殆知阁
字典 摘录
儒藏周礼注疏三十六

卷三十五

儒藏 · 礼经 · 已译 · 第 969–999 段

●卷三十五

  小司寇之职,掌外朝之政,以致万民而询焉。一曰询国危,二曰询国迁,三曰询立君。(外朝,朝在雉门之外者也。国危,谓有兵寇之难。国迁,谓徙都改邑也。立君,谓无冢▯选於庶也。郑司农云:“致万民,聚万民也。询,谋也。《诗》曰‘询于刍荛’,《书》曰‘谋及庶人’。”

  ○难,乃旦反。▯,丁历反。荛,而招反。)

  [疏]“小司”至“立君”

  ○释曰:外朝之职,朝士专掌。但小司寇既为副贰长官,亦与朝士同掌之耳,故云“掌外朝之政”。以致万民者,案下文,群吏并在内,而此经独云致万民者,但群吏在朝是常,万民不合在朝,惟在大事及疑狱乃致之,故特言之也。

  ○注“外朝”至“庶人”

  ○释曰:外朝在雉门之外,则亦在库门之外也。云“国危,谓有兵寇之难”者,谓邻国来侵伐,与国为难者也。云“国迁,谓徙都改邑也”者,谓王国迁徙,若殷之盘庚迁殷之类。若迁卿大夫都邑,不在询限。云“立君,谓无冢▯选於庶也”者,冢▯双言。案《内则》而言,谓▯后所生,最长者为冢,若无冢,▯后所生次冢以下为▯,则▯者非一。若无▯,则於众妾所生择立之。众妾所生非一,是以须与阍人共询可否。此三者皆采众心,众同乃可依用也。先郑引《诗》及《书》者,证致万民之意也。

  其位:王南乡,三公及州长、百姓北面,群臣西面,群吏东面。(群臣,卿大夫士也。群吏,府史也。其孤不见者,孤从群臣。乡大夫在公後。

  ○乡,许亮反。长,丁丈反。见,贤遍反。)

  [疏]注“群臣”至“公後”

  ○释曰:案《射人》及《司士》,孤位皆西方东面北上,今此独在东方西面,从群臣之位者,孤无职,尊之如宾,恒在西。但此三询之朝,即朝士所掌之位。案《朝士》外朝云:“左九棘,孤卿大夫位焉,群士在其後。右九棘,公侯伯子男位焉,群吏在其後。面三槐,三公位焉,州长众庶在其後”。以此故知孤从群臣之位。三公北面者,案《郊特牲》:“君之南乡,答阳之义也。臣之北面,答君也。”三公,臣中之尊,北面屈之,答君之意。知乡大夫在公後者,以州长众乡之属在公後,又二乡公一人,明乡大夫亦在公後可知也。每乡大夫皆别命卿为之,六卿别也。

  小司寇摈以叙进而问焉,以众辅志而弊谋。(摈,谓揖之使前也。叙,更也。辅志者,尊王贤明也。

  ○摈,兵刃反,注同。更,音庚。)

  [疏]“小司”至“弊谋”

  ○释曰:云“以叙进”者,案《小宰》六叙皆先尊後卑,则此言以叙进,谓先公卿,以次而下。

  ○注“摈谓”至“明也”

  ○释曰:此既在朝立定而问之,明摈者无别相见之礼,故知以次一一揖之使前,问之。云“辅志者,尊王贤明也”者,专欲难成,舍己稽众,圣人无心,以百姓心为心,今能以众辅成己志,是尊王贤明者也。

  以五刑听万民之狱讼,附于刑,用情讯之。至于旬,乃弊之,读书则用法。(附犹著也。故书“附”作“付”。讯,言也,用情理言之,冀有可以出之者。十日乃断之。《王制》曰:“刑者亻刑也,亻刑者成也,一成而不可变,故君子尽心焉。”郑司农云:“读书则用法,如今时读鞫已乃论之。”

  ○讯,音信。尽,津忍反。鞠,九六反。)

  [疏]“以五”至“用法”

  ○释曰:云“附于刑,用情讯之”者,以囚所犯罪附於五刑,恐有枉滥,故用情实问之,使得真实。云“至于旬乃弊之”者,缓刑之意,欲其钦慎也。云“读书则用法”者,谓行刑之时,当读刑书罪状,则用法刑之。

  ○注“附犹”至“论之”

  ○释曰:引《王制》云“刑者亻刑也”者,上刑为法,下亻刑为著,谓行法著人身体。又训为“成”者,意取一成不可变,死者不可复生,断者不可更续,是其不可变也。故君子尽心焉,不可滥。此释用情讯之也。汉时“读鞫已乃论之

译卷三十五

小司寇的职责,掌管外朝的政治事务,召集百姓来询问意见。第一是询问国家是否面临危难,第二是询问国家是否迁移都城,第三是询问确立国君的人选。(外朝,是指位于雉门之外的朝堂。国危,是指有兵灾寇乱的祸患。国迁,是指迁移都城、更改城邑。立君,是指没有嫡长子,需要在庶子中选拔。郑司农说:“致万民,是聚集百姓的意思。询,是商议的意思。《诗经》说‘向割草砍柴的人询问’,《尚书》说‘与平民百姓商议’。”

○难,音乃旦。〇,音丁历。荛,音而招。)

[疏]“小司”至“立君”

○解释曰:外朝的职责,由朝士专门掌管。但小司寇既然是副长官,也与朝士共同掌管,所以说“掌管外朝的政治”。至于“召集百姓”,根据下文,群吏都在内朝,而此经文唯独说召集百姓,是因为群吏在朝是常事,百姓本不该在朝,只有在重大事务及疑难案件时才召集他们,所以特别提及。

○注“外朝”至“庶人”

○解释曰:外朝在雉门之外,那么也在库门之外。说“国危,是指有兵灾寇乱的祸患”,是指邻国来侵犯,与国家为敌。说“国迁,是指迁移都城、更改城邑”,是指王都迁徙,如同殷朝盘庚迁殷之类。如果是迁移卿大夫的封邑,不在询问的范围。说“立君,是指没有嫡长子,在庶子中选拔”,冢〇是连用的词。根据《内则》来说,〇后所生的,年长者为冢,如果没有冢,〇后所生的次于冢的为〇,那么〇就不止一个。如果没有〇,就在众妾所生的儿子中择立。众妾所生的儿子不止一个,所以需要与阍人共同询问是否可行。这三件事都是采纳众人的心意,众人同意才可以依从使用。先郑引用《诗》和《书》,是为了证明召集百姓的用意。

其位次:王面向南,三公及州长、百姓面向北,群臣面向西,群吏面向东。(群臣,指卿大夫士。群吏,指府史。孤卿没有单独列出,是因为孤卿跟随群臣。乡大夫在三公之后。

○乡,音许亮。长,音丁丈。见,音贤遍。)

[疏]注“群臣”至“公後”

○解释曰:根据《射人》及《司士》,孤卿的位次都在西方面向北,现在这里却在东方面向西,跟随群臣的位次,是因为孤卿没有具体职务,像宾客一样尊贵,常在西边。但这三询的朝会,就是朝士所掌管的位次。根据《朝士》外朝记载:“左边九棘,孤卿大夫位次在这里,群士在他们后面。右边九棘,公侯伯子男位次在这里,群吏在他们后面。面对三槐,三公位次在这里,州长众庶在他们后面”。因此知道孤卿跟随群臣的位次。三公面向北,根据《郊特牲》:“君王面向南,是回应阳气的意义。臣子面向北,是回应君王。”三公是臣子中最尊贵的,面向北是委屈自己,回应君王的意思。知道乡大夫在三公之后,是因为州长众乡之属在三公之后,又两个乡设一位公,显然乡大夫也在三公之后可以知道。每个乡大夫都另外任命卿来担任,六卿是分别的。

小司寇引导众人按次序上前询问,借助众人的意见来辅助君王的意志,从而决断谋议。(摈,是指作揖请人上前。叙,是更替、次序的意思。辅志,是尊崇君王贤明。

○摈,音兵刃,注同。更,音庚。)

[疏]“小司”至“弊谋”

○解释曰:说“按次序上前”,根据《小宰》六叙都是先尊后卑,那么这里说按次序上前,是指先公卿,依次而下。

○注“摈谓”至“明也”

○解释曰:这既是在朝堂上立定后询问,显然摈者没有别的相见礼仪,所以知道按次序一一作揖请人上前,询问他们。说“辅志,是尊崇君王贤明”,专断难以成功,舍弃己见咨询众人,圣人没有私心,以百姓的心为心,现在能借助众人来辅助成就自己的意志,这是尊崇君王贤明的表现。

用五刑审理百姓的狱讼,将罪行附合于五刑,根据情理审讯。等到十天,才决断案件,宣读判决书就执行刑罚。(附,是著、附着的意思。故书“附”作“付”。讯,是言说,根据情理言说,希望有可以开脱的地方。十天才决断。《王制》说:“刑者,亻刑也,亻刑者成也,一成而不可变,所以君子尽心。”郑司农说:“读书则用法,就像现在审讯完毕才论断。”

○讯,音信。尽,音津忍。鞠,音九六。)

[疏]“以五”至“用法”

○解释曰:说“附合于五刑,根据情理审讯”,是将囚犯所犯的罪行附合于五刑,恐怕有冤枉滥罚,所以根据实情审讯,使得真实。说“等到十天才决断”,是缓刑的意思,想要他们恭敬谨慎。说“宣读判决书就执行刑罚”,是指行刑的时候,应当宣读刑书罪状,就执行刑罚。

○注“附犹”至“论之”

○解释曰:引用《王制》说“刑者,亻刑也”,上刑为法,下亻刑为著,是指执行法律著于人的身体。又解释为“成”,意思是取一成不可变,死者不可复生,断者不可再续,是其不可变。所以君子尽心,不可滥罚。这是解释根据情理审讯。汉时“审讯完毕才论断”

”者,鞫谓劾囚之要辞,行刑之时,读已,乃论其罪也。

译“鞫”指的是审讯犯人时的关键供词,在执行刑罚的时候,宣读完毕,才据此判定他的罪行。

凡命夫命妇,不躬坐狱讼。(为治狱吏亵尊者也。躬,身也。不身坐者,必使其属若子弟也。《丧服传》曰:“命夫者,其男子之为大夫者。命妇者,其妇人之为大夫之妻者。”《春秋传》曰:“卫侯与元▯亘讼,甯武子为辅,钅咸严子为坐,土荣为大理。”

  ○为治,于伪反。▯亘,况阮反。钅咸,其廉反。严,刘音庄,《左传》作庄,案《汉书》明帝名庄,改为严。)

  [疏]注“为治”至“大理”

  ○释曰:古者取囚要辞皆对坐,治狱之吏皆有严威,恐狱吏亵尊,故不使命夫命妇亲坐。若取辞之时,不得不坐,当使其属或子弟代坐也。引《丧服传》者,《丧服经》有“大夫命妇”,子夏传解之云:“大夫者,其男子之为大夫者也。”今此云“命夫者,其男子之为大夫者”,误,当以彼为正。云《春秋传》者,《左氏》僖二十八年,卫侯坐杀弟叔武,元▯亘诉於晋,晋使人断之。引之者,证命夫命妇不身坐狱讼之事。若然,元▯亘、甯子、钅咸庄子皆大夫得坐讼者。大夫身不得与士坐讼,若两大夫,或代君,皆得坐,无嫌,以是卫侯不得坐,使庄子与元▯旦对坐也。若然,观此文,命夫命妇,惟据大夫,不通士。案《内宰》云:“佐后使治外内命妇”,先郑云:“外命妇,卿大夫之妻。”後郑云:“士妻亦为命妇。”又《阍人》云“凡外内命夫命妇”,注:“内命夫,卿大夫士之在宫中者。”如是,士及士妻亦得为命夫命妇者,彼皆据王臣而言。王之士有三命、二命、一命,皆得王命。此文兼诸侯臣,子男士则不命。以是此文命夫命妇惟据大夫为文,不通士也。

  凡王之同族有罪,不即市。(郑司农云:“刑诸甸师氏。《礼记》曰:‘刑于隐者,不与国人虑兄弟。’”)

  [疏]注“郑司”至“兄弟”

  ○释曰:此囚上论断狱之事,故说“王之同族有罪,不即市”者,不与国人虑兄弟也。故先郑云“当刑诸甸师氏”。故《甸师》云“王之同姓有罪,则死刑焉”是也。必於甸师者,甸师掌耕耨王籍,其场上多屋,就隐处刑之。引《礼记》者,《文王世子》文。彼据诸侯法。云“刑于隐者”,谓就屋中。云“不与国人虑兄弟”者,若在市朝刑杀,国人见之,亦谋虑兄弟,是与国人虑兄弟,若不於市朝,是不与也。天子之礼亦然,故引为证也。

  以五声听狱讼,求民情。

  [疏]“以五”至“民情”

  ○释曰:案下五事惟辞听一是声,而以五声目之者,四事虽不是声,亦以声为本故也。案《吕刑》云:“惟貌有稽,在狱定之後。”则此五听,亦在要辞定讫,恐其滥失,更以五听观之,以求民情也。

  一曰辞听,(观其出言,不直则烦。)

  [疏]注“观其”至“则烦”

  ○释曰:直则言要理深,虚则辞烦义寡,故云“不直则烦”。

  二曰色听,(观其颜色,不直则赧然。

  ○赧,女板反。)

  [疏]注“观其”至“赧然”

  ○释曰:理直则颜色有厉,理曲则颜色愧赧。《小尔雅》云:“不直失节,谓之惭愧。面惭曰赧,心惭曰恧,体惭曰悛。

  三曰气听,(观其气息,不直则喘。

  ○喘,昌兖反。)

  [疏]注“观其”至“则喘”

  ○释曰:虚本心知,气从内发,理既不直,吐气则喘。

  四曰耳听,(观其听聆,不直则惑。

  ○聆,音零。)

  [疏]注“观其”至“则惑”

  ○释曰:《尚书》云:“作德心逸日休,作伪心劳日拙。”观其事直,听物明审,其理不直,听物致疑。

  五曰目听。(观其眸子视,不直则▯然。

  ○眸,莫侯反,刘无不反。▯毛,莫报反,本又作旄同。)

  [疏]注“观其”至“▯然”

  ○释曰:目为心视,视由心起,理若直实,视ツ分明,理若虚陈,视乃▯毛乱。

  以八辟丽邦法,附刑罚:(辟,法也。杜子春读丽为罗。玄谓丽,附也。《易》曰:“日月丽乎天。”故书附作付,附

译凡是受命的大夫和受命的大夫之妻,不亲自坐在法庭上参与诉讼。(这是因为担心审理案件的官吏亵渎尊贵者。躬,即亲身。不亲身坐庭,必定让他们的下属或子弟代为出庭。《丧服传》说:“命夫,是指身为大夫的男子。命妇,是指身为大夫之妻的女子。”《春秋传》说:“卫侯与元咺打官司,甯武子作为辅佐,咸庄子代为出庭,土荣担任大理。”)

[疏]注“为治”至“大理”

○解释曰:古代审讯囚犯、获取口供时,双方都要对坐,审理案件的官吏都有威严,担心狱吏亵渎尊贵者,所以不命令大夫和命妇亲自出庭。如果在获取口供时,不得不坐,应当让他们的下属或子弟代为出庭。引用《丧服传》是因为,《丧服经》中有“大夫命妇”,子夏传解释说:“大夫,是指身为大夫的男子。”这里说“命夫,是指身为大夫的男子”,有误,应当以彼处为正。引用《春秋传》是因为,《左传》僖公二十八年,卫侯因杀害弟弟叔武,元咺向晋国申诉,晋国派人裁决。引用此例,是为了证明大夫和命妇不亲自出庭诉讼之事。既然如此,元咺、甯子、咸庄子都是大夫,得以出庭诉讼。大夫本人不得与士一起出庭诉讼,如果是两位大夫,或者代替君主,都可以出庭,没有嫌疑,因此卫侯不得出庭,让咸庄子与元咺对坐。既然如此,看这段文字,命夫命妇,只针对大夫,不包括士。查《内宰》说:“辅助王后治理内外命妇”,先郑说:“外命妇,是卿大夫的妻子。”后郑说:“士的妻子也称为命妇。”又《阍人》说“凡内外命夫命妇”,注:“内命夫,是卿大夫士在宫中任职者。”像这样,士及士妻也可以称为命夫命妇,那是都针对王臣而言。王的士有三命、二命、一命,都受王命。这段文字兼及诸侯的臣子,子男士则不受命。因此这段文字中的命夫命妇只针对大夫而言,不包括士。

凡是王的同族有罪,不在闹市执行刑罚。(郑司农说:“在甸师氏那里执行刑罚。《礼记》说:‘在隐蔽处执行刑罚,不与国人共同忧虑兄弟。’”)

[疏]注“郑司”至“兄弟”

○解释曰:这段文字上文论述断狱之事,所以说“王的同族有罪,不在闹市执行刑罚”,是为了不与国人共同忧虑兄弟。所以先郑说“应当在甸师氏那里执行刑罚”。所以《甸师》说“王的同姓有罪,就在那里执行死刑”就是这样。必须在甸师氏那里,是因为甸师掌管耕种王籍,其场地上多房屋,在隐蔽处执行刑罚。引用《礼记》是因为,《文王世子》中的文字。那是针对诸侯的法。说“在隐蔽处执行刑罚”,是指在屋中。说“不与国人共同忧虑兄弟”,如果在市朝刑杀,国人看见,也会共同忧虑兄弟,这就是与国人共同忧虑兄弟,如果不在市朝,就是不共同忧虑。天子的礼仪也是这样,所以引用作为证据。

通过五种听察方法审理诉讼,探求民情。

[疏]“以五”至“民情”

○解释曰:查下文五事中只有辞听一种是声音,而用五声来统称,是因为四事虽然不是声音,也以声音为根本的缘故。查《吕刑》说:“只有面貌有稽查,在狱事确定之后。”那么这五听,也是在获取口供确定后,担心其滥失,再用五听观察,以探求民情。

第一种是辞听,(观察其言语,理不直则言辞烦乱。)

[疏]注“观其”至“则烦”

○解释曰:理直则言语简要道理深刻,理虚则言辞烦乱意义浅薄,所以说“理不直则烦乱”。

第二种是色听,(观察其脸色,理不直则面红羞愧。

○赧,音女板。)

[疏]注“观其”至“赧然”

○解释曰:理直则脸色严厉,理曲则脸色羞愧。《小尔雅》说:“理不直失去节操,称为惭愧。面惭曰赧,心惭曰恧,体惭曰悛。”

第三种是气听,(观察其气息,理不直则喘息。

○喘,音昌兖。)

[疏]注“观其”至“则喘”

○解释曰:理虚本心自知,气从内发,理既不直,吐气则喘息。

第四种是耳听,(观察其听闻,理不直则迷惑。

○聆,音零。)

[疏]注“观其”至“则惑”

○解释曰:《尚书》说:“作德心逸日休,作伪心劳日拙。”观察其事理直,听闻事物明审,其理不直,听闻事物致疑。

第五种是目听。(观察其眸子视物,理不直则目光游移不定。

○眸,音莫侯,刘音无不。〇毛,音莫报,本又作旄同。)

[疏]注“观其”至“〇然”

○解释曰:目为心视,视由心起,理若直实,视物分明,理若虚陈,视物乃目光游移不定。

用八辟比附邦法,附加刑罚:(辟,法也。杜子春读丽为罗。玄谓丽,附也。《易》曰:“日月丽乎天。”故书附作付,附

犹著也。)

  [疏]“以八”至“刑罚”

  ○释曰:案《曲礼》云“刑不上大夫”,郑注云:“其犯法则在八议。轻重不在刑书。”若然,此八辟为不在刑书,若有罪当议,议得其罪,乃附邦法而附于刑罚也。

译(就像附着一样。)

[疏]“以八”到“刑罚”

○解释:查《曲礼》说“刑罚不施加于大夫”,郑玄注说:“他们如果触犯法律,就属于八议的范围。罪行的轻重不在刑书之中。”既然如此,这八辟是不在刑书中的,如果有罪应当审议,审议确定了罪行,才依附于邦法而归于刑罚。

○注“辟法”至“著也”

  ○释曰:以辟为法,谓八者之法。子春读“丽”为“罗”,後郑不从,谓丽,附也,破子春为罗。若作罗,则入罗网,当在刑书,何须更议之也。後郑以不在刑书,故须议,议讫,乃附邦法。《易》曰:“日月丽于天。”但天自然无形,而得附著者,天者自然之气。日月本在虚空,而附自然之气,故得为附著也。

  一曰议亲之辟,(郑司农云:“若今时宗室有罪,先请是也。”)

  [疏]注“郑司”至“是也”

  ○释曰:“亲”,谓五属之内,及外亲有服者,皆是议限。亲不假贵,故亲贤能及功勤。若贵亦不假馀贤能之等,各据一边,则得入议。假令既有亲,兼有馀事,亦不离议限。

  二曰议故之辟,(故谓旧知也。郑司农云:“故旧不遗,则民不偷。”

  ○偷,他侯反,徐吐豆反。)

  [疏]注“故谓”至“不偷”

  ○释曰:此“故旧”,据王为言,是以《大宗伯》注:“故旧朋友,谓共在学者。”若《伐木》诗,亦是故友之类。先郑引《论语》“故旧不遗,则民不偷”,言民不偷,上行下效,亦据人君而说,故引为证议故也。

  三曰议贤之辟,(郑司农云:“若今时廉吏有罪,先请是也。”玄谓贤有德行者。

  ○行,下孟反。)

  [疏]注“郑司”至“行者”

  ○释曰:先郑举汉廉吏为贤,後郑足成,故言“贤有德行”者,谓若乡大夫兴贤者、能者。贤,即有六德六行者也。

  四曰议能之辟,(能谓有道艺者。《春秋传》曰:“夫谋而鲜过,惠训不倦者,叔向有焉,社稷之固也,犹将十世宥之,以劝能者。今壹不免其身,以弃社稷,不亦惑乎?”

  ○夫,音扶。鲜,息浅反。向,许亮反。)

  [疏]注“能谓”至“惑乎”

  ○释曰:云“能谓有道艺者”,此即《乡大夫》“兴能者”,能,有道艺,若《保氏》云“掌养国子以道,而教之六艺”,是国子与贤者有德行兼道艺,若能者惟有道艺,未必兼有德也。引《春秋传》者,《左氏》襄二十一年,叔向被囚,祁奚作此辞以晋侯,使赦小罪存大能。引之者,证以能议也。

  五曰议功之辟,(谓有大勋力立功者。)

  [疏]注“谓有”至“功者”

  ○释曰:此即司勋所掌王功国功之等,皆入此功也,是以彼音皆言功为首也。

  六曰议贵之辟,(郑司农云:“若今时吏墨绶有罪,先请是也。”)

  [疏]注“郑司”至“是也”

  ○释曰:先郑推引汉法墨绶为贵,若据周,大夫以上皆贵也。墨绶者,汉法,丞相中二千石,金印紫绶。御史大夫二千石,银印黄绶。县令六百石,铜印墨绶,是也。

  七曰议勤之辟,(谓憔悴以事国。

  ○憔,昨遥反。悴,秦醉反。)

  [疏]注“谓憔悴以事国”

  ○释曰:案《诗》云“或憔悴以事国”,自此已上七者,虽以王为主,诸侯一国之尊,赏罚自制,亦应有此议法,是以议能。郑引叔向之事,是其一隅也。惟“八曰议宾”,惟据王者而言,不及诸侯也。

  八曰议宾之辟。(谓所不臣者,三恪二代之後与?

  ○与,音馀。)

  [疏]注“谓所”至“後与”

  ○释曰:《春秋》襄二十五年《传》云“虞阏父为周陶正,而封诸陈,以备三恪”之言,《郊特牲》有“尊贤不过二代”之语,故郑云“三恪二代之後”。案《乐记》云:“武王克殷及商,未及下车,而封黄帝之後於蓟,封帝尧之後於祝,封帝舜之後於陈。下车,而封夏后氏之後於杞,殷之後於宋。”此皆自行当代礼乐,常所不臣,为宾礼礼之,故为宾也。言“与”者,经直云宾,不斥所据,约後同之,故云“与”以疑之也。

  以三刺断庶民狱讼之中:(中谓罪正所定。

  ○刺,七赐反。断,丁乱反,後皆同。)

  [疏]注“中谓罪正所定”

  ○释曰:此经与下文为目。但“三刺”之言,当是罪定断讫,乃向外朝始行三刺。庶

译○注“辟法”至“著也”

○解释说:以“辟”作为“法”,是指八种议法。子春将“丽”读作“罗”,后郑不采纳,认为“丽”是附著的意思,驳斥子春读作“罗”的说法。如果读作“罗”,那么落入罗网,应当直接依据刑书定罪,何必再加以议论呢。后郑认为因为不在刑书规定之内,所以需要议论,议论完毕,才附著于邦国的法律。《易经》说:“日月附著于天。”但天自然无形,而能附著的原因,是天是自然之气。日月本来在虚空中,而附著于自然之气,所以称为附著。

一曰议亲之辟,(郑司农说:“就像现在宗室有罪,先请示一样。”)

[疏]注“郑司”至“是也”

○解释说:“亲”,是指五服亲属之内,以及外亲有丧服关系的人,都在议论的限度内。亲不凭借尊贵,所以亲、贤、能及功、勤。如果尊贵也不凭借其余的贤能等,各自依据一方面,就能进入议论。假设既有亲,又兼有其他情况,也不脱离议论的限度。

二曰议故之辟,(故指旧交。郑司农说:“不遗忘旧交,百姓就不会怠慢。”

○偷,他侯反,徐吐豆反。)

[疏]注“故谓”至“不偷”

○解释说:这“故旧”,是针对君王而言的,所以《大宗伯》注说:“故旧朋友,指一起求学的人。”如果《伐木》诗,也是故友之类。先郑引用《论语》“故旧不遗,则民不偷”,说百姓不怠慢,上行下效,也是针对人君而言的,所以引用作为议论故旧的证据。

三曰议贤之辟,(郑司农说:“就像现在廉洁的官吏有罪,先请示一样。”玄认为贤指有德行的人。

○行,下孟反。)

[疏]注“郑司”至“行者”

○解释说:先郑举汉朝廉洁官吏作为贤,后郑补充完善,所以说“贤有德行”的人,是指像乡大夫举荐的贤者、能者。贤,就是有六德六行的人。

四曰议能之辟,(能指有道艺的人。《春秋传》说:“谋划而很少过错,施惠教诲不倦的人,叔向具备这些,是国家社稷的支柱,尚且要十代赦免他,来鼓励有才能的人。现在一旦不免其身,从而抛弃社稷,不也很迷惑吗?”

○夫,音扶。鲜,息浅反。向,许亮反。)

[疏]注“能谓”至“惑乎”

○解释说:说“能谓有道艺者”,这就是《乡大夫》“举荐能者”,能,有道艺,像《保氏》说“掌管教养国子以道,并教他们六艺”,这是国子与贤者有德行兼道艺,如果能者只有道艺,未必兼有德行。引用《春秋传》的,是《左氏》襄二十一年,叔向被囚禁,祁奚作此辞向晋侯进言,使赦免小罪以保存大才。引用它,是证明以能议罪。

五曰议功之辟,(指有大功勋、立功的人。)

[疏]注“谓有”至“功者”

○解释说:这就是司勋所掌管的王功、国功等,都进入这功的范畴,所以那里的音义都说功为首。

六曰议贵之辟,(郑司农说:“就像现在官吏中墨绶有罪,先请示一样。”)

[疏]注“郑司”至“是也”

○解释说:先郑推引汉法墨绶为贵,如果依据周朝,大夫以上都算贵。墨绶者,是汉法,丞相中二千石,金印紫绶。御史大夫二千石,银印黄绶。县令六百石,铜印墨绶,就是这样。

七曰议勤之辟,(指憔悴以事国。

○憔,昨遥反。悴,秦醉反。)

[疏]注“谓憔悴以事国”

○解释说:查《诗经》说“或憔悴以事国”,从此以上七者,虽然以君王为主,诸侯一国之尊,赏罚自制,也应该有此议法,所以议论能。郑引用叔向的事,是其中一个方面。只有“八曰议宾”,只针对君王而言,不及诸侯。

八曰议宾之辟。(指所不臣者,是三恪、二代之後吗?

○与,音馀。)

[疏]注“谓所”至“後与”

○解释说:《春秋》襄二十五年《传》说“虞阏父为周陶正,而封诸陈,以备三恪”的话,《郊特牲》有“尊贤不过二代”的话,所以郑说“三恪二代之後”。查《乐记》说:“武王克殷及商,未及下车,而封黄帝之後於蓟,封帝尧之後於祝,封帝舜之後於陈。下车,而封夏后氏之後於杞,殷之後於宋。”这些人都自行当代礼乐,常所不臣,以宾礼礼遇他们,所以称为宾。说“与”者,经文只说宾,不斥明所据,约略后同,所以说“与”以表示疑问。

以三刺断庶民狱讼之中:(中指罪正所定。

○刺,七赐反。断,丁乱反,後皆同。)

[疏]注“中谓罪正所定”

○解释说:此经与下文为目。但“三刺”的话,应当是罪定断讫,才向外朝开始行三刺。庶

民已上,皆应有刺。直言“庶民”者,庶民贱,恐不刺。贱者尚刺,已上刺可知。云“中谓罪正所定”者,断狱终始有三刺,刺则罪正所定,即当行刑,故云罪正所定也。

译百姓以上,都应当有刺字。直接说“庶民”的,是因为庶民地位低贱,担心他们不被刺字。低贱的人尚且要刺字,那么地位更高的人要刺字就可想而知了。所谓“中,是指罪行已经确定”的,是因为审理案件从头到尾有三次刺字,刺字就意味着罪行已经确定,就应当执行刑罚,所以说罪行已经确定。

一曰讯群臣,二曰讯群吏,三曰讯万民。(刺,杀也,三讯罪定则杀之。讯,言也。)

  [疏]注“刺杀”至“言也”

  ○释曰:云“群臣”者,士已上。云“群吏”者,府史、胥徒、庶人在官者。云“万民”者,民间有德行不仕者。云“刺杀,三刺罪定即杀之”,但所刺不必是杀,馀四刑亦当三刺。直言杀者,举汉重者而言,其实皆三刺。是以下文云“听民之所刺宥,而施上服下服之刑”,是兼轻重皆刺也。

  听民之所剌宥,以施上服下服之刑。(宥,宽也。民言杀,杀之。言宽,宽之。上服,劓墨也。下服,宫刖也。

  ○劓,鱼器反。刖,音月,又五刮反。)

  [疏]注“宥宽”至“刖也”

  ○释曰:墨劓施於面,故为上服。官刖施於下体,故为下服。凡行剌必先以物规之,如衣服,乃施刑,故言服也。

  及大比,登民数,自生齿以上,登于天府。(大比,三年大数民之众寡也。人生齿而体备男。八月而生齿,女七月而生齿。

  ○比,毗志反,注同。上,时掌反,下注同。数,所主反。)

  [疏]注“大比三年”至“七月生齿”

  ○释曰:小司寇至三年大按比之时,使司民之官登上民数,自生齿已上皆登之,小司寇乃登於天府。云男八月、女七月而生齿者,按《家语 本命》:“男子八月生齿,八岁而龀齿。女子七月而生齿,七岁而龀齿。男子阳,得阴而生,得阴而落。女子阴,得阳而生,得阳而落。故男偶女奇也。

  内史、司会、冢宰贰之,以制国用。(人数定而九赋可知,国用乃可制耳。)

  [疏]注“人数”至“制耳”

  ○释曰:内史掌八柄之等,司会主计会,冢宰所主兼设,故皆取副贰民数簿书。得民数,乃制国用,以其国用出於民故也。云“人数定九赋可知,国用乃可制”者,郑偏据九赋而言,至九贡九功,亦可知也。

  小祭祀,奉犬牲。(奉犹进也。)

  [疏]“小祭祀”至“犬牲”

  ○释曰:大祭祀,自大司寇奉犬牲,若小祭祀,王玄冕所祭,则小司寇奉进犬牲也。

  凡▯祀五帝,实镬水,纳亨亦如之。(纳亨,致牲也。其时镬水当以洗解牲体肉。

  ○镬,户郭反。)

  [疏]“凡▯”至“如之”

  ○释曰:云“▯祀五帝”者,祭天曰燔柴,即▯祀也,故云▯祀五帝。五帝所祀,谓四时迎气,总享明堂,实镬水以拟洗肉所用也。纳亨亦如之。“纳亨,致牲”,谓将祭乡,祭之晨,实以水亨牲也。郑知实镬水为洗解牲肉者,以下云“纳亨亦如之”,是实镬水亨煮肉,故知此是洗肉也。《封人》云“共其水槁”,亦谓洗牲肉也。

  大宾客,前王而辟,(郑司农云:“小司寇为王道,辟除奸人也,若今时执金吾下至令尉奉引矣。

  ○辟,婢亦反,刘符益反,一音匹亦反,沈音避,注同。後而辟皆放此。道,音导。)

  [疏]注“郑司”至“引矣”

  ○释曰:下《士师》云:“诸侯为宾,帅其属跸於王宫。”飨燕时,此小司寇为王辟,亦谓於宫中飨燕,在寝及庙时也。云“若今时执金吾下至令尉奉引”者,汉时执金吾及令尉,为帝奉引,犹如小司寇为王导,故引以为况。

  后、世子之丧亦如之。

  [疏]“后世”至“如之”

  ○释曰:谓后、世子之丧,当朝庙之时,王出入,亦为王而辟也。

  小师,莅戮。(小师,王不自出之师。)

  [疏]注“小师”至“之师”

  ○释曰:谓“王不自出”,使卿大夫出军,阃外之事,将军裁之,军将有所斩戮於社主前,则小司寇莅戮也。

  凡国之大事,使其属跸。(属,士师以下。)

  [疏]注“属士师以下”

  ○释曰:此“国之大事”,即《士师》云“诸侯为宾”是也。《士师》云“帅其属”,则士师已下皆跸,故此据而言之。

  孟冬祀司民,献民数於王,王拜受之,以图国用而进退之。(司民,星名,谓轩辕角也。小司寇於祀司民而

译第一是询问群臣,第二是询问群吏,第三是询问万民。(刺,就是杀的意思,经过三次询问罪名确定后就处死。讯,就是询问。)

[疏]注“刺杀”到“言也”

○解释说:说“群臣”,是指士及以上的人。说“群吏”,是指府史、胥徒以及在官府服役的庶人。说“万民”,是指民间有德行但没有做官的人。说“刺杀,三次询问罪名确定就处死”,但所询问的不一定是死刑,其余四种刑罚也应当经过三次询问。直接说杀,是举出汉代最重的刑罚来说,其实都是经过三次询问。所以下文说“听从民众所询问的宽恕或惩处,而施加上衣或下衣的刑罚”,这是兼指轻重各种刑罚都经过询问。

听从民众所询问的宽恕或惩处,来施加上衣或下衣的刑罚。(宥,宽恕的意思。民众说杀,就处死;说宽恕,就宽恕。上服,指劓刑和墨刑。下服,指宫刑和刖刑。

○劓,音鱼器。刖,音月,又音五刮。)

[疏]注“宥宽”到“刖也”

○解释说:墨刑和劓刑施加在脸上,所以称为上服。宫刑和刖刑施加在下体,所以称为下服。凡是执行刑罚必须先以物品规范它,如同衣服一样,然后施加刑罚,所以说服。

到了大比之年,登记人口数量,从长出牙齿以上的人,都登记在天府。(大比,是每三年大规模统计民众的多少。人长出牙齿身体才完备。男子八个月长出牙齿,女子七个月长出牙齿。

○比,音毗志,注同。上,音时掌,下注同。数,音所主。)

[疏]注“大比三年”到“七月生齿”

○解释说:小司寇在三年大按比的时候,让司民的官员登记人口数量,从长出牙齿以上的人都登记,小司寇才登记在天府。说男子八个月、女子七个月长出牙齿,按照《家语·本命》:“男子八个月长出牙齿,八岁换牙。女子七个月长出牙齿,七岁换牙。男子属阳,得到阴气而生长,得到阴气而脱落。女子属阴,得到阳气而生长,得到阳气而脱落。所以男子是偶数,女子是奇数。”

内史、司会、冢宰作为副手,用来制定国家用度。(人口数量确定,九赋就可以知道,国家用度才可以制定。)

[疏]注“人数”到“制耳”

○解释说:内史掌管八柄的等级,司会主管会计,冢宰所主管的兼设,所以都取副手登记人口簿册。得到人口数量,才制定国家用度,因为国家用度出自于民众。说“人口数量确定九赋就可以知道,国家用度才可以制定”,郑玄偏据九赋来说,至于九贡九功,也可以知道。

小祭祀,进献犬牲。(奉,就是进献的意思。)

[疏]“小祭祀”到“犬牲”

○解释说:大祭祀,由大司寇进献犬牲,如果是小祭祀,君王穿玄冕所祭祀的,就由小司寇进献犬牲。

凡是〇祀五帝,装满镬水,纳亨也这样。(纳亨,就是致送牺牲。那时镬水应当用来洗解牲体肉。

○镬,音户郭。)

[疏]“凡〇”到“如之”

○解释说:说“〇祀五帝”,祭天叫燔柴,就是〇祀,所以说〇祀五帝。五帝所祭祀的,是指四时迎气,总享明堂,装满镬水以拟洗肉所用。纳亨也这样。“纳亨,致送牺牲”,是指将要祭祀的时候,祭祀的早晨,装满水亨煮牺牲。郑玄知道装满镬水是为了洗解牲肉,因为下文说“纳亨也这样”,是装满镬水亨煮肉,所以知道这是洗肉。《封人》说“共其水槁”,也是指洗牲肉。

大宾客,在君王前面开路,(郑司农说:“小司寇为君王开路,辟除奸人,就像现在执金吾下到令尉奉引一样。

○辟,音婢亦,刘符益反,一音匹亦,沈音避,注同。后而辟都放此。道,音导。)

[疏]注“郑司”到“引矣”

○解释说:下《士师》说:“诸侯作为宾客,率领他的属吏在王宫清道。”飨燕时,这小司寇为君王开路,也是指在宫中飨燕,在寝宫及宗庙的时候。说“就像现在执金吾下到令尉奉引”,汉代执金吾及令尉,为皇帝奉引,就像小司寇为君王开路,所以引以为况。

皇后、世子的丧事也这样。

[疏]“后世”到“如之”

○解释说:指皇后、世子的丧事,在朝庙的时候,君王出入,也为君王开路。

小师,监临杀戮。(小师,是君王不亲自出征的军队。)

[疏]注“小师”到“之师”

○解释说:说“君王不亲自出征”,派遣卿大夫出军,阃外之事,由将军裁断,军将在社主前有所斩戮,就由小司寇监临杀戮。

凡是国家的大事,让他的属吏清道。(属,指士师以下。)

[疏]注“属士师以下”

○解释说:这“国家的大事”,就是《士师》说“诸侯作为宾客”的意思。《士师》说“率领他的属吏”,那么士师以下都清道,所以这里据而言之。

孟冬祭祀司民,向君王进献人口数量,君王拜受,用来规划国家用度而进退之。(司民,是星名,指轩辕角。小司寇在祭祀司民时

献民数於王,重民也。进退犹损益也。国用,民众则益,民寡则损。)

  [疏]“孟冬”至“退之”

译向君王汇报民众的数量,是重视民众的表现。进与退,就如同增益与减损一样。国家的用度,民众众多就会增益,民众稀少就会减损。

○释曰:前文“大比登民数於天府”,据三年大比而言。此则据年年民数皆有增减,於孟冬春官祭司民之时,小司寇以民数多少献於王也。

  ○注“司民”至“则损”

  ○释曰:案《星经》,轩辕角有大民小民之星,是轩辕角也。云“国用,民众则益,民寡则损”者,国家所用财物,由民上而来,是以国用多少,要由民众寡。故民众则益,丰用之;民寡则损,俭用之。

  岁终,则令群士计狱弊讼,登中于天府。(上其所断狱讼之数。)

  [疏]注“上其”至“之数”

  ○释曰:群士,谓乡士、遂士已下皆是。必登断狱之书於祖庙天府者,重其断刑,使神监之。

  正岁,帅其属而观刑象,令以木铎,曰“不用法者,国有常刑”。令群士。(群士,遂士以下。)

  [疏]注“群士遂士以下”

  ○释曰:此所戒,应六官,各应其所掌。知群士是遂士以下者,以其乡士已入帅其属中,遂士、县士、方士、讶士等虽是六十官之属,以其主六遂以外渐远,恐不在属中,故经特云“令群士”,明群士是遂士以下可知。

  乃宣布于四方,宪刑禁。(宣,彳扁也。宪,表也,谓县之也。刑禁,《士师》之五禁。

  ○彳扁,音遍。)

  [疏]注“宣彳扁”至“五禁”

  ○释曰:此所宣布,则《布宪》所云者是也。此官主之,彼乃布之,事相成也。

  乃命其属入会,乃致事。(得其属之计,乃令致之於王。

  ○会,古外反,後“要会”之字皆放此。)

  [疏]注“得其”至“於王”

  ○释曰:“命其属”,谓命已下属官,使入会计文状来,乃致事与王。故云“乃”,乃,缓辞。

  士师之职,掌国之五禁之法,以左右刑罚:一曰宫禁,二曰官禁,三曰国禁,四曰野禁,五曰军禁。皆以木铎徇之于朝,书而县于门闾。(左右,助也。助刑罚者,助其禁民为非也。宫,王宫也。官,官府也。国,城中也。古之禁尽亡矣。今宫门有簿籍,官府有无故擅入,城门有离载下惟,野有《田律》,军有嚣ん夜行之禁,其▯角可言者。

  ○法<繁体>,音法。左右,音佐,下音又,注“左右助也”同。徇,似俊反。县,音玄。▯角,刘音粗,沈才古反。)

  [疏]“士师”至“门闾”

  ○释曰:凡设五刑者,刑期于无刑,以刑止刑,以杀止杀。杀一人使万人惩,是欲不使犯罪,令於刑外豫施禁,禁民使不犯刑,是左右助刑罚,无使罪丽于民也。云“书而县于门闾”者,《尔雅》云“巷门谓之闾”,则县于处处巷门,使知之。

  ○注“左右”至“言者”

  ○释曰:云“宫,王宫也”者,谓皋门也。云“官官府也”者,谓庐,宫人听事之门。云“国,城中”者,若王城十二门。云“古之禁尽亡矣”者,谓在《仪礼》三千条内,而在亡中,故举汉法以况之。云“离载下帷”者,谓在车离耦,耦载而下帷,恐是奸非,故禁之。云“▯角可言”者,古之禁书具,不惟如此,故云▯角可言也。

  以五戒先後刑罚,毋使罪丽于民:一曰誓,用之于军旅。二曰诰,用之于会同。三曰禁,用诸田役。四曰纠,用诸国中。五曰宪,用诸都鄙。(先後犹左右也。誓诰於《书》,则《甘誓》、《汤誓》、《大诰》、《康诰》之属。禁则军礼曰“无干车”,“无自後射”,比其类也。纠、宪,未有闻焉。

  ○诰,户报反。射,食亦反。)

  [疏]“以五”至“都鄙”

  ○释曰:“戒”与“禁”,谓典法则,亦是所用异,异其名耳,同是告语,使不犯刑罚。

  ○注“先後”至“闻焉”

  ○释曰:“先後犹左右也”者,皆是相助之义,异其名而已。云“甘誓”者,启与有扈战於甘之野,作《甘誓》。云“汤誓”者,汤将伐桀,以誓众。云“大诰”者,武王崩,周公作以成王,令以大义告天下,以诛三监,以作诰。云“康诰”者,周公以成王命,封康叔於殷墟,诰康叔以治政之事,故作诰。

译○解释曰:前文“大比登民数于天府”,是依据三年一次的大比而言。这里则是依据每年人口都有增减,在孟冬时节春官祭祀民众之时,小司寇将人口数量的多少呈报给君王。

○注释“司民”至“则损”

○解释曰:查考《星经》,轩辕角有大民、小民之星,这就是轩辕角。说“国家用度,民众则增加,民寡则减少”,是因为国家所用的财物,都是从民众那里征收而来,所以国家用度的多少,取决于民众的多少。因此民众多就增加,丰裕地使用;民众少就减少,节俭地使用。

年终,就命令众士统计案件和诉讼的判决情况,将统计结果登记上报到天府。(上报他们所判决的案件和诉讼的数量。)

[疏]注释“上其”至“之数”

○解释曰:众士,是指乡士、遂士以下的官员都是。一定要将判决案件的文书登记在祖庙的天府中,是因为重视他们的断刑,让神明监察他们。

正岁,率领他的属官观看刑具的图像,命令人摇动木铎,说“不遵守法律的人,国家有固定的刑罚”。命令众士。(众士,指遂士以下的官员。)

[疏]注释“群士遂士以下”

○解释曰:这里所告诫的,应当对应六官,各自对应他们所掌管的事务。知道众士是遂士以下的原因,是因为乡士已经包含在“率领他的属官”之中了,遂士、县士、方士、讶士等虽然是六十官的属官,但因为主要管辖六遂以外的地区,逐渐偏远,恐怕不在属官之中,所以经文特别说“命令众士”,明白众士是遂士以下就可以知道了。

于是向四方宣布,悬挂刑罚禁令。(宣,遍也。宪,表也,谓悬挂它。刑禁,是《士师》的五禁。

○遍,音遍。)

[疏]注释“宣遍”至“五禁”

○解释曰:这里所宣布的,就是《布宪》中所说的是。这个官职主管它,那里则颁布它,事情互相配合。

于是命令他的属官入会,于是呈报事务。(得到他的属官的计簿,于是命令呈报给君王。

○会,古外反,后面“要会”的字都仿照这个读音。)

[疏]注释“得其”至“于王”

○解释曰:“命令他的属官”,是指命令自己下属的官员,让他们进入会计的文书状来,于是将事务呈报给君王。所以说“于是”,于是,是舒缓的语气词。

士师的职责,掌管国家的五禁之法,来辅助刑罚:一曰宫禁,二曰官禁,三曰国禁,四曰野禁,五曰军禁。都用木铎在朝廷上巡行宣告,书写并悬挂在里巷的门上。(左右,助也。辅助刑罚,是辅助禁止民众做坏事。宫,王宫也。官,官府也。国,城中也。古代的禁令都失传了。现在宫门有簿籍,官府有无故擅自进入的禁令,城门有离载下帷的禁令,野外有《田律》,军队有喧哗夜行的禁令,这些只是大概可以言说的。

○法,音法。左右,音佐,下音又,注释“左右助也”同。徇,似俊反。县,音玄。大概,刘音粗,沈才古反。)

[疏]“士师”至“门闾”

○解释曰:凡是设立五刑,刑罚的目的是为了没有刑罚,用刑罚制止刑罚,用杀戮制止杀戮。杀一个人让万人警戒,这是想要不让民众犯罪,所以在刑罚之外预先施行禁令,禁止民众不触犯刑罚,这是左右辅助刑罚,不让罪过沾染民众。说“书写并悬挂在里巷的门上”,《尔雅》说“巷门叫做闾”,那么悬挂在处处巷门,让民众知道。

○注释“左右”至“言者”

○解释曰:说“宫,王宫也”,是指皋门。说“官,官府也”,是指庐,宫人听事之门。说“国,城中”,如同王城的十二门。说“古代的禁令都失传了”,是指在《仪礼》三千条之内,而在失传之中,所以举汉朝的法律来比喻它。说“离载下帷”,是指在车离耦,耦载而下帷,恐怕有奸邪之事,所以禁止它。说“大概可以言说”,古代的禁令书完备,不只是这样,所以说大概可以言说。

用五戒先后辅助刑罚,不让罪过沾染民众:一曰誓,用于军旅。二曰诰,用于会同。三曰禁,用于田役。四曰纠,用于国中。五曰宪,用于都鄙。(先后犹左右也。誓诰在《书》中,就是《甘誓》、《汤誓》、《大诰》、《康诰》之类。禁则军礼说“不要干扰车辆”,“不要从后面射击”,这类情况。纠、宪,没有听说过。

○诰,户报反。射,食亦反。)

[疏]“以五”至“都鄙”

○解释曰:“戒”与“禁”,是指典章法则,也是所用不同,名称不同罢了,同样是告语,使不触犯刑罚。

○注释“先后”至“闻焉”

○解释曰:“先后犹左右也”,都是相助的意思,只是名称不同罢了。说“甘誓”,启与有扈在甘野作战,作《甘誓》。说“汤誓”,汤将要讨伐桀,以此誓众。说“大诰”,武王去世,周公作以成王,用大义告天下,以诛三监,以作诰。说“康诰”,周公以成王命,封康叔于殷墟,诰康叔以治政之事,故作诰。

云“之属”者,乃有《泰誓》、《费誓》、《召诰》、《洛诰》之等,故言之属也。凡诰、誓,皆因大会乃为之,故用之於军旅,用之於会同也。云“禁则军礼曰‘无干车’、‘无自後射’,比其类也”者,《易 比》之九五曰“王用三驱,失前禽”。注云:“王因天下显习兵于▯狩焉。驱禽而射之,三则已,发军礼。失前禽者,谓禽在前来者不逆而射,旁去又不射,惟其走者顺而射之,不中亦已,是皆所失。用兵之法亦如之,降者不杀,奔者不禁,背敌不杀,以仁恩养威之道。”若然,此不自後射,亦谓不中之後不重射,前敌不破,则有追法,《春秋》“公追戎於济西”是也。

译所谓“之属”,是指有《泰誓》、《费誓》、《召诰》、《洛诰》等篇,所以称之为“之属”。大凡诰、誓,都是因为举行大会才制作的,所以用于军旅,用于朝会盟会。所谓“禁令则军礼说‘不要冲撞战车’、‘不要从背后射击’,是列举同类情况”的,《周易·比卦》九五爻辞说:“君王采用三面驱赶的方式,让前面的禽兽逃脱。”注解说:“君王借天下显明地演习兵事于田猎之中。驱赶禽兽并射击它们,三次就停止,这是发动军礼。让前面的禽兽逃脱,是说禽兽在前面来的不迎头射击,向旁边逃走的也不射击,只射击那些顺向奔跑的,射不中也就罢了,这些都是所放过的。用兵的方法也是如此,投降的不杀,逃跑的不拦截,背对敌人逃跑的不杀,这是以仁恩来涵养威严的道理。”如果这样,这“不从背后射击”,也是说射不中之后不再重复射击;前面的敌人没有攻破,则有追击的法度,《春秋》中“鲁公在济西追击戎人”就是这样的例子。

掌乡合州党族闾比之联,与其民人之什伍,使之相安相受,以比追胥之事,以施刑罚庆赏。(乡合,乡所合也。追,追寇也。胥读如宿亻胥之亻胥,亻胥谓司搏盗贼也。

  ○比,毗志反,下同。比追,如字,刘张类反。胥,如字,刘思叙反,注亻胥同。搏,音博,刘音付。)

  [疏]“掌乡”至“庆赏”

  ○释曰:士师掌乡中合聚之法者,以为有施刑罚也。云“州党族闾比之联”,即是乡合之事。云“与其人民之什伍”者,此即因内政寄军令之类。五家为比,比即一伍也,二伍为什,据追胥之时。云“使之相安相受”者,宅舍有故,使当比当闾,相受寄托,使得安稳也。云“以比追胥”者,以比什伍,使追胥二事也。云“以施刑罚庆赏”者,使邻伍相及也。

  ○注“乡合”至“贼也”

  ○释曰:云“追,追寇”者,即“公追戎於济西”是也。“胥读如宿亻胥之亻胥”者,时有夜宿逐贼谓之亻胥,即司搏盗贼是也。

  掌官中之政令。(大司寇之官府中也。)

  [疏]“掌官中之政令”

  ○释曰:士师所施政令,惟在当官,故郑云“大司寇之官府中也”。

  察狱讼之辞,以诏司寇断狱弊讼,致邦令。(诏司寇,若今白听正法解也。致邦令者,以法报之。)

  [疏]“察狱”至“邦令”

  ○释曰:狱讼辞诉,各有司存。谓若乡士、遂士、县士、方士,各主当司之狱讼,其有不决,来问都头士师者,则士师审察,以告大司寇断狱弊讼也。云“致邦令”者,此即所察狱讼断讫,致与本官,谓之致邦令也。

  掌士之八成:(郑可农云:“八成者,行事有八篇,若今时决事比。”

  ○比,必利反。)

  [疏]“掌士之八成”

  ○释曰:“士之八成”,言士者,此八者皆是狱官断事成品式,士即士师已下是也。

  ○注“郑司”至“事比”

  ○释曰:先郑云:“成者,行事有八篇,若今时决事比”者,即若小宰八成。凡言成者,皆旧有成事品式,後人依而行之。决事,依前比类决之。

  一曰邦氵勺,(郑司农云:“氵勺读如‘酌酒尊中’之酌。”国氵勺者,斟氵勺盗取国家密事,若今时剌探尚书事。

  ○氵勺,上灼反,注同。斟,之林反。酌,音灼。剌,七亦反,又七赐反。)

  [疏]注“郑司”至“书事”

  ○释曰:云“氵勺读如‘酌酒尊中’之酌”者,俗读之。“若今刺探尚书事”者,汉时尚书掌机密,有刺探尚书密事,斟酌私知,故举为况也。

  二曰邦贼,(为逆乱者。)

  [疏]注“为逆乱者”

  ○释曰:既云邦贼,罪无过此,故知为逆乱,若崔杼、州吁之等。

  三曰邦谍,(为异国反间。

  ○谍,音牒。间,间厕之间。)

  [疏]注“为异国反间”

  ○释曰:异国欲来侵伐,先遣人往间候,取其委曲,反来说之。其言谍谍然,故谓之邦谍。用兵之策,勿善於此,故《孙子兵法》云:“兴师十万,日费千金。内外骚动,以争一日之胜,而受爵禄金宝於人者,非民之将,故三军之事,莫密於反。间殷之兴也,伊挚在夏。周之兴也,吕牙在殷。唯贤圣将能用间以成,此兵之要者也。”

  四曰犯邦令,(干冒玉教令者。

  ○冒,音墨。)

  [疏]注“干冒王教令者”

  ○释曰:郑云“干冒王教令”者,谓犯邦令,不肯依行。

  五曰挢邦令,(称诈以有为者。

  ○挢,音矫。)

  [疏]注“称诈以有为者”

  ○释曰:挢,即诈也,故郑云“称诈以有为者”,谓诈上命营构伪物之类也。

  六曰为邦盗,(窃取国之宝藏者。

  ○藏,才浪反。)

  [疏]注“窃取”至“藏者”

  ○释曰:谓若定八年,阳货盗窃宝玉大弓以出奔之类是也。

  七曰为邦朋,(朋党相阿,使政不平者。故书“朋”作“亻崩”,郑司农云:“亻崩读如朋友之朋。”

  ○亻崩,刘音崩,徐音朋,又补邓

译掌管乡、州、党、族、闾、比等基层组织的联结,以及民众的什伍编制,使他们彼此和睦、互相接纳,以便进行追捕盗贼的事务,并据此施行刑罚、庆贺与奖赏。(乡合,指乡所统领的联结。追,指追捕寇贼。胥,读音同“宿胥”的“胥”,胥指主管捕捉盗贼的人。

○比,音毗,下文同。比追,按原字读,刘张读作类。胥,按原字读,刘读作思叙,注中“亻胥”同此音。搏,音博,刘读作付。)

[疏]“掌乡”至“庆赏”

○解释:士师掌管乡中联结聚集的法度,这是因为要施行刑罚。所谓“州、党、族、闾、比的联结”,就是乡合的事务。所谓“与民众的什伍编制”,这就是依据内政寄寓军令之类的制度。五家为一比,一比即是一伍,两伍为一什,这是在追捕盗贼时所用的编制。所谓“使他们彼此和睦、互相接纳”,是指住宅有变故时,让同比同闾的人互相接纳寄托,得以安稳。所谓“以比追胥”,是指依据什伍编制,来进行追捕和缉捕盗贼这两件事。所谓“以施行刑罚、庆贺与奖赏”,是指使邻里伍社之间互相连及。

○注“乡合”至“贼也”

○解释:注中说“追,指追捕寇贼”,即《春秋》中“公在济西追击戎人”那样。“胥读如‘宿胥’的‘胥’”,是指当时夜间住宿追捕盗贼称为“胥”,也就是主管捕捉盗贼的人。

掌管官府内部的政令。(指大司寇的官府内部。)

[疏]“掌官中之政令”

○解释:士师所施行的政令,仅限于其官署内部,所以郑玄说“是大司寇的官府内部”。

审察狱讼的言辞,以此告知司寇判决案件、断结诉讼,并传达国家的法令。(告知司寇,就像现在禀报听取正法解释一样。传达邦令,是指依法上报。)

[疏]“察狱”至“邦令”

○解释:狱讼的辞诉,各有主管的官员。比如乡士、遂士、县士、方士,各自主管其辖区内的狱讼,如果有不能决断的,来询问都城的士师,那么士师就审察案情,告知大司寇来断狱结讼。所谓“传达邦令”,这就是所审察的狱讼判决完毕后,上报给主管官员,称为传达邦令。

掌管士师断案的八种成例:(郑司农说:“八成,指办事有八篇成例,就像现在的决事比。”

○比,音必利。)

[疏]“掌士之八成”

○解释:“士之八成”,说“士”,是因为这八种都是狱官断案的成品式,士即指士师以下的人员。

○注“郑司”至“事比”

○解释:先郑说:“成,指办事有八篇成例,就像现在的决事比”,这就如同小宰的八成。凡是说“成”的,都是以前有现成的办事品式,后人依照执行。决事,就是依照前例类比决断。

第一种是邦氵勺,(郑司农说:“氵勺读如‘酌酒尊中’的‘酌’。邦氵勺,指探听盗取国家机密,就像现在刺探尚书机密事务。

○氵勺,音上灼,注同。斟,音之林。酌,音灼。剌,音七亦,又音七赐。)

[疏]注“郑司”至“书事”

○解释:注中说“氵勺读如‘酌酒尊中’的‘酌’”,是俗读。“若今刺探尚书事”,汉时尚书掌管机密,有刺探尚书机密事务,私下斟酌知晓,所以举此为例。

第二种是邦贼,(指作乱叛逆的人。)

[疏]注“为逆乱者”

○解释:既然称为邦贼,罪过没有比这更重的,所以知道是指叛逆作乱,像崔杼、州吁之类的人。

第三种是邦谍,(指为异国充当反间的人。

○谍,音牒。间,音间厕的间。)

[疏]注“为异国反间”

○解释:异国想要来侵伐,先派人前往侦察,探取详细情况,回来报告。其言语谍谍然,所以称为邦谍。用兵的计策,没有比这更好的,所以《孙子兵法》说:“出动十万军队,每天耗费千金。内外骚动,只为争取决胜的一天,而接受爵禄金宝的人,不是民众的将领,所以三军的事务,没有比反间更机密的。殷商兴起时,伊挚在夏朝。周朝兴起时,吕牙在殷商。只有贤圣的将领能使用反间来成就大事,这是用兵的关键。”

第四种是犯邦令,(指干犯冒犯王教令的人。

○冒,音墨。)

[疏]注“干冒王教令者”

○解释:郑玄说“干冒王教令”,是指触犯邦令,不肯依从执行。

第五种是挢邦令,(指称诈以图谋不轨的人。

○挢,音矫。)

[疏]注“称诈以有为者”

○解释:挢,就是诈,所以郑玄说“称诈以图谋不轨”,是指假托上级命令营构伪物之类的事情。

第六种是为邦盗,(指窃取国家宝藏的人。

○藏,音才浪。)

[疏]注“窃取”至“藏者”

○解释:比如定公八年,阳货盗窃宝玉大弓出奔之类的事情。

第七种是为邦朋,(指结党营私、互相阿附,致使政事不平的人。故书“朋”作“亻崩”,郑司农说:“亻崩读如朋友之朋。”

○亻崩,刘音崩,徐音朋,又音补邓

反。)

  [疏]注“朋党”至“之朋”

  ○释曰:朋,谓朋党阿曲。相阿,违国家正法,擅生曲法,使政不平,以罔国法,故曰邦朋也。

译反。)

[疏]注“朋党”至“之朋”

○解释曰:朋,指的是结党营私、阿谀偏曲。相互阿附,违背国家的公正法律,擅自制定偏私的法令,致使政令不公,以此蒙蔽、欺罔国家法度,所以称为邦朋。

八曰为邦诬。(诬罔君臣,使事失实。)

  [疏]注“诬罔”至“失实”

  ○释曰:谓若君臣相得,政教平美,其有佞臣诬以恶事,致使善政失实者也。

  若邦凶荒,则以荒辩之法治之,(郑司农云:“辩读为风别之别。救荒之政十有二,而士师别受其数条,是为荒别之法。”玄谓“辩”当为“贬”,声之误也。遭饥荒刑罚、国事有所贬损,作权时法也。《朝士职》曰:“若邦凶荒、札丧、寇戎之故,则令邦国、都家、县鄙虑刑贬。”

  ○辩,依注音贬。风别之别,皆彼列反,下“傅别”及注同。数,所注反。)

  [疏]“若邦”至“治之”

  ○释曰:凶荒,谓年▯不熟,民皆困苦,则以荒贬之法治之,不得用寻常之法。

  ○注“郑司”至“刑贬”

  ○释曰:先郑之言,义无所据,故後郑不从。後郑破“辨”为“贬”,从《朝士职》之文也。《朝士职》“虑刑贬”者,彼注谓谋虑缓刑,减损国用,为民困苦故也。

  令移民、通财、纠守、缓刑。(移民,就贱救困也。通财,补不足也。纠守,卫盗贼也。缓刑,舒民心也。

  ○纾,音舒,本亦作舒。)

  [疏]注“移民”至“心也”

  ○释曰:“移民,就贱”,谓可移者将身往也。“通财,补不足”,谓不可移者,即於丰处,将财▯以补不足。

  凡以财狱讼者,正之以傅别、约剂。(傅别,中别手书也。约剂,各所特券也。故书“别”为“辩”,郑司农云:“傅或为付。辨读为风别之别,若今时市买,为券书以别之,得其一,讼则案券以正之。”

  ○傅,音附,注同。约,於妙反,又如字。)

  [疏]注“傅别”至“正之”

  ○释曰:此注云“傅别,中别手书也”,《小宰》注“为大手书於一札,中字别之”,语异义同。此先郑云“若今时市买,为券书以别之,各得其一”,义与後郑同,故引之在下。《小宰》注先郑云:“傅,著约束於大书。别,别为两,两家各得其一。”後郑不从先郑,至此更为一解,故从之。

  若祭胜国之社稷,则为之尸。(以刑官为尸,略之也。周谓亡殷之社为亳社。

  ○亳,步各反。)

  [疏]注“以刑”至“亳社”

  ○释曰:案《凫▯》诗,宗庙、社稷、七祀皆称公尸,不使刑官。今祭胜国之社稷,用士师为尸,故郑云“用刑官为尸,略之也”。云“周谓亡殷之社为亳社”者,经云“胜国”,注为亡殷,又云亳社者,据周胜殷谓之胜,据殷亡即云亡国,即《郊特牲》云“废国之社必屋之”是也。据地而言,即言亳社,《春秋》“亳社灾”是也。

  王燕出入,则前驱而辟。(道王且辟行人。

  ○道,音导,下三公道盗贼道同。)

  [疏]注“道王且辟行人”

  ○释曰:“导王”,解“前驱”。“且辟行人”,解“而辟”。王燕出入,谓宫苑皆是。

  祀五帝,则沃尸。及王盥,洎镬水。(洎,谓增其沃汁。

  ○洎,其器反,或音冀。)

  [疏]注“洎谓增其沃汁”

  ○释曰:案《特牲》、《少牢》,尸尊,不就洗,入门北面,则以盘▯盥手。王盥,谓将献尸时,先就洗盥。洎镬水,增其沃汁,镬在门外之东,亨牲之爨。言须镬水,就爨增之。亨实镬水,此官增之,示敬而已。此直言“祀五帝沃尸及王盥”,其馀冬至、夏至,及祭先王、先公所沃盥者,案《小祝职》云“大祭祀,沃尸盥”,《小臣职》云“大祭祀朝觐,沃王盥”,如是,则冬至夏至及先王先公,小祝沃尸盥,小臣沃王盥。《郁人》云“凡▯事沃盥”,惟在宗朝为▯时。

  凡乞刂珥,则奉犬牲。(珥读为 。乞刂 ,衅礼之事。用牲,毛者曰乞刂,羽者曰 。

  ○乞刂,音机,刘音奇。珥,而志反,注 同。)

  [疏]注“珥读”至“曰 ”

  ○释曰:郑为“ ”者,珥是玉名,故破从 ,取用血之意。知乞刂 是衅礼者,《杂记》云“成庙

译八、为邦诬。(以欺诈蒙蔽君臣,致使政事背离真实。)

[疏]注“诬罔”至“失实”

○解释曰:假如君臣相处融洽,政治教化公平美好,若有奸佞之臣用坏事欺骗君主,致使善政背离真实,这就是“为邦诬”。

假如国家遭遇凶荒,就用荒贬之法来治理。(郑司农说:“‘辩’应读作‘风别’的‘别’。救荒的政令有十二条,而士师分别接受其中的几条,这就是荒别之法。”郑玄认为“辩”应当是“贬”,是声音相近造成的错误。遭遇饥荒时,刑罚和国家事务有所减损,制定权宜变通的临时法令。《朝士职》说:“如果国家遭遇凶荒、瘟疫丧事、外敌入侵等情况,就命令各国、都邑、县鄙考虑减损刑罚。”

○“辩”,依据注音改为“贬”。“风别”的“别”,都读作“列”音,下文“傅别”及注相同。“数”,读作“所注”音。)

[疏]“若邦”至“治之”

○解释曰:凶荒,是指年成不好,百姓都困苦不堪,这时就用荒贬之法来治理,不能使用平常的法律。

○注“郑司”至“刑贬”

○解释曰:先郑(郑司农)的说法没有依据,所以后郑(郑玄)不采纳。后郑将“辩”破读为“贬”,是遵从《朝士职》的记载。《朝士职》中的“虑刑贬”,那里的注解说这是谋划考虑减轻刑罚,减损国家开支,是因为百姓困苦的缘故。

命令迁移百姓、流通财物、纠察守卫、减轻刑罚。(迁移百姓,是让他们前往物价低廉的地方以解救困苦。流通财物,是补充不足。纠察守卫,是防备盗贼。减轻刑罚,是舒缓民心。

○“纾”,音“舒”,原本也写作“舒”。)

[疏]注“移民”至“心也”

○解释曰:“移民,就贱”,是指可以迁移的人,亲自前往物价低廉的地方。“通财,补不足”,是指不可迁移的人,就在丰收的地方,调拨财物来补充不足。

凡是涉及财物诉讼的案件,用傅别、约剂来公正裁决。(傅别,是中间分开的手写契约。约剂,是各自持有的特定券书。古本“别”写作“辩”,郑司农说:“‘傅’或许通‘付’。‘辩’读作‘风别’的‘别’,就像现在的市场买卖,制作券书来区分,各持一半,发生诉讼时就依据券书来公正裁决。”

○“傅”,音“附”,注相同。“约”,音“於妙”,又读原字。)

[疏]注“傅别”至“正之”

○解释曰:此注说“傅别,是中间分开的手写契约”,《小宰》注说“在一块木札上写大字,从中间分开”,说法不同但意思相同。这里先郑说“就像现在的市场买卖,制作券书来区分,各持一半”,意思与后郑相同,所以引用在下面。《小宰》注先郑说:“‘傅’,是将约束写在大书上。‘别’,是分为两半,两家各持一半。”后郑不采纳先郑的说法,到这里重新解释,所以遵从后郑。

如果祭祀战胜国的社稷,就为他担任尸。(让刑官担任尸,是简略的做法。周朝称被灭亡的殷商之社为亳社。

○“亳”,音“步各”。)

[疏]注“以刑”至“亳社”

○解释曰:查考《凫鹥》诗,宗庙、社稷、七祀都称公尸,不让刑官担任。现在祭祀战胜国的社稷,用士师担任尸,所以郑玄说“用刑官担任尸,是简略的做法”。说“周朝称被灭亡的殷商之社为亳社”,经文说“胜国”,注解说为亡殷,又说亳社,是依据周战胜殷称为胜,依据殷灭亡即称为亡国,也就是《郊特牲》所说“被废除国家的社必须加盖房屋”的意思。依据地点来说,就称为亳社,《春秋》中“亳社灾”就是例证。

君王非正式地出入,就驾车在前引导并避开行人。(引导君王并且避开行人。

○“道”,音“导”,下文三处“道盗贼道”相同。)

[疏]注“道王且辟行人”

○解释曰:“导王”,解释“前驱”。“且辟行人”,解释“而辟”。君王非正式地出入,是指宫苑之内都是如此。

祭祀五帝,就为尸浇水洗手。等到君王洗手时,增加镬中的热水。(“洎”,是指增加浇洗用的热水。

○“洎”,音“其器”,或音“冀”。)

[疏]注“洎谓增其沃汁”

○解释曰:查考《特牲》、《少牢》,尸地位尊贵,不去洗手盆,入门面向北,就用盘盥手。君王洗手,是指将要献祭给尸时,先到洗手盆洗手。增加镬中的热水,镬在门外东侧,是煮牲口的灶。说需要镬水,是到灶边增加热水。镬中煮的是热水,此官增加热水,表示敬意而已。这里只说“祭祀五帝为尸浇水洗手及君王洗手”,其余冬至、夏至,以及祭祀先王、先公时浇水洗手的情况,查考《小祝职》说“大祭祀,为尸浇水洗手”,《小臣职》说“大祭祀朝觐,为君王浇水洗手”,如果是这样,那么冬至夏至以及先王先公,小祝为尸浇水洗手,小臣为君王浇水洗手。《郁人》说“凡祭祀浇水洗手”,只有在宗庙朝见时才是祭祀。

凡是进行衅礼,就奉上犬和牲畜。(“珥”读作“禴”。“乞刂禴”,是衅礼的事。使用牲畜,有毛的称为乞刂,有羽毛的称为禴。

○“乞刂”,音“机”,刘音“奇”。“珥”,音“而志”,注中“禴”相同。)

[疏]注“珥读”至“曰禴”

○解释曰:郑玄将“珥”改为“禴”,是因为“珥”是玉名,所以破读为“禴”,取用血之意。知道乞刂禴是衅礼,是因为《杂记》说“成庙

则衅之,门、夹室皆用鸡,其 皆於屋下”,彼虽不言乞刂,乞刂 相将,故知是衅礼。知“用牲,毛者曰乞刂,羽者曰 ”者,《杂记》鸡言 ,即毛曰乞刂可知。

译于是进行衅礼,门和夹室都用鸡,都在屋下进行。虽然文中没有明说“衅”,但“衅”与“将”相连,所以知道这是衅礼。知道“用牲,有毛的称为衅,有羽毛的称为将”这一说法,是因为《杂记》中鸡称为“将”,由此可知有毛的称为“衅”。

诸侯为宾,则帅其属而跸于王宫。(谓诸侯来朝若燕飨时。)

  [疏]“诸侯”至“王宫”

  ○释曰:《士师》言“帅其属”,当官下云“属”,上士已下皆是也。

  ○注“谓诸”至“飨时”

  ○释曰:经云“跸于王宫”,飨在庙,燕在寝。言于王宫,故知燕飨时也。

  大丧亦如之。

  [疏]“大丧亦如之”。

  ○释曰:大丧在宫中,谓朝庙,亦在宫中为跸也。

  大师,帅其属而禁逆军旅者与犯师禁者而戮之。(逆军旅,反将命也。犯师禁,于行陈也。○将,子匠反。行,户刚反,陈直刃反。)

  [疏]“大师”至“戮之”。

  ○释曰:“帅其属”,亦谓上士已下,在军而戮,亦谓戮於社主前。

  ○注“逆军”至“陈也”

  ○释曰:“逆军旅,反将命”者,王在军自将,违王命亦是反将命。王不在,▯困外之事,将军裁之,亦是反将命。“犯师禁,于行陈”者,干犯军之行陈。案昭元年,晋荀吴败狄于太原,将战,魏绛曰:“请皆卒,自我始。”荀吴之嬖人不肯即卒,斩以徇。襄三年,鸡泽之盟,晋侯之弟杨于乱行於曲梁,魏绛戮其仆,魏绛曰:“军事有死无犯为敬。”此二者是反将命干行陈之事也。

  岁终,则令正要会。(定计簿。

  ○簿,步古反。)

  [疏]注“定计簿”

  ○释曰:“定计簿”者,年终将考之故也。

  正岁,帅其属而宪禁令于国及郊野。(去国百里为郊,郊外谓之野。)

  [疏]注“去国”至“之野”

  ○释曰:“正岁,宪禁令”者,取除旧布新之义。言“于国及郊野”者,则自国至百里外皆宪禁之也。云“去国百里曰郊”,《司马法》文。“郊外谓之野”,《尔雅》文。

  乡士掌国中,(郑司农云:“谓国中至百里郊也。”玄谓其地则距王城百里内也。言掌国中,此主国中狱也,六乡之狱在国中。)

  [疏]“乡士掌国中”

  ○释曰:乡士主六乡之狱。言“掌国中”者,狱居近,六乡之狱皆在国中。

  ○“郑司”至“国中”

  ○释曰:先郑云“谓国中至百里郊”,後郑不从者,六乡地虽在百里郊内,要言国中者,指狱而言,非通百里在国中,故不从也。是以“谓其地则距王城百里内,言掌国中,此主国中狱也”。云“六乡之狱在国中”,对六遂之狱在四郊者也。

  各掌其乡之民数而纠戒之,(乡士八人,言各者,四人而分主三乡。)

  [疏]注“乡士”至“三乡”

  ○释曰:郑以四人分主三乡者,若以八人共主三乡,不得言“各”。既言各,则有部分,故以四人分主三乡解之也。

  听其狱讼,察其辞,(察,审也。)

  [疏]注“察审也”

  ○释曰:乡士主治狱讼之事,故云“听其狱讼,察其辞”。言“审”者,恐人枉监也。

  辩其狱讼,异其死刑之罪而要之,旬而职听于朝。(辩、异,谓殊其文书也。要之,为其罪法之要辞,如今劾矣。十日,乃以职事治之於外朝,容其自反覆。

  ○劾,户代反。覆,芳服反,《方士职》注同。)

  [疏]“辩其”至“于朝”

  ○释曰:云“辨其狱讼”者,辩,别也。狱谓争罪。讼谓争财。事既不同,文书亦异。云“异其死刑之罪”者,死与四刑轻重不同,文书亦异。云“而要之”者,文书既得,乃後取其要辞。虽得要实之辞,罪定,仍至十日,乃後以断刑之职,听断于外朝。

  ○注“辩异”至“反覆”

  ○释曰:云“要之,为其罪法之要辞,如今劾矣”者,劾,实也。正谓弃虚从实,收取要辞为定,容其自反覆,恐囚虚承其罪,十日不翻,即是其实,然後向外朝对众更询,乃与之罪。

  司寇听之,断其狱、弊其讼于朝。群士司刑皆在,各丽其法以议狱讼。(丽,附也。各附致其法以成议也。)

  [疏]“司寇”至“狱讼”

  ○释曰:此即朝众听之事。狱言“断”,讼言“弊”,弊亦断,异言耳。云“

译诸侯作为宾客时,就率领他的下属在王宫清道戒严。(这是说诸侯来朝见或燕飨的时候。)

[疏]“诸侯”到“王宫”

○解释:《士师》说“率领他的下属”,应当指官职下所说的“属”,上士以下都是。

○注“谓诸”到“飨时”

○解释:经文说“在王宫清道戒严”,飨礼在宗庙举行,燕礼在寝宫举行。说在王宫,所以知道是燕飨的时候。

大丧也像这样。

[疏]“大丧亦如之”。

○解释:大丧在宫中举行,指朝庙,也在宫中清道戒严。

大军出征时,率领他的下属禁止违背军令的人和触犯军纪的人,并杀掉他们。(违背军令,是违抗将命。触犯军纪,是在行军布阵时。○将,音匠。行,音刚,陈音刃。)

[疏]“大师”到“戮之”。

○解释:“率领他的下属”,也是指上士以下,在军中杀掉,也是指在社主前杀掉。

○注“逆军”到“陈也”

○解释:“违背军令,违抗将命”,王在军中亲自统帅,违抗王命也是违抗将命。王不在,〇困外之事,将军裁决,也是违抗将命。“触犯军纪,在行军布阵时”,是干犯军队的行军布阵。查考昭公元年,晋国荀吴在太原打败狄人,将要作战,魏绛说:“请都穿上卒服,从我开始。”荀吴的宠臣不肯穿上卒服,被斩首示众。襄公三年,鸡泽之盟,晋侯的弟弟杨于在曲梁扰乱军行,魏绛杀了他的仆从,魏绛说:“军事有死无犯为敬。”这两件事是违抗将命、干犯行军布阵的事。

年终,就命令正官汇总会计簿册。(确定计簿。

○簿,音古。)

[疏]注“定计簿”

○解释:“确定计簿”,是因为年终将要考核的缘故。

正岁,率领他的下属在国都和郊野颁布禁令。(离开国都百里为郊,郊外称为野。)

[疏]注“去国”到“之野”

○解释:“正岁,颁布禁令”,是取除旧布新的意思。说“在国都和郊野”,那么从国都到百里外都颁布禁令。说“离开国都百里叫郊”,是《司马法》的话。“郊外称为野”,是《尔雅》的话。

乡士掌管国中,(郑司农说:“指国中到百里郊。”玄认为那地方是距离王城百里内。说掌管国中,这是主管国中的狱讼,六乡的狱讼在国中。)

[疏]“乡士掌国中”

○解释:乡士主管六乡的狱讼。说“掌管国中”,是因为狱讼在近处,六乡的狱讼都在国中。

○“郑司”到“国中”

○解释:先郑说“指国中到百里郊”,后郑不采纳,是因为六乡地虽然在百里郊内,但要说国中,是指狱讼而言,不是通百里都在国中,所以不采纳。因此说“那地方是距离王城百里内,说掌管国中,这是主管国中的狱讼”。说“六乡的狱讼在国中”,是相对于六遂的狱讼在四郊而言。

各自掌管其乡的民数并纠察告诫他们,(乡士八人,说各自,是四人分主三乡。)

[疏]注“乡士”到“三乡”

○解释:郑认为四人分主三乡,如果以八人共主三乡,就不能说“各自”。既然说各自,就有分工,所以以四人分主三乡来解释。

审理他们的狱讼,审查他们的供词,(察,审也。)

[疏]注“察审也”

○解释:乡士主管狱讼之事,所以说“审理他们的狱讼,审查他们的供词”。说“审”,是怕人枉法监禁。

辨别他们的狱讼,区分死刑的罪名并摘要记录,十天后在职事上听断于朝。(辩、异,是说文书不同。要之,是为其罪法的要辞,如现在的劾状。十日,才以职事在外朝处理,容许他们自己反复。

○劾,音代。覆,音服,《方士职》注同。)

[疏]“辩其”到“于朝”

○解释:说“辨别他们的狱讼”,辩,是分别。狱指争罪。讼指争财。事情既不同,文书也不同。说“区分死刑的罪名”,死与四刑轻重不同,文书也不同。说“而要之”,文书既得,然后取其要辞。虽得要实之辞,罪定,仍至十日,然后以断刑之职,听断于外朝。

○注“辩异”到“反覆”

○解释:说“要之,为其罪法的要辞,如现在的劾状”,劾,是实。正谓弃虚从实,收取要辞为定,容许他们自己反复,怕囚犯虚承其罪,十日不翻,即是其实,然后向外朝对众更询,才与之罪。

司寇听断,在朝中判决狱讼。群士司刑都在,各自附丽其法以议狱讼。(丽,附也。各附致其法以成议也。)

[疏]“司寇”到“狱讼”

○解释:这就是朝众听断之事。狱说“断”,讼说“弊”,弊也是断,只是说法不同。说“

群士司刑皆在”者,所谓《吕刑》云“师听五辞”,一也。恐专有滥,故众狱官共听之。云“各丽其法”者,罪状不同,附法有异,当如其罪状,各依其罪,不得滥出滥入,如此以议狱讼也。

译“群士司刑皆在”这句话,就是《吕刑》中所说的“师听五辞”,这是第一点。担心单独审理会有滥断,所以众多狱官共同听审。说“各丽其法”的意思是,罪状各不相同,适用法律也有差异,应当根据罪状,各自依照其罪行,不得随意轻判或重判,像这样来评议狱讼。

○注“丽附”至“议也”

  ○释曰:所议本欲得其实情,故须各致其法以成其议,致法行刑,当与议状相依也。

  狱讼成,士师受中。协日刑杀,肆之三日。(受中,谓受狱讼之成也。郑司农云:“士师受中,若今二千石受其狱也。中者,刑罚之中也。故《论语》曰‘刑罚不中,则民无所措手足’。协日刑杀,协,合也,和也,和合支▯善日,若今时望後利日也。肆之三日,故《春秋传》曰‘三日弃疾请尸’,《论语》曰‘肆诸市朝’。”玄谓士师即受狱讼之成,乡士则择可刑杀之日,至其时而往莅之,尸之三日乃反也。

  ○汁日,音协,本亦作协,下同。不中,丁仲反。措,七故反。)

  [疏]“狱讼”至“三日”

  ○释曰:此经为上议得其实,欲行刑之时,故云“狱讼成”。成谓罪已成定。云“士师受中”者,士师当受取士成定中平文书为案。云“协日刑杀”者,谓乡士当和合善日,行刑及杀之事。云“肆之三日”者,据死者而言。其四刑之类,行讫即放,不须肆之。

  ○注“受中”至“反也”

  ○释曰:云“若今二千石受其狱也”者,汉时受二千石禄禀郡守之等,受在下已成之狱。官支▯善日者,十二辰子丑之等是支,甲乙丙丁之等是▯,若言甲子、乙丑、丙寅、丁卯之类,皆以支配▯而言。云“若今时望後利日也”者,月大则十六日为望,月小则十五日为望。利日,即合刑杀之日是也。云“肆之三日”者,肆,陈也,杀讫陈尸也。云《春秋传》者,襄二十二年“楚令尹子南宠观起,楚人患之。子南之子弃疾为王御士。王泣告弃疾,言子南罪,遂杀子南于朝”。注云:“子南,公子追舒”。三日,弃疾请尸。云《论语》者,《宪问篇》云:“公伯寮▯子路於季孙。子服景伯谓孔子曰:吾力犹能肆诸市朝。”注云:“大夫於朝,士於市。公伯寮是士,止应云肆诸市,连言朝耳。”引之者,皆证肆之三日之事也。玄谓“士师既受狱讼之成,乡士则择可刑杀之日,至其时而往莅之,尸之三日乃反也”者,乃反,谓收取其尸。郑言此者,经云“士师受中,协日刑杀”,文无分别,恐是士师受中,还是士师刑杀,故须辨之。知非士师刑杀者,以其士师是司寇之考,总摄诸士。所刑杀者,乡士、遂士、县士、方士各自往莅之。若一一遣士师自行,於理不可,是以郑为此解也。

  若欲免之,则王会其期。(免犹赦也。期,谓乡士职听于朝,司寇听之日,王欲赦之,则用此时亲往议之。)

  [疏]“若欲”至“其期”

  ○释曰:所司折断,已得其实情,状案既成,乃始就朝详断,王虽欲免,必无免法。但王者恩深爱物,庶欲免之,恐有滥行,理须亲会者也。

  大祭祀、大丧纪、大军旅、大宾客,则各掌其乡之禁令,帅其属夹道而跸。(属,中士以下。○夹,古治反,刘古协反。)

  [疏]注“属中士以下”

  ○释曰:此四者,六乡皆有其事。大祭祀,若祭天、四时迎气,即於四郊。大丧纪,当葬所经道。大军旅,王出行所经过。大宾客,四方诸侯来朝,各由方而入。并过六乡路,以是故各掌其乡之禁令,当各帅其属,夹道而跸。知属是中士以下者,乡士身是上士,故云“中士以下”。

  三公若有邦事,则为之前驱而辟,其丧亦如之。(郑司农云:“乡士为三公道也,若今时三公出城,郡督邮盗贼道也。”

  ○为,于伪反,遂士、县士、讶士职同。)

  [疏]“三公”至“如之”

  ○释曰:三公有邦事,须亲自入乡,则乡士为公作前驱,引道而辟止行人。云“其丧亦如之”者,谓公卿大夫之丧,死於此者,及葬,为之前驱而辟。

  ○注“郑司”至“道也”

  ○释曰:云“郡督邮盗贼道也”者,邮,谓邮行往来。盗贼,谓旧为盗贼,即不良之人,故郡内督察邮行者,是盗贼之人。使之道,以况古乡士为道相类也。

  几国有大事,则戮其犯命者。

  [疏]“几

译○注“丽附”至“议也”

○解释:所讨论的本意是想要探明案件的真实情况,因此必须各自运用法律来形成判决,执行刑罚时,应当与判决文书相符合。

狱讼审理完毕,士师接受定案文书。选择吉日执行刑杀,陈尸示众三天。(受中,指接受狱讼的定案。郑司农说:“士师接受定案,就像现在二千石官员接受下属上报的狱案一样。中,指刑罚的适中、公正。所以《论语》说‘刑罚不公正,百姓就不知如何安身立命’。协日刑杀,协,是合、和的意思,即和合干支以择取吉日,就像现在选择望日后的吉利日子。肆之三日,所以《春秋传》说‘三天后弃疾请求收尸’,《论语》说‘陈尸于市朝’。”郑玄认为士师既然接受了狱讼的定案,乡士则选择可以刑杀的日子,到了那个时间前往监刑,陈尸三天后才返回。

○协日,协音协,本也作协,下文同。不中,中读作仲。措,音故。)

[疏]“狱讼”至“三日”

○解释:这段经文是承接上文讨论得到实情,准备执行刑罚的时候,所以说“狱讼成”。成,指罪行已经确定。说“士师受中”,是指士师应当接受乡士等呈报的定罪公正文书作为案卷。说“协日刑杀”,是指乡士应当和合干支择取吉日,执行刑杀之事。说“肆之三日”,是针对死者而言的。其他四种刑罚,执行完毕后即释放,不需要陈尸示众。

○注“受中”至“反也”

○解释:说“就像现在二千石官员接受狱案”的,汉代接受二千石俸禄的郡守等官员,接受下属已审结的狱案。官署择取吉日,十二地支子丑等是支,天干甲乙丙丁等是干,如果说甲子、乙丑、丙寅、丁卯之类,都是以干支配对而言。说“就像现在望日后的吉利日子”的,大月十六日为望,小月十五日为望。利日,就是适合刑杀的日子。说“肆之三日”的,肆,是陈列的意思,即杀完后陈列尸体。引用《春秋传》的,是襄公二十二年“楚令尹子南宠信观起,楚国人对此感到忧虑。子南的儿子弃疾担任王的御士。王哭着告诉弃疾,说明子南的罪行,于是在朝廷杀了子南”。注解说:“子南,即公子追舒。”三天后,弃疾请求收尸。引用《论语》的,《宪问篇》说:“公伯寮向季孙诽谤子路。子服景伯对孔子说:我的力量还足以把公伯寮陈尸于市朝。”注解说:“大夫陈尸于朝,士陈尸于市。公伯寮是士,只应说陈尸于市,连带说了朝罢了。”引用这些,都是为了证明陈尸三天这件事。郑玄说“士师既然接受了狱讼的定案,乡士则选择可以刑杀的日子,到了那个时间前往监刑,陈尸三天后才返回”的,乃反,指收取尸体。郑玄这样说,是因为经文说“士师受中,协日刑杀”,文字上没有区分,恐怕是士师接受定案,还是由士师来刑杀,所以必须加以辨析。知道不是士师亲自刑杀的,是因为士师是司寇的辅佐,总领众士。所刑杀的人,由乡士、遂士、县士、方士各自前往监刑。如果一一派遣士师亲自去,在情理上说不通,所以郑玄作了这样的解释。

如果要赦免罪犯,那么君王会亲临刑期。(免,即赦免。期,指乡士在朝堂听候命令,司寇审理案件的日子,君王想要赦免,就利用这个时间亲自前往商议。)

[疏]“若欲”至“其期”

○解释:主管官员已经断案,探明了真实情况,案卷既已成立,才开始在朝堂详细判决,君王虽然想要赦免,必定没有赦免的法度。但君王恩德深厚爱护百姓,想要赦免,恐怕有滥施恩惠的情况,按理需要亲自到场。

大祭祀、大丧事、大军旅、大宾客,就各自掌管其乡里的禁令,率领其下属在道路两旁清道戒严。(属,指中士以下的官员。○夹,音治,刘音协。)

[疏]注“属中士以下”

○解释:这四件事,六乡都有涉及。大祭祀,如祭天、四时迎气,即在四郊进行。大丧事,指葬礼所经过的道路。大军旅,指君王出行所经过的地方。大宾客,指四方诸侯来朝见,各自从方向进入。都经过六乡的道路,因此各自掌管其乡里的禁令,应当各自率领其下属,在道路两旁清道戒严。知道下属是中士以下,是因为乡士本身是上士,所以说“中士以下”。

三公如果有国家大事,就为他们做前导并清道,他们的丧事也这样做。(郑司农说:“乡士为三公开道,就像现在三公出城,郡督邮和盗贼为他们开道一样。”

○为,音伪,遂士、县士、讶士的职掌相同。)

[疏]“三公”至“如之”

○解释:三公有国家大事,需要亲自进入乡里,那么乡士就为三公做前导,引导道路并禁止行人通行。说“其丧亦如之”的,是指公卿大夫的丧事,死于此地的人,等到下葬时,为他们做前导并清道。

○注“郑司”至“道也”

○解释:说“郡督邮和盗贼开道”的,邮,指邮驿往来。盗贼,指旧时被称为盗贼的人,即不良之人,所以郡内督察邮驿往来的人,是盗贼之类的人。让他们开道,用来比喻古代乡士开道相类似。

凡是国家有大事,就诛杀那些违抗命令的人。

[疏]“几

国”至“命者”

  ○释曰:国有大事言“戮犯命者”,止谓征伐田猎之大事,故有犯命刑戮之事也。

译“国”到“命者”

○解释说:国家遇到大事时说“诛杀违抗命令的人”,只是指征伐、田猎这类大事,所以才有因违抗命令而受刑戮的情况。

遂士掌四郊,(郑司农云:“谓百里外至三百里也。”玄谓其地则距王城百里以外至二百里。言“掌四郊”者,此主四郊狱也。六遂之狱在四郊。)

  [疏]注“郑司”至“四郊”

  ○释曰:先郑云“百里外至三百里也”者,见《县士》云“掌野”,去王城四百里曰县,故曰小都任县地。《方士》云“掌都家”,谓去王城五百里。既以乡士所掌为去王城百里内,惟有二百里、三百里二处在,当是此遂士掌之,故为此解。後郑不从。“玄谓其地则距王城百里以外,至二百里”者,後郑意,六遂之地则在二百里中,但狱则不在二百里中,当在百里四郊上置之,亦若六乡地在王城外,狱则在城中然。故更云“言掌四郊,此主四郊之狱。六遂之狱在四郊”也。

  各掌其遂之民数,而纠其戒令,(遂士十二人,言各者,二人而分主一遂。)

  [疏]注“遂士”至“一遂”

  ○释曰:遂士十二人,《序官》文。亦如乡士,若总掌不分,不得云“各”,既言各掌,十二人有六遂,是二人分主一遂可知。

  听其狱讼,察其辞,辨其狱讼,异其死刑之罪而要之,二旬而职听于朝。司寇听之,断其狱、弊其讼于朝。群士司刑皆在,各丽其法以议狱讼。狱讼成,士师受中。协日就郊而刑杀,各於其遂,肄之三日。(就郊而刑杀者,遂士也。遂士择刑杀日,至其时往莅之,如乡士为之矣。言各於其遂者,四郊六遂,遂处不同。)

  [疏]“听其”至“三日”

  ○释曰:此一经亦如《乡士》,狱成就朝听断,事有异者二旬,与《乡士》别,以其去王城渐远,恐多枉滥,故至二旬,容其反覆也。云“就郊而刑杀”者,乡士之狱在国中,不须言“就”,此在郊,差远,故云就郊也。言“各於其遂”者,六乡之狱并在国中,不得言“各”,六遂之狱分在四郊之上,故须言各也。

  ○注“就郊”至“不同”

  ○释曰:郑云“就郊而刑杀者,遂士也”者,经云“士师受中”,即云“协日就郊刑杀”,观其文势,亦恐士师刑杀,故云遂士也。云“遂处不同”者,六遂分置四郊之外,有六处,狱还六处置之,故云不同也。

  若欲免之,则王令三公会其期。(令犹命也。王欲放之,则用遂士职听之时,命三公往议之。)

  [疏]注“令犹”至“议之”

  ○释曰:若会其期,皆在外朝。但民有远近,故六乡狱,王自会其期,六遂狱差远,使三公会其期也。云“令犹命”者,上文乡士云“命”,此变命云“令”,令、命义不殊,故云令犹命也。

  若邦有大事聚众庶,则各掌其遂之禁令,帅其属而跸。(大事,王所亲也。)

  [疏]注“大事王所亲也”

  ○释曰:案上乡士在四郊内有大祭祀、大丧纪等四事,事多,故须历陈。此在四郊之外,无大祭祀、大丧纪,惟有大军旅、大宾客出入所经,二者有聚众庶之事,故总云“大事聚众庶”耳。此虽不言夹道,亦当夹道跸也。

  六卿若有邦事,则为之前驱而辟,其丧亦如之。凡郊有大事,则戮其犯命者。

  [疏]“六卿”至“命者”

  ○释曰:若六乡近,则使三公有邦事。此六遂差远,邦事使六卿往。云“其丧亦如之”者,亦谓公卿大夫之丧,死於其中者,亦为之前驱而辟也。云“郊有大事”者,亦谓六遂之民从军征伐、田猎,戮其犯命也。

  县士掌野,(郑司农云:“掌三百里至四百里,大夫所食。晋韩须为公族大夫,食县。”玄谓地距王城二百里以外至三百里曰野,三百里以外至四百里曰县,四百里以外至五百里曰都。都县野之地,其邑非王子弟、公卿大夫之采地,则皆公邑也,谓之县,县士掌其狱焉。言“掌野”者,郊外曰野,大总言之也。狱居近,野之县狱在二百里上,县之县狱在三百里上,都之县狱在四百里上。)

  [疏]注“郑司”至“里上”

  ○释曰:先郑意,遂士既主二百里、三百里,又案《载师职》“小都任县地”,在四百里

译遂士掌管四郊地区。(郑司农说:“是指距离王城百里以外到三百里的地方。”郑玄认为,那地方是距离王城百里以外到二百里。说“掌管四郊”,是指这里主要掌管四郊的狱讼。六遂的狱讼就在四郊。)

[疏]注“郑司”至“四郊”

○解释:先郑说“百里以外到三百里”,是因为《县士》篇说“掌管野地”,距离王城四百里称为县,所以说小都承担县地的赋税。《方士》篇说“掌管都邑”,是指距离王城五百里。既然乡士所掌管的是距离王城百里以内,那么只有二百里、三百里这两处在,应当由遂士掌管,所以先郑这样解释。后郑不采纳先郑的说法。“郑玄说那地方是距离王城百里以外,到二百里”,后郑的意思是,六遂的土地在二百里范围内,但狱讼不在二百里内,应当在百里外的四郊设置,就像六乡的土地在王城外,但狱讼在城中一样。所以又说“说掌管四郊,是指这里主要掌管四郊的狱讼。六遂的狱讼在四郊”。

各自掌管其遂的户口数目,并督察其戒令,(遂士共十二人,说“各自”,是指二人分掌一遂。)

[疏]注“遂士”至“一遂”

○解释:遂士十二人,是《序官》篇的原文。也像乡士一样,如果总掌而不分,就不能说“各自”,既然说各自掌管,十二人对应六遂,可知是二人分掌一遂。

审理其狱讼,察验其供词,辨别其狱讼,区分死刑的罪名并拘押他们,二十天后在朝廷听审。司寇审理,在朝廷判决狱讼。群士和司刑都在,各自依据法律议论狱讼。狱讼判决后,士师接受判决文书。选择日期到郊外执行刑杀,各自在其遂地,演习刑罚三天。(到郊外执行刑杀,是遂士的事。遂士选择刑杀的日期,到了时候前往监刑,就像乡士所做的那样。说各自在其遂地,是因为四郊六遂,遂地不同。)

[疏]“听其”至“三日”

○解释:这一条也像《乡士》篇,狱讼成立后在朝廷听审判决,不同的是二十天,这与《乡士》不同,因为距离王城逐渐变远,恐怕多有冤滥,所以等到二十天,容许反复辩白。说“到郊外执行刑杀”,乡士的狱讼在国都中,不需要说“到”,这在郊外,稍微远一些,所以说“到郊外”。说“各自在其遂地”,六乡的狱讼都在国都中,不能说“各自”,六遂的狱讼分设在四郊之上,所以必须说“各自”。

○注“就郊”至“不同”

○解释:郑玄说“到郊外执行刑杀,是遂士的事”,经文说“士师接受判决文书”,接着就说“选择日期到郊外执行刑杀”,看其文势,也担心是士师执行刑杀,所以说遂士。说“遂地不同”,六遂分设在四郊之外,有六处,狱讼也在这六处设置,所以说不同。

如果要赦免他们,则王命令三公在约定的日期聚会。(命令就是命。王想要释放他们,就在遂士职听的时候,命令三公前往商议。)

[疏]注“令犹”至“议之”

○解释:如果聚会约定日期,都在外朝。但百姓有远近,所以六乡的狱讼,王亲自聚会约定日期,六遂的狱讼稍微远一些,让三公聚会约定日期。说“令犹命”,上文乡士说“命”,这里变命为“令”,令、命意义没有区别,所以说令犹命。

如果国家有大事聚集民众,则各自掌管其遂的禁令,率领其属吏清道戒严。(大事,是王亲自参与的事。)

[疏]注“大事王所亲也”

○解释:查上文乡士在四郊内有大祭祀、大丧纪等四件事,事情多,所以需要逐一陈述。这在四郊之外,没有大祭祀、大丧纪,只有大军旅、大宾客出入所经过,这两者有聚集民众的事,所以总说“大事聚集民众”。这里虽然没说夹道,也应当夹道清道戒严。

六卿如果有国家事务,则为他们前导并清道,他们的丧事也像这样。凡是郊外有大事,则诛杀那些违抗命令的人。

[疏]“六卿”至“命者”

○解释:如果六乡近,就让三公有国家事务。这六遂稍微远一些,国家事务让六卿前往。说“他们的丧事也像这样”,也是指公卿大夫的丧事,死在其中的,也为其前导并清道。说“郊外有大事”,也是指六遂的民众从军征伐、田猎,诛杀那些违抗命令的人。

县士掌管野地,(郑司农说:“掌管三百里到四百里,是大夫所食邑。晋国的韩须担任公族大夫,食邑在县。”郑玄认为,距离王城二百里以外到三百里称为野,三百里以外到四百里称为县,四百里以外到五百里称为都。都、县、野的土地,其邑如果不是王子弟、公卿大夫的采地,就都是公邑,称为县,县士掌管其狱讼。说“掌管野地”,郊外称为野,是大致总称。狱讼设在近处,野地的县狱设在二百里上,县地的县狱设在三百里上,都地的县狱设在四百里上。)

[疏]注“郑司”至“里上”

○解释:先郑的意思,遂士既然主管二百里、三百里,又查《载师职》“小都承担县地”,在四百里

中,故云“掌三百里至四百里”,云“大夫所食”。云“晋韩须为公族大夫,食县”者,即《载师职》云“小都任县地”,一也。案昭五年,楚▯启疆曰:“晋韩襄为公族大夫,韩须受命而使矣。”注云:“襄,韩无忌子也,为公族大夫。须,起之门子,言虽幼,已任出使。”如是,韩须不为大夫,言受命而使,明时为公族大夫,但年幼。或此注当为韩襄。知食县者,下有“十家九县”,注云“韩氏七邑”是也。“玄谓地距王城二百里以外至三百里曰野,三百里以外至四百里曰县,四百里以外至五百里曰都”。郑言此者,欲明此三处之中,有三等公邑,故更云“都,都县野之地,其邑非王子弟、公卿大夫之采地,则皆公邑也”者,王子弟依三等臣分为三处,公在五百里疆地,卿在四百里县地,大夫在三百里稍地,给此三等采地之外皆是公邑,故云则皆公邑。案《载师》注:”使大夫治此公邑之民,二百里、三百里,其大夫如州长。四百里、五百里,其大夫如县正。”云“谓之县,县士掌其狱焉”者,主三等之狱,总谓之县士也。云“掌野者,郊外曰野,大总言之”者,《尔雅》云“郊外曰野”者,非谓郊外二百里之中,纵四百及五百里,皆得谓之野。是以《遂人》亦云“掌野”。野,亦谓百里郊外至五百里,皆称野。故郑彼注及此注皆云郊外曰野,是大总而言也。郑言此者,欲见《县士》云“掌野”,掌三百里外至五百里三处之狱,皆是野耳。云“狱居近”者,从乡士掌国中已外,遂士掌四郊,皆据近而言,明此县士三等狱,以次据近而置。云“野之县狱在二百里上,县之县狱在三百里上,都之县狱在四百里上”者,以三处狱皆名县者,自三百里外有稍、县、都,县居中,故皆以县狱为名。若言野县都,据本为称。若然,云掌野,则三处总名野。及历言之,则惟三百里得名野者,以其以外四百里五百里有县都之名,还指本号。二百里中地虽有稍名,县士既言掌野,不得不存一野以为狱名故也。案《载师》云“公邑在甸地”,则二百里中亦有公邑。县士惟掌三百里已外,其二百里狱,遂士兼掌之矣。

译(前文提及)中间,所以说“掌管三百里到四百里的区域”,又说“是大夫所食邑的地方”。说“晋国的韩须担任公族大夫,食邑为县”的,就是《载师职》所说的“小都承担县地的赋税”,这是一回事。查考《左传》昭公五年,楚国启疆说:“晋国的韩襄担任公族大夫,韩须接受命令出使了。”注解说:“韩襄是韩无忌的儿子,担任公族大夫。韩须是韩起的门子(孙子),说他虽然年幼,已经承担出使的任务。”像这样,韩须并不担任大夫,说接受命令出使,表明当时他是公族大夫,只是年幼。或许这个注应当指韩襄。知道食邑为县的原因,下文有“十家九县”,注解说“韩氏有七个邑”,就是证据。“玄(郑玄)认为,距离王城二百里以外到三百里称为野,三百里以外到四百里称为县,四百里以外到五百里称为都”。郑玄这样说,是为了阐明这三处之中,有三种等级的公邑,所以又说“都,是指都、县、野这些地方的邑,如果不是王子弟、公卿大夫的采邑,那么都是公邑”的,王子弟依照三等臣属分为三处,公在五百里的疆地,卿在四百里的县地,大夫在三百里的稍地,供给这三种采邑之外的都是公邑,所以说都是公邑。查考《载师》的注解说:“让大夫治理这些公邑的百姓,二百里、三百里,他们的大夫如同州长。四百里、五百里,他们的大夫如同县正。”说“称为县,县士掌管那里的狱讼”的,主要掌管三种等级的狱讼,总称为县士。说“掌管野,郊外称为野,这是大而言之”的,《尔雅》说“郊外称为野”,并不是说郊外二百里之中,即使四百及五百里,都称为野。因此《遂人》也说“掌管野”。野,也是说百里郊外到五百里,都称为野。所以郑玄那里的注以及这里的注都说郊外称为野,是大而言之。郑玄这样说,是为了表明《县士》说“掌管野”,掌管三百里以外到五百里三处的狱讼,都是野罢了。说“狱讼居所靠近”的,从乡士掌管国中以外,遂士掌管四郊,都是根据靠近而言,表明这县士的三种狱讼,依次根据靠近而设置。说“野的县狱在二百里之上,县的县狱在三百里之上,都的县狱在四百里之上”的,因为三处狱讼都称为县的,自三百里以外有稍、县、都,县在中间,所以都以县狱为名。如果说野、县、都,是根据本来名称来称呼。如果这样,说掌管野,那么三处总称为野。等到逐一列举时,只有三百里能称为野,因为以外四百里、五百里有县、都的名称,还是指回本来的称号。二百里中的地虽然有稍的名称,县士既然说掌管野,不得不保留一个野作为狱讼的名称。查考《载师》说“公邑在甸地”,那么二百里之中也有公邑。县士只掌管三百里以外,那二百里的狱讼,遂士兼管了。

各掌其县之民数,纠其戒令,而听其狱讼,察其辞,辨其狱讼,异其死刑之罪而要之,三旬而职听于朝。司寇听之,断其狱、弊其讼于朝。群士司刑皆在,各丽其法以议狱讼。狱讼成,士师受中。协日刑杀,各就其县,肆之三日。(刑杀各就其县者,亦谓县士也。)

  [疏]注“刑杀”至“士也”

  ○释曰:上乡士、遂士皆解分人各主之义,至此县士,郑虽不言,案《序官》,县士三十有二人。县狱既有三处,盖三百里地狭人少,当十人,四百里、五百里地广民多,当各十一人,以是,故得云“各掌其县之民数”也。“三旬”者,亦是去王渐远,故加至三旬,容其自反覆。云“亦谓县士”者,亦以经文势相连,恐士师刑杀,故须解之。

  若欲免之,则王命六卿会其期。(期亦谓县士职听之时。)

  [疏]注“期亦”至“之时”

  ○释曰:以其差远,故不使三公,而使六卿会其期也。

  若邦有大役聚众庶,则各掌其县之禁令。若大夫有邦事,则为之前驱而辟,其丧亦如之。凡野有大事,则戮其犯命者。(野,距王城二百里以外,及县都。)

  [疏]“若邦”至“命者”

  ○释曰:直言“大役”,不言大事,又不言帅其属而跸者,则非王行征伐之事。谓起大役役使民众,故直各掌其县之禁令而已。其丧,亦谓公卿大夫之丧有死於此者。云“凡野有大事,则戮其犯命”者,谓有军事於此而犯命者也。

  ○注“野距”至“县都”

  ○释曰:上“掌野”虽已解野,今此文云“凡野”,恐有别义,故郑详言之。云“野,距王城二百里以外及县都”者,若如此言,则不通二百里以内,故云距王城二百里以外。从野三百里,县则四百里,都则五百里,还是县士狱之所主三处也。

  方士掌都家,(郑司农云:“掌四百里至五百里,公所食,鲁季氏食於都。”玄谓都,王子弟及公卿之采地。家,大夫之采地。大都在▯地,小都在县地,家邑在稍地。不言掌其民数,民不纯属王。

  ○▯,居良反。)

  [疏]注“郑司”至“属王”

  ○释曰:先郑意,县士既掌四百里中,故此方士掌五百里之中。云“公所食”者,谓《载师》所云“大都任疆地”者也。引“鲁季氏食於都”者,谓诸侯大都与三公同。後郑不从,谓“都,王子弟及公卿之采地。家,大夫之采地”者,欲见此经都是《载师》“大都任疆地,小都任县地”,家是“家邑任稍地”。王子弟亲者与公同百里,稍疏者与卿同五十里,更疏者与大夫同二十五里。引《载师职》“大都在疆地”以下为证者,是不从先郑之验。若先郑以采地唯在四百里、五百里之中,《载师》何得有三等之差乎?是以後郑县士自掌三等公邑之狱,方士自掌三等采地之狱。且县士掌三等公邑之狱,亲自掌之。若方士掌三等采地之狱,遥掌之。采地自有都家之士掌狱,有事上於方士耳。云“不言掌其民数,不纯属王”者,采地之民,虽在王畿之内,属采地之主,类畿外之民属诸侯,故云不纯属王。

  听其狱讼之辞,辨其死刑之罪而要之,三月而上狱讼于国。(三月乃上要者,又变朝言国,以其自有君,异之。

  ○上,时掌反。注下并同。)

  [疏]注“三月”至“异之”

  ○释曰:此则上文都家之士自治其狱,狱成,上王府,亦於外朝详听之事。云“三月”及言国“自有君异之”者,谓异於乡士、遂士、县士之等。

  司寇听其成于朝,群士司刑皆在,各丽其法以议狱讼。(成,平也。郑司农说以《春秋传》曰:“晋邢侯与雍子争畜阝田,久而无成。”

  ○畜阝,许六反,刘敕六反,或音勖。)

  [疏]“司寇”至“狱讼”

  ○释曰:上三处直言“司寇听之”,此独云“听其成”者,成,谓采地之士所平断文书,亦是异之类也。

  ○注“成平”至“无成”

  ○释曰:云《春秋传》者,《左氏》昭公十四年之事。言晋邢侯是楚人,时在

译(县士)各自掌管其所在县的户口数目,督察戒令的执行,审理狱讼案件,考察供辞的真伪,辨别狱讼的是非,区分死刑罪责并加以核实,三十天后将职责范围内的案件上报朝廷。司寇在朝廷审理案件,决断狱讼。群士和司刑官都在场,各自依据法律来议决狱讼。狱讼判决确定后,士师接收判决文书。协调日期执行刑杀,各自回到其所在的县,示众三天。(刑杀各自回到其所在的县,也是指县士而言。)

[疏]注“刑杀”至“士也”

○解释说:上文乡士、遂士都解释了分人各自主管的意义,到了县士,郑玄虽然没有明说,但查考《序官》,县士有三十二人。县的狱讼管辖有三处,大概三百里之地狭小人少,应当有十人,四百里、五百里之地广人多,应当各有十一人,因此可以说“各自掌管其县的户口数目”。“三旬”,也是因为距离王都渐远,所以增加到三十天,容许他们反复思考。说“也是指县士”的原因,也是因为经文语势相连,担心是士师执行刑杀,所以必须加以解释。

如果要免除(县士的某些职责),则由王命令六卿会聚其期限。(期限也是指县士上报案件的时候。)

[疏]注“期亦”至“之时”

○解释说:因为距离较远,所以不派三公,而派六卿会聚其期限。

如果国家有大役需要聚集民众,则各自掌管其县的禁令。如果大夫有国家事务,则作为前驱为他开路,遇到丧事也这样做。凡是野外有大事,就诛杀违犯命令的人。(野,指距离王城二百里以外,以及县都。)

[疏]“若邦”至“命者”

○解释说:只说“大役”,不说大事,也不说率领其属吏清道戒严,那么就不是王出征伐之事。是指兴起大役役使民众,所以只是各自掌管其县的禁令而已。其丧事,也是指公卿大夫在此地去世的丧事。说“凡是野外有大事,就诛杀违犯命令的人”,是指在野外有军事行动而违犯命令的人。

○注“野距”至“县都”

○解释说:上文“掌野”虽然已经解释了野,但此文说“凡野”,恐怕有别义,所以郑玄详细解说。说“野,距离王城二百里以外及县都”,如果这样说,则不通二百里以内,所以说距离王城二百里以外。从野三百里,县则四百里,都则五百里,还是县士狱讼所主管的三处。

方士掌管都家,(郑司农说:“掌管四百里至五百里,公所食邑,鲁季氏食邑于都。”郑玄认为都,是王子弟及公卿的采地。家,是大夫的采地。大都位于疆地,小都位于县地,家邑位于稍地。不说掌管其户口数目,因为民众不纯粹归属王所有。

○〇,居良反。)

[疏]注“郑司”至“属王”

○解释说:先郑的意思是,县士既然掌管四百里之中,故此方士掌管五百里之中。说“公所食”,是指《载师》所说的“大都任疆地”。引用“鲁季氏食邑于都”,是指诸侯大都与三公相同。后郑不遵从,认为“都,是王子弟及公卿的采地。家,是大夫的采地”,想要表明此经的都是《载师》“大都任疆地,小都任县地”,家是“家邑任稍地”。王子弟亲近者与公同百里,稍疏者与卿同五十里,更疏者与大夫同二十五里。引用《载师职》“大都在疆地”以下作为证据,是不遵从先郑的证明。如果先郑认为采地只在四百里、五百里之中,《载师》怎么会有三等之差呢?因此后郑认为县士自掌三等公邑的狱讼,方士自掌三等采地的狱讼。而且县士掌三等公邑的狱讼,亲自掌管。如果方士掌三等采地的狱讼,则是遥掌。采地自有都家之士掌管狱讼,有事上报给方士罢了。说“不说掌管其户口数目,不纯属王”,采地的民众,虽然在王畿之内,归属采地的主人,类似畿外之民归属诸侯,所以说不纯属王。

听取狱讼的供辞,辨别死刑的罪责并加以核实,三个月后将狱讼上报国家。(三个月才上报的原因,又变朝言国,因为采地自有君主,以示区别。

○上,时掌反。注下并同。)

[疏]注“三月”至“异之”

○解释说:此则上文都家之士自治其狱,狱讼判决确定,上报王府,也在外朝详细审理之事。说“三月”及言国“自有君以示区别”,是指区别于乡士、遂士、县士等。

司寇在朝廷听取其判决结果,群士和司刑官都在场,各自依据法律来议决狱讼。(成,平定。郑司农用《春秋传》解释说:“晋邢侯与雍子争鄐田,久而无成。”

○鄐,许六反,刘敕六反,或音勖。)

[疏]“司寇”至“狱讼”

○解释说:上文三处只说“司寇听之”,此处独说“听其成”,成,是指采地之士所平断的文书,也是以示区别的一类。

○注“成平”至“无成”

○解释说:说《春秋传》,是《左氏》昭公十四年之事。说晋邢侯是楚人,时在

晋,故与雍子争畜阝田也。引之者,证成是狱成之事。

译晋国,先前曾与雍子争夺畜阝田。引用这件事,是为了证实这桩案件已经判决成定论。

狱讼成,士师受中,书其刑杀之成与其听狱讼者。(都家之吏自协日刑杀。但书其成与治狱之吏姓名,备反覆有失实者。)

  [疏]注“都家”至“实者”。

  ○释曰:谓书其刑杀之成,及听狱人名於上,亦是自有君,异於乡士之等也。

  凡都家之大事聚众庶,则各掌其方之禁令。(方士十六人,言各掌其方者,四人而主一方也。其方以王之事动众,则为班禁令焉。)

  [疏]“凡都”至“禁令”

  ○释曰:都家云“大事聚众庶”者,则下文“修其县法”是也。

  ○注“方士”至“令焉”

  ○释曰:方士十六人,《序官》文。若不分主,则不得云“各掌”,故知分之。

  以时▯其县法,若岁终,则省之而诛赏焉。(县法,县师之职也。其职,掌邦国都鄙稍甸郊野之地域,而辨其夫家人民田莱之数,及其六畜车辇之稽。方士以四时▯此法,岁终又省之,则与掌民数亦相近。

  ○近,附近之近。)

  [疏]注“县法”至“相近”

  ○释曰:县师其职普掌天下,故云邦国据畿内,大都五百里,小都四百里,稍据三百里,甸据二百里,郊野据百里,遍天下矣。夫家,犹言男女。人民,据家之奴婢。云“与掌民数亦相近”者,上乡士之等皆言民数,惟方士不言,今此《县师》云“夫家之数”,即与民数亦相近。言“相近”者,依《县师》而知,故云相近也。

  凡都家之士所上治,则主之。(都家之士,都士、家士也。所上治者,谓狱讼之小事,不附罪者也。主之,告於司寇,听平之。

  ○治,直吏反,注同,下“有治”并同。)

  [疏]注“都家”至“平之”

  ○释曰:以《序》有都士、家士,此云“凡都家之士”,明是彼都士、家士也。云“所上治者,谓狱讼之小事,不附罪者”,以其上文巳有士师受中,为附罪之大事,明此是小事。

  讶士掌四方之狱讼,(郑司农云:“四方诸侯之狱讼。”)

  [疏]注“郑司”至“狱讼”

  ○释曰:案《尚书 吕刑》云“四方司政典狱”,据诸侯为言。此《讶士》亦云“掌四方狱讼”,又下文“谕罪刑于邦国”,皆言诸侯之事,故先郑云“诸侯之狱讼”也。

  谕罪刑于邦国。(告晓以丽罪及制刑之本意。)

  [疏]注“告晓”至“本意”

  ○释曰:谕为晓,故云“告晓以丽罪”。罪者,谓断狱附罪轻重也。云“及制刑之本意”者,圣人所作刑法,正为息民为恶。故云刑期无所刑,以杀止杀,是制刑之本意,以此二者告晓於诸侯。

  凡四方之有治於士者,造焉。(谓谳疑辨事,先来诣,乃通之於士也。士,主谓士师也。如今郡国亦时遣主者吏,诣廷尉议者。

  ○造,七报反。谳,鱼竭反。)

  [疏]注“谓谳”至“议者”

  ○释曰:谓四方诸侯有疑狱不决,遣使上王府士师者,故云“四方之有治於士者”。知士是士师者,以其士师受中,故知疑狱亦士师受之也。云“造焉”者,谓先造诣讶士,乃通之士师也。谳,白也,谓谘白疑辨之事。汉时狱官号廷尉也。

  四方有乱狱,则往而成之。(乱狱,谓若君臣宣淫、上下相虐者也。往而成之,犹吕步舒使治淮南狱。)

  [疏]注“乱狱”至“南狱”

  ○释曰:云“君臣宣淫、上下相虐”者,谓若《左氏传》宣九年,陈灵公与孔宁、仪行父共淫徵舒之母夏姬,衷其衤日服,以戏于朝。又,公曰“徵舒似汝”,对曰“亦似君”,泄冶谏,被杀。後徵舒射杀灵公,二子奔楚。楚为讨陈,杀徵舒。是君臣宣淫、上下相虐之事。云“往而成之,犹吕步舒使治淮南狱”者,案《前汉书 儒林传》,吕步舒事江都相董仲舒,明《春秋公羊》,仕为丞相长史,于时淮南王刘安与其大子迁谋反,汉武帝诏使宗正刘德与吕步舒穷验其事。故注者引之。

  邦有宾客,则与行人送逆之。入於国,则为之前驱而辟,野亦如之。居馆,则帅其属而为之跸,诛戮暴客者

译诉讼案件审理完毕,士师接收判决文书,记录刑杀的执行情况以及审理诉讼的官员姓名。(都邑和卿大夫封地的官吏在协日执行刑杀。只记录执行情况和审理案件的官吏姓名,以备核查时若发现不实之处。)

[疏]注“都家”至“实者”。

○解释曰:记录刑杀的执行情况,以及审理案件的人名于文书之上,这是因为都邑和卿大夫封地自有其君主,不同于乡士等职官。

凡是都邑和卿大夫封地有大事聚集民众时,方士就各自掌管其负责方向的禁令。(方士共十六人,说各自掌管其方向,是指四人主管一个方向。该方向因君王之事而动员民众,就颁布禁令。)

[疏]“凡都”至“禁令”

○解释曰:都邑和卿大夫封地说“大事聚集民众”,就是指下文所说的“修定其县法”。

○注“方士”至“令焉”

○解释曰:方士十六人,是《序官》中的记载。如果不分别主管,就不能说“各掌”,所以知道是分别主管的。

按时校核县法,如果到了年终,就省察县法并施行诛罚和奖赏。(县法,是县师的职掌。县师的职责,是掌管邦国、都邑、鄙野、稍地、甸地、郊野的地域,并辨别其夫家、人口、田莱的数量,以及六畜、车辇的统计。方士在四季校核这些法令,年终又省察它们,那么与掌管人口数量也相近。

○近,是附近之近。)

[疏]注“县法”至“相近”

○解释曰:县师的职掌普遍涵盖天下,所以说邦国依据畿内,大都五百里,小都四百里,稍地依据三百里,甸地依据二百里,郊野依据百里,遍及天下。夫家,是说男女。人民,是指家中的奴婢。说“与掌管人口数量也相近”,是因为上文乡士等职官都提到人口数量,只有方士没有提到,现在这里《县师》说“夫家的数量”,就与人口数量也相近。说“相近”,是依据《县师》而知道的,所以说相近。

凡是都邑和卿大夫封地的士所上报处理的案件,就由方士主管。(都邑和卿大夫封地的士,是指都士、家士。所上报处理的,是指诉讼中的小事,不涉及定罪量刑的。主管,是指报告给司寇,由司寇审理裁决。

○治,音直吏,注同,下文“有治”也都相同。)

[疏]注“都家”至“平之”

○解释曰:因为《序官》中有都士、家士,这里说“凡是都邑和卿大夫封地的士”,明确是指那里的都士、家士。说“所上报处理的,是指诉讼中的小事,不涉及定罪量刑的”,是因为上文已有士师接收判决文书,那是涉及定罪量刑的大事,明确这里是指小事。

讶士掌管四方诸侯的诉讼案件,(郑司农说:“四方诸侯的诉讼案件。”)

[疏]注“郑司”至“狱讼”

○解释曰:查《尚书·吕刑》说“四方司政典狱”,是就诸侯而言的。这里《讶士》也说“掌管四方诉讼”,又下文说“向邦国晓谕罪刑”,都讲的是诸侯的事情,所以先郑说“诸侯的诉讼案件”。

向邦国晓谕罪刑。(告知晓谕定罪及制定刑罚的根本意图。)

[疏]注“告晓”至“本意”

○解释曰:谕是晓的意思,所以说“告知晓谕定罪”。罪,是指断案定罪轻重的情况。说“及制定刑罚的根本意图”,圣人制定刑法,正是为了制止民众作恶。所以说刑罚的目的是为了不再用刑罚,以杀戮制止杀戮,这是制定刑罚的根本意图,将这两点告知晓谕给诸侯。

凡是四方有向士师申诉的案件,就到讶士那里。(是指疑难辩白之事,先来拜访,然后由讶士转达给士师。士,主要指士师。就像如今郡国也时常派遣主管官吏,到廷尉那里商议。

○造,音七报。谳,音鱼竭。)

[疏]注“谓谳”至“议者”

○解释曰:是指四方诸侯有疑难案件不能决断,派遣使者到王府士师那里,所以说“四方有向士师申诉的案件”。知道士是士师,是因为士师接收判决文书,所以知道疑难案件也由士师接收。说“造焉”,是指先拜访讶士,然后由讶士转达给士师。谳,是陈述的意思,是指陈述疑难辩白之事。汉朝时狱官称为廷尉。

四方有混乱的案件,就前往处理完毕。(混乱的案件,是指像君臣宣淫、上下互相虐待之类的事。前往处理完毕,就像吕步舒被派去处理淮南王案件一样。)

[疏]注“乱狱”至“南狱”

○解释曰:说“君臣宣淫、上下互相虐待”,是指像《左传》宣公九年,陈灵公与孔宁、仪行父共同淫乱徵舒的母亲夏姬,穿着她的衣服,在朝廷上嬉戏。又,灵公说“徵舒像你”,回答说“也像您”,泄冶进谏,被杀。后来徵舒射杀灵公,二子逃奔楚国。楚国为讨伐陈国,杀了徵舒。这是君臣宣淫、上下互相虐待的事。说“前往处理完毕,就像吕步舒被派去处理淮南王案件”,查《前汉书·儒林传》,吕步舒事奉江都相董仲舒,精通《春秋公羊传》,任职丞相长史,当时淮南王刘安与其太子迁谋反,汉武帝诏令宗正刘德与吕步舒彻底查验其事。所以注者引用此事。

邦国有宾客,就与行人一起送迎。宾客进入国都,就作为前导并开路,在野外也是如此。宾客居住在馆舍,就率领其属吏为之清道戒严,诛杀暴虐的宾客

。客出入则道之,有治则赞之。(送逆,谓始来及去也。出入,谓朝觐於王时也。《春秋传》曰:“晋侯受策以出,出入三觐。”人国入野,自以时事。

译宾客出入时,要为他们引导道路;有政事需要处理时,要予以协助。(送迎,是指宾客初来和离去的时候。出入,是指朝见天子的时候。《春秋传》说:“晋侯接受策命后出来,出入三次朝见。”进入国都或野外,都根据当时的时节行事。)

○道,音导。)

  [疏]注“送逆”至“时事”

  ○释曰:云“送逆,谓始来及去也”者,以其讶士主以迎送诸侯,故从来至去,皆送迎之,礼也。知出入是朝觐於王者,以其言出入,与晋侯称出入同,故引晋侯事。案僖二十八年,襄王策命晋侯为侯伯,晋侯“受策以出,出入三觐”。注云:“出入犹去来也。从来至去,凡三见王。”上公庙中将币,三享,王礼再▯而酢,飨礼九献,食礼九举,三劳三问,出入三觐,为行此溃▯是出入为朝觐。云“入国入野,自以时事”者,以其外国至此,入国须有亲故相见之法,入野须有采取之宜,并是私事,故云时事也。

  凡邦之大事聚众庶,则读其誓禁。

  [疏]“凡邦”至“誓禁”

  ○释曰:大事者,自是在国征伐之等。聚众庶,非诸侯之事也。则讶士读其誓命之辞及五禁之法也。

  朝士掌建邦外朝之法,左九棘,孤卿大夫位焉,群士在其後。右九棘,公侯伯子男位焉,群吏在其後。面三槐,三公位焉,州长众庶在其後。左嘉石,平罢民焉。右肺石,达穷民焉。(树棘以为位者,取其赤心而外剌,象以赤心三剌也。槐之言怀也,怀来人於此,欲与之谋。群吏,谓府史也。州长,乡遂之官。郑司农云:“王有五门,外曰皋门,二曰雉门,三曰库门,四曰应门,五曰路门。路门一曰毕门。外朝在路门外,内朝在路门内。左九棘,右九棘,故《易》曰‘系用徽纟墨,▯于丛棘’。”玄谓《明堂位》说鲁公宫曰“库门,天子皋门。雉门,天子应门。”言鲁用天子之礼,所名曰库门者,如天子皋门。所名曰雉门者,如天子应门。此名制二兼四,则鲁无皋门、应门矣。《檀弓》曰:“鲁庄公之丧,既葬,而▯不入库门。”言其除丧而反,由外来,是库门在雉门外必矣。如是,王五门,雉门为中门,雉门设两观,与今之宫门同。阍人几出入者,穷民盖不得入也。《郊特牲》讥绎於库门内,言远,当於庙门,庙在库门之内,见於此矣。《小宗伯职》曰:“建国之神位,右社稷,左宗庙。”然则外朝在库门之外,皋门之内与?今司徒府有天子以下大会殿,亦古之外朝哉。周天子诸侯皆有三朝,外朝一,内朝二。内朝之在路门内者,或谓之燕朝。

  ○长,丁丈反,注同。罢,音皮,《司圜职》同。刺,七赐反,下同。纟墨,亡北反。示于,之豉反,又如字,本或作▯。丛,才公反。观,古乱反。阍,音昏。绎,音亦,徐音夕。见,贤遍反。与,音馀,下“国服与”同。)

  [疏]注“树棘”至“燕朝”

  ○释曰:云“取其赤心而外棘”者,据王询三刺而言。云“槐之言怀也者,怀来人於此,欲与之谋”,此亦据三询而言也。云“州长,乡遂之官”者,州长是乡之官,兼言遂者,乡之官既在此,明六遂之官亦在此,故言遂以苞之。先郑云“王有五门,外曰皋门,二曰雉门,三曰库门,四曰应门,五曰路门。路门一曰毕门”者,毕门之言,出自《顾命》,故《顾命》云“二人爵弁执惠,立於毕门之内”是也。云“外朝在路门外,内朝在路门内”者,此後郑皆不从。云“左九棘,右九棘,故《易》曰‘系用徽纟墨,▯于丛棘’”者,证九棘之朝,断罪人之朝也。云“玄谓《明堂位》说鲁公宫曰‘库门,天子皋门。雉门,天子应门’。言鲁用天子之礼,所名曰库门者,如天子皋门。所名曰雉门者,如天子应门。此名制二兼四”,後郑言此者,欲破先郑以天子雉门在库门外为之,若然,鲁作库门,名曰皋门,其制则与天子皋门同,是制一兼二,库门向外兼得皋门矣。鲁作雉门,名曰应门,其制与天子应门同,是亦制一兼二,则雉门向内,兼得应门矣。是鲁制二兼四之事。鲁之库门既向外兼皋门,鲁之雉门又向内兼应门,则天子库门在雉门外,何得库门倒在雉门内?此为一明。又引“《檀弓》曰:‘鲁庄公之丧,既葬,而▯不入库门。’言其除丧而反,由外来,是库门在雉门外必矣”者,

译○“道”字,音同“导”。)

[疏]注解从“送逆”到“时事”的部分

○解释曰:注解说“送逆,是指诸侯刚来和离去的时候”,这是因为讶士的职责是迎送诸侯,所以从他们来到离去,都进行迎送,这是合乎礼制的。知道“出入”是指朝见天子,是因为文中所说的“出入”,与晋侯所称的“出入”相同,所以引用晋侯的事例。查考《春秋》僖公二十八年,周襄王策命晋侯为诸侯之长,晋侯“接受策命后出去,出入之间三次朝见天子”。注解说:“出入就是离去和到来。从来到去,总共三次见王。”上公在宗庙中奉献玉帛,三次进献礼物,天子以礼两次酬答,飨礼九次献酒,食礼九次举鼎,三次慰劳三次慰问,出入之间三次朝见,是为了进行这些礼仪,所以“出入”是指朝见天子。注解说“进入国境和野外,各自根据时宜行事”,这是因为外国使者到达这里,进入国境需要有与亲友相见的礼节,进入野外需要有采集物品的适宜做法,这些都是私人的事务,所以说“根据时宜行事”。

凡是国家的大事聚集民众,就宣读誓命和禁令。

[疏]“凡邦”到“誓禁”

○解释曰:所谓大事,是指在国境内征伐之类的事情。聚集民众,不是诸侯的事情。那么讶士就宣读誓命的言辞以及五种禁令的法度。

朝士掌管建立邦国外朝的法规,左边种九棵棘树,孤、卿、大夫的位次在这里,众士在他们的后面。右边种九棵棘树,公、侯、伯、子、男的位次在这里,众吏在他们的后面。正面种三棵槐树,三公的位次在这里,州长和众庶在他们的后面。左边设有嘉石,用来教化懒惰的百姓。右边设有肺石,用来通达穷困百姓的冤情。(种棘树作为位次,是取其红心而向外刺,象征以红心进行三次咨询。槐,意思是怀,怀念来这里的人,想要和他们商议。众吏,是指府史。州长,是乡遂的官员。郑司农说:“天子有五座门,最外面叫皋门,第二叫雉门,第三叫库门,第四叫应门,第五叫路门。路门也叫毕门。外朝在路门外,内朝在路门内。左边九棘,右边九棘,所以《易经》说‘系用徽纟墨,〇于丛棘’。”郑玄认为《明堂位》讲述鲁公宫室时说‘库门,相当于天子的皋门。雉门,相当于天子的应门。’意思是鲁国使用天子的礼制,所命名的库门,如同天子的皋门。所命名的雉门,如同天子的应门。这种命名制度是两种兼有四种,那么鲁国就没有皋门、应门了。《檀弓》说:‘鲁庄公的丧事,安葬后,〇不进入库门。’意思是除去丧服而返回,从外面进来,可见库门在雉门外是必然的。像这样,天子五门,雉门是中间的门,雉门设有两观,与现在的宫门相同。阍人稽查出入的人,穷困百姓大概不能进入。《郊特牲》讥讽在库门内举行绎祭,说太远了,应当在庙门举行,庙在库门之内,从这里可以看出。《小宗伯职》说:‘建立国家的神位,右边是社稷,左边是宗庙。’那么外朝在库门之外,皋门之内吗?现在司徒府有天子以下大会的殿,也是古代的外朝吧。周天子诸侯都有三朝,外朝一个,内朝两个。内朝在路门内的,有的称为燕朝。

○“长”字,音丁丈,注解相同。“罢”字,音皮,与《司圜职》相同。“刺”字,音七赐,下文相同。“纟墨”字,音亡北。“示于”字,音之豉,又按原字读,原本或作〇。“丛”字,音才公。“观”字,音古乱。“阍”字,音昏。“绎”字,音亦,徐音夕。“见”字,音贤遍。“与”字,音馀,下文“国服与”相同。)

[疏]注解从“树棘”到“燕朝”的部分

○解释曰:注解说“取其红心而向外刺”,是根据天子咨询三次而言。注解说“槐的意思是怀,怀念来这里的人,想要和他们商议”,这也是根据三次咨询而言。注解说“州长,是乡遂的官员”,州长是乡的官员,兼提遂,是因为乡的官员既在这里,显然六遂的官员也在这里,所以用“遂”来包举。先郑说“天子有五座门,最外面叫皋门,第二叫雉门,第三叫库门,第四叫应门,第五叫路门。路门也叫毕门”,毕门这个名字,出自《顾命》,所以《顾命》说“两人戴着爵弁拿着惠,站在毕门里面”就是这样。注解说“外朝在路门外,内朝在路门内”,后郑都不赞同。注解说“左边九棘,右边九棘,所以《易经》说‘系用徽纟墨,〇于丛棘’”,这是证明九棘之朝,是审判罪人的朝堂。注解说“玄认为《明堂位》讲述鲁公宫室说‘库门,相当于天子的皋门。雉门,相当于天子的应门。’意思是鲁国使用天子的礼制,所命名的库门,如同天子的皋门。所命名的雉门,如同天子的应门。这种命名制度是两种兼有四种”,后郑说这些,是为了驳斥先郑认为天子的雉门在库门外,如果这样,鲁国建造库门,命名为皋门,其制度与天子的皋门相同,这是制度一种兼有两种,库门向外兼得了皋门。鲁国建造雉门,命名为应门,其制度与天子的应门相同,这也是制度一种兼有两种,那么雉门向内,兼得了应门。这是鲁国制度两种兼有四种的事情。鲁国的库门既然向外兼有皋门,鲁国的雉门又向内兼有应门,那么天子的库门在雉门外,怎么能让库门反而在雉门内呢?这是第一点明确。又引用“《檀弓》说:‘鲁庄公的丧事,安葬后,〇不进入库门。’意思是除去丧服而返回,从外面进来,可见库门在雉门外是必然的”,

时鲁有庆父作乱,闵公遭庄公之丧,既葬之後,不得既虞变服,既葬而反,则除丧也。服吉而入,以服庆父之心故也。若库门在内,雉门在外,应云“而▯不入雉门”,何得云“不入库门”?故郑云是库门在雉门外必矣。上以制二兼四,推出库门在雉门外,将为未大明;更以▯不入库门乃大明,故言必矣。云“如是王五门,雉门为中门”,已下更欲破先郑外朝在路门外事。“雉门既为中门,雉门设两观”,《公羊传》文。“与今之宫门同”,举汉以况周矣。云“阍人几出入者,穷民盖不得入也”者,若外朝在路门外、中门内,外朝有右肺石,达穷民,中门既有阍人几,则何得度中门入于路门乎?明外朝在中门外矣。又引《郊特牲》及《小宗伯》者,欲见库门内、雉门外中门不得置外朝之事。何者?《郊特牲》讥绎于库门内,言远,谓讥其太远。云“当於庙”者,宜在庙门西,故云当於庙也。云“庙在库间之内,见於此矣”者,欲见中门外有庙。又引《小宗伯》者,见社庙在中门外。既然,中门外有社稷宗庙在於左右,不得置外朝可知。云“然则外朝在库门之外,皋门之内与”者,无正文,推量为义,故云“与”以疑之也。举汉法者,况义耳。云“天子诸侯皆有三朝,外朝一,内朝二”者,天子外朝一者,即朝士所掌者是也。内朝二者,司士所掌正朝,大仆所掌路寝朝,是二也。诸侯内朝二者,《玉藻》云:“朝于内朝。朝,群臣辨色始入。君日出而视朝,退▯路寝,使人视大夫,大夫退,然後▯小寝。”彼亦路门外内二者为内朝二。闵二年,季友将生,卜人云:“间于两社,为公室辅。”两社,周社、毫社。是两社在大门内、中门外,为外朝。是诸侯外朝一,内朝二。三文疏已在《射人》。云“在路门内,或谓之燕朝”者,《大仆》云“掌燕朝之服位”是也。

译当时鲁国有庆父作乱,闵公遭遇庄公的丧事,在安葬之后,未能完成虞祭并更换丧服,安葬后返回,就除去了丧服。穿着吉服进入,是为了安抚庆父的心意。如果库门在内,雉门在外,应当说“而不进入雉门”,怎么能说“不进入库门”呢?所以郑玄说库门在雉门外是必然的。上面用“制二兼四”来推导出库门在雉门外,还不足以完全阐明;再用“不进入库门”来进一步阐明,所以说“必然”。说“如果是王有五门,雉门作为中门”,以下是要驳斥先郑认为外朝在路门外的事。“雉门既然作为中门,雉门设有两观”,这是《公羊传》的记载。“与现在的宫门相同”,是用汉朝的情况来类比周朝。说“阍人稽查出入的人,穷困百姓大概不能进入”的意思是,如果外朝在路门外、中门内,外朝有右肺石,通达穷困百姓,中门既然有阍人稽查,那么怎么能越过中门进入路门呢?这就明确了外朝在中门外。又引用《郊特牲》和《小宗伯》,是要表明库门内、雉门外中门不能设置外朝的事。为什么呢?《郊特牲》讥讽在库门内举行绎祭,说太远,是指讥讽它太远了。说“应当在庙”的意思是,适宜在庙门西,所以说应当在庙。说“庙在库门之内,由此可以看见”的意思是,想要表明中门外有庙。又引用《小宗伯》,是表明社庙在中门外。既然这样,中门外左右有社稷宗庙,不能设置外朝就可以知道了。说“那么外朝在库门外、皋门内吗”的意思是,没有明确的经文,推量作为义理,所以说“吗”来表示怀疑。举汉朝法规,只是类比义理罢了。说“天子和诸侯都有三朝,外朝一个,内朝两个”的意思是,天子外朝一个,就是朝士所掌管的那个。内朝两个,司士所掌管的正朝,大仆所掌管的路寝朝,是这两个。诸侯内朝两个,《玉藻》说:“朝于内朝。朝,群臣辨别天色开始进入。君主日出而视朝,退到路寝,派人查看大夫,大夫退下,然后退到小寝。”那里也是路门外内两个作为内朝两个。闵公二年,季友将要出生,卜人说:“在两社之间,作为公室的辅佐。”两社,是周社、亳社。这是两社在大门内、中门外,作为外朝。这是诸侯外朝一个,内朝两个。三文的疏解已经在《射人》篇中。说“在路门内,或者称之为燕朝”的意思是,《大仆》说“掌管燕朝的服位”就是这个。

帅其属而以鞭呼趋且辟。(趋朝辟行人,执鞭以威之。

  ○趋,本又作趣,同七须反,刘音清欲反。)

  [疏]“帅其”至“且辟”

  ○释曰:“其属”者,案《序官》,朝士中士六人,府三人,史六人,胥六人,徒六十人。云“帅其属”者,是徒六十人为之。

  禁慢朝、错立、族谈者。(慢朝,谓临朝不肃敬也。错立族谈,违其位亻尊语也。

  ○亻尊,徐子损反,刘才官反,李一音纂。)

  [疏]注“慢朝”至“语也”

  ○释曰:朝士所禁,则无间贵贱皆禁之。云“错立族谈”者,族聚也。云“违其位”,解错立。亻尊亦聚也,聚语解族谈也。

  凡得获货贿、人民、六畜者,委于朝,告于士,旬而举之,大者公之,小者庶民私之。(俘而取之曰获。委於朝十日,待来识之者。人民,谓刑人、奴隶逃亡者。《司隶职》曰:“帅其民而搏盗贼。”郑司农云:“若今时得遗物及放失六畜,持诣乡亭县廷。大者公之,大物没入公家也。小者私之,小物自畀也。”玄谓人民之小者,未龀七岁以下。

  ○俘,音孚。搏,音博,又音付。失,音逸,又如字。畀,必二反。龀,初谨反,又敕谨反,刘测吝反,沈创允反,毁齿也。)

  [疏]注“俘而”至“以下”

  ○释曰:经云“告于士”者,得物之人告朝士,乃委之於朝。云“俘而取之曰获”者,则得者非所俘也。所俘即人民、六畜,其馀货财之等称得。云“人民谓刑人奴隶逃亡”者,谓所犯大罪身死,男女幼者没入县官为奴隶而逃亡者也,即《司隶职》所云者也。云“玄谓人民之小者,未龀七岁以下”者,案《家语 本命》:“男子七岁而龀齿,女子八岁而龀齿。”此言七岁,据男子,若女子则八岁,皆别人所生。诸处八岁是男,七岁是女。

  凡士之治有期日,国中一旬,郊二旬,野三旬,都三月,邦国期。期内之治听,期外不听。(郑司农云:“谓在期内者听,期外者不听,若今时徒论决,满三月,不得乞鞫。”

  ○治,直吏反,下“之治”、“以治”及《司民职》“王治”并注同。期,居其反。鞫,九六反,刘己目反。)

  [疏]“凡士”至“不听”

  ○释曰:云“凡士之治有期日”者,即上文乡士听讼于朝者,乡士一旬,遂士二旬。期日,即上乡士遂士之等,狱讼成,来於外朝职听,远近节之,皆有期日。云“国中”者,谓狱在国中,据乡士。云“郊二旬”者,谓狱在郊,据遂士。云“野三旬”者,谓野之县狱三处皆是野。云“都三月”者,谓方士掌都家。云“邦国期”者,谓讶士虽不云期日,差之,邦国当讶士所掌。云“期内之治听,期外不听”者,所以省烦息讼也。

  凡有责者,有判书以治,则听。(判,半分而合者。故书“判”为“辨”。郑司农云:“谓若今时辞讼,有券书者为治之。辨读为别,谓别券也。”玄谓古者出责之息,亦如其国服与。

  ○为治,于伪反,下“为治”、“为民”同。别,彼列反,下同。)

  [疏]注“判半”至“服与”

  ○释曰:云“判,半分而合者”,即质剂傅别,分支合同,两家各得其一者也。云“玄谓古者出责之息,亦如国服与”者,案《泉府》云:“凡民之贷者,以国服为之息。”彼谓贷官物之法。今此是私民,谓出责之法,无正文,约与之同,故云“与”以疑之。若然,国服者,如地之出税。依《载师》近郊十一之等,若近郊民取责,一岁十千出一千,远郊二十而三者,二十千岁出三千,已外可知之。国服,依国民服事出税法,故名国服也。

  凡民同货财者,令以国法行之。犯令者,刑罚之。(郑司农云:“同货财者,谓合钱共贾者也。以国法行之,司市为节以遣之。”玄谓同货财者,富人畜积者,多时收敛之,乏时以国服之法出之,虽有腾跃,其赢不得过。此以利出者与取者,过此则罚之。若今时加贵取息坐臧。

  ○共,如字。贾音古。畜,敕六反。

译率领他的下属,用鞭子呼喊催促,并驱散行人。(趋朝辟行人,是指趋步上朝时驱散行人,手持鞭子以示威严。

○趋,原本也作趣,音同七须,刘音清欲。)

[疏]“帅其”至“且辟”

○解释曰:“其属”者,查考《序官》,朝士中有中士六人,府三人,史六人,胥六人,徒六十人。说“帅其属”者,是指由徒六十人来执行。

禁止怠慢朝仪、错乱站立、聚众闲谈的人。(慢朝,是指临朝时不严肃恭敬。错立族谈,是指违背自己的位置聚众说话。

○亻尊,徐音子损,刘音才官,李一音纂。)

[疏]注“慢朝”至“语也”

○解释曰:朝士所禁止的,则无论贵贱都禁止。说“错立族谈”者,族是聚集的意思。说“违其位”,是解释错立。亻尊也是聚集的意思,聚语是解释族谈。

凡是捕获的财物、人口、六畜,都放置在朝廷,报告给朝士,满十天就进行处置,大的归公家,小的归庶民私有。(俘获而取得称为获。放置在朝廷十天,等待前来认领的人。人民,是指刑徒、奴隶逃亡者。《司隶职》说:“率领他的民众去搏杀盗贼。”郑司农说:“就像现在得到遗失物品及走失的六畜,带到乡亭县廷。大的归公家,大物品没收入公家。小的归私有,小物品自行给予。”玄认为人民中小的,是指未换牙七岁以下的。

○俘,音孚。搏,音博,又音付。失,音逸,又如字。畀,音必二。龀,音初谨,又音敕谨,刘音测吝,沈音创允,毁齿的意思。)

[疏]注“俘而”至“以下”

○解释曰:经文说“告于士”者,是得到物品的人报告朝士,才放置在朝廷。说“俘而取之曰获”者,则得到的人不是所俘获的。所俘获的就是人口、六畜,其余财物之类称为得。说“人民谓刑人奴隶逃亡”者,是指所犯大罪身死,男女幼者没入县官为奴隶而逃亡的,就是《司隶职》所说的。说“玄谓人民之小者,未龀七岁以下”者,查考《家语 本命》:“男子七岁换牙,女子八岁换牙。”这里说七岁,是依据男子,如果是女子则是八岁,都是别人所生的。各处八岁是男,七岁是女。

凡是士审理案件有期限,国中十天,郊外二十天,野外三十天,都邑三个月,邦国一年。期限内的审理听取,期限外不听取。(郑司农说:“是指在期限内的听取,期限外的不听取,就像现在徒刑判决,满三个月,不得请求复审。”

○治,音直吏,下“之治”、“以治”及《司民职》“王治”并注同。期,音居其。鞫,音九六,刘音己目。)

[疏]“凡士”至“不听”

○解释曰:说“凡士之治有期日”者,就是上文乡士在朝廷听讼的,乡士十天,遂士二十天。期日,就是上文乡士遂士之类,狱讼成,来到外朝职听,根据远近节制,都有期限。说“国中”者,是指案件在国中,依据乡士。说“郊二旬”者,是指案件在郊,依据遂士。说“野三旬”者,是指野外的县狱三处都是野外。说“都三月”者,是指方士掌管都邑。说“邦国期”者,是指讶士虽然没有说期日,推差之,邦国应当是讶士所掌管的。说“期内之治听,期外不听”者,是为了省事息讼。

凡是有债务的,有判书来治理,就听取。(判,是分开一半而能合上的。故书“判”为“辨”。郑司农说:“是指像现在诉讼,有券书的就治理。辨读为别,是指别券。”玄认为古代放债的利息,也像国服一样吗。

○为治,音于伪,下“为治”、“为民”同。别,音彼列,下同。)

[疏]注“判半”至“服与”

○解释曰:说“判,半分而合者”,就是质剂傅别,分支合同,两家各得其一的。说“玄谓古者出责之息,亦如国服与”者,查考《泉府》说:“凡是民众借贷的,以国服作为利息。”那是指借贷官物的法规。现在这是私民,是指放债的法规,没有正文,约略与之相同,所以说“与”以表疑问。如果这样,国服者,就像土地出产的税。依据《载师》近郊十一之类,如果近郊民取债,一岁十千出一千,远郊二十而三的,二十千岁出三千,以外可知。国服,依据国民服事出税法,所以叫国服。

凡是民众共同经营货财的,命令以国法执行。违反命令的,刑罚他。(郑司农说:“同货财者,是指合钱共同经商的人。以国法执行,司市节制派遣。”玄认为同货财者,是富人积蓄的,多时收敛,乏时以国服的法令放出,虽然有腾跃,其赢利不得超过。这对出贷者和取贷者都有利,超过这个就惩罚他。就像现在加贵取息坐赃。

○共,如字。贾音古。畜,音敕六。)

积,子赐反。又如字。出,尺遂反,刘敕类反,又如字。坐,才卧反。)

译“积”字,音“子赐”的反切;又读本字。“出”字,音“尺遂”的反切,刘氏音“敕类”的反切;又读本字。“坐”字,音“才卧”的反切。

[疏]“凡民”至“罚之”

  ○释曰:云“同货财”者,谓财主出债与生利还主,期同有货财。今以国法,国法即国服,为之息利,故云“国法行之”。“犯令者”,违国法也。

  ○注“郑司”至“坐臧”

  ○释曰:先郑所解,无所依据,後郑不从。故云“虽有腾跃,其赢”者,谓贩易得利多少者,为腾跃其赢,谓其赢利腾踊一跃而出,故晋灼曰:“言市物贱,预买畜之,物贵而出卖之,故使物腾跃。”是其事。“以利出者与取者”,依常契获利,取者又腾跃所赢,二者俱有利。物违国服,则为犯令,得刑。

  凡属责者,以其地傅,而听其辞。(郑司农云:“谓讼地畔界者,田地町畔相比属,故谓之属责。以地傅而听其辞,以其比畔为证也。”玄谓属责,转责使人归之,而本主死亡,归受之数相抵冒者也。以其地之人相比近,能为证者来,乃受其辞为治之。

  ○属,如字,或音烛,注同。傅,音付,注同。町,徒顶反,又他顶反。比,毗志反,下及下文“大比”同。抵,丁礼反。)

  [疏]注“郑司”至“治之”

  ○释曰:先郑见经有地,即以为“讼地畔界”解之,後郑不从。以其经称“责”,地畔界不得名责。其云“地傅”者,先郑皆以音附为傅近读之。云“玄谓属责,转责使人归之”者,谓有人取他责,乃别转与人,使子本依契而还财主。财主死亡者,转责者或死或亡也,受责之人见转责者死亡,则诈言所受时少,是归受之数相抵冒也。云“则以其地之人相比近,能为证者来,乃受其辞为治之”者,谓以其地相比近,委其事实,故引以为证也。言能为证者,则有不能为证之法。地虽相近,有不知者,则不能为证,乃不受其辞而不治之也。

  凡盗贼军乡邑及家人,杀之无罪。(郑司农云:“谓盗贼群辈若军共攻盗乡邑及家人者,杀之无罪。若今时无故入人室宅庐舍,上人车船,牵引人欲犯法者,其时格杀之,无罪。

  ○上,时掌反,下文“以上”并注同。)

  [疏]注“郑司”至“无罪”

  ○释曰:盗贼并言者,盗谓盗取人物,贼谓杀人曰贼。乡据乡党之中,邑据郭邑之内。家人者,先郑举《汉贼律》云“牵引人,欲犯法”,则言家人者欲为奸淫之事,故攻之。

  凡报仇雠者,书於士,杀之无罪。(谓同国不相辟者,将报之必先言之於士。

  ○辟,音避。)

  [疏]注“谓同”至“於士”

  ○释曰:凡仇人,皆王法所当讨,得有报仇者,谓会赦後,使己离乡,其人反来还於乡里,欲报之时,先书於士,士即朝士,然後杀之,无罪。

  若邦凶荒、札丧、寇戎之故,则令邦国、都家、县鄙虑刑贬。(故书“虑”为“宪”,“贬”为“窆”。杜子春云:“窆当为禁。宪谓幡书以明之。玄谓虑,谋也。贬犹减也。谓当图谋缓刑,且减国用,为民困也。所贬视时为多少之法。

  ○窆,彼验反。)

  [疏]“若邦”至“刑贬”

  ○释曰:凶荒,谓年▯不孰。札丧,谓疫病及死丧。寇戎,谓邻国交侵。邦国,据畿外。都家谓畿内三等采地,县鄙,谓六遂之内。不言六乡,举六遂,则六乡亦在其中。云“虑刑贬”者,谓国有此事,则朝士当谋虑缓刑,自贬损之,不得仍依常法也。

  ○注“故书”至“之法”

  ○释曰:子春以为宪与禁,後郑谓“所贬视时为多少之法”。此经所有之事重,民益困则所贬多;所有之事轻,民困不至甚,则所贬少。故云视时为多少之法也。

  司民掌登万民之数,自生齿以上皆书於版,辨其国中与其都鄙及其郊野,异其男女,岁登下其死生。(登,上也。男八月女七月而生齿。版,今户籍也。下犹去也。每岁更著生去死。

  ○去,起吕反,下同。著,丁略反。)

  [疏]注“登上”至“去死”

  ○释曰:云“辨其国中与其都鄙”者,国中据六乡在城中者,都鄙据三等采地。“及其郊野”者,郊谓六乡之民在四郊者,

译[疏]“凡民”到“罚之”

○解释说:所谓“同货财”,是指财主借出钱财并收取利息归还给主人,约定共同拥有财物。现在依据国家法律,国家法律即国家规定的利率,以此作为利息,所以说“国家法律执行它”。“犯令者”,是违反国家法律的意思。

○注“郑司”到“坐臧”

○解释说:郑司农的解释没有依据,郑玄不采纳。所以说“虽然有腾跃,其赢利”者,是指做买卖获得多少利润,称为腾跃其赢利,是说他的赢利像跳跃一样一下子冒出来,所以晋灼说:“是说市场上物品便宜,预先购买储存起来,物品贵时再卖出,所以使物品价格腾跃。”就是这件事。“以利出者与取者”,依照常规契约获利,取钱的人又因腾跃获得赢利,两者都有利。物品违背国家规定的利率,就是犯令,要受刑罚。

凡是属于债务纠纷的,根据当地情况,听取当事人的陈述。(郑司农说:“是指诉讼土地边界的人,田地界限相互连接,所以称为属责。根据土地情况听取陈述,以相邻的边界作为证据。”郑玄说属责,是转借债务让人归还,而原主死亡,归还和接受的数额相互抵冒。因为当地的人相互邻近,能作证的人来了,才接受他们的陈述来审理。

○属,读如字,或音烛,注同。傅,音付,注同。町,徒顶反,又他顶反。比,毗志反,下文“大比”同。抵,丁礼反。)

[疏]注“郑司”到“治之”

○解释说:郑司农看到经文有地,就认为是“诉讼土地边界”来解释,郑玄不采纳。因为经文称“责”,土地边界不能称为责。所谓“地傅”,郑司农都以音附为傅近来读。说“郑玄认为属责,转借债务让人归还”者,是指有人借了别人的债,又转借给别人,让后者依照契约归还给财主。财主死亡的,转借者或死或亡,接受债务的人见转借者死亡,就欺诈说接受时数额少,这是归还和接受的数额相互抵冒。说“则根据当地的人相互邻近,能作证的人来了,才接受他们的陈述来审理”者,是指因为当地的人相互邻近,了解事实真相,所以引来作为证据。说能作证的,就有不能作证的法律规定。土地虽然相近,有不知道情况的人,就不能作证,就不接受他们的陈述而不审理。

凡是盗贼、军队、乡邑以及家人,杀死他们无罪。(郑司农说:“是指盗贼成群结伙或者军队共同攻打盗窃乡邑及家人者,杀死他们无罪。就像现在无故进入别人室宅庐舍,登上别人的车船,牵引人想要犯法者,当时格杀他们,无罪。

○上,时掌反,下文“以上”并注同。)

[疏]注“郑司”到“无罪”

○解释说:盗贼并提,盗是指盗取人物,贼是指杀人称为贼。乡是指乡党之中,邑是指郭邑之内。家人者,郑司农举《汉贼律》说“牵引人,欲犯法”,那么说家人者是想做奸淫之事,所以攻打他们。

凡是报仇的人,向士官登记,杀死仇人无罪。(是指同国不互相回避的人,将要报仇必须先向士官报告。

○辟,音避。)

[疏]注“谓同”到“於士”

○解释说:凡是仇人,都是王法应当讨伐的,允许报仇的,是指在赦免之后,让自己离开家乡,那人反而回到乡里,想要报仇时,先向士官登记,士官即朝士,然后杀死他,无罪。

如果国家遭遇凶荒、疫病死亡、寇戎侵扰,就命令邦国、都家、县鄙谋划减轻刑罚。(故书“虑”为“宪”,“贬”为“窆”。杜子春说:“窆应当为禁。宪是指用幡书来明示。郑玄认为虑,是谋划。贬是减少。是指应当谋划减轻刑罚,并且减少国家用度,因为百姓困苦。所减少的数额根据当时情况决定多少。

○窆,彼验反。)

[疏]“若邦”到“刑贬”

○解释说:凶荒,是指年成不好庄稼不熟。札丧,是指疫病及死亡丧事。寇戎,是指邻国交相侵扰。邦国,是指王畿之外。都家是指王畿内三等采地,县鄙,是指六遂之内。不说六乡,举六遂,那么六乡也包含在内。说“虑刑贬”者,是指国家发生这些事,那么朝士应当谋划减轻刑罚,自己贬损刑罚,不能仍然依照常法。

○注“故书”到“之法”

○解释说:杜子春认为宪与禁,郑玄说“所减少的数额根据当时情况决定多少”。这经文所说的事严重,百姓更加困苦那么所减少的多;所说的事轻微,百姓困苦不严重,那么所减少的少。所以说根据当时情况决定多少的方法。

司民掌管登记万民的数目,从长出牙齿以上都登记在版籍上,区分国中与其都鄙及其郊野,区别男女,每年登记生死。(登,是上。男八月女七月而生齿。版,是现在的户籍。下是去。每年更新登记生者去除死者。

○去,起吕反,下同。著,丁略反。)

[疏]注“登上”到“去死”

○解释说:说“区分国中与其都鄙”者,国中是指六乡在城中的人,都鄙是指三等采地。“及其郊野”者,郊是指六乡的民在四郊的人,

野谓六遂及四等公邑,是遍畿内矣。云“男八月女七月而生齿”者,《家语 本命》篇,疏已具於上。

译“野”指六遂以及四等公邑,这就遍及王畿之内了。说“男子八月、女子七月长出牙齿”的,出自《家语·本命》篇,疏文已在上面详细阐述过了。

及三年大比,以万民之数诏司寇。司寇及孟冬祀司民之日献其数于王,王拜受之,登于天府。内史、司会、冢宰贰之。以赞王治。(郑司农云:“文昌宫三能,属轩辕角,相与为体。近文昌为司命,次司中,次司禄,次司民。”玄谓司民,轩辕角也。天府,主祖庙之藏者。赞,佐也。三官以贰佐王治者,当以民多少黜陟主民之吏。

  ○能,吐才反。近,附近之近。)

  [疏]“及三”至“王治”

  ○释曰:云“及孟冬祀司民之日”者,谓司寇於春官孟冬祭祀司民星之日,以与司寇为节,此日司寇献其民数于王。云“王拜受之,登于天府”者,重此民数,民为邦本故也。云“内史、司会、冢宰贰之”者,以其内史掌八柄,司会掌天下大计,冢宰贰王治事,皆掌大事,故皆写一通副贰民数藏之,所以赞助王之治也。

  ○注“郑司”至“之吏”

  ○释曰:先郑云“文昌宫三能,属轩辕角,相与为体。近文昌为司命,次司中,次司禄,次司民”。《武陵太守星传》,文昌第一曰上将,第二曰次将,第三曰贵相,第四曰司命,第五曰司中,第六曰司禄。不见有司民。三台六星,两两相居,起文昌东南,别在大徵,亦无司民之事,故後郑不从。云“司民,轩辕角也”者,案轩辕星有十七星,如龙形,有两角,角有大民、小民,故依之也。云“黜陟主民之吏”者,即六乡六遂大夫、公邑大夫、采地之主,皆是也。

  ●卷三十六

  司刑掌五刑之法,以丽万民之罪。墨罪五百,劓罪五百,宫罪五百,刖罪五百,杀罪五百。(墨,黥也,先刻其面,以墨窒之。劓,截其鼻也。今东西夷或以墨劓为俗,古刑人亡逃者之世类与?宫者,丈夫则割其势,女子闭於宫中,若今官男女也。刖,断足也。周改膑作刖。杀,死刑也。《书传》曰:“决关梁、逾城郭而略盗者,其刑膑。男女不以义交者,其刑宫。谓易君命,革舆服制度,奸轨盗攘伤人者,其刑劓。非事而事之,出入不以道义,而诵不详之辞者,其刑墨。降畔、寇贼、劫略、夺攘、挢虔者,其刑死。”此二千五百罪之目略也,其刑书则亡。夏刑大辟二百,膑辟三百,宫辟五百,劓墨各千,周刖变焉,所谓刑罚世轻世重者也。郑司农云:“汉孝文帝十三年,除肉刑。”

  ○劓,鱼器反,李鱼介反,又疑既反。刖,音月,又五刮反,李音五骨反。黥,其京反。窒,本又作涅,同乃结反,徐丁吉反,又丁结反。与,音馀。断,丁管反。膑,频忍反,徐方忍反,刘符人反。攘,如羊反。降,户江反。挢,居兆反。)

  [疏]注“墨黥”至“肉刑”

  ○释曰:案《尚书 吕刑》有劓、刖、扌豕、黥,是苗民之虐刑,至夏改为黥,则黥与墨别。而云“墨黥”者,举本名也。云“今东西夷或以墨劓为俗,古刑人亡逃者之世类与”者,墨劓之人亡逃向夷,诈云中国之人皆墨劓为俗,夷人亦为之,相袭不改,故云墨劓为俗也。言“与”者,无正文,郑以意而言也,故言与以疑之。云“若今官男女也”者,即宫人妇女及奄人获守内ト者也。云“刖,断足也。周改膑作刖”者,膑,本亦苗民虐邢,咎繇改膑作腓,至周改腓作刖。《书传》云膑者,举本名也。云“男女不以义交者,其刑宫”者,以义交,谓依六礼而婚者,云“谓易君命”者,触君命令不行及改易之。云“革舆服制度”者,依《典命》,上公九命,国家、宫室、车旗、衣服、礼仪皆以九为节。侯伯已下及卿大夫士,皆依命为多少之节。是不革,今乃革之。革,改也。谓上僭也。制度,即宫室礼仪制度也。云“奸轨”者,案《舜典》云“寇贼奸轨”,郑注云:“强聚为寇,杀人为贼,由内为奸,起外为轨。”案成十七年,长鱼矫曰:“臣闻乱在外为奸,在内为轨,御奸以德,御轨以刑。”郑与传不同。郑欲见在外亦得为轨,在内亦得为奸,故反覆见之。或後人转写误,当以传为正。云“降畔、寇贼、劫掠、夺攘、挢虔者,其刑死

译到了三年一次的大考核,将全国百姓的总数告知司寇。司寇在孟冬祭祀司民星的日子,将百姓的数目呈献给周王,周王拜受这份数目,将其登记收藏于天府。内史、司会、冢宰作为副职协助管理。以此来辅佐周王治理国家。(郑司农说:“文昌宫的三台星,属于轩辕角星,相互构成一个整体。靠近文昌的是司命星,其次是司中星,再次是司禄星,最后是司民星。”郑玄认为司民星就是轩辕角星。天府,是掌管祖庙储藏的地方。赞,是辅佐的意思。这三个官职作为副职辅佐周王治理国家,应当根据百姓的多少来升降管理百姓的官吏。

○能,读作“才”。近,是附近的意思。)

[疏]“及三”至“王治”

○解释:经文说“到了孟冬祭祀司民星的日子”,是指司寇在春官孟冬祭祀司民星的日子,以此作为司寇的节令,这一天司寇将百姓的数目呈献给周王。经文说“周王拜受这份数目,登记收藏于天府”,是因为重视这份百姓的数目,因为百姓是国家的根本。经文说“内史、司会、冢宰作为副职协助管理”,是因为内史掌管八种权柄,司会掌管天下的总账,冢宰辅佐周王处理政务,都掌管重大事务,所以都抄录一份副本收藏百姓的数目,以此来辅佐周王的治理。

○注“郑司”至“之吏”

○解释:先郑(郑司农)说“文昌宫的三台星,属于轩辕角星,相互构成一个整体。靠近文昌的是司命星,其次是司中星,再次是司禄星,最后是司民星”。《武陵太守星传》记载,文昌第一星叫上将,第二星叫次将,第三星叫贵相,第四星叫司命,第五星叫司中,第六星叫司禄。没有提到司民星。三台六星,两两相对,位于文昌东南,另在大徵星,也没有司民星的事,所以后郑(郑玄)不采纳先郑的说法。经文说“司民星就是轩辕角星”,查考轩辕星有十七颗星,像龙的形状,有两个角,角上有大民星、小民星,所以依从此说。经文说“升降管理百姓的官吏”,就是指六乡六遂的大夫、公邑大夫、采邑的主人,都是这类人。

●卷三十六

司刑掌管五种刑罚的法律,用来判定百姓的罪行。墨刑五百条,劓刑五百条,宫刑五百条,刖刑五百条,死刑五百条。(墨,就是黥刑,先在脸上刻字,用墨填入。劓,是割掉鼻子。如今东夷和西夷有的以墨刑和劓刑为习俗,大概是古代受刑逃亡者的后代吧?宫刑,男子就割去生殖器,女子就关在宫中,就像现在的官妓和宦官。刖,是砍断脚。周代将膑刑改为刖刑。杀,是死刑。《书传》说:“破坏关梁、翻越城墙而抢劫盗窃的人,判处膑刑。男女不按礼义交往的人,判处宫刑。违背君命,改变车服制度,奸邪违逆、盗窃抢劫伤人的人,判处劓刑。无事生非,出入不守道义,而诵读不祥言辞的人,判处墨刑。投降叛变、寇贼、抢劫掠夺、强取豪夺、矫诈虔悍的人,判处死刑。”这是二千五百条罪名的概要,具体的刑书已经失传。夏代的死刑二百条,膑刑三百条,宫刑五百条,劓刑和墨刑各一千条,周代将刖刑替代了膑刑,这就是所说的刑罚随着时代轻重变化。郑司农说:“汉文帝十三年,废除了肉刑。”

○劓,读作“鱼器”,李读作“鱼介”,又读作“疑既”。刖,读作“月”,又读作“五刮”,李读作“五骨”。黥,读作“其京”。窒,原本又写作“涅”,同读作“乃结”,徐读作“丁吉”,又读作“丁结”。与,读作“馀”。断,读作“丁管”。膑,读作“频忍”,徐读作“方忍”,刘读作“符人”。攘,读作“如羊”。降,读作“户江”。挢,读作“居兆”。)

[疏]注“墨黥”至“肉刑”

○解释:查考《尚书·吕刑》有劓、刖、剕、黥,是苗民的酷刑,到了夏代改为黥刑,那么黥和墨是不同的。而经文说“墨黥”,是举出本来的名称。经文说“如今东夷和西夷有的以墨刑和劓刑为习俗,大概是古代受刑逃亡者的后代吧”,墨刑和劓刑的人逃亡到夷地,谎称中原的人都以墨刑和劓刑为习俗,夷人也效仿,沿袭不改,所以说墨刑和劓刑是习俗。说“与”,是因为没有确切的文献依据,郑玄凭推测而言,所以说“与”来表示怀疑。经文说“就像现在的官妓和宦官”,就是指宫中的妇女和阉人,负责守卫内廷的人。经文说“刖,是砍断脚。周代将膑刑改为刖刑”,膑,原本也是苗民的酷刑,咎繇将膑刑改为腓刑,到了周代将腓刑改为刖刑。《书传》说膑刑,是举出本来的名称。经文说“男女不按礼义交往的人,判处宫刑”,按礼义交往,是指依照六礼而结婚的人。经文说“违背君命”,是指触犯君命不执行以及更改君命。经文说“改变车服制度”,依照《典命》,上公九命,国家、宫室、车旗、衣服、礼仪都以九为等级。侯伯以下及卿大夫士,都依照命数作为多少的等级。这是不改变,现在却改变了。革,是改变的意思。是指下级僭越上级。制度,就是宫室礼仪制度。经文说“奸轨”,查考《舜典》说“寇贼奸轨”,郑玄注说:“强聚为寇,杀人为贼,由内为奸,起外为轨。”查考成公十七年,长鱼矫说:“臣听说乱在外为奸,在内为轨,抵御奸用德,抵御轨用刑。”郑玄与传文不同。郑玄想要表明在外也可以为轨,在内也可以为奸,所以反复说明。或者是后人传抄错误,应当以传文为准。经文说“投降叛变、寇贼、抢劫掠夺、强取豪夺、矫诈虔悍的人,判处死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