卷三十一丧服第十一
○释曰:“何以期也”者,以本非骨肉,故致问也。“传曰”已下,并是引旧传为问答。自此至齐衰期,谓子家无大功之内亲,继父家亦无大功之内亲,继父以财货为此子筑宫庙,使此子四时祭祀不绝,三者皆具,即为同居,子为之期,以继父恩深故也。言妻不言母者,已▯他族,与己绝,故言妻,欲见与他为妻,不合祭己之父故也。云“异居则服齐衰三月。必尝同居,然後为异居”者,此一节论异居,继父言异者,昔同今异,谓上三者若阙一事,则为异居。假令前三者仍是具,後或继父有子,即是继父有大功之内亲,亦为异居矣。如此,父死为之齐衰三月,入下文《齐衰三月章》继父是也。云必尝同居然後为异居者,欲见前时三者具,为同居,後三者一事阙,即为异居之意。云“未尝同居,则不为异居”,谓子初与母往继父家时,或继父有大功内亲,或已有大功内亲,或继父不为已筑宫庙,三者一事阙,虽同在继父家,亦名不同居,继父全不服之矣。
○注“妻稚”至“服之”。
○释曰:郑知“妻稚谓年未满五十”者,案《内则》妾年五十闭房,不复御,何得更嫁?故未满五十也。云“子幼谓年十五已下”者,案《论语》云“可以▯六尺之孤”,郑亦云“十五已下”,知者,见《周礼乡大夫职》云:“国中自七尺以及六十,野自六尺以及六十有五,皆征之。”七尺谓年二十,六尺谓年十五。十五则受征役,何得随母,则知子幼十五已下。言“已下”则不通十五,以其十五受征,明据十四至年一岁已上也。云“大功之亲谓同财”者,下记云“小功巳下为兄弟”,则小功已下疏,故得兄弟之称。则大功之亲容同财共活可知。云“为之筑宫庙於家门之外”者,以其中门外有己宗庙,则知此在大门外筑之也。必在大门外筑之者,神不歆非族故也。若在门内,於鬼神为非族,恐不歆之,是以大门外为之。随母嫁得有庙者,非必正庙,但是鬼神所居曰庙,若《祭法》云“庶人祭於寝也”,神不歆非族,《大戴礼》文。云“夫不可二”者,据传云妻,明据继父而言,以其与继父为妻,不可更於前夫为妻而祭,故云夫不可二也。云“此以恩服尔”者,并解为继父期与三月。云“未尝同居则不服之”者,以其同居与异居有服,明未尝同居不服可知。
为夫之君。传曰:何以期也?从服也。
[疏]“为夫之君传曰”至“从服也”。
○释曰:此以从服,故次继父下。但臣之妻皆禀命於君之夫人,不从服小君者,欲明夫人命亦由君来,故臣妻於夫人无服也。不直言夫之君而言为者,以夫之君而言为者,以夫之君从服轻,故特言为夫之君也。传曰“何以期”者,问比例者,怪人疏而同亲者,故发问。云“从服也”,以夫为君斩,故妻从服期也。
姑、姊妹、女子子▯人无主者,姑、姊妹报。
[疏]“姑姊”至“姊妹报”。
○释曰:此等亲出▯,已降在大功,虽矜之服期,不绝於夫氏,故次义服之下。女子子▯在上,不言报者,女子子出▯大功,反为父母,自然犹期,不须言报,故不言也。姑对侄,姊妹对兄弟出▯,反为侄与兄弟大功,侄与兄弟为之降至大功,今还相为期,故须言报也。
传曰:无主者,谓其无祭主者也。何以期也?为其无祭主故也。(无主後者,人之所哀怜,不忍降之。)
[疏]“传曰”至“主者也”。
○释曰:云“无主者谓其无祭主”者,无主有二:谓丧主、祭主。传不言丧主者,丧有无後,无无主者,若当家无丧主,或取五服之内亲,又无五服亲,则取东西家,若无则里尹主之。今无主者,谓无祭主也,故可哀怜而不降也。
○注“无主”至“降之”。
○释曰:云“人之所哀怜”者,谓行路之人,见此无夫复无子而不嫁,犹生哀{敏心},况侄与兄弟及父母,故不忍降之也。若然,除此之外,馀人为之服者,仍依出降之服,而不服加,以其馀人恩疏故也。不言嫁而
译○解释说:“为什么服期年之丧呢?”是因为本来没有骨肉之亲,所以提出疑问。“传文说”以下,都是引用旧传进行问答。从这一节到齐衰期年,是说儿子家中没有大功以内的亲属,继父家中也没有大功以内的亲属,继父用财物为这个儿子建造宫庙,使这个儿子四季祭祀不断,这三项条件都具备,就称为同居,儿子为继父服期年之丧,是因为继父恩情深重。只说妻子不说母亲,是因为已经改嫁他族,与自己断绝关系,所以说妻子,是为了表明她既然做了别人的妻子,就不应该祭祀自己的父亲。说“如果异居就服齐衰三月。必须曾经同居,然后才称为异居”,这一节论述异居的情况,继父所说的异居,是指以前同居现在异居,意思是上述三项条件如果缺少一项,就称为异居。假设前三项条件仍然具备,后来继父有了儿子,也就是继父有了大功以内的亲属,这也称为异居。像这样,继父死后为他服齐衰三月,这属于下文《齐衰三月章》中继父的情况。说必须曾经同居然后才称为异居,是为了表明以前三项条件具备时是同居,后来三项中缺少一项,就称为异居的意思。说“如果没有曾经同居,就不称为异居”,是指儿子最初随母亲到继父家时,或者继父有大功以内的亲属,或者儿子自己有大功以内的亲属,或者继父没有为儿子建造宫庙,三项中缺少一项,即使同在继父家,也称为不同居,继父完全不为他服丧了。
○注“妻稚”到“服之”。
○解释说:郑玄知道“妻稚是指年龄未满五十岁”,是依据《内则》记载妾年五十岁就闭房,不再侍奉丈夫,怎么能再改嫁?所以是未满五十岁。说“子幼是指年龄十五岁以下”,是依据《论语》说“可以托付六尺之孤”,郑玄也说“十五岁以下”,知道这一点,是看到《周礼·乡大夫职》说:“国都内从七尺到六十岁,郊野从六尺到六十五岁,都征发役使。”七尺指二十岁,六尺指十五岁。十五岁就要受征发役使,怎么能跟随母亲改嫁,所以知道子幼是十五岁以下。说“以下”就不包括十五岁,因为十五岁受征发役使,明确是指十四岁到一岁以上。说“大功之亲是指共同财产”的,下文记说“小功以下称为兄弟”,那么小功以下关系疏远,所以得到兄弟的称呼。那么大功之亲容许共同财产生活是可以知道的。说“为他在家门外建造宫庙”的,因为中门内有自己的宗庙,所以知道这是在门外建造的。必须在大门外建造的原因,是神灵不享用非本族人的祭祀。如果在门内,对于鬼神来说是非族人,恐怕神灵不享用,所以在门外为他建造。随母亲改嫁而有庙的,不一定是正庙,只要是鬼神居住的地方就叫庙,像《祭法》说“庶人在寝庙祭祀”,神灵不享用非本族人的祭祀,这是《大戴礼》的文字。说“丈夫不可有两个”的,是根据传文说妻子,明确是针对继父而言,因为她与继父为妻,不能再为前夫为妻而祭祀,所以说丈夫不可有两个。说“这是以恩情服丧”的,一并解释为继父服期年和三月之丧。说“如果没有曾经同居就不为他服丧”的,因为同居和异居都有服丧,明确如果没有曾经同居就不服丧是可以知道的。
为丈夫的君主服丧。传文说:为什么服期年之丧呢?是随从服丧。
[疏]“为夫之君传文说”到“随从服丧”。
○解释说:这是随从服丧,所以排在继父之后。但是臣子的妻子都禀命于君主的夫人,不随从服丧小君的,是为了表明夫人的命令也是由君主而来,所以臣妻对夫人没有服丧。不直接说夫之君而说为的,是因为夫之君随从服丧较轻,所以特别说为夫之君。传文说“为什么服期年”的,是问类比的人,奇怪关系疏远却同亲的人,所以发出疑问。说“随从服丧”,因为丈夫为君主服斩衰,所以妻子随从服期年。
姑、姊妹、女子子改嫁人无主者,姑、姊妹报。
[疏]“姑姊”到“姊妹报”。
○解释说:这些亲属改嫁,已经降在大功,虽然怜悯她们服期年之丧,但不绝于夫氏,所以排在义服之后。女子子改嫁在上面,不说报的,是因为女子子改嫁后服大功,反过来为父母服丧,自然还是期年,不需要说报,所以不说。姑对侄,姊妹对兄弟改嫁,反过来为侄和兄弟服大功,侄和兄弟为她们降到大功,现在还互相服期年,所以需要说报。
传文说:无主者,是指没有祭祀主持的人。为什么服期年之丧呢?是因为她没有祭祀主持的缘故。(无主之后,是人们所哀怜的,不忍心降低她的丧服等级。)
[疏]“传文说”到“主者也”。
○解释说:说“无主者是指没有祭祀主持”的,无主有两种:指丧主、祭主。传文不说丧主的,是因为丧事有无后嗣,没有无主的情况,如果当家没有丧主,或者取五服以内的亲属,又没有五服亲属,就取东西邻居,如果没有就由里尹主持。现在无主者,是指没有祭祀主持,所以可以哀怜而不降低丧服等级。
○注“无主”到“降之”。
○解释说:说“人们所哀怜”的,是指路人,看到她没有丈夫又没有儿子而不改嫁,尚且产生哀怜之心,何况侄子和兄弟以及父母,所以不忍心降低她的丧服等级。如果这样,除此之外,其他人给她服丧的,仍然依照改嫁降低的丧服,而不增加丧服,因为其他人恩情疏远。不说嫁而
云▯人者,若言▯人,即谓士也;若言嫁之,嫁之乃嫁於大夫,於本亲又以尊降,不得言报,故云▯人不言嫁。
译所谓“〇人”,如果说“〇人”,就是指士;如果说“嫁之”,嫁之乃是嫁给大夫,对于本宗亲属又因尊卑而降低辈分,不能称为报婚,所以说〇人不称嫁。
为君之父母、妻、长子、祖父母。
[疏]“为君之父母妻长子祖父母”。
○释曰:此亦从服轻,於夫之君及姑姊妹女子子无主,故次之。言“为”者,亦如为夫之君也。
传曰:何以期也?从服也。父母、长子,君服斩。妻,则小君也。父卒,然後为祖後者服斩。(此为君矣,而有父若祖之丧者,谓始封之君也。若是继体,则其父若祖有废疾不立。父卒者,父为君之孙,宜嗣位而早卒,今君受国於曾祖。)
[疏]“传曰”至“者服斩”。
○释曰:云“父母长子君服斩”者,欲见臣从君服期。若然,君之母当在齐衰,与君父同在斩者,以母亦有三年之服,故并言之。云“妻则小君也”者,欲见臣为小君,期是常,非从服之例。云“父卒然後为祖後者服斩”者,传解经臣为君之祖父母服期,若君在,则为君祖父母从服期。
○注“此为”至“尊祖”。
○释曰:云“此为君矣,而有父若祖之丧者,谓始封之君也”者,若《周礼典命》三公八命,其卿六命,大夫四命,出封皆加一等,是五等诸侯为始封之君非继体,容有祖父不为君而死,君为之斩,臣亦从服期也。云“若是继体,则其父若祖有<疒发>疾不立”者,此祖与父合立,为<疒发>疾不立,己当立,是受国於曾祖。若然,此二者自是不立,今君立不关父祖。又云“父卒者,父为君之孙宜嗣位而早卒,今君受国於曾祖”者,此解传之“父卒”耳。郑意以父祖有<疒发>疾,必以今君受国於曾祖,不取受国於祖者。若今君受国於祖,祖薨,则群臣为之斩,何得从服期?故郑以新君受国於曾祖。若然,曾祖为君薨,群臣自当服斩,若君之祖薨,君为之服斩,臣从服期也。若然,父卒者,父为君之孙,宜嗣位而早卒,则君之祖亦是<疒发>疾,或早死不立,是以君之父受国於祖,复早卒,今君乃受国於曾祖也。赵商问:“己为诸侯,父有<疒发>疾,不任国政,不任丧事,而为其祖服,制度之宜,年月之断云何?”答云:“父卒为祖後者三年斩,何疑?”赵商又问:“父卒为祖後者三年,已闻命矣。所问者,父在为祖如何?欲言三年则父在,欲言期,复无主,斩杖之宜,主丧之制,未知所定。”答曰:“天子诸侯之丧,皆斩衰,无期。”彼志与此注相兼乃具也。
妾为女君。
[疏]“妾为女君”。
○释曰:妾事女君,使,与臣事君同,故次之也。以其妻既与夫体敌,妾不得体夫,故名妾。妾,接也,接事▯妻,故妾称▯妻为女君也。
传曰:何以期也?妾之事女君,与妇之事舅姑等。(女君,君▯妻也。女君於妾无服,报之则重,降之则嫌。)
[疏]“传曰”至“姑等”。
○释曰:传意谓妾或是妻之侄娣同事一人,忽为之重服,故发问也。答曰“妾之事女君与妇之事舅姑等”者,妇之事舅姑亦期,故云“等”。但并后匹▯,倾覆之阶,故抑之,虽或侄娣,使如子之妻,与妇事舅姑同也。
○注“女君”至“则嫌”。
○释曰:云“女君於妾无服”者,诸经传无女君服妾之文,故云无服。必无服者,郑解其不服之意,是以云“报之则重”。还报以期,无尊卑降杀,大重也。云“降之则嫌”者,若降之大功、小功,则似舅姑为▯妇庶妇之嫌,故使女君为妾无服也。
妇为舅姑。
[疏]“妇为舅姑”。
○释曰:文在此者,既欲抑妾事女君,使如事舅姑,故妇事舅姑在下,欲使妾情先於妇,故妇文在後也。
传曰:何以期也?从服也。
[疏]“传曰”至“从服也”。
○释曰:问之者,本是路人,与子判合,则为重服,服夫之父母,故问也。云“从服也”者,答辞既得体,其子为亲,故重服,为其舅姑也。
夫之昆弟之子。(男女皆是。)
[疏]“夫之昆弟之子”。
○注“男女皆是”。
○释曰:《檀弓》云:“兄弟之子犹子也。”盖引而进之,进同己子,故
译为君主的父母、妻子、长子、祖父母服丧。
[疏]“为君主的父母、妻子、长子、祖父母”。
○解释曰:这也是随从君主服轻丧,对于丈夫的君主以及姑母、姊妹、女儿没有主丧者,所以排在后面。说“为”字,也如同为丈夫的君主服丧一样。
传文说:为什么服期年之丧呢?是随从服丧。对于父母、长子,君主服斩衰。妻子,就是小君。父亲去世之后,才为祖辈的后继者服斩衰。(这是指已经即位为君,却遭遇父亲或祖父丧事的情况,指的是始封之君。如果是继位之君,那么他的父亲或祖父有废疾而未即位。父亲去世的,是指父亲是君主的孙子,本应继承君位却早逝,现在君主是从曾祖父那里继承国家的。)
[疏]“传文说”到“者服斩”。
○解释曰:说“父母、长子,君主服斩衰”,是为了表明臣子随从君主服期年之丧。如果这样,君主的母亲本应在齐衰之列,却与君主的父亲同在斩衰之列,是因为母亲也有三年之丧,所以一并提及。说“妻子就是小君”,是为了表明臣子为小君服期年之丧是常例,并非随从服丧的条例。说“父亲去世之后才为祖辈的后继者服斩衰”,传文解释经文说臣子为君主的祖父母服期年之丧,如果君主在世,那么为君主的祖父母随从服期年之丧。
○注“此为”到“尊祖”。
○解释曰:说“此为君矣,而有父若祖之丧者,谓始封之君也”,如果像《周礼·典命》所说,三公八命,其卿六命,大夫四命,出封都加一等,这是五等诸侯作为始封之君而非继位之君,容或有祖父没有成为君主就去世,君主为他们服斩衰,臣子也随从服期年之丧。说“若是继体,则其父若祖有废疾不立”,这是祖父与父亲合在一起,因废疾而未即位,自己应当即位,这是从曾祖父那里继承国家。如果这样,这两者自己本来没有即位,现在君主即位与父亲、祖父无关。又说“父卒者,父为君之孙宜嗣位而早卒,今君受国於曾祖”,这是解释传文中的“父卒”罢了。郑玄的意思认为父亲、祖父有废疾,必定是以现在君主从曾祖父那里继承国家,不取从祖父那里继承国家。如果现在君主从祖父那里继承国家,祖父去世,那么群臣为他们服斩衰,怎么能随从服期年之丧呢?所以郑玄认为新君是从曾祖父那里继承国家。如果这样,曾祖父作为君主去世,群臣自然应当服斩衰,如果君主的祖父去世,君主为他们服斩衰,臣子随从服期年之丧。如果这样,父亲去世的,父亲是君主的孙子,本应继承君位却早逝,那么君主的祖父也是废疾,或者早死而未即位,所以君主的父亲从祖父那里继承国家,又早逝,现在君主才从曾祖父那里继承国家。赵商问:“自己作为诸侯,父亲有废疾,不能承担国政,不能承担丧事,而为他的祖父服丧,制度的适宜,年月的断限是怎样的?”回答说:“父亲去世为祖辈的后继者服三年斩衰,有什么疑问呢?”赵商又问:“父亲去世为祖辈的后继者服三年,已经领教了。所问的是,父亲在世时为祖父如何服丧?想说三年则父亲在世,想说期年,又没有主丧者,斩衰杖期的适宜,主丧的制度,不知道如何确定。”回答说:“天子诸侯的丧事,都服斩衰,没有期年。”那篇志与此注相兼才完备。
妾为女君服丧。
[疏]“妾为女君”。
○解释曰:妾侍奉女君,被使唤,与臣子侍奉君主相同,所以排在后面。因为妻子既与丈夫地位相当,妾不能与丈夫地位相当,所以称为妾。妾,接也,接事妻子,所以妾称妻子为女君。
传文说:为什么服期年之丧呢?妾侍奉女君,与儿媳侍奉公婆相同。(女君,是君主的妻子。女君对妾没有服丧,如果回报则太重,如果降等则相嫌。)
[疏]“传文说”到“姑等”。
○解释曰:传文的意思认为妾可能是妻子的侄女或妹妹共同侍奉一人,忽然为她服重丧,所以发问。回答说“妾侍奉女君与儿媳侍奉公婆相同”,儿媳侍奉公婆也服期年,所以说“相同”。只是并立正妻匹敌,是倾覆的阶梯,所以抑制她,即使是侄女或妹妹,也让她像儿子的妻子一样,与儿媳侍奉公婆相同。
○注“女君”到“则嫌”。
○解释曰:说“女君对妾没有服丧”,各种经传没有女君为妾服丧的文字,所以说没有服丧。必定没有服丧的原因,郑玄解释其不服丧的意思,所以说“回报则太重”。还报以期为,没有尊卑降等,太重大。说“降等则相嫌”,如果降等到大功、小功,则似乎像公婆为庶妇的嫌疑,所以让女君为妾没有服丧。
儿媳为公婆服丧。
[疏]“儿媳为公婆”。
○解释曰:文字在这里,既然想要抑制妾侍奉女君,让她像侍奉公婆一样,所以儿媳侍奉公婆在后,想要让妾的情义先于儿媳,所以儿媳的文字在后。
传文说:为什么服期年之丧呢?是随从服丧。
[疏]“传文说”到“随从服丧”。
○解释曰:发问的人,本来是路人,与儿子结合,就服重丧,服丈夫父母的丧,所以发问。说“随从服丧”,回答的话既得体,那儿子为亲人,所以服重丧,为他的公婆服丧。
丈夫的兄弟的儿子。(男女都是。)
[疏]“丈夫的兄弟的儿子”。
○注“男女都是”。
○解释曰:《檀弓》说:“兄弟的儿子如同自己的儿子。”大概是引而进之,进同自己的儿子,所以
二母为之,亦如已子服期也。云“男女皆是”者,据女在室与出嫁,与二母相为服同期与大功,故子中兼男女,但以义服情轻,同妇事舅姑,故次在下也。
译两位母亲为她们服丧,也如同为自己儿子服期年之丧一样。所谓“男女皆是”,是依据女儿在娘家与已出嫁的情况,她们与两位母亲相互服丧的等级同为期年或大功,因此文中兼指男女;但因为这是基于道义的服丧,情感较浅,如同儿媳侍奉公婆一样,所以排在后面。
传曰:何以期也?报之也。
[疏]“传曰何以期也报之也”。
○释曰:“报之”者,二母与子本是路人,为配二父,而有母名,为之服期,故二母报子还服期。若然,上世叔之下不言报,至此言之者,二父本是父之一体,又引同己子,不得言报,至此本疏,故言报也。
公妾、大夫之妾为其子。
[疏]“公妾大夫之妾为其子”。
○释曰:二妾为其子,应降而不降,重出此文,故次之。
传曰:何以期也?妾不得体君,为其子得遂也。(此言二妾不得从於女君尊降其子也。女君与君一体,唯为长子三年,其馀以尊降之,与妾子同也。)
[疏]“传曰”至“遂也”。
○释曰:传嫌二妾承尊应降,今不降,故发问。答云“妾不得体君为其子得遂也”者,诸侯绝旁期,为众子无服,大夫降一等,为众子大功。其妻体君,皆从夫而降之,至於二妾贱,皆不得体君,君不厌妾,故自为其子得伸,遂而服期也。
○注“此言”至“同也”。
○释曰:云“唯为长子三年”,更云“其馀”,谓己所生第二已下,以尊降,与妾子同,诸侯夫人无服,大夫妻为之大功也。
女子子为祖父母。
[疏]“女子子为祖父母”。
○释曰:章首已言“为祖父母”,兼男女,彼女据成人之女,此言“女子子”,谓十五许嫁者,亦以重出其文,故次在此也。
传曰:何以期也?不敢降其祖也。(经似在室,传似已嫁。明虽有出道,犹不降。)
[疏]“传曰”至“祖也”。
○释曰:祖父母正期也。已嫁之女,可降旁亲,祖父母正期,故不降也,故云“不敢降其祖也”。
○注“经似”至“不降”。
○释曰:知经似在室者,以其直云“女子子”,无嫁文,故云“似在室”。云“传似已嫁”者,以其言“不敢”,则有敢者,敢谓出嫁,降旁亲,是已嫁之文。此言不敢,是虽嫁而不敢降祖,故云“传似已嫁”也。经传互言之,欲见在室、出嫁同不降,故郑云“明虽有出道犹不降”也。云“出道”者,女子子虽十五许嫁,始行纳采、问名、纳吉、纳徵四礼,即著笄为成人,得降旁亲。要至二十乃行,谓请期、亲迎之礼,以其笄而未出,故云明虽有出道,犹不降。不直言出而言道者,实未出,故云出道,犹如郑注《论语》云:“虽不得禄,亦得禄之道。”是亦未得禄而云之道,亦此类也。
大夫之子为世父母、叔父母、子、昆弟、昆弟之子、姑姊妹女子子无主者为大夫命妇者,唯子不报。传曰:大夫者,其男子之为大夫者也。命妇者,其妇人之为大夫妻者也。无主者,命妇之无祭主者也。何以言唯子不报也?女子子▯人者为其父母期,故言不报也。言其馀皆报也。何以期也?父之所不降,子亦不敢降也。大夫曷为不降命妇也?夫尊於朝,妻贵於室矣。(命者,加爵服之名。自士至上公,凡九等。君命其夫,则后夫人亦命其妻矣。此所为者,凡六命夫、六命妇。无主者,命妇之无祭主,谓姑姊妹女子子也。其有祭主者,如众人。唯子不报,男女同不报尔。传以为主谓女子子,似失之矣。大夫曷为不降命妇,据大夫於姑姊妹女子子,既以出降在大功,其▯士者又以尊降在小功也。夫尊於朝,与己同,妻贵於室,从夫爵也。)
[疏]“大夫之子”至“於室矣”。
○释曰:此言大夫之子为此六大夫、六命妇服期不降之事。其中虽有子女重出其文,其馀并是应降而不降,故次在女子为祖下。但大夫尊,降旁亲一等,此男女皆合降至大功,为作大夫与己尊同,故不降,还服期。若姑姊妹女子子,若出嫁,大功,▯士又降至小功。今嫁大夫虽降至大功,为无祭主,哀怜之不忍降,还服期也。传云“无主者命妇之无祭主者也”者,郑兼言命妇,欲见既为命妇不降,又无祭主,更不降服期之意也。传云“何以言唯子不报也”,郑云子中兼男女,传唯据女子子,郑不从也。云“何以期也
译传文说:为什么服期年之丧呢?是回报其服丧之情。
[疏]“传文说为什么服期年之丧呢?是回报其服丧之情”。
○解释曰:“回报其服丧之情”的意思是,两位母亲与儿子原本如同路人,因为配给两位父亲,而有了母亲的名称,因此为她们服期年之丧,所以两位母亲回报儿子也服期年之丧。如果这样,上文在叔母之下没有说“回报”,到这里才说的原因是,两位父亲本是父亲的一个整体,又引为己子,不能说回报,到这里原本关系疏远,所以说回报。
公妾、大夫之妾为他们的儿子。
[疏]“公妾、大夫之妾为他们的儿子”。
○解释曰:两位妾为他们的儿子,按理应该降等服丧却没有降等,重复列出这条经文,所以排在后面。
传文说:为什么服期年之丧呢?妾不能与君一体,为他们的儿子得以遂行服丧。(这是说两位妾不能跟随女君的尊贵而降等服丧于儿子。女君与君一体,只为长子服三年之丧,其余儿子因为尊贵而降等服丧,与妾的儿子相同。)
[疏]“传文说”到“得以遂行服丧”。
○解释曰:传文担心两位妾承受尊贵应该降等服丧,现在没有降等,所以发问。回答说“妾不能与君一体,为他们的儿子得以遂行服丧”的意思是,诸侯断绝旁系期年之丧,为众子没有服丧,大夫降一等,为众子服大功。他们的妻子与君一体,都跟随丈夫而降等服丧,至于两位妾地位卑贱,都不能与君一体,君不压制妾,所以各自为他们的儿子得以伸张,遂行服期年之丧。
○注“这是说”到“相同”。
○解释曰:说“只为长子服三年”,又说“其余”,指的是自己所生的第二个及以下的儿子,因为尊贵而降等,与妾的儿子相同,诸侯夫人为众子没有服丧,大夫妻为众子服大功。
女儿为祖父母。
[疏]“女儿为祖父母”。
○解释曰:章首已经说了“为祖父母”,兼指男女,那是指成年的女儿,这里说“女儿”,指的是十五岁许嫁的人,也因为重复列出这条经文,所以排在这里。
传文说:为什么服期年之丧呢?不敢降等服丧于祖父母。(经文像是在室之女,传文像是已嫁之女。表明虽然有出嫁之道,仍然不降等。)
[疏]“传文说”到“祖父母”。
○解释曰:祖父母正服期年之丧。已嫁的女儿,可以降等服丧于旁系亲属,祖父母正服期年之丧,所以不降等,所以说“不敢降等服丧于祖父母”。
○注“经文似”到“不降等”。
○解释曰:知道经文像是在室之女,是因为直接说“女儿”,没有出嫁的文字,所以说“像是在室”。说“传文像是已嫁”的原因,是因为说“不敢”,那么就有“敢”的情况,“敢”指的是出嫁,降等服丧于旁系亲属,这是已嫁的文字。这里说“不敢”,是虽然出嫁但不敢降等服丧于祖父母,所以说“传文像是已嫁”。经文和传文互相说明,想要表明在室、出嫁同样不降等,所以郑玄说“表明虽然有出嫁之道,仍然不降等”。说“出嫁之道”的原因,女儿虽然十五岁许嫁,开始举行纳采、问名、纳吉、纳徵四礼,就加笄成为成人,得以降等服丧于旁系亲属。要等到二十岁才举行,指的是请期、亲迎之礼,因为加笄而没有出嫁,所以说表明虽然有出嫁之道,仍然不降等。不直接说出嫁而说道的原因,是实际上没有出嫁,所以说出嫁之道,就像郑玄注《论语》说:“虽然没有得到俸禄,也是得到俸禄之道。”这也是没有得俸禄而说之道,也是这类情况。
大夫的儿子为世父母、叔父母、子女、兄弟、兄弟的儿子、姑姊妹女儿中没有主祭的人、为大夫命妇的人,只有儿子不回报。传文说:大夫,是指男子中担任大夫的人。命妇,是指妇人中担任大夫妻的人。无主,是指命妇中没有主祭的人。为什么说只有儿子不回报呢?女儿出嫁的人为他们的父母服期年之丧,所以说不回报。说其余的都回报。为什么服期年之丧呢?父亲所不降等的,儿子也不敢降等。大夫为什么不降等服丧于命妇呢?丈夫在朝廷尊贵,妻子在室内尊贵。(命,是加爵位服饰的名称。从士到上公,共九等。君任命她的丈夫,那么后夫人也任命她的妻子了。这里所服丧的,共六位命夫、六位命妇。无主,是命妇中没有主祭,指的是姑姊妹女儿。有主祭的,如同众人。只有儿子不回报,男女同样不回报。传文认为主指的是女儿,似乎有失。大夫为什么不降等服丧于命妇,根据大夫对于姑姊妹女儿,已经因为出嫁降等在大功,那些嫁给士的又因为尊贵降等在小功。丈夫在朝廷尊贵,与自己相同,妻子在室内尊贵,跟随丈夫的爵位。)
[疏]“大夫的儿子”到“在室内尊贵”。
○解释曰:这里说大夫的儿子为这六位大夫、六位命妇服期年之丧不降等的事情。其中虽然有子女重复列出这条经文,其余都是应该降等却没有降等,所以排在女儿为祖父母之下。只是大夫尊贵,降等服丧于旁系亲属一等,这些男女都应该降等到大功,因为担任大夫与自己尊贵相同,所以不降等,仍然服期年之丧。如果姑姊妹女儿,如果出嫁,服大功,嫁给士又降等到小功。现在嫁给大夫虽然降等到大功,因为无主祭,哀怜不忍降等,仍然服期年之丧。传文说“无主是命妇中没有主祭的人”的原因,郑玄兼说命妇,想要表明既为命妇不降等,又无主祭,更不降等服期年之丧的意思。传文说“为什么说只有儿子不回报”,郑玄说儿子中兼指男女,传文只根据女儿,郑玄不遵从。说“为什么服期年之丧
,父之所不降,子亦不敢降也”者,欲见此经云大夫之子得行大夫礼,降与不降,一与父同,故传据父为大夫为本,以子亦之也。云“大夫曷为不降命妇也”已下,欲见大夫是尊同,大夫妻是妇人,非尊同,亦不降者,传解妻亦与夫同尊卑之意,是以云“夫尊於朝”、“妻贵於室”,以其大夫以上贵,士以下贱,此中无士与士妻,故以贵言之也。
译“父亲所不降等,儿子也不敢降等”这句话,是为了表明此经文中大夫之子得以行大夫之礼,降等与否,完全与父亲相同,所以传文依据父亲身为大夫这一根本,来说明儿子也与之相同。文中说“大夫为什么不降等对待命妇呢”以下的内容,是为了表明大夫属于地位尊贵相同的人,而大夫妻是妇人,并非地位尊贵相同,但也不降等,传文解释妻子也与丈夫尊卑相同的意思,因此说“丈夫在朝廷尊贵”、“妻子在室内尊贵”,因为大夫及以上为尊贵,士及以下为卑贱,这里没有士和士妻,所以用“贵”来表述。
○注“命者”至“夫爵也”。
○释曰:云“命者加爵服之名”者,见《公羊传》云:“锡者何?赐也。命者何?加我服也。”又案《觐礼》“诸公奉箧服,加命书於其上”,以命侯氏,是命者加爵服之名也。云“自士至上公凡九等”者,不据爵,皆据命而言,故《大宗伯》云:“以九仪之命,正邦国之位。壹命受爵,再命受服,三命受位,四命受器,五命赐则,六命赐官,七命赐国,八命作牧,九命作伯。”伯则分陕上公者,是九等者也。以其《典命》上公九命,侯伯七命,子男五命;大国孤四命,公侯伯卿三命,大夫再命,士一命;子男卿二命,大夫一命,士不命。天子三公八命,其卿六命,大夫四命,上士三命,中士二命,下士一命。此经虽无士,郑总解天子诸侯命臣、后夫人命妻之事,故兼言士也。云“君命其夫”者,君中总天子诸侯。云“后夫人亦命其妻矣”者,案《礼记》云:“夫人不命於天子,自鲁昭公始也。”由昭公娶同姓不告天子,天子亦不命,明臣妻皆得后夫人命也。郑言此者,经云命夫命妇,不辨天子诸侯之臣,则天子诸侯下但是大夫,大夫妻皆是命夫、命妇也。云“此所为者凡六大夫六命妇”者,六大夫,谓世父一也,叔父二也,子三也,昆四也,弟五也,昆弟之子六也;六命妇者,世母一也,叔母二也,姑三也,姊四也,妹五也,女子子六也。云“无主者,命妇之无祭主,谓姑姊妹女子子也”,郑言此者,经六命妇中有世母、叔母,故郑辨之,以其世母、叔母无主有主皆为之期,故知唯据此四人而言也。云“其有祭主者如众人”者,自为大功矣。云“唯子不报,男女同不报尔”者,以其男女俱为父母三年,父母唯为长子斩,其馀降,何得言报,故知子中兼男女,是知传唯据女子子失之矣。云“大夫曷为不降命妇者,据大夫於姑姊妹女子子,既以出降,其▯士者,又以尊降在小功也”者,此亦六命妇中有二母,故郑辨之也。云“夫尊於朝”已下,郑亦解姑姊妹女子子之夫,贵与已同之义。若然,案《曲礼》云:“四十强,而仕,五十艾,服官政,为大夫。”何得大夫子又为大夫?又何得为弟之子为大夫者?五十命为大夫,自是常法,大夫之子有德行茂盛者,岂待五十乃命之乎?是以《殇小功》有大夫为其昆弟之长殇,大夫既为兄弟殇,明是幼为大夫。举此一隅,不得以常法相难也。
大夫为祖父母、▯孙为士者,
[疏]“大夫”至“为士者”。
○释曰:祖与孙为士卑,故次在此也。
传曰:何以期也?大夫不敢降其祖与▯也。(不敢降其祖与▯,则可降其旁亲也。)
[疏]注“不敢”至“亲也”。
○释曰:大夫以尊降其旁亲,虽有差约,不显著,故於此更明之。经云不降祖与▯,明於馀亲降可知,大夫降旁亲明矣。
公妾以及士妾为其父母。
[疏]“公妾”至“父母”。
○释曰:以出嫁为其父母,亦重出其文,故次在此。云“公”,谓五等诸侯皆有八妾,士谓一妻一妾,中间犹有孤,犹有卿大夫妻,不言之者,举其极尊卑,其中有妾,为父母可知。
传曰:何以期也?妾不得体君,得为其父母遂也。(然则女君有以尊降其父母者与?《春秋》之义,“虽为天王后,犹曰吾季姜”。是言子尊不加於父母,此传似误矣。礼,妾从女君而服其党服,是嫌不自服期父母,故以明之。)
[疏]“传曰”至“遂也”。
○释曰:传曰“何以期也”,问者,以公子为君厌,为己母不在五服,又为己母党无服。公妾既不得体君,君不厌,故妾为父母得伸,遂而服期也。
○注“然则”至“明之”。
○释曰:郑欲破传义,故据传云“妾不得体君得为其父母遂也”,然则女君体君者,有以尊降其父母者与,言“与”,犹不正执之辞也。云“《春秋》之义”者,案桓九年《左传》云“纪季姜归于京师”,杜云:“季姜,桓王后也。季,字姜。纪,姓
译○注“命者”至“夫爵也”。
○解释说:注解说“命是加赐爵位和服饰的名称”,这是依据《公羊传》所说:“锡是什么?是赐予。命是什么?是加给我服饰。”又考察《觐礼》中记载“诸公捧着装有服饰的箱子,在箱子上加上命书”,用来任命侯氏,所以命是加赐爵位和服饰的名称。注解说“从士到上公共九等”,这不是依据爵位,都是依据命而言,所以《大宗伯》说:“用九等命的规定,来端正邦国的位次。一命受爵位,再命受服饰,三命受位次,四命受器物,五命赐法则,六命赐官职,七命赐封国,八命作州长,九命作方伯。”方伯就是分陕而治的上公,这就是九等。因为《典命》篇说上公九命,侯伯七命,子男五命;大国的孤四命,公侯伯的卿三命,大夫再命,士一命;子男的卿二命,大夫一命,士不命。天子的三公八命,其卿六命,大夫四命,上士三命,中士二命,下士一命。这条经文虽然没有提到士,但郑玄总括解释天子诸侯任命臣子、后夫人任命妻妾的事情,所以一并提到了士。注解说“君任命其夫”,这里的君中总括了天子和诸侯。注解说“后夫人也任命其妻”,考察《礼记》说:“夫人不由天子任命,是从鲁昭公开始的。”因为昭公娶同姓女子没有告知天子,天子也没有任命,这就表明臣子的妻子都可以由后夫人任命。郑玄说这些,是因为经文说命夫命妇,没有区分是天子的臣子还是诸侯的臣子,那么天子和诸侯以下只要是大夫,大夫的妻子都是命夫、命妇。注解说“这所指的共有六位大夫和六位命妇”,六位大夫,是指世父第一,叔父第二,儿子第三,兄长第四,弟弟第五,兄弟的儿子第六;六位命妇,是指世母第一,叔母第二,姑第三,姐姐第四,妹妹第五,女儿第六。注解说“无主的,是指命妇中没有主持祭祀的人,指的是姑、姐姐、妹妹、女儿”,郑玄说这些,是因为经文中的六位命妇里有世母、叔母,所以郑玄加以辨析,因为世母、叔母无论有无主持祭祀的人都为之服期年之丧,所以知道这里只依据这四个人而言。注解说“其有主持祭祀的人如同众人”,自然是服大功之丧。注解说“只有儿子不报丧,男女同样不报丧”,因为男女都为父母服三年之丧,父母只为长子服斩衰,其余的都降等,怎么能说报丧呢,所以知道儿子中兼指男女,由此可知传文只依据女儿来说是有失误的。注解说“大夫为什么不降等对待命妇,是依据大夫对于姑、姐姐、女儿,已经因为出嫁而降等,对于士,又因为尊卑降等在小功”者,这也是因为六位命妇中有两位母亲,所以郑玄加以辨析。注解说“夫尊于朝”以下,郑玄也解释了姑、姐姐、女儿的丈夫,与自己的尊卑相同之义。如果这样,考察《曲礼》说:“四十岁强壮,而做官,五十岁头发花白,担任官职,成为大夫。”怎么能让大夫的儿子又成为大夫呢?又怎么能让弟弟的儿子成为大夫呢?五十岁任命为大夫,自然是常法,但大夫的儿子如果有德行茂盛者,难道要等到五十岁才任命他吗?所以《殇小功》篇有大夫为其兄弟的长殇服丧,大夫既然为兄弟的殇者服丧,明显是年轻时就成为大夫。举出这一隅,不能用常法来质疑。
大夫为祖父母、曾孙为士者,
[疏]“大夫”至“为士者”。
○解释说:祖与孙为士地位卑微,所以次序排在这里。
传文说:为什么服期年之丧呢?大夫不敢降等对待其祖父母和曾孙。(不敢降等对待其祖父母和曾孙,那么就可以降等对待其旁系亲属了。)
[疏]注“不敢”至“亲也”。
○解释说:大夫以尊位降等对待其旁系亲属,虽然有差别和约略,但不显著,所以在这里再次明确。经文说不降等对待祖父母和曾孙,明显对于其余亲属降等是可以知道的,大夫降等对待旁系亲属是明确的。
公妾以及士妾为其父母。
[疏]“公妾”至“父母”。
○解释说:因为出嫁为其父母服丧,也重在列出其文,所以次序排在这里。说“公”,是指五等诸侯都有八妾,士指一妻一妾,中间还有孤,还有卿大夫的妻子,不提及它们,是因为举出其最尊和最卑的,其中如果有妾,为其父母服丧是可以知道的。
传文说:为什么服期年之丧呢?妾不能体现君主的身份,得以为其父母服丧而尽哀。(那么女君有以尊位降等对待其父母的吗?《春秋》的道义,“即使是天子的皇后,还说我是季姜”。这是说儿子的尊位不施加于父母之上,这条传文似乎有错误。礼制,妾跟随女君而服其党服,是担心不自服期年之丧给父母,所以以此明确之。)
[疏]“传曰”至“遂也”。
○解释说:传文说“为什么服期年之丧”,提问者,是因为公子为君所厌,为自己母亲不在五服之内,又为自己母亲的党族无服。公妾既然不能体现君主的身份,君主不压抑,所以妾为父母得以伸展,尽哀而服期年之丧。
○注“然则”至“明之”。
○解释说:郑玄想要驳斥传文的义理,所以依据传文说“妾不能体现君主的身份得以为其父母服丧而尽哀”,那么女君体现君主身份者,有以尊位降等对待其父母的吗,说“吗”,是不正执之辞。说“《春秋》的道义”,考察桓公九年《左传》说“纪季姜归于京师”,杜预说:“季姜,是桓王的皇后。季,是字姜。纪,是姓
也。书字者,伸父母之尊。”是王后犹不待降父母,是子尊不加父母。传何云妾不得体君乎?岂可女君降其父母,是以云“传似误矣”。言“似”,亦是不正执,故云似,其实误也。云“礼妾从女君而服其党服”者,《杂记》文也。云“是嫌不自服其父母,故以明之”者,郑既以郑为误,故自解之。郑必不从传者,一则以女君不可降父母,二则经文兼有卿大夫士,何得专据公子以决父母乎?是以传为误也。
译也。书写文字的人,是为了彰显父母的尊贵。”由此可见,王后尚且不降低对父母的尊位,这说明子女的尊位不会凌驾于父母之上。《传》为什么说妾不能与国君同体呢?难道可以让女君降低对自己父母的尊位吗?因此说“《传》似乎有误”。说“似”,也是不绝对肯定,所以说“似”,其实《传》确实是错的。说“礼制规定妾跟随女君而为其亲属服丧”的,是《杂记》中的文字。说“这是担心妾不为自己父母服丧,所以以此加以阐明”的,郑玄既然认为《传》有误,所以自行解释。郑玄必定不遵从《传》,一是因为女君不可以降低对父母的尊位,二是因为经文同时涉及卿、大夫、士,怎么能专门依据公子的情况来判定对父母的服制呢?因此认为《传》是错误的。
疏衰裳齐、牡麻▯,无受者。(无受者,服是服而除,不以轻服受之。不著月数者,天子诸侯葬异月也。《小记》曰:“齐衰三月,与大功同者绳履。”)
[疏]“疏衰”至“受者”。
○释曰:此《齐衰三月章》以其义服,日月又少,故在《不杖章》下。上皆言冠带,此及下传大功皆不言冠带者,以其轻,故略之。至正大功言冠,见其正犹不言带,缌麻又直言缌麻,馀又略之。若然,《礼记》云齐衰居垩室者,据期,故谯周亦云:“齐衰三月,不居垩室。”
○注“无受”至“绳履”。
○释曰:云“无受者,服是服而除,不以轻服受之”者,凡变除,皆因葬练祥乃行。但此服至葬即除,无变服之理,故云服是服而除。若大功已上,至葬後以轻服受之。若斩衰三升,冠六升,葬後受衰六升,是更以轻服受之也。云“不著月数者,天子诸侯葬异月也”者,大夫士三月葬,此章皆三月葬後除之,故以三月为主。三月者,法一时天气变,可以除之。但此经中有寄公为所寓,又有旧君,旧君中兼天子诸侯,又有“庶人为国君”,郑云:“天子畿内之民服,天子亦如之也。”但天子七月葬,诸侯五月葬,为之齐衰者,皆三月,藏其服至葬更服之,葬後乃除,是以不得言少以包多,亦不得言多以包少,是以不著月数者,天子诸侯葬异月故也。云“《小记》”者,彼记人见此丧服齐衰三月,与大功皆不言屦,故解此二章同绳屦。是以郑还引之,证此章著绳屦也。
寄公为所寓。(寓,亦寄也。为所寄之国君服。)
[疏]“寄公为所寓”。
○注“寓亦”至“君服”。
○释曰:此章论义服,故以疏者为首,故寄公在前。言寓亦寄者,《诗式微》云:“黎侯寓於卫。”寓即寄,其义同,故云“寓亦寄也”。作文之势,不可重言,寄公为所寄,故云寓也。
传曰:寄公者何也?失地之君也。何以为所寓服齐衰三月也?言与民同也。(诸侯五月而葬,而服齐衰三月者,三月而藏其服,至葬又反服之,既葬而除之。)
[疏]“传曰”至“同也”。
○释曰:传依上例,执所不知称者何,问比例者等,是诸侯各有国土,而寄在他国,故发问也。“失地之君也”,答辞也。失地君者,谓若《礼记射义》贡士不得其人数有让,数有让,黜爵削地,削地尽,君则寄在他国。《诗式微》“黎侯寓於卫”,彼为狄人所迫逐,寄在卫,黎之臣子劝以归,是失地之君,为卫侯服齐衰三月,藏其服,至葬更服,葬讫,乃除也。云“言与民同也”者,以客在主国,得主君之恩,故报主君与民同。则民亦服之三月,藏其服,至葬又反服之,既葬讫,乃除也。
○注“诸侯”至“除之”。
○释曰:上以释变除要待葬後,诸侯五月葬,而言三月,故知三月藏服,至葬更服,葬後乃除可知。不於章首言之,欲就三月之下解之故也。
丈夫、妇人为宗住⒂宗子之母、妻。(妇人,女子子在室及嫁归宗者也。宗子,继别之後,百世不迁,所谓大宗也。)
[疏]“丈夫”至“母妻”。
○释曰:此与大宗同宗,亲如寄公为所寓,故次在此。言丈夫、妇人者,谓同宗男子、女子皆为大宗子,并宗子母、妻齐衰三月也。
○注“妇人”至“大宗也”。
○释曰:此经为宗子,谓与大宗别,高祖之人皆服三月也。案《斩章》女子子在室,及女反在父室者。又《不杖章》中归宗妇人,为当家小宗亲者期,为大宗疏者三月也。云“宗子继别之後”者,案《丧服小记》及《大传》云“继别为大宗”,又云“有五世则迁之宗”,小宗有四是也。有百世不迁之宗,继别为大宗是也。云“所谓大宗也”者,即上文大宗者尊之统是也。
传曰:何以服齐衰三月也?尊祖也。尊祖故敬宗。敬宗者,尊祖之义也。宗子之母在,则不为宗子之妻服也。
[疏]“传曰”至“妻服也”。
○释曰:传以丈夫妇人与宗子服绝
译粗麻布制成的丧服,边缘缉边,系牡麻绖,没有变除后改穿较轻丧服的阶段。(没有变除阶段,是指穿着这种丧服直到丧期结束就脱去,不改为穿较轻的丧服。不注明具体月数,是因为天子、诸侯的葬礼在不同月份举行。《礼记·丧服小记》说:“齐衰三月,与大功相同的,穿绳底鞋。”)
[疏]“疏衰”到“受者”。
○解释说:这一章《齐衰三月章》因为属于义服,且服丧时间又短,所以列在《不杖章》之后。上文都提到了冠和带,这里以及下文传文关于大功的部分都不再提及冠带,是因为丧服较轻,所以省略了。等到讲到大功时才提到冠,可见即使是正式的丧服也不提带,缌麻则直接说缌麻,其余的也都省略了。如果这样,《礼记》中说穿齐衰住在垩室里的,是依据为期一年的丧服,所以谯周也说:“齐衰三月,不住垩室。”
○注“无受”到“绳履”。
○解释说:注解说“无受者,服是服而除,不以轻服受之”,意思是,凡是丧服的变除,都要等到葬后、练祭、祥祭时才进行。但这种丧服到葬时就结束了,没有变服的道理,所以说穿着这种丧服直到结束就脱去。如果是大功以上的丧服,到葬后改为穿较轻的丧服。比如斩衰三升,冠六升,葬后改为穿六升的衰,这就是改为穿较轻的丧服。注解说“不著月数者,天子诸侯葬异月也”,意思是,大夫和士三个月下葬,这一章都是三个月后下葬就除服,所以以三个月为主。三个月,是效法一个季节天气变化,可以除服。但这一章中包括寄公为所寄居的国家服丧,又有为旧君服丧,旧君中又包含天子和诸侯,还有“庶人为国君”服丧,郑玄说:“天子畿内的百姓服丧,天子也这样。”但天子七月下葬,诸侯五月下葬,为他们服齐衰的,都是三个月,先把丧服收藏起来,到葬时再穿上,葬后才除服,因此不能说少月数包含多月数,也不能说多月数包含少月数,所以不注明月数,是因为天子、诸侯下葬月份不同的缘故。注解说“《小记》”,那篇《小记》的人看到这一丧服齐衰三月,与大功都不提鞋子,所以解释这两章都穿绳底鞋。因此郑玄还引用它,来证明这一章穿绳底鞋。
寄公为所寄居的国家服丧。(寓,也是寄的意思。为所寄居国家的国君服丧。)
[疏]“寄公为所寓”。
○注“寓亦”到“君服”。
○解释说:这一章论述义服,所以以疏远者为首,所以寄公排在前面。说寓也是寄,《诗经·式微》说:“黎侯寄居在卫国。”寓就是寄,意思相同,所以说“寓也是寄”。文章的笔法,不能重复用词,寄公为所寄居,所以说寓。
传文说:寄公是什么人?是失去国土的国君。为什么为所寄居的国家服齐衰三月?是说与百姓相同。(诸侯五月下葬,而服齐衰三月,是因为三个月时收藏丧服,到葬时又穿上,葬后除服。)
[疏]“传曰”到“同也”。
○解释说:传文依照上例,对不知道称呼的问“何”,对问比例的问“等”,诸侯各有国土,却寄居在他国,所以发问。“失地之君也”,是回答。失地的国君,是指像《礼记·射义》中贡士人数不够有责备,人数有责备,就贬爵削地,削地殆尽,国君就寄居在他国。《诗经·式微》“黎侯寄居在卫国”,他是被狄人逼迫驱逐,寄居在卫国,黎国的臣子劝他回去,这是失地的国君,为卫侯服齐衰三月,收藏丧服,到葬时再穿上,葬毕,才除服。说“言与民同也”,是因为客人在主人国家,得到主人国君的恩惠,所以报答主人国君与百姓相同。那么百姓也服丧三月,收藏丧服,到葬时又穿上,葬毕,才除服。
○注“诸侯”到“除之”。
○解释说:上文解释变除要等到葬后,诸侯五月下葬,而说三月,所以知道三月收藏丧服,到葬时再穿上,葬后除服是可以推知的。不在章首说明,是想在三月之下解释的缘故。
丈夫、妇人为大宗的宗子、宗子的母亲、妻子服丧。(妇人,指女子在室及出嫁后归宗的。宗子,是继别之后,百世不迁,所谓的大宗。)
[疏]“丈夫”到“母妻”。
○解释说:这与大宗同宗,亲如寄公为所寓,所以列在此处。说丈夫、妇人,是指同宗的男子、女子都为大宗子,以及宗子的母亲、妻子服齐衰三月。
○注“妇人”到“大宗也”。
○解释说:这一经为宗子,是指与大宗有别,高祖以下的人都服三月。查《斩章》女子在室,及女子返回父室的。又《不杖章》中归宗的妇人,为当家小宗的亲者服期,为大宗疏者服三月。说“宗子继别之后”,查《丧服小记》及《大传》说“继别为大宗”,又说“有五世则迁之宗”,小宗有四个。有百世不迁之宗,继别为大宗是也。说“所谓大宗也”,即上文大宗者尊之统是也。
传文说:为什么服齐衰三月?是尊崇祖先。尊崇祖先所以敬重宗子。敬重宗子,是尊崇祖先的意义。宗子的母亲在世,就不为宗子的妻子服丧。
[疏]“传曰”到“妻服也”。
○解释说:传文以丈夫妇人与宗子服绝
,而越大功、小功与曾祖同,怪其大重,故问比例,何以服齐衰三月?云“尊祖也”,至之义也,答辞也。祖谓别子为祖,百世不迁之祖。当祭之日,同宗皆来陪位及助祭,故云尊祖也。云“尊祖故敬宗”者,是百世不迁之宗,大宗者尊之统,故同宗敬之。云“敬宗者尊祖之义也”者,以宗子奉事别子之祖,是尊祖之义也。宗子之母在则不为宗子之妻服也者,谓宗子父已卒,宗子主其祭。《王制》云:“八十齐丧之事不与。”则母七十亦不与。今宗子母在,未年七十,母自与祭,母死,宗人为之服。宗子母七十已上,则宗子妻得与祭,宗人乃为宗子妻服,故云然也。必为宗子母、妻服者,以宗子燕食族人於堂,其母、妻亦燕食族人之妇於房,皆序以昭穆,故族人为之服也。
译然而越国的大功、小功之服与曾祖相同,人们奇怪其礼制过于隆重,所以询问其类比依据,为何要服齐衰三月?回答说“是为了尊崇祖先”,这是尊崇祖先的道理,也是回答的言辞。所谓“祖”,是指别子为祖,即百世不迁的祖先。在祭祀的日子,同宗族人都来陪位并协助祭祀,所以说这是尊崇祖先。说“尊崇祖先所以尊敬宗子”的,是指百世不迁的宗子,大宗是尊崇的统绪,所以同宗族人都尊敬他。说“尊敬宗子是尊崇祖先的道理”的,是因为宗子侍奉别子的祖先,这就是尊崇祖先的道理。宗子的母亲在世时,宗族人不为宗子的妻子服丧,是说宗子的父亲已去世,宗子主持祭祀。《王制》说:“八十岁的人不参与齐衰之丧的事务。”那么母亲七十岁也不参与。现在宗子的母亲在世,未满七十岁,母亲亲自参与祭祀,母亲死后,宗族人为她服丧。宗子的母亲七十岁以上,则宗子的妻子得以参与祭祀,宗族人才为宗子的妻子服丧,所以说如此。必须为宗子的母亲、妻子服丧,是因为宗子在厅堂宴请族人,他的母亲、妻子也在内室宴请族人的妇女,都按照昭穆次序排列,所以族人为她们服丧。
为旧君、君之母、妻。
[疏]“为旧君君之母妻”。
○释曰:旧君,旧蒙恩深,以对於父,今虽退归田野,不忘旧德,故次在宗子之下也。但为旧君有二:一则致仕,二则待放未去。此则致仕者也。不云“旧臣”,而云“旧君”者,若云旧臣,言谓旧君为之,非《丧服》体例,故云旧君。若《斩章》云父君者则臣子为之。此不复言臣法,如君也。
传曰:为旧君者,孰谓也?仕焉而已者也。何以服齐衰三月也?言与民同也。君之母、妻,则小君也。(仕焉而已者,谓老若有废疾而致仕者也。为小君服者,恩深於民。)
[疏]“传曰”至“小君也”。
○释曰:云“为旧君者孰谓也”者,此经上下臣为旧君有二,故发问云孰谓也。云“仕焉而已者也”者,答辞也。传意以下为旧君,是待放之臣,以此为致仕之臣也。云“何以服齐衰三月”者,怪其旧服斩衰,今服三月也。云“言与民同也”者,以本义合,且今义已断,故抑之使与民同也。云“君之母妻则小君也”者,虽前後不得同时,皆是小君,故齐衰三月,恩深於人故也。
○注“仕焉”至“於民”。
○释曰:云“仕焉而已”者,谓老若有废疾而致仕者也者,此解仕焉而已。有仕已老者,《曲礼》云“大夫七十而致仕”,云有废疾者,谓未七十而有废疾,亦致仕,是致仕之中有二也。云“为小君服者,恩深於民也”者,下文庶人为国君,无小君,是恩浅;此为小君,是恩深於民也。
庶人为国君。(不言民而言庶人,庶人或有在官者。天子畿内之民,服天子亦如之。)
[疏]“庶人为国君”。
○注“不言”至“如之”。
○释曰:案《论语》云:“民可使由之,不可使知之。”注云:“民者,冥也。其见人道远。”案《王制》云:“庶人在官者,其禄以是为差也。”庶人谓府史胥徒。经不言民而言庶人,庶人或有在官者,据在官者而言之。《檀弓》云:“君之丧,诸达官之长杖。”谓士大夫为君杖,则庶人不为君杖,斩则下同於民三月也。云“天子畿内之民亦如之”者,以其畿外上公五百里,侯四百里已下,其民皆服君三月,则畿内千里,是专属天子,故知为天子亦如诸侯之境内也。
大夫在外,其妻、长子为旧国君。(在外,待放已去者。)
[疏]“大夫”至“国君”。
○注“在外待放已去者”。
○释曰:此大夫在外,不言为本君服与不服者,案《杂记》云:“违诸侯之大夫不反服,违大夫之诸侯不反服。”以其尊卑不敌。若然,其君尊卑敌,乃反服旧君服。则此大夫已去他国,不言服者,是其君尊卑不敌,不反服者也,是以直言其妻长子为旧国君,注云“在外待放已去者”。知是待放已去者,对上下文而知。以其上传以为仕焉,而已下传云而犹未绝,此传云“长子言未去”,明身是已去他国,与本国绝者,故郑云待放已去者也。
传曰:何以服齐衰三月也?妻,言与民同也。长子,言未去也。(妻虽从夫而出,古者大夫不外娶,妇人归宗,往来犹民也。《春秋传》曰:“大夫越竟逆女,非礼。”君臣有合离之义,长子去,可以无服。)
[疏]“传曰”至“未去也”。
○释曰:并服而问者,怪其重,何者,妻本从夫服君,今夫已绝,妻不合服而服之;长子本为君斩者,亦大夫之子得行大夫礼,从父而服之,今父已绝於君,亦当不服矣,而皆服衰三月,故发问也。
○注“妻虽”至“无服”。
○释曰:云“妻虽从夫而出,古者大夫不外娶”者,郑欲解传云“妻言与民同”之意。以古者不外娶,是当国娶妇,妇是当国之女,今身与妻俱出他国,大夫虽绝而妻归宗,往来犹是本国之民。其归者,则《期章》云“为昆弟之为父後者”,曰小宗者是也。云“《春秋》”者,案《春秋公羊传》庄二十七年“莒庆来逆叔姬”,《传》曰:“大夫越竟逆女,非礼。”彼云妇,此云女,郑
译为旧君、君之母、妻服丧。
[疏]“为旧君君之母妻”。
○解释说:旧君,指曾经深受其恩惠,如同对待父亲一样,如今虽然退隐归田,也不忘记旧日的恩德,所以排在宗子之后。但是为旧君服丧有两种情况:一是退休,二是被君主放逐但尚未离开。这里指的是退休的情况。不说“旧臣”,而说“旧君”,是因为如果说旧臣,意思是旧君为他服丧,这不符合《丧服》的体例,所以说旧君。如果《斩衰章》中说父君,那是臣子为君主服丧。这里不再重复臣子的法则,如同君主一样。
传曰:为旧君服丧,指的是谁呢?是指任职后退休的人。为什么服齐衰三月呢?是说与平民相同。君主的母亲、妻子,就是小君。(任职后退休的人,是指年老或有残疾而退休的人。为小君服丧,是因为恩惠比平民更深。)
[疏]“传曰”至“小君也”。
○解释说:说“为旧君服丧指的是谁呢”,这是因为经文上下文中臣为旧君服丧有两种情况,所以发问说是谁。说“任职后退休的人”,这是回答。传文的意思是,为旧君服丧,如果是被放逐的臣子,这里就认为是退休的臣子。说“为什么服齐衰三月”,是奇怪以前服斩衰,现在却服三月。说“是说与平民相同”,因为本义相合,而且现在的意义已经确定,所以压制它使其与平民相同。说“君主的母亲妻子就是小君”,虽然前后不能同时存在,但都是小君,所以服齐衰三月,是因为恩惠比一般人更深。
○注“仕焉”至“於民”。
○解释说:说“任职后退休”,是指年老或有残疾而退休的人,这是对“任职后退休”的解释。有任职后年老的人,《曲礼》说“大夫七十岁退休”,说有残疾的人,是指未满七十岁而有残疾,也退休,这是退休中的两种情况。说“为小君服丧,是因为恩惠比平民更深”,下文说庶人为国君服丧,没有小君,这是恩惠浅;这里为小君服丧,是恩惠比平民更深。
庶人为国君服丧。(不说民而说庶人,是因为庶人中可能有在官府任职的人。天子京城内的百姓,为天子服丧也是如此。)
[疏]“庶人为国君”。
○注“不言”至“如之”。
○解释说:查《论语》说:“民可使由之,不可使知之。”注说:“民,就是冥昧。他们见识人道很远。”查《王制》说:“在官府任职的庶人,他们的俸禄以此作为差别。”庶人指府、史、胥、徒。经文不说民而说庶人,是因为庶人中可能有在官府任职的人,是根据在官府任职的人而言的。《檀弓》说:“君主的丧事,各显贵官员的长官持杖。”意思是士大夫为君主持杖,那么庶人不为君主持杖,斩衰则与平民相同,服三月。说“天子京城内的百姓也是如此”,因为京城外上公五百里,侯四百里以下,那里的百姓都为君主服丧三月,那么京城内千里,是专属天子,所以知道为天子服丧也与诸侯境内一样。
大夫在外,他的妻子、长子为旧国君服丧。(在外,是指被放逐后已经离开的人。)
[疏]“大夫”至“国君”。
○注“在外待放已去者”。
○解释说:这位大夫在外,不说为本国君主服丧与否,查《杂记》说:“违背诸侯的大夫不返回服丧,违背大夫的诸侯不返回服丧。”因为尊卑不相等。如果这样,君主尊卑相等,才返回服旧君之丧。那么这位大夫已经离开他国,不说服丧,是因为君主尊卑不相等,不返回服丧,所以直接说他的妻子长子为旧国君服丧,注说“在外被放逐后已经离开的人”。知道是被放逐后已经离开的人,是根据上下文知道的。因为上文传文说是任职后退休,下文传文说还未尽绝,此传文说“长子说未离开”,明显自身是已经离开他国,与本国断绝关系的人,所以郑玄说被放逐后已经离开的人。
传曰:为什么服齐衰三月呢?妻子,是说与平民相同。长子,是说未离开。(妻子虽然跟随丈夫离开,但古代大夫不在国外娶妻,妇人回娘家,往来还像平民一样。《春秋传》说:“大夫越过国境迎娶女子,不合礼。”君臣有聚合分离的道理,长子离开,可以不服丧。)
[疏]“传曰”至“未去也”。
○解释说:一起服丧而发问,是奇怪其隆重,为什么,妻子本来跟随丈夫为君主服丧,现在丈夫已经断绝关系,妻子不应该服丧却服丧;长子本来为君主服斩衰,也是大夫的儿子得以行使大夫的礼仪,跟随父亲服丧,现在父亲已经与君主断绝关系,也应该不服丧了,却都服齐衰三月,所以发问。
○注“妻虽”至“无服”。
○解释说:说“妻子虽然跟随丈夫离开,古代大夫不在国外娶妻”,郑玄想要解释传文说“妻子说与平民相同”的意思。因为古代不在国外娶妻,是在本国娶妻,妻子是本国的女子,现在自身和妻子都离开他国,大夫虽然断绝关系但妻子回娘家,往来还是本国的平民。那些回归的,就是《期章》说“为作为父亲后嗣的兄弟”,说小宗的就是这种情况。说“《春秋》”,查《春秋公羊传》庄公二十七年“莒庆来迎娶叔姬”,《传》说:“大夫越过国境迎娶女子,不合礼。”那里说妇,这里说女,郑
以义言之,以其未至夫家,故云女。引之者,证古者大夫不外娶之事。云“君臣有合离之义”者,谓谏争从臣,是有义则合三谏,不从是无义,则离子既随父,故去可以无服矣。
译从道义的角度来说,因为她还没有到达夫家,所以称她为“女”。引用这条材料,是为了证明古代大夫不在外娶妻这件事。说“君臣之间有结合与分离的道义”,是指进谏争辩的臣子,如果有道义就结合,即三次进谏;如果不听从就是无道义,就分离。既然儿子跟随父亲,所以离去可以不穿丧服了。
继父不同居者。(尝同居,今不同。)
[疏]“继父不同居者”。
○注“尝同居今不同”。
○释曰:此则《期章》云“必尝同居,然後为异居”者也。但章皆有传,唯庶人为国君,及此继父不传者,以其庶人已於寄公与上下旧君释讫,继父已於《期章》释了,是以皆不言也。
曾祖父母。
传曰:何以齐衰三月也?小功者,兄弟之服也,不敢以兄弟之服服至尊也。(正言小功者,服之数尽於五,则高祖宜缌麻,曾祖宜小功也。据祖期,则曾祖宜大功,高祖宜小功也。高祖、曾祖,皆有小功之差,则曾孙、玄孙,为之服同也。重其衰麻,尊尊也。减其日月,恩杀也。)
[疏]“曾祖父母”。
○释曰:曾、高本合小功,加至齐衰,故次继父之下。此经直云曾祖,不言高祖,案下《缌麻章》郑注云:“族祖父者,亦高祖之孙。”则高祖有服明矣。是以此注亦兼曾、高而说也。若然,此曾祖之内合有高祖可知。不言者,见其同服故也。
○“传曰”至“尊也”。
○释曰:云“何以齐衰三月也”者,问者,怪其三月大轻,齐衰又重,故发问也。云“小功者兄弟之服也”,案下记传云凡“小功已下为兄弟”,是以云小功者兄弟之服也。云“不敢以兄弟之服服至尊也”者,传释服齐衰之意也。
○注“正言”至“恩杀也”。
○释曰:云“正言小功者,服之数尽於五”者,自斩至缌是也。云“则高祖宜缌麻,曾祖宜小功也”,据为父期而言,故三年。问云“何以至期也”,曰“至亲以期断”。“是何也”,曰“天地则已易矣,四时则已变矣,其在天地之中莫不更始焉,以是象之也”。彼又云“然则何以三年也”,曰“加隆焉尔也,焉使倍之,故再期也”。是本为父母加隆至三年,故以父为本而上杀下杀也。是故言为高祖缌麻者,谓为父期,为祖宜大功,曾祖宜小功,高祖宜缌麻。又云“据祖期”,是为父加隆三年,为祖宜期,曾祖宜大功,高祖宜小功,故郑云高祖、曾祖皆有小功之差。此郑总释传云“小功者兄弟之服”,其中含有曾、高二祖而言之也。又云“则曾孙玄孙为之服同也”者,曾祖中既兼有高祖,是以云曾孙、玄孙各为之齐衰三月也。云“重其衰麻尊尊也”者,既不以兄弟之服服至尊,故云重其衰麻,谓以义服,六升衰,九升冠,此尊尊者也。云“减其日月,恩杀也”者,谓减五月为三月者,因曾、高於己非一体,恩杀故也。
大夫为宗子。
[疏]“大夫为宗子”。
○释曰:大夫尊,降旁亲皆一等,尊祖故敬宗,是以大夫虽尊不降,宗子为之三月。宗子既不降,母、妻不降可知。
传曰:何以服齐衰三月也?大夫不敢降其宗也。
[疏]“传曰”至“其宗也”。
○释曰:以大夫於馀亲皆降,独不降宗子,故并服而问。答云“不敢降其宗也”者,於馀亲则降也。
旧君。(大夫待放未去者。)
[疏]“旧君”。
○注“大夫待放未去者”。
○释曰:此旧君以重出,故次在此也。郑知此旧君是待放未去之大夫者,郑据传而言也。案上下四经皆为旧君,不言国。庶人为国君言国,其妻、长子为旧国君言国,此旧君又不言国者,据继在土地,而为之服,正如为旧君止,是不敢进同臣例,故服之三月,非为土地,故不言国。庶人本继土地,故言国也。其妻、长子本为继土地,故言国。此待放未去,本为君埽其宗庙为服不继土地,故不言国也。
传曰:大夫为旧君,何以服齐衰三月也?大夫去,君埽其宗庙,故服齐衰三月也,言与民同也,何大夫之谓乎?言其以道去君而犹未绝也。(以道去君,为三谏不从,待放於郊。未绝者,言爵禄尚有列於朝,出入有诏於国,妻子自若民也。)
[疏]“传曰”至“绝也”。
○释曰:此为旧君服,对前已去,不服旧君。此虽未去,已在境而为服,故怪其重,所以并服而问也。又馀皆
译继父不同居的情况。(曾经同居,现在不同居。)
[疏]“继父不同居的情况”。
○注“曾经同居,现在不同居”。
○解释说:这就是《期章》中所说的“必须曾经同居,然后才称为异居”的意思。但章节都有传文解释,只有庶人为国君,以及这里继父的情况没有传文解释,是因为庶人已经在寄公与上下旧君那里解释完毕,继父已经在《期章》中解释清楚了,所以这里都不再赘述。
曾祖父母。
传文说:为什么要穿齐衰服丧三个月呢?小功是兄弟的丧服,不敢用兄弟的丧服来对待最尊贵的祖先。(直接说小功,是因为丧服的等级止于五种,那么高祖应该穿缌麻,曾祖应该穿小功。如果依据祖父服丧一年的标准,那么曾祖应该穿大功,高祖应该穿小功。高祖、曾祖,都有小功的差别,那么曾孙、玄孙为它们服丧也就相同了。加重衰麻的等级,是出于对尊者的尊敬;减少服丧的月数,是因为恩情递减。)
[疏]“曾祖父母”。
○解释说:曾祖、高祖原本应该服小功,加重到齐衰,所以排在继父之后。这段经文只说曾祖,不说高祖,查看下面《缌麻章》郑玄的注说:“族祖父,也是高祖的孙子。”那么高祖有丧服是明确的。所以此注也兼及曾祖、高祖来解释。如果这样,曾祖之中包含高祖是可以知道的。不提及高祖,是因为看到它们服丧等级相同。
○“传文说”到“最尊贵的祖先”。
○解释说:说“为什么要穿齐衰服丧三个月”的人,是提问者,奇怪三个月太轻,齐衰又太重,所以提出问题。说“小功是兄弟的丧服”,查看下面的记传说凡是“小功以下是为兄弟”,所以说小功是兄弟的丧服。说“不敢用兄弟的丧服来对待最尊贵的祖先”,传文解释穿齐衰的原因。
○注“直接说”到“恩情递减”。
○解释说:说“直接说小功,是因为丧服的等级止于五种”,是从斩衰到缌麻这五种。说“那么高祖应该穿缌麻,曾祖应该穿小功”,是依据为父亲服丧一年而言,所以是三年。问说“为什么到一年”,回答说“至亲以一年为断”。“这是什么意思”,回答说“天地已经更替,四季已经变化,在天地之中没有不重新开始的事物,以此来象征它”。那里又说“那么为什么是三年”,回答说“是加以隆重罢了,让它加倍,所以是再期(两年)”。这是本来为父母加以隆重到三年,所以以父亲为根本,向上递减,向下也递减。所以说为高祖服缌麻,是指为父亲服一年,为祖父应该服大功,曾祖应该服小功,高祖应该服缌麻。又说“依据祖父服一年”,是为父亲加重到三年,为祖父应该服一年,曾祖应该服大功,高祖应该服小功,所以郑玄说高祖、曾祖都有小功的差别。这是郑玄总释传文说“小功是兄弟的丧服”,其中包含曾祖、高祖而言的。又说“那么曾孙、玄孙为它们服丧相同”,曾祖之中既然包含高祖,所以说曾孙、玄孙各自为它们服齐衰三个月。说“加重衰麻是出于对尊者的尊敬”,既然不用兄弟的丧服来对待最尊贵的祖先,所以说加重衰麻,是指依义服丧,六升衰,九升冠,这是尊尊的表现。说“减少月数是恩情递减”,是指减少五月为三个月,因为曾祖、高祖与自己不是同体,恩情递减的缘故。
大夫为宗子服丧。
[疏]“大夫为宗子服丧”。
○解释说:大夫尊贵,降低旁系亲属的丧服等级一等,尊重祖先所以敬重宗子,所以大夫虽然尊贵不降低,为宗子服丧三个月。宗子既不降低,母亲、妻子不降低也就可知了。
传文说:为什么要服齐衰三个月呢?大夫不敢降低对宗子的丧服等级。
[疏]“传文说”到“对宗子的丧服等级”。
○解释说:因为大夫对其他亲属都降低丧服等级,唯独不降低对宗子的丧服等级,所以一并服丧并提问。回答说“不敢降低对宗子的丧服等级”,是对其他亲属则降低。
旧君。(大夫等待放逐尚未离去的人。)
[疏]“旧君”。
○注“大夫等待放逐尚未离去的人”。
○解释说:这个旧君因为再次出现,所以排在这里。郑玄知道这个旧君是等待放逐尚未离去的大夫,是郑玄根据传文而言的。查看上下四段经文都是为旧君,不说国。庶人为国君说国,其妻、长子为旧国君说国,这个旧君又不说国的,是依据继承土地,而为之服丧,正如为旧君止,是不敢进同臣例,所以服丧三个月,不是为土地,所以不说国。庶人本来继承土地,所以说国。其妻、长子本来为继承土地,所以说国。这个等待放逐尚未离去,本来为君主清扫宗庙服丧,不继承土地,所以不说国。
传文说:大夫为旧君,为什么要服齐衰三个月呢?大夫离去,君主清扫他的宗庙,所以服齐衰三个月,说与百姓相同,这说的是哪类大夫呢?说的是以正道离去君主而关系尚未断绝的人。(以正道离去君主,是因为三次劝谏不被听从,在郊外等待放逐。尚未断绝,是说爵禄在朝廷还有名分,出入国家有诏令,妻子儿女如同百姓一样。)
[疏]“传文说”到“断绝”。
○解释说:这是为旧君服丧,对比前面已经离去,不为旧君服丧。这里虽然尚未离去,已经在境内为之服丧,所以奇怪其隆重,所以一并服丧并提问。又其余都
不并人问,直云何以齐衰,唯此与寄公并人而问者,所怪深重者,并人而言。至如寄公,本是体敌,一朝重服,故并言寄公。此待放之臣,已在国境,可以不服而服之,故并言大夫也。
译不连同他人一起询问,只是说为什么穿齐衰丧服,只有这种情况和寄公是连同他人一起询问的,因为所奇怪的事情深重,所以连同他人来说。至于寄公,本来是与国君地位对等的人,忽然穿上重丧服,所以连同寄公来说。这位等待被放逐的大夫,已经在国境之内,本可以不穿丧服却穿了,所以连同大夫来说。
○注“以道”至“若民也”。
○释曰:云“以道去君,谓三谏不从待放”者,此以道去君,据三谏不从,在境待放,得环则还,得▯则去。如此者,谓之以道去君。有罪放逐,若晋放胥甲父於卫之等,为非道去君。云“未绝者言爵禄有列於朝,出入有诏於国”者,《下曲礼》文。爵禄有列,谓待放大夫旧位乃在。出入有诏於国者,谓兄弟宗族犹存,吉凶之事,书信往来相告不绝。引之者,证大夫去君,埽其宗庙,诏使宗族祭祀,为此大夫虽去,犹为旧君服。若然,君不使埽宗庙,爵禄已绝,则是得▯而去,则亦不服矣。云“妻子自若民也”者,此郑还约上大夫在外,其妻、长子为旧国君也。上下旧君皆不言士者,上仕焉者,有士可知。是以传亦不言大夫,次云大夫在外,言大夫者,以其士妻亦归宗,与大夫同。其大夫长子,父在朝,长子得行大夫礼,未去,为君服斩。若士之长子与众子同,父去,子虽未去,即无服矣,与大夫长子异,故特言大夫也。此不言士者,此主为待放未绝,大夫有此法。士虽有三谏不从,出国之时,案《曲礼》逾竟,素服,乘髦马,不蚤▯,不御妇人,三月而後,即向他国。无待放之法,是出国即不服旧君矣。是以此旧君唯有大夫也。若然,不言公卿及孤者,《诗》云“三事大夫”,则三公亦号大夫,则大夫中总兼之矣。
曾祖父母为士者,如众人。传曰:何以齐衰三月也?大夫不敢降其祖也。
[疏]“曾祖父母为士者如众人”。
○“传曰”至“其祖也”。
○释曰:问者,以大夫尊,皆降旁亲,今怪其服,故发问。经不言大夫,传为大夫解之者,以其言曾祖为士者,故知对大夫下为之服,明知曾孙是大夫。
女子子嫁者、未嫁者为曾祖父母。
[疏]“女子子”至“未嫁”。
○释曰:此亦重出,故次在男子曾孙下也。但未嫁者同於前故曾祖父母,今并言者,女子子有嫁逆降之理,故因已嫁,并言未嫁。
传曰:嫁者,其嫁於大夫者也。未嫁者,其成人而未嫁者也。何以服齐衰三月?不敢降其祖也。(言嫁於大夫者,明虽尊犹不降也。成人谓年二十已笄醴者也。此著不降,明有所降。)
[疏]注“言嫁”至“所降”。
○释曰:云“言嫁於大夫者,明虽尊犹不降也”者,以举尊以见卑,欲明▯士者以下不降可知也。云“成人谓年二十已笄醴者也”者,以其云“成人”,明据二十已笄以醴礼之。若十五许嫁,亦笄为成人,亦得降,与出嫁同。但郑据二十不许嫁者而言之,案上章为祖父母,本无降理,不须言不敢。又女子子为祖父母,传亦不敢言降其祖父母,传不言不敢降其祖者,至此乃言者,谓曾祖轻,尚不降,况祖父母重者,不降可知。是举轻以见重也。云“此著不降,明有所降”者,案《大功章》女子子嫁者、未嫁者为世叔父母,如此类是有所降也,馀者皆不次。
大功布衰裳、牡麻▯,无受者。(大功布者,其锻治之功粗沽之。)
[疏]“大功”至“受者”。
○释曰:章次此者,以其本服齐衰斩,为殇死,降在大功,故在正大功之上,义齐衰之下也。不云月数者,下文有缨▯、无缨▯,须言七月、九月,彼已见月,故於此略之。且此经与前不同,前《期章》具文,於前《杖章》下《不杖章》直言其异者,此殇《大功章》首为文略,於正具文者,欲见殇不成人故,故前略後具,亦见相参取义。云“无受”者,以传云殇文不缛,不以轻服受之。
○注“大功”至“沽之”。
○释曰:云“大功布者,其锻治之功粗沽之”者,斩粗皆不言布与功,以其哀痛极,未可言布体与人功,至此轻,可以见之。言大功者,《斩衰章》传云冠六升不加灰,则此七升言锻治,可以加灰矣,但粗沽而已。若然,言大功者,用功粗大,故沽疏,其言小者,对大功是用功细小。
子、女子子之长殇、中殇。(殇者,男女未冠笄而死,可殇者。女
译○注“以道”至“若民也”。
○解释说:注文中说“以道去君,是指三次劝谏君主不被采纳,等待被放逐”,这是指以正道离开君主,依据是三次劝谏不被采纳,在国境之内等待放逐,得到玉环就返回,得到玦就离开。像这样的情况,称为以正道离开君主。如果是因为有罪被放逐,像晋国将胥甲父放逐到卫国之类,就是非正道离开君主。注文中说“未绝,是指爵禄在朝廷仍有名位,出入国家仍有诏令告知”,这是《礼记·曲礼下》中的话。爵禄有列,是指等待放逐的大夫,其旧有的职位还在。出入有诏令告知,是指兄弟宗族尚存,遇到吉凶之事,书信往来互相告知,没有断绝。引用这段话,是为了证明大夫离开君主,清扫宗庙,诏令宗族进行祭祀,因此这位大夫虽然离开,仍要为旧君服丧。如果君主不让他清扫宗庙,爵禄已经断绝,那就是得到玦而离开,那么也就不再服丧了。注文中说“妻子如同平民一样”,这是指郑玄认为上文大夫在外,他的妻子、长子仍为旧国君主服丧。上下文中关于旧君服丧都不提及士,因为上文说“仕焉者”,其中包含士是可以推知的。因此传文也不提及大夫,接着说大夫在外,之所以特别提及大夫,是因为士的妻子也回归宗族,与大夫相同。大夫的长子,父亲在朝,长子得以行使大夫的礼仪,尚未离开,为君主服斩衰。如果士的长子与众子相同,父亲离开,儿子虽然尚未离开,立即就没有丧服了,这与大夫的长子不同,所以特别提及大夫。这里不提及士,是因为这里主要讲的是等待放逐、关系未断绝的情况,大夫有这样的规定。士虽然也有三次劝谏不被采纳的情况,但在出国的时候,按照《曲礼》的规定,越过国境,穿素服,骑杂毛马,不修指甲,不近妇人,三个月之后,才前往他国。没有等待放逐的规定,所以出国立即就不为旧君服丧了。因此这里为旧君服丧的只有大夫。如果这样,不提及公卿及孤,是因为《诗经》说“三事大夫”,那么三公也称为大夫,所以大夫中已经总括了。
曾祖父母是士的,如同普通人。传文说:为什么服齐衰三个月呢?大夫不敢降低对祖先的丧服等级。
[疏]“曾祖父母为士者如众人”。
○“传曰”至“其祖也”。
○解释说:提问的人,因为大夫尊贵,都降低旁系亲属的丧服等级,现在对这种丧服感到奇怪,所以提出问题。经文没有提及大夫,传文为大夫解释,是因为文中说曾祖父母是士,所以知道是为大夫之下的曾孙服丧,由此可知曾孙是大夫。
女子出嫁的、未出嫁的为曾祖父母服丧。
[疏]“女子子”至“未嫁”。
○解释说:这也是重复列出,所以排在男子曾孙之后。但未出嫁的与前文曾祖父母相同,现在一并提及,是因为女子出嫁有降等之理,所以趁着已嫁的情况,一并提及未嫁的。
传文说:出嫁的,是指嫁给大夫的。未出嫁的,是指成年而未出嫁的。为什么服齐衰三个月?不敢降低对祖先的丧服等级。(说嫁给大夫的,表明虽然尊贵仍然不降等。成年是指年满二十已经行笄礼和醴礼的。这里写明不降等,表明有其他情况是降等的。)
[疏]注“言嫁”至“所降”。
○解释说:注文中说“说嫁给大夫的,表明虽然尊贵仍然不降等”,这是通过提及尊贵的来显示卑贱的,想要表明嫁给士以下的也不降等是可以推知的。注文中说“成年是指年满二十已经行笄礼和醴礼的”,因为文中说“成年”,表明依据的是年满二十已经行笄礼并用醴礼对待的。如果十五岁许嫁,也行笄礼成为成人,也可以降等,与出嫁相同。但郑玄依据年满二十不许嫁的情况来说,查看上一章为祖父母服丧,本来就没有降等的道理,不需要说“不敢”。又女子为祖父母服丧,传文也不敢说降低对祖父母的丧服等级,传文不说“不敢降低对祖先的丧服等级”,到这里才说,是因为曾祖关系较轻,尚且不降等,何况祖父母关系较重的,不降等是可以推知的。这是举轻以见重。注文中说“这里写明不降等,表明有其他情况是降等的”,查看《大功章》中女子出嫁的、未出嫁的为世叔父母服丧,像这类就是降等的,其余的都不降等。
大功布的丧服、牡麻的绖带,没有变除之服。(大功布,是指其锻治的功夫粗糙而浑浊。)
[疏]“大功”至“受者”。
○解释说:这一章排在此处,是因为原本的丧服是齐衰斩,因为夭折而死,降等到大功,所以排在正大功之上,齐衰之下。不说明月数,是因为下文有缨绖、无缨绖,需要说明七月、九月,那里已经见到月数,所以在这里省略。而且这里经文与前文不同,前文《期章》文字完备,在前文《杖章》下的《不杖章》中直接说明不同的地方,这里夭折的《大功章》开头文字简略,在正文中文字完备,想要表明夭折者没有成年,所以前文简略后文完备,也体现相互参照取义。说“无受”,是因为传文说夭折者的丧服不繁缛,不用轻服来变除。
○注“大功”至“沽之”。
○解释说:注文中说“大功布,是指其锻治的功夫粗糙而浑浊”,斩衰和粗麻都不提及布与功,是因为哀痛极深,还不可言及布体与人功,到这里较轻,可以提及。说大功,《斩衰章》传文说冠用六升布不加灰,那么这里七升布说锻治,可以加灰了,只是粗糙浑浊而已。如果这样,说大功,是用功粗大,所以浑浊稀疏,说小功,是相对于大功而言用功细小。
儿子、女儿之长殇、中殇。(殇,是指男女未行冠礼笄礼而死,可以称为殇的。女
○注“殇者”至“殇也”。
○释曰:“子、女子子”在章首者,以其父母於子,哀痛情深,故在前。云“殇者,男女未冠笄”者,案《礼记丧服小记》云:“男子冠而不为殇,女子笄而不为殇。”故知男女未冠笄而死可哀殇者。女子子许嫁不为殇者,女子笄与男子冠同,明许嫁笄,虽未出,亦为成人,不为殇可知。兄弟之子亦同此,而不别言者,以其兄弟之子犹子,明同於子,故不言。且中殇或从上,或从下,是则殇有三等,制服唯有二等者,欲使大功下殇有服故也。若服,亦三等,则大功下殇无服,故圣人之意然也。
传曰:何以大功也?未成人也。何以无受也?丧成人者其文缛,丧未成人者其文不缛,故殇之▯不つ垂,盖未成人也。年十九至十六为长殇,十五至十二为中殇,十一至八岁为下殇,不满八岁以下皆为无服之殇。无服之殇以日易月,以日易月之殇,殇而无服。故子生三月则父名之,死则哭之,未名则不哭也。(缛犹数也。其文数者,谓变除之节也。不つ垂者,不绞其带之垂者。《杂记》曰:“大功以上散带。”以日易月,谓生一月者哭之一日也。殇而无服者,哭之而已。为昆弟之子、女子子亦如之。凡言子者,可以兼男女。又云女子子者,殊之以子,关▯庶也。)
[疏]“传曰”至“不哭也”。
○释曰:云“何以大功也”,问者,以成人皆期,今乃大功,故发问也。云“未成人也”者,答辞。以其未成人,故降至大功。云“何以无受也”,问者,以其成人至葬後皆以轻服受之,今丧未成人,即无受,故发问也。云“丧成人者其文缛”已下,答辞。遂因广解四等之殇,年数之别,并哭与不哭,具列其文。但此殇次成人,是以从长以及下,与无服之殇又三等殇,皆以四年为差,取法四时▯物变易故也。又以八岁巳上为有服,七岁已下为无服者,案《家语本命》云:“男子八月生齿,八岁龀齿,女子七月生齿,七岁龀齿。”今传据男子而言,故八岁已上为有服之殇也。传必以三月造名,始哭之者,以其三月一时天气变,有所识眄,人所加怜,故据名为限也。云“未名则不哭也”者,不止依以日易月而哭,初死亦当有哭而已。
○注“缛犹”至“庶也”。
○释曰:云“其文数者谓变除之节也”者,成人之丧,既葬,以轻服受之,又变麻服葛,缌麻者除之,至小祥,又以轻服受之,男子除於首,妇人除於带,是有变除之数也。今於殇人丧,象物不成,则无此变除之节数,月满则除之。又云“不つ垂者,不绞带之垂”者,凡丧至小敛皆服,未成服之麻,麻▯、麻带,大功以上散带之垂者,至成服乃绞之,小功以下,初而绞之。今殇大功,亦於小敛服麻,散垂,至成服後,亦散不绞,以示未成人,故与成人异,亦无受之类,故传云盖不成也。引《杂记》者,证此殇大功有散带,要至成服则与成人异也。云“以日易月”,谓生一月者哭之一日也,若至七岁,岁有十二月,则八十四日哭之。此既於子、女子子下发传,则唯据父母於子,不关馀亲。云“殇而无服,哭之而已”者,此郑总解无服之殇,以日易月哭之事也。云“昆弟之子、女子子亦如之”者,以其成人同是期,与众子同。今经传不言者,以其亦犹子故也。云“凡言子者,可以兼男女”者,谓若《期章》云“子”,又云“昆弟之子”,是子中兼男女也。又云“女子子者,殊之以子,关▯庶”,关,通也,为子中通有长之▯。若然,成人为之斩衰三年,今殇死,与众子同者,以其殇不成人,与▯物未熟,故同入殇大功也,故别言子见斯义也。王肃、马融以为日易月者,以哭之日易服之月,殇之期亲,则以旬有三日哭,缌麻之亲者,则以三日为制。若然,哭缌麻三月,丧与七岁同。又此传承父母子之下,而哭缌麻孩子,疏失之甚也。
叔父之长殇、中殇,姑姊妹之长殇、中殇,昆弟之长殇、中殇,夫之昆弟之子、女子子之长殇、中殇,▯孙之长殇
译○注“殇者”至“殇也”。
○解释说:“儿子、女儿”列在章首,是因为父母对于子女,哀痛之情深厚,所以排在前面。说“殇者,男女未冠笄”,查考《礼记·丧服小记》说:“男子行过冠礼就不算殇,女子行过笄礼就不算殇。”因此知道男女未行冠笄礼而死,令人哀怜的,称为殇。女子已许配人家不算殇,是因为女子行笄礼与男子行冠礼相同,既然许配人家就行笄礼,虽然还未出嫁,也视为成人,可知不算殇。兄弟的儿子也与此相同,而不另外说明,是因为兄弟的儿子如同自己的儿子,显然与儿子相同,所以不再赘言。况且中殇有的从重服,有的从轻服,这样殇就有三等,而服制只有二等,这是为了使大功服的下殇也有丧服。如果服制也是三等,那么大功服的下殇就没有丧服了,所以圣人的用意就是这样。
传文说:为什么是大功服呢?因为未成人。为什么没有受服呢?因为为成人服丧,其礼仪繁琐;为未成人服丧,其礼仪不繁琐,所以殇服的带子不绞结下垂,大概是因未成人的缘故。年龄十九至十六岁为长殇,十五至十二岁为中殇,十一至八岁为下殇,不满八岁以下的都称为无服之殇。无服之殇以日代月,以日代月的殇,殇而无服。所以孩子出生三个月父亲才给他命名,死了才哭他,未命名的就不哭。(缛,犹多也。其文多者,指变除的节次。不绞垂者,不绞结其带子下垂的部分。《杂记》说:“大功以上的丧服散开带子。”以日代月,指出生一个月哭一天。殇而无服者,只哭而已。为兄弟的儿子、女儿也与此相同。凡是说“子”的,可以兼指男女。又说“女子子”,是为了用“子”来区分,以通及庶子。)
[疏]“传曰”至“不哭也”。
○解释说:说“为什么是大功服”,这是问话,因为成人都是期年服,现在却是大功服,所以发问。说“未成人也”,这是答话。因为未成人,所以降至大功服。说“为什么没有受服”,这是问话,因为成人到葬后都以轻服受服,现在为未成人服丧,就没有受服,所以发问。说“为成人服丧其礼仪繁琐”以下,是答话。于是广泛解释四等殇,年龄的区别,以及哭与不哭,详细列出其条文。但这殇次成人,所以从长殇到下殇,与无服之殇,都以四年为差,取法四时万物变易的缘故。又以八岁以上为有服,七岁以下为无服,查考《家语·本命》说:“男子八月生齿,八岁换齿,女子七月生齿,七岁换齿。”现在传文依据男子而言,所以八岁以上为有服之殇。传文必定以三个月命名,才开始哭他,是因为三个月一个时节,天气变化,有所识见,人所怜爱,所以以命名为界限。说“未命名则不哭”,不只是依照以日代月而哭,初死也应当有哭而已。
○注“缛犹”至“庶也”。
○解释说:说“其文多者指变除的节次”,成人的丧,既葬后,以轻服受服,又变麻服为葛服,缌麻者除去,到小祥,又以轻服受服,男子除去首服,妇人除去带服,是有变除的节次。现在对于殇人的丧,象物未成,就没有这变除的节次,月满就除去。又说“不绞垂者,不绞结带子下垂”,凡丧至小敛都服丧,未成服的麻衣、麻带,大功以上散开带子下垂的部分,到成服才绞结,小功以下,初服就绞结。现在殇的大功服,也在小敛时服麻衣,散开下垂,到成服后,也散开不绞结,以显示未成人,所以与成人不同,也没有受服之类,所以传文说大概是因为未成人的缘故。引用《杂记》,证明这殇的大功服有散带,要到成服才与成人不同。说“以日代月”,指出生一个月哭一天,如果到七岁,一年有十二月,就哭八十四天。这既在子、女子子下发传,就只依据父母对于子女,不涉及其他亲属。说“殇而无服,只哭而已”,这是郑玄总解无服之殇,以日代月哭的事。说“兄弟的儿子、女儿也与此相同”,因为成人同是期年服,与众子相同。现在经传不说的,是因为也如同儿子所以。说“凡是说‘子’的,可以兼指男女”,是说如《期章》说“子”,又说“兄弟的儿子”,是子中兼指男女。又说“女子子”,是为了用“子”来区分,以通及庶子,通,贯通,为子中贯通有长之庶。如果这样,成人为之斩衰三年,现在殇死,与众子相同的,是因为殇不成人,与庶物未熟,所以同入殇的大功服,所以别言子见这意义。王肃、马融认为以日代月者,以哭的日子代替服的月份,殇的期亲,就以十三天哭,缌麻之亲者,就以三天为制。如果这样,哭缌麻三月,丧与七岁相同。又这传承在父母子之下,而哭缌麻孩子,疏失之甚。
叔父的长殇、中殇,姑姊妹的长殇、中殇,兄弟的长殇、中殇,丈夫的兄弟的儿子、女儿的长殇、中殇,曾孙的长殇
、中殇,大夫之庶子为▯昆弟之长殇、中殇,公为▯子之长殇、中殇,大夫为▯子之长殇、中殇。(公,君也。诸侯大夫不降▯殇者,重▯也。天子亦如之。)
译对于中殇,大夫的庶子为同父异母的兄弟中的长殇、中殇服丧;诸侯为国君之子中的长殇、中殇服丧;大夫为国君之子中的长殇、中殇服丧。(公,就是国君。诸侯和大夫不为庶子中的殇者降等服丧,是因为重视嫡庶之别。天子的情况也是如此。)
[疏]“叔父”至“中殇”。
○释曰:自此尽“大夫庶子为▯昆弟之长殇中殇”,皆是成人齐衰期。长殇、中殇,殇降一等在功,故於此总见之。又皆尊卑为前後次第,作文也。云公为▯子,大夫为▯子,皆是正统,成人斩衰。今为殇死,不得著代,故入大功。特言▯子者,天子诸侯於庶子,则绝而无服,大夫於庶子降一等,故於此不言,唯言▯子也。若然,二▯在下者,亦为重出其文故也。
○注“公君”至“如之”。
○释曰:云“公,君也”者,直言公恐是公士之公,及三公与孤皆号公,故训为君,见是五等之君,故言诸侯。言“天子亦如之”者,以其天子与诸侯同绝宗故也。
其长殇皆九月,缨▯。其中殇七月,不缨▯。(▯有缨者,为其重也。自大功以上▯有缨,以一条绳为之,小功巳下▯无缨也。)
[疏]“其长殇”至“缨▯”。
○注“▯有”至“无缨也”。
○释曰:▯之有缨,所以固▯,犹如冠之有缨,以固冠,亦结於颐下也。五服之正,无七月之服,唯此大功中殇有之,故《礼记》云:“九月、七月之丧,三时是也。”云“▯有缨者为其重也”者,以经云九月缨▯,七月不缨▯,故知▯有缨,为其情重故也。“自大功已上▯有缨”,此郑广解五服有缨、无缨之事,但诸文唯有冠缨,不见▯有缨之文。郑检此经长殇有缨法,则知成人大功已上▯有缨明矣。郑知“一条绳为之”者,见斩衰冠绳,缨通屈一条绳,屈之武垂下为,故知此▯之缨,亦通屈一条属之,▯垂下为缨可知。“小功已下▯无缨也”者,亦以此经中殇七月▯无缨,明小功五月已下,▯无缨可知。
大功布衰裳、牡麻▯缨、布带三月,受以小功衰,即葛九月者。(受犹承也。)
传曰:大功布,九升。小功布,十一升。(此受之下也,以发传者,明受尽於此也。又受麻▯以葛▯。《▯传》曰:“大功之葛,与小功之麻同。”凡天子诸侯卿大夫既虞,士卒哭而受服。正言三月者,天子诸侯无大功,主於大夫士也。此虽有君为姑姊妹女子子嫁於国君者,非内丧也。古文依此礼也。)
[疏]“大功”至“月者”。
○注“受犹承也”。
○释曰:此成人《大功章》,轻於前《殇章》,既略,於此具言。
○“传曰”至“十一升”。
○注“此受之”至“礼也”。
○释曰:云“大功布九升,小功布十一升”者,此章有降、有正、有义。降则衰七升,冠十升;正则衰八升,冠亦十升;义则衰九升,冠十一升。十升者,降小功。十一升者,正小功。传以受服不言降大功与正大功,直云义大功之受者,郑云此受之下,正据受之下发传者,明受尽於此。义服大功,以其小功至葬,唯有变麻服葛,因故衰无受服之法,故传据义大功而言也。云“又受麻▯以葛▯”者,言受,衰麻俱受,而传唯发衰,不言受麻以葛,故郑解之云又受麻以葛▯。引《▯传》者,证经大功既葬,其麻▯受以小功葛者,以其大功既葬,变麻为葛,五分去一,大小与小功初死同。即《▯传》云大功之葛小功之麻同,一也,故引之为证耳。云“凡天子诸侯卿大夫既虞,士卒哭而受服”者,以於《斩章》释讫,言此者,欲见天子七月而葬,诸侯五月而葬,虞而受服。若然,经正三月者,以其天子诸侯绝旁期,无此大功丧,以此而言,经言三月者,主於大夫士三月葬者。若然,大夫除死月数,亦得为三月也。云“此虽有君为姑姊妹女子子嫁於国君者,非内丧也”者,彼国自以五月葬後服,此诸侯为之,自以三月受服,同於大夫士,故云“主於大夫士也”。
姑、姊妹、女子子▯人者。
[疏]“姑姊”至“人者”。
○释曰:此等并是本期,出,降大功,故次在此。
传曰:何以大功也,出也。(出必降之者,盖有受我而厚之者。)
[疏]“传曰”至“出也”。
○释曰:问之者,以本期,今大功,故发
译[疏]“叔父”到“中殇”。
○解释说:从这开始直到“大夫庶子为同父兄弟的长殇、中殇”,都是成人所穿的齐衰期服。长殇、中殇,因殇降一等在大功,所以在这里总括提及。又都是按照尊卑先后次序来安排文句的。说公为嫡子,大夫为嫡子,都是正统,成人本应穿斩衰。现在因为殇死,不能算作一代,所以列入大功。特别只提嫡子,是因为天子、诸侯对于庶子,是断绝而无服的,大夫对于庶子降一等,所以这里不提,只提嫡子。如果这样,下面提到的两个嫡子,也是因为要重复出现其文句的缘故。
○注“公君”到“如之”。
○解释说:说“公,就是君”的原因,是直说“公”恐怕是指公士的公,以及三公和孤都号称公,所以训释为君,表明是五等爵位的君,所以说诸侯。说“天子也这样”的原因,是因为天子与诸侯同样断绝宗族关系。
那些长殇都是九月,戴有缨的冠。那些中殇是七月,戴无缨的冠。(冠有缨的,是因为丧情较重。从大功以上,冠都有缨,用一条绳子做成,小功以下冠就没有缨了。)
[疏]“其长殇”到“缨冠”。
○注“冠有”到“无缨也”。
○解释说:冠有缨,是用来固定冠的,就像帽子有缨用来固定帽子一样,也是结在下巴下面的。五服的正统,没有七月的丧服,只有这里的大功中殇有,所以《礼记》说:“九月、七月的丧,是三时的丧服。”说“冠有缨是因为丧情较重”的原因,是因为经文说九月戴有缨的冠,七月戴无缨的冠,所以知道冠有缨,是因为丧情较重。“从大功以上冠都有缨”,这是郑玄广泛解释五服有缨、无缨的情况,但其他文献只提到冠缨,没有见到冠有缨的记载。郑玄查验此经长殇有缨的法则,就知道成人大功以上冠都有缨是明确的。郑玄知道“用一条绳子做成”的原因,是看到斩衰的冠绳,缨通屈一条绳子,弯曲的部分垂下作为缨,所以知道这冠的缨,也是通屈一条绳子系着,冠垂下作为缨是显而易见的。“小功以下冠没有缨”的原因,也是因为这经文中殇七月冠无缨,明白小功五月以下,冠无缨是显而易见的。
大功布做的衰衣和裳、牡麻做的有缨的冠、布带,穿三个月,随后改穿小功衰,接着改穿葛服直到九月。(受,就是承接的意思。)
传文说:大功布,是九升。小功布,是十一升。(这是承接之后的情况,用来引出传文,表明承接只到这里为止。又承接麻冠改为葛冠。《冠传》说:“大功的葛,与小功的麻相同。”凡是天子、诸侯、卿大夫在虞祭之后,士兵和百姓哭丧后就改穿丧服。正说三个月的原因,是因为天子、诸侯没有大功之丧,主要针对大夫和士而言。这里虽然有君主为姑母、姐妹、女儿嫁给国君的情况,但不是内部丧事。古文依据此礼。)
[疏]“大功”到“月者”。
○注“受犹承也”。
○解释说:这是成人的《大功章》,比前面的《殇章》轻,前面已经简略,这里详细陈述。
○“传文说”到“十一升”。
○注“此受之”到“礼也”。
○解释说:说“大功布九升,小功布十一升”的原因,这一章有降等、有正等、有义服。降等则衰衣七升,冠十升;正等则衰衣八升,冠也是十升;义服则衰衣九升,冠十一升。十升是降等的小功。十一升是正等的小功。传文在承接丧服时没有说降等的大功和正等的大功,只说义服大功的承接,郑玄说这是承接之后的情况,正是根据承接之后的情况引出传文,表明承接只到这里。义服的大功,因为它的小功直到葬礼,只有变麻服葛,因为原来的衰衣没有承接丧服的方法,所以传文根据义服的大功来说。说“又承接麻冠改为葛冠”的原因,是说承接,衰衣和麻都承接,而传文只引出衰衣,不说承接麻改为葛,所以郑玄解释说又承接麻改为葛冠。引用《冠传》的原因,是证明经文大功既葬后,其麻冠承接小功葛的原因,因为大功既葬后,变麻为葛,五分去掉一分,大小与小功初死时相同。即《冠传》说大功的葛与小功的麻相同,是一样的,所以引用它作为证据。说“凡是天子、诸侯、卿大夫在虞祭之后,士兵和百姓哭丧后就改穿丧服”的原因,是因为在《斩章》中已经解释完毕,说这个,是想表明天子七月下葬,诸侯五月下葬,虞祭后改穿丧服。如果这样,经文正说三个月的原因,是因为天子、诸侯断绝旁系期服,没有这种大功丧,由此来说,经文说三个月,是针对大夫和士三月下葬的情况。如果这样,大夫除去死亡月份数,也可以算是三个月。说“这里虽然有君主为姑母、姐妹、女儿嫁给国君的情况,但不是内部丧事”的原因,那个国家自己以五月下葬后改穿丧服,这诸侯为他,自己以三个月改穿丧服,同于大夫和士,所以说“主要针对大夫和士”。
姑母、姐妹、女儿出嫁的人。
[疏]“姑姊”到“人者”。
○解释说:这些原本都是期服,出嫁后,降为大功,所以排列在这里。
传文说:为什么是大功呢?是因为出嫁了。(出嫁必然降等的,大概是因为有接受我而厚待我的人。)
[疏]“传文说”到“出也”。
○解释说:提问的原因,是因为原本为期服,现在是大功,所以发问
问也。
○注“出必”至“之者”。
○释曰:案《檀弓》云:“姑姊妹之薄也,盖有受我而厚之者也。”郑取以为说。若然,女子子出降,亦同受我而厚之,皆是於彼厚,夫自为之礻覃杖期,故於此薄,为之大功。
译这是关于礼制的问答。
注解说:“‘出必’到‘之者’。”
解释说:查《檀弓》篇记载:“姑母和姐妹的丧服之所以轻,大概是因为有接受我恩惠而对我厚待的人。”郑玄采用这一说法来解释。既然如此,女子出嫁后,也同样存在接受我恩惠而对我厚待的情况,这都是因为对那边(夫家)厚待,所以丈夫自然为她服齐衰期年之丧,因此在这边(娘家)就轻,只服大功之丧。
从父昆弟。(世父、叔父之子也,其姊妹在室亦如之。)
[疏]“从父昆弟”。
○注“世父”至“如之”。
○释曰:昆弟亲为之期,此从父昆弟,降一等,故次姑姊妹之下。云“其姊妹在室亦如之”者,义当然也。谓之从父昆弟,世叔父与祖为一体,又与己父为一体,缘亲以致服,故云“从”也。降於亲兄弟一等是其常,故不传问。
为人後者为其昆弟。
[疏]“为人”至“昆弟”。
○释曰:在此者,以其小宗之後大宗,欲使厚於大宗之亲,故抑之,在从父昆弟之下。
传曰:何以大功也?为人後者,降其昆弟也。
[疏]“传曰”至“昆弟也”。
○释曰:案下记云“为人後者於兄弟降一等”者,故大功也。若然,於本宗馀亲,皆降一等也。
庶孙。(男女皆是下殇。《小功章》曰为侄庶孙,丈夫妇人同。)
[疏]“庶孙”。
○注“男女”至“妇人同”。
○释曰:卑於昆弟,故次之。庶孙从父而服祖期,故祖从子而服孙大功,降一等,亦是其常,故传亦不问也。云“男女皆是”者,女孙在室,与男孙同,其义然也。引殇小功者,欲见彼殇既男女同,证此成人同,不异也。
●卷三十二丧服第十一
▯妇。(▯妇,▯子之妻。)
[疏]注“▯妇▯子之妻”。
○释曰:疏於孙,故次之。其妇从夫,而服其舅姑期,其舅姑从子,而服其妇大功,降一等者也。
传曰:何以大功也?不降其▯也。(妇言▯者,从夫名。)
[疏]释曰:此传问者,以其▯庶之子,其妻等是妇而为庶妇小功,特为▯妇服大功,故发问也,答“不降其▯”故也。若然,父母为▯长三年,今为▯妇不降一等服期者,长子本为正体於上,故加至三年。妇直是▯子之妻,无正体之义,故直加於庶妇一等,大功而已。
女子子▯人者为众昆弟。(父在则同,父没,乃为父後者服期也。)
[疏]释曰:前云姑姊妹女子子出▯,在章首者,情重故。至此,女子子反为昆弟在此者,抑之,欲使厚於夫氏,故次在此也。为本亲,降一等是其常,故无传也。云“父没乃为父後者服期也”者,《不杖章》所云是也。
侄丈夫妇人,报。(为侄男女服同。)
[疏]注“为侄男女服同”。
○释曰:侄卑於昆弟,故次之。不言男子、女子,而言丈夫、妇人者,姑与侄在室出嫁同以侄女言男人,见嫁出,因此谓侄男为丈夫,亦见长大之称,是以郑还以男女解之。
传曰:侄者何也?谓吾姑者吾谓之侄。
[疏]释曰:云“谓吾姑者吾谓之侄”者,名唯对姑生称。若对世叔,唯得言昆弟之子,不得侄名也。
夫之祖父母、世父母、叔父母。
[疏]释曰:以其义服,故次在此。记云为夫之兄弟降一等,此皆夫之期,故妻为之大功也。
传曰:何以大功也?从服也。夫之昆弟何以无服也?其夫属乎父道者,妻皆母道也。其夫属乎子道者,妻皆妇道也。谓弟之妻妇者,是嫂亦可谓之母乎?故名者,人治之大者也,可无慎乎?(道犹行也。言妇人弃姓,无常秩,嫁於父行,则为母行,嫁於子行,则为妇行。谓弟之妻为妇者,卑远之,故谓之妇。嫂者,尊严之称,是嫂亦可谓之母乎?言不可。嫂犹叟也,叟,老人称也。是为序男女之别尔。若己以母妇之服服兄弟之妻,兄弟之妻以舅子之服服己,则是乱昭穆之序也。治犹理也。父母兄弟夫妇之理,人伦之大者,可不慎乎?《大传》曰:同姓从宗合族属,异姓主名治际会。名著而男女有别。)
[疏]“传曰”至“慎乎”。
○释曰:问者,怪无骨肉之亲而重服大功,故致问也。答“从服也”,从夫而服,故大功也。若然,夫之祖父母、世父母为此妻著何服也。案下《缌麻章》云妇为“夫之诸祖父母报”,郑注谓“夫所服小功”者,则此夫所服期,不报限。王肃以为父为众子期,妻小功,为兄
译堂兄弟。(伯父、叔父的儿子,他们的妹妹如果未出嫁,也与此相同。)
[疏]“堂兄弟”。
○注“伯父”至“如之”。
○解释说:亲兄弟之间服丧为期年,这堂兄弟,降低一等,所以排在姑母姊妹之后。说“他们的妹妹如果未出嫁,也与此相同”,道理本来就是这样。之所以称为堂兄弟,是因为伯叔父与祖父是一体,又与自己的父亲是一体,因为亲属关系而致服,所以说“从”。比亲兄弟降低一等是常规,所以传文不再追问。
为别人立后的人,为他的亲兄弟服丧。
[疏]“为别人”至“亲兄弟”。
○解释说:列在这里,是因为小宗的后代过继给大宗,想要使他对大宗的亲属关系更深厚,所以抑制他,排在堂兄弟之后。
传文说:为什么服大功?为别人立后的人,降低对他亲兄弟的服丧等级。
[疏]“传文说”至“亲兄弟”。
○解释说:根据下文《记》说“为别人立后的人,对兄弟降低一等”,所以服大功。如果这样,对于本宗的其他亲属,都降低一等。
庶孙。(男女都是下殇。《小功章》说为侄子和庶孙服丧,丈夫和妇人相同。)
[疏]“庶孙”。
○注“男女”至“妇人同”。
○解释说:地位低于亲兄弟,所以排在后面。庶孙跟随父亲为祖父服期年,所以祖父跟随儿子为庶孙服大功,降低一等,这也是常规,所以传文也不追问。说“男女都是”,女孙如果未出嫁,与男孙相同,道理本来就是这样。引用下殇小功,是为了表明那里下殇男女相同,证明这里成人也相同,没有区别。
●卷三十二 丧服第十一
〇嫡妇。(〇嫡妇,〇嫡子的妻子。)
[疏]注“〇嫡妇〇嫡子的妻子”。
○解释说:关系比庶孙疏远,所以排在后面。嫡妇跟随丈夫,为公婆服期年,公婆跟随儿子,为嫡妇服大功,是降低一等的。
传文说:为什么服大功?不降低对她的嫡子身份。(妇人称为〇嫡,是跟随丈夫的名分。)
[疏]解释说:这里传文发问,是因为〇嫡庶子的妻子,同样是妇人,却为庶妇服小功,特别为〇嫡妇服大功,所以发问,回答是因为“不降低她的〇嫡身份”。如果这样,父母为〇嫡长子服三年,现在为〇嫡妇不降低一等服期年,是因为长子本来是正统继承人在上,所以增加到三年。妇人只是〇嫡子的妻子,没有正统继承人的意义,所以只比庶妇增加一等,服大功而已。
女儿〇嫡嫁人后,为众兄弟服丧。(父亲在世则相同,父亲去世,才为父亲的继承人服期年。)
[疏]解释说:前面说姑母姊妹女儿出嫁,在章节开头,是因为感情重。到这里,女儿反而为兄弟服丧列在这里,是抑制她,想要使她对夫家更深厚,所以列在这里。为本宗亲属,降低一等是常规,所以没有传文。说“父亲去世才为父亲的继承人服期年”,是《不杖章》所说的。
侄子丈夫妇人,报。(为侄子男女服丧相同。)
[疏]注“为侄子男女服丧相同”。
○解释说:侄子地位低于亲兄弟,所以排在后面。不说男子、女子,而说丈夫、妇人,是因为姑母与侄子在室出嫁相同,以侄女称呼男人,表明嫁出,因此称侄子为丈夫,也表明长大的称呼,所以郑玄还用男女来解释。
传文说:侄子是什么?称呼我为姑母的人,我称呼他为侄子。
[疏]解释说:说“称呼我为姑母的人,我称呼他为侄子”,名称只针对姑母产生。如果针对伯叔,只能说是兄弟的儿子,不能称侄子。
丈夫的祖父母、伯叔父母。
[疏]解释说:因为是义服,所以列在这里。《记》说为丈夫的兄弟降低一等,这些都是丈夫服期年的,所以妻子为他们服大功。
传文说:为什么服大功?跟随服丧。丈夫的兄弟为什么没有服丧?丈夫属于父辈的,妻子都属母辈。丈夫属于子辈的,妻子都属妇辈。称呼弟弟的妻子为妇,那么嫂子也可以称为母吗?所以名称,是人伦治理中最重要的,能不慎重吗?(道犹行也。说妇人抛弃姓氏,没有固定的等级,嫁给父辈,就是母辈,嫁给子辈,就是妇辈。称呼弟弟的妻子为妇,是轻视疏远她,所以称为妇。嫂子,是尊严的称呼,那么嫂子也可以称为母吗?说不可以。嫂子犹如叟,叟,是老人的称呼。这是为了区分男女的次序。如果自己以母妇的服丧为兄弟的妻子服丧,兄弟的妻子以舅子的服丧为自己服丧,那就是乱了昭穆的次序。治犹理也。父母兄弟夫妇的道理,是人伦中最重要的,能不慎重吗?《大传》说:同姓跟随宗族合并族属,异姓主要靠名称治理交际。名称确立,男女就有区别。)
[疏]“传文说”至“慎重吗”。
○解释说:发问的人,奇怪没有骨肉之亲却重服大功,所以发问。回答“跟随服丧”,跟随丈夫服丧,所以服大功。如果这样,丈夫的祖父母、伯叔父母为这个妻子穿什么丧服呢。根据下文《缌麻章》说妇人为“丈夫的各祖父母报”,郑注说“丈夫所服小功”,那么这里丈夫所服期年,不报限。王肃认为父为众子服期年,妻小功,为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