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忠集卷一百二十二
所有合行尊崇典礼,未曾议及。今来忽防皇太后降出指挥,臣等窃恐是间谍之人,故要▯惑圣聴,离间两宫,将前代已行典礼,隠而不言,但进呈皇伯无稽之説,欲挠公议。臣等各是先朝旧臣,若于仁宗承继大统有碍事体,岂敢妄为,自取众人之罪。况今来已奉皇帝手诏,令权罢集议。臣等若不具述前后理道,虑皇太后不知始末,兼外廷凡百公【一作博】议,若皇太后却欲亲见两府并百官理防,窃恐有亏圣徳。兼臣等限以朝廷规制,亦必不敢对见,谨具奏闻。谨奏。称亲手诏朕面奉皇太后慈防,为议濮安懿王典礼,久未施行,已降手书付中书。濮安懿王谯国太夫人王氏,襄国太夫人韩氏,仙游县君任氏,令朕称亲,仍尊濮安懿王为濮安懿皇,王氏、韩氏、任氏并称后。朕以方承大统,惧徳不胜称亲之礼,谨遵慈训,追崇之典,岂易克当?且欲以茔为园,增置吏卒守卫,即园立庙,俾王子孙主奉祠事。皇太后谅兹诚恳,即赐允从,宜令中书门下依此施行。牓朝堂手诏朕近奉皇太后慈防,濮安懿王令朕称亲,仍有追崇之命。朕惟汉【一有史字】宣帝本生父称曰亲,又諡曰悼,裁置奉邑,皆应经义,既有典故,遂遵慈训,而不敢当追崇之典。朕又以上承仁考宗庙社稷之重义,不得兼奉其私亲,故但即园立庙,俾王子孙世袭濮国,自主祭祀,逺嫌有别,葢欲为万世法,岂皆权宜之举哉?而防官吕诲等,始者专执合称皇伯,进【一作追】封大国之议。朕以本生之亲改称皇伯,厯考前世并无典据,进【一作追】封大国,则又礼无加爵之道。向自罢议之后,诲等奏促不已,忿其未行,乃引汉哀帝去恭皇定陶之号,立庙京师,干乱正统之事,皆朝廷未尝议及者,厯加诬诋,自比师丹,意欲摇动人情,▯惑众聴,以至封还告勑,擅不赴防,明缴留中之奏于中书,录传讪上之文于都下。暨手诏之出,诲等则以称亲立庙皆为不当。朕览诲等前防,亦云生育之恩,礼宜追厚,俟祥禫既毕,然后讲求典礼,襃崇本亲。今反以称亲为非,前后之言自相抵牾。继以尧俞等不顾义理,更相唱和,既挠权而恃众,复归过以取名。朕姑务含容,屈于明宪,止命各以本官补外,尚虑搢绅之间,士民之众,不详本末,但惑传闻,欲释羣疑,理宜申谕。宜令中书门下,俾御史防出牓朝堂及进奏院,遍牒告示,庶知朕意。
文忠集卷一百二十二
译至于所有应当实行的尊崇礼典,还从未议论到。如今忽然收到皇太后发下的指挥,臣等私下担心其中有人是奸细,故意想要迷惑圣听,离间两宫,把前代已经实行的礼典隐瞒不说,只进呈“皇伯”这一没有根据的说法,想扰乱公议。臣等都是先朝旧臣,如果这件事对仁宗继承大统有妨碍,难道敢胡乱行事,自取众人的罪责吗?何况如今已经奉皇帝手诏,命令暂且停止集体议论。臣等如果不把前后的道理全部说明,担心皇太后不知道事情始末;而且外廷各种公议,假如皇太后反而想亲自召见两府和百官来议论,臣等私下担心会有损圣德。再加上臣等受朝廷制度限制,也一定不敢前往应见,所以谨具奏上报。谨奏。” 《称亲手诏》朕当面接受皇太后的慈旨,因为议论濮安懿王的典礼,长久没有施行,已经降下手诏交给中书。濮安懿王、谯国太夫人王氏、襄国太夫人韩氏、仙游县君任氏,命令朕称他们为亲属,并尊濮安懿王为濮安懿皇,王氏、韩氏、任氏都称后。朕刚刚继承大统,担心自己的德行不能承受称亲的礼制,谨遵慈训,追崇的典礼,哪里容易承担得起?并且想把坟茔作为园,增加设置官吏和士卒守卫,就在园中建庙,使濮王的子孙主持祭祀之事。皇太后谅解这番诚意,立即赐予允许遵行,应当命令中书门下依此施行。” 《张贴朝堂的手诏》朕近来奉行皇太后的慈旨,濮安懿王命令朕称他为亲生父亲,并且还有追崇的命令。朕想到汉宣帝的亲生父亲称为亲,又谥为悼,只设置奉邑,这些都符合经义,既然有典故,所以遵从慈训,却不敢承当追崇的典礼。朕又因为上承仁宗皇帝宗庙社稷的重大义务,不能同时奉事自己的亲生父亲,所以只在园中建庙,使濮王子孙世袭濮国,自己主持祭祀,远远避开嫌疑而有所区别,大概是想作为万世的法则,难道只是权宜之计吗?而御史台官员吕诲等起初坚持应当称皇伯、进封大国的议论。朕认为,把亲生父亲改称皇伯,考察历代并没有典据;进封大国,又没有礼制中增加爵位的道理。自从前次停止议论以后,吕诲等不停地上奏催促,因为事情没有实行而愤怒,于是援引汉哀帝取消恭皇的定陶国号、在京师建庙、干扰正统的事情,都是朝廷从未议论过的,却一再加以诬蔑,自比师丹,意图动摇人心、迷惑众听,甚至封还告敕,擅自不赴朝会,明目张胆地把留在中书的奏章抄出传到外面,把讥讪皇上的文字抄录传布于都城。等到手诏发出,吕诲等又说称亲、建庙全都不恰当。” 朕看吕诲等人以前的奏章,也曾说生育之恩,按礼应当加以追厚,等祥禫礼结束以后,再讲求典礼,褒扬尊崇亲生父亲。如今反而把称亲说成错误,前后言论自相抵触。后来尧俞等人又不顾义理,彼此唱和,既扰乱权力而倚仗人多,又把过错归给别人以求取名声。朕暂且竭力包容,屈从于明文法令,只命令他们各自以本官出任外职;还担心士大夫之间以及士人百姓之中,有人不详知事情始末,只被传闻迷惑,所以想消除众人的疑惑,按理应当再次说明。应当命令中书门下,让御史台把诏书张贴在朝堂和进奏院,并广泛发文告示,希望人们知道朕的意思。” 《文忠集》卷一百二十二
钦定四库全书文忠集卷一百二十三宋 欧阳修 撰劄子一首【是嵗十月撰,不曽进呈】臣伏见朝廷议濮安懿王典礼,两制礼官请称皇伯,中书之议以为事体至大理宜慎重,必合典故方可施行。而「皇伯」之称,考于经史皆无所据,方欲下三省百官博访群议,以求其当。陛下屈意手诏中罢,而众论纷然,至今不已。臣以为众论虽多,其説不过有三:其一曰宜称皇伯者,是无稽之臆説也;其二曰简宗庙致水灾者,是厚诬天人之言也;其三曰不当用汉宣哀为法以干乱统纪者,是不广本末之论也。臣请为陛下条列而辨之。谨按《仪礼·丧服记》曰:「为人后者,为其父母报。报者,齐衰期也。谓之降服,以明服可降,父母之名不可改也。」又按《开元开寳礼》国朝五服年月、丧服令皆云:「为人后者,为其所生父齐衰不杖期。」葢以恩莫重于所生,故父母之名不可改;义莫重于所继,故宁抑而降其服。此圣人所制之礼,着之六经,以为万世法者,是中书之议所据依也。若所谓称「皇伯」者,考于六经无之,方今国朝见行典礼及律令皆无之。自三代之后,秦汉以来,诸帝由藩邸入继大统者,亦皆无之。可谓无稽之臆説矣。夫《仪礼》者,圣人六经之文;《开元礼》者,有唐三百年所用之礼;《开寳通礼》者,圣宋百年所用之礼;五服年月及丧服令,亦皆祖宗累朝所定,方今天下共行之制。今议者皆弃而不用,直欲自用无稽之臆説,此所以不可施行也。其二曰简宗庙致水灾者,臣伏以上天降灾,皆主人事故。自古圣王逢灾恐惧,多求阙政而修之,或自知过失而改悔之,庶几以塞天谴。然皆须人事已着于下,则天谴为形于上。今者濮王之议,本因两制礼官违经弃礼,用其无稽之臆説,欲定「皇伯」之称。中书疑其未可施行,乃考古今典礼,虽有明据,亦未敢自信而自专,方更求下外廷博议。而陛下遽诏中罢,欲使有司徐求典礼。是则臣下慎重如此,人君谦畏如此。君臣不敢轻议妄举,而天遽谴怒,杀人害物,此臣所谓厚诬天也。议犹未决,仍罢不议,而便谓两统二父以致天灾者,厚诬人也。其三,引汉宣、哀之事者,臣谨按《汉书》,宣帝父曰悼皇考,初称亲諡曰悼,置奉邑寝园而已。其后改亲称皇考,而立庙京师。皇考者,亲之异名尔,皆子称其父之名也。汉儒初不以为非也。自元帝以后,贡禹、韦▯成等始建毁庙之议,数十年间毁立不一。至哀帝时,大司徒平晏等百四十七人奏议云:「亲諡曰悼,裁置奉邑,皆应经义,是不非宣帝称史皇孙为亲也。」所谓应经义者,即《仪礼》云「为人后者为其父母报」是也。惟其立庙京师,乱汉祖宗昭穆,故晏等以为两统二父非礼,宜毁也。定陶恭王初但号共皇,立庙本国,师丹亦无所议。至其后立庙京师,欲去定陶不系以国有,进干汉统之渐,丹遂大非之。故丹议云:「定陶恭皇諡号已前定议,不得复改,而但论立庙京师为不可尔。」然则称亲、置园,皆汉儒所许,以为应经义者,惟去其国号、立庙京师则不可尔。今言事者不究朝廷本议何事,不寻汉臣所非者何事,此臣故谓不原本末也。中书之议,本谓称皇伯无稽,而礼经有不改父名之义,方议名号犹未定,故尊崇之礼皆未及议。而言事者便引汉去定陶国号、立庙京师之事,厚诬朝廷以为干乱大统,何其过论也!夫去国号而立庙京师,以乱祖宗昭穆,此诚可非之事。若果为此议,宜乎指臣等为奸邪之臣,而人主有过举之失矣。其如陛下之意未尝及此,而中书亦初无此议,而言事者不原本末,过引汉世可非之事以为説,而外庭之臣又不审知朝廷本议如何,但见言事者云云,遂以为欲加非礼、干乱统纪,信为然矣。是以众口一辞,纷然不止。而言事者欲必遂其皇伯无稽之説,牵引天灾,恐迫人主,而中书守经执礼之议及指。以为奸邪之言,朝廷以言事之臣礼当优容,不欲与之争辨;而外庭羣论又不可家至而户晓,是非之理不辨,上下之情不通,此所以呶呶而不止也。夫为人后者,既以所后为父矣,而圣人又存其所生父名者,非曲为之意也。葢自有天地以来,未有无父而生之子也。既有父而生,则不可讳其所生矣。夫无子者得以宗子为后,是礼之所许也。然安得无父而生之子以为后乎?此圣人所以不讳无子者,立人之子以为后,亦不讳为人后者有父而生。葢不欺天,不诬人也。故为人后者,承其宗之重任,其子之事,而不得复归于本宗;其所生父母,亦不得往与其事。至于丧服降而抑之一切,可以义断,惟其父母之名不易者,理不可易也。
译钦定《四库全书》《文忠集》卷一百二十三 宋代欧阳修撰写 札子一首(这一年十月撰写,没有进呈) 臣下我恭敬地看到,朝廷议论濮安懿王的典礼,两制礼官请求称皇伯;中书的议论认为事情关系重大,按理应当慎重,必须符合典故才能施行。而“皇伯”这个称呼,考察经书、史书都没有依据,正准备下令三省百官广泛征求众议,以求得到恰当的结论。陛下屈意在手诏中命令停止议论,但众议纷纷,直到现在还没有停止。臣认为众议虽然很多,但说法不过有三种:第一种说应当称皇伯,这是没有根据的臆说;第二种说因为简略宗庙而导致水灾,这是极其深重的诬蔑天、人之说;第三种说不应当以汉宣帝、汉哀帝的事情为法,以致干扰统纪,这是没有考察事情始末的议论。臣请求为陛下一条条列出并加以辨析。谨按《仪礼·丧服记》说:‘为人后者,为其父母报。’所谓报,是服齐衰期服。称作降服,是为了说明丧服可以降等,而父母的称呼不能改变。又按《开元礼》《开宝礼》以及本朝《五服年月》《丧服令》,都说:‘为人后者,为其亲生父亲服齐衰不杖期。’大概是因为恩情没有比亲生父母更重的,所以父母的称呼不能改变;义理没有比所继父更重的,所以宁可抑制亲情,降低为亲生父母所服的丧服。这是圣人制定的礼,写在六经之中,作为万世法则,也是中书议论所依据的。” 至于所谓称“皇伯”,考察六经没有这种说法,如今本朝现行的典礼和法律也都没有。自三代以后、秦汉以来,历代帝王从藩邸入继大统,也都没有这种称呼。这可以说是毫无根据的臆说了。《仪礼》是圣人六经中的文字,《开元礼》是唐代三百年所实行的礼,《开宝通礼》是大宋百年来所实行的礼,《五服年月》和《丧服令》也都是历代祖宗所制定的制度,是当今天下共同实行的法制。如今议论者全都抛弃这些而不用,只想采用没有根据的臆说,这就是不能施行的原因。第二种说法认为简略宗庙而导致水灾。臣下我认为,上天降下灾害,都是由于人事方面的原因。自古圣王遇到灾害便恐惧,多半寻求政治上的缺失而修正,或者自知有过而改悔,希望以此来堵塞上天的谴责。但都必须是人事已经在下方显现,上天的谴责才会在上方表现出来。如今濮王典礼的议论,本来是因为两制礼官违背经书、抛弃礼制,采用他们没有根据的臆说,想要确定“皇伯”的称呼。中书怀疑此事不能施行,于是考察古今典礼;即使有明确依据,也不敢自信自专,正准备进一步向外廷征求广泛议论。” 而陛下立即下诏命令中止议论,想让有司从容寻求合宜的典礼。这样看来,臣下如此慎重,君主如此谦抑敬畏,君臣都不敢轻率议论、妄自举事,天却突然降下震怒,杀人害物,这就是臣所谓极其荒谬地诬蔑上天。议论尚未决定,仍然停止不议,却说是因为两统二父而导致天灾,这是极其荒谬地诬蔑人。第三种说法援引汉宣帝、汉哀帝的事情。臣谨按《汉书》,宣帝的父亲叫悼皇考,起初称亲,谥号为悼,只设置奉邑和寝园而已。后来改称亲为皇考,在京师建庙。皇考只是亲生父亲的另一种称呼,都是儿子对父亲的称谓。汉代儒者起初并不认为这有什么错误。到了元帝以后,贡禹、韦玄成等人才开始提出毁庙的议论,几十年间毁庙、建庙反复不定。到哀帝时,大司徒平晏等一百四十七人上奏议论说:‘称亲,谥号为悼,只设置奉邑,这些都符合经义;这并不是非难宣帝把史皇孙称为亲。’所谓符合经义,就是《仪礼》所说‘为人后者为其父母报’。只是因为在京师建庙,扰乱汉朝祖宗的昭穆次序,所以平晏等认为两统二父不合礼,应当毁掉。定陶恭王当初只是称共皇,在本国建庙,师丹也没有议论什么。” 后来在京师建庙,想要去掉定陶而不把称号系属于国名,这就有逐渐干涉汉朝统绪的趋势,师丹于是极力反对。所以师丹议论说:‘定陶恭皇的谥号已经预先议定,不能再改;只是说在京师建庙不可行而已。’既然如此,称亲、设置园,都是汉代儒者所允许、认为符合经义的;只有去掉国号、在京师建庙不可以。如今议论政事的人不考察朝廷原本议论的是什么,也不探究汉代臣子反对的是什么,所以臣特意说他们没有考察事情的始末。中书的议论本来是说称皇伯毫无根据,而礼经有父亲称呼不能改变的义理;当时正议论称号,尚未确定,所以尊崇的礼典都还没有议到。可是议论政事的人竟然援引汉代去掉定陶国号、在京师建庙的事情,极力诬蔑朝廷,说这是干扰大统,这是多么过分的议论啊!去掉国号而在京师建庙,扰乱祖宗昭穆,这确实是可以非难的事。假如朝廷真有这样的议论,那么把我们说成奸邪之臣、把君主说成有过失,当然是应当的。可是陛下的意思从来没有涉及此事,中书起初也没有这样的议论;议论政事的人不考察始末,过分援引汉代可以非难的事情来作说法,而外廷的臣子又没有弄清朝廷原本议论什么,只看到议论者这样说,便以为朝廷要加行非礼、扰乱统纪,竟相信确实如此。” 因此众人异口同声,纷纷议论而不停止。议论政事的人想一定实现他们关于皇伯的无稽之说,于是牵扯天灾来恐吓、逼迫君主;中书守经执礼的议论和指责,却被说成奸邪之言。朝廷按照礼制本应优容议政之臣,不愿同他们争辩;外廷的众多议论又不可能逐家逐户地解释清楚,于是是非之理不能辨明,上下之间的实情不能沟通,这就是议论喧嚷而不停的原因。为人后者既然以所后者为父,圣人却又保存他的亲生父亲的称呼,并不是曲意偏袒他。因为自有天地以来,从来没有没有父亲而出生的儿子。既然有父亲生下他,就不能避讳他的亲生父亲。没有儿子的人可以按照礼制以宗子为后嗣;然而怎么能把一个没有父亲而生的孩子立为后嗣呢?这就是圣人不避讳无子者立他人之子为后,也不避讳为人后者有亲生父亲的原因,大概是不欺骗上天、不诬蔑世人。因此为人后者承受宗族的重大责任,履行作为所后父之子的职责,不得再返回本宗;他的亲生父母也不得前来参与这些事情。至于丧服降等、抑制亲情等一切,可以用义理裁断;唯独父母的称呼不能改变,因为道理上不可改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