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字典 摘录
史藏皇朝经世文四编三十四

皇朝经世文四编》卷三十一礼政

史藏 · 经世文编 · 已译 · 第 515–532 段

皇朝经世文四编》卷三十一礼政

婚礼

士庶昏礼遵制正俗议

李德骞

大清会典》云:无品级人及生监军民不得用执事,庶民妇女不得用执事大轿。而邑俗庶民迎妇,悉用执事大轿,此僭而违礼者也。《大清通礼》云:品官婚请期,备礼物,三品以上羊酒,四品以下鹅酒,庶人婚请期用鹜。夫四品犹仅一鹅,而邑俗乃用八八鸡,此僭而违礼者也。通礼云:舅姑飨妇,妇退飨,妇送者,是飨送者必先飨妇而后及耳,两飨亦一日耳。且飨妇其仪详,飨送者则略,以送者即布席之媵耳,媵亦一二人耳。通礼云:媵布布于东,注云:媵妇家送者。而邑俗送者男女十余人,甚至数十人,而飨送者肆筵设食,必大宴至三日、四日、五日之久,此奢而违礼者也。通礼云:诹日以贽见妇之父母,主人醴,此亦一日事耳。而邑俗家必备礼物送妇党,而妇党亦各家宴,必延二十余日,或月余之久,此奢而违礼者也。继自今酌礼俗之宜,请期绅士祗双,庶人祗双,迎妇庶人祗小轿,送嫁妇女止二人,飨送者祗一日,妇家宴祗三日,齐之以礼,违则有罚,庶几僭奢之风可革也。且邑有不明之女父母,因家贫遂声言请期必备八八鸡,迎妇必具执事大轿,明知其力不能办而藉此难之,以致男年当娶而不得娶,女年当嫁而不得嫁,甚至延之多年,阴为毁婚之计者,良可慨焉。诚能以礼为防,匪特僭奢可革,更能婚姻以时矣,斯杜离婚之渐也。况邑俗溺女,亦原嫁娶之奢,因妇家送者必男女多人,非装盛不足为送者光,又因家飨送者必阁延数日,非装盛不足为飨者喜,又因此女异日将送人嫁,美竞多服饰,必预为求备,非妆盛不足满其女意。邑俗送者女客十余人,服饰彼此相形,若一人不齐则耻甚,且燕数日必易服十数次,若一次不齐则耻甚,故嫁女必预备之,以此嫁女装不得不盛,因求不得不负债鬻产,因虑嫁女鬻产,故邑多溺女。若送者妇女,不过二人飨送者,不过一日,则女之服饰无须乎多。嫁女亦无虑其难,而产女自无庸溺矣。斯清溺女之源也。惟望民之父母,晓之以定制,正其习俗,敦典则民知礼,崇俭则民知义,保赤则民知仁。行一物而三善皆得者,此之谓也。

昏礼摄视议

俞正燮

仪礼·士昏礼》云:“主人爵弁纁裳缁袉,从者毕元端,乘墨车,从车二乘,执烛前马。”注云:“主人也,墨车漆车也,士而乘墨车,摄盛也。”按《周官·巾车》:“大夫乘墨车,士乘栈车。”知昏礼所乘为饰盛。《唐书·车服志》云:“三品以上子假絺冕,五品以上子孙九品以上子假爵弁,庶人昏假公服。”百官女家母见摄母服。《明史·舆服志》云:“庶人婚许假九品服,亦摄盛也。”《大清会典·礼部·昏礼》云:“品官之子未授职者,礼得视其父;已受职者,各从其品。士昏礼得视九品官,庶民舆服采均得视士,是亦视九品官,皆摄盛也。”仪卫云:“杂职乘马,而今皆四人舁轿。”则新婿四人舁轿,合于经律。礼谓之摄典,谓之视,无不合也。休甯有云南人作令者,士人家借官轿迎新婿,令遇于街,笞二十。本习儒,遂弃家去,不知所终。按宋范公称《过庭录》云:“范忠宣尹洛,有百姓意外争当得杖。忠宣见其容貌循谨,肤体素完,准罚放出。此百姓遂为完人,一乡化之无争者。”完人若是之难也。《王制》有“新昏不从政,宽假之”。《宋史·曹彬传》云:“知徐州日,有吏犯罪,既具案,彬曰:‘吾闻此人新娶妇,若杖之,其舅姑必以妇不利而朝夕笞之,使不能自存。’遂缓其事。”《辍耕录》云:“杭州行金玉府副总官罗国器,字世业,有匠人程限稽迟,案具使请决。罗曰:‘吾闻其新娶,若责之,舅姑必以为新妇不利,口舌之余不测系焉。姑置之,后或再犯重惩治可耳。’”《李翀口闻录》《杨瑀山居新语》亦具此二事。此令难与言经史,亦不足与言曹犯罗事。《论语》有之:“仕而优则学。”《大清会典》固作宦者所,当时时检读也。

昏问

林伯桐

译《皇朝经世文四编》卷三十一 礼政

婚礼

士庶昏礼遵制正俗议

李德骞

《大清会典》说:没有品级的人以及生员、监生、军士、百姓不得使用仪仗,庶民妇女不得使用仪仗大轿。然而本县风俗,庶民迎娶新娘,全都使用仪仗大轿,这是僭越礼制的行为。《大清通礼》说:有品级的官员婚期请期,准备礼物,三品以上用羊和酒,四品以下用鹅和酒,庶人婚期请期用鸭子。四品官员尚且只用一只鹅,而本县风俗却用八只鸡,这是僭越礼制的行为。《通礼》说:公婆宴请新娘,新娘退下后宴请送亲的人,意思是宴请送亲的人必须先宴请新娘然后才轮到他们,两次宴请也在同一天。而且宴请新娘的礼仪详细,宴请送亲的人则简略,因为送亲的人就是铺设席位的陪嫁侍女,陪嫁侍女也只有一两个人。《通礼》说:陪嫁侍女铺设的布在东边,注解说:陪嫁侍女是女方家送亲的人。而本县风俗送亲的人男女有十多人,甚至几十人,而宴请送亲的人摆开宴席准备食物,必定大宴持续三天、四天、五天之久,这是奢侈违背礼制的行为。《通礼》说:选择吉日带着见面礼拜见新娘的父母,主人用甜酒招待,这也只是一天的事。而本县风俗男方必定准备礼物送给女方亲属,而女方亲属也各家设宴,必定延续二十多天,或者一个多月之久,这是奢侈违背礼制的行为。从今以后斟酌礼俗的适宜,请期时绅士只用双份,庶人只用双份,迎娶新娘庶人只用小轿,送嫁的妇女只限两人,宴请送亲的人只限一天,女方家设宴只限三天,用礼制来规范,违犯则有惩罚,或许僭越奢侈的风气可以革除了。况且本县有不明的女方父母,因为家贫就声称请期必定要备八只鸡,迎娶新娘必定要备仪仗大轿,明知男方力量不能承担却借此刁难,以致男方到了该娶的年纪而不能娶,女方到了该嫁的年纪而不能嫁,甚至拖延多年,暗中打算毁弃婚约,实在令人感慨。如果真能以礼制作为防范,不仅僭越奢侈可以革除,更能使婚姻按时进行,这就杜绝了离婚的苗头。况且本县溺杀女婴的风俗,也源于嫁娶的奢侈,因为女方送亲的人必定男女多人,不妆扮华丽不足以让送亲的人光彩,又因为女方家宴请送亲的人必定拖延数日,不妆扮华丽不足以让宴请的人欢喜,又因此女子将来嫁人,竞相追求服饰繁多,必定预先准备齐全,不妆扮华丽不足以满足女子的意愿。本县送亲的女客十多人,服饰彼此比较,如果有一人不齐备就感到极大的耻辱,而且宴请数日必定换衣服十几次,如果有一次不齐备就感到极大的耻辱,所以嫁女必定预先准备,因此嫁女的妆饰不得不华丽,因为追求华丽不得不负债变卖产业,因为担心嫁女变卖产业,所以本县多溺杀女婴。如果送亲的妇女不过两人,宴请送亲的人不过一天,那么女子的服饰就不需要多。嫁女也不担心困难,而生下女儿自然没有必要溺杀。这就清除了溺杀女婴的根源。只希望百姓的父母,用定制来晓谕他们,纠正他们的习俗,崇尚典章则百姓知道礼,崇尚节俭则百姓知道义,保护婴儿则百姓知道仁。实行一件事而得到三种善果,说的就是这个。

昏礼摄视议

俞正燮

《仪礼·士昏礼》说:“主人戴爵弁穿浅红色下裳和黑色蔽膝,随从都穿元端服,乘坐墨车,随从车两辆,拿着蜡烛在马前。”注解说:“主人,墨车是漆车,士人乘坐墨车,是借用了更高等级的车饰。”根据《周官·巾车》:“大夫乘坐墨车,士人乘坐栈车。”可知昏礼所乘的车是装饰盛大的。《唐书·车服志》说:“三品以上官员的儿子假借絺冕,五品以上官员的子孙、九品以上官员的儿子假借爵弁,庶人婚嫁假借公服。”百官女方家的母亲见摄母服。《明史·舆服志》说:“庶人婚嫁允许假借九品官服,也是借用了更高等级的车饰。”《大清会典·礼部·昏礼》说:“有品级官员的儿子未授职的,礼仪可以参照其父;已受职的,各自按照其品级。士人昏礼可以参照九品官,庶民的舆服采色都可以参照士人,也就是参照九品官,都是借用了更高等级的车饰。”仪卫说:“杂职官员骑马,而现在都四人抬轿。”那么新婿四人抬轿,符合经律。礼制称为摄典,称为视,没有不符合的。休宁有一位云南人做县令,士人家里借官轿迎娶新婿,县令在街上遇到,打了二十板。这个人本来习儒,于是弃家出走,不知下落。根据宋范公称《过庭录》说:“范忠宣任洛阳尹,有百姓意外争讼应当受杖刑。忠宣见他容貌循谨,身体素来完好,准予罚款释放。这个百姓于是成为完人,一乡受感化没有争讼的。”完人如此难做啊。《王制》有“新娶的妻子不从政,宽假之”。《宋史·曹彬传记》说:“任徐州知州时,有吏犯罪,已经结案,曹彬说:‘我听说这个人新娶了妻子,如果杖打他,他的公婆必定认为妻子不利而朝夕鞭打他,使他不能自存。’于是延缓处理此事。”《辍耕录》说:“杭州行金玉府副总官罗国器,字世業,有匠人程限稽迟,案件具备请求判决。罗国器说:‘我听说他新娶,如果责罚他,公婆必定认为新妇不利,口舌之余不测系焉。暂且放置,以后如果再犯重惩治可耳。’”《李翀口聞录》《杨瑀山居新语》也记载了这两件事。这位县令难以与他谈论经史,也不足以与他谈论曹彬、罗国器的事。《论语》有:“仕而优则学。”《大清会典》本是做官者所,应当时时检读。

昏问

林伯桐

谨案:昏礼者,将合二姓之好。二姓不好,则不合矣。父相攸而归之,妇人谓嫁曰归。内夫家,外父母家,承父志耳。若乃亲倳刃于其父之腹,而与其子偕老,事仇为翁,世安有是人乎?《春秋公羊传》曰:「礼,仇▯不交婚。」《谷梁传》曰:「仇▯之人,非所以接婚也。」夫鲁仇齐,而使主王姬归齐之礼,犹见恶于《春秋》,况所事仇乎?《谷梁》又曰:「不使齐侯得与吾为礼也。」仇国不可与吾为礼,仇家顾可与吾为婚乎?其当离婚,似无疑义。谨对:或曰,许婚,父命也。一与之齐,终身不改。父志也。父生而命之,于父死而背之乎?曰:礼有常有变。父命适人,终身不改,常也。先婚后▯,非父所逆料,则变也。推父之志,必不许事仇。推女之心,且不共戴天。《传》曰:「不若于天者,天绝之也;不若于人者,人绝之也。」婚而相杀,不顺已甚,不绝何为?或曰:礼,妇人不贰斩,故为夫斩衰,而为父期。夫则重矣,又可离乎?曰:女子在家从父,既嫁而后从夫。故在室之女为父三年,亲迎而女之父死,则女反。女未庙见而死,则归葬于女氏之党,示未成妇也。夫为处子者,安得以既嫁例乎?或曰:戕女父者,父耳,非也。曷不念此乎?曰:文姜于鲁桓,与闻乎弑耳,非手刃之也。而《公羊》有曰:「念母者所善也,则曷为于其念母贬,不与其念母也?」母与闻乎杀,不许其子念仇与成乎?戕独可使未成妇者念乎?或曰:昏礼者,千古公义也;不事仇者,私恩也。无私恩,非孝;无公义,非忠。君子不以私害公,有在上者主之,其可?曰:鲁主王姬之昏,周王命之,而《公羊》所云「以我主书者」,其意在恶周。然则有命之者,犹未可公义不谓是也?或曰:臣子重受命,父死矣,其离昏安所受乎?曰:鲁庄公娶于齐,夫人姜氏入。《谷梁传》曰:「入者,内弗受也。」何用不受也?娶仇人子弟,以荐舍于前,其义不可受也。又况以先人遗体,嫁仇人子弟,其何以辞于宗庙乎?以此。义通之,其受命有在矣。或曰:“然则雍纠之妻,庆舍之女,当离乎?当死乎?”曰:“彼皆为人妇也,宜有补救之道焉。善其道而两全上也,不得而死之,无待归矣。女则知有父而已,仇▯非所愿见也,是不同。”或曰:“女不死,犹可改适乎?”曰:“婚未离,则也;婚既离,则仇耳。虽改适,疑无嫌焉,尚痛其父之非命,而怨此生之不辰。不事仇,亦不它适,缟素以终身。君子必深悼之,以为无恶于志也。”

译谨按:婚礼,是将两个姓氏结为友好关系。如果两个姓氏不友好,就不能结合。父亲为女儿选择归宿而将她嫁出,女子出嫁称为“归”。对内属于夫家,对外属于父母家,这是秉承父亲的意志罢了。如果亲手将刀刺入父亲的腹部,却与仇人的儿子白头偕老,侍奉仇人如公公,世上哪有这样的人呢?《春秋公羊传》说:“按照礼制,仇家不互通婚姻。”《谷梁传》说:“仇家的人,不是用来通婚的对象。”鲁国与齐国是仇敌,却让鲁国主持王姬嫁给齐国的婚礼,尚且被《春秋》所厌恶,何况是侍奉仇人呢?《谷梁传》又说:“不让齐侯与我们行礼。”仇敌国家尚且不可与我们行礼,仇敌家庭反而可以与我们通婚吗?应当离婚,似乎没有疑问。

谨对:有人说,答应婚事,是父亲的命令。一旦与丈夫齐等,终身不改变,这是父亲的意志。父亲活着时命令她,父亲死了就违背他吗?回答说:礼有常规,也有变通。父亲命令女儿嫁人,终身不改,这是常规。先结婚后结仇,不是父亲所能预料到的,这就是变通。推想父亲的意志,必定不允许女儿侍奉仇人。推想女儿的心意,更是与仇人不共戴天。《传》说:“违背天意的,天会断绝他;违背人情的,人会断绝他。”结婚后互相残杀,不顺理到了极点,不断绝关系还做什么呢?

有人说:按照礼制,妇人没有两个斩衰之亲,所以为丈夫服斩衰,为父亲服期年。丈夫的地位更重,又怎么能离婚呢?回答说:女子在家听从父亲,出嫁后听从丈夫。所以在家的女儿为父亲服丧三年,如果亲迎时父亲去世,女儿就返回娘家。如果女子未庙见就死了,就归葬到女方家族,表示她还没有成为正式的媳妇。丈夫对于未成妇的女子,怎么能用已嫁女子的例子来类比呢?

有人说:杀害你父亲的是你父亲,不是别人。怎么不考虑这一点呢?回答说:文姜对于鲁桓公,只是参与了弑君,并没有亲手用刀杀他。而《公羊传》却说:“思念母亲是人之常情,那么为什么在思念母亲时贬斥她,不认可她思念母亲呢?”母亲参与了杀害,不允许她的儿子思念仇人并与之成婚吗?杀害父亲的事,难道可以让未成妇的女儿去思念吗?

有人说:婚礼是千古的公义;不侍奉仇人是私恩。没有私恩,不是孝;没有公义,不是忠。君子不因为私情损害公义,有上级主持这件事,可以吗?回答说:鲁国主持王姬的婚礼,是周王命令的,而《公羊传》所说的“以我主书”,其意图在于厌恶周王。那么有命令的人,难道公义就不认为是对的吗?

有人说:臣子重视接受命令,父亲死了,离婚的命令从哪里接受呢?回答说:鲁庄公娶齐国女子,夫人姜氏进入鲁国。《谷梁传》说:“‘入’字,表示内部不接受她。”为什么不接受呢?娶仇人的子弟,让她住在前面,从道义上讲是不可接受的。何况用先人的遗体,嫁给仇人的子弟,怎么向宗庙交代呢?由此看来,道义相通,接受命令的地方也就明确了。

有人说:“那么雍纠的妻子、庆舍的女儿,应当离婚吗?应当死吗?”回答说:“她们都已经为人妇,应该有补救的办法。妥善地处理使双方都保全为上策,如果不能保全而死,就不必等待归家了。而这个女子只知道有父亲,仇人不是她愿意见到的,这与她们不同。”

有人说:“女子不死,还可以改嫁吗?”回答说:“婚姻未离,是正理;婚姻已离,就是仇人。即使改嫁,恐怕也没有嫌疑,但依然痛惜父亲非正常死亡,怨恨自己生不逢时。不侍奉仇人,也不改嫁他人,穿素服终身。君子必定深深哀悼她,认为她心志上没有过错。”

嫁议

周济

古人之于夫妇,各致其情,而未尝有所强也。一与之齐,终身不改,所以立其经。媒氏掌男女之判合,奔者不禁,所以御其变。然则夫妇之道,苦而淫辟之多矣。情者,性之所发也;欲者,情之所流也。上士复性,其次用情,其下徇欲。欲不逐境者,情之几于复性者也。下此鲜不移,移则情变,变则亲渐疏,真渐伪,惟其地之相偪也。内疏而外伪,尤不可以一朝居,而又顾惜名分,含忍而包容之,彼此互忍而互有所不平,于是不测之机伏于肘腋之间,而其危不可以终日。且夫中智以下,未有不有所待乎外者也。所恃待乎外,则方其自恃也,而固已不足恃矣。境过而不居,欲而不偿,情匿而弗宣,性其殆哉。愚以为宜广妻不唱随之条,设夫绝恩义离异之律,以平其情而弭其变。曷旌乎节?赏人情之所难也。难在所赏,则不能为其难者;在所恕,恕则不宜示之罚。妾不受夫封,为其奔不备礼也,而未尝绝其封于子,惟再醮则绝之。曾妾之不若,是以素封以上莫不丑而强制之,是节可以伪为也。甚有虑其不终,断父母翁姑之恩,而抑偪自戕者,非所以矜恤寡弱也。愚以再醮之妇,宜同妾例,绝其封于夫而不绝其封于子,俾父母翁姑无所丑而强制焉,所全者必多矣。苦节之贞,仰事俯育,积数十年;殉夫之烈,俄顷而决,诚所有所不同。戒轻生者,因有旌节不旌烈之说。然每观易姓之际,有识以上冥嘿捐躯于事,未有济也。异代哲王犹将表扬之,以激厉风俗。至于烈妇,则曰:「尔曷不为其难?曷为轻生而名是褒?」自经沟渎之谅,于学士大夫而责托孤寄命之全才于匹妇也,一何其不思之甚也!愚以为殉夫之烈,凡在丧服以内及服甫除者,咸宜旌异,于义为宏先王之教至宽也,故多所就而少所越。拘儒浅识,索求瑕疵,刻深之论,务为申韩所不能加,于是驱天下而为伪伪之既成,于教固无所越也;而其流极,将激而生殊异之变,可不惧哉?可不慎哉!

贞女议

何秋涛

取女有吉日,而女死,齐衰而吊,既葬而除之。夫死亦如之,此礼明文也。然则死女斩衰以吊,既葬而除之,礼如是而已。卢氏守志不夺,老归于氏,奠采于庙,立嗣子抚之。若是者女也,而执妇道,非礼与?曰:礼之权也,贤者之过也。圣人尝许之矣。孔子删诗于邶,录《柏舟》。刘向以为卫寡夫人者,今本《列女传》作宣夫人,误。《太平御览》作寡。今以王氏补注,改齐侯之女嫁于卫,至城门而卫君死。保母曰:「可以还矣。」女不听,遂入持三年之丧毕。弟立,请愿同庖,终不听。卫君使人愬于齐兄弟,齐兄弟使人告女,女终不听,乃作诗曰:「我心匪石,不可转也;我心匪席,不可卷也。」君子美其贞壹,故举而列之于诗。斯言也,则未知其鲁诗之说与中垒之祖。楚元王受鲁诗,故毛初、性朱锡鬯皆以为鲁诗说。抑韩诗之说与?中垒所引诗多与韩诗说同,故王伯申先生及马氏皆疑中垒尝治韩诗,疑此为韩诗说。要以纪贞自此始,而首列于经,故曰圣人尝许之矣。圣人既已许之,则又奚疑?曰:非议贞妇也,乃疑于立后而议耳。其疑于立后奈何?曰:贞妇之夫中殇也,其舅为之立子矣。既龀而又殇,今将为贞妇立子,则诸子中无其人也。将为立孙焉,则未知无服之[殇](场)之得立孙否也?曰:斯事也,礼与律异。礼无为殇立后之制也。《丧服小记》:「为殇后者,以其服服之。」注曰:「言为后,曰据承之也。殇无为人父之道,以本亲之服服之。」疏曰:「为殇后者,为大[宗](中)子在殇中而死,族人为后大宗而不得为后,此殇者为子也。」注云:「据承之者,既不与殇为子,则不应为后。今言为后者,据已承其处而言也。」云:「以本亲之服服之云者,依其本秩如本列也。」以上皆疏文案。《曾子问》云:「宗子为殇而死,庶子弗为后。」也是殇不立后之碻证。故《小记》之为殇后,郑注不以为人后解之。此礼也,由礼之说,非特无服之殇不得立后,

译关于婚姻嫁娶的议论

周济

古人在对待夫妻关系上,各自表达真情,而从未有过勉强。一旦结为夫妇,终身不变,以此来确立常道。媒人掌管男女的婚配,对私奔者不加禁止,以此来防范变故。然而夫妻之道,如果过于严苛,淫乱邪僻之事就会增多。情是性情的流露;欲是情感的流荡。上等的人恢复本性,次一等的人运用情感,下等的人顺从欲望。欲望不追逐外境的人,其情感几乎接近恢复本性了。低于这个层次的人很少不改变的,改变了则情感变化,变化了则亲近逐渐疏远,真诚逐渐虚伪,只是因为彼此处境相逼。内里疏远而外表虚伪,尤其不能长久维持,却又顾惜名分,含忍包容,彼此互相忍耐却又互相不平,于是不可测度的祸机潜伏在身旁,其危险程度让人无法终日安处。况且中等智力以下的人,没有不依赖外物的。所依赖的外物,当他在自恃时,就已经不可靠了。境遇过去而不驻留,欲望得不到满足,情感隐藏而不抒发,本性恐怕就危险了。我认为应该放宽妻子不跟随丈夫改嫁的条例,设立丈夫断绝恩义可以离异的法律,以平复情感并消除变故。为什么要表彰节烈?因为这是人情难以做到的事。难以做到的事被表彰,那么就不能让那些做不到的人去效仿;在可以宽恕的地方,宽恕就不应该显示惩罚。妾不受丈夫的封号,是因为她私奔不合礼制,但从未断绝她儿子的封号,只有再嫁才断绝。连妾都不如,所以素封以上的人无不以此为丑而强制她们,这说明节烈是可以伪装的。甚至有人担心节烈不能坚持到底,断绝父母公婆的恩情,逼迫自己自杀,这并不是怜悯体恤寡妇弱者的做法。我认为再嫁的妇女,应该比照妾的条例,断绝她丈夫的封号但不断绝她儿子的封号,使父母公婆没有理由以此为丑而强制她们,这样保全的人必然很多。苦守节操的贞女,侍奉长辈养育晚辈,积累数十年;殉夫的烈女,顷刻间就决意赴死,确实有所不同。告诫轻生的人,因此有表彰节操而不表彰烈行的说法。然而每当看到改朝换代之际,有识之士默默捐躯赴死,没有能成功的。异代的圣王尚且要表扬他们,以激励风俗。至于烈妇,却说:“你为什么不做到那件难事?为什么轻生而求取名声?”把自缢于沟渠的诚信,要求于学士大夫,却把托付孤儿重命的重任要求于普通妇女,这多么是不思量的啊!我认为殉夫的烈行,凡在丧服期内以及刚脱去丧服的人,都应该表彰,在道义上是宏大的。先王的教化至宽,所以多有顺从而少有逾越。拘泥的儒者见识浅陋,搜求瑕疵,刻薄的议论,务求比申不害韩非还要严苛,于是驱使天下人走向虚伪。虚伪一旦形成,对于教化固然没有逾越;但其流弊极端,将激起产生奇异变故,能不恐惧吗?能不谨慎吗?

关于贞女的议论

何秋涛

娶妻有吉日,如果女子死了,穿齐衰服去吊唁,安葬后就除去丧服。丈夫死了也是这样,这是礼制的明文规定。那么死去的妻子穿斩衰服去吊唁,安葬后就除去丧服,礼制就是这样罢了。卢氏坚守志向不被改变,年老后回归夫家,在宗庙祭奠,立嗣子抚养她。像这样是女子,却执行妇道,不符合礼制吗?回答说:这是礼制的变通,贤者的过错。圣人曾经允许过。孔子删定《诗经》在邶风部分,收录了《柏舟》。刘向认为这是卫国的寡夫人,现在通行的《列女传》作宣夫人,是错误的。《太平御览》作寡。现在根据王氏补注,改为齐侯的女儿嫁给卫国,到达城门时卫国国君死了。保姆说:“可以回去了。”女子不听,于是进入卫国服三年丧,丧期结束。弟弟继位,请求让她同处一室,始终不听。卫国国君派人向齐国的兄弟告状,齐国的兄弟派人告诉女子,女子始终不听,于是作诗说:“我的心不是石头,不能转动;我的心不是席子,不能卷曲。”君子赞美她的贞一,所以举出并列入《诗经》。这番话,则不知道是鲁诗的说法还是中垒(刘向)的祖述。楚元王学习鲁诗,所以毛奇龄、朱彝尊都认为这是鲁诗的说法。或者是韩诗的说法?中垒所引用的诗多与韩诗说法相同,所以王伯申先生及马氏都怀疑中垒曾经研习韩诗,怀疑这是韩诗的说法。总之,记载贞节从此开始,并且首先列入经典,所以说圣人曾经允许过。圣人既然已经允许,那么还有什么可怀疑的呢?回答说:不是议论贞妇,而是对确立继承人有所怀疑。对确立继承人有什么怀疑呢?回答说:贞妇的丈夫是中殇,她的公公为他立了儿子。已经换牙后又夭折,现在要为贞妇立儿子,那么众儿子中没有合适的人。如果要立孙子,则不知道没有服丧关系的殇者能否立孙子?回答说:这件事,礼制和法律不同。礼制没有为殇者立继承人的制度。《丧服小记》说:“为殇者立继承人,按照他原本的服丧等级来服丧。”注说:“说为后,是说依据承继而言。殇者没有做父亲的道理,按照原本亲属的服丧等级来服丧。”疏说:“为殇者立继承人,是指大宗子在殇者中而死,族人为大宗立继承人而不能为殇者立继承人,这个殇者是儿子。”注云:“依据承继而言,既然不与殇者做父子,就不应该为后。现在说为后,是依据已经承继其位置而言。”云:“按照原本亲属的服丧等级来服丧,是说依照其原本等级如原本序列。”以上都是疏文的案语。《曾子问》说:“宗子为殇而死,庶子不为后。”这也是殇者不立继承人的确证。所以《小记》中为殇者立继承人,郑玄的注不解释为为人后。这是礼制,按照礼制的说法,不仅没有服丧关系的殇者不得立继承人,

即贞妇之夫之中殇亦不得立子,此为凡为殇者言之也,非为贞妇之夫言也。制礼者记其常,不记其变,据其经,不据其权,故不贞妇妇立之制也。律则详之矣。于律,已聘未娶,息能以女身守制,应为其子立后,是贞妇之夫虽未婚得立子,非他未婚而夭亡者比。有贞妇则夫妇之礼具,夫妇之礼具则成人也,非殇也。丧服篇有为夫之姊之长殇之丈夫之姊,有长殇则夫之齿固未冠也,即娶矣,得不以成人之礼治之乎?律若曰:为贞妇之夫者,不当以殇待之,此立子之说见于律者也。至于贞妇所立之子复殇,则例所谓寻常未婚夭亡者不得概为立后也。于此亦有说以通其变乎?曰:有之。例又曰:独子夭亡而族中实昭穆相当,可谓其父立继者,亦准为婚未之子立继。曰:独子夭亡,非专为贞妇所立之子言,而贞妇之子亦在其中。曰:准为立继,虽不明言为若干岁之殇,而上中下殇及无服之[殇](场)皆可立继之义,亦在其中。故贞妇之夫之立子,以成人之礼治之也,经也;贞妇之子之立继,不以成人礼治之也,重宗也,戒紊昭穆也,权也。经权虽殊,其本于例则一也。夫诗以明风化之原,礼以立教之则,律则经世之大法,皆不可背者也。圣人之有取乎经妇也,于诗记详,于礼奚略?以未配守贞,非恒情所及,立为定制,则恐因死以伤生,削其微言,则▯缘情以害义。故详箸其义于诗,而深没其文于礼,使知未婚而夫死者不必一定守制,其有能守志,固亦圣人之所许。后圣有作,可援礼以起义之说,以昭成宪,则亦不患礼之未备也。厥恉精矣。愚故以为贞妇之立后,宜一依律文立子。律也有殇子为立孙焉,亦不律于背也。国家继绝之兴与旌善之义同条共贯,恪守之可也。若夫子作《春秋》所纪节女,惟纪叔姬宋。伯姬二人,纪叔姬以待年之媵,而始终卒葬,详书于策,深嘉之。乃将于纪侯去国之后,载叔季之归酅,而先于纪侯去国之前,着纪季以酅入齐之文。叔季心乎纪者也,不志纪季之以酅,则纪为齐灭疑,叔季之无归矣。故书纪季以酅存纪也,幸叔季之有所归也。伯季守节,不见传;母不下堂,逮人而死。《春秋》书纳弊,详录其礼,以殊之。今卢氏心乎夫家,而其嗣不立,将无所归,故为立孙以继之,亦《春秋》之志也。奚疑焉?

译即使是贞妇的丈夫,若是中殇而死,也不得立嗣,这是针对所有殇死者而言的,并非专门针对贞妇的丈夫而言。制定礼制的人记载常规,不记载变通;依据常理,不依据权变,所以没有为贞妇立嗣的制度。但律法对此却有详细规定。在律法中,已聘未娶,妻子能以女身守制,就应当为其子立后,因此贞妇的丈夫虽然未婚却得以立嗣,这与其它未婚而夭亡的人不同。有贞妇存在,则夫妇之礼完备;夫妇之礼完备,则视为成人,而非殇者。《丧服》篇中有为丈夫的姐姐服长殇之丧的丈夫的姐姐,既然有长殇,那么丈夫的年龄肯定尚未行冠礼,即使已经娶妻,难道不应当按照成人的礼仪来治丧吗?律法似乎说:对于贞妇的丈夫,不应当以殇者对待,这立嗣的说法见于律法之中。至于贞妇所立的嗣子又夭折,那么条例所说的寻常未婚夭亡者不得一概立后,对此也有说法来通权达变吗?回答说:有。条例又说:独子夭亡而族中确实昭穆相当,可以为其父立继的,也准许为未婚之子立继。又说:独子夭亡,并非专门针对贞妇所立的嗣子而言,而贞妇的嗣子也包含在内。又说:准许立继,虽然没有明确说是多少岁的殇者,但上、中、下殇以及无服之殇皆可立继的含义,也包含在其中。所以,贞妇的丈夫立嗣,按照成人的礼仪办理,这是常理;贞妇的嗣子立继,不按照成人的礼仪办理,这是重视宗法,警戒扰乱昭穆秩序,这是权变。常理与权变虽然不同,但它们都依据条例,本质是一致的。《诗经》用以阐明风化的本源,礼制用以确立教化的准则,律法则是治理世间的根本大法,都是不可违背的。圣人之所以采纳贞妇的说法,在《诗经》中记载得很详细,在礼制中为何简略?因为未嫁而守贞,不是常人所能做到的,如果定为定制,恐怕会因为死者而伤害生者;如果删削其微言大义,则会因为顺从私情而损害道义。所以在《诗经》中详细著录其义,而在礼制中深深隐没其文,让人知道未婚而丈夫死去的妻子不必一定守制,那些能够坚守志向的,本来就是圣人所赞许的。后世圣人兴起,可以援引礼制来确立义理的说法,以彰显成宪,也就不必担心礼制不完备了。其旨意精微啊。所以我以为贞妇立嗣,应当完全依照律文立子。律法中有为殇子立孙的规定,也不违背律法。国家继绝世与旌表善行的义理同条共贯,恪守它是可以的。至于孔子作《春秋》所记载的节女,只记载了叔姬和宋伯姬两人,记载叔姬是因为她作为待年之媵,始终卒葬,详细书写于史策,深深嘉许她。将要记载纪侯去国之后,叔姬和季姬归酅的事,而在纪侯去国之前,先记载纪季以酅地入齐的条文。叔姬和季姬心系纪国,如果不记载纪季以酅地入齐,那么纪国被齐国灭亡的嫌疑,以及叔姬和季姬无处归依的情况就难以澄清。所以记载纪季以酅地保存纪国,庆幸叔姬和季姬有所归依。伯姬守节,不见于传;母亲不下堂,被人杀死。《春秋》记载纳币,详细记录其礼仪,以区别于常人。现在卢氏心系夫家,而其嗣子未立,将无处归依,所以为她立孙以继承,这也是《春秋》的旨意。有什么可怀疑的呢?

烈妇议

王宝仁

近例,妇人守节,年踰五十者得旌;未及五十而死,守节已踰十年者亦得旌。今有夫死而苦志抚孤,孤未及成而殇,未而节妇因之死者,其年未及五十也,其节未及十年也。谓其殉夫而死,则非与夫俱死也,是得与之旌乎?曰:于例未有明文,义则在所宜旌也。夫死而不即死,有孤在耳。抚孤有成而不死,不得责以不死也。今以抚孤不成而死,是夫死时早有死志矣。然则与之以例可乎?曰:仅予之节,则于年例未符,且不足以彰其志也。为孤而死,犹是为夫而死,安得而不烈之也?

节妇说

俞正燮

礼《郊特牲》云:“一与之齐,终身不改。”故夫死不嫁。《后汉书·曹世叔妻传》云:“夫有再娶之义,妇无二适之文。”故曰:“夫者,天也。”按妇有二适之文,固也;男亦无再娶之仪。圣人所以不定此议者,如礼不下庶人,刑不上大夫,非谓庶人不行礼,大夫不怀刑也。自礼意不明,苛求妇人,遂为偏义。古礼夫妇合体,同尊卑,乃或卑其妻。古言“终身不改”,身则男女同也;事出妻,乃七改矣;妻死再娶,乃八改矣。男子礼义无涯涘,而深文以罔妇人。以罔妇人,是无耻之伦也。《魏志·钟繇传》云:“子毓为御史中丞、侍中、廷尉,听君父已没,臣子得为理谤及士为侯,其妻不复配嫁。”《北史·李谐传》云:“五品以上妻妾不得改嫁。”《北梦琐言》云:“士人女郎无改适之礼。”然宋濮王允让,仁宗时知大宗正事故事宗妇少丧夫,虽无子,许更嫁。允让曰:“此非人情。”乃为请,使有归。《检礼志》十八云:“治平中,令宗室女再嫁者,祖父有二代任殿直若州县以上,即许为婚姻。”熙甯十年诏:“宗妇非袒免以上亲与夫听离,再嫁者委中正司蕃核其恩泽已追夺而乞与后夫者,降一等。”寻诏:“宗女毋得与尝娶人结婚,再适者不用此法。”是女再嫁,是男再娶者等。《元史·列女传》云:“郑州霍尹氏,夫死,姑命其更嫁,尹不忍。姑曰:‘世之妇皆然,人未尝以为非,汝何独耻之?’尹曰:‘人之志不同,妾知守妾志耳。’姑不能强。”此则妇人之节,男子所不及。其再嫁者,不当非之;不再嫁者,敬礼之,斯可矣。

丧礼

丧服正等篇

吴嘉宾

服有五,其等三也。三族相与为主人,以三为五,相与为亲,以五为九,相与为兄弟,而分亲昭矣。既葬卒哭,亲者变,兄弟除,而成吉主。主人变,亲者除,再大祥,主人除,而丧节辨矣。分亲以三列,丧节以三成。然而服亡杀五,何也?《周官司服》:天子诸侯之凶服,有斩衰,有齐衰,有缌衰。大夫士加以大功、小功。大功与不杖为一等,小功与缌为一等。经曰:「亲者禭,不将命以即陈。」说者曰:「不将命以即陈。」大功以上有同财之义也。传又曰:「如何而谓之兄弟?小功以下谓之兄弟。」然则大功上同期,小功下同缌,章章明矣。大功者,旁治则从父昆弟,下治则庶孙;外丧则姑姊妹、女子子适人者,姑姊妹、女子子其本固也。昆弟之子期,从父昆弟非父之所为期乎?适孙、庶孙非期降乎?故大功上同期,小功者同姓则从祖之属,异姓则外祖父母。同姓因其等,异姓以名加,皆外丧也。故小功下同缌。先王制礼,明内外,内之降也不使至乎外,因是以为大功焉尔。外之加也不使之乎内,因是以为小功焉尔。服之备五也,惟旁治治上止乎三,治下止乎三。大功、小功之加上不以施于祖,下不以施于适,中不以施于宗子、宗妇,其故何也?凡正体之除丧也,必因有事而除。三月除以卒哭,期以小祥,杖期三年以祥禫,主人之丧节也。凡属之于主人者,皆视焉,是服之正等也。若夫九月、七月、五月之丧,既葬即葛,归其宫,自终其月,算而降。亲者避,主人疏者以为私,隆焉,是非服之正等也。非服之正等,故上不以施于祖,下不以施于适,中不以施于宗子、宗妇。或曰:古者三十年为世,人寿百年,上不以及高祖,下不以及元孙,服上下杀止于

译烈妇议

王宝仁

近来的惯例,妇人守节,年龄超过五十岁的可以得到表彰;不到五十岁就去世,但守节已经超过十年的也可以得到表彰。现在有一种情况,丈夫死后苦苦立志抚育孤儿,孤儿还未成年就夭折了,不久节妇也因此去世,她的年龄不到五十岁,守节的时间也不到十年。如果说她是殉夫而死,那么她并非与丈夫同时死去,这能给她表彰吗?回答说:虽然条例中没有明文规定,但道义上则应当表彰。丈夫死后没有立即死去,是因为有孤儿在。抚育孤儿有成而没死,不能责备她不殉死。现在因为抚育孤儿不成而死,这说明丈夫死时她早有死志了。那么按照条例给她表彰可以吗?回答说:仅仅给她“节妇”的称号,则与年龄的条例不符,而且不足以彰显她的志向。为孤儿而死,犹如为丈夫而死,怎么能不称她为“烈妇”呢?

节妇说

俞正燮

《礼记·郊特牲》说:“一旦与你结为夫妻,终身不再改变。”所以丈夫死后不改嫁。《后汉书·曹世叔妻传》说:“丈夫有再娶的道理,妇人没有改嫁的条文。”所以说:“丈夫就是天。”按说妇人没有改嫁的条文,固然如此;但男子也没有再娶的礼仪。圣人之所以不在此事上定下议论,就像“礼不下庶人,刑不上大夫”一样,并不是说庶人不行礼,大夫不畏惧刑罚。自从礼的本意不明,苛刻地要求妇人,于是成了偏颇的道义。古礼中夫妇合体,尊卑相同,却有人贬低妻子。古话说“终身不改”,“身”是男女相同的;休妻,就是改了一次;妻子死后再娶,就是改了两次。男子在礼义上无边无际,却用深奥的文辞来欺骗妇人。用深奥文辞欺骗妇人,这是无耻之徒。《魏志·钟繇传》说:“儿子钟毓担任御史中丞、侍中、廷尉,听从君父已去世,臣子得以申辩诽谤以及士人为侯,他的妻子不再改嫁。”《北史·李谐传》说:“五品以上官员的妻妾不得改嫁。”《北梦琐言》说:“士人的女儿没有改嫁的礼仪。”然而宋朝濮王允让,在仁宗时任知大宗正事,旧例宗室妇人年少丧夫,即使没有儿子,也允许改嫁。允让说:“这不符合人情。”于是为此请求,让她们有所归宿。《检礼志》十八说:“治平年间,命令宗室女子再嫁的,如果祖父有两代担任殿直或州县以上官职,就允许结为婚姻。”熙宁十年诏令:“宗室妇人如果不是袒免以上的亲属与丈夫听任离婚,再嫁的由中正司核查其恩泽已被追夺而请求给予后夫的,降一等。”随后诏令:“宗室女子不得与曾经娶过人的结婚,再嫁的不适用此法。”这是女子再嫁,与男子再娶是等同的。《元史·列女传》说:“郑州霍尹氏,丈夫死后,婆婆命令她改嫁,尹氏不忍心。婆婆说:‘世间的妇人都是这样,人们未曾认为不对,你为何独自以此为耻?’尹氏说:‘人的志向不同,妾只知道坚守妾的志向罢了。’婆婆不能强迫。”这是妇人的节操,男子所不及的。那些改嫁的,不应当非议;不再改嫁的,尊敬礼遇她们,这样就够了。

丧礼

丧服正等篇

吴嘉宾

丧服有五种,其等级有三种。三族相互作为主人,以三为五,相互作为亲人,以五为九,相互作为兄弟,从而区分亲疏就明白了。安葬完毕哭祭结束后,亲近的人变服,兄弟除服,而成为吉服的主人。主人变服,亲近的人除服,再次大祥之后,主人除服,而丧事的节次就分辨清楚了。区分亲疏以三列为标准,丧事的节次以三次完成。然而丧服有五种递减,为什么呢?《周礼·司服》:天子诸侯的凶服,有斩衰,有齐衰,有緦衰。大夫士加上大功、小功。大功与不杖期为一等,小功与緦麻为一等。经文说:“亲近的人送殓,不传达命令就直接陈列。”解说者说:“不传达命令就直接陈列。”大功以上有共同财产的道义。传文又说:“怎样称为兄弟?小功以下称为兄弟。”那么大功以上与期同等级,小功以下与緦同等级,就非常明显了。大功,旁系则指从父兄弟,下系则指庶孙;外丧则指姑姊妹、出嫁的女儿,姑姊妹、女儿的本源本来如此。兄弟的儿子为期,从父兄弟不是父亲所为期吗?嫡孙、庶孙不是期降吗?所以大功以上与期同等级。小功,同姓则指从祖的亲属,异姓则指外祖父母。同姓依据其等级,异姓以名分增加,都是外丧。所以小功以下与緦同等级。先王制定礼仪,明确内外,内亲的降等不让其达到外亲,因此定为大功。外亲的增加不让其达到内亲,因此定为小功。丧服完备为五种,只有旁系治理上止于三代,下系止于三代。大功、小功的增加不向上施加于祖,不向下施加于嫡系,不居中施加于宗子、宗妇,这是什么缘故呢?凡是正体除去丧服,必定因为有事而除去。三个月除去因为卒哭,一年除去因为小祥,杖期三年除去因为祥禫,这是主人的丧事节次。凡是隶属于主人的,都视同主人,这是丧服的正等。至于九月、七月、五月的丧事,安葬后即穿葛服,回到自己的宫室,自行终了其月数,计算后降等。亲近的人回避,主人疏远的人作为私事,隆重对待,这不是丧服的正等。不是丧服的正等,所以上不施加于祖,下不施加于嫡系,中不施加于宗子、宗妇。有人说:古时三十年为一世,人寿百年,上不涉及高祖,下不涉及元孙,丧服上下递减止于

三可矣。有及之者,其服也如之何?曰:曾祖以上苟有及者,皆为之齐衰三月可也。曾祖以下苟有及者,皆为缌可也。等之极则通,齐衰三月正体之服也,丈夫。妇人为宗子,宗子之母妻是也。宗子且然,其祖乎?缌服之末也。传同爨,缌同爨,犹服之其子孙乎?故服等之三,其道之于无穷,然能通乎古制,则得矣。

译这样就可以了。如果有涉及到的亲属,他们的丧服该如何确定呢?回答说:如果曾祖以上有涉及到的亲属,都为他们服齐衰三个月是可以的。如果曾祖以下有涉及到的亲属,都为他们服缌麻是可以的。丧服的等级到了极点就可以互通,齐衰三个月是正体之服,适用于男子。女子为宗子、宗子的母亲和妻子服丧,也是如此。宗子尚且如此,何况他的祖父呢?缌麻是丧服中最轻的。传文说同灶共食者服缌麻,同灶共食者服缌麻,难道还要为他们的子孙服丧吗?所以丧服的等级分为三等,其道理可以推演至无穷,然而能够贯通古代的制度,也就对了。

丧服改制篇

吴嘉宾

周公之礼,未有行于今者也。而丧服励存存之者,非后王之所能为也。有由然者矣。人伦具乎是,尊卑贵贱、亲疏长幼、内外之交丽乎是,嫌疑犹与、分争辨讼之端决乎是。故是礼之行缺如,而其体存。虽然,果存乎哉?凡丧服之大义三:一曰父,二曰君,三曰宗。继周者丧服三变矣。汉文帝诏吏民短丧,而君之义微。唐以后加异姓服有大功、袒免,而宗之义微。明制加子为母、妇为舅姑皆斩衰,子为庶母期,父为长子同众子皆期,而父之义微。先王制礼,莫敢公訾而显易之者,其散亡磨灭则欲复而不可,非可而不欲也。丧服,先王之所由尽心也。其书幸详,今枝条节目犹相与奉帅而守之,而其大义先变何哉?变之者亦非后王之所能为也。有由然者也。古者君世其国,臣世其家,相与为一体。自战国并起,国无定臣。及秦行督责之术,民忘君矣。且秦人子壮则分出他赘,父丧已不行,而君丧何为?文帝因是,是以变之尔。古者士大夫有庙则有族,庙制不立,民忘宗矣。且自汉以来,人君疏骨肉、亲外亲,下习化之以为风俗,同姓迩而易暌,异姓私而易合。唐之君臣因是以变之尔。古者田宅受之君,职业受之父,士之子既冠,傅畴人各从其父畴学之,为子者思在能继父而已。后世职业废而智力兴,父子兄弟竞为行能,不相资禀,掘者自求不赡,巧者以得为荣,民忘父矣。士大夫知生我之恩,莫知象贤之义,皆曰父母何算焉?明之制因是以变之尔。且夫礼之作,由人心生也。明乎先王所以兴人之心,则知礼之不可以损益也矣。语曰:父子主恩,君臣主义。服者恩义合,义非恩无以有服,恩非义无以有服。臣为君服,义也有恩焉,恩不至,徒畏而不爱。子为父服,恩也有义焉,义不至,徒爱而不畏。臣畏君,天也,不爱则畏之道不可以久也。子爱父,天也,不畏则爱之道。不可以久也,故先王为丧祭之礼,使臣知爱其君,使子知畏其父。论丧服者曰:「縗絰哭泣,恩之饰也;哀痛恻怛,爱之情也。言爱,则母与父固同矣。故隆母以敌父,隆母之党以敌父之党。反以疵礼,为由于爱之情者,为无爱者言之也。」夫为礼,非以尽礼也,礼未有徒爱而行者也。孔子曰:「孝莫大于严父。」父母家之尊也,子妇家之卑也。尊以临卑,卑以事尊。虽然,家之命,父制之而母从焉,子承之而妇从焉。贰之则乱。故夫妻敌体,妻为夫斩衰,夫为妻期,未有疑焉者也。子之服母,由是别焉。子居父丧,时见乎母,母服斩与子同;母之丧期,父释服矣,子自若,遂服则何以事父乎?故父在为母期,家之中,居处宫室从乎父,饮食养御从乎父,往来交际从乎父。父之异物,虽小而不行。故父服未释而子即吉者有之矣,未有父除服而子犹行丧者也。今也,子与父自俱服斩,则是与尊者异物也。出妻之子为母,庶子为其母,不从乎父而自为服,君子不夺人之亲,父命为之焉。且家所重者长子,长子事父,故出妻之子、庶子为父后者,皆不得为其母服,制于父也。士为妾之有子者缌,众子为庶母缌,亦制于父也。今为庶母期,是从其庶昆弟,不从其父,父不贵妾子之尊,庶母也,安从?生人道莫亲于父母,妇人则重承夫,重承夫则降其父母而事夫之父母。凡亲上之服,降其夫一等,由夫而推也。子则夫妇皆亲之,凡亲下之服,同其夫,由子而推也。

今夫舅姑与夫同,则亲上之服当毕同。自夫之祖父母、世父母、叔父母至于夫妇,诸祖父母所进多矣。内外之际,若是其无等与子天亲也?妇则异姓也。妇人之义,事夫而止,夫之外未有可以自亲者。传曰:「妇人无二斩,不能二天也。」先王之为斩衰,使臣以事其君子,以事其父,妻以事其夫,三纲之表也。故斩衰至重,斩衰之伦多,则将不重。古者天子谓之王,王之号至尊,其后列国称王国,犹是也。而王之号不尊,夫服亦若是焉而已。子事父母与妇同,何以为亲?其父母,妇自同其夫以事舅姑,何以为

译《丧服改制篇》

吴嘉宾

周公制定的礼制,如今已没有实行的了。然而丧服制度之所以还能留存下来,并非后世君主所能做到的。这自有其缘由。人伦纲常都体现在这里,尊卑贵贱、亲疏长幼、内外的交往都依附于此,嫌疑犹豫、分争辩讼的根源都取决于此。所以,这种礼制虽然实行起来残缺不全,但其大体框架尚存。虽然如此,它真的还存在吗?丧服的大义有三:一是父,二是君,三是宗。继承周朝之后的丧服制度已经变了三次。汉文帝下诏让官吏百姓缩短丧期,于是君臣之义就衰微了。唐代以后,给异姓亲属加设大功、袒免等丧服,于是宗族之义就衰微了。明代制度规定,儿子为母亲、媳妇为公婆都服最重的斩衰,儿子为庶母服一年之丧,父亲为长子与为众子都服一年之丧,于是父子之义就衰微了。先王制定礼制,没有人敢公然指责并明显改变它,那些散失磨灭的部分想要恢复却不可能,并非可以恢复却不想恢复。丧服,是先王用来尽心尽意的地方。它的典籍幸好还详细,如今其中的枝节条目人们还共同奉行遵守,但它的大义却先改变了,这是为什么呢?改变它的人也不是后世君主所能做到的。这自有其缘由。

古代君主世代拥有国家,臣子世代拥有家族,彼此结为一体。自从战国时期各国并起,国家没有固定的臣子。等到秦朝实行督责之术,百姓就忘记了君主。况且秦人儿子成年后就分家另立,父亲去世都不再守丧,那么君主去世又何必守丧呢?汉文帝顺应这种风气,因此改变了丧制。古代士大夫有宗庙就有宗族,宗庙制度不建立,百姓就忘记了宗族。况且自从汉代以来,君主疏远骨肉亲属、亲近外戚,下层百姓效仿这种风气成为习俗,同姓亲属相近却容易疏远,异姓亲属私交却容易亲近。唐代的君臣顺应这种风气,因此改变了丧制。古代田地住宅由君主授予,职业由父亲授予,士人的儿子成年后,跟随父亲从事的职业,各自跟随父亲学习相应的学问,做儿子的只想着能够继承父亲的事业。后世职业废弃而智巧兴起,父子兄弟竞相追求才能,不相互依赖禀承,愚笨的人自己寻求却不够用,巧诈的人以得到为荣,百姓就忘记了父亲。士大夫只知道生养我的恩情,不知道效法先贤的道义,都说父母算什么?明代的制度顺应这种风气,因此改变了丧制。

况且礼制的创立,是由人心产生的。明白了先王之所以兴起人心的原因,就知道礼制不可以随意增减了。俗话说:父子之间以恩为主,君臣之间以义为主。丧服是恩与义的结合,没有义就没有恩,也就没有丧服;没有恩就没有义,也就没有丧服。臣子为君主服丧,是因为义,其中也有恩,如果恩不到,只是畏惧而不爱戴。儿子为父亲服丧,是因为恩,其中也有义,如果义不到,只是爱戴而不畏惧。臣子畏惧君主,是天理,如果不爱戴,那么畏惧的道理就不能长久。儿子爱戴父亲,是天理,如果不畏惧,那么爱戴的道理就不能长久。所以先王制定丧祭之礼,让臣子知道爱戴君主,让儿子知道畏惧父亲。

论述丧服的人说:“粗麻丧服和哭泣,是恩情的修饰;哀痛悲切,是爱戴的情感。说到爱戴,那么母亲和父亲本来是一样的。所以抬高母亲的地位以等同于父亲,抬高母亲亲属的地位以等同于父亲亲属。反过来认为礼制有瑕疵,是因为出于爱戴的情感,这是为没有爱戴之情的人说的。”制定礼制,并不是为了穷尽礼制,礼制没有仅仅依靠爱戴就能实行的。孔子说:“孝道没有比尊敬父亲更大的了。”父母是家中的尊者,儿子和媳妇是家中的卑者。尊者临视卑者,卑者侍奉尊者。虽然如此,家中的命令,由父亲制定而母亲顺从,儿子承受而媳妇顺从。如果有两个主宰就会混乱。所以夫妻地位相当,妻子为丈夫服斩衰,丈夫为妻子服一年之丧,这没有疑问。儿子为母亲服丧,由此区别开来。儿子在父亲丧期,时常见到母亲,母亲服斩衰与儿子相同;母亲去世服一年之丧,父亲已经除服了,儿子依然如故,如果继续服丧,那怎么侍奉父亲呢?所以父亲在世时为母亲服一年之丧,在家中,居住宫室跟随父亲,饮食供养跟随父亲,往来交际跟随父亲。父亲去世,即使事情很小也不自行处理。所以父亲丧服未除而儿子就穿吉服的有,没有父亲除服而儿子还在守丧的。现在,儿子和父亲都服斩衰,这就是与尊者同等对待了。被休弃妻子的儿子为母亲服丧,庶子为其母亲服丧,不跟随父亲而自行服丧,君子不剥夺人的亲情,父亲命令他们这样做。况且家中重视的是长子,长子侍奉父亲,所以被休弃妻子的儿子、庶子中作为父亲继承人的,都不能为母亲服丧,这是受父亲制约的。士人为有儿子的妾服缌麻,众子为庶母服缌麻,也是受父亲制约的。现在为庶母服一年之丧,这是跟随庶兄弟,不跟随父亲,父亲不尊重妾子所尊重的庶母,那么跟从谁呢?

人世间没有比父母更亲近的了,妇人则重视承奉丈夫,重视承奉丈夫就降低对父母的服丧等级而侍奉丈夫的父母。凡是亲属中长辈的丧服,比丈夫低一等,这是由丈夫推演而来的。儿子则夫妇都亲近,凡是亲属中晚辈的丧服,与丈夫相同,这是由儿子推演而来的。

现在,公婆与丈夫相同,那么亲属中长辈的丧服应当全部相同。从丈夫的祖父母、伯叔父母、叔父母到夫妇,诸祖父所提升的等级很多。内外的界限,像这样没有等级吗?儿子是天生的亲人。妇人则是异姓。妇人的道义,侍奉丈夫就足够了,丈夫之外没有可以自行亲近的人。传书说:“妇人没有两种斩衰,不能有两个天。”先王制定斩衰,让臣子用来侍奉君主,用来侍奉父亲,妻子用来侍奉丈夫,这是三纲的表率。所以斩衰最重,如果斩衰的等级太多,那么就不显得重了。古代天子称为王,王的称号最尊贵,后来列国称为王国,还是这样。而王的称号不尊贵,丈夫的丧服也像这样罢了。儿子侍奉父母与妇人相同,凭什么说是亲近呢?她的父母,妇人自行跟随丈夫侍奉公婆,凭什么说是

尊?夫故子之于父,妻之于夫,犹斩衰也,然而已轻也。然则礼为长子斩衰何也?曰:世之正体也。妻子一也,妻系其夫姓,夫不系其妻姓,是为附体。子以世系之父,父以世系之长子,是为正体。长子死,当以昭穆祔于考父,不可不主也。主正体者必斩,且长子死,适孙为祖后,祖不服重服,则孙莫敢服重服也。继世者当重其世,重之则有所授也,有所受也。不授不受,与不继同。后之姓非不继世也。古之继世者,如种树木,末虽大,必重其本。后之继世者,如种谷寔,落则根荄。夫宗子之义,自长子始,斩衰之为长子服也,义之大者也,与君父等。《易》曰:「天尊地卑,干坤定矣。干道成男,坤道成女。」先王之丧服不为妇人斩衰,岂苟焉而已哉?男子重其君父,又自重其世,而后家国之道成。妇人卑于男子,专为其夫重,故男子百世奉其宗庙之道也,妇人一世属其身之道也。子为父党,以三为五,以五为九,服穷犹为袒免。族人又服其宗子以事大祖,若是者百世之道也。为母之党,三族而止,若是者一世之道也。昔者黄帝始建万国,封诸子而命以姓,远者传三四千年,言世本者必自黄帝始。爰及三年,禹始传子。文王治岐,仕者世禄,继世之道兆于诸侯,成于天子,施及士大夫,非一日之故矣。当其始,虽天子不能以继世劳之至也。及其后,虽士庶人皆得以继世安之至也。其先成于诸侯也,天子命之也。天子不世,无以治天下;国不世,无以治其国家;不世,无以治其家。治成而上下达,有天道焉。士未平,天子不能世天下;礼未详,士大夫不能世其家。士平于下,礼详于周,先王之制经乎天地。今之为丧者略矣,民迫于求生,不暇哀死亲,丧无一日之感。期大功,仅视古兄弟之丧。以是而为病,则若有不释然者。于是益之,益之,非能踰礼,咎在不及礼尔。王者帅天下以严父,民知大义矣。先王之丧服,其于人心,犹呼而响也。不为礼则已,为礼安可变哉?

译尊吗?所以儿子对于父亲,妻子对于丈夫,都穿斩衰之服,然而这已经算是轻了。那么礼制规定为长子穿斩衰之服是为什么呢?回答说:因为长子是世系的正统主体。妻子和丈夫本是一体,妻子依附于丈夫的姓氏,丈夫不依附于妻子的姓氏,这叫作附体。儿子通过世系依附于父亲,父亲通过世系依附于长子,这叫作正体。长子死了,应当按昭穆次序附祭于祖父,不能没有主祭的人。主持正体祭祀的人必须穿斩衰之服,况且长子死了,嫡孙作为祖父的后代,如果祖父不穿重孝,那么孙子也不敢穿重孝。继承世系的人应当重视他的世系,重视它,就有授予和接受的关系。不授予不接受,就和没有继承一样。后代继承姓氏并不是不继承世系。古代继承世系的人,就像种植树木,末梢虽然茂盛,但一定要重视它的根本。后代继承世系的人,就像种植谷物,脱落了就会连根拔起。宗子的意义,从长子开始,为长子服斩衰,是礼义中最大的,与为君主、父亲服丧同等重要。《易经》说:“天尊贵,地卑下,乾坤的位置就确定了。乾道生成男性,坤道生成女性。”先王的丧服制度不为妇人规定斩衰之服,难道是随便的吗?男子重视他的君主和父亲,又重视自己的世系,这样家国的大道才能成就。妇人地位低于男子,专门重视她的丈夫,所以男子是百世奉祀宗庙的大道,妇人是只在一世中归属自身的大道。儿子为父亲的亲属服丧,由三族扩展到五族,由五族扩展到九族,服丧期限到了尽头,仍然要袒露臂膀、免冠致哀。族人又为宗子服丧以侍奉大祖,像这样的是百世的大道。为母亲的亲属服丧,只到三族就停止了,像这样的是一个大世系的大道。从前黄帝开始建立万国,分封诸子并赐给他们姓氏,远的传承三四千年,谈论世系本源的人一定从黄帝开始。到了夏禹,才开始传位给儿子。周文王治理岐地,做官的人世代享有禄位,继承世系的大道在诸侯那里萌芽,在天子那里完成,推行到士大夫阶层,这不是一天形成的。在它开始的时候,即使是天子也不能用继承世系来过度劳累他们。到了后来,即使是士人和平民都能用继承世系来安定他们。它首先在诸侯那里完成,是天子的命令。天子不世袭,就无法治理天下;国家不世袭,就无法治理其国家;不世袭,就无法治理其家。治理成就而上下通达,这里有天道在。士人没有平定,天子就不能世袭天下;礼制没有详备,士大夫就不能世袭其家。士人在下位平定,礼制在周朝详备,先王的制度贯通天地。现在办理丧事的人简略了,百姓迫于求生,没有闲暇哀悼死去的亲人,丧事没有一天的悲痛感。为期年和大功的丧服,仅仅相当于古代兄弟的丧服。因此感到不满,好像心里不释然。于是增加丧期,增加丧期,并不是能超越礼制,过错在于达不到礼制的要求罢了。王者率领天下人严敬父亲,百姓知道了大义。先王的丧服制度,对于人心,就像呼喊而有回声一样。不实行礼制也就罢了,实行礼制怎么能改变呢?

服说

杨文绍

丧服之制,有亲有尊,又有降有从有报。亲也者,自吾之所生,以及吾之所自生者也。尊也者,自吾之所贵,以及吾贵之所贵者也。降也者,本吾之所尊所亲而有所受者也。非吾之所尊所亲,而从吾之所尊所亲服之者,从服也。吾为人之所尊,为人之所亲,人既亲吾而尊吾,于是以服吾之服,服之者报服也。夫吾之所亲吾之所尊,而于是服焉,情也。何为而有降也,从也,报也?圣人知后世之必有疏其亲、离其尊者矣,故立之法焉,使后人知吾之所尊所亲者之所尊亲,尚不可忽,如此也。益以见吾之所尊所亲者之不可忽也。使知吾之所亲所尊,犹有所屈,如此也。益以见我所受于所尊所亲者之不容不仲也。使知亲吾尊吾者之不忍薄,如此也。益以见吾之所尊所亲之不忍不厚也。且夫圣人亦知哀出于心,非可以法求矣,然而必为是法者,圣人不得已之情也。后世之人之不免于疏其亲、离其尊者,圣人之所不能禁也。不能禁而不禁,是使君臣父子无以相属也。其心虽不能称吾教,而其居处衣服使不敢越吾之法,故虽疏其亲、离其亲者,咸得自反而得其尊尊亲亲之心。是故为之衰,以哀之心;为之负,以哀之背;为之▯,▯志以哀之首;之带以哀之身;为之菲,以哀之足;为之杖,以哀之手;为之哭泣,以哀之声;为之苴斩,以哀之貌;为之稽颡踊,以哀之动;为之倚庐苫块,以哀之居处;为之饘粥,以哀之饮食;而于是为之节文以差之,虞祔练祥以杀之。其污也,虽情之至,勿敢遂也;其隆也,虽情之衰,勿敢懈也。夫然后服其服,处其居,亲其声容饮食,而尊尊亲亲之心油然而生。故曰礼有以故兴物者,此之谓也。呜呼!丧礼之不讲久矣,士大夫家至不识衰絰之制,其至性者曰:“惟其戚而已,饰于外者何为焉?”嗟乎!先王知所哀之也,故虽不饰于外,犹不废。其尊尊而亲亲乎?而必沾沾焉缘情而尽制者,必将有所不得已也。古者传重三年,唯适孙为祖耳。丧服曰:“为人后者斩。”说者曰:“不言父、若祖、曾祖可也。”传曰:“为所后者之祖父母、妻、妻之父母、昆弟、昆弟之子若孙。”说者曰:“如其伦之丧,也不言父,宗子无父也。祖父母如伦之丧,则不为所后者传重加也。”以此知宗子不孤,为其后者不三年也。后世尊母如父,又尊凡所后者如大宗,因以尊当室之服如传重而加,年之丧始广,失其意矣。虽然,君子之有其服也,则思称其文;至于缌麻、袒免,且然而其为三年者乎?予表叔计伯英遭所后祖母之丧于京师,哭泣如礼,不以情之轻而杀其文也。其明年始克奔以葬。诗曰:“庶见素冠兮,言丧不可不慎也。”君既不愆于始矣,则其葬之不违于礼也,无惑乎于其行也。为服说以遣之。

劝葬说

凌

古者葬礼,大夫三月,士踰月,皆有定期。俗信堪舆之说,既择山水形势,又论年月日时,展转迁延,至有终身不葬,或累世不葬,或子孙衰替,忘失处所,遂弃捐不葬者,可不令人深叹愍邪?人所贵于身后有子孙者,为能藏其形骸也。如是,曷若无子孙死于道路者,犹有仁者见而墐之也?礼未葬则不变服易食,哀亲之未有归也。使未归而除丧,从宦四方,食稻衣锦,饮酒作乐,其心安乎?孝子慈孙,重先人遗体,求其不为虫蚁所蚀,风水所侵,耕所及,他日不为道路沟池足矣。若论吉凶祸福,则地道承天,天道福善,欲为祖宗坟墓计久远者,惟务积德以自结于天,一念合理,百神归向,择地论穴,特其次也。德不修而责效于先人之遗骨,适足以取谴于造物,顾何益哉?又有兄弟愈多,牵较愈甚者,不知此是自家培植本原之道。身外之财,可去可来,人生大事,祗此一节,力能独办,何不引为己任?抑或拘于分房之说,致疑风水偏向,难于择地定期,则是父母多生一子,反多一日暴露矣。又时会无常,卒难预料,一遇利名牵逐,淹滞他乡,年复一年,几无安土之望,或遭水火焚溺,痛何可言?厝于野者,犹不可久

译服说

杨文绍

丧服的制度,有亲疏、有尊卑,又有降等、从服和报服。所谓亲,是指从我所生的人,以及我所由生的人。所谓尊,是指我所尊贵的人,以及我所尊贵的人所尊贵的人。所谓降等,是指原本是我所尊贵、所亲近的人,但有所承受(指继承宗祧等)而降低服制。不是我直接尊贵或亲近,而是跟随我所尊贵、所亲近的人而服丧的,叫做从服。我被人所尊贵,被人所亲近,别人既然亲近我、尊贵我,于是穿着我为他们所定的丧服来服丧,这叫做报服。我所亲近、所尊贵的人,我因此为他们服丧,这是出于真情。为什么会有降等、从服、报服呢?圣人知道后世必定会有人疏远亲人、背离尊者,所以立下这些法则,让后人知道我所尊贵、所亲近的人所尊贵、所亲近的人,尚且不可忽视,何况是我所尊贵、所亲近的人呢?这就更加显示出我所尊贵、所亲近的人不可忽视了。让后人知道我所亲近、所尊贵的人,尚且有所屈从,这就更加显示出我所从尊贵、所亲近的人那里承受的东西不容不慎重对待。让后人知道亲近我、尊贵我的人不忍心轻视我,这就更加显示出我所尊贵、所亲近的人不忍心不厚待他们。况且圣人也知道悲哀出于内心,不是可以用法令来强求的,然而一定要制定这些法则,这是圣人不得已的心情。后世之人难免疏远亲人、背离尊者,这是圣人所不能禁止的。不能禁止却不去禁止,这就使得君臣父子之间没有依托了。他们的心虽然不能符合我的教化,但他们的起居、服饰使他们不敢超越我的法度,所以即使疏远亲人、背离亲人的人,都能自我反省而得到尊尊亲亲之心。因此为他们制作衰衣,以表达内心的悲哀;制作负版,以表达背部的悲哀;制作首绖,以表达头部的悲哀;制作腰带,以表达身体的悲哀;制作菲履,以表达脚部的悲哀;制作手杖,以表达手部的悲哀;制作哭泣的仪式,以表达声音的悲哀;制作苴绖和斩衰,以表达容貌的悲哀;制作稽颡和踊跳,以表达动作的悲哀;制作倚庐和苫块,以表达居处的悲哀;制作饘粥,以表达饮食的悲哀;然后制定节文来区分等级,通过虞祭、祔祭、练祭、祥祭来逐渐减轻哀痛。在哀痛最重的时候,即使情感达到极致,也不敢放纵;在哀痛减轻的时候,即使情感已经衰退,也不敢懈怠。这样之后,穿着相应的丧服,居住在相应的地方,亲近相应的声音、容貌、饮食,尊尊亲亲之心就会自然产生。所以说礼有因为故旧而兴起事物的,说的就是这个。唉!丧礼不讲究已经很久了,士大夫家里甚至不认识衰绖的制度,那些有真性情的人说:“只要有哀戚之心就行了,外表的装饰有什么用呢?”唉!先王知道人们有哀痛之情,所以即使不注重外表装饰,也不废除礼制。这是为了尊尊亲亲吗?而一定要沾沾自喜地顺着情感来尽礼制,必定是有不得已的原因。古代传重服丧三年,只有适孙为祖父服丧。《丧服》说:“为所后的人服斩衰。”解说者说:“不说父亲、祖父、曾祖父也可以。”传文说:“为所后的人的祖父母、妻子、妻子的父母、兄弟、兄弟的儿子或孙子服丧。”解说者说:“按照同辈的丧礼,不说父亲,是因为宗子没有父亲。祖父母按照同辈的丧礼,那么就不为所后的人传重而加服。”由此可知,宗子不孤,为他服丧的人不服三年之丧。后世尊崇母亲如同父亲,又尊崇所有所后的人如同大宗,因此尊崇当室之服如同传重而加,三年的丧服开始扩大,失去了原来的意义。虽然如此,君子有丧服,就想着要符合其文饰;至于缌麻、袒免,尚且如此,何况是三年的丧服呢?我的表叔计伯英在京师遭遇所后祖母的丧事,哭泣合乎礼制,不因为情感轻浅而减损其文饰。第二年才得以前往安葬。《诗经》说:“庶见素冠兮”,是说丧事不可不慎重。您既然在开始时没有过失,那么安葬时不违背礼制,对于您的行为也就没有疑惑了。写这篇《服说》来送别他。

劝葬说

凌

古代的葬礼,大夫三个月安葬,士人超过一个月安葬,都有固定的期限。世俗迷信堪舆的说法,既选择山水形势,又讲究年月日时,辗转拖延,以至于有终身不葬的,或者累世不葬的,或者子孙衰败,忘记安葬的地方,于是抛弃不葬的,这能不让人深深叹息怜悯吗?人们看重死后有子孙,是为了能安葬他们的形骸。像这样,还不如没有子孙死在道路上,还有仁爱的人看见而掩埋他们呢?礼制规定未安葬就不改变丧服和饮食,是因为哀痛亲人还没有归宿。如果亲人未归就除去丧服,到四方做官,吃稻米穿锦缎,饮酒作乐,心里能安吗?孝子慈孙,重视先人的遗体,只求不被虫蚁侵蚀,不被风水侵害,不被耕种触及,日后不被道路沟池淹没就足够了。如果论吉凶祸福,那么地道承受天道,天道福佑善人,想要为祖宗坟墓考虑长远,只有致力于积德以自我结好于天,一念合理,百神归向,选择墓地、讨论穴位,只是次要的。不修养德行而期望在先人的遗骨上取得效果,只足以招致造物的谴责,有什么益处呢?又有兄弟越多,计较越严重的,不知道这是自家培植根本的道理。身外的钱财,可以去可以来,人生大事,只有这一节,力量能独自办理,为什么不引为己任?或者拘泥于分房的说法,怀疑风水偏向,难以选择墓地确定日期,这是父母多生一个儿子,反而多一天暴露遗体了。又时机无常,突然难以预料,一旦遇到名利牵制,淹留他乡,年复一年,几乎没有安葬的希望,或者遭遇水火焚溺,痛苦何可言说?暂时安放在野外的,也不可长久

,久则雨水侵淋,日气下蒸,未及归土,木已腐矣。为人子者,能勿痛心?天葬之厚薄不一,总期随力随分,速谋举殡,生死咸安。既葬之后,当时加省视,春秋祭扫,毋等虚文。至乡僻家贫,罔知例禁,相沿火葬,深可痛骇。子惟爱亲尸骸,所以歛而藏之。若先将薪火炙节,烧筋碎首,分骨化为灰烬,于人且惨,何我亲?仁人君子所当广谕而力止之。入土为安甯可诿于力不及此乎?椁外四围上下,寔以炭末,厚七八寸许,辟湿气。又截树根,遇炭皆生转去。三和土,用樟叶汁胶粘,胜糯粥也。糯粥造罪,戒勿用。

译时间久了,雨水侵蚀淋洗,日光向下蒸晒,棺木尚未回归泥土,木材就已经腐烂了。作为子女,能不感到痛心吗?天葬的厚薄程度各不相同,总之应当量力而行,尽快安排殡葬,使生者与死者都得到安宁。安葬之后,应当及时去探望查看,春秋两季进行祭扫,不要把它当作虚文俗套。至于那些地处偏僻、家境贫寒的人,不知道相关的礼制禁令,沿袭火葬的习俗,实在令人痛惜惊骇。子女之所以爱护父母的尸骸,是因为要收敛并安葬他们。如果先用柴火炙烤关节,烧断筋骨、烧碎头颅,将骨头分散化为灰烬,对旁人来说尚且残忍,何况是对我的亲人呢?这是仁人君子应当广泛晓谕并极力制止的。入土为安,难道可以推托为力量达不到吗?在棺椁四周及上下,填充炭末,厚度约七八寸,以隔绝湿气。又砍下树根,遇到炭末都会生长转向避开。用三和土,以樟树叶的汁液作为胶粘剂,比糯米粥更好。使用糯米粥会造下罪业,戒律规定不要使用。

守庐记

陆继辂

古孝子之终事其亲也,葬有定期,墓有定位,而阴阳拘忌、吉凶向背之说无闻焉。说者谓成周之世葬法未行,故为是简易耳。不知堪舆之学出自黄帝,以周公之多材多艺,甯有所不及知?不及能而顾然着为今如此?于虖!圣人之虑远矣。且礼固有杀于古而隆于今者:古不庐墓而今庐墓,应旌典;古不庐祭而今墓祭,自天子达。郑氏《周礼》注:「墓者,孝子之所思慕也。思慕之不已而祭焉,而庐焉,圣人所哀矜,礼之所不禁也。」郭景纯曰:「葬者乘生气也。」言乘地之气以生其先人也。夫以地气之淳漓,别吾亲体魄之安焉与否,孝子之情有不皇然者乎?然而体魄之安否不可得而知,则又不得不之于子孙之祸福。凡在人子,其初心鲜不如是者。至于骛之不已,而为慢、为渴、为争讼、为兄弟相乖戾,其獘乃丛生而无所底止,此则圣人之所不忍明言者也。圣人不忍言,而未尝不逆料及此,于是决然定其昭穆之位,五月、三月、踰月之期,胥天下而壹之,而孝子之情乃无复有所过不及。于虖!此则圣人之远虑也。桐城之俗溺于求地,汪子正鋆、正荣,犹守其贤母成太夫人之训,不惑于形家之言,既葬筑室于墓傍,以为上塚斋宿之所,署曰「守庐」,而征为之记。汪子于是可谓知礼矣。于其隆于古而有獘焉者,则从乎今;于其隆于古而无弊焉者,则从乎古。吾不难汪子致其情以合礼,而尤难汪子之抑其情以合于礼也。若夫祸福之事,操诸人之自召,天且不得而主之,而于地之块然者哉?他日式是庐者,皆守汪子之所守,以求永其世泽焉可也。

教务

民教相安议

美国举人李佳白着

中西通好以来,历有年所。始而相处未久,相知未深,时或动于浮言,妄相揣测。今则三十年无他故,可谓信义昭孚,邦交永固。然犹不免稍有扞格者,则传道一事歧之也。夫传教为西国之首务,而守旧又中土所最拘。固结莫移,积重难返,其不能挽彼以就此,犹不能驱此以适彼也。设于此持之过急,而交有焉,处之一不得当,争端必由是起。此实中外安危之机,岂细故云尔哉?夫交之所以能固者,惟相见以诚而已。苟使各降其心,各尽其道,勿矜同而訿异,勿是己而非人,勿强干分外之见闻,勿侧重局中之规例,猜嫌悉泯,形胥蠲而谓民教尚不克相安也?天下甯有是理乎?试观中土二氏之兴,皆自汉代,今将二千年,在上者犹间有齗齗,在下者迄未闻纷竞。虽二教迭有盛衰,而彼此不蕲相胜,用能各画其疆,两无妨害,▯▯勿替并行以至于今也。所愿西来之士知夫道之行也,自有时,固非旦夕可几,而需之以渐。内地之人知夫教之设也,不相悖,无庸嫌疑妄起,而孚之以恒。一则随地制宜,力破固执之成见;一则通时达变,勿泥尊攘之旧文。风俗之易移,非易,讵能驱迫以同途?儒生之口舌,几何?不必侈谈。夫拒辟交以道而接以礼,尔无诈而我无虞,习而狎焉,久而化焉,岂徒闾阎一方之安,而实邦家万世之庆也?不揣固陋,谨拟四端,开列于后。

第一端论教士各有当尽之本分。一、自来西国所传之教有两途焉:一曰耶稣,一曰天主。循其名,虽与中国各等教门不无稍异之处,而究其实,则同一劝善之意,于国家毫无所损,是以朝廷特沛厚恩,准西国教士在内地及通商口岸等处设堂传教。各教士宜如何竭尽其力,使人不致生疑,而收与人为善之乐乎?二、和约条内载明,外国人在华一切悉归其本国关照保护,与中国无涉。愚以为各教士在内地传教,本国官长既不能随其所居而保护之,似不得不求中国官长关照,故教士等务当格外体恤中国官长之难以,报怀柔远人之德。三、西教士既在内地,于分为客,总宜遵主人之礼貌,而顺主人之情,此天下各国自然之理也。四、内地所设之教堂,不必尽循西国洋楼之式,务须随地制宜,使人不致疑而构怨。五、教与教不同,而亦有相同之处,教士等务当多传通行之礼,与众心所服之善事,自然彼此洽和,而

译守庐记

陆继辂

古代孝子为父母办理丧事,安葬有固定的期限,墓地有确定的位置,而没有那些拘泥于阴阳禁忌、吉凶方位的说法。有人说这是因为成周时代安葬的法度尚未实行,所以采取这种简易的方式罢了。他们不知道堪舆之学出自黄帝,以周公那样多才多艺,难道会有不知道、不能做到的事情,却反而这样著述并规定至今如此吗?唉!圣人的思虑真是深远啊。况且礼制本来就有比古代简略而比现在隆重的情况:古代不在墓旁结庐守丧而现在结庐守丧,应当受到旌表;古代不在墓旁祭祀而现在在墓旁祭祀,从天子到百姓都通行。郑玄在《周礼》注中说:“墓,是孝子思念慕恋的地方。思念慕恋不止息,就在墓旁祭祀,在墓旁结庐,这是圣人所哀怜同情的,礼制所不禁止的。”郭璞说:“安葬是乘用地下的生气。”意思是乘用地下的生气来使祖先得以安息。凭借地气的醇厚或稀薄,来辨别我们亲人的体魄是否安适,孝子的心情难道不惶恐不安吗?然而体魄是否安适无法得知,那就不得不寄托于子孙的祸福。凡是作为人子,其初心很少有不是这样的。至于追求不止,导致怠慢、急切、争讼、兄弟间互相乖违,弊端于是丛生而没有止境,这是圣人所不忍心明说的。圣人不忍心明说,但未曾不预先料到这一点,于是决然确定了昭穆的位次,五月、三月、逾月的期限,统一天下而使之一致,孝子的情感于是就没有再有过分或不及的了。唉!这就是圣人的深远思虑啊。桐城的习俗沉溺于寻求风水宝地,汪正鋆、汪正荣,仍然恪守他们贤惠的母亲成太夫人的训诫,不被风水先生的言论所迷惑,安葬后在墓旁建造房屋,作为上坟斋戒住宿的地方,题名为“守庐”,并征请我为此作记。汪氏兄弟在这件事上可以说是懂礼了。对于比古代隆重而有弊端的地方,就顺从今制;对于比古代隆重而没有弊端的地方,就顺从古制。我不难汪氏兄弟尽他们的孝心以符合礼制,更难能可贵的是汪氏兄弟抑制他们的私情以符合礼制。至于祸福之事,操之于人自己招致,上天尚且不能主宰,何况那块然不动的土地呢?日后凡是以此庐为榜样的人,都坚守汪氏兄弟所坚守的,以求永远保持家族的恩泽,是可以的。

教务

民教相安议

美国举人李佳白著

中西通好以来,已有多年。起初相处时间不长,相互了解不深,有时被流言所动,胡乱揣测。现在三十年没有发生其他变故,可以说信义昭著,邦交永固。然而仍然不免稍有隔阂的原因,就是传教一事分歧所致。传教是西方国家的头等大事,而守旧又是中国最拘泥的。固结难移,积重难返,既不能拉拢他们来顺从我们,也不能驱使我们去适应他们。假如对此持之过急,而交往中有所不当,争端必定由此而起。这实在是中外安危的关键,难道是小事吗?交往之所以能够稳固,只有彼此以诚相见罢了。假如各自降低身段,各自尽到自己的道义,不要夸耀相同而诋毁不同,不要肯定自己而否定别人,不要强行干预分外的见闻,不要侧重局中的规例,猜忌嫌隙全部消除,形式上的隔阂全部去除,还说百姓和教民不能相安无事吗?天下哪有这样的道理呢?试看中国佛教和道教的兴起,都从汉代开始,到现在将近两千年,在上位者偶尔还有非议,在下位者终究没有听说发生纷争。虽然两教交替兴盛衰败,但彼此不期望胜过对方,因此能够各自划定界限,两不相害,并行不悖以至于今天。希望来自西方的士人知道道的推行,自有其时机,本来不是朝夕可以企及的,而需要逐渐进行。内地的人知道教义的设立,并不相悖,无需无端起疑,而要以恒心信服。一方面随地制宜,力破固执的成见;一方面通时达变,不要拘泥于尊王攘夷的旧文。风俗的移易,并非容易,难道能驱迫使其同途吗?儒生的口舌,有多少呢?不必夸大其词。以道拒绝排斥,以礼接待交往,你没有欺诈而我没有忧虑,习以为常而亲近,久而久之而感化,岂止是民间一方的安宁,实在是国家万世的庆幸啊?不揣固陋,谨拟四条,开列于后。

第一条论教士各有当尽的本分。一、自古以来西方国家所传的教有两类:一类是耶稣教,一类是天主教。循其名,虽然与中国各等教门不无稍异之处,但究其实,则是同一劝善之意,对国家毫无损害,因此朝廷特别施予厚恩,准许西方教士在内地及通商口岸等处设堂传教各教士应当如何竭尽其力,使人不致生疑,从而收获与人为善的快乐呢?二、和约条款内载明,外国人在华一切悉归其本国关照保护与中国无涉。我认为各教士在内地传教,本国官长既然不能随其所居而保护之,似乎不得不求中国官长关照,因此教士等务必格外体恤中国官长的难处,报答怀柔远人的恩德。三、西方教士既然在内地,身份为客,总宜遵守主人的礼貌,而顺从主人的情理,这是天下各国自然之理。四、内地所设的教堂,不必尽循西方洋楼的样式,务必随地制宜,使人不致疑而结怨。五、教与教不同,但也有相同之处,教士等务必多传通行之礼,与众心所服之善

泯争执矣。

第二端论奉教者各有当尽之本分。一、自来传教者乃西国之人,而奉教者则中国之人也。推其所以不免相累之处,或缘奉教华人无端受他人之凌辱,或因其人倚仗外国权势,欺压平民,致招众人之怨。教士若从中调处,代伸其理,为民教和好起见,诚无不可。然为华人计,无论奉教与否,皆为中国之民,务当守中国之律,斯为最妥之着。二、华人奉教之先,主教者当细访其行止,可收者收之,不可收者则去之。至于耶稣教遵守中国规矩至为严密,从无犯法违律之事。傥奉教者敢蹈非几,教堂即令其迅速出教,万不能有所庇护,致碍官长照律治罪之条。三、奉教者遇有讼事,虽可求教士代为伸愬,然教堂不必拘定情面,不分事之巨细,理之可否,而概为准行。惟劝奉教者格外尽心,思为中国良善之民,万不可骄矜自大,藐视官长,抗违法令。四、朝廷既许各省之民随意奉教,且严禁一切欺凌逼迫之事。奉教之人即应力行有益于国之事,以报朝廷厚待之恩,而勉为良善之民。五、奉教者傥被人凌辱逼勒,亦应委曲隐忍,善为调停,万不可恃其声势,与地方官譁论,使南面者事事棘手,大难为情。传教系天下第一善举,不惟西国有名有德之人乐于从善,亦朝廷所已允行。各处教中人不过欲化人一心向善,万国同风,此外别无他意。其法莫良于此,而顾杂以不良之举动,奚其可哉。

译争执便消解了。

第二点论述信奉宗教的人各自应当尽到的本分。第一,历来传教的是西方国家的人,而信奉宗教的则是中国人。推究他们之所以难免互相牵累的原因,或者是信奉宗教的华人无缘无故遭受他人的凌辱,或者是有人倚仗外国权势,欺压平民百姓,从而招致众人的怨恨。教士如果从中调停,代为伸张道理,为了民教和睦着想,确实没有不可以的。然而为华人考虑,无论是否信奉宗教,都是中国的百姓,务必应当遵守中国的法律,这才是最妥当的做法。第二,华人在信奉宗教之前,主教应当仔细考察他们的品行,可以接纳的就接纳,不可接纳的就摒弃。至于耶稣教遵守中国规矩极为严密,从未有犯法违律的事情。倘若信奉宗教的人敢于做出不法之事,教堂就命令其迅速退出教会,绝不能有所庇护,以致妨碍官员依照法律治罪的规定。第三,信奉宗教的人遇到诉讼之事,虽然可以请求教士代为申诉,但教堂不必拘泥于情面,不分事情的大小、道理的对错,一概予以准许。只是劝告信奉宗教的人格外尽心,思考如何成为中国善良百姓,万万不可骄傲自大,藐视官员,抗拒违背法令。第四,朝廷既然允许各省百姓随意信奉宗教,并且严禁一切欺凌逼迫的行为。信奉宗教的人就应当努力践行对国家有益的事情,以报答朝廷厚待的恩情,并勉力成为善良的百姓。第五,信奉宗教的人倘若被人凌辱逼迫,也应当委屈隐忍,妥善调停,万万不可倚仗其声势,与地方官员喧哗争论,使得执政者事事棘手,大为难堪。传教是天下第一善举,不仅西方国家有名望有德行的人乐于行善,也是朝廷已经允许实行的。各地教会中人不过是想感化人们一心向善,使各国风俗一致,此外别无他意。其方法没有比这更好的了,却反而夹杂不良的举动,这怎么可以呢?

第三端论教外之人各有当尽之本分,一、民教相安,原非一面之事故,不但奉教者有当尽之本分,即教外人亦有当尽之本分。二、奉教与否,各听其人之自便,未奉教之人,何必强阻其亲友之奉教,致有一切凌辱、逼迫及出族、妄告之事乎?三、中国各教中善士,虽向异于西国所传之教,然大意则无不同,务须彼此相助,以成一切于人有益之善事,不得分门别户,各存畛域之见,以致诸多不睦,互相攻讦。四、朝廷业准西士之传教,与儒、释、道三教一例通行,为中国之民计,无论何省何时,亟宜仰体皇恩,不可擅行禁止,显违谕旨。

第四端论中国官长亦各有当尽之本分。一、中国以官长为尊,各有权柄,总宜豫先设法保全地方,慎重职守。即或有人滋生事端,亦当迅速弹压,俾免酿成巨案。二、嗣后有地方之责者,每遇民教相关之事,不妨准西国教士自行陈说,无使其有转折难白之怀。且若有重大事件,即当请本省督抚妥慎核办,以免教士伸愬于本国钦差、领事等官,致成两国交涉公事。三、中国官长与西国教士往来,虽非载在和约,然亦不得谓有逮于和约。傥能如此行之,不但两国裨益,且可使无数疑难重大之事不致有所掣肘。不然,官长在此小事尚不肯尽力,若较此更为重大之事,安克冀其妥办乎?四、西教士在各省置地,或造教堂,或设医院,或创书院,地方官必先出示剀切晓谕民间,以免嫌疑。傥官长不能以公正居心,而力袪一切暗昧之事,吾恐无知愚民势必起而与教堂为难,于戏,可不慎欤?

论民教相安之本

中国无自立之教也久矣。儒者之尊孔,有名而无实。于释、道两家颇兼容而并包之。朝廷未必有优异之文,而相安于无事者数千年于兹。丛林古刹,名山胜地,过者知礼焉,何于耶苏天主独否?自道咸以来,立约保护着为功令,而毁教堂,仇教士,杀教民,钜案层见出至。匪徒斩木揭竿,无不借此为号召之具。呜呼!岂忍于婆罗门,不忍于耶和华哉?盖中人品类不齐,良莠杂进,一入教中,教士例当平待,而与以格外之利益,彼亦从此肆行无忌。华官有保护之责,又畏西人之势焰,恒右教而左民,致多冤抑。故平日之积衅,渐酿而成大衅,火星星以燎原,泉涓涓而决防。此历次教案之所以烈,其肇端不过如是。至去年之乱,逆藩谋叛,奸党济恶,矫诏四出,大局摇动,各省闻风响应,藉快一逞。大员主持于上,属吏奉行于下,凶礉惨毒,尤千古未有之祸。从前保护之局,一律掀翻,荆棘刺天,江湖满地。苟非民教积不相能,何发之暴也?昔者中原有难,则空王可以遁;今者内地不靖,则摩西首为受殃。此中消息,夫亦大可思矣!近日各国续请惩办罪首,自督抚起至州县止,共九十六人,几于无一漏网者。以彼昏愦顽固之辈,率民仇教,献媚凶。中国既有悔悟之心,早应严与处分,何待西人之指索?而西人于政府孱弱之时,何施而不可?靳靳于为教报复,不求所以善其后,置膝坠渊,变本加厉,则各处无赖拟恃进教为护符者愈多,陵铄孤寡,欺侮良懦,必更甚于旧日。东方专制之政治相沿而未变,民既畏官,官复惧教,重重压积,一以为鱼肉,一为刀咄哉!有司得勿庖人自命耶?蚩蚩何知,其视受虐于官不翅受虐于教,忿嫉又奚以堪?夫欧美素以文明着名,教会又以劝善为本,曷不用平等之公理,自由之主权,遇有民教交涉,一以直道为主,无少偏袒,自能销弭嫌隙于无形之中,何为责成牧羊之狼,而适遭其反噬也?自今而后,地方官吏经此一番惩创,不胜其身家性命之忧,爵位禄利之恋,决无敢再有开罪,致蹈前愆。故教之得保护于官者易,而民之得保护于官者日难。为各国者,既行此照会,其亦统筹全局,毋令隐患之伏循环靡底乎?欧洲百年以前,因教启衅而战争相寻者,时有所闻,皆由本国自有教宗而力黜异端。今中国于各教咸示以一视同仁之大,并行而不悖,介蒂之微形未化。吾愿东来传教之西士,无恃官势以

译第三部分论述教会之外的人各自有应当尽到的本分:一、民众与教徒和睦相处,原本不是单方面的事情,因此不仅信奉宗教的人有应当尽到的本分,教会之外的人也有应当尽到的本分。二、是否信奉宗教,各自听从个人的意愿,没有信奉宗教的人,何必强行阻止亲友信奉宗教,从而导致各种凌辱、逼迫以及被逐出宗族、诬告等事情呢?三、中国各宗教中的善士,虽然向来不同于西方国家所传播的宗教,但大体宗旨并无不同,务必彼此互助,以完成一切对人有益的好事,不得分门别类,各自存有界限偏见,以致产生诸多不和睦,互相攻击指责。四、朝廷已经准许西方人士传教,与儒、释、道三教一样通行,为了中国百姓的利益考虑,无论哪个省份、什么时间,都应当极力体谅皇上的恩德,不可擅自禁止,明显违背皇帝的谕旨。

第四部分论述中国官员各自有应当尽到的本分:一、中国以官员为尊贵,各自拥有权力,总应预先设法保全地方,慎重履行职守。即使有人制造事端,也应当迅速镇压,以免酿成大案。二、此后负有地方责任的人,每当遇到民众与教徒相关的事情,不妨准许西方教士自行陈述,不要让他们有难以辩白的委屈。况且如果有重大事件,就应当请求本省总督巡抚妥善谨慎地核查办理,以免教士向本国的钦差、领事等官员申诉,导致成为两国之间的外交公事。三、中国官员与西方教士往来,虽然未记载在和约中,但也不能说与和约无关。如果能够这样行事,不仅对两国都有益处,而且可以使无数疑难重大的事情不至于受到牵制。不然,官员在这件小事上尚且不肯尽力,如果比这更重大的事情,怎么能期望他们妥善办理呢?四、西方教士在各省购置土地,或者建造教堂,或者设立医院,或者创办书院,地方官必须先发布告示恳切地晓谕民间,以免产生嫌疑。倘若官员不能以公正之心处事,而努力消除一切阴暗不明之事,我担心无知的愚民势必起来与教堂作对,唉,能不慎重吗?

论述民众与教徒和睦相处的根本

中国没有独立自存的宗教已经很久了。儒家尊崇孔子,有名无实。对于释、道两家颇为兼容并包。朝廷未必有特别优待的文书,而相安无事已经数千年了。丛林古刹,名山胜地,路过的人知道行礼,为什么唯独对耶稣天主教不行呢?自从道光、咸丰年间以来,订立条约保护宗教成为法令,而毁坏教堂、仇视教士、杀害教民的大案层出不穷。匪徒砍树举旗,无不借此作为号召的工具。唉!难道对婆罗门教不忍心,对耶和华就不忍心吗?大概中国人品类不齐,良莠混杂,一旦进入教会,教士按规定应当平等对待,并给予额外的利益,他们也就从此肆无忌惮。华官有保护的责任,又畏惧西方人的势力,常常偏袒教徒而轻视民众,导致许多冤屈。所以平日的积怨,逐渐酿成大祸,星星之火可以燎原,涓涓细流可以决堤。这就是历次教案之所以惨烈,其开端不过如此。至于去年的动乱,叛逆藩王图谋叛乱,奸党助长恶行,假传诏书四处散布,大局动摇,各省闻风响应,借此发泄私愤。大员在上面主持,属吏在下面奉行,凶狠残酷,是千古未有的祸患。从前保护的局面,一律被推翻,荆棘刺天,江湖遍地。如果不是民众与教徒长期不能和睦,怎么会爆发得如此猛烈?过去中原有难,空王(佛)可以逃避;现在内地不安定,摩西(基督教)首先遭受灾殃。其中的微妙之处,实在值得深思!近日各国继续请求惩办罪魁祸首,从督抚到州县,共九十六人,几乎没有一个漏网的。以那些昏庸顽固之辈,率领民众仇视宗教,献媚凶徒。中国既有悔悟之心,早应严厉处分,何须等待西方人的指责索取?而西方人在政府孱弱之时,何事不可为?拘泥于为宗教报复,不寻求善后之道,置人于深渊,变本加厉,那么各处无赖企图依靠入教作为护符的人就越多,欺凌孤寡,欺侮善良懦弱的人,必定比过去更严重。东方专制的政治沿袭而未改变,民众畏惧官员,官员又惧怕教会,层层压迫,一方成为鱼肉,一方成为刀俎,唉!有司难道不自命为厨师吗?愚昧的人哪里知道,他们看待受官员虐待不如受教会虐待,愤恨嫉妒又怎能忍受?欧美向来以文明著称,教会又以劝善为本,为什么不运用平等的公理,自由的主权,遇到民众与教徒的交涉,一律以正道为主,不稍偏袒,自然能无形中消除嫌隙,为什么要责成牧羊的狼,而正好遭到它的反噬呢?从今以后,地方官吏经过这一番惩处,不胜身家性命之忧,爵位禄利之恋,决不敢再有得罪之处,导致重蹈前辙。所以教会得到官员保护容易,而民众得到官员保护日益困难。对于各国来说,既然发出这样的照会,也应当统筹全局,不要让隐患潜伏,循环无尽。欧洲百年以前,因宗教引发争端而战争接连不断,时常有所听闻,都是因为本国自有教宗而极力排斥异端。现在中国对各宗教都显示一视同仁的大度,并行而不相悖,细微的隔阂尚未化解。我希望东来传教的西方人士,不要倚仗官势

结怨于平民,但于入教之人平日慎择于先,有事持平于后,是则清教祸之源也。

译与平民结下怨恨,但对于入教之人,平日事先谨慎选择,遇事之后公正持平,这就是清教灾祸的根源。

弭教祸论

中国外侮之来,大半由于闹教,国帑为之空虚,国势为之孱弱。向者各省零星之案,少则偿银数千,数万多亦不过数十万,虽唇舌之费,文牍之繁,而一经了结,不啻风流云散,依然星斗满天,故人之视教案尚轻。乃风俗日衰,人心不靖,积而至于拳匪起事,以仇教灭洋为词,扰乱北省,延及东西,酿成古今未有之变。于是人始知教祸之不可轻开,咸惴惴焉以教案为虑。然但知虑而不思有以弭之,则风浪虽平于今日,安知不再起于将来?说者谓拳匪之祸,多误于昏庸谬戾之臣,现在朝野上下痛定思痛,断无有再蹈覆辙之事。不知朝廷虽屡下纶音,谆谆保护,大小工臣虽洞明利害,恪遵谕旨,而民心则究难测度。以后永无闹教之事,谁能必之?然则必如何而后能免教案乎?弭祸之策,议者纷纷,并有为矫情之说者,谓西教传播中华,本已愈推愈广,自今以后其势益张。中国欲为自强之计,非尽驱通国之人信彼之教不可,否则终难保无龃龉之事。一有龃龉,则教祸立见,小则罄资财,大则开战衅。当此国势疲惫之日,何堪再起事端?若虑华人不肯入教,则宜定一法,不入教者不准与考,不准捐纳。如是则中国士夫皆教中人,上有好者,下必甚,不待劝谕,驱▯而入教者自众。至尽入彼教,则中外之情不洽而自洽,又何患有教祸耶?嘻,此特谐谑之词耳。朝廷既无此政体,人民亦未必乐从。然则必如何而可使教祸永敉耶?窃以为自来民教不和之事,其端皆起于细微,苟能未雨绸缪,亦不难化大为小,化小为无。保护之法,端在地方有司,而地方有司之得以保护者,非仅恃饬差时出查,与教士时相接也。其原端在于治狱,夫人不能无鼠牙雀角之争者,情也;有所争而不能不取决于官者,势也。民教偶一涉讼,官能秉公断理,则彼此之心自平。彼此之心一平,则自无嫌隙。若执定成见,偏袒平民,则教民安肯默尔而息?或畏教士之势而偏袒教民,虽平民一时隐忍不言,而积久必发,其有不为教祸者几希。是欲护教民,而适以害教也。故愚以为保教之法,以平狱为第一义。说者又谓现在中外强弱悬殊,教民恃有护身符,地方官即公平理断,而教民恃强不服,又将奈何?曰:所虑地方官之不能公平耳。倘能公平,则理直气壮,教民不服,可以与教士互商。西人皆以文明自待,传教又专为宣布道德,断不致私心庇护教民。若囿于强弱之见,谀教士,偏护教民,虽图目前之安,终酿成后日之祸,是又不可不知者。有地方之责者,能不以予言为河汉否也?

敉教祸策

西教之来中国也,信者崇而奉之,不信者嫉而恶之,门户各分,党同立异,教之案因之层出不穷。自道光季年,互订和好之约,朝廷准传教士入内地宣播铎音,诏下,地方官一律妥为保护。于是遍二十一行省,教堂林列,教士之往来传教者日益多,而好事之流依然视若仇▯,时时纵火杀人,酿成巨患。地方官办理此种案牍,务必从严,行凶之徒则诛殛之,被毁之屋则赔偿之,惨死之人则抚之,甚有因办理未洽而镌级去官,永不用者。约章虽仅有保护之语,并未述及肇事后若何惩犯,若何偿金,而朝廷曲示怀柔,有不得不加意体者。彼教士深蒙庇,亦未尝不感戴皇仁,乃不谓钜野之教祸突兴,德人竟藉口而据胶州湾,致皇上几费宵旰之忧劳,始得言归于好。而胶州湾既失者已不可复得,北方锁钥无端授与外人。于是有心人之蒿目时艰者,无不辗转踟思,欲得一策焉,以善持其后。或曰:昔年贵池刘芝田中丞出使外洋时,曾入觐教皇,请派教使来华专理教中之事,倘教皇果肯允诺,则此后邦交中之关涉教案者,皆可与教使和衷商确,不致德法诸国藉护教之名以致平地生波,时或借端饶舌。是说也固为近似,顾自普鲁士人路德创兴耶稣教后,虽与天主教同一昭事上帝,而教中规则迥乎不同。天主教迄今辖自教皇,若耶稣教中之阐讲福音者并不归教皇所统率,如遇愚民扰及天主教,教使固可以调停

译弭教祸论

中国遭受外敌侵侮,大半是因为教案纷起,导致国家财政空虚,国力衰微。从前各省零星发生的案件,赔偿银两少的只有几千,多的也不过几十万,虽然耗费口舌、文书繁多,但一旦结案,便如风流云散,依然星斗满天,所以人们看待教案还比较轻视。然而风俗日渐衰败,人心不安定,积累到后来竟至于拳匪起事,以仇视宗教、消灭洋人为借口,扰乱北方省份,蔓延至东西各地,酿成古今未有的巨变。于是人们才开始知道教祸不可轻易开启,都惴惴不安地以教案为忧。但是只知道忧虑而不思考如何消除它,那么风浪虽然今天平息了,怎么知道将来不会再起呢?有人说拳匪之祸,多是由于昏庸乖谬的大臣所误,现在朝野上下痛定思痛,决不会再重蹈覆辙。不知道朝廷虽然屡次下达诏令,谆谆告诫保护,大小官员虽然洞明利害,严格遵守谕旨,但民心终究难以测度。以后永远没有闹教之事,谁能保证呢?那么究竟怎样才能够避免教案呢?消除祸患的策略,议论者纷纷,甚至有说矫情话的人,认为西方宗教传播到中国,本来已经越推越广,从今以后其势力更加扩张。中国想要谋求自强,除非让全国的人都信奉他们的宗教不可,否则终究难以保证没有冲突之事。一旦发生冲突,教祸立刻显现,小则耗尽资财,大则引发战端。当此国家疲惫之日,哪里经得起再起事端?如果担心华人不肯入教,就应当制定一条法令,不入教者不准参加科举考试,不准捐纳官职。这样中国的士大夫就都是教会中人,上面有好尚,下面必定更甚,不必劝谕,被驱赶而入教的人自然众多。等到全部入教,那么中外之情不融洽而自然融洽,又何必担忧有教祸呢?唉,这不过是戏谑之词罢了。朝廷既然没有这种政体,人民也未必乐意顺从。那么究竟怎样才能够使教祸永远平息呢?我私下认为,自古以来民教不和之事,其起因都起于细微之处,如果能够未雨绸缪,也不难化大为小,化小为无。保护的方法,关键在于地方官员,而地方官员之所以能够保护,不仅仅依靠派遣差役时常巡查,与教士时常接触。其根本在于审理案件,人不能没有像鼠牙雀角那样微小的争执,这是人之常情;有所争执而不能不取决于官府,这是形势使然。民教偶尔涉及诉讼,官员能够秉公断案,那么彼此的心自然平和。彼此的心一平和,自然就没有嫌隙。如果执定成见,偏袒平民,那么教民怎么肯沉默不语?或者畏惧教士的势力而偏袒教民,虽然平民一时隐忍不言,但积累久了必定爆发,那不成为教祸的几乎没有。这是想要保护教民,却恰恰害了宗教。所以我以为保护宗教的方法,以公平断案为第一要义。有人说现在中外强弱悬殊,教民仗着有护身符,地方官即使公平断案,而教民仗势不服,又该怎么办?回答说:所忧虑的是地方官不能公平罢了。如果能够公平,那么理直气壮,教民不服,可以与教士互相商量。西人都以文明自居,传教又专门为了宣扬道德,决不至于私心庇护教民。如果局限于强弱的成见,谄媚教士,偏袒教民,虽然图谋眼前的安宁,终究酿成日后的祸患,这是不可不知的。负有地方责任的人,能不把我的话当作荒诞之言吗?

敉教祸策

西方宗教来到中国,信奉的人尊崇并奉行它,不信奉的人嫉妒并厌恶它,门户各分,党同伐异,教案因此层出不穷。自从道光末年,互相订立和好条约,朝廷准许传教士进入内地宣扬教义,诏令下达,地方官一律妥善保护。于是二十一行省遍布教堂,往来传教的教士日益增多,而好事之徒依然视若仇敌,时时纵火杀人,酿成巨大祸患。地方官办理这种案件,务必从严,行凶之徒则诛杀,被毁的房屋则赔偿,惨死的人则抚恤,甚至有因办理不当而降级去官,永不任用的。条约中虽然只有保护的字眼,并未提及肇事后如何惩罚罪犯,如何赔偿金钱,而朝廷曲意表示怀柔,有不得不格外体恤的地方。那些教士深受庇护,也未尝不感激皇上的恩德,却不料巨野的教祸突然兴起,德国人竟然藉口占据胶州湾,致使皇上几乎耗费日夜的忧劳,才得以言归于好。而胶州湾既然失去已经不可复得,北方的锁钥无故授予外人。于是有心关注时艰的人,无不辗转思考,想要得到一个策略,来妥善处理后事。有人说:往年贵池刘芝田中丞出使外国时,曾入觐教皇,请求派遣教使来华专门管理教会之事,倘若教皇果真肯答应,那么此后邦交中涉及教案的,都可以与教使和衷协商,不至于德法各国藉护教之名以致平地生波,时常借端饶舌。这个说法固然近似,但是自从普鲁士人路德创立耶稣教后,虽然与天主教同样侍奉上帝,但教中规则迥然不同。天主教至今辖制于教皇,若耶稣教中阐扬福音的人并不归教皇所统率,如果遇到愚民扰及天主教,教使固然可以调停

,万一与耶稣教为难,彼教使乌能越俎代庖,弥缝其隙哉?或曰:今当与教士约,此后凡赴内地传教者皆用入教之华人,至西教士则仅在通商各口岸设堂,不得冒险入内地,庶得免异服异言之辈时被乡愚所侮辱,以致关涉乎邦交。曰:是更不能不观各国所立约章乎?明明许教士宣教于中华,安得阻之使不往?彼西人不曰:显违夫和约,即曰有心与彼教为难。我恐愚民即不致开罪于教堂,而西人已将兴师而问罪,岂计之得者耶?然则将何以处之?曰:处之亦自有其道。今当开诚布公,播告于各国曰:中国之地广矣,中国之民亦众矣。各州县有司虽有保护教堂之责,安能日巡行于乡僻,为教中人司扞掫?不幸而祸患猝生,政府实中心抱歉。今宜互订一持平之专约。此后如有教案起,凡拘犯赔银诸事,一一预先核定,缮在约中,永远遵行,免致临时会议。至教士亦宜防身远害,切勿故蹈危机。当赭寇未平时,中英订立约章第十云:「现在长江上下游均有贼匪,除镇江一年后立口通商,余俟亭娄县两邑订明保护教堂章程十四条。」本报纪之,以供众览。执笔人逐条细阅详审周密,所谓立法之善,当无有过于此矣。于教士之一出一入,必有差役护送,差役有不敷之处,责成董保。且不独教士为然,凡各国洋人经过,不论有照无照,即无传单,董保亦一体照章保护,不准延缓,不准索谢。即洋人坚辞护送,亦必在后随护,节节不懈,处处留心。如此办理,以后闹教之事,可断其必无。犹恐董保阳奉阴违,励以奖赏。凡保护洋人一次,纪功一次,一年分别外奖及详请奖励。差役奉公差遣,既有工食,自无不尽心保护,而董保得有奖赏,亦无不争先恐后。查中国大员之奉旨驰驿及各省上司之过境地方小心护送,亦不过如此,而护送者未必有奖赏。华人之待洋人,可谓至优极渥。嗣后民教当可相安,朝廷自可免教案之累,而官长亦可免办理之难。地方官之苦心,夫亦可以共谅。使各处地方官皆能如是尽心,较之出事之后办理之善,不已加人一等乎?因喜而书其后。

译万一与耶稣教发生冲突,那些教使怎能越权代劳,弥补其中的裂痕呢?有人说:现在应当与教士约定,此后凡是到内地传教的,都使用已入教的华人,至于西方教士,则只在通商口岸设立教堂,不得冒险进入内地,这样或许可以避免那些穿着奇异、言语不同的人时常被乡下愚民侮辱,从而牵连到国家外交关系。回答说:这难道不是更应该查看各国所立的条约吗?条约明明允许教士在中国宣扬教化,怎么能阻止他们前往呢?那些西方人不说这是明显违背和约,就会说这是存心与他们的宗教作对。我担心即使愚民不至于得罪教堂,西方人也会兴师问罪,这难道是明智的计策吗?那么该怎么办呢?回答说:处理这件事自然有它的方法。现在应当开诚布公,向各国宣告说:中国的土地广阔,中国的百姓众多。各州县的官员虽然有保护教堂的责任,怎么能每天巡视偏僻的乡村,为教会中人担任守卫呢?不幸灾祸突然发生,政府实在心中抱歉。现在应当互相订立一个公平合理的专门条约。此后如果有教案发生,凡是拘捕犯人、赔偿银两等事情,一一预先核定,写在条约中,永远遵照执行,以免临时商议。至于教士也应当防范自身、远离祸害,千万不要故意陷入危险境地。当太平天国叛乱尚未平定之时,中英订立的条约第十条说:“现在长江上下游都有贼匪,除了镇江一年后开埠通商外,其余等待亭、娄两县订明保护教堂章程十四条。”本报记载此事,供大众阅览。执笔人逐条仔细审阅,详尽周密,所谓立法之善,应当没有超过这一条的了。对于教士的一出一入,必定有差役护送,差役不够用时,责成董保(地方保护负责人)。而且不只是教士如此,凡是各国洋人经过,不论有无护照,即使没有传单,董保也一律按照章程保护,不准拖延,不准索取谢礼。即使洋人坚决推辞护送,也必定在后面跟随保护,节节不懈,处处留心。这样办理,以后闹教的事情,可以断定一定不会有。还担心董保表面服从、暗中违背,就用奖赏来激励他们。凡是保护洋人一次,记录功劳一次,一年分别给予外奖并详细申请奖励。差役奉公出差,既然有工钱饭食,自然没有不尽心保护的,而董保能得到奖赏,也没有不争先恐后的。查考中国大员奉旨乘驿车出行,以及各省上司过境时地方小心护送,也不过如此,而护送者未必有奖赏。中国人对待洋人,可以说极其优厚。此后百姓与教民应当可以相安无事,朝廷自然可以避免教案的牵累,而官员也可以免除办理的困难。地方官的苦心,大家也应当可以共同体谅。如果各处地方官都能像这样尽心,比起出事之后处理得好,不是更加高出一等吗?因为高兴而写在这篇文章后面。

转录《京师新闻汇报》所登直省耶苏教士劝谕教民文。

直隶省耶苏圣教众牧师为剀切劝谕事,照得接奉藩宪周来函,欲教民与平民永久相安,同守国律,同得国家保护等因,奉此查去岁拳匪肇乱,教民猝遭祸惨,苦难言。若以常情论之,固有愤懑不胜,心存报复者,而吾会中教友信道有年,涵濡有素,岂尚有世俗之念横于中乎?主曰勿复仇,又曰尔曹无因作恶受苦,若因为善受苦,则无羞愧,惟当归荣于上主耳。圣经明训久在吾人心目之间,可知事变之来,乃上主试链我心,使去其渣滓,得成纯全。故虽教外顽锢之徒,横逆相加,仍当以善胜恶,不可以恶报恶,冀有以感化之也。且教友等孰非食毛践土之俦乎?当思为教友者,非以弛为民之分,更当尽为民之分。教中端正之教友,必为本国安分之子民,若不能遵守国律,安能望其遵守主律?国家因教友亲族丧亡,财产荡尽,业经抚周至,并治匪首之罪,日后自必实力保护。若仍有匪徒▯害污蔑,亦必从严惩处。是国家既尽其抚绥,吾人宜深其爱戴也。此后教友当益加淬厉,勉作善良,不但于国法无可指摘,更能于道理得以纯全。必如是方合圣经之训,如云在上掌权者皆宜顺服,违逆掌权者即违逆上主也。又云宜顺服掌权者,或君王,或君王所派惩恶劝善之臣宰。尔等若知有假冒教民肆行不法者,即告之会中,以便官惩办。或有不法之徒混入会中,欲以教会为逋逃薮者,更当指明送官,弗使有玷教会。凡事宜求尽力与众和睦,若不得已与外教有争讼之事宜,听地方官判断,不可存求胜之心。倘有不公之处,可忍则忍之,若果关系重大,宜思善法挽回,不可操之过急。总之非理犯分之事,本为国法所不容,更为吾教会所禁止。当守洁己爱人之训,为奉公守法之民,两释嫌疑,共敦和睦,庶为教中之忠徒,亦不负宪台之至意也。切切特谕。

设立教董论。http://wave.bbs.xilu.com/天主教驻京主教樊君覆直隶藩司周玉山方伯函牍,有拟由各州县举教内外董事数人,凡遇民教相争,先由董事调处,不必遽控之官。即既控陈而讯理之时,仍以董事调处之言为底本云云。不禁跃然而起曰:「中国教案苟皆若是办理,更何患变端迭起,致劳官长之为难哉?」夫民教相争,其初大抵由疑心而起。既入教者疑平民之有鄙夷心,不入教者疑教民之有桀骜心,互相猜疑,即互相诽谤。于是挖眼剖心之说,一唱百和,迭起环生,而仇隙以成,即风波以起。迨至酿成闹教之祸,而教民不甘辱侮,不得不起抵御。因之有谓教堂藏有枪炮,图私奸谋者;有谓教士皆间谍之流,外洋用以侦国事者;而义和拳匪之类,更乘之作乱,大逞其灭洋杀教之心,而国事遂至糜烂不可收拾。卒至议偿议议惩仇教之匪类,议褫纵恶之长官,甚至星传西航,奉书谢罪,何莫非疑之一字酿为厉阶哉?诚得设董事以理之,民教一有龃龉(矣抑仆)董事即排解其间,务使化有为无,化大为小。我知龃龉不难息,即民教永以安,虽有匪人,当亦无能伺隙而发难[矣抑仆](程了然)更有说焉,天下事治之于已然,不如弭之于未着。董事既因教务而设,自必于洋教之来历与夫教中之规制章[程了然](心其于)心其于于心明白晓畅,法当于平日互相解释。遇平民则告以洋人之来传教,系奉教皇及教会之命,但期行善,无稍异[心其于](信教中)育婴也,施医也,讲书也,设塾也,无非以泰西之良法辅益我华人。我华人而信之,固教中人所甚喜;我华人而不[信教中](分良民)人,亦决不强使遵从。我诚何恶于教中人,而必反颜以相向耶?于教民则告以今之藉端闹教者,皆匪人耳。若安[分良民](仇如友)则朝廷既准远人宣播铎音,决不敢私相仇视。且教虽各别,情则相通。尔等既奉洋教为依归,即当体圣经爱[仇如友](无忧矣)无忧矣之心,犯而不校。如是则不特良民断不致视教中人为仇敌,即匪类亦必无从藉口,

译转录《京师新闻汇报》所刊登的直隶省耶稣教士劝谕教民的文章。

直隶省耶稣圣教众牧师为恳切劝谕之事,据查接到藩台周大人的来函,希望教民与平民永久相安无事,共同遵守国家法律,共同获得国家的保护等因由。奉此查去年拳匪挑起祸乱,教民突然遭受惨祸,苦难难以言表。如果按常情来说,固然会有愤懑难平、心存报复的人,而我们教会中的教友信道多年,熏陶已久,难道心中还会存有世俗的念头吗?主说不要复仇,又说你们不是因为作恶而受苦,如果是因行善而受苦,则无需羞愧,只应将荣耀归于上帝。圣经的明确训诫长久以来就在我们心中,可知变故的发生,是上帝在考验锤炼我们的心,使我们去除杂质,变得纯全。所以即使教会外顽固不化的人,无理相加,仍应当以善胜恶,不可以恶报恶,希望以此感化他们。况且教友们谁不是食君俸禄、踏国土的臣民呢?应当想到身为教友,并非可以放松作为平民的本分,更应当尽到作为平民的本分。教会中品行端正的教友,必定是本国安分守己的良民,如果不能遵守国家法律,怎么能指望他们遵守主的律法呢?国家因为教友亲属丧亡、财产耗尽,已经安抚周全,并惩治了匪首的罪行,日后必定会切实保护。如果仍有匪徒侵害污蔑,也必定从严惩处。既然国家已经尽到了安抚的责任,我们应当更加爱戴国家。此后教友应当更加磨砺自己,努力行善,不仅对国家法律无可指责,更能使道德修养达到纯全。只有这样才能符合圣经的训诫,如说在上掌权者都应当顺服,违逆掌权者就是违逆上帝。又说应当顺服掌权者,无论是君王,还是君王派来惩恶劝善的臣宰。你们如果知道有假冒教民肆意违法的人,就报告给教会,以便官府惩办。如果有不法之徒混入教会,想以教会作为藏身之所的,更应当指明送交官府,不要让他们玷污教会。凡事都应力求与众人和睦,如果不得已与外教发生争讼之事,听从地方官判断,不可存有求胜之心。倘若有不公正之处,能忍耐就忍耐,如果确实关系重大,应当思考妥善的方法挽回,不可操之过急。总之,不合情理、违背本分的事情,本来是国家法律所不容的,更是我们教会所禁止的。应当遵守洁身自好、爱护他人的训诫,做奉公守法的良民,双方消除嫌疑,共同增进和睦,这样才能成为教会中的忠实信徒,也不辜负宪台的一片好意。特此严厉告诫。

设立教董论。http://wave.bbs.xilu.com/天主教驻京主教樊先生回复直隶藩司周玉山方伯的信函中,提议由各州县推举教内教外董事数人,凡是遇到民教相争,先由董事调处,不必立即告到官府。即使已经控诉而在审讯处理之时,仍以董事调处的言论作为基础等等。不禁令人振奋地说:“中国的教案如果都像这样办理,还担心什么变端迭起,致使长官为难呢?”民教相争,起初大抵是由疑心引起的。入教的人疑心平民有轻视之心,不入教的人疑心教民有桀骜之心,互相猜疑,就互相诽谤。于是挖眼剖心的说法,一唱百和,层出不穷,仇隙由此形成,风波由此兴起。等到酿成闹教的祸患,教民不甘受辱,不得不起来抵御。因此有人说教堂藏有枪炮,图谋私奸;有人说教士都是间谍一类的人,被外国用来侦察国家事务;而义和拳匪之类,更乘机作乱,大肆施展其灭洋杀教的心,国家事务于是糜烂到不可收拾的地步。最终商议赔偿、商议惩治仇教的匪类,商议罢免放纵恶行的长官,甚至星夜派遣使者西航,奉书谢罪,哪一样不是由一个“疑”字酿成的祸根呢?如果真的能设立董事来治理,民教一旦有龃龉,董事就在其中排解,务必使大事化小,小事化了。我知道龃龉不难平息,民教就能永久安定,即使有匪人,也应当无法伺机发动难端。还有话说,天下的事情,治理于已经发生之后,不如消除于尚未显露之时。董事既然因教务而设立,自然对洋教的来历以及教会中的规章制度明白晓畅,理应当在平日互相解释。遇到平民就告诉他们,洋人来传教,是奉教皇及教会的命令,只求行善,没有异心,育婴也好,施医也好,讲书也好,设塾也好,无非是用泰西的良法来辅助增益我们华人。我们华人如果信奉,固然是教中人所喜欢的;我们华人如果不信,教中人也不会强迫遵从。我们究竟有什么怨恨教中人,而一定要反目相向呢?对教民则告诉他们,现在借端闹教的,都是匪人。如果是安分良民,朝廷既然准许远人宣扬教义,决不敢私下仇视。而且教派虽然不同,情理却是相通的。你们既然信奉洋教作为归宿,就应当体察圣经中爱仇如友、犯而不校的心。这样不仅良民断不会把教中人视为仇敌,即使匪类也必定无从藉口,

而争端渐息,教民自可安枕[无忧矣](且棘手)岂非一举而两全其美乎?或曰:洵如子言,法诚善矣。然董事之权力有限,惟小事可以理之。设遇重大事机,官吏[且棘手](民之案)咨嗟,岂董事所能措置?曷若请教皇简派专使来驻京师,先与外务部议订律文,专理教中案件。遇有教民控平[民之案](舌而不)准此律以科断,即遇平民控教民之案,亦援此律以定谳。词如此,则各国不复得以护教为名,遇事向中朝饶[舌而不](停事故)中朝于教案之茫无头绪者,至此亦可事归画一,免无数纷繁。若董事则惟责以保护教堂教民,无所用其调[停事故](民即允)彼教皇率以息事甯人为志,当亦无不乐从也。则应之曰:子之所言不为无见。然教皇惟统辖天主教中教士教[民即允]耶稣教遣使来华议订教律,亦惟天主教中之事得以按律敉平。若耶苏教则另有教会以统之,教皇断不能效尸祝之越。矧兹事重大,惟议和全权使者或可奏请施行。我辈人微言轻,虽有是言,终恐难于成就。则不若仍主设立董事之说,由直隶以推之各省,每一州县例设一董,寻常紏察就地调和,遇大事则以省董理之,庶事以简而易行,而目前即不难收其效乎?爰搦管箸《设立教董论》以贡之维持国是之▯▯公。

译于是争端逐渐平息,教民自然可以高枕无忧了,这难道不是一举两得、尽善尽美吗?有人问:确实如你所说,这办法确实很好。然而董事的权力有限,只有小事可以处理。假如遇到重大的事端,官吏尚且感到棘手而叹息,哪里是董事所能处理的呢?何不请求教皇派遣专使来驻扎京城,先与外务部议定律文,专门审理教中案件。遇到教民控告平民的案件,就依据这条律文来判决;即使遇到平民控告教民的案件,也援引这条律文来定案。如果这样的话,各国就不再能以保护教会为名,遇事向朝廷喋喋不休,朝廷对于那些毫无头绪的教案,到这里也可以统一处理,避免无数纷繁。至于董事,只责成他们保护教堂和教民,不用他们去调停事故。教皇一向以息事宁人为宗旨,应当也会无不乐意遵从。于是回答说:你的话并非没有见解。然而教皇只统辖天主教中的教士和教民,耶稣教派遣使者来华议定教律,也只有天主教中的事情能够依据律文平息。至于耶稣教则有另外的教会来统辖,教皇断不能像祭祀者那样越俎代庖。况且这件事重大,只有议和的全权使者或许可以奏请施行。我们这些人微言轻,虽然有这样的言论,终究恐怕难以成功。那么不如仍然主张设立董事的说法,从直隶推广到各省,每个州县按规定设立一名董事,日常的纠察就在当地调和,遇到大事则由省级董事处理,这样事情简单容易推行,而且目前就不难收到成效吗?于是提笔撰写《设立教董论》献给维护国家大计的某某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