卷四十既夕礼第十三
朝庙得用之,明大夫朝庙得用▯盾。故上注云:“大夫诸侯以上,有四周谓之▯盾。”以其大夫诸侯以上,有四周谓之▯盾,以其大夫朝庙得用▯盾,故言之也。诸侯之大夫有三命、再命、一命,殡葬不得用▯盾,天子之元士亦三命、再命、一命,葬得用▯共轴者,《春秋》之义,王人虽微,犹在诸侯之上。明天子之士尊,谓之为元。元者,善之长,故得用▯共轴,不与诸侯大夫同也。
译在宗庙朝见时可以使用它,明确大夫在宗庙朝见时可以使用〇盾。所以上面的注释说:“大夫、诸侯及以上等级,有四周装饰的称为〇盾。”因为大夫、诸侯及以上等级,有四周装饰的称为〇盾,又因为大夫在宗庙朝见时可以使用〇盾,所以才这样论述。诸侯的大夫分为三命、再命、一命,在殡葬时不得使用〇盾;天子的大士也分为三命、再命、一命,但在安葬时可以使用〇共轴,这是《春秋》的道义所在:天子的使者虽然地位卑微,仍然在诸侯之上。这表明天子的士地位尊贵,因此称他们为“元”。元,是善的开端,所以可以使用〇共轴,不与诸侯的大夫相同。
属引。(於是说载除饰,更属引於缄耳。古文属为烛。)
[疏]“属引”。
○注“於是”至“为烛”。
○释曰:云“於是说载”者,谓柩车至▯广,解说去载与披及引之等。“除饰”者,解去帷荒池组之等,然後下棺。云“更属引於缄耳”者,案《丧大记》云:“君窆以衡,大夫士以咸。”郑注云:“衡,平也。人君之丧,又以木横贯缄耳,居旁,持而平之。”今齐人谓棺束为缄,以此而言,则棺束君三衽三束,大夫士二衽二束,束有前後,於束末皆为缄耳。以绋贯结之而下棺,人君又於横木之上以属绋也。
主人袒,众主人西面,北上。妇人东面。皆不哭。(侠羡道为位。)
[疏]“主人”至“不哭”。
○注“侠羡道为位”。
○释曰:主人袒者,为下棺变。妇人不言北上,亦如男子北上可知。“不哭”者,为下棺宜静。云“侠羡道为位”者,羡道谓入▯广道,上无负土为羡道。天子曰隧,涂上有负上为隧,僖二十五年,晋文公请隧弗许是也。
乃窆。主人哭,踊无▯。(窆。下棺也。今文窆为封。)
[疏]“乃窆”至“无▯”。
○注“窆下棺也”。
○释曰:主人哭踊,不言处,还於▯广东西面也。云“窆,下棺”者,《春秋》谓之▯崩,皆是下棺之名也。
袭,赠用制币玄▯束。拜稽颡,踊如初。(丈八尺曰制。二制合之。束,十制五合。)
[疏]“袭赠”至“如初”。
○注“丈八”至“五合”。
○释曰:云“丈八尺曰制”者,朝贡礼及巡狩礼皆有此文,以丈八尺名为制。《昏礼》币用二丈,取成数。凡礼币,皆用制者,取以俭为节。《聘礼》云:“释币制玄▯束。”注云:“凡物,十曰束。玄▯之率,玄居三,▯居二。”此注云“二制合之,束,十制五合”者,则每一端丈八尺,二端为一匹,五匹合为十制也。
卒,袒,拜宾,主妇亦拜宾。即位,拾踊三,袭。(主妇拜宾,拜女宾也。即位,反位。)
[疏]“卒袒”至“三袭”。
○注“主妇”至“反位”。
○释曰:“卒”谓赠卒,更袒拜宾。云“反位”者,各反羡道东西位,其男宾在众主人之南,女宾在众妇之南。
宾出,则拜送。(相问之宾也。凡吊宾有五,去皆拜之,此举中焉。)
[疏]“宾出则拜送”。
○注“相问”至“中焉”。
○释曰:郑知宾是“相问之宾也。凡吊宾有五,此举中”者,案《杂记》云:“相趋也,出宫而退;相揖也,哀次而退;相问也,既封而退;相见也,反哭而退;朋友,虞▯而退。”注云:“此吊者恩薄厚去迟速之节也。相趋,谓相闻姓名,来会丧事也。相揖,尝会於他也。相问,尝相惠遗也。相见,尝执贽相见也。”以此而言,此经既葬而退,是相见问遗之宾,举中以见上下五者,去即皆拜送可知。
藏器於旁,加见。(器,用器、役器也。见,棺饰也。更谓之见者,加此则棺柩不复见矣。先言藏器,乃云加见者,器在见内也。内之者,明君子之於事,终不自逸也。《檀弓》曰:有虞氏之瓦棺,夏后氏┾,周、殷人棺椁,周人墙置た。)
[疏]“藏器於旁加见”。
○注“器用”至“置た”。
○释曰:云“器,用器、役器也”者,用器,即上弓矢、耒耜之等;役器,即上甲胄、干笮之属。此器中亦有乐器,不言者,省文。知有用器役器者,以下别云“包筲”之等,则所藏者是此器也。云“见,棺饰也”者,饰则帷荒,以其与棺为饰,是以《丧大记》云:“饰棺,君龙帷,黼荒;大夫画帷,画荒;士布帷,布荒。”注云:“饰棺者,以华道路及▯广中,不欲众恶其心也。”此柩入▯广,还以帷荒加於柩,故郑注云“及▯广中”也。云“更谓之见者,加此则棺柩不复见矣”者,以其唯见此帷荒,故名帷荒为见,是棺柩不复见也。云“先言藏器,乃云加见者,器在见内也。内之者,明君子
译连接牵引的绳索。(于是解说卸下装饰,重新将绳索系在棺木的耳部。古文中“属”字通“烛”。)
[疏]“属引”。
○注“於是”至“为烛”。
○解释说:经文说“于是解说卸下”,是指灵车到达墓穴口,解说卸下承载棺木的装置以及披盖和牵引绳索等。“除饰”是指解去帷帐、荒幔、池饰、组带等装饰,然后下棺。经文说“重新将绳索系在棺耳”是指,根据《丧大记》记载:“国君下葬用横木,大夫和士用棺束。”郑玄注说:“衡,就是平。国君丧礼,又用木横穿棺耳,位于两侧,手持以保持平衡。”现在齐地人称棺束为缄,由此而言,则棺束国君为三衽三束,大夫和士为二衽二束,束有前后,在束的末端都称为缄耳。用绋绳贯穿系结而下棺,国君又在横木之上连接绋绳。
主人袒露左臂,众主人面向西,以北为上。妇人面向东。都不哭泣。(在羡道两侧站位。)
[疏]“主人”至“不哭”。
○注“侠羡道为位”。
○解释说:主人袒露左臂,是为了下棺而改变仪容。妇人不说以北为上,也像男子一样以北为上可知。“不哭”是因为下棺时应当安静。经文说“在羡道两侧站位”,羡道是指进入墓穴口的道路,上面没有覆土称为羡道。天子称为隧,涂上有覆土称为隧,僖公二十五年,晋文公请求用隧葬不被允许就是例子。
于是下棺。主人哭泣,跳跃但没有节制。(窆,就是下棺。今文“窆”写作“封”。)
[疏]“乃窆”至“无〇”。
○注“窆下棺也”。
○解释说:主人哭泣跳跃,不说地点,还是在墓穴口东西两侧面向对方。经文说“窆,下棺”,《春秋》称为崩,都是下棺的名称。
穿戴好衣服,赠送用制币玄纁束。拜稽颡,跳跃如前。(一丈八尺称为制。两制合为一匹。束,十制五匹合为一束。)
[疏]“袭赠”至“如初”。
○注“丈八”至“五合”。
○解释说:经文说“一丈八尺称为制”,朝贡礼和巡狩礼都有此记载,以一丈八尺名为制。《昏礼》币用二丈,取成数。凡是礼币,都用制,取以节俭为节度。《聘礼》说:“释币制玄纁束。”注说:“凡是物品,十称为束。玄纁的比例,玄占三,纁占二。”此注说“两制合为一匹,束,十制五匹合为一束”,则每一端一丈八尺,两端为一匹,五匹合为十制。
礼毕,袒露左臂,拜谢宾客,主妇也拜谢宾客。回到原位,拾踊三次,穿戴好衣服。(主妇拜谢宾客,是拜谢女宾。回到原位,就是返回原位。)
[疏]“卒袒”至“三袭”。
○注“主妇”至“反位”。
○解释说:“卒”指赠礼完毕,再次袒露左臂拜谢宾客。经文说“回到原位”,各自返回羡道东西两侧的位置,男宾在众主人的南面,女宾在众妇人的南面。
宾客退出,就拜送。(这是互相问候的宾客。凡是吊唁的宾客有五种,离开时都拜送,这里举出中间的。)
[疏]“宾出则拜送”。
○注“相问”至“中焉”。
○解释说:郑玄知道宾客是“互相问候的宾客。凡是吊唁的宾客有五种,这里举出中间的”,根据《杂记》记载:“互相趋走的,出宫门就退;互相作揖的,在哀次就退;互相问候的,封土后就退;互相见面的,反哭后就退;朋友,虞祭后就退。”注说:“这是吊唁者恩情薄厚、去留迟速的节度。互相趋走,指只闻姓名,来会丧事。互相作揖,指曾经在他处相会。互相问候,指曾经互相馈赠。互相见面,指曾经执贽相见。”由此而言,此经文既葬后退出,是相见问遗的宾客,举出中间的以见上下五种,离开时都拜送可知。
将器物藏在旁边,加上棺饰。(器,是用器、役器。见,是棺饰。再次称为见,是因为加上这个后棺柩就不再看见了。先说藏器,然后说加见,是因为器在见内。放在里面,表明君子对于事情,始终不自逸。《檀弓》说:有虞氏用瓦棺,夏后氏用涂棺,周、殷人用棺椁,周人墙置木。)
[疏]“藏器於旁加见”。
○注“器用”至“置た”。
○解释说:经文说“器,是用器、役器”,用器,就是上文弓矢、耒耜等;役器,就是上文甲胄、干笮之类。这些器中也有乐器,不说,是省文。知道有用器役器,是因为下文别称“包筲”等,则所藏的是此器。经文说“见,是棺饰”,饰就是帷荒,因为它与棺为饰,所以《丧大记》说:“饰棺,国君龙帷,黼荒;大夫画帷,画荒;士布帷,布荒。”注说:“饰棺者,以华道路及墓穴口中,不欲众恶其心也。”此柩入墓穴口,还以帷荒加于柩,故郑注说“及墓穴口中”。经文说“再次称为见,是因为加上这个后棺柩就不再看见了”,因为只看见此帷荒,故名帷荒为见,是棺柩不再看见。经文说“先说藏器,然后说加见,是因为器在见内。放在里面,表明君子
之於事,终不自逸也”者,以用器、役器近身陈之,是不自逸也。引《檀弓》者,见帷荒在柩外,周人名为墙,若墙屋,然其外又置た为饰也。
译“对于丧事,始终不自我安逸”这句话,是因为使用器物、役使器物都陈设在近身之处,这就是不自我安逸的意思。引用《檀弓》的原因,是为了说明帷荒设在棺木之外,周人称之为“墙”,就像墙和房屋一样,然而在其外面又设置装饰物作为点缀。
藏苞筲於旁。(於旁者,在见外也。不言瓮С,馔相次可知。四者两两而居。《丧大记》曰:“棺椁之▯,君容祝,大夫容壶,士容С。”)
[疏]“藏包筲於旁”。
○注“於旁”至“容С”。
○释曰:云“於旁者,在见外也”者,以其加见,乃云“藏包筲”,故知见外也。云“不言瓮С,馔相次可知”者,以其陈器之法,後陈者先用,瓮С後用包筲,包筲藏,明瓮С先藏可知,故云相次可知。云“四者两两而居”者,谓包筲居一旁,瓮С居一旁,故云两两而居也。引《丧大记》者,欲见椁内棺外,所容宽狭,得容器物之意也。
加折,却之。加抗席,覆之。加抗木。(宜次也。)
[疏]“加折”至“抗木”。
○注“宜次也”。
○释曰:云“宜次也”者,宜谓折上陈之,美面乡上,今用即美面乡下,抗席又覆之,又折宜承席,席宜承木,皆是其宜也。次者,木则先陈後用,席则後陈先用,是其次也。
实土三,主人拜乡人。(谢其勤劳。)
[疏]“实土”至“乡人”。
○注“谢其勤劳”。
○释曰:案《杂记》云:“乡人五十者从反哭,四十者待盈坎。”注云:“非乡人则少长皆反。”以此而言,於时主人未反哭,乡人并在,故今至实土三遍,主人拜谢之,谢其勤劳。勤劳者,谓在道助执绋,在▯广助下棺,及实土也。
即位,踊,袭,如初。(哀亲之在斯。)
[疏]“即位踊袭如初”。
○注“哀亲之在斯”。
○释曰:谓既拜乡人,乃於羡道东即位,踊无▯,如初也。云“哀亲之在斯”者,以亲之在斯,故哀号甚,踊无▯。
乃反哭,入,升自西阶,东面。众主人堂下,东面,北上。(西阶东面,反诸其所作也。反哭者,於其祖庙,不於阼阶西面。西方,神位。)
[疏]“乃反”至“北上”。
○注“西阶”至“神位”。
○释曰:自此尽“门外拜稽颡”,论主人反哭宾吊之事。反哭者,拜乡人讫,反还家哭,於庙入升西阶东面哭。云“西阶东面,反诸其所作也”者,案《檀弓》云:“反哭升堂,反诸其所作也。”注云“亲所行礼之处”是也。云“反哭者,於其祖庙”者,谓下士祖祢共庙,故下经宾出,主人送于门外,遂▯于殡宫。▯士二庙者,自殡宫先朝祢,後朝祖。今反哭,则先於祖,後干祢,遂▯殡宫也。案《春秋》僖八年经书“用致夫人”,《左氏》云凡夫人“不殡於庙”者,春秋之世,多行殷法,不与礼合也。云“不於阼阶西面。西方,神位”者,以《特牲》、《少牢》主人行事升降,皆由阼阶,今不於阼阶,故决之以西方神位。知者,《特牲》、《少牢》皆布席于奥,殡又在西阶,是西方神位,主人非行事,直哭而已,故就神位。
妇人入,大夫踊,升自阼阶。(辟主人也。)
[疏]“妇人”至“阼阶”。
○注“辟主人也”。
○释曰:反哭之礼,主人、男子等先入,主妇、妇人等後入,故妇人入,丈夫在位者皆踊。妇人不升西阶者,由主人在西阶,故郑云“辟主人”。
主妇入于室,踊,出即位,及丈夫拾踊三。(入于室,反诸其所养也。出即位,堂上西面也。拾,更也。)
[疏]“主妇”至“踊三”。
○注“入于”至“更也”。
○释曰:案《檀弓》云:“主妇入于室,反诸其所养也。”郑注云:“亲所馈食之处。”但主人既在西阶亲所行礼之处,以妇人无外事,故於馈食之处哭也。云“出即位堂上西面也”者,自小敛奉尸夷于堂已後,主妇等位皆在阼阶上,西面,是以知出即位者,阼阶上西面也。云“拾,更也”者,凡成踊而拾,皆主人踊,主妇人踊,宾乃踊,故云更也。
宾吊者升自西阶,曰:“如之何!”主人拜稽颡。(宾吊者,众宾之长也。反而亡焉,失之矣,於是为甚,故吊之。吊者北面,主人拜於位,不北面拜宾东者,以其亦主人位也。今文无
译将包和筲藏在旁边。(所谓“旁边”,是指在可见范围之外。虽然没有提到瓮和甒,但根据食物器具排列的次序可以推知。这四种器具是两两相对放置的。《丧大记》说:“棺和椁之间的空隙,国君能容纳祝,大夫能容纳壶,士能容纳甒。”)
[疏]“将包和筲藏在旁边”。
○注“旁边”到“容纳甒”。
○解释说:经文说“所谓‘旁边’,是指在可见范围之外”,是因为在加见之后,才说“藏包筲”,所以知道是在可见范围之外。经文说“虽然没有提到瓮和甒,但根据食物器具排列的次序可以推知”,是因为陈列器具的方法,后陈列的先使用,瓮和甒后使用,包和筲先藏,显然瓮和甒先藏是可以推知的,所以说根据次序可以推知。经文说“四种器具两两相对放置”,是指包和筲放在一边,瓮和甒放在另一边,所以说两两相对放置。引用《丧大记》,是为了说明椁内棺外,所容纳空间的宽窄,以及能够容纳器物的意思。
加上折席,将其退后。加上抗席,覆盖在上面。加上抗木。(这是适宜的次序。)
[疏]“加上折席”到“抗木”。
○注“这是适宜的次序”。
○解释说:经文说“这是适宜的次序”,适宜是指折席在上面陈列,美观的一面朝上,现在使用则美观的一面朝下,抗席又覆盖在上面,而且折席适宜承接抗席,抗席适宜承接抗木,这些都是适宜的。次序是指,抗木先陈列后使用,抗席后陈列先使用,这就是它们的次序。
填土三次,主人拜谢乡人。(感谢他们的辛劳。)
[疏]“填土”到“乡人”。
○注“感谢他们的辛劳”。
○解释说:根据《杂记》说:“乡人中五十岁的人跟随反哭,四十岁的人等待墓穴填满。”注说:“如果不是乡人,则无论老少都跟随反哭。”由此而言,此时主人尚未反哭,乡人都在场,所以等到填土三次时,主人拜谢他们,感谢他们的辛劳。辛劳是指,在路上协助拉引绋绳,在墓穴旁协助下棺,以及填土。
回到原位,跳跃,袭衣,像最初一样。(哀痛亲人还在这里。)
[疏]“回到原位跳跃袭衣像最初一样”。
○注“哀痛亲人还在这里”。
○解释说:是指拜谢乡人之后,在羡道东边回到原位,跳跃没有节制,像最初一样。经文说“哀痛亲人还在这里”,因为亲人还在这里,所以哀号非常悲痛,跳跃没有节制。
于是反哭,进入,从西阶上升,面向东。众主人在堂下,面向东,以北为上。(从西阶面向东,是返回他们行礼的地方。反哭,是在祖庙,不在阼阶面向西。西方,是神位。)
[疏]“于是反”到“以北为上”。
○注“西阶”到“神位”。
○解释说:从此到“在门外拜稽颡”,论述主人反哭和宾客吊唁的事情。反哭,是拜谢乡人之后,返回家中哭泣,在庙中进入从西阶上升面向东哭泣。经文说“从西阶面向东,是返回他们行礼的地方”,根据《檀弓》说:“反哭升堂,是返回他们行礼的地方。”注说“亲人行礼之处”就是如此。经文说“反哭,是在祖庙”,是指下士祖庙和父庙共用一个庙,所以下文宾客出去,主人送到门外,于是前往殡宫。士有两个庙的,从殡宫先朝见父庙,后朝见祖庙。现在反哭,则先在祖庙,后在父庙,于是前往殡宫。根据《春秋》僖公八年经书“用致夫人”,《左氏传》说凡是夫人“不在庙中殡殓”的,春秋时代,多实行殷法,不与礼制相合。经文说“不在阼阶面向西。西方,是神位”,因为《特牲》、《少牢》主人行事升降,都从阼阶,现在不在阼阶,所以断定西方是神位。知道这一点,是因为《特牲》、《少牢》都在奥处铺设席位,殡殓又在西阶,所以西方是神位,主人不是行事,只是哭泣而已,所以就在神位。
妇人进入,大夫跳跃,从阼阶上升。(避开主人。)
[疏]“妇人”到“阼阶”。
○注“避开主人”。
○解释说:反哭的礼节,主人、男子等先进入,主妇、妇人等后进入,所以妇人进入,在位的丈夫们都跳跃。妇人不从西阶上升,是因为主人在西阶,所以郑玄说“避开主人”。
主妇进入室内,跳跃,出来回到原位,和丈夫交替跳跃三次。(进入室内,是返回他们供养的地方。出来回到原位,是在堂上面向西。拾,是交替的意思。)
[疏]“主妇”到“跳跃三次”。
○注“进入”到“交替的意思”。
○解释说:根据《檀弓》说:“主妇进入室内,是返回他们供养的地方。”郑玄注说:“亲人馈赠食物的地方。”但是主人既在西阶亲人行礼之处,因为妇人没有外事,所以在馈赠食物的地方哭泣。经文说“出来回到原位是在堂上面向西”,从小殓奉尸移到堂上之后,主妇等人的位置都在阼阶上,面向西,所以知道出来回到原位,是在阼阶上面向西。经文说“拾,是交替的意思”,凡是成踊而交替,都是主人跳跃,主妇和妇人跳跃,宾客才跳跃,所以说交替。
宾客吊唁的人从西阶上升,说:“怎么样!”主人拜稽颡。(宾客吊唁的人,是众宾的长者。返回却亡失了,失去了,于此最为严重,所以吊唁。吊唁的人面向北,主人在原位拜,不面向北拜宾客东边的人,因为那也是主人的位置。今文无
○释曰:知宾吊是“众宾之长”者,以其吊宾皆在堂下,今升堂释词,故知宾中为首者,宾之长也。云“反而亡焉,失之矣,於是为甚”者,亦《檀弓》文,引之证周人反哭,而吊哀之甚也。云“吊者北面”者,以经云“宾吊者升自西阶”,即云曰“如之何”,不见吊者改面之文,明升堂北面可知。云“主人拜于位”者,拜于西阶上东面位,知者,以其上经主人升自西阶东面,故知仍东面位也。云“不北面拜宾东者,以其亦主人位也”者,《乡饮酒》、《乡射》主人酬宾,皆於宾东主人位,《特牲》、《少牢》助祭之宾,主人皆拜送于西阶东面,故於东面不移,以其亦主人位故也。
宾降,出,主人送于门外,拜稽颡。
[疏]“宾降”至“稽颡”。
○释曰:此於《杂记》五宾当相见之宾,故郑上注云“举中焉”,明五宾皆依节而吊也。)
遂▯殡宫,皆如启位,拾踊三。(启位,妇人入升堂,丈夫即中庭之位。)
[疏]“遂▯”至“踊三”。
○注“启位”至“即位”。
○释曰:案上《丧礼》朝夕哭位,云妇人即位于堂,南上,主人堂下,直东序西面,启殡时,云主人位如初,又云主人入即位,则此主启位,妇人亦即位于堂东面,主人即位于堂下,直东序西面。直东序西面,即中庭位也。
兄弟出,主人拜送。(兄弟,小功以下也。异门大功,亦可以归。)
[疏]“兄弟”至“拜送”。
○注“兄弟”至“以归”。
○释曰:丈夫妇人在殡宫,拾踊既讫,兄弟入门者,出主人拜而送之。知“兄弟,小功以下也”者,此兄弟等,始死之时,皆来临丧,殡讫,各归其家,朝夕哭则就殡所,至葬开殡而来丧所,至此反哭,亦各归其家,至虞卒祭,还来预焉,故《丧服小记》云“缌小功,虞卒哭则皆免”是也。云“异门大功,亦可以归”者,大功以上,有同财之义,为异门则恩轻,故可归也。
众主人出门,哭止。阖门。主人揖众主人,乃就次。(次,倚庐也。)
[疏]“众主”至“就次”。
○注“次倚庐也”。
○释曰:云“众主人出门”者,则主人拜送兄弟因在门外。云“阖门”者,鬼神尚幽ウ。云“次,倚庐也”者,以未虞以前,仍依於初东壁下,倚木为庐,齐衰居垩室,大功张帏。《丧服传》云“既虞,柱楣,前屏”,此直云倚庐,据主人斩衰者而言。
犹朝夕哭,不奠。(是日也,以虞易奠。)
[疏]“犹朝夕哭不奠”。
○注“是日”至“易奠”。
○释曰:自启殡已来常奠,今反哭,至殡宫犹朝夕哭,如前不奠耳。《檀弓》云:“葬日虞,弗忍一日离也。是日也,以虞易奠。”故不奠也。
三虞。(虞,丧祭名。虞,安也。骨肉归於土,精气无所不之,孝子为其彷徨,三祭以安之。朝葬,日中而虞,不忍一日离。)
[疏]“三虞”。
○注“虞丧”至“日离”。
○释曰:云“虞,丧祭名、日中而虞,不忍一日离”,皆《檀弓》文。案彼云:“葬日虞,弗忍一日离也。”又云:“卒哭曰成事,是日也,以吉祭易丧祭。”丧祭则三虞也。云“虞,安也”者,主人孝子葬之时,送形而往,迎魂而返,恐魂神不安,故设三虞以安之。云“骨肉归于土,精气无所不之”者,案《檀弓》云:延陵季子葬其长子於嬴博之▯,既窆,左袒,右还其封,云“骨肉归复于土,命也。若魂气则无不之”。是其骨肉归于土,精气无所不之之事。言此者,欲见迎魂而返,以虞祭安之,是以郑云“孝子为其彷徨,三祭以安之”。云“朝葬,日中而虞”,即《檀弓》所云:“葬日虞,弗忍一日离。”又下《士虞记》亦云“日中而行事”是也。
卒哭。(卒哭,三虞之後祭名。始朝夕之▯,哀至则哭。至此祭,止也。朝夕哭而已。)
[疏]“卒哭”。
○注“卒哭”至“而已”。
○释曰:云“卒哭,三虞之後祭名”者
译○解释说:知道吊唁的宾客是“众宾之长”的原因,是因为吊唁的宾客都在堂下,现在(他)升堂致辞,所以知道宾客中为首者,就是宾客中的长者。文中说“反而亡焉,失之矣,於是为甚”,这也是《檀弓》中的文字,引用它来证明周人反哭时,哀痛之情的深重。文中说“吊者北面”,是因为经文说“吊唁的宾客从西阶升堂”,接着就说“怎么办”,没有记载吊唁者改变朝向的文字,显然升堂后面向北是可以推知的。文中说“主人在原位拜谢”,是指在西阶上面向东的位置拜谢,之所以知道这一点,是因为上文记载主人从西阶升堂面向东,所以知道仍然是在面向东的位置。文中说“不面向北拜谢宾客东侧的人,是因为那里也是主人的位置”,在《乡饮酒》、《乡射》礼中,主人酬谢宾客,都在宾客东侧主人的位置;在《特牲》、《少牢》礼中,助祭的宾客,主人都在西阶东侧面向东拜送,所以在面向东的位置不移动,因为那里也是主人的位置。
宾客降阶,出门,主人送到门外,行拜礼并叩头至地。
[疏]“宾降”到“稽颡”。
○解释说:这对应《杂记》中五种宾客里应当相见的宾客,所以郑玄在上文注解说“举中焉”,表明五种宾客都依照礼节进行吊唁。)
于是〇殡宫,都按照启殡时的位置,拾踊三次。(启位,妇人入升堂,丈夫就在中庭的位置。)
[疏]“遂〇”到“踊三”。
○注“启位”到“即位”。
○解释说:考察上文《丧礼》中朝夕哭的位置,说妇人就位在大堂,以南为上,主人在堂下,正对东序面向西;启殡时,说主人位置如前,又说主人入堂就位,那么这里主人在启位,妇人也就位在大堂面向东,主人在堂下,正对东序面向西。正对东序面向西,就是中庭的位置。
兄弟出门,主人拜送。(兄弟,指小功以下服丧者。不同门户的大功服丧者,也可以回家。)
[疏]“兄弟”到“拜送”。
○注“兄弟”到“以归”。
○解释说:丈夫妇人在殡宫,拾踊完毕后,入门的兄弟出门,主人拜送他们。知道“兄弟,是小功以下服丧者”的原因,是这些兄弟等人,在刚死的时候,都来吊丧,殡礼结束后,各自回家,朝夕哭时就到殡所,到安葬启殡时来到丧所,到这里反哭,也各自回家,到虞祭和卒哭祭,又回来参与,所以《丧服小记》说“缌麻小功,虞祭卒哭时都除去丧冠”就是这个意思。文中说“不同门户的大功服丧者,也可以回家”,大功以上服丧者,有共同财产的意义,如果是不同门户则恩情较轻,所以可以回家。
众主人出门,哭泣停止。关门。主人向众主人作揖,然后回到次舍。(次,指倚庐。)
[疏]“众主”到“就次”。
○注“次倚庐也”。
○解释说:文中说“众主人出门”,那么主人拜送兄弟后就在门外。文中说“关门”,是因为鬼神崇尚幽暗。文中说“次,是倚庐”,因为在虞祭以前,仍然依从最初在东壁下,倚靠木头搭建庐舍,齐衰服丧者住在垩室,大功服丧者张挂帷帐。《丧服传》说“虞祭后,柱楣,前设屏风”,这里只说倚庐,是针对主人斩衰服丧者而言的。
仍然朝夕哭,不设奠礼。(这一天,用虞祭代替奠礼。)
[疏]“犹朝夕哭不奠”。
○注“是日”到“易奠”。
○解释说:自从启殡以来常设奠礼,现在反哭,回到殡宫仍然朝夕哭,像以前一样不设奠礼罢了。《檀弓》说:“安葬那天举行虞祭,不忍心让灵魂一天离开。这一天,用虞祭代替奠礼。”所以不设奠礼。
三次虞祭。(虞,是丧祭的名称。虞,是安顿的意思。骨肉归于土,精气无所不到,孝子担心灵魂彷徨不定,三次祭祀以安顿它。早晨安葬,中午举行虞祭,不忍心让灵魂一天离开。)
[疏]“三虞”。
○注“虞丧”到“日离”。
○解释说:文中说“虞,是丧祭名称、中午举行虞祭,不忍心让灵魂一天离开”,都是《檀弓》中的文字。考察那篇文章说:“安葬那天举行虞祭,不忍心让灵魂一天离开。”又说:“卒哭称为成事,这一天,用吉祭代替丧祭。”丧祭就是三次虞祭。文中说“虞,是安顿”,主人孝子在安葬时,送形体而去,迎灵魂而返,担心魂神不安,所以设置三次虞祭以安顿它。文中说“骨肉归于土,精气无所不到”,考察《檀弓》说:延陵季子将长子安葬在嬴博之〇,下葬后,袒露左臂,向右绕着坟堆,说“骨肉回归于土,是命运。至于魂气则无所不到”。这就是骨肉归于土,精气无所不到的事情。说这些,是为了表明迎灵魂而返,用虞祭安顿它,所以郑玄说“孝子担心灵魂彷徨,三次祭祀以安顿它”。文中说“早晨安葬,中午举行虞祭”,就是《檀弓》所说的:“安葬那天举行虞祭,不忍心让灵魂一天离开。”又下文《士虞记》也说“中午行事”就是这个意思。
卒哭。(卒哭,是三次虞祭之后的祭名。开始朝夕哭,哀痛至极就哭。到这个祭祀,停止哭泣。只进行朝夕哭而已。)
[疏]“卒哭”。
○注“卒哭”到“而已”。
○解释说:文中说“卒哭,是三次虞祭之后的祭名”
,三虞者,再虞用柔日,後虞改用刚日,又隔柔日,卒哭用刚日,故云卒哭三虞之後祭名也。云“始朝夕之▯,哀至则哭。至此祭,止也”者,始死,主人哭不绝声;小敛之後,以亲代哭,亦不绝声;至殡後,主人在庐,庐中思忆则哭,又有朝夕於阼阶下哭;至此为卒哭,祭唯有朝夕哭而已,言其哀杀也。然则丧有三无时哭者,始死至殡,哭不绝声,一无时;既殡庐中,思忆则哭,二无时;卒哭祭後,唯有朝夕哭,为有时,至练祭之後,又止朝夕哭,唯有垩室之中,或十日,或五日一哭,通前为三无时之哭也。是以《檀弓》云:“哭无时,使必知其反也。”是据练後哭无时也。
译三虞,是指第二次虞祭使用柔日,第三次虞祭改用刚日,又间隔一个柔日,卒哭祭使用刚日,所以说卒哭是三次虞祭之后的祭名。文中说“开始早晚哭,悲哀至极就哭。到了这个祭礼,就停止了”,意思是:刚去世时,主人哭声不停;小敛之后,由亲属轮流代哭,哭声也不停;等到安葬之后,主人在庐舍中,思念回忆时就哭,又有早晚在阼阶下哭;到了卒哭祭,只有早晚哭,说明悲哀之情已经减弱。那么丧礼中有三种无固定时间的哭:从刚去世到安葬,哭声不停,这是第一种无时;安葬后在庐舍中,思念回忆就哭,这是第二种无时;卒哭祭之后,只有早晚哭,这就有了固定时间,到了练祭之后,又停止了早晚哭,只有在垩室之中,或者十天哭一次,或者五天哭一次,连同前面的情况,总共是三种无固定时间的哭。因此《檀弓》说:“哭没有固定时间,但必须知道何时该停止。”这是依据练祭之后哭没有固定时间而言的。
明日,以其班▯。(班,次也。▯,卒哭之明日祭名。▯犹属也。祭昭穆之次而属之。今文班为胖。)
[疏]“明日以其班▯”。
○注“班次”至“为胖”。
○释曰:云“班,次也”者,谓昭穆之次第。云“▯,卒哭之明日祭名”者,以卒哭用刚日,▯用柔日,是以下《士虞记》云“卒哭祭”,即云“明日以其班▯”,故云卒哭之明日祭名。云“▯犹属也,祭昭穆之次而属之”者,以其孙▯於祖,孙与祖昭穆同,故以孙连属於祖,而就祖而祭之也。
记。
[疏]“记”。
○释曰:凡记者,皆是经不具,记之使充经,文理备足也。
士处▯寝,寝东首于北墉下。(将有疾,乃寝於▯室。今文处为居,于为於。)
[疏]“士处”至“墉下”。
○注“将有”至“为於”。
○释曰:云“将有疾,乃寝於▯室”者,以《士丧》篇首云士“死于▯室”,此记云▯寝者,▯室一也,故互见其文。若不疾,则在燕寝。将有疾,乃寝卧于▯室,故变室为寝也。云“东首”者,乡生气之所。云“墉下”者,墉谓之墙,《丧大记》谓之北牖下,必在北墉下,亦取十一月一阳生於北,生气之始故也。《士丧礼》论其死事,故不云疾。此记人记其不备,凡人死皆因疾,故记其疾之所在也。
有疾,疾者齐。(正情性也。▯寝者,不齐不居其室。)
[疏]“有疾疾者齐”。
○注“正情”至“其室”。
○释曰:云“有疾”者,既有疾,当齐戒正情性故也。云“▯寝者,不齐不居其室”者,案《乡党》孔子齐居必迁坐,又《祭义》云“致齐於内,散齐於外”,皆在▯寝。但散齐得乡外,故云於外耳,是其齐居▯寝也。
养者皆齐。(忧也。)
[疏]“养者皆齐”。
○注“忧也”。
○释曰:案《曲礼》云:“父母有疾,冠者不栉,行不翔,笑不至矧,怒不至詈,不饮酒食肉,疾止复。”故男女养疾,皆齐戒正情性也。
彻琴瑟。(去乐。)
[疏]“彻琴瑟”。
○注“去乐”。
○释曰:君子无大故,琴瑟不离其侧。今以父母有疾,忧不在于乐,故去之。案《丧大记》云:“疾病,内外皆扫,君大夫彻县,士去琴瑟。”注云:“凡乐器,天子宫县,诸侯轩县,大夫判县,士特县。去琴瑟者,不命之士。”亦谓子男之士不命者也。
疾病,外内皆扫。(为有宾客来问也。疾甚曰病。)
[疏]“疾病外内皆扫”。
○注“为有”至“曰病”。
○释曰:云“疾甚曰病”者,则外内皆扫,为宾客来问疾,自▯清也。
彻亵衣,加新衣。(故衣垢▯,为来人秽恶之。)
[疏]“彻亵衣加新衣”。
○注“故衣”至“恶之”。
○释曰:此文承疾病者及养病者,则彻亵衣据死者而言,则生者亦去故衣服新衣矣。“彻亵衣”,谓故玄端已有垢污,故来人秽恶,是以彻去之。“加新衣”者,谓更加新朝服。《丧大记》亦云:“彻亵衣,加新衣。”郑注云:“彻亵衣,则所加者新朝服矣,互言之也。加朝服者,明其终於正也。”互者,亵衣是玄端,新衣是朝服。朝服言新,则亵衣是故,玄端言亵,朝服是▯,不亵矣。各举一边而言,明皆有兼也。必知亵衣是玄端,新衣是朝服者,案《司服》士之齐戒服玄端,则疾者与养疾者皆齐,明服玄端矣。《檀弓》云:“始死,羔裘玄冠者,易之而已。”羔裘玄冠,即朝服。故知临死所著新衣,则朝服也,故郑云终於正也。
御者四人,皆坐持体。(为不能自转侧。御者,今时侍从之人。)
[疏]“御者”至“持体”。
○注“为不”至“之人”。
○释曰:案《丧大记》云“体一人”,注云:“为其不能自伸屈也。”若然,四体各一人,亦为不能自转侧。《诗》云“辗转反侧”,据身,云不能自屈伸,据手足,二文相兼乃具。云“御者,今时侍从之人”者,士
译第二天,按照昭穆的次序举行〇祭。(班,就是次序。〇,是卒哭祭第二天举行的祭祀名称。〇有连接的意思,祭祀时按照昭穆的次序将其连接起来。今文将“班”写作“胖”。)
[疏]“明日以其班〇”。
○注“班次”至“为胖”。
○解释说:说“班,就是次序”,是指昭穆的次序。说“〇,是卒哭祭第二天的祭祀名称”,因为卒哭祭使用刚日,〇祭使用柔日,所以下面的《士虞记》说“卒哭祭”,紧接着就说“第二天按照昭穆次序举行〇祭”,所以说〇是卒哭祭第二天的祭祀名称。说“〇有连接的意思,祭祀时按照昭穆次序将其连接”,因为孙子在祖父那里举行〇祭,孙子与祖父昭穆相同,所以将孙子与祖父连接起来,在祖父那里进行祭祀。
记。
[疏]“记”。
○解释说:凡是称为“记”的,都是因为经文没有详尽记载,用“记”来补充经文,使文义完备充足。
士在〇室就寝,头朝东,睡在北墙下。(将要生病时,才在〇室就寝。今文将“处”写作“居”,将“于”写作“於”。)
[疏]“士处”至“墉下”。
○注“将有”至“为於”。
○解释说:说“将要生病,才在〇室就寝”,因为《士丧》篇开头说士“死在〇室”,这里《记》说〇寝,〇室和〇寝是一回事,所以互相参照其文。如果不生病,就在燕寝休息。将要生病时,才在〇室躺卧,所以将“室”改为“寝”。说“头朝东”,是朝向生气所在的方向。说“墉下”,墉就是墙,《丧大记》称为北牖下,一定要在北墙下,也是取十一月一阳生于北方,是生气开始的意思。《士丧礼》论述的是死亡的事,所以不说生病。这里《记》补充经文未尽之处,凡人死亡都因疾病,所以记载生病的地方。
有了疾病,病人要斋戒。(端正性情。〇寝,不斋戒就不居住在那里。)
[疏]“有疾疾者齐”。
○注“正情”至“其室”。
○解释说:说“有疾病”,既然有了疾病,应当斋戒以端正性情。说“〇寝,不斋戒就不居住在那里”,查《乡党》篇说孔子斋戒居住时必定移动坐席,又《祭义》说“致齐于内,散齐于外”,都在〇寝。只是散齐可以面向外,所以说“于外”,这是斋戒居住在〇寝的意思。
侍奉病人的人都要斋戒。(表示忧虑。)
[疏]“养者皆齐”。
○注“忧也”。
○解释说:查《曲礼》说:“父母有病,成年的人不梳头,走路不摇摆,笑不露齿,怒不骂人,不喝酒吃肉,病好了才恢复。”所以男女侍奉病人,都要斋戒以端正性情。
撤去琴瑟。(去掉乐器。)
[疏]“彻琴瑟”。
○注“去乐”。
○解释说:君子没有重大变故,琴瑟不离身边。现在因为父母有病,忧虑不在于音乐,所以撤去。查《丧大记》说:“生病时,内外都打扫,君大夫撤去悬挂的乐器,士撤去琴瑟。”注说:“凡是乐器,天子用宫县,诸侯用轩县,大夫用判县,士用特县。撤去琴瑟的,是指没有受命的士。”也是指子男之下没有受命的士。
病情加重,内外都要打扫。(因为有宾客来问候。病情严重称为病。)
[疏]“疾病外内皆扫”。
○注“为有”至“曰病”。
○解释说:说“病情严重称为病”,那么内外都打扫,是为了宾客来问候病情,使〇室清洁。
撤去贴身旧衣,加上新衣。(旧衣脏污,怕来的人厌恶。)
[疏]“彻亵衣加新衣”。
○注“故衣”至“恶之”。
○解释说:这段文字承接病人和侍奉病人的人,那么撤去贴身旧衣是针对死者而言,那么生者也要去掉旧衣服换上新衣。“撤去贴身旧衣”,是指旧的玄端已经脏污,怕来的人厌恶,所以撤去。“加上新衣”,是指再加上新的朝服。《丧大记》也说:“撤去贴身旧衣,加上新衣。”郑注说:“撤去贴身旧衣,那么所加的就是新的朝服了,这是互文见义。加朝服,表明最终归于正礼。”互文的意思是,贴身旧衣是玄端,新衣是朝服。朝服说新,那么贴身旧衣就是旧的;玄端说贴身,朝服就是洁净的,不贴身了。各举一方面来说,表明两者兼有。必定知道贴身旧衣是玄端,新衣是朝服,查《司服》篇士斋戒时穿玄端,那么病人和侍奉病人的人都要斋戒,显然穿的是玄端。《檀弓》说:“刚死时,穿羔裘戴玄冠的人,换掉就可以了。”羔裘玄冠,就是朝服。所以知道临死时所穿的新衣,就是朝服,所以郑玄说最终归于正礼。
四名侍从,都坐着扶持病人的身体。(因为病人不能自己翻身。御者,就是现在的侍从人员。)
[疏]“御者”至“持体”。
○注“为不”至“之人”。
○解释说:查《丧大记》说“体一人”,注说:“因为他不能自己伸展屈曲。”如果是这样,四肢各有一人,也是因为不能自己翻身。《诗》说“辗转反侧”,是针对身体,说不能自己屈伸,是针对手脚,两文相兼才完备。说“御者,就是现在的侍从人员”,士
虽无臣,亦有侍御仆从之人,终於其手也。
属纟广,以俟绝气。(有其气微难节也。纟广,新絮。)
译即使没有臣子,也有侍奉左右的仆从,最终仍会死在他们手中。
铺上新絮,以等待断气。(这是因为气息微弱难以节制。絮,新絮。)
[疏]“属纟广以俟绝气”。
○注“有其”至“新絮”。
○释曰:案《丧大记》注云:“纟广,今之新绵,易动摇,置口鼻之上以为候。”亦二注相兼乃具。云“纟广,新絮”,即新绵。《禹贡》豫州贡纤、纟广,明纟广新绵也。
男子不绝於妇人之手,妇人不绝於男子之手。(备亵。)
[疏]“男子”至“之手”。
○注“备亵”。
○释曰:案《丧大记》注云:“君子重终,为其相亵。”若然,疾时使御者持体,并死于其手。若妇人则内御者,持体还死于其手。故《丧大记》云:“其母之丧,则内御者抗衾而浴。”僖三十三年冬,公薨于小寝,《左氏传》曰“即安”,服注云:“小寝,夫人寝也。”礼,男子不绝于妇人之手,今僖公薨于小寝,讥其近女室,是男子不绝于妇人之手,备亵也。
乃行祷于五祀。(尽孝子之情。五祀,博言之。士二祀,曰门,曰行。)
[疏]“乃行祷于五祀”。
○注“尽孝”至“曰行”。
○释曰:云“尽孝子之情”者,死期已至,必不可求生,但尽孝子之情,故乃行祷五祀,望▯助病者,使之不死也。云“五祀,博言之。士二祀,曰门曰行”者,《祭法》文。今祷五祀,是广博言之,望助之者众,其言五祀,则与诸侯五祀同,则《祭法》云“诸侯五祀”是也。
乃卒。(卒,终也。)
[疏]“乃卒”。
○注“卒终也”。
○释曰:自此尽“迁尸”,论上篇始死迁尸於南牖之事。《曲礼》与《尔雅》皆云“大夫曰卒,士曰不禄”,今士不言不禄,而云“卒”者,义取君子曰终,小人曰死,故郑云“卒,终也”,美言之,使与大夫同称也。
主人啼,兄弟哭。(哀有甚有否,於是始去笄纟丽,服深衣。《檀弓》曰:“始死,羔裘玄冠者易之。”)
[疏]“主人啼兄弟哭”。
○注“哀有”至“易之”。
○释曰:云“哀有甚有否”者,啼即泣也。《檀弓》云高柴“泣血三年”,注云:“言泣,无声,如血出。”则啼是哀之甚,发声则气竭,而息之声不委曲,若往而不反。对齐衰以下,直哭无啼,是其否也。知“於是始去笄纟丽,服深衣”者,《礼记问丧》云:“亲始死,鸡斯徒跣,扌及上衽。”注云:“鸡斯,当为笄纟丽。”上衽深衣之裳,前是其亲始死,笄纟丽服深衣也。引《檀弓》者,证服深衣,易去朝服之事也。
设床笫,当牖。衽,下莞上箪。设枕。(病卒之▯废床,至是设之,事相变。衽,卧席,古文策为茨。)
[疏]“设床”至“设枕”。
○注“病卒”至“为茨”。
○释曰:经直云士“死于▯室,▯无用敛衾”,不云此等之事,故记人言之也。云“病卒之▯废床,至是设之”者,《丧大记》云:“疾病,寝东首於北牖下,废床。”是其始死,亦因在地无床,复而不苏,乃设床於南牖下,有枕席,是病卒之▯废床,於是设之。云“事相变”者,谓疾病时去床,既死设床,是生死事相变也。“衽,卧席”者,《曲礼》云:“请席何乡,请衽何趾。”郑云:“坐问乡,卧问趾,因於阴阳。”是衽为卧席。《昏礼》注云:“衽,卧席也。”
迁尸。(徙於牖下也,於是▯无用敛衾。)
[疏]“迁尸”。
○注“徙於”至“敛衾”。
○释曰:云“徙於牖下”者,即上文“床笫当牖”者也。於是▯无用敛衾者,释《士丧礼》“▯无用敛衾”之时节也。
复者朝服,左执领,右执要,招而左。(衣朝服,服未可以变。)
[疏]“复者”至“而左”。
○注“衣朝”至“以变”。
○释曰:云“招而左”者,以左手执领,还以左手以领招之。必用左者,招魂所以求生,左阳,阳主生,故用左也。“复者”,士之有司,著朝服。“左执领”,谓爵弁服也。云“衣朝服,服未可以变”者,谓始死,未可以变之服凶服,以其复所以求生故也。《丧大记
译[疏]“用新绵絮放在口鼻上以等待断气”。
○注“有那”到“新絮”。
○解释曰:查《丧大记》注说:“纟广,就是现在的新绵,容易动摇,放在口鼻上面作为观察(是否断气)的凭据。”也是两种注释互相补充才完备。说“纟广,新絮”,就是新绵。《禹贡》豫州进贡纤、纟广,明确纟广是新绵。
男子不在妇人的手中断气,妇人不在男子的手中断气。(防备亵渎。)
[疏]“男子”到“之手”。
○注“防备亵渎”。
○解释曰:查《丧大记》注说:“君子重视临终,为了防止互相亵渎。”如果是这样,病重时让侍从扶持身体,并死在侍从手中。如果是妇人,则由内室的侍从扶持身体,也死在她们手中。所以《丧大记》说:“如果是母亲的丧事,就由内室的侍从举着被子给(死者)沐浴。”僖公三十三年冬天,僖公死在小寝,《左氏传》说“即安”,服虔注说:“小寝,是夫人居住的寝宫。”按礼制,男子不在妇人的手中断气,现在僖公死在小寝,是讥讽他靠近女室,这是男子不在妇人的手中断气,以防备亵渎。
于是去祈祷于五祀。(竭尽孝子的情意。五祀,是广泛的说法。士只有二祀,叫门,叫行。)
[疏]“于是去祈祷于五祀”。
○注“竭尽孝”到“叫行”。
○解释曰:说“竭尽孝子的情意”者,死期已经到了,必定不可能求得生存,只是竭尽孝子的情意,所以就去祈祷五祀,希望神灵帮助病人,使他不死。说“五祀,是广泛的说法。士只有二祀,叫门叫行”者,是《祭法》的原文。现在祈祷五祀,是广泛地说法,希望帮助他的人多,那所说的五祀,就与诸侯的五祀相同,就是《祭法》所说“诸侯五祀”那样。
于是去世。(卒,结束。)
[疏]“于是去世”。
○注“卒结束”。
○解释曰:从这里到“迁移尸体”,论述上篇开始死亡时迁移尸体到南窗下的事情。《曲礼》与《尔雅》都说“大夫叫卒,士叫不禄”,现在士不说“不禄”,而说“卒”者,意义取自君子叫终,小人叫死,所以郑玄说“卒,结束”,是美好的说法,使与大夫称呼相同。
主人啼哭,兄弟哭泣。(悲哀有重有轻,于是开始去掉笄纟丽,穿深衣。《檀弓》说:“刚开始死,穿羔裘戴玄冠的人要换掉。”)
[疏]“主人啼哭兄弟哭泣”。
○注“悲哀有”到“换掉”。
○解释曰:说“悲哀有重有轻”者,啼就是泣。《檀弓》说高柴“泣血三年”,注说:“说泣,没有声音,像血流出。”那么啼是悲哀极重,发出声音则气竭,而呼吸的声音不曲折,像去了而不回。对比齐衰以下,只哭不啼,是悲哀较轻。知道“于是开始去掉笄纟丽,穿深衣”者,《礼记问丧》说:“亲人刚开始死,鸡斯徒跣,扌及上衽。”注说:“鸡斯,应当为笄纟丽。”上衽是深衣的下裳,前面是亲人刚开始死,笄纟丽穿深衣。引用《檀弓》者,证明穿深衣,换掉朝服的事情。
设置床和席,对着窗户。衽,下面是莞草席上面是竹席。设置枕头。(病人死在〇室废置床铺,到这时设置床铺,事情相互变化。衽,卧席,古文策写作茨。)
[疏]“设置床”到“设置枕头”。
○注“病人死”到“写作茨”。
○解释曰:经文只说士“死在〇室,〇室不用敛衾”,不说这些事情,所以记述的人说了。说“病人死在〇室废置床铺,到这时设置床铺”者,《丧大记》说:“生病时,头朝东睡在北窗下,废置床铺。”是刚开始死,也因地面没有床,复礼后不苏醒,于是设置床铺在南窗下,有枕头席子,是病人死在〇室废置床铺,这时设置床铺。说“事情相互变化”者,是说生病时去掉床铺,死后设置床铺,是生死事情相互变化。“衽,卧席”者,《曲礼》说:“请问席子朝向哪边,请问卧席脚趾朝向哪边。”郑玄说:“坐问朝向,卧问脚趾,依据阴阳。”是衽为卧席。《昏礼》注说:“衽,卧席。”
迁移尸体。(移到窗下,这时〇室不用敛衾。)
[疏]“迁移尸体”。
○注“移到”到“敛衾”。
○解释曰:说“移到窗下”者,就是上文“床笫对着窗户”的意思。这时〇室不用敛衾者,解释《士丧礼》“〇室不用敛衾”的时间节点。
复礼的人穿朝服,左手拿着衣领,右手拿着腰部,招魂而向左。(穿朝服,服饰还不可以改变。)
[疏]“复礼的人”到“而向左”。
○注“穿朝”到“以改变”。
○解释曰:说“招魂而向左”者,用左手拿着衣领,又用左手用衣领招魂。必定用左者,招魂是为了求生,左属阳,阳主生,所以用左。“复礼的人”,是士的有司,穿朝服。“左手拿着衣领”,是说爵弁服。说“穿朝服,服饰还不可以改变”者,是说刚开始死,还不可以改变穿凶服,因为复礼是为了求生所以这样。《丧大记
楔,貌如轭,上两末。(事便也。今文轭作厄。)
[疏]“楔貌”至“两末”。
○注“事便”至“作厄”。
○释曰:云“如轭”者,轭谓马鞅,轭马领亦上两末,令以屈处入口,取出时易,故郑云“事便也”。此用▯四,异於吉时所用也。
缀足用燕几,校在南,御者坐持之。(校,胫也。尸南首,凡胫在南以拘足,则不得辟戾矣。古文校为枝。)
[疏]“缀足”至“持之”。
○注“校胫”至“为枝”。
○释曰:云“几胫在南以拘足,则不得辟戾矣”者,古者凡两头各施两足,今以夹则竖用之,尸南首,足乡北,故以几脚乡南以夹足。恐几欹侧,故使生存侍御者一人坐持夹之,使足不辟戾,可以著屦也。
即床而奠,当▯禺,用吉器。若醴,若酒,无巾、▯四。(▯禺,肩头也。用吉器,器未变也。或卒无醴,用新酒。)
[疏]“即床”至“巾▯四”。
○注“▯禺肩”至“新酒”。
○释曰:即,就也,谓就尸床而设之。尸南首则在床东,当尸肩头也。此即《檀弓》云:“始死之奠,其馀阁也与?”云“用吉器,器未变也”者,谓未忍异於生,故未变。至小敛奠,则变▯豆之等,为变矣。云“或卒无醴,用新酒”者,释经“若醴若酒”,科有其一,不得并有之事。以其始死,卒未有醴,则用新酒。若然,醴酒俱有,容有醴则用之,不更用酒,以其始死不备故也。若小敛以後,则酒醴具设,С二,醴、酒是也。
赴曰:“君之臣某死。”赴母、妻、长子则曰:“君之臣某之某死。”(赴,走告也。今文赴作讣。)
[疏]“赴曰”至“某死”。
○注“赴走”至“作讣”。
○释曰:云“母妻长子则曰君之臣某之某死”者,上某是士名,下某是母妻长子。假令长子,则云长子某甲,母、妻则妇人不以名行,直云母与妻也。云“赴,走告也”者,言赴,取急疾之意,故云赴走告也。云“今文赴作讣”者,《杂记》作讣者,义取以言语相通,亦一涂也。
室中,唯主人、主妇坐。兄弟有命夫、命妇在焉,亦坐。(别尊卑也。)
[疏]“室中”至“亦坐”。
○注“别尊卑也”。
○释曰:云“兄弟有命夫命妇在焉,亦坐”者,若无命夫、命妇,则皆立可知。此《士丧礼》,故郑云“别尊卑也”,尊谓命夫、命妇。案《大记》君之丧,主人、主妇坐,以外皆立;若大夫丧,主人、主妇、命夫、命妇皆坐,以外皆立也;士之丧,主人父、兄、主妇姑姊妹皆坐,郑云:“士贱,同宗尊卑皆坐。”此命夫、命妇之外立而不坐者,此谓有命夫、命妇来,兄弟为士者则立,若命夫、命妇,则同宗皆坐也。
尸在室,有君命,众主人不出。(不二主。)
[疏]“尸在”至“不出”。
○注“不二主”。
○释曰:经直云“主人唯君命出”,不言众主人,故记人辨之。云“众主人不出”,在尸东耳。云“不二主”者,《曾子问》云“丧有二孤,庙有二主”为非礼。不云“不二孤”,而云“不二主”者,彼庙主与丧孤相对,此孤不对庙主,孤亦是丧主,故以主言之也。
衤遂者委衣于床,不坐。(床高由便。)
[疏]“衤遂者”至“不坐”。
○注“床高由便”。
○释曰:云“床高由便”者,《曲礼》云:“授立不跪,授坐不立。”此委衣於床者,不坐,委之以床高,亦如授立不坐之义,故云由便也。
其衤遂于室,户西北面致命。(始死时也。)
[疏]“其衤遂”至“致命”。
○注“始死时也”。
○释曰:云“始死时”者,谓未小敛之前,尸在室中户西,故北面致命。若小敛之後,奉尸夷於堂,则中庭北面致命。
夏祝淅米,差盛之。(差,择之。)
[疏]“夏祝”至“盛之”。
○注“差择之”。
○释曰:经直云“祝淅米于堂南面,用盆”,不言夏与盛之,故记人
译楔,形状像车轭,上端有两个末端。(这是为了使用方便。今文“轭”写作“厄”。)
[疏]“楔貌”到“两末”。
○注“事便”到“作厄”。
○解释曰:说“像车轭”,车轭是指马颈上的曲木,车轭在马颈上也上端有两个末端,使得弯曲处能进入口中,取出时容易,所以郑玄说“这是为了使用方便”。这里用圆形的四件,与吉礼时所用的不同。
缀足用燕几,几脚在南,侍御者坐着拿着它。(校,指几脚。尸头朝南,凡是几脚在南边用来夹住脚,就不会歪斜了。古文“校”写作“枝”。)
[疏]“缀足”到“持之”。
○注“校胫”到“为枝”。
○解释曰:说“几脚在南边用来夹住脚,就不会歪斜了”,古时候凡是两头各装两个脚,现在用来夹则竖着使用,尸头朝南,脚朝北,所以用几脚朝南来夹住脚。担心几歪斜,所以让活着的侍御者一人坐着拿着夹住,使脚不歪斜,可以穿鞋。
就在床边设奠,对着尸的肩头,用吉礼的器物。如果是醴,如果是酒,没有巾、圆形的四件。(禺,指肩头。用吉礼的器物,器物没有改变。或者刚死没有醴,用新酒。)
[疏]“即床”到“巾〇四”。
○注“〇禺肩”到“新酒”。
○解释曰:即,就是,指靠近尸床而设置。尸头朝南则在床东,对着尸的肩头。这就是《檀弓》所说:“刚死时的奠,其余的搁置在旁边吗?”说“用吉礼的器物,器物没有改变”,是指不忍心与生前不同,所以没有改变。到了小敛时的奠,就改变笾豆等,算是改变了。说“或者刚死没有醴,用新酒”,解释经文“若醴若酒”,列举其中一种,不是两者都有的事。因为刚死,刚没有醴,就用新酒。如果这样,醴酒都有,容或有醴就用它,不再用酒,因为刚死时不备故。如果小敛以后,则酒醴都摆设,共二种,醴、酒就是。
报丧说:“君的大臣某死了。”报丧给母亲、妻子、长子则说:“君的大臣某的某死了。”(赴,奔走告知。今文“赴”写作“讣”。)
[疏]“赴曰”到“某死”。
○注“赴走”到“作讣”。
○解释曰:说“母亲妻子长子则说君的大臣某的某死了”,上面的某是士的名字,下面的某是母亲妻子长子。假使是长子,就说长子某甲,母亲、妻子则妇人不以名字行,直接说母亲与妻子。说“赴,奔走告知”,言赴,取急促的意思,所以说赴奔走告知。说“今文赴作讣”,《杂记》作讣的,义取以言语相通,也是一条途径。
室内,只有主人、主妇坐着。兄弟中有命夫、命妇在,也坐着。(区别尊卑。)
[疏]“室中”到“亦坐”。
○注“别尊卑也”。
○解释曰:说“兄弟中有命夫命妇在,也坐着”,如果没有命夫、命妇,则都站着可知。这是《士丧礼》,所以郑玄说“区别尊卑”,尊指命夫、命妇。按《大记》君之丧,主人、主妇坐着,以外都站着;如果大夫丧,主人、主妇、命夫、命妇都坐着,以外都站着;士之丧,主人父、兄、主妇姑姊妹都坐着,郑玄说:“士贱,同宗尊卑都坐着。”这命夫、命妇以外站着而不坐的,这是说有命夫、命妇来,兄弟为士的则站着,如果命夫、命妇,则同宗都坐着。
尸在室内,有君命,众主人不出。(不有两个主。)
[疏]“尸在”到“不出”。
○注“不二主”。
○解释曰:经文只说“主人唯君命出”,不说众主人,所以记人辨析。说“众主人不出”,在尸东罢了。说“不有两个主”,《曾子问》说“丧有二孤,庙有二主”为非礼。不说“不有二孤”,而说“不有二主”,那庙主与丧孤相对,这孤不对庙主,孤也是丧主,所以以主言之。
衤遂者把衣服放在床上,不坐。(床高由便。)
[疏]“衤遂者”到“不坐”。
○注“床高由便”。
○解释曰:说“床高由便”,《曲礼》说:“授立不跪,授坐不立。”这放在床上的,不坐,放在床上高,也像授立不坐的意思,所以说由便。
他在室内衤遂,在户西北面传达命令。(始死时也。)
[疏]“其衤遂”到“致命”。
○注“始死时也”。
○解释曰:说“始死时”,指未小敛之前,尸在室内户西,所以北面传达命令。如果小敛之后,奉尸移到堂上,则中庭北面传达命令。
夏祝淘米,挑选盛放。(差,挑选。)
[疏]“夏祝”到“盛之”。
○注“差择之”。
○解释曰:经文只说“祝在堂南面淘米,用盆”,不说夏与盛放,所以记人
言之。
御者四人,抗衾而浴,衤▯笫。(抗衾,为其倮裎蔽之也。衤▯,袒也。袒箦,去席,▯水便。)其母之丧,则内御者浴,{髟会}无笄。(内御,女御也。无笄,犹丈夫之不冠也。)
译说这件事。
四名侍从,举着被子为他洗澡,脱去席子。(举着被子,是为了遮蔽他赤裸的身体。脱去席子,是为了方便用水。)如果是他母亲的丧事,就由女侍从为他洗澡,头发散开不插簪子。(女侍从,即女官。不插簪子,就像男子不戴帽子一样。)
[疏]注“内御”至“冠也”。
○释曰:云“内御,女御”者,以妇人称内,故以女御为内御。妇人不死男子之手,故知内御女御也。天子八十一御妻亦曰女御,与此别也。云“无笄犹丈夫之不冠也”者,《丧服小记》云:“男子冠而妇人笄。”《士丧礼》:“男子免不冠。”此云妇人不笄,与男子不冠同,故云犹丈夫不冠也。
设明衣,妇人则设中带。(中带,若今之衤单衤参。)
[疏]“设明”至“中带”。
○注“中带”至“衤单衤参”。
○释曰:经直云“设明衣”,不辨男子与妇人,故此记人云设明衣者男子,其妇人则设中带。郑云“中带若今衤单衤参”者,郑举目验而言,但男子明衣之状,郑不明言,亦当与中带相类,有不同之处,故别。虽名中带,亦号明衣,取其圭▯也。
卒洗,贝反于▯,实贝,柱右<齿真>、左<齿真>。(象齿坚。)
[疏]“卒洗”至“左<齿真>”。
○注“象齿坚”。
○释曰:经直云“实贝於尸左右及中”,不言远近,故记人辨之。云“右<齿真>左<齿真>”,谓牙两畔最长者,象生时齿坚也。
夏祝彻馀饭。(彻去鬻。)
[疏]“夏祝彻馀饭”。
○释曰:经不言“夏祝彻”,故记人记之。
▯塞耳。(塞,充窒。)
[疏]“▯塞耳”。
○释曰:经直云“▯用白纟广用掩之”,不云“塞耳”,恐同生人县于耳旁,故记人言之也。
掘坎,南顺,广尺,轮二尺,深三尺,南其壤。(南顺,统於堂。轮,从也。今文掘为▯今也。)
[疏]“掘坎”至“其壤”。
○释曰:经直云“甸人掘坎于阶▯”,不辨大小,故记人明之。
{役土}用块。(块,▯▯也。古文{役土}为役。)
[疏]注“块▯▯也”。
○释曰:云“块,▯▯”者,《尔雅释言》文。孙氏云:▯▯,土块也。
明衣裳用幕布,袂属幅,长下膝。(幕布,帷幕之布,升数未闻也。属幅,不削幅也。长下膝,又有裳,於蔽下体深也。)
[疏]“明衣”至“下膝”。
○注“幕布”至“深也”。
○释曰:云“明衣裳用幕布”,则衣裳同用幕布。云“袂属幅,长下膝”者,唯据衣而言,以其下别云裳故也。云“幕布,帷幕之布”者,《周礼幕人》云“掌帷幕幄▯绶”,郑云:“帷幕皆以布为之,幄▯皆以缯为之。”以其帷幕所以张之於外,恐不相胜举,故须用布。郑亦取此文用幕布为义也,故此云帷幕之布。云“升数未闻”者,以其不云疏布,直云幕布,故云未闻也。云“属幅,不削幅”者,布幅二尺二寸,凡用布,皆削去边幅旁一寸,为二寸计之,则此不削幅,谓缭使相著,还以袂二尺二寸。云“长下膝”者,谓为此衣长至膝下。云“又有裳,於蔽下体深”者,凡平为衣,以其有裳,故不至膝下,此又有裳,而言膝下,故云於蔽下体深也。蔽下体,解此经衣至膝下也。
有前後裳,不辟,长及觳。(不辟,质也。觳,足跗也。凡他服,短无见肤,长无被土。)
[疏]“有前”至“及觳”。
○注“不辟”至“被土”。
○释曰:云“不辟,质也”者,以其凡男子,裳不连衣,故皆前三幅,後四幅。辟积其要▯,示文。今此亦前三後四,不辟积者,以其一服不动,不假上狭下宽也。云“凡他服,短无见肤,长无被土”者,他服谓深衣,《深衣》云:“短毋见肤。”注云:“衣取蔽形。”又云:“长无被土。”注云“为▯辱”是也。此裳及觳,至足跗亦是不被土,故引为证也。
纟原纟卑纟易。(一染谓之纟原,今红也。饰裳在幅曰纟卑,在下曰纟易。)
[疏]“纟原纟卑纟易”。
○注“一染”至“曰纟易”。
○释曰:云“一染谓之纟原”者,《尔雅》文。谓一入赤汁染之,即汉时红,故举以为况也。云“饰裳在幅曰纟卑”者,案《深衣》云:“纯袂,
译[疏]注“内御”到“冠也”。
○解释说:注解说“内御,即女御”,是因为妇人被称为内人,所以把女御称为内御。妇人不会死在男子手中,所以知道内御就是女御。天子有八十一位御妻也称为女御,这与这里的内御是不同的。注解说“没有笄就像男子没有冠”一样,《丧服小记》说:“男子行冠礼,妇人行笄礼。”《士丧礼》说:“男子免冠而不戴冠。”这里说妇人没有笄,与男子没有冠相同,所以说就像男子没有冠一样。
设置明衣,如果是妇人则设置中带。(中带,就像现在的单衫。)
[疏]“设明”到“中带”。
○注“中带”到“单衫”。
○解释说:经文只说“设置明衣”,没有区分男子和妇人,所以这篇记文说设置明衣的是男子,而妇人则设置中带。郑玄说“中带就像现在的单衫”,是郑玄举例以验证而言,至于男子明衣的样子,郑玄没有明确说明,但也应当与中带类似,只是有不同之处,所以分别说明。虽然名叫中带,也叫做明衣,是取其洁白之意。
洗完澡后,贝壳放回贝中,装满贝壳,放在尸体的右齿真、左齿真。(象齿坚硬。)
[疏]“卒洗”到“左齿真”。
○注“象齿坚”。
○解释说:经文只说“将贝壳放在尸体的左右及中间”,没有说明远近,所以记文加以辨别。说“右齿真左齿真”,是指牙齿两边最长的那两颗,因为象活着时牙齿坚硬。
夏祝撤去剩下的饭。(彻去,即撤去粥。)
[疏]“夏祝彻馀饭”。
○解释说:经文没有说“夏祝撤去”,所以记文记载了这一点。
〇塞耳。(塞,即填充堵塞。)
[疏]“〇塞耳”。
○解释说:经文只说“〇用白纟广来掩盖”,没有说“塞耳”,担心与活人一样悬挂在耳旁,所以记文加以说明。
挖掘土坑,向南顺着方向,宽一尺,周长二尺,深三尺,将土堆在南边。(南顺,即统归于堂。轮,即周长。今文“掘”写作“〇今”。)
[疏]“掘坎”到“其壤”。
○解释说:经文只说“甸人在阶〇挖掘土坑”,没有辨别大小,所以记文加以说明。
{役土}用土块。(块,即土块。古文“{役土}”写作“役”。)
[疏]注“块〇〇也”。
○解释说:说“块,〇〇”,是《尔雅·释言》中的文字。孙氏说:〇〇,就是土块。
明衣的衣裳用幕布,袖子连着幅宽,长度超过膝盖。(幕布,即帷幕用的布,其升数不详。属幅,即不削减幅宽。长下膝,即还有裳,对于遮蔽下体来说很深。)
[疏]“明衣”到“下膝”。
○注“幕布”到“深也”。
○解释说:说“明衣的衣裳用幕布”,那么衣裳都使用幕布。说“袖子连着幅宽,长度超过膝盖”,这只是针对上衣而言,因为下面另外提到了裳。说“幕布,即帷幕用的布”,《周礼·幕人》说“掌管帷幕幄〇绶”,郑玄说:“帷幕都是用布做的,幄〇都是用缯做的。”因为帷幕是用来张在外面的,恐怕承受不住重量,所以必须用布。郑玄也取用这段文字作为幕布的含义,所以这里说帷幕用的布。说“升数不详”,是因为没有说疏布,只说幕布,所以说不详。说“属幅,即不削减幅宽”,布幅宽二尺二寸,凡是用布,都要削去边幅旁的一寸,按二寸计算,那么这里不削减幅宽,是指缠绕使它们相连接,仍然以袖子二尺二寸为准。说“长下膝”,是指这件衣服长到膝盖以下。说“还有裳,对于遮蔽下体来说很深”,凡是平常做衣服,因为有裳,所以不到膝盖以下,这里又有裳,却说长到膝盖以下,所以说对于遮蔽下体来说很深。遮蔽下体,是解释经文中的衣服长到膝盖以下。
有前后裳,不辟积,长度到足跗。(不辟,即质朴。觳,即足跗。凡是其他衣服,短不露出皮肤,长不沾到泥土。)
[疏]“有前”到“及觳”。
○注“不辟”到“被土”。
○解释说:说“不辟,即质朴”,因为凡是男子,裳不连衣,所以都是前三幅,后四幅。辟积其腰〇,以示文采。现在这里也是前三后四,不辟积,是因为这是一件不动的衣服,不需要上狭下宽。说“凡是其他衣服,短不露出皮肤,长不沾到泥土”,其他衣服指深衣,《深衣》说:“短不露出皮肤。”注解说:“衣服用来遮蔽形体。”又说:“长不沾到泥土。”注解说“为了避免〇辱”就是这样。这里的裳长到足跗,到足跗也没有沾到泥土,所以引用作为证据。
纟原纟卑纟易。(一染叫做纟原,即现在的红色。装饰裳在幅上叫做纟卑,在下面叫做纟易。)
[疏]“纟原纟卑纟易”。
○注“一染”到“曰纟易”。
○解释说:说“一染叫做纟原”,是《尔雅》中的文字。指一次浸入赤汁中染色,即汉代的红色,所以举它作为比喻。说“装饰裳在幅上叫做纟卑”,查《深衣》说:“纯袂,
缘纯边。”注云:“纯谓缘之也。缘边,衣裳之侧。广各寸半,则表里共三寸矣。”此在幅亦衣裳之侧,缘法如彼也。
译“沿着纯边。”注解说:“纯,是说用布边镶饰。缘边,指衣裳的两侧。宽度各为一寸半,那么表里合计就是三寸了。”这处在幅宽上也是衣裳的两侧,镶边的方法同上面所说的一样。
缁纯。(七入为缁。缁,黑也。饰衣曰纯,谓领与袂,衣以缁,裳以纟原,象天地也。)设握,里亲肤,系钩中指,结于▯。(▯,掌後节中也。手无决者,以握系一端绕▯,还从上自贯,反与其一端结之。)
[疏]“设握”至“于▯”。
○注“▯掌”至“结之”。
○释曰:手无决者,以其经已云设握丽于▯与决运结,据右手有决者,不言左手无决者,故记之云“以握系一端绕▯,还从上自贯,反与其一端结之”者,案上文握手用玄,▯里,长尺二寸,今里亲肤,据从手内置之,长尺二寸,十掩之手才相对也。两端各有系,先以一端绕▯一匝,还从上自贯,又以一端乡上钩中指,反与绕▯者结於掌後节中。
甸人筑▯今坎。(筑,实土其中,坚之。穿坎之名,一曰▯今。)
[疏]“甸人筑▯今坎”。
○注“筑实”至“曰▯今”。
○释曰:经直云“甸人掘坎”,不云还使甸人筑,故记人明之,还使甸人筑之也。
隶人涅厕。(隶人,罪人也。今之徒役作者也。涅,塞也,为人复往亵之,又亦鬼神不用。)
[疏]“隶人涅厕”。
○注“隶人”至“不用”。
○释曰:知“隶人,罪人”者,案《周礼司厉职》云:“其奴,男子入於罪隶。”则中国罪人对夷隶蛮隶、貉隶之等,是征四夷所得也,故郑举汉法,今之徒役作者也。云“为人复往亵之,又亦鬼神不用”者,若然,古者非直不共逼浴,亦不共厕,故得云死者不用也。
既袭,宵为燎于中庭。(宵,夜。)
[疏]“既袭”至“中庭”。
○释曰:士之丧,死日而袭,经不云中庭设燎,故记明之也。
厥明,灭燎,陈衣。(记节。)
[疏]“厥明灭燎陈衣”。
○注“记节”。
○释曰:云“记节”者,为小敛陈衣,当袭之,明旦灭燎之时,故记节。正经不云,故记人以明之也。
凡绞纟今用布,伦如朝服。(凡,凡小敛大敛也。伦,比也。今文无纟今,古文伦为轮。)
[疏]“凡绞”至“朝服”。
○注“凡凡”至“为轮”。
○释曰:言“凡”,非一之言,以其唯小敛至大敛有绞,大敛又有纟今,故知凡中有大、小敛也。言类如朝服者,《杂记》云“朝服十五升”是也。
●卷四十一既夕礼第十三
设▯於于东堂下,南顺,齐于坫,馔于其上,两С醴、酒,酒在南。篚在东,南顺,实角觯四,木▯四二,素勺二。豆在С北,二以并。笾亦如之。(▯於,今之▯也。各觯四,木▯四二,素勺,为少进醴酒,兼馔之也。勺二,醴、酒各一也。豆笾二以并,则是大敛馔也。记於此者,明其他与小敛同陈。古文角觯为角▯四。)
[疏]“设▯於”至“如之”。
○注“▯於今”至“角▯四”。
○释曰:自此尽“出室”,论陈大、小敛奠,记经不备之事。云“角觯四,木▯四二,为夕进醴酒,兼馔之也”者,以其大、小敛之奠皆有醴酒。醴一觯,又用一▯四,酒用一觯,计醴酒但用二觯一▯四矣。而觯有四、▯四有二者,朝夕酒醴及器别设,不同器,朝夕二奠各馔其器也。云“豆笾二以并,则是大敛馔”者,以其小敛一豆一笾,大敛乃有二豆二笾,故知二为大敛馔。云“记於此者,明其他与小敛同陈”者,郑意大敛馔不在大敛节内陈之,而在小敛节陈之者,以其陈此笾豆之外,皆与小敛同,故就小敛节内陈之,取省文之义也。云“同陈”者,谓多少同陈,不谓大敛馔陈之,亦在小敛节内也。
凡笾豆,实具设,皆巾之。(笾豆偶而为具,具则於馔巾之。巾之,加饰也,明小敛一豆一笾不巾。)
[疏]“凡笾”至“巾之”。
○注“笾豆”至“不巾”。
○释曰:云“实具设,皆巾之”者,谓於东堂实之,於奠设之,二处皆巾,故云皆巾之。云“笾豆偶而为具,具则於馔巾之。巾之,加饰也”者,此郑指解大敛之实馔於堂东之时,
译黑色的边饰。(七次染成黑色。缁,就是黑色。装饰衣服称为纯,指领口和袖口,上衣用黑色,下裳用黄色,象征天地。)设置握手的布带,内衬贴近皮肤,系带钩住中指,结在掌后。(〇,是掌后关节的中间。手中没有佩戴决钩的人,用握带的一端绕在〇上,再从上面穿回来,反折与另一端打结。)
[疏]“设握”到“于〇”。
○注“〇掌”到“结之”。
○解释说:手中没有佩戴决钩的人,因为经文已经说过设置握带系在〇和决钩上打结,这是依据右手佩戴决钩的情况,没有提到左手不佩戴决钩的情况,所以记述说“用握带的一端绕在〇上,再从上面穿回来,反折与另一端打结”。查考上文,握手用的玄色布,〇里,长一尺二寸,现在内衬贴近皮肤,是从手内部放置,长一尺二寸,十次覆盖手掌才相对。两端各有系带,先用一端绕〇一圈,再从上面穿回来,又用另一端向上钩住中指,反折与绕〇的那部分在掌后关节中间打结。
甸人夯实〇今坎。(筑,是把土填入其中,使其坚实。挖掘坎坑的名称,一种叫〇今。)
[疏]“甸人筑〇今坎”。
○注“筑实”到“曰〇今”。
○解释说:经文只说“甸人挖掘坎坑”,没有说还让甸人夯实,所以记述者说明,还让甸人夯实它。
隶人堵塞厕所。(隶人,是罪人。就是现在的服劳役做工的人。涅,是堵塞。因为人还要去污秽的地方,而且鬼神也不使用。)
[疏]“隶人涅厕”。
○注“隶人”到“不用”。
○解释说:知道“隶人,是罪人”,查考《周礼司厉职》说:“他们的奴仆,男子编入罪隶。”那么中原的罪人对应夷隶、蛮隶、貉隶等类,是征伐四夷所得,所以郑玄举出汉代的制度,就是现在的服劳役做工的人。说“因为人还要去污秽的地方,而且鬼神也不使用”,如果这样,古人不仅不共同洗澡,也不共同使用厕所,所以说死者不使用。
穿好衣服后,夜里在中庭点燃燎火。(宵,是夜晚。)
[疏]“既袭”到“中庭”。
○解释说:士的丧礼,死的那天穿好衣服,经文没有说在中庭设置燎火,所以记述者说明。
第二天,熄灭燎火,陈列衣服。(记录节次。)
[疏]“厥明灭燎陈衣”。
○注“记节”。
○解释说:说“记录节次”,是为了小敛陈列衣服,应当穿好衣服,第二天熄灭燎火的时候,所以记录节次。正经没有说,所以记述者说明。
凡是绞带和纟今都用布,种类如同朝服。(凡,是指小敛和大敛。伦,是比。今文没有纟今,古文伦写作轮。)
[疏]“凡绞”到“朝服”。
○注“凡凡”到“为轮”。
○解释说:说“凡”,是不止一次的意思,因为只有小敛到大敛有绞带,大敛又有纟今,所以知道凡中包括大敛和小敛。说种类如同朝服,《杂记》说“朝服十五升”就是这样。
●卷四十一既夕礼第十三
在东堂下设置〇於,向南顺放,与坫对齐,在上面陈列祭品,两个С盛着醴和酒,酒在南边。篚在东边,向南顺放,里面放着角觯四个,木〇四二,素勺两个。豆在С北边,两个并排。笾也是这样。(〇於,就是现在的〇。各觯四个,木〇四二,素勺,是为了稍后进献醴酒,兼作祭品。勺两个,醴、酒各一个。豆笾两个并排,这就是大敛的祭品。记述在这里,说明其他与小敛陈列相同。古文角觯写作角〇四。)
[疏]“设〇於”到“如之”。
○注“〇於今”到“角〇四”。
○解释说:从这里到“出室”,论述陈列大敛、小敛的祭品,记述经文没有完备的事情。说“角觯四个,木〇四二,是为了晚上进献醴酒,兼作祭品”,因为大敛、小敛的祭品都有醴酒。醴用一个觯,又用一个〇四,酒用一个觯,计算醴酒只用两个觯一个〇四。而觯有四个、〇四有两个,是因为早晚的酒醴和器具分别设置,不共用器具,早晚两次祭品各自陈列它们的器具。说“豆笾两个并排,这就是大敛的祭品”,因为小敛是一个豆一个笾,大敛才有两个豆两个笾,所以知道两个是大敛的祭品。说“记述在这里,说明其他与小敛陈列相同”,郑玄的意思是大敛的祭品不在大敛的节次内陈列,而在小敛的节次内陈列,因为陈列这些笾豆之外,都和小敛相同,所以就在小敛的节次内陈列,取节省文字的意思。说“相同陈列”,是指多少相同陈列,不是说大敛的祭品陈列,也在小敛的节次内。
凡是笾豆,食物齐全设置,都用巾覆盖。(笾豆成对作为一套,成套就在陈列时用巾覆盖。用巾覆盖,是加饰,说明小敛一个豆一个笾不用巾覆盖。)
[疏]“凡笾”到“巾之”。
○注“笾豆”到“不巾”。
○解释说:说“食物齐全设置,都用巾覆盖”,是指在东堂放置食物,在祭品处设置,两处都用巾覆盖,所以说都用巾覆盖。说“笾豆成对作为一套,成套就在陈列时用巾覆盖。用巾覆盖,是加饰”,这是郑玄解释大敛的实物祭品在东堂的时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