卷三十八既夕礼第十三
《祭法》云:“曰考庙,曰王考庙。”此云王父,王父之言出於彼。云下士祖祢共庙者,又《祭法》云:“▯士二庙,官师一庙。”郑注云:“官师,中士、下士。”案下记云“其二庙,则馔于祢”,则此经所朝据一庙者而言,设盥于祖,是下士一庙,祖祢共庙,据尊者而言也。
译《祭法》说:“称为考庙,称为王考庙。”这里所说的“王父”,“王父”这个说法就出自那里。说下士的祖庙和父庙合为一庙,又是《祭法》说:“下士有两座庙,官师有一座庙。”郑玄注解说:“官师,指中士和下士。”查考下篇记载说“如果有两座庙,就在父庙陈列祭品”,那么这里经文所陈述的,是依据只有一座庙的情况而言的,在祖庙设置盥洗用具,这是说下士只有一座庙,祖庙和父庙合为一庙,是依据地位尊贵的祖庙而言的。
陈鼎皆如殡,东方之馔亦如之。(皆,皆三鼎也。如殡,如大敛既殡之奠。)
[疏]“陈鼎”至“如之”。
○注“皆皆”至“之奠”。
○释曰:案上文,殡後大敛之陈三鼎,有豚、鱼、腊,在庙门外,西面北上,此陈鼎亦如之。云“东方之馔亦如之”者,彼大敛时,云“东方之馔,两瓦С,其实醴酒,▯豆两,其实葵菹芋、蠃醢,两笾,无▯,布巾,其实栗不择,脯四▯廷”,故今云东方之馔亦如之。云“皆,皆三鼎也”者,以其言“皆”,明非一鼎,皆三鼎可知。又不言外内,即门外及陈於阼阶下,亦西面北上。外内同云如殡,如大敛,既殡之奠者,以其大敛於阼阶,即移于棺而殡之,殡讫,乃于室中设大敛之奠。即大敛奠在殡後,恐於殡时别有奠,故明之,云“如殡,如大敛既殡之奠”也。
夷床馔于阶▯。(夷之言尸也。朝正柩,用此床。)
[疏]“夷床馔于阶▯”。
○注“夷之”至“此床”。
○释曰:云“夷之言尸也”者,迁尸於堂亦言夷尸,盘衾皆依尸而言,故云夷之言尸也。云“朝正柩,用此床”者,谓柩至祖庙两楹之▯,尸北首之时乃用此床,故名夷床也。
二烛俟于殡门外。(早ウ,以为明也。烛用▯。)
[疏]“二烛”至“门外”。
○注“早ウ”至“用▯”。
○释曰:自此尽“夷衾”,论启殡及变服之事。二烛者,以其发殡宫二者,下云“烛入”,注云:“▯彻与启▯聿者。”故於此豫备之。云“烛用蒸”者,案《周礼甸师》云:“以薪蒸,役外内饔。”注云:“大曰薪,小曰蒸。”又案《少仪》云:“主者执烛抱ㄡ。”郑云:“未▯曰ㄡ。”ㄡ即蒸,故云烛用蒸也。
丈夫ヮ,散带垂,即位如初。(为将启变也。此互文以相见耳。ヮ,妇人之变。《丧服小记》曰:“男子免而妇人ヮ,男子冠而妇人笄。”如初,朝夕哭门外位。)
[疏]“丈夫”至“如初”。
○注“为将”至“外位”。
○释曰:云“为将启变也”者,凡男子免与括发散带垂,妇人ヮ皆当小敛之节,今於启殡时,亦见尸柩,故变同小敛之时,故云为将启变也。云“此互文以相见耳。ヮ,妇人之变”者,ヮ既是妇人之变,则免是男子之变。今丈夫见其人不见免,则丈夫当免矣。妇人见其ヮ不见人,则妇人当ヮ矣,故云互文以相见耳。引《丧服小记》者,证见未成服已前,男子免而妇人ヮ,既成服以後,男子冠妇人笄。若然,小敛之时,靳衰男子括发,齐衰以下男子免,不言男子括发者,欲见启殡之後,虽斩衰亦免而无括发。知者,案《丧服小记》云:“缌小功,虞卒哭则免。”注云:“棺柩已藏,嫌恩轻,可以不免也。言则免者,则既殡先启之▯,虽有事不免。”以此而言,先启不免,则启当免矣。又《丧服小记》云:“君吊,虽不当免时也,主人必免,不散麻,虽异国之君,免也。亲者皆免。”注云:“不散麻者,自若绞垂,为人君变,贬於大敛之前,既启之後也。亲者,大功以上也。”注直言不散麻,贬於既启之後,则主人著免不贬矣。以此言之,启後主人著免可知。若启後著免,亦是贬矣。若然,後至卒哭,其服同矣。以其反哭之时,更无变服之文,故知同也。云“妇人ヮ”及“妇人笄”者,若未成服之时,妇人ヮ无笄,故空云“ヮ”。成服之後,妇人ヮ即有笄,故《丧服》斩衰妇人云“箭笄”。《檀弓》云:“南宫纟舀之妻之姑之丧,夫子诲之ヮ。”盖榛以为笄,是成服有笄明矣,是以妇人成服云笄也。云“散带垂”者,小敛节大功已上,男子皆然。若小功已下,及妇人,无问轻重,皆初而绞之。云“如初,朝夕哭门外位”者,但经直云“即位如初”,知如门外位者,以下经始云“主人拜宾,入即位袒”,明知此未入门,在门外如朝夕哭位也。
妇人不哭,主人拜宾,入,即位,袒。(此不象如初者,以男子入门不哭也。不哭者,将有事,止ん嚣
译陈设的鼎都如同殡礼时的规格,东方的食物陈设也如同殡礼时的规格。(“皆”,指都是三鼎。“如殡”,如同大敛之后入殡时的奠祭。)
[疏]“陈鼎”到“如之”。
○注“皆皆”到“之奠”。
○解释说:根据上文,殡礼之后大敛时陈设三鼎,有豚、鱼、腊,在庙门外,西面而北上,这里陈设鼎也如同那样。说“东方的食物也如同那样”的原因,是因为大敛时,说“东方的食物,两个瓦甒,里面盛着醴酒,两个豆,里面盛着葵菹芋、蠃醢,两个笾,没有盖,铺着布巾,里面盛着不挑选的栗子和四块干肉”,所以这里说东方的食物也如同那样。说“皆,都是三鼎”的原因,因为文中说“皆”,明显不是只有一鼎,都是三鼎就可以知道了。又文中没有说内外,那么门外以及陈设在阼阶下,也都是西面而北上。内外都说“如殡”,如同大敛,既殡之奠的原因,是因为大敛在阼阶,随即移入棺中而殡,殡礼结束后,才在室内设大敛的奠祭。即大敛的奠祭在殡礼之后,担心在殡礼时另有奠祭,所以加以说明,说“如殡,如同大敛既殡之奠”也。
夷床陈设在阶前。(“夷”的意思是“尸”。早晨端正棺柩,使用这张床。)
[疏]“夷床馔于阶前”。
○注“夷之”到“此床”。
○解释说:说“夷的意思是尸”的原因,迁移尸体到堂上也说夷尸,盘和衾都依据尸体而言,所以说夷的意思是尸。说“早晨端正棺柩,使用这张床”的原因,是指棺柩到达祖庙两楹之间,尸体头朝北的时候才使用这张床,所以名叫夷床。
两支蜡烛等候在殡门外。(早早点燃,用来照明。蜡烛用蒸木。)
[疏]“二烛”到“门外”。
○注“早早”到“用蒸”。
○解释说:从这节到“夷衾”,论述启殡以及变更服制的事情。两支蜡烛,因为从殡宫出发时两支,下文说“蜡烛进入”,注说:“撤去与启殡时用的。”所以在这里预先准备好。说“蜡烛用蒸木”的原因,根据《周礼·甸师》说:“用薪和蒸,役使内外饔人。”注说:“大的叫薪,小的叫蒸。”又根据《少仪》说:“主人拿着蜡烛抱着ㄡ。”郑玄说:“未点燃的叫ㄡ。”ㄡ就是蒸,所以说蜡烛用蒸木。
男子免冠,散开腰带垂下,就位如同当初。(因为将要启殡而变更服制。这是互文以见意。“ヮ”,是妇人的变更。《丧服小记》说:“男子免冠而妇人ヮ,男子戴冠而妇人插笄。”如初,指朝夕哭在门外的位置。)
[疏]“丈夫”到“如初”。
○注“为将”到“外位”。
○解释说:说“因为将要启殡而变更服制”的原因,凡是男子免冠与括发散带垂,妇人ヮ都应当在小敛的时候,现在在启殡时,也见到尸体棺柩,所以变更服制同小敛的时候,所以说因为将要启殡而变更服制。说“这是互文以见意。ヮ,是妇人的变更”的原因,ヮ既然是妇人的变更,那么免冠就是男子的变更。现在丈夫只见到人没有见到免冠,那么丈夫应当免冠了。妇人只见到ヮ没有见到人,那么妇人应当ヮ了,所以说互文以见意。引用《丧服小记》的原因,证明在未成服之前,男子免冠而妇人ヮ,成服之后,男子戴冠妇人插笄。如果这样,小敛的时候,斩衰的男子括发,齐衰以下的男子免冠,不说男子括发,是为了表明启殡之后,即使是斩衰也免冠而不括发。知道这一点的原因,根据《丧服小记》说:“缌麻小功,虞祭卒哭则免冠。”注说:“棺柩已经埋葬,嫌恩情轻,可以不免冠了。说则免冠,那么既殡先启的时候,即使有事也不免冠。”由此而言,先启不免冠,那么启殡时应当免冠了。又《丧服小记》说:“国君来吊唁,即使不是应当免冠的时候,主人也一定免冠,不散开麻绖,即使是别国的国君,也免冠。亲近的人都免冠。”注说:“不散开麻绖,自然还是绞结垂下,为国君变更服制,贬损在大敛之前,既启之后。亲近的人,是大功以上。”注只说不散开麻绖,贬损在既启之后,那么主人戴免冠就不贬损了。由此而言,启殡之后主人戴免冠可以知道。如果启殡之后戴免冠,也是贬损了。如果这样,后来到了卒哭,其服制就相同了。因为反哭的时候,更没有变更服制的记载,所以知道相同。说“妇人ヮ”及“妇人笄”的原因,如果未成服的时候,妇人ヮ没有笄,所以只说“ヮ”。成服之后,妇人ヮ就有笄,所以《丧服》斩衰妇人说“箭笄”。《檀弓》说:“南宫绦之妻的婆婆去世,孔子教她ヮ。”大概用榛木做笄,是成服有笄明白了,所以妇人成服说笄。说“散带垂”的原因,小敛时大功以上,男子都是这样。如果小功以下,以及妇人,不问轻重,都一开始就绞结。说“如初,朝夕哭门外位”的原因,但经文只说“就位如初”,知道如同门外位置的原因,因为下文开始说“主人拜宾,进入就位袒露”,明显知道这里没有入门,在门外如同朝夕哭的位置。
妇人不哭,主人拜谢宾客,进入,就位,袒露。(这里不像当初的原因,是因为男子入门不哭。不哭的原因,是将要有事,停止喧哗)
○注“此不”至“ん嚣”。
○释曰:云“此不蒙如初者,以男子入门不哭”者,案上篇朝夕哭云:“主人即位,辟门。妇人抚心,不哭。主人拜宾,旁三,右还入门哭,妇人踊。”此主人入门不哭,妇人不哭,不踊,故不得蒙如初也。云“将有事”者,谓将有启殡之事也。
商祝免、袒,执功布入,升自西阶,尽阶,不升堂。声三,启三,命哭。(功布,灰治之布也,执之,以接神为有所拂扌方也。声三,三有声,存神也。启三,三言启,告神也。旧说以为声,噫兴也。今文免作纟免。)
[疏]“商祝”至“命哭”。
○注“功布”至“作纟免”。
○释曰:云“功布,灰治之布也”者,亦谓七升以下之布也。云“执之以接神,为有所拂扌方也”者,拂扌方犹言拂拭,下经云“商祝拂柩用功布”,是拂拭去尘也。此始告神而用功布拂扌方者,谓拂扌方去凶邪之气也。云“三有声,存神也”者,案《曾子问》亦云“祝声三”,郑云:“警神也。”即此存神也。云“旧说以为声,噫兴”者,郑注《曾子问》云:“声,噫歆。”不云旧说,亦是旧说也。
烛入。(▯彻与启▯聿者。)
[疏]“烛入”。
○注“▯彻与启▯聿者”。
○释曰:上云“二烛”,此郑云“▯彻与启▯聿”,则一烛於室中,▯彻奠;一烛於堂,照开殡▯聿也。
祝降,与夏祝交于阶下,取铭置于重。(祝降者,祝彻宿奠降也。与下祝交,事相接也。夏祝取铭置于重,为启▯聿迁之。吉事交相左,凶事交相右。今文铭皆作名。)
[疏]“祝降”至“于重”。
○注“祝降”至“作名”。
○释曰:此祝不言商夏,则周祝也。烛既入室,周祝从而入室,彻宿奠降,降时夏祝自下升取铭,降置于重,为妨启殡故也。云“祝降者,祝彻宿奠降也”者,谓昨暮所设夕奠,经宿,故谓之宿奠也。此宿奠拟朝庙所用,即下云“重先奠从”者是也。此奠所彻所置之处虽不言,案上篇大敛迁,小敛奠于序西南,此亦序西南可也。云“吉事交相左”者,则《乡射》、《大射》皆云“降与射者交於阶下相左”是也。云“凶事交相右”者,此凶事不言交相左者,以凶事反於吉,明交相右可知。交相右者,周祝降阶时当近东,夏祝升阶当近西,是交相右也。云“今文铭皆作名”者,此铭及下陈明器云“取铭置于茵”,二者皆名,但铭书作名,亦通一涂也。
踊无▯。(主人也。)
[疏]“踊无▯”。
○注“主人也”。
○释曰:下文云“商祝拂柩”,则踊无▯,当知开棺柩之时,以其踊为哀号之已甚,故知主人也。
商祝拂柩用功布,▯无用夷衾。(拂,去尘也。▯无,覆之,为其形露。)
[疏]“商祝”至“夷衾”。
○注“拂去”至“形露”。
○释曰:开柩已出时,是棺南首,夷衾本拟覆柩,故敛时不用。今得覆棺,於後朝庙及入▯广,虽不言用夷衾,又无彻文,以覆棺言之,当随柩入▯广矣。
迁于祖,用轴。(迁,徙也。徙於祖,朝祖庙也。《檀弓》曰:“殷朝而殡於祖,周朝而遂葬。”盖象平生,将出必辞尊者。轴,▯共轴也。轴状如转辚,刻两头为轵,▯共状如长床,穿程。前後著金而关轵焉。大夫诸侯以上,有四周,谓之▯盾。天子画之以龙。)
[疏]“迁于祖用轴”。
○注“迁徙”至“以龙”。
○释曰:自此尽“由足西面”,论以柩朝庙之事。云“迁于祖用轴”者,谓朝庙之时,从殡宫迁移于祖庙,朝时用▯共轴载之。案《士丧礼》将殡云:“棺入,主人不哭,升,棺用轴。”则迁于祖时,亦升▯共轴於阶上,载之挽柩而下。若然,未升馔,陈之当在堂下,是以下记云:“夷床▯共轴,馔于西阶东。”注云:“明阶▯者,位近西,夷床馔于祖庙,▯共轴馔于殡宫。”而言阶▯,明在堂下也。云“《檀弓》曰殷朝而殡于祖”者,殷人将殡之时,
译○注“此不”至“ん嚣”。
○解释说:经文说“这不能像起初那样蒙覆,是因为男子入门不哭”,查考上篇关于朝夕哭的记载说:“主人就位,打开门。妇人抚心,不哭。主人拜谢宾客,在旁三次,向右转身入门哭,妇人踊跳。”这里主人入门不哭,妇人不哭,不踊跳,所以不能像起初那样蒙覆。经文说“将有事”,是指将有启殡的事。
商祝脱去帽子、袒露左臂,拿着功布进入,从西阶登上,登完台阶,不上堂。发出三次声音,三次宣告,命令哭。(功布,是用灰浆处理过的布,拿着它,是为了接待神灵,以便有所拂拭。发出三次声音,是三次发出声响,以存留神灵。三次宣告,是三次说“启”,以告知神灵。旧说认为“声”,是“噫”的兴起。今文“免”字作“纟免”。)
[疏]“商祝”至“命哭”。
○注“功布”至“作纟免”。
○解释说:经文说“功布,是用灰浆处理过的布”,也是指七升以下的布。经文说“拿着它来接待神灵,以便有所拂拭”,拂拭犹言擦拭,下文说“商祝用功布拂拭棺木”,就是擦拭去灰尘。这里开始告知神灵而用功布拂拭,是指拂拭去除凶邪之气。经文说“三次发出声响,是存留神灵”,查考《曾子问》也说“祝发出三次声响”,郑玄说:“是警示神灵。”就是这里的存留神灵。经文说“旧说认为‘声’,是‘噫’的兴起”,郑玄注《曾子问》说:“声,是噫歆。”不说旧说,也是旧说。
蜡烛进入。(〇彻与启〇聿者。)
[疏]“烛入”。
○注“〇彻与启〇聿者”。
○解释说:上文说“两支蜡烛”,这里郑玄说“〇彻与启〇聿”,则一支蜡烛在室内,〇彻奠;一支蜡烛在堂上,照亮开殡的〇聿。
祝降下,与夏祝在阶下交错,取铭牌放在重器上。(祝降下,是祝撤去宿奠而降下。与下祝交错,是事务相接。夏祝取铭牌放在重器上,是为了启〇聿迁移。吉事交错在左边,凶事交错在右边。今文“铭”都作“名”。)
[疏]“祝降”至“于重”。
○注“祝降”至“作名”。
○解释说:这里的祝不说商夏,就是周祝。蜡烛既已入室,周祝随之入室,撤去宿奠降下,降下时夏祝从下登上取铭牌,降下放在重器上,是为了不妨碍启殡。经文说“祝降下,是祝撤去宿奠降下”,是指昨晚所设的夕奠,经过一夜,所以称为宿奠。这宿奠是拟用于朝庙的,即下文说“重器先,奠从”就是如此。这奠撤去和放置的地方虽然没有明说,查考上篇大敛迁移,小敛奠在序西南,这里也可以在序西南。经文说“吉事交错在左边”,那么《乡射》、《大射》都说“降下与射者在阶下交错在左边”就是如此。经文说“凶事交错在右边”,这里凶事不说交错在左边,是因为凶事与吉事相反,明白交错在右边可知。交错在右边,周祝降阶时应当靠近东,夏祝升阶应当靠近西,就是交错在右边。经文说“今文‘铭’都作‘名’”,这铭牌及下文陈设明器说“取铭牌放在茵上”,二者都是名,但铭书作名,也通一种解释。
踊跳没有〇。(主人也。)
[疏]“踊无〇”。
○注“主人也”。
○解释说:下文说“商祝拂拭棺木”,则踊跳没有〇,应当知道开棺柩的时候,因为踊跳是哀号得太厉害,所以知道是主人。
商祝用功布拂拭棺木,〇无不用夷衾。(拂,是去尘。〇无,是覆盖,为了防止形体暴露。)
[疏]“商祝”至“夷衾”。
○注“拂去”至“形露”。
○解释说:开棺柩已出时,是棺木南首,夷衾本拟覆盖棺木,所以敛时不用。现在得以覆盖棺木,在后来的朝庙及入〇广,虽然不说用夷衾,又没有撤去的文字,以覆盖棺木来说,应当随棺木入〇广了。
迁移到祖庙,用轴。(迁,是徙。徙到祖庙,是朝祖庙。《檀弓》说:“殷人朝而殡于祖,周人朝而遂葬。”大概是象平生,将出必辞尊者。轴,〇共轴也。轴状如转辚,刻两头为轵,〇共状如长床,穿程。前后著金而关轵焉。大夫诸侯以上,有四周,谓之〇盾。天子画之以龙。)
[疏]“迁于祖用轴”。
○注“迁徙”至“以龙”。
○解释说:自此尽“由足西面”,论述以棺木朝庙的事。经文说“迁于祖用轴”,是指朝庙的时候,从殡宫迁移到祖庙,朝时用〇共轴载之。查考《士丧礼》将殡说:“棺入,主人不哭,升,棺用轴。”则迁于祖时,也升〇共轴于阶上,载之挽柩而下。如果这样,未升馔,陈之应当在堂下,所以下记说:“夷床〇共轴,馔于西阶东。”注说:“明阶〇者,位近西,夷床馔于祖庙,〇共轴馔于殡宫。”而言阶〇,明在堂下。经文说“《檀弓》曰殷朝而殡于祖”,殷人将殡之时,
先朝庙讫,乃殡,至葬时不复朝也。云“周朝而遂葬”者,周人殡于路寝,至葬时乃朝,朝讫,而遂葬。引之者,证经将葬朝祖之事。云“盖象平生将出必辞尊”者,《曲礼》云“出必告,反必面”是也。案《聘礼》大夫将出聘,告于祢乃行,介无告祢之事,故不得象之。云“轴,▯共轴也”者,下记云“夷床▯共轴”是也。云“轴,状如转辚”者,此以汉法况之,汉时名转轴为转辚,辚,轮也,故《士丧礼》云“升棺用轴”,注云:“轴,▯共轴也。▯共状如床,轴其轮,▯免而行。”是以轮为辚也。云“刻两头为轵”者,以轴头为轵,刻轴使两头细,穿入▯共之两髀,前後二者皆然。云“▯共状如长床,穿▯呈,前後著金而关轴焉”者,此▯共既云长如床,则有先後两畔之木,状如床髀,厚大为之,两畔为孔,著金钏於中,前後两畔皆然,然後关轴於其中。言▯呈者,以其厚大可以容轴,故名此木为▯呈也。云“大夫诸侯以上有四周,谓之▯盾”者,大夫殡葬,虽不用▯盾,士朝庙用▯共轴,则大夫朝庙当用▯盾。诸侯天子殡葬、朝庙皆用▯盾。但天子画辕为龙,谓之龙▯盾。《檀弓》诸侯云“▯盾”,天子云“▯涂龙▯盾”是也。此▯盾皆有四周为▯盾,故名为▯盾也。
译先朝拜宗庙完毕,才将灵柩停放在殡宫,等到下葬时不再去朝拜宗庙。所谓“周人朝拜宗庙后就随即下葬”,是因为周人将灵柩停在路寝,到了下葬时才去朝拜宗庙,朝拜完毕,就随即下葬。引用这一说法,是为了证明经文中关于下葬前朝拜祖先的事例。所谓“大概像是模仿平生将要出门必定辞别尊长”的意思,就是《曲礼》所说“出门必定告知,回来必定拜见”的道理。查考《聘礼》,大夫将要出使,向父庙禀告后才出发,副使没有向父庙禀告的事,所以不能以此类推。所谓“轴,是〇共的轴”的意思,下文记载“夷床〇共的轴”就是如此。所谓“轴,形状像转辚”,这是用汉代的制度来比喻,汉代称转轴为转辚,辚就是轮子,所以《士丧礼》说“抬棺用轴”,注释说:“轴,是〇共的轴。〇共形状像床,轴就是它的轮子,〇免而行。”因此把轮子称为辚。所谓“刻削两头作为轵”,是把轴头做成轵,刻削轴使两头变细,穿入〇共的两髀,前后两个都是这样。所谓“〇共形状像长床,穿入〇呈,前后装上金属环并连接轴”,这〇既然说长像床,那么就有前后两侧的木头,形状像床的髀,做得厚实宽大,两侧开孔,在中间装上金属环,前后两侧都是如此,然后把轴连接在其中。说〇呈,是因为它厚实宽大可以容纳轴,所以把这木头称为〇呈。所谓“大夫、诸侯以上有四周,称为〇盾”,大夫殡葬,虽然不用〇盾,但士朝庙用〇共轴,那么大夫朝庙应当用〇盾。诸侯、天子殡葬、朝庙都用〇盾。只是天子在辕上画龙,称为龙〇盾。《檀弓》中诸侯称“〇盾”,天子称“〇涂龙〇盾”就是如此。这〇盾都有四周作为〇盾,所以称为〇盾。
重先,奠从,烛从,柩从,烛从,主人从。(行之序也。主人从者,丈夫由右,妇人由左,以服之亲疏为先後,各从其昭穆。男宾在前,女宾在後。)
[疏]“重先”至“人从”。
○注“行之”至“在後”。
○释曰:此论发殡宫乡祖庙之次序。柩之前後皆有烛者,以其柩车为隔,恐ウ,故各有烛以▯道。若至庙,烛在前者升▯正柩,在後者在阶下,▯升柩,故下记云“烛先入者,升堂东楹之南,西面。後入者,西阶东北面在下”是也。云“主人从者,丈夫由右,妇人由左,以服之亲疏为先後”者,经直云“主人从”者,以主人为首者而言,故郑总举男子妇人并五服而言,知男子由右,妇人由左者,以《内则》云:“道路,男子由右,女子由左。”郑云:“地道尊右。”彼谓吉时,此虽凶礼,亦依之也。云“亲疏为先後,各从其昭穆”者,假令昭亲,则在先,昭疏,则在後。就同昭穆之中,又以年之大小为先後,男从主人後,女从主妇後。云“男宾在前,女宾在後”者,谓无服者亦各从五服男子、妇人之後为序也。
升自西阶。(柩也。犹用子道,不由阼也。)
[疏]“升自西阶”。
○注“柩也”至“阼也”。
○释曰:云“犹用子道,不由阼也”者,案《曲礼》云为人子者,“升降不由阼阶”,今以柩朝祖,故用子道,不由阼也。
奠俟于下,东面北上。(俟正柩也。)
[疏]“奠俟”至“北上”。
○注“俟正柩也”。
○释曰:既升阶,当正之於夷床之上,北首,既正乃设奠,故云“俟正柩”也。
主人从升。妇人升,东面。众人东即位。(东方之位。)
[疏]“主人”至“即位”。
○注“东方之位”。
○释曰:主人、主妇从柩而升。言“妇人升东面”,不言“主人西面”,举主妇东面,主人西面可知,故下文云“主人西面”也。云“众人东即位”者,唯主人、主妇一自众主人以下,从柩至西阶下,遂乡东阶下即西面位。
正柩于两楹▯,用夷床。(两楹▯,象乡户牖也。是时柩北首。)
[疏]“正柩”至“夷床”。
○注“两楹”至“北首”。
○释曰:云“两楹▯,象乡户牖也”者,以其户牖之▯,宾客之位,亦是人君受臣子朝事之处,父母神之所在,故於两楹之▯北面乡之。若言乡户牖,则在两楹▯而近西矣。故下记云“夷床▯共轴,馔于西阶东”,馔夷床,俟正柩而言,西阶东,则正柩于楹▯近西可知矣。云“是时柩北首”者,既言朝祖,不可以足乡之,又自上以来设奠,皆升自阼阶,今此下文设奠升降,皆自西阶下,郑注云“奠升不由阼阶,柩北首辟其足”,以此而言,此时柩北首明矣。
主人柩东,西面。置重如初。(如殡宫时也。)
[疏]“主人”至“如初”。
○注“如殡宫时也”。
○释曰:主人、主妇从柩升,即当西面,东面乡柩。主妇上文即言东面,至此乃言主人西面者,以其主妇东面位不改,故从柩升,因言东面。男子在柩东西面,既改西面位,故待正柩讫,乃言西面也。其重依上文序,从之时重先,不先置者,以其上待正柩讫乃置之。云“如初”者,亦如上篇三分庭一在南,二在北而置之,故郑云“如殡宫时也”。
席升,设于柩西。奠设如初,巾之。升降自西阶。(席设于柩之西,直柩之西,当西阶也。从奠设如初,东面也。不统於柩,神不西面也。不设柩东,东非神位也。巾之者,为御当风尘。)
[疏]“席升”至“西阶”。
○注“席设”至“风尘”。
○释曰:此论设宿奠於柩西。云“席设于柩之西,直柩之西,当西阶也”者,知当西阶,以其柩当户牖之南,席北铺之,自然当西阶之上。云“从奠设如初,东面也”者,如初,谓如殡宫朝夕设奠于室中者,从柩而来,此还是彼朝夕奠脯醢醴酒,据神东面设之於席前也。云“不统於柩,神不西面也”
译重器先行,祭品随后,蜡烛随后,灵柩随后,蜡烛随后,主人随后。(这是行进的次序。主人随后,是因为男子在右边,妇人在左边,按照丧服亲疏的先后顺序,各自遵循昭穆的排列。男宾在前,女宾在后。)
[疏]“重先”至“人从”。
○注“行之”至“在後”。
○解释曰:这里论述的是从殡宫出发前往祖庙的次序。灵柩前后都有蜡烛,是因为灵柩车作为阻隔,恐怕昏暗,所以前后各有蜡烛来照亮道路。如果到达宗庙,前面的蜡烛升堂以端正灵柩,后面的蜡烛在台阶下,辅助抬升灵柩,所以下文记载说“先入的蜡烛,在堂上东柱的南面,面向西。后入的蜡烛,在西阶东北面,在下面”就是这样。说“主人随后,男子在右边,妇人在左边,按照丧服亲疏的先后顺序”者,经文只说“主人随后”,是以主人作为首领而言,所以郑玄总括男子、妇人以及五服亲属而言,知道男子在右边,妇人在左边,是因为《内则》说:“在路上,男子走右边,女子走左边。”郑玄说:“地道尊右。”那是指吉礼的时候,这里虽然是凶礼,也依照这个原则。说“亲疏决定先后,各自遵循昭穆”者,假如昭辈分亲,就在前面,昭辈分疏,就在后面。在同昭穆之中,又以年龄大小决定先后,男子跟在主人后面,女子跟在主妇后面。说“男宾在前,女宾在后”者,是指没有服丧关系的人,也各自跟随五服男子、妇人的后面排列次序。
从西阶登堂。(这是灵柩。还沿用儿子的礼仪,不从东阶走。)
[疏]“升自西阶”。
○注“柩也”至“阼也”。
○解释曰:说“还沿用儿子的礼仪,不从东阶走”者,查《曲礼》说作为儿子的人,“上下台阶不从东阶走”,现在因为灵柩朝见祖庙,所以沿用儿子的礼仪,不从东阶走。
祭品在堂下等候,面向东,以北为上。(等候端正灵柩。)
[疏]“奠俟”至“北上”。
○注“俟正柩也”。
○解释曰:已经登阶,应当将灵柩端正放置在夷床上,头朝北,端正之后才设置祭品,所以说“等候端正灵柩”。
主人随后登堂。妇人登堂,面向东。众人向东就位。(东方的位置。)
[疏]“主人”至“即位”。
○注“东方之位”。
○解释曰:主人、主妇跟随灵柩登堂。说“妇人登堂面向东”,不说“主人面向西”,举出主妇面向东,主人面向西就可以知道了,所以下文说“主人面向西”。说“众人向东就位”者,只有主人、主妇,从众主人以下,跟随灵柩到西阶下,于是面向东阶下就位于面向西的位置。
将灵柩端正放置在两柱之间,使用夷床。(两柱之间,象征面向门户窗户。这时灵柩头朝北。)
[疏]“正柩”至“夷床”。
○注“两楹”至“北首”。
○解释曰:说“两柱之间,象征面向门户窗户”者,因为门户窗户之间,是宾客的位置,也是君主接受臣子朝拜的地方,是父母神灵所在之处,所以在两柱之间面向北朝向那里。如果说面向门户窗户,就在两柱之间而靠近西边了。所以下文记载说“夷床的轴与两柱的轴平行,祭品放在西阶东面”,祭品放在夷床,是等候端正灵柩而言,西阶东面,那么端正灵柩在两柱之间靠近西边就可以知道了。说“这时灵柩头朝北”者,既然说朝见祖庙,不可以脚朝向祖庙,又从上文以来设置祭品,都是从东阶上下,现在下文设置祭品上下,都从西阶下,郑玄注说“祭品上下不从东阶,灵柩头朝北避开脚”,由此而言,这时灵柩头朝北就明白了。
主人在灵柩东面,面向西。设置重器像当初一样。(像殡宫时那样。)
[疏]“主人”至“如初”。
○注“如殡宫时也”。
○解释曰:主人、主妇跟随灵柩登堂,就应当面向西,面向东朝向灵柩。主妇上文就说面向东,到这里才说主人面向西,是因为主妇面向东的位置没有改变,所以跟随灵柩登堂,就顺便说面向东。男子在灵柩东面面向西,既然改变了面向西的位置,所以等到端正灵柩完毕,才说面向西。重器依照上文次序,跟随的时候重器先行,不先放置,是因为上面等到端正灵柩完毕才放置。说“像当初一样”者,也像上篇那样,三分庭之一在南,二在北而放置,所以郑玄说“像殡宫时那样”。
席子升堂,设置在灵柩西面。祭品设置像当初一样,用巾覆盖。上下从西阶。(席子设置在灵柩的西面,正对灵柩的西面,正当西阶。跟随祭品设置像当初一样,面向东。不统属于灵柩,神灵不面向西。不设置在灵柩东面,东面不是神灵的位置。用巾覆盖,是为了遮挡风尘。)
[疏]“席升”至“西阶”。
○注“席设”至“风尘”。
○解释曰:这里论述在灵柩西面设置宿奠。说“席子设置在灵柩的西面,正对灵柩的西面,正当西阶”者,知道正当西阶,是因为灵柩正当门户窗户的南面,席子向北铺设,自然正当西阶之上。说“跟随祭品设置像当初一样,面向东”者,像当初,是指像殡宫朝夕在室内设置祭品那样,跟随灵柩而来,这还是那朝夕奠的脯醢醴酒,根据神灵面向东设置在席子前面。说“不统属于灵柩,神灵不面向西”
者,谓不近柩设奠,若近柩,则统於柩,为神不西面,故不近东统於柩。知神不西面者,《特牲》、《少牢》皆设席于奥东面,则天子诸侯亦不西面可知。云“不设柩东,东非神位也”者,此亦据神位在奥不在东而言也。若然,小敛奠设于尸东者,以其始死,未忍异於生。大敛以後,奠皆设于室中,亦不统於柩。此奠不设于室者,室中神所在,非奠死者之处故也。云“巾之者,为御当风尘”者,案《礼记檀弓》云:“丧不剥奠也与?祭肉也与?”据小敛、大敛之等也,有牲肉,故不▯露,故巾之。以此宿奠脯醢醴酒,无祭肉巾之者,以朝夕奠在室,不巾,此虽无祭肉,为在堂风尘,故巾之,异於朝夕在室者也。
译所谓“不近柩设奠”,是指不靠近棺材设置祭品;如果靠近棺材,就统属于棺材,因为神灵不面向西,所以不靠近东方而统属于棺材。知道神灵不面向西的依据是,《特牲馈食礼》和《少牢馈食礼》都在西南角设置席位且面向东,由此可知天子诸侯也不面向西。文中说“不在棺材东侧设置祭品,因为东方不是神灵的位置”,这也是根据神灵的位置在西南角而不在东方来说的。既然如此,小敛时的祭品设置在尸体东侧,是因为刚去世,不忍心与生前有所区别。大敛之后,祭品都设置在室内,也不统属于棺材。这次祭品不设置在室内,是因为室内是神灵所在之处,不是祭奠死者的地方。文中说“用巾覆盖,是为了遮挡当面的风尘”,查考《礼记·檀弓》说:“丧礼中祭品不剥去覆盖物吗?祭肉也不覆盖吗?”这是根据小敛、大敛等礼仪,因为有牲肉,所以不裸露,因此用巾覆盖。以此类推,宿奠中的干肉、肉酱、甜酒等,没有祭肉所以不用巾覆盖,是因为朝夕奠在室内,不用巾覆盖;这次虽然没有祭肉,但因为设在堂上,容易沾染风尘,所以用巾覆盖,这与朝夕奠在室内的情况不同。
主人踊无▯,降,拜宾,即位,踊,袭。主妇及亲者由足,西面。(设奠时,妇人皆室户西南面,奠毕,乃得东面。亲者西面,堂上迫,疏者可以居房中。)
[疏]“主人”至“西面”。
○注“设奠”至“房中”。
○释曰:云“降拜宾,即位踊袭”者,实谓在殡宫看主人开殡朝祖之宾,袭者从殡宫中拜宾,入即位袒,至此乃袭。袭者先即位踊,踊讫乃袭▯于序东。云“设奠时,妇人皆室户西南面,奠毕乃得东面”者,知妇人户西南面者,案下记云将载柩,“祝及执事举奠,户西南面东上”,则知此设之时,妇人辟之,亦户西南面。待设奠讫,乃由柩足向柩东西面,不即乡柩东西面者,以主人在柩东,待设奠讫,主人降拜宾,妇人乃得东也。若然,云“亲者西面”,则大功以上相随同西面也。又云“堂上迫,疏者可以居房中”者,以其言亲者西面,明疏者小功以下不得堂上西面,为堂上迫狭,自然在房中西面矣。
荐车,直东荣,北▯。(荐,进也。进车者,象生时将行陈驾也,今时谓之魂车。▯,辕也。车当东荣,东陈西上於中庭。)
[疏]“荐车”至“北▯”。
○注“荐进”至“中庭”。
○释曰:自此尽“还出”,论荐车马设迁祖奠之事。荐车者,以明旦将行,故豫陈车。云“进车者,象生时将行陈驾也”者,案《曲礼》云:“君车将驾,则仆执策立於马前,已驾,仆展▯令。”是生时将行陈驾,今死者将葬,亦陈车象之也。云“今时谓之魂车”者,郑举汉法况之,以其神灵在焉,故谓之魂车也。云“▯,辕也”者,《周礼考工记》有▯人为▯,▯亦谓之辕,故云▯辕也。云“车当东荣,东陈西上於中庭”者,此车既非载柩之车,即下记云荐乘车、道车、槁车,以次言之,则先陈乘车,次陈道车,次陈槁车。知东陈西上者,下云“陈明器于乘车之西”,明器继乘车而西,明乘车在上,已东有道车、槁车,故知三者西上也。乘车既当东荣,则三者不当中庭,而云中庭者,据南北之中庭,不据东西为中庭也。何者?以下经云荐马入门,三分庭一在南,马右还,出荐马者,当车南在庭,近南,明车近北当中庭矣。
质明,灭烛。(质,正也。)
[疏]“质明灭烛”。
○释曰:自启殡至此时在殡宫、在道及祖庙皆有二烛为明,以尚早故也。今至正明,故灭烛也。
彻者升自阼阶,降自西阶。(彻者,辟新奠,不设序西南,已再设为亵。)
[疏]“彻者”至“西阶”。
○注“彻者”至“为亵”。
○释曰:云“新奠”者,谓迁祖之奠将设新,故彻去从奠,以辟新奠也。云“不设序西南,已再设为亵”者,为彻从奠,不设于序西南,为再设亵黩,故不设也。其再设者,未启殡前夕时一设,至此朝庙又设,是再设也。
乃奠如初,升降自西阶。(为迁祖奠也。奠升不由阼阶,柩北首,辟其足。)
[疏]“乃奠”至“西阶”。
○注“为迁”至“其足”。
○释曰:云“为迁祖奠也”者,谓迁柩朝祖之奠也。云“如初”者,亦於柩西当阶之上,东面席前为之则同,其馔则异,以其上三鼎及东方之馔,皆大敛之奠是也。云“奠升不由阼阶,柩北首,辟其足”者,以前大敛、小敛及朝夕奠,皆升自阼阶,降自西阶,今此迁祖奠,升不由阼阶,故云辟足。辟足者,以其来往不可由首,又饮食之事不可亵之由足,故升自西阶也。若然,彻时所以由足者,奠毕去之,由足无嫌也。
主人要节而踊。(节,升降。)
[疏]“主人要节而踊”。
○注“节升降”。
○释曰:云“节,升降”者,奠升时主人踊,降时妇人踊。由重南,主人踊,此不言妇人,文不具也。
荐马,缨三就,入门,北面,交辔,圉人夹牵之。(驾车之马,每车二匹。缨,今马鞅也。就,成也。诸侯之臣,饰缨以三色而三成。此三色者,盖绦丝也。其著之如▯然。
译主人没有固定的哭踊次数,走下台阶,向宾客行拜礼,回到原位,哭踊,穿上丧服。主妇和亲近的人从柩车的脚部方向进入,面向西。(在设置祭奠时,妇人们都在室户的西南方,面向西;祭奠完毕后,才转向东面。亲近的人面向西,因为堂上空间狭窄,关系疏远的人可以待在房中。)
[疏]“主人”到“西面”。
○注“设奠”到“房中”。
○解释说:说“走下台阶拜宾客,回到原位哭踊穿丧服”,实际上是指在殡宫观看主人开殡朝祖的宾客,穿丧服是从殡宫中拜宾客后,进入原位袒露左臂,到这里才穿上丧服。穿丧服是先回到原位哭踊,哭踊完毕才在堂前东边穿上丧服。说“设置祭奠时,妇人们都在室户的西南方,面向西,祭奠完毕才转向东面”,知道妇人在室户西南方面向西,是依据下文《记》篇所说将要抬柩出发时,“祝官和执事人员举起祭品,在室户西南方,以东为上”,由此可知此时设置祭品时,妇人们避开祭品,也在室户西南方面向西。等到设置祭奠完毕,才从柩车的脚部方向走向柩车东边面向西,不立即面向柩车东边的原因,是因为主人在柩车东边,等到设置祭奠完毕,主人走下台阶拜宾客,妇人们才得以转向东。如果这样,说“亲近的人面向西”,那么大功以上亲属都跟随一起面向西。又说“堂上狭窄,关系疏远的人可以待在房中”,因为说亲近的人面向西,显然关系疏远的小功以下亲属不能在堂上面向西,因为堂上狭窄,自然在房中面向西了。
进献车辆,正对着东边的屋檐,车辕向北。(荐,进献的意思。进献车辆,是模仿生前将要出行时陈列车驾的情形,当时称为魂车。〇,车辕。车正对着东边的屋檐,在中庭陈列,以东为上,西边为尊。)
[疏]“荐车”到“北〇”。
○注“荐进”到“中庭”。
○解释说:从这开始到“还出”,论述进献车马和设置迁祖祭奠的事情。进献车辆,是因为第二天早晨将要出行,所以预先陈列车辆。说“进献车辆,是模仿生前将要出行时陈列车驾”,依据《曲礼》说:“君主的车辆将要驾车时,仆人就拿着马鞭站在马前,已经驾好车,仆人展开车辕发出号令。”这是生前将要出行时陈列车驾,现在死者将要下葬,也陈列车辆来模仿它。说“当时称为魂车”,郑玄举汉代的制度来类比,因为神灵在其中,所以称为魂车。说“〇,车辕”,《周礼·考工记》有〇人制作〇,〇也称为车辕,所以说〇就是车辕。说“车正对着东边的屋檐,在中庭陈列,以东为上,西边为尊”,这辆车既然不是载柩的车,那么下文《记》篇说进献乘车、道车、槁车,依次来说,就先陈列乘车,其次陈列道车,再次陈列槁车。知道以东为上、西边为尊,是因为下文说“在乘车的西边陈列明器”,明器紧挨着乘车在西边,说明乘车在上,它的东边有道车、槁车,所以知道这三者以西为尊。乘车既然正对着东边的屋檐,那么这三者就不在正中的中庭,而说中庭,是依据南北方向的中庭,不是依据东西方向的中庭。为什么呢?因为下文经文说进献马匹进入大门,三分庭之一在南边,马向右转,出来进献马匹的人,在车的南边在庭中,靠近南边,说明车靠近北边在正中的中庭。
天刚亮,熄灭蜡烛。(质,正的意思。)
[疏]“质明灭烛”。
○解释说:从开殡到此时,在殡宫、在路上以及祖庙都有两支蜡烛照明,因为还早的缘故。现在到了正明,所以熄灭蜡烛。
撤去祭品的人从东阶上去,从西阶下来。(彻,撤去旧祭品,不设置在序西南方,因为已经再次设置,显得亵渎。)
[疏]“彻者”到“西阶”。
○注“彻者”到“为亵”。
○解释说:说“新奠”,是指迁祖的祭奠将要设置新的,所以撤去旧的祭奠,以避开新奠。说“不设置在序西南方,因为已经再次设置,显得亵渎”,因为撤去旧祭品,不设置在序西南方,是因为再次设置显得亵渎,所以不设置。那再次设置的,是在未开殡的前一晚设置了一次,到这里朝庙又设置了一次,是再次设置。
于是设置祭奠像当初一样,上下台阶都从西阶。(这是为迁祖设置祭奠。祭奠时上去不从东阶,因为柩车头部向北,避开它的脚部。)
[疏]“乃奠”到“西阶”。
○注“为迁”到“其足”。
○解释说:说“为迁祖设置祭奠”,是指迁柩朝祖的祭奠。说“像当初一样”,也是在柩车西边对着台阶的上方,面向东,在席前设置,这与当初相同,但食物不同,因为上面的三个鼎和东边的食物,都是大敛时的祭奠。说“祭奠时上去不从东阶,柩车头部向北,避开它的脚部”,以前大敛、小敛以及朝夕祭奠,都从东阶上去,从西阶下来,现在这个迁祖祭奠,上去不从东阶,所以说避开脚部。避开脚部,是因为来往不能从头部经过,又饮食之事不能亵渎地从脚部经过,所以从西阶上去。如果这样,撤去时之所以从脚部方向,是因为祭奠完毕撤去,从脚部方向没有嫌疑。
主人在升降时哭踊。(节,升降。)
[疏]“主人要节而踊”。
○注“节升降”。
○解释说:说“节,升降”,祭奠上去时主人哭踊,下来时妇人哭踊。从重器南边,主人哭踊,这里没有说妇人,是文辞不完整。
进献马匹,马缨有三层,进入大门,面向北,交叉马缰绳,养马人夹着牵引。(驾车的马,每辆车两匹。缨,现在的马鞅。就,成的意思。诸侯的臣子,装饰马缨用三种颜色而成三层。这三种颜色,大概是绦丝。附着的样子像〇一样。)
天子之臣,如其命数,王之革路绦缨。圉人,养马者。在左右曰夹。既奠乃荐马者,为其践污庙中也。凡入门,参分庭一在南。)
译天子的臣子,按照其爵命等级,在君王所乘坐的革路车上系着绦带和缨饰。圉人是养马的人。在君王左右两侧侍立的称为夹。在奠祭之后才进献马匹,是为了防止马匹践踏污秽庙堂。凡是进入宫门,将庭院分为三份,其中一份位于南面。
[疏]“荐马”至“牵之”。
○注“驾车”至“在南”。
○释曰:荐马并荐缨者,缨为马设,故与马同时荐之。案下记云“荐乘车”,又云“缨辔贝勒,县于衡”,又云“道车载朝服,槁车载蓑笠”,注云:“道车、槁车之缨辔及勒亦县于衡也。”若然,荐车之时,缨县于衡,此荐马得有缨者,以荐车时县于衡,至此荐马时又取而用之,故两见之也。云“驾车之马”者,即上文荐车之马也。云“每车二匹”者,下经云“公赠两马”,注云:“两马,士制也。”故知此车有三乘,马则六匹矣。云“缨,今马鞅也”者,古者谓之缨,汉时谓之鞅,故举汉法为况也。云“诸侯之臣,饰缨以三色而三成”者,以此下士荐马缨三就,则不依命数,则大夫亦同三色,知者,案《巾车》上公缨九就,侯伯缨七就,子男缨五就,诸侯之臣不得与子男同五就,故知与士同三就。此三色,则如《聘礼》记三色,朱、白、苍也。云“此三色者盖绦丝也”者,谓以丝为绦,无正文,故云“盖”以疑之。云“其著之如▯然”者,郑注《巾车》云:“玉路之樊及缨皆以五采▯饰之,十二就。”其下金路九就,象路七就,注皆云“五色▯饰之”。此则三采丝为绦饰之,但著之则同,故云其著之如▯然也。云“天子之臣如其命数”者,案《典命》云:三公八命,其卿六命,大夫四命,出封皆加一等。命数虽卑於诸侯,以王人虽微,犹序诸侯之上,故得与同依命数。就依命数,其色则无过五采▯,以其金路以下与诸侯,其饰与王同。诸侯之臣既同三色,明天子大夫以上,亦五采▯,与诸侯同。但天子之士,三命以下不得依命,少於诸侯之臣当同色,与诸侯之臣同矣。若然,公之孤四命,以降於天子,大夫宜与三卿同三色也。云“王之革路绦缨”者,至革路、木路不用▯而用绦丝为缨,与此缨三色者同,故引为证也。云“圉人,养马者”,案《周礼校人职》云:“乘马一师四圉。”是圉人以养马,以其养马,故使之荐也。云“在左右曰夹”者,以车三乘马则六匹,每马二人交辔牵之,故云在左右曰夹。云“既奠乃荐者,为其践污庙中”者,车马相将之物,前荐车在奠上,今此荐马在奠後者,欲其既荐即出,恐践污庙中,故後荐之也。云“凡入门,参分庭一在南”者,大敛陈事在庭,分为三分,一分在北,则继堂而言;一分在南,则继门而言。此既继门,故云三分庭一在南。又不言门左门右,则当门之北矣。
御者执策立于马後。哭,成踊,右还,出。(主人於是乃哭踊者,荐车之礼,成於荐马。)
[疏]“御者”至“还出”。
○注“主人”至“荐马”。
○释曰:云“主人於是乃哭踊者,荐车之礼成於荐马”者,以其车得马而成,故前荐车时,主人不哭踊,至荐马乃哭,是由车成於荐马故也。主人哭踊讫,马则右还,而出右者,亦取便故也。
宾出,主人送于门外。
有司请祖期。(亦因在外位请之,当以告宾,每事毕辄出。将行而饮酒曰祖。祖,始也。)
[疏]“宾出”至“祖期”。
○注“亦因”至“始也”。
○释曰:自此尽“属引”,论祖时饰柩车之事。此宾即上来吊主人启殡者,朝庙事毕而出,主人送之。云“亦因在外位请之”者,上既夕哭讫,因外位请启期,故云“亦”也。此经不言告宾,知告宾者,若不告宾,时至则设,何须请期?故知拟告宾,故云“当以告宾”也。云“每事毕辄出”者,有司请期之礼,每事皆待事毕,因主人出在外位,乃请之。言每事者,篇首云“请期”,此云“请祖期”,下文“请葬期”,皆因出在外请之,故云每事也。云“将行而饮酒曰祖,祖始也”者,案《诗》有“韩侯出祖,出宿于屠。显父饯之,清酒百壶”,又云“出宿于▯,饮饯于祢”,皆是将行饮酒曰祖。此死者将行亦曰祖,为始行,故曰祖也。
曰:“日侧。”(侧,▯失也,谓将过中之时。)
[疏]
译[疏]“荐马”到“牵之”。
○注“驾车”到“在南”。
○解释说:荐马并荐马缨,是因为马缨是为马设置的,所以与马同时荐献。查考下文《记》说“荐乘车”,又说“马缨、马缰、贝饰的勒口,悬挂在车衡上”,又说“道车装载朝服,槁车装载蓑衣斗笠”,注解说:“道车、槁车的马缨、马缰及勒口也悬挂在车衡上。”既然这样,荐车的时候,马缨悬挂在车衡上,这里荐马时却有马缨,是因为荐车时悬挂在车衡上,到了荐马时又取下来使用,所以两处都出现了。说“驾车的马”,就是上文荐车时的马。说“每辆车两匹马”,下文经文说“公赠送两匹马”,注解说:“两匹马,是士的规格。”所以知道这车有三辆,马就有六匹了。说“马缨,就是现在的马鞅”,古代称为马缨,汉代称为马鞅,所以举汉代的制度作为比喻。说“诸侯的臣子,装饰马缨用三种颜色且分成三段”,因为这里下士荐马的马缨是三段,就不依据命数,那么大夫也同样是三种颜色,知道这一点,是查考《巾车》篇,上公的马缨九段,侯伯的马缨七段,子男的马缨五段,诸侯的臣子不能与子男同为五段,所以知道与士同为三段。这三种颜色,就像《聘礼》《记》中的三种颜色,即朱色、白色、苍色。说“这三种颜色大概是绦丝”的,是说用丝做成绦带,没有确切的正文依据,所以说“大概”来表示推测。说“它附着的样子像〇(环饰)一样”,郑玄注《巾车》说:“玉路的樊饰和马缨都用五种颜色的〇来装饰,共十二段。”下面金路九段,象路七段,注都说是“用五色〇来装饰”。这里则是用三种颜色的丝做成绦带装饰,只是附着的方式相同,所以说它附着的样子像〇一样。说“天子的臣子依据其命数”,查考《典命》说:三公八命,其卿六命,大夫四命,出封都加一等。命数虽然低于诸侯,但因为王人即使地位卑微,仍然排在诸侯之上,所以得以与诸侯一样依据命数。如果依据命数,其颜色则不超过五种颜色的〇,因为金路以下与诸侯,其装饰与王相同。诸侯的臣子既然同为三种颜色,说明天子的大夫以上,也是五种颜色的〇,与诸侯相同。只是天子的士,三命以下不能依据命数,少于诸侯的臣子应当颜色相同,与诸侯的臣子一样了。既然这样,公的孤四命,降于天子,大夫应当与三卿同为三种颜色。说“王的革路用绦带做马缨”的,到革路、木路不用〇而用绦丝做马缨,与这马缨三种颜色相同,所以引用作为证据。说“圉人,是养马的人”,查考《周礼·校人职》说:“每乘马配一师四圉。”这是圉人用来养马,因为养马,所以让他们来荐献。说“在左右叫夹”,因为车三辆马六匹,每匹马两人交握马缰牵着,所以说在左右叫夹。说“安放好才荐献,是怕践踏污秽庙中”,车马是相辅相成的物品,先前荐车在安放祭品之前,现在荐马在安放祭品之后,是想让它荐献完就出去,怕践踏污秽庙中,所以后荐献。说“凡是入门,把庭院分成三份,一份在南边”,大敛陈设物品在庭院,分为三份,一份在北边,是接着堂而言;一份在南边,是接着门而言。这里既然接着门,所以说三份庭院一份在南边。又不说门左门右,那就是在门的北边了。
御者拿着马鞭站在马后面。哭,完成踊礼,向右转,出去。(主人这时才哭踊,是因为荐车的礼仪,在荐马时才算完成。)
[疏]“御者”到“还出”。
○注“主人”到“荐马”。
○解释说:说“主人这时才哭踊,是因为荐车的礼仪在荐马时才算完成”,是因为车得到马才算完整,所以先前荐车时,主人不哭踊,到荐马时才哭,这是由于车在荐马时才算完整。主人哭踊完毕,马就向右转,出去向右,也是取方便的原因。
宾客出去,主人送到门外。
有司请求确定祖祭的日期。(也是因为在外位请求,应当用来告知宾客,每件事做完就出去。将要出行而饮酒叫祖。祖,是开始的意思。)
[疏]“宾出”到“祖期”。
○注“亦因”到“始也”。
○解释说:从这里到“属引”,论述祖祭时装饰灵柩车的事情。这里的宾客就是上面来吊唁主人启殡的人,朝庙的事做完就出去,主人送他。说“也是因为在外位请求”,上面既夕哭完,因为在外位请求启殡的日期,所以说“也”。这里经文不说告知宾客,知道要告知宾客,是因为如果不告知宾客,到时候就设置,何必请求日期?所以知道是打算告知宾客,所以说“应当用来告知宾客”。说“每件事做完就出去”,有司请求日期的礼仪,每件事都等事情做完,趁着主人出去在外位,才请求。说每件事,篇首说“请期”,这里说“请祖期”,下文“请葬期”,都是因为出去在外请求,所以说每件事。说“将要出行而饮酒叫祖,祖是开始的意思”,查考《诗经》有“韩侯出祖,出宿于屠。显父饯行,清酒百壶”,又说“出宿于〇,饮饯于祢”,都是将要出行饮酒叫祖。这里死者将要出行也叫祖,因为是开始出行,所以叫祖。
说:“日侧。”(侧,是〇失,指将要过正午的时候。)
[疏]
○释曰:此主人辞。以上文有司请主人祖期,主人答之曰“日侧”者,昃是傍侧,亦为特义转为昃者,取差跌之义,故从昃也。云“过中之时”者,则《尚书无逸》云文王“至于日中昃”,昃即侧也。
主人入,袒。乃载,踊无▯。卒束,袭。(袒,为载变也。乃举柩▯下而载之。束,束棺於柩车。宾出,遂匠纳车于阶▯,谓此车。)
[疏]“主人”至“束袭”。
○注“袒为”至“此车”。
○释曰:云“袒为载变也”者,将载,主人先袒,乃载,故云为载变也。云“乃举柩▯下而载之”者,▯犹却也。乡柩在堂北首,今▯下以足乡前,下堂载於车,故谓之为却也。云“束,束棺於柩车”者,案《礼记丧大记》云:“君盖用漆,三衽三束。”《檀弓》曰:“棺束缩二横三。”彼是棺束,此经先云载下,乃云卒束,则束非棺束,是载柩讫乃以物束棺,使与柩车相持不动也。云“宾出,遂匠纳车于阶▯,谓此车”者,案下记云:“既正柩,宾出,遂匠纳车于阶▯。”此经不辨纳车时节,故郑明之。
降奠,当前束。(下迁祖之奠也。当前束,犹当尸▯禺也。亦在柩车西,束有前後也。)
[疏]“降奠当前束”。
○注“下迁”至“後也”。
○释曰:束卒乃云“降奠”,则未束以前,其奠使人执之,待束讫,乃降奠之,当束也。云“当前束,犹当尸▯禺也”者,下记云:“即床而奠,当▯禺。”彼在尸东,此在柩车西,当前束亦当▯禺,故取当▯禺而言也。云“束有前後也”者,以经既言前束,则有後束可知,故云有前後也。
商祝饰柩,一池,纽前▯後缁,齐三采,无贝。(饰柩,为设墙柳也。巾奠乃墙,谓此也。墙有布帷,柳有布荒。池者,象宫室之承ニ,以竹为之,状如小车グ,衣以青布。一池县於柳前。士不揄绞。纽,所以联帷荒,前赤後黑,因以为饰。左右面各有前後,齐居柳之中央,若今小车盖上蕤矣。以三采缯为之,上朱,中白,下苍。著以絮,元士以上有贝。)
[疏]“商祝”至“无贝”。
○注“饰柩”至“有贝”。
○释曰:此并饰车之事。其柩车即《周礼》蜃车也。四轮迫地,其▯亦一,状如长床,两畔竖▯令子,以帷绕之,上以荒一池县於前面荒之爪端,荒上於中央加齐。云“饰柩,为设墙柳也”者,即加帷荒是也。云“巾奠乃墙”,下记文,郑引之者,以此经直云饰柩,不言设墙时节,故记人辨之,以巾覆奠乃墙,谓此饰柩者也。云“墙有布帷,柳有布荒”者,案《丧大记》云饰棺,君龙帷,黼荒;大夫画帷,画荒;士布帷,布荒。郑注云:“布帷布荒者,白布也,君大夫加文章焉。”此注墙、柳别。案《丧大记》注又云:“在旁曰帷,在上曰荒,皆所以衣柳也。”则帷荒总名为柳者。案《缝人》云“衣た柳之材”,郑注:“必先缠衣其木,乃以张饰也。柳之言聚,诸饰之所聚。”若然,对则帷为墙,象宫室有墙壁,荒为柳,以其荒有黼黻,及齐三采诸色所聚,故得柳名。总而言之,皆得为墙巾,奠乃墙,及《檀弓》云:“周人墙置た。”皆墙中兼有柳,《缝人》“衣た柳之材”,柳中兼墙矣。郑注《丧大记》云:“荒,蒙也。”取蒙覆之义。云“池者,象宫室之承ニ,以竹为之”者,生人宫室,以木为承ニ,仰之以承ニ水。死者无水可承,故用竹而覆之,直取象平生有而已。云“状如小车グ衣以青布”者,此郑依汉礼而言。云“一池县於柳前”者,案《丧大记》君三池,大夫二池,士一池。君三池,三面而有;大夫二池,县於两相;士一池,县於柳前面而已。云“士不プ绞”者,案《杂记》云:“大夫不プ绞,属於池下。”プ者,依《尔雅释鸟》云:“江、淮而南,青质,五采皆备成章曰鹞。”绞者,仓黄之色。则人君於仓黄色缯上,又画鹞雉之形,县於池下。大夫则阙之,故云大夫则不プ绞,属於池下。池下プ绞一名振容,故《丧大记》云“大
译○解释说:这是主人的辞令。因为上文有司请求主人确定祖祭的日期,主人回答说“日侧”,“昃”是傍侧的意思,也作为特义转为“昃”,取差跌的含义,所以从“昃”。说“过中之时”,那么《尚书·无逸》说文王“至于日中昃”,“昃”就是“侧”。
主人进入,袒露左臂。于是装载,踊跳没有〇。结束捆束,穿好衣服。(袒露,是为了装载而改变。于是抬起柩车〇下而装载它。捆束,是将棺材捆束在柩车上。宾客退出,于是匠人将车纳入阶〇,指这辆车。)
[疏]“主人”到“束袭”。
○注“袒为”到“此车”。
○解释说:说“袒露是为了装载而改变”,将要装载时,主人先袒露,然后装载,所以说为了装载而改变。说“于是抬起柩车〇下而装载它”,〇就是退却。先前柩在堂上北首,现在〇下以足向前,下堂装载到车上,所以称为退却。说“捆束,是将棺材捆束在柩车上”,根据《礼记·丧大记》说:“君主的棺盖用漆,三衽三束。”《檀弓》说:“棺材捆束缩二横三。”那是棺材的捆束,此经文先说装载下,然后说结束捆束,那么捆束不是棺材的捆束,是装载柩车完毕后用物品捆束棺材,使其与柩车相持不动。说“宾客退出,于是匠人将车纳入阶〇,指这辆车”,根据下文记说:“既正柩,宾客退出,于是匠人将车纳入阶〇。”此经文不分辨纳入车的时节,所以郑玄说明它。
降下祭奠,当前捆束。(下迁祖祭的祭奠。当前捆束,犹如当尸〇禺。也在柩车西,捆束有前后。)
[疏]“降奠当前束”。
○注“下迁”到“後也”。
○解释说:捆束完毕才说“降下祭奠”,那么未捆束以前,其祭奠让人拿着,等待捆束完毕,才降下祭奠,当捆束。说“当前捆束,犹如当尸〇禺”,下文记说:“即床而祭奠,当〇禺。”那在尸东,此在柩车西,当前捆束也当〇禺,所以取当〇禺而言。说“捆束有前后”,因为经文既说前捆束,那么有后捆束可知,所以说有前后。
商祝装饰柩车,一池,纽前〇后缁,齐三采,无贝。(装饰柩车,是为了设置墙柳。巾奠才墙,指这个。墙有布帷,柳有布荒。池,象宫室的承ニ,用竹子做成,形状像小车グ,用青布覆盖。一池悬挂在柳前。士不揄绞。纽,是用来连接帷荒,前赤后黑,因此作为装饰。左右面各有前后,齐居柳的中央,像现在小车盖上的蕤。用三采缯做成,上朱,中白,下苍。著以絮,元士以上有贝。)
[疏]“商祝”到“无贝”。
○注“饰柩”到“有贝”。
○解释说:这都是装饰车的事情。其柩车就是《周礼》蜃车。四轮迫地,其〇也一,形状像长床,两畔竖〇令子,用帷绕之,上以荒一池悬挂在前面荒的爪端,荒上在中央加齐。说“装饰柩车,是为了设置墙柳”,就是加帷荒。说“巾奠才墙”,下文记文,郑玄引用它,因为此经文只说装饰柩车,不说设置墙的时节,所以记人分辨它,用巾覆盖祭奠才墙,指这个装饰柩车。说“墙有布帷,柳有布荒”,根据《丧大记》说装饰棺材,君主龙帷,黼荒;大夫画帷,画荒;士布帷,布荒。郑玄注说:“布帷布荒,是白布,君主大夫加文章。”此注墙、柳分别。根据《丧大记》注又说:“在旁叫帷,在上叫荒,都是用来衣柳的。”那么帷荒总名为柳。根据《缝人》说“衣た柳之材”,郑玄注:“必须先缠衣其木,然后以张饰。柳的意思是聚,诸饰之所聚。”如果这样,对则帷为墙,象宫室有墙壁,荒为柳,因为荒有黼黻,及齐三采诸色所聚,所以得柳名。总而言之,皆得为墙巾,奠才墙,及《檀弓》说:“周人墙置た。”皆墙中兼有柳,《缝人》“衣た柳之材”,柳中兼墙。郑玄注《丧大记》说:“荒,蒙也。”取蒙覆的意思。说“池,象宫室的承ニ,用竹子做成”,生人宫室,用木头做承ニ,仰之以承ニ水。死者无水可承,所以用竹子而覆盖,直取象平生有而已。说“形状像小车グ用青布覆盖”,此郑玄依汉礼而言。说“一池悬挂在柳前”,根据《丧大记》君主三池,大夫二池,士一池。君主三池,三面而有;大夫二池,悬挂在两相;士一池,悬挂在柳前面而已。说“士不プ绞”,根据《杂记》说:“大夫不プ绞,属于池下。”プ者,依《尔雅释鸟》说:“江、淮而南,青质,五采皆备成章曰鹞。”绞者,仓黄之色。那么人君在仓黄色缯上,又画鹞雉之形,悬挂在池下。大夫则阙之,所以说大夫则不プ绞,属于池下。池下プ绞一名振容,所以《丧大记》说“大
夫不振容”。振容者,车行振动,以为容仪。但大夫不振容,池下仍有铜鱼县之,士不但不プ绞,又无铜鱼,故《丧大记》大夫有鱼跃拂池,士则无。郑注云:“士则去鱼。”云“左右面各有前後”者,柩车左右以有帷,分两相各为前後,故云“前▯後缁”。云“齐居柳之中央”者,虽无正文,以其言齐,若人之齐,亦居身之中央也。云“若今小车盖上蕤矣”者,汉时小车盖上有蕤,在盖之中央,故举以为说。云“以三采缯为之,上朱中白下仓”者,案《聘礼》记云三采:朱、白、仓。彼据缫藉用三采,先朱,次白,下仓。此为齐用三采,亦当然,故取以为义也。云“著以絮”者,既云齐当人所睹见,故知以絮著之使高。知“元士以上有贝”者,案《丧大记》云君齐五采五贝,大夫齐三采三贝,士齐三采一贝。郑注云:“齐象车盖,蕤缝,合杂采为之,形如瓜分,然缀贝落其上及旁。”见彼士为天子元士,元士已上皆有贝也。此诸侯之士,故云无贝也。
译所谓“不振容”。振容,是指车行时振动,以此作为仪容。但大夫的车不设置振容,车轼之下仍有铜鱼悬挂;士不仅没有绞饰,又没有铜鱼,所以《丧大记》中说大夫的车有鱼跃拂拭车轼,士的车则没有。郑玄注说:“士的车去掉鱼饰。”说“左右面各有前后”的,是因为柩车左右已有帷帐,分为两边,各自有前后,所以说“前黑后黑”。说“齐居柳之中央”的,虽然没有正文依据,但因为它说“齐”,就像人的齐(脐)一样,也位于身体的中央。说“像现在小车盖上的蕤”的,是因为汉代小车盖上有蕤,位于盖的中央,所以举此为例来说明。说“用三种颜色的缯制作,上红中白下苍”的,查考《聘礼》记载说三采:红、白、苍。那是根据缫藉使用三采,先红,次白,下苍。这里齐使用三采,也应当如此,所以取此义。说“用絮附着”的,既然说齐应当是人们能看见的,所以知道用絮附着它使其高耸。知道“元士以上有贝”的,查考《丧大记》说君齐五采五贝,大夫齐三采三贝,士齐三采一贝。郑玄注说:“齐象征车盖,蕤缝,混合杂色制作,形状像瓜分,然后在上面及旁边缀贝。”见那里的士是天子的元士,元士以上都有贝。这里是诸侯的士,所以说没有贝。
设披。(披辂柳棺上,贯结於戴,人居旁牵之,以备倾亏。《丧大记》曰:“士戴前▯後缁,二披,用▯。”今文披皆为藩。)
[疏]“设披”。
○注“披辂”至“为藩”。
○释曰:云“披辂柳棺上,贯结於戴”者,案《丧大记》注云:“戴之言值也,所以连系棺束与柳材,使相值,因而结前後披也。”此注云披柳棺上贯结於戴,以此而言,则戴两头皆结于柳材,又以披在棺上辂过,然後贯穿戴之,连系棺束者,乃结于戴,馀披出之於外,使人持之。一畔有二,为前後披,故下记云“执披者旁四人”,注云“前後左右各二人”是也。人君则三披,各三人,持之备倾亏也。引《丧大记》者,证披连戴而施之也。云“二披用▯”者,与戴所用异。大夫与人君则戴与披用物同,故《丧大记》云“君▯戴六,▯披六”,“大夫戴前▯後玄,披亦如之”,是其用物同也。云“今文披皆为藩”者,言皆者,此文披及下文商祝御柩执披,并下记“执披者”三字皆为藩,今不从之也。
属引。(属犹著也。引,所以引柩车,在轴▯盾曰绋。古者人引柩。《春秋传》曰:坐引而哭之三。)
[疏]“属引”。
○注“属犹”至“之三”。
○释曰:“引”谓绋绳属著於柩车。云“在轴▯盾曰绋”者,士朝庙时用轴,大夫已上用▯盾,故并言之。言绋见绳体,言引见用力。故郑注《周礼》亦云:“在车曰绋,行道曰引。”云“古者人引柩”者,《杂记》乘人专道而行,又云诸侯五百,大夫三百,皆是引人也。言古者人引,对汉以来不使人引也。引《春秋》者,案定公九年《左氏传》云:齐侯伐晋夷仪,敝无存,死之,齐侯与之犀轩,而先归之,坐引者,以师哭之,亲推之三。注云:“坐而饮食之。”此郑略引之,云“坐引”者,亦谓饮食之。而哭之,亦以师哭之三者,亦谓公亲推之三也。引之者,证古者人引也。
陈明器於乘车之西。(明器,藏器也。《檀弓》曰:“其曰明器,神明之也。”言神明者,异於生器。“竹不成用,瓦不成味,木不成斫,琴瑟张而不平,竽笙备而不和,有锺磬而无笋ね”。陈器於乘车之西,则重北也。)
[疏]“陈明”至“之西”。
○注“明器”至“北也”。
○释曰:云“明器,藏器也”者,自筲以下,皆是藏器。故下云“器西南上纟青”,又云“茵”,注云:“茵在抗木上,陈器次而北也。”则自包筲以下,总曰藏器,以其俱入▯广也。引《檀弓》者,案彼注:“成犹善也。竹不可善用,谓笾无▯,味当作氵未,氵未,▯也。”又云“琴瑟张而不平,竽笙备而不和”,注云:“无宫商之调。”又云“有锺磬而无иね”,注云:“不县之也。横曰и,植曰ね。”云“陈器乘车之西,则重北”者,无正文,上荐车云“直东荣”,继庙屋而言,上注云“中庭”,不得云近北,明车近不在重。今东陈於乘车之西,明重北可知。
折,横覆之。(折犹庋也。方凿连木为之。盖如床,而缩者三,横者五,无箦。窆事毕,加之▯广上,以承抗席。横陈之者,为苞筲以下纟争於其北,便也。覆之,见善面也。)
[疏]“折横覆之”。
○注“折犹”至“面也”。
○释曰:云“折,横覆之”者,郑云“盖如床”,则加於▯广上时,南北长,东西短。今经云“横”,明知其长者东西陈之。言“覆”者,谓善面则折,加於▯广时,拟乡上看之为面,故善者乡下。今陈之取乡下看之,故反覆善面乡上也。云“折犹庋也”者,以其窆毕加之於▯广上,所以承抗席。若庋藏物然,故云折犹庋也。云“方凿连木为之,盖如床,而缩者三,横者五,无箦”者,此无正文,以经云横覆之,明有纵对之,既为纵横,即知有长短广狭,以承抗席,故为如床解之。又知缩者三横者五,亦约茵与抗木,但於▯广口承抗席,宜大於茵与抗木,故知缩三横五也。知无箦者,以其缩三横五以当箦
译设置披。披是搭在柳棺上,贯穿并结在戴上的绳索,人站在旁边牵引它,以防棺木倾斜损坏。《丧大记》说:“士的戴前面用素色,后面用黑色,两条披,都用素色。”今文经中“披”字都写作“藩”。
[疏]“设披”。
○注“披辂”至“为藩”。
○解释说:注中说“披搭在柳棺上,贯穿结在戴上”,根据《丧大记》的注说:“戴的意思是值(相当、连接),用来连接棺束和柳材,使它们相连接,从而结前后披。”此注说披搭在柳棺上,贯穿结在戴上,由此可知,戴的两头都结在柳材上,又用披在棺上搭过,然后贯穿戴,连接棺束的,才结在戴上,其余的披露在外面,让人拿着。一边有两条,作为前后披,所以下面的《记》说“拿着披的人在旁边共四人”,注说“前后左右各两人”就是这样。国君则有三条披,各由三人拿着,以防倾斜损坏。引用《丧大记》,是为了证明披是连接在戴上施用的。注中说“两条披用素色”,这与戴所用的材料不同。大夫和国君则戴与披所用材料相同,所以《丧大记》说“国君素色戴六条,素色披六条”,“大夫戴前面素色后面黑色,披也如此”,这就是所用材料相同的证据。注中说“今文经中披都写作藩”,说“都”,是指此处的披以及下文商祝御柩执披,以及下记中“执披者”这三个字都写作藩,现在不采纳这种写法。
连接引绳。(属就是著(附着)的意思。引,是用来牵引柩车的,在轴或盾上的绳子叫绋。古代用人来牵引柩车。《春秋传》说:坐着牵引并哭吊三次。)
[疏]“属引”。
○注“属犹”至“之三”。
○解释说:“引”是指绋绳附着在柩车上。注中说“在轴或盾上的叫绋”,士朝庙时用轴,大夫以上用盾,所以一并提及。说绋是看见绳子的本体,说引是看见用力的动作。所以郑玄注《周礼》也说:“在车上的叫绋,在道路上叫引。”注中说“古代用人牵引柩车”,《杂记》中说乘人专道而行,又说诸侯五百人,大夫三百人,都是指引人。说古代用人牵引,是相对于汉代以来不让人牵引而言。引用《春秋》,根据定公九年《左氏传》说:齐侯攻打晋国的夷仪,敝无存战死,齐侯给他犀轩,让他先回去,坐着牵引的人,率领军队哭吊他,齐侯亲自推了三次。注说:“坐着给他饮食。”这里郑玄简略引用,说“坐引”,也是指给他饮食。而哭吊他,也是率领军队哭吊他三次,也是指国君亲自推了三次。引用这个,是为了证明古代用人牵引。
陈设明器在乘车的西边。(明器,是葬器。《檀弓》说:“之所以叫明器,是因为把它当作神明之物。”说神明,是区别于生人使用的器物。“竹子做的器物不能实用,瓦器不能盛味,木器没有经过砍削,琴瑟张弦而不调平,竽笙具备而不和谐,有钟磬而没有笋虡”。把器物陈设在乘车的西边,那么重就在北边。)
[疏]“陈明”至“之西”。
○注“明器”至“北也”。
○解释说:注中说“明器,是葬器”,从筲以下,都是葬器。所以下面说“器物西南向上”,又说“茵”,注说:“茵在抗木上,陈设器物依次向北。”那么从包筲以下,总称为葬器,因为它们都放入椁室。引用《檀弓》,根据那里的注:“成就是好的意思。竹子不可善用,是指笾没有盖,味应当作未,未,是盖。”又说“琴瑟张弦而不平,竽笙具备而不和”,注说:“没有宫商的调子。”又说“有钟磬而没有笋虡”,注说:“不悬挂它们。横的叫笋,竖的叫虡。”注中说“陈设器物在乘车的西边,那么重就在北边”,没有正文依据,上面荐车说“正对东荣”,接着庙屋来说,上面的注说“中庭”,不能说靠近北边,说明车靠近不在重。现在在东边陈设在乘车的西边,说明重在北边是可以知道的。
折,横着覆盖它。(折就是庋(放置)的意思。用方凿连木做成。形状像床,纵向的有三根,横向的有五根,没有箦。下葬完毕后,把它加在椁盖上,用来承托抗席。横着陈设它,是因为苞筲以下的器物在北边,这样方便。覆盖它,是为了露出好的面。)
[疏]“折横覆之”。
○注“折犹”至“面也”。
○解释说:注中说“折,横着覆盖它”,郑玄说“形状像床”,那么加在椁盖上时,南北长,东西短。现在经文说“横”,显然知道它长的一边是东西陈设。说“覆”,是指好的面就是折,加在椁盖上时,打算朝上看的一面,所以好的面朝下。现在陈设它取朝下看的一面,所以反复使好的面朝上。注中说“折就是庋”,因为它下葬完毕后加在椁盖上,用来承托抗席。像庋藏物品一样,所以说折就是庋。注中说“方凿连木做成,形状像床,纵向的有三根,横向的有五根,没有箦”,这没有正文依据,因为经文说横着覆盖它,显然有纵向对应,既然有纵横,就知道有长短广狭,用来承托抗席,所以解释为像床。又知道纵向三根横向五根,也是约略根据茵和抗木,只是在椁口承托抗席,应当比茵和抗木大,所以知道纵向三根横向五根。知道没有箦,是因为纵向三根横向五根代替了箦
处,故无箦也。知“窆事毕,加之▯广上,以承抗席”者,下葬时窆事毕,云“加折却之,加抗席覆之”,是折窆事毕,加之▯广上承抗席者也。云“横陈之者,为苞筲以下纟争于其北,便也”者,郑解折不缩者,南北顺陈,而横陈之意,为折横陈则东西广,是以苞筲陈之於北便也。
译放置,所以没有竹席。知道“下葬仪式完毕,把它放在〇广上面,用来承接抗席”的人,在下葬时仪式完毕,说“加上折却,加上抗席覆盖它”,这就是说折却在下葬仪式完毕后,放在〇广上面承接抗席的。说“横着摆放它,是因为苞筲等物品系结在它的北面,这样方便”的人,郑玄解释折却不卷缩,南北方向顺次摆放,而横着摆放的意思,是因为折却横着摆放则东西方向宽敞,所以苞筲等物品摆放在北面就方便了。
抗木,横三缩二。(抗,御也。所以御止土者。其横与缩,各足掩▯广。)
[疏]“抗木横三缩二”。
○注“抗御”至“掩▯广”。
○释曰:云“所以御止土”者,以其在抗席之上,故知以御土也。“其横与缩各足掩”者,以其▯广口大小虽无文,但明器之等,皆由羡道入,诸侯已上又有▯盾车,亦由羡道入,▯广口唯以下棺,则▯广口大小容棺而已。今抗木亦足掩▯广口也。
加抗席,三。(席,所以御尘。)
[疏]“加抗席三”。
○注“席所以御尘”。
○释曰:既陈抗木於折北,又加此抗席三领於抗木之上,知抗木不在折上者,以抗木直言横三缩二,不言加,明别陈於折北抗木之下。而此云加,加於抗木之上不知,抗席之下,而云加茵,明又加於抗席之上。此三者,以後陈者先用,故先陈抗木於下,次陈抗席,而後陈茵,先用取後陈於上者,便故也。是以下文及葬时,茵先入▯广,窆事讫,加折▯广上,则先用抗席,後用抗木,是其次也。若然,折於抗席前用而不加於抗席之上者,以长大,故别陈於南,用之仍在茵後。其茵用之在明器前,入而陈之於明器上者,以其同葬具,故与抗木同陈於上也。但抗席、茵相重陈者,以其入▯广时相当,又皆是纵横重累之物,故重加陈之也。云“席所以御尘”者,上云抗木所以御土,此抗席云御尘者,以此二者但▯广口以承土承尘,但抗木在上,故云御尘,抗席在下,隔抗木,虑有尘乡下,故云御尘,是以释之有异也。
加茵,用疏布,缁翦,有幅,亦缩二横三。(茵,所以藉棺者。翦,浅也。幅,缘之。亦者,亦抗木也。及其用之,木三在上,茵二在下,象天三合地二,人藏其中焉。今文翦作浅。)
[疏]“加茵”至“横三”。
○注“茵所”至“作浅”。
○释曰:云“加茵”者,谓以茵加於抗席之上,此说陈器之时。云“用疏布”者,谓用大功疏粗之布。云“缁翦”者,缁则七入黑汁为缁,翦,浅也,谓染为浅缁之色,言有幅者。案下记云:“茵著用荼,实绥泽焉。”此郑注云“有幅,缘之”者,则用一幅布为之,缝合两边幅为{代巾},不去边幅,用之以盛著也,故云有幅也。云“茵所以藉棺”者,下葬时茵先属引,乃窆,则茵与棺为藉,故先入在棺之下也。郑云“幅,缘之”者,盖缝合既讫,乃更以物缘此两边幅缝合之处,使之牢固不坼坏,因为饰也。云“亦者,亦抗木也”者,抗木云缩二横三,此亦缩二横三,故知亦者,亦抗木也。云“及其用之,木三在上,茵二在下”者,上抗木先云横三,後云缩二,此茵先云缩二,後云横三,并据此陈列之时,郑据入▯广而言,故云其用之也,木三在上茵二在下,各举一边而言,其实皆有二三。云“象天三合地二”者,浑天言之,则地之上下、内外、周匝皆有天。若然,云木二则在下,及其用之,则茵三在下,茵二在上,以此而言,木与茵皆有天三合地二也。云“人藏其中焉”者,亦谓浑天而言,上下俱有天地,人尸柩藏其中,故《说卦》云“参天两地”,又云“立天之道”,“立地之道”,“立人之道”,为三材也。
器,西南上,纟青。(器,目言之也。陈明器,以西行南端为上。纟青,屈也,不容,则屈而反之。)
[疏]“器西南上纟青”。
○注“器目”至“反之”。
○释曰:云“器,目言之也”者,器与下为目,即下文苞以下是也。
茵。(茵在抗木上,陈器次而北也。)
[疏]“茵”。
○注“茵在”至“北也”。
○释曰:茵非明器而言之者,陈器从此茵乡北为次第,故言之,故郑云“茵在抗木上陈器次而北”是也。
苞二。(所以裹奠羊豕之肉。)
[疏]“苞二”。
○注“所以”至“之肉”。
○释曰:下文既设遣奠,而云“苞牲取下体”,故知苞二所以裹奠羊豕之肉也。
筲三,黍、稷、麦
译抗木,横向三根,纵向两根。(抗,是抵御的意思。是用来抵御阻止泥土的。它的横向与纵向,都足以覆盖圹口。)
[疏]“抗木横向三根纵向两根”。
○注“抗抵御”至“覆盖圹口”。
○解释说:说“用来抵御阻止泥土”,是因为它在抗席的上面,所以知道是用来抵御泥土的。“它的横向与纵向都足以覆盖”是因为,虽然圹口的大小没有明文记载,但明器的等级,都是由羡道进入,诸侯以上还有圹盾车,也由羡道进入,圹口只用来容纳下棺,那么圹口的大小仅能容纳棺材罢了。现在抗木也足以覆盖圹口。
加上抗席,三领。(席,是用来抵御尘土的。)
[疏]“加上抗席三领”。
○注“席用来抵御尘土”。
○解释说:既然在折北布置了抗木,又在这抗木之上加上这三领抗席,知道抗木不在折上,是因为抗木只说横向三根纵向两根,不说“加”,明显是另外陈设在折北抗木之下。而这里说“加”,加在抗木之上,不知道抗席之下,却说“加茵”,明显又是加在抗席之上。这三者,以后陈设的先使用,所以先陈设抗木在下面,其次陈设抗席,然后陈设茵,先使用取后陈设在上面的,是为了方便。所以下文及埋葬时,茵先进入圹口,下葬完毕后,加上折在圹口上,就先使用抗席,后使用抗木,这是它的次序。如果这样,折在抗席之前使用而不加在抗席之上的,是因为它长大,所以另外陈设在南面,使用它仍在茵之后。那茵的使用在明器之前,进入后陈设在明器上面的,是因为它同属葬具,所以与抗木一同陈设在上面。只是抗席、茵相重叠陈设的,是因为它们进入圹口时相当,又都是纵横重叠之物,所以重叠陈设。说“席用来抵御尘土”,上面说抗木用来抵御泥土,这抗席说抵御尘土,是因为这两者只是圹口用来承接泥土和尘土,但抗木在上面,所以说抵御尘土,抗席在下面,隔开抗木,担心有尘土落下,所以说抵御尘土,因此解释有所不同。
加上茵,用疏布,浅黑色的边缘,有边幅,也是纵向两根横向三根。(茵,是用来垫衬棺材的。翦,是浅的意思。幅,是边缘。亦,也是抗木。等到使用它时,木三在上面,茵二在下面,象征天三合地二,人藏身其中。今文翦写作浅。)
[疏]“加上茵”至“横向三根”。
○注“茵所”至“写作浅”。
○解释说:说“加上茵”,是说把茵加在抗席之上,这是说陈设器物时的情况。说“用疏布”,是说用大功疏粗的布。说“缁翦”,缁则是七次浸入黑汁成为缁色,翦,是浅的意思,是说染成浅缁的颜色,说有幅的。查看下文记说:“茵著用荼,实绥泽焉。”这郑注说“有幅,缘之”,则是用一幅布做成,缝合两边的幅为巾,不去掉边幅,用它来盛装,所以说有幅。说“茵用来垫衬棺材”,下葬时茵先属引,然后下葬,那么茵与棺材作为垫衬,所以先进入在棺材下面。郑说“幅,缘之”,大概是缝合完毕后,再用东西缘饰这两边幅缝合之处,使之牢固不破裂,作为装饰。说“亦,也是抗木”,抗木说纵向两根横向三根,这也说纵向两根横向三根,所以知道亦,也是抗木。说“等到使用它,木三在上面,茵二在下面”,上面抗木先说横向三根,后说纵向两根,这茵先说纵向两根,后说横向三根,都根据这陈设时的情况,郑根据进入圹口而言,所以说它的使用,木三在上面茵二在下面,各举一边而言,其实都有二三。说“象征天三合地二”,浑天而言,则地的上下、内外、周匝都有天。如果这样,说木二则在下面,等到使用它,则茵三在下面,茵二在上面,以此而言,木与茵都有天三合地二。说“人藏身其中”,也是浑天而言,上下都有天地,人的尸柩藏身其中,所以《说卦》说“参天两地”,又说“立天之道”,“立地之道”,“立人之道”,为三材。
器物,西南为上,屈曲。(器,是总称而言。陈设明器,以西行南端为上。纟青,是屈曲的意思,容纳不下,就屈曲而反过来。)
[疏]“器物西南为上屈曲”。
○注“器总称”至“反过来”。
○解释说:说“器,是总称而言”,器与下为目,即下文苞以下是。
茵。(茵在抗木上,陈设器物依次向北。)
[疏]“茵”。
○注“茵在”至“向北”。
○解释说:茵不是明器却提及的原因,是陈设器物从此茵向北为次序,所以提及,所以郑说“茵在抗木上陈设器物依次向北”是对的。
苞二。(用来包裹奠祭羊猪的肉。)
[疏]“苞二”。
○注“用来”至“的肉”。
○解释说:下文既设遣奠,而说“苞牲取下体”,所以知道苞二用来包裹奠祭羊猪的肉。
筲三,黍、稷、麦
○注“筲畚”至“觳也”。
○释曰:案下记云“菅筲三”,则筲以菅草为之。筲三各盛一种,黍、稷、麦也。云“筲,畚种类也”者,旧说云畚器所以盛种,此筲与畚盛种同类,故举以为况也。云“其容盖与簋同一觳也”者,案《考工记》“<方瓦>人为簋,实一觳”,又云“豆实三而成觳”。案昭三年晏子云:“四升曰豆”,豆实三而成觳,则觳受升二升。此筲与簋同盛黍稷,知受一觳升二升,约同之,无正文,故云“盖”以疑之也。
瓮三,醯、醢、屑,幂用疏布。(瓮,瓦器,其容亦盖一觳。屑,姜桂之屑也。《内则》曰:“屑桂与姜。”幂,覆也。今文幂皆作密。)
[疏]“瓮三”至“疏布”。
○注“瓮瓦”至“作密”。
○释曰:云“瓮,瓦器”者,以瓮与С等字从缶瓦,故知是瓦器。云“其容亦盖一觳”者,《聘礼》记“致饔饩”云瓮斗二升,则此瓮约同之,故云“盖”以疑之也。知屑是姜桂者,以其与《内则》“屑桂与姜”同云屑,故引《内则》为证也。
С二,醴、酒,幂用功布。(С亦瓦器也。古文С皆作庑。)
[疏]“С二”至“功布”。
○注“С亦”至“作庑”。
○释曰:谓二者,所盛须继瓮三而陈之,言亦瓦器,亦上瓮三也。
皆木桁,久之。(桁,所以▯苞屑瓮С也。久,当为灸。灸谓以盖案塞其口。每器异桁。)
[疏]“皆木桁久之”。
○注“桁所”至“异桁”。
○释曰:云“皆木桁,久之”者,则自苞屑以下,皆塞之置於木桁也。若然,既皆久塞,而瓮С独云幂者,以其苞筲之等燥物,宜苞塞之而无幂。瓮С湿物,非直久塞其口,又加幂覆之。云“久当为灸,灸谓以盖案塞其口”者,此亦如上设重鬲,亦与之同,故读从灸也。云“每器异桁”者,以其言皆木桁,故知每器别桁也。
用器,弓矢、耒耜、两敦、两▯于、▯、▯。▯实于▯中,南流。(此皆常用之器也。▯于,盛汤浆。▯▯,盥器也。流,▯口也。今文▯于为▯牟。)
[疏]“用器”至“南流”。
○注“此皆”至“为▯牟”。
○释曰:谓常用之器,弓矢,兵器;耒耜,农器;敦▯于,食器;▯▯,洗浴之器,皆象生时而藏之也。
无祭器,(士礼略也。大夫以上兼用鬼器、人器也。)
[疏]“无祭器”。
○注“士礼”至“器也”。
○释曰:知“大夫以上兼用鬼器人器也”者,案《檀弓》云:“宋襄公葬其夫人,醯醢百瓮。曾子曰:既曰明器矣,而又实之。”注云:“言名之为明器,而与祭器皆实之,是乱鬼器与人器。”以此而言,则明器,鬼器也;祭器,人器也。士礼略,无祭器,空有明器而实之。大夫以上,尊者备,故两有。若两有,则实祭器,不实明器。宋襄公既两有,而并实之,故曾子非之。
有燕乐器可也。(与宾客燕饮用乐之器也。)
[疏]“有燕乐器可也”。
○注“与宾”至“器也”。
○释曰:言“可”者,许其得用,故云“可也”。云“与宾客燕饮用乐之器也”者,则升歌有琴瑟,庭中有特县,县磬也。
役器,甲、胄、干、笮。(此皆师役之器。甲,铠。胄,兜鍪。干,▯。笮,矢ゅ。)
[疏]“役器甲胄干笮”。
○注“此皆”至“矢ゅ”。
○释曰:此役器中有干笮,无弓矢,示不用,故不具。上用器是常用之器,故具陈之也。云“甲,铠。胄,兜鍪”者,古者用皮,故名甲胄,後代用金,故名铠,兜鍪随世为名故也。但上下役用之器,皆粗沽为之,故下记云:“弓矢之新沽功。”注云:“设之宜新,沾示不用。”弓矢云沽,馀虽不言,皆沽可知也。但此笮是送死之具,下记云“荐乘车,鹿浅▯,干、笮、革▯世”者,是魂车所载,象生者,与此别也。
燕器,杖、笠、た。(燕居安体之器也。笠,竹{▯ㄜ}盖也。た,扇。)
[疏]
译○注“筲畚”至“觳也”。
○解释说:根据下文《记》篇所说“菅筲三”,可知筲是用菅草编制的。三个筲各自盛放一种谷物,即黍、稷、麦。注解说“筲,是畚这一类的器物”,旧说认为畚是盛放种子的器具,这筲与畚在盛放种子方面同类,所以举畚来作比喻。注解说“它的容量大概与簋相同,都是一觳”的,根据《考工记》记载“方瓦匠制作簋,容量为一觳”,又说“豆的容量三个才合成一觳”。根据昭公三年晏子说:“四升称为豆”,豆的容量三个合成一觳,那么一觳就是十二升。这筲与簋同样盛放黍稷,知道它容量是一觳即十二升,大约相同,但没有确切的文献依据,所以说“大概”来表示推测。
瓮三,盛放醋、肉酱、姜桂屑,覆盖用粗布。(瓮,陶制器具,它的容量大概也是一觳。屑,是姜和桂的碎末。《内则》说:“将桂和姜捣成碎末。”幂,是覆盖的意思。今文“幂”都写作“密”。)
[疏]“瓮三”至“疏布”。
○注“瓮瓦”至“作密”。
○解释说:注解说“瓮,是陶制器具”,因为瓮与“甒”等字从“缶”、“瓦”旁,所以知道是陶制器具。注解说“它的容量大概也是一觳”,《聘礼》记“致饔饩”时记载瓮的容量是斗二升,那么这瓮大约与之相同,所以说“大概”来表示推测。知道屑是姜桂,是因为它与《内则》中“将桂和姜捣成碎末”同样称为“屑”,所以引用《内则》作为证据。
甒二,盛放甜酒、普通酒,覆盖用细布。(甒也是陶制器具。古文“甒”都写作“庑”。)
[疏]“甒二”至“功布”。
○注“甒亦”至“作庑”。
○解释说:说二者,是指所盛放的物品必须紧接在瓮三之后陈列,说也是陶制器具,也是承接上文瓮三而言。
都用木架支撑,长久封存。(桁,是用来支撑包裹姜桂屑的瓮和甒的。久,应当读为灸。灸是指用盖子压住塞住瓶口。每种器物使用不同的木架。)
[疏]“皆木桁久之”。
○注“桁所”至“异桁”。
○解释说:注解说“都用木架支撑,长久封存”,那么从包裹姜桂屑开始,都塞住口放置在木架上。如果这样,既然都长久塞住,而瓮和甒特别提到覆盖,是因为包裹姜桂屑等干燥物品,适宜包裹塞住而不需要覆盖。瓮和甒盛放的是潮湿物品,不仅仅是长久塞住瓶口,又加上覆盖物遮盖。注解说“久应当读为灸,灸是指用盖子压住塞住瓶口”,这也如同上文设置重鬲一样,与之相同,所以读音从灸。注解说“每种器物使用不同的木架”,因为说都用木架支撑,所以知道每种器物分别使用木架。
日常用具,弓矢、耒耜、两个敦、两个匜、盘、匜。匜放在盘中,水流向南。(这些都是日常使用的器具。匜,盛放汤水。盘匜,是盥洗用具。流,是匜的口。今文“匜”写作“牟”。)
[疏]“用器”至“南流”。
○注“此皆”至“为牟”。
○解释说:说是日常使用的器具,弓矢,是兵器;耒耜,是农具;敦和匜,是食器;盘和匜,是洗浴用具,都是模仿生前的样子来陪葬。
没有祭祀用具,(士的礼仪简略。大夫以上同时使用鬼器和人器。)
[疏]“无祭器”。
○注“士礼”至“器也”。
○解释说:知道“大夫以上同时使用鬼器和人器”,根据《檀弓》记载:“宋襄公安葬他的夫人,用了百瓮醋和肉酱。曾子说:既然称为明器了,却又装满了实物。”注解说:“说名为明器,却与祭器一样装满实物,这是混淆了鬼器和人器。”由此而言,明器,是鬼器;祭器,是人器。士的礼仪简略,没有祭器,只有明器却装满了实物。大夫以上,地位尊贵,礼制完备,所以两者都有。如果两者都有,那么祭器装满实物,明器不装实物。宋襄公两者都有,却都装满了实物,所以曾子批评他。
有宴饮乐器也可以。(与宾客宴饮时使用的乐器。)
[疏]“有燕乐器可也”。
○注“与宾”至“器也”。
○解释说:说“可以”,是允许使用,所以说“可以”。注解说“与宾客宴饮时使用的乐器”,那么升歌时有琴瑟,庭院中有特悬,即悬挂的磬。
服役用具,甲、胄、干、笮。(这些都是军事服役的器具。甲,铠甲。胄,头盔。干,盾牌。笮,箭袋。)
[疏]“役器甲胄干笮”。
○注“此皆”至“矢箙”。
○解释说:这服役用具中有干和笮,没有弓矢,表示不使用,所以不齐全。上文日常用具是日常使用的器具,所以齐全地陈列。注解说“甲,铠甲。胄,头盔”,古代使用皮革,所以称为甲胄,后代使用金属,所以称为铠,兜鍪随时代不同而名称不同。但上下服役使用的器具,都粗略制作,所以下文《记》篇说:“弓矢的新沽功。”注解说:“设置时应当是新的,沾湿表示不使用。”弓矢说沽,其余虽然没有明说,都可以知道是沽。但这笮是送死的器具,下文《记》篇说“进献乘车,鹿浅,干、笮、革世”的,是魂车所载,模仿生前的样子,与此不同。
宴居用具,杖、笠、扇。(宴居安顿身体的器具。笠,竹编的伞盖。扇,扇子。)
[疏]
“燕器杖笠た”。
○注“燕居”至“た扇”。
○释曰:云“燕居安体之器也”者,以杖者,所以扶身;笠者,所以御署;た者,所以招凉,而在燕居用之,故云燕居安体之器也。云“笠,竹{▯ㄜ}盖也”者,{▯ㄜ},竹青之皮,以竹青皮为之。
译“燕器杖笠扇”。
○注“燕居”至“扇”。
○解释说:说“燕居安体之器也”,是因为杖是用来扶持身体的;笠是用来遮阳的;扇是用来招引凉气的,而在闲居时使用它们,所以说它们是闲居时安适身体的器具。说“笠,竹篾盖也”,篾,是竹子的青皮,用竹青皮制作而成。
彻奠,巾席俟于西方,主人要节而踊。(巾席俟於西方,祖奠将用焉。要节者,来象升,丈夫踊;去象降,妇人踊。彻者,由明器北,西面。既彻,由重南东。不设於序西南者,非宿奠也。宿奠必设者,为神冯依之久也。)
[疏]“彻奠”至“而踊”。
○注“巾席”至“久也”。
○释曰:自此尽“入复位”,论还车为祖奠之事。此彻迁祖奠者,为将还迁车,更设祖奠。云“巾席俟於西方,祖奠将用焉”者,以下经云“祖还车”,还车讫,布席设祖奠,则布此巾席也,故巾席俟祖奠在西方也。云“节者,来象升,丈夫踊;去象降,妇人踊”者,案上篇彻小敛、大敛奠时,皆升自阼阶,丈夫踊,降自西阶,妇人踊。今奠在庭,无升降之事,直有来往,经云“要节而踊”,明来象升,丈夫踊;去象降,妇人踊。但此经直云主人要节,知有妇人亦踊者,以下经彻祖奠时云:“彻者入,丈夫踊,设于西北,妇人踊。”注云:“犹阼阶升时也。彻设於柩车西北,亦犹序西南。”是男子、妇人并有踊文。则知此要节踊内,亦兼妇人也。云“彻者,由明器北,西面。既彻,由重南东”者,凡奠於堂室者,皆升自阼阶,降自西阶。奠於庭者,亦由重北,东方来陈,由重北而西,彻讫,由重南而东,象升自阼阶,降自西阶也。但设奠於柩车西而东面,则彻者由奠东而西面彻之也。云“不设于序西南者,非宿奠也”者,以其大敛、小敛奠,及夕奠,乃皆经宿,故皆设之于序西南,为神冯依。此迁祖奠,旦始设之,今日侧彻之,未经宿既彻,故不设于序西南也。
袒。(为将袒变。)
[疏]“袒”。
○注“为将袒变”。
○释曰:下经“商祝御柩乃祖”,是将祖,故此主人袒,袒即变也。
商祝御柩,(亦执功布居前,为还柩车为节。)
[疏]“商祝御柩”。
○注“亦执”至“为节”。
○释曰:云“商祝御柩”者,谓居柩车之前,却行诏倾亏,使执披人知其节度。云“亦执功布”者,下经商祝执功布,以御柩执披,故此亦如之,故执布。
乃祖。(还柩乡外,为行始。)
[疏]“乃祖”。
○注“还柩”至“行始”。
○释曰:商祝既执功布,为御乃还,柩车使辕乡外也。祖者,始也。为行始去载处而已也。
踊,袭,少南,当前束。(主人也。柩还则当前束南。)
[疏]“踊袭”至“前束”。
○注“主人”至“东南”。
○释曰:前袒为祖变,今既祖讫,故踊而袭。云“主人也”者,前袒是主人,则此袭亦主人也。经云“少南”,郑云“则当前东南”者,以其车未还之时,当前束近北,今还车,亦当前束少南。
妇人降,即位于阶▯。(为柩将去有时也。位东上。)
[疏]“妇人”至“阶▯”。
○注“为柩”至“东上”。
○释曰:“妇人降”者,以柩还乡外阶▯空,故妇人从堂上降在阶▯。云“为柩将去有时”者,去有时,即明旦遣而行之是时也,今此为行始也。云“位东上”者,以堂上时,妇人在阼阶西面,统於堂下男子,今柩车南迁,男子亦在车东,故妇人降亦东上,统于男子也。妇人不乡车西者,以车西有祖奠,故辟之,在车後。
祖,还车不还器。(祖有行渐,车亦宜乡外也。器之陈,自已南上。)
[疏]“祖还车不还器”。
○注“祖有”至“南上”。
○释曰:祖还车者,为载时乡北,今为行始,故须还乡南,故郑云“祖有行渐,车亦宜乡外也”。“不还器”者,郑云“器之陈,自已南上”,南上者,即上文“茵”,下注云“茵在抗木上,陈器次而北”是也。
祝取铭,置于茵。(重不藏,故於此移铭加於茵上。)
[疏]“祝取铭置于茵”。
○注“重不”至“茵上”。
○释曰:初死,为铭置于重,启殡,祝取铭置于重,祖庙又置于重,今将行置于茵者,重不藏,拟埋于
译撤去祭品,巾和席在西方等候,主人弯腰顿足而哭踊。(巾席在西方等候,是因为即将设置祖奠。弯腰顿足,是来象征升阶,由男子哭踊;去象征降阶,由妇人哭踊。撤祭品的人,从明器的北面,面向西。撤完后,从重器的南面往东走。不设在堂序西南,是因为这不是宿奠。宿奠一定要设在那里,是为了让神灵长久地凭依。)
[疏]“彻奠”到“而踊”。
○注“巾席”到“久也”。
○解释说:从这节到“入复位”,论述的是还车设置祖奠的事情。这里撤去迁祖奠,是因为将要还车,重新设置祖奠。说“巾席在西方等候,祖奠将要用到”的原因,是因为下文经文说“祖还车”,还车完毕后,铺席设置祖奠,就是铺这巾席,所以巾席为祖奠在西方等候。说“节者,来象征升阶,男子哭踊;去象征降阶,妇人哭踊”的原因,查考上篇撤去小敛、大敛祭品时,都从阼阶升阶,男子哭踊,从西阶降阶,妇人哭踊。现在祭品在庭院,没有升降阶的事情,只有来往,经文说“弯腰顿足而哭踊”,明确是来象征升阶,男子哭踊;去象征降阶,妇人哭踊。但此经文只说主人弯腰顿足,知道也有妇人哭踊的原因,是因为下文撤去祖奠时说:“撤祭品的人进入,男子哭踊,设在西北,妇人哭踊。”注解说:“如同从阼阶升阶时一样。撤去设在柩车西北,也如同堂序西南。”这是男子、妇人都有哭踊的记载。由此知道这弯腰顿足哭踊中,也包含妇人。说“撤祭品的人,从明器的北面,面向西。撤完后,从重器的南面往东”的原因,凡是祭品在堂室的,都从阼阶升阶,从西阶降阶。祭品在庭院的,也从重器的北面,从东方来陈列,从重器的北面往西,撤完后,从重器的南面往东,象征从阼阶升阶,从西阶降阶。但设置祭品在柩车西面而面向东,那么撤祭品的人就从祭品的东面面向西撤去。说“不设在堂序西南,是因为不是宿奠”的原因,是因为大敛、小敛的祭品,以及夕奠,都经过了一夜,所以都设在堂序西南,供神灵凭依。这迁祖奠,早晨才设置,当天傍晚就撤去,没有经过一夜就撤去,所以不设在堂序西南。
袒露臂膀。(因为将要袒露臂膀以示哀痛的变化。)
[疏]“袒”。
○注“为将袒变”。
○解释说:下文经文“商祝御柩乃祖”,是将要举行祖祭,所以这里主人袒露臂膀,袒露臂膀就是哀痛的变化。
商祝驾驭柩车,(也拿着功布在前面,为还柩车规定节度。)
[疏]“商祝御柩”。
○注“亦执”到“为节”。
○解释说:说“商祝御柩”,意思是处在柩车的前面,倒退行走以指示倾斜亏损,让执披的人知道节度。说“也拿着功布”,下文商祝拿着功布,以御柩执披,所以这里也这样做,因此拿着布。
于是举行祖祭。(还柩车朝向外面,作为出行的开始。)
[疏]“乃祖”。
○注“还柩”到“行始”。
○解释说:商祝既拿着功布,作为御柩而还,柩车使车辕朝向外面。祖,就是开始。作为出行开始离开载柩的地方罢了。
哭踊,穿上外衣,稍向南移,在车前束带的南面。(是主人。柩车还则当前束带的南面。)
[疏]“踊袭”到“前束”。
○注“主人”到“东南”。
○解释说:先前袒露臂膀是为了祖祭的变化,现在既已祖祭完毕,所以哭踊后穿上外衣。说“是主人”,先前袒露臂膀是主人,那么这里穿上外衣也是主人。经文说“稍向南”,郑玄说“那么就在当前束带的东南”的原因,是因为车未还的时候,当前束带靠近北面,现在还车,也在当前束带稍南。
妇人降阶,就位在西阶下。(因为柩车将去有定时。位次以东为上。)
[疏]“妇人”到“阶〇”。
○注“为柩”到“东上”。
○解释说:“妇人降阶”,因为柩车还朝向外面,西阶下空着,所以妇人从堂上降下在西阶下。说“因为柩车将去有定时”,去有定时,就是明早遣行出发的时候,现在这是出行的开始。说“位次以东为上”,因为在堂上时,妇人在阼阶西面,统属于堂下的男子,现在柩车南迁,男子也在车东,所以妇人降下也以东为上,统属于男子。妇人不朝向车西的原因,是因为车西有祖奠,所以避开,在车后。
祖祭,还柩车不迁明器。(祖祭有出行的渐进,车也适宜朝向外面。明器的陈列,从己身向南为上。)
[疏]“祖还车不还器”。
○注“祖有”到“南上”。
○解释说:祖祭还车,是因为载柩时朝向北面,现在作为出行的开始,所以必须还朝向南面,所以郑玄说“祖祭有出行的渐进,车也适宜朝向外面”。“不迁明器”,郑玄说“明器的陈列,从己身向南为上”,南上,就是上文“茵”,下注说“茵在抗木上,陈列明器依次向北”的意思。
祝取铭旌,放在茵上。(重器不藏,所以在此移铭旌加在茵上。)
[疏]“祝取铭置于茵”。
○注“重不”到“茵上”。
○解释说:初死,为铭旌置于重器,启殡,祝取铭旌置于重器,祖庙又置于重器,现在将行置于茵上,重器不藏,拟埋于
庙门左茵,是入▯广之物,铭亦入▯广之物,故置于茵也。是以郑云“重不藏,故於此移铭加於茵上”也。士无▯旌,唯有乘车所建摄盛之旃,并此铭旌而已。大夫以上有▯旌,通此二旌,则皆备三旌也。
译庙门左侧的茵席,是放置〇广这类物品的地方,铭旌也属于〇广这类物品,所以把它放在茵席上。因此郑玄说:“重器不收藏,所以在此处将铭旌移到茵席之上。”士没有〇旌,只有乘车所树立的摄盛之旃,以及这面铭旌罢了。大夫及以上的人有〇旌,加上这两面旌旗,就都具备三面旌旗了。
二人还重,左还。(重与车马还相反,由便也。)
[疏]“二人还重左还”。
○注“重与”至“便也”。
○释曰:云“重与车马还相反,由便也”者,以车马至中庭之东,以右还,乡门为便。重在门内,面乡北,人在其南,以左还,乡门为便。是以二者虽相反,各由其便。
布席,乃奠如初,主人要节而踊。(车已祖,可以为之奠也,是之谓祖奠。)
[疏]“布席”至“而踊”。
○注“车已”至“祖奠”。
○释曰:云“主人要节而踊”者,祖奠既与迁祖奠同车西,又皆从车而来,则此要节而踊,一与迁祖奠同。云“车已祖,可以为之奠也”者,奠本为柩设,其柩未安,不得设奠。今车已还,名之为祖尸柩已定。可以为奠也。云“是之谓祖奠”者,下记云“祝馔祖奠于主人之南”,是谓彼祖奠。
荐马如初。(柩动车还,宜新之也。)
[疏]“荐马如初”。
○注“柩动”至“之也”。
○释曰:上已荐马,今又荐马者,以柩车动而乡南,为行始宜新之,故“荐马如初”也。
宾出,主人送。有司请葬期。(亦因在外位时。)
[疏]“宾出”至“葬期”。
○注“亦因在外位时”。
○释曰:云“亦因在外位时”者,亦上启期,祖期事毕,在外位,故此亦因事毕,出在外位时,请葬期也。
入,复位。(主人也,自死至於殡,自启至於葬,主人及兄弟恒在内位。)
[疏]“入复位”。
○注“主人”至“内位”。
○释曰:云“主人”者,以其送宾据主人,今送宾讫,入复位,明主人也。云“自死至於殡,自启至於葬,主人及兄弟常在内位”者,自死至於殡在内位,在殡宫中;自启至於葬在内位,据在祖庙中,处虽不同,在内不异,故总言之。云在内位者,始死未小敛已前,位在尸东,小敛後,位在阼阶下,若自启之後,在庙位,亦在阼阶下也。
●卷三十九既夕礼第十三
公▯,玄▯束,马两。(公,国君也。▯,所以助主人送葬也。两马,士制也。《春秋传》曰:宋景曹卒,鲁季康子使冉求▯之以马,曰:其可以称旌繁乎?)
[疏]“公赠”至“马两”。
○注“公国”至“繁乎”。
○释曰:自此尽“入复位杖”,论国君▯法之事。云“公,国君也”者,公及大夫皆有臣,臣皆尊其君,呼之曰公,故《左氏传》伯有之臣曰:“吾公在壑谷。”今此云公,则国君,非大夫君也。以下云“主人释杖,迎于庙门外”,与《丧大记》如此迎送者,皆据国君也。云“▯,所以助主人送葬也”者,案两小《传》皆云:车马曰▯,施于生及送死者,故云助主人送葬者也。是以下注云“▯奠於死生两施”是也。云“两马,士制也”者,谓士在家常乘之法。若出使及征伐,则乘驷马,其大夫以上则常乘驷马,故郑驳异义云天子驾驷。《尚书康王之诰》康王始即位,云诸侯“皆布乘黄朱”;《诗》云“驷▯原彭彭”,武王所乘;《鲁颂》云“六辔耳耳”,僖公所乘;《小雅》云“驷牡▯▯”,大夫所乘;是大夫以上驾驷之文也。引《春秋》者,《左氏传》哀公二十三年春,“宋景曹卒”,注云:“景曹,宋元公夫人小邾女,季桓子外祖母。”又云:“季康子使冉有吊,且送葬,曰:敝邑有社稷之事,使肥与有职竞焉,是以不得助执绋,使求从舆人。”注云:“舆,众也。”又云:“曰:以肥之得备弥甥也。”注云:“弥,远也。康子父之舅氏,故称弥甥。”又云:“有不腆先人之产马,使求荐诸夫人之宰,其可以称旌繁乎!”注云:“称,举也。繁马饰繁缨也。”引之者,证公有▯马助人之事。
摈者出请,入告。主人释杖,迎于庙门外,不哭,先入门右,北面,及众主人袒。(尊君命也。众主人自若西面。)
[疏]“摈者”至“人袒”。
○注“尊君”至“西面”。
○释曰:云“尊君命也”者,谓释
译二人返回重车,向左转弯。(重车与车马转弯方向相反,是因为这样方便。)
[疏]“二人返回重车向左转弯”。
○注“重车与”至“方便”。
○解释说:说“重车与车马转弯方向相反,是因为这样方便”,是因为车马到达中庭的东面,向右转弯,面向大门比较方便。重车在大门内,面向北,人在它的南面,向左转弯,面向大门比较方便。所以这两者虽然方向相反,但各自都因为方便。
铺设席子,然后像以前一样陈设祭品,主人随着节奏跳跃哭泣。(灵车已经出发,可以为他陈设祭品了,这叫做祖奠。)
[疏]“铺设席子”至“跳跃哭泣”。
○注“灵车已经”至“祖奠”。
○解释说:说“主人随着节奏跳跃哭泣”,祖奠既然与迁祖奠一样在车西,又都从车旁而来,那么这里随着节奏跳跃哭泣,就与迁祖奠一样。说“灵车已经出发,可以为他陈设祭品了”,祭品本来是为灵柩设置的,灵柩没有安放好,不能陈设祭品。现在灵车已经返回,称为祖,灵柩已经安定。可以陈设祭品了。说“这叫做祖奠”,下文记载说“祝在主人南面陈设祖奠”,就是指的这个祖奠。
进献马匹像以前一样。(灵柩移动,灵车返回,适宜更新祭品。)
[疏]“进献马匹像以前一样”。
○注“灵柩移动”至“更新”。
○解释说:上面已经进献过马匹,现在又进献马匹,是因为灵柩车移动而面向南,为了出行开始适宜更新,所以“进献马匹像以前一样”。
宾客退出,主人送行。有司请示安葬日期。(也是趁着在外位的时候。)
[疏]“宾客退出”至“安葬日期”。
○注“也是趁着在外位的时候”。
○解释说:说“也是趁着在外位的时候”,也是上面请示启殡日期,祖祭日期事情完毕,在外位,所以这里也趁着事情完毕,退出在外位的时候,请示安葬日期。
进入,回到原位。(是主人,从死亡到停灵,从启殡到安葬,主人及兄弟常在内位。)
[疏]“进入回到原位”。
○注“主人”至“内位”。
○解释说:说“主人”,因为送宾客依据的是主人,现在送宾客完毕,进入回到原位,明显是主人。说“从死亡到停灵,从启殡到安葬,主人及兄弟常在内位”,从死亡到停灵在内位,是在殡宫中;从启殡到安葬在内位,依据的是在祖庙中,地点虽然不同,在内位没有区别,所以总说在内位。说在内位,刚开始死亡未小敛以前,位置在尸体东面,小敛后,位置在阼阶下,如果从启殡之后,在庙位,也在阼阶下。
●卷三十九既夕礼第十三
公赠,玄纁束,马两。(公,国君。纁,用来帮助主人送葬。两匹马,是士的制度。《春秋传》说:宋景曹去世,鲁季康子派冉求赠之以马,说:这可以称为旌旗和繁缨吗?)
[疏]“公赠”至“马两”。
○注“公国”至“繁乎”。
○解释说:从这里到“进入回到原位拄杖”,论述国君赠礼之法的事情。说“公,国君”,公和大夫都有臣子,臣子都尊敬他们的君主,称他们为公,所以《左氏传》伯有的臣子说:“我们的公在壑谷。”现在这里说公,就是国君,不是大夫的君主。以下说“主人放下拐杖,在庙门外迎接”,与《丧大记》这样迎送的,都依据国君。说“赠,用来帮助主人送葬”,查两小《传》都说:车马叫赠,施用于生者和送死者,所以说帮助主人送葬。所以下注说“赠奠于死生两施”是对的。说“两匹马,是士的制度”,是指士在家常乘的法度。如果出使及征伐,就乘四匹马,大夫以上则常乘四匹马,所以郑驳异义说天子驾四。《尚书康王之诰》康王刚即位,说诸侯“都陈列着四匹黄朱马”;《诗》说“四匹原彭彭”,是武王所乘;《鲁颂》说“六辔耳耳”,是僖公所乘;《小雅》说“四牡彭彭”,是大夫所乘;这是大夫以上驾四马的文字。引用《春秋》,《左氏传》哀公二十三年春,“宋景曹去世”,注说:“景曹,宋元公夫人小邾女,季桓子外祖母。”又说:“季康子派冉有吊唁,并且送葬,说:敝邑有社稷之事,派肥和我在职务上竞争,因此不能帮助执绋,派求跟随舆人。”注说:“舆,众人。”又说:“说:凭借肥得以备弥甥的身份。”注说:“弥,远。康子父亲的舅氏,所以称弥甥。”又说:“有不腆先人的产马,派求推荐给夫人的宰,这可以称为旌旗和繁缨吗!”注说:“称,举。繁马饰繁缨。”引用它,证明公有赠马助人之事。
摈者出去请示,进来报告。主人放下拐杖,在庙门外迎接,不哭,先入门右,面向北,与众主人袒露左臂。(尊重君命。众主人自若面向西。)
[疏]“摈者”至“人袒”。
○注“尊重君命”至“西面”。
○解释说:说“尊重君命”,是指放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