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忠集卷一百二十三
易之则欺天而诬人矣。子为父母服,谓之正服;出为人后者,为本生父母齐衰期,谓之降服;又为所后父斩衰三年,谓之义服。今若以本生父为皇伯,则濮安懿王为从祖父,反为小功;而濮王夫人是本生嫡母也,及为义服。自宗懿已下本生兄弟,于礼虽降,犹为大功。是礼之齐衰期,今反为小功;礼之正服,今反为义服。上于濮王父也,反服小功;于宗懿等兄弟也,反服大功。此自古所以不称所生父为伯父、叔父者,称之则礼制乖违,人伦错乱,如此也。伏惟陛下聪明睿圣,理无不烛。今众人之议如彼,中书之议如此,必将从众乎?则众议不见其可欲;违众乎?则自古为国未有违众而能举事者。臣愿陛下霈然下诏,明告中外,以皇伯无稽决不可称,而今所欲定者,正名号尔。至于立庙京师,干乱统纪之事,皆非朝廷本议,庶几羣疑可释。若知如此,而犹以为必称皇伯,则虽孔孟复生,不能复为之辨矣。为后或问上或问:“为人后者不絶其所生之亲,可乎?”曰:“可矣。古之人不絶也。而降之,何以知之?”曰:“于经见之。”何谓“降而不絶”?曰:“降者所以不絶也。若絶,则不待降也。所谓‘降而不絶’者,礼为人后者降其所生父母三年之服,以为朞,而不改其父母之名者是也。”问者曰:“今之议者以为为人后者,必使视其所生若未尝生已者,一以所后父为尊卑踈戚。若于所后父为兄,则以为伯父;为弟,则以为叔父。如此则如之何?”余曰:“吾不知其何所稽也。苟如其説,没其父母之名,而一以所后父为尊卑踈戚,则宗从世数各随其逺近轻重,自有服矣。圣人何必特为制【一有为字】降服乎?此余所谓‘若絶则不待降’者也。”稽之圣人,则不然。昔者圣人之制礼也,为人后者于其父母,不以所后之父尊卑踈戚为别也,直自于其父子之间为降杀尔。亲不可降,降者降其外物尔,丧服是也。其必降者,示有所屈也,以其承大宗之重,尊祖而为之屈尔。屈于此以伸于彼也。生莫重于父母,而为之屈者,以见承大宗者亦重也。所以勉为人后者知所承之重,以专任人之事也。此以义制者也。父子之道,天性也。临之以大义,有可以降其外物,而本之于至仁,则不可絶其天性。絶人道而灭天理,此不仁者之或不为也。故圣人之于制服也,为降三年以为朞,而不没其父母之名,以着于六经曰:“为人后者,为其父母报。”以见服可降,而父母之名不可没也。此所谓“降而不絶”者,以仁存也。夫事有不能两得,势有不能两遂。为子于此,则不得为子于彼矣。此俚巷之人【一作人之】所共知也。故其言曰:“为人后者,为之子。”此一切之论,非圣人之言也,是汉儒之説也。及【一作乃】众人之所能道也。质诸礼则不然。方子夏之传丧服也,苟如众人一切之论,则不待多言也,直为一言曰:“为人后者为”之子则自然视其父母絶若未尝生已者矣,自然一以所后父为尊卑踈戚矣。奈何彼子夏者独不然也?其于传经也,委曲而详言之曰:「视所后之某亲某亲则若子若子者,若所后父之真子以自处,而视其族亲一以所后父为尊卑踈戚也。」故曰:「为所后者之祖父母,妻妻之父母,昆弟昆弟之子若子,犹嫌其未备也。」又曰:「为所后者之兄弟之子若子,其言详矣。」独于其所生父母不然,而别自为服,曰:「为其父母报。」葢于其所生父母不使若为所后者之真子者,以为遂若所后者之真子以自处,则视其所生如未尝生已者矣,其絶之不已甚乎?此人情之所不忍者,圣人亦所不为也。今议者以其所生于所后为兄者,遂以为伯父,则是若所后者之真子以自处矣。为伯父则自有服,不得为齐衰期矣,亦不得云为其父母报矣。凡见于经而子夏之所区区分别者,皆不取,而又忍为人情之所不忍者,吾不知其何所稽也。此大义也,不用礼经而用无稽之説,可乎?不可也。问者曰:「古之人皆不絶其所生,而今人何以不然?」曰:「是何言欤?今之人亦皆然也,而又有加于古焉。」今开宝礼及五服图,乃国家之典礼也,皆曰:「为人后者,为其所生父母齐衰期服,虽降矣,必为正服者,示父母之道在也。为所后父斩衰三年服,虽重矣,必为义服者,示以义制也。」而律令之文亦同,五服者皆不改其父母之名,质于礼经,皆合无少异。而五服之图又加以心丧三年,以为三年者父母之丧也,虽以为人后之故降其服于身,犹使行其父母之丧于其心,示于所生之恩不得絶于心也。则今人之为礼,比于古人又有加焉。何谓今人之不然也?为后或问下
译改变它,就会欺骗上天、诬蔑世人。儿子为父母服丧,叫作正服;出继而为人后者,为亲生父母服齐衰期,叫作降服;又为所后父服斩衰三年,叫作义服。如今如果把亲生父亲称为皇伯,那么濮安懿王就成了从祖父,反而只服小功;濮王夫人是亲生嫡母,也只能服义服。自宗懿以下的亲生兄弟,按礼虽已降服,仍然应服大功。这样,礼制规定的齐衰期如今反而变成小功,礼制规定的正服如今反而变成义服;对濮王这个父亲,反而服小功,对宗懿等兄弟,反而服大功。自古以来不把亲生父亲称作伯父、叔父,就是因为一旦这样称呼,礼制便会违背,人伦便会混乱成这个样子。伏惟陛下聪明睿圣,没有什么道理不能照察。如今众人的议论如此,中书的议论如此,陛下将要顺从众人吗?顺从众议,又看不出众议有什么可取;违背众人吗?自古以来治理国家,从没有违背众人而能成功办事的。臣希望陛下大为施恩,下诏明白告知内外:皇伯这一称呼毫无根据,绝不可用;如今所要确定的,只是正确的名号。至于在京师建庙、扰乱统纪的事情,都不是朝廷原本的议论,希望这样可以消除群臣的疑惑。” 如果知道事情确实如此,却仍然认为一定要称皇伯,那么即使孔子、孟子复生,也无法再替他辩解了。《为后或问上》有人问:“为人后者不断绝对亲生父母的亲情,可以吗?”回答说:“可以。古人并不斩断这种亲情。”问:“怎么知道还要降服呢?”回答说:“从经书中可以看到。”问:“什么叫‘降而不绝’?”回答说:“所谓降,是为了不断绝。如果已经断绝,就不必再说降了。所谓‘降而不绝’,就是礼制规定为人后者把为亲生父母服三年的丧服降为期年,却不改变父母的称呼。”问者说:“如今议论的人认为,为人后者必须把亲生父母看作仿佛从来没有生过自己的人,一概按照所后父的尊卑亲疏来称呼:如果所后父是兄长,就称亲生父亲为伯父;如果是弟弟,就称为叔父。这样该怎么办呢?”我回答说:“我不知道这种说法有什么依据。假如真像他们所说的,抹去亲生父母的称呼,一概按照所后父的尊卑亲疏来称呼,那么宗族、同宗、世次都会按照远近轻重各自有相应的丧服。圣人何必特意制定降服呢?这就是我所说的‘如果断绝,就不必再降’。考察圣人的礼制,事实并不是这样。从前圣人制定礼制,为人后者对亲生父母,并不因所后父的尊卑亲疏而分别,只是在父子关系本身上降低丧服等级。” 亲情不能降,所降的是外在的服制,也就是丧服。之所以一定要降,是为了表示有所屈抑,因为承受大宗的重大责任,要尊奉祖先而为此屈抑亲情。这是在这里屈抑,以便在那里伸张。生命中没有比父母更重的亲情,却为父母屈抑丧服,是为了显示承受大宗的责任同样重大。这样是勉励为人后者知道自己所承受的责任重大,专心承担他人的宗族事务。这是用义理裁制的。父子之道是天性;面对重大义理,可以降抑外在的服制,但以至仁为根本,就不能断绝天性。断绝人道、灭绝天理,是不仁之人也许会做的事。所以圣人制定丧服,对亲生父母把三年降为期年,却不抹去父母的称呼,并在六经中明文说:‘为人后者,为其父母报。’这是为了表明服制可以降低,父母的称呼却不能抹去。这就是所谓‘降而不绝’,因为保存了仁爱。事情有不能两全的,形势有不能同时满足的。作为这里的儿子,就不能再作为那里的儿子,这是里巷百姓共同知道的道理。所以有人说:‘为人后者,作为所后父的儿子。’这种一概而论的话,不是圣人的话,而是汉代儒者的说法。” 也是众人都能说出的道理。可是拿礼制来考察,却不是这样。当子夏传述《丧服》时,假如采用众人一概而论的说法,根本不必说很多,只要说一句“为人后者作为所后父的儿子”,自然就会把亲生父母看作仿佛从未生过自己,自然就一概按照所后父的尊卑亲疏来称呼。为什么子夏偏偏不这样呢?他传述经义时,曲折而详细地说:‘看待所后父的某位亲属、某位亲属,都要像亲生子女一样;所谓像亲生子女,就是把自己处置得如同所后父的亲生儿子,对待他的族亲一概按照所后父的尊卑亲疏来称呼。’所以又说:‘对于所后父的祖父母、妻子、妻子的父母、兄弟、兄弟的子女,都要像亲生子女一样。’还担心说得不够完备,又说:‘对于所后父的兄弟的子女,也要像亲生子女一样。’他说得十分详细。唯独对亲生父母不是这样,而是另行规定丧服,说:‘为其父母报。’大概是因为对于亲生父母,不让他像所后父的亲生儿子那样;如果完全把自己当作所后父的亲生儿子,就会把亲生父母看作仿佛从未生过自己,这种断绝不是太过分了吗?这是人情所不忍的,圣人也不这样做。如今议论的人因为亲生父亲对于所后父是兄长,便把他称为伯父;这就等于把自己当作所后父的亲生儿子了。” 称为伯父,就自然有相应的丧服,不能再服齐衰期,也不能再说“为其父母报”。凡是经书中所见、子夏费心分别说明的内容,他们全都不采纳,反而忍心做出人情所不忍的事,我不知道他们究竟有什么依据。这是重大义理。不采用礼经而采用没有根据的说法,可以吗?不可以。问者说:“古人都不断绝亲生父母,今人为什么不这样?”回答说:“这是什么话?今人也都这样,而且比古人还有增加。如今《开宝礼》和《五服图》是国家的典礼,都说:‘为人后者,为亲生父母服齐衰期。虽然丧服降等,却必须作为正服,这是表示父母之道仍在。为所后父服斩衰三年,虽然丧服尊重,却必须作为义服,这是表示按照义理裁制。’法律条文也相同。五服都不改变父母的称呼,拿它同礼经对照,完全相合,没有一点不同。而《五服图》又增加心丧三年,因为三年是父母的丧期;虽然因为为人后的缘故,在身体上降低丧服,仍然使他在内心行父母之丧,表示对亲生父母的恩情不能在心中断绝。这样说来,今人的礼制 compared to 古人,反而还有增加。” 什么叫作今人不这样呢?《为后或问下》
问者曰:「子不能絶其所生,见于经,见于通礼,见于五服之图,见于律,见于令,其文则明矣。其所以不絶之意,如之何?」曰:「圣人以人情而制礼者也。」问者曰:「事有不能两得,势有不能两遂,为子于此则不得,为子于彼,此岂非人情乎?」曰:「是众人之论也,是不知仁义者也。圣人之于人情也,一本于仁义,故能两得而两遂,此所以异乎众人而为圣人也。所以贵乎圣人而为众人法也。」父子之道,正也,所谓天性之至者,仁之道也。为人后者,权也,权而适宜者,义之制也。恩莫重于所生,义莫重于所后,仁与义二者常相为用,而未尝相害也。故人情莫厚于其亲,抑而降其外物者,迫于大义也;降而不絶于其心者,存乎至仁也。抑而降,则仁不害乎义;降而不絶,则义不害乎仁。此圣人能以仁义而相为用也。彼众人者不然也,其为言曰:「不两得者,是仁则不义,义则不仁矣。」夫所谓仁义者,果若是乎?故曰:「不知仁义者,众人也。」呜呼!圣人之以人情而制礼也,顺适其性而为之节文尔,有所强焉不为也,有所拂焉不为也,况欲反而易之,其可得乎?今谓为人后者必絶其所生之爱,岂止强其所难而拂其欲也?是直欲反其天性而易之,曰:「尔所厚者为我絶之。」易尔之厚于彼者,一以厚于此,是其可以强乎?夫父母犹天地,其大恩至爱,无以加者,以其生我也。今苟以为人后之故,一旦反视若未尝生我者,其絶之固已甚矣。使其真絶之欤?是非人情也。廹于义而【一有伪字】絶之欤?则是仁义者教人为伪也。是故圣人知其无一可也,以为进承人之重而不害于仁,退得伸其恩而不害于义,又全其天性而使不防于为伪,惟降而不絶,则无一不可矣。可谓曲尽矣。夫惟仁义能曲尽人情,而善养人之天性,以济于人事,无所不可也。故知义可以为人后,而不知仁不絶。其亲者,众人之偏见也。知仁义相为用,以曲尽人情,而善养人之天性,使不入于伪。惟达于礼者,可以得圣人之深意也。问者曰:「为人后而有天下者,不絶其所生,则将干乎大统?奈何?」曰:「降则不能干矣。自汉以来,为人后而有天下者,尊其所生多矣,何尝干于大统?使汉宣、哀不立庙【一有于字】京师以乱昭穆,则其于大统亦何所干乎?」汉魏五君篇治平二年秋八月,京师大雨水壊官私庐舍,而民被▯溺者千余人。或谓是时方议濮王典礼,议者以为天灾之应,信乎?曰:议犹未决,而天已降灾杀人害物,此厚诬天人之言也。余已论之详矣。问者曰:前世已验之事,如之何?曰:自汉以来,由诸侯入继大统之君多矣,不可遍举,今略举入继大统之君追尊所生父母者二人,不追尊父母者三人,而试推以祸福之验,可以知之矣。其追尊所生者二人,曰汉宣帝也,光武也。宣帝初称其父曰亲,置园邑而奉之,汉儒以为应经义者也。光武称其父为皇考,立庙南阳而祭,之后世无非者,是皆进不干大统,退不絶本亲,最为得礼。而宣帝为前汉中兴之主,光武为后汉世祖,其徳业隆盛,天下富安,享国长久,此二人者追尊所生者也,天不降以祸,而降之以福,生为明帝,殁享荣名,为万世所尊者也。其不追崇所生者三人,曰魏废帝也,髙贵乡公也,常道乡公也。魏自明帝无子,养齐王芳以为子,乃下诏后世有入继之主,敢追尊父母者,大臣共诛之,故终魏之世谨遵其约。然自明帝下诏后,连三世皆以宗子入继,皆不敢追尊其父母。其一曰齐王芳,立十六年而被废,谓之废帝;其次曰髙贵乡公,立七年为司马文王所弑;其次曰常道乡公,立七年为晋所篡,魏遂以灭亡。此三人者能不追尊其所生者也,天不降以福,而降之以祸,一被废,一被弑,一被篡,丧身亡国,为万世所悲者也。彼汉魏五君者,其享国盛衰长短,虽自有厯数,系于天命,不系于【一作其】追尊所生与不追尊也。然就以祸福推之,追尊者未必不享福,不追尊者未必不得祸也。晋问
译问者说:“您不能断绝与亲生父母的关系,这一点见于经书,见于《通礼》,见于《五服之图》,见于法律和法令,其中的文字已经很明白了。那么,不断绝亲生父母的意义究竟是什么呢?”回答说:“圣人是根据人情来制定礼的。”问者说:“事情有不能两全的,形势有不能两方面都实现的。对亲生父母这样做就不能对后嗣父母那样做,对后嗣父母那样做就不能对亲生父母这样做,这难道不也是人情吗?”回答说:“这是一般人的说法,是不懂仁义的人。圣人对待人情,一切以仁义为根本,所以能够两全、两方面都实现;这正是圣人与一般人不同而成为圣人的地方,也正是圣人可贵、足以成为一般人法则的地方。父子之道是正理,是所谓天性中最真切的情感,是仁的道理。作为后嗣的人,是权宜之道;权宜而合乎适宜,是义的制度。恩情没有比亲生父母更重的,义理没有比后嗣父母更重的;仁和义二者常常相互配合使用,从来没有互相损害。因此,人情没有比对亲生父母更深厚的;只是抑制这种感情而降低对亲生父母的外在礼敬,是迫于大义;降低外在礼敬却不在内心断绝亲情,是由于至仁。抑制并降低礼敬,仁就不妨害义;降低礼敬而不在内心断绝,义就不妨害仁。这就是圣人能够使仁义相互配合使用的道理。” 那些一般人却不是这样,他们说:“不能两全,就是讲仁便不合乎义,讲义便不合乎仁。”所谓仁义,果真是这样的吗?所以说:“不懂仁义的,就是一般人。”唉!圣人根据人情制定礼,只是顺应人的本性而为它制定节制和仪文罢了;凡是必须强迫人的地方,圣人不这样做,凡是违背人的本性的地方,圣人也不这样做,何况还想反过来改变它,难道能够做到吗?如今说作为后嗣的人一定要断绝对亲生父母的爱,这岂止是强迫他做困难的事、违背他的愿望而已?这简直是要反过来改变他的天性,说:“你所厚爱的人,替我断绝关系。”把你对那一方的深厚感情全部转移到这一方,这难道可以强迫做到吗?父母犹如天地,他们生我养我的大恩大爱,是没有什么可以超过的。如今如果因为成为后嗣的缘故,突然反过来看待亲生父母,好像他们从未生过我一样,那么这种断绝已经太过分了。假使真的断绝了,岂不是不合人情?若是迫于义而【一作“伪”】断绝,那就是仁义在教人作伪。因此,圣人知道两种做法没有一种可行,便认为前进时承受后嗣父母的重大恩义而不损害仁,退处时伸张亲生父母的恩情而不损害义,同时保全人的天性,使人不至于陷入虚伪;只有降低外在礼敬而不在内心断绝,才没有一件事不可两全。可以说已经把人情的曲折处都照顾到了。只有仁义能够充分体察人情,善于保养人的天性,并用来成就人事,所以没有什么不可行的。因此,知道义可以使人作为后嗣,却不知道仁不应断绝亲生父母的,是一般人的偏见。知道仁义相互配合使用,充分体察人情,善于保养人的天性,使人不陷入虚伪,只有通达礼的人才能领会圣人的深意。问者说:“作为后嗣而拥有天下的人,如果不与亲生父母断绝关系,岂不是会触犯大统吗?这怎么办?”回答说:“降低亲生父母在礼制上的尊位,就不会触犯大统。自汉代以来,作为后嗣而拥有天下的人,尊崇亲生父母的很多,什么时候曾经触犯大统?假使汉宣帝、汉哀帝不在京师建亲庙而扰乱昭穆次序,那么他们对于大统又有什么触犯呢?” 《汉魏五君篇》治平二年秋八月,京师发生大水,冲毁了官府和民间的房屋,百姓被冲走淹死的有一千多人。有人说,当时正议论濮王的礼典,议论者认为这是上天灾害对人事的回应,这是真的吗?回答说:礼典的议论还没有决定,天就已经降下灾害,杀人害物;这种说法是对天和人的严重诬蔑。我已经详细论述过了。问者说:前代已经应验过的事情,又该怎么说呢?回答说:自汉代以来,由诸侯入继大统的君主很多,不能一一列举。现在姑且举出入继大统后尊崇亲生父母的两人,以及不尊崇亲生父母的三人,再试着根据他们所遭遇的祸福来推究,就可以明白了。尊崇亲生父母的两人,一是汉宣帝,一是光武帝。汉宣帝起初称他的父亲为“亲”,设置陵园和邑户来奉祀,汉代儒者认为这符合经义。光武帝称他的父亲为“皇考”,在南阳建立宗庙祭祀,后世没有非议。这两人,对上没有触犯大统,对下没有断绝亲生父母,最合乎礼。汉宣帝是前汉中兴之主,光武帝是后汉世祖;他们的德行功业盛大,天下富足安定,享有国祚长久。这两位尊崇亲生父母的人,上天没有降祸给他们,反而降福给他们;他们生前成为明君,死后享有荣耀的名声,为万世所尊崇。不尊崇亲生父母的三人,是魏废帝、高贵乡公、常道乡公。魏明帝没有儿子,收养齐王曹芳作为自己的儿子,于是下诏规定,后世凡有入继大统的君主,谁敢追尊亲生父母,大臣们共同诛杀他,所以魏朝终始都谨慎遵守这一约定。然而自明帝下诏以后,连续三代都由宗室之子入继,没有一个敢追尊自己的亲生父母。第一位是齐王曹芳,在位十六年后被废,称为废帝;第二位是高贵乡公曹髦,在位七年,被司马文王杀害;第三位是常道乡公曹奂,在位七年,被晋朝篡夺,魏于是灭亡。这三个人都没有追尊亲生父母,上天没有降福给他们,反而降祸给他们:一人被废,一人被杀,一人被篡位,丧失自身、亡失国家,成为万世悲悼的对象。汉魏这五位君主享国的盛衰长短,虽然各自有自己的历数,属于天命,并不取决于追尊或不追尊亲生父母。然而如果只从祸福来推论,追尊亲生父母的人未必不享福,不追尊亲生父母的人也未必一定遭祸。《晋问》
或谓为人后者,改其所生父母之名,考于六经与古今典礼,固无之矣。而前世有天下之君多矣,果无之乎?曰:有,而不足法也。葢自汉以来,由藩侯入继大统,其为人后合礼而得正之君,皆无之也。惟五代晋出帝,尝以其所生父为皇伯矣,此何足道也?彼出帝者,立不以正,非为后继统之君也。葢其不当立而立,必絶其所生,则得立;不絶,则不得立,故不得已而絶之也。出帝父曰敬儒,髙祖之兄也。敬儒早卒,髙祖怜出帝孤,而养以为已子。而髙祖自有子五人,髙祖疾病,以其子重睿托于大臣。及髙祖崩,晋大臣皆约欲得长君,故舍重睿而立出帝。其义不当立,惟欺天下以为髙祖真子,故得立。则其势岂敢复顾其所生父也哉?其以为皇伯者,不得已也。葢立不以正之君,又不得已而至此,其可为后世法哉?呜呼!五代之际,礼乐崩壊,三纲五常之道絶,先王之制度文章于是扫地矣。葢篡逆贼乱之始【一作世】也,而晋氏尤甚。自髙祖与契丹为父子,出帝以耶律徳光则为祖,以其所生父则臣而名之,是其可以人理责乎?是其可以为世法乎?出帝既立,不旋踵而契丹灭晋,迁其族于北荒幽之黄龙府,举族饿死,永为异域之鬼。其灭亡祸败,自古未有若斯之酷也。议者谓汉哀桓乱世不足为法,可矣。若晋出帝者,果可为法乎?
文忠集卷一百二十三
钦定四库全书文忠集卷一百二十四宋 欧阳修 撰崇文总目叙释易类前史谓秦焚三代之书,易以卜筮而得不焚。及汉募羣书,类多散逸,而易以故最完。及学者传之,遂分为三:一曰田何之易,始自子夏,传之孔子,卦象、爻彖与文言、説卦等离为十一篇,而説者自为章句,易之本经也。二曰焦赣之易,无所师授,自言得之隠者,第述隂阳灾异之言,不类圣人之经。三曰费直之易,亦无师授,专以象彖、文言等参解卦【一作易】文凡以彖、象、文言杂入卦中者,自费氏始。田何之学,施、孟、梁丘之徒最盛。费氏初微,止传民间。至后汉时,陈元、郑众、康成之徒皆学费氏。费氏兴而田学遂息,古十二篇之易遂亡其本。及王弼为注,亦用卦【一作彖】象相杂之经。自晋已后,弼学独行,遂传至今。然易比五经,其来最逺,自伏羲画卦下,更三代,别为三易,其变卦五十有六,命名皆【一作甚】殊,至于七八九六筮占之法亦异。周之末世,夏商之易已亡。汉初虽有归藏,已非古经。今书三篇,莫可究矣。独有周易,时更三圣,世厯三古,虽説者各自名家,而圣人法天地之緼则具存焉。
译有人说,作为后嗣的人改变亲生父母的称谓,考察六经以及古今典礼,原本没有这种事;可是前代拥有天下的君主很多,难道果真没有吗?回答说:有,但不足以作为法则。大概自汉代以来,由藩侯入继大统、作为后嗣合乎礼制而名分正当的君主,都没有这样做。只有五代的晋出帝,曾经把亲生父亲称为皇伯,这有什么值得说的呢?那晋出帝即位本来就不正当,并不是按照后嗣之礼继承统绪的君主。大概因为他不应当即位却即位了,必须断绝亲生父亲,才能得到帝位;不断绝,就不能即位,所以是不得已才断绝的。晋出帝的父亲叫敬儒,是高祖的哥哥。敬儒早死,高祖怜悯晋出帝孤苦,便把他养作自己的儿子。而高祖自己有五个儿子,高祖病重时,把儿子重睿托付给大臣。等高祖去世,晋朝大臣都约定要拥立年长的君主,于是舍弃重睿而立晋出帝。他在道义上不应当即位,只有欺骗天下人,说他是高祖的亲生儿子,才能得到帝位。那么在这种形势下,他哪里还敢顾念自己的亲生父亲呢?他把父亲称作皇伯,是不得已而为之。何况一个即位不合正道的君主,又不得已走到这一步,难道可以作为后世的法则吗?唉!五代之际,礼乐崩坏,三纲五常的道理断绝,先王的制度和典章文章也因此荡然无存。那正是篡夺、叛逆、盗贼和祸乱开始的时代,而晋朝尤其严重。自从高祖与契丹约为父子,晋出帝把耶律德光称为祖父,却把自己的亲生父亲称为臣下并直呼其名,这种行为难道可以用人的伦理来责备吗?难道可以作为后世的法则吗?晋出帝即位后不久,契丹就灭亡了晋朝,把他的宗族迁到北方荒远之地,将他们幽禁在黄龙府,全族饿死,永远成为异域的鬼魂。他的灭亡和祸败,自古以来没有像这样惨酷的。议论者说,汉哀帝、汉桓帝造成的乱世不足以作为法则,这话可以说是对的。像晋出帝这样的人,难道果真可以作为法则吗?《文忠集》卷一百二十三 钦定《四库全书》《文忠集》卷一百二十四 宋 欧阳修 撰 《崇文总目》叙释 易类 前代史书说,秦朝焚烧三代典籍时,《易》因为用于卜筮而得以不被焚毁。到汉代征求群书时,各类书多已散失,只有《易》因而保存得最完整。等到学者传授它时,于是分为三家:第一是田何一派的《易》,源自子夏,由孔子传下;卦象、爻辞、彖辞以及《文言》《说卦》等分成十一篇,解说者又各自编写章句,这是《易》的本经。第二是焦赣一派的《易》,没有老师传授,自称从隐士那里得到,只叙述阴阳灾异之说,与圣人的经书不相类似。第三是费直一派的《易》,同样没有老师传授,专门用《象》《彖》《文言》等参照解释卦文;把《彖》《象》《文言》杂入卦文之中,是从费氏开始的【一作“易文”】。田何一派的学说,以施、孟、梁丘等人的传承最为兴盛。费氏学说起初微弱,只在民间流传。到了后汉,陈元、郑众、康成等人都学习费氏之学。费氏兴盛以后,田氏之学便逐渐停止流传,古代十二篇的《易》于是失去了原来的面貌。到王弼作注时,也采用了卦辞与象辞相杂的经文【一作“彖象相杂”】。自晋代以后,王弼之学独自流行,于是流传到今天。然而《易》与五经相比,来源最为久远;自伏羲画卦以后,经历三代,分别形成三种《易》,卦变有五十六种,命名都很不同【一作“十分不同”】;至于用七、八、九、六进行筮占的方法,也各不相同。到了周代末世,夏《易》和商《易》已经亡佚。汉代初年虽然还有《归藏》,但已经不是古代的经书。如今这三部书的内容,都无法考究了。只有《周易》经历三位圣人,跨越上古、中古、近古三个时代;虽然各家解说都自成一家,但圣人取法天地深奥规律的内容仍然完整保存着。〔原文数字、纪年保留:三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