卷三十五士丧礼第十二
礼,其节同,但铭旌有异,故下云“为铭各以其物,亡则以缁长半幅”,物谓公侯伯之士,一命已上,生时得建旌旗;亡谓子男之士,生时无旌旗之物者,唯此为异。又郑直云士丧父母,不言妻与长子二者,亦依士礼,故下记云:“赴曰:君之臣某死。赴母、妻、长子则曰:君之臣某之某死。”是礼同,故得同附於君之臣。记不云父者,以其经主於父死,故记不言也。
译礼制的节度是相同的,只是铭旌有所不同,所以下文说“制作铭旌要根据各自的身份等级,没有资格建旌旗的,就用黑色布匹,长度为半幅”。所谓“物”,指的是公、侯、伯的士,凡是一命以上的,生前可以建旌旗;所谓“亡”,指的是子、男的士,生前没有旌旗这类器物的人,只有这一点是不同的。另外,郑玄直接解释说,士为父母丧事,不提妻子和长子这两类,也是依照士的礼制,所以下面的《记》说:“报丧时说:君之臣某死了。报丧母亲、妻子、长子则说:君之臣某的某死了。”这是因为礼制相同,所以能够一同附属于“君之臣”的名下。《记》中没有提到父亲,是因为经文主要论述父亲去世的情况,所以《记》中就不再说了。
士丧礼。死于▯室,▯无用敛衾。(▯室,正寝之室也。疾者齐,故于正寝焉。疾时处北墉下,死而迁之当牖下,有床衽。▯无,覆也。敛衾,大敛所并用之衾。衾,被也。小敛之衾当陈。《丧大记》曰:“始死,迁尸于床,▯无用敛衾,去死衣。”)
[疏]注“▯室”至“死衣”。
○释曰:自此尽“帷堂”,论始死招魂、缀足、设奠、帷堂之事。云“▯室,正寝之室也”者,若对天子诸侯谓之路寝,卿大夫士谓之▯室,亦谓之▯寝,故下记云“士处▯寝”,总而言之,皆谓之正寝。是以庄三十二年秋八月,公薨于路寝,《公羊传》云:“路寝者何?正寝也。”《▯梁传》亦云:“路寝,正寝也。”言正寝者,对燕寝与侧室非正。案《丧大记》云:“君夫人卒於路寝,大夫世妇卒於▯寝,内子未命,则死于下室,迁尸于寝,士之妻皆死于寝。”郑注云:“言死者必皆於正处也。”以此言之,妻皆与夫同处。若然,天子崩亦於路寝,是以《顾命》成王崩,延康王於翼室。翼室,则路寝也。若非正寝,则失其所。是以僖三十三年冬十二月,“公薨於小寝”,《左氏传》云:“即安也。”是讥不得其正。云“疾者齐,故於正寝焉。疾时处北墉下,死而迁之当牖下,有床衽”者,此并取下记文,但文有详略,文次不与本同。云“疾者齐,故于正寝焉”,以其齐须在▯寝,是以故在正寝。郑彼注云:“正情性也。”衽是卧席,故彼云“下莞上簟,设枕”焉。云“▯无,覆也,敛衾,大敛所并用之衾”者,经直云衾,不辩大小。郑知非小敛衾,是大敛衾者,郑云小敛之衾当陈者,不用小敛衾,以其大敛未至,故且覆尸,是以小敛讫,大敛之衾当陈,则用夷衾覆尸,是其次也。此所覆尸,尸袭後将小敛,乃去之,是以下袭讫,亦云“▯无用衾”,郑注云:“始死时,敛衾。”必覆之者,为其形亵。言大敛所用之衾者,案《丧大记》君大夫士皆小敛一衾,大敛二衾。今始死,用大敛一衾以覆尸,及至大敛之时,两衾俱用,一衾承荐於下,一衾以覆尸,故云大敛所并用之衾。引《丧大记》者,欲见加敛衾以覆尸,以“去死衣”,郑彼注云“去死衣,病时所加新衣及复衣也,去之以俟沐浴”是也。
复者一人,以爵弁服,簪裳于衣,左何之,扌及领于带。(复者,有司招魂复魄也。天子则夏采、祭仆之属,诸侯则小臣为之。爵弁服,纯衣▯裳也,礼以冠名服。簪,连也。)
[疏]注“复者”至“连也”。
○释曰:言“复者一人”者,诸侯之士一命与不命并皆一人。案《杂记》云“复西上”者,郑注云:“北面而西上,阳长左也。复者多少,各如其命之数。”若然,案《典命》诸侯卿大夫三命、再命、一命;天子三公八命,其卿六命,大夫四命,上士三命,中士再命,下士一命;上公九命,侯伯七命,子男五命,皆依命数,九人以下。则天子宜十二为节,当十有二人也。云“复者,有司”者,案《丧大记》复者小臣,则士家不得同僚为之,则有司府史之等也。不言所著衣服者,案《丧大记》小臣朝服,下记亦云“复者朝服”,则尊卑皆朝服可知。必著朝服者,郑注《丧大记》云:“朝服而复,所以事君之衣也。”复者庶其生气,复既不苏,方始为死事耳。愚谓朝服平生所服,冀精神识之,而来反,衣以其事死如事生,故复者皆朝服也。若然,天子崩,复者皮弁服也。云“招魂复魄也”者,出入之气谓之魂,耳目聪明谓之魄,死者魂神去,离於魄,今欲招取魂来复归于魄,故云招魂复魄也。云“天子则夏采、祭仆之属”者,案《周礼天官夏采职》云:“大丧以冕服复於大祖,以乘车建绥复於四郊。”郑注云:“求之王平生尝所有事之处。乘车玉路於大庙,以冕服不出宫也。”又《夏宫祭仆职》云:“大丧复於小庙。”郑注云:“小庙,高祖以下也。始祖曰大庙。”又《隶仆》云“大丧复於小寝”,郑注云:“小寝,高祖以下庙之寝
译士的丧礼。死在正寝,正寝不用敛衾来覆盖。(正寝,是正寝的居室。患病者斋戒,所以在正寝。患病时处在北墙下,死后迁移到窗户下,有床和卧席。覆盖,是指覆盖。敛衾,是大敛时一并使用的衾。衾,就是被子。小敛的衾应当陈列。《丧大记》说:“刚死时,将尸体移到床上,正寝不用敛衾来覆盖,去掉死衣。”)
[疏]注“正寝”到“死衣”。
○解释说:从这节到“帷堂”,论述刚死时招魂、缀足、设奠、帷堂的事情。说“正寝,是正寝的居室”,如果相对于天子诸侯称为路寝,卿大夫士称为正寝,也称为正寝,所以下文说“士处在正寝”,总而言之,都称为正寝。因此《春秋》庄公三十二年秋八月,鲁庄公死在路寝,《公羊传》说:“路寝是什么?是正寝。”《谷梁传》也说:“路寝,是正寝。”说正寝,是相对于燕寝和侧室不是正寝而言。查《丧大记》说:“君夫人死在路寝,大夫世妇死在正寝,内子未受命,则死在下室,将尸体迁到正寝,士的妻子都死在正寝。”郑玄注说:“说死者都一定在正处。”由此说来,妻子都与丈夫同处。如果这样,天子死也在路寝,因此《顾命》记载成王死,将康王延请在翼室。翼室,就是路寝。如果不是正寝,就失去了应有的位置。因此《春秋》僖公三十三年冬十二月,“鲁僖公死在小寝”,《左氏传》说:“就是安适。”这是讥讽不得其正。说“患病者斋戒,所以在正寝。患病时处在北墙下,死后迁到窗户下,有床和卧席”,这都采用下文《丧大记》的文句,只是文句有详略,文句次序与本文不同。说“患病者斋戒,所以在正寝”,因为斋戒需要在正寝,所以就在正寝。郑玄在那里的注说:“端正情性。”衽是卧席,所以那里说“下铺莞席上铺竹席,设置枕头”。说“覆盖,是指覆盖,敛衾,是大敛时一并使用的衾”,经文只说衾,不分辨大小。郑玄知道不是小敛的衾,是大敛的衾,郑玄说小敛的衾应当陈列,不用小敛的衾,因为大敛还没到,所以暂且覆盖尸体,因此小敛完毕,大敛的衾应当陈列,就用夷衾覆盖尸体,这是其次序。这里覆盖尸体,尸体穿好衣服后将小敛,才去掉它,所以下面穿好衣服后,也说“正寝不用衾”,郑玄注说:“刚死时,敛衾。”一定要覆盖它,是为了防止形体亵渎。说大敛所用的衾,查《丧大记》君大夫士都小敛一衾,大敛二衾。现在刚死,用大敛的一衾来覆盖尸体,等到到大敛的时候,两衾都用,一衾承托在下面,一衾用来覆盖尸体,所以说大敛时一并使用的衾。引用《丧大记》,想要表明加敛衾来覆盖尸体,以“去掉死衣”,郑玄在那里的注说“去掉死衣,是病时所加的新衣及复衣,去掉它们以等待沐浴”就是这样。
招魂的人一人,穿着爵弁服,将下裳连缀在衣服上,左手拿着,手触及领口在腰带处。(招魂的人,是有司招魂复魄。天子则由夏采、祭仆之类,诸侯则由小臣来做。爵弁服,是纯衣和正裳,礼制以冠名衣服。簪,是连缀。)
[疏]注“招魂的人”到“连缀”。
○解释说:说“招魂的人一人”,诸侯之士一命与不命都是一人。查《杂记》说“招魂的人西上”,郑玄注说:“北面而西上,阳气生长在左。招魂的人多少,各自如同其命数的数量。”如果这样,查《典命》诸侯卿大夫三命、再命、一命;天子三公八命,其卿六命,大夫四命,上士三命,中士再命,下士一命;上公九命,侯伯七命,子男五命,都依照命数,九人以下。那么天子适宜以十二为节,应当有十二人。说“招魂的人,是有司”,查《丧大记》招魂的人是小臣,那么士家不得同僚来做,就是有司府史之类。不说所穿的衣服,查《丧大记》小臣穿朝服,下文也说“招魂的人穿朝服”,那么尊卑都穿朝服可知。一定要穿朝服,郑玄注《丧大记》说:“穿朝服招魂,是用来事奉君主的衣服。”招魂的人希望其生气恢复,招魂如果不苏醒,才开始做死后的事情。我认为朝服是平生所穿,希望精神认识它,而来返回,衣服以其事死如事生,所以招魂的人都穿朝服。如果这样,天子死,招魂的人穿皮弁服。说“招魂复魄”,出入之气叫做魂,耳目聪明叫做魄,死者魂神离去,离开魄,现在想要招取魂来复归于魄,所以说招魂复魄。说“天子则由夏采、祭仆之类”,查《周礼天官夏采职》说:“大丧以冕服在大祖庙招魂,以乘车建绥在四郊招魂。”郑玄注说:“寻求君王平生尝所有事之处。乘车玉路在大庙,以冕服不出宫。”又《夏官祭仆职》说:“大丧在小庙招魂。”郑玄注说:“小庙,是高祖以下。始祖曰大庙。”又《隶仆》说“大丧在小寝招魂”,郑玄注说:“小寝,是高祖以下庙之寝
也。始祖曰大寝。”此不言隶仆,以其隶仆与祭仆同仆官之属中兼之。案《檀弓》:“君复於小寝、大寝、小祖、大祖、库门、四郊。”郑注云:“尊者求之备也,亦他日所尝有事。”是诸侯复法。言库门,据鲁作说,若凡平诸侯,则皋门,举外门而言,三门俱复。则天子五门及四郊皆复。不言者,文不具。卿大夫以下,复自门以内庙及寝而已。妇人无外事,自王后以下,所复处亦自门以内庙及寝而已。云“诸侯则小臣为之”者,《丧大记》文也。云“爵弁服,纯衣▯裳也”者,案《士冠礼》云“陈服於房中西墉下,东领北上。爵弁,服▯裳,纯衣”是也。士用爵弁者,案《杂记》云:“士弁而祭於公,冠而祭於己。”是士服爵弁,助祭於君玄冠,自祭於家庙,士复用助祭之服。则诸侯以下皆用助祭之服可知。故《杂记》云:“复,诸侯以褒衣冕服,爵弁服。”郑注云:“复,招魂复魄也。冕服者,上公五,侯伯四,子男三。褒衣亦始命为诸侯,及朝觐见加赐之衣也。褒犹进也。”则衮冕之类。若然,冕服者有六,除大裘,有衮冕、▯冕、毳冕、▯冕、玄冕,上公衮冕而下,侯伯▯冕而下,子男毳冕而下,皆爵弁。若然,孤自▯冕而下,卿大夫玄冕,爵弁,士爵弁而已。天子孤卿大夫士,其衣亦与之同。三公执璧,与子男同,其服亦同。若然,大裘是祭天地之服,又与四郊建绥,而复不用大裘,而冕则门及庙寝等用衮冕以下,与上公同。但复者依命数,衣服不足覆,取上服重用之,以充其数。王后以下,案《杂记》云复衣“夫人税衣揄狄”,郑鞠衣、展衣、衤彖衣至揄狄,是侯伯夫人。案《周礼内司服》掌王后六服,衤韦衣、揄狄、阙狄、鞠衣、展衣、衤彖衣。王后及上公夫人,二王後及鲁之夫人,皆用衤韦衣下至衤彖衣。侯伯夫人与王之三夫人,同揄翟以下至衤彖衣。子男夫人与三公夫人,自阙狄以下至衤彖衣。孤之妻与九嫔,鞠衣、展衣、衤彖衣。卿大夫妻与王之世妇,展衣、衤彖衣。士妻与女御,衤彖衣而已。云“礼以冠名服”者,案《士冠礼》皮弁、爵弁,并列於阶下执之,而空陈服於房,云“皮弁服”、“爵弁服”,是以冠名服。郑言此者,欲见复时唯用缁衣▯裳,不用爵弁。而经言爵弁服,是礼以冠名服也。云“簪,连也”者,若凡常,衣服、衣裳各别,今此招魂,取其便,故连裳於衣。
译始祖称为大寝。”这里没有提到隶仆,是因为隶仆与祭仆同属仆官,其中兼有隶仆。查《檀弓》记载:“国君招魂,在小寝、大寝、小祖、大祖、库门、四郊进行。”郑玄注解说:“尊贵的人招魂要完备,因为这些地方也是往日曾经有事的地方。”这是诸侯招魂的法则。提到库门,是依据鲁国的说法;如果是一般的诸侯,则是皋门,举外门而言,三门都要招魂。那么天子五门及四郊都要招魂。文中没有说,是因为文辞不全。卿大夫以下,招魂只在门以内、宗庙及寝宫进行罢了。妇人没有外事,从王后以下,招魂的地方也只在门以内、宗庙及寝宫罢了。说“诸侯则由小臣来招魂”,是出自《丧大记》的记载。说“爵弁服,是指〇裳和纯衣”,查《士冠礼》说“陈设衣服在房中西墙下,领口朝东,北边在上。爵弁,服〇裳,纯衣”,就是这样。士使用爵弁,查《杂记》说:“士戴弁帽在国君处助祭,戴冠在自己家祭祀。”这是说士穿爵弁服,在国君处助祭时戴玄冠,在自己家庙祭祀时,士又使用助祭时的服饰。那么诸侯以下都使用助祭的服饰,就可以知道了。所以《杂记》说:“招魂,诸侯用褒衣、冕服、爵弁服。”郑玄注解说:“招魂,是招回灵魂。冕服,上公有五套,侯伯有四套,子男有三套。褒衣也是刚被任命为诸侯,以及朝觐时受到赏赐的衣服。褒,就是进献的意思。”那就是衮冕之类的服饰。如果这样,冕服有六种,除去大裘,有衮冕、〇冕、毳冕、〇冕、玄冕,上公从衮冕往下,侯伯从〇冕往下,子男从毳冕往下,都是爵弁。如果这样,孤从〇冕往下,卿大夫用玄冕、爵弁,士只用爵弁罢了。天子的孤、卿、大夫、士,他们的衣服也与上述相同。三公执璧,与子男相同,他们的服饰也相同。如果这样,大裘是祭祀天地的服饰,又与四郊建绥相关,而招魂不用大裘,而在门及宗庙寝宫等地方使用衮冕以下服饰,与上公相同。只是招魂依据命数,衣服不够覆盖,就取上服重用,以凑足数量。王后以下,查《杂记》说招魂的衣服“夫人用税衣、揄狄”,郑玄说鞠衣、展衣、衤彖衣直到揄狄,是侯伯夫人的服饰。查《周礼·内司服》掌管王后六套服饰,衤韦衣、揄狄、阙狄、鞠衣、展衣、衤彖衣。王后及上公夫人,二王后及鲁国的夫人,都用衤韦衣直到衤彖衣。侯伯夫人与王的三夫人,同用揄翟以下直到衤彖衣。子男夫人与三公夫人,从阙狄以下直到衤彖衣。孤的妻子与九嫔,用鞠衣、展衣、衤彖衣。卿大夫的妻子与王的世妇,用展衣、衤彖衣。士的妻子与女御,只用衤彖衣罢了。说“礼以冠名服”,查《士冠礼》皮弁、爵弁,并列在阶下拿着,而空陈设衣服在房中,说“皮弁服”、“爵弁服”,是以冠来命名服饰。郑玄说这个,是想表明招魂时只用缁衣〇裳,不用爵弁。而经文说爵弁服,是礼以冠名服的意思。说“簪,是连接的意思”,如果平常,衣服、衣裳各自分开,现在这里招魂,取其方便,所以把裳连接在衣上。
升自前东荣,中屋,北面招以衣,曰:“皋某复!”三。降衣于前。(北面招,求诸幽之义也。皋,长声也。某,死者之名也。复,反也。降衣,下之也。《丧大记》曰:“凡复,男子称名,妇人称字。”)
[疏]注“北面”至“称字”。
○释曰:案《丧大记》:“复有林麓,则虞人设阶;无林麓,则狄人设阶。”郑云:“阶,所乘以外屋者。虞人,主林麓之官也。狄人,乐吏之贱者。阶,梯也,иね之类。”有林麓,谓君与夫人有国有采地者,无林麓,谓大夫士无采地者。则此升屋之时,使狄人设梯。复声必三者,礼成於三。“北面招求诸幽之义也”者,《礼记檀弓》文。以其死者必归幽暗之方,故北面招之,求诸幽之义。引《丧大记》者,证经复时所呼名字,云“男子称名”者,据大夫以下。若天子崩,则云“皋天子复”,若诸侯薨,则称“皋某甫复”,若妇人称字,则尊卑同。此经含有男子、妇人之丧,故言男子称名,妇人称字。案《丧服小记》云:“男子称名,妇人书姓与伯仲。”是也。
受用箧,升自阼阶,以衣尸。(受者,受之於庭也。复者,其一人招,则受衣亦一人也。人君则司服受之,衣尸者覆之,若得魂反之。)
[疏]注“受者”至“反之”。
○释曰:郑“知受之於庭”者,以其降衣檐前,受而升自阼阶,明知受之於堂下,在庭可知。云“复者其一人招,则受衣亦一人也”者,以其服唯一领,明知各一人也,自再命以上,受者亦各依命数。云“人君则司服受之”者,案《丧大记》云:“北面三号,卷衣投于前,司服受之。”以其大夫士无司服之官,明据君也。云“衣尸者覆之,若得魂反之”者,此服衣浴而去之,不用袭敛,故《丧大记》云:“始死,迁尸于床,▯无用敛衾,去死衣。”郑注云:“死衣,病时所加新衣及复衣也。”彼又云:“复衣不以衣尸,不以敛。”郑注云:“不以衣尸,谓不以袭也。”敛谓小敛、大敛,而云“覆之”,直取魂魄反而已。
复者降自後西荣。(不由前降,不以虚反也。降因彻西北▯,若云此室凶不可居然也。自是行死事。)
[疏]注“不由”至“死事”。
○释曰:云“不由前降,不以虚反也”者,凡复者,缘孝子之心,望得魂气复反,复而不苏,则是虚反。今降自後,是不欲虚反也。云“降因彻西北▯”者,案此文及《丧大记》皆言降自西北荣,皆不言彻▯,郑云彻▯者,案《丧大记》将沐,“甸人为{役土}于西墙下,陶人出重鬲。管人受沐,乃煮之。甸人取所彻庙之西北▯薪”,用爨之诸文更不见彻▯薪之文,故知复者降时彻之,故郑云降因彻西北▯也。西北名为▯者,案《特牲》尸谡之後,改馔於西北隅,以为阳厌,而云“▯用筵”,郑云:“▯,隐也。”故以西北隅为▯也。必彻毁之者,郑云“若云此室凶不可居然也,自是行死事”者,复而不苏,下文楔齿、缀足之等,皆是行死事也。
楔齿用角▯四,(为将含,恐其口闭急也。)
[疏]注“为将”至“急也”。
○释曰:案记云:“楔貌如轭上两末。”郑云:“事便也。”此角▯四其形与扌及醴角▯四制别,故屈之如轭,中央入口,两末向上,取事便也。以其两末向上,出入易故也。
缀足用燕几。(缀犹拘也。为将屦,恐其辟戾也。今文缀为对。)
[疏]注“缀犹”至“为对”。
○释曰:案记云:“缀足用燕几,校在南,御者坐持之。”郑注云:“校,胫也。尸南首,几胫在南,以拘足则不得辟戾矣。”以此言之,几之两头皆有两足,今竖用之一头,以夹两足,恐几倾倒,故使御者坐持之。案《丧大记》:“小臣楔齿用角▯四,缀足用燕几。君、大夫、士一也。”又案《周礼天官玉府》:“大丧共含玉,复衣裳,角枕、角▯四。”则自天子以下至於士,其礼同。言燕几者,燕,安也。当在燕寝之内,常冯之以安体也。
奠脯醢、
译从东面的前屋脊登上屋顶,站在屋脊中间,面向北方,挥动衣服招唤,喊:“皋,某回来!”连喊三次。然后从屋顶下来,把衣服放在前面。(面向北方招唤,是向幽暗之处寻求亡魂的意思。皋,是拖长声音。某,是死者的名字。复,是招魂使灵魂返回。降衣,是把衣服放下。《丧大记》说:“凡是招魂,男子称名,妇人称字。”)
[疏]注“北面”到“称字”。
○解释说:查考《丧大记》:“招魂时如果有山林,就由虞人设置梯子;如果没有山林,就由狄人设置梯子。”郑玄说:“阶,是登上屋顶所用的梯子。虞人,是主管山林的官员。狄人,是乐官中地位低贱的人。阶,就是梯子,类似梯子的东西。”有山林,是指国君和夫人拥有封地的人;没有山林,是指大夫和士没有封地的人。那么这时登上屋顶,是由狄人设置梯子。招魂的声音必须喊三次,因为礼仪以三次为成数。“面向北方招唤是向幽暗之处寻求亡魂的意思”,这是《礼记·檀弓》中的话。因为死者必然归于幽暗的北方,所以面向北方招唤,这是向幽暗之处寻求亡魂的意思。引用《丧大记》,是为了证明经文在招魂时所呼喊的名字,说“男子称名”,是针对大夫以下的人而言。如果是天子驾崩,就喊“皋,天子回来”;如果是诸侯薨逝,就称“皋,某甫回来”;如果是妇人称字,那么无论尊卑都是一样的。这篇经文包含了男子和妇人的丧礼,所以说男子称名,妇人称字。查考《丧服小记》说:“男子称名,妇人书写姓氏和排行。”就是这样。
接受装衣服的箱子,从东阶登上台阶,用衣服覆盖尸体。(受,是在庭院中接受。招魂的人,如果是一个人招唤,那么接受衣服的也是一个人。如果是国君,则由司服接受,覆盖尸体的人将其覆盖,好像得到了灵魂返回一样。)
[疏]注“受者”到“反之”。
○解释说:郑玄知道“在庭院中接受”,是因为衣服从屋檐前放下,接受后从东阶登上,明显知道是在堂下的庭院中接受。说“招魂的人如果是一个人招唤,那么接受衣服的也是一个人”,是因为衣服只有一领,明显知道各是一个人。从再命以上,接受衣服的人也各自按照命数不同而不同。说“国君则由司服接受”,查考《丧大记》说:“面向北方喊三声,卷起衣服扔到前面,司服接受。”因为大夫和士没有司服这个官职,明显是依据国君而言。说“覆盖尸体的人将其覆盖,好像得到了灵魂返回”,这是因为这衣服是用来沐浴后脱下的,不用于袭敛,所以《丧大记》说:“刚死时,将尸体移到床上,〇不用敛衾,去掉死衣。”郑玄注说:“死衣,是生病时加穿的新衣以及招魂用的衣服。”那里又说:“招魂用的衣服不用于覆盖尸体,不用于敛葬。”郑玄注说:“不用于覆盖尸体,是指不用于袭衣。”敛是指小敛、大敛,而说“覆盖”,只是取魂魄返回的意思罢了。
招魂的人从后面的西屋脊下来。(不从前面下来,是不让灵魂空虚返回的意思。下来时顺便撤去西北角的〇,好像是说这个房间凶险不可久留一样。从此开始办理丧事。)
[疏]注“不由”到“死事”。
○解释说:说“不从前面下来,是不让灵魂空虚返回”,凡是招魂,是顺着孝子的心意,希望灵魂气返回,招魂后如果没有苏醒,那就是空虚返回。现在从后面下来,是不想让灵魂空虚返回的意思。说“下来时顺便撤去西北角的〇”,查考此文和《丧大记》都说从西北屋脊下来,都不说撤去〇,郑玄说撤去〇,查考《丧大记》将要沐浴时,“甸人在西墙下挖坑,陶人拿出重鬲。管人接受沐浴用的水,就煮它。甸人取来撤去庙堂西北角〇的柴火”,用来烧火,其他文中不再见撤去〇柴火的记载,所以知道招魂的人下来时撤去它,所以郑玄说下来时顺便撤去西北角的〇。西北角称为〇,查考《特牲馈食礼》尸起身之后,将食物改放到西北角,作为阳厌,而说“〇用筵席”,郑玄说:“〇,是隐蔽的意思。”所以将西北角称为〇。一定要撤毁它,郑玄说“好像是说这个房间凶险不可久留,从此开始办理丧事”,招魂后如果没有苏醒,下文楔齿、缀足等,都是办理丧事。
用角制的〇四楔入牙齿,(是为了将要含玉,担心嘴巴闭得太紧。)
[疏]注“为将”到“急也”。
○解释说:查考《礼记》说:“楔的形状像轭的两端。”郑玄说:“是为了使用方便。”这角制的〇四其形状与扌及醴角〇四制度不同,所以弯曲得像轭,中间入口,两端向上,取使用方便。因为两端向上,出入容易。
用燕几缀住脚。(缀,是拘束的意思。是为了将要穿鞋,担心脚弯曲变形。今文缀写作对。)
[疏]注“缀犹”到“为对”。
○解释说:查考《礼记》说:“缀脚用燕几,校在南边,御者坐着持着它。”郑玄注说:“校,是胫骨。尸体头朝南,几的胫骨在南边,用来拘束脚就不会弯曲变形了。”由此说来,几的两头都有两个足,现在竖着使用一头,用来夹住两只脚,担心几倾倒,所以让御者坐着持着它。查考《丧大记》:“小臣用角〇四楔齿,用燕几缀脚。国君、大夫、士都是一样的。”又查考《周礼·天官·玉府》:“大丧提供含玉,招魂用的衣裳,角枕、角〇四。”那么从天子以下直到士,礼仪相同。说燕几,燕,是安的意思。应当在燕寝之内,常靠着它来安顿身体。
奠放脯醢、
[疏]注“鬼神”至“依之”。
○释曰:案《檀弓》曾子云:“始死之奠,其馀阁也与?”郑注云“不容改新”也,则此奠是阁之馀食为之。案下小敛一豆一笾,大敛两豆两笾。此始死,俱言亦无过一豆一笾而已。下记云:“若醴若酒。”郑注云:“或卒无醴,用新酒。”此醴酒虽俱言,亦科用其一,不并用,以其小敛酒醴具有,此则未具,是其差。
帷堂。(事小讫也。)
[疏]注“事小讫也”。
○释曰:云“事小讫也”者,以其未袭,敛必帷之者,鬼神尚幽ウ故也。
乃赴于君。主人西阶东,南面命赴者,拜送。(赴,告也。臣,君之股肱耳目,死当有恩。)
[疏]注“赴告”至“有恩”。
○释曰:此及下经,论使人告君之事。云“臣,君之股肱耳目”者,案《虞书》云:“帝曰:臣作朕股肱耳目。”注云:“大体若身。”云死当有恩,是以下有吊及赠衤遂之事也。案《檀弓》云:“父兄命赴者。”郑注云:“谓大夫以上也,士主人亲命之。”是尊卑礼异也。
有宾,则拜之。(宾,僚友群士也。其位犹朝夕哭矣。)
[疏]注“宾僚”至“哭矣”。
○释曰:此谓因命赴者,有宾则拜之。若不因命赴者,则不出,是以下云“唯君命出”,郑云“始丧之日,哀戚甚,在室故不出”是也。云“宾,僚友群士也”者,同官为僚,同志为友,群士即僚友也。以其始死,唯赴君,此僚友未蒙赴及即来,是先知疾重,故未赴即来,明是僚友之士,非大夫及疏远者。若有大夫,则经辨之而称大夫,是以下文因君衤遂,即云“有大夫则特拜之”是也。云“其位犹朝夕哭矣”者,谓宾吊位犹如宾朝夕哭位,其主人之位则异於朝夕,而在西阶东,南面拜之,拜讫,西阶下东面,下经所云“拜大夫之位”是也。
入,坐于床东,众主人在其後,西面。妇人侠床,东面。(众主人,庶昆弟也。妇人,谓妻妾子姓也,亦▯妻在前。)
[疏]注“众主”至“在前”。
○释曰:自此尽“北面”,论主人以下哭位之事。云“入坐”者,谓上文主人拜宾讫,入坐于床东,是其众主人直言在其後,不言坐,则立可知。妇人虽不言坐,案《丧大记》妇人皆坐,无立法。言“侠床”者,男子床东,妇人床西,以近而言也。案《丧大记》:“士之丧,主人、父、兄、子姓皆坐于东方,主妇、姑、姊妹、子姓皆坐于西方。”此义恐错,此经有不命士,《丧大记》无不命士,又与《大记》文不同,释亦不合。“子姓皆坐于西方”,注云:“士贱,同宗尊卑皆坐。”此除主人之外不坐者,此据命士,彼据不命之士。知者,案《丧大记》云:“大夫之丧,主人坐于东方,主妇坐于西方,其有命夫、命妇则坐,无则皆立。”是大夫丧,尊者坐,卑者立,是知此非主人皆立,据命士;《大记》云尊卑皆坐,据不命之士。云“妇人谓妻妾子姓”者,下云“亲者在室”,其中有姑姊,故此注直言妻妾子姓也。《丧大记》兼言姑姊妹者,彼无别文,见亲者在室,故注总言之也。言“亦▯妻在前”者,亦主人在众主人前也。
亲者在室。(谓大功以上父兄姑姊妹子姓在此者。)
[疏]注“谓大”至“此者”。
○释曰:知亲者谓大功以上者,以大功以上有同财之义,相亲昵之理,下有众妇人户外,据小功以下疏者,故知此为大功以上也。云“父兄姑姊妹”在此者,上注据死者妻妾子姓也,此注据主人之兄弟姑姊妹子姓而言。若然,父谓诸父,兄谓诸兄、从父昆弟,姑谓主人之姑,姊妹谓从父姊妹,子姓谓主人之孙,於死者谓曾孙、玄孙。曾孙为曾祖、高祖齐衰三月,当在大功亲之内,故云“子姓”在此者。
众妇人户外北面,众兄弟堂下北面。(众妇人、众兄弟,小功以下。)
[疏]注“众妇人”至“以下”。
○释曰:案《丧服记》云:“兄弟皆在他邦加一等。”传曰:“小功以下为兄弟。
译[疏]注“鬼神”到“依之”。
○解释说:查考《檀弓》曾子说:“刚死时的祭奠,是用剩下的食物吗?”郑玄注说“不能改换新的”,那么这祭奠就是用剩下的食物来做的。查考下文小敛用一豆一笾,大敛用两豆两笾。这刚死时,都说也不过一豆一笾罢了。下文记说:“用甜酒或用酒。”郑玄注说:“有时没有甜酒,就用新酒。”这甜酒和酒虽然都提到,也是只选用其中一种,不并用,因为小敛时酒和甜酒都有,这里则没有具备,这是差别。
帷堂。(小事完毕了。)
[疏]注“小事完毕了”。
○解释说:说“小事完毕了”的原因,是因为还没有穿衣入殓,入殓一定要用帷帐,是因为鬼神崇尚幽暗的缘故。
于是向国君报丧。主人在西阶东面,面向南命令报丧的人,拜送。(赴,是告知。臣是君主的股肱耳目,死了应当有恩惠。)
[疏]注“赴告”到“有恩”。
○解释说:这以及下文经文中,论述派人告知君主的事情。说“臣是君主的股肱耳目”,查考《虞书》说:“帝说:臣作为我的股肱耳目。”注说:“大体如同身体。”说死了应当有恩惠,所以下文有吊唁和赠送衣物的事情。查考《檀弓》说:“父兄命令报丧的人。”郑玄注说:“这是指大夫以上,士的主人是亲自命令的。”这是尊卑礼仪不同。
有宾客,就拜谢他们。(宾客,是同僚朋友和众士人。他们的位置还和朝夕哭时一样。)
[疏]注“宾僚”到“哭矣”。
○解释说:这是说因为命令报丧的人,有宾客就拜谢他们。如果不因为命令报丧的人,就不出来,所以下文说“只有君主的命令才出来”,郑玄说“刚丧事时,哀痛厉害,在室内所以不出来”就是这个意思。说“宾客是同僚朋友和众士人”,同官为僚,同志为友,众士人就是同僚朋友。因为刚死,只向君主报丧,这些同僚朋友没有接到报丧就来了,是事先知道病重,所以没报丧就来了,明白是同僚朋友之士,不是大夫及疏远的人。如果有大夫,经文就会分辨而称大夫,所以下文因为君主的赠衣,就说“有大夫就特别拜谢”就是这个意思。说“他们的位置还和朝夕哭时一样”,是说宾客吊唁的位置还和宾客朝夕哭的位置一样,主人的位置则与朝夕哭不同,而在西阶东面,面向南拜谢,拜完后,在西阶下面向东,下文所说的“拜大夫的位置”就是这个意思。
进入,坐在床东,众主人在他后面,面向西。妇人夹在床两边,面向东。(众主人,是庶出的兄弟。妇人,是指妻妾和子孙,也是正妻在前面。)
[疏]注“众主”到“在前”。
○解释说:从这里到“北面”,论述主人以下哭位的事情。说“进入坐下”,是说上文主人拜谢宾客后,进入坐在床东,他的众主人直接说在他后面,不说坐,那么站着就知道了。妇人虽然不说坐,查考《丧大记》妇人都是坐,没有站立的说法。说“夹床”,是说男子在床东,妇人在床西,以近处来说。查考《丧大记》:“士的丧事,主人、父亲、兄长、子孙都坐在东方,主妇、姑母、姐妹、子孙都坐在西方。”这个意思恐怕错了,这经文有不命士,《丧大记》无不命士,又与《大记》文字不同,解释也不合。“子孙都坐在西方”,注说:“士地位低,同宗尊卑都坐。”这里除主人之外不坐的,这是依据命士,那里依据不命士。怎么知道的呢?查考《丧大记》说:“大夫的丧事,主人坐在东方,主妇坐在西方,如果有命夫、命妇就坐,没有就都站。”是大夫的丧事,尊者坐,卑者站,由此知道这里不是主人都站,是依据命士;《大记》说尊卑都坐,是依据不命士。说“妇人是指妻妾子孙”,下文说“亲人在室内”,其中有姑母姐妹,所以这注只说妻妾子孙。《丧大记》兼说姑母姐妹,那里没有别的文字,看到亲人在室内,所以注总说。说“也是正妻在前面”,也是主人在众主人前面。
亲人在室内。(是指大功以上父兄姑母姐妹子孙在这里的。)
[疏]注“谓大”到“此者”。
○解释说:知道亲人是指大功以上的,因为大功以上有共同财产的意义,相亲昵的道理,下文有众妇人在户外,依据小功以下疏远的,所以知道这是大功以上。说“父兄姑母姐妹”在这里,上文注依据死者的妻妾子孙,这注依据主人的兄弟姑母姐妹子孙来说。如果这样,父是指诸父,兄是指诸兄、堂兄弟,姑是指主人的姑母,姐妹是指堂姐妹,子孙是指主人的孙子,对于死者说是曾孙、玄孙。曾孙为曾祖、高祖服齐衰三月,应当在大功亲之内,所以说“子孙”在这里。
众妇人在户外面向北,众兄弟在堂下面向北。(众妇人、众兄弟,是小功以下的。)
[疏]注“众妇人”到“以下”。
○解释说:查考《丧服记》说:“兄弟都在他国加一等。”传曰:“小功以下为兄弟。
”玄谓於此发兄弟传者,嫌大功以上又加也。大功以上,若皆在他国,则亲自亲矣,是大功以上为亲者,则上文是也。是以知此妇人在户外,是小功以下可知。若然,同是小功以下,而男子在堂下者,以其妇人有事自堂及房,不合在下,故男子在堂下,妇人户外堂上耳。
译玄认为,在这里开始阐述兄弟的传文,是因为担心大功以上的亲属关系又有所叠加。如果大功以上的亲属都在他国,那么亲属关系就疏远了,这说明大功以上属于亲近的亲属,上文所述即是如此。因此可知,这位妇人在户外,说明其亲属关系是小功以下,这是可以推知的。如果是这样,同属小功以下的亲属,男子却在堂下,这是因为妇人有事需要从堂上走到房中,不适合待在下面,所以男子在堂下,妇人在户外堂上罢了。
君使人吊。彻帷。主人迎于寝门外,见宾不哭,先入,门右北面。(使人,士也。礼使人必以其爵。使者至,使人入将命,乃出迎之。寝门,内门也。彻帷,<户去>之,事毕则下之。)
[疏]注“使人士”至“下之”。
○释曰:自此尽“不辞入”,论君使人吊礻遂之事。郑知礼使人必以其爵者,案《聘礼》使人归饔饩及致礼皆各以其爵,此君使人吊朝士,明亦以其爵,使士可知,此《仪礼》见诸侯吊法。若天子则不以其爵,各以其官,是以《周礼大仆职》云:“掌三公孤卿之吊劳。”郑云:“王使往。”又《小臣职》云:“掌士大夫之吊劳。”又《御仆职》掌群使之吊劳。又案《宰夫职》云:“凡邦之吊事,掌其戒令与币器。”注:“吊事,吊诸侯。”是其皆以官不以爵也。云“使者至,使人入将命,乃出迎之”者,将命,谓传宾主人之言摈者也。案下小敛後云:“有礻遂者,则将命摈者出请入告。”注云:“《丧礼》略於威仪,既小敛摈者乃用辞。”若然,则此虽有摈者,未用辞,故此下经不云主人出迎。经不云摈者,郑探其意,使者,使人入将命所使之人。入将命,即包主人摈者也。云“寝门,内门也”者,以其大夫士唯有两门,有寝门者、外门者。以其下云“主人拜送于外门外”,故知此寝门,内门也。云“彻帷,<户去>之”者,谓褰帷而上,非谓全彻去。知事“毕则下之”者,案下“君使人礻遂,彻帷”,明此事毕,下之可知。
吊者入,升自西阶,东面。主人进中庭,吊者致命。(主人不升,贱也。致命曰:“君闻子之丧,使某如何不淑。”)
[疏]注“主人”至“不淑”。
○释曰:上云主人迎于寝门外,此云吊者入,谓入寝门,以其死在▯寝。云“主人不升,贱也”者,对大夫之丧,其子得升堂受命。知者,案《丧大器》:“大夫於君命,迎于寝门外,使者升堂致命,主人拜于下。”言拜于下,明受命之时得升堂,必知大夫之子得升堂受命者。案《丧大记》云:“大夫之丧,将大敛,君至,主人迎,先入门右,君即位于序端,主人房外南面,卒敛,宰告,主人降,北面於堂下,君抚之,主人拜稽颡。”郑注云:“大夫之子尊,得升,视敛。”下文又云:“士之丧,将大敛,君不在,其馀礼犹大夫也。”以君常视士殡,故言君不在。若有恩赐,君视大敛则不得如大夫。言君不在者,谓士之子不升堂,在君侧。以此言之,士受君命,不得升堂,以其贱。明大夫之子得升,受命乃降拜可知。是以《大戴礼》云:“大夫於君命升听命降拜”是也。云“致命曰”以下,郑知有此辞者,案《杂记》诸侯使人吊邻国之君丧,而云吊者入,升自西阶东面,致命曰:“寡君闻君之丧,寡君使某,如何不淑。”彼据邻国之君,故称寡;此使士吊己国之士,故直云君,不言寡也。
主人哭,拜稽颡,成踊。(稽颡,头触地。成踊,三者三。)
[疏]注“稽颡”至“者三”。
○释曰:云“稽颡头触地”者,案《礼记檀弓》曰:“稽颡而后拜,颀乎其致也。”为稽首之拜,但触地无容即名稽颡。云“成踊三者三”,案《曾子问》,君薨,世子生,三日告殡云:“众主人卿大夫士,哭踊三者三。”凡九踊也。
宾出,主人拜送于外门外。
君使人衤遂。彻帷。主人如初。衤遂者左执领,右执要,入,升,致命。(衤遂之言遗也。衣被曰衤遂。致命曰:“君使某衤遂。”)
[疏]注“衤遂之”至“某衤遂”。
○释曰:云“主人如初”者,如上吊时迎于寝门外以下之事也。云“衤遂之言遗也”者,谓君有命,以衣服遗与主人。云“衣被曰衤遂”者,案《左传》隐元年:“秋七月,天王使宰▯亘来归惠公仲子之▯。”《▯梁传》曰“乘马曰▯,衣衾曰衤遂,贝玉曰含,钱财曰赙”是也。云“致命曰君使某衤遂”者,亦约《杂记》文。此君衤遂虽在袭前,主人袭与小敛俱不得用君衤遂,
译国君派人来吊唁。撤去帷帐。主人在寝门外迎接,见到宾客不哭泣,先走进门内,在门的右侧面朝北站立。(使人,指士。礼制规定,派遣使者必须与其爵位相当。使者到达,由传命人入内禀告,然后主人出迎。寝门,即内门。彻帷,指将帷帐撩起,事情完毕后再放下。)
[疏]注“使人士”至“下之”。
○释曰:从这一节到“不辞入”,论述的是国君派人吊唁及赠送衾被之事。郑玄知道礼制规定派遣使者必须与其爵位相当,是依据《聘礼》中派人归送饔饩及致礼时,都各自按照其爵位来安排。这里国君派人吊唁朝士,显然也是按照其爵位,派遣士作为使者是可以推知的,这在《仪礼》中体现了诸侯吊唁的法则。如果是天子,则不按照爵位,而是各自按照官职,所以《周礼·大仆职》说:“掌管三公、孤、卿的吊唁慰问。”郑玄注说:“是王派遣前往。”又《小臣职》说:“掌管士、大夫的吊唁慰问。”又《御仆职》掌管众使者的吊唁慰问。又依据《宰夫职》说:“凡是国家的吊唁事务,掌管其戒令与币器。”注说:“吊唁事务,指吊唁诸侯。”这说明都是按照官职而不是按照爵位。注解说“使者到达,传命人入内禀告,然后出迎”者,将命,是指传递宾客与主人言语的摈者。依据下文小敛之后说:“有赠送衾被的,则由传命摈者出请入告。”注说:“《丧礼》略于威仪,既小敛后摈者才用辞。”如果这样,那么这里虽然有摈者,但未用辞,所以此处经文不说主人出迎。经文不说摈者,郑玄推究其意,使者,是指入内禀告所派遣的人。入内禀告,即包括主人和摈者。注解说“寝门,是内门”者,因为大夫和士只有两扇门,有寝门和外门。因为下文说“主人在外门外拜送”,所以知道这里的寝门是内门。注解说“彻帷,是撩起它”者,是指将帷帐撩起向上,不是说完全撤去。知道事情“完毕则放下它”者,依据下文“国君派人赠送衾被,彻帷”,显然这件事完毕,放下帷帐是可以推知的。
吊唁者进入,从西阶登上,面朝东。主人进到中庭,吊唁者传达国君的命令。(主人不登堂,是因为地位卑贱。传达命令说:“国君听说您有丧事,派我前来,为何如此不幸。”)
[疏]注“主人”至“不淑”。
○释曰:上文说主人在寝门外迎接,这里说吊唁者进入,是指进入寝门,因为死者在内寝。注解说“主人不登堂,是因为地位卑贱”者,是相对于大夫的丧事,其子可以登堂接受命令。知道这一点,是依据《丧大记》:“大夫对于国君的命令,在寝门外迎接,使者登堂传达命令,主人在下面拜。”说在下面拜,显然接受命令的时候可以登堂,必定知道大夫之子可以登堂接受命令。依据《丧大记》说:“大夫的丧事,将要大敛时,国君到来,主人迎接,先进入门右,国君位于序端,主人在房外南面,大敛完毕,宰官报告,主人降下,在堂下北面,国君抚摸他,主人拜稽颡。”郑玄注说:“大夫之子尊贵,可以登堂,观看大敛。”下文又说:“士的丧事,将要大敛时,国君不在,其余礼仪如同大夫。”因为国君常观看士的殡礼,所以说国君不在。如果有恩赐,国君观看大敛则不能像大夫那样。说国君不在,是指士之子不登堂,在国君旁边。由此说来,士接受国君命令,不能登堂,是因为地位卑贱。显然大夫之子可以登堂,接受命令后才降下拜是可以推知的。所以《大戴礼》说:“大夫对于国君的命令,登堂听命,降下拜”就是这个意思。注解说“传达命令说”以下,郑玄知道有这些辞令,是依据《杂记》中诸侯派人吊唁邻国之君的丧事,而说吊唁者进入,从西阶登上,面朝东,传达命令说:“寡君听说您有丧事,寡君派我前来,为何如此不幸。”那里是依据邻国之君,所以称寡;这里派遣士吊唁自己国家的士,所以直接说国君,不说寡。
主人哭泣,拜稽颡,完成踊礼。(稽颡,头触地。成踊,指三次三踊。)
[疏]注“稽颡”至“者三”。
○释曰:注解说“稽颡头触地”者,依据《礼记·檀弓》说:“稽颡而后拜,极其诚恳。”作为稽首之拜,只是触地没有容止即称为稽颡。注解说“成踊三者三”,依据《曾子问》,国君去世,世子出生,三天后告殡说:“众主人、卿、大夫、士,哭踊三次三踊。”共九踊。
宾客退出,主人在外门外拜送。
国君派人赠送衾被。撤去帷帐。主人如同之前一样。赠送衾被者左手拿着领口,右手拿着腰部,进入,登堂,传达命令。(衾被的意思是赠送。衣服和被子称为衾被。传达命令说:“国君派我赠送衾被。”)
[疏]注“衾被之”至“某衾被”。
○释曰:注解说“主人如同之前”者,是指如同之前吊唁时在寝门外迎接以下的事情。注解说“衾被的意思是赠送”者,是指国君有命令,将衣服赠送给主人。注解说“衣服和被子称为衾被”者,依据《左传》隐元年:“秋七月,天王派宰咺来归送惠公仲子的衾被。”《公羊传》说“乘马称为赙,衣衾称为衾被,贝玉称为含,钱财称为赙”就是这个意思。注解说“传达命令说国君派我赠送衾被”者,也是约略依据《杂记》的文字。这里国君赠送衾被虽然在袭衣之前,主人袭衣与小敛都不能使用国君赠送的衾被,
大敛乃用之。知者,案《丧大记》云:“君无衤遂,大夫士毕主人之祭服,亲戚之衣受之不以即陈。”注云“无衤遂者,不陈不以敛”谓不用之为小敛,至大敛乃用之。故下文大敛之节云“君衤遂不倒”,注云“至此乃用君衤遂,主人先自尽”是也。
译大敛时才使用它。所谓“知者”,是依据《丧大记》所说:“国君没有衤遂,大夫和士用尽主人的祭服,亲戚的衣物虽然接受但不拿来陈列。”郑玄注解说:“没有衤遂,是指不陈列它来用于小敛”,意思是小敛时不使用它,直到大敛时才使用它。所以下文关于大敛的礼节中说“国君的衤遂不倒”,郑玄注解说“到了这时才使用国君的衤遂,主人先前已经尽力了”,正是这个意思。
主人拜如初,衤遂者入,衣尸,出。主人拜送如初。唯君命,出,升降自西阶。遂拜宾,有大夫则特拜之。即位于西阶下,东面,不踊。大夫虽不辞,入也。(唯君命出,以明大夫以下,时来吊衤遂,不出也。始丧之日,哀戚甚,在室,故不出拜宾也。大夫则特拜,别於士旅拜也。即位西阶下,未忍在主人位也。不踊,但哭拜而已。不辞而主人升入,明本不为宾出,不成礼也。)
[疏]注“唯君”至“礼也”。
○释曰:云“主人拜如初”者,亦如上主人进中庭,哭拜稽颡成踊。云“衤遂者入,衣尸出”者,案《既夕》记:“衤遂者委衣于床,不坐。”众衤遂者委于床上不坐。则此衤遂者左执领,右执要,以衣尸,亦不坐。云“唯君命出”者,欲见孤卿大夫士,虽有吊衤遂来皆不出,故云唯著异也。云“遂拜宾”者,因事曰遂,以因有君命,故拜宾,若无君命,则不出户。云“大夫虽不辞,入也”者,谓主人小敛後,宾致辞云“如何不淑”,乃复位踊。今以初死,大夫虽不辞,主人升入室。云“以明大夫以下,时来吊衤遂,不出也”者,言唯君命出,明大夫已下,时来吊衤遂,不出可知。经云拜大夫者,以因君命,出见故也。云“未忍在主人位也”者,至小敛後始就东阶下,西南面主人位也。云“明本不为宾出,不成礼也”者,总解不为之踊,及虽不辞而入二事。
亲者衤遂,不将命,以即陈。(大功以上,有同财之义也。不将命,不使人将之致於主人也。即陈,陈在房中。)
[疏]注“大功”至“房中”。
○释曰:自此尽“▯房”,论大功兄弟及朋友吊衤遂之事。云“大功以上”,谓并异门齐衰,故云以上。云“即陈,陈在房中”者,下云“如衤遂以▯房”,故知此陈陈在房中也。
庶兄弟衤遂,使人以将命于室,主人拜于位,委衣于尸东床上。(庶兄弟,即众兄弟也。变众言庶,容同姓耳。将命曰:“某使某衤遂。”拜于位,室中位也。)
[疏]注“庶兄”至“位也”。
○释曰:知“庶兄弟即众兄弟”者,见上文云“亲者在室”,又云“众兄弟堂下北面”,注云“是小功以下”。又云“亲者衤遂”,此云“庶兄弟衤遂”,以文次而言,故知庶兄弟即众兄弟也。云“变众言庶,容同姓耳”者,以同姓绝服者有衤遂法,郑必知变众言庶,即容同姓者,见《丧服不杖麻屦章》士言众子,大夫言庶子。郑云:“士谓之众子未能远别也。”是庶者疏远之称,故知言庶容同姓。云“将命曰,某使某衤遂”者,某谓庶兄弟名,使某衤遂者名,但庶兄弟是小功缌麻之亲,在堂下,使有司归家取服,致命於主人,若同姓,容不在始来吊衤遂也。云“拜于位,室中位也”者,以其非君命不出,故知拜于室中位也。
朋友衤遂,亲以进,主人拜,委衣如初。退,哭,不踊。(亲以进,亲之恩也。退,下堂反宾位也,主人徒哭不踊,别於君衤遂也。)
[疏]注“亲以”至“衤遂也”。
○释曰:云“别於君衤遂也”者,上文君衤遂之时,主人哭拜,稽颡成踊,此朋友衤遂,主人徒哭不踊,故云别於君衤遂。
彻衣者执衣如衤遂,以▯房。(凡於衤遂者出,有司彻衣。)
[疏]注“凡於”至“彻衣”。
○释曰:云“执衣如衤遂”者,上文君衤遂之时,衤遂者左执领右执要。此彻衣者,亦左执领,右执要,故云如衤遂也。云“凡於衤遂者,出有司彻衣”者,案此彻衣之文,在诸衤遂者之下言之,故《杂记》诸侯使人吊,含衤遂▯讫,乃云“主人有司”,故云凡於衤遂者出有司彻衣。
为铭,各以其物。亡则以缁,长半幅,▯末,长终幅,广三寸。书铭于末曰:“某氏某之柩。”(铭,明旌也。杂帛为物。大夫之所建也,以死者为不可别,故以其旗识识之,爱之斯录之矣。亡,无也。无旌,不命之士也。半幅一尺,终幅二尺。在棺为柩。今文铭皆为名,末为旆也。)
[疏]
译主人像先前那样拜谢,负责送丧服的人进入室内,为尸体穿衣,然后出来。主人像先前那样拜送。只有国君的命令,才出门,上下台阶走西阶。于是拜谢宾客,如果有大夫,则单独拜谢他。随即在西阶下就位,面朝东,不跳跃顿足。大夫即使不致辞,主人也进入室内。(只有国君的命令才出门,是为了表明大夫及以下的人,此时来吊唁送丧服,不出门。刚丧事开始的日子,哀痛悲戚得很,在室内,所以不出门拜谢宾客。大夫则单独拜谢,以区别于士的集体拜谢。就位在西阶下,是因为不忍心站在主人的位置上。不跳跃顿足,只是哭泣拜谢罢了。不致辞而主人就进入室内,表明本来不是为了宾客而出门,不成礼。)
[疏]注“唯君”至“礼也”。
○解释曰:说“主人拜谢像先前那样”,也是像上面所说主人进入中庭,哭泣拜谢叩头成踊。说“送丧服的人进入,为尸体穿衣出来”,根据《既夕》记载:“送丧服的人把衣服放在床上,不坐下。”众送丧服的人把衣服放在床上不坐下。那么这里送丧服的人左手拿着衣领,右手拿着衣腰,为尸体穿衣,也不坐下。说“只有国君的命令才出门”,是想表明孤卿大夫士,虽然有吊唁送丧服的来,都不出门,所以说只有国君的命令才出门以示区别。说“于是拜谢宾客”,因事而说“于是”,因为因为有国君的命令,所以拜谢宾客,如果没有国君的命令,就不出门。说“大夫即使不致辞,主人也进入室内”,是说主人小敛之后,宾客致辞说“如何不淑”,才复位跳跃顿足。现在因为刚死,大夫即使不致辞,主人也进入室内。说“以表明大夫及以下的人,此时来吊唁送丧服,不出门”,是说只有国君的命令才出门,表明大夫及以下的人,此时来吊唁送丧服,不出门是可以知道的。经文说拜谢大夫,是因为因国君的命令,出门相见的原因。说“不忍心站在主人的位置上”,是到小敛之后才开始到东阶下,西南面主人的位置。说“表明本来不是为了宾客而出门,不成礼”,是总解不为之跳跃顿足,以及即使不致辞也进入室内这两件事。
亲近的人送丧服,不传话,直接放到陈列处。(大功以上,有共同财产的意义。不传话,不派人将丧服致于主人。放到陈列处,陈列在房中。)
[疏]注“大功”至“房中”。
○解释曰:从这里到“房”,论述大功兄弟及朋友吊唁送丧服的事。说“大功以上”,是说包括异门齐衰,所以说以上。说“放到陈列处,陈列在房中”,下面说“如送丧服以放到房中”,所以知道这里陈列在房中。
众兄弟送丧服,派人将话传到室内,主人在位拜谢,把衣服放在尸体东边的床上。(众兄弟,就是众兄弟。变众说庶,容纳同姓罢了。传话说:“某派某送丧服。”拜谢在位,是室内的位置。)
[疏]注“庶兄”至“位也”。
○解释曰:知道“众兄弟即众兄弟”的原因,见上文说“亲近的人在室内”,又说“众兄弟在堂下北面”,注说“是小功以下”。又说“亲近的人送丧服”,这里说“众兄弟送丧服”,以文次而言,所以知道众兄弟即众兄弟。说“变众说庶,容纳同姓罢了”,因为同姓绝服者有送丧服的法度,郑必知变众说庶,即容纳同姓的原因,见《丧服不杖麻屦章》士说众子,大夫说庶子。郑说:“士称为众子未能远别。”是庶者疏远之称,所以知道说庶容纳同姓。说“传话说,某派某送丧服”,某谓众兄弟名,派某送丧服者名,但众兄弟是小功缌麻之亲,在堂下,使有司回家取服,致命于主人,若同姓,容纳不在始来吊唁送丧服。说“拜谢在位,是室内的位置”,因为不是国君的命令不出门,所以知道拜谢在室内位置。
朋友送丧服,亲自进来,主人拜谢,把衣服放在像先前那样。退下,哭泣,不跳跃顿足。(亲自进来,是亲近的恩情。退下,下堂返回宾客位置,主人只是哭泣不跳跃顿足,区别于国君送丧服。)
[疏]注“亲以”至“衤遂也”。
○解释曰:说“区别于国君送丧服”,上文国君送丧服之时,主人哭泣拜谢,叩头成踊,这里朋友送丧服,主人只是哭泣不跳跃顿足,所以说区别于国君送丧服。
撤衣的人拿着衣服像送丧服那样,放到房中。(凡在送丧服的人出来,有司撤衣。)
[疏]注“凡於”至“彻衣”。
○解释曰:说“拿着衣服像送丧服”,上文国君送丧服之时,送丧服的人左手拿着衣领右手拿着衣腰。这里撤衣的人,也左手拿着衣领,右手拿着衣腰,所以说像送丧服。说“凡在送丧服的人,出来有司撤衣”,根据这里撤衣的文字,在众送丧服的人之下说,所以《杂记》诸侯派人吊唁,含送丧服放到房中完毕,才说“主人有司”,所以说凡在送丧服的人出来有司撤衣。
制作铭旌,各自用其物。没有就用黑色布,长半幅,末端,长终幅,宽三寸。在末端书写铭旌说:“某氏某之柩。”(铭旌,明旌也。杂帛为物。大夫之所建也,以死者为不可别,故以其旗识识之,爱之斯录之矣。无,无也。无旌,不命之士也。半幅一尺,终幅二尺。在棺为柩。今文铭皆为名,末为旆也。)
[疏]
注“铭明”至“旆也”。
○释曰:自此至“西阶上”,论书死者铭旌之事。此《士丧礼》记公侯伯之士一命,亦记子男之士不命,故此铭旌总见之也。云“为铭各以其物”者,案《周礼司常》大夫士同建杂帛为物。今云各以其物,而不同者,杂帛之物虽同,其旌旗之杠,长短则异,故《礼纬》云:天子之旗九刃,诸候七刃,大夫五刃,士三刃。但死以尺易刃,故下云“竹杠长三尺”,长短不同,故言各以别之,此据候伯之士一命者也。云“铭,明旌也”者,《檀弓》文。杂帛为物大夫之所建也者,此《司常》文也。言“杂帛”者,为旗旌之纟参,以绛帛为之,以白色之帛裨缘之,郑彼注云:“大夫士杂帛,言以先王正道佐职”是也。云“以死者”至“录之矣”者,《檀弓》文。案彼自“铭明旌”至“录之矣”,引之者,事恰尽重与奠,自为下事之别,不得以《周礼小祝》之职,社子春解熬为重,郑不从其义,故以证破子春。又郑注《檀弓》云谓重与奠,此引证铭旌者,郑君两解之,以彼兼有重与奠,亦是录死者之义。此铭旌是录死者之名,故两注不同。案《周礼小祝》云“设熬置铭”,杜子春引“《檀弓》曰:铭,明旌也。以死者为不可别,故以其旗识之,爱之斯录之矣”。子春亦为此解,云“无旌不命之士也”者,谓子男之士也。云“半幅一尺,终幅二尺”者,经直云“长半幅”,不言广,则亦三寸。云“▯末,长终幅,广三寸”,则广三寸总结之,但布幅二尺二寸,今云二尺者,郑君计侯与深衣皆除边幅一寸,此亦两边除二寸而言之。凡书铭之法,案《丧服小记》云:“复与书铭,自天子达於士,其辞一也。男子称名,妇人书姓与伯仲。”郑注云:“此谓殷礼也。殷质,不重名,复则臣得名君。周之礼,天子崩,复曰:皋天子复。诸侯薨,复曰:皋某甫复。其馀及书铭则同。”以此而言,除天子诸侯之外,其复男子皆称姓名,是以此云某氏某之柩。云“在棺为柩”者,下《曲礼》文。以其铭旌表柩不表尸,故据柩而言。
译郑玄注“铭明”到“旆也”。
○解释说:从这一节到“西阶上”,论述书写死者铭旌的事。这里《士丧礼》既记载公、侯、伯之士一命,也记载子、男之士不命,所以铭旌之事在这里总括呈现。说“为铭各以其物”的,查《周礼·司常》大夫和士同样建杂帛作为物。现在说各以其物,而不同的,杂帛之物虽然相同,其旌旗的杠,长短则不同,所以《礼纬》说:天子的旗九刃,诸侯七刃,大夫五刃,士三刃。只是死后以尺代替刃,所以下文说“竹杠长三尺”,长短不同,所以说各以区别,这是依据侯、伯之士一命的情况。说“铭,明旌也”的,是《檀弓》的原文。杂帛为物是大夫所建的,这是《司常》的原文。说“杂帛”的,作为旗旌的纟参,用绛帛制作,用白色帛裨缘边,郑玄在那里的注说:“大夫士杂帛,是说用先王正道辅助职责”就是这个意思。说“以死者”到“录之矣”的,是《檀弓》的原文。查那里从“铭明旌”到“录之矣”,引用它的原因,是因为事情恰好详尽地涉及重与奠,自为下文之事做区别,不能以《周礼·小祝》的职事,杜子春解释熬为重,郑玄不采纳他的意思,所以用此来证明并驳斥子春。又郑玄注《檀弓》说谓重与奠,这里引用证明铭旌的,郑君两解之,因为那里兼有重与奠,也是记录死者的意思。这铭旌是记录死者的名字,所以两处的注不同。查《周礼·小祝》说“设熬置铭”,杜子春引用“《檀弓》说:铭,明旌也。因为死者不可辨别,所以用他的旗帜来识别,爱他就记录他”。子春也这样解释,说“无旌是不命之士”的,是指子、男之士。说“半幅一尺,终幅二尺”的,经文只说“长半幅”,不说宽,那么也是三寸。说“〇末,长终幅,广三寸”,那么宽三寸是总结而言,只是布幅二尺二寸,现在说二尺的,郑君计算侯与深衣都除去边幅一寸,这也是两边除去二寸而言的。凡书写铭旌的方法,查《丧服小记》说:“复与书铭,从天子到士,其辞是一样的。男子称名,妇人书姓与伯仲。”郑玄注说:“这是指殷礼。殷质朴,不看重名,复则臣能得知君的名。周的礼,天子崩,复说:皋天子复。诸侯薨,复说:皋某甫复。其余及书铭则相同。”由此而言,除了天子诸侯之外,其复男子都称姓名,所以这里说某氏某之柩。说“在棺为柩”的,是下文《曲礼》的原文。因为铭旌表柩不表尸,所以依据柩而言。
竹杠长三尺,置于宇西阶上。(杠,铭ㄅ也。宇,▯也。)
[疏]注“杠铭”至“▯也”。
○释曰:此始造铭讫,且置於宇下西阶上,待为重讫,以此铭置於重。又下文卒涂,始置於▯聿。若然,此时未用权,置於此及於重也。云“宇,▯也”者,案《尔雅释宫》云:“檐谓之▯▯。”郭云:“屋▯。”谓当檐下,故《特牲记》云“爨在西壁”,郑注云:“西壁,堂之西墙下。”旧说云“南北直屋▯,稷在南”是也。
甸人掘坎于阶▯,少西。为{役土}于西墙下,东乡。(甸人,有司主田野者。{役土},块灶。西墙,中庭之西。今文卿为面。)
[疏]注“甸人”至“为面”。
○释曰:自此尽“西阶下”,论掘坎为{役土}馔陈沐浴之具。此坎不论浅深及所盛之物。案《既夕》记云:“掘坎,南顺。广尺,轮二尺,深三尺,南其壤。”下文沐浴馀潘及巾▯四等,弃埋之於北坎也。云“甸人,有司主田野”者,士无臣,所行事皆是有司属吏之等。言主田野者,案《周礼甸师》其徒三百人,掌帅其属,而耕耨王藉。是掌田野,士虽无此官,亦有掌田野之人,谓之甸人。云“{役土},块灶”者,案《既夕》记云“{役土}用块”,是以块为灶名,为{役土}用之,以煮沐浴者之潘水。知在中庭之西者,经直云“于西墙下”,不继阶宇,明近南,中庭之西也。
新盆、▯、瓶、废敦、重鬲,皆濯,造于西阶下。(新此瓦器五种者,重死事。盆以盛水,▯承氵Й濯,瓶以汲水也。废敦,敦无足者,所以盛米也。重鬲,鬲将县重者也。濯,涤溉也。造,至也,犹馔也。以造言之,丧事遽。)
[疏]注“新此”至“事遽”。
○释曰:云“盆以盛水”者,案下文祝浙米时所用。“▯以盛氵Й濯”者,谓置於尸床下时,馀潘水名为氵Й濯。知以此▯盛者,下文别云“士有冰,用夷▯”,彼是寒尸之▯,故知此承氵Й濯。云“瓶以汲水也”者,下文管人汲,用此瓶也。知“废敦,敦无足”者,若有足直名敦,故下文彻朔奠云“敦启会面足”,注云:“面足执之,令足▯卿前也。”是其有足直名敦,凡物无足称废。是以《士虞礼》云:“主人洗废爵,主妇洗足爵。”废爵,注云“爵无足”是也。云“所以盛米也”者,以下文而知。云“重鬲,鬲将县重者”也,下文鬻馀饭,乃县於重。此时先用煮沐潘,故云将县重者也。以其事未至,故言“将”也。云“以造言之,丧事遽”者,以其不言馔造者,造是造次,故以造言之丧事遽也。
陈袭事于房中,西领,南上,不纟青。(袭事谓衣服也。纟青读为纟争,纟争,屈也。袭事少,上陈而下不屈。江沔之▯,谓萦收绳索为纟争。古文纟青皆为精。)
[疏]注“袭事”至“为纟争”。
○释曰:自此至“继陈不用”,论陈袭所用之事。云“袭事谓衣服也”者,此先陈之,至下文商祝袭时及用之。但用者三称而已,其中庶衤遂之等虽不用,亦陈之,以多为贵。案下小敛、大敛先陈先用,後陈後用,依次第而陈。此袭事,以其初死,先成先陈,後成後陈,丧事遽,备之而已,故不依次也。云“袭事少,上陈而下不屈”者,所陈之法,房户之内,於户东西领南上,以衣裳少,从南至北则尽,不须纟争屈。知户东陈之者,取之便故也。云“江沔之▯”者,案《禹贡》云:“れ冢导漾,东流为汉。”孔传云:“泉始出山为漾水,南东流为沔水,至汉中东行为汉水。”南有江水,北有沔水,故云“江沔之▯,以萦收绳索为纟争”。引之证取纟争为屈义也。
明衣裳,用布。(所以亲身,为圭▯也。)
[疏]注“所以”至“▯也”。
○释曰:案下记云“明衣裳,用幕布”,注云:“幕布,帷幕之布。”则此布用帷幕之布,但升数未闻。知“亲身”者,下浴讫,先设明衣,故知亲身也。云“为圭▯也”者,以其言明,明者▯净之义,故知取圭▯者也。
译竹杠长三尺,放在堂屋西边的台阶上。(杠,就是铭。宇,就是檐。)
[疏]注“杠铭”到“檐也”。
○解释说:这是刚开始制作铭的时候,暂且把它放在屋檐下西边的台阶上,等到重(铭的架子)做好了,就把这个铭放在重上。又下文说涂饰完毕,才开始把它放在檐下的位置。如果是这样,这时候还没有使用权(秤锤),把它放在这里以及放在重上。说“宇,就是檐”的原因,查考《尔雅·释宫》说:“屋檐叫做檐。”郭璞说:“屋檐。”指的是屋檐下的位置,所以《特牲馈食礼·记》说“灶在西壁”,郑玄注说:“西壁,是堂的西墙下。”旧说认为“南北正对屋檐,稷神在南边”是正确的。
甸人在台阶旁边挖掘坑穴,稍微偏西。在西墙下用土块砌灶,面朝东。(甸人,是主管田野的官吏。块灶,是用土块砌成的灶。西墙,是中庭的西边。今文经中“卿”作“面”。)
[疏]注“甸人”到“为面”。
○解释说:从这一句到“西阶下”,论述挖掘坑穴、砌灶、陈设饮食器具以及沐浴用具。这个坑穴不论深浅以及所盛放的东西。查考《既夕礼·记》说:“挖掘坑穴,向南顺直。宽一尺,周长二尺,深三尺,把土堆在南边。”下文沐浴剩下的污水以及巾、帨等四样东西,丢弃并埋在北边的坑穴里。说“甸人,是主管田野的官吏”的原因,士没有臣属,所从事的事务都是由有司属吏之类的人负责。说主管田野的原因,查考《周礼·甸师》有徒众三百人,掌管率领他的属员,耕种王室籍田。这是掌管田野,士虽然没有这个官职,也有掌管田野的人,称为甸人。说“块灶,是用土块砌成的灶”的原因,查考《既夕礼·记》说“块灶用土块”,所以把土块作为灶的名称,用来砌灶,以煮沐浴用的热水。知道它在中庭西边的原因,经文只说“在西墙下”,没有接着说台阶和屋檐,明显是靠近南边,即中庭的西边。
新盆、盘、瓶、废敦、重鬲,都清洗干净,拿到西阶下。(新,指这五种瓦器,因为重视丧事。盆用来盛水,盘用来承接洗涤后的污水,瓶用来打水。废敦,是没有足的敦,用来盛米。重鬲,是即将悬挂在重上的鬲。濯,是洗涤。造,是到,如同陈设。用“造”字来说,是因为丧事急促。)
[疏]注“新此”到“事遽”。
○解释说:说“盆用来盛水”的原因,查考下文祝洗米时所用。“盘用来承接洗涤后的污水”的原因,是指放在尸体床下时,剩下的污水称为污水。知道用这个盘承接的原因,下文另外说“士有冰,用夷盘”,那是用来冷却尸体的盘,所以知道这个盘是用来承接污水的。说“瓶用来打水”的原因,下文管人打水,就是用这个瓶。知道“废敦,是没有足的敦”的原因,如果有足就直接叫敦,所以下文撤去朔奠时说“敦启会面足”,注说:“面足执之,让足朝向前面。”这是有足直接叫敦,凡是器物没有足称为废。所以《士虞礼》说:“主人洗废爵,主妇洗足爵。”废爵,注说“爵没有足”就是这样。说“用来盛米”的原因,根据下文可知。说“重鬲,是即将悬挂在重上的鬲”的原因,下文煮剩下的饭,才悬挂在重上。这时候先用来煮沐浴的热水,所以说即将悬挂在重上。因为事情还没到那一步,所以说“将”。说“用‘造’字来说,丧事急促”的原因,因为不说陈设,造是仓促的意思,所以用造字来说丧事急促。
在房中陈设袭尸所用的物品,衣领朝西,南边在上,不卷曲。(袭事,指衣服。纟青读为纟争,纟争,是卷曲的意思。袭尸用的物品少,上面陈设下面不卷曲。江沔一带,把缠绕收拢绳索称为纟争。古文纟青都写作精。)
[疏]注“袭事”到“为纟争”。
○解释说:从这一句到“继陈不用”,论述陈设袭尸所用的物品。说“袭事指衣服”的原因,这是先陈设,到下文商祝袭尸时以及使用它。但使用的只有三套,其中庶人的衣服等虽然不用,也陈设出来,以多为贵。查考下文小敛、大敛先陈设的先使用,后陈设的后使用,按次序陈设。这袭尸的物品,因为刚死,先完成的先陈设,后完成的后陈设,丧事急促,备齐就行了,所以不按次序。说“袭尸物品少,上面陈设下面不卷曲”的原因,陈设的方法,在房门内,在门的东边衣领朝西南边在上,因为衣服少,从南到北就摆完了,不需要卷曲。知道在门东陈设的原因,是为了取用方便。说“江沔一带”的原因,查考《禹贡》说:“岷山导漾水,向东流成为汉水。”孔安国传:“泉水刚从山流出叫漾水,向东南流成为沔水,到汉东向东流成为汉水。”南边有江水,北边有沔水,所以说“江沔一带,把缠绕收拢绳索称为纟争”。引用它来证明纟争有卷曲的意思。
明衣,用布。(用来贴身,取其纯洁之意。)
[疏]注“所以”到“〇也”。
○解释说:查考下文《记》说“明衣,用幕布”,注说:“幕布,是帷幕的布。”那么这布用的是帷幕的布,但升数不详。知道“贴身”的原因,下文沐浴完毕后,先设明衣,所以知道是贴身的。说“取其纯洁之意”的原因,因为说明,明有洁净的意思,所以知道取纯洁之意。
{髟会}笄用桑,长四寸,[A213]中。(桑之为言,丧也。用为笄,取其名也。长四寸,不冠故也。[A213],笄之中央以安发。)
译髟会用的发簪取桑木制作,长四寸,在中间固定头发。(“桑”的意思是“丧”,用作发簪,是取它的名字。长四寸,是因为不戴冠的缘故。[A213],指发簪的中间部分,用来安束头发。)
[疏]注“桑之”至“安发”。
○释曰:以髻为{髟会},义取以发会聚之意。云“桑之为言丧也”者,为丧所用,故用桑以声名之,是以云取其名也。云“长四寸,不冠故也”者,凡笄有二种:一是安发之笄,男子、妇人俱有,即此笄是也;一是为冠笄、皮弁笄、爵弁笄,唯男子有而妇人无也。此二笄皆长,不唯四寸而已。今此笄四寸者,仅取人髻而已,以其男子不冠,冠则笄长矣。此注及下注知死者不冠者,下记云:“其母之丧,{髟会}无笄。”注云:“无笄,犹丈夫之不冠也。”以此言之,生时男子冠,妇人笄。今死妇人不笄,则知男子亦不冠也。《家语》云孔子之丧,袭而冠者。《家语》王肃之增改,不可依用也。云“[A213],笄之中央以安发”者,两头阔,中央狭,则於发安,故云以安发也。
布巾,环幅,不凿。(环幅,广袤等也。不凿者,士之子亲含,及其巾而已。大夫以上,宾为之含,当口凿之,嫌有恶。古文环作还。)
[疏]注“环幅”至“作还”。
○释曰:此为饭含而设,所以覆死者。而云“广袤等也”者,布幅二尺二寸,郑计布广狭例,除边幅二寸,以二尺为率,则此广袤等亦二尺也。云“不凿者,士之子亲含,反其巾而已”者,下经云“主人左扌及米实于右,三实一贝,左中亦如之”,是士之子亲含。此经云“不凿”,明反其巾而已也。又知“大夫以上宾为之含,当口凿之,嫌有恶”者,案《杂记》云:“凿巾以饭,公羊贾为之也。”郑云:“记士失礼所由始也。士亲饭必发其巾,大夫以上,宾为饭焉,则有凿巾。”以此经云“不凿”,则大夫以上凿,谓若士月半不殷奠,则大夫以上月半殷奠可知。以其大夫以上有臣,臣为宾,宾饭含嫌有恶,故凿之也。
掩,练帛广终幅,长五尺,析其末。(掩,裹首也。析其末,为将结於颐下,又还结於项巾。)
[疏]注“掩裹”至“项中”。
○释曰:掩,若今人幞头。但死者以後二脚於颐下结之,与生人为异也。此陈之耳,若设之。案下经云“商祝掩▯设▯冥目”,注云:“掩者,先结颐下。既▯▯冥目,乃还结项”是也。
▯,用白纟广。(▯,充耳。纟广,新绵。)
[疏]注“▯充耳纟广新绵”。
○释曰:案下记云“▯塞耳”,《诗》云“充耳”,充即塞也。生时人君用玉,臣用象。又《著》诗云“充耳以素”、“充耳以黄”之等,注云“所以悬▯”,则生时以黄以素,又以玉象等为之,示不听谗。今死者直用纟广塞耳而已,异於生也。云“纟广,新绵”者,案《禹贡》豫州贡丝纟广,故知纟广新绵,对▯是旧絮也。
▯冥目,用缁,方尺二寸,▯里,著,组系。(▯冥目,覆面者也。▯冥,读若《诗》云“葛ぱ萦”之萦。▯,赤也。著,充之以絮也。组系,为可结也。古文▯冥为涓。)
[疏]注“▯冥目”至“结也”。
○释曰:郑读从“葛ぱ萦”之萦者,以其葛ぱ萦于树木,此面衣亦萦於面目,故读从之也。云“组系,为可结也”者,以四角有系於後结之,故有组系也。
握手,用玄,▯里,长尺二寸,广五寸,牢中旁寸,著,组系。(牢读为楼,楼谓削约握之中央以安手也。今文楼为[A213],旁为方。)
[疏]注“牢读”至“为方”。
○释曰:名此衣为握,以其在手,故言握手,不谓以手握之为握手。云“牢读为楼,楼谓削约握之中央以安手也”者,经云“广五寸,牢中旁寸”者,则中央广三寸,广三寸中央又容四指而已。四指,指一寸,则四寸,四寸之外,仍有八寸,皆广五寸也。读从楼者,义取楼敛挟少之意。云“削约”者,谓削之使约少也。
决,用正王棘,若▯▯棘,组系,纟广极二。(决犹▯也,挟弓以横执弦。《诗》云:“决拾既次。”正,善也。王棘与▯▯棘,善理坚刃者皆可以为决。极犹放也。以沓指放弦,令不挈也。生者以
译[疏]注“桑之”至“安发”。
○解释曰:将发髻称为“髻”,其义取头发会聚之意。说“桑的意思是丧”,是因为用于丧事,所以用桑来命名,因此说取的是它的名字。说“长四寸,是因为不戴冠的缘故”,大凡笄有两种:一种是固定头发的笄,男子和妇人都有,就是这种笄;另一种是冠笄、皮弁笄、爵弁笄,只有男子有而妇人没有。这两种笄都长,不仅仅四寸而已。现在这种笄长四寸,只是用来固定人的发髻罢了,因为男子不戴冠,戴冠的话笄就长了。这条注和下面的注知道死者不戴冠,是因为下面的记载说:“母亲去世,发髻不用笄。”注解说:“不用笄,就像男子不戴冠一样。”由此说来,活着的时候男子戴冠,妇人用笄。现在死去的妇人不用笄,就知道男子也不戴冠了。《家语》说孔子去世时,穿衣戴冠。《家语》是王肃增改的,不可依据采用。说“[A213],笄的中间用来固定头发”,两头宽,中间窄,这样对头发安稳,所以说用来固定头发。
布巾,环幅,不凿。(环幅,纵横相等。不凿,是指士的儿子亲自含饭,只用巾覆盖罢了。大夫以上,宾客代为含饭,应当在口部凿开,嫌有厌恶。古文中“环”写作“还”。)
[疏]注“环幅”至“作还”。
○解释曰:这是为饭含而设置的,用来覆盖死者。说“纵横相等”,布幅二尺二寸,郑玄计算布的宽窄惯例,除去边幅二寸,以二尺为标准,那么这里纵横相等也是二尺。说“不凿,是指士的儿子亲自含饭,只是反折其巾罢了”,下面的经文说“主人左手拿着米放入右边,三次放入一个贝,左边中间也一样”,这是士的儿子亲自含饭。这条经文说“不凿”,明显是只是反折其巾罢了。又知道“大夫以上宾客代为含饭,应当在口部凿开,嫌有厌恶”,考察《杂记》说:“凿开巾来含饭,是公羊贾做的。”郑玄说:“记载士失礼的开始。士亲自含饭必定打开其巾,大夫以上,宾客代为含饭,就有凿开巾。”因此这条经文说“不凿”,那么大夫以上就凿开,就像士在月半不举行殷奠,那么大夫以上在月半举行殷奠就可以知道了。因为大夫以上有臣,臣作为宾客,宾客含饭嫌有厌恶,所以凿开它。
掩,练帛广终幅,长五尺,析其末。(掩,包裹头部。析其末,是为了将在下巴下打结,又再在项巾处打结。)
[疏]注“掩裹”至“项中”。
○解释曰:掩,就像现在的幞头。但死者将后面的两条带子在下面巴下打结,与活着的人不同。这里只是陈列罢了,如果设置的话。考察下面的经文说“商祝掩、设、冥目”,注解说:“掩,是先在下巴下打结。既设、冥目,才再在项部打结”就是这样。
〇,用白纟广。(〇,充耳。纟广,新绵。)
[疏]注“〇充耳纟广新绵”。
○解释曰:考察下面的记载说“〇塞耳”,《诗经》说“充耳”,充就是塞的意思。活着的时候人君用玉,臣用象牙。又《著》诗说“充耳以素”、“充耳以黄”等,注解说“用来悬挂〇”,那么活着的时候用黄、用素,又用玉、象牙等制作,表示不听谗言。现在死者直接用纟广塞耳罢了,与活着的人不同。说“纟广,新绵”,考察《禹贡》豫州贡丝纟广,所以知道纟广是新绵,相对于〇是旧絮。
〇冥目,用缁,方尺二寸,〇里,著,组系。(〇冥目,覆盖面部的。〇冥,读音如同《诗经》“葛ぱ萦”的萦。〇,红色。著,填充以絮。组系,是为了可以打结。古文中〇冥写作涓。)
[疏]注“〇冥目”至“结也”。
○解释曰:郑玄读音从“葛ぱ萦”的萦,因为葛ぱ萦绕在树木上,这面衣也萦绕在面目上,所以读音从它。说“组系,是为了可以打结”,因为四角有带子在后面打结,所以有组系。
握手,用玄,〇里,长尺二寸,广五寸,牢中旁寸,著,组系。(牢读为楼,楼指削约握的中央以安放手。今文楼写作[A213],旁写作方。)
[疏]注“牢读”至“为方”。
○解释曰:称这种衣为握,因为它在手中,所以说握手,不是说用手握着叫握手。说“牢读为楼,楼指削约握的中央以安放手”,经文说“广五寸,牢中旁寸”,那么中央广三寸,广三寸中央又容纳四指而已。四指,指一寸,就是四寸,四寸之外,仍有八寸,都广五寸。读音从楼,义取楼敛挟少的意思。说“削约”,指削它使它约少。
决,用正王棘,若〇〇棘,组系,纟广极二。(决犹〇也,挟弓以横执弦。《诗经》说:“决拾既次。”正,善也。王棘与〇〇棘,善理坚刃者皆可以为决。极犹放也。以沓指放弦,令不挈也。生者以
朱韦为之,而三。死用纟广,又二,明不用也。古文王为玉。今文▯▯为也。世俗谓王棘▯乇鼠。)
译朱韦用来制作它,而有三。死时使用纟广,又有二,说明不使用它。古文王是玉。今文〇〇是也。世俗称王棘〇乇鼠。
[疏]注“决犹”至“▯乇鼠”。
○释曰:云“挟弓以横执弦”者,方持弓矢曰挟,未射时已然,至射时还依此法以▯弦,故云挟弓以横执弦也。引《诗》者,证决是▯弦之物。云“王棘与▯▯棘”者,科用其一,皆得不谓兼用二者。云“以沓指放弦,令不挈也”者,谓以此二者与决为藉,令弦不决挈伤指耳。云“生者以朱韦为之,而三”者,《大射》所云“朱极三”者是也。彼但为君设文,引证此士礼,则尊卑生时俱三,皆用朱韦,死者尊卑同二,用纟广也。
冒,缁质,长与手齐,▯杀,掩足。(冒,韬尸者,制如直囊,上曰质,下曰杀。质,正也。其用之,先以杀韬足而上,後以质韬首而下,齐手。上玄下▯,象天地也。《丧大记》曰:“君锦冒黼杀,缀旁七。大夫玄冒黼杀,缀旁五。士缁冒▯杀,缀旁三。”凡冒,质长与手齐,杀三寸。)
[疏]注“冒韬”至“三尺”。
○释曰:云“制如直囊”者,下经云“设冒▯之”,故云如直囊。云“上曰质,下曰杀。质,正也”者,案此经以冒为总目,下别云质与杀,自相对。则知上曰质,质正者,以其在上,故以正为名。引《丧大记》君与大夫士皆以冒对杀,不云质,则冒既总名,亦得对杀,为在上之称。皆云“缀旁”者,以其冒无带,又无钮,一定不动,故知旁缀,质与杀相接之处,使相连,尊卑降杀而已。云“其用之,先以杀韬足而上,後以质韬首而下,齐手”者,凡人著服,先下後上,又质长与手齐,杀长三尺,人有短者,质下覆杀,故後韬质也。
爵弁服,纯衣。(谓生时爵弁之服也。纯衣者,▯裳。古者以冠名服,死者不冠。)
[疏]注“谓生”至“不冠”。
○释曰:云“谓生时爵弁之服也”者,凡袭敛之服,无问尊卑,皆先尽上服生时服,即士之常服,以助祭者也。云“▯裳”者,《士冠礼》文。云“古者以冠名服,死者不冠”者,以死者不冠,而经云爵弁、皮弁,此直取以冠名服,不用其冠,故云此也。
皮弁服,(皮弁所衣之服也。其服,白布衣素裳也。)
[疏]注“皮弁”至“裳也”。
○释曰:云“皮弁所衣之服也”者,亦见死者不冠,不用皮弁,今直取以冠名服,是皮弁所衣著之服也。知“其服,白布衣素裳”者,《士冠礼》注:“衣与冠同色,裳与屦同色。”以皮弁白而白屦,故《士冠礼》云“素积白屦”是也。《杂记》云:“朝服十五升。”则皮弁天子朝服与诸侯朝服同十五升布也。
衤彖衣,(黑衣裳,赤缘谓之衤彖。衤彖之言缘也,所以表袍者也。《丧大记》曰:“衣必有裳,袍必有表,不衤单,谓之一称。”古文衤彖为缘。)
[疏]注“黑衣”至“为缘”。
○释曰:知此衤彖衣是黑衣裳者,此衤彖衣则玄端。知者,以其《士冠礼》陈三服,玄端、皮弁、爵弁,有玄端,无衤彖衣。此《士丧》袭亦陈三服,与彼同此,无玄端,有衤彖衣,故知此衤彖衣则玄端者也。玄端有三等裳,此《丧礼》质,略同玄裳而已。但此玄端连衣裳,与妇人衤彖衣同,故变名衤彖衣也。若然,连衣裳者,以其用之以表袍,袍连衣裳故也。是以《杂记》云:“子羔之袭也,茧衣裳与税衣▯衤冉。曾子曰:不袭妇服。”彼曾子讥用▯衤冉,不讥其税衣,是税衣以表袍,故连衣裳而名衤彖衣。引《丧大记》者,欲见衤彖衣以表袍之意。若然,《杂记》云茧衣,《大记》云袍,不同者,《玉藻》云:“纟广为茧,▯为袍。”郑云:“衣有著之异名也。”其实连衣裳一也。云“赤缘谓之衤彖”者,《尔雅》文。彼释妇人嫁时衤彖衣,此引之者,证此衤彖衣虽不赤缘,衤彖衣之名同,故引为证也。
缁带,(黑缯之带。)
[疏]注“黑缯之带”。
○释曰:上虽陈三服同用一带者,以其士唯有此一带而已。案《玉藻》云士“练带缁辟”,是黑缯之带据裨者而言也。但生时著服不重各设带,此袭时
译[疏]注“决犹”至“〇乇鼠”。
○解释说:经文说“挟弓以横执弦”,意思是正拿着弓和箭叫做“挟”,在还没有射箭的时候就是这样,等到射箭的时候仍然依照这种方法来扣弦,所以说“挟弓以横执弦”。引用《诗经》的话,是为了证明“决”是扣弦的物件。经文说“王棘与〇〇棘”,意思是只选用其中一种,并不是说同时使用这两种。经文说“以沓指放弦,令不挈也”,意思是说用这两种东西和“决”作为辅助,使得弓弦在释放时不致勒伤手指。经文说“生者以朱韦为之,而三”,《大射》篇中所说的“朱极三”就是这种情况。那篇只记载了为君主设立的礼仪,引用它来证明这里的士礼,那么无论尊卑,活着的时候都用三枚,都使用红色的皮革;死后无论尊卑都用两枚,使用白色的皮革。
冒,缁质,长与手齐,〇杀,掩足。(冒,是覆盖尸体的东西,形状像直筒形的袋子,上面部分叫“质”,下面部分叫“杀”。质,就是正的意思。使用它的时候,先用“杀”覆盖脚部向上,后用“质”覆盖头部向下,长度与手齐平。上面是黑色,下面是白色,象征天地。《丧大记》说:“君主的锦冒,绣有黼纹的杀,两侧缀连七处。大夫的玄冒,绣有黼纹的杀,两侧缀连五处。士的缁冒,绣有黼纹的杀,两侧缀连三处。”凡是冒,质的长度与手齐平,杀的长度为三尺。)
[疏]注“冒韬”至“三尺”。
○解释说:经文说“形状像直筒形的袋子”,因为下文经文说“设冒〇之”,所以说像直筒形的袋子。经文说“上面叫质,下面叫杀。质,就是正的意思”,考察这段经文以“冒”作为总称,下面分别提到“质”与“杀”,它们相对而言。由此可知上面叫质,质就是正,因为它在上面,所以以“正”来命名。引用《丧大记》中君主、大夫、士都以“冒”对应“杀”,而不说“质”,那么“冒”既然是总称,也可以对应“杀”,作为上面的称呼。都说到“两侧缀连”,因为冒没有带子,也没有纽扣,固定不动,所以知道是在两侧缀连,即在质与杀相接的地方,使它们相连,只是根据尊卑等级有所递减罢了。经文说“使用它的时候,先用杀覆盖脚部向上,后用质覆盖头部向下,与手齐平”,因为人穿衣服,总是先穿下部后穿上部,而且质的长度与手齐平,杀的长度为三尺,人有身材矮小的,质的下部会覆盖住杀,所以后覆盖质。
爵弁服,纯衣。(这是指活着时穿爵弁的服饰。纯衣,指的是白色的下裳。古代用冠的名称来命名服饰,死者不戴冠。)
[疏]注“谓生”至“不冠”。
○解释说:经文说“这是指活着时穿爵弁的服饰”,凡是入殓时穿的服饰,无论尊卑,都先尽量使用活着时的上等服饰,也就是士的常服,用来辅助祭祀的服饰。经文说“白色的下裳”,这是《士冠礼》中的文句。经文说“古代用冠的名称来命名服饰,死者不戴冠”,因为死者不戴冠,而经文却说爵弁、皮弁,这仅仅是借用冠的名称来命名服饰,并不使用那种冠,所以说这样的话。
皮弁服,(这是皮弁所搭配的服饰。这种服饰,是白色的布衣和白色的下裳。)
[疏]注“皮弁”至“裳也”。
○解释说:经文说“这是皮弁所搭配的服饰”,这也表明死者不戴冠,不使用皮弁,现在只是借用冠的名称来命名服饰,是皮弁所穿着搭配的服饰。知道“这种服饰,是白色的布衣和白色的下裳”,是因为《士冠礼》的注解说:“衣服的颜色与冠相同,下裳的颜色与鞋相同。”因为皮弁是白色的,鞋子也是白色的,所以《士冠礼》中说“素积白屦”就是这种情况。《杂记》说:“朝服使用十五升的布。”那么皮弁服,天子和大夫的朝服都使用十五升的布。
衤彖衣,(黑色的上衣和下裳,红色的边缘叫做衤彖。衤彖的意思就是边缘,是用来做袍的外衣的。《丧大记》说:“衣服必须有下裳,袍必须有外衣,不穿单衣,叫做一套。”古文中衤彖写作缘。)
[疏]注“黑衣”至“为缘”。
○解释说:知道这种衤彖衣是黑色的上衣和下裳,是因为这种衤彖衣就是玄端。知道这一点,是因为《士冠礼》陈列三种服饰,有玄端、皮弁、爵弁,其中有玄端,没有衤彖衣。这里《士丧礼》入殓也陈列三种服饰,与那边相同,没有玄端,有衤彖衣,所以知道这种衤彖衣就是玄端。玄端有三种下裳,这里《丧礼》质朴,大致相同于黑色的下裳罢了。只是这种玄端上衣和下裳连在一起,与妇人的衤彖衣相同,所以改名为衤彖衣。如果这样,上衣和下裳连在一起的,是因为用它来做袍的外衣,袍本身上衣和下裳就是连在一起的。所以《杂记》说:“子羔入殓时,用了茧衣和税衣〇衤冉。曾子说:不穿妇人的衣服。”那里曾子讥讽使用〇衤冉,不讥讽使用税衣,是因为税衣用来做袍的外衣,所以上衣和下裳连在一起而名叫衤彖衣。引用《丧大记》的话,是为了显示衤彖衣用来做袍外衣的意思。如果这样,《杂记》说茧衣,《大记》说袍,不同的原因是,《玉藻》说:“纟广叫做茧,〇叫做袍。”郑玄说:“衣服有不同的名称。”实际上上衣和下裳连在一起是一样的。经文说“红色的边缘叫做衤彖”,这是《尔雅》中的文句。那里解释妇人出嫁时的衤彖衣,这里引用它,是为了证明这种衤彖衣虽然没有红色的边缘,但衤彖衣的名称相同,所以引用作为证据。
缁带,(黑色的丝织带子。)
[疏]注“黑缯之带”。
○解释说:上面虽然陈列三种服饰共用一条带子,是因为士只有这一条带子罢了。考察《玉藻》说士使用“练带缁辟”,这是黑色的丝织带子,指的是带子的边缘部分。只是活着时穿衣服不重复各设带子,这里入殓时
[疏]注“一节▯▯”。
○释曰:▯者据色,而言以▯草染之,取其赤▯者,合韦而为之,故名▯▯也。云“一命▯▯”者,《玉藻》文。但祭服谓之▯,他服谓之▯,士一命名为▯▯,亦名▯▯,不得直名▯也。但《士冠礼》玄端爵▯,皮弁素▯,爵弁服,▯▯,今亦三服共设▯▯者,以其重服,亦如带矣。
竹笏。(笏,所以书思对命者。《玉藻》曰:“笏,天子以球玉,诸侯以象,大夫以鱼须文竹,士以竹本象可也。”又曰:“笏度二尺有六寸,其中博三寸,其杀六分而去一。”又曰:“天子▯▯,方正於天下也。诸侯荼,前诎後直,让於天子也。大夫前诎後诎,无所不让。”今文笏作忽。)
[疏]注“笏所”至“作忽”。
○释曰:云“笏所以书思对命”者,亦《玉藻》文。引《玉藻》者,证天子以下,笏之所用物不同,及长短广狭有异。言公侯,不言伯子男,亦与公侯同。案彼郑云:“谓之▯,▯之言挺然无所屈也。或谓之大圭长三尺。”或者,或《玉人职》文。郑又云“荼读为舒迟之舒,舒懦者,所畏在前也。诎谓圜杀其首,不为椎头。诸侯唯天子诎焉,是以谓笏为荼。大夫前诎後诎无所不让也”,郑注云:“大夫奉君命出入者也。上有天子,下有己君,又杀其下而圜。”前後皆诎,故云无所不让。彼虽不言士,士与大夫同。
夏葛屦,冬白屦,皆纟意缁纟句纯,组綦系于踵。(冬皮屦变言白者,明夏时用葛,亦白也。比皮弁之屦,《士冠礼》曰:“素积白屦,以魁▯付之。缁纟句、纟意、纯,纯博寸。”綦,屦系也,所以拘止屦也。綦,读如马绊綦之綦。)
[疏]注“冬皮”至“之綦”。
○释曰:云“变言白者,明夏时用葛,亦白也”者,案《士冠礼》云:“屦,夏用葛,冬用皮。”今此变言白者,欲互见其义,以夏言葛,冬当用皮,冬言白,明夏亦用白。又《士冠礼》云“爵弁▯屦,素积白屦,玄端黑屦”。以三服各自用屦,屦从裳色,其色自明。今死者重用其服,屦唯一,故须见色。若然,三服相参,带用玄端,屦用皮弁,▯▯用爵弁,各用其一,以当三服而已。云“此皮弁之屦”者,以其色白,即所引《士冠礼》曰“素积白屦”者为证是也。引缁纟句纟意纯者,欲解《士冠礼》纟意纟句纯同用缁,此经纟意虽在缁上,明亦用缁可知。纟意谓条在牙底相接之缝中,纟句在屦鼻,纯谓缘口,皆以条为之,但舄则对方为缋次,屦则比方为绣次为,异耳。云“綦屦系也”者,经云“系于踵”,则綦当属于跟後以两端向前,与纟句相连于脚跗踵足之上合结之,名为系于踵也。云“读如马绊綦之綦”者,此无正文,盖俗读马有绊名为綦,拘止马,使不得浪去,此屦綦亦拘止屦,使不纵诞也。
庶衤遂继陈,不用。(庶,众也。不用,不用袭也。多陈之为荣,少纳之为贵。)
[疏]注“庶众”至“为贵”。
○释曰:直云“庶衤遂”,即上经亲者衤遂,庶兄弟衤遂,朋友衤遂,皆是,故云庶衤遂。云“继陈”,谓继袭衣之下陈之。云“不用,不用袭也”者,以其继袭衣而言不用,明不用袭,至小敛,则陈而用之,唯君衤遂至大敛乃用也。云“多陈之为荣”者,庶衤遂皆陈之是也。少纳之为贵者,袭时唯用三陈是也。
贝三,实于▯。(贝,水物。古者以为货,江水出焉。笄,竹器名。)
[疏]注“贝水”至“器名”。
○释曰:自此尽“夷▯可也”,论陈饭含沐浴器物之事。此云“贝三”,下云“稻米”,则士饭含用米贝。上《檀弓》云“饭用米贝”,亦据士礼也。案《丧大记》云:“君沐粱,大夫沐稷,士沐粱。”郑云:“《士丧礼》沐稻,此云士沐粱,盖天子之士也。”饭与沐米同,则天子之士饭用粱,大夫用稷,诸侯用粱。郑又云:“以差率而上之,天子沐委与。”则饭亦用委可知。但士饭用米,不言兼有珠玉,大夫以上饭时兼用珠玉也。《杂记》云
译[疏]注“一节〇〇”。
○解释说:〇是指颜色,说用〇草来染色,选取赤〇色的,与皮革结合制作,所以名叫〇〇。说“一命〇〇”的,是《玉藻》中的文字。但是祭服称为〇,其他服饰称为〇,士一命称为〇〇,也叫〇〇,不能直接叫〇。只是《士冠礼》中玄端配爵〇,皮弁配素〇,爵弁服配〇〇,现在这三种礼服共同设置〇〇,是因为它们是重要的礼服,也像腰带一样。
竹笏。(笏,是用来记录思绪、应对君命的。《玉藻》说:“笏,天子用球玉,诸侯用象牙,大夫用鱼须纹竹,士用竹本象牙也可以。”又说:“笏长二尺六寸,中间宽三寸,两端削去六分之一。”又说:“天子〇〇,象征方正于天下。诸侯用荼,前曲后直,表示谦让于天子。大夫前曲后曲,表示无所谦让。”今文笏写作忽。)
[疏]注“笏所”至“作忽”。
○解释说:说“笏是用来记录思绪、应对君命”的,也是《玉藻》中的文字。引用《玉藻》,是为了证明天子以下,笏所用的材料不同,以及长短宽窄有差异。提到公侯,没提伯子男,也是与公侯相同。查考那里郑玄说:“称为〇,〇的意思是挺直而不弯曲。或者称为大圭,长三尺。”或者,是《玉人职》中的文字。郑玄又说“荼读为舒迟的舒,舒懦的人,所畏惧的在前面。诎指圆形削去其首,不做成椎形。诸侯只在天子面前谦让,所以称笏为荼。大夫前曲后曲,无所谦让”,郑注说:“大夫是奉君命出入的人。上有天子,下有自己君主,又削去下部而做成圆形。”前后都曲,所以说无所谦让。那里虽然没提士,士与大夫相同。
夏葛屦,冬白屦,都用缁纟句纯,组綦系在脚后跟。(冬天皮屦改说白色的,是为了说明夏天用葛,也是白色的。相比皮弁的屦,《士冠礼》说:“素积白屦,用魁〇付之。缁纟句、纟意、纯,纯宽一寸。”綦,是屦的系带,用来固定屦。綦,读如马绊綦的綦。)
[疏]注“冬皮”至“之綦”。
○解释说:说“改说白色的,是为了说明夏天用葛,也是白色的”的,查考《士冠礼》说:“屦,夏天用葛,冬天用皮。”现在这里改说白色的,想要互相体现其义,因为夏天说葛,冬天应当用皮,冬天说白色,说明夏天也用白色。又《士冠礼》说“爵弁〇屦,素积白屦,玄端黑屦”。因为三种礼服各自用屦,屦跟随裳的颜色,其颜色自然明白。现在死者重用其服,屦只有一种,所以必须显示颜色。如果这样,三种礼服相互参杂,带用玄端的,屦用皮弁的,〇〇用爵弁的,各用其一,来对应三种礼服而已。说“这是皮弁的屦”的,因为其颜色白色,即所引《士冠礼》说“素积白屦”作为证据。引用缁纟句纟意纯,想要解释《士冠礼》中纟意纟句纯同用缁,这里经文纟意虽然在缁上面,明白也用缁可知。纟意指条在牙底相接的缝中,纟句在屦鼻,纯指边缘,都用条制作,只是舄则对方为缋次,屦则比方为绣次,不同而已。说“綦是屦的系带”的,经文说“系在脚后跟”,那么綦应当属于跟后,以两端向前,与纟句相连于脚背脚后跟上合结,名叫系在脚后跟。说“读如马绊綦的綦”的,这里没有正文,大概俗读马有绊名叫綦,拘止马,使它不能乱跑,这屦綦也拘止屦,使它不松散。
庶衤遂继陈,不用。(庶,众也。不用,不用袭也。多陈之为荣,少纳之为贵。)
[疏]注“庶众”至“为贵”。
○解释说:直接说“庶衤遂”,即上文经文中亲者的衤遂,庶兄弟的衤遂,朋友的衤遂,都是,所以说庶衤遂。说“继陈”,指在袭衣之下接着陈列。说“不用,不用袭也”的,因为接着袭衣说不用,明白不用袭,到小敛,则陈列而使用,只有君衤遂到大敛才使用。说“多陈之为荣”的,庶衤遂都陈列是也。少纳之为贵的,袭时只用三陈是也。
贝三,实于〇。(贝,水物。古者以为货,江水出焉。笄,竹器名。)
[疏]注“贝水”至“器名”。
○解释说:从这里到“夷〇可也”,论述陈列饭含沐浴器物之事。这里说“贝三”,下面说“稻米”,那么士饭含用米贝。上面《檀弓》说“饭用米贝”,也是据士礼。查考《丧大记》说:“君沐粱,大夫沐稷,士沐粱。”郑玄说:“《士丧礼》沐稻,这里说士沐粱,大概是天子之士。”饭与沐米相同,那么天子之士饭用粱,大夫用稷,诸侯用粱。郑玄又说:“以差率而上之,天子沐委与。”那么饭也用委可知。只是士饭用米,不说兼有珠玉,大夫以上饭时兼用珠玉。《杂记》说
:“天子饭九贝,诸侯七,大夫五,士三。”郑注云:“此盖夏时礼也。周礼天子饭含用玉。”案《典瑞》云:“大丧,共饭玉,含玉。”《杂记》云:“含者执璧。”彼据诸侯而用璧,唯大夫含无文。哀十一年《左氏传》云:公会吴子伐齐,陈子行命其徒具含玉,示必死者。春秋时非正法,若赵简子云“不设属▯卑”之类。文五年,“王使荣叔归含且▯”。何休云:“天子以珠,诸侯以玉,大夫以璧,士以贝,春秋之制也。”《礼纬稽命徵》云:天子饭以珠含,竟未释。周大夫所用以玉,盖亦异代法。云“贝,水物”者,按《书传》云:“纣囚文王,散宜生等於江淮之▯,取大贝如车渠以献于纣,遂放文王。”是贝水物,出江水也。又云“古者以为货”者,《汉书食货志》云:“五贝为朋。”又云:有大贝、壮贝之等,以为货用。是古者以为货也。知▯是竹器名者,以其字从竹,又《聘礼》云:“夫人使下大夫劳以二竹簋方,其实枣蒸栗。”《婚礼》妇见舅姑执▯以盛枣栗。此虽盛贝不盛枣栗,其▯并竹器也。
译天子饭含用九贝,诸侯用七贝,大夫用五贝,士用三贝。郑玄注说:“这大概是夏代的礼制。周代的礼制,天子饭含用的是玉。”查考《周礼·典瑞》说:“天子大丧,供给饭玉、含玉。”《礼记·杂记》说:“含玉的人拿着璧。”那是依据诸侯而使用璧,只有大夫含玉没有记载。《左传》哀公十一年记载:鲁哀公会合吴王讨伐齐国,陈子行命令他的部下准备含玉,表示必死之心。春秋时期并非正规的礼法,就像赵简子说“不设属纩、卑”之类。《左传》文公五年记载:“周王派荣叔归返含玉并且……”。何休说:“天子用珠,诸侯用玉,大夫用璧,士用贝,这是春秋时期的制度。”《礼纬·稽命徵》说:天子饭含用珠,终究没有解释清楚。周代大夫所用的是玉,大概也是不同时代的制度。说“贝,是水物”的,查考《书传》说:“纣王囚禁文王,散宜生等人到江淮之间,取来大贝如车渠献给纣王,于是放回了文王。”可见贝是水物,出产于江水。又说“古时候把它当作货币”的,《汉书·食货志》说:“五贝为一朋。”又说:有大贝、壮贝等等级,作为货币使用。可见古时候把它当作货币。知道“笥”是竹器名称的,因为它的字形从竹,又《仪礼·聘礼》说:“夫人派遣下大夫慰劳,用两个方形的竹簋,里面装着枣、蒸栗。”《仪礼·婚礼》中,新妇拜见公婆时手持笥来盛放枣栗。这里虽然盛放的是贝而不是枣栗,但笥都是竹器。
稻米一豆,实於筐。(豆四升。)
[疏]注“豆四升”。
○释曰:昭公三年晏子辞。
浴巾一,浴巾二,皆用▯,於▯。(巾所以拭▯垢。浴巾二者,上体、下体异也。▯,粗葛。)
[疏]注“巾所”至“粗葛”。
○释曰:云“浴巾二者,上体下体异”,此士礼,上下同用▯。按《玉藻》云:“浴用二巾,上▯下▯。”彼据大夫以上,分别上下为贵贱,故上用细,下用粗也。
栉,於箪。(箪,苇笥。)
[疏]注“箪苇笥”。
○释曰:案《曲礼》云“凡以弓剑包苴箪笥问人者”,注云:“圆曰箪,方曰笥。”则是箪、笥别。此注箪苇笥者,举其类。按《论语》云颜回“一箪食”,注云:“箪,笥也。”亦举其类,谓若ナ麻与▯麻,雄雌异,而郑注云“ナ麻,▯麻也”,亦举其类也。
浴衣,於箧。(浴衣,已浴所衣之衣,以布为之,其制如今通裁。)
[疏]注“浴衣”至“通裁”。
○释曰:知“浴衣,已浴所衣之衣”者,下经云“浴用巾,扌臣用浴衣”,是既浴所著之衣,用之以▯身,明以布为之。云“如今通裁”者,以其无杀,即布单衣,汉时名为通裁,故举汉法为况。
皆馔于西序下,南上。(皆者,皆具以下。东西墙谓之序,中以南谓之堂。)
[疏]注“皆者”至“之堂”。
○释曰:谓从序半以北陈之。云“东西墙谓之序”者,《尔雅释宫》文。云“中以南谓之堂”者,诸於序中半以南乃得堂称,以其堂上行事非专一所。若近户,即言户东、户西;若近房,即言房外之东、房外之西;若近楹,即言东楹、西楹;若近序,即言东序下、西序下;若近阶,即言东阶、西阶;若自半以南无所继属者,即以堂言之,即下文“淅米于堂”是也。其实户外、房外皆是堂,故《论语》云:“由也升堂矣,未入于室。”是室外皆名堂也。
●卷三十六士丧礼第十二
管人汲,不说纟▯,屈之。(管人,有司主馆舍者。不说纟▯,将以就祝濯米。屈,萦也。)
[疏]注“管人”至“萦也”。
○释曰:自此尽“明衣裳”,论沐浴及寒尸之事。云“不说纟▯屈之”者,以其丧事遽,则知吉尚安舒,汲宜说之矣。云“管人,有司主馆舍”者,士既无臣,所行事者是府史,故知管人是有司也。《聘礼》记云:“管人为客,三日具沐,五日具浴。”此为死者,故亦使之汲水也。云“不说纟▯,将以就祝濯米”者,以下经云“祝淅米”,明此管人将以就堂授祝濯米可知。
祝淅米于堂,南面,用盆。(祝,夏祝也。淅,氵大也。)
[疏]注“祝夏”至“氵大也”。
○释曰:知是夏祝者,见下记云“夏祝淅米,差盛之”是也。
管人尽阶,不升堂,受潘,煮于{役土},用重鬲。(尽阶,三等之上。《丧大记》曰:“管人受沐,乃煮之。甸人取所彻庙之西北▯,薪用爨之。”)
[疏]注“尽阶”至“爨之”。
○释曰:云“尽阶”者,三阶上也。云“用重鬲”者,以其先煮潘,後煮米,为鬻悬于重,故煮潘用重鬲也。云“取所彻庙之西北▯,薪用爨之”者,此薪即复人降自西北荣所彻者也。
祝盛米于敦,奠于贝北。(复於筐处。)
[疏]注“复於筐处”。
○释曰:“敦”即上“废敦”也。云“复於筐处”者,向未淅实于筐,今淅讫,盛于敦所置之处,还於筐,所以拟饭之所用也。
士有冰,用夷▯可也。(谓夏月而君加赐冰也。夷▯,承尸之▯。《丧大记》曰:“君设大▯,造冰焉。大夫设夷▯,造冰焉。士并瓦▯,无冰。设床衤▯第,有枕。”)
[疏]注“谓夏”至“有枕”。
○释曰:“谓夏月”者,以《周礼凌人职》云“夏颁冰”,据臣而言,《月令》二月出冰,据君为说。云“而君加赐冰也”者,《丧大记》云士无冰用水,此云有冰,明据士得赐者也。云“夷▯,承尸之▯”者,
译一豆稻米,装在筐里。(豆的容量是四升。)
[疏]注“豆四升”。
○解释曰:这是昭公三年晏子推辞时说的话。
浴巾一条,浴巾两条,都用粗葛布,放在粗葛布上。(巾是用来擦拭污垢的。浴巾分两条,是因为上半身和下半身用的不同。粗葛,是粗葛布。)
[疏]注“巾所”至“粗葛”。
○解释曰:说“浴巾分两条,上半身和下半身用的不同”,这是士的礼仪,上下半身都用粗葛布。查《玉藻》说:“沐浴用两条巾,上半身用细葛,下半身用粗葛。”那是依据大夫以上的礼仪,分别上下以区分贵贱,所以上半身用细的,下半身用粗的。
梳子,放在竹篮里。(箪,是苇编的方盒。)
[疏]注“箪苇笥”。
○解释曰:查《曲礼》说“凡是用弓剑、包裹的食物、竹篮方盒去慰问人的”,注解说:“圆形的叫箪,方形的叫笥。”那么箪和笥是有区别的。这里注解说箪是苇编的方盒,是举其同类而言。查《论语》说颜回“一箪食”,注解说:“箪,就是笥。”也是举其同类,就像苘麻与苘麻,雄雌不同,而郑玄注解说“苘麻,就是苘麻”,也是举其同类。
浴衣,放在箱子里。(浴衣,是洗完澡后穿的衣服,用布做成,其形制像现在的通裁衣。)
[疏]注“浴衣”至“通裁”。
○解释曰:知道“浴衣,是洗完澡后穿的衣服”,是因为下文经文中说“沐浴用巾,擦干身体用浴衣”,这是洗完澡后穿的衣服,用来擦拭身体,显然用布做成。说“像现在的通裁衣”,是因为它没有剪裁的杀边,就是布做的单衣,汉代称为通裁,所以举汉代的制度作为比喻。
都陈设在西序下面,以南为上。(皆,是具备以下物品。东西两侧的墙叫做序,中间以南的部分叫做堂。)
[疏]注“皆者”至“之堂”。
○解释曰:是说从西序的一半以北的地方陈列。说“东西两侧的墙叫做序”,是《尔雅·释宫》中的话。说“中间以南的部分叫做堂”,是因为在序的一半以南才能称为堂,因为堂上办事的地方不是固定的。如果靠近门,就说门东、门西;如果靠近房,就说房外之东、房外之西;如果靠近柱子,就说东楹、西楹;如果靠近序,就说东序下、西序下;如果靠近台阶,就说东阶、西阶;如果从一半以南没有依附的地方,就用堂来称呼,即下文“在堂淘米”就是如此。其实门外、房外都算是堂,所以《论语》说:“由啊,已经升堂了,还没有入室。”意思是室外都叫做堂。
●卷三十六士丧礼第十二
管人打水,不解开绳索,把它盘起来。(管人,是主管馆舍的有司。不解开绳索,是要拿去给祝官淘米。屈,是盘绕的意思。)
[疏]注“管人”至“萦也”。
○解释曰:从这开始到“明衣裳”,论述沐浴和使尸体寒冷的事。说“不解开绳索把它盘起来”,是因为丧事紧迫,就知道吉礼崇尚安舒,打水时应该解开绳索了。说“管人,是主管馆舍的有司”,士既然没有臣属,所办事的是府史,所以知道管人是有司。《聘礼》记说:“管人为客人服务,三天准备好洗头的水,五天准备好洗澡的水。”这是为死者,所以也让他打水。说“不解开绳索,是要拿去给祝官淘米”,是因为下文经文中说“祝官淘米”,显然这管人是要拿去堂上交给祝官淘米,这是可以知道的。
祝官在堂上淘米,面向南,用盆。(祝,是夏祝。淅,是淘洗。)
[疏]注“祝夏”至“氵大也”。
○解释曰:知道是夏祝,是因为下文记中说“夏祝淘米,差盛之”。
管人走到台阶顶端,不登上堂,接受淘米水,在灶上煮,用重鬲。(尽阶,是三级台阶的顶端。《丧大记》说:“管人接受洗头水,就煮它。甸人取撤去庙中西北角的柴,用来烧火。”)
[疏]注“尽阶”至“爨之”。
○解释曰:说“尽阶”,是三级台阶的顶端。说“用重鬲”,是因为先煮淘米水,后煮米,为了把粥悬挂在重架上,所以煮淘米水用重鬲。说“取撤去庙中西北角的柴,用来烧火”,这柴就是复人从西北角撤下来的。
祝官把米盛在敦里,放在贝壳北边。(复筐所在的地方。)
[疏]注“复於筐处”。
○解释曰:“敦”就是上文说的“废敦”。说“复筐所在的地方”,是之前没淘米时装在筐里,现在淘米完毕,盛在敦里放置的地方,还在筐原来的位置,这是为了准备做饭所用。
士如果有冰,用夷床也可以。(是说夏天君主额外赐冰。夷床,是承托尸体的床。《丧大记》说:“君主设大床,上面放冰。大夫设夷床,上面放冰。士用瓦床,没有冰。设床铺席,有枕头。”)
[疏]注“谓夏”至“有枕”。
○解释曰:“是说夏天”,因为《周礼·凌人职》说“夏天分发冰”,是依据臣子而言,《月令》二月取出冰,是依据君主来说。说“而君主额外赐冰”,《丧大记》说士没有冰用水,这里说有冰,显然是依据士得到赐冰的情况。说“夷床,是承托尸体的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