚三十人。(女工,女奴晓裁缝者。

  ○缝,刘扶用反。)

  [疏]“缝人”至“十人”

  ○释曰:在此者,案其职云:“掌王宫缝线之事,以缝王及后之衣服”,故在此也。奄二人,亦是缝线事多,须有男子故也。有女御者,义同於上也。有女工者,谓女奴巧者,郑云“晓裁缝者”也。

  染人,下士二人,府二人,史二人,徒二十人。(

  ○染,如艳反,刘而俭反。)

  [疏]“染人”

  ○释曰:在此者,案其职云“掌染丝帛”,因妇人衣服,故亦连类在此也。

  追师,下士二人,府一人,史二人,工二人,徒四人。(追,治玉石之名。

  ○追,丁回反,一曰雕。)

  [疏]“追师”至“四人”

  ○释曰:在此者,职云:“掌王后之首服,为副、编、次、追衡、笄”,亦因妇人衣服,连类在此。

  ○注“治玉石之名”

  ○释曰:《诗》云:“追琢其璋。”璋是玉为之,则追与琢皆是治玉石之名也。若然,男子首服在《夏官 弁师》者,以其男子,是阳义,又取夏时万物长大,长大乃冠,故在夏官。此妇人,直取首服配衣,故与衣连类在此。若然,首反处下者,以冠履自相对,不与服为先後,故不在上也。

  屦人,下士二人,府一人,史一人,工八人,徒四人。(

  ○屦,纪

译○祝,音之六反,郑玄又音之又反。)

[疏]“女祝”至“八人”

○释曰:女祝一职列在此处,是因为考察其职责记载说:“掌管王后内部的祭祀,凡是内部祈祷祭祀之事。”所以列在此处。

○注“女祝”至“事者”

○释曰:说女奴通晓事务,是指让识文断字的人担任此职。

女史八人,奚十六人。(女史,是通晓书写的女奴。)

[疏]“女史”

○释曰:女史一职列在此处,是因为考察其职责记载说:“掌管王后的礼仪职事,是内治的副职”,也是由通晓文书的女奴担任。其职责与王的大史掌管礼仪相同,所以列在此处。

典妇功,中士二人,下士四人,府二人,史四人,工四人,贾四人,徒二十人。(典,是主管的意思。典妇功,是主管妇人丝麻功事的长官。)

[疏]“典妇”

○释曰:典妇功一职列在此处,是因为考察其职责记载说:“掌管妇女法式的方法,以接收嫔妇及内人女功的事宜和贡品。”所以郑玄注说:“典,是主管的意思。典妇功,是主管妇人丝麻功事的长官。”其职责中提到的贡品即是此意。说“贾四人”的原因,是因为丝麻有优劣、贵贱的区别,所以需要贾人(商人)来评定。

典丝,下士二人,府二人,史二人,贾四人,徒十二人。

[疏]释曰:典丝一职列在此处,是因为考察其职责记载说:“掌管丝织品的收入并辨别其种类。将丝分发给内外工匠,都按照种类授予他们。”因为与妇功相关,所以也列在此处。

典枲,下士二人,府二人,史二人,徒二十人。(

○枲,音丝里反。)

[疏]“典枲”

○释曰:枲,是麻。考察《丧服传》说:“牡麻者,是枲麻。”那么枲就是雄麻,相对于苴麻(雌麻)是有籽实的麻。列在此处,是与典妇功同类,所以也连类列在此处。

内司服,奄一人,女御二人,奚八人。(内司服,是主管宫中裁缝的长官。设有女御,是因为进献衣服时,或许会面对君王,以广其礼制,使君王没有淫色之过。

○缝,音戚奉容反,徐音扶用反,下文相同。)

[疏]“内司”至“八人”

○释曰:因为掌管王后以下的六种服饰。说“内司服”,并不是相对于《春官》司服男子服饰而言的“内”。凡是男子的事物不说“外”的,在外是常理。所以不必说“外”而外自显现。只是因为妇人在内,所以妇人的事务多说“内”。如果不说“内”,就无法看出是妇人的事物。不与春官司服列在同一处的原因,是因为遵循内官的体例,所以列在此处。有“奄一人”的原因,是因为衣服事务繁多,需要男子兼管。因为与妇人同处,所以使用奄人(阉人)。

○注“内司服”至“色过”

○释曰:说“主管宫中裁缝官之长”,是指其下文缝人为长官。又说“有女御者,以衣服进,或当於王,广其礼,使无色过”,这是因为这些女御还是通晓进御衣服的女奴,所以与女酒、女祝、女史同称为“女”。以衣服进,是指向君王进献衣服。君王看见后,或许符合君王心意,广其礼制,得以与八十一名女御同名。想要表明在百二十人之外,兼有此女御之礼,君王应当御幸她们,使君王没有淫色之过,所以称为女御。

缝人,奄二人,女御八人,女工八十人,奚三十人。(女工,是通晓裁缝的女奴。

○缝,刘音扶用反。)

[疏]“缝人”至“十人”

○释曰:缝人一职列在此处,是因为考察其职责记载说:“掌管王宫缝线之事,以缝制王及王后的衣服”,所以列在此处。奄二人,也是因为缝线事务繁多,需要有男子的原因。有女御者,意义与上文相同。有女工者,是指女奴中灵巧的人,郑玄说“通晓裁缝者”。

染人,下士二人,府二人,史二人,徒二十人。(

○染,音如艳反,刘音而俭反。)

[疏]“染人”

○释曰:染人一职列在此处,是因为考察其职责记载说“掌管染丝帛”,因为与妇人衣服相关,所以也连类列在此处。

追师,下士二人,府一人,史二人,工二人,徒四人。(追,是治玉石的名称。

○追,音丁回反,一说音雕。)

[疏]“追师”至“四人”

○释曰:追师一职列在此处,职责记载说:“掌管王后的首服,制作副、编、次、追衡、笄”,也是因为与妇人衣服相关,连类列在此处。

○注“治玉石之名”

○释曰:《诗经》说:“追琢其璋。”璋是用玉制作的,那么追与琢都是治玉石的名称。如果这样,男子首服在《夏官》弁师处的原因,是因为男子属阳义,又取夏时万物长大,长大才加冠,所以在夏官。此妇人,只是取首服配合衣服,所以与衣服连类列在此处。如果这样,首服反而列在后面的原因,是因为冠履自相对,不与衣服分先后,所以不列在上面。

屦人,下士二人,府一人,史一人,工八人,徒四人。(

○屦,音纪

具反。)

  [疏]“屦人”

  ○释曰:在此者,案其职云“掌王及后之服屦”,故从内官衣服,亦连类在此。若然,追师专掌妇人首服,此屦人兼男子,屦舄在下体,贱,故男子妇人同在此官也。

译(具反。)

[疏]“屦人”

○解释曰:之所以列在这里,是依据其职责所说“掌管君王和皇后所穿的鞋履”,因此归属于内官中掌管衣物的职类,也连带归入此类。如果这样,追师专门掌管妇女的头饰,而这位屦人则兼管男女,因为鞋履属于下体穿戴之物,地位较为卑贱,所以男女都归在这位官员管辖之下。

夏采,下士四人,史一人,徒四人。(夏采,夏翟羽色。《禹贡》:徐州贡夏翟之羽。有虞氏以为▯,後世或无,故染鸟羽,象而用之,谓之夏采。

  ○夏,户雅反,注同。翟,雉名。采,如字,或作菜。翟,音狄。▯,如谁反。)

  [疏]“夏采”至“四人”

  ○释曰:在此者,其职云:“掌大丧以冕服复于大祖,以乘车建▯复于四郊。”丧事是终,故在末职也。

  ○注“夏采”至“夏采”

  ○释曰:案《尔雅》云:“伊洛而南,素质,五采皆备成章,曰▯。江淮而南,青质,五采皆备成章,谓之鹞。”此则夏翟之羽色也。又案《禹贡》徐州云:“羽畎夏翟”,是徐州贡夏翟之羽也。又云“有虞氏以为▯”者,《明堂位》云:“有虞氏之▯,夏后氏之▯。”注云:“有虞氏当言▯,夏后氏当言▯。”彼据虞氏始有▯,故云有虞氏以为▯也。又云“後世或无”者,案《冬官 考工记》有“锺氏染羽”,若有自然鸟羽,何须染之乎?故云“後世或无”,则据此周时而言也,故染鸟羽而用之。谓之“夏采”者,夏即五色也。此职中注及彼注皆云“▯谓注旄於干首”,不云翟羽者,盖注文不具耳。

  ●卷二

  大宰之职,掌建邦之六典,以佐王治邦国:一曰治典,以经邦国,以治官府,以纪万民;二曰教典,以安邦国,以教官府,以扰万民;三曰礼典,以和邦国,以统百官,以谐万民;四曰政典,以平邦国,以正百官,以均万民;五曰刑典,以诘邦国,以刑百官,以纠万民;六曰事典,以富邦国,以任百官,以生万民。(大曰邦,小曰国,邦之所居亦曰国。典,常也,经也,法也。王谓之礼经,常所秉以治天下也;邦国官府谓之礼法,常所守以为法式也。常者,其上下通名。扰犹驯也。统犹合也。诘犹禁也,《书》曰“度作详刑,以诘四方”。任犹亻事也。生犹养也。郑司农云:“治典,冢宰之职,故立其官,曰使帅其属而掌邦治,以佐王均邦国;教典,司徒之职,故立其官,曰使帅其属而掌邦教,以佐王安扰邦国;礼典,宗伯之职,故立其官,曰使帅其属而掌邦礼,以佐王和邦国;政典,司马之职,故立其官,曰使帅其属而掌邦政,以佐王平邦国;刑典,司寇之职,故立其官,曰使帅其属而掌邦禁,以佐王刑邦国。此三时皆有官,唯冬无官,又无司空。以三隅反之,则事典,司空之职也。《司空》之篇亡,《小宰职》曰:‘六曰冬官,其属六十,掌邦事。’”

  ○邦国,干云:“国,天子诸侯所理也。邦,疆国之境。”治典,直吏反。注下治典、邦治、治官、治职之治皆同。扰,而小反,郑而昭反,徐、李寻伦反。谐,户皆反。诘,起一反,禁也。干云:“弹正纠察也。”驯,似伦反。度,待洛反。亻事,侧吏反,下同,犹立也。)

  [疏]“大宰”至“以生万民”

  ○释曰:自此以下至职末分为二段。从此职首至“以富得民”一段十条,明经国之大纲,治政之条目。自“正月之吉”以下至职末,明颁宣前法,依事而施。言“掌建邦之六典”者,谓大宰总御群职,故六典俱建也。“以佐王治邦国”者,以六典是王执治邦国,王不独治,故云“佐王”也。“一曰治典,以经邦国”,至“六曰事典”,皆云“邦国”者,邦国皆谓诸侯之国。但治典云:“经者,所以经纪为名,故云经。”教典云:“安者,地道主安,故云安。”礼典云:“和者,礼之用,和为贵,故云和。”政典云:“平者,司马主六军,以平定天下,故云平。”刑典云:“诘者,以其刑者有所诘禁天下,故云诘。”事典云:“富者,作事所以富国家,故云富也。”又治典、教典云:“官府礼典已下四典,皆云‘百官’者,尊天地二官,不局其数,故不云百官而云‘官府’也。”若然,六官其属各六十,得称百官者,举全数,故云百官也。且天官言“治官府”,地官云“教官府”,夏官云“以正百官”,秋官云“刑百官”,皆依本职而

译夏采,下士四人,史一人,徒四人。(夏采,指夏翟的羽色。《禹贡》记载:徐州进贡夏翟的羽毛。有虞氏用它制作旌旗,后世有时没有这种鸟,所以染鸟羽来模拟其颜色使用,称之为夏采。

○夏,音户雅,注同。翟,野鸡的名称。采,读如字,或写作菜。翟,音狄。〇,音如谁。)

[疏]“夏采”至“四人”

○解释:夏采这一职位在此处,它的职责说:“掌管重大丧事,用冕服在大祖庙招魂,用乘车树立旌旗在四郊招魂。”丧事是终结之事,所以排在末位。

○注“夏采”至“夏采”

○解释:查考《尔雅》说:“伊水、洛水以南,底色洁白,五种颜色都具备且排列成文彩,叫做〇。长江、淮河以南,底色青色,五种颜色都具备且排列成文彩,叫做鹞。”这就是夏翟的羽色。又查考《禹贡》徐州部分说:“羽畎夏翟”,这是徐州进贡夏翟的羽毛。又说“有虞氏用它制作旌旗”的,《明堂位》说:“有虞氏的旌旗,夏后氏的旌旗。”注解说:“有虞氏应当说〇,夏后氏应当说〇。”那是根据虞氏开始有旌旗,所以说有虞氏用它制作旌旗。又说“后世有时没有”的,查考《冬官·考工记》有“锺氏染羽”,如果有天然的鸟羽,何必去染它呢?所以说“后世有时没有”,这是根据周代的情况而言的,所以染鸟羽来使用。称之为“夏采”的,夏就是五色。此职中的注以及彼处的注都说“〇指在旗杆顶端系上旄牛尾”,不说翟羽的,大概是注文不完整罢了。

●卷二

大宰的职责,掌管建立国家的六部常法,来辅佐君王治理国家:一是治典,用来经营国家,治理官府,管理万民;二是教典,用来安定国家,教化官府,驯服万民;三是礼典,用来和谐国家,统合百官,协调万民;四是政典,用来平定国家,端正百官,均衡万民;五是刑典,用来警戒国家,惩处百官,纠察万民;六是事典,用来富裕国家,任用百官,养育万民。(大者称邦,小者称国,邦所居住的地方也称国。典,是常法、经法、法度。君王称为礼经,是常持用来治理天下的;邦国官府称为礼法,是常守作为法式的。常,是上下通用的名称。扰,如同驯服。统,如同合拢。诘,如同禁止,《尚书》说“制定详备的刑罚,来警戒四方”。任,如同从事。生,如同养育。郑司农说:“治典,是冢宰的职责,所以设立其官,说让他率领他的属官而掌管国家治理,来辅佐君王均衡国家;教典,是司徒的职责,所以设立其官,说让他率领他的属官而掌管国家教化,来辅佐君王安定驯服国家;礼典,是宗伯的职责,所以设立其官,说让他率领他的属官而掌管国家礼仪,来辅佐君王和谐国家;政典,是司马的职责,所以设立其官,说让他率领他的属官而掌管国家政务,来辅佐君王平定国家;刑典,是司寇的职责,所以设立其官,说让他率领他的属官而掌管国家禁令,来辅佐君王惩处国家。这三个季节都有官职,只有冬季没有官职,又没有司空。用三隅反推,那么事典,是司空的职责。《司空》篇已经亡佚,《小宰职》说:‘第六是冬官,其属官六十,掌管国家事务。’”

○邦国,干云:“国,是天子诸侯治理的地方。邦,是疆域的边界。”治典,直吏反。注下治典、邦治、治官、治职的治都相同。扰,而小反,郑而昭反,徐、李寻伦反。谐,户皆反。诘,起一反,禁止的意思。干云:“弹劾纠正监察。”驯,似伦反。度,待洛反。亻事,侧吏反,下文同,如同建立。)

[疏]“大宰”至“以生万民”

○解释:从此以下到职末分为两段。从此职首到“以富得民”一段十条,阐明治理国家的大纲,施政的条目。自“正月之吉”以下到职末,阐明颁布宣扬前法,依照事务施行。说“掌管建立国家的六部常法”的,是说大宰总领众职,所以六典都建立。“以辅佐君王治理国家”的,因为六典是君王执掌治理国家,君王不独自治理,所以说“辅佐君王”。“一是治典,用来经营国家”,到“六是事典”,都说“国家”的,邦国都指诸侯的国家。但治典说:“经,是以经纪为名,所以说经。”教典说:“安,是地道主安,所以说安。”礼典说:“和,是礼的作用,以和为贵,所以说和。”政典说:“平,是司马主六军,以平定天下,所以说平。”刑典说:“诘,是因为刑罚有所警戒禁止天下,所以说诘。”事典说:“富,是做事所以富裕国家,所以说富。”又治典、教典说:“官府”,礼典以下四典,都说“百官”的,尊崇天地二官,不拘泥其数量,所以不说百官而说“官府”。如果这样,六官其属各六十,得称百官的,是举全数,所以说百官。且天官说“治官府”,地官说“教官府”,夏官说“以正百官”,秋官说“刑百官”,都依照本职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