殆知阁
字典 摘录
儒藏周礼注疏十二

卷十一

儒藏 · 礼经 · 已译 · 第 295–318 段

鄙,此小司徒亦掌之。稽,考也。故亦考其国中及四郊,但国中与四郊皆是六乡之民所居也。并言都鄙者,司徒是主土地之官,故亦兼主采地之法。云“之夫家九比之数”者,谓国中及四郊都鄙之内,夫家男女九赋、校比人民之数。云“辨其贵贱、老幼、废疾”者,辨犹别也。谓别其贵贱、老幼、废疾,合科役者科役之。云“凡征役之施舍”者,征谓税之,役谓繇役。施舍者,贵与老幼、废疾不科役,故言弛也。云“与其祭祀”者,谓乡中州祭社,党祭▯,族祭步。饮食者,谓若行乡饮酒及族食。丧纪者,谓若四闾为族,使之相葬之等。禁令者,祭祀已下皆有禁令,不使失礼法。

译鄙野之地,小司徒也掌管。稽,就是考核。因此也考核国都之中以及四郊,只是国中与四郊都是六乡百姓居住的地方。一并提及都鄙,是因为司徒是主管土地的官员,所以也兼管采邑的法度。说“夫家九比之数”,是指国中及四郊都鄙之内,夫家男女九赋、校核统计人民数量的数目。说“辨别其贵贱、老幼、废疾”,辨别就是区别。指区别其贵贱、老幼、废疾,符合征发劳役条件的就征发劳役。说“凡征役的施行与免除”,征是指征税,役是指徭役。施行与免除,是指贵族以及老幼、废疾之人不征发劳役,所以说免除。说“与其祭祀”,是指乡中州祭社神,党祭禜神,族祭步神。饮食,是指举行乡饮酒礼以及族食等。丧纪,是指四闾为一族,让他们互相安葬等。禁令,是指祭祀以下各项都有禁令,不使违背礼法。

○注“稽犹”至“为弛”

  ○释曰:“夫家犹言男女”者,夫是丈夫,则男也。《春秋传》曰“云男有室,女有家”。妇人称家,故以家为女。郑司农云“九比谓九夫为井”,後郑不从者,以经掌国中及四郊即是六乡之内,但乡与公邑并为沟洫,无井田之法,故後郑不从。“玄谓九比者,《冢宰职》出九赋者之人数也”者,案《大宰》云“九赋敛财贿:一曰邦中之赋,二曰四郊之赋,三曰邦甸之赋,四曰家稍之赋,五曰邦县之赋,六曰邦都之赋”,与此文国中四郊都鄙其事相当,故知此九比出九赋者之人数。云“贵谓为卿大夫,贱谓占会贩卖者”,郑解诸文贵贱相对,皆以为贵谓卿大夫,贱谓士,独此贱为占会贩卖者,以其此经论九赋之事。案《大宰》九赋有币馀之赋,币馀谓占卖国之斥币。此经贵与老幼、废疾皆弛舍无赋,唯此赋当彼币馀之赋,故为贩卖者解之。云“施当为弛”者,《周礼》上下,但言为“弛舍”者,皆经为施字,郑皆破从弛。

  乃颁比法于六乡之大夫,使各登其乡之众寡、六畜、车辇,辨其物,以岁时入其数,以施政教,行徵令。(登,成也,成犹定也。众寡,民之多少。物,家中之财。岁时入其数,若今四时言事。

  ○畜,许六反,後“六畜”皆同。)

  [疏]“乃颁”至“徵令”

  ○释曰:言“乃颁比法于六乡之大夫”者,比法谓若下经“五人为伍,五伍为两”是也。六乡大夫皆六命卿为之。小司徒为校比之法,颁与六乡大夫。又云“使各登其乡之众寡六畜车辇”者,众寡据人民。六畜者,马、牛、羊、豕、犬、鸡。车谓革车及大车。辇,人挽行。又辨其物者,谓辨其家中财物多少,以岁之四时,具录其数,人小司徒。“以施政教”者,小司徒所施政教,依其数而施行之。云“以行徵令”者,以徵索於民,及所施政令亦据民物等数而行之,故云行徵令也。

  ○注“登成也”至“言事”

  ○释曰:云“登,成也,成犹定也”者,人畜众寡,其数不恒,家家条录,数而比之则得成,故登为成也、定也。云“众寡,民之多少”者,谓六口已上为多,五口已下为少。云“物,家中之财”者,经既言六畜车辇,下别云辨其物,明物是家中之财。云“岁时入其数,若今四时言事”者,汉承周後,皆四时入其数。今时日役簿皆在於冬,代异时殊,故有革别也。

  及三年,则大比,大比则受邦国之比要。(大比,谓使天下更简阅民数及其财物也。受邦国之比要,则亦受乡遂矣。郑司农云:“五家为比,故以比为名,今时八月案比是也。要谓其簿。”)

  [疏]“及三”至“比要”

  ○释曰:三年一闰,天道有成。及,至也。每至三年,则大案比户口。大比之时,则天下邦国送要文书来,入小司徒,故大比则受邦国之比要也。

  ○注“大比”至“其簿”

  ○释曰:云“大比谓使天下更简阅民数及其财物也”者,上经颁比法,每岁之四时,简阅众寡及其物等,此经三年大比,并天下邦国而言,故郑云大比谓使天下更简阅民数及其财物。郑不言六畜车辇者,文略,亦简阅可知。云“受邦国之比要,则亦受乡遂矣”者,此经但受邦国比要,上经直言颁比法於六乡,以岁时入其数,不言三年大比,故知此文含乡遂也,故云亦受乡遂矣。郑司农云“五家为比,故以比为名”者,凡言“比”者,是校比之言。但五家为比者,案比之法从少至多,以五家为始,故以比为名。云“今时八月案比是也”者,汉时八月案比而造籍书,周以三年大比,未知定用何月,故司农以汉法八月况之。云“要谓其簿”者,谓若今之造籍,户口、地宅,具陈於簿也。

  乃会万民之卒伍而用之。五人为伍,五伍为两,四两为卒,五卒为旅,五旅为师,五师为军。以起军旅,以作田役,以比追胥,以令贡赋。(用,谓使民事之。伍、两、卒、旅、师、军,皆众之名。两二十五人,卒百人,旅五百人,师二千五百人

译○注“稽犹”至“为弛”

○解释曰:“夫家犹言男女”的意思是,夫指丈夫,即男性。《春秋传》说“男子有室,女子有家”。妇人称为家,所以用家来指代女性。郑司农说“九比是指九夫为井”,后郑不采纳这种说法,是因为经文掌管国中及四郊,也就是六乡之内,只是乡与公邑合并进行沟洫管理,没有井田的制度,所以后郑不采纳。“玄谓九比者,《冢宰职》出九赋者之人数也”的意思是,查考《大宰》说“九赋征收财物:一曰邦中之赋,二曰四郊之赋,三曰邦甸之赋,四曰家稍之赋,五曰邦县之赋,六曰邦都之赋”,这与本文国中、四郊、都鄙的事项相当,所以知道这九比是征收九赋的人数。说“贵指卿大夫,贱指占会贩卖者”,郑玄解释其他文中贵贱相对时,都认为贵指卿大夫,贱指士,唯独这里贱指占会贩卖者,因为此经文论述九赋之事。查考《大宰》九赋中有币馀之赋,币馀指占卖国家的滞销货币。此经文中贵与老幼、废疾都免除赋税,只有这赋对应那币馀之赋,所以解释为贩卖者。说“施应当改为弛”的意思是,《周礼》上下文中,凡是说“弛舍”的,经文都写作施字,郑玄都破字从弛。

于是将比法颁布给六乡的大夫,让他们各自登记其乡的人口多少、六畜、车辇,辨别其财物,按岁时上报其数目,用来施政教,执行征令。(登,成就的意思,成就即确定。众寡,指人口的多少。物,指家中的财物。岁时入其数,如同现在四季汇报事务。

○畜,音许六反,后面“六畜”都相同。)

[疏]“乃颁”至“徵令”

○解释曰:说“乃颁比法于六乡之大夫”的意思是,比法是指如下经文“五人为伍,五伍为两”等。六乡大夫都由六命卿担任。小司徒制定校比的法则,颁布给六乡大夫。又说“使各登其乡之众寡六畜车辇”的意思是,众寡依据人民。六畜指马、牛、羊、猪、狗、鸡。车指革车和大车。辇,是人拉行的车。又说辨别其物的意思是,辨别家中财物的多少,按一年四季,详细记录其数目,上报给小司徒。“以施政教”的意思是,小司徒所施行的政教,依据其数目来施行。说“以行徵令”的意思是,向民众征收索取,以及所施行的政令也依据民物等数目来执行,所以说行徵令。

○注“登成也”至“言事”

○解释曰:说“登,成也,成犹定也”的意思是,人口牲畜的多少,其数目不恒定,家家户户条列记录,计数并比较则能确定,所以登为成、定的意思。说“众寡,民之多少”的意思是,指六口以上为多,五口以下为少。说“物,家中之财”的意思是,经文既然说了六畜车辇,下面又单独说辨别其物,显然物是家中的财物。说“岁时入其数,若今四时言事”的意思是,汉朝继承周朝之后,都是四季上报其数目。现在日役簿都在冬天,时代不同时节特殊,所以有变革区别。

等到三年,就进行大比,大比就接受邦国的比要。(大比,指让天下重新简阅民数及其财物。接受邦国的比要,也就接受乡遂的了。郑司农说:“五家为比,所以以比为名,现在八月案比就是。要指其簿册。”)

[疏]“及三”至“比要”

○解释曰:三年一闰,天道有成就。及,到的意思。每到三年,就大案比户口。大比的时候,天下邦国送要文书来,进入小司徒,所以大比就接受邦国的比要。

○注“大比”至“其簿”

○解释曰:说“大比谓使天下更简阅民数及其财物也”的意思是,上文颁布比法,每年四季,简阅众寡及其财物等,此经三年大比,连同天下邦国而言,所以郑玄说大比指让天下重新简阅民数及其财物。郑玄不说六畜车辇,是因为文略,也可以知道简阅。说“受邦国之比要,则亦受乡遂矣”的意思是,此经只说接受邦国比要,上文只说颁布比法于六乡,按岁时入其数,不说三年大比,所以知道此文包含乡遂,所以说也接受乡遂了。郑司农说“五家为比,故以比为名”的意思是,凡说“比”的,是校比的意思。但五家为比,查考比之法从少到多,以五家为始,所以以比为名。说“今时八月案比是也”的意思是,汉朝八月案比而造籍书,周朝以三年大比,不知道确定用哪个月,所以司农用汉法八月来类比。说“要谓其簿”的意思是,指如同现在造籍,户口、地宅,都陈列在簿册上。

于是会合万民的卒伍而使用他们。五人为伍,五伍为两,四两为卒,五卒为旅,五旅为师,五师为军。用来兴起军旅,用来从事田役,用来比追胥,用来命令贡赋。(用,指让民众从事这些事务。伍、两、卒、旅、师、军,都是众的名称。两二十五人,卒百人,旅五百人,师二千五百人

,军万二千五百人。此皆先王所因农事而定军令者也。欲其恩足相恤,义足相救,服容相别,音声相识。作,为也。役,功力之事。追,逐寇也。《春秋》庄十八年夏,公追戎于济西。胥,伺捕盗贼也。贡,嫔妇百工之物。赋,九赋也。乡之田制与遂同。

译军队有一万二千五百人。这都是先王依据农事来制定军令的原因。希望他们的恩惠足以互相体恤,道义足以互相救助,服饰仪容有所区别,声音相貌能够相识。“作”,是从事的意思。“役”,是劳力功用的事务。“追”,是追逐敌寇的意思。《春秋》庄公十八年夏季,鲁庄公在济水以西追逐戎人。“胥”,是伺察捕捉盗贼的意思。“贡”,是嫔妃和百工进献的物品。“赋”,是九赋。“乡”的田制与“遂”相同。

○卒,子忽反,注及下皆同。别,彼列反。)

  [疏]“乃会”至“贡赋”

  ○释曰:小司徒佐大司徒以掌六乡,六军之士出自六乡,故预配卒伍。百人为卒,五人为伍也。“而用之”者,即军旅、田役是也。“五人为伍”者,下文云“凡起徒役,无过家一人”。六乡之内,有比、闾、族、党、州、乡,一乡出一军,六乡还出六军。今言五人为伍者,五家为比,家出一人,则是一比也。在家为比,在军为伍。伍者,聚也。“五伍为两”者,在乡五比为闾,闾二十五家也,在军伍伍为两,两二十五人也。“四两为卒”者,在乡四闾为族,族,百家也。在军四两为卒,卒,百人也。“五卒为族”者,在乡五族为党,党,五百家。在军五卒为旅,旅,五百人也。“五旅为师”者,在乡五党为州,州二千五百家,在军亦五旅为师,师亦二千五百人也。“五师为军”者,在乡五州为乡,乡万二千五百家,在军五师为军,军亦万二千五百人也。“以起军旅”者,谓征伐也。“以作田役”者,谓田猎役作皆是也。“以比追胥”者,追谓逐寇,胥谓伺捕盗贼。“以令赋贡”者,依乡中家数而施政令以贡赋之事。

  ○注“用”至“遂同”

  ○释曰:“用谓使民事之”者,谓使人为事,即军旅、田役是也。云“两二十五人”已下,案:经五人为伍,转相增数,从五人为伍至五师为军,数可知也。云“此皆先王所因农事而定军令者也”者,案《管子》书云“因内政寄军令”。谓在乡五家为比,以营农事,比长领之。及其出军,家出一人,五人为伍,则为伍长领之。在家闾胥领一闾,在军则为两司马领之。在家为族师,在军为卒长。在家为党正,在军为旅师。在家为州长,在军为师帅。在乡为大夫,在军为军将。自伍长已上,全与此文不同者,郑君以义言之,非彼正文也。云“欲其恩足相恤”至“音声相识”,言此者,解因内政寄军令之意,不使异人间杂於中也。云“役,功力之事”者,郑意欲解经文役与田不同也。云“追,逐寇也”,又引《春秋》庄公十八年夏“公追戎于济西”者,案彼传,戎侵鲁,鲁公追之出境。服氏云:“桓公为好,庄公独不能▯而见侵。济西,曹地。”《▯梁》云:“其不言戎之伐我,何也?以公之追之,不使戎迩於我也。于济西者,大之也。”引之者,证追是逐寇也。云“胥,伺捕盗贼也”者,以追既为逐寇,胥为伺捕盗贼可知。云“贡,嫔妇百工之物”者,案:《大宰》九赋之贡有九,此贡独云嫔妇、百工二者,此六乡之贡不论地事,则所令之贡亦不及地贡也,故以此二事当之。云“赋,九赋也”者,案《大宰》九赋,一曰邦中,二曰四郊,二者之赋在六乡之内。此经既论六乡之赋,不得有三曰邦甸已下。若然,此唯有二赋,而云九赋者,二赋是九赋中物,故总云九赋也。云“乡之田制与遂同”者,此经之内不见田制,案《遂人职》云:“夫间有遂,遂上有径。十夫有沟,沟上有畛。百夫有洫,洫上有涂。千夫有浍,浍上有道。万夫有川,川上有路。”是其遂制也。故云乡之田制与遂同。案:郑注遂之军法如六乡者,以其遂内不见出军之法,唯有田制而已,故知遂之军法如六乡。若然,彼此各举一边,互见为义。

  乃均土地,以稽其人民而周知其数。上地家七人,可任也者家三人;中地家六人,可任也者二家五人;下地家五人,可任也者家二人。(均,平也。周犹彳扁也。一家男女七人以上,则授之以上地,所养者众也。男女五人以下,则授之以下地,所养者寡也。正以七人、六人、五人为率者,有夫有妇然後为家,自二人以至於十,为九等,七六五者为其中。可任,谓丁强任力役之事者。出老者一人,其馀男女强弱相半,其大数。

  ○彳扁,音遍。七人以上,时掌反。)

  [疏]“乃均”至“二人”

  ○释曰:言“乃均土地”者,以其佐大司徒掌其土地人民之数,故制上地下地等,使得均平,

译○卒,子忽反,注及下皆同。别,彼列反。)

[疏]“乃会”至“贡赋”

○释曰:小司徒辅佐大司徒掌管六乡,六军的士兵出自六乡,所以预先分配卒伍。一百人为卒,五人为伍。“而用之”,就是指军旅、田役等事。“五人为伍”,下文说“凡征发徒役,每家不超过一人”。六乡之内,有比、闾、族、党、州、乡,一乡出一军,六乡共出六军。现在说五人为伍,是因为五家为比,每家出一人,就是一比。在乡里称为比,在军队称为伍。伍,是聚集的意思。“五伍为两”,在乡里五比为闾,闾有二十五家;在军队五伍为两,两有二十五人。“四两为卒”,在乡里四闾为族,族有一百家;在军队四两为卒,卒有一百人。“五卒为族”,在乡里五族为党,党有五百家;在军队五卒为旅,旅有五百人。“五旅为师”,在乡里五党为州,州有二千五百家;在军队五旅为师,师也有二千五百人。“五师为军”,在乡里五州为乡,乡有一万二千五百家;在军队五师为军,军也有一万二千五百人。“以起军旅”,是指征伐。“以作田役”,是指田猎和劳役等事。“以比追胥”,追是指追逐敌寇,胥是指伺察捕拿盗贼。“以令赋贡”,是依据乡里的户数而发布政令,处理贡赋之事。

○注“用”至“遂同”

○释曰:“用谓使民事之”,是指使人做事,即军旅、田役等事。说“两二十五人”以下,考察经文:五人为伍,依次递增,从五人为伍到五师为军,数目可以推知。说“这都是先王依据农事而制定军令的”,考察《管子》书中说“因内政寄军令”。是指在乡里五家为比,以经营农事,由比长统领。等到出兵时,每家出一人,五人为伍,就由伍长统领。在乡里由闾胥统领一闾,在军队就由两司马统领。在乡里为族师,在军队为卒长。在乡里为党正,在军队为旅师。在乡里为州长,在军队为师帅。在乡里为大夫,在军队为军将。自伍长以上,完全与此文不同,这是郑玄根据义理而言,并非彼处的正文。说“想要他们的恩惠足以互相体恤”到“声音相貌相识”,说这些,是解释因内政寄军令的意思,不让外人混杂其中。说“役,是功力之事”,郑玄的意思是想解释经文中“役”与“田”不同。说“追,是追逐敌寇”,又引用《春秋》庄公十八年夏“公追戎于济西”,考察那篇传文,戎侵鲁,鲁公追击他们出境。服氏说:“桓公好战,庄公独自不能〇而见侵。济西,是曹地。”《〇梁》说:“它不说戎攻打我,为什么呢?因为公追击他们,不让戎靠近我。在济西,是夸大其词。”引用它,是证明追是追逐敌寇。说“胥,是伺察捕拿盗贼”,因为追既为追逐敌寇,胥为伺察捕拿盗贼就可以知道了。说“贡,是嫔妇、百工的物品”,考察:《大宰》九赋中的贡有九种,此处的贡只说嫔妇、百工两种,这六乡的贡不论土地之事,那么所命令的贡也不涉及土地贡,所以用这两件事来对应。说“赋,是九赋”,考察《大宰》九赋,一曰邦中,二曰四郊,这两种赋在六乡之内。此经既然论述六乡的赋,就不能有三曰邦甸以下。如果这样,这里只有两种赋,却说九赋,是因为这两种赋是九赋中的物品,所以总称九赋。说“乡的田制与遂相同”,此经之内不见田制,考察《遂人职》说:“夫间有遂,遂上有径。十夫有沟,沟上有畛。百夫有洫,洫上有涂。千夫有浍,浍上有道。万夫有川,川上有路。”这是遂的田制。所以说乡的田制与遂相同。考察:郑注遂的军法如六乡,是因为遂内不见出军之法,只有田制而已,所以知道遂的军法如六乡。如果这样,彼此各举一边,互相补充为义。

乃均土地,以稽其人民而周知其数。上地家七人,可任也者家三人;中地家六人,可任也者二家五人;下地家五人,可任也者家二人。(均,平也。周犹彳扁也。一家男女七人以上,则授之以上地,所养者众也。男女五人以下,则授之以下地,所养者寡也。正以七人、六人、五人为率者,有夫有妇然後为家,自二人以至於十,为九等,七六五者为其中。可任,谓丁强任力役之事者。出老者一人,其馀男女强弱相半,其大数。

○彳扁,音遍。七人以上,时掌反。)

[疏]“乃均”至“二人”

○释曰:说“乃均土地”,是因为辅佐大司徒掌管其土地人民之数,所以制定上地、下地等,使得均平,

故云均土地也。云“以稽其人民”者,既给土地,则据土地计考其人民可任不可任之事。云“而周知其数”者,而周遍知其人数。云“上地家七人”者,凡给地有九等,此据中地三等,而中地之上所养者七人。云“可任也者家三人”者,七人之中,一人为家长,馀六人在,强弱半,强而可任使者家三人。云“中地家六人”者,此谓中地之中,所养者家六人。云“可任也者二家五人”者,六人之内,一人为家长,馀五人在,强弱半,不可得言可任者二人半,故取两家并言可任者二家五人。云“下地家五人”者,谓中地之下,所养者五人。云“可任也者家二人”者,五人之内,一人为家长,馀四人在,强弱半,故云可任者家二人。

译所以说这是平均分配土地。说“用来考核其人民”的意思是,既然已经分配了土地,就依据土地来统计考核其中人民能够胜任或不能胜任的事务。说“从而全面知晓其数量”的意思是,从而全面知晓其人口数目。说“上等土地每家七人”的意思是,凡是分配土地有九个等级,这里依据的是中等土地的三个等级,而在中等土地的上等所供养的是七人。说“可以胜任的是每家三人”的意思是,七人之中,一人作为家长,其余六人在,强弱各占一半,强壮而可以胜任差役的是每家三人。说“中等土地每家六人”的意思是,这是指中等土地的中等,所供养的是每家六人。说“可以胜任的是两家五人”的意思是,六人之内,一人作为家长,其余五人在,强弱各占一半,无法确切说出可胜任的是二人半,所以取两家合并来说,可胜任的是两家五人。说“下等土地每家五人”的意思是,这是指中等土地的下等,所供养的是五人。说“可以胜任的是每家二人”的意思是,五人之内,一人作为家长,其余四人在,强弱各占一半,所以说可胜任的是每家二人。

○注“均平”至“大数”

  ○释曰:云“正以七人、六人、五人为率者,有夫有妇然後为家,自二人以至於十,为九等,七、六、五者为其中”者,案《王制》百亩之分,上农夫食九人,其次食八人,其次食七人,其次食六人,其次食五人。彼言五等,此云七、六、五三等,其人不同,故郑为九等计之。此经皆云“家”,故郑云有夫有妇乃成家。从此二人为一等,至十人则为九等。自二人、三人、四人,是下地之三等也;五人、六人、七人,是中地之三等;八人、九人、十人,是上地之三等。此经唯言七、六、五者,据中地之三等,则知有上地、下地之三等,故郑云七、六、五者为其中。若然,《王制》不云上上之地食十人,又不云其次食四人,其次食三人,其次食二人,直言自九以至五,不言九等者,彼欲取下士视上农夫食九人,自府、史、胥、徒四者,食八人、七人、六人、五人,五等人与此五等农夫相当,故不言其馀四者。又襄公二十五年,楚▯掩书土田,度山林,鸠薮泽,辨京陵,表淳卤,数疆潦,规偃猪,町原防,牧隰皋,井衍沃,以授子木,礼也。此九等,是楚之地善恶有九等,与此不同。郑注《尚书》云:“赋之差,上上出九夫税,上中出八夫税。”为九等者,以九州出赋多少不同,有九等,故郑君以井田美恶为九等计之,非是贡地之差也。云“出老者一人,其馀男女强弱相半,其大数”者,但一家之内二人,至十人或男多女少,或女多男少,不可齐准,今皆以强弱半者,周公设法据其大数,故郑云其大数也。

  凡起徒役,毋过家一人,以其馀为羡,唯田与追胥竭作。(郑司农云:“羡,饶也。田谓猎也。追,追寇贼也。竭作,尽行。”

  ○毋,音无。羡,钱面反。)

  [疏]“凡起”至“竭作”

  ○释曰:云“凡起徒役毋过家一人”者,谓起民徒役作之,毋过家一人。“以其馀为羡”者,一家兄弟虽多,除一人为正卒,正卒之外,其馀皆为羡卒。云“唯田与追胥竭作”者,田谓田猎,追谓逐寇,胥谓伺捕盗贼。竭,尽也。作,行也。非直正卒一人,羡卒尽行,以其田与追胥之人多故也。此谓六乡之内,上剂致▯,一人为正卒,其馀皆为羡卒。若六遂之内,以下剂致▯,一人为正卒,一人为羡卒,其馀皆为馀夫,饶远故也。

  凡用众庶,则掌其政教与其戒禁,听其辞讼,施其赏罚,诛其犯命者。(命,所以誓告之。)

  [疏]“凡用”至“命者”

  ○释曰:言“凡用众庶”者,则上经所云是也。其众庶皆是六乡之民,小司徒主教六乡,六乡众是己民,故用众庶之时,则掌其政教与其戒禁,又听断其赏罚,又诛责犯命者。

  ○注“命所以誓告之”

  ○释曰:所誓告者,谓若《大司马》群吏听誓於陈前,司徒北面以誓之,小子斩牲,左右以徇陈,曰“不用命者斩之”,是其誓告之事也。

  凡国之大事,致民;大故,致馀子。(大事谓戒事也,大故谓灾寇也。郑司农云:“国有大事,当徵召会聚百姓,则小司徒召聚之。馀子谓羡也。”玄谓馀子,卿大夫之子当守於王宫者也。)

  [疏]“凡国”至“馀子”

  ○释曰:“凡国之大事”者,谓有兵戎之大事,出征之时。云“致民”者,谓有兵戎大事,於六乡之内发起民徒。云“大故致馀子”者,谓有灾寇之事。馀子,卿大夫之子弟。当大故之时,则致馀子与大子,使宿卫也。

  ○注“大事”至“者也”

  ○释曰:知大事谓戎事者,见《左氏》成公传云“国之大事,在祀与戎”。此言致民,明非祭祀,是戎事可知,故云大事谓戎事也。云“大故谓灾寇也”者,经云致馀子,明大故非三丧,是水火之灾及其兵寇。司农云“馀子谓羡也”者,以其羡卒唯田与追胥竭作乃使之,此经大故,不合使羡,故郑不从之。“玄谓馀子,卿大夫之子当守於王宫者也”,知义然者,以经云“大故当宿卫王宫”。案《书传》云“馀子皆入

译○注“均平”至“大数”

○解释曰:经文说“以七人、六人、五人为标准”,是因为有丈夫有妻子才构成家庭,从二人到十人分为九等,七、六、五属于中等。考察《王制》中百亩土地的分配,上等农夫能养活九人,次等养活八人,再次等养活七人,再次等养活六人,再次等养活五人。那里说的是五等,这里说七、六、五这三等,因为所指的人不同,所以郑玄按九等来计算。这段经文都说“家”,所以郑玄说有夫有妇才成家。从二人算作一等,到十人就是九等。二人、三人、四人,是下等土地的三等;五人、六人、七人,是中等土地的三等;八人、九人、十人,是上等土地的三等。这段经文只提到七、六、五,是依据中等土地的三等,由此可知还有上等、下等土地的三等,所以郑玄说七、六、五属于中等。如果这样,《王制》不说上等中的上等土地养活十人,也不说次等养活四人、再次等养活三人、再次等养活二人,只说从九人到五人,不说九等,那是因为它想取下级士比照上等农夫养活九人,从府、史、胥、徒这四类人,分别养活八人、七人、六人、五人,这五类人与这五等农夫相当,所以不说其余的四等。又《左传》襄公二十五年,楚国子掩登记土地,测量山林,统计沼泽,辨别高地丘陵,标记盐碱地,计算水患之地,规划池塘,整治原野堤防,放牧低湿高地,井田化平坦肥沃之地,授给子木,这是合乎礼制的。这九等,是楚国土地好坏有九等,与此不同。郑玄注《尚书》说:“赋税的差别,上等中的上等出九夫的税,上等中的中等出八夫的税。”之所以分九等,是因为九州出赋多少不同,有九等,所以郑君以井田的好坏分为九等来计算,并不是贡地的差别。经文说“除去老人一人,其余男女强弱各半,这是大概数目”,是因为一家之内二人到十人,或者男多女少,或者女多男少,不能整齐划一,现在都以强弱各半来算,周公制定法度依据的是大概数目,所以郑玄说这是大概数目。

凡征发民夫服役,每家不超过一人,其余的人作为预备役,只有田猎和追捕盗贼时,才全部出动。(郑司农说:“羡,是多余、饶余的意思。田,指田猎。追,指追捕寇贼。竭作,指全部出动。”

○毋,音无。羡,音钱面。)

[疏]“凡起”至“竭作”

○解释曰:经文说“凡征发民夫服役每家不超过一人”,是说征发民夫服役,每家不超过一人。“以其馀为羡”,是说一家兄弟虽然多,除一人作为正卒,正卒之外,其余的都是羡卒。经文说“只有田猎和追捕盗贼才全部出动”,田指田猎,追指追逐寇贼,胥指伺察捕捉盗贼。竭,是尽的意思。作,是出动的意思。不只是正卒一人,羡卒也全部出动,因为田猎和追捕盗贼需要的人多。这是指六乡之内,用上剂来征召,一人作为正卒,其余的都是羡卒。如果在六遂之内,用下剂来征召,一人作为正卒,一人作为羡卒,其余的都是余夫,因为路途遥远所以这样安排。

凡使用众庶,就掌管他们的政教和戒禁,审理他们的诉讼,施行赏罚,诛杀违抗命令的人。(命,是用来誓告他们的。)

[疏]“凡用”至“命者”

○解释曰:经文说“凡使用众庶”,就是上面经文所说的。这些众庶都是六乡的百姓,小司徒主管教导六乡,六乡的百姓是自己的民众,所以使用众庶的时候,就掌管他们的政教和戒禁,又审理判决他们的赏罚,又诛杀责罚违抗命令的人。

○注“命所以誓告之”

○解释曰:所誓告的,是说像《大司马》篇所说,群吏在阵前听誓,司徒面向北来誓告,小子杀牲,左右拿着牲血巡行阵前,说“不听从命令的就斩首”,这就是誓告的事情。

凡国家的大事,征召百姓;发生重大变故,征召余子。(大事指戒备战争之事,大故指灾祸寇乱。郑司农说:“国家有大事,应当征召会聚百姓,就由小司徒召聚。余子指羡卒。”郑玄说余子,是卿大夫的儿子,应当守卫王宫的人。)

[疏]“凡国”至“馀子”

○解释曰:经文说“凡国家的大事”,是说有军事战争的大事,出征的时候。经文说“征召百姓”,是说有军事战争的大事,在六乡之内征发民夫。经文说“发生重大变故征召余子”,是说有灾祸寇乱的事情。余子,是卿大夫的子弟。发生重大变故的时候,就征召余子和长子,让他们宿卫王宫。

○注“大事”至“者也”

○解释曰:知道大事指军事,是因为《左传》成公传说“国家的大事,在于祭祀和军事”。这里说征召百姓,明显不是祭祀,是军事可知,所以说大事指军事。经文说“大故指灾祸寇乱”,经文说征召余子,明显大故不是三种丧事,是水火灾害以及兵寇。郑司农说“余子指羡卒”,因为羡卒只有在田猎和追捕盗贼时才全部出动,这里经文说大故,不适合让羡卒出动,所以郑玄不采纳他的说法。“郑玄说余子,是卿大夫的儿子应当守卫王宫的人”,知道意义如此,是因为经文说“大故应当宿卫王宫”。考察《书传》说“余子都进入

学”,则馀子不得为羡,是宿卫之人,故云馀子卿大夫之子当守於王宫者也。是破司农之义。

译“学”字,那么其余的子弟就不能被羡慕,这是因为他们是担任宿卫的人,所以说“馀子”是卿大夫之子,应当在王宫值守的人。这是对郑司农解释的驳正。

乃经土地而井牧其田野,九夫为井,四井为邑,四邑为丘,四丘为甸,四甸为县,四县为都,以任地事而令贡赋,凡税敛之事。(此谓造都鄙也。采地制井田,异於乡遂,重立国。小司徒为经之,立其五沟五涂之界,其制似井之字,因取名焉。《孟子》曰:“夫仁政必自经界始。经界不正,井地不均,贡禄不平,是故暴君奸吏必慢其经界。经界既正,分田制禄可坐而定也。”郑司农云:“井牧者,《春秋传》所谓井衍沃、牧隰皋者也。”玄谓隰皋之地,九夫为牧,二牧而当一井。今造都鄙,授民田,有不易,有一易,有再易,通率二而当一,是之谓井牧。昔夏少康正虞思,有田一成,有众一旅。一旅之众而田一成,则井牧之法先古然矣。九夫为井者,方一里,九夫所治之田也。此制小司徒经之,匠人为之沟洫,相包乃成耳。邑丘之属相连比,以出田税。沟洫为除水害。四井为邑,方二里。四邑为丘,方四里。四丘为甸,甸之言乘也,读如衷甸之甸。甸方八里,旁加一里,则方十里,为一成。积百井,九百夫。其中六十四井,五百七十六夫,出田税;三十六井,三百二十四夫,治洫。四甸为县,方二十里。四县为都,方四十里。四都方八十里,旁加十里,乃得方百里,为一同也。积万井,九万夫。其四千九十六井,三万六千八百六十四夫,出田税;二千三百四井。二万七百三十六夫,治洫;三千六百井,三万二千四百夫,治浍。井田之法,备於一同。今止於都者,采地食者皆四之一。其制三等:百里之国凡四都,一都之田税入於王;五十里之国凡四县,一县之田税入於王;二十五里之国凡四甸,一甸之田税入於王。地事谓农牧衡虞也,贡谓九▯山泽之材也,赋谓出车徒给繇役也。《司马法》曰:“六尺为步,步百为亩,亩百为夫,夫三为屋,屋三为井,井十为通。通为匹马,三十家,士一人,徒二人。通十为成,成百井,三百家,革车一乘,士十人,徒二十人。十成为终,终千井,三千家,革车十乘,士百人,徒二百人。十终为同,同方百里,万井,三万家,革车百乘,士千人,徒二千人。”

  ○甸,绳证反,出注,注同。夫仁,音扶。少康,诗照反。洫,况逼反。为除,于伪反。乘,绳证反,下同。浍,古外反。)

  [疏]“乃经”至“之事”

  ○释曰:此小司徒佐大司徒掌其都鄙,都鄙则三等采地是也。匠人营沟洫於田,掌其经界,故云乃经土地。经谓为之里数,在土地之中立其里数,谓井方一里,邑方二里之等是也。云“而井牧其田野”者,井方一里,兼言牧地是次田二牧,当上地一井。授民田之时,上地不易,家百亩;中地一易,家二百亩;下地再易,家三百亩。通率三家受六夫之地,一家受二夫,与牧地同,故云井牧其田野。此与下为总目。云“九夫为井”者,井方一里,九夫之田。“四井为邑”者,邑方二里。“四邑为丘”者,丘方四里。“四丘为甸”者,甸方八里,旁加一里则为十里之成。今不言十里成,而言八里甸者,成间有洫,井间有沟,旁加一里者,使治沟洫,不出税,举其八里之甸,据实出税者而言。“四甸为县”者,县方十六里。“四县为都”,都方三十二里。“以任地事”者,谓若《大宰》九职任万民,谓任役万民,使营地事。云“而令贡赋”者,贡则九职之贡,赋谓军赋,出车徒之等。云“凡税敛之事”者,采地之中,皆为井田之法,一井之田,一夫税入於官,故云税敛之事。

  ○注“此谓”至“千人”

  ○释曰:郑知此谓造都鄙者,乡遂公邑之中,皆为沟洫之法,此经为井田之法,故知谓造都鄙也。云“采地制井田,异於乡遂”者,案《遂人》“夫间有遂”之等是沟洫法,乡田之制与遂同。此经与《匠人》为井田法,其制与乡遂不同,故云采地制井田异於乡遂也。此虽不言异於公邑,公邑亦与遂同,故注《匠人》云“异於乡遂及公邑”是也。云“重立国,小司徒为经之,立其五沟五

译于是规划土地,在田野中实行井田和牧地制度。九户人家为一井,四井为一邑,四邑为一丘,四丘为一甸,四甸为一县,四县为一都,以此来承担土地上的事务并命令缴纳贡赋,凡是税收征敛的事务。(这叫做建立都鄙。采邑之地实行井田制,不同于乡遂之地,这是重新确立国家制度。小司徒负责规划,设立五沟五涂的界限,其制度形状像“井”字,因此取名为井。《孟子》说:“仁政必定从划定田界开始。田界不正,井田分配不均,贡赋俸禄不平,所以暴君和奸吏必定轻视田界。田界一旦划定正确,分配田地和制定俸禄就可以坐着决定了。”郑司农说:“井牧,就是《春秋传》所说的‘井衍沃’、‘牧隰皋’。”郑玄认为,低湿高燥的土地,九户人家为一牧,两牧相当于一井。现在建立都鄙,授予百姓田地,有不用休耕的,有休耕一年的,有休耕两年的,平均计算两户相当于一户,这就叫做井牧。从前夏朝的少康向虞思请教,有一成的田地,有一旅的民众。一旅的民众拥有一成的田地,那么井牧的制度在古代就是这样了。九户人家为一井,是指方圆一里,九户人家所耕种的田地。这个制度由小司徒规划,匠人开凿沟渠,相互配合才完成。邑、丘等相连,以缴纳田税。沟渠用来排除水害。四井为一邑,方圆二里。四邑为一丘,方圆四里。四丘为一甸,甸的意思就是乘,读音如同衷甸的甸。甸方圆八里,旁边加一里,就方圆十里,为一成。累积一百井,九百户人家。其中六十四井,五百七十六户人家,缴纳田税;三十六井,三百二十四户人家,治理沟渠。四甸为一县,方圆二十里。四县为一都,方圆四十里。四都方圆八十里,旁边加十里,才得到方圆百里,为一同。累积一万井,九万户人家。其中四千九十六井,三万六千八百六十四户人家,缴纳田税;二千三百四井,二万七百三十六户人家,治理沟渠;三千六百井,三万二千四百户人家,治理浍渠。井田的制度,在一同中完备。现在只说到都,是因为采邑中受食禄的人都占四分之一。其制度分为三等:方圆百里的国家共有四都,一都的田税收入归于王;方圆五十里的国家共有四县,一县的田税收入归于王;方圆二十五里的国家共有四甸,一甸的田税收入归于王。地事指的是农、牧、衡、虞等事务,贡指的是九职中山泽的材用,赋指的是出兵车、徒卒以供给徭役。《司马法》说:“六尺为一步,一百步为一亩,一百亩为一夫,三夫为一屋,三屋为一井,十井为一通。一通为一匹马,三十家,士一人,徒二人。十通为一成,成有一百井,三百家,革车一乘,士十人,徒二十人。十成为一终,终有一千井,三千家,革车十乘,士百人,徒二百人。十终为一同,同方圆百里,一万井,三万家,革车百乘,士千人,徒二千人。”

○甸,音绳证,出自注,注同。夫仁,音扶。少康,音诗照。洫,音况逼。为除,音于伪。乘,音绳证,下同。浍,音古外。)

[疏]“乃经”到“之事”

○解释曰:这是小司徒辅助大司徒掌管都鄙,都鄙就是三等采邑。匠人在田地中营建沟渠,掌管其田界,所以说乃经土地。经就是划定里数,在土地之中设立里数,比如井方圆一里,邑方圆二里等。说“而井牧其田野”,井方圆一里,兼说牧地是次等田地,两牧相当于上等田地的一井。授予百姓田地时,上等田地不用休耕,每家百亩;中等田地休耕一年,每家二百亩;下等田地休耕两年,每家三百亩。平均计算三家受六夫之地,一家受二夫,与牧地相同,所以说井牧其田野。这与下文是总目。说“九夫为井”,井方圆一里,九夫之田。“四井为邑”,邑方圆二里。“四邑为丘”,丘方圆四里。“四丘为甸”,甸方圆八里,旁边加一里就是十里的成。现在不说十里成,而说八里甸,是因为成之间有洫,井之间有沟,旁边加一里,是让治理沟洫的人不出税,举出八里的甸,是根据实际出税者而言。“四甸为县”,县方圆十六里。“四县为都”,都方圆三十二里。“以任地事”,是说像《大宰》九职任用万民,即任用役使万民,让他们经营地事。说“而令贡赋”,贡就是九职之贡,赋指军赋,出兵车、徒卒等。说“凡税敛之事”,采邑之中,都实行井田之法,一井之田,一夫的税入于官府,所以说税敛之事。

○注“此谓”到“千人”

○解释曰:郑玄知道这是建立都鄙,是因为乡遂公邑之中,都实行沟洫之法,此经为井田之法,所以知道是建立都鄙。说“采地制井田,异於乡遂”,查《遂人》“夫间有遂”等是沟洫法,乡田之制与遂相同。此经与《匠人》为井田法,其制与乡遂不同,所以说采地制井田异於乡遂。这里虽然没说异於公邑,公邑也与遂相同,所以注《匠人》说“异於乡遂及公邑”是对的。说“重立国,小司徒为经之,立其五沟五

涂之界”者,此郑意匠人於都鄙之中营造沟洫,此小司徒又经之,立五沟五涂之界,则经丘、甸、县都并据境界而言。但此都鄙是畿内之国,小司徒与匠人共掌之。云“其制似井之字,因取名焉”者,此解经井字。谓正方一里之内,方三百步,百步为一截,纵亦二截,横亦二截,则为九夫,夫各百步,其中为井字,故云似井字因取名焉,名为井田也。云“《孟子》曰”已下至“坐而定也”者,案《孟子》,滕文公使大夫毕战问孟子井田之法,孟子对此辞。孟子云经界者,则此经“九夫为井”已下“四县为都”以上,故引以证之。郑司农云“井牧者,《春秋传》所谓井衍沃、牧隰皋者也”,司农引《春秋》者,襄公二十五年,楚▯掩书土田之事。井衍沃者,衍沃谓上地,下平曰衍,饶沃之地,九夫为一井。牧隰皋者,下湿曰隰,近皋泽之地。司农之意,经有井牧,故引以当之。“玄谓隰皋之地,九夫为牧,二牧而当一井”。今造都鄙,授民田,有不易者家百亩,有一易家二百亩,有再易者家三百亩。“通率二而当一”者,是三家受六夫之地。是隰皋之地,二牧始当一井,故云二而当一。云“是之谓井牧”者,此就足司农之义。云“昔夏后少康在虞思,有田一成,有众一旅”者,此是哀公元年《左氏传》,伍员云:“昔过浇灭夏后相,后缗方娠,逃出自窦,归於有仍,生少康焉,为仍牧正。浇使椒求之,逃奔有虞,为之庖正。虞思於是妻之以二姚,而邑诸纶,有田一成,有众一旅。”是其事也。言有田一成有众一旅,则地以上中下为率者,以为其成方十里,九百夫之地,一旅五百夫,故知是通率之。通率之法,正应四百五十人,言一旅,举成数也,亦容不易者多。云“一旅之众而田一成,则井牧之法先古然矣”者,郑言此者,井牧之法自夏而有,非只於周。云“九夫为井者,方一里,九夫所治之田也”者,一井之内,地有九夫,假令尽是上地不易,家有百亩,中一夫入於公,四畔八夫,家治百亩,尚无九夫所治。况其中或有一易、再易,所取数更少。今郑云方一里,九夫所治之田,郑据地有九夫而言,非谓有九家也。云“此制小司徒经之”者,即此文乃经土地是也。云“匠人为之沟洫”者,案《匠人》云:“井间有沟,成间有洫,同间有浍。”是匠人为之沟洫也。云“相包乃成耳”者,司徒立其界,匠人为其沟,相包含乃成其事耳。云“邑丘之属”者,“之属”中含有甸及县都。云“相连比以出田税”者,从井邑至县都,从内向外,界相连比,井税一夫,故言以出田税。云“沟洫为除水害”者,《尚书 益稷》云“浚畎浍距川”,是其从畎遂沟洫次第入浍入川,故云为除水害也。云“四井为邑,方二里。四邑为丘,方四里。四丘为甸,甸之言乘也”者,欲见甸中出长毂一乘。云“读如衷甸之甸”者,案哀十七年,“卫侯为虎幄於藉圃,成,求令名者而与之始食焉。大子请使良夫。良夫乘衷甸两牡,紫衣狐裘而至,袒裘,不释剑而食。大子数之三罪而杀之”。郑依此而言也。引之者,证甸得为乘之义。云“甸方八里,旁加一里,则方十里,为一成”者,欲就《匠人》解之。《匠人》云“成方十里”,此言四丘为甸,甸与成,其实一也,故郑覆解成与甸相表里之意。云“积百井九百夫”者,但一成之内方十里,开方之,得百井,井有九夫,故云九百夫。云“其中六十四井,五百七十六夫,出田税”者,此就甸方八里而言。八里之内,开方之,八八六十四,故云六十四井。井有九夫,故五百七十六夫。井税一夫,故云出田税。云“三十六井,三百二十四夫,治洫”者,此据甸方八里之外,四面加一里为成而言。成有百井,中央八里,除六十四井,馀有三十六井。井有九夫,故三百二十四夫。治洫,不使税。郑言此者,见经四丘为甸据实出税而言,故不言成也。若然,方里为井,井间有沟,沟广四尺,深四尺;方十里为成,成间有洫,广八尺,深八尺。

译“涂之界”者,这是郑玄认为匠人在都城与郊野之间营造沟渠,小司徒又加以规划,确立五沟五涂的界限,那么经文中提到的丘、甸、县都,都是依据境界而言的。但这里的都鄙是指王畿之内的国家,由小司徒与匠人共同掌管。说“其制似井之字,因取名焉”者,这是解释经文中“井”字的含义。意思是正方形一里之内,纵横各三百步,以百步为一截,纵向有两截,横向也有两截,这样就分为九夫,每夫一百步,中间形成“井”字,所以说形状像井字,因此取名为井田。说“《孟子》曰”以下至“坐而定也”者,查考《孟子》,滕文公派大夫毕战向孟子询问井田之法,孟子对此作答。孟子所说的“经界”,就是指经文中从“九夫为井”以下到“四县为都”以上的内容,所以引用孟子来证明这一点。郑司农说“井牧者,《春秋传》所谓井衍沃、牧隰皋者也”,司农引用《春秋》的事例,是鲁襄公二十五年,楚国子木掩登记土田的事情。井衍沃者,衍沃指上等土地,地势平坦叫衍,肥沃之地叫沃,九夫为一井。牧隰皋者,地势低湿叫隰,靠近沼泽之地叫皋。司农的意思是,经文中有井牧,所以引用《春秋》来对应。“玄谓隰皋之地,九夫为牧,二牧而当一井”。现在营造都鄙,授给百姓田地,有不需休耕的,每家百亩;有一年休耕一次的,每家二百亩;有两年休耕一次的,每家三百亩。“通率二而当一”者,意思是三家受田相当于六夫之地。这是说隰皋之地,两个牧才相当于一个井,所以说二而当一。说“是之谓井牧”者,这是为了补足司农的意思。说“昔夏后少康在虞思,有田一成,有众一旅”者,这是《左氏传》哀公元年的记载,伍员说:“从前寒浞杀了夏后相,后缗正怀着身孕,从窦穴逃出,回到有仍,生下少康,担任有仍的牧正。寒浞派椒去追捕他,他逃到有虞,担任庖正。虞思于是把两个女儿姚氏嫁给他,并把纶邑封给他,有田一成,有众一旅。”这就是那件事。说有一成田和一旅众,那么土地是按上中下等级来折算的,认为一成是方十里,九百夫之地,一旅是五百人,所以知道这是按通率计算的。按通率计算,正好应该是四百五十人,说一旅,是举整数而言,也可能是不需休耕的土地较多。说“一旅之众而田一成,则井牧之法先古然矣”者,郑玄说这话,是因为井牧之法从夏代就有,不仅仅在周代。说“九夫为井者,方一里,九夫所治之田也”者,一井之内,土地有九夫,假设全是上等不需休耕的土地,每家百亩,中间一夫归公,四周八夫,每家治理百亩,还不足九夫所治。何况其中有的是一年休耕、两年休耕的,所取的数量更少。现在郑玄说方一里,是九夫所治的田地,郑玄是根据土地有九夫而言,不是说有九家。说“此制小司徒经之”者,即此文是说小司徒规划土地。说“匠人为之沟洫”者,查考《匠人》篇说:“井间有沟,成间有洫,同间有浍。”这是匠人负责营造沟洫。说“相包乃成耳”者,司徒划定界限,匠人营造沟渠,相互配合包容才完成这件事。说“邑丘之属”者,“之属”中包含甸及县都。说“相连比以出田税”者,从井邑到县都,从内向外,界限相连毗邻,井税出一夫,所以说以此征收田税。说“沟洫为除水害”者,《尚书·益稷》说“浚畎浍距川”,这是说从畎、遂、沟、洫依次流入浍、流入川,所以说为了消除水害。说“四井为邑,方二里。四邑为丘,方四里。四丘为甸,甸之言乘也”者,是想表明甸中出一辆长毂战车。说“读如衷甸之甸”者,查考哀公十七年,“卫侯在藉圃建造虎幄,建成后,寻求能说出好名字的人,让他先吃。太子请求派良夫去。良夫乘坐衷甸车,驾着两匹牡马,穿着紫衣狐裘到达,袒露狐裘,不放下剑就吃饭。太子列举他三条罪状而杀了他”。郑玄依据此而言。引用它,是为了证明甸有乘的含义。说“甸方八里,旁加一里,则方十里,为一成”者,是想依据《匠人》来解释。《匠人》说“成方十里”,这里说四丘为甸,甸与成,其实是一回事,所以郑玄再次解释成与甸互为表里的意思。说“积百井九百夫”者,但是一成之内方十里,开方计算,得到百井,每井有九夫,所以说九百夫。说“其中六十四井,五百七十六夫,出田税”者,这是就甸方八里而言。八里之内,开方计算,八八六十四,所以说六十四井。每井有九夫,所以是五百七十六夫。井税出一夫,所以说出田税。说“三十六井,三百二十四夫,治洫”者,这是依据甸方八里之外,四面各加一里为一成而言。一成有百井,中央八里,除去六十四井,剩下三十六井。每井有九夫,所以是三百二十四夫。治理洫渠,不征收税赋。郑玄说这个,是为了表明经文说四丘为甸,是就实际出税而言,所以不说成。如果这样,方一里为井,井间有沟,沟宽四尺,深四尺;方十里为成,成间有洫,宽八尺,深八尺。

治沟洫者皆不出税。独言治洫者,据外而言,其实治沟亦不出税,总在六十四井之内,以洫言之矣。云“四甸为县,方二十里”者,甸方八里,县应方十六里,云方二十里,据通治洫,旁加一里为成而言。云“四县为都,方四十里”者,县方二十里,四县为都,故方四十里。云“四都方八十里”者,自此已上,并据通治洫而言。云“旁加十里,乃得方百里,为一同也”者,案《匠人》“方百里为同,同间有浍”。今言乃得方百里为一同者,就《匠人》为同解之。云“积万井,九万夫”者,据百里开方而言。百里者,纵横各百,一行方一里者百,百行故万井,一井有九夫,故有九万夫。云“其四千九十六井,三万六千八百六十四夫,出田税”者,此据从甸方八里出田税。四甸为县,县方十六里,四县为都,都方三十二里,四都方六十四。里据六十四里之,内开方之纵横各一里一截,为六十四截;行别有六十四井,六十四行计得四千九十六井;井有九夫,四千九十六井计得三万六千八百六十四夫,是实出田税者。云“二千三百四井二万七百三十六夫,治洫”者,此据甸方八里,旁加一里为成,是不出税治洫之夫而言之也。从四成积为一县,县方二十里;四县为都,都方四十里。四都方八十里,开方之,纵横各一里一截,为八十截。一行八十井,八八六十四,为六千四百井。就里除四千九十六井,其馀二千三百四井在。井有九夫,二千三百四井为二万七百三十六夫,不出税,使之治洫也。云“三千六百井,三万二千四百夫,治浍”者,此据四成为县,县方二十里,二十里更加五里,即为大夫家邑也。县方二十五里,四县是小都,五十里是六卿之采地。四都为方百里一同,即为三公王子母弟之大都也。但据百里开方之,即为万井;就万井之内除去六千四百井,其馀三千六百井在。井有九夫,则为三万二千四百夫,不出税,使之治浍。云“井田之法,备於一同”者,案《匠人》云“井间有沟,成间有洫,同间有浍”,是井田之法备於一同也。云“今止於都者,采地食者皆四之一”者,解此四县为都,据小都五十里而言,是止於都也。以皆采地食者,皆四分之一税入天子,故云采地食者皆四之一也。案上诸男之地亦四之一,故云采地食者皆四之一。云“其制三等”者,谓家邑、小都、大都。云“百里之国凡四都,一都之田税入於王”者,百里国谓大都也。四都谓方五十里者。四小都成一大都,一都之田税入王,其馀三都留自入。云“五十里之国凡四县,一县之田税入於王”者,五十里之国谓小都。一县田税入於王,馀三县留自入。云“二十五里之国凡四甸,一甸之田税入於王”者,二十五里之国谓家邑也。四甸之中以一甸之税入於王,其馀三甸留自入。郑具言此者,欲见四丘为甸是家邑,据税於王者而言;四甸为县是小都,亦据一县税入於王者而言;四县为都是大都,亦据一都税入於王者而言。故郑云非田之法备於一同。今止於都者,采地之税四之一,故以此解之。云“地事谓农牧衡虞也”者,谓采地之中亦有九职。农则三农生九▯,牧则数牧以蕃鸟兽,衡虞则虞衡作山泽之材。九职唯言此三者,以其经言地事,故举以言之,其馀六者略而不言矣。云“贡谓九▯、山泽之材也”者,此贡还出於农衡,地事既无九职,则贡中亦无九贡也。云“赋谓出车徒、给繇役也”者,以其采地之内,无口赋出钱入天子之法,故以赋为军赋解之。若然,《大宰》九赋四曰家稍之赋、五曰邦县之赋、六曰邦都之赋者,谓三等采地之外皆有公邑,公邑之内,口率赋钱,入於王家。但公邑无名,故{艹辰}三等之号以表之。故《礼杂问志》云“稍县都鄙地有公邑之民,口率出泉於王也。邦国都无口率之赋,唯有军赋,革车、匹马、士徒而已”是也,故此郑引《司马法》证之。《司马法》者,齐景公时大夫田穰苴作《司马法》。至六国时,齐威王大夫等追论古法,又作《司马法》

译治理沟洫的人都不缴纳田税。这里只说治理洫的人,是从外部情况来说的,其实治理沟的人也不缴纳田税,因为都在六十四井的范围之内,所以用洫来统称。

说“四甸组成一个县,方圆二十里”,是因为甸方圆八里,县理应方圆十六里,这里说方圆二十里,是依据连同治理洫的田地,在四周各加一里凑成整数而言的。

说“四县组成一个都,方圆四十里”,是因为县方圆二十里,四县组成一个都,所以方圆四十里。

说“四都方圆八十里”,这是从上面开始,都依据连同治理洫的田地而言的。

说“四周各加十里,才得到方圆百里,称为一同”,查考《周礼·考工记·匠人》说“方圆百里称为同,同与同之间有浍”。现在说才得到方圆百里称为一同,是依据《匠人》关于“同”的解释来说的。

说“累计一万井,九万夫”,是依据方圆百里开方计算而言的。方圆百里,纵横各一百里,每行方圆一里的有一百井,一百行所以有一万井,一井有九夫,所以有九万夫。

说“其中四千九十六井,三万六千八百六十四夫,缴纳田税”,这是依据甸方圆八里缴纳田税来说的。四甸组成一个县,县方圆十六里,四县组成一个都,都方圆三十二里,四都方圆六十四里。依据方圆六十四里开方,纵横每里一截,分为六十四截;每行有六十四井,六十四行共计四千九十六井;一井有九夫,四千九十六井共计三万六千八百六十四夫,这是实际缴纳田税的人。

说“二千三百四井,二万七百三十六夫,治理洫”,这是依据甸方圆八里,四周各加一里凑成整数,即不缴纳田税而治理洫的人而言的。从四成累计为一个县,县方圆二十里;四县组成一个都,都方圆四十里。四都方圆八十里,开方计算,纵横每里一截,分为八十截。每行八十井,八八六十四,共计六千四百井。从中减去四千九十六井,剩余二千三百四井。一井有九夫,二千三百四井即为二万七百三十六夫,不缴纳田税,让他们治理洫。

说“三千六百井,三万二千四百夫,治理浍”,这是依据四成组成一个县,县方圆二十里,二十里再增加五里,即为大夫的家邑。县方圆二十五里,四县是小都,五十里是六卿的采地。四都组成方圆百里的一同,即为三公、王子、母弟的大都。但依据方圆百里开方计算,即为一万井;从一万井中减去六千四百井,剩余三千六百井。一井有九夫,即为三万二千四百夫,不缴纳田税,让他们治理浍。

说“井田的制度,完备于一同”,查考《匠人》说“井与井之间有沟,成与成之间有洫,同与同之间有浍”,所以井田的制度完备于一同。

说“现在只说到都,采地食邑的税收都是四分之一”,解释这四县组成一个都,是依据小都方圆五十里而言的,所以只说到都。因为都是采地食邑,税收的四分之一上缴天子,所以说采地食邑的税收都是四分之一。查考上面提到的男爵封地也是四分之一,所以说采地食邑的税收都是四分之一。

说“其制度分为三等”,指的是家邑、小都、大都。

说“方圆百里的国家共有四都,一都的田税上缴给王”,方圆百里的国家指的是大都。四都指的是方圆五十里的区域。四个小都组成一个大都,一都的田税上缴给王,其余三都留作自用。

说“方圆五十里的国家共有四县,一县的田税上缴给王”,方圆五十里的国家指的是小都。一县的田税上缴给王,其余三县留作自用。

说“方圆二十五里的国家共有四甸,一甸的田税上缴给王”,方圆二十五里的国家指的是家邑。四甸之中以一甸的税收上缴给王,其余三甸留作自用。郑玄详细陈述这些,是为了表明四丘组成一个甸是家邑,是依据上缴给王的税收而言;四甸组成一个县是小都,也是依据一县税收上缴给王而言;四县组成一个都是大都,也是依据一都税收上缴给王而言。所以郑玄说井田制度并非完备于一同。现在只说到都,是因为采地的税收是四分之一,所以以此解释。

说“地事指的是农、牧、衡、虞”,指的是采地之中也有九职。农则三农生产九谷,牧则管理牧养以繁殖鸟兽,衡虞则虞衡制作山泽的材用。九职只提到这三者,因为经文说的是地事,所以列举这三者来说,其余六者省略不说了。

说“贡指的是九谷、山泽的材用”,这贡品也出自农和衡虞,地事既然没有九职,那么贡品中也没有九贡。

说“赋指的是出兵车徒众、供给徭役”,因为采地之内,没有按人口征收赋税入钱上缴天子的制度,所以将赋解释为军赋。如果这样,《大宰》九赋中的第四项家稍之赋、第五项邦县之赋、第六项邦都之赋,指的是三等采地之外都有公邑,公邑之内,按人口征收赋钱,上缴王家。只是公邑没有名称,所以借用三等的称号来标示。所以《礼杂问志》说“稍、县、都、鄙之地有公邑的百姓,按人口向王缴纳钱币。邦国之都没有按人口征收的赋税,只有军赋,即革车、匹马、士徒而已”,正是如此,所以郑玄引用《司马法》来证明。《司马法》是齐景公时大夫田穰苴所作。到了六国时期,齐威王的大夫等人追论古法,又作了《司马法》。

,附於穰苴。言“亩百为夫”,谓一夫之地方百步。“夫三为屋”,屋,具也,具出▯税。“屋三为井”者,谓九夫为井,以井字。云“井十为通”者,据一成之内,一里一截,从横各十截,为行一行,十井十行,据一成一畔通头,故名井十为一通。“通为匹马”者,十井之内,井有九夫,十井为九十夫之地;宫室、涂巷三分去一,唯有六十夫地在。不易、一易、再易,通率三夫受六夫之地,三十夫受六十夫之地。唯三十家使出马一疲▯故云通为匹马。云“士一人,徒二人”,三十家出三人。士谓甲士,徒谓步卒。云“通十为成,成百井,三百家,革车一乘,士十人,徒二十人”者,一成之内有十通,言三百家者,亦如前通率法。一成之内,地有九百夫,宫室涂巷三分去一,不易、一易、再易通率二而当一,故一成唯有三百家,革车一乘,士十人,徒二十人。此谓天子畿内采地法。郑注《论语》“道千乘之国”亦引《司马法》,彼是畿外邦国法。彼革车一乘,甲士三人,步卒七十二人,甲士少,步卒多。此士十人,徒二十人,比畿外甲士多,步卒少,外内有异故也。云“十成为终”者,谓同方百里之内,十里一截,为纵横各十截,为十行,行别十成。言十成为终,据同一畔终头而言。云“终千井”者,十成,成百井,故千井三千家,革车十乘,士百人,徒二百人。云“十终为同,同方百里”者,谓之为同者,取象雷震百里所闻同,故名百里为同,故云十终为同。同方百里,万井也。云“三万家,革车百乘,士千人,徒二千人”者,所计皆如上一成为法,其馀可知。凡出军之法,先六乡;赋不止,次出六遂;赋犹不止,徵兵於公邑及三等采;赋犹不止,乃徵兵於诸侯,大国三军,次国二军,小国一军,此军等皆出於乡遂;赋犹不止,则诸侯有遍境出之法,则千乘之赋是也。

译附属于穰苴的记载说:“百亩为一夫”,是说一个农夫耕种的土地面积为一百步见方。“三夫为一屋”,“屋”通“具”,意为具备,指具备缴纳赋税的条件。“三屋为一井”,是说九夫为一井,因为排列形状像“井”字。说“十井为一通”,是依据一成的范围,一里地划分为一段,纵横各分十段,形成一行,十井为一行,十行即为一通,这是根据一成的一侧贯通到底来命名的,所以称十井为一通。说“一通为一匹马”,是说十井之内,每井有九夫,十井共九十夫的土地;扣除宫室、道路占去的三分之一,只剩下六十夫的土地。考虑到不易之地、一易之地、再易之地的轮休情况,平均三夫受田六夫之地,三十夫受田六十夫之地。只有三十家需要出一匹马,所以说一通出一匹马。说“出一名甲士,两名步卒”,三十家出三人。甲士指披甲的战士,步卒指步兵。说“十通为一成,一成有百井,三百家,革车一乘,甲士十人,步卒二十人”,是说一成之内有十通,说三百家,也是按照前面通率的计算方法。一成之内,土地有九百夫,扣除宫室、道路占去的三分之一,再考虑不易、一易、再易之地平均二而当一,所以一成只有三百家,革车一乘,甲士十人,步卒二十人。这是天子王畿内采地的赋税制度。郑玄在注释《论语》“道千乘之国”时也引用了《司马法》,那是王畿外邦国的制度。那里的革车一乘,甲士三人,步卒七十二人,甲士少,步卒多。这里甲士十人,步卒二十人,相比王畿外甲士多,步卒少,这是因为内外制度不同。说“十成为一终”,是说同一方向百里之内,十里为一截,纵横各分十截,形成十行,每行十成。说十成为一终,是依据同一侧的尽头而言。说“一终有千井”,十成,每成百井,所以千井有三千家,革车十乘,甲士百人,步卒二百人。说“十终为一同,一同方百里”,是说称为“同”,是取象于雷声震动百里所闻相同,所以称百里为同,所以说十终为一同。一同方百里,有万井。说“三万家,革车百乘,甲士千人,步卒二千人”,计算的方法都如上面一成的算法,其余的可以类推。凡是出兵的方法,先征召六乡;赋税仍不够,其次征召六遂;赋税仍不够,向公邑及三等采邑征兵;赋税仍不够,才向诸侯征兵,大国出兵三军,次国出兵二军,小国出兵一军,这些军队都出自乡遂;赋税仍不够,则诸侯有全国出兵的制度,这就是千乘之赋的情况。

乃分地域而辨其守,施其职而平其政。(分地域谓建邦国,造都鄙,制乡遂也。辨其守谓衡虞之属。职谓九职也。政,税也。政当作征。故书域为邦,杜子春云:“当为域。”

  ○政,依注音征。)

  [疏]“乃分”至“其故”

  ○释曰:小司徒佐大司徒主土地。言“分地域”者,谓建邦国之等,各有营域远近疆界。“辨其守”者,谓邦国都鄙之内所有山川,使衡虞守之,故云辨其守也。“施其职”者,谓施民者之职。“平其政”者,天下所有征税皆均平之。

  ○注“分地”至“为域”

  ○释曰:郑知“分地域谓建邦国,造都鄙,制乡遂”者,案《大司徒职》掌天下土地之图,周知人民之数,小司徒佐之,明分地域者,亦普及天下也。是以知分地域之中,有畿外邦国、畿内都鄙及六乡、六遂。郑虽不言公邑,地域之中亦含有四等公邑可知。云“辨其守谓衡虞之属”者,以其山林川泽皆使其地之民守之,故其官川衡、林衡、山虞、泽虞之官主当。云“职谓九职”者,此经皆论地事,故知职是九职任万民者也。云“政,税也”者,以其经文承九职之下而云平其政者,即是平九职之税,故云政税也。但经云政教之政,故云政当作征,以为征字也。云“故书域为邦,杜子春云当为域”者,故书云分地邦,非其义意,故子春还从域。

  凡小祭祀,奉牛牲,羞其肆。(小祭祀,王玄冕所祭。

  ○肆,托历反。)

  [疏]“凡小”至“其肆”

  ○释曰:《大司徒》云:“祀五帝,奉牛牲,羞其肆。”今於小祭祀,则小司徒奉牛牲,羞其肆。

  ○注“小祭”至“所祭”

  ○释曰:案《司服职》云“群小祀则玄冕”。彼注云:“小祭祀,林泽百物。”其於天神亦有小祀,则风师雨师之等。小祭祀既用牛,则王之祭祀无不用牛者。案《酒正》注以六冕差之,▯冕所祭,亦入小祀中,今郑不言之者,以其社稷五祀於祭馔之事入次祀中,故《宗伯》云“血祭祀社稷、五祀、五岳”。故於此奉牛牲不言▯冕矣。

  小宾客,令野▯道委积。(小宾客,诸侯之使臣。

  ○使,所吏反。)

  [疏]“小宾”至“委积”

  ○释曰:案《大司徒职》“大宾客,令野▯道委积”,谓五等诸侯来朝者。此小宾客,诸侯使卿大夫来聘,故小司徒令野▯道委积。《大司徒》注“令,令遗人”,此虽无注,亦与彼同。

  大军旅,帅其众庶。(帅,帅而致於大司徒。)

  [疏]注“帅帅”至“司徒”

  ○释曰:案《大司徒职》“大军旅,以旗致万民”。明此大军旅帅其众庶者,小司徒於六乡之内,帅其众庶致与大司徒可知。

  小军旅,巡役,治其政令。(巡役,小力役之事则巡行之。

  ○行,下孟反。)

  [疏]“小军”至“政令”

  ○释曰:案大司徒大军旅、大田役,而治其徒庶之政令,故此小军旅、巡役,小司徒治其政令。

  ○注“巡役”至“行之”

  ○释曰:此经小军旅谓使臣征伐,对大军旅天子亲行。此经巡役文承小军旅下,故知小功役之事则巡行之。若大功役,则大司徒巡行之。

  大丧,帅邦役,治其政教。(丧役,正棺、引窆、复土。

  ○窆,彼验反。刘补邓反。复,刘音福,一音服。)

  [疏]“大丧”至“政教”

  ○释曰:云“大丧”者,谓王丧。“帅邦役”者,邦,国也。帅领国民,谓六乡众庶役使之事,因即治其政教。

  ○注“丧役”至“复土”

  ○释曰:郑解经大丧所役,不据初死,以其初死所役无多,故据葬时而言。言“正棺”者,谓若七月而葬朝庙之时,正棺於庙。引谓葬时引柩车自庙至圹。窆谓下棺於坎,天子六绋四碑,背碑挽引而下棺。云“复土”者,掘坎之时,掘土向外,下棺之後,反复此土,以为丘陵,故云复土也。

  凡建邦国,立其社稷,正其畿疆之封。(畿,九畿。)

  [疏]“凡建”至“之封”

译于是划分地域并明确其守卫职责,施行职事并均平其赋税。(划分地域是指建立邦国,设置都鄙,制定乡遂制度。明确守卫职责是指衡虞等官职。职事是指九职。政,即赋税。政应当作征。旧本“域”字作“邦”,杜子春说:“应当作域。”

○政,依据注音读作征。)

[疏]“乃分”至“其故”

○解释:小司徒辅佐大司徒主管土地。说“划分地域”,是指建立邦国的等级,各自有营域远近的疆界。“明确守卫职责”,是指邦国都鄙之内所有的山川,让衡虞去守卫,所以说明确守卫职责。“施行职事”,是指施行民众的职事。“均平赋税”,是指天下所有的赋税都均平它。

○注“分地”至“为域”

○解释:郑玄知道“划分地域是指建立邦国,设置都鄙,制定乡遂”,是考察《大司徒职》掌管天下土地的地图,周知人口的数量,小司徒辅佐他,显然划分地域也是普及天下的。因此知道划分地域之中,有畿外的邦国、畿内的都鄙以及六乡、六遂。郑玄虽然没有说公邑,但地域之中也包含四等公邑是可以知道的。说“明确守卫职责是指衡虞等官职”,因为山林川泽都让当地民众守卫,所以川衡、林衡、山虞、泽虞这些官职主管。说“职事是指九职”,因为经文都论述土地事务,所以知道职事是九职任用万民。说“政,即赋税”,因为经文承接九职之下而说均平其政,就是均平九职的赋税,所以说政是赋税。但经文用的是政教的政,所以说政应当作征,作为征字。说“旧本域作邦,杜子春说应当作域”,旧本说分地邦,不符合义理,所以子春还是从域。

凡小祭祀,奉献牛牲,进献其肉。(小祭祀,是王穿玄冕所祭祀的。

○肆,音托历。)

[疏]“凡小”至“其肆”

○解释:《大司徒》说:“祭祀五帝,奉献牛牲,进献其肉。”现在在小祭祀,就由小司徒奉献牛牲,进献其肉。

○注“小祭”至“所祭”

○解释:考察《司服职》说“群小祀则玄冕”。那里的注说:“小祭祀,是林泽百物。”对于天神也有小祀,就是风师雨师之类。小祭祀既然用牛,那么王的祭祀没有不用牛的。考察《酒正》注以六冕来区别,〇冕所祭,也列入小祀中,现在郑玄不说它,因为社稷五祀在祭馔之事上列入次祀中,所以《宗伯》说“血祭祀社稷、五祀、五岳”。所以在这里奉献牛牲不说〇冕了。

小宾客,命令野外〇道提供物资储备。(小宾客,是诸侯的使臣。

○使,音所吏。)

[疏]“小宾”至“委积”

○解释:考察《大司徒职》“大宾客,命令野外〇道提供物资储备”,是指五等诸侯来朝见的。这小宾客,是诸侯派遣卿大夫来聘问,所以小司徒命令野外〇道提供物资储备。《大司徒》注“令,是命令遗人”,这里虽然没有注,也与那里相同。

大军旅,率领其众庶。(帅,率领并致送到大司徒那里。)

[疏]注“帅帅”至“司徒”

○解释:考察《大司徒职》“大军旅,以旗致万民”。显然这大军旅率领其众庶,是小司徒在六乡之内,率领其众庶致送到大司徒那里可以知道的。

小军旅,巡行役事,治理其政令。(巡役,是小力役之事就巡行它。

○行,音下孟。)

[疏]“小军”至“政令”

○解释:考察大司徒大军旅、大田役,而治理其徒庶的政令,所以这小军旅、巡役,小司徒治理其政令。

○注“巡役”至“行之”

○解释:这经文小军旅是指使臣征伐,对应大军旅天子亲自出行。这经文巡役文字承接小军旅之下,所以知道小功役之事就巡行它。如果是大功役,就是大司徒巡行它。

大丧,率领邦役,治理其政教。(丧役,是正棺、引柩下葬、覆土。

○窆,音彼验。刘补邓反。复,刘音福,一音服。)

[疏]“大丧”至“政教”

○解释:说“大丧”,是指王丧。“率领邦役”,邦,是国家。率领国民,是指六乡众庶役使之事,因而就治理其政教。

○注“丧役”至“复土”

○解释:郑玄解释经文大丧所役,不依据初死之时,因为初死时所役不多,所以依据葬时而言。说“正棺”,是指如果七月而葬朝庙之时,在庙中端正棺木。引是指葬时引柩车从庙到墓穴。窆是指下棺于坎,天子六绋四碑,背碑挽引而下棺。说“复土”,是指掘坎之时,掘土向外,下棺之后,反复此土,以为丘陵,所以说复土。

凡建立邦国,设立其社稷,端正其畿疆的封界。(畿,是九畿。)

[疏]“凡建”至“之封”

○释曰:言“邦国”者,谓立畿外诸侯邦国。“立其社稷”者,诸侯亦有三社、三稷,谓国社、侯社、胜国之社,皆有稷配之。言立其社稷,谓以文书法度与之,不可国国身往也。“正其畿疆”者,谓九畿畿上皆有疆界封树以为阻固也。

译解释说:所谓“邦国”,是指设立王畿之外的诸侯国。所谓“立其社稷”,是指诸侯也有三社、三稷,即国社、侯社、胜国之社,都配有稷神与之相配。说“立其社稷”,是指用文书法度授予他们,不能每个国家都亲自前往。“正其畿疆”,是指九畿之中,每一畿都有疆界和封树作为屏障巩固。

○注“畿九畿”

  ○释曰:案《司马》,除王畿以外仍有九畿,谓侯、甸、男、采、卫、要,以内六服为中国,其外更言夷、镇、蕃三服为夷狄。王畿四面皆有此九畿,相去各五百里,故云畿谓九畿。

  凡民讼,以地比正之;(郑司农云:“以田畔所与比,正断其讼。”

  ○断,丁乱反。)地讼,以图正之。(地讼,争疆界者。图谓邦国本图。)

  [疏]“凡民”至“图正之”

  ○释曰:民讼,六乡之民有争讼之事,是非难辨,故以地之比邻知其是非者,共正断其讼。地讼,以图正之。

  ○注“地讼”至“本图”

  ○释曰:言“地讼争疆界”者,谓民於疆界之上横相侵削者也。“图谓邦国本图”者,凡量地以制邑,初封量之时,即有地图在於官府,於後民有讼者,则以本图正之。

  岁终,则考其属官之治成而诛赏,(治成,治事之计。

  ○治,直吏反,注“治成”反下文同。)

  [疏]“岁终”至“诛赏”

  ○释曰:岁终者,谓周之岁终,建亥之月。“则考其属官之治成”者,属官谓教官六十。成谓计簿。正所治计会文书。“而诛赏”者,据其考状,有罪则诛责之,有功则赏之。

  ○注“治成治事之计”

  ○释曰:知治成是治事之计者,案《宰夫职》“岁计言会,月计言要,日计言成”,故知此成是治事之计也。

  令群吏正要会而致事。

  [疏]释曰:云“令群吏正要会”者,群吏谓当职六十官。此亦是岁终之时正要会而致事者。上经成据日小成之计,此言要会,谓是月计、岁计总为簿书,而致其事之功状,以待考也。

  正岁,则帅其属而观教法之象,徇以木铎曰:“不用法者,国有常刑。”令群吏宪禁令,▯法纠职以待邦治。(宪,表县之。)

  [疏]“正岁”至“邦治”

  ○释曰:大司徒以正月之吉始和十二教之等,正岁建寅之月悬之。此小司徒佐大司徒,於正岁悬教象之时,率其六十官之属,於雉门之外而观教法之象也。“徇以木铎”已下者,谓观教象之时,恐阍人杂合,不听用其教,而徇行振以木铎,使静听之。告之曰:“不用法者,国有常刑。”言此者,使人惧而用之。又“令群吏宪禁令”者,谓禁人使行不为非。宪谓表悬之也,谓若小宰悬禁令文书使百官用。云“修法纠职”者,谓修其法制,纠察职事。“以待邦治”者,以待国家有治则供之。

  ○注“宪表县之”

  ○释曰:此“宪”与“布宪”之字同,彼是表县刑禁以示人,此宪亦是将以示人,故云“宪,表县之”也。

  及大比六乡四郊之吏,平教治,正政事,考夫屋及其众寡、六畜、兵器,以待政令。(四郊之吏,吏在四郊之内主民事者。夫三为屋,屋三为井,出地贡者三三相任。)

  [疏]“及大”至“政令”

  ○释曰:言“及大比”者,亦是三年大校比户口。云“六乡四郊之吏”者,谓是六乡之内,比长、闾胥已上,布列在於四郊。云“平教治”者,以其三年大比之时,大黜陟之礼,故断其教治文书。“正政事”者,复须正直其政事公状。“考夫屋”者,考练其三夫为屋,出地贡之时以相保任,不得隐误。“及其众寡”者,谓人民多少。“六畜兵器”者,谓民之资生及征伐之器。“以待政令”者,以待国家政令,所须则供之也。

  ○注“四郊”至“相任”

  ○释曰:“四郊之吏,吏在四郊之内主民事者”,远郊之外为六遂,内为六乡。六乡之民非直在城中,亦在四郊,故比长、闾胥六乡之吏等布在四郊之内,主民事者也。云“三夫为屋,屋三为井”者,乡遂之吏既不为井田,而为沟洫之法,今云夫三为屋、屋三为井者,以其沟洫虽为贡,出贡之时,亦三三相保任以出▯税,故郑云“出地贡者三三相任”也。一井之内九夫,三夫为屋,是一屋三夫,自相保任,故云三三相任,据一井而言也。似一井田之法亦八家锄一夫,税入於公,相保任以出▯者也。

译○注“畿九畿”

○解释说:根据《司马法》,除了王畿以外还有九畿,即侯、甸、男、采、卫、要,这内六服称为中国,其外再说的夷、镇、蕃三服称为夷狄。王畿四面都有这九畿,彼此相距各五百里,所以说畿是指九畿。

凡民讼,以地比正之;(郑司农说:“根据田地边界所相邻的情况,来公正地裁决他们的诉讼。”

○断,音丁乱。)地讼,以图正之。(地讼,是争夺疆界的诉讼。图是指邦国的原始地图。)

[疏]“凡民”至“图正之”

○解释说:民讼,是六乡的百姓有争讼之事,是非难以辨别,所以根据土地的相邻关系,让了解是非的人共同公正地裁决诉讼。地讼,用地图来公正裁决。

○注“地讼”至“本图”

○解释说:说“地讼是争夺疆界”,是指百姓在疆界上互相侵吞侵占。“图是指邦国原始地图”,凡是测量土地来划定城邑,最初分封测量时,官府里就有地图,后来百姓有诉讼,就用原始地图来公正裁决。

岁终,则考其属官之治成而诛赏,(治成,是治理事务的统计。

○治,音直吏,注“治成”音同下文。)

[疏]“岁终”至“诛赏”

○解释说:岁终,是指周朝的岁终,即建亥之月。“则考核其属官的治成”,属官是指六十位教官。成是指计簿,即治理事务的统计文书。“而诛赏”,根据考核的情况,有罪就责罚,有功就奖赏。

○注“治成治事之计”

○解释说:知道治成是治理事务的统计,根据《宰夫职》“岁计称为会,月计称为要,日计称为成”,所以知道这里的成是治理事务的统计。

令群吏正要会而致事。

[疏]解释说:说“命令群吏正要会”,群吏是指当值的六十位官员。这也是在岁终之时正要会而呈报事务。上文成是指日小成的统计,这里说要会,是指月计、岁计汇总为簿书,而呈报事务的功效状况,以等待考核。

正岁,则帅其属而观教法之象,徇以木铎曰:“不用法者,国有常刑。”令群吏宪禁令,〇法纠职以待邦治。(宪,是表悬挂之。)

[疏]“正岁”至“邦治”

○解释说:大司徒在正月吉日开始调和十二教等,正岁建寅之月悬挂教化象征。这里小司徒辅佐大司徒,在正岁悬挂教化象征之时,率领其六十位官员的属员,在雉门外观看教法的象征。“徇以木铎”以下,是指在观看教化象征之时,恐怕守门人混杂不专心,不听用教化,于是巡行摇动木铎,使大家安静聆听。告诫说:“不遵行法令的人,国家有固定的刑罚。”说这话,是使人畏惧而遵行法令。又“令群吏宪禁令”,是指禁止人们不做非分之举。宪是指表悬挂,是指像小宰悬挂禁令文书使百官遵行。说“修法纠职”,是指修明法制,纠察职事。“以待邦治”,是指等待国家需要治理时就供给协助。

○注“宪表县之”

○解释说:这个“宪”与“布宪”的字相同,那是表悬挂刑禁以示人,这里的宪也是将要示人,所以说“宪,是表悬挂之”。

及大比六乡四郊之吏,平教治,正政事,考夫屋及其众寡、六畜、兵器,以待政令。(四郊之吏,是吏在四郊之内主管民事的人。三夫为一屋,三屋为一井,出地贡者三三相保任。)

[疏]“及大”至“政令”

○解释说:说“及大比”,也是三年大校比户口。说“六乡四郊之吏”,是指六乡之内,比长、闾胥以上,分布在四郊。说“平教治”,因为三年大比之时,有大黜陟的礼仪,所以审定教化治理的文书。“正政事”,又须公正其政事的公状。“考夫屋”,考核三夫为一屋,出地贡之时互相保任,不得隐瞒错误。“及其众寡”,是指人民多少。“六畜兵器”,是指百姓资生及征伐的器具。“以待政令”,是指等待国家政令,所需就供给。

○注“四郊”至“相任”

○解释说:“四郊之吏,是吏在四郊之内主管民事的人”,远郊之外是六遂,之内是六乡。六乡的百姓不仅住在城中,也住在四郊,所以比长、闾胥等六乡之吏分布在四郊之内,主管民事。说“三夫为屋,屋三为井”,乡遂之吏既不实行井田制,而实行沟洫之法,现在说三夫为屋、屋三为井,因为沟洫虽为贡赋,出贡之时,也三三相保任以出〇税,所以郑玄说“出地贡者三三相任”。一井之内九夫,三夫为屋,是一屋三夫,自相保任,所以说三三相任,是根据一井而言。类似一井田之法也是八家锄一夫,税入于公,相保任以出〇的。

乡师之职,各掌其所治乡之教,而听其治。(听谓平察之。

译乡师的职责,是分别掌管各自所治理的乡中的教化事务,并听断那里的诉讼案件。(听,意为平心察断。)

○治,直吏反,下“六乡之治”同。)

  [疏]“乡师”至“其治”

  ○释曰:云“各掌其所治乡之教”者,乡师四人,其乡有六,二人共主三乡,故言各掌其所治乡之教也。云“而听其治”者,自乡大夫以下至伍长,各自听断其民。今乡师又听其治者,恐乡官有滥失,审察之,故郑云听谓平察之。

  以国比之法,以时稽其夫家众寡,辨其老幼、贵贱、<疒发>疾、马牛之物,辨其可任者与其施舍者,掌其戒令纠禁,听其狱讼。(施舍,谓应复免,不给繇役。

  ○复,音福。)

  [疏]“以国”至“岳讼”

  ○释曰:云“以国比之法”者,案《小司徒职》云:“九比之数,以辨其贵贱、老幼、<疒发>疾。”此乡师以小司徒国比之法。云“以时稽其夫家众寡”者,谓四时稽考其夫家男女众寡多少。云“辨其可任”者,谓上地家七人,可任者家三人之等。云“与其施舍”者,郑云谓应复免不给繇役,即上云<疒发>疾老幼者是也。

  大役,则帅民徒而至,治其政令;既役,则受州里之役要,以考司空之辟,以逆其役事。(而至,至作部曲也。既,已也。役要,所遣民徒之数。辟,功作章程。逆犹钩考也。郑司农云:“辟,法也。”

  ○辟,婢亦反。)

  [疏]“大役”至“役事”

  ○释曰:言“大役”者,谓筑作堤防、城郭等。大役使其民,乡师则於当乡之内帅民徒而至。至谓至作所也。云“治其政令”者,於所帅民徒之中政令也。云“既役,则受州里之役要”者,所役之民出於州里,今欲钩考作所功程,须得所遣民徒本数,故云既役则受州里之役要。役要,则役人簿要。云“以考司空之辟”者,辟谓功程。司空主役作,故将此役要以钩考司空之功程。云“以逆其役事”者,逆则钩考也。钩考役事者,恐有滥失。

  ○注“而至至作部曲也”至“法也”

  ○释曰:云“而至,至作部曲也”者,所营作之处皆有部曲分别,故云部曲也。云“辟,功作章程”者,功作之事,日日录其程限,谓之章程。“郑司农云:“辟,法也”,考功作章程则是法,於义得通,故引之在下。

  凡邦事,令作秩叙。(事,功力之事。秩,常也。叙犹次也。事有常次,则不逼匮。

  ○逼,鄙力反。匮,其位反。)

  [疏]“凡邦”至“秩叙”

  ○释曰:邦,国也。凡国家有功作之事,故云邦事也。“令作秩叙”者,秩,常也。功作之处皆出政令,使多少有常,事有次叙,故云令作秩叙。

  ○注“事功”至“逼匮”

  ○释曰:言“事有常次,则不逼匮”者,谓营作之事,多少有常,事有次叙,则民不为Τ迫,又不匮乏,故云不Τ匮。

  大祭祀,羞牛牲,共茅{艹租}。(杜子春云:“{艹租}当为菹。以茅为菹,若葵菹也。”郑大夫读{艹租}为藉,谓祭前藉也。《易》曰:“藉用白茅,无咎。”玄谓{艹租},《士虞礼》所谓“苴寸刂茅,长五寸,束之”者是也。祝设于几东席上,命佐食取黍稷,祭于苴,三,取肤祭,祭如初。此所以承祭,既祭,盖束而去之。《守祧职》云“既祭藏其隋”是与?

  ○{艹租},子都反,一音子馀反,或云:“杜侧鱼反,郑将吕反。”菹,侧鱼反。藉,如字,下皆慈夜反。苴,子都反,又将吕反。寸刂,音忖。而去,羌吕反。祧,他▯反。隋,戚吁恚反,刘相恚反。与,音馀。)

  [疏]“大祭”至“茅{艹租}”

  ○释曰:案《大司徒职》云“奉牛牲”,此又云“羞牛牲”者,乡师佐大司徒,故此云羞牛牲也。云“共茅{艹租}”者,案《甸师职》“共萧茅”,彼直共茅与此乡师,乡师得茅,束而切之,长五寸,立之祭前以藉,祭故云茅{艹租}也。

  ○注“杜子”至“是与”

  ○释曰:“杜子春云:{艹租}当为菹,以茅为菹,若葵菹”者,但茅草不堪食,故後郑不从。郑大夫读{艹租}为藉,谓祭前藉,此後郑从之。又

译(治,音直吏,下文“六乡之治”的“治”字读音相同。)

【疏】“乡师”到“其治”

○解释:经文说“各掌其所治乡之教”,意思是乡师有四人,其管辖的乡有六个,两人共同主管三个乡,所以说各自掌管其所治理乡的教化。经文说“而听其治”,意思是自乡大夫以下至伍长,各自审理判决其民众的事务。现在乡师又审理其治理事务,是担心乡官有滥权失误,进行审察,所以郑玄说“听”是平正审察的意思。

依据国比之法,按时稽查其夫家人口的多少,辨别其老幼、贵贱、疾病、马牛等财物,辨别其中可以服役的人以及应当免除徭役的人,掌管其警戒命令和纠察禁令,审理其诉讼案件。(施舍,指应当复除免除,不供给徭役。

○复,音福。)

【疏】“以国”到“狱讼”

○解释:经文说“以国比之法”,考察《小司徒职》说:“九比之数,用来辨别其贵贱、老幼、疾病。”这里乡师是依据小司徒国比之法。经文说“以时稽其夫家众寡”,意思是按四季稽查其夫家男女人口的多少。经文说“辨其可任”,意思是上等土地每家七人,可以服役的每家三人之类。经文说“与其施舍”,郑玄说指应当复除免除不供给徭役,就是上文所说的疾病老幼之人。

有大役时,就率领民夫到达,治理其政令;役事结束后,就接受州里上报的役事概要,用来考核司空制定的功作章程,用来核查其役事。(而至,至是到达作部曲的意思。既,是已的意思。役要,是所派遣民夫的人数。辟,是功作章程。逆是钩考的意思。郑司农说:“辟,是法。”

○辟,音婢亦。)

【疏】“大役”到“役事”

○解释:经文说“大役”,意思是修筑堤防、城郭等。大役役使民众,乡师就在所管辖的乡内率领民夫到达。至是到达作所的意思。经文说“治其政令”,意思是在所率领的民夫中发布政令。经文说“既役,则受州里之役要”,所役使的民夫出自州里,现在想要钩考作所的功程,必须得到所派遣民夫的本数,所以说役事结束后就接受州里上报的役事概要。役要,就是役人簿册的概要。经文说“以考司空之辟”,辟是功程。司空主管役作,所以用这役要来钩考司空制定的功程。经文说“以逆其役事”,逆就是钩考。钩考役事,是担心有滥权失误。

○注“而至至作部曲也”到“法也”

○解释:注解说“而至,至作部曲也”,所营建作事的地方都有部曲分别,所以说部曲。注解说“辟,功作章程”,功作之事,每天记录其程限,称为章程。“郑司农说:‘辟,是法’”,考核功作章程就是法,在义理上通顺,所以引用在下面。

凡国家事务,命令作出常次的次序。(事,是功力之事。秩,是常的意思。叙是次序的意思。事务有常次,就不会紧迫匮乏。

○逼,音鄙力。匮,音其位。)

【疏】“凡邦”到“秩叙”

○解释:邦,是国家。凡国家有功作之事,所以说邦事。“令作秩叙”,秩,是常的意思。功作之处都发布政令,使多少有常,事务有次序,所以说命令作出常次的次序。

○注“事功”到“逼匮”

○解释:注解说“事有常次,则不逼匮”,意思是营作之事,多少有常,事务有次序,那么民众就不被逼迫,又不匮乏,所以说不逼匮。

大祭祀时,进献牛牲,供给茅{艹租}。(杜子春说:“{艹租}应当是菹。用茅做菹,像葵菹一样。”郑大夫读{艹租}为藉,指祭前铺垫。《易经》说:“藉用白茅,无咎。”玄认为{艹租},是《士虞礼》所说的“苴寸刂茅,长五寸,束之”的那种。祝官把它设在几案东边的席上,命令佐食取黍稷,在苴上祭祀,三次,取肉皮祭祀,祭祀如初。这是用来承接祭祀的,祭祀结束后,大概束起来拿走。《守祧职》说“祭祀结束后藏起其隋”就是这样吗?

○{艹租},音子都,另一音子馀,或说:“杜音侧鱼,郑音将吕。”菹,音侧鱼。藉,音如字,下文都音慈夜。苴,音子都,又音将吕。寸刂,音忖。而去,音羌吕。祧,音他〇。隋,音戚吁恚,刘音相恚。与,音馀。)

【疏】“大祭”到“茅{艹租}”

○解释:考察《大司徒职》说“奉牛牲”,这里又说“羞牛牲”,乡师辅助大司徒,所以这里说羞牛牲。经文说“共茅{艹租}”,考察《甸师职》“共萧茅”,那里只是供给茅,与此乡师不同,乡师得到茅,束起来切之,长五寸,立在祭前作为铺垫,祭祀所以说茅{艹租}。

○注“杜子”到“是与”

○解释:“杜子春说:{艹租}应当是菹,用茅做菹,像葵菹”者,但是茅草不能食用,所以后郑不采纳。郑大夫读{艹租}为藉,指祭前铺垫,这后郑采纳了。又

引《易》曰“藉用白茅,无咎”者,《大过》初六爻辞。引之者,证{艹租}为藉之义。“玄谓{艹租},《士虞礼》所谓苴寸刂茅,长五寸,束之者是也”,引之者,欲见其{艹租}为祭之藉。此增成郑大夫之义。又云“祝设于几束”至“所以承祭”,解所以藉祭之意。云“既祭盖束而去之”,并引《守祧职》者,欲见此是祭神之馀,不可虚弃,必当藏之。所藏者,即《守祧职》“既祭,藏其隋”是也。言隋者,谓祭黍稷三,及肤祭如初,皆隋减以祭之,故名为隋。以其无正文,故言“盖”、“与”以疑也。

译引用《周易》中“藉用白茅,无咎”的话,这是《大过》卦初六爻的爻辞。引用它,是为了证明“苴”有“藉”的含义。“玄谓苴,是《士虞礼》中所说的苴茅,长五寸,束起来的那个”,引用它,是为了表明这“苴”是祭祀时垫在下面的东西。这是补充完善郑大夫的意思。又说“祝将苴茅放在几案上束好”直到“用来承接祭品”,解释的是用苴茅垫在祭品下面的用意。说“祭祀完毕后大概束好拿走”,并且引用《守祧职》的内容,是为了表明这是祭祀神灵剩下的东西,不能白白丢弃,一定要收藏起来。所收藏的,就是《守祧职》中“祭祀完毕后,收藏其隋”所说的。所谓“隋”,是指祭祀用的黍稷三次,以及肤祭像最初一样,都是减少分量来祭祀的,所以称为“隋”。因为经文中没有明确的记载,所以用“盖”、“与”这样的词来表示推测和疑问。

大军旅、会同,正治其徒役与其┝辇,戮其犯命者。(┝,驾马。辇,人▯免行,所以载任器也,止以为蕃营。《司马法》曰:“夏后氏谓辇曰余车,殷曰胡奴车,周曰辎辇。辇,一斧、一斤、一凿、一▯里、一锄。周辇加二版二筑。”又曰:“夏后氏二十人而辇,殷十八人而辇,周十五人而辇。”故书辇作连。郑司农云:“连读为辇。”

  ○┝,九玉反。人▯免,音晚。▯里,里其反。)

  [疏]“大军”至“命者”

  ○释曰:云“大军旅”者,谓王行征伐。云“大会同”者,谓王於国外与诸侯行时会殷同也。云“正治其徒役”者,谓六军之外别有民徒使役,皆出於乡,故乡师治其徒役。云“与其┝辇”者,┝,驾马所以载辎重;辇,所以载任器。亦乡师治之,故云与其┝辇也。云“戮其犯命”者,谓徒役之中有犯教命者,亦乡师刑戮之。

  ○注“┝驾”至“为辇”

  ○释曰:知┝是驾马者,以其辇是人▯免行,故┝是驾马可知。知┝不驾牛者,以其牛唯驾大车、柏车等。云“所以载任器也”者,谓任使之器,则《司马法》所云者是也。引《司马法》曰“夏后氏谓辇曰余车,殷曰胡奴车”者,胡则北狄是也。周曰辎辇,以其载束辎重。云“一▯里”者,或解以为插也,或解以为锹也,锹、插亦不殊。云“周辇加二版二筑”者,筑者,筑杵也,谓须筑军垒壁。又曰“夏后氏二十人而辇”以下,亦是《司马法》文。以上说所载任器,以下说▯免人多少。前代宽质,无版筑,▯免人多;後代挟劣,加版筑,▯免人少。引之者,证周辇即此经辇,一也。又并见所载之器。

  大丧用役,则帅其民而至,遂治之。(治谓监督其事。)

  [疏]注“治谓监督其事”

  ○释曰:言“大丧用役”,谓若丧时▯免六引之等等。乡之大夫既主乡民,役用乡民之时,乡师遂治之。云“治谓监督”者,谓监当督察其事。

  及葬,执纛以与匠师御柩而治役。(匠师,事官之属,其於司空,若乡师之於司徒也。乡师主役,匠师主众匠,共主葬引。《杂记》曰:“升正柩,诸侯执▯五百人,四▯,皆衔枚,司马执铎,左八人,右八人,匠人执▯以御柩。”天子六引,礼依此云。郑司农云:“▯,羽葆ㄅ也。《尔雅》曰:‘纛,翳也。’以指摩▯免之役,正其行列进退。”

  ○纛,桃报反,刘音毒。柩,音旧。▯,音弗。▯,刘音桃,戚徒报反。羽,音雨。幢,直江反。行,户刚反,下“行列”同。)

  [疏]“及葬”至“治役”

  ○释曰:言“及葬”者,及至葬,引向圹。“执纛”者,纛谓葆幢也。乡师执葆幢,却行在柩车之前,以与匠师御柩。谓在路恐有倾覆,故与匠师御正其柩。“而治役”者,亦谓监督役人也。

  ○注“匠师”至“进退”

  ○释曰:“匠师,事官之属”者,以其事官是主工匠之职,此官又名匠师,故知匠师事官之属官也。云“其於司空若乡师之於司徒也”者,地官之考称乡师,春官之考称肆师,秋官之考称士师,唯有天官之考称宰夫,夏官之考称军司马,自外皆称师。此经乡师是司徒考,明匠师亦是司空考,故云其於司空若乡师之於司徒。案《天官》注“冬官亡,未闻其考”,此云匠师冬官考者,彼据《冬官》亡,故云未闻其考;此据匠师与乡师相对,以义约之,故云匠师冬官考也。云“乡师主役,匠师主众匠,共主葬引”者,冬官亡,虽无文,以其主匠,即知共葬也。《杂记》曰“升正柩”者,案:彼注谓将葬朝於袒,正棺於庙。云“诸侯执▯五百人”,郑彼注云:“一党之民。”云“四▯皆衔枚”者,谓引之时,衔枚所以止ん嚣。云“执铎,左八人,右八人”者,谓夹柩车,匠师执▯羽葆幢,此诸侯之礼。引之者,以天子无文,引以况天子之法。案彼郑注“天子千人与”,言执▯羽葆幢者,彼文唯有执▯,无羽葆幢之言,今云“羽葆幢”者,郑因释▯是羽葆幢。又引“《尔雅》曰

译大军出征、诸侯会盟时,要整治其徒众役夫以及驾马的辎重车,诛杀那些违抗命令的人。(┝,驾马。辇,人挽而行,用来运载器械,只用于军营。《司马法》说:“夏后氏称辇为余车,殷商称胡奴车,周朝称辎辇。辇车上配有一斧、一斤、一凿、一锸、一锄。周朝的辇车增加两块版和两把筑。”又说:“夏后氏二十人拉一辆辇,殷商十八人拉一辆辇,周朝十五人拉一辆辇。”古本中“辇”写作“连”。郑司农说:“连应读为辇。”

○┝,音九玉反。人〇免,音晚。〇里,音里其反。)

[疏]“大军”至“命者”

○解释:说“大军旅”,是指君王进行征伐。说“大会同”,是指君王在国外与诸侯举行时会、殷同等盟会。说“正治其徒役”,是指六军之外另有民夫服役,都出自乡里,所以由乡师整治其徒众役夫。说“与其┝辇”,┝是驾马用来运载辎重;辇是运载器械。也由乡师整治,所以说与其┝辇。说“戮其犯命”,是指徒众役夫中有违抗教令的,也由乡师刑杀。

○注“┝驾”至“为辇”

○解释:知道┝是驾马,因为辇是人挽而行,所以┝是驾马可知。知道┝不驾牛,因为牛只驾大车、柏车等。说“所以载任器也”,是指任使之用的器械,就是《司马法》所说的那些。引用《司马法》说“夏后氏谓辇曰余车,殷曰胡奴车”,胡是指北狄。周朝称辎辇,因为运载束扎的辎重。说“一〇里”,有的解释为插,有的解释为锹,锹、插也没有区别。说“周辇加二版二筑”,筑,是筑杵,指需要修筑军垒墙壁。又说“夏后氏二十人而辇”以下,也是《司马法》的文字。以上说的是所载的任器,以下说的是挽车人的多少。前代宽厚质朴,没有版筑,挽车人多;后代狭隘刻薄,增加版筑,挽车人少。引用这些,证明周朝的辇就是此经中的辇,这是一。又同时显示所载的器械。

大丧需要役夫时,就率领其民夫到达,于是整治他们。(治,指监督其事。)

[疏]注“治谓监督其事”

○解释:说“大丧用役”,是指如丧事时挽引六引等。乡的大夫既然主管乡民,役用乡民之时,乡师于是整治他们。说“治谓监督”,是指监当督察其事。

及至安葬,手持大旗与匠师一起驾驭灵柩并整治役夫。(匠师,是事官的属官,他对于司空,就像乡师对于司徒一样。乡师主管役夫,匠师主管众工匠,共同主管葬礼的挽引。《杂记》说:“升正灵柩,诸侯执纛五百人,四隅,都衔枚,司马执铎,左边八人,右边八人,匠人执纛以驾驭灵柩。”天子六引,礼仪依此而言。郑司农说:“〇,是羽葆幢。《尔雅》说:‘纛,是遮蔽物。’用来指挥摩〇免的役夫,端正其行列进退。”

○纛,音桃报反,刘音毒。柩,音旧。〇,音弗。〇,刘音桃,戚徒报反。羽,音雨。幢,音直江反。行,音户刚反,下“行列”同。)

[疏]“及葬”至“治役”

○解释:说“及葬”,是指及至安葬,引向墓穴。“执纛”,纛是指葆幢。乡师执葆幢,倒退着走在灵柩车之前,与匠师一起驾驭灵柩。是指在路上恐怕有倾覆,所以与匠师一起端正其灵柩。“而治役”,也是指监督役夫。

○注“匠师”至“进退”

○解释:“匠师,事官之属”,因为事官是主管工匠的职务,此官又名匠师,所以知道匠师是事官的属官。说“其於司空若乡师之於司徒也”,地官的考称乡师,春官的考称肆师,秋官的考称士师,只有天官的考称宰夫,夏官的考称军司马,其余都称师。此经乡师是司徒的考,明白匠师也是司空的考,所以说其对于司空就像乡师对于司徒。查《天官》注“冬官亡,未闻其考”,此说匠师是冬官的考,那是根据《冬官》亡佚,所以说未闻其考;这是根据匠师与乡师相对,以义理推约,所以说匠师是冬官的考。说“乡师主役,匠师主众匠,共主葬引”,冬官亡佚,虽然没有文字,因为主管工匠,就知道共同主管葬礼。《杂记》说“升正柩”,查:那注说将葬朝于袒,正棺于庙。说“诸侯执〇五百人”,郑那注说:“一党之民。”说“四〇皆衔枚”,是指引的时候,衔枚用来止息喧哗。说“执铎,左八人,右八人”,是指夹着灵柩车,匠师执〇羽葆幢,这是诸侯的礼仪。引用这些,因为天子没有文字,引用以况天子之法。查那郑注“天子千人与”,说执〇羽葆幢的,那文字只有执〇,没有羽葆幢的话,现在说“羽葆幢”,郑因解释〇是羽葆幢。又引“《尔雅》曰

:纛,翳也,以指麾▯免柩之役,正其行列进退”者,天子六绋,千人▯免之。执▯者,柩车恐倾侧,执▯者指麾▯免柩之役人。役人,治丧者。使柩车令不倾侧。又千人▯免柩,以持六绋,恐行列进退失所,皆以▯指麾之,故云正其行列进退也。《杂记》诸侯礼,匠人执▯,此天子礼,乡师执▯,尊卑不同也。

译纛,是旌旗类的大旗,用来指挥牵引灵柩的役人,端正他们行列的进退。天子用六条大绳牵引灵柩,由一千人牵引。手持纛的人,是因为担心灵柩车倾斜,所以手持纛来指挥牵引灵柩的役人。役人,就是办理丧事的人。让灵柩车不倾斜。另外那一千人牵引灵柩,手持六条大绳,担心行列进退失去秩序,都用纛来指挥他们,所以说“端正他们的行列进退”。《杂记》中记载诸侯的礼仪,由匠人手持纛;这里天子的礼仪,由乡师手持纛,这是尊卑不同的缘故。

及窆,执斧以莅匠师。(匠师主丰碑之事,执斧以莅之,使戒其事。故书莅作立。郑司农云:“窆谓葬下棺也。《春秋传》曰:‘日中而▯崩。’《礼记》所谓封者。立读为莅,莅谓临视也。”

  ○▯崩,补邓反。封,彼验反。)

  [疏]“及窆”至“匠师”

  ○释曰:及,至也。窆是下棺也。至圹下棺之时,乡师执斧以莅匠师。匠师主众匠,恐下棺不得所,须有用斧之事,故执斧以临视之。

  ○注“匠师”至“视也”

  ○释曰:云“匠事主丰碑之事”者,案《檀弓》云“公室视丰碑,三家视桓楹”。郑彼注:“天子斫大木为之。”丰,大也。天子六▯四碑,前後各一碑,各重鹿卢,两畔各一碑,皆单鹿卢。天子千人,分置於六绋,皆背碑负引,击鼓以为纵舍之节。匠师主当之,故云匠师主丰碑之事也。云“执斧以莅之,使戒其事”者,乡师执斧以临之者,恐匠师不戒其事,须有用斧之处,故执斧助之,使匠师戒其事。又云“故书莅作立”者,於义无取,後郑读还从莅。司农云“窆谓葬下棺也”者,《三礼》及诸文但言窆者,皆是下棺,故引《春秋传》也。案《左氏》昭十二年三月,“郑简公卒。将葬,司墓之室有当道者,毁之则朝而▯崩,弗毁则日中而▯崩。子大叔请毁之,子产遂不毁,日中而葬”。又引《礼记》“所谓封者”,案《王制》“庶人县封而葬”,《丧大记》亦云“以鼓封”,皆为封字。▯崩、封及此窆字虽异,皆是下棺之事。云“立读为莅,莅谓临视也”者,谓临视匠师也。

  凡四时之田,前期,出田法于州里,简其鼓铎、旗物、兵器,▯其卒伍。(田法,人徒及所当有。)

  [疏]“凡四时”至“卒伍”

  ○释曰:言“四时之田”者,谓春▯、夏苗等。凡田猎,人徒等皆出於州里,故未田猎之前,须鼓铎旗物之器,故预简阅。云“修其卒伍”者,谓百人为卒,五人为伍,皆须修治,预为配当。

  ○注“田法人徒及所当有”

  ○释曰:云“人徒”者,即经“卒伍”是也。“及所当有”者,则经“鼓铎、旗物、兵器”是也。

  及期,以司徒之大旗致众庶,而陈之以旗物;辨乡邑而治其政令刑禁,巡其前後之屯,而戮其犯命者,断其争禽之讼。(司徒致众庶者,以熊虎之旗,此又以之,明为司徒致之。大夫致众,当以鸟隼之▯。陈之以旗物,以表正其行列。辨,别异也。故书巡作述,屯或为臀。郑大夫读屯为课殿,杜子春读为在後曰殿,谓前後屯兵也。玄谓前後屯,车徒异部也。今书多为屯,从屯。

  ○断,丁乱反。明为,于伪反。下“为州长”、“为乡大夫”、“为州党”同。隼,虽允反。▯,音馀。别,彼列反。殿,都遍反,下同。)

  [疏]“及期”至“之讼”

  ○释曰:云“及期”者。谓至田猎之期日。云“以司徒之大旗致众庶”者,乡师为司徒致众庶,故还用司徒之大旗。言致众庶者,谓植旗期民於其下。云“而陈之以旗物”者,陈列众庶之时,亦植旗於行首。云“辨乡邑”者,田猎之时,非直有六乡之众,亦有公邑之民,分别之。云“而治其政令刑禁”者,乡师治其民庶政令及刑禁等。云“巡其前後之屯”者,谓兵众屯聚,各有车徒,各於前後而巡行之。“而戮其犯命者”,但民庶之等各有军将教命,犯命者则戮之。又云“断其争禽之讼”者,田猎得大兽公之,小禽私之,有争禽之讼,乡师断之。

  ○注“司徒”至“从屯”

  ○释曰:云“司徒致众庶者,以熊虎之旗”者,《司常职》云“熊虎为旗”,此经云司徒大旗,故知司徒自致众庶,以熊虎为旗也。云“此又以之,明为司徒致之”者,此,乡师也。经云以司徒大旗,明用司徒大旗,故知为司徒致之也。云“大夫致众当以鸟隼之▯”者,案《司常》陈九旗之次云“日月为常,交龙为旗,通帛为ヵ,杂帛为物,熊虎为旗,鸟隼为▯”,又云“孤卿建ヵ,大夫士建物”,大司徒既是卿官,

译等到下葬时,乡师手持斧头去监临匠师。(匠师主管树立丰碑的事务,乡师持斧去监临他,是让他警戒认真办理此事。古本中“莅”字写作“立”。郑司农说:“‘窆’是指下葬时放下棺木。《春秋传》说:‘日中时放下棺木。’这就是《礼记》中所说的‘封’。‘立’应读为‘莅’,‘莅’的意思是临视。”

○“崩”,补邓反。“封”,彼验反。)

[疏]“及窆”到“匠师”

○解释:及,是到的意思。窆,是指下棺。到达墓穴下棺的时候,乡师手持斧头去监临匠师。匠师主管众工匠,担心下棺不得当,需要有用斧头的事情,所以手持斧头去临视他。

○注“匠师”到“视也”

○解释:说“匠师主管丰碑的事务”,根据《檀弓》说“公室视丰碑,三家视桓楹”。郑玄在那里的注说:“天子砍伐大木来做碑。”丰,是大。天子有六面四碑,前后各一面碑,各重鹿卢(绞车),两旁各一面碑,都是单鹿卢。天子用千人,分置于六根引棺绳上,都背对着碑负着引棺绳,击鼓作为进退的节拍。匠师主管这些事务,所以说匠师主管丰碑的事务。说“手持斧头去监临他,让他警戒办理此事”,乡师手持斧头去临视他,是担心匠师不警戒办理此事,需要有用斧头的地方,所以手持斧头帮助他,让匠师警戒办理此事。又说“古本中‘莅’字写作‘立’”,这在义理上没有可取之处,后郑(郑玄)读法还是依从“莅”。司农说“‘窆’是指下葬时放下棺木”,《三礼》及诸文中只说“窆”的,都是指下棺,所以引用《春秋传》。根据《左传》昭公十二年三月,“郑简公去世。将要下葬时,守墓人的房子挡在路上,拆毁它则早晨放下棺木,不拆毁则日中放下棺木。子大叔请求拆毁,子产于是没有拆毁,日中时下葬”。又引用《礼记》“所谓封者”,根据《王制》“庶人县封而葬”,《丧大记》也说“以鼓封”,都是指“封”字。“崩”、“封”以及这里的“窆”字虽然不同,都是指下棺的事务。说“‘立’读为‘莅’,‘莅’的意思是临视”,是指临视匠师。

凡四季的田猎,在前期,将田猎的法令颁布于州里,检阅鼓铎、旗物、兵器,整治他们的卒伍。(田法,指人力及应当具备的物品。)

[疏]“凡四时”到“卒伍”

○解释:说“四季的田猎”,是指春蒐、夏苗等。凡是田猎,人力等都出自州里,所以在田猎之前,需要鼓铎旗物等器具,所以预先检阅。说“整治他们的卒伍”,是指百人为卒,五人为伍,都需要整治,预先分配安排。

○注“田法人徒及所当有”

○解释:说“人徒”,就是经文中的“卒伍”。“及所当有”,就是经文中的“鼓铎、旗物、兵器”。

到了期限,用司徒的大旗召集民众,并用旗物排列他们的队伍;区分乡邑而治理他们的政令刑禁,巡视他们前后的屯兵,杀那些违抗命令的人,裁决争夺猎物的诉讼。(司徒召集民众,是用熊虎之旗,这里也用此旗,说明是为司徒召集民众。大夫召集民众,应当用鸟隼之旟。用旗物排列队伍,是为了标正他们的行列。辨,是区别的意思。古本中“巡”字写作“述”,“屯”或写作“臀”。郑大夫读“屯”为课殿,杜子春读为在後曰殿,指前后屯兵。玄认为前后屯,是车兵和步兵分属不同部伍。今本多作“屯”,依从“屯”。

○“断”,丁乱反。“明为”,于伪反。下文“为州长”、“为乡大夫”、“为州党”同。“隼”,虽允反。“旟”,音馀。“别”,彼列反。“殿”,都遍反,下文同。)

[疏]“及期”到“之讼”

○解释:说“及期”,是指到了田猎的期限日期。说“用司徒的大旗召集民众”,乡师为司徒召集民众,所以还用司徒的大旗。说召集民众,是指树立旗帜在民众聚集的地方等待民众。说“并用旗物排列他们的队伍”,在排列民众的时候,也在行首树立旗帜。说“区分乡邑”,田猎的时候,不仅有六乡的民众,也有公邑的百姓,要分别开来。说“而治理他们的政令刑禁”,乡师治理民众的政令及刑禁等。说“巡视他们前后的屯兵”,是指兵众屯聚,各有车兵和步兵,分别在前后巡视。“而杀那些违抗命令的人”,民众各有军将教命,违抗命令的就杀他们。又说“裁决争夺猎物的诉讼”,田猎得到大兽归公,小禽归私,有争夺猎物的诉讼,乡师裁决它。

○注“司徒”到“从屯”

○解释:说“司徒召集民众,是用熊虎之旗”,《司常职》说“熊虎为旗”,此经说司徒大旗,所以知道司徒自己召集民众,用熊虎为旗。说“这里也用此旗,说明是为司徒召集民众”,这里,指乡师。经文说用司徒大旗,说明用司徒大旗,所以知道是为司徒召集民众。说“大夫召集民众应当用鸟隼之旟”,根据《司常》陈述九旗的次序说“日月为常,交龙为旗,通帛为旐,杂帛为物,熊虎为旗,鸟隼为旟”,又说“孤卿建旐,大夫士建物”,大司徒既然是卿官,

寻常建ヵ,在军建熊虎。乡师既是大夫官,寻常建物在ヵ下,明在军当以鸟隼之▯,在熊虎下可知。云“郑大夫读屯为课殿”者,未知郑大夫所读更出何文。或谓当时俗有课殿之语,故读从之。云“杜子春读为在後曰殿”者,谓军在前曰启,在後曰殿。云“谓前後屯兵也”者,屯兵则是殿兵也。“玄谓前後屯,车徒异部也”者,谓《大司马》云“险野,人为主;易野,车为主”,是车徒异部也。云“今书多为屯,从屯”者,谓故书之内为殿者少,为屯者多,以多言之,宜从屯。

译通常的建制,在军中是熊虎。乡师既是大夫级别的官职,通常的建制在乡师之下,明确可知在军中应当以鸟隼之职,处于熊虎之下。说“郑大夫将‘屯’读作‘课殿’”,不知道郑大夫所读的出处更来自什么文献。或许是因为当时俗世有‘课殿’这样的说法,所以郑大夫依从俗读。说“杜子春将‘屯’读作‘在後曰殿’”,意思是军队在前面的叫‘启’,在后面的叫‘殿’。说“意思是前后驻扎的军队”,驻扎的军队也就是殿后的军队。说“郑玄认为前后驻扎,车兵和步兵分属不同部队”,意思是《大司马》篇说“在险峻的野外,步兵为主力;在平坦的野外,车兵为主力”,这就是车兵和步兵分属不同部队的意思。说“现在的版本大多写作‘屯’,依从‘屯’字”,意思是旧本中写作‘殿’的少,写作‘屯’的多,根据多数版本的说法,应当依从‘屯’字。

凡四时之徵令有常者,以木铎徇於市朝。(徵令有常者,谓田狩及正月命▯封疆,二月命雷且发声。

  ○朝,直遥反,下同。)

  [疏]“凡四”至“市朝”

  ○释曰:云“凡四时徵令有常”者,乡师各於其乡内以木铎警,戒巡於市朝,使民知之。

  ○注“徵令”至“发声”

  ○释曰:“徵令有常”者,谓田狩。春▯、夏苗、秋▯、冬狩,四时田猎,独言狩者,略举冬言之。云“及正月命▯封疆”者,案《月令》,孟春之月,命▯封疆,谓田之界分也。云“二月命雷且发声”者,案《月令》仲春之月,“先雷三日,奋木铎以令兆民曰:‘雷将发声,有不戒其容止者,生子不备,必有凶灾。’”言此等政令皆有常时,故引之以证徵令有常者也。

  以岁时巡国及野,而周万民之<▯喜>▯厄,以王命施惠。(岁时者,随其事之时,不必四时也。<▯喜>▯厄,饥乏也。郑司农云:“▯读为周急之周。”

  ○<▯喜>,古艰字,本亦作艰。)

  [疏]“以岁”至“施惠”

  ○释曰:以岁之困▯厄之时,乡师巡於国及至野外,周给万民之有<▯喜>▯厄者。云“以王命施惠”者,言於其时,以王命施布恩惠於下民也。

  ○注“岁时”至“之周”

  ○释曰:言“岁时者,随其事之时,不必四时也”者,郑知不是四时者,以其<▯喜>▯厄是非常之事,故不得为四时解之。郑司农云:“▯读为周急之周”者,读从《论语》“周急不继富”之周。

  岁终,则者六乡之治,以诏废置。

  [疏]释曰:云“岁终”者,谓周之季冬。云“则考六乡之治”者,谓乡师责其治政文书,考其功过。云“以诏废置”者,有功则置之,有过则废之,诏,告也。告王与冢宰废置之。

  正岁,稽其乡器,比共吉凶二服,闾共祭器,族共丧器,党共射器,州共宾器,乡共吉凶礼乐之器。(吉服者,祭服也。凶服者,吊服也。比长主集为之。祭器者,▯簋鼎俎之属,闾胥主集为之。丧器者,夷▯、素俎、▯曷豆、▯共轴之属,族师主集为之。此三者民所以相共也。射器者,弓矢▯▯中之属,党正主集为之,为州长或时射於此党也。宾器者,尊俎笙瑟之属,州长主集为之,为乡大夫或时宾贤能於此州也。吉器若闾祭器者也,凶器若族丧器者也,礼乐之器若州党宾射之器者也。乡大夫备集此四者,为州党族闾有故而不共也。此乡器者,旁使相共,则民无废事,上下相补,则礼行而教成。

  ○▯曷,苦瞎反。▯共,九勇反。轴,音逐。▯▯,音福,又音逼。)

  [疏]“正岁”至“之器”

  ○释曰:“正岁稽乡器”者,此一句与下为总目。正岁谓建寅之月。稽,考也。乡师各自考校当乡之器服。云“此共吉凶二服”者,五家为比,比长一人,主集合五家相共吉凶二服。云“闾共祭器”者,二十五家为闾,闾胥一人,主集合祭器使相共。云“族共丧器”者,百家为族,族师一人,主集合丧器使相共。云“党共射器”者,五百家为党,党正一人,主集合宾器,以共州长之射。云“州共宾器”者,二千五百家为州,州长一人,主集合宾器,以共乡大夫行乡饮酒之礼。云“乡共吉凶礼乐之器”者,万二千五百家为乡,乡大夫主集此四器,恐州党已下有故不能自共,即旁相共也。

  ○注“吉服”至“教成”

  ○释曰:云“吉服者祭服也”者,当比内无祭事,其於族祭▯、党祭▯、州祭社之等,无过用朝服。又知凶服是吊服者,若人衰裳是常服,主人自共,其吊服是暂服,可以相共,故知是吊服。其庶人吊服,无过素冠与深衣而已。云“比长主集为之”者,虽五家之内亦当有官首,若非比长主集,民不自课,故知比长主集为之。云“祭器者▯簋”者,案《特牲》同姓用簋,《少牢》皆用敦,同姓者乃用簋。今言簋者,况义耳。云“丧器者,夷▯”者,案《丧大记》,士并瓦盘,大夫乃用夷盘。今庶人实不得用夷盘

译凡是四季的征召命令有固定常例的,要用木铎在市场和朝廷巡行宣告。(征令有常,指的是田猎狩猎以及正月命令划定封疆,二月命令雷将发声。

○朝,音直遥,下文同。)

[疏]“凡四”至“市朝”

○解释:说“凡是四季征召命令有固定常例”的,乡师各自在其乡内用木铎警戒,巡行于市场和朝廷,让百姓知晓。

○注“征令”至“发声”

○解释:“征令有常”,指的是田猎。春蒐、夏苗、秋獮、冬狩,四季田猎,只说狩,是简略地举冬季而言。说“以及正月命令划定封疆”的,根据《月令》,孟春之月,命令划定封疆,指的是田地的界限。说“二月命令雷将发声”的,根据《月令》仲春之月,“在雷声响起前三天,摇动木铎命令百姓说:‘雷将发声,有不警戒自己仪容举止的,生子不健全,必有凶灾。’”说这些政令都有固定时节,所以引用它们来证明征令有常。

根据时节巡行国都及郊野,周济万民中的困厄,以王命施予恩惠。(岁时,是随着事情发生的时节,不一定是四季。困厄,指饥荒匮乏。郑司农说:“周读作周急的周。”

○艰,古艰字,原本也作艰。)

[疏]“以岁”至“施惠”

○解释:在一年中困厄的时节,乡师巡行国都及郊野,周济万民中有困厄的人。说“以王命施惠”的,是说在那时,以王命向下民施布恩惠。

○注“岁时”至“之周”

○解释:说“岁时,是随着事情发生的时节,不一定是四季”的,郑玄知道不是四季,是因为困厄是非常之事,所以不能解释为四季。郑司农说:“周读作周急的周”的,读法取自《论语》“周急不继富”的周。

年终,就考核六乡的治理,以报告废黜或任用。

[疏]解释:说“年终”的,指的是周朝的季冬。说“考核六乡的治理”的,指的是乡师责问其治理政事的文书,考核其功过。说“以报告废黜或任用”的,有功就任用,有过就废黜,诏,是告知。告知王与冢宰废黜或任用。

正岁,核查乡里的器物,比共同提供吉凶两种礼服,闾共同提供祭祀器物,族共同提供丧葬器物,党共同提供射礼器物,州共同提供宾客器物,乡共同提供吉凶礼乐器物。(吉服,是祭服。凶服,是吊丧服。比长主持集合制作。祭器,是簋鼎俎之类,闾胥主持集合制作。丧器,是夷盘、素俎、匜盥豆、共轴之类,族师主持集合制作。这三类是百姓用来互相共用的。射器,是弓矢福中之类,党正主持集合制作,因为州长有时在此党举行射礼。宾器,是尊俎笙瑟之类,州长主持集合制作,因为乡大夫有时在此州宴请贤能之人。吉器如同闾的祭器,凶器如同族的丧器,礼乐之器如同州党的宾射器物。乡大夫备齐这四类,是因为州党族闾有变故而不能自行共用的情况。这些乡器,让旁边互相共用,那么百姓就没有废弃的事,上下互相补充,那么礼制得以施行而教化得以完成。

○匜,音苦瞎。共,音九勇。轴,音逐。福,音福,又音逼。)

[疏]“正岁”至“之器”

○解释:“正岁核查乡器”这一句与下文是总目。正岁指的是建寅之月。稽,是考核。乡师各自考核本乡的器物服饰。说“比共同提供吉凶二服”的,五家为比,比长一人,主持集合五家共同提供吉凶二服。说“闾共同提供祭器”的,二十五家为闾,闾胥一人,主持集合祭器让互相共用。说“族共同提供丧器”的,百家为族,族师一人,主持集合丧器让互相共用。说“党共同提供射器”的,五百家为党,党正一人,主持集合宾器,以共州长之射。说“州共同提供宾器”的,二千五百家为州,州长一人,主持集合宾器,以共乡大夫行乡饮酒之礼。说“乡共同提供吉凶礼乐之器”的,万二千五百家为乡,乡大夫主持集合这四器,担心州党以下有变故不能自行共用,就旁边互相共用。

○注“吉服”至“教成”

○解释:说“吉服是祭服”的,当比内没有祭祀之事,其在族祭、党祭、州祭社等,不超过使用朝服。又知道凶服是吊服,如果人衰裳是常服,主人自己提供,其吊服是暂服,可以互相共用,所以知道是吊服。其庶人吊服,不超过素冠与深衣而已。说“比长主持集合制作”的,虽然五家之内也应当有官首,如果不是比长主持集合,百姓不会自己督促,所以知道比长主持集合制作。说“祭器是簋”的,根据《特牲》同姓用簋,《少牢》都用敦,同姓者乃用簋。今言簋,是举例而言。说“丧器是夷盘”的,根据《丧大记》,士用瓦盘,大夫才用夷盘。今庶人实在不能用夷盘

,引之者,以况丧器,非谓庶人得用夷盘也。云“素俎▯曷豆”者,案《士丧礼》,小敛有素俎,大敛有▯曷豆,两笾无▯。此不言笾无▯者,文略也。云“▯共轴之属”者,案《既夕礼》,士朝庙用▯共轴以载柩,此庶人,无▯共轴。引之者,亦以况义。知非族内有大夫士得用夷盘▯共轴者,以其大夫自有禄位,不在共限,故知引以况义。不言棺椁,亦主人自共之也,故《闾师》云“不树者无椁”。此三者,并是罚物所为。知者,案《载师职》云“宅不毛者有里布,田不耕者有屋粟”。郑玄云:“罚之以共吉凶二服及丧器。”郑不云祭器,文略,有祭器可知。郑知必用罚物,不用官物为之者,以其不为官事,明不用官物可知。云“射器者,弓矢▯▯中之属”者,案《乡射》、《大射》皆云执张弓,挟乘矢,▯▯在庭中。射讫,命弟子取矢置干▯▯,以八算置于中。士则鹿中之等是也。云“之属”者,之属中容有侯、乏等。云“为州长或时射於此党也”者,一州管五党,州长春、秋二时射於序学,要在一党之中,故云或时射於此党。又云“宾器者尊俎笙瑟之属”者,案《乡饮酒》,三年贡士之时,行饮酒之礼,即有酒尊俎实,二人鼓瑟在堂,笙入在於堂下,故言尊俎笙瑟。言之属者,更有笾豆之等。云“为乡大夫或时宾贤能於此州也”者,一乡管五州,乡大夫行乡饮礼之时,必在一州之内,此州则共之,故云或时宾贤能於此州也。云“吉器若闾祭器者也,凶器若族丧器者也”者,以其乡大夫备集此四器,恐闾族已下有故不得自共,故知还是闾、族、党、州所当共者也。故云吉器若闾祭器者也,凶器若族丧器者也。云“礼乐之器若州党宾射之器”者,连州党并言之者,以其州党射器、宾器二者,皆有礼器乐器,故州党并言之。自射器已下,皆为国行礼,得官物所为,不出民物。故《酒正》云“凡为公酒者亦如之”。注云:“谓乡射饮酒以公事作酒者,亦以式法及酒材授之,使自酿之。”酒材尚得公物,明此器等亦出官物可知,以其为官行礼故也。云“上下相补”者,自比共吉凶二服,至州共宾器已上,是下之相补;乡共吉凶礼乐之器者,是上之相补,故云上下相补。云“礼行而教成”者,庶民乏於财物,阙於礼义,教化不成。今以器服共之,即礼行而教成也。

译引用这些例子,是用来比喻丧礼器具的,并不是说庶人可以使用夷盘。文中说“素俎、黼豆”的,根据《士丧礼》,小敛时有素俎,大敛时有黼豆,两种笾没有黼饰。这里不说笾没有黼饰,是因为行文简略。说“黼共轴之类”的,根据《既夕礼》,士人早晨祭庙时用黼共轴来载柩,而庶人没有黼共轴。引用这个例子,也是用来比喻其义理。知道不是族内的大夫、士人可以使用夷盘、黼共轴的,是因为大夫自有俸禄爵位,不在共同供给的限制范围内,所以知道这是引用以比喻义理。不说棺椁,也是因为主人自己供给,所以《闾师》篇说“不种树的没有椁”。这三类,都是罚物所供给的。知道这一点,是因为根据《载师职》说“住宅不种草木的缴纳里布,田地不耕种的缴纳屋粟”。郑玄说:“用这些罚物来供给吉凶两种礼服及丧礼器具。”郑玄没说祭器,是因为行文简略,有祭器是可以推知的。郑玄知道必定使用罚物,不使用官物来制作,是因为这不是官府的事务,显然不使用官物是可以推知的。说“射器,是弓矢、侯、乏之类”的,根据《乡射》、《大射》都记载手持张开的弓,夹着四支箭,侯、乏在庭中。射礼结束后,命令弟子取箭放入干侯、乏中,用八只算器放在其中。士人则是鹿侯之类。说“之类”的,这类中可能还包含侯、乏等。说“因为州长有时在此党举行射礼”的,一个州管辖五个党,州长在春、秋两季在序学举行射礼,必定在其中一个党中,所以说有时在此党举行射礼。又说“宾器,是尊、俎、笙、瑟之类”的,根据《乡饮酒》,三年贡士的时候,举行饮酒之礼,就有酒尊、盛肉的俎,两人在堂上鼓瑟,笙乐在堂下进入,所以说尊、俎、笙、瑟。说“之类”的,还有笾、豆等。说“因为乡大夫有时在此州宴请贤能之人”的,一个乡管辖五个州,乡大夫举行乡饮酒礼的时候,必定在其中一个州内,这个州就共同供给,所以说有时在此州宴请贤能之人。说“吉器如同闾的祭器,凶器如同族的丧器”的,因为乡大夫汇集这四类器具,恐怕闾、族以下有变故不能自己供给,所以知道还是闾、族、党、州应当共同供给的。所以说吉器如同闾的祭器,凶器如同族的丧器。说“礼乐之器如同州、党的宾射之器”的,连州、党一起说,是因为州、党的射器、宾器这两者,都有礼器和乐器,所以州、党一起说。从射器以下,都是为国家举行礼仪,得以使用官物供给,不拿出民物。所以《酒正》说“凡是制作公酒的也这样”。注解说:“说的是乡射饮酒以公事制作酒的,也按照式法及酒材授予,让他们自己酿造。”酒材尚且得以使用公物,显然这些器具等也是出自官物是可以推知的,因为是为官府举行礼仪的缘故。说“上下相互补充”的,从比共同供给吉凶两种礼服,到州共同供给宾器以上,是下级的相互补充;乡共同供给吉凶礼乐之器,是上级的相互补充,所以说上下相互补充。说“礼仪施行而教化成就”的,庶民缺乏财物,缺失礼义,教化不能成就。现在用器具、服饰共同供给,于是礼仪施行而教化成就。

若国大比,则考教、察辞、稽器、展事,以诏诛赏。(考教,视贤能以知道艺与不。察辞,视吏言事知其情实不。展犹整具。)

  [疏]“若国”至“诛赏”

  ○释曰:“若国大比”者,谓三年大比之时,则乡师考教学之官,知其道艺进不。云“察辞”者,视官中之吏辞之虚实。云“稽器”者,谓考乡中礼、乐、兵器之等。云“展事”者,谓行事展省视之,知其善恶,诏告之在上。善者赏之,恶者诛之。

  ●卷十二

  乡大夫之职,各掌其乡之政教禁令。(郑司农云:“万二千五百家为乡。”)

  [疏]“乡大”至“禁令”

  ○释曰:六乡大夫各掌其乡之政令及十二教,与五禁号令皆掌之。

  ○注“郑司”至“为乡”

  ○释曰:案上文五州为乡,故知万二千五百家为乡。

  正月之吉,受教法于司徒,退而颁之于其乡吏,使各以教其所治,以考其德行,察其道艺。(其乡吏,州长以下。

  ○治,直吏反,下“考治”、下“治所”、“治处”同。行,下孟反,下及注“德行”之行、“六行”皆同。)

  [疏]“正月”至“道艺”

  ○释曰:言“正月之吉”者,谓建子之月,月朔之日。云“受法於司徒”者,谓若《大司徒职》十二教已下,其法皆受於司徒而来。云“退而颁之于其乡吏”者,谓已於司徒受得教法,遂分与州长已下至比长。云“使各以教其所治”者,亦谓州长已下至比长各教所治也。云“考其德行”者,谓乡大夫以乡三物教万民,遂考校其万民有六德六行之贤者。云“察其道艺”者,谓万民之中有六艺者,并拟宾之。

  ○注“其乡吏州长以下”

  ○释曰:以其比长以上至州长,皆属乡大夫,故知乡吏,州长以下至比长。

  以岁时登其夫家之众寡,辨其可任者。国中自七尺以及六十,野自六尺以及六十有五,皆征之。其舍者,国中贵者、贤者、能者、服公事者、老者、疾者皆舍。以岁时入其书。(登,成也,定也。国中,城郭中也。晚赋税而早免之,以其所居复多役少。野早赋税而晚免之,以其复少役多。郑司农云:“征之者,给公上事也。舍者,谓有复除舍不收役事也。贵者,谓若今宗室及关内侯皆复也。服公事者,谓若今吏有复除也。老者,谓若今八十、九十复羡卒也。疾者,谓若今癃不可事者复之。”玄谓入其书者,言於大司徒。

  ○复,音福,下同。)

  [疏]“以岁”至“其书”

  ○释曰:云“以岁时”者,谓岁之四时。登犹成也,定也。夫家谓男女。谓四时成定其男女多少。云“辨其可任”者,谓分辨其可任使者。云“国中自七尺以及六十”者,七尺谓年二十,知者,案《韩诗外传》“二十行役”,与此国中七尺同,则知七尺谓年二十。云“野自六尺以及六十有五”者,六尺谓年十五,故《论语》云“可以托六尺之孤”,郑注云:“六尺之孤,年十五已下。”彼六尺亦谓十五,郑言已下者,正谓十四已下亦可以寄托,非谓六尺可通十四已下。郑必知六尺年十五者,以其国中七尺为二十对六十,野云六尺对六十五,晚校五年,明知六尺与七尺早校五年,故以六尺为十五也。云“皆征之”者,所征税者,谓筑作、挽引、道渠之役及口率出钱。若田猎,五十则免,是以《祭义》云“五十不为甸徒”。若征伐,六十乃免,是以《王制》云“六十不与服戎”。彼二者并不辨国中及野外之别。云“其舍”者,谓不给繇役,则国中贵者已下是也。云“以岁时入其书”者,此上所云皆岁之四时,具作文书入於大司徒,故云岁时入其书也。

  ○注“登成也”至“司徒”

  ○释曰:云“登,成也,定也”者,以其夫家众寡若不作文书,则多少齿岁不定,若作文书,多少成定,故云“登,成也,定也”。云“国中,城郭中也”者,以其对野,故知国中是城郭中也。云“晚赋税而早免之”者,以其经云七尺及六十,对野中六尺至六十五,是其晚赋税而早免

译如果国家举行大比,就考核教学、审察言辞、核查器物、整理事务,以此宣告惩罚和奖赏。(考核教学,是观察贤能之人是否通晓道艺。审察言辞,是观察官吏陈述事情是否真实。展,即整备具足。)

[疏]“若国”至“诛赏”

○解释说:“若国大比”,是指三年大比的时候,乡师考核教学之官,了解其道艺是否有进步。说“察辞”,是观察官府中官吏言辞的虚实。说“稽器”,是指考核乡中礼器、乐器、兵器的等级。说“展事”,是指行事时巡视查看,了解其善恶,向上报告。善的给予奖赏,恶的给予惩罚。

●卷十二

乡大夫的职责,各自掌管其乡的政教禁令。(郑司农说:“一万二千五百家为一乡。”)

[疏]“乡大”至“禁令”

○解释说:六乡大夫各自掌管其乡的政令及十二教,以及五禁号令,都加以掌管。

○注“郑司”至“为乡”

○解释说:根据上文五州为一乡,所以知道一万二千五百家为一乡。

正月吉日,从司徒那里接受教法,退下后颁布给其乡的官吏,让他们各自教导所管辖的人,以考核他们的德行,审察他们的道艺。(其乡吏,指州长以下。

○治,音直吏,下文“考治”、下文“治所”、“治处”同。行,音下孟,下文及注“德行”的行、“六行”皆同。)

[疏]“正月”至“道艺”

○解释说:说“正月之吉”,是指建子之月,即农历十一月的初一。说“受法于司徒”,是指像《大司徒职》中十二教以下的法规,都是从司徒那里接受而来。说“退而颁之于其乡吏”,是指已经从司徒那里接受了教法,于是分发给州长以下直至比长。说“使各以教其所治”,也是指州长以下直至比长各自教导所管辖的人。说“考其德行”,是指乡大夫用乡三物教导万民,于是考核万民中有六德六行的贤者。说“察其道艺”,是指万民中有六艺的人,一并拟作宾客对待。

○注“其乡吏州长以下”

○解释说:因为比长以上至州长,都隶属于乡大夫,所以知道乡吏,是指州长以下至比长。

按时统计其夫家人口的多少,分辨其中可以服役的人。国都内从七尺(二十岁)到六十岁,野外从六尺(十五岁)到六十五岁,都征发服役。那些免除服役的,国都内贵族、贤者、能者、服公事者、老者、病者都免除。按时将文书上报。(登,即成,确定。国中,即城郭之中。晚征赋税而早免除,因为所居之地赋税多而役事少。野外早征赋税而晚免除,因为赋税少而役事多。郑司农说:“征发,是指供给公家事务。免除,是指有复除免除不收役事。贵族,是指像现在的宗室及关内侯都免除。服公事者,是指像现在的官吏有复除。老者,是指像现在的八十、九十岁免除羡卒。病者,是指像现在的癃病不能做事的人免除。”玄说入其书,是指向大司徒报告。

○复,音福,下同。)

[疏]“以岁”至“其书”

○解释说:说“以岁时”,是指一年的四季。登,即成,确定。夫家指男女。指四季确定其男女多少。说“辨其可任”,是指分辨其中可以任使者。说“国中自七尺以及六十”,七尺指二十岁,知道这一点,是根据《韩诗外传》“二十行役”,与此国中七尺相同,所以知道七尺指二十岁。说“野自六尺以及六十有五”,六尺指十五岁,所以《论语》说“可以托六尺之孤”,郑注说:“六尺之孤,年十五以下。”那六尺也指十五,郑说以下,正是指十四以下也可以寄托,并非指六尺可通十四以下。郑必定知道六尺是十五岁,因为国中七尺为二十对应六十,野外说六尺对应六十五,晚五年,明知六尺与七尺早五年,所以以六尺为十五。说“皆征之”,所征发的,是指筑作、挽引、开渠之役以及按口出钱。如果田猎,五十岁就免除,所以《祭义》说“五十不为甸徒”。如果征伐,六十岁才免除,所以《王制》说“六十不与服戎”。那两者都不区分国中及野外的差别。说“其舍”,是指不供给徭役,则国中贵族以下是。说“以岁时入其书”,这上面所说的都是岁之四季,写成文书上报大司徒,所以说岁时入其书。

○注“登成也”至“司徒”

○解释说:说“登,成也,定也”,因为夫家众寡如果不写成文书,则多少齿岁不定,如果写成文书,多少成定,所以说“登,成也,定也”。说“国中,城郭中也”,因为对野,所以知道国中是城郭中。说“晚赋税而早免之”,因为经文说七尺及六十,对野中六尺至六十五,是其晚赋税而早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