春秋阙疑卷九 元 郑玉 撰
之应。」其説是也。《春秋》书物象之应,欲人主之慎所感也。世衰道防邪説作,正论消,小人长,善类退,天变动于上,地变动于下,禽兽将食人而不知惧,亦昧于仲尼之意矣。
译这是相应的征兆。”这种说法是正确的。《春秋》记载事物现象的感应,是想让君主谨慎对待自己所感应的对象。世道衰微、正道废弛,邪说兴起,正统言论消亡,小人得势,善良正直的人退隐,上天出现变动,大地出现变动,禽兽将要吃人而人们却不知道恐惧,这也是不明白孔子的本意了。
冬十月
十有九年春王正月
夏四月
秋,公子结媵陈人之妇于鄄,遂及齐侯、宋公盟。
公羊氏曰:「媵者,诸侯娶一国,则二国徃媵之,以侄娣从。媵不书,此何以书?为其有遂事。」程子曰:「鄄之巨室嫁女于陈人,结以其庶女媵之。」薛氏曰:「陈人之妇,异邦之女,而陈大夫之妇也。结之媵,内女也。不言内女者,陈人之妇而鲁媵之,不可也。」谢氏曰:「陈人之妇,鲁女嫁为卿大夫妻者,古者卿大夫亦相媵,故也。未知孰是。」杜氏曰:「结在鄄,闻齐宋有防,权事之宜,去其本职,遂与二君为盟,非鲁君意,而又失媵陈之好,故冬各来伐。」胡氏曰:「媵,浅事;陈人,微者;公子往焉,是以所重临乎礼之轻者也。齐侯,霸主;宋公,王者之后;盟,国之大事也;大夫辄与焉,是以所轻当乎礼之重者也。礼不失已,亦不失人,失已与人,宼之招也。是故结书公子而曰媵陈人之妇,讥其重以失已也;齐宋书爵而曰遂,讥其轻以失人也。遂者,专事之辞。《聘礼》:『大夫受命不受辞,出境有可以安社稷利国家,则专之可也。』谓本有此命,得以便宜从事,特不受专对之辞耳。若违命行私,虽有利国家安社稷之功,使者当以矫制请罪,有司当以擅命论刑。何者?终不可以一时之利,乱万世之法,是《春秋》之防也。」
夫人姜氏如莒
家氏曰:「鲁庄公不能防闲其母,犹有望于齐桓正之。前此姜氏如齐,齐不能讨,遂使肆然无所忌惮,荡游及莒,非惟鲁之辱,亦齐之辱也。」
冬齐人宋人陈人伐我西鄙
胡氏曰:「奉辞曰伐,其称人,将卑师少也。结方与二国盟,则其来伐我,何也?齐桓始霸,责鲁不恭,所谓失已与人以招宼也。或以结能为鲁设免难之防,为齐宋画讲好之计,身在境外而权其国家,为《春秋》予之,故称公子,非矣。」
二十年春,王二月,夫人姜氏如莒。
胡氏曰:「十五年夫人姜氏如齐,至是再如莒,而《春秋》书者,礼义天下之大防也。衞女嫁于诸侯,父母终,思归寜而不得,故《泉水》赋;许穆夫人闵衞之亡,思归唁其兄,而阻于义,故《载驰》作。圣人录于《国风》,以训后世,使知男女之别,自逺于禽兽也。今夫人如齐以寜其父母,而父母已终;以寜其兄弟,又义不得。宗国犹尔,而况于莒乎?妇人从人者也,夫死从子,而庄公失子之道,不能防闲其母,禁乱之所由生,此以旧防为无所用而废之者也,是以至此极。观《春秋》所书之法,则知防闲之道矣。」
夏齐大灾
临江刘氏曰:「灾则其言大何?大非一也。宗庙、廐库尽矣,此齐大灾也。何以书?吊焉尔。」
秋七月
冬齐人伐戎
朴乡吕氏曰:「戎之为中国患乆矣,齐桓之霸,岂无意于攘之哉?盖缓以图之,而未尝絶也;渐以处之,而未尝遽也。中国之诸侯,有一焉之不安于我,则固不可以从事于外域,故汲汲于防盟中国之诸侯者,所以治其内也。十年之乆而后有伐戎之举,不用大兵,而声罪致讨之义严焉,其规模素定故也。故此伐戎书人,三十年伐山戎亦书人,则其不用大兵亦可知矣。一防之后,而戎始不能为中国患;戎不能为中国患,而后齐得以专意于楚,此管仲之规模也。虽然,齐桓未霸之初,灭谭、灭遂,犹肆力以逞;自柯盟之防而《春秋》书齐之事,与灭谭、灭遂者异矣。意者管仲得志,其当在盟柯以后乎?」
二十有一年春王正月
夏五月辛酉郑伯突卒
张氏曰:「突,郑庄公之孽子。庄公既卒,即夺忽之位而篡之。中间虽为祭仲所逐,旋入于栎,卒取郑国。春秋不复着忽、亹、仪之在位,所以着其不能君也。故论者以为突始终能君。夫篡弑窃国之人,而春秋始终君之,且复记其卒于位,岂真与之哉?所以着小人肆志,乱臣贼子得以终于位,王法不行,而世之所由乱也。」
秋七月戊戌夫人姜氏薨
薛氏曰:「文姜之薨甚天王方伯之无道也。」张氏曰:「文姜以国君母宠荣终身
译冬季十月。
十九年春,周王正月。
夏季四月。
秋季,公子结在鄄地替陈国大夫送嫁陪嫁女子,于是与齐侯、宋公结盟。
公羊氏说:“媵,是诸侯娶一国女子为妻,另外两国派人送陪嫁女子,以侄女和妹妹跟随。媵本不记载,这里为什么记载?因为其中有‘遂’(接着做别的事)的情况。”程子曰:“鄄地的大户人家嫁女给陈国人,公子结用他的庶女去陪嫁。”薛氏说:“陈人之妇,是异邦的女子,是陈国大夫的妻子。公子结的陪嫁,是鲁国的女子。不说是鲁国女子,是因为陈国大夫的妻子而由鲁国陪嫁,是不可以的。”谢氏说:“陈人之妇,是鲁国女子嫁作卿大夫之妻的,古代卿大夫也互相陪嫁,所以如此。不知道哪种说法正确。”杜氏说:“公子结在鄄地,听说齐、宋有防备,权宜行事,离开他的本职,于是与两位君主结盟,这不是鲁君的意思,又失去了陪嫁陈国的好意,所以冬天各自来讨伐。”胡氏说:“媵,是小事;陈人,是微贱者;公子前往,是用所重的身份去临视礼制中轻的事。齐侯,是霸主;宋公,是王者的后裔;盟,是国家的重大事情;大夫擅自参与,是用所轻的身份去承担礼制中重的事。礼制不失去自己,也不失去别人,失去自己和别人,是招致寇贼的原因。因此公子结记载为公子而说媵陈人之妇,讥讽他因重而失去自己;齐、宋记载爵位而说‘遂’,讥讽他们因轻而失去别人。‘遂’,是专断做事的辞令。《聘礼》说:‘大夫接受命令但不接受应对的辞令,出境后如果有可以安定社稷、有利于国家的事,那么专断行事是可以的。’意思是本来有这个命令,得以便宜行事,只是不接受专断应对的辞令罢了。如果违背命令行私,即使有有利于国家、安定社稷的功劳,使者应当以矫诏请罪,有关部门应当以擅权论刑。为什么呢?终究不能用一时的利益,扰乱万世的法度,这是《春秋》的防微杜渐。”
夫人姜氏前往莒国。
家氏说:“鲁庄公不能防范约束他的母亲,还指望齐桓公纠正她。此前姜氏前往齐国,齐国不能讨伐,于是让她肆意妄为无所忌惮,放纵游历到莒国,不仅是鲁国的耻辱,也是齐国的耻辱。”
冬季,齐人、宋人、陈人讨伐我国西部边境。
胡氏说:“奉辞讨伐称为伐,称‘人’,是将领地位低、军队少。公子结正与两国结盟,那么他们来讨伐我国,是为什么呢?齐桓公刚开始称霸,责备鲁国不恭敬,这就是所说的失去自己和别人从而招致寇贼。有人认为公子结能为鲁国设置免除灾难的防备,为齐、宋谋划讲和的计策,身在境外而权衡国家大事,被《春秋》肯定,所以称公子,这是错误的。”
二十年春,周王二月,夫人姜氏前往莒国。
胡氏说:“十五年夫人姜氏前往齐国,到现在再次前往莒国,而《春秋》记载,是因为礼义是天下的重大防制。卫国女子嫁于诸侯,父母去世,想回娘家省亲而不能,所以作《泉水》诗;许穆夫人哀悯卫国灭亡,想回娘家吊唁她的哥哥,而被道义阻隔,所以作《载驰》诗。圣人收录于《国风》,用来训诫后世,使人们知道男女之别,从而远离禽兽。现在夫人前往齐国以安顿她的父母,但父母已去世;以安顿她的兄弟,又因道义不得。宗国尚且如此,何况莒国呢?妇人是从属于人的,丈夫死后跟随儿子,而庄公失去了做儿子的道义,不能防范约束他的母亲,禁止混乱产生的根源,这是把旧的防制视为无用而废弃,所以达到这种极端。观察《春秋》记载的法度,就知道防范约束的道理了。”
夏季,齐国发生大灾。
临江刘氏说:“灾,说‘大’是什么意思?大不是单一的。宗庙、马厩仓库都毁了,这是齐国的大灾。为什么记载?是表示哀悼罢了。”
秋季七月。
冬季,齐人讨伐戎。
朴乡吕氏说:“戎成为中原的祸患很久了,齐桓公的称霸,难道没有意图攘除他们吗?大概是缓图之,而没有断绝;逐渐处置,而没有急躁。中原的诸侯,有一个不安于我,那么固然不能从事于外域,所以急切于防范结盟中原的诸侯,是用来治理内部的。十年之后才有讨伐戎的行动,不使用大兵,而声罪致讨的道义严厉,是因为规模早已确定。所以这次讨伐戎记载‘人’,三十年讨伐山戎也记载‘人’,那么不使用大兵也可以知道了。一次结盟之后,戎才开始不能成为中原的祸患;戎不能成为中原的祸患,然后齐国得以专心对付楚国,这是管仲的规模。虽然如此,齐桓公未称霸之初,灭谭、灭遂,还肆意逞强;自从柯地结盟之后,《春秋》记载齐国的事,与灭谭、灭遂不同了。大概管仲得志,应当在盟柯以后吧?”
二十一年春,周王正月。
夏季五月辛酉日,郑伯突去世。
张氏说:“突,是郑庄公的庶子。庄公去世后,就夺取忽的位子而篡位。中间虽然被祭仲驱逐,随即进入栎地,最终夺取郑国。《春秋》不再记载忽、亹、仪在位,是为了表明他们不能为君。所以评论者认为突始终能为君。篡弑窃国的人,而《春秋》始终以君视之,并且又记载他死于位上,难道是真正承认他吗?是为了表明小人肆意妄为,乱臣贼子得以终于位,王法不行,而世道混乱的原因。”
秋季七月戊戌日,夫人姜氏去世。
薛氏说:“文姜的去世,比天王方伯的无道更甚。”张氏说:“文姜以国君母亲的身份宠荣终身。
,一用小君之礼,此鲁之祸所以至于庄公之终,两君弑,哀姜、庆父诛,而后鲁乱始息也。」
译(鲁国)一直沿用小君的礼仪,这就是鲁国的祸乱之所以延续到庄公去世,两位国君被杀,哀姜和庆父被诛杀,之后鲁国的动乱才平息的原因。」
冬十有二月葬郑厉公
二十有二年春王正月肆大▯
泰山孙氏曰:「肆,放也。▯,过也。肆大▯者,罪恶无不赦之辞也。」程子曰:「《舜典》曰:『▯灾肆赦。』臯陶曰:『宥过无大。』《易》曰:『君子赦过宥罪。』《吕刑》曰:『五刑之疑有赦,五罚之疑有赦。』未闻肆大▯也。肆大▯,元恶大憝俱肆之之辞也。上废天讨,下亏国典,纵释有罪,贼虐无辜,莫斯为甚。天子尚曰不可,况鲁国诸侯而敢专肆▯哉!后世庇奸宄、贼良民,其泥于此乎?殊失《春秋》之防也。」胡氏曰:「《周官》司刺掌赦宥之法:一宥曰不识,再宥曰过失,三宥曰遗忘;一赦曰幼弱,再赦曰老耄,三赦曰蠢愚。未闻肆大▯也。肆▯而曰大▯,讥失刑也。」
癸丑葬我小君文姜
谷梁氏曰:「小君非君也,其曰君何也?以其为公配,可以言小君也。」常山刘氏曰:「夫人之諡,皆私諡也。常疑夫人之义,皆从君者也,无非无仪,妇人不尸善名,不当别諡。谓为宋姬者为得礼,恐此不特为私諡,着讥也。」朴乡吕氏曰:「文姜之行甚矣,何以得书葬?自桓薨于齐之后,文姜为国君母者二十年,庄公以小君葬之,圣人安得不书?书『桓公薨于齐』、『夫人孙于齐』,着其罪;书『夫人如齐』、『如莒』,以着其恶;书『薨』、书『葬』,以着其实。并书于防,而是非褒贬自见矣。」陆氏曰:「葬,生者之事也,臣子之礼,其可亏乎?」
陈人杀其公子御宼
陈人杀其太子御宼,陈公子完与颛孙奔齐。颛孙自齐来奔。齐侯使敬仲为卿。辞曰:「羇旅之臣,幸若获宥,及于寛政,赦其不闲于教训而免于罪戾,弛于负担,君之惠也,所获多矣。敢辱髙位,以速官谤?请以死告。」使为工正。饮桓公酒,乐。公曰:「以火继之。」辞曰:「臣卜其昼,未卜其夜,不敢。」胡氏曰:「公子之重视大夫,杀而或称君,或称国,或称人,何也?称君者,独出其君之意,而大夫国人有不与焉,如晋侯杀其世子申生之类是也。称国者,国君大夫与闻其事而不请于天子,如郑杀其大夫申侯之类是也。称人者,有二义:其一,国乱无政,众人擅杀而不出于其君,则称人,如陈人杀其公子御宼之类是也;其一,杀君之贼,人人之所得讨,背叛之臣,国人之所同恶,则称人,如衞人杀州吁、郑人杀良霄之类是也。考于传之所载,以观经之所断,则罪之轻重见矣。」
夏五月
胡安定先生曰:「《春秋》未有书五月首时者,此五月之下有脱误,《春秋》用竹简故也。」
秋七月丙申及齐髙傒盟于防
公羊氏曰:「不书公,讳与大夫盟也。」谷梁氏曰:「髙傒,伉也。」程子曰:「讳公盟,始与讐国为婚,恶之大也。」谢氏曰:「亲盟大夫以求婚,耻之大也;大防未毕而谋婚,恶之大也。故防之盟,讳不书公。其始讳不书公,而公之耻恶由此见矣。至纳币、逆女,则直书,以其迹不可掩故也。」胡氏曰:「娶者,其为吉,下主乎已,上主乎宗庙,以为有人心者,宜于此焉变矣。」家氏曰:「鲁忘君父之大讐,请婚讐国,齐既许之,而使髙傒先要鲁以盟,其傲鲁也甚矣。春秋书之,责齐也,亦以责鲁也。以下文公如齐纳币观之,其责鲁湥矣。夫讐国以傲而加我,不惟不怒,反诎千乘之尊与其臣盟,又躬于齐纳币,彼固无所恤,春秋为之讳之,乃所以存其羞恶之心,而垂法于后世也。」
冬公如齐纳币
谷梁氏曰:「纳币,大夫之事,亲纳,非礼也。」程子曰:「齐疑婚议,故公自行纳币。」髙邮孙氏曰:「庄公忘父之讐,而娶讐人之女,又在母三年防内,而行大夫之职,书曰『公如齐纳币』,所以见公无恩于母,不孝于父,无亷耻而亲纳币焉,一举事而大恶者三也。」家氏曰:「或曰:『鲁与齐既为防盟,春秋无责,今而通婚,不亦可乎?』或曰:『主夏盟者,齐桓也,今纳币而请婚者,齐襄之女,仇女也。盟讐人之弟,犹曰为其霸也,诸侯皆在,不得不与于盟,
译冬季十二月,安葬郑厉公。
鲁庄公二十二年春季,周王正月,鲁庄公大肆赦免罪人。
泰山孙氏说:“肆,是放纵;宥,是宽恕。肆大宥,是说罪恶无论大小都予以赦免。”程子说:“《舜典》说:‘遇灾则赦。’皋陶说:‘宽恕过错,不论大小。’《易经》说:‘君子赦免过错,宽恕罪行。’《吕刑》说:‘五刑中存疑的予以赦免,五罚中存疑的予以赦免。’从未听说过‘肆大宥’这种说法。肆大宥,是说连元凶巨恶都一并赦免。对上废弃天道的讨伐,对下亏损国家的法典,纵容释放有罪之人,残害无辜百姓,没有比这更严重的了。天子尚且说不可,何况鲁国作为诸侯,怎敢擅自大肆赦免罪人呢?后世庇护奸邪之人、残害善良百姓,大概就源于此吧?这完全丧失了《春秋》所确立的防微杜渐的原则。”胡氏说:“《周官》中司刺掌管赦免宽恕的法令:第一种宽恕叫‘不识’,第二种叫‘过失’,第三种叫‘遗忘’;第一种赦免叫‘幼弱’,第二种叫‘老耄’,第三种叫‘蠢愚’。从未听说过‘肆大宥’。赦免过错已属过分,还说‘大宥’,是讥讽其废弛刑罚。”
癸丑日,安葬我国国君夫人文姜。
谷梁氏说:“小君不是国君,为什么称她为君呢?因为她作为国君的配偶,可以称为小君。”常山刘氏说:“夫人的谥号,都是私谥。我常怀疑‘夫人’的含义,都是顺从国君的,无非是无非无仪,妇人不应独占善名,不应当另外给予谥号。称她为宋姬才符合礼制,恐怕这不仅仅是私谥,更是为了彰显讥讽。”朴乡吕氏说:“文姜的行为恶劣到了极点,为什么还要记载她的葬礼?自从桓公死在齐国之后,文姜作为国君的母亲长达二十年,庄公以国君夫人的礼仪安葬她,圣人怎能不记载?记载‘桓公薨于齐’、‘夫人孙于齐’,是为了彰显她的罪责;记载‘夫人如齐’、‘如莒’,是为了彰显她的恶行;记载‘薨’、记载‘葬’,是为了彰显事实。将这些都记载在防地,是非褒贬自然显现。”陆氏说:“安葬,是生者的事情,臣子的礼节,怎么可以亏缺呢?”
陈国人杀了他们的公子御寇。
陈国人杀了他们的太子御寇,陈公子完和颛孙逃奔到齐国。颛孙从齐国来投奔鲁国。齐侯让敬仲担任卿。敬仲推辞说:“我这个寄居他国的臣子,侥幸得到宽恕,受到宽厚政令的恩惠,赦免我不熟悉教诲而犯下的罪过,免除我的劳役,这是君主的恩惠,我得到的已经很多了。怎敢玷污高位,从而招致官场的诽谤?请以死相告。”齐侯让他担任工正。敬仲请桓公饮酒,桓公很高兴。桓公说:“用灯火继续喝下去。”敬仲推辞说:“我只占卜了白天,没有占卜夜晚,不敢继续。”胡氏说:“公子比大夫尊贵,杀公子有时称国君,有时称国家,有时称人,为什么呢?称国君的,是单独出于国君的意思,而大夫和国人没有参与,比如晋侯杀他的世子申生之类就是这样。称国家的,是国君和大夫参与其事但没有向天子请示,比如郑国杀他的大夫申侯之类就是这样。称人的,有两种含义:其一,国家动乱没有政令,众人擅自杀人而不出于国君,就称人,比如陈人杀他们的公子御寇之类就是这样;其二,杀害国君的贼人,人人都有权讨伐,背叛的臣子,国人共同憎恶,就称人,比如卫人杀州吁、郑人杀良霄之类就是这样。考察传文中所记载的,来观察经文中的判断,那么罪行的轻重就显而易见了。”
夏季五月。
胡安定先生说:“《春秋》没有只写五月开头季节的,这五月下面有脱漏错误,是因为《春秋》使用竹简的缘故。”
秋季七月丙申日,鲁庄公与齐国高傒在防地结盟。
公羊氏说:“不记载国君,是忌讳与大夫结盟。”谷梁氏说:“高傒,就是伉。”程子说:“忌讳国君结盟,是因为开始与仇敌国家通婚,这是极大的恶行。”谢氏说:“亲自与大夫结盟以求通婚,这是极大的耻辱;在母亲的丧期未满时就谋划通婚,这是极大的恶行。所以防地的结盟,忌讳而不记载国君。起初忌讳不记载国君,而国君的耻辱和恶行由此显现。到了纳币、迎亲时,就直接记载,因为痕迹无法掩盖的缘故。”胡氏说:“娶妻,虽然是吉事,在下取决于自己,在上取决于宗庙,认为有心的人,应该在这里有所改变。”家氏说:“鲁国忘记了君父的大仇,向仇敌国家请求通婚,齐国既然答应了,就让高傒先在防地约束鲁国结盟,齐国傲慢鲁国到了极点。《春秋》记载这件事,是责备齐国,也是责备鲁国。从下文庄公到齐国纳币来看,对鲁国的责备更深了。仇敌国家以傲慢对待我们,不仅不愤怒,反而委屈千乘之尊与其臣子结盟,又亲自到齐国纳币,他们本来无所顾忌,《春秋》为他们忌讳,正是为了保存他们的羞恶之心,而垂范于后世。”
冬季,鲁庄公到齐国纳币。
谷梁氏说:“纳币,是大夫的事情,亲自纳币,不符合礼制。”程子说:“齐国怀疑婚议,所以庄公亲自去纳币。”高邮孙氏说:“庄公忘记了父亲的仇敌,却娶仇敌的女儿,又在母亲三年的丧期内,而行使大夫的职责,记载说‘公如齐纳币’,以此来显示庄公对母亲没有恩情,对父亲不孝,没有廉耻而亲自纳币,一举事而有三大恶行。”家氏说:“有人说:‘鲁国与齐国既然已经在防地结盟,《春秋》没有责备,现在通婚,不也可以吗?’有人说:‘主持夏季结盟的,是齐桓公,现在纳币请求通婚的,是齐襄公的女儿,是仇敌的女儿。与仇敌的弟弟结盟,尚且说是为了他的霸业,诸侯都在,不得不参与结盟,
岂无他族,必讐女而后娶,其何以奉粢盛,入先君之庙乎?』吁!文姜亲弑鲁桓,罪未讨而死,今桓之子娶姜之侄,蹈覆辙而不以为戒,其愚不仁亦甚矣!」朴乡吕氏曰:「古者男二十而冠,三十而娶,过与不及,非礼也。天子诸侯十五而冠者,以娶必先冠,亦欲图嗣之早定也。今庄公生于桓之六年,至是三十六岁矣,以世适之正,诸侯之贵,尚无内主,盖为文姜所制,使必娶于母家,而齐女待年未及,故自今年纳币,越明年而如齐观社,又遇于谷,盟于扈,皆为要结婚姻而往。夫娶夫人,奉祭祀,以为宗庙主,不以大义裁之,而惟母言是听,则其逾时失礼,一至于此。圣人一一书之,所以垂戒后世也。」
译难道没有别的家族,一定要娶仇敌之女才肯成婚,那将如何供奉祭品,进入先君的宗庙呢?」唉!文姜亲手杀害鲁桓公,罪行未受惩处便已死去,如今桓公的儿子娶了文姜的侄女,重蹈覆辙却不引以为戒,他的愚蠢和不仁也太过分了!」朴乡的吕氏说:「古代男子二十岁行冠礼,三十岁娶妻,过早或过晚,都不符合礼制。天子诸侯十五岁行冠礼,是因为娶妻必须先行冠礼,也是希望尽早确定继承人。如今庄公生于桓公六年,到这时已经三十六岁了,以他嫡长子的正统身份和诸侯的高贵地位,竟然还没有正妻,大概是被文姜所控制,让他必须娶母家的女子,而齐国的女子等待婚龄还未到,所以今年才送纳聘礼,第二年才去齐国观看社祭,又在谷地相会,在扈地结盟,都是为了缔结婚姻而前往。娶夫人,是为了奉养祭祀,作为宗庙的主祭者,如果不以大义来裁决,而只听信母亲的话,那么他逾越时限、违背礼制,竟然到了这种地步。圣人一一记载下来,是为了给后世留下警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