卷三十
○释曰:郑知“脱灭,札烂又阙”者,见《天官 小宰》、《地官 小司徒》、《春官 小宗伯》之等职掌下其文多矣。凡小祭祀之言,皆是於下总结,以此知此下脱灭札烂又阙也。言脱灭者,直据职掌下一经脱灭。札烂又阙者,以其下经简札,为韦编折烂阙落,知“汉兴求之不得”者,此阙与《冬官》所亡同日,皆为遭暴秦燔灭典籍,兴购求遗书不得也。云“遂无识其数”者,以其无文,遂无记识职掌以下之数耳。
凡小祭祀、会同、飨射、师田、丧纪,掌其事,如大司马之法。
[疏]“凡小”至“祭祀”
○释曰:云“小祭祀”已下至“丧纪”,皆蒙此“小”字,对大司马“大祭祀”之等。大司马之小会同,谓诸侯使卿大夫来聘,王使卿大夫与之会同。言“飨射、师田”,皆是诸侯卿大夫来聘,王还使卿大夫与飨燕及射、师田之等也。小丧纪者,三夫人已下。云“掌事,如大司马之法”,亦如大司马羞鱼牲授,其祭之等也。
军司马。(阙。)
舆司马。(阙。)
行司马。(阙。)
[疏]“军司马舆司马行司马”
○释曰:军司马当宰夫、肆师之等,皆下大夫,四人。舆司马当上士,八人。行司马当中士,十六人。馀官皆无异称,此独有之者,以军事是重,故特生别名。此等皆与上同阙落之。
司勋掌六乡赏地之法,以等其功。(赏地,赏田也。在远郊之内,属六卿焉。等犹差也,以功大小为差。)
[疏]注“赏地”至“为差”
○释曰:知赏地是赏田在远郊之内者,以《载师职》云“牛田赏田,任远郊之地”,故知也。知“属六乡”者,以其远郊内置六乡故也。云“以功大小为差”者,以下文云“轻重视功”,则赏地大小不定,故知以功大小为差。
王功曰勋,(辅成王业,若周公。)
[疏]“辅成王业若周公”
○释曰:知据王业者,以其言王,继王身而言,明据王之位业而说耳。以周公摄政,相幼君,致大平,还政成王,是辅成王业之事,故以周公托之。但经之所云不得专为周公、伊尹之等,故皆云若此拟之耳。
国功曰功,(保全国家,若伊尹。)
[疏]注“保全国家若伊尹”
○释曰:郑知“保全国家”者,以其言国,继国而言,故知是保全国家者也。以伊尹比之者,以汤时天下太平,汤崩,孙太甲即位,不明政事,伊尹为数篇书以谏之,谏既不入,乃放之桐宫。三年思庸,复归於亳,国家得全,故以伊尹拟之耳。
民功曰庸,(法施於民,若后稷。)
[疏]注“施於民若后稷”
○释曰:知“法施於民”者,以其言民,继民言之。先王之业,以农为本,以后稷比之者,周之先祖弃,为尧之稷官,农人植嘉▯,天下为烈,岂一手一足哉。庸,亦功也,以法施於民有功,故以后稷拟之。
事功曰劳,(以劳定国,若禹。)
[疏]注“以劳定国若禹”
○释曰:知“以劳定国”者,以其言劳,据勤劳施国而言。尧遭洪水,下民昏垫,国家不定,命禹治之,手足胼胝,三过门不入,弼成五服,国乃获安,故以禹拟之也。
治功曰力,(制法成治,若咎繇。
○治,直吏反,注同。咎,音羔。繇,音遥。)
[疏]注“制法成治若咎繇”
○释曰:以其言“治”,言“力”,故知制法成治,出其谋力。按《虞书》,帝谓咎繇云:“蛮夷猾夏,寇贼奸宄,汝作士,五刑有服。”是咎繇制其刑法,国家治理,故以咎繇拟之。
战功曰多。(克敌出奇,若韩信、陈平。《司马法》曰:“上多前虏。”)
[疏]注“克敌”至“前虏”
○释曰:知多是“克敌出奇”者,以其言多,是於众之中比校多少之事,故知是克敌出奇,比彼为多者也。汉之二将,是克敌出奇之人,故以拟之耳。云“《司马法》曰‘上多前虏’”者,彼亦是战以功多为上,居於陈前,虏获俘囚,故引以证多为战功者
译○解释说:郑玄知道“脱灭,札烂又阙”的原因,是因为看到《天官·小宰》、《地官·小司徒》、《春官·小宗伯》等职掌下的文字很多。凡是关于小祭祀的言论,都是在下面进行总结,由此知道这里下面脱漏、简札腐烂又缺失。说脱灭,是直接依据职掌下经文脱漏。说简札腐烂又缺失,是因为下面的经文简札,由于皮绳编连折断腐烂而缺失脱落,知道“汉兴求之不得”的原因,是因为这缺失与《冬官》所亡佚的情况相同,都是因为遭受暴秦焚烧典籍,兴起征购遗书却得不到。说“遂无识其数”,是因为没有文字,于是就没有记识职掌以下的数目。
凡小祭祀、会同、飨射、师田、丧纪,掌管其事,如同大司马的法度。
[疏]“凡小”至“祭祀”
○解释说:说“小祭祀”以下至“丧纪”,都承蒙这个“小”字,对应大司马的“大祭祀”等。大司马的小会同,是指诸侯派遣卿大夫来聘问,周王派遣卿大夫与之会同。说“飨射、师田”,都是指诸侯卿大夫来聘问,周王还派遣卿大夫与之进行飨燕及射礼、师田等。小丧纪,是指三夫人以下。说“掌事,如大司马之法”,也如同大司马进献鱼牲授受,其祭祀等事。
军司马。(阙。)
舆司马。(阙。)
行司马。(阙。)
[疏]“军司马舆司马行司马”
○解释说:军司马相当于宰夫、肆师等,都是下大夫,四人。舆司马相当于上士,八人。行司马相当于中士,十六人。其余官职都没有不同的称呼,唯独这里有,是因为军事是重大的,所以特别生出别名。这些官职都与上面一样缺失脱落。
司勋掌管六乡赏赐田地的法度,以区别功劳的大小。(赏地,就是赏赐田地。在远郊之内,属于六卿管辖。等,就是差别,以功劳大小为差别。)
[疏]注“赏地”至“为差”
○解释说:知道赏地是赏赐田地在远郊之内,是因为《载师职》说“牛田赏田,任远郊之地”,所以知道。知道“属六乡”,是因为远郊内设置六乡所以知道。说“以功大小为差”,是因为下文说“轻重视功”,那么赏赐田地的大小不固定,所以知道以功劳大小为差别。
王功称为勋,(辅助成就王业,如同周公。)
[疏]“辅成王业若周公”
○解释说:知道依据王业,是因为说王,是接着王身而言,明显是依据王的位业来说的。因为周公摄政,辅佐年幼的君主,达到大治,还政于成王,这是辅助成就王业的事,所以用周公来比拟。但经文所说的不能专门指周公、伊尹等,所以都说如同这样来比拟。
国功称为功,(保全国家,如同伊尹。)
[疏]注“保全国家若伊尹”
○解释说:郑玄知道“保全国家”,是因为说国,是接着国而言,所以知道是保全国家的人。用伊尹来比拟,是因为商汤时天下太平,商汤去世,孙子太甲即位,不明政事,伊尹写了几篇书来劝谏他,劝谏不被采纳,于是将他放逐到桐宫。三年后太甲思过,回到亳都,国家得以保全,所以用伊尹来比拟。
民功称为庸,(法度施于民众,如同后稷。)
[疏]注“施於民若后稷”
○解释说:知道“法施于民”,是因为说民,是接着民而言。先王的事业,以农业为本,用后稷来比拟,是因为周朝的先祖弃,担任尧的稷官,农人种植嘉谷,天下因此兴盛,岂是一手一足所能做到的。庸,也是功,因为法度施于民众有功,所以用后稷来比拟。
事功称为劳,(以勤劳安定国家,如同禹。)
[疏]注“以劳定国若禹”
○解释说:知道“以劳定国”,是因为说劳,是依据勤劳施于国家而言。尧遭遇洪水,下民困顿,国家不安定,命令禹治理,手脚生满老茧,三次经过家门而不入,辅助划定五服,国家才获得安定,所以用禹来比拟。
治功称为力,(制定法度成就治理,如同咎繇。
○治,音直吏,注同。咎,音羔。繇,音遥。)
[疏]注“制法成治若咎繇”
○解释说:因为说“治”,说“力”,所以知道制定法度成就治理,出自其谋略力量。按照《虞书》,帝对咎繇说:“蛮夷扰乱华夏,寇贼奸宄,你担任士官,五刑有服。”这是咎繇制定其刑法,国家得以治理,所以用咎繇来比拟。
战功称为多。(战胜敌人出奇制胜,如同韩信、陈平。《司马法》说:“上多前虏。”)
[疏]注“克敌”至“前虏”
○解释说:知道多是“克敌出奇”,是因为说多,是在众人之中比较多少的事,所以知道是克敌出奇,比他们为多的人。汉朝的两位将领,是克敌出奇的人,所以用来比拟。说“《司马法》曰‘上多前虏’”,那里也是战功以多为上,居于阵前,虏获俘囚,所以引用以证明多是战功的人。
也。此上六者,皆对文为义,若散文则通。是以《春秋左氏》云“舍爵策勋”,彼战还而饮至,不云“舍爵策多”,是通也。《明堂位》云:“周公为有勋劳於天下。”是周公德大有勋兼劳者也。
译罢了。这上面的六个字,都是对举成文才各有其义,若是散列成文则意义相通。因此《春秋左氏传》说“舍爵策勋”,那是战争归来而举行饮至礼,不说“舍爵策多”,这就是意义相通。《明堂位》说:“周公为天下建立了功勋和劳绩。”这是说周公德行广大,兼具功勋与劳绩。
凡有功者,铭书於王之大常,祭於大▯,司勋诏之。(铭之言名也。生则书于王旌,以识其人与其功也。死则於▯先王祭之。诏,谓告其神以辞也。盘庚告其卿大夫曰“兹予大享于先王,尔祖其从与享之”是也。今汉祭功臣於庙庭。
○识,音志。盘,步干反。与,音预。)
[疏]“凡有”至“诏之”
○释曰:云“凡有功”,谓上六者,故云凡以该之。使司勋诏之者,以其司勋知功之有无大小故也。诏之,谓诏司常书之,又以辞使春官告神。
○注“铭之”至“庙庭”
○释曰:言“生则书於王旌,以识其人与其功也”者,以王建大常,故云王旌。必於王旌识功与人者,王旌,车上建之,就旌上书之,欲取表显示人故也。引“盘庚告其卿大夫”者,盘庚,殷王,欲迁往亳,殷臣民有不肯者,故告之,云:“我不掩尔善,所以者何?兹予大享於先王之时,尔祖其从先王,与在享祭之中,况尔见在,不掩可知,何不从我迁乎?”引汉法,欲见古者祭功臣在庙庭也。必祭功臣在冬之蒸祭者,蒸者,众也,冬时物成者众,故祭功臣。按彼《书注》以大享为蒸尝者,此举冬祭物成者众而言,其尝时亦祭之也。或可周时直於蒸时祭功臣,殷时蒸尝俱祭,礼异故也。
大功,司勋藏其贰。(贰犹副也。功书藏于天府,又副于此者,以其主赏。)
[疏]注“贰犹”至“主赏”
○释曰:郑知功书藏於天府者,《天府职》文也。
掌赏地之政令,(政令,谓役赋。)
[疏]注“政令谓役赋”
○释曰:郑以“政”为“征”,征,税也。赏地在六乡之内,亦从沟洫贡天子法,其民亦从乡之徭役之法。
凡赏无常,轻重视功,(无常者,功之大小不可豫。)
[疏]注“无常”至“可豫”
○释曰:赏地在远郊之内,有疆界,未给者空之,待有功乃随功大小给之,故云“不可豫”也。
凡颁赏地,参之一食,(郑司农云:“不以美田为采邑。”玄谓赏地之税,参分计税,王食其一也,二全入於臣。)
[疏]注“郑司”至“於臣”
○释曰:先郑意以参之一食者,谓以下地可食三之一,似下地再易,家得三顷,岁种一顷食之,故云“不以美田为采邑”。又以赏田与采邑为一物。後郑不从者,不以美田为采邑,亦无文以言之。又按《载师职》,家邑任稍地,小都任县地,大都任疆地,自三百里已外为之,其赏田任在远郊之内,何得为一物,故郑不从也。後郑云“赏地之税,参分计税,王食其一也,二全入於臣”者,采地之税四之一,与小国入天子同。今赏田三之一,一分入天子,与次国三之一入天子同。
惟加田无国正。(加田,既赏之,又加赐以田,所以厚恩也。郑司农云:“正谓税也。禄田亦有给公家之赋贡,若今时侯国有司农少府钱▯矣。独加赏之田无正耳。”
○正,音征,注同,本亦作征。少,诗照反。)
[疏]“惟加田无国正”
○释曰:言“无国正”,无税入天子法,其民出税入主则有之。但加田未知所在,或可与赏田同处,以其仕田在近郊,加田任远郊可知也。
○注“加田”至“正耳”
○释曰:知“加田,既赏之,又加赐以田”者,以其文承赏田之下,即云加田,故知赏田之外,所加赐之田可知。先郑云“禄田亦有给公家之赋贡”,举汉法,“侯国有司农少府钱▯”者,汉法,▯入司农,钱入少府,故举以为况。禄田,即采地之税及赏田之等是也。加田是加恩厚,又不税入天子。凡大夫士赐地有四种。大夫已上有采,家邑任稍地之等是也,又有赏田及加田,《载师》又有仕田,及《王制》圭田,圭田即仕田,是有四种。《礼记 王制》云:“大夫士有田则祭,无田则荐。”《少宰》、《特牲》是大夫有田者,是知士亦有田之法也。
马质掌质马。马量三物,一曰戎马,二曰田马,三曰驽马,皆有物贾。(此三马,买以给官
译凡是立有功劳的人,将他的名字刻写在国君的大旗上,在太庙祭祀他,由司勋官宣告其事。(铭,就是名的意思。活着的时候,将名字写在国君的旗帜上,用以标识这个人和他的功劳。死后,在太庙祭祀先王时祭祀他。诏,是说用言辞告知神灵。盘庚告诫他的卿大夫说“现在我隆重地祭祀先王,你们的祖先也将跟随先王一同受享”就是这种情况。如今汉朝在宗庙庭院中祭祀功臣。
○识,音志。盘,步干反。与,音预。)
[疏]“凡有”至“诏之”
○解释曰:说“凡是有功劳”,是指上面提到的六种功劳,所以用“凡”来概括。让司勋官宣告其事,是因为司勋官知道功劳的有无和大小。诏之,是说宣告司常官将其名字书写在旗帜上,又用言辞让春官告知神灵。
○注“铭之”至“庙庭”
○解释曰:说“活着的时候写在国君的旗帜上,用以标识这个人和他的功劳”,因为国君树立大旗,所以说国君的旗帜。一定要在国君的旗帜上标识功劳和人,是因为国君的旗帜树立在车上,在旗帜上书写,是为了彰显给众人看。引用“盘庚告诫他的卿大夫”,盘庚是殷朝国君,想要迁都到亳,殷朝的臣民有不肯迁去的,所以告诫他们,说:“我不掩盖你们的善行,为什么呢?现在我隆重祭祀先王的时候,你们的祖先将跟随先王,一同在祭祀之中,何况你们现在活着,我不掩盖是显而易见的,为什么不跟随我迁都呢?”引用汉朝的制度,是为了说明古代在宗庙庭院中祭祀功臣。一定要在冬天的蒸祭中祭祀功臣,蒸,就是众多的意思,冬天时万物成熟众多,所以祭祀功臣。按照那《尚书注》将大享视为蒸祭和尝祭,这里举冬天祭祀万物成熟众多而言,尝祭时也祭祀功臣。或许周朝只在蒸祭时祭祀功臣,殷朝蒸祭和尝祭都祭祀,是因为礼制不同。
大功,司勋官收藏其副本。(贰,就是副的意思。功劳的文书收藏在天府,又在这里收藏副本,是因为司勋官主管赏赐。)
[疏]注“贰犹”至“主赏”
○解释曰:郑玄知道功劳文书收藏在天府,是《天府职》中的文字。
掌管赏赐土地的政令,(政令,指徭役和赋税。)
[疏]注“政令谓役赋”
○解释曰:郑玄将“政”视为“征”,征,就是税。赏赐的土地在六乡之内,也遵循沟洫制度向天子进贡,那里的百姓也遵循乡的徭役制度。
凡是赏赐没有固定标准,轻重根据功劳而定,(无常,指功劳的大小不能预先确定。)
[疏]注“无常”至“可豫”
○解释曰:赏赐的土地在远郊之内,有疆界,尚未赏赐的留空,等待有功之人再根据功劳大小给予,所以说“不能预先确定”。
凡是颁赐赏地,三份中取一份作为赋税,(郑司农说:“不把肥沃的土地作为采邑。”郑玄认为赏地的赋税,三份中取一份,国君取一份,两份全部归臣下。)
[疏]注“郑司”至“於臣”
○解释曰:先郑的意思是说三份中取一份作为赋税,是指下等土地可以收获三份中的一份,类似于下等土地两年耕种一次,一家得到三顷地,每年耕种一顷来食用,所以说“不把肥沃的土地作为采邑”。又认为赏田和采邑是一回事。后郑不赞同,不把肥沃的土地作为采邑,也没有文献依据。又按照《载师职》,家邑使用稍地,小都使用县地,大都使用疆地,都是从三百里以外设置的,而赏田在远郊之内,怎么能是一回事,所以郑玄不赞同。后郑说“赏地的赋税,三份中取一份,国君取一份,两份全部归臣下”,采地的赋税是四份中取一份,与小国向天子进贡相同。现在赏田是三份中取一份,一份归天子,与次国三份中取一份归天子相同。
只有加田没有国家的赋税。(加田,是在赏赐之后,又额外赐给土地,用来厚待恩惠。郑司农说:“正指赋税。禄田也有供给公家的赋税贡品,就像现在诸侯国有司农少府的钱币一样。只有额外赏赐的加田没有赋税。”
○正,音征,注同,本亦作征。少,诗照反。)
[疏]“惟加田无国正”
○解释曰:说“无国正”,没有向天子缴纳赋税的制度,那里的百姓向主人缴纳赋税是有的。只是加田不知道在哪里,或许可以和赏田在同一处,因为仕田在近郊,加田在远郊是可以知道的。
○注“加田”至“正耳”
○解释曰:知道“加田,是在赏赐之后,又额外赐给土地”,是因为文字承接在赏田之下,接着就说加田,所以知道是赏田之外,额外赐给的土地。先郑说“禄田也有供给公家的赋税贡品”,举汉朝的制度,“侯国有司农少府的钱币”,汉朝的制度,谷物进入司农,钱币进入少府,所以举来作为比喻。禄田,就是采地的赋税以及赏田等。加田是增加恩惠,又不向天子缴纳赋税。大夫士赐地有四种。大夫以上有采邑,家邑使用稍地等,又有赏田和加田,《载师》又有仕田,以及《王制》中的圭田,圭田就是仕田,所以有四种。《礼记 王制》说:“大夫士有田就祭祀,无田就进献。”《少宰》、《特牲》是大夫有田的情况,由此知道士也有田的制度。
马质官掌管买卖马匹。马匹分为三类,一是戎马,二是田马,三是驽马,都有各自的等级和价格。(这三类马,购买用来供给官府
○贾,音嫁,注及下同。种,章勇反,下同。)
[疏]“马质”至“物贾”
○释曰:云“马质”者,质,平也,主平马力及毛色与贾直之等。
○注“此三”至“贾直”
○释曰:云“此三马,买以给官府之使,无种”者,马有六种,此三者无种。买以给官府,馀三者仍有种马、齐马、道马。其齐马、道马,亦无种,不买之者,其种马上善似母者,其齐马、道马,虽非上善似母者,亦容国家所蕃育,不买之也。
纲恶马。(郑司农云:“纲读为‘以亢其雠’之亢,书亦或为亢。亢,御也,禁也,禁去恶马不畜也。”玄谓纲,以縻索维纲狎习之。
○亢,苦浪反,又音刚,下同。御,鱼吕反,本亦作御,下同。去,起吕反,《小子》注“去之”同。縻,亡皮反。)
[疏]注“郑司”至“习之”
○释曰:先郑读为“以亢其雠”之亢者,按僖二十八年,晋子犯曰“背惠食言,以亢其雠”是也,谓禁去恶马不畜。後郑不从者,此马质所掌,皆买之无种,何有恶马禁去之类,故不从也。
凡受马於有司者,书其齿毛与其贾,马死,则旬之内更,旬之外入马耳,以其物更,其外否。(郑司农云:“更谓偿也。”玄谓旬之内死者,偿以齿毛与贾,受之日浅,养之恶也。旬之外死,入马耳,偿以毛色,不以齿贾,任之过其任也。其外否者,旬之外逾二十日而死,不任用,非用者罪。
○内更,音庚,下及注同。任用,音壬,又而鸩反。)
[疏]注“郑司”至“者罪”
○释曰:後郑云“旬内死者,偿以齿毛与贾,受之日浅,养之恶也”者,所受之马,谓给公家之使,旬之内,虽任之过其任,若养之善,未能致死,以其日少故也。若养之恶,虽不重任,亦能致死。云“旬之外死,入马耳,偿以毛色,不以齿贾,任之过其任也”者,以其筋力既竭,虽善养之,任载过多,可以致死,故云过其任也。云“其外否者,旬之外逾二十日死,不任用,非用者罪”者,以其行使二十日以外,马力既竭,虽齐其任养之善,容得致死,故不偿。郑见有三等之法,下复云“以任齐其行”,以意量之,以为此解。
马及行,则以任齐其行。(识其所载轻重及道里,齐其劳逸,乃复用之。
○复,扶又反。)
[疏]注“识其”至“用之”
○释曰:郑知“识其所载轻重及道里”者,以其经云马及行,明授行者所载轻重及道里,须齐劳逸,乃复用之,不得并其劳逸也。
若有马讼,则听之。(讼,谓卖买之言相负。)
[疏]注“讼谓”至“相负”
○释曰:知“卖买之言”者,以马质主买马,故知之也。
禁原蚕者。(原,再也。天文,辰为马。《蚕书》,蚕为龙精。月直大火,则浴其种,是蚕与马同气。物莫能两大,禁再蚕者,为伤马与?
○直,音值。为伤,于伪反。)
[疏]注“原再”至“马与”
○释曰:云“天文,辰为马”者,辰则大火,房为天驷,故云辰为马。云“《蚕书》,蚕为龙精。月值大火,则浴其种”者,月值大火,谓二月则浴其种,则《内宰》云“仲春,诏后帅外内命妇始蚕於北郊”是也。若然,《祭义》云“大昕之朝,奉种浴於川”,注云“大昕,季春朔日之朝”,是建辰之月又浴之者,盖蚕将生重浴之,故彼下文即云“桑於公桑之事”是也。云“是蚕与马同气”者,以其俱取大火,是同气也。云“物莫能两大”者,此庄二十二年《左传》文。按彼陈敬仲奔齐,齐侯使敬仲为卿。敬仲,其少也,周史有以《周易》见陈侯者,陈侯使筮之,遇《观》之《否》,曰:“是谓观国之光,利用宾于王,此其代陈有国乎?不在此,其在异国乎?”下云:“若在异国,必姜姓也。姜,大岳之後也。山岳则配天,物莫能两大,陈衰,此其昌乎?”引此者,是无并大之义也。云“禁再蚕者,为伤马与”者,二者既同气,不可两大,而禁再蚕,明恐伤马,
译○贾,音嫁,注及下同。种,章勇反,下同。)
[疏]“马质”至“物贾”
○释曰:云“马质”者,质,平也,主平马力及毛色与贾直之等。
○注“此三”至“贾直”
○释曰:云“此三马,买以给官府之使,无种”者,马有六种,此三者无种。买以给官府,馀三者仍有种马、齐马、道马。其齐马、道马,亦无种,不买之者,其种马上善似母者,其齐马、道马,虽非上善似母者,亦容国家所蕃育,不买之也。
纲恶马。(郑司农云:“纲读为‘以亢其雠’之亢,书亦或为亢。亢,御也,禁也,禁去恶马不畜也。”玄谓纲,以縻索维纲狎习之。
○亢,苦浪反,又音刚,下同。御,鱼吕反,本亦作御,下同。去,起吕反,《小子》注“去之”同。縻,亡皮反。)
[疏]注“郑司”至“习之”
○释曰:先郑读为“以亢其雠”之亢者,按僖二十八年,晋子犯曰“背惠食言,以亢其雠”是也,谓禁去恶马不畜。後郑不从者,此马质所掌,皆买之无种,何有恶马禁去之类,故不从也。
凡受马於有司者,书其齿毛与其贾,马死,则旬之内更,旬之外入马耳,以其物更,其外否。(郑司农云:“更谓偿也。”玄谓旬之内死者,偿以齿毛与贾,受之日浅,养之恶也。旬之外死,入马耳,偿以毛色,不以齿贾,任之过其任也。其外否者,旬之外逾二十日而死,不任用,非用者罪。
○内更,音庚,下及注同。任用,音壬,又而鸩反。)
[疏]注“郑司”至“者罪”
○释曰:後郑云“旬内死者,偿以齿毛与贾,受之日浅,养之恶也”者,所受之马,谓给公家之使,旬之内,虽任之过其任,若养之善,未能致死,以其日少故也。若养之恶,虽不重任,亦能致死。云“旬之外死,入马耳,偿以毛色,不以齿贾,任之过其任也”者,以其筋力既竭,虽善养之,任载过多,可以致死,故云过其任也。云“其外否者,旬之外逾二十日死,不任用,非用者罪”者,以其行使二十日以外,马力既竭,虽齐其任养之善,容得致死,故不偿。郑见有三等之法,下复云“以任齐其行”,以意量之,以为此解。
马及行,则以任齐其行。(识其所载轻重及道里,齐其劳逸,乃复用之。
○复,扶又反。)
[疏]注“识其”至“用之”
○释曰:郑知“识其所载轻重及道里”者,以其经云马及行,明授行者所载轻重及道里,须齐劳逸,乃复用之,不得并其劳逸也。
若有马讼,则听之。(讼,谓卖买之言相负。)
[疏]注“讼谓”至“相负”
○释曰:知“卖买之言”者,以马质主买马,故知之也。
禁原蚕者。(原,再也。天文,辰为马。《蚕书》,蚕为龙精。月直大火,则浴其种,是蚕与马同气。物莫能两大,禁再蚕者,为伤马与?
○直,音值。为伤,于伪反。)
[疏]注“原再”至“马与”
○释曰:云“天文,辰为马”者,辰则大火,房为天驷,故云辰为马。云“《蚕书》,蚕为龙精。月值大火,则浴其种”者,月值大火,谓二月则浴其种,则《内宰》云“仲春,诏后帅外内命妇始蚕於北郊”是也。若然,《祭义》云“大昕之朝,奉种浴於川”,注云“大昕,季春朔日之朝”,是建辰之月又浴之者,盖蚕将生重浴之,故彼下文即云“桑於公桑之事”是也。云“是蚕与马同气”者,以其俱取大火,是同气也。云“物莫能两大”者,此庄二十二年《左传》文。按彼陈敬仲奔齐,齐侯使敬仲为卿。敬仲,其少也,周史有以《周易》见陈侯者,陈侯使筮之,遇《观》之《否》,曰:“是谓观国之光,利用宾于王,此其代陈有国乎?不在此,其在异国乎?”下云:“若在异国,必姜姓也。姜,大岳之後也。山岳则配天,物莫能两大,陈衰,此其昌乎?”引此者,是无并大之义也。云“禁再蚕者,为伤马与”者,二者既同气,不可两大,而禁再蚕,明恐伤马,
无正文,故云“与”以疑之也。
量人掌建国之法,以分国为九州,营国城郭,营后宫,量市朝道巷门渠。造都邑亦如之。(建,立也。立国有旧法式,若《匠人职》云。分国,定天下之国分也。后,君也。言君,容王与诸侯。
译没有正文,所以说“与”字,是用来表示怀疑的。
量人掌管建立国家的法则,用来将天下划分为九州,营造国家的城墙和护城河,营造后宫,测量市场、朝廷、道路、街巷、城门和沟渠。建造都邑也如同这样。(建,就是立。立国有旧的法式,就像《匠人职》中所说的那样。分国,就是确定天下各国的疆界。后,就是君。说君,是包容了周王和诸侯。)
○朝,直遥反,下及注同。国分也,扶问反。)
[疏]“量人”至“如之”
○释曰:云“掌建国之法”者,以其建国,当先知远近广长之数故也。云“以分国为九州”者,分国谓分诸侯之国为九州,假令土广万里,中国七千,七七四十九,方千里者四十九,其一为畿内,其馀四十八,八州各得方千里者六,是为九州也。至於中平,通夷狄七千,中国五千,衰世通夷狄五千,中国三千,计皆可知,故分国为九州。州各有疆界,故《诗》云“帝命式於九围”,是州各有围限也。云“营国城郭”者,即《匠人》云“营国方九里”之类也。云“营后宫”者,谓若《典命》注“公之宫方九百步,天子千二百步”之类也。云“量市朝道巷”者,谓若《匠人》云“市朝一夫”,“经涂九轨”。巷及门渠亦有尺数,谓若门容二辙三个之等。云“造都邑亦如之”者,谓造三等采地,亦有城郭、宫室、市朝之等,故云如之。但与之制度大小,未必身往耳。
○注“建立”至“诸侯”
○释曰:云“立国有旧法式,若《匠人职》云”者,按《匠人》有营国言九里,夏后民世室及左祖右社,面朝後市,市朝一夫之等。云“分国,定天下之国分也”者,以经云分国,谓为诸侯国,诸侯国有五百里、四百里已下,言为州,谓九州有分界也。云“后,君也”,知非王后之宫者,以其不得先言后,故以后为君也。云“言君,容王与诸侯”者,以其言分国是诸侯。若云王,即不容诸侯,故变王云后,欲容王与诸侯两含故也。
营军之垒舍,量其市朝州涂、军社之所里。(军壁曰垒。郑司农云:“量其市朝州涂,还市朝而为道也。”玄谓州,一州之众,二千五百人为师,每师一处,市也,朝也,州也,皆有道以相之。军社,社主在军者。里,居也。
○涂,本又作{涂土}。还市,如字,刘户串反。)
[疏]“营军”至“所里”
○释曰:此为出军之时所营量度之事。
○注“军壁”至“居也”
○释曰:云“军壁曰垒”者,军行之所拟停之处皆为垒壁,恐有非常,故云军壁曰垒也。先郑云“量其市朝州涂,还市朝而为道也”者,先郑意还市朝而为道,不释州义,故後郑不从,以一州则一师,每一师各自一处,各立市朝。州即师也,师皆有道以相凑之。若然,未必环绕为路也。云“军社,社主在军者。里,居也”者,在军,不用命,戮於社,故将社之石主而行,所居皆有步数,故职在量人。
邦国之地与天下之涂数,皆书而藏之。(书地,谓方圜山川之广狭。书涂,谓支凑之远近。
○凑,七豆反。)
[疏]注“书地”至“远近”
○释曰:郑以地中有平广兼山川之等,故云“书地谓方圜山川之广狭”也。云“书涂,谓支凑之远近”者,支,谓支分;凑,谓臻凑。道涂有支分,及相臻凑远近者也。
凡祭祀飨宾,制其从献脯燔之数量。(郑司农云:“从献者,肉ゾ从酒也。”玄谓燔,从於献酒之肉炙也。数,多少也。量,长短也。
○炙,章夜反。)
[疏]“凡祭”至“数量”
○释曰:云“凡”者,以其天地宗庙飨食事广,故云凡以该之。飨宾,谓若《大行人》上公三飨九献之等。飨宾,献有脯从,若《燕行》献宾荐脯醢是也。祭礼献以燔从,故总之言也。
○注“郑司”至“短也”
○释曰:先郑云“从献者,肉ゾ从酒也”,後郑不从者,以肉ゾ从酒,礼所不言。按《特牲》、《少牢》云:“主人献尸以肝从,主妇献尸以燔从。”故後郑据此以为从献以燔。《诗》云“载燔载烈”,毛云:“傅火曰燔。贯之加於火曰烈。”燔虽不贯,亦是炙肉,故郑云炙肉也。云“数,多少也。量,长短也”者,按《仪礼》“脯十▯廷,各长尺二寸”,是多少长短。▯番之数量未闻。
掌丧祭奠▯之俎实。(▯亦有俎实,谓所包遣奠。《士丧礼下篇》曰“藏苞筲於旁”。
○▯,
译○朝,音遥,下文及注中同。国分,音扶问。)
[疏]“量人”至“如之”
○解释说:经文说“掌管建立国家的法则”,是因为建立国家,应当先知道远近、宽广、长度的数目,所以如此。经文说“将国家划分为九州”,分国是指将诸侯的国土划分为九州,假如土地广阔达万里,中原地区有七千里,七七四十九,方圆千里的区域有四十九个,其中一个作为王畿之内,其余四十八个,八个州各自得到方圆千里的六个,这就构成了九州。至于中平之世,连同夷狄地区共七千里,中原地区五千里;衰世连同夷狄地区共五千里,中原地区三千里,计算起来都可以知晓,所以将国家划分为九州。各州都有疆界,所以《诗经》说“帝王的命令划定九州的界限”,这就是说各州都有界限。经文说“规划国都的城墙”,就是《匠人》所说的“规划国都方圆九里”之类。经文说“规划后宫”,是指像《典命》注中所说“公的宫室方圆九百步,天子的宫室方圆一千二百步”之类。经文说“测量市场、朝廷、道路、街巷”,是指像《匠人》所说的“市场和朝廷占地一夫”,“大路容九辆车并行”。街巷以及门前的沟渠也有尺寸规定,比如门宽容两辆车并行、三个门道之类。经文说“建造都邑也如此”,是指建造三等采邑的土地,也有城墙、宫室、市场、朝廷等,所以说“也如此”。只是制度大小不同,未必亲自前往罢了。
○注“建立”至“诸侯”
○解释说:经文说“建立国家有旧的法式,就像《匠人职》所说”者,查《匠人》有规划国都方圆九里,夏后氏的民室以及左祖右社,前面是朝廷后面是市场,市场和朝廷占地一夫等规定。经文说“分国,确定天下的国土划分”者,因为经文说分国,是指为诸侯划分国土,诸侯国有五百里、四百里以下的等级,说为州,是指九州有分界。经文说“后,即君主”,知道不是王后的宫室,是因为不能先说后,所以将后解释为君主。经文说“说君主,包含王与诸侯”,因为说分国是指诸侯。如果说王,就不包含诸侯,所以将王改为后,想要包含王与诸侯两者,所以如此。
规划军队的营垒和住所,测量市场、朝廷、州道、军社所在里的距离。(军队驻扎的地方叫垒。郑司农说:“测量市场、朝廷、州道,是环绕市场和朝廷而修筑道路。”玄认为州,是一州的军队,二千五百人为一师,每师一处,市场、朝廷、州,都有道路相互连接。军社,是军队中的社主。里,是居住。
○涂,本又作涂土。还市,读如字,刘读户串反。)
[疏]“营军”至“所里”
○解释说:这是指出征时规划测量之事。
○注“军壁”至“居也”
○解释说:经文说“军队驻扎的地方叫垒”,军队行进打算停留的地方都修筑垒壁,以防备突发情况,所以说军队驻扎的地方叫垒。先郑说“测量市场、朝廷、州道,是环绕市场和朝廷而修筑道路”,先郑的意思是环绕市场和朝廷修路,没有解释州的含义,所以后郑不采纳,因为一州就是一师,每一师各自一处,各自设立市场和朝廷。州就是师,师都有道路相互连接。如果这样,未必是环绕成路。经文说“军社,是军队中的社主。里,是居住”,在军中,不服从命令的,在社前处死,所以带着社的石主出行,所居住的地方都有步数规定,所以职掌在量人。
诸侯国的土地和天下的道路数目,都记录并收藏起来。(记录土地,是指方圆、山川的宽广狭窄。记录道路,是指分支、交汇的远近。
○凑,音七豆。)
[疏]注“书地”至“远近”
○解释说:郑玄认为土地中有平坦宽广以及山川等,所以说“记录土地是指方圆、山川的宽广狭窄”。经文说“记录道路,是指分支、交汇的远近”,支,是指分支;凑,是指汇聚。道路有分支,以及相互汇聚的远近。
凡是祭祀和宴请宾客,规定随酒进献的干肉和烤肉的数量。(郑司农说:“随酒进献的,是肉羹随酒。”玄认为燔,是随酒进献的烤肉。数,是数量。量,是长短。
○炙,音章夜。)
[疏]“凡祭”至“数量”
○解释说:经文说“凡”,是因为天地、宗庙、宴请宾客的事广泛,所以说凡以概括。宴请宾客,是指像《大行人》中上公三次宴请、九次进献之类。宴请宾客,进献时有干肉随酒,像《燕礼》中进献宾客荐干肉和肉酱一样。祭祀礼仪进献以烤肉随酒,所以总括而言。
○注“郑司”至“短也”
○解释说:先郑说“随酒进献的,是肉羹随酒”,后郑不采纳,因为肉羹随酒,礼仪中没有这样说。查《特牲馈食礼》、《少牢馈食礼》说:“主人进献尸以肝随酒,主妇进献尸以燔随酒。”所以后郑据此认为随酒进献的是燔。《诗经》说“载燔载烈”,毛传说:“贴附在火上烤叫燔。贯穿加在火上烤叫烈。”燔虽然不贯穿,也是烤肉,所以郑玄说是烤肉。经文说“数,是数量。量,是长短”,查《仪礼》“干肉十条,每条长一尺二寸”,是多少长短。〇番的数量没有听说过。
掌管丧礼中祭奠〇的俎实。(〇也有俎实,是指所包裹的遣奠。《士丧礼下篇》说“将苞筲藏在旁边”。
○〇,
○释曰:诸於丧祭,多据虞祭而言。此“丧祭”文连“奠▯”,▯是圹内,故郑以丧祭为大遣奠解之。是以《大司马》“丧祭”亦为遣奠也。
○注“▯亦”至“於旁”
○释曰:按《冢人》云“请度甫▯”,▯,穿圹之名。此言奠▯,则奠入於圹,是以云“所包遣奠”也。引“《士丧礼》下篇”者,即《既夕礼》是也。云“藏包筲於旁”者,苞,谓包牲取下体,苇包一者也。藏筲者,即《既夕礼》云“筲三,黍稷麦”,并藏之於棺旁。引之者,正丧祭奠入圹之事也。
凡宰祭,与郁人受▯历而皆饮之。(言宰祭者,冢宰佐王祭,亦容摄祭。郑司农云:“▯读如嫁娶之嫁。▯,器名。《明堂位》曰:‘爵,夏后氏以▯戋,殷以▯,周以爵。’”玄谓▯读如嘏尸之嘏。宰,冢宰。
○▯,右雅反,刘依司农音嫁。▯戋,侧产反,刘本作湔,音同。嘏,古雅反。)
[疏]“凡宰”至“饮之”
○释曰:云“凡宰祭”者,冢宰摄祭非一,故云凡也。
○注“言宰”至“冢宰”
○释曰:郑云“冢宰,佐王祭,亦容摄祭”者,义得两含。按《大宗伯》云:“若王不与祭祀,则摄位。”注云:“王有故,代行其祭事。”重掌者,此据宗伯亦有故,则冢宰摄之。先郑云“▯读如嫁娶之嫁”,直取音同。引《明堂位》者,证▯是器名,周献用玉爵,无用▯,故後郑云“▯读如嘏尸之嘏”,读从《少牢》“尸嘏主人”。《郊特牲》云:“嘏者,长也,大也。”谓使主人受长大之福,疏已具於《郁人职》,但此有历字者,谓郁人与量人历皆饮之也。
小子掌祭祀,羞羊肆、羊ゾ、肉豆。(郑司农云:“羞,进也。羊肆,体荐、全▯也。羊ゾ,体解节折也。肉豆者,切肉也。”玄谓肆读为{髟易}。羊{髟易}者,所谓豚解也。
○肆,依注音。{髟易},他历反,又音馀四反。折,之舌反。)
[疏]注“郑司”至“解也”
○释曰:先郑云“羊肆,体荐、全▯也”者,既不为豚解,则先郑读为肆陈之肆,又为赐音也。先郑为体荐全▯,後郑不从者,以此经祭用羊,是用大牢,为宗庙之祭,非祭天。按《外传》云:“▯郊之事,则有全▯。王公立饫,则有房俎。”是以知宗庙之祭不得全▯也。是故《礼运》云“腥其俎,孰其ゾ”,注云:“腥其俎,豚解而腥之。孰其ゾ,体解而▯阎之。”又云:“退而合亨,体其犬豕牛羊。”是祭宗庙不得有全▯也。是以後郑读肆从{髟易},“羊{髟易}者,所谓豚解也”。所谓者,所谓《士虞礼记》云:“主人不视,豚解。”豚解之法,则《士丧礼》“特豚四{髟易}去蹄”,谓四段解之,殊肩<骨甲>,如解豚,故名豚解。若然,大夫士祭自馈孰始,正祭即体解,为二十一体。丧事略,则有豚解。其天子诸侯之祭,有腥,有▯阎,有孰,故初朝践有豚解而腥之,馈献则有体解而▯阎之,▯尸乃有孰,与大夫士不同也。
而掌珥于社稷,祈于五祀。(故书“祀”作“礻┆”。郑司农云:“礻┆读为祀,书亦或为祀。珥社稷,以牲头祭也。”玄谓珥读为 。祈或为气刂。气刂 者,衅礼之事也。用毛牲曰气刂,羽牲曰 。 气刂社稷五祀,谓始成其宫兆时也。《春官 肆师职》“祈”或作“畿”。《秋官 士师职》曰“凡气刂▯耳则奉犬牲”,此气刂 正字与?
○珥,依注音 ,而志反,後同,一音仍。祈,音畿。礻┆,音祀。气刂,音机,字书云划也,一曰断也,或古爱反,又公内反。与,音馀。)
[疏]注“故书”至“字与”
○释曰:先郑云珥以牲头祭,汉时祈祷,有牲头祭,後郑不从者,按《礼记 杂记》衅庙之礼云:“门、夹室用鸡,其 皆於屋下。” 既为衅礼,此气刂与 连文,则气刂亦是衅礼,非祭祀之法,何得为牲头祭乎?是以後郑为衅法解之。玄谓“珥读为 。祈或为气刂”者,以衅法无取於玉
译○解释说:各种关于丧祭的记载,大多依据虞祭而言。这里“丧祭”与“奠”连文,“奠”是在墓穴之内,所以郑玄将丧祭解释为大遣奠。因此《大司马》中的“丧祭”也是指遣奠。
○注“奠也”至“于旁”
○解释说:按照《冢人》说“请度甫窆”,窆,是穿凿墓穴的名称。这里说奠于窆,那么奠礼是进入墓穴的,所以说“所包遣奠”。引用“《士丧礼》下篇”的,就是《既夕礼》。说“藏包筲于旁”的,苞,是指包裹牲体取下体,用芦苇包成一束。藏筲的,就是《既夕礼》说“筲三,黍稷麦”,一并藏在棺旁。引用这些,正是为了说明丧祭奠礼进入墓穴的事情。
凡宰祭,与郁人受斝历而皆饮之。(说宰祭的,是冢宰辅佐王祭祀,也包含摄行祭祀。郑司农说:“斝读如嫁娶的嫁。斝,是器名。《明堂位》说:‘爵,夏后氏用斝斝,殷商用斝,周代用爵。’”郑玄认为斝读如嘏尸的嘏。宰,是冢宰。
○斝,右雅反,刘依司农音嫁。斝斝,侧产反,刘本作湔,音同。嘏,古雅反。)
[疏]“凡宰”至“饮之”
○解释说:说“凡宰祭”的,冢宰摄行祭祀不止一次,所以说凡。
○注“言宰”至“冢宰”
○解释说:郑玄说“冢宰,辅佐王祭祀,也包含摄行祭祀”的,意义包含两方面。按照《大宗伯》说:“如果王不参与祭祀,就摄行其位。”注说:“王有缘故,代行其祭事。”如果大宗伯也有缘故,那么冢宰就摄行。先郑说“斝读如嫁娶的嫁”,只是取音相同。引用《明堂位》的,证明斝是器名,周代献祭用玉爵,不用斝,所以后郑说“斝读如嘏尸的嘏”,读音依据《少牢》“尸嘏主人”。《郊特牲》说:“嘏者,长也,大也。”意思是使主人接受长大之福,疏解已在《郁人职》中具备,但这里有历字的,是说郁人与量人历都饮之。
小子掌祭祀,羞羊肆、羊髀、肉豆。(郑司农说:“羞,进也。羊肆,是体荐、全牲。羊髀,是体解节折。肉豆的,是切肉。”郑玄认为肆读为髀。羊髀的,就是所谓豚解。
○肆,依注音。髀,他历反,又音馀四反。折,之舌反。)
[疏]注“郑司”至“解也”
○解释说:先郑说“羊肆,是体荐、全牲”的,既然不是豚解,那么先郑读为肆陈的肆,又为赐音。先郑认为是体荐全牲,后郑不采纳的,是因为此经祭祀用羊,是用大牢,是宗庙之祭,不是祭天。按照《外传》说:“郊祀之事,则有全牲。王公立饫,则有房俎。”由此知道宗庙之祭不得用全牲。所以《礼运》说“腥其俎,孰其髀”,注说:“腥其俎,豚解而腥之。孰其髀,体解而熟之。”又说:“退而合亨,体其犬豕牛羊。”是祭宗庙不得有全牲。所以后郑读肆从髀,“羊髀的,就是所谓豚解”。所谓者,就是《士虞礼记》说:“主人不视,豚解。”豚解的方法,就是《士丧礼》“特豚四髀去蹄”,谓四段解之,殊肩胛,如解豚,故名豚解。如果这样,大夫士祭自馈熟始,正祭即体解,为二十一体。丧事略,则有豚解。其天子诸侯之祭,有腥,有熟,有熟,所以初朝践有豚解而腥之,馈献则有体解而熟之,尸乃有熟,与大夫士不同。
而掌珥于社稷,祈于五祀。(故书“祀”作“祀”。郑司农说:“祀读为祀,书亦或为祀。珥社稷,以牲头祭也。”郑玄认为珥读为衅。祈或为刲。刲衅者,衅礼之事也。用毛牲曰刲,羽牲曰衅。衅刲社稷五祀,谓始成其宫兆时也。《春官肆师职》“祈”或作“畿”。《秋官士师职》曰“凡刲衅耳则奉犬牲”,此刲衅正字与?
○珥,依注音衅,而志反,后同,一音仍。祈,音畿。祀,音祀。刲,音机,字书云划也,一曰断也,或古爱反,又公内反。与,音馀。)
[疏]注“故书”至“字与”
○解释说:先郑说珥以牲头祭,汉时祈祷,有牲头祭,后郑不采纳的,按照《礼记杂记》衅庙之礼说:“门、夹室用鸡,其衅皆于屋下。”衅既为衅礼,此刲与衅连文,那么刲也是衅礼,不是祭祀之法,何得为牲头祭乎?所以后郑为衅法解之。郑玄认为“珥读为衅。祈或为刲”的,因为衅法无取于玉
珥及祈祷之义,故依《士师》气刂 为正也。郑知气刂 为衅礼之事,约《杂记》而知也。云“用毛牲曰气刂,羽牲曰 ”者,此相对而言,《杂记》庙用羊,门用鸡,皆云 ,散文通也。知“气刂 是社稷五祀,始成其宫兆时也”者,凡物须衅者,皆谓始成时,是以《杂记》云“庙成则衅之”是也。云“《春官 肆师职》祈或作畿”者,郑欲见字有参差,非一之义。云“《秋官 士师职》曰‘凡气刂 则奉犬牲’,此气刂 正字与”者,气刂从刀, 从血,於义合,故以此为正字也。
译关于“珥”与“衅”在祈祷中的含义,所以依据《士师》篇中的“珥”字作为正字。郑玄知道“珥”属于衅礼的事务,是约略根据《杂记》而得知的。所谓“用毛牲称为珥,用羽牲称为衅”,这是相对而言的;《杂记》中记载宗庙用羊,门用鸡,都称为“衅”,这是因为散文中用词相通。知道“珥衅是社稷五祀,在宫室和祭坛刚建成时的仪式”的原因,是因为凡是物品需要衅礼的,都指刚建成之时,所以《杂记》说“宗庙建成就进行衅礼”,正是这个道理。说“《春官·肆师职》中‘祈’有时写作‘畿’”,郑玄想要表明文字存在差异,并非只有一个含义。说“《秋官·士师职》记载‘凡珥衅则奉犬牲’,这里的‘珥’才是正字”,是因为“珥”从刀,“衅”从血,在意义上相合,所以以此作为正字。
凡沈辜侯禳,饰其牲。(郑司农云:“沈谓祭川。《尔雅》曰:‘祭川曰浮沈。’辜,谓磔牲以祭也。《月令》曰:‘九门磔禳以毕春气。’侯禳者,候四时恶气,禳去之也。”
○侯禳,如羊反。磔,陟格反。)
[疏]注“郑司”至“之也”
○释曰:先郑云“沈谓祭川”,是以引《尔雅》为证。按《尔雅》曰:“祭山曰▯悬,祭川曰浮沈。”此浮沈之祭,当祭天之烟,祭社之血,亦谓歆神节。先郑引《月令 季春令》者,证辜是辜磔牲体之义。郑彼注九门者,王之五门外有国门、近郊门、远郊门、关门,为九。云“侯禳”者,谓候四时恶气,禳除去之也。
衅邦器及军器。(邦器,谓礼乐之器及祭器之属。《杂记》曰:“凡宗庙之器,其名者成,则衅之以▯豚。”
○▯,音家。)
[疏]注“邦器”至“▯豚”
○释曰:郑以军器别言,即云邦器者是礼乐之器也。郑云礼器者,即射器之等,乐器即钟鼓之等,祭器即笾、豆、俎、簋、尊、彝器皆是。引《杂记》宗庙器成,衅之以▯豚者,证此等所衅亦用▯豚也。
凡师田,斩牲以左右徇陈。(示犯誓必杀之。
○徇,辞俊反。)
[疏]“凡师”至“徇陈”
○释曰:此即上文誓众之时,斩牲以左右徇陈,是此职也。
祭祀,赞羞,受彻焉。
[疏]“祭祀”至“彻焉”
○释曰:“赞羞”,谓若上文《大司马职》云“祭祀羞鱼牲”之等,此官即赞之。云“受彻焉”者,谓祭毕,诸宰君妇废彻之时,则此官受之。
羊人掌羊牲。凡祭祀,饰羔。(羔,小羊也。《诗》曰:“四之日其蚤,献羔祭韭。”)
[疏]“羊人”至“饰羔”
○释曰:凡正祭皆用成牲,今言“祭祀饰羔”,则非正祭用羔,是以郑引《诗》为证。云“四之日”者,谓用建子为正,至建卯四月,夏之二月之日,公始用冰,欲开冰之时,先献羔祭韭而启冰室,乃出冰也。
祭祀,割羊牲,登其首。(登,升也。升首,报阳也。升首于室。)
[疏]注“登升”至“于室”
○释曰:知“升首于室”者,见《郊特牲》云:“用牲於庭,升首於室。”注云:“制祭之後,升牲首於北墉下。”云“报阳”者,首为阳,对足为阴。祭祀之时,三牲之首俱升,此特言羊者,以其羊人所升,不升馀牲,故言羊也。
凡祈珥,共其羊牲。(共犹给也。)
[疏]“凡祈”至“羊牲”
○释曰:犬人共犬,此云共羊,或羊或犬,俱得为衅,故两职各共之也。
宾客,共其法羊。(法羊,飧饔积膳之羊。
○食飨,音嗣,本又作“飧饔”。)
[疏]注“法羊”至“之羊”
○释曰:郑知法羊是为此等者,以其言法,即是依法度多少,送於宾馆及道路,是以掌客致於宾馆有上公飧五牢、饔饩九牢及殷膳大牢。致於道路,有五积之等。其飨食及燕速宾自馔陈者,不言之也。
凡沈辜、侯禳、衅、积,共其羊牲。(积,故书为眦。郑司农云:“眦读为渍,谓衅国宝、渍军器也。”玄谓积,积柴,▯祀、▯酋燎、实柴。
○眦,徐赐反,与渍同。▯酋,羊久反。燎,良召反,下同。)
[疏]注“积故”至“实柴”
○释曰:先郑不从故书“眦”,故读从“水渍”。後郑不从渍军器者,以此羊人所共,共《小子职》,彼云“衅邦器及军器”,以此知不得为渍军器也。後郑云“积,积柴,▯祀、▯酋燎、实柴”,历言此三者,以互而相通,皆须积柴、实牲币,烟气上闻故也。但祭天用犊,其日月已下有用羊者,故《我将》诗云“惟牛惟羊,惟天其▯之”,彼亦据日月以下及配食者也。
若牧人无牲,则受布于司马,使其贾买牲而共之。(布,泉。
○贾,音古。)
司▯掌行火之政令,四时变国火,以救时疾。(行犹用也。变犹易也。郑司农说以《鄹子》曰:“春取榆柳之火,夏取枣杏之
译凡是沉祭、辜祭、候禳等祭祀,都要装饰好牺牲。(郑司农说:“沉是指祭祀河流。《尔雅》说:‘祭祀河流叫浮沈。’辜,是指裂开牺牲来祭祀。《月令》说:‘在九门裂牲禳除,以结束春天的邪气。’候禳,是候察四时的恶气,禳除它。”
○候禳,读如羊。磔,读陟格。)
[疏]注“郑司”至“之也”
○解释:先郑说“沉是指祭祀河流”,所以引用《尔雅》作为证据。查《尔雅》说:“祭祀山叫悬,祭祀河流叫浮沈。”这浮沉的祭祀,应当是祭祀天的烟,祭祀社的血,也都称为歆神节。先郑引用《月令·季春令》,是为了证明辜是裂开牺牲肢体的意思。郑注九门,是指王的五门外有国门、近郊门、远郊门、关门,共为九门。说“候禳”,是指候察四时的恶气,禳除它。
用牲血涂抹邦器及军器。(邦器,是指礼乐之器及祭器之类。《杂记》说:“凡是宗庙的器物,名称确定的,制成后就用家猪的血涂抹。”
○家,音家。)
[疏]注“邦器”至“家猪”
○解释:郑将军器另提,即说邦器是指礼乐之器。郑说礼器,是指射器之类,乐器是指钟鼓之类,祭器是指笾、豆、俎、簋、尊、彝等器物。引用《杂记》宗庙器物制成,用家猪血涂抹,是为了证明这些所涂抹的也用家猪血。
凡是军队出征或田猎,斩杀牺牲以左右巡视阵前。(显示违背誓言必杀之。
○徇,读辞俊。)
[疏]“凡师”至“徇陈”
○解释:这就是上文誓众之时,斩杀牺牲以左右巡视阵前,是此职之事。
祭祀时,赞佐进献,接受撤除祭品。
[疏]“祭祀”至“彻焉”
○解释:“赞佐进献”,是指如上文《大司马职》所说“祭祀进献鱼牲”之类,此官即赞佐之。说“接受撤除”者,是指祭毕,众宰君妇撤除祭品之时,则此官接受之。
羊人掌管羊牺牲。凡是祭祀,装饰羔羊。(羔,小羊。《诗》说:“四之日其蚤,献羔祭韭。”)
[疏]“羊人”至“饰羔”
○解释:凡是正祭都用成牲,现在说“祭祀装饰羔羊”,则非正祭用羔,所以郑引用《诗》作为证据。说“四之日”者,是指用建子为正,至建卯四月,夏之二月之日,公始用冰,欲开冰之时,先献羔祭韭而启冰室,乃出冰。
祭祀时,割羊牺牲,升其首。(登,升也。升首,报阳也。升首于室。)
[疏]注“登升”至“于室”
○解释:知道“升首于室”者,见《郊特牲》说:“用牲于庭,升首于室。”注说:“制祭之后,升牲首于北墉下。”说“报阳”者,首为阳,对足为阴。祭祀之时,三牲之首俱升,此特言羊者,以其羊人所升,不升其余牲,故言羊。
凡是祈祭、珥祭,供给其羊牺牲。(共犹给也。)
[疏]“凡祈”至“羊牲”
○解释:犬人供给犬,此说供给羊,或羊或犬,俱得为衅,故两职各供给之。
宾客,供给其法羊。(法羊,飧饔积膳之羊。
○食飨,音嗣,本又作“飧饔”。)
[疏]注“法羊”至“之羊”
○解释:郑知道法羊是为此等者,以其言法,即是依法度多少,送于宾馆及道路,是以掌客致于宾馆有上公飧五牢、饔饩九牢及殷膳大牢。致于道路,有五积之类。其飨食及燕速宾自馔陈者,不言之也。
凡是沉祭、辜祭、候禳、衅祭、积祭,供给其羊牺牲。(积,故书为眦。郑司农说:“眦读为渍,谓衅国宝、渍军器也。”玄谓积,积柴,槱祀、槱酋燎、实柴。
○眦,徐赐反,与渍同。槱酋,羊久反。燎,良召反,下同。)
[疏]注“积故”至“实柴”
○解释:先郑不从故书“眦”,故读从“水渍”。后郑不从渍军器者,以此羊人所供给,供给《小子职》,彼说“衅邦器及军器”,以此知不得为渍军器也。后郑说“积,积柴,槱祀、槱酋燎、实柴”,历言此三者,以互而相通,皆须积柴、实牲币,烟气上闻故也。但祭天用犊,其日月已下有用羊者,故《我将》诗说“惟牛惟羊,惟天其槱之”,彼亦据日月以下及配食者也。
若牧人无牺牲,则受布于司马,使其贾买牺牲而供给之。(布,泉。
○贾,音古。)
司烜掌管行火的政令,四时变更国火,以救时疾。(行犹用也。变犹易也。郑司农说以《鄹子》曰:“春取榆柳之火,夏取枣杏之
[疏]“司▯”至“时疾”
○释曰:云“掌行火之政令”者,即四时变国火,及季春出火等皆是也。云“四时变国火,以救时疾”者,火虽是一,四时以木为变,所以禳去时气之疾也。
○注“行犹”至“之火”
○释曰:先郑引《鄹子书》,《论语》注引《周书》,不同者,《鄹子书》出於《周书》,其义是一,故各引其一。言“春取榆柳”之等,旧师皆以为取五方之色同,故用之。今按:枣杏虽赤,榆柳不青,槐檀不黑,其义未闻。
季春出火,民咸从之。季秋内火,民亦如之。(火所以用陶冶,民随国而为之。郑人铸刑书,火星未出而出火,後有灾。郑司农云:“以三月本时昏,心星见于辰上,使民出火。九月本黄昏,心星伏在戍上,使民内火。故《春秋传》曰‘以出内火’。”
○见,贤遍反。)
[疏]注“火所”至“内火”
○释曰:郑知出火内火据陶冶火者,以其上经四时变国火据食火,明此春秋据陶冶,故引《春秋传》为证也。云“民随国而为之”者,释民咸从之义。云“郑人”已下,按《左氏》昭六年:“三月,郑人铸刑书。士文伯曰:‘火见,郑其灾乎!火未出而作火。’六月丙戍,郑灾。”是其後有灾。昭十七年,梓慎曰:“火出,於夏为三月,於商为四月,於周为五月。夏数得天正。”先郑云“三月本时昏,心星见於辰上,使民出火。九月本昏,心星伏在戍上,使民内火”者,心星,则大火辰星是也。三月诸星复在本位,心星本位在卯,三月本之昏,心星始时未必出见卯南,九月本始之黄昏,心星亦未必伏在戍上,皆据月半後而言。云“《春秋传》曰‘以出内火’者,《左氏传》襄公九年文。
时则施火令。(焚莱之时。)
[疏]注“焚莱之时”
○释曰:上言行火政,此又言施火令,则不掌火禁,故郑云“焚莱之时”。其火禁者,则《宫正》云“春秋以木铎▯火禁”,注云:“火星以春出,以秋入,因天时而以戒。”司ピ亦云:“仲春,以木铎▯火禁于国中。”彼二官直掌火禁,不掌火令。
凡祭祀,则祭▯。(报其为明之功,礼如祭爨。)
[疏]注“报其”至“祭爨”
○释曰:郑云“礼如祭爨”者,祭爨,祭老妇也,则此祭▯谓祭先出火之人。
凡国失火,野焚莱,则有刑罚焉。(野焚莱,民擅放火。)
[疏]注“野焚”至“放火”
○释曰:“国失火”,谓在国中民,失火有罚,若今民失火有杖罚。“野焚莱有罚”者,《大司马》仲春田猎云“火弊”,郑云:“春田主用火,因除陈生新。”则二月後擅放火则有罚也。
掌固掌▯城郭、沟池、树渠之固,颁其士庶子及其众庶之守。(树谓枳棘之属有刺者也。众庶,民递守固者也。郑司农说树以《国语》曰:“城守之木,於是乎用之。”
○枳,居氏反。刺,七赐反。递,刘待礼反,又待计反。)
[疏]“掌固”至“之守”
○释曰:云“掌▯城郭沟池”者,谓环城及郭皆有沟池。云“树渠”者,非直沟池有树,兼其馀渠上亦有树也。云“之固”者,总城郭已下数事,皆是牢固之事也。云“颁其庶子”者,即《宫伯》所云,士谓卿大夫士之▯子。庶子,其支庶。彼据宿卫王宫,此掌固所颁,亦据宿卫王宫而言。以其庶子不合城郭之处用之,以掌固是固守之官,故兼掌宿卫之事也。
○注“树谓”至“用之”
○释曰:云“众庶民递守固者也”者,谓使守城郭之所及要塞之处也。先郑引《国语》者,按《楚语》云“灵王为章华之台,伍举谏为台榭。云瘠硗之地,於是乎为之,城守之木,於是乎用之”。是其事。引之者,证城有守法。
设其饰器,(兵甲之属。今城郭门之器亦然。)
[疏]注“兵甲”至“亦然”
○释曰:郑知经饰器是兵甲之属者,以其掌器是防御之器,故知是兵甲之属也。云“今城郭门之器亦然”者,汉时城郭门
译[疏]“司〇”至“时疾”
○解释说:经文说“掌管执行用火的政策法令”,就是指四季变换国家的用火,以及季春时节出火等,都是属于这一范畴。经文说“四季变换国家的用火,以救治当令的时疾”,火虽然本质相同,但四季依据五行木的相生关系而有所变化,以此来禳除当令气候引起的疾病。
○注“行犹”至“之火”
○解释说:郑玄引用《鄹子书》,《论语》注引用《周书》,二者不同,是因为《鄹子书》出自《周书》,其义理是一致的,所以各自引用其中一部。关于“春天取榆柳”等说法,旧的经师都认为这是因为取用五方颜色相同的缘故,所以这样使用。现在考察:枣杏虽然是红色,但榆柳并非青色,槐檀并非黑色,这种说法的道理未曾听闻。
季春出火,百姓都遵从。季秋内火,百姓也这样。(火是用来陶冶的,百姓跟随国家的制度而行动。郑国人铸刑书,火星还未出就出火,后来发生了灾祸。郑司农说:“以三月本时昏,心星见于辰上,使民出火。九月本黄昏,心星伏在戍上,使民内火。所以《春秋传》说‘以出内火’。”
○见,读作贤遍反。)
[疏]注“火所”至“内火”
○解释说:郑玄知道出火和内火是依据陶冶用火,是因为上文“四时变国火”是依据饮食用火,显然这里春秋两季是依据陶冶用火,所以引用《春秋传》作为证据。说“民随国而为之”,是解释“民咸从之”的意思。说“郑人”以下,查《左传》昭公六年:“三月,郑人铸刑书。士文伯说:‘火见,郑其灾乎!火未出而作火。’六月丙戌,郑国发生火灾。”这就是后来有灾祸的记载。昭公十七年,梓慎说:“火出,在夏历是三月,在商历是四月,在周历是五月。夏历符合天正。”郑玄说“三月本时昏,心星见于辰上,使民出火。九月本昏,心星伏在戍上,使民内火”,心星,就是大火辰星。三月众星回到本位,心星本位在卯,三月本时的黄昏,心星刚开始时未必出现在卯南,九月本时的黄昏,心星也未必伏在戍上,这都是依据月半之后而言。说“《春秋传》曰‘以出内火’”,是《左传》襄公九年的文字。
时则施火令。(焚烧杂草的时候。)
[疏]注“焚莱之时”
○解释说:上文说执行用火政策,这里又说颁布用火法令,那么就不掌管火禁,所以郑玄说“焚莱之时”。至于火禁,则《宫正》说“春秋以木铎〇火禁”,注说:“火星春天出现,秋天隐没,顺应天时来警戒。”司〇也说:“仲春,以木铎〇火禁于国中。”那两位官员只掌管火禁,不掌管用火法令。
凡祭祀,则祭〇。(报答它作为光明的功劳,礼仪如同祭爨。)
[疏]注“报其”至“祭爨”
○解释说:郑玄说“礼如祭爨”,祭爨,是祭祀老妇,那么这里祭〇是指祭祀最先取火的人。
凡国家失火,野外焚烧杂草,则有刑罚。(野外焚烧杂草,指百姓擅自放火。)
[疏]注“野焚”至“放火”
○解释说:“国失火”,指在国都中的百姓,失火有惩罚,就像现在百姓失火有杖责的惩罚。“野焚莱有罚”,《大司马》仲春田猎时说“火弊”,郑玄说:“春田主要用火,借此清除旧的滋生新的。”那么二月之后擅自放火就有惩罚。
掌固掌管〇城郭、沟池、树渠的坚固,分派士庶子以及众庶的守卫。(树指枳棘之类有刺的植物。众庶,指轮流守卫坚固设施的百姓。郑司农解释树,引用《国语》说:“城守之木,於是乎用之。”
○枳,读作居氏反。刺,读作七赐反。递,刘读作待礼反,又读作待计反。)
[疏]“掌固”至“之守”
○解释说:说“掌〇城郭沟池”,指环绕城和郭都有沟池。说“树渠”,不仅沟池有树,其他渠道上也有树。说“之固”,总括城郭以下几件事,都是坚固防备的事。说“颁其庶子”,即《宫伯》所说的,士指卿大夫士的〇子。庶子,指支庶子弟。那里是依据宿卫王宫,这里掌固所分派的,也是依据宿卫王宫而言。因为庶子不适合用在城郭之处,由于掌固是固守的官员,所以兼管宿卫的事。
○注“树谓”至“用之”
○解释说:说“众庶民递守固者也”,指让他们守卫城郭以及要塞之处。郑玄引用《国语》,查《楚语》说“灵王建造章华台,伍举劝谏建造台榭。说瘠硗之地,在那里建造,城守之木,在那里使用”。就是这件事。引用它,是为了证明城有守法。
设其饰器,(兵甲之类。现在城郭门的器具也是这样。)
[疏]注“兵甲”至“亦然”
○解释说:郑玄知道经文饰器是兵甲之类,是因为掌固所掌的器具是防御用的器具,所以知道是兵甲之类。说“今城郭门之器亦然”,汉代城郭门的
分其财用,均其稍食,(财用,国以财所给守吏之用也。稍食,禄禀。)
[疏]注“财用”至“禄禀”
○释曰:云“财用”者,谓所用之财物分与之,明是以财所给守吏,为守事之用者也。云“稍食禄禀”者,所守之处,官及民合受官食;月禄禀者,所守之处,守月给米禀与之,故谓之稍食也。
任其万民,用其材器。(任谓以其任使之也。民之材器,其所用堑筑及为藩落。
○堑,七艳反。)
[疏]注“任谓”至“藩落”
○释曰:云“民之材器其所用堑筑及为藩落”者,对上文财用谓官之财物,此云民之材器,明材是材木,用为桢▯,以掘堑筑作所用,及不筑处,即用材为藩屏篱落以遮障也。
凡守者受法焉,以通守政,有移甲与其役财用,唯是得通,与国有司帅之,以赞其不足者。(凡守者,士庶子及他要害之守吏。通守政者,兵甲役财,难易多少,转移相给也。其他非是,不得妄离部署。国有司,掌固也。其移之者,又与掌固帅致之。赞,佐也。
○凡守者,刘收又反,注“凡守”者,下“有守者”同。易,以豉反。离,力智反。)
[疏]注“凡守”至“佐也”
○释曰:云“凡守者,士庶子及他要害之守吏”者,此郑还据上文士庶子及众庶之守而言。云他要害者,谓城郭所守,是其常处,除此有要害之处,苦ゾ、皋、河、汉要路之所,皆为他要害也。云“通守政者,兵甲役财,难易多少,转移相给”者,郑据上文饰器而言,变材器言役材者,欲见材器是民役之材,非财用者。云“其他非是,不得妄离部署”者,此则释经“唯是得通”之言,其馀非所通之外,皆不得离其本处也。
昼三巡之,夜亦如之。(巡,行也。行守者,为众庶之解惰。
○行,下孟反,下皆同。为,于伪反。解,佳卖反。)
[疏]“昼三”至“如之”
○释曰:此乃掌固设法与所守之处,非是掌固自巡行之也。
夜三{鼓蚤}以号戒。(杜子春云:“读{鼓蚤}为造次之造,谓击鼓行夜戒守也。《春秋传》所谓‘宾将趣’者与?趣与造音相近,故曰‘终夕与燎’。”玄谓{鼓蚤},击{鼓蚤},警守鼓也。三巡之间,又三击{鼓蚤}。
○{鼓蚤},音戚。造,七报反,下同。趣,庄久反,刘祖侯反,杜七柱反。者与,音馀。近,附近之近。与燎,音预。)
[疏]“夜三{鼓蚤}以号戒”
○释曰:此乃掌固设法与所守之处,言“以号戒”者,使击{鼓蚤},有所以号呼,使戒守耳。
○注“杜子”至“击{鼓蚤}”
○释曰:引《春秋》者,按昭二十年,卫侯如死鸟。齐侯使公孙青聘卫,宾将扌取。注谓行夜。不作趣者,彼贾、服读字与子春意异。云“故曰终夕与燎”者,亦是彼传文。後郑以“{鼓蚤}击{鼓蚤}警守鼓”,不从子春造音者,以子春已上有注“{鼓蚤}读为忧戚之戚”,是戒守者使有忧戚,故谓此鼓为{鼓蚤}也。
若造都邑,则治其固,与其守法。(都邑亦为城郭。)
[疏]注“都邑亦为城郭”
○释曰:谓三等采地,言亦为城郭者,但戒守为城郭而言,故亦如上王国然也。
凡国都之竟有沟树之固,郊亦如之。(竟,界也。
○竟,音境,注及下同。)
[疏]“凡国”至“如之”
○释曰:此经为上经而设,仍兼见王国而言,故国、都双言之。言王国及三等都邑所在境界之上,亦为沟树以为阻固。“郊亦如之”,若据王国有近郊、远郊,亦有沟远树以为固。
民皆有职焉。(职,谓守与任。)
[疏]“民皆有职焉”
○释曰:此亦兼上王国及都合守之处,其民皆职任,使劳逸递守也。
若有山川,则因之。(山川,若ゾ、皋、河、汉。)
[疏]“若有”至“因之”
○释曰:谓上诸有所造沟树为固之处,值有山川之处,则因之,不须别造。
○注“山川”
译分配他们的财物和用度,均分他们的俸禄和口粮。(财用,是国家用财物供给守吏使用的费用。稍食,指俸禄和口粮。)
[疏]注“财用”至“禄禀”
○解释说:说“财用”,是指将所用的财物分配给他们,明确这是用财物供给守吏,作为他们值守事务的用途。说“稍食禄禀”,是指所驻守的地方,官员和百姓应当接受官府提供的食物;月禄禀,是指所驻守的地方,按月供给米粮给他们,所以称为稍食。
任用那里的百姓,使用他们的材料和器具。(任,是指根据他们的职责来差遣他们。百姓的材料和器具,是他们用来挖掘壕沟、修筑城墙以及制作藩篱的。
○堑,音七艳。)
[疏]注“任谓”至“藩落”
○解释说:说“百姓的材料和器具,是他们用来挖掘壕沟、修筑城墙以及制作藩篱”的,是相对于上文所说的官府的财物而言,这里说百姓的材料和器具,明确材料是指木材,用来做桩木,以便挖掘壕沟、修筑城墙等用途,以及在不筑墙的地方,就用木材制作藩屏篱笆来遮挡防御。
凡是值守的官吏都接受法令,以便通达值守的政令,如果有需要转移甲兵和役使财物用度的情况,只有这种情况可以通达,由国家的有关官员率领他们,以补助那些不足的地方。(凡守者,指士庶子以及其他要害地方的守吏。通守政,是指兵甲、劳役、财物,根据难易多少,转移相互供给。其他如果不是这种情况,不得随意离开部署。国有司,指掌固。那些需要转移的,又由掌固率领送达。赞,是辅助的意思。
○凡守者,刘读作收又反,注“凡守”者,下文“有守者”相同。易,读作以豉反。离,读作力智反。)
[疏]注“凡守”至“佐也”
○解释说:说“凡守者,指士庶子以及其他要害地方的守吏”,这是郑玄仍然依据上文所说的士庶子以及众庶的守吏而言。说其他要害地方,是指城郭所驻守的地方,是他们的常驻处,除此之外,有其他要害的地方,如苦ゾ、皋、河、汉等要路所在,都算是其他要害地方。说“通守政,是指兵甲、劳役、财物,根据难易多少,转移相互供给”,郑玄是依据上文所说的饰器而言,将材器改为役材,是想表明材器是百姓劳役所用的材料,而不是财用。说“其他如果不是这种情况,不得随意离开部署”,这是解释经文“唯是得通”的话,其余不在通达范围之内的,都不得离开他们原本的地方。
白天巡视三次,夜晚也如此。(巡,是行走的意思。巡视值守的人,是为了防止众庶懈怠懒惰。
○行,读作下孟反,下文皆同。为,读作于伪反。解,读作佳卖反。)
[疏]“昼三”至“如之”
○解释说:这是掌固在驻守的地方设立的法度,并不是掌固亲自巡视行走。
夜晚三次击鼓以号令警戒。(杜子春说:“{鼓蚤}读作造次之造,是指击鼓进行夜间警戒值守。《春秋传》所说的‘宾将趣’就是这种情况?趣与造的读音相近,所以说‘终夕与燎’。”郑玄认为{鼓蚤},是击{鼓蚤},即警戒值守的鼓。在三次巡视之间,又三次击{鼓蚤}。
○{鼓蚤},音戚。造,读作七报反,下文相同。趣,读作庄久反,刘读作祖侯反,杜读作七柱反。者与,音馀。近,是附近之近。与燎,音预。)
[疏]“夜三{鼓蚤}以号戒”
○解释说:这是掌固在驻守的地方设立的法度,说“以号令警戒”,是指让击{鼓蚤},有用来呼喊号令,使人们警戒值守的意思。
○注“杜子”至“击{鼓蚤}”
○解释说:引用《春秋》的,是查考昭公二十年,卫侯如死鸟。齐侯派公孙青出使卫国,宾将扌取。注解说这是夜间巡逻。不读作趣,是因为那里的贾逵、服虔对字的解读与杜子春的意思不同。说“所以说终夕与燎”,也是那里的传文。后来郑玄以“{鼓蚤}击{鼓蚤}警戒值守的鼓”,不采纳杜子春的造音,是因为杜子春上面有注“{鼓蚤}读作忧戚之戚”,是警戒值守的人让他们有忧戚之心,所以称这种鼓为{鼓蚤}。
如果建造都邑,就整治它的防御工事,以及它的守法。(都邑也是指城郭。)
[疏]注“都邑亦为城郭”
○解释说:是指三等采地,说也是城郭,只是就警戒值守而言城郭,所以也像上面的王国一样。
凡是国都的边界有沟渠和树木作为防御工事,郊外也如此。(竟,是边界的意思。
○竟,音境,注及下文相同。)
[疏]“凡国”至“如之”
○解释说:这是经文为上文而设,仍然兼及王国而言,所以国、都并提。说王国以及三等都邑所在的边界之上,也挖掘沟渠、种植树木作为阻固。“郊外也如此”,如果依据王国有近郊、远郊,也有沟渠和树木作为防御工事。
百姓都有职事。(职,是指守御和任务。)
[疏]“民皆有职焉”
○解释说:这也是兼及上文王国和都城共同守御的地方,那里的百姓都有职事任务,让他们劳逸交替守御。
如果有山川,就凭借它们。(山川,如ゾ、皋、河、汉。)
[疏]“若有”至“因之”
○解释说:是指上文所说的那些建造沟渠树木作为防御工事的地方,如果遇到有山川的地方,就凭借它们,不需要另外建造。
○注“山川”
至“河汉”
○释曰:ゾ谓若ゾ有二陵,皋谓若东成皋,汉谓若楚谓齐云“楚国汉水以为池”,河为四渎之险,又齐西有浊河,皆因之为固可知。
译至于“河汉”
○解释说:所谓“河”,是指像东成皋那样的险要之地;所谓“汉”,是指像楚国所说的“以汉水作为护城河”那样;黄河是四渎中的险阻,再加上齐国西部有浊河,都可以凭借这些作为坚固的屏障,这是显而易见的。
司险掌九州之图,以周知其山林川泽之阻,而达其道路。(周,犹遍也。达道路者,山林之阻则开凿之,川泽之阻则桥梁之。
○遍,音遍。)
[疏]“司险”至“道路”
○释曰:《序官》注“国曰固,野曰险”。是掌固掌在国城郭,则司险掌畿外阻固,故云“司险”也。
○注“周犹”至“梁之”
○释曰:云“山林之阻则开凿之”者,谓若禹凿龙门之类。“川泽之阻则桥梁之”者,谓若“十月车梁成”之类是也。
设国之五沟五涂,而树之林,以为阻固,皆有守禁,而达其道路。(五沟,遂、沟、洫、浍、川也。五涂,径、畛、涂、道、路也。树之林,作藩落也。
○洫,况域反。浍,古外反。畛,之忍反。)
[疏]“设国”至“道路”
○释曰:此五沟五涂而言树之林以为阻固,皆有守禁,则非《遂人》田间五沟五涂。但沟涂所作,随所须大小而为之,皆准约田间五沟五涂。其沟上亦皆有道路以相凑,故以五沟五涂而言之也。
○注“五沟”至“落也”
○释曰:“遂沟”至“道路”,皆《遂人》文,故《遂人》云“夫间有遂,遂上有径,十夫有沟,沟上有畛,百夫有洫,洫上有涂,千夫有浍,浍上有道,万夫有川,川上有路”是也。
国有故,则藩塞阻路而止行者,以其属守之,唯有节者达之。(有故,丧灾及兵也。闭绝要害之道,备奸寇也。)
[疏]“国有”至“达之”
○释曰:国有故之时,恐有奸寇,故藩塞阻路而止行者。云“以其属守之”者,谓使司险之下胥徒四十人之属守其要者,其馀使其地之民为守也。云“有节者达之”者,节谓道路用旌节也。
○注“有故”至“奸寇”
○释曰:郑知有故是丧灾及兵者,丧谓王丧,灾谓水火,兵谓寇戎之等。有故使守慎,惟此而已,故以此三事解之。
掌疆。(阙。)
候人各掌其方之道治,与其禁令,以设候人。(道治,治道也。《国语》曰“候不在竟”,讥不居其方也。禁令,备奸寇也。以设候人者,选士卒以为之。《诗》云:“彼候人兮,何戈与衤殳。”
○治,直吏反,注“道治”及下“方治”同。何,胡我反,又音河。衤殳,都外反,刘▯者律反。)
[疏]“候人”至“候人”
○释曰:言“各掌其方之道治与其禁令以设候人”者,以其上士六人,下士十有二人,徒百有二十人,以道路多,故设官及徒亦多也。引《国语》者,按《周语》,定王使单襄公聘于宋,遂假道于陈,以聘於楚。时候不在境,司空不视涂,膳宰不致饩,司里不授馆。单子归以告王曰:“陈侯不有大咎,国必亡。”言“讥”者,正谓陈侯不有大咎国必亡者也。《诗》云“彼候人兮,荷戈与衤殳”者,荷,▯曷也。衤殳,谓殳也。引此二者,证候人在道之事。郑言“候人者选士卒以为之”者,即徒百二十人,皆是甲士与步卒之内为之也。
若有方治,则帅而致于朝。及归,送之于竟。(方治,其方来治国事者也。《春秋传》曰“晋栾盈过周,王使候人出诸に辕”,是其送之。
○朝,直遥反。に,户关反。)
[疏]注“方治”至“送之”
○释曰:“方治,其方来治国事者也”,谓国有事,不能自决,当决於王国。或有国事,须报在上,皆是也。引《春秋》者,按襄二十一年,“晋栾盈出奔楚,过周,周西鄙掠之。辞於行人,曰:‘天子陪臣盈,得罪於王之守臣,将逃罪。罪重於郊甸,无所伏窜,敢布其死。昔陪臣书,能输力於王室,若不弃书之力,亡臣犹有所逃。若弃书之力,将归死於尉氏,惟大君命焉。’王使司徒禁掠栾氏者,归所取焉,使候出诸に辕”。彼云候,郑君以义言之,故言候人也。
环人掌致师,(致师者,致其必战之志。古者将战,先使勇力之士犯敌焉。《春秋传》曰:“楚许伯御乐伯,摄叔为右,以致晋师。许伯曰:‘吾闻致师者,御靡旌摩垒
译司险掌管九州的地图,以全面了解山林川泽的险阻,并疏通道路。(周,即遍的意思。疏通道路,是指遇到山林的险阻就开凿它,遇到川泽的险阻就架设桥梁。
○遍,音遍。)
[疏]“司险”至“道路”
○解释:《序官》注说“国都叫固,野外叫险”。这是说掌固掌管国都城墙的坚固,那么司险就掌管京畿以外险阻坚固的地方,所以说“司险”。
○注“周犹”至“梁之”
○解释:说“遇到山林的险阻就开凿它”,是指像大禹开凿龙门之类的事情。“遇到川泽的险阻就架设桥梁”,是指像“十月车梁成”之类的事情。
设置国家的五沟五涂,并在旁边种植树木,作为险阻坚固的屏障,都有守卫和禁令,并疏通道路。(五沟,是遂、沟、洫、浍、川。五涂,是径、畛、涂、道、路。种植树木,是制作藩篱屏障。
○洫,况域反。浍,古外反。畛,之忍反。)
[疏]“设国”至“道路”
○解释:这里说五沟五涂种植树木作为险阻坚固,都有守卫禁令,那么这不是《遂人》篇中田间的五沟五涂。只是沟涂的修筑,根据所需的大小来建造,都参照田间的五沟五涂。沟上面也有道路相互连接,所以用五沟五涂来称呼。
○注“五沟”至“落也”
○解释:“遂沟”到“道路”,都是《遂人》篇的文字,所以《遂人》说“夫间有遂,遂上有径,十夫有沟,沟上有畛,百夫有洫,洫上有涂,千夫有浍,浍上有道,万夫有川,川上有路”。
国家有变故,就设置藩篱堵塞险阻道路以阻止行人,由其下属守卫,只有持有符节的人才能通过。(有故,指丧事、灾祸及战争。关闭断绝要害道路,防备奸邪寇盗。)
[疏]“国有”至“达之”
○解释:国家有变故的时候,恐怕有奸邪寇盗,所以设置藩篱堵塞险阻道路以阻止行人。说“由其下属守卫”,是指让司险下属的胥徒四十人守卫要害之处,其余的让当地百姓守卫。说“持有符节的人才能通过”,符节是指道路上使用的旌节。
○注“有故”至“奸寇”
○解释:郑玄知道有故是指丧事、灾祸及战争,丧指王丧,灾指水火,兵指寇戎等。有故需要谨慎守卫,仅此而已,所以用这三件事来解释。
掌管疆界。(缺。)
候人各自掌管其方向的道路治理,以及禁令,来设置候人。(道治,治理道路。《国语》说“候不在境”,讥讽不驻守在其方向。禁令,防备奸邪寇盗。设置候人,是选拔士卒来担任。《诗经》说:“那些候人啊,拿着戈与殳。”
○治,直吏反,注“道治”及下“方治”同。何,胡我反,又音河。殳,都外反,刘〇者律反。)
[疏]“候人”至“候人”
○解释:说“各自掌管其方向的道路治理以及禁令来设置候人”,因为上士六人,下士十二人,徒众一百二十人,因为道路多,所以设置的官吏和徒众也多。引用《国语》,按《周语》,定王派单襄公出访宋国,于是借道陈国,以出访楚国。当时候人不在边境,司空不巡视道路,膳宰不致送饩礼,司里不安排馆舍。单子回国后告诉定王说:“陈侯如果不遭受大祸,国家必定灭亡。”说“讥讽”,正是指陈侯如果不遭受大祸国家必定灭亡。《诗经》说“那些候人啊,拿着戈与殳”,拿着,即扛着。殳,指殳。引用这两者,证明候人在道路上办事。郑玄说“候人是选拔士卒来担任”,即徒众一百二十人,都是从甲士与步卒中选拔的。
如果有方向上的政务,就率领他们送到朝廷。等到回去,送到边境。(方治,指其方向来治理国事的人。《春秋传》说“晋栾盈经过周,周王派候人把他送出东辕”,就是这种送行。
○朝,直遥反。辕,户关反。)
[疏]注“方治”至“送之”
○解释:“方治,指其方向来治理国事的人”,是说国家有事,不能自己决断,应当决断于王国。或者有事需要上报给上级,都是这样。引用《春秋》,按襄公二十一年,“晋栾盈出奔楚国,经过周,周西鄙的人掠夺他。栾盈向行人辞谢,说:‘天子的陪臣盈,得罪了天子的守臣,将要逃避罪责。罪重于郊甸,无处藏身,敢陈述我的死志。从前陪臣书,能为王室出力,如果不嫌弃书的力量,逃亡的我还有地方可逃。如果嫌弃书的力量,将归死于尉氏,听凭大君的命令。’周王派司徒禁止掠夺栾氏的人,归还所取的东西,派候人把他送出东辕”。那里说候,郑玄以义理来说,所以说候人。
环人掌管致师,(致师,是表达必定作战的意志。古代将要作战,先派勇力之士挑战敌人。《春秋传》说:“楚许伯驾驭乐伯,摄叔为车右,以挑战晋军。许伯说:‘我听说致师的人,驾车时旗帜靡乱,磨擦营垒
而还。’乐伯曰:‘吾闻致师者,左射以▯,代御执辔,御下,扌两马掉鞅而还。’摄叔曰:‘吾闻致师者,右人垒,折馘执俘而还。’皆行其所闻而复之。”
译然后返回。’乐伯说:‘我听说挑战敌军的人,在左边射箭以示勇武,代替驾车的人拿着缰绳,驾车的人下车,抓住两匹马的缰绳调转马头然后返回。’摄叔说:‘我听说挑战敌军的人,从右边进入敌营,割下敌人的左耳并俘虏敌人然后返回。’两人都按照自己听到的方式行事,然后回来复命。”
○▯,侧留反,刘子侯反。扌两,音两,又音亮。掉,徒吊反,又奴孝反。鞅,於两反。折,之设反,下同。馘,古获反。俘,音孚。)
[疏]注“致师”至“复之”
○释曰:云“古者将战,先使勇力之士犯敌焉”者,按文十二年,秦伯伐晋,秦人欲战,秦伯谓士会曰:“若何而战?”对曰:“若使轻者肆焉,其可。”注云:“肆,突。言使轻锐之兵往驱突晋军。”隐九年,北戎侵郑,公子突曰:“使勇而无刚者尝寇而速去之。”注云:“勇则能往,无刚不耻退。”云“《春秋传》者,宣十二年《左氏传》,晋楚交战,楚许伯御乐伯已下,谓凡平兵车之法,射者在左,御者在中,戈盾在右。▯,矢之善者。扌两,犹饰也。掉,犹正也。言“折馘执俘”者,死者取左耳,曰馘;生者曰俘。执,取之。云“皆行其所闻而复之”者,去时作言,及至晋师,皆行其所闻之事而复反,此亦勇而无刚之人。引之者,证致师之事也。
察军慝,(慝,阴奸也。视军中有为慝者,则执之。
○慝,他得反。)
[疏]“察军慝”
○释曰:按庄二十五年《左氏传》云:“惟正月朔,慝未作。”彼以慝为阴气,则此慝亦是阴奸也,欲阴私为奸,取此军之事,往彼言之,故察而执之。
环四方之故,(▯其以事谋来侵伐者,所谓折冲御侮。)
[疏]注“▯其”至“御侮”
○释曰:此则训环为▯,▯其以事谋来侵伐此国者也。云“所谓折冲御侮”者,谓彼国来冲,能折服之。彼国来轻侮,能御之。故云折冲御侮。
巡邦国,搏谍贼,(谍贼,反间为国贼。
○搏,音博,又房布反,刘音付。谍,音牒。间,间厕之间。)
[疏]注“谍贼”至“国贼”
○释曰:云“巡邦国”者,谓巡诸侯邦之内,有谍贼,搏捉取之。言“谍贼”者,谓间伺此国之善恶,谍谍然传道之。言“反间”者,谓间伺反於彼言之也。此谍贼,即上军慝之类,彼据邦国,故异言之。
讼敌国,(敌国兵来,则往之与讼曲直,若齐国佐如师。)
[疏]注“敌国”至“如师”
○释曰:云“若齐国佐”者,成公二年,晋伐齐,晋师至袁娄,齐侯使国佐致赂,晋人不可,曰:“必以萧同叔子为质,而使齐之封内尽东其亩。”对曰:“萧同叔子非他,寡君之母也。若以匹敌,则亦晋君之母也。今吾子布大命於诸侯,而曰:‘必质其母以为信。’其若王命何?”又曰:“先生疆理天下,物土之宜而布其利”,下云:“今吾子疆理诸侯,而曰‘尽东其亩’而已。惟吾子戎车是利,无顾土宜,其无乃非先王之命也乎?”晋於是退师,是讼敌国之事,故引为证也。
扬军旅,(为之威武以观敌。《诗》云:“维师尚父,时维鹰扬。”)
[疏]注“为之”至“鹰扬”
○释曰:引《诗》者,《大雅 文王》诗。言太公为大师,可尚可父。武王伐纣之时,太公奋其威武,如鹰之扬击,是扬威武之事,故引为证也。
降围邑。(围邑欲降者,受而降之。《春秋传》曰:“齐人降鄣。”
○降,户江反,注同。鄣,音章,刘诸让反。)
[疏]注“围邑”至“降鄣”
○释曰:按《公羊传》庄公三十年,秋七月,齐人降鄣。鄣者何?纪人之遗邑也。是纪入齐之时不俱至,後乃降。引之,证降是围邑之事也。
挈壶氏掌挈壶以令军井,挈辔以令舍,挈畚以令粮。(郑司农云:“挈壶以令军井,谓为军穿井,井成,挈壶县其上,令军中士众皆望见,知此下有井。壶所以盛饮,故以壶表井。挈辔以令舍,亦县辔于所当舍止之处,使军望见,知当舍止于此。辔所以驾舍,故以辔表舍。挈畚以令粮,亦县畚于所当禀假之处,令军望见,知当禀假于此下也。畚所以盛粮之器,故以畚表禀。军中人多,车骑杂会ん嚣,号令不能相闻,故各以其物为表,省烦趋疾,于事便也。
○畚,音本。为,于伪反,下为
译〇〇,读作侧留,又读作刘子侯。扌两,音同“两”,又音同“亮”。掉,读作徒吊,又读作奴孝。鞅,读作於两。折,读作之设,下文相同。馘,读作古获。俘,音同“孚”。)
[疏]注“致师”至“复之”
○解释说:注解说“古代将要交战时,先派遣勇力之士去挑衅敌人”,根据《左传》文公十二年的记载,秦穆公讨伐晋国,秦国人想要交战,秦穆公问士会说:“怎样作战?”士会回答说:“如果派遣轻锐之兵去冲击晋军,大概可以。”注解说:“肆,意为突击。是说派遣轻锐之兵去驱赶冲击晋军。”《左传》隐公九年,北戎侵犯郑国,公子突说:“派遣勇敢但不刚烈的人去试探敌人然后迅速撤退。”注解说:“勇敢就能前往,不刚烈就不以撤退为耻。”注解说“《春秋传》”指的是宣公十二年的《左氏传》,晋楚交战,楚国的许伯驾驭乐伯等人,说的是凡平兵车的法则,射手在左边,驾车者在中间,持戈盾者在右边。〇〇,是优良的箭矢。扌两,意为装饰。掉,意为端正。说“折馘执俘”,意思是杀死敌人后取左耳,称为馘;活捉敌人称为俘。执,意为取。说“都按照所听到的行事然后返回”,意思是出发时有所言语约定,等到到达晋军,都按照所听到的事情去做然后返回,这也是勇敢而不刚烈的人。引用这些,是为了证明致师这件事。
考察军队中的阴私奸邪,(慝,指阴私奸邪。观察军队中有做阴私奸邪之事的人,就逮捕他。
○慝,读作他得。)
[疏]“察军慝”
○解释说:根据《左传》庄公二十五年的记载:“只有正月朔日,阴气尚未发作。”那里将慝解释为阴气,那么这里的慝也是阴私奸邪的意思,想要暗中私下做奸邪之事,窃取本军的情报,前往敌方告知,所以要考察并逮捕他们。
巡视四周的敌情,(〇其,指那些以事端谋划来侵伐的人,这就是所谓的折冲御侮。)
[疏]注“〇其”至“御侮”
○解释说:这里训释环为〇,〇其指那些以事端谋划来侵伐这个国家的人。说“所谓折冲御侮”,意思是敌国来冲击,能折服它;敌国来轻侮,能抵御它。所以说折冲御侮。
巡视诸侯邦国,捕捉间谍和贼人,(谍贼,指作为反间而成为国家贼害的人。
○搏,音同“博”,又读作房布,刘音付。谍,音同“牒”。间,同“间厕”的间。)
[疏]注“谍贼”至“国贼”
○解释说:说“巡视诸侯邦国”,意思是巡视诸侯邦国之内,有间谍贼人,就捕捉他们。说“谍贼”,意思是暗中窥伺这个国家的善恶,谍谍地传播消息。说“反间”,意思是暗中窥伺后反过来向敌方报告。这些谍贼,就是上面所说的军慝之类,因为那里依据的是邦国,所以区别而言。
与敌国争辩曲直,(敌国军队到来,就前往与他们争辩曲直,就像齐国的国佐前往晋军那样。)
[疏]注“敌国”至“如师”
○解释说:说“就像齐国的国佐”,《左传》成公二年,晋国讨伐齐国,晋军到达袁娄,齐侯派国佐去致送贿赂,晋人不同意,说:“必须让萧同叔子做人质,并且让齐国境内的田垄全部改为东西向。”国佐回答说:“萧同叔子不是别人,是我们国君的母亲。如果以匹敌相比,那么也就是晋君的母亲。现在您向诸侯颁布重大命令,却说:‘必须质其母以为信。’那对王命怎么说呢?”又说:“先生治理天下,根据土地的适宜性来分布利益”,下文说:“现在您治理诸侯,却说‘尽东其亩’而已。只是您的战车有利,不顾及土地适宜性,恐怕不符合先王的命令吧?”晋国于是撤军,这是与敌国争辩曲直的事情,所以引用作为证据。
宣扬军队的威武,(展示威武给敌人看。《诗经》说:“维师尚父,时维鹰扬。”)
[疏]注“为之”至“鹰扬”
○解释说:引用《诗经》,是《大雅·文王》中的诗。说太公担任大师,可以尊称为父。武王讨伐纣王时,太公奋起威武,像鹰一样扬击,这是宣扬威武的事情,所以引用作为证据。
接受被围困城邑的投降。(被围困的城邑想要投降的,接受并让他们投降。《春秋传》说:“齐人降鄣。”
○降,读作户江,注相同。鄣,音同“章”,刘诸让反。)
[疏]注“围邑”至“降鄣”
○解释说:根据《公羊传》庄公三十年的记载,秋七月,齐人降鄣。鄣是什么?是纪国遗留的城邑。这是纪国并入齐国时没有全部到达,后来才投降。引用这个,证明降是指被围困城邑的事情。
挈壶氏掌管携带壶来命令军队挖井,携带辔头来命令军队宿营,携带畚箕来命令军队领取粮食。(郑司农说:“挈壶以令军井,意思是给军队挖井,井挖好后,携带壶悬挂在上面,让军中的士兵都能看见,知道这里下面有井。壶是用来盛饮的,所以用壶作为井的标志。挈辔以令舍,也是将辔头悬挂在应当宿营的地方,让军队看见,知道应当在这里宿营。辔头是用来驾驭车马的,所以用辔头作为宿营的标志。挈畚以令粮,也是将畚箕悬挂在应当领取粮食的地方,让军队看见,知道应当在这里领取粮食。畚箕是用来盛粮食的器具,所以用畚箕作为领取粮食的标志。军中人多,车马混杂喧闹,号令不能互相听见,所以各自用这些物品作为标志,减少烦扰,加快行动,对事情便利。
○畚,音同“本”。为,读作于伪,下文的为
沃同。县,音玄,下皆同。令,力呈反。盛,音成,下同。禀,彼锦反,刘方鸩反。ん,呼端反。嚣,五高反,一音许骄反。省,所景反。便,螺面反。)
译沃同。县,读作“玄”,下文皆同。令,反切为“力呈”。盛,读作“成”,下文同。禀,反切为“彼锦”,刘方读作“鸩”。ん,反切为“呼端”。嚣,反切为“五高”,另一读音为“许骄”。省,反切为“所景”。便,反切为“螺面”。
[疏]“挈壶”至“令粮”
○释曰:皆云“挈”者,谓结之於竿首挈挈然,故云挈也。先郑注具,不复疏之也。
凡军事,县壶以序聚▯橐;凡丧,县壶以代哭者。皆以水火守之,分以日夜。(郑司农云:“县壶以为漏,以序聚▯橐,以次更聚击▯橐备守也。”玄谓击▯橐,两木相敲,行夜时也。代亦更也。《礼》,未大敛,代哭。以守壶者,为沃漏也。以火守壶者,夜则□视刻数也。分以日夜者,异昼夜漏也。漏之箭,昼夜共百刻,冬夏之间有长短焉。大史立成法,有四十八箭。
○▯橐,音托。更,音庚,下同。敲,苦交反,又苦教反。行,下孟反。共,如字。)
[疏]注“郑司”至“八箭”
○释曰:先郑云“县壶以为漏”者,谓县壶於上,以水沃之,水漏下入器中,以没刻为准法。云“以序聚▯橐,以次更聚击▯橐备守也”者,先郑意持更人击▯橐,“玄谓击▯橐,两木相敲,行夜时也”者,谓行夜者击之。按《▯闾氏》“掌比国中宿互▯橐”者,先郑云:“▯橐,谓行夜击▯橐。”《野芦氏》云:“若有宾客,则令守涂地之人聚▯橐之”。司农云:“聚击▯橐以宿卫之也。”彼二注後郑皆从先郑,及至此注不从先郑者,以《野庐氏》无夜行者,宿人自击,故後郑从之。此文与《▯闾氏》同有行夜者,故此不从先郑宿者自击之,是以《宫正》云“夕击▯橐而比之”,注云:“行夜以比直宿者。”先郑云:“▯橐,戎守者所击也。”是亦为行夜者所击也。云“代亦更也,《礼》,未大敛,代哭”者,未殡已前,无问尊卑,皆哭不绝声,小敛之後,乃更代而哭,亦使哭不绝声。大夫以官士亲疏大哭,人君尊,又以壶为漏,分更相代。云“分以日夜,异昼夜漏也”者,若冬至则昼短夜长,夏至则昼夜短,二分则昼夜等。昼夜长短不同,须分之,故云异昼夜漏也。云“漏之箭,昼夜共百刻,冬夏之间有长短漏”者,马氏云:“漏凡百刻,春秋分昼夜各五十刻。冬至昼则四十刻,夜则六十刻。夏至昼六十刻,夜四十刻。”郑注《尧典》云:“日中者,日见之漏与不见者齐。日长者,日见之漏五十五刻,於四时最长也。夜中者,日不见之漏与见者齐。日短者,日见之漏四十五刻,於四时最短。”此与马义异。以其马云“春秋分昼夜五十刻”,据日见之漏。若兼日未见、日没後五刻,昼五十五刻,夜四十五刻。若夏至昼六十刻,通日未见、日没後五刻,则昼六十五刻,夜三十五刻。一年通闰有三百六十五日四分日之一,四时之间,九日有馀校一刻为率。云“大史立成法,有四十八箭”者,此据汉法而言,则以器盛四十八箭,箭各百刻,以壶盛水,县於箭上,节而下之水,水淹一刻则为一刻。四十八箭者,盖取倍二十四气也。
及冬,则以火爨鼎水而沸之,而沃之。(郑司农云:“冬水冻,漏不下,故以火炊水,沸以沃之,谓沃漏也。”
○爨,七端反。)
[疏]注“郑司”至“漏也”
○释曰:沃如沃尸盥之沃,谓沸水稍热,浇沃壶中使下也。
射人掌国之三公、孤、卿、大夫之位,三公北面,孤东面,卿、大夫西面。其挚,三公执璧,孤执皮帛,卿执羔,大夫雁。(位,将射,始入见君之位。不言士者,此与诸侯之宾射,士不与也。《燕礼》曰:“公升,即位于席西。乡小臣纳卿大夫,卿大夫皆入门右,北面东上。士位於西方,东面北上。”《大射》亦云。则凡朝燕及射,臣见於君之礼同。
○见君,贤遍反,下同。不与,音预。乡,许亮反。朝燕,直遥反,下文及注皆同。)
[疏]“射人”至“夫雁”
○释曰:三公特北面者,君南面答阳,臣之北面答君,三公,臣中最尊,故屈之使北面,答君之义。孤东面者,西方者宾位,以孤无职,尊而宾客之,故在西也。卿大夫西面者,以其皆有职,故在东,在东近君,居主位也。
○注“位将”至“礼同”
○释曰:知
译[疏]“挈壶”至“令粮”
○解释说:都称为“挈”的,是说把它结在竿子的顶端,高高悬挂的样子,所以称为“挈”。郑玄的注释已经完备,不再另行疏解。
凡军事,悬挂壶来依次聚集击柝;凡丧事,悬挂壶来轮流哭丧。都用水火来守护它,分别用于白天和夜晚。(郑司农说:“悬挂壶作为漏刻,来依次聚集击柝,按次序轮流聚集击柝以备战守。”郑玄说:击柝,是两块木头互相敲击,在夜间巡行时用的。代,也是轮流的意思。《礼》规定,在大殓之前,轮流哭丧。用守壶的人,是为了向漏刻注水。用火守护壶,是因为夜晚要凭火光查看刻数。分白天和夜晚,是指白天和夜晚的漏刻不同。漏刻的箭,白天和夜晚总共一百刻,冬夏之间刻度的长短有所不同。大史制定成法,有四十八支箭。
○柝,音托。更,音庚,下文相同。敲,苦交反,又苦教反。行,下孟反。共,如字。)
[疏]注“郑司”至“八箭”
○解释说:郑司农说“悬挂壶作为漏刻”,是说把壶悬挂在上面,用水注入,水漏下流入容器中,以淹没刻度的标准为准。说“依次聚集击柝,按次序轮流聚集击柝以备战守”,郑司农的意思是持柝的人击柝,“郑玄说击柝,是两块木头互相敲击,在夜间巡行时用的”,是说巡夜的人敲击它。查《挈壶氏》“掌管统计国中住宿和击柝的人”,郑司农说:“柝,是说巡夜时击柝。”《野庐氏》说:“如果有宾客,就命令守涂地的人聚集击柝。”郑司农说:“聚集击柝以宿卫。”那两处注释后郑都遵从郑司农,而到了这里不遵从郑司农,是因为《野庐氏》没有巡夜的人,住宿的人自己击柝,所以后郑遵从它。这里与《挈壶氏》都有巡夜的人,所以不遵从郑司农住宿的人自己击柝的说法,因此《宫正》说“晚上击柝来统计他们”,注释说:“巡夜来统计值宿的人。”郑司农说:“柝,是军守的人所击的。”这也是巡夜的人所击的。说“代也是轮流的意思,《礼》规定,在大殓之前,轮流哭丧”,在未殡之前,不论尊卑,都哭个不停,小殓之后,才轮流哭丧,也是让哭声不断。大夫根据官职和亲疏关系轮流大哭,国君尊贵,又用壶作为漏刻,分更相代。说“分白天和夜晚,是指白天和夜晚的漏刻不同”,如果是冬至,则白天短夜晚长,夏至则白天长夜晚短,春分秋分则白天夜晚相等。白天夜晚长短不同,必须分开,所以说白天和夜晚的漏刻不同。说“漏刻的箭,白天和夜晚总共一百刻,冬夏之间有长短漏”,马融说:“漏总共一百刻,春分秋分白天夜晚各五十刻。冬至白天四十刻,夜晚六十刻。夏至白天六十刻,夜晚四十刻。”郑玄注《尧典》说:“日中,太阳可见的漏刻与不可见的相等。日长,太阳可见的漏刻五十五刻,在四季中最长。夜中,太阳不可见的漏刻与可见的相等。日短,太阳可见的漏刻四十五刻,在四季中最短。”这与马融的意思不同。因为马融说“春分秋分白天夜晚五十刻”,是根据太阳可见的漏刻。如果加上太阳未出、日落后五刻,白天五十五刻,夜晚四十五刻。如果夏至白天六十刻,加上太阳未出、日落后五刻,则白天六十五刻,夜晚三十五刻。一年通闰有三百六十五日四分之一,四季之间,九日有余校一刻为率。说“大史制定成法,有四十八支箭”,这是根据汉代的制度而言,就用容器盛放四十八支箭,箭各有一百刻,用壶盛水,悬挂在箭上,节制向下流的水,水淹没一刻就是一刻。四十八支箭,大概是取二十四节气的倍数。
到了冬天,就用火煮鼎中的水使之沸腾,然后注入壶中。(郑司农说:“冬天水结冰,漏刻不流,所以用火煮水,沸腾后注入,说是向漏刻注水。”
○爨,七端反。)
[疏]注“郑司”至“漏也”
○解释说:沃如同给尸体洗浴时的沃,是说沸水稍热,浇入壶中使其流下。
射人掌管国中三公、孤、卿、大夫的位置,三公面向北,孤面向东,卿、大夫面向西。他们的见面礼,三公执璧,孤执皮帛,卿执羔羊,大夫执雁。(位,是将要射箭,刚入见国君的位置。不说士,是因为这与诸侯的宾射,士不参与。《燕礼》说:“公升,就位于席西。乡小臣纳卿大夫,卿大夫都从门右进入,面向北,以东为上。士位于西方,面向东,以北为上。”《大射》也这样说。那么凡是朝见、宴饮以及射箭,臣下见国君的礼仪相同。
○见君,贤遍反,下文相同。不与,音预。乡,许亮反。朝燕,直遥反,下文及注皆同。)
[疏]“射人”至“夫雁”
○解释说:三公特别面向北,是因为国君面向南以应阳,臣下面向北以应国君,三公是臣中最尊贵的,所以委屈他们面向北,以应国君之义。孤面向东,是因为西方是宾客的位置,因为孤没有职事,尊贵而像宾客一样对待,所以在西边。卿大夫面向西,是因为他们都有职事,所以在东边,在东边靠近国君,居主位。
○注“位将”至“礼同”
○解释说:知
位是“将射始入见君之位”者,此射人主论射事,大射,诸侯礼亦然,故知将射见君始入见君之位也。云“不言士,此与诸侯之宾射,士不与也”者,无臣,祭无所择,不得自大射,得与君大射,故《司裘》云大射不言士也。按下文“士,犴侯二正”,则士得自行宾射,不得与君宾射矣。引《燕礼》者,欲见天子诸侯朝、燕、射三者位同之义。云“凡朝燕及射,臣见於君之礼同”者,以《仪礼》内,诸侯有燕朝及射朝,不见正朝。《周礼》内,天子有射朝与正朝,不见燕朝。诸侯射朝与燕朝位同,则天子燕朝亦与射朝位同。则诸侯正朝亦与射朝位同。是天子诸侯三朝各自同,故郑引《仪礼》见天子诸侯互见为义耳。
译所谓“将射始入见君之位”,是指射人主管射礼事务,大射之礼,诸侯的礼仪也是如此,因此可知这是将射时初次入见君主的位置。经文说“不言士,这是因为与诸侯的宾射相比,士不参与”,是因为没有臣属,祭祀没有选择余地,不能从大射中推演,得以参与君主的大射,所以《司裘》篇中大射不言士。根据下文“士,犴侯二正”,可知士可以自行举行宾射,但不能参与君主的宾射。引用《燕礼》,是为了表明天子与诸侯在朝、燕、射三者中位次相同的义理。经文说“凡朝、燕及射,臣见君的礼仪相同”,是因为在《仪礼》中,诸侯有燕朝和射朝,不见正朝;在《周礼》中,天子有射朝和正朝,不见燕朝。诸侯的射朝与燕朝位次相同,那么天子的燕朝也与射朝位次相同;诸侯的正朝也与射朝位次相同。这样天子与诸侯的三种朝见各自位次相同,所以郑玄引用《仪礼》,以表明天子与诸侯互见其义的逻辑。
诸侯在朝,则皆北面,诏相其法。(谓诸侯来朝而未归,王与之射於朝者,皆北面,从三公位,法其礼仪。)
[疏]“诸侯”至“其法”
○释曰:按《司几筵》云:“凡封国,命诸侯,大飨射,王立▯前,南乡。”《司服》云:“享先公,飨、射则▯冕。”郑注云:“飨、射,飨食宾客,与诸侯射也。”此云王与之射。言在朝当皮弁,又何得有▯,所以然者,彼二者据大射在学,故有著冕在▯之事。此宾射在路门之外朝,故与彼异也。
○注“谓诸”至“礼仪”
○释曰:云“从三公位”者,诸侯南面之尊,故屈之从三公位也。云“法其礼仪”者,谓在朝进退周旋拱揖之仪也。
若有国事,则掌其戒令,诏相其事,(谓王有祭祀之事,诸侯当助其荐献者也。戒令,告以齐与期。
○齐,侧皆反。)
[疏]注“谓王”至“与期”
○释曰:知国事是王有祭祀之事者,以其诸侯来朝未归,而有戒令诏相之事,《大宗伯》祭事皆云“诏相”,故知是祭祀之事。云“戒令,告以齐与期”者,齐谓散齐,期谓祭日也。
掌其治达。(谓诸侯因与王射及助祭,而有所治受而达之於王。王有命,又受而下之。
○治,直吏反。)
[疏]注“谓诸”至“下之”
○释曰:如郑注意,则治达之中,非直诸侯有治于王,王之有治,亦下达於诸侯也。
以射法治射仪。王以六耦射三侯,三获三容,乐以《驺虞》,九节五正;诸侯以四耦射二侯,二获二容,乐以《▯首》,七节三正;孤卿大夫以三耦射一侯,一获一容,乐以《采▯》,五节二正;士以三耦射犴侯,一获一容,乐以《采蘩》,五节二正。(射法,王射之礼。治射仪,谓肆之也。郑司农云:“三侯,熊、虎、豹也。容者,乏也。待获者所蔽也。九节,析羽九重,设於长杠也。正,所射也。《诗》云:‘终日射侯,不出正兮。’二侯,熊、豹也。犴侯,犴者,兽名也。有ァ犴熊虎。”玄谓三侯者,五正、三正、二正之侯也。二侯者,三正、二正之侯也。一侯者,二正而已。此皆与宾射於朝之礼也。《考工 梓人职》曰:“张五采之侯则远国属。”远国,谓诸侯来朝者也。五采之侯,即五正之侯也。正之言正也,射者内志正,则能中焉。画五正之侯,中朱,次白,次苍,次黄,玄居外。三正,损玄黄。二正,去白苍而画以朱绿。其外之广,皆居侯中参分之一,中二尺。今儒家云:“四尺曰正,二尺曰鹄,鹄乃用皮,其大如正。”此说失之矣。《大射礼》犴作干,读如“宜犴宜狱”之犴。犴,胡犬也。士与士射则以犴皮饰侯,下大夫也。大夫以上与宾射,节侯以云气,用采各如其正。九节、七节、五节者,奏乐以为射节之差。言节者,容侯道之数也。《乐记》曰:“明乎其节之志,不失其事,则功成而德行立。”
○射三侯,食亦反,下及注“射侯”、“所射”、“射牲”、“射豕”皆同。三获,如字,刘胡伯反。五正,音征,下及注同。犴,五旦反,刘音雁,注同。肆之,刘馀二反,一音四。九重,直龙反。杠,音江。ァ,劬诛反,下同。言正,音政,下“志正”、“大射正”同。能中,丁仲反,下文注“射中”、“中侯”同。去白,起吕反,下“去扑”同。广,古旷反。鹄,古毒反。下大夫,户嫁反,“下天子”同。以上,时掌反,下“上曰”、“以上”同。行,下孟反。)
[疏]注“射法”至“行立”
○释曰:此则宾射在朝之仪。言“射法,王射之礼”者,此经兼有诸侯臣各在家与宾客射法,各自有官掌之,射人但作法与之耳。首云“射法”者,是射人所掌王射之礼,言“王射”,以别诸侯已下之射也。云“治射,仪谓肆之也”者,言“治”,则非是王射之语,谓若《大宗伯》云“治其大礼”,皆是习礼法,故郑云“肆之”,肆则习也。先郑云“三侯,虎熊豹”,後郑不从。云“容者,乏也”者,此言容,《仪礼
译诸侯在朝廷时,都面向北方,射人宣告并辅助他们遵循礼仪规范。(这是指诸侯来朝见而尚未回国,周王在朝廷上与他们进行射礼时,都面向北方,依照三公的位次,遵循其礼仪规范。)
[疏]“诸侯”至“其法”
○解释:按照《司几筵》记载:“凡是分封诸侯国,任命诸侯,举行大飨礼和射礼时,周王站在圆形祭坛前,面向南方。”《司服》记载:“祭祀先公,举行飨礼、射礼时,穿着冕服。”郑玄注释说:“飨礼、射礼,是宴请宾客,与诸侯进行射礼。”这里说周王与他们进行射礼。既然说在朝廷上应当穿着皮弁服,怎么会有冕服呢?之所以这样,是因为那两种情况依据的是在学宫举行的大射礼,所以有穿着冕服在圆形祭坛上的事。而这里的宾射是在路门之外的朝廷举行,所以与那不同。
○注“谓诸”至“礼仪”
○解释:说“依照三公的位次”,是因为诸侯本是南面称尊的地位,所以委屈他们依照三公的位次。说“遵循其礼仪规范”,是指在朝廷上进退周旋、拱手作揖的礼仪。
如果有国家大事,就掌管其告诫命令,宣告并辅助处理其事,(这是指周王有祭祀之事,诸侯应当协助进献祭品。告诫命令,是告知斋戒和日期。
○齐,音侧皆。)
[疏]注“谓王”至“与期”
○解释:知道国事是指周王有祭祀之事,是因为诸侯来朝见尚未回国,而有告诫命令、宣告辅助之事,《大宗伯》中祭祀之事都说“宣告辅助”,所以知道是祭祀之事。说“告诫命令,是告知斋戒和日期”,斋戒是指散斋,日期是指祭祀的日子。
掌管其政令的传达。(这是指诸侯因为与周王射礼及协助祭祀,而有政令接受并传达给周王。周王有命令,又接受并下达给诸侯。
○治,音直吏。)
[疏]注“谓诸”至“下之”
○解释:按照郑玄的注释,那么在政令传达之中,不只是诸侯有政令给周王,周王有政令,也下达给诸侯。
用射法来治理射礼的仪节。周王以六组对手射三个箭靶,三个获者,三种容饰,音乐用《驺虞》,九节五正;诸侯以四组对手射两个箭靶,两个获者,两种容饰,音乐用《狸首》,七节三正;孤卿大夫以三组对手射一个箭靶,一个获者,一种容饰,音乐用《采苹》,五节二正;士以三组对手射犴侯,一个获者,一种容饰,音乐用《采蘩》,五节二正。(射法,是周王射礼的法则。治理射礼仪节,是指练习它。郑司农说:“三个箭靶,是熊、虎、豹。容,是乏。是等待获者时遮蔽用的。九节,是析羽九重,设在长杠上。正,是所射的目标。《诗经》说:‘终日射侯,不出正兮。’两个箭靶,是熊、豹。犴侯,犴,是兽名。有犴、熊、虎。”郑玄认为三个箭靶,是指五正、三正、二正的箭靶。两个箭靶,是指三正、二正的箭靶。一个箭靶,只有二正。这都是与在朝廷举行宾射的礼仪相同。《考工记·梓人职》说:‘张挂五彩的箭靶,则远方国家归属。’远方国家,是指来朝见的诸侯。五彩的箭靶,就是五正的箭靶。正,是说端正,射手内心志向端正,就能射中。画五正的箭靶,中间是朱色,其次是白色,其次是青色,其次是黄色,黑色在最外面。三正,去掉黑色和黄色。二正,去掉白色和青色而画以朱色和绿色。其外面的宽度,都占箭靶中间的三分之一,中间二尺。现在儒家说:‘四尺叫正,二尺叫鹄,鹄用皮制作,其大小如正。’这种说法是错误的。《大射礼》中犴作干,读如‘宜犴宜狱’的犴。犴,是胡犬。士与士射礼就用犴皮装饰箭靶,这是下大夫的规格。大夫以上与宾客射礼,用云气装饰箭靶,用彩饰各如其正。九节、七节、五节,是奏乐作为射礼节拍的差别。说节,是容纳箭靶道路的数量。《乐记》说:‘明白其节拍的意志,不失去其事,则功成而德行立。’
○射三侯,音食亦,下及注‘射侯’、‘所射’、‘射牲’、‘射豕’都相同。三获,如字,刘音胡伯。五正,音征,下及注相同。犴,音五旦,刘音雁,注相同。肆之,刘音馀二,一音四。九重,音直龙。杠,音江。犴,音劬诛,下同。言正,音政,下‘志正’、‘大射正’相同。能中,音丁仲,下文注‘射中’、‘中侯’相同。去白,音起吕,下‘去扑’相同。广,音古旷。鹄,音古毒。下大夫,音户嫁,‘下天子’相同。以上,音时掌,下‘上曰’、‘以上’相同。行,音下孟。)
[疏]注“射法”至“行立”
○解释:这是宾射在朝廷的仪节。说“射法,是周王射礼的法则”,是因为此经文兼有诸侯臣各自在家与宾客射礼的法则,各自有官员掌管,射人只是制定法则给他们罢了。开头说“射法”,是射人所掌管的周王射礼,说“周王射”,以区别诸侯以下的射礼。说“治理射礼,仪节是指练习它”,说“治理”,就不是周王射礼的话,是指像《大宗伯》说“治理其大礼”,都是习练礼法,所以郑玄说“肆之”,肆就是习练。先郑说“三个箭靶,是虎熊豹”,后郑不采纳。说“容,是乏”,这里说容,《仪礼
大射》、《乡射》之等云乏,故云容者乏也。言容者,据唱获者容身於其中,据人而言。云乏者,矢至此乏极不过,据矢而说也。云“九节,析羽九重,设於长杠也”者,若是析羽九重设於长杠,即是获旌,当与三获三容相依,何得辄在《驺虞》之下?既在《驺虞》诗下,明是歌之乐节,故後郑不从也。云“二侯,熊豹也”者,後郑亦不从也。云“犴侯,犴者,兽名也,兽有ァ犴熊虎”者,此皆兽类,故举言之也。玄谓“三侯者,五正、三正、二正之侯也”者,大射、宾射侯数同,皆约《大射》云“大侯九十,糁侯七十,犴侯五十”而言。云“二侯者,三正、二正之侯也”者,谓七十、五十弓者也。云“一侯者,二正而已”者,据大夫士同一侯,二正,五十弓而已。云“此皆与宾射於朝之礼也”者,按《乡射记》云:“於境,则虎中,龙旃。”谓诸侯宾射之礼。彼又云:“唯君有射国中,其馀臣则否。”注云:“臣不习武事於君侧。”则臣皆不得在国射。若然,在朝宾射,唯有天子,而云“此皆与宾射於朝之礼”者,谓诸侯已下,宾射在已朝,不谓於天子朝行此宾射之礼也。云“《考工 梓人职》曰:‘张五采之侯则远国属’”已下至“五正之侯也”,引之者,破先郑以此五正之侯为虎、熊、豹。但《梓人》有三等侯,云“张皮而栖鹄”,及《司裘》云“虎侯、熊侯、豹侯”,皆大射之侯也。《梓人》又云:“张五采之侯,则远国属”,及此五正之等,皆宾射之侯也。《梓人》又云:“张兽侯,则王以息燕”,及《乡射记》云“天子熊侯,白质”之等,皆燕射之侯也。三射各有其侯,而先郑以皮侯释正侯,非也。云“正之言正也,射者内志正则能中焉”者,此意取义於《射义》,《司裘》注更有一释,正为鸟名解之也。云“画五正之侯,中朱”已下皆以相克为次。向南为首,故先画朱。知三正去玄黄、二正朱绿者,皆依《聘礼记》缫藉而言。三采者,朱白苍。二采者,朱绿也。云“其外之广,皆居侯中参分之一”者,此亦约《梓人》云“参分其广,而鹄居一焉”,彼据大射之侯;若宾射之侯,亦当参分其广,正居一焉。九十步者侯中丈八尺,七十步者侯中丈四尺,五十步者侯中一丈也。云“今儒家云:‘四尺曰正,二尺曰鹄,鹄乃用皮,其大如正。’此说失之矣”者,宾射,射正。大射,射鹄。儒家以正、鹄为一解,故郑破之云“鹄乃用皮,其大如正”,不得为一,故云此说失之矣。云“《大射礼》犴作干”者,见《大射》经作干侯,彼注亦破从犴。云“读如‘宜犴宜狱’之犴”者,此读与彼音同。云“犴,胡犬也”者,谓胡地之野犬。云“士与士射则以犴皮饰侯,下大夫也。大夫以上与宾射,饰侯以云气”,知义如此者,此宾射,正用二采,而言犴侯,明於两畔以犴皮饰之,故得犴侯之名。知大夫已上用云气者,《乡射记》云“凡画者丹质”,注云:“宾射之侯、燕射之侯,皆画云气於侧以为饰,必先以丹采其地。”是宾射,大夫已上皆画云气。其大射之侯两畔饰以皮,故郑直言宾射、燕射。云“用采各如其正”者,其侧之饰采之数,各如正之多少也。云“九节、七节、五节者,奏乐以为射节之差”者,九节者五节先以听,七节者三节先以听,五节者一节先以听。尊者先听多,卑者少为差,皆留四节以乘矢拾发。云“言节者,容侯道之数”者,谓若九节者侯道九十弓,七节者侯道七十弓,五节者侯道五十弓也。云“《乐记》曰:‘明乎其节之志,不失其事,则功成德行立’”者,证侯道远近亦为节也。此《射义》文,云《乐记》者,误也。
译《大射》、《乡射》等篇中提到“乏”,所以说“容”就是“乏”。说“容”,是依据唱获者身体容止于其中,这是从人的角度而言。说“乏”,是依据箭射到这里就衰竭至极而不再越过,这是从箭的角度来说的。说“九节,析羽九重,设于长杠上”的,如果析羽九重设于长杠上,那就是获旌,应当与三获三容相互依存,怎么能够随意放在《驺虞》之下呢?既然放在《驺虞》诗的下面,明确是歌唱的音乐节拍,所以后郑不采纳这种说法。说“二侯,是熊侯、豹侯”的,后郑也不采纳。说“犴侯,犴是兽名,兽有獒、犴、熊、虎”的,这些都是兽类,所以列举来说明。郑玄认为“三侯,是五正、三正、二正的侯”的,大射、宾射的侯数相同,都约略依据《大射》篇所说“大侯九十,糁侯七十,犴侯五十”而言。说“二侯,是三正、二正的侯”的,是指七十弓、五十弓的侯。说“一侯,只是二正”的,是依据大夫和士共用一个侯,二正,五十弓而已。说“这些都与在朝廷行宾射之礼相同”的,查《乡射记》说:“在边境,则用虎中,龙旃。”这是指诸侯宾射之礼。那里又说:“只有君主在国中射,其余臣子则不射。”注解说:“臣子不在君主身边习武。”那么臣子都不能在国都内射。如果这样,在朝廷行宾射,只有天子,而说“这些都与在朝廷行宾射之礼相同”的,是指诸侯以下,宾射在他们自己的朝廷,不是说在天子的朝廷行此宾射之礼。说“《考工记·梓人职》说:‘张设五彩之侯,则远方邦国归附’”以下到“五正之侯”,引用这些,是为了驳斥先郑将这五正之侯解释为虎、熊、豹。但《梓人》有三等侯,说“张设皮侯而栖鹄”,以及《司裘》说“虎侯、熊侯、豹侯”,都是大射之侯。《梓人》又说:“张设五彩之侯,则远方邦国归附”,以及这五正等侯,都是宾射之侯。《梓人》又说:“张设兽侯,则君王用来休息宴饮”,以及《乡射记》说“天子熊侯,白质”等,都是燕射之侯。三种射礼各有其侯,而先郑用皮侯来解释正侯,是不对的。说“正的意思是端正,射手内心端正就能射中”的,这个意思取自《射义》,《司裘》注还有另一种解释,将正解释为鸟名。说“画五正之侯,中间是朱色”以下,都是按照五行相克的次序排列。向南为首,所以先画朱色。知道三正去掉玄黄、二正去掉朱绿的,都是依据《聘礼记》中缫藉的说法。三采,是朱、白、苍。二采,是朱、绿。说“其外侧的宽度,都占侯中宽度的三分之一”的,这也是约略依据《梓人》所说“三分其宽,鹄占一份”,那是依据大射之侯;如果是宾射之侯,也应当三分其宽,正占一份。九十步的侯中宽一丈八尺,七十步的侯中宽一丈四尺,五十步的侯中宽一丈。说“现在儒家说:‘四尺叫正,二尺叫鹄,鹄是用皮做的,大小和正一样。’这种说法错了”的,宾射,射正。大射,射鹄。儒家将正、鹄混为一谈来解释,所以郑玄驳斥他们说“鹄是用皮做的,大小和正一样”,不能混为一谈,所以说这种说法错了。说“《大射礼》中犴写作干”的,见《大射》经文作干侯,那里的注也驳斥并遵从犴。说“读音如同‘宜犴宜狱’中的犴”的,这个读音与那个相同。说“犴,是胡犬”的,是指胡地的野犬。说“士与士射则用犴皮装饰侯,这是下大夫的规格。大夫以上与宾射,用云气装饰侯”,知道意义如此的原因,是这宾射,正用二采,而说犴侯,明确是在两侧用犴皮装饰,所以得到犴侯的名称。知道大夫以上用云气的原因,《乡射记》说“凡画者丹质”,注解说:“宾射之侯、燕射之侯,都在侧面画云气作为装饰,必须先以丹色涂地。”这是宾射,大夫以上都画云气。那大射之侯两侧用皮装饰,所以郑玄只说宾射、燕射。说“用彩色的数量各自与其正相同”的,侧面装饰彩色的数量,各自与正的数量多少相同。说“九节、七节、五节,是奏乐作为射节之差”的,九节是五节先听,七节是三节先听,五节是一节先听。尊贵者先听的多,卑贱者少,以此作为差别,都留下四节来配合矢数依次发射。说“言节,是容侯道之数”的,是说如果九节,侯道是九十弓,七节,侯道是七十弓,五节,侯道是五十弓。说“《乐记》说:‘明白其节制的意志,不失误其事,则功成德行立’”的,证明侯道远近也是节。这是《射义》的文字,说《乐记》是错的。
若王大射,则以▯步张三侯。(郑司农云:“▯步,谓一举足为一步,於今为半步。”玄谓▯,善搏者也,行则止而拟度焉,其发必获,是以量侯道法之也。侯道者,各以弓为度。九节者九十弓,七节者七十弓,五节者五十弓。弓之下制长六尺。《大射礼》曰“大侯九十,参七十,干五十”是也。三侯者,司裘所共虎侯、熊侯、豹侯也。列国之君大射亦张三侯,数与天子同。大侯,熊侯也。参读为糁。糁,杂也。杂者,豹鹄而糜饰,下天子大夫。
○搏,音博,刘音付。拟,又作亻疑,同。度,待洛反。参,读为糁,素感反。干五,与犴同,五旦反。)
[疏]注“郑司”至“大夫”
○释曰:此射人主宾射兼主大射之事,故为大射张侯也。先郑云“▯步,谓一举足为一步,於今为半步”者,此言於射张侯义无取,故後郑不从,是以後郑为“▯,善搏物”解之。云“侯道者,各以弓为度,九节者九十弓”以下者,按《乡射记》:“乡侯五十弓,弓二寸以为侯中。”彼据乡射之侯一侯五十弓者而言。若大射三侯,云九十、七十、五十,亦是据弓为数。弓之上制六尺六寸,中制六尺三寸,下制六尺。六尺与步相应,故郑连引《大射》三侯,以义相会。诸侯三侯,用物虽不与天子同,侯道则同,但天子侯道无文,约同诸侯,故更引《司裘》天子三侯以会之,诸侯糁侯知“豹鹄而麋饰”者,以《司裘》云“诸侯熊侯、豹侯,卿大夫麋侯”,畿外不得约如天子,近侯已用犴,则大侯不得用虎侯。明大侯用畿内诸侯熊侯为之,其中豹侯、麋侯,则诸侯兼此二侯乃称糁。豹尊於麋,明以豹麋为鹄,以麋为饰耳。不纯用豹麋者,下天子大夫故也。
王射,则令去侯,立于後,以矢行告,卒,令取矢。(郑司农云:“射人主令人去侯所而立于後也。以矢行告,射人主以矢行高下左右告于王也。《大射礼》曰:‘大射正立于公後,以矢行告于公,下曰留,上曰扬,左右曰方。’杜子春说以矢行告,告白射事于王,王则执矢也。杜子春说不与《礼经》合,疑非是也。卒令取矢,谓射卒,射人令当取矢者使取矢也。”玄谓令去侯者,命负侯者去侯也。《乡射》曰:“司马命获者执旌以负侯。”
○卒,子恤反,注同。)
[疏]“王射”至“取矢”
○释曰:此文承宾射大射之下,则王射射人皆令去侯立於後,以矢行告,卒,令取矢。
○注“郑司”至“负侯”
○释曰:先郑云“射人主令人去侯所”者,不辨其去侯之人,故後郑增成其义。其负侯之人是服不氏也。又引《乡射》,直云司马命负侯,不言官者,大夫士家无服不氏,家臣为之故也。
天子射人无其事,故引《大射》之等为证也。祭侯,则为位。(祭侯,献服不,服不以祭侯。为位,为服不受献之位也。《大射》曰:“服不侯西北三步,北面拜受爵。”)
[疏]注“祭侯”至“受爵”
○释曰:按《大射礼》,使服不氏负侯,将祭侯之时,先设位於侯西北,北面,服不氏於位受得献讫,乃於侯所北面祭侯,故引《大射》受献之位为证也。
与大史数射中,(射中,数射者中侯之算也。《大射》曰:“司射▯阶西,释弓,去扑,袭,进,由中东立于中南,北面视算。”
○数,所主反,注同。扑,普卜反,刘方遘反,《说文》父豆反。)
[疏]注“射中”至“视算”
○释曰:数算,大史数之,射人但视之耳,故引《大射》为证。大射,诸侯礼谓之司射,天子谓之射人。司射恒执张弓▯扑,但令将视数薄,故▯阶西,释去弓,并去扑,向於阶西,袭,乃▯中南,北面视数算也。
佐司马治射正。(射正,射之法仪也。)
[疏]注“射正”至“仪也”
○释曰:射之威仪,乃是礼之正,故名射仪为射正也。司马所主射仪,谓若命去侯,命取矢乘矢之等,皆当佐之。言“治”者,亦谓预习之类也。
祭祀,则赞
译如果举行王的大射礼,就按照〇步的距离设置三种射靶。(郑司农说:“〇步,是指抬起一只脚为一步,相当于现在的半步。”郑玄说:〇,是善于搏击的动物,行走时停下脚步来估量距离,它发射必定命中,所以测量射靶距离的方法效法它。射靶的距离,各自以弓的长度作为标准。九节的是九十弓,七节的是七十弓,五节的是五十弓。弓的下制长度是六尺。《大射礼》说‘大侯九十弓,参侯七十弓,干侯五十弓’就是如此。三种射靶,是司裘所供应的虎侯、熊侯、豹侯。诸侯国君举行大射礼也设置三种射靶,数量与天子相同。大侯,就是熊侯。参,读作糁。糁,是混杂的意思。混杂的,是指豹鹄而用麋皮装饰,低于天子的大夫。
○搏,音博,刘音付。拟,又作亻疑,同。度,待洛反。参,读为糁,素感反。干五,与犴同,五旦反。)
[疏]注“郑司”至“大夫”
○解释说:射人主要掌管宾射兼管大射的事务,所以为大射设置射靶。先郑说“〇步,是指抬起一只脚为一步,相当于现在的半步”,这话在解释大射设置射靶的道理上没有可取之处,所以后郑不采纳,因此后郑解释为“〇,是善于搏击的动物”。说“射靶的距离,各自以弓的长度作为标准,九节的是九十弓”以下的话,按照《乡射记》:“乡射的靶子五十弓,弓长二寸作为靶心的宽度。”那是根据乡射的靶子一个靶子五十弓来说的。如果是大射的三种靶子,说九十、七十、五十,也是根据弓的数量来计算的。弓的上制六尺六寸,中制六尺三寸,下制六尺。六尺与步相应,所以郑玄连带引用《大射》的三种靶子,以义理相会通。诸侯的三种靶子,所用的材料虽然不与天子相同,但靶子的距离则相同,只是天子的靶子距离没有明文记载,约略与诸侯相同,所以又引用《司裘》天子三种靶子来会通它,诸侯的糁侯知道是“豹鹄而麋饰”的,因为《司裘》说“诸侯用熊侯、豹侯,卿大夫用麋侯”,畿外不能约略如同天子,近侯已经用了犴侯,那么大侯就不能用虎侯。明确大侯是用畿内诸侯的熊侯来做的,其中豹侯、麋侯,那么诸侯兼用这两种靶子才称为糁。豹比麋尊贵,明确以豹麋作为鹄,以麋作为装饰罢了。不纯粹使用豹麋的原因,是因为低于天子的大夫的缘故。
王射箭时,就命令人离开靶子,站在后面,用箭的飞行情况报告,结束时,命令取箭。(郑司农说:“射人主要命令人离开靶子所在而站在后面。用箭的飞行情况报告,射人主要用箭飞行的高低左右报告给王。《大射礼》说:‘大射正站在公的后面,用箭的飞行情况报告给公,低叫留,高叫扬,左右叫方。’杜子春解释用箭的飞行情况报告,是报告射事给王,王就拿着箭。杜子春的解释不与《礼经》相合,怀疑不是这样。结束时命令取箭,是说射箭结束,射人命令应当取箭的人去取箭。”郑玄说:命令离开靶子的人,是命令负侯的人离开靶子。《乡射》说:“司马命令获者拿着旌旗来负侯。”
○卒,子恤反,注同。)
[疏]“王射”至“取矢”
○解释说:这段文字承接宾射大射之下,那么王射箭时射人都命令离开靶子站在后面,用箭的飞行情况报告,结束时,命令取箭。
○注“郑司”至“负侯”
○解释说:先郑说“射人主要命令人离开靶子所在”,没有辨别离开靶子的人是谁,所以后郑补充完善其义。那负侯的人是服不氏。又引用《乡射》,只说司马命令负侯,不说官职,是因为大夫士家里没有服不氏,由家臣担任的缘故。
天子射人没有这种事务,所以引用《大射》的等级作为证据。祭侯,就安排位置。(祭侯,是献酒给服不氏,服不氏用酒祭侯。安排位置,是为服不氏不接受献酒安排的位置。《大射》说:“服不氏在侯西北三步,北面拜受爵。”)
[疏]注“祭侯”至“受爵”
○解释说:按照《大射礼》,让服不氏负侯,将要祭侯的时候,先在侯西北设置位置,北面,服不氏在位置接受献酒完毕,然后在靶子所在北面祭侯,所以引用《大射》接受献酒的位置作为证据。
与大史计算射中靶子的次数,(射中,是计算射箭者射中靶子的分数。《大射》说:“司射在〇阶西,放下弓,去掉扑,穿上外衣,前进,从靶子中间站在靶子南面,北面看分数。”
○数,所主反,注同。扑,普卜反,刘方遘反,《说文》父豆反。)
[疏]注“射中”至“视算”
○解释说:计算分数,由大史计算,射人只是看着罢了,所以引用《大射》作为证据。大射,诸侯礼称为司射,天子称为射人。司射经常拿着张开的弓和〇扑,只是让将要查看计算簿册,所以〇阶西,放下弓,并去掉扑,面向阶西,穿上外衣,然后〇中南,北面查看计算分数。
辅助司马治理射正。(射正,是射箭的法度仪节。)
[疏]注“射正”至“仪也”
○解释说:射箭的威仪,乃是礼的正道,所以把射仪称为射正。司马所主管的射仪,比如命令离开靶子,命令取箭乘矢等,都应当辅助他。说“治”的,也是指预习之类。
祭祀,就赞
射牲,相孤卿大夫之法仪。(▯尝之礼有射豕者。《国语》曰:“▯郊之事,天子必自射其牲。”今立秋有ァ刘云。
译射杀牺牲,是辅助孤卿大夫遵循法度礼仪的规范。(〇尝祭的礼仪中有射杀豕猪的环节。《国语》说:“〇在郊祭时,天子必定亲自射杀他的牺牲。”如今立秋时节有ァ刘云。
○ァ,刘力朱反,一音如字。)
[疏]注“蒸尝”至“刘云“”
○释曰:郑知“▯尝之礼有射豕”者,据乎《▯尝》礼而知。云“《国语》曰:‘▯郊之事,天子必自射其牲’”者,据祭天之时,牲则犊也。若然,宗庙之祭,秋冬则射之,春夏否也。祭天则四时常射,天尊故也。是以司弓矢共王射牲之弓矢,此射人赞射牲也。诸侯已下则不射。《楚语》云“刘羊击豕”而已。云“今立秋有ァ刘云”者,汉时苑中有ァ刘,即《尔雅》“ァ似▯”,“刘,杀也”。云立秋ァ杀物,引之者,证▯尝在秋,有射牲顺时气之法。
会同朝觐,作大夫介,凡有爵者。(作,读如“作止爵”之作。诸侯来至,王使公卿有事焉,则作大夫使之介也。有爵者,命士以上。不使贱者。
○介,刘古拜反,注及下同。)
[疏]“会同”至“爵者”
○释曰:作,使也。有会同朝觐,王使公卿有事於会同,则射人使大夫为上介。使凡有爵者,命士以上为众介也。
○注“作读”至“贱者”
○释曰:郑读“作”如“作止爵”之作者,读从《特牲》、《少牢》“三献作止爵”。按彼主人主妇二献尸讫,宾长为三献尸,爵止。郑注云:“欲神惠之均於室中。”使主人主妇致爵讫,三献则宾长也。宾长作起前所所止之爵,使尸饮之。读从者,取动作使之义也。
大师,令有爵者乘王之ヘ车。(ヘ车,戎车之副。
○ヘ,七内反,刘仓爱反。)
[疏]注“ヘ车戎车之副”
○释曰:大师,谓王出征伐,王乘戎路,副车十二乘皆从王行,则使有爵者命士已上乘之。知“ヘ车,戎车之副”者,《戎仆》云:“掌王ヘ车之政”,郑云:“ヘ,车之副也。”
有大宾客,则作卿大夫从,(作者,选使从王见诸侯。
○从,才用反,注同。)
[疏]注“作者”至“诸侯”
○释曰:大宾客,不言会同,则是秋冬觐遇,并春夏受享在庙之时,从王见诸侯也。
戒大史及大夫介。(戒,戒其当行者。《觐礼》曰:“诸公奉箧服,加命书于其上,升自西阶,东面,大史氏右。”)
[疏]注“戒戒”至“氏右”
○释曰:此谓王有命,使三公命诸侯及衣服就馆赐之时,则射人戒大史及大夫,与诸公为介。注引《觐礼》者,证王使诸公就馆赐侯氏之法。云“大史氏右”者,谓於西阶东面之时,大史在公之右,命侯氏也。是以《公羊传》曰:“命者何?加我服。锡者何?赐也。”
大丧,与仆人迁尸,作卿大夫掌事,比其庐,不敬者苛罚之。(仆人,大仆也。仆人与射人俱掌王之朝位也。王崩,小敛、大敛,迁尸于室堂,朝之象也。《檀弓》曰:“扶君,卜人师扶右,射人扶左。君薨,以是举。”苛谓诘问之。
○比,毗志反。苛,音何,又呼何反。朝,直遥反,下皆同。)
[疏]“大丧”至“罚之”
○释曰:作大夫掌事者,谓王丧宜各有职掌。比其庐者,谓若宫正所云亲者贵者居庐,当比其本服亲疏及贵贱。
○注“仆人”至“问之”
○释曰:知“仆人,大仆也”者,见大仆掌内朝,射人掌正朝,掌事是同,《周礼》又更无仆人职,故知是大仆。是以郑云仆人与射人俱掌王之朝位也。云“王崩,小敛、大敛,迁尸於室堂”者,始死於北牖下,迁尸於南牖下。又云“小敛於户内”,是迁尸於室。小敛讫,迁尸於户外。又迁尸大敛,大敛於阼阶。大敛讫,又迁尸於西阶以入棺,是迁尸于堂也。云“朝之象也”者,君所在,臣朝之,故云朝之象也。引《檀弓》者,证射人与仆人,君之疾薨,皆是二人之事。彼郑云“卜当为仆”,即仆人也。
服不氏掌养猛兽而教扰之。(猛兽,虎豹熊罴之属。扰,驯也。教习使之驯服。王者之教,无不服。
○扰,而小反,刘音饶。罴,彼皮反。驯,似遵反,一音胥。)
[疏]注“猛兽”至“不服”
○释曰:猛兽
译○“ァ”,刘力朱反,另一音如本字。)
[疏]注“蒸尝”至“刘云”
○解释曰:郑玄知道“蒸尝之礼有射杀野猪”这一说法,是依据《蒸尝》礼而知晓的。注中说“《国语》说:‘祭祀郊天之礼,天子必须亲自射杀祭牲’”,这是依据祭天之时,祭牲则是牛犊。如果这样,宗庙的祭祀,秋冬季节就射杀祭牲,春夏季节则不射杀。祭天则四季常射,是因为天的尊位所致。因此司弓矢供给天子射杀祭牲的弓矢,射人赞导射杀祭牲。诸侯以下则不射杀。《楚语》说只是“刘羊击豕”罢了。注中说“今立秋有ァ,刘云”,汉代苑囿中有ァ,即《尔雅》所说“ァ似〇”,“刘,杀也”。说立秋时ァ杀物,引用它,是为了证明蒸尝在秋季,有射杀祭牲顺应时节气候的方法。
会同朝觐,作大夫介,凡有爵者。(“作”,读如“作止爵”的“作”。诸侯来到,天子派公卿处理事务,就作大夫作为他们的副使。有爵者,指命士以上。不派地位卑贱的人。
○“介”,刘古拜反,注及下文同。)
[疏]“会同”至“爵者”
○解释曰:“作”,是使的意思。有会同朝觐,天子派公卿在会同中处理事务,那么射人就派大夫作为上介。派凡有爵位的人,即命士以上作为众介。
○注“作读”至“贱者”
○解释曰:郑玄将“作”读如“作止爵”的“作”,是依据《特牲》、《少牢》中“三献作止爵”。按照那里主人主妇二献尸完毕后,宾长为三献尸,爵位停止。郑注说:“想要神的恩惠均等地施于室中。”让主人主妇致爵完毕后,三献就是宾长。宾长作起前所停止的爵,让尸饮之。读从者,是取动作使之的意思。
大师,令有爵者乘王之ヘ车。(ヘ车,戎车的副车。
○“ヘ”,七内反,刘仓爱反。)
[疏]注“ヘ车戎车之副”
○解释曰:大师,指天子出征伐,天子乘坐戎路,副车十二乘都跟随天子行进,就派有爵位的命士以上乘坐它们。知道“ヘ车,戎车的副车”,是因为《戎仆》说:“掌管天子ヘ车的政令”,郑玄说:“ヘ,是车的副车。”
有大宾客,则作卿大夫从,(“作”,是选派跟随天子去见诸侯。
○“从”,才用反,注同。)
[疏]注“作者”至“诸侯”
○解释曰:大宾客,不说会同,那么就是秋冬觐遇,以及春夏在庙中受享之时,跟随天子去见诸侯。
戒大史及大夫介。(“戒”,是告诫那些应当出行的人。《觐礼》说:“诸公捧着箧服,将命书加在上面,从西阶上去,面向东,大史氏在右边。”)
[疏]注“戒戒”至“氏右”
○解释曰:这是指天子有命令,派三公命令诸侯以及赐衣服就馆之时,那么射人就告诫大史及大夫,与诸公一起作为副使。注引用《觐礼》,是为了证明天子派诸公就馆赐侯氏的方法。说“大史氏右”,是指在西阶面向东的时候,大史在公的右边,命令侯氏。因此《公羊传》说:“命是什么?加给我衣服。锡是什么?赐也。”
大丧,与仆人迁尸,作卿大夫掌事,比其庐,不敬者苛罚之。(仆人,是大仆。仆人与射人都掌管天子的朝位。天子崩,小敛、大敛,将尸体迁移到室堂,是朝位的象征。《檀弓》说:“扶君,卜人师扶右,射人扶左。君薨,以此举。”“苛”是诘问的意思。
○“比”,毗志反。“苛”,音何,又呼何反。“朝”,直遥反,下文皆同。)
[疏]“大丧”至“罚之”
○解释曰:作大夫掌事,是指天子丧事应当各有职掌。比其庐,是指像宫正所说亲者贵者居庐,应当比照其本服亲疏及贵贱。
○注“仆人”至“问之”
○解释曰:知道“仆人,是大仆”,是因为见到大仆掌管内朝,射人掌管正朝,掌事是相同的,《周礼》中又没有其他仆人职,所以知道是大仆。因此郑玄说仆人与射人都掌管天子的朝位。说“天子崩,小敛、大敛,将尸体迁移到室堂”,开始时死在北牖下,将尸体迁移到南牖下。又说“小敛在户内”,是将尸体迁移到室中。小敛完毕,将尸体迁移到户外。又迁移尸体大敛,大敛在阼阶。大敛完毕,又将尸体迁移到西阶以入棺,是将尸体迁移到堂上。说“朝位的象征”,是指君主所在,臣子朝见,所以说朝位的象征。引用《檀弓》,是为了证明射人与仆人,君主的疾病死亡,都是这两个人的事。那里郑玄说“卜应当为仆”,即仆人。
服不氏掌管饲养猛兽并教习驯服它们。(猛兽,是虎豹熊罴之类。“扰”,是驯服。教习使之驯服。天子的教化,没有不服从的。
○“扰”,而小反,刘音饶。“罴”,彼皮反。“驯”,似遵反,另一音胥。)
[疏]注“猛兽”至“不服”
○解释曰:猛兽
凡祭祀,共猛兽。(谓中膳羞者。兽人冬献狼。《春秋传》曰“熊蹯不熟”。
○蹯,音烦,掌也。)
[疏]注“谓中”至“不熟”
○释曰:上云“养猛兽”,则猛兽皆养之。此言祭祀所共,据堪食者,故郑云谓中膳羞。中膳羞唯有熊狼,故引《献人》与《春秋》为证。按《内则》亦云狼▯蜀膏可食也。《春秋传》者,宣公二年,晋灵公之时,宰夫▯而熊蹯不熟,杀之,赵盾谏之时也。
宾客之事则抗皮,(郑司农云:“谓宾客来朝聘,布皮帛者,服不氏主举藏之。抗读为‘亢其雠’之亢。”玄谓抗者,若《聘礼》曰“有司二人举皮以东”。
○抗,注亢同,苦浪反,刘公郎反。)
[疏]注“郑司”至“以东”
○释曰:朝聘布皮帛者,按《聘礼》,行享礼之时,皮帛布於庭,使服不氏举皮以东,抗即举也,故引为证也。读为“亢其雠”之亢者,读从僖二十八年城濮之战,子犯云:“背惠食言,以亢其雠。”引之者,取亢举之义也。後郑引《聘礼》者,增成先郑义。二人者,即服不氏也。
射则赞张侯,以旌居乏而待获。(赞,佐也。《大射礼》曰:“命量人、巾车张三侯。”杜子春云:“待当为持,书亦或为持。乏读为匮乏之乏,持获者所蔽。”玄谓待获,待射者中举旌以获。
○巾,如字,刘居令反。中,丁仲反。)
[疏]注“赞佐”至“以获”
○释曰:引《大射》者,证服不氏佐量人、巾车张侯之事。後郑云“待获,待射者中举旌以获”者,以获,则《大射礼》唱获者居乏中,中则举旌以宫,下旌以商者是也,故不从子春待为持也。
射鸟氏掌射鸟。(鸟谓中膳羞者,凫、雁、鸨、▯之属。
○射,食亦反,下“射鸟”同。凫,音扶。鸨,音保。▯,于苗反。)
[疏]注“鸟谓”至“之属”
○释曰:知“中膳羞”者,以上文猛兽有共祭祀,此下文云“祭祀,<区攴>乌鸢”,乌鸢不中膳羞则<区攴>之。此经直云射鸟,明是中膳羞者也。郑知“凫雁鸨▯”者,《内则》云:“舒凫翠、雁肾、鹄▯胖。”此等去翠、肾、胖是可膳羞者也。云“之属”者,兼有雉、鹑、▯之等也。
祭祀,以弓矢<区攴>乌鸢。凡宾客、会同、军旅,亦如之。(乌鸢,善钞盗,便污人。
○<区攴>,起俱反。鸢,代专反。钞,初教反,又初交反。便,婢面反,刘符绢反。)
[疏]“祭祀”至“如之”
○释曰:宾客、会同<区攴>鸢者,以其会同皆有盟诅之礼,位牲之事,军旅亦有较牲巡陈之事,故须<区攴>乌鸢。
射则取矢,矢在侯高,则以并夹取之。(郑司农云:“王射,则射鸟氏主取其矢。矢在侯高者,矢著侯高,人手不能及,则以并夹取之。并夹,针箭具。夹读为甲,故《司弓矢职》曰‘大射燕射共弓矢并夹’。”
○夹,音甲。著,直略反。针箭,其炎反,李其严反,沈云:“或作钻。”)
[疏]注“郑司”至“并夹”
○释曰:射皆三番,第一番虽有六耦,二耦诱射,虽中不获。第二、第三皆众耦共射,皆释获。有取矢之法,先郑引《司弓矢职》,直有大射、燕射,不言宾射,亦同大射、燕射也。
罗氏掌罗乌鸟。(乌谓卑居,鹊之属。
○卑,音匹,又如字。)
[疏]注“乌谓”至“之属”
○释曰:郑知乌卑居者,见《小弁》诗云“弁彼[B246]斯,归飞提提”,注云:“[B246],卑居。卑居,雅乌。”云“鹊”者,即山鹊,卑居之类。云“之属”者,兼有馀鸟也。
蜡,则作罗襦。(作,犹用也。郑司农云:“蜡,谓十二月大祭万物也。《郊特牲》曰:‘天子大蜡,谓岁十二月,合聚万物而索飨之。’襦,细密之罗。襦读为‘▯有衣衤如’之▯。”玄谓蜡,建亥之月,此时火伏,蛰者毕矣,豺既祭兽,可以罗网围取禽也。《王制》曰“豺祭兽,然後田”,又曰“昆虫已
译凡祭祀,供给猛兽。(指那些可供膳食珍馐的。兽人在冬季进献狼。《春秋传》说“熊掌没煮熟”。
○蹯,音烦,指脚掌。)
[疏]注“谓中”至“不熟”
○解释曰:上文说“饲养猛兽”,那么猛兽都是饲养的。这里说祭祀所供给的,是依据那些可以食用的,所以郑玄说指可供膳食珍馐的。可供膳食珍馐的只有熊和狼,所以引用《献人》和《春秋》作为证据。查《内则》也说狼和蜀地的膏脂是可以食用的。《春秋传》指的是宣公二年,晋灵公在位时,厨师因为熊掌没煮熟,被杀了,这是赵盾劝谏的时候。
宾客之事则举起皮张,(郑司农说:“指宾客来朝聘,铺设皮帛的,由服不氏负责举起收藏。抗读作‘亢其雠’的亢。”郑玄说抗,就像《聘礼》所说“有司二人举起皮张向东”。
○抗,注亢同,音苦浪,刘音公郎。)
[疏]注“郑司”至“以东”
○解释曰:朝聘时铺设皮帛,查《聘礼》,举行享礼的时候,皮帛铺在庭院中,让服不氏举起皮张向东,抗就是举的意思,所以引用作为证据。读作“亢其雠”的亢,是依据僖公二十八年城濮之战,子犯说:“背弃恩惠,吞没诺言,来对抗他的仇敌。”引用它,是取亢有举的意思。后郑引用《聘礼》,是为了补充先郑的意思。二人,就是服不氏。
射礼则辅助张挂箭靶,用旗帜守在乏中等待报靶。(赞,辅助。《大射礼》说:“命令量人、巾车张挂三个箭靶。”杜子春说:“待应当是持,书上也有的写作持。乏读作匮乏的乏,是持获者所遮蔽的地方。”郑玄说待获,是等待射者射中后举起旗帜来报靶。
○巾,如字,刘音居令。中,音丁仲。)
[疏]注“赞佐”至“以获”
○解释曰:引用《大射礼》,证明服不氏辅助量人、巾车张挂箭靶的事。后郑说“待获,等待射者射中后举起旗帜来报靶”,报靶,就是《大射礼》中唱获的人守在乏中,射中后举旗报宫音,降旗报商音,所以不采纳子春待为持的说法。
射鸟氏掌管射鸟。(鸟指可供膳食珍馐的,野鸭、大雁、鸨、凫等类。
○射,音食亦,下“射鸟”同。凫,音扶。鸨,音保。凫,音于苗。)
[疏]注“鸟谓”至“之属”
○解释曰:知道“可供膳食珍馐”的,是因为上文猛兽有供给祭祀,下文说“祭祀,驱赶乌鸦鸢鹰”,乌鸦鸢鹰不能供膳食珍馐就驱赶它们。这里经文只说射鸟,显然是指可供膳食珍馐的。郑玄知道“野鸭大雁鸨凫”等,是因为《内则》说:“舒展野鸭的翠羽、大雁的肾脏、天鹅的胖肉。”这些去掉翠羽、肾脏、胖肉的是可以供膳食珍馐的。说“等类”,是兼有野鸡、鹌鹑、凫等。
祭祀,用弓矢驱赶乌鸦鸢鹰。凡是宾客、会盟、军旅,也这样。(乌鸦鸢鹰,善于偷窃,容易弄脏人。
○驱,音起俱。鸢,音代专。钞,音初教,又音初交。便,音婢面,刘音符绢。)
[疏]“祭祀”至“如之”
○解释曰:宾客、会盟时驱赶鸢鹰,是因为会盟都有盟誓的礼仪,陈列牺牲的事,军旅也有陈列牺牲巡视阵势的事,所以需要驱赶乌鸦鸢鹰。
射礼则取回箭矢,箭矢在箭靶高处,就用并夹夹取。(郑司农说:“君王射礼,射鸟氏负责取回箭矢。箭矢在箭靶高处的,箭射在箭靶高处,人手够不到,就用并夹夹取。并夹,是针箭具。夹读作甲,所以《司弓矢职》说‘大射燕射供给弓矢并夹’。”
○夹,音甲。著,音直略。针箭,音其炎,李音其严,沈说:“有的写作钻。”)
[疏]注“郑司”至“并夹”
○解释曰:射礼都分三番,第一番虽然有六对射手,两对诱射,虽然射中也不报靶。第二、第三番都是众射手共射,都报靶。有取回箭矢的方法,先郑引用《司弓矢职》,只提到大射、燕射,没提到宾射,宾射也同大射、燕射一样。
罗氏掌管罗网捕捉乌鸦。(乌指卑居,喜鹊之类。
○卑,音匹,又如字。)
[疏]注“乌谓”至“之属”
○解释曰:郑玄知道乌是卑居,因为看到《小弁》诗说“弁彼鸒斯,归飞提提”,注说:“鸒,卑居。卑居,雅乌。”说“鹊”,就是山鹊,卑居之类。说“之类”,是兼有其他鸟。
蜡祭,就制作罗网。(作,就是用。郑司农说:“蜡,指十二月大祭万物。《郊特牲》说:‘天子大蜡,指岁十二月,聚合万物而索求享祭。’襦,细密的罗网。襦读作‘〇有衣衤如’的〇。”郑玄说蜡,是建亥之月,此时火伏,冬眠的动物都结束了,豺已经祭兽,可以用罗网围捕禽兽了。《王制》说“豺祭兽,然后田猎”,又说“昆虫已
蛰,可以火田”。今俗放火张罗,其遗教。
○襦,女俱反,或音须,注“▯”同。索,色白反。衤如,女居反,字又作絮。)
译蛰,可以用火来烧田”。如今民间放火张网捕猎,这是遗留下来的旧法。
○襦,音俱,或音须,注“〇”同。索,音白。衤如,音居,字又作絮。)
[疏]注“作犹”至“遗教”
○释曰:先郑所云,其义得矣,後郑增成之。言“蜡”者,自取当蜡之月,得用细密之罔,罗取禽兽,故後郑云此时火伏。十月之时,火星已伏在戌,将蛰者毕矣。引《王制》者,证十月蜡祭後得火田,有张罗之事。云“今俗放火,张罗,其遗教”者,汉之俗间,在上放火,於下张罗丞之,以取禽兽,是《周礼》之遗。教则知周时亦上放火下张罗也。
中春,罗春鸟,献鸠以养国老,行羽物。(春鸟,蛰而始出者,若今南郡黄雀之属。是时鹰化为鸠。鸠与春鸟变旧为新,宜以养老助生气。行谓赋赐。
○中,音仲。)
[疏]注“春鸟”至“赋赐”
○释曰:此文仲春行羽物,按《司裘职》云:“仲秋献良裘,王乃行羽物。”彼注云:“仲秋鸠化为鹰,仲春鹰化为鸠,顺其始杀与其将止,而大班羽物”若然,则一年二时行羽物。但彼注云:“此羽物,小鸟鹑雀之属,鹰所击者”,此注云“春鸟若今南郡黄雀之属”,不同者,各举一边,互见其义。
掌畜掌养鸟而阜蕃教扰之。(阜,犹盛也。蕃,蕃息也。鸟之可养使盛大蕃息者,谓鹅鹜之属。
○蕃,音燔,注同。鹅,五何反。鹜,音木。)
[疏]注“阜犹”至“之属”
○释曰:云“鸟之可养使盛大蕃息者,谓鹅鹜之属者,鹜即今之鸭,民间所畜,故云焉。
祭祀,共卵鸟,(其卵可荐之鸟。
○卵,刘本作▯,音卵。)
[疏]注“其卵可荐之鸟”
○释曰:还谓上经鹅鸭之属,其鸡亦在焉。
岁时贡鸟物,(▯雁之属,以四时来。)
[疏]注“▯雁”至“时来”
○释曰:不言鹅鹜鸡者,所畜非贡物,故以野鸟为贡者也。
共膳献之鸟。(雉及鹑β之属。
○鹑,音纯。β,音如。)
[疏]注“雉及鹑β之属”
○释曰:此言堪膳而献者惟有此等,是以《内则》及《公食大夫》上大夫二十豆,有雉兔鹑β。云“之属”者,更有馀鸟也。
●卷三十一
司士掌群臣之版,以治其政令,岁登下其损益之数,辨其年岁与其贵贱,周知邦国都家县鄙之数,卿大夫士庶子之数,(损益,谓用功过黜陟者。县鄙,乡遂之属。故书“版”为“班”,郑司农云:“班,书或为版。版,名籍。”
○版,音板。)
[疏]“司士”至“之数”
○释曰:云“掌群臣之版”者,谓畿内朝廷及乡遂都鄙群臣名籍。云“以治其政令”者,即损益之数,辨其年岁贵贱之等是也。云“岁登下其损益之数”者,三年黜陟者是也。云“辨其年岁”者,知群臣在任及年齿多少也。云“与其贵贱”者,大夫已上贵士已下贱也。云“周知邦国都家”者,邦国谓周之千七百七十三国也。都家,谓天子畿内三等采地,大都、小都、家邑是也。先邦国後都家者,尊诸侯故也。亦如《大宰》云“布治于邦国都鄙”,亦先邦国也。县鄙者,谓去王国百里外六遂之中也。不言六乡者,举远以包近。云“卿大夫士”者,即谓朝廷及邦国都家县鄙之臣。数,总言之也。云“士庶子”者,亦如《宫伯》,卿大夫之子,谓▯子、庶子其支庶宿卫王宫者也。云“之数”者,邦国已下总结之也。
○注“损益”至“名籍”
○释曰:云“损益谓用功过黜陟”者,即三年大比,以功过黜陟者也。云“县鄙乡遂之属”者,县鄙属遂,故云之属。其中兼乡中之州党,故乡遂并言也。
以诏王治。(告王所当进退。
○治,直吏反,下注“治处”同。)
[疏]注“告王所当进退”
○释曰:知诏王治是告王所当进退者,司士掌群臣之数,只为赏罚进退以勖励之,故知告王治,唯谓进退之也。
以德诏爵,以功诏禄,以能诏事,以久奠食。(德谓贤者。食,稍食也。贤者既爵乃禄之,能者事成乃食之。《王制》曰:“司马辨论官材,论进士之贤者以告於王,而定其论,论定然
译[疏]注“作犹”至“遗教”
○解释曰:先郑(郑众)所说的,其义理是正确的,后郑(郑玄)加以补充完善。说“蜡”的,是取应当举行蜡祭之月的意思,此时可以使用细密的网,来捕捉禽兽,所以后郑说此时火星已伏。十月的时节,火星已经伏在戌位,将要冬眠的昆虫都结束了。引用《王制》的话,是为了证明十月蜡祭之后可以放火烧山打猎,有张网捕捉的事情。说“现在民间习俗放火,张网,这是遗留下来的教化”者,汉代民间习俗,在上面放火,在下面张网承接,来捕捉禽兽,这是《周礼》的遗存。既然知道是教化的遗留,就知道周代也是上面放火下面张网的。
中春,捕捉春天的鸟,进献斑鸠来奉养国家的老人,施行赏赐羽毛类物品。(春鸟,指冬眠后刚出来的鸟,就像现在南郡的黄雀之类。这时鹰变成了斑鸠。斑鸠与春鸟由旧变新,适宜用来养老助长生气。行,指赋赐。
○中,音仲。)
[疏]注“春鸟”至“赋赐”
○解释曰:这段文字说仲春施行赏赐羽毛类物品,按照《司裘职》说:“仲秋进献好的皮衣,君王就施行赏赐羽毛类物品。”那里的注释说:“仲秋斑鸠化为鹰,仲春鹰化为斑鸠,顺应其开始杀戮和将要停止杀戮的时候,而大量赏赐羽毛类物品。”如果这样,那么一年有两个时节施行赏赐羽毛类物品。但是那里的注释说:“这些羽毛类物品,是小鸟鹌鹑麻雀之类,是鹰所击打的”,这里的注释说“春鸟就像现在南郡的黄雀之类”,不同的原因,是各自举出一方面,互相补充其义理。
掌畜掌管饲养鸟兽,使它们繁盛繁殖,并驯服它们。(阜,就是盛的意思。蕃,是繁殖的意思。鸟中那些可以饲养使其盛大繁殖的,是指鹅鸭之类。
○蕃,音燔,注同。鹅,五何反。鹜,音木。)
[疏]注“阜犹”至“之属”
○解释曰:说“鸟中那些可以饲养使其盛大繁殖的,是指鹅鸭之类”者,鹜就是现在的鸭子,是民间所饲养的,所以说这样。
祭祀时,供给卵鸟,(那些卵可以进献的鸟。
○卵,刘本作〇,音卵。)
[疏]注“其卵可荐之鸟”
○解释曰:还是指上文所说的鹅鸭之类,鸡也在其中。
按时节进贡鸟兽物品,(〇雁之类,随着四季而来。)
[疏]注“〇雁”至“时来”
○解释曰:不说鹅鸭鸡,是因为所饲养的不是进贡的物品,所以用野鸟作为进贡品。
供给膳食进献的鸟。(雉鸡及鹌鹑β之类。
○鹑,音纯。β,音如。)
[疏]注“雉及鹑β之属”
○解释曰:这里说适合膳食而进献的只有这些,所以《内则》以及《公食大夫》中上大夫二十豆,有雉兔鹌鹑β。说“之类”者,还有其余的鸟。
●卷三十一
司士掌管群臣的名册,用来治理他们的政令,每年登记增减的人数,辨别他们的年龄和贵贱,全面了解邦国、都邑、家邑、县鄙的人数,卿、大夫、士、庶子的人数,(损益,指因功过而黜退或升迁的人。县鄙,是乡遂之类。古本“版”写作“班”,郑司农说:“班,有的书写作版。版,就是名籍。”
○版,音板。)
[疏]“司士”至“之数”
○解释曰:说“掌管群臣的名册”者,是指畿内朝廷以及乡遂都鄙群臣的名籍。说“用来治理他们的政令”者,就是增减的人数,辨别他们的年龄贵贱等级等。说“每年登记增减的人数”者,就是三年一次黜陟的情况。说“辨别他们的年龄”者,是知道群臣在任的时间以及年纪多少。说“和他们的贵贱”者,大夫以上是贵的,士以下是贱的。说“全面了解邦国都家”者,邦国是指周代的千七百七十三国。都家,是指天子畿内三等采地,大都、小都、家邑等。先说邦国后说都家,是因为尊重诸侯的缘故。也像《大宰》说“在邦国都鄙颁布政令”,也是先说邦国。县鄙,是指距离王城百里外的六遂之中。不说六乡,是因为举远以包含近。说“卿大夫士”者,就是指朝廷以及邦国都家县鄙的臣子。数,是总括而言。说“士庶子”者,也像《宫伯》,卿大夫的儿子,指〇子、庶子,他们的支庶子弟在王宫宿卫。说“之数”者,是邦国以下总结而言。
○注“损益”至“名籍”
○解释曰:说“损益指因功过而黜陟”者,就是三年大比,以功过黜陟。说“县鄙是乡遂之类”者,县鄙属于遂,所以说之类。其中兼有乡中的州党,所以乡遂并提。
用来告诉君王如何治理。(告诉君王应当进退的人。
○治,直吏反,下注“治处”同。)
[疏]注“告王所当进退”
○解释曰:知道告诉君王治理就是告诉君王应当进退的人,是因为司士掌管群臣的人数,只是为了赏罚进退以勉励他们,所以知道告诉君王治理,只指进退而言。
以德行告诉君王授予爵位,以功绩告诉君王授予俸禄,以才能告诉君王授予事务,以资历确定俸禄。(德,指贤者。食,指稍食。贤者既授爵位就授予俸禄,能者事成就授予俸禄。《王制》说:“司马辨别议论官员的才能,议论进用士人的贤者以告诉君王,而定其论,论定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