卷三十二
●卷三十二
弁师掌王之五冕,皆玄冕,朱里,延,纽,(冕服有六,而言五冕者,大裘之冕▯无旒,不联数也。延,冕之覆,在上,是以名焉。纽,小鼻在武上,笄所贯也。今时冠卷当簪者,广袤以冠纟徙,其旧象与?
○数,所主反。卷,起全反。簪,庄林反。袤,音茂。纟徙,所买反,刘霜绮反。与,音馀。)
[疏]“弁师”至“延纽”
○释曰:云“皆玄冕者,古者绩麻三十升布,染之,上以玄,下以朱,衣之於冕之上下。云“延”者,即是上玄者。“纽”者,缀於冕,两旁垂之,武两旁作孔,以笄贯之,使得其牢固也。凡冕体,《周礼》无文。叔孙通作《汉礼器制度》,取法於周,今还取彼以释之。按彼文,凡冕以版,广八寸,长尺六寸,以此上玄下朱覆之,乃以五采缫绳贯五采玉,垂於延前后,谓之“邃延”。故《玉藻》云“天子玉藻,前后邃延,龙卷以祭”是也。
○注“冕服”至“象与”
○释曰:云“冕服有六”者,按《司服》祭祀六服,皆连冕言之。今此惟云五冕者,但此弁师所掌冕,以旒为主,祭天用大裘,取质,其冕亦当无旒为质,故此不数之,惟有五冕耳,故云“王之五冕”也。云“延,冕之覆,在上”,按《玉藻》注:“延,冕上覆。”言虽不同,义则不异,皆以玄表覆之在冕上也。以爵弁前后平,则得弁称。冕则前低一寸馀,得冕名,冕则亻免也,以低为号也。云“纽,小鼻在武上,笄所贯也”者,今时冠卷当簪者。“广袤以冠纟徙,其旧象与”者,古之纽武,笄贯之处,若今汉时冠卷当簪所贯者,於上下之广及随纟徙之袤以冠纟徙者,贯簪之处,当冠纟徙之中央。云“旧象”者,是周冕垂纽於武,贯笄之旧象。言“与”者,以无正文,故云“与”以疑之。
五采缫十有二,就皆五采玉十有二,玉笄,朱▯。(缫,杂文之名也。合五采丝为之绳,垂於延之前后,各十二,所谓邃延也。就,成也。绳之每一匝而贯五采玉,十二ヵ则十二玉也。每就间盖一寸。朱▯,以朱组为▯也。▯一条,属两端於武。缫不言皆,有不皆者。此为衮衣之冕十二ヵ,则用玉二百八十八。▯衣之冕缫九ヵ,用玉二百一十六。毳衣之冕七ヵ,用玉百六十八。希衣之冕五ヵ,用玉百二十。玄衣之冕三ヵ,用玉七十二。
○缫,音早,司农云:“古藻字。”邃,息遂反,刘诗遂反。ヵ,音留,下同。属,音烛。▯,必灭反。希,张里反,刘猪履反。)
[疏]“五采”至“朱▯”
○释曰:言“五采藻十有二”者,此据衮冕而言,谓合五采丝为藻绳十二道,为十二旒也。“就皆五采玉十有二”者,此各据一旒而言,玉有五色,以青赤黄白黑於一旒之上,以此五色玉贯於藻绳之上,每玉间相去一寸,十二玉则十二寸。就,成也。以一玉为一成,结之,使不相并也。“玉笄朱▯”者,以玉笄贯之,又以组为▯,仰属结之也。
○注“缫杂”至“十二”
○释曰:云“缫,杂文”者,若水草之藻有五采,故云杂文之名也。云“所谓邃延也”者,谓《玉藻》文。云“绳之每一匝而贯五采玉,十二ヵ则十二玉也”者,以其云就皆五采玉十有二,明十二玉可知也。云“▯一条,属两端於武”者,谓以一条绳先属一头於左旁笄上,以一头绕於颐下,至句上,於右相笄上绕之。是以郑注《士冠礼》云:“有笄者屈组以为▯,垂为饰。无笄者缨而结其条。”彼有笄,据皮弁、爵弁。此五冕皆有笄,与彼同。此言属於武者,据笄贯武,故以武言之,其实在笄。云“缫不言皆,有不皆”者,谓王之五冕,缫则有十二,有九,有七,有五,有三,其玉旒皆十二,故缫不言皆。有不皆者,则九旒已下是也。玉言皆,则五冕旒皆十二玉也。此经十二旒,据衮冕而言,是以郑云“此为衮衣之冕十二旒”,以其十二旒旒各十二玉,前后二十四旒,故用二百八十八。已下计可知。
诸侯之缫ヵ九就,▯▯玉三采
译●第三十二卷
弁师掌管天子的五种冕冠,都是黑色的冕冠,内衬为红色,有延,有纽。(冕服共有六种,这里说五种冕冠,是因为大裘冕没有旒,不计算在内。延,是覆盖在冕顶上的部分,因为它在上面,所以叫延。纽,是武上用来穿笄的小孔,笄就是穿过这里的。现在帽子卷边用来插簪的地方,其宽度和长度与冠纟徙相似,这大概是古制的遗象吧?
○数,读作“所主反”。卷,读作“起全反”。簪,读作“庄林反”。袤,读作“茂”。纟徙,读作“所买反”,刘霜绮反。与,读作“馀”。)
[疏]“弁师”到“延纽”
○解释说:说“都是黑色的冕冠”,是因为古代用三十升的麻布,染成上面黑色、下面红色的样子,覆盖在冕冠的上下。说“延”,就是上面黑色的部分。“纽”,是缀在冕冠上,两旁垂下的部分,在武的两旁打孔,用笄穿过去,使其牢固。至于冕冠的整体形制,《周礼》中没有记载。叔孙通制定《汉礼器制度》,效法周代,现在还是引用汉代的说法来解释。根据那上面的记载,冕冠用木板制成,宽八寸,长一尺六寸,用上面黑色、下面红色的布覆盖它,然后用五彩的缫绳贯穿五彩的玉石,垂在延的前后,叫做“邃延”。所以《玉藻》说“天子用玉藻,前后邃延,龙卷以祭”,就是这个意思。
○注“冕服”到“象与”
○解释说:说“冕服有六种”,按照《司服》的记载,祭祀用的六种服饰,都连着冕冠来说。现在这里只说五种冕冠,是因为弁师所掌管的冕冠,以旒为主,祭天用大裘,取其质朴,其冕冠也应当没有旒以表示质朴,所以这里不计算它,只有五种冕冠,所以说“天子的五种冕冠”。说“延,是覆盖在冕冠上的,在上面”,按照《玉藻》的注:“延,是覆盖在冕冠上面的。”说法虽然不同,意思却没有差异,都是用黑色的外表覆盖在冕冠上面。因为爵弁前后是平的,所以称为弁。冕冠前面低一寸多,所以称为冕,冕就是“免”的意思,以低垂为标志。说“纽,是小孔在武上,笄所穿过的地方”,现在帽子卷边用来插簪的地方。“广袤以冠纟徙,其旧象与”,古代的纽武,笄穿过的地方,就像现在汉代帽子卷边用来插簪的地方,在上下宽度以及顺着纟徙的长度上,贯簪的地方,应当在冠纟徙的中央。说“旧象”,是指周代冕冠在武上垂纽,穿笄的旧制形象。说“与”,是因为没有确切的文献依据,所以用“与”来表示推测。
五彩的缫绳有十二条,每条都穿有十二颗五彩的玉石,用玉笄,红色的〇。(缫,是杂色花纹的名称。用五种颜色的丝做成绳子,垂在延的前后,各十二条,这就是所谓的邃延。就,是成的意思。绳子每绕一圈就穿一颗五彩的玉石,十二条绳子就是十二颗玉石。每颗玉石之间大概相隔一寸。朱〇,是用红色的组带做成〇。〇是一条,两端系在武上。缫不说“皆”,是因为有不都一样的情况。这是衮衣的冕冠有十二条缫绳,就用玉二百八十八颗。〇衣的冕冠缫绳有九条,用玉二百一十六颗。毳衣的冕冠缫绳有七条,用玉一百六十八颗。希衣的冕冠缫绳有五条,用玉一百二十颗。玄衣的冕冠缫绳有三条,用玉七十二颗。
○缫,读作“早”,司农说:“是古藻字。”邃,读作“息遂反”,刘诗遂反。ヵ,读作“留”,下面相同。属,读作“烛”。〇,读作“必灭反”。希,读作“张里反”,刘猪履反。)
[疏]“五彩”到“朱〇”
○解释说:说“五彩藻绳十二条”,这是根据衮冕来说的,意思是把五种颜色的丝做成藻绳十二条,作为十二条旒。“每条都穿有十二颗五彩的玉石”,这是各自根据一条旒来说的,玉石有五种颜色,把青、赤、黄、白、黑五种颜色的玉石穿在一条旒上,把这五种颜色的玉石穿在藻绳上,每颗玉石之间相隔一寸,十二颗玉石就是十二寸。就,是成的意思。以一颗玉石为一成,打结,使它们不并在一起。“玉笄朱〇”,是用玉笄穿过去,又用组带做成〇,向上系结。
○注“缫杂”到“十二”
○解释说:说“缫,是杂色花纹”,就像水草的藻有五种颜色,所以说杂色花纹的名称。说“所谓的邃延”,是指《玉藻》中的文字。说“绳子每绕一圈就穿一颗五彩的玉石,十二条绳子就是十二颗玉石”,因为说每条都穿有十二颗五彩的玉石,显然十二条绳子就是十二颗玉石可以知道。说“〇是一条,两端系在武上”,是指用一条绳子先系一头在左边的笄上,另一头绕到下巴下面,到句上,在右边的笄上绕一下。所以郑玄注《士冠礼》说:“有笄的用组带弯曲做成〇,垂下来作为装饰。没有笄的用缨带结住条子。”那里有笄,是指皮弁、爵弁。这五种冕冠都有笄,与那里相同。这里说系在武上,是根据笄穿过武,所以用武来说,其实是在笄上。说“缫不说皆,有不都一样的”,是指天子的五种冕冠,缫绳有十二条,有九条,有七条,有五条,有三条,其玉石旒都是十二颗,所以缫绳不说“皆”。有不都一样的,就是九条旒以下的了。玉石说“皆”,那么五种冕冠的旒都是十二颗玉石。这经文中的十二条旒,是根据衮冕来说的,所以郑玄说“这是衮衣的冕冠十二条旒”,因为十二条旒每条各有十二颗玉石,前后二十四条旒,所以用玉二百八十八颗。以下的计算可以知道。
诸侯的缫绳九条,〇〇玉三色
,其馀如王之事。缫ヵ皆就,玉▯,玉笄。(“侯”当为“公”字之误也。三采,朱、白、苍也。其馀,谓延组皆玄覆朱里,与王同也。出此则异。缫ヵ皆就,皆三采也。每缫九成,则九旒也。公之冕用玉百六十二。玉▯,塞耳者,故书“▯▯”作“▯无”。郑司农云:“缫当为藻,缫古字也,藻今字也,同物同音。▯无,恶玉名。”
译其余的如同天子所用。缫和旒都制作完成,玉瑱,玉笄。(“侯”应当是“公”字的误写。三采,指朱、白、苍三色。其余,是指延组都是外面黑色里面朱色,与天子相同。出了这一点就不同了。缫和旒都制作完成,都是三采。每缫有九条,就是九旒。公的冕冠用玉一百六十二颗。玉瑱,是塞耳的,故书“瑱瑱”写作“瑱无”。郑司农说:“缫应当是藻,缫是古字,藻是今字,同物同音。瑱无,是恶玉的名称。”
○侯,依注音公。▯▯,本又作珉,亡贫反。▯吐练反。▯无音无。)
[疏]“诸侯”至“玉笄”
○释曰:诸公云“缫九就”,又云“缫ヵ皆就”,作文与上言“缫十有二就,皆五采玉十有二”,缫玉别文,则缫有差降,玉无差降。此诸公缫玉同文,则惟有一冕而已,故郑计一冕为九旒,旒各九玉。据冕九旒,不别计▯冕已下,以其一冕而已。冠五服故也已下侯伯子男,亦皆一冕冠数服也。王不言玉▯,於此言之者,王与诸侯互见为义,是以王言玄冕朱里延纽及朱▯,明诸侯亦有之,诸公言玉▯,明王亦有之,是其互有也。
○注“侯当”至“玉名”
○释曰:郑知“侯”当为“公”者,以下别见诸侯,又此经云“九就”,当上公以九为节,故知是公也。知三采朱白苍者,《聘礼记》“公侯伯缫藉三采,朱白苍”,故知三采亦朱白苍也。云“出此则异”者,异谓天子朱▯,诸侯当青组▯之等,不得与王同也。云“缫ヵ皆就,皆三采也。每缫九成,则九旒也”者,此释有一冕九旒之意也。云“▯无,恶玉名”者,按许氏《说文》:“▯无,三采玉,从玉无声。”以其三采,又非▯无▯,故云“恶玉名”也。《说文》又云:“珉,石之美者,从玉民声。”如是,经云“▯▯玉三采”,当以▯无为正,故先郑从▯无为恶玉名也。
王之皮弁,会五采玉▯基,象邸,玉笄。(故书“会”作“<骨会>。郑司农云:“读如马会之会,谓以五采束发也。《士丧礼》曰:‘桧用组,乃笄。’桧读与<骨会>同,书之异耳。说曰:‘以组束发乃著笄,谓之桧。’沛国人谓反▯为<骨会>。▯基读如綦车毂之綦。”玄谓会读如大会之会。会,缝中也。▯基读如薄借綦之綦。綦,结也。皮弁之缝中,每贯结五采玉十二以为饰,谓之綦。《诗》云“会弁如星”,又曰“其弁伊綦”是也。邸,下柢也,以象骨为之。
○会,刘古外反,注同,并“<骨会>”、“桧”二字亦同,或一音户外反。▯基,音其,本亦作▯基。邸,丁礼反。著,张略反。▯,本又作▯,音计。綦,音其,下同。缝,扶用反,下同。薄,刘芳恶反。柢,丁礼反,刘音帝。)
[疏]注“故书”至“为之”
○释曰:先郑以会为“五采束发”,读经以为皮弁会五采,引《士丧礼》及沛国之事,後郑皆不从,故以会谓缝中解之。先郑读从马会,取会结之义。又读“▯基”如“车毂綦”之綦,直取音同,未知何义也。玄谓会如大会之会,汉历有大会、小会,取会聚之义,故为缝中。又云“▯基读如薄借綦之綦。綦,结也”者,汉时有“薄借綦”之语,故读从之。亦取结义,薄借之语未闻。云“皮弁之缝中,每贯结五采玉十二以为饰,谓之綦”者,天子以十二为节,约同冕旒也。引《诗》“会弁如星”者,《卫诗》,彼注云“会,谓弁之缝中,饰之以玉,▯▯而处,状似星也”,与经义合,故为证也。“又曰‘其弁伊綦’是也”者,▯基既为玉,又得为结义,得两合耳。云“邸,下柢也”者,谓於弁内顶上,以象骨为柢。
王之弁▯,弁而加环▯。(弁▯,王吊所服也。其弁如爵弁而素,所谓素冠也。而加环▯,环▯者,大如缌之麻▯,缠而不纠。《司服职》曰:“凡吊事,弁▯服。”)
[疏]注“弁▯”至“▯服”
○释曰:云“弁▯,王吊所服也”者,《司服》文。又《杂记》云“凡弁▯,其衰侈袂”,故知弁▯是王吊服。云“其弁如爵弁而素”者,按《曾子问》云:“麻弁▯。”郑云:“麻弁▯者,布弁而加环▯也。”此不言麻者,皆素为之,故云而素也。云“所谓素冠”者,《诗》云“庶见素冠兮”,彼素冠谓祥冠,与此虽义别,同是素为之。云“而加环▯”者,谓先著素弁於下,乃上加环▯,故云加也。“环▯者,大如缌之▯”者,缌麻▯,五服之轻者,吊服乃五服之外,故约同之。但缌之▯则两股,此环▯以一股,缠之不纠,粗
译○“侯”字,依据注音当作“公”。〇〇,原本又写作“珉”,音亡贫反。〇音吐练反。〇“无”字音无。)
[疏]“诸侯”至“玉笄”
○解释曰:诸公的记载说“缫九就”,又说“缫ヵ皆就”,这与上文所说的“缫十有二就,皆五采玉十有二”相比,缫和玉的记载文字不同,说明缫有等级差别,而玉没有等级差别。这里诸公的缫和玉记载文字相同,说明只有一种冕,所以郑玄计算一冕为九旒,每旒各有九块玉。依据冕有九旒,不再分别计算〇冕以下的情况,因为只有一种冕。冠服有五种等级,所以以下侯、伯、子、男,也都是一种冕,对应五种服制。天子不提及玉〇,在这里提及,是因为天子与诸侯互相参照以阐明义理,所以天子提及玄冕、朱里、延纽及朱〇,表明诸侯也有这些;诸公提及玉〇,表明天子也有这些,这就是互相参照的含义。
○注“侯当”至“玉名”
○解释曰:郑玄知道“侯”应当为“公”,是因为下文分别记载了诸侯,而且此经文说“九就”,应当以上公以九为节度,所以知道是公。知道三采是朱、白、苍,是因为《聘礼记》说“公侯伯缫藉三采,朱白苍”,所以知道三采也是朱、白、苍。说“超出这个范围就不同”者,不同是指天子用朱〇,诸侯应当用青组〇之类,不能与天子相同。说“缫ヵ皆就,都是三采。每缫九成,就是九旒”者,这是解释只有一种冕、九旒的意思。说“〇无,是恶玉的名字”者,按照许慎《说文解字》:“〇无,三采玉,从玉无声。”因为它有三采,又不是〇无〇,所以说它是“恶玉名”。《说文解字》又说:“珉,石之美者,从玉民声。”如果是这样,经文说“〇〇玉三采”,应当以〇无为正,所以先郑以〇无为恶玉名。
天子的皮弁,缝合处用五采玉〇基装饰,用象牙做邸,用玉做笄。(古本“会”字写作“<骨会>”。郑司农说:“读如马会之会,意思是用五采束发。《士丧礼》说:‘桧用组,乃笄。’桧读与<骨会>同,只是书写不同。解释说:‘用组束发然后插笄,叫做桧。’沛国人把反〇称为<骨会>。〇基读如綦车毂之綦。”郑玄说:会读如大会之会。会,是缝合处。〇基读如薄借綦之綦。綦,是结。皮弁的缝合处,每处贯穿结上十二块五采玉作为装饰,叫做綦。《诗经》说‘会弁如星’,又说‘其弁伊綦’就是这样。邸,是下柢,用象牙做成。
○会,刘音古外反,注同,并且“<骨会>”、“桧”二字也同,或一音户外反。〇基,音其,原本也作〇基。邸,音丁礼反。著,音张略反。〇,原本又作〇,音计。綦,音其,下同。缝,音扶用反,下同。薄,刘音芳恶反。柢,音丁礼反,刘音帝。)
[疏]注“故书”至“为之”
○解释曰:先郑认为会是“五采束发”,读经以为皮弁会五采,引用《士丧礼》及沛国之事,后郑都不采纳,所以以会指缝合处来解释。先郑读从马会,取会结之义。又读“〇基”如“车毂綦”之綦,只是取音同,不知道什么意义。郑玄说会如大会之会,汉代历法有大会、小会,取会聚之义,所以指缝合处。又说“〇基读如薄借綦之綦。綦,是结”者,汉代有“薄借綦”的说法,所以读从它。也取结义,薄借的说法未曾听闻。说“皮弁的缝合处,每处贯穿结上十二块五采玉作为装饰,叫做綦”者,天子以十二为节度,大约同于冕旒。引用《诗经》“会弁如星”者,这是《卫风》,彼处注解说“会,指弁的缝合处,用玉装饰,〇〇而处,形状像星星”,与经义相合,所以作为证据。“又说‘其弁伊綦’就是这样”者,〇基既是玉,又得为结义,两相符合。说“邸,是下柢”者,是指在弁内顶上,用象牙做柢。
天子的弁〇,是弁而加上环〇。(弁〇,是天子吊唁时所穿的。它的弁像爵弁但是素色,就是所谓的素冠。而加上环〇,环〇者,大小像缌麻的〇,缠绕而不绞结。《司服职》说:“凡是吊唁之事,穿弁〇服。”)
[疏]注“弁〇”至“〇服”
○解释曰:说“弁〇,是天子吊唁时所穿的”者,这是《司服》的原文。又《杂记》说“凡是弁〇,它的衰衣宽大袖子”,所以知道弁〇是天子吊服。说“它的弁像爵弁但是素色”者,按照《曾子问》说:“麻弁〇。”郑玄说:“麻弁〇者,是布弁而加上环〇。”这里不说麻,是因为都用素色制作,所以说而素。说“所谓素冠”者,《诗经》说“庶见素冠兮”,那里的素冠指祥冠,与此虽然意义不同,但都是用素色制作。说“而加上环〇”者,是指先在下部戴上素弁,然后在上面加上环〇,所以说加。“环〇者,大小像缌麻的〇”者,缌麻〇,是五服中最轻的,吊服在五服之外,所以大约同于它。但是缌麻的〇有两股,此环〇只有一股,缠绕而不绞结,粗
诸侯及孤卿大夫之冕、韦弁、皮弁、弁▯,各以其等为之,而掌其禁令。(各以其等,缫ヵ玉▯基如其命数也。冕则侯伯缫七就,用玉九十八。子男缫五就,用玉五十,缫玉皆三采。孤缫四就,用玉三十二。三命之卿缫三就,用玉十八。再命之大夫藻再就,用玉八,藻玉皆朱绿。韦弁、皮弁则侯伯▯基饰七,子男▯基饰五,玉亦三采。孤则▯基饰四,三命之卿▯基饰三,再命之大夫▯基饰二,玉亦二采。弁▯之弁,其辟积如冕缫之就然。庶人吊者素委貌。一命之大夫冕而无ヵ,士变冕为爵弁。其韦弁皮弁之会无结饰,弁▯之弁不辟积。禁令者,不得相僭逾也。《玉藻》曰:“君未有命,不敢即乘服。”不言冠弁,冠弁兼於韦弁、皮弁矣。不言服弁,服弁自天子以下,无饰无等。
○辟积,必亦反,刘传历反,下同。)
[疏]“诸侯”至“禁令”
○释曰:“诸侯”者,上已言公,则此诸侯谓侯伯子男。云“及孤卿大夫”者,此文既承诸侯之下,故郑以为诸侯之孤卿大夫解之也。既不别见天子之臣,文中可以兼之。上天子与公不言韦弁,此言之,亦是互见之义。云各以其等为之,不言爵而言等,则依命数矣。
○注“各以”至“无等”
○释曰:云“各以其等谓藻旒玉▯基如其命数也”者,经云“冕”,故云旒;经云“弁”,故云▯基;如其命数,释经云“等”也。侯伯子男之冕,亦据一冕如上公矣。侯伯子男缫玉皆三采者,亦约《聘礼记》“藻三采,朱白苍”而言之。四命已下,皆据《典命》公之孤四命,公侯伯之卿三命,其大夫二命,子男之卿再命,大夫一命而言。二采朱绿,亦据《聘礼记》“聘臣藻皆二采朱绿”而言也。云“弁▯之弁,其辟积如冕缫之就然”者,以其吊服非吉,故无饰,故辟积有就也。云“庶人吊者素委貌”者,此经不云庶人,郑园此者,以有大夫已上,因言庶人,且欲从下向上,因推出士变冕为爵弁之意也。云“一命之大夫冕而无旒”者,此亦无文,郑知然者,凡冕旒所以为文饰,一命若有,则止一旒一玉而已,非华美。又见一命大夫衣无章,士又避之,变冕为爵弁。若一命大夫有旒,士则不须变冕为爵弁,直服无旒之冕矣,故知一命大夫无旒也。若然,爵弁制如冕,但无旒为异,则无旒之冕亦与爵弁不殊。得谓之冕者,但无旒之冕亦前低一寸馀,故亦得冕名也。云“韦弁皮弁之会无结,饰弁▯之弁不辟积”者,一命大夫及士冕弁既无旒,故知无此等。云“禁令者,不得相僭逾”,而引《玉藻》“君未有命,不敢即乘服”者,彼诸侯之卿大夫聘於天子,天子赐之冕服,归国告君,得君命乃服之,未得君命,则为僭逾,故引为证也。云“不言冠弁,冠弁兼於韦弁、皮弁矣”者,玄冠,缫布衣,缫带,素跸,天子以为田服,即诸侯及臣之朝服,亦皮弁之类。不言之者,兼於韦弁、皮弁也。云“不言服弁”,服弁即衰▯丧服也。云“不言之者,自天子以下,无饰无等”者,则丧服自天子达士,共一章是也。自此一经,总包诸侯及臣,不言天子之臣,但天子三公八命,卿六命,大夫四命,士三命以下,冕弁之属亦各以其等为之可知。
司甲(阙)。
司兵掌五兵、五盾,各辨其物与其等,以待军事。(五盾,干橹之属,其名未尽闻也。等谓功沽上下。郑司农云:“五兵者,戈、殳、戟、酋矛、夷矛。”
○橹,音鲁。)
[疏]“司兵”至“军事”
○释曰:言“各辨其物与其等”者,五兵五盾,各有物色与其善恶、长短、大小之等。云“以待军事”者,按此下有舞者兵及▯五兵,直云“以待军事”者,五兵五盾以军事为主故也。
○注“五盾”至“夷矛”
○释曰:郑云“五盾,干橹之属,其名未尽闻也”者,按《祭统》云“朱干玉戚以舞《大武》”,《秦诗》云“蒙伐有苑”,注云“伐,中干”,《左氏传》“建大车之轮以为橹,而当一队”,则有朱干、中干
译诸侯以及孤、卿、大夫的冕、韦弁、皮弁、弁绖,各自按照他们的等级来制作,并掌管相关的禁令。(所谓“各以其等”,是指冕的旒、玉、瑱、纮等装饰,都依照其命数而定。冕服方面,侯、伯的冕缫为七就,用玉九十八颗;子、男的冕缫为五就,用玉五十颗,缫和玉都采用三种颜色。孤的冕缫为四就,用玉三十二颗。三命之卿的冕缫为三就,用玉十八颗。再命之大夫的冕藻为二就,用玉八颗,藻和玉都采用朱、绿两种颜色。韦弁、皮弁方面,侯、伯的瑱、纮装饰为七;子、男的瑱、纮装饰为五,玉也采用三种颜色。孤的瑱、纮装饰为四;三命之卿的瑱、纮装饰为三;再命之大夫的瑱、纮装饰为二,玉也采用两种颜色。弁绖所用的弁,其辟积的层数如同冕缫的“就”数一样。庶人吊丧时戴素色的委貌冠。一命的大夫戴冕但没有旒,士则将冕改为爵弁。他们的韦弁、皮弁的会合处没有结饰,弁绖所用的弁没有辟积。所谓禁令,是指不得互相僭越。《玉藻》说:“国君没有下达命令,不敢立即穿戴礼服。”这里没有提到冠弁,是因为冠弁已经包含在韦弁、皮弁之中了。没有提到服弁,是因为服弁自天子以下,都没有装饰和等级之分。
○辟积,“辟”音必亦反,“积”音历反,下文相同。)
[疏]“诸侯”至“禁令”
○释曰:“诸侯”一词,上文已经说过公,那么这里的诸侯就是指侯、伯、子、男。说“及孤卿大夫”,因为这段文字紧承诸侯之后,所以郑玄认为这是指诸侯的孤、卿、大夫来解释。既然没有单独列出天子的臣子,文中可以兼指。上文天子与公没有提到韦弁,这里提到了,这也是互见之义。说“各以其等为之”,不说爵位而说等级,那就是依照命数了。
○注“各以”至“无等”
○释曰:说“各以其等,谓藻旒玉瑱纮如其命数也”,经文说“冕”,所以提到旒;经文说“弁”,所以提到瑱纮;依照命数,就是解释经文中的“等”。侯、伯、子、男的冕,也是依据一冕如上公的情况。侯、伯、子、男的缫玉都采用三种颜色,也是大约依据《聘礼记》中“藻三采,朱白苍”的说法。四命以下,都是依据《典命》中,公的孤为四命,公、侯、伯的卿为三命,其大夫为二命,子、男的卿为再命,大夫为一命而言。两种颜色朱、绿,也是依据《聘礼记》中“聘臣藻皆二采朱绿”而言。说“弁绖之弁,其辟积如冕缫之就然”,因为吊服不是吉服,所以没有装饰,因此辟积有“就”的说法。说“庶人吊者素委貌”,这段经文没有说庶人,郑玄在这里补充,是因为有大夫以上的人,所以连带提到庶人,并且想要从下往上推,从而引出士将冕改为爵弁的意思。说“一命之大夫冕而无旒”,这也没有明文记载,郑玄之所以知道是这样,是因为凡是冕旒是用来作为文饰的,一命如果有旒,那就只有一旒一玉而已,并不华美。又看到一命大夫的衣服没有章纹,士又要避讳,所以将冕改为爵弁。如果一命大夫有旒,士就不需要将冕改为爵弁,直接穿没有旒的冕就行了,所以知道一命大夫没有旒。既然如此,爵弁的形制如同冕,只是没有旒作为区别,那么没有旒的冕也与爵弁没有不同。之所以能称为冕,是因为没有旒的冕前面也低一寸多,所以也能称为冕。说“韦弁皮弁之会无结,饰弁绖之弁不辟积”,一命大夫及士的冕弁既然没有旒,所以知道没有这些。说“禁令者,不得相僭逾”,并引用《玉藻》中“君未有命,不敢即乘服”的话,那是说诸侯的卿大夫出使天子,天子赐给他们冕服,回国后禀告国君,得到国君命令才穿戴,没有得到国君命令,就是僭越,所以引用作为证据。说“不言冠弁,冠弁兼於韦弁、皮弁矣”,玄冠,缫布衣,缫带,素跸,天子用作田服,也就是诸侯及臣子的朝服,也属于皮弁之类。不单独说的原因,是因为已经包含在韦弁、皮弁中了。说“不言服弁”,服弁就是衰绖丧服。说不单独说的原因,是因为自天子以下,都没有装饰和等级,那么丧服自天子到士,共用一章就是如此。从这一经开始,总括诸侯及臣子,没有说天子的臣子,但天子三公为八命,卿为六命,大夫为四命,士为三命以下,冕弁之类也各自按照等级制作,这是可以推知的。
司甲(缺)。
司兵掌管五兵、五盾,分别辨别它们的种类和等级,以等待军事行动。(五盾,是干、橹之类,它们的名称没有全部听闻。等级是指功绩的优劣上下。郑司农说:“五兵,是戈、殳、戟、酋矛、夷矛。”
○橹,音鲁。)
[疏]“司兵”至“军事”
○释曰:说“各辨其物与其等”,五兵五盾,各自有物色以及善恶、长短、大小的等级。说“以待军事”,按照这里下面有舞者的兵及五兵,只说“以待军事”,是因为五兵五盾以军事为主。
○注“五盾”至“夷矛”
○释曰:郑玄说“五盾,干橹之属,其名未尽闻也”,按照《祭统》说“朱干玉戚以舞《大武》”,《秦诗》说“蒙伐有苑”,注释说“伐,中干”,《左氏传》说“建大车之轮以为橹,而当一队”,那么就有朱干、中干
及橹,闻其三者,二者未闻,故云其名未尽闻也。云“等谓功沽上下”者,功谓善者,为上等。沽谓粗恶者,为下等也。必知有此法者,见《槁人职》云“书其等以飨工,乘其事,试其弓弩,以下上其食”,明兵盾亦当然。先郑云“五兵者,戈、殳、戟、酋矛、夷矛”者,此谓车之五兵,故下注云“车之五兵,司农所云者是也”。
译等到登上望楼,听到那三种声音,另外两种没有听到,所以说它们的名称没有完全听到。说“等是指功效的优劣上下”的,功效指好的,为上等;粗劣指差的,为下等。必定知道有这种规定,是因为看到《槁人职》中说“记录他们的等级来宴请工匠,考核他们的工作,测试他们的弓弩,以此决定他们俸禄的高低”,明白兵器和盾牌也是如此。先郑说“五兵是指戈、殳、戟、酋矛、夷矛”的,这是指战车的五兵,所以下面的注释说“战车的五兵,就是司农所说的那样”。
及授兵,从司马之法以颁之。及其受兵输,亦如之。及其用兵,亦如之。(从司马之法,令师旅卒两人数所用多少也。兵输,谓师还有司还兵也。用兵,谓出给卫守。
○卒,子忽反,下同。)
[疏]注“司马”至“卫守
○释曰:云“授兵从司马之法”者,司马主六军,是一官之长,先受於王命,知多少,乃始出军,故从司马法以颁之。郑知用兵是出给卫守者,以其既言授兵,下别言用兵,明是卫守之处须兵者也。
祭祀,授舞者兵。(授以朱干玉戚之属。)
[疏]注“授以”至“之属”
○释曰:郑知此兵是“朱干玉戚”者,《祭统》云:“朱干玉戚以舞《大武》”,则《大武》用朱干玉戚矣。又按下《司戈盾》云:“祭祀,授旅贲殳,故士戈盾。”司兵尊於司戈盾,明所授兵据以《大武》朱干玉戚也。其司干所授者,又是羽▯之等,非干戚可知也。
大丧,▯五兵。(故书“▯”为“淫”。郑司农云:“淫,陈也。淫读为▯。”玄谓▯,兴也。兴作明器之役器五兵也。《士丧礼》下篇有甲胄干笮。
○▯,虚金反。兴,虚应反,下同。笮,字又作﹂,侧白反,刘丑伯反。)
[疏]注“故书”至“干笮”
○释曰:先郑一部之内,“▯”皆从“淫”,故云淫为陈。後郑皆不从者,以为▯兴解之者,见《司服》云“大丧,共其复衣服、敛衣服,掌其陈序”,《圉人职》云“凡宾客、丧纪,牵马而入陈。▯马亦如之”。以此言之,▯陈既别,则▯不得为陈,以兴象为义也。云“兴作明器之役器五兵也”者,按《既夕礼》,明器之用器有弓矢,役器之内甲胄干笮。彼虽不具五兵,此既言五兵,明五者皆有也。故郑引《士丧礼下篇》甲胄干笮为证。言《士丧礼下篇》,即《既夕礼》也。言《士丧礼下篇》者,以其《士丧》论葬事,《士丧》与《既夕》二篇同有记,皆在《既夕篇》下,故二篇连言之也。按彼注,笮谓矢服也。
军事,建车之五兵。会同亦如之。(车之五兵,郑司农所云者是也。步卒之五兵,则无夷矛,而有弓矢。)
[疏]“军事”至“如之”
○释曰:云“建车之五兵”者,凡器在车,皆有铁器屈之,在车较及舆,以兵插而建之,故有出先刃、入後刃之事。
○注“郑司”至“弓矢”
○释曰:“郑司农所云者是也”,即上文注是也。必知如先郑义者,见《考工记 庐人》云:“戈、殳、戟、酋矛、夷矛乃云六建既备,车不反覆。”注“六建,五兵与人也”。以是故从司农所云也。云“步卒之五兵,则无夷矛而有弓矢”者,即《司右》注引《司马法》所云者是也。有弓矢是能用五兵者,若前驱所建则有四兵,故《诗》云“伯也执殳,为王前驱”,注引《考工记》车有六等之数,除轸与人四兵为证是也。
司戈盾掌戈盾之物而颁之。(分与授用。)
[疏]注“分与授用”
○释曰:“分与授用”者,即下文祭祀会同之等皆是。
祭祀,授旅贲殳、故士戈盾,授舞者兵亦如之。(亦颁之也。故士,王族故士也,与旅贲当事则卫王也。殳如杖,长寻有四尺。)
[疏]注“亦颁”至“四尺”
○释曰:云“故士王族故士”者,据《司士》而言。云“与旅贲当事则卫王”者,按旅贲氏掌执戈盾而趋,此执殳者,以其与故士同卫王时,以为仪卫,故不执戈盾。知“殳如杖”者,庐人所为,不见有刃,故知如杖。知“寻有四尺”者,车有六等,云殳长寻有四尺,崇於人四尺也。
军旅、会同,授贰车戈盾,建乘车之戈盾,授旅贲及虎士戈盾。(乘车,王所乘车也。军旅则革路,会同则金路。
○乘,绳证反,後“乘马”、“陪乘”、“参乘”皆准此,注“王所乘车”依字读。)
[疏]“军旅”至“戈盾”
○释曰:军旅会同皆贰车,贰皆有车右,故授之以戈盾。云“乘车之戈盾”者,王所乘车有车右,故建戈盾。
译等到发放兵器时,依照《司马法》的规定来颁布。等到军队归还兵器时,也依照同样的规定。等到使用兵器时,也依照同样的规定。(所谓依照《司马法》,是指规定师、旅、卒、两等编制的人数以及所需兵器的数量。兵输,是指军队返回后由主管官员收回兵器。用兵,是指调拨给守卫部队使用。
○卒,音zú,下文同。)
[疏]注“司马”至“卫守”
○解释说:说“发放兵器依照《司马法》”,是因为司马主管六军,是这一官职的首长,先接受王命,知晓兵器的数量,然后才出兵,所以依照《司马法》来颁布。郑玄知道“用兵”是指调拨给守卫部队,是因为上文已经说了“授兵”,下文又分别说“用兵”,显然这是指守卫的地方需要兵器。
祭祀时,给舞者发放兵器。(发放朱干、玉戚之类的兵器。)
[疏]注“授以”至“之属”
○解释说:郑玄知道这里的兵器是“朱干玉戚”,是因为《祭统》说:“拿着朱干玉戚来跳《大武》舞”,那么《大武》舞就是用朱干玉戚了。又看下文《司戈盾》说:“祭祀时,给旅贲发放殳,给故士发放戈盾。”司兵的职位高于司戈盾,显然所发放的兵器依据的是《大武》舞中的朱干玉戚。而司干所发放的,又是羽旄之类,显然不是干戚,可以推知。
重大丧事,兴起制作明器的役器五兵。(古本“兴”字写作“淫”。郑司农说:“淫,陈列的意思。淫应读为兴。”郑玄认为兴,是兴起的意思。兴起制作明器中的役器五兵。《士丧礼》下篇中有甲胄、干、笮。
○兴,音xīng。兴,音xīng,下文同。笮,字又作箙,音zé,刘音zhé。)
[疏]注“故书”至“干笮”
○解释说:先郑(郑司农)在一部之内,“兴”字都写作“淫”,所以说淫是陈列的意思。后郑(郑玄)都不采纳,认为用“兴”来解释,是因为看到《司服》说“重大丧事,供给复衣、敛衣,掌管其陈列次序”,《圉人职》说“凡是宾客、丧事,牵马进入陈列。兴马也如此”。由此看来,兴与陈列既然有别,那么兴就不能解释为陈列,而是以兴起为义。说“兴起制作明器中的役器五兵”,按照《既夕礼》,明器中的用器有弓矢,役器中有甲胄、干、笮。那里虽然不具备五兵,这里既然说五兵,显然五者都有。所以郑玄引用《士丧礼》下篇的甲胄、干、笮作为证据。说《士丧礼》下篇,就是《既夕礼》。之所以说《士丧礼》下篇,是因为《士丧》论述葬事,《士丧》与《既夕》两篇都有记,都在《既夕篇》之下,所以两篇连称。看那里的注,笮是指箭袋。
军事行动,树立车上的五兵。会盟朝聘也如此。(车上的五兵,就是郑司农所说的那些。步兵的五兵,则没有夷矛,而有弓矢。)
[疏]“军事”至“如之”
○解释说:说“树立车上的五兵”,凡是器物在车上,都有铁器弯曲固定,在车较和车舆上,将兵器插立起来,所以有出时刃在前、入时刃在后的情况。
○注“郑司”至“弓矢”
○解释说:“郑司农所说的那些”,就是上文注中的内容。必定知道要遵循先郑的说法,是因为看到《考工记·庐人》说:“戈、殳、戟、酋矛、夷矛,这才说六建齐备,车子不会翻覆。”注说“六建,是五兵加上人”。因此遵循司农的说法。说“步兵的五兵,则没有夷矛而有弓矢”,就是《司右》注中引用《司马法》所说的那些。有弓矢才能算作能用五兵,如果是前驱所树立的则有四兵,所以《诗经》说“伯也执殳,为王前驱”,注引用《考工记》车有六等的数量,除去轸和人,四兵作为证据。
司戈盾掌管戈盾等兵器并颁布给使用者。(分发并授予使用。)
[疏]注“分与授用”
○解释说:“分发并授予使用”,就是下文祭祀、会盟朝聘等场合都是如此。
祭祀时,给旅贲发放殳,给故士发放戈盾,给舞者发放兵器也如此。(也是颁布给他们。故士,是王族中的故士,与旅贲在举行事务时护卫国王。殳像手杖,长一寻四尺。)
[疏]注“亦颁”至“四尺”
○解释说:说“故士是王族故士”,是根据《司士》而言。说“与旅贲在举行事务时护卫国王”,按照旅贲氏掌管执戈盾而疾走,这里执殳的,是因为与故士一同护卫国王时,作为仪仗护卫,所以不执戈盾。知道“殳像手杖”,是因为庐人所制作的,不见有刃,所以知道像手杖。知道“长一寻四尺”,是因为车有六等,说殳长一寻四尺,比人高四尺。
军事行动、会盟朝聘,给副车发放戈盾,树立主车上的戈盾,给旅贲和虎士发放戈盾。(乘车,是国王所乘坐的车。军事行动时是革路,会盟朝聘时是金路。
○乘,音shèng,后文“乘马”、“陪乘”、“参乘”都依此音,注“王所乘车”按字面读音。)
[疏]“军旅”至“戈盾”
○解释说:军事行动和会盟朝聘都有副车,副车都有车右,所以给他们发放戈盾。说“主车上的戈盾”,国王所乘坐的车有车右,所以树立戈盾。
○释曰:军旅乘革路,会同乘金路,皆《巾车》文。会同则彼以宾,一也。
及舍,设藩盾,行则敛之。(舍,止也。藩盾,盾可以藩卫者,如今之扶苏与?
○与,音馀。)
[疏]注“舍止”至“苏与”
○释曰:按《掌舍》,王行止住不言设藩盾者,当宿卫之事,非止一重,除彼┕▯互车宫之外,别有此藩盾之等也。云“如今扶苏”者,举汉法以况之也。
司弓矢掌六弓四弩八矢之法,辨其名物,而掌其守藏与其出入。(法,曲直长短之数。
○守,刘于又反,亦如字,下“攻守”同。藏,才浪反,沈如字。)
[疏]“司弓”至“出入”
○释曰:此经与下为目。“辨其名物”者,六弓八矢,各有名号物色,出入者颁之受之。
○注“法曲”至“之数”
○释曰:“曲直”者,谓若“王弓弧弓合九成规”,已下或合七、合五、合三,是曲者合少,直者合多。“长短”者,《弓人》云:“弓之上制,六尺六寸,中制六尺三寸,下制六尺。”是其长短也。
中春献弓弩,中秋献矢ゅ。(弓弩成於和,矢ゅ成於坚。ゅ,盛矢器也,以兽皮为之。
○中,音仲,下同。ゅ,音服,《诗》云:“象弭鱼服。”盛,音成。)
[疏]注“弓弩”至“为之”
○释曰:矢ゅ兽皮为之者,按《诗》云“象弭鱼ゅ”,虽不言用兽,盖鱼之似兽者为之。若然,此兽则鱼形也。惟有《国语》云“▯弧箕ゅ”,不用兽皮也。
及其颁之,王弓、弧弓以授射甲革、椹质者,夹弓、庾弓以授射犴侯、鸟兽者,唐弓、大弓以授学射者、使者、劳者。(王、弧、夹、庾、唐、大六者,弓异体之名也。往体寡,来体多,曰王、弧。往体多,来体寡,曰夹、庾。往体来体若一,曰唐、大。甲革,革甲也。《春秋传》曰:“蹲甲射之。”质,正也。树椹以为射正。射甲与椹,试弓习武也。犴侯五十步,及射鸟兽,皆近射也。近射用弱弓,则射大侯者用王、弧,射参侯者用唐、大矣。学射者弓用中,後习强弱则易也。使者、劳者弓亦用中,远近可也。劳者,勤劳王事,若晋文侯、文公受王弓矢之赐者。故书椹为▯艮,郑司农云:“椹字或作▯艮,非是也。《圉师职》曰:‘射则充椹质。’又此《司弓矢职》曰:‘泽共射椹质之弓矢。’言射椹质自有弓,谓王、弧弓也。以此观之,言▯艮质者非。”
○射甲,食亦反,下以意求之。椹,张林反。夹,占洽反,刘古协反。庾,师儒相传读庚,本或作庾。犴,音岸,又音雁。使者,所吏反,注同。蹲,音存,刘才官反。参,素感反。易,以豉反。▯艮,户根反,一音魂,或胡本反,李音艮,一音居言反,又音很。)
[疏]“及其”至“劳者”
○释曰:此经六弓,强弱相对,而言王、弧直,往体寡,夹、庾曲,往体多,故四者自对先自,唐、大往来若一,故退之在後也。
○注“王弧”至“者非”
○释曰:云“六者,弓异体之名也”者,即所引弓人之职往体来体之等是也,此据体而言。若以色而言,即《春秋》、《尚书》所云彤弓、▯弓之等是也。云“甲革,革甲也”者,欲见甲以革为之,其实一物也。引《春秋传》者,事在成十六年,楚之养由基善射之事。云“质,正也。树椹以为射正”者,谓若宾射之正然也。云“射甲与椹试弓习武也”者,见《圉人》云“泽则共椹质”,是在泽宫中试弓习武也。云“犴侯五十步,及射鸟兽,皆近射也。近射用弱弓,则射大侯者用王、弧,射参侯者用唐、大矣”者,此据诸侯言之。若据天子,则用王、弧射虎侯,用唐、大射熊侯,用夹、庾射豹侯也。云“学射者弓用中,後习强弱则易也”者,用中,谓唐、大往来体如一,是中也。云“使者、劳者弓亦用中,远近可也”者,使有远有近皆可也。云“劳者,勤劳王事,若晋文侯”者,谓《文侯之命》赐之彤弓、旅弓是也。云“文公”者,谓僖二十八
译○解释说:军队出行乘坐革路,诸侯会盟朝见乘坐金路,这都是《巾车》篇中的记载。会盟朝见时,对方以宾客之礼相待,道理是一样的。
等到驻扎下来,就设置藩盾;行军出发时,就将藩盾收起。(舍,就是停止。藩盾,是可以用来像篱笆一样护卫的盾牌,就像现在的扶苏一样吗?
○与,音馀。)
[疏]注“舍止”到“苏与”
○解释说:按照《掌舍》的记载,君王出行驻扎时没有提到设置藩盾,这是因为宿卫之事不止一层,除了那里的互车宫之外,另外还有藩盾这类设施。说“就像现在的扶苏”是举汉朝的制度来作比喻。
司弓矢掌管六弓、四弩、八矢的法度,辨别它们的名称和形制,并掌管它们的收藏与发放。(法,指弓弩曲直长短的规格。
○守,刘读于又反,也读如本字,下文“攻守”同。藏,才浪反,沈读如本字。)
[疏]“司弓”到“出入”
○解释说:这段经文是下文的大纲。“辨别它们的名称和形制”,六弓八矢,各自有名称和形制;出入,指发放和领取。
○注“法曲”到“之数”
○解释说:“曲直”,是说像“王弓、弧弓合九成规”,以下有的合七、合五、合三,曲的弓合围少,直的弓合围多。“长短”,《弓人》篇说:“弓的上等规格,长六尺六寸,中等规格长六尺三寸,下等规格长六尺。”这就是长短的区别。
仲春时节进献弓弩,仲秋时节进献矢服。(弓弩在温和时节制成,矢服在坚硬时节制成。服,是盛放箭矢的器具,用兽皮制作。
○中,音仲,下文同。服,音服,《诗经》说:“象弭鱼服。”盛,音成。)
[疏]注“弓弩”到“为之”
○解释说:矢服用兽皮制作,按《诗经》说“象弭鱼服”,虽然没明确说用兽皮,大概是像鱼那样的兽皮制作的。如果这样,这里的兽皮就是鱼形的。只有《国语》说“弧箕服”,不用兽皮。
等到发放弓矢时,王弓、弧弓授予射甲革、椹质的人,夹弓、庾弓授予射犴侯、鸟兽的人,唐弓、大弓授予学习射箭的人、使者、劳者。(王、弧、夹、庾、唐、大这六种,是弓体不同的名称。往体少,来体多,叫王弓、弧弓。往体多,来体少,叫夹弓、庾弓。往体来体一样,叫唐弓、大弓。甲革,就是皮革制的铠甲。《春秋传》说:“蹲甲射之。”质,就是靶子。树立椹作为射箭的靶子。射甲和椹,是用来测试弓力和练习武艺的。犴侯五十步,以及射鸟兽,都是近距离射击。近距离射击用弱弓,那么射大侯的用王弓、弧弓,射参侯的用唐弓、大弓。学习射箭的人用中等弓,以后练习强弱就容易了。使者、劳者也用中等弓,远近都合适。劳者,指为王事勤劳的人,像晋文侯、晋文公接受君王弓矢赏赐的人。古本椹字写作艮,郑司农说:“椹字有的写作艮,不对。《圉师职》说:‘射则充椹质。’又这里《司弓矢职》说:‘泽共射椹质之弓矢。’说射椹质自有弓,指的是王弓、弧弓。由此看来,说艮质是不对的。”
○射甲,食亦反,下文依意求之。椹,张林反。夹,占洽反,刘古协反。庾,师儒相传读庚,本或作庾。犴,音岸,又音雁。使者,所吏反,注同。蹲,音存,刘才官反。参,素感反。易,以豉反。艮,户根反,一音魂,或胡本反,李音艮,一音居言反,又音很。)
[疏]“及其”到“劳者”
○解释说:这段经文讲六弓,强弱相对,而说王弓、弧弓直,往体少,夹弓、庾弓曲,往体多,所以这四者各自对应,唐弓、大弓往来体一样,所以排在后面。
○注“王弧”到“者非”
○解释说:说“六种,是弓体不同的名称”,就是所引弓人职中往体来体等说法,这是根据弓体而言。如果根据颜色而言,就是《春秋》、《尚书》所说的彤弓、弓等。说“甲革,就是革甲”,是想表明甲是用皮革做的,其实是一物。引《春秋传》,事在成公十六年,楚国的养由基善射之事。说“质,就是靶子。树立椹作为射箭的靶子”,是说像宾射的靶子一样。说“射甲和椹是用来测试弓力和练习武艺的”,见《圉人》说“泽则共椹质”,是在泽宫中测试弓力和练习武艺。说“犴侯五十步,以及射鸟兽,都是近距离射击。近距离射击用弱弓,那么射大侯的用王弓、弧弓,射参侯的用唐弓、大弓”,这是根据诸侯而言。如果根据天子,就用王弓、弧弓射虎侯,用唐弓、大弓射熊侯,用夹弓、庾弓射豹侯。说“学习射箭的人用中等弓,以后练习强弱就容易了”,用中等,指唐弓、大弓往来体一样,是中等。说“使者、劳者也用中等弓,远近都合适”,使者有远有近都可以。说“劳者,指为王事勤劳的人,像晋文侯”,指《文侯之命》赐给他彤弓、旅弓。说“文公”,指僖公二十八
其矢ゅ皆从其弓。(从弓数也。每弓者一ゅ百矢。)
[疏]注“从弓”至“百矢”
○释曰:云“从弓数也”者,以经云“矢ゅ皆从其弓”,故知从弓数也。云“每弓者一ゅ百矢”者,按《文侯之命》及僖二十八年晋文公受弓矢,皆云“彤弓一,彤矢百”,虽是所赐之弓矢,射之弓矢约同之。按《诗 颂》云“束矢其搜”,毛注云“五十矢为束”,郑从之。至此为百矢者,无正文,郑两从不定也。
凡弩,夹、庾利攻守,唐、大利车战、野战。(攻城垒者与其自守者相迫近,弱弩发疾也。车战、野战,进退非强则不及。弩无王、弧,王、弧恒服弦,往体少者,使矢不疾。
○攻,如字,刘音贡。强,其丈反,又其良反。)
[疏]注“攻城”至“不疾”
○释曰:云“攻城垒”者,城谓城郭,垒谓军壁,若宣公十二年云“御靡旌壁垒而还”之类也。云“与其自守”者,即城垒也。云“弩无王弧,王弧恒服弦”者,按上弓有六等,有王、弧,至此弩,以有夹、庾等四种,故云“弩无王、弧”也。“恒服弦”者,若弓用则服弦,不用则弛。惟弩则用与不用,一张之後,竟不弛,故云恒服弦也。若然,恒服弦用弱者,以其强弓久不弛则就弦,弱则随体不就弦也。又王、弧往体少,使之恒服弦,则使矢不疾,故不用也。
凡矢,枉矢、▯矢利火射,用诸守城、车战,杀矢、钅侯矢用诸近射、田猎,▯矢、▯矢用诸弋射,恒矢、Φ矢用诸散射。(此八矢者,弓弩各有四焉。枉矢杀矢、▯矢、恒矢,弓所用也。▯矢、钅侯矢、▯矢、庳矢,弩所用也。枉矢者,取名变星,飞行有光,今之飞矛是也,或谓之兵。矢▯矢象焉。二者皆可结火以射敌、守城、车战。前於重後微轻,行疾也。杀矢,言中则死。钅侯矢象焉,钅侯之言候也。二者皆可以司候射敌之近者及禽兽,前尤重,中深,而不可远也。结缴於矢谓之▯。▯,高也。▯矢象焉,▯之言弗刂也。二者皆可以弋飞鸟,弗刂罗之也。前於重,又微轻,行不低也。《诗》云:“弋凫与雁。”恒矢,安居之矢也。Φ矢象焉。二者皆可以散射也,谓礼射及习射也。前後订,其行平也。凡矢之制,枉矢之属五分,二在前,三在後。杀矢之属参分,一在前,二在後。▯矢之属七分,三在前,四在後。恒矢之属轩辋中,所谓志也。郑司农云:“庳矢,读为人罢短之罢玄谓庳读如Φ病之Φ,Φ之言伦比。
○枉,纡往反。▯,刘苦结反,又音结,一音户结反,弩矢也。钅侯,音候,刘音侯,弩矢。▯,音增。▯,刘扶弗反,李一音孚忽反,一音孛攵,或音弗,弩矢。Φ,方二反,弩矢。散,素旦反,注同。中,丁仲反,下“中深”、“射中”同。缴,章药反。弗刂,孚物反。订,李音亭,吕沈同,刘当定反。▯周,音周,一音定周反。Φ,方二反。比,毗志反。)
[疏]注“此八矢者”至“言伦比”
○释曰:郑知此八矢弓弩各有四者,以上文六弓四弩俱陈,於下总列八矢,则知八矢为弓弩所设,故郑分之,四矢属弓,四矢属弩也。八矢两两相附,必知在上者属弓,在下者属弩者,此上文六弓在上,四弩在下,故还以在上配弓,在下配弩也。云“枉矢者,取名变星,飞行有光,今之飞矛是也”者,按《▯人》云“弧旌枉矢,以象弧也”,按《孝经纬 援神契》云“枉矢射慝”。《考异邮》曰:“枉矢精,状如流星,蛇行有尾见。”《天文志》曰:“枉矢,状大流星,是其状变之星,行时有光”,故郑云“枉矢者,取名变星,飞行有光”。汉时名此矢为飞矛,故举以为说也。云“或谓之兵矢”者,《矢人职》文云“▯矢象焉”者,谓轻重象枉矢也。云“二者皆可结火以射敌、守城、车战”者,故郑《矢人职》注以枉、▯二矢俱为兵矢。云“前於重後微轻,行疾也”者,以杀矢三分一在前,二在後,是最重者也。此枉、▯二矢则五分,二在前,三在後。云前於重又微轻,
译那些箭矢都对应着弓的数量。(这是说箭矢的数量跟随弓的数量。每张弓配一百支箭。)
[疏]注“从弓”至“百矢”
○解释说:说“跟随弓的数量”,是因为经文说“箭矢都跟随弓”,所以知道是跟随弓的数量。说“每张弓配一百支箭”,查考《文侯之命》以及僖公二十八年晋文公接受弓矢时,都说“彤弓一张,彤矢一百”,虽然这是赏赐的弓矢,但射击用的弓矢大致相同。查考《诗经·颂》说“束矢其搜”,毛亨注说“五十支箭为一束”,郑玄遵从这一说法。至于这里说一百支箭,没有确切的文献依据,郑玄在两处说法中都不确定。
凡是弩,夹弩、庾弩利于攻城和守御,唐弩、大弩利于车战和野战。(攻城垒的人与自我守御的人相互逼近,弱弩发射迅速。车战、野战,进退如果不强劲就无法达到。弩没有王弩、弧弩,王弩、弧弩总是张着弦,前部较弱的部分,使得箭矢不能快速射出。
○攻,读如本字,刘音贡。强,读其丈反,又读其良反。)
[疏]注“攻城”至“不疾”
○解释说:说“攻城垒”,城指城郭,垒指军营壁垒,就像宣公十二年所说“御靡旌壁垒而还”之类。说“与其自守”,就是指城垒。说“弩没有王弧,王弧恒服弦”,查考上文弓有六等,有王弓、弧弓,到了这里弩,因为有夹、庾等四种,所以说“弩没有王、弧”。“恒服弦”是指,如果弓使用就张弦,不使用就放松。只有弩无论使用与否,一张之后,始终不放松,所以说恒服弦。既然如此,恒服弦使用弱弩,是因为强弓久不放松就会就弦,弱弩则随体不就弦。又王、弧前部较弱,让它们恒服弦,就会使箭矢不能快速射出,所以不使用。
凡是箭矢,枉矢、絜矢利于火射,用于守城、车战,杀矢、侯矢用于近射、田猎,枉矢、絜矢用于弋射,恒矢、庳矢用于散射。(这八种箭矢,弓和弩各有四种。枉矢、杀矢、絜矢、恒矢,是弓所用的。絜矢、侯矢、枉矢、庳矢,是弩所用的。枉矢,取名于变星,飞行时有光,现在的飞矛就是它,有的称为兵矢。絜矢效仿它。这两种都可以结火以射敌、守城、车战。前部较重后部微轻,飞行迅速。杀矢,意思是射中则死。侯矢效仿它,侯的意思是候。这两种都可以伺机射杀近处的敌人及禽兽,前部尤其重,射入深,但不能射远。在箭上结缴称为弋。弋,高也。枉矢效仿它,弋的意思是射。这两种都可以弋射飞鸟,射落罗网中的鸟。前部较重,又微轻,飞行不低。《诗经》说:“弋凫与雁。”恒矢,是安居之矢。庳矢效仿它。这两种都可以散射,指礼射和习射。前后平正,其行平稳。凡是箭矢的形制,枉矢之类,五分为度,二在前,三在后。杀矢之类,三分为度,一在前,二在后。絜矢之类,七分为度,三在前,四在后。恒矢之类,轩辋居中,所谓志也。郑司农说:“庳矢,读为人罢短之罢。玄谓庳读如病之病,病之言伦比。
○枉,读纡往反。絜,刘苦结反,又音结,一音户结反,弩矢也。侯,音候,刘音侯,弩矢。枉,音增。絜,刘扶弗反,李一音孚忽反,一音孛攵,或音弗,弩矢。庳,方二反,弩矢。散,素旦反,注同。中,丁仲反,下“中深”、“射中”同。缴,章药反。弋,孚物反。订,李音亭,吕沈同,刘当定反。周,音周,一音定周反。病,方二反。比,毗志反。)
[疏]注“此八矢者”至“言伦比”
○解释说:郑玄知道这八种箭矢弓弩各有四种,是因为上文六弓四弩都陈列,在下文总列八矢,就知道八矢是为弓弩所设,所以郑玄分开,四矢属弓,四矢属弩。八矢两两相附,必然知道在上者属弓,在下者属弩,这是因为上文六弓在上,四弩在下,所以还以上配弓,下配弩。说“枉矢者,取名变星,飞行有光,今之飞矛是也”,查考《司弓矢》说“弧旌枉矢,以象弧也”,查考《孝经纬·援神契》说“枉矢射慝”。《考异邮》说:“枉矢精,状如流星,蛇行有尾见。”《天文志》说:“枉矢,状大流星,是其状变之星,行时有光”,所以郑玄说“枉矢者,取名变星,飞行有光”。汉时名此矢为飞矛,所以举以为说。说“或谓之兵矢”,是《矢人职》文。说“絜矢象焉”,是指轻重效仿枉矢。说“二者皆可结火以射敌、守城、车战”,所以郑玄《矢人职》注以枉、絜二矢俱为兵矢。说“前於重後微轻,行疾也”,因为杀矢三分一在前,二在后,是最重的。这枉、絜二矢则五分,二在前,三在后。说前部较重又微轻,
微轻对己下▯矢、恒矢等为最轻也。云“杀矢,言中则死”者,解称杀矢之名,以其最重,中则死故也。云“钅侯矢象焉”者,亦尤重者也。云“二者皆可以司候射敌之近者及禽兽”者,释经用“诸近射田猎”之文。云“前尤重,中深,而不可远也”者,以其三分一在前,二在後,故云尤重。中深,故杀,名不可远,故用之近射也。云“结缴於矢谓之▯。▯,高也”者,缴则绳也,谓结绳於矢以弋射鸟兽者。言▯高者,欲取向上射飞鸟之义也。云“▯矢象焉”者,亦结缴为射也。云“▯之言弗刂也,二者皆可以弋飞鸟,弗刂罗之也”者,解结缴以罗取而弗刂杀之义。云“前於重又微轻”者,此又对枉矢▯矢五分者是重,此於五分之重,又微轻於彼,以此矢七分故也。引《诗》者,证弋是取禽鸟之义也。云“恒矢,安居之矢也”者,按《弓人》有“其人安”、“其弓安”、“其矢安”之文,则此恒矢轩▯周订,是安居之矢也。云“庳矢象焉,二者皆可以散射也者,谓礼射及习射”者,已上六矢,皆用之攻守及弋射,惟此矢云散射,明散射是礼射也。其礼射者,即大射、宾射、燕射之等皆是,其习,亦於此三射中为之,故并言之也。云“前後订,其行平也”者,以▯矢七分,三在前,四在後,则知此八分,四在前,四在後,即行平也。云“凡矢之制枉矢之属”至“四在後”,皆《矢人职》文。云“恒矢之属轩▯周中,所谓志也”者,《既夕记》云:“志一乘轩▯周中”是也。先郑云庳矢读为人罢短之罢,此依俗读,於义无取。“玄谓庳读为Φ病之Φ,Φ之言伦比”,伦比则与安居之义同也。此八矢六弓四弩不相配者,以四矢配四弩,於义为可,以四矢配六弓,其数参差,不可相当,故不得相配,但依六弓四弩与矢,随义相当而用之。
译“微轻”是针对己下〇矢、恒矢等而言,指它们最为轻。说“杀矢,言中则死”,是解释杀矢名称的由来,因为它最重,射中就会致死,所以叫杀矢。说“钅侯矢象焉”,也是特别重的箭。说“二者皆可以司候射敌之近者及禽兽”,是解释经文中“诸近射田猎”这句话。说“前尤重,中深,而不可远”,是因为箭矢三分之一的重量在前,三分之二在后,所以说它特别重。射入很深,所以能致死,名为不可远射,所以用于近距离射击。说“结缴於矢谓之〇。〇,高也”,缴就是绳,指在箭上系绳用来弋射鸟兽。说〇高,是想表达向上射飞鸟的意思。说“〇矢象焉”,也是系绳用来射击。说“〇之言弗刂也,二者皆可以弋飞鸟,弗刂罗之也”,是解释系绳用来网罗捕捉并击杀的含义。说“前於重又微轻”,这是相对于枉矢〇矢五分而言,那是重的,这相对于五分之重,又比那稍轻,因为这种箭是七分制。引用《诗经》,是为了证明弋是捕捉禽鸟的意思。说“恒矢,安居之矢也”,查《弓人》篇有“其人安”、“其弓安”、“其矢安”的文字,那么这恒矢轩〇周订,就是安居之矢。说“庳矢象焉,二者皆可以散射也者,谓礼射及习射”,以上六种箭,都用于攻守和弋射,只有这种箭说用于散射,明确散射就是礼射。那礼射,就是大射、宾射、燕射等,那习射,也在这三种射礼中进行,所以一并提及。说“前後订,其行平也”,因为〇矢是七分制,三分在前,四分在后,那么就知道这八分制,四分在前,四分在后,就是飞行平稳。说“凡矢之制枉矢之属”到“四在後”,都是《矢人职》篇的文字。说“恒矢之属轩〇周中,所谓志也”,《既夕记》说:“志一乘轩〇周中”,就是这个意思。郑众说庳矢读为人罢短之罢,这是依照俗读,在义理上不可取。“玄”认为庳读为Φ病之Φ,Φ的意思是伦比,伦比就与安居的意思相同。这八种箭、六种弓、四种弩不能互相匹配,是因为四种箭配四种弩,在义理上可以,四种箭配六种弓,数量参差不齐,不能相当,所以不能匹配,只是依照六种弓、四种弩与箭,随着义理相当而使用。
天子之弓合九而成规,诸侯合七而成规大夫合五而成规,士合三而成规,句者谓之弊弓。(体往来之衰也。往体寡来体多则合多往体多,来体寡则合少而圜。弊犹恶也。句者恶则直者善矣。
○弊,婢世反,徐扶灭反。衰,初危反。圜,音圆。)
[疏]“天子”至“弊弓”
○释曰:按上注而言王、弧射大侯,夹、庾射犴侯言之,则天子之弓王、弧也,以其往体寡,故合九成规。诸侯之弓则唐大,以其往来体若一,故合七成规。大夫之弓则夹庾,以其往体多,故合五成规也。士之弓则六弓之外句曲,合三成规。云“句者谓之弊弓”者,但句之至极,无过合三,合三之外,虽别言句者,还指合三者而言耳。按天子诸侯三侯,士与大夫同射近侯,与大夫别侯之法。今以士合三,与大夫弓别者,以士与大夫尊卑次,暂以合三者托之于士,其实士无合三之弓也。
○注“体往”至“善矣”
○释曰:云“体往来之衰也”者,此皆据角弓及张,不被弦而合之。从合九、合七、合五、合三,降杀以两,故言衰也。云“往体寡来体多则合多”者,据王、弧而言。云“往体多来体寡则合少而圜”者,据夹、庾而说。不言唐、大者,在此二者中间可知。
凡祭祀,共射牲之弓矢。(射牲,示亲杀也。杀牲,非尊者所亲,惟射为可。《国语》曰:“▯郊之事,天子必自射其牲。”)
[疏]“凡祭”至“弓矢”
○释曰:言“凡”,语广,则天地宗庙皆有射牲之事。
○注“射牲”至“其牲”
○释曰:言“杀牲,非尊者所亲,惟射为可者”,按《礼记》“君亲制祭”,《诗》云“执其鸾刀,以启其毛”,则射外兼为,而言惟射者,彼亦示行之,非正制之耳。引《国语》者,欲见有射牲之事,彼据祭天而言。
泽,共射椹质之弓矢。(郑司农云:“泽,泽宫也,所以习射选士之处也。”《射义》曰:“天子将祭,必先习射於泽。泽者,所以择士也。已射於泽,而后射於射宫,射中者得与於祭。
○与,音预。)
[疏]注“郑司”至“於祭”
○释曰:此所共弓矢,据王、弧,故上云“王弓、弧弓以射甲革椹质”。引《射义》,欲见射椹质是试弓习武在泽宫也。
大射、燕射,共弓矢如数并夹。(如数,如当射者之数也。每人一弓乘矢,并夹,矢{▯尔}也。
○夹,音甲,注同。乘,绳证反,四矢曰乘矢。{▯尔},刘奴辄反,又女十反。)
[疏]注“如数”至“{▯尔}也”
○释曰:知每人四矢者,见《大射》、《乡射礼》皆人各乘矢也。云“并夹矢{▯尔}也”者,矢{▯尔}之言,出於汉时。
大丧,共明弓矢。(弓矢,明器之用器也。《士丧礼下篇》曰:“用器弓矢。”)
[疏]“大丧共明弓矢”
○释曰:云“明器之用器也”者,明器中有用器、役器,役器中有甲胄、干笮,用器中有弓矢,故郑还引用器为证也。
凡师役、会同,颁弓弩各以其物,从授兵至之仪。(物,弓弩矢ゅ之属。
○从,才用反。)
[疏]“凡师”至“之仪”
○释曰:言“师役”,据王巡狩、征伐而言,与会同异,颁弓弩则不殊也。
田弋,充笼ゅ矢,共▯矢。(笼,竹ゅ也。▯矢不在ゅ者,为其相绕乱,将用乃共之。
○笼,也东反。为,于伪反。)
[疏]注“笼竹”至“共之”
○释曰:田,谓四时田时。弋,谓弋凫与雁。云“充笼ゅ矢”者,笼ゅ,皆盛矢物,及矢皆共之。云“共▯矢”者,谓矢之有缴者。云“▯矢不在ゅ”者,以其共▯矢,在ゅ下别言之,故言不在ゅ也。
凡亡矢者,弗用则更。(更,偿也。用而弃之则不偿。
○更,音庚,注同。)
缮人掌王之用弓、弩、矢、ゅ、▯、弋、抉、拾。(郑司农云:“抉者,所以纵弦也。拾者,所以引弦也。”《诗》云:“抉拾既次。”《诗》家说或谓抉
译天子用的弓,弯曲九次才能成圆;诸侯用的弓,弯曲七次才能成圆;大夫用的弓,弯曲五次才能成圆;士用的弓,弯曲三次才能成圆。弯曲度大的叫做弊弓。(这是指弓体往体与来体力量衰减的程度。往体少而来体多,则弯曲次数多;往体多而来体少,则弯曲次数少而圆。弊就是坏的意思。弯曲度大就是坏,那么直的就是好了。
○弊,读作婢世,徐音扶灭。衰,读作初危。圜,音圆。)
[疏]“天子”到“弊弓”
○解释:根据上面的注释,王弓、弧弓用来射大侯,夹弓、庾弓用来射犴侯来说,那么天子的弓就是王弓、弧弓,因为它们的往体少,所以弯曲九次成圆。诸侯的弓就是唐弓、大弓,因为它们的往体和来体力量相当,所以弯曲七次成圆。大夫的弓就是夹弓、庾弓,因为它们的往体多,所以弯曲五次成圆。士的弓就是六弓之外弯曲的,弯曲三次成圆。说“弯曲度大的叫做弊弓”,只是弯曲到了极点,不超过弯曲三次,弯曲三次之外,虽然另外说弯曲的,还是指弯曲三次的那种而言。按照天子、诸侯射三种侯,士与大夫同射近侯,与大夫有别侯的制度。现在说士弯曲三次,与大夫的弓有别,是因为士与大夫尊卑次序不同,暂且把弯曲三次的弓寄托在士身上,其实士没有弯曲三次的弓。
○注“体往”到“善矣”
○解释:说“这是指弓体往体与来体力量衰减的程度”,这都是根据角弓及张弓,不披弦而弯曲的情况。从弯曲九次、七次、五次、三次,递减两次,所以说衰。说“往体少而来体多则弯曲次数多”,是根据王弓、弧弓而言。说“往体多而来体少则弯曲次数少而圆”,是根据夹弓、庾弓而言。不说唐弓、大弓,是因为它们在这两者之间,可以推知。
凡祭祀,提供射牲的弓矢。(射牲,表示亲自杀牲。杀牲,不是尊者所亲自做的,只有射是可以的。《国语》说:“〇郊祀之事,天子一定要亲自射他的牺牲。”)
[疏]“凡祭”到“弓矢”
○解释:说“凡”,语意广泛,那么天地宗庙都有射牲的事。
○注“射牲”到“其牲”
○解释:说“杀牲,不是尊者所亲自做的,只有射是可以的”,按照《礼记》“君主亲自制作祭品”,《诗》说“拿着他的鸾刀,来剥开它的毛”,那么射之外也兼做,而说只有射,那是表示实行,不是正式制作。引用《国语》,想要显示有射牲的事,那是根据祭天而言。
泽宫,提供射椹质的弓矢。(郑司农说:“泽,是泽宫,用来练习射箭选拔士人的地方。”《射义》说:“天子将要祭祀,一定要先在泽宫练习射箭。泽,是用来选拔士人的。已经在泽宫射过,然后到射宫射,射中的可以参加祭祀。
○与,音预。)
[疏]注“郑司”到“於祭”
○解释:这里提供的弓矢,根据王弓、弧弓,所以上面说“王弓、弧弓用来射甲革椹质”。引用《射义》,想要显示射椹质是试弓习武在泽宫。
大射、燕射,提供弓矢按照人数并夹。(按照人数,是按照应当射箭的人数的意思。每人一弓四矢,并夹,是矢{〇尔}的意思。
○夹,音甲,注同。乘,读作绳证,四矢叫乘矢。{〇尔},刘音奴辄,又音女十。)
[疏]注“如数”到“{〇尔}也”
○解释:知道每人四矢,是因为《大射》、《乡射礼》都是每人各乘矢。说“并夹矢{〇尔}”,矢{〇尔}的话,出自汉朝。
大丧,提供明弓矢。(弓矢,是明器中的用器。《士丧礼下篇》说:“用器弓矢。”)
[疏]“大丧共明弓矢”
○解释:说“明器中的用器”,明器中有用器、役器,役器中有甲胄、干笮,用器中有弓矢,所以郑还引用用器为证。
凡军事、会同,颁发弓弩各自按照其物品,跟随授兵至的礼仪。(物品,是弓弩矢ゅ之类。
○从,读作才用。)
[疏]“凡师”到“之仪”
○解释:说“师役”,是根据王巡狩、征伐而言,与会同不同,颁发弓弩则没有区别。
田猎弋射,装满笼ゅ矢,提供〇矢。(笼,是竹ゅ。〇矢不在ゅ里,是因为它们互相缠绕混乱,将要使用才提供。
○笼,读作也东。为,读作于伪。)
[疏]注“笼竹”到“共之”
○解释:田,是指四时田猎的时候。弋,是指弋射凫与雁。说“装满笼ゅ矢”,笼ゅ,都是盛矢的器物,以及矢都提供。说“提供〇矢”,是指有缴的矢。说“〇矢不在ゅ里”,因为提供〇矢,在ゅ下另外说,所以说不在ゅ里。
凡丢失矢的,不使用就更换。(更,是赔偿的意思。使用而丢弃就不赔偿。
○更,音庚,注同。)
缮人掌管王的用弓、弩、矢、ゅ、〇、弋、抉、拾。(郑司农说:“抉,是用来放弦的。拾,是用来引弦的。”《诗》说:“抉拾既次。”《诗》家说有的认为抉
谓引弦▯区也,拾谓▯▯也。玄谓抉,挟矢时所以持弦饰也,著右手巨指。《士丧礼》曰:“抉,用正王棘若▯▯棘。”则天子用象骨与?▯▯著左臂里,以韦为之。
译“引”是指拉开弓弦,“区”是指弓臂弯曲的部分;“拾”是指护臂。郑玄说:“抉”是夹住箭矢时用来手持弓弦的装饰物,戴在右手的拇指上。《士丧礼》记载:“抉,用完整的王棘或者某种棘木制成。”那么天子是用象牙骨做的吗?护臂戴在左臂内侧,用皮革制成。
○抉,古穴反,注同。▯区,苦侯反。▯,古侯反,刘云▯区字之异者。▯,胡旦反。挟,子协反,一音户牒反。著,丁略反,或直略反,下同。▯▯,刘音泽,又音亦,一音徒洛反。与,音馀。)
[疏]“缮人”至“抉拾”
○释曰:此缮人所掌王之用弓弩者,谓司弓矢选择大善者入,缮人以共王用也。
○注“郑司”至“为之”
○释曰:先郑所解抉拾,二家为说,前非後是,故後郑增成其义,引《士丧礼》者,欲见凶时有文,吉时无文,约出吉礼也,无正文,故云“天子用象骨与”。▯用韦,虽不言“与”,亦同疑可知。
掌诏王射,(告王当射之节。)
[疏]注“告王当射之节”
○释曰:王射,先行燕礼,以大夫为宾,宾与王为耦。所告之事,亦如《大射礼》大射正告公之仪。
赞王弓矢之事,(授之,受之。)
[疏]注“授之受之”
○释曰:按《大射礼》,大射正授弓,小臣授矢。天子礼,缮人授之,受之。按《大仆职》已授之受之,此又为者,大仆尊,大仆赞时,此官助赞也。
凡乘车,充其笼ゅ,载其弓弩,(充笼ゅ以盛矢。)
[疏]“凡乘”至“弓弩”
○释曰:缮人惟主王所乘之车而言吉,凡乘车,则除革路之外,玉、金、象、木之车,车皆有右,备制非常,皆充其笼ゅ及所载弓矢。
○注“充笼ゅ者以矢”
○释曰:以笼是盛矢器,今云充之,明所充实者是矢可知也。
既射则敛之。(敛,藏之也。《诗》云:“彤弓▯召兮,受言藏之。”
○▯召,昌遥反。)
[疏]注“敛藏”至“藏之”
○释曰:所敛者,惟据王所乘车上有弓矢者,既射,还敛取藏之,引《诗》,证既射弛而藏之义也。
无会计。(亡败多少不计。
○会,古外反,下“大会”同,後“会计”之类放此。)
[疏]“无会计”
○释曰:以其王所费损,故不会计之。
槁人掌受财于职金,以赍其工。(赍其工者,给市财用之直。
○赍音咨,後皆同也。)
[疏]“槁人”至“其工”
○释曰:“掌受财于职金”者,谓有罪人出赎之物,金罚、货罚,故须财者往受之。
○注“赍其”至“之直”
○释曰:弓弩矢ゅ,皆是冬官百工造之,故云“赍其工者,给市财用之直”也。
弓六物为三等,弩四物亦如之。(三等者,上中下人各有所宜。《弓人职》曰:“弓长六尺六寸,谓之上制,上士服之。弓长六尺三寸,谓之中制,中士服之。弓长六尺,谓之下制,下士服之。”弩及矢ゅ长短之制,未闻。)
[疏]“弓六”至“如之”
○释曰:《弓人》惟云弓之长短,不言弩之长短,盖当与弓同。但无文,故注亦云“未闻”。
○注“三等”至“未闻”
○释曰:云“三等者,上中下人各有所宜”者,皆据凡人长短为上中下士,非谓命数者也。此经惟言弓弩,不言矢ゅ,以下经有矢ゅ,因此弩并云未闻。按《矢人》造矢云“五分其长而羽其一”,注云:“羽者,六寸。”其羽六寸,则矢长三尺,而此云矢未闻者,彼矢长三尺,约而言之,亦无正文。且弓之长短既不同,明矢亦当有差等,其矢之差等未闻,及ゅ亦未闻也。但弓六物为三等不言“皆”者,下别言弩,故六弓不言皆。下矢八物皆三等言皆者,矢八物中兼有弩矢,故须言皆也。
矢八物皆三等,ゅ亦如之。春献素,秋献成。(矢ゅ,春作秋成。)
[疏]“矢八”至“献成”
○释曰:按《司弓矢》注,弓弩各有四矢,应作四等,而言三等,盖据长短为三等法。《矢人》注“矢长三尺”者,假设言之,弩既无长短之文,矢亦未闻长短也。若然,ゅ随矢长,则弓之矢ゅ与弓矢齐,弩之矢ゅ亦与弩矢齐。但矢既未闻,故ゅ亦未闻也。
○注“矢ゅ春作秋成”
○释曰:按《士丧礼》,明器有献素献成,注云
译○抉,古穴反,注同。〇区,苦侯反。〇,古侯反,刘说〇与区是异体字。〇,胡旦反。挟,子协反,另一音户牒反。著,丁略反,或直略反,下文相同。〇〇,刘音泽,又音亦,一音徒洛反。与,音馀。)
[疏]“缮人”至“抉拾”
○释曰:这是缮人所掌管供君王使用的弓弩,是指司弓矢挑选品质最好的弓弩入库,由缮人供给君王使用。
○注“郑司”至“为之”
○释曰:先郑对抉拾的解释,两家说法不同,前说错误后说正确,所以后郑补充完善其义,引用《士丧礼》是为了说明凶礼中有明文规定,吉礼中无明文,是约略推知吉礼的情况,因为没有正文依据,所以说“天子用象骨与”。〇用韦,虽然没说“与”,但同样表示推测可知。
掌诏王射,(告知君王应当射箭的节次。)
[疏]注“告王当射之节”
○释曰:君王射箭,先举行燕礼,以大夫为宾客,宾客与君王配对。所告知的事项,也如同《大射礼》中大射正告知国君的仪节。
赞王弓矢之事,(授予君王弓矢,接受君王弓矢。)
[疏]注“授之受之”
○释曰:根据《大射礼》,大射正授予弓,小臣授予矢。天子之礼,由缮人授予和接受。根据《大仆职》已有授予和接受,这里又说缮人这样做,是因为大仆地位尊贵,大仆赞礼时,此官协助赞礼。
凡乘车,充其笼ゅ,载其弓弩,(装满箭箙以盛放箭矢。)
[疏]“凡乘”至“弓弩”
○释曰:缮人只主管君王所乘之车,说的是吉礼,凡君王乘车,则除了革路之外,玉路、金路、象路、木路之车,每车都有车右,备制非常,都装满箭箙及所载的弓矢。
○注“充笼ゅ者以矢”
○释曰:因为箭箙是盛放箭矢的器具,现在说装满它,显然所装满的是箭矢可知。
既射则敛之。(敛,收藏的意思。《诗经》说:“红色的弓〇召兮,接受后收藏起来。”
○〇召,昌遥反。)
[疏]注“敛藏”至“藏之”
○释曰:所收敛的,只针对君王所乘车上有弓矢的情况,射完后,收回收藏,引用《诗经》,证明射完后松弛弓弦并收藏的意义。
无会计。(损耗多少不计较。
○会,古外反,下文“大会”相同,后文“会计”之类仿此。)
[疏]“无会计”
○释曰:因为这是君王所耗费,所以不计较。
槁人掌受财于职金,以赍其工。(赍其工者,供给市场财用的价值。
○赍音咨,后文都相同。)
[疏]“槁人”至“其工”
○释曰:“掌受财于职金”者,是指有罪之人缴纳赎罪的物品,金罚、货罚,所以需要钱财的人前去接受。
○注“赍其”至“之直”
○释曰:弓弩箭矢,都是由冬官百工制造的,所以说“赍其工者,供给市场财用的价值”。
弓六物为三等,弩四物亦如之。(三等者,上中下人各有所适宜。《弓人职》说:“弓长六尺六寸,称为上制,上士使用。弓长六尺三寸,称为中制,中士使用。弓长六尺,称为下制,下士使用。”弩及箭矢长短的制度,未曾听闻。)
[疏]“弓六”至“如之”
○释曰:《弓人》只说弓的长短,不说弩的长短,大概应当与弓相同。只是没有明文,所以注也说“未闻”。
○注“三等”至“未闻”
○释曰:说“三等者,上中下人各有所适宜”者,都是根据凡人长短分为上中下士,不是指命数等级。此经文只说弓弩,不说箭矢,因为下文有箭矢,因此弩一并说未闻。根据《矢人》造箭说“五分其长而羽其一”,注说:“羽者,六寸。”其羽六寸,则箭长三尺,而这里说箭未闻者,彼处箭长三尺,是约略而言,也没有正文依据。况且弓的长短既然不同,明显箭也应当有差等,其箭的差等未闻,以及弩也未闻。但弓六物为三等不说“皆”者,因为下文另说弩,所以六弓不说皆。下文矢八物皆三等说皆者,因为矢八物中兼有弩矢,所以须说皆也。
矢八物皆三等,ゅ亦如之。春献素,秋献成。(箭矢,春天制作秋天完成。)
[疏]“矢八”至“献成”
○释曰:根据《司弓矢》注,弓弩各有四矢,应作四等,而说三等,大概是根据长短分为三等法。《矢人》注“矢长三尺”者,是假设而言,弩既然没有长短的明文,箭也未闻长短。如果这样,ゅ随箭长,则弓的箭ゅ与弓矢齐,弩的箭ゅ也与弩矢齐。但箭既未闻,故ゅ也未闻。
○注“矢ゅ春作秋成”
○释曰:根据《士丧礼》,明器有献素献成,注说
:“形法定为素,饰治毕为成。”此矢ゅ亦然。
书其等以飨工。(郑司农云:“书工功拙高下之等,以制其飨食也。”玄谓飨,酒肴劳之也。上工作上等,其飨厚。下工作下等,其飨薄。
译“形法定为素,饰治毕为成。”这句话对于箭矢的制作也是如此。
记录工匠技艺的高低等级,用来安排对他们的饮食犒劳。(郑司农说:“记录工匠技艺优劣高低的等级,用来制定对他们的饮食供给。”郑玄说:飨,是用酒菜慰劳他们。上等工匠制作上等箭矢,对他们的犒劳丰厚。下等工匠制作下等箭矢,对他们的犒劳微薄。
○劳,洛报反。)
[疏]注“郑司”至“飨薄”
○释曰:按下文自有下上其食,此文飨据以酒肴飨之。先郑以飨为食,非,故後郑不从。後郑不言中飨者,举有上下,明有中可知也。
乘其事,试其弓弩,以下上其食而诛赏。(郑司农云:“乘,计也,计其事之成功也。”故书“试”为“考”。玄谓考之而善,则上其食,尤善又赏之,否者反此。
○试,音考,出注。下上,时掌反,注同。)
[疏]注“郑司”至“反此”
○释曰:云“故书试为考”,後郑亦从考为义也。
乃入功于司弓矢及缮人。(功,成。)凡赍财与其出入,皆在槁人,以待会而考之,亡者阙之。(皆在槁人者,所赍工之财及弓弩矢ゅ,出入其簿书,槁人藏之。阙犹除也。弓弩矢ゅ弃亡者除之,计今见在者。
○见,贤遍反。)
[疏]“乃入”至“阙之”
○释曰:数事皆在槁人者,以▯人是弓矢官之主,故皆有簿书藏之也。
戎右掌戎车之兵革使。(使谓王使以兵,有所诛斩也。《春秋传》曰:“战於ゾ,晋梁弘御戎,莱驹为右。战之明日,襄公缚秦囚,使莱驹以戈斩之。”
○使,色吏反,注“使谓”同。)
[疏]注“使谓”至“斩之”
○释曰:戎右者,与君同车,在车之右,执戈盾,备制非常,并充兵中使役,故云“掌戎车之兵革使”,谓执兵著甲之使也。引《春秋》者,文二年《左传》文。秦晋战於ゾ,时囚呼,莱驹失戈,引之者,证戎右以兵革使事。
诏赞王鼓。(既告王当鼓之节,又助击之。)
[疏]注“既告”至“击之”
○释曰:大仆已赞王鼓,此亦同是助击其馀面也。
传王命于陈中。(为王大言之也。
○传,直宣反,下注“传敦”同。陈,直慎反,刘直吝反。为,于伪反,下“为众”同。)会同,充革车。(会同王虽乘金路,犹以革路从行也。充之者,谓居左也。《曲礼》曰:“乘君之乘车,不敢旷左。”)
[疏]注“会同”至“旷左”
○释曰:知会同王乘金路者,《巾车》云“金路以宾”,是也。此言充革车,故知犹以革路从。云“充之者,谓居左也”者,尊者左载,王既不乘,故戎右居左赞王处,是以引《曲礼》为证。彼注云“君在,恶空其位”是也。
盟,则以玉敦辟盟,遂役之。(郑司农云:“敦,器名也。辟,法也。”玄谓将歃血者,先执其器,为众陈其载辞,使心皆开辟也。役之者,传敦血,授当歃者。
○敦,音对,刘又都爱反,沈都回反,注同。歃,所洽反,徐所辄反。)
[疏]注“郑司”至“歃者”
○释曰:先郑以辟为法,此无取於法义,故後郑为开辟盟者之心。云“将歃血者,先执其器”者,凡盟,先割牛耳,盛於珠盘,以王敦盛血,戎右执此敦血为陈其盟约之辞,使心开辟,乃歃之。
赞牛耳桃▯。(郑司农云:“赞牛耳,《春秋传》所谓执牛耳者。故书‘▯’为‘灭’,杜子春云‘灭当为厉’。”玄谓尸盟者割牛耳取血,助为之,及血在敦中,以桃▯沸之,又助之也。耳者盛以珠盘,尸盟者执之,桃鬼所畏也。▯,苕帚,所以扫不祥。
○▯,音列,沈音例。盛,音成。苕,音条。帚,之受反。)
[疏]注“郑司”至“不祥”
○释曰:引《春秋》者,按哀十七年,公会齐侯,盟于蒙。孟武伯问於高柴曰:“诸侯盟,谁执牛耳?”季羔曰:“曾阝衍之役,吴公子姑曹。”注云:“在七年。”“发阳之役,卫石▯。”注云:“发阳,郧也,在十二年。”武伯曰:“然则彘也。”以其鲁於齐为小国故也。云“玄谓尸盟者割牛耳”者,尸盟即是小国也。云“桃鬼所畏也。▯,苕帚,所以埽不祥”者,杀牲取血,旁有不祥,故执此二者於血侧也。
齐右掌祭祀、会同、宾客前齐车,王乘则持马,行则陪乘。(齐车,金路,王自整齐之车也。前之者,已驾王未乘之
译○劳,音洛报。)
[疏]注“郑司”至“飨薄”
○解释说:根据下文自有“下上其食”的内容,这里的“飨”是指用酒菜款待。先郑将“飨”解释为吃饭,这是不对的,所以后郑不采纳。后郑没有提到“中飨”,是因为举出了有上、下之分,那么中间的情况自然可知。
根据他们的工作情况,测试他们的弓弩,根据成绩的高低来调整他们的饮食并给予奖惩。(郑司农说:“乘,是计算的意思,即计算他们工作的成效。”旧本“试”字写作“考”。玄认为,考核后表现好的,就提高他们的饮食待遇,表现特别好的又给予赏赐,表现不好的则相反。
○试,音考,出自注文。下上,音时掌,注文相同。)
[疏]注“郑司”至“反此”
○解释说:说“旧本‘试’字写作‘考’”,后郑也是采用“考”的含义。
于是将工效上报给司弓矢和缮人。(功,指完成的工作。)凡是携带的财物及其出入记录,都登记在槁人那里,以便在会合时进行考核,丢失的予以注销。(都登记在槁人那里,是指工匠所携带的财物以及弓弩箭矢的出入账簿,由槁人保管。阙,就是除去的意思。弓弩箭矢丢失的予以注销,只计算现在尚存的。
○见,音贤遍。)
[疏]“乃入”至“阙之”
○解释说:各项事务都登记在槁人那里,是因为槁人是弓矢官员的主管,所以都有账簿由他保管。
戎右掌管戎车的兵器和甲胄,执行王命。(使,指王派遣他持兵器,去执行诛杀斩决的任务。《春秋传》说:“在繻葛之战,晋国的梁弘驾车,莱驹担任戎右。战斗的第二天,襄公绑着秦国的俘虏,派莱驹用戈将他斩首。”
○使,音色吏,注“使谓”相同。)
[疏]注“使谓”至“斩之”
○解释说:戎右,是与君主同乘一辆车,站在车的右侧,手持戈盾,防备意外变故,并充当军中执行王命的役使,所以说“掌管戎车的兵器和甲胄,执行王命”,指的是执行持兵披甲的任务。引用《春秋》的话,是文二年《左传》的记载。秦晋在繻葛交战,当时俘虏呼喊,莱驹丢了戈,引用这段话,是为了证明戎右持兵甲执行王命的事例。
告诉并协助王击鼓。(既告诉王击鼓的节拍,又协助击打。)
[疏]注“既告”至“击之”
○解释说:大仆已经协助王击鼓,这里也是同样协助击打其余的鼓面。
在军阵中传达王的命令。(为大王大声宣告。
○传,音直宣,下注“传敦”相同。陈,音直慎,刘音直吝。为,音于伪,下“为众”相同。)在会盟时,充当革车的陪乘。(会盟时王虽然乘坐金路,但仍然以革路随行。充之,是指坐在左边。《曲礼》说:“乘坐君主的乘车,不敢让左边空着。”)
[疏]注“会同”至“旷左”
○解释说:知道会盟时王乘坐金路,是因为《巾车》篇说“金路用于接待宾客”,就是这样。这里说充当革车的陪乘,所以知道还是以革路随行。说“充之,是指坐在左边”,是因为尊贵的人坐在左边,王既然不坐,所以戎右坐在左边协助王的位置,因此引用《曲礼》作为证明。那里的注解说“君主在,厌恶空出那个位置”,就是这个意思。
盟誓时,就用玉敦避开盟约,随后执行盟誓的差役。(郑司农说:“敦,是器物的名称。辟,是法度。”玄认为,将要歃血的人,先拿着这个器物,向大家陈述盟约的辞令,使大家的心都开阔明白。役之,是指传递敦中的血,授予应当歃血的人。
○敦,音对,刘又音都爱,沈音都回,注文相同。歃,音所洽,徐音所辄。)
[疏]注“郑司”至“歃者”
○解释说:先郑将“辟”解释为法度,这里不取法度的含义,所以后郑解释为开阔盟誓者的心。说“将要歃血的人,先拿着这个器物”,凡是盟誓,先割下牛耳,盛在珠盘里,用王的敦盛血,戎右拿着这盛血的敦,陈述盟约的辞令,使大家的心开阔明白,然后歃血。
协助割取牛耳和使用桃枝、苕帚。(郑司农说:“协助割取牛耳,就是《春秋传》所说的执牛耳。旧本‘〇’字写作‘灭’,杜子春说‘灭应当是厉’。”玄认为,主盟的人割牛耳取血,协助他做这件事,等到血在敦中,用桃枝、苕帚拂拭,又协助他做这件事。牛耳盛在珠盘里,由主盟的人拿着,桃是鬼所畏惧的。〇,是苕帚,用来扫除不祥。
○〇,音列,沈音例。盛,音成。苕,音条。帚,音之受。)
[疏]注“郑司”至“不祥”
○解释说:引用《春秋》的话,根据哀公十七年,鲁公会齐侯,在蒙地盟誓。孟武伯问高柴说:“诸侯盟誓,谁执牛耳?”季羔说:“曾阝衍之战,是吴公子姑曹。”注说:“在七年。”“发阳之战,是卫国的石〇。”注说:“发阳,就是郧,在十二年。”武伯说:“那就是彘了。”因为鲁国相对于齐国是小国,所以这样说。说“玄认为主盟的人割牛耳”,主盟的人就是小国。说“桃是鬼所畏惧的。〇,是苕帚,用来扫除不祥”,杀牲取血,旁边有不祥,所以拿着这两样东西在血旁边。
齐右掌管祭祀、会盟、宾客时前面的齐车,王乘坐时就牵马,行走时就陪乘。(齐车,是金路,是王自己整齐仪容的车。前之,是指已经驾好车王还没有乘坐)
时。陪乘,参乘,谓车右也。齐右与齐仆同车,而有祭祀之事,则兼玉路之右,然则戎右兼田右与?
译当时,陪乘、参乘,指的是车右。齐右与齐仆同乘一车,如果有祭祀之事,就兼任玉路的车右,那么戎右是否也兼任田右呢?
○齐,侧皆反,下“齐车”、“齐仆”皆同。乘,刘绳证反,沈音绳。与,音馀。)
[疏]注“齐车”至“右与”
○释曰:云“前之者,已驾王未乘之时”者,《曲礼》曰:“仆执策,立於马前。”备惊奔,谓未乘时。此亦未乘之时,在马前备惊奔也。云“陪乘”者,王与仆及车右为参车也。云“齐右与齐仆同车,而有祭祀之事,则兼玉路之右”者,齐仆同乘金路,惟可据齐时,今此经云祭祀不言齐,明是兼祭祀乘玉路时为右可知也。以其玉路有五,其右惟有齐右、道右、戎右三者,不见祀右及田右,祭祀时亦名齐,田与战伐俱用兵,可以相通,故知齐右兼玉路右,戎右兼田右也。无正文,故云“与”以疑之也。
凡有牲事,则前马。(王见牲则拱而式,居马前▯行,备惊奔也。《曲礼》曰:“国君下宗庙,式齐牛。”
○拱,居勇反。▯,音却。)
[疏]注“王见”至“齐牛”
○释曰:云“王见牲则拱而式”者,凡男子立乘,前视五▯。若有敬事则式,式视马尾,当须端拱,故云拱而式也。“居马前▯行,备惊奔也”者,以其王既拱而式,是以齐右居马前▯行,备惊奔故也。引《曲礼》曰“国君下宗庙,式齐牛”者,按彼经云“国君式宗庙,下齐牛”,此所引不同者,但宗庙尊,宜下,将彼经为误,故郑改之,依正而言也。
道右掌前道车。王出入则持马陪乘,如齐车之仪。(道车,象路也。王行道德之车。)
[疏]注“道车”至“之车”
○释曰:《齐右》云“王乘则持马”,此云“王出入则持马”,文不同者,为右之义不异。不同者,互换为义故也。云“道车,象路也。王行道德之车”者,若言象,据饰为名。言道,据行改为称,是以《大司马》亦云道车。
自车上谕命于从车。(自,由。
○从,才用反,下及注同,《驭夫职》放此。)
[疏]“自车”至“从车”
○释曰:按《驭夫》“掌驭贰车从车”,彼注“贰车,象路之副。从车,戎路、田路之副”。此所论从车即彼贰车,与彼从车别,同名耳。
诏王之车仪。(顾式之属。)
[疏]注“顾式之属”
○释曰:《礼》云:“式视马尾,顾不过毂。”皆是车上威仪,故须诏之。齐右不云者,文不具。
王式则下,前马,王下则以盖从。(以盖从,表尊。)
[疏]注“以盖从表尊”
○释曰:盖有二种:一者御雨,二者表尊。此则表尊之盖也。
大驭掌驭王路以祀。及犯▯▯,王自左驭,驭下祝,登,受辔,犯▯▯,遂驱之。(行山曰▯▯。犯之者,封土为山象,以菩刍棘柏为神主,既祭之,以车轹之而去,喻无险难也。《春秋传》曰“跋涉山川”。自,由也。王由左驭,禁制马,使不行也。故书“▯▯”作“罚”,杜子春云:“罚当为▯▯。▯▯读为别异之别,谓祖道、轹▯▯、磔犬也。《诗》云:‘载谋载惟,取萧祭脂,取羝以▯▯。’《诗》家说曰:‘将出祖道,犯▯▯之祭也。’《聘礼》曰:‘乃舍▯▯,饮酒于其侧。’《礼》家说亦谓时祭。”
○▯▯,蒲末反,注“跋涉”同。祝,之又反。菩,音员,一音倍。刍,葱俞反,轹音。历难,乃旦反。别,彼列反,下同。磔,陟格反。羝,丁兮反。舍,音释。)
[疏]“大驭”至“驱之”
○释曰:此据祭天之时,故有犯▯▯之事。云“及犯▯▯”者,出国门封土为山象,祭▯▯,王在左自驭,驭下祝登,受取王手之辔,犯▯▯,遂驱之而出。
○注“行山”至“道祭”
○释曰:言“行山曰▯▯”者,谓水行曰涉,山行曰▯▯。云“封土为山象”者,郑注《月令》“祀行之礼,为▯▯坛,厚三寸,广五尺”。此道祭亦宜然。云“菩刍棘柏为神主”者,谓於三者之中,但用其一,以为神主则可也。云“既祭之,以车轹之而去,逾无险难也”者,祭天在近郊,虽无险难,审慎故也。引“《
译○齐,音侧皆,下文“齐车”、“齐仆”的“齐”字读音相同。乘,刘音绳证,沈音绳。与,音馀。)
[疏]注“齐车”至“右与”
○解释说:注解说“前之者,是已经驾车但君王尚未登车的时候”,《曲礼》说:“仆人手执马鞭,站在马的前面。”这是为了防备马匹受惊狂奔,指的是君王尚未登车的时候。这里也是君王尚未登车的时候,站在马前防备惊奔。注解说“陪乘”,是指君王、仆人和车右三人同乘一车。注解说“齐右与齐仆同车,如果有祭祀之事,就兼任玉路的车右”,齐仆同乘金路,这只是在斋戒时的情况,现在经文说祭祀而没有说斋戒,显然可以知道是兼任祭祀时乘坐玉路的车右。因为玉路有五种,其车右只有齐右、道右、戎右这三种,没有见到祀右和田右,祭祀时也称为齐,田猎与战伐都使用兵器,可以相通,所以知道齐右兼任玉路的车右,戎右兼任田右。没有明确的经文依据,所以说“与”字来表示推测。
凡是有牺牲祭祀的事,就走在马的前面。(君王见到牺牲就拱手并俯伏车前横木,站在马前〇行,防备惊奔。《曲礼》说:“国君下车经过宗庙,就俯伏车前横木;经过斋戒用的牛,就下车。”
○拱,音居勇。〇,音却。)
[疏]注“王见”至“齐牛”
○解释说:注解说“君王见到牺牲就拱手并俯伏车前横木”,凡是男子站立乘车,向前看时视线在车前横木之上。如果有恭敬的事就俯伏车前横木,俯伏时视线看到马尾,应当端正地拱手,所以说拱手并俯伏车前横木。“站在马前〇行,防备惊奔”,因为君王已经拱手并俯伏车前横木,所以齐右站在马前〇行,防备惊奔。引用《曲礼》说“国君下车经过宗庙,俯伏车前横木经过斋戒用的牛”,按照那部经书原文说“国君俯伏车前横木经过宗庙,下车经过斋戒用的牛”,这里引用的不同,是因为宗庙尊贵,应当下车,认为那部经书有误,所以郑玄加以改正,依照正确的说法而言。
道右掌管前导的道车。君王出入时就牵马陪乘,礼仪如同齐车。(道车,就是象路。君王行走道德之车。)
[疏]注“道车”至“之车”
○解释说:《齐右》说“君王登车就牵马”,这里说“君王出入就牵马”,文字不同,是因为车右的意义没有不同。文字不同的原因,是互相补充以阐明意义。注解说“道车,就是象路。君王行走道德之车”,如果说象,是根据装饰来命名。说道,是根据行走来改称,所以《大司马》也说道车。
从车上向随从的车传达命令。(自,由。
○从,音才用,下文及注相同,《驭夫职》仿照此例。)
[疏]“自车”至“从车”
○解释说:按照《驭夫》“掌管驾驭贰车和从车”,那篇注解说“贰车,是象路的副车。从车,是戎路、田路的副车”。这里所说的从车就是那篇的贰车,与那篇的从车不同,只是名称相同罢了。
告诫君王的车上礼仪。(顾盼、俯伏车前横木之类。)
[疏]注“顾式之属”
○解释说:《礼》说:“俯伏车前横木时看马尾,顾盼不超过车轮。”这些都是车上的威仪,所以需要告诫。齐右没有说,是因为文字没有完备。
君王俯伏车前横木时就下车,走在马的前面,君王下车时就拿着车盖跟随。(拿着车盖跟随,表示尊贵。)
[疏]注“以盖从表尊”
○解释说:车盖有两种:一种是遮挡雨水,一种是表示尊贵。这里就是表示尊贵的车盖。
大驭掌管驾驭君王的车以进行祭祀。等到触犯〇〇时,君王从左边亲自驾驭,大驭下车,祝官登车,接过缰绳,触犯〇〇,于是驱车前行。(行走山路叫〇〇。触犯它,是堆土做成山的形状,用蒲草、荆棘、柏树作为神主,祭祀之后,用车轮碾过它然后离开,比喻没有险阻困难。《春秋传》说“跋涉山川”。自,由。君王由左边驾驭,禁止控制马匹,使它不前行。古本“〇〇”写作“罚”,杜子春说:“罚应当是〇〇。〇〇读作别异的别,指祖道、轹〇〇、磔犬。《诗》说:‘载谋载惟,取萧祭脂,取羝以〇〇。’《诗》家的解释说:‘将要出发举行祖道祭,触犯〇〇的祭祀。’《聘礼》说:‘乃舍〇〇,饮酒于其侧。’《礼》家的解释也说这是时祭。”
○〇〇,音蒲末,注“跋涉”相同。祝,音之又。菩,音员,另一音倍。刍,音葱俞,轹音历。难,音乃旦。别,音彼列,下文相同。磔,音陟格。羝,音丁兮。舍,音释。)
[疏]“大驭”至“驱之”
○解释说:这是指祭天的时候,所以有触犯〇〇的事。注解说“等到触犯〇〇”,是指出国门堆土做成山的形状,祭祀〇〇,君王在左边亲自驾驭,大驭下车,祝官登车,接过君王手中的缰绳,触犯〇〇,于是驱车前行而出。
○注“行山”至“道祭”
○解释说:说“行走山路叫〇〇”,是说水行叫涉,山行叫〇〇。注解说“堆土做成山的形状”,郑玄注《月令》“祭祀行神的礼仪,为〇〇坛,厚三寸,广五尺”。这里的道祭也应当如此。注解说“用蒲草、荆棘、柏树作为神主”,是说在这三者之中,只用其中一种作为神主就可以了。注解说“祭祀之后,用车轮碾过它然后离开,比喻没有险阻困难”,祭天在近郊,虽然没有险阻困难,但出于谨慎的缘故。引用“《
春秋传》曰”者,按:襄二十八年,子大叔云:“跋涉山川,蒙犯霜露,以逞君心。”是其山行曰▯▯之事也。子春读“▯▯”为“别异”之别者,盖取▯▯讫行去之意。引《聘礼》大夫道祭者,无牲牢,酒脯而已。又於旁饮酒饯别,故云“饮酒於其侧”也。
译《春秋传》说“者”,按:鲁襄公二十八年,子大叔说:“跋山涉水,冒着霜露,以成全国君的心愿。”这就是山行曰〇〇的事情。子春将“〇〇”读作“别异”的“别”,大概是取〇〇完毕便离去的意思。引用《聘礼》中大夫在道路上祭祀的情况,没有牺牲牲畜,只有酒和干肉罢了。又在旁边饮酒饯行告别,所以说“饮酒于其侧”。
及祭,酌仆,仆左执辔,右祭两轵,祭▯凡,乃饮。(故书轵为▯开,▯凡为范。杜子春云:“文当如此。‘左’不当重,重非是。”书亦或如子春言。又云:“▯开当作轵,轵谓两▯彗也。其或言▯▯,亦非是。”又云:“▯凡当为[A09A],[A09A]谓车前轼也,或读▯开为簪笄之笄。”
○轵,音止。▯凡,音犯,注轨同。▯开,刘音鸡。重,直龙反。▯彗,音卫。轨当,▯鬼美反,又音犯也。)
[疏]“及祭”至“乃饮”
○释曰:此云“及祭,酌仆”者,即上文将犯▯▯之时,当祭左右毂未,及轼前,乃犯▯▯而去。酌仆者,使人酌酒与仆,仆即大驭也。大驭则左执辔,右手祭两轵,并祭轨之轼前三处讫,乃饮,饮者,若祭末饮福酒,乃始轹▯▯而去。
○注“故书”至“之笄”
○释曰:云“谓两▯彗”者,▯彗即毂末。云“轨当为[A09A],[A09A]谓车轼前也”者,按《少仪》“祭左右轨范,乃饮”,注云“《周礼》‘大驭祭两轵,祭轨,乃饮’,轨与轵,於车同谓▯彗头也。轨范与范声同,谓轼前也”。若然,此云轵,《少仪》作“轨”,轨与车辙之轨同名。此云轨,《少仪》云“范”,同是轼前也。
凡驭路,行以《肆夏》,趋以《采荠》。(凡驭路,谓五路也。《肆夏》、《采荠》,乐章也。行谓大寝至路门,趋谓路门至应门。
○荠,才私反。)
[疏]“凡驭”至“采荠”
○释曰:《乐师》亦有此法,彼下有“车亦如之”,即上云行▯者,据步迎宾客法,此既驭路,亦云行▯者,此虽驭路,行▯迟疾,惟步迎宾客为法,故虽车亦行▯也。
○注“凡驭”至“应门”
○释曰:此大驭惟驭玉路,而云“谓五路”者,大驭虽驭玉路,以经云“凡”,所含广,则馀四路亦准玉路为法,故云五路也。若然,迎宾客惟乘金路,馀四路虽不用迎宾客,至於乘车,皆自内而出,自外而入,经路寝及门,故郑据大寝为正也。云“《肆夏》、《采荠》,乐章也”者,《肆夏》在《锺师》,与《九夏》同是乐章可知。其《采茨》虽逸诗,既与《肆夏》同歌,明亦乐章也。知“行谓大寝至路门,趋谓路门至应门”者,《尔雅》云“堂上谓之行,门外谓之趋”,行虽在堂,亦人之行由堂始,故发堂至门皆谓之为行,故云行谓大寝至路门,趋谓路门至应门也。郑注《乐师》云:“及入应门、路门,亦如之。”此注不言,亦同於彼也。若然,应门外亦应有乐节,但无文,故郑亦不言也。
凡驭路仪,以鸾和为节。(舒疾之法也。鸾在衡,和在轼,皆以金为铃。
○铃,音零。)
[疏]注“舒疾”至“为铃”
○释曰:郑知“鸾在衡和在轼”者,郑见《韩诗传》云“升车则马动,马动则鸾鸣,鸾鸣则和应”,乘车先马动,次鸾鸣,乃和应,明鸾近马首,和更近後,故知鸾在衡和在轼也。且按《秦诗》云“▯车鸾镳”,毛云“鸾在衡”,郑云“鸾在镳”,不从毛义者,郑以田车鸾在镳,乘车鸾在衡,此云鸾在衡,据乘车而言故也。云“皆以金为铃”者,鼓人掌四金,铃则四金之类,故知用金为之,乃可得有声也。
戎仆掌驭戎车。(戎车,革路也。师出,王乘以自将。
○将,子匠反。)
[疏]注“戎车”至“自将”
○释曰:此云戎车,《巾车》云:“革路建太白以即戎。”车革路也。
掌王ヘ车之政,正其服。(ヘ,副也。服谓众乘戎车者之衣服。
○ヘ,七内反,刘仓爱反。)
[疏]注“ヘ副”至“衣服”
○释曰:郑注《坊记》云:“仆右恒朝服。”据非在军时。若在军,则服韦弁服。众乘戎车者之衣服,谓此服也。言丘乘戎车者之服,则副车十二乘及广阙革轻之ヘ皆是也。
犯▯▯,如玉路之仪。凡巡守及兵车之会,亦如之。(如在军。)
[疏]注“如在军”
○释曰:云“如在军”
译等到祭祀时,斟酒给车夫,车夫左手拿着缰绳,右手祭祀两轵和轨范,然后饮酒。(古本中“轵”写作“〇开”,“〇凡”写作“范”。杜子春说:“经文应当如此。‘左’字不应重复,重复是不对的。”有的书也像杜子春所说的那样。他又说:“‘〇开’应当是‘轵’,‘轵’指的是两〇彗。有的书上说‘〇〇’,也是不对的。”他又说:“‘〇凡’应当是‘[A09A]’,‘[A09A]’指的是车前的轼,有人把‘〇开’读作簪笄的‘笄’。”
○轵,音止。〇凡,音犯,注中“轨”字同。〇开,刘音鸡。重,直龙反。〇彗,音卫。轨当,〇鬼美反,又音犯。)
[疏]“及祭”到“乃饮”
○解释说:这里说“等到祭祀,斟酒给车夫”,就是上文将要触犯〇〇的时候,应当祭祀左右毂末以及轼前,然后触犯〇〇离去。斟酒给车夫,是让人斟酒给车夫,车夫就是大驭。大驭就左手拿着缰绳,右手祭祀两轵,并祭祀轨的轼前这三处完毕,然后饮酒,饮酒,就像祭祀结束时饮福酒,然后才开始轹〇〇离去。
○注“故书”到“之笄”
○解释说:说“指的是两〇彗”,〇彗就是毂末。说“轨应当是[A09A],[A09A]指的是车轼前”的,按照《少仪》“祭祀左右轨范,然后饮酒”,注解说“《周礼》‘大驭祭祀两轵,祭祀轨,然后饮酒’,轨与轵,在车上同样指的是〇彗头。轨范与范声音相同,指的是轼前”。如果这样,这里说轵,《少仪》作“轨”,轨与车辙的轨同名。这里说轨,《少仪》说“范”,同样指的是轼前。
凡是驾驭大路,行走时演奏《肆夏》,快步走时演奏《采荠》。(凡是驾驭大路,指的是五种大路。《肆夏》、《采荠》,是乐章。行走指的是从大寝到路门,快步走指的是从路门到应门。
○荠,才私反。)
[疏]“凡驭”到“采荠”
○解释说:《乐师》也有这个规定,下面有“车也这样”,就是上面说行走〇者,是根据步行迎接宾客的规定,这里既然驾驭大路,也说行走〇者,这里虽然驾驭大路,行走〇的快慢,只以步行迎接宾客为准则,所以虽然乘车也行走〇。
○注“凡驭”到“应门”
○解释说:这里大驭只驾驭玉路,却说“指的是五种大路”,大驭虽然驾驭玉路,因为经文说“凡”,包含广泛,那么其余四种路也参照玉路为准则,所以说五种大路。如果这样,迎接宾客只乘坐金路,其余四种路虽然不用于迎接宾客,至于乘车,都是从内而出,从外而入,经过路寝和门,所以郑玄以大寝为准则。说“《肆夏》、《采荠》,是乐章”,《肆夏》在《锺师》,与《九夏》同样是乐章可知。那《采茨》虽然是逸诗,既然与《肆夏》同歌,明显也是乐章。知道“行走指的是从大寝到路门,快步走指的是从路门到应门”,《尔雅》说“堂上称为行,门外称为趋”,行虽然在堂上,也是人的行走从堂开始,所以从堂出发到门都称为行,所以说行走指的是从大寝到路门,快步走指的是从路门到应门。郑玄注《乐师》说:“以及进入应门、路门,也这样。”这里注说不言,也与那里相同。如果这样,应门外也应当有乐节,但没有文字,所以郑玄也不说。
凡是驾驭大路的礼仪,以鸾和为节拍。(舒缓急迫的方法。鸾在衡上,和在轼上,都用金属做铃。
○铃,音零。)
[疏]注“舒疾”到“为铃”
○解释说:郑玄知道“鸾在衡和在轼”,郑玄看到《韩诗传》说“上车则马动,马动则鸾鸣,鸾鸣则和应”,乘车先马动,其次鸾鸣,然后和应,明显鸾靠近马首,和更靠近后面,所以知道鸾在衡和在轼。而且按照《秦诗》说“〇车鸾镳”,毛说“鸾在衡”,郑说“鸾在镳”,不采纳毛的意思,郑认为田车鸾在镳,乘车鸾在衡,这里说鸾在衡,是根据乘车而言的。说“都用金属做铃”,鼓人掌管四金,铃就是四金之类,所以知道用金属制作,才能发出声音。
戎仆掌管驾驭戎车。(戎车,是革路。军队出征,君王乘坐它亲自统帅。
○将,子匠反。)
[疏]注“戎车”到“自将”
○解释说:这里说戎车,《巾车》说:“革路树立太白旗以去作战。”车是革路。
掌管君王副车的政令,端正其服饰。(ヘ,副也。服指的是众乘戎车者的衣服。
○ヘ,七内反,刘仓爱反。)
[疏]注“ヘ副”到“衣服”
○解释说:郑玄注《坊记》说:“仆右常穿朝服。”这是根据不在军中时。如果在军中,则穿韦弁服。众乘戎车者的衣服,指的是这种服饰。说众乘戎车者的服饰,那么副车十二乘及广阙革轻的副车都是这样。
触犯〇〇,像玉路的礼仪。凡是巡守以及兵车的集会,也这样。(像在军中。)
[疏]注“如在军”
○解释说:说“像在军中”
掌凡戎车之仪。(凡戎车,众之兵车也。《书序》曰:“武王戎车三百两。”)
[疏]注“以待宾客”
○释曰:云“凡”语广,故知众兵车即三百两也。按武王伐纣时,王自巡六师,则有六军千乘,及诸戎狄,三分二诸侯,其车多矣。只有三百两者,据陈与纣战者而言。
齐仆掌驭金路以宾。(以待宾客。
○宾,如字,刘万刃反。)
[疏]注“凡戎”至“百两”
○释曰:此经与下为目,所待宾客,即下文是也。
朝、觐、宗、遇、飨、食皆乘金路,其法仪各以其等,为车送逆之节。(节,谓王乘车迎宾客及送相去远近之数。上公九十步,侯伯七十步,子男五十步。《司仪职》曰“车逆拜辱”,又曰“及出车送”。
○乘车,如字。)
[疏]注“节谓”至“车送”
○释曰:受享於庙则迎之。《大行人》云:“上公九十步,介九人,摈者五人,庙中将币,三享。”郑注云:“朝先享,不言朝,朝正礼,不嫌有等。”是春夏受贽於朝,无迎法,受享则有之。秋冬一受之於庙,亦无迎法,故《郊特牲》云“觐礼,天子不下堂而见诸侯”,是受贽受享皆无迎法。今言“朝觐宗遇飨食皆乘金路”者,谓因此朝觐宗遇而与诸侯行飨食在庙,即有乘金路迎宾客之法也。云“上公九十步”已下,《大行人》文。彼据受享於庙,非飨食礼也。引之者,欲见飨食迎宾与受享同。《司仪》所云,亦据受飨食之礼也。
道仆掌驭象路以朝夕、燕出入,其法仪如齐车。(朝夕,朝朝莫夕。
○朝夕,直遥反,注“朝夕”同。朝朝,上如字,下直遥反。莫夕,音暮。)
[疏]注“朝夕朝朝莫夕”
○释曰:朝朝莫夕,在正朝来往,而言“燕”者,以其在宫中行事皆称燕。
掌贰车之政令。(贰亦副。)
[疏]注“贰亦副”
○释曰:上文戎仆ヘ车云“副”,故此贰亦副也。
田仆掌驭田路以田以鄙。(田路,木路也。田,田猎也。鄙,循行县鄙。
○行,下孟反。)
[疏]注“田路”至“县鄙”
○释曰:云“田路,木路也”者,按《巾车》云“木路建大麾以田”,故知田路即木路也。云“田,田猎也”者,据四时田也。云“鄙,循行县鄙”者,谓在百里外六遂之中,王巡六遂县鄙,则六乡州党巡之可知,举远以明近也。
掌佐车之政。(佐亦副。)
[疏]注“佐亦副”
○释曰:天子尊,故戎车、田车之二有别名。诸侯卑,戎车、田车之二同曰佐,无ヘ名。是以《檀弓》云“战於乘丘,公队,佐车授绥”,《少仪》注亦云“朝祀之副曰贰,戎猎之副曰佐”也。
设驱逆之车,(驱,驱禽使前趋获。逆,衙还之使不出围。
○驱,如字,又起遇反,後同。衙,本又作御,同五嫁反。)
[疏]注“驱驱”至“出围”
○释曰:按《王制》云:“大夫杀,则止佐车,佐车止,则百姓田猎。”彼佐车,则此驱逆之车也。
令获者植旌,(以告获也。植,树也。
○植,直吏反,又时力反。树,如字,又一音竖。)
[疏]注“以告”至“树也”
○释曰:按《山虞》“植旗属禽”,此官又云“植旌比禽”者,彼此共其事,故并见之。
及献,比禽。(田弊,获者各献其禽。比,种物相从次数之。
○比,毗志反,次也,注同。种,章勇反,下同。数,所主反。)
[疏]注“田弊”至“数之”
○释曰:《大司马》“春火弊,夏车弊,秋罗弊,冬徒弊”。弊,止也。田止,百姓所得禽,大兽公之,小禽私之。公之者,献於旌下。每禽择取三十,其馀为主皮之射而取之。故云“比种物相从次数之”也。
凡田,王提马而走,诸侯晋,大夫驰。(提犹举也。晋犹抑也。使人叩而举之、抑之,皆止奔也。驰,放不扣。
○叩,音口,下同。)
[疏]“凡田”至“夫驰”
○释
译掌管所有军用车辆的礼仪。(凡戎车,指众多的兵车。《尚书序》说:“武王有戎车三百辆。”)
[疏]注“以待宾客”
○解释说:说“凡”字含义广泛,所以知道众兵车就是三百辆。考察武王讨伐纣王时,武王亲自巡视六军,那么就有六军一千辆战车,加上各戎狄部落,以及三分之二的诸侯,他们的战车很多。只有三百辆的说法,是依据与纣王交战时列阵的情况而言。
齐仆掌管驾驭金路车以接待宾客。(用来接待宾客。
○宾,按本字读,刘音万刃反。)
[疏]注“凡戎”至“百两”
○解释说:这段经文与下文作为总目,所接待的宾客,就是下文所述的内容。
在朝见、觐见、宗盟、遇会、飨礼、食礼时都乘坐金路车,其礼仪法则各自按照等级,作为车辆迎送宾客的节度。(节,指天子乘车迎接宾客以及送别时远近的步数。上公九十步,侯伯七十步,子男五十步。《司仪职》说“乘车迎接拜谢”,又说“等到出门时乘车送别”。
○乘车,按本字读。)
[疏]注“节谓”至“车送”
○解释说:在宗庙接受享礼则迎接宾客。《大行人》说:“上公九十步,介九人,摈者五人,在宗庙中将币帛,三次献享。”郑玄注说:“朝见先于献享,不言朝见,因为朝见是正礼,不嫌有等级。”这是春夏在朝廷接受贽礼,没有迎接的法则,接受享礼则有。秋冬在宗庙一次性接受,也没有迎接的法则,所以《郊特牲》说“觐礼,天子不下堂而见诸侯”,这是接受贽礼和享礼都没有迎接法则。现在说“朝觐宗遇飨食都乘坐金路车”,是指借朝觐宗遇的机会与诸侯在宗庙行飨食礼,就有乘坐金路车迎接宾客的法则。说“上公九十步”以下,是《大行人》的原文。那里依据的是在宗庙接受享礼,不是飨食礼。引用它,是想表明飨食迎宾与接受享礼相同。《司仪》所说的,也是依据接受飨食礼而言。
道仆掌管驾驭象路车以早晚、宴饮出入,其礼仪法则如同齐车。(朝夕,朝为早晨,夕为晚上。
○朝夕,直遥反,注“朝夕”同。朝朝,上如字,下直遥反。莫夕,音暮。)
[疏]注“朝夕朝朝莫夕”
○解释说:朝朝莫夕,在正朝来往,而说“燕”者,因为其在宫中行事都称为燕。
掌管副车的政令。(贰也是副。)
[疏]注“贰亦副”
○解释说:上文戎仆副车说“副”,所以这里贰也是副。
田仆掌管驾驭田路车以田猎以巡视边邑。(田路,木路车。田,田猎。鄙,巡视县鄙。
○行,下孟反。)
[疏]注“田路”至“县鄙”
○解释说:说“田路,木路车”者,考察《巾车》说“木路车建大麾以田猎”,所以知道田路就是木路车。说“田,田猎”者,依据四时田猎而言。说“鄙,巡视县鄙”者,指在百里外的六遂之中,天子巡视六遂县鄙,那么六乡州党巡视可知,举远以明近。
掌管佐车的政令。(佐也是副。)
[疏]注“佐亦副”
○解释说:天子尊贵,所以戎车、田车的副车有别名。诸侯卑下,戎车、田车的副车同曰佐,没有贰的名称。所以《檀弓》说“战于乘丘,公坠,佐车授绥”,《少仪》注也说“朝祀的副车曰贰,戎猎的副车曰佐”。
设置驱逆的车,(驱,驱赶禽兽使其向前趋获。逆,拦挡使其不出包围圈。
○驱,如字,又起遇反,后同。衙,本又作御,同五嫁反。)
[疏]注“驱驱”至“出围”
○解释说:考察《王制》说:“大夫杀,则止佐车,佐车止,则百姓田猎。”那里的佐车,就是这里的驱逆之车。
命令猎获者树立旌旗,(用来报告猎获。植,树立。
○植,直吏反,又时力反。树,如字,又一音竖。)
[疏]注“以告”至“树也”
○解释说:考察《山虞》“植旗属禽”,此官又说“植旌比禽”者,彼此共其事,所以并见之。
等到献获时,统计禽兽。(田猎结束,猎获者各自献其所获禽兽。比,按种类物相从次数统计。
○比,毗志反,次也,注同。种,章勇反,下同。数,所主反。)
[疏]注“田弊”至“数之”
○解释说:《大司马》“春火弊,夏车弊,秋罗弊,冬徒弊”。弊,停止。田猎停止,百姓所得禽兽,大兽归公,小禽归私。归公的,献于旌旗下。每禽择取三十,其余为主皮之射而取之。所以说“比种物相从次数之”。
凡田猎,天子提马而走,诸侯晋,大夫驰。(提犹举也。晋犹抑也。使人叩而举之、抑之,皆止奔也。驰,放不扣。
○叩,音口,下同。)
[疏]“凡田”至“夫驰”
○释
曰:凡田,亦谓四时田。天子发,抗大绥。诸侯发,抗小绥。大夫下君,不得云绥。云大夫发,止佐车,其时有提马晋马之事。云提迟於驰,皆使尊者体促之义也。
译说:凡是田猎,也称为四时田猎。天子出发时,高举大绥旗。诸侯出发时,高举小绥旗。大夫地位低于国君,不能悬挂绥旗。所谓大夫出发,是停止佐车的行进,这时会有提马和晋马的事情。说提马比驰骋迟缓,这都是为了使尊贵者的身体舒缓的意思。
驭夫尝驭贰车、从车、使车。(贰车,象路之副也。从车,戎路、田路之副也。使车,驱逆之车。)
[疏]注“贰车”至“之车”
○释曰:知贰车是“象路之副”者,以《道仆》云“掌贰车之政令”,故知之也。知从车是“戎路田路之副”者,见《戎仆》与《田仆》俱不言贰,田与戎俱是职烦,故知兼此二者也。不掌戎路、金路之副者,贰者事暇,盖车仆不共掌也。知使车是驱逆者,以使役劳剧之事,故知是驱逆之车也。
分公马而驾治之。(乘调六种之马。)
[疏]注“乘调六种之马”
○释曰:趋马自主驾脱,故知此驾治者是调习之也。
●卷三十三
校人掌王马之政。(政谓差择养乘之数也。《月令》曰“班马政”。)
[疏]注“政谓”至“马政”
○释曰:此经与下为目,下亦有邦国及家,而云“王马”者,以尊为主。郑云“政谓差择养乘之数也”者,经辨六马,是差择也。下云“凡颁良而养乘”,是养乘也。引《月令》者,谓季秋之令。彼注云:“马政谓齐其色,度其力,使同乘。”引此职“凡军事,物马而班之”,皆是马政,故引为证也。
辨六马之属:种马一物,戎马一物,齐马一物,道马一物,田马一物,驽马一物。(种谓上善似母者。以次差之,玉路驾种马,戎路驾戎马,金路驾齐马,象路驾道马,田路驾田马,驽马给宫中之役。)
[疏]注“种谓”至“之役”
○释曰:六者皆有毛物不同,故皆以物言之也。此六者,先善後恶,次第而言也。种马“上善似母”者,以其言种,故知似母。但种类亦有似父,而言似母者,以母为主也。知种马驾玉路已下,差次如此者,以其言戎、道、田,以事为名,则知戎马驾戎路,道马驾道车,田马驾田路。以此五者,种马最在上,驾玉路可知。驽马最在下,五路之外,给役可知。
凡颁良马而养乘之。乘马一师四圉。三乘为皂,皂一趣马。三皂为系,系一驭夫。六系为厩,厩一仆夫。六厩成校,校有左右。驽马三良马之数,丽马一圉,八丽一师,八师一趣马,八趣马一驭夫。(良,善也。善马,五路之马。郑司农云:“四疋为乘。养马为圉,故《春秋传》曰‘马有圉,牛有牧’。”玄谓二耦为乘。师、趣马、驭夫、仆夫,帅之名也。趣马下士,驭夫中士,则仆夫上士也。自乘至厩,其数三百一十六匹。《易》“《乾》为马”,此应《乾》之▯也。至校变为言成者,明六马为一厩,而王马小备也。校有左右,则良马一种者,四百三十二匹,五种合二千一百六十匹。驽马三之,则为千二百九十六匹。五良一驽,凡三千四百五十六匹,然後王马大备。《诗》云“▯来牝三千”,此谓王马之大数与?丽,耦也。驽马自圉至驭夫,凡马千二十四匹,与三良马之数不相应,“八”皆宜为“六”,字之误也。师十二匹,趣马七十二匹,则驭夫四百三十二匹矣,然後而三之。既三之,无仆夫者,不驾於五路,卑之也。
○乘,绳证反,注及下注“乘匹”同。圉,鱼吕反。皂,才早反。趣,仓走反,刘、沈清须反,下同。系,音计,本亦作▯。厩,九又反。应,应对之应。▯,初革反。▯来,音来。牝,频忍反,刘又扶忍反。数与,音馀,下礼与皆同。)
[疏]“凡颁”至“驭夫”
○释曰:言“颁良马”,对下别言驽马,养马有多少不同,故别言良马也。言养乘之者已下,皆四四为耦,是因养马乘习之。
○注“良善”至“之也”
○释曰:云“善马,五路之马”者,据上文而言之也。“《春秋传》曰”者,昭七年,楚芋尹无宇执人於王宫,言“马有圉,牛有牧”,引之,证养马为圉也。玄谓“师、趣马、驭夫、仆夫,帅之名也”者,皆以寡领众,故知主帅之名也。云“趣马下士,驭夫中士,则仆夫上士也”,《序官》有趣马下士,皂一人,徒四人,驭夫中士,二十人无,仆夫士数之文。以此文官尊者
译驭夫曾经驾驭副车、随从车和使役车。(副车,是象路车的副车。随从车,是戎路车、田路车的副车。使役车,是驱逆之车。)
[疏]注“副车”至“使役车”
○解释说:知道副车是“象路车的副车”的原因,是因为《道仆》篇说“掌管副车的政令”,所以知道这一点。知道随从车是“戎路车和田路车的副车”的原因,是因为看到《戎仆》和《田仆》都没有单独提到副车,田猎和军事都是事务繁杂的职务,所以知道它们兼管这两种车。不掌管戎路车、金路车副车的原因,是因为副车的事务较为清闲,大概车仆不共同掌管。知道使役车是驱逆之车的原因,是因为使役劳苦繁重,所以知道是驱逆之车。
分配公家的马匹并驾驭整治它们。(乘调六种马匹。)
[疏]注“乘调六种马匹”
○解释说:趋马主要掌管驾驭和脱卸,所以知道这里的驾驭整治是指调教习练。
●卷三十三
校人掌管王马的政令。(政令指区分选择饲养和乘用的数量。《月令》说“颁布马政”。)
[疏]注“政令指”至“马政”
○解释说:这段经文与下文作为总目,下文也涉及邦国及卿大夫之家,而说“王马”的原因,是以尊贵者为主。郑玄说“政令指区分选择饲养和乘用的数量”,经文辨别六种马,这是区分选择。下文说“凡是分发良马并饲养乘用”,这是饲养乘用。引用《月令》的原因,是指季秋的政令。那里的注释说:“马政指整齐其毛色,估量其体力,使同乘。”引用此职“凡是军事,分类马匹并分发”,这些都是马政,所以引用作为证据。
辨别六种马的类别:种马为一类,戎马为一类,齐马为一类,道马为一类,田马为一类,驽马为一类。(种指上等优良且像母马的。依次类推,玉路车驾种马,戎路车驾戎马,金路车驾齐马,象路车驾道马,田路车驾田马,驽马供宫中的役使。)
[疏]注“种指”至“役使”
○解释说:这六种都有毛色物类不同,所以都用“物”来称呼。这六种,先说优良的后说低劣的,按次序来说。种马“上等优良像母马”的原因,因为说种,所以知道像母马。但种类也有像父马的,而说像母马的原因,是以母马为主。知道种马驾玉路以下,次序如此的原因,因为说戎、道、田,以事务为名,就知道戎马驾戎路车,道马驾道车,田马驾田路车。因为这五种中,种马最在上,驾玉路可知。驽马最在下,五路之外,供役使可知。
凡是分发良马并饲养乘用。每乘马配一师四圉。三乘为一皂,一皂配一趣马。三皂为一系,一系配一驭夫。六系为一厩,一厩配一仆夫。六厩成一校,校有左右。驽马的数量是良马的三倍,丽马一圉,八丽一师,八师一趣马,八趣马一驭夫。(良,善也。善马,是五路之马。郑司农说:“四匹为一乘。养马为圉,所以《春秋传》说‘马有圉,牛有牧’。”玄认为两耦为一乘。师、趣马、驭夫、仆夫,是长官的名称。趣马是下士,驭夫是中士,那么仆夫就是上士。从乘到厩,数量是三百一十六匹。《易》说“《乾》为马”,这应合《乾》卦的〇。到校变为说成,是说明六马为一厩,而王马稍微完备。校有左右,那么良马一种者,是四百三十二匹,五种合计二千一百六十匹。驽马是三倍,就是一千二百九十六匹。五良一驽,总共三千四百五十六匹,然后王马大大完备。《诗》说“〇来牝三千”,这是说王马的大数吗?丽,耦也。驽马从圉到驭夫,总共马一千二十四匹,与三倍良马的数量不相符,“八”都应该是“六”,是文字的误写。师十二匹,趣马七十二匹,那么驭夫四百三十二匹,然后三倍。既三倍,没有仆夫的原因,是不驾于五路,地位低下。
○乘,绳证反,注及下注“乘匹”同。圉,鱼吕反。皂,才早反。趣,仓走反,刘、沈清须反,下同。系,音计,本亦作〇。厩,九又反。应,应对之应。〇,初革反。〇来,音来。牝,频忍反,刘又扶忍反。数与,音馀,下礼与皆同。)
[疏]“凡是分发”至“驭夫”
○解释说:说“分发良马”,与下文分别说驽马相对,养马有多少不同,所以分别说良马。说饲养乘用以下,都是四四为耦,是因为养马乘习之。
○注“良善”至“之也”
○解释说:说“善马,五路之马”,是根据上文而言的。“《春秋传》说”的原因,是昭七年,楚芋尹无宇在王宫抓人,说“马有圉,牛有牧”,引用它,证明养马为圉。玄说“师、趣马、驭夫、仆夫,是长官的名称”,都是以寡领众,所以知道是主帅的名称。说“趣马下士,驭夫中士,那么仆夫上士”,《序官》有趣马下士,皂一人,徒四人,驭夫中士,二十人无,仆夫士数的记载。以此文官尊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