殆知阁
字典 摘录
儒藏周礼注疏十八

卷十七

儒藏 · 礼经 · 已译 · 第 466–485 段

知四时之生,牺牲之物,玉帛之类,采服之宜,彝器之量,次主之度,屏摄之位,坛场之所,上下之神▯,氏姓之所出,而率旧典者为之宗。’《春秋》‘▯于大庙,跻僖公’,而《传》曰:‘夏父弗忌为宗人’,又曰‘使宗人衅夏献其礼’。《礼 特性》曰:‘宗人升自西阶,视壶濯及豆笾。’然则唐虞历三代,以宗官典国之礼与其祭祀,汉之大常是也。”

译了解四季生长的规律,牺牲的种类,玉帛的类别,服饰采色的适宜,常器的规格,次主的法度,屏摄的位置,坛场的所在,上下神灵的次序,氏姓的出处,并遵循旧有典章的人,就担任宗官。《春秋》记载“在大庙,提升僖公的牌位”,而《左传》说:“夏父弗忌担任宗人”,又说“让宗人衅夏献出礼仪”。《礼记·特性》篇说:“宗人从西阶登堂,查看酒壶、濯器以及豆、笾。”那么从唐虞历经夏商周三代,都由宗官掌管国家的礼仪及其祭祀,汉代的太常就是这类官职。

○佥,七潜反,皆也。俞,羊朱反,然也。李一音由。女秩,音汝。氏姓,如字,刘音纸。大庙,音泰,下放此。▯齐,本又作跻,子兮反,升也。父,音甫。衅,虚觐反。)

  [疏]“惟王”至“邦国”

  ○释曰:云“掌邦礼以佐王和邦国”者,乐主和同,礼主简别。案《乐记》云:“乐胜则流,礼胜则离。”郑云:“离谓析居不和,恐其不和,是以礼言和。《论语》云:‘礼之用,和为贵’”也。

  ○注“礼谓”至“是也”

  ○释曰:云“礼谓曲礼五”者,案《礼序》云:“礼者,体也,履也。”一字两训,盖有以也。统之於心名为体,《周礼》是也。践而行之名曰履,《仪礼》是也。既名“仪礼”,亦名“曲礼”,故《礼器》云:“经礼三百,曲礼三千。”郑玄云:“经礼,谓《周礼》也。曲,犹事也,事礼谓今《礼》也,其中事仪三千。”若然,则《仪礼》为曲礼。今此郑云“礼谓曲礼五”者,对文则《仪礼》是曲礼,《周礼》是经礼,散文此《周礼》亦名曲礼。是以《艺文志》云:“帝王世有损益,至周曲为之防。”是指此《周礼》为曲礼也。云“吉凶宾军嘉,其别三十有六”者,并据下文而知。郑司农云“宗伯,主礼之官”,而引《书 尧典》“帝曰”者,谓舜咨四岳,曰:“有能典朕三礼?”三礼者,谓天地人之礼也。云“佥曰伯夷”者,四岳同辞而对,共举伯夷也。云“帝曰俞”者,俞,然也。然其所举云“咨伯,女作秩宗”者,帝舜命伯夷使为秩宗。秩,次也。言宗伯主次序鬼神之事。案彼《虞书》云“▯五礼”,下又云“典朕三礼”,三五不同者,郑义上云“▯五礼”,与下“五玉”连文,五玉是诸侯所执玉,则五礼,非吉凶宾军嘉之五礼,故郑云“五礼,公侯伯子男之礼”。是以《礼论》云:“唐虞有三礼,至周分为五礼。”若然,云三礼不言五礼,则三礼中含有五礼矣。引《国语》者,是楚昭王问於观射父,观射父对此辞。言“名姓之後”者,孔、服注以为圣人大德之後。云“能知四时之生,牺牲之物”者,孔、服皆以为生谓粢盛,牺谓纯毛色,牲谓牛羊豕。云“玉帛之类”者,孔、服皆以为礼神玉帛,谓若《宗伯》云“苍璧”、“黄琮”、“牲币各放其器之色”是也。云“采服之宜”者,服氏云:“祭祀之所服色,谓若《司服》衮冕以下”是也。云“彝器之量”者,服云:“量,数也。祭祀之器,皆当其数。”云“次主之度”者,服云:“次,庙主之尊卑先後远近之度。”云“屏摄之位”者,服氏云:“屏犹并也,谓摄主不备,并之,其位不得在正主之位。”即引《曾子问》云:“若宗子有罪,居于他国,庶子为大夫,其祭也,祝曰:孝子某使介子某执其常事。”又云:“摄主不厌祭,不旅,不假,不绥祭,不配。”是其摄主并之事。《左氏》昭十八年,夏五月,宋、卫、陈、郑灾,时郑子产使子宽、子上巡群屏摄。彼郑司农云:“束茅以为屏蔽,祭神之处,草易然,故巡行之。”此“屏摄”义,与《国语》异。云“坛场之所”者,孔云:“去庙为祧,去祧为坛,去坛为▯单。”孔又云:“场,祭道神,《曾子问》‘道而出’是也。”云“上下之神▯”者,孔氏云:“上谓凡在天之神,天及日月星;下谓凡在地之神,谓地、山林、川谷、丘陵也。”云“氏姓之所出,而率旧典者为之宗”者,孔氏云:“既非先圣之後,又非名姓之後,但氏姓所出之後,子孙而心常能循旧典者,则为大宗。大宗者,於周为宗伯。”云“春秋▯於太庙”者,是文二年秋八月,《公羊》云:“大事者何?大▯也。大▯者何?合祭也。其合祭奈何?毁庙之主,陈於大祖;未毁庙之主,皆升,合食於大祖。”列昭穆,序父子。云“跻僖公”者,案《左氏》云:“逆祀也。”时夏父弗忌为宗人。逆祀者,弗忌云:“吾见新鬼大,故鬼小。”跻,升也。谓升僖公主於闵公之上。引之者,证宗是宗人主鬼神也。云“又曰使宗

译○佥,音七潜,意为皆。俞,音羊朱,意为然。李一音由。女秩,音汝。氏姓,按字面读音,刘音纸。大庙,音泰,下文同此。〇齐,本又作跻,音子兮,意为升。父,音甫。衅,音虚觐。)

[疏]“惟王”至“邦国”

○解释说:所谓“掌管邦国之礼以辅佐君王调和邦国”,是因为音乐主在和同,礼仪主在简别。查《乐记》说:“音乐过度则流荡,礼仪过度则离散。”郑玄说:“离散指析居不和,担心其不和,所以礼仪也讲和。《论语》说:‘礼的运用,以和为贵’。”

○注“礼谓”至“是也”

○解释说:所谓“礼指曲礼五”者,查《礼序》说:“礼,是体,也是履。”一字两训,大概是有原因的。统摄于心名为体,《周礼》就是如此。践行而行名为履,《仪礼》就是如此。既然名为“仪礼”,也名为“曲礼”,所以《礼器》说:“经礼三百,曲礼三千。”郑玄说:“经礼,指《周礼》。曲,犹事也,事礼指今《礼》,其中事仪三千。”如果这样,则《仪礼》为曲礼。现在这里郑玄说“礼谓曲礼五”,是对文而言《仪礼》是曲礼,《周礼》是经礼,散文则此《周礼》也名曲礼。所以《艺文志》说:“帝王世代有损益,到周代曲为之防。”是指此《周礼》为曲礼。所谓“吉凶宾军嘉,其别有三十六”者,都是根据下文而知。郑司农说“宗伯,是主礼之官”,而引用《尚书·尧典》“帝曰”者,是说舜咨询四岳,说:“有能掌管我的三礼吗?”三礼,指天地人之礼。所谓“佥曰伯夷”者,是四岳同辞而对,共举伯夷。所谓“帝曰俞”者,俞,然也。然其所举说“咨伯,你作秩宗”者,是帝舜命伯夷使为秩宗。秩,次也。说宗伯主次序鬼神之事。查彼《虞书》说“〇五礼”,下又说“典朕三礼”,三五不同者,郑义上说“〇五礼”,与下“五玉”连文,五玉是诸侯所执玉,则五礼,非吉凶宾军嘉之五礼,故郑玄说“五礼,是公侯伯子男之礼”。所以《礼论》说:“唐虞有三礼,到周代分为五礼。”如果这样,说三礼不言五礼,则三礼中含有五礼了。引用《国语》者,是楚昭王问於观射父,观射父对此辞。说“名姓之後”者,孔、服注以为圣人大德之後。说“能知四时之生,牺牲之物”者,孔、服皆以为生谓粢盛,牺谓纯毛色,牲谓牛羊豕。说“玉帛之类”者,孔、服皆以为礼神玉帛,谓若《宗伯》云“苍璧”、“黄琮”、“牲币各放其器之色”是也。说“采服之宜”者,服氏云:“祭祀之所服色,谓若《司服》衮冕以下”是也。说“彝器之量”者,服云:“量,数也。祭祀之器,皆当其数。”说“次主之度”者,服云:“次,庙主之尊卑先後远近之度。”说“屏摄之位”者,服氏云:“屏犹并也,谓摄主不备,并之,其位不得在正主之位。”即引《曾子问》云:“若宗子有罪,居于他国,庶子为大夫,其祭也,祝曰:孝子某使介子某执其常事。”又说:“摄主不厌祭,不旅,不假,不绥祭,不配。”是其摄主并之事。《左氏》昭十八年,夏五月,宋、卫、陈、郑灾,时郑子产使子宽、子上巡群屏摄。彼郑司农云:“束茅以为屏蔽,祭神之处,草易然,故巡行之。”此“屏摄”义,与《国语》异。说“坛场之所”者,孔云:“去庙为祧,去祧为坛,去坛为〇单。”孔又云:“场,祭道神,《曾子问》‘道而出’是也。”说“上下之神〇”者,孔氏云:“上谓凡在天之神,天及日月星;下谓凡在地之神,谓地、山林、川谷、丘陵也。”说“氏姓之所出,而率旧典者为之宗”者,孔氏云:“既非先圣之後,又非名姓之後,但氏姓所出之後,子孙而心常能循旧典者,则为大宗。大宗者,於周为宗伯。”说“春秋〇於太庙”者,是文二年秋八月,《公羊》云:“大事者何?大〇也。大〇者何?合祭也。其合祭奈何?毁庙之主,陈於大祖;未毁庙之主,皆升,合食於大祖。”列昭穆,序父子。说“跻僖公”者,查《左氏》云:“逆祀也。”时夏父弗忌为宗人。逆祀者,弗忌云:“吾见新鬼大,故鬼小。”跻,升也。谓升僖公主於闵公之上。引之者,证宗是宗人主鬼神也。说“又曰使宗

人衅夏献其礼”者,此哀公二十四年,公子荆之母嬖,将以为夫人,使宗人衅夏献其立夫人之礼。对曰:“无之。”公怒曰:“汝为宗司,立夫人,国之大礼也,何故无之?”对曰:“周公及武公娶於薛,孝、惠娶於商,自桓以下娶於齐,此礼也则有。若以妾为夫人,则固无其礼也。”公卒立之。引之者,亦证宗人主礼也。又引《礼 特牲》者,此《特牲馈食礼》,是宿宾之明夕,视濯,主人与众兄弟及宾入,即堂下位。宗人升自西阶,视壶濯及豆笾,反降,东北面告濯具。注云:“东北面告,缘宾意欲闻也。”引此者,亦证宗人主礼也。云“唐虞历三代,以宗官典国之礼与其祭祀”者,所云《虞书》是虞法,并云唐者,尧舜道同,故引虞,则唐亦与虞同也。言历三代者,上举唐虞,下举周法,则其中夏殷亦宗官掌礼可知,故总以三代言之也。云“则汉时大常是也”者,以代异法殊,礼有沿革,故至汉时,祭祀之礼使大常主之,故云汉之大常是也。但此宗伯主礼,并下文主鬼神,自分明,必引诸文为证者,当时张包、周孟子、何休等不信《周礼》是周公所制,以为六国时阴谋之书,故先郑以诸文为证也。

译“人衅夏献其礼”这句话,是指鲁哀公二十四年,公子荆的母亲受宠,鲁哀公打算立她为夫人,于是让宗人衅夏呈献立夫人的礼仪。衅夏回答说:“没有这种礼仪。”鲁哀公生气地说:“你担任宗司之职,立夫人是国家的大礼,为什么却说没有这种礼仪?”衅夏回答说:“周公和鲁武公从薛国娶妻,鲁孝公、鲁惠公从商国娶妻,从鲁桓公以下从齐国娶妻,如果是这样,那么立夫人的礼仪是有的。但如果要把妾提升为夫人,那么本来就没有这种礼仪。”鲁哀公最终还是立了她。引用这段记载,也是为了证明宗人掌管礼仪。又引用《礼记·特牲馈食礼》的内容,这是指在《特牲馈食礼》中,祭祀前一天的晚上,检查清洗祭器,主人和众兄弟以及宾客进入,就在堂下就位。宗人从西阶登上,检查壶的清洗情况以及豆、笾等祭器,然后返回走下台阶,面向东北报告清洗完毕。注解说:“面向东北报告,是因为考虑到宾客想要听到。”引用这段内容,也是为了证明宗人掌管礼仪。说“唐尧、虞舜历经夏、商、周三代,都由宗官掌管国家的礼仪及其祭祀”这句话,其中所说的《虞书》是虞代的法度,同时提到唐尧,是因为尧舜之道相同,所以引用虞代,那么唐代也就与虞代相同。说历经三代,是因为上文举了唐尧虞舜,下文举了周代的法度,那么中间的夏、商两代也是由宗官掌管礼仪就可以推知了,所以总括用三代来表述。说“那么汉代的大常就是如此”这句话,是因为时代不同法度各异,礼仪有沿袭也有变革,所以到了汉代,祭祀的礼仪由大常掌管,所以说汉代的大常就是如此。但是宗伯掌管礼仪,以及下文提到的掌管鬼神,本来就很清楚,必定要引用各种文献作为证据,是因为当时张包、周孟子、何休等人不相信《周礼》是周公所制定的,认为它是战国六国时期的阴谋之书,所以郑玄先引用各种文献作为证据。

礼官之属:大宗伯,卿一人;小宗伯,中大夫二人;肆师,下大夫四人。上士八人,中士十有六人,旅下士三十有二人。府六人,史十有二人,胥十有二人,徒百有二十人。(肆犹陈也。肆师佐宗伯,陈列祭祀之位及牲器粢盛。)

  [疏]“肆师”至“十人”

  ○释曰:此一经与下五十九官为长。此官大宗伯、小宗伯、肆师并别职。上士已下,即三职同有此官,可谓别职同官者也。大宗伯则总掌三十六礼之等,小宗伯副贰大宗伯之事,肆师主陈祭位之等,此并亦转相副贰之事也。

  ○注“肆犹”至“粢盛”

  ○释曰:郑知“肆师佐宗伯,陈列祭祀之位”者,案《小宗伯》云“掌建邦之神位”,《肆师》云“立大祀,用玉帛牲▯”之等,故知佐宗伯陈列祭祀之位也。知亦陈牲器粢盛者,案其职云:“大祭祀,展牺牲系于牢,颁于枳人。”又云:“祭之日,表▯盛,告▯展器,陈告备。”是其陈牲器粢盛之事也。

  郁人,下士二人,府二人,史一人,徒八人。(郁,郁金香草,宜以和鬯。

  ○郁,於物反。)

  [疏]注“郁郁”至“和鬯”

  ○释曰:凡叙官不以官尊为先後,有以缓急,急者为先。郁人为首者,祭祀宗庙先灌,灌用郁,故其职云“掌陈器”,故宜先陈也。郑云“郁,郁金香草”者,《王度记》谓之鬯,鬯即郁金香草也。云“宜以和鬯”者,鬯人所掌者,是▯米为酒,不和郁者。若祭宗庙及灌宾客,则鬯人以鬯酒入郁人,郁人得之,筑郁金草煮之,以和鬯酒,则谓之郁鬯也。

  鬯人,下士二人,府一人,史一人,徒八人。(鬯,酿▯为酒,芬香条畅於上下也。▯如黑黍,一稃二米。

  ○鬯,敕亮反。▯,其许反,李其虚反。稃,音孚。)

  [疏]注“鬯酿”至“二米”

  ○释曰:“鬯人”在此者,案:其职云掌其▯鬯,祭社▯门先用鬯,故宜先。言未有郁,条畅得名。云“条畅於上下也”者,若宗庙及宾客以灌地,此虽无郁,至於下经用鬯祭祀者,亦尸所饮以灌地。灌地者,其汁下入於地,其气上升於天,故云条畅於上下也。云“▯如黑黍,一稃二米”者,案《尔雅》云:“▯,黑黍。▯丕,一稃二米。”此《尔雅》上文云“▯黑黍”,是一米之▯,直以▯为名。下文云“▯丕,一稃二米”,亦是黑黍,但无黑黍之名,但二米之▯贵。此鬯酒用二米者,故郑云“▯如黑黍”,此据《尔雅》下文二米之▯,其状如上文黑黍者。若然,《尔雅》云“▯丕,一稃二米”,不言黑黍者,《尔雅》主为释《诗》。案《生民》诗云:“维▯维▯丕。”《尔雅》云“▯,黑黍”,即是“维▯”者;《尔雅》云“▯丕,一稃二米”,即是“维▯丕”者也。若然,《尔雅》及诗云▯丕者,即黑黍之皮,以皮而见▯。是以《郑志》张逸问云:“《鬯人职》注云‘▯如黑黍,一稃二米’。案《尔雅》‘▯丕一稃二米’。未知二者同异?”郑答云:“▯丕即其皮,稃亦皮。《尔雅》重言以晓人,更无异称也。郑云重言者,▯丕既是皮,复云稃亦皮,是重言也。恐人不知▯丕是皮,故重言稃,稃、▯丕是一,还是▯,故云更无异称也。

  鸡人,下士一人,史一人,徒四人。

  [疏]“鸡人”

  ○释曰:鸡人在此者,案《鸡人职》云:“共鸡牲,大祭祀,夜呼旦。”鸡又属木,在春,故列职於此也。

  司尊彝,下士二人,府四人,史二人,胥二人,徒二十人。(彝亦尊也。郁鬯曰彝。彝,法也,言为尊之法也。)

  [疏]“司尊彝”

  ○释曰:在此者,案职云掌六彝、六尊之位,尊彝是祭祀之事,故列职於此也。

  ○注“彝亦”至“法也”

  ○释曰:“彝亦尊”者,以其同是酒器,但盛郁鬯与酒不同,故异其名耳。云“郁鬯曰彝。彝,法也”者,祭宗庙,在室先陈,後乃向外陈齐酒之尊,以彝为法,故名此郁鬯曰彝也。是以郑云“言为尊之法”也。

  司几筵,下士

译礼官的属官:大宗伯,卿一人;小宗伯,中大夫二人;肆师,下大夫四人。上士八人,中士十六人,旅下士三十二人。府六人,史十二人,胥十二人,徒一百二十人。(肆,就是陈列。肆师辅佐宗伯,陈列祭祀的位次以及牺牲、祭器和谷物。)

[疏]“肆师”至“十人”

○解释说:这一条经文与下面五十九种官职同为长官。这里的官职中,大宗伯、小宗伯、肆师各自职责不同。上士以下的属官,则是这三种官职共同拥有的,可以说是职责不同但属官相同。大宗伯总领三十六种礼制的等级,小宗伯辅佐大宗伯处理事务,肆师主管陈列祭祀位次等事务,这些也都是相互辅佐的关系。

○注“肆犹”至“粢盛”

○解释说:郑玄知道“肆师辅佐宗伯,陈列祭祀位次”的原因,是考察《小宗伯》说“掌管建立国家神位的位次”,《肆师》说“设立大祭祀,使用玉帛牺牲”等,所以知道肆师是辅佐宗伯陈列祭祀位次。知道也陈列牺牲、祭器和谷物的原因,是考察肆师的职责说:“大祭祀时,检视牺牲,系在牢圈中,分发给枳人。”又说:“祭祀那天,标记谷物,报告检视祭器,陈列并报告齐备。”这就是陈列牺牲、祭器和谷物的事务。

郁人,下士二人,府二人,史一人,徒八人。(郁,郁金香草,适宜用来调和鬯酒。

○郁,音於物。)

[疏]注“郁郁”至“和鬯”

○解释说:凡是叙述官职,不以官职尊贵为先后顺序,而是以紧急程度为准,紧急的排在前面。郁人排在首位,是因为祭祀宗庙时先进行灌礼,灌礼使用郁金,所以其职责说“掌管陈列祭器”,所以适宜先陈列。郑玄说“郁,是郁金香草”,《王度记》称之为鬯,鬯就是郁金香草。说“适宜用来调和鬯酒”,是因为鬯人所掌管的是用黑黍酿成的酒,没有调和郁金的。如果祭祀宗庙以及灌宾客,则鬯人将鬯酒交给郁人,郁人得到后,捣碎郁金草煮它,用来调和鬯酒,这就叫做郁鬯。

鬯人,下士二人,府一人,史一人,徒八人。(鬯,用黑黍酿成酒,芬芳之气条畅于天地之间。黑黍,一壳两米。

○鬯,音敕亮。黑黍,音其许,李音其虚。稃,音孚。)

[疏]注“鬯酿”至“二米”

○解释说:“鬯人”在这里,是考察其职责说掌管黑黍鬯酒,祭祀社坛和门神时先用鬯酒,所以适宜排在前面。说没有郁金,也能条畅得名。说“条畅于天地之间”,如果是宗庙和宾客用来灌地,这里虽然没有郁金,但到了下文使用鬯酒祭祀时,也是尸用来饮并灌地的。灌地时,汁液下入地中,香气上升于天,所以说条畅于天地之间。说“黑黍像黑黍,一壳两米”,是考察《尔雅》说:“黑黍,黑黍。黑黍丕,一壳两米。”这《尔雅》上文说“黑黍是黑黍”,是一米的黑黍,直接以黑黍为名。下文说“黑黍丕,一壳两米”,也是黑黍,但没有黑黍的名字,只是两米的黑黍更贵重。这鬯酒使用两米的黑黍,所以郑玄说“黑黍像黑黍”,这是依据《尔雅》下文两米的黑黍,其形状像上文的黑黍。如果这样,《尔雅》说“黑黍丕,一壳两米”,不说黑黍,是因为《尔雅》主要用来解释《诗经》。考察《生民》诗说:“维黑黍维黑黍丕。”《尔雅》说“黑黍是黑黍”,就是“维黑黍”;《尔雅》说“黑黍丕,一壳两米”,就是“维黑黍丕”。如果这样,《尔雅》和诗所说的黑黍丕,就是黑黍的皮,通过皮来显现黑黍。所以《郑志》中张逸问说:“《鬯人职》注说‘黑黍像黑黍,一壳两米’。考察《尔雅》‘黑黍丕一壳两米’。不知道这两者有何不同?”郑玄回答说:“黑黍丕就是它的皮,稃也是皮。《尔雅》重复说以让人明白,并没有不同的称呼。”郑玄说重复说,是因为黑黍丕既然是皮,又说稃也是皮,这是重复说。恐怕人们不知道黑黍丕是皮,所以重复说稃,稃、黑黍丕是一回事,还是黑黍,所以说并没有不同的称呼。

鸡人,下士一人,史一人,徒四人。

[疏]“鸡人”

○解释说:鸡人在这里,是考察《鸡人职》说:“供给鸡牲,大祭祀时,夜里呼唤天亮。”鸡又属木,在春季,所以列职在这里。

司尊彝,下士二人,府四人,史二人,胥二人,徒二十人。(彝也是尊。盛郁鬯酒的叫彝。彝,就是法度,是说作为尊的法度。)

[疏]“司尊彝”

○解释说:在这里,是考察职责说掌管六彝、六尊的位次,尊彝是祭祀的事务,所以列职在这里。

○注“彝亦”至“法也”

○解释说:“彝也是尊”,因为它们同是酒器,只是盛郁鬯酒和酒不同,所以名称不同。说“盛郁鬯酒的叫彝。彝,就是法度”,祭祀宗庙时,在室内先陈列,然后才向外陈列齐酒的尊,以彝为法度,所以称这盛郁鬯酒的为彝。所以郑玄说“是说作为尊的法度”。

司几筵,下士

二人,府二人,史一人,徒八人。(筵亦席也。铺陈曰筵,藉之曰席。然其言之筵席通矣。

译二人,府二人,史一人,徒八人。(筵也是席。铺陈叫筵,垫在下面叫席。然而言语中筵席是通用的。

○铺,普吴反,又音孚。藉,在夜反。)

  [疏]“司几筵”

  ○释曰:在此者,凡祭祀,先设席,故其职云:“掌五几五席,辨其用与其位。”故列职於此也。

  ○注“筵亦”至“通矣”

  ○释曰:云“铺陈曰筵,藉之曰席”者,设席之法,先设者皆言筵,後加者为席。故其职云:“设莞筵纷纯,加缫席画纯。”假令一席在地,或亦云筵,《仪礼 少牢》云“司宫筵於奥”是也。是先设者为铺陈曰筵,藉之曰席也。云“然其言之筵席通矣”者,所云筵席,惟据铺之先後为名,其筵席止是一物,故云然其言之筵席通矣。

  天府,上士一人,中士二人,府四人,史二人,胥二人,徒二十人。(府,物所藏。言天者,尊此所藏,若天物然。)

  [疏]“天府”

  ○释曰:天府在此者,其职云:“掌祖庙之守藏,大祭祀则出而陈於庙庭。”故亦列职於此也。

  ○注“府物”至“物然”

  ○释曰:云“府,物所藏”者,郑总解府义。府,聚也。凡物所聚皆曰府,官人所聚曰官府,在人身中饮食所聚谓之六府。《诗》云:“叔在薮,火烈具举。”注:“薮泽,禽之府也。”大府、玉府、外内府、泉府,皆是藏财货,郑云“藏财货曰府”,亦是物所藏也。云“言天者,尊此所藏,若天物然”者,案其职云“凡国之玉镇大宝器藏焉”是尊此所藏若天物然,故名此府为天府也。

  典瑞,中士二人,府二人,史二人,胥一人,徒十人。(瑞,节信也。典瑞,若今符玺郎。)

  [疏]“典瑞”

  ○释曰:在此者,案其职云“掌玉瑞、玉器之藏”下又云“王▯大圭执镇圭以朝日”,则是玉瑞,祭时所执玉器,所以礼神。虽有馀事,以事神为主,在此宜也。

  ○注“瑞节”至“玺郎”

  ○释曰:云“瑞,节信也”者,其天子所执者,若受天之应瑞,然其诸侯所执者,若受得玉瑞,亦如天之应瑞,故云节信也。云“典瑞若今符玺郎”者,郑意周时典瑞似汉时符玺郎,故举汉法而况之。

  典命,中士二人,府二人,史二人,胥一人,徒十人。(命,谓王迁秩群臣之书。)

  [疏]“典命”

  ○释曰:在此者,案其职云:“掌诸侯之五仪、诸臣之五等之命。”凡官之所属,义有多种,以宗伯主礼及祭祀之事,故凡是祭祀及礼事皆属焉。此典命迁秩群臣,亦是礼事。又爵命属阳,故《礼记》云:“古者於▯也,发爵赐服。”赏以春夏,不於夏官者,贵始,故於春见之在此。

  ○注“命谓”至“之书”

  ○释曰:凡言“命”者,皆得简策之命。秩,次也。命出於王,故云命。谓王迁秩群臣之书,书即简策是也。

  司服,中士二人,府二人,史一人,胥一人,徒十人。

  [疏]“司服”

  ○释曰:在此者,案其职云:“掌王之吉凶衣服。”《公羊传》云:“命者何?加我服也。”再命已上,得命即得服,故司服列职於典命之下也。

  典祀,中士二人,下士四人,府二人,史二人,胥四人,徒四十人。

  [疏]“典祀”

  ○释曰:在此者,案其职云“掌外祭祀之兆守,皆有域,掌其禁令。若以时祭祀,则帅其属而▯除。”以其职祭事,故列职於此也。

  守祧,奄八人,女祧每庙二人,奚四人。(远庙曰祧,周为文王、武王庙,迁主藏焉。奄,如今之宦者。女祧,女奴有才知者。天子七庙,三昭三穆。奚,女奴也。

  ○祧,他尧反。奄,於检反,刘於验反。为,于伪反。知,音智。昭,上招反,《说文》作亻召。)

  [疏]“守祧”

  ○释曰:远庙为祧。案:其职掌先王先公之庙祧。若将祭祀,则各以其服授尸,故列职在此。有“奄八人”者,以其与女祧及奚妇人同处,故须奄人;通姜▯原为八庙,庙一人,故八人也。

  ○注“远庙”至“奴也”

  ○释曰:“远庙曰祧”者,案《祭法》云:“远庙为祧,有二祧,享尝乃止。”郑云:“祧之言

译○铺,音普吴,又音孚。藉,音在夜。)

[疏]“司几筵”

○解释曰:司几筵列在此处,是因为凡是祭祀,都要先铺设席子,所以它的职掌说:“掌管五种几案和五种席子,辨别它们的用途和位置。”因此将它的职官列在此处。

○注“筵亦”至“通矣”

○解释曰:说“铺陈叫作筵,垫在下面叫作席”,这是因为铺设席子的方法,先铺设的都叫作筵,后加上去的叫作席。所以它的职掌说:“铺设莞草席子,边缘饰以纷纯,上面再加缫席,边缘饰以画纯。”假如只有一张席子在地上,有时也叫作筵,《仪礼·少牢馈食礼》中说“司宫在奥处铺设筵席”就是如此。这是说先铺设的为铺陈叫作筵,垫在下面的叫作席。说“然而所说的筵席是通用的”,这是因为所说的筵席,只是根据铺设的先后次序来命名,其实筵和席只是同一类物品,所以说筵席的称呼是通用的。

天府,上士一人,中士二人,府四人,史二人,胥二人,徒二十人。(府,是物品收藏的地方。说天,是尊崇这里收藏的物品,如同天物一样。)

[疏]“天府”

○解释曰:天府列在此处,是因为它的职掌说:“掌管祖庙的守卫和收藏,大祭祀时就取出陈列在庙庭。”所以也将它的职官列在此处。

○注“府物”至“物然”

○解释曰:说“府,是物品收藏的地方”,这是郑玄对府字的总解。府,就是聚集。凡是物品聚集的地方都叫府,官员聚集的地方叫官府,人体内饮食聚集的地方叫六府。《诗经》说:“叔在薮泽,火势猛烈全部举起。”注解说:“薮泽,是禽兽聚集的地方。”大府、玉府、外内府、泉府,都是收藏财货的地方,郑玄说“收藏财货叫府”,也是物品收藏的意思。说“说天,是尊崇这里收藏的物品,如同天物一样”,查考它的职掌说“凡是国家的玉镇和大宝器都收藏在这里”,这是尊崇这里收藏的物品如同天物一样,所以把这个府称为天府。

典瑞,中士二人,府二人,史二人,胥一人,徒十人。(瑞,是符节信物。典瑞,就像现在的符玺郎。)

[疏]“典瑞”

○解释曰:典瑞列在此处,查考它的职掌说“掌管玉瑞、玉器的收藏”,下面又说“王〇大圭执镇圭以朝日”,那么玉瑞就是祭祀时所执持的玉器,用来礼敬神灵。虽然还有其他事务,但以事神为主,列在此处是合适的。

○注“瑞节”至“玺郎”

○解释曰:说“瑞,是符节信物”,天子所执持的,像是承受天意的瑞应,诸侯所执持的,像是承受玉瑞,也像是天意的瑞应,所以说它是符节信物。说“典瑞就像现在的符玺郎”,郑玄的意思是周朝的典瑞类似汉朝的符玺郎,所以举出汉朝的制度来类比。

典命,中士二人,府二人,史二人,胥一人,徒十人。(命,是指王提升群臣等级的文书。)

[疏]“典命”

○解释曰:典命列在此处,查考它的职掌说:“掌管诸侯的五种仪节、众臣的五种等级任命。”凡是官职的归属,意义有多种,因为宗伯主管礼仪和祭祀事务,所以凡是祭祀和礼仪事务都归属于它。这典命提升群臣等级,也是礼仪事务。又爵位任命属于阳,所以《礼记》说:“古人在〇时,发布爵位赐予服饰。”赏赐在春夏进行,不在夏官,是因为重视开始,所以在春季显现,列在此处。

○注“命谓”至“之书”

○解释曰:凡是说“命”的,都是得到简策上的任命。秩,是次序。任命出自于王,所以说命。是指王提升群臣等级的文书,书就是简策。

司服,中士二人,府二人,史一人,胥一人,徒十人。

[疏]“司服”

○解释曰:司服列在此处,查考它的职掌说:“掌管王的吉凶衣服。”《公羊传》说:“命是什么?是加给我服饰。”再命以上,得到任命就得到服饰,所以司服列在典命之下。

典祀,中士二人,下士四人,府二人,史二人,胥四人,徒四十人。

[疏]“典祀”

○解释曰:典祀列在此处,查考它的职掌说“掌管外祭祀的兆域守卫,都有界限,掌管其中的禁令。如果按时祭祀,就率领他的属官而〇除。”因为它的职掌是祭祀事务,所以列在此处。

守祧,奄八人,女祧每庙二人,奚四人。(远庙叫作祧,周朝为文王、武王立庙,迁出的神主藏在这里。奄,像现在的宦官。女祧,是有才识的女奴。天子有七庙,三昭三穆。奚,是女奴。

○祧,音他尧。奄,音於检,刘音於验。为,音于伪。知,音智。昭,音上招,《说文》作亻召。)

[疏]“守祧”

○解释曰:远庙叫作祧。查考:它的职掌是先王先公的庙祧。如果将要祭祀,就各自按照礼服授予尸,所以列在此处。有“奄八人”,是因为他们与女祧及奚等妇人同处,所以需要奄人;通姜〇原为八庙,每庙一人,所以是八人。

○注“远庙”至“奴也”

○解释曰:“远庙叫作祧”,查考《祭法》说:“远庙为祧,有两个祧,享尝就停止了。”郑玄说:“祧的言

超也,超上去意也。云“周为文王、武王庙,迁主藏焉”者,案《王制》及《祭法》云“王立七庙”,有“二祧”之文,郑知周之二祧是文、武者,郑义二祧则祖、宗是也。故《祭法》云“祖文王而宗武王”。郑云“祖宗通言尔”。是祖其有德,宗其有功,其庙不毁,故云祧也。知迁主藏焉。者,以其显考已下,其庙毁,不可以藏迁主。文武既不毁,明当昭者藏於武王庙,当穆者藏於文王庙可知,故云迁主藏焉。若文武已上父祖,不可入下子孙之庙,宜藏於后稷之庙。但文武既为二祧,后稷为大祖庙,不可复称,祧故不变本名,称大祖也。诸侯既不可与天子同有二祧,其迁主则总藏於大祖庙,则谓大祖庙为祧,故《聘礼》云:“不腆先君之祧,既扌弃以俟矣”是也。云“奄如今之宦”者,汉以奄人为内官,则名奄人为宦,故举以况之也。云“女祧,女奴有才智”者,亦若《天官》云女酒、女浆、女祝,下文云女史之类,皆女奴有才智者为之。无才智者即入奚类也。云“天子七庙”已下,并《王制》文。七庙者,据周而言。若殷人已下依《礼纬》,唐人五庙,夏亦五庙,殷六庙,与周不同也。

译“超”字,是超越、升上的意思。文中说“周朝为文王、武王建立庙宇,将迁出的神主安藏在那里”,查考《王制》和《祭法》中记载“天子建立七座宗庙”,其中有“二祧”的条文,郑玄知道周朝的二祧是指文王和武王,因为郑玄的义理认为二祧就是祖庙和宗庙。所以《祭法》说“以文王为祖,以武王为宗”。郑玄说“祖和宗是通用的说法”。意思是尊崇其有德者为祖,尊崇其有功者为宗,他们的庙宇不毁弃,所以称为祧。由此可知迁出的神主安藏在那里。因为显考(父亲)以下的神主,其庙宇已毁,不可以安藏迁出的神主。文王、武王的庙宇既然不毁,那么显然昭辈的神主安藏在武王庙,穆辈的神主安藏在文王庙,这是可以推知的,所以说迁出的神主安藏在那里。如果文王、武王以上的父祖神主,不可以进入子孙辈的庙宇,适宜安藏在后稷的庙里。但文王、武王既已作为二祧,后稷是大祖庙,不能再称为祧,所以不改变本名,称为大祖。诸侯既然不可以与天子一样拥有二祧,其迁出的神主就总括安藏在大祖庙,于是就把大祖庙称为祧,所以《聘礼》说:“不丰厚的先君之祧,已经打扫干净等候了”,就是这个意思。文中说“奄如今之宦”,汉朝把奄人作为内官,就把奄人称为宦,所以举此来比喻。文中说“女祧,是有才智的女奴”,也像《天官》中说的女酒、女浆、女祝,下文说的女史之类,都是由有才智的女奴担任。没有才智的女奴就归入奚类了。文中说“天子七庙”以下,都是《王制》的原文。七庙,是依据周朝而言。如果殷朝及以后,依据《礼纬》,唐尧有五个庙,夏朝也有五个庙,殷朝有六个庙,与周朝不同。

世妇,每宫卿二人,下大夫四人,中士八人,女府二人,女史二人,奚十有六人。(世妇,后宫官也。王后六宫。汉始大长秋、詹事、中少府、大仆亦用士人。女府、女史,女奴有才知者。

  ○少,诗照反。)

  [疏]“世妇”

  ○释曰:名“世妇”者,以其主妇人之事,王后已下至女御言世妇,举中以为名也。在此者,案其职云:“掌女宫之宿戒,及祭祀,比其具。”是祭祀,故列职於此也。云“每宫卿二人”者,王后有六宫,每宫卿二人,则十二人也。此主妇人,则卿大夫士并奄人为之。若然,《天官》云:“内小臣,奄上士四人。”郑云:“奄称士,异其贤。”似卿大夫不用奄人者。案彼天官之内职,内有妇人者,皆用奄人,独此宫卿大夫士与下女府、女史、奚同居,不用奄,非其宜。但此经不言奄,故郑亦不言奄,其实是奄可知,是以贾、马皆云“奄卿也”。然郑云“汉始大长秋”,亦见周时用奄之义也。但天官惟有小臣是上士用奄人,郑即云“奄称士异其贤”也。若然,小臣上士言奄,此不言奄者,但上天官共妇人同职,皆已言奄,於此略而不言耳。案:王之六卿皆六命,十二小卿皆四命。此六宫十二卿,不言命数,亦可当小宰、小司徒等十二小卿,同用四命中大夫为之,以其同十二人故也。

  内宗,凡内女之有爵者。(内女,王同姓之女,谓之内宗。有爵,其嫁於大夫及士者。凡,无常数之言。)

  [疏]“内宗”

  ○释曰:在此者,案其职云:“掌宗庙之祭祀,荐加豆笾。”并是助祭之人,故列职於此也。

  ○注“内女”至“之言”

  ○释曰:言“内女”,明是王之族内之女,故云王同姓之女为内宗也。云“有爵,其嫁於大夫及士”者,但妇人无爵,从夫之爵;今言内女有爵,明嫁与卿大夫及士。周之法,爵亦及士,故兼言士也。不言数而言凡,故郑云“凡,无常数之言”,以其王之族内之女无定数故也。

  外宗,凡外女之有爵者。(外女,王诸姑姊妹之女,谓之外宗。)

  [疏]“外宗”

  ○释曰:在此者,案其职云:“掌宗庙之祭祀,佐王后荐玉豆,视豆笾。”亦是助祭祀之人,故亦列职於此也。

  ○注“外女”至“外宗”

  ○释曰:郑知外宗是“王诸姑姊妹之女”者,以其称“外”,明非己族,故称外宗外女也。郑不解“有爵者”,已於《内宗》注讫,明此亦是嫁与大夫及士可知也。言“凡”,亦是无常数之言也。

  冢人,下大夫二人,中士四人,府二人,史四人,胥十有二人,徒百有二十人。(冢,封土为丘垄,象冢而为之。)

  [疏]“冢人”

  ○释曰:在此者,案其职云:“掌公墓之地,辨其兆域,以昭穆为左右。”虽非祭祀,亦是礼事,故亦列职於此也。

  ○注“冢封”至“为之”

  ○释曰:“冢封土为丘垄”者,案其职云:“以爵等为丘封之度。”注云:“王公曰丘,诸臣曰封。”此直云丘,不言封,亦有封可知。案《礼记》云:“▯墓不登垄。”是聚土亦为垄,故兼云垄也。又《礼记》云“古者墓而不坟”,又有坟称。秦汉已下,天子之丘亦谓之陵也。云“象冢而为之”者,案《尔雅》“山顶曰冢”,故云象冢而为之也。若然,云丘陵,亦是象丘陵为之也。

  墓大夫,下大夫二人,中士八人,府二人,史四人,胥二十人,徒二百人。(墓,冢茔之地,孝子所思慕之处。

  ○茔,音营。)

  [疏]“墓大夫”

  ○释曰:案其职云:“墓凡邦墓之地域,令国民族葬。”是掌天下万民之墓地也。不云冢云墓者,《礼记》云“庶人不封不树”,故不言冢而云墓。墓即葬地。故郑云“墓,冢茔之地,孝子所思慕之处”也。在此者,死,葬之以礼,亦是礼事,故列职於此也。

  职丧,上士二人,中士四人,下士八人,府二人,史四人,胥四人,徒四十人。(职,主也。)

  [疏]“职丧”

  ○释曰:以

译世妇,每宫设卿二人,下大夫四人,中士八人,女府二人,女史二人,奚十六人。(世妇,是后宫的官职。王后有六宫。汉代开始,大长秋、詹事、中少府、大仆等官职也任用士人。女府、女史,是有才识的女奴。

○少,读作“照”。)

[疏]“世妇”

○解释说:命名为“世妇”,是因为她们主管妇女的事务,从王后以下到女御都称为世妇,取其中间层次作为名称。列在此处,是依据其职责说:“掌管女宫的宿戒,以及祭祀时,比对其器具。”因为涉及祭祀,所以将职官列在此处。说“每宫卿二人”,王后有六宫,每宫卿二人,那么就是十二人。这些主管妇女事务的,卿、大夫、士以及奄人(宦官)都担任。如果这样,《天官》说:“内小臣,奄上士四人。”郑玄说:“奄人称为士,是因其贤能而不同。”似乎卿大夫不用奄人。考察那天官内的职官,宫内涉及妇女事务的,都使用奄人,唯独这里宫中的卿、大夫、士与下面的女府、女史、奚同居,不用奄人,这不合常理。但经文没有说奄人,所以郑玄也没有说奄人,其实是用奄人可以知道,因此贾逵、马融都说“是奄卿”。然而郑玄说“汉代开始大长秋”,也可见周代使用奄人的意义。但天官中只有小臣是上士使用奄人,郑玄就说“奄人称为士,是因其贤能而不同”。如果这样,小臣上士明确说奄,这里不说奄,只是上天官中与妇女同职的,都已经说了奄,这里省略不说罢了。考察:王的六卿都是六命,十二小卿都是四命。这六宫的十二卿,不说命数,也可以相当于小宰、小司徒等十二小卿,同样用四命的中大夫担任,因为都是十二人。

内宗,凡是内女中有爵位的。(内女,是王同姓的女子,称为内宗。有爵位,是指嫁给大夫及士的人。凡,是无固定数量的意思。)

[疏]“内宗”

○解释说:列在此处,是依据其职责说:“掌管宗庙的祭祀,进献加豆笾。”都是助祭的人,所以将职官列在此处。

○注“内女”至“之言”

○解释说:说“内女”,明确是王族内的女子,所以说王同姓的女子为内宗。说“有爵位,是嫁给大夫及士的人”,但妇人没有爵位,随丈夫的爵位;现在说内女有爵位,明确是嫁给卿大夫及士。周代的制度,爵位也及于士,所以兼说士。不说数量而说凡,所以郑玄说“凡,是无固定数量的意思”,因为王族内的女子没有固定数量。

外宗,凡是外女中有爵位的。(外女,是王诸姑姊妹的女儿,称为外宗。)

[疏]“外宗”

○解释说:列在此处,是依据其职责说:“掌管宗庙的祭祀,辅助王后进献玉豆,检视豆笾。”也是助祭祀的人,所以也将职官列在此处。

○注“外女”至“外宗”

○解释说:郑玄知道外宗是“王诸姑姊妹的女儿”,因为称“外”,明确不是自己族内,所以称外宗外女。郑玄不解释“有爵位者”,已经在《内宗》注中解释完毕,明确这里也是嫁给大夫及士可以知道。说“凡”,也是无固定数量的意思。

冢人,下大夫二人,中士四人,府二人,史四人,胥十二人,徒一百二十人。(冢,封土为丘垄,像冢那样建造。)

[疏]“冢人”

○解释说:列在此处,是依据其职责说:“掌管公墓的土地,辨别其兆域,以昭穆为左右。”虽然不是祭祀,也是礼仪事务,所以也将职官列在此处。

○注“冢封”至“为之”

○解释说:“冢封土为丘垄”,依据其职责说:“以爵位等级作为丘封的尺度。”注说:“王公称丘,诸臣称封。”这里只说丘,不说封,也有封可以知道。考察《礼记》说:“〇墓不登垄。”是聚土也为垄,所以兼说垄。又《礼记》说“古者墓而不坟”,又有坟的称呼。秦汉以后,天子的丘也称为陵。说“象冢而为之”,考察《尔雅》“山顶曰冢”,所以说象冢而为之。如果这样,说丘陵,也是象丘陵而为之。

墓大夫,下大夫二人,中士八人,府二人,史四人,胥二十人,徒二百人。(墓,是冢茔之地,孝子所思慕之处。

○茔,音营。)

[疏]“墓大夫”

○解释说:依据其职责说:“墓大夫掌管全国墓地的地域,命令国民族葬。”是掌管天下万民墓地的人。不说冢而说墓,《礼记》说“庶人不封不树”,所以不说冢而说墓。墓就是葬地。所以郑玄说“墓,是冢茔之地,孝子所思慕之处”。列在此处,死亡,以礼安葬,也是礼仪事务,所以将职官列在此处。

职丧,上士二人,中士四人,下士八人,府二人,史四人,胥四人,徒四十人。(职,是主管的意思。)

[疏]“职丧”

○解释说:以

其主公卿大夫之丧,亦是礼事,故列职於此也。

  大司乐,中大夫二人;乐师,下大夫四人,上士八人,下士十有六人。府四人,史八人,胥八人,徒八十人。(大司乐,乐官之长。

译那些诸侯、公卿、大夫的丧事,也属于礼制事务,所以将相关职官列在此处。

大司乐,设中大夫二人;乐师,设下大夫四人,上士八人,下士十六人。府四人,史八人,胥八人,徒八十人。(大司乐,是乐官的首长。

○长,丁丈反,後皆放此。)

  [疏]“大司乐”

  ○释曰:大司乐掌教国子六馈敝痢谤舞等,在此者,以其宗伯主礼礼,乐相将,是故列职於此。但乐师教国子小舞,与大司乐职别而同府史,亦谓别职同官者也。

  ○注“大司”至“之长”

  ○释曰:以其与乐师已下,至▯▯娄氏已上为长者。

  大胥,中士四人;小胥,下士八人。府二人,史四人,徒四十人。(胥,有才知之称。《礼记 文王世子》曰:“小乐正学干,大胥佐之。”

  ○称,尺证反。)

  [疏]“大胥”

  ○释曰:在此者,案其职云:“掌学士之版,以待致诸子。”与大司乐教乐同类,是亦礼事,故列职在此。但小胥掌乐县之法,亦与大胥别职而同官者也。

  大师,下大夫二人;小师,上士四人;瞽▯蒙,上瞽四十人,中瞽百人,下瞽百有六十人;▯氐▯三百人。府四人,史八人,胥十有二人,徒百有二十人。(凡乐之歌,必使瞽▯蒙为焉。命其贤知者以为大师、小师。晋杜蒯云:“旷也,大师也。”▯氐读为虎▯氐之▯氐。▯,目明者。郑司农云:“无目▯关谓之瞽,有目▯关而无见谓之▯蒙,有目无眸子谓之瞍。”

  ○▯蒙,音蒙。▯氐,音视,郑常至反。▯,音了,又力小反,《字林》同云明也。杜蒯,如字,刘音屠,下苦怪反。▯关,直忍反,本又作▯引,或作▯夹,刘又音睫。瞍,本又作[A14U],素口反,《说文》云“无目也”,《字林》云“目有▯关无珠子也”,先久反。)

  [疏]“大师”

  ○释曰:案其职云“掌六律六同”之等,亦是乐事,故在此。此下直云▯蒙三百人,无府史胥徒者,以其无目,不须人使,是以有▯氐了三百人而已。

  ○注“凡乐”至“之瞍”

  ○释曰:云“凡乐之歌,必使瞽▯蒙为焉”者,郑欲解作乐使瞽▯蒙之意,以其无目,无所睹见,则心不移於音声,故不使有目者为之也。云“命其贤知者以为大师小师”者,此乃师旷之徒,亦无目者,故引为证也。就瞽之中,命大贤知为大师,其次贤知小者为小师也。其馀为瞽▯蒙也。云“▯氐读为虎▯氐之▯氐”者,《易 颐卦》六四云“虎▯氐眈眈,其欲逐逐,无咎”是也。▯氐了目明者,以其扶工,故使有目者为之也。先郑云“无目▯关谓之瞽”已下,案《诗》有▯蒙瞍,案《尚书》有瞽瞍,於此文有瞽▯蒙,据此三文,皆文不具,司农参取三处而为三等解之。诸文皆瞽在上而▯蒙瞍在下,先郑即以瞽为无目▯关当第一。无目▯关,谓无目之▯关脉,谓之瞽。有目▯关而无见谓之▯蒙,谓▯蒙々然有▯关脉而无见也。云“有目无眸子谓之瞍”者,谓目精黑白分明,而无眸子人者,谓之瞍。案其职,大师、少师及瞽▯蒙、▯氐了四者皆别职,又无府史,而并言之者,以其大师、少师为长,故连类言之。

  典同,中士二人,府一人,史一人,胥二人,徒二十人。(同,阴律也。不以阳律名官者,因其先言耳。《书》曰:“协时月,正日同律度量衡。”《大师职》曰:“执同律以听军声。”)

  [疏]“典同”

  ○释曰:在此者,案其职云“掌六律、六同以为乐器”,亦是乐事,故列职於此。

  ○注“同阴”至“军声”

  ○释曰:“同,阴律也”者,对律而为阳律也。云“不以阳律名官”者,谓其官不名“典律”而云“典同”也。云“因其先言耳”者,谓诸文皆先云同後云律,若阴阳亦先云阴之类,故以同名官也。引“《书》曰”者,《尧典》之篇。彼据舜之巡守於方岳之下,命史官协时月者。协,合也,谓合四时节气之早晚,及月之大小定分。云“正日同律度量衡”者,谓正定日之甲乙、阴同阳律之长短,及正度之丈尺、量之斗斛、衡之斤两,六者皆正定之,使依法。又引《大师职》曰“执同律以听军声”者,所引之文,皆证同在律上之义。若然,无取於时月日又度量衡,连文引之耳。案孔注

译○长,音丈,后文皆同此例。)

[疏]“大司乐”

○解释曰:大司乐掌管教导国子六舞、舞勺、舞象等,将其列在此处,是因为宗伯主管礼仪,而礼与乐相辅相成,所以将其官职列在此处。只是乐师教导国子小舞,与大司乐职责不同但同属一府史,这也称为职责不同而官署相同。

○注“大司”至“之长”

○解释曰:因为大司乐是乐师以下、至〇〇娄氏以上这些人的长官。

大胥,中士四人;小胥,下士八人。府二人,史四人,徒四十人。(胥,是有才智知识的称呼。《礼记·文王世子》说:“小乐正学习干戚之舞,大胥辅助他。”

○称,音证。)

[疏]“大胥”

○解释曰:将其列在此处,查考其职责说:“掌管学士的名册,以等待召集诸子。”与大司乐教导音乐同类,也是礼仪事务,所以官职列在此处。只是小胥掌管悬挂乐器的法则,也与大胥职责不同而官署相同。

大师,下大夫二人;小师,上士四人;瞽〇蒙,上瞽四十人,中瞽百人,下瞽一百六十人;〇氐〇三百人。府四人,史八人,胥十二人,徒一百二十人。(凡是音乐中的歌唱,必定让瞽〇蒙来担任。任命其中贤能智慧的人担任大师、小师。晋国的杜蒯说:“师旷,是大师。”〇氐读作虎〇氐的〇氐。〇,是眼睛明亮的人。郑司农说:“没有眼睑叫做瞽,有眼睑但看不见叫做〇蒙,有眼睛但没有瞳仁叫做瞍。”

○〇蒙,音蒙。〇氐,音视,郑常至反。〇,音了,又力小反,《字林》同云明也。杜蒯,如字,刘音屠,下苦怪反。〇关,直忍反,本又作〇引,或作〇夹,刘又音睫。瞍,本又作[A14U],素口反,《说文》云“无目也”,《字林》云“目有〇关无珠子也”,先久反。)

[疏]“大师”

○解释曰:查考其职责说“掌管六律六同”等,也是音乐事务,所以列在此处。此处下面只说〇蒙三百人,没有府史胥徒,是因为他们失明,不需要人役使,所以只有〇氐了三百人而已。

○注“凡乐”至“之瞍”

○解释曰:说“凡是音乐中的歌唱,必定让瞽〇蒙来担任”,郑玄想要解释制作音乐让瞽〇蒙担任的原因,因为他们失明,看不见外物,心思就不会被声音以外的东西转移,所以不让有视力的人担任。说“任命其中贤能智慧的人担任大师小师”,这是师旷之类的人,也是失明者,所以引用作为证据。在瞽之中,任命大贤能智慧的人担任大师,其次贤能智慧稍次的担任小师。其余的担任瞽〇蒙。说“〇氐读作虎〇氐的〇氐”,《易经·颐卦》六四说“虎〇氐眈眈,其欲逐逐,无咎”就是这样。〇氐是眼睛明亮的人,因为他们扶持工匠,所以让有视力的人担任。先郑说“没有眼睑叫做瞽”以下,查考《诗经》有〇蒙瞍,查考《尚书》有瞽瞍,在此文中则有瞽〇蒙,根据这三处文字,都文字不全,郑司农参取三处而分为三等解释。各文中都是瞽在上而〇蒙瞍在下,先郑就将瞽定为无眼睑,排在第一。无眼睑,是说没有眼睑的脉络,叫做瞽。有眼睑但看不见叫做〇蒙,是说〇蒙々然有眼睑脉络但看不见。说“有眼睛没有瞳仁叫做瞍”,是说眼珠黑白分明,但没有瞳仁的人,叫做瞍。查考其职责,大师、少师以及瞽〇蒙、〇氐了四者都是不同的职责,又没有府史,却合并叙述,是因为大师、少师是长官,所以连带同类一起叙述。

典同,中士二人,府一人,史一人,胥二人,徒二十人。(同,是阴律。不用阳律命名官职,是因为先提到它。《尚书》说:“协调时月,校正日同律度量衡。”《大师职》说:“执同律以听军声。”)

[疏]“典同”

○解释曰:将其列在此处,查考其职责说“掌管六律、六同以制作乐器”,也是音乐事务,所以官职列在此处。

○注“同阴”至“军声”

○解释曰:“同,是阴律”,是相对于律而言的阳律。说“不用阳律命名官职”,是说其官职不叫“典律”而叫“典同”。说“因为先提到它”,是说各文中都先说同后说律,如同阴阳也先说阴之类,所以用同来命名官职。引用“《尚书》说”,是《尧典》的篇章。那里依据舜巡视四方岳山之下,命令史官协调时月。协,是合的意思,是说合四时节气的早晚,以及月的大小定分。说“校正日同律度量衡”,是说校正日的甲乙、阴同阳律的长短,以及校正度的丈尺、量的斗斛、衡的斤两,这六者都校正确定,使其符合法度。又引用《大师职》说“执同律以听军声”,所引用的文字,都证明同在律上的意义。既然如此,就不取时月日又度量衡,只是连文引用罢了。查考孔注

《尚书》“律为法制,当齐同之”,则同不为阴律,与郑义别也。

译《尚书》说“律是法制,应当整齐划一”,那么“同”就不属于阴律,这与郑玄的解释不同。

磬师,中士四人,下士八人,府四人,史二人,胥四人,徒四十人。

  [疏]“磬师”

  ○释曰:在此者,案其职云“掌教击磬、击编钟”,并“教缦乐”,亦是乐事,故列职於此也。

  锺师,中士四人,下士八人,府二人,史二人,胥六人,徒六十人。

  [疏]“锺师”

  ○释曰:在此者,案其职云“掌金奏而奏《九夏》”,以其乐事,故列职於此也。

  笙师,中士二人,下士四人,府二人,史二人,胥一人,徒十人。

  [疏]“笙师”

  ○释曰:在此者,案其职云“掌教吹竽、笙、埙、▯”已下,亦是乐事,故列职在此。

  ▯师,中士二人,下士四人,府二人,史二人,胥二人,徒二十人。(▯,如锺而大。

  ○▯,音博。)

  [疏]“▯师”

  ○释曰:在此者,案其职云“掌金奏之鼓”亦是乐事,故亦列职在此。

  ○注“▯如锺而大”

  ○释曰:“如锺而大”者,以其形如锺而大,独在一ね。

  ▯师,下士二人,府一人,史一人,舞者十有六人,徒四十人。(郑司农说以《明堂位》曰“▯东夷之乐”,读如“味饮食”之味。杜子春读▯为“{艹味}┚著之{艹味}”玄谓读如▯▯之▯。

  ○▯,戚莫拜反,刘、李音妹。味,食饮之味,如字,又莫介反。{艹味},莫戒反,又音味。┚,直基反,刘直梨反,李音侄。著,直居反,李张虑反。▯,古洽反,又音ト。)

  [疏]“▯师”

  ○释曰:在此者,案其职云“掌教▯乐”,亦是乐事,故列职於此也。案▯▯娄氏掌四夷之乐,今此特掌▯乐,是周以木德王,又见乐为阳,春是阳长养之方,故特建此一官也。

  ○注“郑司”至“之▯”

  ○释曰:引《明堂位》者,证▯是东夷之乐。云“读如味食饮之味。杜子春读▯为{艹味}┚著之{艹味}”者,读从《尔雅》也。此後郑皆不从之。後郑云“读为▯▯之▯”者,欲取▯为赤色,是以《礼记 檀弓》云“周人大事敛用日出”。郑云“日出时亦赤”,则东夷之乐名“▯”者,取色赤,东方之意。

  旄人,下士四人,舞者众寡无数,府二人,史二人,胥二人,徒二十人。(旄,旄牛尾,舞者所持以指麾。)

  [疏]“旄人”

  ○释曰:在此者,案其职云:“掌教舞散乐、舞夷乐。”亦是乐事,故列职於此也。此经云“舞者众寡无数”,其职云“凡四方之以舞仕者属焉”。以其能为四夷之舞者即为之,故无数也。

  ○注“旄旄”至“指麾”

  ○释曰:案《山海经》“有兽如牛,四节有毛”是也。其牛尾可为旌旗之旄也。云“舞者所持以指麾”者,案:乐师掌小舞,有旄舞,是舞者所持以指麾;则此旄人舞夷乐,而云旄人,是亦舞者所持以指麾者。若然,下《▯▯娄氏》云“主四夷之乐”,两官共掌者,但▯▯娄氏掌而不教,此旄人教而不掌,故二官共其事也。

  ▯师,中士四人,府二人,史二人,胥二人,徒二十人。(▯,舞者所吹。《春秋》宣八年,“壬午,犹绎,万入去▯”。《传》曰:“去其有声者,废其无声者。”《诗》云:“左手执▯,右手秉翟。”

  ○▯,馀若反。绎,音亦,祭之明日又祭也,《字书》作释。去,起吕反,下同。)

  [疏]“▯师”

  ○释曰:在此者,案其职云“掌教国子舞羽吹▯”,则此▯师所掌以致国子文乐,左手执▯,左手秉翟,故名官为▯师也。

  ○注“▯舞”至“秉翟”

  ○释曰:案《公羊》宣八年传文:“辛巳,有事于大庙,仲遂卒于垂。壬午,犹绎,万入去▯。”《传》曰:“去其有声者,废其无声者。”张逸问:“《▯师》注:《春秋传》曰‘去其有声者,废其无声者’,何谓?”郑答:“废,置也。於去者为废,故曰废。”若然,辛巳日,有事於大庙,仲遂卒。卿佐卒,轻於正祭则重於绎祭,则不停正祭,合停绎祭。至於明日壬午,仍为绎祭,故孔

译磬师,中士四人,下士八人,府四人,史二人,胥四人,徒四十人。

[疏]“磬师”

○解释曰:磬师位列于此,考察其职责记载“掌管教导敲击磬、敲击编钟”,并且“教导无歌词的乐曲”,这也属于音乐事务,所以将其官职列在此处。

锺师,中士四人,下士八人,府二人,史二人,胥六人,徒六十人。

[疏]“锺师”

○解释曰:锺师位列于此,考察其职责记载“掌管金属乐器演奏并演奏《九夏》”,因为这是音乐事务,所以将其官职列在此处。

笙师,中士二人,下士四人,府二人,史二人,胥一人,徒十人。

[疏]“笙师”

○解释曰:笙师位列于此,考察其职责记载“掌管教导吹奏竽、笙、埙、敔”等,这也属于音乐事务,所以将其官职列在此处。

敔师,中士二人,下士四人,府二人,史二人,胥二人,徒二十人。(敔,形状像钟但更大。

○敔,音博。)

[疏]“敔师”

○解释曰:敔师位列于此,考察其职责记载“掌管金属乐器演奏时的击鼓”,这也属于音乐事务,所以也将其官职列在此处。

○注“敔如锺而大”

○解释曰:“形状像钟但更大”的意思,是因为它的形状像钟但更大,单独列在一个条目中。

鞮师,下士二人,府一人,史一人,舞者十六人,徒四十人。(郑司农根据《明堂位》说“鞮是东夷之乐”,读音如同“味饮食”的味。杜子春读鞮为“{艹味}┚著之{艹味}”,郑玄认为读音如同鞮鞮的鞮。

○鞮,戚莫拜反,刘、李音妹。味,食饮之味,按字面读,又莫介反。{艹味},莫戒反,又音味。┚,直基反,刘直梨反,李音侄。著,直居反,李张虑反。鞮,古洽反,又音ト。)

[疏]“鞮师”

○解释曰:鞮师位列于此,考察其职责记载“掌管教导鞮乐”,这也属于音乐事务,所以将其官职列在此处。考察鞮鞮娄氏掌管四夷之乐,现在这里特别掌管鞮乐,这是因为周朝以木德称王,又因为乐属阳,春季是阳气生长养育的方位,所以特别设立这个官职。

○注“郑司”至“之鞮”

○解释曰:引用《明堂位》,是为了证明鞮是东夷之乐。说“读音如同味食饮之味。杜子春读鞮为{艹味}┚著之{艹味}”的意思,是依据《尔雅》来读的。此后郑玄都不采纳这种说法。后郑说“读为鞮鞮之鞮”的意思,是想取鞮为赤色,因此《礼记·檀弓》说“周人举行重大丧事收敛尸体时利用日出之时”。郑玄说“日出时也是赤色”,那么东夷之乐名为“鞮”的,是取赤色,代表东方的意思。

旄人,下士四人,舞者人数多少没有定数,府二人,史二人,胥二人,徒二十人。(旄,旄牛尾,舞者手持用来指挥。)

[疏]“旄人”

○解释曰:旄人位列于此,考察其职责记载:“掌管教导舞散乐、舞夷乐。”这也属于音乐事务,所以将其官职列在此处。经文说“舞者人数多少没有定数”,其职责说“凡是四方以舞艺求官的都隶属于他”。因为凡是能跳四夷舞蹈的就让他担任,所以人数没有定数。

○注“旄旄”至“指麾”

○解释曰:考察《山海经》“有兽如牛,四节有毛”说的就是这种牛。它的牛尾可以做成旌旗上的旄。说“舞者手持用来指挥”的意思,考察:乐师掌管小舞,有旄舞,是舞者手持用来指挥;那么这里旄人舞夷乐,而称为旄人,也是舞者手持用来指挥的意思。如果这样,下文《鞮鞮娄氏》说“主管四夷之乐”,两个官职共同掌管,只是鞮鞮娄氏掌管但不教导,这旄人教导但不掌管,所以两个官职共同处理这件事。

籥师,中士四人,府二人,史二人,胥二人,徒二十人。(籥,舞者所吹的乐器。《春秋》宣公八年,“壬午,犹绎,万入去籥”。《传》曰:“去掉有声的,废弃无声的。”《诗》云:“左手拿着籥,右手拿着翟。”

○籥,馀若反。绎,音亦,祭之明日又祭也,《字书》作释。去,起吕反,下同。)

[疏]“籥师”

○解释曰:籥师位列于此,考察其职责记载“掌管教导国子舞羽吹籥”,那么这籥师所掌管的以使国子习得文乐,左手拿着籥,右手拿着翟,所以官名叫做籥师。

○注“籥舞”至“秉翟”

○解释曰:考察《公羊》宣公八年传文:“辛巳,在大庙举行祭祀,仲遂死在垂地。壬午,仍然举行绎祭,万舞进入时去掉了籥。”《传》曰:“去掉有声的,废弃无声的。”张逸问:“《籥师》注:《春秋传》曰‘去掉有声的,废弃无声的’,是什么意思?”郑玄答:“废,放置的意思。对于去掉的东西称为废,所以说废。”如果这样,辛巳日,在大庙举行祭祀,仲遂死了。卿佐死了,比正祭轻但比绎祭重,那么不停止正祭,应该停止绎祭。到了第二天壬午,仍然举行绎祭,所以孔

子为经加“犹”以尢之,但宣公乃有惭心,於作乐之时,去其有声者,用其无声者也。《诗》云:“左手执▯,右手秉翟。”引《传》与《诗》者,证▯师教国子舞羽吹▯之事也。

译你为经文加上“犹”字以彰显其过失,但宣公确实有惭愧之心,在制作音乐的时候,去掉了有声音的乐器,只使用没有声音的器具。《诗经》说:“左手拿着籥,右手拿着翟羽。”引用《传》和《诗》,是为了证明籥师教导国子舞羽吹籥的事情。

▯章,中士二人,下士四人,府一人,史一人,胥二人,徒二十人。(▯章,吹▯以为诗章。)

  [疏]“▯章”

  ○释曰:在此者,案其职云:“掌土鼓豳▯亦是乐事故列职於此。

  ○注“▯章”至“诗章”

  ○释曰:案其职有《豳诗》、《豳雅》、《豳颂》,是吹▯以为诗章,故官名▯章也。

  ▯▯娄氏,下士四人,府一人,史一人,胥二人,徒二十人。(▯娄读如屦也。▯履,四夷舞者所▯也。今时倡蹋鼓沓行者,自有▯。

  ○▯,丁兮反,许慎云“履也”。▯娄,九具反,又力具反,吕忱云:“▯,革履也。▯娄者,[A14V]▯娄。”▯,房味反。蹋,徒腊反,李吐腊反。沓,它答反,又如字。)

  [疏]“▯▯娄氏”

  ○释曰:在此者,案其职云“掌四夷之乐与其声歌”,亦是乐事,故列职於此也。

  ○注“▯娄读”至“有▯”

  ○释曰:此郑读从屦人之屦也。案:郑注《曲礼》云:“▯▯娄,无纟句之▯”也。此▯▯娄亦是无纟句之▯。彼为大夫欲去国行丧礼之屦,此为四夷舞者所▯,其屦无纟句,一也。云“今时倡蹋鼓沓行者,自有▯”者,谓汉时倡优作乐蹋地之人,并击鼓沓沓作声者,行自有▯屦。引之者,证四夷舞者,亦自有▯,与中国不同也。

  典庸器,下士四人,府四人,史二人,胥八人,徒八十人。(庸,功也。郑司农云:“庸器,有功者铸器铭其功。《春秋传》曰:‘以所得於齐之兵,作林锺而铭鲁功焉。’”)

  [疏]“典庸”

  ○释曰:在此者,案其职“掌藏乐器、庸器”,亦是乐事,故列职於此。

  ○注“庸功”至“功焉”

  ○释曰:先郑所引《春秋》者,《左氏》襄十九年,季武子与晋师伐齐,所以得齐之兵,作林锺而铭鲁功焉。臧武仲谓季孙曰:“非礼也。夫铭,天子令德,诸侯言时计功,大夫称伐。今称伐则下等也,计功则借人也,言时则妨民多矣,何以为铭?”引之者,见其庸器之义。

  司干,下士二人,府二人,史二人,徒二十人。(干,舞者所持,谓▯也。《春秋传》曰:“万者何?干舞也。”

  ○▯,食允反,又音允。)

  [疏]“司干”

  ○释曰:在此者,案其职云:“掌舞器。祭祀,授舞器。”亦是乐事,故列职於此也。

  ○注“干舞”至“舞也”

  ○释曰:云“干,舞者所持”者,谓若《乐师》云“干舞”,则小舞也。其《夏官 司兵》云:“掌五兵,祭祀授舞者兵。”则五兵俱掌,但无干耳。然彼注云“谓朱干玉戚”者,郑连言朱干耳。

  大卜,下大夫二人;卜师,上士四人;卜人,中士八人,下士十有六人;府二人,史二人,胥四人,徒四十人。(问龟曰卜。大卜,卜筮官之长。)

  [疏]“大卜”

  ○释曰:此大卜有卜师及卜人,皆士官。而卜人无别职者,以其助大卜、卜师行事故也。其卜师则与大卜别职,亦是别职同官。在此者,案其职曰“掌三兆、三易”之等,但蓍龟卦兆有生数成数之鬼神,是鬼神之事,故列职於此也。

  ○注“问龟”至“之长”

  ○释曰:卜,赴也赴来者之心,故曰卜。对筮,问也,谓有疑来问於蓍。二者互见为义。卜言赴来问之心,亦先问乃赴。筮言问者,後亦赴来者之心也。云“卜筮官之长”者,谓与下龟人、▯氏、占人、筮人等为之长也。

  龟人,中士二人,府二人,史二人,工四人,胥四人,徒四十人。(工,取龟攻龟。)

  [疏]“龟人”

  ○释曰:在此者,与卜人连类在此。

  ○注“工取龟攻龟”

  ○释曰:案其职云“取龟用秋时”,用成之时也。“攻龟用春时”,风气燥达之时故也。

  ▯氏,下士二人,史一人,徒八人。(ㄡ▯▯用荆▯之类。

  ○▯,时髓反。ㄡ,哉灼反。▯▯,音俊,又子寸反。)

  [疏]“▯氏”

  ○释曰:在此者,钻龟用ㄡ▯▯,故与大卜连

译〇章,中士二人,下士四人,府一人,史一人,胥二人,徒二十人。(〇章,吹〇以为诗章。)

[疏]“〇章”

○解释曰:此官在此处,查考其职责说:“掌管土鼓和豳〇”,这也是乐事,所以列职于此。

○注“〇章”至“诗章”

○解释曰:查考其职责有《豳诗》、《豳雅》、《豳颂》,是吹〇来形成诗章,所以官名叫〇章。

〇〇娄氏,下士四人,府一人,史一人,胥二人,徒二十人。(〇娄读如屦也。〇履,四夷舞者所〇也。今时倡蹋鼓沓行者,自有〇。

○〇,丁兮反,许慎云“履也”。〇娄,九具反,又力具反,吕忱云:“〇,革履也。〇娄者,[A14V]〇娄。”〇,房味反。蹋,徒腊反,李吐腊反。沓,它答反,又如字。)

[疏]“〇〇娄氏”

○解释曰:此官在此处,查考其职责说“掌管四夷之乐及其声歌”,这也是乐事,所以列职于此。

○注“〇娄读”至“有〇”

○解释曰:此郑玄的读音跟随屦人的屦。查考:郑玄注《曲礼》说:“〇〇娄,是没有系带的〇”。这〇〇娄也是没有系带的〇。那是大夫想要离开国家行丧礼时穿的鞋,这是四夷舞者所穿的,它们的鞋没有系带,这一点是相同的。说“今时倡蹋鼓沓行者,自有〇”的,是指汉朝时倡优作乐踏地之人,并击鼓发出沓沓声响的,行走时自有〇屦。引用它,是为了证明四夷舞者,也自有〇,与中国不同。

典庸器,下士四人,府四人,史二人,胥八人,徒八十人。(庸,功也。郑司农云:“庸器,有功者铸器铭其功。《春秋传》曰:‘以所得於齐之兵,作林锺而铭鲁功焉。’”)

[疏]“典庸”

○解释曰:此官在此处,查考其职责“掌管收藏乐器、庸器”,这也是乐事,所以列职于此。

○注“庸功”至“功焉”

○解释曰:先郑所引用的《春秋》,是《左传》襄公十九年,季武子与晋军伐齐,因此得到齐国的兵器,制作林锺而铭刻鲁国的功绩。臧武仲对季孙说:“不符合礼制。那铭刻,天子用来彰显美德,诸侯用来记述时计功绩,大夫用来称颂征伐。现在称颂征伐则是下等的,记述功绩则是借用人力,记述时计则妨害百姓太多了,怎么能用来铭刻?”引用它,是为了显示庸器的含义。

司干,下士二人,府二人,史二人,徒二十人。(干,舞者所持,谓〇也。《春秋传》曰:“万者何?干舞也。”

○〇,食允反,又音允。)

[疏]“司干”

○解释曰:此官在此处,查考其职责说:“掌管舞器。祭祀时,授予舞器。”这也是乐事,所以列职于此。

○注“干舞”至“舞也”

○解释曰:说“干,舞者所持”的,是指像《乐师》所说“干舞”,那就是小舞。那《夏官 司兵》说:“掌管五兵,祭祀时授予舞者兵器。”那么五兵都掌管,只是没有干罢了。然而那注解说“谓朱干玉戚”的,郑玄连带说了朱干。

大卜,下大夫二人;卜师,上士四人;卜人,中士八人,下士十有六人;府二人,史二人,胥四人,徒四十人。(问龟曰卜。大卜,卜筮官之长。)

[疏]“大卜”

○解释曰:这大卜有卜师及卜人,都是士官。而卜人没有别职的,是因为他们协助大卜、卜师行事。那卜师则与大卜有别职,也是别职同官。在此处,查考其职责说“掌管三兆、三易”等,但蓍龟卦兆有生数成数的鬼神,是鬼神之事,所以列职于此。

○注“问龟”至“之长”

○解释曰:卜,是赴也,赴来者之心,所以叫卜。相对于筮,问也,是说有疑惑来问于蓍。二者互见为义。卜说赴来问之心,也是先问然后赴。筮说问的,后来也赴来者之心。说“卜筮官之长”的,是说与下面的龟人、〇氏、占人、筮人等做长官。

龟人,中士二人,府二人,史二人,工四人,胥四人,徒四十人。(工,取龟攻龟。)

[疏]“龟人”

○解释曰:在此处,与卜人连类在此。

○注“工取龟攻龟”

○解释曰:查考其职责说“取龟用秋时”,用成熟之时。“攻龟用春时”,风气燥达之时所以。

〇氏,下士二人,史一人,徒八人。(ㄡ〇〇用荆〇之类。

○〇,时髓反。ㄡ,哉灼反。〇〇,音俊,又子寸反。)

[疏]“〇氏”

○解释曰:在此处,钻龟用ㄡ〇〇,所以与大卜连

类在此。

  ○注“ㄡ▯▯用荆▯之类”

  ○释曰:案其职云“掌共ㄡ契”,即《士丧礼》云“楚▯享”是也。楚即荆,故云“用荆”。云“▯之类”者,▯,所以捶笞人马,用荆竹为之。此亦用荆,故云▯之类也。

译这类事物就在这里。

○注“ㄡ〇〇用荆〇之类”

○解释说:查考其职责记载说“掌管供给ㄡ契”,也就是《士丧礼》中所说的“楚〇享”那样。楚就是荆,所以说“用荆”。说“〇之类”的原因,〇,是用来捶打人马的工具,用荆竹制作。这也使用荆竹,所以说〇之类。

占人,下士八人,府一人,史二人,徒八人。(占蓍龟之卦兆吉凶。

  ○蓍,音尸。)

  [疏]“占人”

  ○释曰:在此者,案其职云“掌占龟筮”,亦占筮之类,故列职於此也。

  {▯口}人,中士二人,府一人,史二人,徒四人。(问蓍曰筮,其占《易》。)

  [疏]“{▯口}人”

  ○释曰:在此者,案其职云“掌九{▯口}”,{▯口}有生成数之鬼神,故亦列职在此。

  ○注“间蓍曰筮其占易”

  ○释曰:云“问蓍曰筮”者,郑意以筮为问,故《易 蒙卦》云:“初筮告,再三渎,渎则不告。”是筮为问也。云“其占《易》”,即《易》之九六爻辞是也。

  占梦,中士二人,史二人,徒四人。

  [疏]“占梦”

  ○释曰:在此者,案其职云“以日月星辰占六梦之吉凶”,梦是精神所感,并日月星辰等,是鬼神之事,故列职於此。

  ▯氐▯,中士二人,史二人,徒四人。(▯,阴阳气相侵,渐成祥者。鲁史梓慎云:“吾见赤黑之▯。”

  ○▯,于鸩反,李且衽反。)

  [疏]“▯氐▯”

  ○释曰:在此者,案其职云:“掌十▯之法,以观妖祥,辨吉凶。”亦是阴阳鬼神之事,故列职於此。

  大祝,下大夫二人,上士四人;小祝,中士八人,下士十有六人。府二人,史四人,胥四人,徒四十人。(大祝,祝官之长。)

  [疏]“大祝”

  ○释曰:大祝与小祝,别职而同官,故共府史胥徒。在此者,案其职云“掌六祝之辞以事鬼神示”,亦是事鬼神之法,故列职於此也。

  ○注“大祝祝官之长”

  ○释曰:以其与下小祝、丧祝、甸祝、诅祝等为长也。

  丧祝,上士二人,中士四人,下士八人,府二人,史二人,胥四人,徒四十人。

  [疏]“丧祝”

  ○释曰:在此者,案其职云:“掌大丧劝防之事。及辟,令启。”亦是礼事及事鬼神之法,故列职於此也。

  甸祝,下士二人,府一人,史一人,徒四人。(甸之言田也。田狩之祝。

  ○甸,音电,後不音者同。)

  [疏]“甸祝”

  ○释曰:在此者,案其职云“掌四时之田表貉之祝从”,事鬼神之事,故列职於此。

  诅祝,下士二人,府一人,史一人,徒四人。(诅谓祝之使沮败也。

  ○诅,侧虑反。祝,之又反。沮,在吕反,沈音叙。)

  [疏]“诅祝”

  ○释曰:在此者,案其职云“掌盟诅类造攻说礻会▯之祝号”,亦事鬼神,故列职於此。注云“诅谓祝之使沮败也”者,凡言盟者,盟将来。诅者,诅往过,故云祝之使沮败也。

  司巫,中士二人,府一人,史一人,胥一人,徒十人。(司巫,巫官之长。)

  [疏]“司巫”

  ○释曰:在此者,案其职云:“若国大旱,则师巫而舞雩。”亦是事鬼神之事,故列职於此。

  ○注“司巫巫官之长”

  ○释曰:案其职云“掌群巫之政令”,与下男巫、女巫、神士等为师,故云巫官之长。

  男巫无数,女巫无数,其师,中士四人。府二人,史四人,胥四人,徒四十人。(巫,能制神之处位次主者。)

  [疏]注“巫能”至“主者”

  ○释曰:巫与神通,亦是鬼神之事,故列职於此。案:《神士职》云:“凡以神士者,掌三辰之法,以犹鬼神示之居。”注引《孝经纬》及《国语》,并是制神之处位及次第主之事,神士还是男巫为之,故引彼以解此。

  大史,下大夫二人,上士四人;小史,中士八人,下士十有六人。府四人,史八人,胥四人,徒四十人。(大史,史官之长。)

  [疏]“大史”

  ○释曰:在此者,案其职云:“读礼书,祭之日,执书以次位常。”是礼事及鬼神之事也,故列职於此也。小史与大史别职而同官,故共府史也。

  ○注“大史史官之长”

  ○释曰:谓与下内史、外史、御史等为长。若然,内史中大夫,大史下大夫,大史得

译占人,下士八人,府一人,史二人,徒八人。(占问蓍草和龟甲的卦象征兆以判断吉凶。

○蓍,音尸。)

[疏]“占人”

○解释:在此处,查考其职责说“掌管占卜龟甲和蓍草”,也属于占卜一类,所以将其职位列在此处。

{〇口}人,中士二人,府一人,史二人,徒四人。(询问蓍草称为筮,其占卜依据《易经》。)

[疏]“{〇口}人”

○解释:在此处,查考其职责说“掌管九{〇口}”,{〇口}涉及生成数的鬼神,所以也将职位列在此处。

○注“问蓍曰筮其占《易》”

○解释:说“问蓍草称为筮”,郑玄的意思是将筮视为询问,所以《易经·蒙卦》说:“初次筮问会告知,再三筮问就是亵渎,亵渎就不告知。”这是说筮就是询问。说“其占卜依据《易经》”,就是指《易经》中的九六爻辞。

占梦,中士二人,史二人,徒四人。

[疏]“占梦”

○解释:在此处,查考其职责说“用日月星辰来占卜六梦的吉凶”,梦是精神所感应,连同日月星辰等,都属于鬼神之事,所以将职位列在此处。

〇氐〇,中士二人,史二人,徒四人。(〇,阴阳之气相互侵扰,逐渐形成祥瑞或灾异的现象。鲁国史官梓慎说:“我见到赤黑色的〇。”

○〇,于鸩反,李且衽反。)

[疏]“〇氐〇”

○解释:在此处,查考其职责说:“掌管十〇的方法,用来观察妖异和祥瑞,辨别吉凶。”这也属于阴阳鬼神之事,所以将职位列在此处。

大祝,下大夫二人,上士四人;小祝,中士八人,下士十六人。府二人,史四人,胥四人,徒四十人。(大祝,是祝官的首领。)

[疏]“大祝”

○解释:大祝与小祝,职责不同但同属一个官署,所以共用府、史、胥、徒。在此处,查考其职责说“掌管六种祝辞以侍奉鬼神示”,也是侍奉鬼神的方法,所以将职位列在此处。

○注“大祝祝官之长”

○解释:因为大祝是下面小祝、丧祝、甸祝、诅祝等的首领。

丧祝,上士二人,中士四人,下士八人,府二人,史二人,胥四人,徒四十人。

[疏]“丧祝”

○解释:在此处,查考其职责说:“掌管重大丧礼中劝止和防护的事。等到启殡时,命令开启。”这也属于礼仪事务及侍奉鬼神的方法,所以将职位列在此处。

甸祝,下士二人,府一人,史一人,徒四人。(甸的意思是田。田猎时的祝官。

○甸,音电,后面不再注音的相同。)

[疏]“甸祝”

○解释:在此处,查考其职责说“掌管四季田猎时表貉祭祀的祝辞随从”,属于侍奉鬼神之事,所以将职位列在此处。

诅祝,下士二人,府一人,史一人,徒四人。(诅是说祝祷使其败坏。

○诅,侧虑反。祝,之又反。沮,在吕反,沈音叙。)

[疏]“诅祝”

○解释:在此处,查考其职责说“掌管盟誓、诅咒、类祭、造祭、攻祭、说祭、礻会〇祭的祝号”,也是侍奉鬼神,所以将职位列在此处。注释说“诅是说祝祷使其败坏”,凡是说盟的,是盟誓未来;诅的,是诅咒过去的过错,所以说祝祷使其败坏。

司巫,中士二人,府一人,史一人,胥一人,徒十人。(司巫,是巫官的首领。)

[疏]“司巫”

○解释:在此处,查考其职责说:“如果国家大旱,就率领巫祝跳舞求雨。”也是侍奉鬼神之事,所以将职位列在此处。

○注“司巫巫官之长”

○解释:查考其职责说“掌管众巫的政令”,是下面男巫、女巫、神士等的师长,所以说巫官的首领。

男巫无数,女巫无数,其师,中士四人。府二人,史四人,胥四人,徒四十人。(巫,是能够制服神灵、安排位次和主祭的人。)

[疏]注“巫能”至“主者”

○解释:巫与神灵相通,也是鬼神之事,所以将职位列在此处。查考:《神士职》说:“凡用神士的,掌管三辰的方法,以推演鬼神示的居所。”注释引用《孝经纬》及《国语》,都是关于安排神灵位次及次第主祭的事,神士还是由男巫担任,所以引用那里来解释这里。

大史,下大夫二人,上士四人;小史,中士八人,下士十六人。府四人,史八人,胥四人,徒四十人。(大史,是史官的首领。)

[疏]“大史”

○解释:在此处,查考其职责说:“诵读礼书,祭祀那天,拿着书册按次序排列位次。”这是礼仪事务及鬼神之事,所以将职位列在此处。小史与大史职责不同但同属一个官署,所以共用府、史。

○注“大史史官之长”

○解释:是说大史是下面内史、外史、御史等的首领。如果是这样,内史是中大夫,大史是下大夫,大史得

与内史为长者,以大史知天道,虽下大夫,得与内史中大夫为长,是以称大也。

  冯相氏,中士二人,下士四人,府二人,史四人,徒八人。(冯,乘也。相,视也。世登高台,以视天文之次序。天文属大史。《月令》曰:“乃命大史,守典奉法,司天日月星辰之行,宿离不贷。”

译冯相氏与内史同为长官,因为大史掌管天道,虽然是下大夫的品级,却能与内史、中大夫并列作为长官,因此称为“大”。

冯相氏,设中士二人,下士四人,府吏二人,史官四人,徒役八人。(冯,是乘的意思;相,是视的意思。世代登高台,以观察天文的次序。天文隶属于大史。《月令》说:“于是命令大史,守护典章奉行法令,掌管天、日、月、星辰的运行,星宿偏离不借。”

○冯,音凭。相,息亮反,注同。宿,刘息就反,一音夙。离,力计反。贷,吐得反,或音二。)

  [疏]“冯相”

  ○释曰:在此者,以其与大史同主天文,故其职云“掌岁月星辰之位”故与大史连类在此。

  ○注“冯乘”至“不贷”

  ○释曰:云“世登高台,以视天文之次序”者,以其官有世功,则以官名氏,故云也。其天子有灵台,诸侯有观台,皆所以视天文,故云登高台也。云“之次序”者,冯相氏掌天文不变,保章氏掌天文之变,变则不依次序,不变则如常有次序,故以次序言之也。云“天文属大史”者,案《周语》,单子谓鲁成公曰:“吾非瞽史,焉知天道。”是大史知天道之事。引《月令》曰“乃命大史”者,证大史掌天文之事。云“宿离不贷”者,郑彼注云:“离,耦也。”谓其属冯相氏、保章氏掌天文者也。谓其相与宿耦,当审候伺,不有差忒。

  保章氏,中士二人,下士四人,府二人,史四人,徒八人。(保,守也。世守天文之变。)

  [疏]“保章氏”

  ○释曰:在此者,案其职云:“掌天星,以志星辰日月之变动,以观天下之迁。”故与冯相氏连类在此也。

  ○注“保守”至“之变”

  ○释曰:以其称氏也,故称世守天文之变也。

  内史,中大夫一人,下大夫二人,上士四人,中士八人,下士十有六人,府四人,史八人,胥四人,徒四十人。

  [疏]“内史”

  ○释曰:在此者,案其职云:“掌八枋,执国法及国令之贰,策命群臣。”皆礼事,故列职於此也。

  外史,上士四人,中士八人,下士十有六人,胥二人,徒二十人。

  [疏]“外史”

  ○释曰:在此者,案其职云:“掌书外令及三皇五帝之书。”亦礼书之类,故列职於此。

  御史,中士八人,下士十有六人,其史百有二十人,府四人,胥四人,徒四十人。(御,犹侍也,进也。其史百有二十人,以掌赞书人多也。)

  [疏]“御史”

  ○释曰:在此者,案其职云:“掌赞书,凡数从政者。”皆亦礼事,故列职於此也。

  ○注“御犹”至“多也”

  ○释曰:其职云“凡治者受法令焉,并掌赞书”,故其史特多,复在府上也。

  巾车,下大夫二人,上士四人,中士八人,下士十有六人,府四人,史八人,工百人,胥五人,徒五十人。(巾犹衣也。巾车,车官之长。

  ○巾,如字,刘居觐反。衣,於既反。)

  [疏]“巾车”

  ○释曰:在此者,案其职云:“掌公车之政令,辨其用与其旗物。”皆是礼事,故列职於此也。

  ○注“巾犹”至“之长”

  ○释曰:“巾犹衣也”者,谓玉金象革等,以衣饰其车,故训巾犹衣也。云“巾车,车官之长”者,谓与下典路、车仆等为长也。

  典路,中士二人,下士四人,府二人,史二人,胥二人,徒二十人。(路,王之所所乘车。)

  [疏]“典路”

  ○释曰:在此者,案其职云:“掌王及后之五路。”亦是礼事,故列职於此也。

  ○注“路王”至“乘车”

  ○释曰:路,大也,若人君所居皆称路,故有路寝、路门、路马之等,皆称路也。

  车仆,中士二人,下士四人,府二人,史二人,胥二人,徒二十人。

  [疏]“车仆”

  ○释曰:在此者,案其职,五戎之ヘ各有差等,亦是礼事,故亦列职於此也。

  司常,中士二人,下士四人,府二人,史二人,胥四人,徒四十人。(司常,主王旌旗。)

  [疏]“司常”

  ○释曰:在此者,案其职云:“掌九旗之物名。”亦各有差等,亦是礼事,故亦列职於此也。

  ○注“司常主王旌旗”

  ○释曰:九旗之别,自王已下,尊卑所建不同,不专主於王。郑云“司常主王旌旗”者,以王为主,何妨尊卑皆掌。

  都宗人,上士二人,中士四人,府二人,史四人,胥四人,徒四十人。(都谓王子弟所封及公

译○冯,读音为凭。相,读音为息亮,注疏相同。宿,刘读音为息就,另一读音为夙。离,读音为力计。贷,读音为吐得,或读音为二。)

[疏]“冯相”

○解释曰:冯相氏列在此处,是因为它和大史共同主管天文,所以它的职责说“掌管岁、月、星辰的位置”,因此与大史同类并列在此。

○注“冯乘”至“不贷”

○解释曰:说“世代登高台,以观察天文的次序”,是因为该官职有世代相传的功绩,便以官名作为姓氏,所以说世代登高台。天子有灵台,诸侯有观台,都是用来观察天文的,所以说登高台。说“天文的次序”,是因为冯相氏掌管不变的天文,保章氏掌管变化的天文,变化就不按次序,不变则像平常一样有次序,所以用次序来表述。说“天文隶属大史”,根据《周语》,单子对鲁成公说:“我不是盲人史官,哪里知道天道。”这是说大史知晓天道之事。引用《月令》说“于是命令大史”,是为了证明大史掌管天文之事。说“宿离不贷”,郑玄在那里的注解说:“离,是耦(配对)的意思。”是指其下属冯相氏、保章氏掌管天文。是说他们相互配对住宿,应当审慎观察,没有差错。

保章氏,中士二人,下士四人,府二人,史四人,徒八人。(保,是守护的意思。世代守护天文的变化。)

[疏]“保章氏”

○解释曰:保章氏列在此处,根据它的职责说:“掌管天星,以记录星辰日月的变动,以观察天下的变迁。”所以与冯相氏同类并列在此。

○注“保守”至“之变”

○解释曰:因为称氏,所以说世代守护天文的变化。

内史,中大夫一人,下大夫二人,上士四人,中士八人,下士十六人,府四人,史八人,胥四人,徒四十人。

[疏]“内史”

○解释曰:内史列在此处,根据它的职责说:“掌管八柄,执掌国法及国令的副本,策命群臣。”都是礼仪事务,所以列职在此。

外史,上士四人,中士八人,下士十六人,胥二人,徒二十人。

[疏]“外史”

○解释曰:外史列在此处,根据它的职责说:“掌管书写外令及三皇五帝的书籍。”也是礼仪书籍之类,所以列职在此。

御史,中士八人,下士十六人,其史一百二十人,府四人,胥四人,徒四十人。(御,犹如侍奉,进献。其史一百二十人,是因为掌管赞书的人多。)

[疏]“御史”

○解释曰:御史列在此处,根据它的职责说:“掌管赞书,凡计算从政者。”也都是礼仪事务,所以列职在此。

○注“御犹”至“多也”

○解释曰:它的职责说“凡治理者接受法令,并掌管赞书”,所以史官特别多,又列在府官之上。

巾车,下大夫二人,上士四人,中士八人,下士十六人,府四人,史八人,工百人,胥五人,徒五十人。(巾犹如衣。巾车,是车官之长。

○巾,按字音读,刘读音为居觐。衣,读音为於既。)

[疏]“巾车”

○解释曰:巾车列在此处,根据它的职责说:“掌管公车的政令,辨别其用途及其旗物。”都是礼仪事务,所以列职在此。

○注“巾犹”至“之长”

○解释曰:“巾犹如衣”,是说用玉、金、象、革等,来装饰车辆,所以训释巾犹如衣。说“巾车,是车官之长”,是说与下面的典路、车仆等相比为长官。

典路,中士二人,下士四人,府二人,史二人,胥二人,徒二十人。(路,是王所乘坐的车。)

[疏]“典路”

○解释曰:典路列在此处,根据它的职责说:“掌管王及后的五路。”也是礼仪事务,所以列职在此。

○注“路王”至“乘车”

○解释曰:路,是大,如果人君所居都称路,所以有路寝、路门、路马等,都称路。

车仆,中士二人,下士四人,府二人,史二人,胥二人,徒二十人。

[疏]“车仆”

○解释曰:车仆列在此处,根据它的职责,五种戎车各有等级差别,也是礼仪事务,所以也列职在此。

司常,中士二人,下士四人,府二人,史二人,胥四人,徒四十人。(司常,主管王的旌旗。)

[疏]“司常”

○解释曰:司常列在此处,根据它的职责说:“掌管九旗的物名。”也各有等级差别,也是礼仪事务,所以也列职在此。

○注“司常主王旌旗”

○解释曰:九旗的区别,自王以下,尊卑所建不同,不专门主管王。郑玄说“司常主管王的旌旗”,是以王为主,不妨碍尊卑都掌管。

都宗人,上士二人,中士四人,府二人,史四人,胥四人,徒四十人。(都指王子弟所封及公

卿所食邑。)

  [疏]“都宗人”

  ○释曰:在此者,案其职云:“掌都祭祀之礼。凡都祭祀,致福于国。”皆是事鬼及礼事,故列职於此。

译卿所食邑。)

[疏]“都宗人”

○释曰:在此者,案其职云:“掌都祭祀之礼。凡都祭祀,致福于国。”皆是事鬼及礼事,故列职於此。

○注“都谓”至“食邑”

  ○释曰:案《载师》云:“家邑任稍地,小都任县地,大都任▯地。”则大夫采地不得称都,故据大都小都而言之。下文家,据大夫而说也。此既掌祭祀,不云伯而云宗人者,避大官名。《夏官》都家称司马,得与大官同名者,以其军事是重,故与大官同名也。《秋官》都家以称士者,以其主都家万民之狱讼,以告方士,故谓之士。士者,察也,取其察审之义也。

  家宗人,如都宗人之数。(家谓大夫所食采邑。)

  [疏]“家宗人”

  ○释曰:在此者,案其职云:“掌家祭祀之礼。凡祭祀,致福。”亦是共鬼之事,故亦列职於此。

  凡以神士者无数,以其艺为之贵贱之等。(以神士者,男巫之俊,有学问才知者。艺谓礼、乐、射、御、书、数。高者为上士,次之中士,又次之为下士。)

  [疏]“凡以”至“之等”

  ○释曰:此神士,还是上群巫中有学问者,抽入神士。以其能处置神位,故以神为名。无数者,有即入之,故无常数。在都家之下者,欲见都家神亦处置之。在此者,案其职云“掌三辰之法”,当处置神之位次,故列职於此。

  ●卷十八

  大宗伯之职,掌建邦之天神、人鬼、地示之礼,以佐王建保邦国。(建,立也。立天神地▯人鬼之礼者,谓祀之,祭之,享之。礼,吉礼是也。保,安也。所以佐王立安邦国者,主谓凶礼、宾礼、军礼、嘉礼也。目吉礼於上,承以立安邦国者,互以相成,明尊鬼神,重人事。

  ○示,音▯,本或作▯,下“神示”、“地示”之例皆仿此,下卷亦然。佐,本或作左,音同。享,许丈反,又後不音者同。)

  [疏]“大宗”至“邦国”

  ○释曰:“大宗伯之职”者,以上列其官,此列其职也。云“掌建邦之天神人鬼地示之礼”者,单言邦,据王为言也。云“以佐王建保邦国”者,邦国连言,据诸侯为说也。

  ○注“建立”至“人事”

  ○释曰:云“立天神地▯人鬼之礼者,谓祀之祭之享”者,经先云人鬼,後云地▯,郑则先云地▯,後云人鬼者,经先云人鬼,欲见天在上,地在下,人藏其间;郑後云人鬼者,据下经陈吉礼十二,先地▯,後人鬼,据尊卑为次故也。云“礼吉礼是也”者,案:下云“以吉礼事邦国之鬼神示”,则此亦吉礼,故云礼吉礼是也。云“保,安也。所以佐王立安邦国者,主谓凶礼、宾礼、军礼、嘉礼也”者,郑知建保邦国中有凶礼已下者,案:下文其次有五礼具,此经直云天神、人鬼、地示,吉礼而已。又邦国之上空云建保,故云建保中有四礼也。是以郑即云“目吉礼於上,承以立安邦国者,互相成”也。互相成者,王国云吉礼,亦有凶礼已下。邦国云四礼,明亦有吉礼矣。以其神非人不事,人非神不福,故又云“明尊鬼神,重人事”也。尊鬼神者,据王国特云吉礼;重事人者,据诸侯特言凶礼已下。各举一边,欲见五礼皆重故也。

  以吉礼事邦国之鬼神示,(事,谓祀之,祭之,享之。故书“吉”或为“告”,杜子春云:“书为告礼者,非是。当为吉礼,书亦多为吉礼。”吉礼之别十有二。)

  [疏]“以吉”至“神示”

  ○释曰:此已下叙五礼,先以吉礼为上。云“事邦国之鬼神示”者,据诸侯邦国而言者也。以其天子宗伯,若还据天子,则不见邦国;若以天子宗伯而见邦国,则有天子可知,故举邦国以包王国。

  ○注“事谓”至“有二”

  ○释曰:云“事谓祀之,祭之,享之”者,还据已下所陈先後为次。若然,经先云鬼,与上下体例不同者,欲见逢时则祭,事起无常,故先云人鬼也。云“吉礼之别十有二”者,从此下经以▯祀血祭二经,天地各有三享,人鬼有六,故十二也。

  以▯祀祀昊天上帝,以实柴祀日、月、星、辰,以▯▯燎祀司中、司命、<▯风>师、雨师,(▯之言烟,周人尚臭,烟,气之臭闻者。▯▯,积也。《诗》曰:“▯▯▯

译○注“都谓”至“食邑”

○解释曰:查《载师》篇说:“家邑掌管稍地,小都掌管县地,大都掌管甸地。”那么大夫的采地不能称为都,所以这里依据大都、小都来论述。下文提到的“家”,是依据大夫来论述的。这里既然掌管祭祀,不说“伯”而说“宗人”,是为了避讳大官的名称。《夏官》中,都、家称司马,能够与大官同名,是因为军事事务重要,所以与大官同名。《秋官》中,都、家称士,是因为他们主管都、家万民的狱讼,并向方士报告,所以称为士。士,就是察的意思,取的是明察审慎的含义。

家宗人,数量如同都宗人一样。(家,指大夫所食的采邑。)

[疏]“家宗人”

○解释曰:家宗人列在这里,查其职责说:“掌管家中祭祀的礼仪。凡是祭祀,致送福肉。”这也是侍奉鬼神的职事,所以也将其职列在这里。

凡是担任神士的人没有固定数目,根据他们的技艺来划分贵贱等级。(担任神士的人,是男巫中的俊才,有学问才识的人。技艺指礼、乐、射、御、书、数。高的为上士,次之为中士,再次之为下士。)

[疏]“凡以”至“之等”

○解释曰:这些神士,还是从上面群巫中有学问的人中选拔出来担任神士。因为他们能安排神位的次序,所以以神为名。没有固定数目,是因为有合适的人就录用,所以没有恒定的数目。列在都、家之下,是想表明都、家的神事也由他们安排。列在这里,查其职责说“掌管三辰的法度”,应当安排神位的次序,所以将其职列在这里。

●卷十八

大宗伯的职掌,是建立邦国的天神、人鬼、地祇的礼仪,以辅佐君王建立并保全邦国。(建,就是立。立天神、地祇、人鬼的礼仪,是指祭祀、祭奠、享祀。礼,指吉礼。保,就是安。所以辅佐君王建立并保全邦国,主要指凶礼、宾礼、军礼、嘉礼。将吉礼列在上面,接着说建立保全邦国,是互相补充,表明尊崇鬼神,重视人事。

○祇,音qi,有的本子作“祇”,下文“神祇”、“地祇”的例子都仿照此例,下卷也是如此。佐,有的本子作“左”,音同。享,许丈反,后面不再注音的相同。)

[疏]“大宗”至“邦国”

○解释曰:“大宗伯的职掌”,上面列举官员,这里列举职事。说“掌管建立邦国的天神、人鬼、地祇的礼仪”,单独说邦,是依据君王而言。说“以辅佐君王建立保全邦国”,邦国连说,是依据诸侯而言。

○注“建立”至“人事”

○解释曰:说“立天神、地祇、人鬼的礼仪,是指祭祀、祭奠、享祀”,经文先说人鬼,后说地祇,郑玄则先说地祇,后说人鬼。经文先说人鬼,是想表明天在上,地在下,人藏于其间;郑玄后说人鬼,是依据下文列举吉礼十二项,先说地祇,后说人鬼,是依据尊卑次序的缘故。说“礼,吉礼是也”,查:下文说“用吉礼侍奉邦国的鬼神祇”,那么这里也是吉礼,所以说礼就是吉礼。说“保,就是安。所以辅佐君王建立保全邦国,主要指凶礼、宾礼、军礼、嘉礼”,郑玄知道建立保全邦国中包含凶礼等,查:下文其次有五礼具备,此经文只说天神、人鬼、地祇,只是吉礼而已。又在邦国之上空说建立保全,所以说建立保全中包含四礼。因此郑玄就说“将吉礼列在上面,接着说建立保全邦国,是互相补充”。互相补充,是指王国说吉礼,也有凶礼等;邦国说四礼,明显也有吉礼了。因为神没有人就不被侍奉,人没有神就不获福佑,所以说“表明尊崇鬼神,重视人事”。尊崇鬼神,是依据王国特说吉礼;重视人事,是依据诸侯特说凶礼等。各举一边,是想表明五礼都重要。

用吉礼侍奉邦国的鬼神祇,(事,指祭祀、祭奠、享祀。故书“吉”有的作“告”,杜子春说:“书作告礼,不对。应当是吉礼,书大多作吉礼。”吉礼的区别有十二种。)

[疏]“以吉”至“神祇”

○解释曰:从这里以下叙述五礼,先把吉礼列为首位。说“侍奉邦国的鬼神祇”,是依据诸侯邦国而言。因为天子宗伯,如果还依据天子,就不见邦国;如果以天子宗伯而见邦国,那么有天子可知,所以举邦国来包含王国。

○注“事谓”至“有二”

○解释曰:说“事指祭祀、祭奠、享祀”,还是依据下面所陈述的先后次序。如果这样,经文先说鬼,与上下体例不同,是想表明逢时则祭,事起无常,所以先说人鬼。说“吉礼的区别有十二种”,从此下文经以烟祀、血祭二经,天地各有三享,人鬼有六,所以是十二种。

用烟祀祭祀昊天上帝,用实柴祭祀日、月、星、辰,用积柴燎祀司中、司命、风师、雨师,(烟,就是烟。周人崇尚气味,烟,是气味中能被闻到的。积柴,是堆积柴草。《诗经》说:“积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