卷十四
公事而释也。云“旬,均也”者,《王制》既云“用民岁不过三日”,明不得为旬十日解之,故破从均。恐不平,故云均也。云“读如┿┿原隰之┿”者,彼《诗》┿┿是均田之意,故读从之。云“《易》坤为均,今书亦有作旬”者,彼《易》坤为地,地德均平,是以均为义。今书,今《易》书有作旬字者。旬与均,旬与均俱有均平之意,故引为证也。
译公事而释也。说“旬,均也”的原因,《王制》既然说“使用民力每年不超过三天”,显然不能解释为旬是十天,所以破除(“旬”为十天的说法)而从“均”义。担心(解释)不公平,所以说“均”义。说“读音如同‘原隰之均’的‘均’”的原因,那《诗经》中“均”是均平田地的意思,所以读音跟随它。说“《易经》中坤卦代表均,现在的书也有写作‘旬’的”的原因,那《易经》中坤卦代表大地,大地的德行均平,所以以“均”为义。今书,指现在的《易经》书中有写作“旬”字的。旬与均,旬与均都有均平的意思,所以引用作为证据。
凶札则无力政,无财赋。(无力政,恤其劳也。无财赋,恤其乏困也。财赋,九赋也。)
[疏]“凶札”至“财赋”
○释曰:凶谓年▯不孰,札谓天下疫病,作无此力征及财赋二事。此即《廪人》云“不能人二▯”之岁。
○注“无力”至“赋也”
○释曰:云“财赋,九赋也”者,此即《大宰》九赋,谓口率出泉。知赋中惟是九赋者,以下文有地守、地职,故此惟有九赋也。若然,上均地政不言均九赋,亦均之可知。
不收地守、地职,不均地政。(不收山泽及地税,亦不平计地税也。非凶札之岁当收税,乃均之耳。)三年大比,则大均。(有年无年,大平计之。若久不▯,则数或阙。)
[疏]注“有年”至“或阙”
○释曰:经既云大均,明知有年及无年,皆须大平均计之也。云“久不▯则数或阙”者,三年一阙,是其久。久不▯谓不大平计,则其中间不知其数。不知其数,则是数阙也。
师氏,掌以[A134]诏王。(告王以善道也。《文王世子》曰:“师也者,教之以事而谕诸德者也。”
○[A134],音美。)
[疏]“师氏”至“诏王”
○释曰:[A134],美也。师氏掌以前世美善之道,以诏告於王,庶王行其美道也。
○注“告王”至“者也”
○释曰:引《文王世子》者,彼是师氏教世子礼,引为诏王者,但诏王以道无文,彼教世子与教王同,故取以为证也。谕,晓也。诸,於也。彼谓教世子以君臣、父子、长幼之事,而晓之以德,今诏王亦晓之以德也。
以三德教国子:一曰至德,以为道本;二曰敏德,以为行本;三曰孝德,以知逆恶。教三行:一曰孝行,以亲父母;二曰友行,以尊贤良;三曰顺行,以事师长。(德行,内外之称。在心为德,施之为行。至德,中和之德,覆焘持载含容者也。孔子曰:“中庸之为德,其至矣乎。”敏德,仁义顺时者也。《说命》曰:“敬孙务时敏,厥▯乃来。”孝德,尊祖爱亲,守其所以生者也。孔子曰:“武王、周公,其达孝矣乎。夫孝者,善继人之志,善述人之事者也。”孝在三德之下、三行之上,德有广於孝,而行莫尊焉。国子,公卿大夫之子弟,师氏教之,而世子亦齿焉,学君臣、父子、长幼之道。
○行,下孟反,下及注同。知,音智。称,尺证反。焘,徒报反。说,音悦。孙,音逊。夫,音扶。)
[疏]“以三”至“师长”
○释曰:以此三德教国子,王大子已下至元士之▯子也。云“一曰至德,以为道本”者,至德谓至极之德,以为行道之本也。“二曰敏德,以为行本”者,谓敏达之德,以为行行之本也。“三曰孝德,以知逆恶”者,善父母为孝,以孝德之孝以事父母,则知逆恶不行也。此上三德皆在心而行不见,故郑云“在心为德”也。云“一曰孝行,以亲父母”者,行善事父母之行,则能亲父母。冬温夏冫青,昏定晨省,尽爱敬之事也。云“二曰友行,以尊贤良”者,此行施於外人,故尊事贤人良人有德行之士也。云“三曰顺行,以事师长”者,此亦施於外人,行逊顺之行,事受业之师及朋友之长也。
○注“德行”至“之道”
○释曰:云“德行,内外之称,在心为德,施之为行”者,案《礼记》云“耻有其德而无其行”,则德在内,行在外也。又见经至德敏德,道行为本,道行是施之於外之名。又孝德行知逆恶,亦是在外之事,则知三德皆在内,与外行为本。又三行云亲父母之等,故云施之为行也。云“至德,中和之德”者,案《礼记 中庸》云“致中和,天地位焉”,故知至德是中庸之德也。云“覆焘持载含容者也”者,此“至德”即《中庸》所云“至诚”,一也。彼说“至诚无息。不息则久,久则徵,徵则悠远,悠远则博厚,博厚则高明。博厚所以载物,高明所以覆物”。是至德若天地覆焘持载含容者也。云“孔子曰:中庸之为德,其至矣乎”者
译遇到灾荒疫病,就免除力役和财赋。(免除力役,是体恤百姓的劳苦;免除财赋,是体恤百姓的困乏。财赋,指九赋。)
[疏]“凶札”到“财赋”
○解释说:凶指年成不好,庄稼不熟;札指天下发生疫病。因此不征收力役和财赋这两项。这就是《廪人》篇所说的“不能每人征收二升”的年份。
○注“无力”到“赋也”
○解释说:说“财赋,是九赋”的,这就是《大宰》篇中的九赋,指按人口征收货币。知道赋税中只有九赋的,是因为下文提到了地守、地职,所以这里只说九赋。如果这样,上文说均平地税而不说均平九赋,但均平九赋也是显而易见的。
不征收地守、地职,不均平地政。(不征收山泽税和地税,也不公平地计算地税。不是灾荒年份应当收税,而是应当均平它。)三年进行一次大比选,就进行大均平。(无论丰年还是荒年,都要全面公平地计算。如果长期不进行全面均平,那么数额可能会有缺失。)
[疏]注“有年”到“或阙”
○解释说:经文既然说大均平,就知道无论是丰年还是荒年,都必须全面公平地计算。说“长期不全面均平,那么数额可能会有缺失”的,三年一次缺失,算是长期。长期不全面均平,指不进行全面公平计算,那么其中间年份的数额就不知道。不知道数额,就是数额缺失。
师氏,负责用美好的道理教导国王。(用善道告知国王。《文王世子》说:“所谓师,是用事务来教导,用德行来晓谕的。”
○[A134],音美。)
[疏]“师氏”到“诏王”
○解释说:[A134],美好。师氏负责用前世美好的道理,来告知国王,希望国王实行这些美好的道理。
○注“告王”到“者也”
○解释说:引用《文王世子》的,那里是师氏教导世子礼仪,引用作为教导国王的依据,是因为教导国王以道理没有明文记载,那里教导世子与教导国王相同,所以取来作为证据。谕,晓谕。诸,于。那里指用君臣、父子、长幼的事务来教导世子,并用德行来晓谕他,现在教导国王也是用德行来晓谕他。
用三种德行教导国子:一是至德,作为道的根本;二是敏德,作为行的根本;三是孝德,用来辨别逆恶。教导三种行为:一是孝行,用来亲近父母;二是友行,用来尊敬贤良;三是顺行,用来侍奉师长。(德行,是内外之称。在心中为德,施之于外为行。至德,是中和之德,覆盖承载含容万物。孔子说:“中庸作为德行,是最高的了。”敏德,是仁义顺时应时。《说命》说:“恭敬谦逊务求及时敏捷,他的福佑就会到来。”孝德,是尊崇祖先爱护亲人,守住生命的本源。孔子说:“武王、周公,可以说是大孝了。所谓孝,是善于继承先人的志向,善于叙述先人的事迹。”孝德在三德之下、三行之上,德行有广于孝的,而行为没有比孝更尊贵的。国子,是公卿大夫的子弟,师氏教导他们,而世子也按年龄次序参与,学习君臣、父子、长幼的道理。
○行,下孟反,下及注同。知,音智。称,尺证反。焘,徒报反。说,音悦。孙,音逊。夫,音扶。)
[疏]“以三”到“师长”
○解释说:用这三种德行教导国子,即从王大子以下到元士的子弟。说“一是至德,作为道的根本”的,至德指至极的德行,作为行道的根本。“二是敏德,作为行的根本”的,指敏达的德行,作为行行的根本。“三是孝德,用来辨别逆恶”的,善待父母为孝,用孝德的孝来侍奉父母,就知道逆恶不会发生。这三德都在心中而行为不显现,所以郑玄说“在心中为德”。说“一是孝行,用来亲近父母”的,行善事父母的行为,就能亲近父母。冬暖夏凉,早晚问安,尽到爱敬之事。说“二是友行,用来尊敬贤良”的,这种行为施于外人,所以尊敬侍奉贤人良人等有德行之士。说“三是顺行,用来侍奉师长”的,这也施于外人,行逊顺的行为,侍奉受业的老师及朋友中的长者。
○注“德行”到“之道”
○解释说:说“德行,是内外之称,在心中为德,施之于外为行”的,查《礼记》说“耻于有德而无行”,则德在内,行在外。又见经文至德敏德,道行为本,道行是施之于外的名称。又孝德行知逆恶,也是在外之事,则知道三德都在内,与外行为本。又三行说亲近父母等,所以说施之于外为行。说“至德,是中和之德”的,查《礼记·中庸》说“致中和,天地位焉”,所以知道至德是中庸之德。说“覆盖承载含容万物”的,这“至德”即《中庸》所说的“至诚”,是一回事。那里说“至诚无息。不息则久,久则徵,徵则悠远,悠远则博厚,博厚则高明。博厚所以载物,高明所以覆物”。是至德像天地一样覆盖承载含容万物。说“孔子说:中庸作为德行,是最高的了”的
,此是《论语 雍也》之文。引之者,证此至德与中庸之德为一之意。云“敏德,仁义顺时者也”者,人君施政,春夏行赏为仁,秋冬行罚为义,是仁义顺时敏疾为德者也。又引《说命》曰“敬逊务时敏,厥▯乃来”者,《尚书 说命》之篇,傅说告高宗以学问之事。孙,顺也。敏,疾也。厥,其也。为君之法,当恭敬顺道,务在顺时疾而行之,则其德之▯,乃从学而来。引之者,证仁义顺时之义也。云“孝德,尊祖爱亲,守其所以生者也”者,孝德不如上二德,直能善父母为孝,施德於亲而已,故云守其所以生者也。又引孔子曰“武王周公,其达孝矣乎”至“之事”,是《礼记 中庸》文,言二人通达行孝者也。云“夫孝者善继人之志、善述人之事”者,案《中庸》上文云“无忧者,其惟文王乎!父作之,子述之”,则善继人之志。据周公以武王时未大平,不得制礼作乐。周公摄政六年,大平,乃制作礼乐,为善继文王之志则《尚书》云“考朕昭子刑,乃单文祖德”是也。善述人之事者,据武王能述父以伐纣之事,则《尚书序》云“惟十有一年,武王伐殷”是也。云“孝在三德之下、三行之上,德有广於孝而行莫尊焉”者,欲见至德、敏德,五帝已上所行,直明在心为德而已,不见其行。孝德是三王已下所行,德行兼见之矣。故三德以孝德为下,故云德有广於孝。则至德、敏德,是二德广於孝德也。而行莫尊焉者,三行之中,孝行施於父母为上,顺行、友行施於外人为下,故云而行莫尊焉。莫,无也,无尊於事父母也。云“国子,公卿大夫之子弟”者,此经直言国子。案《礼记 王制》云:“春秋教以礼乐,冬夏教以诗书。”下文云:“王大子、王子、群书之太子、卿大夫元士之▯子皆造焉。”故知国子之中有卿大夫之子也。郑不言王大子及元士之▯子者,略言之,其实皆有也。《王制》惟言大子、▯子,不言弟,郑知兼有弟者,《大司乐》及此下文皆云“教国子弟”,连弟而言,故郑兼言弟也。云“师氏教之,而世子亦齿焉,学君臣、父子、长幼之道”者,此约《文王世子》文也。案彼云:“行一物而三善皆得者,惟世子而已,其齿於学之谓也。故世子齿於学,国人观之曰:‘将君我而与我齿让,何也?’曰:‘有父在,则礼然。’然而众知父子之道矣。其二曰:‘将君我而与我齿让,何也?’曰:‘有君在,则礼然。’然而众著於君臣之义矣。”其三曰:‘将君我而与我齿让,何也?’曰:‘长长也。’然而众知长幼之节矣。”是世子与国人学生齿焉之事。案此经有至德、敏德、孝德,《老子》亦有三等之德。案《老子 道经》云“道可道,非常道”。河上公云:“谓经术政教之道,非自然长生之道。常道当以无为养神,无事安民,含光藏曜,灭迹匿端,不可称以道。”又案《德经》云“上德不德,凡以有德”。河上公注云:“上德,大古无名号之君,德有无上,故言上德。不德,言不以德教民,因循自然,其德不见,故言不德,是以有德者也。”又云“下德不失德,是以无德”,注云:“下德谓号谥之君,德不及上德,故言不失德。以其德见,其功称,是以谓之无德。”又云“失道而後德,失德而後仁,失仁而後义,失义而後礼”。注云:“道衰德化,德衰而仁爱见,仁衰而忿争明,义衰而聘行玉帛。”又案《握河纪》,尧曰“皇道帝德,非朕所专”。又《中候义》明云“洞五九,礼阏邮”。注云:“阏,止。邮,过。言五帝後洞三王之世,其治各九百岁,当以礼止过也”。案此诸文言之,此至德覆焘持载含容之德同於天地,与《老子》“常道”及“上德不德”为一物,皆是燧皇已上无名号之君所行,故河上公云“上德,无名号之君所行也”。此敏德则《老子》云“可道”之道“非常道”、“下德不失德”之德,亦一也。故河上公云“政教经术,有名号之君所行”。以其三皇五帝为政,皆须仁义顺时,故郑云敏德,仁义顺时也。若
译这是《论语·雍也》中的文句。引用它,是为了证明这种至德与中庸之德是同一回事。说“敏德,是仁义顺应时势的德行”,是指君主施政,春夏施行赏赐为仁,秋冬施行刑罚为义,这就是仁义顺应时势、敏捷迅速而形成的德行。又引用《说命》说“恭敬谦逊,务必顺应时势敏捷行事,那德行才能到来”,这是《尚书·说命》篇的内容,傅说向高宗讲述学问之事。逊,就是顺。敏,就是疾速。厥,就是其。作为君主的法则,应当恭敬顺从大道,务必顺应时势并迅速施行,那么他的德行,便从学习中而来。引用它,是为了证明仁义顺应时势的意义。说“孝德,是尊崇祖先、爱护亲人,守护那使自己得以出生的根本”,是指孝德不如上面两种德行,只是能够善待父母为孝,将德行施于亲人罢了,所以说守护那使自己得以出生的根本。又引用孔子说“武王和周公,大概是通达孝道的人吧”直到“之事”,这是《礼记·中庸》的文句,是说这两人通达地践行孝道。说“所谓孝,就是善于继承前人的志向,善于记述前人的事业”,查考《中庸》上文说“没有忧患的,大概只有文王吧!父亲创立基业,儿子记述发扬”,这就是善于继承前人的志向。依据周公,因为武王时天下尚未太平,不能制礼作乐。周公摄政六年,天下太平,于是制作礼乐,这是善于继承文王的志向,所以《尚书》说“考察我显明的子嗣法度,于是单独发扬文王的祖德”。善于记述前人的事业,依据武王能够记述父亲讨伐商纣的事业,所以《尚书序》说“十一年,武王讨伐殷商”。说“孝德在三德之下、三行之上,德行有比孝更广泛的,而行为没有比孝更尊贵的”,是想表明至德、敏德,是五帝以上所践行的,只是阐明在心中为德罢了,看不到其外在行为。孝德是三王以下所践行的,德行和行为都显现出来了。所以三德中以孝德为下,所以说德行有比孝更广泛的。那么至德、敏德,是这两种德行比孝德更广泛。而说行为没有比孝更尊贵的,是在三行之中,孝行施于父母为最上,顺行、友行施于外人为下,所以说而行为没有比孝更尊贵的。莫,就是无,没有比侍奉父母更尊贵的了。说“国子,是公卿大夫的子弟”,此经只说国子。查考《礼记·王制》说:“春秋两季教导礼乐,冬夏两季教导诗书。”下文说:“王的太子、王子、群臣的太子、卿大夫元士的嫡子都去那里学习。”所以知道国子之中有卿大夫的子弟。郑玄不说王的太子及元士的嫡子,是简略的说法,其实都有。《王制》只说太子、嫡子,不说弟弟,郑玄知道兼有弟弟的,是因为《大司乐》及此下文都说“教导国子弟”,连着弟弟来说,所以郑玄也兼说弟弟。说“师氏教导他们,而世子也按年龄排序在其中,学习君臣、父子、长幼的道理”,这是概括《文王世子》的文句。查考那里说:“实行一件事而三种善德都得到的,只有世子而已,这就是他在学校按年龄排序的意思。所以世子在学校按年龄排序,国人观看后说:‘他将要做我们的君主却与我们按年龄谦让,为什么呢?’回答说:‘因为有父亲在,礼制就是这样。’于是众人知道了父子的道理。第二种情况说:‘他将要做我们的君主却与我们按年龄谦让,为什么呢?’回答说:‘因为有君主在,礼制就是这样。’于是众人明白了君臣的大义。’第三种情况说:‘他将要做我们的君主却与我们按年龄谦让,为什么呢?’回答说:‘尊重年长的人。’于是众人知道了长幼的节度。”这是世子与国人学生按年龄排序的事情。查考此经有至德、敏德、孝德,《老子》也有三等之德。查考《老子·道经》说“道可道,非常道”。河上公说:“指经术政教之道,不是自然长生之道。常道应当以无为养神,无事安民,含光藏曜,灭迹匿端,不能用道来称述。”又查考《德经》说“上德不德,是以有德”。河上公注说:“上德,是太古无名号的君主,德行无上,所以说上德。不德,是说不用德行教化百姓,因循自然,其德行不显现,所以说是不德,因此是有德的人。”又说“下德不失德,是以无德”,注说:“下德是指有号谥的君主,德行不及上德,所以说是不失德。因为其德行显现,其功绩被称颂,所以说是无德。”又说“失道而后德,失德而后仁,失仁而后义,失义而后礼”。注说:“道衰微则德化显现,德衰微则仁爱显现,仁衰微则忿争明显,义衰微则聘问行玉帛。”又查考《握河纪》,尧说“皇道帝德,不是我所能独专的”。又《中候义》明确说“洞五九,礼阏邮”。注说:“阏,止。邮,过。说五帝之后洞穿三王之世,其治理各九百岁,应当用礼来制止过失。”查考这些文句来说,此至德覆盖承载包容的德行同于天地,与《老子》的“常道”及“上德不德”是同一事物,都是燧皇以上无名号的君主所践行的,所以河上公说“上德,是无名号的君主所践行的”。此敏德则与《老子》说的“可道”之道“非常道”、“下德不失德”之德,也是一样的。所以河上公说“政教经术,是有名号的君主所践行的”。因为三皇五帝为政,都需要仁义顺应时势,所以郑玄说敏德就是仁义顺应时势。如果
然,《老子》云“失道而有德,失德而有仁”者,是三皇行可道之道。五帝行下德不失德之德,即尧云“皇道帝德”亦谓此道德,於此经同为敏德也,其三王同行孝德耳。其《老子》又云:“失德而有仁,失仁而有义,失义而有礼。”礼专据三王之时,故云洞五九,礼阏邮。若然,仁义在礼前德後,则五帝与三王俱有仁义,故《礼记》云:“尧、舜率天下以仁而民从之。”又云:“禹立三年,百姓以仁遂焉。”是以仁义关在五帝三王之间者也。若然,《礼记》云:“生乎今之世,反古之道。”谓不行今之法,全行古之道,故非之也。
译然而,《老子》说“失去道而有了德,失去德而有了仁”,这是指三皇施行的是可以言说的道。五帝施行的是下德但不失德的德,也就是尧所说的“皇道帝德”,指的也是这种道德,在这部经书中都称为敏德,而三王则共同施行孝德罢了。《老子》又说:“失去德而有了仁,失去仁而有了义,失去义而有了礼。”礼专门对应三王的时代,所以说“洞五九,礼阏邮”。如果这样,仁义处于礼之前、德之后,那么五帝和三王都具备仁义,所以《礼记》说:“尧、舜率领天下以仁德,百姓便顺从他们。”又说:“禹即位三年,百姓因仁德而安遂。”因此,仁义是贯穿于五帝与三王之间的。如果这样,《礼记》说:“生活在当今之世,却反行古代之道。”意思是不施行当今的法度,完全施行古代的道,所以对此加以非议。
居虎门之左,司王朝。(虎门,路寝门也。王日视朝於路寝门外,画虎焉以明勇猛,於守宜也。司犹察也,察王之视朝,若有善道可行者,则当前以诏王。
○朝,直遥反,注及下皆同。)
[疏]“居虎”至“王朝”
○释曰:言师氏之官既知三德三行,故居路门之左画虎之处,司察王朝,若有善事可行者,则前告王,有所改为也。
○注“虎门”至“诏王”
○释曰:郑知虎门是路寝门者,其路寝庭朝及库门外之朝,非常朝之处,司士所掌路门外是常朝,日所朝之所。经云“司王朝”,明据此朝,故郑以路寝门外解之。此即上文“以美诏王”之义也。
掌国中失之事,以教国子弟,(教之者,使识旧事也。中,中礼者也。失,失礼者也。故书“中”为“得”,杜子春云:“当为得,记君得失,若《春秋》是也。”
○中,郑丁仲反,注“中”、“中礼者”同,杜音得。)
[疏]“掌国”至“子弟”
○释曰:以其师氏知德行,识其善恶得失,故掌国家中礼、失礼之事,以教国之子弟。国之子弟即王大子已下,言弟,即王庶子。以其诸侯已下皆以▯子入国学,庶子不入,故知也。
○注“教之”至“是也”
○释曰:云“教之使识旧事也”者,即中失之事是也。云“中,中礼也”,又引子春之义,从古书中为得,得谓得礼者,中与得俱合於义,故两从之。言“若《春秋》”者,《玉藻》云:“动则左史书之,言则右史书之。”是记君得失之事,故云若《春秋》也。此《春秋》即鲁史是也,谓记君之事也。
凡国之贵游子弟学焉。(贵游子弟,王公之子弟。游,无官司者。杜子春云:“游当为犹,言虽贵犹学。”)
[疏]“凡国”至“学焉”
○释曰:言“凡国之贵游子弟”,即上国之子弟。言游者,以其未仕而在学,游暇习业。
○注“贵游”至“犹学”
○释曰:云“王公之子弟”者,此即《王制》云:“王大子、王子、群后之大子、卿大夫元士之▯子。”公即三公群后。卿大夫元士之子略言之也。云“游,无官司者”,官司则事繁,不得为游,故郑以无官司解之。郑既以游为无官司,又引子春“游当为犹,言虽贵犹学”者,亦义得两通,故引之在下也。
凡祭祀、宾客、会同、丧纪、军旅,王举则从。(举犹行也。故书“举”为“与”,杜子春云:“当为与,谓王与会同丧纪之事。”
○从,才用反。与,音预,下同。)
[疏]“凡祭”至“则从”
○释曰:祭祀则郊庙及山川社稷总是也。宾客谓诸侯及卿大夫来朝聘,或在朝,或在庙。会同亦或在畿内,或在畿外。军旅谓出畿外征伐。王举者,举,行也。此数事,王行之时师氏则从,以王所在,皆须诏王以美道故也。
○注“举犹”至“之事”
○释曰:既训举为行,又引子春从故书为与者,亦义得两通,故亦引之在下也。
听治亦如之。(谓王举於野外以听朝。
○治,直吏反,下同。)
[疏]“听治亦如之”
○释曰:即上数事,王所在皆有朝以听治之,故从王。亦如上虎门之左同,故云“亦如之”。
使其属帅四夷之隶,各以其兵服守王之门外,且跸。(兵服,旃布、弓隶不同也。门外,中门之外。跸,止行人不得迫王宫也。故书“隶”或作“肆”,郑司农云:“读为隶。”
○跸,音毕。)
[疏]“使其”至“且跸”
○释曰:云“使其属”者,属即《序官》师氏中大夫之下有属官上士二人,并有府史胥徒之等。使此人帅四夷之隶,若《秋官》蛮隶之等,各使四夷隶以其本国之兵器及其服,以守王之门外以卫王,并使跸止行人,故云且跸也。
○注“兵服”至“为隶”
○释曰:云“兵服,旃布及弓剑”者,东方、南方,其服布,其兵剑;西方、北方,其服旃,其兵弓矢。云“门外,中门之外”者,案阍人掌中门之
译居住在虎门的左侧,负责监察王在朝堂上的活动。(虎门,是路寝的门。王每天在路寝门外视朝,门上画着虎以显示勇猛,这适合守卫的职责。司,就是察的意思,即监察王视朝的情况,如果有可行的善道,就应当上前告知王。
○朝,音直遥,注及下文皆同。)
[疏]“居虎”至“王朝”
○解释说:说师氏这个官职既然通晓三德三行,所以居住在路门左侧画虎的地方,监察王在朝堂上的活动,如果有可行的善事,就上前告知王,以便有所改正。
○注“虎门”至“诏王”
○解释说:郑玄知道虎门是路寝门,是因为路寝庭的朝会和库门外的朝会,都不是日常朝会的地方,司士所掌管的路门外才是日常朝会的地方,是王每天朝会的地方。经文说“司王朝”,显然是指这个朝会,所以郑玄用路寝门外来解释。这就是上文“以美诏王”的意思。
掌管国家中合乎礼制和违背礼制的事情,用来教育国家的子弟。(教育他们,是让他们知晓旧事。中,是合乎礼制的意思。失,是违背礼制的意思。古本“中”写作“得”,杜子春说:“应当是得,记录君王的得失,就像《春秋》那样。”
○中,郑读作丁仲,注“中”、“中礼者”同,杜读作得。)
[疏]“掌国”至“子弟”
○解释说:因为师氏通晓德行,能识别善恶得失,所以掌管国家中合乎礼制和违背礼制的事情,用来教育国家的子弟。国家的子弟即王的大太子以下的人,说弟,就是王的庶子。因为诸侯以下都让嫡子进入国学,庶子不进入,所以知道这一点。
○注“教之”至“是也”
○解释说:说“教育他们让他们知晓旧事”,指的就是中失之事。说“中,是合乎礼制”,又引用子春的意思,从古本中写作得,得指合乎礼制,中与得都合乎义理,所以两者都采纳。说“像《春秋》那样”,《玉藻》说:“行动则左史记录,言语则右史记录。”这是记录君王的得失之事,所以说像《春秋》。这《春秋》就是鲁国的史书,指记录君王之事。
凡是国家的贵族子弟都在这里学习。(贵族子弟,是王公的子弟。游,是没有官职的人。杜子春说:“游应当是犹,说虽然尊贵仍然学习。”)
[疏]“凡国”至“学焉”
○解释说:说“凡是国家的贵族子弟”,就是上文说的国家的子弟。说游,是因为他们尚未做官而在学校,闲暇时学习学业。
○注“贵游”至“犹学”
○解释说:说“王公的子弟”,这就是《王制》说的:“王的大太子、王子、群后的大太子、卿大夫元士的嫡子。”公就是三公群后。卿大夫元士的子弟是简略说的。说“游,是没有官职的人”,官职则事务繁杂,不能称为游,所以郑玄用没有官职来解释。郑玄既然把游解释为没有官职,又引用子春“游应当是犹,说虽然尊贵仍然学习”,也是义理两通,所以引用在下面。
凡是祭祀、宾客、会同、丧纪、军旅,王出行就跟随。(举,就是行的意思。古本“举”写作“与”,杜子春说:“应当是与,指王参与会同丧纪之事。”
○从,音才用。与,音预,下文同。)
[疏]“凡祭”至“则从”
○解释说:祭祀包括郊庙及山川社稷等。宾客指诸侯及卿大夫来朝聘,或在朝堂,或在庙堂。会同也在畿内或畿外。军旅指出征畿外征伐。王举,举,就是行。这几件事,王出行时师氏就跟随,因为王所在的地方,都需要用美好的道理告知王。
○注“举犹”至“之事”
○解释说:既然训举为行,又引用子春从古本为与,也是义理两通,所以也引用在下面。
听治也如此。(指王在野外出行以听朝。
○治,音直吏,下文同。)
[疏]“听治亦如之”
○解释说:即上文几件事,王所在的地方都有朝会以听治,所以跟随王。也如同上文虎门之左一样,所以说“亦如之”。
让他的属官率领四夷的隶人,各自拿着他们的兵器穿着他们的服饰守卫在王宫门外,并且清道止行。(兵服,指旃布、弓剑等不同。门外,是中门之外。跸,是阻止行人不得靠近王宫。古本“隶”有的写作“肆”,郑司农说:“读作隶。”
○跸,音毕。)
[疏]“使其”至“且跸”
○解释说:说“使其属”,属就是《序官》师氏中大夫之下有属官上士二人,并有府史胥徒等。让这些人率领四夷的隶人,像《秋官》蛮隶等,各自让四夷隶人拿着本国的兵器及服饰,来守卫王宫门外以保卫王,并让清道止行行人,所以说且跸。
○注“兵服”至“为隶”
○解释说:说“兵服,旃布及弓剑”,东方、南方,他们的服饰是布,兵器是剑;西方、北方,他们的服饰是旃,兵器是弓矢。说“门外,中门之外”,按阍人掌管中门之
禁,则中门内也,人不得入,明在中门之外。
朝在野外,则守内列。(内列,蕃营之在内者也。其属亦帅四夷之隶守之,如守王宫。)
译禁,就是中门以内,人不得进入,这就表明它在中门之外。
如果朝会在野外举行,就守卫内列。(内列,就是位于内部的蕃营。它的属官也率领四方夷人的隶卒来守卫,就像守卫王宫一样。)
[疏]“朝在”至“内列”
○释曰:云“朝在野外”,即上文“听治”是也。
○注“内列”至“王宫”
○释曰:云“内列,蕃营之在内”者,言蕃营之在内,谓若《司戈盾》云“及舍,设蕃盾”者也。案:《司隶职》云“守野舍之厉禁”,上文云“使其属帅四夷之隶”,则二处皆帅四夷隶守之,故云“其属亦帅四夷之隶守之,如守王宫”也。
保氏,掌谏王恶。(谏者,以礼义正之。《文王世子》曰:“保也者,慎其身以辅翼之,而归诸道者也。”)
[疏]“保氏掌谏王恶”
○释曰:“掌谏王恶”者,师氏掌三德、三行,以美道诏王;保氏以师氏之德行审喻王,王有恶则谏之,故云掌谏王恶。
○注“谏者”至“者也”
○释曰:云“谏者以礼义正之”者,君臣主义,故知谏者以礼义谏正王也。引《文王世子》者,彼亦是教世子法,以教世子法保护王身同,故引之。以其保者是保安之义,故使王谨慎其身而归於道。
而养国子以道,乃教之六艺:一曰五礼,二曰六乐,三曰五射,四曰五驭,五曰六书,六曰九数;乃教之六仪:一曰祭祀之容,二曰宾客之容,三曰朝廷之容,四曰丧纪之容,五曰军旅之容,六曰车马之容。(养国子以道者,以师氏之德行审谕之,而後教之以艺仪也。五礼,吉、凶、宾、军、嘉也。六乐,《云门》、《大咸》、《大韶》、《大夏》、《大▯》、《大武》也。郑司农云:“五射,白矢、参连、剡注、襄尺、井仪也。五驭,鸣和鸾、逐水曲、过君表、舞交衢、逐禽左。六书,象形、会意、转注、处事、假借、谐声也。九数,方田、粟米、差分、少广、商功、均输、方程、赢不足、旁要。今有重差、夕桀、句股也。祭祀之容,穆穆皇皇。宾客之容,严恪矜庄。朝廷之容,济济跄跄。丧纪之容,涕涕翔翔。军旅之容,阚阚仰仰。车马之容,颠颠堂堂。”玄谓祭祀之容,齐齐皇皇。宾客之容,穆穆皇皇。朝廷之容,济济翔翔。丧纪之容,累累颠颠。军旅之容,暨暨讠各讠各。车马之容,匪匪翼翼。
○驭,音御。德行,下孟反,下文及注同。剡,羊甚反。注,之树反,下同。襄,音让,本作让,诸音非。差,初佳反,又初宜反,下同。重,直龙反。夕桀,音的,沈祥易反,此二字非郑注。严,如字,又音俨。济,子礼反。跄,七良反。阚,呼槛反。仰,本又作▯,五刚反。济皇,上子礼反,又音齐;下于况反,又音往。累颠,上律悲反;下音田,又如字。暨,其器反。讠各,五格反。匪,芳非反。)
[疏]“而养”至“教之”
○释曰:此道即上《师氏》三德、三行,故郑云“以师氏之德行审喻之,乃教之六艺”已下。此乃保氏所专教也。
○注“养国”至“翼翼”
○释曰:案《文王世子》云:“大传审父子、君臣之道以示之,少傅奉世子以观大傅之德行而审喻之。师也者,教之以事而喻诸德者也;保也者,慎其身以辅翼之而归诸道者也。”不云保氏以师氏之德行审喻之者,郑以义约之。少傅既以大傅之德审喻之,明保氏亦以师氏之德行审喻之可知,故郑言之耳。云“五礼,吉凶宾军嘉”,《大宗伯》文。“六乐《云门》”已下,《大司乐》文。先郑云“五射白矢”已下,无正文,或先郑别有所见,或以义而言之。云白矢者,矢在侯而贯侯过,见其镞白。云参连者,前放一矢,後三矢连续而去也。云剡注者,谓羽头高镞低而去,剡剡然。云襄尺者,臣与君射,不与君并立,襄君一尺而退。云井仪者,四矢贯侯,如井之容仪也。云五驭者,驭车有五种。云鸣和鸾者,和在式,鸾在衡。案《韩诗》云:“升车则马动,马动则鸾鸣,鸾鸣则和应。”先郑依此而言。云逐水曲者,无正文,先郑以意而言,谓御车随逐水势之屈曲而不坠水也。云过君表者,谓若《毛传》云:“褐缠旃以为门,裘缠质以为▯▯,间容握,驱而入,{▯车}则不得入。”《
译[疏]“朝在”至“内列”
○解释曰:所谓“朝在野外”,就是上文所说的“听治”之处。
○注“内列”至“王宫”
○解释曰:所谓“内列,是藩营之中”者,是说藩营之中,就像《司戈盾》所说“军队驻扎时,设置藩盾”那样。查考:《司隶职》说“守卫野外营地的严厉禁令”,上文说“让他的属员率领四方夷族的隶人”,那么这两处都是率领四方夷族的隶人来守卫,所以说“他的属员也率领四方夷族的隶人来守卫,就像守卫王宫一样”。
保氏,掌管规劝君王的过失。(规劝,是用礼义来匡正。《文王世子》说:“保,是谨慎自身以辅佐君王,使君王归于正道的人。”)
[疏]“保氏掌谏王恶”
○解释曰:“掌谏王恶”者,师氏掌管三德、三行,用美好的道理教导君王;保氏用师氏的德行审慎地开导君王,君王有过失就规劝他,所以说掌管规劝君王的过失。
○注“谏者”至“者也”
○解释曰:所谓“规劝是用礼义来匡正”者,君臣之间以义相合,所以知道规劝是用礼义来匡正君王。引用《文王世子》者,那里也是教导太子的方法,因为教导太子的方法与保护君王身体相同,所以引用它。因为保是保安的意思,所以使君王谨慎自身而归于正道。
而用正道养育国子,于是教他们六艺:一是五礼,二是六乐,三是五射,四是五驭,五是六书,六是九数;于是教他们六仪:一是祭祀时的仪容,二是接待宾客时的仪容,三是朝廷上的仪容,四是丧礼时的仪容,五是军旅时的仪容,六是车马时的仪容。(用正道养育国子者,是用师氏的德行审慎地开导他们,然后教给他们技艺和仪容。五礼,是吉、凶、宾、军、嘉。六乐,是《云门》、《大咸》、《大韶》、《大夏》、《大濩》、《大武》。郑司农说:“五射,是白矢、参连、剡注、襄尺、井仪。五驭,是鸣和鸾、逐水曲、过君表、舞交衢、逐禽左。六书,是象形、会意、转注、处事、假借、谐声。九数,是方田、粟米、差分、少广、商功、均输、方程、赢不足、旁要。现在有重差、夕桀、句股。”祭祀时的仪容,庄重肃穆。宾客时的仪容,严肃恭敬。朝廷上的仪容,整齐有序。丧礼时的仪容,悲伤哀痛。军旅时的仪容,威武昂扬。车马时的仪容,稳健大方。”郑玄认为祭祀时的仪容,整齐庄重。宾客时的仪容,庄重肃穆。朝廷上的仪容,整齐有序。丧礼时的仪容,连绵不断。军旅时的仪容,威武严厉。车马时的仪容,谨慎小心。
○驭,音御。德行,下孟反,下文及注同。剡,羊甚反。注,之树反,下同。襄,音让,本作让,诸音非。差,初佳反,又初宜反,下同。重,直龙反。夕桀,音的,沈祥易反,此二字非郑注。严,如字,又音俨。济,子礼反。跄,七良反。阚,呼槛反。仰,本又作〇,五刚反。济皇,上子礼反,又音齐;下于况反,又音往。累颠,上律悲反;下音田,又如字。暨,其器反。讠各,五格反。匪,芳非反。)
[疏]“而养”至“教之”
○解释曰:此道即上文《师氏》的三德、三行,所以郑玄说“用师氏的德行审慎地开导他们,然后教他们六艺”以下。这是保氏专门教导的内容。
○注“养国”至“翼翼”
○解释曰:查考《文王世子》说:“大傅审慎地阐明父子、君臣的道理来展示给他们,少傅奉太子去观察大傅的德行而审慎地开导他。师,是用事务来教导并使之明白德行的人;保,是谨慎自身以辅佐君王而使之归于正道的人。”没有说保氏用师氏的德行审慎地开导他们者,郑玄是用义理来概括的。少傅既已用大傅的德行审慎地开导太子,明显保氏也用师氏的德行审慎地开导国子是可以知道的,所以郑玄这样说。所谓“五礼,吉凶宾军嘉”,是《大宗伯》的原文。“六乐《云门》”以下,是《大司乐》的原文。先郑说“五射白矢”以下,没有正文,或许先郑另有见解,或是根据义理来说的。所谓白矢者,箭射中靶子并穿透,露出白色的箭镞。所谓参连者,先射出一箭,后面三箭连续射出。所谓剡注者,是说箭羽高而箭镞低地射出,剡剡然的样子。所谓襄尺者,臣子与君王射箭,不与君王并立,退后君王一尺。所谓井仪者,四支箭射中靶子,像井字的形状。所谓五驭者,驾车有五种技艺。所谓鸣和鸾者,和在车轼上,鸾在车衡上。查考《韩诗》说:“上车则马动,马动则鸾鸣,鸾鸣则和应。”先郑依据此来说。所谓逐水曲者,没有正文,先郑凭意推测,是说驾车跟随水势的曲折而不坠入水中。所谓过君表者,是说像《毛传》所说:“用褐布缠绕毡子做成门,用皮裘缠绕质木做成〇〇,中间容得下一握,驱马进入,{〇车}则不得进入。”《
▯梁》亦云“艾兰以为防,置旃以为辕门,以葛覆质以为{执木},流旁握,御{▯车}者不得入”。是其过君表即褐缠旃是也。云舞交衢者,衢,道也,谓御车在交道,车旋应於舞节。云逐禽左者,谓御驱逆之车,逆驱禽兽使左,当人君以射之,人君自左射。故《毛传》云:“故自左膘而射之,达于右▯禺,为上杀。”又《礼记》云“佐车止,则百姓田猎”是也。云六书象形之等,皆依许氏《说文》。云象形者,日月之类是也,象日月形体而为之。云会意者,武信之类是也,人言为信,止戈为武,会合人意,故云会意也。云转注者,考老之类是也,建类一首,文意相受,左右相注,故名转注。云处事者,上下之类是也,人在一上为上,人在一下为下,各有其处,事得其宜,故名处事也。云假借者,令长之类是也,一字两用,故名假借也。六曰云谐声者,即形声,一也,江河之类是也,皆以水为形,以工可为声。但书有六体,形声实多,若江河之类是左形右声,鸠鸽之类是右形左声,草藻之类是上形下声,婆娑之类是上声下形疲▯国之类是外形内声,阙▯衡衔之类是外声内形,此声形之等有六也。依郑义,案《孝经纬 援神契》,三皇无文,则五帝已下始有文字,故说者多以苍颉为黄帝史,而造文字起在黄帝,於後滋益而多者也。云九数者,方田已下,皆依《九章算术》而言。云“今有重差、夕桀、句股也”者,此汉法增之。马氏注以为今有重差、夕桀,夕桀亦是算术之名,与郑异。案今《九章》以句股替旁要,则旁要,句股之类也。云“祭祀之容穆穆皇皇”至“堂堂”者,皆是先郑以意所释,不依经典,故後郑不从。後郑云“祭祀之容齐齐皇皇,宾客之容穆穆皇皇,朝廷之容济济翔翔”,已上皆《礼记 少仪》文;“丧纪之容累累颠颠,军旅之容暨暨讠各讠各”,《礼记 玉藻》之文;“车马之容匪匪翼翼”,亦《少仪》文。故郑《少仪》注还引此六仪以证彼也。
译《梁》也说:“用艾兰作为屏障,挂起毡幕作为辕门,用葛草覆盖箭靶作为执木,旁边握着缰绳,驾驭战车的人不得进入。”这就是说越过君主的表门就用褐布缠绕毡幕的意思。所谓“舞交衢”,衢是道路,意思是驾车在十字路口,车子的旋转应合着舞蹈的节奏。所谓“逐禽左”,意思是驾驭驱赶野兽的车,逆向驱赶野兽使其向左,以便君主射杀,君主从左边射杀。所以《毛传》说:“因此从左边射中野兽,箭矢贯穿到右边,称为上杀。”又《礼记》说“佐车停止,百姓就可以田猎”,就是这个意思。所谓六书中的象形等,都依据许慎的《说文解字》。所谓象形,就是日、月之类,是模拟日月的形体而造的字。所谓会意,就是武、信之类,人言为信,止戈为武,会合人的意思,所以叫会意。所谓转注,就是考、老之类,建立同类归于一首,文意互相承受,左右互相注释,所以叫转注。所谓处事,就是上、下之类,人在一之上为上,人在一之下为下,各有其位置,事情得其适宜,所以叫处事。所谓假借,就是令、长之类,一个字有两种用法,所以叫假借。第六种叫谐声,也就是形声,是一回事,江、河之类就是,都以水为形旁,以工、可为声旁。只是汉字有六种形体,形声字实际上很多,像江、河之类是左形右声,鸠、鸽之类是右形左声,草、藻之类是上形下声,婆、娑之类是上声下形,国之类是外形内声,衡、衔之类是外声内形,这声形的位置关系共有六种。依据郑玄的义理,考察《孝经纬·援神契》,三皇没有文字,那么五帝以下才开始有文字,所以解说的人多认为苍颉是黄帝的史官,而创造文字始于黄帝,后来逐渐增多。所谓九数,方田以下,都依据《九章算术》来说。所谓“今有重差、夕桀、句股”,这是汉代增加的内容。马融注认为今有重差、夕桀,夕桀也是算术的名称,与郑玄不同。考察现在《九章算术》用句股代替旁要,那么旁要就是句股之类。所谓“祭祀之容穆穆皇皇”到“堂堂”,都是先郑根据意思解释的,不依据经典,所以后郑不采纳。后郑说“祭祀之容齐齐皇皇,宾客之容穆穆皇皇,朝廷之容济济翔翔”,以上都是《礼记·少仪》的文字;“丧纪之容累累颠颠,军旅之容暨暨讠各讠各”,是《礼记·玉藻》的文字;“车马之容匪匪翼翼”,也是《少仪》的文字。所以郑玄在《少仪》的注中还引用这六仪来证明那里。
凡祭祀、宾客、会同、丧纪、军旅,王举则从。听治亦如之。使其属守王闱。(闱,宫中之巷门。
○闱,音韦。)
[疏]“凡祭”至“王闱”
○释曰:言“亦如之”已上,与师氏同从王之事。其属守王闱者,亦谓在国,其师氏守中门外,此保氏守王闱门。
司谏,掌纠万民之德而劝之朋友,正其行而强之道艺,巡问而观察之,以时书其德行道艺,辨其能而可任於国事者。(朋友,相切磋以善道也。强犹劝也。《学记》曰:“强而弗抑则易。”巡问,行问民间也。可任於国事,任吏职。
○强,其丈反,注同。易,以豉反。)
[疏]“司谏”至“事者”
○释曰:“以时书其德行道艺”者,此万民时所习,即《大司徒》所云:“以乡三物教万民,一曰六德,知仁圣义忠和;二曰六行,孝友睦姻任恤。”此德行也。彼又云:“三曰六艺,礼乐射御书数。”即此道艺也。云“辨其能而可任於国事”者,案《乡大夫职》云“兴贤者能者”,贤谓德行,能谓道艺。彼则贤能俱兴,此直云办其能可任於国事,不言贤者,既办其能,则贤者自然亦办而举之可知也。
○注“朋友”至“吏职”
○释曰:案郑注《论语》“同门曰朋,同志曰友”,则彼其共在学者,切磋以道义。此劝万民为友朋,则若《孟子》所云“守望相助,出入相友”者同,故郑云切磋以善道也。云“任吏职”者,案《乡大夫》,所举者谓乡民之有德行道艺。云“办其能为吏职”者,亦谓以人治之。若然,任吏职者谓使为比长、闾胥、族师之类是也。
以考乡里之治,以诏废置,以行赦宥。(因巡问劝强万民,而考乡里吏民罪过,以告王所当罪不。
○行,下孟反,注同。)
[疏]注“因巡”至“罪不”
○释曰:“司谏考乡里之治”者,由上文巡问即察官民善不也。云“而考乡里吏民罪过”者,以巡问观察万民,则知吏之治不,故郑兼吏民总言之。
司救,掌万民之[B103]恶过失而诛让之,以礼防禁而救之。([B103]恶,谓侮慢长老、语言无忌而未丽於罪者。过失,亦由[B103]恶酗[B12C]好讼,若抽拔兵器,误以行伤害人丽於罪者。诛,诛责也。古者重刑,且责怒之,未即罪也。
○救,如字,刘音拘。[B103],似嗟反,注作[B103],同。酗,况付反。[B12C],音咏。好讼,呼报反。)
[疏]“司救”至“救之”
○释曰:云“掌万民之[B103]恶过失而诛让之”者,此经与下文二经为总目也。则云[B103]恶谓坐嘉石之罢民,不入圜土者。过失谓不坐嘉石入圜土者也。云而诛让之者,即下二文“三让”是也。云“以礼防禁而救之”者,此[B103]恶及过失,皆去冠饰,其过失者又使入圜土耳。云救之者,皆使困苦而令改恶从善,是救之也。
○注“[B103]恶”至“罪也”
○释曰:[B103]恶云“未丽於罪”者,谓未附於圜土之罪也。云“酗[B12C]”者,孔注《尚书》曰:“以酒为凶曰酗。”此据字酒旁为凶,是因酒为凶者也。若然,[B12C]者,荣下作酉,小人饮酒,一醉日富,亦因酒为荣。俱是酒之省水之字也。云“丽於罪”者,谓附圜土罪者也。云“古者重刑,且责怒之,未即罪也”者,郑云古者重刑者,据周时为古。云责解经“诛”,怒之解经“罚”也。云未即罪者,各有所对,此圜土对五刑之刑人,则是未即罪也。以其未入五刑之罪,且役之耳。郑必知过失亦由[B103]恶者,《司寇职》云“以嘉石平罢民”,又云“圜土收教罢民”,二者同名罢民,以其为恶大者皆因小以致大,故知过失之重亦因[B103]恶之轻也。
凡民之有[B103]恶者,三让三罚,而士加明刑,耻诸嘉石,役诸司空。(罚谓挞击之也。加明刑者,去其冠饰,而书其[B103]恶之状,著之背也。
译凡是祭祀、接待宾客、诸侯会盟、丧礼、军事行动,君王出行时,保氏便跟随。处理政务时也是如此。保氏派遣其属官守卫王宫的巷门。
司谏,负责纠正万民的德行并勉励他们结交朋友,端正他们的行为并勉励他们精通道艺,巡视询问并观察他们,按时记录他们的德行、道艺,辨别其中有才能且可以担任国家职务的人。
通过考察乡里的治理情况,向君王报告应当罢免或任用的人选,以执行赦免和宽恕。
司救,负责处理万民中的轻恶与过失,对其进行谴责和责罚,用礼制来防范禁止并挽救他们。
凡是民众中有轻恶行为的,经过三次劝诫、三次责罚,仍不改正,则由士人施加明刑,让他在嘉石上感到羞耻,并派往司空服役。
嘉石,朝士所掌,在外朝之门左,使坐焉以耻辱之;既而役诸司空,使事官作之也。坐役之数,存於司寇。
译嘉石,由朝士掌管,放置在外朝门的左侧,让犯人坐在那里以羞辱他;随后将其派往司空服役,让他从事官府的劳役。坐嘉石和服役的期限,记录在司寇那里。
○去,起吕反。著,直略反,一音丁略反。)
[疏]“凡民”至“司空”
○释曰:此一经论[B103]恶嘉石之罢民也。云“三让而罚?恶者,凡欲治罚人者,皆先以言语责让之,乃行治罚。云“三罚而士加明刑”,三罚既讫,乃送司寇,使朝士於外朝坐嘉石耻之也。云“役诸司空”者,坐讫,乃送司空,使役之也。
○注“罚谓”至“司寇”
○释曰:云“加明刑者,去其冠饰”者,案《司圜》云“凡害人者弗使冠饰”,彼据过失入圜土者。但冠尊,不居肉袒之体,岂嘉石之罢民而著冠乎?明其去冠饰也。知书其罪状者,以其称明刑,既不亏体,明知书其罪状著於背为明刑也。云“嘉石朝士”至“外朝之门左”,并《朝士职》文。故彼云“左嘉石,平罢民也”。云“役诸司空,使事官作之也”者,以其司空主事故也。云“坐役之数存於司寇”者,《司寇》云:“重罪,旬有三日坐,期役;其次九日坐,九月役;其次七日坐,七月役;其次五日坐,五月役;其下罪三日坐,三月役。”是其坐役之数也。
其有过失者,三让而罚,三罚而归於圜土。(圜土,狱城也。过失近罪,昼日任之以事而收之,夜藏於狱,亦如明刑以耻之。不使坐嘉石,其罪已著,未忍刑之。
○近,附近之近。)
[疏]“其有”至“圜土”
○释曰:此经论圜土之刑人。云“三让而罚”者,亦如上三度责让乃治罚之,三罚讫,乃归与司寇,使纳之圜土也。
○注“圜土”至“刑之”
○释曰:云“过失近罪”者,谓对[B103]恶未近罪,此圜土之刑人,近五刑之罪,故入圜土也。云“昼日任之以事”者,亦使司空使之。云“收之”者,以其罪重,使人收敛之,不使漫游。云“夜藏於狱”者,此与嘉石者异。云“亦加明刑”者,亦如嘉石以书其罪状著於背以耻之。云“不使坐嘉石,其罪已著”者,彼坐嘉石者,罪轻未著,须坐嘉石,使众人知之。此等罪重已著,不须坐嘉石也。云“未忍刑之”者,比五刑之罪又轻,故未忍刑之也。
凡岁时有天患民病,则以节巡国中及郊野,而以王命施惠。(天患,谓灾害也。节,旌节也。施惠,周恤之。)
[疏]注“天患”至“恤之”
○释曰:“天患,谓灾害也”者,谓天与人物为灾害,谓水旱之灾及疫病之害也。知节是旌节者,道路用旌节,此炯洳国及郊野是道路之事,故知旌节也。
调人,掌司万民之难而谐和之。(难,相与为仇雠。谐犹调也。)
[疏]“调人”至“和之”
○释曰:此一经与下经为总目。言“万民之难”即下经“凡和难”已下是也。
○注“难相与为仇雠”
○释曰:言“仇雠”者,案《左氏桓公传》云“怨耦曰仇”,则仇是怨也;雠谓报也,即下文“父之雠”已下,皆是怨当报之,故云仇雠也。
凡过而杀伤人者,以民成之。(过,无本意也。成,平也。郑司农云:“以民成之,谓立证佐成其罪也。一说以乡里之民共和解之,《春秋传》曰‘惠伯成之’之属。”)
[疏]“凡过”至“成之”
○释曰:此谓非故心,是过误攻杀或伤於人者。成平也。既非故心,故共乡里之民共和解之。
○注“过无”至“之属”
○释曰:先郑虽为两说,後郑以後说为是,故下注云“上说立证佐成其罪,似非”也。此过失即《司剌》云“再宥曰过失”是也。引《春秋》者,《左氏》文七年传云:“鲁穆伯娶於莒,曰戴己,其娣声己。戴己卒,又聘於莒,莒人以声己,辞则为襄仲聘焉。”又云:“且为仲迎,及鄢陵,登城见之,美,自为娶之。仲请攻之,公将许之,叔仲惠伯谏曰:‘臣闻兵作於内为乱,於外为寇。寇犹及人,乱自及也。今臣作乱而君不禁,以启寇雠,若之何?’公止之,惠伯成之。”注云:“平二子,使仲舍之,公孙敖反之,复为兄弟如初。”是其事也。
鸟兽亦如之。(过失
译○去,音起吕。著,音直略,另一音丁略。)
[疏]“凡民”至“司空”
○解释说:这一条经文论述的是用嘉石惩罚懒惰之民的情况。说“三次责备然后处罚”,意思是,凡是想要治理和处罚某人,都先以言语责备他,然后才进行处罚。说“三次处罚后由士加上明刑”,意思是,三次处罚结束后,就送往司寇,让朝士在外朝让他在嘉石上坐着受辱。说“让他在司空那里服役”的意思是,坐完嘉石后,就送往司空,让他去服役。
○注“罚谓”至“司寇”
○解释说:说“加上明刑,就是去掉他的冠饰”,查《司圜》篇说“凡是害人的人不让他戴冠饰”,那是针对因过失而入狱的人。但帽子是尊贵的,不能戴在裸露身体的罪犯身上,难道让嘉石上的懒惰之民还戴着帽子吗?这就明确说明要去掉冠饰。知道要写下他的罪状,是因为称为“明刑”,既然不损伤身体,就知道是写下罪状贴在背上作为明刑。说“嘉石、朝士”至“外朝之门左”,都是《朝士职》中的原文。所以那里说“左边放嘉石,用来平息懒惰之民”。说“让他在司空那里服役,就是让他从事官府劳作”,因为司空主管事务。说“坐嘉石和服役的天数记录在司寇那里”,《司寇》篇说:“重罪,坐十三天,服役一年;次一等,坐九天,服役九个月;次一等,坐七天,服役七个月;次一等,坐五天,服役五个月;最轻的罪,坐三天,服役三个月。”这就是坐嘉石和服役的天数。
其有过失的人,三次责备然后处罚,三次处罚后送入圜土。(圜土,就是监狱。过失接近犯罪,白天派他做事并拘禁他,晚上关在监狱里,也像明刑那样让他受辱。不让他坐嘉石,是因为他的罪行已经明显,只是不忍心对他用刑。
○近,音附近之近。)
[疏]“其有”至“圜土”
○解释说:这一条经文论述的是圜土中受刑的人。说“三次责备然后处罚”,也和上面一样,三次责备后才处罚,三次处罚结束后,就交给司寇,让他送入圜土。
○注“圜土”至“刑之”
○解释说:说“过失接近犯罪”,是相对于懒惰之民还未接近犯罪而言,这圜土中受刑的人,接近五刑的罪行,所以送入圜土。说“白天派他做事”,也是让司空派他去做。说“拘禁他”,是因为罪行较重,派人看管他,不让他随意游荡。说“晚上关在监狱里”,这与坐嘉石的情况不同。说“也加上明刑”,也像坐嘉石那样,写下罪状贴在背上让他受辱。说“不让他坐嘉石,是因为罪行已经明显”,那些坐嘉石的人,罪行较轻且不明显,需要坐嘉石,让众人知道。这些人罪行较重且已明显,不需要坐嘉石。说“不忍心对他用刑”,是比五刑的罪行又轻,所以不忍心对他用刑。
凡是岁时有天灾民病,就拿着符节巡视国都及郊野,并传达王命施行恩惠。(天患,指灾害。节,指旌节。施惠,指周济抚恤。)
[疏]注“天患”至“恤之”
○解释说:“天患,指灾害”,是说天给人和物带来灾害,指水旱灾害及疫病之害。知道节是旌节,是因为道路上使用旌节,这里巡视国都及郊野是道路上的事,所以知道是旌节。
调人,掌管调解万民的仇怨并使之和谐。(难,指互相结为仇敌。谐,就是调的意思。)
[疏]“调人”至“和之”
○解释说:这一条经文与下面的经文作为总目。说“万民的仇怨”就是下面经文“凡和难”以下的内容。
○注“难相与为仇雠”
○解释说:说“仇雠”,查《左传·桓公传》说“结怨为仇”,那么仇就是怨;雠指报复,即下文“父之雠”以下,都是怨应当报复的,所以说仇雠。
凡是过失而杀伤人的,由民众来调解。(过,指没有本意。成,指平息。郑司农说:“由民众来调解,指设立证人来判定罪行。另一种说法是由乡里的民众共同和解,《春秋传》说‘惠伯成之’之类。”)
[疏]“凡过”至“成之”
○解释说:这是指非故意,是过失攻击杀人或伤害人的情况。成就是平息。既然不是故意,就由乡里的民众共同和解。
○注“过无”至“之属”
○解释说:先郑虽然有两种说法,后郑认为后一种说法是对的,所以下面注说“前一种说法设立证人判定罪行,似乎不对”。这过失就是《司刺》篇说“再宥曰过失”的意思。引用《春秋》,《左传》文七年传说:“鲁穆伯在莒国娶妻,叫戴己,她的妹妹叫声己。戴己死后,又向莒国求婚,莒国人以声己推辞,于是为襄仲求婚。”又说:“并且为仲迎亲,到达鄢陵,登上城墙看见她,很美,就自己娶了她。仲请求攻打他,国君将要答应,叔仲惠伯劝谏说:‘我听说兵祸在内为乱,在外为寇。寇还能波及他人,乱则自身受害。现在臣下作乱而国君不禁止,从而招致寇仇,怎么办?’国君制止了他,惠伯调解了此事。”注说:“平息二人,让仲放弃她,公孙敖把她送回去,恢复兄弟如初。”就是这件事。
鸟兽也这样。(过失
○释曰:亦谓过误杀伤人之鸟兽,若鹰隼牛马之属,亦以民平和之。案:今杀伤人牛马之等,偿其价直耳。和之使辟於此,不得就而仇之。
凡和难,父之雠辟诸海外,兄弟之雠辟诸千里之外,从父兄弟之雠不同国,君之雠▯氐父,师长之雠▯氐兄弟,主友之雠▯氐从父兄弟。(和之使辟於此,不得就而仇之。九夷、八蛮、六戎、五狄,谓之四海。主,大夫君也。《春秋传》曰:“晋荀偃卒而视不可含,宣子盥而抚之,曰:事吴敢不如事主。”
○辟,音避,下同。从,才用反。▯氐,音视。盥,音管。)
[疏]“凡和”至“兄弟”
○释曰:云“父之雠辟诸海外”已下,皆是杀人之贼,王法所当讨,即合杀之。但未杀之间,虽以会赦,犹当使离乡辟雠也。是以父之雠辟之海外,兄弟之雠辟诸千里之外。从父兄弟之雠不同国,别国即得。云“君之雠▯氐父者,谓同国人杀君,▯氐犹比,比父亦辟之海外。云“师长之雠▯氐兄弟”者,师长谓见受业师,与兄弟同。云“主友之雠▯氐从父兄弟”者,注云:“主,大夫君也。”此经略言,其不言者,皆以服约之:伯叔父母、姑姊妹、女子子在室及兄弟子、众子,一与兄弟同;其祖父母、曾祖父母、高祖父母,其孙承後,皆斩衰,皆与父同。其不承後者,祖与伯叔同,曾祖、高祖齐衰三月,皆与从父兄弟同,以其同绳屦故也。自外不见者,据服为断也。其兄弟及从父兄弟、师长、主友皆为无子,复无亲於己者,故据己亲疏为远近;若有子及亲於己,则自从亲为断。
○注“和之”至“事主”
○释曰:云“和之使辟於此”者,此谓海外、千里外之等。云“九夷”之等,据《职方》、《明堂位》而言。案汉时徐州剌史荀文若问玄:“《周礼》父之雠辟之海外,今青州人雠在辽东,可以王法纵不讨乎?”当问之时,玄已年老,昏耄,意忘九夷、八蛮、六戎、五狄谓之四海。然则《周礼》在四海之外,释之如是,亦是远矣。近则青州、辽东作难,未达周公圣意所趣。若文若之难海水为四海,故今辨之。然雠近东夷之人,当辟之西戎,馀皆放此。引《春秋》者,襄十八年《左氏》,晋荀偃伐齐,十九年,反。荀偃瘅疽,生疡於头。济河,及著雍,病,目出。士モ请见,不纳。请後,曰:“郑甥可。”甲寅,卒而视,不可含。宣子盥而抚之,曰:“事吴敢不如事主”是也。赵商问:“《调人职》称父之雠诸海外,君亦然。注‘使辟於此,不得就而雠之。’商以《春秋》之义,子不复雠非子,臣不讨贼非臣。楚胜之徒,犹言‘郑人在此,雠不远矣’,不可以见雠而不讨,於是伐之。臣感君恩,孝子思其亲,不得不报,和之而已。子夏曰:‘居父母之仇如之何?’孔子曰:‘寝苦枕干,不仕,不与共天下,遇诸▯朝不反兵。’天下尚不反兵,海内何为和之。岂宜不达二礼所趣?小子曰惑,少蒙解说。”郑答曰:“雠在九夷之东,八蛮之南,六戎之西,五狄之北,虽有至孝之心,能往讨不乎?子之所云,偏於此义。”案:楚胜,平王之孙、子木之子。平王为子木聘女於秦而自纳之,子木奔郑,子木为郑人杀之。案哀十六年云:“子木,其子胜在吴,子西召之,使处境为白公。请伐郑,子西曰:‘楚未节也,不然,吾不忘也。’他日又请,许之。未起师,晋人伐郑,楚救之,与盟。胜怒曰:‘郑人在此,雠不远矣。’”又云:“秋七月,杀子西、子期于朝。”是其事也。若然,郑云“虽有至孝之心,能往讨之不乎”者,欲明孝子虽会赦,恒有复雠之心,故逆之海外,使绝忠臣孝子心,使无往之缘。其孔子云“寝苦枕干,不仕”者,可通之会赦之後恒然,其君亦然,恐来入中国则杀之也。复雠之法,依《异义》古《周礼》说,复雠可尽五世,五世之内。五世之外,施之於己则无义,施之於彼则无罪。所复者惟谓杀者之身,乃在被杀者子孙,可尽五世得复之,郑从之也。
弗辟,则与
译○解释说:这也指过失误杀伤害人的鸟兽,如鹰隼、牛马之类,也按照平民之间的和解来处理。查考:如今杀伤他人的牛马等物,只需赔偿其价值罢了。和解的目的就是让加害者避开受害者的亲属,不得接近并仇杀对方。
大凡调解仇怨,杀父之仇,加害者须避居海外;杀兄弟之仇,加害者须避居千里之外;杀堂兄弟之仇,加害者须避居异国;杀君主之仇,比照杀父之仇处理;杀师长之仇,比照杀兄弟之仇处理;杀主君或朋友之仇,比照杀堂兄弟之仇处理。(和解的目的就是让加害者避开受害者的亲属,不得接近并仇杀对方。九夷、八蛮、六戎、五狄,称为四海。主,指大夫的君主。《春秋传》说:“晋国荀偃去世时眼睛睁着无法合上,赵宣子洗手后抚摸他,说:‘侍奉吴国(指荀偃曾与吴国交好或相关背景,此处依原文直译)怎敢不像侍奉主君一样呢?’”
○“辟”,读音同“避”,下文相同。“从”,读音同“才用反”(cóng)。“〇氐”,读音同“视”。“盥”,读音同“管”。)
[疏]“凡和”至“兄弟”
○解释说:文中说“杀父之仇须避居海外”以下,都是指杀害他人的贼人,按王法应当讨伐,即应当处死。但在尚未处死之前,即使遇到大赦,也应当让他们离开家乡,避开仇家。因此,杀父之仇须避居海外,杀兄弟之仇须避居千里之外。杀堂兄弟之仇须避居异国,只要不在同一国家即可。文中说“杀君主之仇比照杀父之仇处理”,是指同国人杀害君主,〇氐犹言“比”,比照杀父之仇,也须避居海外。文中说“杀师长之仇比照杀兄弟之仇处理”,师长指曾经受业于他的老师,与兄弟同等对待。文中说“杀主君或朋友之仇比照杀堂兄弟之仇处理”,注解说:“主,指大夫的君主。”此经文略述,未提及的亲属,都按照丧服等级来约定:伯叔父母、姑姊妹、在室的女子以及兄弟之子、众子,一律与兄弟同等对待;祖父母、曾祖父母、高祖父母,如果是孙子继承宗祧的,都服斩衰之丧,都与父亲同等对待。如果不继承宗祧的,祖父与伯叔同等,曾祖、高祖服齐衰三月,都与堂兄弟同等对待,这是因为他们都穿同样的麻鞋的缘故。除此之外未提及的,都依据丧服等级来判定。那些兄弟及堂兄弟、师长、主友等都因为没有儿子,又与自己没有更亲近的关系,所以依据与自己亲疏远近来判定避居的远近;如果有儿子及比自己更亲近的人,则依据亲近者的情况来判定。
○注“和之”至“事主”
○解释说:文中说“和解的目的就是让加害者避开受害者的亲属”,这是指海外、千里之外等地方。文中说“九夷”等,是依据《职方》、《明堂位》而言的。查考:汉代徐州剌史荀彧(字文若)问郑玄:“《周礼》规定杀父之仇须避居海外,如今青州人的仇人在辽东,可以王法纵容而不讨伐吗?”当时郑玄已年老,昏聩,忘记了九夷、八蛮、六戎、五狄称为四海。然而《周礼》规定在四海之外,解释如此,也是够远的了。就近处而言,青州、辽东发生仇怨,未能领会周公圣意的旨趣。如果像荀彧那样认为海水之内即为四海,所以现在加以辨析。然而仇人若是东夷之人,应当避居西戎,其余类推。引用《春秋》的例子,是襄公十八年《左氏传》,晋国荀偃伐齐,十九年返回。荀偃患热病,头上生疮。渡过黄河,到达著雍,病重,眼睛突出。士モ请求见面,不被接纳。请求后见,荀偃说:“郑甥可以。”甲寅日,荀偃去世,眼睛睁着无法合上。赵宣子洗手后抚摸他,说:“侍奉吴国怎敢不像侍奉主君一样呢?”这就是例子。赵商问:“《调人职》称杀父之仇须避居海外,杀君主之仇也一样。注解说‘让加害者避开,不得接近并仇杀对方。’赵商认为根据《春秋》之义,儿子不复仇就不是儿子,臣子不讨伐贼人就不是臣子。楚胜之类的人,还说‘郑人在此,仇人近了’,不能见到仇人而不讨伐,于是讨伐他。臣子感念君恩,孝子思念亲人,不得不报复,仅仅和解罢了。子夏问:‘对待父母的仇人该怎么办?’孔子说:‘睡在草垫上,枕着盾牌,不做官,不与仇人共天下,在朝廷遇到仇人,不返回兵器(即当场击杀)。’天下尚且不返回兵器,海内为何还要和解。难道不应该不通晓这两种礼制的旨趣吗?小子我迷惑,希望得到解说。”郑玄回答说:“仇人在九夷之东,八蛮之南,六戎之西,五狄之北,即使有极孝之心,能前往讨伐吗?你所说的,偏重于这一义理。”查考:楚胜,是平王的孙子、子木的儿子。平王为子木在秦国聘娶女子却自己纳为妻妾,子木逃到郑国,子木被郑国人杀害。查考哀公十六年记载:“子木,他的儿子胜在吴国,子西召他,让他居住在国内称为白公。请求讨伐郑国,子西说:‘楚国尚未安定,否则,我不会忘记。’另一天又请求,子西答应了他。尚未起兵,晋国人讨伐郑国,楚国救援郑国,与郑国结盟。胜愤怒地说:‘郑人在此,仇人近了。’”又说:“秋七月,在朝廷杀害子西、子期。”这就是此事。如果这样,郑玄说“即使有极孝之心,能前往讨伐吗”,是想说明孝子即使遇到大赦,常怀复仇之心,所以让仇人避居海外,使忠臣孝子之心断绝,使他们没有前往讨伐的缘由。孔子说“睡在草垫上,枕着盾牌,不做官”,可以通用于大赦之后常有的情况,对于君主也一样,是担心仇人进入中原地区就杀害他。复仇的法度,依据《异义》古《周礼》的说法,复仇可以延续五世,五世之内。五世之外,对自己而言没有道义,对对方而言没有罪责。所复仇的只是杀害者本人,而在被杀者的子孙中,可以延续五世得以复仇,郑玄遵从这一说法。
不避开,就与
之瑞节而以执之。(瑞节,玉节之玉圭也。和之而不肯辟者,是不从王命也。王以玉圭使调人执之,治其罪。)
译拿着玉制的符节并让他手持。(瑞节,就是玉制的符节,即玉圭。态度温和却不肯退避的,是不服从王命。君王用玉圭派遣调人手持它,来惩治他的罪过。)
[疏]“弗辟”至“执之”
○释曰:此经使辟者,其人恋乡不肯辟,是违王命之大,则在上与调人瑞节,执而付秋官,与之罪也。
○注“瑞节”至“其罪”
○释曰:郑知瑞节是玉圭者,案《典瑞》云“玉圭以和难”,故知是玉圭也。郑又知司调人执瑞节,不使死家执之者,此王法知之,明使调人之官执之也。
凡杀人有反杀者,使邦国交雠之。(反,复也。复杀之者,此欲除害弱敌也。邦国交雠之,明不和,诸侯得者即诛之。郑司农云:“有反杀者,谓重杀也。”
○重,直用反。)
[疏]“凡杀”至“雠之”
○释曰:云“有反杀者”,反,复也。谓既杀一人,其有子弟复杀之,恐後与巳为敌而害己,故郑云欲除害弱敌也。云“邦国交雠之”者,其杀人者或逃向邻国,所之之国,得则雠之,故云邦国交雠之也。
凡杀人而义者,不同国,令勿雠,雠之则死。(义,宜也。谓父母、兄弟、师长尝辱焉而杀之者,如是为得其宜。虽所杀者人之父兄,不得雠也,使之不同国而已。)
[疏]注“义宜”至“而已”
○释曰:《论语》云:“见义不为,无勇也。”彼义,则此有义者也,故云“义,宜也”。谓父母、兄弟、师长三者尝辱焉,子弟及弟子则得杀之,是得其宜也。云“虽所杀者人之父兄,不得雠也”者,直言父兄不言子弟,略之也。古者质,故三者被辱,即得杀之也。
凡有斗怒者,成之;不可成者,则书之,先动者诛之。(斗怒,辨讼者也。不可成,不可平也。书之,记其姓名,辨本也。郑司农云:“成之谓和之也。和之,犹今二千石以令解仇怨,後复相报,移徙之。此其类也。”玄谓上言“立证佐成其罪”,似非。
○复,扶又反,下“不复听”同。)
[疏]“凡有”至“诛之”
○释曰:言“斗怒”,则是言语忿争,未至殴击,故成之。若相殴击,则当罪之也,故郑云斗怒谓辩讼也。
○注“玄谓”至“似非”
○释曰:云“上言立证”者,即经云“过而杀伤人者,以民成之”。司农於彼注两解之,初解成谓立证佐成其罪,复一解成为和平之义。此注先郑复云成之谓和之,以和解成,则上文云“立证佐成其罪”似非,取、以破前也。
媒氏,掌万民之判。(判,半也。得耦为合,主合其半,成夫妇也。《丧服传》曰:“夫妻判合。”郑司农云:“主万民之判合。”)
[疏]注“判半”至“判合”
○释曰:云“得耦为合”者,始虽以万民为主,上至天子皆得耦为合,主於万民而言。但士以上兼妾媵为异耳。引《丧服传》者,证判为合义。
凡男女,自成名以上,皆书年月日名焉。(郑司农云:“成名谓子生三月,父名之。”
○上,时掌反。)
[疏]“凡男”至“民焉”
○释曰:此经论媒氏之官。合男女,必先知男女年几,故万民之男女,自三月父名之以後,皆书年月日及名,以送与媒氏。媒氏官得之,以勘男三十、女二十,配成夫妇也。
○注“成名”至“名之”
○释曰:“子生三月父名之”,《礼记 内则》文。案《内则》,三月之末,父执子右手,孩而名之。又云:“夫告宰名,宰辩告诸男名,书曰:某年某月某日某生,而藏之。”注引“桓六年,九月丁卯,子同生”是也。
令男三十而娶,女二十而嫁。(二三者,天地相承覆之数也。《易》曰“参天两地而奇数”焉。
○奇,於岂反,本或作倚,音同。)
[疏]注“二三”至“数焉”
○释曰:云“二三者天地相承覆之数也”者,比二十女,三十男,法天地相承覆之数也。云“《易》曰:参天两地而奇数焉”者,案:《易 系辞》云:“天一地二,天三地四,天五地六。”是就奇数之中,天三度生,地二度生,象天二覆地二,故云天地相承覆之数也。
凡娶判妻入子者,皆书之。(书之者,以别未成昏礼者。
译[疏]“弗辟”到“执之”
○解释曰:这条经文所说的“使辟”,是指那人留恋故乡不肯迁徙,这是违背王命的大罪,那么上级官员就与调人拿着瑞节,将他逮捕并交付给秋官,给他定罪。
○注“瑞节”到“其罪”
○解释曰:郑玄知道瑞节是玉圭,依据《典瑞》篇说“用玉圭来和解危难”,所以知道是玉圭。郑玄又知道由调人拿着瑞节,而不让死者家属拿着,这是因为王法规定由调人这一官职来执行,明确是由调人这一官员拿着瑞节。
凡杀人后有被反杀的,让各国互相仇视他。(反,是反复的意思。被反复杀害的,这是想要消除祸害、削弱敌人。各国互相仇视他,表明不予和解,诸侯国抓获他就诛杀他。郑司农说:“有反杀的,是指重复杀害。”
○重,音直用。)
[疏]“凡杀”到“雠之”
○解释曰:说“有反杀的”,反,是反复的意思。是指已经杀了一个人,他的子弟又反过来杀他,担心以后与自己为敌而害自己,所以郑玄说想要消除祸害、削弱敌人。说“各国互相仇视他”的,那杀人者或许逃往邻国,所到的国家,抓获他就仇视他,所以说各国互相仇视他。
凡杀人而合乎道义的,不让他与死者同处一国,命令不要报仇,报仇的就处死。(义,是适宜的意思。是指父母、兄弟、师长曾经侮辱过他而杀他们的,像这样是做得适宜。即使被杀的是别人的父兄,也不得报仇,只是不让他们同处一国罢了。)
[疏]注“义宜”到“而已”
○解释曰:《论语》说:“见到合乎道义的事而不去做,是没有勇气。”那里的义,就是这里合乎道义的意思,所以说“义,是适宜”。是指父母、兄弟、师长这三者曾经侮辱过他,子弟及弟子就可以杀他们,这是做得适宜。说“即使被杀的是别人的父兄,也不得报仇”的,只说父兄不说子弟,是省略的说法。古代质朴,所以这三者被侮辱,就可以杀他们。
凡有争斗发怒的,调解他们;不能调解的,就记录在案,先动手的诛杀他。(斗怒,是争辩诉讼的人。不可成,是不能平息。书之,是记下他们的姓名,辨别本源。郑司农说:“成之是说和解他们。和解他们,就像现在二千石官员用命令来化解仇怨,后来再互相报复,就迁徙他们。这是同类的事情。”郑玄说:上文说“设立证佐来确立他的罪责”,似乎不对。
○复,音扶又,下文“不复听”相同。)
[疏]“凡有”到“诛之”
○解释曰:说“斗怒”,那就是言语愤争,还没有到殴打击打的地步,所以调解他们。如果互相殴打击打,那就应当治罪了,所以郑玄说斗怒是指争辩诉讼。
○注“玄谓”到“似非”
○解释曰:说“上文说立证”的,就是经文说“过失而杀伤人的,用民众来确立他的罪责”。郑司农在那里注释有两种解释,第一种解释成是说设立证佐来确立他的罪责,另一种解释成是和平的意思。这个注释中郑司农又说成之是说和解他们,以和解来达成,那么上文说“设立证佐来确立他的罪责”似乎不对,这是用来驳斥前面的说法。
媒氏,掌管万民的婚配。(判,是半的意思。得到配偶称为合,主管结合他们的一半,成就夫妇。《丧服传》说:“夫妻是判合。”郑司农说:“主管万民的判合。”)
[疏]注“判半”到“判合”
○解释曰:说“得到配偶称为合”的,起初虽然以万民为主,上至天子都能得到配偶称为合,是就万民而言。只是士以上兼有妾媵有所不同而已。引用《丧服传》的,是证明判为合的意思。
凡男女,从取名以上,都记录年月日和名字。(郑司农说:“取名是指孩子生下来三个月,父亲给他取名。”
○上,音时掌。)
[疏]“凡男”到“民焉”
○解释曰:这条经文论述媒氏的官职。结合男女,必须先知男女年龄,所以万民的男女,从三个月父亲取名以后,都记录年月日及名字,送给媒氏。媒氏官员得到这些,用来核对男三十、女二十,配成夫妇。
○注“成名”到“名之”
○解释曰:“孩子生下来三个月父亲给他取名”,是《礼记·内则》的原文。依据《内则》,三个月末,父亲握着孩子的右手,孩子啼哭时给他取名。又说:“丈夫告诉宰命名,宰辨别告知众男子名字,书上说:某年某月某日某人生,而收藏起来。”注释引用“桓六年,九月丁卯,子同生”就是这种情况。
命令男三十岁娶妻,女二十岁出嫁。(二和三,是天地相承接覆盖的数。《易》说“参天两地而奇数”。
○奇,音於岂,有的版本写作倚,音同。)
[疏]注“二三”到“数焉”
○解释曰:说“二和三天地相承接覆盖的数”的,比拟二十岁的女子,三十岁的男子,效法天地相承接覆盖的数。说“《易》说:参天两地而奇数”的,依据:《易·系辞》说:“天一地二,天三地四,天五地六。”这是在奇数之中,天三次生成,地两次生成,象征天二覆盖地二,所以说天地相承接覆盖的数。
凡娶被休弃的妻子和带儿子入夫的,都记录在案。(记录在案的,是用来区别没有完成婚礼的。
○别,彼列反,下同。)
[疏]“凡娶”至“书之”
○释曰:云“凡”者,以其此经总说天子已下娶妻及媵之事,故云凡以广之。
○注“书之”至“之者”
○释曰:媒氏以男女既有未成昏之藉,书其已成昏者,以别未昏,以待後昏也。先郑云“入子者谓嫁女”,後郑不从者,经“判妻”已是嫁女,後更言“入子”,明非嫁女也,故後郑云“玄谓言入子者,容媵侄娣不聘之者”也。案成公九年春二月,伯姬归于宋。夏,晋人来媵。是媵也。侄娣而书者,谓待年於父母者也。隐二年冬,伯姬归于纪。七年春三月,叔姬归于纪。何休云:“叔姬者,伯姬之媵也。至是乃归者,待年父母国也。妇人八岁备数,十五从嫡,二十承事君子。媵贱书者,後为嫡,终有贤行。”郑君或与何休与?如是言娶判妻,侄娣後去者则存焉,故入子谓媵与侄娣後去者也。案《昏礼》云“虽无娣,媵先”,则媵与侄娣一也。此郑云媵侄娣,不止是一者,既言媵,又云侄娣,故知别。且媵与侄娣相对,则侄娣无媵称。故庄公十九年秋,公子结媵陈人之妇于鄄,《公羊》云:“媵者何?诸侯娶一国,则二国往媵之,以侄娣从。”是其义也。媒氏掌万民之判,得有媵与侄娣者,庶人或无妾,亦容有者。且媒氏所掌,虽以万民为主,亦容有尊者娶法,故郑云容媵侄娣不聘也。知不聘者,见《内则》云“聘则为妻,奔则为妾”故也。王肃曰:“《周官》云‘令男三十而娶,女二十嫁’,谓男女之限,嫁娶不得过此也。三十之男,二十之女,不待礼而行之,所奔者不禁,娶何三十之限。前贤有言,丈夫二十不敢不有室,女子十五不敢不有其家。《家语》鲁哀公问於孔子:‘男子十六精通,女子十四而化,是则可以生民矣。闻礼男三十而有室,女二十而有夫,岂不晚哉?’孔子曰:‘夫礼言其极,亦不是过。男子二十而冠,有为人父之端;女子十五许嫁,有▯人之道。於此以往,则自昏矣。’然则三十之男、二十之女,中春之月者,所谓言其极法耳。”昭曰:“《礼记 本命》曰:‘中男三十而娶,女二十而嫁,合於中节。大古男五十而有室,女三十而嫁。’《尚书 大传》曰:‘孔子曰:男三十而娶,女二十而嫁,通於织▯纺绩之事,黼黻文章之美,不若是,则上无以孝於舅姑,而下无以事夫养子,’《▯梁传》曰:‘男子二十而冠,冠而列丈夫,三十而娶。’尹更始云:‘男三十而娶,女十五许嫁,笄,二十而嫁。’《曲礼》‘三十曰壮,有室。’卢氏云:‘三十盛壮,可以娶女。’《内则》‘三十而有室,始理男事。女子十五笄,二十而嫁。有故,二十三而嫁’。经有‘夫妇之长殇’,旧说三十而娶,而有夫妇长殇者,何关盛衰。一说关畏厌溺而伤之。卢氏以为衰世之礼也。张融从郑及诸家说。又《春秋外传》,越王勾践蕃育人民,以速报吴,故男二十而娶,女子十七而嫁,如是,足明正礼男不二十娶,女不十七嫁可知也。”
中春之月,令会男女。(中春,阴阳交,以成昏礼,顺天时也。)
[疏]“中春”至“男女”
○释曰:王肃论云:“吾幼为郑学之时,为谬言寻其义,乃知古人可以於冬。自马氏以来,乃因《周官》而有二月。《诗》‘东门之杨,其叶▯▯’,毛传曰:‘男女失时,不逮秋冬。’三星,参也,十月而见东方,时可以嫁娶。”又云:“时尚暇务须合昏因,万物闭藏於冬,而用生育之时,娶妻入室,长养之母,亦不失也。孙卿曰:‘霜降逆女,冰泮杀止。’《诗》曰:‘将子无怒,秋以为期。’《韩诗传》亦曰:‘古者霜降逆女,冰泮杀止,士如归妻,迨冰未泮。’为此验也。而玄云‘归,使之来归於己,谓请期时’。来归之言,非请期之名也。或曰亲迎用昏,而曰‘旭日始旦’,何用哉?《诗》以鸣雁之时纳采,以感时而亲迎,而《周官》中春令会男女之无夫家者,於是时奔者不禁,则昏姻之期非此日也。《孔
译○“别”字,音彼列反,下文同。)
[疏]“凡娶”至“书之”
○解释曰:经文说“凡”,是因为这条经文总说天子以下娶妻及媵妾之事,所以用“凡”字来广泛涵盖。
○注“书之”至“之者”
○解释曰:媒氏因为男女之间既有尚未成婚的籍录,便书写那些已经成婚的人,以区别未成婚者,以等待后来的婚配。先郑(郑众)说“入子”是指嫁女,后郑(郑玄)不采纳此说,因为经文中“判妻”已经是嫁女,后面又说“入子”,明显不是指嫁女,所以后郑说“玄认为说‘入子’,是容纳那些不经过聘礼的媵妾和侄娣”。查考《春秋》成公九年春二月,伯姬嫁到宋国。夏天,晋国人送媵妾来。这就是媵妾。侄娣被记载,是指那些在父母家等待成年年龄的人。隐公二年冬,伯姬嫁到纪国。七年春三月,叔姬嫁到纪国。何休说:“叔姬是伯姬的媵妾。到这时才嫁过去,是因为在父母国等待成年年龄。妇人八岁列入名册,十五岁跟随嫡妻,二十岁侍奉丈夫。媵妾地位低贱却被记载,是因为后来成为嫡妻,最终有贤德的行为。”郑君或许与何休观点相同?如果是这样,说娶妻判妻,侄娣后来才去的就存在了,所以“入子”是指媵妾和后来才去的侄娣。查考《昏礼》说“即使没有娣,媵妾也要先送”,那么媵妾与侄娣是一回事。这里郑玄说媵妾和侄娣,不止是一回事,既然说了媵妾,又说侄娣,所以知道是有区别的。况且媵妾与侄娣相对,那么侄娣就没有媵妾的称呼。所以庄公十九年秋,公子结送陈国人的媵妾到鄄地,《公羊传》说:“媵是什么?诸侯娶一国女子,就有两国送媵妾,带着侄娣跟随。”这就是它的含义。媒氏掌管万民的婚配,拥有媵妾和侄娣的,庶人或许没有妾,但也可能有的。况且媒氏所掌管的,虽然以万民为主,但也可能包含地位尊贵者的婚配法则,所以郑玄说容纳不经过聘礼的媵妾和侄娣。知道不经过聘礼,是因为看到《内则》说“经过聘礼的是妻,私奔的是妾”的缘故。王肃说:“《周官》说‘命令男子三十岁娶妻,女子二十岁出嫁’,这是说男女的限度,嫁娶不能超过这个年龄。三十岁的男子,二十岁的女子,不等待礼仪就可以进行,私奔的不禁止,娶妻何必有三十岁的限度。前贤有话说,男子二十岁不敢不有家室,女子十五岁不敢不有家庭。《家语》记载鲁哀公问孔子:‘男子十六岁精通,女子十四岁变化,这样就可以生育人民了。听说礼仪规定男子三十岁有家室,女子二十岁有丈夫,难道不晚了吗?’孔子说:‘礼仪说的是极限,也不是超过这个限度。男子二十岁行冠礼,有做父亲的端倪;女子十五岁许嫁,有侍奉人的道理。从此以后,就自行婚配了。’那么三十岁的男子、二十岁的女子,在中春之月,所谓说的是极限的法则罢了。”昭说:“《礼记·本命》说:‘中男三十岁娶妻,女子二十岁出嫁,合乎中节。太古时期男子五十岁有家室,女子三十岁出嫁。’《尚书大传》说:‘孔子说:男子三十岁娶妻,女子二十岁出嫁,通晓纺织之事,黼黻文章之美,不这样,那么对上无法孝顺公婆,对下无法侍奉丈夫养育子女。’《春秋梁传》说:‘男子二十岁行冠礼,冠礼后列为丈夫,三十岁娶妻。’尹更始说:‘男子三十岁娶妻,女子十五岁许嫁,行笄礼,二十岁出嫁。’《曲礼》说‘三十岁叫壮,有家室。’卢氏说:‘三十岁正值壮年,可以娶妻。’《内则》说‘三十岁有家室,开始处理男子的事务。女子十五岁行笄礼,二十岁出嫁。有缘故,二十三岁出嫁’。经文有‘夫妇之长殇’,旧说三十岁娶妻,而有夫妇长殇的,何关盛衰。一说关乎畏惧厌溺而伤害。卢氏认为是衰世之礼。张融跟随郑玄及诸家之说。又《春秋外传》,越王勾践繁衍人民,以加速报复吴国,所以男子二十岁娶妻,女子十七岁出嫁,像这样,足以证明正礼男子不二十岁娶妻,女子不十七岁出嫁可知。”
中春之月,命令男女聚会。(中春,阴阳交合,以成就昏礼,顺应天时。)
[疏]“中春”至“男女”
○解释曰:王肃论述说:“我年轻时学习郑学的时候,为谬误之言寻找其义理,才知道古人可以在冬天婚配。自从马氏以来,才因为《周官》而有二月。《诗经》‘东门之杨,其叶牂牂’,毛传曰:‘男女失时,不及秋冬。’三星,是参星,十月出现在东方,这时可以嫁娶。”又说:“时尚闲暇事务需要合昏因,万物在冬天闭藏,而利用生育之时,娶妻入室,长养之母,也不失时。孙卿说:‘霜降迎女,冰泮停止。’《诗经》说:‘将子无怒,秋以为期。’《韩诗传》也说:‘古者霜降迎女,冰泮停止,士如归妻,迨冰未泮。’这是验证。而郑玄说‘归,使之来归於己,谓请期时’。来归的话,不是请期的名称。有人说亲迎用昏,而说‘旭日始旦’,有什么用呢?《诗经》以鸣雁之时纳采,以感时而亲迎,而《周官》中春令会男女之无夫家者,于是时奔者不禁,则昏姻之期非此日也。《孔
子家语》曰:‘霜降而妇功成,嫁娶者行焉。冰泮而农业起,昏礼杀於此。’又曰:‘冬合男女,秋班时位也。’”《诗》曰:“有女怀春,吉士诱之;春日迟迟,女心伤悲;绸缪束刍,三星在隅;我行其野,蔽芾其樗;仓庚于飞,熠▯其羽。”《诗 殷颂》曰:“天命玄鸟,降而生商。”《月令》:“仲春玄鸟至之日,以大牢祠于高▯,天子亲往。”玄鸟生乳之月,以为嫁娶之候,天子重之而祀焉。凡此皆与仲春嫁娶为候者也。《夏小正》曰:“二月,冠子嫁女娶妻之时。”秋以为期,此淫奔之时。《夏小正》曰:“二月,绥多士女,交昏於仲春。”《易 泰卦》:“六五,帝乙归妹,以祉元吉。”郑说六五爻,辰在卯,春为阳中,万物以生,生育者嫁娶之贵,仲春之月,嫁娶男女之礼,福禄大吉。《易》之《咸卦》,柔上刚下,二气感应以相与。皆说男下女。《召南 草虫》之诗,夫人待礼,随从在涂,见采鳖者以诗自兴。又云“士如归妻,迨冰未泮”。旧说云:士如归妻,我尚及冰未定纳。其篇义云:嫁娶以春,阳气始生万物,嫁娶亦为生类,故《管子篇 时令》云“春以合男女”。融谨案:《春秋》鲁送夫人、嫁女,四时通用,无讥文。然则孔子制素王之法,以遗後世,男女以及时盛年为得,不限以日月。《家语》限以冬,不附於《春秋》之正经,如是则非孔子之言嫁娶也。以仲春,著在《诗》、《易》、《夏小正》之文,且仲春为有期之言;秋、冬、春三时嫁娶,何自违也。《家语》冬合男女穷天数之语。《诗》、《易》、《礼》传所载,《咸》、《泰》、《归妹》之卦,《国风 行露》、《绸缪》“有女怀春”、“仓庚于飞,熠▯其羽”、“春日迟迟”、“乐与公子同归”之歌,《小雅》“我行其野,蔽芾其樗”之叹,此春娶之证也。礼,诸侯越国娶女,仲春及冰未散请期,乃足容往反也。秋如期往,淫奔之女,不能待年,故设秋迎之期。《标有梅》之诗,殷纣暴乱,娶失其盛时之年,习乱思治,故戒文王能使男女得及其时。陈、晋弃《周礼》,为国乱悲伤,故刺昏姻不及仲春。玄说云“嫁娶以仲春”,既有群证,故孔晁曰:“‘有女怀春’,毛云:春不暇,待秋。‘春日迟迟’,‘女心伤悲’,谓蚕事始起,感事而悲。‘蔽芾其樗’,喻愚恶夫。‘熠▯其羽’,喻嫁娶之盛饰。‘三星在隅’,孟冬之月,参见东方,举正昏以剌时。”此虽用毛义,未若郑云“用仲春为正礼”为密也。是以《诗》云“匏有苦叶,济有深涉”,笺云:“匏叶苦而渡处深,谓八月时。时阴阳交会,始可以为昏礼,纳采问名。”又云“士如归妻,迨冰未泮”,笺云:“归妻,使之来归於己,谓请期冰未散,正月中以前二月可以为昏。”然则以二月为得其实,惟为有故者,得不用仲春。
译《子家语》说:“霜降时妇女的纺织工作完成,嫁娶之事便进行。冰融化时农业开始,昏礼在此时减少。”又说:“冬天使男女结合,秋天安排时节和位次。”《诗经》说:“有女子怀春,吉士引诱她;春日漫长,女子心中悲伤;紧紧捆束干草,三星在角落;我行走在野外,樗树茂盛;黄莺飞翔,羽毛光彩。”《诗经·殷颂》说:“天命玄鸟,降生商朝。”《月令》说:“仲春玄鸟到来的日子,用大牢祭祀高禖,天子亲自前往。”玄鸟生育的月份,作为嫁娶的时节,天子重视并祭祀它。所有这些都与仲春嫁娶的时节相符。《夏小正》说:“二月,是冠礼、嫁女娶妻的时候。”秋天作为婚期,这是淫奔的时节。《夏小正》说:“二月,安抚众多士女,在仲春举行婚礼。”《易经·泰卦》说:“六五,帝乙嫁妹,以福大吉。”郑玄解释六五爻,说辰在卯,春天是阳气之中,万物由此生长,生育是嫁娶的贵事,仲春之月,是嫁娶男女的礼节,福禄大吉。《易经》的《咸卦》,柔上刚下,二气感应而相与。都说男卑女尊。《召南·草虫》的诗,夫人等待礼节,随从在路上,看到采鳖的人以诗自兴。又说“士如归妻,迨冰未泮”。旧说认为:士如归妻,我尚及冰未定纳。其篇义说:嫁娶在春天,阳气始生万物,嫁娶也是生类,所以《管子·时令》说“春以合男女”。融谨案:《春秋》鲁国送夫人、嫁女,四时通用,没有讥讽的文字。那么孔子制定素王之法,留给后世,男女以及时盛年为得,不限制在日月。《家语》限制在冬天,不附于《春秋》的正经,这样就不是孔子说的嫁娶了。以仲春,著在《诗》、《易》、《夏小正》的文字,且仲春是有期之言;秋、冬、春三时嫁娶,何自违也。《家语》冬合男女穷天数之语。《诗》、《易》、《礼》传所载,《咸》、《泰》、《归妹》之卦,《国风·行露》、《绸缪》“有女怀春”、“仓庚于飞,熠〇其羽”、“春日迟迟”、“乐与公子同归”之歌,《小雅》“我行其野,蔽芾其樗”之叹,此春娶之证也。礼,诸侯越国娶女,仲春及冰未散请期,乃足容往反也。秋如期往,淫奔之女,不能待年,故设秋迎之期。《标有梅》之诗,殷纣暴乱,娶失其盛时之年,习乱思治,故戒文王能使男女得及其时。陈、晋弃《周礼》,为国乱悲伤,故刺昏姻不及仲春。玄说云“嫁娶以仲春”,既有群证,故孔晁曰:“‘有女怀春’,毛云:春不暇,待秋。‘春日迟迟’,‘女心伤悲’,谓蚕事始起,感事而悲。‘蔽芾其樗’,喻愚恶夫。‘熠〇其羽’,喻嫁娶之盛饰。‘三星在隅’,孟冬之月,参见东方,举正昏以剌时。”此虽用毛义,未若郑云“用仲春为正礼”为密也。是以《诗》云“匏有苦叶,济有深涉”,笺云:“匏叶苦而渡处深,谓八月时。时阴阳交会,始可以为昏礼,纳采问名。”又云“士如归妻,迨冰未泮”,笺云:“归妻,使之来归於己,谓请期冰未散,正月中以前二月可以为昏。”然则以二月为得其实,惟为有故者,得不用仲春。
於是时也,奔者不禁。(重天时,权许之也。)
[疏]注“重天”至“之也”
○释曰:云“於是时”,谓是仲春时。此月既是娶女之月,若有父母不娶不嫁之者,自相奔就,亦不禁之。但人而无礼,胡不遄死,以当礼乃可得为配。言“奔者不禁”者,郑云“权许之”,其实非正礼也。
若无故而不用令者,罚之。(无故,谓无丧祸之变也。有丧祸者娶,得用非中春之月。《杂记》曰:“己虽小功,既卒哭。可以冠子娶妻。”
○冠,古唤反。)
[疏]注“无故”至“娶妻”
○释曰:言“令”者,即上“中春之月,令会男女”。男女有丧祸之故,得不用中春令。无故不用令,则罪罚之也。注引《杂记》者,证丧祸之故於月数满,虽非中春,可以嫁娶也。云“己虽小功”者,彼上文有父小功之未可以冠娶,故云己虽小功也。
司男女之无夫家者而会之。(司犹察也。无夫家,谓男女之鳏寡者。)
[疏]“司男”至“会之”
○释曰:上文已云令会男女谓无夫家者也,今又言司察男女无夫家,是尝已有匹配,故郑云“无夫家谓男女之鳏寡者”也。
凡嫁子娶妻,入币纯帛,无过五两。(纯,实缁字也。古缁以才为声。纳币用缁,妇人阴也。凡於娶礼,必用其类。五两,十端也。必言两者,欲得其配合之名。十者,象五行十日相成也。士大夫乃以玄▯束帛,天子加以▯圭,诸侯加以大璋。《杂记》曰:“纳币一束,束五两,两五寻。”然则每端二丈。
○纯,则其反,依字从糸才。)
[疏]注“纯实”至“二丈”
○释曰:凡嫁子娶妻含尊卑,但云缁帛,文主庶人耳。注“纯实缁字也,古缁以才为声”者,缁以丝为,才为声,故误为纯字。但古之缁有二种:其缁布之缁,系旁甾,後不误,故礼有缁布冠、缁布衣,存古字;若以丝帛之缁,则系旁才,此字诸处不同。丝理明者即破为色,此纯帛及《祭统》“蚕事以为纯服”,故《论语》云“麻冕,礼也,今也纯俭”。如此之类,皆丝理自明,即为色解之。《昏礼》云:“女次纯衣”,郑云:“纯衣,丝衣。”以《昏礼》直云纯衣,丝理不明,故为丝衣解之也。云“五两十端”者,古者二端相向卷之,共为一两,五两故十端也。云“十者象五行十日相成”者,《左传》云“天有六气”,降生五行,行各有二日。东方木为甲乙,南方火为丙丁,中央土为戊己,西方金为庚辛,北方水为壬癸,是十日。言相成者,木八为金九妻,火七为水六妻,土十为木八妻,金九为火七妻,水六为土五妻,所克者为妻,是夫妻相成之数。云“土大夫乃以玄▯束帛”者,案:士昏礼玄▯束帛,大夫昏礼而有改娶者,依士礼用玄▯,故云士大夫用玄▯。云“天子加以▯圭,诸侯加以大璋”者,《玉人》文。谓加於玄▯束帛之上以行礼。引《杂记》者,证五两,两五寻四十尺之意。云“纳币一束,束五两,两五寻”者,寻八尺,则一两四十尺。五两,四五二十,总二百尺,故郑玄云“然则每端二丈”。若馀行礼,则用制币丈八尺,取俭亦共此昏礼,每端二丈,取诚实之义,故以二丈整数为之也。
禁迁葬者与嫁殇者。(迁葬,谓生时非夫妇,死既葬,迁之使相从也。殇十九以下未嫁而死者。生不以礼相接,死而合之,是亦乱人伦者也。郑司农云:“嫁殇者,谓嫁死人也。今时娶会是也。”)
[疏]“禁迁”至“殇者”
○释曰:迁葬,谓成人鳏寡,生时非夫妇,死乃嫁之。嫁殇者,生年十九已下而死,死乃嫁之。不言殇娶者,举女殇,男可知也。
凡男女之阴讼,听之于胜国之社;其附于刑者,归之于士。(阴讼,争中▯之事以触法者。胜国,亡国也。亡国之社,奄其上而栈其下,使无所通。就之以听阴讼之情,明不当宣露。其罪不在赦宥者,直归士而刑之,不复以听。士,司寇之属。《诗》云:“墙有茨,不可埽也。中▯之言,不可
译在这个时候,私奔的人不予禁止。(重视天时,权且允许他们这样做。)
[疏]注“重天”到“之也”
○解释说:说“在这个时候”,指的是仲春时节。这个月份既然是娶妻嫁女的月份,如果有父母不娶不嫁的人,自行私奔结合,也不禁止他们。但是人如果没有礼义,为什么不快点死去,只有符合礼义才能成为配偶。说“私奔的人不予禁止”,郑玄说“权且允许”,其实这并不是正礼。
如果没有正当理由而不遵守法令的,予以处罚。(无故,指没有丧祸变故。有丧祸变故而娶妻,可以在非仲春之月进行。《杂记》说:“自己即使服小功丧,已经哭祭完毕。可以行冠礼娶妻。”
○冠,音古唤。)
[疏]注“无故”到“娶妻”
○解释说:说“法令”,就是指上面说的“仲春之月,命令会合男女”。男女如果有丧祸变故,可以不遵守仲春的法令。没有缘故而不遵守法令,就定罪处罚。注引用《杂记》,是为了证明有丧祸变故,即使不在仲春之月,也可以嫁娶。说“自己即使服小功丧”,是因为上文有父亲服小功丧时不可以行冠礼娶妻,所以说自己即使服小功丧。
考察没有丈夫或家庭的男女,并为他们会合。(司,就是考察。无夫家,指男女中的鳏夫和寡妇。)
[疏]“司男”到“会之”
○解释说:上文已经说命令会合男女是指没有夫家的人,现在又说考察没有夫家的男女,是因为曾经已有匹配,所以郑玄说“无夫家指男女中的鳏夫和寡妇”。
凡是嫁女儿娶妻子,送入的聘礼用纯帛,不超过五两。(纯,实际上是缁字。古代缁字以才为声。纳币用缁帛,因为妇人属阴。凡是娶妻的礼仪,必定使用同类物品。五两,即十端。必定说两,是为了取得配合的名称。十,象征五行和十日相互成就。士大夫用玄纁束帛,天子加上玄圭,诸侯加上大璋。《杂记》说:“纳币一束,一束五两,一两五寻。”那么每端就是二丈。
○纯,音则其反,依字从糸才。)
[疏]注“纯实”到“二丈”
○解释说:凡是嫁子娶妻包含尊卑等级,但只说缁帛,文意主要针对庶人。注说“纯实际上是缁字,古代缁字以才为声”,缁字以丝为形,才为声,所以误写为纯字。但古代的缁有两种:一种是缁布的缁,系旁是甾,后来没有误写,所以礼中有缁布冠、缁布衣,保留古字;如果是丝帛的缁,则系旁是才,这个字各处不同。丝理明显的就破读为颜色,这纯帛以及《祭统》“蚕事以为纯服”,所以《论语》说“麻冕,是礼,现在用纯帛是为了节俭”。这类情况,都是丝理自明,就解释为颜色。《昏礼》说:“女次纯衣”,郑玄说:“纯衣,是丝衣。”因为《昏礼》只说纯衣,丝理不明,所以解释为丝衣。说“五两十端”,古代将两端相向卷在一起,共为一两,五两所以是十端。说“十象征五行十日相互成就”,《左传》说“天有六气”,降生五行,每行各有二日。东方木为甲乙,南方火为丙丁,中央土为戊己,西方金为庚辛,北方水为壬癸,这就是十日。说相互成就,木八为金九之妻,火七为水六之妻,土十为木八之妻,金九为火七之妻,水六为土五之妻,被克制的为妻,这是夫妻相互成就的数字。说“士大夫用玄纁束帛”,查考:士昏礼用玄纁束帛,大夫昏礼如果有改娶的,依照士礼用玄纁,所以说士大夫用玄纁。说“天子加上玄圭,诸侯加上大璋”,是《玉人》篇的记载。指加在玄纁束帛之上以行礼。引用《杂记》,是为了证明五两,一两五寻四十尺的意思。说“纳币一束,一束五两,一两五寻”,寻是八尺,那么一两就是四十尺。五两,四五二十,总共二百尺,所以郑玄说“那么每端二丈”。如果其余行礼,则用制币丈八尺,取节俭之意也与这昏礼相同,每端二丈,取诚实之义,所以用二丈整数作为标准。
禁止迁葬的人和嫁殇的人。(迁葬,指生前不是夫妇,死后安葬,迁移坟墓使他们相随。殇,指十九岁以下未嫁而死的人。生前不以礼相接,死后合葬,这也是扰乱人伦的行为。郑司农说:“嫁殇,指嫁死人。现在的娶会就是这种情况。”)
[疏]“禁迁”到“殇者”
○解释说:迁葬,指成年的鳏夫寡妇,生前不是夫妇,死后才嫁给他们。嫁殇,指生前十九岁以下而死,死后才嫁给他们。不说殇娶,是因为举出女殇,男殇就可以知道了。
凡是男女之间的阴私诉讼,在胜国之社审理;那些附加刑罚的,交给士处理。(阴讼,指争辩中馈之事而触犯法律的人。胜国,指亡国。亡国之社,覆盖其上而用木栅围住其下,使其不通。在那里审理阴私诉讼的情由,表明不应当宣扬泄露。其罪不在赦免范围内的,直接交给士处罚,不再审理。士,是司寇的属官。《诗》说:“墙上有蒺藜,不可扫除。中馈之言,不可
道也。所可道也,言之丑也。”
○▯,古候反。栈,士板反,刘才产反,或士谏反。茨,音疾私反。)
译道,是可以言说的道,但言说它便显得粗陋了。
○〇,古候反。栈,士板反,刘才产反,或士谏反。茨,音疾私反。)
[疏]注“阴讼”至“丑也”
○释曰:云“阴讼,争中▯之事”者,谓若《诗》之中▯以触法也。云“胜国,亡国也”者,此社有四名。若此往胜得彼国,将社来,谓之胜国,即此文是也。若据彼国丧亡,则谓之亡国之社,引《公羊传》者是也。又名丧国之社,《郊特牲》云“丧国之社必屋之”是也。据其地则曰亳社,则《左传》云“亳社灾”是也。故云胜国亡国也。故郑引《公羊传》云胜国亡国也。云“亡国之社”者,《公羊传》文。云“奄其上”者,即《郊特牲》“屋之不受天阳者”是也。云“栈其下”者,谓於下著柴以栈之,使不通阴故也,故云“使无所通”也。云“就之以听阴讼之情,明不当宣露”者,以其胜国社上下不通,是不宣露。中▯之言亦不宣露,故就而听之也。若然,案《诗》召伯听男女之讼於小棠之下,不在胜国社者,彼谓周公未制礼前,此据制礼之後,故不同。云“其罪不在赦宥者,直归士而刑之,不复以听”,释经“附於刑者归於士”。若然,在赦宥者媒氏听之。云“士,司寇之属”者,案《司寇》有士师之等属司寇,故云之属。是以郑注《诗》亦云“士师所当审”也。诗者,邶诗,剌卫宣公之诗。引之者,证经所听者是中▯之言也。
司▯,掌▯之治教、政刑、量度、禁令。(量,豆、区、斗、斛之属。度,丈尺也。
○治,直吏反,下及“大治”、“小治”同。区,乌候反。)
[疏]“司▯”至“禁令”
○释曰:此经与下文为总目。云“掌▯之治”者,下文云“听大治小治”是也。教,即此下文“以次叙分地”之等,谓教之处置货物是也。政者,即下文云“以政令禁物靡”等是也。刑者,即下文云“以刑罚禁▯”是也。量度,即下文云“以量度成贾”是也。禁令者,即下文云“以贾民禁伪”是也。
○注“量豆”至“尺也”
○释曰:“豆区斗斛之属”者,豆、区,即昭三年晏子云“齐旧四量,豆、区、釜、锺”是也。云斗斛,即《律历志》云“▯合升斗斛”是也。此不言釜锺与▯升者,“之属”中兼之也。
以次叙分地而经▯,(次谓吏所治舍,思次、介次也,若今▯亭然。叙,肆行列也。经,界也。
○行,户刚反,下“行列”同。)
[疏]“以次”至“经▯”
○释曰:司▯之官以次叙二事,分地而置之,而以经界其市,使各有处所,不相杂乱也。
○注“次谓”至“界也”
○释曰:云“次谓吏所治舍”者,吏即下文司▯、贾师莅思次、介次者是也。云“若今▯亭然”者,举汉法而言。云“叙,肆行列也”者,以其言叙即行肆之列,故为行列解之。案《内宰职》云“设其次,置其叙,正其肆”。注云:“次,思次。叙,介次。”不为行列,与此注违者,彼文次与叙下更云“正其肆”,则肆为行列,故分次为思次,以叙为介次也。此文不具,直有次叙,无言正其肆,故并思介同名为次,叙为行列。此郑望文为义,故注不同。
以陈肆办物而平▯,(陈犹列也。辨物,物异肆也。肆异则▯平。)
[疏]“以陈”至“平▯”
○释曰:陈,列也,谓行列其廛肆而辨其物。物异则▯贾平,故云平▯也。
以政令禁物靡而均▯,(物靡者,易售而无用,禁之则▯均。郑司农云:“靡谓侈靡也。”
○易,以豉反,下“之易”同。售,受又反。)
[疏]释曰:司▯出政令而禁其物货细靡者,但物货细靡,人买之者多,贵而无用,令使粗物买之者少而贱,使▯贾不平,令禁之则▯物均平,故云“均▯”也。
以商贾阜货而行布,(通物曰商,居卖物曰贾。阜犹盛也。郑司农云:“布谓泉也。”
○贾,音古,注“曰贾”、下“商贾”、“贾师”皆同。)
[疏]“以商”至“行布”
○释曰:郑知“通物曰商”者,《易》云:“至日闭关,商旅不行;除至之日,商旅则行。”故郑注《大宰》云“
译[疏]注“阴讼”到“丑也”
○解释说:说“阴讼,是争中冓之事”,是指像《诗经》中中冓触犯法度的情况。说“胜国,是亡国”,这个社有四名称。如果这里战胜得到那个国家,把社迁来,称为胜国,就是本文所说的。如果依据那个国家丧亡,就称为亡国之社,引用《公羊传》的就是这种情况。又名为丧国之社,《郊特牲》说“丧国之社必须加盖屋顶”就是这种情况。依据其地就称为亳社,那么《左传》说“亳社发生火灾”就是这种情况。所以说胜国亡国。所以郑玄引用《公羊传》说胜国亡国。说“亡国之社”,是《公羊传》的原文。说“掩盖其上”,就是《郊特牲》“加盖屋顶不承受天阳”的意思。说“堆柴于下”,是指在下面放置柴草来阻隔,使其不通阴气,所以说“使无所通”。说“靠近它来听取阴讼的情况,明白不应当宣扬显露”,因为胜国社上下不通,是不宣扬显露。中冓的话也不宣扬显露,所以靠近它来听取。如果这样,查考《诗经》召伯在小棠树下听取男女的诉讼,不在胜国社,那是指周公未制定礼制之前,这里依据的是制定礼制之后,所以不同。说“其罪不在赦免宽恕的,直接交给士官判刑,不再由他听取”,解释经文“附于刑的归于士”。如果这样,在赦免宽恕范围内的由媒氏听取。说“士,是司寇的属官”,查考《司寇》有士师等属官隶属于司寇,所以说属官。因此郑玄注《诗经》也说“是士师应当审察的”。《诗经》是邶风,讽刺卫宣公的诗。引用它,是为了证明经文所听取的是中冓的话。
司市,掌管市场的治教、政刑、量度、禁令。(量,是豆、区、斗、斛之类。度,是丈尺。
○治,音直吏,下文及“大治”、“小治”相同。区,音乌候。)
[疏]“司市”到“禁令”
○解释说:这段经文与下文作为总目。说“掌管市场的治”,下文说“听取大治小治”就是。教,就是下文“以次叙分地”等,是指教导处置货物。政,就是下文说“以政令禁物靡”等。刑,就是下文说“以刑罚禁市”等。量度,就是下文说“以量度成贾”等。禁令,就是下文说“以贾民禁伪”等。
○注“量豆”到“尺也”
○解释说:“豆区斗斛之类”,豆、区,就是昭公三年晏子说“齐国旧有四种量器,豆、区、釜、锺”。说斗斛,就是《律历志》说“龠合升斗斛”。这里不说釜锺与龠升,是“之类”中包含了它们。
以次叙分地而经市,(次是指官吏治理的房舍,思次、介次,就像现在的市亭一样。叙,是肆行列。经,是界。
○行,音户刚,下文“行列”相同。)
[疏]“以次”到“经市”
○解释说:司市之官以次叙两件事,划分土地并安置,从而划定市场的界限,使各有处所,不相杂乱。
○注“次谓”到“界也”
○解释说:说“次是指官吏治理的房舍”,官吏就是下文司市、贾师莅临思次、介次的人。说“就像现在的市亭一样”,是举汉朝的制度而言。说“叙,是肆行列”,因为说叙就是行肆之列,所以解释为行列。查考《内宰职》说“设其次,置其叙,正其肆”。注说:“次,思次。叙,介次。”不解释为行列,与此注相违背,是因为那篇文字次与叙下面又说“正其肆”,那么肆是行列,所以分别次为思次,以叙为介次。这篇文字不详细,只有次叙,没有说正其肆,所以把思介同名为次,叙为行列。这是郑玄望文生义,所以注释不同。
以陈肆办物而平市,(陈是列。辨物,是物异肆。肆异则市平。)
[疏]“以陈”到“平市”
○解释说:陈,是列,指行列其廛肆而辨别其物。物异则市贾平,所以说平市。
以政令禁物靡而均市,(物靡者,是易售而无用,禁止它则市均。郑司农说:“靡是指侈靡。”
○易,音以豉,下文“之易”相同。售,音受又。)
[疏]解释说:司市出政令而禁止其物货细靡的,但是物货细靡,买它的人多,贵而无用,令使粗物买它的人少而贱,使市贾不平,令禁止它则市物均平,所以说“均市”。
以商贾阜货而行布,(通物曰商,居卖物曰贾。阜是盛。郑司农说:“布是指泉。”
○贾,音古,注“曰贾”、下文“商贾”、“贾师”都相同。)
[疏]“以商”到“行布”
○解释说:郑玄知道“通物曰商”,《易经》说:“至日闭关,商旅不行;除至之日,商旅则行。”所以郑玄注《大宰》说
行曰商”。行商则是通物者也。郑知居卖物曰贾者,商既通物,明贾则在▯而居卖物者也。故郑注《大宰》云“处曰贾也”。由此二等之人,或通货,或在▯卖之,故货贿阜盛而布泉得行,故云“阜货而行布”也。
译“流动贩卖称为商”。行商就是流通货物的人。郑玄知道定居贩卖称为贾,是因为商已经流通货物,显然贾就是固定在一个地方贩卖货物的人。所以郑玄在《大宰》篇的注中说“固定地点贩卖称为贾”。由于这两类人,有的流通货物,有的固定地点贩卖货物,所以货物财宝丰富充足,布帛和钱币得以流通,所以说“使货物丰富而让布帛钱币流通”。
以量度成贾而徵亻卖,(徵,召也。亻卖,买也。物有定贾则买者来也。
○成贾,音嫁,注下不音者皆同,聂氏及沈云:成贾、定贾、奠物、贾其贾、平大贾、小贾、贾贱、恒贾、而故贾,凡十二,音嫁,馀音古。亻卖,刘音育,聂氏音笛,《字林》他竺反。)
[疏]“以量”至“徵亻卖”
○释曰:量,以量▯梁之等。度,以度布绢之等。成,定也。二物以量度以定物贾。徵,召也。亻卖,买之。物贾定则召买者来,故云徵亻卖也。
○注“徵召也亻卖贾也物有定贾则买者来也”
○释曰:知亻卖为买者,以言徵召买者,故以亻卖为买。此字所训不定。案:下文所云“贵亻卖者”,郑注“贵卖之”,郑亦望文为义,故注不同也。
以质剂结信而止讼,(质剂,谓两书一札而别之也。若今下手书,言保物要还矣。郑司农云:“质剂,月平。”
○剂,子随反。平,皮命反,下“月平”同。)
[疏]“以质”至“止讼”
○释曰:质剂谓券书,恐民失信,有所违负,故为券书结之,使有信也。民之狱讼,本由无信,既结信则无讼,故云“止讼”也。
○注“质剂”至“月平”
○释曰:下《质人》云“大▯以质,小▯以剂”,故知质剂是券书。是以郑云“两书一札而别之”。古者未有纸,故以札书。《小宰职》注云:“两书一札,同而别之。”此不云同,明亦有同义也。郑云“若令下手书”者,汉时下手书,即今画指券,与古质剂同也。先郑云“质剂,月平”,《小宰》先郑注亦如此解,以为月平若今之▯估文书,亦得为一义,故後郑每引之在下也。
以贾民禁伪而除诈,(贾民,胥师、贾师之属。必以贾民为之者,知物之情伪与实诈。
○贾民,刘音嫁,聂、沈音古,注“贾民”同。)
[疏]“以贾”至“除诈”
○释曰:司▯之官,用贾民知物真伪者,使禁物之伪,而除去人之诈虚也。
○注“贾民”至“实诈”
○释曰:知贾民是胥师、贾师之属者,案下《胥师职》云:“察其诈伪饰行亻卖慝者,而诛罚之。”故知此贾民禁伪是胥师、贾师之属。谓属胥师贾师,受其役使也。云“知物之情伪与实诈”者,直依经解之。情则真也。情伪既据物而言,则言实诈据人而说也。
以刑罚禁▯而去盗,(刑罚,宪、徇、扑。
○▯,薄报反。去,起吕反。扑,普卜反,下文同。)
[疏]“以刑”至“去盗”
○释曰:刑期於无刑,以杀止杀,故以刑罚禁▯乱之人。又去其相盗窃也。
○注“刑罚宪徇扑”
○释曰:知刑罚是宪徇扑者,司▯所施,惟施於▯中者,故下云:“小刑宪罚,中刑徇罚,大刑扑罚,其附於刑者归於士。”故知惟有此三者也。
以泉府同货而敛赊。(同,共也。同者,谓民货不售,则为敛而买之;民无货,则赊贳而予之。
○赊,伤蛇反。共,如字。为,于伪反,下“为民”同。贳,音世,贷也,刘伤夜反,一时夜反。)
[疏]“以泉”至“敛赊”
○释曰:下文有泉府职掌於▯之罚布之等藏之,今司▯之官以泉府所藏之布物与民同行其货,而民无财者赊而予之,後敛取其直,故云“同货而敛赊”也。
○计“同共”至“予之”
○释曰:云“同者,谓民货不售,则为敛而买之”者,民卖物不售,则以泉府之物买取之,释经同货也。“民无货,则赊贳而予之”者,此谓所买得之物,民有急须而无货者,则贳予之,有时敛取其直,释经敛赊也。但赊、贳二字通用也。
大▯,日昃而▯,百族为主;朝▯,朝时而▯,商贾为主;夕▯,夕时而▯,贩夫贩妇为主。(日昃,▯失中也。▯,杂聚之处。言主者,谓其多者也。百族必容来去,商贾家於▯城,贩夫贩妇朝资夕卖,因其便而分为三时之▯,所以了物极众。郑司农云:“百族,百姓也。”
○昃,音侧,本又作昃。贩,
译通过度量衡来评定物价,从而招引买家。(徵,召也。亻卖,买也。物品有了确定的价格,买家就会前来。
○成贾,音嫁,注下不音者皆同,聂氏及沈云:成贾、定贾、奠物、贾其贾、平大贾、小贾、贾贱、恒贾、而故贾,凡十二,音嫁,馀音古。亻卖,刘音育,聂氏音笛,《字林》他竺反。)
[疏]“以量”至“徵亻卖”
○释曰:量,是用量器衡量米粮等物。度,是用尺度衡量布绢等物。成,即确定。这两类物品通过度量衡来确定其价格。徵,即招引。亻卖,即购买。物品价格确定后,便招引买家前来,所以说“徵亻卖”。
○注“徵召也亻卖贾也物有定贾则买者来也”
○释曰:知道“亻卖”是“买”的意思,是因为文中说“徵召买者”,所以将“亻卖”解释为买。这个字的训释并不固定。查考下文所说的“贵亻卖者”,郑玄注为“贵卖之”,郑玄也是望文生义,所以注解不同。
通过契约文书确立信用,从而止息诉讼。(质剂,指将契约写在同一张竹简上,然后剖分为二。如同现在的下手书,言明担保物品要归还。郑司农说:“质剂,月平。”
○剂,子随反。平,皮命反,下“月平”同。)
[疏]“以质”至“止讼”
○释曰:质剂指的是契约文书,担心百姓失去信用,有所违约负债,所以制作契约文书来确立信用,使交易有信。百姓的狱讼,本来是因为没有信用,既然确立了信用就没有诉讼,所以说“止讼”。
○注“质剂”至“月平”
○释曰:下文《质人》篇说“大交易用质,小交易用剂”,所以知道质剂是契约文书。因此郑玄说“两书一札而别之”。古代没有纸,所以用竹简书写。《小宰职》注说:“两书一札,同而别之。”这里不说“同”,明显也含有“同”的意思。郑玄说“若令下手书”,汉代的手下书,就是现在的画指券,与古代的质剂相同。先郑说“质剂,月平”,《小宰》先郑注也如此解释,认为月平如同现在的估文书,这也是一种合理的解释,所以后郑常常将其引在下面。
通过管理市场的官吏禁止伪劣而消除欺诈。(贾民,指胥师、贾师之类。必须让贾民来做这件事,是因为他们知道物品的真伪和实际的欺诈。
○贾民,刘音嫁,聂、沈音古,注“贾民”同。)
[疏]“以贾”至“除诈”
○释曰:司市之官,任用贾民来辨别物品的真伪,让他们禁止物品的伪劣,从而消除人的欺诈虚妄。
○注“贾民”至“实诈”
○释曰:知道贾民是胥师、贾师之类,查考下文《胥师职》说:“察其诈伪饰行亻卖慝者,而诛罚之。”所以知道这里的贾民禁伪是胥师、贾师之类。意思是隶属于胥师贾师,受其役使。说“知物之情伪与实诈”,是直接依据经文解释。情即真。情伪既然针对物品而言,那么实诈就是针对人来说的。
通过刑罚禁止混乱而驱除盗窃。(刑罚,指宪、徇、扑。
○〇,薄报反。去,起吕反。扑,普卜反,下文同。)
[疏]“以刑”至“去盗”
○释曰:刑罚的目的是为了最终不用刑罚,以杀止杀,所以用刑罚来禁止扰乱市场的人。又驱除他们相互盗窃的行为。
○注“刑罚宪徇扑”
○释曰:知道刑罚是宪、徇、扑,是因为司市所施行的,只施行于市场中,所以下文说:“小刑用宪罚,中刑用徇罚,大刑用扑罚,其附属于刑罚的归于士。”所以知道只有这三种。
通过泉府均衡货物而回收赊欠。(同,共也。同者,指百姓货物卖不出去,就代为收购;百姓没有货物,就赊借给他们。
○赊,伤蛇反。共,如字。为,于伪反,下“为民”同。贳,音世,贷也,刘伤夜反,一时夜反。)
[疏]“以泉”至“敛赊”
○释曰:下文有泉府职掌,将市场中的罚布等收藏起来,现在司市之官用泉府所藏的布物与百姓共同流通货物,而百姓没有钱财的就赊借给他们,以后回收其价值,所以说“同货而敛赊”。
○计“同共”至“予之”
○释曰:说“同者,谓民货不售,则为敛而买之”,百姓卖物卖不出去,就用泉府的物品买下来,解释经文中的“同货”。“民无货,则赊贳而予之”,这是指所买得的物品,百姓有急需而没有货物的,就赊借给他们,有时回收其价值,解释经文中的“敛赊”。只是赊、贳二字通用。
大市,太阳偏西时开市,以各族百姓为主;朝市,早晨开市,以商贾为主;夕市,傍晚开市,以贩夫贩妇为主。(日昃,太阳偏西。〇,杂聚之处。言主者,谓其多者也。百族必容来去,商贾家于〇城,贩夫贩妇朝资夕卖,因其便而分为三时之〇,所以了物极众。郑司农云:“百族,百姓也。”
○昃,音侧,本又作昃。贩,
方万反。便,皮面反。)
[疏]“大▯”至“为主”
○释曰:案下文“▯朝一夫,各方百步”,就百步而分为三时之▯,恐不可。若然,则一夫者,据▯亭置坎与叙,司▯及贾师、胥师听事之处,取其列行肆之处,则居地多矣。今经有三时之▯,不先言朝▯、夕▯,而先言日昃者,据向▯人多而称大▯,故先言之。此三▯皆於一院内为之,大▯於中,朝▯於东偏,夕▯於西偏,《郊特牲》所云是也。
译“方”读作“万”的反切。“便”读作“皮”、“面”的反切。
[疏]从“大〇”到“为主”
○解释说:查考下文“朝〇一夫,各方百步”,如果按照百步来划分早、中、晚三个时段的〇,恐怕是不行的。如果这样,那么“一夫”所指的,是依据〇亭设置坎与叙,以及司〇、贾师、胥师处理事务的地方,因为要容纳排列行肆的场所,所占用的土地就多了。如今经文中有三个时段的〇,不先说朝〇、夕〇,而先说日昃(中午)的〇,是因为正值〇的人多而称为大〇,所以先说它。这三个〇都在一个院落内举行,大〇在中间,朝〇在东边,夕〇在西边,正如《郊特牲》中所说的那样。
○注“日昃”至“姓也”
○释曰:云“日昃,▯失中也”者,昃者倾侧之义,▯失者差▯失之言,故以▯失解昃也。是以《尚书 无逸》云“文王至於日中昃,不遑暇食。”是中後称昃也。云“▯,杂聚之处。害主者,谓多者也”者,谓言百族为主,则兼有商贾贩夫贩妇。云商贾为主,则兼有百族、贩夫、贩妇。云贩夫贩妇为主,则兼有百族与商贾也。云“百族必容来去”者,百族或在城内,或在城外者,容其来往,故於日昃以後主之。云“商贾家於▯城”者,行曰商,居曰贾,即贾家於▯。今并言者,其商虽行通物,亦容於▯也。云“朝资夕卖”者,资若冬资绵、夏资绵之类。则资者,朝买资之,至夕乃卖,故以资言之。云“所以了物极众”者,以分为三▯者,欲了其所卖之物,极尽其众也。先郑云“百族,百姓也”者,欲见此百姓异於《秋官 司寇》“戒於百族”。彼百族是府史以下,此据▯人称百族,明据天下百姓,亦非百官百姓。对则正姓与氏族异,通而言之,氏族则庶姓,故以百姓为百族。
凡▯入,则胥执鞭度守门,▯之群吏平肆展成奠贾,上旌于思次以令▯,▯师莅焉,而听大治大讼。胥师、贾师莅于介次,而听小治小讼。(凡▯入,谓三时之▯▯者入也。胥,守门察伪诈也。必执鞭度,以威正人众也。度谓殳也,因刻丈尺耳。群吏,胥师以下也。平肆,平卖物者之行列,使之正也。展之言整也。成,平也,会平成▯物者也。奠读为定,整敕会者,使定物贾,防诳豫也。上旌者,以为众望也,见旌则知当▯也。思次,若今▯亭也。▯师,司▯也。介次,▯亭之属别,小者也。故书莅作立。杜子春云:“奠当为定。”郑司农云:“思,辞也。次,▯中候楼也。立当为莅,莅,视也。”玄谓“思”当为“司”字,声之误也。
○奠,音定,又田见反。上,时掌反,注同。殳,音殊。诳,九况反。)
[疏]注“凡▯”至“误也”
○释曰:郑知凡▯入是上三时之▯者,以其言“凡”,明总三时之▯。云“胥守门察伪诈也”者,以其执度之故也。云“必执鞭度以威正人众也”者,鞭以威人众,度以正人众,故并言之也。云“度谓殳也”者,案:下文《庐人》云“▯兵同强”,注云:“改句言▯,容殳无刃。”此文鞭度连言,则一物以为二用,若以系鞘於上则为鞭,以长丈二,因克丈尺则为度。知“群吏胥师以下”者,见下《司稽职》云“执鞭度而巡其前”。此亦执鞭度,故知是胥师以下。《叙官》云:“胥师二十肆则一人,胥二肆则一人。”郑云:“胥师,领群胥。”则胥师已下,非直巡行肆,亦更来守门,故郑总云胥师以下。知“平肆是平卖物者之行列,使之正”者,以是经直云平肆,肆是行列,恐其行肆不正,以正之也。云“展之言整也。成,平也。会平成▯物者也”,云“奠读为定”者,郑以为平成▯,整敕会者,使定物价,恐有豫为诳欺,故云“防诳豫”。先郑云“思,辞也”,後郑以为“思则司字声之误也”者,下云“介次”不为辞,明“思”不得为辞,直是思、司声同,故误为思也。此思、司声同,不得为字误。今有本云“字声之误”,兼有“字”者,读当云“思当为司字”,字绝读之,乃合义也。
凡万民之期于▯者,辟布者、量度者、刑戮者,各於其地之叙。(期,谓欲卖买期决於▯也。量度者,若今处斗斛及丈尺也。故书辟为辞。郑司农云:“辞布,辞讼泉物者也。”玄谓辟布,▯之群吏考实诸泉入及有遗忘。)
[疏]“凡万”至“之叙”
○释曰:云“凡万民之期于▯”,有此已下三事,有辟布者、度量者、刑戮者。“各於其地之叙”,则诸物行肆之所也。
○注“期谓”至“遗志”
○释曰:云“期决於▯也”者,谓人各自为期限,使了▯事於▯也。云“若今处斗斛及丈尺”者,谓斗斛处置於米粟之肆,处置丈尺於绢布之肆。案:前注“量,豆、区、斗
译○注“日昃”至“姓也”
○解释说:说“日昃,就是失中也”的,昃是倾斜的意思,失是差失的言辞,所以用失来解释昃。因此《尚书·无逸》说“文王直到日中昃,没有空闲吃饭。”这是说日中之后称为昃。说“囿,是杂聚的地方。害主者,是说多者”的,是说如果以百族为主,则兼有商贾贩夫贩妇。如果以商贾为主,则兼有百族、贩夫、贩妇。如果以贩夫贩妇为主,则兼有百族与商贾。说“百族必容来去”的,百族有的在城内,有的在城外,允许他们来往,所以在日昃之后由他们主持。说“商贾家于囿城”的,出行叫商,居住叫贾,即贾居住在囿中。现在一并说,那商虽然出行流通货物,也允许在囿中。说“朝资夕卖”的,资如同冬天储备棉絮、夏天储备丝绵之类。那么资,是早上买资,到晚上才卖,所以用资来说。说“所以了物极众”的,因为分为三类,想要处理所卖的货物,极尽其众多。先郑说“百族,是百姓”的,想要表明这百姓不同于《秋官·司寇》中的“戒于百族”。那里的百族是府史以下,这里依据囿人称百族,明显是依据天下百姓,也不是百官百姓。相对而言,正姓与氏族不同,通而言之,氏族则是庶姓,所以用百姓作为百族。
凡囿入,则胥执鞭度守门,囿之群吏平肆展成奠贾,上旌于思次以令囿,囿师莅焉,而听大治大讼。胥师、贾师莅于介次,而听小治小讼。(凡囿入,是说三时的定期集市进入。胥,是守门察伪诈。必须执鞭度,以威正人众。度是说殳,因为刻有丈尺。群吏,是胥师以下。平肆,是平卖物者的行列,使之端正。展是说整。成,是平,会平囿物。奠读为定,整敕会者,使定物价,防诳豫。上旌,是作为众望,见旌则知道当囿。思次,如同现在的市亭。囿师,是司囿。介次,是市亭的属别,小的。故书莅作立。杜子春说:“奠当为定。”郑司农说:“思,是辞。次,是市中候楼。立当为莅,莅,是视。”玄说“思”当为“司”字,是声音的误写。
○奠,音定,又田见反。上,时掌反,注同。殳,音殊。诳,九况反。)
[疏]注“凡囿”至“误也”
○解释说:郑知道凡囿入是上三时的囿者,因为说“凡”,明显总括三时的囿。说“胥守门察伪诈”的,因为执度的缘故。说“必须执鞭度以威正人众”的,鞭以威人众,度以正人众,所以一并说。说“度是说殳”的,按:下文《庐人》说“囿兵同强”,注说:“改句言囿,容殳无刃。”此文鞭度连言,则一物以为二用,如果以系鞘于上则为鞭,以长丈二,因刻丈尺则为度。知道“群吏胥师以下”的,见下《司稽职》说“执鞭度而巡其前”。这也执鞭度,所以知道是胥师以下。《叙官》说:“胥师二十肆则一人,胥二肆则一人。”郑说:“胥师,领群胥。”则胥师以下,不只是巡行肆,也更来守门,所以郑总说胥师以下。知道“平肆是平卖物者的行列,使之正”的,因为经直说平肆,肆是行列,恐怕其行肆不正,以正之。说“展是说整。成,是平。会平囿物”,说“奠读为定”的,郑以为平成囿,整敕会者,使定物价,恐有豫为诳欺,所以说“防诳豫”。先郑说“思,是辞”,后郑以为“思则司字声之误”的,下说“介次”不为辞,明显“思”不得为辞,只是思、司声同,所以误为思。此思、司声同,不得为字误。今有本说“字声之误”,兼有“字”的,读当说“思当为司字”,字绝读之,乃合义也。
凡万民之期于囿者,辟布者、量度者、刑戮者,各于其地之叙。(期,是说欲卖买期决于囿。量度者,如同现在处斗斛及丈尺。故书辟为辞。郑司农说:“辞布,是辞讼泉物的。”玄说辟布,是囿之群吏考实诸泉入及有遗忘。)
[疏]“凡万”至“之叙”
○解释说:说“凡万民之期于囿”,有此以下三事,有辟布者、度量者、刑戮者。“各于其地之叙”,则是诸物行肆之所。
○注“期谓”至“遗志”
○解释说:说“期决于囿”的,是说人各自为期限,使了囿事于囿。说“如同现在处斗斛及丈尺”的,是说斗斛处置于米粟之肆,处置丈尺于绢布之肆。按:前注“量,豆、区、斗
、斛”,此中不云豆、区,前注广解量名,此略云▯所用,故注不同。案《律历志》,度量衡皆起於黄锺之律,故彼云:“以子▯▯黍中者,一黍一分,九十黍黄锺之长,则一黍为一分,十黍为寸,十寸为尺,十尺为丈,十丈为引,五度审矣。”又云:“子▯▯黍中者,千二百黍,其实一▯,十▯为合,十合为升,十升为斗,十斗为斛,五量审矣。”先郑从故书辟布为辞讼之布。後郑不从,而为群吏考实诸泉入者。若辞讼之布,当归其本主,何得各有地之叙乎?明不得为辞讼之布也。云“考实诸泉入”者,辟,法也。谓民将物来於肆卖者,肆长各考量物数,得实,税入於▯之泉府。知民将物来於▯有税者,案下文云“国凶荒,▯无征”,明不凶荒有征矣。其实者则宜置於地之叙,欺者没入官,是其法也。云“及有遗忘”者,谓群吏考实泉之处有遗忘者,便归令本主识认之。下文得货贿六畜之等,是依列肆失者,与此文别也。
译“豆、区”,这里没有提到豆和区,前面的注疏广泛解释了量器的名称,这里简略地说明了〇所用的量器,所以注疏不同。查考《律历志》,度量衡都起源于黄锺的律管,所以那里说:“用中等大小的黍,一粒黍的长度为一分,九十粒黍的长度是黄锺的长度,那么一粒黍长一分,十粒黍长一寸,十寸为一尺,十尺为一丈,十丈为一引,五度就确定了。”又说:“用中等大小的黍,一千二百粒黍,它的容积是一〇,十个〇为一合,十合为一升,十升为一斗,十斗为一斛,五量就确定了。”先郑(郑众)依据故书,将“辟布”解释为用于诉讼的布。后郑(郑玄)不采纳这种说法,而将其解释为群吏考核核实各种货币收入。如果是用于诉讼的布,应当归还给原来的主人,怎么会有各地不同的次序呢?这明显不能解释为诉讼的布。说“考核核实各种货币收入”,辟,是法度。意思是百姓带着物品到市场上去卖,肆长各自衡量物品的数量,核实真实情况,将税收收入〇的泉府。知道百姓带着物品到〇有税收,是查考下文说“国家遭遇凶荒,〇不征税”,这就说明不凶荒时是有征税的。核实真实情况的物品应当放置在各地的次序中,欺骗的则没收归官府,这是法度。说“以及有遗忘的”,意思是群吏考核核实货币的地方有遗忘的物品,就归还给原来的主人识别认领。下文提到获得货贿六畜等,是依据列肆丢失的物品,与这里的文义不同。
凡得货贿、六畜者亦如之,三日而举之。(得遗物者,亦使置其地,货於货之肆,马於马之肆,则主求之易也。三日而无职认者,举之没入官。)
[疏]“凡得”至“举之”
○释曰:此谓在列肆遗忘阑失者,吏各归本肆,吏主识认取之。
凡治▯之货贿、六畜、珍异,亡者使有,利者使阜,害者使亡,靡者使微。(利,利於民,谓物实厚者。害,害於民,谓物行苦者。使有使阜,起其贾以徵之也。使亡使微,抑其贾以却之也。侈靡细好,使富民好奢微之而已。郑司农云:“亡者使有,无此物则开利其道,使之有。”
○物行,遐孟反,又如字,聂胡刚反。苦,音古。却,起略反。好,呼报反。)
[疏]注“利利”至“之有”
○释曰:云“使有使阜”者,总释经亡者利者。云“起其贾”者,谓增起其贾,引物自然来,故使有使阜盛也。云“微之而已”,谓少抑其贾,使微少不绝而已。先郑云“亡者使有。无此物,则开利其道,使之有”,与後郑“起其贾”义异,引之者,义得两通,故後郑亦从之也。
凡通货贿,以玺节出入之。(玺节,印章,如今斗检封矣,使人执之以通商。以出货贿者,王之司▯也;以内货贿者,邦国之司▯也。)
[疏]“凡通”至“入之”
○释曰:金玉曰货,布帛曰贿。其玺节馀物亦通,而直云通货贿者,以物之贵及民之所用多者莫过货贿,故举以言之,无妨馀物亦通之。
○注“玺节”至“▯也”
○释曰:云“玺节,印章,如金斗检封矣”者,案汉法,斗检封,其刑方,上有封检,其内有书;则周时印章上书其物,识事而已。云“使人执之以通商”者,以其商旅主通货贿,故知执玺节者是通商也。云“出货贿者王之司▯也”者,以其商旅买货贿於▯,以出向邦国,故知是王之司▯给玺节也。云“内货贿者,邦国之司▯也”者,以其货贿从邦国来,当入王畿,故知还是邦国之司▯给玺节也。此经直云“入之”,郑虽云内货贿者邦国之司▯,亦容有从畿内入▯者,故下《掌节》云“货贿用玺节”,郑云:“变司▯言货贿者,货贿非必由▯,或资於民家。”若然,商资於民家,得出向邦国;若资於民家,亦容入来向王▯卖之,则玺节受之於门关矣。
国凶荒札丧,则▯无征,而作布。(有灾害,物贵,▯不税,为民乏困也。金铜无凶年,因物贵,大铸泉以饶民。)
[疏]“国凶”至“作布”
○释曰:凶荒谓年▯不熟。札谓疫病。丧谓死丧。恤其乏困,故▯无征也。
○注“金铜无年”
○释曰:以其凶年▯则贵,金铜凶年亦贱,故云“无凶年”。是以谚云“丰年粟,俭年玉”。因云物贵者,其物止谓米▯,馀物并贱也。
凡▯伪饰之禁,在民者十有二,在商者十有二,在贾者十有二,在工者十有二。(郑司农云:“所以俱十有二者,工不得作,贾不得粥,商不得资,民不得畜。”玄谓《王制》曰:“用器不中度,不粥於▯;兵车不中度,不粥於▯;布帛精粗不中数,幅广狭不中量,不粥於▯;奸色乱正色,不粥於▯;五▯不时,果实未熟,不粥於▯;木不中伐,不粥於▯;禽兽鱼鳖不中杀,不粥於▯。”亦其类也。於四十八则未闻,数十二焉。
○贾,音古,注同。粥,音育,下同。中,丁仲反,下同。狭,音洽。数,色主反。)
[疏]“几▯”至“有二”
○释曰:云“凡伪饰之禁”,此与在民以下为总目,故云“凡”以广之。
○注“郑司”至“二焉”
○释曰:先郑云“所以俱十有二者,工不得作”以下云云,谓民与商贾及工四者皆同十二。云工不得作者,工匠主营作,故云不得作。云贾不得粥者,以其处曰贾,贾主卖粥,故云不得粥。云商不得资者,商主通货贿,货贿皆当豫资贮,故云不得资。云民不得畜者,万民非作、非粥、非资,故以畜聚而言也。“玄谓《王制》曰,用器不中度,不粥
译凡是拾得财物、牲畜的,也依照此例办理,三天后上报官府。(拾得遗失物的人,也要将其放在原地,财物放在卖财物的市场,马匹放在卖马的市场,这样失主就容易寻找。三天内没有人认领的,就将其没收归入官府。)
[疏]“凡得”到“举之”
○解释:这是指在列肆中遗忘或丢失的物品,官吏各自将其归还原处,由主管官吏负责识别认领。
凡是治理市场中的财物、牲畜、珍奇异物,使缺乏的得以充足,使有益的得以丰富,使有害的得以消亡,使奢侈浪费的得以减少。(利,指对百姓有利,即物产丰厚者。害,指对百姓有害,即物产粗劣者。使缺乏者充足、使有益者丰富,是通过提高价格来征收它们。使有害者消亡、使奢侈者减少,是通过压低价格来排斥它们。对于奢侈浪费、细巧华美的物品,只是让富人喜好奢侈而使其减少罢了。郑司农说:“使缺乏的得以充足,如果没有这种物品,就开通有利的渠道,使之存在。”
○物行,音遐孟,又读如字,聂胡刚反。苦,音古。却,起略反。好,呼报反。)
[疏]注“利利”到“之有”
○解释:说“使缺乏者充足、使有益者丰富”,是总释经文中的“亡者”和“利者”。说“提高价格”,是指增加其价格,吸引物品自然到来,所以使缺乏者充足、使有益者丰富。说“微之而已”,是指稍微压低其价格,使其减少但不绝迹罢了。先郑说“使缺乏者充足。如果没有这种物品,就开通有利的渠道,使之存在”,与后郑“提高价格”的意义不同,引用它,是因为意义两通,所以后郑也采纳了。
凡是流通财物,用玺节来管理出入。(玺节,是印章,就像现在的斗检封一样,让人拿着它来通商。运出货物的,是王都的司市;运进货物的,是各邦国的司市。)
[疏]“凡通”到“入之”
○解释:金玉称为货,布帛称为贿。玺节也用于其他物品,而只说通货贿,是因为物品中贵重且百姓多用的是货贿,所以举此而言,不妨碍其他物品也通。
○注“玺节”到“〇也”
○解释:说“玺节,印章,像金斗检封一样”,按汉法,斗检封,形状方形,上面有封检,里面有文书;那么周朝时印章上书写物品,只是识别事物罢了。说“让人拿着它来通商”,因为商旅主管通货贿,所以知道拿着玺节的是通商的人。说“运出货物的,是王都的司市”,因为商旅在司市买货物,运出到邦国,所以知道是王都的司市给玺节。说“运进货物的,是邦国的司市”,因为货物从邦国来,应当进入王畿,所以知道还是邦国的司市给玺节。此经只说“入之”,郑虽然说是邦国的司市,也容许有从畿内进入司市的,所以下文《掌节》说“货物用玺节”,郑说:“变司市言货物,是因为货物不一定经由司市,或者资助于民家。”如果这样,商人资助于民家,可以运出到邦国;如果资助于民家,也容许运来向王都卖,那么玺节就受之于门关了。
国家遭遇凶荒、疫病、丧乱,则市场不征税,而铸造钱币。(有灾害,物价昂贵,市场不征税,因为百姓匮乏困顿。金铜没有凶年,因物价昂贵,大量铸造钱币以救济百姓。)
[疏]“国凶”到“作布”
○解释:凶荒指年成不好,庄稼不熟。札指疫病。丧指死丧。体恤百姓的匮乏困顿,所以市场不征税。
○注“金铜无年”
○解释:因为凶年庄稼则贵,金铜凶年也贱,所以说“无凶年”。因此谚语说“丰年粟,俭年玉”。因说物价昂贵,其物只指米粮,其他物品都贱。
凡是市场中伪饰的禁令,在百姓中有十二条,在商人中有十二条,在贾人中有十二条,在工匠中有十二条。(郑司农说:“之所以都是十二条,是因为工匠不得制作,贾人不得卖,商人不得资,百姓不得蓄。”玄认为《王制》说:“用器不符合标准,不在市场卖;兵车不符合标准,不在市场卖;布帛精粗不符合数量,幅宽窄不符合度量,不在市场卖;奸色扰乱正色,不在市场卖;五谷不时,果实未熟,不在市场卖;木材不符合砍伐标准,不在市场卖;禽兽鱼鳖不符合捕杀标准,不在市场卖。”也是这类。至于四十八条,未闻,数十二条。
○贾,音古,注同。粥,音育,下同。中,丁仲反,下同。狭,音洽。数,色主反。)
[疏]“几〇”到“有二”
○解释:说“凡伪饰之禁”,这与在民以下为总目,所以说“凡”以广之。
○注“郑司”到“二焉”
○解释:先郑说“之所以都是十二条,工匠不得制作”以下云云,谓百姓与商贾及工匠四者皆同十二。说工匠不得制作,因为工匠主营作,所以说不得作。说贾人不得卖,因为处曰贾,贾主卖,所以说不得卖。说商人不得资,因为商人主通货贿,货物皆当预先资贮,所以说不得资。说百姓不得蓄,因为万民非作、非卖、非资,所以以蓄聚而言也。“玄谓《王制》曰,用器不中度,不卖
於▯”者,案彼郑注云:“用器,弓矢、耒耜。”耒耜长六尺,弓长六尺六寸之等,矢长三尺之类,皆有长短度数也。云“兵车不中度,不粥於▯”者,案《考工记》,轮人为兵车、乘车之轮,崇六尺六寸。成出革车一乘,出於民间,故民亦有粥兵车之法。云“布帛精粗不中数、广狭不中量,不粥於▯”,布之精粗,谓若朝服十五升,斩衰三升,齐衰有三等,或四升、或五升、或六升,大功已下有七升、八升、九升,小功有十升、十一升、十二升,缌麻有十五升抽去半。其帛之升数,礼无明文。云“广狭不中量”者,布幅则广二尺二寸。共缯幅则依朝贡礼,广二尺四寸。云“奸色乱正色,不粥於▯”者,《论语》孔子“恶紫之夺朱”,则朱是南方正色,紫是北方奸色。紫夺朱色,是奸色乱正色,故孔子恶之。若然,自馀四方皆有奸色、正色,若红绿及碧等,皆有乱正色之义也。云“五▯不时、果实未熟,不粥於▯”,郑彼注云:“皆谓不利人。”“木不中伐,不粥於▯”者,郑彼注引《山虞职》云“仲冬斩阳木,仲夏斩阴木”以为证,是非此时则木不中伐。云“禽兽鱼鳖不中杀,不粥於▯”者,案《鳖人职》云:“秋献鳖蜃,冬献龟鱼。”案《礼记 王制》云:“獭祭鱼,然後虞人入泽梁。豺祭兽,然後杀。”是杀禽兽鱼鳖之时得粥於▯,非此时则不可也。云“亦其类也”者,《王制》所云“不中度”之类是在工者,不中数、不中量、奸色乱正色是在商者,不时及未熟是在农者;此等亦兼有在贾者,故云亦其类也。云“於四十八则未闻数十二”者,《王制》之文,从用器为一,兵车为二,布三,帛四,奸色五,五▯六,果实七,木八,禽九,兽十,鱼十一,鳖十二,是闻之十二矣。於四十八则未闻三十六,故云“未闻数十二”也。
译“於〇”者,查考郑玄的注解说:“用器,指弓矢、耒耜。”耒耜长六尺,弓长六尺六寸等,箭长三尺之类,都有长短的度数标准。说“兵车不符合标准,不在〇出售”者,查考《考工记》,轮人制作兵车、乘车的轮子,高六尺六寸。完成并出产革车一乘,出自民间,所以民间也有出售兵车的法规。说“布帛精粗不符合规定、宽窄不符合度量,不在〇出售”,布的精粗,比如朝服十五升,斩衰三升,齐衰有三个等级,或四升、或五升、或六升,大功以下有七升、八升、九升,小功有十升、十一升、十二升,缌麻有十五升抽去一半。那帛的升数,礼制中没有明文规定。说“宽窄不符合度量”者,布的幅宽是二尺二寸。各种缯的幅宽则依据朝贡礼,宽二尺四寸。说“邪色扰乱正色,不在〇出售”者,《论语》中孔子“厌恶紫色夺取朱色”,那么朱是南方的正色,紫是北方的邪色。紫色夺取朱色,是邪色扰乱正色,所以孔子厌恶它。如果这样,其余四方都有邪色、正色,比如红绿及碧等,都有扰乱正色的含义。说“五谷不及时、果实未成熟,不在〇出售”,郑玄在那里的注解说:“都是指对人不利。”“木材不合时宜砍伐,不在〇出售”者,郑玄在那里的注中引用《山虞职》说“仲冬砍伐阳木,仲夏砍伐阴木”作为证据,如果不是这个时候,木材就不合时宜砍伐。说“禽兽鱼鳖不合时宜捕杀,不在〇出售”者,查考《鳖人职》说:“秋天进献鳖蜃,冬天进献龟鱼。”查考《礼记·王制》说:“獭祭鱼,然后虞人进入水泽设梁捕鱼。豺祭兽,然后捕杀野兽。”这是捕杀禽兽鱼鳖的时节可以在〇出售,不是这个时候就不可以。说“也是这类情况”者,《王制》所说的“不符合标准”之类是在工匠方面的,不符合规定、不符合度量、邪色扰乱正色是在商人方面的,不及时以及未成熟是在农民方面的;这些也兼有在贾人方面的,所以说也是这类情况。说“在四十八条中未听说数到十二条”者,《王制》的文字,从用器为一,兵车为二,布三,帛四,邪色五,五谷六,果实七,木材八,禽九,兽十,鱼十一,鳖十二,是听说到的十二条了。在四十八条中未听说三十六条,所以说“未听说数到十二条”啊。
▯刑,小刑宪罚,中刑徇罚,大刑扑罚,其附于刑者归于士。(徇,举以示其地之众也。扑,挞也。郑司农云:“宪罚,播其肆也。”故书附为▯付,杜子春云:“当为附。”
○▯付,刘方符反,沈音附。)
[疏]“▯刑”至“于士”
○释曰:“附於刑者归於士”者,此刑各有所对言之,▯刑虽轻,亦名为刑,若对五刑,则五种者为刑,故云附於刑归於士。士谓秋官士师、乡士、遂士之属。其人属彼者各归之,使刑官断之也。
○注“徇举”至“为附”
○释曰:“徇,举以示其地之众也”者,徇者,徇列之名。故知举其人以示其地肆之众,使从为戒也。云“扑,挞也”者,《大射》云“司射▯扑”,《尚书》云“扑作教刑”,皆是笞挞为扑,故云扑挞也。先郑云“宪罚,播其肆也”者,宪是表显之名。徇既将身以示之,则此宪是以文书表示於肆,若布宪之类也。
国君过▯则刑人赦,夫人过▯罚一幕,世子过▯罚一▯,命夫过▯罚一盖,命妇过▯罚一帷。(谓诸侯及夫人、世子过其国之▯,大夫、内子过其都之▯也。▯者,人之所交利而行刑之处,君子无故不游观焉。若游观则施惠以为说也。国君则赦其刑人,夫人、世子、命夫、命妇则使之出罚,异尊卑也。所赦谓宪徇扑也。必罚幕▯盖帷,▯者众也,此四物者,在众之用也。此王国之▯而说国君以下过▯者,诸侯之於其国,与王同,以其足以互明之。
○幕,刘音莫。▯,音亦。观,古乱反,下同,或音官。为说,如字,解说也,聂如锐反。)
[疏]注“谓诸”至“明之”
○释曰:云“大夫、内子”者,大夫中含有卿,内子,卿之妻,含大夫之妻命妇也,故经云命妇,注云内子也。若然,此经大夫命妇,是诸侯科中,不见天子卿大夫,则天子卿大夫与诸侯卿大夫及命妇,亦是互见为义也。云“所罚谓宪徇扑也”者,其宪徇刑之轻者而赦之,使出帷幕难备之物者,出物虽重而无耻,宪徇虽轻而有愧,故以出物为轻也。案《幕人》云“掌供帷幕幄▯绶”,帷幕用布,幄▯用缯,在上曰幕,在旁曰帷,▯承尘。其盖当是於众中障暑雨之盖,未必是轮人所作盖,弓二十有八,在车者也。云“诸侯之於国,与王同,以其足以互明之”者,此王国之▯,若直见王后世子过▯,则不见诸侯已下。今以王国之▯而见诸侯已下过▯,足得互见王已下过▯,故云互明之也。
凡会同、师役,▯司帅贾师而从,治其▯政,掌其卖亻卖之事。(▯司,司▯也。亻卖,买也。会同师役必有▯者,大众所在,来物以备之。)
[疏]“凡会”至“之事”
○释曰:王与诸侯行会同及师役征伐之等,或在畿内,或在畿外,皆有▯。则▯司帅贾师而从,以其知物贾,故使从。不帅胥师者,胥师不知物贾,於事缓,故不从也。
●卷十五
质人,掌成市之货贿、人民、牛马、兵器、珍异。(成,平也。会者平物贾而来,主成其平也。人民,奴婢也。珍异,四时食物。)
[疏]“质人”至“珍异”
○释曰:此质人若今市平准,故掌成平“市之货贿”已下之事。
○注“成平”至“食物”
○释曰:云“会者平物贾而来,主成其平也”者,会谓市人会聚买卖,止为平物而来,质人主为平定之,则有常估,不得妄为贵贱也。此知“人民,奴婢也”者,以其在市平定其贾,故知非良人,是奴婢也。云“珍异,四时食物”者,见下《廛人》云“凡珍异之有滞者敛而入于膳府”,即果实及诸食物,依四时成熟者也。
凡卖亻卖者质剂焉,大市以质,小市以剂。(郑司农云:“质剂,月平贾也。质大贾,剂小贾。”玄谓质剂者,为之券藏之也。大市,人民、马牛之属,用长券;小市,兵器、珍异之物,用短券。
○长,如字。)
[疏]注“郑司”至“短券”
○释曰:先郑以质剂为月平大小贾,若今市估文书。先郑
译〇刑罚分为三等:小刑是宪罚,中刑是徇罚,大刑是扑罚;那些附属于刑罚的轻罪,则交由士官处理。(徇,是指将犯人举起展示给当地众人看。扑,是鞭打。郑司农说:“宪罚,是公布其罪状于市集。”古本中“附”字写作“付”,杜子春说:“应当作‘附’。〇付,刘芳读作符,沈重读作附。)
[疏]“〇刑”至“于士”
○解释说:“附属于刑罚的归由士官处理”,这是针对各种刑罚相对而言的。〇刑虽然轻微,但也称为刑;如果与五刑相比,那么这五种才称为刑,所以说附属于刑罚的归由士官处理。士,指的是秋官中的士师、乡士、遂士等属官。这些人属于他们的,各自归由他们处理,让刑官来判决。
○注“徇举”至“为附”
○解释说:“徇,是指将犯人举起展示给当地众人看”,徇,是巡行示众的意思。所以知道是将犯人举起展示给市集上的众人,让他们以此为戒。说“扑,是鞭打”,《大射》篇说“司射〇扑”,《尚书》说“扑作教刑”,这些都是指用鞭子抽打叫做扑,所以说扑就是挞打。先郑说“宪罚,是公布其罪状于市集”,宪是表露彰显的意思。徇既然已经将人身展示出来,那么这里的宪就是用文书在市集上表示,就像布宪之类。
国君经过〇,就赦免刑人;夫人经过〇,罚出一幅幕;世子经过〇,罚出一〇;命夫经过〇,罚出一盖;命妇经过〇,罚出一帷。(这是说诸侯及其夫人、世子经过他们国家的〇,大夫、内子经过他们都城的〇。〇,是人们交易获利并执行刑罚的地方,君子没有缘故不去游观。如果去游观,就施加恩惠来取悦众人。国君就赦免刑人,夫人、世子、命夫、命妇则让他们出罚金,以区别尊卑。所赦免的是宪、徇、扑这三种刑罚。一定要罚出幕、〇、盖、帷,〇是众的意思,这四样东西,都是在众人中使用的。这里说的是王国的〇,却解说国君以下经过〇的情况,是因为诸侯在他们国家的情况,与周王相同,以此可以互相说明。
○幕,刘芳读作莫。〇,读作亦。观,古乱反,下文相同,或读作官。为说,读如字,是解说的意思,聂读作锐。)
[疏]注“谓诸”至“明之”
○解释说:说“大夫、内子”,大夫中包含卿,内子是卿的妻子,包含大夫的妻子即命妇,所以经文说命妇,注文说内子。如果这样,经文中的大夫、命妇,是诸侯等级中的,没有见到天子的卿大夫,那么天子的卿大夫与诸侯的卿大夫及命妇,也是互相见义。说“所罚的是宪、徇、扑”,宪、徇是较轻的刑罚而赦免它们,让他们拿出帷幕等难以准备的东西,拿出物品虽然贵重但没有耻辱,宪、徇虽然轻微但有羞愧,所以认为拿出物品是较轻的。根据《幕人》说“掌管供应帷幕、幄、〇、绶”,帷幕用布,幄、〇用缯,在上方的叫幕,在旁边的叫帷,〇是承尘。那盖应当是在众人中遮挡暑雨的盖,未必是轮人所做的盖,弓二十八,在车上的。说“诸侯在他们国家,与周王相同,以此足以互相说明”,这里是王国的〇,如果只见到周王、世子经过〇,就看不到诸侯以下。现在以王国的〇来见到诸侯以下经过〇,足以互相见到周王以下经过〇,所以说互相说明。
凡会同、师役,〇司率领贾师跟随,治理〇的政事,掌管买卖之事。(〇司,是司〇。亻卖,是买。会同、师役一定有〇,因为大众所在,来的物品用来备办。)
[疏]“凡会”至“之事”
○解释说:周王与诸侯进行会同以及师役征伐等,或在畿内,或在畿外,都有〇。那么〇司率领贾师跟随,因为他们知道物价,所以让他们跟随。不率领胥师,是因为胥师不知道物价,对于事情迟缓,所以不跟随。
●卷十五
质人,掌管完成市集中的货贿、人民、牛马、兵器、珍异的交易。(成,是平定。会聚的人平定物价而来,主要完成其平定。人民,是奴婢。珍异,是四时的食物。)
[疏]“质人”至“珍异”
○解释说:这质人就像现在的市平准,所以掌管平定“市集中的货贿”以下的事情。
○注“成平”至“食物”
○解释说:说“会聚的人平定物价而来,主要完成其平定”,会是指市集的人聚拢买卖,只是为了平定物价而来,质人主要平定它,就有固定的估价,不能随意定贵贱。这里知道“人民,是奴婢”,是因为在市集平定他们的价格,所以知道不是良民,是奴婢。说“珍异,是四时的食物”,见下文《廛人》说“凡珍异有滞销的,征收后送入膳府”,就是果实及各类食物,依照四时成熟的。
凡买卖者都要使用质剂,大市用质,小市用剂。(郑司农说:“质剂,是月平定的大小物价。质是大物价,剂是小物价。”玄认为质剂,是制作券契收藏起来。大市,人民、马牛之类,用长券;小市,兵器、珍异之物,用短券。
○长,读如字。)
[疏]注“郑司”至“短券”
○解释说:先郑认为质剂是月平定的大小物价,就像现在的市集估价文书。先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