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史藏晋江县志道光本二十三

卷之二十五 蠲政志

史藏 · 地理 · 已译 · 第 240–240 段

太平兴国三年五月,赦免给复一年。《宋史》。

  八年四月,帝览福建版籍,谓宰相曰:“陈洪进只以漳、泉二州赡数万众,无名科敛,民所不堪,比朝廷悉己蠲削,民皆感恩,朕亦不觉自喜。”续长编。

  至道二年闰七月,诏福建民负人钱没入男女者,还其家,故匿者有罪。《八闽通志》。

  四年,除民岁丁钱。《通志》。

  大中祥符四年秋七月,除闽、浙、荆湖、广南输身丁钱四十五万四百贯。《宋史》。

  皇祐三年十一月,减泉、漳、兴化军丁米。《八闽通志》。

  建炎三年,诏减福建上供钱三之一。《八闽通志》。

  绍兴二年四月,赐福建赏军钱十万缗。七月,悉蠲被兵之家田税,八月赈饥民。《八闽通志》。

  五年,蠲福建诸州军借拨常平钱米。十二月,赈饥民,命监司帅臣分选僚属及提举常平官躬行检察。《八闽通志》。

  十四年三月,蠲汀、漳、泉、建四州被贼残蹂民户赋役一年。《八闽通志》。

  十六年,赈福建被水之民。《八闽通志》。

  十九年,以汀、漳、泉三州民田被贼蹂践,蠲其二税。《八闽通志》。

  淳熙十一年旱,赐福建米二十五万石,赈粜一万石,赈贫乏细民。《宋史》。

  端平元年六月,诏蠲泉、漳、兴化三州丁米钱。《八闽通志》。

  祥兴元年,诏两淮运粜五万石,赈泉州军民。《八闽通志》。

元

泰定元年十月大饥,赈济。《八闽通志》。

  至元二十五年十二月,贼张治囝掠泉州,免泉州今岁田租。《八闽通志》。

明

洪武十三年,诏免田租。《八闽通志》。

  二十六年,诏有司赈饥,毋俟报。《明鑑》。

  三十一年惠帝立,赐明年田租之半。《明鑑》。

  万历七年秋八月,减均徭加派。《明鑑》。

国朝

康熙十五年,康亲王疏免福建十六年分并以前钱粮。

  二十五年九月,免福建本年未完钱粮并二十六年上半年、二十七年下半年钱粮。

  四十九年十月,免福建四十八年以前积逋,仍免五十年全年钱粮。

  雍正五年,郡城米价腾贵,有司发仓平粜。奉旨截漕赈济,民赖以苏。

  雍正六年,晋江、南安、同安秋旱,十一月,钦奉恩诏闽省州县有数处微欠雨泽,将康熙五十五年起,至雍正四年止,带徵民欠地丁银三十三万八千三百余两,概予蠲免。

  乾隆三年二月,奉部咨内阁抄出,奉上谕,闽省丁银匀入地亩已经多年,但剔出所匀丁银,未经裁免,仍属民累,著将应纳丁银悉行免徵,永著为例。八年,奉恩旨允闽浙督臣请将浙江尾帮漕米截留十万石,运赴闽省,以备缓急。

  十一年,恩诏通免闽省钱粮。

  十三年,晋江、南安、惠安、同安四县晚禾被旱被潮,奉上谕蠲免钱粮,并发项赈济。

  十四年,恩旨轸念民艰,于蠲免之外,借给口粮。

  十七年七月,泉属偶被风水大灾,奉上谕赈给口粮,并发库项散给修理房屋。十月,复奉恩旨加赈口粮一月。

  十八年,因前风水偏灾,将蠲剩钱粮,奉上谕缓分三年带徵。

  三十五年,奉恩旨蠲免额徵地丁钱粮。

  四十二年,奉恩旨蠲免额徵地丁钱粮。

  五十五年,奉恩旨蠲免额徵地丁钱粮。

  六十年,大饥,至嘉庆元年止,时漳亦饥,米价每升百文,奉恩旨允闽浙督臣奏拨浙江、江西及本省运米二十万七千六百五十九石二斗零,平粜赈济。

  嘉庆元年,奉恩旨轮免额徵地丁钱粮并缓徵带徵。

  二十一年四月十八日平粜至六月十五日止,共平粜米六千六百石四斗八升。奉恩旨允督臣、抚臣奏拨延、建、邵三府米谷解运归补。

  二十三年,奉恩旨赦免积年正耗钱粮及遇灾缓徵带徵银谷,自二年起至二十二年止,一十三万二千八百七十两零四分四厘。又豁免屯粮谷一万二千七百三十七石一斗三升九合四勺。

●卷之二十六 土贡志

《夏书》记九州之贡,《周礼》传九贡之名,土贡不自今防矣。惟辟玉食万方,故本朝节用薄敛,亦有输贡之条,但必视其地所产土物堪采作供者耳。晋江虽产荔支,未尝与南安同献,即清源产茶昔甚著名,今几无有。盖晋江物产只足给民间日用之需,非有珍奇之品宜于厥包,以进包匦加虔也。

●卷之二十七 蕃市志

晋江辖地虽滨海,不立蕃市,盖夷舶不到之区也。内惟蚶江、永宁、祥芝、深沪数处,或造小船,不过商渔贸易而已。其船上可通苏、浙,下可抵粤东。即台湾运载,亦用此船,未尝更造夷舶所售货物,台湾惟米、豆油、糖,运到蚶江,出入稽查系海防厅管理。苏、浙、粤东所载糖、物、棉花等货,往来皆由南门外海关查验,以防私贩私售,故未尝立蕃市之法云。

●卷之二十八 职官志【文秩】

译太平兴国三年五月,颁布赦令,免除赋役并给予定额复业待遇一年。《宋史》。太平兴国八年四月,皇帝查看福建户籍册,说:“陈洪进只凭漳、泉二州供养几万民众,却任意征收没有名目的赋税,百姓不能忍受。近来朝廷已经全部为他们蠲免削除,百姓都感恩,我也不知不觉感到欣喜。”《续长编》。至道二年闰七月,下诏福建百姓因欠别人钱而被没入其家、男女被占有的,应将人还给原家;故意藏匿不还的,治罪。《八闽通志》。至道四年,免除百姓每年缴纳的丁钱。《通志》。大中祥符四年秋七月,免除闽、浙、荆湖、广南缴纳的身丁钱四十五万四百贯。《宋史》。皇祐三年十一月,减免泉州、漳州、兴化军的丁米。《八闽通志》。建炎三年,下诏减免福建上供钱的三分之一。《八闽通志》。绍兴二年四月,赏赐福建军费钱十万缗;七月,全部免除遭受兵灾人家的田税;八月,赈济饥民。《八闽通志》。绍兴五年,免除福建各州、军借拨的常平钱米。十二月,赈济饥民,命监司、帅臣分别选派属官和提举常平官亲自巡行检查。《八闽通志》。绍兴十四年三月,免除汀、漳、泉、建四州遭受贼寇残害蹂躏的民户一年赋役。《八闽通志》。绍兴十六年,赈济福建遭受水灾的百姓。《八闽通志》。绍兴十九年,因为汀、漳、泉三州的民田遭贼寇蹂躏践踏,免除其二税。《八闽通志》。淳熙十一年发生旱灾,赐给福建米二十五万石,拨出一万石用于赈济平价出售,救济贫困百姓。《宋史》。端平元年六月,下诏免除泉、漳、兴化三州的丁米钱。《八闽通志》。祥兴元年,下诏从两淮运来五万石粮食平价出售,赈济泉州军民。《八闽通志》。元 泰定元年十月,发生大饥荒,予以赈济。《八闽通志》。至元二十五年十二月,贼人张治囝攻掠泉州,免除泉州本年的田租。《八闽通志》。明 洪武十三年,下诏免除田租。《八闽通志》。洪武二十六年,下诏有关官府赈济饥民,不必等待上报批复。《明鉴》。洪武三十一年,惠帝即位,赐免明年田租的一半。《明鉴》。万历七年秋八月,减免均徭和加派。《明鉴》。本朝 康熙十五年,康亲王上疏,请求免除福建康熙十六年应缴及以前拖欠的钱粮。康熙二十五年九月,免除福建本年尚未完纳的钱粮,以及康熙二十六年上半年、二十七年下半年的钱粮。康熙四十九年十月,免除福建康熙四十八年以前积欠的钱粮,并免除康熙五十年全年的钱粮。雍正五年,府城米价飞涨,官府开仓平价出售粮食。奉旨截留漕粮赈济,百姓因此得以苏醒恢复。雍正六年,晋江、南安、同安秋季发生旱灾。十一月,钦奉恩诏,福建省州县有些地方雨水稍有不足,将康熙五十五年至雍正四年止带征的百姓拖欠地丁银三十三万八千三百余两,一概蠲免。乾隆三年二月,奉部咨文,由内阁抄出上谕:福建省丁银摊入地亩已经多年,但剔除所摊丁银的办法尚未裁免,仍然是百姓的负担,着令应纳丁银全部免征,永远作为定例。乾隆八年,奉恩旨,准许福建、浙江总督请求,将浙江尾帮漕米截留十万石,运往福建,以备紧急之需。乾隆十一年,恩诏全部免除福建省的钱粮。乾隆十三年,晋江、南安、惠安、同安四县的晚稻遭受旱灾和潮灾,奉上谕免除钱粮,并拨出款项赈济。乾隆十四年,恩旨怜悯百姓的艰难,除蠲免钱粮外,又借给口粮。乾隆十七年七月,泉州府所属地区偶然遭受风灾、水灾大灾,奉上谕赈给口粮,并拨发库银分给百姓修理房屋。十月,又奉恩旨增加赈济口粮一个月。乾隆十八年,因为此前风灾、水灾造成局部灾害,将蠲免后剩下的钱粮,奉上谕分三年缓期带征。乾隆三十五年,奉恩旨免除按定额征收的地丁钱粮。乾隆四十二年,奉恩旨免除按定额征收的地丁钱粮。乾隆五十五年,奉恩旨免除按定额征收的地丁钱粮。乾隆六十年,发生大饥荒,一直延续到嘉庆元年;当时漳州也发生饥荒,米价每升一百文。奉恩旨,准许福建、浙江总督奏请,从浙江、江西以及本省调运米二十万七千六百五十九石二斗有零,平价出售以赈济灾民。嘉庆元年,奉恩旨分期免除按定额征收的地丁钱粮,并缓期征收、带征。嘉庆二十一年四月十八日开始平价出售粮米,至六月十五日止,共平价出售米六千六百石四斗八升。奉恩旨,准许督臣、抚臣奏请,拨取延平、建宁、邵武三府的米粮运来补充。嘉庆二十三年,奉恩旨赦免多年积欠的正税、耗羡钱粮,以及因灾害缓征、带征的银粮;自嘉庆二年至二十二年止,共一十三万二千八百七十两零四分四厘。又免除屯粮谷一万二千七百三十七石一斗三升九合四勺。●第二十六卷 土贡志 《夏书》记载九州贡赋,《周礼》传述九贡的名称,土贡制度并不是从今天才开始的。只是君主享用天下的供养,所以本朝节省费用、减轻赋税,也设有输送贡品的条文;但必须看当地所产的土物是否值得采集来供奉。晋江虽然出产荔枝,却未曾同南安一起进献;即使清源所产的茶过去很有名,如今也几乎没有了。大概晋江的物产只够供应民间日常使用,并没有适合装入贡包、用来更加虔敬地进贡的珍奇物品。●卷之二十七 蕃市志(外国商市志) 晋江县管辖的地方虽然濒临大海,却没有设置蕃市,大概是夷人海船不到的地区。县内只有蚶江、永宁、祥芝、深沪几处,有的制造小船,也不过是用于商贸和渔业交易而已。这些船向北可以通往苏、浙,向南可以抵达粤东。即使台湾运输货物,也使用这种船,从未另造夷舶所售的货物。台湾只有米、豆油、糖等物,运到蚶江后,出入查验由海防厅管理。苏、浙、粤东运来的糖、货物、棉花等,往来都由南门外海关查验,以防止私自贩卖和销售,所以从未制定设置蕃市的法规。●卷之二十八 职官志【文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