卷二十六
不从。“玄谓劝犹倡帅前引”者,即下经御柩,一也。谓执纛居柩路前,却行,左右车脚有高下,则以纛诏告执披者,使持制之,不至倾亏。倡,先也,故云倡帅前引者。云“防谓执披备倾亏”者,按《夏官 司士》作六军之执披,故以执披解防,恐柩车倾侧,故云备倾亏。此经劝防,因言所掌事及其行事,下文“及朝,御柩”是也。
译不遵从。“玄谓劝犹倡帅前引”这句话,就是下文所说的“御柩”,是同一件事。意思是说,手持大旗的人位于灵柩车的前方,倒退着行走,如果左右车轮的高低不平,就用大旗向手持披旒的人发出信号,让他们加以控制,不至于使灵柩车倾斜损坏。“倡”就是“先”的意思,所以说“倡帅前引”。文中说“防谓执披备倾亏”,根据《夏官·司士》中关于六军执披的记载,所以用“执披”来解释“防”,担心灵柩车倾斜,所以说“备倾亏”。这段经文中的“劝”和“防”,是因为陈述了它们所掌管的事务以及具体的行事,下文“及朝,御柩”就是例证。
及辟,令启。(郑司农云:“辟,谓除▯涂椁也。令启,谓丧祝主命役人开之也。《檀弓》曰:‘天子之殡也,▯涂龙▯盾以椁,加斧于椁上,毕涂屋,天子之礼也。’”
○▯,才官反。▯盾,敕伦反。)
[疏]注“郑司”至“礼也”
○释曰:先郑云“辟谓除▯涂椁也”者,天子七月而葬,七日殡,殡时以椁,▯涂其棺,及至葬时,故命役人开之。引“《檀弓》曰天子之殡也,▯涂龙▯盾以椁”者,天子诸侯殡,用▯盾车。天子画辕为龙,先置龙▯盾於西阶之上。又置四重棺於▯盾车之中。大敛於阼阶讫,奉尸入棺,加盖,乃置熬於棺傍。乃於椁▯赞其四面,与棺平。乃加斧於棺上,以覆棺,上更加之以椁材。乃毕涂之,如四面ニ屋。故云“▯涂龙▯盾以椁,加斧於椁上,毕涂屋,天子之礼”也。加斧於椁上者,按《擅弓》云:“布幕,卫绡幕、鲁布幕”,诸侯法绡幕,天子礼剌以黼文,谓之斧者,形如大斧文。言上者,加斧讫,乃▯赞涂其上,故言加斧於椁上。
及朝,御柩,乃奠。(郑司农云:“朝谓将葬,朝於祖考之庙而後行,则丧祝为御柩也。《檀弓》曰:‘丧之朝也,顺死者之孝心也。其哀离其室也,故至於祖考之庙而後行。殷朝而殡於祖,周朝而遂葬。’故《春秋传》曰:‘凡夫人不殡于庙,不▯于姑,则弗致也。’‘晋文公卒,将殡於曲沃’,就宗庙。晋宗庙在曲沃,或曰‘曲沃,君之宗也’。又曰‘丙午,入于曲沃;丁未,朝于武宫’。”玄谓乃奠,朝庙奠。
○朝,直遥反,注皆同。柩,音旧。离,力智反,下同。)
[疏]“及朝御柩乃奠”
○释曰:言“及朝”者,及犹至也。谓侵夜启殡,昧爽朝庙,故云及朝。云“御柩”者,发殡宫▯盾车,载至庙,其时丧祝执纛居前,以御正柩也。云“乃奠”者,按《既夕礼》,朝庙之时,重先,奠从,烛从,柩从。彼奠昨夜夕奠,至庙,下棺於庙两楹之间,棺西设此宿奠。至明,彻去宿奠,乃设此朝庙之奠於柩西,故云乃奠。
○注“郑司”至“庙奠”
○释曰:先郑解朝庙法,後郑皆从之不改。引《檀弓》云“殷朝而殡於祖”者,殷人殡於庙,始死敛讫,即以柩朝庙而殡之,故云殷朝而殡於祖。云“周朝而遂葬”者,周人不殡於庙,故始死殡於路寝,七月而葬,以次朝七庙,先祢而後祖,庙别一宿,後朝始祖庙,遂出葬於墓,故云周朝而遂葬。云“故《春秋传》曰‘凡夫人不殡于庙’”者,此僖八年《左氏传》,“秋七月,▯于大庙,用致夫人”。《传》曰:“秋,▯,而致哀姜焉,非礼也。凡夫人,不薨于寝,不殡于庙,不赴于同,不▯于姑,则弗致也。”注云:“寝,小寝。同,同盟。”言诸侯夫人有罪,不以礼终,不当致。云“晋文公卒,将殡于曲沃”,此《左氏》僖公三十二年,“晋文公卒,庚辰,将殡於曲沃”。“就宗庙”已下,郑君解义语。晋宗庙在曲沃者,晋承桓叔之後,桓叔本在曲沃,故晋宗庙在曲沃。云“故曰曲沃君之宗也”者,庄二十八年《左氏传》,“骊姬欲立其子,赂外嬖梁五与东关嬖五,使言於公曰:“曲沃,君之宗也,不可以无主”夏,大子居曲沃是也。又曰“丙午入于曲沃,丁未,朝于武宫”。此僖二十四年,“二月壬寅,公子重耳入於晋。丙午,入曲沃。丁未,朝於武宫”。按赵商问:“周朝而遂葬,则是殡于宫,葬乃朝庙。按《春秋》‘晋文公卒,殡于曲沃’,是为去绛就祖殡,与《礼记》义异,未通其记。”答曰:“葬乃朝庙,当周之正礼也。其末世诸侯国,何能同也。传合不合当解传耳,不得难经。”何者?《既夕》“将葬,迁于祖,用轴”。《既夕》是周公正经,朝庙乃葬,故云不得难经。孔子发凡,言不薨于寝,不殡于庙,不▯于姑,则不致。明正礼约殡于庙,发凡则是关异代。何者?孔子作《春秋》,以通三王之礼。先郑引之者,欲见《春秋》之世,诸侯殡于庙,亦当朝庙
译等到启殡时,便命令打开棺椁。(郑司农说:“辟,是指除去涂在椁上的泥。令启,是指丧祝命令役人打开它。《檀弓》说:‘天子停殡时,用泥涂在画有龙纹的盾形椁上,在椁上加斧形装饰,最后将四周涂泥如屋,这是天子的礼制。’”
○〇,音才官。〇盾,音敕伦。)
[疏]注“郑司”至“礼也”
○解释说:先郑说“辟是指除去涂在椁上的泥”者,天子七月下葬,七日停殡,停殡时用椁,用泥涂在棺上,等到下葬时,所以命令役人打开它。引用“《檀弓》说天子停殡时,用泥涂在画有龙纹的盾形椁上”者,天子诸侯停殡,使用盾形车。天子在车辕上画龙,先将画有龙纹的盾形车放在西阶之上。又放置四重棺在盾形车之中。在大阶上完成大敛后,捧着尸体放入棺中,盖上棺盖,于是将熬放在棺旁。于是用泥涂在椁的四面,与棺齐平。于是将斧形装饰加在棺上,以覆盖棺,上面再加盖椁材。于是全部涂泥,如同四面有屋顶。所以说“用泥涂在画有龙纹的盾形椁上,在椁上加斧形装饰,最后涂泥如屋,是天子的礼制”。加斧形装饰在椁上者,按照《檀弓》说:“布幕,卫国的绡幕、鲁国的布幕”,诸侯法用绡幕,天子礼刺以黼文,称为斧者,形状像大斧的纹样。说上者,加斧形装饰后,于是涂泥在上面,所以说加斧形装饰在椁上。
等到朝庙时,驾驭灵柩,于是设奠。(郑司农说:“朝是指将要下葬,到祖考之庙朝拜然后出发,那么丧祝就驾驭灵柩。《檀弓》说:‘丧礼中的朝庙,是顺应死者的孝心。因为哀痛离开居室,所以到祖考之庙然后出发。殷人朝庙后停在祖庙,周人朝庙后便下葬。’所以《春秋传》说:‘凡是夫人不停殡于庙,不哭于姑母,就不致送。’‘晋文公去世,将停殡于曲沃’,就是到宗庙。晋的宗庙在曲沃,有人说‘曲沃,是君主的宗庙’。又说‘丙午,进入曲沃;丁未,朝拜武宫’。”郑玄说乃奠,是朝庙时的奠礼。
○朝,音直遥,注皆同。柩,音旧。离,音力智,下同。)
[疏]“及朝御柩乃奠”
○解释说:说“及朝”者,及就是至的意思。谓连夜启殡,天亮时朝庙,所以说及朝。说“御柩”者,从殡宫出发,用盾形车载着灵柩到庙,那时丧祝拿着大旗在前面,以引导灵柩。说“乃奠”者,按照《既夕礼》,朝庙之时,重器先行,奠礼跟随,蜡烛跟随,灵柩跟随。那奠礼是昨夜夕奠,到庙后,将棺放在庙两楹之间,在棺西设此宿奠。到天亮,撤去宿奠,于是设此朝庙之奠在灵柩西边,所以说乃奠。
○注“郑司”至“庙奠”
○解释说:先郑解释朝庙的法度,后郑都遵从他不改。引用《檀弓》说“殷人朝庙后停在祖庙”者,殷人在庙停殡,刚死敛毕,就将灵柩朝庙而停殡,所以说殷人朝庙后停在祖庙。说“周人朝庙后便下葬”者,周人不在庙停殡,所以刚死停在路寝,七月下葬,依次朝拜七庙,先祢庙而后祖庙,每庙住一宿,后朝始祖庙,于是出葬于墓,所以说周人朝庙后便下葬。说“所以《春秋传》说‘凡是夫人不停殡于庙’”者,这是僖公八年《左氏传》,“秋七月,在太庙哭,用以致送夫人”。《传》说:“秋,哭,而致送哀姜,不合礼。凡是夫人,不在寝宫去世,不在庙停殡,不向同盟国报丧,不在姑母处哭,就不致送。”注说:“寝,小寝。同,同盟。”说诸侯夫人有罪,不以礼终,不当致送。说“晋文公去世,将停殡于曲沃”,这是《左氏》僖公三十二年,“晋文公去世,庚辰,将停殡于曲沃”。“就宗庙”以下,是郑君解释义理的话。晋宗庙在曲沃者,晋继承桓叔之后,桓叔本在曲沃,所以晋宗庙在曲沃。说“所以说曲沃是君主的宗庙”者,庄公二十八年《左氏传》,“骊姬想立她的儿子,贿赂外嬖梁五与东关嬖五,让他们对公说:‘曲沃,是君主的宗庙,不可以没有主人’夏天,太子住在曲沃就是如此”。又说“丙午进入曲沃,丁未,朝拜武宫”。这是僖公二十四年,“二月壬寅,公子重耳进入晋。丙午,进入曲沃。丁未,朝拜武宫”。按照赵商问:“周人朝庙后便下葬,那么就是停在宫中,下葬时才朝庙。按照《春秋》‘晋文公去世,停在曲沃’,这是离开绛都到祖庙停殡,与《礼记》义理不同,未通其记。”回答说:“下葬时才朝庙,是周的正礼。那末世诸侯国,怎么能相同呢。传合不合应当解释传,不得难经。”为什么?《既夕》“将葬,迁于祖,用轴”。《既夕》是周公正经,朝庙后下葬,所以说不得难经。孔子发凡,说不死于寝,不殡于庙,不哭于姑,就不致送。明正礼约殡于庙,发凡则是关涉异代。为什么?孔子作《春秋》,以通三王之礼。先郑引用它,是想表明《春秋》之世,诸侯在庙停殡,也应当朝庙
乃殡。“玄谓乃奠,朝庙奠”者,以经文奠在朝下,明不据初来宿奠,是据厥明所设朝庙之奠。
译于是举行殡礼。郑玄所说的“乃奠,即朝庙之奠”,是因为经文将“奠”字列在“朝”字之后,表明这不是依据初来时的宿奠,而是依据第二天早晨在宗庙所设的朝奠。
及祖,饰棺,乃载,遂御。(郑司农云:“祖,谓将葬祖於庭,象生时出则祖也,故曰事死如事生,礼也。《檀弓》曰:‘饭於牖下,小敛於户内,大敛於阼,殡於客位,祖於庭,葬於墓,所以即远也。’祖时,丧祝主饰棺乃载,遂御之,丧祝为柩车御也。或谓及祖,至祖庙也。”玄谓祖为行始。饰棺,设柳池纽之属。其序,载而後饰,既饰当还车乡外,丧祝御之。御之者,执▯居前,▯行为节度。
○饭,扶晚反。还,音旋,一音回。乡,许亮反。▯,音道。)
[疏]“及祖”至“遂御”
○释曰:言“及祖”者,及,至也。初朝祢,次第朝亲庙四,次朝二祧,次朝始祖后稷之庙。至此庙中设祖祭。按《既夕礼》“请祖期,曰日侧”,是至祖庙之中而行祖。祖,始也,为行始。言“饰棺乃载”者,既载乃饰。按《既夕礼》,遂匠纳车於阶间,却柩而下棺,乃饰棺,设帷荒之属。饰讫,乃还车向外,移柩车去载处,至庭中,车西设祖奠。天子之礼亦是先载乃饰棺,此先云饰棺後言乃载者,直取便文,非行事之次第。云“遂御”者,加饰讫,移柩车,丧祝执纛却行,御正柩,故云遂御之。
○注“郑司”至“节度”
○释曰:先郑解祖及饰棺,其义是,故後郑从之,增成其义。云“将葬祖於庭”者,《檀弓》文。云“象生时出则祖也”者,《诗》云“仲山甫出祖”是也。云“故曰事死如事生,礼也”者,按《祭义》云:“文王之祭也,事死如事生。”义出於彼。以其生时出有祖,故死亦有祖。《檀弓》曰“饭於牖下”至“即远也”,按《檀弓》,曾子吊於负夏,主人既祖,奠彻,推柩而反之,曾子从者,怪主人推柩而反,问於曾子。曾子对曰:“胡为其不可。”从者问子游,子游对此辞。云“饭於牖下”者,谓始死於北牖下,迁尸於南牖下,沐浴讫,即饭含,故云饭於牖下。“小敛於户内”,小敛十九称在户内。“大敛於阼”者,士三十称,大夫五十称,诸侯百称,天子百二十称,皆於阼阶,故言大敛於阼。“殡於客位”者,夏后氏殡於阼阶,殷人殡两楹间,周人殡於西阶,故云殡於客位。“祖於庭”者,行祖祭在祖庙之庭。“葬於墓”者,行祖祭讫,至明旦,行大遣奠,既奠引柩向圹,故云葬於墓。“所以即远也”者,此子游之意,从饭於牖下至葬於墓,即,就也,节级皆是就远,不合反来。引之者,证此经祖是为行始向远之义。云“祖时,丧祝主饰棺乃载”者,重解祖及饰载之事。云“遂御之,丧祝为柩车御也”者,後郑增成之。云“或谓及祖至祖庙也”者,以其饰载在祖庙中,故以祖为祖庙解之,後郑虽不从,亦通一义。“玄谓祖为行始”,此後郑增成先郑前解祖也。云“饰棺设柳池纽之属”者,《丧大记》文,柳者,诸色所聚,帷荒之属是也。纽者,“君三池,▯组六之属”是也。《司士》云“作六军之士执披”,彼引《丧大记》,其於此略言也。云“其序”者,郑见经先言饰棺,後言乃载车向外,於文到,故依《既夕礼》,先载而後饰,当还车向外,以其载时车北向,饰讫,当还车向外,丧祝御之。“御之者,执纛居前,▯行为节度”者,恐柩车倾亏,以纛告之,故云为节度也。
及葬,御柩,出宫乃代。(丧祝二人相与更也。
○更,音庚。)
[疏]注“丧祝”至“更也”
○释曰:及,至也,谓於祖庙厥明大奠後,引柩车出,丧祝於柩车前▯行,御柩车出宫。“乃代”者,按《序官》云“丧祝上士二人”,故郑云“二人相与更也”。
及圹,说载,除饰。(郑司农云:“圹,谓穿中也。说载,下棺也。除饰,去棺饰也。四[A14C]之属。令可举移安错之。”玄谓除饰,便其窆尔。周人之葬,墙置[A14C]。
○说,吐活反,注同,刘诗悦反。去,起吕反。[A14C],所甲反,本亦作た。错,七故反。便,婢面反。窆,彼验反。刘,补邓反。)
[疏]
译等到举行祖祭时,装饰棺木,然后将其装上灵车,于是驾车出发。(郑司农说:“祖,是指将要下葬时在庭院举行祖祭,仿效生前出行时也要举行祖祭,所以说对待死者如同对待生者,这是礼制。《檀弓》说:‘在窗下饭含,在门内小敛,在阼阶大敛,在客位停殡,在庭院祖祭,在墓地安葬,这都是为了逐渐远离。’举行祖祭时,丧祝主持装饰棺木然后装上灵车,于是驾车出发,丧祝担任灵车的御者。有人解释‘及祖’,是到达祖庙的意思。”郑玄说:祖是出行的开始。装饰棺木,是设置柳、池、纽等物。其顺序,是先装上灵车然后装饰,装饰完毕后应当将车头转向外,由丧祝驾车。驾车的人,拿着纛走在前面,以此作为行进节奏的节制。
○饭,音扶晚。还,音旋,另一音回。乡,音许亮。〇,音道。)
[疏]“及祖”到“遂御”
○解释说:说“及祖”,及,是到的意思。起初朝拜祢庙,依次朝拜亲庙四座,接着朝拜二祧,接着朝拜始祖后稷的庙。在这座庙中设置祖祭。按照《既夕礼》“请求确定祖祭日期,说在日侧”,这是在祖庙之中举行祖祭。祖,是开始的意思,作为出行的开始。说“饰棺乃载”,是已经装上灵车然后装饰。按照《既夕礼》,于是匠人将车纳入台阶之间,退着灵柩而下棺,然后装饰棺木,设置帷荒等物。装饰完毕后,于是将车头转向外,将灵柩车从装载处移开,到庭院中,在西边设置祖祭的供品。天子的礼仪也是先装上灵车然后装饰棺木,这里先说装饰棺木后说于是装上灵车,只是取行文方便,并非行事次序。说“遂御”,是装饰完毕后,移动灵柩车,丧祝拿着纛倒退着走,驾驭正对灵柩,所以说于是驾车。
○注“郑司”到“节度”
○解释说:先郑解释祖和装饰棺木,其义理正确,所以后郑采纳,并增补完善其义理。说“将葬祖於庭”,是《檀弓》的文句。说“象生时出则祖也”,《诗》说“仲山甫出祖”就是这样。说“故曰事死如事生,礼也”,按照《祭义》说:“文王祭祀时,对待死者如同对待生者。”义理出自那里。因为生前出行有祖祭,所以死后也有祖祭。《檀弓》说“饭於牖下”到“即远也”,按照《檀弓》,曾子在负夏吊丧,主人已经举行祖祭,撤去供品,推着灵柩返回,曾子的随从,对主人推灵柩返回感到奇怪,问曾子。曾子回答说:“为什么不可以。”随从问子游,子游作了这样的回答。说“饭於牖下”,是指刚死时在北窗下,将尸体移到南窗下,沐浴完毕后,就进行饭含,所以说饭於牖下。“小敛於户内”,小敛十九层在门内。“大敛於阼”,士三十层,大夫五十层,诸侯百层,天子百二十层,都在阼阶,所以说大敛於阼。“殡於客位”,夏后氏在阼阶停殡,殷人在两楹之间停殡,周人在西阶停殡,所以说殡於客位。“祖於庭”,举行祖祭在祖庙的庭院。“葬於墓”,举行祖祭完毕后,到第二天早晨,举行大遣奠,祭奠完毕后牵引灵柩向墓穴,所以说葬於墓。“所以即远也”,这是子游的意思,从饭於牖下到葬於墓,即,是就的意思,逐级都是逐渐远离,不应该返回。引用它,证明此经祖是作为出行开始向远处去的义理。说“祖时,丧祝主饰棺乃载”,是再次解释祖和装饰装载的事。说“遂御之,丧祝为柩车御也”,是后郑增补完善的。说“或谓及祖至祖庙也”,因为装饰装载在祖庙中,所以将祖解释为祖庙,后郑虽然不采纳,也通一种义理。“玄谓祖为行始”,这是后郑增补完善先郑前面解释祖的。说“饰棺设柳池纽之属”,是《丧大记》的文句,柳,是各种颜色聚集,帷荒之类就是。纽,“君三池,〇组六之类”就是。《司士》说“作六军之士执披”,那里引用《丧大记》,在这里略说。说“其序”,郑玄见经文先说装饰棺木,后说于是装上灵车车头向外,在文义上通顺,所以依照《既夕礼》,先装上灵车然后装饰,应当将车头转向外,因为装载时车头向北,装饰完毕后,应当将车头转向外,丧祝驾车。“御之者,执纛居前,〇行为节度”,是担心灵柩车倾斜损坏,用纛告知,所以说作为节度。
等到下葬,驾驭灵柩,出了宫门就换人。(丧祝二人互相轮换。
○更,音庚。)
[疏]注“丧祝”到“更也”
○解释说:及,是到的意思,指在祖庙第二天早晨大奠后,牵引灵柩车出来,丧祝在灵柩车前倒退着走,驾驭灵柩车出宫。“乃代”,按照《序官》说“丧祝上士二人”,所以郑玄说“二人互相轮换”。
等到墓穴,卸下装载,去除装饰。(郑司农说:“圹,是指挖好的墓穴。说载,是下棺。除饰,是去掉棺饰。四[A14C]之类。使得可以举移安放。”郑玄说:除饰,是为了方便下棺。周人的葬礼,在墓穴周围放置[A14C]。
○说,音吐活,注同,刘音诗悦。去,音起吕。[A14C],音所甲,本也作た。错,音七故。便,音婢面。窆,音彼验。刘,音补邓。)
[疏]
“及圹说载除饰”
○释曰:及,至也。至圹脱载,谓下棺於地。“除饰”,谓除去帷荒,下棺於坎。讫,其帷荒还入圹,张之於棺。
译等到墓穴说载除饰
○解释:及,就是至。至圹脱载,是说将棺木放入地下。“除饰”,是说除去帷荒,将棺木放入墓穴。完毕,那帷荒又进入墓穴,张挂在棺木上。
○注“郑司”至“置[A14C]”
○释曰:云“四[A14C]之属”者,按:襄公二十五年,齐崔杼弑庄公,不以君礼葬之。按《丧大记》及《礼器》,士二た,大夫四た,诸侯六た,天子八た。今用四た,是不成君礼也。云“令可举移安错之”者,除去棺饰者,令可举移安错於圹中。“安错”之言,出《孝经》。玄谓“周人之葬,墙置[A14C]”者,《檀弓》云:“殷人棺椁,周人墙置た。”墙,谓帷荒,与柩为鄣,若墙然,故谓之墙。言“置た”者,た在道柩车傍,人执之入圹,置之於椁傍,故云置也。引之者,证饰既除,还入圹设之义也。
小丧亦如之。
[疏]“小丧亦如之”
○释曰:小丧,王后、世子已下之丧。自掌劝防已下至除饰,皆据王丧。其小丧亦有劝防已下之事,故云“亦如之”。
掌丧祭祝号。(丧祭,虞也。《檀弓》曰:“葬日虞,不忍一日离也,是日也,以虞易奠。卒哭曰成事,是日也,以吉祭易丧祭。”)
[疏]注“丧祭虞也”至“祭易丧祭”
○释曰:引《檀弓》云“葬日虞,不忍一日离也”者,葬日设大遣奠而出,葬讫,反,日中而虞,送形而往,迎魂而反。虞者,安也。葬日虞祭,所以安神,不使父母一日离散,故设虞祭也。云“是日也,以虞易奠”者,葬日反,日中而虞。奠者,自未葬已前,始死之後皆是。今既葬,是以虞易奠也。云“卒哭曰成事,是日也,以吉祭易丧祭”者,丧中自相对,虞为丧祭,卒哭为吉祭。《士虞礼》,始虞曰哀荐▯事,再虞曰哀荐虞事,三虞曰哀荐成事。卒哭祝辞亦称成事也。祭以吉为成,故云是日也,以吉祭易丧祭。引之者,证经丧祭是虞也。
王吊,则与巫前。(郑司农云:“丧祝与巫以桃厉执戈在王前。《檀弓》曰:‘君临臣丧,以巫祝桃▯执戈,恶之也,所以异於生也。’《春秋传》曰:‘楚人使公亲衤遂,公使巫以桃▯先祓殡,楚人弗禁,既而悔之。’君临臣丧之礼,故悔之。”
○厉,音列,记作“▯黍苞穰”也,音例,亦音列。恶,乌路反。)
[疏]“王吊则与巫前”
○释曰:主吊者,诸侯诸臣死,王就室吊之,丧祝与男巫在王前也。
○注“郑司”至“悔之”
○释曰:先郑云“丧祝与巫以桃厉执戈在王前”者,桃者,鬼所恶。▯,▯帚,所以埽不祥。桃、▯二者,祝与巫执之。执戈者是小臣也。按《丧大记》“小臣二人执戈立於前,二人立於後”。彼是诸侯法,王吊亦然,故兼言执戈。《檀弓》曰“君临臣丧,以巫祝桃▯执戈,恶之”,是天子之礼,故引之。言“恶之也,所以异於生也”者,死者之傍有凶邪之气,故须桃▯以恶之,是异於生。“《春秋传》曰”者,是襄二十九年《左传》文。按《传》,襄公朝於荆,康王卒,楚人使公袭。袭者,臣贱之事,欲使公行臣礼,公使巫以桃▯祓殡。“楚人弗禁”者,不知礼,故不禁。“既而悔之”者,後觉始悔,是君临臣丧之礼,故悔之。引之者,证经丧祝与巫前有桃▯之事。按《檀弓》云“使公袭”,《左传》云“衤遂”,不同者,衤遂即袭也。袭时未殡,而云祓殡者,名尸为殡耳。
掌胜国邑之社稷之祝号,以祭祀祷祠焉。(胜国邑,所诛讨者。社稷者,若亳社是矣。存之者,重神也。盖奄其上而栈其下,为北牖。
○亳,步传反。栈,刘才产反,一音上谏反。)
[疏]“掌胜”至“祠焉”
○释曰:“以祭祀祷祠”者,祭祀,谓春秋正祭。祷祠,谓国有故。祈请求福曰祷,得福报赛曰祠。
○注“胜国”至“北牖”
○释曰:云“胜国邑,所诛讨者”,古者不灭国,有违逆被诛讨者,更立其贤子弟,还得事其社稷。今云“胜国之社稷”者,为据武王伐纣,取其社稷而事之,故云“若亳社是矣”也。据其地则曰亳,据彼国丧亡即为亡国之社稷。此注胜之,即为胜国之社稷。是以《郊特牲》云“
译○注“郑司”至“置[A14C]”
○解释说:所谓“四[A14C]之属”,查考:鲁襄公二十五年,齐国崔杼弑杀庄公,不用君主的礼仪安葬他。查考《丧大记》及《礼器》,士用二た,大夫用四た,诸侯用六た,天子用八た。现在使用四た,这是不符合君主的礼仪。所谓“令可举移安错之”,是指除去棺饰,以便能够抬移安放于墓穴中。“安错”一词,出自《孝经》。郑玄认为“周人之葬,墙置[A14C]”,《檀弓》说:“殷人棺椁,周人墙置た。”墙,指的是帷荒,与灵柩形成遮蔽,如同墙壁一般,所以称之为墙。说“置た”,是因为た在道路上灵柩车的旁边,人们拿着它进入墓穴,放置在椁的旁边,所以说置。引用这句话,是为了证明装饰既已除去,又进入墓穴设置的义理。
小丧亦如之。
[疏]“小丧亦如之”
○解释说:小丧,是指王后、世子以下的丧事。从掌劝防以下到除去装饰,都是依据王丧而言。那些小丧也有劝防以下的事情,所以说“亦如之”。
掌丧祭祝号。(丧祭,指虞祭。《檀弓》说:“葬日虞,不忍心让父母一日离散,这一天,用虞祭代替奠祭。卒哭称为成事,这一天,用吉祭代替丧祭。”)
[疏]注“丧祭虞也”至“祭易丧祭”
○解释说:引用《檀弓》说“葬日虞,不忍一日离也”,是指葬日设置大遣奠而出殡,安葬完毕,返回,日中举行虞祭,送形体而去,迎灵魂而返。虞,是安的意思。葬日举行虞祭,是为了安抚神灵,不让父母一日离散,所以设置虞祭。说“是日也,以虞易奠”,是指葬日返回,日中举行虞祭。奠,是指从没有安葬以前,刚开始死后的时候都是。现在既然已经安葬,所以用虞祭代替奠祭。说“卒哭曰成事,是日也,以吉祭易丧祭”,是指在丧事中相对而言,虞祭为丧祭,卒哭为吉祭。《士虞礼》,初虞说哀荐〇事,再虞说哀荐虞事,三虞说哀荐成事。卒哭的祝辞也称成事。祭祀以吉为成,所以说这一天,用吉祭代替丧祭。引用这句话,是为了证明经文中丧祭是虞祭。
王吊,则与巫前。(郑司农说:“丧祝与巫拿着桃枝和〇帚,拿着戈在王前面。《檀弓》说:‘君主亲临臣下的丧事,用巫祝拿着桃枝〇帚和戈,厌恶凶邪,这是为了区别于活着的时候。’《春秋传》说:‘楚国人让鲁公亲自衤遂,鲁公让巫拿着桃枝〇帚先祓除殡尸,楚国人没有禁止,后来后悔了。’这是君主亲临臣下丧事的礼仪,所以后悔。”
○厉,音列,记作“〇黍苞穰”也,音例,也音列。恶,乌路反。)
[疏]“王吊则与巫前”
○解释说:主持吊唁的,是诸侯诸臣死了,王亲自到室中吊唁,丧祝与男巫在王前面。
○注“郑司”至“悔之”
○解释说:先郑说“丧祝与巫以桃厉执戈在王前”,桃,是鬼所厌恶的。〇,是〇帚,用来扫除不祥。桃、〇这两样,由祝与巫拿着。拿着戈的是小臣。查考《丧大记》“小臣二人拿着戈站在前面,二人站在后面”。那是诸侯的法度,王吊唁也是如此,所以兼说拿着戈。《檀弓》说“君临臣丧,以巫祝桃〇执戈,恶之”,这是天子的礼仪,所以引用它。说“恶之也,所以异於生也”,是指死者的旁边有凶邪之气,所以需要用桃〇来厌恶它,这是区别于活着的时候。“《春秋传》曰”,是指襄公二十九年《左传》的文字。查考《传》,襄公朝见荆国,康王死了,楚国人让公袭。袭,是臣下卑贱的事情,想让公行臣下的礼仪,公让巫拿着桃〇祓除殡尸。“楚人弗禁”,是指不懂礼,所以不禁止。“既而悔之”,是指后来发觉开始后悔,这是君主亲临臣下丧事的礼仪,所以后悔。引用它,是为了证明经文中丧祝与巫前有桃〇的事情。查考《檀弓》说“使公袭”,《左传》说“衤遂”,不同的地方,衤遂就是袭。袭的时候还没有殡,而说祓殡,是把尸体称为殡罢了。
掌胜国邑之社稷之祝号,以祭祀祷祠焉。(胜国邑,是被诛讨的国家。社稷,就像亳社那样。保存它,是重视神灵。大概在上面覆盖,在下面用木条支撑,开北面的窗户。
○亳,步传反。栈,刘才产反,一音上谏反。)
[疏]“掌胜”至“祠焉”
○解释说:“以祭祀祷祠”,祭祀,是指春秋正祭。祷祠,是指国家有变故。祈请求福叫祷,得到福报赛叫祠。
○注“胜国”至“北牖”
○解释说:说“胜国邑,所诛讨者”,古代不灭绝国家,有违逆被诛讨的,再立其贤能的子弟,还能侍奉其社稷。现在说“胜国之社稷”,是依据武王伐纣,取其社稷而侍奉它,所以说“若亳社是矣”。依据其地则叫亳,依据那国家丧亡即为亡国之社稷。此注胜之,即为胜国之社稷。所以《郊特牲》说“
丧国之社”,《春秋》谓之“亳社”也。云“存之者,重神也”者,君自无道被诛,社稷无罪,故存之,是重神也。云“盖奄其上而栈其下,为北牖”者,按哀公四年,夏六月辛丑,亳社灾,《公羊传》曰“亡国之社,盖扌▯其上而柴其下”。“为北牖”者,《郊特牲》文。《郊特牲》“丧国之社必屋之,为北牖,不受天阳,使阴明”。《公羊》云“扌▯其上”,即“屋之”是也。栈其下者,非直不受天阳,亦不通地阴。
译所谓“丧国之社”,《春秋》称之为“亳社”。说“保留它,是因为重视神灵”,意思是:国君因为无道而被诛杀,但社稷本身没有罪过,所以保留它,这就是重视神灵。说“大概覆盖它的上面而用木栅围住它的下面,开设北窗”,查考鲁哀公四年夏六月辛丑日,亳社发生火灾,《公羊传》说:“亡国的社,大概覆盖它的上面而用木栅围住它的下面。”“开设北窗”这一说法,出自《礼记·郊特牲》。《郊特牲》说:“亡国的社一定要给它盖屋顶,开设北窗,不承受天上的阳气,使阴气明朗。”《公羊传》所说的“覆盖它的上面”,就是“给它盖屋顶”的意思。用木栅围住它的下面,不仅是不承受天上的阳气,也是不通地下的阴气。
凡卿大夫之丧,掌事,而敛饰棺焉。
[疏]“凡卿”至“棺焉”
○释曰:言掌事者,虽礼有降杀,劝防以下皆掌之,兼主敛事,故总云“掌事而敛饰棺焉”。
甸祝掌四时之田表貉之祝号。(杜子春读貉为“百尔所思”之百,书亦或为▯。貉,兵灾也。甸以讲武治兵,故有兵祭。《诗》曰“是类是▯”,《尔雅》曰:“是类是▯,师祭也。”玄谓田者,习兵之礼,故亦▯祭,祷气▯之十百而多获。
○貉,莫驾反,注▯同。甸,音田,下文同。)
[疏]“甸祝”至“祝号”
○释曰:言“掌四时之田表貉之祝号”者,四时田,即《大司马》所云春▯、夏苗、秋弥、冬狩。按《大司马》大阅礼云:“既陈,乃设驱逆之车,有司表貉於陈前。”当此貉祭之时,田祝为号。
○注“杜子”至“多获”
○释曰:子春云读“貉”为“百尔所思”之百,读从《毛诗》,後郑从之,增成其义。云“书亦或为▯”者,《毛诗》、《尔雅》皆为此字。云“貉,兵祭也”者,《尔雅》云:“▯,师祭是也。”引《诗》云“是类是▯”者,《大雅 皇矣》之诗也。“玄谓田者,习兵之礼,故亦▯祭”者,《诗》与《尔雅》据出征之祭,田是习兵,故亦▯祭。云“祷气势之十百而多获”者,应十得百,望多获禽牲,此解▯字之意。
舍奠于祖庙,祢亦如之。(“舍”读为“释”。释奠者,告将时田,若时征伐。郑司农云:“祢,父庙。”
○舍,音释,下同。)
[疏]“舍奠”至“如之”
○释曰:天子将出,告庙而行。言释奠於祖庙者,非时而祭即曰奠,以其不立尸。奠之言停,停馔具而已。七庙俱告,故祖祢并言。
○注“舍读”至“父庙”
○释曰:“舍读为释”者,《周礼》、《礼记》多为舍字,郑读皆为释。云“释奠者,告将时田若时征伐”者,此经上下惟言时田,不言征伐。按《大祝》“大师造于祖,大会同造于庙”皆造祖祢,故兼言征伐。
师甸,致禽于虞中,乃属禽。及郊,饣盍兽,舍奠于祖祢,乃敛禽。礻周牲、礻周马,皆掌其祝号。(师田,谓起大众以田也。致禽於虞中,使获者各以其禽来致于所表之处。属禽,别其种类。饣盍,馈也。以所获兽馈於郊,荐于四方群兆,入又以奠于祖祢,荐且告反也。敛禽,谓取三十入腊人焉。杜子春云:“礻周,祷也。为马祷无疾,为田祷多获禽牲。《诗》云‘既伯既祷’,《尔雅》曰:‘既伯既祷,马祭也。’”玄谓礻周读如伏诛之诛,今侏大字也。为牲祭,求肥充;为马祭,求肥健。
○属,音烛。饣盍,于辄反。礻周,音诛,一音祷。别,彼列反。为,于伪反,下同。侏,音诛,《字林》音朱。)
[疏]注“师田”至“肥健”
○释曰:云“致禽於虞中,使获者各以其禽来致於所表之处”者,若田猎在山,山虞植旗;田猎在泽,泽虞植旌,各植旗为表。故解致禽于虞中者,使获者各以其禽来致於所表之处也。云“属禽,别其种类”者,禽兽既致於旌旗之所,甸祝分别其种类,麋鹿之类,各为一所。云“饣盍,馈也。以所获兽馈於郊,荐于四方群兆”者,按《小宗伯》“兆五帝於四郊,四类四望亦如之,兆山川丘陵,各於其方”。是以四郊皆群神之兆。今田猎在四郊之外,还国必过群兆,故将此禽兽荐於群兆,直以禽祭之,无祭事。云“入又以奠於祖祢,荐且告反也”者,上经舍奠於祖庙,谓出田,今此舍奠在饣盍兽之下,是告反也。言荐者,又以所获禽牲荐庙也。云“敛禽,谓取三十”者,按《▯梁》云禽择取三十。知入腊人者,按《腊人》云:“掌凡田兽之脯腊。”按《王制》“一为乾豆,二为宾客,三为充君之庖”,此入腊人者,按上杀者,乾之以为豆实,供祭祀,其馀入宾客、庖厨。直入腊人者,据祭祀重者而言。脯非豆实,而言乾豆者,以脯为醢,故《醢人》注云“作醢及▯者,先膊乾其肉,乃
译凡是卿大夫的丧事,由甸祝掌管事务,并负责收敛、装饰棺木。
[疏]“凡卿”到“棺焉”
○解释曰:说掌管事务,虽然礼仪有等级差别,但劝防以下的人都掌管此事,同时主持收敛之事,所以总说“掌管事务并收敛装饰棺木”。
甸祝掌管四季田猎和表貉祭祀的祝祷名号。(杜子春将“貉”读作“百尔所思”的“百”,文字也有的写作“百”。貉,是兵灾。甸官通过讲武治兵,所以有兵祭。《诗经》说“是类是百”,《尔雅》说:“是类是百,是军队出征前的祭祀。”郑玄认为田猎是演习兵事的礼仪,所以也进行百祭,祈祷气势旺盛,收获十倍百倍而多得禽兽。
○貉,音莫驾,注中“百”同。甸,音田,下文同。)
[疏]“甸祝”到“祝号”
○解释曰:说“掌管四季田猎和表貉祭祀的祝祷名号”,四季田猎,就是《大司马》所说的春蒐、夏苗、秋狝、冬狩。根据《大司马》大阅礼记载:“军队陈列完毕后,就设置驱逆之车,有司在阵前举行表貉祭祀。”正当举行貉祭之时,田祝发出号令。
○注“杜子”到“多获”
○解释曰:杜子春说将“貉”读作“百尔所思”的“百”,读音依据《毛诗》,后来郑玄采纳此说,并补充完善其义理。说“文字也有的写作‘百’”,《毛诗》、《尔雅》都使用这个字。说“貉,是兵祭”,《尔雅》说:“百,就是师祭。”引用《诗经》“是类是百”,出自《大雅·皇矣》。“郑玄认为田猎是演习兵事的礼仪,所以也进行百祭”,《诗经》与《尔雅》依据的是出征前的祭祀,田猎是演习兵事,所以也进行百祭。说“祈祷气势旺盛,收获十倍百倍而多得禽兽”,意思是祈求十得百,希望多捕获禽兽,这是解释“百”字的含义。
在祖庙举行释奠礼,在父庙也如此。(“舍”读作“释”。释奠,是告知将要进行四季田猎或征伐。郑司农说:“祢,是父庙。”
○舍,音释,下同。)
[疏]“舍奠”到“如之”
○解释曰:天子将要出行,告知宗庙然后出发。说在祖庙举行释奠礼,非时节的祭祀就称为奠,因为不设立尸位。奠的意思是停,只是停放祭品罢了。七庙都要告知,所以祖庙和父庙一并提及。
○注“舍读”到“父庙”
○解释曰:“舍读作释”,《周礼》、《礼记》中多写作“舍”字,郑玄都读作“释”。说“释奠,是告知将要进行四季田猎或征伐”,此经文上下只提到四季田猎,未提及征伐。根据《大祝》“大军出征到祖庙,大会同到宗庙”都到祖庙和父庙,所以兼提征伐。
军队田猎,将捕获的禽兽送到虞官所在之处,然后分类禽兽。到达郊外,将野兽馈赠给四方神祇,在祖庙和父庙举行释奠礼,然后收敛禽兽。对牺牲和马匹的祭祀,都掌管其祝祷名号。(师田,指发动大众进行田猎。将禽兽送到虞官所在之处,让捕获者各自带着禽兽来到设立标志的地方。属禽,是辨别禽兽的种类。饣盍,是馈赠。将捕获的野兽馈赠给郊外,荐祭给四方群神,回国后又奠祭于祖庙和父庙,既是荐祭也是告知返回。敛禽,指选取三十只送入腊人处。杜子春说:“礻周,是祈祷。为马祈祷无病,为田猎祈祷多获禽兽。《诗经》说‘既伯既祷’,《尔雅》说:‘既伯既祷,是马祭。’”郑玄认为礻周读如伏诛的诛,即现在的侏大字。为牺牲祭祀,祈求肥壮充实;为马匹祭祀,祈求肥壮健壮。
○属,音烛。饣盍,音于辄。礻周,音诛,另一音祷。别,音彼列。为,音于伪,下同。侏,音诛,《字林》音朱。)
[疏]注“师田”到“肥健”
○解释曰:说“将禽兽送到虞官所在之处,让捕获者各自带着禽兽来到设立标志的地方”,如果田猎在山中,山虞树立旗帜;田猎在沼泽,泽虞树立旌旗,各自树立旗帜作为标志。所以解释致禽于虞中,是让捕获者各自带着禽兽来到设立标志的地方。说“属禽,是辨别禽兽的种类”,禽兽既已送到旌旗所在之处,甸祝分别其种类,麋鹿之类,各归一处。说“饣盍,是馈赠。将捕获的野兽馈赠给郊外,荐祭给四方群神”,根据《小宗伯》“在四郊为五帝立坛,四类四望也如此,为山川丘陵立坛,各在其方位”。因此四郊都是群神的坛址。现在田猎在四郊之外,回国必定经过群神坛址,所以将这些禽兽荐祭给群神,直接用禽兽祭祀,没有其他的祭祀仪式。说“回国后又奠祭于祖庙和父庙,既是荐祭也是告知返回”,上文舍奠于祖庙,是指出行田猎,现在此处的舍奠在馈赠野兽之后,是告知返回。说荐祭,又是将捕获的禽兽荐祭给宗庙。说“敛禽,指选取三十只”,根据《腊人》说禽兽选取三十只。知道送入腊人处,根据《腊人》说:“掌管所有田猎野兽的干肉和腊肉。”根据《王制》“一为干豆,二为宾客,三为充君之庖”,这送入腊人处的,根据上文杀者,晾干作为豆实,供祭祀,其余的供宾客、庖厨。直接送入腊人处的,是依据祭祀重要而言。脯不是豆实,却说干豆,因为脯用来制作肉酱,所以《醢人》注说“制作肉酱及干肉者,先晒乾其肉,然后
後▯之,杂以粱麴及盐,渍以美酒,涂置瓶中,百日则成矣”是也。杜子春云“礻周,祷也。为马祷无疾”已下,後郑皆不从者,以凡言牲者,卜日曰牲,据祭祀之牲,不得据田猎之兽。又礻周不得为祷祈字。“玄谓礻周读如伏诛之诛”者,此俗读也。时有人甘心恶伏诛,故云伏诛之诛,此从音为诛。云“今诛大字也”者,今汉时人傍侏是侏大之字,此取肥大之意,故云“为牲祭,求肥充”,解经“礻周牲”。云“为马祭,求肥健”,释经“礻周马”。郑既解礻周为大,知此皆有祭者,以其言“皆掌其祝号”,是有祭事。
译后来将处理好的肉,混杂着高粱、酒曲和盐,浸泡在美酒中,涂抹后放入瓶中,一百天后就制成了,这就是所说的方法。杜子春说:“礻周,就是祈祷。为马祈祷没有疾病。”从这一句开始,后郑(郑司农)都不采纳他的说法,因为凡是提到‘牲’字的,在占卜日期时称为‘牲’,指的是祭祀用的牺牲,不能指田猎得到的野兽。而且‘礻周’字不能解释为祈祷的意思。‘玄(郑玄)认为礻周读音如同伏诛的诛’,这是当时的俗读。当时有人甘愿受恶刑被处死,所以说是伏诛的诛,这里是根据读音将‘礻周’读作‘诛’。说‘现在诛是大字’,是指汉代人在‘侏’字旁边加偏旁,‘侏’是大大的意思,这里取肥大之意,所以说‘为牺牲祭祀,祈求肥美充实’,以此解释经文中的‘礻周牲’。说‘为马祭祀,祈求肥壮健壮’,以此解释经文中的‘礻周马’。郑玄既然将‘礻周’解释为大,就知道这里都包含祭祀的意思,因为经文中说‘都掌管它们的祝号’,说明是有祭祀的事情。
诅祝掌盟、诅、类、造、攻、说、礻会、▯之祝号。(八者之辞,皆所以告神明也。盟诅主於要誓,大事曰盟,小事曰诅。)
[疏]注“八者,”至“曰诅”
○释曰:此八者之内,“类造”已下是《大祝》六祈,大祝不掌祝号,故此诅祝与盟同为祝号。秋官自有司盟之官,此诅祝兼言之者,司盟直掌盟载之法,不掌祝号与载辞,故使诅祝掌之。云“大事曰盟,小事曰诅”者,盟者,盟将来。《春秋》诸侯会,有盟无诅。诅者,诅往过,不因会而为之。故云大事曰盟小事曰诅也。
作盟诅之载辞,以叙国之信用,以质邦国之剂信。(载辞,为辞而载之於策,坎,用牲,加书于其上也。国,谓王之国;邦国,诸侯国也。质,正也,成也。文王▯德而虞、芮质厥成。郑司农云:“载辞以《春秋传》曰‘使祝为载书’。”)
[疏]“作盟”至“剂信”
○释曰:云“作盟诅之载辞”者,为要誓之辞,载之於策,人多无信,故为辞对神要之,使用信。故云以叙国之信用。云“以质邦国之剂信”者,质,正也,成也。亦为此盟诅之载辞,以成正诸侯。邦国之剂,谓要券,故对神成正之,使不犯。
○注“载辞”至“载书”
○释曰:言“为辞而载之于策”者,若然,则策载此辞谓之载。云“坎用牲,加书于其上也”者,按襄二十六年《左氏传》云,“宋寺人伊戾,坎用牲,加书,为世子痤伪与楚客盟”,《司盟》注具引此文,於此注略也。引《春秋》者,据载书而言,知者,按《司盟》“掌盟载之法”,彼注云:“载,盟辞也。盟者书其辞於策。”即是此载辞也。又注云:“杀牲取血,坎其牲,加书於上而埋之,谓之载书。”即引《春秋》宋寺人之事,明此坎用牲加书於其上,据载书而言。以此言之,则书辞於策谓之载辞,加书於牲上谓之载书。司盟掌载书,诅祝掌载辞。此注兼言坎用牲加书之事者,事相因,故兼解之。云“国,谓王之国,邦国,诸侯国也”者,《周礼》体例,单言国者皆据王国,邦国连言者皆据诸侯,故为此解。云“文王▯德而虞、芮质厥成”者,《大雅 文王》诗也。彼训质为成,成为平,谓成其平和之事。引之者,证质为成义。先郑引“《春秋传》曰”者,按哀二十六年《左氏传》云:“宋大尹使祝为载书。”司农之意,以载辞与载书为一,得通一义,故引之在下。
司巫掌群巫之政令。若国大旱,则帅巫而舞雩。(雩,旱祭也。天子於上帝,诸侯於上公之神。郑司农云:“鲁僖公欲焚巫▯,以其舞雩不得雨。”
○▯,音汪。)
[疏]“司巫”至“舞雩”
○释曰:“掌群巫之政令”者,下文男巫、女巫皆掌之。云“若国大旱,则帅巫而舞雩”者,谓帅女巫已下,是以《女巫职》云“旱▯则舞”,震亦据▯雩而言也。
○注“雩旱”至“得雨”
○释曰:“舞雩旱祭也”者,经云国大旱而舞雩,明雩是旱祭,是以《春秋纬 考异邮》云:“雩者,呼嗟求雨之祭。”云“天子於上帝,诸侯於上公之神”,知者,按《礼记 月令》“大雩帝,习盛乐”,据天子雩五帝。按彼下文“命百县,雩祀百辟卿士”,百县,谓畿内乡遂,明畿外诸侯亦雩祀百辟卿士,即古上公句龙、柱、弃之等。是天子祀上帝,诸侯祀上公。若鲁与二王之後得祀天者,亦得雩祭天。郑司农云“鲁僖公欲焚巫▯。以其舞雩不得雨”者,按僖二十一年,夏,大旱,公欲焚巫▯。▯不必舞雩,故《檀弓》云:鲁穆公云“吾欲暴▯而奚若?”又云:“吾欲暴巫而奚若?”县子曰:“天则不雨,而暴人之疾子,虐,无乃不可与。”郑注云:“▯者,面乡天,觊天哀而雨之。”明非舞雩之人。司农兼引▯者,挟句连引之,其实非舞者。若四月正雩,非直有男巫、女巫。按《论语》,曾▯云“春服既成,童子六七人,冠者五六人”,兼有此等,故《舞师》云“教皇舞,帅而舞旱▯之祀”。舞师,谓野人能
译诅祝掌管盟、诅、类、造、攻、说、㱿、㱿这八种祭祀的祝号。(这八种的祝辞,都是用来向神明告祷的。盟和诅主要在于立誓,大事称为盟,小事称为诅。)
[疏]注“八者,”至“曰诅”
○解释曰:这八者之中,“类”和“造”以下是《大祝》中的六祈,大祝不掌管祝号,所以这诅祝与盟同为祝号。秋官中自有司盟之官,这里诅祝兼而言之,是因为司盟只掌管盟载的法度,不掌管祝号与载辞,所以让诅祝掌管。说“大事曰盟,小事曰诅”者,盟,是盟誓将来。《春秋》中诸侯会盟,有盟无诅。诅,是诅咒过去的过错,不因为会盟而为之。所以说大事曰盟,小事曰诅。
制作盟诅的载辞,以叙述国家的信用,以证实邦国的契约信用。(载辞,是作成祝辞并记录在简策上,挖坑,用牺牲,将简策放在牺牲上面。国,指王畿之国;邦国,指诸侯国。质,是正,是成。文王修德,虞、芮两国因此争讼而归于平定。郑司农说:“载辞,如《春秋传》所说‘使祝为载书’。”)
[疏]“作盟”至“剂信”
○解释曰:说“作盟诅之载辞”者,是为要誓之辞,记录在简策上,人多无信,所以作成祝辞对着神明立誓,以使人守信。所以说以叙述国家的信用。说“以质邦国之剂信”者,质,是正,是成。也是因为这盟诅的载辞,以成正诸侯。邦国之剂,指要券,所以对着神明使之成正,使人不犯。
○注“载辞”至“载书”
○解释曰:说“为辞而载之于策”者,如果这样,那么简策记录此辞称为载。说“坎用牲,加书于其上也”者,按照襄公二十六年《左氏传》说,“宋国寺人伊戾,挖坑用牺牲,加上简策,为世子痤伪造与楚国客卿的盟誓”,《司盟》注中详细引用了此文,在此注中略去了。引用《春秋》者,是根据载书而言,知道这一点,按照《司盟》“掌盟载之法”,彼注说:“载,是盟辞。盟者,将其辞书写在简策上。”即是这载辞。又注说:“杀牲取血,挖坑埋牺牲,将简策放在上面而埋之,称为载书。”即引用《春秋》宋国寺人之事,说明这坎用牲加书于其上,是根据载书而言。由此说来,将辞书写在简策上称为载辞,将简策加在牺牲上称为载书。司盟掌管载书,诅祝掌管载辞。此注兼言坎用牲加书之事者,因为事相因,所以兼解之。说“国,谓王之国,邦国,诸侯国也”者,《周礼》体例,单言国者皆据王国,邦国连言者皆据诸侯,所以作此解释。说“文王修德而虞、芮质厥成”者,是《大雅 文王》诗。彼训质为成,成为平,谓成其平和之事。引用它者,证明质为成的含义。先郑引“《春秋传》曰”者,按照哀公二十六年《左氏传》说:“宋大尹使祝为载书。”司农之意,以载辞与载书为一,得通一义,所以引之在下。
司巫掌管众巫的政令。如果国家大旱,就率领巫觋举行舞雩之祭。(雩,是求雨之祭。天子祭上帝,诸侯祭上公之神。郑司农说:“鲁僖公想烧死巫觋,因为他们舞雩不得雨。”
○觋,音汪。)
[疏]“司巫”至“舞雩”
○解释曰:“掌群巫之政令”者,下文男巫、女巫皆掌管之。说“若国大旱,则帅巫而舞雩”者,谓率领女巫以下,所以《女巫职》说“旱觋则舞”,震亦据觋雩而言也。
○注“雩旱”至“得雨”
○解释曰:“舞雩是旱祭”者,经文说国家大旱而舞雩,明显雩是旱祭,所以《春秋纬 考异邮》说:“雩者,是呼嗟求雨之祭。”说“天子祭上帝,诸侯祭上公之神”,知道这一点,按照《礼记 月令》“大雩帝,习盛乐”,据天子雩五帝。按照彼下文“命百县,雩祀百辟卿士”,百县,指畿内乡遂,明显畿外诸侯也雩祀百辟卿士,即古上公句龙、柱、弃之等。是天子祀上帝,诸侯祀上公。如果鲁与二王之后得祀天者,也得雩祭天。郑司农说“鲁僖公欲焚巫觋。以其舞雩不得雨”者,按照僖公二十一年,夏,大旱,公欲焚巫觋。觋不必舞雩,所以《檀弓》说:鲁穆公说“吾欲暴觋而奚若?”又说:“吾欲暴巫而奚若?”县子曰:“天则不雨,而暴人之疾子,虐,无乃不可与。”郑注说:“觋者,面乡天,觊天哀而雨之。”明显非舞雩之人。司农兼引觋者,挟句连引之,其实非舞者。若四月正雩,非直有男巫、女巫。按照《论语》,曾点说“春服既成,童子六七人,冠者五六人”,兼有此等,所以《舞师》说“教皇舞,帅而舞旱觋之祀”。舞师,谓野人能
国有大灾,则帅巫而造巫恒。(杜子春云:“司巫师巫官之属,会聚常处以待命也。”玄谓恒,久也。巫久者,先巫之故事。造之,当按视所施为。)
[疏]注“杜子”至“施为”
○释曰:子春之意,帅巫者,巫则女巫。“恒”训为“常”,故云“会聚常处”。後郑不从,“玄谓恒,久也。巫久者,先巫之故事”。後郑之意,以恒为先世之巫,久故所行之事。今司巫见国大灾,则帅领女巫等,往造所行之事,按视旧所施为而法之。
祭祀,则共<匚单>主及道布及{艹租}馆。(杜子春云:“{艹租}读为Θ。<匚单>,器名。主,谓木主也。道布,新布三尺也。Θ,藉也。馆,神所馆止也。书或为{艹租}馆,或为{艹租}饱。或曰:布者,以为席也。租饱,茅里肉也。”玄谓道布者,为神所设巾,《中ニ礼》曰“以功布为道布,属于几”也。{艹租}之言藉也,祭食有当藉者。馆所以承{艹租},谓若今筐也。主先<匚单>,{艹租}後馆,互言之者,明共主以<匚单>,共{艹租}以筐,大祝取其主、{艹租},陈之,器则退也。《士虞礼》曰:“苴寸刂茅长五寸,实于筐,馔于西坫主。”又曰:“祝盥,取苴降,洗之,升,入设于几东席上,东缩。”
○<匚单>,音丹。{艹租},于都反。Θ,子都反,下同。藉,慈夜反,下同。租,刘音纟取,又音卷,沈音子馀反。饱,音庖,又音弭。裹,音果。为,于伪反。寸刂,音寸。)
[疏]注“杜子”至“东缩”
○释曰:子春所解及读字,惟解“<匚单>器名”一事,後郑从之,自馀并义无所取,後郑不从。“玄谓道布者,为神所设中”,即引《中ニ礼》“以功布为道布,属於几”是也。云“{艹租}之言藉也,祭食有当藉”者,谓常藉所当之食。云“馆所以承{艹租},谓若今筐也”者,筐所以盛{艹租}者也。云“主先<匚单>,{艹租}後馆,互言之”者,谓主先<匚单>器在上者,欲见以<匚单>器盛主来向祭所,大祝取得主,<匚单>器即退。{艹租}後言馆器,欲见大祝取得{艹租},馆器退,明亦初以馆盛{艹租}来。互言之,是以郑云“明共主以<匚单>,共{艹租}以筐,大祝取其主、{艹租},陈之,器则退也”。二事双解之。引《士虞礼》曰“苴,寸刂茅长五寸,实於筐,馔于西坫上”者,寸刂,切也,切之长五寸。又陈之西坫者,堂西南隅谓之坫。馔陈於此,未用前。又曰“祝盥,升取苴降,洗之,升设於几东席上,东缩”者,《士虞礼》设席於奥礼神,东面右几,放设于几东席上。东缩,缩,纵也。据神东面为正,东西设之,故言东缩。引之者,见苴是藉祭之物。
凡祭事,守瘗。(瘗,谓若祭地祗有埋牲玉者也。守之者,以祭礼未毕,若有事然”。祭礼毕则去之。
○瘗,於例反。)
[疏]注“瘗谓”至“去之”
○释曰:按《尔雅》“祭天曰燔柴,祭地曰瘗埋”,又按《肆师》立大祀,用玉帛牲▯,故郑云“瘗谓若祭地祗有埋牲玉者也”。郑不言帛,亦有帛可知。云“守之者,以祭礼未毕,若有事然”者,但祭地埋牲与▯祀同节,作乐下神之後,即有埋牲之事,以後更有祭祀之节事,故使司巫守埋,是以郑云“有祭事然”。云“祭礼毕即去之”者,以其无事,故去之不复守也。
凡丧事,掌巫降之礼。(降,下也。巫下神之礼。今世或死既敛,就巫下礻▯,其遗礼。
○礻▯,音伤。)
[疏]注“降下”至“遗礼”
○释曰:人死,骨肉下沈於地,精魂上归於天,天地与神人通,故使巫下神。云“今世或死既敛,就巫下礻▯,其遗礼”者,按《郊特牲》“乡人礻▯”,郑注云:“礻▯,︹鬼。”彼逐疫疠之事,故以礻▯为︹鬼。此礻▯,当家之鬼,非︹鬼也。
男巫掌望祀望衍授号,旁招以茅。(杜子春云:“望衍,谓衍祭也。授号,以所祭之名号授之。旁招以茅,
译国家遭遇大灾祸,司巫就率领女巫前往巫恒。(杜子春说:“司巫是女巫官的属官,在常处会聚以等待命令。”郑玄认为恒,是久的意思。巫久,指先代女巫的旧例。前往巫恒,应当是去查看当时所施行的仪式。)
[疏]注“杜子”至“施为”
○解释说:杜子春的意思,率领女巫,巫指女巫。“恒”解释为“常”,所以说“在常处会聚”。后郑(郑玄)不采纳这种说法,“郑玄认为恒,是久的意思。巫久,指先代女巫的旧例”。后郑的意思,认为恒指先世的女巫,久指她们长久以来所做的事。现在司巫见到国家有大灾祸,就率领女巫等人,前往先代女巫所行之事的地方,查看旧时所施行的仪式并效法它。
祭祀时,司巫供给匚单、主、道布以及租馆。(杜子春说:“租读为Θ。匚单,是器物的名称。主,指木主。道布,是新布三尺。Θ,是垫衬的意思。馆,是神灵停驻的地方。有的书写作租馆,有的写作租饱。有人说:布,是用来做席子的。租饱,是用茅草包裹的肉。”郑玄认为道布,是为神灵设置的巾,《中ニ礼》说“用功布作为道布,系在几案上”。租的意思是垫衬,祭祀的食物有应当垫衬的。馆是用来承载租的,就像现在的筐子。主先说匚单,租后说馆,互相说明,是为了表明供给主用匚单,供给租用筐,大祝取来主和租,陈列好,器物就退下了。《士虞礼》说:“苴,切茅长五寸,装在筐里,陈放在西坫主。”又说:“祝洗手,取苴下来,洗它,上去,进入设在几案东边的席子上,向东纵放。”
○匚单,音丹。租,于都反。Θ,子都反,下同。藉,慈夜反,下同。租,刘音纟取,又音卷,沈音子馀反。饱,音庖,又音弭。裹,音果。为,于伪反。寸刂,音寸。)
[疏]注“杜子”至“东缩”
○解释说:杜子春所解释及读的字,只有解释“匚单是器物名称”这一件事,后郑采纳了,其余的意义都不采纳,后郑不采纳。“郑玄认为道布,是为神灵设置的巾”,就引用《中ニ礼》“用功布作为道布,系在几案上”来证明。说“租的意思是垫衬,祭祀的食物有应当垫衬的”,是指通常垫衬所对应的食物。说“馆是用来承载租的,就像现在的筐子”,筐是用来盛放租的。说“主先说匚单,租后说馆,互相说明”,是指主先说匚单器在上,想要显示用匚单器盛着主来到祭所,大祝取来主,匚单器就退下。租后说馆器,想要显示大祝取来租,馆器退下,明白也是起初用馆盛着租来的。互相说明,所以郑玄说“表明供给主用匚单,供给租用筐,大祝取来主、租,陈列好,器物就退下”。两件事双解。引用《士虞礼》说“苴,切茅长五寸,装在筐里,陈放在西坫上”,寸刂,是切的意思,切成长五寸。又陈放在西坫,堂西南角叫做坫。食物陈放在这里,是在使用之前。又说“祝洗手,上去取苴下来,洗它,上去设在几案东边的席子上,向东纵放”,《士虞礼》在奥处设席礼神,面向东,右边有几案,仿照设在几案东边的席子上。东缩,缩,是纵的意思。根据神灵面向东为正,东西方向设置,所以说东缩。引用它,是为了显示苴是垫衬祭祀的物品。
凡是祭祀的事,司巫守护瘗埋。(瘗,指像祭祀地祗那样埋藏牺牲和玉帛。守护它,是因为祭礼没有结束,好像还有事一样。祭礼结束就离开。)
○瘗,於例反。)
[疏]注“瘗谓”至“去之”
○解释说:按照《尔雅》“祭天叫燔柴,祭地叫瘗埋”,又按照《肆师》设立大祀,使用玉帛牺牲〇,所以郑玄说“瘗指像祭祀地祗那样埋藏牺牲和玉帛”。郑玄不说帛,也有帛是可以知道的。说“守护它,是因为祭礼没有结束,好像还有事一样”,只是祭地埋牺牲与〇祀同节,作乐下神之后,就有埋牺牲的事,以后还有祭祀的节次,所以让司巫守护埋藏,因此郑玄说“有祭事一样”。说“祭礼结束就离开”,因为无事,所以离开不再守护。
凡是丧事,司巫掌管巫降的礼仪。(降,是下的意思。女巫下神的礼仪。现在世间有时人死已经收敛,就请女巫下礻〇,这是遗留的礼仪。)
○礻〇,音伤。)
[疏]注“降下”至“遗礼”
○解释说:人死,骨肉下沉于地,精魂上归于天,天地与神人相通,所以让女巫下神。说“现在世间有时人死已经收敛,就请女巫下礻〇,这是遗留的礼仪”,按照《郊特牲》“乡人礻〇”,郑注说:“礻〇,是逐鬼。”那是驱逐疫疠的事,所以把礻〇当作逐鬼。这里的礻〇,应当是家鬼,不是逐鬼。
男巫掌管望祀、望衍,授予号,用茅草旁招。(杜子春说:“望衍,指衍祭。授号,把所祭祀的名号授予他。旁招以茅,
招四方之所望祭者。”玄谓衍读为延,声之误也。望祀,谓有牲粢盛者。延,进也,谓但用币致其神。二者诅祝所授类造攻说礻会▯之神号,男巫为之招。
译招来四方所望祭的神灵。”郑玄认为“衍”是“延”的误读,属于声音相近导致的错误。望祀,是指使用牺牲和谷物作为祭品的祭祀。延,是进献的意思,指只使用币帛来致送神灵。这两类祭祀中,诅咒和祝祷所授予的、类似造攻说礻会〇这样的神号,由男巫负责招致。
○衍,音延,下同。为,于伪反。)
[疏]“男巫”至“以茅”
○释曰:云“望祀”者,类造礻会▯,遥望而祝之。云“望衍”者,衍,延也。是攻说之礼。遥望延其神,以言语责之。云“授号”者,此二者皆诅祝授以神号。云“旁招以茅”者,旁,谓四方,此男巫於地官祭此神时,则以茅招之於四方也。
○注“杜子”至“之招”
○释曰:子春所云,皆无依据,故後郑不从。“玄谓”破衍为延者,衍字於内祈义无所取,故破从延。云“望祀,谓有牲粢盛”者,注《大祝》已云“类造礻会▯皆有牲,攻说用币而已”。有牲则有黍稷,故此兼云粢盛者也。云“延,进也,谓但用币致其神”者,此即攻说用币而已是也。云“二者诅祝所授类造攻说礻会▯之神号,男巫为之招”者,以其授号文故二者之下,故知此六神皆授之号之。授号知是诅祝者,按诅祝而知也。
冬堂赠,无方无▯。(故书“赠”为“▯”,杜子春云:“▯当为赠。堂赠,谓逐疫也。无方,四方为可也。无▯,道里无数,远益善也。”玄谓冬岁终,以礼送不祥及恶梦,皆是也。其行必由堂始。巫与神通言,当东则东,当西则西,可近则近,可远则远,无常数。
○▯,音曾。)
[疏]注“故书”至“常数”
○释曰:子春以堂赠为逐疫,後郑不从者,逐疫《方相氏》及《占梦》,不合在此,故不从。云“无▯,道里无数,远益善也”,後郑不从者,既言无数,远近由人,不得云远益善,故不从。玄谓知堂赠是送不祥及恶梦者,见《占梦》云“舍萌于四方,以赠恶梦”,故知。郑云“当东则东,当西则西”,不言南北,举东西可知。此解无方。“可近则近,可远则远,无常数”,此解无▯。
春招弭,以除疾病。(招,招福也。杜子春读“弭”如“弥兵”之弥。玄谓“弭”读为“敉”,字之误也。敉,安也,安凶祸也。招、敉,皆有祀衍之礼。
○弭,与弥同,及下“敉”,皆亡氏反。)
[疏]注“招招”至“之礼”
○释曰:子春读“弭”如“弥兵”之弥,读从《小祝》“弥灾兵”之弥。玄谓弭读为敉,字之误也。按《小祝》後郑注“弥读曰敉”,於此云为敉,从子春之说。云“敉,安也,安凶祸也”者,以经云“除疾病”,故知所安者凶祸。知“招、敉皆有祀敉之礼”者,此招、敉为招福安祸,与侯禳意同,侯禳在六祝有祭之法,故知此二者亦有望祀、望衍之礼可知。
王吊,则与祝前。(巫祝前王也。故书“前”为“先”。郑司农云:“为先,非是也。”)
[疏]注“巫祝”至“是也”
○释曰:按上《丧祝》云“王吊,则与巫前”,此男巫与祝前,故二官俱在王前。
女巫掌岁时祓除、衅浴。(岁时祓除,如今三月上巳如水上之类。衅浴,谓以香熏草药沐浴。
○巳,音祀。)
[疏]注“岁时”至“沐浴”
○释曰:“岁时祓除”者,非谓岁之四时,惟谓岁之三月之时,故郑君云“如今三月上巳”解之。一月有三巳,据上旬之巳而为祓除之事,见今三月三日水上戒浴是也。云“衅浴,谓以香薰草药沐浴”者,若直言浴,则惟有汤,今兼言衅,明沐浴之物必和香草,故云以香薰草药。经直云浴,兼言沐者,凡▯静者沐浴相将,故知亦有沐也。
旱▯,则舞雩。(使女巫舞早祭,崇阴也。郑司农云:“求雨以女巫,故《檀弓》曰:岁旱,缪公召县子而问焉,曰:‘吾欲暴巫而奚若?’曰:‘天则不雨,而望之愚妇人,无乃已疏乎!’”
○▯,呼旱反。缪,音穆。县,音玄。暴,蒲卜反。)
[疏]“旱▯”则“舞雩”
○释曰:此谓五月已後▯雩,故有旱▯之事。旱而言▯者,▯谓热气也。
○注“使女”至“疏乎”
○释曰:司农引缪公者,鲁缪公,春秋後事。县子者,鲁大夫。欲暴巫者,以其舞雩不得雨。引之者,证使女巫舞雩之事。
译○“衍”字读作“延”,下文相同。“为”字读作“伪”。
[疏]“男巫”到“以茅”
○解释曰:经文说“望祀”,是指类祭、造祭、㙓祭,遥望神灵而祝祷。经文说“望衍”,衍,就是延。这是攻说之礼。遥望延请神灵,用言语责问它。经文说“授号”,是指这两者都由诅祝授予神号。经文说“旁招以茅”,旁,指四方。男巫在地官祭祀这些神灵时,就用茅草在四方招请神灵。
○注“杜子”到“之招”
○解释曰:子春所说的,都没有依据,所以后郑不采纳。“玄谓”将“衍”破读为“延”,是因为“衍”字在祈求的意义中无法取义,所以破读从“延”。注解说“望祀,是指有牺牲和黍稷”,在《大祝》的注中已经说过“类祭、造祭、㙓祭都有牺牲,攻说只用币帛而已”。有牺牲就有黍稷,所以这里兼说黍稷。注解说“延,进也,是指只用币帛致请神灵”,这就是攻说只用币帛的意思。注解说“这两者由诅祝授予类祭、造祭、攻说、㙓祭的神号,男巫为之招请”,因为“授号”的经文在“二者”之下,所以知道这六种神灵都授予了神号。知道授号是由诅祝进行的,是考察诅祝的职掌而得知的。
冬堂赠,无方无㙓。(故书“赠”作“㙓”,杜子春说:“㙓应当是赠。堂赠,是指驱逐疫鬼。无方,四方都可以。无㙓,道里没有定数,越远越好。”玄认为冬岁年终,用礼仪送掉不祥之物及恶梦,都是这样。其行走必定从堂开始。巫与神灵通言,应当向东就向东,应当向西就向西,可以近就近,可以远就远,没有固定的数目。
○㙓,读作“曾”。)
[疏]注“故书”到“常数”
○解释曰:子春认为堂赠是驱逐疫鬼,后郑不采纳,是因为驱逐疫鬼在《方相氏》及《占梦》中已有记载,不适合在这里,所以不采纳。注解说“无㙓,道里没有定数,越远越好”,后郑不采纳,是因为既然说没有定数,远近由人决定,不能说越远越好,所以不采纳。玄认为知道堂赠是送掉不祥及恶梦,是因为《占梦》说“在四方舍萌,以赠送恶梦”,所以知道。郑玄说“当东则东,当西则西”,不说南北,举东西可知。这是解释“无方”。“可近则近,可远则远,无常数”,这是解释“无㙓”。
春招弭,以除疾病。(招,招福也。杜子春读“弭”如“弥兵”的弥。玄认为“弭”读为“敉”,是字的错误。敉,安也,安抚凶祸。招、敉,都有祀衍之礼。
○弭,与弥同,及下“敉”,都读作“氏”。)
[疏]注“招招”到“之礼”
○解释曰:子春读“弭”如“弥兵”的弥,是读从《小祝》“弥灾兵”的弥。玄认为弭读为敉,是字的错误。考察《小祝》后郑注“弥读曰敉”,在这里说是敉,采纳子春的说法。注解说“敉,安也,安抚凶祸”,因为经文说“除疾病”,所以知道所安抚的是凶祸。知道“招、敉都有祀衍之礼”,是因为这招、敉是招福安祸,与侯禳意思相同,侯禳在六祝中有祭祀之法,所以知道这两者也有望祀、望衍之礼可知。
王吊,则与祝前。(巫祝在王前。故书“前”作“先”。郑司农说:“为先,不对。”)
[疏]注“巫祝”到“是也”
○解释曰:考察上文《丧祝》说“王吊,则与巫前”,这里男巫与祝在前,所以两个官都在王前。
女巫掌岁时祓除、衅浴。(岁时祓除,就像如今三月上巳日到水边之类。衅浴,是指用香熏草药沐浴。
○巳,读作“祀”。)
[疏]注“岁时”到“沐浴”
○解释曰:“岁时祓除”,不是指一年的四季,只是指一年三月之时,所以郑君说“就像如今三月上巳”来解释。一月有三个巳日,依据上旬的巳日进行祓除之事,见如今三月三日在水边戒浴就是如此。注解说“衅浴,是指用香熏草药沐浴”,如果只说浴,就只有热水,现在兼说衅,说明沐浴之物必定和香草,所以说用香熏草药。经文只说浴,兼说沐,是因为凡洁净者沐浴相将,所以知道也有沐。
旱㙓,则舞雩。(让女巫舞早祭,推崇阴气。郑司农说:“求雨用女巫,所以《檀弓》说:岁旱,缪公召县子而问,说:‘我想暴晒女巫怎么样?’县子说:‘天不下雨,却指望愚笨的妇人,不是太疏远了吗!’”
○㙓,读作“旱”。缪,读作“穆”。县,读作“玄”。暴,读作“卜”。)
[疏]“旱㙓”则“舞雩”
○解释曰:这是指五月以后㙓雩,所以有旱㙓之事。旱而说㙓,㙓是指热气。
○注“使女”到“疏乎”
○解释曰:司农引用缪公,是鲁缪公,春秋后的事。县子,是鲁国大夫。想要暴晒女巫,是因为舞雩不得雨。引用它,是为了证明让女巫舞雩之事。
○释曰:此《女巫》云“与祝前”,则与《天官》女祝前后。
○注“女巫”至“王礼”
○释曰:云“女巫与祝前后,如王礼”者,按:前男巫与丧祝前王,执桃▯。此女巫与女祝前后,亦巫执桃,祝执▯,故云如王礼。
凡邦之大灾,歌哭而请。(有歌者,有哭者,冀以悲哀感神灵也。)
[疏]“凡邦”至“而请”
○释曰:大灾言歌哭而请,则大玄谓旱▯者。
○注“有歌”至“灵也”
○释曰:按临硕难曰:“凡国有大灾,歌哭而请。鲁人有日食而哭。《传》曰,非所哭。哭者哀也,歌者是乐也。有哭而歌,是以乐灾。灾而乐之,将何以请?哀乐失所,礼又丧矣。孔子曰:‘哭则不歌。’歌哭而请,道将何为?”玄谓日食,异者也,於民无困,哭之为非。其所灾害,不害▯物,故歌必礼也。董仲舒曰:“雩,求雨之术,呼嗟之歌。”《国风 周南》、《小雅 鹿鸣》,燕礼、乡饮酒、大射之歌焉。然则《云汉》之篇,亦大旱之歌。《考异邮》曰《集二十四旱志》“玄服而雩缓,云刑理察,挺罪赦过,呼嗟哭泣,以成发气”。此数者,非大灾歌哭之证也。多灾哀也,歌者乐也,今丧家挽歌,亦谓乐非?“孔子哭则不歌”,是出何经?《论语》曰:“子於是日哭则不歌。”谓一日之中,既以哀事哭,又以乐而歌,是为哀乐之心无常,非所以讥此礼。若然,此云歌者,忧愁之歌,若《云汉》之诗是也。
大史掌建邦之六典,以逆邦国之治,掌法以逆官府之治,掌则以逆都鄙之治。(典、则,亦法也。逆,迎也。六典、八法、八则,冢宰所建,以治百官,大史又建焉,以为王迎受其治也。大史,日官也。《春秋传》曰:“天子有日官,诸侯有日御,日官居卿以▯日,礼也。日御不失日,以授百官于朝。”居犹处也。言建六典以处六卿之职。
○治,直吏反,下及注“其治”同。为,于伪反,下“为有”同。▯,音旨。朝,直遥反,下同。)
[疏]注“典则”至“之职”
○释曰:云“典则亦法也”者,按《大宰》注“典、法、则,所用异,异其名也”,其实典、则与法,一也,故云典、则亦法也。云“六典、八法、八则,冢宰所建,以治百官”者,《冢宰职》八法云治官府是也。云“大史又建焉,以为王迎受其治也”者,郑言此者,欲见大史重掌此三者,非是相副贰。大宰既掌此,大史迎其治职文书。云“大史,日官也”者,以其掌历数,故云日官。引《春秋传》者,桓十七年,“冬十月朔,日有食之。不书日,官失之。天子有日官,诸侯有日御”。服氏注云:“日官、日御,典历数者也。”“日官居卿以砥日,礼也。日御不失日,以授百官于朝。”服注云:“是居卿者,使卿居其官以主之,重历数也。”按:郑注“居犹处也”,言建六典以处六卿之职,与服不同。服君之意,大史虽下大夫,使卿来居之,治大史之职,与《尧典》云“乃命羲和,钦若昊天历象日月星辰”,是卿掌历数,明周掌历数亦是日官。郑意以五帝殊时,三王异世,文质不等,故设官不同。五帝之时使卿掌历数,至周,使下大夫为之,故云“建六典处六卿之职”以解之。
凡辨法者考焉,不信者刑之。(谓邦国、官府、都鄙以法争讼来正之者。
○[A064],音考。争,争斗之争。)
[疏]“凡辨”至“刑之”
○释曰:按上文,大史既受邦国官府都鄙治职文书,其三者之内,有争讼来正之者,大史观其辨法,得理考之。“不信者刑之”者,事理妄冒不信者刑罚之。
○注“谓邦”至“之者”
○释曰:郑知此事是邦国官府都鄙者,以其文承上文三者之下,故知之。
凡邦国都鄙及万民之有约剂者藏焉,以贰六官,六官之所登。(约剂,要盟之载辞及券书也。贰犹副也。藏法与约剂之书,以为六官之副。其有後事,六官又登焉。)
[疏]“凡邦”至“所登”
○
译○解释说:这里《女巫》篇说“与祝前”,那么女巫与女祝的前后顺序,就和《天官》中女祝的顺序前后一致。
○注“女巫”至“王礼”
○解释说:注解说“女巫与祝前后,如同王礼”的原因,考察:前面男巫与丧祝在王的前面,拿着桃枝和苕帚。这里女巫与女祝一前一后,也是巫拿着桃枝,祝拿着苕帚,所以说如同王礼。
凡是国家遭遇大灾,就通过歌唱和哭泣来向神灵祈求。(有歌唱的人,有哭泣的人,希望用悲哀的情绪感动神灵。)
[疏]“凡邦”至“而请”
○解释说:大灾时说歌唱哭泣来祈求,那么郑玄所说的旱灾,就是指这种情况。
○注“有歌”至“灵也”
○解释说:考察临硕提出质疑说:“凡是国家有大灾,歌唱哭泣来祈求。鲁国有人因为日食而哭泣。《传》说,这不是应该哭泣的事。哭泣是悲哀,歌唱是快乐。有哭泣又有歌唱,这是以快乐对待灾难。面对灾难却感到快乐,还怎么祈求?悲哀和欢乐失去了恰当的位置,礼制也就丧失了。孔子说:‘哭泣的时候不唱歌。’歌唱哭泣来祈求,道理何在?”郑玄认为日食是异常现象,对百姓没有困苦,哭泣是不对的。那些灾害,不伤害万物,所以歌唱一定是合乎礼的。董仲舒说:“雩祭,是求雨的方法,是呼嗟的歌唱。”《国风·周南》、《小雅·鹿鸣》,是燕礼、乡饮酒礼、大射礼中的歌曲。那么《云汉》这首诗,也是大旱时的歌曲。《考异邮》说《集二十四旱志》“穿着黑色衣服举行雩祭,缓慢进行,云气刑理清晰,释放罪人赦免过错,呼嗟哭泣,以激发阳气”。这几件事,不是大灾时歌唱哭泣的证据。多灾是悲哀,歌唱是快乐,现在丧家的挽歌,难道也叫快乐吗?“孔子说哭泣时不唱歌”,这话出自哪部经典?《论语》说:“孔子在这一天哭泣,就不唱歌。”意思是同一天之中,既因为哀伤的事哭泣,又因为快乐而唱歌,这是悲哀和欢乐的心意没有常度,并不是用来讥讽这种礼制。如果是这样,这里说的歌唱,是忧愁的歌曲,像《云汉》这首诗就是。
大史掌管建立国家的六典,用来迎接邦国的治理,掌管法度用来迎接官府的治理,掌管则例用来迎接都鄙的治理。(典、则,也是法度。逆,迎接。六典、八法、八则,是冢宰建立的,用来治理百官,大史也建立这些,作为王迎接接受治理的依据。大史,就是日官。《春秋传》说:“天子有日官,诸侯有日御,日官处于卿位来纠正历法,是合乎礼的。日御不丢失历法,在朝廷上授予百官。”居,就是处的意思。说的是建立六典来安置六卿的职位。)
○治,音直吏,下面及注“其治”同。为,音于伪,下面“为有”同。〇,音旨。朝,音直遥,下面同。
[疏]注“典则”至“之职”
○解释说:注解说“典则也是法度”的原因,考察《大宰》注说“典、法、则,使用的地方不同,名称也不同”,其实典、则与法,是一样的,所以说典、则也是法度。注解说“六典、八法、八则,是冢宰建立的,用来治理百官”的原因,《冢宰职》八法中说治理官府就是如此。注解说“大史也建立这些,作为王迎接接受治理的依据”的原因,郑玄说这个,是想表明大史重视掌管这三者,并不是作为冢宰的副手。冢宰既然掌管这些,大史迎接其治理职事的文书。注解说“大史,就是日官”的原因,因为他掌管历法,所以说日官。引用《春秋传》的原因,桓公十七年,“冬十月朔,日有食之。不书日,官失之。天子有日官,诸侯有日御”。服氏注说:“日官、日御,是掌管历数的人。”“日官处于卿位来纠正历法,是合乎礼的。日御不丢失历法,在朝廷上授予百官。”服注说:“这是处于卿位的人,让卿担任这个官职来主管,重视历数。”考察:郑注“居就是处的意思”,说建立六典来安置六卿的职位,与服氏不同。服君的意思,大史虽然是下大夫,让卿来担任,治理大史的职位,与《尧典》说“于是任命羲和,恭敬地顺应昊天,观察日月星辰的历象”,是卿掌管历数,明确周代掌管历数的也是日官。郑玄的意思认为五帝时代不同,三王世代不同,文质不同,所以设置官职不同。五帝时代让卿掌管历数,到了周代,让下大夫担任,所以说“建立六典安置六卿的职位”来解释。
凡是辨别法度的人来考核,不诚信的人处以刑罚。(说的是邦国、官府、都鄙因为法度争讼来纠正的人。)
○[A064],音考。争,争斗的争。
[疏]“凡辨”至“刑之”
○解释说:考察上文,大史既然接受了邦国官府都鄙的治理职事文书,这三者之中,有争讼来纠正的人,大史观察其辨别法度,得到道理就考核他。“不诚信的人处以刑罚”的人,事情道理妄冒不诚信的人就刑罚他。
○注“谓邦”至“之者”
○解释说:郑玄知道这件事是邦国官府都鄙的人,因为文字承接上文三者之下,所以知道。
凡是邦国都鄙以及万民有契约凭证的收藏在这里,作为六官的副本,六官所登记的内容。(约剂,是要盟的载辞以及券书。贰,就是副。收藏法度和约剂的书,作为六官的副本。如果有后续的事,六官又登记在这里。)
[疏]“凡邦”至“所登”
释曰:上文邦国、官府、都鄙三者,俱充此约,不言官府者,此举邦国都鄙及万民在外者而言,其实官府约剂亦藏之。云“以贰六官”者,六官各有一通,此大史亦副写一通,故云以贰六官。云“六官之所登”者,约剂相续不绝,在後六官更有约剂,皆副写一通,上於大史以藏之。
译解释说:上文提到的邦国、官府、都鄙这三者,都符合这种契约的规范,之所以没有单独提及官府,是因为这里是从邦国、都鄙以及万民在外的情形来说的,实际上官府的契约文书也是收藏在其中的。所谓“以贰六官”,是指六官各自持有一联,大史也抄录一联作为副本,所以说用来作为六官的副本。所谓“六官之所登”,是指契约文书连续不断,后来六官又有新的契约文书,也都抄录一联副本,呈报给大史收藏。
○注“约剂”至“登焉”
○释曰:郑知“约剂,要盟之载辞及券书”者,按《司盟》“凡邦国有疑会同,则掌其盟约之载”。故知约剂中有盟要之载辞。言及券书者,此经万民约剂,无盟要载辞,惟有券书,故别言券书。郑知所藏之中有法者,按《司盟》云“掌盟载之法”,下又云“及其礼仪,北面诏明神”,此既掌辞,明并法亦藏之。
若约剂乱,则辟法,不信者刑之。(谓抵冒盟誓者。辟法者,考按读其然不。
○辟,婢亦反,刘芳益反,注同。抵,丁礼反。)
[疏]“若约”至“刑之”
○释曰:盟誓要辞,藏在府库,在後抵冒其事,不依要辞,谓之约剂乱也。“则辟法”者,辟,开也。法则约剂也。则为之开府库,考按其然否。不信者,不依约剂,与之刑罪,故云“不信者刑之”。
正岁年以序事,颁之于官府及都鄙,(中数曰岁,朔数曰年。中朔大小不齐,正之以闰,若今时作历日矣。定四时,以次序授民时之事。《春秋传》曰:“闰以正时,时以作事,事以厚生,生民之本,於是乎在。”
○数,所主反,下同。)
[疏]“正岁”至“都鄙”
○释曰:云“正岁年”者,谓造历正岁年以闰,则四时有次序,依历授民以事,故云以序事也。云“颁之于官府及都鄙”者,官府据在朝,都鄙据三等采地。先近及远,故先言官府,次言都鄙,下乃言邦国。
○注“中数”至“乎在”
○释曰:云“中数曰岁,朔数曰年”者,一年之内有二十四气,正月立春节,启蛰中。二月雨水节,春分中。三月清明节,▯雨中。四月立夏节,小满中。五月芒种节,夏至中。六月小暑节,大暑中。七月立秋节,处暑中。八月白露节,秋分中。九月寒露节,霜降中。十月立冬节,小雪中。十一月大雪节,冬至中。十二月小寒节,大寒中。皆节气在前,中气在後。节气一名朔气,朔气在晦,则後月闰。中气在朔,则前月闰。节气有入前月法,中气无入前月法。中气市则为岁,朔气匝则为年。假令十二月中气在晦,则闰十二月,十六日得後正月立春节,此即朔数曰年。至後年正月一日,得启蛰中,此中气匝。此即是中数曰岁。云“中朔大小不齐,正之以闰”者,周天三百六十五度四分度之一。日一日行一度,月一日行十三度十九分度之七。二十四气通闰分之,一气得十五日,二十四气分得三百六十度,仍有五度四分度之一。一度更分为三十二,五度为百六十。四分度之一者,又分为八分,通前为百六十八分。二十四气分之,气得七分。若然,二十四气,气有十五日七分。五气得三十五分,取三十二分为一日,馀三分推入後气,即有十六日气者,十五日七分者,故云中朔大小不齐。“正之以闰”者,月有大小,一年三百五十四日而已,自馀仍有十一日,是以三十三月已後,中气在晦,不置闰则中气入後月,故须置闰以补之,故云正之以闰。是以云若今时作历日矣。云“定四时,以次序”者,《尧典》以闰月定四时,解经中“序”,故云定四时以次序。云“授民时之事”者,亦取《尧典》“敬授民时”,解经中事。“《春秋传》曰”者,文公六年冬,闰月不告朔,非礼也。闰以正时,时以作事,事以厚生,生民之道,於是乎在。不告闰朔,弃时正也,何以为民?彼讥文公不告闰朔,引之者,证闰岁年之事也。
颁告朔于邦国。(天子颁朔于诸侯,诸侯藏之祖庙,至朔,朝于庙,告而受行之。郑司农云:“颁读为班。班,布也。以十二月朔,布告天下诸侯,故《春秋传》曰‘不书日,官失之也’。”)
[疏]注“天子”至“之也”
○释曰:郑云“天子班朔於诸侯,诸侯藏之於祖庙”者,按《礼记 玉藻》“诸侯皮弁听朔於大祖”。大祖,即祖庙也。“至朔,朝於庙,告而受行之”者,诸侯约天子,故县之於中门,而日敛之,藏之於祖庙,日月用羊,告而受行之。此经及《论语》称告朔,《
译○注“约剂”至“登焉”
○解释说:郑玄知道“约剂,是要盟的记载辞文以及券书”的原因,是依据《司盟》篇中“凡邦国有疑难或会盟同好时,就掌管盟约的记载辞文”。所以知道约剂中有盟约的记载辞文。说到以及券书,这是因为经文说的是万民的约剂,没有盟约的记载辞文,只有券书,所以另外说明券书。郑玄知道所收藏的之中有法的原因,是依据《司盟》篇说“掌管盟约记载的法度”,下面又说“及其礼仪,北面诏告明神”,这既然掌管辞文,显然法度也一并收藏在其中。
如果约剂混乱,就开启法度,不守信的人处以刑罚。(这是指抵冒违背盟誓的人。开启法度,是考校查按其是否如此。
○辟,读作婢亦反,刘芳读作益反,注同。抵,读作丁礼反。)
[疏]“若约”至“刑之”
○解释说:盟誓的辞文,收藏在府库中,后来有人抵冒违背其事,不依照盟誓的辞文,这就叫做约剂混乱。“则辟法”的意思是,辟,是开启。法,就是约剂。于是为他们开启府库,考校查按其是否如此。不守信的人,不依照约剂,就给予他们刑罚,所以说“不守信的人处以刑罚”。
在正岁之年按次序安排事务,颁布给官府以及都鄙。(中气计算的叫岁,朔气计算的叫年。中气和朔气的大小不齐,用闰月来校正,就像现在制作历日一样。确定四季,按次序授予百姓农时的事务。《春秋传》说:“用闰月来校正四时,用四时来安排事务,用事务来厚养百姓,百姓生存的根本,就在这里。”
○数,读作所主反,下同。)
[疏]“正岁”至“都鄙”
○解释说:说“正岁年”,是指制定历法校正岁年用闰月,那么四季就有次序,依照历法授予百姓事务,所以说按次序安排事务。说“颁布给官府以及都鄙”,官府是指在朝廷,都鄙是指三等采地。先近后远,所以先说官府,次说都鄙,下面才说邦国。
○注“中数”至“乎在”
○解释说:说“中气计算的叫岁,朔气计算的叫年”,一年之内有二十四节气,正月立春为节,启蛰为中气。二月雨水为节,春分为中气。三月清明为节,〇雨为中气。四月立夏为节,小满为中气。五月芒种为节,夏至为中气。六月小暑为节,大暑为中气。七月立秋为节,处暑为中气。八月白露为节,秋分为中气。九月寒露为节,霜降为中气。十月立冬为节,小雪为中气。十一月大雪为节,冬至为中气。十二月小寒为节,大寒为中气。都是节气在前,中气在后。节气也叫朔气,朔气在晦日,则下月置闰。中气在朔日,则前月置闰。节气有进入前月的法则,中气没有进入前月的法则。中气循环一周则为岁,朔气循环一周则为年。假如十二月中气在晦日,则闰十二月,十六日得到下正月立春之节,这就是朔气计算的年。到后年正月一日,得到启蛰中气,这就是中气循环一周。这就是中气计算的岁。说“中气和朔气的大小不齐,用闰月来校正”,周天三百六十五度又四分之一度。太阳一天行一度,月亮一天行十三度又十九分之七度。二十四节气通闰月来分,一气得十五日,二十四气分得三百六十度,还剩余五度又四分之一度。一度再分为三十二分,五度为一百六十分。四分之一度者,又分为八分,通前为一百六十八分。二十四气来分,一气得七分。如果这样,二十四节气,一气有十五日七分。五气得三十五分,取三十二分为一日,剩余三分推入后气,于是就有十六日的气,十五日七分的气,所以说中气和朔气的大小不齐。“用闰月来校正”,月有大小,一年三百五十四日而已,自剩余还有十一日,所以三十三个月之后,中气在晦日,不置闰则中气进入后月,所以必须置闰来补它,所以说用闰月来校正。所以说就像现在制作历日一样。说“确定四季,按次序”,《尧典》用闰月确定四季,解释经文中“序”,所以说确定四季按次序。说“授予百姓农时的事务”,也是取《尧典》“敬授民时”,解释经文中事。“《春秋传》说”,文公六年冬,闰月不告朔,是不合礼的。用闰月来校正四时,用四时来安排事务,用事务来厚养百姓,百姓生存的道理,就在这里。不告闰朔,是抛弃四时校正,怎么能治理百姓?那里讥讽文公不告闰朔,引用它,是为了证明闰岁年的事。
颁布告朔给邦国。(天子颁布朔日给诸侯,诸侯收藏在祖庙,到了朔日,朝见祖庙,告祭而接受施行。郑司农说:“颁读作班。班,是布告。用十二月朔日,布告天下诸侯,所以《春秋传》说‘不书日,是官吏失职’。”)
[疏]注“天子”至“之也”
○解释说:郑玄说“天子班朔给诸侯,诸侯收藏在祖庙”,依据《礼记·玉藻》“诸侯皮弁听朔于大祖”。大祖,就是祖庙。“到了朔日,朝见祖庙,告祭而接受施行”,诸侯接受天子,所以悬挂在中门,而每日收敛,收藏在祖庙,日月用羊,告祭而接受施行。此经文及《论语》称告朔,《
玉藻》谓之听朔,《春秋》谓之视朔。视朔者,人君入庙视之。告者,使有司读祝以言之。听者,听治一月政令。所从言之异耳。郑司农云“以十二月朔,布告天下诸侯”者,言朔者,以十二月历及政令,若月令之书,但以受行,号之为朔。故《春秋传》曰者,还是桓十七年传文。《春秋》之义,天子班历於诸侯,日食书日。不班历於诸侯,则不书日。其不书日者,犹天子日官失之不班历。引之,证经天子有班告朔之事。
译《玉藻》称之为听朔,《春秋》称之为视朔。所谓视朔,是人君进入宗庙进行视察。所谓告,是让有关官员宣读祝辞来宣告。所谓听,是听取治理当月政令的汇报。只是所依据的说法不同罢了。郑司农说“在十二个月的朔日,向天下诸侯发布通告”,意思是说朔,是指将十二个月的历法以及政令,如同《月令》那样的书籍,只供接受执行,便称为朔。所以《春秋传》所说的,正是桓公十七年的传文。按照《春秋》的义例,天子向诸侯颁布历法,日食就记载日期;如果不向诸侯颁布历法,就不记载日期。那些不记载日期的,就像是天子的日官失误而没有颁布历法一样。引用这些,是为了证明经文中天子有颁布历法、告朔的事情。
闰月,诏王居门终月。(门,谓路寝门也。郑司农云:《月令》十二月分在青阳、明堂、总章、玄堂左右之位,惟闰月无所居,居于门,故於文“王”在“门”谓之闰。)
[疏]“闰月”至“终月”
○释曰:明堂、路寝及宗庙,皆有五室、十二堂、四门,十二月听朔於十二堂,闰月各於时之门,故大史诏告王居路寝门。若在明堂告事之时,立行祭礼,无居坐之处。若在路寝堂与门听事之时,各居一月,故云居门终月。
○注“门谓”至“之闰”
○释曰:郑知此经“门”是路寝门者,按《玉藻》云“闰月,则阖门左扉,立於其中”,不云“居”,又不云“终月”,此经言“居门终月”,故知此寝门。先郑云“《月令》十二月”,据《月令》而言。按《月令》是秦时书,明堂路寝有九室,大室在中央,四角各有二堂,隔之为个堂。大室正东之堂谓之青阳,正南之堂谓之明堂,正西之堂谓之总章,正北之堂谓之玄堂。云“左右之位”者,青阳、明堂、总章、玄堂,各有左右之位,《月令》谓之左右个。故《月令》孟春居青阳左个,仲春居青阳,季春云居青阳右个。孟夏云明堂左个,仲夏居明堂,季夏云居明堂右个。孟秋云居总章左个,仲秋居总章,季秋云居总章右个。孟冬居玄堂左个,仲冬居玄堂,季冬居玄堂右个。《月令》皆云“居”,故郑以大寝解之。是以先郑引之,证此大寝之礼。云“惟闰月无所居,居於门”者,以其十二月居十二堂,故云闰月无所居,居於门。云“故於文王在门谓之闰”者,解闰字之意,以闰月王在门中,故制文字,亦王在门中谓之闰也。
大祭祀,与执事卜日,(执事,大卜之属。与之者,当视墨。)
[疏]注“执事”至“视墨”
○释曰:知“执事,大卜之属”者,大卜掌卜事,故知执事是大卜。言之属者,兼有卜师及卜人。知“当视墨”者,按《占人》云“君占体,大夫占色,史占墨,卜人占坼”。彼言史者,即此大史,故知当视墨。
戒及宿之日,与群执事读礼书而协事。(协,合也。合谓习录所当共之事也。故书“协”作“叶”,杜子春云:“叶,协也。书亦或为协,或为汁。”
○叶,音协。汁,音执,又音协,刘子集反。)
[疏]“戒及”至“协事”
○释曰:“戒及宿之日”者,戒,谓散齐七日。宿,谓致齐三日。云“与群执事读礼书而协事”者,当此二日之时,与群执事预祭之官,读礼书而协事,恐事有失错、物有不供故也。
祭之,执书以次位常,(谓校呼之,教其所当居之处。)
[疏]“祭之”至“位常”
○释曰:言“执书”者,谓执行祭礼之书,若今仪注。“以次位常”者,各居所掌位次。常者,此礼一定,常行不改,故云常也。
辨事者考焉,不信者诛之。(谓抵冒其职事。)
[疏]注“谓抵冒其职事”
○释曰:此谓助祭之人。大史掌礼,知行事得失。所行依注谓之事,则与人考焉。抵冒职事、诈欺不信者,刑诛之。
大会同朝觐,以书协礼事,(亦先习录之也。)
[疏]“大会同朝”至“礼事”
○释曰:天子与诸侯不录。
及将币之日,执书以诏王。(将,送也。诏王,告王以礼事。)
[疏]“及将”至“诏王”
○释曰:“将币之日”者,则上经所习会同之事,至此得朝觐之时,则有三享之礼。将,送也。币,谓璧帛之等。故云将币之日。云“执书以诏王”者,王与诸侯行礼之时,大史执礼书以告王,使不错误。
大师,抱天时,与大师同车。(郑司农云:“大出师,则大史主抱式,以知天时,处吉凶。史官主知天道,故《国语》曰‘吾非瞽史,焉知天道’。《春秋传》曰‘楚有云如众赤鸟,夹日以飞,楚子使问诸周大史’。大史主天道。”玄谓瞽即大师。大师,瞽官之长。
○大,音泰,注同。式,刘音敕,今俗音如字。焉,於虔反。夹,古
译闰月,诏告君王居住于门内直至月底。(门,指的是路寝的门。郑司农说:《月令》中十二个月的方位分别位于青阳、明堂、总章、玄堂的左右位置,只有闰月没有固定的居所,所以居住在门内,因此在文字上,“王”在“门”内就称为闰。)
[疏]“闰月”到“终月”
○解释说:明堂、路寝以及宗庙,都有五室、十二堂、四门,十二月在十二堂听朔,闰月则各自在当时的门内,所以大史诏告君王居住在路寝的门内。如果在明堂告祭之时,站立举行祭礼,没有坐下的地方。如果在路寝的堂与门听事之时,各自居住一个月,所以说居住在门内直至月底。
○注“门谓”到“之闰”
○解释说:郑玄知道此经中的“门”是路寝门,是因为按照《玉藻》所说“闰月,则关闭门的左扇,站立在中间”,没有说“居”,也没有说“终月”,此经说“居门终月”,所以知道这是寝门。先郑所说的“《月令》十二月”,是依据《月令》而言。按照《月令》是秦时的书,明堂路寝有九室,大室在中央,四角各有二堂,隔开成为个堂。大室正东的堂称为青阳,正南的堂称为明堂,正西的堂称为总章,正北的堂称为玄堂。说“左右之位”的,青阳、明堂、总章、玄堂,各有左右的位置,《月令》称为左右个。所以《月令》孟春居住在青阳左个,仲春居住在青阳,季春说居住在青阳右个。孟夏说明堂左个,仲夏居住在明堂,季夏说居住在明堂右个。孟秋说居住在总章左个,仲秋居住在总章,季秋说居住在总章右个。孟冬居住在玄堂左个,仲冬居住在玄堂,季冬居住在玄堂右个。《月令》都说“居”,所以郑玄用大寝来解释它。因此先郑引用它,来证明此大寝的礼仪。说“只有闰月没有居所,居住在门内”的,是因为十二月居住在十二堂,所以说闰月没有居所,居住在门内。说“所以在文字上‘王’在‘门’内称为闰”的,是解释闰字的含义,因为闰月君王在门中,所以制定文字,也将王在门中称为闰。
大祭祀,与执事人员占卜日期,(执事,是大卜的属官。与之者,应当观察兆纹。)
[疏]注“执事”到“视墨”
○解释说:知道“执事,是大卜的属官”的,是因为大卜掌管占卜之事,所以知道执事是大卜。说之属的,是兼有卜师及卜人。知道“应当观察兆纹”的,是按照《占人》所说“君王观察体兆,大夫观察色泽,史官观察兆纹,卜人观察裂纹”。那里所说的史官,就是此大史,所以知道应当观察兆纹。
在告戒及宿斋的日子,与群执事人员诵读礼书以协调事务。(协,是合的意思。合是指练习记录所应当共同处理的事务。故书“协”写作“叶”,杜子春说:“叶,就是协。书也有的写作协,有的写作汁。”
○叶,音协。汁,音执,又音协,刘子集反。)
[疏]“戒及”到“协事”
○解释说:“戒及宿之日”的,戒,是指散齐七天。宿,是指致齐三天。说“与群执事人员诵读礼书以协调事务”的,是在这两天的时候,与群执事人员即预祭的官员,诵读礼书以协调事务,是担心事务有失误、物品有不供应的缘故。
祭祀时,手持礼书以次序位次常例,(是指校呼之,教导他们应当居住的地方。)
[疏]“祭之”到“位常”
○解释说:说“执书”的,是指执行祭礼的书,如同现在的仪注。“以次位常”的,是各自居住在所掌管的位次。常的,是此礼一定,常行不改,所以说常。
辨别事务的人考核他们,不诚信的人诛杀他们。(是指抵冒其职事。)
[疏]注“谓抵冒其职事”
○解释说:这是指助祭的人。大史掌管礼仪,知道行事得失。所行依据注所说的叫作事,则与人考核。抵冒职事、诈欺不诚信的人,刑诛之。
大会同朝觐,以书协调礼事,(也是先练习记录它。)
[疏]“大会同朝”到“礼事”
○解释说:天子与诸侯不记录。
及将币之日,执书以诏告君王。(将,是送的意思。诏告君王,是告诉君王礼事。)
[疏]“及将”到“诏王”
○解释说:“将币之日”的,是上经所习会同之事,至此得朝觐之时,则有三享之礼。将,是送的意思。币,是指璧帛之类。所以说将币之日。说“执书以诏告君王”的,是君王与诸侯行礼之时,大史执礼书以告诉君王,使不错误。
大师,抱持天时,与大师同车。(郑司农说:“大出师,则大史主抱式,以知天时,处吉凶。史官主知天道,所以《国语》说‘我不是瞽史,怎么知道天道’。《春秋传》说‘楚国有云像众赤鸟,夹日以飞,楚子使问诸周大史’。大史主天道。”玄说瞽就是大师。大师,是瞽官之长。
○大,音泰,注同。式,刘音敕,今俗音如字。焉,於虔反。夹,古
洽反,刘古协反。)
[疏]“大师”至“同车”
○释曰:云“大师”者,大起军师也。云“抱天时”者,大史知天道。天时,谓天文见时候者。史抱此天时,与大师、瞽人知天道者同在一车之上,共察天文,故同车也。
译洽反,刘古协反。)
[疏]“大师”到“同车”
○解释说:所谓“大师”,是指统领大军的主帅。所谓“抱天时”,是指太史通晓天道。天时,是指通过天文现象来显现时节的时候。太史掌握着这些天时,与大师、以及通晓天道的盲人乐师同在一辆车上,共同观察天文,所以称为同车。
○注“郑司”至“之长”
○释曰:先郑云“大出师,则大史主抱式,以知天时,处吉凶”者,云抱式者,据当时占文谓之式。以其见时候有法式,故谓载天文者为式。知天时,处吉凶者,候天时,知吉凶,以告王故云处吉凶。《国语》者,按《周语》单子谓鲁成公:“吾非瞽史,焉知天道。”《春秋传》者,在哀六年。“玄谓瞽即大师”者,此足先郑之义。《周语》云瞽者,即此经大师,一也。云“大师瞽官之长”者,按《春官 瞽人》之内,立其贤者为大师之官,故云瞽官之长。
大迁国,抱法以前。(法,司空营国之法也。抱之以前,当先王至,知诸位处。
○先,悉荐反。)大丧,执法以莅劝防,(郑司农云:“劝防,引六绋。”)遣之日,读诔。(遣谓祖庙之庭大奠,将行时也。人之道终於此。累其行而读之,大师又帅瞽▯之而作谥。瞽史知天道,使共其事,言王之诛谥成於天道。
○遣,弃战反,下同。行,下孟反。)
[疏]注“遣谓”至“天道”
○释曰:遣谓大遣奠,故以遣谓祖庙之奠。云“人之道终於此”者,以其未葬已前,孝子不忍异於生,仍以生礼事之。至葬,送形而往,迎魂而反,则以鬼事之,故既葬之後当称谥,故诔生时之行而读之,此经诔即累也。云“大师又帅瞽▯之而作谥”者,按《大师职》,凡大丧,帅瞽而▯作柩谥。云“言王之诔谥成於天道”者,按《礼记 曾子问》“惟天子称天以诔之”,注云:“以其无尊焉。”彼又引《公羊传》“制谥於南郊”,瞽史既知天道,又於南郊祭天之所称天以诔之,是王之谥成於天道也。若然,先於南郊制谥,乃於遣之日读之,葬後则称谥。
凡丧事,考焉。(为有得失。)小丧,赐谥。(小丧,卿大夫也。)
[疏]注“小丧卿大夫也”
○释曰:大史虽赐之谥,不读,使小史读之,故《小史职》云“卿大夫之丧,赐谥读诔”。彼注云:“其读诔,亦以大史赐谥为节,事相成。”其卿大夫将作谥之时,其子请於君,君亲为之制谥。谥成,使大史将往赐之,小史至遣之日,往为读之。知义然者,见《礼记 檀弓》云“公叔文子卒,其子戍请谥於君曰:‘日月有时,将葬矣,请所以易其名者。’君曰:‘昔者夫子▯其班制,以与四邻交,卫国之社稷不辱,不亦文乎。’”是其事也,明礼亦当然。其诸侯之法,按《曾子问》云:“贱不诔贵,幼不诔长。诸侯相诔,非礼。”春秋之世,卑谥於尊,不得如礼。按《曲礼》“言谥曰类”,以其象聘问之礼,见天子乃使大史赐之谥,小史不读之,以其诸侯自有史。若然,此直言小丧赐之谥,则三公诸侯亦在焉。
凡射事,饰中,舍▯,执其礼事。(舍读曰释。郑司农云:“中,所以盛▯也。”玄谓设▯於中,以待射时而取之,中则盛之。《乡射礼》曰:“君国中射则皮竖中,於郊则闾中,於竟则虎中。大夫兕中,士鹿中。”天子之中,未闻。
○舍,音释。盛,音成。中,丁仲反。竟,音境。)
[疏]“凡射”至“礼事”
○释曰:言“凡射事”者,则大射、宾射、燕射之等,皆使大史为此三事。饰中者,谓饰治使▯静。舍▯者,射有三番,第一番三耦射,不释▯。第二第三番射,乃释▯。执其礼事者,大史主礼者,天子诸侯射,先行燕礼,後乃射。其中礼事,皆大史掌之。
○注“舍读”至“未闻”
○释曰:先郑云“中,所以盛▯也”者,司农之意,所有射▯,皆盛於中,故後郑不从。“玄谓设▯於中,以待射时而取之,中则释之”者,按《乡射》、《大射》,▯皆於中西,设八▯於中内,偶升将射,大史取中之八▯执之,待射中则更设於中,待第二耦射,第三耦已下皆然。“《乡射礼》曰”已下,是《乡射记》文。云“君国中射皮竖中”者,谓燕礼在寝,则以皮竖兽形为中。云“於郊则闾中”者,谓大学之射。云“於竟则虎中”者,谓与邻国君射也
译○注“郑司”至“之长”
○解释说:先郑(郑众)说“大规模出兵,则由大史主持怀抱式盘,以知晓天时,判断吉凶”,所谓怀抱式盘,是依据当时的占卜文书称之为式。因为观察时节有法式,所以称记载天文历法的为式。知晓天时,判断吉凶,是指观测天时,知晓吉凶,以此报告君王,所以说判断吉凶。《国语》的记载,按照《周语》中单子对鲁成公说:“我不是盲人史官,哪里知道天道。”《春秋传》的记载,在哀公六年。“玄(郑玄)说盲人即大师”这句话,足以补充先郑的意义。《周语》中说的盲人,就是此经中的大师,是同一回事。说“大师是盲人官员的首长”,按照《春官·瞽人》之中,推举贤能者担任大师之职,所以说他是盲人官员的首长。
大规模迁移国都,怀抱法度走在前面。(法,是司空规划国都的法度。怀抱法度走在前面,当先王到达时,知晓各位官员的位置。)
○先,音悉荐。
大规模丧事,手持法度莅临督促防止(差错),(郑司农说:“劝防,是牵引六根引棺的绳索。”)在遣奠之日,诵读诔文。(遣,是指祖庙庭院中的大奠,即将出殡的时候。人的道统在此终结。累积其生前的德行而诵读它,大师又率领盲人吟诵而制定谥号。盲人史官知晓天道,让他们共同处理此事,是说君王的诛辞和谥号成就于天道。)
○遣,音弃战,下同。行,音下孟。
[疏]注“遣谓”至“天道”
○解释说:遣,是指大遣奠,所以用遣来指代祖庙中的奠礼。说“人的道统在此终结”,是因为在未安葬之前,孝子不忍心将死者与生者区别对待,仍然用生者的礼仪侍奉他。等到安葬,送形体前往,迎接魂魄返回,就用对待鬼神的礼仪侍奉他,所以安葬之后应当称谥号,因此诔文是累积生前的德行而诵读它,此经中的诔就是累积的意思。说“大师又率领盲人吟诵而制定谥号”,按照《大师职》,凡是大丧事,率领盲人吟诵而制作棺柩的谥号。说“是说君王的诛辞和谥号成就于天道”,按照《礼记·曾子问》“只有天子称天来诔他”,注解说:“因为他没有更尊贵的了。”那里又引用《公羊传》“在南郊制定谥号”,盲人史官既然知晓天道,又在南郊祭天的地方称天来诔他,这是君王的谥号成就于天道。如果是这样,先在南郊制定谥号,然后在遣奠之日诵读它,安葬之后则称谥号。
凡丧事,考核其中的得失。(为了考察是否有过失。)小丧事,赐予谥号。(小丧,是指卿大夫。)
[疏]注“小丧卿大夫也”
○解释说:大史虽然赐予谥号,但不诵读,让小史诵读,所以《小史职》说“卿大夫的丧事,赐予谥号并诵读诔文”。那里的注解说:“诵读诔文,也以大史赐予谥号为节制,事情相互成就。”那些卿大夫将要制定谥号的时候,其子向国君请求,国君亲自为他制定谥号。谥号制定后,派大史前往赐予,小史在遣奠之日,前往为他诵读。知道意义如此,是因为看到《礼记·檀弓》说“公叔文子去世,他的儿子戍向国君请求谥号说:‘日月有时,将要安葬了,请求用来改变他名字的字。’国君说:‘从前夫子整顿他的班列制度,用来与四邻交往,卫国的社稷不受侮辱,不也是文吗。’”这就是这件事,说明礼制也应当如此。那些诸侯的法度,按照《曾子问》说:“卑贱者不诔尊贵者,年幼者不诔年长者。诸侯互相诔,不符合礼。”春秋时代,卑贱者给尊贵者定谥,不能符合礼制。按照《曲礼》“言谥曰类”,因为它像聘问的礼仪,见到天子才派大史赐予谥号,小史不诵读它,因为诸侯自有史官。如果是这样,这里只说小丧赐予谥号,那么三公诸侯也在其中。
凡射事,装饰箭靶,放置箭靶,主持其礼仪事务。(舍,读作释。郑司农说:“中,是用来盛放箭靶的。”玄说设置箭靶于容器中,等待射时取出,射中则盛放它。《乡射礼》说:“国君在国都内射则用皮竖中,在郊外则用闾中,在边境则用虎中。大夫用兕中,士用鹿中。”天子的箭靶,未曾听闻。)
○舍,音释。盛,音成。中,音丁仲。竟,音境。
[疏]“凡射”至“礼事”
○解释说:说“凡射事”,那么大射、宾射、燕射等,都让大史做这三件事。装饰箭靶,是指装饰整治使箭靶安静。放置箭靶,射有三番,第一番三组射手射,不放置箭靶。第二第三番射,才放置箭靶。主持其礼仪事务,大史是主持礼仪的人,天子诸侯射,先举行燕礼,然后才射。其中的礼仪事务,都由大史掌管。
○注“舍读”至“未闻”
○解释说:先郑说“中,是用来盛放箭靶的”,司农的意思,所有射用的箭靶,都盛放在容器中,所以后郑不赞同。“玄说设置箭靶于容器中,等待射时取出,射中则放置它”,按照《乡射》、《大射》,箭靶都在容器中西侧,设置八个箭靶于容器内,偶数升堂将要射时,大史取出容器中的八个箭靶拿着,等待射中则再设置于容器中,等待第二组射手射,第三组以下都如此。“《乡射礼》曰”以下,是《乡射记》的文字。说“国君在国都内射皮竖中”,是指燕礼在寝宫,就用皮竖兽形作为箭靶。说“在郊外则闾中”,是指大学中的射礼。说“在边境则虎中”,是指与邻国国君射礼。
。云“大夫兕中,士鹿中”者,大夫士各一中,故大夫以兕兽为中,士以鹿兽为中。云“天子之中,未闻”者,经记不言故也。
译说“大夫用兕皮做箭靶,士用鹿皮做箭靶”的,是因为大夫和士各自有一种箭靶,所以大夫以兕兽皮为箭靶,士以鹿兽皮为箭靶。说“天子的箭靶,未曾听闻”的,是因为经典记载中没有提及的缘故。
小史掌邦国之志,奠系世,辨昭穆。若有事,则诏王之忌讳。(郑司农云:“志谓记也,《春秋传》所谓《周志》,《国语》所谓《郑书》之属是也。史官主书,故韩宣子聘于鲁,观书大史氏。系世,谓帝系、世本之属是也。小史主定之,瞽▯蒙讽诵之。先王死日为忌,名为讳。”故书“奠”为“帝”,杜子春云:“帝当为奠,奠读为定,书帝亦或为奠。”玄谓王有事祈祭於其庙。
○奠,音定。系,户计反,下同。昭,如字,或作<召巳>,音韶。)
[疏]“小史”至“忌讳”
○释曰:“小史掌邦国之志”者,邦国连言,据诸侯。志者,记也。诸侯国内所有记录之事皆掌之。云“奠系世”者,谓定帝系、世本。云“辨昭穆”者,帝系、世本之中,皆自有昭穆亲疏,故须辨之。云“若有事”者,谓在庙中有祈祭之事。云“则诏王之忌讳”者,谓小史告王以先王之忌讳也。
○注“郑司”至“其庙”
○释曰:古者记识物为志。《春秋传》所谓“周志”者,皆是。《左氏传》ゾ之役,晋襄公缚秦囚,来驹失戈,狼▯覃取戈斩囚,遂为车右。箕之役,先轸黜之,而立续简伯。其友曰:“盍死之?”▯覃曰:“吾未获死所。”其友曰:“吾与汝为难。”▯覃曰:“《周志》有之:勇则害上,不登於明堂。”引之者,证志为记识之义也。引韩宣子者,按昭公二年《左氏传》,晋韩起来聘,观书於大史氏,见《易象》与《鲁春秋》。引之者,证史官掌邦国之志。此经小史掌志,引大史证之者,大史,史官之长,共其事故也。云“系世,谓帝系世本之属是也”者,天子谓之帝系,诸侯谓之世本。云“瞽▯蒙讽诵之”者,按《瞽▯蒙职》云“掌讽诵诗,世奠系,鼓琴瑟”是也。云“先王死日为忌,名为讳”者,告王当避此二事。
大祭祀,读礼法,史以书叙昭穆之俎簋。(读礼法者,大史与群执事史,此小史也。言读礼法者,小史叙俎簋以为节。故书“簋”或为“几”。郑司农云:“几读为轨,书亦或为簋,古文也。大祭祀,小史主叙其昭穆,以其主定系世。祭祀,史主叙其昭穆,次其俎簋,故齐景公疾,欲诔於祝史。”玄谓俎簋,牲与黍稷,以书次之,校比之。
○比,毗志反。)
[疏]“大祭”至“俎簋”
○释曰:此言叙昭穆之俎簋,则非外神耳。则大祭祀,惟谓祭宗庙三年一▯之时,有尸主,兼序昭穆俎簋也。
○注“读礼”至“比之”
○释曰:郑知读礼法是大史与群执事者,《大史职》云:“大祭祀,戒及宿之日,与群执事读礼书而协事。”彼云礼书,即此礼法也。云“言读礼法者,小史叙俎簋以为节”者,谓大史读礼法之时,小史则叙昭穆及俎簋,当依礼法之节校比之,使不差错,故俎及簋云为节也。齐景公事在昭二十年《左氏传》,彼传云公有疾,语晏子曰:“据与款谓寡人能事鬼神,故欲诛於祝。”史是其事也。
大丧、大宾客、大会同、大军旅,佐大史。凡国事之用礼法者,掌其小事。
[疏]“大丧”至“小事”
○释曰:此数事,皆大史掌之,小史得佐之。
卿大夫之丧,赐谥读诔。(其读诔亦以大史赐谥为节,事相成。)
[疏]注“其读”至“相成”
○释曰:按《大史》云“小丧赐谥”,注云:“小丧,卿大夫之丧。”注取此文。彼不云读诔,今此云“卿大夫之丧赐谥读诔”,赐谥是大史之事,非小史,但小史於大史赐谥之时,须诔列生时行迹而读之。故云“其读诔亦以大史赐谥为节。”云“事相成”者,谥法依诔为之,故云“事相成”。
冯相氏掌十有二岁、十有二月、十有二辰、十日、二十有八星之位,辨其叙事,以会天位。(岁,谓太岁。岁星与日同次之月,斗所建之辰。《乐说》说岁星与日常应大岁月建以见,然则今历大岁非此也。岁日月辰星宿之位,谓方面所在。辨其叙事,谓若仲春辩秩东作,仲夏辩秩南讹,仲秋辩秩
译小史掌管邦国的记载,确定帝王的世系,辨别昭穆的次序。如果有祭祀等事务,就告诉君王先王的忌日和名讳。(郑司农说:“志就是记载,《春秋传》所说的《周志》、《国语》所说的《郑书》之类就是。史官主管书写,所以韩宣子出使鲁国,在大史那里观看书籍。系世,是说《帝系》、《世本》之类。小史负责确定这些,瞽蒙负责讽诵。先王去世的日子叫忌,名字叫讳。”古本“奠”字写作“帝”,杜子春说:“帝应当是奠,奠读作定,书写帝有时也写作奠。”郑玄说:君王在宗庙中有祈祭之事。)
(○奠,音定。系,户计反,下文同。昭,如字,或作召巳,音韶。)
[疏]“小史”至“忌讳”
○解释曰:“小史掌管邦国的记载”,邦国连用,是依据诸侯而言。志,就是记载。诸侯国内所有记录的事情都由他掌管。说“确定世系”,是说确定《帝系》、《世本》。说“辨别昭穆”,《帝系》、《世本》之中,本来就有昭穆亲疏的区别,所以需要辨别。说“如果有事”,是说在宗庙中有祈祭之事。说“就告诉君王先王的忌讳”,是说小史告诉君王先王的忌日和名讳。
○注“郑司”至“其庙”
○解释曰:古人记录事物称为志。《春秋传》所说的“周志”,都是如此。《左氏传》邲之战,晋襄公捆绑秦国的俘虏,来驹丢失了戈,狼覃捡起戈斩杀俘虏,于是成为车右。箕之战,先轸罢免了他,而立续简伯。他的朋友说:“何不为此而死?”狼覃说:“我还没有找到死的理由。”他的朋友说:“我与你同难。”狼覃说:“《周志》有记载:勇猛会伤害上级,不能登上明堂。”引用它,是为了证明志是记录的含义。引用韩宣子,按照昭公二年《左氏传》,晋韩起来聘问,在大史那里观看书籍,见到《易象》与《鲁春秋》。引用它,是为了证明史官掌管邦国的记载。这里经文说小史掌管记载,引用大史来证明,是因为大史是史官之长,共同处理这些事务。说“系世,是说《帝系》《世本》之类”,天子称为《帝系》,诸侯称为《世本》。说“瞽蒙讽诵”,按照《瞽蒙职》说“掌管讽诵诗歌,世系确定,鼓琴瑟”就是这样。说“先王去世的日子叫忌,名字叫讳”,是告诉君王应当避开这两件事。
大祭祀时,诵读礼法,史官按照书册排列昭穆次序的俎簋。(诵读礼法的是大史和群执事史,这里指小史。说诵读礼法,是小史排列俎簋作为节制。古书“簋”有时写作“几”。郑司农说:“几读作轨,书写也有的写作簋,是古文。大祭祀,小史主要排列昭穆次序,因为他主要确定世系。祭祀时,史官主要排列昭穆次序,安排俎簋,所以齐景公病重,想在祝史那里诔祭。”郑玄说:俎簋,是牺牲和黍稷,按照书册排列它们,校勘比对它们。
○比,毗志反。)
[疏]“大祭”至“俎簋”
○解释曰:这里说排列昭穆次序的俎簋,那么就不是祭祀外神。那么大祭祀,只是说祭祀宗庙三年一次大祭的时候,有尸主,兼且排列昭穆俎簋。
○注“读礼”至“比之”
○解释曰:郑玄知道诵读礼法是大史和群执事,因为《大史职》说:“大祭祀,戒及宿之日,与群执事诵读礼书而协调事务。”那里说的礼书,就是这里的礼法。说“说诵读礼法,是小史排列俎簋作为节制”,是说大史诵读礼法的时候,小史就排列昭穆及俎簋,应当依据礼法的节制来校勘比对,使不差错,所以俎及簋说作为节制。齐景公的事在昭二十年《左氏传》,那里传文说公有病,对晏子说:“据与款说我能侍奉鬼神,所以想诛杀祝史。”史官是这件事。
大丧、大宾客、大会同、大军旅,辅助大史。凡是国家事务中使用礼法的,掌管其中的小事。
[疏]“大丧”至“小事”
○解释曰:这几件事,都是大史掌管的,小史得以辅助。
卿大夫的丧事,赐予谥号,诵读诔文。(其诵读诔文也以大史赐予谥号为节制,事情相互成就。)
[疏]注“其读”至“相成”
○解释曰:按照《大史》说“小丧赐谥”,注说:“小丧,是卿大夫的丧事。”注取用此文。那里不说诵读诔文,现在这里说“卿大夫的丧事赐谥诵读诔文”,赐谥是大史的事,不是小史,但小史在大史赐谥的时候,必须诔列生前行迹而诵读。所以说“其诵读诔文也以大史赐谥为节制。”说“事情相互成就”,谥法依据诔文制定,所以说“事情相互成就”。
冯相氏掌管十二岁、十二月、十二辰、十日、二十八星的位置,辨别它们的叙事,以会合天位。(岁,是说太岁。岁星与日同次之月,斗所建之辰。《乐说》说岁星与日常应大岁月建以显现,然而现在历法的大岁不是这样。岁日月辰星宿的位置,是说方面所在。辨别它们的叙事,是说如果仲春辨别秩东作,仲夏辨别秩南讹,仲秋辨别秩
西成,仲冬辩在朔易。会天位者,合此岁日月辰星宿五者,以为时事之候,若今历日大岁在某月某日某甲朔日直某也。《国语》曰:“王合位于三五。”《孝经》说曰:“故敕以天期四时,节有晚早,趣勉趣时,无失天位。”皆由此术云。
译西成,仲冬辨别朔易。会合天位者,将这一年的日、月、辰、星、宿这五种天象结合起来,作为观察时事的征兆,就像现在的历书所说的大岁在某月某日某甲朔日值某一样。《国语》说:“王会合位于三和五。”《孝经》的解说中说:“所以用天期来告诫四时,节气有早晚之分,要勤勉及时,不要失去天位。”都是依据这种方法。
○冯,音凭。相,息亮反。会,如字,注同。见,贤遍反,下皆同。讹,五和反。直,音值。)
[疏]“冯相”至“天位”
○释曰:云“十有二岁”者,岁,谓太岁左行於地,行有十二辰,一岁移一辰者也。云“十有二月”者,谓斗柄月建一辰,十二月而周,故云十有二月。云“十有二辰”者,谓子丑寅卯之等十有二辰也。“十日”者,谓甲、乙、丙、丁之等也。云“二十八星”者,东方角、亢、氐、房、心、尾、箕,北方斗、牛之等,为二十八星也。若指星体而言,谓之星。日月会於其星,即名宿,亦名辰,亦名次,亦名房。云“之位”者,总五者皆有位处也。云“辨其叙事”者,谓五者皆与人为候之,以为事业次叙,而事得分辨,故云辨其序事也。云“以会天位”者,五者在天会合而为候也,此谓之五者也。
○注“岁谓”至“术云”
○释曰:云“岁,谓大岁,岁星与日同次之月,斗所建之辰”者,此太岁在地,与天上岁星相应而行。岁星为阳,右行於天,一岁移一辰,又分前辰为一百三十四分而侵一分,则一百四十四年跳一辰,十二辰匝,则总有千七百二十八年,十二跳辰匝。以此而计之,十二岁一小周,谓一年移一辰故也。千七百二十八年一大周,十二跳匝故也。岁左行於地,一与岁星跳辰年岁同。此则服虔注《春秋》龙度天门是也。以岁星本在东方谓之龙,以辰为天门,故以岁日跳度为龙度天门也。云“岁星与日同次之月,斗所建之辰”者,以岁星为阳,人之所见。大岁为阴,人所不睹。既岁星与大岁,虽右行左行不同,要行度不异,故举岁星以表大岁。言岁星与日月次之月,一年之中,惟於一辰之上为法。若元年甲子朔旦冬至,日月五星俱赴於牵牛之初,是岁星与日同次之月,十一月斗建子,子有大岁。至後年,岁星移向子上,十二月日月会於玄枵,十二月斗建丑,丑有大岁,自此已後皆然。引《乐说》者,证太岁在月建之义也。云“然则今历大岁非此也”者,以今历太岁岁星北辰,大岁无跳辰之义,非此经太岁者也。云“岁日月辰星宿之位,谓方面所在”者,此五物皆依四方四面十二辰而见,故云方面所在。云“谓若仲春辨秩东作”已下者,按《尚书》皆作“平秩”,不为“辨秩”,今皆云辨秩,据《书传》而言,辨其平也。注引《国语》者,《周语》文。云“王合位于三五”者,按彼武王伐纣之时,岁在鹑火,月在天驷,日在析木之津,辰在斗柄,星在天元。引之者,证经五者各於其位。
冬夏致日,春秋致月,以辨四时之叙。(冬至,日在牵牛,景丈三尺。夏至,日在东井,景尺五寸。此长短之极。极则气至,冬无愆阳,夏无伏阴。春分日在娄,秋分日在角,而月弦於牵牛、东井,亦以其景知气至不。春秋冬夏气皆至,则是四时之叙正矣。)
[疏]“冬夏”至“之叙”
○释曰:此经欲知人君政之得失之所致,观日月之景,以辨四时之叙,若政教得所,则四时之景依度。若依度,则四时之叙得正矣。必冬夏致日,春秋致月者,以日者,实也,故於长短极时致之也。月者,阙也,故於长短不极时致之也。
○注“冬至”至“正矣”
○释曰:郑知“冬至,景丈三尺”者,按《易纬 通卦验》云:“冬至日,置八神,树八尺之表,日中视其影,如度者岁美人和,晷不如度者岁恶人伪,言政令为之不平。”注:“神读如引。言八引者,树▯弋於地,四维四中,引绳以正之,故因名之曰引。立表者,先正方面,於视日审矣。晷进则水,晷退则旱。进尺二寸则月食,退尺二寸则日食。”注云晷进,谓长於度,日之行黄道外,则晷长,晷长者阴胜,故水。晷短於度者,日之行入进黄道内,故晷短,晷短者阳胜,是以旱。进尺二寸则月食者,月以十二为数,以势言之,宜为月食。退尺二寸则日食者,日之数备于十,晷进为盈,晷退为缩,冬至晷长丈三尺。至云“所立八尺之表,阴长
译○冯,音凭。相,音息亮。会,读音如字,注同。见,音贤遍,下文皆同。讹,音五和。直,音值。)
[疏]“冯相”至“天位”
○解释曰:经文说“十二岁”,岁,是指太岁在地下向左运行,运行有十二个辰位,一年移动一个辰位。经文说“十二月”,是指北斗斗柄每月指向一个辰位,十二个月完成一个周期,所以说十二月。经文说“十二辰”,是指子、丑、寅、卯等十二个辰位。“十日”,是指甲、乙、丙、丁等十个天干。经文说“二十八星”,是指东方的角、亢、氐、房、心、尾、箕,北方的斗、牛等,共为二十八星。如果指着星体来说,称为星。日月会合于这些星位,就称为宿,也称为辰,也称为次,也称为房。经文说“之位”,是说这五者都有各自的位置。经文说“辨其叙事”,是说这五者都用来作为人事的征兆,以此安排事业的次序,使事务得以分辨,所以说辨其序事。经文说“以会天位”,是说这五者在天上会合而成为征兆,这叫做五者。
○注“岁谓”至“术云”
○解释曰:注解说“岁,谓大岁,岁星与日同次之月,斗所建之辰”,这是说太岁在地下,与天上的岁星相应而行。岁星属阳,在天上向右运行,一年移动一个辰位,又将前面的辰位分为一百三十四份而侵入一份,那么一百四十四年跳跃一个辰位,十二个辰位循环一周,总共有一千七百二十八年,十二次跳跃辰位循环一周。以此计算,十二年一个小周期,是因为一年移动一个辰位。一千七百二十八年一个大周期,是因为十二次跳跃循环一周。太岁在地下向左运行,其跳跃辰位的年份与岁星相同。这就是服虔注释《春秋》所说的“龙度天门”。因为岁星本来在东方,所以称为龙,以辰为天门,所以将岁星与太阳跳跃度过称为龙度天门。注解说“岁星与日同次之月,斗所建之辰”,是因为岁星属阳,人们能够看见。大岁属阴,人们看不见。既然岁星与大岁,虽然右行左行不同,但运行的度数没有差异,所以举岁星来表明大岁。说岁星与日月同次之月,一年之中,只在一个辰位上作为法则。如果元年甲子朔旦冬至,日月五星都汇聚在牵牛星之初,这是岁星与日同次之月,十一月北斗建子,子位有大岁。到了第二年,岁星移动到子上方,十二月日月会合在玄枵,十二月北斗建丑,丑位有大岁,从此以后都如此。引用《乐说》,是为了证明太岁在月建的义理。注解说“然而现在的历法大岁并非如此”,是因为现在的历法太岁、岁星、北辰,大岁没有跳跃辰位的义理,不是这部经书所说的太岁。注解说“岁、日、月、辰、星宿之位,谓方面所在”,是说这五物都依据四方四面十二辰而显现,所以说方面所在。注解说“比如仲春辨秩东作”以下,按照《尚书》都写作“平秩”,不写作“辨秩”,现在都说是辨秩,是根据《书传》而言,辨明其平的意思。注引《国语》,是《周语》的原文。注解说“王合位于三五”,按照那里武王伐纣的时候,岁在鹑火,月在天驷,日在析木之津,辰在斗柄,星在天元。引用它,是为了证明经文中五者各自在其位。
冬夏致日,春秋致月,以辨四时之叙。(冬至,日在牵牛,影长一丈三尺。夏至,日在东井,影长一尺五寸。这是长短的极限。达到极限则节气到来,冬天没有过度的阳气,夏天没有潜伏的阴气。春分日在娄,秋分日在角,而月亮弦于牵牛、东井,也通过其影长知道节气是否到来。春秋冬夏节气都到来,那么四时的次序就端正了。)
[疏]“冬夏”至“之叙”
○解释曰:这部经书想要知道人君政令得失所导致的结果,观察日月的影长,来辨别四时的次序,如果政教得当,那么四时的影长符合度数。如果符合度数,那么四时的次序就端正了。必定冬夏致日,春秋致月,是因为日,是实,所以在长短达到极限时致之。月,是阙,所以在长短未达到极限时致之。
○注“冬至”至“正矣”
○解释曰:郑玄知道“冬至,影长一丈三尺”,是按照《易纬·通卦验》所说:“冬至日,设置八神,树立八尺的表,日中观察其影,符合度数的年份美好人和,影不如度数的年份恶劣人伪,说政令因此不平。”注:“神读如引。说八引者,树立〇弋于地,四维四中,拉绳以校正它,所以因此命名为引。立表者,先校正方面,观察太阳就审慎了。影进则水灾,影退则旱灾。进一尺二寸则月食,退一尺二寸则日食。”注说影进,是指长于度数,太阳运行在黄道外,那么影长,影长者阴气胜,所以水灾。影短于度数的,太阳运行进入黄道内,所以影短,影短者阳气胜,所以旱灾。进一尺二寸则月食的,月以十二为数,以势来说,应当为月食。退一尺二寸则日食的,日的数备于十,影进为盈,影退为缩,冬至影长一丈三尺。至于说“所立八尺之表,阴长
丈三尺,长之极”,彼虽不言夏至尺五寸景,以冬至景长丈三尺反之致夏,惟尺五寸景也。是以郑注《考灵耀》云:“日之行,冬至之後,渐差向北,夏至之後,渐向南。日差大分六,小分四。大分六者,分一寸为十分,小分四者,分一寸为十分。一寸千里,则差六百四十里。”按《大司徒职》云:“日至之景,尺有五寸,谓之地中。”从夏至之後差之,至冬至,得丈三尺景。又按《天文志》,春秋分,日在娄而晷中,立八尺之表,而晷景长七尺三寸六分。云“极则冬无愆阳,夏无伏阴”者,愆阳伏阴者,昭四年申丰辞。以其德政所致,而四时之景合度,故阴阳和也。云“春分日在娄,秋分日在角,而月弦於牵牛、东井,亦以其景知气至不”者,按《通卦验》云:“夫八卦气验常不在望,以入月八日不尽八日候诸卦气。”注云:“入月八日不尽八日,阴气得正而平。”以此而言,明致月景亦用此日矣。若然,春分日在娄,其月上弦在东井,圆於角,下弦於牵牛;秋分日在角,上弦於牵牛,圆於娄,下弦东井。故郑并言弗弦於牵牛、东井,不言圆望,义可知也。此以三月诸星复,若不在三月,则未到本位,大判皆以合昏星体在酉而言。以其二月春分,娄星昏在酉,秋分角星昏亦在酉,以是推之,皆可知。按《天文志》云“月有九行”,云“黑道二出黄道北。赤道二出黄道南。白道二出黄道西。青道二正出黄道东。立春、春分,日东从青道云云。然则用之,决房中。赤青出阳道,白黑出阴道。月失节度而行,出阳道则旱风,出阴道则雨”。此云九行,则通数黄道也。进入黄道南,别谓之赤道。夏时月在黄道南,谓之赤道;进入黄道北,谓之黑道。东西自相对,春时月行黄道东,谓之青道,进入黄道西,谓之白道。秋时月在黄道西,谓之白道;进入黄道东,谓之青道。此皆不得其正,故曰出阳道则旱风,出阴道则雨。若在黄道,是其正,亦如日然。故《星备》云“明王在上,则日月五星皆乘黄道”。又云:“《黄帝》占曰:天道有三,黄道者,日月五星所乘。”问曰:“按郑《驳异义》云,《三光考灵耀书》云:‘日道出于列宿之外,万有馀里。’谓五星则差在其内,何得与日同乘黄道?”及问曰:“日何得在娄、角、牵牛、东井乎?”答曰:“黄道数宽广,虽差在内,犹不离黄道,或可以上下为外内。”又按《天文志》云:“春秋分,日在娄、角、去极中,而晷中,立八尺之表,而晷景长七尺三寸六分也。”若然,《通卦验》云“春秋晷长七尺二寸四分”者,谓晷表有差移,故不同也。
译“丈三尺,长之极”,虽然它没有明说夏至时日影为尺五寸,但用冬至日影长丈三尺反过来推算夏至,日影只有尺五寸。因此郑玄注《考灵耀》说:“太阳的运行,冬至之后,逐渐向北偏移,夏至之后,逐渐向南偏移。每日偏移大分六,小分四。大分六,是指将一寸分为十分;小分四,也是指将一寸分为十分。一寸对应千里,那么每日偏移六百四十里。”查《大司徒职》说:“冬至日影长尺五寸,称为地中。”从夏至之后每日偏移推算,到冬至,日影长度达到丈三尺。又查《天文志》,春秋分时,太阳在娄宿而日影居中,立八尺高的测影表,日影长七尺三寸六分。说“极点到达则冬天没有过盛的阳气,夏天没有潜伏的阴气”,愆阳伏阴,出自昭公四年申丰的话。因为德政所至,四季日影合乎法度,所以阴阳调和。说“春分太阳在娄宿,秋分太阳在角宿,而月亮弦望在牵牛、东井,也是通过日影知道节气是否准时到达”,查《通卦验》说:“八卦气验通常不在满月之时,以进入月份八日、不满八日的时候来观察各卦的气。”注解说:“进入月份八日、不满八日,阴气得到正位而平衡。”由此而言,显然观测月影也使用这一天。如果这样,春分太阳在娄宿,其上弦月在东井,满月时在角宿,下弦月在牵牛;秋分太阳在角宿,上弦月在牵牛,满月时在娄宿,下弦月在东井。所以郑玄一并说月亮弦望在牵牛、东井,不说满月,其义理可以知晓。这是根据三月各星宿复现,如果不在三月,则未到本位,大致都以黄昏时星体在酉位而言。因为二月春分时,娄宿黄昏时在酉位,秋分角宿黄昏也在酉位,由此推演,都可以知晓。查《天文志》说“月亮有九条运行轨道”,说“黑道两条出自黄道以北。赤道两条出自黄道以南。白道两条出自黄道以西。青道两条正出自黄道以东。立春、春分,太阳从东面沿青道运行等等。那么运用这些,可以决断房中术。赤、青出自阳道,白、黑出自阴道。月亮失去节度而运行,出阳道则旱风,出阴道则雨”。这里说九行,是连同黄道一起计算的。进入黄道以南,另外称为赤道。夏季月亮在黄道以南,称为赤道;进入黄道以北,称为黑道。东西相对,春季月亮运行在黄道以东,称为青道,进入黄道以西,称为白道。秋季月亮在黄道以西,称为白道;进入黄道以东,称为青道。这些都不得其正位,所以说出阳道则旱风,出阴道则雨。如果在黄道上,是其正位,也像太阳一样。所以《星备》说“明王在上,则日月五星都乘黄道”。又说:“《黄帝》占候说:天道有三,黄道是日月五星所乘行的。”问:“查郑玄《驳异义》说,《三光考灵耀书》说:‘太阳运行轨道出于列宿之外,万余里。’认为五星则稍在其内,怎么能与太阳同乘黄道?”以及问:“太阳怎么能位于娄、角、牵牛、东井呢?”答:“黄道宽广,虽然稍在其内,仍不离黄道,或者可以以上下为内外。”又查《天文志》说:“春秋分时,太阳在娄、角,距离天极居中,而日影居中,立八尺高的测影表,日影长七尺三寸六分。”如果这样,《通卦验》说“春秋日影长七尺二寸四分”,是指测影表有偏差移动,所以不同。
保章氏掌天星,以志星辰日月之变动,以观天下之迁,辨其吉凶。(志,古文识,识,记也。星谓五星。辰,日月所会。五星有赢缩圜角,日有薄食晕珥,月有盈亏▯侧匿之变。七者右行列舍,天下祸福变移所在皆见焉。
○识,音志,又音试,又如字,下同。晕,本又作▯,亦作运,音同。▯,他了反,晦而月见西方。匿,女力反,刘吐则反,朔而月见东方,曰侧,匿亦名肭,肭,女六反。)
[疏]“保章”至“吉凶”
○释曰:上冯相氏掌日月星辰不变依常度者,此官掌日月星辰变动,与常不同,以见吉凶之事。
○注“志古”至“见焉”
○释曰:云“志,右文识,识,记也”者,古之文字少,志意之志与记识之志同,後代自有记识之字,不复以志为识,故云志,古文识,识即记也。云“星谓五星”者,按《天文志》谓东方岁,南方荧惑,西方大白,北方辰,中央镇星。云“辰,日月所会”者,《左氏传》士文伯对晋侯之辞也。云“五星有赢缩”者,按《天文志》云,岁星所在,其国不可以伐人。起舍如前出赢,赢为客,晚出为缩,缩为主人。故人有言曰:“天下大平,五星循度,亡有逆行。日不蚀朔,月不蚀望。”云“圜角”者,《星备》云:“五星更王相休废,其色不同。王则光芒,相则内实,休则光芒无角,不动摇,废则少光,色顺四时,其国皆当也。”又云:“立春,岁星王七十二日,其色有白光,角芒,土王三月十八日,其色黄而大,休则圆,废则内虚。立夏,荧惑王七十二日,色赤角芒,土王六月十八日,其色黄而大。立秋,大白王七十二日,光芒无角,土王九月十八日,其色黄而大。立冬,辰星王七十二日,其色白芒角,土王十二月十八日,其色黄而大。星当王相,不芒角,其邦大弱,强国取地。大弱,失国亡土也。云“日有薄蚀晕珥”者,此则《视▯职》具释其事也。云“月有亏盈”者,此则《礼运》所云“三五而盈,三五而阙”也。云“▯侧匿之变”者,按《尚书五行传》云:“晦而月见西方谓之▯,朔而月见东方谓之侧匿。侧匿则侯王其肃,▯则侯王其舒。”云“七者右行列舍”者,七谓日月五星,皆右行於天,留伏顺逆,以见吉凶,故云“天下祸福变移所在皆见焉”。若然,经有辰,郑云“日月所会”,直释辰名,不解辰之祸福者,但辰与二十八星随天左行,非所以见吉凶。已见《冯相氏》,而此言之者,星辰是相将之物,挟句而言,故郑不释为祸福之事也。
以星土辨九州之地,所封封域,皆有分星,以观妖祥。(星土,星所主土也。封犹界也。郑司农说星土以《春秋传》曰“参为晋星”、“商主大火”,《国语》曰“岁之所在,则我有周之分野”之属是也。玄谓大界则曰九州,州中诸国中之封域,於星亦有分焉。其书亡矣。堪舆虽有郡国所入度,非古数也。今其存可言者,十二次之分也。星纪,吴越也;玄枵,齐也;И訾,卫也;降娄,鲁也;大梁,赵也;实沈,晋也;鹑首,秦也;鹑火,周也;鹑尾,楚也;寿星,郑也;大火,宋也;析木,燕也。此分野之妖祥,主用客星彗孛之气为象。
○分,扶问反,注同。参,所林反。И,子须反。訾,子斯反。降,户江反。彗,以岁反,又息遂反。孛,音佩。)
[疏]“以星”至“妖祥”
○释曰:此经论北斗及二十八宿所主九州及诸国封域之妖祥所在之事。故云“以星土”也。云“辨九州之地”者,据北斗而言。云“所封封域”者,据二十八星而说。云“皆有分星”者,总解九州及诸国也。云“以观妖祥”者,据星见徵应所在,以观妖祥之事也。
○注“星土”至“为象”
○释曰:先郑所引《春秋传》者,按昭元年《左氏传》,郑子产云:“辰为商星,参为晋星。”又襄九年《左氏传》云:“辰为商主大火”,此所引及《国语》,皆据诸国而言,故增成其义,并释九州之土也。後郑云“大界则曰九
译保章氏掌管天星,用来记录星辰日月的变动,用来观察天下的变迁,辨别其中的吉凶。(志,古文中作“识”,识,就是记录的意思。星指五星。辰,是日月交会之处。五星有盈缩、圜角的变化,太阳有薄蚀、晕珥的变化,月亮有盈亏、〇侧匿的变化。这七种天象在右侧行列舍次中,天下祸福变迁所在的地方都能显现出来。
○识,音志,又音试,又如字,下文相同。晕,原本也作〇,也作运,音同。〇,音他,指晦日月亮出现在西方。匿,音女力,又音刘吐,指朔日月亮出现在东方,称为侧匿,侧匿也叫肭,肭,音女六。)
[疏]“保章”到“吉凶”
○解释曰:上文冯相氏掌管日月星辰不变、依循常规度数的部分,此官掌管日月星辰变动、与常规不同的部分,以此来显现吉凶之事。
○注“志古”到“见焉”
○解释曰:说“志,古文中作识,识,就是记录”的,是因为古代文字少,志意的志与记识的志相同,后代自有记识的字,不再用志作为识,所以说志是古文中的识,识就是记录。说“星指五星”的,按照《天文志》所说,东方是岁星,南方是荧惑,西方是大白,北方是辰星,中央是镇星。说“辰,是日月交会之处”的,这是《左氏传》中士文伯回答晋侯的话。说“五星有盈缩”的,按照《天文志》所说,岁星所在的国家,不可以去攻打别人。起舍如前出为盈,盈为客,晚出为缩,缩为主人。所以人们说:“天下太平,五星循度,没有逆行。日不在朔日发生日食,月不在望日发生月食。”说“圜角”的,《星备》说:“五星更替王相休废,它们的颜色不同。王则光芒四射,相则内实,休则光芒无角,不动摇,废则光少,颜色顺四时,其国都应当如此。”又说:“立春,岁星王七十二日,其色有白光,角芒,土王三月十八日,其色黄而大,休则圆,废则内虚。立夏,荧惑王七十二日,色赤角芒,土王六月十八日,其色黄而大。立秋,大白王七十二日,光芒无角,土王九月十八日,其色黄而大。立冬,辰星王七十二日,其色白芒角,土王十二月十八日,其色黄而大。星当王相,不芒角,其邦大弱,强国取地。大弱,就是失国亡土。”说“日有薄蚀晕珥”的,这在《视〇职》中详细解释了其事。说“月有亏盈”的,这就是《礼运》所说的“三五而盈,三五而阙”。说“〇侧匿之变”的,按照《尚书五行传》所说:“晦日月亮出现在西方称为〇,朔日月亮出现在东方称为侧匿。侧匿则侯王肃杀,〇则侯王舒缓。”说“七者右行列舍”的,七指日月五星,都在天上向右运行,留伏顺逆,以此显现吉凶,所以说“天下祸福变迁所在的地方都能显现出来”。如果这样,经文中有辰,郑玄说“日月所会”,只是解释辰的名称,不解释辰的祸福,是因为辰与二十八星随天向左运行,不是用来显现吉凶的。这在《冯相氏》中已经说过,而这里说到的,是因为星辰是相互伴随的事物,连带着说,所以郑玄不解释为祸福之事。
以星土辨别九州之地,所封的封域,都有分星,用来观察妖祥。(星土,是星所主宰的土地。封就是界。郑司农解释星土,引用《春秋传》说“参为晋星”、“商主大火”,《国语》说“岁之所在,则我有周之分野”之类就是。玄认为大界则称为九州,州中各国中的封域,在星上也有分属。那本书已经亡佚了。堪舆虽然有郡国所入度,但不是古数。现在保存下来可以说的,是十二次的分野。星纪,是吴越;玄枵,是齐;娵訾,是卫;降娄,是鲁;大梁,是赵;实沈,是晋;鹑首,是秦;鹑火,是周;鹑尾,是楚;寿星,是郑;大火,是宋;析木,是燕。这些分野的妖祥,主要用客星彗孛之气作为象。
○分,音扶问,注同。参,音所林。娵,音子须。訾,音子斯。降,音户江。彗,音以岁,又音息遂。孛,音佩。)
[疏]“以星”到“妖祥”
○解释曰:此经论述北斗及二十八宿所主宰的九州及各国封域的妖祥所在之事。所以说“以星土”。说“辨别九州之地”的,是根据北斗而言。说“所封封域”的,是根据二十八星而说。说“都有分星”的,是总解九州及各国。说“用来观察妖祥”的,是根据星见徵应所在,来观察妖祥之事。
○注“星土”到“为象”
○解释曰:先郑所引《春秋传》的,按照昭元年《左氏传》,郑子产说:“辰为商星,参为晋星。”又襄九年《左氏传》说:“辰为商主大火”,这里所引及《国语》,都根据各国而言,所以增成其义,并解释九州的土地。后郑说“大界则曰九
州”者,此解经“九州之地”,按《春秋纬 文耀钩》云:“布度定记,分州系象。华岐以龙门、积石,至三危之野,雍州,属魁星。则大行以东,至碣石、王屋、砥柱,冀州,属枢星。三河、雷泽,东至海岱以北,兖州、青州,属机星。蒙山以东,至南江、会稽、震泽,徐扬之州,属权星。大别以东,至雷泽、九江、荆州,属衡星。荆山西南至岷山,北岖鸟鼠,梁荆,属开星。外方、熊耳以至泗水、陪尾,豫州,属摇星。此九州属北斗。星有七,州有九,但衮、青、徐、扬并属二州,故七星主九州也。周之九州差之义亦可知。云“州中诸国”已下,别释经“所封封域”,古黄帝时堪舆亡,故其书亡矣。云“堪舆虽有郡国所入度,非古数”者,谓後代有作堪舆者,非古数。虽非古数,时有可言者,故云“今其存可言者,十二次之分也”者。但吴越在南,齐鲁在东,今分星或北或西,不依国地所在者。此古之受封之日,岁星所在之辰,国属焉故也。吴越二国同次者,亦谓同年度受封,故同次也。云“此分野之妖祥,主用客星彗孛之气为象”者,按《公羊传》昭十七年,“冬,有星孛于大辰。孛者何?彗星也”。何休云:“孛彗者,邪乱之气,扫故置新之象。”《左氏》申▯曰:“彗所有除旧布新。”如是,彗、孛一也。时为宋、卫、陈、郑灾。《天文志》彗长丈二。言用客星者,彗非位,奔▯而入他辰者也。
译“州”这个字,是解释经文中“九州之地”的。按照《春秋纬·文耀钩》说:“布度定记,分州系象。”华山、岐山以龙门、积石,直到三危的荒野,是雍州,属于魁星。太行山以东,直到碣石、王屋、砥柱,是冀州,属于枢星。三河、雷泽,向东直到海岱以北,是兖州、青州,属于机星。蒙山以东,直到南江、会稽、震泽,是徐州、扬州,属于权星。大别山以东,直到雷泽、九江、荆州,属于衡星。荆山西南直到岷山,北面崎岖于鸟鼠山,是梁州、荆州,属于开星。外方山、熊耳山直到泗水、陪尾山,是豫州,属于摇星。这九州属于北斗七星。星有七颗,州有九个,只是兖州、青州、徐州、扬州合并属于两个州,所以七星主管九州。周代九州的差异含义也可以由此知晓。说“州中诸国”以下,是另外解释经文中“所封封域”。古代黄帝时堪舆术失传,所以它的书籍也失传了。说“堪舆虽然有郡国所入的度数,但不是古代的数目”,是指后代有制作堪舆的人,不是古代的数目。虽然不是古代的数目,但有时有可以言说的内容,所以说“现在其中存在可以言说的,就是十二次的分野”。只是吴越在南方,齐鲁在东方,现在分星有的在北有的在西,不依据国家所在地方的原因。这是因为古代受封的时候,岁星所在的辰次,国家就归属于它。吴越两国同属一个辰次,也是说同一年受封,所以同属一个辰次。说“这分野的妖祥,主要用客星、彗星、孛星之气作为征象”,按照《公羊传》昭公十七年记载:“冬天,有星孛于大辰。孛是什么?是彗星。”何休说:“孛星和彗星,是邪乱之气,扫除旧事物、安置新事物的象征。”《左传》申�说:“彗星所到之处,除去旧的、布置新的。”像这样,彗星和孛星是一样的。当时成为宋、卫、陈、郑的灾祸。《天文志》说彗星长一丈二尺。说用客星,是因为彗星不在其位,是奔流而进入其他辰次的。
以十有二岁之相,观天下之妖祥。(岁谓太岁。岁星与日同次之月,斗所建之辰也。岁星为阳,右行於天,太岁为阴,左行於地,十二岁而小周。其妖祥之占,《甘氏岁星经》,其遗象也。郑司农云:“大岁所在,岁星所居。《春秋传》曰‘越得岁而吴伐之,必受其凶’之属是也。”
○相,息亮反,下同。)
[疏]“以十”至“妖祥”
○释曰:此经又以太岁以观妖祥之异耳。
○注“岁谓”至“是也”
○释曰:云“岁谓大岁”者,上文已说五星讫,以文次而推知非岁星,故知是在地之太岁也。其惟太岁所在以下,於上《冯相氏》释讫,郑恐人不晓,故重言之也。先郑云“太岁所在,岁星所居”者,亦欲见推太岁之处。云岁星所居,亦是岁星与日同次之月也。太岁所在,亦是斗所建之辰,下有大岁也。云“越得岁而吴伐之,必受其凶之属”者,按昭三十二年“夏,吴伐越。史墨曰:不及四十年,越其有吴乎!越得岁而吴伐之,必受其凶”。按昭十三年,蔡复之岁,岁在大梁,至昭三十二年,正应在析木。而越得岁者,按彼服注,岁星在星纪,吴、越之分野。蔡复之岁,岁在大梁,距此十九年。昭十五年,有事於武宫之岁,龙度天门。龙,岁星也。天门在戌,是岁越过,故使今年越得岁。龙,东方宿,天德之贵神,其在所之国,兵必昌,向之以兵则凶。吴、越同次,吴先举兵,故凶也。或岁星在越分中,故云得岁。史墨知不及四十年越有吴者,以其岁星十二年一周天,存亡之数不过三纪。三者,天地人之数,故岁星三周星纪至玄枵。哀二十二年越灭吴,至此三十八年。郑君之义则不然,故《春秋志》云:“五星之期各用数,有气者期远而祸大,无气者期近而祸小。吴越以夏,周之孟夏建卯,仲夏建辰,木用事之时。木数三,木用事则岁星王,当从远期,以三乘十二为三十六。岁星复其所,而三十七过其次,而岁星去矣,故伐越亦後。至哀二十二年,积三十八年冬,十一月丁亥而越灭吴。按:越兴在哀二十年,吴恶未周,故不灭也。”此郑义与服小异大同也。按《括地象》“天不足於西北”,则西为天门。昭十五年,岁星正应在鹑首,越一次当在鹑火,是以昭三十二年得在星纪。若然,天门不在戌者,但龙度天门,正应在五月,日体在鹑首,与岁星同次,日没於戌,岁星亦应没,由度戌至酉上见而不没,故云龙度天门。
以五云之物,辨吉凶、水旱降丰荒之▯象。(物,色也。视日旁云气之色。降,下也,知水旱所下之国。郑司农云:“以二至二分观云色,青为虫,白为丧,赤为兵荒,黑为水,黄为丰。故《春秋传》曰:‘凡分至启闭,必书云物,为备故也。’故曰凡此五物,以诏救政。”)
[疏]“以五”至“▯象”
○释曰:物,色也。此五色之云,以辨吉凶也。云“水旱降丰荒”者,水旱降为荒,凶也。风雨降为丰,吉也。云“之▯象”者,▯,谓日旁云气,以见五色之云,则知吉凶也。
○注“物色”至“救政”
○释曰:郑知“视日旁云气之色”者,以其《视▯职十》者皆视日旁云气之色,此云▯象,故知所视五云亦视日旁云气之色也。郑知“水旱所下之国”者,以其云降,明据日旁云气,则知当十二辰之分野所下之国有丰荒也。郑“以二至二分观云色”者,即所引《春秋》者是。云“青为蛊”已下,盖据阴阳书得知。按僖五年《左氏传》云:“春,王正月,辛亥朔,日南至。公既视朔,遂登观台以望,而书,礼也。凡分、至、启、闭,必书云物,为备故也。”注云:“分,春、秋分。至,冬、夏至。启,立春、立夏。闭,立秋、立冬。”据八节而言也。先郑引下文凡此五物者,欲见《春秋》与此相当故也。
以十有二风察天地之和,命乖别之妖祥。(十有二辰皆有风,吹其律以知和不,其道亡矣。《春秋》襄十八年,楚师伐郑,师旷曰:“吾骤歌北风,又歌南风,南风
译用十二太岁的方位,来观察天下的灾异与祥瑞。(岁指太岁。岁星与太阳同处一个星次的月份,就是北斗所指向的时辰。岁星属阳,在天上向右运行;太岁属阴,在地上向左运行,十二年完成一个小循环。关于灾异祥瑞的占卜,见于《甘氏岁星经》,那是遗留下来的星象记录。郑司农说:“太岁所在的地方,就是岁星所居的位置。《春秋传》中说‘越国得到了太岁而吴国去攻打它,必定会遭受凶险’,这类情况就是例子。”
○相,读作xiàng,下文相同。)
[疏]“以十”至“妖祥”
○解释:这段经文又是说用太岁来观察灾异祥瑞的异常。
○注“岁谓”至“是也”
○解释:说“岁指太岁”,是因为上文已经讲完了五星,根据文辞顺序推断,这里说的不是岁星,所以知道是在地上的太岁。关于太岁所在以下的解释,在上面的《冯相氏》中已经解释过了,郑玄恐怕人们不明白,所以重新说明。先郑说“太岁所在,就是岁星所居”,也是想要表明推算太岁位置的方法。说岁星所居,也就是岁星与太阳同处一个星次的月份。太岁所在,也就是北斗所指向的时辰,下面有太岁。说“越国得到太岁而吴国攻打它,必定遭受凶险之类”,查考《左传》昭公三十二年:“夏天,吴国攻打越国。史墨说:‘不到四十年,越国难道会占有吴国吗!越国得到了太岁而吴国去攻打它,必定会遭受凶险。’”查考《左传》昭公十三年,蔡国复国的年份,太岁在大梁,到昭公三十二年,正应在析木。而越国得到太岁,查考服虔的注,岁星在星纪,那是吴、越的分野。蔡国复国的年份,太岁在大梁,距离这里十九年。昭公十五年,在武宫举行祭祀的年份,龙经过天门。龙,就是岁星。天门在戌位,这一年越国经过,所以今年越国得到太岁。龙,是东方星宿,天德之贵神,它所在的國家,军队必定昌盛,对着它用兵就会凶险。吴、越同处一个星次,吴国先发动军队,所以凶险。或者因为岁星在越国的分野中,所以说得到太岁。史墨知道不到四十年越国会占有吴国,是因为岁星十二年绕天一周,存亡的数目不超过三个周期。三,是天、地、人的数目,所以岁星三次绕星纪到达玄枵。哀公二十二年越国灭掉吴国,到这里三十八年。郑玄的解释则不然,所以《春秋志》说:“五星的周期各自使用数目,有气数的周期远而祸患大,没有气数的周期近而祸患小。吴越在夏天,周朝的孟夏建卯,仲夏建辰,是木用事的时候。木的数目是三,木用事则岁星旺盛,应当从远期推算,用三乘以十二为三十六。岁星回到原来的位置,而第三十七年超过它的星次,岁星就离开了,所以攻打越国也在后面。到哀公二十二年,累计三十八年冬天,十一月丁亥日越国灭掉吴国。查考:越国兴起在哀公二十年,吴国的恶运还没有满,所以没有灭亡。”郑玄的解释与服虔的小异大同。查考《括地象》说“天在西北方不足”,那么西方就是天门。昭公十五年,岁星正应在鹑首,越一次应当在鹑火,所以昭公三十二年得以在星纪。如果这样,天门不在戌位,只是龙经过天门,正应在五月,日体在鹑首,与岁星同处一个星次,太阳在戌位落下,岁星也应该落下,由于经过戌位到酉位才出现而不落下,所以说龙经过天门。
用五种云气的形态,来辨别吉凶、水旱、丰收与荒年的〇象。(物,指颜色。观察太阳旁边的云气颜色。降,指降临,知道水旱降临的国家。郑司农说:“在二至二分观察云气颜色,青色代表虫灾,白色代表丧事,红色代表兵荒,黑色代表水灾,黄色代表丰收。所以《春秋传》说:‘凡是分、至、启、闭,一定要记录云气物象,是为了防备的缘故。’所以说这五种物象,用来告诫补救政事。”)
[疏]“以五”至“〇象”
○解释:物,指颜色。这五种颜色的云气,用来辨别吉凶。说“水旱降丰荒”,水旱降临就是荒年,是凶兆。风雨降临就是丰收,是吉兆。说“之〇象”,〇,指太阳旁边的云气,通过观察五色云气,就知道吉凶。
○注“物色”至“救政”
○解释:郑玄知道“观察太阳旁边云气的颜色”,是因为《视〇职》十项职责都是观察太阳旁边云气的颜色,这里说〇象,所以知道所观察的五种云气也是观察太阳旁边云气的颜色。郑玄知道“水旱降临的国家”,是因为云气降临,明显依据太阳旁边的云气,就知道十二辰分野所对应的国家有丰收或荒年。郑玄说“在二至二分观察云气颜色”,就是所引用的《春秋》内容。说“青色代表蛊灾”以下,大概是依据阴阳书得知的。查考僖公五年《左氏传》说:“春天,周历正月,辛亥朔,冬至。国君已经视察朔日,于是登上观台眺望,并记录下来,这是礼制。凡是分、至、启、闭,一定要记录云气物象,是为了防备的缘故。”注说:“分,指春分、秋分。至,指冬至、夏至。启,指立春、立夏。闭,指立秋、立冬。”这是依据八个节气而言的。先郑引用下文凡此五物,是想表明《春秋》与此相当。
用十二风来考察天地是否和谐,判定违背常理的灾异祥瑞。(十二辰都有风,吹奏律管来知道是否和谐,其道已经亡失了。《春秋》襄公十八年,楚国军队攻打郑国,师旷说:“我多次唱北风,又唱南风,南风
[疏]“以十”至“妖祥”
○释曰:此一经欲见十二辰顺律气,以知妖祥之事。
○注“十有”至“审矣”
○释曰:郑知十二风是十二辰气为风者,师旷云歌北风、南风,皆据十二辰之气为风,故知风即气也。云“吹其律以知和不,其道亡”者,郑亦按师旷吹律,而知此气亦当吹律也。今无吹律之法,故云其道亡。引襄十八年者,是时郑属晋,不复事楚,楚师伐之,晋为盟主,欲救之,故师旷吹律,以观楚强弱。按:彼服注“北风,无射夹锺以北。南风,沽洗以南吕以南”。云“命乖别审矣”者,以南风弱,即知楚无功,是其命楚师乖离别审矣。按《考异邮》曰:阳立于五,极于九,五九四十五,日一变以阴合阳,故八卦主八风,距同,各四十五日。《艮》为条风,《震》为明庶风,《巽》为清明风,《离》为景风,《坤》为凉风,《兑》为阊阖风,《乾》为不周风,《坎》为广莫风。按《通卦验》云“冬至,广莫风。十二月大寒、小寒,皆不云风。至立春,条风。至雨水,猛风。至二惊蛰,不见风。至春分,明庶风。至清明,雷鸣雨下,清明风。至玄鸟来,▯雨,不见风。立夏,清明风。至小满,不见风。五月芒种,不见风。夏至景风至,小暑、大暑,不见风。立秋,凉风。至处暑,不见风。白露,不见风。秋风,凉风。至寒露、霜降,皆不见风。立冬,不周风。至小雪、大雪皆不见风”。如是,无十二风,何云十二月皆有风乎?按《通卦验》云“三月、六月、九月、十二月皆不见风,惟有八以当八卦。八节云十一月者,则《乾》之风渐九月,《坤》之风渐八月,《艮》之风渐十二月,《巽》之风渐三月。故清明节次云清明风,立夏复云清明风,是清明风主三月复主四月,则其馀四维之风主两月可知。雨水猛风与条风俱在正月,则猛风非八卦之风亦不如之。
凡此五物者,以诏救政,访序事。(访,谋也。见其象则当豫为之备,以诏王救其政,且谋今年天时占相所宜,次序其事。)
[疏]“凡此”至“序事”
○释曰:此经总计上五经文。云“凡此五物”者,谓从掌天星以下五经,并是已见之物,有此五事。云“诏”者,诏,告也,告王改▯德政,以备之以救止前之恶政。云“访序事”者,谓事未至者,预告王,访谋今年天时占相所宜,次叙其事,使不失所也。
内史掌王之八枋之法,以诏王治。一曰爵,二曰禄,三曰废,四曰置,五曰杀,六曰生,七曰子,八曰夺。(大宰既以诏王,内史又居中贰之。
○柄,本又作枋,兵病反。治,直吏反,下同。)
[疏]“内史”至“曰夺”
○释曰:按:大宰有诛无杀,此有杀无诛者,诛与杀相因,欲见为过不止则杀之。假令过失已丽於法,内之圜土。《司圜职》云“掌收教罢民”又云“不能改而出圜土者,杀之”,是因过而致杀也。八者不与大宰次第同者,亦欲见事起无常,故不依本也。
执国法及国令之贰,以考政事,以逆会计。(国法,六典、八法、八则。)
[疏]“执国”至“会计”
○释曰:以内史掌爵禄杀生之事,故执国法及国令之贰者。国法,大宰掌其正。国令,谓若凡国之政令,故亦掌其贰。因即句考其政事及会计,以知得失善恶而诛赏也。
○注“国法”至“八则”
○释曰:按《太宰》则皆训为法,故知国法中含有六典、八法、八则也。
掌叙事之法,受纳访以诏王听治。(叙,六叙也。纳访,纳谋於王也。六叙六曰以叙听其情。)
[疏]注“叙六”至“其情”
○释曰:云“叙,六叙也”者,按《小宰职》有六序。六序之内云“六曰以序听其情”,是其听治之法也。
凡命诸侯及孤卿大夫,则策命之。(郑司农说以《春秋传》曰“王命内史兴父策命晋侯为侯伯”。策谓以简策书王命。其文曰:“王谓叔父,敬服王命,以绥四国,纠逖王慝。”晋侯三辞,从命,受策以出
译[疏]“以十”至“妖祥”
○解释说:这一条经文旨在表明十二辰顺应律管中的气,以此来知晓妖异和吉祥的事情。
○注“十有”至“审矣”
○解释说:郑玄知道十二风是十二辰的气化为风,是因为师旷说歌唱北风、南风,都是依据十二辰的气来定风,所以知道风就是气。注中说“吹律管来知晓气是否和谐,其方法已经失传”的原因,是郑玄也参照师旷吹律的方法,认为这种气也应当通过吹律来知晓。现在没有吹律的方法,所以说其道已失。引用《左传》襄公十八年的例子,是因为当时郑国归属晋国,不再侍奉楚国,楚国军队攻打郑国,晋国作为盟主想要救援郑国,所以师旷吹律,来观察楚国的强弱。按照服虔的注释:“北风,是无射和夹锺以北的风。南风,是姑洗以南吕以南的风。”注中说“命令违背离别的情况已经审察清楚了”,是因为南风微弱,就知道楚国不会成功,这就是楚军违背命令而离别的情况已经审察清楚了。按照《考异邮》说:阳气立于五,极于九,五九四十五,日一变以阴合阳,所以八卦主管八风,间距相同,各四十五日。《艮》卦对应条风,《震》卦对应明庶风,《巽》卦对应清明风,《离》卦对应景风,《坤》卦对应凉风,《兑》卦对应阊阖风,《乾》卦对应不周风,《坎》卦对应广莫风。按照《通卦验》说“冬至,广莫风。十二月大寒、小寒,都不说有风。到立春,条风。到雨水,猛风。到二月惊蛰,不见风。到春分,明庶风。到清明,雷鸣雨下,清明风。到玄鸟来,下雨,不见风。立夏,清明风。到小满,不见风。五月芒种,不见风。夏至景风至,小暑、大暑,不见风。立秋,凉风。到处暑,不见风。白露,不见风。秋风,凉风。到寒露、霜降,都不见风。立冬,不周风。到小雪、大雪都不见风”。像这样,没有十二风,为什么说十二月都有风呢?按照《通卦验》说“三月、六月、九月、十二月都不见风,只有八风对应八卦。八节中说十一月,那么《乾》卦的风逐渐在九月,《坤》卦的风逐渐在八月,《艮》卦的风逐渐在十二月,《巽》卦的风逐渐在三月。所以清明节气后说清明风,立夏又说清明风,这是清明风主管三月又主管四月,那么其余四维的风主管两个月就可以知道了。雨水时的猛风与条风同在正月,那么猛风不是八卦的风,也不符合这个规律。”
凡此五物者,以诏救政,访序事。(访,谋也。见其象则当豫为之备,以诏王救其政,且谋今年天时占相所宜,次序其事。)
[疏]“凡此”至“序事”
○解释说:这条经文总计上面五条经文。说“凡此五物”者,是指从掌天星以下五条经文,都是已经显现的事物,有这五件事。说“诏”者,诏,告也,告知君王改正失德的政令,以此准备来挽救和制止之前的恶政。说“访序事”者,是指事情尚未到来时,预先告知君王,谋议今年天时占卜所适宜的事情,依次叙述这些事,使不失去应有的条理。
内史掌王之八枋之法,以诏王治。一曰爵,二曰禄,三曰废,四曰置,五曰杀,六曰生,七曰子,八曰夺。(大宰既以诏王,内史又居中贰之。
○柄,本又作枋,兵病反。治,直吏反,下同。)
[疏]“内史”至“曰夺”
○解释说:按照:大宰有诛无杀,这里有杀无诛的原因,是诛与杀相互关联,想要表明如果过错不止息就杀之。假如过失已经触犯法律,将其关入圜土。《司圜职》说“掌管收容教化罢民”又说“不能悔改而逃出圜土的,杀之”,这是因过错而导致杀身。这八项与大宰的次序不同,也是想要表明事情发生没有常理,所以不依照原本的次序。
执国法及国令之贰,以考政事,以逆会计。(国法,六典、八法、八则。)
[疏]“执国”至“会计”
○解释说:因为内史掌管爵禄杀生之事,所以执掌国法及国令的副本。国法,大宰掌管正本。国令,是指凡是国家的政令,所以也掌管其副本。随即考核其政事及会计,以知晓得失善恶而进行诛罚奖赏。
○注“国法”至“八则”
○解释说:按照《太宰》篇则皆训为法,所以知道国法中包含六典、八法、八则。
掌叙事之法,受纳访以诏王听治。(叙,六叙也。纳访,纳谋於王也。六叙六曰以叙听其情。)
[疏]注“叙六”至“其情”
○解释说:说“叙,六叙也”者,按照《小宰职》有六序。六序之中说“六曰以序听其情”,这就是听治的方法。
凡命诸侯及孤卿大夫,则策命之。(郑司农说以《春秋传》曰“王命内史兴父策命晋侯为侯伯”。策谓以简策书王命。其文曰:“王谓叔父,敬服王命,以绥四国,纠逖王慝。”晋侯三辞,从命,受策以出
[疏]“凡命”至“命之”
○释曰:周法爵及士,馀文更不见命士之法,明士亦内史命之。不言者,以其贱,略之也。
○注“郑司”至“以出”
○释曰:此事见僖二十八年《左氏传》。以晋文公败楚於城濮,王命为侯伯之长。按《曲礼》云:“大国曰伯父,州牧曰叔父。”晋既大国而云叔父者,王以州牧之礼命之故也。
凡四方之事书,内史读之。(若今尚书入省事。)
[疏]“凡四”至“读之”
○释曰:言“四方之事书”者,诸侯凡事有书奏白於王,内史读示王。
○注“若今”至“省事”
○释曰:汉法奏事读之,故举以况之也。
王制禄,则赞为之,以方出之。(赞为之,为之辞也。郑司农云:“以方出之,以方版书而出之。上农夫食九人,其次食八人,其次食七人,其次食六人,下农夫食五人。庶人在官者,其禄以是为差。诸侯之下士视上农夫,禄足以代其耕也。中士倍下士,上士倍中士,下大夫倍上士,卿四大夫禄,君十卿禄。”杜子春云:“方,直谓今时牍也。”玄谓《王制》曰:“王之三公视公侯,卿视伯,大夫视子男,元士视附庸。”
○食,音似,下同。牍,音独。)
[疏]注“赞为”至“附庸”
○释曰:先郑云“上农夫”已下,皆《礼记 王制》文。按彼所释,凡地有九等。按《遂人》注:“有夫有妇乃成家。自二人以至十人,为九等。”则地有上上、上中、上下、中上、中中、中下、下上、下中、下下。若然,上地之中有上上之地,食十人,上中食九人。今言上农夫食九人,不言上上食十人者,欲取下士食九人禄,与上中之地食九人同,故据上中已下而言也。云“其次食八人”,据上下之地。云“其次食七人”者,据中上之地。云“其次食六人”者,据中中之地。云“其次食五人”者,据中下之地。又不言下上之地食四人以下者,欲见八人以下至五人有四等,当庶人在官者,有府史胥徒,其禄以是为差,故不言四人以下也。若然,则府食八人,史食七人,胥食六人,徒食五人,故云庶人在官者其禄以是为差也。云“诸侯之下士视上农夫,禄足以代其耕也”者,欲见从下士以上禄转多,故以此为本以增之。杜子春云“方,直谓今时牍也”者,古时名为方,汉时名为牍,故举以说之。“玄谓《王制》曰”已下,以先郑不言者,故引之以增成其义,欲见此经所云据王臣为本,故先郑、後郑内外兼见。
赏赐亦如之。
[疏]“赏赐亦如之”
○释曰:此谓王以恩惠赏赐臣下之禄,亦以方书赞为之辞。按《司勋职》,凡赏无常,轻重视功,功多则多,功少则少耳。
内史掌书王命,遂贰之。(副写藏之。)
[疏]“内史”至“贰之”
○释曰:谓王有诏敕颁之事,则当副写一通,藏之以待勘校也。
外史掌书外令,(王令下畿外。
○下,户嫁反。)
[疏]注“王令下畿外”
○释曰:经典凡言四方及外者,据畿外而言,经言外,因知王下畿外之命也。
掌四方之志,(志,记也。谓若鲁之《春秋》、晋之《乘》、楚之《▯杌》。
○乘,绳正反。▯,徒刀反。杌,五忽反。)
[疏]注“志记”至“▯杌”
○释曰:谓若鲁之《春秋》之等,孟子文。名《春秋》者,谓四时之书,春为阳之首,秋为阴之先,故举春秋以包四时也。云“晋谓之《乘》”者,春秋为出军之法,甸方八里,出长毂一乘,故名《春秋》为《乘》也。云“楚谓之《▯杌》”者,▯杌,谓恶兽。《春秋》者,直史,不避君之善恶,事同▯杌,故谓《春秋》为▯杌也。皆是国异故史异名也。引之者,欲见《春秋》是记事,云与四方之志为一,故也。
掌三皇五帝之书,(楚灵王所谓《三坟》、《五典》。
○坟,扶云反。)
[疏]注“楚灵”至“五典”
○释曰:按《孝经纬》云:“三皇无文,
译【疏】“凡命”到“命之”
○解释:周代的制度,对于爵位和士的任命,其余的文献中不再见到任命士的具体方法,这说明士也是由内史任命的。之所以没有明说,是因为士地位低微,所以略去不提。
○注“郑司”到“以出”
○解释:这件事见于《左传》僖公二十八年。因为晋文公在城濮打败了楚国,周王任命他为诸侯之长。按照《曲礼》所说:“大国称为伯父,州牧称为叔父。”晋国既是大国却被称为叔父,是因为周王用州牧的礼仪任命他。
凡是四方诸侯的文书,内史宣读它。(就像现在尚书入宫处理省事一样。)
【疏】“凡四”到“读之”
○解释:所谓“四方诸侯的文书”,是指诸侯凡是有所奏报给周王,内史就宣读给周王看。
○注“若今”到“省事”
○解释:汉代制度,奏事由尚书宣读,所以举此来类比说明。
周王制定俸禄,内史就辅助办理,用方版书写颁布。(辅助办理,是替周王起草诏辞。郑司农说:“用方版书写颁布,是用方版书写后颁布出去。上等农夫供养九人,次一等供养八人,再次一等供养七人,再次一等供养六人,下等农夫供养五人。在官府服役的平民,他们的俸禄以此作为等级差别。诸侯的下士比照上等农夫,俸禄足以代替他耕种的收入。中士是下士的两倍,上士是中士的两倍,下大夫是上士的两倍,卿的俸禄是下大夫的四倍,国君的俸禄是卿的十倍。”杜子春说:“方,就是指当时的木牍。”郑玄认为《王制》说:“周王的三公比照公侯,卿比照伯,大夫比照子男,元士比照附庸。”
○食,音似,下同。牍,音独。)
【疏】注“赞为”到“附庸”
○解释:先郑(郑司农)所说“上等农夫”以下,都是《礼记·王制》的原文。按照那里所解释的,土地共有九等。按照《遂人》的注:“有夫有妇才构成家庭。从二人到十人,分为九等。”那么土地就有上上、上中、上下、中上、中中、中下、下上、下中、下下。如果这样,上等土地之中有上上之地,供养十人,上中之地供养九人。现在说上等农夫供养九人,不说上上之地供养十人,是为了取用下士供养九人的俸禄,与上中之地供养九人相同,所以依据上中及以下的地等来说。说“次一等供养八人”,是依据上下之地。说“次一等供养七人”,是依据中上之地。说“次一等供养六人”,是依据中中之地。说“次一等供养五人”,是依据中下之地。又不说下上之地供养四人以下,是为了显示从八人以下到五人有四个等级,对应庶人在官者,有府、史、胥、徒,他们的俸禄以此作为等级差别,所以不说四人以下。如果这样,那么府官供养八人,史官供养七人,胥供养六人,徒供养五人,所以说庶人在官者其俸禄以此作为等级差别。说“诸侯的下士比照上等农夫,俸禄足以代替他耕种的收入”,是为了显示从下士以上俸禄逐渐增多,所以以此为基础来增加。杜子春说“方,就是指当时的木牍”,古代称为方,汉代称为牍,所以举此来说明。“郑玄认为《王制》说”以下,因为先郑没有提到,所以引用它来补充完善其义理,想要表明经文所说的是以周王臣子为根本,所以先郑、后郑内外兼见。
赏赐也如同这样。
【疏】“赏赐亦如之”
○解释:这是说周王以恩惠赏赐臣下的俸禄,也用方版书写并辅助起草诏辞。按照《司勋职》,凡是赏赐没有固定标准,轻重看功劳,功劳多就多赏,功劳少就少赏。
内史掌管书写周王的命令,于是抄写副本收藏。(抄写副本收藏。)
【疏】“内史”到“贰之”
○解释:这是说周王有诏令颁布之事,就应当抄写一份副本,收藏起来以备核查校对。
外史掌管书写外令,(周王的命令下达于王畿之外。
○下,户嫁反。)
【疏】注“王令下畿外”
○解释:经典中凡是说到四方及外,都是依据王畿之外而言,经文说外,因此知道是周王下达给王畿之外的命令。
掌管四方各国的史书,(志,是记录。比如鲁国的《春秋》、晋国的《乘》、楚国的《〇杌》。
○乘,绳正反。〇,徒刀反。杌,五忽反。)
【疏】注“志记”到“〇杌”
○解释:比如鲁国的《春秋》等,是孟子的话。名叫《春秋》,是说四季的书,春是阳气的开始,秋是阴气的先兆,所以举春秋来概括四季。说“晋国称为《乘》”,春秋是出兵作战的法度,甸方八里,出一辆长毂战车,所以把《春秋》称为《乘》。说“楚国称为《〇杌》”,〇杌,是恶兽。《春秋》是直笔史书,不避讳君主的善恶,事情如同〇杌,所以把《春秋》称为〇杌。这都是因为国家不同所以史书名称不同。引用这些,是为了表明《春秋》是记事,与四方之志是一回事。
掌管三皇五帝的书籍,(楚灵王所说的《三坟》、《五典》。
○坟,扶云反。)
【疏】注“楚灵”到“五典”
○解释:按照《孝经纬》说:“三皇没有文字,
五帝画象,三王肉刑。”又《世本 作》云“苍颉造文字”,苍颉,黄帝之史,则文字起於黄帝。今此云五帝之书为可,而云三皇之书者,三皇虽无文,以有文字之後,仰录三皇时事,故云掌三皇之书也。按昭十二年,楚灵王谓左史倚相能读《三坟》、《五典》、《八索》、《九丘》。彼《三坟》,三皇时书。《五典》,五帝之常典。《八索》,八王之法。《九丘》,九州亡国之戒。下有延叔坚、马季长等,所说不同,惟孔安国《尚书序》解《三坟》、《五典》与郑同。以无正文,故所解有异。
译五帝时期绘制图像,三王时期施行肉刑。”另外,《世本·作篇》记载“苍颉创造文字”,苍颉是黄帝的史官,那么文字起源于黄帝。现在这里说五帝之书是可以的,而说三皇之书,是因为三皇时代虽然没有文字,但在有文字之后,追录三皇时代的事迹,所以说掌管三皇之书。查考《左传》昭公十二年,楚灵王说左史倚相能够阅读《三坟》、《五典》、《八索》、《九丘》。那《三坟》,是三皇时代的书籍。《五典》,是五帝的常法典章。《八索》,是八王的法度。《九丘》,是九州亡国的警戒。下面有延叔坚、马季长等人,说法各不相同,只有孔安国在《尚书序》中对《三坟》、《五典》的解释与郑玄相同。因为缺乏确切的正文依据,所以解释有所差异。
掌达书名于四方。(谓若《尧典》、《禹贡》,达此名使知之。或曰:古曰名,今曰字,使四方知书之文字,得能读之。)
[疏]注“谓若”至“读之”
○释曰:《尚书》有《尧典》、《舜典》、《禹贡》之等,是《书》之篇名。《聘礼记》云:“百名以上,书之於策。不满百名,书之於方。”其文字之书名俱是书名,此经宜云书名,未知何者之书名,故郑两解之。云“古曰名,今曰字”,古者之文字少,直曰名,後代文字多,则曰字。字者,滋也,滋益而名,故更称曰字,正其名字,使四方知而读之也。
若以书使于四方,则书其令。(书王令以授使者。
○使,所吏反,注同。)
●卷二十七
御史掌邦国都鄙及万民之治令,以赞冢宰。(王所以治之令,冢宰掌王治。
○治,直吏反,注及下“凡治”同。)
[疏]“御史”至“冢宰”
○释曰:天官冢宰,六典治邦国,八则治都鄙及畿内万民之治。今此御史亦掌之以赞佐,故同其事。
凡治者受法令焉。(为书写其治之法令,来受则授之。)
[疏]“凡治”至“令焉”
○释曰:言“凡”,语广,谓外内官所有治职者,皆御史书王之法令,授与受者,故言凡以该之也。
掌赞书。(王有命,当以书致之,则赞为辞,若今尚书作诏文。)
[疏]注“王有”至“诏文”
○释曰:谓若今出诏敕之书,是王有命颁下於外其诏敕书,则御史赞王为此书,故云“掌赞”也。
凡数从政者。(自公卿以下至胥徒凡数,及其见在空缺者。郑司农读言“掌赞书数”。书数者,经礼三百,曲礼三千,法度皆在。玄以为不辞,故改之云。
○数,所主反。见,贤遍反。)
[疏]“凡数从政者”
○释曰:自公卿已下至胥徒在王朝者,皆是凡数,又是从政之人,故云“凡数从政者”也。先郑所云以“掌赞书数”为句读之。“玄以为不辞”,故从之云言,掌赞书数,书数既为三百、三千,有何可赞也。且书数得为三百、三千,下别言从政者,有何义意乎?故後郑以为不辞而改之也。
巾车掌公车之政令,辨其用与其旗物而等叙之,以治其出入。(公犹官也。用谓祀宾之属。旗物,太常以下。等叙之,以封同姓异姓之次叙。)
[疏]“巾车”至“出入”
○释曰:云“公车之政令者,以下辨其用及等叙出入皆是政令,故先言其总也。出入,谓若下文“凡车之出入则会之”。冬官造车讫,来入巾车,又当出封同姓之等亦是也。
○注“公犹”至“次序”
○释曰:云“公犹官也”者,谓若言公,似据三公及诸侯,若言官,则王家皆是,故从官也。云“用谓祀宾之属”者,其中仍有朝及田戎之等,故言之属以总之。云“太常以下”,仍有大▯、大赤、大白、大麾之等,故云以下。云“等叙之,以封同姓异姓之次叙”者,周人先同姓,次异姓,後云四卫、蕃国以下,故云次序也。
王之五路:一曰玉路,▯,樊缨,十有再就,建大常,十有二ヵ,以祀;(王在焉曰路。玉路,以玉饰诸末。▯,马面当卢,刻金为之,所谓镂▯也。樊读如ひ带之ひ,谓今马大带也。郑司农云:“缨谓当胸,《士丧礼下篇》曰‘马缨三就’。礼家说曰:缨,当胸,以削革为之;三就,三重三匝也。”玄谓缨,今马鞅。王路之樊及缨,皆以五采▯饰之十二就。就,成也。大常,九旗之画日月者,正幅为纟参,ヵ则属焉。
○▯,音阳。樊,步千反,下同。ヵ,音留。ひ,步干反。重,直龙反。▯,居例反。纟参,所御反,又所廉反。属,音烛。)
[疏]“王之”至“以祀”
○释曰:云“王之五路”此言与下为总目,“一曰”已下,析别言之。云“以祀”者,以下诸路皆非祭祀之事,则一名外内大小祭祀,皆用此一路而已。
○注“王在”至“属焉”
○释曰:言“王在焉曰路”者,谓
译掌管将书名传达到四方。(意思是像《尧典》、《禹贡》这样的篇名,传达这些名字使人们知晓。另一种说法是:古代称“名”,现在称“字”,让四方知晓书中的文字,从而能够阅读。)
[疏]注“谓若”至“读之”
○解释曰:《尚书》中有《尧典》、《舜典》、《禹贡》等篇,这些是《书》的篇名。《聘礼记》说:“字数在一百以上的,写在简策上。不满一百字的,写在方版上。”那些文字和篇名都属于书名,这条经文适宜说“书名”,但不知具体指哪一类书名,所以郑玄作了两种解释。说“古代称名,现在称字”,古代文字少,直接称为名,后代文字多,则称为字。字,意为滋生,滋生增多而得名,所以改称为字,端正其名与字,使四方知晓并阅读它。
如果凭借文书出使四方,就书写王命。(书写王的命令授予使者。
○使,音所吏,注同。)
●卷二十七
御史掌管邦国、都鄙以及万民的治理法令,以辅助冢宰。(王用来治理的法令,冢宰掌管王的治理。
○治,音直吏,注及下文“凡治”同。)
[疏]“御史”至“冢宰”
○解释曰:天官冢宰,用六典治理邦国,用八则治理都鄙以及畿内万民的治理。现在这御史也掌管这些以辅助佐理,所以从事相同的事务。
凡是负责治理的人接受法令。(为他们书写治理的法令,前来接受的就授予他们。)
[疏]“凡治”至“令焉”
○解释曰:说“凡”,语意广泛,指内外官员所有负责治理职务的人,都由御史书写王的法令,授予接受者,所以说“凡”以概括之。
掌管辅助书写。(王有命令,应当用文书传达,就辅助撰写辞令,如同现在的尚书起草诏书。)
[疏]注“王有”至“诏文”
○解释曰:意思是像现在颁布诏敕的文书,是王有命令颁行于外,其诏敕文书,就由御史辅助王撰写此文书,所以说“掌管辅助”也。
凡是统计从政者的人数。(从公卿以下到胥徒的总数,以及目前在任和空缺的人数。郑司农将“掌赞书数”连读。书数,指经礼三百,曲礼三千,法度都在其中。郑玄认为这样读不通顺,所以改读。
○数,音所主。见,音贤遍。)
[疏]“凡数从政者”
○解释曰:从公卿以下到胥徒在朝廷任职的人,都是统计的对象,又是从政之人,所以说“凡数从政者”。先郑(郑司农)将“掌赞书数”作为断句。“玄以为不辞”,所以从后一种说法,说“掌赞书数”,书数既然指三百、三千,有什么可辅助赞颂的呢?况且书数指三百、三千,下文另说从政者,有什么意义呢?所以后郑(郑玄)认为这样读不通顺而改读。
巾车掌管公车的政令,辨别其用途和旗帜物品而排列等级次序,以治理其出入。(公即官的意思。用途指祭祀、宾客之类。旗帜物品,指太常以下。排列等级次序,指按封同姓、异姓的次序排列。)
[疏]“巾车”至“出入”
○解释曰:说“公车之政令”,因为下文辨别其用途及排列等级次序、出入都是政令,所以先说总称。出入,指如后文“凡车之出入则会之”。冬官造车完毕,来到巾车,又当出封同姓等也是。
○注“公犹”至“次序”
○解释曰:说“公犹官也”,是说如果称公,似乎只指三公及诸侯,如果称官,则王家皆是,所以从官的意思。说“用谓祀宾之属”,其中还有朝会及田猎、军事等,所以说“之属”以总括。说“太常以下”,还有大〇、大赤、大白、大麾等,所以说以下。说“等叙之,以封同姓异姓之次叙”,周人先同姓,次异姓,后说四卫、蕃国以下,所以说次序。
王的五路车:一曰玉路,〇,樊缨,十有再就,建大常,十有二ヵ,以祀;(王在车上称为路。玉路,用玉装饰各末端。〇,马面当卢,刻金制成,所谓镂〇。樊读如ひ带之ひ,指现在马的大带。郑司农说:“缨指当胸,《士丧礼下篇》说‘马缨三就’。礼家解释说:缨,当胸,用削革制成;三就,三重三匝。”郑玄说缨,即现在的马鞅。王路的樊及缨,都用五采〇装饰十二就。就,成的意思。大常,九旗中画日月的,正幅为纟参,ヵ则属焉。
○〇,音阳。樊,音步千,下同。ヵ,音留。ひ,音步干。重,音直龙。〇,音居例。纟参,音所御,又音所廉。属,音烛。)
[疏]“王之”至“以祀”
○解释曰:说“王之五路”,此言与下文为总目,“一曰”以下,分别详述。说“以祀”,因为以下各路皆非祭祀之事,那么除了内外大小祭祀,都用这一路车而已。
○注“王在”至“属焉”
○解释曰:说“王在焉曰路”,意思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