殆知阁
字典 摘录
史藏牧令书三十三

刘衡 【见保甲书卷二】

史藏 · 职官 · 已译 · 第 433–438 段

未尝学问,奉檄试令广东时,律未熟,未得要领,苦无胆力,是以在粤七年三任,自愧有忝厥官。己卯冬以忧归,乃更悉心读律,凡八阅月,方得微窥圣人制律之精意,辄随读分类录之间级以小注数语,录竟得三种:一曰《理讼撮要》,一曰《通用加减罪例》,一曰《祥刑随笔汇录》,为一帙,以“读律心得”四字题其签,置之案头,时用省览。明年服阕,选授四川垫江知县,律例既熟,胆力以壮,乃能于收呈时依据刑律诉讼门之十二条分别准驳,于听断时则体会“设身处地”四字,恪恣断狱门之二十九条,分判曲直,乃稍稍能禁制棍蠹之害民者。惟予性愎,所在多触迕,间有掣予肘者,予犹未得径行其志,方歉然虑无以对吾民,而民固已无不予信者。自是遂无一不结之案,更无结而复翻之案。司牧者于刑律内诉讼、断狱两门共四十一条,果能潜心熟读,则能于收呈时即发觉棍蠹于未出票之先。而禁止之,尤为息事安人之要。久之又久,熟而又熟,自能仰见圣天子视民如伤,剔除弊窦之至意矣。

译未曾研习学问,奉命前往广东试任知县时,对律法尚不熟悉,未能掌握要领,又苦于缺乏胆识魄力,因此在广东任职七年、历经三任,自愧有辱官职。己卯年冬天因丁忧回家,于是更加专心研读律法,历时八个月,才略微窥见圣人制定律法的精微意旨,便随着阅读分类摘录,在间隙处以小注写下数语,全书完成后得到三种:一是《理讼撮要》,二是《通用加减罪例》,三是《祥刑随笔汇录》,合为一卷,以“读律心得”四字作为书签题写,放在案头,时常翻阅省察。第二年守孝期满,被选授为四川垫江县知县,律例既然熟悉,胆识魄力也随之壮大,于是能够在接收诉状时依据刑律诉讼门中的十二条分别批准或驳回,在审理判决时则体会“设身处地”四个字,严格遵守断狱门中的二十九条,分辨是非曲直,于是稍稍能够禁绝那些危害百姓的讼棍恶霸。只是我性格固执,所到之处多与人抵触,偶尔有掣肘我的人,我尚且未能直接推行自己的志向,正歉疚地担心无法面对百姓,而百姓却已经无不信任我。从此便没有一起不能结案的案件,更没有结案后又翻案的案件。地方长官如果在刑律的诉讼、断狱两门共四十一条中,果真能潜心熟读,那么就能在接收诉状时,在发出传票之前就发觉讼棍恶霸,并加以禁止,这更是平息事端、安定人心的关键。久而久之,越久越熟,自然能够仰见圣天子视民如伤、剔除弊端的至深意旨了。

或问:“读律以诉讼、断狱、诬告各门各条为要,其余俱不必读乎?”曰:“宜读。若人命、贼盗、鬪殴、杂犯、受赃、诈伪及户、礼、工各律,均须细读。况各例未必尽汇于本门内,颇有散见休律以待将来移改修并者,自应参互读之。即如工律营造门有‘备虑不谨因而杀人以过失杀论’一条,河防门有‘挖放他人蓄水鬪杀以窃盗盗所临时拒捕杀人论’一条,是人命、盗贼不尽在刑律,未尝不错见于各律也。故宜全读,但须分目分门以次读之。或于审案之前一二日,检取本案之笔例,悉心细读,并与幕友虚衷商搉,迟之又久,临事既多,自然通贯。至名例律乃全律之总也,枢纽也,全部律例各条均不能出其范围。譬如满屋散钱,一条索子穿得,尤宜细心推究,但须各律既熟后方读之,勿先读也。先读则无所依傍,茫然不解矣。至各律既熟后,又须取《刑部驳案新编》推究之,方能于例义、案情似是而非之处辨别清晰。再读处分则例,尤能检朿放心,先事知警,亦不受人朦蔽。”

  ○王有孚 【见用人】

  一得偶谈

  △一得偶谈

条例是国家令典,天下通行,一律遵办。省例是外省申详事件,酌定章程,各就一省而言。南北办法,互有不同,亦各自成书。大抵江苏省例,尤为斟酌得宜,可以防弊,且可以便民。余在山左、山右,除各就本省情形体察办理外,间以江苏办法见诸行事,率皆称便,并无格碍处。

  ○无名 【见州县须知】

  刑名总论

  △刑名总论

欲理刑名,先明律例。律乃一代之章程,例为应时之断制。有例应照例行,无例方照律行。律例俱无,则用比照。比照宜的确,不得游移。看律之法,先明八字之义。以者,与真犯同;准者,与真犯有闲;皆者,不分首从;各者,彼此同科;其者,变于先意;及者,事情连属;即者,意不尽而使明;若者,文虽殊而会意。八字之外,尚有十五字,亦宜详也。加者,数满乃坐;减者,从轻之意;计者,对并而言;坐者,应得之谓;听者,由其意之所欲;依者,欲附诸条;从者,归一科断;并者,均得本罪;余者,事外之意;递者,按次循级之谓;重者,诸罪之魁;伹者,不分事之大小,物之多寡;亦者,承接上文之意;称者,符律所载之文;同者,一体科罪也。五刑:笞、杖、徒、流、死。死有真犯、杂犯之不同。笞、杖、徒、流折赎,凡三条。家贫不足以入锾者,谓之无力,依律决配受责;家道畧饶者,谓稍有力;饶余之家,谓之有力,分别纳赎。若流三等例不准赎者,不得听赎也。至老幼废疾、工役、乐户、妇人无力者,折杖;余罪及一应轻赎者,为收赎。军职正妻例难的决之人及妇人有力者,为赎罪。赎银数目伹载于律中,内外纳赎条例。至于理事,必成一卷供招。看议照,不可缺少两造,以口白其事之始末。上官讯问犯证,对答夹而叙之,日供分录。犯供令当堂具状书押附卷,曰招。看即堂判,或先断后叙,或先叙后断,大约以据供叙事,依律例断罪办拟,转详使无驳窦为要。议者,议得某人合依某律例断罪;问者,欲以诸律例而拟议之;词照者,如火之照物。盖前招议之内,各犯赎赃还官,不令遗漏,所以总结上文之意。拟罪案以初招为重,招状以口供为主。总要供与词合,招与供合,从招供定,议与招出相引。律例纷繁,尤宜讲究。

顾曼□八字,十五字外,读律佩触,载律眼,尚有日,俱日从重,曰累减,曰听减,曰得城,曰罪同,曰同罪,等字释义,附于律例首卷。

王有孚曰:「八字律母也。若体察不透,即请尽全部律例,亦不能引用。」又曰:「文移稿案中一定之式有九:此曰钦,曰奉,曰准,曰得,曰敬,曰为,曰蒙,曰承,曰据。有十一奉:曰钦,曰敬,曰承,曰备,曰该,曰先,曰续,曰依,曰今,曰明,曰又。」

  审理杂案

一畧诱事件,须问被畧诱之人是何等人,因何熟识,如何引诱,是何日月时候逃走,有无

译有人问:“研读律法,以诉讼、断狱、诬告等各门各条为关键,其余的都不必读吗?”回答说:“应当读。像人命、贼盗、斗殴、杂犯、受赃、诈伪以及户、礼、工各律,都需要仔细阅读。况且各种条例未必都汇总在本门之内,有很多散见于其他律中,等待将来移改修并的,自然应当参照互读。比如工律营造门有‘因准备不谨慎而致人死亡,按过失杀人论处’一条,河防门有‘挖掘放掉他人蓄水,在盗窃现场拒捕杀人,按窃盗盗所临时拒捕杀人论处’一条,这说明人命、盗贼案件并不全在刑律中,而是错杂见于各律的。所以应当全部阅读,但须分目分门依次阅读。或者在审案前一两天,检取本案相关的条例,悉心细读,并与幕僚虚心商讨,时间一长,临事多了,自然融会贯通。至于名例律是全律的总纲、枢纽,全部律例各条都不能超出它的范围。譬如满屋散钱,一条绳子就能穿起来,尤其应当细心推究,但须等各律熟悉后再读它,不要先读。先读则无所依傍,茫然不解。等到各律熟悉后,又须取《刑部驳案新编>推究,才能对例义、案情似是而非之处辨别清晰。再阅读处分则例,更能约束放纵之心,事先知晓警戒,也不受人蒙蔽。”

○王有孚 【见用人】

一得偶谈

△一得偶谈

条例是国家法令典章,天下通行,一律遵照办理。省例是外省申详的事件,酌情制定的章程,针对各一省而言。南北办法,互有不同,也各自成书。大抵江苏省例,尤为斟酌得当,可以防止弊端,且可以便利百姓。我在山东、山西,除了根据各省情形体察办理外,偶尔将江苏办法付诸行事,大都称便,并无格格不入之处。

○无名 【见州县须知】

刑名总论

△刑名总论

想要处理刑名案件,先要明了律例。律是一代的章程,例是顺应时势的断制。有例应当照例执行,无例才照律执行。律例都没有,则使用比照。比照应当确切,不得游移。看律的方法,先明了八个字的含义。“以”,与真犯相同;“准”,与真犯有间隔;“皆”,不分首犯从犯;“各”,彼此同科;“其”,变于先意;“及”,事情连属;“即”,意不尽而使明;“若”,文虽殊而会意。八字之外,还有十五个字,也应当详细知晓。“加”,数满乃坐;“减”,从轻之意;“计”,对并而言;“坐”,应得之谓;“听”,由其意之所欲;“依”,欲附诸条;“从”,归一科断;“并”,均得本罪;“余”,事外之意;“递”,按次循级之谓;“重”,诸罪之魁;“伹”,不分事之大小,物之多寡;“亦”,承接上文之意;“称”,符律所载之文;“同”,一体科罪也。五刑:笞、杖、徒刑、流刑、死刑。死刑有真犯、杂犯的不同。笞、杖、徒、流折赎,共有三条。家贫不足以缴纳赎金的,称为无力,依律决配受责;家道略饶的,称为稍有力;饶余之家的,称为有力,分别纳赎。如果流刑三等例不准赎的,不得听任其赎。至于老幼废疾、工役、乐户、无力妇人,折杖;余罪及一应轻赎的,为收赎。军职正妻例难决之人及有力妇人,为赎罪。赎银数目仅载于律中,内外纳赎条例。至于处理事务,必须形成一卷供招。看议照,不可缺少两造,用口供陈述事情的始末。上官讯问犯证,对答夹杂叙述,每日供分录。犯供令当堂具状书押附案卷,称为招。看即堂判,或先断后叙, or 先叙后断,大约以据供叙事,依律断罪办拟,转详使无驳诘为要。议者,议得某人合依某律断罪;问者,欲以诸律而拟议之;词照者,如火之照物,盖前招议之内,各犯赎赃还官不令遗漏,所以总结上文之意。拟罪案件以初招为重,招状以口供为主。总要求供与词合,招与供合,从招供应定,议与招出相引。律例纷繁,尤其应当讲究。

顾曼□八字,十五字外,读律佩珏,载律眼,尚有曰从重,曰累减,曰听减,曰得减,曰罪同,曰同罪等字释义,附于律例首卷。

王有孚说:“八字是律母。如果体察不透,即使尽读全部律例,也不能引用。”又说:“文移稿案中一定之式有九:曰钦,曰奉,曰准,曰得,曰谨,曰为,曰蒙,曰承,曰据有十一奉:曰钦,曰谨,曰承,曰备,曰该,曰先,日续,曰依,曰今,曰明,日又。”

审理杂案

一略诱事件,须问被略诱之人是何等人,因何熟识,如何引诱是何日月时候逃走,有无

衣物银钱带逃,谁家窝主,有无他人引道诱逃之后,或目为奴婢妻妾子孙,或卖与人转卖,是何月日,何人为牙系转卖与何人,得银若干,有无别人分去,窝主买主及牙保是否知情,如系妇人,则应问有无奸情,年未及岁者,须讯明被诱之人是否知情。

译衣物银钱是否携带逃跑,是谁家窝藏的主子,有无他人引路、诱导逃跑,之后是将他们视为奴婢、妻妾、子孙,还是卖与他人转卖,是在哪个月哪日,何人作为牙人牵线转卖给何人,得到银两多少,有无别人分去,窝藏的主子、买主以及牙保是否知情,如果是妇女,则应审问有无奸情,年龄未满法定岁数者,须讯明被诱骗的人是否知情。

一逃兵案件,须问前在何营,食粮随何处出征,因何逃走,曾否偷窃军前银两、马匹,并携带器械,是何月日逃走,从何口出行,守口兵役曾否盘诘,路上到何处人家窝留,是否知情,回家之后,家中还有何人,是否容隐。

一、凡理逃人,若系旗人,必先问是何旗色佐领,有无主子,是何官,姓名住址,或汉军,或满洲,或男户,是否居何州县何村庄,系在东京居住,何事来此,有无告假凭据。如系拏获逃人,则应讯其是何年月日逃出,带逃有何对象,有无同逃之人,一向行走何处,于何月日到此,住在何处,现有何行李。更须看验面上有无剌字疤痕,有则务须根究。凡逃人之例最严,但逃人能于自首为便也。

一赌博案,应问何人起意,同赌几人,谁人纠约,何人开场,放头抽头,赌具系何人所出,各带多少银钱,输赢若干,共抽头多少,并赌具来历,赌过几次。

一拏获赌具,当堂验过,贮库审结时,仍当堂销毁。

一造买赌具,须问平日作何生理,同伙几人,何人起意,为首谁人,雕刻多少工本,在谁家造做,共做若干,何处去卖,卖与何人,付与银钱若干,买去之后是否转贩,家中父子兄弟人等是否知情容隐,并有无赌博之事。

一、私盐拒捕,须问是否惯贩私盐?何人起意兴贩?谁人发出本钱?谁人同伙分利?共若干人?买自何场灶?买得若干觔数?买过之后,从何处起身?往何处行走?共有多少驼担?往何处售卖?是谁引领?是否带有军器?路上曾否卖过?现在谁家窝贮?又另寄顿何处?称手牙人,是何姓名?在何处遇见兵役?何人拒捕?下手若干人?各用何器械?并从前犯过几次?有无拒捕杀伤犯案?

一、伪造印信,须问起意,同伙用何物做成,谁人雕刻,在何页何行用过多少次数,诓骗若干,曾否雕过别衙门印信,并起止月日。私造假票,须问何人传授,现在何人起意,发本同伙若干,几时造起,共做成若干,谁人知情,买使谁人进铺换钱,诓骗若干,共换钱若干,各人分用若干,现在有无剩存,曾否传授别人。

一、私铸铅钱,须问平日作何生理?谁人起意为首?发出本若干?谁人赁房?房主是谁?赁钱若干?是何月日?何人搭棚起炉?何人出具钳杓、铜坛等家伙?从何处买备?谁人买铜多少觔数?于何日开炉铸起?谁人掌炉看火、翻罐、磨钱、挑水、打炭、抽风箱?每日铸钱炉一炉有多少土?共钱多少?谁人卖钱?买钱之人是否明知通同共贩?至拉火、挑水、打炭人等是否同伙议明分利?抑用价短?催房主邻佑是否明知通同纵容、受贿隐忍?本家父子兄弟是否知情分利?并从前私铸次数有无犯案?

一偷刨矿砂,须问是何人起意,纠约几人,用何器具,何时刨起,得砂若干,何人烧铅,烧成若干觔,何人贩卖,卖与何人,共得若干银钱,曾否刨过几处,有无窝家,地邻是否知情,贿纵究明,烧铅器具及剩下铅砂下落。

一、私宰牛只,须问牛从何来,是否病发,何人宰杀,何人帮同下手,有无开圈积惯害牛等情事,并私宰器具来由,地邻曾否知情贿纵。

一审理强奸,须问有无损衣裂肤及邻佑听闻情事。如系处女,则令稳婆验看明白,取血证贮库。

一、凡关宗族亲谊,必须问明是何称呼,系何服制。

一、凡老幼残疾之人,必须问明年岁、疾病,以免加刑。

一、凡妇人应动刑者,必先问明曾否怀孕,以免加刑。

一、凡有前程之人,必先问是何功名,根究履历。

一、凡问外籍之人,必先问原籍州县,住居何处?或系久居,应问住有若干人,若干年,有无产业?或暂来此处,应问何事而来,来系何年月日,住宿谁家?

一囚犯有监毙,必先报病,后报病故,本案不必全叙,另叙简明详册,填图通报,俟批到,取具刑书、禁卒、医生、同监人犯确供甘结,加具印结,并无凌虐情弊,详府转详定案,随详附送图格。

一、买窃盗赃物,并牛只等项,如无知情收买,原赃给还失主,卖价在于各犯名下追还。

一命案

译审理逃兵案件,必须查问其先前在哪个军营,领取粮饷跟随何处出征,因何原因逃走,曾经是否偷窃军前的银两、马匹,以及是否携带兵器器械,是哪月哪日逃走,从哪个关口出行,守关的兵役是否盘查诘问,路上到谁家窝藏收留,主人是否知情,回家之后,家中还有何人,家人是否窝藏包庇。

一、凡是审理逃人案件,如果是旗人,必须先查问属于哪个旗色佐领,有无主子,主子是什么官职、姓名和住址,或是汉军,或是满洲,或是男户,居住在哪个州县哪个村庄,是否住在东京,因何事来到此地,有无告假的凭证。如果是抓获的逃人,则应讯问其是哪年哪月哪日逃出,带逃有何对象,有无一同逃跑的人,一向行走何处,于哪月哪日到达此地,住在何处,现有何行李。更须查验脸上有无刺字疤痕,若有则务必彻底追查。凡是逃人的条例最为严厉,但逃人若能自首则较为便利。

一、审理赌博案件,应查问何人起意,一同赌博几人,谁人纠集约定,何人开设赌场,放头抽头,赌具是谁提供的,各人带了多少银钱,输赢多少,共抽头多少,以及赌具的来源,赌过几次。

一、抓获赌具,当堂查验后,存入库房,待案件审结时,仍当堂销毁。

一、审理制造购买赌具案件,须查问平日从事何种职业,同伙几人,何人起意,谁人为首,雕刻花费多少工本,在谁家制造,共做多少,何处去卖,卖给何人,支付银钱多少,买去之后是否转手贩卖,家中父子兄弟等人是否知情包庇,以及有无赌博之事。

一、审理私盐拒捕案件,须查问是否惯常贩卖私盐?何人起意兴贩?谁人出资本钱?谁人同伙分利?共有若干人?从哪个盐场灶户购买?购买多少斤数?购买之后,从何处起身?往何处行走?共有多少骆驼担?往何处售卖?是谁引领?是否携带军器?路上曾否卖过?现在谁家窝藏贮存?又另寄存在何处?称手的牙人,姓名是谁?在何处遇见兵役?何人拒捕?动手几人?各用何器械?以及从前犯过几次?有无拒捕杀伤的犯案?

一、审理伪造印信案件,须查问起意,同伙用何物制成,谁人雕刻,在何页何行使用过多少次,诓骗多少,曾否雕刻过其他衙门的印信,以及起止的月日。私造假票,须查问何人传授,现在何人起意,出资同伙若干,几时开始制造,共做成多少,谁人知情,买使谁人进入店铺换钱,诓骗多少,共换钱多少,各人分用多少,现在有无剩余,曾否传授别人。

一、审理私铸铅钱案件,须查问平日从事何种职业?谁人起意为首?出资多少?谁人租赁房屋?房主是谁?租金多少?是哪月哪日?何人搭棚起炉?何人提供钳杓、铜坛等家伙?从何处购买备齐?谁人购买铜多少斤数?于哪日开炉铸造?谁人掌炉看火、翻罐、磨钱挑水、打炭、抽风箱?每日铸造一炉有多少土?共铸钱多少?谁人卖钱?买钱的人是否明知并通同贩卖?至于拉火、挑水、打炭等人是否同伙议定分利?还是仅用低价雇佣?催促房主邻居是否明知并通同纵容、受贿隐忍?本家父子兄弟 whether 知情分利?以及从前私铸次数有无犯案?

一、审理偷刨矿砂案件,须查问是何人起意,纠集几人,使用何器具,何时开始刨挖,获得矿砂多少,何人烧铅,烧成多少斤,何人贩卖,卖给何人,共得多少银钱,曾否刨过几处,有无窝主,地邻是否知情,贿赂纵容究明,烧铅器具及剩余铅砂的下落。

一、审理私宰牛只案件,须查问牛从何而来,是否病发,何人宰杀,何人帮忙下手,有无开圈积惯害牛等情事,以及私宰器具的来源,地邻曾否知情贿赂纵容。

一、审理强奸案件,须查问有无损坏衣物撕裂肌肤及邻居听闻情事。如果是处女,则令稳婆查验明白,取血证存入库房。

一、凡是涉及宗族亲谊的案件,必须查清是何称呼,属于何种服制。

一、凡是老幼残疾之人,必须查明年岁、疾病,以免加重刑罚。

一、凡是妇人应受刑者,必须先查清是否怀孕,以免加重刑罚。

一、凡是有功名前程之人,必须先查清是何功名,追查履历。

一、凡是询问外籍之人,必须先查清原籍州县,居住何处?如果是久居,应查问居住有若干人,多少年,有无产业?如果是暂来此地,应查问因何事而来,来的是哪年哪月哪日,住宿谁家?

一、囚犯在监毙命,必须先报病,后报病故,本案不必全部叙述,另叙简明详册,填图通报,等待批复到达,取具刑书、禁卒、医生、同监狱人犯的确实供词甘结,加具印结,并无凌虐情弊后,详报府衙转详定案,随详附送图格。

一、购买盗窃赃物,以及牛只等项,如果没有知情收买,原赃归还失主,卖价在各犯名下追还。

一、命案

,尸亲求免验下身,取免验甘结附卷。

一案眼要明,凡叙案前后年月,必须问明此人系何年月日来,此事系何年月日起,中间于何年月日因何致讼,必逐一开明。

译尸亲请求免于检验下身,取具免验甘结附在案卷中。

审理案件的关键在于眼目清明,凡是叙述案件前后的年月,必须问清此人是何年月日来的,此事是何年月日开始的,中间于何年月日因何原因导致诉讼,必须逐一开列明白。

一来路要明,如从前无此人,后忽添出,必将如何供出情形,随于供后添叙,随即差拘到案。

一过桥要明,如前官之案,后官审理,则前官离任,以及后官奉委到任日期,俱要声叙明白。

○栗毓美【见《保甲书》卷三】

  审断

  △审断

凡看案,须先分层次。命案,先叙地保原禀,语归简要,而案情与罪名大端巳备。

次看验尸伤之轻重部位,即以验下手之情形。是何凶器?如何争殴?置两人或数人于此,互相争殴。因何伤在仰面?因何伤在□面?因何伤在上部?因何伤在下部?何人致伤何处?询其供情,比其形势,有自然合拍处。要必于验尸时逐细看明,虚心着想,细心摹拟。若稍有颟顸,伤不确,则供不符而情亦不得。欲罪名之无出入,其可得乎?

次看邻证,供有当时见证者,有当场劝证者,有先不知而后查知者,有本非当场见证而起衅,另有别情为该证所素知者,均须隔别讯明,再与犯人质对明确,方免偏证及串捏诬证之弊,其供应分析叙明。

次看尸亲供,尸亲无不狡赖者。哀痛廹切,原属至情,必先推心置腹,一片怜悯悱恻之心,使之无所疑虑,知所感激。全在相验时详慎周至,不避秽恶,不执成见,又不疾言遽色,处处惟恐死者被屈,代为伸冤。尸亲自然相信,即或有时分辩,当为婉言开导;甚至有时顶撞,亦当平情理论。证供明而犯供确,尸亲自然折服。否则径情自遂,激之翻控,纵案无出入,而人证之拖累无穷矣。

次看犯供,犯人未有不贪生畏死、避重就轻者,此情理之常。取供时须平心静气,论情论理,果能虚衷研鞫,隔别研讯,即犯人亦未有不激发天良者。若徒事刑求,非惟犯人不能折服,即问官亦难信心矣。至于叙供,先询其籍贯、年岁,有无父母,并父母年岁,有无兄弟妻子,并平日作何生理,与死者有无嫌隙,再将如何起衅、如何下半,一一与邻证、尸亲所供相符,然后分别谋故鬪各情,详细叙明:谋故皆斩候,鬪则拟绞。分别情实,生死关头最为紧要。至父母年岁,又留养一层所关,而父没于何年,其母守节若干年,兄弟有无出继,死者是否亦系独子,问刑者不可不知。

凡一案之中,犯证各供,必须与案情相符。稍有参差,则供情不符。犯证供词既确,案情巳得,引律必须允当。稍有轻重出入,则情罪不符。

凡叙案须供看相符,供分地保邻证各有分际,于众供见其分,于犯供则见其合。声叙须详细周密,供由情定,看从供出。合地保邻证正犯所供情节,总论一段为看语。如供有而看无,供无而看有,及词意互有抵牾者,皆不符也。

○李渔【字笠翁,江苏太湖人,官知县,有《资治新书】

  论一切词讼

  △论一切词讼

好讼之民,敢于张大其词,以耸宪听。不虑审断之无稽者,以恃有投状一着为退步耳。原词虽虚,投状近实。以词组之真情,葢弥天之大妄。不患问官不为我用,彼所恃以健讼者在此,我所恃以弭讼者亦即在此。请督抚严下一令,永禁投词。凡民闲一切词讼,止许一告一诉,此外不得再收片纸,另增一名。上司批发此状,即照此状审理。实则竟为剖断,虚则竟坐反诬,无许代为说词,强加附会。若是则止有初着,并无后着。即不能字字皆真,亦必虚寔相半。状词至有一半真情,则当准不当准,判如黑白,伹须执法不移,永着为令,始有成效可观。

○陈宏谋【见保甲书卷三】

  饬各属办案条件檄

  论吴中吏治书

  手札节要

  △饬各属办案条件檄

民间讼事,无不由小以积大。地方官为民理事,全在慎始而虑终,时时存一点惟恐累民冤民之心,乃不致有累民冤民之事。若任意率混,得推且推,可延即延,则小事必酿大患,平民皆成案犯,而案犯之冤累更不待言矣。今汇列条件,仰按察司官吏通饬各属,悉心阅明,后开条件,逐一遵行。

一命盗等案内,一切应问之地邻乡保证佐,初审巳经取供,别无疑窦,覆审时不必再拘拖累。凡

译一、来路要清楚。如果以前没有这个人,后来忽然出现,必须查明他是如何供出情形的,随即在供词后补充叙述,并立即派人拘捕到案。

一、过桥要清楚。如果是前任官员审理的案件,由后任官员审理,那么前任官员离任的日期,以及后任官员奉命到任的日期,都要陈述清楚。

○栗毓美【见《保甲书》卷三

审断

△审断

凡是审阅案卷,必须先分清层次。对于命案,先叙述地保最初的禀报,语言要归向简要,而案情与罪名的主要方面已经具备。

其次看验尸伤口的轻重和部位,以此推断行凶时的情形。是什么凶器?怎样争斗殴打?将两人或数人置于此处,互相争斗殴打。为什么伤在仰面?为什么伤在□面?为什么伤在上部?为什么伤在下部?何人造成何处的伤?询问他们的供词,比对现场的形势,有自然吻合的地方。一定要在验尸时逐细看清,虚心思考,细心模拟。如果稍有马虎,伤口认定不准确,那么供词就不相符,案情也就无法查清。想要罪名没有出入,怎么可能做到呢?

其次看邻居和证人的供词,供词中有当时见证的人,有当场劝解作证的人,有先前不知道而后查知的人,有本非当场见证而起衅,另有其他情况为该证人平时所知的人,都必须分别讯问清楚,再与犯人当面对质明确,才能避免偏袒证人以及串通捏造诬证弊端,其供词要分析叙述清楚。

其次看死者亲属的供词,死者亲属没有不狡辩抵赖的。哀痛迫切,原本是最真挚的情感,必须先推心置腹,抱持一片怜悯悱恻之心,使他们无所疑虑,知道感激。全在于相验时详细谨慎周到,不避秽恶,不固执成见,又不疾言厉色,处处惟恐死者受冤屈,代为伸冤。死者亲属自然相信,即使有时分辩,应当委婉开导;甚至有时顶撞,也应当平心静气讲理。证人供词明确而犯人供词确实,死者亲属自然折服。否则任由自己感情行事,激使他们翻控,纵然案件没有出入,而人证带来的拖累却无穷无尽了。

其次看犯人的供词,犯人没有不贪生怕死、避重就轻的,这是情理之中的常事。取供时必须平心静气,论情论理,果真能虚心研讯,分别讯问,即使犯人也没有不激发天良的。如果只从事刑讯逼供,不仅犯人不能折服,即使问官也难以确信无疑了。至于叙述供词,先询问他的籍贯、年龄,有无父母,以及父母的年龄,有无兄弟妻子,以及平日从事什么职业,与死者有无嫌隙,再将如何起衅、如何用凶器,一一与邻居证人、死者亲属的供词相符,然后分别谋害、故意杀人、斗殴等各种情形,详细叙述清楚:谋害和故意杀人都是斩监候,斗殴则拟绞刑。分别情实,生死关头最为紧要。至于父母的年龄,又关系到留养一层,而父亲在哪一年去世,其母守节多少年,兄弟有无出继,死者是否也是独子,问刑者不可不知道。

凡是一案中,犯人和证人的各种供词,必须与案情相符。稍有参差,那么供词就不相符。犯人证人的供词既然确实,案情已经查清,引用律条必须允当。稍有轻重出入,那么情罪就不相符。

凡是叙述案件必须供词与看语相符,供词分地保、邻居、证人各有分际,在众人的供词中见其分别,在犯人的供词中见其合拢。陈述叙述必须详细周密,供词由案情决定,看语从供词得出。综合地保、邻居、证人、正犯所供情节,总论一段作为看语。如果供词有而看语无,供词无而看语有,以及词意互有抵牾的,都是不相符。

○李渔【字笠翁,江苏太湖人,曾任知县,著有《资治新书》】

论一切词讼

△论一切词讼

好讼的百姓,敢于夸大其词,以耸动上级听闻。他们不担心审断没有根据,是因为恃有投状这一着作为退步。原词虽然虚妄,投状却接近事实。用词组来掩盖真情,简直是弥天的大谎。不担心问官不为我所用,他们所恃以健讼的就是这一点,我所恃以弭讼的也就是这一点。请督抚严下一令,永远禁止投词。凡是民间一切词讼,只许一告一诉,此外不得再收片纸,另外增加一名。上司批发此状,就照此状审理。如果属实就竟为剖断,如果虚妄就竟坐反诬,不允许代为说词,强加附会。如果是这样,就只有初着,并无后着。即使不能字字皆真,也必定虚实相半。状词至有一半真情,那么当准不当准,判如黑白,只需执法不移,永远作为法令,始有成效可观。

○陈宏谋【见《保甲书》卷三】

饬各属办案条件檄

论吴中吏治书

手札节要

△饬各属办案条件檄

民间讼事,无不由小以积大。地方官员为百姓理事,全在于慎始而虑终,时时存一点惟恐连累百姓、冤枉百姓之心,才不至于有连累百姓、冤枉百姓之事。如果任意率混,能推且推,可延即延,那么小事必酿成大患,平民皆成案犯,而案犯的冤累更不待言了。现在汇总列出条件,仰按察司官吏通饬各属,细心阅明,后开条件,逐一遵行。

一、命盗等案中,一切应问的地邻乡保证佐,初审已经取供,别无疑窦,覆审时不必再拘累拖累。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