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儒藏周礼注疏三十五

卷三十四

儒藏 · 礼经 · 已译 · 第 945–968 段

●卷三十四

  ◎秋官司寇第五

  [疏]郑目录云:“象秋所立之官。寇,害也。秋者,遒也,如秋义杀害收聚敛藏於万物也。天子立司寇,使掌邦刑,刑者所以驱耻恶,纳人於善道也。”

  惟王建国,辨方正位,体国经野,设官分职,以为民极。

  [疏]“惟王”至“民极”

  ○释曰:义已具在《天官》。

  乃立秋官司寇,使帅其属而掌邦禁,以佐王刑邦国。(禁,所以防奸者也。刑,正人之法。《孝经说》曰:“刑者亻刑也,过出罪施。”

  ○亻刑,音刑。)

  [疏]注“禁所”至“罪施”

  ○释曰:云“禁所以防奸者也”者,案《士师》“五禁以左右刑罚”。王者恐民以奸入罪,故先设禁示之,防其奸恶。若有不忌为奸,然後以刑罪之。云“刑,正人之法”者,刑期於无刑,以杀止杀,故云“刑,正人之法”也。云“《孝经说》曰”者,《孝经援神契》“五刑”章曰:“刑者,亻刑也。过出罪施者,下亻刑为著也。行刑者,所以著人身体。过误者出之,实罪者施刑。是以《尚书》云:‘眚灾肆赦,怙终贼刑。’”引之者,证司寇行刑当审慎也。

  刑官之属:大司寇,卿一人;小司寇,中大夫二人;士师,下大夫四人;乡士,上士八人,中士十有六人,旅下士三十有二人。(士察也,主察狱讼之事者。郑司农说以《论语》曰:“柳下惠为士师。”乡士,主六乡之狱。

  ○乡,音香,注同。)

  [疏]“刑官”至“二人”

  ○释曰:自此已下论设官分职之事。云“刑官之属”者,此一句总为刑官六十官为目,故云之属。云“大司寇,卿一人”,六命。“小司寇,中大夫二人”,四命。“士师”者,秋官之考,虽“下大夫四人”,亦四命。“乡士”,其职云“掌国中”,国中兼百里内六乡,以八人分主六乡,故谓之乡士。“上士八人”,三命。“中士十有六人”,二命。“旅下士三十有二人”,一命。下士言旅,旅,众也,小官理众事也。

  ○注“士察”至“之狱”

  ○释曰:训“士”为“察”者,义取察理狱讼,是以刑官多称士。先郑引《论语》士师,欲见士官理狱讼之事。案:上代以来,狱官之名有异。是以《月令》乃“命大理瞻伤察疮”,郑注云:“有虞氏曰士,夏曰大理,周曰大司寇。”天子诸侯同,故鲁有司寇,晋魏绛亦云“归死於司寇”。至於衰世,国异政,家殊俗,官名随意所造。故僖二十八年,晋有士荣为大士;文十年,楚子西云“臣归死於司败”;《论语》云“陈司败”;昭十四年,士景伯如楚,叔鱼摄理:是後官号不同者也。

  府六人,史十有二人,胥十有二人,徒百有二十人。

  [疏]“府六”至“十人”

  ○释曰:在此者,府,治藏吏。史,作文书。胥为什长。徒给繇役。义已在《天官疏》。自大司寇已下,至胥徒,皆是周官别职,故各有职而同府史也。

  遂士,中士十有二人,府六人,史十有二人,胥十有二人,徒百有二十人。(遂士,主六遂之狱者。)

  [疏]注“遂士”至“狱者”

  ○释曰:在此者,其职云“掌四郊”,四郊有六遂之狱故也。乡士主六乡之狱,遂士主六遂之狱,所以乡士使上士,官尊而人少,遂士使中士,官卑而人多者,六遂去王远,故官卑;以六遂在远郊外,兼主公邑,地广人众,故官多。

  县士,中士三十有二人,府八人,史十有六人,胥十有六人,徒百有六十人。(距王城三百里至四百里曰县。县士,主县之狱者。)

  [疏]注“距王”至“狱者”

  ○释曰:在此者,案其职云“掌野”,谓掌三等公邑之狱。故郑於《县士职》注云:“二百里以外至三百里曰野,三百里以外至四百里曰县,四百里以外至五百里曰都。郊外曰野,大总言之。”故其职云掌野。其六遂之中,公邑之狱,遂士兼掌之矣。既三处狱并掌,而此注云“距王城三百里至四百里曰县”,以不主三百里中、五

译●卷三十四

◎秋官司寇第五

[疏]郑玄的目录说:“这是仿效秋天所设立的官职。寇,是危害的意思。秋,是遒(收敛)的意思,如同秋天的义理,对万物进行杀害、收聚和敛藏。天子设立司寇,让他掌管国家的刑罚,刑罚是用来驱除耻辱和邪恶,将人纳入善道的。”

只有当君王建立国家,辨别方向、确定方位,规划都城、治理郊野,设置官职、分配职责,以此作为百姓的准则。

[疏]“惟王”到“民极”

○解释:其义理已经完备地记载在《天官》中。

于是设立秋官司寇,让他率领他的属官掌管国家的禁令,以辅佐君王用刑罚治理邦国。(禁,是用来防止奸邪的。刑,是纠正人的法度。《孝经说》说:“刑,就是刑(惩罚)。过错出于无心则赦免,罪过施于故意犯罪者。”

○亻刑,音刑。)

[疏]注“禁所”到“罪施”

○解释:说“禁是用来防止奸邪的”,查考《士师》篇中“五禁以左右刑罚”。君王担心百姓因奸邪而入罪,所以先设立禁令来警示他们,防止他们的奸恶。如果有不忌惮而作奸犯科的,然后才用刑罚治罪。说“刑,是纠正人的法度”,刑罚的期望在于没有刑罚,用杀戮来制止杀戮,所以说“刑,是纠正人的法度”。说“《孝经说》说”,《孝经援神契》“五刑”章说:“刑,就是刑。过错出于无心则赦免,罪过施于故意犯罪者,是因为下刑是为了彰明。行刑,是为了彰明于人的身体。过错误犯的赦免,确实有罪的施加刑罚。因此《尚书》说:‘因灾祸或过失犯罪赦免,依仗罪恶终始不改的处以刑罚。’”引用它,是为了证明司寇行刑应当审慎。

刑官的属官:大司寇,卿一人;小司寇,中大夫二人;士师,下大夫四人;乡士,上士八人,中士十六人,旅下士三十二人。(士,是察的意思,是主管察理狱讼事务的人。郑司农用《论语》来解释,说:“柳下惠担任士师。”乡士,主管六乡的狱讼。

○乡,音香,注同。)

[疏]“刑官”到“二人”

○解释:从这以下论述设置官职、分配职责的事情。说“刑官之属”,这一句总括刑官六十人为目,所以说之属。说“大司寇,卿一人”,是六命。“小司寇,中大夫二人”,是四命。“士师”,是秋官的考,虽然是“下大夫四人”,也是四命。“乡士”,其职责说“掌管国中”,国中兼指百里内的六乡,用八人分主六乡,所以称为乡士。“上士八人”,是三命。“中士十六人”,是二命。“旅下士三十二人”,是一命。下士说旅,旅,是众的意思,小官管理众多事务。

○注“士察”到“之狱”

○解释:训“士”为“察”,义理取自察理狱讼,所以刑官多称士。先郑引用《论语》中的士师,是想显示士官管理狱讼事务。查考:上古以来,狱官的名称有差异。所以《月令》说“命令大理瞻伤察疮”,郑注说:“有虞氏叫士,夏朝叫大理,周朝叫大司寇。”天子诸侯相同,所以鲁国有司寇,晋国魏绛也说“归死于司寇”。至于衰世,各国政令不同,各家习俗殊异,官名随意创造。所以僖公二十八年,晋国有士荣担任大士;文公十年,楚国子西说“臣归死于司败”;《论语》说“陈司败”;昭公十四年,士景伯到楚国,叔鱼代理大理:这是后来官号不同的情况。

府六人,史十二人,胥十二人,徒一百二十人。

[疏]“府六”到“十人”

○解释:在这里,府,是管理仓库的吏。史,是撰写文书的。胥是什长。徒供给劳役。义理已经在《天官疏》中。自大司寇以下,到胥徒,都是周官别职,所以各有职责而共用府史。

遂士,中士十二人,府六人,史十二人,胥十二人,徒一百二十人。(遂士,是主管六遂狱讼的人。)

[疏]注“遂士”到“狱者”

○解释:在这里,其职责说“掌管四郊”,四郊有六遂的狱讼所以如此。乡士主管六乡的狱讼,遂士主管六遂的狱讼,所以乡士使用上士,官尊而人少,遂士使用中士,官卑而人多的原因,是六遂离王都远,所以官卑;因为六遂在远郊外,兼主管公邑,地广人众,所以官多。

县士,中士三十二人,府八人,史十六人,胥十六人,徒一百六十人。(距离王城三百里到四百里叫县。县士,是主管县的狱讼的人。)

[疏]注“距王”到“狱者”

○解释:在这里,查考其职责说“掌管野”,是指掌管三等公邑的狱讼。所以郑在《县士职》注中说:“二百里以外到三百里叫野,三百里以外到四百里叫县,四百里以外到五百里叫都。郊外叫野,是大的总称。”所以其职责说掌管野。那六遂之中,公邑的狱讼,遂士兼管了。既然三处狱讼都管,而此注说“距离王城三百里到四百里叫县”,因为不主管三百里中、五

百里中狱者,县在四百里中,故举中以言,其实外内皆掌之耳。

译百里内的诉讼案件,因为县治位于四百里范围内,所以用“中”来指代,实际上内外都归其管辖。

方士,中士十有六人,府八人,史十有六人,胥十有六人,徒百有六十人。(方士,主四方都家之狱者。)

  [疏]注“方士”至“狱者”

  ○释曰:在此者,案其职云“掌都家”,郑彼注云:“都,王子弟及公卿之采地。家,大夫之采地。”主此三等采地之狱,采地在王城四方,故云“方士”也。是以郑此注云“方士,主四方都家之狱者”也。

  讶士,中士八人,府四人,史八人,胥八人,徒八十人。(讶,迎也。士官之迎四方宾客。

  ○讶,五嫁反。)

  [疏]注“讶迎”至“宾客”

  ○释曰:在此者,案其职云“掌四方之狱讼”,非直迎宾客,以狱讼为主,故亦士言之也。

  朝士,中士六人,府三人,史六人,胥六人,徒六十人。(朝士主外朝之法。

  ○朝,直遥反,卷内同。)

  [疏]注“朝士”至“之法”

  ○释曰:在此者,案其职云“掌建邦外朝之法”,左九棘、右九棘之事,以朝士为询众庶,谳疑狱,故属秋官。但序官之法,秋官虽为刑狱所施,至於防禁之属,皆在秋官,又於宾客是主人所敬,故乡饮酒坐宾於西北,象天地严凝之气始於西南,盛於西北,是以宾客之事亦属焉。云“朝士主外朝之法”者,天子诸侯皆三朝:内朝二,路门外与路寝庭是也;外朝一,此朝在皋门内、库门外是也。

  司民,中士六人,府三人,史六人,胥三人,徒三十人。(司民主民数。)

  [疏]注“司民主民数”

  ○释曰:在此者,案其职云“掌登万民之数”,凡断狱弊讼,必须知民年几老幼,是以司民虽非刑狱,连类在此也。

  司刑,中士二人,府一人,史二人,胥二人,徒二十人。

  [疏]“司刑”

  ○释曰:在此者,案其职云“掌五刑之法,以丽万民之罪”,故其职在此。

  司剌,下士二人,府一人,史二人,徒四人。(剌,杀也。三讯罪定则杀之。

  ○剌,七赐反。讯,言信。)

  [疏]注“剌杀”至“杀之”

  ○释曰:在此者,案其职云“掌三剌、三宥、三赦之法”,亦是刑狱之类,故在此。

  司约,下士二人,府一人,史二人,徒四人。(约,言语之约束。

  ○约,刘於妙反,一音如字,注同。束,刘诗树反,一音如字。)

  [疏]“司约”至“四人”

  ○释曰:在此者,案其职云“掌邦国及万民之约剂”,亦是禁戒之事,故在此。

  司盟,下士二人,府一人,史二人,徒四人。(盟,以约辞告神,杀牲歃血,明著其信也。《曲礼》曰:“莅牲曰盟。”

  ○约,於妙反。歃,所洽反。)

  [疏]注“盟以”至“曰盟”

  ○释曰:在此者,案其职云“掌盟载之法”,亦是禁戒之事,故在此。

  职金,上士二人,下士四人,府二人,史四人,胥八人,徒八十人。(职,主也。)

  [疏]“职金”

  ○释曰:在此者,案其职云“掌凡金玉之戒令”,又云“掌受金罚、货罚”,亦是刑狱之事,故在此。

  司厉,下士二人,史一人,徒十有二人。(犯政为恶曰厉。厉士主盗贼之兵器及其奴者。)

  [疏]注“犯政”至“奴者”

  ○释曰:在此者,案其职云“掌盗贼之任器”,又云“其奴,男子入于罪隶”,亦是刑狱之事,故在此也。云“犯政为恶曰厉”者,厉是恶鬼杀厉之事,故以造恶为厉也。云“厉士主盗贼之兵器”者,其职文也。

  犬人,下士二人,府一人,史二人,贾四人,徒十六人。(

  ○贾,音嫁,又音古。)

  [疏]“犬人”

  ○释曰:在此者,案其职云“凡祭祀,共犬牲”。犬是金畜,故《五行传》云:“二曰言,言之不从,则有犬祸。”故连类在此。犬有两义,案《说卦》“艮为狗”,艮卦在丑,艮为止,以能吠守止人,则属艮,以能言,则属兑,兑为言故也。

  司圜,中士六人,下士十有二人,府三人,史六人,胥十有六人,徒百有六十人。(

译方士,中士十六人,府八人,史十六人,胥十六人,徒一百六十人。(方士,是主管四方都邑和采邑狱讼的官员。)

[疏]注“方士”到“狱者”

○解释说:在此处,考察其职责说“掌管都邑和采邑”,郑玄在那里的注释说:“都,是王子弟及公卿的采地。家,是大夫的采地。”主管这三等采地的狱讼,采地在王城的四方,所以称为“方士”。因此郑玄在这里注释说“方士,是主管四方都邑和采邑狱讼的官员”。

讶士,中士八人,府四人,史八人,胥八人,徒八十人。(讶,是迎接的意思。讶士是迎接四方宾客的官员。

○讶,音五嫁。)

[疏]注“讶迎”到“宾客”

○解释说:在此处,考察其职责说“掌管四方的狱讼”,不仅仅是迎接宾客,以狱讼为主,所以也列为士官。

朝士,中士六人,府三人,史六人,胥六人,徒六十人。(朝士主管外朝的法规。

○朝,音直遥,卷内相同。)

[疏]注“朝士”到“之法”

○解释说:在此处,考察其职责说“掌管建立邦国外朝的法规”,左九棘、右九棘的事务,因为朝士负责向民众咨询,审理疑难案件,所以隶属秋官。但按照序官的法则,秋官虽然是施行刑狱的部门,至于防禁之类的事务,都在秋官,又因为对待宾客是主人所敬重的,所以乡饮酒礼中宾客坐在西北,象征天地严凝之气始于西南,盛于西北,因此宾客的事务也隶属于此。说“朝士主管外朝的法规”,天子诸侯都有三朝:内朝有两个,路门外和路寝庭是;外朝有一个,这个朝在皋门内、库门外。

司民,中士六人,府三人,史六人,胥三人,徒三十人。(司民主管人口数量。)

[疏]注“司民主民数”

○解释说:在此处,考察其职责说“掌管登记万民的数量”,凡是断狱判决诉讼,必须知道民众年龄的老幼,所以司民虽然不是刑狱官员,但同类相联在此。

司刑,中士二人,府一人,史二人,胥二人,徒二十人。

[疏]“司刑”

○解释说:在此处,考察其职责说“掌管五刑的法规,用以判定万民的罪行”,所以其职责在此。

司剌,下士二人,府一人,史二人,徒四人。(剌,是杀的意思。三次审讯罪行确定就杀之。

○剌,音七赐。讯,音言信。)

[疏]注“剌杀”到“杀之”

○解释说:在此处,考察其职责说“掌管三剌、三宥、三赦的法规”,也是刑狱之类,所以在此。

司约,下士二人,府一人,史二人,徒四人。(约,是言语的约束。

○约,音刘於妙,另一音如字,注相同。束,音刘诗树,另一音如字。)

[疏]“司约”到“四人”

○解释说:在此处,考察其职责说“掌管邦国及万民的契约”,也是禁戒之类的事务,所以在此。

司盟,下士二人,府一人,史二人,徒四人。(盟,是用约定的言辞告知神明,杀牲歃血,明确显示其诚信。《曲礼》说:“临牲曰盟。”

○约,音於妙。歃,音所洽。)

[疏]注“盟以”到“曰盟”

○解释说:在此处,考察其职责说“掌管盟誓记载的法规”,也是禁戒之类的事务,所以在此。

职金,上士二人,下士四人,府二人,史四人,胥八人,徒八十人。(职,是主管的意思。)

[疏]“职金”

○解释说:在此处,考察其职责说“掌管金玉的戒令”,又说“掌管收受金罚、货罚”,也是刑狱之类的事务,所以在此。

司厉,下士二人,史一人,徒十二人。(违犯政令作恶叫厉。厉士主管盗贼的兵器及其奴隶。)

[疏]注“犯政”到“奴者”

○解释说:在此处,考察其职责说“掌管盗贼的作案工具”,又说“其奴隶,男子入于罪隶”,也是刑狱之类的事务,所以在此。说“违犯政令作恶叫厉”,厉是恶鬼杀厉之类的事,所以把作恶称为厉。说“厉士主管盗贼的兵器”,是其职责文中的内容。

犬人,下士二人,府一人,史二人,贾四人,徒十六人。

○贾,音嫁,又音古。

[疏]“犬人”

○解释说:在此处,考察其职责说“凡是祭祀,供给犬牲”。犬是金畜,所以《五行传》说:“二曰言,言语不从,则有犬祸。”所以同类相联在此。犬有两层含义,考察《说卦》“艮为狗”,艮卦在丑,艮为止,因为能吠守止人,所以属艮,因为能言,所以属兑,兑为言的缘故。

司圜,中士六人,下士十二人,府三人,史六人,胥十六人,徒一百六十人。(

郑司农云:“圜,谓圜土也。圜土,谓狱城也。今狱城圜。《司圜职》中言‘凡圜土之刑人也’,以此知圜谓圜土也。又《大司寇职》曰‘以圜土聚教罢民’,故《司圜职》曰‘掌收教罢民’。”

译郑司农说:“‘圜’,指的是圜土。圜土,就是监狱。现在的监狱是圆形的。《司圜职》中提到‘凡是圜土中受刑的人’,由此可知‘圜’指的是圜土。又《大司寇职》说‘用圜土聚集并教化懒惰的人’,所以《司圜职》说‘掌管收容并教化懒惰的人’。”

○圜,于权反。罢,音皮,下同。)

  [疏]“司圜”至“十人”

  ○释曰:在此者,案其职云“掌圜土之刑人”,亦刑狱之事,故在此。

  ○注“郑司”至“罢民”

  ○释曰:先郑所引皆当其义,故後郑从之。但狱城圜者,东方主规,规主仁恩,凡断狱以仁恩求出之,故圜也。

  掌囚,下士十有二人,府六人,史十有二人,徒百有二十人。(囚,拘也,主拘系当刑杀之者。)

  [疏]注“囚拘”至“之者”

  ○释曰:在此者,案其职云“掌守盗贼,凡囚者”。刑狱之事,故在此也。

  掌戮,下士二人,史一人,徒十有二人。(戮犹辱也,既斩杀又辱之。)

  [疏]注“戮犹”至“辱之”

  ○释曰:在此者,案其职云“掌斩杀贼谍而搏之”。刑罪之事,故在此。

  司隶,中士二人,下士十有二人,府五人,史十人,胥二十人,徒二百人。(隶,给劳辱之役者。汉始置司隶,亦使将徒治道沟渠之役,後稍尊之,使主官府及近郡。)

  [疏]注“隶给”至“近郡”

  ○释曰:以隶是罪人为奴仆,故知“给劳辱之役”也。又引“汉始置司隶”云云者,以汉时司隶官与周同,故举以为况也。

  罪隶,百有二十人。(盗贼之家为奴者。)

  [疏]“罪隶”至“十人”

  ○释曰:此中国之隶言罪隶。古者身有大罪,身既从戮,男女缘坐,男子入於罪隶,女子入於舂槁,故注云“盗贼之家为奴者”。蛮隶已下,皆百二十人者,郑云“凡隶众矣,此其选以为役员”者,谓隶中选取善者,以为役之员数为限。其馀众者以为隶民,故《司隶职》云“帅其民而搏盗贼,役国中之辱事”之等,是百二十人外谓之民者也。

  蛮隶,百有二十人。(征南夷所获。)

  闽隶,百有二十人。(闽,南蛮之别。

  ○闽,亡巾反,又音文。)

  夷隶,百有二十人。(征东夷所获。)

  貉隶,百有二十人。(征东北夷所获。凡隶众矣,此其选以为役员,其馀谓之隶民。

  ○貉,音陌。)

  布宪,中士二人,下士四人,府二人,史四人,胥四人,徒四十人。(宪,表也。主表刑禁者。)

  [疏]注“宪表”至“禁者”

  ○释曰:在此者,案其职云“掌宪邦之刑禁”,故在此也。知宪不为法,而为表宪者,又案其职云:“正月之吉,执旌节以宣布于四方,而宪邦之刑禁。”明宪为表悬,示人使知者也。

  禁杀戮,下士二人,史一人,徒十有二人。(禁杀戮者,禁民不得相杀戮。)

  [疏]“禁杀”至“二人”

  ○释曰:在此者,案其职云“掌司斩杀戮者,以告而诛之”,是禁民相杀戮之事,故在此也。

  禁暴氏,下士六人,史三人,胥六人,徒六十人。

  [疏]“禁暴”。

  ○释曰:此亦谓禁民不得相陵暴。在此者,案其职云“掌禁庶民之乱暴力正者”,亦是防禁之事,故在此也。

  野庐氏,下士六人,胥十有二人,徒百有二十人。(庐,宾客行道所舍。)

  [疏]注“庐宾”至“所舍”。

  ○释曰:在此者,案其职云“掌达国道路”,又云“掌凡道禁”,亦是禁戒之事,故在此也。知庐是“宾客行道所舍”者,见《遗人》云“十里有庐,三十里有宿”,故知之也。

  蜡氏,下士四人,徒四十人。(蜡,骨肉腐臭,蝇虫所蜡也。《月令》曰“掩骼埋<骨此>”,此官之职也。蜡读如狙司之狙。

  ○蜡,清预反,注同。蝇,以绳反。骼,更白反。▯,亡皆反,本又作埋。<骨此>,本又作▯,似赐反。)

  [疏]注“蜡骨”至“之狙”。

  ○释曰:在此者,案其职云“掌除<骨此>”,又云“凡国之大祭祀,禁刑者、凶服者”,亦是禁戒之事,故在此。引《月令》“掩骼埋<骨此>”者,案彼注“骨枯曰骼,肉腐曰<骨此>”。掩亦埋,但骼<骨此>不同,故别言也。言骼<骨此>者,凡人物皆是。云“蜡读如狙司

译○圜,音权。罢,音皮,以下同。)

[疏]“司圜”至“十人”

○解释:这一部分,根据该官职的职责记载“掌管圜土中的刑徒”,也属于刑狱事务,所以归在此处。

○注“郑司”至“罢民”

○解释:先郑所引用的都符合其义理,所以后郑遵从他的说法。但是狱城称为圜,是因为东方主规,规主仁恩,凡是断案都以仁恩之心寻求宽出,所以称为圜。

掌囚,下士十二人,府六人,史十二人,徒一百二十人。(囚,拘禁的意思,主要拘禁那些应当受刑杀的人。)

[疏]注“囚拘”至“之者”

○解释:这一部分,根据该官职的职责记载“掌管看守盗贼,凡是囚禁的人”。属于刑狱事务,所以归在此处。

掌戮,下士二人,史一人,徒十二人。(戮,侮辱的意思,既斩杀又加以侮辱。)

[疏]注“戮犹”至“辱之”

○解释:这一部分,根据该官职的职责记载“掌管斩杀贼谍并搏杀他们”。属于刑罪事务,所以归在此处。

司隶,中士二人,下士十二人,府五人,史十人,胥二十人,徒二百人。(隶,供给劳役和受辱的人。汉朝开始设置司隶,也让他们率领徒众治理道路沟渠的劳役,后来逐渐尊崇这个职位,让他们主管官府及近郡。)

[疏]注“隶给”至“近郡”

○解释:因为隶是罪人做奴仆,所以知道是“供给劳役和受辱”的意思。又引用“汉朝开始设置司隶”等语,是因为汉朝时的司隶官与周朝相同,所以举出来作为类比。

罪隶,一百二十人。(盗贼家属中做奴仆的人。)

[疏]“罪隶”至“十人”

○解释:这里中原地区的隶称为罪隶。古代有人犯下大罪,本人既已受戮,男女连坐,男子入于罪隶,女子入于舂槁,所以注解说“盗贼家属中做奴仆的人”。蛮隶以下,都是一百二十人,郑玄说“凡是隶众多了,这里选取他们作为服役的定额”,是说从隶中选取善于服役的人,作为服役人员的定额限制。其余众多的人作为隶民,所以《司隶职》说“率领他的民众搏杀盗贼,役使国中受辱之事”等,这一百二十人之外称为民。

蛮隶,一百二十人。(征伐南夷所俘获的人。)

闽隶,一百二十人。(闽,南蛮的别称。

○闽,音亡巾,又音文。)

夷隶,一百二十人。(征伐东夷所俘获的人。)

貉隶,一百二十人。(征伐东北夷所俘获的人。凡是隶众多了,这里选取他们作为服役的定额,其余称为隶民。

○貉,音陌。)

布宪,中士二人,下士四人,府二人,史四人,胥四人,徒四十人。(宪,表明的意思。主要表明刑禁的人。)

[疏]注“宪表”至“禁者”

○解释:这一部分,根据该官职的职责记载“掌管邦国的刑禁”,所以归在此处。知道宪不是法,而是表明宪令,又根据该官职的职责记载:“正月吉日,手持旌节向四方宣布,并表明邦国的刑禁。”明显宪是表悬,示人使知。

禁杀戮,下士二人,史一人,徒十二人。(禁杀戮的人,禁止民众互相杀戮。)

[疏]“禁杀”至“二人”

○解释:这一部分,根据该官职的职责记载“掌管监视斩杀戮的人,报告后诛杀他们”,这是禁止民众互相杀戮的事务,所以归在此处。

禁暴氏,下士六人,史三人,胥六人,徒六十人。

[疏]“禁暴”。

○解释:这也是指禁止民众互相欺凌暴虐。这一部分,根据该官职的职责记载“掌管禁止庶民中扰乱暴力不正的人”,也是防禁事务,所以归在此处。

野庐氏,下士六人,胥十二人,徒一百二十人。(庐,宾客行路所住宿的地方。)

[疏]注“庐宾”至“所舍”。

○解释:这一部分,根据该官职的职责记载“掌管通达国道路”,又说“掌管所有道路禁令”,也是禁戒事务,所以归在此处。知道庐是“宾客行路所住宿的地方”,是因为《遗人》记载“十里有庐,三十里有宿”,所以知道这一点。

蜡氏,下士四人,徒四十人。(蜡,骨肉腐臭,蝇虫所聚集的地方。《月令》说“掩骼埋胔”,这是该官职的职责。蜡读如狙司的狙。

○蜡,音清预,注同。蝇,音以绳。骼,音更白。〇,音亡皆,本又作埋。胔,本又作〇,音似赐。)

[疏]注“蜡骨”至“之狙”。

○解释:这一部分,根据该官职的职责记载“掌管清除胔”,又说“凡国家大祭祀,禁止刑者、凶服者”,也是禁戒事务,所以归在此处。引用《月令》“掩骼埋胔”,根据那里的注解说“骨枯叫骼,肉腐叫胔”。掩也是埋,但骼胔不同,所以分别说。说骼胔,凡是人物都是。说“蜡读如狙司

之狙”者,俗有狙司之言,故读从音也。若然,《月令》所云是春时,今不在《春官》者,彼《月令》为春时阳,不欲阴之事,故在春,此取禁戒之事,故在秋也。

译“之狙”一词,民间有“狙司”的说法,因此读音跟随“狙”的音。如果这样理解,《月令》中所说的是春季,如今它不在《春官》篇中,是因为《月令》认为春季阳气上升,不宜进行阴性的事务,所以将其归入春季;而这里选取的是禁止和警戒的事务,所以将其归入秋季。

雍氏,下士二人,徒八人。(雍,谓堤防止水者也。

  ○雍,於勇反,刘如字,注同。堤,丁兮反。)

  [疏]注“雍谓”至“者也”

  ○释曰:在此者,案其职云“掌沟渎浍池之禁”,亦是禁戒之事,故在此也。

  萍氏,下士二人,徒八人。(郑司农云“萍读为▯并,或为萍号起雨之萍”。玄谓今《天问》萍号作萍。《尔雅》曰:“萍,▯,其大者▯。”读如“小子言平”之平。萍氏主水禁,萍之草无根而浮取,名於其不沈溺。

  ○萍,音平,又蒲丁反。▯并,蒲丁反,《尔雅》云:“▯▯,黄▯并”。萍号,蒲丁反。萍▯,上音平。)

  [疏]“萍氏”

  ○释曰:按其职云“掌国之水禁”,亦是禁戒之事,故在此也。

  ○注“郑司”至“沉溺”

  ○释曰:先郑读“萍”为“▯并”,取音同。云“或为萍号起雨之萍”者,亦《天问》之文。萍亦浮萍之草也。玄谓“今《天问》”者,《离骚》有《天问》篇,天不可问,故以《天问》为名。此就足先郑,音义同。引《尔雅》“萍,▯,其大者▯”者,此以义相晓也。云“读如‘小子言平’之平”者,俗读,取音同,皆取萍水草无根而浮不沉,禁人使不沉溺如萍也。

  司寤氏,下士二人,徒八人。(寤,觉也,主夜觉者。

  ○觉,音教,下同。)

  [疏]注“寤觉”至“觉者”

  ○释曰:在此者,案其职云“御晨行者,禁宵行者、夜游者”,是禁戒之事,故在此也。言“寤,觉也,主夜觉者”,凡人之寐卧恒在寝,得禁之者,人有夜寐忽觉而漫出门者,故谓之为夜觉也。

  司ピ氏,下士六人,徒十有六人。(ピ,火也,读如卫侯毁之毁,故书“毁”为“垣”,郑司农云“当为ピ”。

  ○ピ,音毁,注毁同。ピ,刘音袁。)

  [疏]注“ピ火”至“为ピ”

  ○释曰:在此者,案其职云“掌取明火,及以木铎修火禁”,亦是禁戒之事,故在此也。云“读如卫侯毁之毁”者,《春秋左氏》“卫侯毁灭邢”,《诗》云“王室如▯毁”,▯毁,亦火之别名也。

  条狼氏,下士六人,胥六人,徒六十人。(社子春云:“条当为涤器之涤。”玄谓涤,除也。狼,狼扈道上。

  ○条,音涤,徒历反,注同。)

  [疏]“条狼”至“十人”

  ○释曰:在此者,案其职云“当执鞭以趋辟”,凡誓仆及誓驭之等是禁戒之事,故在此也。

  ○注“杜子”至“道上”

  ○释曰:云“涤器之涤”者,读从《特牲》、《少牢》涤祭器等之涤也。云“狼,狼扈道上”者,谓不蠲之物在道,犹今言狼藉也。

  ▯闾氏,下士二人,史一人,徒十有二人。(闾谓里门。)

  [疏]注“闾谓里门”

  ○释曰:在此者,案其职云“掌比国中宿互▯橐”者,亦是禁戒之事,故在此也。云“闾谓里门”者,《尔雅》云:“巷门谓之闾。”故知是二十五家之里门也。

  冥氏,下士二人,徒八人。(郑司农云:“冥读为《冥氏春秋》之冥。”玄谓冥方之冥,以绳縻取禽兽之名。

  ○冥,如字,又莫历反。縻,亡皮反。)

  [疏]“冥氏”至“八人”

  ○释曰:在此者,案其职云“掌设弧张,为阱护以攻猛兽”,是冥然使之不觉,亦是禁守之事,故在此。

  ○注“郑司”至“之名”

  ○释曰:云《冥氏春秋》者,冥氏作《春秋》,书名,若晏子《吕氏春秋》之类,取其音读也。後郑云“冥方之冥”,亦取音同。云“以绳縻取禽兽之名”者,解冥是冥然使不觉之意也。

  庶氏,下士一人,徒四人。(庶读如药煮之煮,驱除毒蛊之言。书不作蛊者,字从声。

  ○庶,音煮,又章预反。蛊,音古。)

  [疏]注“庶读”至“从声”

  ○释曰:在此者,案其职云“掌除毒蛊”,是除恶之事,故在此也。云“庶读如药煮之煮”者,俗读,意取以药煮去病,去毒蛊亦如是。云“书不作蛊者,字从声”

译雍氏,设下士二人,徒役八人。(雍,指堤防拦水的设施。

○雍,音“勇”,刘氏读如本字,注同。堤,音“丁兮”。)

[疏]注“雍谓”至“者也”

○释曰:雍氏在此篇,查考其职责说“掌管沟渠、小沟、大沟、池塘的禁令”,也是禁戒之事,所以在此篇。

萍氏,设下士二人,徒役八人。(郑司农说“萍读为‘并’,或作‘萍号起雨之萍’”。玄说:现在《天问》中“萍号”作“萍”。《尔雅》说:“萍,并,大的叫‘并’。”读音如“小子言平”的“平”。萍氏主管水禁,萍这种草无根而浮取,取名于它不沉溺。

○萍,音“平”,又音“蒲丁”。并,音“蒲丁”,《尔雅》说:“并并,黄并”。萍号,音“蒲丁”。萍并,上字音“平”。)

[疏]“萍氏”

○释曰:查考其职责说“掌管国家的水禁”,也是禁戒之事,所以在此篇。

○注“郑司”至“沉溺”

○释曰:先郑读“萍”为“并”,取音相同。说“或作‘萍号起雨之萍’”者,也是《天问》中的文字。萍也是浮萍这种草。玄说“现在《天问》”者,《离骚》中有《天问》篇,天不可问,所以以《天问》为名。这是补足先郑的说法,音义相同。引用《尔雅》“萍,并,大的叫‘并’”者,这是以义理相晓喻。说“读音如‘小子言平’的‘平’”者,是俗读,取音相同,都取萍水草无根而浮不沉,禁止人使不沉溺如萍的意思。

司寤氏,设下士二人,徒役八人。(寤,醒也,主管夜间警戒的人。

○觉,音“教”,下同。)

[疏]注“寤觉”至“觉者”

○释曰:司寤氏在此篇,查考其职责说“抵御晨行者,禁止宵行者、夜游者”,是禁戒之事,所以在此篇。说“寤,醒也,主管夜间警戒的人”,凡人的睡眠常在寝室,能禁止他们的,有人夜间熟睡忽然醒来而随意出门的,所以称之为夜间警戒。

司烜氏,设下士六人,徒役十六人。(烜,火也,读音如卫侯毁的“毁”,故书“毁”作“垣”,郑司农说“当为‘烜’”。

○烜,音“毁”,注毁同。烜,刘音“袁”。)

[疏]注“烜火”至“为烜”

○释曰:司烜氏在此篇,查考其职责说“掌管取明火,以及用木铎修火禁”,也是禁戒之事,所以在此篇。说“读音如卫侯毁的‘毁’”者,《春秋左氏传》“卫侯毁灭邢”,《诗经》说“王室如毁”,毁,也是火的别名。

条狼氏,设下士六人,胥六人,徒役六十人。(杜子春说:“条当为涤器之涤。”玄说:涤,清除也。狼,狼藉道上。

○条,音“涤”,徒历反,注同。)

[疏]“条狼”至“十人”

○释曰:条狼氏在此篇,查考其职责说“应当执鞭以趋辟”,凡誓仆及誓驭之类是禁戒之事,所以在此篇。

○注“杜子”至“道上”

○释曰:说“涤器之涤”者,读音从《特牲》、《少牢》涤祭器等的涤。说“狼,狼藉道上”者,谓不洁之物在道上,犹如今言狼藉。

司闾氏,设下士二人,史一人,徒役十二人。(闾谓里门。)

[疏]注“闾谓里门”

○释曰:司闾氏在此篇,查考其职责说“掌管统计国中宿互橐”者,也是禁戒之事,所以在此篇。说“闾谓里门”者,《尔雅》说:“巷门谓之闾。”所以知道是二十五家之里门。

冥氏,设下士二人,徒役八人。(郑司农说:“冥读为《冥氏春秋》之冥。”玄说:冥方之冥,以绳縻取禽兽之名。

○冥,如字,又莫历反。縻,亡皮反。)

[疏]“冥氏”至“八人”

○释曰:冥氏在此篇,查考其职责说“掌管设弧张,为阱护以攻猛兽”,是冥然使之不觉,也是禁守之事,所以在此。

○注“郑司”至“之名”

○释曰:说《冥氏春秋》者,冥氏作《春秋》,书名,若晏子《吕氏春秋》之类,取其音读也。后郑说“冥方之冥”,亦取音同。说“以绳縻取禽兽之名”者,解释冥是冥然使不觉之意也。

庶氏,设下士一人,徒役四人。(庶读如药煮之煮,驱除毒蛊之言。书不作蛊者,字从声。

○庶,音“煮”,又章预反。蛊,音“古”。)

[疏]注“庶读”至“从声”

○释曰:庶氏在此篇,查考其职责说“掌管除毒蛊”,是除恶之事,所以在此篇。说“庶读如药煮之煮”者,俗读,意取以药煮去病,去毒蛊亦如是。说“书不作蛊者,字从声”

者,除蛊者,庶是去之意,故为庶不为蛊也,是其取声。

  穴氏,下士一人,徒四人。(穴搏蛰兽所藏者。

译“者”字,是去除蛊毒的意思,含有“庶”(众多、除去)的意涵,所以用“庶”而不用“蛊”,这是依据声音来选取字义。

穴氏,设下士一人,徒工四人。(穴,是搏杀蛰伏野兽所藏匿之处。)

○搏,音博,刘音付。蛰,直立反。)

  [疏]注“穴搏”至“藏者”

  ○释曰:在此者,案其职云“掌政蛰兽”,是除猛恶之事,故在此也。云“穴搏蛰兽所藏”者,凡兽蛰皆藏在穴中,故以穴为官名,使取蛰兽也。

  {羽是}氏,下士二人,徒八人。({羽是},鸟翮也。郑司农云:“{羽是}读为翅翼之翅。”

  ○{羽是},音翅,失豉反,又吉豉反。)

  [疏]注“{羽是}鸟”至“之翅”

  ○释曰:在此者,案其职云“掌攻猛鸟”,亦是除恶之义,故在此。云“{羽是},鸟翮也”者,羽本曰翮,凡鸟有羽{羽是}者皆有翮,故云“{羽是},鸟翮也”。凡{羽是}、翅皆作翅,不作{羽是},故彼从之也。

  柞氏,下士八人,徒二十人。(柞,除木之名。除木者必先校剥之。郑司农云:“柞读为音声▯▯之▯,屋笮之笮。”

  ○柞,侧百反,注▯屋笮皆同。校,古饱反。)

  [疏]“柞氏”至“十人”

  ○释曰:在此者,案其职云“掌攻草木”,亦是除恶之义,故在此。

  ○注“柞除”至“之笮”

  ○释曰:知柞是“除木之名”者,见《诗》云“载芟载柞”,芟是除草,明柞是除木。云“除木者必先刊剥之者,见其职云:“夏日至,令刊阳木而火之。冬日至,令剥阴木而水之。”是先刊剥之。先郑读“柞”为“音声▯▯之▯”者,读从《春秋》“行扈▯▯”之▯。又为“屋笮之笮”者,俗读,皆从音同也。

  ▯氏,下士二人,徒二十人。(书“▯”或作“夷”。郑司农云:“掌杀草,故《春秋传》曰:‘如农夫之务去草,芟夷蕴崇之。’又今俗间谓麦下为夷下,言芟夷其麦,以其下种禾豆也。”玄谓“▯”读如剃小儿头之剃。书或作夷。此皆剪草也,字从类耳”。《月令》曰“烧▯行水”,谓烧所芟草乃水之。

  ○▯,字或作雉,同,它计反,徐庭计反。去,起吕反。芟,所御反。蕴,纡粉反,徐忧群反。剃,它计反。)

  [疏]“▯氏”至“十人”

  ○释曰:在此者,案其职云“掌杀草”,亦是除恶之义,故在此也。

  ○注“书▯”至“水之”

  ○释曰:先郑从古书“▯”为“夷”,故引古今而为证也。《春秋》者,《左氏传》隐六年,“夏五月,郑伯侵陈。往岁郑伯请成於陈,陈侯不许。五父谏曰:‘亲人善邻,国之宝也。’又云:“周任有言曰:‘为国家者,见恶如农夫之务去草,芟夷蕴崇之。’”注云:“芟,刈。夷,杀。蕴,积。崇,聚。”“玄谓▯读如剃小儿头之剃”者,俗读也。云“字从类耳”者,人发之剃从发,▯草还草下为之,故云类也。《月令》者,仲夏令,引之者,欲见▯草须烧之,又须水之意也。

  {折石}蔟氏,下士一人,徒二人。(郑司农云:“{折石}读为レ,蔟读为爵蔟之蔟,谓巢也。”玄谓{折石},古字从石,折声。

  ○{折石},音摘,它历反,徐丈列反,沈敕彻反,李又思亦反。蔟,仓独反。)

  [疏]“折蔟”至“二人”

  ○释曰:在此者,案其职云“掌覆夭鸟之巢”,是除恶之类,故在此。

  ○注“郑司”至“折声”

  ○释曰:先郑读“{折石}”为“レ”,後郑不从者,先郑意以为杖レ破之,故从“レ”,後郑意以石物等投掷为义,故不从。先郑又云“蔟”为爵蔟之“蔟”者,爵蔟是雀窠,後郑从之。“玄谓{折石},古字从石,折声”者,以石投掷毁之,故古字从石,以折为声,是上声下形字也。

  翦氏,下士一人,徒二人。(翦,断灭之言也,主除蛊蠹者。诗云:“实始翦商。”

  ○蠹,都路反。)

  [疏]注“翦断”至“翦商”

  ○释曰:在此者,案其职院“掌除蠹物”,故郑云“翦,断灭言之也,主除蛊蠹者”,故在此。引《诗》者,证翦是翦除。

  赤▯氏,下士一人,徒二人。(赤▯犹言扌赤拔也,主除虫豸自埋者。

  ○赤,

译○搏,音博,刘音付。蛰,直立反。)

[疏]注“穴搏”至“藏者”

○解释曰:此官在此处,考察其职责说“掌管整治冬眠的野兽”,这是清除凶猛恶兽的事务,所以在此处。说“穴搏是冬眠野兽所藏匿的地方”者,凡是野兽冬眠都藏在洞穴中,所以用“穴”作为官名,使其捕捉冬眠的野兽。

{羽是}氏,下士二人,徒八人。({羽是},鸟的羽根。郑司农说:“{羽是}读为翅膀的翅。”

○{羽是},音翅,失豉反,又吉豉反。)

[疏]注“{羽是}鸟”至“之翅”

○解释曰:此官在此处,考察其职责说“掌管攻击猛鸟”,这也是除恶的意义,所以在此处。说“{羽是},是鸟的羽根”者,羽毛的本根叫做翮,凡是鸟有羽{羽是}的都有翮,所以说“{羽是},是鸟的羽根”。凡是{羽是}、翅都写作翅,不写作{羽是},所以那里依从它。

柞氏,下士八人,徒二十人。(柞,是除草木的名称。除草木者必须先砍削剥皮。郑司农说:“柞读为音声〇〇之〇,屋笮之笮。”

○柞,侧百反,注〇屋笮皆同。校,古饱反。)

[疏]“柞氏”至“十人”

○解释曰:此官在此处,考察其职责说“掌管攻击草木”,这也是除恶的意义,所以在此处。

○注“柞除”至“之笮”

○解释曰:知道柞是“除草木的名称”者,见《诗经》说“载芟载柞”,芟是除草,明白柞是除木。说“除草木者必须先砍削剥皮”者,见其职责说:“夏至时,命令砍削阳木而焚烧它。冬至时,命令剥去阴木而用水浇它。”这是先砍削剥皮。先郑读“柞”为“音声〇〇之〇”者,读音依从《春秋》“行扈〇〇”之〇。又为“屋笮之笮”者,是俗读,都依从音同。

〇氏,下士二人,徒二十人。(书“〇”或作“夷”。郑司农说:“掌管杀灭杂草,所以《春秋传》说:‘如同农夫致力于去除杂草,芟夷蕴崇之。’又现在民间称麦下为夷下,是说芟夷其麦,以便在下种禾豆。”玄说“〇”读如剃小儿头的剃。书或作夷。这都是剪草,字从类耳”。《月令》说“烧〇行水”,是说烧所剪的草然后用水浇。

○〇,字或作雉,同,它计反,徐庭计反。去,起吕反。芟,所御反。蕴,纡粉反,徐忧群反。剃,它计反。)

[疏]“〇氏”至“十人”

○解释曰:此官在此处,考察其职责说“掌管杀灭杂草”,这也是除恶的意义,所以在此处。

○注“书〇”至“水之”

○解释曰:先郑依从古书“〇”为“夷”,所以引用古今作为证据。《春秋》者,《左氏传》隐六年,“夏五月,郑伯侵陈。往岁郑伯请成於陈,陈侯不许。五父谏曰:‘亲人善邻,国之宝也。’又说:‘周任有言曰:‘为国家者,见恶如农夫之务去草,芟夷蕴崇之。’”注说:“芟,刈。夷,杀。蕴,积。崇,聚。”“玄说〇读如剃小儿头的剃”者,是俗读。说“字从类耳”者,人发的剃从发,〇草还在草下为之,所以说类。《月令》者,仲夏令,引用它者,想要显示〇草须烧之,又须水之意。

{折石}蔟氏,下士一人,徒二人。(郑司农说:“{折石}读为レ,蔟读为爵蔟之蔟,谓巢也。”玄说{折石},古字从石,折声。

○{折石},音摘,它历反,徐丈列反,沈敕彻反,李又思亦反。蔟,仓独反。)

[疏]“折蔟”至“二人”

○解释曰:此官在此处,考察其职责说“掌管覆盖夭折鸟的巢”,是除恶之类,所以在此处。

○注“郑司”至“折声”

○解释曰:先郑读“{折石}”为“レ”,后郑不依从者,先郑意思以为用杖レ破之,所以依从“レ”,后郑意思以石物等投掷为义,所以不依从。先郑又说“蔟”为爵蔟之“蔟”者,爵蔟是雀窠,后郑依从它。“玄说{折石},古字从石,折声”者,以石投掷毁坏它,所以古字从石,以折为声,是上声下形字。

翦氏,下士一人,徒二人。(翦,是断灭的意思,主除蛊蠹者。诗云:“实始翦商。”

○蠹,都路反。)

[疏]注“翦断”至“翦商”

○解释曰:此官在此处,考察其职责说“掌管清除蠹物”,所以郑说“翦,是断灭的意思,主除蛊蠹者”,所以在此处。引《诗》者,证明翦是翦除。

赤〇氏,下士一人,徒二人。(赤〇犹言扌赤拔也,主除虫豸自埋者。

○赤,

如字,一音采昔反。▯,徐音跋,畔末反,刘房末反。扌赤,采昔反,徐呼陌反。拔,畔末反,刘房末反,或蒲八反。豸,直氏反。)

译如字,又有一音为采昔反。〇,徐音为跋,又音畔末反,刘音房末反。扌赤,音采昔反,徐音呼陌反。拔,音畔末反,刘音房末反,或音蒲八反。豸,音直氏反。

[疏]注“赤▯”至“埋者”

  ○释曰:在此者,案其职云“掌除墙屋”,注“除虫豸藏逃其中者”,《尔雅 释虫》云:“有足曰虫,无足曰豸。”亦是除恶之义,故在此。言“赤▯犹言扌赤拔”者,拔,除去之也。

  蝈氏,下士一人,徒二人。(郑司农云:“蝈读为蜮,蜮,虾▯也。《月令》曰‘蝼蝈鸣’,故曰‘掌去{圭黾}黾’。{圭黾}黾,虾蟆属。书或为‘掌去虾蟆’。”玄谓蝈,今御所食蛙也。字从虫,国声也。蜮乃短狐与。

  ○蝈氏,音古获反,注同,刘又音国。蜮,刘音或,一音古获反。虾,音遐。蟆,音麻。蝼,音楼。{圭黾},户蜗反,又斛佳反。黾,莫幸反。蛙,户蜗反,刘斛佳反,沈和隹反。蜮,音或。与,音馀,下官与同。)

  [疏]“蝈氏”至“二人”

  ○释曰:在此者,案其职云“掌去{圭黾}黾”,亦是除恶之义,故在此也。

  ○注“郑司”至“狐与”

  ○释曰:先郑以蝈为蜮,又以蜮为虾蟆,後郑不从,{圭黾}黾,虾蟆属,是其类也。云“书或为掌去虾蟆”者,於义可也。“玄谓蝈,今御所食蛙也”者,蛙、蝈为一物。云“字从虫,国声也”者,国与蝈为声,所谓左形右声者也。云“蜮乃短狐与”者,案庄公十八年“秋,有蜮”,服云:“短狐,南方盛暑所生,其状如鳖,古无今有。含沙射人入肉中,其疮如疥,遍身中▯▯蜮蜮,故曰灾,礼曰惑君则有。”案《五行志》,刘向以为蜮生南越,由齐姜淫惑庄公,故生於鲁。

  壶涿氏,下士一人,徒二人。(壶谓瓦鼓。涿,击之也。故书“涿”为“独”。郑司农云:“独读为浊其源之浊,音与涿相近,书亦或为浊。”

  ○涿,陟角反,又音浊。近,附近之近。)

  [疏]“壶涿”至“二人”

  ○释曰:在此者,案其职云“掌除水虫”,亦是除恶之类,故在此也。

  ○注“▯谓”至“为浊”

  ○释曰:▯乃盛酒之器,非可涿之物,故知是瓦鼓。必知是瓦者,虽无正文,《考工记》有陶人、<方瓦>人造瓦器,驱水虫,非六鼓,故知瓦鼓也。先郑虽读涿为浊,声转字误,故为浊,犹从涿为义,故後郑引之在下。“浊其源”,《大玄经》文也。

  庭氏,下士一人,徒二人。(庭氏主射妖鸟,令国中▯清如庭者也。

  ○射,食亦反。清,才性反,又如字。)

  [疏]注“庭氏”至“者也”

  ○释曰:在此者,案其职云“掌射国中妖鸟”,亦是除恶之类,故在此也。

  衔枚氏,下士二人,徒八人。(衔枚,止言语嚣ん也。枚,如箸,横衔之,为纟画结於项。

  ○嚣,五高反,一音许骄反,下同。灌,音欢。箸,直虑反。纟画,户卦反,又胡麦反。)

  [疏]注“衔枚”至“於项”

  ○释曰:在此者,案其职云“大祭祀令禁无嚣”,亦是禁戒之事,故在此也。云“状如箸,横衔之,为之纟画结於项”者,纟画,谓以组为之,系著两头,於项後结之。

  伊耆氏,下士一人,徒二人。(伊耆,古王者号。始为蜡,以息老物。此主王者之齿杖。後王识伊耆氏之旧德,而以名官与?今姓有伊耆氏。

  ○耆,巨之反。蜡,仕诈反。)

  [疏]“伊耆”至“二人”

  ○释曰:在此者,案其职云“掌共杖”,杖,老者所依,秋是长老之方,故在此。

  ○注“伊耆”至“耆氏”

  ○释曰:案《明堂位》云:“土鼓、蒉桴、苇▯,伊耆氏之乐也。”郑注亦云“伊耆氏,古天子有天下之号”。云“始为蜡,以息老物”者,《郊特牲》文。引之者,取息老物,证伊耆供杖於老者之事故也。云“此主王者之齿杖,後王识伊耆氏之旧德,而以名官与”者,言後王职伊耆氏之旧德,则周家以前为後王,至周又因之,故不指周而云後王也。

  大行人,中大夫二人。小行人,下大夫四人。司仪,上士八人,中士十有六人。行夫,下士三十有二人,府四人,史八人,胥八人

译[疏]注“赤〇”到“埋者”

○解释说:这些官职在此处,考察其职责说“掌管清除墙屋”,注解说“清除虫豸藏匿逃匿其中的”,《尔雅·释虫》说:“有足的叫虫,无足的叫豸。”这也是清除邪恶的意义,所以在此处。说“赤〇犹言扌赤拔”的,拔,是除去的意思。

蝈氏,下士一人,徒二人。(郑司农说:“蝈读为蜮,蜮,是虾〇。《月令》说‘蝼蝈鸣’,所以说‘掌管除去{圭黾}黾’。{圭黾}黾,是虾蟆一类。有的书写作‘掌管除去虾蟆’。”郑玄说:蝈,是现在御膳房所吃的蛙。字从虫,国声。蜮大概是短狐吧。

○蝈氏,音古获反,注同,刘又音国。蜮,刘音或,一音古获反。虾,音遐。蟆,音麻。蝼,音楼。{圭黾},户蜗反,又斛佳反。黾,莫幸反。蛙,户蜗反,刘斛佳反,沈和隹反。蜮,音或。与,音馀,下官与同。)

[疏]“蝈氏”到“二人”

○解释说:这些官职在此处,考察其职责说“掌管除去{圭黾}黾”,这也是清除邪恶的意义,所以在此处。

○注“郑司”到“狐与”

○解释说:先郑以蝈为蜮,又以蜮为虾蟆,后郑不赞同,{圭黾}黾,是虾蟆一类,这是它的类别。说“有的书写作掌管除去虾蟆”的,在义理上是可行的。“郑玄说蝈,是现在御膳房所吃的蛙”的,蛙、蝈是一种东西。说“字从虫,国声”的,国与蝈为声,所谓左形右声的形声字。说“蜮大概是短狐吧”的,考察庄公十八年“秋,有蜮”,服虔说:“短狐,是南方盛暑所生,其形状像鳖,古代没有现在才有。含沙射人入肉中,其疮像疥疮,遍身中〇〇蜮蜮,所以说灾,礼说惑乱君主则有。”考察《五行志》,刘向认为蜮生于南越,由于齐姜淫惑庄公,所以生于鲁。

壶涿氏,下士一人,徒二人。(壶指瓦鼓。涿,是敲击的意思。故书“涿”为“独”。郑司农说:“独读为浊其源的浊,音与涿相近,书也有的写作浊。”

○涿,陟角反,又音浊。近,附近之近。)

[疏]“壶涿”到“二人”

○解释说:这些官职在此处,考察其职责说“掌管清除水虫”,这也是清除邪恶的一类,所以在此处。

○注“〇谓”到“为浊”

○解释说:〇是盛酒的器具,不是可以敲击的东西,所以知道是瓦鼓。必定知道是瓦的,虽然没有正文,《考工记》有陶人、<方瓦>人造瓦器,驱除水虫,不是六鼓,所以知道是瓦鼓。先郑虽然读涿为浊,声转字误,所以为浊,仍然从涿为义,所以后郑引之在下。“浊其源”,是《大玄经》的文句。

庭氏,下士一人,徒二人。(庭氏主要射杀妖鸟,使国中〇清如庭院一样。

○射,食亦反。清,才性反,又如字。)

[疏]注“庭氏”到“者也”

○解释说:这些官职在此处,考察其职责说“掌管射杀国中妖鸟”,这也是清除邪恶的一类,所以在此处。

衔枚氏,下士二人,徒八人。(衔枚,是制止言语喧嚣。枚,像筷子,横衔在口中,用丝线系结在项后。

○嚣,五高反,一音许骄反,下同。灌,音欢。箸,直虑反。纟画,户卦反,又胡麦反。)

[疏]注“衔枚”到“於项”

○解释说:这些官职在此处,考察其职责说“大祭祀时命令禁止喧嚣”,这也是禁戒之事,所以在此处。说“形状像筷子,横衔在口中,用丝线系结在项后”的,纟画,是说用组带做成,系在两头,在项后结起来。

伊耆氏,下士一人,徒二人。(伊耆,是古代王者的称号。开始举行蜡祭,以安息老物。这掌管王者的齿杖。后王识别伊耆氏的旧德,而用其名来命名官职吗?现在姓有伊耆氏。

○耆,巨之反。蜡,仕诈反。)

[疏]“伊耆”到“二人”

○解释说:这些官职在此处,考察其职责说“掌管供给手杖”,手杖,是老者所依靠的,秋是长老之方,所以在此处。

○注“伊耆”到“耆氏”

○解释说:考察《明堂位》说:“土鼓、蒉桴、苇〇,是伊耆氏的音乐。”郑注也说“伊耆氏,是古代天子有天下的称号”。说“开始举行蜡祭,以安息老物”的,是《郊特牲》的文句。引用它,是取安息老物,证明伊耆供给手杖给老者的缘故。说“这掌管王者的齿杖,后王识别伊耆氏的旧德,而用其名来命名官职吗”的,是说后王职伊耆氏的旧德,那么周家以前为后王,到周又沿袭它,所以不特指周而说后王。

大行人,中大夫二人。小行人,下大夫四人。司仪,上士八人,中士十六人。行夫,下士三十二人,府四人,史八人,胥八人

,徒八十人。(行夫,主国使之礼。

  ○使,所吏反。)

  [疏]“大行”至“行夫”

译,徒众八十人。(行夫,掌管国君出使时的礼仪。

  ○使,音吏。)

  [疏]“大行”至“行夫”

○释曰:此四官在此者,皆主宾客严凝之事故也。亦谓别职同官,故四官各有职司,而共府史胥徒也。

  ○注“行夫”至“之礼”

  ○释曰:大行人、小行人、司仪皆掌宾客之礼,不见注解,至行夫独注之,以官独多於馀官,以主国使之礼,至於美恶无礼皆使之,故官多於馀官也。

  环人,中士四人,史四人,胥四人,徒四十人。(环犹围也。主圜宾客、任器,为之守卫。

  ○环,户关反,刘户串反。)

  [疏]注“环犹”至“守卫”

  ○释曰:在此者,案其职云“宾客舍则授馆,令聚拓”,亦是禁守之事,故在此也。云“主围宾客之任器,为之守卫”者,其职文也。

  象胥,每翟上士一人,中士二人,下士八人,徒二十人。(通夷狄之言者曰象。胥,其有才知者也。此类之本名,东方曰寄,南方曰象,西方曰狄▯,北方曰译。今总名曰象者,德先致南方也。

  ○知,音智。▯,丁兮反。译,音亦。)

  [疏]注“通夷”至“方也”

  ○释曰:在此者,案其职云“掌四夷之国使,以传宾主之语”,故亦连类在此也。云“此类之本名东方”已下,皆《王制》文。云“寄”者,宾主不相解语,故寄中国於东夷,又寄东夷语於中国,使相领解。云“象”者,传南方於中国,还象中国以传之。与南方人语,则还象南方语而传之。云“狄▯”者,郑彼注云“▯之言知也”,虽不训狄,狄即敌也,谓言语相敌,使之知也。云“北方曰译”者,译,即易,谓换易言语,使相解也。云“总名曰象”者,四方别称,经唯有一象,故云总名曰象。云“周之德先致南方也”者,即《诗》序所云“文王之德,被於江汉”是也。又《书》序云“巢伯来朝”,注“巢伯,殷之诸侯,闻武王克商,慕义而来朝”,此皆致南方,故象得总名也。

  掌客,上士二人,下士四人,府一人,史二人,胥二人,徒三十人。

  [疏]“掌客”

  ○释曰:在此者,案其职云“掌宾客牢礼之陈”,亦是宾客严凝象秋,故在此。

  掌讶,中士八人,府二人,史四人,胥四人,徒四十人。(讶,迎也。宾客来,主迎之。郑司农云:“讶读为‘跛者讶跛者’之讶。”

  ○跛,波可反。)

  [疏]注“讶迎”至“之讶”

  ○释曰:在此者,案其职云“掌迎宾客”,故连类在此。先郑云“‘跛者讶跛者’之讶”,此《公羊传》文。时晋使▯克聘齐,▯克跛,齐使跛者往御。御亦讶,故读从之也。

  掌交,中士八人,府二人,史四人,徒三十有二一人。(主交通结诸侯之好。

  ○好,呼报反。)

  [疏]注“主交”至“之好”

  ○释曰:在此者,案其职云“掌九禁之难”,有禁戒之事,故在此也。

  掌察,四方中士八人,史四人,徒十有六人。

  掌货贿,下士十有六人,史四人,徒三十有二人。

  [疏]“掌察四方”、“掌货贿”

  ○释曰:在此者,盖督察邦国之事,及掌邦国所致货贿,但二官阙,不可强言也。

  朝大夫,每国上士二人,下士四人,府一人,史二人,庶子八人,徒二十人。(此王之士也,使主都家之国治,而命之朝大夫云。

  ○治,直史反。)

  [疏]“朝大”至“十人”

  ○释曰:在此者,案其职云“掌都家之国治”,因有邦国宾客在秋,都家之治亦在此。

  ○注“此王”至“夫云”

  ○释曰:此云“每国上士二人”,是王朝之士。以其主采地之国治,事重,则名之曰朝大夫云。畿内三等采地,地虽有百里、五十里、二十五里,总谓之国,若《王制》云九十三国也。云“庶子”者,盖亦主采地之诸子。今在府史之下,盖官长所自辟除也。

  都则,中士一人,下士二人,府一人,史二人,庶子四人,徒八十人。(都则,主都家之八则者也。当言每都,如朝大夫及都司马云。)

  [疏]注“都则”至“马云”

  ○释曰:此官已阙,郑

译○解释说:这四类官员被归在此处,都是因为他们主管宾客严肃庄重的事务。这也称为不同职务但同类官职,所以这四类官员各有自己的职司,却共同拥有府、史、胥、徒等属员。

○注“行夫”至“之礼”

○解释说:大行人、小行人、司仪都掌管宾客的礼仪,没有看到注解,唯独对行夫作了注解,是因为行夫的官职数量比其他官员多,主要掌管出使各国的礼仪,至于使者无论美丑是否合乎礼仪都派遣他们,所以官职数量比其他官员多。

环人,中士四人,史四人,胥四人,徒四十人。(环,意为围。主管环绕宾客的器物,为他们守卫。

○环,音户关,刘音户串。)

[疏]注“环犹”至“守卫”

○解释说:环人被归在此处,考察其职责记载说“宾客住宿就分配馆舍,命令聚集修缮”,这也是禁守的事务,所以归在此处。说“主管环绕宾客的器物,为他们守卫”,这是其职责原文。

象胥,每个狄族地区上士一人,中士二人,下士八人,徒二十人。(通晓夷狄语言的人叫象。胥,是有才智的人。这类人的本名,东方叫寄,南方叫象,西方叫狄〇,北方叫译。现在总称为象,是因为周朝的德行首先施及南方。

○知,音智。〇,音丁兮。译,音亦。)

[疏]注“通夷”至“方也”

○解释说:象胥被归在此处,考察其职责记载说“掌管四方夷狄国家的使者,传达宾主之间的语言”,所以也连带归在此处。说“这类人的本名东方”以下,都是《王制》的原文。说“寄”,是因为宾主语言不通,所以把中国的话寄给东夷,又把东夷的话寄给中国,使他们互相理解。说“象”,是因为把南方的话传达给中国,又模仿中国的话来传达。与南方人说话,就模仿南方的话来传达。说“狄〇”,郑玄在那里的注解中说“〇的意思是知”,虽然没有解释狄,但狄就是敌,意思是言语相敌对,使他们明白。说“北方叫译”,译,就是易,意思是换易语言,使他们互相理解。说“总称为象”,是因为四方有不同的称呼,经文中只出现一个象,所以说总称为象。说“周朝的德行首先施及南方”,就是《诗经》序中所说“文王的德行,施及江汉”的意思。又《尚书》序中说“巢伯来朝”,注解“巢伯,是殷朝的诸侯,听说武王攻克商朝,仰慕道义而来朝见”,这都是德行施及南方,所以象得以作为总称。

掌客,上士二人,下士四人,府一人,史二人,胥二人,徒三十人。

[疏]“掌客”

○解释说:掌客被归在此处,考察其职责记载说“掌管宾客牢礼的陈设”,这也是宾客严肃庄重如秋天,所以归在此处。

掌讶,中士八人,府二人,史四人,胥四人,徒四十人。(讶,意为迎接。宾客到来,主人迎接他们。郑司农说:“讶读作‘跛者讶跛者’的讶。”

○跛,音波可。)

[疏]注“讶迎”至“之讶”

○解释说:掌讶被归在此处,考察其职责记载说“掌管迎接宾客”,所以连带归在此处。先郑说“‘跛者讶跛者’的讶”,这是《公羊传》的原文。当时晋国使者〇克出使齐国,〇克腿瘸,齐国派腿瘸的人去迎接。迎接也叫讶,所以读音跟随它。

掌交,中士八人,府二人,史四人,徒三十一人。(主管交通联络,结好诸侯。

○好,音呼报。)

[疏]注“主交”至“之好”

○解释说:掌交被归在此处,考察其职责记载说“掌管九种禁令的危难”,有禁戒的事务,所以归在此处。

掌察,四方中士八人,史四人,徒十六人。

掌货贿,下士十六人,史四人,徒三十二人。

[疏]“掌察四方”、“掌货贿”

○解释说:他们被归在此处,大概是督察邦国的事务,以及掌管邦国进贡的财物,但这两个官职空缺,不能强行解释。

朝大夫,每个国家上士二人,下士四人,府一人,史二人,庶子八人,徒二十人。(这是周王的士,派他们主管都邑和采邑的国家治理,并任命他们为朝大夫。

○治,音直史。)

[疏]“朝大”至“十人”

○解释说:朝大夫被归在此处,考察其职责记载说“掌管都邑和采邑的国家治理”,因为有邦国宾客在秋天,都邑和采邑的治理也归在此处。

○注“此王”至“夫云”

○解释说:这里说“每个国家上士二人”,是周王朝的士。因为他们主管采邑的国家治理,事务重要,所以命名为朝大夫。王畿内三等采邑,土地虽然有百里、五十里、二十五里,总称为国,就像《王制》所说九十三国一样。说“庶子”,大概是也主管采邑的众子。现在在府、史之下,大概是官长自行征辟任用的。

都则,中士一人,下士二人,府一人,史二人,庶子四人,徒八十人。(都则,主管都邑和采邑的八则。应当说每个都,就像朝大夫和都司马一样。)

[疏]注“都则”至“马云”

○解释说:这个官职已经空缺,郑

知主八则者,《太宰》云“八则治都鄙”,此经云“都则”,故知则,八则也。

译知道“主八则”这一说法,是因为《太宰》篇中说“用八则来治理都城和边邑”,而这部经文中提到“都则”,所以可知这里的“则”,指的就是那八则。

都士,中士二人,下士四人,府二人,史四人,胥四人,徒四十人,家士亦如之。(都家之士,主治都家吏民之狱讼,以告方士者也。亦当言每都。)

  [疏]注“都家”至“每都”

  ○释曰:在此者,此宫虽阙,义理可言。以其称士,则知主狱,故郑云“都家之士,主治都家吏民之狱讼,以告方士者也”。必知王家不置都士,而云都家之士者,以其都司马使王自为之,家司马家自置司马,以司马主军事重,故王置都司马,此刑事轻於军,故都家王皆不置都士,但已有方士主其狱,故使都家之士以狱告也。

  大司寇之职,掌建邦之三典,以佐王刑邦国,诘四方,(典,法也。诘,谨也。《书》曰:“王耗荒,度作详刑,以诘四方。”

  ○诘,起吉反。耗,莫报反。度,待洛反。)

  [疏]“大司”至“四方”

  ○释曰:《大司寇》云“佐王刑邦国,诘四方”,不言刑王国,诘畿内者,王官不嫌不刑诘在内,故举外以见内也。《大宰》云“以六典治邦国”,今此更言建“三典”者,彼六典自是六官之典,此三典是刑之三典,与彼别,故司寇别施之。

  ○注“典法”至“四方”

  ○释曰:“典,法也。”案《大宰》注云“典法,则所用异,异其名也”,故云典法也。引《书》者,《吕刑》篇文,“吕侯训夏赎刑,王耄荒,度作详刑以诘四方”。谓周穆王老耄乱荒忽,犹能用贤量度详审之刑,以诘谨四方。引之者,证诘为谨义也。

  一曰刑新国用轻典,(新国者,新辟地立君之国。用轻法者,为其民未习於教。

  ○为,于伪反。)

  [疏]注“新国”至“於教”

  ○释曰:云“新国者,新辟地立君之国”者,谓若世衰,夷秋内侵,国君诛灭,圣人後作,日辟国百里,既攘夷狄,国空无主,民不独治,须立君化之。则是“新辟地立君之国”者也。赵商问:“《族师职》曰:‘四闾为族,八闾为联,使之相保相受,刑罚庆赏相及。’在《康诰》曰:‘父不慈,子不孝,兄不友,弟不恭,不相及也。’族师之职,邻比相坐,《康诰》之云,门内尚宽。不知《书》、《礼》是错,未达指趣。”答曰:“族师之职,周公新制礼,使民相拱敕之法。《康诰》之时,周法未定天下,又新诛三监,务在尚宽,以安天下。先後量时,各有云为,乃谓是错也?”若然,言周公之时,未定天下,即是新国,更云新诛三监,假令周法先定,新诛之国亦是新国,故此云新辟地立君也。

  二曰刑平国用中典,(平国,承平守成之国也。用中典者,常行之法。)

  [疏]注“平国”至“之法”

  ○释曰:云“平国,承平守成之国也”者,谓先君受封,後君承前平安,守持成立之国,民已被化,则用常行之法以治之。

  三曰刑乱国用重典。(乱国,篡弑叛逆之国。用重典者,以其化恶伐灭之。

  ○篡,初患反。杀,音试,本亦作弑。)

  [疏]注“乱国”至“灭之”

  ○释曰:云“乱国,篡弑叛逆之国”者,谓若州吁篡国,崔杼弑君,臧纥叛鲁,此皆逆乱之国。如此之国,民起恶心,故於常法之外,为恶者则当伐灭之也。

  以五刑纠万民:(刑亦法也。纠犹察异之。)

  [疏]注“刑亦”至“异之”

  ○释曰:此五刑,与寻常正五刑墨、劓之等别,刑亦法也。此五法者,或一刑之中而含五,或此五刑全不入五刑者。云“纠犹察异之”者,谓万民犯五刑,察取与之罪,使别异善恶,则《尚书 毕命》云“旌别淑慝,表厥宅里”是也。

  一曰野刑,上功纠力;(功,农功。力,勤力。)

  [疏]注“功农”至“勤力”

  ○释曰:以其言野,则国外,若卿大夫云“野自六尺”之类。既言在野为功,故知功是农功,力,勤力也。

  二曰军刑,上命纠守;(命,将命也。守,不失部伍。

  ○守,刘音狩,注同。将,子匠反。)

  [疏]注“命将”至“部伍”

译都士,中士二人,下士四人,府二人,史四人,胥四人,徒四十人,家士的编制也与此相同。(都家和王家中的士,主要负责审理都家和王家官吏百姓的诉讼案件,并将结果上报给方士。这也应当理解为每个都的情况。)

[疏]注“都家”至“每都”

○解释说:在这里,虽然《宫正》这一官职的记载缺失,但其义理是可以推知的。因为称他们为“士”,就知道他们主管狱讼,所以郑玄说“都家之士,主要负责审理都家和王家的狱讼,并将结果上报给方士”。必定知道王家不设置都士,而只说都家之士的原因,是因为都司马由王亲自兼任,家司马则由各家自行设置司马。因为司马主管军事,事务重大,所以王设置都司马;而刑罚事务比军事轻微,所以都家和王家都不设置都士,只是因为有方士主管狱讼,所以让都家之士将狱讼情况上报即可。

大司寇的职责,掌管建立国家的三种法典,以辅佐君王刑罚邦国,警戒四方。(典,就是法。诘,就是警戒、谨慎。《尚书》说:“君王年老昏乱,度量制定详审的刑罚,以警戒四方。”

○诘,音起吉。耗,音莫报。度,音待洛。)

[疏]“大司”至“四方”

○解释说:《大司寇》说“辅佐君王刑罚邦国,警戒四方”,没有说刑罚王国,警戒畿内,是因为王官并不忌讳不在内部进行刑罚和警戒,所以举出外部来体现内部。《大宰》说“用六典治理邦国”,现在这里又说建立“三典”,那六典自然是六官的法典,这三典是刑罚的三典,与那六典不同,所以司寇另外施行。

○注“典法”至“四方”

○解释说:“典,就是法。”查《大宰》注说“典和法,所用的不同,名称也不同”,所以说典就是法。引用《尚书》的,是《吕刑》篇的文字,“吕侯训导夏代的赎刑,君王年老昏乱,度量制定详审的刑罚以警戒四方”。意思是周穆王年老昏乱,仍然能够任用贤才,度量制定详审的刑罚,以警戒四方。引用它,是为了证明“诘”有警戒、谨慎的意思。

一曰刑罚新建立的国家使用轻典,(新国,是指新开辟土地、新建立君主的国家。使用轻法,是因为那里的百姓还不习惯于教化。

○为,音于伪。)

[疏]注“新国”至“於教”

○解释说:说“新国,是指新开辟土地、新建立君主的国家”,是说如果世道衰微,夷狄内侵,国君被诛灭,圣人后来兴起,每天开辟国土百里,既然驱逐了夷狄,国家空旷没有君主,百姓不能独自治理,需要建立君主来教化他们。这就是“新开辟土地、新建立君主的国家”。赵商问:“《族师职》说:‘四闾为族,八闾为联,使他们互相担保、互相接纳,刑罚庆赏互相牵连。’在《康诰》中说:‘父亲不慈爱,儿子不孝顺,兄长不友爱,弟弟不恭敬,不互相牵连。’族师的职责,邻居互相连坐,《康诰》所说,门内尚且宽缓。不知道《尚书》和《礼记》是错乱,还是未能理解其旨趣。”回答说:“族师的职责,是周公新制定的礼法,让百姓互相督促的法度。《康诰》的时候,周法尚未安定天下,又刚刚诛灭三监,致力于崇尚宽缓,以安定天下。先后根据时势衡量,各有作为,难道能说这是错乱吗?”如果这样,说周公的时候,尚未安定天下,就是新国,又说刚刚诛灭三监,假使周法先前已经安定,新诛灭的国家也是新国,所以这里说新开辟土地、新建立君主。

二曰刑罚太平的国家使用中典,(平国,是指承平守成的国家。使用中典,是指常规施行的法度。)

[疏]注“平国”至“之法”

○解释说:说“平国,是指承平守成的国家”,是说先君受封,后君继承前代平安,守护持守已成就的国家,百姓已经受到教化,就使用常规施行的法度来治理他们。

三曰刑罚动乱的国家使用重典。(乱国,是指篡弑叛逆的国家。使用重典,是因为要教化邪恶、讨伐消灭他们。

○篡,音初患。杀,音试,本也作弑。)

[疏]注“乱国”至“灭之”

○解释说:说“乱国,是指篡弑叛逆的国家”,是说如果像州吁篡夺国家,崔杼弑杀君主,臧纥背叛鲁国,这些都是叛逆动乱的国家。这样的国家,百姓兴起恶念,所以在常规法度之外,作恶的人就应当讨伐消灭他们。

用五种刑罚来纠察万民:(刑也是法。纠,就是察辨善恶。)

[疏]注“刑亦”至“异之”

○解释说:这五种刑罚,与通常的正五刑墨、劓等不同,刑也是法。这五种法,或者一种刑罚中包含五种,或者这五种刑罚完全不进入正五刑之中。说“纠,就是察辨善恶”,是说万民触犯五种刑罚,察辨给予或剥夺的罪行,使善恶区别开来,那么《尚书·毕命》说“表彰区别善恶,标明他们的居所”就是如此。

一曰野刑,崇尚农功,纠察勤力;(功,指农功。力,指勤力。)

[疏]注“功农”至“勤力”

○解释说:因为说野,就是国外,如果卿大夫说“野自六尺”之类。既然说在野外从事农功,所以知道功是农功,力,就是勤力。

二曰军刑,崇尚将命,纠察守备;(命,指将命。守,指不丧失部伍。

○守,刘音狩,注同。将,音子匠。)

[疏]注“命将”至“部伍”

○释曰:以其在军,▯困外之事,将军裁之,故知命是将命也。军行必有部分卒伍,故云“不失部伍”也。

译解释说:因为他在军中,〇被外部事务所困扰,由将军裁决,所以知道“命”是将军的命令。军队行进必定有分派卒伍,所以说“不失去部伍”啊。

三曰乡刑,上德纠孝;(德,六德也。善父母为孝。)

  [疏]注“德六”至“为孝”

  ○释曰:谓在乡中之刑。《大司徒》云:“以乡三物教万民,一曰六德,知、仁、圣、义、忠、和。”既言在乡,故知德是六德教民者,非教国子三德、咎由九德者也。“善父母为孝”,《尔雅 释训》文。

  四曰官刑,上能纠职。(能,能其事也。职,职事▯理。)

  [疏]注“能能”至“▯理”

  ○释曰:知“能是能其事。职,职事▯理”者,以其言官,官中见能、见职,明知义然。

  五曰国刑,上愿纠暴。(愿,悫慎也。“暴”当为“恭”字之误也。

  ○愿,音<原页>,刘又音原。依注暴作恭。悫,苦角反。)

  [疏]注“愿悫”至“误也”

  ○释曰:知为“恭”不作“暴”者,以其上四刑,皆纠察其善,不纠其恶,以类言之,故知是恭。恭又似暴字,故云“字之误也”。

  以圜土聚教罢民,(圜土,狱城也。聚罢民其中,困苦以教之为善也。民不愍作劳,有似於罢。

  ○罢,音皮,注下皆同。愍,音敏,刘亡觐反,《尚书》作愍,音敏,又作昏,皆训强。)

  [疏]注“圜土”至“於罢”

  ○释曰:此已下说罢民。云“教之”者,正谓夜入圜土,昼则役之司空,困苦则归善。郑云“困苦以教之为善”。云“民不愍作劳,有似於罢”者,罢谓困极罢弊,此圜土被囚而役,是不愍强作劳之民,有似罢▯之人也。

  凡害人者,▯之圜土而施职事焉,以明刑耻之。(害人,谓为邪恶已有过失丽於法者。以其不故犯法,▯之圜土,系教之,庶其困悔而能改也。▯,置也。施职事,以所能役使之。明刑,书其罪恶於大方版,著其背。

  ○▯,之豉反,又音示。邪,似嗟反,下同。著,丁略反,一音直略反。)

  [疏]注“害人”至“其背”

  ○释曰:云“害人,谓为邪恶,已有过失丽於法者”,案《司救职》云:“凡民之有邪恶者,三让而罚,三罚而士加明刑,耻诸嘉石,役诸司空。”即此下文者是也。此谓语言无忌,悔慢长老,过浅,直坐之嘉石,不入圜土者也。彼下文又云:“其有过失者,三让而罚,三罚而归於圜土。”此谓抽拔兵剑,误以伤人,罪重,不坐嘉石,径入圜土,昼日亦役之司空,夜入圜土者也。此罢民,本无故心,直是过误,此入五刑者为轻,比坐嘉石者为重,故云已丽於法,丽於法,是入圜土者也。

  其能改过,反于中国,不齿三年,(反于中国,谓舍之还於故乡里也。《司圜职》曰:“上罪三年而舍,中罪二年而舍,下罪一年而舍。”不齿者,不得以年次列於平民。)

  [疏]“其能”至“三年”

  ○释曰:云“能改”,正谓在圜土不出,自思己过,是能改也。

  ○注“反于”至“平民”

  ○释曰:言“反于中国”者,《虞书》有“五宅三居”,彼不在中国,此则反还於故乡里也。引《司圜职》已下,见舍之远近。此所舍乡,则《玉藻》所谓“垂▯五寸,惰游之士也”是也。

  其不能改而出圜土者,杀。(出谓逃亡。)

  [疏]“其不”至“者杀”

  ○释曰:云“不能改”,正谓不能伏思已过而出圜土也。

  以两造禁民讼,入束矢於朝,然後听之。(讼,谓以财货相告者。造,至也。使讼者两至,既两至,使入束矢乃治之也。不至,不入束矢,则是自服不直者也。必入矢者,取其直也。《诗》曰“其直如矢”。古者一弓百矢,束矢其百亩与?

  ○造,七报反,注同。个,古贺反。与,音馀。)

  [疏]“以两”至“听之”

  ○释曰:此并下二经,论禁民狱讼,不使虚诬之事。言“禁”者,谓先令入束矢,不实则没入官。若不入,则是自服不直,是禁民省事之法也。

  ○注“讼谓”至“个与”

  ○释曰:云“讼,谓以货财相告者”,以对下文“狱,是相告以罪名”也。此相对之法。若散文则

译第三是乡刑,崇尚六德,纠正不孝;(德,指六德。善待父母称为孝。)

[疏]注“德六”至“为孝”

○解释说:这是指在乡间施行的刑罚。《大司徒》说:“用乡三物教化万民,一是六德,即知、仁、圣、义、忠、和。”既然提到在乡间,所以知道这里的德是指教化百姓的六德,而不是教化国子的三德或咎由的九德。“善待父母称为孝”,出自《尔雅·释训》。

第四是官刑,崇尚才能,纠正失职。(能,指能胜任其事。职,指职务事理。)

[疏]注“能能”至“〇理”

○解释说:知道“能是指能胜任其事,职是指职务事理”的原因,是因为文中提到官职,在官职中见到能、见到职,显然意义如此。

第五是国刑,崇尚谨慎,纠正暴虐。(愿,指谨慎小心。“暴”应当是“恭”字的误写。

○愿,音<原页>,刘又音原。依照注将暴改为恭。悫,音苦角反。)

[疏]注“愿悫”至“误也”

○解释说:知道是“恭”而不是“暴”的原因,是因为前四种刑罚,都是纠察其善行,不纠察其恶行,按此类推,所以知道是恭。恭字又与暴字相似,所以说“是字的误写”。

用圜土聚集教化罢民,(圜土,指监狱城墙。将罢民聚集在其中,通过困苦来教化他们向善。百姓不怜悯劳作,有似于罢。

○罢,音皮,注下皆同。愍,音敏,刘亡觐反,《尚书》作愍,音敏,又作昏,都训为强。)

[疏]注“圜土”至“於罢”

○解释说:这以下讲罢民。说“教化他们”,正是指晚上关进圜土,白天则在司空服役,困苦就会回归善道。郑玄说“通过困苦来教化他们向善”。说“百姓不怜悯劳作,有似于罢”,罢指困极疲弊,这圜土中被囚禁而服役,是不怜悯强作劳作的百姓,有似于疲弊之人。

凡是害人者,置于圜土并施加职事,用明刑羞辱他们。(害人,指做邪恶之事已有过失触犯法律的人。因为他们不是故意犯法,置于圜土,系留教化他们,希望他们困悔而能改正。〇,放置。施加职事,用他们所能做的来役使他们。明刑,将他们的罪恶写在大方版上,挂在背上。

○〇,之豉反,又音示。邪,似嗟反,下同。著,丁略反,一音直略反。)

[疏]注“害人”至“其背”

○解释说:说“害人,指做邪恶之事,已有过失触犯法律的人”,查《司救职》说:“凡百姓中有邪恶之事的,三次劝让后处罚,三次处罚后士加明刑,在嘉石上羞辱,在司空服役。”就是下文所说的。这是指言语无忌,轻慢长老,过错较轻,直接坐在嘉石上,不进入圜土的人。那下文又说:“其有过失的,三次劝让后处罚,三次处罚后归于圜土。”这是指抽拔兵剑,误伤他人,罪较重,不坐嘉石,直接进入圜土,白天也在司空服役,晚上进入圜土的人。这罢民,本无故意之心,只是过失错误,这入五刑者较轻,比坐嘉石者重,所以说已触犯法律,触犯法律,是入圜土的人。

其能改过,返回中原,三年不齿,(返回中原,指释放他回到故乡里。《司圜职》说:“上罪三年后释放,中罪二年后释放,下罪一年后释放。”不齿,指不得按年次列于平民之中。)

[疏]“其能”至“三年”

○解释说:说“能改”,正是指在圜土中不出,自己思考己过,是能改。

○注“反于”至“平民”

○解释说:说“返回中原”,《虞书》有“五宅三居”,那不在中原,这里则返回故乡里。引用《司圜职》以下,显示释放的远近。这所释放的乡,就是《玉藻》所谓“垂〇五寸,惰游之士”是也。

其不能改而出圜土者,杀。(出指逃亡。)

[疏]“其不”至“者杀”

○解释说:说“不能改”,正是指不能伏思己过而逃出圜土。

用两造禁止民讼,入束矢于朝,然后听之。(讼,指以财货相告的人。造,至。使讼者两至,既两至,使入束矢乃治之。不至,不入束矢,则是自服不直。必入矢者,取其直。《诗》曰“其直如矢”。古者一弓百矢,束矢其百亩与?

○造,七报反,注同。个,古贺反。与,音馀。)

[疏]“以两”至“听之”

○解释说:这并下二经,论禁民狱讼,不使虚诬之事。说“禁”,指先令入束矢,不实则没入官。若不入,则是自服不直,是禁民省事之法。

○注“讼谓”至“个与”

○解释说:说“讼,指以货财相告者”,以对应下文“狱,是相告以罪名”。这是相对之法。若散文则

通,是以卫侯与元▯亘讼,是罪名亦曰讼。云“古者一弓百矢”者,《尚书 文侯之命》,平王赐晋文侯,及僖二十八年,襄王赐晋文公,皆云“彤弓一,彤矢百”,故知一弓百矢。云“束矢其百个与”者,彼是所赐,此乃入官,约同之,故云“与”以疑之。《泮水》诗云“束矢其搜”,毛云:“五十矢曰束。”彼郑从之者,彼或据在军矢数,与受赐者异,故从《毛传》也。

译通晓此理,因此卫侯与元亘打官司,所以罪名也称为“讼”。文中说“古时一弓配一百支箭”,依据是《尚书·文侯之命》,周平王赐给晋文侯,以及僖公二十八年周襄王赐给晋文公,都记载着“彤弓一张,彤矢一百”,因此可知一弓配百矢。文中说“束矢难道是一百支吗”,因为那是赏赐之物,而这里是入官之物,二者大致相同,所以用“与”字表示推测。《诗经·泮水》说“束矢其搜”,毛亨传注说:“五十支箭称为一束。”郑玄采纳这一说法,是因为那可能是依据军中箭矢的数量,与受赏赐的情况不同,所以遵从《毛传》的解释。

以两剂禁民狱,入钧金,三日乃致于朝,然後听之。(狱,谓相告以罪名者。剂,今券书也。使狱者各赍券书,既两券书,使入钧金,又三日乃治之,重刑也。不券书,不入金,则是亦自服不直者也。必入金者,取其坚也。三十斤曰钧。

  ○两剂,子随反。)

  [疏]“以两”至“听之”

  ○释曰:此一经听争罪之事,与上听讼有异,此则各遣持剂之书契,又入金不入矢,“三日乃致于朝”者,皆谓以狱事重於讼事,故郑云重刑也。

  ○注“狱谓”至“曰钧”

  ○释曰:云“狱谓相告以罪名”者,对前相告以财货为讼也。云“剂,金券书也”者,《小宰》云:“听卖买以质剂。”《质人》云:“大市以质,小市以剂。”郑《小宰》注云:“簿书之最目,狱讼之要辞,皆曰契。”则剂谓券书者,谓狱讼之要辞,若王叔氏不能举其契是也。“三十斤曰钧”,《律历志》文。

  以嘉石平罢民,(嘉石,文石也。树之外朝门左。平,成也。成之使善。

  ○文石,如字,刘音问。树音树。)

  [疏]注“嘉石”至“使善”

  ○释曰:此嘉石肺石在《朝士职》,朝士属大司寇,故见之耳。云“嘉石,文石也”者,以其言嘉,嘉善也。有文乃称嘉,故知文石也。欲使罢民思其文理,以改悔自修。树之外朝门左,朝士文也。

  凡万民之有罪过而未丽於法,而害於州里者,桎梏而坐诸嘉石,役诸司空。重罪旬有三日坐,期役;其次九日坐,九月役;其次七日坐,七月役;其次五日坐,五月役;其下罪三日坐,三月役;使州里任之,则宥而舍之。(有罪过,谓邪恶之人所罪过者也。丽,附也。未附於法,未著於法也。木在足曰桎,在手曰梏。役诸司空,坐日讫,使给百工之役也。役月讫,使其州里之人任之,乃赦之。宥,宽也。

  ○桎,音质。桎,户毒反。著,直略反,下附犹著皆同。)

  [疏]“凡万”至“舍之”

  ○释曰:云“未丽於法”,只谓入圜土为法,此坐嘉石之罢民未入圜土,差轻故也。云“害於州里”者,谓语言无忌,侮慢长老。云“桎梏而坐诸嘉石”者,谓坐时,坐日满,役诸司空,则无桎梏也。此已下轻重有五节,皆就语言侮慢之中,斟酌为轻重,分五等也。云“使州里任之”者,仍恐习前为非而不改,故使州长里宰保任,乃舍之。以稍轻,入乡即得与乡人齿,亦无垂▯五寸之事也。郑云“木在足曰桎,在手曰梏”,知者,无正文,见《掌囚》云“上罪梏{共手}而桎”,{共手},谓两手共一木,梏与{共手}连言,故知梏在手,桎在足也。《广雅》云:“手间之梏械,足间之桎械。”亦是手曰梏,足曰桎。《易志》冷刚问:“《大畜》六四‘童牛之梏,元吉’,注巽为木,互体震,震为牛之足,足在艮体之中,艮为手,持木以就足,是施梏。又《蒙》初六注云:‘木在足曰桎,在手曰梏。’今《大畜》六四施梏於足,不审桎梏手足定有别否?”答曰:“牛无手,故以足言之。”

  以肺石远穷民,(肺石,赤石也。穷民,天民之穷而无告者。

  ○肺,芳废反。)

  [疏]注“肺石”至“告者”

  ○释曰:云“肺石,赤石也”者,阴阳疗疾法,肺属南方火,火色赤,肺亦赤,故知名肺石是赤石也。必使之坐赤石者,使之赤心,不妄告也。云“穷民,天民之穷而无告者”,《王制》文。彼上文云:“少而无父者谓之孤,老而无子者谓之独,老而无妻者谓之鳏,老而无夫者谓之寡,此四者,天民之穷而无告者也。皆有常饩。”

  凡远近▯独老幼之欲有复於上而其长弗达者,立於肺石,三日,士听其辞,以告於上,而罪其长。(无兄弟曰▯。无子孙曰独。复犹报也。上谓王与六卿也。报之者,若上书诣公府言事矣。长,谓诸侯若乡遂大夫。

  ○▯,其营反。长,丁丈反,下及注同。上,时掌反。)

  [疏]“凡远”至“其长”

  ○释曰:言“远近”者

译用两份券书来审理民间的狱讼,当事人需缴纳三十斤黄金,三天后才将案件呈报朝廷,然后才予以审理。(狱,指互相控告罪名的人。剂,即现在的券书。让诉讼双方各自携带券书,双方都持有券书后,再缴纳黄金,又过了三天才审理,这是重视刑罚的表现。如果没有券书,不缴纳黄金,那就是自己承认理亏。必须缴纳黄金,是为了取信于其意志坚定。三十斤称为钧。

○两剂,子随反。)

[疏]“以两”至“听之”

○释曰:这一条讲的是审理争罪之事,与上面审理诉讼有所不同,这里各自派遣持有券书契据的人,又缴纳黄金而不使用矢(箭),所谓“三天后才呈报朝廷”,都是因为狱事比讼事更严重,所以郑玄说这是重视刑罚。

○注“狱谓”至“曰钧”

○释曰:说“狱指互相控告罪名”,是相对于前面互相控告财物为讼而言。说“剂,即券书”,《小宰》篇说:“审理买卖以质剂为依据。”《质人》篇说:“大宗交易用质,小宗交易用剂。”郑玄在《小宰》注中说:“簿书的目录,狱讼的要点言辞,都称为契。”那么剂作为券书,是指狱讼的要点言辞,就像王叔氏不能举出他的契据一样。“三十斤称为钧”,是《律历志》中的文字。

用嘉石来教化懒惰的百姓,(嘉石,是有纹理的石头。树立在外朝门的左边。平,是成就的意思。成就他们使他们向善。

○文石,如字,刘音问。树音树。)

[疏]注“嘉石”至“使善”

○释曰:这嘉石和肺石在《朝士职》中记载,朝士隶属于大司寇,所以在这里提及。说“嘉石,是有纹理的石头”,因为说嘉,嘉是善的意思。有纹理才称为嘉,所以知道是文石。想要让懒惰的百姓思考其纹理,从而改悔自修。树立在外朝门左边,是朝士的职责。

凡是万民中有罪过而尚未触犯法律,却危害州里的人,戴上脚镣手铐坐在嘉石上,服役于司空。重罪的人坐十三天,服役一年;次一等的人坐九天,服役九个月;再次一等的人坐七天,服役七个月;再次一等的人坐五天,服役五个月;最轻的罪坐三天,服役三个月;让州里的人担保他们,就宽恕并释放他们。(有罪过,指邪恶之人所犯的罪过。丽,是依附的意思。未依附于法律,即未明确触犯法律。木在脚上叫桎,在手上叫梏。服役于司空,坐满天数后,让他们供给百工的劳役。服役满期限后,让他们的州里之人担保,才赦免他们。宥,是宽恕的意思。

○桎,音质。桎,户毒反。著,直略反,下附犹著皆同。)

[疏]“凡万”至“舍之”

○释曰:说“未丽于法”,只是指进入圜土才算触犯法律,这坐在嘉石上的懒惰百姓未进入圜土,罪行较轻的缘故。说“危害州里”,指言语无忌,侮辱轻慢长辈。说“戴上脚镣手铐坐在嘉石上”,指坐着的时候,坐满天数,服役于司空,就没有脚镣手铐了。这以下轻重分为五等,都是在言语侮辱轻慢之中,斟酌轻重,分为五等。说“让州里的人担保他们”,仍然担心他们习惯以前的恶行而不改,所以让州长里宰担保,才释放他们。因为罪行稍轻,进入乡里就能与乡人同列,也没有垂下五寸之事。郑玄说“木在脚上叫桎,在手上叫梏”,知道这一点,没有正文依据,见《掌囚》说“重罪者梏{共手}而桎”,{共手},指两手共用一木,梏与{共手}连言,所以知道梏在手上,桎在脚上。《广雅》说:“手间的梏械,足间的桎械。”也是手叫梏,足叫桎。《易志》冷刚问:“《大畜》六四‘童牛之梏,元吉’,注说巽为木,互体震,震为牛的足,足在艮体之中,艮为手,手持木接近足,是施加梏。又《蒙》初六注说:‘木在脚上叫桎,在手上叫梏。’现在《大畜》六四在足上施加梏,不知道桎梏手足是否有区别?”回答说:“牛没有手,所以用足来说。”

用肺石来疏远穷困的百姓,(肺石,是红色的石头。穷民,是天底下穷困而无告的人。

○肺,芳废反。)

[疏]注“肺石”至“告者”

○释曰:说“肺石,是红色的石头”,根据阴阳疗疾法,肺属南方火,火色赤,肺也是赤色,所以知道肺石是赤石。一定要让他们坐在赤石上,是让他们赤心,不妄告。说“穷民,是天底下穷困而无告的人”,是《王制》中的文字。那上面说:“年幼而无父的称为孤,年老而无子的称为独,年老而无妻的称为鳏,年老而无夫的称为寡,这四类人,是天底下穷困而无告的人。都有固定的供给。”

凡是远近鳏寡孤独老幼想要向上申诉而其长官不传达的人,站在肺石上,三天,士听取他们的言辞,上报给上级,并惩罚他们的长官。(无兄弟叫鳏。无子孙叫独。复犹报也。上指王与六卿。报告的人,就像上书到公府言事一样。长,指诸侯或乡遂大夫。

○鳏,其营反。长,丁丈反,下及注同。上,时掌反。)

[疏]“凡远”至“其长”

○释曰:说“远近”

,无有远近,畿外畿内之民,皆有▯独老幼之等。云“欲有复於上而其长弗达”者,谓长官不肯通达,审知其贫困者,故须复报於上,如此之类,是上穷民,即来立於石也。

译无论远近,京畿内外之民,都有鳏寡孤独老幼等类。所谓“想向上申诉而长官不传达”,是指长官不肯通达,不了解他们的贫困情况,因此必须向上级报告,像这类情况,属于向上申诉的穷民,就来到石鼓前站立。

○注“无兄”至“大夫”

  ○释曰:郑知▯是无兄弟者,《王制》已有狐独鳏寡,不见▯,则▯是无兄弟可知也。是以《尚书 洪范》亦云“无虐▯独,而畏高明”,孔云:“▯,单无兄弟也,无子曰独。”云“无子孙曰独”者,案《王制》唯云“老而无子曰独”今兼云孙者,无子有孙不为独,故兼云无孙也。郑不释经“老幼”者,老则无夫无妻,幼则无父可知,故不释也。知上是王与六卿者,六卿并知国政,皆得受冤怨,故兼六卿言之。云“长,谓诸侯若乡遂大夫”者,冤诉之人,天下皆是,故长亦兼天下,故以畿外诸侯及畿内乡遂大夫,皆得为长也。若然,不言三等采地之主及三公邑大夫者,在长中可知,故举外内以包之也。

  正月之吉,始和布刑于邦国都鄙,乃县刑象之法于象魏,使万民观刑象,挟日而敛之。(正月朔日,布五刑於天下,正岁又县其书,重之。

  ○县音玄,注及下同。挟,子叶反。)

  [疏]“正月”至“敛之”

  ○释曰:“正月之吉”者,谓建子之月,正月一日也。言“始和”者,《太宰》注“凡治有故,言始和者,若改造云尔”,其实不改也。云“布刑于邦国都鄙”者,正月和,即以此月布于天下。云“乃县刑象之法于象魏”者,谓建寅正岁,邦国及都鄙并王家雉门,皆一时县之。“敛之”者,天子敛藏於明堂,诸侯敛藏於祖庙,月月受而行之,谓之听朔。

  ○注“正月”至“重之”

  ○释曰:郑云“天下”,即邦国都鄙也。云“正岁又县其书,重之”,知正岁乃县者,亦约《小司寇》知之也。

  凡邦之大盟约,莅其盟书,而登之于天府。(莅,临也。天府,祖庙之藏。

  ○约,於妙反。藏,才浪反。)

  [疏]“凡邦”至“天府”

  ○释曰:云“凡邦之大盟约”者,谓王与诸侯因大会同而与盟所有约誓之辞。云“莅其盟书,而登於天府”者,既临其盟书,因即登此盟书于天府。

  ○注“莅临”至“之藏”

  ○释曰:云“天府,祖庙之藏”者,《天府职》文。

  大史、内史、司会及六官皆受其贰而藏之。(六官,六卿之官也。贰,副也。

  ○会,古外反,下司会同。)

  [疏]“大史”至“藏之”

  ○释曰:大史、内史、司会,掌事皆与六卿同,故皆有副贰盟辞而藏之,拟相勘当也。

  凡诸侯之狱讼,以邦典定之。(邦典,六典也。以六典待邦国之治。

  ○治,直吏反,下同。)

  [疏]注“邦典”至“之治”

  ○释曰:云“邦典、六典也”者,案《大宰职》“以典待邦国之治”,故邦国有狱讼之事来诣王府,还以邦典定之。

  凡卿大夫之狱讼,以邦法断之。(邦法,八法也。以八法待官府之治。

  ○断,丁乱反,下注皆同。)

  [疏]注“邦法”至“之治”

  ○释曰:案《大宰》云以“八法治官府”,是以卿大夫有狱讼,还以邦之八法断之。若然,《大宰》有“八则治都鄙”,此不言都鄙有狱讼,以八则断之者,都鄙有狱讼,都家之士告于方士治之,故此不言也。

  凡庶民之狱讼,以邦成弊之。(邦成,八成也。以官成待万民之治。故书“弊”为“憋”。郑司农云:“憋当为弊。邦成,谓若今时决事比也。弊之,断其狱讼也,故《春秋传》曰‘弊狱邢侯’。”

  ○弊,必世反,断也,後训断者,皆同。弊,刘芳灭反,又音卑设反。比,必利反。)

  [疏]注“邦成”至“邢侯”

  ○释曰:《大宰》云“以官成待万民之治”,是以庶民有狱讼,故以邦成弊之。弊亦断也,异其文耳。云“邦成八成也”者,则《小宰》云“一曰听征役以比居,二曰听师田以简稽”已下是也。先郑云“邦成,谓若今时决事比也”者,此八者,皆是旧法成事品式。若今律,其有断事,皆依旧事断之,其无条,取比类以决之,故云决事比也。《春秋传》者,《春秋左氏传》“晋邢侯与雍子争畜阝田,邢侯

译○注“无兄”至“大夫”

○解释说:郑玄知道“孤”是指没有兄弟的人,因为《王制》中已经提到了“孤、独、鳏、寡”,其中没有提到“孤”,那么“孤”是指没有兄弟就可以知道了。因此《尚书·洪范》也说“不要虐待孤独之人,而要敬畏高明之人”,孔安国说:“孤,是指单独没有兄弟的人;没有儿子叫作独。”说“没有子孙叫作独”的人,查考《王制》只说“年老而没有儿子叫作独”,现在兼说孙子,是因为没有儿子但有孙子不算作独,所以兼说没有孙子。郑玄不解释经文中的“老幼”,是因为年老则可知没有丈夫或妻子,年幼则可知没有父亲,所以不解释。知道上面说的是王与六卿,是因为六卿都参与国家政事,都能受到冤屈怨恨,所以兼提六卿来说。说“长,是指诸侯或乡遂大夫”的人,是因为申诉冤屈的人,天下都有,所以“长”也兼指天下,因此畿外的诸侯以及畿内的乡遂大夫,都能称为“长”。如果这样,不提及三等采地的主人以及三公邑的大夫,是因为他们包含在“长”之中可以知道,所以举出内外来概括他们。

正月吉日,开始和顺地颁布刑罚于邦国都鄙,于是将刑罚的图像悬挂在象魏,让万民观看刑罚图像,到了夹日就将其收起。(正月朔日,颁布五刑于天下,正岁又悬挂其文书,以示重视。

○“县”音玄,注及下同。“挟”,子叶反。)

[疏]“正月”至“敛之”

○解释说:“正月之吉”,是指建子之月,即正月一日。说“始和”,《太宰》注说“凡是治理有旧例,说始和的,就像改造一样”,其实并不改变。说“布刑于邦国都鄙”,正月和顺,就在这个月颁布于天下。说“乃县刑象之法于象魏”,是指建寅正岁,邦国及都鄙以及王家的雉门,都同时悬挂。“敛之”,是指天子在明堂收起收藏,诸侯在祖庙收起收藏,每月接受并执行,称为听朔。

○注“正月”至“重之”

○解释说:郑玄说“天下”,就是邦国都鄙。说“正岁又悬挂其文书,以示重视”,知道正岁才悬挂,也是约略从《小司寇》中知道的。

凡是邦国的大盟约,亲临盟书,并将其登记于天府。(莅,临也。天府,祖庙的储藏之所。

○“约”,於妙反。“藏”,才浪反。)

[疏]“凡邦”至“天府”

○解释说:说“凡邦之大盟约”,是指王与诸侯因大会同而盟誓的所有约誓之辞。说“莅其盟书,而登于天府”,是指既亲临盟书,随即将此盟书登记于天府。

○注“莅临”至“之藏”

○解释说:说“天府,祖庙之藏”,是《天府职》中的文字。

大史、内史、司会及六官都接受其副本并收藏。(六官,六卿的官职。贰,副本。

○“会”,古外反,下司会同。)

[疏]“大史”至“藏之”

○解释说:大史、内史、司会,掌管的事务都与六卿相同,所以都有副本盟辞并收藏,以便相互核对。

凡是诸侯的狱讼,用邦典来判定。(邦典,六典。用六典来对待邦国的治理。

○“治”,直吏反,下同。)

[疏]注“邦典”至“之治”

○解释说:说“邦典、六典也”,查考《大宰职》“以典待邦国之治”,所以邦国有狱讼之事来到王府,还以邦典来判定。

凡是卿大夫的狱讼,用邦法来断决。(邦法,八法。用八法来对待官府的治理。

○“断”,丁乱反,下注皆同。)

[疏]注“邦法”至“之治”

○解释说:查考《大宰》说以“八法治官府”,所以卿大夫有狱讼,还以邦国的八法来断决。如果这样,《大宰》有“八则治都鄙”,这里不说都鄙有狱讼,以八则断决,是因为都鄙有狱讼,都家之士告于方士来治理,所以这里不说。

凡是庶民的狱讼,用邦成来断决。(邦成,八成。用官成来对待万民的治理。故书“弊”为“憋”。郑司农说:“憋应当为弊。邦成,是指像现在的决事比。弊之,断决其狱讼,所以《春秋传》说‘弊狱邢侯’。”

○“弊”,必世反,断也,后训断者,皆同。“弊”,刘芳灭反,又音卑设反。“比”,必利反。)

[疏]注“邦成”至“邢侯”

○解释说:《大宰》说“以官成待万民之治”,所以庶民有狱讼,故以邦成断决。弊也是断决,只是文字不同。说“邦成八成也”,则《小宰》说“一曰听征役以比居,二曰听师田以简稽”以下是。先郑说“邦成,是指像现在的决事比”,这八者,都是旧法成事的品式。像现在的律法,其有断决之事,都依照旧事断决,其无条文的,取比类来决断,所以说决事比。《春秋传》,是指《春秋左氏传》“晋邢侯与雍子争阝田,邢侯

不胜,乃弊狱邢侯”,引之者,证弊为憋,义同也。

  大祭祀,奉犬牲。(奉犹进也。)

译如果打不赢,就诬陷邢侯”,引用这句话的人,是用来证明“弊”通“憋”,意思相同。

在重大的祭祀活动中,进献犬类牺牲。(“奉”就是进献的意思。)

[疏]“大祭”至“犬牲”

  ○释曰:犬属西方金,犬既当方之畜,故司寇奉进犬牲也。

  若▯祀五帝,则戒之日,莅誓百官,戒于百族。(戒之日,卜之日也。百族,谓府史以下也。《郊特牲》曰:“卜之日,王立于泽,亲听誓命,受教谏之义也。献命库门之内,戒百官也。太庙之内,戒百姓也。”)

  [疏]“若▯”至“百族”

  ○释曰:▯之言烟,烟祀五帝,谓迎气於四郊,及总享五帝於明堂也。云“戒之日”者,谓前十日卜之日,卜吉,即戒之使散齐。云“莅誓百官”者,谓馀官誓百官之时,大司寇则临之,云“戒於百族”者,大司寇亲自戒之。其百官所戒者,当太宰为之,是以《太宰》云:“祀五帝前期十日,帅执事而卜日,遂戒。”故知太宰戒百官也。若然,《太宰》云:“祀五帝则掌百官之誓戒。”《太宰》虽云“掌百官誓戒”,戒则亲为之,誓则掌之而不亲誓。何者?此司寇卑於太宰,此云莅誓百官,岂司寇得临太宰乎?故知太宰掌之,馀小官誓之,司寇临之也。

  ○注“戒之”至“姓也”

  ○释曰:郑知百族府史以下者,以其王之百姓,亦同大宰戒之,故知百族府史胥徒也。引《郊特牲》者,欲见百族非王之亲,是府史以下也。云“献命库门之内戒百官也”者,王自泽宫而还入皋门,至库门之内,大宰献命,命,即戒百官。又於库门而东入庙门,庙门之内戒百姓。彼注云:“百姓,王之亲也。”以亲,故入庙乃戒之。

  及纳亨,前王,祭之日,亦如之。(纳亨,致牲。

  ○亨,普庚反,刘普孟反,注同。下纳亨放此。)

  [疏]“及纳”至“如之”

  ○释曰:郑云“纳亨,致牲”者,谓将祭之辰。“祭之日”,谓旦明也。此二者,大司寇为王引道,故云“亦如之”。

  奉其明水火。(明水火,所取於日月者。)

  [疏]注“明水”至“月者”

  ○释曰:司ピ氏以阳燧取火於日中,以阴鉴取水於月中。明者,▯也。王人明▯,水火乃成可得,是明水火所取於日月者也。奉此水火者,水以配郁鬯与五齐,火以给爨亨也。

  凡朝觐会同,前王,大丧亦如之。(大丧所前或嗣王。)

  [疏]“凡朝”至“如之”

  ○释曰:朝觐不言大,则四时朝也。会同,谓时见曰会,殷见曰同。此者皆司寇在王前为导也。其大丧亦如之,亦导王也。

  ○注“大丧”至“嗣王”

  ○释曰:知“嗣王”者,以经云大丧是王丧,复云前王,明是嗣王也。言“或”者,大丧或是先后及王世子,皆是大丧。若先后及世子大丧,则王为正王也。既言前王,明以先后世子为政,故云“或嗣王”也。凡大丧之礼有三。《大宰》云“大丧,赞赠玉含玉”,《大司马》云“大丧,平士大夫”,赠王谓王丧。《大宗伯》云:“朝觐会同,则为上相,大丧亦如之。”注云:“王、后、世子。”及此“大丧亦如之”,二者容有先后及后、世子。又《宰夫》云:“大丧、小丧,掌小官之戒令。”注云:“大丧,王后、世子也。小丧,夫人以下。”然则大丧与小丧相连,则不容有王丧。

  大军旅,莅戮于社。(社,谓社主在军者也。郑司农说以《书》曰“用命赏于祖,不用命戮于社。”)

  [疏]注“社谓”至“于社”

  ○释曰:郑知“社,谓社主在军者也”者,以其大军旅非在国,故先郑引《书》为证,彼《书》,谓《甘誓》,启与有扈战于甘之野,誓士众辞。社是阴,杀亦阴,赏是阳,祖是迁主亦阳,故各於其所。必於祖社主前者,尊祖严社之义也。

  凡邦之大事,使其属跸。(属,士师以下也。故书“跸”作“避”,杜子春云:“避当为辟,谓辟除奸人也。”玄谓跸,止行也。

  ○<走毕>,本亦作跸,音毕。)

  [疏]注“属土”至“行也”

  ○释曰:云“凡邦之大事”者,言“凡”语广,则国有大事,王动行,皆使其属跸。郑知其属是士师以下者,见

译[疏]“大祭”到“犬牲”

○解释说:犬属于西方金,犬既然是当方之畜,所以司寇奉进犬牲。

如果〇祀五帝,那么在占卜之日,亲临誓告百官,告诫百族。(占卜之日,是卜问吉凶的日子。百族,指府史以下的人。《郊特牲》说:“占卜之日,王站在泽中,亲自听取誓命,这是接受教谏的意义。在库门之内献命,是告诫百官。在太庙之内,告诫百姓。”)

[疏]“如果〇”到“百族”

○解释说:〇的意思是烟,烟祀五帝,是指在四郊迎接五方之气,以及在明堂总享五帝。说“占卜之日”,是指前十天占卜的日子,占卜吉利,就告诫他们使散齐。说“亲临誓告百官”,是指其余官员誓告百官的时候,大司寇则亲临,说“告诫百族”,是大司寇亲自告诫。那些百官所告诫的,应当由太宰来做,所以《太宰》说:“祭祀五帝提前十天,率领执事人员占卜日期,于是告诫。”所以知道太宰告诫百官。如果这样,《太宰》说:“祭祀五帝则掌管百官的誓戒。”《太宰》虽然说“掌管百官誓戒”,告诫则亲自做,誓告则掌管而不亲自誓告。为什么呢?这里司寇地位低于太宰,这里说亲临誓告百官,难道司寇能临视太宰吗?所以知道太宰掌管,其余小官誓告,司寇临视。

○注“告诫”到“姓也”

○解释说:郑知道百族是府史以下的人,因为王的百姓,也同太宰一起告诫,所以知道百族是府史胥徒。引用《郊特牲》,是想表明百族不是王的亲属,是府史以下的人。说“在库门之内献命告诫百官”,王从泽宫回来进入皋门,到库门之内,太宰献命,命,就是告诫百官。又在库门向东进入庙门,庙门之内告诫百姓。那里的注说:“百姓,是王的亲属。”因为是亲属,所以进入庙门才告诫他们。

等到纳亨,在王前面,祭祀之日,也像这样。(纳亨,是致送牺牲。

○亨,普庚反,刘普孟反,注同。下面纳亨仿此。)

[疏]“等到纳”到“像这样”

○解释说:郑说“纳亨,致送牺牲”,是指将要祭祀的时候。“祭祀之日”,是指天亮的时候。这两者,大司寇为王引路,所以说“也像这样”。

奉送明水火。(明水火,是从日月中取来的。)

[疏]注“明水”到“月者”

○解释说:司烜氏用阳燧从日中取火,用阴鉴从月中取水。明,就是〇。王人明〇,水火才成可得,这是明水火从日月中取来的意思。奉送这些水火的,水用来配合郁鬯和五齐,火用来供给烹煮。

凡是朝觐会同,在王前面,大丧也像这样。(大丧所前或者嗣王。)

[疏]“凡是朝”到“像这样”

○解释说:朝觐不说大,就是四时朝见。会同,指时见叫会,殷见叫同。这些司寇都在王前面为导。大丧也像这样,也是导王。

○注“大丧”到“嗣王”

○解释说:知道“嗣王”的,因为经文说大丧是王丧,又说前王,明显是嗣王。说“或者”,大丧或者是先后及王世子,都是大丧。如果先后及世子大丧,那么王为正王。既然说前王,明显以先后世子为政,所以说“或者嗣王”。凡大丧之礼有三。《大宰》说“大丧,赞赠玉含玉”,《大司马》说“大丧,平士大夫”,赠王谓王丧。《大宗伯》说:“朝觐会同,则为上相,大丧也像这样。”注说:“王、后、世子。”及此“大丧也像这样”,二者容有先后及后、世子。又《宰夫》说:“大丧、小丧,掌小官的戒令。”注说:“大丧,王后、世子也。小丧,夫人以下。”那么大丧与小丧相连,就不容有王丧。

大军旅,亲临戮于社。(社,指社主在军中。郑司农说以《书》曰“用命赏于祖,不用命戮于社。”)

[疏]注“社谓”到“于社”

○解释说:郑知道“社,指社主在军中”的,因为大军旅不在国中,所以先郑引《书》为证,那《书》,指《甘誓》,启与有扈战于甘之野,誓士众辞。社是阴,杀也是阴,赏是阳,祖是迁主也是阳,所以各在其所。必在祖社主前面的,是尊祖严社的意义。

凡是国家的大事,使其属跸。(属,士师以下的人。故书“跸”作“避”,杜子春说:“避当为辟,指辟除奸人。”玄说跸,是止行。

○<走毕>,本也作跸,音毕。)

[疏]注“属土”到“行也”

○解释说:说“凡是国家的大事”,说“凡”语广,那么国有大事,王动行,都使其属跸。郑知道其属是士师以下的,见

《士师职》云:“诸侯为宾,则帅其属而跸于王宫。”注云:“诸侯来朝,若飨食时。”《士师》云帅其属,则士师以下上士、中士、下士皆跸。知者,以此注云“士师以下”故也。

译《士师职》说:“诸侯作为宾客时,士师就率领他的属官在王宫前清道戒严。”郑玄注解说:“这是指诸侯来朝见,或者在宴饮进食的时候。”《士师职》说士师率领他的属官,那么士师以下的上士、中士、下士都参与清道戒严。知道这一点,是因为这条注解说“士师以下”的缘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