仪礼要义卷二十八
「何以」之传也。不问斩而问三年者,斩重而三年轻,长子非尊极,故举轻以问之。轻者尚问,明重者可知,故举轻以明重也。云「正体于上,又乃将所传重也」者,此是答辞也。以其父祖适适相承为上,已又是适承之于后,故云「正体于上」。云「又乃将所传重者」,为宗庙主,是有此二事乃得三年。云「庶子不得为长子三年,不继祖也者」,此明适适相承,故须继祖乃得为长子三年也。
译关于“何以”这一传文的解释。之所以不直接问斩衰,而问三年之丧,是因为斩衰为重,三年之丧为轻,长子并非至尊至极,所以举较轻的情况来提问。较轻的情况尚且要问,那么较重的情况自然可知,这就是举轻以明重的道理。文中说“正体于上,又乃将所传重也”,这是回答的话。因为父亲和祖父都是嫡子相承,处于上位,而自己又是嫡子继承其后,所以说“正体于上”。说“又乃将所传重者”,是指作为宗庙的主祭人,只有具备这两件事,才能为长子服三年之丧。文中说“庶子不得为长子服三年,是因为不继承祖位”,这是阐明只有嫡子相承,所以必须继承祖位,才能为长子服三年之丧。
为父后者然后为长子三年
庶子不得为长子三年,不继祖也。释曰:云此言为父后者,然后为长子三年者,经云继祖,即是为祖后,乃得为长子三年。郑云「为父后者然后为长子三年」,不同者,周之道有适子无适孙,适孙犹同庶孙之例,要适子死后乃立适孙,乃得为长子三年,是为父后者然后为长子三年也。云重其当先祖之正体者,觧经正体于上,又云「又以其将代己为宗庙主也」者,释经传重。
为父后者之弟,则庶子、众子亦名庶。
云庶子者,为父后者之弟也。者,谓兄得为父后者,是适子,其弟则是庶子,是为父后者之弟,不得为长子三年。此郑据初而言,其实继父祖身三世,长子四世乃得三年也。云言庶者,逺别之也。者,庶子,妾子之号。适妻所生第二者,是众子。今同名,庶子逺别于长子,故与妾子同号。
言继祖不言祢容祖祢共庙
云小记》曰:「不继祖与祢,此但言祖,不言祢。容祖祢共庙者。」案《祭法》云:「适士二庙,官师一庙。」郑注云:「官师中下之士,祖祢共庙。」则此容祖祢共庙,据官师而言。若然,小记所云祖祢并言者,是适士二庙者也。祖祢共庙,不言祢,直言祖,举尊而言。
长子斩,不必五世;郑微破先师説。
郑注《小记》云:「言不继祖祢,则长子不必五世者。」郑前有马融之等,解为长子五世,郑以义推之,已身继祖与祢通,己三世,即得为长子。斩长子,唯四世,不待五世也。此微破师马融之义也。以融是先师,故不正言,而云「不必」而己也。若然,虽承重,不得三年,有四种:一则正体不得传重,谓适子有废疾,不堪主宗庙也;二则传重非正体,庶孙为后是也;三则体而不正,立庶子为后是也;四则正而不体,立适孙为后是也。案《丧服小记》云:「适妇不为舅后者,则姑为之小功。」郑注云:「谓夫有废疾他故,若死而无子不受重者,妇既小功,不大功,则夫死亦不三年期,可知也。」
不言所后之父,或后祖父以上不定。
为人后者释曰:此出后大宗,其情本疏,故设文次在长子之下也。案《丧服小记》云:继别为大宗,继祢为小宗。大宗即下文为宗子齐衰三月,彼云后大宗者,则此所后亦后大宗者也。云何以三年者,以生己父母三年,彼不生己亦为之三年,故发问比例之传也。云受重者必以尊服,服之者答辞也。雷氏云:此文当云「为人后者为所后之父」,阙此五字者,以其所后之父或早卒,今所后其人不定,或后祖父,或后曽髙祖,故阙之。见所后不定故也。云何如而可为之后?问辞:同宗则可为之后,答辞:大宗子当収聚旅人,非同宗则不可谓同承别子之后。一宗之内,若别宗同姓,亦不可以其収族故也。又云:何如而可以为人后?问辞:云支子可也,答辞:以其他家适子当家自为小宗,小宗当収敛五服之内亦不可阙,则适子不得后他,故取支子。支子则第二已下庶子也。不言庶子,云支子者不限妾子而已。若然,适子不得后人,无后亦当有立后之义也。云为所后者之祖父母已下之亲,至若子,谓如死者之亲子,则死者祖父母则当已曽祖父母齐衰三月也。妻谓死者之妻,即后人之母也。妻之父母昆弟昆弟之子,并据死者妻之父母,妻之昆弟,妻之昆弟之子,于后人为外祖父母及舅与内兄弟,皆如亲子为之着服也。若然,不言为父,此经直言为所后者之祖父母及妻及死者外亲之等,不言死者缌麻小功大功及期之骨肉亲者。子夏作传,举疏以见亲,言外以包内,骨肉亲者如亲子可知。
妻为夫斩,以在家,天父;出则天夫。
妻为夫传曰:夫至尊也。释曰:自此已下论妇人服也。妇人卑于男子,故次之。案《曲礼》云:天子曰后,诸侯曰夫人,大夫曰孺人,士曰妇人,庶人曰妻。后以下皆以义称,士庶人得其总名。妻齐也。妻为夫者,上从天子,下至庶人,皆同为夫,斩衰也。传言夫至尊者,虽是体敌齐等,夫者犹是妻之尊敬,以其在家天父,出则天夫,又妇人有
译只有作为父亲继承人的嫡长子,才为长子服斩衰三年。
庶子不能为长子服斩衰三年,因为他们不继承祖位。解释说:文中说“作为父亲继承人,然后才为长子服斩衰三年”,经文说“继承祖位”,就是作为祖位的继承人,才能为长子服斩衰三年。郑玄说“作为父亲继承人然后才为长子服斩衰三年”,与经文说法不同,是因为周代的礼制只有嫡子没有嫡孙,嫡孙仍等同于庶孙的条例,必须等到嫡子死后才立嫡孙,才能为长子服斩衰三年,这就是“作为父亲继承人然后才为长子服斩衰三年”的意思。文中说“重视那些作为先祖正统继承人的人”,是解释经文中“正体”的含义;又说“又因为他们将代替自己成为宗庙的主祭者”,是解释经传中强调的原因。
作为父亲继承人的弟弟,以及庶子、众子,也都称为庶子。
文中说“庶子”,是指作为父亲继承人的弟弟。所谓“者”,是说兄长得以作为父亲继承人,是嫡子,他的弟弟就是庶子,即作为父亲继承人的弟弟,不得为长子服斩衰三年。这是郑玄根据初始情况而言,实际上继承父、祖、身三代,到第四代长子才能服斩衰三年。文中说“言庶”,是为了将其与嫡子区别开来。“者”,庶子是妾所生之子的称号。嫡妻所生的第二个儿子,称为众子。现在将众子与庶子同名,是为了将庶子与长子区别开来,所以与妾子使用相同的称号。
经文说“继承祖位”而不说“继承父位”,是因为祖庙和父庙可能合为一庙。
文中说《丧服小记》曰:“不继承祖位与父位,这里只说祖位,不说父位。这是因为祖庙和父庙可能合为一庙。”查《祭法》说:“适士设两座庙,官师设一座庙。”郑玄注说:“官师是中下级的士,祖庙和父庙合为一座。”那么这里说祖庙和父庙合为一庙,是针对官师而言的。如果是这样,《小记》中所说的祖位和父位并提,是针对适士设两座庙的情况。祖庙和父庙合为一座,不说父位,只说祖位,是举尊位而言。
长子服斩衰,不一定非要等到第五代;郑玄暗中驳斥了先师的学说。
郑玄注《小记》说:“说不继承祖位和父位,那么长子服斩衰不一定非要等到第五代。”郑玄之前有马融等人,解释为长子必须到第五代,郑玄根据义理推演,自己这一代继承祖位和父位是相通的,自己处于第三代,就可以为长子服斩衰。为长子服斩衰,只需到第四代,不需要等到第五代。这是暗中驳斥先师马融的义理。因为马融是先师,所以不直接反驳,而说“不必”罢了。如果是这样,虽然承担宗庙重任,却不得服斩衰三年的,有四种情况:一是作为正统继承人却不能传下重任,指嫡子有废疾,不能主持宗庙祭祀;二是传下重任的不是正统继承人,指庶孙作为继承人;三是身体是正统继承人但名分不正,指立庶子作为继承人;四是名分正统但身体不是正统继承人,指立嫡孙作为继承人。查《丧服小记》说:“嫡妇如果不作为舅父的继承人,那么姑母为她服小功。”郑玄注说:“指丈夫有废疾或其他原因,或者死后没有儿子而不承担重任的,妇人既服小功而不服大功,那么丈夫死后也不服三年之丧,这是可以推知的。”
经文不说所继承的父亲,是因为所继承的可能是祖父以上,并不固定。
“为人后者”解释说:这是指出嫁到大宗的人,他们与大宗的关系本来疏远,所以条文次序排在长子之后。查《丧服小记》说:继承别子的是大宗,继承父位的是小宗。大宗即下文所说的为宗子服齐衰三月,那里说“继承大宗”,那么这里所说的继承也是继承大宗。文中说“为什么服三年之丧”,是因为为生养自己的父母服三年之丧,那些没有生养自己的人也为他们服三年之丧,所以发出疑问并类比解释。文中说“承担重任的人必须穿尊贵的丧服”,这是回答的话。雷氏说:这段文字应当说“为人后者为所继承的父亲”,缺少这五个字,是因为所继承的父亲可能早逝,现在所继承的人并不固定,可能继承祖父,也可能继承曾高祖,所以省略了。这是看出所继承的人不固定。文中说“什么样的人可以成为继承人?”这是问话;回答是:同宗的人可以成为继承人,非同宗的人不可以,因为不能说是共同继承别子之后。同一宗族之内,如果是别宗同姓,也不可以因为收聚族人而成为继承人。又说:“什么样的人可以为人做继承人?”这是问话;回答是:支子可以,因为其他家的嫡子当家,自己作为小宗,小宗应当收聚五服以内的亲属,也不能空缺,所以嫡子不能去继承别人,因此选取支子。支子就是第二个及以下的庶子。不说庶子而说支子,是不限于妾子。如果是这样,嫡子不能去继承别人,没有后嗣也应当有立继承人的义理。文中说“为所继承者的祖父母以下亲属”,至于“若子”,是指如死者的亲子,那么死者的祖父母就应当是曾祖父母,服齐衰三月。妻,是指死者的妻子,也就是继承人的母亲。妻子的父母、兄弟、兄弟的儿子,都依据死者妻子的父母、妻子的兄弟、妻子兄弟的儿子,对于继承人来说分别是外祖父母、舅父和内兄弟,都像对待亲子一样为他们服丧。如果是这样,经文不说为父亲服丧,这里直接说为所继承者的祖父母以及妻子和死者的外亲等服丧,不说死者服缌麻、小功、大功及期服的骨肉亲属。子夏作传,举疏远以见亲近,言外以包内,骨肉亲属如同亲子一样服丧是可以推知的。
妻子为丈夫服斩衰,因为在家时以父亲为尊,出嫁后以丈夫为尊。
妻子为丈夫服丧的传文说:丈夫是最尊贵的。解释说:从这以下论述妇人的丧服。妇人地位低于男子,所以排在后面。查《曲礼》说:天子称后,诸侯称夫人,大夫称孺人,士称妇人,庶人称妻。后以下都是根据义理称呼,士和庶人得到总称。妻,齐也。妻子为丈夫服丧,上从天子,下到庶人,都同样为丈夫服斩衰。传文说丈夫最尊贵,虽然身体地位相当,丈夫仍然是妻子所尊敬的,因为在家时以父亲为尊,出嫁后以丈夫为尊,而且妇人
妾为君传曰:「君至尊也。」释曰:妾贱于妻,故次妻后。案《内则》云:「聘则为妻,奔则为妾。」既名为妾,故不得名壻为夫,故加其尊名,名之为君也。亦得接于夫,又有尊事之称,故亦服斩衰也。
女子,子别于男子,在室、关、许嫁者。
女子子在室为父。释曰:自此尽为父三年,论女子子为父出及在室之事,制服又与男子不同。云女子子者,子女也,别有男子也者,男子女子各单称子,是对父母生称。今于女子别加一字,故双言二子,以别于男一子者。云言在室者,闗已许嫁者。《内则》女子十年不出,又云十有五年而笄。女子子十五许嫁而笄,谓女子子年十五笄,四徳已备,许嫁与人,即加笄,与丈夫二十而冠同。死而不殇,则同成人矣。身既成人,亦得为父服斩也。
媍人服于女子子下,言布,言三年。
布总箭笄髽衰三年。释曰:上文不言布,不言三年,至此言之,上以哀极,故没其布名与年月,至此须言之,故也。以其笄既用箭,则总不可不言用布。又上文绖至练有除者,此经三年既与男子有殊,并终三年乃始除之矣。案《丧服小记》云:妇人带恶笄以终丧,彼谓妇人期服者,带与笄终丧。此斩衰带亦练而除,笄亦终三年矣,故以三年言之。云此妻妾女子子丧服之异子者,郑据经上下妇人服斩者而言。若然,周公作经,越妻妾而在女子子之下言之者,雷氏云:服者本为至情,故在女子之下。云谓之总者,既束其本,又总其末者。郑解此经云:布总者,只为出紒后垂为饰者而言。以其布总六升,与男子冠六升相对,故知据出见者而言。是以郑云:谓之总者,既束其本,又总其末也。云箭笄篠竹也者。案《尚书·禹贡》云:篠荡既敷,孔云篠竹箭是箭篠为一也。又云髽露紒也,犹男子之括髪者。髽有二种。案《士丧礼》曰:妇人髽于室,注云:姑死妇人将斩衰者去笄而纚,将齐衰者骨笄而纚。今言髽者亦去笄纚而紒也。云斩衰括髪以麻,则髽亦用麻者。案《丧服小记》云:斩衰括髪以麻,免而以布。男子髻髪与免用布有文,妇人髽用麻布无文。郑以男子髻髪,妇人髽同在小敛之节,明用物与制度亦应不殊。但男子阳以外物为名,名为括髪;妇人隂以内物为称,称为髽为异耳。郑引汉法防头况者,古之括髪,其髽之状亦如此。故郑注《士丧礼》云:其用麻布亦如着防头也。引《丧服小记者》彼男子冠妇人笄相对,云男子免而妇人髽者,亦小记之文。此免既齐衰以下用布而免,则髽是齐衰以下亦同用布为髽相对而言也。但男子阳多变,斩衰名括髪,齐衰以下名免耳。妇人隂少变,故齐斩妇人同名髽。
齐衰将▯以免代冠免制未闻
士丧礼郑注云:「众主人免者,齐衰将▯以免代冠,免之制未闻。旧説以为如冠状,广一寸,亦引小记括髪及汉防头为説。则括髪及免与髽三者,虽用麻布不同,皆如着防头不别。若然,成服以后,斩衰至缌麻皆冠如着防头,妇人皆露紒而髽。」
男子衰裳并见女子直名衰
云凡服上曰衰下曰裳此但言衰不言裳妇人不殊裳者以其男子殊衣裳是以衰缀于衣衣统名为衰故衰裳并见案周礼内司服王后六服皆单言衣不言裳以连衣裳不别见裳则此丧服亦连裳于衣裳亦缀于衣而名衰故直名衰无裳之别称也云衰如男子衰者妇人衰亦如下记所云凡衰外削幅以下之制如男子衰也云下如深衣者如深衣六幅破为十二阔头乡下狭头乡上缝齐倍要也云深衣则衰无带下者案下记云衣带下尺注云衣带下尺者要也广尺足以掩裳上际也今此裳既缝着衣不见里衣故不湏要以掩裳上际故知无要也云又无祍者又案下记云祍二尺有五寸注云祍所以掩裳际也彼据男子阳多变故衣裳别制裳又前三幅后四幅开两边露▯衣是以须祍属衣两旁垂之以掩交际之处此既下如深衣缝之以合前后两边不开故不须祍以掩之也案深衣云续祍钩边注云续犹属也祍在裳旁者也属连之不殊裳前后也钩边如今曲据也彼吉服深衣须有曲▯之祍此妇人凶服之衰下连裳虽如深
译妾对君主说:“您是至尊的人。”解释说:妾的地位低于妻,所以排在妻之后。查《内则》说:“经过聘礼娶来的为妻,私奔而来的为妾。”既然称为妾,就不能称丈夫为夫,所以要加上尊称,称他为君。因为妾也能侍奉丈夫,又有尊重的称呼,所以也为丈夫服斩衰之丧。
女子,与男子区别开来,指在室、及笄、已许嫁的女子。
女子子在室为父亲服丧。解释说:从这一条到为父服丧三年,论述女子子为父服丧,无论是出嫁还是在室,其丧服制度又与男子不同。说女子子,是指女儿,另外有儿子,是因为男女各自单称子,这是对父母生时的称呼。现在在女子前特别加一个字,所以双称二子,以区别于男子的单子。说在室,是指及笄已许嫁的女子。《内则》说女子十岁不出门,又说十五岁行笄礼。女子子十五岁许嫁而行笄礼,是说女子子年满十五行笄礼,四德已经具备,许配给人家,就加笄,与男子二十岁行冠礼相同。死而不算殇,就同成人了。身体既然成人,也就能为父亲服斩衰之丧。
妇人服在女子子之下,提到布,提到三年。
布总、箭笄、髽、斩衰三年。解释说:上文不说布,不说三年,到这里才说,是因为上文哀痛至极,所以隐去了布的名称和年月,到这里必须说明,所以这样说。因为笄既用了箭,那么总就不能不说用布。又上文绖到练祭有去除的,此经三年既与男子不同,都要终三年才开始去除。查《丧服小记》说:妇人系带用恶笄以终丧,那是指妇人服期丧的,带与笄都终丧。此斩衰的带也在练祭时去除,笄也终三年,所以以三年来说。说此妻妾女子子丧服的不同之处,郑玄是根据经文上下妇人服斩衰的情况而言。如果这样,周公作经,越过妻妾而在女子子之下来说,雷氏说:丧服本是出于至情,所以在女子之下。说称为总,是既束住发根,又总束发梢。郑玄解释此经说:布总,只是针对出紒后垂下作为装饰的部分而言。因为布总六升,与男子冠六升相对,所以知道是依据出见时而言。因此郑玄说:称为总,是既束其本,又总其末。说箭笄是篠竹。查《尚书·禹贡》说:篠荡既敷,孔安国说篠竹箭是箭篠为一物。又说髽是露紒,如同男子的括发。髽有两种。查《士丧礼》说:妇人在室内髽,注说:姑死,妇人将服斩衰的去笄而纚,将服齐衰的用骨笄而纚。现在说髽也是去笄纚而紒。说斩衰括发用麻,那么髽也用麻。查《丧服小记》说:斩衰括发用麻,免而用布。男子髻发与免用布有明文,妇人髽用麻布无明文。郑玄认为男子髻发,妇人髽同在小敛之节,明白用物与制度也应该没有差别。只是男子属阳,以外物为名,名为括发;妇人属阴,以内物为称,称为髽,以示不同。郑玄引用汉法防头况,古之括发,其髽之状也如此。所以郑玄注《士丧礼》说:其用麻布也如同着防头。引用《丧服小记》彼男子冠妇人笄相对,说男子免而妇人髽,也是小记的文字。此免既在齐衰以下用布而免,那么髽是齐衰以下也同用布为髽相对而言。只是男子阳多变,斩衰名括发,齐衰以下名免。妇人阴少变,所以齐斩妇人同名髽。
齐衰将用免代替冠,免的制度未曾听闻。
《士丧礼》郑玄注说:“众主人免,是齐衰将用免代替冠,免的制度未曾听闻。旧说认为如冠状,广一寸,也引用小记括发及汉防头为说。那么括发及免与髽三者,虽然用麻布不同,都如同着防头没有区别。如果这样,成服以后,斩衰至缌麻都冠如着防头,妇人都露紒而髽。”
男子衰裳并见,女子直名衰。
说凡服上曰衰下曰裳,此只言衰不言裳,妇人不别裳,是因为男子衣裳有别,所以衰缀于衣,衣统名为衰,故衰裳并见。查《周礼》内司服王后六服皆单言衣不言裳,因为连衣裳不别见裳,那么此丧服也连裳于衣,裳也缀于衣而名衰,故直名衰无裳之别称。说衰如男子衰,妇人衰也如下记所云凡衰外削幅以下之制如男子衰。说下如深衣,是如深衣六幅破为十二,阔头乡下狭头乡,上缝齐倍要。说深衣则衰无带下,查下记云衣带下尺,注云衣带下尺者要也,广尺足以掩裳上际。现在此裳既缝着衣,不见里衣,所以不需要腰来掩裳上际,故知无腰。说又无祍,又查下记云祍二尺有五寸,注云祍所以掩裳际。彼据男子阳多变,故衣裳别制,裳又前三幅后四幅,开两边露衣,是以须祍属衣两旁垂之以掩交际之处。此既下如深衣缝之以合前后,两边不开,故不须祍以掩之。查深衣云续祍钩边,注云续犹属也,祍在裳旁者也,属连之不殊裳前后也,钩边如今曲据。彼吉服深衣须有曲据之祍,此妇人凶服之衰下连裳虽如深
吉笄有象,有玉;丧中唯有箭,有榛。
释曰:云箭笄长尺,吉笄尺二寸者,此斩之笄,用箭下记云:女子子适人,为父母妇为舅姑,用恶笄。郑以为榛木为笄,则檀弓南宫縚之妻之姑之丧云:盖榛以为笄,是也。吉时大夫士与妻用象,天子诸侯之后夫人用玉为笄。今于丧中唯有此箭笄及榛二者,若言寸数,亦不过此二等。以其斩衰尺,吉笄尺二寸,檀弓南宫縚之妻为姑,榛以为笄,亦云一尺,则大功以下不得更容差降。郑注小记云:笄所以卷髪,既直同卷髪,故五服略为一节,皆用一尺而已。是以女子子为父母,既用榛笄,卒哭之后折吉笄之首,归于夫家,以榛笄之外无可差降,故用吉笄也。若然总不言吉而笄言者,以其丧中有用吉笄之法,故小记无折笄之法,当记文故小记折吉笄之首是也。
总用布六升与男子冠同首饰
云总六升者,首饰象冠数也。上云男子冠六升,此女子子总用布,当男子冠用布之处,故同六升,以同首饰故也。十五升首饰尊,故吉服之冕三十升,亦倍于朝服十五升也。云长六寸,谓出紒后所垂为饰也。郑知者,若据其束本人所不见,何寸数之有乎?故郑以六寸据垂之者,此斩衰六寸,南宫縚妻为姑总八寸,以下虽无文,大功当与齐同八寸,缌麻小功同一尺,吉总当尺二寸,与笄同也。
丧冠,倍衰之升;吉服冕,亦倍朝服。
女为父服齐衰后被出更服斩
子嫁反在父之室,为父三年。云“反在父之室”者,以其出时父已死,初服齐衰,不与在室同。既服齐衰后,反被出,更服斩衰,即与在室同,故须言在室也。言三年者,亦有事须言,以其初死服朞,服死后被出,向父家更服斩衰三年,与上在室者同。
凡女行于大夫已上曰嫁,士庶曰适人。
云凡女行于大夫已上曰嫁,行于士庶人者曰适人。案齐衰三月章云:“女子子嫁者未嫁者为曽祖父母。”传曰:“嫁者嫁于大夫,未嫁者成人而未嫁者,是行于大夫曰嫁。”不杖章云:“女子子适人者,为其父母昆弟之为父后者。”传虽不觧丧,本文是士,故知行于士庶人曰适人。庶人谓庶人在官者,府史胥徒名曰庶人。至于民庶亦同行士礼,以礼穷则同之。行大夫以上曰嫁。若天子之女嫁于诸侯,诸侯之女嫁于大夫,出嫁为夫斩,仍为父母不降之者,以其外宗内宗及与诸侯为兄弟者为君皆斩。明知女虽出嫁,反为君不降。若然,下传云:“妇人不二斩”,犹曰不二天。今若为夫斩,又为父斩,则是二天,与传违者。彼不二天者,以妇人有三从之义,无自专之道,欲使一心于其天。此乃尊君冝斩,不可以轻服。服之不得以彼决此。若然,外宗内宗与诸侯为兄弟服斩者,岂不为夫服斩乎?明为君斩,为夫亦斩矣。
公士大夫者谓公卿大夫
公士大夫之众,臣为其君布带绳屦。云士,卿士也者,以其在公之下大夫之上,尊卑当卿之位,故知是卿士也。不言公卿,言士者,欲见公无正职,大夫又承副于卿士之言。事卿有职事之重,故变言士。
诸侯有公卿谓大国立孤一人
云:公卿大夫厌于天子、诸侯,故降其众臣,布带绳屦者,郑公卿大夫,天子、诸侯并言之者,欲见天子、诸侯下皆有公卿大夫,公卿大夫下皆有贵臣、众臣。若然,天子、诸侯下公卿大夫,《周礼》典命及大宰具有其文。此诸侯下公卿,典命「大国立孤一人」是也,以其诸侯无公,故以孤为公。卿燕礼云:「若有诸公,则先卿献之。」郑注云:「诸公者,大国之孤也。」孤一人,言「诸」者,容牧有三监,是以其孤为公。
室老与士为贵臣其余皆众臣
传曰:「公卿大夫室老士贵臣云云。」君谓有地者也。释曰:「云室老士贵臣,其余皆众臣也者。」传以经直云「众臣」,不分别上下贵贱,故云「室老士二者是贵臣,其余皆众臣也」。云有地者,众臣杖不以即位,欲见公卿大夫或有地或无地。众臣为之皆有杖,但无地,公卿大夫其君卑,众臣为之皆得以杖与嗣君同即阼阶下,朝夕哭位。若有
译吉礼用的笄有象牙笄、玉笄;丧礼中只有箭笄、榛木笄。
解释说:经文说箭笄长一尺,吉笄长一尺二寸,这是斩衰所用的笄,用箭木制作。下文记载说:女子出嫁后,为父母、为公婆,使用恶笄。郑玄认为榛木做的笄就是恶笄,那么《檀弓》中南宫縚的妻子为其婆婆服丧时记载说:大概用榛木做笄,这是对的。吉礼时,大夫、士及其妻子用象牙笄,天子、诸侯的后妃用玉笄。现在丧礼中只有箭笄和榛笄这两种,如果论及尺寸,也不过是这两等。因为斩衰用一尺,吉笄用一尺二寸,《檀弓》中南宫縚的妻子为婆婆服丧,用榛木做笄,也说是一尺,那么大功以下的丧服就不能再有所递减了。郑玄注《小记》说:笄是用来盘卷头发的,既然都是盘卷头发,所以五服大致相同,都用一尺。因此女子为父母服丧,既已使用榛笄,卒哭之后折断吉笄的头部,回到夫家,因为榛笄之外没有可以递减的规格,所以使用吉笄。如果这样,经文总说“笄”而不说“吉笄”,是因为丧礼中有使用吉笄的规定,所以《小记》中没有折断笄的规定,应当是记述经文,所以《小记》说折断吉笄的头部,这是对的。
总(束发的布)用六升布,与男子冠礼的头饰相同。
经文说总用六升布,是因为头饰要对应冠的升数。上文说男子冠礼用六升布,这里女子束发用的总,相当于男子冠礼用布的地方,所以同样用六升,这是因为头饰相同。十五升的头饰尊贵,所以吉礼的冕用三十升,也是朝服十五升的两倍。经文说长六寸,是指束发后垂下来作为装饰的部分。郑玄之所以这样认为,如果根据束发本身人所看不见的部分,哪里会有尺寸的说法呢?所以郑玄认为六寸是指垂下来的部分,这斩衰的总长六寸,南宫縚的妻子为婆婆服丧总长八寸,以下虽然没有明文规定,大功应当与齐衰相同为八寸,缌麻、小功同为一尺,吉礼的总应当是一尺二寸,与笄相同。
丧冠的升数,是丧服升数的两倍;吉礼的冕,也是朝服升数的两倍。
女子为父亲服齐衰,后被休弃回家,改服斩衰。
女子出嫁后回到父亲家中,为父亲服丧三年。经文说“回到父亲家中”,是因为被休弃时父亲已经去世,起初服齐衰,与在室之女不同。既已服齐衰后,又被休弃回家,改服斩衰,这就与在室之女相同,所以必须说明是在室的情况。说三年,也是因为有事需要说明,因为起初父亲去世时服期年,父亲死后被休弃,回到父亲家改服斩衰三年,与上文在室之女相同。
凡是女子嫁到大夫及以上人家称为“嫁”,嫁到士和庶人家称为“适人”。
经文说凡是女子嫁到大夫及以上人家称为“嫁”,嫁到士和庶人家称为“适人”。查《齐衰三月》章说:“女子子嫁的、未嫁的,为曾祖父母服丧。”传文说:“嫁的是嫁到大夫家的,未嫁的是成年而未嫁的,所以嫁到大夫家称为‘嫁’。”《不杖章》说:“女子子适人的,为其父母、作为父亲继承人的兄弟服丧。”传文虽然没有解释丧服,但本文指的是士,所以知道嫁到士和庶人家称为“适人”。庶人指在官府任职的庶人,府、史、胥、徒等称为庶人。至于平民百姓也遵循士的礼仪,因为礼制穷尽则相同。嫁到大夫及以上人家称为“嫁”。如果天子之女嫁到诸侯家,诸侯之女嫁到大夫家,出嫁后为丈夫服斩衰,仍然为父母不降等服丧,这是因为外宗、内宗以及与诸侯为兄弟的人,为君主都服斩衰。明明知道女子虽然出嫁,反过来为君主不降等服丧。如果这样,下文传文说:“妇人不二斩”,还是说不二天。现在如果为丈夫服斩衰,又为父亲服斩衰,那就是二天,与传文相违背。那所谓不二天,是因为妇人有三从之义,没有自主专断的道理,想要使她一心一意对待她的天。这里尊君应当服斩衰,不能用轻薄的丧服。不能用彼处的规定来决定此处。如果这样,外宗、内宗以及与诸侯为兄弟的人服斩衰,难道不为丈夫服斩衰吗?明显是为君主服斩衰,为丈夫也服斩衰。
公士大夫指的是公卿大夫。
公士大夫的众多臣子,为其君主服丧用布带、绳屦。经文说士,是卿士,是因为他在公之下、大夫之上,尊卑地位相当于卿,所以知道是卿士。不说公卿,说士,是为了表明公没有正职,大夫又是承接副职于卿士的说法。侍奉卿有职事之重,所以改称为士。
诸侯有公卿,指大国设立孤一人。
经文说:公卿大夫被天子、诸侯所压制,所以降低其众多臣子的丧服,用布带、绳屦。郑玄说公卿大夫,将天子、诸侯一并提及,是为了表明天子、诸侯之下都有公卿大夫,公卿大夫之下都有贵臣、众臣。如果这样,天子、诸侯之下的公卿大夫,《周礼》的《典命》及《大宰》都有记载。这里诸侯之下的公卿,《典命》中“大国立孤一人”就是,因为诸侯没有公,所以以孤作为公。《燕礼》中说:“如果有诸公,就先向卿献酒。”郑玄注说:“诸公,是大国之孤。”孤一人,说“诸”,是容纳牧有三监,所以其孤称为公。
室老与士是贵臣,其余都是众臣。
传文说:“公卿大夫、室老、士、贵臣等等。”君指有封地的人。解释说:“经文说室老、士是贵臣,其余都是众臣。”传文因为经文只说“众臣”,不分别上下贵贱,所以说“室老、士二者是贵臣,其余都是众臣”。说有封地的人,是因为众臣持杖但不即位,想要表明公卿大夫或有封地或无封地。众臣为其服丧都有杖,但无封地,公卿大夫的君主地位低,众臣为其服丧都得以持杖,与嗣君同在阼阶下,朝夕哭位。如果有
地,公卿大夫其君尊,众臣虽杖不得与嗣君同即阼阶下,朝夕哭位下君故也。
译在国君去世时,公卿大夫因为他们的国君地位尊贵,众多臣子即使拄着拐杖,也不能与嗣君一同登上阼阶之下,这是因为朝夕哭位的地位低于国君的缘故。
有地,卿大夫有邑宰、家相;无地,直有家相。
云室老,家相也者。左氏传云:臧氏老。论语云:赵、魏老。是家臣称老。云家相者,案曲礼云:大夫不名家相,长妾以大夫称家。是室老相家事者也。云士邑宰也者,杂记云:大夫居庐,士居垩室。郑注云:士居垩室,亦谓邑宰也。与此同,皆谓邑宰为士也。若然,孤卿大夫有采邑者,其邑既有邑宰,又有家相。若鲁三卿,公山、弗扰为季氏费宰,子羔为孟氏之郕宰之类,皆为邑宰也。阳货、冉有、子路之等为季氏家相,亦名家宰。若无地卿大夫,则无邑宰,直有家宰。则孔子为鲁大夫,而原思为之宰,是直有家相者也。此等诸侯之臣,而有贵臣、众臣之事。案周礼载师云:家邑任稍地,小都任县地,大都任畺地。是天子公卿大夫有采地者也。案郑志答云:天子之卿,其地见赐,乃有何由?诸侯之臣正有此地,则天子下有无地者,也有采地者。有邑宰,复有家相。无地者,直有家相。可知。
畿内诸侯不世爵,此经乃有嗣君。
云君嗣君也者,释传云:“君服,但其君已死矣,更有君为死君之服,故知是嗣君。”若然,案《王制》:“畿内诸侯不世爵而世禄。”彼则天子、公卿、大夫未爵命,得有嗣君者,以世禄降,未得爵,亦得为嗣君,况其中兼畿外诸侯、下卿、大夫也。且《诗》云:“维周之士,不显亦世。”《左氏传》云:“官有世功,则有官族,皆是臣有世功,子孙得袭爵。”故虽畿内公卿大夫有嗣君。
周屦后谓菲汉时谓不借
云绳菲,今时不借也。者,周时人谓之屦;子夏时人谓之菲;汉时谓之不借者。此凶荼屦,不得从人借,亦不得借人。
仪礼要义卷二十九
钦定四库全书
仪礼要义卷三十
宋 魏了翁 撰
丧服经传三
【原阙】
仪礼要义卷三十
钦定四库全书
仪礼要义卷三十一
宋 魏了翁 撰
丧服经传四
【原阙】
仪礼要义卷三十一
钦定四库全书
仪礼要义卷三十二
宋 魏了翁 撰
丧服经传五
为适妇,大功降于长子,加于庶妇。
适妇,注:适妇,适子之妻。释曰:疏于孙,故次之。其妇从夫而服其舅姑期,其舅姑从子而服其妇大功,降一等者也。此传问者,以其适庶之子,其妻等是妇,而为庶妇小功,特为适妇服大功,故发问也。答:不一等服期者,长子本为正体于上,故加至三年。妇直是适子之妻,无正体之义,故直加于庶妇一等大功而已。
侄对姑,若对世叔,唯言昆弟之子。
侄丈夫妇人,报注为侄男女服同。释曰:侄卑于昆弟,故次之不言男子女子,而言丈夫妇人者,姑与侄在室、出嫁同,以侄女言妇人,见嫁出,因此谓侄男为丈夫,亦见长大之称。是以郑还以男女觧之云:「谓吾姑者,吾谓之侄者,名唯对姑生称。若对世叔,唯得言昆弟之子,不得侄名也。」
为夫之祖父母、世叔父母大功,从夫而服。
夫之祖父母、世父母、叔父母。释曰:以其义服,故次在此。记云:「为夫之兄弟降一等。」此皆夫之期,故妻为之大功也。问者恠无骨肉之亲而重服大功,故致问也。答:从服也,从夫而服,故大功也。若然,夫之祖父母、世父母为此妻着何服也?案下缌麻章云:「妇为夫之诸祖父母报。」郑注谓夫所服小功者,则此夫所服期,不服报。王肃以为父为众子期,妻小功为兄弟之子期,其妻亦小功,以其兄弟之子犹子,引而进之,进同己子,眀妻同可知。夫之昆弟何以无服?已下总论兄弟之妻不为夫之兄弟服,夫之兄弟不为兄弟妻服之事。云:「其夫属乎父道者,妻皆母道也;其夫属乎子道者,妻皆妇道也。」此二者尊卑之叙,并依昭穆相为服,即此经为夫之世叔父母服是也。云:「谓弟之妻妇者,是嫂亦可谓之母乎?」者,此二者欲论不着服之事,若着服则相亲近于滛乱,故不着服,推而逺之。
兄弟之妻,本无母妇之名,塞乱原。
谓弟之妻为妇者,
译有封地的卿大夫,设有邑宰和家相;没有封地的,则只有家相。
所谓室老,就是家相。《左传》说:“臧氏的老臣。”《论语》说:“赵氏、魏氏的老臣。”这是家臣被称为“老”的例子。所谓家相,根据《曲礼》说:“大夫不直接称呼家相,而是由长妾以大夫的身份来管理家事。”这说明室老是辅佐管理家事的。所谓士担任邑宰,根据《杂记》说:“大夫居丧住在庐舍,士居丧住在垩室。”郑玄注说:“士居丧住在垩室,也是指邑宰。”这与前文相同,都是说邑宰属于士的阶层。如果这样,那么有采邑的孤卿大夫,其封地既有邑宰,又有家相。像鲁国的三卿,公山弗扰担任季氏的费邑宰,子羔担任孟氏的郕邑宰之类,都属于邑宰。阳货、冉有、子路等人担任季氏的家相,也称为家宰。如果没有封地的卿大夫,则没有邑宰,只有家宰。那么孔子担任鲁国大夫,原思担任他的家宰,这就是只有家相的情况。这些诸侯的臣子,既有贵臣,也有众臣。根据《周礼·载师》说:“家邑承担稍地的赋税,小都承担县地的赋税,大都承担畺地的赋税。”这说明天子的公卿大夫有采地。根据郑玄《郑志》回答说:“天子的卿,其土地是被赏赐的,那么诸侯的臣子正有这种土地,那么天子之下有没有没有土地的?有有采地的。”有邑宰,又有家相;没有土地的,只有家相。由此可知。
畿内的诸侯不世袭爵位,但这篇经文却提到了嗣君。
所谓嗣君,解释传文说:“君服,是指其君主已经死了,还有新君为死去的君主服丧,所以知道是嗣君。”如果这样,根据《王制》说:“畿内的诸侯不世袭爵位但世袭禄位。”那里说天子、公卿、大夫如果没有爵位任命,却能有嗣君,是因为世袭禄位可以降等,虽然没有得到爵位,也可以成为嗣君,何况其中还夹杂着畿外的诸侯、下卿、大夫呢。况且《诗经》说:“周朝的士人,不显赫也能世袭。”《左传》说:“官职有世袭的功劳,就有官族,这都是臣子有世袭的功劳,子孙得以袭爵。”所以虽然畿内的公卿大夫有嗣君。
周代称为屦,汉代称为不借。
所谓绳菲,就是现在的不借。周代的人称为屦;子夏时代的人称为菲;汉代的人称为不借。这是凶丧用的草鞋,不能向别人借,也不能借给别人。
仪礼要义卷二十九
钦定四库全书
仪礼要义卷三十
宋 魏了翁 撰
丧服经传三
【原阙】
仪礼要义卷三十
钦定四库全书
仪礼要义卷三十一
宋 魏了翁 撰
丧服经传四
【原阙】
仪礼要义卷三十一
钦定四库全书
仪礼要义卷三十二
宋 魏了翁 撰
丧服经传五
为嫡子之妻服大功,比长子的服制降一等,比庶子之妻的服制加一等。
嫡子之妻,注:嫡子之妻。解释说:因为与孙辈关系较疏,所以排在后面。她的丈夫为公婆服期年,公婆为她服大功,是降一等。这篇传文之所以提问,是因为无论是嫡子还是庶子的妻子,都是妇,但为庶妇服小功,却特意为嫡妇服大功,所以提出问题。回答:不都服期年的原因是,长子本是宗庙的正统继承人,所以加至三年。嫡妇只是嫡子的妻子,没有正统继承人的意义,所以只比庶妇加一等服大功而已。
侄子对姑姑,如同对世叔,只说兄弟之子。
侄子,无论是男是女,回答说为侄男女服制相同。解释说:侄子地位低于兄弟,所以排在后面。不说男子女子,而说丈夫妇人,是因为姑姑与侄子无论是在家还是出嫁,服制相同。用侄子中的女性称为妇人,表明已出嫁,因此称侄子中的男性为丈夫,也是表示长大的称呼。所以郑玄还用男女来解释,说:“称我为姑姑的,我称他为侄子,这个名称只在对姑姑时才使用。如果对着世叔,只能说兄弟之子,不能称侄子。”
为丈夫的祖父母、世叔父母服大功,是跟随丈夫而服。
丈夫的祖父母、世父母、叔父母。解释说:因为是义服,所以排在这里。《记》说:“为丈夫的兄弟降一等。”这些都是丈夫服期年的亲属,所以妻子为他们服大功。提问者奇怪没有骨肉之亲却服重的大功,所以提出问题。回答:是跟随服制,跟随丈夫而服,所以服大功。如果这样,丈夫的祖父母、世父母为这位妻子服什么丧呢?根据下面缌麻章说:“妇人为丈夫的各祖父母服丧,丈夫也回报服丧。”郑玄注说:丈夫所服小功的,则这里丈夫所服期年的,不回报服丧。王肃认为父亲为众子服期年,妻子为兄弟之子服小功,兄弟之子为妻子服期年,其妻子也服小功,因为兄弟之子如同儿子,引而进之,进同己子,那么妻子相同也就可知了。丈夫的兄弟为什么没有服丧?以下总论兄弟的妻子不为丈夫的兄弟服丧,丈夫的兄弟不为兄弟的妻子服丧的事。说:“丈夫属于父道者,妻子都属于母道;丈夫属于子道者,妻子都属于妇道。”这两种尊卑的次序,都依照昭穆相互服丧,即这篇经文为丈夫的世叔父母服丧就是如此。说:“称弟弟的妻子为妇,那么嫂子也可以称为母吗?”这两种情况想要论述不穿丧服的事,如果穿丧服则相亲近于淫乱,所以不穿丧服,推而远之。
兄弟的妻子,本来没有母妇的名称,堵塞混乱的根源。
称弟弟的妻子为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