卷四十三士虞礼第十四
弁服为上者,祭於君之服,非所以自配鬼神”者,案《曾子问》:“孔子曰:尸弁冕而出,卿大夫士皆下之。”注云:“为君尸或弁者,先祖或有为大夫士者。”彼君之先祖为士,尸服爵弁,不服玄端者,子孙为诸侯,先祖尸在中,故先祖为士者,尸还服助祭於君之服也。云“士之妻则宵衣耳”者,以其经直云尸,不辨男女,《士虞》既男女别尸,明经云尸可以兼男女,故郑并云士之妻也。案《特牲》正祭主妇著纟丽笄宵衣,明女尸亦宵衣可知。
译“弁服为上者,是祭祀时作为君主的服饰,并不是用来与鬼神相配”这一说法,考察《曾子问》记载:“孔子说:‘充当尸的人戴着弁冕出来,卿、大夫、士都要为他降阶避让。’”注解说:“作为君主的尸,或者戴弁冕,是因为先祖中有人曾担任大夫或士。”那君主的先祖如果是士,尸穿着爵弁,而不穿玄端,是因为子孙已是诸侯,先祖的尸在中间,所以先祖是士的人,尸就穿着辅助君主祭祀的服饰。说“士的妻子则穿宵衣”的原因,是因为经文只说尸,没有区分男女,《士虞礼》中既然男女分别担任尸,就说明经文所说的尸可以兼指男女,所以郑玄一并提到士的妻子。考察《特牲馈食礼》正祭时主妇佩戴纟丽笄、穿宵衣,由此可知女尸也穿宵衣。
男,男尸。女,女尸,必使异姓,不使贱者。(异姓,妇也。贱者,谓庶孙之妾也。尸配尊者,必使▯也。)
[疏]“男男”至“贱者”。
○注“异姓”至“▯也”。
○释曰:虞卒哭之祭,男女别尸,故男女别言之也。云“异姓,妇也”者,以男无异姓之礼故也。知经云“必使异姓”者,据与妇为尸者也。不使同姓与妇为尸者,尸须得孙列者,孙与祖为尸,孙妇还与夫之祖姑为尸,故不得使同姓女为尸也。云“贱者谓庶孙之妾也,尸配尊者,必使▯也”者,男尸先使▯孙,无▯孙乃使庶孙。女尸先使▯孙妻,无▯孙妻使▯孙妾,又无妾乃使庶孙妻,即不得使庶孙妾,以庶孙之妾是贱之极者。若然,庶孙妻亦容用之,而郑云必使▯也者,据经不使贱,有▯孙妻则先用▯而言,其实容用庶孙妻法也。必知无容用庶孙者,以《曾子问》:“孔子曰:祭成丧者必有尸,尸必以孙,孙幼使人抱之,无孙则取于同姓可也。”彼不言▯,是容无▯而用庶。此经男女别尸,据虞祭而言。至卒哭已後,自礻覃已前,丧中之祭皆男女别尸。知者,案《司几筵》云“每敦一几”,郑注云:“虽合葬,及同时在殡,皆异几。体实不同,祭於庙,同几,精气合。”《少牢》吉祭云“某妃配”是男女共尸,篇末云“是月也吉祭犹未配”,注云:“是月,是礻覃月也。当四时之祭月则祭,犹未以某妃配某氏,哀未忘也。”则引《少牢》吉祭妃配之事为证,明礻覃月不当四时祭月,则不云某妃配,配则共尸可知。
无尸,则礼及荐馔皆如初。(无尸,谓无孙列可使者也。殇亦是也。礼,谓衣服即位升降。)
[疏]“无尸”至“如初”。
○注“无尸”至“升降”。
○释曰:自此尽“诏降如初”,论丧祭无尸之事。云“无尸谓无孙列可使”者,知谓无孙列者,《礼记》云“无孙则取同姓之▯”,则大夫士祭先取孙,无孙取同姓之▯,是有孙列可使,复无同姓之▯,是无孙列可使者也。云“殇亦是也”者,《礼记曾子问》云“祭成丧者必有尸”,明殇死无尸可知。《曾子问》又云宗子直有阴厌,庶殇直有阳厌。是无尸也。云“礼谓衣服即位升降”者,虽无尸,主人亦如葬所服,即位於西序,及升降与有尸相似。
既飨,祭于苴,
[疏]“既飨祭于苴”。
○释曰:云“既飨”者,正谓祝释飨神辞,告之使令▯之,安之。释飨讫,佐食取黍稷祭于苴。
祝祝卒。(记异者之节。)
[疏]“祝祝卒”。
○注“记异者之节”。
○释曰:云“记异者”,谓记无尸者异於有尸何者。有尸,祝释孝子辞,释辞讫,为祝祝卒,别有迎尸已後之事。今无尸者,祝祝卒,飨神讫,无迎尸已後之事。故下文云“不绥祭”之等,是记异者之节也。
不绥祭,无泰羹、氵音、▯、从献。(不绥,言献,记终始也。事尸之礼,始於绥祭,终於从献。绥,当为堕。)
[疏]“不绥”至“从献”。
○注“不绥”至“为堕”。
○释曰:此四事皆为尸,是以上文有尸者,云迎尸而入,祝命佐食,绥祭,又泰羹氵音自门入,设于▯南,▯四豆,设于左,又尸食之後,主人献之後,宾长以肝从,主妇亚献,宾长以燔从,宾长献後亦如之,无尸阙此四事。自羹已下,三事皆蒙无字解之也。云“不绥,言献,记终始也”者,以见经无尸,具陈四事,凡祭礼以献为终,举终以见始,亦得为义。今不但言献,记其终始,具言四事者,欲明始於绥祭,终於从献,故郑即云“事尸之礼始於绥祭,终於从献”者,故具言之。云“绥当为堕”者,《周礼守祧职》云:“既祭,藏其堕。”字为正,取减为义。
主人哭,出复位。(於祝祝卒。)
[疏]“主人哭出复位”。
○注“於祝祝卒”。
○释曰:谓祝祝卒,无尸可迎,既无上四事,主人遂即哭出,复户外东面位也。
祝阖牖户,降,复位于门西,(
译男尸由男性担任,女尸由女性担任,必须选用异姓之人,不选用地位卑贱的人。(异姓,指儿媳。卑贱的人,指庶孙的妾室。尸要配享尊者,必须选用嫡系。)
[疏]“男男”至“贱者”。
○注“异姓”至“〇也”。
○解释说:虞祭和卒哭祭,男女分别由尸代表,所以经文将男女分别叙述。说“异姓,指儿媳”的原因,是因为男子没有使用异姓之礼的道理。知道经文说“必须使用异姓”,是依据为儿媳担任尸的情况而言的。不使用同姓女子为儿媳担任尸的原因,是尸必须从孙辈中选取,孙子为祖父担任尸,孙媳妇则反过来为丈夫的祖姑担任尸,所以不能使用同姓女子担任尸。说“卑贱的人指庶孙的妾室,尸配享尊者,必须使用嫡系”的原因,是男尸先使用嫡孙,没有嫡孙才使用庶孙。女尸先使用嫡孙的妻子,没有嫡孙的妻子才使用嫡孙的妾室,再没有妾室才使用庶孙的妻子,就不能使用庶孙的妾室,因为庶孙的妾室是卑贱到极点的人。如果这样,庶孙的妻子也可以使用,而郑玄说必须使用嫡系的原因,是依据经文不使用卑贱之人,如果有嫡孙的妻子就先使用嫡系而言,实际上是可以使用庶孙妻子的法则。必定知道不能使用庶孙的原因,是因为《曾子问》说:“孔子说:祭祀成年死者必须有尸,尸必须由孙子担任,孙子年幼就让人抱着,没有孙子就从同姓中选取也可以。”那里没有说嫡系,是允许没有嫡系而使用庶孙。这段经文男女分别由尸代表,是依据虞祭而言的。到了卒哭之后,自禫祭之前,丧礼中的祭祀都是男女分别由尸代表。知道这一点,是考察《司几筵》说“每敦一几”,郑玄注说:“即使是合葬,以及同时停殡,都使用不同的几案。因为身体确实不同,在庙中祭祀,使用同一几案,精气相合。”《少牢》吉祭说“某妃配享”,是男女共用一尸,篇末说“这个月吉祭还没有配享”,注说:“这个月,是禫祭的月份。应当四时之祭的月份就祭祀,还没有以某妃配享某氏,因为哀痛还未忘记。”那么引用《少牢》吉祭妃配之事作为证据,说明禫祭月份不当四时之祭月份,就不说某妃配享,配享就知道是共用一尸。
如果没有尸,那么礼仪和进献食物都像最初一样。(无尸,指没有孙辈可以担任尸。殇死也是这种情况。礼,指穿衣、就位、升降。)
[疏]“无尸”至“如初”。
○注“无尸”至“升降”。
○解释说:从这里到“诏降如初”,论述丧祭无尸的事情。说“无尸指没有孙辈可以担任”的原因,是知道指没有孙辈,《礼记》说“没有孙子就从同姓的嫡系中选取”,那么大夫士祭祀先选取孙子,没有孙子选取同姓的嫡系,是有孙辈可以担任,又如果没有同姓的嫡系,就是没有孙辈可以担任的情况。说“殇死也是这种情况”的原因,《礼记曾子问》说“祭祀成年死者必须有尸”,显然殇死没有尸是可以知道的。《曾子问》又说宗子只有阴厌,庶殇只有阳厌。这是没有尸的情况。说“礼指穿衣、就位、升降”的原因,虽然没有尸,主人也如同在葬所所穿的服饰,就在西序就位,以及升降与有尸时相似。
飨礼结束后,在苴上祭祀,
[疏]“既飨祭于苴”。
○解释说:说“既飨”的原因,正是指祝官宣读飨神的祝辞,告诉神灵使令他们降临,安抚他们。宣读飨神祝辞完毕,佐食取黍稷在苴上祭祀。
祝官祝辞完毕。(记录无尸者与有尸者不同的环节。)
[疏]“祝祝卒”。
○注“记异者之节”。
○解释说:说“记异者”,指记录无尸者与有尸者有什么不同。有尸时,祝官宣读孝子的祝辞,宣读祝辞完毕,为祝官祝辞完毕,另有迎接尸之后的事情。现在无尸者,祝官祝辞完毕,飨神结束,没有迎接尸之后的事情。所以下文说“不绥祭”等,是记录无尸者不同的环节。
不绥祭,没有泰羹、湆、〇、从献。(不绥,言献,记录终始。侍奉尸的礼仪,始于绥祭,终于从献。绥,应当为堕。)
[疏]“不绥”至“从献”。
○注“不绥”至“为堕”。
○解释说:这四件事都是为尸而设,所以上文有尸者,说迎接尸进入,祝官命令佐食,绥祭,又泰羹湆从门进入,设置在〇南,〇四豆,设置在左边,又尸进食之后,主人献酒之后,宾长以肝从献,主妇亚献,宾长以燔从献,宾长献酒之后也这样,无尸就缺少这四件事。自羹以下,三件事都蒙受“无”字解释。说“不绥,言献,记录终始”的原因,是因为经文无尸,详细陈述四件事,凡是祭礼以献酒为终,举终以见始,也可以作为义理。现在不仅说献酒,记录其终始,详细说四件事的原因,是想说明始于绥祭,终于从献,所以郑玄就说“侍奉尸的礼仪始于绥祭,终于从献”,所以详细陈述。说“绥应当为堕”的原因,《周礼守祧职》说:“祭祀结束后,藏起它的堕。”字为正,取减少为义。
主人哭泣,出去回到原位。(在祝官祝辞完毕时。)
[疏]“主人哭出复位”。
○注“於祝祝卒”。
○解释说:指祝官祝辞完毕,没有尸可以迎接,既然没有上述四件事,主人就随即哭泣出去,回到户外东面的位置。
祝官关闭窗户和门,走下,回到门西的位置,(
○注“门西北面位也”。
○释曰:郑此及下注皆云“复位者,门西北面位”者,据上文“尸出,祝反,入门左,北面复位”也。
男女拾踊三。(拾,更也。三更踊。)
[疏]“男女拾踊三”。
○注“拾更也三更踊”。
○释曰:凡言“更踊”者,主人踊,主妇踊,宾乃踊,三者三,为拾也。
如食▯。(隐之,如尸一食,九饭之顷也。)
[疏]“如食▯”。
○注“隐之”至“顷也”。
○释曰:隐之者,谓阖牖户也,九饭之顷,时节也。
祝升,止哭,声三,启户。(声者,噫歆也。将启户,警觉神也。今文启为开。)
[疏]“祝升”至“启户”。
○注“声者”至“为开”。
○释曰:云“声者,噫歆也”者,若《曲礼》云:“将上堂,声必扬。”故云将启户,警觉神也。
主人入,(亲之。)
[疏]“主人入”。
○注“亲之”。
○释曰:云“亲之”者,启牖乡是亲之事。主人无事而入者,是主人亲至神所恭敬之事也。
祝从,启牖乡,如初。(牖先阖後启,扇在内也。乡,牖一名也。如初者,主人入,祝从在左。)
[疏]注“牖先”至“在左”。
○释曰:云“牖先阖後启,扇在内也”者,见上文“阖牖户”,阖时牖先言,此经上云主人入,祝从,乃言启牖,是户先开,乃启牖,故须解之扇在内也。云“乡牖一名也”者,案《诗》云“塞乡▯堇户”,注云:“乡,北出牖也。”与此注不同者,语异义同。北牖名乡,乡亦是牖,故云牖一名也。云“如初者,主人入,祝从入在左”者,郑以经“如初”之文在“牖乡”之下,恐人以为启牖乡如初,上既无启牖乡之事,明据主人与祝位如初也。
主人哭,出复位。(堂上位也。)
[疏]“主人哭出复位”。
○注“堂上位也”。
○释曰:案下文云“宗人诏降如初”,注云:“诏主人降之。”乃降堂,明此“复位”者,复堂上东面位也。
卒彻,祝、佐食降,复位。(祝复门西北面位,佐食复西方位,不复设西北隅者,重闭牖户,亵也。)
[疏]注“祝复”至“亵也”。
○释曰:郑知祝与佐食位如此者,见上经云:“主人即位于堂,众主人及兄弟宾即位于西方。”佐食即宾也,故知佐食言复位,复西方可知。知祝复位,复门西北面位者,上经“祝入门左北面”,注:“不与执事同位,接神尊也。”明此祝复位,复门西北面位可知。云“不复设西北隅者,重闭牖户,亵也”者,上经有尸者有阴厌、有阳厌,无阖牖户之事。今无尸者,阴厌时阖牖户,今更设馔於西北隅,复更阖牖户为亵渎,故不为也。
宗人诏降如初。(初,赞阖牖户。宗人诏主人降之。)
[疏]“宗人诏降如初”。
○注“初赞”至“降之”。
○释曰:此降谓礼毕降堂也。上经云“赞阖牖户,主人降,宾出”,注云:“宗人诏主人降。”彼谓降堂,故郑知此云如初,亦如上经诏降也。
始虞用柔日。(葬之日,日中虞,欲安之。柔日阴,阴取其静。)
[疏]“始虞用柔日”。
○注“葬之”至“其静”。
○释曰:自此下尽“哀荐成事”,论初虞、二虞、三虞卒哭,明三者之祭飨神辞及用日不同之事。云葬之日日中者,上文云“日中行事”是也。葬用丁亥,是柔日。葬始虞用日中,故云“始虞用柔日”也。
曰:“哀子某,哀显相,夙兴夜处不宁。(曰,辞也,祝祝之辞也。《丧祭》称哀显相,助祭者也。显,明也。相,助也。《诗》云:“於穆清庙,肃雍显相。”不宁,悲思不安。)
敢用▯牲刚鬣、(敢,昧冒之辞。豕曰刚鬣。)
[疏]注“敢昧”至“刚鬣”。
○释曰:“敢,昧冒之辞”者,凡言“敢”者,皆是以卑触尊,不自明之意,故云昧冒之辞。云“豕曰刚鬣”者,《下曲礼》文。
香合、(
译○注释:“门西北面位”是指门内西北方向的位置。
○解释:郑玄在此处及下文注释中都称“复位者,是回到门内西北方向的位置”,这是依据上文“尸(代表死者受祭的人)退出,祝(主持祭祀的司仪)返回,进入门内左侧,面向北回到原位”而言的。
男女交替跳跃三次。(拾,是交替的意思。交替三次跳跃。)
[疏]“男女交替跳跃三次”。
○注释:“拾”是交替的意思,“三更踊”是交替三次跳跃。
○解释:凡是说“交替跳跃”的,是指主人跳跃,主妇跳跃,宾客才跳跃,这三者各跳三次,称为交替。
如同进食〇。(隐蔽起来,如同尸进食一样,大约是用九次饭的时间。)
[疏]“如同进食〇”。
○注释:“隐之”到“顷也”。
○解释:所谓“隐之”,是说关闭窗户和门;“九饭之顷”,是指这段时间。
祝升堂,停止哭泣,发出三次声音,打开门。(声音,是指叹息声。将要开门,是为了警觉神灵。今文“启”作“开”。)
[疏]“祝升”到“启户”。
○注释:“声者”到“为开”。
○解释:说“声音,是指叹息声”,就像《曲礼》所说:“将要上堂,声音必须扬起。”所以说将要开门,是为了警觉神灵。
主人进入,(亲近神灵。)
[疏]“主人入”。
○注释:“亲之”。
○解释:说“亲近神灵”,是因为开启窗户面向神灵是亲近神灵的事。主人没有别的事而进入,是主人亲自到达神灵所在之处表示恭敬的事。
祝跟随,打开窗户面向神灵,像当初一样。(窗户先关闭后打开,窗扇在屋内。乡,是窗户的另一个名称。像当初一样,是指主人进入,祝跟随在左边。)
[疏]注释:“牖先”到“在左”。
○解释:说“窗户先关闭后打开,窗扇在屋内”,是因为上文有“关闭窗户和门”,关闭时先提到窗户,此经文上说主人进入,祝跟随,才说打开窗户,这是门先开,然后才打开窗户,所以需要解释窗扇在屋内。说“乡是窗户的另一个名称”,查《诗经》说“塞乡〇堇户”,注释说:“乡,是向北开的窗户。”与此注释不同,是因为用语不同但意义相同。北窗名叫乡,乡也是窗户,所以说窗户的另一个名称。说“像当初一样,是指主人进入,祝跟随进入在左边”,郑玄认为经文“像当初一样”的文字在“牖乡”之下,恐怕人们以为是打开窗户面向神灵像当初一样,上面既然没有打开窗户面向神灵的事,明显是依据主人和祝的位置像当初一样。
主人哭泣,退出回到原位。(堂上的位置。)
[疏]“主人哭出复位”。
○注释:“堂上位也”。
○解释:查下文说“宗人告知降堂像当初一样”,注释说:“告知主人降堂。”于是降下堂,明显此“复位”,是回到堂上面向东的位置。
撤除祭品完毕,祝、佐食降堂,回到原位。(祝回到门内西北方向的位置,佐食回到西边的位置,不再设置西北角,是因为再次关闭窗户和门,是亵渎神灵。)
[疏]注释:“祝复”到“亵也”。
○解释:郑玄知道祝和佐食的位置如此,是因为上文经文说:“主人就位堂上,众主人及兄弟宾客就位西边。”佐食就是宾客,所以知道佐食说回到原位,是回到西边可知。知道祝回到原位,是回到门内西北方向的位置,上文经文“祝进入门内左侧面向北”,注释:“不与执事者同位,是接近神灵表示尊贵。”明显此祝回到原位,是回到门内西北方向的位置可知。说“不再设置西北角,是因为再次关闭窗户和门,是亵渎神灵”,上文经文有尸的有阴厌、有阳厌,没有关闭窗户和门的事。现在没有尸的,阴厌时关闭窗户和门,现在再在西北角摆设食物,再关闭窗户和门是亵渎神灵,所以不这样做。
宗人告知降堂像当初一样。(初,是赞礼关闭窗户和门。宗人告知主人降堂。)
[疏]“宗人诏降如初”。
○注释:“初赞”到“降之”。
○解释:此降是指礼毕降堂。上文经文说“赞礼关闭窗户和门,主人降堂,宾客退出”,注释说:“宗人告知主人降堂。”那是指降堂,所以郑玄知道此说像当初一样,也是像上文经文告知降堂一样。
开始虞祭用柔日。(安葬的日子,日中虞祭,想要安抚神灵。柔日是阴日,阴取其安静。)
[疏]“始虞用柔日”。
○注释:“葬之”到“其静”。
○解释:从此下直到“哀荐成事”,论述初虞、二虞、三虞卒哭,阐明这三种祭祀飨神的祝辞及用日不同的事。说安葬的日子日中,上文说“日中行事”是也。安葬用丁亥,是柔日。安葬开始虞祭用日中,所以说“开始虞祭用柔日”。
说:“哀子某,哀显相,早起晚睡不得安宁。(曰,是祝辞,祝的祝辞。《丧祭》称哀显相,是助祭的人。显,是明。相,是助。《诗经》说:“於穆清庙,肃雍显相。”不宁,是悲思不安。)
敢用〇牲刚鬣、(敢,是昧冒的辞。猪叫刚鬣。)
[疏]注释:“敢昧”到“刚鬣”。
○解释:“敢,是昧冒的辞”,凡是说“敢”的,都是以卑触尊,不自明的意思,所以说昧冒的辞。说“猪叫刚鬣”,是《下曲礼》的文字。
香合、(
黍也。大夫士於黍稷之号,合言普淖而已。此言香合,盖记者误耳。辞次黍,又不得在荐上。)
译这是黍。大夫和士在称呼黍稷时,只合称为“普淖”罢了。这里说“香合”,大概是记录者的错误。因为“香合”排在“黍”之后,又不能放在“荐”之上。)
[疏]“香合”。
○注“黍也”至“荐上”。
○释曰:案《下曲礼》云“黍曰香合,粱曰香萁,稷曰明粢”是也。云“大夫士於黍稷之号,合言普淖而已,此言香合,盖记者误耳”者,《曲礼》所云黍稷别号者,是人君法。《特牲》、《少牢》黍稷合言普淖,此别号黍为香合,下特号稷为普淖,故知记误也。云“辞次黍又不得在荐上”者,依设荐法,先设菹醢,次设俎,後设黍稷。今黍在嘉荐之上,此亦记者之误,故郑非之也。若然,俎在後,今▯牲在黍上者,祭以牲为主,故先言,非设时在前也。
嘉荐、普淖、(嘉荐,菹醢也。普淖,黍稷也。普,大也。淖,和也。德能大和,乃有黍稷,故以为号云。)
[疏]“嘉荐普淖”。
○注“嘉荐”至“号云”。
○释曰:言“故以为号云”者,郑以意解之,无正文,故言云“以”疑之。
明齐溲酒,(明齐,新水也。言以新水溲酿此酒也。《郊特牲》曰:“明水氵兑齐,贵新也。”或曰:当为明视,为兔腊也。今文曰明粢。粢,稷也。皆非其次。今文溲为▯叟。)
[疏]“明齐溲酒”。
○注“明齐”至“为▯叟”。
○释曰:云“言以新水溲酿此酒也”者,郑以溲水边为之,与缩字义异,谓以新水渍麴乃溲酿此酒,又引《郊特牲》“明水氵兑齐贵新也”者,彼注云:“氵兑犹清也。五齐浊,▯之使清,谓之氵兑齐及取明水,皆贵新也。”据彼注,明水则《周礼》司ピ氏所取月中之水,与此明齐新水别。郑引之者,彼此虽异,引之直取新义是同,故引为证,非谓为一物也。云“或曰当为明视,谓兔腊也”者,士祭有兔腊,是故或有人作如此说。云“今文曰明粢。粢,稷也,皆非其次”者,若以明齐当为明视,作兔腊解者,应在上与牲为次,何因退在下。今文又为稷解者,上已云普淖兼黍稷,何用又见稷也,故知二者皆非其次也。若然,《特牲》、《少牢》无腊号,以小物略之。
哀荐▯事,(始虞谓之▯事者,主欲其▯先祖也,以与先祖合为安。今文曰古事。)
[疏]“哀荐▯事”。
○注“始虞”至“古事”。
○释曰:云“虞谓之▯事者,主欲其▯先祖也”者,案《公羊传》文二年云:“大▯者何?合祭也。”合先君之主於大庙,故此郑亦以▯为合而言。但三虞卒哭後,乃有▯祭,始合先祖始虞而已。言▯者,郑云“以与先祖合为安”,故下文云“▯尔皇祖某甫”,是始虞预言▯之意也。
▯尔皇祖某甫。(尔,女也。女,死者,告之以▯皇祖,所以安之也。皇,君也。某甫,皇祖字也。若言尼甫。)飨!”(劝强之也。)
再虞,皆如初,日“哀荐虞事”。(丁日葬,则己日再虞,其祝辞异者一言耳。)
[疏]注“丁日”至“言耳”。
○释曰:“己日再虞”者,以其後虞用刚日,初虞、再虞皆用柔日,始虞用丁日,隔戊日,故知再虞用己日。云“祝辞异者一言耳”者,一言,或有一句为一言,若《论语》云“一言以蔽之,曰思无邪”是也。今此一言,则一字为一言,谓数一虞云▯,再虞云虞,三虞云成是也。
三虞、卒哭、他,用刚日,亦如初,曰“哀荐成事”。(当▯於祖庙,为神安於此。後虞改用刚日。刚日,阳也。阳取其动也。士则庚日三虞,壬日卒哭。其祝辞异者,亦一言耳。他,谓不及时而葬者。《丧服小记》曰:“报葬者报虞者,三月而後卒哭。”然则虞卒哭之▯有祭事者,亦用刚日,其祭无名,谓之他者,假设言之。文不在卒哭上者,以其非常也,令正者自相亚也。《檀弓》曰:“葬日中而虞,弗忍一日离也。是日也,以虞易奠。卒哭日成事。是日也,以吉祭易丧祭,明日▯於祖父。”如是虞为丧祭,卒哭为吉祭。今文他为它。)
[疏]“三虞”至“成事”。
○注“当▯”至“为它”。
○释曰:郑云“当▯於祖庙,为神安於此”者,却解初虞、
译[疏]“香合”。
○注“黍也”至“荐上”。
○解释说:查考《下曲礼》说“黍称为香合,粱称为香萁,稷称为明粢”,就是这样。注解说“大夫和士对于黍稷的名称,合称为普淖罢了,这里说香合,大概是记录者的错误”的原因,《曲礼》所说的黍稷的别称,是国君的法度。《特牲馈食礼》、《少牢馈食礼》中黍稷合称为普淖,这里特别称黍为香合,下面又特别称稷为普淖,所以知道是记录者的错误。注解说“次序上黍又不能在荐品之上”的原因,依照设置荐品的法度,先设置菹醢,其次设置俎,最后设置黍稷。现在黍在嘉荐之上,这也是记录者的错误,所以郑玄非议它。如果这样,俎在后面,现在牲肉在黍之上的原因,祭祀以牲肉为主,所以先说,并不是设置时在前面。
嘉荐、普淖、(嘉荐,是菹醢。普淖,是黍稷。普,是大。淖,是和。德行能够大和,才有黍稷,所以把它作为名称。)
[疏]“嘉荐普淖”。
○注“嘉荐”至“号云”。
○解释说:说“所以把它作为名称”的原因,郑玄凭意理解,没有正文依据,所以说“云”表示怀疑。
明齐溲酒,(明齐,是新水。是说用新水溲和酿造这种酒。《郊特牲》说:“明水兑齐,贵在新鲜。”有人说:应当是明视,指兔腊。今文说明粢。粢,是稷。都不符合次序。今文溲字作叟。)
[疏]“明齐溲酒”。
○注“明齐”至“为叟”。
○解释说:说“是说用新水溲和酿造这种酒”的原因,郑玄把溲字从水旁,与缩字意义不同,是说用新水浸渍酒曲然后溲和酿造这种酒,又引用《郊特牲》“明水兑齐贵在新鲜”的话,那里的注解说:“兑就是清。五齐浑浊,澄清它使它清,叫做兑齐;以及取明水,都贵在新鲜。”根据那里的注,明水就是《周礼》司烜氏所取的月中之水,与此处的明齐新水不同。郑玄引用它的原因,彼此虽然不同,引用它只是取“新”的意义相同,所以引用作为证据,并不是说它们是同一事物。说“有人说应当是明视,指兔腊”的原因,士的祭祀有兔腊,所以有人有这样的说法。说“今文说明粢。粢,是稷,都不符合次序”的原因,如果把明齐当作明视,解释为兔腊,应该在上面与牲肉为次序,为什么退到下面。今文又解释为稷,上面已经说普淖兼指黍稷,为什么又出现稷,所以知道两者都不符合次序。如果这样,《特牲馈食礼》、《少牢馈食礼》没有腊的名称,因为是小物所以略去。
哀荐鬯事,(开始虞祭叫做鬯事的原因,主人想让鬯酒合于先祖,以便与先祖合而安定。今文说古事。)
[疏]“哀荐鬯事”。
○注“始虞”至“古事”。
○解释说:说“虞祭叫做鬯事的原因,主人想让鬯酒合于先祖”的原因,查考《公羊传》文二年说:“大鬯是什么?是合祭。”把先君的神主合于大庙,所以这里郑玄也以鬯为合而言。但是三虞卒哭之后,才有鬯祭,开始合于先祖只是始虞而已。说鬯的原因,郑玄说“以便与先祖合而安定”,所以下文说“鬯尔皇祖某甫”,这是始虞预先说鬯的意思。
鬯尔皇祖某甫。(尔,是你。你,是死者,告诉他要鬯合皇祖,所以安定他。皇,是君。某甫,是皇祖的字。比如尼甫。)飨!(是劝勉的意思。)
再虞,都像初次一样,只说“哀荐虞事”。(丁日安葬,那么己日再虞,祝辞不同的只有一句话罢了。)
[疏]注“丁日”至“言耳”。
○解释说:“己日再虞”的原因,因为后虞用刚日,初虞、再虞都用柔日,始虞用丁日,隔过戊日,所以知道再虞用己日。说“祝辞不同的只有一句话”的原因,一句话,或者一句为一句话,比如《论语》说“一句话来概括它,说思无邪”就是这样。现在这里的一句话,则一字为一句话,是说数初虞说鬯,再虞说虞,三虞说成就是这样。
三虞、卒哭、其他,用刚日,也像初次一样,说“哀荐成事”。(应当在祖庙鬯合,使神安于此。后虞改用刚日。刚日,是阳。阳取它的动。士则庚日三虞,壬日卒哭。祝辞不同的,也是一句话罢了。其他,指不及时安葬的。《丧服小记》说:“报葬的报虞的,三个月后才卒哭。”那么虞卒哭的鬯有祭事的,也用刚日,那祭没有名称,叫做其他的,是假设说的。文字不在卒哭上面的原因,因为它不是常例,让正常的自相连接。《檀弓》说:“安葬日中而虞,不忍一日离开。这一天,用虞祭代替奠祭。卒哭日成事。这一天,用吉祭代替丧祭,第二天在祖父那里鬯合。”这样虞是丧祭,卒哭是吉祭。今文其他作它。)
[疏]“三虞”至“成事”。
○注“当鬯”至“为它”。
○解释说:郑玄说“应当在祖庙鬯合,使神安于此”的原因,是解释初虞、
再虞称▯、称虞之意。今三虞改用刚日,将▯於祖,取其动义故也。云“士则庚日三虞,壬日卒哭”者,以其己日为再虞,後改用刚日,故次取庚日为三虞也。卒哭亦用刚日,故庚日後降辛日,取壬日为卒哭。云“祝辞异者,亦一言耳”者,改虞为成,是一言也。云“他谓不及时而葬者”,谓有故及家贫不及三月,因三日殡日,即葬於国北。引《丧服小记》者,彼郑注云:“报读为赴疾之赴。”谓不待三月,因殡日虞,所以安神,以送形而往,迎魂而反,而须安之,故疾虞。三月而後卒哭者,谓卒去无时之哭,郑云卒哭待哀杀,故至三月,待寻常葬後,乃为卒哭祭。云“然则虞卒哭之▯有祭事者,亦用刚日”者,以虞卒哭已是刚日,他祭在後,故亦用刚日也。云“其祭无名,谓之他”者,谓虞卒哭,▯祥皆有名,此则无名,故谓之他。云“文不在卒哭上”者,此他祭在卒哭上,今退在卒哭下者,以其非常又非祭故也。引《檀弓》者,证卒哭辞称成事之义,但卒哭为吉祭者,丧中自相对,若据二十八月後吉祭而言,礻覃祭已前,总为丧祭也。若然,此经云三虞与卒哭,“哀荐成事”明文,而郑注《檀弓》云:“卒哭而祭,其辞盖曰:哀荐成事。”言“盖”疑之者,以郑君以前,有人解云三虞与卒哭同为一事解之者,郑故疑卒哭之辞而云盖也。是以《杂记》云:“上大夫之虞也少牢,卒哭成事,▯皆大牢。”郑注云:“卒哭成事,▯言皆则卒哭成事,▯与虞异矣。”是微破前人三虞与卒哭同解者也。
译再虞称〇,是称虞的意思。如今三虞改用刚日,将〇于祖,是取其动义的缘故。说“士则在庚日三虞,壬日卒哭”,是因为己日是再虞,后来改用刚日,所以接着取庚日为三虞。卒哭也用刚日,所以庚日后跳过辛日,取壬日为卒哭。说“祝辞不同,也不过是一个字的差别”,是指改虞为成,就是一个字的差别。说“他是指不及时而安葬的情况”,是指有变故或家贫来不及守满三个月,因此在第三天殡日,就安葬在国都的北郊。引用《丧服小记》,那里郑玄注说:“报读作赴疾的赴。”意思是不等待三个月,就在殡日虞祭,用来安顿神灵,送形体而去,迎魂魄而返,需要安顿它,所以迅速举行虞祭。三个月后才卒哭,是指停止无定时限的哭泣,郑玄说卒哭要等到哀痛稍减,所以到了三个月,等待通常安葬之后,才举行卒哭祭。说“那么虞祭和卒哭的〇有祭事的,也用刚日”,是因为虞祭和卒哭已经是刚日,其他祭事在后面,所以也用刚日。说“那些没有名称的祭事,称为他”,是指虞祭、卒哭、〇祥都有名称,这个没有名称,所以称为他。说“经文不在卒哭之上”,这个他祭在卒哭之前,现在退在卒哭之后,是因为它既非常规又非正式祭事。引用《檀弓》,是为了证明卒哭祝辞称成事的含义,只是卒哭作为吉祭,是在丧礼中相对而言,如果根据二十八月后的吉祭来说,覃祭以前,总算是丧祭。如果这样,此经文说三虞与卒哭,“哀荐成事”明文记载,而郑玄注《檀弓》说:“卒哭而祭,其祝辞大概是说:哀荐成事。”说“盖”表示怀疑,是因为郑玄之前,有人解释三虞与卒哭是同一件事,郑玄所以怀疑卒哭的祝辞而说盖。因此《杂记》说:“上大夫的虞祭用少牢,卒哭成事,〇都用大牢。”郑玄注说:“卒哭成事,〇说都用,那么卒哭成事,〇与虞祭就不同了。”这是稍微驳斥前人三虞与卒哭相同的解释。
献毕,未彻,乃饯。(卒哭之祭,既三献也。饯,送行者之酒。《诗》云:“出宿于济,饮饯于祢。”尸旦将始▯于皇祖,是以饯送之。古文饯为践。)
[疏]“献毕未彻乃饯”。
○注“卒哭”至“为践”。
○释曰:自此尽“不脱带”,论卒哭之祭未彻,饯尸於寝门外之事。郑云“卒哭之祭”者,案上文直云:“献毕未彻,乃饯。”不言卒哭,郑知是卒哭之祭者,以其三虞无饯尸之事,明旦▯於祖,入庙乃有饯尸之礼,故郑据卒哭而言。若然,三虞不饯尸者,以其三虞与卒哭同在寝,▯则在庙,以明旦当入庙,以其易处乡尊所,故特有饯送尸之礼也。引《诗》者,彼生人饯行人之礼,为行始,此祭祀饯尸之礼,亦乡祖庙为行始。事虽异,饯送饮酒是同,故引为证也。知“旦将始▯於皇祖”者,下云“明日以其班▯”,郑云:“卒哭之明日也。”是明日之旦也。
尊两С于庙门外之右,少南。水尊在酒西,勺北枋。(少南,将有事於北。有玄酒,即吉也。此在西,尚凶也。言水者,丧质,无▯,不久陈。古文С为庑也。)
[疏]注“少南”至“庑也”。
○释曰:云“少南,将有事於北”者,正谓下文云“尸出门右南面”已下是也。云“有玄酒,即吉也”者,以其虞祭用醴酒,无玄酒,至卒哭云如初,则与虞祭同,今至饯尸用玄酒,酒则寻常祭祀之酒,非醴酒,故云即吉也。云“此在西,尚凶也”者,以其吉祭,祭尊,在房户之▯,至於虞,祭尊在室,是凶。今卒哭饯尸,尊在门西,不在门东,是尚凶,故变於吉也。
洗在尊东南,水在洗东,篚在西。(在门之左又少南。)馔笾豆,脯四▯廷。(酒宜脯也。古文▯廷为挺。)
有乾肉折俎,二尹缩,祭半尹,在西塾。(乾肉,牲体之脯也。如今凉州乌翅矣。折以为俎实,优尸也。尹,正也,虽其折之,必使正。缩,从也。古文缩为蹙。)
[疏]注“乾肉”至“为蹙”。
○释曰:云“凉州乌翅”者,经云乾肉折俎,则汉时乾脯似之,故郑以今晓古也。
尸出,执几从,席从。(祝入亦告利成。入前尸,尸乃出。几席,素几苇席也。以几席从,执事也。)
[疏]“尸出”至“席从”。
○注“祝入”至“事也”。
○释曰:云“祝入亦告利成,入前尸,尸乃出”者,虽饯行饮酒,尸将起之时,祝亦如虞祭,告云利成,尸乃兴以前尸也。知“几席,素几苇席也”者,上经初虞云“素几苇席”,在西席。至及再虞、三虞,及卒哭皆如初,不见更设几席之文,明同初虞用素几苇席。今卒哭祭,末饯尸於门外,明是卒哭之几席,故知是素几苇席也。
尸出门右,南面。(俟设席也。)
[疏]“尸出门右南面”。
○注“俟设席也”。
○释曰:知“俟设席”者,尸在门右南面,在坐北立,下即云设席之事,明俟设席也。
席设于尊西北,东面。几在南。宾出,复位。(将入临之位。《士丧礼》宾继兄弟“北上,门东,北面西上;门西,北面东上;西方,东面北上”。)
主人出,即位于门东,少南;妇人出,即位于主人之北,皆西面,哭不止。(妇人出者,重饯尸。)
[疏]注“妇人出者重饯尸”。
○释曰:妇人有事,自堂及房而已,今出寝门之外,故云“重饯尸”也。
尸即席坐,唯主人不哭,洗废爵,酌献尸,尸拜受。主人拜送,哭,复位。荐脯醢,设俎于荐东,朐在南。(朐,脯及乾肉之屈也。屈者在南,变於吉。)
[疏]“尸即”至“在南”。
○注“朐脯”至“於吉”。
○释曰:云“主人拜送”者,案上祭云主人其拜,《特牲》亦云拜送,则拜送吉凶同也。云“屈者在南,变於吉”者,案《曲礼》云:“以脯▯置者,左朐右末。”郑云:“屈中曰朐。”则吉时屈者在左,今尸东面而云朐在南,则是凶礼,屈者在右末,头在左,故云变於吉也。
译祭祀献酒完毕,祭品尚未撤去,于是举行饯行仪式。(这是卒哭祭,已经进行了三次献酒。饯,是送别行人的酒。《诗经》说:“在济水边住宿,在祢地饮酒饯行。”尸将在清晨开始前往皇祖庙,因此用酒饯行送别。古文中的“饯”字写作“践”。)
[疏]解释“献毕未彻乃饯”。
○注“卒哭”至“为践”。
○解释说:从这一段直到“不脱带”,论述的是卒哭祭尚未撤去祭品时,在寝门外饯送尸的事情。郑玄说“卒哭之祭”,查看上文只说:“献毕未彻,乃饯。”并没有提到卒哭,郑玄之所以知道这是卒哭祭,是因为三虞祭没有饯送尸的礼仪,而清晨前往祖庙,进入庙堂后才有饯送尸的礼仪,所以郑玄依据卒哭祭来说明。如果这样,三虞祭不饯送尸,是因为三虞祭和卒哭祭都在寝宫进行,而前往祖庙则在庙堂,因为第二天清晨应当进入庙堂,由于更换了场所且面向尊位,所以特别有饯送尸的礼仪。引用《诗经》是因为那是生人送别行人的礼仪,表示行程的开始;这里祭祀饯送尸的礼仪,也是以面向祖庙为行程的开始。事情虽然不同,但饯送饮酒是相同的,所以引用作为证据。知道“清晨将开始前往皇祖”是因为下文说“第二天按照班次前往”,郑玄说:“是卒哭祭的第二天。”也就是第二天的清晨。
在庙门外右侧放置两个酒尊,稍微偏南。水尊在酒尊的西边,勺柄在北边。(稍微偏南,是因为将在北边有事。有玄酒,就属于吉礼了。这里酒尊在西边,是崇尚凶礼。说水,是因为丧礼质朴,没有醴酒,不久就会撤去。古文中的“尊”字写作“庑”。)
[疏]注“少南”至“庑也”。
○解释说:说“稍微偏南,将在北边有事”,正是指下文说的“尸出门右侧,面向南”等情形。说“有玄酒,就属于吉礼”,是因为虞祭使用醴酒,没有玄酒,到了卒哭祭说“如初”,则与虞祭相同,现在到了饯送尸时使用玄酒,酒则是平常祭祀的酒,不是醴酒,所以说属于吉礼。说“这里在西边,是崇尚凶礼”,是因为吉祭时,酒尊在房户之间;到了虞祭,酒尊在室内,这是凶礼。现在卒哭祭饯送尸,酒尊在门西,不在门东,这是崇尚凶礼,所以不同于吉礼。
洗在酒尊的东南,水在洗的东边,篚在西边。(在门的左侧又稍微偏南。)陈列笾豆,脯肉放在庭院中。(酒适宜配脯肉。古文中的“廷”字写作“挺”。)
有干肉折俎,两尹正,祭祀用半尹,在西塾。(干肉,是牲体制成的脯肉。就像现在凉州的乌翅一样。折成块作为俎上的实物,是为了优待尸。尹,是正的意思,虽然折断了,一定要使其端正。缩,是从的意思。古文中的“缩”字写作“蹙”。)
[疏]注“乾肉”至“为蹙”。
○解释说:说“凉州乌翅”,经文说干肉折俎,那么汉代的干脯类似这样,所以郑玄用今物来解释古物。
尸出来,拿着几案跟随,席子跟随。(祝进入也报告利成。进入后在尸前面,尸才出来。几案和席子,是素几和苇席。带着几案和席子跟随,是执事的人。)
[疏]“尸出”至“席从”。
○注“祝入”至“事也”。
○解释说:说“祝进入也报告利成,进入后在尸前面,尸才出来”,虽然饯行饮酒,尸将要起身的时候,祝也像虞祭一样,报告说利成,尸才起身在尸前面。知道“几案和席子,是素几和苇席”,是因为上文初虞说“素几苇席”,在西边的席子上。到了再虞、三虞,以及卒哭祭都如初,没有看到更换几案和席子的文字,说明和初虞一样使用素几和苇席。现在卒哭祭,最后饯送尸在门外,显然是卒哭祭的几案和席子,所以知道是素几和苇席。
尸出门右侧,面向南。(等待铺设席子。)
[疏]“尸出门右南面”。
○注“俟设席也”。
○解释说:知道“等待铺设席子”,是因为尸在门右侧面向南,坐在北边站着,下面就说铺设席子的事,显然是在等待铺设席子。
席子铺设在酒尊的西北,面向东。几案在南边。宾客出来,回到原位。(将进入临丧的位置。《士丧礼》宾客继兄弟之后“北上,门东,面向北,西边为上;门西,面向北,东边为上;西方,面向东,北边为上”。)
主人出来,在门东就位,稍微偏南;妇人出来,在主人的北边就位,都面向西,哭泣不停。(妇人出来,是因为重视饯送尸。)
[疏]注“妇人出者重饯尸”。
○解释说:妇人有事,只在堂和房之间,现在出了寝门之外,所以说“重视饯送尸”。
尸就席坐下,只有主人不哭,清洗废弃的爵,斟酒献给尸,尸拜谢接受。主人拜送,哭泣,回到原位。进献脯肉和肉酱,把俎放在荐的东边,朐在南边。(朐,是脯肉和干肉弯曲的部分。弯曲的部分在南边,不同于吉礼。)
[疏]“尸即”至“在南”。
○注“朐脯”至“於吉”。
○解释说:说“主人拜送”,查看上文祭祀说主人拜,《特牲》也说拜送,那么拜送在吉凶礼仪中是相同的。说“弯曲的部分在南边,不同于吉礼”,查看《曲礼》说:“放置脯肉的,左边是朐,右边是末端。”郑玄说:“弯曲的中间叫朐。”那么吉礼时弯曲的部分在左边,现在尸面向东而说朐在南边,那么就是凶礼,弯曲的部分在右边末端,头在左边,所以说不同于吉礼。
尸受,振祭,哜,反之。祭酒,卒爵,奠于南方。(反之,反於佐食。佐食反之於俎。尸奠爵,礼有终。)
[疏]注“反之”至“有终”。
○释曰:郑知“反之,反於佐食”者,经云“佐食授哜,尸受,振祭,哜”,哜讫,而云“反之”,明反与佐食,佐食乃反於俎可知也。云“尸奠爵,礼有终”者,上经云三献尸皆有酢,今饯尸,三献皆不酢而奠之,是为礼有终。谓若主人拜送,宾不答拜,亦是礼有终也。
主人及兄弟踊,妇人亦如之。主妇洗足爵,亚献,如主人仪,妇人踊如初。宾长洗纟意爵,三献,如亚献,踊如初。佐食取俎,实于篚。尸谡,从者奉篚哭从之。祝前,哭者皆从,及大门内,踊如初。(男女从尸,男由左,女由右。及,至也。从尸不出大门者,由庙门外无事尸之礼也。古文谡作休。)
[疏]注“男女”至“作休”。
○释曰:郑知“男女从尸,男由左,女由右”者,约上文男子在南,妇人在北,南为左,北为右,因从此位便,故知男子由左,妇人由右也。云“从尸不出大门者,由庙门外无事尸之礼也”者,在庙以庙为限,在寝门外以大门为限。正祭在庙,庙门外无事尸之礼,今饯尸在寝门外,则大门外无事尸之礼,故郑举正祭况之。从尸不出大门外,取正祭比之,故注云由庙门外无事尸之礼也。
尸出门,哭者止。(以饯於外,大门犹庙门。)
[疏]“尸出门哭者止”。
○注“以饯”至“庙门”。
○释曰:郑意所以尸出大门,哭者便止者,正以饯於寝门,以大门为限,似事尸在庙门为限,故郑云“大门犹庙门”也。
宾出,主人送,拜稽颡。(送宾,拜於大门外。)
[疏]“宾出”至“稽颡”。
○注“送宾”至“门外”。
○释曰:上从尸不出大门者,有事尸限,故不出大门送之。送宾於大门外自是常礼,故云“送宾拜于大门外”。但礼有终,宾无答拜之礼也。
主妇亦拜宾。(女宾也。不言出,不言送,拜之於闱门之内,闱门如今东西掖门。)
[疏]“主妇亦拜宾”。
○注“女宾”至“掖门”。
○释曰:上主人送男宾,故知此主妇拜女宾也。云“不言出,送拜之於闱门之内”者,决上文男主拜男宾,言出送,此明主妇送女宾于门之内。以其妇人送迎不出门,见兄弟不逾阈故也。云“闱门如今东西掖门”者,案《尔雅释宫》云:“宫中之门谓之闱。”则闱门在宫内。汉时宫中掖门在东西,若人左右掖,故举以为况也。
丈夫说▯带于庙门外。(既卒哭,当变麻,受之以葛也。夕日,则服葛者为▯期。今文说为税。)
[疏]“丈夫”至“门外”。
○注“既卒”至“为税”。
○释曰:云“既卒哭,当变麻,受之以葛也”者,《丧服》郑注云:“大夫以上虞而受服,士卒哭而受服。”士亦约此文而言也。云“夕日则服葛者为▯期”者,今日为卒哭祭,明旦为▯,前日之夕,为▯祭之期,变麻服葛,是变重从轻。明旦亦得变,不要夕期之时变之。夕时言变麻服葛者,郑云为▯期,亦因▯期即变之,使宾知变节故也。
入彻,主人不与。(入彻者,兄弟大功以下。言主人不与,则知丈夫、妇人在其中。古文与为豫。)
[疏]“入彻主人不与”。
○注“入彻”至“为豫”。
○释曰:郑知入彻是大功以下者,见《曾子问》云:“士祭不足,则取於兄弟大功以下者。”经云入彻主人不与,明取大功、小功、缌麻之等入彻也。云“言主人不与则知丈夫妇人在其中”者,上文直言丈夫说▯,不辨亲疏,下文妇人脱首▯,不辨齐衰妇人,此云入彻据大功以下,则此文入彻,主人不与之中,丈夫、妇人兼有可知。以其平常祭时,诸宰君妇废彻不迟,则凶祭丈夫、妇人亦在,但齐斩不与彻耳。
妇人说首▯,不说带。(不说带,齐斩妇人带不变也。妇人少变而重带,带,下体之上也。大功
译尸接受祭品,振动祭品,品尝,然后将其返还。祭奠酒,饮尽爵中的酒,将爵放置在南方。(返还,是返还给佐食。佐食将其返还到俎上。尸放置爵,表示礼仪已终结。)
[疏]注“返还”到“有终”。
○解释说:郑玄知道“返还,是返还给佐食”的原因,是因为经文说“佐食授予品尝的祭品,尸接受,振动祭品,品尝”,品尝完毕后,接着说“返还”,显然这是返还给佐食,佐食再将其返还到俎上是可以推知的。说“尸放置爵,礼仪已终结”的原因,是因为上文经文说三次献酒尸都有酬答,现在饯行尸,三次献酒都不再酬答而是放置爵,这就是礼仪已终结。这就像主人拜送,宾客不答拜,也是礼仪已终结的意思。
主人和兄弟跳跃哭泣,妇女也像这样。主妇清洗足爵,进行第二次献酒,礼仪如同主人一样,妇女跳跃哭泣如同初始。宾客中的长者清洗纟意爵,进行第三次献酒,礼仪如同第二次献酒,跳跃哭泣如同初始。佐食取来俎,将其放入篚中。尸起身,随从捧着篚哭着跟随他。祝走在前面,哭泣的人都跟随,到达大门内,跳跃哭泣如同初始。(男女跟随尸,男子从左边,女子从右边。及,是到达的意思。跟随尸不走出大门,是因为庙门外没有侍奉尸的礼仪。古文中“谡”写作“休”。)
[疏]注“男女”到“作休”。
○解释说:郑玄知道“男女跟随尸,男子从左边,女子从右边”的原因,是大约根据上文男子在南边,妇女在北边,南边为左,北边为右,因为从这个位置出发方便,所以知道男子从左边,妇女从右边。说“跟随尸不走出大门,是因为庙门外没有侍奉尸的礼仪”的原因,是在庙中以庙为界限,在寝门外以大门为界限。正式的祭祀在庙中,庙门外没有侍奉尸的礼仪,现在饯行尸在寝门外,那么大门外也没有侍奉尸的礼仪,所以郑玄举出正式祭祀来类比。跟随尸不走出大门外,取正式祭祀来比较,所以注解说因为庙门外没有侍奉尸的礼仪。
尸走出门,哭泣的人停止。(因为在外面饯行,大门就如同庙门。)
[疏]“尸出门哭者止”。
○注“以饯”到“庙门”。
○解释说:郑玄的意思所以尸走出大门,哭泣的人就停止,正是因为饯行在寝门,以大门为界限,如同侍奉尸在庙门为界限,所以郑玄说“大门如同庙门”。
宾客走出,主人送行,拜谢时叩头至地。(送宾客,在大门外拜谢。)
[疏]“宾客走出”到“稽颡”。
○注“送宾客”到“门外”。
○解释说:上文跟随尸不走出大门,是因为有侍奉尸的界限,所以不走出大门送行。在大门外送宾客自然是常礼,所以说“送宾客在大门外拜谢”。只是礼仪已终结,宾客没有答拜的礼仪。
主妇也拜谢宾客。(这是女宾。不说走出,不说送行,在闱门之内拜谢,闱门如同现在的东西掖门。)
[疏]“主妇也拜谢宾客”。
○注“女宾”到“掖门”。
○解释说:上文主人送男宾,所以知道这里主妇拜谢女宾。说“不说走出,送行在闱门之内拜谢”的原因,是决断上文男主拜男宾,说走出送行,这里明确主妇送女宾在门内。因为妇女送迎不走出门,见兄弟不越过门槛的缘故。说“闱门如同现在的东西掖门”的原因,查《尔雅释宫》说:“宫中的门叫做闱。”那么闱门在宫内。汉代宫中掖门在东西,如果人左右掖,所以举出它来类比。
男子在庙门外解开〇带。(既然卒哭祭结束,应当改变麻制丧服,接受葛制丧服。傍晚,那么穿葛制丧服的是〇期。今文“说”写作“税”。)
[疏]“男子”到“门外”。
○注“既然卒”到“为税”。
○解释说:说“既然卒哭祭结束,应当改变麻制丧服,接受葛制丧服”的原因,《丧服》郑注说:“大夫以上虞祭后接受丧服,士卒哭祭后接受丧服。”士也大约根据此文而言。说“傍晚那么穿葛制丧服的是〇期”的原因,今天为卒哭祭,明天为〇,前一天的傍晚,为〇祭的期限,改变麻制丧服穿葛制丧服,这是从重变轻。明天也可以改变,不一定在傍晚期限的时候改变。傍晚说改变麻制丧服穿葛制丧服,郑玄说是〇期,也是因为〇期就改变,让宾客知道改变节次的原因。
进入撤除祭品,主人不参与。(进入撤除祭品的是兄弟大功以下的人。说主人不参与,就知道男子、妇女在其中。古文中“与”写作“豫”。)
[疏]“进入撤除主人不参与”。
○注“进入撤除”到“为豫”。
○解释说:郑玄知道进入撤除是大功以下的人,是因为看到《曾子问》说:“士祭祀不足,就从兄弟大功以下的人中取用。”经文说进入撤除主人不参与,显然取用大功、小功、缌麻等进入撤除。说“说主人不参与就知道男子妇女在其中”的原因,上文只说男子解开〇带,不分辨亲疏,下文妇女脱去首〇,不分辨齐衰妇女,这里说进入撤除据大功以下,那么此文进入撤除,主人不参与之中,男子、妇女兼有是可以知道的。因为平常祭祀时,众宰君妇废撤不迟,那么凶祭男子、妇女也在,只是齐斩不参与撤除罢了。
妇女脱去首〇,不解开带。(不解开带,齐斩妇女的带不改变。妇女少变而重视带,带,是下体之上的部分。大功
、小功者葛带,时亦不说者,未可以轻文变於主妇之质。至▯,葛带以即位。《檀弓》曰:“妇人不葛带。”)
译小功之丧,妇人佩戴葛带,此时也不解下,是因为不能因轻丧的礼文而改变主妇质朴的本性。到了齐衰之丧,才佩戴葛带以就位。《檀弓》说:“妇人不佩戴葛带。”
[疏]“妇人”至“说带”。
○注“不说”至“葛带”。
○释曰:知“齐斩妇人带不变也”者,案《丧服小记》云“齐衰带恶笄以终丧”,郑云:“有除无变。”举齐衰则斩衰带不变可知。齐斩带不变,则大功以下变可知。云“妇人少变”者,以其男子既葬,首▯腰带俱变,男子阳多变,妇人既葬,直变首▯,不变带,故云少变也。云“而重带,带,下体之上也”者,对男子阳,重首,在上体,妇人阴,重腰,腰是下体,以重下体,故带不变也。云“大功小功者葛带”者,案《大功章》云:“布衰裳、牡麻▯缨、布带三月,受以小功衰,即葛九月者。”又案《小功章》云:“布衰裳,澡麻带▯五月者。”二者章内皆男女俱陈,明大功、小功妇人皆葛带可知。云“时亦不说者,未可以轻文变於主妇之质”者,变是文,不变是质,不可以大功以下轻服之文变主妇重服之质,故经直见主妇,不见大功以下也。云“至▯,葛带以即位”者,此郑解大功以下,虽夕时未变麻服葛,至▯日亦当葛带即位也。知大功以下夕时未变麻服葛者,以其与主妇同在庙门外,主妇不变,大功以下亦不变。若然,夕时不变,夕後入室可以变,故至▯旦以葛带即位也。引《檀弓》者,亦证齐衰妇人不葛带之事。
无尸,则不饯,犹出,几席设如初,拾踊三。(以饯尸者本为送神也。丈夫、妇人亦从几席而出。古文席为筵。)
[疏]“无尸”至“踊三”。
○注“以饯”至“为筵”。
○释曰:自此至“宾出”,论卒哭祭无尸可饯之事。云“几席设如初”者,虽无尸,送神不异,故云如初,故郑云“饯尸者本为送神也”。云“丈夫妇人亦从几席而出”者,以其云“出,几席设如初”,即云“拾踊三”,明在门外有尸行礼之处,即如丈夫、妇人从几席出可知。言“亦”者,亦饯尸之时也。
哭止,告事毕,宾出。
死三日而殡,三月而葬,遂卒哭。(谓士也。《杂记》曰:“大夫三月而葬,五月而卒哭;诸侯五月而葬,七月而卒哭。”此记更从死起,异人之▯,其义或殊。)
[疏]“死三”至“卒哭”。
○注“谓士”至“或殊”。
○释曰:自此尽“他辞一也”,论记人所记,其义或殊,是以更有此文也。云“遂卒哭”,不言三虞者,是记人略言之。注云“谓士也”者,以其此篇是士虞,故知三日、三月据士而说。引《杂记》者,见大夫已上与士异者,以其《王制》大夫、士同有三日而殡,三月而葬之文。《杂记》云大夫亦同三月而葬,卒哭。则士云三月,大夫五月,卒哭之月不同者,《曲礼》云“生与来日,死与往日”,郑云:“与犹数也。生数来日,谓成服杖以死来日数也。死数往日,谓殡敛以死日数也。大夫以上皆以来日数。”若然,士云三日殡,三月葬,皆通死日死月数。大夫以上,殡葬皆除死日死月数,是以士之卒哭得葬之三月内。大夫三月葬,除死月,通死月则四月。大夫有五虞,卒哭在五月,诸侯已上以义可知。云“此记更从死起,异人之▯,其义或殊”者,上已论虞卒哭,此记更从始死记之,明非上记人是异人之▯,其辞或殊,更见记之事,其实义亦不异前记也。
将旦而▯,则荐。(荐谓卒哭之祭。)
[疏]“将旦而▯则荐”。
○注“荐谓卒哭之祭”。
○释曰:谓卒哭之祭,日将旦而▯,则荐,荐谓卒哭之祭。云“▯则荐”者,记人见卒哭之祭为▯而设,故连文云“将旦而▯”,则为此卒哭而祭也。
卒辞曰:“哀子某,来日某,▯齐▯尔于尔皇祖某甫。尚飨!”(卒辞,卒哭之祝辞。▯齐,升也。尚,庶几也。不称馔,明主为告▯也。今文▯齐为齐。)
[疏]“卒辞”至“尚飨”。
○注“卒辞”至“为齐”。
○释曰:云“卒辞,卒哭之祝辞”者,谓迎尸之前,祝释孝子辞云尔,云“不称馔”,明主为告▯也者。但卒哭之祭,实有牲馔而不称
译[疏]“妇人”到“说带”。
○注“不说”到“葛带”。
○解释曰:知道“齐衰、斩衰的妇人腰带不改变”的原因,查考《丧服小记》说“齐衰的腰带用恶笄直到丧期结束”,郑玄说:“有除服而无变服。”举出齐衰,那么斩衰的腰带不改变也就可知了。齐衰、斩衰的腰带不改变,那么大功以下等级的腰带改变也就可知了。说“妇人改变较少”的原因,是因为男子下葬后,头饰和腰带都改变,男子属阳,改变较多;妇人下葬后,只改变头饰,不改变腰带,所以说改变较少。说“而重视腰带,腰带,是下体的上部”的原因,是相对于男子属阳,重视头部,头部在上体;妇人属阴,重视腰部,腰部是下体,因为重视下体,所以腰带不改变。说“大功、小功的是葛带”的原因,查考《大功章》说:“布制的丧服、牡麻的头饰和缨、布制的腰带三个月,接受小功的丧服,就改为葛带九个月。”又查考《小功章》说:“布制的丧服,澡麻的腰带和头饰五个月。”这两章内都男女并列陈述,明确大功、小功的妇人都用葛带也就可知了。说“当时也不解下(葛带)的原因,是不可以用轻文的改变来改变主妇的质朴”的原因,改变是文饰,不改变是质朴,不可以用大功以下轻服的文饰来改变主妇重服的质朴,所以经文只出现主妇,不出现大功以下的人。说“到早晨,用葛带就位”的原因,这是郑玄解释大功以下的人,虽然傍晚时没有改变麻服为葛服,到早晨也应当用葛带就位。知道大功以下傍晚时没有改变麻服为葛服的原因,是因为他们与主妇同在庙门外,主妇不改变,大功以下的人也不改变。如果这样,傍晚时不改变,傍晚后入室可以改变,所以到早晨用葛带就位。引用《檀弓》的原因,也是证明齐衰妇人不使用葛带的事情。
没有尸,就不送别,仍然像有尸时那样走出,几和席设置如初始一样,拾踊三次。(因为送别尸本来是为了送神。丈夫、妇人也跟随几和席走出。古文中“席”写作“筵”。)
[疏]“无尸”到“踊三”。
○注“以饯”到“为筵”。
○解释曰:从这里到“宾出”,论述卒哭祭没有尸可以送别的事情。说“几席设置如初始”的原因,虽然没有尸,送神没有不同,所以说如初始,所以郑玄说“送别尸本来是为了送神”。说“丈夫妇人也跟随几席走出”的原因,因为说“走出,几席设置如初始”,接着说“拾踊三次”,明确在门外有尸行礼的地方,就像丈夫、妇人从几席走出一样可知。说“也”的原因,也是送别尸的时候。
哭停止,报告事情完毕,宾客走出。
死后三天入殓,三个月下葬,接着举行卒哭祭。(这是指士的礼仪。《杂记》说:“大夫三个月下葬,五个月卒哭;诸侯五个月下葬,七个月卒哭。”这篇记载又从死亡开始记述,不同人的记述,其含义或许有不同。)
[疏]“死三”到“卒哭”。
○注“谓士”到“或殊”。
○解释曰:从这里到“他辞一也”,论述记载的人,其含义或许有不同,因此又有这段文字。说“接着卒哭”,不说三虞,是记载的人简略地说。注说“指士”的原因,因为这篇是士虞祭,所以知道三天、三个月是根据士来说的。引用《杂记》的原因,是显示大夫以上与士不同的地方,因为《王制》中大夫、士都有三天入殓,三个月下葬的文字。《杂记》说大夫也同样是三个月下葬,卒哭。那么士说三个月,大夫五个月,卒哭的月份不同的原因,《曲礼》说“生数来日,死数往日”,郑玄说:“与,就是数的意思。生数来日,是说成服持杖以死亡到来的日子数。死数往日,是说殡敛以死亡的日子数。大夫以上都以来日数。”如果这样,士说三天入殓,三个月下葬,都连同死亡的日子和月份数。大夫以上,殡葬都除去死亡的日子和月份数,所以士的卒哭在埋葬的三个月内。大夫三个月埋葬,除去死亡的月份,连同死亡的月份就是四个月。大夫有五虞,卒哭在五个月,诸侯以上根据义理可知。说“这篇记载又从死亡开始,不同人的记述,其含义或许有不同”的原因,上面已经论述了虞祭和卒哭,这篇记载又从刚死时记述,明确不是上面的记载人,是不同人的记述,其文辞或许有不同,再次显示记载的事情,其实含义也不与前面的记载不同。
天将亮时举行虞祭,就进献祭品。(荐,指卒哭的祭礼。)
[疏]“将旦而〇则荐”。
○注“荐谓卒哭之祭”。
○解释曰:指卒哭的祭礼,天将亮时举行虞祭,就进献祭品,荐,指卒哭的祭礼。说“〇则荐”的原因,记载的人看到卒哭的祭礼是为〇而设立的,所以连文说“将旦而〇”,就是为此卒哭而祭。
卒哭的祝辞说:“哀子某,在某日,升齐你的祭品到你皇祖某甫。请享用!”(卒辞,是卒哭的祝辞。〇齐,是升的意思。尚,是庶几的意思。不称馔,明确主要是为了告〇。今文〇齐写作齐。)
[疏]“卒辞”到“尚飨”。
○注“卒辞”到“为齐”。
○解释曰:说“卒辞,是卒哭的祝辞”的原因,是指在迎尸之前,祝官解释孝子的辞意如此,说“不称馔”,明确主要是为了告〇的原因。只是卒哭的祭礼,实际上有牲馔而不称
女子,曰:“皇祖妣某氏。”(女孙附於祖母。)
[疏]“女子”至“某氏”。
○注“女孙▯於祖母”。
○释曰:此女子谓女未嫁而死,或出而归,或未庙见而死,归葬女氏之家,既葬▯于祖母也。
妇,曰:“孙妇于皇祖姑某氏。”(不言尔,曰孙妇,妇差疏也。今文无某氏。)
[疏]注“不言”至“某氏”。
○释曰:此对上文孙▯于祖,而云▯于尔皇祖某甫。此则不曰尔,而变曰孙妇,妇差疏,故不云尔也。若然,上女子亦不云尔者,文承孙下,云尔可知。直言其皇祖妣,异者耳。
其他辞,一也。(来日某,▯齐▯,尚飨。)
[疏]“其他辞一也”。
○注“来日”至“尚飨”。
○释曰:他辞一者,正谓来日某▯齐▯尚飨,女子及孙妇皆有此辞,故云“其他辞,一也”。其▯,女子云:来日某▯齐▯尔于尔皇祖妣某氏尚飨。其孙妇云:来日某▯齐▯孙妇於皇祖姑某氏尚飨。
飨辞曰:“哀子某,圭为而哀荐之。飨!”(飨辞,劝强尸之辞也。圭,▯也。《诗》曰:“吉圭为饣喜。”凡吉祭飨尸,曰孝子。)
[疏]“飨辞”至“之飨”。
○注“飨辞”至“孝子”。
○释曰:“飨辞,劝强尸之辞也”者,案《特牲礼》迎尸入室,“尸即席坐,主人拜妥尸,尸答拜,执奠,祝飨”,郑云:“劝强之也。其辞引此《士虞》记,则宜云:孝孙某圭为孝荐之飨。”当此时为之。“凡吉祭飨尸,曰孝子”者,此一辞说三虞卒哭劝尸辞,若▯及练祥,吉祭其辞亦用此,但改哀为孝耳,故郑云“凡”以该之也。
明日,以其班▯。(卒哭之明日也。班,次也。《丧服小记》曰:▯必以其昭穆,亡则中一以上。凡▯已,复于寝。如既▯,主反其庙,练而後迁庙。古文班或为辨,辨氏姓或然,今文为胖。)
[疏]“明日以其班▯”。
○注“卒哭”至“为胖”。
○释曰:引《丧服小记》者,彼解中犹▯也,一以上祖又祖。孙▯祖为正,若无祖,则▯于高祖,以其▯必以昭穆,孙与祖昭穆同,故▯。一以上取昭穆相当者,若妇则▯于夫之所▯之妃,无亦▯一以上,若妾▯,亦▯于夫之所▯之妾,无则易牲▯女君也。云“凡▯已,复于寝,如既▯,主反其庙”者,案文二年《公羊》云:“大事者何?大▯也。大▯者何?合祭也。毁庙之主,陈于大祖,未毁庙之主皆升,合食于太祖。”又案《曾子问》云天子诸侯既▯祭,“主各反其庙”,今▯于庙,▯已,复于寝。若大夫士无木主,以币主其神。天子诸侯有木主者,以主▯祭讫,主反于寝,如▯祭讫,主反庙相似,故引为证也。云“练而後迁庙”者,案文二年《经》云:“丁丑,作僖公主。”《▯梁传》云:“作僖公主,讥其後也。作主坏庙有时日,於练焉坏庙。坏庙之道,易檐可也,改涂可也。”是练而迁庙,引之者,证练乃迁庙,▯迁于寝。案《左氏》僖公三十三年传云:“凡君薨,卒哭而▯。▯而作主,特祀於主,▯尝▯於庙。”服注云:“特祀于主,谓在寝▯、尝、▯於庙者,三年丧毕,遭▯、尝则行祭,皆於庙。”言遭▯、尝乃於庙,则自三年已前,未得迁於庙而▯祭。此贾、服之义,不与郑同。案《春官鬯人职》云“庙用卣”,郑注云:“庙用卣者,谓始▯时,自馈食始。”以此言之,郑义若於三年後,四时当祭在庙,用彝盛郁,必用卣中尊献象等,以盛鬯酒而已。故郑取《▯梁》练而迁庙,特祀新死者,於庙故用卣也。若然,唯▯祭与练祭,祭在庙,祭讫,主反於寝,其大祥与礻覃祭,其主自然在寝祭之。案下文礻覃月,逢四时吉祭之月,即得在庙祭,旦未配而已。又《玄鸟》诗郑注云:“君丧三年,既毕▯於其庙,而後▯祭于大祖,明年春,▯于群庙。”若如此言,则三年丧毕,更有特▯者。郑意除练时特▯,三年丧毕更有此特▯之礼也。
沐浴、栉、搔翦。(弥自饰也。搔当为
译女子,说:“皇祖妣某氏。”(女孙附祭于祖母。)
[疏]“女子”到“某氏”。
○注“女孙附于祖母”。
○解释曰:这女子是指女子未嫁而死,或出嫁后返回娘家,或未在宗庙拜见公婆而死,归葬在女子娘家,既已安葬,就附祭于祖母。
妇,说:“孙妇于皇祖姑某氏。”(不说“尔”,而说“孙妇”,因为妇的关系稍疏远。今文没有“某氏”。)
[疏]注“不言”到“某氏”。
○解释曰:这是相对于上文孙附祭于祖,而说附祭于尔皇祖某甫。这里不说“尔”,而改说“孙妇”,因为妇的关系稍疏远,所以不说“尔”。如果这样,上文女子也不说“尔”的原因,是因为文句承接在“孙”字之下,说“尔”是可以推知的。直接称其皇祖妣,只是不同罢了。
其他祝辞,是一样的。(来日某,齐戒,尚飨。)
[疏]“其他辞一也”。
○注“来日”到“尚飨”。
○解释曰:其他祝辞一样,正是指“来日某齐戒尚飨”,女子和孙妇都有这些祝辞,所以说“其他辞,一也”。其祝辞,女子说:来日某齐戒尔于尔皇祖妣某氏尚飨。其孙妇说:来日某齐戒孙妇于皇祖姑某氏尚飨。
飨辞说:“哀子某,圭为而哀荐之。飨!”(飨辞,是劝勉强尸的祝辞。圭,是圭瓒。《诗经》说:“吉圭为饣喜。”凡是吉祭飨尸,称孝子。)
[疏]“飨辞”到“之飨”。
○注“飨辞”到“孝子”。
○解释曰:“飨辞,劝强尸之辞也”者,查《特牲礼》迎尸入室,“尸即席坐,主人拜妥尸,尸答拜,执奠,祝飨”,郑玄说:“劝勉强尸也。其祝辞引此《士虞》记,则宜云:孝孙某圭为孝荐之飨。”当时就这样做。“凡吉祭飨尸,曰孝子”者,这一祝辞说的是三虞卒哭劝尸的祝辞,如果祔祭及练祥,吉祭其祝辞也用这个,只是把“哀”改为“孝”罢了,所以郑玄说“凡”以概括之。
明日,以其班祔。(卒哭的第二天。班,次序。《丧服小记》说:祔必以其昭穆,亡则中一以上。凡祔已,复于寝。如既祔,主反其庙,练而后迁庙。古文班或为辨,辨氏姓或然,今文为胖。)
[疏]“明日以其班祔”。
○注“卒哭”到“为胖”。
○解释曰:引《丧服小记》者,那里解释中犹祔也,一以上祖又祖。孙祔祖为正,若无祖,则祔于高祖,以其祔必以昭穆,孙与祖昭穆同,故祔。一以上取昭穆相当者,若妇则祔于夫之所祔之妃,无亦祔一以上,若妾祔,亦祔于夫之所祔之妾,无则易牲祔女君也。云“凡祔已,复于寝,如既祔,主反其庙”者,查文二年《公羊》云:“大事者何?大祔也。大祔者何?合祭也。毁庙之主,陈于大祖,未毁庙之主皆升,合食于太祖。”又查《曾子问》云天子诸侯既祔祭,“主各反其庙”,今祔于庙,祔已,复于寝。若大夫士无木主,以币主其神。天子诸侯有木主者,以主祔祭讫,主反于寝,如祔祭讫,主反庙相似,故引为证也。云“练而后迁庙”者,查文二年《经》云:“丁丑,作僖公主。”《谷梁传》云:“作僖公主,讥其后也。作主坏庙有时日,于练焉坏庙。坏庙之道,易檐可也,改涂可也。”是练而迁庙,引之者,证练乃迁庙,祔迁于寝。查《左氏》僖公三十三年传云:“凡君薨,卒哭而祔。祔而作主,特祀于主,祔尝祔于庙。”服注云:“特祀于主,谓在寝祔、尝、祔于庙者,三年丧毕,遭祔、尝则行祭,皆于庙。”言遭祔、尝乃于庙,则自三年已前,未得迁于庙而祔祭。此贾、服之义,不与郑同。查《春官鬯人职》云“庙用卣”,郑注云:“庙用卣者,谓始祔时,自馈食始。”以此言之,郑义若于三年后,四时当祭在庙,用彝盛郁,必用卣中尊献象等,以盛鬯酒而已。故郑取《谷梁》练而迁庙,特祀新死者,于庙故用卣也。若然,唯祔祭与练祭,祭在庙,祭讫,主反于寝,其大祥与禫祭,其主自然在寝祭之。查下文禫月,逢四时吉祭之月,即得在庙祭,旦未配而已。又《玄鸟》诗郑注云:“君丧三年,既毕祔于其庙,而后祔祭于大祖,明年春,祔于群庙。”若如此言,则三年丧毕,更有特祔者。郑意除练时特祔,三年丧毕更有此特祔之礼也。
沐浴、栉、搔翦。(弥自饰也。搔当为
[疏]“沐浴栉搔翦”。
○注“弥自”至“为▯”。
○释曰:云“弥自饰也”者,上文“虞沐浴不栉”注云:“自洁清。不栉,未在於饰。”郑虽不言不在於饰,沐浴少饰,今▯时栉,是弥自饰也。
用专肤为折俎,取诸ㄕ▯益。(专犹厚也。折俎,谓主妇以下俎也。体尽人多,折骨以为之。今以ㄕ▯益,贬於纯吉。今文字为折俎,而说以为▯斤俎,亦已诬矣。古文ㄕ▯益为头嗌也。)
[疏]“用专”至“ㄕ▯益”。
○注“专犹”至“嗌也”。
○释曰:云“折俎谓主妇以下俎”者,郑知折俎是主妇以下俎者,《特牲》记云“主俎,觳折,佐食俎,觳折”,《少牢》云“主妇俎▯折”是也。
其他如馈食。(如特牲馈食之事。或云以左胖虞,右胖▯,今此如馈食,则尸俎、▯斤俎皆有肩臂,岂复用虞臂乎?其不然明矣。)
[疏]“其他如馈食”。
○注“如特”至“明矣”。
○释曰:云“如特牲馈食之事”者,知不如士虞馈食礼者,虞不致爵,则夫妇无俎矣。上文有俎则▯时夫妇致爵,以▯时变麻服葛,其辞称孝,夫妇致爵与特牲同,故云如特牲馈食之事也。“或云以左胖虞,右胖▯”者,当郑君时,有人解者云虞祭与▯祭共用一牲,各用一胖,以左胖为虞祭,右胖为▯祭,不是,故郑破之云,今此经云“如馈食”,谓如特牲馈食之礼,尸俎用右胖,解之主人俎左臂,左胖之臂以为虞祭,主人岂得复取虞时左胖之臂而用之乎?明不然矣。
用嗣尸。(虞▯尚质,未暇筮尸。)
[疏]“用嗣尸”。
○注“虞▯”至“筮尸”。
○释曰:言“用嗣尸”,则从虞以至▯祭,唯用一尸而已。云“虞▯尚质,未暇筮尸”者,以其哀未杀,故云尚质,未暇筮尸。若然,练祥则筮尸矣,故《丧服小记》云“练筮日筮尸”,大祥筮尸可知。是以郑上文注云:“饯尸,旦将始▯于皇祖。”是用一尸也。
曰:“孝子某,孝显相,夙兴夜处,小心畏忌,不惰其身,不宁。(称孝者,吉祭。)
[疏]注“称孝者吉祭”。
○释曰:对虞时称哀。案《檀弓》虞为丧祭,卒哭为吉祭。卒哭既为吉祭,▯在卒哭後,亦是吉祭,故郑以吉祭言之也。
用尹祭、(尹祭,脯也。大夫士祭无云脯者。今不言牲号而云尹祭,亦记者误矣。)
[疏]“用尹祭”。
○注“尹祭”至“误矣”。
○释曰:郑知尹祭是脯者,《下曲礼》云:“脯曰尹祭。”故知也。但《曲礼》所云是天子诸侯礼用脯号,案《特牲》、《少牢》无云用脯者,故云“大夫士祭无云脯”者。唯上饯尸有脯,此非饯尸,“今不言牲号而云尹祭,亦记者误也”,以其上文初虞云“敢用▯牲刚鬣”,今不言牲号而云尹祭,是记人误。云“亦”者,亦上香合也。
嘉荐、普淖、普荐、溲酒,(普荐,▯羹。不称牲,记其异者。今文溲为▯叟。)
[疏]注“普荐”至“为▯叟”。
○释曰:知普荐是▯羹者,案上文虞礼及特牲皆云“祝酌奠于▯南”,则▯在酒前而设,此亦普荐在酒上,故知也。但虞礼一▯,此云馈食,则与特牲同二▯,故云“普荐”也。云“不称牲,记其异”者,对与初虞之等称牲,但记其异,虽不说牲之号,有号可知也。若然,云记其异者,所以嘉荐、普淖、普荐、溲酒与前不异,记之,以其普荐与前异,将言设荐在普淖後,溲酒前,故并言其次耳。
▯尔皇祖某甫,以▯齐▯尔孙某甫。尚飨!”(欲其▯合,两告之。《曾子问》曰:“天子崩,国君薨,则祝取群庙之主而藏诸祖庙,礼也。卒哭成事,而後主各反其庙。”然则士之皇祖,於卒哭亦反其庙。无主,则反庙之礼未闻,以其币告之乎?)
[疏]“▯尔”至“尚飨”。
○注“欲其”至“之乎”。
○释曰:云“欲其▯合,两告之”者,欲使死者▯於皇祖,又使皇祖与死者合食,故须两告
译[疏]“沐浴、梳头、剔痒、剪发”。
○注“更加自我”到“为〇”。
○解释说:说“更加自我修饰”的原因,上文“虞祭时沐浴但不梳头”的注解说:“自我清洁。不梳头,是因为尚未处于修饰的阶段。”郑玄虽然没有说不在于修饰,但沐浴只是稍微修饰,现在〇祭时梳头,这就是更加自我修饰了。
用厚肉作为折俎,取用ㄕ〇来增益。(专,就是厚的意思。折俎,指的是主妇以下的俎。肢体用尽而人多,就折断骨头来做。现在用ㄕ〇来增益,是相对于纯吉祭有所贬损。现在的文字写作折俎,而解说认为是〇斤俎,这也太诬妄了。古文ㄕ〇益就是头嗌的意思。)
[疏]“用专”到“ㄕ〇益”。
○注“专犹”到“嗌也”。
○解释说:说“折俎指的是主妇以下的俎”,郑玄知道折俎是主妇以下俎的原因,《特牲》篇记载说“主俎,觳折,佐食俎,觳折”,《少牢》篇说“主妇俎〇折”,就是这样的。
其他如同馈食礼。(如同特牲馈食礼的事情。有人说用左半体虞祭,右半体〇祭,现在这里说如同馈食礼,那么尸俎、〇斤俎都有肩臂,难道还要再用虞祭时的臂吗?显然不是这样的。)
[疏]“其他如馈食”。
○注“如特”到“明矣”。
○解释说:说“如同特牲馈食礼的事情”,知道不像士虞馈食礼的原因,虞祭不致爵,那么夫妇就没有俎了。上文有俎,那么〇祭时夫妇致爵,因为〇祭时变麻服为葛服,其辞称孝,夫妇致爵与特牲相同,所以说如同特牲馈食礼的事情。“有人说用左半体虞祭,右半体〇祭”,在郑玄当时,有人解释说虞祭与〇祭共用一头牲,各用一半,用左半体做虞祭,右半体做〇祭,这是不对的,所以郑玄驳斥说,现在经文说“如馈食”,指的是如同特牲馈食礼,尸俎用右半体,解释主人俎用左臂,用左半体的臂来做虞祭,主人难道还能再取虞祭时左半体的臂来用吗?显然不是这样的。
用嗣子做尸。(虞祭、〇祭崇尚质朴,来不及筮占选尸。)
[疏]“用嗣尸”。
○注“虞〇”到“筮尸”。
○解释说:说“用嗣尸”,那么从虞祭到〇祭,只用一个尸而已。说“虞祭、〇祭崇尚质朴,来不及筮占选尸”,因为哀痛尚未减弱,所以说崇尚质朴,来不及筮占选尸。如果这样,练祭、祥祭就筮占选尸了,所以《丧服小记》说“练祭筮日筮尸”,大祥祭筮占选尸是可以推知的。因此郑玄上文注解说:“饯尸,早晨将要开始〇祭于皇祖。”这是只用一个尸的意思。
说:“孝子某,孝显相,早起晚睡,小心畏惧忌讳,不怠慢自身,不安宁。(称孝,是吉祭。)
[疏]注“称孝者吉祭”。
○解释说:相对于虞祭时称哀。查《檀弓》虞祭为丧祭,卒哭为吉祭。卒哭既然是吉祭,〇祭在卒哭之后,也是吉祭,所以郑玄以吉祭来说它。
用尹祭、(尹祭,就是脯。大夫士的祭祀没有说用脯的。现在不说牲的号而说尹祭,也是记录者的错误。)
[疏]“用尹祭”。
○注“尹祭”到“误矣”。
○解释说:郑玄知道尹祭是脯的原因,《下曲礼》说:“脯叫做尹祭。”所以知道。但《曲礼》所说的是天子诸侯礼用脯的号,查《特牲》、《少牢》没有说用脯的,所以说“大夫士的祭祀没有说用脯”的。只有上文饯尸有脯,这不是饯尸,“现在不说牲的号而说尹祭,也是记录者的错误”,因为上文初虞说“敢用〇牲刚鬣”,现在不说牲的号而说尹祭,是记录人的错误。说“亦”的,也是上文香合的意思。
嘉荐、普淖、普荐、溲酒,(普荐,是〇羹。不称牲,记录其不同之处。今文溲写作〇叟。)
[疏]注“普荐”到“为〇叟”。
○解释说:知道普荐是〇羹的原因,查上文虞礼及特牲都说“祝酌奠于〇南”,那么〇在酒前而设,这里也是普荐在酒上,所以知道。但虞礼只有一个〇,这里说馈食,那么与特牲相同有两个〇,所以说“普荐”。说“不称牲,记录其不同”的,相对于与初虞等称牲,只是记录其不同,虽然不说牲的号,有号是可以知道的。如果这样,说记录其不同的,所以嘉荐、普淖、普荐、溲酒与前不同,记录它,因为普荐与前不同,将要说明设荐在普淖之后,溲酒之前,所以一并说明其次序罢了。
〇尔皇祖某甫,以〇齐〇尔孙某甫。尚飨!”(想要其〇合,两方都告知。《曾子问》说:“天子崩,国君薨,那么祝取群庙的主而藏于祖庙,这是礼。卒哭成事,然后主各返回其庙。”那么士的皇祖,在卒哭也返回其庙。没有主,那么反庙的礼未曾听说,用币告知他吗?)
[疏]“〇尔”到“尚飨”。
○注“欲其”到“之乎”。
○解释说:说“想要其〇合,两方都告知”的,想要使死者〇于皇祖,又使皇祖与死者合食,所以必须两方都告知
之。是以告死者曰“▯尔皇祖某甫”,谓皇祖曰“▯齐▯尔孙某甫”,二者俱飨,是其两告也。引《曾子问》者,案彼郑注:“象有凶事者聚也。”云“卒哭成事,而後主各反其庙”者,至▯须得祖之木主,以孙▯祭故也。天子诸侯有木主,可言聚与反庙之事,大夫无木主,聚而反之,故云“无主,则反庙之礼未闻”。云“以其币告之乎”者,《曾子问》云:“无迁主将行,以币帛为主命。”此大夫士,或用币以依神而告使聚之,无正文,故云“乎”以疑之。
译因此,向死者禀告时说“您的显祖某甫”,向显祖禀告时说“您的孙子某甫”,两者都享用祭品,这就是同时向两方禀告。引用《曾子问》的,是依据那里郑玄的注:“象”是指有丧事时聚集的意思。说“卒哭祭成礼之后,神主才各自返回其宗庙”的,是因为必须得到祖辈的木主,以便孙子祭祀的缘故。天子、诸侯有木主,可以说聚集和返回宗庙的事,大夫没有木主,聚集后返回,所以说“没有神主,那么返回宗庙的礼仪未曾听说过”。说“用币帛禀告他吗”的,《曾子问》说:“没有迁移的神主将要出行,用币帛作为神主的象征。”这里的大夫、士,或许用币帛来依附神灵而禀告使其聚集,没有明确的文献记载,所以说“乎”来表示怀疑。
期而小祥,(小祥,祭名。祥,吉也。《檀弓》曰:“归祥肉。”古文期皆作基。)
[疏]“期而小祥”。
○注“小祥”至“作基”。
○释曰:自▯以後,至十三月小祥,故云期而小祥。引《檀弓》者,彼谓颜回之丧,馈祥肉於孔子而言。彼云馈,今云归者,馈即归也,故变文言之。引之者,证小祥是祭,故有肉也。
曰:“荐此常事。”(祝辞之异者。言常者,期而祭,礼也。古文常为祥。)
[疏]“曰荐此常事”。
○注。祝辞之异者,谓小祥辞与虞▯之辞有异。异者,以虞▯之祭非常,一期天气变易,孝子思之而祭,是其常事,故祝辞异也。云“期而祭,礼也”者,《丧服小记》文。案彼云:“期而祭,礼也。期而除丧,道也,祭不为除丧也。”注云:“此谓练祭也。礼,正月存亲,亲亡至今而期,期则宜祭,期天道一变,哀恻之情益衰,衰则宜除,不相为也。”以是谓小祥祭,谓常事也。
又期而大祥,曰:“荐此祥事。”(又,复也。)
[疏]“又期”至“祥事”。
○注“又复也”。
○释曰:此谓二十五月大祥祭,故云复期也。变言“祥事”,亦是常事也。
中月而礻覃。(中犹▯也。礻覃,祭名也。与大祥▯一月。自丧至此,凡二十七月,礻覃之言,澹澹然平安意也。古文礻覃或为导。)
[疏]“中月而礻覃”。
○注“中犹”至“为导”。
○释曰:知与大祥▯一月,二十七月礻覃。徙月乐,二十八月复平常,正作乐也。云“礻覃之言,澹澹然平安意也”者,礻覃月得无所不佩,又於礻覃月将乡吉祭,又得乐悬,故云平安意也。但至後月,乃是即吉之正也。
是月也,吉祭,犹未配。(是月,是礻覃月也。当四时之祭月则祭,犹未以某妃配某氏,哀未忘也。《少牢馈食礼》:“祝祝曰:孝孙某,敢用柔毛、刚鬣、嘉荐、普淖,用荐岁事于皇祖伯某,以某妃配某氏,尚飨。”)
[疏]“是月”至“未配”。
○注“是月”至“尚飨”。
○释曰:谓是礻覃月,礻覃祭仍在寝,此月当四时吉祭之月,则于庙行四时之祭,於群庙而犹未得以某妃配,哀未忘,若丧中然也。言“犹”者,如祥祭以前,不以妃配也。案《礼记》云:“吉事先近日,丧事先远日。”则大祥之祭,仍从丧事,先用远日,下旬为之。故《檀弓》云:“孔子既祥,五日弹琴而不成声。十日而成笙歌。”注:“逾月且异旬也。”祥亦凶事,先远日。案此礻覃言澹然平安,得行四时之祭,则可从吉事先近日,用上旬为之。若然,二十七月上旬行礻覃祭於寝,当祭月即从四时祭於庙,亦用上旬为之。引《少牢礼》者,证礻覃月吉祭未配,後月吉如《少牢》,配可知也。
●卷四十四特牲馈食礼第十五
[疏]《特牲馈食礼》第十五。
○郑《目录》云:“特牲馈食之礼,谓诸侯之士祭祖祢,非天子之士,而於五礼属吉礼。”
○释曰:郑知非天子之士而云“诸侯之士”者,案《曲礼》云:“大夫以索牛,士以羊豕。”彼天子大夫、士,此《仪礼》特牲、少牢,故知是诸侯大夫、士也。且经直云“▯其皇祖某子”,不云“考”,郑云“祖祢”者,《祭法》云:“▯士二庙,官师一庙。”官师谓中下之士,祖祢共庙,亦兼祭祖,故经举祖兼有祢者,郑达经意祖祢俱言也。若祭无问一庙、二庙,皆先祭祖,後祭祢,是以文二年《左传》云:“文武不先不窟。”子不先父是也。若祭无问尊卑,庙数多少,皆同日而祭毕,以此及少牢,唯筮一日,明不别日祭也。
特牲馈食之礼。不诹日。(祭祀自孰始,曰馈食。馈食者,食道也。诹,谋也。士贱职亵,时至事暇,可以祭,则筮其日矣。不如《少牢》大夫先与有司於庙门诹丁已之日。今文诹皆为诅。)
[疏]“特牲馈食之礼不诹日”。
○注“祭祀”至“为诅”。
○释曰:自此至“事毕
译满一年举行小祥祭,(小祥,是祭祀的名称。祥,吉祥的意思。《檀弓》说:“归还祥祭的肉。”古文中“期”字都写作“基”。)
[疏]“期而小祥”。
○注“小祥”至“作基”。
○解释说:自从〇以后,到第十三个月举行小祥祭,所以说满一年举行小祥祭。引用《檀弓》的话,那是指颜回去世时,把祥祭的肉送给孔子而言。那里说“馈”,这里说“归”,馈就是归的意思,所以变换文字来说。引用它,是为了证明小祥是祭祀,所以有肉。
说:“进献这常规的祭事。”(祝辞的不同之处。说常规,是因为满一年举行祭祀,是合乎礼制的。古文中“常”字写作“祥”。)
[疏]“曰荐此常事”。
○注。祝辞的不同之处,是说小祥的祝辞与虞祭、卒哭的祝辞不同。不同,是因为虞祭、卒哭的祭祀不是常规,满一年天道变易,孝子思念亲人而祭祀,这是常规的事,所以祝辞不同。说“满一年举行祭祀,是合乎礼制的”,是《丧服小记》中的话。考察那里说:“满一年举行祭祀,是合乎礼制的。满一年除去丧服,是合乎道理的,祭祀不是为了除去丧服。”注说:“这是指练祭。礼制,正月存留亲人,亲人去世到现在满一年,满一年就应当祭祀,满一年天道一变,哀痛的心情更加衰减,衰减就应当除去丧服,二者不相为用。”因此说小祥祭,称为常规的事。
又满一年举行大祥祭,说:“进献这吉祥的祭事。”(又,再的意思。)
[疏]“又期”至“祥事”。
○注“又复也”。
○解释说:这是指第二十五个月的大祥祭,所以说再满一年。变换文字说“祥事”,也是常规的事。
中间的那个月举行禫祭。(中,就是间的意思。禫,是祭祀的名称。与大祥祭间隔一个月。从丧事开始到这里,总共二十七个月,禫的意思,是澹澹然平安的意思。古文中“禫”字有的写作“导”。)
[疏]“中月而禫”。
○注“中犹”至“为导”。
○解释说:知道与大祥祭间隔一个月,二十七月举行禫祭。徙月可以奏乐,二十八月恢复平常,正式奏乐。说“禫的意思,是澹澹然平安的意思”,是因为禫月可以无所不佩,又在禫月将趋向吉祭,又可以使用乐悬,所以说平安的意思。但到了下个月,才是正式趋吉的时候。
这个月,举行吉祭,仍然没有配享。(这个月,是禫月。正当四时祭祀的月份就祭祀,仍然没有用某妃配享某氏,是因为哀痛还没有忘记。《少牢馈食礼》:“祝祝祷说:孝孙某,敢用柔毛、刚鬣、嘉荐、普淖,用来进献岁事给皇祖伯某,用某妃配享某氏,请享用。”)
[疏]“是月”至“未配”。
○注“是月”至“尚飨”。
○解释说:是指禫月,禫祭仍在寝宫,这个月正当四时吉祭的月份,就在宗庙举行四时的祭祀,在群庙中仍然没有得以用某妃配享,是因为哀痛还没有忘记,如同在丧期中一样。说“仍然”,是像祥祭以前,不用妃配享一样。考察《礼记》说:“吉事先选近日,丧事先选远日。”那么大祥的祭祀,仍然属于丧事,先选远日,在下旬举行。所以《檀弓》说:“孔子举行大祥祭后,五天弹琴不成声。十天而成笙歌。”注:“过了一个月而且换了旬。”祥祭也是凶事,先选远日。考察这里禫说澹然平安,可以举行四时的祭祀,那么可以遵循吉事先选近日,在上旬举行。如果这样,二十七月上旬在寝宫举行禫祭,正当祭祀的月份就在宗庙举行四时祭,也用上旬举行。引用《少牢礼》,是为了证明禫月的吉祭没有配享,下个月吉祭如《少牢》那样,配享就可以知道了。
●卷四十四特牲馈食礼第十五
[疏]《特牲馈食礼》第十五。
○郑《目录》说:“特牲馈食之礼,是指诸侯之士祭祀祖祢,不是天子之士,而在五礼中属于吉礼。”
○解释说:郑知道不是天子之士而说“诸侯之士”的原因,是考察《曲礼》说:“大夫用索牛,士用羊豕。”那里是天子的士,这里《仪礼》特牲、少牢,所以知道是诸侯的大夫、士。而且经文只说“〇其皇祖某子”,不说“考”,郑说“祖祢”的原因,《祭法》说:“〇士二庙,官师一庙。”官师是指中下之士,祖祢共庙,也兼祭祖,所以经文举祖兼有祢,郑通达经文意思祖祢都说了。如果祭祀不问一庙、二庙,都先祭祖,后祭祢,所以文二年《左传》说:“文武不先不窟。”子不先父就是这个意思。如果祭祀不问尊卑,庙数多少,都同日祭祀完毕,以此及少牢,只筮一日,说明不分别日期祭祀。
特牲馈食之礼。不选择吉日。(祭祀从熟食开始,叫馈食。馈食,是食道的意思。诹,谋划的意思。士地位低贱,职事琐碎,时节到了事情闲暇,可以祭祀,就筮选吉日。不像《少牢》大夫先与有司在庙门选择丁已之日。今文中“诹”字都写作“诅”。)
[疏]“特牲馈食之礼不诹日”。
○注“祭祀”至“为诅”。
○解释说:从这里到“事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