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儒藏周礼注疏十四

卷十三

儒藏 · 礼经 · 已译 · 第 347–372 段

》所释六畜,有马、牛、羊、豕、犬、鸡,故郑依而释之。案:膳夫供六牲,郑注云:“始养之曰畜,将用之曰牲。”则此云牲,亦据将用为言也。司农云“▯,纯也”,後郑不从者,《尚书》云牺▯,对牺不得为纯色,其纯,下文毛之者是也。故玄易之云“▯,体完贝”也。

译所解释的六畜,包括马、牛、羊、猪、狗、鸡,所以郑玄依据这些来解释。按:膳夫供应六牲,郑玄注解说:“开始饲养时称为畜,将要使用时称为牲。”那么这里所说的牲,也是根据将要使用而言的。郑司农说“〇,是纯色的意思”,后郑(郑玄)不采纳这个说法,因为《尚书》中提到“牺〇”,与“牺”相对,不能解释为纯色,所谓纯色,是下文所说的毛色纯一的意思。所以郑玄改释为“〇,是形体完整的意思”。

凡阳祀,用も牲毛之;阴祀,用黝牲毛之;望祀,各以其方之色牲毛之。(も牲,赤色。毛之,取纯毛也。阴祀,祭地北郊及社稷也。望祀,五岳、四镇、四渎也。郑司农云:“阳祀,春夏也。黝读为幽。幽,黑也。”玄谓阳祀,祭天於南郊及宗庙。

  ○黝,於纠反,司农音幽。)

  [疏]“凡阳”至“毛之”

  ○释曰:言“凡”,与下阳祀、阴祀、望祀等为目,故云凡以广之也。

  ○注“も牲”至“宗庙”

  ○释曰:も牲知是赤色者,见《明堂位》“周人も刚”,《檀弓》云“周人牲用も”,周尚赤而云用も,故知も是赤也。云“毛之,取纯毛也”者,对下文云“ζ是杂色”,则此经云毛之者,皆是取纯毛也。云“阴祀,祭地北郊及社稷也”,并“阳祀祭天於南郊及宗庙”者,但天神与宗庙为阳,地与社稷为阴。案《大宗伯》云“苍璧礼天,黄琮礼地”,谓圆丘方泽。下云“牲币各放其器之色”,则昊天与昆仑牲用苍用黄,四时迎五方天帝,又各依其方色,牲则非此も牲、黝牲。惟有郊天及宗庙、社稷一等,不见牲色,在此阳祀、阴祀之中可知。案《郊特牲》云“郊之祭也,大报天而主日,兆于南郊,就阳位也。牲用も”是南郊用も也。《檀弓》云“殷尚白,周尚赤”,是祭宗庙时赤也。据此而言,则祭天於南郊及宗庙用も也。《郊特牲》云“社祭土而主阴气也”,是社称阴。《孝经纬 钩命决》云:“祭地于北郊,就阴位。”彼对郊天就阳位,则是神州之神在北郊而称阴,以是知阴祀中有祭地于北郊及社稷也。不从先郑“阳祀春夏”者,周祭宗庙,四时同用も,夏至祭地方泽,牲用黄。春夏迎气,牲各随方之色,明不得同用も,故不从也。又知望祀是四望者,以其言望与四望义同,故知是四望五岳等也。云“黝读为幽,幽,黑也”者,以其幽是北方,故从幽为黑也。後郑先解阴祀,後释阳祀者,阳祀待先郑释讫,随後破之故也。

  凡时祀之牲,必用▯物。(时祀,四时所常祀,谓山川以下至四方百物。)

  [疏]“凡时”至“▯物”

  ○释曰:时祀言凡者,山川已下非一,故亦言凡以广之也。必用▯物者,对上方色是随其方色,下用ζ,ζ是杂色,则此▯物者,非方非杂。虽不得随方之色,要於一身之上其物色须纯,其体须完,不得杂也。假令东方或纯黄、纯黑,南方或纯白、纯青,皆得也。

  ○注“时祀”至“百物”

  ○释曰:如时祀是“山川以下至四方百物”者,案《司服》,山川群小祀,林泽四方百物在四望下。此上文云“天地四望”,此时祀又在四望下,又四方山川之等亦依四时而祀,故知时祀是山川至百物,郑唯据地之时祀。若天之时祀,日月已下亦在此时祀中也。

  凡外祭毁事,用ζ可也。(外祭谓表貉及王行所过山川用事者。故书毁为<臬瓦>,ζ作龙。杜子春云:“<臬瓦>当为毁,龙当为ζ。ζ谓杂色不纯,毁谓副辜侯禳毁除殃咎之属。”

  ○ζ,亡江反。貉,莫霸反。<臬瓦>,丘例反。副,普逼反。辜,音孤。禳,如羊反。)

  [疏]“凡外”至“可也”

  ○释曰:外祭毁事,其神非一,故云“凡”以广之也。

  ○注“外祭”至“之属”

  ○释曰:知外祭中有表貉者,据上文外神之中,已云天地至四方百物,依时而祭者已尽,此别言外祭则外祭,中唯有表貉之等。案《大司马》,田猎之时,立表而貉祭。《司几筵》亦云“貉用熊席”。又知外祭中有王行所过山川用事者,案《校人》云:“凡将事于四海山川,则饰黄驹。”《大祝》云:“大会同,过大山川则用事焉。”亦是非常外祭之事。若然,此云ζ,校人用黄驹者,从地色黄,亦据ζ中有黄色者用之,不必纯。注云“毁谓副辜侯禳毁除殃咎之属”者,此文承子春之下,不言“玄谓”,当是子春所解也。案《宗伯》云“[QRXQ]辜祭四方百物”,而引九门磔禳。又案《小祝职》云

译大凡祭祀天神,使用赤色且毛色纯一的牺牲;祭祀地祇,使用黑色且毛色纯一的牺牲;遥祭四方山川,各自使用与其方位颜色相称且毛色纯一的牺牲。(赤色牺牲,毛色纯一,指选取毛色纯一的牺牲。祭祀地祇,指在北郊祭地以及祭祀社稷。遥祭,指五岳、四镇、四渎。郑司农说:“祭祀天神,指春夏两季。黝读作幽。幽,就是黑色。”郑玄认为祭祀天神,指在南郊祭天以及祭祀宗庙。

○黝,音纠,郑司农读作幽。)

[疏]“凡阳”至“毛之”

○解释说:说“凡”,与下文阳祀、阴祀、望祀等作为总目,所以说“凡”是为了概括它们。

○注“赤色”至“宗庙”

○解释说:知道赤色牺牲是赤色的,是因为《明堂位》说“周人用赤色牺牲”,《檀弓》说“周人牺牲用赤色”,周崇尚赤色而说用赤色,所以知道赤色牺牲是赤色。说“毛色纯一,指选取毛色纯一”的,是相对于下文说“杂色是杂色”,那么此经说毛色纯一的,都是选取毛色纯一的。说“祭祀地祇,指在北郊祭地以及祭祀社稷”,以及“祭祀天神指在南郊祭天以及祭祀宗庙”,只是天神与宗庙属阳,地与社稷属阴。查《大宗伯》说“苍璧礼天,黄琮礼地”,指圆丘方泽。下文说“牺牲币帛各自仿照其礼器的颜色”,那么昊天与昆仑牺牲用苍色用黄色,四时迎五方天帝,又各自依其方位颜色,牺牲则不是这赤色牺牲、黑色牺牲。只有郊天及宗庙、社稷这一等,不见牺牲颜色,在此阳祀、阴祀之中可知。查《郊特牲》说“郊祭,是大报天而主祭日,在南郊立坛,就阳位。牺牲用赤色”是南郊用赤色。《檀弓》说“殷崇尚白色,周崇尚赤色”,是祭宗庙时赤色。据此而言,那么祭天于南郊及宗庙用赤色。《郊特牲》说“社祭土而主阴气”,是社称阴。《孝经纬 钩命决》说:“祭地于北郊,就阴位。”那相对郊天就阳位,那么是神州之神在北郊而称阴,以此知道阴祀中有祭地于北郊及社稷。不依从先郑“阳祀春夏”的说法,周祭宗庙,四时同用赤色,夏至祭地方泽,牺牲用黄色。春夏迎气,牺牲各随方位颜色,明显不能同用赤色,所以不依从。又知道遥祭是四望的,因为说望与四望意义相同,所以知道是四望五岳等。说“黝读作幽,幽,黑色”的,因为幽是北方,所以从幽为黑色。后郑先解释阴祀,后解释阳祀的,阳祀等待先郑解释完毕,随后驳斥它所以。

大凡四时常规祭祀的牺牲,必须使用纯色之物。(四时常规祭祀,四时常祭,指山川以下至四方百物。)

[疏]“凡时”至“纯色之物”

○解释说:时祀说凡的,山川以下不止一种,所以也说凡以概括它们。必须使用纯色之物的,相对于上方色是随其方位颜色,下用杂色,杂色是杂色,那么此纯色之物,非方位色非杂色。虽然不能随方位颜色,但在一身之上其物色须纯,其体须完整,不得杂。假使东方或纯黄、纯黑,南方或纯白、纯青,都可以。

○注“四时常规祭祀”至“百物”

○解释说:如时祀是“山川以下至四方百物”的,查《司服》,山川群小祀,林泽四方百物在四望下。此上文说“天地四望”,此时祀又在四望下,又四方山川之等也依四时而祭,所以知道时祀是山川至百物,郑玄只据地之时祀。若天之时祀,日月以下也在此时祀中。

大凡在外祭祀以消除灾祸,使用杂色牺牲也可以。(在外祭祀指表貉及王出行所过山川用事者。故书毁为<臬瓦>,杂色作龙。杜子春说:“<臬瓦>当为毁,龙当为杂色。杂色谓杂色不纯,毁谓副辜侯禳毁除殃咎之属。”

○杂色,音江。貉,音霸。<臬瓦>,音例。副,音逼。辜,音孤。禳,音羊。)

[疏]“凡外”至“可也”

○解释说:在外祭祀毁事,其神不止一种,所以说“凡”以概括它们。

○注“在外祭祀”至“之属”

○解释说:知道在外祭祀中有表貉的,据上文外神之中,已说天地至四方百物,依时而祭者已尽,此别言在外祭祀则在外祭祀,中唯有表貉之等。查《大司马》,田猎之时,立表而貉祭。《司几筵》也说“貉用熊席”。又知道在外祭祀中有王出行所过山川用事者的,查《校人》说:“凡将事于四海山川,则饰黄驹。”《大祝》说:“大会同,过大山川则用事焉。”也是非常在外祭祀之事。若然,此说杂色,校人用黄驹的,从地色黄,也据杂色中有黄色者用之,不必纯。注说“毁谓副辜侯禳毁除殃咎之属”的,此文承子春之下,不言“玄谓”,当是子春所解也。查《宗伯》说“[QRXQ]辜祭四方百物”,而引九门磔禳。又查《小祝职》说

“将事侯禳”。皆是祷祈除殃咎非常之祭用ζ之类,故引以为证也。

译“将事侯禳”,都是祈祷消除灾祸、应对非常情况的祭祀,属于使用牺牲之类的祭品,所以引用它作为证据。

凡祭祀,共其牺牲,以授充人系之。(牺牲,毛羽完具也。授充人者,当殊养之。周景王时,宾起见雄鸡自断其尾,曰:“鸡惮其为牺。”

  ○惮,特旦反。)

  [疏]“凡祭”至“系之”

  ○释曰:牧人养牲,临祭前三月,授与充人系养之,故云“凡祭祀,共其牺牲,以授充人系之”。

  ○注“牺牲”至“为牺”

  ○释曰:云“牺牲毛羽完具也”者,云牺牲不云▯,则惟据纯毛者,而郑云完具者,祭祀之牲若直▯,未必纯牺,若牺则兼▯可知,故郑以完具释牺。云“授充人者,当殊养之”者,牧人之牲,未用祭者,总在一处不殊,今将以祭者,则殊别系养之。云“周景王时”者,此《春秋左氏传》昭二十二年,“王子朝、宾起有宠於景王,王与宾孟说之,欲立之”。又云:“宾孟▯郊,见雄鸡自断其尾,问之,侍者曰:自惮其牺也。遽归告王,且曰:‘鸡其惮为人用乎?人异於是。’”注:“牺者,以喻人之有纯德,实宜为君。”彼直云“自惮其牺”,不云“鸡”,郑以义增之耳。引之者,证牺是纯色之意也。

  凡牲不系者,共奉之。(谓非时而祭祀者。)

  [疏]注“谓非”至“祀者”

  ○释曰:云“不系”者,谓若上文凡外祭毁事用ζ可也,是非时而祭祀者也。

  牛人,掌养国之公牛,以待国之政令。(公犹官也。)

  [疏]“牛人”至“政令”

  ○释曰:云“掌养国之公牛,以待国之政令”者,政令,则诸侯所须牛及牧人之事,则供送之也。

  ○注“公犹官也”

  ○释曰:训公为官者,恐有公君之嫌,但王家之牛,若公廨之牛故须训公为官,是官牛也。

  凡祭祀,共其享牛、求牛,以授职人而刍之。(郑司农云:“享牛,前祭一日之牛也。求牛,祷於鬼神,祈求福之牛也。”玄谓享,献也。献神之牛,谓所以祭者也。求,终也。终事之牛,谓所以绎者也。宗庙有绎者,孝子求神非一处。职读为枳,枳谓之▯弋,可以系牛。枳人者,谓牧人、充人与?刍,牲之刍。牛人择於公牛之中而以授养之。

  ○职,戚音特,或馀式反,刘之式反,注枳同。绎,音亦,徐音夕。▯弋,馀式反,刘馀则反。)

  [疏]“凡祭”至“刍之”

  ○释曰:云“凡祭祀”者,祭祀非一,故亦言凡以广之。云“享牛”者,谓正祭之牛。云“求牛”者,谓绎祭之牛。云“以授职人而刍之”者,谓授充人系养者也。

  ○注“郑司”至“养之”

  ○释曰:先郑云“享牛,前祭一日之牛也”者,若以此为祭前一日夕牲时而言,仍是正祭牛,则不应以正祭而云前祭一日。若不据祭祀,以为齐时所食,齐则十日,不应惟止一日而已。其言无据,故後郑不从也。云“求牛,祷於鬼神、祈求福之牛也”者,案上文“凡牲不系者共奉之”,谓非时而祭则不系之,此经授职人系之,明非祷祈、非时祭者,故後郑亦不从也。“玄谓享,献也。献神之牛谓所以祭者也”者,以其宗伯祭宗庙六者皆云享,则享是正祭可知。破先郑为前祭一日之牛也。云“求,终也。终事之牛谓所以绎者也”者,今日正祭于庙,明日绎祭在门外之西室,故郑云“孝子求神非一处”,以解求中为绎祭之牛也。故《郊特牲》云“祭于礻方,尚曰求诸远者与。”是名绎祭为求也。云“职读为枳”者,凡官皆有职,直云职人,无所指斥,但职枳声相近,误为职,故读从枳。充人置枳,入地之时,枳枳然作声,故以声名其官也。云“枳谓之▯弋”者,《尔雅 释宫》文,郭注云:“▯也。”云“枳人者,谓牧人充人与”者,与,疑辞。疑之者,凡牲堪祭祀者,则牛人选入牧人。临祭之前,牧人乃授充人,充人乃系养之。今若即以枳人为充人,则隔牧人,故连牧人而言之。明先至牧人,乃至充人,经据後而言之耳。云“牛人择於公牛之中而以授养之”者,郑直言养之者,则养者之中,还兼有牧人、充人也。

  凡宾客之事,共其牢

译凡祭祀,供给牺牲,交给充人拴系饲养。(牺牲,指毛羽完整齐备。交给充人,是因为应当特别饲养。周景王时,宾起看见雄鸡自己咬断尾巴,说:“鸡害怕被用作牺牲。”

○惮,音特旦。)

[疏]“凡祭”至“系之”

○释曰:牧人饲养牲畜,临近祭祀前三个月,交给充人拴系饲养,所以说“凡祭祀,供给牺牲,交给充人拴系饲养”。

○注“牺牲”至“为牺”

○释曰:说“牺牲毛羽完整齐备”者,经文说牺牲而不说〇,则只依据纯色者,而郑玄说完整齐备者,祭祀的牲畜如果只是〇,未必是纯色的牺牲,如果是牺牲则兼有〇可知,所以郑玄用完整齐备来解释牺。说“交给充人者,应当特别饲养”者,牧人的牲畜,未用于祭祀的,总在一处不特别区分,现在将要用于祭祀的,则特别拴系饲养。说“周景王时”者,这是《春秋左氏传》昭公二十二年的记载,“王子朝、宾起受景王宠信,景王与宾孟喜爱他们,想立他们为太子”。又说:“宾孟在郊外,看见雄鸡自己咬断尾巴,问旁边的人,侍者说:自己害怕被用作牺牲。宾起立即回去告诉景王,并且说:‘鸡难道害怕被人使用吗?人与此不同。’”注:“牺牲,用来比喻人有纯德,确实适宜做君主。”那里只说“自己害怕被用作牺牲”,没说“鸡”,郑玄根据文义增补了“鸡”字。引用这段,是为了证明牺牲是纯色的意思。

凡牲畜不拴系的,供给并捧送。(指非时节的祭祀。)

[疏]注“谓非”至“祀者”

○释曰:说“不系”者,指如上文凡外祭毁事用ζ可以,这是非时节的祭祀。

牛人,掌管饲养国家的公牛,以等待国家的政令。(公犹官也。)

[疏]“牛人”至“政令”

○释曰:说“掌管饲养国家的公牛,以等待国家的政令”者,政令,就是诸侯所需要的牛以及牧人的事务,就供给送去。

○注“公犹官也”

○释曰:训公为官者,是恐怕有公君之嫌,但王家的牛,如同官署的牛,所以需要训公为官,是官牛。

凡祭祀,供给享牛、求牛,交给职人用草料饲养。(郑司农说:“享牛,是祭祀前一天用的牛。求牛,是向鬼神祈祷,祈求福佑用的牛。”玄说享,是献。献给神的牛,是指用来祭祀的。求,是终。终事的牛,是指用来绎祭的。宗庙有绎祭,是因为孝子求神不止一处。职读为枳,枳叫做〇弋,可以用来拴牛。枳人者,是指牧人、充人吗?刍,是牲畜的草料。牛人从公牛中挑选出来交给他们饲养。

○职,音戚特,或音馀式,刘音之式,注枳同。绎,音亦,徐音夕。〇弋,音馀式,刘音馀则。)

[疏]“凡祭”至“刍之”

○释曰:说“凡祭祀”者,祭祀不止一种,所以也说凡以广之。说“享牛”者,是指正祭用的牛。说“求牛”者,是指绎祭用的牛。说“交给职人用草料饲养”者,是指交给充人拴系饲养。

○注“郑司”至“养之”

○释曰:先郑说“享牛,是祭祀前一天的牛”者,如果以此为祭前一日夕牲时而言,仍是正祭牛,则不应以正祭而说前祭一日。如果不据祭祀,认为是斋戒时所食的,斋戒则十日,不应只止一日而已。其言无据,所以后郑不从。说“求牛,是向鬼神祈祷、祈求福佑用的牛”者,案上文“凡牲畜不拴系的供给并捧送”,指非时节的祭祀则不拴系,此经交给职人拴系,明显不是祈祷、非时节的祭祀,所以后郑也不从。“玄说享,是献。献给神的牛是指用来祭祀的”者,因为宗伯祭宗庙六者皆说享,则享是正祭可知。驳斥先郑为前祭一日的牛。说“求,是终。终事的牛是指用来绎祭的”者,今日正祭在庙,明日绎祭在门外西室,所以郑说“孝子求神不止一处”,以解释求中为绎祭用的牛。所以《郊特牲》说“祭于礻方,尚曰求诸远者与。”是名绎祭为求。说“职读为枳”者,凡官皆有职,直说职人,无所指斥,但职枳声相近,误为职,所以读从枳。充人置枳,入地之时,枳枳然作声,所以以声名其官。说“枳叫做〇弋”者,《尔雅 释宫》文,郭注说:“〇也。”说“枳人者,是指牧人充人吗”者,与,疑辞。疑之者,凡牲畜堪祭祀的,则牛人选入牧人。临祭之前,牧人乃交给充人,充人乃拴系饲养。现在如果即以枳人为充人,则隔牧人,所以连牧人而言之。明先至牧人,乃至充人,经据后而言之。说“牛人从公牛中挑选出来交给他们饲养”者,郑直说饲养者,则饲养者之中,还兼有牧人、充人。

凡宾客之事,供给其牢

礼积膳之牛。(牢礼,飧饔也。积,所以给宾客之用,若《司仪职》曰“主国五积”者也。膳,所以间礼宾客,若《掌客》云“殷膳太牢”。

译礼官储备供膳食用的牛。(这是指祭祀用的牛,包括熟食和生肉。储备,是用来供给宾客使用的,就像《司仪职》中所说的“主国五积”那样。膳食,是用来在礼仪间隙款待宾客的,就像《掌客》中说的“殷膳太牢”。

○积,子赐反,注同。飧,音孙。)

  [疏]“凡宾”至“之牛”

  ○释曰:言“凡宾客”者,谓五等诸侯来朝,兼有臣来聘,皆共牢礼积膳之牛也。

  ○注“牢礼”至“太牢”

  ○释曰:郑知牢礼飧饔者,此一经皆谓致与宾客者。下云飨食,是速宾之礼也。案《大行人》、《掌客》皆云:“上公飧五牢,饔饩九牢,五积。侯伯飧四牢,饔饩七牢,四积。子男飧三牢,饔饩五牢,三积。”积之多少,各视飧牢,其膳则五等诸侯皆大牢,故云牢礼飧饔也。云“积所以给宾客之用”者,谓行道之用,《遗人》所云者是也。又引《司徒职》曰“王国五积”者,据上公而言也。云“膳所以间礼宾客”者,谓宾客未去之间致礼也。又引《掌客》云“股膳大牢”,彼注云:“殷,中也,中间未去。”即是间礼宾客也。

  飨食、宾射,共其膳羞之牛。(羞,进也。所进宾之膳。《燕礼》,小臣请执幂者与羞膳者,至献宾而膳宰设折俎。王之膳羞亦犹此。

  ○食,音嗣,下文同。幂,民狄反。折,之设反。)

  [疏]“飨食”至“之牛”

  ○释曰:飨者,亨大牢以饮宾,献依命数。食者,亦亨大牢以食,食礼九举、七举、五举,亦依命数,无酒献酬耳。皆在於庙以速宾。射者,谓大射及与宾客射于朝。天子诸侯射,先行燕礼,皆有ゾ俎,故有牛也。云“共其膳羞之牛”者,谓献宾时宰夫所进俎是也。

  ○注“羞进”至“犹此”

  ○释曰:引《燕礼》“小臣请执幂者与羞膳者,至献宾而膳宰设折俎”者,案《燕礼》,立宾後,公卿大夫升就席,小臣阼阶下北面请执幂者,与羞膳者。注云:“执幂者,执瓦大之幂也。方圜▯无幂。羞膳者,羞於公,谓庶羞”云云。至主人献宾,“宾西阶上拜,筵前受爵,反位,主人宾右拜送爵。膳宰荐脯醢。宾升筵,膳宰设折俎”。此王与宾飨及宾射,设俎时节及设人无文,故云王之膳羞亦犹此也。若然,飨食有牛俎。至於射礼,天子诸侯皆先行燕礼,其牲犹得有牛者。但天子诸侯虽用燕礼,直取一献之礼,未旅而行射节。其用牲,则《左传》云“公当飨”。虽然,燕礼亦用牛,与飨同。若然,云膳羞则庶羞也。不言正俎之牛者,据庶羞而言,其实兼正俎矣。

  军事,共其槁牛。(郑司农云:“槁师之牛。”

  ○槁,苦报反,注同。)

  [疏]“军事共其槁牛”

  ○释曰:谓将帅在军枯槁之赐牛,谓之槁牛也。

  ○注“郑司”至“之牛”

  ○释曰:案《左氏传》僖公三十三年,秦师袭郑,郑商人弦高将市於周,遇之,以乘韦先牛,十二犒师。虽非已之军师,亦是犒师之牛,故引以为证也。

  丧事,共其奠牛。(谓殷奠、遣奠也。丧所荐馈曰奠。

  ○遣,弃战反。)

  [疏]注“谓殷奠遣奠也”

  ○释曰:丧中自未葬已前无尸,饮食直奠停置于神前,故谓之为奠。朝夕之奠,无尊卑,皆脯醢酒而已,无牲体。殷,大也。唯有小敛、大敛、朔月、月半、荐新、祖奠及遣奠时有牲体。大遣奠非直牛,亦有马牲耳,故郑云“谓殷奠遣奠也”。郑云“丧所荐馈曰奠”,以无尸故也。

  凡会同、军旅、行役,共其兵军之牛与其牵▯,以载公任器。(牵▯,在辕外▯免牛也。人御之,居其前曰牵,居其旁曰▯。任犹用也。

  ○▯,薄浪反,注同。)

  [疏]“凡会”至“任器”

  ○释曰:会同军旅兼言行役,谓王行巡守皆六军从也。云“共其兵车之牛”者,但兵车驾四马之外,别有两辕驾牛以载任器者,亦谓之为兵车,故云兵车之牛也。

  ○注“牵▯”至“用也”

  ○释曰:云“牵▯,在辕外▯免牛也”者,上云兵车之牛,据在辕内者;别言“与其牵▯”,故云在辕外▯免牛也。若然,辕外在前者曰牵,在旁者曰▯,故郑覆云“人御之,居其前曰牵,居其旁曰▯”。言人御之者,以其在辕外,将御为难,故特言人御之也。云

译○积,音子赐,注同。飧,音孙。)

[疏]“凡宾”至“之牛”

○解释:说“凡宾客”,是指五等诸侯来朝见,以及他们的臣属来聘问,都共同提供用于牢礼、积膳的牛。

○注“牢礼”至“太牢”

○解释:郑玄知道牢礼包括飧和饔的原因,是因为这一条经文都是指供给宾客的。下文提到飨食,那是邀请宾客的礼仪。查考《大行人》、《掌客》都记载:“上公飧五牢,饔饩九牢,五积。侯伯飧四牢,饔饩七牢,四积。子男飧三牢,饔饩五牢,三积。”积的数量多少,各自对应飧牢的等级,至于膳,五等诸侯都是太牢,所以说牢礼包括飧和饔。说“积是用来供给宾客使用的”,是指旅途中的用度,就是《遗人》中所说的那样。又引用《司徒职》说“王国有五积”,这是以上公为例而言的。说“膳是用来在宾客停留期间表示礼遇的”,是指宾客尚未离开期间所致的礼节。又引用《掌客》说“殷膳大牢”,那里的注释说:“殷,是中,指中间尚未离开。”这就是在宾客停留期间表示礼遇。

飨食、宾射,供给其膳羞的牛。(羞,进献。所进献给宾客的膳食。《燕礼》,小臣请示执幂者(盖布的人)与羞膳者(进献膳食的人),到向宾客献酒时,膳宰设置折俎。王的膳羞也与此相同。

○食,音嗣,下文同。幂,音民狄。折,音之设。)

[疏]“飨食”至“之牛”

○解释:飨,是烹煮太牢来宴请宾客,献酒的次数依照命数。食,也是烹煮太牢来进食,食礼有九举、七举、五举,也依照命数,只是没有酒献酬罢了。都在庙中邀请宾客。射,是指大射以及天子诸侯与宾客在朝廷上射礼。天子诸侯射礼,先举行燕礼,都有折俎,所以有牛。说“供给其膳羞的牛”,是指献宾时宰夫所进献的俎。

○注“羞进”至“犹此”

○解释:引用《燕礼》“小臣请示执幂者与羞膳者,到献宾时膳宰设置折俎”,查考《燕礼》,立定宾客之后,公卿大夫升堂就席,小臣在阼阶下北面请示执幂者,与羞膳者。注释说:“执幂者,是执持瓦大(一种容器)的幂(盖布)。方形圆形的容器没有幂。羞膳者,是向公进献膳食,指的是庶羞(杂味)”等等。到主人向宾客献酒,“宾客在西阶上拜谢,在席前接受爵,回到原位,主人在宾客右侧拜送爵。膳宰进献脯醢。宾客升席,膳宰设置折俎”。这里王与宾客飨礼及宾射,设置俎的时节及设置的人没有明文记载,所以说王的膳羞也与此相同。既然如此,飨食有牛俎。至于射礼,天子诸侯都先举行燕礼,其牺牲仍然可以有牛。只是天子诸侯虽然用燕礼,只取一献之礼,未行旅酬就进行射礼。其用牺牲,则《左传》说“公当飨”。虽然如此,燕礼也用牛,与飨相同。既然如此,说膳羞则是指庶羞。不说正俎的牛,是根据庶羞而言,其实兼有正俎了。

军事,供给其槁牛。(郑司农说:“犒劳军队的牛。”

○槁,音苦报,注同。)

[疏]“军事共其槁牛”

○解释:是指将帅在军中枯槁(疲惫)时赏赐的牛,称为槁牛。

○注“郑司”至“之牛”

○解释:查考《左氏传》僖公三十三年,秦军偷袭郑国,郑国商人弦高将到周地做买卖,遇到秦军,用四张熟牛皮先行,十二头牛犒劳军队。虽然不是自己的军队,也是犒劳军队的牛,所以引用作为证据。

丧事,供给其奠牛。(指殷奠、遣奠。丧事中进献的食物叫奠。

○遣,音弃战。)

[疏]注“谓殷奠遣奠也”

○解释:丧事中从下葬之前没有尸柩,饮食只是奠停置于神前,所以称之为奠。朝夕之奠,不分尊卑,都是脯醢酒而已,没有牲体。殷,是大。只有小敛、大敛、朔月、月半、荐新、祖奠及遣奠时有牲体。大遣奠不只是牛,也有马牲,所以郑玄说“指殷奠遣奠”。郑玄说“丧所荐馈曰奠”,是因为没有尸柩的缘故。

凡会同、军旅、行役,供给其兵车的牛及其牵〇,用来装载公家的器物。(牵〇,在车辕外牵引牛的人。人驾驭它,在前面叫牵,在旁边叫〇。任,犹用。

○〇,音薄浪,注同。)

[疏]“凡会”至“任器”

○解释:会同军旅兼言行役,是指王出行巡守都有六军跟随。说“供给其兵车的牛”,只是兵车驾四马之外,另外有两辕驾牛用来装载器物,也称为兵车,所以说兵车的牛。

○注“牵〇”至“用也”

○解释:说“牵〇,在车辕外牵引牛的人”,上文说兵车的牛,是指在车辕内的;另外说“与其牵〇”,所以说在车辕外牵引牛的人。既然如此,车辕外在前面的叫牵,在旁边的叫〇,所以郑玄又说“人驾驭它,在前面叫牵,在旁边叫〇”。说人驾驭它,是因为在车辕外,驾驭困难,所以特别说人驾驭它。

“任犹用也”者,谓在军所须之器物皆是也。

  凡祭祀,共其牛牲之互与其盆{▯▯},以待事。(郑司农云:“互谓▯▯衡之属。盆{▯▯}皆器名。盆所以盛血,{▯▯}受肉笼也。”玄谓互,若今屠家县肉格。

译“任犹用也”的意思是,指军队中所需的各种器物都包括在内。

凡是举行祭祀时,提供悬挂牛牲的木架以及盆和豆,以等待祭祀时使用。(郑司农说:“互是指横木之类的东西。盆和豆都是器物的名称。盆用来盛放血,豆是用来盛肉的笼子。”郑玄认为,互就像现在屠户悬挂肉用的木架。)

○互,刘音护,徐音牙。{▯▯},音▯,刘鲁讨反。盛,音成。县,音玄。)

  [疏]注“郑司”至“肉格”

  ○释曰:先郑上文▯▯衡共为一物,後郑已不从。合以互与▯▯衡共一,弥不可。玄谓“互若今屠家县肉格”,其义可知。但祭祀杀讫,即有荐▯阎荐,孰何得更以肉县于互乎?然当是始杀解体未荐之时且县于互,待解讫乃荐之,故得有互以县肉也。故《诗》云“或剥或亨,或肆或将”。注云:“肆,陈也。”谓陈於互者也。

  充人,掌系祭祀之牲▯。祀五帝,则系于牢,刍之三月。(牢,闲也。必有闲者,防禽兽触▯。养牛羊曰刍。三月,一时,节气成。)

  [疏]“充人”至“三月”

  ○释曰:云“充人掌系祭祀之牲▯”者,但祭祀之牲,皆体▯具,故以▯言之也。云“祀五帝”者,上云掌系祭祀之牲▯,则总养天地宗庙之牲。下别言“祀五帝”,则略举五帝而已。其实昊天及地祗与四望、社稷之等外神,皆系之也。

  ○注“牢闲”至“气成”

  ○释曰:云“牢,闲也”者,校人养马谓之闲,此养牛羊谓之为牢。言闲,见其闲卫。言牢,是其牢固。所从言之异,其实一物也。云“必有闲者,防禽兽触▯”者,案《春秋》有郊牛之口伤,鼷鼠食其角,自外恐更有禽兽触▯,故郑总云焉。云“养牛羊曰刍”者,此经云系于牢刍之,惟据牛羊。若大豕则曰豢,又不系之矣。云“三月,一时,节气成”者,释必以三月之意。案宣三年《公羊》云“帝牲在于涤三月”。何休云:“涤,宫名,养帝牲三牢之处也。三牢者,各主一月,取三月一时,足以充天牲。”是其三月之义也。

  享先王,亦如之。

  [疏]“享先王亦如之”

  ○释曰:上经天地外神已别于上,故今以先王亦如之,亦系于牢,刍之三月也。

  凡散祭祀之牲,系于国门,使养之。(散祭祀,谓司中、司命、山川之属。国门,谓城门司门之官。郑司农云:“使养之,使守门者养之。”

  ○散,素但反,注同。)

  [疏]“凡散”至“养之

  ○释曰:云“散祭祀之牲”,直言“系于国门使养之”,不言三月,则或一旬之内而已,不必三月也。案楚昭王问于观射父曰:“刍豢牲则不必三月,其诸侯祭祀养牲几何?”对曰:“远不过三月,近不过浃日。”孔注云:“远,牛羊豕。近,犬鸡之属。”则诸侯祭祀养牲亦得三月及旬,则天子亦有浃日之义。若然,此散祭祀亦可浃日而已。

  ○注“散祭”至“养之”

  ○释曰:郑知“散祭祀谓司中司命山川之属”者,见上文阳祀、阴祀、望祀皆云“毛之”,社稷、四望已入毛之科内。下别云凡时祀用▯物,其中无社稷、四望,唯有天神司中、司命以上,地神山川以下。此散祭祀,则上时祀之神也。故知散祭祀是司中以下。言“之属”者,其中兼有林泽百物之等也。云“国门谓城门司门之官”者,司门总主王城十二门,皆别有下士及府史胥徒。今养牲者是十二门,而云司门之官者,总官首而言之,其实非司门自养,则先郑云使守门者养之是也。

  展牲,则告▯;(郑司农云:“展,具也。具牲,若今时选牲也。充人主以牲▯告展牲者也。”玄谓展牲,若今夕牲也。《特牲 馈食之礼》曰:“宗人视牲告充,举兽尾告备。”近之。

  ○近,附近之近。)

  [疏]注“郑司”至“近之”

  ○释曰:先郑以为选牲时,後郑不从者,若是选牲时,应在牧人,牧人选讫,始付充人。今既在系养之下,乃言“展牲则告▯”,明非初选牲,故不从。“玄谓展牲若今夕牲也”者,此举汉法以况之。又引《特牲礼》者,以其天子礼亡,故举以言焉。案彼宗人视牲告充,亦谓祭前之夕夕牲时。云“举兽尾”者,士用兔腊,言兽尾止谓兔也。言“近之”者,彼谓士礼,引证天子法,故云近之。

  硕牲,则赞。(赞,助也。君牵牲入,将致之,助持之也。《春秋传》曰:

译互,刘音护,徐音牙。〇〇,音〇,刘鲁讨反。盛,音成。县,音玄。

[疏]注“郑司”至“肉格”

○释曰:先郑认为上文〇〇与衡是同一物件,后郑已经不予采纳。若将互与〇〇衡合为同一物件,更是不可。玄认为“互就像如今屠户悬挂肉类的架子”,其义理可知。但祭祀杀牲完毕后,随即就有荐〇阎荐,熟肉又怎会再悬挂于互上呢?然而应当是在刚开始杀牲解体、尚未进献之时,暂且悬挂于互上,待解体完毕才进献,所以才有互来悬挂肉。所以《诗经》说“有的剥皮,有的烹煮,有的陈列,有的进献”。注解说:“肆,陈列。”指陈列于互上。

充人,掌管系养祭祀用的牲口。祭祀五帝,则将牲口系养在牢中,用草料喂养三个月。(牢,栅栏。必须有栅栏,是为了防止禽兽冲撞。喂养牛羊称为刍。三个月,即一个季度,节气已成。)

[疏]“充人”至“三月”

○释曰:经文说“充人掌管系养祭祀用的牲口”,因为祭祀用的牲口,都是形体完备的,所以用〇来表述。经文说“祭祀五帝”,上文说掌管系养祭祀用的牲口,则是总括天地宗庙的牲口。下文特别提及“祭祀五帝”,则是略举五帝为例。实际上昊天及地祗与四望、社稷等外神,也都系养于此。

○注“牢闲”至“气成”

○释曰:注解说“牢,栅栏”,校人养马称为闲,这里养牛羊称为牢。说闲,体现其闲卫之意;说牢,体现其牢固之意。说法不同,其实是一回事。注解说“必须有栅栏,防止禽兽冲撞”,查考《春秋》有郊牛口伤、鼷鼠食角的记载,从外面恐怕还有禽兽冲撞,所以郑玄总括这样说。注解说“喂养牛羊称为刍”,此经说系于牢中用草料喂养,只针对牛羊。如果是大猪则称为豢,又不系养了。注解说“三个月,一个季度,节气已成”,解释为何必须是三个月的原因。查考宣公三年《公羊传》说“帝牲在涤宫喂养三个月”。何休说:“涤,宫名,是喂养帝牲三牢的地方。三牢,各主管一个月,取三个月一个季度,足以充当天牲。”这就是三个月的意义。

享祭先王,也是如此。

[疏]“享先王亦如之”

○释曰:上文天地外神已分别在上文提及,所以这里说享祭先王也是如此,也是系养在牢中,用草料喂养三个月。

凡散祭祀用的牲口,系养在国门,让人喂养。(散祭祀,指司中、司命、山川之类。国门,指城门司门之官。郑司农说:“让人喂养,是让守门的人喂养。”

○散,素但反,注同。)

[疏]“凡散”至“养之

○释曰:经文说“散祭祀用的牲口”,只说“系养在国门让人喂养”,没说三个月,那么可能是在十天之内罢了,不必是三个月。查考楚昭王问观射父说:“刍豢牲口不一定喂养三个月,诸侯祭祀喂养牲口多久?”回答说:“远不超过三个月,近不超过十天。”孔注说:“远,指牛羊猪。近,指犬鸡之类。”那么诸侯祭祀喂养牲口也可达三个月或十天,那么天子也有十天的意义。如果是这样,这散祭祀也可十天罢了。

○注“散祭”至“养之”

○释曰:郑玄知道“散祭祀指司中司命山川之类”,是因为上文阳祀、阴祀、望祀都说“毛之”,社稷、四望已列入毛之的类别内。下文特别说凡时祀用〇物,其中没有社稷、四望,只有天神司中、司命以上,地神山川以下。这散祭祀,则是上文时祀的神。所以知道散祭祀是司中以下。说“之类”,其中兼有林泽百物等。注解说“国门指城门司门之官”,司门总主管王城十二门,都另有下士及府史胥徒。现在喂养牲口的是十二门,而说司门之官,是总括官首而言,其实并非司门亲自喂养,那么先郑说让守门的人喂养是对的。

展牲,则告〇;(郑司农说:“展,具备。具备牲口,就像如今选择牲口。充人主要用牲口〇来报告展牲的人。”玄认为展牲,就像如今夕牲。《特牲馈食之礼》说:“宗人视察牲口报告充备,举起兽尾报告完备。”与此相近。

○近,附近之近。)

[疏]注“郑司”至“近之”

○释曰:先郑认为是选择牲口时,后郑不予采纳。如果是选择牲口时,应在牧人,牧人选择完毕,才交付充人。现在既在系养之下,才说“展牲则告〇”,明显不是初选牲口,所以不予采纳。“玄认为展牲就像如今夕牲”,这是举汉代法度来类比。又引用《特牲礼》,是因为天子礼制亡佚,所以举此来说明。查考那里宗人视察牲口报告充备,也是指祭前之夕夕牲时。说“举兽尾”,士用兔腊,说兽尾只指兔。说“相近”,那是指士礼,引证天子法度,所以说相近。

硕牲,则赞。(赞,助也。君牵牲入,将致之,助持之也。《春秋传》曰:

“故奉牲以告曰:博硕肥▯盾。”)

  [疏]“硕牲则赞”

译所以献上牺牲来禀告说:“(这些牺牲)宽大、肥壮。”

[疏]“硕牲则赞”

○释曰:上经夕牲时,此经据正祭时。言“硕牲”者,谓君牵牲入庙,卿大夫赞币而从,皆云“博硕肥▯盾”。此充人既是养牲之官,当助持牛纟引而牵之。

  ○注“赞助”至“肥▯盾”

  ○释曰:郑知有君牵牲者,见《祭义》云:“君牵牲,穆答君,卿大夫序从。”天子亦当然。又引《春秋传》者,此《春秋左氏传》,楚武王侵随,随少师请追楚师,季梁止之,曰:“天方授楚,楚之羸,其诱我也。臣闻小之能敌大也,小道大淫。”又云:“今民馁而君逞欲,祝史矫举以祭,臣不知其可也。”公曰:“吾牲▯肥▯盾,粢盛丰备,何则不信?”对曰:“夫民,神之主也,是以圣王先成民而後致力於神。故奉牲以告曰‘博硕肥▯盾’,谓民力之普存也。”是其事也。

  ◎地官司徒下

  载师,掌任土之法,以物地事、授地职,而待其政令。(任土者,任其力势所能生育,且以制贡赋也。物,物色之,以知其所宜之事,而授农牧衡虞,使职之。)

  [疏]“载师”至“政令”

  ○释曰:此经与下经为目。言“任土之法”者,任谓任其力势所能生育,即下经云“廛里任国中之地”以下是也。云“以物地事”者,此文还於任其力势而物色之,知其种植所宜何种。云“授地职”者,既知地势所宜,而授有职事於地者。云“而待其政令”者,谓因其职事,使出赋贡,即下经“园廛二十而一”以下是。

  ○注“任土”至“职之”

  ○释曰:云“任土者,任其力势所能生育”者,力势、生育,即下文“物色”是也。云“且以制贡赋也”者,地势所能生育,本以字民,但百姓足君孰与不足,故因民九职以制贡,故云且以制贡赋也。但地之所出唯贡而已,口率出钱及军法乃名赋。郑并言赋者,以民有地贡,即有钱赋及军赋,故郑兼言赋也。且《禹贡》地贡亦名赋,故言“厥赋唯上上”之等也。云“物,物色之,以知其所宜之事”者,此言出於《孝经纬》。故《孝经纬 援神契》云:“五岳藏神,四渎含灵,五土出利,以给天下。黄白宜种禾,黑坟宜种麦,苍赤宜种菽,ㄜ泉宜种稻。”所宜处多,故郑云之属也。但《草人》所云物地者,据观形色布种所宜,故二处皆云物地也。云“而授农牧衡虞使职之”者,既物地知所宜,须有职事。案《大宰职》,九职皆主营地以出贡,山虞、泽虞、川衡、林衡亦主地以出税,故知授地职中有此农牧衡虞之等,但九职中略举农牧二者。案《小司徒职》云“分地域而辨其守,施其职”。彼守职文具,故彼郑注“守谓衡虞,职谓九职”。此经无守,惟有地职,故郑以地职中兼见衡虞之守也。

  以廛里任国中之地,以场圃任园地,以宅田、士田、贾田任近郊之地,以官田、牛田、赏田、牧田任远郊之地,以公邑之田任甸地,以家邑之田任稍地,以小都之田任县地,以大都之田任▯地。(故书廛或作坛,郊或为蒿,稍或作削。郑司农云:“坛读为廛。廛,市中空地未有肆,城中空地未有宅者。民宅曰宅。宅田者,以备益多也。士田者,士大夫之子得而耕之田也。贾田者,吏为县官卖财与之田。官田者,公家之所耕田。牛田者,以养公家之牛。赏田者,赏赐之田。牧田者,牧六畜之田。”《司马法》曰:“王国百里为郊,二百里为州,三百里为野,四百里为县,五百里为都。”杜子春云:“蒿读为郊。五十里为近郊,百里为远郊。”玄谓廛里者,若今云邑里居矣。廛,民居之区域也。里,居也。圃,树果▯之属,季秋於中为场。樊圃谓之园。宅田,致仕者之家所受田也。《士相见礼》曰:“宅者在邦则曰市井之臣,在野则曰草茅之臣。”士读为仕。仕者亦受田,所谓圭田也。《孟子》曰:“自卿以下必有圭田,圭田五十亩。”贾田,在市贾人其家所受田也。官田,庶人在官者其家所受田也。牛田、牧田,畜牧者,之家所受田也。公邑,谓六遂馀地,天子使大夫治之,自此以外皆然。二百里、三百里

译○解释说:上一章讲的是傍晚举行夕牲仪式的时候,这一章讲的是正式祭祀的时候。文中说“硕牲”,是指国君牵着牺牲进入宗庙,卿大夫拿着币帛跟随在后面,都说是“博硕肥腯”。充人既然是饲养牺牲的官员,应当协助拿着牛鼻绳来牵引它。

○注释“赞助”到“肥腯”

○解释说:郑玄知道有国君牵牺牲这件事,是看到《祭义》中说:“国君牵牺牲,穆伯回答国君,卿大夫依次跟随。”天子当然也是这样。又引用《春秋传》的,这是《春秋左氏传》,楚武王侵犯随国,随国少师请求追击楚军,季梁阻止他,说:“上天正把权力授予楚国,楚国的疲弱,是在引诱我们。我听说小国能够对抗大国,是因为小国正道而大国淫乱。”又说:“现在百姓饥饿而国君放纵欲望,祝史虚夸地举行祭祀,我不知道这能行吗?”国君说:“我的牺牲肥美,祭品丰盛完备,为什么神灵不信任呢?”回答说:“百姓,是神灵的主人,所以圣明的君王先成就百姓而后致力于侍奉神灵。所以捧着牺牲禀告说‘博硕肥腯’,是说民力普遍存在。”就是这件事。

◎地官司徒下

载师,掌管根据土地情况分配职事的法则,通过考察土地适宜做什么来授予相应的职事,并等待政令的实施。(任土,就是根据土地的力量和形势所能生长的情况,并且用来制定贡赋。物,是物色考察,以知道它适宜做什么,从而授予农牧衡虞等官,让他们负责管理。)

[疏]“载师”到“政令”

○解释说:这一章和下一章是总目。说“任土之法”,任是说根据土地的力量和形势所能生长的情况,就是下一章所说的“廛里任国中之地”以下的内容。说“以物地事”,这句话还是说在根据土地力量形势的基础上进行物色考察,知道种植适宜什么种类。说“授地职”,既然知道地势适宜什么,就授予在该地上有职事的人。说“而待其政令”,是说因为他们的职事,让他们出赋税和贡品,就是下一章“园廛二十而一”以下的内容。

○注释“任土”到“职之”

○解释说:说“任土者,任其力势所能生育”,力势、生育,就是下文所说的“物色”。说“且以制贡赋也”,地势所能生长的,本来是为了养活百姓,但百姓富足国君怎么会不富足呢,所以根据百姓的九种职事来制定贡赋,所以说且用来制定贡赋。但土地所出的只有贡品而已,按人口征收的钱以及军费才叫赋。郑玄并提赋,是因为百姓有土地贡品,就有钱赋和军赋,所以郑玄兼提赋。况且《禹贡》中的土地贡品也叫赋,所以说“厥赋唯上上”之类的话。说“物,物色之,以知其所宜之事”,这句话出自《孝经纬》。所以《孝经纬·援神契》说:“五岳藏神,四渎含灵,五土出产利物,以供给天下。黄白色的土地适宜种禾,黑而松软的土地适宜种麦,青红色的土地适宜种豆,低洼湿润的土地适宜种稻。”适宜的地方很多,所以郑玄说之类的话。但《草人》所说的物地,是根据观察形色来安排播种的适宜性,所以两处都说物地。说“而授农牧衡虞使职之”,既然物色土地知道了适宜什么,就必须有职事。查《大宰职》,九职都主要经营土地以出产贡品,山虞、泽虞、川衡、林衡也主要管理土地以出产税赋,所以知道授予土地职事中包括这些农牧衡虞之类,但九职中只略举了农牧两种。查《小司徒职》说“划分地域而辨别其守卫,施行其职事”。那里的守卫和职事都很详细,所以那里郑玄注“守谓衡虞,职谓九职”。这一章没有守,只有地职,所以郑玄认为地职中兼见衡虞的守卫。

用廛里的土地来承担国都之内的职事,用场圃的土地来承担园地的职事,用宅田、士田、贾田来承担近郊的土地职事,用官田、牛田、赏田、牧田来承担远郊的土地职事,用公邑的土地来承担甸地的职事,用家邑的土地来承担稍地的职事,用小都的土地来承担县地的职事,用大都的土地来承担鄙地的职事。(旧本中“廛”有的写作“坛”,“郊”有的写作“蒿”,“稍”有的写作“削”。郑司农说:“坛读为廛。廛,是市中空地没有店铺,城中空地没有住宅的地方。百姓的住宅叫宅。宅田,是用来预备人口增加的。士田,是士大夫的儿子可以耕种的田地。贾田,是官吏为官府买卖财物而给的田地。官田,是公家耕种的田地。牛田,是用来饲养公家牛只的。赏田,是赏赐的田地。牧田,是放牧六畜的田地。”《司马法》说:“王畿百里为郊,二百里为州,三百里为野,四百里为县,五百里为都。”杜子春说:“蒿读为郊。五十里为近郊,百里为远郊。”郑玄说:廛里,就像现在说的邑里居住区。廛,是民居的区域。里,是居住的地方。圃,是种植瓜果之类,季秋在其中打场。围有篱笆的圃叫园。宅田,是退休官员家中受领的田地。《士相见礼》说:“住在城里的就叫市井之臣,住在野外的就叫草茅之臣。”士读为仕。做官的也受领田地,所谓圭田。《孟子》说:“从卿以下一定有圭田,圭田五十亩。”贾田,是在市贾人家里受领的田地。官田,是庶人在官府任职者家里受领的田地。牛田、牧田,是畜牧者家里受领的田地。公邑,是指六遂之外的土地,天子派大夫治理,从此以外都这样。二百里、三百里

,其上大夫如州长;四百里、五百里,其下大夫如县正。是以或谓二百里为州,四百里为县云。遂人亦监焉。家邑,大夫之采地。小都,卿之采地。大都,公之采地,王子弟所食邑也。▯,五百里,王畿界也。皆言任者,地之形实不方平如图,受田邑者,远近不得尽如制,其所生育赋贡,取正於是耳。以廛里任国中,而《遂人职》授民田,夫一廛,田百亩,是廛里不谓民之邑居在都城者与?凡王畿内方千里,积百同,九百万夫之地也。有山陵、林麓、川泽、沟渎、城郭、宫室、涂巷,三分去一,馀六百万夫。又以田不易、一易、再易上中下相通,定受田者三百万家也。远郊之内,地居四同,三十六万夫之地也。三分去一,其馀二十四万夫,六乡之民七万五千家,通不易、一易、再易,一家受二夫,则十五万夫之地,其馀九万夫。廛里也,场圃也,宅田也,士田也,贾田也,官田也,牛田也,赏田也,牧田也,九者亦通受一夫焉,则半农人也,定受田十二万家也。《食货志》云:“农民户一人已受田,其家众男为馀夫,亦以口受田如比。士工商家受田,五口乃当农夫一人。”今馀夫在遂地之中,如此则士工商以事入在官,而馀夫以力出耕公邑。甸稍县都合居九十六同,八百六十四万夫之地。城郭宫室差少,涂巷又狭,於三分所去六而存一焉,以十八分之十三率之,则其馀六百二十四万夫之地,通上中下,六家而受十三夫,定受田二百八十八万家也。其在甸七万五千家为六遂,馀则公邑。

译其上大夫的职掌如同州长;四百里、五百里范围内的下大夫,其职掌如同县正。因此有人称二百里为州,四百里为县。遂人也参与监管。家邑,是大夫的采地;小都,是卿的采地;大都,是公的采地,也是王子弟所食邑的地方。〇五百里,是王畿的边界。都说是“任”,是因为土地的实际形状并不像图样那样方正平整,接受田邑的人,远近不可能完全符合制度,其所出产的赋税贡品,正是以此为标准来确定的。以廛里来承担国中的赋役,而《遂人职》授予百姓田地,一廛对应百亩田地,这廛里难道不是指百姓居住在都城中的聚落吗?凡是王畿内方圆千里,总计一百个“同”,是九百万夫的土地。其中有山陵、林麓、川泽、沟渎、城郭、宫室、道路街巷,去掉三分之一,剩余六百万夫。又因为田地有不易、一易、再易的上中下三等相通,确定接受田地的为三百万家。远郊之内,土地占据四个“同”,是三十六万夫的土地。去掉三分之一,剩余二十四万夫,六乡的百姓有七万五千户,通计不易、一易、再易,一家接受两夫的土地,则是十五万夫的土地,剩余九万夫。这是廛里、场圃、宅田、士田、贾田、官田、牛田、赏田、牧田,这九类也通计接受一夫的土地,则是半农人,确定接受田地的为十二万家。《食货志》说:“农民一户中一人已接受田地,家中其余成年男子作为余夫,也按人口接受田地如同上述。士工商家庭接受田地,五人才相当于农夫一人。”现在余夫在遂地之中,这样则士工商因从事职业而在官府任职,而余夫出力耕种公邑。甸、稍、县、都合居九十六个“同”,是八百六十四万夫的土地。城郭宫室相对较少,道路街巷又狭窄,在三分中去掉六份而保留一份,以十八分之十三的比例计算,则剩余六百二十四万夫的土地,通计上中下三等,六家接受十三夫的土地,确定接受田地的为二百八十八万家。其中在甸的七万五千户作为六遂,其余则是公邑。

○廛,直连反。场,直良反。圃,布古反,又音布。贾,音古,注同。▯,居良反。吏为,于伪反。▯,力果反。州长,丁丈反,後皆同。监,古衔反。尽,津忍反。者与,音馀。麓,音鹿。涂,音徒。去,起吕反,下同。如比,徐方二反。率,音律,又音类。)

  [疏]“以廛”至“▯地”

  ○释曰:此一经论任土之法。但天子畿内千里,中置国城,四面至▯各五百里,百里为一节,封授不同。今则从近向远,发国中为始也。但自远郊百里之内,置六乡七万五千家,自外馀地,有此廛里,以至牧田九等所任也。云“以公邑之田任甸地”者,郊外曰甸。甸在远郊之外,其中置六遂七万五千家,馀地既九等之人所受,以为公邑也。但自此以至畿▯,四处皆有公邑,故据此而言也。云“以家邑之田任稍地”者,谓天子大夫各受采地,二十五里在三百里之内也。云“以小都之田任县地”者,谓天子之卿各受五十里采地,在四百里县地之内也。云“以大都之田任▯地者,谓三公及亲王子母弟各受百里采地,在五百里▯地之中也。名三百里地为“稍”者,以大夫地少,稍稍给之,故云稍也。四百里为“县”者,以四百里采地之外地为公邑,主之者尊卑如县正,故《司马法》亦名四百里为县也。五百里为“▯”者,以外畔至五百里畿▯,故以▯言之。

  ○注“故书”至“公邑”

  ○释曰:云“故书廛或作坛”已下,先郑及子春等不从故书者,以其坛与蒿、削义无所取故也。郑司农云“廛,市中空地未有肆,城中空地未有宅”,後郑不从者,以其廛者廛绵於中,里又训为居,不得为空地。若空地,何因有二十而税乎?且司农又不释里之与廛义异,故後郑以为民居之区域,与《孟子》“五亩之宅”及《遂人》“夫一廛”一物解之也。司农云“民宅曰宅,宅田以备益多也”者,司农意,以宅本一夫受一区,恐後更有子弟,国中不容,故别受宅田於近郊,以备於後子弟益多,出往居之。後郑不从者,依《士相见礼》,致仕者有宅在国、宅在野二者,依彼称宅与此宅田文同,故不从先郑,依彼解之。司农云“士田者,士大夫之子得而耕之田也”,後郑不从者,以此士字言之,不得兼大夫。又《礼记》,士之子不免农,大夫之子免农矣,不得为大夫子得而耕之田,故後郑破此士为仕。仕谓卿大夫以下,仕宦得田,依《孟子》圭田解之。司农云“贾田者,吏为县官卖财,与之田”後郑不从者,依《周礼》之内云“贾人”者,皆仕在官,府史之属,受禄於公家,何得复受田乎?故後郑以为贾人其家所受田也。司农云“官田者公家之所耕田”,後郑不从者,下云近郊十一,皆据此士官田之等;若官田是公家所耕,何得有税乎?故後郑以为府史之等仕在官,家人所受田也。司农云“牛田者以养公家之牛”,後郑不从者,若是养公家牛,何得下文有税?故後郑亦为牛人之家所受田也。司农云“赏田者,赏赐之田”,此即《夏官 司勋》云赏地,一也,故後郑从之。司农云“牧田者牧六畜之田”,司农意,此即牧人掌牧六牲者也。後郑不从者,若是牧人牧六牲,则是公家放牧之地,何得下文有税乎?故後郑亦云牧人家人所受田也。司农引《司马法》已下者,证经远郊百里,四百里为县,五百里▯。▯即都,一也。无取於州与野之义,连引之耳。子春云“五十里为近郊”,後郑义亦然,故《书序》云“周公既没,命君陈分正东郊成周”。郑注云:“天子之国,五十里为近郊,今河南、洛阳,相去则然。”是近郊五十里之验也。子春又云“远郊百里”,此与《司马法》同,故後郑从之也。玄谓里,居也,案:《尔雅 释言》云“里,邑也”,今云里居者,但里居城邑之中,故《尔雅》云里邑,不谓训里为邑,故郑云里居也。云“圃树果▯之属”者,此谓田首之界,家有二亩半,以为井灶葱韭者,故得种树果▯之属。云“季秋於中为场”者,《七月》诗云“九月筑

译○“廛”字,音直连。“场”字,音直良。“圃”字,音布古,又音布。“贾”字,音古,注中相同。“〇”字,音居良。“吏为”的“为”字,音于伪。“〇”字,音力果。“州长”的“长”字,音丁丈,后面都相同。“监”字,音古衔。“尽”字,音津忍。“者与”的“与”字,音馀。“麓”字,音鹿。“涂”字,音徒。“去”字,音起吕,下面相同。“如比”的“比”字,音徐方二反。“率”字,音律,又音类。

[疏]“以廛”到“〇地”

○解释说:这一经文论述的是根据土地情况分配赋役的方法。但是天子王畿之内方圆千里,中间设置国都城池,四面到〇各五百里,每百里为一个等级,封授的制度各不相同。现在是从近向远,从国都之中开始说起。但是自远郊百里之内,设置六乡,有七万五千户人家;自这以外的剩余土地,有这种廛里,直到牧田九等所承担的赋役。经文说“用公邑的田地来承担甸地的赋役”,郊外称为甸。甸在远郊之外,其中设置六遂,有七万五千户人家,剩余的土地既然由九等的人所受领,作为公邑。但是从此直到王畿的〇,四处都有公邑,所以依据这个来说。经文说“用家邑的田地来承担稍地的赋役”,是说天子的大夫各自受领采地,二十五里在三百里之内。经文说“用小都的田地来承担县地的赋役”,是说天子的卿各自受领五十里采地,在四百里县地之内。经文说“用大都的田地来承担〇地的赋役”,是说三公以及天子的亲王子弟各自受领百里采地,在五百里〇地之中。将三百里的地称为“稍”,是因为大夫受领的土地少,渐渐地供给,所以说稍。四百里称为“县”,是因为四百里采地之外的土地作为公邑,主管的人尊卑如同县正,所以《司马法》也将四百里称为县。五百里称为“〇”,是因为外边到达五百里王畿的〇,所以用〇来说。

○注“故书”到“公邑”

○解释说:注中说“故书‘廛’或者写作‘坛’”以下,先郑(郑众)以及子春等不遵从故书,是因为坛与蒿、削在意义上没有可取之处。郑司农(郑众)说“廛,是市中没有店铺的空地,城中没有住宅的空地”,后郑(郑玄)不遵从,是因为廛是绵密地排列在中间,里又解释为居住,不能是空地。如果是空地,为什么会有二十分之一征税呢?况且司农又不解释里与廛意义不同,所以后郑认为这是民居的区域,与《孟子》“五亩之宅”以及《遂人》“夫一廛”是同一事物来解释。司农说“民宅叫宅,宅田是为了预备以后增多”,司农的意思,认为宅本来是一夫受领一区,担心以后再有子弟,国都之中容纳不下,所以另外在近郊受领宅田,为了预备以后子弟增多,出去居住。后郑不遵从,依据《士相见礼》,退休的人有宅在国都、宅在野外两种,依据那里称宅与此处宅田文字相同,所以不遵从先郑,依据那里来解释。司农说“士田,是士大夫的儿子得以耕种的田地”,后郑不遵从,因为从这“士”字来说,不能兼指大夫。又《礼记》说,士的儿子不免务农,大夫的儿子免除务农了,不能说是大夫的儿子得以耕种的田地,所以后郑将“士”破读为“仕”。仕指卿大夫以下,做官得以受田,依据《孟子》圭田来解释。司农说“贾田,是官吏为县官买卖财物,给予的田地”,后郑不遵从,依据《周礼》里面说“贾人”,都是在官任职,府史之类,从公家受禄,怎么能又受田呢?所以后郑认为这是贾人家里所受的田。司农说“官田,是公家所耕种的田地”,后郑不遵从,下文说近郊十一,都依据这士官田的等级;如果官田是公家所耕种,怎么会有税呢?所以后郑认为这是府史之类在官任职,家人所受的田。司农说“牛田,是用来养公家的牛”,后郑不遵从,如果是养公家的牛,怎么下文有税?所以后郑也认为是牛人家里所受的田。司农说“赏田,是赏赐的田地”,这就是《夏官·司勋》所说的赏地,是一样的,所以后郑遵从。司农说“牧田,是放牧六畜的田地”,司农的意思,这就是牧人掌管放牧六牲。后郑不遵从,如果是牧人放牧六牲,那就是公家放牧的地方,怎么下文有税呢?所以后郑也说这是牧人家里所受的田。司农引用《司马法》以下,证明经文远郊百里,四百里为县,五百里〇。〇就是都,是一样的。不取州与野的意义,连引罢了。子春说“五十里为近郊”,后郑的道理也是这样,所以《书序》说“周公去世后,命令君陈分正东郊成周”。郑注说:“天子的国都,五十里为近郊,现在河南、洛阳,相距就是这样。”这是近郊五十里的验证。子春又说“远郊百里”,这与《司马法》相同,所以后郑遵从。玄(郑玄)说里,是居住。查考:《尔雅·释言》说“里,邑也”,现在说里居,只是里居住在城邑之中,所以《尔雅》说里邑,不是说将里解释为邑,所以郑说里居。说“圃种植果〇之类”,这是指田首的边界,家有两亩半,作为井灶葱韭之用,所以得以种植果〇之类。说“季秋在中间设置场”,《七月》诗说“九月筑

场圃”是也。云“樊圃谓之园”者,《大宰》九职有园圃毓草木,并园言之,《诗》折柳樊圃,故云樊圃谓之园也。引《士相见》者,破先郑以为宅田为民宅之义也。云“士读为仕”者,後郑之意,单士恐不兼卿大夫,故破从仕宦之仕。云“所谓圭田也”者,所谓《王制》“夫圭田无征”,复是殷法,故圭田无税入天子法,故言无征。此是周法,故有近郊十一而税。引《孟子》者,证圭田卿大夫士皆有之义也。云“贾田”已下至“畜牧者之家所受田也”者,皆是不从司农之义。云“公邑谓六遂馀地”者,欲见六乡之内,有九等之田无公邑之意。云“天子使大夫治之”者,以其四等公邑非乡遂,又非采地,不见有主治之;以《司马法》云“二百里曰州,四百里曰县”言之,故知天子使大夫治之也。云“自此以外皆然”者,以《大宰》九赋有邦甸家稍邦都之赋,非采地,是公邑可知。又三百里以外,其地既广,三等采地所受无多,故唯九十三国,明自外皆是馀地为公邑也。若然,是公邑之地有四处也。云“二百里三百里其大夫如州长,四百里五百里其大夫如县正”者,此约《司马法》“二百里曰州,四百里曰县”而言,则从二百里向外有四百里,二百里为一节。故二百里、三百里,大夫治之,尊卑如州长,中大夫也,四百里、五百里尊卑如县正,下大夫也。云“是以或谓二百里为州、四百里为县云”者,此还据《司马法》而言。无正文,约与彼同,故言“或”、又言“云”以疑之也。云“遂人亦监焉”者,案:《遂人》云“掌野”,郑云“郊外野”。大总言之,则自百里外置六遂为野,自百里外至五百里畿皆曰野,是以彼下又云“夫间有遂”云云,而言以达于畿。但乡遂及公邑皆为沟洫法,是以遂人亦监焉。云“家邑,大夫之采地。小都,卿之采地。大都,公之采地”者,此经有家邑、小都、大都之文,《小司徒》有“四丘为甸、四甸为县、四县为都”。彼据税入天子而言,此总据采地大小而言。则家邑二十五里,小都五十里,大都百里,通治沟洫及浍而言也。云“王子弟所食邑也”者,王子弟者,据《春秋》之义,兄言弟者,皆王之同母弟。则母弟与王之庶子与公同,食百里,地在▯;稍疏者与卿同,食五十里,地在县;又疏者与大夫同,食二十五里,地在稍。故在下别言王子弟所食邑。云“皆言任者,地之形实不方平如图”者,上经注“任土者,任其力势所能生育”,彼并言土,故云任,言任其生育。此经皆单言任,故以任其曲直高下形实解之,言任,义得两含也。云“受田邑者,远近不得尽如制”者,地既不可方平如图,明受田受邑者不得尽如制。制还是图也。云“其所生育赋贡,取正於是耳”者,此郑还释任义,非直任其形,实兼解任其生育贡赋取正也。是以上注云“任其生育,且以制贡赋也”。云“以廛里任国中,而《遂人职》受民田,夫一廛田百亩”,引之者,覆破司农谓廛为空地,故云“是廛里不谓民之邑居在都城者与”,言正是民之邑居在都城者,并解之也。云“凡王畿内方千里”者,据《大司徒》、《大司马》皆云王畿千里而言也。云“积百同”者,王畿千里,开方之,方千里为方百里者百,百里为一同,故云积百同。云“九百万夫之地也”者,一同百成,成九百夫,十成九千夫,百成九万夫,百同故九百万夫之地也。云“有山陵、林麓、川泽、沟渎、城郭、宫室、涂巷,三分去一,馀六百万夫”者,案《大司徒》注:“积石曰山,大阜曰陵,注渎曰川,水锺曰泽。”《尔雅 释山》“山足曰麓”。此渎非四渎,其沟亦非田间广深四尺之沟,直是通水之沟渎也。城谓方十二里。郭谓郛郭。宫室谓城郭之内官民宫室。涂巷谓城内九经九纬及民间街巷之等。三分去一谓九百万夫之中三分去一,故云馀六百万夫也。案洛邑千里之中,山林之等多於平地,而郑以三分去一,据大较而言也。云“又以田不易、一易、再易、上中下相通”

译“场圃”就是这种情况。说“樊圃叫做园”的,是因为《周礼·天官·大宰》九职中有“园圃毓草木”,将园与圃并提,《诗经》中有“折柳樊圃”的诗句,所以说樊圃叫做园。引用《仪礼·士相见礼》的,是为了驳斥先郑认为宅田是百姓住宅用地的说法。说“士应读为仕”的,是后郑的意思,因为单独的“士”恐怕不能兼指卿大夫,所以驳正而采用仕宦的“仕”。说“这就是所谓的圭田”的,是指《王制》中“夫圭田无征”,这又是殷代的制度,所以圭田没有税收,这是天子的制度,所以说无征。这是周代的制度,所以有近郊十一的税率。引用《孟子》的,是为了证明圭田是卿大夫士都有的意思。说“贾田”以下到“畜牧者之家所受田也”的,都是不采纳司农的解释。说“公邑是指六遂以外的土地”的,是为了表明六乡之内,有九等之田而没有公邑的意思。说“天子派遣大夫治理它”的,是因为这四等公邑既不属于乡遂,也不属于采地,看不出有主持治理的人;根据《司马法》说“二百里曰州,四百里曰县”来推论,所以知道是天子派遣大夫治理的。说“从此以外都是这样”的,是因为《大宰》九赋中有邦甸、家稍、邦都之赋,这些不是采地,是公邑可以知道。又三百里以外,土地既广大,三等采地所受的不多,所以只有九十三国,明显自外都是剩余的土地作为公邑。如果这样,那么公邑的土地有四处。说“二百里、三百里的大夫如同州长,四百里、五百里的大夫如同县正”的,这是约略根据《司马法》“二百里曰州,四百里曰县”而言,那么从二百里向外有四百里,二百里为一节。所以二百里、三百里,由大夫治理,尊卑如同州长,是中大夫;四百里、五百里尊卑如同县正,是下大夫。说“因此有人说二百里为州、四百里为县”的,这还是根据《司马法》而言。没有正文,约略与彼相同,所以说“或”、又说“云”来表示怀疑。说“遂人也监督它”的,查《遂人》说“掌野”,郑玄说“郊外为野”。大而言之,那么自百里外设置六遂为野,自百里外至五百里畿内都叫野,所以彼下文又说“夫间有遂”等等,而说以达于畿。但乡遂及公邑都实行沟洫法,所以遂人也监督。说“家邑,是大夫的采地。小都,是卿的采地。大都,是公的采地”的,此经文有家邑、小都、大都的文字,《小司徒》有“四丘为甸、四甸为县、四县为都”。彼是根据税收归天子而言,此总根据采地大小而言。那么家邑二十五里,小都五十里,大都百里,是连同治理沟洫及浍而言的。说“王子弟所食邑”的,王子弟,根据《春秋》之义,兄言弟的,都是王的同母弟。那么母弟与王的庶子与公相同,食邑百里,地在甸;稍疏的与卿相同,食邑五十里,地在县;更疏的与大夫相同,食邑二十五里,地在稍。所以在下分别说王子弟所食邑。说“都说任的,是因为地的形状实际不像图那样方正平坦”的,上文注“任土者,任其力势所能生育”,彼并言土,所以说任,说任其生育。此经文都单言任,所以以任其曲直高下形实解释,说任,意义包含两方面。说“受田邑的,远近不能完全符合制度”的,地既然不能方正平坦如图,明显受田受邑者不能完全符合制度。制度还是图的意思。说“其所生育赋贡,取正于此”的,此郑玄还解释任义,不只是任其形,实在兼解任其生育贡赋取正。所以上注说“任其生育,且以制贡赋也”。说“以廛里任国中,而《遂人职》受民田,夫一廛田百亩”,引用它的,是为了再次驳斥司农认为廛为空地的说法,所以说“是廛里不谓民之邑居在都城者与”,说正是民之邑居在都城者,一并解释。说“凡王畿内方千里”的,是根据《大司徒》、《大司马》都说王畿千里而言的。说“积百同”的,王畿千里,开方之,方千里为方百里者百,百里为一同,所以说积百同。说“九百万夫之地”的,一同百成,成九百夫,十成九千夫,百成九万夫,百同所以是九百万夫之地。说“有山陵、林麓、川泽、沟渎、城郭、宫室、涂巷,三分去一,馀六百万夫”的,查《大司徒》注:“积石曰山,大阜曰陵,注渎曰川,水锺曰泽。”《尔雅·释山》“山足曰麓”。此渎非四渎,其沟亦非田间广深四尺之沟,只是通水的沟渎。城谓方十二里。郭谓郛郭。宫室谓城郭之内官民宫室。涂巷谓城内九经九纬及民间街巷之等。三分去一谓九百万夫之中三分去一,所以说馀六百万夫。查洛邑千里之中,山林等多于平地,而郑玄以三分去一,是根据大略而言的。说“又以田不易、一易、再易、上中下相通”

者,此相通三家受六夫之地也。云“定受田者三百万家也”者,亦据六百万夫相通而言也。云“远郊之内,地居四同,三十六万夫之地也”者,以其远郊百里内置六乡,四面相距二百里,二二而四,故四同。每同有九万夫,四九三十六,故知三十六万夫之地。云“三分去一,其馀二十四万夫”者,前文总据畿内方千里三分去一,此更据四同之内山陵之等三分去一,故其馀二十四万夫也。云“六乡之民七万五千家”者,乡有万二千五百家,六乡故七万五千家。云“通不易、一易、再易、一家受二夫,则十五万夫之地”者,此亦相通而言也。云“其馀九万夫”者,据二十四万夫除十五万夫,故馀九万夫也。云“廛里已下”至“半农人也”,郑意九者未必各整万家,以大抵九者各为万家解之,据整数而言耳。云“亦通受一夫焉”者,其中亦有不易、一易、再易相通,而各受一夫焉。云“半农人也”者,农人相通各受二夫之地,此受一夫,故云半农人也。云“定受田十二万家也”者,此郑总计六乡七万五千家,此九者二夫为一夫,九万为四万五千,四万五千添七万五千,为十二万夫。据实受地为定数,故云定也。云“《食货志》云:“农民户一人已受田,其家众男为馀夫,亦以口受田如此”,引之者,证六乡七万五千家,家以七夫为计,馀子弟多,三十壮有室,其合受地,亦与正夫同,故《遂人》云“夫一廛,田百亩,馀夫亦如之”。是其馀众男为馀夫,亦以口受田,如正夫之比类。若然,案《孟子》云:“圭田五十亩,馀夫二十五亩。”彼馀夫与正夫不同者,彼馀夫是年二十九已下,未有妻,受口田,故二十五亩;若三十有妻,则受夫田百亩。故郑注《内则》云“三十受田给征役”。《乡大夫》注亦云“有夫有妇乃成家”。何休亦云“一夫一妇,受井田百亩”。云“士工商家受田,五口乃当农夫一人”者,此谓士与工商之家,丈夫成人受田各受一夫,则上云半农人者是也;其家内无丈夫,其馀家口不得如成人,故五口乃当农夫一人矣。云“今馀夫在遂地之中”者,谓百里内置六乡,以九等受地,皆以一夫为计,其地则尽;至於馀夫,无地可受,则六乡馀夫等,并出耕在遂地之中、百里之外。其六遂之馀夫,并亦在遂地之中受田矣,故总云“今馀夫在遂地之中也。云“如此则士工商以事入在官,而馀夫以力出耕公邑”者,案《食货志》:“士农工商四民有业。学以居位曰士,辟土殖▯曰农,作巧成器曰工,通财粥货曰商。圣王量能授事,四民陈力受职,故地无旷土。”又云“农民户一人已受田,其家众男为馀夫,亦以口受田如比”。又云“士工商家受田,五口乃当农夫一人。此谓平土可以为法”。又见《齐语》管子对桓公亦云:“昔者圣王处士以闲燕,处工就官府,处商就市井,处农就田野。”皆云“少而习焉,其心安焉”。据此二文皆有四民,但民农已於上乡遂公邑受地,故此唯说士工商三者也。其身得禄免农,其子不免农,故《礼记》问士之子,长曰“能耕矣”,大夫已上之子则免农矣。故《礼运》云:“大夫有田以处其子孙。”然士既有禄,沾及子弟,故其家田亦五口乃当农夫一人也。其工商比农民为贱,故其家人亦五口乃当农夫一人。此工商则与上贾人别,彼贾人仕在官,若府史,但异名耳。此工商,有事时复为官所使,故云以事入在官。云“馀夫以力出耕公邑”者,还是五口之内有丈夫,非士工商之身,即曰馀夫。百里内既置六乡及九等,无地可居,故知亦出耕公邑也。云“甸稍县都合居九十六同,八百六十四万夫之地”者,经有任甸稍县都,远郊之内已入六乡与九等,故此特据甸地外至五百里。但王畿千里,总计有百同,已取四同为百里内,故馀有九十六同。同有九万夫,百同则九百万夫。其中除四同三十六万夫,故馀为九十六同八百六十四万夫之地也。云“城郭宫室差少涂巷又狭”者,郑欲解於三分所去而存二之意。但百里之外虽有

译所谓“相通”,是指三家共同受领六夫之田。说“确定受田的是三百万家”,也是依据六百万夫共同受田而言的。说“远郊之内,土地占据四个同,是三十六万夫的土地”,是因为在远郊百里之内设置六乡,四面相距二百里,二乘以二等于四,所以是四个同。每个同有九万夫,四乘以九等于三十六,所以知道是三十六万夫的土地。说“减去三分之一,剩余二十四万夫”,前文总括王畿千里之地减去三分之一,这里更具体地依据四个同之内山陵等地减去三分之一,所以剩余二十四万夫。说“六乡的百姓有七万五千户”,因为每乡有一万二千五百户,六乡所以是七万五千户。说“通计不易、一易、再易之地,一家受领两夫之田,则是十五万夫的土地”,这也是共同受田而言的。说“剩余九万夫”,是依据二十四万夫减去十五万夫,所以剩余九万夫。说“廛里以下”到“半农人”,郑玄的意思是这九类未必各自正好是一万户,大概是以九类各为一万户来解释,只是依据整数而言罢了。说“也共同受领一夫之田”,其中也有不易、一易、再易共同受田,而各自受领一夫之田。说“半农人”,农人共同受领两夫之田,这里受领一夫,所以说半农人。说“确定受田十二万户”,这是郑玄总计六乡七万五千户,这九类两夫算作一夫,九万算作四万五千,四万五千加上七万五千,等于十二万夫。依据实际受田的地积作为定数,所以说“定”。说“《食货志》说:‘农民一户一人已受田,家中其他男子作为余夫,也按人口受田如此’”,引用它,是为了证明六乡七万五千户,每家以七夫计算,多余的子弟多,三十岁成年有妻室,他们应当受田,也与正夫相同,所以《遂人》说“一夫一廛,田百亩,余夫也如此”。这就是说其他众男作为余夫,也按人口受田,如同正夫一类。如果这样,查《孟子》说:“圭田五十亩,余夫二十五亩。”那里的余夫与正夫不同,是因为那里的余夫是二十九岁以下,没有妻子,受口田,所以是二十五亩;如果三十岁有妻子,则受夫田百亩。所以郑玄注《内则》说“三十岁受田供给征役”。《乡大夫》注也说“有夫有妇才成家”。何休也说“一夫一妇,受井田百亩”。说“士工商家受田,五口才相当于农夫一人”,这是说士与工商之家,成年男子受田各自受一夫,就是上面说的半农人;其家中没有成年男子,其余家口不能像成年人那样,所以五口才相当于农夫一人。说“现在余夫在遂地之中”,是说百里之内设置六乡,以九等受田,都以一夫计算,土地就用尽了;至于余夫,没有土地可受,那么六乡的余夫等,都出外耕种在遂地之中、百里之外。六遂的余夫,也都在遂地之中受田了,所以总说“现在余夫在遂地之中”。说“这样那么士工商因事进入官府,而余夫出力耕种公邑”,查《食货志》:“士农工商四民各有职业。学习以居位叫士,开辟土地种植叫农,制作精巧器物叫工,流通财物贩卖货物叫商。圣王衡量能力授予事务,四民施展力量接受职事,所以土地没有荒废的。”又说“农民一户一人已受田,家中其他男子作为余夫,也按人口受田如此”。又说“士工商家受田,五口才相当于农夫一人。这是说平坦土地可以作为法则”。又见《齐语》管子回答桓公也说:“从前圣王安置士人在清闲之地,安置工匠靠近官府,安置商人靠近市场,安置农民靠近田野。”都说“从小习染,内心安定”。根据这两段文字都有四民,但农民已在上面的乡遂公邑受地,所以这里只说士工商三者。他们自身得禄免除农役,他们的子弟不免农役,所以《礼记》问士的儿子,长大说“能耕种了”,大夫以上儿子的则免除农役了。所以《礼运》说:“大夫有田来安置他的子孙。”然而士既有俸禄,惠及子弟,所以其家田也是五口才相当于农夫一人。工商比农民地位低贱,所以其家人也是五口才相当于农夫一人。这工商与上面的贾人不同,那些贾人任职在官府,如府史,只是名称不同罢了。这工商,有事时又被官府驱使,所以说因事进入官府。说“余夫出力耕种公邑”,还是五口之内有成年男子,不是士工商本人,就称为余夫。百里之内既已设置六乡及九等,没有土地可居,所以知道也出外耕种公邑。说“甸稍县都合居九十六同,八百六十四万夫的土地”,经文有任甸稍县都,远郊之内已纳入六乡与九等,所以这里特别依据甸地以外至五百里。但王畿千里,总计有一百同,已取四同为百里之内,所以剩余有九十六同。同有九万夫,一百同则是九百万夫。其中减去四同三十六万夫,所以剩余为九十六同八百六十四万夫的土地。说“城郭宫室较少,涂巷又狭窄”,郑玄想要解释在三分中去一而存二的意图。但百里之外虽然有

公邑采地,城郭宫室比百里之内为狭少耳。云“於三分所去,六而存一焉,以十八分之十三率之”者,但百里之内则三分所去,六不存一,今於此三分所去之中,六内而存取其一,则十八分之十三率之是也。言十八分之十三率之者,若不六而存一,则十八分之,三六十八,去一分有十二存。今於所去六中存取其一,以益十二,则所去者五,所存者十三,故云十八分之十三率之也。案:张逸问:“注十八分之十三率之,何谓?”郑答曰:“六乡之民,上地不易,家百亩,一易家二百亩,再易家三百亩,相通三夫六百亩。六遂之民,上地家百亩,莱五十亩;中地家百亩,莱百亩;下地家百亩,莱二百亩。相通三夫而六百五十亩。以三分去一之法,当馀十二。遂地以有五十亩莱,於三分去一,乃得十三。”若据此而言,则於三分所去六而存一,唯据上地有莱五十亩而说,而郑云城郭宫室差少涂巷又狭者,但六而存一,指据六夫受十三夫地而言。今言城郭少、涂巷狭者,郑意远郊外上地有莱五十亩,故言於城郭少、涂巷狭中出此莱地焉。云“则其馀六百二十四万夫之地,通上中下,六家而受十三夫,定受田二百八十八万家也”者,三分所去六而存一之法,即於同上计之。先取九十同,更别借取九十同,添为百八十同,是十八分之十三率之,所得者百三十,所去者五十。向者借半,今於百三十中还半,馀有六十五同存,仍有六同未分。於六同别借取十二同,添六为十八同,三分所去六而存一,则得十三同,所去者五同。向借十二同,是三分借二分,今还他二分,则十三同中取十二同,还他八同,得四同。一同者分为九万夫,还他六万夫,得三万夫。将此四同三万夫,添前六十五同,总为六十九同三万夫矣。一同九万夫,取六十同,六九五十四,为五百四十万夫。又有九同,同有九万夫,九九八十一,又为八十一万夫。通前三万夫为八十四万夫。又添五百四十万夫,总为六百二十四万夫之地,故云十八分之十三率之,则其馀六百二十四万夫也。云“上中下”者,上地家百亩、莱五十亩,中地家百亩、莱百亩,下地家百亩、莱二百亩。云“六家而受十三夫”者,以上地有莱五十亩,故三夫受六夫半,六夫受十三夫矣。云“定受田者,二百八十八万家也”者,以六家受十三夫,则六十万家受百三十万夫,百二十万家受二百六十万夫之地。又倍之,二百四十万家受五百二十万夫之地。馀有四十八万家,於上借十二万家为六十万家,是五分借一,整数计之,则六十万家受百三十万夫之地。向五分借一,今还五分除一,六十除十二,馀有四十八万家在。地亦五分除一,百三十除二十六万夫,馀有一百四万夫地在。将此四十八万家添前二百四十万,为二百八十八万家。又将此一百四万夫地添前五百二十万夫,总为六百二十四万夫矣。云“其在甸七万五千家为六遂,馀则公邑”者,郑总计畿内远郊之外讫,别更计二百里之中者,以三百里已外封三等采地,采地多少不定,不可计;其六遂与六乡相对,故特计之,以其六遂家数与六乡相似。但六乡之内馀地有九等所居,六遂馀地无九等,故以馀地为公邑也。但邦畿千里,唯民所止,若东都地中言之,东面虽有平地,至於三面,山林杂有。今郑所计,虽三分去,岂有二分平土乎?且六乡之民虽可以数计之,其九等之地,岂各万夫为定乎?但郑欲以开悟後人,聊以整数为▯法耳。

译公邑和采地,城郭宫室相比,在百里范围之内是狭小且稀少的。所谓“在三分中去掉一部分,六份中保留一份,用十八分之十三的比例来计算”,意思是:如果在百里之内按照三分去掉一份计算,六份中并不保留一份;现在在这三分去掉的部分中,六份里保留一份,这就是用十八分之十三的比例来计算。说用十八分之十三的比例来计算,是因为如果不六份中保留一份,那么十八份中,三六十八,去掉一份后剩下十二份。现在在去掉的六份中保留一份,加到十二份上,那么去掉的是五份,保留的是十三份,所以说用十八分之十三的比例来计算。

查考:张逸问:“注解说‘用十八分之十三的比例来计算’,是什么意思?”郑玄回答说:“六乡的百姓,上等土地不需要休耕,每家一百亩;中等土地需要休耕一次,每家二百亩;下等土地需要休耕两次,每家三百亩。平均下来,三个劳动力共六百亩。六遂的百姓,上等土地每家一百亩,荒地五十亩;中等土地每家一百亩,荒地一百亩;下等土地每家一百亩,荒地二百亩。平均下来,三个劳动力共六百五十亩。按照三分去掉一份的方法,应当剩下十二份。六遂的土地因为还有五十亩荒地,在三分去掉一份后,才能得到十三份。”如果根据这个说法,那么“在三分去掉的部分中六份保留一份”,只是依据上等土地有五十亩荒地来说的。而郑玄说城郭宫室较少、道路街巷较窄,只是说“六份保留一份”,是指六个劳动力受领十三个劳动力的土地而言。现在说城郭少、道路街巷窄,郑玄的意思是远郊之外的上等土地有五十亩荒地,所以说从城郭少、道路街巷窄的地方拿出这些荒地。

所谓“那么其余六百二十四万劳动力的土地,通算上中下三等,六家受领十三个劳动力的土地,确定受田的是二百八十八万家”,意思是:三分去掉一部分、六份保留一份的方法,即按照上述同样的方法计算。先取九十同,另外再借取九十同,增加为一百八十同,这是十八分之十三的比例,得到的一百三十,去掉的五十。先前借了一半,现在在一百三十中归还一半,剩下六十五同,还有六同未分配。在六同中另外借取十二同,增加六成为十八同,三分去掉一部分、六份保留一份,则得到十三同,去掉五同。先前借的十二同,是三分借二分,现在归还他二分,则在十三同中取十二同,归还他八同,得到四同。一同分为九万劳动力,归还他六万劳动力,得到三万劳动力。将这四同三万劳动力,加到前面的六十五同上,总共为六十九同三万劳动力。一同九万劳动力,取六十同,六九五十四,为五百四十万劳动力。又有九同,一同有九万劳动力,九九八十一,又为八十一万劳动力。通算前面的三万劳动力为八十四万劳动力。又加上五百四十万劳动力,总共为六百二十四万劳动力的土地,所以说用十八分之十三的比例,那么其余六百二十四万劳动力。

所谓“上中下”,是指上等土地每家一百亩、荒地五十亩,中等土地每家一百亩、荒地一百亩,下等土地每家一百亩、荒地二百亩。所谓“六家受领十三个劳动力”,是因为上等土地有荒地五十亩,所以三个劳动力受领六个半劳动力的土地,六个劳动力受领十三个劳动力的土地。所谓“确定受田的是二百八十八万家”,是因为六家受领十三个劳动力,那么六十万家受领一百三十万劳动力,一百二十万家受领二百六十万劳动力的土地。再加倍,二百四十万家受领五百二十万劳动力的土地。剩余有四十八万家,在上面借十二万家为六十万家,这是五分借一,整数计算,则六十万家受领一百三十万劳动力的土地。先前五分借一,现在归还五分除一,六十除十二,剩余有四十八万家在。土地也五分除一,一百三十除二十六万劳动力,剩余有一百四万劳动力的土地在。将这四十八万家加到前面的二百四十万,为二百八十八万家。又将这一百四万劳动力的土地加到前面的五百二十万劳动力,总共为六百二十四万劳动力。

所谓“其在甸七万五千家为六遂,其余则为公邑”,郑玄总计畿内远郊之外完毕后,另外再计算二百里之内的,是因为三百里以外封三等采地,采地多少不定,不可计算;那六遂与六乡相对,所以特别计算,因为六遂的家数与六乡相似。只是六乡之内的剩余土地有九等所居,六遂的剩余土地没有九等,所以以剩余土地为公邑。只是邦畿千里,只有百姓所居住的地方,如果以东都地中来说,东面虽然有平地,至于三面,山林混杂。现在郑玄所计算,虽然三分去掉,难道有二分平土吗?况且六乡的百姓虽然可以数计算,那九等的土地,难道各万夫为定吗?只是郑玄想要以此开悟后人,暂且以整数为方法罢了。

凡任地,国宅无征,园廛二十而一,近郊十一,远郊二十而三,甸稍县都皆无过十二,唯其漆林之征二十而五。(征,税也。言征者,以共国政也。郑司农云:“任地,谓任土地以起税赋也。国宅,城中宅也。无征,无税也。”故书“漆林”为“{木氽}林”,杜子春云:“当为{木氽}林。”玄谓国宅,凡官所有宫室,吏所治者也。周税轻近而重远,近者多役也。园廛亦轻之者,廛无▯,园少利也。古之宅必树,而▯埸有瓜。

  ○{木氽},本又作漆,音七。)

  [疏]“凡任地”至“十而五”

  ○释曰:上经言任地所在,此经言出税多少不同之事。云“国宅无征”者,征,税也。谓城内官府治处无税也。云“园廛二十而一”者,园即上经“场圃任园地”,廛即上经“廛里任国中之地”。并言之者,以其出税同故也。云“近郊十一”者,即上经宅田、士田、贾田任在近郊者,同十一而税也。云“远郊二十而三”,即上经官田、牛田、赏田、牧田任远郊之地,同二十而税三也。云“甸、稍、县、都皆无过十二”者,即上经公邑之田任甸地已下,至任▯地,四处皆无过十而税二。但此四处出税不同。据上文直言公邑之田任甸地,则甸地之中兼有六遂矣。其稍县都,上文惟言家邑、小都、大都三等采地为井田助法,不见公邑,则三者之中皆有公邑,故上注云“自此已外皆然”。若然,则此云十二者,除三等采地而言,以其乡遂公邑皆为夏之贡法故也。云“漆林之征二十而五”者,上之三等为轻近重远法。此漆林之税特重,以其漆林,自然所生,非人力所作故也。

  ○注“征税”至“有瓜”

  ○释曰:司农云“国宅,城中宅也,无征,无税也”者,先郑意,廛既为空地,非民宅,则此国宅城中宅谓民宅也。後郑不从者,後郑意,以廛里既为民宅,则此国宅非民宅,是以为官府治事处解之。“玄谓国宅,凡官所有宫室,吏所治者也”者,吏即卿大夫等,则《匠人》云“外有九室,九卿治之”是也,故无征也。云“周税轻近而重远,近者多役也”者,以其城内及城外近城者,给公吏使役多,於税上轻而优之;远城者役少,故於税上重而苦之,故不任十一而税。唯近郊之内当十一耳。云“园廛亦轻之者,廛无▯、园少利也”者,以其廛则五亩之宅在国中,则《孟子》云“五亩之宅,树之以桑麻”,是廛无▯也。园少利者,此园则百亩田畔,家各二亩半,以为井灶,种▯韭及瓜,是园少利,故亦轻之。云“古之宅必树”者,即《孟子》桑麻是也。云“▯埸有瓜”者,是《信南山》诗云“中田有庐,▯埸有瓜”。郑云:“中田,田中。作庐以便其事。於其畔种瓜,瓜成又入其税,天子剥削淹渍以为菹,献之皇祖。”是其园廛皆有税之事也。《异义》第五《田税》:“今《春秋公羊》说,十一而税,过於十一,大桀小桀;减於十一,大貉小貉。十一税,天子之正,十一行而颂声作。故《周礼》国中园廛之赋,二十而税一,近郊十而税一,远郊二十而税三。有军旅之岁,一井九夫百亩之赋,出禾二百四十斛,刍秉二百四十六,釜米十六斗。案公羊十一税,远近无差。汉制收租田有上中下,与《周礼》同义。”“玄之闻也,《周礼》制税法,轻近而重远者,为民城道沟渠之役,近者劳远者逸故也。其授民田,家所养者多,与之美田;所养者少,则与之薄田。其调均之而是,故可以为常法。汉无授田之法,富者贵美且多,贫者贱薄且少,美薄之收不通相倍蓰,从而上中下也与《周礼》同义,未之思也。又《周礼》六篇,无云军旅之岁,一井九夫百亩之税,出禾刍秉釜米之事,何以得此言乎?”若然,《周礼》税法据王畿,《公羊》税法据诸侯邦国。诸侯邦国无远近之差者,以其国地狭少,役赋事暇,故无远近之差也。

  凡宅不毛者,有里布;凡田不耕者,出屋粟;凡民无职事者,出夫家之征。(郑司农云:“宅不毛者,谓不树桑麻也。

译大凡根据土地情况征收赋税,城内的官宅不征税,园圃和民居按二十分之一征收,近郊按十分之一征收,远郊按二十分之三征收,甸、稍、县、都的赋税都不超过十分之二,只有漆林的赋税按二十分之五征收。(征,就是税。说“征”,是因为要供给国家政务。郑司农说:“任地,是说根据土地状况来征收赋税。国宅,是城中的住宅。无征,就是没有税。”旧本“漆林”写作“{木氽}林”,杜子春说:“应当是{木氽}林。”郑玄认为国宅,凡是官府所有的宫室,官吏办公的地方。周代的赋税是轻近而重远,因为近处劳役多。园圃和民居也轻征,是因为民居没有田地,园圃获利少。古代的住宅必定要种树,而田畔种有瓜。

○{木氽},原本又写作漆,音七。)

[疏]“凡任地”到“十而五”

○解释:上文讲任地的所在,这段经文讲赋税多少不同的情况。说“国宅无征”,征,就是税。是说城内官府办公的地方不征税。说“园廛二十而一”,园就是上文“场圃任园地”,廛就是上文“廛里任国中之地”。并在一起说,是因为它们的赋税相同。说“近郊十一”,就是上文宅田、士田、贾田在近郊的,都按十分之一征税。说“远郊二十而三”,就是上文官田、牛田、赏田、牧田在远郊的,都按二十分之三征税。说“甸、稍、县、都皆无过十二”,就是上文公邑之田在甸地以下,到遂地,四处都不超过十分之二。但这四处赋税不同。根据上文只说公邑之田在甸地,那么甸地之中兼有六遂了。稍、县、都,上文只说家邑、小都、大都三等采地是井田助法,没见公邑,那么这三者之中都有公邑,所以上注说“自此以外都这样”。如果这样,那么这里说十二,是除去三等采地而言,因为乡遂公邑都实行夏代的贡法。说“漆林之征二十而五”,上面三等是轻近重远的方法。这漆林的赋税特别重,因为漆林是自然生长的,不是人力种植的。

○注“征税”到“有瓜”

○解释:司农说“国宅,城中的住宅,无征,没有税”,先郑的意思,廛既然是空地,不是民宅,那么这国宅城中的住宅就是民宅。后郑不采纳,后郑的意思,认为廛里既然是民宅,那么这国宅就不是民宅,所以解释为官府办公的地方。“玄谓国宅,凡是官府所有的宫室,官吏办公的地方”,吏就是卿大夫等,那么《匠人》说“外有九室,九卿治理”就是这样,所以不征税。说“周税轻近而重远,近者多役”,因为城内和城外近城的地方,供给公吏使役多,在赋税上减轻优待;远城的地方劳役少,所以在赋税上加重困苦,所以不按十分之一征税。只有近郊之内才按十分之一。说“园廛亦轻之者,廛无田、园少利”,因为廛是五亩之宅在国中,那么《孟子》说“五亩之宅,种上桑麻”,就是廛无田。园少利,这园是百亩田畔,每家二亩半,作为井灶,种葵韭及瓜,是园少利,所以也轻征。说“古之宅必树”,就是《孟子》桑麻。说“田畔有瓜”,是《信南山》诗说“中田有庐,田畔有瓜”。郑说:“中田,田中。建庐以便耕作。在田畔种瓜,瓜成又入其税,天子剥皮浸渍做成腌菜,献给皇祖。”这是园廛都有赋税的事。《异义》第五《田税》:“现在《春秋公羊》说,十分之一征税,超过十分之一,是大桀小桀;少于十分之一,是大貉小貉。十分之一征税,是天子的正法,实行十分之一征税而颂声作。所以《周礼》国中园廛的赋税,二十分之一,近郊十分之一,远郊二十分之三。有军旅的年份,一井九夫百亩的赋税,出禾二百四十斛,刍秉二百四十六,釜米十六斗。按公羊十分之一征税,远近没有差别。汉代收租田有上中下,与《周礼》同义。”“我听说,《周礼》制定税法,轻近而重远,是因为为民修城道沟渠的劳役,近者劳远者逸的缘故。授予民田,家所养的人多,给好田;所养的人少,给薄田。调节均衡,所以可以作为常法。汉代没有授田的法,富者贵美且多,贫者贱薄且少,美薄之收不通相倍蓰,从而上中下也与《周礼》同义,没有深思。又《周礼》六篇,没有说军旅之年,一井九夫百亩的税,出禾刍秉釜米的事,怎么得到这话呢?”如果这样,《周礼》税法据王畿,《公羊》税法据诸侯邦国。诸侯邦国没有远近差别的,因为国地狭少,役赋事暇,所以没有远近差别。

大凡住宅不种桑麻的,要缴纳里布;大凡田地不耕种的,要缴纳屋粟;大凡百姓没有职事的,要缴纳夫家之征。(郑司农说:“宅不毛者,说不种桑麻。

里布者,布参印书,广二寸,长二尺。以为币,贸易物。《诗》云‘抱布贸丝’,抱此布也。或曰:布,泉也。《春秋传》曰:‘买之百两一布。’又《廛人职》:‘掌敛市之次布、亻▯布、质布、罚布、廛布。’《孟子》曰:‘廛无夫里之布,则天下之民皆说而原为其民矣。’故曰宅不毛者有里布,民无职事出夫家之征。欲令宅树桑麻,民就四业,则无税赋以劝之也。故《孟子》曰:‘五亩之宅,树之以桑,则五十者可以衣帛。’不知言布参印书者何?见旧时说也。”玄谓宅不毛者,罚以一里二十五家之泉,空田者罚以三家之税粟,以共吉凶二服及丧器也。民虽有间无职事者,犹出夫税、家税也。夫税者,百亩之税。家税者,出士徒车辇,给繇役。

译里布,是指印有参印文字的布,宽二寸,长二尺。把它作为货币,用来交换物品。《诗经》说“抱着布去换丝”,抱的就是这种布。有人说:布,就是钱币。《春秋左传》说:“买它一百两,价值一布。”又《周礼·廛人职》说:“掌管征收市场中的次布、亻〇布、质布、罚布、廛布。”《孟子》说:“如果市场没有夫税和里布的征收,那么天下的百姓都会高兴并愿意成为他的子民。”所以说,住宅不种桑麻的要征收里布,百姓没有职业的要征收夫税和家税。这是想要让百姓在住宅里种植桑麻,从事四种职业,就不需要其他赋税来鼓励了。所以《孟子》说:“五亩大的住宅,种上桑树,那么五十岁的人就可以穿上丝织品了。”不知道“布参印书”是什么意思?这是看到旧时的说法。郑玄认为,住宅不种桑麻的,处罚缴纳一里二十五家的钱币,空闲田地不耕种的,处罚缴纳三家的税粮,用来共同供给吉凶两种礼服以及丧葬器具。百姓即使有空闲而没有职业的人,仍然要缴纳夫税和家税。夫税,是指百亩田地的税赋。家税,是指提供士兵、役夫、车马,供给徭役。

○亻▯,刘音谗,徐才鉴反。皆说,音悦。令,力呈反。以衣,於既反,下同。间,音闲。)

  [疏]“凡宅”至“之征”

  ○释曰:以草木为地毛。民有五亩之宅,庐舍之外不树桑麻之毛者,罚以二十五家之税。布谓口率出泉。汉法口百二十也。云“凡田不耕者出屋粟”者,夫三为屋。民有百亩之田,不耕垦种作者,罚以三家之税粟。云“凡民无职事者出夫家之征”者,此则《大宰》“间民无常职,转移执事”之人,虽不事当家田宅,无可赋税,仍使出夫税、家税之征,以劝之使乐业也。

  ○注“郑司”至“繇役”

  ○释曰:先郑云“不毛者谓不树桑麻”,据《孟子》为说也。云“里布”至“抱此布”,此说非,故先郑自破之也。云“或曰布泉”以下至“廛布”,此说合义也。云《春秋传》曰“买之百两一布”,此昭公二十六年《左氏传》文。案彼文,齐侯以师欲纳昭公,申丰从女贾,以币锦二端以▯齐师,谓子犹之人高▯:“能货子犹,为高氏後。”高▯以锦示子犹,子犹欲之。▯曰:“鲁人买之,百两一布。”杜注云:“言鲁人买此甚多,布陈之,以百两为数。”杜以为布为陈,不为布泉。此先郑以彼布与此布及外府邦布皆为泉,与杜义异也。云“《廛人职》掌敛市之次布”已下,彼注先郑云“次布,列肆之税布”。总布,後郑云“总读谓如租▯▯之▯▯。▯▯布谓守斗斛铨衡之布。质布,谓质人所罚犯质剂者之布。罚布者,谓犯市令者之泉。廛布者,货贿诸物邸舍之税”。彼诸布皆是泉,故引以为证也。引《孟子》“廛无夫里之布”,亦谓口率出泉。宅不毛,无一里之罚布,天下民愿为之民矣。云“欲令民就四业,则无税赋以劝之”者,案《闾师》,四业,畜也、耕也、树也、蚕也。或说以四时之业也。“玄谓宅不毛者,罚以一里二十五家之泉”者,此就足司农之义。“空田者,罚以三家之税粟”者,以夫三为屋,以三夫解屋也。云“以共吉凶二服及丧器也”者,案《乡师职》云:“比共吉凶二服,闾共祭器,族共丧器,党其射器,州共宾器。”但射器、宾器等为国行礼,故出官物为之。惟吉凶二服及丧器是民自共用,不可出官物,故比族主集此罚物为之。故郑唯据此二事而言也。云“夫税者,百亩之税”,知者,以家税为士徒,故知是一夫之田所税粟也。云“家税者,出士徒车辇给繇役”,知者,案《县师》云:“若将有军旅、会同,作其众庶及马牛车辇”,故知家税是士徒车辇也。赵商问:“《载师职》凡宅不毛乃罚以一里布,田不耕者罚屋粟。商以田不耕其罪莫重,宅不毛其罚当轻。宅不毛乃罚以二十五家之布,田不耕则罚之三家之税粟。未达罚之云为之旨,轻重之差。”郑答:“此法各当罚其事於当其有故,何以假他轻重乎。”

  以时徵其赋。

  [疏]“以时徵其赋”

  ○释曰:闾师徵敛六乡之赋贡,遂师、旅师敛六遂已外之赋贡,自有常官。但徵敛事重,以载师既掌畿内地事,因亦徵其赋,相左右也。案下《闾师》注“赋谓九赋及九贡”,则此赋贡含有也。至於里布、屋粟及间民夫家之征,亦可敛之。

  闾师,掌国中及四郊之人民、六畜之数,以任其力,以待其政令,以时徵其赋。(国中及四郊,是所主数六乡之中,自廛里至远郊也。掌六畜数者,农事之本也。赋谓九赋及九贡。)

  [疏]“闾师”至“其赋”

  ○释曰:闾师徵敛百里内之赋贡,故云“掌国中及四郊之人民及六畜之数”。以其人民是出赋之数,其六畜是营作之本,故须知数也。云“以任其力”者,谓以人民六畜任使其力也。云“以待其政令”者,政令谓赋役皆是也。“以时徵其赋”者,赋贡所徵,当顺其四时,故云以时也。

  ○注“国中”至“九贡”

  ○释曰:云“国中及四郊是所主数”者,以其六乡之民居在国中及四郊,其政教自有乡大夫以下施之。今闾师主徵敛,直知其人数而已,故云是主

译○亻〇,刘音谗,徐才鉴反。皆说,音悦。令,力呈反。以衣,於既反,下同。间,音闲。)

[疏]“凡宅”至“之征”

○释曰:以草木为地毛。民有五亩之宅,庐舍之外不树桑麻之毛者,罚以二十五家之税。布谓口率出泉。汉法口百二十也。云“凡田不耕者出屋粟”者,夫三为屋。民有百亩之田,不耕垦种作者,罚以三家之税粟。云“凡民无职事者出夫家之征”者,此则《大宰》“间民无常职,转移执事”之人,虽不事当家田宅,无可赋税,仍使出夫税、家税之征,以劝之使乐业也。

○注“郑司”至“繇役”

○释曰:先郑云“不毛者谓不树桑麻”,据《孟子》为说也。云“里布”至“抱此布”,此说非,故先郑自破之也。云“或曰布泉”以下至“廛布”,此说合义也。云《春秋传》曰“买之百两一布”,此昭公二十六年《左氏传》文。案彼文,齐侯以师欲纳昭公,申丰从女贾,以币锦二端以〇齐师,谓子犹之人高〇:“能货子犹,为高氏後。”高〇以锦示子犹,子犹欲之。〇曰:“鲁人买之,百两一布。”杜注云:“言鲁人买此甚多,布陈之,以百两为数。”杜以为布为陈,不为布泉。此先郑以彼布与此布及外府邦布皆为泉,与杜义异也。云“《廛人职》掌敛市之次布”已下,彼注先郑云“次布,列肆之税布”。总布,後郑云“总读谓如租〇〇之〇〇。〇〇布谓守斗斛铨衡之布。质布,谓质人所罚犯质剂者之布。罚布者,谓犯市令者之泉。廛布者,货贿诸物邸舍之税”。彼诸布皆是泉,故引以为证也。引《孟子》“廛无夫里之布”,亦谓口率出泉。宅不毛,无一里之罚布,天下民愿为之民矣。云“欲令民就四业,则无税赋以劝之”者,案《闾师》,四业,畜也、耕也、树也、蚕也。或说以四时之业也。“玄谓宅不毛者,罚以一里二十五家之泉”者,此就足司农之义。“空田者,罚以三家之税粟”者,以夫三为屋,以三夫解屋也。云“以共吉凶二服及丧器也”者,案《乡师职》云:“比共吉凶二服,闾共祭器,族共丧器,党其射器,州共宾器。”但射器、宾器等为国行礼,故出官物为之。惟吉凶二服及丧器是民自共用,不可出官物,故比族主集此罚物为之。故郑唯据此二事而言也。云“夫税者,百亩之税”,知者,以家税为士徒,故知是一夫之田所税粟也。云“家税者,出士徒车辇给繇役”,知者,案《县师》云:“若将有军旅、会同,作其众庶及马牛车辇”,故知家税是士徒车辇也。赵商问:“《载师职》凡宅不毛乃罚以一里布,田不耕者罚屋粟。商以田不耕其罪莫重,宅不毛其罚当轻。宅不毛乃罚以二十五家之布,田不耕则罚之三家之税粟。未达罚之云为之旨,轻重之差。”郑答:“此法各当罚其事於当其有故,何以假他轻重乎。”

以时徵其赋。

[疏]“以时徵其赋”

○释曰:闾师徵敛六乡之赋贡,遂师、旅师敛六遂已外之赋贡,自有常官。但徵敛事重,以载师既掌畿内地事,因亦徵其赋,相左右也。案下《闾师》注“赋谓九赋及九贡”,则此赋贡含有也。至於里布、屋粟及间民夫家之征,亦可敛之。

闾师,掌国中及四郊之人民、六畜之数,以任其力,以待其政令,以时徵其赋。(国中及四郊,是所主数六乡之中,自廛里至远郊也。掌六畜数者,农事之本也。赋谓九赋及九贡。)

[疏]“闾师”至“其赋”

○释曰:闾师徵敛百里内之赋贡,故云“掌国中及四郊之人民及六畜之数”。以其人民是出赋之数,其六畜是营作之本,故须知数也。云“以任其力”者,谓以人民六畜任使其力也。云“以待其政令”者,政令谓赋役皆是也。“以时徵其赋”者,赋贡所徵,当顺其四时,故云以时也。

○注“国中”至“九贡”

○释曰:云“国中及四郊是所主数”者,以其六乡之民居在国中及四郊,其政教自有乡大夫以下施之。今闾师主徵敛,直知其人数而已,故云是主

数也。云“六乡之中自廛里至远郊也”者,此郑重解国中及四郊之义。据上言廛里至任远郊之地,其中含有六乡七万五千家,故郑指六乡而言也。云“掌六畜数者,农事之本也”者,六畜谓马牛羊豕犬鸡,则唯牛可为农事,而郑玄云农事之本者,羊马犬鸡虽不用为农事,皆是人之相资藉以为用,故总入农事之中。是以闾师主徵敛,亦总知其数也。云“赋谓九赋”者,案下又陈贡,故知赋中兼有贡。经直言赋者,以赋为主耳。赋谓口率出泉。若然,案《大宰》九赋从邦中以至币馀为九等,此国中及四郊於九赋之中惟有二赋,而言九赋者,亦大总而言也。其九贡又与《大宰》别,彼九贡者与《小行人》“春入贡”为一,谓诸侯之九贡,即《大宰》九职之贡与下文贡九▯之等是一也。

译这是由天命决定的。经文说“六乡之中,从廛里到远郊”,这是对国中及四郊含义的郑重解释。根据上文所说,从廛里到任远郊的土地,其中包含六乡共七万五千户人家,所以郑玄特指六乡而言。经文说“掌管六畜的数量,是农事的根本”,六畜指的是马、牛、羊、猪、狗、鸡,其中只有牛可以用于农事,而郑玄说这是农事的根本,是因为羊、马、狗、鸡虽然不直接用于农事,但都是人们相互依赖以资利用的,所以总括起来都归入农事之中。因此,闾师主管征收赋税,也必须总括知晓这些牲畜的数量。经文说“赋指的是九赋”,考察下文又陈述了贡,所以知道赋中兼含有贡。经文只说赋,是因为以赋为主。赋是指按人口征收货币。既然如此,考察《大宰》篇中的九赋,从邦中到币馀分为九等,这国中及四郊在九赋之中只占两赋,而这里说九赋,也是总体概括而言。那九贡又与《大宰》篇不同,那里的九贡与《小行人》篇中“春季入贡”是一致的,指的是诸侯的九贡,也就是《大宰》篇九职中的贡,与下文所说的贡九〇等是同一回事。

凡任民:任农以耕事,贡九▯;任圃以树事,贡草木;任工以饬材事,贡器物;任商以市事,贡货贿;任牧以畜事,贡鸟兽;任嫔以女事,贡布帛;任衡以山事,贡其物;任虞以泽事,贡其物。(贡草木,谓葵韭果▯之属。

  ○饬,音敕。以畜,许又反,下同。)

  [疏]“凡任”至“其物”

  ○释曰:案大宰“以九职任万民”,谓任使万民,各有职事,有职事必有功,有功即有贡,故此论贡之法也。言“凡任民”,谓任使万民使出贡,与下为目。云“任农以耕事,贡九▯”者,案《大宰职》云“一曰三农,生九▯”,故此还使贡九▯。九▯之数,《大宰》已注讫。云“任圃以树事,贡草木”者,《大宰》云“二曰园圃,毓草木”,故还使贡草木,谓菜蔬果▯之属。云“任工以饬材事,贡器物”者,《大宰》云“五曰百工,饬化八材”,故八材饬治以为器物,故此还使贡之也。云“任商以市事,贡货贿”者,《大宰》云“六曰商贾,阜通货贿”,故还使贡货贿也。云“任牧以畜事,贡鸟兽”者,《大宰》云“四曰薮牧,养蕃鸟兽”,故还使贡鸟兽也。云“任嫔以女事,贡布帛”者,《大宰》云“七曰嫔妇,化治丝▯”,故还使贡布帛。女即彼嫔妇也。云“任衡以山事,贡其物”者,《大宰》云“三曰虞衡,作山泽之材”,材即物也,以其山泽所出物多,故云物,若《禹贡》云“海物”然也。《序官》山泽称虞,川林称衡,此文云任衡以山事,山不称虞者,欲见山中可以兼川林,亦贡物,故互见为义也。此文次第与《大宰》不同者,彼依事大小为次。此不依彼为次者,欲见事无常故也。且彼有九职,仍并山泽为一。此文分山泽为二,唯有八者。任九职有臣妾及间民,此无者,以周公设经任之,则有臣妾,使得自生,若贡税则无,以其聚敛疏材,无可税故也。其间民,《载师》已见出夫家之征,故於此不言之矣。其分山泽为二者,以山泽山贡不同,故分为二以充八,通间民为九耳。

  ○注“贡草”至“之属”

  ○释曰:案《大宰》注“疏材,百草根实”,与此注不同者,但百草根实即葵韭果▯,百草中可以兼木矣。

  凡无职者出夫布。(独言无职者,掌其九赋。)

  [疏]“凡无”至“夫布”

  ○释曰:无职非一,故言“凡”。此无职,即《大宰》“间民无常职,转移执事”者也。转移执事,即是有职,而言无职者,为有职者执事,当家廛地不事,即无职也。云“出夫布”者,亦使出一夫口税之泉也。

  ○注“独言”至“九职”

  ○释曰:云“独言无职者,掌其九赋”者,上皆论贡不言赋,惟此无职之人言夫布,夫布即赋也。以其掌九赋者,上虽直云贡,九赋亦掌之,故云掌其九赋。案刘琰问:“《载师职》云:‘凡民无职事者,出夫家之征。’《闾师职》云:‘凡无职者出夫布。’夫家之征与夫布,其异如何?”郑答云:“夫家之征者,田税,如今租矣。夫布者,如今▯敛,在凡赋中者也。”以此言之,若今租即夫征,不得兼言家。郑连言家,挟句耳。刘琰又问:“《闾师职》云‘凡任民,任农以耕事,贡九▯’,下至任虞,凡八贡,不道九赋。下言‘凡无职者出夫布’,注云‘独言无职者,掌其九赋’。若此者,岂上八贡者复出八赋,与无职所出夫布,凡为九?将自布赋不同,重计八贡?未之能审也。”郑答曰:“读《天官 冢宰职》则审矣。无职在九赋中。今此不言其馀,独言此者,此官掌敛赋,嫌无职者不审出▯,故言耳。”郑云读《天官 冢宰》则审者,案《冢宰职》,九职九赋别。九赋,自邦中以至邦都六也。加以关市、山泽及币馀为九。九职不言服数,或一服之中而有职,安得八赋依八贡出之乎。言审矣者,审八赋不依九职为九可知,故云审矣。若然,无职在赋中,其句下读为义,不连於上也。欲明无职之人,非直在九职中,亦在九赋中,故云无职在九赋中也。

  凡庶民,不

译大凡任用民众:任用农夫从事耕作,缴纳九谷;任用园丁从事种植,缴纳草木;任用工匠从事加工材料,缴纳器物;任用商人从事贸易,缴纳货物;任用牧人从事畜牧,缴纳鸟兽;任用妇女从事女工,缴纳布帛;任用衡官管理山林,缴纳山产;任用虞官管理沼泽,缴纳泽产。(缴纳草木,是指葵、韭、果、蓏之类。○饬,音敕。以畜,许又反,下同。)

[疏]“凡任”至“其物”

○释曰:按照大宰“以九职任用万民”,是说任用万民,各有职事,有职事必有功绩,有功绩即有贡赋,所以这里论述贡赋的法度。说“凡任民”,是说任用万民使其出贡,作为下面的总目。说“任用农夫从事耕作,缴纳九谷”,按照《大宰职》说“一曰三农,生产九谷”,所以这里还让缴纳九谷。九谷的数量,《大宰》已经注释完毕。说“任用园丁从事种植,缴纳草木”,《大宰》说“二曰园圃,培育草木”,所以还让缴纳草木,指菜蔬、果、蓏之类。说“任用工匠从事加工材料,缴纳器物”,《大宰》说“五曰百工,加工转化八种材料”,所以八种材料加工制成器物,因此还让缴纳这些。说“任用商人从事贸易,缴纳货物”,《大宰》说“六曰商贾,充实流通货物”,所以还让缴纳货物。说“任用牧人从事畜牧,缴纳鸟兽”,《大宰》说“四曰薮牧,养育繁殖鸟兽”,所以还让缴纳鸟兽。说“任用妇女从事女工,缴纳布帛”,《大宰》说“七曰嫔妇,加工处理丝麻”,所以还让缴纳布帛。女即是指那里的嫔妇。说“任用衡官管理山林,缴纳山产”,《大宰》说“三曰虞衡,制作山泽的材料”,材料即物,因为山泽所出物品繁多,所以说物,就像《禹贡》说“海物”一样。《序官》中山泽称虞,川林称衡,这里说任用衡官管理山林,山不称虞,是为了显示山中可以兼管川林,也缴纳物品,所以互相见义。这里次序与《大宰》不同,那是按照事情大小排列次序。这里不依照那个次序,是为了显示事情没有固定不变的原因。况且那里有九职,仍将山泽合为一。这里将山泽分为二,只有八项。任用九职有臣妾及间民,这里没有,是因为周公设立经任之法,则有臣妾,让他们自谋生计,如果论贡税则没有,因为他们聚集散材,无可征税的缘故。那间民,《载师》已经说出征夫家之税,所以这里不再说了。将山泽分为二,是因为山泽所贡不同,所以分为二以凑足八项,连同间民共为九项。

○注“贡草”至“之属”

○释曰:按照《大宰》注“疏材,百草根实”,与此注不同,但百草根实即葵韭果蓏,百草中可以兼含树木了。

大凡没有固定职事的人缴纳夫布。(只说无职者,掌管九赋。)

[疏]“凡无”至“夫布”

○释曰:无职者不止一种,所以说“凡”。这无职者,即《大宰》“间民无常职,转移执事”的人。转移执事,即是有职,而说无职者,是因为为有职者执事,当家廛地不从事生产,即无职。说“出夫布”,也是让出一夫口税的泉币。

○注“独言”至“九职”

○释曰:说“独言无职者,掌其九赋”,上面都论贡不言赋,只有这无职之人言夫布,夫布即赋。因为掌管九赋者,上面虽然只说贡,九赋也掌管,所以说掌其九赋。按照刘琰问:“《载师职》说:‘凡民无职事者,出夫家之征。’《闾师职》说:‘凡无职者出夫布。’夫家之征与夫布,它们的区别如何?”郑玄回答说:“夫家之征者,田税,如今租了。夫布者,如今敛,在凡赋中。”以此而言,如果今租即夫征,不得兼言家。郑连言家,是挟句耳。刘琰又问:“《闾师职》说‘凡任民,任农以耕事,贡九谷’,下至任虞,凡八贡,不说九赋。下说‘凡无职者出夫布’,注说‘独言无职者,掌其九赋’。像这样,难道上面八贡者又出八赋,与无职所出夫布,共为九?还是自布赋不同,重计八贡?未能审察。”郑回答说:“读《天官 冢宰职》就清楚了。无职在九赋中。现在这里不说其余,只说这个,是因为此官掌管敛赋,嫌无职者不审出敛,所以说。”郑说读《天官 冢宰》就清楚者,按照《冢宰职》,九职九赋别。九赋,自邦中以至邦都六也。加以关市、山泽及币馀为九。九职不言服数,或一服之中而有职,安得八赋依八贡出之乎。说清楚了者,清楚八赋不依九职为九可知,所以说清楚了。如果这样,无职在赋中,其句下读为义,不连于上也。想要表明无职之人,非直在九职中,也在九赋中,所以说无职在九赋中也。

大凡庶民,不

畜者祭无牲,不耕者祭无盛,不树者无椁,不蚕者不帛,不绩者不衰。(掌罚其家事也。盛,黍稷也。椁,周棺也。不帛,不得衣帛也。不衰,丧不得衣衰也。皆所以耻不勉。

译从事畜牧的人祭祀不用牺牲,不从事耕种的人祭祀不用黍稷,不种植树木的人不用外棺,不养蚕的人不得穿丝织品,不纺绩的人丧事不得穿丧服。(这是掌管处罚他们家事的职责。盛,指黍稷。椁,指外棺。不帛,指不得穿丝织品。不衰,指丧事不得穿丧服。这些都是为了羞辱那些不勤勉的人。)

○衰,七回反,下同。)

  [疏]“凡庶”至“不衰”

  ○释曰:云“庶人不畜者祭无牲”者,案《孟子》云“庶人五母鸡,二母彘,无失其时”,是以不畜者当罚之,故死後祭无牲也。庶人用牲之法,若《王制》云“韭以卵,麦以鱼,黍以豚,稻以雁”。注云“庶人无常牲,取以新物相宜而已”是也。云“不耕者祭无盛”者,黍稷曰盛。耕者所以殖黍稷,今惰农自安,不殖黍稷,故死後祭之无盛也。云“不树者无椁”者,庶人五亩之宅,树以桑麻。今宅不毛,非直罚以里布,死後又无五寸之椁也。云“不蚕者不帛”者,蚕则得帛。《孟子》云“五十可以衣帛”。以不蚕,故身不得衣帛。云“不绩者不衰”者,缉绩者得布,其衰裳以布为之。其妇人不绩其麻者,死则不为之著衰裳,以罚之也。

  县师,掌邦国、都鄙、稍甸、郊里之地域,而辨其夫家、人民、田莱之数,及其六畜、车辇之稽。三年大比,则以考群吏,而以诏废置。(郊里,郊所居也。自邦国以及四郊之内,是所主数周天下也。莱,休不耕者。郊内谓之易,郊外谓之莱,善言近。

  ○比,毗志反,後放此。)

  [疏]“县师”至“废置”

  ○释曰:云掌邦国,据畿外诸侯言。都鄙,据畿内五百里、四百里大都小都言。稍,据三百里家邑言。甸,据二百里六遂言。郊里,据从远郊至国中六乡之民也,从外向内而说之。言“地域”者,从邦国至六乡,各有地域广狭。云“而辨其夫家人民田莱之数”者,夫家犹言男女,人民谓奴婢,田莱见田及荒不耕者之莱。其数皆知,故云之数也。云“及其六畜车辇之稽”者,六畜,马牛羊豕犬鸡。车,所以驾马,辇,人挽行之。稽,计也。谓所计之数皆知之。云“三年大比,则以考群吏而以诏废置”者,古者亦三年一大案比户口,则考校主民之群吏,校其功过,以诏告在上。有功者置之以进爵位,有过者废退之。

  ○注“郊里”至“言近”

  ○释曰:云“郊里,郊所居也”者,谓六乡之民,布在国中,外至远郊,故有居在郊者也。案《遗人》云“乡里之委积”,又云“郊里之委积”。彼云乡里据国中,云郊里据在郊,与此同也。必知乡民有居在郊者,见《比长》云:“徙于国中及郊,则从而授之。若徙于他,则为之旌节而行之。”国中及郊不云他,明郊与国中同是乡民也。云“自邦国以及四郊之内是所主数”者,其义若《闾师》耳。云“周天下也”者,邦国则六服,四郊则兼国中,故云周遍天下也。云“莱,休不耕”者,《诗》云“田卒▯莱”,注云:“下者污,高者莱。”是莱谓草莱之地,若上地莱五十亩之类也。云“郊内谓之易,郊外谓之莱,善言近”者,郊外言莱,即此经田莱,据郊而言,《遂人》亦云莱五十亩百亩之类,是莱为草莱秽污之称也。郊内谓之易,无文。案《大司徒》云“凡造都鄙,制其地域”,云上地不易、中地一易、下地再易,司徒主六乡,则六乡之地从易可知。不言莱直言易者,善言近也。

  若将有军旅、会同、田役之戒,则受法于司马,以作其众庶及马牛、车辇,会其车人之卒伍,使皆备旗鼓、兵器,以帅而至。(受法於司马者,知所当徵众寡。

  ○卒,子忽反。)

  [疏]“若将”至“而至”

  ○释曰:云“若将有军旅”者,言若,谓若有若无,不定之辞。将有谓事未至。军旅谓征伐。会同谓时见、殷见。田役谓四时田猎。之戒者,谓有此数事,则豫戒令之。云“受法于司马”者,司马主将事,故先於司马处受出军多少及法式也。云“以作其众庶”者,谓於司马处得法,乃作起其庶众已下。云“会其车人之卒伍”者,谓会合车人。人则百人为卒,五人为伍,车亦有卒伍。云“使皆备旗鼓兵器”者,旗谓若《司马》云“秋辨旗物,王载大常”已下,鼓谓《司马》云“春辨鼓铎,王执路鼓”已下,兵器谓弓矢、殳矛、戈戟也。“以帅而至”者,《乡师》云“以旗

译○“衰”读作“七回反”,下文同。

[疏]从“凡庶”到“不衰”

○解释曰:经文说“庶人不养牲畜的,祭祀没有牺牲”,查考《孟子》说“庶人养五只母鸡,两头母猪,不要错过时节”,因此不养牲畜的应当受罚,所以死后祭祀没有牺牲。庶人使用牺牲的法则,如《王制》所说“用韭菜配鸡蛋,用麦子配鱼,用黍子配小猪,用稻米配大雁”。注解说“庶人没有固定的牺牲,只是取用当季适宜的新物罢了”,正是此意。经文说“不耕种的,祭祀没有盛器”,黍稷称为盛。耕种是用来种植黍稷的,现在懒惰的农夫自安享乐,不种植黍稷,所以死后祭祀没有盛器。经文说“不种树的,没有外棺”,庶人五亩的住宅,应种植桑麻。现在住宅荒芜,不仅受里布的惩罚,死后也没有五寸厚的外棺。经文说“不养蚕的,没有丝帛”,养蚕才能得到丝帛。《孟子》说“五十岁可以穿丝帛”。因为不养蚕,所以身上不能穿丝帛。经文说“不纺绩的,没有丧服”,缉绩麻缕才能得到布,丧服是用布制成的。那些妇女不纺绩麻的,死后就不为她制作丧服,以此来惩罚她。

县师,掌管邦国、都鄙、稍甸、郊里的地域,并辨别夫家、人民、田莱的数量,以及六畜、车辇的统计。三年大比时,就用来考核群吏,并以此诏告废黜或任用。(郊里,是郊外居住的地方。从邦国一直到四郊以内,是他所主管统计的范围,周遍天下。莱,是休耕不种的土地。郊内称为易,郊外称为莱,这是善于说明近处的情况。

○“比”读作“毗志反”,后面仿此。)

[疏]从“县师”到“废置”

○解释曰:经文说掌管邦国,是就畿外的诸侯而言。都鄙,是就畿内五百里、四百里的都鄙而言。稍,是就三百里的家邑而言。甸,是就二百里的六遂而言。郊里,是就从远郊到国中六乡的百姓而言,是从外向内来说的。说“地域”,是从邦国到六乡,各有地域的广狭。说“而辨别夫家人民田莱的数量”,夫家犹言男女,人民指奴婢,田莱指田地及荒废不耕的莱地。这些数量都知道,所以说“之数”。说“以及六畜车辇的统计”,六畜,是马牛羊猪狗鸡。车,是用来驾马的,辇,是人拉行的。稽,是计算。意思是所计算的数量都知道。说“三年大比,就用来考核群吏并以此诏告废置”,古代也是三年一次大案比户口,就考核主管百姓的群吏,校核他们的功过,以此诏告上级。有功的任用并晋升爵位,有过错的废黜退职。

○注“郊里”到“言近”

○解释曰:注解说“郊里,是郊外居住的地方”,是指六乡的百姓,分布在国中,外至远郊,所以有居住在郊外的。查考《遗人》说“乡里的委积”,又说“郊里的委积”。那里说乡里是就国中而言,说郊里是就郊外而言,与此相同。必定知道乡民有居住在郊外的,见《比长》说:“迁徙到国中及郊外,就跟随授予土地。如果迁徙到其他地方,就为他制作旌节让他通行。”国中及郊外不说其他地方,说明郊外与国中同是乡民。说“从邦国一直到四郊以内是他所主管统计的范围”,其义理如同《闾师》。说“周遍天下”,邦国则是六服,四郊则兼有国中,所以说周遍天下。说“莱,是休耕不种”,《诗经》说“田地最终荒芜”,注解说:“低洼处为污,高处为莱。”所以莱是指草莱之地,如上地莱五十亩之类。说“郊内称为易,郊外称为莱,是善于说明近处的情况”,郊外说莱,即此经文的田莱,是就郊外而言,《遂人》也说莱五十亩百亩之类,所以莱是草莱秽污的称呼。郊内称为易,没有明文。查考《大司徒》说“凡是建造都鄙,制定其地域”,注解说“上地不易、中地一易、下地再易”,司徒主管六乡,那么六乡之地从易可知。不说莱而直接说易,是善于说明近处的情况。

如果将有军旅、会同、田役的警戒,就接受司马的法令,以动员众庶及马牛、车辇,会合车人的卒伍,使他们都准备好旗鼓、兵器,率领他们到来。(接受司马的法令,是知道应当征召多少众寡。

○“卒”读作“子忽反”。)

[疏]从“若将”到“而至”

○解释曰:经文说“若将有军旅”,说“若”,是指若有若无,不确定的辞令。将有,是说事情尚未到来。军旅指征伐。会同指时见、殷见。田役指四时田猎。之戒,是说有这几件事,就预先警戒命令。说“接受司马的法令”,司马主管将帅之事,所以先在司马处接受出军多少及法式。说“以动员众庶”,是说在司马处得到法令,就动员其庶众以下。说“会合车人的卒伍”,是说会合车人。人则百人为卒,五人为伍,车也有卒伍。说“使他们都准备好旗鼓兵器”,旗是指如《司马》说“秋天辨别旗物,王载大常”以下,鼓是指《司马》说“春天辨别鼓铎,王执路鼓”以下,兵器指弓矢、殳矛、戈戟。“以率领他们到来”,《乡师》说“以旗

致万民”,此云而至者,谓帅而至乡师也。

译“招致万民”,这里所说的“而至”,是指率领他们来到乡师那里。

凡造都邑,量其地,辨其物,而制其域。(物谓地所有也。名山大泽不以封。

  ○量,音良。)

  [疏]“凡造”至“其域”

  ○释曰:言造都,谓大都小都,邑谓家邑也。云“量其地”者,家邑二十五里,大都百里,小都五十里也。云“辨其物”者,三等之地所有不同。云“制其域”者,域即疆域大小是也。

  ○注“物谓”至“以封”

  ○释曰:云“物谓地所有也”者,若地物无所有,不得耕垦若山泽者,不授之,故引《王制》云“名山大泽不以封”也。

  以岁时徵野之赋贡。(野谓甸、稍、县、都也。所徵赋贡与闾师同。)

  [疏]“以岁”至“赋贡”

  ○释曰:以郊内赋贡,闾师徵敛。郊外曰野,所有赋贡,县师徵之,遂师、旅师敛之,故云徵野之赋贡。

  ○注“野谓”至“师同”

  ○释曰:知野含有甸稍县都者,以其县师并掌天下,既邦国与畿内不同,明野中唯含有此四者也。云“所徵赋贡与闾师同”者,但闾师徵六乡赋贡并敛之,此县师所徵四处赋贡与闾师同。若敛野之赋贡,是遂师、旅师也。故直云徵之同,明敛则异也。

  遗人,掌邦之委积,以待施惠。乡里之委积,以恤民之艰厄;门关之委积,以养老孤;郊里之委积,以待宾客;野鄙之委积,以待羁旅;县都之委积,以待凶荒。(委积者,廪人、仓人计九▯之数足国用,以其馀共之,所谓馀法用也。职内邦之移用,亦如此也,皆以馀财共之。少曰委,多曰积。乡里,乡所居也。艰厄犹困乏也。门关以养老孤,人所出入,易以取饩廪也。羁旅,过行寄止者。待凶荒,谓邦国所当通给者也。故书“艰厄”作“扌堇厄”,“羁”作“寄”。杜子春云:“扌堇厄当为艰厄,寄当为羁”。

  ○遗,唯季反,刘音遂。施惠,式豉反,後“施惠”皆同。廪,良甚反。易,以鼓反。扌堇,音艰,又音谨。)

  [疏]“遗人”至“凶荒”

  ○释曰:此官主施惠,故掌邦之委积,以待施惠。此与下为总目也。云“乡里之委积,以恤民之艰厄”者,此下数者,皆谓当年所税多少,总送帐於上。在上商量计一年足国用外,则随便留之,以为恤民之艰厄之等也。艰厄谓年▯不熟。民有困乏,则振恤之。云“门关之委积以养老孤”者,门谓十二国门,关谓十二关门,出入皆有税。所税得者,亦送帐多少,足国用之外,留之以养老孤。故《司门》云“以其财养死政之老与其孤”。注云:“财所谓门关之委积也。”是其所留之财也。云“郊里之委积,以待宾客”者,里,居也。郊民所居,即六乡之民所居郊者。其委积留之以待宾客者,其宾客至郊,与主国使者交接,因即与之廪饩,便欲以待宾客也。云“野鄙之委积,以待羁旅”者,上既言郊里据远郊,则此野鄙据六遂。在郊外曰野,六遂中有五百家鄙,故以鄙表六遂耳。则野鄙中可以兼得公邑在甸地者也。旅,客也。谓客有羁絷在此未得去者,则於此惠之。但羁旅处处皆有,独於此见惠者,但甸地在二百里中,於外内有羁旅皆得取之,故独见於此也。云“县都之委积以待凶荒”者,县谓四百里,都谓五百里。不见稍三百里,则县都中可以兼之。凶荒谓年▯不熟,则《曲礼》云“岁凶年▯不登”是也。特於此三处见凶荒,其凶荒则畿内畿外皆有。若畿外凶荒则入向畿内取之,畿内凶荒则向畿外取之。是以郑君通给解之,故於近畿三百里之外言待凶荒之事也。

  ○注“委积”至“为羁”

  ○释曰:仓人主藏▯,廪人主藏米。“自计九▯之数”至“馀法用”,皆约《仓人》文。案:《仓人》云:“辨九▯之物,以待邦用。若▯不熟,则止馀法用,有馀则藏之,以待凶而颁之。”注:“止犹杀。馀法用,谓道路之委积,所以丰优宾客之属。”又案《廪人》云:“掌九▯之数,以待国之分颁。”谓若委人之职,诸委积以稍聚待宾客,以甸聚待羁旅,是《廪人》亦云委积。若然,▯不足止馀法用

译凡是建造都城,要测量土地,辨别物产,从而划定疆域。(物产指土地所出产的东西。名山大泽不用于分封。○量,音良。)

[疏]“凡造”到“其域”

○解释:说建造都城,是指大都和小都;邑是指卿大夫的家邑。说“测量土地”,家邑二十五里,大都百里,小都五十里。说“辨别物产”,三等土地所出产的不同。说“划定疆域”,疆域就是指疆界的大小。

○注“物产”到“以封”

○解释:说“物产指土地所出产的东西”,如果土地没有出产,不能耕种,像山泽那样,就不授予,所以引用《王制》说“名山大泽不用于分封”。

按照年岁征收郊野的赋税和贡品。(郊野指甸、稍、县、都。所征收的赋税贡品与闾师相同。)

[疏]“以岁”到“赋贡”

○解释:因为郊内的赋税贡品,由闾师征收。郊外称为郊野,那里的赋税贡品,由县师征收,遂师、旅师敛聚,所以说征收郊野的赋税贡品。

○注“郊野”到“师同”

○解释:知道郊野包含甸、稍、县、都,是因为县师掌管天下,既然邦国与王畿内部不同,显然郊野中只包含这四者。说“所征收的赋税贡品与闾师相同”,只是闾师征收六乡的赋税贡品并加以敛聚,这里县师所征收的四处赋税贡品与闾师相同。至于敛聚郊野的赋税贡品,是遂师、旅师的事。所以只说征收相同,显然敛聚则不同。

遗人,掌管国家的储备物资,以等待施予恩惠。乡里的储备物资,用来救济百姓的困乏;门关的储备物资,用来供养老人和孤儿;郊里的储备物资,用来接待宾客;郊野的储备物资,用来接待过往旅客;县都的储备物资,用来应对灾荒。(储备物资,是廪人、仓人计算九谷的数量以满足国家用度,用剩余的部分供给,这就是所谓的剩余法用。职内邦的移用,也是这样,都用剩余的财物供给。少叫委,多叫积。乡里,是乡民居住的地方。困乏就是贫困匮乏。门关用来供养老人孤儿,因为人们出入,容易取得粮食。羁旅,是路过寄居的人。应对灾荒,是指国家应当互通有无的。故书“困厄”作“扌堇厄”,“羁”作“寄”。杜子春说:“扌堇厄应当是困厄,寄应当是羁”。○遗,唯季反,刘音遂。施惠,式豉反,后“施惠”都相同。廪,良甚反。易,以鼓反。扌堇,音艰,又音谨。)

[疏]“遗人”到“凶荒”

○解释:这个官职主管施予恩惠,所以掌管国家的储备物资,以等待施予恩惠。这是与下文并列的总目。说“乡里的储备物资,用来救济百姓的困乏”,下面几项,都是指当年所征收的多少,总账送上朝廷。在上面商量计算一年满足国家用度之外,就随意留下,用来作为救济百姓困乏等用途。困乏指年成不好。百姓有困乏,就赈济他们。说“门关的储备物资用来供养老人孤儿”,门指十二个国门,关指十二个关门,出入都有税。所征收得到的,也送上账目多少,满足国家用度之外,留下用来供养老人孤儿。所以《司门》说“用这些财物供养因公殉职者的老人和他们的孤儿”。注说:“财物就是所谓门关的储备物资。”这是所留下的财物。说“郊里的储备物资,用来接待宾客”,里,是居住。郊民居住的地方,就是六乡百姓居住的郊外。其储备物资留下用来接待宾客,宾客到达郊外,与主国使者交接,就给予他们粮食,就是用来接待宾客。说“郊野的储备物资,用来接待过往旅客”,上面既然说郊里指远郊,那么这里郊野指六遂。在郊外叫野,六遂中有五百家鄙,所以用鄙代表六遂。那么郊野中可以兼得公邑在甸地的。旅,是客人。指客人被羁留在这里未能离去,就在这里施恩惠。只是羁旅处处都有,唯独在这里施恩惠,只是甸地在二百里中,在外内有羁旅都能取用,所以唯独在这里提及。说“县都的储备物资用来应对灾荒”,县指四百里,都指五百里。没有提及稍三百里,那么县都中可以兼之。灾荒指年成不好,那么《曲礼》说“岁凶年成不好不登”就是。特别在这三处提及灾荒,其灾荒则王畿内外都有。如果王畿外灾荒就进入王畿内取用,王畿内灾荒就向王畿外取用。所以郑君用互通有无解释,所以在近畿三百里之外说应对灾荒的事。

○注“储备”到“为羁”

○解释:仓人主管储藏谷物,廪人主管储藏米。“自计九谷之数”到“剩余法用”,都约略《仓人》的文意。查:《仓人》说:“辨别九谷之物,以等待国家用度。如果年成不好,就停止剩余法用,有剩余就储藏,以等待灾荒而分发。”注:“停止就是减少。剩余法用,指道路的储备物资,所以丰裕宾客之类。”又查《廪人》说:“掌管九谷之数,以等待国家的分发。”指像遗人的职事,各储备物资以稍聚待宾客,以甸聚待羁旅,是《廪人》也说储备。如果这样,谷物不足停止剩余法用

,则此乡里已下皆无入委积之事,故云止馀法用也。虽无新物以入委积,其旧委积所藏者,则给艰厄老孤之等,故《仓人》云“藏之以待凶而颁之”。《掌客》云“凶荒则杀礼”者,谓除道路委积之外也。云“《职内》邦之移用亦如此也”者,《职内》所云,亦谓本司所用有馀,乃移於他处,故云亦如此也。云“少曰委、多曰积”者,据此文三十里言委,五十里言积,相对而言。若散文,则多亦曰委,《委人》所云“薪蒸亦曰委”是也。云“艰厄犹困乏也”者,案《书传》云“行而无资谓之乏,居而无食谓之困”。

译那么,这一乡里以下就没有向委积机构缴纳物资的事务,所以说只剩下法定的用途。虽然没有新收的物资进入委积,但旧委积中储藏的物资,则供给那些遭遇艰难困苦、年老无依和孤儿等弱势群体,所以《仓人》篇说“储藏起来以应对凶荒并分发下去”。《掌客》篇说“遭遇凶荒就减省礼仪”的,是指除了道路上的委积之外。说“《职内》篇中邦国调拨使用的情况也是如此”的,《职内》篇所说的,也是指本机构使用的物资有剩余,就调拨到其他地方,所以说也是如此。说“少的叫委、多的叫积”的,是根据本文三十里处说委、五十里处说积,相对而言。如果是散见的用法,那么多的也叫委,《委人》篇所说的“柴草也叫委”就是例子。说“艰厄就是困乏”的,查考《书传》说“出行而没有资财叫乏,居家而没有食物叫困”。

凡宾客、会同、师役,掌其道路之委积。凡国野之道,十里有庐,庐有饮食;三十里有宿,宿有路室,路室有委;五十里有市,市有候馆,候馆有积。(庐,若今野候,徙有<广牙>也。宿,可止宿,若今亭有室矣。候馆,楼可以观望者也。一市之间,有三庐一宿。

  ○<广牙>,刘音雅。)

  [疏]“凡宾”至“有积”

  ○释曰:上经委积,随其所须之处而委积,此经所陈委积,据会同、师役、行道所须,故分布於道路。远处须多,故有积;近处须少,故有饮食及委也。

  ○注“庐若”至“一宿”

  ○释曰:云“庐若今野候,徙有<广牙>也”者,此举汉法以况义。汉时野路▯迎宾客之处皆有<广牙>舍,与庐相似。云“宿,可止宿,若今亭有室矣”者,案汉法,十里有亭,亭有三老,人皆有宫室,故引以为况也。云“一市之间,有三庐一宿”者,十里二十里有庐,三十里有宿,四十里又有一庐,五十里有市,是其一市之间三庐一宿。凡庐有四义:十里有庐,一也;中田有庐,二也;《易 剥》之上九云“君子得舆,小人剥庐”,注云:“小人傲狠,当剥彻庐舍而去”三也;《公刘》诗云“於时庐旅”,郑云:“庐舍安民,馆舍施教令”,四也。

  凡委积之事,巡而比之,以时颁之。

  [疏]“凡委”至“颁之”

  ○释曰:言“凡委积”,上二文委积之事是也。以时颁之,则以待者是也。

  ●卷十四

  均人,掌均地政,均地守,均地职,均人民、牛马、车辇之力政。(政读为征。地征谓地守、地职之税也。地守,衡虞之属。地职,农圃之属。力征,人民则治城郭、涂巷、沟渠、牛马、车辇则转委积之属。

  ○政,音征,出注下同。)

  [疏]“均人”至“力政”

  ○释曰:均人所均地政已下,总均畿内乡遂及公邑。云“均地政”者,谓均地守、地职二者之税,使皆十一而出税,又均人民已下力征之事。

  ○注“政读”至“之属”

  ○释曰:郑破政为征者,以经政是政教之政,非征税之征,故破之也。郑又知地征是地守、地职之税者,以其出税无过地守、地职二者,故知之也。云“地守,衡虞之属”者,亦谓畿内川衡、林衡、山虞、泽虞,皆遣其地之民守护之。及其入山林川泽取之者,使出税以当邦赋。云“地职农圃之属”者,此即《大宰》九职云“一曰三农”、“二曰园圃”之属,以九职任之,因使出税也。云“力征”已下并“车辇”,并是力之征税。若然,《土均》云“掌平地之政,以均地守,以均地事,以均地贡”。注云:“所平之税,邦国都鄙也。”与此乡遂及公邑别。彼又云“地贡”,郑云“谓诸侯之九贡”,与此九职之贡又不同也。

  凡均力政,以岁上下。丰年则公旬用三日焉,中年则公旬用二日焉,无年则公旬用一日焉。(丰年,人食四▯之岁也。人食三▯为中岁。人食二▯为无岁,岁无赢储也。公,事也。旬,均也。读如“┿┿原隰”之┿。《易》“坤为均”,今书亦有作旬者。

  ○上,时掌反。▯,房甫反。┿,音均,又舒均反,又音旬,聂氏常纯反。)

  [疏]“凡均”至“日焉”

  ○释曰:此所均力政者,即上人民之力征,不通牛马车辇,故《礼记 王制》云“用民之力岁不过三日”,是此亦据人而言也。云“以岁上下”者,上即丰年,下即俭年也。“丰年则公旬用三日”者,公,事也。旬,均也。谓为事均用三日也。

  ○注“丰年”至“旬者”

  ○释曰:郑知“丰年人食四▯”已下者,案《廪人》云“人四▯上也,人三▯中也,人二▯下也”而知之。彼又云“不能人二▯,则令邦移民就▯”,此时则无力征矣。若然,此食二▯而言无年。无年者,郑云“无赢储”,仍未移民就贱。此无年与彼不能人二▯之岁不同,彼不能人二▯,自然无赢储也。云“公,事也”者,此天子之法,非诸侯之礼,不得为公君解之,故从

译凡是接待宾客、诸侯会盟、军队出征,都掌管道路上的物资储备。凡是国都郊野的道路,十里设庐舍,庐舍中有饮食;三十里设宿处,宿处有路室,路室中有委积;五十里设市场,市场中有候馆,候馆中有积储。(庐,就像现在的野外哨所,迁徙时有广牙。宿,可以止宿,就像现在的亭子有房屋。候馆,是可以观望的楼阁。一个市场之间,有三个庐舍和一个宿处。○广牙,刘音雅。)

[疏]“凡宾”至“有积”

○解释:上文所说的委积,是随着所需之处而进行委积;此经所陈述的委积,是依据会盟、出征、行道所需,所以分布在道路上。远处需要多,所以有积储;近处需要少,所以有饮食和委积。

○注“庐若”至“一宿”

○解释:说“庐就像现在的野外哨所,迁徙时有广牙”,这是举汉朝的制度来比喻义理。汉朝时野外道路上迎接宾客的地方都有广牙舍,与庐相似。说“宿,可以止宿,就像现在的亭子有房屋”,考察汉朝制度,十里设亭,亭有三老,人们都有宫室,所以引用来比喻。说“一个市场之间,有三个庐舍和一个宿处”,十里、二十里有庐舍,三十里有宿处,四十里又有一个庐舍,五十里有市场,这就是一个市场之间三个庐舍一个宿处。凡是庐有四种含义:十里有庐,这是第一种;中田有庐,这是第二种;《易经·剥卦》上九说“君子得舆,小人剥庐”,注解说:“小人傲慢凶狠,应当剥除庐舍而离去”,这是第三种;《诗经·公刘》说“於时庐旅”,郑玄说:“庐舍安顿百姓,馆舍施行教令”,这是第四种。

凡是委积的事务,巡视并统计它们,按时颁布使用。

[疏]“凡委”至“颁之”

○解释:说“凡是委积”,是指上文两种委积的事务。按时颁布使用,就是用来等待需要的时候。

●卷十四

均人,掌管均衡地政,均衡地守,均衡地职,均衡人民、牛马、车辇的力征。(政读为征。地征是指地守、地职的税收。地守,是衡虞之类。地职,是农圃之类。力征,人民则是治理城郭、道路、沟渠,牛马、车辇则是转运委积之类。○政,音征,出注下同。)

[疏]“均人”至“力政”

○解释:均人所均衡的地政以下,总共均衡畿内乡遂及公邑。说“均衡地政”,是指均衡地守、地职这两者的税收,使都按十一的比例出税,又均衡人民以下的力征事务。

○注“政读”至“之属”

○解释:郑玄将政破读为征,是因为经文中的政是政教的政,不是征税的征,所以破读。郑玄又知道地征是地守、地职的税收,是因为出税不超过地守、地职这两者,所以知道。说“地守,是衡虞之类”,也是指畿内的川衡、林衡、山虞、泽虞,都派遣当地百姓守护它们。等到进入山林川泽取用资源的人,使他们出税以充当邦赋。说“地职是农圃之类”,这就是《大宰》九职所说“一曰三农”、“二曰园圃”之类,以九职任用他们,因而使他们出税。说“力征”以下以及“车辇”,都是力之征税。如果这样,《土均》说“掌管平定地政,以均衡地守,以均衡地事,以均衡地贡”。注解说:“所平定的税收,是邦国都鄙。”这与这里的乡遂及公邑不同。那里又说“地贡”,郑玄说“是指诸侯的九贡”,这与这里的九职之贡又不同。

凡是均衡力征,根据年成的好坏。丰年则公事每旬用三日,中年则公事每旬用二日,无年则公事每旬用一日。(丰年,是人食四〇的年份。人食三〇为中岁。人食二〇为无岁,年份没有盈余储备。公,是事。旬,是均。读如“┿┿原隰”的┿。《易经》“坤为均”,今书也有作旬的。○上,时掌反。〇,房甫反。┿,音均,又舒均反,又音旬,聂氏常纯反。)

[疏]“凡均”至“日焉”

○解释:这里所均衡的力征,就是上文人民的力征,不包括牛马车辇,所以《礼记·王制》说“用民之力岁不过三日”,这也是就人民而言。说“根据年成的好坏”,上就是丰年,下就是俭年。“丰年则公事每旬用三日”,公,是事。旬,是均。谓为事均用三日。

○注“丰年”至“旬者”

○解释:郑玄知道“丰年人食四〇”以下,是考察《廪人》说“人四〇为上,人三〇为中,人二〇为下”而知道的。那里又说“不能人二〇,则令邦移民就〇”,这时就没有力征了。如果这样,这里食二〇而言无年。无年者,郑玄说“无赢储”,仍未移民就贱。此无年与彼不能人二〇之岁不同,彼不能人二〇,自然无赢储。说“公,是事”,这是天子的法度,不是诸侯的礼制,不得解释为公君,所以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