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衡 【见保甲书卷二】
俱到,卑职谕令等候片时,俟批呈毕,本日即传讯结此,毌庸差唤者也。如彼造未到,查非显然犯法,被告必然逃匿之案,则于呈尾批明,即令中证或约邻人等转饬被告,定于某日自行赴质,以免差传字样,亦鲜有逾期抗匿不到者,此亦毋庸差唤者也。其有不能不用差传之案,则分别道里之远近,人数之多寡,事情之难易,限以到案日期,亦即于收呈之日实时出票签差。所差之役,卑职于初到任之三五日点卯时,止留经制数十名,其余概行革黜,不留一人。其留者榜示城乡,榜内载明「此榜无名者俱系革黜」字样,并当堂将留者姓名掣签,掣得名次注册,以次差遣,不许役等于差票上自行签名送案求标。其寻常户婚、田土、钱债等案,一票一差,从无一票二差之事。依限则记功,逾限则立责,决不实贷,亦不以功抵过。或该差躲匿,则用连坐之法,穷治该差之总头及初点卯时所取连环保状内之保人,务获惩治。而后巳,是以卑职并无逾限不到之案。有具呈之日即结者,有一两日即结者,至迟亦不过二十日之例限。惟巴邑钱债轇轕,追缴迁延,不能不稍延时日耳。且一案只有一呈,盖有告呈而无诉呈,其有诉呈者多于临审时递出。至催呈则除钱债案外,自来未接一纸,是以差役虽甚狡狯,虽善诈骗,只因立限紧严,遂至无从下手。再查役等扰民,多在命盗案件。卑县绺窃各匪,卑职令保甲团邻守望稽查,准其扭送,其案发而巳,逃逸者不能不签差捕役,亦酌予捕费,严禁开花。至报有命案,亲赴相验,只用刑仵皂各一名,从不带差及家人下乡。所有命案正犯俱系保邻送案,或犯自投首。即巴邑繁剧,命案较多,亦无差拏之犯。若案内要证未到,则于相验时告知其亲邻,定期于某日到县赴质,谕以一讯即释,决不留难,并先给以来城盘费数十文或百余文。该干证等共知不致拖累,从未有疑虑躲匿而逾期不到者,则亦毋庸差唤者也。迨招解之前三五日内,卑职遴选家赀殷实之差二人,取其连环的保,给以盘费解费,令其带犯招密。是以卑职在垫梁、巴三邑所办命案,从未出差拘唤一人一证。此则仰赖福芘,幸无逸匿之犯,故卑县之民得以幸免命案差传之扰也。至拨头一项,垫梁、巴三邑俱有此名目。垫梁业巳革除,巴邑事繁,势难净尽,但小差有犯则严惩,票内标名之正役不准小差代受刑责,是以差等畏法,不敢滋事生端。再查差等吓诈乡愚,固藉多带散役,尤在妄用锁炼。卑职于票内印用「不锁」二字大图章一颗,与私押人证等弊一概禁革。曾刋定票差章程四条,粘于唤票后幅,令乡民一目了然,庶承票之差不敢肆行无忌。兹谨将章程印刷一纸,恭呈慈鉴。至若房书之弊,多在捺搁案件,勾结讼师,图翻巳结之案,卑职随时惩治绝。不姑宽然,尚无承票之陋习。伏思宰官一身,众生托命,有利既不能兴,乃有弊亦不能革。眼看蠹等放开手胆,朘民脂膏,犹复膜视旁观,不为之拊心扰手。纵逃吏议,难免冥诛。岂但上负宪恩,下辜民望?兹奉前因,谨将严束书差,不敢纵蠹作孽之苦心,率意陈词,冒昧无状。敬以质之大人,未审有当于学道爱人之治于万一否?伏乞训示。
译案件都已到齐,卑职吩咐等候片刻,等批阅呈状完毕,当天就传讯审结此案,无需再派差役传唤。如果原告未到,经查并非明显犯法、被告必然逃匿的案件,就在呈状末尾批明,立即命令中证或约请邻居等转告被告,定于某日自行到堂对质,避免使用“差传”字样,也很少有逾期抗拒、隐匿不来的,这也无需派差役传唤。那些不得不使用差役传唤的案件,则根据路途远近、人数多少、事情难易,限定到案日期,并在收到呈状的当天立即发出票签派差。所派的差役,卑职在初到任的三五天点卯时,只保留经制内的几十名,其余全部革除,不留一人。保留的名额在城乡张贴告示,告示内写明“此榜无名者俱系革除”字样,并在堂上对保留的差役姓名抽签,抽中名次后注册,依次差遣,不许差役在差票上自行签名送案求取标银。那些寻常的户婚、田土、钱债等案件,一票只派一差,从无一票派两差的情况。依限完成则记功,逾限则立即责打,绝不宽贷,也不以功抵过。如果该差役躲藏,则用连坐之法,彻底追查该差役的总头以及初点卯时所取的连环保状内的保人,务必抓获惩治。因此,卑职没有逾限不到的案件。有在具呈当天就审结的,有一两天就审结的,最迟也不过二十日的例限。只有巴县的钱债案件错综复杂,追缴拖延,不得不稍延时日。而且一案只有一张呈状,因为有告呈而没有诉呈,有诉呈的多在临审时递出。至于催呈,除钱债案外,向来未接一纸,所以差役虽然非常狡猾,善于诈骗,只因限期紧严,便无从下手。再查差役扰民,多在命盗案件。卑县的抢劫盗窃各匪,卑职令保甲团邻守望稽查,允许他们扭送,案件发生后,逃逸者不得不签差捕役,也酌情给予捕费,严禁“开花”(指虚报冒领)。至于报告有命案,卑职亲自前往相验,只用刑、仵、皂各一名,从不带差役及家人下乡。所有命案正犯都是保邻送案,或犯人自行投案。即使巴县事务繁杂,命案较多,也没有差役抓捕的犯人。如果案内重要证人未到,则在相验时告知其亲邻,定期于某日到县对质,告知一讯即释,决不留难,并先给予来城盘费数十文或百余文。这些干证都知道不会受拖累,从未有疑虑躲匿而逾期不到的,这也无需派差役传唤。等到招解之前三五天内,卑职遴选家资殷实的差役二人,取其连环保状,给予盘费解费,令其带犯人招解。所以卑职在垫江、梁山、巴县三邑所办的命案,从未出差拘唤一人一证。这是仰赖福庇,幸无逃逸隐匿的犯人,所以卑县的百姓得以幸免命案差传之扰。至于拨头这一项,垫江、梁山、巴县三邑都有此名目。垫江、梁山已经革除,巴县事务繁杂,势难净尽,但小差有犯则严惩票内标名的正役,不准小差代受刑责,所以差役畏法,不敢滋事生端。再查差役吓诈乡愚,固然依靠多带散役,更在于妄用锁链。卑职在票内印用“不锁”二字大图章一颗,与私押人证等弊端一概禁革。曾刊定票差章程四条,粘在唤票后幅,令乡民一目了然,使承票的差役不敢肆行无忌。现在谨将章程印刷一纸,恭呈慈鉴。至于房书之弊,多在搁置案件,勾结讼师,图谋翻已结之案,卑职随时惩治,绝不姑宽,尚无承票的陋习。伏思宰官一身,众生托命,有利的既不能兴,有弊的也不能革。眼看蠹虫放开手胆,剥削民脂民膏,还膜视旁观,不为之抚心扼腕。纵然逃避吏议,难免冥诛。岂但上负宪恩下辜民望?现在奉前因,谨将严束书差、不敢纵容蠹虫作孽的苦心,率意陈词,冒昧无状。恭敬地以质于大人,不知有当于学道爱人之治于万一否?恳请训示。
计附呈卑县差票,后幅粘连章程一纸。
计附呈卑县差票,后幅粘连章程一纸。
一票内所佥之差,除正身外,不许私带白役。若票只一差,而带至三人;票只两差,带至四五人者,准被害人鸣锣喊禀。
一、各差承票传唤人证,不许妄用锁炼。若票内注有用锁二字,方准用锁。倘敢妄用锁炼,准被害人鸣锣喊禀。
一差役承票唤案,票内注有到案限期。如果依限到案,该差记功一次,补差一票。其记大功一次者,补差三票。若逾限一日,记过一次;二日,责十板;三日,责二十板;四日以上,将该差枷责革役。
一、该差唤到被告人证,立即告知房书开单送审,不许私行押候。虽系昏夜,亦应禀明定夺。倘人巳到,而延不禀审,逾两时者责五板,逾一夜者责十板,逾一日一夜者责二十板,逾两日枷责革役。许被害人鸣锣喊禀,或当堂回明。
△劝谕书吏告示
照得各衙门设立书吏,佐助本官分办公事,期满之日例准考职授官,理宜守法。本县以为公门中好修行为书吏者,不但守法,兼可积德。若果能随事随时留心行善,必有好报。是以本县于书吏中遇有无心过失,多从宽宥,原以书吏虽系在官人役,究有体面,与各班差役不同,养尔等之廉耻,即以激发尔等之天良。为此示仰各房知悉,务将后开各条凛凛奉行,便是行善。各宜自爱,毋以本县之言为迂阔也。
一、该房亲族有田土、钱债、婚姻及一切细故,可以调处者,急宜劝令和息,不许倚恃身在衙门,唆令兴讼。
一、不许唆令人犯妄扳,以致开花撘桥,拖累多人。
一,讯明释放人证,不许私押。若差役有私押情事,亦责成该房稽查密禀。
一出票唤人,最宜慎重。语云:一人到官,一家不安。嗣后差票内,不许妄用“拘”字,及滥用“锁拏”二字。
一案内有押候人证,亟应禀催速审。如本县别有公事,偶尔遗忘,准尔每日催禀一次。
一案内紧要人证已到一二,可以审讯者立即送审,不得以人证尚未齐全延不禀请,致滋拖累。
一词内及供内情节牵涉闺阃妇女,或事属暧昧,准尔回明摘删,不许径行列名叙稿送签。
一、叙供不许增删,情节其有语太支离,本应节删者,回明定夺。
一禁押枷号各犯时,加照料。大寒大暑,尤宜加意。
一、旧有漏规,如纸张、饭食之类,以资办公,且为数无多,相沿已久,原难遽革,但不许额外多索。至命案纸张、油烛,概系本县逐案捐廉办理,尔等不得索取分文,如敢违禁私取,计赃严办。
以上十条,各宜凛遵,违者决不宽宥,特示。
△不用差役传案票稿
为传知自行投案事,据某【原告姓名】人以等词控某人一案,查所控系细故,某【被告姓名】人正当投案,诉明断无匿不到案之理,不必差传,为此即着原告某人持此票传交给乡约某,该乡约接到此票即连告知被告某人于月日自行到县投案,鸣锣立即讯结,其要证某人等即着两造自行邀齐赴案,一切要件亦各检齐临审呈验,以免另行往返致有守候拖累之苦,均毌违悞,须至票者。
此系本县,恐吾民受差役扰害,故设此票。尔等须体我一片苦心,届期自行投案,一讯即结。既不耗费钱文,又不废时失业,幸勿观望迁延也。
○严如煜【见《保甲书》卷三】
三省边防备览策畧
△三省边防备览策畧
听讼虽非致治之原,而闾阎受累实由于此。山内尤甚,川楚民情本自好事,加以光棍包揽教唆,鼠牙雀角便成讼端。差役手奉一票,视为奇货可居。边境距州县窵远者,往往将所唤之人羁押中途,客店店主中通一气,彼此分肥,为之关说。所欲既遂,则回禀;未票之先,巳往邻省索诈。未遂或更有株害之人,则云唤至中途被某某私纠众抢,回禀请加票唤至城中,又羁之保户,累月经旬不得质讯。差役坐食两造饭银,差费一讼所用动至数百。至命案之邻证,盗案之开花,一票尤必破数家,民苦莫诉,几何不胥民而盗也?地方官严勒限期,相地远近,计日审结,案无留
译计附呈本县差票,后幅粘连章程一纸。
计附呈本县差票,后幅粘连章程一紙。
一张差票内所签派的差役,除正身之外,不许私自带领白役。如果一张票只派一名差役,却带领了三人;一张票只派两名差役,却带领了四五人的,准许被害人鸣锣喊冤禀报。
一、各差役承领差票传唤人证,不许妄用枷锁。如果票内注明有“用锁”二字,才准许使用枷锁。倘若敢妄用枷锁,准许被害人鸣锣喊冤禀报。
一、差役承领差票传唤案件,票内注明有到案的期限。如果依限到案,该差役记功一次,补发差票一张。如果记大功一次,补发差票三张。如果超过期限一天,记过一次;超过两天,责打十板;超过三天,责打二十板;超过四天以上,将该差役枷号责打并革除差役职务。
一、该差役传唤到被告人证,立即告知房书开列清单送审,不许私自押解等候。即使是深夜,也应禀明定夺。倘若人已经到,却拖延不禀报审讯,超过两个时辰的责打五板,超过一夜的责打十板,超过一日一夜的责打二十板,超过两日的枷号责打并革除差役职务。准许被害人鸣锣喊冤禀报,或者当堂回禀说明。
△劝谕书吏告示
查得各衙门设立书吏,辅助本官分办公事,期满之日按例准许考核授官,理应遵守法度。本县认为在公门中好修行为的书吏,不但守法,还可以积德。如果真能随事随时留心行善,必定有好报。因此本县对于书吏中遇到的无心过失,多从宽恕,原本是因为书吏虽然是在官府的人役,终究有体面,与各班差役不同,培养你们的廉耻心,就是用来激发你们的良知。为此告示仰各房知悉,务必将后开各条严厉奉行,便是行善。各自应当自爱,不要认为本县的话迂腐空泛。
一、该房亲族有田土、钱债、婚烟及一切细故,可以调处的,急宜劝令和息,不许倚仗身在衙门,唆使兴讼。
一、不许唆使人犯妄加攀扯,以致牵连多人。
一、讯明释放的人证,不许私自押解。如果差役有私自押解的情事,也责成该房稽查密报。
一、发出差票传唤人,最宜慎重。俗话说:一人到官,一家不安。此后差票内,不许妄用“拘”字,以及滥用“锁拿”二字。
一、案内有押候的人证,急应禀催速审。如果本县另有公事,偶尔遗忘,准许你们每日催禀一次。
一、案内紧要人证已到一二人,可以审讯的立即送审,不得以人证尚未齐全为由拖延不禀请,以致滋生拖累。
一、词内及供内情节牵涉闺阁妇女,或事情属于暧昧,准许你们回禀摘删,不许直接列名叙稿送签。
一、叙供不许增删,情节如果语言太支离,本应节删的,回禀定夺。
一、禁押枷号各犯时,加意照料。大寒大暑,尤其应当加意。
一、旧有的陋规,如纸张、饭食之类,用来资助办公,而且数量不多,沿袭已久,原本难以立即革除,但不许额外多索。至于命案的纸张、油烛,一概是本县逐案捐廉办理,你们不得索取分文,如果敢违禁私取,计赃严办。
以上十条,各自应当严厉遵守,违者决不宽恕,特此告示。
△不用差役传案票稿
为传知自行投案事,据某【原告姓名等人】以等词控告某人一案,查所控系细故,某【被告人姓名】人正当投案,诉说明白断无隐匿不到案之理,不必差传,为此即令原告某人持此票传交给乡约某,该乡约定接到此票即连告知被告某人于某月某日自行到县投案,鸣锣立即讯问结案,其要证某人等即令两造自行邀齐赴案,一切要件也各自检齐临审呈验,以免另行往返导致守候拖累之苦,均勿违误,须至票者。
此系本县,恐怕吾民受差役扰害,故设此票。你们须体察我一片苦心,届期自行投案,一讯即决。既不耗费钱财,又不废时失业,幸勿观望迁延。
○严如煜【见《保甲书》卷三
三省边防备览策畧
△三省边防备览策畧
听讼虽然不是致治的根本,而闾阎受累确实由此而来。山内尤其严重,川楚民情本自好事,加上光棍包揽教唆,鼠牙雀角便成了诉讼的端由。差役手奉一张差票,视为奇货可居。边境距离州县遥远的地方,往往将所唤之人羁押中途,客店店主与之串通一气,彼此分肥,为之关说。欲望既遂,则回禀;未发差票之前,巳往邻省索诈。未遂或者更有株连受害之人,则说唤至中途被某某私纠众抢,回禀请求加票唤至城中,又羁押在保户,累月经旬不得质讯。差役坐着吃两造的饭银,差费一讼所用动辄数百。至于命案的邻证,盗案的牵连,一张差票尤必破数家,民苦莫诉,几乎不使百姓沦为盗贼了吗?地方官严勒限期,相地远近,计日审讯结案,案无留
牍,狱无系民,民保而盗自弭矣。
吕新吾先生《实政录》内“听讼”一款云:“凡公差勾摄,用手牌上书‘公差有无需索凌虐’七字,其‘有无’二字,令犯人自填,听审之时执进。如此,虽不能尽革奸弊,亦可稍止贪残也。”
译公文简省,监狱中没有被羁押的百姓,百姓得到保全,盗贼自然就会平息。
吕新吾先生《实政录》中“听讼”这一条说:“凡是公差传唤拘捕犯人,用手牌写上‘公差有无需索凌虐’七个字,其中‘有无’这两个字,让犯人自己填写,在听审的时候拿着手牌呈递进去。像这样做,虽然不能完全革除奸邪弊端,也可以稍微遏制贪婪残暴的行为。”
○徐文弼 【见持家】
慎刑法
△慎刑法
凡百姓皆吾子也。至流为匪类,身罹法网,此固子弟之不肖,亦父母之失教使然。不思教化之是亟,而惟刑法之务严,恐其为败类,鞭笞而桎梏之,以至于死而不恤。是诚何心?制刑重而用刑轻,立法严而行法恕,是则仁人君子之用心矣。
○袁定守 【见治原】
慎刑
△慎刑
圣贤重改过,惟刑罚误,虽知之不能改也。王制曰:「刑者,侀也;侀者,成也。一成而不可变,故君子尽心焉。」死者不可复生,断者不可复续,然则定案之初,其可苟乎【一成而不可变】
民不可遽杖。平民一经受杖,则终身玷蔑。虽创既平,扪之犹有余痛。尝见有无辜受杖,父母妻子相视环泣。虽族邻慰之,终邑邑无色。竟有忧愤成病而卒及自尽者。每念及此,大可畏也【民不可遽杖】
范忠宣尹洛,多惠政,后为执政。其子道经河南,少憩村店,有翁从家出,注视其子曰:“明公容类丞相,乃其家子乎?”曰:“然。”翁不语,入具衣冠,出拜,谓其子曰:“昔丞相尹洛,某年四十二,生平麤知守分,偶意外争鬪事至官,得杖罪。吏引某褰裳行刑,丞相召某前,问曰:‘吾察尔非恶人,肤体无伤,何为至此?’某以情告,丞相曰:‘尔当自新,免罚放出,非特某得为完人,此乡化之,至今无争者。’观此可见,人不幸而偶得微罪,上之人宽而宥之,使得自完,必感而思勉;若依法杖之,则自视缺然,不复爱惜,而其流愈下矣。然则一杖之易,系人生平,可不慎哉【一杖之易,系人生平】
杖人之病有数端,一、是天姿溪刻,深求百姓之过;一、是火气盛,触之辄动;一、是习以为常,视同游戏;一、是见道不真,以为合当如此;一、是才短,不足以詟服人,故以刑威之。欲矫数者之病,须是学道。学道则见理明,不恃此为政;学道则能扩充其才,不假刑服;学道则变化气质,不至以民尝其怒;学道则心常提撕,不敢稍放,以厉民。《论语》云:「君子学道则爱人」,斯言尽之矣【杖人之病】
凡老幼有事在官,虽有罪不可予杖。吕叔简所谓“老不打,少不打”是也。周礼司剌掌三赦之法,一赦曰幼弱,再赦曰老髦,三赦曰蠢愚。重罪且赦,况轻罪乎【老幼不加杖】
事期于中,过兴不及,非中也。然有以过为得中者,行过乎恭,丧过乎哀,用过乎俭,是也。有以不及为得中者,刑法是也。试观《尚书》:“流宥五刑,金作赎刑,罪疑惟轻,宁失不经。”五刑不简,正于五罚;五罚不服,正于五过。《王制》:“附从轻,赦从重。”《春秋》传:“善善也,长恶恶也,短。”何莫非不及之谓乎【用刑以不及为中】
厯观前史,所谓酷吏者,皆锲薄小人,假刑立威,使庭市流血,视民如仇,民亦仇之。其究也,后嗣不昌,而亦卒不克免。所谓循吏者,皆宽厚长者,以德化民,不事鞭扑,而事亦治,视民如子,民亦父母视之。其究也,后嗣克昌,而身亦大有誉。庆鲁恭曰:“爱人者必有天报,岂虚语哉【爱人者必有天报】
郅都为治严酷,号曰苍鹰。严延年用刑急迫,决囚至血流数里,号曰屠伯。羊祉天性酷忍,颇为深文,所经之处,人号天狗。王志愔以刚鸷为治,号为皁鵰。谷楷眇一目而性严忍,号为瞎虎。卞衮性惨毒,专事捶楚,有大虫之号。吴渊所至有能名,而政尚严酷,有蜈蚣之谣。人奈何不为祥麟威凤,使人愿得而见之,而顾同击物之鹰鹯、噬人之豺虎,使人望而畏之,恶而避之哉【酷吏之称】
俗初到官,每事敲扑以立威棱,谓之下马风,此大谬也。使其后由之而不改,则为暴虐;使其后倦而渐反其所为,则为纵弛。吏民有以窥吾之深浅而作奸,不可止矣。何如正已不忒,处事得中,自然则而象之,服而从之,所谓不怒而威于鈇钺也。陆象先按察剑南,政尚仁恕。司马韦抱真谏曰:「公当峻刑罚以示威,不然民慢且无畏。」对曰:「政在治之而已,合必刑罚以树威
译○徐文弼 【见《持家》】
慎刑法
△慎刑法
百姓都是我的子女。至于沦为匪类,自身触犯法律,这固然因为是子弟不成器,也是父母教育失当造成的。不思考教化是当务之急,而只致力于刑法的严厉,担心他们成为败类,就用鞭打和枷锁惩罚他们,以至于死也不顾惜。这究竟是何居心?制定刑罚要重,但施用刑罚要轻;立法要严,但执法要宽恕,这才是仁人君子的用心。
○袁定守 【见《治原》】
慎刑
△慎刑
圣贤重视改过,只有刑罚误人,即使知道错了也不能改正。《王制》说:“刑,就是侀;侀,就是成。一旦形成就不可改变,所以君子尽心谨慎。”死者不能复生,断肢不能接续,那么在定案之初,怎么可以马虎呢【一成而不可变】
百姓不能轻易施杖。平民一旦受杖,就终身蒙受污名。即使伤口愈合,抚摸时仍有痛感。曾见有无辜受杖的,父母妻子相对环泣。虽然族人邻居安慰,终究郁郁不乐。甚至有忧愤成病而死或自尽的。每当想到这些,非常令人畏惧【民不可遽杖】
范忠宣任洛阳知府,多有惠民政策,后来成为执政大臣。他的儿子路过河南,在村店稍作休息,有位老人从家中出来,注视着他说:“明公容貌像丞相,是他的儿子吗?”回答说:“是的。”老人不说话,进去穿戴整齐,出来拜见,对他的儿子说:“昔日丞相任洛阳知府,我四十二岁,生平大致知道守本分,偶然因意外争斗之事被官府追究,被判杖刑。吏役引我撩起衣裳行刑,丞相召我上前,问说:‘我观察你不是恶人,身体没有伤痕,为何落到这步田地?’我把实情告知,丞相说:‘你应当改过自新,免除惩罚释放你,不仅我能做个完人,这乡里受感化,至今没有争斗的人。’看此可知,人不幸偶尔犯下小罪,上位者宽恕他,让他得以保全,必定感激而思进取;如果依法施杖,他就自感缺失,不再爱惜自己,而流俗更下。那么一杖之易,关系人生平,能不谨慎吗【一杖之易,系人生平】
施杖之弊有几种,一是天性刻薄,深究百姓过错;二是火气盛,触动就发怒;三是习以为常,视同游戏;四是见道不真,以为应当如此;五是才短,不足以使人信服,所以用刑罚威慑。想要纠正这几种弊病,必须学道。学道则明理,不依赖此施政;学道则能扩充才能,不假借刑罚使人服从;学道则变化气质,不至于拿百姓发泄怒气;学道则心常警惕,不敢稍纵,以残害百姓。《论语》说:“君子学道则爱人”,这话概括尽了【杖人之病】
凡是老幼有事在官府,虽有罪也不给施杖。吕叔简所谓“老不打,少不打”,就是这个意思。《周礼》司刺掌管三赦之法,一赦是幼弱,再赦是老髦,三赦是蠢愚。重罪尚且赦免,何况轻罪呢【老幼不加杖】
事情以适中为度,过与不及,都不是适中。然而有以过为得中的,行为过于恭敬,丧事过于悲哀,用度过于节俭,就是这样。有以不及为得中的,刑法就是这样。试看《尚书》:“流刑宽宥五刑,罚金作为赎刑,罪行可疑则从轻,宁可失之不经。”五刑不简,正于五罚;五不服,正于五过。《王制》说:“附从轻,赦从重。”《春秋》传说:“善善也,长恶恶也,短。”哪不是不及的意思呢【用刑以不及为中】
纵观前史,所谓酷吏,都是刻薄小人,假借刑罚立威,使庭市流血,视民如仇敌,百姓也仇视他们。最终,后嗣不昌盛,自己也终究不能免于祸患。所谓循吏,都是宽厚长者,以德化民,不事鞭打,而事情也治理得好,视民如子,百姓也视他们如父母。最终,后嗣昌盛,自己也大有声誉。庆鲁恭说:“爱人者必有天报”,岂是虚言【爱人者必有天报】
郅都治理严酷,号称苍鹰。严延年用刑急迫,决狱至血流数里,号称屠伯。羊祉天性酷忍,颇为深文周纳,所经之处,人号天狗。王志愔刚鸷为治,号称皁鵰。谷楷眇一目而严忍,号称瞎虎。卞衮性惨毒,专行捶楚,有大虫之号。吴渊所到有能名,而政尚严酷,有蜈蚣之歌谣。人怎能不做祥麟威凤,使人愿得而见,反而同于击物之鹰鹯、噬人之豺虎,使人畏而避之呢【酷吏之称】
俗吏初到官,每事敲扑以立威势,谓之下马风,这大错特错。如果后来沿袭不改,则为暴虐;如果后来倦怠而逐渐反其所为,则为纵弛。吏民得以窥探我的深浅而作奸,不可止矣。何不正己不忒,处事得中,自然效法而服从,所谓不怒而威于鈇钺。陆象先按察剑南,政尚仁恕,司马韦抱真谏曰:“公当峻刑罚以示威,不然民慢且无畏。”对曰:“政在治之而已,何必刑罚以树威
○熊宏备 【见治原】
居官格言
△居官格言
听讼,凡觉有一毫怒意,切不可用刑。即稍停片时,待心平气和,从头再问。未能治人之顽,先当平巳之忿。尝见世人因怒而严刑,以泄忿,伤彼父母遗体,而泄吾一时忿恨,欲子孙之昌盛,得乎?
救危以刑狱逼迫为重。盖水火盗贼等事,不系刼运,即系定数;而刑狱逼迫,死生只在居上者轻重间,有才者宽刻间也。
一人入狱,中人之产立破;一受重刑,终身之苦莫赎。
○李渔 【见前】
论刑具
△论刑具
刑其代有变更,其载在律条,一成而不可易者,厥数有六:日笞,曰杖【二者皆用荆条,笞小杖大】曰讯【即今之竹板,有重罪不服责以讯之】曰枷【项刑,用以示众】曰杻【手刑,俗名手杻】曰镣【足刑,俗名脚镣】视罪之重轻为刑之巨细,枷轻于杻镣,讯轻于枷,笞杖又轻于讯。非极重之罪有死无赦者,不用杻镣;非罪犯众怒,法当榜示以快人心者,不用枷。下此常用之具,则讯、杖、笞三者而巳杖、笞止于臋受,讯则臋股分受。三者皆不及股湾,恐伤其足,当事者无不知之。此老吏常谈,无庸赘述,言其未经道破者而巳矣。有同一刑具,始用之而重,后用之而轻,今日用之而轻,明日用之而又重者,此其故,非但官长不知,即讯之老年隶卒亦茫然不解。窃博谘羣访而得之,其倏重倏轻,不可测识者,则以新旧燥湿之不同,而用刑之隶卒又漫不盖藏,听其露处故也。新设之具,其性倍坚,况竹木皆产于地,未有不带湿气者。惟用久则水性渐收,锋铓亦去,且与人之皮肉相习,故受者虽云痛楚,未必尽有性命之忧。新设者与此一一相左,其毙人最易。文太青作县时,因旧枷刓敝不可用,欲置新者,仢之虑其伤人,即以旧枷圈外之木穴一新孔为容项之地,外以新木环之,其不忍人之心如此,但觉慈祥太过,反近迂阔。语云:“物不用新,何由得旧?”惟减其数而慎用之,亦足以全好生之德。凡此皆言新旧之别,当世亦间有知之者。至于盖藏一节,则从来未讲。每至讼庭,见桚指竹篦【即竹板】及夹棍扛子之属,皆委之滴水檐下,纔值斜风细雨,便皆湿透,况值倾盆之檐溜乎?官长不察,隶卒不知,照晴明干燥时一例用刑,一般下手,以为同此刑具耳。受者不死于往日,岂其独死于今朝?不知轻重殊体,一既可以当三燥湿异性十还可以抵百。如其不信,但取一件刑具,先于干燥称重几觔,再于湿透时称重几觔,则受刑者之痛楚加倍不加倍便可知。巳然此犹论轻重之体,尚未阐明燥湿之性,请得而畅言之。寻常无罪之人,坐卧于卑下斥卤之地,隔以床荐椅褥,尚有湿气上蒸,侵人骨髓,染成剧病而不可医者,况以湿潮之具裂开其皮而分析其肉,深入于腠理筋骨之间,尚冀其受而不病,病而不死乎?尝有杖不数巡而毙人于庑下,枷未去颈而毕命于阶前者,未必不由于此。伏愿贤明长者,各于厅事左右另置高敞庑屋一间,甃板于地,以防梅雨之月湿气上侵,安顿一切利具,用则取出,不用则束而藏之,此高大于门之快捷方式也。岂待平反大狱祝网施仁而后为阴德哉?衙门人役有能讲此理,互相劝谕,勤谨收藏,每至用刑之际,必量其新旧燥湿以为下手之重轻,则阴德亦自无量,不独官长蒙庥而已也。
古人设枷之意,不过辱之而已。囊头以木,榜其罪名,动本犯羞耻之心,令其悔过,亦使远近为恶者见而知警。法止此矣,原非令之负戴而行,何必过于厚重?即使过于厚重,亦于罪人无害。何也?坐时原以他物支撑,行时亦有亲人扛助,厚重之与轻薄,初无异耳。但知此刑专为亡赖者设,略有颜面、身家者,宁置他法,勿用此刑。盖以痛可忍,羞不可忍;血可涤,耻不可涤也。官府一念之转移,系百姓终身之荣辱,可不慎哉!
杻以挛手,镣以拘足,皆所以防闲罪人,虑其免脱故也。苟非大辟,即当存镣去杻,以遂人情之便,何也?人身之用,足居其
译○熊宏备 【见治原】
居官格言
△居官格言
审理案件时,只要觉察到有一丝愤怒的情绪,就绝对不可动用刑罚。即使稍微停顿片刻,等到心平气和,再从头开始审问。未能制服他人的顽固,首先应当平息自己的愤恨。曾见世人因愤怒而施行严刑,以此发泄愤恨,伤害别人父母所赐的身体,来宣泄自己一时的怨恨,却希望子孙昌盛,这能行吗?
救助危难,以刑狱逼迫最为严重。因为水火盗贼等灾祸,不是劫数就是定数;而刑狱逼迫,生死只掌握在上级官员轻重的裁断之间,以及有才能者宽严的取舍之间。
一个人一旦入狱,中等人家的财产立刻破产;一旦遭受重刑,终身的痛苦无法弥补。
○李渔 【见前】
论刑具
△论刑具
刑具历代都有变更,但记载在律条中,一成不变不可更改的,共有六种:叫作笞,叫作杖【这两种都用荆条,笞轻杖重】,叫作讯【即现在的竹板,有重罪不服者用讯杖责打】,叫作枷【项刑,用来示众】,叫作杻【手刑,俗称手铐】,叫作镣【足刑,俗称脚镣】。根据罪行的轻重决定刑罚的巨细,枷轻于杻镣,讯杖轻于枷,笞杖又轻于讯杖。如果不是极重之罪、死无赦免的,不使用杻镣;如果不是罪犯激起众怒、依法应当张贴告示以快人心的,不使用枷。低于这些的常用刑具,就只有讯杖、杖、笞这三种罢了。杖、笞只打在臀部,讯杖则臀部和股部分别受刑。这三种都不打在膝盖窝,恐怕伤害脚部,负责此事的人没有不知道的。这是老吏常说的话,不必赘述,只是说说那些未经道破的情况罢了。
有的同一刑具,开始用时重,后来用时轻,今天用时轻,明天用时又重,这其中的缘故,不仅长官不知道,即使是审讯的老年差役也茫然不解。我私下广泛咨询访求而得知,那忽重忽轻、不可测知的情况,是因为新旧、燥湿的不同,而用刑的差役又漫不经心地不加盖收藏,听任其暴露在外的缘故。新设置的刑具,其性质加倍坚硬,况且竹木都生长在地里,没有不带湿气的。只有用久了水性逐渐收敛,锋锐也去除,而且与人的皮肉相习惯,所以受刑者虽然痛苦,未必都有性命之忧。新设置的刑具与此一一相反,最容易致人死亡。文太青做县令时,因为旧枷磨损破旧不可用,想置办新的,但他担心伤人,就在旧枷圈外的木头上钻一个新孔作为容纳脖颈的地方,外面用新木环绕,他不忍害人的心如此,只是觉得过于慈祥,反而接近迂阔。俗话说:“东西不用新的,怎么能得到旧的?”只要减少使用的次数并谨慎使用,也足以保全好生的德行。以上这些都是说新旧的区别,当世也偶尔有人知道。至于收藏这一节,从来没有人讲究。每次到了诉讼公堂,看见夹手指的竹篦【即竹板】以及夹棍、扛子之类,都放置在滴水檐下,刚遇到斜风细雨,就都湿透了,何况遇到倾盆大雨的屋檐流水呢?长官不察觉,差役不知道,照着晴朗干燥时一样用刑,一样下手,认为都是同样的刑具罢了。受刑者不死于往日,难道偏偏死在今天吗?不知道轻重不同的形体,一个干燥的可以当三个用;燥湿不同的性质,十个干燥的还可以抵一百个湿的。如果还不相信,只要取一件刑具,先在干燥时称有多重,再在湿透时称有多重,那么受刑者的痛苦加倍还是不加倍就可以知道了。既然这样,这还只是论述轻重的形体,尚未阐明燥湿的性质,请让我畅快地说说。
寻常无罪的人,坐卧在低洼咸卤之地,隔着床褥椅垫,还有湿气上蒸,侵入骨髓,染成重病而不可医治,何况用潮湿的刑具撕裂皮肤、分割肌肉,深入腠理筋骨之间,还希望他受刑而不生病,生病而不死吗?曾有杖打不过几巡就在廊下毙命,枷还没从脖子上取下就在台阶前断气的,未必不是因为这个原因。恳请贤明的长官,各自在厅堂左右另外设置一间高敞的廊屋,在地上铺板,以防梅雨月份湿气上侵,安放一切刑具,用时取出,不用时捆扎收藏,这是比开门见山更快捷的方法。难道要等到平反大狱、祝网施仁之后才算是阴德吗?衙门的人役如果有能讲究这个道理,互相劝告,勤谨收藏,每次用刑时,必定衡量其新旧燥湿来决定下手的轻重,那么阴德也自然无量,不只是长官蒙受福佑而已。
古人设置枷刑的意思,不过是羞辱他罢了。用木头套住头,张贴他的罪名,触动本犯的羞耻之心,让他悔过,也让远近作恶的人看见而知道警戒。法律到此为止了,原本不是让他背负着行走,何必过于厚重?即使过于厚重,对罪人也没有害处。为什么呢?坐着时原本用其他东西支撑,行走时也有亲人扛助,厚重与轻薄,起初没有区别。但知道这种刑罚专为无赖之人设置,略有颜面、家业的人,宁愿用其他方法,也不使用这种刑罚。因为痛可以忍受,羞耻不可忍受;血可以洗去,耻辱不可洗去。官府一念之间的转变,关系百姓终身的荣辱,能不谨慎吗!
杻用来束缚手,镣用来拘禁脚,都是为了防范罪人,担心他们逃脱的缘故。如果不是死刑,就应当保留镣铐去掉手铐,以顺应人情的便利,为什么呢?人身的作用,脚占其
一,手居其九,非此则五官不能自运。既不置之死地,即当遂其生机,使活泼有用之人而为行尸坐肉,不但非情,且亦非法。至于妇人女子,虽犯死罪,例不加杻,为其饮食便溺不可假手于人也。
译第一,手占九成的作用,没有手,五官就无法自主活动。既然不把人置于死地,就应当顺应其生存的本能,让原本活泼有用的人变成行尸走肉,这不仅不合情理,也不符合法度。至于妇女,即使犯了死罪,按惯例也不加戴刑具,因为她们饮食、如厕不能依靠别人代劳。
人皆谓后世之法宽于前古,以其无刖足之刑也。余谓多用夹棍,多敲扛子,便是刖足之刑。犹之杀人以挺与刃,初无分别。朝廷立法苛与不苛,有何定额?只在用刑者之慎不慎耳。夹棍、扛子于法为极重,万不得已而用之,非常刑也。惟强盗人命,众口咸证为实,即司谳者原情度理,亦信其真,而本犯坚不承招,不得不用此法。然以是威之,非以是杀之也。可试而不可用,可一用而不可再用。夹棍之得力处,全在将收不收之时,此时所招多是真招。若待收夹加扛,此时供吐之言,十只可听其一,并此一句,亦须待放松之后,再讯以定其果否。常有一夹不招而至再夹,再夹不招而至三夹者,即使满口供承,总非确据,以其出于口者,非复由中之言,犹病极而为谵语。据此定案,非惟阴骘所关,倘遇慈祥之上台,解网之恤,部霁威曲讯,仍吐真情,则前案可翻,亦足以妨神明之誉。至非人命、强盗及谋叛重情,此等峻法严刑,即终身不用,亦未为不可。
○陈庆门 【见治原】
仕学一贯录
△仕学一贯录
夹棍一物,原有不得不用之时,不过欲取确供耳。初审狡展,不妨屡呼要夹,而其难其慎,不肯即夹。三木之下,动关人命。堂上一声催刑,众役奋力受之者,魂飞魄散,气蔽血壅。即有供吐,昏迷之中,随口强应,亦未确凿。平日于行刑之人,明白指示,如不得已,必须用夹,不得遽收。先就情理,反复穷诘。此时问者之狼狈着急,较受刑之人为更甚。如不从实供吐,催令收刑,伹一收止二三分,又就案情,反复诘问,有证据者质之,证据使其计穷语塞,自必供吐。皮时官府审问,本犯呼号,行刑者暗暗松放。再有狡展,仍如初置刑内,再收亦不过三三分。一放一收,痛则有之,伤人则不能也。且其神魂清白,语言不至混乱,此时供吐方为确切,可以定谳。俗称夹棍为大刑,示不可轻用,更不可错用也。然不独大刑为然,即行杖亦不可忽。竹板示警,罪当杖者,亦视其人气体壮健,足以当之而无伤性命者,然后如法杖责。凡行杖时,官暂停阅审卷,亦不可别有问答,惟注目凝神,以观受杖之人。一则视其人能受与否,倘不能受,量减数杖。杖虽减而法已尽矣。一则防行杖者有任意重责要害、毒打一处之弊【如专打杖头,专打腿弯】余厯任二十年,从未因杖责而损伤一人,率是道也。
○王植 【见治原】
刑具
△刑具
一切刑具,大小轻重,皆有定式。余每莅任之始,即查例阅,正不合者改慎其始也。凡行杖时,必遥看其真情,如其人声音颜色有异,即令少停,俟覆问数语,应对舒徐,然后杖之。有满杖枷责人犯,即谕明先责二十,卸枷后再责二十,勿致一时重责,人有难堪。枷号人犯,必于限满前一二日发放。若夹棍,乃讯供不得巳而用之,非以此重刑示惩也。紧绳时,只许先收一分,如不招,再收一分,总勿许夹至十分,致伤其骨,真供反难得。且三木之下,何求不得?岂仁人君子之用心乎?明吕叔简有《刑戒》八章,尤当玩味。余每见皂役用重杖,即减其杖数,其弊遂止,盖以不禁禁之也。
○朱 【见治原】
作吏管见
△作吏管见
官衙刑杖最易滋弊。如竹板不修,骨节不杖于腿,而杖于腿弯,用板头而不用板心,一杖一拖,三四板即皮破血出,又多偏杖破伤之处,同一杖也,痛苦倍之。夹棍则长短、干湿、绳索紧松,皆有偏轻偏重之弊。官宜预为验明,不可任其去取。临用刑时,更宜注目留心,时加惩戒,方免任意残毒。有情轻而杖已重者,或折减数板。至于避夹棍之名,而提耳、篐脑、押膝、跪炼、烙腿,又刑中之最毒者,切不可用。
吕新吾《刑戒》有五不打:曰老不打,幼不打,病不打【老幼不拷讯,律有明文,恐怒时忽而不察耳】衣食不继不打【如乞儿、穷汉,饥寒切身,打后无人调养,必死】人打我不打【或与人鬪殴而来,或被别官巳打,又打则打
译人们都说后世的法律比前代宽缓,因为没有了砍断脚的刑罚。我认为,多用夹棍,多敲扛子,就是砍断脚的刑罚。这就好比用木棒杀人和用刀杀人,起初并没有区别。朝廷立法苛刻还是不苛刻,有什么固定的标准呢?只在于用刑的人谨慎还是不谨慎罢了。夹棍、扛子在法律中属于极重的刑罚,是万不得已才使用的,不是常规的刑罚。只有强盗、人命案件,众人证词一致属实,即使审理案件的官员根据情理推断,也相信是真的,但犯人坚决不认罪,不得不使用这种刑罚。然而,用这个来威慑他,不是用这个来杀死他。可以试探但不能真的使用,可以使用一次但不能使用第二次。夹棍起作用的地方,全在快要收紧还没有收紧的时候,这时候招供的多是真话。如果等到收紧夹棍、加上扛子,这时候招供的话,十句只能听一句,就连这一句,也要等放松之后,再讯问以确定真假。常常有一次夹不招供而夹第二次,第二次不招供而夹第三次的情况,即使满口招认,终究不是确凿的证据,因为他从口中说出的,不再是发自内心的话,就像病重时说胡话一样。根据这样的供词定案,不仅关系到阴德,如果遇到仁慈的上司,解除网罗、体恤民情,部里缓和威严、重新审讯,犯人仍然吐露真情,那么之前的案件就会被推翻,这也足以损害神明般的声誉。至于不是人命、强盗以及谋反等重大案情,这种峻法严刑,即使终身不使用,也未尝不可。
○陈庆门 【见《治原》】
仕学一贯录
△仕学一贯录
夹棍这一种刑具,原本有不得不用时候,不过是想要取得确切的供词罢了。初审时犯人狡诈推脱,不妨屡次喊说要夹,但态度艰难谨慎,不肯立即夹。三木之下,动不动就关系到人命。堂上一声催促用刑,众差役奋力执行,犯人魂飞魄散,气息闭塞、血液淤积。即使有供词,也是在昏迷之中随口勉强答应,也不确凿。平时对行刑的人明确指示,如果不得已必须用夹,不能立即收紧。先就情理,反复穷究追问。这时候问话人的狼狈着急,比受刑的人更甚。如果不如实招供,催促令收紧刑具,但只收紧二三分,又就案情反复诘问,有证据的让他对质,证据让他计穷语塞,自然就会招供。此时官府审问,犯人呼号,行刑者暗暗松放。如果还有狡诈推脱,仍像初置刑具时那样,再收紧也不过三三分。一放一收,疼痛是有,但伤害身体就不能了。而且他的神魂清醒,语言不至于混乱,这时候的供词才确切,可以定案。俗称夹棍为大刑,表示不可轻用,更不可错用。然而不仅大刑如此,即使行杖也不可忽视。竹板示警,罪当受杖的人,也要看他的身体是否健壮,足以承受而没有生命危险,然后依法杖责。凡是行杖时,官员暂停阅览案卷,也不可有其他问答,只注视凝神,观察受杖的人。一是看他能否承受,如果不能承受,酌情减少几杖。杖数虽然减少了,但法度已经尽到了。二是防止行杖的人有任意重责要害、毒打一处的弊端【如专打杖头,专打腿弯】。我历任二十年,从未因杖责而损伤一人,大抵都是遵循这个方法。
○王植 【见《治原》】
刑具
△刑具
一切刑具,大小轻重,都有固定的规格。我每次到任之初,就查阅条例,纠正不符合规定的,谨慎地开始。凡是行杖时,一定要远远观察他的真情,如果他的声音脸色有异常,就让他稍停,等再问几句话,应对从容舒缓,然后再杖责。有满杖枷责的人犯,就明确告知先责二十,卸下枷锁后再责二十,不要一时重责,让人难以忍受。枷号的人犯,一定要在期限满前一二天释放。至于夹棍,是讯问供词不得已才使用的,不是用这种重刑来示惩。紧绳时,只允许先收紧一分,如果不招,再收紧一分,总不允许夹到十分,以致伤害骨头,真供反而难得到。而且在三木之下,什么求不到?这难道是仁人君子的用心吗?明代吕叔简有《刑戒》八章,尤其值得玩味。我每次看到皂隶差役用重杖,就减少杖数,他们的弊端就停止了,这是因为用禁止的方法来禁止他们。
○朱 【见《治原》】
作吏管见
△作吏管见
官衙的刑杖最容易滋生弊端。比如竹板不修理,骨节不打在腿上,而打在腿弯,用板头而不用板心,一下一拖,三四板就皮破血出,又多偏杖破伤的地方,同样是杖责,痛苦加倍。夹棍则长短、干湿、绳索紧松,都有偏轻偏重的弊端。官员应当预先验明,不可任由他们取舍。临用刑时,更应注视留心,时常加以惩戒,才能避免任意残害毒打。有情轻而杖已重的,或者折减几板。至于为了避免夹棍的名声,而提耳、篐脑、押膝、跪练、烙腿,又是刑中最毒的,切不可使用。
吕新吾《刑戒》有五不打:说年老的不打,年幼的不打,生病的不打【老幼不拷讯,法律有明文规定,恐怕发怒时忽然不察觉】衣食不继的不打【如乞丐、穷汉,饥寒切身,打后无人调养,必定死亡】别人打我我不打【或与人斗殴而来,或被别的官员已打过,再打则打】
死之名独坐于我】有五不轻打:曰宗室莫轻打【天潢之派,即无名封,例不得轻打,只启王戒饬,或申请上司处分】官莫轻打【微末小官,亦国家名器,且系一生廉耻】生员莫轻打,上司差人莫轻打【投鼠忌器,虽理直,亦损上司体面,宜尽书犯状,密申上司,彼自有以处之;若畏势含忍,又阘冗非体矣】妇人莫轻打。有五勿就打:曰人急勿就打,人忿勿就打【愚民偏见,自负理直,打则其忿愈甚,死亦不服,宜加警谕,待其自知理亏,虽打不怨】人醉勿就打【沉醉之人,不晓天地,宁知礼法,打亦不痛;倘醉语侵官,亦失体统,宜暂管押,酒醒惩戒,亦勿置冷地,寒气入心,亦足致命】人随行远路勿就打,人跑来喘息勿就打。又有五且缓打【勿轻打,勿就打,就受刑之人言且缓打;就用刑之官言】曰我怒且缓打,我醉且缓打,我病且缓打【病中用刑,多带火气,不惟施之不当,亦恐用刑面致怒人已俱伤】我不见真且缓打,我不能处分且缓打【遇有难处之事,虽犯之人,必先虑其所终作何结局方好加刑;若浮气粗心,先即刑责,倘终难了局,反费区处矣】有三莫又打:已拶莫又打,已夹莫又打,已枷莫又打【先打后梆,屈伸不便,疮溃难调,恐致弊命;待放枷时方打,例有明文,恐怒时难制耳】有三怜不打:曰盛寒酷暑怜不打,佳辰令节怜不打,人方伤心怜不打【或新丧父母、妻子,哀悲伤心,再加刑责,易致丧生】有三应打不打?曰:尊长该打,与卑幼讼不打;百姓该打,与衙门人讼不打【即衙门人理直,百姓亦宜从宽,否则不惟我有庇护衙门人之名,后即衙门人理虚,亦不敢告矣】工役铺行该打,为修私衙或买办自用物不打。有三禁:打禁重杖打【大杖一足当十,中杖二足当十,小杖五足当十。官之用刑只有太过,未见太少。若用轻杖,则多加杖亦不伤生,且我伹见责之多,怒易息而杖可已。若重杖只见数少,而不知其人巳负重伤矣】禁从下打,禁佐贰非刑打。以上五者皆系应加刑之人,其中原确乎有此数种真情,官因其应刑不加体察,漫无分别,皆难免于冤滥。其不打、缓打中必有应打者,或减或恕,随时斟酌,总须有一番矜恤,乃见慎刑之义。
译关于“死”的名声,唯独坐落在我身上。有五种情况不可轻易责打:一是宗室成员不可轻易责打【皇室血脉,即便没有封爵,按惯例也不得轻易责打,只需禀报亲王告诫,或申请上级处理】;二是官员不可轻易责打【即使是微末小官,也是国家的名器,且关乎其一生的廉耻】;三是生员不可轻易责打;四是上级派遣的人员不可轻易责打【投鼠忌器,虽然道理在我,但会损害上级的体面,应当详细书写犯人的罪状,秘密申报上级,上级自会处理;如果因畏惧权势而隐忍,又显得懦弱无能,不符合体统】;五是妇女不可轻易责打。有五种情况不可立即责打:一是人处于危急之中不可立即责打;二是人愤怒时不可立即责打【愚昧百姓有偏见,自认为理直,责打则其愤怒更甚,即便打死也不服,应当加以警告劝谕,等待其自知理亏,此时即便责打也不会怨恨】;三是人醉酒时不可立即责打【沉醉之人,不懂天地,哪里知道礼法,责打也不觉得痛;倘若醉话冒犯官员,也有失体统,应当暂时看押,酒醒后惩戒,也不要放在寒冷之地,寒气入心,也足以致命】;四是人随行远路不可立即责打;五是人奔跑后喘息未定不可立即责打。又有五种情况应当暂缓责打【“勿轻打”、“勿就打”是从受刑者角度说的暂缓;“且缓打”是从用刑官员角度说的】:一是我愤怒时暂缓责打;二是我醉酒时暂缓责打;三是我生病时暂缓责打【病中用刑,多带有火气,不仅施行不当,也恐怕因用刑而激怒他人,导致双方都受伤害】;四是我未见真相暂缓责打;五是我无法决断暂缓责打【遇到难以处理的事情,虽然犯人该打,但必须先考虑最终如何结案才好加刑;如果浮躁粗心,先即刑责,倘若最终难以了结,反而耗费精力去处理了】。有三种情况不可再次责打:已经拶指不可再次责打;已经夹棍不可再次责打;已经戴枷不可再次责打【先打后枷,屈伸不便,疮疡溃烂难以调理,恐怕导致枉死;等待放枷时再打,例文有明确规定,是恐怕愤怒时难以控制罢了】。有三种情况出于怜悯不可责打:一是盛寒酷暑怜悯不可责打;二是佳节良辰怜悯不可责打;三是人正伤心时怜悯不可责打【或刚丧父母、妻子,哀悲伤心,再加刑责打,容易导致丧命】。有三种情况应当责打却不可责打?一是尊长该打,但与卑幼诉讼不可责打;二是百姓该打,但与衙门人员诉讼不可责打【即使衙门人员理直,百姓也应当从宽,否则不仅我有庇护衙门人员的嫌疑,日后即使衙门人员理亏,百姓也不敢控告了】;三是工役铺行该打,但为修缮私衙或购买自用物品不可责打。有三条禁令:禁止用重杖责打【大杖一下相当于十下,中杖两下相当于十下,小杖五下相当于十下。官员用刑只有太过,未见太少。如果使用轻杖,则多加杖数也不伤性命,而且我只见责打次数多,怒气容易平息,杖责就可以停止。如果使用重杖,只见次数少,却不知道那人已经负重伤了】;禁止从下往上打;禁止佐贰官非法用刑。以上五种情况都是应当加刑的人,其中原本确实有这几种真情实感,官员因为应当用刑而不加体察,漫无分别,都难免造成冤滥。在不打、缓打之中,必有应当责打的人,或减轻或宽恕,随时斟酌,总须有一番怜悯体恤,才能体现慎刑的意义。
王有孚曰:「刑戒八章,仁者之言,洵足为虐民者下一药石,为爱民者进一参苓矣。然亦有不可姑息处,不姑息正是爱民。余谓有司衙门有五必打:一曰经承压搁稿案必打,二曰衙役捺延差票必打,三曰仵作捏报伤痕必打,四曰皂役行杖不如法必打,五曰代书叙事不以实必打。盖此五者,俱是在官人役必有之弊,若犯而不惩,则若辈罔知警戒,百弊丛生,隐受其愚矣。」
枷犯应发何处?当堂标定枷面,将所犯之事写贴示众。巳发之后,仍须查该处有无房间,不可露处受潮致病。尤查有无累及居民之事。每隔几日将枷犯带来查验,量其所犯情事,可释者释之。如有病容,仍予保治,总不可操纵于差役之手。既防瘐毙,亦防贿脱。枷则不责于释枷日,责处寻常枷犯宜遵定例。如系逞凶强徒、恶贼、闯棍,又当分别,方足惩儆也。
○叶镇 【见治原】
作吏要言
△作吏要言
治民最当养其廉耻。事至,为之剖其曲直,谕以理法,则彼此之气易平。若不论事犯之轻重,平素之良顽,遽槩予杖,有终身低头含羞,无能复振者;有不复顾惜,恣其所为者;有仇恨愈深,寻衅生端,子孙数代不能解释者。故刑非甚不得巳,未可轻动。
凡官司用刑,总宜将所以应责之故,明白晓谕,令其知罪,然后施刑。倘有真知愧悔者,不妨从轻,并可宽免。虽未加刑,责其辱巳甚于刑,此中所全不少。最忌者,忿怒之下,不由声说,遽加刑责。本犯忍痛之后,不知因何受责,则与枉责何异?每每结案之后,仍不甘心,上控枉断者,虽系刁翻之词,亦因审官未曾分剖所致也。朱性斋总宪注
掌嘴乃法外之刑,较笞杖稍轻。正惟视之轻,人多不甚经意,动辄二三十加之。不知臋腿尚无人见,颜面难以遮羞,且伤牙破脸,毒更甚于鞭扑。惟慎刑者知之。
○李渔 【见前】
论监狱
△论监狱
罪有重轻,则监有深浅。非死罪不入深监,非军徒不入浅监,此定法也。下此则钦犯访蠹,虑其疏虞,不得不附入监籍。自兹以往,则笞杖非其人,牢狱非其地矣。饬丁属之清监,戒佐贰之滥禁,堤防狱卒勿使凌虐罪囚,洁净□扉无致酿成瘟疫,此郡邑诸公之能事,亦守巡各宪之常规。言之无益,听闻徒取厌倦而巳独提紧关二事,一为生死所系,一为名节所关。留心民瘼者,请谛听之。罪人之死于牢狱,天年者少,非命者多,不可不加讯察。有狱卒诈索不遂,凌虐致死者;有雠家贿买狱卒,设计致死者;有伙盗通同狱卒,致死首犯以灭口者;有狱霸放债,逞凶坑贫取利,因而拷逼致死死者有无钱通贿,断其狱食,视病不报,直待垂死而递病呈,甚至死后方补病呈者,酷弊冤情,种种不一。若系定案待决之死囚,朝庭既有国法,自当明正典刑,岂有公罪而私杀之,假手凶徒,使太阿旁落之理?若系驳审未结之重犯,死罪一日未定,终身尚有生机,岂有官府不能决断,上下交费踌躇,反听此辈毅然杀之,绝无忌惮之理?况有代僵波及之冤民,似是而非之疑狱,既无昭雪之日,反加暧昧之刑,虽因吏卒之逞凶,实由官长之不察。我虽不杀伯仁,伯仁由我而死,岂得以瘐毙二字草草申详,遂卸典守监仓之重任哉?与其追究于死后,不若申饬于生前,时时稽察狱中,勿令此辈鱼肉囚犯。囚犯有疾,责令早具病呈,一见病呈,即取囚亲告治结状,调治不痊者,取尸亲告领结状,一并粘连以为申报上司之地。囚犯无亲属者,以里甲邻佑代之;盗贼无乡贯者,以刑房书吏代之。慎密若此,非但奸弊不丛,保全生命,亦可取信上司,自立于无过之地。常有要紧囚犯瘐毙,是真上司不信,疑府州县官匿取赃私,虑其攻讦,自作病呈以灭口者,为人即以自为不。可不慎也。
妇人非犯重辟,不得轻易收监,此情此理,夫人而知之也。然亦有知其不可,而偶一为之,不能终守此戒者,以知其浅而不知其深,计其今而不计其后也。问以不可收监之故,则曰:此中男妇杂
译王有孚说:“《刑戒八章》是仁者的言论,确实足以给残害百姓的人下一剂药石,给爱护百姓的人进一剂参苓。然而也有不可姑息的地方,不姑息正是爱护百姓。我认为官府衙门有五种情况必须打:一是经承搁置案卷必须打,二是衙役拖延差票必须打,三是仵作捏造伤痕必须打,四是皂役行刑不合规矩必须打,五是代书叙述事实不真实必须打。因为这五种情况,都是官府人役必然存在的弊端,如果犯了却不惩罚,那么这些人就不知道警戒,各种弊端就会丛生,百姓暗中受他们的愚弄。”
戴枷的犯人应该发配到哪里?应当在堂上标定枷面,将所犯的罪行写贴示众。已经发配之后,仍然要查问该处是否有房间,不可让犯人暴露在潮湿之处以致生病。尤其要查问是否有连累居民的事情。每隔几天将戴枷的犯人带来查验,衡量其所犯情事,可以释放的就释放。如果有病容,仍然给予保医治,总之不可让犯人操纵在差役手中。既防止病死于狱中,也防止贿赂脱罪。戴枷则不在释放戴枷之日责打,责打寻常戴枷犯人应当遵守定例。如果是逞凶的强徒、恶贼、闯棍,又应当分别对待,才足以惩戒警戒。
○叶镇 【见《治原》】
作吏要言
△作吏要言
治理百姓最应当培养他们的廉耻之心。事情到来,为他们剖析曲直,用理法晓谕他们,那么彼此的气愤就容易平息。如果不问事犯的轻重,平时品性的良顽,就一概给予杖刑,有的人会终身低头含羞,无法再振作;有的人不再顾惜自己,恣意妄为;有的人仇恨更深,寻找衅端,子孙几代都不能化解。所以刑罚如果不是不得已,不可以轻易动用。
凡是官府用刑,总应当将应当责打的原因明白晓谕,让他知道罪过,然后施刑。如果有真正知道愧悔的人,不妨从轻,甚至可以宽免。虽然没有加刑,责打的耻辱已经比刑罚更甚,这里保全的不少。最忌讳的是,在愤怒之下,不由分说,就加刑责打。犯人忍痛之后,不知道因为什么受责,那么与冤枉责打有什么区别?每每结案之后,仍然不甘心,上控冤枉判决的,虽然是刁民翻案的言辞,也是因为审官未曾分剖所致。朱性斋总宪注
掌嘴是法外之刑,比笞杖稍轻。正因为看得轻,人多不很在意,动辄二三十下加上去。不知道臀腿尚且无人看见,颜面难以遮羞,而且伤牙破脸,毒性更甚于鞭扑。只有慎刑的人知道这一点。
○李渔 【见前】
论监狱
△论监狱
罪行有重有轻,那么监狱就有深有浅。不是死罪不入深监,不是军徒不入浅监,这是定法。低于此的则是钦犯、访查蠹虫,担心他们疏漏,不得不附入监籍。从此以往,那么笞杖不是其人,牢狱不是其地了。整顿丁役属于清监,告诫佐贰官不要滥禁,堤防狱卒不要让他们凌虐罪囚,洁净牢门不要酿成瘟疫,这是郡邑各位长官的能事,也是守巡各宪的常规。说了没有益处,听闻只是徒取厌倦罢了。唯独提出紧要两件事,一为生死所系,一为名节所关。关心民间疾苦的人,请仔细听之。罪人死于牢狱,享尽天年的少,非正常死亡的多,不可不加以讯察。有狱卒诈索不遂,凌虐致死的人;有仇家贿买狱卒,设计致死的人;有伙盗通同狱卒,致死首犯以绝后患的人;有狱霸放债,逞凶坑害穷人取利,因而拷逼致死的人;有无钱通贿,断绝狱食,视病不报,直等到垂死才递呈病状,甚至死后才补呈病状的人,酷弊冤情,种种不一。如果是定案待决的死囚,朝廷既有国法,自当明正典刑,哪有公罪而私杀的,假手凶徒,使太阿旁落的道理?如果是驳审未结的重犯,死罪一日未定,终身尚有生机,哪有官府不能决断,上下交相踌躇,反而听任此辈毅然杀之,绝无忌惮的道理?况且有代僵波及的冤民,似是而非的疑狱,既然没有昭雪之日,反而加上暧昧的刑罚,虽然是因为吏卒逞凶,实在是由于官长不察。我虽不杀伯仁,伯仁因我而死,岂能以瘐毙二字草草申详,就卸去典守监仓的重任呢?与其追究于死后,不如申饬于生前,时时稽察狱中,不要让此辈鱼肉囚犯。囚犯有病,责令早具病呈,一见病呈,就取囚亲告治结状,调治不愈的,取尸亲告领结状,一并粘连作为申报上司的依据。囚犯无亲属的,以里甲邻佑代替;盗贼无乡贯的,以刑房书吏代替。谨慎严密到如此地步,不仅奸弊不丛生,保全生命,也可以取信上司,自立于无过之地。常有紧要囚犯瘐毙,是真上司不信,怀疑府州县官匿取赃私,担心他们攻讦,自作病呈以灭口的,为人即以自为不。可不谨慎吗?
妇人如果不是犯重辟,不得轻易收监,这种情理,人人都知道。然而也有知其不可,而偶尔为之,不能始终遵守此戒的,因为知其浅而不知其深,计其今而不计其后果。问以不可收监的缘故,就说:这里男女混杂
居,嫌疑不别,况牢吏狱卒,半属鳏夫老犯,宿囚多年独处,妇女至此,鲜有不遭其污者。渔曰:不然,羞恶之心,是人皆有,施强暴于众人属目之地,不待贞者而后拒之,久则难保无虞。旋羁旋释者,未必尽有失节之事。所可念者,妇人幽系一宵,则终身不能自白,无论乡邻共訾,里巷交传,指为不洁之妇,即至亲如父母,恩爱若良人,亦难深信其无他,而公姑妯娌,又可知已。此种不白之羞,虽有孝子慈孙,百世不能湔洗。常见有妇人犯罪,不死于拘挛桎梏之时,而死于羞惭悔恨之后者,职此之由。渔劝为民上者,皆尚以此存心,一念稍宽,保全几许节操,一时偶刻,玷辱无限声名,此阴施阳报中极大关头,万勿视为细事。妇人有必不可宽之罪,势必系之狱者,惟谋杀亲夫,殴杀舅姑二项,亦必审实定案而后纳之。此外即有重罪,非着稳婆看守,即发亲属保回,总令法度纲常并行不悖而巳矣。
译居住在一起,嫌疑尚且难以分辨,何况牢狱中的官吏和卒役,多半是鳏夫或老囚犯,那些长期囚禁、多年独处的囚犯,妇女一旦到了那里,很少有不被他们侮辱的。
渔说:不是这样。羞耻厌恶之心,是人人都有的。在众人注视的地方施加强暴,不必等到贞洁的女子才会拒绝,时间久了也难以保证没有意外。那些刚被拘禁随即又被释放的人,未必都发生了失节的事情。
值得怜悯的是,妇女被幽禁一夜,就终身无法自辩清白。无论乡邻共同指责,街坊四处传扬,将她指认为不洁净的女人,即使是像父母那样至亲,像丈夫那样恩爱,也难以深信她没有其他行为,至于公婆和妯娌,就更不用说了。
这种无法辩白的羞辱,即使有孝子慈孙,历经百代也无法洗刷。常见有妇女犯罪,不是死在拘禁戴枷的时候,而是死在羞惭悔恨之后,原因就在于此。
渔劝告为政者,都应当以此存心。念头稍宽,就能保全多少节操;一时偶然苛刻,就会玷辱无限声名。这是阴德施予与阳世报应中极大的关键,千万不要视为小事。
妇女有绝对不能宽恕的罪行,势必需要关押入狱的,只有谋杀亲夫、殴打杀死公婆这两项,也必须审实定案之后才将其收监。
此外即使有重罪,不是派稳婆看守,就是发给亲属保释回家,总之让法律纲常并行不悖罢了。
○何耿绳 【见政畧】
因禁
失囚
△因禁
凡徒罪以上,应禁妇人;犯死罪及犯实发,不准收赎者,禁。凡窃贼,无论罪名轻重,皆收禁。官犯公私罪,军民轻罪,老幼废疾,皆散禁。
凡侵欺钱粮至一千两以上,挪移钱粮至五千两以上者,锁禁监追。其侵欺在一千两以下,挪移不及五千两者,散禁看守。
凡递回原籍人犯,如系奉特旨及犯徒罪以上援免解交地方官管束之犯,经过州县,仍照例收监。外其笞杖等轻罪递回安插者,承审衙门于递解票内注明「不应收监」字样,前途接递州县即差役押交坊店歇宿,取具收管。
凡解审军流以上人犯,令各州县酌量地方情形,如有相距在五十里以外,不及收监者,先期拨役传齐,地保知会,汛兵支更巡逻。
凡州县自理之案,不得擅用夹讯。其申报事件有曾经夹讯者,将夹讯几次,或未曾夹讯之处于招册内据实声明。上司于解讯时察验。至佐贰奉上司批审,有应夹讯者,许请改委印官审理。若系印官批发者,呈请印官掣回自审。违例用者参处。
凡强盗、十恶、谋故杀、重犯,用铁锁杻镣各三道;其余鬪殴人命等案罪犯,以及军流徒罪等犯,止用铁锁杻镣各一道;笞杖等犯,止用铁锁一道。
凡部发递解及外省解部并解别省军流徒罪发回安插人犯预差官员务选有家业正役解送。如人犯中途患病者,原解取结方免议处,即报明所在官司,验明出结,即着该地方留养,候病痊起解,仍将患病日期报部。
凡徒罪以下人犯患病者,狱官报明验看,取具的保,保出调治。其外解人犯无人保出,令其散处外监调治。若病毙,督抚题报,将本犯所犯何罪名,所患何病症,及有无凌虐,曾否保释,逐一声明。
凡军流徒罪,以奉文日为始,定限两个月,起解。如实系患病,亦不得过一百日限。
凡获犯到案,并解审发回之时,当堂细加搜检,有无夹带金刃等物,并严禁禁卒,不许将砖石、树木、铜铁器之类混行取入。如有买酒入监者,将禁卒严行责治。
凡拏获越狱人犯,务究与剃头,并代为销毁剌字之人。
凡邻省递籍人犯,一面发遣,一面关会原籍,并知照经过地方官,无论长解短解,遵例加差转递。
△失囚
刼囚者,变自外;□反狱者,变自内。出刼囚不须得囚,但刼即坐;反狱以打开监门、杀伤禁卒为据,虽未逃出,亦坐。脱监者,从门出;越狱者,踰垣出。此二者,所谓主守不觉失囚也。若反监,罪减;若刼囚,罪免。
刼囚兼途中曰:私窃放囚者,非刼也。既曰打夺,则似与刼同,而又立中途打夺一条,何也?凡罪人已经到官科讯拘禁,曰囚;其犯事尚未到官初就捕者,则曰罪人。罪人者,重轻未可定之词也。其追征钱粮、勾摄公事,则并不必其有罪者也。故其事与刼囚不同,而其聚众则可恶,故特立此条。不然,则罪人拒捕与拒殴追缉人,已各有律,何须此条?
已就勾捕,则为夺;未就勾捕,则为拒。注云:不于中途在家打夺,是虽来捕而尚未捕去。然或已有拘执将行情形,则打夺尚有可□□。有谕夺字□□通至云:打夺之人,即系所勾捕之人,以巳夺巳于义何居?引用当酌。
●牧令书卷十九 刑名下
安肃徐栋致初辑
无 名
李士祯
王士俊
王植
李渔
袁守定
汪辉祖
王凤生
何士祁
何耿绳
李渔
刘衡
何耿绳
王有孚
徐文弼
潘杓灿
无 名
何耿绳
王植
徐文弼
汪辉祖
王凤生
陈宏谋
刘衡
李之芳
田文镜
王凤生
孙 鲁
何耿绳
李渔
徐文弼
汪辉祖
王凤生
何耿绳
○无 名 【见州县须知】
审理命案
△审理命案
人命有真假,真命不离七杀。杀人
译○何耿绳 【见《政略》】
因禁
失囚
△因禁
凡是判处徒刑以上的罪犯,应当收监的妇女;犯死罪以及判处实发(实刑),不准收赎的,予以收监。凡是窃贼,无论罪名轻重,都予以收监。官员犯公私罪,军民犯轻罪,年老、年幼、残疾的人,都予以散禁(分散看管)。
凡是侵吞、欺诈钱粮达到一千两以上,挪用钱粮达到五千两以上的,用枷锁收监追缴。那些侵吞欺诈在一千两以下,挪用不足五千两的,予以散禁看守。
凡是遣送回原籍的人犯,如果是奉特旨以及犯徒刑以上罪行获免解交地方官管束的罪犯,经过州县时,仍照例收监。此外,判处笞杖等轻罪遣回安插的,承审衙门在递解票内注明“不应收监”字样,前方接递的州县即派差役押送交坊店歇宿,取具收管凭证。
凡是解审军流以上的人犯,令各州县酌情考虑地方情形,如果有相距在五十里以外,来不及收监的,提前拨派差役传齐,地保知会,汛兵轮班巡逻。
凡是州县自行审理的案件,不得擅自使用夹棍审讯。那些申报的事件中有曾经使用夹棍审讯的,将夹讯几次,或者未曾夹讯的情况,在招册内据实声明。上司在解讯时查验。至于佐贰官奉上司批审,有应当夹讯的,允许请求改委正印官审理。如果是正印官批发的,呈请正印官收回自审。违反条例使用的,参劾治罪。
凡是强盗、十恶、谋杀、故意杀人、重犯,使用铁锁、杻、镣各三道;其余斗殴人命等案罪犯,以及军流徒罪等犯人,只使用铁锁、杻、镣各一道;笞杖等犯人,只使用铁锁一道。
凡是部里发出递解以及外省解往部里并解往别省军流徒罪发回安插的人犯,预先差派的官员务必选择有家业、正直的差役解送。如果人犯中途患病,原解官取具结状方可免予议处,即报明所在官司,查验清楚出具结状,即着该地方留养,等候病愈起解,仍将患病日期报部。
凡是徒刑以下人犯患病的,狱官报明查验,取具确实保状,保出调治。那些外解人犯无人保出的,令其散处外监调治。如果病死的,督抚题报,将本犯所犯的罪名,所患的病症,以及有无凌虐,曾否保释,逐一声明。
凡是军流徒罪,以接到文书之日为始,限定两个月,起解。如果确实患病,也不得超过一百日的期限。
凡是抓获人犯到案,以及解审发回的时候,当堂仔细搜查,有无夹带金刃等物,并严禁狱卒,不许将砖石、树木、铜铁器等类混行带入。如果有买酒入监的,将狱卒严加责打治罪。
凡是抓获越狱的人犯,务必追究与剃头,并代为销毁刺字的人。
凡是邻省递籍的人犯,一面发遣,一面关会原籍,并通知经过的地方官,无论长解短解,遵照条例加派差役转递。
△失囚
劫囚的,变故来自外部;反狱的,变故来自内部。出劫囚不必抓获囚犯,只要实施劫夺即定罪;反狱以打开监门、杀伤狱卒为据,虽然未逃出,也定罪。脱监的,从门出去;越狱的,翻墙出去。这两者,所谓主管看守不觉失囚。如果反监,罪减;如果劫囚,罪免。
劫囚兼途中曰:私自偷放囚犯的,不是劫囚。既然说打夺,则似乎与劫囚相同,而又设立中途打夺一条,为什么呢?凡是罪人已经到官府讯问拘禁,称为囚;其犯事尚未到官府刚被捕捉的,则称为罪人。罪人,是轻重未可定之词。那些追征钱粮、勾摄公事,则并不需要其有罪。所以其事与劫囚不同,而其聚众则可恶,所以特立此条。不然,则罪人拒捕与抗拒殴打追缉人,已各有律,何须此条?
已就勾捕,则为夺;未就勾捕,则拒。注云:不于中途在家打夺,这是虽来捕而尚未捕去。然而或已有拘执将行情形,则打夺尚有可疑之处。有谕夺字□□通至云:打抢之人,即系所勾捕之人,以已夺已于义何居?引用当酌。
●牧令书卷十九 刑名下
安肃徐栋致初辑
无名
李士祯
王士俊
王植
李渔
袁守定
汪辉祖
王凤生
何士祁
何耿绳
李渔
刘衡
何耿绳
王有孚
徐文弼
潘杓灿
无名
何耿绳
王植
徐文弼
汪辉祖
王凤生
陈宏谋
刘衡
李之芳
田文镜
王凤生
孙鲁
何耿绳
李渔
徐文弼
汪辉祖
王凤生
何耿绳
○无名 【见《州县须知》】
审理命案
△审理命案
人命有真假,真命不离七杀。杀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