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儒藏仪礼注疏三十一

卷二十九丧服第十一

儒藏 · 礼经 · 已译 · 第 574–583 段

●卷二十九丧服第十一

  父,传曰:为父何以斩衰也?父至尊也。

  [疏]“父”。

  ○释曰:周公设经,上陈其服,下列其人,即此文。父已下是为其人服上之服者也。先陈父者,此章恩义并设,忠臣出孝子之门,义由恩出,故先言父也。又下文诸侯为天子、妻为夫、妾为君之等,皆兼举著服之人於上,乃言所为之人於下。若然,此父与君直单举所为之人者,馀者若直言天子,臣皆为天子,故举诸侯也。若直言夫,则妾於君体敌,亦有夫义。妾为君,若直言君,与前臣为君文不殊,已外亦皆嫌疑,故兼举著服之人。子为父、臣为君,二者无嫌疑,故单举所为之人而已。云“传曰:为父何以斩衰也?父至尊也”者,言何以者,问比例,以父母恩爱等,母则在齐衰,父则入於斩,比并不例,故问何以斩,不齐衰。答云父至尊者,天无二日,家无二尊,父是一家之尊,尊中至极,故为之斩也。

  诸侯为天子,

  [疏]“诸侯为天子”。

  ○释曰:此文在父下君上者,以下文君中虽言天子,兼有诸侯及大夫,此天子不兼馀君,君中最尊上,故特著文於上也。

  传曰:天子至尊也。

  [疏]“传曰天子至尊也”。

  ○释曰:不发问而直答之者,义可知,故直答而云“天子至尊”,同於父也。

  君,

  [疏]“君”。

  ○释曰:臣为之服。此君内兼有诸侯及大夫,故文在天子下。郑注《曲礼》云:“臣无君犹无天。”则君者,臣之天。故亦同之於父为至尊,但义故,还著义服也。

  传曰:君至尊也。(天子诸侯及卿大夫有地者,皆曰君。)

  [疏]注“天子”至“曰君”。

  ○释曰:卿大夫承天子诸侯,则天子诸侯之下,卿大夫有地者皆曰君。案《周礼载师》云:家邑任稍地,小都任县地,大都任▯地。是天子卿大夫有地者,若鲁国季孙氏有费邑,叔孙氏有后阝邑,孟孙氏有成阝邑,晋国三家亦皆有韩、赵、魏之邑,是诸侯之卿大夫有地者皆曰君,以其有地则有臣故也。天子不言公与孤,诸侯大国亦有孤,郑不言者,《诗》云“三事大夫”,谓三公,则大夫中含之也。但士无臣,虽有地不得君称,故仆隶等为其长,吊服加麻,不服斩也。

  父为长子,(不言▯子,通上下也。亦言立▯以长。)

  [疏]“父为长子”。

  ○释曰:君、父尊外,次长子之重,故其文在此。

  ○注“不言”至“以长”。

  ○释曰:言长子通上下,则▯子之号,唯据大夫士,不通天子诸侯。若言大子,亦不通上下。案《服问》云:“君所主夫人妻、大子、▯妇。”郑注云:“言妻,见大夫已下,亦为此三人为丧主也。”则大子下及大夫之子不通士,若言世子,亦不通上下,唯据天子诸侯之子。是以郑云“不言▯子,通上下”,非直长子得通上下,冢子亦通上下。故《内则》云“冢子则大牢”,注云:“冢子犹言长子,通於下也。”是冢子亦通上下也。云“亦言立▯以长”者,欲见▯妻所生,皆名▯子,第一子死也,则取▯妻所生第二长者立之,亦名长子。若言▯子,唯据第一者,若云长子,通立▯以长,故也。

  传曰:何以三年也?正体於上,又乃将所传重也。庶子不得为长子三年,不继祖也。(此言为父後者,然後为长子三年,重其当先祖之正体,又以其将代己为宗庙主也。庶子者,为父後者之弟也,言庶者,远别之也。《小记》曰:“不继祖与祢。”此但言祖不言祢,容祖、祢共庙。)

  [疏]“传曰何”至“祖也”。

  ○释曰:云“何以”者,亦是问,比例,以其俱是子,《不杖章》父为众子期,此章长子则为之三年,故发何以之传也。不问斩而问三年者,斩重而三年轻,长子非尊极,故举轻以问之。轻者尚问,明重者可知,故举轻以明重也。云“正体於上,又乃将所传重也”者,此是答辞也。以其父祖▯▯相承,为上已又是▯承之於後,故云正体於上。云又乃

译●卷二十九 丧服第十一

父亲,《传》说:为什么为父亲服斩衰之丧呢?因为父亲是最尊贵的。

[疏]“父亲”。

○解释说:周公制定经文,上面陈述所穿的丧服,下面列出所服丧的对象,就是这段文字。从“父亲”以下,是为上面所列的服丧对象而服丧的人。先陈述父亲,是因为这一章恩义并设,忠臣出自孝子之门,义由恩而产生,所以先说父亲。又下文诸侯为天子、妻子为丈夫、妾为君主等,都是兼举穿丧服的人在上面,然后说所服丧的对象在下面。如果这样,这里父亲和君主只单独举出所服丧的对象,其余的如果只说天子,臣子都为天子服丧,所以举出诸侯。如果只说丈夫,那么妾对于君主体位相当,也有丈夫的情义。妾为君主服丧,如果只说君主,与前面臣子为君主的文字没有区别,其他也都有嫌疑,所以兼举穿丧服的人。儿子为父亲、臣子为君主,这两者没有嫌疑,所以只单独举出所服丧的对象罢了。说“《传》说:为什么为父亲服斩衰之丧呢?父亲是最尊贵的”者,说为什么,是询问类比,因为父母恩爱相等,母亲则服齐衰,父亲则服斩衰,比较起来并不合乎常例,所以问为什么服斩衰,而不服齐衰。回答说父亲是最尊贵的,天没有两个太阳,家没有两个至尊,父亲是一家的至尊,在至尊中达到极致,所以为他服斩衰之丧。

诸侯为天子,

[疏]“诸侯为天子”。

○解释说:这段文字在父亲之下、君主之上,因为下文君主中虽然提到天子,但兼有诸侯和大夫,这里的天子不兼有其他君主,君主中最尊贵,所以特别列在文章上面。

《传》说:天子是最尊贵的。

[疏]“《传》说天子是最尊贵的”。

○解释说:不发问而直接回答,是因为道理可知,所以直接回答说“天子是最尊贵的”,与父亲相同。

君主,

[疏]“君主”。

○解释说:臣子为他服丧。这里的君主内兼有诸侯和大夫,所以文字在天子之下。郑玄注《曲礼》说:“臣子没有君主就像没有天。”那么君主,就是臣子的天。所以也同父亲一样为至尊,但因为是义理缘故,还属于义服。

《传》说:君主是最尊贵的。(天子、诸侯以及卿大夫有封地的人,都称为君主。)

[疏]注“天子”到“称为君主”。

○解释说:卿大夫承奉天子诸侯,那么天子诸侯之下,卿大夫有封地的人都称为君主。查《周礼·载师》说:家邑负责稍地,小都负责县地,大都负责圻地。这是天子卿大夫有封地的人,如果鲁国季孙氏有费邑,叔孙氏有郈邑,孟孙氏有成邑,晋国三家也都有韩、赵、魏的封邑,这是诸侯的卿大夫有封地的人都称为君主,因为他们有封地就有臣子所以称为君主。天子不说公与孤,诸侯大国也有孤,郑玄不说的原因,《诗经》说“三事大夫”,指三公,那么大夫中已经包含他们了。但是士没有臣子,虽然有封地也不能称为君主,所以仆隶等为他们的主人服吊服加麻,不服斩衰之丧。

父亲为长子,(不说冢子,是通上下而言。也说立冢以长。)

[疏]“父亲为长子”。

○解释说:君主、父亲尊贵之外,其次就是长子的重大,所以文字在这里。

○注“不说”到“以长”。

○解释说:说长子通上下,那么冢子的称号,只依据大夫士,不通天子诸侯。如果说大子,也不通上下。查《服问》说:“君主所主的夫人妻、大子、冢妇。”郑玄注说:“说妻,见大夫以下,也为这三个人做丧主。”那么大子下及大夫之子不通士,如果说世子,也不通上下,只依据天子诸侯之子。所以郑玄说“不说冢子,通上下”,不只是长子得通上下,冢子也通上下。所以《内则》说“冢子则大牢”,注说:“冢子犹言长子,通于下。”这是冢子也通上下。说“也说立冢以长”者,想要表明冢妻所生的,都名叫冢子,第一子死了,就取冢妻所生的第二长者立之,也叫长子。如果说冢子,只依据第一者,如果说长子,通立冢以长,所以这样。

《传》说:为什么服三年之丧呢?因为他是继承祖先正统体统的人,又将继承重大的宗庙祭祀。庶子不得为长子服三年之丧,因为不继承祖位。(这里说为父亲继承人,然后为长子服三年之丧,重视他当先祖的正统体统,又因为他将代替自己成为宗庙的主祭。庶子者,是为父亲继承人之弟,说庶,是远离区别之意。《小记》说:“不继承祖与父。”这里只说祖不说父,可能祖、父共庙。)

[疏]“《传》说何”到“祖也”。

○解释说:说“为什么”者,也是问,类比,因为他们都是儿子,《不杖章》父亲为众子服期,这一章长子则为他服三年,所以发出为什么的《传》。不问斩衰而问三年者,斩衰重而三年轻,长子不是最尊贵,所以举轻来问。轻的尚且问,重的可知,所以举轻以明重。说“正体于上,又将所传重也”者,这是回答的话。因为父祖世代相承,为上已又是后代继承,所以说正体于上。说又将

将所传重者,为宗庙主是有此二事,乃得三年。云“庶子不得为长子三年,不继祖也”者,此明▯▯相承,故须继祖乃得为长子三年也。

译所谓“将所传重者”,是指作为宗庙的主祭人;只有具备这两件事,才能为长子服三年之丧。文中说“庶子不能为长子服三年之丧,是因为不继承祖位”,这是阐明〇〇相承的关系,所以必须继承祖位,才能为长子服三年之丧。

○注“此言”至“共庙”。

  ○释曰:云“此言为父後者,然後为长子三年”者,经云“继祖”,即是为祖後乃得为长子三年。郑云为父後者然後为长子三年,不同者,周之道有▯子,无▯孙,▯孙犹同庶孙之例,要▯子死後乃立▯孙,乃得为长子三年。是为父後者然後为长子三年也。云“重其当先祖之正体”者,解经正体於上。又云“又以其将代巳为宗庙主也”者,释经传重也。云“庶子者,为父後者之弟也”者,谓兄得为父後者是▯子,其弟则是庶子,是为父後者之弟,不得为长子三年。此郑据初而言,其实继父祖身三世,长子四世乃得三年也。云“言庶者,远别之也”者,庶子,妾子之号,▯妻所生第二者是众子,今同名庶子,远别於长子,故与妾子同号也。云“《小记》曰不继祖与祢,此但言祖不言祢,容祖祢共庙”者,案《祭法》云:▯士二庙,官师一庙。郑注云:“官师,中下之士,祖祢共庙。”则此容祖、祢共庙,据官师而言。若然,《小记》所云祖祢并言者,是▯士二庙者也。祖、祢共庙,不言祢直言祖,举尊而言也。郑注《小记》云“言不继祖、祢,则长子不必五世”者,郑前有马融之等,解为长子五世,郑以义推之,己身继祖与祢,通已三世,即得为长子斩,长子唯四世,不待五世也,此微破先师马融之义也。以融是先师,故不正言,而云不必而已也。若然,虽承重不得三年有四种:一则正体不得传重,谓▯子有废疾,不堪主宗庙也;二则传重非正体,庶孙为後是也;三则体而不正,立庶子为後是也;四则正而不体,立▯孙为後是也。案《丧服小记》云:“▯妇不为舅後者,则姑为之小功。”郑注云:“谓夫有废疾他故,若死而无子,不受重者。”妇既小功不大功,则夫死亦不三年期可知也。

  为人後者,

  [疏]“为人後者”。

  ○释曰:此出後大宗,其情本疏,故设文次在长子之下也。案《丧服小记》云:“继别为大宗,继祢为小宗。”大宗即下文为宗子齐衰三月,彼云後大宗者,则此所後,亦後大宗者也。

  传曰:何以三年也?受重者,必以尊服服之。何如而可为之後?同宗则可为之後。何如而可以为人後?支子可也。为所後者之祖父母、妻、妻之父母、昆弟、昆弟之子,若子。(若子者,为所为後之亲,如亲子。)

  [疏]“传曰”至“若子”。

  ○释曰:云“何以三年”者,以生己父母三年,彼不生己亦为之三年,故发问,比例之传也。云“受重者必以尊服服之”者,答辞也。雷氏云:此文当云为人後者,“为所後之父”,阙此五字者,以其所後之父或早卒,今所後其人不定,或後祖父,或後曾高祖,故阙之,见所後不定故也。云“何如而可为之後”,问辞。“同宗则可为之後”,答辞。此问亦问比类,以其取後取何人为之,答以同宗则可为之後,以其大宗子当收聚族人,非同宗则不可。谓同承别子之後,一宗之内,若别宗同姓,亦不可以其收族故也。又云“何如而可以为人後”,问辞。云“支子可也”,答辞。以其他家▯子当家,自为小宗,小宗当收敛,五服之内亦不可阙,则▯子不得後他,故取支子,支子则第二已下,庶子也。不言庶子,云支子者,若言庶子,妾子之称,言谓妾子得後人,▯妻第二巳下子不得後人,是以变庶言支,支者,取支条之义,不限妾子而已。若然,▯子不得後人,无後亦当有立後之义也。云“为所後者之祖父母”已下之亲至“若子”,谓如死者之亲子,则死者祖父母,则当己曾祖父母,齐衰三月也。妻谓死者之妻,即後人之母也。妻之父母、昆弟、昆弟之子,并据死者妻之父母、妻之昆弟、妻之昆弟之子,於後人为外祖父母及舅与内兄弟,皆如亲子为之著服也。若然,上经直言为人後,不言为父,此经直言为所後者之祖父母及妻及死者外亲之等,不言死者缌麻、小功、大功及期之骨肉亲者,子夏作传,举疏以见亲,言外以包内,骨肉亲者,

译○注“此言”至“共庙”。

○解释说:注中说“此言为父後者,然後为长子三年”,意思是经文说“继祖”,即是继承祖父之后,才能为长子服三年丧。郑玄说为父後者然后为长子三年,与经文不同,是因为周代的制度有嫡子,没有嫡孙,嫡孙如同庶孙的例子,必须嫡子死后才立嫡孙,才能为长子服三年丧。这就是为父後者然后为长子三年的意思。注中说“重其当先祖之正体”,是解释经文中“正体”的含义。又说“又以其将代巳为宗庙主也”,是解释经传中“重”的含义。注中说“庶子者,为父後者之弟也”,意思是兄长得以为父後者是嫡子,他的弟弟就是庶子,是为父後者的弟弟,不能为长子服三年丧。这是郑玄依据初代而言,实际上继承父祖之身三世,长子四世才能服三年丧。注中说“言庶者,远别之也”,意思是庶子是妾子的称号,嫡妻所生的第二个儿子是众子,现在都称为庶子,是为了与长子区别开来,所以与妾子同号。注中说“《小记》曰不继祖与祢,此但言祖不言祢,容祖祢共庙”,查《祭法》说:上士二庙,官师一庙。郑玄注说:“官师,中下之士,祖祢共庙。”那么这里允许祖、祢共庙,是依据官师而言。如果这样,《小记》中所说的祖祢并言,是上士二庙的情况。祖、祢共庙,不说祢只说祖,是举尊而言。郑玄注《小记》说“言不继祖、祢,则长子不必五世”,郑玄之前有马融等人,解释为长子五世,郑玄以义理推之,自己继承祖与祢,通共三世,就可以为长子斩衰,长子只有四世,不必等到五世,这轻微地驳斥了先师马融的观点。因为马融是先师,所以不直接说,而说“不必”而已。如果这样,虽然承重不得服三年丧有四种情况:一是正体不得传重,谓嫡子有废疾,不堪主持宗庙;二是传重非正体,庶孙为後是也;三是体而不正,立庶子为後是也;四是正而不体,立嫡孙为後是也。查《丧服小记》说:“嫡妇不为舅後者,则姑为之小功。”郑玄注说:“谓夫有废疾他故,若死而无子,不受重者。”妇既服小功不加大功,那么夫死也不服三年丧可知。

为人後者,

[疏]“为人後者”。

○解释说:这是指出继大宗,其情本疏,所以设文次在长子之下。查《丧服小记》说:“继别为大宗,继祢为小宗。”大宗即下文为宗子齐衰三月,那里说後大宗者,那么这里所後,也是後大宗者。

传曰:何以三年也?受重者,必以尊服服之。何如而可为之後?同宗则可为之後。何如而可以为人後?支子可也。为所後者之祖父母、妻、妻之父母、昆弟、昆弟之子,若子。(若子者,为所为後之亲,如亲子。)

[疏]“传曰”至“若子”。

○解释说:传中说“何以三年”,是因为为生自己的父母服三年,那些不生自己的也为其服三年,所以发问,这是比例之传。传中说“受重者必以尊服服之”,是答辞。雷氏说:此文应当说为人後者,“为所後之父”,缺少这五个字,是因为所後之父或早卒,现在所後其人不定,或後祖父,或後曾高祖,所以缺之,见所後不定故也。传中说“何如而可为之後”,是问辞。“同宗则可为之後”,是答辞。此问也是问比类,因为取後取何人为之,答以同宗则可为之後,因为大宗子当收聚族人,非同宗则不可。谓同承别子之後,一宗之内,若别宗同姓,也不可以其收族故也。又说“何如而可以为人後”,是问辞。传中说“支子可也”,是答辞。因为其他家嫡子当家,自为小宗,小宗当收敛,五服之内亦不可阙,那么嫡子不得後他,所以取支子,支子则第二已下,庶子也。不说庶子,说支子者,若说庶子,妾子之称,言谓妾子得後人,嫡妻第二巳下子不得後人,是以变庶言支,支者,取支条之义,不限妾子而已。如果这样,嫡子不得後人,无後也应当有立後之义。传中说“为所後者之祖父母”已下之亲至“若子”,谓如死者之亲子,那么死者祖父母,就当己曾祖父母,齐衰三月也。妻谓死者之妻,即後人之母也。妻之父母、昆弟、昆弟之子,并据死者妻之父母、妻之昆弟、妻之昆弟之子,於後人为外祖父母及舅与内兄弟,皆如亲子为之著服也。如果这样,上经直言为人後,不言为父,此经直言为所後者之祖父母及妻及死者外亲之等,不言死者缌麻、小功、大功及期之骨肉亲者,子夏作传,举疏以见亲,言外以包内,骨肉亲者,

如亲子可知。

  妻为夫。

译就像亲子之间的关系那样可以知晓。妻子对于丈夫(的关系)。

传曰:夫至尊也。

  [疏]“妻为夫传曰夫至尊也”。

  ○释曰:自此已下论妇人服也。妇人卑於男子,故次之。案《曲礼》云:“天子曰后,诸侯曰夫人,大夫曰孺人,士曰妇人,庶人曰妻。”后以下皆以义称士,庶人得其总名妻者,齐也。妇人无爵,从夫之爵,坐以夫之齿,是言妻之尊卑,与夫齐者也。若然,此经云妻为夫者,上从天子,下至庶人,皆同为夫斩衰也。传言“夫至尊”者,虽是体敌,齐等夫者,犹是妻之尊敬。以其在家天父,出则天夫。又妇人有三从之义:在家从父,出嫁从夫,夫死从子。是其男尊女卑之义,故云夫至尊,同之於君父也。

  妾为君。

  传曰:君至尊也。(妾谓夫为君者,不得体之,加尊之也,虽士亦然。)

  [疏]“妾为君传曰君至尊也”。

  ○释曰:妾贱於妻,故次妻後。案《内则》云:“聘则为妻,奔则为妾。”郑注云:“妾之言接,闻彼有礼,走而往焉,以得接见於君子。”是名妾之义。但其并后匹▯,则国亡家绝之本,故深抑之,别名为妾也。既名为妾,故不得名婿为夫,故加其尊名,名之为君也。亦得接於夫,又有尊事之称,故亦服斩衰也。云“君至尊也”者,既名夫为君,故同於人君之至尊也。

  ○注“妾谓”至“亦然”。

  ○释曰:云“不得体之,加尊之也”者,以妻得体之得名为夫,妾虽接见於夫,不得体敌,故加尊之而名夫为君,是以服斩也。云“虽士亦然”者,案《孝经》士言争友,则属隶不得为臣,则士身不合名君,至於妾之尊夫,与臣为异,是以虽士妾得称夫为君,故云虽士亦然也。

  女子子在室为父,(女子子者,子女也,别於男子也。言在室者,谓已许嫁。)

  [疏]“女子”至“为父”。

  ○注“女子”至“许嫁”。

  ○释曰:自此尽“为父三年”,论女子子为父出及在室之事。制服又与男子不同。云“女子子者,子女也,别於男子也”者,男子、女子,各单称子,是对父母生称。今於女子别加一字,故双言二子,以别於男一子者。云“言在室者,关已许嫁”者,郑意经直云女子子为父得矣,而别加在室者,关已许嫁。关,通也,通已许嫁。《内则》“女子十年不出”,又云“十有五年而笄”,女子子十五许嫁而笄,谓女子子年十五笄,四德已备,许嫁与人,即加笄,与丈夫二十而冠同。死而不殇,则同成人矣。身既成人,亦得为父服斩也。虽许嫁为成人,及嫁,要至二十乃嫁於夫家也。

  布总,箭笄,ヮ,衰,三年。(此妻妾女子子丧服之异於男子者。总,束发。谓之总者,既束其本,又总其末。箭笄,筱竹也。ヮ,露▯也,犹男子之括发。斩衰括发以麻,则ヮ亦用麻。以麻者自项而前,交於额上,却绕▯,如著▯参头焉。《小记》曰:“男子冠而妇人笄,男子免而妇人ヮ。”凡服,上曰衰,下曰裳。此但言衰不言裳,妇人不殊裳,衰如男子衰,下如深衣,深衣则衰无带,下又无衽。)

  [疏]“布总”至“三年”。

  ○注“此妻”至“无衽”。

  ○释曰:上文不言布,不言三年,至此言之者,上以哀极,故没其布名与年月,至此须言之故也。以其笄既用箭,则总不可不言用布。又上文▯至练有除者,此经三者既与男子有殊,并终三年乃始除之矣。案《丧服小记》云妇人带“恶笄以终丧”,彼谓妇人期服者,带与笄终丧。此斩衰,带亦练而除笄,亦终三年矣,故以三年言之。云“此妻妾女子子丧服之异於男子”者,郑据经上下妇人服斩者而言。若然,周公作经,越妻妾而在女子子之下言之者,雷氏云:服者本为至情,故在女子之下为文也。若然,经之体例皆上陈服,下陈人,此服之异在下言之者,欲见与男子同者如前,与男子异者如後,故设文与常不例也。以上陈服下陈人,则上服之中亦有女子子,今更言女子子,是言其异者。若然,上文列服之中,冠绳缨非女子所服,此布总笄ヮ等,亦非

译传文说:丈夫是至尊的。

[疏]“妻子为丈夫,传文说‘丈夫是至尊的’”。

○解释曰:从这以下论述妇女的丧服。妇女地位低于男子,所以排在男子之后。查《曲礼》说:“天子称后,诸侯称夫人,大夫称孺人,士称妇人,庶人称妻。”后以下都是根据义理来称呼,士和庶人得到总称‘妻’,是因为‘齐’(平等)的意思。妇女没有爵位,跟随丈夫的爵位,座次按丈夫的年龄排列,这是说妻子的尊卑,是与丈夫平等的。如果这样,经文说妻子为丈夫服丧,上从天子,下到庶人,都同样为丈夫服斩衰。传文说“丈夫是至尊”的,虽然身体地位相当、平等,但丈夫仍然是妻子所尊敬的。因为在家以父亲为天,出嫁则以丈夫为天。又有妇女三从的道理:在家服从父亲,出嫁服从丈夫,丈夫死了服从儿子。这是男尊女卑的道理,所以说丈夫是至尊,等同于君主和父亲。

妾为丈夫。

传文说:丈夫是至尊的。(妾称丈夫为君,是因为妾不能与丈夫地位对等,所以加尊称,即使是士的妾也是这样。)

[疏]“妾为丈夫,传文说‘丈夫是至尊的’”。

○解释曰:妾比妻地位低贱,所以排在妻之后。查《内则》说:“经过正式聘礼娶的是妻,私奔而来的是妾。”郑玄注说:“妾的意思是接见,听说对方有礼,跑过去,得以接见君子。”这是妾名称的含义。但是并立后妃、匹敌正妻,是国家灭亡、家道断绝的根本,所以深深抑制,另外命名为妾。既然命名为妾,就不能称丈夫为夫,所以加尊称,称丈夫为君。也能接见丈夫,又有尊事之称,所以也服斩衰。说“丈夫是至尊”的,既然称丈夫为君,所以等同于人君的至尊。

○注“妾称”到“也是这样”。

○解释曰:说“不能与丈夫地位对等,加尊称”的,因为妻能与丈夫地位对等,所以称丈夫为夫;妾虽然能接见丈夫,不能与丈夫地位对等,所以加尊称而称丈夫为君,因此服斩衰。说“即使是士也是这样”的,查《孝经》士说争友,那么属隶不能称为臣,那么士本身不合称君,至于妾尊称丈夫,与臣不同,所以即使是士的妾也能称丈夫为君,所以说即使是士也是这样。

未出嫁的女儿为父亲,(女子子,就是女儿,区别于男子。说在室,是指已经许配人家。)

[疏]“女子”到“为父亲”。

○注“女子”到“许配人家”。

○解释曰:从这到“为父亲服三年”,论述未出嫁的女儿为父亲,出嫁及在室的事情。制服又与男子不同。说“女子子,就是女儿,区别于男子”的,男子、女子,各自单称子,是对父母生的称呼。现在在女子别加一字,所以双说二子,以区别于男子的单子。说“说在室,是指已经许配人家”的,郑玄的意思,经文只说女子子为父亲就可以了,而别加在室,是指已经许配人家。关,通也,通已经许配人家。《内则》“女子十年不出”,又说“十五岁行笄礼”,女子子十五岁许配人家而行笄礼,说女子子十五岁行笄礼,四德已备,许配给人,就加笄,与男子二十岁行冠礼相同。死而不算未成年,就同成人了。身体既然成人,也能为父亲服斩衰。虽然许配人家为成人,及至出嫁,要等到二十岁才嫁到夫家。

布总,箭笄,ヮ,斩衰,三年。(这是妻、妾、女子子丧服不同于男子的地方。总,束发。称为总,是因为既束住发根,又总束发梢。箭笄,是小竹。ヮ,露髽也,如同男子的括发。斩衰括发用麻,那么ヮ也用麻。用麻的从项部向前,在额上交叉,然后绕髽,如同戴髽参头一样。《小记》说:“男子冠而妇人笄,男子免而妇人ヮ。”凡丧服,上叫衰,下叫裳。这里只说衰不说裳,妇人不分裳,衰如同男子的衰,下如同深衣,深衣则衰无带,下又无衽。)

[疏]“布总”到“三年”。

○注“这妻”到“无衽”。

○解释曰:上文不说布,不说三年,到这里说,是因为上文因为哀痛至极,所以省略了布名和年月,到这里需要说所以。因为笄既用箭,那么总不能说不用布。又上文〇至练有除去的,这经文三者既与男子有殊,都终三年才开始除去。查《丧服小记》说妇人带“恶笄以终丧”,那是说妇人期服的,带与笄终丧。这斩衰,带也练而除笄,也终三年,所以以三年说。说“这妻妾女子子丧服不同于男子”的,郑玄根据经文上下妇人服斩的来说。如果这样,周公作经,越过妻妾而在女子子之下说的,雷氏说:服丧本为至情,所以在女子之下为文。如果这样,经文的体例都是上陈服,下陈人,这服的异在下说的,是想见与男子同的如前,与男子异的如后,所以设文与常不例。以上陈服下陈人,那么上服之中也有女子子,现在更说女子子,是说其异者。如果这样,上文列服之中,冠绳缨非女子所服,这布总笄ヮ等,亦非

男子所服,是以为文以易之也。云“谓之总者,既束其本,又总其末”者,郑解此经云布总者,只为出▯後垂为饰者,而言以其布总六升,与男子冠六升相对,故知据出见者而言,是以郑云谓之总者,既束其本又总其末也。云“箭笄,筱竹也”者,案《尚书禹贡》云“筱▯既敷”,孔云:“筱,竹箭。”是箭筱为一也。又云“ヮ,露▯也,犹男子之括发”者,ヮ有二种,案《士丧礼》曰“妇人ヮ于室”,注云:“始死,妇人将斩衰者,去笄而纟丽。将齐衰者,骨笄而纟丽。今言ヮ者,亦去笄纟丽而▯也。齐衰以上至笄犹ヮ,ヮ之异於括发者,既去纟丽而以发为大▯,如今妇人露▯其象也。”其用麻布,亦如著▯参头,然是妇人ヮ之制也。二种者:一是未成服之ヮ,即《士丧礼》所云者是也,将斩衰者用麻,将齐衰者用布;二者成服之後露▯之ヮ,即此经注是也。云“斩衰括发以麻,则ヮ亦用麻”者,案《丧服小记》云斩衰“括发以麻,免而以布”,男子髻发与免用布,有文;妇人ヮ用麻布,无文。郑以男子髻发,妇人ヮ,同在小敛之节,明用物与制度亦应不殊。但男子阳,以外物为名,名为括发。妇人阴,以内物为称,称为ヮ,为异耳。郑引汉法▯参头况者,古之括发,其ヮ之状亦如此,故郑注《士丧礼》云:“其用麻布亦如著▯参头也。”引《丧服小记》者,彼男子冠,妇人笄,相对有二时:一者男子二十而冠,妇人许嫁而笄,吉时相对也;一者成服後,男子丧服,妇人箭笄,丧中相对也。今此《小记》所云,参上下文,是据丧中冠笄相对而言。引之者,证经箭笄是与男冠相对之物也。云“男子免而妇人ヮ”者,亦《小记》之文。此免既齐衰以下,用布为免,则ヮ是齐衰以下,亦同用布为ヮ,相对而言也。但男子阳多变,斩衰名括发,齐衰以下名免耳;妇人阴少变,故齐、斩妇人同名ヮ。案《士丧礼》郑注云:“众主人免者,齐衰将袒,以免代冠。免之制未闻,旧说以为如冠状,广一寸”,亦引《小记》括发及汉▯参头为说。则及发及免与ヮ,三者虽用麻布不同,皆如著▯参头不别。若然,成服以後,斩衰至缌麻皆冠如著▯参头,妇人皆露▯而ヮ也。云“凡服,上曰衰,下曰裳。此但言衰不言裳,妇人不殊裳”者,以其男子殊衣裳,是以衰缀於衣,衣统名为衰,故衰裳并见。案《周礼内司服》王后六服,皆单言衣不言裳,以连衣裳,不别见裳。则此《丧服》亦连裳於衣,衰亦缀於衣而名衰,故直名衰,无裳之别称也。云“衰如男子衰”者,妇人衰亦如下记所云“凡衰外削幅”,以下之制如男子衰也。云“下如深衣”者,如深衣六幅,破为十二,阔头乡下,狭头乡上,缝齐倍要也。云“深衣则衰无带,下”者,案下记云“衣带下尺”,注云:“衣带下尺者,要也。广尺,足以掩裳上际也。”今此裳既缝著衣,不见里衣,故不须要以掩裳上际,故知无要也。云“又无衽”者,又案下记云“衽二尺有五寸”,注云:“衽,所以掩裳际也。”彼据男子阳多变,故衣裳别制。裳又前三幅,後四幅,开两边,露里衣,是以须衽。属衣两旁垂之,以掩交际之处。此既下如深衣,缝之以合前後,两边不开,故不须衽以掩之也。案《深衣》云“续衽钩边”,注云:“续犹属也。衽,在裳旁者也。属连之,不殊裳前後也。钩边,如今曲裾也。”彼吉服深衣,须有曲裾之衽。此妇人凶服之衰,下连裳,虽如深衣,不得尽如深衣并有衽,故郑总云下无衽,则非直无丧服之衽,亦无吉服深衣之衽也。

译男子所穿的丧服,是用有纹饰的布来代替(素布)的。经文说“称之为‘总’,是因为既束住了发根,又总括了发梢”,郑玄解释这段经文说:所谓布总,只是指从发髻后垂下作为装饰的部分,而说用六升的布做总,是与男子冠礼用六升布相对应,所以知道这是根据露在外面的部分来说的,因此郑玄说称之为“总”,是因为既束住了发根,又总括了发梢。经文说“箭笄,是用筱竹做的”,查考《尚书·禹贡》说“筱竹已经遍布”,孔安国说:“筱,就是竹箭。”可见箭和筱是一回事。又说“‘ヮ’,就是露髻,相当于男子的括发”,ヮ有两种情况,查考《士丧礼》说“妇人在室内ヮ”,注解说:“刚死时,妇人将要穿斩衰的,去掉发笄而用麻布束发;将要穿齐衰的,保留骨笄而用麻布束发。现在说ヮ,也是去掉发笄用麻布束发的意思。齐衰以上直到用笄的,都称为ヮ,ヮ不同于括发的地方,在于已经去掉了束发的麻布,而以头发本身作为大髻,就像现在妇人露髻的样子。”它使用麻布,也像戴“〇参头”那样,但这是妇人ヮ的制度。两种情况是:一是未正式穿丧服时的ヮ,就是《士丧礼》所说的那种,将要穿斩衰的用麻,将要穿齐衰的用布;二是正式穿丧服后露髻的ヮ,就是这段经文的注解说的那种。经文说“斩衰括发用麻,那么ヮ也用麻”,查考《丧服小记》说斩衰“括发用麻,免用布”,男子髻发和免用布,有明文记载;妇人ヮ用麻还是用布,没有明文记载。郑玄认为男子髻发,妇人ヮ,都在小敛的环节,显然所用物品和制度也应该没有区别。只是男子属阳,以外物命名,称为括发;妇人属阴,以内物命名,称为ヮ,只是名称不同罢了。郑玄引用汉代“〇参头”来比喻,是因为古代的括发,其ヮ的形状也如此,所以郑玄注《士丧礼》说:“它使用麻布也像戴‘〇参头’那样。”引用《丧服小记》是因为那里男子冠,妇人笄,相对有两个时期:一是男子二十岁行冠礼,妇人许嫁行笄礼,这是吉时相对;二是成服后,男子穿丧服,妇人用箭笄,这是丧中相对。现在这段《小记》所说,参看上下文,是依据丧中冠笄相对而言的。引用它,是为了证明经文中的箭笄是与男子冠相对的物品。经文说“男子免而妇人ヮ”,也是《小记》的文字。这里的免既然是齐衰以下,用布做免,那么ヮ在齐衰以下,也同样用布做ヮ,是相对而言的。只是男子属阳变化多,斩衰叫括发,齐衰以下叫免;妇人属阴变化少,所以齐衰、斩衰的妇人都叫ヮ。查考《士丧礼》郑玄注说:“众主人免的,是齐衰将要袒露时,用免代替冠。免的制度未曾听说,旧说认为像冠的形状,宽一寸”,也引用《小记》括发和汉代“〇参头”作为解说。那么括发、免与ヮ,三者虽然使用麻布不同,都像戴“〇参头”没有区别。如果这样,成服以后,从斩衰到缌麻都戴冠像“〇参头”,妇人都露髻而ヮ。经文说“凡是丧服,上叫衰,下叫裳。这里只说衰不说裳,是因为妇人裳不特殊”的原因,是因为男子衣裳有别,所以衰缀在衣上,衣统称为衰,所以衰和裳都出现。查考《周礼·内司服》王后六服,都只说衣不说裳,因为连衣裳,不单独出现裳。那么这段《丧服》也是连裳于衣,衰也缀在衣上而名为衰,所以直接叫衰,没有裳的别称。经文说“衰像男子的衰”,妇人的衰也如下记所说“凡衰外削幅”,以下的制度像男子的衰。经文说“下像深衣”,像深衣六幅,破为十二幅,宽头向下,窄头向上,缝合处加倍于腰宽。经文说“深衣则衰无带,下”,查考下记说“衣带下尺”,注解说:“衣带下尺,是指腰带。宽一尺,足以遮盖裳的上边缘。”现在这裳既然缝在衣上,看不到里衣,所以不需要腰带来遮盖裳的上边缘,所以知道没有腰带。经文说“又没有衽”,又查考下记说“衽二尺五寸”,注解说:“衽,是用来遮盖裳的边缘的。”那里依据男子属阳变化多,所以衣裳分别制作。裳又是前三幅,后四幅,打开两边,露出里衣,所以需要衽。连接在衣的两旁垂下,以遮盖交接之处。这里既然下像深衣,缝合以连接前后,两边不打开,所以不需要衽来遮盖。查考《深衣》说“续衽钩边”,注解说:“续就是连接。衽,在裳的旁边。连接它,不分开裳的前后。钩边,就像现在的曲裾。”那里吉服的深衣,需要有曲裾的衽。这里妇人凶服的衰,下连裳,虽然像深衣,不能完全像深衣并有衽,所以郑玄总说下无衽,那么不仅是没有丧服的衽,也没有吉服深衣的衽。

传曰:总六升,长六寸,箭笄长尺,吉笄尺二寸。(总六升者,首饰象冠数。长六寸,谓出▯後所垂为饰也。)

  [疏]“传曰总”至“二寸”。

  ○释曰:云“箭笄长尺,吉笄尺二寸”者,此斩之笄用箭,下记云:女子子▯人为父母,妇为舅姑,用恶笄。郑以为榛木为笄,则《檀弓》“南宫纟舀之妻之姑之丧”,云“盖榛以为笄”,是也。吉时,大夫士与妻用象,天子诸侯之后、夫人用玉为笄。今於丧中,唯有此箭笄及榛二者。若言寸数,亦不过此二等。以其斩衰尺,吉笄尺二寸。《檀弓》南宫纟舀之妻为姑,榛以为笄,亦云一尺。则大功以下,不得更容差降。郑注《小记》云:“笄所以卷发。”既在同卷发,故五服略为一节,皆用一尺而已。是以女子子为父母既用榛笄,卒哭之後,折吉笄之首归於夫家。以榛笄之外,无可差降,故用吉笄也。若然,总不言吉,而笄言之者,以其丧中有用吉笄之法,故《小记》无折笄之法当记文,故《小记》折吉笄之首是也。

  ○注“总六”至“饰也”。

  ○释曰:云“总六升者,首饰象冠数”也,上云男子冠六升,此女子子总用布,当男子冠用布之处,故同六升,以同首饰故也。十五升首饰尊,故吉服之冕三十升,亦倍於朝服十五升也。云“长六寸,谓出▯後所垂为饰”也,郑知者,若据其束本,入所不见,何寸数之有乎?故郑以六寸据垂之者,此斩衰六寸。南宫纟舀妻为姑总八寸,以下虽无文,大功当与齐同八寸,缌麻、小功同一尺,吉纟忽当尺二寸,与笄同也。

  子嫁,反在父之室,为父三年。(谓遭丧後而出者,始服齐衰期,出而虞,则受以三年之丧受,既虞而出,则小祥亦如之,既除丧而出,则已。凡女行於大夫以上曰嫁,行於士庶人曰▯人。)

  [疏]“子嫁”至“三年”。

  ○释曰:不言女子子,直云“子嫁”者,上文已云女子子,别於男子,此承上,故不须具言,直云子嫁,是女子子可知。直云反为父足矣,而云“反在父之室”者,以其出时,父已死,初服齐衰,不与在室同。既服齐衰,後反被出,更服斩衰,即与在室同,故须言在室也。言“三年”者,亦有事须言,以其初死服期服,死後被出向父家,更服斩衰三年,与上在室者同,故须言三年也。

  ○注“谓遭丧”至“▯人”。

  ○释曰:郑知遭丧後被出者,若父未死被出,自然是在室,与上文同,何须设此经。明是遭丧後,被七出者。云“始服齐衰”者,以其遭父丧时未出,即不杖期,《麻屦章》云女子子嫁为父母是也。云“出而虞,则受以三年之丧受”者,若不被出,则虞後以其冠为受,嫁女在室,为父五升衰裳,八升总。今未虞而出,是出而乃虞,虞後受服与在家兄弟同受斩衰。斩衰,初死三升衰裳,六升冠。既葬,以其冠为受,衰六升,冠七升。此被出之女,亦受衰裳六升,总七升,与在室之女同,故云受以三年之丧受也。云“既虞而出,则小祥亦如之”者,未虞已前未被出,至受後,受以出嫁之受,以八升衰裳,九升总。今既虞後,乃被出至家,又与在室女同。至小祥练祭,在室之女受衰七升,总八升,此被出之女与之同,故云既虞而出小祥亦如之。云“既除丧而出,则已”者,此谓既小祥而出者,以其嫁女为父母期,至小祥已除矣,除服後乃被出,不复为父更著服,故云既除而出则已也。云“凡女行於大夫已上曰嫁,行於士庶人者曰▯人”,案《齐衰三月章》云:“女子子嫁者、未嫁者为曾祖父母。”传曰:嫁者,嫁於大夫;未嫁者,成人而未嫁者。是行於大夫曰嫁。《不杖章》云:“女子子▯人者为其父母、昆弟之为父後者。”传虽不解丧服,本文是士,故知行於士庶人曰▯人。庶人谓庶人在官者,府史、胥徒名曰庶人。至於民庶,亦同行士礼,以礼穷则同之。行大夫以上曰嫁,若天子之女嫁於诸侯,诸侯之女嫁於大夫。出嫁为夫斩,仍为父母不降。知者,以其外宗、内宗

译传文说:总用六升布,长六寸;箭笄长一尺,吉笄长一尺二寸。(总用六升布,是因为首饰要仿效冠的升数。长六寸,是指从脑后垂下作为装饰的部分。)

[疏]“传曰总”到“二寸”。

○解释说:传文说“箭笄长一尺,吉笄长一尺二寸”,这是因为斩衰所用的笄用箭木制成,下文记载说:女子子嫁人为父母服丧,媳妇为公婆服丧,使用恶笄。郑玄认为榛木做的笄就是恶笄,那么《檀弓》中“南宫绦之妻为婆婆服丧”,说“大概是用榛木做笄”,就是正确的。吉礼时,大夫和士的妻子用象牙做笄,天子诸侯的后妃、夫人用玉做笄。现在在丧礼中,只有箭笄和榛笄这两种。如果论及长度,也不过这两等。因为斩衰用一尺,吉笄用一尺二寸。《檀弓》南宫绦之妻为婆婆服丧,用榛木做笄,也说是一尺。那么大功以下的丧服,就不能再有差降了。郑玄注《小记》说:“笄是用来束发的。”既然都是用来束发,所以五服大致分为一类,都用一尺罢了。因此女子子为父母服丧既已使用榛笄,卒哭之后,折断吉笄的首端归回夫家。因为榛笄之外,没有可以差降的,所以使用吉笄。如果这样,总不说吉,而笄说吉的原因,是因为丧礼中有使用吉笄的规定,所以《小记》没有记载折笄的方法应当是记文,所以《小记》中折吉笄的首端就是正确的。

○注“总六”到“饰也”。

○解释说:传文说“总用六升布,首饰仿效冠的升数”,上文说男子冠用六升布,这里女子子总用布,相当于男子冠用布的地方,所以同为六升,因为同为首饰的缘故。十五升的首饰尊贵,所以吉服的冕用三十升,也是朝服十五升的两倍。传文说“长六寸,是指从脑后垂下作为装饰”,郑玄之所以知道这一点,如果根据束发的本体,进入看不见的地方,哪里会有寸数呢?所以郑玄认为六寸是指垂下的部分,这是斩衰六寸。南宫绦妻为婆婆服丧总长八寸,以下虽然没有明文,大功应当与齐衰同为八寸,缌麻、小功同为一尺,吉总应当为一尺二寸,与笄相同。

女子子出嫁,被休弃回到父家,为父亲服丧三年。(这是指遭遇丧事后被休弃的,起初服齐衰期年,被休弃后举行虞祭,就接受三年的丧服;已经举行虞祭后被休弃,那么小祥祭也如此;已经除丧后被休弃,就罢了。大凡女子嫁于大夫以上称为嫁,嫁于士庶人称为嫁人。)

[疏]“子嫁”到“三年”。

○解释说:不称女子子,只说“子嫁”的原因,上文已经说了女子子,区别于男子,这里是承接上文,所以不必详说,只说子嫁,可知是女子子。只说反为父就够了,而说“反在父之室”的原因,是因为被休弃时,父亲已经死了,起初服齐衰,不与在室的女儿相同。既然服了齐衰,后来被休弃,改服斩衰,就与在室的女儿相同,所以必须说在室。说“三年”的原因,也是有事情需要说明,因为起初死时服期服,死后被休弃回到父家,改服斩衰三年,与上文在室的女儿相同,所以必须说三年。

○注“谓遭丧”到“〇人”。

○解释说:郑玄知道是遭丧后被休弃的原因,如果父亲未死时被休弃,自然是在室,与上文相同,何必设立这条经文。明确是遭丧后,被七出休弃的。说“起初服齐衰”的原因,是因为遭父丧时未出嫁,即不杖期,《麻屦章》说女子子嫁人为父母服丧就是如此。说“被休弃后举行虞祭,就接受三年的丧服”的原因,如果不被休弃,那么虞祭后以其冠为受服,嫁女在室,为父服五升衰裳,八升总。现在未虞祭而被休弃,是被休弃后才虞祭,虞祭后受服与在家兄弟同受斩衰。斩衰,初死时三升衰裳,六升冠。既葬后,以其冠为受服,衰六升,冠七升。这个被休弃的女儿,也受衰裳六升,总七升,与在室的女儿相同,所以说接受三年的丧服。说“已经虞祭后被休弃,那么小祥祭也如此”的原因,未虞祭前未被休弃,到受服后,受出嫁的受服,以八升衰裳,九升总。现在既虞祭后,才被休弃回家,又与在室女相同。到小祥练祭,在室之女受衰七升,总八升,这个被休弃的女儿与之相同,所以说既虞祭后被休弃小祥祭也如此。说“已经除丧后被休弃,就罢了”的原因,这是指既小祥后被休弃的,因为嫁女为父母服期,到小祥已除丧了,除服后被休弃,不再为父更著丧服,所以说既除丧后被休弃就罢了。说“大凡女子嫁于大夫以上称为嫁,嫁于士庶人者称为嫁人”,按《齐衰三月章》说:“女子子嫁者、未嫁者为曾祖父母服丧。”传文说:嫁者,嫁于大夫;未嫁者,成人而未嫁者。这是嫁于大夫称为嫁。《不杖章》说:“女子子嫁人者为其父母、昆弟之为父后者服丧。”传文虽然不解释丧服,本文是士,所以知道嫁于士庶人称为嫁人。庶人指庶人在官者,府史、胥徒名曰庶人。至于民庶,也同行使士礼,因为礼穷则同之。嫁于大夫以上称为嫁,如果天子之女嫁于诸侯,诸侯之女嫁于大夫。出嫁为夫服斩衰,仍为父母不降等。知道这一点的原因,因为外宗、内宗

及与诸侯为兄弟者为君皆斩。明知女虽出嫁,反,为君不降。若然,下传云:“妇人不二斩,犹曰不二天。”今若为夫斩,又为父斩,则是二天,与传违者,彼不二天者,以妇人有三从之义,无自专之道,欲使一心於其天,此乃尊君宜斩,不可以轻服服之,不得以彼决此。若然,外宗、内宗与诸侯为兄弟服斩者,岂不为夫服斩乎?明为君斩,为夫亦斩矣。

译等到那些与诸侯结为兄弟关系的人,如果身为国君,都要为之服斩衰之丧。这明确表明,女子即使已经出嫁,如果国君发生变故,作为臣子也不降低丧服的等级。如果这样,那么《传》中说:“妇人不对两个人服斩衰之丧,这就叫做不侍奉两个天。”现在如果既为丈夫服斩衰,又为父亲服斩衰,那就是侍奉了两个天,这与《传》相违背。所谓“不二天”的说法,是因为妇人有三从的道理,没有独自做主的途径,目的是让她们一心一意地侍奉她的“天”。然而,这里尊崇国君,适宜服斩衰,不能用较轻的丧服来对待,所以不能用“不二天”的原则来决断此事。如果这样,那么外宗、内宗中那些与诸侯结为兄弟关系而为之服斩衰的人,难道不为丈夫服斩衰吗?这就明确了,为国君服斩衰,为丈夫也服斩衰。

公士、大夫之众臣,为其君布带、绳屦。(士,卿士也。公卿大夫厌於天子诸侯,故降其众臣布带绳屦,贵臣得伸,不夺其正。)

  [疏]“公士”至“绳屦”。

  ○注“士卿”至“其正”。

  ○释曰:云“士,卿士也”者,以其在公之下,大夫之上,尊卑当卿之位,故知是卿士也。不言公卿言士者,欲见公无正职,大夫又承副於卿士之言事,卿有职事之重,故变言士,见斯义也。云“公卿大夫厌於天子诸侯,故降其众臣布带绳屦”者,郑解公卿大夫、天子诸侯并言之者,欲见天子诸侯下皆有公卿大夫,公卿大夫下皆有贵臣众臣。若然,天子诸侯下公卿大夫,《周礼典命》及《大宰》具有其文,此诸侯下公卿,《典命》大国立孤一人是也。以其诸侯无公,故以孤为公卿。《燕礼》云:“若有诸公,则先卿献之。”郑注云:“诸公者,大国之孤也。孤一人,言诸者,容牧有三监。”是以其孤为公,言厌於天子诸侯,故除其众臣布带、绳屦二事,其馀服杖、冠、▯则如常也。其布带则与齐衰同,其绳屦则与大功等也。云“贵臣得伸,不夺其正”者,下传云“室老士贵臣”,故云贵臣得伸。得伸者,依上文绞带、菅屦,故云不夺其正也。

  传曰:公卿大夫室老、士,贵臣,其馀皆众臣也。君,谓有地者也。众臣杖,不以即位。近臣,君服斯服矣。绳屦者,绳菲也。(室老,家相也。士,邑宰也。近臣,阍寺之属。君,嗣君也。斯,此也。近臣从君矣,服无所降也。绳菲,今时不借也。)

  [疏]“传曰公”至“菲也”。

  ○释曰:云“室老、士,贵臣,其馀皆众臣也”者,传以经直云众臣,不分别上下贵贱,故云室老、士二者是贵臣,其馀皆众臣也。云“有地者。众臣,杖不以即位”,欲见公卿大夫,或有地或无地,众臣为之皆有杖。但无地公卿大夫其君卑,众臣为之皆得以杖,与嗣君同即阼阶下朝夕哭位。若有地公卿大夫,其君尊,众臣虽杖,不得与嗣君同即阼阶下朝夕哭位,下君故也。

  ○注“室老”至“借也”。

  ○释曰:云“室老,家相也”者,《左氏传》云“臧氏老”,《论语》云“赵魏老”,是家臣称老。云家相者,案《曲礼》云大夫不名,家相长妾。以大夫称家,是室老相家事者也。云“士,邑宰也”者,《杂记》云:“大夫居庐,士居垩室。”郑注云:“士居垩室,亦谓邑宰也。”与此同,皆谓邑宰为士也。若然,孤卿大夫有菜邑者,其邑既有邑宰,又有家相,若鲁三卿,公山弗扰为季氏费宰,子羔为孟氏之成阝宰之类,皆为邑宰也。阳货、冉有、子路之等为季氏家相,亦名家宰。若无地,卿大夫则无邑宰,直有家宰。则孔子为鲁大夫,而原思为之宰,是直有家相者也。此等诸侯之臣,而有贵臣、众臣之事。案《周礼载师》云:家邑任稍地,小都任县地,大都任▯地。是天子公卿大夫有菜地者也。案《郑志》答云:天子之卿,其地见赐乃有,何由诸侯之臣正有此地,则天子下有无地者也。有菜地者有邑宰,复有家相,无地者,直有家相可知。云“近臣,阍寺之属”者,《周礼》天子宫有阍人,寺人。阍人掌守中门之禁,晨夜开闭,墨者使守门者也。寺人掌外内之通令,奄人使守后之宫门者也。是皆近君之小臣,又与众臣不同,无所降其服,又得与贵臣等不嫌相逼通也。是以《丧服小记》云:“近臣,君服斯服矣,其馀从而服,不从而税。”彼亦是近君小臣,与大臣异也。云“君,嗣君也”者,释传云:君服但其君以死矣,更有君为死君之服,故知是嗣君。若然,案《王制》畿内诸侯不世爵而世禄,彼则天子公卿大夫未爵命,得有嗣君者,以世禄降未得爵,亦得为嗣君,况其中兼畿外诸侯下卿大夫也。且《诗》云:“维周之士,不显亦世。”《左氏传》云:“官有世功,则有官族。”皆是臣有世功,子孙得袭爵,故虽畿内公卿大夫有嗣君也。云绳菲今时不借也者,周时人谓之屦,子夏时人谓

译公、士、大夫的众臣,为其君服丧时,使用布带和绳屦。(士,指卿士。公卿大夫在天子诸侯面前地位受抑,所以降低其众臣的丧服规格,用布带和绳屦,这样贵臣的丧服得以保持原样,不剥夺其应有的正礼。)

[疏]“公士”到“绳屦”。

○注“士卿”到“其正”。

○解释说:说“士,是卿士”的原因,是因为士在公之下,大夫之上,尊卑地位相当于卿,所以知道是卿士。不直接说公卿而说士,是为了表明公没有固定的职事,大夫又承接副职于卿士之下处理事务,卿有职事的重任,所以改称士,以此体现这个意思。说“公卿大夫在天子诸侯面前受抑,所以降低其众臣的丧服用布带和绳屦”,郑玄解释公卿大夫、天子诸侯一并提及的原因,是为了表明天子诸侯之下都有公卿大夫,公卿大夫之下都有贵臣和众臣。如果这样,天子诸侯之下的公卿大夫,《周礼·典命》和《大宰》中都有记载,这里诸侯之下的公卿,《典命》中大国设立一位孤就是公卿。因为诸侯没有公,所以以孤作为公卿。《燕礼》说:“如果有诸公,就先让卿献酒。”郑注说:“诸公,是大国的孤。孤只有一位,说‘诸’,是容许牧地有三监。”因此以其孤作为公,说受抑于天子诸侯,所以去除其众臣布带、绳屦这两项,其余的服杖、冠、〇则照常。其布带与齐衰相同,其绳屦与大功相当。说“贵臣得以保持原样,不剥夺其正礼”,下传说“室老、士是贵臣”,所以说贵臣得以保持原样。得以保持原样,是依据上文的绞带、菅屦,所以说不剥夺其正礼。

传曰:公卿大夫的室老、士,是贵臣,其余的都是众臣。君,指有封地的人。众臣持杖,不用于即位之礼。近臣,君穿什么丧服他就穿什么。绳屦,就是绳菲。(室老,是家相。士,是邑宰。近臣,是阍寺之类。君,是嗣君。斯,是。近臣跟随君,丧服没有降低。绳菲,就是现在的不借鞋。)

[疏]“传曰公”到“菲也”。

○解释说:说“室老、士,是贵臣,其余的都是众臣”,传因为经文只说众臣,不区分上下贵贱,所以说室老、士这两者是贵臣,其余的都是众臣。说“有封地的人。众臣,持杖不用于即位”,想要表明公卿大夫,有的有封地有的没有封地,众臣为他们都持杖。但没有封地的公卿大夫,其君地位低,众臣为他们都得以持杖,与嗣君同在阼阶下朝夕哭位。如果有封地的公卿大夫,其君地位尊,众臣虽然持杖,不得与嗣君同在阼阶下朝夕哭位,是因为要低于君的缘故。

○注“室老”到“借也”。

○解释说:说“室老,是家相”,《左氏传》说“臧氏老”,《论语》说“赵魏老”,是家臣称老。说家相,依据《曲礼》说大夫不直呼其名,家相长妾。因为大夫称家,所以室老是相佐家事的人。说“士,是邑宰”,《杂记》说:“大夫居庐,士居垩室。”郑注说:“士居垩室,也是指邑宰。”与此相同,都称邑宰为士。如果这样,孤卿大夫有采邑的,其邑既有邑宰,又有家相,像鲁国三卿,公山弗扰做季氏的费宰,子羔做孟氏的成阝宰之类,都是邑宰。阳货、冉有、子路等人做季氏的家相,也名家宰。如果没有封地,卿大夫则没有邑宰,只有家宰。那么孔子做鲁国大夫,而原思做他的宰,就是只有家相的情况。这些诸侯的臣子,有贵臣、众臣的区别。依据《周礼·载师》说:家邑任稍地,小都任县地,大都任〇地。这是天子公卿大夫有采地的情况。依据《郑志》回答说:天子的卿,其地是受赐才有的,哪里诸侯的臣子正好有此地,那么天子之下有无地的人。有采地的有邑宰,又有家相,无地的,只有家相是可以知道的。说“近臣,是阍寺之类”,《周礼》天子宫中有阍人,寺人。阍人掌管守卫中门的禁令,早晚开闭,墨刑的人让他守门。寺人掌管内外通行的命令,奄人让他守卫后宫的门。这些都是接近君的小臣,又与众臣不同,丧服不降低,又得以与贵臣同等,不嫌相逼通也。所以《丧服小记》说:“近臣,君穿什么丧服他就穿什么,其余的跟随服丧,不跟随就除服。”那也是近君的小臣,与大臣不同。说“君,是嗣君”,解释传文说:君服丧但其君已死,更有君为死君服丧,所以知道是嗣君。如果这样,依据《王制》畿内诸侯不世袭爵位而世袭禄位,那么天子公卿大夫未受爵命,得有嗣君的原因,是因为世袭禄位降低未得爵位,也得以成为嗣君,何况其中兼有畿外诸侯下的卿大夫。况且《诗》说:“维周之士,不显亦世。”《左氏传》说:“官有世功,则有官族。”都是臣有世功,子孙得以袭爵,所以虽然畿内公卿大夫也有嗣君。说绳菲就是现在的不借鞋,周时人称之为屦,子夏时人谓

之菲,汉时谓之不借者,此凶荼屦,不得从人借,亦不得借人,皆是异时而别名也。

译这种草鞋,在汉代被称为“不借”,这是因为它是用凶荼草编制的鞋子,既不能向别人借,也不能借给别人,这些都是因时代不同而产生的不同名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