卷三十二丧服第十一
弟之子期,其妻亦小功,以其兄弟之子犹子。引而进之,进同己子,明妻同可知。“夫之昆弟何以无服”已下,总论兄弟之妻不为夫之兄弟服,夫之兄弟不为兄弟妻服之事。云“其夫属乎父道者,妻皆母道也。其夫属乎子道者,妻皆妇道也”,此二者尊卑之叙,并依昭穆相为服,即此经“为夫之世叔父母服”是也。云“谓弟之妻妇者,是嫂亦可谓之母乎”者,此二者欲论不著服之事。若著服,则相亲,近于淫乱,故不著服。推而远之,远乎淫乱,故无服也。又云“名者,人治之大者也,可无慎乎”者,欲明母之与妇本是路人,今来嫁于父子之行,则生母妇之名,既名母妇,即有服,有服则相尊敬,远于淫乱者也。是母妇之名,人理之大,可不慎乎?当慎之。若然,兄弟之妻,本无母妇之名,名兄妻为嫂者,尊严之称,名弟妻为妇,与子妻同号者,推而远之,下同子妻也。是兄弟妻既无母妇之名,今名为嫂妇者,假作此号,使远于淫乱,故不相为服也。
译弟弟的儿子叫期,他的妻子也服小功之丧,因为兄弟的儿子等同于自己的儿子。将他引荐并接纳进来,地位等同于自己的儿子,那么妻子与他同等的关系也就显而易见了。“夫之昆弟何以无服”以下,是总论兄弟的妻子不为丈夫的兄弟服丧,丈夫的兄弟也不为兄弟的妻子服丧的道理。说“丈夫属于父辈道统的,妻子就属于母辈道统;丈夫属于子辈道统的,妻子就属于妇辈道统”,这两者的尊卑次序,都依据昭穆制度相互服丧,也就是经文里所说的“为丈夫的世叔父母服丧”这种情况。说“称弟弟的妻子为妇,那么嫂子也可以称为母吗”,这两者是为了论述不穿丧服的事情。如果穿丧服,就会显得亲近,接近于淫乱,所以不穿丧服。推远这种关系,远离淫乱,所以没有丧服。又说“名分,是治理人类的大事,能不慎重吗”,这是为了阐明母亲和媳妇本来本是路人,现在嫁入父子这一辈分,就产生了母、妇的名分,既然有了母、妇的名分,就要服丧,服丧就会相互尊敬,从而远离淫乱。因此,母、妇的名分,是治理人类的大事,能不慎重吗?应当慎重。既然如此,兄弟的妻子,本来没有母、妇的名分,称哥哥的妻子为嫂,是表示尊重的称呼;称弟弟的妻子为妇,与儿子的妻子同称,是为了推远关系,使之等同于儿子的妻子。既然兄弟的妻子没有母、妇的名分,现在称她们为嫂、妇,是假借这些称号,使她们远离淫乱,所以不相互服丧。
○注“道犹”至“有别”。
○释曰:云“谓弟之妻为妇者,卑远之,故谓之妇”者,使下同子妻,则本无妇名,假与子妻同远之也。云“嫂者尊严之称,是嫂亦可谓之母乎”者,此因弟妻名为妇,以致斯问,言不可也。云“嫂犹叟也,叟,老人称也”者,叟有两号:若孔注《尚书》“西蜀叟”,叟是顽愚之恶称;若《左氏传》云“赵叟在後”,叟是老人之善名。是以名为嫂,嫂妇人之老,称故云老人之称。云“是为序男女之别尔”者,谓不名兄妻为母,是次序昭穆之别也。云“若己以母妇之服服兄弟之妻,兄弟之妻以舅子之服服己,则是乱昭穆之序也”者,此解不得之意,何者?以弟妻为妇,即以兄妻为母,而以母服服兄妻,又以妇服服弟妻,又使妻以舅服服夫之兄,又使兄妻以子服服己夫之弟,则兄弟反为父子,乱昭穆之次序,故不得以兄妻为母者也。故圣人深塞乱源,使兄弟之妻本无母妇之名,不相为服也。引《大传》者,云“同姓从宗合族属”者,谓大宗子同是正姓,姬姜之类属聚也,合聚族人於宗子之家,在堂上行食燕之礼,即系之以姓而弗别,缀之以食而弗殊是也。又云“异姓主名治际会”者,主名谓母与妇之名。治,正也。际,接也。以母妇正接之会聚,则宗子之妻食燕族人之妇於房是也。云“名著而男女有别”者,谓母妇之名明著,则男女各有分别而无淫乱也。
大夫为世父母、叔父母、子、昆弟、昆弟之子为士者。(子,谓庶子。)
[疏]注“子谓庶子”。
○释曰:大夫为此八者本期,今以为士,故降至大功,亦为重出此文,故次在此也。云“子谓庶子”者,若长子在《斩章》,故谓庶子也。
传曰:何以大功也?尊不同也。尊同,则得服其亲服。(尊同,谓亦为大夫者。亲服,期。)
[疏]注“尊同”至“服期”。
○释曰:尊同谓亦为大夫者,经言大夫为之,明尊同,是亦为大夫也。云“亲服期”者,此八者并见《期章》是也。
公之庶昆弟、大夫之庶子为母、妻、昆弟。(公之庶昆弟,则父卒也。大夫之庶子,则父在也。其或为母,谓妾子也。)
[疏]释曰:云“公之庶昆弟大夫之庶子”者,此二人各自为母、妻,为昆弟服大功。此并受厌降,卑於自降,故次在自降人之下。
○注“公之”至“子也”。
○释曰:若云公子,是父在。今继兄而言昆弟,故知父卒也。又公子父在为母、妻,在五服之外,今服大功,故知父卒也。云“大夫之庶子则父在也”者,以其继父而言。又大夫卒,子为母、妻得伸,今但大功,故知父在也。云“其或为母,谓妾子也”者,以其为妻、昆弟,其礼并同,又於▯妻,皆大夫自不降,其子皆得伸,今在大功,明妾子自为己母也。
传曰:何以大功也?先君馀尊之所厌,不得过大功也。大夫之庶子,则从乎大夫而降也。父之所不降,子亦不敢降也。(言从乎大夫而降,则於父卒如国人也。昆弟,庶昆弟也。旧读昆弟在下,其於厌降之义,宜蒙此传也,是以上而同之。父所不降,谓▯也。)
[疏]“传曰”至“降也”。
○释曰:问者,怪此等皆合重服期,今大功,故发问也。答云“先君馀尊之所厌不得过大功也”者,此直答公之庶昆弟,以其公在为母、妻厌,在五服外,公卒犹为馀尊之所厌,不得过大功。其大夫之子,据父在有厌,从於大夫,降一等,大夫若卒,则得伸,无馀尊之厌也。云“父之所不降,子亦不敢降也”者,此传云而降,遂言不降者也,此传虽文承大夫下,亦兼解公之昆弟,未悉公为何人。不降弟,公不降,子亦不降,与大夫同也。
○注“言从”至“▯也”。
○释曰:以大夫尊,少身在降一等,身没其庶子则得伸,如国人也。云“昆弟,庶昆弟也”者,若▯,则在父之所不降之中,故知庶昆弟也。云“旧读昆弟在下,其於厌降之义,宜蒙此传也,是以上而同之”者,言旧读,谓
译○注“道犹”至“有别”。
○解释说:所谓“称弟弟的妻子为妇,是因为地位卑贱且疏远,所以称为妇”,意思是如果让弟弟的妻子与儿子的妻子相同,那么本来就没有“妇”这个名称,只是假借与儿子的妻子相同的疏远关系来称呼。所谓“嫂是表示尊严的称呼,那么嫂也可以称为母亲吗”,这是因弟弟的妻子被称为妇,从而引出这个问题,回答是不可以的。所谓“嫂通叟,叟是老人的称呼”,叟有两个含义:如果像孔安国注《尚书》中的“西蜀叟”,叟是顽劣愚笨的恶称;如果像《左传》中说“赵叟在后面”,叟是老人的善称。因此称为嫂,嫂是妇女中的长者,所以说是老人的称呼。所谓“这是为了区分男女的次序罢了”,意思是不把兄长的妻子称为母亲,是为了区分昭穆的次序。所谓“如果自己用为母亲和媳妇的丧服为兄弟的妻子服丧,兄弟的妻子用为舅父和儿子的丧服为自己服丧,那就是扰乱了昭穆的次序”,这是解释为什么不可以的原因,为什么呢?如果把弟弟的妻子当作媳妇,就把兄长的妻子当作母亲,用为母亲的丧服为兄长的妻子服丧,用为媳妇的丧服为弟弟的妻子服丧,又让妻子用为舅父的丧服为丈夫的兄长服丧,又让兄长的妻子用为儿子的丧服为自己丈夫的弟弟服丧,那么兄弟反而变成了父子,扰乱了昭穆的次序,所以不可以把兄长的妻子称为母亲。因此圣人深深堵塞混乱的根源,使兄弟的妻子本来就没有母亲和媳妇的名称,彼此不为对方服丧。引用《大传》的话,说“同姓的人跟随宗子,聚合族属”,意思是大宗子同是正姓,姬、姜之类的人属聚合,在宗子家中聚合族人,在堂上行进食宴饮之礼,这就是系之以姓而不分别,连接之以饮食而不殊异的意思。又说“异姓的人主要靠名称来治理交际聚会”,主要名称指的是母亲和媳妇的名称。治,是正的意思。际,是接的意思。用母亲和媳妇的名称来正接聚会,就是宗子的妻子在房中宴请族人的媳妇的意思。说“名称明确而男女有别”,意思是母亲和媳妇的名称明确显著,那么男女各有分别而没有淫乱。
大夫为世父母、叔父母、子、兄弟、兄弟之子中身为士的人服丧。(子,指的是庶子。)
[疏]注“子谓庶子”。
○解释说:大夫为这八类人本来应服齐衰期年,现在因为他们是士,所以降为大功,也是因为重要而再次列出此文,所以排列在此处。说“子指的是庶子”,因为长子在《斩衰章》中,所以这里指的是庶子。
传曰:为什么服大功呢?因为尊卑不同。如果尊卑相同,就可以服亲服的齐衰期年。(尊同,指的是也是大夫的人。亲服,指齐衰期年。)
[疏]注“尊同”至“服期”。
○解释说:尊同指的是也是大夫的人,经文说大夫为他们服丧,显然尊同,就是也是大夫的意思。说“亲服期”,这八类人都在《期章》中可见。
公的庶出兄弟、大夫的庶子为母亲、妻子、兄弟服丧。(公的庶出兄弟,指的是父亲已去世。大夫的庶子,指的是父亲在世。其中有的为母亲服丧,指的是妾所生的儿子。)
[疏]解释说:说“公的庶出兄弟、大夫的庶子”,这两类人各自为母亲、妻子、兄弟服大功。这都是受到厌降,比自降更卑,所以排列在自降的人之下。
○注“公之”至“子也”。
○解释说:如果说公子,是父亲在世。现在接着兄长说兄弟,所以知道父亲已去世。又公子父亲在世时为母亲、妻子服丧,在五服之外,现在服大功,所以知道父亲已去世。说“大夫的庶子则父亲在世”,是因为接着父亲来说。又大夫去世,儿子为母亲、妻子可以伸服,现在只服大功,所以知道父亲在世。说“其中有的为母亲服丧,指的是妾子”,因为为妻子、兄弟服丧,礼制都相同,又对于嫡妻,大夫自己都不降等,他们的儿子都可以伸服,现在在大功,明显是妾子为自己母亲服丧。
传曰:为什么服大功呢?先君剩余尊位的压抑,不能超过大功。大夫的庶子,则跟随大夫而降等。父亲所不降等的,儿子也不敢降等。(说跟随大夫而降等,那么父亲去世后就像国人一样。兄弟,指的是庶出兄弟。旧读将兄弟放在下面,对于厌降的意义,应该蒙受这条传文,所以向上合并。父亲所不降等的,指的是嫡妻。)
[疏]“传曰”至“降也”。
○解释说:提问者,奇怪这些人本来都应该重服齐衰期年,现在服大功,所以发问。回答说“先君剩余尊位的压抑,不能超过大功”,这直接回答公的庶出兄弟,因为公在世时为母亲、妻子受压抑,在五服之外,公去世仍然为剩余尊位所压抑,不能超过大功。大夫的儿子,依据父亲在世时有压抑,跟随大夫,降一等,大夫如果去世,就可以伸服,没有剩余尊位的压抑。说“父亲所不降等的,儿子也不敢降等”,这条传文说而降等,接着说不降等,这条传文虽然文字承接大夫之下,也兼解公的兄弟,没有完全说明公是什么人。不降弟,公不降,儿子也不降,与大夫相同。
○注“言从”至“〇也”。
○解释说:因为大夫尊贵,父亲在世时降一等,父亲去世后他的庶子就可以伸服,像国人一样。说“兄弟,指的是庶出兄弟”,如果是嫡妻,就在父亲所不降等的范围中,所以知道是庶出兄弟。说“旧读将兄弟放在下面,对于厌降的意义,应该蒙受这条传文,所以向上合并”,说旧读,指的是
郑君以前马融之等,以“昆弟”二字抽之在传下,今皆易之在上。郑检经义,昆弟乃是公之庶昆弟,大夫之庶子所为者,父以尊降庶子,则庶子亦厌而为昆弟大功。是知宜蒙此传,则昆弟二字当在传上,与母妻宜蒙此传,同为厌降之文,不得如旧读也。云“父所不降谓▯也”者,不指不降之人,而云谓▯者,欲见▯中非一,谓父为▯妻、▯子之等皆是也。
译郑君以前,马融等人将“昆弟”二字抽出,置于传文之下,现在都将其改置于传文之上。郑君考察经义,认为“昆弟”是指国君的庶兄弟、大夫的庶子所服之丧,父亲因尊贵而降低对庶子的服制,那么庶子也因被压抑而服昆弟大功之丧。由此可知,应当承袭这条传文,那么“昆弟”二字应当位于传文之上,与“母妻”承袭这条传文一样,同属因压抑而降低服制的文义,不能像旧读那样处理。文中说“父所不降谓〇也”,并不是指不被降低服制的人,而是说“谓〇”,是为了表明〇之中不止一种情况,是指父亲为〇妻、〇子等人都属于此类。
皆为其从父昆弟之为大夫者。(皆者,言其互相为服,尊同则不相降。其为士者,降在小功,▯子为之,亦如之。)
[疏]注“皆者”至“如之”。
○释曰:此文承上公之庶昆弟,大夫之庶子之下,则是上二人为此从父昆弟之为大夫者,以其二人为父所厌降亲,今此从父昆弟为大夫,故此二人不降,而服大功,依本服也。言“皆”者,郑云“互相为服”者,以彼此相为同,是从父昆弟相为著服,故云皆,互相见之义故也。云“其为士者降在小功”者,降亦等故也。云“▯子为之亦如之”者,虽▯不降,同故也。
为夫之昆弟之妇人子▯人者。(妇人子者,女子子也。不言女子子者,因出,见恩疏。)
[疏]注“妇人”至“恩疏”。
○释曰:此亦重出,故次从父昆弟下。此谓世叔母为之服,在家期,出嫁大功。云“不言女子子者,因出,见恩疏”者,女在家室之名,是亲也,妇者事人之称,是见疏也。今不言女与母,而言夫之昆弟与妇人子者,是因出,见恩疏故也。
大夫之妾为君之庶子。(下传曰:“何以大功也?妾为君之党服,得与女君同。”指为此也。妾为君之长子亦三年,自为其子期,异於女君也。士之妾,为君之众子亦期。)
[疏]注“下传”至“亦期”。
○释曰:妾为君之庶子,轻於为夫之昆弟之女,故次之。引下传曰“何以大功也?妾为君之党服得与女君同,指为此也”者,彼传为此经而作,故云指为此。在下者,郑彼云文烂在下尔故也。云“妾为君之长子亦三年”者,妾从女君服,得与女君同,故亦同女君三年。又云“自为其子期,异於女君也”者,以其女君从夫降,其庶子大功,夫不厌妾,故自服其子期,是异於女君也。云“士之妾为君之众子亦期”,谓亦得与女君期者,亦是与己子同故也。
女子子嫁者、未嫁者为世父母、叔父母、姑、姊妹。(旧读合大夫之妾为君之庶子、女子子嫁者、未嫁者,言大夫之妾为此三人之服也。)
[疏]注“旧读”至“服也”。
○释曰:此是女子子逆降旁亲,又是重出,故次之於此。知逆降者,此经云嫁者为世父已下出降大功,自是常法。更言未嫁者,亦为世父已下,非未嫁逆降,如何?云“旧读合大夫之妾为君之庶子、女子子嫁者未嫁者,言大夫之妾为此三人之服也”者,此马融之辈旧读如此,郑以此为非,故此下注破之也。
传曰:嫁者,其嫁於大夫者也。未嫁者,成人而未嫁者也。何以大功也?妾为君之党服,得与女君同。下言为世父母、叔父母、姑、姊妹者,谓妾自服其私亲也。(此不辞,即实为妾遂自服其私亲,当言其以明之。《齐衰三月章》曰:“女子子嫁者、未嫁者为曾祖父母。”经与此同,足以明之矣。传所云“何以大功也?妾为君之党服得与女君同”,文烂在下尔。女子子成人者,有出道,降旁亲,及将出者,明当及时也。)
[疏]释曰:云“嫁者,其嫁於大夫者也。未嫁者,成人而未嫁者也”,此二者,依郑为世父巳下七人本服皆期,未嫁者逆降之,服大功也。云“何以大功也,妾为君之党服得与女君同”者,此传当在上,“大夫之妾为君之庶子”下,烂脱,误在此。但“下言”二字及“者谓妾自服其私亲也”九字总十一字,既非子夏自著,又非旧读者自安,是谁置之也?今以义,必是郑君置之。郑君欲分别旧读者,如此意趣,然後以注破之。云“此不辞”者,谓此分别文句,不是解义言辞也。云“即实为妾遂自服其私亲,当言其以名之”者,此郑欲就旧章读破之。案《不杖期章》云“女子子▯人者,为其父母昆弟之为父後者”也,又云“公妾以及士妾为其父母自为其亲”,皆言其以明妾为私亲。今此不言,其明非妾为私亲,一人逆降,一人合降,不得合云二人,是二人为此七人等逆降者。又引《齐衰三月章》曰“女子子嫁者未嫁者为曾祖父母,经与此同,足以见之矣”者,彼二人为
译都为他们那些身为大夫的堂兄弟。(“都”字,是说他们互相为对方服丧,因为尊卑相同,所以不降低服丧等级。那些身为士的堂兄弟,服丧等级降低到小功,○子为他们服丧,也是如此。)
[疏]注“都”字到“也是如此”。
○解释说:这段文字承接上文关于公的庶出兄弟、大夫的庶出儿子的内容,那么上文这两个人对于身为大夫的堂兄弟来说,因为这两个人被父亲压制而降低了亲属关系,现在这些身为大夫的堂兄弟,所以这两个人不降低服丧等级,而是服大功,依照原本的服丧等级。说“都”字,郑玄说“互相为对方服丧”,是因为彼此对待相同,是堂兄弟互相穿戴丧服,所以说都,体现互相的含义。说“那些身为士的降低在小功”,是因为降低的等级相同。说“○子为他们服丧也是如此”,虽然○不降低,也是因为相同。
为丈夫的兄弟的妇女所生的○人。(妇女所生的,就是女儿。不说女儿,是因为出嫁,显示恩情疏远。)
[疏]注“妇女”到“恩情疏远”。
○解释说:这也是重复出现,所以排在堂兄弟之后。这是指世叔母为他们服丧,在家服期年,出嫁服大功。说“不说女儿,是因为出嫁,显示恩情疏远”,女儿是在家室中的名称,表示亲近;妇是侍奉他人的称呼,表示疏远。现在不说女儿和母亲,而说丈夫的兄弟和妇女所生的,是因为出嫁,显示恩情疏远。
大夫的妾为君主的庶出儿子。(下文传曰:“为什么服大功呢?妾为君主的亲属服丧,能够与女君相同。”指的就是这个。妾为君主的长子也服三年,为自己所生的儿子服期年,与女君不同。士的妾,为君主的众子也服期年。)
[疏]注“下文传”到“也服期年”。
○解释说:妾为君主的庶出儿子服丧,比为丈夫的兄弟的女儿服丧轻,所以排在后面。引用下文传曰“为什么服大功呢?妾为君主的亲属服丧能够与女君相同,指的就是这个”,那篇传是为这段经文而作的,所以说指的就是这个。在下文,郑玄说文字烂脱在下文,所以如此。说“妾为君主的长子也服三年”,妾跟随女君服丧,能够与女君相同,所以也同女君服三年。又说“为自己所生的儿子服期年,与女君不同”,因为女君跟随丈夫降低,对于庶出儿子服大功,丈夫不压制妾,所以自己为所生的儿子服期年,这是与女君不同。说“士的妾为君主的众子也服期年”,是说也能够与女君服期年,也是因为与自己所生的儿子相同。
出嫁的女儿、未出嫁的女儿为世父母、叔父母、姑、姊妹。(旧读将大夫的妾为君主的庶出儿子、出嫁的女儿、未出嫁的女儿合在一起,说大夫的妾为这三个人服丧。)
[疏]注“旧读”到“服丧”。
○解释说:这是出嫁的女儿逆向降低旁系亲属的服丧等级,又是重复出现,所以排在这里。知道是逆向降低,是因为这段经文说出嫁的为世父以下出降服大功,这是常法。再说未出嫁的,也为世父以下,如果不是未出嫁的逆向降低,怎么解释?说“旧读将大夫的妾为君主的庶出儿子、出嫁的女儿未出嫁的女儿合在一起,说大夫的妾为这三个人服丧”,这是马融等人的旧读如此,郑玄认为这是错误的,所以在下面的注中驳斥它。
传曰:出嫁的,是嫁给大夫的。未出嫁的,是成年而未出嫁的。为什么服大功呢?妾为君主的亲属服丧,能够与女君相同。下文说为世父母、叔父母、姑、姊妹,是说妾自己为她的私亲服丧。(这不符合文辞,如果实际上是妾于是自己为私亲服丧,应当说“其”来明确它。《齐衰三月章》说:“出嫁的女儿、未出嫁的女儿为曾祖父母。”经文与此相同,足以明确它了。传所说的“为什么服大功呢?妾为君主的亲属服丧能够与女君相同”,文字烂脱在下文。成年而未出嫁的女儿,有出嫁之道,降低旁系亲属的服丧等级,以及将要出嫁的,说明应当及时。)
[疏]解释说:说“出嫁的,是嫁给大夫的。未出嫁的,是成年而未出嫁的”,这两者,依照郑玄的说法,为世父以下七个人的本服都是期年,未出嫁的逆向降低,服大功。说“为什么服大功呢,妾为君主的亲属服丧能够与女君相同”,这段传应当在上文“大夫的妾为君主的庶出儿子”下面,烂脱,误在这里。但是“下文说”两个字以及“是说妾自己为她的私亲服丧”九字总共十一字,既不是子夏自己写的,也不是旧读者自己安排的,是谁放置的呢?现在根据义理,必然是郑君放置的。郑君想要分别旧读者的意思,然后以注驳斥它。说“这不符合文辞”,是说这分别文句,不是解释义理的文辞。说“如果实际上是妾于是自己为私亲服丧,应当说‘其’来命名它”,这是郑玄想要就旧章读驳斥它。考察《不杖期章》说“出嫁的女儿,为她的父母兄弟中作为父亲后嗣的人”,又说“公妾以及士妾为她的父母自己为她的私亲”,都说“其”来明确妾为私亲。现在这里不说,明确不是妾为私亲,一个人逆向降低,一个人合该降低,不能合说两个人,是这两个人为这七个人等逆向降低的。又引用《齐衰三月章》说“出嫁的女儿未出嫁的女儿为曾祖父母,经文与此相同,足以看见它了”,那两个人
曾祖是正尊,虽出嫁,亦不降。此则为旁亲,虽未嫁,亦逆降。圣人作文,是同足以明之,明是二人为此七人不得以嫁者、未嫁者上同君之庶子。下文为世父以下,为妾自服私亲也。云“传所云何以大功也,妾为君之党服得与女君同,文烂在下尔”者,此传为大夫之妾为君之庶子而发,应在“女子子”之上,“君之庶子”之下,以简札韦编烂断,後人错置於下,是以旧读将为本在於此,是以遂误也。云“女子子成人者,有出道,降旁亲”者,此郑依经正解之,以其嫁者降旁亲是其常,而云未嫁者,成人未嫁,亦降旁亲者,谓女子子十五已後许嫁笄,为成人,有出嫁之道,是以虽未出,即逆降世父已下旁亲也。云“及将出者,明当及时也”者,谓女子子年十九,後年二月,冠于娶妻之月,其女当嫁,今年遭此世父已下之丧,若依本服期者,过後二月,不得及时逆降在大功,大功之末可以嫁子,则於二月得及时而嫁,是以云明当及时也。
译曾祖是正尊,虽然女儿出嫁,也不降低服丧等级。这属于旁系亲属,虽然女儿未嫁,也预先降低服丧等级。圣人制定礼文,用“同”字来阐明这一点,说明这两个人(曾祖与旁亲)使得这七类人不能因为出嫁或未嫁而向上等同于君主的庶子。下文讲到世父以下,是妾为自己私亲服丧的规定。所谓“传文说‘为什么是大功呢?妾为君主的党亲服丧可以与女君相同,文辞散乱在下文’”,这段传文是针对大夫的妾为君主的庶子服丧而发的,本应在“女子子”之上、“君之庶子”之下,因为简札和韦编烂断,后人错置在下文,所以旧读认为本意在此,于是导致了错误。所谓“女子子中成年的,有出嫁的途径,降低旁系亲属的服丧等级”,这是郑玄依据经文作出的正确解释,因为出嫁者降低旁系亲属的服丧等级是常理,而说未嫁者,成年未嫁,也降低旁系亲属的服丧等级,是指女子十五岁以后许嫁行笄礼,成为成人,有出嫁的途径,所以虽然尚未出嫁,就预先降低对世父以下旁系亲属的服丧等级。所谓“及将出者,说明应当及时”,是指女子十九岁,次年二月,在娶妻的月份行冠礼,她应当出嫁,今年遭遇世父以下的丧事,如果按照本来的服丧期限,过后二月,不能及时预先降低到大功,大功服丧结束时可以嫁女,那么在二月就能及时出嫁,所以说“说明应当及时”。
大夫、大夫之妻、大夫之子、公之昆弟为姑、姊妹、女子子嫁於大夫者。君为姑、姊妹、女子子嫁於国君者。
[疏]释曰:此等姑姊已下,应降而不降,又兼重出其文,故次在此也。此大夫、大夫妻、大夫之子、公之昆弟,四等人尊卑同,皆降旁亲。姑姊已下一等,大功,又以出降,当小功。但嫁於大夫,尊同,无尊降,直有出降,故皆大功也。但大夫妻为命妇,若夫之姑、姊妹在室及嫁,皆小功。若不为大夫妻,又降在缌麻。假令彼姑、姊妹亦为命妇,唯小功耳。今得在大夫科中者,此谓命妇为本亲,姑姊妹已之女子子,因大夫,大夫之子为姑姊妹女子子,寄文於夫与子姑姊妹之中,不烦别见也。云“君为姑姊妹女子子嫁於国君者”,国君绝期已下,今为尊同,故亦不降,依嫁服大功。
传曰:何以大功也?尊同也。尊同则得服其亲服。诸侯之子称公子,公子不得祢先君。公子之子称公孙,公孙不得祖诸侯。此自卑别於尊者也。若公子之子孙有封为国君者,则世世祖是人也,不祖公子,此自尊别於卑者也。是故始封之君不臣诸父昆弟,封君之子不臣诸父而臣昆弟。封君之孙尽臣诸父昆弟。故君之所为服,子亦不敢不服也。君之所不服,子亦不敢服也。(不得祢、不得祖者,不得立其庙而祭之也。卿大夫以下,祭其祖祢,则世世祖是人,不得祖公子者,後世为君者,祖此受封之君,不得祀别子也。公子若在高祖以下,则如其亲服,後世迁之,乃毁其庙尔。因国君以尊降其亲,故终说此义云。)
[疏]“传曰”至“不敢服也”。
○释曰:云“何以大功也”,问者,以诸侯绝旁服,则大夫降一等,今此大功,故发问也。答曰云“尊同也,尊同则得服其亲服”者,大夫与诸侯所以亦为服者,各自以为尊同,故服之也。若然,大夫之下则云命妇、大夫之子,国君之下不云夫人,世子亦同国君,不降可知。云“诸侯之子称公子”已下,因尊同,遂广说尊不同之义也。但诸侯之子,▯▯相承象贤,而旁支庶已下,并为诸侯,所绝不得称诸侯子,变名公子。案《檀弓》注云:“庶子言公,卑远之。”是以子与孙皆言公,见疏远之义故也。云“此自卑别於尊者也”者,谓▯既立庙,支庶子孙不立庙,是自卑别於尊者也。云“若公子之子孙有封为国君者”,谓若《周礼典命》云公八命,卿六命,大夫四命,其出封皆如一等。是公之子孙,或为天子臣,出封为五等诸侯,是公子有封为国君之事。云“则世世祖是人也,不祖公子,此自尊别於卑者也”者,谓後世将此始封之君,世世祖是人也,不祖公子,谓不复祀别子也。云“是故始封之君不臣诸父昆弟”者,以其初升为君,诸父是祖之一体,又是父之一体,其昆弟既是父之一体,又是己之一体,故不臣此二者,仍为之著服也。云“封君之子不臣诸父而臣昆弟”者,以其诸父尊,故未得臣,仍为之服。昆弟卑,故臣之不为之服,亦既不臣,当服本服期。其不臣者,为君所服当服斩,以其与诸侯为兄弟者,虽在外国,犹为君斩,不敢以轻服服至尊。明诸父昆弟虽不臣,亦不得以轻服服君,为之斩衰可知。云“封君之孙尽臣诸父昆弟”者,继世至孙,渐为贵重,故尽臣之。不言不降,而言不臣,君是绝宗之人,亲疏皆有臣道,故虽未臣,子孙终是为臣,故以臣言之。云“故君之所为服,子亦不敢不服也”者,此欲释臣与不臣,君之子与君同之义。云“君之所为服”者,谓君之所不臣者,君为之服者,子亦服之,故云“子亦不敢不服也”。云君之所不服子亦不敢服也者,然此谓君所臣之者,君不为之服,子亦不敢服之,以其子从父升降故也。
○注“不得”至“义云”。
○释曰:云“不得祢不得祖者,不得立其庙而祭之也”者,郑恐人以传云不得祢不得祖,令卑别之,不得将为祢祖,故云不得者,不得立其庙而祭之,名为不得也。以其庙已在,▯子为君者立之,旁支庶不得并立庙,
译大夫、大夫的妻子、大夫的儿子、国君的兄弟,为出嫁到大夫家的姑母、姐妹、女儿服丧。国君为出嫁到国君家的姑母、姐妹、女儿服丧。
[疏]解释说:这些姑母、姐妹以下的人,本应降等服丧而不降等,又兼着重述其文,所以排列在这里。这大夫、大夫妻、大夫之子、公之昆弟,这四类人尊卑相同,都降等服旁系亲属。姑母、姐妹以下这一等,本是大功,又因出嫁而降等,应当是小功。但出嫁到大夫家,尊卑相同,没有因尊而降等,只有因出嫁而降等,所以都服大功。但大夫妻作为命妇,如果丈夫的姑母、姐妹在室或已出嫁,都服小功。如果不作为大夫妻,又降等在缌麻。假使那姑母、姐妹也是命妇,只服小功罢了。现在列在大夫这一科中的,这是指命妇为本亲,姑母、姐妹以及自己的女儿,因为大夫,大夫的儿子为姑母、姐妹、女儿服丧,寄文在丈夫与儿子的姑母、姐妹之中,不必另外列出。说“国君为姑母、姐妹、女儿出嫁到国君家服丧”,国君隔绝期以下,现在因为尊卑相同,所以也不降等,依照出嫁服大功。
传曰:为什么服大功呢?因为尊卑相同。尊卑相同就可以服其亲服。诸侯的儿子称为公子,公子不能以先君为父。公子的儿子称为公孙,公孙不能以诸侯为祖。这是自卑别于尊者。如果公子的子孙有被封为国君的,就世世代代以这个人为祖,不以公子为祖,这是自尊别于卑者。因此始封之君不臣服诸父和兄弟,封君的儿子不臣服诸父而臣服兄弟。封君的孙子全部臣服诸父和兄弟。所以国君所服丧的,儿子也不敢不服。国君所不服丧的,儿子也不敢服。(不得以父、不得以祖,是指不能立其庙而祭祀。卿大夫以下,祭祀其祖父,就世世代代以这个人为祖,不得以公子为祖,是指后世为君者,祖此受封之君,不得祭祀别子。公子如果在高祖以下,就如其亲服,后世迁移,才毁其庙。因为国君以尊降其亲,所以最终说此义。)
[疏]“传曰”至“不敢服也”。
○解释说:说“为什么服大功”,问者,因为诸侯隔绝旁服,则大夫降一等,现在此服大功,所以发问。回答说“尊卑相同,尊卑相同就可以服其亲服”,大夫与诸侯所以也服丧,各自以为尊卑相同,所以服丧。如果这样,大夫之下则说命妇、大夫之子,国君之下不说夫人,世子也与国君相同,不降等可知。说“诸侯的儿子称为公子”以下,因为尊卑相同,遂广说尊卑不同的义理。但诸侯的儿子,〇〇相承象贤,而旁支庶以下,并为诸侯,所隔绝不得称诸侯子,变名为公子。案《檀弓》注云:“庶子言公,卑远之。”所以子与孙皆言公,见疏远之义故。说“这是自卑别于尊者”,谓〇既立庙,支庶子孙不立庙,是自卑别于尊者。说“如果公子的子孙有被封为国君的”,谓若《周礼典命》云公八命,卿六命,大夫四命,其出封皆如一等。是公之子孙,或为天子臣,出封为五等诸侯,是公子有被封为国君之事。说“就世世代代以这个人为祖,不以公子为祖,这是自尊别于卑者”,谓后世将此始封之君,世世代代以这个人为祖,不以公子为祖,谓不再祭祀别子。说“因此始封之君不臣服诸父和兄弟”,以其初升为君,诸父是祖之一体,又是父之一体,其兄弟既是父之一体,又是己之一体,所以不臣服此二者,仍为之著服。说“封君的儿子不臣服诸父而臣服兄弟”,以其诸父尊,所以未得臣,仍为之服。兄弟卑,所以臣服之而不为之服,亦既不臣,当服本服期。其不臣者,为君所服当服斩,以其与诸侯为兄弟者,虽在外国,犹为君斩,不敢以轻服服至尊。明诸父兄弟虽不臣,亦不得以轻服服君,为之斩衰可知。说“封君的孙子全部臣服诸父和兄弟”,继世至孙,渐为贵重,所以全部臣服。不言不降,而言不臣,君是绝宗之人,亲疏皆有臣道,所以虽未臣,子孙终是为臣,所以以臣言之。说“所以国君所服丧的,儿子也不敢不服”,此欲释臣与不臣,君之子与君同之义。说“国君所服丧”,谓国君所不臣者,国君为之服者,儿子也服之,所以说“儿子也不敢不服”。说国君所不服丧儿子也不敢服,然此谓国君所臣者,国君不为之服,儿子也不敢服,以其子从父升降故也。
○注“不得”至“义云”。
○解释说:说“不得以父不得以祖,是指不能立其庙而祭祀”,郑恐人以传云不得以父不得以祖,令卑别之,不得将为以父以祖,所以说不得者,不得立其庙而祭祀,名为不得。以其庙已在,〇子为君者立之,旁支庶不得并立庙,
故云不得也。云卿大夫以下祭其祖祢,郑言此者,欲见公子、公孙若立为卿大夫,得立三庙;若作上士,得立二庙;若作中士,得立一庙,并得祭其祖祢。既不祖祢先君,当立别子已下,以其公子、公孙并是别子,若鲁桓公生世子名同者,後为君庆父,叔牙、季友等谓之公子,公子并为别子,不得祢先君桓公之庙,庆父等虽为卿大夫,未有庙。至子孙已後,乃得立别子为大祖,不毁庙。已下二庙,祖祢之外,次第则迁之也,故云“卿大夫巳下祭其祖祢”也。虽得祭祖祢,但不得祢祖先君也。云“则世世祖是人,不得祖公子”者,此谓郑叠传文也。云“後世为君者,祖此受封之君,不得祀别子也”者,此郑解义语,以其後世为君,祖此受封君,解世世祖是人,不得祀别子。解不祖公子者也,以其别子卑,始封君尊,是为自尊别於卑者也。云“公子若在高祖以下,则如其亲服”者,此解始封君得立五庙,五庙者,大祖与高祖巳下四庙。今始封君,後世乃不毁其庙,为大祖於此。始封君未有大祖庙,唯有高祖以下四庙,则公子为别子者,得入四庙之限,故云公子若在高祖以下则如其亲。如其亲,谓自祢已上,至高祖以次立四庙。云“後世迁之,乃毁其庙尔”者,谓始封君死,其子立,即以父为祢庙,前高祖者为高祖之父,当迁之,又至四世之後,始封君为高祖,父当迁之时,转为大祖,通四庙为五庙,定制也。故云後世迁之,乃毁其庙也。云“因国君以尊降其亲,故终说此义云”者,自诸臣之子已下,既非经语,而传▯说降与公子之义,故云终说也。
译所以说“不得”啊。说卿大夫以下祭祀他们的祖和祢,郑玄讲这话,是想表明:公子、公孙如果被立为卿大夫,可以立三座庙;如果担任上士,可以立两座庙;如果担任中士,可以立一座庙,并且都能祭祀他们的祖和祢。既然不祭祀先君作为祖和祢,就应当立别子以下的庙,因为公子、公孙都是别子。比如鲁桓公生了世子名同的,后来成为国君的庆父,以及叔牙、季友等人被称为公子,这些公子都算是别子,不能以先君桓公的庙为祢庙,庆父等人虽然身为卿大夫,却还没有自己的庙。等到他们的子孙后代,才能立别子为大祖,其庙不毁。大祖以下的两座庙,在祖、祢之外,按次序就迁移了,所以说“卿大夫以下祭祀他们的祖和祢”。虽然可以祭祀祖和祢,但不能以先君为祢。说“那么世世代代都以这个人作为祖,不能以公子作为祖”,这是郑玄对传文的叠用解释。说“后世成为国君的,以这位受封的君主为祖,不能祭祀别子”,这是郑玄解释义理的话,因为后世成为国君,以这位受封的君主为祖,以此解释“世世代代都以这个人作为祖,不能祭祀别子”,也就是解释为什么不以公子为祖。因为别子地位卑微,始封君地位尊贵,这是为了自尊而区别于卑微者。说“公子如果在高祖以下,就按照他的亲等服丧”,这是解释始封君可以立五座庙,五座庙是指大祖以及高祖以下的四座庙。现在始封君,后世不毁他的庙,在此作为大祖。始封君起初没有大祖庙,只有高祖以下的四座庙,那么作为别子的公子,可以纳入这四座庙的限额内,所以说公子如果在高祖以下,就按照他的亲等。按照亲等,是指从祢以上,到高祖依次立四座庙。说“后世迁移时,才毁掉他的庙”,是指始封君死后,他的儿子继位,就把父亲作为祢庙,之前的高祖是现任高祖的父亲,应当迁移;又过了四代之后,始封君成为高祖,父亲应当迁移的时候,始封君转为大祖,连同四座庙共为五座庙,这是定例。所以说后世迁移时,才毁掉他的庙。说“因为国君以尊贵降低亲等,所以最后阐述这个义理”,从诸臣的儿子以下,既然不是经文原话,而传文解说降等与公子的义理,所以说最后阐述。
む衰裳、牡麻▯,既葬除之者。
[疏]释曰:此む衰是诸侯之臣为天子,在大功下,小功上者,以其天子七月葬,既葬除,故在大功九月下,小功五月上。又缕虽如小功升数,又少,故在小功上也。此不言带屦者,以其传云“小功之む也”,则带屦亦同小功可知。
传曰:む衰者何?以小功之む也。(治其缕如小功,而成布尊四升半。细其缕者,以恩轻也。升数少者,以服至也。凡布细而疏者谓之む,今南阳有邓む。)
[疏]注“治其”至“邓む”。
○释曰:传问者,正问缕之粗细,不问升数多少,故答云“小功之む”也。若然,小功む知据缕粗细,非升数者,下记人记出升数,而“む衰四升有半”,郑彼注云:“服在小功之上者,欲著其缕之精粗也。”故云注亦云“治其缕如小功而成布四升半也”。云“细其缕者以恩轻也”者,以其诸侯大夫是诸侯,臣於天子为陪臣,唯有聘问接见天子,天子礼之而已,故服此服,是恩轻也。云“升数少者以服至尊也”者,诸侯为天子服至尊,义服斩,缕加三升半,陪臣降君,改服至尊加一升,四升半也。云“凡布细而疏者谓之む”者,此丧服谓之む,由む而疏,若非丧服,细而疏亦谓之む,故云“凡”以总之。云“今南阳有邓む”者,谓汉时南阳郡邓氏造布,有名む,言此者,证凡布细而疏,即是む之义。
诸侯之大夫为天子。
[疏]释曰:此经直云“大夫”,则大夫中有孤卿,以其小聘使下大夫,大聘或使孤,或使卿也。故《大行人》云:诸侯之孤,以皮帛继子男。故知大夫中兼孤卿。
传曰:何以む衰也?诸侯之大夫,以时接见乎天子。(接犹会也。诸侯之大夫,以时会见於天子而服之,则其士庶民不服可知。)
[疏]
○注“接犹”至“可知”。
○释曰:传问者,怪其重,此既陪臣,何意服四升半布,七月乃除。答云“以时接见乎天子”者,为有恩,故服之。云“接犹会也,诸侯之大夫以时会见於天子而服之”者,案《周礼大宗伯》有“时见曰会”,彼诸侯聘时见曰会,无常期曰时会。此郑云以时会见者,直据诸侯大夫,时复会其问┹天子礼,此即《周礼大宗伯》云:“时聘曰问,殷┹曰视。”郑注云:“时聘者,亦无常期。天子有事,乃聘之焉。竟外之臣,既非朝岁,不敢渎为小礼。”是天子有事乃遣大夫来聘。彼又注云:“殷┹谓一服朝之岁,以朝者少,诸侯乃使卿以大礼众聘焉。一服朝在元年、七年、十一年。”此时唯有侯服一服朝,故馀五服并使卿来见天子。此并是以时会见天子。天子待之以礼,皆有委积、飧饔、飨食燕与时赐,加恩既深,故诸侯大夫报而服之也。云“则其士庶民不服可知”者,上文云“庶人为国君”,注云:“天子畿内之民服,天子亦如之。”即知畿外之民不服可知。今又言之者,以畿外内民庶,於天子有服无服,无明文,今因畿外诸侯大夫接见天子者,乃有服,不聘天子者,即无服。明民庶不为天子服可知,故重明之。若然,诸侯之士约大夫,不接见天子则无服,明士不接见亦无服可知。其有士与卿大夫聘时作介者,虽亦得礼,介本副使,不得天子接见亦不服可知。
小功布衰裳、澡麻带▯五月者。(澡者,治去莩垢,不绝其本也。《小记》曰:“下殇小功,带澡麻,不绝其本,屈而反以报之。”)
[疏]“小功”至“月者”。
○释曰:此《殇小功章》在此者,本齐衰大功之亲,为殇降在小功,故在成人小功之上也。但言小功者,对大功是用功粗大,则小功是用功细小精密者也。自上以来,皆带在▯下,今此带在▯上者,以大功已上,▯、带有本,小功以下,断本。此殇小功中,有下殇,小功带不绝本,与大功同,故进带於▯上,倒文以见重,故与常例不同也。且上文多直见一▯包二,此别言带者,亦欲见带不绝本,与▯不同,故两见之也。又殇大功直言无受,不言月数,此直言月,
译む衰裳、牡麻〇,既葬除之者。
[疏]解释说:这里的む衰是诸侯的臣子为天子所服,在大功之下,小功之上。因为天子七月下葬,下葬后即除去丧服,所以它位于大功九月之下,小功五月之上。又因为它的缕虽然像小功那样细密,但升数较少,所以排在小功之上。这里没有提到带和屦,因为传文说“小功之む也”,那么带和屦也同小功一样,这是可以推知的。
传文说:む衰是什么?是用小功的む布制成的。(处理它的缕像小功那样,制成的布尊四升半。缕细是因为恩情较轻;升数少是因为所服的对象至尊。凡是布细而稀疏的称为む,现在南阳有邓む。)
[疏]注“治其”至“邓む”。
○解释说:传文提问,正是问缕的粗细,不问升数的多少,所以回答说“小功之む”。既然如此,小功む知道是根据缕的粗细,而不是升数,是因为下文记载人记出升数,而“む衰四升有半”,郑玄在那里的注说:“服在小功之上的,想要显示其缕的精粗。”所以说注也说“处理它的缕像小功而制成布四升半”。说“缕细是因为恩情较轻”的,是因为诸侯大夫是诸侯的臣子,对于天子来说是陪臣,只有聘问接见天子时,天子以礼相待而已,所以服这种丧服,这是恩情较轻。说“升数少是因为所服的对象至尊”的,诸侯为天子服至尊,义服斩衰,缕加三升半,陪臣降低君主的等级,改服至尊加一升,即四升半。说“凡是布细而稀疏的称为む”的,这丧服称为む,由む而稀疏,如果不是丧服,细而稀疏也称为む,所以说“凡”来总括。说“现在南阳有邓む”的,是说汉代南阳郡邓氏造的布,有名む,说这个,是为了证明凡是布细而稀疏,就是む的含义。
诸侯之大夫为天子。
[疏]解释说:这经文只说“大夫”,那么大夫中包括孤卿,因为小聘派下大夫,大聘有时派孤,有时派卿。所以《大行人》说:诸侯的孤,以皮帛继子男。所以知道大夫中兼有孤卿。
传文说:为什么服む衰呢?诸侯的大夫,按时接见天子。(接就是会。诸侯的大夫,按时会见天子而服这种丧服,那么士和庶民不服就可以知道了。)
[疏]
○注“接犹”至“可知”。
○解释说:传文提问,是奇怪其重,这既然是陪臣,为什么服四升半布,七月才除去。回答说“按时接见天子”的,是因为有恩,所以服这种丧服。说“接就是会,诸侯的大夫按时会见天子而服这种丧服”的,按《周礼大宗伯》有“时见曰会”,那里诸侯聘时见曰会,无常期曰时会。这里郑玄说按时会见,只是根据诸侯大夫,时复会其问┹天子礼,这就是《周礼大宗伯》说:“时聘曰问,殷┹曰视。”郑注说:“时聘的,也无常期。天子有事,才聘之。竟外之臣,既然不是朝岁,不敢渎为小礼。”是天子有事才派大夫来聘。那里又注说:“殷┹谓一服朝之岁,以朝者少,诸侯乃使卿以大礼众聘焉。一服朝在元年、七年、十一年。”这时只有侯服一服朝,所以其余五服都派卿来见天子。这些都是按时会见天子。天子以礼相待,都有委积、飧饔、飨食燕与时赐,加恩既深,所以诸侯大夫报而服之。说“那么士和庶民不服就可以知道了”的,上文说“庶人为国君”,注说:“天子畿内之民服,天子亦如之。”即知道畿外之民不服就可以知道了。现在又说这个,是因为畿外内民庶,对于天子有服无服,无明文,现在因畿外诸侯大夫接见天子的,乃有服,不聘天子的,即无服。明民庶不为天子服可知,所以重明之。既然如此,诸侯之士约大夫,不接见天子则无服,明士不接见亦无服可知。其有士与卿大夫聘时作介者的,虽亦得礼,介本副使,不得天子接见亦不服可知。
小功布衰裳、澡麻带〇五月者。(澡者,治去莩垢,不绝其本也。《小记》曰:“下殇小功,带澡麻,不绝其本,屈而反以报之。”)
[疏]“小功”至“月者”。
○解释说:这《殇小功章》在这里,本齐衰大功之亲,为殇降在小功,所以在成人小功之上。只说小功的,对大功是用功粗大,那么小功是用功细小精密的。从上面以来,都带在〇下,现在这带在〇上的,因为大功已上,〇、带有本,小功以下,断本。这殇小功中,有下殇,小功带不绝本,与大功同,所以进带於〇上,倒文以见重,所以与常例不同。且上文多直见一〇包二,这别言带的,也是欲见带不绝本,与〇不同,所以两见之。又殇大功直言无受,不言月数,这直言月,
不言无受者,圣人作经,欲互见为义。大功言无受,此亦无受,此言五月,彼则九月、七月可知。又且下章言“即葛”,此章不言即葛,亦是兼见,无受之义也。又不言布带与冠,文略也。不言屦者,当与下章同吉屦无纟句也。
译不说“无受”的原因,是圣人撰写经典,想要通过相互参照来体现义理。大功之丧说“无受”,这里也说“无受”,这里说五月,那么彼处说九月、七月就可以推知了。况且下章说“即葛”,本章不说“即葛”,也是相互兼见,体现“无受”的义理。不说布带和冠,是文字简略的缘故。不说鞋,是因为应当与下章相同,穿吉鞋且无绲边。
○注“澡者”至“报之”。
○释曰:云“澡者,治去莩垢”者,谓以▯麻,又治去莩垢,使之滑净,以其入轻竟故也。引《小记》者,欲见下殇小功中有本,是齐衰之丧,故特言下殇。若大功下殇,则入缌麻,是以特据下殇。云“屈而反以报之”者,谓先以一股麻不绝本者为一条,展之为绳。报,合也。以一头屈而反,乡上合之,乃绞垂必屈而反以合者,见其重故也。引之者,证此带亦不绝本,屈而反以报之也。若然,此章亦有大功长殇,在小功者,未知带得与斩衰下殇小功同,不绝本不。案《服问》云“小功无变也”,又云“麻之有木者,变三年之葛”,彼云小功无变,据成人小功无变,三年之葛有本,得变之,则知大功殇长中在小功者,轻带无本也。以此而言,经注专据齐斩下殇小功重者而言,其中无有大功之殇在小功带麻绝本者,似若《斩衰章》兼有义服,传直言衰三升,冠六升,不言义服衰三升半者也。若然,姑、姊妹出▯降在小功者,以其成人非所哀痛,带与大功之殇同,亦无本也。
叔父之下殇,▯孙之下殇,昆弟之下殇,大夫庶子为▯昆弟之下殇,为姑、姊妹、女子子之下殇,为人後者为其昆弟、从父昆弟之长殇。
[疏]释曰:此经自“叔父”已下,至“女子子之下殇”八人,皆是成人期。长殇、中殇大功,已在上《殇大功章》;以此下殇小功,故在此章也。仍以尊者在前,卑者居後。云“为人後者为其昆弟之长殇,从父昆弟之长殇”,此二者以本服大功,今长殇、中殇小功,故在此章。从父昆弟情本轻,故在出降昆弟後也。
传曰:问者曰:中殇何以不见也?大功之殇,中从上,小功之殇,中从下。(问者,据从父昆弟之下殇在缌麻也。大功、小功,皆谓服其成人也。大功之殇中从上,则齐衰之殇亦中从上也。此主谓丈夫之为殇者服也。凡不见者,以此求之也。)
[疏]注“问者”至“求之也”。
○释曰:不直云“何以”而云“问者曰”者,以其传总问大功、小功,所问非一,故云问者曰,与常例不同。郑云“问者,据从父昆弟之下殇在缌麻也”者,以其《缌麻章》见从父昆弟之下殇,此章见从父昆弟之长殇,唯中殇不见,故致问,是以据从父昆弟也。云“大功小功,皆谓服其成人也”者,以其《缌麻章》传云:“齐衰之长中从上,大功之殇中从下。”据此二传言之,礼无殇在齐衰,则下齐衰之殇与大功之殇据成人,明此大功与小功之殇据服其成人可知也。若然,此经大功之殇唯有为人後者,为昆弟及从父昆弟二者,长殇、中殇在此小功,共成人小功之殇中从下,自在缌麻,於此言之者,欲使小功与大功相对,故兼言之也。云“大功之殇中从上,则齐衰之殇亦中从上也”者,以此传云大功之殇中从上,小功之殇中从下而言,则大功重者中从上,齐衰重於大功,明从上可知,故谓举轻以明重也。又云“此主谓丈夫之为殇者服也”者,郑以此云大功之殇中从上,小功之殇中从下。《缌麻章》云:“齐衰之殇中从上,大功之殇中从下。”两文相反,故郑以彼谓妇人为夫之族类,此谓丈夫为殇者服也。郑必知义然者,以其此传发在从父昆弟丈夫下,下文发传在妇人为夫之亲下,故知义然也。云“凡不见者,以此求之也”者,周公作经,不可具出,略举以明义,故云不见者以此求之也。
为夫之叔父之长殇。(不见中殇者,中从下也。)
[疏]注“不见”至“下也”。
○释曰:夫之叔父义服,故次在此。成人大功,故长殇降一等,在小功。云不见中殇者中从下也者,下《传》云“大功之殇中从下”,主谓此妇人为夫之党类,故知中从下,在缌麻也。
昆弟之子女子子、夫之昆弟之子女子子之下殇。为侄、庶孙丈夫妇人之长殇。
[疏]释曰:云“昆弟之子,女子子,夫之昆弟之子女子子之下殇”者,此皆成人为之齐衰期。长、中殇在大功,故下殇在此小功也。云“为
译○注“澡者”至“报之”。
○解释说:所谓“澡者,治去莩垢”,是指用麻,又处理去除污垢,使其滑净,因为这是较轻的丧服,所以如此。引用《小记》,是为了表明下殇小功中有依据,这是齐衰的丧服,所以特别提到下殇。如果是大功下殇,则归入缌麻,所以特别依据下殇来说明。所谓“屈而反以报之”,是指先取一根麻,不断其根部作为一条,展开做成绳索。“报”就是合拢。将一头弯曲反过来,向上合拢,然后绞合垂下,必定要弯曲反过来合拢,这是为了显示其庄重。引用这段文字,是为了证明这条带子也不断其根部,弯曲反过来合拢。如果这样,这一章也有大功长殇,归在小功之中,不知道带子能否与斩衰下殇小功相同,不断其根部。查《服问》说“小功没有变化”,又说“麻有根部的,可以改变三年之葛”,那里说小功没有变化,是指成人小功没有变化,三年之葛有根部,可以改变,由此可知大功殇长归在小功中的,轻带没有根部。据此而言,经文和注疏专门依据齐衰、斩衰下殇小功这些较重的丧服来说明,其中没有大功之殇归在小功中带麻断其根部的情况,这似乎就像《斩衰章》兼有义服,传文只说衰三升,冠六升,不说义服衰三升半一样。如果这样,姑、姊妹出嫁降等归在小功中的,因为她们是成人,不是所哀痛的对象,带子与大功之殇相同,也没有根部。
叔父的下殇,孙的下殇,兄弟的下殇,大夫庶子为兄弟的下殇,为姑、姊妹、女子子的下殇,为人后者为其兄弟、从父兄弟的长殇。
[疏]解释说:此经文从“叔父”以下,到“女子子之下殇”共八人,都是成人期服。长殇、中殇大功,已在上面《殇大功章》中;因为这是下殇小功,所以在此章。仍然把尊者放在前面,卑者放在后面。说“为人后者为其兄弟的长殇,从父兄弟的长殇”,这两者原本是大功服,现在长殇、中殇降为小功,所以在此章。从父兄弟情义原本较轻,所以在出嫁降等的兄弟之后。
传文说:问的人说:中殇为什么没有出现?大功之殇,中殇跟随上等;小功之殇,中殇跟随下等。(问的人,是依据从父兄弟的下殇在缌麻中。大功、小功,都是指服其成人。大功之殇中殇跟随上等,那么齐衰之殇也中殇跟随上等。这主要是说男子为殇者服丧。凡是没出现的,以此类推求得。)
[疏]注“问者”至“求之也”。
○解释说:不直接说“何以”而说“问者曰”,是因为传文总问大功、小功,所问不止一事,所以说问者曰,与常例不同。郑玄说“问的人,是依据从父兄弟的下殇在缌麻中”,因为《缌麻章》见到从父兄弟的下殇,此章见到从父兄弟的长殇,只有中殇没出现,所以发问,因此依据从父兄弟来说。说“大功小功,都是指服其成人”,因为《缌麻章》传文说:“齐衰之长中从上,大功之殇中从下。”根据这两条传文来说,礼制中没有殇在齐衰中的,那么下齐衰之殇与大功之殇依据成人,显然此大功与小功之殇依据服其成人可知。如果这样,此经文大功之殇只有为人后者,为兄弟及从父兄弟两者,长殇、中殇在此小功,共成人小功之殇中从下,自在缌麻,在这里说,是为了使小功与大功相对,所以兼说。说“大功之殇中从上,那么齐衰之殇也中从上”,因为此传文说大功之殇中从上,小功之殇中从下,那么大功重的中从上,齐衰重于大功,显然从上可知,所以说举轻以明重。又说“这主要是说男子为殇者服丧”,郑玄因为此说大功之殇中从上,小功之殇中从下。《缌麻章》说:“齐衰之殇中从上,大功之殇中从下。”两文相反,所以郑玄认为彼指妇人为夫之族类,此指男子为殇者服丧。郑玄必定知道义理如此,因为此传发在从父兄弟丈夫下,下文发传在妇人为夫之亲下,所以知道义理如此。说“凡是不见的,以此类推求得”,周公作经,不能全部列出,略举以明义,所以说不见的以此类推求得。
为夫之叔父的长殇。(不见中殇的,中殇跟随下等。)
[疏]注“不见”至“下也”。
○解释说:夫之叔父是义服,所以次在此。成人大功,所以长殇降一等,在小功。说不见中殇者中从下,下《传》说“大功之殇中从下”,主要指此妇人为夫之党类,所以知道中从下,在缌麻中。
兄弟之子、女子子、夫之兄弟之子、女子子的下殇。为侄、庶孙丈夫妇人的长殇。
[疏]解释说:说“兄弟之子,女子子,夫之兄弟之子、女子子的下殇”,这些成人为之齐衰期。长、中殇在大功,所以下殇在此小功。说“为
侄庶孙丈夫妇人之长殇”者,谓姑为侄成人大功,长殇在此小功。不言中殇,中从上。不言男子、女子而言丈夫、妇人,亦是见恩疏之义。庶孙者,祖为之大功,长殇、中殇亦在此小功。言丈夫、妇人,亦是见恩疏也。
译所谓“侄、庶孙、丈夫、妇人”的“长殇”,是指姑母为成年侄子服大功之丧,而长殇则在此处服小功之丧。不提及中殇,是因为中殇跟随上等的丧服等级。不称男子、女子而称丈夫、妇人,也是体现恩情疏远的含义。庶孙,祖父为其服大功之丧,长殇、中殇也在此处服小功之丧。称丈夫、妇人,也是体现恩情疏远的含义。
大夫、公之昆弟、大夫之子为其昆弟、庶子、姑、姊妹、女子子之长殇。(大夫为昆弟之长殇小功,谓为士者若不仕者也,以此知为大夫无殇服也。公之昆弟不言庶者,此无服,无所见也。大夫之子不言庶者,关▯子亦服此殇也。云公之昆弟为庶子之长殇,则知公之昆弟犹大夫。)
[疏]释曰:云“大夫、公之昆弟大夫之子为其昆弟、庶子、姑姊妹、女子子之长殇”者,谓此三人为此六种人,成人以尊,降至大功,故长殇小功中亦从上。此一经亦尊卑为次序也。
○注“大夫”至“大夫”。
○释曰:云“大夫为昆弟之长殇小功,谓为士者若不仕者也”者,凡为昆弟,成人期,长殇在大功,今大夫为昆弟长殇小功,明大夫为昆弟降一等,成人大功长殇,中殇在小功,若昆弟亦为大夫同等,则不降,今言降在小功,明是昆弟为士,若不仕者也。云“以此知为大夫无殇服也”者,已为大夫,则冠矣,丈夫冠而不为殇,是以知大夫无殇服矣。若然,大夫身用士礼,已二十而冠,而有兄姊殇者,已与兄姊同十九,而兄姊於年终死,已至明年初二十,因丧而冠,是已冠成人而有兄姊殇也。且五十乃爵命,今未二十已得为大夫者,五十乃爵命,自是礼之常法,或有大夫之子有盛德,谓若甘罗十二相秦之等,未必要至五十,是以得有幼为大夫者也。若然,《曲礼》云”四十强而仕“,则四十然後为士。今云殇死者为士,若不仕则为士而殇死,亦是未二十得为士者。谓若《士冠礼》郑《目录》云:“士之子任士职,居士位,二十而冠。”则亦是有德未二十为士,至二十乃冠。故郑引《管子》书四民之业,士亦世焉是也。云“公之昆弟不言庶者,此无服,无所见也”者,经云公之昆弟,多兼言庶,此特不云公之庶昆弟,直云公之昆弟者,若为母则兼云庶,以其▯母▯庶之子,皆同服。妾子为母,见厌不申,今此经不为母服,为昆弟已下,并同长殇,故不言庶也。云“大夫之子不言庶者,关▯子亦服此殇也”者,若言大夫庶子为昆弟,谓言▯子不服之,若不言庶子,则兼▯庶,是以郑云不言庶子者关▯子,关,通也,通▯子亦服此服也。云“公之昆弟为庶子之长殇,则知公之昆弟犹大夫”者,旧疑大夫与公之昆弟尊卑异,今案此经云公之昆弟与大夫同降,昆弟已下成人大功,长殇同小功,则知此二人尊卑同,故云犹大夫也。
大夫之妾为庶子之长殇。(君之庶子。)
[疏]注“君之庶子”。
○释曰:妾为君之庶子,成人在大功,已见上章。今长殇降一等,在此小功。云“君之庶子”者,若▯长,则成人随女君三年,长殇在大功,与此异,故言君之庶子以别之也。
●卷三十三丧服第十一
小功布衰裳、牡麻▯、即葛五月者。(即,就也。小功轻,三月变麻,因故衰以就葛▯带,而五月也。《▯传》曰:“小功之葛与缌之麻同。”旧说小功以下,吉屦无纟句也。)
[疏]注“即就”至“纟句也”。
○释曰:此是《小功成人章》,轻於殇小功,故次之。此章有三等:正、降、义。其衰裳之制,澡▯等与前同,故略也。云“即葛五月者”,以此成人文缛,故有变麻从葛,故云即葛。但以日月为足,故不变衰也,不列冠屦,承上大功文略,小功又轻,故亦不言也。言日月者,成人文缛,故具言也。云“即就也”者,谓去麻就葛也。引《▯传》,欲见小功有变麻服葛法,既葬,大小同,故变同之也。引旧说云“小功以下吉屦无纟句也”者,以小功轻,非直丧服不见屦,诸经亦不见其屦,以轻略之,是以引旧说为证纟句者。案《周礼屦人职》屦舄皆有纟句、纟意、纯。纯者,於屦口缘。纟意者,牙底接处缝中有条。纟句者,屦鼻头有饰,为行戒,吉时有行戒,故有纟句。丧中无行戒,故无纟句。以其小功轻,故从吉屦为其大饰,故无纟句也。
从祖祖父母、从祖父母,报。(祖父之昆弟之亲。)
[疏]注
译大夫、公之兄弟、大夫的儿子,为他们兄弟、庶子、姑母、姐妹、女儿中长殇的亲属,服小功之丧。(大夫为兄弟服长殇小功,是指那些身为士或不仕的人,由此可知大夫没有为殇者服丧的制度。公之兄弟不提及庶出,是因为对此无服,没有相关记载。大夫之子不提及庶出,是因为嫡子也服此殇丧。说公之兄弟为庶子服长殇之丧,由此可知公之兄弟的地位等同于大夫。)
[疏]解释说:经文说“大夫、公之兄弟、大夫之子为他们兄弟、庶子、姑母、姐妹、女儿中长殇的亲属”,是指这三类人为这六类人服丧,成人因尊卑关系降至大功,所以长殇在小功中也依从这一原则。这一条经文也是按尊卑顺序排列的。
○注“大夫”至“大夫”。
○解释说:注说“大夫为兄弟服长殇小功,是指那些身为士或不仕的人”,凡是兄弟,成人服期年,长殇在大功,现在大夫为兄弟服长殇小功,说明大夫为兄弟降一等,成人大功,长殇在小功,如果兄弟也是大夫同等地位,则不降等,现在说降在小功,说明兄弟是士,或不仕的人。注说“由此可知大夫没有为殇者服丧的制度”,自己已是大夫,则已行冠礼,男子行冠礼后不为殇者服丧,因此知道大夫没有为殇者服丧的制度。如果是这样,大夫自身使用士的礼仪,二十岁行冠礼,如果有兄姐早逝,自己与兄姐同是十九岁,而兄姐在年终去世,自己到明年初二十岁,因丧事而行冠礼,这是已行冠礼成人而有兄姐早逝的情况。况且五十岁才受爵命,现在未满二十岁已得为大夫,五十岁才受爵命,自是礼的常法,或有大夫之子有盛德,如甘罗十二岁相秦之类,不一定要到五十岁,因此有年幼为大夫的情况。如果是这样,《曲礼》说“四十岁强壮后出仕”,则四十岁后才为士。现在说早逝者为士,或不仕则为士而早逝,也是未满二十岁得为士的人。如《士冠礼》郑玄《目录》说:“士的儿子担任士职,居士位,二十岁行冠礼。”则也是有德未满二十岁为士,到二十岁才行冠礼。所以郑玄引用《管子》书中四民之业,士也世代相传的说法。注说“公之兄弟不提及庶出,是因为对此无服,没有相关记载”,经文说公之兄弟,多兼言庶出,这里特别不说公之庶兄弟,只说公之兄弟,如果是为母服丧则兼言庶出,因为嫡母庶母之子,都同服。妾子为母服丧,见厌不申,现在此经不为母服丧,为兄弟以下,都同长殇,所以不提及庶出。注说“大夫之子不提及庶出,是因为嫡子也服此殇丧”,如果说大夫庶子为兄弟服丧,是指嫡子不服,如果不说庶子,则兼嫡庶,所以郑玄说不言庶子者关嫡子,关,通也,通嫡子也服此丧。注说“公之兄弟为庶子服长殇之丧,由此可知公之兄弟的地位等同于大夫”,旧疑大夫与公之兄弟尊卑不同,现在考察此经说公之兄弟与大夫同降,兄弟以下成人大功,长殇同小功,则知道这两人尊卑相同,所以说等同于大夫。
大夫的妾为庶子中长殇的亲属,服小功之丧。(君主的庶子。)
[疏]注“君之庶子”。
○解释说:妾为君主的庶子服丧,成人在大功,已见上章。现在长殇降一等,在此小功。注说“君之庶子”,如果是嫡长子,则成人随女君服三年,长殇在大功,与此不同,所以说君之庶子以区别之。
●卷三十三丧服第十一
小功布制的衰裳、牡麻的绖带,以及葛绖带,服丧五个月。(即,就也。小功较轻,三个月变麻,因故衰以就葛绖带,而服五个月。《传》曰:“小功之葛与缌之麻同。”旧说小功以下,吉屦无钩饰。)
[疏]注“即就”至“钩也”。
○解释说:这是《小功成人章》,轻于殇小功,所以次之。此章有三等:正、降、义。其衰裳的形制,澡绖等与前同,所以略去。注说“即葛五月者”,以此成人文缛,故有变麻从葛,所以说即葛。但以日月为足,故不变衰也,不列冠屦,承上大功文略,小功又轻,故亦不言也。言日月者,成人文缛,故具言也。注说“即就也”,谓去麻就葛也。引《传》,欲见小功有变麻服葛法,既葬,大小同,故变同之也。引旧说云“小功以下吉屦无钩也”者,以小功轻,非直丧服不见屦,诸经亦不见其屦,以轻略之,是以引旧说为证钩者。案《周礼屦人职》屦舄皆有钩、意、纯。纯者,於屦口缘。意者,牙底接处缝中有条。钩者,屦鼻头有饰,为行戒,吉时有行戒,故有钩。丧中无行戒,故无钩。以其小功轻,故从吉屦为其大饰,故无钩也。
从祖祖父母、从祖父母,报。(祖父之兄弟之亲。)
[疏]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