卷三十六
”者,案《吕刑》云“寇贼、奸轨、夺攘、挢虔”,注云:“有因而盗曰攘。挢虔,谓挠扰。《春秋传》‘虔刘我边垂’,谓劫夺人物以相挠扰也。”云“此二千五百罪之目略也”者,刑书已亡,以此《书传》之文略言三五,故云罪之目略也。云“夏刑”以下,据《吕刑》而言。案《吕刑》“刖辟五百,宫辟三百”,今此云“膑辟三百,宫辟五百”,此乃转写者误,当以《吕刑》为正。云“周则变焉”者,夏刑三千,墨劓俱千,至周,减轻刑,入重刑,俱五百,是夏刑轻,周刑重。云“刑罚世轻世重”者,《吕刑》文,故云“所谓”。先郑云“汉孝文帝十三年,除肉刑”者,案《文帝本纪》,十三年,大仓令淳于公有罪当刑,徙系长安,无男,有五女,小曰提萦,泣遂上书,上赦肉刑。所赦者,惟赦墨、劓与刖三者,其宫刑至隋乃赦也。案文十八年,史克云,周公制礼,曰“则以观德”,作《誓命》,曰“毁则为贼,窃贿为盗,在九刑不忘”。言九刑者,郑注《尧典》云:“正刑五,加之流宥、鞭、扑、赎刑,此之谓九刑者。”贾、服以正刑一,加之以八议。昭六年云“周有乱政,而作九刑”,而云周公作者,《郑志》云:“三辟之兴,皆在叔世。受命之王所制法度,时不行耳,世末政衰,随时自造刑书,不合大中,故叔向讥之。作刑书必重其事,故以圣人之号以神其书耳。”若然,九刑之名是叔世所作,假言周公,其实非周公也。
译“者”,查考《吕刑》说:“寇贼、奸轨、夺攘、挢虔”,注释说:“有缘由而偷盗叫攘。挢虔,意思是扰乱。《春秋传》‘虔刘我边垂’,是说劫夺人物来互相扰乱。”说“这是二千五百种罪名的概略”者,因为刑书已经失传,依据《书传》的文字略举几项,所以说罪名的概略。说“夏刑”以下,是依据《吕刑》而言。查考《吕刑》“刖刑五百,宫刑三百”,现在这里说“膑刑三百,宫刑五百”,这是传抄者的错误,应当以《吕刑》为准。说“周朝则有所改变”者,夏朝刑罚三千,墨刑和劓刑各一千,到了周朝,减轻轻刑,加重重刑,都变为五百,这是夏朝刑罚轻,周朝刑罚重。说“刑罚随世道轻或重”者,是《吕刑》的文句,所以说“所谓”。先郑(郑众)说“汉孝文帝十三年,废除肉刑”者,查考《文帝本纪》,十三年,大仓令淳于公有罪应当受刑,被押解到长安,没有儿子,有五个女儿,最小的叫提萦,哭泣着上书,皇上赦免了肉刑。所赦免的,只是赦免墨、劓和刖这三种,那宫刑直到隋朝才赦免。查考《左传》文公十八年,史克说,周公制定礼制,说“依据法则来观察德行”,作《誓命》,说“破坏法则是贼,窃取财物是盗,在九刑中不可遗忘”。说到九刑,郑玄注释《尧典》说:“正刑五种,加上流放宽宥、鞭刑、扑刑、赎刑,这就叫做九刑。”贾逵、服虔认为正刑一种,加上八议。《左传》昭公六年说“周朝有混乱的政治,于是作九刑”,而说周公作的,《郑志》说:“三辟的兴起,都在衰世。受命的君王所制定的法度,当时并未实行罢了,世道末了政治衰败,随时自行制定刑书,不符合大中至正之道,所以叔向讥讽它。制定刑书必定要加重其事,所以用圣人的名号来神化那部书罢了。”如果这样,九刑的名称是衰世所作,假托周公,其实并非周公所作。
若司寇断狱弊讼,则以五刑之法诏刑罚,而以辨罪之轻重。(诏刑罚者,处其所应不,如今律家所署法矣。)
[疏]注“诏刑”至“法矣”
○释曰:司刑主刑书,若於外朝司寇断狱之时,司刑则以五刑之法诏刑罚。刑罚并言者,刑疑则入罚故也。
司剌掌三剌、三宥、三赦之法,以赞司寇听狱讼。(剌,杀也。讯而有罪则杀之。宥,宽也。赦,舍也。
○剌,七赐反,下及注同。)
[疏]注“剌杀”至“舍也”
○释曰:此经与下为目。云“赞司寇听狱讼”者,专欲难成,恐不获实,众人共证,乃可得真,故谓赞之也。云“讯而有罪则杀之”者,刑有五,一者是杀,馀皆讯之。独言杀者,立官名剌,据重而言故也。
壹剌曰讯群臣,再剌曰讯群吏,三剌曰讯万民。(讯,言。)
[疏]“壹剌”至“万民”
○释曰:此三剌之事所施,谓断狱弊讼之时,先群臣,次群吏,後万民,先尊後卑之义。
壹宥曰不识,再宥曰过失,三宥曰遗忘。(郑司农云:“不识,谓愚民无所识则宥之。过失,若今律过失杀人不坐死。”玄谓识,审也。不审,若今仇雠当报甲,见乙,诚以为甲而杀之者。过失,若举刃欲斫伐,而轶中人者。遗忘,若间帷薄,忘有在焉,而以兵矢投射之。
○忘,音妄,注同。坐,才卧反,下同。轶,待结反。中,丁仲反。间,间厕之间。射,亦食反。)
[疏]注“郑司”至“射之”
○释曰:先郑以为“不识谓愚民无所识则宥之”,若如此解,则当入三赦▯愚之中,何得入此三宥之内,故後郑不从也。云“过失,若今律过失杀人不坐死”者,於义是,故後郑增成之。云“玄谓识,审也”者,不识即不审。云甲乙者,兴喻之义耳。假令兄甲是仇人,见弟乙,诚以为是兄甲,错杀之,是不审也。
壹赦曰幼弱,再赦曰老旄,三赦曰▯愚。(▯愚,生而痴▯童昏者。郑司农云:“幼弱、老旄,若今律令年未满八岁,八十以上,非手杀人,他皆不坐。”
○耄,本又作旄,同亡报反。▯,敕江反,又贞巷反,刘痴用反。▯,五骇反,李又五亥反,又吐在反。上,时掌反。)
[疏]注“▯愚”至“不坐”
○释曰:三赦与前三宥所以异者,上三宥不识、过失、遗忘,非是故心过误,所作虽非故为,比三赦为重,据今仍使出赎。此三赦之等,比上为轻,全放无赎。先郑云“幼弱、老旄,若今时律令年未满八岁,八十以上,非手杀人,他皆不坐”者,案《曲礼》云:“八十九十曰耄,七年曰悼,悼与耄,虽有罪不加刑焉。”与此先郑义合。彼亦谓非手杀人,他皆不坐也。云“未满八岁”,则未龀,是七年者。若八岁已龀,则不免也。
以此三法者求民情,断民中,而施上服下服之罪,然後刑杀。(上服,杀与墨、劓。下服,宫、刖也。《司约职》曰:“其不信者,服墨刑。”凡行刑,必先规识所刑之处,乃後行之。)
[疏]“以此”至“刑杀”
○释曰:云“以此三法者求民情,断民中”者,谓上三剌、三宥、三赦若不以此法,恐有滥入者,由用三法,故断民得中。云“施上服下服之罪然後刑杀”者,先规画可刑之处,乃行刑行杀也。
○注“上服”至“行之”
○释曰:古者虽有要斩、领斩,以领为正,故杀入上服也。必先规识所刑之处,乃後行之。规识在体,若衣服在身,故名规识为服也。
司约掌邦国及万民之约剂,治神之约为上,治民之约次之,治地之约次之,治功之约次之,治器之约次之,治挚之约次之。(此六约者,诸侯以下至於民,皆有焉。剂,谓券书也。治者,理其相抵冒上下之差也。神约,谓命祀、郊社、群望及所祖宗也。夔子不祀祝融,楚人伐之。民约,谓征税迁移,仇雠既和,若怀宗九姓在晋,殷民六族七族在鲁、卫皆是也。地约,谓经界所至,田莱之比也。功约,谓王功国功之属,赏爵所及也。器
译如果司寇审理案件、平息诉讼,就用五刑的法度来宣告刑罚,并以此辨别罪行的轻重。(宣告刑罚,就是判定其应当或不应当受刑,就像如今律法专家所标明的法律那样。)
[疏]注“宣告刑罚”到“法律那样”
○解释说:司刑掌管刑书,如果在外朝司寇审理案件的时候,司刑就用五刑的法度来宣告刑罚。刑罚并提,是因为刑罚有疑点时就降等处以罚金,所以这样说。
司刺掌管三刺、三宥、三赦的法度,来辅助司寇审理案件诉讼。(刺,杀的意思。审讯后认定有罪就处死。宥,宽恕的意思。赦,赦免的意思。
○刺,音七赐,下文及注中相同。)
[疏]注“刺杀”到“赦免的意思”
○解释说:这段经文与下文是总目。说“辅助司寇审理案件诉讼”,是因为专门想要使难以定案的情况得以解决,担心不能获得实情,众人共同作证,才能得知真相,所以称为辅助。说“审讯后认定有罪就处死”,刑罚有五种,第一种是死刑,其余都要审讯。只说死刑,是因为设立官职名为司刺,根据重罪来说的缘故。
第一刺叫做询问群臣,第二刺叫做询问群吏,第三刺叫做询问万民。(讯,说的意思。)
[疏]“第一刺”到“万民”
○解释说:这三刺所施行的对象,是指在审理案件、平息诉讼的时候,先询问群臣,其次询问群吏,最后询问万民,这是先尊后卑的道理。
第一宥叫做不识,第二宥叫做过失,第三宥叫做遗忘。(郑司农说:“不识,是指愚昧的百姓什么都不懂就宽恕他们。过失,就像如今律法中过失杀人不用抵死。”郑玄说:识,审察的意思。不审察,就像如今仇敌应当报复甲,看见乙,确实以为是甲而杀了他。过失,就像举起刀想要砍伐,却误中他人。遗忘,就像隔着帷帐,忘记有人在里面,而用兵器箭矢投射进去。
○忘,音妄,注中相同。坐,音才卧,下文相同。轶,音待结。中,音丁仲。间,音间厕的间。射,音亦食。)
[疏]注“郑司农”到“投射进去”
○解释说:先郑认为“不识是指愚昧的百姓什么都不懂就宽恕他们”,如果这样解释,就应当归入三赦中愚昧一类,怎么能归入这三宥之内呢,所以后郑不采纳。说“过失,就像如今律法中过失杀人不用抵死”,在义理上是正确的,所以后郑加以补充完善。说“郑玄说识,是审察的意思”,不识就是不审察。说甲乙,是举比喻义罢了。假设哥哥甲是仇人,看见弟弟乙,确实以为是哥哥甲,错杀了他,这就是不审察。
第一赦叫做幼弱,第二赦叫做老耄,第三赦叫做愚痴。(愚痴,指生来痴呆、童昏的人。郑司农说:“幼弱、老耄,就像如今律令中年龄未满八岁,八十岁以上,如果不是亲手杀人,其他都不定罪。”
○耄,本又作旄,音亡报。痴,音敕江,又音贞巷,刘音痴用。昏,音五骇,李又音五亥,又音吐在。上,音时掌。)
[疏]注“愚痴”到“都不定罪”
○解释说:三赦与前三宥之所以不同,上面三宥的不识、过失、遗忘,不是故意犯错,所作虽然并非故意,但比起三赦要重,根据今律仍然要出钱赎罪。这三赦的等级,比起上面要轻,完全赦免不用赎罪。先郑说“幼弱、老耄,就像如今时律令中年龄未满八岁,八十岁以上,如果不是亲手杀人,其他都不定罪”,查考《曲礼》说:“八九十岁叫耄,七岁叫悼,悼与耄,虽然有罪也不加刑。”这与先郑的义理相符。那里也是说如果不是亲手杀人,其他都不定罪。说“未满八岁”,就是未换牙,是七岁的人。如果八岁已换牙,就不能免罪了。
用这三种法度来探求民心,判定民心的中正,然后施行上服下服的罪刑,之后才执行刑杀。(上服,指死刑与墨刑、劓刑。下服,指宫刑、刖刑。《司约职》说:“那些不守信的人,服墨刑。”凡是执行刑罚,必须先规划标记所刑之处,然后才执行。)
[疏]“用这三种”到“刑杀”
○解释说:说“用这三种法度来探求民心,判定民心的中正”,是指上面三刺、三宥、三赦如果不使用这些法度,恐怕有滥入罪的人,因为使用了三法,所以判定民心得以中正。说“施行上服下服的罪刑然后才执行刑杀”,是指先规划标记可以行刑的地方,然后执行刑罚死刑。
○注“上服”到“执行”
○解释说:古代虽然有腰斩、颈斩,以颈斩为正,所以死刑归入上服。必须先规划标记所刑之处,然后才执行。规划标记在身体上,就像衣服穿在身上,所以称规划标记为服。
司约掌管邦国及万民的契约文书,治理神事的契约为上,治理民事的契约次之,治理地界的契约次之,治理功绩的契约次之,治理器物的契约次之,治理信物的契约次之。(这六种契约,从诸侯以下直到百姓,都有。剂,指券书。治,是理清相互抵冒上下之差。神约,指命祀、郊社、群望以及所祭祀的祖宗。夔子不祭祀祝融,楚国人讨伐他。民约,指征税迁移,仇敌已经和解,像怀宗九姓在晋,殷民六族七族在鲁、卫都是这样。地约,指经界所到之处,田莱的比邻。功约,指王功国功之类,赏爵所及。器
○约,於妙反,後及注皆同。夔,来龟反。比,毗志反,又必二反。)
[疏]注“此六”至“来也”
○释曰:知“此六约,诸侯以下至於民”者,经云“掌邦国及万民之约剂”,故知也。以诸侯为主,中亦有王事,但王至尊,设约不及之耳。“神约,谓命祀、郊社、群望及所祖宗也”者,凡命祀,皆天子命之也。郊者,谓若《祭统》成王命鲁外祭则郊社。常平诸侯,直命祀社,故《王制》云“天子祭天地,诸侯祭社稷”,是常也。群望,诸侯祭三望,故《传》云“三代命祀,祭不越望”也。祖宗,诸侯五庙,下及士各有差,庶士庶人祭於寝也。云“夔子不祀祝融,楚人伐之”者,为其违约不祀,故伐之,事在僖二十六年。云“民约,谓征税”者,虽诸侯输於王,万民征税是常,此税要由民出,故云民约。云“迁移”者,虽君亦有迁移法,若郑迁於虢之属是也。云“仇雠既和”者,谓若《调人》云“凡和难,父之雠,辟之海外”之属是也。诸侯亦有和难之法,故曰“君之雠视父”是也。云“若怀宗九姓在晋,殷民六族七族在鲁、卫皆是也”者,此止以迁移法,不似有仇雠也。定四年,祝佗云“分鲁公以大路”,又云“殷民六族”,注云“殷民,禄父之馀民,三十族六姓也。”“条氏、徐氏、萧氏、索氏、长勺氏、尾勺氏。”又“分康叔以大路”,注云:“复如分周公,欲使康叔以化之。”又云“殷民七族,陶氏、施氏、繁氏、▯氏、樊氏、饥氏、终葵氏”,又云“分唐叔以大路”,又云“怀姓九宗,职官五正”,注云:“五正,五官之长。”是其迁移法也。以此观之,亦是和之使迁移耳。云“功约,谓王功国功之属”者,民功谓若《司寇》云“野刑,上功纠力”及《司马》云“进贤兴功”是也。云“器约,谓礼乐吉凶车服所得用也”者,谓自天子以下达庶人,皆有之。礼器,笾豆俎簋之属。乐器,钟鼓竽笙之属。吉服,祭服。吉车,巾车。所云天子至庶人,役车皆是凶之车服,《杂记》云“端衰丧车无等”是也。云“挚约谓玉帛禽鸟相与往来也”者,案《大宗伯》“以玉作六瑞,公执桓圭”已下是玉,又“以禽作六挚,孤挚皮帛,卿羔,大夫雁,士雉,工商鸡,庶人鹜”,皆执以相见,是往来也。
凡大约剂,书於宗彝。小约剂,书於丹图。(大约剂,邦国约也。书於宗庙之六彝,欲神监焉。小约剂,万民约也。丹图,未闻。或有▯器▯簋之属,有图象者与?《春秋传》曰:“斐豹,隶也,著於丹书。”今俗语有铁券丹书,岂此旧典之遗言与?
○与,音馀。斐,音非,徐方眉反,刘方持反,沈芳尾反。)
[疏]注“大约”至“遗言”
○释曰:知大约剂是邦国者,上言“掌邦国及万民之约剂”,有此二者,故大小据而言之。六彝之名,若《司尊彝》云鸡、鸟、▯、黄、虎、▯隹之等,以画於宗庙彝尊,故知使神监焉,使人畏敬,不敢违之也。云“或有▯器▯簋之属,有图象者与”者,此郑见时有人为此说者,故云“或有”。案:梓人造器有刻画祭器,博庶物也,是图象事亦有似,故云“与”以疑之。云“《春秋传》曰‘斐豹,隶也’”者,襄公二十三年文。
若有讼者,则珥而辟藏,其不信者服墨刑。(郑司农云:“谓有争讼罪罚,刑书谬误不正者,为之开藏,取本刑书以正之。当开时,先祭之。”玄谓讼,讼约,若宋仲几、薛宰者也。辟藏,开府视约书。不信,不如约也。珥读曰 ,谓杀鸡取血衅其户。
○藏,才浪反,注下皆同。为,于伪反。)
[疏]“若有”至“墨刑”
○释曰:讼,谓争约剂不决者。云“则珥而辟藏”者,谓以血涂户,乃开辟其户,以出本约剂之书勘之。
○注“郑司”至“其户”
○释曰:司约所掌,唯约剂之书,先郑以为争讼罪罚刑书,及以珥为祭。後郑皆不从,而谓“讼约若宋仲几、薛宰”者,案定元年正月,晋魏舒合诸侯之大夫于狄泉
译○“约”字,音“妙”,后文及注中皆同。“夔”字,音“来龟”。“比”字,音“毗志”,又音“必二”。)
[疏]注“此六”至“来也”
○解释曰:知道“这六种契约,是从诸侯以下直到百姓”的,是因为经文说“掌管邦国及万民的契约凭证”,所以可知。以诸侯为主要对象,其中也包含王事,但王最为尊贵,设立契约不及于他罢了。“神约,是指命祀、郊社、群望以及所祭祀的祖宗”的,凡是命祀,都是由天子命令的。郊祭,是指如同《祭统》所说成王命令鲁国在外祭祀则祭郊社。平常的诸侯,只命令祭祀社,所以《王制》说“天子祭天地,诸侯祭社稷”,这是常例。群望,是诸侯祭祀三望,所以《传》说“三代命令祭祀,祭祀不超越望祭”的范围。祖宗,是诸侯的五庙,下至士各有等级差别,庶士庶人在寝庙祭祀。说“夔子不祭祀祝融,楚国人讨伐他”的,是因为他违背契约不祭祀,所以讨伐他,这件事发生在僖公二十六年。说“民约,是指征税”的,虽然诸侯向王进贡,万民征税是常事,但这税需要从百姓出,所以说民约。说“迁移”的,虽然君主也有迁移的法令,如郑国迁到虢国之类就是。说“仇雠既和”的,是指如同《调人》所说“凡是和解仇怨,父亲的仇人,放逐到海外”之类就是。诸侯也有和解仇怨的法令,所以说“君主的仇人视同父亲”就是。说“如怀宗九姓在晋国,殷民六族七族在鲁、卫都是”的,这仅指迁移的法令,不像是有仇雠的情况。定公四年,祝佗说“分给鲁公大路”,又说“殷民六族”,注说“殷民,是禄父的剩余百姓,三十族六姓。”“条氏、徐氏、萧氏、索氏、长勺氏、尾勺氏。”又“分给康叔大路”,注说:“又如同分给周公,想让康叔去教化他们。”又说“殷民七族,陶氏、施氏、繁氏、〇氏、樊氏、饥氏、终葵氏”,又说“分给唐叔大路”,又说“怀姓九宗,职官五正”,注说:“五正,是五官之长。”这就是迁移的法令。由此看来,这也是和解后让他们迁移罢了。说“功约,是指王功国功之类”的,民功是指如同《司寇》所说“野刑,上等功劳纠集力量”以及《司马》所说“进贤兴功”就是。说“器约,是指礼乐吉凶车服所允许使用的”的,是指从天子以下直到庶人,都有这些。礼器,是笾豆俎簋之类。乐器,是钟鼓竽笙之类。吉服,是祭服。吉车,是巾车。所说天子到庶人,役车都是凶事的车服,《杂记》说“端衰丧车没有等级”就是。说“挚约是指玉帛禽鸟相互往来”的,查《大宗伯》“用玉制作六瑞,公执桓圭”以下是玉,又“用禽鸟制作六挚,孤挚皮帛,卿羔,大夫雁,士雉,工商鸡,庶人鹜”,都拿着这些相见,就是往来。
凡是大的契约凭证,书写在宗彝上。小的契约凭证,书写在丹图上。(大约剂,是邦国的契约。书写在宗庙的六彝上,想让神明监察。小约剂,是万民的契约。丹图,未曾听闻。或许有〇器〇簋之类,有图象的吗?《春秋传》说:“斐豹,是隶人,名字写在丹书上。”现在俗语有铁券丹书,难道是这旧典的遗言吗?
○“与”字,音“馀”。“斐”字,音“非”,徐音“方眉”,刘音“方持”,沈音“芳尾”。)
[疏]注“大约”至“遗言”
○解释曰:知道大约剂是邦国的,是因为上文说“掌管邦国及万民的契约凭证”,有这两者,所以大小据此而言。六彝的名称,如《司尊彝》所说鸡、鸟、〇、黄、虎、〇隹等,画在宗庙的彝尊上,所以知道是让神明监察,使人敬畏,不敢违背。说“或许有〇器〇簋之类,有图象的吗”的,这是郑玄见当时有人这样说,所以说“或有”。查:梓人造器有刻画祭器,博采万物,是图象的事也有相似之处,所以说“与”以表怀疑。说“《春秋传》说‘斐豹,是隶人’”的,是襄公二十三年的文句。
如果有争讼的人,就珥祭而打开府库,那些不守信的人服墨刑。(郑司农说:“是指有争讼罪罚,刑书错误不正的,为他打开府库,取出原本刑书来纠正。当打开时,先祭祀。”玄说讼,是讼约,如宋仲几、薛宰那样的人。辟藏,是打开府库查看约书。不信,是不如约。珥读曰 ,是说杀鸡取血衅其门户。
○“藏”字,音“才浪”,注下皆同。“为”字,音“于伪”。)
[疏]“若有”至“墨刑”
○解释曰:讼,是指争约剂不决的。说“则珥而辟藏”的,是指用血涂门户,然后打开门户,以取出本约剂的书来核对。
○注“郑司”至“其户”
○解释曰:司约所掌管的,只有约剂的书,先郑认为争讼罪罚刑书,以及以珥为祭。后郑都不从,而说“讼约如宋仲几、薛宰”的,查定公元年正月,晋魏舒合诸侯的大夫于狄泉
,将城成周。宋仲几不受功,曰:“滕、薛乡,吾役也。”薛宰曰:“宋为无道,绝我小国於周,以我▯楚,故我常从宋。晋文公为践土之盟曰‘凡我同盟,各复旧职’。若从践土,若从宋,亦惟命。”宋仲几曰:“践土固然。”又士弥牟曰:“子姑受功,归,吾视诸故府。”仲几曰:“纵子忘之,山川鬼神其忘诸乎?”此是讼约法,故引之为证。云“杀鸡”者,以《杂记》云“割鸡,门当门,其 皆於屋下”,言 ,故知用鸡也。
译将要修筑成周的城墙。宋国的仲几不接受分派的任务,说:“滕、薛两地,本是我们宋国的役使对象。”薛国的宰官说:“宋国无道,在周王室断绝了我们小国的关系,把我们当作楚国一样对待,所以我们一直跟随宋国。晋文公在践土会盟时说‘凡是我同盟的国家,各自恢复原来的职分’。如果按照践土盟约,还是按照宋国的做法,我们都听从命令。”宋仲几说:“践土盟约确实如此。”接着士弥牟说:“您暂且接受任务,回去后,我查看旧日的档案。”仲几说:“即使您忘记了,山川鬼神难道会忘记吗?”这是诉讼契约的法律,所以引用它作为证据。说到“杀鸡”,是因为《杂记》中说“割鸡,门对着门,其仪式都在屋下进行”,说的是祭祀的礼仪,所以知道是用鸡。
若大乱,则六官辟藏,其不信者杀。(大乱,谓僭约,若吴、楚之君,晋文公请隧以葬者。六官辟藏,明罪大也。六官初受盟约之贰。
○隧,音遂。)
[疏]注“大乱”至“之贰”
○释曰:云“大乱,谓僭约”者,以其司约者主约,故知僭约也。既言“大乱”,明是若吴、楚之君僭称王也。又如“晋文公请隧以葬”,亦是也。案僖二十五年,晋文公纳定襄王,乃请隧以葬。隧者,请掘地通路,上有负土。诸侯已下,上无负土,谓之羡涂。天子有负土,谓之隧。文公请之,欲行天子之礼,故对曰“未有代德,而有二王”,不许之也。明罪大止谓僭者也。云“六官初受盟约之贰”者,以《大司寇》云“凡邦之盟约,太史、内史、司会及六官皆受其贰而藏之”者是也。
司盟掌盟载之法。(载,盟辞也。盟者书其辞於策,杀牲取血,坎其牲,加书於上而埋之,谓之载书。《春秋传》曰:“宋寺人惠墙伊戾坎用牲,加书,为世子痤与楚客盟。”
○痤,才戈反。)
[疏]“司盟”至“之法”
○释曰:盟时坎用牲,加书於牲上,以牲载书於上,谓之盟载也。
○注“载盟”至“客盟”
○释曰:云“载”者,正谓以牲载此盟书於上,故谓之载也。云“盟者书其辞於策”者,辞,即盟辞,若云“尔无我诈,我无尔虞”,“有违此盟,无克祚国”。盟辞多矣,以此为本。云宋寺人之事,案襄二十六年《传》曰:“宋寺人惠墙伊戾为太子痤内师,无宠。”注云:“惠墙,氏伊,戾名。”“秋,楚客聘於晋,过宋。太子知之,请野享之,公使往,伊戾请从之。至则坎,用牲,加书,徵之,而聘告公曰:‘大子将为乱,既与楚客盟矣。’”郑引此者,证坎用牲加书载之事也。
凡邦国有疑会同,则掌其盟约之载及其礼仪,北面诏明神。既盟,则贰之。(有疑,不协也。明神,神之明察者,谓日月山川也。《觐礼》加方明于坛上,所以依之也。诏之者,读其载书以告之也。贰之者,写副当以授六官。)
[疏]“凡邦”至“贰之”
○释曰:时见曰会,殷见曰同,若有疑则盟之。
○注“有疑”至“六官”
○释曰:云“有疑,不协也”者,不协之文,出於《春秋》。云“明神,神之明察者,谓日月山川也。《觐礼》云加方明于坛上,所以依之也”者,案《觐礼》云“方明者,木也。方四尺,设六色”。又云“设六玉,上圭,下璧,南方璋,西方琥,北方璜,东方圭”。注云:“六色象其神,六玉以礼之。上宜苍璧,下宜黄琮,而不以者,则上下之神,非天地之至贵者也。设玉者,刻其木而著之。”又云“天子拜日於东门之外,反祀方明”。注引《司盟职》曰“北面诏明神”,言北面诏明神,则明神有象也。象者,其方明乎?又曰“礼日於南门外,礼月与四渎於北门外,礼山川丘陵於西门外”。又云“祭天燔柴,祭山丘陵升,祭川沈,祭地瘗”。注云“升沈,必就祭者也。就祭,则是王巡守及诸侯之盟祭也”。引《郊特牲》曰“郊之祭也,迎长日之至也,大报天而主日也”,《宗伯职》曰“以实柴祀日月星辰”,则燔柴祭天谓祭日也。柴为祭日,则祭地瘗者,祭月也。日月而云天地,灵之也。《王制》曰“王巡守至於岱宗,柴”,是王巡守之盟,其神主日也。《春秋传》曰“晋文公为践土之盟”,而《传》云“山川之神”,是诸侯之盟,其神主山川也。月者,大阴之精,上为天使,臣道莫贵焉,是王官之伯会诸侯而盟,其神主月与?以此约之,故知明神是日月山川也。如是,王会同四时各祀其神,及祀方明,则诸神皆及,故有六色、六玉之位焉。其盟亦然。云“诏之者,读其载书以告之也”者,谓盟时以其载辞告焉。云“贰之者,写副当授六官”者,《大司寇职》“凡邦之大盟约,莅其盟书,而登之于天府,大史、内史、司会及六官,皆受其贰而藏之”者是也。
盟万民之犯命者,
译如果有大的动乱,那么六官就隐藏起来,那些不遵守盟约的人就处死。(大乱,是指僭越盟约,比如吴、楚的国君,以及晋文公请求用天子规格的隧道下葬的人。六官隐藏起来,表明罪行重大。六官最初都接受了盟约的副本。
○隧,音遂。)
[疏]注“大乱”到“之贰”
○解释曰:说“大乱,是指僭越盟约”,因为司约官主管盟约,所以知道是僭越盟约。既然说是“大乱”,明显是指像吴、楚的国君僭越称王那样。又如“晋文公请求用隧道下葬”,也是这种情况。查考《春秋》僖公二十五年,晋文公迎立周襄王,于是请求用隧道下葬。隧道,是指请求掘地修路,上面堆土成坟。诸侯及以下,上面不堆土,称为羡涂。天子堆土成坟,称为隧道。晋文公请求这样做,是想实行天子的礼仪,所以回答说“没有取代周德的德行,却有两个王”,没有答应他。这说明罪行重大仅指僭越的人。说“六官最初接受了盟约的副本”,因为《大司寇》说“凡是国家的盟约,太史、内史、司会以及六官都接受副本并收藏它”,就是这个意思。
司盟掌管盟誓记载的法度。(载,是盟誓的辞令。盟誓的人把辞令写在简策上,杀牲取血,挖坑埋下牺牲,把写好的辞令放在上面然后埋掉,这叫做载书。《春秋传》说:“宋国的寺人惠墙伊戾挖坑埋下牺牲,放上盟书,为太子痤与楚国使者盟誓。”
○痤,才戈反。)
[疏]“司盟”到“之法”
○解释曰:盟誓时挖坑埋下牺牲,把盟书放在牺牲上面,用牺牲承载盟书在上面,这叫做盟载。
○注“载盟”到“客盟”
○解释曰:说“载”,正是指用牺牲承载这盟书在上面,所以叫做载。说“盟誓的人把辞令写在简策上”,辞,就是盟誓的辞令,比如“你不要欺骗我,我不欺骗你”,“如果有违背这盟誓的,不能享有国家”。盟誓的辞令很多,以这些为根本。说宋国寺人的事,查考《春秋》襄公二十六年《传》说:“宋国寺人惠墙伊戾担任太子痤的内师,不受宠爱。”注说:“惠墙是氏,伊戾是名。”“秋天,楚国使者出使晋国,路过宋国。太子知道后,请求在野外设宴款待他,国君派他前往,伊戾请求跟随。到了那里就挖坑,埋下牺牲,放上盟书,召来太子,然后报告国君说:‘太子将要作乱,已经和楚国使者盟誓了。’”郑玄引用这个,是为了证明挖坑埋牺牲放盟书承载的事情。
凡是国家有疑虑或会同时,就掌管盟誓记载以及礼仪,面向北方禀告明察的神灵。盟誓结束后,就抄写副本。(有疑虑,是不协调的意思。明神,是神灵中明察的,指日月山川。《觐礼》在坛上放置方明,是用来依凭的。禀告神灵,是宣读载书来告知神灵。抄写副本,是抄写副本应当授予六官。)
[疏]“凡邦”到“贰之”
○解释曰:时见叫做会,殷见叫做同,如果有疑虑就盟誓。
○注“有疑”到“六官”
○解释曰:说“有疑,是不协调”,不协调的文字,出自《春秋》。说“明神,是神灵中明察的,指日月山川。《觐礼》说在坛上放置方明,是用来依凭的”,查考《觐礼》说“方明,是木头做的。方形四尺,设置六种颜色”。又说“设置六种玉器,上面是圭,下面是璧,南方是璋,西方是琥,北方是璜,东方是圭”。注说:“六种颜色象征神灵,六种玉器用来礼敬。上面适宜用苍璧,下面适宜用黄琮,而不使用的原因,是因为上下之神,不是天地中最尊贵的。设置玉器,是刻在木头上并附着在上面。”又说“天子在东门之外拜日,返回后祭祀方明”。注引用《司盟职》说“面向北方禀告明神”,说面向北方禀告明神,那么明神是有形象的。形象,就是方明吗?又说“在南门外礼敬日,在北门外礼敬月和四渎,在西门外礼敬山川丘陵”。又说“祭天烧柴,祭山丘陵升烟,祭川沉物,祭地埋物”。注说“升烟沉物,一定是就近祭祀的。就近祭祀,那就是王巡守以及诸侯盟誓时的祭祀”。引用《郊特牲》说“郊祭,是迎接长日的到来,大大报答天而主祭日”,《宗伯职》说“用实柴祭祀日月星辰”,那么烧柴祭天就是祭日。柴是祭日,那么埋物祭地,就是祭月。日月而说天地,是神化它们。《王制》说“王巡守到达岱宗,烧柴”,这是王巡守时的盟誓,其神灵主祭日。《春秋传》说“晋文公举行践土之盟”,而《传》说“山川之神”,这是诸侯盟誓,其神灵主祭山川。月,是大阴的精气,上天派来的使者,臣道没有比它更尊贵的,这是王官的伯会诸侯盟誓,其神灵主祭月吗?以此类推,所以知道明神是日月山川。如果是这样,王会同时四季各祭祀其神灵,以及祭祀方明,那么诸神都包括在内,所以有六色、六玉的位置。盟誓也是这样。说“禀告神灵,是宣读载书来告知神灵”,是指盟誓时把载辞告知神灵。说“抄写副本,是抄写副本应当授予六官”,《大司寇职》“凡国家的大盟约,主持盟书,并登记在天府,太史、内史、司会以及六官,都接受副本并收藏它”,就是这个意思。
对违犯命令的万民进行盟誓,
诅其不信者亦如之。(盟诅者,欲相与共恶之也。犯命,犯君教令也。不信,违约者也。《春秋传》曰:“臧纥犯门斩关以出,乃盟臧氏。”又曰:“郑伯使卒出▯,行出犬鸡,以诅射颍考叔者。”
译诅咒那些不守信用的人,也让他们遭受同样的灾祸。(盟誓诅咒,是想要共同憎恶那些违约的人。犯命,是违抗君主的教令。不信,是违背约定的人。《春秋左传》说:“臧纥撞开宫门、砍断门闩逃出,于是臧氏对他进行盟誓诅咒。”又说:“郑伯派士兵在道路上驱赶狗和鸡,用来诅咒射杀颍考叔的人。”)
○诅,测虑反。共,如字。恶,鸟路反。纥,恨发反,刘胡没反,沈胡谒反。卒,子忽反。▯,音加。行,户刚反。射,食亦反。)
[疏]“盟万”至“如之”
○释曰:凡言“盟”者,盟将来。“诅”者,诅往过。云“亦如之”者,亦如上文。
○注“盟诅”至“叔者”
○释曰:云“盟诅者,欲相与共恶之也”者,对神为验,是共恶之也。云“犯命,犯君教令也”者,以万民无馀事,故知犯命谓犯君教令也。云“《春秋传》曰”者,案襄二十三年,季武子无▯子,公弥长,而爱悼子,欲立之。访於臧纥,纥为立悼子,纥废公Θ。後孟庄子疾,丰点谓公Θ:“苟立羯,请雠臧氏。”及孟孙卒,季孙至,入哭而出,曰:“秩焉在?”公Θ曰:“羯在此矣!”孟氏闭门告於季孙曰:“臧氏将为乱,不使我葬。”季孙不信。臧孙闻之,戒。除於东门,甲从己而视之。孟氏又告季孙。季孙怒,命攻臧氏。臧纥斩鹿门之关以出,奔邾。季孙盟,是其事也。又曰“郑伯使卒出▯,行出犬、鸡,以诅射颍考叔者”,此隐公十一年,将伐许,子都与颍考叔争车。及许,颍考叔先登,子都自下射之,颠。师还,乃诅射颍考叔者。引之者,证诅是往过之事。若然,臧纥既出,乃盟臧氏者,以臧氏出後盟,後人以臧氏为盟首,亦是盟将来也。
凡民之有约剂者,其贰在司盟。(贰之者,捡其自相违约。)
[疏]“凡民”至“司盟”
○释曰:此谓司约副写一通,来入司盟,捡後相违约勘之。
有狱讼者,则使之盟诅。(不信则不敢听此盟诅,所以省狱讼。
○省,所景反。)
[疏]“有狱”至“盟诅”
○释曰:此盟诅,谓将来讼者,先使之盟诅,盟诅不信,自然不敢狱讼,所以省事也。
凡盟诅,各以其地域之众庶共其牲而致焉。既盟,则为司盟共祈酒脯。(使其邑闾出牲而来盟,已又使出酒脯,司盟为之祈明神,使不信者必凶。
○为,于伪反,注同。)
[疏]“凡盟”至“酒脯”
○释曰:盟处无常,但盟则遗其地之民出牲以盟,并出酒脯以祈明神也。
职金掌凡金、玉、锡、石、丹、青之戒令。(青,空青也。)
[疏]“职金”至“戒令”
○释曰:此数种同出於山,故职金总主其戒令。若然,地官▯人已主,又职金主之者,彼官主其取,此官主其藏,故二官共主之也。
受其入征者,辨其物之[A134]恶与其数量,▯曷而玺之,入其金锡于为兵器之府,入其玉石丹青于守藏之府。(为兵器者,攻金之工六也。守藏者,玉府、内府也。郑司农云:“受其入征者,谓主受采金玉锡石丹青者之租税也。▯曷而玺之者,▯曷书其数量以著其物也。玺者,印也。既▯曷书扌前其数量,又以印封之。今时之书有所表识,谓之▯曷橥。”
○▯曷,音竭。玺,音徙。守,刘音狩。著,直略反,沈张虑反。扌前,音笺。识,申志反,又如字,又音志。)
[疏]“受其”至“之府”
○释曰:此一经,总陈受藏金玉之事。所送者,谓若荆杨贡金三品、雍州贡球琳琅▯之等,皆职金受而藏之,乃後分配诸府也。入兵器之府言“为”者,攻金之工须造作,故云为。守藏之府不造器物,故云“守”也。案《山海经》云:“有以金庭之山,多黄金。稷异之山,多白玉。扭杨之山,其阳多赤金,其阴多白金。吉山,其阳多玉。青乏之山,其阳多玉,其阴多青▯侯。基之山,多沙石、白金。”此类甚多,略言之矣。
○注“为兵”至“▯曷橥”
○释曰:云“为兵器者,攻金之工六也”者,《考工记》文。彼云“筑、冶、凫、栗、段桃”,筑氏为削,冶氏为戈戟,凫氏为锺,栗氏为量,段氏为▯,桃氏为剑也。云“守藏者,玉府、内府也”者,案《玉府》云:“掌王之金玉玩好兵器,凡良货贿。”《内府》云:“掌受九贡九赋九功之货贿、良兵、良器。”
译○“诅”字,音测虑反。“共”字,读如本字。“恶”字,音鸟路反。“纥”字,音恨发反,又音刘胡没反,又音沈胡谒反。“卒”字,音子忽反。“〇”字,音加。“行”字,音户刚反。“射”字,音食亦反。
[疏]从“盟万”到“如之”
○解释曰:凡是说“盟”的,是盟誓将来之事。“诅”是诅咒过去的过错。说“亦如之”的,是也如同上文所说。
○注“盟诅”到“叔者”
○解释曰:说“盟诅,是想共同厌恶那些人的”的,是因为对着神明作为验证,所以是共同厌恶他们。说“犯命,是触犯君王的教令”的,因为万民没有别的事,所以知道犯命是指触犯君王的教令。说“《春秋传》说”的,查考襄公二十三年,季武子没有嫡子,公弥年长,但季武子喜爱悼子,想立他为继承人。季武子向臧纥咨询,臧纥为季武子立了悼子,臧纥废黜了公弥。后来孟庄子病重,丰点对公弥说:“如果立羯为继承人,请让我向臧氏报仇。”等到孟孙去世,季孙到来,进去哭丧后出来,说:“秩在哪里?”公弥说:“羯在这里!”孟氏关闭门户向季孙报告说:“臧氏将要作乱,不让我们安葬。”季孙不信。臧孙听到后,有所戒备。在东门清除道路,披甲跟随自己并监视着。孟氏又向季孙报告。季孙发怒,命令攻打臧氏。臧纥斩断鹿门的关锁以逃出,投奔邾国。季孙盟誓,就是这件事。又说“郑伯让卒出〇,行出犬、鸡,来诅咒射杀颍考叔的人”,这是隐公十一年,将要讨伐许国,子都和颍考叔争夺战车。到达许国后,颍考叔率先登城,子都从下面射他,颍考叔跌倒。军队返回后,才诅咒射杀颍考叔的人。引用这个,是为了证明诅咒是针对过去的过错。既然如此,臧纥已经出逃,才盟誓臧氏,是因为臧氏出逃后盟誓,后来的人以臧氏为盟誓的首领,这也是盟誓将来之事。
凡是百姓之间有契约的,其副本存放在司盟那里。(副本是用来检查他们是否互相违背契约的。)
[疏]从“凡民”到“司盟”
○解释曰:这是说司约副写一份,送交司盟,以便日后检查他们是否互相违背契约时进行核对。
有诉讼争讼的,就让他们盟誓诅咒。(如果不信,就不敢听从这盟誓诅咒,所以能减少诉讼争讼。
○“省”字,音所景反。)
[疏]从“有狱”到“盟诅”
○解释曰:这盟誓诅咒,是指对于将来要诉讼的人,先让他们盟誓诅咒,盟誓诅咒如果不信,自然不敢诉讼争讼,所以能省事。
凡是盟誓诅咒,各自根据其地域的民众共同提供牺牲并送达。盟誓结束后,就为司盟提供祈神的酒和干肉。(让他们所在的邑闾拿出牺牲来盟誓,又让他们拿出酒和干肉,司盟为他们向神明祈祷,使不信的人必定遭凶。
○“为”字,音于伪反,注同。)
[疏]从“凡盟”到“酒脯”
○解释曰:盟誓的地方不固定,只要盟誓,就命令当地百姓拿出牺牲来盟誓,并拿出酒和干肉来向神明祈祷。
职金掌管所有金、玉、锡、石、丹、青的禁令。(青,是空青。)
[疏]从“职金”到“戒令”
○解释曰:这几种东西都出产于山中,所以职金总管它们的禁令。既然如此,地官的〇人已经主管,又由职金主管,是因为那个官职主管开采,这个官职主管储藏,所以两个官职共同主管。
接受征收上来的物品,辨别物品的优劣和数量,〇曷并盖印,将金锡送入制造兵器的府库,将玉石丹青送入守藏的府库。(制造兵器的是攻金之工六种。守藏的是玉府、内府。郑司农说:“接受征收上来的物品,是指主管接受开采金玉锡石丹青者的租税。〇曷并盖印,是指〇曷书写它们的数量以标明物品。玺,是印。既然〇曷书写标明它们的数量,又用印封存。现在的书籍有所标识,称为〇曷橥。”
○〇曷,音竭。玺,音徙。守,刘音狩。著,音直略反,沈音张虑反。扌前,音笺。识,音申志反,又如本字,又音志。)
[疏]从“受其”到“之府”
○解释曰:这一经,总述接受储藏金玉之事。所送来的,比如荆扬贡金三品、雍州贡球琳琅〇之类,都由职金接受并储藏,然后分配给各府库。送入兵器府库说“为”的,是因为攻金之工需要制造,所以说“为”。守藏的府库不制造器物,所以说“守”。查考《山海经》说:“有金庭之山,多黄金。稷异之山,多白玉。扭杨之山,其南面多赤金,其北面多白金。吉山,其南面多玉。青乏之山,其南面多玉,其北面多青〇侯。基之山,多沙石、白金。”这类情况很多,略说了。
○注“为兵”到“〇曷橥”
○解释曰:说“制造兵器的是攻金之工六种”的,是《考工记》的文字。那里说“筑、冶、凫、栗、段桃”,筑氏制作削刀,冶氏制作戈戟,凫氏制作钟,栗氏制作量器,段氏制作〇,桃氏制作剑。说“守藏的是玉府、内府”的,查考《玉府》说:“掌管王的金玉玩好兵器,所有良货贿。”《内府》说:“掌管接受九贡九赋九功的货贿、良兵、良器。”
故知守藏府是此二者也。先郑云“主受采金玉锡石丹青者之租税也”者,案山虞、泽虞等出税者,皆以当邦赋▯税之处,不虚取也。云“既▯曷书扌前其数量”者,▯曷,即今之板书。扌前,即今录记文书。谓以版记录量数多少▯善恶,为後易分别故也。
译所以知道守藏府就是这两类。先郑说“主管征收采集金玉锡石丹青者的租税”的,考察山虞、泽虞等征收税赋的情况,都是依据当地赋税的规定,不凭空索取。说“既然这样,为何要写在版上并记录其数量”的,〇曷,就是现在的板书。扌前,就是现在记录文书。意思是说用版记录数量的多少〇善恶,是为了以后容易分辨的缘故。
入其要,(要凡数也。入之於大府。)
[疏]“入其要”
○释曰:职金既知量数,录要簿入大府。
掌受士之金罚、货罚,入于司兵。(给治兵及工直也。货,泉贝也。罚,罚赎也,《书》曰“金作赎刑”。
○赎,常戍反,下同,一音蜀。)
[疏]“掌受”至“司兵”
○释曰:云“掌受士之金罚”者,谓断狱讼者,有疑即使出赎。既言“金罚”,又曰“货罚”者,出罚之家,时或无金,即出货以当金直,故两言之。
○注“给治”至“赎刑”
○释曰:云“货,泉贝也”者,《汉书 食货志》云“王莽时有货布大泉及货贝”,故知货中泉贝两有也。云“《书》曰”者,《舜典》文。《吕刑》云:“墨罚疑赦,其罚百钅爰。”《考工 冶氏》云:“戈戟重三锊。”夏侯、欧阳说云:“墨罚疑赦,其罚百率,古以六两为率。”古《尚书》说,百钅爰,钅爰者率也,一率十一铢二十五分铢之十三也,百钅爰为三斤。郑玄以为古之率多作钅爰。郑注《冶氏》云:“许叔重《说文解字》云:‘锊,钅爰也。’今东莱称或以大半两为钧,十钧为钅爰,钅爰重六两大半两。若然,钅爰、锊一也。”言大半两,是三分两之二。郑意以此为正,故不从诸家以六两为钅爰。且古者言金,金有两义。若相对而言,则有金银铜铁为异;若散而言之,总谓之金。是以《考工记》云“六分其金而锡居一”之等,皆是铜。是以《禹贡》扬州云“贡金三品”,孔以为金银铜,郑以为铜三色,是对散有异。但古出金赎罪,皆据铜为金。若用黄金百钅爰,乃至大辟千钅爰,无济之理。
旅于上帝,则共其金版,飨诸侯亦如之。(钅并金谓之版,此版所施未闻。
○版,音板。钅并,必领反。)
[疏]注“钅并金”至“未闻”
○释曰:旅上帝,谓祭五天帝於四郊及明堂。飨诸侯,谓若《大行人》上公三飨、侯伯再飨、子男一飨之等。此旅上帝及飨,二者皆设金版,郑云“所施未闻也”。
凡国有大故而用金石,则掌其令。(主其取之令也。用金石者,作枪雷椎椁之属。
○枪,七羊反。雷,刘音诔,沈云当为▯,郎对反。椎,直追反。椁,宅耕反,本又作桴,刘云皆如字,刘亦误。)
[疏]“凡国”至“其令”
○释曰:用金石而云“大故”,止谓寇戎,为御捍之器有用金石者也。
○注“主其”至“之属”
○释曰:职金主受金,则所出之处故主其取金之令。云“金石者,作枪雷椎椁之属”者,皆谓守城御捍之具。
司厉掌盗贼之任器、货贿,辨其物,皆有数量,贾而▯曷之,入于司兵。(郑司农云:“任器、货贿,谓盗贼所用伤人兵器及所盗财物也。入于司兵,若今时伤杀人所用兵器,盗贼赃,加责没入县官。”
○贾,音嫁。)
[疏]注“郑司”至“县官”
○释曰:云“入於司兵”者,其任器多是金刃,所盗财货虽非金刃,以其贼物,亦入司兵,给治兵刃之用,故并入司兵也。先郑云“若今时伤杀人所用兵器,盗贼赃,加责没入县官”者,其加责者,即今时倍赃者也。
其奴,男子入于罪隶,女子入于▯▯。(郑司农云:“谓坐为盗贼而为奴者,输於罪隶、舂人、▯人之官也。由是观之,今之为奴婢,古之罪人也。故《书》曰‘予则奴戮汝’,《论语》曰‘箕子为之奴’,罪隶之奴也。故《春秋传》曰:‘裴豹,隶也,著於丹书,请焚丹书,我杀督戎。’耻为奴,欲焚其籍也。”玄谓奴从坐而没入县官者,男女同名。
○▯,古老反。坐,才卧反,下同。女,音汝。)
[疏]“其奴”至“舂▯”
○释曰:云“男子入於罪隶”者,则《司隶职》中国之隶谓之罪隶百二十人者是也。云“女子入于舂▯”者,《地官》舂人、▯人是也。
○注“郑司”至“同名”
○释曰:先郑引《尚书》“予则奴戮女”及《论语》“箕子为之
译登记其账目概要。(“要”即账目总数。将其呈报至大府。)
[疏]“入其要”
○释曰:职金既然已经知晓金银的数量,便记录账目概要,呈报入大府。
掌管接收士人所缴纳的金罚、货罚,将其收入司兵。(用于供给治兵及工匠的工钱。“货”指泉贝。“罚”指罚赎,《尚书》说“金作赎刑”。
○赎,音常戍,下文同,另一音蜀。)
[疏]“掌受”至“司兵”
○释曰:经文说“掌管接收士人的金罚”,是指审理狱讼时,若有疑案,便允许犯人出钱赎罪。既然说了“金罚”,又说“货罚”,是因为缴纳罚金的人家,当时有时没有金属货币,便出泉贝来抵充金属的价值,所以两者都提及。
○注“给治”至“赎刑”
○释曰:注释说“货,泉贝也”,《汉书·食货志》记载“王莽时有货布、大泉及货贝”,所以知道“货”中包含泉和贝两种。注释说“《书》曰”,是《舜典》中的文字。《吕刑》说:“墨刑若存疑则赦免,其罚金为一百钅爰。”《考工记·冶氏》说:“戈戟重三锊。”夏侯、欧阳的解释说:“墨刑若存疑则赦免,其罚金为一百率,古代以六两为一率。”古《尚书》的解释说,一百钅爰,钅爰就是率,一率等于十一铢又二十五分铢之十三,一百钅爰等于三斤。郑玄认为古代的“率”多写作“钅爰”。郑玄注《冶氏》说:“许叔重《说文解字》说:‘锊,就是钅爰。’如今东莱称有时以大半两为一钧,十钧为一钅爰,钅爰重六两大半两。如果这样,钅爰和锊是一样的。”所谓大半两,即三分两之二。郑玄认为此说正确,所以不采纳各家以六两为一钅爰的说法。况且古代所说的金,金有两层含义。如果相对而言,则有金、银、铜、铁的区别;如果泛而言之,总称为金。因此《考工记》说“六分其金而锡居一”等,都是指铜。所以《禹贡》扬州说“贡金三品”,孔安国认为是金、银、铜,郑玄认为是铜的三种颜色,这是相对与泛称的区别。但古代出金赎罪,都是依据铜作为金。如果使用黄金一百钅爰,乃至死刑一千钅爰,是没有道理的。
祭祀上帝,则供给金版,飨宴诸侯也是如此。(将金熔铸成片称为版,此版的具体用途未曾听闻。
○版,音板。钅并,音必领。)
[疏]注“钅并金”至“未闻”
○释曰:旅祭上帝,是指在四郊及明堂祭祀五天帝。飨宴诸侯,是指如《大行人》所载,上公三次飨宴、侯伯两次飨宴、子男一次飨宴等。这旅祭上帝和飨宴诸侯,两者都设置金版,郑玄说“其具体用途未曾听闻”。
凡是国家有重大变故而需要使用金石,则掌管其命令。(主管其取用的命令。使用金石,是制作枪、雷、椎、椁之类。
○枪,音七羊。雷,刘音诔,沈云当为〇,音郎对。椎,音直追。椁,音宅耕,本又作桴,刘云皆如字,刘亦误。)
[疏]“凡国”至“其令”
○释曰:使用金石而说“大故”,仅指寇戎,为了防御抵挡之器而使用金石。
○注“主其”至“之属”
○释曰:职金主管接收金属,那么金属产出的地方,所以主管其取用金属的命令。注释说“金石者,作枪雷椎椁之属”,都是指守城防御抵挡的器具。
司厉掌管盗贼所用的兵器、赃物,辨别其物品,都有数量,估价后变卖,收入司兵。(郑司农说:“任器、货贿,是指盗贼所用伤人的兵器及所盗财物。收入司兵,就像现在伤杀人所用的兵器,盗贼的赃物,加倍没收入县官。”
○贾,音嫁。)
[疏]注“郑司”至“县官”
○释曰:注释说“收入司兵”,那些兵器多是金属刀刃,所盗财货虽非金属刀刃,因为是贼物,也收入司兵,供给治兵刃之用,所以一并收入司兵。先郑说“就像现在伤杀人所用的兵器,盗贼的赃物,加倍没收入县官”,那加倍没收,即现在的倍赃。
其中的奴仆,男子入于罪隶,女子入于舂〇。(郑司农说:“指因犯盗贼罪而沦为奴仆的人,输送给罪隶、舂人、〇人的官署。由此看来,现在的奴婢,是古代的罪人。所以《尚书》说‘予则奴戮汝’,《论语》说‘箕子为之奴’,是罪隶中的奴仆。所以《春秋传》说:‘裴豹,是隶人,名字写在丹书上,请求焚毁丹书,我杀督戎。’以做奴仆为耻,想焚毁其籍贯。”郑玄说:奴仆是因连坐而没收入县官的,男女名称相同。
○〇,音古老。坐,音才卧,下文同。女,音汝。)
[疏]“其奴”至“舂〇”
○释曰:经文说“男子入于罪隶”,即《司隶职》中国之隶称为罪隶一百二十人者。经文说“女子入于舂〇”,即《地官》中的舂人、〇人。
○注“郑司”至“同名”
○释曰:先郑引用《尚书》“予则奴戮女”及《论语》“箕子为之
奴”,皆与此经奴为一。若後郑义。《尚书》奴,奴为子,若《诗》“乐尔妻奴”,奴即子也。後郑不破者,亦得为一义。云“《春秋传》”者,《左氏传》襄公二十三年云:“初,裴豹,隶也,著於丹书。栾氏之力臣曰督戎,国人惧之。斐豹谓宣子:‘苟焚丹书,我杀督戎。’”引之者,证隶为奴。云“玄谓奴男女从坐没入县官者”,谓身遭大罪,合死,男女没入县官。汉时名官为县官,非谓州县也。
译“奴”字,都与这部经书中的“奴”字意义相同。如果按照后郑(郑玄)的解释,《尚书》中的“奴”,“奴”指的是儿子,就像《诗经》中“乐尔妻奴”一句,“奴”就是儿子的意思。后郑不破除这种说法,也可以作为一种解释。文中提到“《春秋传》”,是指《左氏传》襄公二十三年记载:“起初,斐豹是奴隶,名字被登记在丹书上。栾氏的得力家臣名叫督戎,国人都畏惧他。斐豹对宣子说:‘如果烧毁丹书,我就杀死督戎。’”引用这段记载,是为了证明隶就是奴。文中说“玄认为奴是指因连坐犯罪而被没收给官府的人”,意思是说本人犯了大罪,应当处死,其男女家属被没收给官府。汉代称官府为县官,并不是指州县这样的行政区划。
凡有爵者与七十者与未龀者,皆不为奴。(有爵,谓命士以上也。龀,毁齿也。男八岁女七岁而毁齿。
○上,时掌反。毁,况伪反,下同。)
[疏]注“有爵”至“毁齿”
○释曰:云“有爵谓命士以上也”者,见《典命》公侯伯之士皆一命,天子之士皆三命,以下可知。云“男八岁、女七岁而毁齿”者,《家语 本命篇》之文也。《曲礼》云:“悼与耄,虽有罪,不加刑焉。”是未龀不加刑,又不为奴。若七十者,虽不为奴,犹加其刑。至八十始不加刑,以其八十九十始名耄故也。
犬人掌犬牲。凡祭祀,共犬牲,用▯物。伏、瘗亦如之。(郑司农云:“▯,纯也。物,色也。伏谓伏犬,以王车轹之。瘗谓埋祭也。《尔雅》曰:‘祭地曰瘗埋。’”
○▯,音全,本亦作全。瘗,於例反,徐乌计反。轹,音历。)
[疏]注“郑司”至“瘗埋”
○释曰:先郑云“▯,纯也”者,案《尚书 微子》云“牺▯牲用”。注云:“牺,纯毛。▯,体完具。”彼▯与牺相对,是牺为纯毛,▯为体完具,此无牺,故以▯兼纯也。云“伏谓伏犬,以王车轹之”者,此谓王将祭,而出国▯▯道之祭时,即《大驭》所云者是也。但▯▯祭之时,犬羊俱得,故《生民》诗云“取羝以▯▯”,是以《聘礼》注云“其用牲,犬羊可也”。是其两用也。云“瘗,谓埋祭也”者,谓祭地之时,故引《尔雅》为证。若然,经云“用▯物”,既纯毛,则《牧人》云“阳祀用も牲,阴祀用黝牲”之类也。
凡几、珥、沈、辜,用▯ζ可也。(故书“▯ζ”作“龙”。郑司农云:“几读为▯。《尔雅》曰:‘祭山曰▯县,祭川曰浮沈。’《大宗伯职》曰:‘以埋沉祭山川林泽,以罢辜祭四方百物。’龙读为▯ζ,谓不纯色也。”玄谓几读为乞刂,珥当为 。乞刂 者,衅礼之事。
○▯ζ,亡江反。为▯,九委反,刘居绮反。县,音玄。罢,刘孚逼反。)
[疏]“凡几”至“可也”
○释曰:几珥言“凡”,则宗庙社稷坛庙新成者皆衅之,故云凡也。云“沈辜”者,谓沈牲於水。辜,谓▯磔牲体以祭。云“用▯ζ”者,▯ζ谓杂色牲,此则《牧人》云“毁事用▯ζ”是也。云“可也”者,用纯为正用▯ζ亦可也。
○注“故书”至“之事”
○释曰:先郑读“几”为“▯”,虽引《尔雅》,後郑不从。引《大宗伯》证沈辜,於义是也。云“玄谓几读为乞刂”,从《士师》为正。“珥读为 ”,从《杂记》为正。云“衅礼之事”者,据《杂记》而知也。
凡相犬、牵犬者属焉,掌其政治。(相谓视择,知其善恶。
○相,息亮反,注同。治,直吏反。)
[疏]“凡相”至“政治”
○释曰:犬有三种:一者田犬,二者吠犬,三者食犬。若田犬、吠犬,观其善恶,若食犬,观其肥瘦,故皆须相之。“牵犬”者,谓呈见之,故《少仪》云“犬则执ナ”是也。
司圜掌收教罢民,凡害人者,弗使冠饰而加明刑焉,任之以事而收教之。能改者,上罪三年而舍,中罪二年而舍,下罪一年而舍。其不能改而出圜土者,杀。虽出,三年不齿。(弗使冠饰者,著墨▯,若古之象刑与?舍,释之也。郑司农云:“罢民,谓恶人不从化,为百姓所患苦,而未入五刑者也,故曰凡害人者。不使冠饰,任之以事,若今时罚作矣。”
○著,丁略反。▯,莫公反,刘莫贡反。与,音馀。)
[疏]“司圜”至“不齿”
○释曰:此罢民入圜土者,不坐嘉石。《朝士》坐嘉石者,不入圜土。云“收教”者,谓入圜土见收,使困苦改悔,是收教也。云“害人者”,谓抽拔兵剑,误以伤人者也。云“明刑”者,以版牍书其罪状与姓名,著於背,表示於人,是明刑也。
○注“弗使”至“作矣”
○释曰:“著墨▯,若古之象刑与”者,案《孝经纬》云:“三皇无文,五帝画象,三王肉刑。”
译凡是有爵位的人、七十岁的老人以及尚未换牙的儿童,都不被当作奴隶。(有爵位,指命士及以上的人。龀,指换牙。男孩八岁、女孩七岁换牙。
○上,音掌。毁,音伪,下文相同。)
[疏]注“有爵”至“毁齿”
○解释曰:说“有爵位指命士及以上的人”,是因为《典命》篇记载公、侯、伯的士都是一命,天子的士都是三命,由此可以推知其他。说“男孩八岁、女孩七岁换牙”,是《家语·本命篇》中的文字。《曲礼》说:“年幼和年老的人,即使有罪,也不施加刑罚。”这是说未换牙的儿童不施加刑罚,也不被当作奴隶。如果是七十岁的人,虽然不被当作奴隶,但仍然施加刑罚。到了八十岁才开始不施加刑罚,因为八十、九十岁才开始称为耄老。
犬人掌管犬类牺牲。凡是祭祀,供应犬类牺牲,使用纯色完整的祭品。伏祭、瘗祭也如此。(郑司农说:“〇,纯的意思。物,颜色的意思。伏指伏犬,用王的车轮碾压它。瘗指埋祭。《尔雅》说:‘祭地称为瘗埋。’”
○〇,音全,原本也写作全。瘗,音例,徐音计。轹,音历。)
[疏]注“郑司”至“瘗埋”
○解释曰:先郑说“〇,纯的意思”,考察《尚书·微子》说“牺牲〇牲用”。注说:“牺,纯毛。〇,身体完整。”那里的〇与牺相对,所以牺是纯毛,〇是身体完整,这里没有牺,所以用〇兼指纯毛。说“伏指伏犬,用王的车轮碾压它”,这是指王将要祭祀,出国郊道祭祀的时候,就是《大驭》中所说的是。只是在郊道祭祀的时候,犬和羊都可以用,所以《生民》诗说“取公羊以郊道”,因此《聘礼》注说“所用牺牲,犬羊都可以”。这是两者都可以用的意思。说“瘗,指埋祭”,是指祭地的时候,所以引用《尔雅》作为证据。如果这样,经文说“用〇物”,既然是纯毛,那么《牧人》说“阳祀用赤色牺牲,阴祀用黑色牺牲”之类。
凡是衅礼、珥礼、沈祭、辜祭,使用杂色牺牲也可以。(古书“〇ζ”写作“龙”。郑司农说:“几读为〇。《尔雅》说:‘祭山称为〇县,祭川称为浮沈。’《大宗伯职》说:‘用埋沉祭祀山川林泽,用罢辜祭祀四方百物。’龙读为〇ζ,指不纯色的意思。”玄认为几读为乞刂,珥应当为 。乞刂 是衅礼的事情。
○〇ζ,音亡江。为〇,音九委,刘音居绮。县,音玄。罢,刘音孚逼。)
[疏]“凡几”至“可也”
○解释曰:几珥说“凡”,那么宗庙社稷坛庙新建成时都进行衅礼,所以说凡。说“沈辜”,是指将牺牲沉入水中。辜,指〇磔牺牲肢体来祭祀。说“用〇ζ”,〇ζ指杂色牺牲,这就是《牧人》说“毁事用〇ζ”的意思。说“可也”,使用纯色是正用,使用〇ζ也可以。
○注“故书”至“之事”
○解释曰:先郑将“几”读为“〇”,虽然引用《尔雅》,后郑不遵从。引用《大宗伯》证明沈辜,在义理上是正确的。说“玄认为几读为乞刂”,以《士师》为正。“珥读为 ”,以《杂记》为正。说“衅礼的事情”,是根据《杂记》知道的。
凡是相犬、牵犬的人隶属于他,掌管他们的管理。(相指视察选择,知道它们的善恶。
○相,音息亮,注相同。治,音直吏。)
[疏]“凡相”至“政治”
○解释曰:犬有三种:一是田犬,二是吠犬,三是食犬。如果是田犬、吠犬,观察它们的善恶;如果是食犬,观察它们的肥瘦,所以都需要相犬。“牵犬”的人,是指呈献展示,所以《少仪》说“犬则执 leash”是也。
司圜掌管收容教化罢民,凡是害人的人,不让他们戴冠装饰而施加明刑,让他们从事劳役并收容教化他们。能够改过的,上等罪三年后释放,中等罪两年后释放,下等罪一年后释放。那些不能改过而逃出圜土的,处死。即使释放出来,三年内不列入齿序。(不让他们戴冠装饰,是指脸上刺墨〇,好像古代的象刑吗?舍,释放的意思。郑司农说:“罢民,指恶人不听从教化,被百姓所患苦,而没有进入五刑的人,所以说凡是害人的人。不让他们戴冠装饰,让他们从事劳役,就像现在的罚作一样。”
○著,音丁略。〇,音莫公,刘音莫贡。与,音馀。)
[疏]“司圜”至“不齿”
○解释曰:这些罢民进入圜土的,不坐在嘉石上。《朝士》坐在嘉石上的,不进入圜土。说“收教”,是指进入圜土被收容,使他们困苦改悔,这是收教。说“害人者”,是指抽拔兵剑,误伤人的。说“明刑”,是用版牍书写他们的罪状和姓名,挂在背上,向人展示,这是明刑。
○注“弗使”至“作矣”
○解释曰:“脸上刺墨〇,好像古代的象刑吗”,考察《孝经纬》说:“三皇没有文字,五帝画象,三王肉刑。”
画象者,上罪墨象、赭衣杂屦,中罪赭衣、杂屦,下罪杂屦而已。画象者,则《尚书》象刑直墨象,略言之,其实亦有赭衣杂屦。无文,故云“与”以疑之也。
译画象这种刑罚,上等罪过是面部刺墨、穿赭色衣服和杂色鞋履;中等罪过是穿赭色衣服和杂色鞋履;下等罪过只是穿杂色鞋履罢了。所谓画象,就是《尚书》中“象刑”所指的墨象,只是简略地说了,其实也包括穿赭色衣服和杂色鞋履。因为文献没有明确记载,所以用“与”字来表示推测。
凡圜土之刑人也不亏体,其罚人也不亏财。(言其刑人,但加以明刑。罚人,但任之以事耳。郑司农云:“以此知其为民所苦,而未入刑者也。故《大司寇职》曰:‘凡万民之有罪过而未丽於法,而害於州里者,桎梏而坐诸嘉石,役诸司空。’又曰:‘以嘉石平罢民。’《国语》曰:‘罢士无伍,罢女无家。’言为恶无所容入也。”玄谓圜土所收教者,过失害人已丽於法者#)
[疏]“凡圜”至“亏财”
○释曰:云“刑人不亏体”,对五刑亏体者也。“其罚人不亏财”,对五刑疑出金为罚,亏财者也。
○“注言”至“法者”
○释曰:先郑以坐嘉石共入圜土,二者为一,其义不通,故後郑不从。按《司寇职》及《司救职》,皆上论嘉石之罪民,下别云圜土之罚民,分明两事不同,故後郑谓“圜土所收教者,过失害人已丽於法者”,与嘉石之罢民是邪恶过浅别也。
掌囚掌守盗贼,凡囚者。上罪梏{共手}而桎,中罪桎梏,下罪梏,王之同族{共手},有爵者桎,以待弊罪。(凡囚者,谓非盗贼自以他罪拘者也。郑司农云:“{共手}者,两手共一木也。桎梏者,两手各一木也。”玄谓在手曰梏,在足曰桎。中罪不{共手},手足各一木耳。下罪又去桎。王同族及命士水上,虽有上罪,或{共手}或桎而已。弊犹断也。
○梏,古毒反,张揖云“参著曰梏,偏著曰桎”,《说文》云“梏手械也”,所以告天,“桎足械也”,所以质地。{共手},刘云“三家姜{共手}反,一家居辱反”;《汉书音义》,韦昭音拱,云“两手共一木曰{共手},两手各一木曰梏”;李奇音恐。桎,之实反。上,时掌反。)
[疏]“掌囚”至“弊罪”
○释曰:此谓五刑罪人,古者五刑不入圜土,故使身居三木,掌囚守之。此一经所云五刑之人,三木之囚,轻重著之。极重者三木俱著,次者二,下者一。王之同族及有爵,纵重罪,亦著一而已,以其尊之故也。云“待弊罪”者,禁而待断之也。
○注“凡囚”至“断也”
○释曰:云“凡囚者,谓非盗贼自以他罪拘者也”者,以其既言盗贼,乃别云凡囚,明凡囚中无盗贼。盗贼重,故为罪人之首而言之也。先郑云“{共手}者两手共一木也”者,於义是,以其{共手}字共下著手,又与梏共文,故知两手共一木,以桎与梏同在手则不可,故後郑不从。而谓“在手曰梏,在足曰桎”,此无正文,宜以先言梏後言桎,故知义然。若然,中罪先言桎後言梏者,便文不据先後也。
及刑杀,告刑于王,奉而▯朝,士加明梏,以▯▯而刑杀之。(告刑于王,告王以今日当行刑及所刑姓名也。其死罪则曰“某之罪在大辟”,其刑罪则曰“某之罪在小辟”。奉而▯朝者,重刑,为王欲有所赦,且当以付士。士,乡士也。乡士加明梏者,谓书其姓名及其罪於梏而著之也。囚时虽有无梏者,至於刑杀,皆设之,以▯▯就众也。庶姓无爵者,皆刑杀於▯。
○为,于伪反。著,丁略反,徐张虑反。)
[疏]“及刑”至“杀之”
○释曰:此经谓欲行刑之日。云“告刑於王,奉而▯朝”者,王意欲有所免故也。云“以▯▯”者,据庶姓又无爵者也。若有爵及王同姓,即於甸师也。
○注“告刑”至“於▯”
○释曰:经云“及刑杀,告刑于王”者,谓死罪、刑罪有二种,郑知有姓名者,以其言某之罪,明当有姓名也。云“其死罪”已下,《文王世子》之文。云“且当以付士。士,乡士也”者,凡囚,乡士、遂士、县士、方士各自有狱。推问之时,各於本狱之所,狱成上於王时,则使掌囚掌之。及欲刑杀,掌囚还付士。若然,上皆云士师受中,协日刑杀,刑杀各於本狱之所。今此经云“以▯▯”者,此文止谓六乡之狱在国中,推问在狱,行刑杀则在▯。若遂士以下,自在本狱之处刑杀之,故此云“士,乡士也”。若遂士已下,於此时掌囚亦当付士也。云
译凡是圜土中受刑的人,不损伤身体;受罚的人,不损失钱财。(意思是说,对受刑的人,只施加明刑;对受罚的人,只让他们从事劳役罢了。郑司农说:“由此可知,这些人是被百姓所厌恶,但尚未触犯刑律的人。所以《大司寇职》说:‘凡是百姓中有罪过但尚未触犯法律,却危害乡里的人,戴上桎梏坐在嘉石上,在司空那里服劳役。’又说:‘用嘉石来惩戒懒惰的人。’《国语》说:‘懒惰的男子没有伍伍,懒惰的女子没有家室。’意思是说他们作恶,无处容身。”郑玄认为,圜土所收容教化的人,是过失害人且已触犯法律的人。)
[疏]“凡圜”到“亏财”
○解释:经文说“刑人不亏体”,是相对于五刑会损伤身体而言的。“其罚人不亏财”,是相对于五刑中疑罪出金作为惩罚,会损失钱财而言的。
○“注言”到“法者”
○解释:先郑认为坐在嘉石上和进入圜土是一回事,这种解释不通,所以后郑不采纳。根据《司寇职》和《司救职》,都是先论述嘉石所惩处的罪民,然后分别论述圜土所惩罚的罪民,分明是两件事不同,所以后郑认为“圜土所收容教化的人,是过失害人且已触犯法律的人”,这与嘉石所惩处的懒惰之民,在邪恶程度上有深浅之别。
掌囚掌管看守盗贼,以及所有的囚犯。犯上罪的,戴上梏和桎,并且双手共戴一木;犯中罪的,戴上桎梏;犯下罪的,只戴梏;王的同族和有爵位的人,只戴桎,以等待判决。(凡囚犯,是指不是盗贼,而是因其他罪行被拘禁的人。郑司农说:“双手共戴一木叫共手。桎梏,是两手各戴一木。”郑玄认为,戴在手上的叫梏,戴在脚上的叫桎。中罪不双手共戴一木,而是手和脚各戴一木。下罪又去掉脚上的桎。王的同族和命士以上,即使犯上罪,或者只戴双手共一木,或者只戴桎罢了。弊,就是断决的意思。
○梏,音古毒,张揖说“参著曰梏,偏著曰桎”,《说文》说“梏是手械”,用来告天,“桎是足械”,用来质地。共手,刘说“三家姜音共手,一家居辱音”;《汉书音义》,韦昭音拱,说“两手共一木叫共手,两手各一木叫梏”;李奇音恐。桎,音之实。上,音时掌。)
[疏]“掌囚”到“弊罪”
○解释:这里说的是五刑的罪人,古代五刑不入圜土,所以让他们身戴三木,由掌囚看守。这一经文中所说的五刑之人,三木之囚,轻重都有记载。最重的三木都戴,次重的戴两种,轻的戴一种。王的同族和有爵位的人,即使是重罪,也只戴一种罢了,因为尊重他们的缘故。说“待弊罪”,就是禁闭等待判决的意思。
○注“凡囚”到“断也”
○解释:经文说“凡囚犯,是指不是盗贼,而是因其他罪行被拘禁的人”,是因为既然已经说了盗贼,又另外说凡囚,说明凡囚中没有盗贼。盗贼罪行重,所以作为罪人的首类来说。先郑说“共手是两手共戴一木”,在义理上是正确的,因为共手字在共字下加手,又与梏共用文字,所以知道是两手共戴一木,如果桎和梏都在手上就不行,所以后郑不采纳。而说“在手叫梏,在脚叫桎”,没有正文依据,应该根据先说梏后说桎的顺序,所以知道义理如此。如果这样,中罪先说桎后说梏,是为了行文方便,不依据先后顺序。
等到行刑杀戮时,向王报告行刑事宜,捧着囚犯到朝堂,士加上明梏,在朝堂上行刑杀戮。(向王报告行刑,是向王报告今天应当行刑以及所刑之人的姓名。如果是死罪,就说“某人的罪行在大辟”;如果是刑罪,就说“某人的罪行在小辟”。捧着囚犯到朝堂,是因为重视刑罚,王想要有所赦免,并且应当交给士。士,是乡士。乡士加上明梏,是指在梏上写下姓名和罪行并戴在囚犯手上。囚禁时虽然没有戴梏的,到了行刑杀戮时,都戴上梏,以便在朝堂上示众。庶姓无爵位的人,都在朝堂上行刑杀戮。
○为,音于伪。著,音丁略,徐张虑音。)
[疏]“及刑”到“杀之”
○解释:这一经说的是将要行刑的日子。经文说“向王报告行刑,捧着囚犯到朝堂”,是因为王的意图想要有所免罪。经文说“在朝堂上”,是根据庶姓又无爵位的人而言的。如果有爵位及王同姓,就在甸师那里行刑。
○注“告刑”到“於朝”
○解释:经文说“及刑杀,向王报告行刑”,是说死罪、刑罪有两种,郑玄知道有姓名,是因为说某人的罪行,说明应当有姓名。说“其死罪”以下,是《文王世子》的文字。说“并且应当交给士。士,是乡士”,凡是囚犯,乡士、遂士、县士、方士各自有监狱。推问的时候,各自在本监狱,狱成上报给王时,就让掌囚掌管。等到要行刑杀戮,掌囚还交给士。如果这样,上面都说士师接受中刑,协日行刑杀戮,行刑杀戮各自在本监狱。现在这一经说“在朝堂上”,此文只说六乡的狱在国中,推问在监狱,行刑杀戮则在朝堂。如果是遂士以下,自然在本监狱之处行刑杀戮,所以这里说“士,是乡士”。如果是遂士以下,在这个时候掌囚也应当交给士。说
“囚时虽有无梏”者,案上经,王之同族及有爵,囚时并无梏也。云“以▯▯就众也”者,《王制》云:“刑人於▯,与众弃之。”彼虽据异代法,此六乡之人,亦就众在▯也。云“庶姓无爵者,皆刑杀於▯”据下而知之也。此亦据六乡之人也。
译所谓“囚时虽有无梏”,是依据《周礼·秋官·司刑》篇,王室的同族以及有爵位的人,被囚禁时并不戴刑具。所谓“以〇〇就众也”,《王制》说:“在〇处执行刑罚,让众人抛弃他。”那虽然依据的是不同时代的法律,但这六乡的人,也是到〇处面向众人(执行刑罚)。所谓“庶姓无爵者,皆刑杀於〇”,是根据下文推知的。这也是依据六乡的人而言的。
凡有爵者与王之同族,奉而▯甸师氏,以待刑杀。(▯甸师氏,亦由朝乃往也。待刑杀者,掌戮将自▯来也。《文王世子》曰:“虽亲不以犯有司正术也,所以体异姓也。刑于隐者,不与国人虑兄弟也。”)
[疏]注“▯甸”至“弟也”
○释曰:云“甸师氏,亦由朝乃往也”者,上文庶姓等▯▯,文承▯朝之下,彼此二者隔绝,恐不由朝,故郑言之。必知此二者亦由朝乃往者,《文王世子》君之亲有罪,虽然必赦之事,故知之。云“待刑杀者,掌戮将自▯来也”者,凡行刑杀,协支▯善日,有罪者同而行,故待掌戮。也引《文王世子》者,欲见虽亲有罪,亦当刑杀之事。彼注体为连结,若直刑异姓,不刑同姓,异姓怨生,则有逃散之事。同姓亦有刑,则异姓归心,故云“体异姓也”。
掌戮掌斩杀贼谍而搏之。(斩以▯钺,若今要斩也。杀以刀刃,若今弃▯也。谍,谓奸寇反间者。贼与谍,罪大者斩之,小者杀之。搏当为“膊诸城上”之膊,字之误也。膊,谓去衣磔之。
○谍,音牒。搏,注作膊,同,普博反,磔也。▯,音斧。要,一遥反。间,间厕之间。去,起吕反。)
[疏]“掌戮”至“搏之”
○释曰:自此经以至“刑盗于▯”以下,皆据死罪而言。此经惟据“贼谍”二者而言。二者虽同大罪,仍择大重者斩之,稍轻者杀之,搏之则同也。
○注“斩以”至“磔之”
○释曰:知“斩以▯钺”者,▯钺是斩之物。按《鲁语》云:“温之役,晋人执卫成公。臧文仲言於僖公曰:“夫卫君始无罪矣,大刑有五,大刑用甲兵”,注云“诸侯逆命,征讨之”;“其次用斧钺”,注云“谓犯斩罪者”;“中刑用刀锯”,注云“用刀以劓之,锯以笮之”,如是刀中容弃▯;“其次用钻笮”,注云“钻额湟墨。笮,割势,谓宫刑也”;“薄刑用鞭朴,以威民。故大者陈之原野,小者致之▯朝”。是用▯钺之事。成二年,齐侯围龙,倾公之嬖人卢蒲就魁门焉,龙人杀而膊之城上,齐侯亲鼓之,遂灭龙,是膊诸城上之事也。
凡杀其亲者,焚之。杀王之亲者,辜之。(亲,缌服以内也。焚,烧也。《易》曰:“焚如,死如,弃如。”辜之言枯也,谓磔之。)
[疏]注“亲缌”至“磔之”
○释曰:亲,谓五服。五服多,故云“凡杀其亲”。据人之亲,与王之亲,皆谓五服已内。知者,案僖二十五年,卫侯毁灭邢,《公羊传》曰:“何以名绝?曷为绝之?灭同姓也。”灭同姓尚绝之,况杀缌麻之亲,得不重乎?以此而言,故知亲谓缌已上也。《易》曰“焚如,死如,弃如”者,按《离卦》九四“突如其来如,焚如,死如,弃如”。注云:“《震》为长子,爻失正,又互体《兑》,《兑》为附决”,“子居明法之家而无正,何以自断其君父,不志也。突如,《震》之失正,不知其所如,又为《巽》,《巽》为进退不知所从。不孝之罪,五刑莫大焉,得用议贵之辟刑之,若如所犯之罪。焚如,杀其亲之刑。死如,杀人之刑也。弃如,流宥之刑。”引之者,证焚如是杀其亲之刑也。
凡杀人者,踣诸▯,肆之三日。刑盗于▯。(踣,僵尸也。肆犹申也,陈也。凡言刑盗,罪恶莫大焉。
○踣,皮比反。僵,居良反。)
[疏]注“踣僵”至“大焉”
○释曰:除上三者,之外皆陈尸於▯,肆之凡三日也。
凡罪之丽於法者,亦如之。唯王之同族与有爵者,杀之于甸师氏。(罪二千五百条,上附下附,刑五而已。於刑同科者,其刑杀之一也。)
[疏]“凡罪”至“师氏”
○释曰:正刑有五科,条二千五百。丽,附也。上附下附,是罪附于法,法即五刑是也。云“亦如之”者,合入死者,亦踣之。合入四刑者,虽不踣,亦刑之在▯,故总言亦如之。云“唯王之同族与有爵者,杀之于甸师氏”者,谓不踣。踣者,陈尸使人见之。既刑於隐处,故不踣之。
○注“罪
译凡是有爵位的人以及国王的同族亲属,由甸师氏奉命处决,以等待执行刑杀。(甸师氏,也是从朝廷出发前往的。等待刑杀,是因为掌戮官将从那里来。《文王世子》说:“即使是亲属,也不用来触犯有司的正法,这是为了体恤异姓族人。在隐蔽的地方行刑,是不让国人议论兄弟之情。”)
[疏]注“甸”至“弟也”
○解释曰:说“甸师氏,也是从朝廷出发前往的”,是因为上文庶姓等人被处决,文意承接在朝堂之下,彼此两者隔绝,担心不是从朝廷出发,所以郑玄这样说。必定知道这两者也是从朝廷出发前往的,依据《文王世子》中君王的亲属有罪,虽然必定赦免之事,所以知道。说“等待刑杀,是因为掌戮官将从那里来”,凡是执行刑杀,要配合地支的吉日,有罪的人一同前往,所以等待掌戮官。引用《文王世子》,是为了表明即使是亲属有罪,也应当刑杀之事。彼注中“体”意为连结,如果只刑杀异姓,不刑杀同姓,异姓会产生怨恨,就会有逃散之事。同姓也有刑杀,那么异姓就会归心,所以说“体恤异姓”。
掌戮官掌管斩杀贼寇和间谍,并曝尸示众。(斩是用斧钺,如同现在的腰斩。杀是用刀刃,如同现在的弃市。谍,指奸细、寇贼和反间者。贼与谍,罪行重大的斩首,罪行较轻的处死。搏应当是“膊诸城上”的膊,是字的误写。膊,指剥去衣服并分裂肢体。
○谍,音牒。搏,注作膊,同,普博反,磔也。〇,音斧。要,一遥反。间,间厕之间。去,起吕反。)
[疏]“掌戮”至“搏之”
○解释曰:从此经文直到“刑盗于市”以下,都是依据死罪而言。此经文只依据“贼谍”两者而言。两者虽然同属大罪,仍然选择重大者斩首,稍轻者处死,曝尸示众则相同。
○注“斩以”至“磔之”
○解释曰:知道“斩是用斧钺”,是因为斧钺是斩首之物。按《鲁语》说:“温之役,晋人抓获卫成公。臧文仲对僖公说:‘那卫君起初无罪,大刑有五种,大刑用甲兵’,注云‘诸侯违抗命令,征讨之’;‘其次用斧钺’,注云‘指犯斩罪者’;‘中刑用刀锯’,注云‘用刀割鼻,用锯锯身’,这样刀中容得下弃市;‘其次用钻笮’,注云‘钻额刺墨。笮,割势,指宫刑’;‘薄刑用鞭朴,以威民。所以重大的陈尸原野,轻微的致于朝堂’。这是使用斧钺之事。成二年,齐侯围龙,倾公的宠臣卢蒲就魁守门,龙人杀了他并曝尸城上,齐侯亲自击鼓,于是灭龙,这是曝尸城上之事。
凡是杀害自己亲属的人,烧死他。杀害国王亲属的人,磔尸示众。(亲,指缌麻服以内的亲属。焚,烧。《易经》说:“焚如,死如,弃如。”辜的意思是枯,指磔尸。)
[疏]注“亲缌”至“磔之”
○解释曰:亲,指五服。五服众多,所以说“凡杀其亲”。依据人的亲属,与国王的亲属,都指五服以内。知道这一点,是因为僖二十五年,卫侯毁灭邢,《公羊传》说:“为什么名绝?为什么绝之?灭同姓也。”灭同姓尚且绝之,何况杀缌麻之亲,能不重吗?以此而言,所以知道亲指缌麻以上。《易经》说“焚如,死如,弃如”,按《离卦》九四“突如其来如,焚如,死如,弃如”。注云:“《震》为长子,爻失正,又互体《兑》,《兑》为附决”,“子居明法之家而无正,何以自断其君父,不志也。突如,《震》之失正,不知其所如,又为《巽》,《巽》为进退不知所从。不孝之罪,五刑莫大焉,得用议贵之辟刑之,若如所犯之罪。焚如,杀其亲之刑。死如,杀人之刑也。弃如,流宥之刑。”引用它,证明焚如是杀其亲之刑。
凡是杀人的人,陈尸于市,示众三日。在市集刑杀盗贼。(踣,僵尸。肆犹申也,陈也。凡言刑盗,罪恶莫大焉。
○踣,皮比反。僵,居良反。)
[疏]注“踣僵”至“大焉”
○解释曰:除上述三者之外,都陈尸于市,示众凡三日。
凡是罪行符合法律规定的,也如此办理。只有国王的同族与有爵位的人,在甸师氏那里处死。(罪二千五百条,上附下附,刑五而已。于刑同科者,其刑杀之一也。)
[疏]“凡罪”至“师氏”
○解释曰:正刑有五种,条二千五百。丽,附也。上附下附,是罪附于法,法即五刑是也。说“亦如之”,合入死罪的,也陈尸示众。合入四刑的,虽不陈尸,也在市集行刑,所以总说亦如之。说“只有国王的同族与有爵位的人,在甸师氏那里处死”,是指不陈尸。陈尸,是陈尸使人见之。既然在隐蔽处行刑,所以不陈尸。
○注“罪
二”至“一也”
○释曰:云“罪二千五百条”者,《司刑》文。云“上附下附,刑五而已”者,《礼记》云“丧多而服五,罪多而刑五,上附下附”是也。云“於刑同科者,其杀刑之一也”者,事虽异,各有五百同科,及其同刑同杀一也。
译○解释说:所谓“罪二千五百条”,是《司刑》篇中的文字。所谓“上附下附,刑五而已”,《礼记》中说“丧礼繁多而服制只有五种,罪行繁多而刑罚只有五种,上附下附”,说的就是这个意思。所谓“在刑罚上同属一类的,其死刑只有一种”,意思是说,虽然罪行不同,但各自有五百条同属一类,等到它们适用相同的刑罚、相同的死刑时,就只有一种了。
凡军旅田役斩杀刑戮,亦如之。(戮谓膊焚辜肆。)
[疏]注“戮谓膊焚辜肆”
○释曰:此云“军旅田役斩杀刑戮”,皆使掌戮为之。按《士师》“大师,帅其属而禁逆军旅,犯禁者而戮之”,《乡士》云“凡国有大事,则戮其犯命者”,《遂士》亦云“凡郊有大事,刑戮其犯命”。彼并不使掌戮者,此等皆权时之事,军旅之间,或有临时即决,不假掌戮者也。是以《戎右职》云“掌戎车之兵革使”,注云:“使,谓王使,以兵有所诛斩也。”引战于ゾ,襄公缚秦囚,使莱驹以戈斩之是也。
墨者使守门,(黥者无妨於禁御。
○御,音御。)
[疏]“墨者使守门”
○释曰:此人即《阍人》“掌守王中门之禁令”者是也。
劓者使守关,(截鼻亦无妨,以貌丑远之。
○远,于万反。)
[疏]“劓者使守关”
○释曰:此则王畿五百里上,面有三关,十二关门,劓者守之。
宫者使守内,(以其人道绝也,今世或然。)
[疏]“宫者使守内”
○释曰:此所守,则寺人之类,守正内五人之等是也。
刖者使守囿,(断足驱卫禽兽,无急行。
○囿,音又。断,丁管反。)
[疏]“刖者使守囿”
○释曰:此则囿游亦如之者,墨者守门,刖者於囿中驱禽兽者也。
髡者使守积。(郑司农云:“髡当为完,谓但居作三年,不亏体者也。”玄谓此出五刑之中而髡者,必王之同族不宫者。宫之为翦其类,髡头而已。守积,积在隐者宜也。
○髡,苦门反。积,子赐反,注同。)
[疏]“髡者使守积”
○释曰:先郑以髡为完,但居作三年,不亏体,以此为圜土罢民解之。不从者,掌戮所掌皆亏体,独以此为不亏体,於义不可,故後郑引《文王世子》解之也。“玄谓此出五刑之中而髡者,必王之同族不宫者”,此郑亦无正文,若合宫者宫之。今按《文王世子》据诸侯法,云公族无宫刑,不翦其类。王家同族犯淫罪者,亦当与诸侯同,不宫之,亦是不翦其类之色。按王同族犯馀罪,刑於甸师氏,刑於隐处。今同族既不宫,亦当於隐处罪之。此守积亦是隐处,故知髡者使守积,是王同族不言者必矣。是以郑云“守积,积在隐者宜也”。
司隶掌五隶之法,辨其物,而掌其政令。(五隶,谓罪隶、四翟之隶也。物,衣服、兵器之属。)
[疏]注“五隶”至“之属”
○释曰:此与下为目。云“物,衣服、兵器之属”者,即下文云:“使之皆服其邦之服,执其国之兵”是也。
帅其民而搏盗贼,役国中之辱事,为百官积任器,凡囚执人之事。(民,五隶之民也。郑司农云:“百官所当任特之器物,此官主为积聚之也。”玄谓任犹用也。
○搏,音博。为百,于伪反,注及下注同。)
[疏]注“民五”至“用也”
○释曰:云“五隶之民也”者,上《序官》五隶皆百二十员,员外皆是民,故云五隶之民也。云“任犹用也”者,用器,除兵之外,所有家具之器皆是用器也。
邦有祭祀、宾客、丧纪之事,则役其烦辱之事。(烦,犹剧也。《士丧礼》下篇曰:“隶人涅厕”。
○涅,乃结反。)
[疏]注“烦犹”至“涅厕”
○释曰:引《士丧礼》下篇者,《既夕礼》文。云“涅厕”者,死者不复用,故窒涅示不用,引之者,证烦辱之事。不言祭祀宾客事者,以无文,意义可知也。
掌帅四翟之隶,使之皆服其邦之服,执其邦之兵,守王宫与野舍之厉禁。(野舍,王者所止舍也。厉,遮例也。
○遮,章奢反。例,本又作列,同,音烈。)
[疏]“掌师”至“厉禁”
○释曰:云“服其邦之服,执其邦之兵”者,若东方南方衣布帛,执刀剑。西方北方衣毡裘,执弓矢。云“守王宫与野舍”者,即《师氏职》云“帅四夷之隶守王宫,野舍亦如之”者是也。
罪隶掌役百官府
译凡军队作战、田猎服役以及斩杀刑戮,也都由掌戮负责。(戮,指割去肢体、焚烧、陈尸示众。)
[疏]注“戮谓膊焚辜肆”
○解释说:这里说“军旅田役斩杀刑戮”,都是让掌戮去执行。查考《士师》篇说:“军队出征时,率领其属员禁止违背军令、触犯禁令的人,并加以杀戮”,《乡士》篇说:“凡国家有重大事务,就杀戮那些违抗命令的人”,《遂士》篇也说:“凡郊外有重大事务,就刑戮那些违抗命令的人”。那些情况并没有让掌戮去执行,这是因为这类事情都是权宜之计,在军队之中,有时需要临时立即决断,不必假手于掌戮。因此《戎右职》篇说:“掌管戎车的兵器甲胄并执行命令”,注解说:“使,指王命,用兵器去诛杀斩断。”引用战于崤山,襄公捆绑秦囚,让莱驹用戈斩断他的头就是例证。
墨刑犯让他们守门,(脸上刺字不妨碍警戒防御。
○御,音御。)
[疏]“墨者使守门”
○解释说:这些人就是《阍人》篇中“掌管守卫王宫中门的禁令”的人。
劓刑犯让他们守关,(割去鼻子也不妨碍,因为相貌丑陋,让他们远离内廷。
○远,于万反。)
[疏]“劓者使守关”
○解释说:这就是王畿五百里范围内,四面设有三关,十二个关门,由劓刑犯守卫。
宫刑犯让他们守内廷,(因为他们断绝了人道,当今世上或许也是这样。)
[疏]“宫者使守内”
○解释说:这里所守卫的,就是寺人这一类,守卫正内五人等职位的人。
刖刑犯让他们守苑囿,(砍断脚去驱赶护卫禽兽,不需要快速行走。
○囿,音又。断,丁管反。)
[疏]“刖者使守囿”
○解释说:这就是“苑囿游猎也如此”的意思,墨刑犯守门,刖刑犯在苑囿中驱赶禽兽。
髡刑犯让他们守仓库。(郑司农说:“髡应当是完,指只服劳役三年,不损伤身体的人。”郑玄说:这里出自五刑之中却说是髡刑的,一定是王的同族中不被施以宫刑的人。宫刑是剪除其类,髡刑只是剃去头发。守卫仓库,仓库在隐蔽之处,是适宜的。
○髡,苦门反。积,子赐反,注同。)
[疏]“髡者使守积”
○解释说:先郑认为髡是完刑,只服劳役三年,不损伤身体,以此来解释圜土中的罢民。不采纳这种说法的原因是,掌戮所管辖的都是损伤身体的刑罚,唯独这一项是不损伤身体的,在义理上讲不通,所以后郑引用《文王世子》来解释。“郑玄说:这里出自五刑之中却说是髡刑的,一定是王的同族中不被施以宫刑的人”,郑玄这里也没有明确的经文依据,如果合于宫刑就施以宫刑。现在查考《文王世子》依据的是诸侯的法度,说公族没有宫刑,不剪除其类。王室同族犯淫罪的,也应当与诸侯相同,不施以宫刑,这也是不剪除其类的意思。查考王室同族犯其他罪行的,在甸师氏受刑,在隐蔽处受刑。现在同族既然不施以宫刑,也应当在隐蔽处定罪。这里守卫仓库也是在隐蔽处,所以知道髡刑犯让守卫仓库,是王的同族不言自明的。因此郑玄说“守卫仓库,仓库在隐蔽之处是适宜的”。
司隶掌管五种隶役的法度,辨别他们的类别,并掌管他们的政令。(五隶,指罪隶、四翟之隶。物,指衣服、兵器之类。)
[疏]注“五隶”至“之属”
○解释说:这是为下文作总目。说“物,指衣服、兵器之类”的,就是下文说的:“让他们都穿各自国家的衣服,拿各自国家的兵器”的意思。
率领他们的民众去捕捉盗贼,从事国都中的屈辱劳役,为百官积聚所需器物,凡是囚禁执拿人的事务。(民,指五隶的民众。郑司农说:“百官所应当任用的器物,这个官职主要负责积聚它们。”郑玄说:任,就是用的意思。
○搏,音博。为百,于伪反,注及下注同。)
[疏]注“民五”至“用也”
○解释说:说“五隶的民众”的,上文《序官》中五隶都是一百二十员,员额之外都是民众,所以说五隶的民众。说“任就是用的意思”的,用器,除了兵器之外,所有家具之类的器物都是用器。
国家有祭祀、接待宾客、丧葬等事务,就让他们从事繁杂屈辱的劳役。(烦,就是剧烈的意思。《士丧礼》下篇说:“隶人用泥填塞厕所”。
○涅,乃结反。)
[疏]注“烦犹”至“涅厕”
○解释说:引用《士丧礼》下篇的,是《既夕礼》的原文。说“涅厕”的,死者不再使用厕所,所以用泥填塞表示不再使用,引用它来证明繁杂屈辱的劳役。没有提到祭祀宾客事务的,因为没有明文记载,但意义可以推知。
掌管率领四翟的隶役,让他们都穿各自国家的衣服,拿各自国家的兵器,守卫王宫和野外营舍的严厉禁令。(野舍,指王者停留住宿的地方。厉,指遮拦限制。
○遮,章奢反。例,本又作列,同,音烈。)
[疏]“掌师”至“厉禁”
○解释说:说“穿各自国家的衣服,拿各自国家的兵器”的,如果是东方南方就穿布帛衣,拿刀剑。西方北方就穿毡裘衣,拿弓箭。说“守卫王宫和野外营舍”的,就是《师氏职》篇说“率领四夷的隶役守卫王宫,野外营舍也如此”的意思。
罪隶掌管为百官府服役
与凡有守者,掌使令之小事。(役,给其小役。
○使,如字,刘色吏反。令,力呈反,沈力政反。)
译对于所有有职守的人,掌管他们使唤的小事情。(役,供给他们的小差事。○使,读如字,刘音色吏反。令,音力呈反,沈音力政反。)
[疏]注“役给其小役”
○释曰:云“小役”者,止谓给其小小劳役之事,谓若大役非隶所共,故以小役解之。
凡封国若家,牛助,为牵▯。(郑司农云:“凡封国若家,谓建诸侯、立大夫家也。牛助为牵▯,此官主为送致之也。”玄谓牛助,国以牛助转徙也。罪隶牵▯之,在前曰牵,在旁曰▯。
○▯,步浪反,注同。转,如字,刘张恋反。)
[疏]注“郑司”至“曰▯”
○释曰:先郑不解牵▯,故後郑增成之。“玄谓牛助,国以牛助转徙也”者,国家以官牛助诸侯及大夫家运物,往至任所。云“在前曰牵”者,谓车辕内一牛,前亦一牛,今还遣二隶,前者牵前牛,▯者御当车之牛,故据人而言牵▯也。
其守王宫与其厉禁者,如蛮隶之事。
[疏]“其守”至“之事”
○释曰:蛮隶之事,事在下文,故云“如蛮隶之事”。
蛮隶掌役校人养马。其在王宫者,执其国之兵以守王宫。在野外,则守厉禁。
[疏]“蛮隶”至“厉禁”
○释曰:云“掌役校人”者,为校人所役使以养马。按《校人》,良马乘一师四圉,不见隶者,盖是杂役之中。“执其国之兵”,蛮隶、闽隶,俱是刀剑也。
闽隶掌役畜养鸟而阜蕃教扰之,掌子则取隶焉。(杜子春云:“子当为祀。”玄谓掌子者,王立世子,置臣使掌其家事,而以闽隶役之。
○蕃,扶元反,下注同。)
[疏]“闽隶”至“隶焉”
○释曰:云“掌役畜养鸟”者,谓若畜鸟氏掌畜禽鸟。阜,盛也,蕃,息也。使之盛太滋息,又教扰使从人意。
○注“杜子”至“役之”
○释曰:子春以子为祀,後郑不从者,《司隶职》祭祀、宾客、丧纪三者并言,此何得唯言其一,明存子解之,於义为允。“玄谓王立世子,置臣使掌其家事”者,言掌家事者,若国事不使隶,今取隶,故以家事而言也。
夷隶掌役牧人养牛马,与鸟言。(郑司农云:“夷狄之人或晓鸟兽之言,故《春秋传》曰:‘介葛卢闻牛鸣,曰:是生三牺,皆用矣。’是以貉隶职掌与兽言。”)
[疏]“夷隶”至“鸟言”
○释曰:云“掌役牧人”者,为牧人之所役使,牧牛牲。
○注“郑司”至“兽言”
○释曰:经唯云“与鸟言”,不言“兽”,先郑意,解鸟言者亦解兽言,故兼言之也。案僖二十九年,“介葛卢闻牛鸣,曰是生三牺,皆用之矣”。注云:“言八律之音,听禽兽之鸣,则知其嗜欲,生死可知。伯益明是术,故尧舜使掌朕虞。至周失其道,官又在四夷。”若周末失道,官本不在四夷,无解鸟兽之语者,何周公盛明制礼,使夷隶、貉隶与鸟兽之言?然者,贾、服意误,不与礼合,故为此说。
其守王宫者与其守厉禁者,如蛮隶之事。
貉隶掌役服不氏而养兽而教扰之,掌与兽言。(不言阜藩者,猛兽不可服,又不生乳於圈槛也。
○生,如字,刘色敬反。乳,而树反。圈,求阮反。槛,户览反。)
[疏]“貉隶”至“兽言”
○释曰:夷貉相近,是以亦解兽言。若然,夷隶既鸟兽之言具解,而此貉隶解兽言亦解鸟言,互见之耳。
其守王宫者与其守厉禁者,如蛮隶之事。
◎秋官司寇下
布宪掌宪邦之刑禁。正月之吉,执旌节以宣布于四方,而宪邦之刑禁,以诘四方邦国及其都鄙,达于四海。(宪,表也,谓县之也。刑禁者,国之五禁,所以左右刑罚者。司寇正月布刑于天下,正岁又县其书于象魏。布宪於司寇布刑,则以旌节出宣令之。於司寇县书,则亦县之于门闾及都鄙邦国。刑者,王政所重,故屡丁宁焉。诘,谨也,使四方谨行之。《尔雅》曰:“九夷、八蛮、六戎、五狄,谓之四海。”
○诘,起吉反。县,音玄,下同。)
[疏]“布宪”至“四海”
○释曰:云“掌宪邦之刑禁”者,此文与“正月”以下为目。禁者,则士师之五禁,所以左右
译[疏]注“役给其小役”
○解释说:所谓“小役”,仅指供给那些轻微的劳役事务。因为重大的劳役并非隶人所能共同承担,所以用“小役”来解释它。
凡封国若家,牛助,为牵〇。(郑司农说:“凡封国若家,是指建立诸侯国、设立大夫家。牛助为牵〇,这是由官府主管送往送达的。”郑玄说:牛助,是国家用牛帮助转运迁徙。罪隶牵〇它,在前面拉叫牵,在旁边拉叫〇。
○〇,音步浪,注同。转,音如字,刘张恋反。)
[疏]注“郑司”至“曰〇”
○解释说:先郑(郑司农)没有解释牵〇,所以后郑(郑玄)加以补充说明。“玄谓牛助,国以牛助转徙也”的意思是,国家用官牛帮助诸侯及大夫家运送物品,前往任职的地方。说“在前曰牵”,是指车辕内有一头牛,前面也有一头牛,现在又派遣两名隶人,前面的隶人牵拉前面的牛,旁边的隶人驾驭车上的牛,所以根据人的位置来说牵〇。
其守王宫与其厉禁者,如蛮隶之事。
[疏]“其守”至“之事”
○解释说:蛮隶的事务,记载在下文,所以说“如蛮隶之事”。
蛮隶掌役校人养马。其在王宫者,执其国之兵以守王宫。在野外,则守厉禁。
[疏]“蛮隶”至“厉禁”
○解释说:说“掌役校人”,是指被校人役使来养马。查考《校人》篇,良马每乘配一师四圉,没有提到隶人,大概是在杂役之中。“执其国之兵”,蛮隶、闽隶,都是指刀剑。
闽隶掌役畜养鸟而阜蕃教扰之,掌子则取隶焉。(杜子春说:“子应当是祀。”郑玄说:掌子,是指王立世子,设置臣子让他掌管世子家事,而用闽隶来役使他。
○蕃,音扶元,下注同。)
[疏]“闽隶”至“隶焉”
○解释说:说“掌役畜养鸟”,是指像畜鸟氏掌管畜禽鸟一样。阜,是盛大的意思;蕃,是繁殖的意思。让它们大量繁殖滋息,又教导驯服它们,使其顺从人意。
○注“杜子”至“役之”
○解释说:子春把“子”解释为“祀”,后郑不采纳,是因为《司隶职》中祭祀、宾客、丧纪三者并列提及,这里怎么只提其中一项呢?显然保留“子”的解释,在义理上更恰当。“玄谓王立世子,置臣使掌其家事”的意思是,说掌管家事,如果是国家大事就不使用隶人,现在取用隶人,所以说是家事。
夷隶掌役牧人养牛马,与鸟言。(郑司农说:“夷狄之人或许通晓鸟兽的语言,所以《春秋传》说:‘介葛卢听到牛叫,说:这头牛生了三头小牛,都将被用作牺牲。’因此貉隶的职责是掌管与兽言。”)
[疏]“夷隶”至“鸟言”
○解释说:说“掌役牧人”,是指被牧人役使,放牧牛牲。
○注“郑司”至“兽言”
○解释说:经文只说“与鸟言”,没说“兽”,先郑的意思是,解释鸟言的人也解释兽言,所以一并说了。查考僖公二十九年,“介葛卢听到牛叫,说这头牛生了三头小牛,都将被用作牺牲”。注解说:“说的是八律之音,听禽兽的鸣叫,就知道它们的嗜欲,生死可知。伯益通晓这种术数,所以尧舜让他掌管朕虞。到了周代失道,官职又在四夷。”如果周代末失道,官职本不在四夷,没有通晓鸟兽语言的人,那么周公盛明制礼,为什么让夷隶、貉隶与鸟兽交谈呢?这样看来,贾逵、服虔的意思有误,不符合礼制,所以做出这种解释。
其守王宫者与其守厉禁者,如蛮隶之事。
貉隶掌役服不氏而养兽而教扰之,掌与兽言。(不说阜蕃,是因为猛兽不可驯服,又不生乳于圈槛之中。
○生,音如字,刘色敬反。乳,音而树。圈,音求阮。槛,音户览。)
[疏]“貉隶”至“兽言”
○解释说:夷和貉相近,所以也通晓兽言。如果这样,夷隶既然通晓鸟兽之言,而这里貉隶通晓兽言也通晓鸟言,只是互相见义罢了。
其守王宫者与其守厉禁者,如蛮隶之事。
◎秋官司寇下
布宪掌宪邦之刑禁。正月之吉,执旌节以宣布于四方,而宪邦之刑禁,以诘四方邦国及其都鄙,达于四海。(宪,是表明的意思,指悬挂。刑禁,是国家的五禁,用来辅助刑罚的。司寇在正月向天下颁布刑罚,正岁又将其文书悬挂在象魏。布宪在司寇颁布刑罚时,就拿着旌节出去宣令。在司寇悬挂文书时,也就悬挂在门闾及都鄙邦国。刑罚是王政所重视的,所以屡次叮咛。诘,是谨慎的意思,使四方谨慎执行。《尔雅》说:“九夷、八蛮、六戎、五狄,称为四海。”
○诘,音起吉。县,音玄,下同。)
[疏]“布宪”至“四海”
○解释说:说“掌宪邦之刑禁”,这段文字与“正月”以下作为纲目。禁,就是士师的五禁,用来辅助
刑罚,故连刑言之也。云“正月之吉”者,此与《大司寇》正月之吉事同。大司寇布刑之时,此布宪亦布之於四方也。於司寇正岁县之时,此布宪亦宪邦之刑禁,以诘四方邦国,以达于四海也。布宪为司寇属官,於刑禁为重故每事共丁宁之也。
译刑罚,所以将“刑”与“宪”连在一起说。所谓“正月之吉”,这与《大司寇》中正月之吉所处理的事务相同。大司寇颁布刑罚的时候,布宪也将宪令颁布到四方。在大司寇正岁悬挂法令的时候,布宪也宣告邦国的刑禁,用以责问四方邦国,使之通达于四海。布宪作为大司寇的属官,因为刑禁至关重要,所以在每件事上都共同反复叮咛。
○注“宪表”至“四海”
○释曰:云“国之五禁,所以左右刑罚”者,《士师职》文。知布宪所县在门闾者,以其司寇所县在雉门,不可共处。此经云“执旌节”,以为行道之使,明在巷门之闾可知。云门闾,据在城内,经虽不云城内门闾,举外以见内,有门闾可知。经先邦国後都鄙,注先都鄙後邦国者,以都鄙据畿内三等采地,经後言之者,尊邦国轻都鄙。注先都鄙者,既见门闾,即先近後远,乃及四海,故注先都鄙,见从近及远之义也。引《尔雅》者,见刑禁远至夷狄,名此夷狄为四海者,海之言晦,晦漫礼仪也。
凡邦之大事合众庶,则以刑禁号令。
[疏]“凡邦”至“归令”
○释曰:云“邦之大事合众庶”者,谓征伐、巡守、田猎,皆是大事合众庶也。以其是布禁之官,故於聚众,每皆以刑禁号令也。
禁杀戮掌司斩杀戮者,凡伤人见血而不以告者,攘狱者,遏讼者,以告而诛之。(司犹察也。察此四者,告於司寇罪之也。斩杀戮,谓吏民相斩相杀相戮者。伤人见血,见血乃为伤人耳。郑司农云:“攘狱者,距当狱者也。遏讼者,遏止欲讼者也。”玄谓攘犹却也,却狱者,言不受也。)
[疏]注“司犹”至“受也”
○释曰:云“司犹察也”者,此禁杀戮之官,恒在民间,私觇恶事,而告於上,执而与之罪也,故以司为察也。知斩杀戮是“吏民相斩、相杀、相戮者”,以伤民云“不以告”,则相杀戮之等,尽是不以告,明是吏民自相杀戮也。云“伤人见血,见血乃为伤人耳”者,恐经伤人与见血事别,伤人见血连言者,是见血乃为伤人,若不见血,不为伤人也。若然,▯趺折支之等不见血,岂得不为伤人乎?然今言见血乃为伤人者,止为蹉跌及刃物丽历应见血之等,不为馀事而言。先郑云“攘狱者,距当狱者也”,後郑不从者,此经皆谓未在官司,而先郑云距狱,据在官而言,故不从也。云“遏讼者,遏止欲讼者也”者,有人见欺犯,欲向官所讼之,而遏止不使去也。“玄谓攘犹却也,却狱者言不受也”者,谓人有罪过,官有文书追摄,不肯受者。
禁暴氏掌禁庶民之乱暴力正者,挢诬犯禁者,作言语而不信者,以告而诛之。(民之好为侵陵、称诈、谩诞,此三者亦刑所禁也,力正,以力强得正也。
○挢,居表反。好为,呼报反,下文“则为”、下注“皆为”同。谩诞,武谏反,一音亡半反,又免仙反,徐望山反,本或作慢,诞音但。)
[疏]注“民之”至“正也”
○释曰:云“民之好为”者,此言为下三事而发,皆是好为。“侵陵”,释经“乱暴力正者”也。“称诈”,释经“挢诬犯禁者”也。“谩诞”,释经“作言语而不信者”也。谩诞,谓浮谩虚诞也。
凡国聚众庶,则戮其犯禁者以徇。凡奚隶聚而出入者,则司牧之,戮其犯禁者。(奚隶,女奴男奴也。其聚出入,有所使。)
[疏]“凡国”至“禁者”
○释曰:云“聚众庶”者,谓征伐之等。云“凡奚隶聚而出入”者,谓国有烦辱之处,使奚隶,则有此出入而司牧之。
○注“奚隶”至“所使”
○释曰:按《司厉》“其奴,男子入于罪隶,女子入于舂▯”,是男子同坐为奴。天官酒人、浆人之等,皆名女奴为奚,五隶又是男奴,故云“奚隶,女奴、男奴”。
野庐氏掌达国道路,至于四畿。(达,谓巡行通之,使不陷绝也。去王城五百里曰畿。
○行,下孟反。)
[疏]注“达谓”至“曰畿”
○释曰:云“巡行”者,国之道路,使其地之人治之,野庐氏直巡行不通之处,使人治之,使无陷绝也。
比国郊及野之道路、宿息、井树。(比犹校也。宿息,庐之属,宾客所宿及昼止者也。并共饮食,树为蕃蔽。)
[疏]注“比犹”至“蕃蔽”
○释曰:此经所云王为宾客在道,须得供丞守卫之事。“国郊”,谓近郊、远郊。“野”,谓百里外至
译○注“宪表”至“四海”
○解释说:所谓“国家的五种禁令,是用来辅助刑罚的”,这是《士师职》中的原文。知道布宪所悬挂的地方在门闾,是因为司寇所悬挂的地方在雉门,两者不能共处一地。经文说“执旌节”,作为行道的使者,显然是在巷门的闾中,由此可知。说门闾,是依据在城内的情况,经文虽然没有说城内的门闾,但通过举出外部的情况来显示内部,有门闾是可以知道的。经文先说邦国后说都鄙,注疏先说都鄙后说邦国,是因为都鄙依据的是王畿内三等采地,经文后说它,是因为尊重邦国而轻视都鄙。注疏先说都鄙,是因为既然已经提到了门闾,就先从近处说到远处,进而涉及四海,所以注疏先说都鄙,体现了由近及远的意义。引用《尔雅》,是为了显示刑禁远至夷狄,称这些夷狄为四海,是因为“海”字有昏暗的意思,昏暗漫无礼仪。
凡邦之大事合众庶,则以刑禁号令。
[疏]“凡邦”至“归令”
○解释说:所谓“邦国的大事聚集众人”,指的是征伐、巡守、田猎,这些都是聚集众人的大事。因为这是布禁的官员,所以在聚集众人时,每次都通过刑禁来发布号令。
禁杀戮掌司斩杀戮者,凡伤人见血而不以告者,攘狱者,遏讼者,以告而诛之。(司犹察也。察此四者,告於司寇罪之也。斩杀戮,谓吏民相斩相杀相戮者。伤人见血,见血乃为伤人耳。郑司农云:“攘狱者,距当狱者也。遏讼者,遏止欲讼者也。”玄谓攘犹却也,却狱者,言不受也。)
[疏]注“司犹”至“受也”
○解释说:所谓“司犹察也”,这个禁杀戮的官员,常在民间,私下窥探恶事,然后上报给上级,逮捕并定罪,所以把“司”解释为“察”。知道斩杀戮是“官吏百姓互相斩杀、互相杀害、互相杀戮”,因为伤害百姓说“不报告”,那么互相杀戮之类,都是不报告的,显然这是官吏百姓自相杀戮。说“伤人见血,见血才算是伤人”,是担心经文中伤人与见血是两回事,伤人见血连在一起说,意思是见血才算是伤人,如果不流血,就不算是伤人。如果这样,〇趺折支之类不流血,难道就不算是伤人吗?然而现在说见血才算是伤人,只是针对蹉跌以及刃物刮擦应当流血等情况而言,不是针对其他事情说的。郑司农说“攘狱者,是抗拒应当受审的人”,后郑不采纳,是因为经文都说还未在官府,而郑司农说抗拒受审,是依据在官府的情况而言,所以不采纳。说“遏讼者,是阻止想要诉讼的人”,是指有人受到欺侮侵犯,想要到官府诉讼,却阻止他不让他去。“玄谓攘犹却也,却狱者言不受也”,是指人有罪过,官府有文书追捕拘摄,不肯接受。
禁暴氏掌禁庶民之乱暴力正者,挢诬犯禁者,作言语而不信者,以告而诛之。(民之好为侵陵、称诈、谩诞,此三者亦刑所禁也,力正,以力强得正也。
○挢,居表反。好为,呼报反,下文“则为”、下注“皆为”同。谩诞,武谏反,一音亡半反,又免仙反,徐望山反,本或作慢,诞音但。)
[疏]注“民之”至“正也”
○解释说:所谓“民之好为”,这是针对下面三件事而言的,都是喜好做这些事。“侵陵”,解释经文中的“乱暴力正者”。“称诈”,解释经文中的“挢诬犯禁者”。“谩诞”,解释经文中的“作言语而不信者”。谩诞,是指浮夸虚妄。
凡国聚众庶,则戮其犯禁者以徇。凡奚隶聚而出入者,则司牧之,戮其犯禁者。(奚隶,女奴男奴也。其聚出入,有所使。)
[疏]“凡国”至“禁者”
○解释说:所谓“聚集众人”,指的是征伐之类。说“凡奚隶聚而出入”,是指国家有烦劳侮辱的地方,派遣奚隶,就有这样的出入而监管他们。
○注“奚隶”至“所使”
○解释说:按照《司厉》“其奴,男子入于罪隶,女子入于舂〇”,是男子因连坐成为奴隶。天官酒人、浆人等,都把女奴称为奚,五隶又是男奴,所以说“奚隶,女奴、男奴”。
野庐氏掌达国道路,至于四畿。(达,谓巡行通之,使不陷绝也。去王城五百里曰畿。
○行,下孟反。)
[疏]注“达谓”至“曰畿”
○解释说:所谓“巡行”,国家的道路,让当地的人治理,野庐氏只是巡行不通畅的地方,让人治理,使没有塌陷断绝。
比国郊及野之道路、宿息、井树。(比犹校也。宿息,庐之属,宾客所宿及昼止者也。并共饮食,树为蕃蔽。)
[疏]注“比犹”至“蕃蔽”
○解释说:经文所说的是王为宾客在道路上,需要供给守卫之事。“国郊”,指的是近郊、远郊。“野”,指的是百里之外直到
畿。“宿”,谓十里有庐,三十里有宿,五十里有▯。直言宿者,举中言之,故云“庐之属”以苞之。息,宾客昼止之处。“井树”者,宾客所须者也。
译“畿”。“宿”,是指十里设有庐舍,三十里设有宿处,五十里设有大驿。直接说“宿”的,是取中间的情况而言,所以说“庐之属”来概括它。息,是宾客白天停留的地方。“井树”,是宾客所需要的东西。
若有宾客,则令守涂地之人聚柝之,有相翔者诛之。(守涂地之人,道所出庐宿旁民也。相翔,犹昌翔观伺者也。郑司农云:“聚柝之,聚击柝以宿卫之也。有奸人相翔於宾客之侧,则诛之,不得令寇盗宾客。”
○柝,音托。令,力呈反,下欲令同。)
[疏]注“守涂”至“宾客”
○释曰:“守涂地之人,道所出庐宿旁民也”者,道路之旁皆有民,当处有宾客止宿,即使聚柝之,不使失脱也。云“相翔,犹昌翔观伺者也”者,谓昌狂翱翔,观伺宾客。先郑云“聚柝之,聚击柝以宿卫之也”者,谓其地之人自聚击柝,无行夜,故使宿卫自击。宫正之等,使行夜者击柝,校比直宿者,彼夜行者与此异也。
凡道路之舟车{▯车}互者,叙而行之。(舟车{▯车}互,谓於迫隘处也。车有に辕、坻阁,舟有砥柱之属。其过之者,使以次叙之。
○{▯车},音计,沈古的反。隘,鸟卖反。环,户关反,本亦作に,同。坻,徐之尔反,刘都礼反。砥,音旨。)
[疏]注“舟车”至“叙之”
○释曰:云“{▯车}互”者,谓水陆之道,舟车往来狭隘之所,更互相击,故云{▯车}互者。云“车有に辕、坻阁”者,案襄二十一年,晋栾盈有罪,▯楚,过於周,周西鄙掠之,告於周,使候出诸に辕,是に辕也。“坻阁”,道路之名也。云“舟有砥柱之属”者,按《禹贡》:“导河积石,至于龙门,南至于华阴,东至於▯柱。”孔安国云:“▯柱,山名。河水分流,包山而过,山见水中,若柱然,在西虢之界。”是▯柱为水之溢道者也。
凡有节者及有爵者至,则为之辟。(辟,辟行人,亦使守涂地者。)
[疏]“凡有”至“之辟”
○释曰:云“凡有节”者,谓若诸侯之使,则有山国用虎节之等。若民自往来,则有道路用旌节之等。及有爵已上,皆为之辟止行人,使无侵犯者也。
禁野之横行径逾者。(皆为防奸也。横行,妄由田中。径逾,射邪▯疾,越堤渠也。
○射,食亦反。邪,似差反。堤,丁兮反。)
[疏]注“皆为”至“渠也”
○释曰:言“横行”者,不要东西为横,南北为纵,但是不依道涂,妄由田郑▯皆是横也。径,谓不遵道而射邪▯疾。逾,越也,谓越堤渠者也。
凡国之大事,比▯除道路者。(比校治道者名,若今次金叙大功。)
[疏]注“比校”至“大功”
○释曰:“大事”,谓若征伐、巡守、田猎、郊祀天地,王亲行所经,并须修除道路及▯庐,校比民夫,使有功效。故云“比校治道者名”也。云“若今次叫鹂大功”者,谓汉时主役之官,官名次金叙,主以丈尺赋功,今俗本多误为“次叙大功”也。
掌凡道禁。(禁,谓若今绝蒙布巾、持兵杖之属。
○杖,直亮反。)
[疏]注“禁谓”至“之属”
○释曰:古时禁书亡,故举汉法而言也。
邦之大师,则令埽道路,且以几禁行作不时者、不物者。(不时,谓不夙则莫者也。不物,谓衣服操持非此常人也。几禁之者,备奸人内贼及反间。
○莫,音暮。操,七曹反。间,间厕之间。)
[疏]注“不时”至“反间”
○释曰:不言“大事”而云“大师”,惟谓征伐者也。云“几禁之者,备奸人内贼及反间”者,内贼,谓贼在内起。反间,谓外贼密来觇探,间候国家,反彼论说。按《孙子兵法》云:“三军之事,莫密於反间”是也。
蜡氏掌除<骨此>。(《曲礼》四“足死者曰渍”。故书“<骨此>”作“脊”。郑司农云:脊读为渍,谓死人骨也。《月令》曰“掩骼埋<骨此>”,骨之尚有肉者也。及禽兽之骨皆是。
○蜡,清预反。<骨此>,似赐反,注“▯责”、“<骨此>”皆同,▯责又作渍。脊,子亦反,李慈益反。骼,古百反。)
[疏]注“曲礼”至“皆是”。
○释曰:《曲礼》者,彼谓四足之兽相渐渍而
译如果有宾客到来,就命令守路的人聚集起来击柝警戒,发现有徘徊窥伺的人就诛杀他。(守路的人,是道路旁住宿人家的百姓。相翔,就是徘徊观望窥伺的意思。郑司农说:“聚柝之,是聚集击柝来宿卫警戒。如果有奸人在宾客旁边徘徊窥伺,就诛杀他们,不让寇盗侵犯宾客。”
○柝,音托。令,力呈反,下文“欲令”的“令”字同此音。)
[疏]注“守涂”至“宾客”
○解释曰:“守路的人,是道路旁住宿人家的百姓”,意思是道路两旁都有百姓,当那里有宾客停留住宿时,就让他们聚集击柝警戒,不使发生疏漏。说“相翔,就是徘徊观望窥伺的意思”,是指狂妄地徘徊,窥伺宾客。先郑说“聚柝之,是聚集击柝来宿卫警戒”,是指当地百姓自己聚集击柝,没有专门巡夜的人,所以让他们宿卫时自行击柝。宫正等职,是派巡夜的人击柝,校比值宿的人,那些巡夜的人与此不同。
凡是道路上舟车交错的地方,要按次序通行。(舟车交错,是指在狭窄的地方。车有轘辕、坻阁,船有砥柱之类。经过这些地方的人,要让他们按次序通行。
○轘,音计,沈古的反。隘,鸟卖反。环,户关反,本也作轘,同。坻,徐之尔反,刘都礼反。砥,音旨。)
[疏]注“舟车”至“叙之”
○解释曰:说“轘互”,是指水陆道路,舟车往来狭窄的地方,互相冲撞,所以说轘互。说“车有轘辕、坻阁”,查《左传》襄公二十一年,晋国栾盈有罪,逃往楚国,经过周地,周西鄙的人掠夺他,栾盈告诉周王,周王派人在轘辕等候他出来,这就是轘辕。“坻阁”,是道路的名称。说“船有砥柱之类”,查《禹贡》:“疏导黄河从积石山,到龙门,向南到华阴,向东到砥柱。”孔安国说:“砥柱,山名。河水分流,包围着山流过,山露在水中,像柱子一样,在西虢的边界。”这是砥柱作为水流险阻的地方。
凡是有符节的人以及有爵位的人到来,就为他们避开行人。(辟,避开行人,也是让守路的人避开。)
[疏]“凡有”至“之辟”
○解释曰:说“凡有符节”,是指像诸侯的使者,就有山国用虎节之类。如果是百姓自行往来,就有道路用旌节之类。以及有爵位以上的人,都为他们避开行人,使没有人侵犯他们。
禁止在野外横行、抄近道、逾越堤渠的人。(这都是为了防范奸人。横行,是胡乱从田间穿过。径逾,是斜着快速跑,越过堤渠。
○射,食亦反。邪,似差反。堤,丁兮反。)
[疏]注“皆为”至“渠也”
○解释曰:说“横行”,不是非要东西为横,南北为纵,只要是不依道路,胡乱从田间穿过,都是横行。径,是指不遵道路而斜着快速跑。逾,是越过,指越过堤渠。
凡国家的大事,校比整治道路的人。(比校治道者的名称,就像现在次金叙大功。)
[疏]注“比校”至“大功”
○解释曰:“大事”,是指像征伐、巡守、田猎、郊祀天地,君王亲自经过的地方,都需要修治道路和搭建庐舍,校比民夫,使有功效。所以说“比校治道者的名称”。说“就像现在次金叙大功”,是指汉代主管役使的官员,官名在次金叙之下,主管按丈尺分配功役,现在俗本多误作“次叙大功”。
掌管一切道路禁令。(禁,是指像现在禁止蒙头巾、持兵器之类。
○杖,直亮反。)
[疏]注“禁谓”至“之属”
○解释曰:古代的禁令书籍已经失传,所以举汉代的法令来说明。
国家大军出征时,就命令清扫道路,并且用来警戒禁止行动不合时宜的人、行为不合常理的人。(不时,是指不早也不晚。不物,是指衣服和携带的东西不像平常人。警戒禁止他们,是防备奸人内贼以及反间。
○莫,音暮。操,七曹反。间,间厕之间。)
[疏]注“不时”至“反间”
○解释曰:不说“大事”而说“大师”,只是指征伐。说“警戒禁止他们,是防备奸人内贼以及反间”,内贼,是指贼人在内部作乱。反间,是指外贼秘密来窥探,伺察国家,反过来向敌方陈述。查《孙子兵法》说:“三军的事情,没有比反间更秘密的”,就是这个意思。
蜡氏掌管清除枯骨。(《曲礼》说“死而腐烂的称为渍”。故书“枯”作“脊”。郑司农说:脊读为渍,是指死人的骨头。《月令》说“掩埋枯骨”,是指骨头还有肉的。以及禽兽的骨头都是。
○蜡,清预反。枯,似赐反,注“渍”、“枯”皆同,渍又作渍。脊,子亦反,李慈益反。骼,古百反。)
[疏]注“曲礼”至“皆是”。
○解释曰:《曲礼》说,是指四足之兽相渐渍而
有疫死,此<骨此>谓肉腐,义理有殊。引之者,直取音同。仍取四足死者即有肉腐之<骨此>也。先郑云“死人骨也”者,以人骨为主,其中兼四足之骨也。《月令》者,彼据孟春,春是生气,骨是死气,为死气逆生气,故埋之。此官在秋者,是阴,故属秋。引之者,除<骨此>是同故也。彼注云“骨枯曰骼,肉腐曰<骨此>”,<骨此>言埋,亦掩之,骼言掩,亦埋之,义无异,互言耳。故云“腐骨之尚有肉者也”,则肉腐曰<骨此>,亦一也。云“及禽兽之骨皆是”者,即“四足曰渍”在其中。按《诗》云“行有死人,尚或▯堇之”,又下云“若有死於道路者,则令埋之”,今得有死人骨者,近道人见者,令埋之。其有死于沟壑者,蜡氏除之。
译有因瘟疫而死的情况,这所说的“髊”是指肉体腐烂,其义理有所不同。引用它的原因,只是取读音相同。仍然选取四足动物死后即有肉体腐烂的“髊”这一含义。先郑(郑司农)说“死人的骨头”,是以人骨为主,其中也兼含四足动物的骨头。《月令》中的说法,是依据孟春时节,春天是生发之气,骨头是死气,因为死气逆反了生气,所以将其埋掉。这个官职在秋季,是因为秋季属阴,所以归属于秋。引用它的原因,是因为除去“髊”是同义的缘故。那篇注解说“骨头干枯叫作骼,肉体腐烂叫作髊”,髊说埋,也就是掩埋;骼说掩,也就是埋藏,意义没有不同,只是互文见义罢了。所以说“腐烂的骨头中还有肉的部分”,那么肉体腐烂叫作髊,也是一样的。说“以及禽兽的骨头都包括在内”,也就是“四足动物叫作渍”包含在其中。查考《诗经》说“路上有死人,尚且有人去掩埋他”,下面又说“如果有死在道路上的人,就命令埋掉他”,现在得到死人的骨头,是靠近道路被人看见的,命令埋掉他。那些死在沟壑中的,由蜡氏负责清除。
凡国之大祭祀,令州里除不蠲,禁刑者、任人及凶服者,以及郊野,大师、大宾客亦如之。(蠲读如“吉圭惟饣喜”之圭。圭,▯也。刑者,黥劓之属。任人,司圜所收教罢民也。凶服,服衰▯也。此所禁除者,皆为不欲见,人所▯恶也。
○蠲,古玄反,旧音圭,▯也。饣喜,昌志反。罢,音皮。衰,七雷反。为,于伪反,下“为其滔”、“为其就禽”同。▯,纡废反,今本多作秽。恶,乌路反。)
[疏]注“蠲读”至“恶也”
○释曰:“大祭祀”,谓郊祭天地。“大宾客”,谓诸侯来朝。若据天地,其神位在郊,至郊而已。若宾客,则至畿,故兼言野。郊外曰野,大总言也。云“蠲读如‘吉圭惟饣喜’之圭”者,毛诗云“▯蠲为饣喜”,无此言。郑从三家《诗》,故不同。云“刑者,黥劓之属”者,之属中舍有宫刖也。云“任人,司圜所收教罢民也”者,经“任人”文承“刑者”之下,则罢民亦刑之类,是以《司圜》云“仕之以事”是也。“凶服”,五服皆是,故曰“凶服,服衰▯也”。祭者皆齐,齐者洁静,不欲见秽恶也。
若有死於道路者,则令埋而置▯曷焉,书其日月焉,县其衣服任器于有地之官,以待其人。(有地之官,主此地之吏也。其人,其家人也。郑司农云:“▯曷,欲令其识取之,今时揭橥是也。有地之官,有郡界之吏,今时乡亭是也。”
○▯曷,音竭。县,音玄。)
[疏]注“有地”至“是也”
○释曰:此经主谓行人在路死者。云“有地之官,主此地之吏也”者,谓比闾族党之等,皆有长吏,若比长、闾胥、党宰之辈皆是。若今时乡亭治事之处,县衣服任器等,仍使守掌,使不失也。
掌凡国之<骨此>禁,(禁谓孟春掩骼埋▯之属。)
[疏]注“禁谓”至“之属”
○释曰:“孟春”者,《月令》文也。
雍氏掌沟渎浍池之禁,凡害於国稼者。春令为阱扌▯沟渎之利於民者,秋令塞阱杜扌▯。(沟、渎、浍,田间通水者也。池,谓陂障之水道也。害於国稼,谓水潦及禽兽也。阱,穿地为▯斩,所以御禽兽,其或超逾,则陷焉,世谓之陷阱。扌▯,柞鄂也。坚地阱浅,则设柞鄂於其中。秋而杜塞阱扌▯,收刈之时,为其陷害人也。《书 {比米}誓》曰:“度攵乃扌▯,念攵乃阱。”时秋也,伯禽以出师征徐戎。
○浍,古外反。阱,在性反,堑也。扌▯,胡化反。陂,披宜反。障,之尚反。▯斩,七艳反,本又作堑。柞,刘才伯反,或在洛反。鄂,刘五洛反,戚五各反。{比米},音秘。度攵,音杜。念攵,乃协反,又乃结反。徐,刘本作余阝,音徐。)
[疏]“雍氏”至“杜扌▯”
○释曰:“掌沟渎浍池之禁,凡害於国稼者”,沟渎浍池,或田间通水,或在田外所须,本为利民而造,其中有放溢奔流为害者,则禁之。“凡害於国稼者”,谓水潦之等。“春令为阱扌▯沟渎之利於民者”,阱扌▯以取禽兽,沟渎所以通水,是皆利於民,故春使为之也。
○注“沟渎”至“徐戎”
○释曰:云“沟、渎、浍,田间通水者也”者,按《遂人》、《匠人》,惟有遂、沟、荡、浍,川,不见有渎,此云渎亦田间通水者,但注渎曰川,或可以川为渎,举其类也。云“池谓陂障之水道也”者,《诗》云“彼泽之陂”,毛云:“泽障曰陂”,今云“陂障之水道,谓障泽为陂之时,於泽通水入陂之道曰池”。云“阱,穿地为▯斩”者,此则深为,不须别设柞鄂,扌▯则坚地,不可得深,故须柞鄂。柞鄂者,或以为竖柞於中,向上鄂鄂然,所以载禽兽,使足不至地,不得跃而出,谓之柞鄂也。《书 {比米}誓》者,彼云“鲁侯伯禽宅曲阜,徐戎并兴,伯禽往征”,有此塞阱杜扌▯之事,故引以为证也。云“时秋也”者,彼不见时节,但此说在秋,明彼亦秋,故得有度攵扌▯念攵阱之事也。
禁山之为苑、泽之沈宅。(为其就禽兽鱼{
译凡国家举行重大的祭祀时,命令州里清除不洁净的东西,禁止受过刑的人、被收管教化的百姓以及穿丧服的人进入,一直延伸到郊野;举行大规模军事行动或接待重大宾客时,也这样办理。(“蠲”读如“吉圭惟饣喜”中的“圭”。圭,意为洁净。刑者,指受黥刑、劓刑等刑罚的人。任人,指司圜官所收管教化的废弛百姓。凶服,指穿衰麻丧服的人。这里所禁止和清除的,都是不想让人看见的,人们所厌恶的东西。
○蠲,古玄反,旧音圭,意为洁净。饣喜,昌志反。罢,音皮。衰,七雷反。为,于伪反,下文“为其滔”、“为其就禽”同。〇,纡废反,今本多作秽。恶,乌路反。)
[疏]注“蠲读”至“恶也”
○解释曰:“大祭祀”,指在郊外祭祀天地。“大宾客”,指诸侯来朝见。如果依据天地而言,其神位设在郊外,到郊外为止。如果是宾客,则到达京畿,所以兼言郊野。郊外称为野,这是大致的说法。说“蠲读如‘吉圭惟饣喜’之圭”者,《毛诗》说“〇蠲为饣喜”,没有这种说法。郑玄依据三家《诗》,所以不同。说“刑者,黥劓之属”者,这类中还包括宫刑、刖刑等。说“任人,司圜所收教罢民也”者,经文“任人”紧承“刑者”之下,那么罢民也是刑徒之类,所以《司圜》说“让他们从事劳役”就是如此。“凶服”,五种丧服都包括,所以说“凶服,指穿衰麻丧服的人”。祭祀的人都要斋戒,斋戒要求洁净,不想看见污秽邪恶的东西。
如果有死在道路上的人,就命令埋葬他并放置标记,记下日期,把他的衣服和随身器物悬挂在负责该地的官吏处,等待他的家人来认领。(有地之官,指主管该地的官吏。其人,指死者的家人。郑司农说:“〇曷,是为了让人识别取回,现在所说的揭橥就是。有地之官,指有郡界之吏,现在所说的乡亭就是。”
○〇曷,音竭。县,音玄。)
[疏]注“有地”至“是也”
○解释曰:这条经文主要说的是行人在路上死去的情况。说“有地之官,主此地之吏也”者,指比、闾、族、党等各级组织,都有长官,比如比长、闾胥、党宰之类都是。就像现在的乡亭处理事务的地方,悬挂衣服和随身器物等,仍然让官吏看守掌管,使其不丢失。
掌管国家所有的掩埋禁令,(禁令指孟春时节掩埋枯骨、埋葬腐肉之类的事情。)
[疏]注“禁谓”至“之属”
○解释曰:“孟春”,是《月令》中的文字。
雍氏掌管沟渠、浍水、池塘的禁令,凡是危害国家庄稼的。春天命令设置陷阱、柞鄂以及疏通沟渠等有利于百姓的事情,秋天命令填塞陷阱、封闭柞鄂。(沟、渎、浍,是田间通水的渠道。池,指堤坝阻挡的水道。危害国家庄稼,指水涝以及禽兽等。阱,挖掘地面形成深坑,用来抵御禽兽,它们如果跳跃越过,就会陷进去,世人称之为陷阱。扌〇,即柞鄂。坚硬的土地陷阱较浅,就在其中设置柞鄂。秋天填塞陷阱和封闭柞鄂,是因为到了收割的时候,担心它们陷害人。《尚书·费誓》说:“度攵乃扌〇,念攵乃阱。”当时是秋天,伯禽出兵征讨徐戎。
○浍,古外反。阱,在性反,堑也。扌〇,胡化反。陂,披宜反。障,之尚反。〇斩,七艳反,本又作堑。柞,刘才伯反,或在洛反。鄂,刘五洛反,戚五各反。{比米},音秘。度攵,音杜。念攵,乃协反,又乃结反。徐,刘本作余阝,音徐。)
[疏]“雍氏”至“杜扌〇”
○解释曰:“掌沟渎浍池之禁,凡害於国稼者”,沟、渎、浍、池,有的是田间通水的渠道,有的是田外所需的水利设施,本来是为了利民而建造的,其中有泛滥奔流造成危害的,就加以禁止。“凡害於国稼者”,指水涝等灾害。“春令为阱扌〇沟渎之利於民者”,陷阱、柞鄂用来捕捉禽兽,沟渠用来通水,这些都对百姓有利,所以春天命令设置它们。
○注“沟渎”至“徐戎”
○解释曰:说“沟、渎、浍,田间通水者也”者,按照《遂人》、《匠人》的记载,只有遂、沟、荡、浍、川,没有提到渎,这里说渎也是田间通水的渠道,只是注解说渎即川,或许可以把川当作渎,是举其同类而言。说“池谓陂障之水道也”者,《诗经》说“彼泽之陂”,毛传说:“泽障曰陂”,现在说“陂障之水道”,是指筑堤阻挡沼泽成为陂的时候,在沼泽中通向陂的水道称为池。说“阱,穿地为〇斩”者,这是深挖而成的,不需要另外设置柞鄂,扌〇则是坚硬的土地,无法挖深,所以需要柞鄂。柞鄂,有人认为是在中间竖起木桩,向上突出鄂鄂然的样子,用来承载禽兽,使它们的脚不到地面,无法跳跃出来,称为柞鄂。《尚书·费誓》者,那里说“鲁侯伯禽居住在曲阜,徐戎同时兴起,伯禽前往征讨”,有填塞陷阱、封闭柞鄂的事情,所以引用作为证据。说“时秋也”者,那里没有提到时节,但这里说在秋天,说明那里也是秋天,所以才有度攵扌〇、念攵阱的事情。
禁止在山上建造苑囿、在沼泽中建造沉宅。(担心人们为了捕捉禽兽、鱼
敝虫}自然之居而害之。郑司农云:“不得擅为苑囿於山也。泽之沈者,谓毒鱼及水虫之属。”
译敝虫,是顺应自然栖息却反而加以伤害的行为。郑司农说:“不得擅自在山林中开辟苑囿。沼泽中沉没之物,是指毒鱼以及水虫之类。”
○苑,於阮反,刘於原反。)
[疏]注“为其”至“之属”
○释曰:先郑云“不得擅为苑囿於山”,义虽与後郑异,得为一义,故引之在下。又云“沈者,谓毒鱼及水虫之属”者,谓别以药沈於水中以杀鱼及水虫,不谓鸩,故不作鸩作沈也。
萍氏掌国之水禁。(水禁,谓水中害人之处,及入水捕鱼鳖不时。
○捕,音步。)
[疏]注“水禁”至“不时”
○释曰:水中害人之处,或有深泉洪波,沙虫水弩。云“捕鱼鳖不时”者,案《月令》,春秋及冬取鱼,夏不合取鱼。夏取则不时,故云“不时”,皆禁之也。
几酒,(苛察沽买过多及非时者。
○苛,音何,又呼何反。沽,音姑,又音故。买,如字,一本作卖。)
[疏]“几酒”
○释曰:萍氏几酒者,酒亦水之类故也。不得非时,时,谓若《酒诰》“惟祀兹酒”,又乡饮酒及昏娶为酒食以召乡党僚友,是其时也。
谨酒,(使民节用酒也。《书 酒诰》曰:“有政有事无彝酒。”)
[疏]“谨酒”
○释曰:此戒谨慎於酒,故引《酒诰》。有政之大目,有事之小目,夷,常也,不得常饮,明如上文合饮时乃饮也。
禁川游者。(备波洋卒至沈溺也。
○洋,音翔,又音羊。卒,寸忽反。)
[疏]“禁川游者”
○释曰:游,谓浮游,不乘桥船,恐溺,故禁之也。
司寤氏掌夜时。(夜时,谓夜晚早,若今甲乙至戌。)
[疏]注“夜时”至“至戌”
○释曰:此文与下为月,故注云“谓夜晚早”,甲乙则早时,戌亥则晚时也。
以星分夜,以诏夜士夜禁。(夜士,主行夜徼候者,如今都候之属。
○行,下孟反。下“行夜”同。徼,古吊反。)
[疏]注“夜士”至“之属”
○释曰:云“以星分夜”者,若今时观参辰知夜早晚,是以《书传》云:“春昏张中,可以种稷。夏大火中,可以种黍菽。秋虚中,可以种麦。冬昴中,可以收敛盖藏。”彼虽非分夜以诏夜士,亦是以星知早晚之类也。言“行夜徼候”者,若宫伯掌授八次八舍,注云“於徼候便也”,则行夜来往周旋,谓徼候者也。
御晨行者,禁宵行者、夜游者。(备其遭寇害及谋非公事。御亦禁也,谓遏止之,无刑法也。晨,先明也。宵,定昏也。《书》曰:“宵中星虚。”《春秋传》曰:“夜中,星陨如雨。”
○先,悉荐反。陨,于敏反。)
[疏]注“沟其”至“如雨”
○释曰:晨亦得名旦,《月令》云“旦尾中”,亦得名曰明,按《三光考灵耀》云:“日入三刻为昏,不尽三刻为明。”昏亦得名星,故奔丧云“日行百里不以夜行,惟父母之丧,见星而行,见星而舍”,明见星时即为夜也。如是,宵亦得名曰昏,昏参中是也,亦名曰夜。《尔雅》云“宵,夜也”,然则夜是晨明之首,不通於前,宵是昏之末,不通於後也。惟夜中之时正一名耳。此云“禁晨行者、禁宵行者”,谓在道路中。《礼志》云“男女夜行以烛”,谓在宫中也。晨行、宵行者,惟罪人与奔父母之丧。若天子祭天之时,则通夜而行,故《礼记》云“▯埽反道,乡为田烛”。禁夜游者,禁其无故游者。引《春秋》者,庄公七年,夏四月辛卯,“夜中星陨如雨”是也。
司ピ氏掌以夫遂取明火於日,以鉴取明水於月,以共祭祀之明▯、明烛,共明水。(夫遂,阳遂也。鉴,镜属,取水者,世谓之方诸。取日之火,月之水,欲得阴阳之洁气也。明烛以照馔,陈明水以为玄酒。郑司农云:“夫,发声。明▯,谓以明水▯涤粢盛黍稷。”
○夫,方符反,或云司农音符。▯,音资,注作粢,音同。)
[疏]注“夫遂”至“黍稷”
○释曰:云“夫遂,阳遂也”者,以其日者太阳之精,取火於日,故名阳遂。取火於木,为木遂者也。“鉴,镜属”者,《诗》云“我心非鉴,不可以茹。”彼鉴是镜,
译○苑,音於阮,刘音於原。)
[疏]注“为其”至“之属”
○解释曰:先郑(郑众)说“不得擅自在山上开辟苑囿”,意义虽然与后郑(郑玄)不同,但也能成为一种解释,所以把它引在下面。又说“沈者,是指毒鱼以及水中的虫类”的,是说另外用药沉入水中来毒杀鱼和水虫,不是指鸩鸟,所以不写作鸩而写作沈。
萍氏掌管国家关于水的禁令。(水禁,是指水中危害人的地方,以及入水捕鱼鳖不合时节。
○捕,音步。)
[疏]注“水禁”至“不时”
○解释曰:水中危害人的地方,有的有深泉洪波,沙虫水弩。说“捕鱼鳖不合时节”的,查考《月令》,春秋及冬天取鱼,夏天不合取鱼。夏天取鱼就是不合时节,所以说“不时”,这些都是禁止的。
稽查酒类,(严格查察卖买过多以及不合时节的。
○苛,音何,又音呼何。沽,音姑,又音故。买,如字,一本作卖。)
[疏]“几酒”
○解释曰:萍氏稽查酒类,是因为酒也是水的一类。不得不合时节,时节,是指像《酒诰》所说“只有祭祀才用酒”,以及乡饮酒礼和婚娶时用酒食来召集乡党僚友,这些是合时的。
谨慎酒类,(使百姓节制使用酒。《尚书·酒诰》说:“有政事有事时不要常饮酒。”)
[疏]“谨酒”
○解释曰:这是告诫要谨慎对待酒,所以引用《酒诰》。有政是大项,有事是小项,彝,是常的意思,不得常饮,明确如上文所说合饮时乃饮。
禁止在河里游泳的人。(防备波涛突然到来导致沉溺。
○洋,音翔,又音羊。卒,音寸忽。)
[疏]“禁川游者”
○解释曰:游,是指浮游,不乘桥船,恐怕溺水,所以禁止。
司寤氏掌管夜间的时间。(夜时,是指夜晚的早晚,像现在的甲乙至戌时。)
[疏]注“夜时”至“至戌”
○解释曰:这段文字与下文关于月的内容相配,所以注解说“是指夜晚的早晚”,甲乙是早时,戌亥是晚时。
用星宿来划分夜晚,用来告知夜间执勤的人夜间禁令。(夜士,是主管夜间巡逻警戒的人,像现在的都候之类。
○行,音下孟。下文“行夜”相同。徼,音古吊。)
[疏]注“夜士”至“之属”
○解释曰:说“用星宿划分夜晚”的,像现在观察参星辰星知道夜晚早晚,所以《书传》说:“春天黄昏张星居中,可以种稷。夏天大火星居中,可以种黍菽。秋天虚星居中,可以种麦。冬天昴星居中,可以收敛储藏。”那虽然不是用星宿划分夜晚来告知夜士,也是用星宿知道早晚的一类。说“夜间巡逻警戒”的,像宫伯掌管授予八次八舍,注解说“在巡逻警戒方面方便”,那么夜间来往周旋,就是巡逻警戒的人。
阻止早晨出行的人,禁止夜间出行的人、夜间游荡的人。(防备他们遭遇寇害以及谋划非公事。御也是禁止的意思,是指遏止他们,没有刑法。晨,是天亮之前。宵,是黄昏定静之时。《尚书》说:“宵中星虚。”《春秋传》说:“夜中,星陨如雨。”
○先,音悉荐。陨,音于敏。)
[疏]注“沟其”至“如雨”
○解释曰:晨也可以叫旦,《月令》说“旦尾中”,也可以叫明,查考《三光考灵耀》说:“日入三刻为昏,未尽三刻为明。”昏也可以叫星,所以奔丧说“日行百里不以夜行,只有父母的丧事,见星而行,见星而舍”,明确见星时就是夜了。这样,宵也可以叫昏,昏参中就是,也叫夜。《尔雅》说“宵,夜也”,那么夜是晨明的开始,不通于前,宵是昏的末尾,不通于后。只有夜中之时正是一个名字。这里说“禁止晨行者、禁止宵行者”,是指在道路上。《礼志》说“男女夜行用烛”,是指在宫中。晨行、宵行者,只有罪人和奔父母丧的。如果天子祭天的时候,就通夜而行,所以《礼记》说“〇埽反道,乡为田烛”。禁止夜游者,禁止无故游荡的人。引用《春秋》的,是庄公七年,夏四月辛卯,“夜中星陨如雨”就是。
司ピ氏掌管用夫遂从太阳取明火,用鉴从月亮取明水,用来供给祭祀的明〇、明烛,供给明水。(夫遂,是阳遂。鉴,是镜一类,取水的,世人叫方诸。取日之火,月之水,是想得到阴阳的洁气。明烛用来照亮食物,陈列明水作为玄酒。郑司农说:“夫,是发声。明〇,是指用明水〇涤粢盛黍稷。”
○夫,音方符,或说司农音符。〇,音资,注作粢,音同。)
[疏]注“夫遂”至“黍稷”
○解释曰:说“夫遂,是阳遂”的,因为日是太阳的精气,从日取火,所以叫阳遂。从木取火,叫木遂。“鉴,是镜一类”的,《诗经》说“我心非鉴,不可以茹。”那鉴是镜,
可以照物。此鉴形制与彼鉴同,所以取水也。云“取水者,世谓之方诸”者,汉世谓之方诸,言取水谓之方诸,则取火者不名方诸,别名阳遂也。明者,洁也,日月水火为明水明火,是取日月阴阳之洁气也。云“明烛以照馔陈”者,谓祭日之旦,馔陈於堂东,去明,须烛照之。云“明水以为玄酒”者,郁鬯五齐,以明水配,三酒,以玄酒配。玄酒,井水也。玄酒与明水别,而云明水以为玄酒者,对则异,散文通谓之玄酒。是以《礼运》云“玄酒在室”,亦谓明水为玄酒也。先郑云“明水氵▯涤粢盛黍稷”者,氵▯谓氵▯氵隋,涤谓荡涤,俱谓释米者也。
译(方诸)可以用来照见物体。这面镜子的形制与那面镜子相同,(但此镜)是用来取水的。经文说“取水的人,世人称之为方诸”,意思是汉代称取水的器具为方诸,既然取水称为方诸,那么取火的器具就不叫方诸,而另称为阳遂。明,就是洁净的意思,日月水火被称为明水明火,这是因为它们汲取了日月阴阳的洁净之气。经文说“用明烛来照亮陈列的祭品”,意思是祭祀日子的早晨,祭品陈列在堂屋的东边,距离明堂较远,需要蜡烛来照明。经文说“用明水作为玄酒”,(意思是)郁鬯和五齐,用明水来配合;三酒,用玄酒来配合。玄酒,就是井水。玄水与明水本不相同,而经文说“用明水作为玄酒”,这是因为在相对列举时二者有别,但在泛泛叙述时通称为玄酒。因此《礼运》篇说“玄酒在室内”,也是将明水称为玄酒。郑众解释说“用明水冲洗涤荡黍稷等祭米”,其中“氵〇”指淘洗,“涤”指荡涤,两者都是指清洗祭米的意思。
凡邦之大事共坟烛庭燎。(故书“坟”为“ナ”。郑司农云:“蒉烛,麻烛也。”玄谓坟,大也。树於门外曰大烛,於门内曰庭燎,皆所以照众为明。
○坟,扶云反。燎,力召反。ナ,扶云反,李一音妇辈反。)
[疏]“凡邦”至“庭燎”
○释曰:“大事”者,谓若大丧纪大宾客,则皆设大烛在门外,庭燎在大寝之庭。
○注“故书”至“为明”
○释曰:先郑从故书ナ为麻烛者,以其古者未有麻烛,故不从,是以《礼记 少仪》云:“十人执烛抱ㄡ。”郑云:“未▯曰ㄡ”,是知未有麻烛也。後郑云:“树於门外曰大烛”者,非人所执也。《燕礼》云“甸人执大烛於庭”,不言树者,彼诸侯燕礼,不树於地,使人执。彼注云:“庭大烛,为位广也。”此言大烛,亦为位广,又树之於地也。云“於门内曰庭燎”者,於门内,在庭中,故谓之庭燎。庭燎与大烛亦一也。其所以照众为明,是以《诗 庭燎》云:“夜如何其,夜未央,庭燎之光,君子至止,鸾声将将。”谓宣王时诸侯来朝之事。按《郊特牲》云:“庭燎之百,由齐桓公始也。”郑云:“庭燎之差,公盖五十,侯伯子男皆三十。”《大戴礼》文。其百者,天子礼。庭燎所作,依慕容所为,以苇为中心,以布缠之,饴密灌之,若今蜡烛。百者,或以百般一处设之,或百处设之。若人所执者,用荆ㄡ为之,执烛抱ㄡ,《曲礼》云“烛不见跋”是也。
中春,以木铎修火禁于国中。(为季春将出火也。火禁,谓用火之处及备风燥。
○中,音仲。为,于伪反,下“为葬”、“皆为”同。燥,素早反,又素报反。)
[疏]注“为季”至“风燥”
○释曰:云“为季春将出火也”者,三月昏时,大辰星在卯南见,是火星出,此二月末出,故云为季春将出火也。
军旅,修火禁。邦若屋诛,则为明▯焉。(郑司农云:“屋诛,谓夷三族。无亲属收葬者,故为葬之也。三夫为屋,一家田为一夫,以此知三家也。玄谓屋读如其刑屋刂之屋刂。屋刂诛,谓所杀不於▯而以▯甸师氏者也。明▯,若今揭头明书其罪法也。司ピ掌明▯,则罪人夜葬与?
○▯,昌锐反。屋刂,徐音屋,刘音握。与,音馀。)
[疏]“军旅”至“▯焉”
○释曰:“屋诛”,谓甸师氏屋舍中诛,则王之同族及有爵者也。是以《易 鼎卦》云:“鼎折足,覆公饣束,其刑屋。”郑义以为饣束,美馔,鼐三足,三公象,若三公倾覆王之美道,屋中刑之。与此同。云“为明▯焉”者,明用刑以板书其姓名及罪状,著於身▯圹中也。
○注“郑司”至“葬与”
○释曰:先郑以屋为夫三为屋者,谓夷三族解之。後郑不从者,夷三族乃是战国韩信等用商鞅连相坐之法,造三夷之诛,既乱世之法,何得以解太平制礼之事乎?郑知罪人亦有明刑书於本者,见昭二年,郑公孙黑作乱,子产数其罪云:“不速死,大刑将至。”七月壬寅,缢,尸诸周氏之衢,加木焉。注云:“书其罪於木,以加尸上。”而罪之非礼,故书“杀”以恶黑,知明刑者书可知。知夜葬者,以其司ピ主明火掌夜事,既令掌之,则罪人夜葬可知,故《曾子问》云:“见星而行者惟罪人”,是夜葬之事也。
●卷三十七
条狼氏掌执鞭以趋辟。王出入则八人夹道,公则六人,侯伯则四人,子男则二人。(趋辟,趋而辟行人,若今卒辟车之为也。孔子曰:“富而可求,虽执鞭之士,吾亦为之。”言士之贱也。
○趋辟,七须反,下婢亦反,又音避,刘薄易反,徐扶亦反。注“趋辟”、“辟行人”同。卒,子忽反,下“衍卒”同。辟车,必亦反,又婢亦反。)
[疏]“条狼”至“二人”
○释曰:按《序言》“条狼氏,下士六人,胥六人,徒六十人”。今云天子八人,少二人矣,盖取胥徒中兼充也。
凡誓,执鞭以趋於前,且命之。誓仆右曰杀,誓驭曰车に,誓大夫曰
译凡国家有重大事务,都要供应坟烛和庭燎。(古本“坟”字写作“ナ”。郑司农说:“蒉烛,就是麻烛。”郑玄认为:坟,是大。树立在门外的大烛,在门内的叫庭燎,都是为了照亮众人以示光明。
○坟,音扶云。燎,音力召。ナ,音扶云,李一音妇辈。)
[疏]“凡邦”至“庭燎”
○解释曰:“大事”,是指如大丧、大宾客这类事情,这时都在门外设置大烛,在正寝的庭院中设置庭燎。
○注“故书”至“为明”
○解释曰:郑司农依据古本将“ナ”解释为麻烛,是因为古代没有麻烛,所以郑玄不采纳他的说法,因此《礼记·少仪》说:“十人拿着蜡烛抱着ㄡ。”郑玄说:“未点燃叫ㄡ”,由此可知当时没有麻烛。郑玄说:“树立在门外叫大烛”,这不是由人手持的。《燕礼》说“甸人在庭院中拿着大烛”,没有说树立,那是诸侯的燕礼,不树立在地上,而是让人拿着。那里的注解说:“庭院中的大烛,是为了让位次宽敞。”这里说的大烛,也是为了位次宽敞,又是树立在地上的。说“在门内叫庭燎”,是在门内,在庭院中,所以叫庭燎。庭燎和大烛其实是一样的。它们之所以用来照亮众人以示光明,是因为《诗经·庭燎》说:“夜如何其,夜未央,庭燎之光,君子至止,鸾声将将。”说的是周宣王时诸侯来朝见的事情。按照《郊特牲》说:“庭燎一百支,是从齐桓公开始的。”郑玄说:“庭燎的数量等级,公爵大概五十支,侯、伯、子、男都是三十支。”这是《大戴礼记》的记载。那一百支,是天子的礼制。庭燎的制作,依照慕容氏的做法,以芦苇为芯,用布缠绕,用饴糖和蜜浇灌,就像现在的蜡烛。一百支,有的是一百种样式设在一处,有的是设在一百处。如果是人手持的,就用荆条和ㄡ制作,拿着蜡烛抱着ㄡ,《曲礼》说“蜡烛不露出烛芯”就是这个意思。
仲春时节,用木铎在国都中宣布火禁。(因为季春将要解除火禁。火禁,是指用火的地方以及防备风干物燥。
○中,音仲。为,音于伪,下文“为葬”、“皆为”同。燥,音素早,又音素报。)
[疏]注“为季”至“风燥”
○解释曰:说“因为季春将要解除火禁”,是因为三月黄昏时,大辰星在卯位南方出现,这是火星出现,而这时二月末火星尚未出现,所以说因为季春将要解除火禁。
军队出征,要重申火禁。国家如果实行屋诛,就为他设置明〇。(郑司农说:“屋诛,是指夷灭三族。没有亲属收葬的,所以为他收葬。三个夫叫屋,一家田地算一夫,由此知道是三家。郑玄认为:屋读作‘屋刂’的屋刂。屋刂诛,是指所杀的人不在〇中,而是在〇甸师氏那里。明〇,就像现在揭头明书其罪法。司ピ掌管明〇,那么罪人是夜间埋葬吗?
○〇,音昌锐。屋刂,徐音屋,刘音握。与,音馀。)
[疏]“军旅”至“〇焉”
○解释曰:“屋诛”,是指甸师氏在屋舍中诛杀,那是王的同族及有爵位的人。所以《易经·鼎卦》说:“鼎折足,覆公饣束,其刑屋。”郑玄的义理认为饣束是美食,鼐有三足,象征三公,如果三公倾覆了君王的美好道义,就在屋中刑杀。这与这里相同。说“为他设置明〇”,是明确用刑,用木板书写其姓名及罪状,附着在尸身〇圹中。
○注“郑司”至“葬与”
○解释曰:郑司农以屋为三夫为屋,是指夷灭三族来解释。郑玄不采纳,是因为夷灭三族是战国时韩信等人采用商鞅连坐之法,制造的三夷之诛,既然是乱世之法,怎么能用来解释太平制礼的事情呢?郑玄知道罪人也有明刑书写在身上的,见于昭公二年,郑国公孙黑作乱,子产列举他的罪状说:“不快点死,大刑将至。”七月壬寅日,公孙黑自缢,尸体陈列在周氏的街衢,加上木牌。注解说:“将他的罪状写在木牌上,加在尸体上。”而罪之非礼,所以书“杀”以厌恶公孙黑,知道明刑者书写罪状是可以推知的。知道是夜间埋葬,是因为司ピ主管明火掌管夜间事务,既然让他掌管,那么罪人夜间埋葬是可以推知的,所以《曾子问》说:“见星而行者惟罪人”,这是夜间埋葬的事情。
●卷三十七
条狼氏掌管拿着鞭子快步避开。君王出入时,八人夹道,公爵六人,侯伯四人,子男二人。(趋辟,快步避开行人,就像现在卒辟车那样。孔子说:“富贵如果可求,即使是执鞭的士人,我也愿意做。”说的是士人的低贱。
○趋辟,音七须,下婢亦,又音避,刘薄易,徐扶亦。注“趋辟”、“辟行人”同。卒,音子忽,下“衍卒”同。辟车,音必亦,又婢亦。)
[疏]“条狼”至“二人”
○解释曰:按照《序言》“条狼氏,下士六人,胥六人,徒六十人”。现在说天子八人,少了二人,大概是从胥徒中兼任补充。
凡盟誓,拿着鞭子在前面快步避开,并且命令他。对仆右发誓说杀,对驭手发誓说车に,对大夫发誓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