卷三十四丧服第十一
著▯参头矣。自项中而前,反於项上,▯绕▯也,是著免之义也。云“归有主则止也,主若幼少则未止”者,本以在外为无主,与之为主,今至家,主若幼少,不能为主,则朋友犹为之主,未止。引《小记》者,证主幼少不能主丧,朋友为主之义。以虽有子,是三年之人,小不能为主,大功为主者,为之再祭,谓练祥。朋友轻,为之虞▯而已。以其又无大功已下之亲,此朋友自外来及在家,朋友皆得为主,虞▯乃去,彼郑注以义推之。又云小功缌麻,为之练祭可也。是亲疏差降之法也。
译这说的是参头之礼。从项部向前,又返回到项上,这是环绕的意思,这就是“著免”的含义。文中说“归家有主人就停止,主人如果年幼就尚未停止”,原本是因为在外时没有主人,与他结为主人关系,现在回到家,主人如果年幼,不能主持丧事,那么朋友仍然可以为他主持,所以尚未停止。引用《小记》的话,是为了证明主人年幼不能主持丧事、由朋友来主持的道理。因为即使有儿子,他是服三年丧的人,年幼不能主持丧事,就由服大功丧的人来主持,为他举行再祭,即练祭和祥祭。朋友关系较轻,只为他举行虞祭和卒哭祭罢了。因为又没有大功以下亲属,所以无论是从外来的朋友还是在家中的朋友,都可以主持丧事,等到虞祭和卒哭祭结束后才离去,这是郑玄根据义理推论出来的。又说对于服小功、缌麻丧的人,为他举行练祭也是可以的。这是根据亲疏关系递减降等的法则。
朋友,麻。(朋友虽无亲,有同道之恩,相为服缌之▯带。《檀弓》曰:“群居则▯,出则否。”其服,吊服也。《周礼》曰:凡吊,当事则弁▯。服弁▯者,如爵弁而素,加环▯也。其服有三:锡衰也,缌衰也,疑衰也。王为三公六卿锡衰,为诸侯缌衰,为大夫士疑衰。诸侯卿及大夫亦以锡衰为吊服,当事乃弁▯,否则皮弁,辟天子也。士以缌衰为丧服,其吊服则疑衰也。旧说以为士吊服布上素下,或曰素委貌冠加朝服。《论语》曰:“缁衣羔裘。”又曰:“羔裘玄冠不以吊。”何朝服之有乎?然则二者皆有似也。此实疑衰也,其弁▯皮弁之时,则如卿大夫然。又改其裳以素,辟诸侯也。朋友之相为服,即士吊服疑衰素裳。庶人不爵弁,则其吊服素冠委貌。)
[疏]
○注“朋友”至“委貌”。
○释曰:云“朋友麻”者,上文据在他国,加袒免,今此在国,相为吊服,麻▯带而已。注云“朋友虽无亲,有同道之恩,相为服缌之▯带”者,案《礼记礼运》云“人其父生而师教之”,朋友成之。又《学记》云:“独学而无友,则孤陋而寡闻。”《论语》云:“以文会友,以友辅仁。”以此而言,人须朋友而成也。故云朋友虽无亲,有同道之恩,故为之服。知缌之▯带者,以其缌是五服之轻,为朋友之▯带约与之等,故云缌之▯带也。云“《檀弓》曰群居则▯,出则否”者,彼注群,谓七十二弟子相为朋友。彼亦是朋友相为之法。云居则▯,▯谓在家居止则为之▯,出家行道则否。引之者,证此亦然也。彼又云:“孔子之丧,二三子皆▯而出。”是为师出行亦▯也。云“其服,吊服也”者,以其不在五服,五服之外唯有吊服,故即引《周礼》吊服之等也。《周礼》者,《司服职》文。彼云:“凡吊事,弁▯服。”郑注亦云“弁▯者,如爵弁而素加环▯”也。言爵弁者,制如冕,以木为中▯,广八寸,长尺六寸,前低一寸二分,以三升布,上玄下▯。爵弁之体,广长亦然,亦以三升布,但染作爵头色,赤多黑少之色,置之於版上,今则以素为之。又加环▯者,一股麻为骨,又以一股麻为绳,缠之如环然,谓之环▯加於素弁之上。彼注云“▯大如缌”之▯,是吊服之▯。但此文云“朋友麻”,郑引《周礼》王吊诸臣之▯及三衰证此者,以其王於诸臣,诸侯於诸臣,皆有朋友之义,故《泰誓》武王谓诸侯云我“友邦冢君”,是谓诸侯为友。《洛诰》周公谓武王云“孺子其朋”,是王以诸臣为朋。诸侯於臣亦有朋友之义可知。故引《周礼》弁▯与三衰证此朋友麻也。若然,弁▯唯一衰则有三,则一弁冠三衰也。云“其服有三,锡衰也,缌麻也,疑衰也”者,案彼云:“王为三公六卿锡衰,为诸侯缌衰,为大夫士疑衰。”郑司农云:“锡,麻之滑易者也。十五升去其半,有事其布,无事其缕。缌亦十五升去其半,有事其缕,无事其布。疑衰十四升,玄谓无事其缕,哀在内;无事其布,哀在外。疑之言拟也,拟於吉”者也。云“诸侯及卿大夫亦以锡衰为吊服,当事乃弁▯,否则皮弁,辟天子也”者,案《礼记服问》云:“公为卿大夫锡衰以居,出亦如之,当事则弁▯。大夫相为亦然。为其妻,往则服之,出则否。”注云:“出,谓以他事不至丧所。”是诸侯及卿大夫亦以锡衰为吊服也。天子常弁▯,诸侯卿大夫当事大敛、小敛及殡时,乃弁▯,非此时则皮弁,是辟天子也。云“士以缌衰为丧服”者,士卑,无降服,是以缌为丧服。既以缌为丧服,不得复将缌为吊服,故向下取疑衰为吊服也。旧说者以士吊服无文,故旧说云“以为士吊服布上素下”,云或曰“素委貌冠加朝服”者,前有此二种解者,故郑引《论语》破之。云“《论语》曰缁衣羔裘”,言此者,欲解缁衣羔裘与下羔裘玄冠为一物,并是朝服。是以云又曰“羔裘玄冠不以吊”,何朝服之有乎?此破旧以言朝服,不合首加素委貌,又布上素下,近是天子之朝服,又不言首所加,
译朋友,服麻。(朋友虽然没有血缘亲情,但有志同道合的恩义,互相为对方服缌麻的〇带。《檀弓》说:“共同居住时则服〇,外出时则不服。”这种服饰,是吊丧之服。《周礼》说:凡是吊丧,遇到正式事务就戴弁〇。服弁〇的人,像爵弁一样但用素色,加上环〇。吊服有三种:锡衰、缌衰、疑衰。天子为三公六卿服锡衰,为诸侯服缌衰,为大夫和士服疑衰。诸侯、卿及大夫也以锡衰作为吊服,遇到正式事务才戴弁〇,否则戴皮弁,这是避讳天子的礼制。士以缌衰作为丧服,他们的吊服则是疑衰。旧说认为士的吊服是上面用布下面用素色,或者说戴素色的委貌冠并加穿朝服。《论语》说:“穿着黑色上衣和羔羊皮裘。”又说:“羔羊皮裘和黑色帽子不用于吊丧。”哪里有什么朝服呢?然而这两种说法都有相似之处。这实际上是疑衰,在戴弁〇或皮弁的时候,就像卿大夫那样。又改变下裳用素色,这是避讳诸侯的礼制。朋友之间互相为对方服丧,就是士的吊服疑衰配上素色下裳。庶人不戴爵弁,那么他们的吊服就是素色冠和委貌冠。)
[疏]
○注“朋友”至“委貌”。
○解释说:说“朋友服麻”者,上文依据的是在他国,要加袒免,现在这是在国都内,互相为对方穿吊服,只服麻〇带而已。注说“朋友虽然没有血缘亲情,但有志同道合的恩义,互相为对方服缌麻的〇带”者,查《礼记·礼运》说“人由父亲生养而由老师教导”,朋友成全他。又《学记》说:“独自学习而没有朋友,就会孤陋寡闻。”《论语》说:“以文章学问会友,以朋友辅助仁德。”由此说来,人需要朋友才能成就。所以说朋友虽然没有血缘亲情,但有志同道合的恩义,所以为他服丧。知道是缌麻的〇带者,因为缌是五服中最轻的,为朋友服的〇带大约与之相当,所以说缌麻的〇带。说“《檀弓》说共同居住则服〇,外出则不服”者,那里的注说群,是指七十二弟子互相作为朋友。那里也是朋友互相为对方服丧的法度。说居住则服〇,〇是指在家居止时为他服〇,出家行道时则不服。引用它者,证明这里也是如此。那里又说:“孔子去世,弟子们都服〇而出。”这是为师出行也服〇。说“这种服饰,是吊服”者,因为它不在五服之内,五服之外只有吊服,所以就引用《周礼》吊服的等级。《周礼》者,是《司服职》的原文。那里说:“凡是吊丧事务,戴弁〇服。”郑注也说“弁〇者,像爵弁一样但用素色加上环〇”。说爵弁者,形制像冕,以木头为中间的〇,宽八寸,长一尺六寸,前低一寸二分,用三升布,上玄下〇。爵弁的体制,宽长也是这样,也用三升布,但染成爵头色,红色多黑色少的颜色,放在版上,现在则用素色制作。又加环〇者,一股麻为骨,又用一股麻为绳,缠绕得像环一样,称为环〇加在素弁之上。那里的注说“〇大如缌”的〇,是吊服的〇。但这里说“朋友服麻”,郑玄引用《周礼》天子吊诸臣的〇及三衰来证明这里者,因为天子对于诸臣,诸侯对于诸臣,都有朋友的道义,所以《泰誓》武王对诸侯说我“友邦冢君”,是称诸侯为友。《洛诰》周公对武王说“孺子其朋”,是天子以诸臣为朋。诸侯对于臣下也有朋友的道义可知。所以引用《周礼》弁〇与三衰来证明这里的朋友服麻。如果这样,弁〇只有一种衰则有三种,那么一种弁冠配三种衰。说“这种服饰有三种,锡衰、缌麻、疑衰”者,查那里说:“天子为三公六卿服锡衰,为诸侯服缌衰,为大夫士服疑衰。”郑司农说:“锡,是麻中滑易的。十五升去掉一半,处理布而不处理缕。缌也是十五升去掉一半,处理缕而不处理布。疑衰十四升,玄说处理缕而不处理布,哀在内;不处理布,哀在外。疑的意思是拟,拟于吉”者。说“诸侯及卿大夫也以锡衰作为吊服,遇到正式事务才戴弁〇,否则戴皮弁,这是避讳天子”者,查《礼记·服问》说:“公为卿大夫服锡衰以居,外出也如此,遇到正式事务则戴弁〇。大夫互相之间也如此。为他的妻子,前往则服之,外出则不服。”注说:“出,是指因其他事务不到丧所。”这是诸侯及卿大夫也以锡衰作为吊服。天子常戴弁〇,诸侯卿大夫遇到大敛、小敛及殡时正式事务,才戴弁〇,不是这个时候则戴皮弁,这是避讳天子。说“士以缌衰作为丧服”者,士地位低,没有降服,所以以缌作为丧服。既然以缌作为丧服,就不能再将缌作为吊服,所以向下取疑衰作为吊服。旧说者认为士的吊服没有文献记载,所以旧说认为“士的吊服上面用布下面用素色”,说或者“戴素色委貌冠加穿朝服”者,前面有这两种解释者,所以郑玄引用《论语》来驳斥。说“《论语》说黑色上衣羔羊皮裘”,说这个者,想要解释黑色上衣羔羊皮裘与下面的羔羊皮裘黑色帽子是一物,都是朝服。所以说又说“羔羊皮裘黑色帽子不用于吊丧”,哪里有什么朝服呢?这是驳斥旧说以朝服为解,不合首加素委貌,又上面用布下面用素色,近似天子的朝服,又不说头部所加的,
故非之也。云“然则二者皆有似也”者,以其未小敛已前,容有著朝服吊法,则子游、曾子吊是也,但非正吊法之服。又布上素下,近士之吊服素下,故云二者皆有似也。云“此实疑衰也”者,总破二者也。云“弁▯皮弁之时,则如卿大夫然”者,以其三衰共有弁▯,当事著皮弁亦同,故知二者如卿大夫然也。云“又改其裳,以素辟诸侯也”者,诸侯及卿大夫否则皮弁,辟天子,此诸侯之士不著疑裳而用素,又辟诸侯也。云“朋友之相为服,即士吊服疑衰素裳”者,是郑正解士之吊服。云“庶人不爵弁”者,则其冠素委貌,不言其服,则白布深衣,以白布深衣,庶人之常服,又尊卑始死,未成服已前服之,故庶人得为吊服也。向来所释,皆据郑君所引而言,案《司服》诸侯如王之服言之,郑则诸侯皆如王,亦有三衰服,问直云君吊用锡衰,未辨缌衰、疑衰所施用。案《文王世子》注云:“君虽不服臣,卿大夫死则皮弁锡衰以居往吊,当事则弁▯,於士盖疑衰,同姓则缌衰。”若然,案《士丧礼》:“君若有赐焉则视敛。”注云:“赐,恩惠也。敛,大敛。君视大敛,皮弁服,袭裘,主人成服之後往,则锡衰。”此注又与《文王世子》违者,《士丧礼》既言有恩惠,则君与此士有师友之恩,特加与卿大夫同,其诸侯卿大夫则有锡衰,士唯疑衰。其天子卿大夫士既执挚与诸侯之臣同,则吊服亦同也。天子孤与卿同六命,又亦名为卿,诸侯孤虽四命,与卿异,及其聘之介数,与卿降君二等等同,则孤吊服皆与卿同也。天子三公与王子母弟得称诸侯,其吊服亦与畿外诸侯同三衰也。凡吊服直云素弁环▯,不言带,或有解云有▯无带。但吊服既著衰,首有▯,不可著吉时之大带,吉时之大带既有采矣。麻既不加于采,采可得加於凶服乎?明不可也。案此经注服缌之▯带,则三衰▯带同有可知。其以三衰所用,皆是朋友,故知凡吊皆有带矣。首言环▯,则其带未必如环,但亦五分去一为带,纠之矣,其吊服除之。案《杂记》云:“君於卿大夫,比葬不食肉,比卒哭不举乐。”是知未吉,则凡吊服亦当依气节而除,并与缌麻同三月除之矣。为士虽比殡不举乐,其服亦当既葬除矣。
译所以否定这种说法。所谓“那么这两种情况都有相似之处”,是因为在尚未小敛之前,允许穿着朝服去吊唁,子游和曾子的吊唁就是如此,但这并不是正式的吊唁礼服。又因为这种礼服上衣用布、下裳用素色,接近士人吊唁礼服的下裳素色,所以说这两种情况都有相似之处。所谓“这实际上是疑衰”,是总的驳斥上述两种说法。所谓“弁〇,在皮弁的时候,就如同卿大夫一样”,是因为三种衰服都配有弁〇,在应当穿戴皮弁时也是一样的,所以知道这两种情况如同卿大夫那样。所谓“又改变下裳,用素色来避讳诸侯”,是因为诸侯和卿大夫如果不是皮弁,就是避讳天子,这里诸侯的士人不穿疑衰的下裳而用素色,又是为了避讳诸侯。所谓“朋友之间互相服丧,就是士人的吊唁礼服疑衰素裳”,这是郑玄对士人吊唁礼服的正确解释。所谓“庶人不戴爵弁”,那么他们的帽子就是素色的委貌冠,文中没有提到他们的衣服,那就是白布深衣,因为白布深衣是庶人的常服,而且在尊卑之人刚死、尚未正式成服之前都穿它,所以庶人可以将其作为吊唁礼服。前面所解释的内容,都是依据郑玄所引用的言论而言的。考察《司服》篇说诸侯的服饰如同天子,郑玄认为诸侯都如同天子,也有三种衰服,但只说君主吊唁用锡衰,没有分辨缌衰和疑衰分别用在什么场合。考察《文王世子》的注解说:“君主虽然不为臣子服丧,但卿大夫死了,君主就穿着皮弁锡衰去吊唁,处理事务时戴弁〇,对于士人大概用疑衰,同姓的用缌衰。”如果这样,考察《士丧礼》:“君主如果有恩赐,就观看大敛。”注解说:“赐,是恩惠。敛,是大敛。君主观看大敛,穿皮弁服,披着裘衣,在主人成服之后前往,就穿锡衰。”这个注解又与《文王世子》相违背,《士丧礼》既然说有恩惠,那么君主与这位士人有师友之恩,特别给予与卿大夫同等的待遇,那么诸侯的卿大夫有锡衰,士人只有疑衰。天子的卿大夫士既然拿着信物与诸侯的臣子相同,那么吊唁礼服也相同。天子的孤与卿同为六命,又也被称为卿,诸侯的孤虽然是四命,与卿不同,但等到聘问时的副使数量,与卿相比降低君主两个等级等相同,那么孤的吊唁礼服都与卿相同。天子的三公与王子母弟可以称为诸侯,他们的吊唁礼服也与畿外诸侯相同,有三种衰服。凡是吊唁礼服只说素弁环〇,不说带子,有人解释说有〇没有带子。但吊唁礼服既然穿着衰衣,头上有〇,就不能佩戴吉时的大带,吉时的大带既然已经有彩色了。麻既不能加在彩色上,彩色可以加在凶服上吗?显然不可以。考察此经注解说服缌之〇带,那么三种衰服的〇带都有就可以知道了。因为三种衰服所用的,都是朋友,所以知道凡是吊唁都有带子。开头说环〇,那么它的带子未必像环,但也可能是五分去一作为带子,绞合而成的,它的吊唁礼服除去。考察《杂记》说:“君主对于卿大夫,直到下葬不吃肉,直到卒哭不奏乐。”由此知道在恢复吉礼之前,凡是吊唁礼服也应当依据气节而除去,都与缌麻一样三个月后除去。对于士人虽然直到殡期不奏乐,其服丧也应当在下葬后除去。
君之所为兄弟服,室老降一等。(公士大夫之君。)
[疏]
○注“公士”至“之君”。
○释曰:天子诸侯绝期,今言为兄弟服,明是公士大夫之君。於旁亲降一等者,室老家相降一等,不言士,士邑宰远臣,不从服。若然,室老似正君近臣,故从君所服也。
夫之所为兄弟服,妻降一等。庶子为後者,为其外祖父母、从母、舅无服。不为後,如邦人。
[疏]
○释曰:妻从夫服其族亲,即上经夫之诸祖父母,见於《缌麻章》。夫之世叔见於《大功章》,夫之昆弟之子不降嫂叔,又无服。今言从夫降一等,记其不见者,当是夫之从母之类乎?云“庶子为後者,为其外祖父母从母舅无服”者,以其与尊者为一体,既不得服所出母,是以母党皆不服之,不言兄弟而显尊亲之名者。雷氏云:“为父後者服其本族。”若言兄弟,恐本族亦无服,故▯著其尊亲之号,以别於族人也。
宗子孤为殇,大功衰、小功衰皆三月。亲则月▯如邦人。(言孤,有不孤者。不孤,则族人不为殇服服之也。不孤,谓父有废疾,若年七十而老,子代主宗事者也。孤为殇,长殇、中殇大功衰,下殇小功衰,皆如殇服而三月,谓与宗子绝属者也。亲,谓在五属之内。▯,数也。月数如邦人者,与宗子有期之亲者,成人服之齐衰期,长殇,大功衰九月,中殇,大功衰七月,下殇,小功衰五月。有大功之亲者,成人服之齐衰三月。卒哭,受以大功衰九月。其长殇、中殇,大功衰五月;下殇,小功衰三月。有小功之亲者,成人服之齐衰三月。卒哭,受以小功衰五月。其殇与绝属者同。有缌麻之亲者,成人及殇,皆与绝属者同。)
[疏]注“言孤”至“者同”。
○释曰:宗子,谓继别为大宗,百世不迁,收族者也。云“孤为殇”者,谓无父未冠而死者也。云“大功衰、小功衰”者,以其成人齐衰,故长殇、中殇皆在大功衰,下殇在小功衰也。云“皆三月”者,以其衰虽降月,本三月法,一时不可更服,故还依本三月也。云“亲则月▯如邦人”者,上三月者,是绝属者,若在五属之内亲者,月数当依本亲为限,故云如邦人也。注云“言孤有不孤”者,郑以记文云孤,明对不孤者,故《曲礼》注云:“是谓宗子不孤。”彼不孤对此孤也。云“不孤则族人不为殇服服之也”者,以父在,犹如周之道有▯子无▯孙,以其父在,为▯子则不为▯孙服,同於庶孙,明此本无服,父在亦不为之服殇可知也。云“不孤谓父有废疾”者,案《丧服小记》云:“▯妇不为舅後者,则姑为之小功。”注云:“谓夫有废疾他故,若死而无子,不受重者。”是子不孤。谓父有废疾不立,其子代父主宗事。云“若年七十而老,子代主宗事”者,案《曲礼》云:“七十曰老,而传。”注云:“传家事任子孙。”是谓宗子不孤,是父年七十,子代主宗事者。云“与宗子有期之亲者,成人服之齐衰期”者,谓宗子亲昆弟及伯叔昆弟之子,姑姊妹在室之等皆是也。自大功亲以下,尽小功亲以上,成人月数虽依本皆服齐衰者,以其绝属者,犹齐衰三月。明亲者无问大功、小功、缌麻,皆齐衰者也。既皆齐衰,故三月既葬,受服乃始受以大功、小功、齐衰也。至於小功亲已下,殇与绝属者同者,以其成人小功五月,殇即入三月,是以与绝属者同皆大功衰、小功衰三月,故与绝属者同也。云“有缌麻之亲者,成人及殇皆与绝属者同”者,以其绝属者为宗子齐衰三月,缌麻亲亦三月,是以成人及殇死皆与绝属者同也。
改葬,缌。(谓坟墓以他故崩坏,将亡失尸柩也。言改葬者,明棺物毁败,改设之,如葬时也。其奠如大敛,从庙之庙,从墓之墓,礼宜同也。服缌者,臣为君也,子为父也,妻为夫也。必服缌者,亲见尸柩,不可以无服,缌三月而除之。)
[疏]注“谓坟”至“除之”。
○释曰:云“谓坟墓以他故崩坏,将亡失尸柩者也”者,郑解改葬之意。
译君主为兄弟所服的丧服,室老降低一等。(这是指公、士、大夫的君主。)
[疏]
○注“公士”至“之君”。
○解释说:天子与诸侯对兄弟的丧服是斩衰(绝期),现在说为兄弟服丧,显然指的是公、士、大夫的君主。对于旁系亲属降低一等,是因为室老作为家相,比君主降一等;文中没有提到士,因为士和邑宰属于远离君主的臣子,不跟随君主的丧服等级。既然如此,室老似乎是正君的近臣,所以跟随君主所服的丧服等级。
丈夫为兄弟所服的丧服,妻子降低一等。作为继承人的庶子,为其外祖父母、姨母、舅父不服丧。如果不作为继承人,则像普通百姓一样。
[疏]
○解释说:妻子跟随丈夫为其族亲服丧,即上文提到的丈夫的诸祖父母,见于《缌麻章》。丈夫的世叔见于《大功章》,丈夫的兄弟之子不降低嫂叔的丧服等级,也没有丧服。现在说跟随丈夫降低一等,是记载那些没有明确提到的情况,应当是丈夫的姨母之类吧?说“作为继承人的庶子,为其外祖父母、姨母、舅父不服丧”,是因为他与尊者成为一体,既然不能为所生母亲服丧,因此母亲那边的亲属都不服丧;文中不说兄弟而显明尊亲的名号,是为了区分。雷氏说:“为父亲继承宗祧的人服其本族的丧服。”如果只说兄弟,恐怕本族也没有丧服,所以特别注明尊亲的名号,以区别于族人。
宗子如果是孤子且死于未成年(殇),大功衰、小功衰都服三个月。如果是亲属,则月数像普通百姓一样。(提到孤子,是因为有不孤的情况。如果不孤,族人就不为殇者服丧。不孤,是指父亲有残疾,或者年七十而老,儿子代替主持宗族事务的人。孤子为殇者服丧,长殇、中殇服大功衰,下殇服小功衰,都按照殇服的规格服三个月,这是指与宗子断绝亲属关系的人。亲属,是指在五服之内的人。〇,是数量的意思。月数像普通百姓一样,是指与宗子有期亲关系的人,成人服齐衰期,长殇服大功衰九月,中殇服大功衰七月,下殇服小功衰五月。有大功亲的人,成人服齐衰三月。卒哭后,改服大功衰九月。其中的长殇、中殇,服大功衰五月;下殇,服小功衰三月。有小功亲的人,成人服齐衰三月。卒哭后,改服小功衰五月。其中的殇者与断绝亲属关系者相同。有缌麻亲的人,成人及殇者,都与断绝亲属关系者相同。)
[疏]注“言孤”至“者同”。
○解释说:宗子,是指继承别子成为大宗,百世不迁,收聚族人的人。说“孤子为殇者服丧”,是指没有父亲且未成年而死的人。说“大功衰、小功衰”,是因为成人服齐衰,所以长殇、中殇都服大功衰,下殇服小功衰。说“都服三个月”,是因为虽然丧服等级降低月数,但原本就是三个月的规矩,一时不能更换丧服,所以还是依照原本的三个月。说“亲属则月数像普通百姓一样”,上面说的三个月,是针对断绝亲属关系的人,如果在五服之内的亲属,月数应当以原本的亲属关系为限,所以说像普通百姓一样。注说“提到孤子,是因为有不孤的情况”,郑玄认为经文提到孤子,显然是对应不孤的情况,所以《曲礼》注说:“这叫做宗子不孤。”那里的不孤对应这里的孤。说“不孤则族人不为殇者服丧”,因为父亲在世,就像周朝的制度有孙子而无曾孙,因为父亲在世,为孙子服丧就不为曾孙服丧,同于庶孙,显然这本就没有丧服,父亲在世也不为曾孙服丧是可以知道的。说“不孤是指父亲有残疾”,查《丧服小记》说:“不继承舅父宗祧的媳妇,则婆婆为她服小功。”注说:“是指丈夫有残疾或其他原因,或者死了没有儿子,不承担重任的人。”这是儿子不孤。是指父亲有残疾不能主持事务,他的儿子代替父亲主持宗族事务。说“或者年七十而老,儿子代替主持宗族事务”,查《曲礼》说:“七十岁称为老,而传位。”注说:“传家事给子孙。”这叫做宗子不孤,是指父亲年七十,儿子代替主持宗族事务的人。说“与宗子有期亲关系的人,成人服齐衰期”,是指宗子的亲兄弟以及伯叔兄弟的儿子,姑姊妹在室等人都属于此类。从大功亲以下,直到小功亲以上,成人月数虽然依照原本都服齐衰,但因为断绝亲属关系的人,还服齐衰三月。可见亲属无论大功、小功、缌麻,都服齐衰。既然都服齐衰,所以三个月下葬后,改服才开始改服大功、小功、齐衰。至于小功亲以下,殇者与断绝亲属关系者相同,是因为成人小功五月,殇者就进入三个月,所以与断绝亲属关系者相同都服大功衰、小功衰三个月,因此与断绝亲属关系者相同。说“有缌麻亲的人,成人及殇者都与断绝亲属关系者相同”,是因为断绝亲属关系者为宗子服齐衰三月,缌麻亲也是三月,所以成人及殇者死都与断绝亲属关系者相同。
改葬,服缌麻。(是指坟墓因其他原因崩坏,将要丢失尸柩。说改葬,是说明棺木毁坏,重新设置,如同初次下葬时一样。其奠礼如同大敛,从庙到庙,从墓到墓,礼仪应当相同。服缌麻,是臣为君,子为父,妻为夫。必须服缌麻,是因为亲眼见到尸柩,不可以没有丧服,服缌麻三个月后除去。)
[疏]注“谓坟”至“除之”。
○解释说:说“是指坟墓因其他原因崩坏,将要丢失尸柩”,郑玄解释改葬的意思。
云他故者,谓若遭水潦漂荡之等,坟墓崩坏,将亡失尸柩,故须别处改葬也。云“改葬者,明棺物毁败,改设之,如葬时也”者,直言棺物毁败而改设,不言依服,则所设者,唯此棺如葬时也。云“其奠如大敛”者,案《既夕》记朝庙至庙中更设迁祖奠云“如大敛奠”,即此移柩向新葬之处所设之奠亦如大敛之奠,士用肫三鼎,则大夫已上更加牲牢。大夫用特牲,诸侯用少牢,天子用大牢可知。云“从庙之庙,从墓之墓,礼宜同也”者,即设奠之礼,朝庙是也。又朝庙载柩之时,士用▯共轴,大夫已上用▯盾,不用蜃车,饰以帷荒,则此从墓之墓亦与朝庙同可知,故云礼宜同也。云“服缌者,臣为君也,子为父也,妻为夫也”,知者,若更言馀服,无妨更及齐衰已下,今直言缌之轻服,明知唯据极重而言,故以三等也。不言妾为君,以不得体君,差轻故也。不言女子子,妇人外成,在家又非常,故亦不言。诸侯为天子,诸侯在畿外差远,改葬不来,故亦不言也。云“必服缌者,亲见尸柩,不可以无服”者,君亲死已多时,哀杀已久,可以无服,但亲见君父尸柩,暂时之痛,不可不制服以表哀,故皆服缌也。故云“三月而除”者,谓葬时服之,及其除也,亦法天道一时,故亦三月除也。若然,郑言三等,举痛极者而言,父为长子,子为母,亦与此同也。
译所谓“其他原因”,是指如果遇到洪水漂流等情况,导致坟墓崩塌,将要丢失尸体和棺木,所以才需要在别处改葬。所谓“改葬,说明棺木器物毁坏,重新设置,如同初次下葬时一样”,这里只说因为棺木器物毁坏而重新设置,并没有说依据丧服等级,那么所设置的,仅仅是这口棺木如同初次下葬时那样。所谓“其祭奠如同大敛”者,查考《既夕礼》记载,早晨到祖庙直至在庙中重新设置迁祖之奠时说“如同大敛之奠”,那么这里将灵柩移往新葬之处所设置的祭奠,也如同大敛之奠。士人使用肫肉三鼎,那么大夫以上则再增加牺牲。大夫使用特牲,诸侯使用少牢,天子使用大牢,这是可以推知的。所谓“从祖庙到祖庙,从坟墓到坟墓,礼仪应当相同”者,指的是设置祭奠的礼仪,即朝庙之礼。另外,在朝庙载运灵柩时,士人使用共轴,大夫以上使用盾,不使用蜃车,装饰以帷幔和荒饰,那么由此可知,从旧墓到新墓的礼仪也与朝庙相同,所以说礼仪应当相同。所谓“穿缌麻丧服者,是臣为君,子为父,妻为夫”,之所以这样规定,是因为如果再说其他丧服,不妨碍再涉及齐衰以下的丧服,现在只说缌麻这种轻丧服,显然是只依据最重的情况而言,所以列举了这三种情况。没有说妾为君,是因为妾不能正当地侍奉君主,关系稍轻,所以不说。没有说女儿,是因为女子出嫁后属于外家,在娘家又非常规,所以也不说。诸侯为天子,是因为诸侯在王畿之外,距离较远,改葬时不来,所以也不说。所谓“必须穿缌麻丧服,是因为亲眼见到尸柩,不可以没有丧服”者,君主亲人去世已经很久,哀痛之情早已减弱,本可以没有丧服,但亲眼见到君父的尸柩,暂时的悲痛,不可不穿戴丧服以表示哀悼,所以都穿缌麻。所以说“三个月后除去丧服”,是指在改葬时穿戴丧服,等到除去丧服时,也效法天道一个时节,所以也是三个月后除去。如果这样,郑玄所说的三种情况,是举出悲痛最极端的例子而言,父亲为长子,儿子为母亲,也与此相同。
童子,唯当室缌。(童子,未冠之称也。当室者,为父後,承家事者,为家主,与族人为礼。於有亲者,虽恩不至,不可以无服也。)
[疏]注“童子”至“服也”。
○释曰:此云“当室”者,《周礼》谓之“门子”,与宗室往来,故为族人有缌服。云“童子,未冠之称”者,谓十九已下。案《内则》年二十“敦行孝弟”,十九已下,未能敦行孝弟,非当室则无缌麻,以当室故服缌也。云“当室者,为父後,承家事者”,以其言当室,是代父当家事,故云“为家主,与族人为礼”。“於有亲者”,则族内四缌麻以来皆是也。云“虽恩不至,不可以无服也”者,以其童子未能敦行孝弟,故云恩不至,与族为礼而为服,故服之也。若然,不在《缌章》者,若在《缌章》则外内俱报,此当室童子,直与族人为礼,有此服不及外亲,故不在《缌章》而在此记也。
传曰:不当室则无缌服也。
[疏]释曰:记自云“唯当室缌”,自然不当室则无缌服。而传言之者,案《曲礼》云:“孤子当室,冠衣不纯采。”但是孤子,皆不纯以采。《曲礼》言之者,嫌当室与不当室异,故言之。此传恐不当室与当室者同,故明之也。
凡妾为私兄弟,如邦人。(嫌厌降之也。私兄弟,自其族亲也。然则女君有以尊降其兄弟者,谓士之女为大夫妻,大夫之女为诸侯夫人,诸侯之女为天王后也。父卒,昆弟之为父後者宗子,亦不敢降也。)
[疏]注“嫌厌”至“降也”。
○释曰:妾言“凡”者,总天子以下至士,故凡以该之也。云“嫌厌降之也”者,解记此之意,君与女君不厌妾,故云嫌厌之,其实不厌,故记人明之。云“私兄弟自其族亲也”者,以其兄弟总外内之称,若言私兄弟,则妾家族亲也。云“然则女君有以尊降其兄弟者”,以其女君与君体敌,故得降其兄弟旁亲之等。子尊不加父母,唯不降父母,则可降其兄弟旁亲。云“谓士之女为大夫妻,大夫之女为诸侯夫人,诸侯之女为天王后”者,此等皆得降其兄弟旁亲也。云“父卒,昆弟之为父後者宗子,亦不敢降也”者,虽得降其兄弟,此为父後者,不得降,容有归宗之义,归於此家,故不降。
大夫吊於命妇,锡衰。命妇吊於大夫,亦锡衰。(吊於命妇,命妇死也。吊於大夫,大夫死也。《小记》曰:“诸侯吊,必皮弁锡衰。”《服问》曰:“公为卿大夫锡衰以居,出亦如之,当事则弁▯。大夫相为亦然。为其妻,往则服之,出则否。”)
[疏]注“吊於”至“则否”。
○释曰:云“吊於命妇,命妇死也”者,郑恐以记云大夫吊命妇者,以为大夫死,其妻受吊於命妇,故云命妇死也。知不吊命妇,为命妇夫死者,以其记人作文,宜先吊大夫身,然後吊其妇,故以命妇死吊其夫解之也。引《小记》者,以记人直言身上衰,不言首服,故引《小记》也。言“诸侯吊,必皮弁”者,言诸侯不言君,谓诸侯因朝吊异国之臣,著皮弁锡衰,虽成服後,亦不弁▯也。引《服问》者,有己君并有卿大夫与命妇相吊法。云“以居”者,君在家服之,出亦如之,出行不至丧所,亦服之。云“当事则弁▯”者,谓当大、小敛及殡,皆弁▯也。云“大夫相为亦然”者,一与君为卿大夫同,为其妻降于大夫,出则否。引之者,证大夫与命妇相吊服锡衰同也。
传曰:锡者何也?麻之有锡者也。锡者,十五升抽其半,无事其缕,有事其布,曰锡。(谓之锡者,治其布,使之滑易也。锡者,不治其缕,哀在内也。缌者不治其布,哀在外。君及卿大夫吊士,虽当事,皮锡衰而已。士之相吊,则如朋友服矣,疑衰素裳,凡妇人相吊,吉笄无首,素总。)
[疏]注“谓之”至“素总”。
○释曰:问者先问其名,答云“麻之有锡者也”,答以名“锡”之意。但言麻者,以麻表布之缕也,又云“锡者,十五升抽其半”者,以其缕之多少与缌同。云“无事其缕,有事其布”者
译童子,只有当家主人才为同族服缌麻之丧。(童子,是未成年男子的称呼。当家主,是指作为父亲的继承人,承接家中事务,作为一家之主,与同族人按照礼制交往。对于有亲属关系的人,虽然恩情尚未深厚,但也不能不穿丧服。)
[疏]注“童子”到“服也”。
○解释说:这里说“当家主”,《周礼》称之为“门子”,与宗室往来,所以为同族人服缌麻之丧。说“童子,是未成年男子的称呼”,是指十九岁及以下。根据《内则》记载,二十岁“笃行孝悌”,十九岁及以下,还未能笃行孝悌,如果不是当家主就没有缌麻之丧,因为当家主所以服缌麻。说“当家主,是作为父亲的继承人,承接家中事务”,因为说当家主,是代替父亲掌管家中事务,所以说“作为一家之主,与同族人按照礼制交往”。“对于有亲属关系的人”,那么同族内四等缌麻之丧都是如此。说“虽然恩情尚未深厚,但也不能不穿丧服”,因为童子还未能笃行孝悌,所以说恩情尚未深厚,与同族按照礼制交往而穿丧服,所以穿丧服。如果这样,不在《缌章》中,如果放在《缌章》中,那么内外亲属都互相报丧,这当家主的童子,只是与同族人按照礼制交往,有这种丧服但不涉及外亲,所以不在《缌章》中而在这篇记中。
传文说:不当家主就没有缌麻之丧。
[疏]解释说:记文自己说“只有当家主才服缌麻”,自然不当家主就没有缌麻之丧。而传文说它,根据《曲礼》说:“孤子当家主,冠衣不镶彩色边。”只要是孤子,都不镶彩色边。《曲礼》说它,是嫌当家主与不当家主不同,所以说它。这传文担心不当家主与当家主相同,所以阐明它。
凡是妾为私兄弟服丧,如同平民百姓。(担心被压制而降低丧服等级。私兄弟,是她本族的亲属。那么女君有因尊贵而降低其兄弟丧服等级的,是指士的女儿成为大夫的妻子,大夫的女儿成为诸侯的夫人,诸侯的女儿成为天子的皇后。父亲去世,兄弟中作为父亲继承人的宗子,也不敢降低丧服等级。)
[疏]注“担心被压制”到“降低丧服等级”。
○解释说:妾说“凡”,是总括天子以下到士,所以用“凡”来概括。说“担心被压制而降低丧服等级”,解释记文说这个的意思,君主与女君不压制妾,所以说担心压制,其实不压制,所以记文的人阐明它。说“私兄弟是她本族的亲属”,因为兄弟是内外亲属的总称,如果说私兄弟,就是妾家族中的亲属。说“那么女君有因尊贵而降低其兄弟丧服等级的”,因为女君与君主地位相当,所以能降低其兄弟旁系亲属的丧服等级。子尊不增加父母的丧服,只是不降低父母的丧服,就可以降低其兄弟旁系亲属的丧服等级。说“是指士的女儿成为大夫的妻子,大夫的女儿成为诸侯的夫人,诸侯的女儿成为天子的皇后”,这些人都能降低其兄弟旁系亲属的丧服等级。说“父亲去世,兄弟中作为父亲继承人的宗子,也不敢降低丧服等级”,虽然能降低其兄弟的丧服等级,但这是作为父亲继承人的人,不得降低,或许有归宗的意义,归于这个家,所以不降低。
大夫吊唁命妇,穿锡衰。命妇吊唁大夫,也穿锡衰。(吊唁命妇,是命妇去世。吊唁大夫,是大夫去世。《小记》说:“诸侯吊唁,一定穿皮弁锡衰。”《服问》说:“公为卿大夫穿锡衰居住,外出也如此,当事则穿弁绖。大夫互相吊唁也如此。为其妻,前往则穿丧服,外出则不穿。”)
[疏]注“吊唁”到“则不穿”。
○解释说:说“吊唁命妇,是命妇去世”,郑玄担心人们认为记文说大夫吊唁命妇,是大夫去世,他的妻子接受命妇的吊唁,所以说命妇去世。知道不吊唁命妇,是因为命妇丈夫去世,因为记文的人作文,应该先吊唁大夫本人,然后吊唁他的妻子,所以用命妇去世吊唁其丈夫来解释。引用《小记》,因为记文只说身上穿衰,不说头饰,所以引用《小记》。说“诸侯吊唁,一定穿皮弁”,说诸侯不说君,是指诸侯因朝见吊唁异国的臣子,穿皮弁锡衰,即使成服后,也不穿弁绖。引用《服问》,有自己君主并有卿大夫与命妇互相吊唁的方法。说“以居”,君主在家穿丧服,外出也如此,出行不到丧所,也穿丧服。说“当事则穿弁绖”,是指当大殓、小殓及殡殓时,都穿弁绖。说“大夫互相吊唁也如此”,一与君主为卿大夫相同,为其妻降低于大夫,外出则不穿。引用它,证明大夫与命妇互相吊唁穿锡衰相同。
传文说:锡是什么?是有锡的麻布。锡,是十五升麻布抽出其中一半,不处理它的缕,处理它的布,叫做锡。(称为锡,是处理它的布,使它滑易。锡,是不处理它的缕,哀伤在内。缌是不处理它的布,哀伤在外。君主及卿大夫吊唁士,即使当事,只穿皮弁锡衰。士互相吊唁,则如同朋友丧服,疑衰素裳,凡是妇人互相吊唁,吉笄无首,素总。)
[疏]注“称为”到“素总”。
○解释说:问者先问它的名字,回答说“是有锡的麻布”,回答以名字“锡”的意思。只说麻,是用麻表示布的缕,又说“锡,是十五升抽出其中一半”,因为它的缕的多少与缌相同。说“不处理它的缕,处理它的布”
,事犹治也,谓不治其缕,治其布,以哀在内,故也。缌则治缕,不治布,哀在外,以其王为三公六卿,重於畿外诸侯故也。郑云谓之锡者,治其布使之滑易,以治解事,以滑易解锡,谓使锡锡然滑易也。云“君及卿大夫吊士,虽当事,皮弁锡衰而已”者,是士轻,无服弁▯之礼,有事无事皆皮弁衰而已,见其不足之意也。若然,《文王世子》注:“诸侯为异姓之士疑衰,同姓之士缌衰。”今言士与大夫又同锡衰者,此言与《士丧礼》注同,亦是君於此士有师友之恩者也。云“士之相吊,则如朋友服矣”者,朋友麻,是朋友服也。上注士吊服用疑衰素裳,腰首服麻吊,亦朋友服也。云“凡妇人相吊,吉笄无首,素总”者,上文命妇吊於大夫锡衰,未解首服,至此乃解之者,妇人吊之首服无文,故特传释锡衰後,下近“妇人吉笄无首布总”乃解之。必知用吉笄无首素总者,下文女子子为父母卒哭,折吉笄之首,布总,此吊服用吉笄无首,素总。又男子冠,妇人笄,相对,妇人丧服,又笄纟忽相对,上注男子吊用素冠,故知妇人吊亦吉笄无首,素总也。
译“事”即“治”,意思是说,不治理丝缕,而治理布帛,这是因为哀痛在内,所以如此。缌麻之服则治理丝缕,不治理布帛,这是因为哀痛在外,因为国君为三公六卿服丧,比畿外的诸侯为重,所以如此。郑玄说称之为“锡”,是治理布帛使其滑易,用“治”来解释“事”,用“滑易”来解释“锡”,意思是使布帛滑易的样子。说“国君及卿大夫吊唁士人,即使有丧事,也只穿皮弁锡衰”者,这是因为士人地位轻,没有服弁服的礼制,无论有事无事都只穿皮弁锡衰而已,显示出对其不够尊重的意思。如果这样,《文王世子》注说:“诸侯为异姓的士人服疑衰,为同姓的士人服缌衰。”现在说士人与大夫都服锡衰者,这与《士丧礼》注相同,也是国君对此士人有师友之恩的缘故。说“士人相互吊唁,则如同朋友之服”者,朋友服麻,这就是朋友之服。上文注说士人吊唁服用疑衰素裳,腰部和头部服麻吊唁,也是朋友之服。说“凡是妇人相互吊唁,用吉笄无首,素总”者,上文说命妇吊唁大夫穿锡衰,未解释头部服饰,到这里才解释,是因为妇人吊唁的头部服饰没有明文记载,所以特别在传释锡衰之后,下文靠近“妇人吉笄无首布总”时才解释。必定知道用吉笄无首素总者,是因为下文女子为父母卒哭,折断吉笄的首端,用布总,此吊唁服用吉笄无首,素总。又男子戴冠,妇人戴笄,相对,妇人丧服,又笄与纟忽相对,上文注说男子吊唁用素冠,所以知道妇人吊唁也用吉笄无首,素总。
女子子▯人者为其父母,妇为舅姑,恶笄有首以ヮ。卒哭,子折笄首以笄,布总。(言以ヮ,则ヮ有著笄者明矣。)
[疏]注“言以”至“明矣”。
○释曰:此二者皆期服,但妇人以饰事人,是以虽居丧内,不可顿去修容,故使恶笄而有首。至卒哭,女子子哀杀归於夫氏,故折吉笄之首而著布总也。案《斩衰章》“吉笄尺二寸”,斩衰以箭,笄长尺。《檀弓》齐衰笄亦云尺,则齐衰已下皆与斩同一尺,不可更变,故折吉笄首而已。其总,斩衰已六升,长六寸,郑注:总六升,象冠数。则齐衰总亦象冠数。正服,齐衰冠八升,则正齐衰总亦八升,是以总长八寸。笄总与斩衰长短为差,但笄不可更变,折其首总可更变,宜从大功总十升之布总也。言以ヮ者则ヮ有著笄明矣,郑言此者,旧有人解《丧服小记》云“男子免而妇人ヮ”,免而无笄,则ヮ亦无笄矣。但免、ヮ自相对,不得以妇人与男子有笄无笄相对,故郑以经云“恶笄”有首以ヮ,ヮ笄连言,则ヮ有著笄明矣。
传曰:笄有首者,恶笄之有首也。恶笄者,栉笄也。折笄首者,折吉笄之首也。吉笄者,象笄也。何以言子折笄首而不言妇?终之也。(栉笄者,以栉之木为笄,或曰榛笄。有首者,若今时刻镂摘头矣。卒哭而丧之大事毕,女子子可以归於夫家而著吉笄。吉笄尊,变其尊者,妇人之义也。折其首者,为其大饰也。据在夫家,宜言妇。终之者,终子道於父母之恩。)
[疏]注“栉笄”至“之恩”。
○释曰:案记自云“恶笄之有首也”,即恶笄自有首明矣。而传更云“笄有首”,重言之者,但恶者,直木理粗恶,非木之名。若然,斩衰笄用箭,齐衰用栉,俱是恶。传恐名通於箭,故重叠言之,名不通於箭,直谓此齐衰栉木为恶木也。又云“恶笄者,栉笄也”者,既叠不通箭,乃释木名,故云栉木之笄也。云“折笄首者,折吉笄之首也”者,以记折笄首,文承恶笄之下,恐折恶笄之首,故传辨之。以折首去饰,不可以初丧重时有首,至卒哭哀杀之後,乃更去首,应轻更重,於义不可。故传以为初死恶笄有首,至卒哭更著吉笄,嫌其大饰,乃折去首而著之也。又云“吉笄者,象笄也”者,传明吉时之笄以象骨为之,据大夫士而言。案《弁师》天子诸侯笄皆玉也。郑云“栉笄者,以栉之木为笄”者,此栉亦非木名。案《玉藻》云沐“栉用▯单栉,发▯用象栉”,郑云:“▯单,白理木为栉。”栉即梳也,以白理木为梳栉也。彼▯单木与象栉相对,此栉笄与象笄相对,故郑云栉笄者以栉之木为笄。云“或曰榛笄”者,案《檀弓》云:“南宫纟舀之妻之姑之丧,夫子诲之ヮ,曰:尔毋从从尔,尔毋扈扈尔。盖榛以为笄,长尺而总八寸。”彼为姑用榛木为笄,此亦妇人为姑,与彼同。但此用▯单木,彼用栉木,不同耳。盖二木俱用,故郑两存之也。云“笄有首者,若今刻镂摘头矣”,郑时摘头之物刻镂为之,此笄亦在头,而去首为大饰,明首亦刻镂之,故举汉法况之也。云“卒哭而丧之大事毕,女子子可以归於夫家”者,但以出▯女子与在家妇俱著恶笄,妇不言卒哭折吉笄首,女子子即言折吉笄之首,明女子子有所为,故独折笄首耳。所为者,以女子外成,既以哀杀事人,可以加容,故著吉笄,仍为大饰,折去其首,故以归於夫家解之。若然,《丧大记》云女子子“既练而归”,与此注违者,彼小祥,归是其正法,此归者,容有故许之归,故云“可以”,权许之耳。云“吉笄尊,变其尊者妇人之义也”,妇人之事人,不可顿凶居丧,不可尽饰,故著吉笄,又折笄首,是妇人事人之义,异於男子也。若然,案《服问》云:“男子重首,妇人重要。”此云笄尊者,彼男女相对,故云妇人重要。若妇人不同,对男子,然亦是上体尊於下体。故云笄尊也。云“据在夫家,宜言妇”者,传解记文女子▯人犹云“子折笄首”。云“终之者,终子道於父母之恩”者,子对父母生
译女子出嫁的,为父母服丧;媳妇为公婆服丧,都使用有笄首的粗劣发笄来束发。(经文说用粗笄束发,这就表明束发时是戴着发笄的,意思很明确了。)
[疏]注“言以”至“明矣”。
○解释说:这两种情况都属于为期一年的齐衰丧服。但是妇人以修饰仪容来侍奉他人,因此虽然处于丧期之内,也不能立刻完全去掉修饰仪容的东西,所以让她们使用有笄首的粗劣发笄。等到卒哭祭之后,女儿(女子子)的哀痛减轻,回归夫家,所以折断吉礼用笄的笄首,改用布条束发。查考《斩衰章》记载“吉笄长一尺二寸”,斩衰丧服使用箭木做的笄,笄长一尺。《檀弓》记载齐衰丧服的笄也说长一尺,那么齐衰以下的丧服都与斩衰相同,笄长都是一尺,不能再改变,所以只是折断吉笄的笄首罢了。至于束发的布条,斩衰丧服用六升布,长六寸,郑玄注说:束发用六升布,是取象于冠的等级。那么齐衰丧服的束发布条也取象于冠的等级。正服的齐衰,冠用八升布,那么正齐衰的束发布条也用八升布,所以束发布条长八寸。发笄和束发布条与斩衰丧服在长短上有差别,但是发笄不能再改变,只能折断其笄首;而束发布条可以改变,适宜采用大功丧服所用的十升布来制作束发布条。经文说用粗笄束发,这就表明束发时是戴着发笄的,意思很明确了。郑玄这样说,是因为以前有人解释《丧服小记》说“男子用免,妇人用ヮ”,认为免没有发笄,那么ヮ也没有发笄了。但是免和ヮ本身是相对的概念,不能拿妇人戴不戴发笄与男子戴不戴发笄来相对比,所以郑玄根据经文说“用有笄首的粗笄来ヮ”,ヮ和发笄连在一起说,那么ヮ时戴着发笄的意思就很明确了。
传文说:所谓有笄首的发笄,是指粗劣发笄有笄首。粗劣发笄,是指用栉木做的发笄。折断笄首,是指折断吉笄的笄首。吉笄,是指象牙做的发笄。为什么只说女儿折断笄首而不说媳妇呢?是为了终结(女儿对父母的)孝道。(栉笄,是用栉木做的发笄,有人说是指榛木做的发笄。有笄首,就像现在雕刻镂空的笄头一样。卒哭祭之后,丧事的大节已经结束,女儿可以回归夫家而佩戴吉笄。吉笄尊贵,改变其尊贵的部分,是妇人的道理。折断其笄首,是因为它过于华丽。根据女儿在夫家的情况,本应说媳妇。终结,是指终结女儿对父母的孝道。)
[疏]注“栉笄”至“之恩”。
○解释说:查考《丧服小记》自己说“粗劣发笄有笄首”,那么粗劣发笄自有笄首的意思就很明确了。而传文又再说“笄有首”,重复说它的原因,是因为“恶”字,只是指木理粗糙粗劣,不是木头的名称。如果是这样,斩衰丧服的发笄用箭木,齐衰丧服用栉木,都是粗劣的。传文恐怕“恶”这个名称会通用于箭木,所以重叠说它,表明“恶”这个名称不通用于箭木,只是指这齐衰丧服的栉木是粗劣的木头。又说“粗劣发笄,是指栉木做的发笄”,既然“恶”不通用于箭木,于是解释木头的名称,所以说栉木做的发笄。说“折断笄首,是指折断吉笄的笄首”,因为《丧服小记》说折断笄首,文字承接在粗劣发笄之下,恐怕是折断粗劣发笄的笄首,所以传文辨析它。因为折断笄首是为了去掉装饰,不可能在初丧重哀时有笄首,等到卒哭哀痛减轻之后,才再去掉笄首,那样是由轻变重,在义理上说不通。所以传文认为初死时粗劣发笄有笄首,等到卒哭时改戴吉笄,嫌它装饰过于华丽,于是折断笄首再佩戴。又说“吉笄,是指象牙做的发笄”,传文明白吉礼时的发笄是用象牙做的,这是针对大夫和士而言。查考《弁师》篇,天子和诸侯的发笄都是玉做的。郑玄说“栉笄,是用栉木做的发笄”,这个“栉”也不是木头的名称。查考《玉藻》篇说洗头时“栉用〇单栉,梳理头发用象栉”,郑玄说:“〇单,是用白理木做的栉。”栉就是梳子,用白理木做梳栉。那里〇单木与象栉相对,这里栉笄与象笄相对,所以郑玄说栉笄是用栉木做的发笄。说“有人说是指榛木做的发笄”,查考《檀弓》篇说:“南宫绦妻子的婆婆去世,孔子教导她束发,说:你不要匆匆忙忙,你不要慌慌张张。大概是用榛木做发笄,长一尺,束发布条长八寸。”那里为婆婆服丧用榛木做发笄,这里也是妇人为婆婆服丧,与那里相同。只是这里用〇单木,那里用栉木,不同罢了。大概两种木头都用,所以郑玄两者都保留。说“笄有笄首,就像现在雕刻镂空的笄头”,郑玄当时笄头的东西是雕刻镂空的,这发笄也在头上,去掉笄首是因为它过于华丽,显然笄首也是雕刻镂空的,所以举汉朝的制度来比喻。说“卒哭祭之后丧事的大节结束,女儿可以回归夫家”,只是指出嫁的女儿和在家的媳妇都戴粗劣发笄,媳妇不说卒哭时折断吉笄首,女儿就说折断吉笄首,表明女儿有所作为,所以唯独折断笄首。所作为的,是因为女儿外成,既然哀痛减轻可以侍奉他人,可以增添仪容,所以戴吉笄,仍然因为过于华丽,折断去掉其笄首,所以用回归夫家来解释。如果是这样,《丧大记》说女儿“既练而归”,与此注相违背,那里小祥祭,回归是正式的法度,这里回归,是容许有缘故允许她回归,所以说“可以”,是权宜允许罢了。说“吉笄尊贵,改变其尊贵的部分是妇人的道理”,妇人侍奉他人,不能立刻完全凶服居丧,也不能完全修饰,所以戴吉笄,又折断笄首,这是妇人侍奉他人的道理,与男子不同。如果是这样,查考《服问》篇说:“男子重视头部,妇人重视腰部。”这里说笄尊贵,那里男女相对,所以说妇人重视腰部。如果妇人不同,与男子相对,那么也是上体尊贵于下体。所以说笄尊贵。说“根据在夫家的情况,本应说媳妇”,传文解释《丧服小记》中女儿出嫁还称“子折断笄首”。说“终结,是指终结女儿对父母的孝道”,子对父母生
妾为女君、君之长子,恶笄有首,布总。
[疏]释曰:妾为女君之服,得与女君同,为长子亦三年。但为情轻,故与上文妇事舅姑齐衰同,恶笄有首,布总也。
凡衰,外削幅。裳,内削幅,幅三衤句。(削犹杀也。大古冠布衣布,先知为上,外杀其幅,以便体也。後知为下,内杀其幅,稍有饰也。後世圣人易之,以此为丧服。衤句者,谓辟两侧,空中央也。祭服朝服,辟积无数。凡裳,前三幅,後四幅也。)
[疏]注“削犹”至“幅也”。
○释曰:自此已下尽“▯尺二寸”,记人记衰裳之制,用布多少,尺寸之数也。云“凡”者,总五服而言,故云凡以该之。云“衰外削幅”者,谓缝之边幅向外。“裳内削幅”者,亦谓缝之边幅向内。云“幅三衤句”者,据裳而言,为裳之法,前三幅後四幅,幅皆三辟,摄之以其七幅,布幅二尺二寸,幅皆两畔各去一寸,为削幅则二七十四尺。若不辟积,其腰中则束身不得就,故须辟积其腰中也。腰中广狭,在人粗细,故衤句之。辟摄亦不言寸数多少,但幅别以三为限耳。郑云“大古冠布衣布”者,案《礼记郊特牲》云:“大古冠布,齐则缁之。”郑注云:“唐虞以上曰大古也。”是大古冠布衣布也。云“先知为上,外杀其幅,以便体也。後知为下,内杀其幅,稍有饰也”者,此亦唐虞已上,黄帝已下,故《礼运》云:“未有麻丝,衣其羽皮。”谓黄帝已前。下文云後圣有作,“治其丝麻,以为布帛”。後圣谓黄帝,是黄帝始有布帛,是时先知为上,後知为下,便体者。边幅向外,於体便有饰者,边幅向内,观之美也。云“後世圣人易之,以此为丧服”者,又案《郊特牲》云缁布冠,“冠而敝之可也”,注:“此重古而冠之耳。三代改制,齐冠不复用也。以白布冠质,以为丧冠也。”以此言之,唐虞以下,冠衣皆白布,吉凶同,齐则缁之,鬼神尚幽ウ。三代改制者,更制牟追、章甫、委貌,为行道朝服之冠。缁布冠,三代将为始冠之冠,白布冠质,三代为丧冠也。若然,此後世圣人指夏禹身也,以其三代最先故也。云“衤句者谓辟两侧,空中央也”者,案《曲礼》“以脯▯置者,左朐右未”,郑云:“屈中云朐。”则此言衤句者,亦是屈中之称。一幅凡三处出之,辟两边相著,自然中央空矣,幅别皆然也。云“祭服朝服,辟积无数”者,朝服谓诸侯与其臣以玄冠服为朝服,天子与其臣以皮弁服为朝服。祭服者,六冕与爵弁为祭服。不云玄端,亦是士家祭服中兼之。凡服唯深衣、长衣之等,六幅破为十二幅,狭头向上,不须辟积。其实腰▯已外,皆辟积无数,似丧冠三辟积,吉冠辟积无数也。然“凡裳,前三幅,後四幅”者,前为阳,後为阴,故前三後四,各象阴阳也。唯深衣之等,连衣裳十二幅,以象十二月也。
若齐,裳内衰外。(齐,缉也。凡五服之衰,一斩四缉。缉裳者,内展之。缉衰者,外展之。)
[疏]注“齐缉”至“展之”。
○释曰:据上齐斩五章,有一斩四齐。此据四齐而言,不一斩者,上文已论五服衰裳,缝之外内,斩衰裳亦在其中。此据衰裳之下,缉之用针功者,斩衰不齐,无针功,故不言也。“若”言者,不定辞,以其上有斩,不齐,故云若也。言“裳内衰外”者,上言衰外削幅,此齐还向外展之,上言裳内削幅,此齐还向内展之,并顺上外内而缉之。此先言裳者,凡齐据下裳而缉之,裳在下,故先言裳,顺上下也。郑云“齐,缉也”者,据上传而言之也。云“凡五服之衰,一斩四缉”者,谓齐衰至总麻并齐,齐既有针功,缌之名则没,去齐名,亦齐可知也。言“展之”者,若今亦先展讫,乃行针功者也。
负,广出於▯寸。(负,在背上者也。▯,辟领也。负出於辟领外旁一寸。)
[疏]注“负在”至“一寸”。
○释曰:以一方布置於背上,上畔缝著领,下畔垂放之,以在背上,故得负名。▯辟领,即下文▯也,出
译妾为女君、君之长子,恶笄有首,布总。
[疏]释曰:妾为女君之服,得与女君同,为长子亦三年。但为情轻,故与上文妇事舅姑齐衰同,恶笄有首,布总也。
凡衰,外削幅。裳,内削幅,幅三衤句。(削犹杀也。大古冠布衣布,先知为上,外杀其幅,以便体也。後知为下,内杀其幅,稍有饰也。後世圣人易之,以此为丧服。衤句者,谓辟两侧,空中央也。祭服朝服,辟积无数。凡裳,前三幅,後四幅也。)
[疏]注“削犹”至“幅也”。
○释曰:自此已下尽“〇尺二寸”,记人记衰裳之制,用布多少,尺寸之数也。云“凡”者,总五服而言,故云凡以该之。云“衰外削幅”者,谓缝之边幅向外。“裳内削幅”者,亦谓缝之边幅向内。云“幅三衤句”者,据裳而言,为裳之法,前三幅後四幅,幅皆三辟,摄之以其七幅,布幅二尺二寸,幅皆两畔各去一寸,为削幅则二七十四尺。若不辟积,其腰中则束身不得就,故须辟积其腰中也。腰中广狭,在人粗细,故衤句之。辟摄亦不言寸数多少,但幅别以三为限耳。郑云“大古冠布衣布”者,案《礼记郊特牲》云:“大古冠布,齐则缁之。”郑注云:“唐虞以上曰大古也。”是大古冠布衣布也。云“先知为上,外杀其幅,以便体也。後知为下,内杀其幅,稍有饰也”者,此亦唐虞已上,黄帝已下,故《礼运》云:“未有麻丝,衣其羽皮。”谓黄帝已前。下文云後圣有作,“治其丝麻,以为布帛”。後圣谓黄帝,是黄帝始有布帛,是时先知为上,後知为下,便体者。边幅向外,於体便有饰者,边幅向内,观之美也。云“後世圣人易之,以此为丧服”者,又案《郊特牲》云缁布冠,“冠而敝之可也”,注:“此重古而冠之耳。三代改制,齐冠不复用也。以白布冠质,以为丧冠也。”以此言之,唐虞以下,冠衣皆白布,吉凶同,齐则缁之,鬼神尚幽ウ。三代改制者,更制牟追、章甫、委貌,为行道朝服之冠。缁布冠,三代将为始冠之冠,白布冠质,三代为丧冠也。若然,此後世圣人指夏禹身也,以其三代最先故也。云“衤句者谓辟两侧,空中央也”者,案《曲礼》“以脯〇置者,左朐右未”,郑云:“屈中云朐。”则此言衤句者,亦是屈中之称。一幅凡三处出之,辟两边相著,自然中央空矣,幅别皆然也。云“祭服朝服,辟积无数”者,朝服谓诸侯与其臣以玄冠服为朝服,天子与其臣以皮弁服为朝服。祭服者,六冕与爵弁为祭服。不云玄端,亦是士家祭服中兼之。凡服唯深衣、长衣之等,六幅破为十二幅,狭头向上,不须辟积。其实腰〇已外,皆辟积无数,似丧冠三辟积,吉冠辟积无数也。然“凡裳,前三幅,後四幅”者,前为阳,後为阴,故前三後四,各象阴阳也。唯深衣之等,连衣裳十二幅,以象十二月也。
若齐,裳内衰外。(齐,缉也。凡五服之衰,一斩四缉。缉裳者,内展之。缉衰者,外展之。)
[疏]注“齐缉”至“展之”。
○释曰:据上齐斩五章,有一斩四齐。此据四齐而言,不一斩者,上文已论五服衰裳,缝之外内,斩衰裳亦在其中。此据衰裳之下,缉之用针功者,斩衰不齐,无针功,故不言也。“若”言者,不定辞,以其上有斩,不齐,故云若也。言“裳内衰外”者,上言衰外削幅,此齐还向外展之,上言裳内削幅,此齐还向内展之,并顺上外内而缉之。此先言裳者,凡齐据下裳而缉之,裳在下,故先言裳,顺上下也。郑云“齐,缉也”者,据上传而言之也。云“凡五服之衰,一斩四缉”者,谓齐衰至总麻并齐,齐既有针功,缌之名则没,去齐名,亦齐可知也。言“展之”者,若今亦先展讫,乃行针功者也。
负,广出於〇寸。(负,在背上者也。〇,辟领也。负出於辟领外旁一寸。)
[疏]注“负在”至“一寸”。
○释曰:以一方布置於背上,上畔缝著领,下畔垂放之,以在背上,故得负名。〇辟领,即下文〇也,出
▯,博四寸,出於衰。(博,广也。辟领广四寸,则与阔中八寸也。两之为尺六寸也。出於衰者,旁出衰外,不著寸数者,可知也。)
[疏]注“博广”至“知也”。
○释曰:此辟领广四寸,据两相而言。云“出於衰”者,谓比▯前衰而言出也。云“博,广也”者,若言博,博是宽狭之称,上下两旁俱名为博。若言广,则唯据横阔而言。今此▯四寸据横,故博为广,见此义焉。云“辟领,广四寸”者,据项之两相向外各广四寸。云“则与阔中八寸也”者,谓两身当缝,中央总阔八寸,一边有四寸,并辟领四寸,为八寸。云“两之为尺六寸也”者,一相阔与辟领八寸,故两之总一尺六寸。云“出於衰者,旁出衰外”者,以两旁辟领,向前望衰之外也。云“不著寸数者可知也”者,以衰广四寸,辟领横广总尺六寸,除中央四寸当衰,衰外两旁各出衰六寸,故云不著寸数可知也。
衰,长六寸,博四寸。(广袤四寸也。前有衰,後有负板,左右有辟领,孝子哀戚无所不在。)
[疏]注“广袤”至“不在”。
○释曰:袤,长也,据上下而言也。缀於外衿之上,故得广长当心。云“前有衰,後有负板”者,谓负广出於▯寸,及衰长六寸,博四寸。云“左右有辟领”者,谓左右各四寸。云“孝子哀戚无所不在”者,以衰之言摧,孝子有哀摧之志,负在背上者,荷负其悲哀在背也。云“▯”者,以哀戚之情,指▯缘於父母,不兼念馀事,是其四处皆有悲痛,是无所不在也。
衣带,下尺。(衣带下尺者,要也。广尺,足以掩裳上际也。)
[疏]注“衣带”至“际也”。
○释曰:谓衣腰也。云“衣”者,即衰也,但衰是当心广四寸者,取其哀摧在於偏体,故衣一名为衰。今此云据在上曰衣,举其实称。云“带”者,此谓带衣之带,非大带、革带者也。云“衣带下尺者”,据上下阔一尺,若横而言之,不著尺寸者,人有粗细,取足为限也。云“足以掩裳上际也”者,若无腰,则衣与裳之交际之▯,露见表衣,有腰则不露见,故云掩裳上际也。言上际者,对两旁有衽,掩旁两厢下际也。
衽,二尺有五寸。(衽,所以掩裳际也。二尺五寸,与有司绅齐也。上正一尺,燕尾二尺五寸,凡用布三尺五寸。)
[疏]注“衽所”至“五寸”。
○释曰:云“掩裳际也”者,对上腰而言,此掩裳两厢下际不合处也。云“二尺五寸,与有司绅齐也”者,《玉藻》文。案彼士已上,大带垂之皆三尺,又云有司二尺有五寸,谓府史绅即大带也。绅,重也,屈而重,故曰绅。此但垂之二尺五寸,故曰与有司绅齐也。云“上正一尺”者,取布三尺五寸,广一幅,留上一尺为正。正者,正方不破之言也。一尺之下,从一畔旁入六寸,乃向下,邪向下一畔一尺五寸,去下畔亦六寸,横断之,留下一尺为正。如是,则用布三尺五寸,得两条衽,衽各二尺五寸,两条共用布三尺五寸也。然後两旁皆缀於衣,垂之向下掩裳际,此谓男子之服。妇人则无,以其妇人之服连衣裳,故郑上《斩章》注云妇人之服“如深衣则衰无带,下又无衽”是也。
袂,属幅。(属犹连也。连幅,谓不削。)
[疏]注“属犹”至“不削”。
○释曰:属幅者,谓整幅二尺二寸,凡用布为衣物及射侯,皆去边幅一寸,为缝杀,今此属连其幅,则不削去其边幅,取整幅为袂。必不削幅者,欲取与下文衣二尺二寸同,纵横皆二尺二寸,正方者也。故《深衣》云“袂中可以运肘”,二尺二寸亦足以运肘也。
衣,二尺有二寸。(此谓袂中也。言衣者,明与身参齐。二尺二寸,其袖足以容中人之肱也。衣自领至要二尺二寸,倍之四尺四寸,加辟领八寸,而又倍之,凡衣用布一丈四寸。)
[疏]注“此谓”至“四寸”。
○释曰:云“此谓袂中也”者,上云袂,据从身向▯而言,此衣据从上向掖下而言。云“言衣者,明与身参齐”
译〇,宽四寸,露出在衰的外面。(博,就是宽。辟领宽四寸,那么与中间八寸相合。两边加起来是一尺六寸。出於衰,是指从旁边露出衰的外面,没有注明具体寸数,是可以推知的。)
[疏]注“博广”到“知也”。
○解释曰:这辟领宽四寸,是就两相而言。说“出於衰”,是指比起前面的衰来说,是露出来的。说“博,广也”,如果说是博,博是宽窄的称呼,上下两旁都称为博。如果说是广,则只就横向的宽度而言。现在这〇四寸是就横向而言,所以博就是广,体现了这个意思。说“辟领,广四寸”,是就项部的两相向外各宽四寸而言。说“则与阔中八寸也”,是指两身当缝,中央总共宽八寸,一边有四寸,加上辟领四寸,为八寸。说“两之为尺六寸也”,一相宽与辟领八寸,所以两边总共一尺六寸。说“出於衰者,旁出衰外”,是指两旁辟领,向前望去在衰的外面。说“不著寸数者可知也”,是因为衰宽四寸,辟领横向总宽一尺六寸,除去中央四寸当衰,衰外两旁各露出衰六寸,所以说没有注明寸数也是可以推知的。
衰,长六寸,宽四寸。(长宽四寸。前面有衰,后面有负板,左右有辟领,孝子哀痛无处不在。)
[疏]注“广袤”到“不在”。
○解释曰:袤,长,是就上下而言。缀在外衿之上,所以长宽当心。说“前有衰,後有负板”,是指负板宽露出〇寸,以及衰长六寸,宽四寸。说“左右有辟领”,是指左右各四寸。说“孝子哀戚无所不在”,是因为衰的意思是摧折,孝子有哀痛摧折的心志,负在背上的,是背负着悲哀在背上。说“〇”,是因为哀痛之情,指向〇缘于父母,不兼念其他事情,是四处都有悲痛,是无处不在的意思。
衣带,下宽一尺。(衣带下宽一尺,是指腰部。宽一尺,足以遮盖裳的上边缘。)
[疏]注“衣带”到“际也”。
○解释曰:是指衣的腰部。说“衣”,就是衰,但衰是当心宽四寸的,取其哀痛摧折在于偏侧的身体,所以衣一名为衰。现在这里说据在上曰衣,举其实际称呼。说“带”,这是指系衣的带子,不是大带、革带。说“衣带下尺者”,是就上下宽一尺而言,如果横向来说,没有注明尺寸,是因为人有粗细,取足够为限度。说“足以掩裳上际也”,是指如果没有腰部,那么衣与裳交接的地方,露出表衣,有腰部则不露出,所以说遮盖裳的上边缘。说上际,是相对于两旁有衽,遮盖两旁下边缘而言。
衽,二尺五寸。(衽,是用来遮盖裳的边缘的。二尺五寸,与有司的绅齐平。上面正的一尺,燕尾二尺五寸,总共用布三尺五寸。)
[疏]注“衽所”到“五寸”。
○解释曰:说“掩裳际也”,是相对于上面的腰部而言,这遮盖裳两旁下边缘不合的地方。说“二尺五寸,与有司绅齐也”,是《玉藻》的原文。考察那里士以上,大带垂下的都是三尺,又说有司二尺五寸,是指府史的绅就是大带。绅,重也,弯曲而重叠,所以叫绅。这里只垂下二尺五寸,所以说与有司的绅齐平。说“上正一尺”,是取布三尺五寸,宽一幅,留下上面一尺为正。正,是方正不破的意思。一尺之下,从一边旁入六寸,然后向下,斜向下一边一尺五寸,离下边也六寸,横断之,留下一尺为正。这样,就用布三尺五寸,得到两条衽,衽各二尺五寸,两条共用布三尺五寸。然后两旁都缀在衣上,垂下遮盖裳的边缘,这是男子的服饰。妇人则没有,因为妇人的服饰连衣裳,所以郑玄上面《斩章》注说妇人的服饰“如深衣则衰无带,下又无衽”就是这样。
袂,连幅。(属犹连也。连幅,是指不削去边幅。)
[疏]注“属犹”到“不削”。
○解释曰:属幅,是指整幅二尺二寸,凡用布做衣物及射侯,都去掉边幅一寸,作为缝杀,现在这里属连其幅,则不削去其边幅,取整幅为袂。必定不削幅,是想取与下文衣二尺二寸相同,纵横都是二尺二寸,是正方形的。所以《深衣》说“袂中可以运肘”,二尺二寸也足以运肘。
衣,二尺二寸。(这是指袂的中部。说衣,是表明与身体参齐。二尺二寸,其袖子足以容纳中人的手臂。衣自领至腰二尺二寸,加倍为四尺四寸,加上辟领八寸,而又加倍,总共衣用布一丈四寸。)
[疏]注“此谓”到“四寸”。
○解释曰:说“此谓袂中也”,上面说袂,是就从身向〇而言,这衣是就从上向掖下而言。说“言衣者,明与身参齐”
者,袂所以连衣为之,衣即身也,两旁袂与中央身总三事,下与畔皆等,故变袂言衣,欲见袂与衣齐参也,故云与身参齐。云“二尺二寸,其袖足以容中人之肱也”者,案《深衣》云袂中“可以运肘”,郑注云:“肘不能不出入。”彼云肘,此云肱也。凡手足之度,郑皆据中人为法,故云中人也。云“衣自领已下”云云者,郑欲计衣之用布多少之数,自领至腰皆二尺二寸者,衣身有前後,今且据一相而言,故云衣二尺二寸,倍之为四尺四寸,总前後计之,故云“倍之为四尺四寸”也。云“加阙中八寸”者,阙中谓阙去中央安项处,当缝两相总阙去八寸,若去一相,正去四寸,若前後据长而言,则一相各长八寸,通前两身四尺四寸,总五尺二寸也。云“而又倍之”者,更以一相五尺二寸,并计之,故云又倍之。云“凡衣用布一丈四寸”者,此唯计身,不计袂与▯,及负衽之等者,彼当丈尺寸自见,又有不全幅者,故皆不言也。
译“袂”是用来连接衣服而制成的,衣服即指衣身,两侧的袖子与中央的衣身总共分为三部分,下摆与边缘都相等,所以将“袂”改称为“衣”,是为了表明袖子与衣身齐平且各占三分之一,所以说与衣身齐平且各占三分之一。
说“二尺二寸,这个袖宽足以容纳普通人的上臂”,是依据《深衣》篇中关于袖子“可以活动肘部”的说法,郑玄注解说:“肘部不能不伸进伸出。”那里说的是肘部,这里说的是上臂。凡是手脚的尺寸,郑玄都以普通人的标准为依据,所以说“中人”。
说“衣身从领口以下”等等,郑玄想要计算制作衣服所用布料的多少,从领口到腰部都是二尺二寸,衣身有前后两片,现在暂且只按其中一片来说,所以说衣身二尺二寸,加倍就是四尺四寸,这是将前后两片合计在一起,所以说“加倍为四尺四寸”。
说“加上中间去掉的八寸”,“阙中”是指在中央安放脖颈的地方,应当将前后两片总共去掉八寸,如果只算其中一片,正好去掉四寸,如果前后按长度来说,那么每一片各长八寸,连同前面的两片衣身四尺四寸,总共是五尺二寸。
说“然后再加倍”,是将其中一片五尺二寸的长度合并计算,所以说“再加倍”。
说“总共做衣服用布一丈四寸”,这里只计算衣身,没有计算袖子、下摆以及负衽等部分,那些部分的尺寸自然可以推算出来,又有不是整幅布料的,所以都不再详述。
▯,尺二寸。(▯,袖口也。尺二寸,足以容中人之并两手也。吉时拱尚左手,丧时拱尚右手。)
[疏]注“▯袖”至“右手”。
○释曰:云“▯,袖口也”者,则袂末接▯者也。云“尺二寸”者,据衤复摄而言,围之则二尺四寸,与深衣之▯同,故云“尺二寸,足以容中人之并两手”也。“吉时拱尚左手,丧时拱尚右手”者,案《檀弓》云:“孔子与门人立,拱而尚右。二三子亦皆尚右。孔子曰:我则有姊之丧故也。二三子皆尚左。”郑云:“复,正也。丧尚右,右,阴也。吉尚左,左,阳也。”是其吉时拱尚左,丧时拱尚右也。以▯横既与深衣尺二寸,既据横而言,不言缘之深浅、尺寸者,同故,缘口深浅亦与深衣同寸半可知,故记人略不言也。
衰三升,三升有半。其冠六升。以其冠为受,受冠七升。(衰,斩衰也。或曰三升半者,义服也。其冠六升,齐衰之下也。斩衰正服,变而受之此服也。三升,三升半,其受冠皆同,以服至尊,宜少差也。)
[疏]注“衰斩”至“差也”。
○释曰:自此至篇末,皆论衰冠升数多少也。以其正经言斩与齐衰,及大功、小功、缌麻之等,并不言布之升数多少,故记之也。云“衰三升,三升有半,其冠六升”者,衰异冠同者,以其三升半,谓缕如三升半,成布还三升,故其冠同六升也。云“以其冠为受,受冠七升”者,据至虞变麻服葛时,更以初死之冠六升布为衰,更以七升布为冠,以其葬後哀杀,衰冠亦随而变轻故也。云“衰,斩衰也”者,总二衰皆在《斩衰章》也。云“或曰三升半者,义服也”者,以其《斩章》有正、义,子为父,父为长子,妻为夫之等,是正斩。云诸侯为天子,臣为君之等,是义斩。此三升半实是义服,但无正文,故引或人所解为证也。上章子夏传亦直云衰三升冠六升,亦据正斩而言。不言义服者,欲见义服成布同三升故也。云“六升,齐衰之下也”者,齐衰之降服四升,正服五升,义服六升,以其六升是义服,故云“下”也。云“斩衰正服,变而受之此服也”者,下注云“重者轻之故也”。云“三升,三升半,其受冠者同,以服至尊,宜少差也”者,以父与君尊等,恩情则别,故恩深者三升,恩浅者三升半,成布还三升,故云少差也。
齐衰四升,其冠七升。以其冠为受,受冠八升。(言受以大功之上也。此谓为母服也。齐衰正服五升,其冠八升。义服六升,其冠九升。亦以其冠为受。凡不著之者,服之首主於父母。)
[疏]注“言受”至“父母”。
○释曰:此据父卒为母齐衰三年而言也。云“言受以大功之上也”者,以其降服,大功衰七升;正服,大功衰八升,故云大功之上。云“此谓为母服也”者,据父卒为母而言,若父在为母,在正服齐衰前已解讫。云“齐衰正服五升,其冠八升,义服六升,其冠九升,亦以其冠为受,凡不著之者,服之首主於父母”者,上斩言三升主於父,此言四升主於母,正服以下轻,故不言从可知也。
む衰四升有半,其冠八升。(此谓诸侯之大夫为天子む衰也。服在小功之上者,欲著其缕之精粗也。升数在齐衰之中者,不敢以兄弟之服服至尊也。)
[疏]注“此谓”至“尊也”。
○释曰:云“诸侯之大夫为天子む衰也”者,是正经文也。云“服在小功之上者,欲著其缕之精粗也”者,据升数合在杖期上,以其升数虽少,以缕精粗与小功同,不得在杖期上,故在小功之上也。云“升数在齐衰之中者,不敢以兄弟之服服至尊也”者,据缕如小功,小功已下乃是兄弟,故云不敢以兄弟之服服至尊。至尊,则天子是也。
大功八升,若九升。小功十升,若十一升。(此以小功受大功之差也。不言七升者,主於受服,欲其文相值,言服降而在大功者衰七升,正服衰八升,其冠皆十升。义服九升,其冠十一升。亦皆以其冠为受也。斩衰受之以下大功,受之以正者,重者轻之,轻者
译〇,宽十二寸。(〇,即袖口。十二寸,足以容纳中等身材之人并拢的双手。吉礼时拱手尚左,丧礼时拱手尚右。)
[疏]注“〇袖”至“右手”。
○解释说:说“〇,是袖口”,就是指袖子末端连接〇的地方。说“十二寸”,是依据衤复摄而言,围起来则是二十四寸,与深衣的〇相同,所以说“十二寸,足以容纳中等身材之人并拢的双手”。“吉礼时拱手尚左,丧礼时拱手尚右”,查考《檀弓》记载:“孔子与门人站立,拱手尚右。几位弟子也都尚右。孔子说:我这是因为有姐姐的丧事。几位弟子都改为尚左。”郑玄说:“复,是正。丧礼尚右,右属阴。吉礼尚左,左属阳。”这就是吉礼时拱手尚左,丧礼时拱手尚右的依据。因为〇的宽度既与深衣同为十二寸,既然依据宽度而言,不说明边缘的深浅、尺寸,是因为相同,边缘的深浅也与深衣同为寸半可知,所以记述者略去不说了。
斩衰用三升布,或三升半布。其帽子用六升布。用这顶帽子作为受服,受服的帽子用七升布。(衰,指斩衰。有人说三升半的是义服。其帽子用六升布,属于齐衰的下等。斩衰是正服,变易而受服于此种服饰。三升、三升半,其受服的帽子都相同,因为服丧对象至尊,应当稍有差别。)
[疏]注“衰斩”至“差也”。
○解释说:从这里到篇末,都是论述衰和冠的升数多少。因为正经中只说斩衰与齐衰,以及大功、小功、缌麻等等级,并不说布的升数多少,所以记述于此。说“斩衰用三升布,三升半布,其帽子用六升布”,衰不同而冠相同,是因为三升半,是指缕线如三升半,织成布后还是三升,所以其帽子同为六升。说“用这顶帽子作为受服,受服的帽子用七升布”,是依据到虞祭变麻服葛时,再用初死时的六升布帽子作为衰,再用七升布作为帽子,因为葬后哀痛减轻,衰和冠也随之变轻的缘故。说“衰,是斩衰”,是总括两种衰都在《斩衰章》中。说“有人说三升半的是义服”,是因为《斩衰章》中有正服、义服,子为父、父为长子、妻为夫等,是正斩。诸侯为天子、臣为君等,是义斩。这三升半实际上是义服,但没有正文,所以引用别人的解释作为证明。上一章子夏传也直接说衰三升冠六升,也是依据正斩而言。不说义服,是想表明义服成布同三升的缘故。说“六升,是齐衰的下等”,齐衰的降服四升,正服五升,义服六升,因为六升是义服,所以说“下”。说“斩衰正服,变易而受服于此种服饰”,下注说“是因为重者变轻的缘故”。说“三升、三升半,其受服的帽子相同,因为服丧对象至尊,应当稍有差别”,因为父与君尊贵相等,但恩情有别,所以恩深者用三升,恩浅者用三升半,成布后还是三升,所以说稍有差别。
齐衰用四升布,其帽子用七升布。用这顶帽子作为受服,受服的帽子用八升布。(说受服是以大功的上等而言。这是指为母亲服丧。齐衰正服五升,其帽子八升。义服六升,其帽子九升。也是用帽子作为受服。凡是不注明的,是因为服丧之首主要在于父母。)
[疏]注“言受”至“父母”。
○解释说:这是依据父亲去世为母亲服齐衰三年而言。说“说受服是以大功的上等而言”,因为降服,大功衰七升;正服,大功衰八升,所以说大功之上。说“这是指为母亲服丧”,是依据父亲去世为母亲而言,如果父亲在世为母亲,在正服齐衰前已经解释完毕。说“齐衰正服五升,其帽子八升,义服六升,其帽子九升,也是用帽子作为受服,凡是不注明的,是因为服丧之首主要在于父母”,上面斩衰说三升主要在于父,这里说四升主要在于母,正服以下较轻,所以不说也可以知道。
缌衰用四升半布,其帽子用八升布。(这是指诸侯的大夫为天子服缌衰。服丧在小功之上,是为了表明缕线的精粗。升数在齐衰之中,是不敢用兄弟的服饰来服至尊。)
[疏]注“此谓”至“尊也”。
○解释说:说“诸侯的大夫为天子服缌衰”,是正经的原文。说“服丧在小功之上,是为了表明缕线的精粗”,依据升数应该在杖期之上,因为升数虽然少,但缕线的精粗与小功相同,不得在杖期之上,所以在小功之上。说“升数在齐衰之中,是不敢用兄弟的服饰来服至尊”,依据缕线如小功,小功以下才是兄弟,所以说不敢用兄弟的服饰来服至尊。至尊,就是天子。
大功用八升布,或九升布。小功用十升布,或十一升布。(这是以小功受大功的差别而言。不说七升,是主要在于受服,想要其文辞相值,说服降而在大功者衰七升,正服衰八升,其帽子都十升。义服九升,其帽子十一升。也都用帽子作为受服。斩衰受以下的大功,受之以正者,是因为重者变轻,轻者
从礼,圣人之意然也。其降而在小功者,衰十升,正服衰十一升,义服衰十二升,皆以即葛及缌麻无受也。此大功不言受者,其章既著之。)
译遵循礼制,正是圣人的本意。那些降等为小功的丧服,衰用十升布;正服的衰用十一升布,义服的衰用十二升布,都因为直接穿葛布以及缌麻没有变除之服。这里大功不言变除之服,是因为其章法已经明确记载了。
[疏]注“此以”至“著之”。
○释曰:云“此以小功受大功之差也”者,以其小功、大功俱有三等,此唯各言二等,故云此以小功受大功之差也。以此二小功衰,衰受二大功之冠,为衰二大功,初死,冠还用二小功之衰,故转相受也。云“不言七升者,主於受服,欲其文相值”者,以其七升乃是殇大功,《殇大功章》云“无受”,此主於受,故不言七升者也。云欲其文相值,值者,当也,以其正大功衰八升,冠十升,与降服小功衰十升同;既葬,受衰十升,冠十一升,义服,大功衰九升,其冠十一升,与正服小功衰同;既葬,以其冠为受,受衰十一升,冠十二升,初死,冠皆与小功衰相当,故云文相值也,是冠衰之文相值。云“言服降而在大功者衰七升,正服衰八升,其冠皆十升,义服九升,其冠十一升,亦皆以其冠为受也”,郑言此者,既解为文相值,又覆解文相值之事。若然,降服既无受,而亦覆言之者,欲见大功正服与降服冠升数同之意。必冠同者,以其自一斩及四齐,衰与降大功冠皆校衰三等,及至正大功衰八升,冠十升,冠与降大功同上校二等者,若不进正大功冠与降同,则冠宜十一升。义大功衰九升者,冠宜十二升,则小功缌麻冠衰同,则降小功衰冠当十二升,正服小功冠衰同十三升,义服小功当冠衰十四升,缌麻冠衰当十五升,十五升即与朝服十五升同,与吉无别。故圣人之意,进正大功冠与降大功同,则缌麻不至十五升。若然,正服大功不进之,使义服小功至十四升,缌麻十五升抽其半,岂不得为缌乎?然者,若使义服小功十四升,则与疑衰同,非五服之差故也。又云“斩衰受之以下大功,受之以正者,重者轻之,轻者从礼,圣人之意然也”者,圣人之意,重者恐至灭性,故抑之,受之以轻服、义服,齐衰六升是也。轻者从礼者,正大功八升,冠十升,既葬,衰十升,受以降服小功义服,大功衰九升,冠十一升。既葬,衰十一升,受以正服小功二等,大功皆不受,以义服小功是从礼也,是圣人有此抑扬之义也。云“其降而在小功者,衰十升,正服衰十一升,义服衰十二升,皆以即葛及缌麻无受”者,此郑云皆以即葛及无受,文出《小功缌麻章》。以其小功因故衰,唯变麻服葛为异也。其降服,小功已下升数,文出《▯传》,故彼云:“斩衰三升,齐衰四升、五升、六升,大功七升、八升、九升,小功十升、十一升、十二升,缌麻十五升去其半,有事其缕,无事其布曰缌,此哀之发於衣服者也。”郑注云:“此齐衰多二等,大功、小功多一等,服主於受,是极列衣服之差也。”郑彼注顾此文校多少而言。云“服主於受”,据此文不言降服大功、小功、缌麻之受,以其无受,又不言正服、义服,齐衰者二者虽有受,齐斩之受主於父母,故亦不言。若然,此言十升、十一升小功者,为大功之受,而言非小功有受,彼注云是极列衣服之差者,据彼经总言,是极尽陈列於服之差降,故其言之与此异也。
●卷三十五士丧礼第十二
[疏]《士丧礼》第十二。
○郑《目录》云:“士丧其父母,自始死至於既殡之礼。丧於五礼属凶。《大戴》第四,《小戴》第八,《别录》第十二。”
○释曰:郑云“自始死至於既殡之礼”者,自,从也;既,已也;谓从始死已殡之後,未葬之前,皆录之。是已下殡後论朔奠、筮宅、井椁、卜葬日之事也。又云“丧於五礼属凶”者,案《周礼大宗伯》掌五礼:吉、凶、宾、军、嘉。此於五礼属凶。若然,天子诸侯之下皆有士,此当诸侯之士。知者,下云“君若有赐不言王”。又《丧大记》云:“君沐粱,大夫沐稷,士沐粱。”郑云:“《士丧礼》沐稻,此云士沐粱,盖天子之士也。”又大敛陈衣与《丧大记》不同,郑亦云:“彼天子之士,此诸侯之士。”以此言之,此篇诸侯之士可知。但公侯伯之士一命,子男之士不命。一命与不命皆分为三等,各有上、中、下,及行丧
译【疏】注“此以”至“著之”。
○解释说:注解说“这是以小功受大功的差等”的原因,是因为小功、大功都有三个等级,这里只各说两个等级,所以说这是以小功受大功的差等。用这两个小功的衰服,衰服承受两个大功的冠,作为衰服的两个大功,刚死时,冠还沿用两个小功的衰服,所以相互承受。注解说“不说七升,是因为主要在于承受丧服,想要使文数相当”的原因,是因为七升是殇大功,《殇大功章》说“没有承受”,这里主要在于承受,所以不说七升。说想要使文数相当,相当,就是相当的意思,因为正大功的衰服八升,冠十升,与降服小功的衰服十升相同;下葬后,承受衰服十升,冠十一升,义服,大功衰服九升,它的冠十一升,与正服小功的衰服相同;下葬后,用它的冠作为承受,承受衰服十一升,冠十二升,刚死时,冠都和小功的衰服相当,所以说文数相当,这是冠和衰的文数相当。注解说“说降服而在大功的,衰服七升,正服衰服八升,它们的冠都是十升,义服九升,它的冠十一升,也都是用它们的冠作为承受”,郑玄说这些,既然解释了文数相当,又再次解释文数相当的事情。如果是这样,降服既然没有承受,却再次说它的原因,是想显示大功正服与降服冠的升数相同的意思。必定冠相同的原因,是因为从一斩到四齐,衰服与降大功的冠都比衰服高三个等级,到了正大功衰服八升,冠十升,冠与降大功同样比衰服高两个等级,如果不提升正大功的冠与降服相同,那么冠就应该是十一升。义大功衰服九升,冠就应该是十二升,那么小功缌麻的冠和衰服相同,那么降小功的衰服冠就应该是十二升,正服小功的冠和衰服相同是十三升,义服小功的冠和衰服应该是十四升,缌麻的冠和衰服应该是十五升,十五升就和朝服十五升相同,与吉服没有区别。所以圣人的意思,提升正大功的冠与降大功相同,那么缌麻就不会达到十五升。如果是这样,正服大功不提升,使义服小功达到十四升,缌麻十五升去掉一半,难道不能成为缌吗?然而,如果让义服小功十四升,就和疑衰相同,这不是五服差等的缘故。又说“斩衰承受以下的大功,承受以正服的,重的减轻,轻的遵循礼制,圣人的意思就是这样”的原因,圣人的意思,重的恐怕会灭绝本性,所以抑制它,承受以轻服、义服,齐衰六升就是这样。轻的遵循礼制的原因,正大功八升,冠十升,下葬后,衰服十升,承受以降服小功义服,大功衰服九升,冠十一升。下葬后,衰服十一升,承受以正服小功二等,大功都不承受,因为义服小功是遵循礼制,这是圣人有这种抑制和发扬的意思。注解说“那些降服而在小功的,衰服十升,正服衰服十一升,义服衰服十二升,都用即葛以及缌麻没有承受”的原因,这是郑玄说都用即葛以及没有承受,文句出自《小功缌麻章》。因为小功沿用原来的衰服,只是改变麻服为葛服作为区别。那些降服,小功以下升数,文句出自《〇传》,所以那里说:“斩衰三升,齐衰四升、五升、六升,大功七升、八升、九升,小功十升、十一升、十二升,缌麻十五升去掉一半,有事其缕,无事其布叫作缌,这是哀伤表现在衣服上的。”郑注说:“这里齐衰多两个等级,大功、小功多一个等级,丧服主要在于承受,这是极尽列举衣服差等。”郑玄那里的注顾念这里的文句比较多少而言。说“丧服主要在于承受”,根据这里不说降服大功、小功、缌麻的承受,因为它们没有承受,又不说正服、义服,齐衰这两者虽然有承受,齐斩的承受主要在于父母,所以也不说。如果是这样,这里说十升、十一升小功的,是为大功的承受,而说不是小功有承受,那里的注说极尽列举衣服差等的原因,是根据那里的经文总说,是极尽陈列在服制的差降,所以它的说法与这里不同。
●卷三十五士丧礼第十二
【疏】《士丧礼》第十二。
○郑《目录》说:“士丧其父母,从刚死到已经殡殓的礼仪。丧礼在五礼中属于凶礼。《大戴礼记》第四,《小戴礼记》第八,《别录》第十二。”
○解释说:郑玄说“从刚死到已经殡殓的礼仪”的原因,自,是从;既,是已经;意思是说从刚死已经殡殓之后,未下葬之前,都记录在内。这是以下殡殓后论述朔奠、筮宅、井椁、卜葬日的事情。又说“丧礼在五礼中属于凶礼”的原因,考察《周礼大宗伯》掌管五礼:吉、凶、宾、军、嘉。这在五礼中属于凶礼。如果是这样,天子诸侯之下都有士,这应当是诸侯的士。知道这一点的原因,下面说“君如果有赐不称王”。又《丧大记》说:“君用粱米洗头,大夫用稷米洗头,士用粱米洗头。”郑玄说:“《士丧礼》用稻米洗头,这里说士用粱米洗头,大概是天子的士。”又大敛陈列衣服与《丧大记》不同,郑玄也说:“那是天子的士,这是诸侯的士。”根据这些来说,这篇是诸侯的士可以知道。只是公侯伯的士是一命,子男的士是不命。一命与不命都分为三等,各有上、中、下,以及行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