殆知阁
字典 摘录
儒藏周礼注疏五

卷四

儒藏 · 礼经 · 已译 · 第 90–117 段

馈是通行也。云“此馈之盛者,王举之馔”者,下文云“王日一举,鼎十有二”,是王举之馔也。云“六牲,马牛羊豕犬鸡”者,此依《尔雅 释畜》,亦是将用之曰牲也。云“羞出於牲及禽兽”者,释经“羞用百有二十品”,此羞庶羞,皆出於牲及禽兽。案《公食大夫》,下大夫十六豆中,从▯乡▯熏▯尧已下,皆出於牲,不见有出禽兽者。上大夫加以雉、免、鹑、β,此则出禽兽也。以其有牲及禽兽,故云备滋味谓之庶羞也。引《公食大夫礼》及《内则》二文,俱言十六豆,是下大夫礼。《内则》云“雉、兔、鹑、β”四豆,添前十六则二十,是上大夫礼。云“其物备数焉”者,此上下大夫礼,其物备有焉。云“天子诸侯有其数”者,此经云百有二十者,是天子有其数。《掌客》云“上公食四十,侯伯三十二,子男二十四”,是诸侯有其数也。又云“而物未得尽闻”者,言未尽闻,则少有闻,所闻者,谓天子诸侯之数,皆从上大夫二十豆上加之,则二十豆闻之矣。《内则》云“牛▯及爵、▯、蜩、范、芝▯而”已下三十一物,郑注云“皆人君燕食所加庶羞也”。《周礼》天子羞用百有二十品,记者不能次录,亦是有其物未尽闻也。云“珍谓淳熬”已下,皆《内则》文。案《内则》:“淳熬,煎醢加于陆稻上,沃之以膏,曰淳熬。淳母,煎醢加于黍食上,沃之以膏,曰淳母。母,模也。炮,取豚若▯,▯之刳之,实枣於其腹中,编萑以苴之,涂之以▯堇涂,炮之。涂皆乾,擘之,濯手以摩之,去其<▯皮>。为稻粉,▯蚤溲之以为酏,以付豚,煎诸膏,膏必灭之。钜镬汤,以小鼎芗脯於其中,使其汤母灭鼎,三日三夜毋绝火,而後调之以醯醢。捣珍,取牛羊麋鹿▯之肉,必▯灰,每物与牛若一。捶反侧之,去其饵,孰出之,去其<▯皮>,柔其肉。渍,取牛羊肉,必新杀者,薄切之,必绝其理,湛诸美酒,期朝而食之,以醢若醯▯意。为熬,捶之,去其<▯皮>,编萑,布牛肉焉,屑桂与姜,以洒诸上而盐之,乾而食之。施羊亦如之。肝▯,取狗肝一,▯之以其▯,濡灸之,举焦其▯,不蓼也”。是为八珍。彼有糁与饣衍,彼是羞豆之实,非珍,故不取。云“酱谓醯醢也”者,酱是总名。知酱中兼有醯醢者,经云百有二十瓮,《醢人》共醢六十瓮,《醯人》共醯物六十瓮,故郑注醯人兼引之。其五齑、七醢等,就《醢人》具释。郑司农云六▯,知有▯余黍稷粱麦菰者,据《食医》而知。云“菰,▯胡也”者,南方见有菰米,一名▯胡,异方语。云“六清,水浆醴▯京[B17N]酏”者,《浆人》文也。

译“馈”是通行的说法。说“这是馈赠中丰盛的,是君王宴饮的膳食”,是因为下文说“君王每天举行一次宴饮,使用十二个鼎”,这就是君王宴饮的膳食。说“六牲,即马、牛、羊、猪、狗、鸡”,这是依据《尔雅·释畜》,也是将用于祭祀或宴享的称为“牲”。说“羞出自牲及禽兽”,是解释经文“羞用一百二十品”,这些庶羞,都出自牲及禽兽。考察《公食大夫礼》,下大夫十六个豆中,从〇、乡、熏、尧以下,都出自牲,没有见到出自禽兽的。上大夫增加了雉、兔、鹑、β,这些就是出自禽兽的。因为既有牲又有禽兽,所以说具备各种滋味称为庶羞。引用《公食大夫礼》和《内则》两处文献,都提到十六个豆,这是下大夫的礼制。《内则》说“雉、兔、鹑、β”四个豆,加上前面的十六个就是二十个,这是上大夫的礼制。说“其物具备数量”,是指上下大夫的礼制,其物品都具备。说“天子诸侯有其数量”,是指经文说一百二十品,这是天子有其数量。《掌客》说“上公食用四十,侯伯食用三十二,子男食用二十四”,这是诸侯有其数量。又说“而物品未能完全听闻”,意思是未能完全听闻,则稍微有所听闻,所听闻的,是指天子诸侯的数量,都是在上大夫二十个豆的基础上增加的,那么二十个豆就听闻了。《内则》说“牛〇及爵、〇、蜩、范、芝〇而”以下三十一物,郑玄注说“都是人君宴饮时增加的庶羞”。《周礼》天子羞用一百二十品,记录者不能依次全部录下,也是其物品未能完全听闻。说“珍指淳熬”以下,都是《内则》的文字。考察《内则》:“淳熬,将煎好的肉酱加在陆稻上,浇上油脂,叫做淳熬。淳母,将煎好的肉酱加在黍饭上,浇上油脂,叫做淳母。母,即模。炮,取小猪或小羊,剖开它,在腹中塞入枣,用萑草编织包裹,涂上〇堇泥,烤熟。泥干后,剥开,洗手揉搓,去掉<〇皮>。做成稻粉,〇蚤溲和成酏,涂在小猪上,在油脂中煎炸,油脂必须淹没它。大锅煮汤,在小鼎中放入香脯,使汤不淹没鼎,三天三夜火不熄灭,然后用醋和肉酱调味。捣珍,取牛、羊、麋、鹿、〇的肉,必须〇灰,每种肉与牛各一份。反复捶打,去掉筋膜,煮熟取出,去掉<〇皮>,使肉柔软。渍,取牛羊肉,必须是新杀的,薄切,必须切断纹理,浸泡在美酒中,隔一天食用,用肉酱或醋〇意。为熬,捶打,去掉<〇皮>,编织萑草,铺上牛肉,撒上桂和姜,洒在上面并加盐,晒干后食用。施羊也这样做。肝〇,取狗肝一个,〇之以其〇,濡灸之,使其〇焦,不加蓼”。这就是八珍。其中有糁和饣衍,那是羞豆中的内容,不是珍,所以不取。说“酱指醯醢”,酱是总称。知道酱中包含醯醢,是因为经文说一百二十瓮,《醢人》提供醢六十瓮,《醯人》提供醯物六十瓮,所以郑玄注醯人时兼引之。那五齑、七醢等,在《醢人》中详细解释。郑司农说六〇,知道有〇余黍、稷、粱、麦、菰,是依据《食医》而知的。说“菰,〇胡也”,南方见到有菰米,一名〇胡,是不同地方的语言。说“六清,水、浆、醴、〇、京[B17N]、酏”,是《浆人》的文字。

王日一举,鼎十有二物,皆有俎。(杀牲盛馔曰举。王日一举,以朝食也。后与王同庖。鼎十有二,牢鼎九,陪鼎三。物谓牢鼎之实,亦九俎。

  ○朝,如字,下“奉朝”同。陪,徐蒲来反。)

  [疏]“王日”至“有俎”

  ○释曰:言王日一举者,谓一日一大牢。云“鼎十有二”者,案《礼记 郊特牲》“鼎俎奇而笾豆耦”者,谓正鼎九、陪鼎三,即是奇数。总而言之即十二。云“物皆有俎”者,俎据正鼎,而鼎各一俎。

  ○注“杀牲”至“九俎”

  ○释曰:“杀牲盛馔曰举”,知非举乐者,以其言鼎十有二,膳夫主饭食,故知举是杀牲盛馔。云“王日一举以朝食也”者,一日食有三时,同食一举。案《玉藻》云:“皮弁以日视朝,遂以食,日中而▯。”▯者,▯朝之馀,则遂以食之谓朝之食。明知先朝食,次乃日中而▯。云“后与王同庖”,案《玉藻》云“夫人与君同庖”,郑注云:“不特杀。”明后亦与王同庖可知。云“鼎十有二,牢鼎九,陪鼎三”者,案《聘礼》“致饔饩”注云“饪一牢,鼎十有二”是也。牢鼎九在西阶前。牛、羊、豕、鱼、腊、肠胃同鼎、肤、鲜鱼、鲜腊。云陪鼎三者,“当内廉。▯乡、▯熏、▯尧,并陪牛、羊、豕鼎後”是也。云“物谓牢鼎之实”者,言实,即牛羊豕之类也。云“亦九俎”者,陪鼎三▯乡、▯熏、▯尧者,谓庶羞在於豆,唯牢鼎之物各在俎,故云亦九俎。案赵商问:“王日一举,鼎十有二,是为三牲备焉。商案《玉藻》‘天子日食少牢,朔月太牢’。礼数不同,请闻其说。”郑答云:“《礼记》,後人所集,据时而言,或以诸侯同天子,或以天子与诸侯等,礼数不同,难以据也。《王制》之法,与礼违者多,当以经为正。”若然,此《周礼》周公太平法,《玉藻》据衰世,或是异代,故与此不同。

  以乐侑食,膳夫授祭,品尝食,王乃食。(侑犹劝也。祭谓寸刂肺、脊也。礼,饮食必祭,示有所先。品者,每物皆尝之,道尊者也。

  ○授祭品,干云:“祭五行六阴之神与民起居。”寸刂,寸本反,刘音忖,沈寸没反,徐仓典反。)

  [疏]“以乐”至“乃食”

  ○释曰:上言王日一举,此云以乐侑食,即是《王制》云“天子食,日举以乐”。案《论语 微子》云亚饭、三饣卞、四饭,郑云皆举食之乐。彼诸侯礼,尚有举食之乐。明天子日食有举食之乐可知。案《大司乐》云:“王大食皆令奏锺鼓。”彼大食自是朔食。日举之乐,大司乐或不令奏,故不言之矣,无妨日食自有举食之乐。云“膳夫授祭”者,谓王将食,必祭先,膳夫授之。云“品尝食”者,《玉藻》云“火孰者先君子”。郑注云:“备火齐不得也。”故膳夫品物皆尝之,王乃食也。

  ○注“侑犹”至“者也”

  ○释曰:殷祭肝,周祭肺。但祭肺有二种:一者名为举肺,亦名离肺,此为食而有也。二者名为祭肺,亦名寸刂肺,此为祭而有也。但举肺离而不绝,祭肺则绝之。今此膳夫授祭,为食而授,即举肺也。郑云“祭谓寸刂肺脊也”者,以经直云祭,不言举,又不言离,直云祭,故郑云祭谓寸刂肺也。以优至尊,故与祭祀同寸刂肺也。若然,《乡饮酒》、《乡射》无连言脊,今兼言脊者,依《士虞》、《特牲》皆言授肺脊,故郑依之而言。云“礼饮食必祭示有所先”者,凡祭,皆祭先造食者,《曲礼》云“ゾ之序,遍祭之”,今徒言祭肺者,略举其首者也。

  卒食,以乐彻于造。(造,作也。郑司农云:“造谓食之故所居处也。已食,彻置故处。”)

  [疏]“卒食”至“于造”

  ○释曰:卒,终也。天子食终彻器之时,作乐以彻之。但天子祭祀,歌《雍》以彻,彻食器之时乐章未闻也。

  ○注“造作也”至“故处”

  ○释曰:後郑云“造,作也”,先郑云“彻置故处”,二郑义同,皆谓造食之处即厨是也。案《内则》云:“天子之阁,左达五,右达五

译天子每日进食一次,使用十二个鼎,每个鼎都配有相应的俎。(宰杀牲畜、准备丰盛的食物称为“举”。天子每日进食一次,是指早餐。王后与天子共用厨房。十二个鼎中,正鼎九个,陪鼎三个。所谓“物”,指的是正鼎中的食物,也对应九个俎。

○“朝”读原音,下文“奉朝”同此。“陪”,徐音蒲来。

[疏]“王日”至“有俎”

○解释:说天子每日进食一次,是指一天使用一套大牢。说“十二个鼎”,根据《礼记·郊特牲》“鼎和俎是奇数,笾和豆是偶数”,正鼎九个、陪鼎三个,合起来是奇数。总括来说就是十二个。说“每个鼎都有俎”,俎是配合正鼎的,每个鼎配一个俎。

○注“杀牲”至“九俎”

○解释:“宰杀牲畜、准备丰盛的食物称为‘举’”,知道这不是指奏乐,因为文中提到十二个鼎,膳夫主管饭食,所以知道“举”是指宰杀牲畜、准备食物。说“天子每日进食一次是指早餐”,一天进食有三个时段,都只进食一次。根据《玉藻》说:“穿着皮弁在白天视朝,接着进食,到了中午就撤去。”撤去,是指撤去朝食的剩余食物,那么接着进食就是指朝时的食物。显然先吃早餐,然后中午撤去。说“王后与天子共用厨房”,根据《玉藻》说“夫人与君主共用厨房”,郑玄注说:“不单独宰杀。”显然王后也与天子共用厨房。说“十二个鼎,正鼎九个,陪鼎三个”,根据《聘礼》“致饔饩”的注说“熟肉一套,十二个鼎”就是这样。正鼎九个在西阶前。牛、羊、猪、鱼、腊肉、肠胃同鼎、肤、鲜鱼、鲜腊。说陪鼎三个,“应当在内侧。牛肠、牛肚、牛胃,都陪在牛、羊、猪鼎之后”就是这样。说“物是指正鼎中的食物”,说食物,就是指牛、羊、猪之类。说“也是九个俎”,陪鼎三个牛肠、牛肚、牛胃,是指庶羞放在豆中,只有正鼎的食物各自放在俎上,所以说也是九个俎。根据赵商问:“天子每日进食一次,十二个鼎,这是三牲完备。赵商根据《玉藻》‘天子每日进食少牢,每月初一大牢’。礼数不同,请告诉我其中的道理。”郑玄回答说:“《礼记》是后人编纂的,根据当时的情况而言,有时诸侯与天子相同,有时天子与诸侯相等,礼数不同,难以依据。《王制》的法度,与礼相违背的很多,应当以经典为准。”如果这样,这《周礼》是周公太平时代的法度,《玉藻》依据衰世,或者是不同时代,所以与此不同。

用音乐劝食,膳夫授予祭品,品尝食物,天子才进食。(侑是劝的意思。祭是指切肺、脊。礼制,饮食必须祭祀,表示有所先敬。品,是每样食物都品尝,这是尊贵的道理。

○授祭品,干云:“祭祀五行六阴之神与百姓起居。”切,寸本反,刘音忖,沈寸没反,徐仓典反。)

[疏]“以乐”至“乃食”

○解释:上文说天子每日进食一次,这里说用音乐劝食,就是《王制》说“天子进食,每日举乐”。根据《论语·微子》说亚饭、三饭、四饭,郑玄说都是进食时的音乐。那些诸侯的礼制,还有进食时的音乐。显然天子每日进食有进食时的音乐可知。根据《大司乐》说:“天子大食都命令奏钟鼓。”那些大食自然是月初的进食。每日进食的音乐,大司乐或许不命令奏,所以不说了,不妨碍每日进食自有进食时的音乐。说“膳夫授予祭品”,是指天子将要进食,必须先祭祀,膳夫授予他。说“品尝食物”,《玉藻》说“火煮熟的东西先给君子”。郑玄注说:“防备火候不得当。”所以膳夫每样食物都品尝,天子才进食。

○注“侑犹”至“者也”

○解释:殷代祭肝,周代祭肺。但祭肺有两种:一种叫举肺,也叫离肺,这是为了进食而有的。另一种叫祭肺,也叫切肺,这是为了祭祀而有的。但举肺断开而不离,祭肺则断开。现在这膳夫授予祭品,为了进食而授予,就是举肺。郑玄说“祭是指切肺、脊”的,因为经文只说祭,不说举,也不说离,只说祭,所以郑玄说祭是指切肺。因为优待至尊,所以与祭祀一样切肺。如果这样,《乡饮酒》、《乡射》没有连说脊,现在兼说脊的,依据《士虞》、《特牲》都说授予肺脊,所以郑玄依据它而言。说“礼制饮食必须祭祀表示有所先敬”的,凡是祭祀,都祭祀先造食物的人,《曲礼》说“食物的次序,遍祭之”,现在只说祭肺的,是略举其首。

进食完毕,用音乐撤去到厨房。(造,是制作。郑司农说:“造是指食物原来放置的地方。已经进食,撤去放到原来的地方。”)

[疏]“卒食”至“于造”

○解释:卒,是终。天子进食完毕撤去器皿的时候,奏乐来撤去。但天子祭祀,唱《雍》来撤去,撤去食器的时候乐章没有听说过。

○注“造作也”至“故处”

○解释:后郑说“造,是制作”,先郑说“撤去放到原来的地方”,二郑意义相同,都说造食物的地方就是厨房。根据《内则》说:“天子的阁,左边通五,右边通五

。”彼亦是置食处。今此不彻於阁者,但阁内别置新馔。案《文王世子》“末有原”,即此,亦不重进,故彻于造。

译那也就是放置食物的地方。现在这里没有撤去阁中的食物,只是阁内另外放置了新做的菜肴。查《文王世子》中“末有原”这一句,指的就是这种情况,也不再重复进献,所以在造酒的地方撤去。

王齐,日三举。(郑司农云:“齐必变食。”)

  [疏]“王齐日三举”

  ○释曰:齐,谓散齐、致齐。齐必变食,故加牲体至三大牢。案《玉藻》云,朔食,加日食一等,则於此朔食当两大牢。不言之者,文不具。齐时不乐,故不言以乐侑食也。“齐必变食”,《论语》文。

  大丧则不举,大荒则不举,大札则不举,天地有▯则不举,邦有大故则不举。(大荒,凶年。大札,疫疠也。天▯,日月晦食。地▯,崩动也。大故,寇戎之事。郑司农云:“大故,刑杀也。《春秋传》曰:“司寇行戮,君为之不举。”

  ○札,侧八反,徐音截,杜注《左传》“大死曰札”。▯,音灾。疫,音役。疠,音厉。为,于伪反。)

  [疏]“大丧”至“不举”

  ○释曰:臣子一,皆为王丧啜粥,故大丧不举也。“大荒则不举”已下,皆为自贬损。

  ○注“大荒”至“不举”

  ○释曰:言“大荒凶年”者,则《曲礼》云“岁凶,年▯不登,君膳不祭肺”是也。云“大札,疫疠也”者,即《春秋》“天昏札瘥,民有疫疠,为之不举,自贬也”。云“天▯,日月晦食”者,月食在望,日食在晦朔。今总云日月晦食者,案《春秋》唯书日食,故以是不言月之望食。日食由月,故连言月也。云“地载,崩动也”者,《左氏》书地震及梁山崩是也。云“大故寇戎之事”者,据此经唯言大丧、大荒、大札、天地有灾,故知大故是寇戎。先郑云“大故刑杀”,引之在下者,欲见大故中含有刑杀之事。《春秋传》曰“司寇行刑”者,案庄公二十年,王子颓享五大夫,乐及遍舞。又云王子颓歌舞不倦,是乐祸也。夫司寇行戮,君为之不举。不举者,谓不举乐;此经数事不举,司农意亦谓不举乐,故引以为证。但此《膳夫》云不举,在食科之中,不举即是不杀牲。引司农义在下者,不举之中,含有不举乐。

  王燕食,则奉膳赞祭。(燕食,谓日中与夕食。奉膳,奉朝之馀膳。所祭者牢肉。)

  [疏]“王燕”至“赞祭”

  ○释曰:案上“王日一举”,郑云谓朝食,则此云燕食者,谓日中与夕,相接为三时。云“奉膳”者,奉朝之馀膳。云“赞祭”者,助王祭牢肉。

  ○注“燕食”至“牢肉”

  ○释曰:案《玉藻》,天子与诸侯相互为三时食,故燕食以为日中与夕。云“奉膳奉朝之馀膳”者,则一牢分为三时,故奉朝之馀▯也。云“所祭者牢肉”者,案《玉藻》,诸侯云“夕深衣,祭牢肉”,郑注云:“天子言日中,诸侯言夕,天子言▯,诸侯言祭牢肉,互相挟。”则天子诸侯朝皆祭肺,日中与夕皆祭牢肉,故言所祭者,牢肉也。

  凡王祭祀、宾客食,则彻王之胙俎。(膳夫亲彻胙俎,胙俎最尊也。其馀则其属彻之。宾客食而王有胙俎。王与宾客礼食,主人饮食之俎皆为胙俎,见於此矣。

  ○见,贤遍反,下文及注同。)

  [疏]“凡王”至“胙俎”

  ○释曰:云“凡王祭祀”,谓祭宗庙。有胙俎者,谓若《特牲》、《少牢》“主人受尸酢,户东西面,设主人俎於席前”。王受尸酢,礼亦当然。“宾客食”,谓王与宾客礼食於庙,宾在户牖之间,王在阼阶上,各有馔,皆设俎,故亦有胙俎。此二者皆名胙俎,膳夫彻之,故云则彻王胙俎也。

  ○注“膳夫”至“此矣”

  ○释曰:云“膳夫亲彻胙俎,胙俎最尊也”者,以其胙者,酢也,王与尸宾相答酢,故遣膳夫亲彻。云“其馀则其属彻之”者,以其经膳夫彻王之胙俎,明非王胙俎,则其属彻之可知。膳夫是上士,则其属中士已下是也。云“宾客食而王有胙俎,王与宾客礼食”者,以其宾客与祭祀同科,故知是礼食,非是凡平燕食。案《公食大夫》,主君与聘大夫礼食,宾前有食,君前无食,退俟於厢。今此天子与诸侯礼食,王前有食俎者,天子於诸侯,其礼异於诸侯与聘大夫,故王前有俎。云“主人饮食之俎皆为胙俎,见於此矣”者,案《特牲

译王斋戒时,每天进食三次。(郑司农说:“斋戒时必定改变饮食。”)

[疏]“王斋戒每天进食三次”

○解释说:齐,指的是散齐、致齐。斋戒必定改变饮食,所以增加牲体直到三大牢。查《玉藻》说,初一进食,比日常饮食增加一等,那么在这里初一进食应当是两大牢。不提及的原因,是文辞不够完备。斋戒时不使用音乐,所以不说用音乐劝食。“斋戒必定改变饮食”,是《论语》中的话。

国家有大丧事则不进食,发生大饥荒则不进食,发生大瘟疫则不进食,天地有灾异则不进食,国家有大变故则不进食。(大荒,指凶年。大札,指瘟疫。天灾,指日月昏暗亏食。地灾,指山崩地震。大故,指敌寇战事。郑司农说:“大故,指刑杀之事。《春秋传》说:‘司寇执行杀戮,国君因此不进食。’”

○札,音侧八,徐音截,杜注《左传》“大死曰札”。〇,音灾。疫,音役。疠,音厉。为,音于伪。)

[疏]“大丧”至“不进食”

○解释说:臣子一律,都为国君丧事喝粥,所以大丧时不进食。“大荒则不进食”以下,都是为了自我贬损。

○注“大荒”至“不进食”

○解释说:说“大荒凶年”,那么《曲礼》说“年成凶歉,灾荒歉收,国君膳食不祭肺”就是如此。说“大札,指瘟疫”,即《春秋》中“天昏札瘥,民有疫疠,因此不进食,自我贬损”。说“天灾,指日月昏暗亏食”,月食发生在望日,日食发生在晦朔。现在总说日月晦食,查《春秋》只记载日食,所以因此不说月之望食。日食由月引起,所以连带说月。说“地载,指山崩地震”,《左氏》记载地震及梁山崩塌就是如此。说“大故指敌寇战事”,根据此经文只说大丧、大荒、大札、天地有灾,所以知道大故是敌寇战事。先郑说“大故指刑杀”,将其列在下文,是想表明大故中含有刑杀之事。《春秋传》说“司寇执行刑罚”,查庄公二十年,王子颓宴请五大夫,音乐及遍舞。又说王子颓歌舞不倦,这是乐祸。那司寇执行杀戮,国君因此不进食。不进食,是指不奏乐;此经文数事不进食,司农的意思也是指不奏乐,所以引用作为证据。但此《膳夫》说不进食,在饮食条款之中,不进食即是不杀牲。引用司农义在下文,是因为不进食之中,含有不奏乐。

王闲居进食,则进献膳食并辅助祭祀。(燕食,指日中与夕食。奉膳,进献早晨剩余的膳食。所祭祀的是牢肉。)

[疏]“王闲居”至“辅助祭祀”

○解释说:查上文“王每天进食一次”,郑说指朝食,那么这里说燕食,指日中与夕,相接为三时。说“奉膳”,是进献早晨剩余的膳食。说“赞祭”,是辅助王祭祀牢肉。

○注“燕食”至“牢肉”

○解释说:查《玉藻》,天子与诸侯相互为三时进食,所以燕食定为日中与夕。说“奉膳奉朝之馀膳”,那么一牢分为三时,所以进献早晨剩余的〇。说“所祭者牢肉”,查《玉藻》,诸侯说“夕深衣,祭牢肉”,郑注说:“天子言日中,诸侯言夕,天子言〇,诸侯言祭牢肉,互相挟。”那么天子诸侯朝皆祭肺,日中与夕皆祭牢肉,所以说所祭者,是牢肉。

凡是王祭祀、宴请宾客进食,则撤除王的胙俎。(膳夫亲自撤除胙俎,因为胙俎最尊贵。其余则由他的下属撤除。宴请宾客进食而王有胙俎。王与宾客礼食,主人饮食的俎都称为胙俎,由此可见。

○见,音贤遍,下文及注同。)

[疏]“凡王”至“胙俎”

○解释说:说“凡王祭祀”,指祭祀宗庙。有胙俎,指像《特牲》、《少牢》中“主人受尸酢,户东西面,设主人俎於席前”。王受尸酢,礼仪也当然如此。“宾客食”,指王与宾客在庙中礼食,宾客在户牖之间,王在阼阶上,各有食物,都设俎,所以也有胙俎。这两者都叫胙俎,膳夫撤除,所以说则撤除王胙俎。

○注“膳夫”至“此矣”

○解释说:说“膳夫亲自撤除胙俎,胙俎最尊贵”,因为胙,是酢,王与尸宾相答酢,所以派遣膳夫亲自撤除。说“其余则由他的下属撤除”,因为经文说膳夫撤除王的胙俎,明白不是王的胙俎,那么由其下属撤除可知。膳夫是上士,那么他的下属是中士以下是也。说“宴请宾客进食而王有胙俎,王与宾客礼食”,因为宾客与祭祀同科,所以知道是礼食,不是平常的燕食。查《公食大夫》,主君与聘大夫礼食,宾客前有食物,国君前无食物,退而等候於厢。现在这天子与诸侯礼食,王前有食物俎,天子对待诸侯,其礼不同于诸侯与聘大夫,所以王前有俎。说“主人饮食的俎都称为胙俎,由此可见”,查《特牲

》、《少牢》,主人之俎虽为胙俎,直是祭祀,不兼宾客;此则祭祀、宾客俱有,故云主人饮食之俎皆为胙俎见於此。饮据祭祀,食据宾客,故双言之也。

译《特牲》、《少牢》中,主人的俎虽然是胙俎,但仅仅是用于祭祀,并不兼待宾客;这里祭祀和宾客都有,所以说主人的饮食之俎都作为胙俎,在此得以体现。饮是针对祭祀而言,食是针对宾客而言,所以将二者并提。

凡王之稍事,设荐脯醢。(郑司农云:“稍事,谓非日中大举时而间食,谓之稍事,膳夫主设荐脯醢。”玄谓稍事有小事而饮酒。

  ○间,刘古苋反,戚如字。)

  [疏]“凡王”至“脯醢”

  ○释曰:案下炯溧饮酒,谓大事与臣饮酒,则此云王之稍事,是王小事而饮酒,故空设荐脯醢。若大饮与食,则有牲体。

  ○注“郑司农”至“饮酒”

  ○释曰:先郑云“稍事谓非日中大举时而间食,谓之稍事,膳夫主设荐脯醢”者,先郑意,旦起,日中食牲牢,日中後空食脯醢。後郑不从者,《玉藻》诸侯犹云“夕深衣,祭牢肉”,则天子夕食牢肉可知。又脯醢者,是饮酒肴羞,非是食馔,若大夫已下燕食,有脯无会,设脯无嫌。若王之日食,不得空荐脯醢,故以为小事饮酒。

  王燕饮酒,则为献主。(郑司农云:“主人当献宾,则膳夫代王为主,君不敌臣也。《燕义》曰:‘使宰夫为献主,臣莫敢与君亢礼。’”)

  [疏]“王燕”至“献主”

  ○释曰:谓王与臣以礼燕饮,则膳夫为献主。案《仪礼》使宰夫为主人,此天子使膳夫为献主,皆是饮食之官,代君酌臣。

  ○注“郑司”至“亢礼”

  ○释曰:言当献宾则膳夫代王为主,此约《燕礼》而知。案《燕礼》,主人酌酒献宾,宾酢主人,主人酌酒献君,君酢主人,主人酬宾以後,为宾举旅。又引《燕义》“臣莫敢与君亢礼”者,饮酒之礼,使大夫为宾,遣宰夫为主人,献酢相亢答。若君为主人,则是臣与君相亢,故云臣莫敢亢礼。

  掌后及世子之膳羞。(亦主其馔之数,不馈之耳。)

  [疏]“掌后”至“膳羞”

  ○释曰:上云“王日一举”,注:“后与王同庖”,不言世子,则世子与王别牲,亦膳夫所掌,故云掌后及世子之膳羞。

  ○注“亦主”至“之耳”

  ○释曰:案:上文“凡王之馈食用六▯”已下言馈,则膳夫亲馈之,故云品尝食。按《内饔》“共后及世子之膳羞”,则是后、世子内饔馈之,故郑云亦主其馔之数,不馈之耳。

  凡肉▯之颁赐皆掌之。(郑司农云:“▯,脯也。”)

  [疏]“凡肉”至“掌之”

  ○释曰:谓王以肉及▯脯颁赐群臣,则膳夫皆掌之。

  ○注“郑司”至“脯也”

  ○释曰:言“▯,脯也”者,谓加姜桂锻治者谓之▯,不加姜桂,以盐乾之者谓之脯。则▯、脯异矣。先郑云“▯,脯者”,散文言之,▯、脯通也。

  凡祭祀之致福者,受而膳之,(致福,谓诸臣祭祀,进其馀肉,归胙于王。郑司农云:“膳夫受之,以给王膳。”)

  [疏]“凡祭”至“膳之”

  ○释曰:云“凡祭祀”者,言凡,则诸臣自祭家庙。祭讫,致胙肉於王,谓之致福,膳夫受之,以为王膳,故云受而膳之。

  ○注“致福”至“王膳”

  ○释曰:云“致福者,谓诸臣祭祀,进其馀肉,归胙于王”者,案《礼记 少仪》云:“膳于君子曰膳。”案《玉藻》:“膳於君,荤、桃、▯。”彼谓诸侯之臣礼,此王之臣,亦应云致膳,而云致福者,凡祭祀,主人受福,若与王受福然,故云致福。知诸臣有致胙法者,案《春秋左氏》昭十六年,子产云“祭有受▯归▯”。彼注云:“受▯,谓君祭,以肉赐大夫。归▯,谓大夫祭,归肉於公也。”今彼虽据诸侯礼,王之臣致胙亦然,故云归胙於王也。

  以挚见者亦如之。(郑司农云:“以羔雁雉为挚见者,亦受以给王膳。”)

  [疏]“以挚”至“如之”

  ○释曰:谓卿大夫以下新任为臣者,卿执羔、大夫执雁、士执雉来见王,故云“以挚见者”。言“亦如之”者,先郑云“亦受以给王膳”也。

  岁终则会,唯王及后、世子之膳不会。(不会计多少,优尊者。其颁赐诸臣则计之。)

  [疏]“岁终”至“不会”

  ○释曰:此膳夫所掌,膳羞是其正,故世子亦不会。至下《庖人》“王及后不会”,则世子会之。彼

译凡是君王处理小事时,(膳夫)就摆设干肉和肉酱。(郑司农说:“所谓小事,是指不在正午举行盛大膳食的时候,中间进食,叫做小事,膳夫负责摆设干肉和肉酱。”郑玄认为,小事是指处理琐事并饮酒。○“间”,刘音古苋反,戚音如字。)

[疏]“凡王”到“脯醢”

○解释:根据下文“炯溧饮酒”,是指君王与臣下在重大场合饮酒,那么这里所说的君王小事,就是指君王处理琐事并饮酒,所以只摆设干肉和肉酱。如果是盛大的宴饮和进食,就会有牲体。

○注“郑司农”到“饮酒”

○解释:先郑说“小事是指不在正午举行盛大膳食的时候,中间进食,叫做小事,膳夫负责摆设干肉和肉酱”,先郑的意思是,早晨起床,正午进食牲牢,正午之后只进食干肉和肉酱。后郑不采纳这种说法,因为《玉藻》中诸侯尚且说“晚上穿深衣,祭祀用牲牢肉”,那么天子晚上进食牲牢肉是可以推知的。况且干肉和肉酱,是饮酒时的菜肴,不是正餐的主食,如果是大夫以下的人宴饮进食,有干肉没有肉酱,摆设干肉也没有嫌疑。如果是君王日常进食,不能只摆设干肉和肉酱,所以认为这是小事饮酒。

君王宴饮时,(膳夫)就担任献酒的主人。(郑司农说:“主人应当献酒给宾客,那么膳夫就代替君王做主人,因为君王不与臣下对等行礼。《燕义》说:‘让宰夫做献酒的主人,臣下不敢与君王对等行礼。’”)

[疏]“王燕”到“献主”

○解释:是指君王与臣下按礼仪宴饮,那么膳夫就担任献酒的主人。根据《仪礼》让宰夫做主人,这里天子让膳夫做献酒的主人,都是饮食官员,代替君王向臣下斟酒。

○注“郑司”到“亢礼”

○解释:说应当献酒给宾客时膳夫代替君王做主人,这是约略根据《燕礼》知道的。根据《燕礼》,主人斟酒献给宾客,宾客回敬主人,主人斟酒献给君王,君王回敬主人,主人酬谢宾客之后,为宾客举杯。又引用《燕义》“臣下不敢与君王对等行礼”,饮酒的礼仪,让大夫做宾客,派遣宰夫做主人,献酒回敬相互应答。如果君王做主人,那就是臣下与君王对等,所以说臣下不敢对等行礼。

掌管王后和世子的膳食。(也掌管他们膳食的数量,只是不亲自进献罢了。)

[疏]“掌后”到“膳羞”

○解释:上文说“君王每天进食一次”,注解说:“王后与君王共用厨房”,没有提到世子,那么世子与君王分开使用牲体,也是膳夫所掌管的,所以说掌管王后和世子的膳食。

○注“亦主”到“之耳”

○解释:根据上文“凡是君王进献的食用六〇”以下说到进献,那么膳夫亲自进献,所以说品尝食物。根据《内饔》“供给王后和世子的膳食”,那么是王后、世子由内饔进献,所以郑玄说也掌管他们膳食的数量,只是不亲自进献罢了。

凡是肉干和脯的颁赐都掌管。(郑司农说:“〇,就是脯。”)

[疏]“凡肉”到“掌之”

○解释:是指君王将肉和〇脯颁赐给群臣,那么膳夫都掌管这些。

○注“郑司”到“脯也”

○解释:说“〇,就是脯”,是指加了姜桂加工的叫〇,不加姜桂,用盐腌干的叫脯。那么〇和脯是不同的。先郑说“〇,就是脯”,是散文中通用的说法,〇和脯可以通用。

凡是祭祀时致送福肉的,接收并用于膳食,(致福,是指各位臣下祭祀,进献剩下的肉,将胙肉归给君王。郑司农说:“膳夫接收这些,用来供给君王膳食。”)

[疏]“凡祭”到“膳之”

○解释:说“凡是祭祀”,是指各位臣下自己祭祀家庙。祭祀完毕,将胙肉进献给君王,叫做致福,膳夫接收这些,作为君王的膳食,所以说接收并用于膳食。

○注“致福”到“王膳”

○解释:说“致福,是指各位臣下祭祀,进献剩下的肉,将胙肉归给君王”,根据《礼记·少仪》说:“向君子进献食物叫膳。”根据《玉藻》:“向君王进献食物,有荤、桃、〇。”那是指诸侯臣下的礼仪,这里君王的臣下,也应该说致膳,而说致福,是因为凡是祭祀,主人接受福肉,就像与君王接受福肉一样,所以说致福。知道各位臣下有进献胙肉的方法,根据《春秋左氏传》昭公十六年,子产说“祭祀有接受〇归〇”。那里的注解说:“接受〇,是指君王祭祀,将肉赐给大夫。归〇,是指大夫祭祀,将肉归给国君。”那里虽然依据的是诸侯的礼仪,君王臣下进献胙肉也是如此,所以说将胙肉归给君王。

以挚礼相见的人也这样。(郑司农说:“以羔、雁、雉为挚礼相见的人,也接收用来供给君王膳食。”)

[疏]“以挚”到“如之”

○解释:是指卿大夫以下新任为臣的人,卿拿着羔、大夫拿着雁、士拿着雉来见君王,所以说“以挚礼相见的人”。说“也这样”,先郑说“也接收用来供给君王膳食”。

年终进行统计,只有君王、王后和世子的膳食不统计。(不统计多少,是为了优待尊贵的人。那些颁赐给各位臣下的则进行统计。)

[疏]“岁终”到“不会”

○解释:这是膳夫所掌管的,膳食是他的主要职责,所以世子也不统计。到了下文《庖人》“君王和王后不统计”,那么世子就统计。那里

禽献是其加,故会之。

  ○注“不会”至“计之”

  ○释曰:依《宰夫职》,会是岁计,故云“不会计多少”。云“优尊者”,谓若计,则似限尊者有多少。若不计,则任所用,故云不会是优尊者也。云“其颁赐诸臣则计之”者,经云“王及后世子不会”,则上经“肉▯之颁赐”诸臣,则计之可知。

译禽献是对其加,所以会之。

○注“不会”至“计之”

○释曰:依照《宰夫职》的规定,会是岁计,所以说“不会计多少”。说“优尊者”,是说如果计,则似乎限制尊者有多少。如果不计,则任所用,所以说会不是优尊者也。说“其颁赐诸臣则计之”者,经文说“王及后世子不会”,那么上文“肉〇之颁赐”诸臣,则计之可知。

庖人掌共六畜、六兽、六禽,辨其名物。(六畜,六牲也。始养之曰畜,将用之曰牲。《春秋传》曰“卜日曰牲”。郑司农云:“六兽,麋、鹿、熊、▯、野、豕、兔。六禽,雁、鹑、▯、雉、鸠、鸽。”玄谓兽人冬献狼,夏献麋。又《内则》无熊,则六兽当有狼,而熊不属。六禽於禽献及六挚宜为羔、豚、犊、は、雉、雁。凡鸟兽未孕曰禽。《司马职》曰“大兽公之,小禽私之”。

  ○畜,许又反,注同。六兽,司农云:“麋、鹿、熊、の、野豕、兔。”郑云:“有狼无熊。”干注:“の作{鹿章},熊作▯。”六禽,郑云:“羔、豚、犊、は、雉、雁也。”司农及干“雁、鹑、雉、鸠、鸽、▯”。▯本又作麋,亦作の,君伦反,獐也。鹑,音纯。▯,於谏反。鸽,古合反。は,音迷,鹿子。孕,以证反,一音乘。)

  [疏]“庖人”至“名物”

  ○释曰:云“掌共六畜”者,马、牛、羊、豕、犬、鸡。谓夏官校人、地官牛人、春官鸡人、秋官犬人、冬官豕人,总送六畜与此庖人。六兽、六禽,即下兽人送之。此庖人得此六畜、六兽、六禽,共与膳夫、内外饔,故云掌共六畜、六兽、六禽。此禽兽等,皆有名号物色,故云“辨其名物”。

  ○注“六畜”至“私之”

  ○释曰:云“六畜,六牲也”者,谓虽此云六畜,即是膳夫六牲,一也。所以彼言牲此言畜者,郑即解其不同之意。始养之曰畜,将用之曰牲,膳夫共王之膳羞,即是将用之,故言牲。云“《春秋传》曰”者,此是《左氏》僖公三十一年传辞,彼经云:“四卜郊,不从,乃免牲。”未卜日曰牛,卜得吉日乃号为牲。僖公既卜得吉日,名牛作牲,乃更卜可郊以否,不从乃免牲,是其怠慢。引之者,证将用曰牲。郑司农云“六兽,麋鹿熊▯野豕免。六禽,雁鹑▯雉鸠鸽”者,此先郑意取《尔雅》文“四足而毛谓之兽,两足而羽谓之禽”,故为此解。玄谓兽人冬献狼,又《内则》为饣衍食有狼▯蜀膏,故云“当有狼而熊不属”。此破司农有熊无狼。云“六禽於禽献及六挚宜为羔豚犊は雉雁”者,下文禽献之内取羔、豚、犊、は,《大宗伯》六挚之内亦取羔及雉、雁,破司农六畜之内有鹑、▯、鸠、鸽,四者於经无所据。司农雉雁即六挚雉雁同,故从之不破。云“凡鸟兽未孕曰禽”,郑言此者,见《尔雅》“四足而毛曰兽,两足而羽曰禽”,是对文例,若散文则通。其兽未孕时,虽曰四足,亦曰禽,是以名为禽献,其中亦有羔、豚、犊、は。又云以禽作六挚,禽中亦有羔,是其未孕者也,谓若《尔雅》“飞曰雄雌,走曰牝牡”,亦是对文。案《诗》云“雄狐绥绥”,走亦曰雄。《尚书》云“牝鸡无晨”,飞亦曰牝,并是散文通义。云“《司马职》曰大兽公之,小禽私之”者,欲见虽曰四足而毛,未孕亦曰禽。此并破司农禽中不得有四足之义。

  凡其死生[B330][B161]之物,以共王之膳与其荐羞之物及后、世子之膳羞。(凡,计数之。荐亦进也。备品物曰荐,致滋味乃为羞。王言荐者,味以不亵为尊。郑司农云:“鲜谓生肉,[B161]谓乾肉。”

  ○[B330],悉然反。[B161],苦老反。数,色柱反,下“校数”同。亵,息列反。)

  [疏]“凡其”至“之义”

  ○释曰:云“凡其死生[B330][B161]之物”者,此四者,或死或生,新杀为鲜,乾者为[B161],并庖人以与膳夫、内外饔,以共王之膳。云“与其荐羞之物”者,荐,进也,谓羞之所进,即备品物曰荐,亦进于王耳。“及后、世子之膳羞”者,此共后、世子之羞,故不言荐而言膳,是致滋味者也。

  ○注“凡计”至“乾肉”

  ○释曰:云“凡计数之”者,上经云“治要”、“治凡”,并是计▯之称,此凡,亦是计数之名。死生鲜[B161],须知其数,故言凡总计之。云“备品物曰荐”者,以经羞言荐,对后、世子羞言膳,故

译庖人负责供给六畜、六兽、六禽,辨别它们的名称和品类。(六畜,即六牲。刚开始饲养时称为畜,将要使用时称为牲。《春秋传》说“占卜日期时称为牲”。郑司农说:“六兽,是麋、鹿、熊、麞、野猪、兔。六禽,是雁、鹌鹑、鹑、野鸡、斑鸠、鸽子。”玄认为兽人冬天进献狼,夏天进献麋。又《内则》中没有熊,那么六兽应当有狼,而熊不属于其中。六禽在禽献和六挚中,应当是羔羊、小猪、小牛、鹿子、野鸡、大雁。凡是鸟兽没有怀孕的称为禽。《司马职》说“大兽归公,小禽归私”。

○畜,读作许又,注同。六兽,司农说:“麋、鹿、熊、麞、野猪、兔。”郑说:“有狼没有熊。”干注:“麞写作{鹿章},熊写作〇。”六禽,郑说:“羔羊、小猪、小牛、鹿子、野鸡、大雁。”司农及干说:“雁、鹌鹑、野鸡、斑鸠、鸽子、〇”。〇原本又写作麋,也写作麞,读作君伦,即獐。鹑,读作纯。〇,读作於谏。鸽,读作古合。鹿子,读作迷。孕,读作以证,另一读音为乘。)

[疏]“庖人”到“名物”

○解释说:说“掌管供给六畜”者,指马、牛、羊、猪、狗、鸡。即夏官的校人、地官的牛人、春官的鸡人、秋官的犬人、冬官的豕人,总共将六畜送到这位庖人这里。六兽、六禽,就是下文所说的兽人送来的。这位庖人得到这六畜、六兽、六禽,供给膳夫、内外饔,所以说掌管供给六畜、六兽、六禽。这些禽兽等,都有名号和物色,所以说“辨别它们的名称和品类”。

○注“六畜”到“私之”

○解释说:说“六畜,即六牲”者,是说虽然这里说六畜,也就是膳夫的六牲,是一样的。所以那里说牲这里说畜的原因,郑就解释了不同的意思。刚开始饲养时称为畜,将要使用时称为牲,膳夫供给王的膳食美味,就是将要使用时,所以说牲。说“《春秋传》说”者,这是《左氏》僖公三十一年传的辞句,那经文说:“四次占卜郊祀,不吉利,于是免除牺牲。”没有占卜日期时称为牛,占卜得到吉日才称为牲。僖公既然占卜得到吉日,把牛称为牲,又占卜是否可以郊祀,不吉利于是免除牺牲,这是怠慢。引用它,证明将要使用时称为牲。郑司农说“六兽,麋鹿熊麞野猪兔。六禽,雁鹌鹑鹑野鸡斑鸠鸽”者,这是先郑的意思取自《尔雅》文“四足有毛称为兽,两足有羽称为禽”,所以这样解释。玄认为兽人冬天进献狼,又《内则》为饣衍食有狼麞蜀膏,所以说“应当有狼而熊不属于其中”。这驳斥了司农有熊无狼的说法。说“六禽在禽献及六挚中应当是羔羊小猪小牛鹿子野鸡大雁”者,下文禽献之内取羔羊、小猪、小牛、鹿子,《大宗伯》六挚之内也取羔羊及野鸡、大雁,驳斥司农六畜之内有鹌鹑、鹑、斑鸠、鸽子,这四者在经文中没有依据。司农的野鸡大雁即六挚中的野鸡大雁相同,所以遵从他不驳斥。说“凡是鸟兽未孕称为禽”,郑说这个,是看到《尔雅》“四足有毛称为兽,两足有羽称为禽”,这是对比文体的例子,如果是散体则通用。那兽未孕时,虽然说是四足,也称为禽,因此名为禽献,其中也有羔羊、小猪、小牛、鹿子。又说以禽作为六挚,禽中也有羔羊,这是未孕的,就像《尔雅》“飞行的称为雄雌,行走的称为牝牡”,也是对比文体。查《诗》说“雄狐绥绥”,行走的也称为雄。《尚书》说“牝鸡无晨”,飞行的也称为牝,都是散体通用的意义。说“《司马职》说大兽归公,小禽归私”者,想要表明虽然说是四足有毛,未孕也称为禽。这都驳斥了司农禽中不能有四足的意义。

凡是它们的死、生、鲜、腊之物,用来供给王的膳食以及他的荐羞之物,以及后、世子的膳食美味。(凡,是计数的。荐也是进献。备齐品物称为荐,致美味才称为羞。王说荐者,味道以不亵渎为尊贵。郑司农说:“鲜指生肉,腊指干肉。”

○鲜,读作悉然。腊,读作苦老。数,读作色柱,下“校数”同。亵,读作息列。)

[疏]“凡其”到“之义”

○解释说:说“凡是它们的死生鲜腊之物”者,这四者,或死或生,新杀的为鲜,干制的为腊,都由庖人供给膳夫、内外饔,用来供给王的膳食。说“和他的荐羞之物”者,荐,进献也,指羞所进献的,即备齐品物称为荐,也进献给王。“以及后、世子的膳食美味”者,这供给后、世子的羞,所以不说荐而说膳,是致美味的。

○注“凡计”到“干肉”

○解释说:说“凡计数之”者,上文经说“治要”、“治凡”,都是计数的称呼,这凡,也是计数的名称。死生鲜腊,需要知道它们的数量,所以说凡总计之。说“备齐品物称为荐”者,因为经中羞说荐,对比后、世子羞说膳,所以

云备品物曰荐,致滋味乃为羞。以其不言荐,即是致滋味之羞。若然,备品物者,谓王举则共醢六十瓮,以五齑、七醢、七菹、三▯实之。醯人共齑菹醯六十瓮,是其备品物,及三牲之俎皆是也。致滋味乃为羞百有二十品者,故郑云“羞出於牲及禽兽,以备滋味,谓之庶羞”。故《公食》云“宰夫自东房荐豆六”,又云“士羞庶羞”。云“王言荐者,味以不亵为尊”者,对后、世子不言荐,是其亵味者也。

译郑玄说,准备各种物品称为“荐”,呈现美味才称为“羞”。因为文中没有说“荐”,所以这里指的是呈现美味的“羞”。如果是这样,所谓准备各种物品,是指天子举行大祭时,供应六十瓮肉酱,用五种腌菜、七种肉酱、七种酸菜、三十种其他食品装满。醯人供应六十瓮腌菜、酸菜和醋,这就是准备各种物品,以及三牲的俎都是如此。呈现美味才称为“羞”,共有一百二十种,所以郑玄说:“‘羞’出自牲畜和飞禽走兽,用来完备美味,称为庶羞”。所以《公食礼》说“宰夫从东房进献六种豆”,又说“士进献庶羞”。文中说“天子所说的‘荐’,是因为味道以不轻慢为尊贵”,这是相对于后妃、世子不说“荐”而言,那些是轻慢的味道。

共祭祀之好羞,(谓四时所为膳食,若荆州之▯差鱼,青州之蟹胥,虽非常物,进之孝也。

  ○好,呼报反。▯差,侧雅反。蟹,户买反。胥,息徐反,刘音泰,《字林》先於反,蟹酱也。)

  [疏]“共祭祀之好羞”

  ○释曰:寻常所共者,并在内外饔。今言好羞,则是非常之物,谓美鱼之属也。

  ○注“谓四时”至“孝也”

  ○释曰:云“四时所为膳食”者,谓四时之间非常美食。云“若荆州之▯差鱼,青州之蟹胥”者,郑见当时有之,又见《礼记 礼器》云:“大飨其王事与?三牲、鱼腊,四海九州之美味”,苟可荐者,莫不咸在;且《禹贡》徐州贡▯珠暨鱼,荆州无鱼文,是文不备,是知好羞皆是鱼也。

  共丧纪之庶羞,宾客之禽献。(丧纪,丧事之祭,谓虞▯也。禽献,献禽於宾客。献,古文为兽。杜子春云:“当为献。”)

  [疏]“共丧”至“禽兽”

  ○释曰:凡丧,未葬已前,无问朝夕奠及大奠,皆无荐羞之法。今言共丧纪庶羞者,谓虞▯之祭乃有之。云“宾客之禽献”者,谓若《掌客》上公乘禽日九十双,侯伯七十双,子男五十双之类是也。

  ○注“丧纪”至“为献”

  ○释曰:云“丧纪,丧事之祭,谓虞▯也”者,天子九虞後作卒哭祭,虞、卒哭在寝,明日▯於祖庙。今直云虞▯不言卒哭者,举前後虞▯,则卒哭在其中,共庶羞可知。云“献,古文为兽,杜子春云当为献”者,但宾客之禽,由主人献之,若直言宾客禽兽,於义无取也。

  凡令禽献,以法授之,其出入亦如之。(令,令兽人也。禽兽不可久处,宾客至,将献之,庖人乃令兽人取之,必书所当献之数与之。及其来致禽,亦以此书校数之。至于献宾客,又以此书付使者,展而行之。《掌客》:乘禽於诸侯,各如其命之数。《聘礼》:乘禽於客,日如其饔饩之数。士中日则二双。

  ○令,力呈反。使,所吏反。乘,绳证反,下同。)

  [疏]“凡令”至“如之”

  ○释曰:凡朝聘宾客至,并致馆与之。宾客既在馆,此庖人乃书所共禽献之数,令於兽人,以数授之,故云“凡令禽献以法授之”也。云“其出入亦如之”者,既以数授兽人,依数以禽入庖人,是入也。庖人得此禽,还依数付使者送向馆,是出也。“亦如之”者,亦依法授之,故云其出入亦如之。若然,入先出後,不言入出而言出入者,便文也。

  ○注“今令”至“二双”

  ○释曰:知令兽人者,案《兽人》云:“凡祭祀、丧纪、宾客,共其死兽、生兽。”故知令兽人。云“禽兽不可久处”以下,至“与之”以上,解经令禽以法授之。云“及其来致禽,亦以此书校数之”解经入亦如之。云“至于献宾客,又以此付使者,展而行之”,解经出亦如之。言展而行之者,展,犹省视也。行,去也。谓将向客馆之时,省视禽牲,然後去。云“《掌客》,乘禽於诸侯,各如其命之数”者,谓上公九命,日九十双之等。又引《聘礼》“乘禽於客,日如其饔饩之数”者,言此臣礼,不依命数。公侯伯之卿三命,子男之卿再命,皆以爵卿也。饔饩五牢,日五双,故言日如其饔饩之数。云“士,中日则二双”者,谓作介时,士爵一日则一双,禽献不以命数,中间也,故言间日则二双。言此者,释经以法授之,法则数也。

  凡用禽献,春行羔豚,膳膏香;夏行▯居▯肃,膳膏臊;秋行犊は,膳膏腥;冬行鲜羽,膳膏膻。(用禽献,谓煎和之以献王。郑司农云:“膏香,牛脂也,以牛脂和之。▯居,乾雉。▯肃,乾鱼。膏臊,豕膏也,以豕膏和之。”杜子春云:“膏臊,犬膏。膏腥,豕膏也。鲜,鱼也。羽,雁也。膏膻,羊脂也。”玄谓膏腥,鸡膏也。羔豚,物生而肥。犊与は,物成而充。▯居、▯肃,▯热而乾。鱼、雁,水涸而性定。此八物者,得四时之气尤盛,为人食之弗胜,是以用休废之脂膏煎和膳之。牛属司徒,土也。鸡属宗伯,木也。

译供给祭祀用的美味食品,(指四季所制作的膳食,如荆州的差鱼,青州的蟹酱,虽然并非寻常之物,但进献它们是出于孝心。

○好,读作呼报。〇差,读作侧雅。蟹,读作户买。胥,读作息徐,刘音泰,《字林》读作先於,即蟹酱。)

[疏]“供给祭祀用的美味食品”

○解释曰:平常所供给的,都包含在内外膳官的职责中。现在说美味食品,那就是非常规的物品,指美味的鱼类等。

○注“指四季”至“孝心”

○解释曰:说“四季所制作的膳食”,是指四季之间非常美味的食物。说“如荆州的差鱼,青州的蟹酱”,郑玄看到当时有这些,又看到《礼记·礼器》说:“大飨是王事吗?三牲、鱼干,四海九州的美味”,凡是可进献的,没有不都在其中的;况且《禹贡》徐州贡珠和鱼,荆州没有鱼的记载,这是经文不完备,由此知道美味食品都是鱼类。

供给丧礼杂项食品,宾客的禽鸟进献。(丧纪,丧事的祭祀,指虞祭和祖祭。禽献,向宾客进献禽鸟。献,古文写作兽。杜子春说:“应当是献。”)

[疏]“供给丧”至“禽兽”

○解释曰:凡是丧事,在未下葬之前,不论朝夕奠和大奠,都没有进献食品的制度。现在说供给丧礼杂项食品,是指虞祭和祖祭才有。说“宾客的禽鸟进献”,是指如《掌客》所说上公每天九十双,侯伯七十双,子男五十双之类。

○注“丧纪”至“为献”

○解释曰:说“丧纪,丧事的祭祀,指虞祭和祖祭”,天子九虞之后作卒哭祭,虞祭、卒哭在寝宫,第二天在祖庙行祖祭。现在只说虞祭和祖祭不说卒哭,是举前后虞祭和祖祭,那么卒哭就在其中,供给杂项食品可知。说“献,古文写作兽,杜子春说应当是献”,只是宾客的禽鸟,由主人进献,如果直说宾客禽兽,在义理上说不通。

凡是命令进献禽鸟,依法授予数量,其出入也照此办理。(令,命令兽人。禽兽不能久存,宾客到来,将要进献,庖人于是命令兽人取来,必定写下应当进献的数量给他们。等到他们送来禽鸟,也以此文书核对数量。至于进献给宾客,又以此文书交给使者,查验后执行。《掌客》:进献禽鸟给诸侯,各按其命数。《聘礼》:进献禽鸟给客人,每天按其饔饩的数量。士中间则二双。

○令,读作力呈。使,读作所吏。乘,读作绳证,下同。)

[疏]“凡是令”至“如之”

○解释曰:凡是朝聘宾客到来,都安置在馆舍。宾客既在馆舍,这庖人于是写下所供给禽鸟进献的数量,命令兽人,按数量授予他们,所以说“凡是命令进献禽鸟依法授予数量”。说“其出入也照此办理”,既然按数量授予兽人,依数量将禽鸟送入庖人,这是入。庖人得到这些禽鸟,还依数量交给使者送往馆舍,这是出。“也照此办理”,也是依法授予,所以说其出入也照此办理。如果这样,入先出后,不说入出而说出入,是为了行文方便。

○注“今令”至“二双”

○解释曰:知道是命令兽人,查《兽人》说:“凡是祭祀、丧纪、宾客,供给死兽、生兽。”所以知道是命令兽人。说“禽兽不能久存”以下,到“给他们”以上,解释经文命令进献禽鸟依法授予数量。说“等到他们送来禽鸟,也以此文书核对数量”解释经文入也照此办理。说“至于进献给宾客,又以此付使者,查验后执行”,解释经文出也照此办理。说查验后执行,查验,犹省视。行,去。指将向客馆之时,省视禽牲,然后去。说“《掌客》,进献禽鸟给诸侯,各按其命数”,指上公九命,每天九十双等。又引《聘礼》“进献禽鸟给客人,每天按其饔饩的数量”,说这是臣礼,不依命数。公侯伯之卿三命,子男之卿再命,都以爵位为卿。饔饩五牢,每天五双,所以说每天按其饔饩的数量。说“士,中间则二双”,指作介时,士爵一天则一双,禽鸟进献不依命数,中间也,所以说间日则二双。说这些,解释经文依法授予数量,法则数量也。

凡是使用禽鸟进献,春季用羔羊小猪,用牛脂调和;夏季用干雉干鱼,用豕膏调和;秋季用小牛小羊,用鸡膏调和;冬季用鲜鱼大雁,用羊脂调和。(使用禽鸟进献,指煎煮调和后献给王。郑司农说:“膏香,牛脂,用牛脂调和。〇居,干雉。〇肃,干鱼。膏臊,豕膏,用豕膏调和。”杜子春说:“膏臊,犬膏。膏腥,豕膏。鲜,鱼。羽,雁。膏膻,羊脂。”玄认为膏腥,鸡膏。羔豚,物生而肥。犊与は,物成而充。〇居、〇肃,〇热而乾。鱼、雁,水涸而性定。这八种物品,得四时之气尤盛,为人食用不能承受,所以用休废之脂膏煎煮调和膳食。牛属司徒,土也。鸡属宗伯,木也。

犬属司寇,金也。羊属司马,火也。

  ○膏香,《礼记》作芗,音同。▯居,其居反。▯肃,所留反。臊,素刀反。杜云:“犬膏也。”司农及干云:“豕膏也。”腥,音星,杜云:“豕膏。”郑、干云:“鸡膏也。”或作雉膏。鲜羽,郑云:“鲜,鱼也,羽,雁也。”杜云:“鲜羽,雁也。”▯▯,书然反,羊脂也。和,胡卧反,下文同。▯,呼旱反,刘呼旦反。涸,胡洛反,徐户格反。为,于伪反。)

译犬属于司寇,五行属金。羊属于司马,五行属火。

○膏香,《礼记》中写作“芗”,读音相同。○居,读作“其居”。○肃,读作“所留”。臊,读作“素刀”。杜预说:“是犬的油脂。”郑司农和干宝说:“是猪的油脂。”腥,读作“星”,杜预说:“是猪的油脂。”郑玄和干宝说:“是鸡的油脂。”也有版本说是野鸡的油脂。鲜羽,郑玄说:“鲜指鱼,羽指雁。”杜预说:“鲜羽就是雁。”○〇,读作“书然”,是羊脂。和,读作“胡卧”,下文相同。○,读作“呼旱”,刘氏读作“呼旦”。涸,读作“胡洛”,徐氏读作“户格”。为,读作“于伪”。)

[疏]“凡用”至“膏膻”

  ○释曰:言“凡用禽献”者,四者不同,故言凡也。煎和谓之用,故言凡用禽献也。云“春行羔豚,膳膏香”者,言行者,义与用同。春用羔豚者,草物始生,羔豚食而肥。膳膏香者谓平膏。春,木王,火相,土死,羔豚为其太盛,牛属中央土,故以死之脂膏杀其气。“夏行▯居▯肃,膳膏臊”者,▯居谓乾雉。▯肃谓乾鱼。膏臊,犬膏。▯居▯肃,夏之▯热而乾,故食之,为其太盛。夏时金死,犬属西方金,故用死之脂膏煎和之。云“秋行犊は,膳膏腥”者,秋时草物有实,犊は食之而肥,故秋用犊は。膏腥谓鸡膏。鸡属东方木,时木死,故用死之脂膏煎和之。云“冬行鲜羽,膳膏膻”者,鲜谓鱼。羽谓雁。冬,鱼之性定,雁又新来,故用食之。膏膻谓羊膏。羊属南方火。冬时火死,鱼雁食之大盛,故用死之脂膏煎和之。五行不言北方豕之脂膏者,以其中央土王,分於四时,土贼水,但无中央食法,故不言豕之脂膏也。

  ○注“用禽”至“火也”

  ○释曰:云“用禽献,谓煎和之以献王”者,杀牲谓之用,煎和谓之膳。用膳相将之言,故以煎和解用。上言宾客之禽献,此用禽以王为主,故言献王。“郑司农云,膏香牛脂也”者,案《内则》郑注:“释者曰膏,凝者曰脂。”彼是相对之义,通而言之,脂膏一也,故司农以脂解膏。云“▯居,乾雉”者,以《士相见》云“冬用雉,夏用▯居”,故知▯居乾雉也。云“▯肃,乾鱼”者,《笾人职》云“鱼▯肃”,此▯肃▯居同是夏用之,▯居既是乾雉,明▯肃是乾鱼。云“膏臊,豕膏也”者,经云“夏行▯居▯肃,膳膏臊”,此经四时所膳者,皆取所贼死之脂膏。火贼金即膏臊犬膏也,不得云北方豕膏。又杜子春云“膏臊,犬膏”者,於义是也。云“膏腥,豕膏也”者,於义非也,以其秋行犊は,秋时金王,金克木,鸡属东方木,则膏腥鸡膏也,不得为豕膏。云“鲜,鱼也。羽,雁也”者,《尚书 益稷》云“与稷决川而鲜食”。鲜出於川,故知鲜鱼也。又此鲜对羽,故知鲜是鱼。知羽是雁者,以其禽挚中有羔、雉、雁,此禽献中巳有羔雉,明亦有雁,故以羽为雁也。“玄谓膏腥,鸡膏也”者,破子春豕膏。云“鱼雁水涸而性定”者,依《周语》云“天根见而水涸”,郑注《月令》云“天根见,九月末”,是水涸在九月末、十月初。云“是以用休废之脂膏”者,五行王相相克。春木王,火相,土死,金囚,水为休废。夏火王,土相,金死,水囚,木为休废。已下推之可知。王所胜者死,相所胜者囚,新谢者为休废。若然,向来所膳膏者,皆是死之脂膏。郑云休废者,相对死与休废别,散则死亦为休废,故郑以休废言之也。云“牛属司徒土也”者,郑於《司徒》注云“牛能任载地”之类,故属土。云“鸡属宗伯木也”者,鸡为貌,鸡又知时,象春,故属木。云“犬属司寇金也”者,金为言,犬亦言,属金。云“羊属司马火也”者,火为视,羊亦视,故属火。

  岁终则会,唯王及后之膳禽不会。(膳禽,四时所膳禽献。加世子可以会之。)

  [疏]注“膳禽”至“会之”

  ○释曰:上《膳夫职》所掌者是其正,此禽献者是其加。世子可以会,故岁终则唯王及后之膳不会,世子则会之矣。

  内饔掌王及后、世子膳羞之割亨煎和之事,辨体名肉物,辨百品味之物。(割,肆解肉也。亨,煮也。煎和,齐以五味。体名,脊、胁、肩、臂、▯之属。肉物,▯燔之属。百品味,庶羞之属。言百,举成数。

  ○亨,普庚反,注及下同。肆,托历反。齐,才细反。▯,侧吏反。▯番,音燔,本亦作燔。)

  [疏]注“割肆”至“成数”

  ○释曰:知“割,肆解肉”者,谓《士虞礼》云“四肆去蹄”,此明割是肆解肉。云“煎和,齐以五味”者,凡言和者,皆用酸苦辛咸甘。云“体名,脊、胁、肩、臂、▯之属”者,案《少牢》:解羊豕

译[疏]“凡用”至“膏膻”

○解释说:所谓“凡用禽献”,因为四季所用的不同,所以用“凡”字概括。烹煮调和称为“用”,所以说“凡用禽献”。说“春行羔豚,膳膏香”,意思是“行”与“用”意义相同。春天用羔羊和小猪,是因为草木刚开始生长,羔羊和小猪吃了草而肥美。所谓“膳膏香”,是指牛的脂膏。春天,木气旺盛,火气次旺,土气死绝,羔羊和小猪的生机过于旺盛,牛属于中央土,所以用土气死绝时的脂膏来抑制其过盛之气。说“夏行乾雉、乾鱼,膳膏臊”,乾雉是指晒干的野鸡,乾鱼是指晒干的鱼。膏臊,是指犬的脂膏。乾雉和乾鱼,是因为夏天炎热而干燥,所以食用它们,以抑制其过盛之气。夏天金气死绝,犬属于西方金,所以用金气死绝时的脂膏来烹煮调和。说“秋行犊犊,膳膏腥”,秋天草木结出果实,小牛吃了果实而肥美,所以秋天用小牛。膏腥,是指鸡的脂膏。鸡属于东方木,当时木气死绝,所以用木气死绝时的脂膏来烹煮调和。说“冬行鲜羽,膳膏膻”,鲜是指鱼,羽是指雁。冬天,鱼的习性安定,雁又新来,所以食用它们。膏膻,是指羊的脂膏。羊属于南方火。冬天火气死绝,鱼和雁的生机过于旺盛,所以用火气死绝时的脂膏来烹煮调和。五行中不提北方猪的脂膏,是因为中央土气旺盛,分配到四季,土克水,只是没有中央的食法,所以不提猪的脂膏。

○注“用禽”至“火也”

○解释说:说“用禽献,谓煎和之以献王”,杀牲称为“用”,烹煮调和称为“膳”。用和膳是相关联的词,所以用煎和来解释用。上文说宾客的禽献,这里用禽是以王为主,所以说献给王。“郑司农说,膏香是牛脂”,根据《内则》郑注:“释者曰膏,凝者曰脂。”那是相对而言的意思,通说来,脂和膏是一样的,所以司农用脂来解释膏。说“乾雉,是晒干的野鸡”,因为《士相见礼》说“冬天用野鸡,夏天用乾雉”,所以知道乾雉是晒干的野鸡。说“乾鱼,是晒干的鱼”,《笾人职》说“鱼乾鱼”,这里乾鱼和乾雉都是夏天使用的,乾雉既然是晒干的野鸡,显然乾鱼就是晒干的鱼。说“膏臊,是猪的脂膏”,经文说“夏行乾雉、乾鱼,膳膏臊”,这里四季所膳的,都取被克制而死绝的脂膏。火克金,即膏臊是犬的脂膏,不能说北方的猪脂膏。又杜子春说“膏臊,是犬的脂膏”,在义理上是正确的。说“膏腥,是猪的脂膏”,在义理上是不对的,因为秋天行犊犊,秋天金气旺盛,金克木,鸡属于东方木,那么膏腥就是鸡的脂膏,不能说是猪的脂膏。说“鲜,是鱼。羽,是雁”,《尚书·益稷》说“与稷决川而鲜食”。鲜出自川流,所以知道鲜是鱼。又这里鲜对应羽,所以知道鲜是鱼。知道羽是雁,是因为禽挚中有羔、雉、雁,这里禽献中已有羔和雉,显然也有雁,所以把羽解释为雁。“玄谓膏腥,是鸡的脂膏”,这是驳斥杜子春说的猪脂膏。说“鱼雁水涸而性定”,根据《周语》说“天根见而水涸”,郑注《月令》说“天根见,是九月末”,所以水涸在九月末、十月初。说“所以用休废的脂膏”,五行中旺相相克。春天木气旺盛,火气次旺,土气死绝,金气囚禁,水气休废。夏天火气旺盛,土气次旺,金气死绝,水气囚禁,木气休废。以下类推可知。旺气所克者为死,次旺气所克者为囚,刚退位者为休废。如果这样,前面所膳的脂膏,都是死绝的脂膏。郑玄说休废,是相对于死与休废有别,散说则死也属于休废,所以郑玄用休废来说。说“牛属于司徒土”,郑玄在《司徒》注中说“牛能任载地”之类,所以属于土。说“鸡属于宗伯木”,鸡代表貌,鸡又知时,象征春天,所以属于木。说“犬属于司寇金”,金代表言,犬也发声,属于金。说“羊属于司马火”,火代表视,羊也注视,所以属于火。

岁终时会,只有王和后的膳禽不会。(膳禽,是四季所膳的禽献。加世子可以会之。)

[疏]注“膳禽”至“会之”

○解释说:上文《膳夫职》所掌管的是正项,这禽献是加项。世子可以会,所以岁终时只有王和后的膳不会,世子则会之。

内饔掌管王、后、世子膳食中割、亨、煎和的事,辨别体名和肉物,辨别百品味之物。(割,是剖解肉。亨,是煮。煎和,是用五味调和。体名,是脊、胁、肩、臂、臑之类。肉物,是炮、燔之类。百品味,是庶羞之类。说百,是举成数。

○亨,音普庚,注及下同。肆,音托历。齐,音才细。臑,音侧吏。番,音燔,本亦作燔。)

[疏]注“割肆”至“成数”

○解释说:知道“割,是剖解肉”,是因为《士虞礼》说“四肆去蹄”,这明显说明割是剖解肉。说“煎和,是用五味调和”,凡说和的,都用酸、苦、辛、咸、甘。说“体名,是脊、胁、肩、臂、臑之类”,根据《少牢》:解羊豕

,前体肩、臂、▯,後体膊、骼,又有正脊、▯廷脊、横脊,又有短胁、正胁、代胁,是其体十一体。云“肉物▯燔之属”者,案《公食大夫礼》:十六豆有▯,▯谓切肉。又案《少牢》:主妇献尸以燔从,傅火曰燔。云“百品味,庶羞之属”,案《膳夫职》:庶羞百有二十品,今言百,故郑云“举成数”。

译前体包括肩、臂、〇,后体包括膊、骼,又有正脊、〇廷脊、横脊,又有短胁、正胁、代胁,这是十一类身体部位。所谓“肉物〇燔之类”,查考《公食大夫礼》:十六豆中有〇,〇指切肉。又查考《少牢馈食礼》:主妇向尸进献时以燔肉跟随,附着火烤叫作燔。所谓“百种美味,庶羞之类”,查考《膳夫职》:庶羞有一百二十种,这里说一百,所以郑玄说“是举其整数”。

王举,则陈其鼎俎,以牲体实之。(取於镬以实鼎,取於鼎以实俎,实鼎曰┵实俎曰载。

  ○同,职升反。)

  [疏]“王举”至“实之”

  ○释曰:言“陈其鼎俎”者,陈鼎有二处,初陈鼎於镬西,後陈鼎於阼阶下,其俎皆陈於鼎西南。云“以牲体实之”者,其牲体入镬时已解讫,今言实者有两处:一者,取於镬,实於鼎,据在镬所;二者,取於鼎,实於俎。

  ○注“取於”至“曰载”

  ○释曰:“实鼎曰┵”者,┵,升也。案《少牢》“司马升羊,实於一鼎”,是实鼎曰┵。案《特牲》云“卒载加匕於鼎”,是其实俎曰载。案《少牢》云“升羊,载右胖;升豕,其载如羊”。又《有司彻》亦云“乃升”,郑云“升牲体於俎”。若然,实鼎唯有升名,无载称,若实俎,升载两有。

  选百羞、酱物、珍物以俟馈。(先进食之时,恒选择其中御者。)

  [疏]“选百”至“俟馈”

  ○释曰:百羞者,则庶羞百二十。酱物者,即酱用百二十瓮。珍物者,诸八珍之类。俟,待也。内饔恒预选,知当王意所欲者,以待馈王。

  共后及世子之膳羞。(膳夫掌之,是乃共之。)

  [疏]“共后”至“膳羞”

  ○释曰:后、世子直言共,不言馈者,膳夫馈王,不馈后、世子,此内饔言共,是亲馈,故郑云“膳夫掌之,是乃共之”。

  辨腥臊膻香之不可食者。牛夜鸣则<广酉>;羊泠毛而毳,膻;犬赤股而躁,臊;鸟▯キ色而沙鸣,▯;豕盲▯氐而交睫,腥;马黑脊而般臂,蝼。(腥臊膻香可食者,是别其不可食者,则所谓者,皆臭味也。泠毛,毛长总结也。▯キ,失色,不泽美也。沙,澌也。交睫腥,腥当为星,声之误也,肉有如米者似星。般臂,臂毛有文。郑司农云:“<广酉>,朽木臭也。蝼,蝼蛄臭也。”杜子春云:“盲▯氐当为望视。”

  ○<广酉>,音由,徐馀柳反,干云:“病也。”泠,音零,徐郎年反。躁,早到反。▯キ,本又作▯キ,芳表反,又符表反,又芳老反,徐又孚赵反。沙,如字,一音所嫁反,或苏他反。▯,音郁,徐於弗反。盲,亡亮反。▯氐,视二反,又音视。睫,音接,一音将业反。般,音班。臂,如字,徐本作辟,音方纸反。蝼,音楼,如蝼蛄▯臭也;干音漏,内病也;此依《礼记》文。别,彼列反。澌,音西。蛄,音姑。)

  [疏]“辨腥”至“臂蝼”

  ○释曰:言“辨腥臊”者,依《庖人职》注。腥,谓鸡也。臊,谓犬也。膻,谓羊也。香,谓牛也。以腥臊膻香表见牛羊犬鸡也。言“不可食者牛夜鸣则<广酉>”者,其牛无事夜鸣,其肉必<广酉>。<广酉>,恶臭也。云“羊泠毛而毳膻”者,泠毛,谓毛长也。而毳,谓毛别聚结者,此羊肉必膻也。云“犬赤股而躁臊”者,言赤股者,股里无毛谓之赤股,非谓肉赤。谓若《礼记 檀弓》流矢在白肉,非谓肉白。而走又躁疾,犬有如此者,其肉必臊。故云“而躁臊”。云“鸟▯キ色而沙鸣▯”者,▯キ,失色也。沙,澌也。鸟毛失色而鸣又澌,其肉气必郁。郁,谓腐臭。云“豕盲▯氐而交睫腥”者,豕乃听物,不合望▯氐,此豕眼睫毛交,故云豕望▯氐而交睫,豕有如此,其肉必如星。腥当为星,其肉如米然,验当时有如此者也。云“马黑脊而般臂蝼”者,谓马脊黑,前胫般般然。其马如此,其肉蝼蛄臭。此一经,皆是不利人,故禁之也。

  ○注“腥臊”至“望视”

  ○释曰:云“腥臊膻香可食者”,即上《庖人职》所云是也。云“是别其不可食者”,则此是也。“则所谓者皆臭味也”者,言所谓者,所谓《论语 乡党》“色恶不食,臭恶不食”。云“交睫腥,腥当为星,声之误也”者,此经腥有二字,郑不破腥臊之腥,宜破交睫腥之腥,故连取交睫以解。云“般臂,臂毛有文”者,郑答冷刚“童牛之梏”,牛在手曰梏,牛无手,以前足当之。此马亦然,故言般臂。“郑司农云<广酉>

译君王举行宴饮时,便陈列鼎和俎,用牲肉盛满它们。(从镬中取出牲肉盛入鼎,从鼎中取出牲肉盛入俎,盛入鼎称为“升”,盛入俎称为“载”。

○同,音“升”。)

[疏]“王举”至“实之”

○解释:说“陈列鼎和俎”,陈列鼎有两个地方,起初将鼎陈列在镬的西边,后来将鼎陈列在阼阶之下,那些俎都陈列在鼎的西南方。说“用牲肉盛满它们”,牲肉进入镬时已经分割完毕,现在所说的“盛”有两个地方:一是从镬中取出,盛入鼎,这是依据在镬的地方;二是从鼎中取出,盛入俎。

○注“取於”至“曰载”

○解释:“盛入鼎称为‘升’”,升,就是升进的意思。查考《少牢馈食礼》中“司马升羊,盛入一个鼎”,这就是盛入鼎称为“升”。查考《特牲馈食礼》说“完成装载后,将匕放在鼎上”,这就是盛入俎称为“载”。查考《少牢馈食礼》说“升羊,装载右半边;升猪,它的装载如同羊”。又《有司彻》也说“于是升进”,郑玄说“将牲体升进于俎”。如果这样,盛入鼎只有“升”的名称,没有“载”的称呼,如果盛入俎,则“升”和“载”两个名称都有。

选择各种美味、酱料、珍馐来等待进献。(先进食的时候,总是选择其中适合君王食用的。)

[疏]“选百”至“俟馈”

○解释:百种美味,就是庶羞一百二十种。酱料,就是酱用一百二十瓮。珍馐,就是各种八珍之类。俟,等待的意思。内饔常常预先选择,知道符合君王心意想要的,来等待进献给君王。

供给王后和世子的膳食美味。(膳夫掌管此事,于是供给他们。)

[疏]“共后”至“膳羞”

○解释:王后、世子只说“供给”,不说“进献”,是因为膳夫进献给君王,不进献给王后、世子,这里内饔说“供给”,是亲自进献,所以郑玄说“膳夫掌管此事,于是供给他们”。

辨别腥、臊、膻、香等气味中不可食用的。牛在夜间鸣叫,肉就有朽木味;羊毛长而结缕,肉有膻味;狗大腿内侧无毛且性情急躁,肉有臊味;鸟毛色暗淡且鸣声嘶哑,肉有腐臭味;猪眼睛望视且睫毛相交,肉有米粒状斑点;马脊背黑色且前腿有花纹,肉有蝼蛄味。(腥、臊、膻、香可食用的,是辨别那些不可食用的,那么所说的,都是气味。泠毛,毛长而结缕。〇キ,失色,不润泽美丽。沙,嘶哑。交睫腥,腥应当是星,是声音的误写,肉中有像米粒一样像星星的斑点。般臂,臂上的毛有花纹。郑司农说:“<广酉>,是朽木的气味。蝼,是蝼蛄的气味。”杜子春说:“盲〇氐应当是望视。”

○<广酉>,音由,徐音馀柳,干说:“病也。”泠,音零,徐音郎年。躁,音早到。〇キ,本又作〇キ,音芳表,又音符表,又音芳老,徐又音孚赵。沙,如字,一音所嫁,或音苏他。〇,音郁,徐音於弗。盲,音亡亮。〇氐,音视二,又音视。睫,音接,一音将业。般,音班。臂,如字,徐本作辟,音方纸。蝼,音楼,如蝼蛄〇臭也;干音漏,内病也;此依《礼记》文。别,音彼列。澌,音西。蛄,音姑。)

[疏]“辨腥”至“臂蝼”

○解释:说“辨别腥臊”,依据《庖人职》的注。腥,指鸡。臊,指狗。膻,指羊。香,指牛。用腥、臊、膻、香来表现牛、羊、狗、鸡。说“不可食用的牛在夜间鸣叫则<广酉>”,牛无事在夜间鸣叫,它的肉一定有<广酉>味。<广酉>,是恶臭。说“羊泠毛而毳膻”,泠毛,是说毛长。而毳,是说毛分开结缕,这种羊肉一定有膻味。说“狗赤股而躁臊”,说赤股,大腿内侧无毛称为赤股,不是说肉红。就像《礼记·檀弓》中流矢在白肉,不是说肉白。而跑动又急躁,狗有这样的,它的肉一定臊。所以说“而躁臊”。说“鸟〇キ色而沙鸣〇”,〇キ,是失色。沙,是嘶哑。鸟毛失色且鸣叫又嘶哑,它的肉气一定郁。郁,是说腐臭。说“猪盲〇氐而交睫腥”,猪是听声的动物,不合望视,这种猪眼睛睫毛相交,所以说猪望视而交睫,猪有这样的,它的肉一定像星。腥应当是星,它的肉像米粒一样,验证当时有这种情况。说“马黑脊而般臂蝼”,是说马脊背黑,前腿般般然。马有这样的,它的肉有蝼蛄味。这一条经文,都是对人不利,所以禁止食用。

○注“腥臊”至“望视”

○解释:说“腥臊膻香可食用的”,就是上面《庖人职》所说的是。说“是辨别那些不可食用的”,这就是这里说的。“那么所说的都是气味”是说所说的,就是《论语·乡党》中“色恶不食,臭恶不食”。说“交睫腥,腥应当是星,是声音的误写”,这里经文中腥有两个字,郑玄不破除腥臊的腥,应当破除交睫腥的腥,所以连带取交睫来解释。说“般臂,臂上的毛有花纹”,郑玄回答冷刚“童牛之梏”,牛在手曰梏,牛没有手,以前足代替。这匹马也是这样,所以说般臂。“郑司农说<广酉>

,朽木臭也”者,验今朽木,其气实臭,故云朽木臭也。案《内则》注引《左氏春秋》“一薰一莸”,此司农以其朽木臭,即与一薰一莸同,故郑不引之。云“蝼,蝼蛄臭也”者,以《内则》蝼为漏脱字,於义无所取,故转为蝼蛄字,蝼蛄则有臭。“杜子春盲视当为望视”者,以其盲,则无所睹见,不得视,《内则》为遥望之字,故子春从《内则》为正也。

译所谓“朽木臭也”,是验证当今的朽木,它的气味确实难闻,所以说朽木是臭的。查考《内则》注引《左氏春秋》“一薰一莸”,郑司农认为朽木的臭味,就与“一薰一莸”中的莸味相同,所以郑玄没有引用它。所谓“蝼,蝼蛄臭也”,是因为《内则》中的“蝼”字是漏脱的字,在义理上无法取用,所以改为“蝼蛄”二字,蝼蛄则有臭味。所谓“杜子春说‘盲视’应当改为‘望视’”,是因为如果是“盲”,就什么也看不见,不能称为“视”,而《内则》中是表示遥望的字,所以杜子春依据《内则》来校正。

凡宗庙之祭祀,掌割亨之事。凡燕饮食亦如之。凡掌共羞▯、刑、▯无、胖、骨、▯肃,以待共膳。(掌共,共当为具。羞,庶羞也。▯,锻脯也。胖,如脯而腥者。郑司农云:“刑▯无谓夹脊肉,或曰膺肉也。骨▯肃谓骨有肉者。”玄谓刑,▯羹也。▯无,▯▯肉大脔,所以祭者。骨,牲体也。▯肃,乾鱼。

  ○共羞,注音具。▯无,火吴反。徐凶武反。胖,普半反。锻,丁乱反。▯▯,直辄反,又之涉反。▯,音刑。脔,力转反。)

  [疏]“凡宗”至“共膳”

  ○释曰:内饔不掌外神,故云“宗庙之祭祀”。言“凡”者,谓四时及▯▯并月祭等皆在其中,掌其割亨之事。上王后言煎和,此不言煎和者,鬼神尚质,不贵亵味,故不言煎和。云“燕饮食亦如之”者,谓王及后、世子自燕饮食,皆须割亨,故云“亦如之”。

  ○注“掌共”至“乾鱼”

  ○释曰:云“掌共,共当为具”者,据经共字有二:“以待共膳”,不破;“掌共”,共字则破之矣,故云“掌共,共当为具”。言具者,具羞▯刑▯无已下。云“羞,庶羞也”者,庶羞则百二十品是也。云“▯锻脯也”者,谓加姜桂锻治之。若不加姜桂、不锻治者,直谓之脯。云“胖如脯而腥”者,乾则为脯,不乾而腥则谓之胖。郑司农云“刑▯无谓夹脊肉”者,刑、▯无为二物,有明文,先郑以为刑▯无夹脊肉,故後郑不从。云“或曰膺肉也”者,无所出,後郑亦不从。云“骨▯肃谓骨有肉”者,骨自是牲体,▯肃自是乾鱼,先郑合为一,故後郑亦不从。“玄谓刑,▯羹也”者,案《特牲》有▯羹,谓▯器盛豕▯尧,设於荐南,故名▯羹。云“▯无,▯▯肉大脔,所以祭”者,▯无,鱼肉总有也。《公食大夫礼》云庶羞皆有大,谓大脔,据肉而言。案《有司彻》云:“主人亦一鱼,加▯无祭于其上。”此据鱼而言也。▯无又诂为大,故云“▯无,▯▯肉大脔,所以祭者”也。云“骨,牲体也”者,谓若体解二十一,虽据骨而言,皆拟所食,故云骨有肉。云“▯肃,乾鱼”者,前云“夏行▯居▯肃”与彼同,故为乾鱼。

  凡王之好赐肉▯,则饔人共之。(好赐,王所善而赐也。

  ○好,呼报反,注同。)

  [疏]“凡王”至“共之”

  ○释曰:言“好赐”者,谓群臣王所爱好,则赐之肉▯,饔人共之。

  外饔掌外祭祀之割亨,共其脯、▯、刑、▯无,陈其鼎俎,实之牲体、鱼、腊。凡宾客之飧饔、飨食之事亦如之。(飧,客始至之礼。饔,既将币之礼。致礼於客,莫盛於饔。

  ○食,音嗣。)

  [疏]“外饔”至“如之”

  ○释曰:云“掌外祭祀之割亨”者,谓天地、四望、山川、社稷、五祀、外神,皆掌其割亨。云“共其脯▯刑▯无”者,如上释。云“陈其鼎俎,实之牲体、鱼、腊”者,谓若鼎十有二者也。云“凡宾客之飧饔、飨食之事亦如之”者,谓所陈之数,如《宰夫职》所云者也。皆以外饔共之,故言“亦如之”。

  ○注“宾客”至“於饔”

  ○释曰:言“飧,客始至之礼”者,《宰夫职》以释讫。云“饔,既将币之礼”者,案《聘礼记》云“聘日致饔”,郑注云“急归大礼”。郑云将币者,即是聘享也。若诸侯来朝,亦朝日致之也。云“致礼於宾客,莫盛於饔”者,以其饔之中有饪、有腥、有荤,又有酒、有米,兼燕与食,其中刍薪米禾又多,故朝聘之日致之,是以郑云急归大礼,故云莫盛於饔也。

  邦飨耆老、孤子,则掌其割亨之事。飨士庶子亦如之。(孤子者,死王事者之子也。士庶子,卫王宫者。若今时之飨卫士矣。《王制》曰:“周人养国老於东胶,养庶老於虞庠。”)

  [疏]“邦飨”至“如之”

  ○释曰:云“邦飨耆老”者,谓死事者之父祖,兼有国老、庶老。云“孤子”者,谓死王事者之子。云“飨士庶子”者,谓若《宫伯》注云“士,谓王宫中诸吏之▯子也。庶子,其支庶也”

译凡是宗庙的祭祀,(内饔)掌管宰割和烹煮的事务。凡是宴饮饮食,也如同这样。凡是掌管供给庶羞、刑、胖、骨、肃,来备办膳食。(掌管供给,供给应当读作具。羞,即庶羞。胖,是锻制的肉脯。胖,像肉脯但带有腥味的。郑司农说:“刑和胖指的是夹脊肉,有人说是指胸肉。骨和肃指的是带有肉的骨头。”郑玄说:刑,是刑羹。胖,是切成大块的肉,用来祭祀的。骨,是牲体的骨肉。肃,是干鱼。

○供给,注音具。胖,火吴反。徐凶武反。胖,普半反。锻,丁乱反。刑,直辄反,又之涉反。胖,音刑。脔,力转反。)

[疏]“凡宗”至“共膳”

○解释说:内饔不掌管对外神的祭祀,所以说“宗庙的祭祀”。说“凡”字,是指四季以及蜡祭和月祭等都在其中,掌管其宰割烹煮的事务。上文王后提到煎和,这里不提煎和,是因为鬼神崇尚质朴,不看重浓烈的美味,所以不提煎和。说“宴饮饮食也如同这样”,是指君王和后妃、世子自己宴饮饮食,都需要宰割烹煮,所以说“也如同这样”。

○注“掌共”至“乾鱼”

○解释说:说“掌管供给,供给应当读作具”,根据经文中的“共”字有两个:“以待共膳”,不破读;“掌共”,这个“共”字则破读,所以说“掌共,共当为具”。说具,是具备庶羞、刑、胖等以下物品。说“羞,即庶羞”,庶羞就是那一百二十种菜品。说“胖是锻制的肉脯”,是指加了姜桂进行锻制加工的。如果不加姜桂、不锻制加工,就直接称为脯。说“胖像肉脯但带有腥味”,干燥的就是脯,不干燥而带有腥味的就称为胖。郑司农说“刑和胖指的是夹脊肉”,刑、胖是两种物品,有明确的文字记载,先郑认为刑和胖是夹脊肉,所以后郑不采纳。说“或曰膺肉也”,没有出处,后郑也不采纳。说“骨和肃指的是带有肉的骨头”,骨本身就是牲体,肃本身就是干鱼,先郑将二者合为一,所以后郑也不采纳。“玄谓刑,是刑羹”的,查《特牲》中有刑羹,是指用刑器盛放猪的肩肉,设置在荐席的南面,所以名叫刑羹。说“胖,是切成大块的肉,用来祭祀”,胖,鱼肉都包括在内。《公食大夫礼》说庶羞都有大块,指大块肉,是根据肉来说的。查《有司彻》说:“主人也有一条鱼,加上胖放在上面祭祀。”这是根据鱼来说的。胖又解释为大,所以说“胖,是切成大块的肉,用来祭祀”的。说“骨,是牲体”,是指如果将牲体分解为二十一部位,虽然根据骨头来说,都是准备食用的,所以说骨有肉。说“肃,是干鱼”,前文说“夏行居肃”与那里相同,所以是干鱼。

凡是君王喜好赏赐肉脯,就由饔人供给。(好赐,是君王所喜爱而赏赐的。

○好,呼报反,注同。)

[疏]“凡王”至“共之”

○解释说:说“好赐”,是指群臣中君王所喜爱的,就赏赐给他们肉脯,由饔人供给。

外饔掌管对外神祭祀的宰割烹煮,供给肉脯、胖、刑、胖,陈列鼎和俎,装入牲体、鱼、腊。凡是宾客的飧饔、飨食事务也如同这样。(飧,是客人刚到时的礼节。饔,是已经赠送币帛后的礼节。向客人致礼,没有比饔更隆重的了。

○食,音嗣。)

[疏]“外饔”至“如之”

○解释说:说“掌管对外神祭祀的宰割烹煮”,是指天地、四望、山川、社稷、五祀、外神,都掌管其宰割烹煮。说“供给肉脯、胖、刑、胖”,如上解释。说“陈列鼎和俎,装入牲体、鱼、腊”,是指像十二个鼎那样。说“凡是宾客的飧饔、飨食事务也如同这样”,是指所陈列的数量,如同《宰夫职》中所说的那样。都由外饔供给,所以说“也如同这样”。

○注“宾客”至“於饔”

○解释说:说“飧,是客人刚到时的礼节”,《宰夫职》已经解释过了。说“饔,是已经赠送币帛后的礼节”,查《聘礼记》说“聘日致饔”,郑注说“急于归还大礼”。郑说将币,就是指聘享。如果是诸侯来朝见,也是在朝见之日致送的。说“向宾客致礼,没有比饔更隆重的”,因为饔之中有熟肉、有生肉、有荤菜,又有酒、有米,兼有宴饮和进食,其中的柴草米粮又多,所以在朝聘之日致送,因此郑说急于归还大礼,所以说没有比饔更隆重的了。

国家宴请耆老、孤子,就掌管其宰割烹煮的事务。宴请士庶子也如同这样。(孤子,是为王事而死者的儿子。士庶子,是守卫王宫的人。就像现在宴请卫士一样。《王制》说:“周人在东胶供养国老,在虞庠供养庶老。”)

[疏]“邦飨”至“如之”

○解释说:说“国家宴请耆老”,是指为事而死者的父祖,兼有国老、庶老。说“孤子”,是指为王事而死者的儿子。说“宴请士庶子”,是指像《宫伯》注所说“士,是指王宫中诸吏的嫡子。庶子,是其支庶”

。云飨者,即郑云“士庶子,卫王宫者,若今时之飨卫士矣”是也。

译所谓“云飨”,就是指郑玄所说的“士庶子,是守卫王宫的人,就像现在的守卫卫士一样”这种情况。

○注“孤子”至“虞庠”

  ○释曰:死事者之子,谓若《左氏》哀公二十三年,晋知伯亲禽颜庚;至二十七年,齐师将兴,陈成子属孤子,三日朝,设乘车两马,系五邑焉,召颜庚之子而赐之。是其礼孤子之法。云“《王制》曰周人养国老於东胶,养庶老於虞庠”者,周立太学王宫之东胶,胶之言纠也,所以纠察王事。周立小学於西郊,为有虞氏之庠制,故曰虞庠。国老谓卿大夫致仕者,庶老谓士之致仕者。经直言耆老,对孤子,则耆老者,死事者之父祖可知。但此不见飨国老、庶老之文,故郑解耆老谓国老、庶老。

  师役,则掌共其献、赐脯肉之事。(献谓酌其长帅。

  ○帅,色类反。)

  [疏]“师役”至“之事”

  ○释曰:云“师役”者,谓出师征伐及巡狩田猎。掌共其献者,谓献其将帅,并赐酒肉之事并掌之。

  ○注“献谓”至“长帅”

  ○释曰:以经献谓献酒非献肉,故郑谓“酌其长帅”。长帅,军将已下至五长,有功者飨献之。

  凡小丧纪,陈其鼎俎而实之。(谓丧事之奠祭。)

  [疏]“凡小丧”至“而实之”

  ○释曰:言“小丧纪”者,谓夫人已下之丧。云“陈其鼎俎”者,谓其殷奠及虞▯之祭皆有鼎俎,故郑云“丧事之奠祭”也。

  亨人掌共鼎镬以给水火之齐。(镬,所以煮肉及鱼腊之器。既孰,乃┵于鼎。齐,多少之量。

  ○齐,才细反,注同。)

  [疏]注“镬所”至“之量”

  ○释曰:云“镬,所以煮肉及鱼腊之器”者,案《少牢》:爨在庙门外之东,大夫五鼎,羊、豕、肠、胃、鱼、腊,各异镬。镬别有一鼎,镬中肉孰,各升一鼎,故郑云“既孰,乃┵于鼎”。云“齐,多少之量”者,此释经“给水火之齐”,谓实水於镬,及爨之以火,皆有多少之齐。

  职外内饔之爨亨煮,辨膳羞之物。(职,主也。爨,今之灶。主於其灶煮物。

  ○爨,七乱反。)

  [疏]“职外”至“之物”

  ○释曰:亨人主外内饔爨灶亨煮之事。云“辨膳羞之物”者,膳羞,则牛鼎之物是也。

  ○注“职主”至“煮物”

  ○释曰:云“爨,今之灶”者,《周礼》、《仪礼》皆言爨,《论语》王孙贾云“宁媚於灶”,《礼记 祭法》天子七祀之中亦言灶。若然,自孔子已後皆言灶,故郑云爨,今之灶。

  祭祀,共大羹、▯羹。宾客亦如之。(大羹,肉氵音。郑司农云:“大羹,不致五味也。▯羹加盐菜矣。”

  ○羹,音庚,又音衡,下同。氵音,去及反。)

  [疏]“祭祀”至“如之”

  ○释曰:云“祭祀共大羹”者,大羹,肉氵音,盛於登,谓大古之羹,不谓以盐菜及五味,谓镬中煮肉汁,一名氵音,故郑云大羹肉氵音。云“▯羹”者,皆是陪鼎▯乡▯熏▯尧,牛用藿,羊用苦,豕用薇,调以五味,盛之於▯器,即谓之▯羹。若盛之於豆,即谓之庶羞,即《公食大夫》十六豆▯乡▯熏▯尧等也。云“宾客亦如之”者,谓若致饔饩及飧礼皆有陪鼎,则▯羹也。飨食亦应有大羹,故云宾客亦如之。

  甸师掌帅其属而耕耨王藉,以时入之,以共▯盛。(其属,府史胥徒也。耨,芸{艹子}也。王以孟春躬耕帝藉,天子三推,三公五推,卿诸侯九推,庶人终於千亩。庶人谓徒三百人。藉之言借也。王一耕之,而使庶人芸{艹子}终之。▯盛,祭祀所用▯也。粢,稷也,▯者稷为长,是以名云。在器曰盛。

  ○耨,乃豆反。▯,音资。芸,音云,徐音运,本或作耘。{艹子},音子,徐音兹。推,出谁反,又他回反。)

  [疏]“甸师”至“▯盛”

  ○释曰:言“掌帅其属”者,谓除府史,有胥三十人,徒三百人,而耕种耘耨於王之藉田。言“以时入之”者,谓麦则夏孰,禾黍秋孰,则十月获之,送入地官神仓,故云以时入之。云“以共▯盛者,六▯曰粢,在器曰盛,以共祭祀,故云以共粢盛。

  ○注“其属”至“

译○注“孤子”到“虞庠”

○解释说:为国事而死者的儿子,就像《左传》哀公二十三年,晋国的知伯亲自抓获颜庚;到二十七年,齐国军队将要出动,陈成子嘱咐孤子,三天上朝,设置乘车两匹马,连同五个邑邑封赏给他,召来颜庚的儿子并赐给他。这就是礼遇孤子的法则。说“《王制》说周人在东胶赡养国老,在虞庠赡养庶老”的,周朝在太学王宫之东设立东胶,“胶”的意思是纠察,用来纠察王事。周朝在西郊设立小学,采用有虞氏的庠制,所以叫虞庠。国老指退休的卿大夫,庶老指退休的士。经文只说耆老,与孤子相对,那么耆老就是为国事而死者的父祖可知。但这篇没有记载宴请国老、庶老的文字,所以郑玄解释耆老为国老、庶老。

师役,则掌共其献、赐脯肉之事。(献指酌酒给长帅。

○帅,音色类。)

[疏]“师役”到“之事”

○解释说:说“师役”的,指出师征伐以及巡狩田猎。掌管供给其献的,指献给将帅,并赐酒肉之事都掌管。

○注“献谓”到“长帅”

○解释说:因为经文说献指献酒不是献肉,所以郑玄说“酌酒给长帅”。长帅,指军将以下到五长,有功者宴请献酒。

凡小丧纪,陈其鼎俎而实之。(指丧事的奠祭。)

[疏]“凡小丧”到“而实之”

○解释说:说“小丧纪”的,指夫人以下的丧事。说“陈其鼎俎”的,指其殷奠及虞祭都有鼎俎,所以郑玄说“丧事的奠祭”。

亨人掌共鼎镬以给水火之齐。(镬,是煮肉及鱼腊的器具。煮熟后,才放入鼎中。齐,多少的量。

○齐,音才细,注同。)

[疏]注“镬所”到“之量”

○解释说:说“镬,是煮肉及鱼腊的器具”的,查《少牢》:灶在庙门外之东,大夫五鼎,羊、豕、肠、胃、鱼、腊,各自有镬。每个镬另有一个鼎,镬中肉熟,各自放入一个鼎,所以郑玄说“煮熟后,才放入鼎中”。说“齐,多少的量”的,这是解释经文“给水火之齐”,指在镬中加水,以及用火煮,都有多少的量。

职外内饔之爨亨煮,辨膳羞之物。(职,主也。爨,现在的灶。主在其灶煮物。

○爨,音七乱。)

[疏]“职外”到“之物”

○解释说:亨人主管外内饔爨灶亨煮之事。说“辨膳羞之物”的,膳羞,就是牛鼎之类的事物。

○注“职主”到“煮物”

○解释说:说“爨,现在的灶”的,《周礼》、《仪礼》都说爨,《论语》王孙贾说“宁媚于灶”,《礼记 祭法》天子七祀之中也说灶。如果是这样,自孔子以后都说灶,所以郑玄说爨,就是现在的灶。

祭祀,共大羹、〇羹。宾客亦如之。(大羹,肉汁。郑司农说:“大羹,不调味。〇羹加盐菜了。”

○羹,音庚,又音衡,下同。氵音,音去及。)

[疏]“祭祀”到“如之”

○解释说:说“祭祀共大羹”的,大羹,肉汁,盛于登,指上古的羹,不是说用盐菜及五味,指镬中煮肉汁,一名氵音,所以郑玄说大羹肉氵音。说“〇羹”的,都是陪鼎〇乡〇熏〇尧,牛用藿,羊用苦,豕用薇,调以五味,盛于〇器,就叫做〇羹。如果盛于豆,就叫做庶羞,就是《公食大夫》十六豆〇乡〇熏〇尧等。说“宾客亦如之”的,指如果致饔饩及飧礼都有陪鼎,就是〇羹。飨食也应该有大羹,所以说宾客亦如之。

甸师掌帅其属而耕耨王藉,以时入之,以共〇盛。(其属,府史胥徒也。耨,除草也。王在孟春亲自耕种帝藉,天子三推,三公五推,卿诸侯九推,庶人终于千亩。庶人指徒三百人。藉的意思是借。王一耕,而使庶人除草完成。〇盛,祭祀所用的〇。粢,稷也,〇者稷为长,是以名云。在器曰盛。

○耨,音乃豆。〇,音资。芸,音云,徐音运,本或作耘。{艹子},音子,徐音兹。推,音出谁,又他回。)

[疏]“甸师”到“〇盛”

○解释说:说“掌帅其属”的,指除府史,有胥三十人,徒三百人,而在王之藉田耕种耘耨。说“以时入之”的,指麦则夏熟,禾黍秋熟,则十月收获,送入地官神仓,所以说以时入之。说“以共〇盛”的,六〇曰粢,在器曰盛,以共祭祀,所以说以共粢盛。

○注“其属”到“

曰盛”

  ○释曰:云“其属,府史胥徒也”者,《叙官》知之。云“耨,芸{艹子}也”者,《诗》云“或芸或{艹子}”,芸,{艹助}{艹子},拥本是也。云“王以孟春”至“诸侯九推”,并是《月令》文。言“躬耕帝藉”者,天子亲耕三推是也。言“帝藉”者,藉田之▯,众神皆用,独言帝藉者,举尊言之。云“天子三推”者,三推而一发。云“三公五推”者,五推而三发。“卿诸侯九推”者,九推而五发。故《周语》云“王耕一发,班三之”。云“庶人终於千亩”,亦《周语》文。天子藉田千亩,在南郊,自天子三推已下,示有恭敬鬼神之法。又示帅先天下,故暂时耕,终之者,庶人也。郑解《周语》庶人者,谓此《序官》徒三百人也。云“粢,稷也”者,《尔雅》文。云“▯者稷为长,是以名云”者,此释经及《尔雅》特以“粢”为号。知稷为五▯长者,案《月令》中央土云“食稷与牛”,五行土为尊,故知稷为五▯长。及《尔雅》以稷为粢,通而言之,六▯皆是粢,故《小宗伯》云“辨六粢之名物”是也。

译“曰盛”

  ○解释说:经文说“其属,府史胥徒也”,这是从《叙官》篇中得知的。经文说“耨,芸{艹子}也”,《诗经》中说“或芸或{艹子}”,芸和{艹子},都是除草并培土护根的意思。经文说“王以孟春”到“诸侯九推”,这些都是《月令》中的文句。说“躬耕帝藉”,是指天子亲自耕种并推行三次。说“帝藉”,是指藉田,众神都使用,唯独称为帝藉,是举尊贵者而言。经文说“天子三推”,是指推三次而发一次。经文说“三公五推”,是指推五次而发三次。“卿诸侯九推”,是指推九次而发五次。所以《周语》中说“王耕一发,班三之”。经文说“庶人终於千亩”,也是《周语》中的文句。天子的藉田有一千亩,在南郊,从天子三推以下,是表示有恭敬鬼神的法度。又表示率领天下,所以只是暂时耕种,最终完成耕种的,是庶人。郑玄解释《周语》中的庶人,是指此《序官》中的徒三百人。经文说“粢,稷也”,这是《尔雅》中的文句。经文说“〇者稷为长,是以名云”,这是解释经文以及《尔雅》特别以“粢”为名。知道稷是五谷之长,查考《月令》中央土说“食稷与牛”,五行中土为尊,所以知道稷是五谷之长。至于《尔雅》以稷为粢,通而言之,六谷都是粢,所以《小宗伯》中说“辨六粢之名物”就是这个意思。

祭祀,共萧茅,(郑大夫云:“萧字或为{艹酉},{艹酉}读为缩。束茅立之祭前,沃酒其上,酒渗下去,若神饮之,故谓之缩。缩,浚也。故齐桓公责楚不贡苞茅,王祭不共,无以缩酒。”杜子春读为萧。萧,香蒿也。玄谓《诗》所云“取萧祭脂”。《郊特牲》云“萧合黍稷,臭阳达於墙屋。故既荐然後▯芮萧合馨香”。合馨香者,是萧之谓也。茅以共祭之苴,亦以缩酒,苴以藉祭。缩酒,▯酒也。醴齐缩酌。

  ○{艹酉},所六反。渗,所鸩反。浚,荀闰反,刘思顺反。▯芮,如悦反。苴,音租,又子馀反。藉,在夜反。▯,子礼反。齐,才细反。)

  [疏]“祭祀共萧茅”

  ○释曰:此祭祀共萧茅者,萧谓香蒿,据祭祀宗庙时有之。若共茅,外内之神俱用,故云“祭祀共萧茅”也。

  ○注“郑司农”至“缩酌”

  ○释曰:“郑大夫云萧字或为{艹酉},{艹酉}读为缩”,郑大夫必读为缩者,欲以萧、茅共为一事解之。云“束茅立之祭前”者,此郑大夫之意取《士虞礼》“束茅立几东”,所以藉祭。此义萧、茅共为一,则不可。若束茅立之祭前,义得通。又引齐桓公责楚,谓《左氏》僖公四年传辞。彼齐桓使管仲责楚云:“尔贡包茅不入,王祭不共,无以缩酒,寡人是徵”,楚伏其罪,云“敢不共给”是也。杜子春读为萧,於义为是,故後郑从之。云“玄谓《诗》所云取萧祭脂”,见用萧之时有脂。又引《郊特牲》者,欲见非直有脂,亦有黍稷。云“臭阳达於墙屋”者,谓馈献之後,阴厌之节,取萧与脂及黍稷▯芮烧之,取香气上闻,故云“既荐然後▯芮萧合馨香”。云“茅以共祭之苴”者,则《士虞礼》“束茅长五寸,立於几东,谓之苴者”是也。云“亦以缩酒”者,《左氏》管仲辞是也。云“苴以藉祭”者,亦指《士虞礼》也。云“缩酒,▯酒也”者,郑君解义语。云“醴齐缩酌”者,《司尊彝职》文。此官共茅。《司巫》云“祭祀共{艹租}馆”,茅以为{艹租}。两官共共者,谓此甸师共茅与司巫,司巫为苴以共之。此据祭宗庙也。《乡师》又云“大祭祀共茅{艹租}”者,谓据祭天时,亦谓甸师氏送茅与乡师,为苴以共之。若然,甸师氏直共茅而已,不供苴耳。

  共野果▯之荐。(甸在远郊之外,郊外曰野。果,桃李之属。▯,瓜瓞之属。

  ○▯,力桑反。瓞,大结反。)

  [疏]注“甸在”至“之属”

  ○释曰:郑言“甸在远郊之外”者,案《载师》,公邑之田任甸地,在二百里中。《司马法》职百里为远郊。今言甸在远郊外,则是二百里中。云“郊外曰野”者,释经野,野在郊外。云“果,桃李之属。▯,瓜瓞之属”者,案《食货志》,臣瓒以为在树曰果,在地曰▯,不辨有核无核。张晏以有核曰果,无核曰▯。今郑云“果,桃李之属”,即是有核者也;“▯,瓜瓞之属”,即是无核者也。此从张晏之义。

  丧事,代王受眚灾。(粢盛者,祭祀之主也。今国遭大丧,若云此黍稷不馨,使鬼神不逞于王。既殡,大祝作祷辞授甸人,使以祷藉田之神。受眚灾,弭後殃。

  ○眚,生景反。)

  [疏]“丧事”至“眚灾”

  ○释曰:言“丧事”者,谓王丧。既殡後,甸师氏於大祝取祷辞,祷藉田之神。眚,过也。代王受过灾云,若云黍稷不香,使鬼神不逞,故令王死,敛丧事代王受灾。此祷事於死王无益,欲止後殃,故为此祷也。

  ○注“粢盛”至“後殃”

  ○释曰:言“粢盛者,祭祀之主也”者,以其遭王丧,遣甸师氏祷,意甸师种粢盛。祭祀之具,以黍稷为主,故云“今国遭大丧,若云此黍稷不馨”。逞,快也。使鬼神不快於王,令使王死。云“既殡,大祝作祷辞,授甸人”者,知大祝作祷辞在既殡後者,见《大祝职》云授甸人祷辞,在大敛後,大敛则殡,故知在既殡後。

  王之同姓有罪,则死刑焉。(郑司农云:“王同姓有罪当刑者,断其狱

译祭祀时,提供萧和茅。(郑大夫说:“萧字有的版本作‘缩’,‘缩’读作‘缩’。把茅草捆起来立在祭坛前,把酒浇在上面,酒渗下去,好像神灵饮用了,所以叫作‘缩’。缩,就是滤的意思。所以齐桓公责备楚国不进贡苞茅,导致天子祭祀时供应不足,没有用来滤酒的东西。”杜子春把萧读作萧。萧,是香蒿。我认为《诗经》中所说的‘取萧祭脂’。《郊特牲》说‘萧和黍稷混合,香气向上直达墙屋。所以进献祭品之后,再焚烧萧,混合出馨香’。混合出馨香的,就是萧的作用。茅草用来作为祭祀时的垫席,也用来滤酒,垫席是用来垫在祭品下面的。滤酒,就是滤去酒糟。醴酒滤去酒糟后饮用。)

[疏]“祭祀提供萧茅”

○解释:这里说祭祀提供萧茅,萧指的是香蒿,这是根据祭祀宗庙时的情况而言的。至于提供茅草,无论是祭祀天神还是地祇都使用,所以说“祭祀提供萧茅”。

○注“郑司农”到“缩酌”

○解释:“郑大夫说萧字有的版本作‘缩’,‘缩’读作‘缩’”,郑大夫必定读作缩,是想把萧和茅解释为同一件事。说“把茅草捆起来立在祭坛前”,这是郑大夫的意思,取《士虞礼》中“把茅草捆起来立在几案东边”,用来垫在祭品下面。如果萧和茅是同一件事,这种解释就不通。如果把茅草捆起来立在祭坛前,意思才能讲通。又引用齐桓公责备楚国的例子,指的是《左传》僖公四年的传文。那里齐桓公派管仲责备楚国说:“你们进贡的包茅没有送来,导致天子祭祀时供应不足,没有用来滤酒的东西,寡人因此来征讨”,楚国伏罪,说“怎敢不供应”就是这个意思。杜子春读作萧,在义理上是正确的,所以后来的郑玄采纳了他的说法。说“我认为《诗经》中所说的‘取萧祭脂’”,这是说明使用萧的时候有油脂。又引用《郊特牲》,是想说明不仅有油脂,还有黍稷。说“香气向上直达墙屋”,是指在进献祭品之后,阴厌的环节,取萧和油脂以及黍稷焚烧,让香气上达,所以说“进献祭品之后,再焚烧萧,混合出馨香”。说“茅草用来作为祭祀时的垫席”,就是《士虞礼》中“把茅草捆成长五寸,立在几案东边,称为苴”的意思。说“也用来滤酒”,就是《左传》中管仲的话。说“垫席是用来垫在祭品下面的”,也是指《士虞礼》。说“滤酒,就是滤去酒糟”,这是郑君解释义理的话。说“醴酒滤去酒糟后饮用”,是《司尊彝职》中的原文。这个官职提供茅草。《司巫》说“祭祀提供苴馆”,茅草用来做苴。两个官职都提供,是指这个甸师提供茅草给司巫,司巫做成苴来提供。这是指祭祀宗庙的情况。《乡师》又说“大祭祀提供茅苴”,是指祭祀天神时,也是指甸师氏把茅草送给乡师,做成苴来提供。如果是这样,甸师氏只是提供茅草,不提供苴。

提供野外的果实和瓜瓞作为祭品。(甸在远郊之外,郊外称为野。果,是桃、李之类的。瓞,是瓜、瓞之类的。

○瓞,力桑反。瓞,大结反。)

[疏]注“甸在”到“之类的”

○解释:郑玄说“甸在远郊之外”,查考《载师》,公邑的田地属于甸地,在二百里范围内。《司马法》职百里为远郊。现在说甸在远郊之外,那就是在二百里范围内。说“郊外称为野”,解释经文中的野,野在郊外。说“果,是桃、李之类的。瓞,是瓜、瓞之类的”,查考《食货志》,臣瓒认为在树上的叫果,在地上的叫瓞,不区分有核无核。张晏认为有核的叫果,无核的叫瓞。现在郑玄说“果,是桃、李之类的”,就是有核的;“瓞,是瓜、瓞之类的”,就是无核的。这是采纳张晏的说法。

丧事时,代替君王承受灾祸。(粢盛,是祭祀的主要供品。现在国家遭遇大丧,如果说这些黍稷不香,使得鬼神对君王不满意。既殡之后,大祝制作祷辞交给甸人,让他向藉田之神祈祷。承受灾祸,是为了消除后来的祸殃。

○眚,生景反。)

[疏]“丧事”到“灾祸”

○解释:说“丧事”,是指君王的丧事。既殡之后,甸师氏从大祝那里取得祷辞,向藉田之神祈祷。眚,是过错。代替君王承受过错和灾祸,意思是说如果黍稷不香,使得鬼神不满意,所以导致君王死亡,在收敛丧事时代替君王承受灾祸。这种祈祷对死去的君王没有益处,是为了阻止后来的祸殃,所以进行这种祈祷。

○注“粢盛”到“后来的祸殃”

○解释:说“粢盛,是祭祀的主要供品”,因为遭遇君王丧事,派遣甸师氏祈祷,意思是甸师氏种植粢盛。祭祀的器具,以黍稷为主,所以说“现在国家遭遇大丧,如果说这些黍稷不香”。逞,是满意。使得鬼神对君王不满意,导致君王死亡。说“既殡,大祝制作祷辞,交给甸人”,知道大祝制作祷辞在既殡之后,是因为看到《大祝职》中说交给甸人祷辞,在大敛之后,大敛就是殡,所以知道在既殡之后。

君王的同姓如果有罪,就在那里执行死刑。(郑司农说:“君王同姓有罪应当受刑的,断决他们的狱讼

於甸师之官也。《文王世子》曰:‘公族有死罪,则磬於甸人。’又曰:‘公族无宫刑,狱成,致刑于甸人。’又曰:‘公族无宫刑,不践其类也。刑于隐者,不与国人虑兄弟。’”

译在甸师这个官职上。《文王世子》说:“公族的人犯了死罪,就在甸人那里执行磔刑。”又说:“公族的人不适用宫刑,案件判决后,将刑罚交给甸人去执行。”又说:“公族的人不适用宫刑,是为了不践踏同类的尊严;在隐蔽的地方行刑,是为了不让国人把公族成员当作兄弟来共同忧虑。”

○断,丁乱反。践,音翦。)

  [疏]“王之”至“刑焉”

  ○释曰:周姓姬,言同姓者,绝服之外同姓姬者。有罪者,谓凡五刑则刑杀不於市朝,於此死刑焉,谓死及肉刑在甸师氏。必在甸师氏者,甸师氏在疆埸,多有屋舍,以为隐处,故就而刑焉。案《掌囚》云“凡有爵者,与王之同族,奉而▯甸师氏,以待刑杀。”此中不云其凡有爵者,文不具。

  ○注“郑司”至“兄弟”

  ○释曰:云“王同姓有罪当刑者,断其狱於甸师之官”者,此断狱,自是秋官,罪定断讫,始▯甸师氏而刑杀之。若然,断狱不在甸师。後郑不破之者,案《掌囚》云“凡有爵者,与王之同族,奉而▯甸师氏,以待刑杀。”此经亦云死刑焉,甸师氏不断狱显然。不破之者,见司农引《文王世子》为证,於义是,故不复於中破之。《文王世子》已下云“公族有死罪,则磬於甸人”者,郑彼注云“悬缢杀之曰磬”。云“又曰‘公族无宫刑,狱成,致刑於甸人’,又曰‘公族无宫刑,不践其类也’”者,覆解上公族无宫刑之义。云“刑于隐者,不与国人虑兄弟”者,若刑兄弟於市朝,则是与国人虑兄弟。令於隐处者,则是不使国人虑兄弟。彼是诸侯法,引之,以证王之同姓刑於甸师,亦是刑隐者也。

  帅其徒以薪蒸役外内饔之事。(役,为给役也。木大曰薪,小曰蒸。)

  [疏]“帅其”至“之事”

  ○释曰:其徒三百人,耕耨藉田千亩,其事至闲,故兼为外内饔所役使,共其薪蒸。

  ○注“木大曰薪小曰蒸”

  ○释曰:此《纂要》文。又《左氏传》云“其父析薪”,即大木。可析曰薪,自然小者曰蒸也。

  兽人掌罟田兽,辨其名物。(罟,罔也。以罔搏所当田之兽。

  ○罟,音古。搏,音博,刘音付,後同。)

  [疏]“兽人”至“名物”

  ○释曰:云“掌罟田兽”者,罟,罔也。谓以罔搏取当田之兽。云“辨其名物”者,野兽皆有名号物色。案《夏官》,四时田猎,春用火,夏用车,秋用罗,冬用徒。四时各有其二以为主,无妨四时兼有罔取当田之兽。

  冬献狼,夏献麋,春秋献兽物。(狼膏聚,麋膏散,聚则温,散则凉,以救时之苦也。兽物,凡兽皆可献也,及狐狸。)

  [疏]“冬献”至“兽物”

  ○释曰:云“冬献狼”者,狼,山兽。山是聚,故狼膏聚,聚则温,故冬献之。云“夏献麋”者,麋是泽兽,泽主销散,故麋膏散,散则凉,故夏献之。云“春秋献兽物”者,春秋寒温▯,故兽物皆献之。

  ○注“狼膏”至“狐狸”

  ○释曰:云“以救时之苦”者,夏苦其大热,故献麋。冬苦其大寒,故献狼。案《内则》取稻米与狼▯蜀膏以为饣衍。狼之所用,惟据取膏为饣衍食,若麋之所用则多矣。云“及狐狸”者,案《内则》,狐去首,狸去正脊。二者并堪食之物,故知兽物中兼献。

  时田,则守罟。(备兽触攫。

  ○俱缚反,又俱碧反,又作护,华霸反。)

  [疏]“时田则守罟”。释曰:守罟者,谓四时田猎,兽人守罟。“备兽触攫”者,防备兽时触罔而攫者,则取之。

  及弊田,令禽注于虞中。(弊,仆也。仆而田止。郑司农云:“弊田,谓春火弊,夏车弊,秋罗弊,冬徒弊。虞中,谓虞人▯所田之野,及弊田,植虞旗於其中,致禽而珥焉。兽人主令田众得禽者,置虞人所立虞旗之中,当以给四时社庙之祭。故曰‘春献禽以祭社,夏献禽以享礻龠,秋献禽以祀礻方,冬献禽以享▯’。又曰‘大兽公之,小禽私之’。公之谓输之於虞中。珥焉者,取左耳以致功,若斩首折馘。故《春秋传》曰‘以数军实’。”

  ○弊,如字,徐蒲计反。注,之树反。仆,普卜反,一音芳豆反,又音赴。▯,音来,本亦作莱。植,直吏反。又时力反,徐音栽。珥,徐如志反。享,许丈反,刘音向,後皆放此。礻龠,由若反。礻方,音方。折,之舌反。馘,古获反。数,色主

译○断,音丁乱。践,音翦。)

[疏]“王之”至“刑焉”

○解释曰:周王室姓姬,所谓同姓者,是指服制已尽之外的同姓姬氏族人。有罪者,是说凡属五刑之内的罪行,其刑杀不在市朝进行,而是在此处以死刑,即死刑及肉刑由甸师氏执行。之所以必在甸师氏处执行,是因为甸师氏驻守在边境,那里有很多房屋,可以作为隐蔽之处,所以就近在那里行刑。查考《掌囚》篇说:“凡有爵位者,以及与王同宗族的人,押送到甸师氏,等待刑杀。”此处经文没有提及那些有爵位的人,是因为文字简略不全。

○注“郑司”至“兄弟”

○解释曰:注解说“王同姓有罪当受刑者,在甸师氏的官署断案”,这断案,自然是秋官的职责,罪案审定判决完毕后,才送到甸师氏那里行刑。既然如此,断案并不在甸师氏。后来郑玄没有驳斥它,是因为查考《掌囚》说:“凡有爵位者,以及与王同宗族的人,押送到甸师氏,等待刑杀。”此经文也说在此处以死刑,显然甸师氏并不负责断案。不驳斥它的原因,是看到郑司农引用《文王世子》作为证据,在义理上是正确的,所以不再在中间驳斥它。《文王世子》以下说“公族有死罪,就在甸人那里悬缢处死”,郑玄在那里的注解说“悬缢处死叫做磬”。又说“又说‘公族不受宫刑,狱案成后,将刑罚交付给甸人’,又说‘公族不受宫刑,是不践踏他们的同类’”,这是再次解释上面公族不受宫刑的意义。说“在隐蔽处行刑,是不让国人议论兄弟”,如果在市朝处死兄弟,那就是让国人议论兄弟。命令在隐蔽处行刑,那就是不让国人议论兄弟。那是诸侯的法律,引用它,来证明王的同姓在甸师氏行刑,也是属于在隐蔽处行刑。

率领他的徒众,用薪柴和细柴供应外饔和内饔的事务。(役,是供给劳役。木大的叫薪,木小的叫蒸。)

[疏]“帅其”至“之事”

○解释曰:他的徒众三百人,耕种耨锄藉田千亩,那件事非常清闲,所以兼被外饔和内饔役使,供给薪柴和细柴。

○注“木大曰薪小曰蒸”

○解释曰:这是《纂要》中的文字。又《左传》说“他的父亲劈柴”,那就是大木。可以劈开的叫薪,自然小的就叫蒸。

兽人掌管用网捕捉田猎之兽,辨别它们的名号和物色。(罟,是网。用网捕捉应当田猎的野兽。

○罟,音古。搏,音博,刘音付,后面相同。)

[疏]“兽人”至“名物”

○解释曰:说“掌管用网捕捉田猎之兽”,罟,是网。是说用网捕捉应当田猎的野兽。说“辨别它们的名号和物色”,野兽都有名号和物色。查考《夏官》,四季田猎,春天用火,夏天用车,秋天用罗网,冬天用徒众。四季各有两种作为主要方式,不妨碍四季兼用网捕捉应当田猎的野兽。

冬天进献狼,夏天进献麋,春秋进献各种野兽。(狼的油脂凝聚,麋的油脂分散,凝聚则温暖,分散则凉爽,用来补救时节的苦楚。兽物,凡是野兽都可以进献,包括狐狸。)

[疏]“冬献”至“兽物”

○解释曰:说“冬天进献狼”,狼是山兽。山是凝聚,所以狼的油脂凝聚,凝聚则温暖,所以冬天进献它。说“夏天进献麋”,麋是泽兽,泽主消散,所以麋的油脂分散,分散则凉爽,所以夏天进献它。说“春秋进献兽物”,春秋寒温适中,所以各种野兽都进献。

○注“狼膏”至“狐狸”

○解释曰:说“用来补救时节的苦楚”,夏天苦于太热,所以进献麋。冬天苦于太冷,所以进献狼。查考《内则》取稻米与狼膏、蜀膏来做饣衍。狼的用途,只据取膏来做饣衍食用,如果麋的用途则多了。说“包括狐狸”,查考《内则》,狐狸去掉头部,狸去掉正脊。这两者都是可食用的东西,所以知道兽物中兼有进献。

按时田猎,就看守网具。(防备野兽冲撞攫取。

○俱缚反,又俱碧反,又作护,华霸反。)

[疏]“时田则守罟”。解释曰:守罟,是说四季田猎,兽人看守网具。“防备野兽冲撞攫取”,是防备野兽当时冲撞网具而攫取,就捕捉它。

等到田猎结束,命令禽兽聚集到虞人所立的旗帜中间。(弊,是仆倒。仆倒而田猎停止。郑司农说:“弊田,是说春天用火田猎结束,夏天用车田猎结束,秋天用罗网田猎结束,冬天用徒众田猎结束。虞中,是说虞人来到所田猎的野外,等到田猎结束,在中间树立虞旗,招致禽兽并割取左耳。兽人主要命令田猎众人得到禽兽的,放置在虞人所立的虞旗中间,应当用来供给四季社庙的祭祀。所以说‘春天献禽以祭社,夏天献禽以享礻龠,秋天献禽以祀礻方,冬天献禽以享〇’。又说‘大兽归公,小禽归私’。归公是说输送到虞中。珥焉,是取左耳以报功,像斩首折馘。所以《春秋传》说‘用来计算军实’。”

○弊,如字,徐蒲计反。注,之树反。仆,普卜反,一音芳豆反,又音赴。〇,音来,本亦作莱。植,直吏反。又时力反,徐音栽。珥,徐如志反。享,许丈反,刘音向,后面都仿照这个。礻龠,由若反。礻方,音方。折,之舌反。馘,古获反。数,色主

反,一音所。)

  [疏]“及弊”至“虞中”

  ○释曰:“及弊田”者,弊,仆也,谓田止。“令禽注於虞中”者,田止,虞人致旌旗於田处之中央。注,犹聚也。兽人则令所田之众,大兽公之,小禽私之者,输之,聚於旌旗之所,故言注於虞中。

译反,一音所。)

[疏]“及弊”至“虞中”

○解释曰:“及弊田”的意思是,弊,通“仆”,指田猎停止。“令禽注於虞中”的意思是,田猎停止后,虞人将旌旗置于田猎场地的中央。注,就是聚集。兽人则命令参与田猎的人,将大兽归公,小禽归私,把它们输送、聚集在旌旗所在的地方,所以说“注於虞中”。

○注“弊仆”至“军实”

  ○释曰:郑司农云:“弊田,谓春火弊,夏车弊,秋罗弊,冬徒弊”,并《大司马职》文。引之者,证弊田为田止之事。云“虞中谓虞人▯所田之野”已下,《地官 山虞职》文。言虞人莱所田之野者,谓於教战之所芟治草莱。云“及弊田,植虞旗於其中”者,熊虎为旗。山多虎,故用熊虎。及弊田田止,虞人植虞旗於中。引之者,证经虞中之事。云“致禽而珥焉”者,谓田众大兽公之者,各割取左耳,以拟交功。云“春献禽以祭社”至“小禽私之”,亦《司马职》文。言春献禽以祭社者,郑彼注“春土方施生”。云“夏献禽以享礻龠”者,夏阴气始起,郑云“象神之在内”。云“秋献禽以祀礻方”者,郑注:“礻方当为方,谓祭四方之神。”云“冬献禽以享蒸”者,冬阳气始起,亦象神之在内。此祭并非四时常祭,以田猎得禽牲,因享祭之耳。云“大兽公之”者,谓已孕曰兽,输之於公。“小禽私之”者,未孕曰禽,谓田众得之以自入。云“若斩首折馘”者,田猎象战伐,田猎之时,取禽左耳以效功;若征伐之时,於陈斩首折取左耳,谓之馘,亦以拟效功,故云若斩首折馘。又引《春秋传》曰者,案襄二十四年“楚▯启︹如齐聘。齐侯祭社,▯军实,使客观之”。注云:“▯,数军实兵甲器械,与隐公传三年而治兵数军实一也。”引之者,证斩首折馘为军实。若然,注传兵甲器械与斩首折馘不同者,兵甲器械自为军实,至於斩首折馘亦是军实,仍於生执囚俘亦为军实,是以僖公三十三年晋舍秦囚,先轸曰“堕军实”是也。

  凡祭祀、丧纪、宾客,共其死兽生兽。(共其完者。)凡兽入于腊人,(当乾之。)

  [疏]“凡祭”至“腊人”

  ○释曰:凡此所共者,於《庖人》云“凡其死生鲜[B161]之物,以共王之膳”。

  ○注“共其完者”

  ○释曰:知其完全者,下经云“凡兽入於腊人”,是其不完者,故知此是完者。

  皮毛筋角入于玉府。(给作器物。

  ○筋,音斤。)

  [疏]“皮毛”至“王府”

  ○释曰:兽人所得禽兽,其中皮毛筋角,择取堪作器物者,送入於玉府,拟给百工饰作器物。

  凡田兽者,掌其政令。

  [疏]“凡田”至“政令”

  ○释曰:谓田猎取兽禽者,所有政令,兽人掌之,以其知田猎之法故。

  [QPXJ]人掌以时[QPXJ]为梁。(《月令》季冬命渔师为梁。郑司农云:“梁,水偃也。偃水为关空,以笱承其空。《诗》曰:敝笱在梁。”

  ○偃,於建反,徐本作▯,一返反。空,戚音孔,下同。)

  [疏]“[QPXJ]人”至“为梁”

  ○释曰:言以时[QPXJ]为梁”者,谓一岁三时取鱼,皆为梁,以时取之,故云以时渔为梁。

  ○注“月令”至“在梁”

  ○释曰:案《月令》季冬云“命渔师始鱼,天子亲往”,此注云“季冬命渔师为梁”,文句不同者,郑以此经有梁字,故於《月令》以义取之,非是《月令》正文。郑司农“梁,水偃也。偃水为关空,以笱承其空”者,谓偃水两畔,中央通水为关孔。笱者,苇簿。以簿承其关孔。鱼过者,以簿承取之。故《诗》云“敝笱在梁”。彼《齐诗》云:“弊败之笱,在於鱼梁。其鱼唯唯,过者无制。”彼喻文姜与襄公淫通,来往不制。又《鱼丽》诗云:“鱼丽于▯,▯尝鲨。”注云:“▯,曲梁。寡妇之笱。”笱即曲簿也。引之者,证梁以笱为之。

  春献王鲔。(王鲔,鲔之大者。《月令》季春“荐鲔于寝庙。”

  ○鲔,位轨反。)

  [疏]“春献王鲔”

  ○释曰:谓季春三月,春鲔新来。言“王鲔”,鲔之大者。云“献”者,献於庙之寝,故郑注引《月令》云“荐鲔於寝庙”。取鱼之法,岁有五。案《月令》孟春云“獭祭鱼”,此时得取矣,一也。季春云“荐鲔於寝庙”,即此所引者,二也。又案《鳖人》云“秋献龟

译○注“弊仆”至“军实”

○解释说:郑司农说:“弊田,是指春天用火驱赶野兽,夏天用车驱赶野兽,秋天用网罗驱赶野兽,冬天用步兵驱赶野兽”,这些都是《大司马职》中的原文。引用这些,是为了证明弊田就是田猎停止时的事情。说“虞中,是指虞人田猎的野外”以下,是《地官·山虞职》中的原文。说虞人治理田猎野外的草莱,是指在教战的地方清除杂草。说“等到田猎停止,在中间树立虞旗”,熊虎图案的旗帜叫旗。山上多虎,所以用熊虎图案。等到田猎停止,虞人在中间树立虞旗。引用这些,是为了证明经文中虞中的事情。说“聚集猎物并割取左耳”,是指田猎众人获得的大兽归公,各自割取左耳,用来计算功劳。说“春天献祭禽兽以祭祀社神”到“小禽归私”,也是《司马职》中的原文。说春天献祭禽兽以祭祀社神,郑玄在那里的注释说“春天地气开始生发”。说“夏天献祭禽兽以享祭礻龠神”,夏天阴气开始兴起,郑玄说“象征神灵在室内”。说“秋天献祭禽兽以祭祀礻方神”,郑玄注释:“礻方应当是方,指祭祀四方之神。”说“冬天献祭禽兽以享祭蒸神”,冬天阳气开始兴起,也象征神灵在室内。这些祭祀并不是四季常规的祭祀,而是因为田猎获得了禽兽牺牲,所以顺便享祭罢了。说“大兽归公”,是指已经怀孕的叫兽,输送给公家。“小禽归私”,是指未怀孕的叫禽,指田猎众人获得后自己留下。说“如果斩首割取左耳”,田猎模拟战伐,田猎的时候,取禽兽的左耳来计算功劳;如果是征伐的时候,在阵前斩首割取左耳,叫做馘,也是用来计算功劳,所以说如果斩首割取左耳。又引用《春秋传》说,查考襄公二十四年“楚启如齐聘问。齐侯祭祀社神,清点军实,让客人观看”。注释说:“,清点军实兵甲器械,与隐公传三年治兵清点军实是一样的。”引用这些,是为了证明斩首割取左耳属于军实。如果这样,注释和传文中兵甲器械与斩首割取左耳不同的话,兵甲器械自然是军实,至于斩首割取左耳也是军实,至于活捉的俘虏也是军实,所以僖公三十三年晋国释放秦国俘虏,先轸说“毁坏了军实”就是这个意思。

凡祭祀、丧纪、宾客,供给死兽和活兽。(供给完整的。)凡兽进入腊人那里,(应当干燥处理。)

[疏]“凡祭”至“腊人”

○解释说:凡这里所供给的,在《庖人》中说“凡死生鲜腥之物,用来供给王的膳食”。

○注“共其完者”

○解释说:知道是完整的,因为下文说“凡兽进入腊人那里”,那是指不完整的,所以知道这里是完整的。

皮毛筋角进入玉府。(供给制作器物。

○筋,音斤。)

[疏]“皮毛”至“王府”

○解释说:兽人获得的禽兽,其中的皮毛筋角,挑选适合制作器物的,送入玉府,准备供给百工装饰制作器物。

凡田猎取兽的,掌管其政令。

[疏]“凡田”至“政令”

○解释说:指田猎取兽禽的,所有的政令,由兽人掌管,因为他知道田猎的方法。

渔人掌管按时设置鱼梁。(《月令》季冬命令渔师设置鱼梁。郑司农说:“梁,是拦截水流的设施。拦截水流形成关口和孔洞,用笱承接孔洞。《诗》说:敝笱在梁。”

○偃,於建反,徐本作〇,一返反。空,戚音孔,下同。)

[疏]“渔人”至“为梁”

○解释说:说“按时设置鱼梁”,是指一年三个季节取鱼,都设置鱼梁,按时取鱼,所以说按时渔猎设置鱼梁。

○注“月令”至“在梁”

○解释说:查考《月令》季冬说“命令渔师开始捕鱼,天子亲自前往”,这里注释说“季冬命令渔师设置鱼梁”,文句不同,郑玄因为这里经文有梁字,所以在《月令》中取义,不是《月令》的正文。郑司农“梁,是拦截水流的设施。拦截水流形成关口和孔洞,用笱承接孔洞”,是指拦截水流的两边,中央通水形成关口和孔洞。笱,是芦苇编的网。用网承接关口和孔洞。鱼经过时,用网承接取鱼。所以《诗》说“敝笱在梁”。那《齐诗》说:“破败的笱,在鱼梁上。鱼群游动,经过的没有控制。”那是比喻文姜与襄公淫乱,来往没有节制。又《鱼丽》诗说:“鱼丽于〇,〇尝鲨。”注释说:“〇,是弯曲的鱼梁。寡妇的笱。”笱就是弯曲的网。引用这些,是为了证明鱼梁是用笱制作的。

春天进献王鲔。(王鲔,是鲔鱼中大的。《月令》季春“进献鲔鱼于寝庙。”

○鲔,位轨反。)

[疏]“春献王鲔”

○解释说:指季春三月,春鲔新来。说“王鲔”,是鲔鱼中大的。说“献”,是进献于庙寝,所以郑玄注释引用《月令》说“进献鲔鱼于寝庙”。取鱼的方法,一年有五种。查考《月令》孟春说“獭祭鱼”,这时候可以取鱼了,这是第一种。季春说“进献鲔鱼于寝庙”,就是这里引用的,这是第二种。又查考《鳖人》说“秋天进献龟

鱼”,三也。《王制》云“獭祭鱼,然後虞人入泽梁”,与《孝经纬 援神契》云“阴用事,木叶落,獭祭鱼”同时,是十月取鱼,四也。獭则春冬二时祭鱼也。案《潜》诗云“季冬荐鱼”,与《月令》季冬渔人始鱼同,五也。是一岁三时五取鱼,唯夏不取。案《鲁语》云“宣公夏滥於泗渊”,以其非时,里革谏之,乃止。

译“鱼”,这是第三点。《王制》说“水獭陈列鱼,然后虞官进入沼泽设梁捕鱼”,与《孝经纬·援神契》说“阴气主事,树叶凋落,水獭陈列鱼”的时间相同,这是十月捕鱼,这是第四点。水獭在春、冬两季陈列鱼。查考《诗经·小雅·潜》说“季冬进献鱼”,与《礼记·月令》中季冬渔官开始捕鱼的说法相同,这是第五点。这是一年中三个季节五次捕鱼,唯独夏季不捕。查考《国语·鲁语》说“鲁宣公夏季在泗水深渊滥捕”,因为不合时宜,里革劝谏他,于是停止。

辨鱼物,为鲜[B161],以共王膳羞。(鲜,生也。[B161],乾也。

  ○[B161],本又作槁,苦老反。)

  [疏]“辨鱼”至“膳羞”

  ○释曰:此所共者,共於膳夫以共王。

  凡祭祀、宾客、丧纪、共其鱼之鲜[B161]。凡[QPXJ]者,掌其政令。凡[QPXJ]征,入于玉府。”(郑司农云:“渔征,渔者之租税,渔人主收之,入于玉府。”)

  [疏]“凡祭”至“玉府”

  ○释曰:云“凡祭祀宾客丧纪,共其鱼之鲜[B161]”者,此所共者,共内外饔,以其膳夫即不掌祭祀之事。云“凡[QPXJ]者,掌其政令”者,凡取鱼者所有政令,皆渔人掌之,以其知取之时节及处所。云“凡渔征,入于玉府”者,言渔征者,谓近川泽之民,於十月獭祭鱼之时,其民亦得取鱼、水族之类。其中须骨之事堪饰器物者,所有征税,渔人主收之,送入于玉府,以当邦赋也。

  鳖人掌取互物,(郑司农云:“互物谓有甲▯胡龟鳖之属。”

  ○互,户故反,干云:“对也。”▯,莫干反。)

  [疏]注“郑司”至“之属”

  ○释曰:此文与下为目,所取之物者,即下经所云是也。

  以时{▯措}鱼鳖龟蜃,凡▯物。(蜃,大蛤。郑司农云:“{▯措}谓以扌叉刺泥中搏取之。▯物,龟鳖之属,自▯藏伏於泥中者。”玄谓▯物,亦谓▯蔑刀含浆之属。

  ○{▯措},戚敕角反,刘仓伯反,徐仓格反,沈枪昔反,{▯措},《庄子》云“冬则扌蜀鳖於江。”扌蜀,音叉角反,义与此同,今从彼读。蜃,上轸反,干云:“鱿类。”▯,莫皆反。扌叉,音叉。)春献鳖蜃,秋献龟鱼。(此其出在浅处可得之时。鱼亦谓自▯藏。)

  [疏]“以时”至“龟鱼”

  ○释曰:言以时者,即下经春献鳖蜃共然。{▯措}鱼鳖据所取,下经据所献,其时一也。

  ○注“蜃大”至“之属”

  ○释曰:“蜃,大蛤”者,即《月令》云“雉入大水化为蜃”者是也。对雀入大水化为蛤为小蛤。“郑司农云,{▯措}谓以扌叉刺泥中搏取之”者,司农意以{▯措}为刺。此经鱼鳖龟蜃皆在泥中水中,故以扌叉刺取之。“▯物,龟鳖”之属者,案经龟鳖自显,别言▯物。司农▯物中更言龟鳖者,但经惑所言▯物者,总龟鳖之等,故司农重以龟鳖为▯物。“玄谓▯物亦谓▯蔑刀含浆之属”者,案《尔雅》:“{列鱼},▯蔑刀也。▯奉,含浆”,观此,郑意▯蔑刀为一物,▯奉为含浆,亦一物。孙氏注《尔雅》,刀鱼与▯蔑别,非郑意。

  ○注“此其”至“▯藏”

  ○释曰:郑云“鱼亦谓自▯藏”者,若不自▯藏,则在上,渔人取之矣。故知此鱼与龟鳖是自▯藏者也。

  祭祀,共[C231]、蠃、▯氐,以授醢人。(蠃,▯▯蝓。郑司农云:“[C231],蛤也。”杜子春云“[C231],▯奉也。▯氐,蛾子。《国语》曰‘虫舍▯氐▯彖’。”

  ○[C231],薄佳反,徐又父幸反。蠃,即戈反。▯氐,直其反,徐长犁反,蚍蜉子。▯▯,音夷,又音移。蝓,音由,又音榆。▯奉,字又作蚌,蒲项反,又蒲杏反。蛾,宜绮反。舍,音扌舍。▯彖,悦全反,《字林》允绢反。)

  [疏]“祭祀”至“醢人”

  ○释曰:案《醢人》有[C231]醢、蠃、▯氐醢,故以此三者授醢人。

  ○注“蠃▯▯”至“▯氐▯彖”

  ○释曰:“蠃,▯▯蝓”者,一物两名。司农云“[C231],蛤也”者,杜子春云“[C231],▯奉也”者,▯奉即蛤也,亦一物。云“▯氐,蛾子”者,谓蚁之子取白者以为醢。“《国语》曰▯舍▯氐▯彖”者,此亦是里革谏宣公之言,谓夏▯内舍去▯氐▯彖。▯氐,此经▯氐也。▯彖,谓蝗也。与▯氐别,连引之也。

  掌凡邦之{▯措}事。

  腊人掌乾肉,凡田兽之脯腊▯无胖之事。(大物解肆乾之,谓

译辨别鱼类等水产,将其制成鲜活的或干制的,以供君王膳食之用。(鲜,即生鲜;干,即干制。○干,原本又作“槁”,音苦老。)

[疏]“辨鱼”至“膳羞”

○解释:这里所说的供给,是供给膳夫,再由膳夫供给君王。

凡祭祀、接待宾客、丧礼,都供给鱼类的生鲜与干制品。凡是负责渔业的人,掌管相关的政令。凡是渔业征收的赋税,都收入玉府。”(郑司农说:“渔征,即渔民的租税,由渔人主管征收,收入玉府。”)

[疏]“凡祭”至“玉府”

○解释:经文说“凡祭祀、接待宾客、丧礼,供给鱼类的生鲜与干制品”,这里所说的供给,是供给内饔和外饔,因为膳夫并不掌管祭祀事务。经文说“凡是负责渔业的人,掌管相关的政令”,意思是凡是捕鱼者所涉及的政令,都由渔人掌管,因为他们懂得捕鱼的时节和地点。经文说“凡是渔业征收的赋税,收入玉府”,所谓渔征,是指靠近川泽的百姓,在十月水獭祭鱼的时候,百姓也可以捕鱼及水族之类。其中需要骨骼等可用于装饰器物的东西,所有的征税,由渔人主管征收,送入玉府,作为国家的赋税。

鳖人掌管采集有甲壳的水生动物,(郑司农说:“互物,指有甲壳的,如龟、鳖之类。”

○互,音户故,干宝说:“互,对也。”〇,音莫干。)

[疏]注“郑司”至“之属”

○解释:这段文字与下文构成纲目,所采集的物品,就是下文经文中所说的。

按时采集鱼、鳖、龟、大蛤,以及所有藏伏在泥中的甲壳类动物。(蜃,即大蛤。郑司农说:“刺取,指用叉刺入泥中捕捉。〇物,即龟鳖之类,自己藏伏在泥中的动物。”郑玄说:〇物,也指〇蔑刀、含浆之类。

○刺取,音戚敕角,刘音仓伯,徐音仓格,沈音枪昔。刺取,《庄子》说“冬天则在江中叉取鳖。”叉,音叉角,意义与此相同,现在依从彼处的读音。蜃,音上轸,干宝说:“鱿类。”〇,音莫皆。叉,音叉。)春天进献鳖和大蛤,秋天进献龟和鱼。(这是因为它们在浅处容易获取的时节。鱼也是指自己藏伏在泥中的。)

[疏]“以时”至“龟鱼”

○解释:说按时采集,即下文经文中春天进献鳖和大蛤就是如此。刺取鱼鳖是根据采集方式而言,下文经文是根据进献而言,时节是一致的。

○注“蜃大”至“之属”

○解释:“蜃,大蛤”,即《月令》所说“野鸡进入大水化为蜃”就是这种。相对于麻雀进入大水化为小蛤而言。“郑司农说,刺取指用叉刺入泥中捕捉”,司农的意思是将刺取理解为刺。此经文中鱼、鳖、龟、蜃都在泥中或水中,所以用叉刺取。“〇物,龟鳖”之类,查看经文,龟鳖已经明显,另外提到〇物。司农在〇物中再次提到龟鳖,是因为经文中所说的〇物,总括了龟鳖等类,所以司农再次以龟鳖作为〇物。“郑玄说〇物也指〇蔑刀、含浆之类”,查看《尔雅》:“{列鱼},即〇蔑刀。〇奉,即含浆”,看此,郑玄的意思〇蔑刀是一物,〇奉是含浆,也是一物。孙氏注《尔雅》,将刀鱼与〇蔑分开,不符合郑玄的意思。

○注“此其”至“〇藏”

○解释:郑玄说“鱼也是指自己藏伏在泥中的”,如果不自己藏伏,就会浮在上面,渔人就可以直接取走了。所以知道这里的鱼与龟鳖一样,是自己藏伏在泥中的。

祭祀时,供给蛤、螺、蚁卵,交给醢人。(蠃,即螺蛳。郑司农说:“[C231],即蛤。”杜子春说“[C231],即蚌。〇氐,即蚁卵。《国语》说‘虫舍〇氐〇彖’。”

○[C231],音薄佳,徐又音父幸。蠃,音即戈。〇氐,音直其,徐音长犁,即蚍蜉的子。〇〇,音夷,又音移。蝓,音由,又音榆。〇奉,字又作蚌,音蒲项,又音蒲杏。蛾,音宜绮。舍,音扌舍。〇彖,音悦全,《字林》音允绢。)

[疏]“祭祀”至“醢人”

○解释:查看《醢人》中有蛤醢、螺醢、蚁卵醢,所以将这三样交给醢人。

○注“蠃〇〇”至“〇氐〇彖”

○解释:“蠃,即螺蛳”,是一物有两个名称。司农说“[C231],即蛤”,杜子春说“[C231],即蚌”,蚌就是蛤,也是一物。说“〇氐,即蚁卵”,是指取白色的蚁卵来制作醢。“《国语》说〇舍〇氐〇彖”,这也是里革劝谏宣公的话,意思是夏天〇内舍去〇氐〇彖。〇氐,就是此经中的〇氐。〇彖,指蝗虫。与〇氐不同,连在一起引用罢了。

掌管国家所有的刺取事务。

腊人掌管干肉,凡是田猎野兽的脯、腊、〇无胖等事务。(大动物解体后晾干,称为

之乾肉,若今凉州乌翅矣。薄折曰脯,棰之而施姜桂曰锻▯。腊,小物全乾。

译那些干肉,就像现在凉州的乌翅一样。薄而断裂的叫做脯,捶打并加上姜桂调味的叫做锻。腊,是指小型物品完全干燥。

○肆,敕力反。棰,之{蕊木}反。)

  [疏]“腊人”至“之事”

  ○释曰:云“掌乾肉”已下文者,并是兽人所法,《兽人》云“凡兽入於腊人”。

  ○注“大物”至“全乾”

  ○释曰:云“若今凉州乌翅”者,解肉乾之状也。云“小物全乾”者,案《特牲》云:“陈鼎于门外,▯於在其南,南顺,实兽于上。”又云:“宗人举兽尾,告备。”是其全者。士用兔,是其小物全乾。《少牢》用麋,不云举兽尾,则未全。若然,则天子诸侯之所用虽无文,其兽必大,亦不必全。今云全者,据有全者耳。赵商问:“腊人掌凡乾肉而有▯无胖何?”郑答:“虽鲜,亦属腊人。”

  凡祭祀,共豆脯,荐脯、▯无、胖,凡腊物。(脯非豆实,豆当为羞,声之误也。郑司农云:“▯无,膺肉。”郑大夫云:“胖读为判。”杜子春读胖为版,又云:“▯无胖皆谓夹脊肉。”又云:“礼家以胖为半体。”玄谓《公食大夫礼》曰“庶羞皆有大”,《有司》曰“主人亦一鱼,加▯无祭于其上”,《内则》曰“麋鹿田豕▯皆有胖”,足相参正也。大者,▯之大脔。▯无者鱼之反覆。▯无又诂曰大,二者同矣,则是▯无亦▯▯肉大脔。胖宜为脯而腥,胖之言片也,析肉意也。礼固有腥▯念▯阎,虽其有为孰之,皆先制乃亨。

  ○豆,音羞。胖,普半反,杜音▯反。夹,戚古洽反,刘古协反。食,音嗣。▯,京伦反。覆,芳服反。▯念,而甚反。▯阎,徐廉反。亨,普庚反。)

  [疏]注“脯非”至“乃亨”

  ○释曰:知“脯非豆实”者,案《笾人职》有栗脯,则脯是笾实,故云脯非豆实也。知“豆当为羞”者,案《笾人职》云“凡祭祀,共其笾荐羞之实”。郑云:“未饮未食曰荐,已饮已食曰羞。”羞荐相对,下既言荐脯,明上当言羞脯也。郑司农云“▯无,膺肉”,郑大夫“胖读为判”,杜子春“读胖为版”,又云“▯无胖皆谓夹脊肉”,又云“礼家以胖为半体”者,文无所出,皆非也。“玄谓《公食大夫礼》曰,庶羞皆有大”者,此据肉之所拟祭者也。又引《有司》曰“主人亦一鱼,加▯无祭於其上”者,此据主人拟祭者也。▯无与大亦一也。“《内则》曰,麋鹿田豕▯皆有胖,足相参正”者,引《有司》并《公食大夫》二处,证▯无是大脔,引《内则》,明胖与▯无不同,故云足相参正。云“大者,▯之大脔”者,重解《公食大夫》。云“▯无者,鱼之反覆”者,反覆,谓鱼生时在腹下,今加之於上。云“▯无又诂曰大”者,据《尔雅 释诂》文。云“二者同矣”者,大共▯无同是一,则▯无是▯▯肉大脔,同将祭先也。云“胖宜为脯而腥”,谓肉薄不煮者。云“胖之言片,析肉意”者,此解胖是薄义。云“礼固有腥▯念▯阎,虽其有为孰之”者,祭祀之礼,肫解而腥之,又有体解而▯阎之,又有荐孰之礼。《礼经》固有此三者,皆当先制为胖。言此者,证胖与▯无不同,破诸家之意。

  宾客、丧纪,共其脯腊,凡乾肉之事。

  [疏]“宾客”至“之事”

  ○释曰:此所共者,共内外饔也。

  ●卷五

  ◎天官冢宰下

  (

  ○陆曰:“本亦作天官冢宰下。”)

  医师掌医之政令,聚毒药以共医事。(毒药,药之辛苦者,药之物恒多毒。《孟子》曰:“若药不瞑眩,厥疾不瘳。”

  ○瞑,眠见反,徐亡于反。眩,玄见反,徐音玄,刘音虎县反。不瘳,敕留反。)

  [疏]“医师”至“医事”

  ○释曰:医师者,众医之长,故掌医之政令。言“聚毒药以共医事”者,谓所有药物并皆聚之,以供疾医、疡医等,故言以供医事。

  ○注“毒药”至“不瘳”

  ○释曰:言“毒药,药之辛苦”者,细辛,苦参,虽辛苦而无毒,但有毒者多辛苦,故云毒药药之辛苦者。又云“药之物恒多毒”者,药中有毒者,谓巴豆、狼牙之类是也。药中有无毒者,谓人参、芎穷之类是也。药

译○肆,音敕力。棰,音之蕊。)

[疏]“腊人”至“之事”

○释曰:经文说“掌管干肉”及以下的文字,都是兽人所效法的,《兽人》篇中说“凡是野兽都交给腊人”。

○注“大物”至“全乾”

○释曰:注解说“像现在凉州的乌翅”是解释肉干的样子。说“小物全乾”是依据《特牲馈食礼》说:“在门外陈列鼎,〇(干肉)放在它的南边,头朝南,把野兽放在上面。”又说:“宗人举起野兽的尾巴,报告准备完毕。”这就是完整的干肉。士人用兔子,这就是小物全乾。《少牢馈食礼》用麋鹿,没有说举起兽尾,那么就不是完整的。如果这样,那么天子诸侯所用的虽然没有明文记载,但野兽必定是大物,也不一定完整。现在说完整,是依据有完整的情况而言。赵商问:“腊人掌管所有干肉,为什么有〇而没有胖呢?”郑玄回答:“即使是鲜肉,也属于腊人掌管。”

凡祭祀,供给豆中的肉干,进献脯、〇无、胖,所有干肉。(脯不是豆中的食物,豆应当是羞,是声音的误写。郑司农说:“〇无,是胸肉。”郑大夫说:“胖读为判。”杜子春读胖为版,又说:“〇无胖都指夹脊肉。”又说:“礼家把胖当作半体。”玄认为《公食大夫礼》说“庶羞都有大脔”,《有司彻》说“主人也有一条鱼,加上〇无祭在上面”,《内则》说“麋鹿田豕的〇都有胖”,足以相互参证。大者,是〇的大块肉。〇无是鱼的翻转。〇无又解释为大,两者相同,那么〇无也是〇〇肉的大块。胖应当是生肉干,胖的意思是片,是分割肉的意思。礼制中本来就有生肉干,虽然有的煮熟,都是先制作成胖。

○豆,音羞。胖,音普半,杜音〇。夹,音戚古洽,刘音古协。食,音嗣。〇,音京伦。覆,音芳服。〇念,音而甚。〇阎,音徐廉。亨,音普庚。)

[疏]注“脯非”至“乃亨”

○释曰:知道“脯不是豆中的食物”是依据《笾人职》有栗脯,那么脯是笾中的食物,所以说脯不是豆中的食物。知道“豆应当是羞”是依据《笾人职》说“凡祭祀,供给笾中的荐羞之实”。郑玄说:“未饮未食叫荐,已饮已食叫羞。”羞荐相对,下面既然说荐脯,显然上面应当说羞脯。郑司农说“〇无,是胸肉”,郑大夫“胖读为判”,杜子春“读胖为版”,又说“〇无胖都指夹脊肉”,又说“礼家把胖当作半体”,这些说法没有出处,都是错误的。“玄认为《公食大夫礼》说,庶羞都有大脔”是依据肉所拟祭的对象。又引用《有司彻》说“主人也有一条鱼,加上〇无祭在上面”是依据主人拟祭的对象。〇无与大也是一样的。“《内则》说,麋鹿田豕的〇都有胖,足以相互参证”是引用《有司彻》和《公食大夫礼》两处,证明〇无是大块肉,引用《内则》,说明胖与〇无不同,所以说足以相互参证。说“大者,是〇的大块肉”是重新解释《公食大夫礼》。说“〇无是鱼的翻转”是翻转,指鱼活着时在腹下,现在把它放在上面。说“〇无又解释为大”是依据《尔雅·释诂》的文字。说“两者相同”是大和〇无同是一物,那么〇无是〇〇肉的大块,同将祭先。说“胖应当是生肉干”是指肉薄不煮的。说“胖的意思是片,是分割肉的意思”是解释胖是薄的含义。说“礼制中本来就有生肉干,虽然有的煮熟”是祭祀之礼,肫解而生食,又有体解而〇阎之,又有荐熟之礼。《礼经》本来就有这三种,都应当先制作成胖。说这个,是证明胖与〇无不同,驳斥诸家的意见。

宾客、丧纪,供给脯腊,所有干肉之事。

[疏]“宾客”至“之事”

○释曰:这里所供给的,是供给内外饔也。

●卷五

◎天官冢宰下

(

○陆德明说:“本也作天官冢宰下。”)

医师掌管医疗的政令,聚集毒药以供给医疗事务。(毒药,是药中辛苦味的,药物大多有毒。《孟子》说:“如果药不让人头晕目眩,疾病就不会痊愈。”

○瞑,音眠见,徐音亡于。眩,音玄见,徐音玄,刘音虎县。不瘳,音敕留。)

[疏]“医师”至“医事”

○释曰:医师是众医之长,所以掌管医疗的政令。说“聚集毒药以供给医疗事务”是指所有药物都聚集起来,以供给疾医、疡医等,所以说以供给医疗事务。

○注“毒药”至“不瘳”

○释曰:说“毒药,是药中辛苦味的”是指细辛,苦参,虽然辛苦而无毒,但有毒的多辛苦,所以说毒药是药中辛苦味的。又说“药物大多有毒”是指药中有毒的,如巴豆、狼牙之类。药中无毒的,如人参、芎穷之类。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