卷三十丧服第十一
●卷三十丧服第十一
疏衰裳齐、牡麻▯、冠布缨、削杖、布带、疏屦三年者。(疏犹粗也。)
[疏]“疏衰”至“年者”。
○注“疏犹粗也”。
○释曰:此《齐衰三年章》,以轻於斩,故次斩後。疏犹粗也,粗衰者,案上《斩衰章》中为君三升半粗衰,郑注《杂记》云微细焉,则属於粗,则三升正服斩不得粗名,三升半成布三升微细则得粗称。粗衰为在三升斩内,以斩为正,故没义服之粗。至此四升,始见粗也。若然,为父哀极,直见深痛之斩,不没人功之粗。至於义服斩衰之等,乃见粗称,至於大功、小功,更见人功之显,缌麻极轻,又表细密之事,皆为哀有深浅,故作文不同也。斩衰先言斩者,一则见先斩其布,乃作衰裳;二则见为父极哀,先表斩之深重。此齐衰稍轻,直见造衣之法。衰裳既就,乃始缉之,是以斩衰,斩在上,齐衰,齐在下。“牡麻▯”者,斩衰▯不言麻,此齐衰▯见麻者,彼有杖,杖亦苴,故不得言麻。此▯文孤不兼杖,故得言麻也。云“冠布缨”者,案斩衰冠绳缨,退在绞带下,使不蒙苴齐,冠布缨,无此义,故进之使与▯同处。此布缨亦如上绳缨,以一条为武,垂下为缨也。云“削杖布带”者,并不取蒙苴之义,故在常处。但杖实是桐,不言桐者,以斩衰杖不言竹,使蒙苴故阙竹字。此既不取蒙苴,亦不言桐者,欲见母比父削杀之义,故亦没桐文也。布带者,亦象革带,以七升布为之,此即下章带缘各视其冠是也。齐斩不言布,此缨带言布者,以对斩衰缨带用绳,故此须言用布之事也。“疏屦”者,疏取用草之义,即《尔雅》云“疏不熟”之疏。若然,注云疏犹粗者,直释经疏衰而已,不释疏屦之疏。若然,《斩衰章》言“菅屦”,见草体者,以其重,故见草体,举其恶貌。此言疏以其稍轻,故举草之总称。自此以下,各举差降之宜,故《不杖章》言“麻屦”,《齐衰三月》与《大功》同“绳屦”,《小功》缌麻轻,又没其屦号。言“三年”者,以其为母稍轻,故表其年月。若然,父在为厌降至期,今既父卒,直申三年之衰,犹不申斩者,以天无二日,家无二尊也。是以父虽卒後,仍以馀尊所厌,直申三年,不得申斩也。云“者”者,亦如《斩衰章》文,明者为下出也。
《传》曰:齐者何?缉也。牡麻者,▯麻也。牡麻▯,右本在上,冠者沽功也。疏屦者,▯蒯之菲也。(沽犹粗也。冠尊,加其粗。粗功,大功也。齐衰不书受月者,亦天子诸侯卿大夫士虞卒哭异数。)
[疏]“传曰”至“菲也”。
○注“沽犹”至“异数”。
○释曰:缉则今人谓之为纟便也。上章传先云“斩者何不缉也”,此章言齐对斩,故亦先言“齐者何缉也”。云牡麻者▯麻也者,此▯对上章苴,苴是恶色,则▯是好色。故《▯传》云“斩衰貌若苴,齐衰貌若▯”也。云“牡麻▯右本在上”者,上章为父,左本在下者,阳统於内;则此为母,阴统於外,故右本在上也。云“疏屦者▯蒯之菲也”者,▯是草名,案《玉藻》云“屦蒯席”,则蒯亦草类。云“冠尊加其粗,粗功大功也”者,此郑虽据齐衰三年而言,冠尊加服皆同,是以衰裳升数恒少,冠之升数恒多。冠在首尊,既冠从首尊,故加饰而升数恒多也。斩冠六升,不言功者,六升虽是齐之末,未得沽称,故不见人功。此三年齐冠七升,初入大功之境,故言沽功,始见人功。沽,粗之义,故云粗功,见人功粗大不精者也。云“齐衰不书受月者,亦天子诸侯卿大夫士虞卒哭异数”者,其义说与《斩章》同,故云“亦”也。
父卒则为母。(尊得伸也。)
[疏]“父卒则为母”。
○注“尊得伸也”。
○释曰:此章专为母三年,重於期,故在前也。直云父卒为母足矣,而云“则”者,欲见父卒三年之内而母卒,仍服期,要父服除後,而母死乃得伸三年,故云则以差其义也。必知义如此者,案《内则》云:“女子十有
译●卷三十 丧服第十一
粗麻丧服、牡麻绖、布缨帽、削杖、布带、粗麻鞋,服期三年。(疏,就是粗的意思。)
[疏]“疏衰”到“年者”。
○注“疏犹粗也”。
○解释说:这是《齐衰三年章》,因为比斩衰轻,所以排在斩衰之后。疏就是粗的意思,粗衰,根据上面《斩衰章》中为君主服三升半粗衰,郑玄注《杂记》说稍微细一些,那么属于粗,那么三升正服斩衰不得称为粗,三升半成布三升稍微细一些则得称为粗。粗衰在三升斩衰之内,以斩衰为正,所以隐去了义服之粗。到了四升,才开始出现粗的名称。如果这样,为父亲哀痛至极,只显现深痛的斩衰,不隐没人功之粗。至于义服斩衰之类,才显现粗的名称,至于大功、小功,更显现人功之明显,缌麻极轻,又表示细密之事,都是因为哀痛有深浅,所以制作不同。斩衰先说斩,一则显现先斩断其布,然后制作衰裳;二则显现为父亲极哀,先表示斩之深重。此齐衰稍轻,只显现造衣之法。衰裳既成,才开始缉边,所以斩衰,斩在上,齐衰,齐在下。“牡麻绖”者,斩衰绖不言麻,此齐衰绖见麻者,彼有杖,杖亦用苴麻,所以不得言麻。此绖文孤不兼杖,所以得言麻也。说“冠布缨”者,根据斩衰冠绳缨,退在绞带下,使不蒙苴齐,冠布缨,无此义,所以进之使与绖同处。此布缨也如上绳缨,以一条为武,垂下为缨也。说“削杖布带”者,并不取蒙苴之义,所以在常处。但杖实是桐木,不言桐者,以斩衰杖不言竹,使蒙苴故阙竹字。此既不取蒙苴,亦不言桐者,欲见母比父削杀之义,所以亦没桐文也。布带者,也象革带,以七升布为之,此即下章带缘各视其冠是也。齐斩不言布,此缨带言布者,以对斩衰缨带用绳,故此须言用布之事也。“疏屦”者,疏取用草之义,即《尔雅》云“疏不熟”之疏。如果这样,注云疏犹粗者,只释经疏衰而已,不释疏屦之疏。如果这样,《斩衰章》言“菅屦”,见草体者,以其重,所以见草体,举其恶貌。此言疏以其稍轻,所以举草之总称。自此以下,各举差降之宜,所以《不杖章》言“麻屦”,《齐衰三月》与《大功》同“绳屦”,《小功》缌麻轻,又没其屦号。言“三年”者,以其为母稍轻,所以表其年月。如果这样,父在为厌降至期,今既父卒,直申三年之衰,犹不申斩者,以天无二日,家无二尊也。是以父虽卒後,仍以馀尊所厌,直申三年,不得申斩也。云“者”者,也如《斩衰章》文,明者为下出也。
《传》说:齐是什么意思?缉边。牡麻是什么意思?绖麻。牡麻绖,右本在上,冠者沽功。疏屦者,〇蒯之菲。(沽就是粗。冠尊,加其粗。粗功,大功。齐衰不书受月者,也是天子诸侯卿大夫士虞卒哭异数。)
[疏]“传曰”到“菲也”。
○注“沽犹”到“异数”。
○解释说:缉就是今人谓之为纟便。上章传先云“斩者何不缉也”,此章言齐对斩,所以也先言“齐者何缉也”。云牡麻者〇麻也者,此〇对上章苴,苴是恶色,则〇是好色。所以《〇传》云“斩衰貌若苴,齐衰貌若〇”也。云“牡麻〇右本在上”者,上章为父,左本在下者,阳统於内;则此为母,阴统於外,所以右本在上也。云“疏屦者〇蒯之菲也”者,〇是草名,根据《玉藻》云“屦蒯席”,则蒯亦草类。云“冠尊加其粗,粗功大功也”者,此郑虽据齐衰三年而言,冠尊加服皆同,是以衰裳升数恒少,冠之升数恒多。冠在首尊,既冠从首尊,所以加饰而升数恒多也。斩冠六升,不言功者,六升虽是齐之末,未得沽称,所以不见人功。此三年齐冠七升,初入大功之境,所以言沽功,始见人功。沽,粗之义,所以云粗功,见人功粗大不精者也。云“齐衰不书受月者,亦天子诸侯卿大夫士虞卒哭异数”者,其义说与《斩章》同,所以云“亦”也。
父卒则为母。(尊得伸也。)
[疏]“父卒则为母”。
○注“尊得伸也”。
○解释说:此章专为母三年,重于期,所以在前也。直云父卒为母足矣,而云“则”者,欲见父卒三年之内而母卒,仍服期,要父服除後,而母死乃得伸三年,所以云则以差其义也。必知义如此者,根据《内则》云:“女子十有
五而笄,二十而嫁。有故,二十三年而嫁。”注云:“故,谓父母之丧。”言二十三而嫁,不止一丧而已,故郑并云父母丧也。若前遭母丧,後遭父丧,自然为母期为父三年,二十三而嫁可知。若前遭父服未阕,即得为母三年,则是有故,二十四而嫁,不止二十三也。知者,假令女年二十,二月嫁娶之月,将嫁,正月而遭父丧,并後年正月为十三月小祥,又至後年正月大祥,女年二十二,欲以二月将嫁,又遭母丧,至後年正月十三月大祥,女年二十三将嫁。此是父服将除,遭母丧,犹不得为申三年。况遭父丧,在小祥之前,何得即申三年也。是父服未除,不得为母三年之验,一也。又《服问》注曰:“为母既葬,衰八升。”亦据父卒为母,与父在为母同五升衰裳,八升冠。既葬,以其冠为之受衰八升,是父卒为母,未得申三年之验,二也。《▯传》云为母既虞卒哭,衰七升者,乃是父服除後,乃为母申三年。初死,衰四升,冠七升;既葬,以其冠为之受衰七升,与此经同是父服除後为母,乃申三年之验,是三也。诸解者全不得思此义,妄解则文,说义多涂,皆为谬也。尊得伸者,得伸三年,犹未伸斩。
译女子十五岁行笄礼,二十岁出嫁。若有变故,则二十三岁出嫁。”注解说:“变故,指的是父母去世。”说二十三岁出嫁,意味着不止遭遇一次丧事,所以郑玄一并说是父母之丧。如果先前遭遇母亲去世,后来遭遇父亲去世,自然为母亲服期年之丧,为父亲服三年之丧,二十三岁出嫁是可以推知的。如果先前遭遇父亲去世,丧期未满,随即又遭遇母亲去世,从而为母亲服三年之丧,这就属于有变故,二十四岁出嫁,就不止二十三岁了。怎么知道的呢?假设女子二十岁,二月是嫁娶的月份,即将出嫁,正月遭遇父亲去世,连同后一年的正月共十三个月是小祥,再到后一年的正月是大祥,女子二十二岁,想在二月出嫁,又遭遇母亲去世,到后一年的正月十三个月是大祥,女子二十三岁将要出嫁。这是父亲丧服即将除去的时节遭遇母亲去世,尚且不能为母亲延长三年丧期。何况遭遇父亲去世,在小祥之前,怎么能立即延长三年丧期呢。这是父亲丧服未除去,不能为母亲服三年丧的验证,这是第一点。又《服问》注说:“为母亲服丧,下葬后,穿八升麻的丧服。”这也是依据父亲去世后为母亲服丧,与父亲在世时为母亲服丧相同,都是五升麻的衰裳,八升麻的冠。下葬后,用那冠的麻布来换穿八升麻的衰服,这是父亲去世后为母亲服丧,未能延长三年丧期的验证,这是第二点。《传》说为母亲服丧,在既虞卒哭之后,穿七升麻的衰服,这乃是父亲丧服除去之后,才为母亲延长三年丧期。刚去世时,穿四升麻的衰服,七升麻的冠;下葬后,用那冠的麻布来换穿七升麻的衰服,这与经文相同,是父亲丧服除去之后为母亲服丧,才延长三年丧期的验证,这是第三点。各种解释的人完全没能思考这层意思,胡乱解释经文,阐述义理途径众多,都是错误的。尊亲得以伸张的,得以伸张三年丧期,仍然未能伸张斩衰之礼。
继母如母。
[疏]“继母如母”。
○释曰:继母本非骨肉,故次亲母後。谓己母早卒,或被出之後,继续己母,丧之如亲母,故云“如母”。但父卒之後如母,明父在如母可知。下《期章》不言者,举父没後,明父在如母,可知慈母之义亦然,皆省文也,故皆举後以明前也。若然,直言继母载在《三年章》内,自然如母可知,而言如母者,欲见生事,死事一皆如己母也。
传曰:继母何以如母?继母之配父与因母同,故孝子不敢殊也。(因犹亲也。)
[疏]“传曰”至“殊也”。
○释曰:传发问者,以继母本是路人,今来配父,辄如己母,故发斯问。答云继母配父,即是片合之义,既与己母无别,故孝子不敢殊异之也。
慈母如母。
[疏]“慈母如母”。
○释曰:慈母非父片合,故次後也。云如母者,亦生礼、死事皆如己母。
传曰:慈母者何也?传曰:“妾之无子者,妾子之无母者,父命妾曰:‘女以为子。’命子曰:‘女以为母。’”若是,则生养之,终其身如母。死则丧之三年如母,贵父之命也。(此主谓大夫士之妾,妾子之无母,父命为母子者。其使养之,不命为母子,则亦服庶母慈己之服可也。大夫之妾子,父在为母大功,则士之妾子为母期矣。父卒则皆得伸也。)
[疏]“传曰”至“命也”。
○释曰:传别举“传”者,是子夏引旧传证成己义故也。欲见慈母之义,旧已如此,故须重之如己母也。云“妾之无子”者,谓旧有子,今无者,失子之妾,有恩慈深,则能养他子以为己子者也。若未经有子,恩慈浅,则不得立後而养他。不云“君命妾曰”,而云“父”者,对子而言父,故言父也。必先命母者,容子小,未有所识,乃命之或养子是然,故先命母也。云“若是则生养之终其身”者,案《内则》云:“孝子之身终,终身也者,非终父母之身,终其身也。”彼终其身为终孝子之身。此终其身下乃云如母,死则丧之三年,则以慈母轻於继母,言终其身,唯据终慈母之身而已。明三年之後不复如是,以《小记》云慈母“不世祭”,亦见轻之义也。云“如母,贵父之命也”者,一非骨血之属,二非配父之尊,但唯贵父之命故也。传所引唯言妾之子与妾相事者,案《丧服小记》云:“为慈母後者,为庶母可也,为祖庶母可也。”郑云:“缘为慈母後之义,父之妾无子者,亦可命已庶子为後。”又云即庶子为後,此皆子也,传重而已不先命之,与▯妻使为母子也。若然,此父命妾之文,兼有庶母、祖庶母,但不命女君与妾子为母子而已。
○注“此谓”至“伸也”。
○释曰:郑知“此主谓大夫士之妾,妾子之无母,父命为母子者”,知非天子诸侯之妾与妾子者,案下记云:“公子为其母,练冠,麻衣纟原缘。”既葬除之,父没乃大功。明天子庶子亦然,何有命为母子为之三年乎?故知主谓大夫士之妾与妾子也。云“其使养之,不命为母子,则亦服庶母慈己之服可也”者,《小功章》云:“君子子为庶母之慈己者”。注云:“君子子者,大夫及公子之▯妻子。”彼谓▯妻,子备三母:有师母、慈母、保母。慈居中,服之则师母、保母服,可知是庶母为慈母服,《小功》下云其不慈己则缌可也,是大夫之▯妻子不命,为母子慈己加服小功。若妾子为父之妾,慈己加服小功可知。若不慈己,则缌麻矣。士为庶母,《缌麻章》云:“士为庶母。”传曰:“以名服也。”故此云不命为母子则亦服庶母慈己者之服可也。云“大夫之妾子,父在为其母大功”者,《大功章》云“大夫之庶子为其母”,是大功也。云“士之妾子为其母期矣”者,《期章》云:“父在为母”,不可言士之妾子为其母,郑知者,推究其理,大夫妾子厌降,为母大功。士无厌降,明如众人服期也。云“父卒则皆得伸也”者,士父在已伸矣,但大夫妾子父在大功者,父卒则与士皆得伸三年也。
母
译继母如同亲生母亲。
[疏]“继母如母”。
○解释:继母本来并非骨肉至亲,所以排在亲生母亲之后。所谓继母,是指自己的生母早逝,或被休弃之后,接替生母位置的人,为她服丧如同对待亲生母亲,所以说“如母”。只是在父亲去世之后才称她为“如母”,那么父亲在世时视她如母,这是显而易见的。下文《期章》中没有提及,是因为举出父亲去世后的情况,就足以说明父亲在世时也视她如母,慈母的道理也是如此,这都是省略文辞的缘故,所以都举出后面的情况来说明前面的情况。既然如此,直接说继母,既然记载在《三年章》内,自然可知她如同母亲,而特意说“如母”,是为了表明生前侍奉和死后治丧,都完全如同对待自己的生母。
传文说:继母为什么如同母亲?继母与父亲匹配,和亲生母亲相同,所以孝子不敢有所区别。(因,就是亲的意思。)
[疏]“传文说”到“不敢区别”。
○解释:传文提出疑问,是因为继母本来是路人,现在来匹配父亲,就立刻如同自己的生母,所以提出这个问题。回答说,继母匹配父亲,就是“片合”(匹配)的意义,既然与自己的生母没有区别,所以孝子不敢对她有所差异。
慈母如同母亲。
[疏]“慈母如母”。
○解释:慈母不是父亲匹配的妻子,所以排在后面。说“如母”,也是指生前礼仪和死后治丧都如同对待自己的生母。
传文说:慈母是什么?传文说:“没有儿子的妾,没有母亲的妾子,父亲命令妾说:‘你把他当作儿子。’命令儿子说:‘你把她当作母亲。’”如果是这样,那么生前抚养她,终身如同母亲。死后为她服丧三年如同母亲,这是尊重父亲的命令。(这主要指大夫和士的妾,妾子没有母亲,父亲命令成为母子的人。如果让妾抚养,但没有命令成为母子,那么也可以服庶母慈爱自己的丧服。大夫的妾子,父亲在世时为母亲服大功,那么士的妾子为母亲服期年。父亲去世后就都可以伸展服丧了。)
[疏]“传文说”到“父亲的命令”。
○解释:传文特别举出“传文”,是子夏引用旧传来证明自己的观点。想要表明慈母的意义,旧传已经如此,所以需要像对待自己的生母一样重视。说“没有儿子的妾”,是指以前有儿子,现在没有了,失去儿子的妾,恩慈深厚,就能抚养别人的儿子当作自己的儿子。如果没有经历过有儿子,恩慈浅薄,就不能立后而抚养别人。不说“君主命令妾”,而说“父亲”,是相对于儿子而言称父亲,所以说父亲。必须先命令母亲,是因为孩子小,还没有认识,于是命令她,或者抚养孩子就是这样,所以先命令母亲。说“如果是这样,那么生前抚养她,终身”者,根据《内则》说:“孝子的身终,终身的意思,不是终父母的身,是终孝子的身。”那里的“终其身”是终孝子的身。这里“终其身”下面接着说“如母”,死后服丧三年,那么慈母比继母轻,说“终其身”,只是指终慈母的身而已。表明三年之后不再这样,因为《小记》说慈母“不世祭”,也显示出轻的意义。说“如母,是尊重父亲的命令”,一是没有骨血之亲,二是没有匹配父亲的尊贵,只是尊重父亲的命令罢了。传文所引只说妾的儿子与妾相事,根据《丧服小记》说:“为慈母立后者,为庶母也可以,为祖庶母也可以。”郑玄说:“依据为慈母立后的意义,父亲的妾没有儿子的,也可以命令自己的庶子立后。”又说即使庶子立后,这些都是儿子,传文重视而已,不先命令,与正妻使为母子相同。既然如此,这父亲命令妾的文辞,兼有庶母、祖庶母,只是不命令女君与妾子为母子而已。
○注“这指”到“伸展”。
○解释:郑玄知道“这主要指大夫和士的妾,妾子没有母亲,父亲命令成为母子的人”,知道不是天子诸侯的妾与妾子,根据下文记说:“公子为他的母亲,戴练冠,穿麻衣,边缘饰边。”下葬后就除服,父亲去世后才服大功。明白天子的庶子也这样,哪里有命令成为母子而服丧三年的呢?所以知道主要指大夫和士的妾与妾子。说“如果让妾抚养,没有命令成为母子,那么也可以服庶母慈爱自己的丧服”,《小功章》说:“君子子为慈爱自己的庶母”。注说:“君子子,是大夫和公子的正妻子。”那里指正妻,儿子具备三母:有师母、慈母、保母。慈母在中间,服丧则师母、保母服丧,可知是庶母为慈母服丧,《小功》下面说如果不慈爱自己则服缌麻,是大夫的正妻子没有命令成为母子,慈爱自己加服小功。如果妾子为父亲的妾,慈爱自己加服小功可知。如果不慈爱自己,则服缌麻。士为庶母,《缌麻章》说:“士为庶母。”传文说:“以名分服丧。”所以这里说没有命令成为母子,那么也可以服庶母慈爱自己者的丧服。说“大夫的妾子,父亲在世为他的母亲服大功”,《大功章》说“大夫的庶子为他的母亲”,是大功。说“士的妾子为他的母亲服期年”,《期章》说:“父亲在世为母亲”,不能说士的妾子为他的母亲,郑玄知道,是推究其理,大夫妾子被压制降等,为母亲服大功。士没有被压制降等,明白如同众人服期年。说“父亲去世后就都可以伸展服丧”,士父亲在世已经伸展了,只是大夫妾子父亲在世服大功,父亲去世后就与士都可以伸展服丧三年。
母亲
○释曰:长子卑,故在母下。但父为长子在《斩章》,母为长子在齐衰,以子为母服齐衰,母为之不得过於子为己,故亦齐衰也。若然,长子与众子为母,父在期,若夫在为长子,岂亦不得过於子为己服期乎?然者子为母有降屈之义,父母为长子本为先祖之正体,无厌降之义,故不得以父在屈至期,明母为长子不问夫之在否也。
传曰:何以三年也?父之所不降,母亦不敢降也。(不敢降者,不敢以己尊降祖祢之正体。)
[疏]“传曰”至“降也”。
○释曰:云“何以三年”者,此亦问,比例,父母为众子期等是子,此何以独三年?云“父之所不降母亦不敢降也”者,《斩章》又云“何以三年”,答云“正体於上,将所传重”,不降,故於母亦云不敢降,故答云父之所不降母亦不敢降。若然,夫不敢降,妻亦不敢降,而云父母者,以其父母各自为子,故父母各云“何以三年”而问之,是以答各据父母为子而言,不据夫妻也。
○注“不敢”至“正体”。
○释曰:云“不敢以己尊降祖祢之正体”者,上传於父已答云“正体於上”,是以郑解母不降,亦与父同,以夫妇一体,故不降之义亦等。
疏衰裳齐、牡麻▯、冠布缨、削杖、布带、疏屦期者。
[疏]“疏衰”至“期者”。
○释曰:案下章不言疏衰已下者,还依此经所陈,唯言不杖及麻屦异於上者,此章“疏衰”已下,与前章不殊,唯“期”一字与前三年有异。今不直言其异,而还具列之者,以其此一期与前三年悬绝,恐服制亦多不同,故须重列七服者也。但此章虽止一期,而礻覃杖具有。案下《杂记》云:“期之丧,十一月而练,十三月而祥,十五月而礻覃。”注云:“此谓父在为母。”即是此章者也。母之与父,恩爱本同,为父所厌屈而至期,是以虽屈犹申礻覃杖也。为妻亦申,妻虽义合,妻乃天夫,为夫斩衰,为妻报以礻覃杖,但以夫尊妻卑,故齐斩有异。
传曰:问者曰:何冠也?曰:齐衰、大功,冠其受也。缌麻、小功,冠其衰也。带缘各视其冠。(问之者,见斩衰有二,其冠同。今齐衰有四章,不知其冠之异同尔。缘,如深衣之缘。今文无冠布缨。)
[疏]“传曰”至“其冠”。
○释曰:云“问者曰何冠也”者,此还子夏之问答而言。问者曰者,子夏欲起发前人使之开悟,故假他问答己之言也。云“曰齐衰大功,冠其受也”者,降服,齐衰四升,冠七升;既葬,以其冠为受,衰七升,冠八升。正服,齐衰五升,冠八升;既葬,以其冠为受,衰八升,冠九升。义服,齐衰六升,冠九升;既葬,以其冠为受,受服衰九升,冠十升。降服,大功衰七升,冠十升;既葬,以其冠为受,受衰十升,冠十一升。正服,大功衰八升,冠十升;既葬,以其冠为受,受衰十升,冠十一升。义服,大功衰九升,冠十一升;既葬,以其冠为受,受衰十一升,冠十二升。以其初死,冠升皆与既葬衰升数同,故云冠其受也。大功亦然。云“缌麻小功,冠其衰也”者,以其降服,小功衰十升;正服,小功衰十一升;义服,小功衰十二升,缌麻十五升,抽其半七升半,冠皆与衰升数同,故云冠其衰也。义疏备於下记也。云“带缘各视其冠”者,带谓布带,象革带者,缘谓丧服之内,中衣缘用布,缘之二者之布升数多少,视犹比也,各比拟其冠也。然本问齐衰之冠,因答大功与缌麻,小功并答带缘者,子夏欲因问博陈其义,是以假问答异常例也。
○注“问之”至“布缨”。
○释曰:云“问之者见斩衰有二,其冠同”者,下记云“斩衰三升,三升有半,冠六升”,是其冠同也。云“今齐衰有四章不知其冠之异同尔”者,下记云“齐衰四升,其冠七升”,既葬,“以其冠为受,受衰七升,冠八升”,唯见此降服齐衰,不见正服、义服,及三月齐衰一章不见,以不知其冠之异同,故致此问也。云“缘如深衣之缘”者,案深衣《目录》云:
译○解释说:长子地位卑微,所以排在母亲之后。但是父亲为长子服斩衰,母亲为长子服齐衰,因为儿子为母亲服齐衰,母亲为长子服丧不能超过儿子为自己服丧的规格,所以也是齐衰。如果这样,长子和其他儿子为母亲服丧,父亲在世时服期年,如果丈夫在世时为长子服丧,难道也不能超过儿子为自己服丧的期年吗?然而儿子为母亲服丧有降等委屈的道理,父母为长子服丧本来是因为长子是先祖的正体,没有降等委屈的道理,所以不能因为父亲在世而委屈降到期年,这就明确了母亲为长子服丧不问丈夫是否在世。
传文说:为什么服三年呢?父亲不降等的,母亲也不敢降等。(不敢降等,是不敢用自己的尊贵去降低祖父亲正体的地位。)
[疏]“传文说”到“降等也”。
○解释说:说“为什么服三年”者,这也是提问,通过类比,父母为众子服期年等是儿子,这里为什么唯独服三年?说“父亲不降等的,母亲也不敢降等”者,《斩衰章》又说“为什么服三年”,回答说“是正体于上,将要继承重任”,不降等,所以对母亲也说不敢降等,所以回答说父亲不降等的母亲也不敢降等。如果这样,丈夫不敢降等,妻子也不敢降等,而说父母者,因为父母各自为儿子服丧,所以父母各自说“为什么服三年”而提问,因此回答各自依据父母为儿子而言,不依据夫妻而言。
○注“不敢”到“正体”。
○解释说:说“不敢用自己的尊贵去降低祖父亲正体的地位”者,上文对父亲已经回答说“是正体于上”,所以郑玄解释母亲不降等,也与父亲相同,因为夫妇一体,所以不降等的道理也相等。
疏衰裳齐、牡麻〇、冠布缨、削杖、布带、疏屦期者。
[疏]“疏衰”到“期者”。
○解释说:查看下一章不说疏衰以下者,还是依照此经文所陈述,只说不杖及麻屦不同于上者,此章“疏衰”以下,与前章没有不同,只有“期”一字与前章三年有异。现在不直接说其不同,而还详细列出者,因为此一期与前章三年相差悬殊,恐怕服制也有很多不同,所以需要重新列出七服。但是此章虽然只有一期,而禫杖具有。查看下《杂记》说:“期年的丧,十一月而练,十三月而祥,十五月而禫。”注说:“这是指父亲在世时为母亲。”就是此章者。母亲与父亲,恩爱本来相同,因为被父亲压抑委屈而到期年,所以虽然委屈还是申延禫杖。为妻子也申延,妻子虽然义合,妻子乃天夫,为丈夫服斩衰,为妻子报以禫杖,但因为丈夫尊贵妻子卑微,所以齐衰斩衰有异。
传文说:提问者说:什么冠呢?回答说:齐衰、大功,冠其受也。缌麻、小功,冠其衰也。带缘各视其冠。(提问者,见到斩衰有二,其冠相同。现在齐衰有四章,不知道其冠的异同罢了。缘,如深衣之缘。今文无冠布缨。)
[疏]“传文说”到“其冠”。
○解释说:说“提问者说何冠也”者,这还是子夏的问答而言。提问者说者,子夏想要启发前人使之开悟,所以假借他人问答自己的话。说“回答说齐衰大功,冠其受也”者,降服,齐衰四升,冠七升;既葬,以其冠为受,衰七升,冠八升。正服,齐衰五升,冠八升;既葬,以其冠为受,衰八升,冠九升。义服,齐衰六升,冠九升;既葬,以其冠为受,受服衰九升,冠十升。降服,大功衰七升,冠十升;既葬,以其冠为受,受衰十升,冠十一升。正服,大功衰八升,冠十升;既葬,以其冠为受,受衰十升,冠十一升。义服,大功衰九升,冠十一升;既葬,以其冠为受,受衰十一升,冠十二升。因为初死,冠升皆与既葬衰升数同,所以说冠其受也。大功亦然。说“缌麻小功,冠其衰也”者,因为降服,小功衰十升;正服,小功衰十一升;义服,小功衰十二升,缌麻十五升,抽其半七升半,冠皆与衰升数同,所以说冠其衰也。义疏备于下记也。说“带缘各视其冠”者,带谓布带,象革带者,缘谓丧服之内,中衣缘用布,缘之二者之布升数多少,视犹比也,各比拟其冠也。然而本问齐衰之冠,因答大功与缌麻,小功并答带缘者,子夏想要因问博陈其义,所以假问答异常例也。
○注“问之”到“布缨”。
○解释说:说“问之者见斩衰有二,其冠同”者,下记云“斩衰三升,三升有半,冠六升”,是其冠同也。说“今齐衰有四章不知其冠之异同尔”者,下记云“齐衰四升,其冠七升”,既葬,“以其冠为受,受衰七升,冠八升”,唯见此降服齐衰,不见正服、义服,及三月齐衰一章不见,以不知其冠之异同,故致此问也。说“缘如深衣之缘”者,案深衣《目录》云:
“深衣,连衣裳而纯之,以采素纯曰长衣,有表则谓之中衣。”此既在丧服之内,则是中衣矣。而云深衣,以其中衣与深衣同是连衣裳,其制大同,故就深衣有篇目者而言之。案《玉藻》云其为“长中继扌▯尺”,注云:“其为长衣、中衣则继袂扌▯一尺,若今α矣。深衣则缘而已。”若然,中衣与长衣袂皆手外长一尺。案《檀弓》云练时“鹿裘衡长▯”,注云“▯谓α缘袂口也”。练而为裘,横广之又长之,又为▯,则先时狭短,无▯可知。若然,此初丧之中衣缘亦狭短,不得如《玉藻》中衣继袂扌▯一尺者也。但吉时は裘,即凶时鹿裘,吉时中衣,深衣。《目录》云大夫以上用素,士中衣不用布,缘皆用采,况丧中缘用布,明中衣亦用布也。其中衣用布,虽无明文,亦当视冠。若然,直言缘视冠,不言中衣缘用采,故特言缘用布,何妨丧时中衣亦用布乎?云“今文无冠布缨”者,郑注《仪礼》从经今文者,注内叠出古文,不从古文。若从经古文者,注内叠出今文,不从今文。此注既叠出今文,明不从今文,从经古文,有冠布缨为正也。
译“深衣,是衣身和下裳连在一起并缝上镶边的衣服,用素色丝帛做镶边的叫长衣,如果有表层的则称为中衣。”既然这属于丧服之内,那就是中衣了。而称之为深衣,是因为中衣与深衣都是衣身和下裳相连,其形制大体相同,所以借深衣有专篇名目来加以说明。查考《玉藻》说它的“长中继袖口一尺”,注解说:“如果是长衣、中衣,那么接续袖口一尺,就像现在的袖口一样。深衣则只是镶边罢了。”如果这样,中衣与长衣的袖子都在手外长出一尺。查考《檀弓》说练祭时“鹿裘横长一尺”,注解说“一尺是指镶边袖口”。练祭时做成鹿裘,横向加宽又加长,又做袖口镶边,那么先前就是狭窄短小,没有袖口镶边可以知道。如果这样,这初丧时的中衣镶边也是狭窄短小,不能像《玉藻》中衣那样接续袖口一尺。只是吉礼时穿狐裘,就是凶礼时穿鹿裘;吉礼时穿中衣,就是深衣。《目录》说大夫以上用素色,士的中衣不用布,镶边都用彩色,何况丧服中镶边用布,明显中衣也用布。其中衣用布,虽然没有明文规定,也应当参照帽子。如果这样,只说镶边参照帽子,不说中衣镶边用彩色,所以特意说镶边用布,这不妨碍丧服时的中衣也用布吧?说“今文没有‘冠布缨’”的,郑玄注《仪礼》遵循经书今文的,注文中叠出古文,不遵循古文。如果遵循经书古文的,注文中叠出今文,不遵循今文。此注既叠出今文,明显不遵循今文,而遵循经书古文,以有“冠布缨”为正确。
父在为母。
[疏]“父在为母”。
○释曰:《斩章》直言父,即知子为之可知。今此言母,亦知子为之,而言父在为母者,欲明父母恩爱等,为母期者,由父在厌,故为母屈至期,故须言父在为母也。
传曰:何以期也?屈也。至尊在,不敢伸其私尊也。父必三年然後娶,达子之志也。
[疏]“传曰”至“之志也”。
○释曰:上章已论斩衰不同讫,故传直言“何以期”而不三年决之也。“屈也”者,答辞,以家无二尊,故於母屈而为期,是以云“至尊在,不敢伸其私尊也”,解父在母屈之意也。言不敢伸其私尊,明子於父母本尊。若然,不直言尊而言私尊者,其父非直於子为至尊,妻於夫亦至尊。母则於子为尊,夫不尊之,直据子而言,故言私尊也。若然,夫妻敌体而言屈,公子为母练冠在五服之外,不言屈者,举尊以见卑,屈可知。大夫妾子为母大功,亦斯类也。云“父必三年然後娶达子之志也”者,子於母屈而期,心丧犹三年,故父虽为妻期,而除三年乃娶者,通达子之心丧之志故也。不云“心”而言“志”者,心者,万虑之总,喜怒哀乐好恶六情皆是情,则为志母虽一期,哀犹未绝,是六情之中而哀偏在,故云志也,不云心也。《左氏传》晋叔向云一岁王“有三年之丧二”,据大子与穆后,天子为后亦期,而云三年丧者,据达子之志而言三年也。
妻。传曰:为妻何以期也?妻至亲也。(▯子父在则为妻不杖,以父为之主也。《服问》曰:“君所主,夫人、妻、大子▯妇。”父在,子为妻以杖即位,谓庶子。)
[疏]“妻传曰”至“亲也”。
○释曰:妻卑於母,故次之。夫为妻,年月礻覃杖亦与母同,故同章也。以其出嫁天夫,为夫斩,故夫为之,亦与父在为母同。传曰“何以期也”者,传意以妻拟母,母是血属得期,怪妻义合亦期,故发此之传也。此问异於常例,上问母直云“何以期”,今云“为妻”,乃云“何以期”者,雷氏云:“妻卑,以拟同於母,故问深於常也。”云“妻至亲也”,答以妻至亲,故同於母。言妻至亲者,妻既移天齐体,与己同奉宗庙,为万世之主,故云至亲也。
○注“▯子”至“庶子”。
○释曰:云“▯子父在则为妻不杖,以父为之主也”者,《不杖章》之文也。又引《服问》者,郑彼注云:“言妻见大夫已下,亦为此三人为丧主也。”若士卑,为此三人为丧主可知。若然,至此经为妻,非直是庶子为妻,欲见兼有▯子父没为妻在其中。云“父在子为妻以杖即位谓庶子”者,案《丧服小记》云“父在,子为妻以杖即位可”是也。引之者,证经云是天子以下至士庶人,父皆不为庶子之妻为丧主,故夫皆为妻杖,得伸也。
出妻之子为母。(出犹去也。)
[疏]“出妻之子为母”。
○释曰:此谓母犯七出。去,谓去夫氏或▯他族,或之本家子从而为服者也。七出者:无子一也,淫▯二也,不事舅姑三也,口舌四也,盗窃五也,妒忌六也,恶疾七也。天子诸侯之妻,无子不出,唯有六出耳。雷氏云:子无出母之义,故继夫而言出妻之子也。
传曰:出妻之子为母期,则为外祖父母无服。传曰:“绝族无施服,亲者属。”出妻之子为父後者,则为出母无服。传曰:“与尊者为一体,不敢服其私亲也。”(在旁而及曰施,亲者属,母子至亲,无绝道。)
[疏]“传曰”至“私亲也”。
○释曰:云“出妻之子为母期,则为外祖父母无服”者,传意似言出妻即是绝族,故於外祖可以无服,恐人疑为之服,故传明言之也。又云“传曰”者,子夏引他旧传,证成己义。云“绝族”者,嫁来承奉宗庙,与族相连缀,今出则与族绝,故云绝族也。“无施服”者,傍及为施,以母为族绝,即无傍及之服也。云“亲者属”者,旧传解母被出,犹为之服也。云“出妻之子为父後者则为出母无服”者,旧传释为父後者,谓父没▯子承重,
译父亲在世时,为母亲服丧。
[疏]“父亲在世时为母亲”。
○解释说:《斩衰章》只提到父亲,就知道儿子为他服丧是显而易见的。现在这里提到母亲,也知道儿子为她服丧,而说“父亲在世时为母亲”,是为了阐明父母对子女的爱同等深厚,之所以为母亲只服一年之丧,是因为父亲在世而压制了这种哀情,所以为母亲委屈地降至一年之丧,因此必须说“父亲在世时为母亲”。
传文说:为什么是一年之丧呢?是因为委屈。至尊的人在,不敢伸展自己的私亲之尊。父亲必须守丧三年之后才娶妻,这是为了通达儿子的心志。
[疏]“传文说”到“心志”。
○解释说:上一章已经论述完斩衰的不同情况,所以传文直接说“为什么是一年”而不再决断是否三年。“委屈”是回答的话,因为家中没有两个至尊,所以对母亲委屈而服一年之丧,所以说“至尊的人在,不敢伸展自己的私亲之尊”,这是解释父亲在世时母亲被委屈的意思。说不敢伸展自己的私亲之尊,表明儿子对于父母本来都是尊重的。如果这样,不直接说“尊”而说“私尊”的原因,是因为父亲不仅对于儿子是至尊,妻子对于丈夫也是至尊。母亲对于儿子是尊,但丈夫不尊重她,只是依据儿子而言,所以说私尊。如果这样,夫妻地位对等而说委屈,公子为母亲服练冠在五服之外,不说委屈,是因为举出尊位来显示卑位,委屈的意思就可以知道了。大夫的妾所生的儿子为母亲服大功,也是这类情况。说“父亲必须守丧三年之后才娶妻,通达儿子的心志”的原因,是儿子对于母亲委屈而服一年之丧,心中的丧期还是三年,所以父亲虽然为妻子服一年之丧,但除去丧服三年后才娶妻,这是通达儿子心中丧期的心志的缘故。不说“心”而说“志”的原因,心是各种思虑的总称,喜怒哀乐好恶六种情感都是情,那么就是志。母亲虽然只服一年之丧,悲哀还没有断绝,这是六种情感中悲哀特别存在,所以说志,不说心。《左传》晋国叔向说一年中“有两次三年之丧”,依据太子与穆后,天子为皇后也服一年之丧,而说三年之丧,是依据通达儿子的心志而言三年。
妻子。传文说:为妻子为什么是一年之丧呢?妻子是最亲近的人。(〇儿子父亲在世则为妻子不持丧杖,因为父亲是丧主。《服问》说:“君主所主持的,夫人、妻子、太子〇媳妇。”父亲在世,儿子为妻子持丧杖就位,指的是庶子。)
[疏]“妻子传文说”到“亲近的人”。
○解释说:妻子比母亲地位低,所以排在后面。丈夫为妻子,年月持丧杖也与母亲相同,所以同在一章。因为妻子出嫁后与丈夫齐体,为丈夫服斩衰,所以丈夫为她服丧,也与父亲在世时为母亲相同。传文说“为什么是一年之丧”的原因,传文的意思是将妻子比拟母亲,母亲是血亲得一年之丧,奇怪妻子是义合也得一年之丧,所以发出这个传文。这个问题不同于常规,上面问母亲只说“为什么是一年”,现在说“为妻子”,才说“为什么是一年”,雷氏说:“妻子地位低,比拟同于母亲,所以问得比常规深。”说“妻子是最亲近的人”,回答因为妻子最亲近,所以同于母亲。说妻子最亲近的原因,妻子既移天齐体,与自己共同奉祀宗庙,作为万世之主,所以说最亲近。
○注“〇儿子”到“庶子”。
○解释说:说“〇儿子父亲在世则为妻子不持丧杖,因为父亲是丧主”的话,是《不杖章》的文字。又引用《服问》的原因,郑玄在那里注释说:“说妻子见大夫以下,也为这三个人做丧主。”如果士地位低,为这三个人做丧主是可以知道的。如果这样,到这里经文为妻子,不只是庶子为妻子,想要显示兼有〇儿子父亲去世为妻子在其中。说“父亲在世儿子为妻子持丧杖就位指的是庶子”的原因,按《丧服小记》说“父亲在世,儿子为妻子持丧杖就位可以”就是这样。引用它的原因,证明经文说从天子以下到士庶人,父亲都不为庶子的妻子做丧主,所以丈夫都为妻子持丧杖,得以伸展。
被休弃的妻子所生的儿子为母亲。(出就是离去的意思。)
[疏]“被休弃的妻子所生的儿子为母亲”。
○解释说:这是指母亲犯了七出。去,指离开夫家或者〇其他族,或者回本家,儿子跟随而为母亲服丧的人。七出是:无子第一,淫乱第二,不侍奉公婆第三,搬弄是非第四,盗窃第五,嫉妒第六,恶疾第七。天子诸侯的妻子,无子不离婚,只有六出罢了。雷氏说:儿子没有休弃母亲的道理,所以在继父之后说被休弃的妻子所生的儿子。
传文说:被休弃的妻子所生的儿子为母亲服一年之丧,那么为外祖父母就没有丧服。传文说:“断绝宗族就没有旁及的丧服,亲近的人属于自己。”被休弃的妻子所生的儿子作为父亲的继承人,那么为被休弃的母亲就没有丧服。传文说:“与尊者为一体,不敢服自己的私亲。”(在旁侧而波及叫施,亲近的人属于自己,母子最亲近,没有断绝的道理。)
[疏]“传文说”到“私亲”。
○解释说:说“被休弃的妻子所生的儿子为母亲服一年之丧,那么为外祖父母就没有丧服”的原因,传文的意思似乎说被休弃的妻子就是断绝宗族,所以对于外祖父母可以没有丧服,恐怕人们怀疑为之服丧,所以传文明白地说。又说“传文说”的原因,子夏引用其他旧传,证明自己的意思。说“断绝宗族”的原因,嫁来承奉宗庙,与宗族相连缀,现在被休弃就与宗族断绝,所以说断绝宗族。“没有旁及的丧服”的原因,旁侧波及叫施,因为母亲与宗族断绝,就没有旁及的丧服。说“亲近的人属于自己”的原因,旧传解释母亲被休弃,还为之服丧。说“被休弃的妻子所生的儿子作为父亲的继承人那么为被休弃的母亲就没有丧服”的原因,旧传解释作为父亲的继承人,是指父亲去世〇儿子承重,
不合为出母服意。云“传”曰者,子夏释旧传意云与尊者为一体者,不言与父为体,而言与尊者,上《斩衰章》已有《传》云“正体於上,将所传重”,释相承父祖已上皆是尊者,故不言父也。但事宗庙祭祀者,不欲闻见凶人,故《杂记》云有死於宫中三月不祭,况有故可得祭乎?是以不敢服其私亲也。父已与母无亲,子独亲之,故云“私亲”也。
译不合为出母服丧,这是什么意思呢?所谓“传”说的,是子夏解释旧传的含义,说与尊者同为一体。这里不说与父亲同体,而说与尊者同体,是因为上文《斩衰章》的传文已经说过“正体于上,将所传重”,解释相承,父亲、祖父以上都是尊者,所以不再单说父亲。只是主持宗庙祭祀的人,不愿意听到或见到凶丧之人,所以《杂记》中说,宫中有死人,三个月内不举行祭祀,更何况有变故,怎么还能祭祀呢?因此不敢为私亲服丧。父亲已经与母亲没有亲属关系,儿子却独自亲近她,所以说她是“私亲”。
○注“在旁”至“绝道”。
○释曰:云“在旁而及曰施”者,《诗》云“莫莫葛ぱ,施于条枚”,“茑与女萝,施于松上”,皆是在旁而及曰施。此以母为主,旁及外祖,今母已绝族,不复及在旁,故云无施服也。云“亲者属母子至亲无绝道”者,属犹续也,《孝经》云“父母主之,续莫大焉”,故谓母子为属,对父与母义合有绝道,故云母子至亲无绝道。
父卒,继母嫁,从,为之服,报。传曰:何以期也?贵终也。(尝为母子,贵终其恩。)
[疏]“父卒继母嫁从为之服报”。
○释曰:云“父卒继母嫁”者,欲见此母为父已服斩衰三年,恩意之极,故子为之一期,得伸礻覃杖。但以不生己,父卒改嫁,故降於已母。虽父卒後,不伸三年,一期而已。云“从为之服”者,亦为本是路人,暂时之与父片合,父卒,还嫁,便是路人,子仍著服,故生从为之文也。“报”者,《丧服上、下》并记云报者十有二,无降杀之差。感恩者皆称报。若此子念继母恩,终从而为服,母以子恩,不可降杀,即生报文,馀皆放此。
不杖、麻屦者,(此亦齐衰,言其异於上。)
[疏]“不杖麻屦者”。
○注“此亦”至“於上”。
○释曰:案上《斩章》布总箭笄亦是异於上,郑不言之,至此乃注者,彼亦是异於上,不言者,以下文更有公士大夫之众臣,为其君布带绳屦,亦是异於上。同是斩衰,而有二文皆异,故不得言异於上,直注云:“此妻妾女子子异於男子而已。此则虽是别章,唯此二事异於上,故得言之也。此《不杖章》轻於上礻覃杖,故次之。又云此章与上章虽杖与不杖不同,其正服齐衰裳皆同五升而冠八升则不异也。必知父在为母不衰四升,冠七升,与上三年齐衰同者,见郑注《杂记》云:“士以臣从君服之齐衰,为其母与兄弟。”是父在,为母与兄弟同正服五升,八升之验也。又郑注《服问》云“为母既葬衰八升”,是初死衰五升,冠八升。既葬,以其冠为受,受衰八升,冠九升,是亦为母同正服衰五升之验也。又案此章云“不杖麻屦”,郑云“言其异於上”,则上章下疏衰之等亦同,又是为母同正服五升之验也。案下记云齐衰四升冠七升,及《▯传》云为母既虞,受衰七升者,唯据上章父卒为母齐衰三年者也。
祖父母。
[疏]“祖父母”。
○释曰:孙为之服丧服条例,皆亲而尊者在先,故《斩章》先父三年,齐衰先母,此不杖期先祖,亦是其次。若然,此章有降、有正、有义服之本制,若为父期,祖合大功,为父母加隆至三年,祖亦加隆至期,是以祖在於章,首得其宜也。
传曰:何以期也?至尊也。
[疏]“传曰”至“尊也”。
○释曰:云“何以期也至尊也”者,此据母而问,所生之母至亲,唯期而已,祖为孙止大功,孙为祖既疏,何以亦期。答云“至尊也”者,祖为孙降至大功,似父母於子降至期,祖虽非至亲,是至尊,故期。若然,不云“祖至尊”,而直云“至尊”者,以是父之至尊,非孙之至尊,故直云至尊也。
世父母、叔父母。
[疏]“世父母叔父母”。
○释曰:世叔既卑於祖,故次之。伯言世者,欲见继世为昆弟之子,亦期。不言报者,以昆弟之子犹子,若言报为疏,故不言报也。
传曰:世父、叔父何以期也?与尊者一体也。然则昆弟之子何以亦期也?旁尊也。不足以加尊焉,故报之也。父子一体也,夫妻一体也,昆弟一体也。故父子,首足也;夫妻,<片半>合也;昆弟,四体也。故昆弟之义无分,然而有分者,则辟子之私也。子不私其父,则不成为子。故有东宫,有西宫,有南宫,有北宫,异居而同财,有馀则归之宗,不足则资之宗。世母、叔母,何以亦期也?以名服也。(宗者,世父为小宗典宗事者。资,取也。为姑姊妹在室,亦如之。)
[疏]“传曰”至“名服也”。
○释曰:传发“何以期”
译○注“在旁”至“绝道”。
○解释曰:说“在旁而及曰施”者,《诗经》说“茂盛的葛藤,蔓延在树枝上”,“茑与女萝,蔓延在松树上”,都是在旁而及称为施。这里以母亲为主,旁及外祖父,如今母亲已断绝族属,不再旁及,所以说没有施服。说“亲者属母子至亲无绝道”者,属即续的意思,《孝经》说“父母主持祭祀,延续没有比这更大的”,所以称母子为属,相对于父亲与母亲义理上可能有断绝之道,所以说母子至亲没有断绝之道。
父亲去世,继母改嫁,子女跟随她,为她服丧,报。传曰:为什么服期年?贵在始终。(曾经为母子,贵在始终其恩。)
[疏]“父卒继母嫁从为之服报”。
○解释曰:说“父亲去世继母改嫁”者,想要表明此母亲为父亲已服斩衰三年,恩意之极,所以子女为她服期年,得以伸杖。但因为不生育自己,父亲去世改嫁,所以降于生母。虽然父亲去世后,不伸三年,只服期年而已。说“从为之服”者,也是因为原本本是路人,暂时与父亲结合,父亲去世,又改嫁,便是路人,子女仍然著服,所以生出从为之文的说法。“报”者,《丧服上、下》并记载说报者有十二种,没有降杀之差。感恩者皆称报。像此子女念继母恩,始终跟随而服丧,母亲因子女恩,不可降杀,即生出报文,其余皆仿此。
不杖、麻屦者,(这也是齐衰,言其异于上。)
[疏]“不杖麻屦者”。
○注“此亦”至“於上”。
○解释曰:查上文《斩章》布总箭笄也是异于上,郑玄不言之,至此才注者,彼也是异于上,不言者,因为下文更有公士大夫之众臣,为其君布带绳屦,也是异于上。同是斩衰,而有二文皆异,所以不得言异于上,直注云:“此妻妾女子子异于男子而已。此则虽是别章,唯此二事异于上,所以得言之也。此《不杖章》轻于上杖,所以次之。又说此章与上章虽杖与不杖不同,其正服齐衰裳皆同五升而冠八升则不异也。必知父在为母不衰四升,冠七升,与上三年齐衰同者,见郑注《杂记》云:“士以臣从君服之齐衰,为其母与兄弟。”是父在,为母与兄弟同正服五升,八升之验也。又郑注《服问》云“为母既葬衰八升”,是初死衰五升,冠八升。既葬,以其冠为受,受衰八升,冠九升,是亦为母同正服衰五升之验也。又查此章云“不杖麻屦”,郑云“言其异于上”,则上章下疏衰之等亦同,又是为母同正服五升之验也。查下记云齐衰四升冠七升,及《〇传》云为母既虞,受衰七升者,唯据上章父卒为母齐衰三年者也。
祖父母。
[疏]“祖父母”。
○解释曰:孙为之服丧服条例,皆亲而尊者在先,所以《斩章》先父三年,齐衰先母,此不杖期先祖,也是其次。若然,此章有降、有正、有义服之本制,若为父期,祖合大功,为父母加隆至三年,祖亦加隆至期,是以祖在于章,首得其宜也。
传曰:为什么服期年?至尊也。
[疏]“传曰”至“尊也”。
○解释曰:说“为什么服期年至尊也”者,此据母而问,所生之母至亲,唯期而已,祖为孙止大功,孙为祖既疏,为什么也服期年。回答说“至尊也”者,祖为孙降至大功,似父母于子降至期,祖虽非至亲,是至尊,所以服期年。若然,不说“祖至尊”,而直说“至尊”者,因为这是父之至尊,非孙之至尊,所以直说至尊也。
世父母、叔父母。
[疏]“世父母叔父母”。
○解释曰:世叔既卑于祖,所以次之。伯言世者,想要表明继世为昆弟之子,也服期年。不说报者,因为昆弟之子犹子,若说报为疏,所以不说报也。
传曰:世父、叔父为什么服期年?与尊者一体也。那么昆弟之子为什么也服期年?旁尊也。不足以加尊焉,所以报之也。父子一体也,夫妻一体也,昆弟一体也。所以父子,首足也;夫妻,<片半>合也;昆弟,四体也。所以昆弟之义无分,然而有分者,则辟子之私也。子不私其父,则不成为子。所以有东宫,有西宫,有南宫,有北宫,异居而同财,有馀则归之宗,不足则资之宗。世母、叔母,为什么也服期年?以名服也。(宗者,世父为小宗典宗事者。资,取也。为姑姊妹在室,亦如之。)
[疏]“传曰”至“名服也”。
○解释曰:传发“何以期”
问比例者,雷氏云:“非父之所尊,嫌服重,故问也。”不直云“何以言世父叔父”者,以经总言而传离释,故二文欲别问也。云“与尊者一体也”者,虽非至尊,既与尊者为一体,故服期。不言与父为一体者,直言尊者,明父为一体也,为与一尊,故加期也。云“然则昆弟之子何以亦期也”者,以世叔父与二尊为体,故加期。昆弟之子无此义,何以亦期?故怪而致问也。云“旁尊也,不足以加尊焉,故报之也”者,凡得降者,皆由已尊也,故降之。世叔非正尊,故生报也。云“父子一体”已下云云,传云此者,上既云一体,故传又广明一体之义,凡言“体”者,若人之四体,故传解父子、夫妻、兄弟,还比人四体而言也。云“父子一体也”者,谓子与父骨血是同为体,因其父与祖亦为一体,又见世叔与祖亦为一体也。云“夫妻一体也”者,亦见世叔母与世叔父为一体也。云“昆弟一体也”者,又见世叔与父亦为一体也。故马云:言一体者,还是至亲,因父加於世叔,故云昆弟一体。因世叔加於世叔母,故以夫妻一体也。因上世叔是旁尊,故以下广明尊有正有旁之义也。人身首足为上下,父子亦是尊卑之上下,故父子比於首足。因父子兼见祖孙,故马云首足者,父尊若首,加祖在期,子卑若足,曾孙在缌也。云“夫妇<片半>合也”者,《郊特牲》云“天地合而后万物兴焉”,是夫妇半合,子胤生焉,是半合为一体也。云“昆弟四体也”者,四体谓二手、二足,在身之旁,昆弟亦在父之旁,故云四体也。云“故昆弟之义无分”者,此传兄弟有合离之义,以手足四体本在一身,不可分别。若昆弟共成父身,亦不可分别,是昆弟之义不合分也。云“然而有分者,则辟子之私也”者,昆弟理不合分,然而分者,则辟子之私也,使昆弟之子各自私朝其父,故须分也。云“子不私其父,则不成为子”者,《内则》云:“子事父母,鸡初鸣,咸盥漱,栉纟丽笄总。”朝事父母,若兄弟同在一宫,则尊崇诸父之长者。第二已下,其子不得私其父,不成为人人之子之法也。云“故有东宫有西宫”云云,案《内则》云:“命士以上,父子异宫。”不命之士,父子同宫,纵同宫亦有隔别,亦为四方之宫也。云“世母、叔母,何以亦期也,以名服也”者,二母是路人,以来配世叔父,则生母名,既有母名,则当随世叔而服之,故云以名服也。
译问为何要比较服制轻重,雷氏说:“因为世父叔父不是父亲所尊崇的对象,若服丧过重会有嫌疑,所以要询问。”不直接说“为什么说世父叔父”,是因为经文总括而言而传文分别解释,所以这两处文意想要分别提问。说“因为与尊者是一体的”,虽然世父叔父不是至尊,但既然与尊者是一体,所以服期年之丧。不说与父亲是一体,只说尊者,是为了明确父亲是一体,因为与一个尊者一体,所以加服期年。说“那么兄弟的儿子为什么也服期年呢”,是因为世父叔父与两位尊者为一体,所以加服期年。兄弟的儿子没有这种含义,为什么也服期年?所以感到奇怪而发问。说“因为是旁系尊者,不足以增加尊位,所以回报服丧”,凡是能够降等服丧的,都是因为自己尊贵,所以降等。世父叔父不是正尊,所以产生回报服丧。说“父子是一体”以下的内容,传文这样说,是因为上面已经说了是一体,所以传文又广泛阐明一体的含义,凡是说“体”的,就像人的四肢,所以传文解释父子、夫妻、兄弟,还是拿人的四肢来比喻。说“父子是一体”,是指儿子与父亲骨血相同,同为一体,因为父亲与祖父也是一体,又可见世父叔父与祖父也是一体。说“夫妻是一体”,也可见世叔母与世叔父是一体。说“兄弟是一体”,又可见世叔父与父亲也是一体。所以马融说:说是一体的,还是因为至亲,因为父亲加于世叔父,所以说兄弟是一体。因为世叔父加于世叔母,所以说夫妻是一体。因为上面说世叔父是旁系尊者,所以下面广泛阐明尊位有正有旁的含义。人身的首足代表上下,父子也是尊卑的上下,所以父子比作首足。因为父子兼见祖孙,所以马融说首足,父亲尊贵像头,加于祖父在期年,儿子卑贱像脚,曾孙在缌麻。说“夫妇是半合”,《郊特牲》说“天地交合而后万物兴起”,这是夫妇半合,子孙由此产生,是半合为一体。说“兄弟是四肢”,四肢指两只手、两只脚,在身体旁边,兄弟也在父亲旁边,所以说四肢。说“所以兄弟的道义没有分别”,这传文说兄弟有合离的道义,因为手足四肢本来在一身上,不可分别。如果兄弟共同构成父亲的身体,也不可分别,这是兄弟的道义不应该分开。说“然而有分别的,是为了避免儿子的私心”,兄弟按理不应该分开,然而分开的,是为了避免儿子的私心,使兄弟的儿子各自私心朝向自己的父亲,所以需要分开。说“儿子不私心对待自己的父亲,就不能成为儿子”,《内则》说:“儿子侍奉父母,鸡刚叫,都洗脸漱口,梳头插簪。”早晨侍奉父母,如果兄弟同在一个宫室,就尊崇诸父中的长者。第二以下的,他们的儿子不能私心对待自己的父亲,不成为人人之子的法则。说“所以有东宫有西宫”等等,查《内则》说:“命士以上,父子不同宫。”不命之士,父子同宫,即使同宫也有隔别,也作为四方之宫。说“世母、叔母,为什么也服期年呢,因为名分服丧”,两位母亲是路人,因为来配世叔父,就产生母亲的名分,既然有母亲的名分,就应当跟随世叔父服丧,所以说因为名分服丧。
○注“宗者”至“如之”。
○释曰:案《丧服小记》云:“继别为大宗,继祢为小宗。”大宗继别子之後,百世不迁之宗,在五服之中者,族人为之月▯如邦人,如为齐衰,《齐衰三月章》宗子是也。小宗有四,皆据五服之内,依常著服。五世别高祖,则别事亲者。今宗子在《期章》之内,明非大宗子,是世父为小宗典宗事者也。云“为姑姊妹在室亦如之”者,《大功章》云“为姑嫁大功”,明未嫁在此《期章》。若然,不见姑者,雷云:不见姑者,欲见时早出之义。
大夫之▯子为妻。
[疏]“大夫之▯子为妻”。
○释曰:云“大夫之▯子为妻”,在此《不杖章》,则上《杖章》为妻者是庶子为妻,父没後▯子亦为妻杖,亦在彼章也。
传曰:何以期也?父之所不降,子亦不敢降也。何以不杖也?父在则为妻不杖。(大夫不以尊降▯妇者,重▯也。凡不降者,谓如其亲服服之。降有四品:君、大夫以尊降,公子、大夫之子以厌降,公之昆弟以旁尊降,为人後者、女子子嫁者以出降。)
[疏]“传曰”至“不杖”。
○释曰:怪所以期,发比例而问者。大夫众子为妻皆大功,今令▯子为妻期,故发问也。云“父之所不降子亦不敢降也”者,《大功章》有▯妇,注云:“▯子之妻。”是父不降▯妇也。云子亦不敢降者,谓不敢降至大功,与庶子同也。云“何以不杖也”者,既不降,怪不杖,故发问也。“父在为妻不杖”者,父为▯子之妇为丧主,故▯子不敢伸而杖也。《服问》云:“君所主,夫人、妻、大子▯妇。”是大夫为▯妇为丧主也,故子不杖也。若然,此▯子为妻通贵贱,今不云“长子”通上下而云“▯子”,唯据大夫者,以五十始爵,为降服之始,嫌降▯妇,其子亦降其妻,故明。举大夫不降,天子诸侯虽尊,不降可知。
○注“大夫”至“出降”。
○释曰:云“大夫不以尊降▯妇者,重▯也”者,此解经文所不降▯子之妇,对大夫为庶子之妇小功,是尊降也。云“凡不降者谓如其亲服服之”者,谓依五服常法服之。云“降有四品”者,郑因传有降、不降之文,遂总解《丧服》上下降服之义。云“君大夫以尊降”者,天子诸侯为正统之亲,后夫人与长子、长子之妻等不降,馀亲则绝。天子诸侯绝者,大夫降一等,即大夫为众子大功之等是也。云“公子大夫之子以厌降”者,此非身自尊,受父之厌屈以降,无尊之妻。下记云“公子为其母练冠麻麻衣纟原缘,为其妻纟原冠葛▯带麻衣”,父卒乃大功是也。大夫之子即《小功章》云“大夫之子为从父昆弟在小功”皆是也。云“公之昆弟以旁尊降”者,此亦非己尊旁及昆弟,故亦降其诸亲,即《小功章》云“公之昆弟为从父母昆弟”是也。案《大功章》云“公之庶昆弟为母妻昆弟”,传曰:“先君馀尊之所厌,不得过大功。”若然,公之昆弟有两义,既以旁尊,又为馀尊厌也。云“为人後者,女子子嫁者以出降”者,谓若下文云“为人後者为其父母报”,又下文云“女子▯人者为其父母、昆弟为父後者”,此二者是出也。凡大夫之服,例在正服後,今在昆弟上者,以其妻本在杖期,直以父为主,故降入《不杖章》,是以进之在昆弟上也。
昆弟。(昆,兄也。为姊妹在室亦如之。)
[疏]“昆弟”。
○注“昆兄”至“如之”。
○释曰:昆弟卑於世叔,故次之,此亦至亲以期断。云“昆,兄也”者,昆,明也,以其次长,故以明为称弟。弟也,以其小,故以次弟为名。云“为姊妹在室亦如之”者,义同於上,姑在室也。
为众子。(众子者,长子之弟及妾子,女子子在室亦如之。士谓之众子,未能远别也,大夫则谓之庶子,降之为大功。天子、国君不服之。《内则》曰:“冢子未食而见,必执其右手。▯子、庶子已食而见,必循其首。”)
[疏]“为众子”。
○注“众子”至“其首”。
译○注“宗者”至“如之”。
○解释说:查考《丧服小记》说:“继承别子(始祖的庶子)的是大宗,继承父亲的是小宗。”大宗继承别子之后,是百世不迁的宗族,在五服范围内的,族人为他服丧,如同为邦人服丧,如同为齐衰服丧,《齐衰三月章》中的宗子就是这种情况。小宗有四种,都依据五服之内,按照常规穿着丧服。五世之后别出高祖,则分别侍奉各自的亲人。现在宗子在《期年章》之内,明确不是大宗子,而是世父作为小宗主持宗族事务的人。注解说“为姑姊妹在室也如同这样”,《大功章》说“为出嫁的姑母服大功”,明确未出嫁的姑母在此《期年章》。如果这样,不见姑母的情况,雷说:不见姑母,是想见时早逝的意思。
大夫的嫡子为妻子服丧。
[疏]“大夫的嫡子为妻子服丧”。
○解释说:说“大夫的嫡子为妻子服丧”,在此《不杖章》,那么上面《杖章》中为妻子服丧的是庶子为妻子服丧,父亲去世后嫡子也为妻子服杖期,也在那一章中。
传文说:为什么服期年呢?父亲所不降等的,儿子也不敢降等。为什么不拄丧杖呢?父亲在世时为妻子不拄丧杖。(大夫不因为尊贵而降等嫡妇的丧服,是重视嫡子的缘故。凡是不降等的,是说按照其亲属的常服来服丧。降等有四类:君主、大夫因为尊贵而降等,公子、大夫的儿子因为受压制而降等,公的兄弟因为旁系尊贵而降等,为人后嗣的、女子出嫁的因为出族而降等。)
[疏]“传文说”至“不杖”。
○解释说:奇怪为什么服期年,发出类比而提问。大夫众子为妻子都服大功,现在让嫡子为妻子服期年,所以发出提问。说“父亲所不降等的,儿子也不敢降等”,《大功章》中有嫡妇,注解说:“嫡子的妻子。”这是父亲不降等嫡妇。说儿子也不敢降等,是指不敢降到大功,与庶子相同。说“为什么不拄丧杖呢”,既然不降等,奇怪为什么不拄丧杖,所以发出提问。“父亲在世时为妻子不拄丧杖”,父亲为嫡子的妻子做丧主,所以嫡子不敢伸展而拄丧杖。《服问》说:“君主所主持的,夫人、妻子、大子嫡妇。”这是大夫为嫡妇做丧主,所以儿子不拄丧杖。如果这样,这嫡子为妻子服丧通贵贱,现在不说“长子”通上下而说“嫡子”,只依据大夫,因为五十岁开始受爵位,是降等丧服的开始,嫌疑降等嫡妇,他的儿子也降等他的妻子,所以明确。举出大夫不降等,天子诸侯虽然尊贵,不降等可知。
○注“大夫”至“出降”。
○解释说:说“大夫不因为尊贵而降等嫡妇,是重视嫡子的缘故”,这是解释经文中所不降等的嫡子的妻子,对比大夫为庶子的妻子服小功,这是尊贵降等。说“凡是不降等的,是说按照其亲属的常服来服丧”,是指依据五服常法来服丧。说“降等有四类”,郑玄因为传文有降等、不降等的文字,于是总解《丧服》中下降丧服的意义。说“君主大夫因为尊贵而降等”,天子诸侯为正统的亲人,后夫人与长子、长子的妻子等不降等,其余亲人则断绝。天子诸侯断绝的,大夫降一等,即大夫为众子服大功的等级就是如此。说“公子大夫的儿子因为受压制而降等”,这不是自身尊贵,承受父亲的压制而降等,没有尊贵的妻子。下记说“公子为母亲服练冠麻衣缘边,为妻子服缘冠葛带麻衣”,父亲去世后才服大功就是如此。大夫的儿子即《小功章》说“大夫的儿子为从父兄弟在小功”都是如此。说“公的兄弟因为旁系尊贵而降等”,这也并非自己尊贵旁及兄弟,所以也降等其诸亲,即《小功章》说“公的兄弟为从父母兄弟”就是如此。查考《大功章》说“公的庶兄弟为母亲妻子兄弟”,传文说:“先君剩余尊贵的压制,不得过大功。”如果这样,公的兄弟有两层含义,既因为旁系尊贵,又因为剩余尊贵压制。说“为人后嗣的,女子出嫁的因为出族而降等”,是指如后文说“为人后嗣的为其父母报”,又后文说“女子出嫁的为其父母、兄弟为父后嗣的”,这两种是出族。凡大夫的丧服,例在正服之后,现在在兄弟之上,因为其妻子本在杖期,只以父亲为主,所以降入《不杖章》,因此进位在兄弟之上。
兄弟。(昆,兄也。为姊妹在室亦如之。)
[疏]“兄弟”。
○注“昆兄”至“如之”。
○解释说:兄弟卑于世叔,所以排在后面,这也是至亲以期为断。说“昆,兄也”,昆,明也,因为其次长,所以以明为称弟。弟也,因为其小,所以以次弟为名。说“为姊妹在室也如同这样”,义同上,姑在室也。
为众子。(众子者,长子之弟及妾子,女子子在室亦如之。士谓之众子,未能远别也,大夫则谓之庶子,降之为大功。天子、国君不服之。《内则》曰:“冢子未食而见,必执其右手。嫡子、庶子已食而见,必循其首。”)
[疏]“为众子”。
○注“众子”至“其首”。
○释曰:众子卑於昆弟,故次之,注兼云女子之义,如上姑姊妹。但上注郑云“在室”,此不云在室可知,故略不言也。昆弟众子及下昆弟之子者,皆不发传者,以其同是一体,故无异问。姊妹女子子在室不见者,亦如上姑不见。雷氏云:“欲见出当及时”,又《大功章》见姑姊妹女子子嫁大功,明此在室可知,故略之也。云“士谓之众子未能远别也”者,经不云士,郑云士者,《丧服》平文是士,故言士可知也。云“大夫则谓之庶子,降之为大功”者,下文大夫之子皆云庶子,降一等,故大功。云“天子国君不服之”者,以其绝旁亲,故知不服。若然,经所云唯据士也。引《内则》者,案彼云子生三月之末,释日翦发为{髟▯},以见於父。若冢子,生则见於正寝,其日夫妻共食,具视朔食,天子则大牢,诸侯则少牢,大夫特牲,士特豚。冢子未食而见,必执其右手,咳而名之。执右明授之室事,退入夫之燕寝乃食,下云其非冢子皆降一等。云“▯子庶子巳食而见必循其首”者,不授室事故也,而郑注未食已食,急正缓庶之义。言冢子犹言长子,通於下也,彼言▯子,谓▯妻所生第二已下,庶子谓妾子也。引之者,证言庶子是别於▯长者也。
译解释说:众子的地位低于兄弟,所以排在兄弟之后。注文兼及女子的含义,如同前面的姑母、姐妹一样。只是前面的注文中郑玄说“在室”,这里不说“在室”是显而易见的,所以略去不说了。兄弟、众子以及下面的兄弟之子,都不引发传文解释,是因为他们同属一体,所以没有特别的疑问。姐妹、女子子在室而不见的,也如同前面姑母不见的情况一样。雷氏说:“想要表明出嫁应当及时”,又《大功章》中见到姑母、姐妹、女子子出嫁后服大功,由此可知这里指的是在室,所以略去不说了。说“士称为众子,是因为未能远离分别”的,经文没有说士,郑玄说士,是因为《丧服》的通常体例是士,所以说士是显而易见的。说“大夫则称为庶子,降等为服大功”的,下文大夫之子都称为庶子,降一等,所以服大功。说“天子、国君不服丧”的,是因为他们断绝旁系亲属关系,所以知道不服丧。如果这样,经文所说的只依据士的情况。引用《内则》的,考察那里说孩子出生三个月末,择日剪发做成髽,以拜见父亲。如果是长子,出生就拜见正寝,那天夫妻共同进食,器具如同朔日进食,天子用大牢,诸侯用少牢,大夫用特牲,士用特豚。长子未进食而拜见,一定要握着他的右手,咳嗽并给他命名。握右手表明授予他家事,退入丈夫的燕寝才进食,下面说如果不是长子都降一等。说“众子、庶子已进食而拜见一定要抚摸他的头”的,是因为不授予家事的原因,而郑玄注中未进食、已进食,体现了急正缓庶的意义。说长子也就是长子,通用于下文,那里说众子,指的是正妻所生的第二个及以下的孩子,庶子指的是妾所生的孩子。引用它,是为了证明庶子是区别于众长子的。
昆弟之子。
传曰:何以期也?报之也。(《檀弓》曰:“丧服,兄弟之子犹子也。”盖引而进之。)
[疏]“昆弟之子”。
○注“檀弓”至“进之”。
○释曰:昆弟子疏於亲子,故次之。世叔父为之,此两相为服,不言报者,引同己子,与亲子同,故不言报,是以《檀弓》为证,言“进”者,进同己子故也。
大夫之庶子为▯昆弟。(两言之者,▯子或为兄,或为弟。)
[疏]“大夫”至“昆弟”。
○注“两言”至“为弟”。
○释曰:此大夫之妾子,故言庶,若▯妻所生第二已下,当直云昆弟,不言庶也。云“两言之”者,以其▯妻所生▯子,或长於妾子,或小於妾子,故云两言之。▯子或为兄,或为弟,是以经昆弟并言之。
《传》曰:何以期也?父之所不降,子亦不敢降也。(大夫虽尊,不敢降其▯,重之也。▯子为庶昆弟,庶昆弟相为,亦如大夫为之。)
[疏]“传曰”至“降也”。
○释曰:云“父之所不降”者,即《斩章》父为长子是也。云“子亦不敢降”者,於此服期是也。发“何以”传者,馀兄弟相为皆大功,独为▯服期,故发问比例之传也。
○注“大夫”至“为之”。
○释曰:云“大夫虽尊,不敢降其▯,重之也”者,释传父之所不降。云“▯子为庶昆弟”已下,郑广明大夫与▯子所降者,以大夫▯子得行大夫礼,故父子俱降庶,庶又自相降也。如大夫为之皆大功也。
▯孙。
[疏]“▯孙”。
○释曰:孙卑於昆弟,故次之。此谓▯子死,其▯孙承重者,祖为之期。
传曰:何以期也?不敢降其▯也。有▯子者无▯孙,孙妇亦如之。(周之道,▯子死则立▯孙,是▯孙将上为祖後者也。长子在,则皆为庶孙耳,孙妇亦如之。▯妇在,亦为庶孙之妇。凡父於将为後者,非长子,皆期也。)
[疏]“传曰”至“如之”。
○释曰:传云“何以”问比例者,亦为众孙大功,此独期,故发问也。云“有▯子者无▯孙”者,谓▯子在,不得立▯孙为後也。云“孙妇亦如之”,亦谓不立之,故云亦如之也。
○注“周之”至“期也”。
○释曰:云“周之道,▯子死则立▯孙,是▯孙将上为祖後者也”者,此释祖为孙服重之义。言周之道,对殷道则不然,以其殷道,▯子死,弟乃当先立,故言周之道也。云“长子在则为庶孙耳”者,既▯子在不得立孙,明同庶孙之例。云“凡父於将为後者,非长子皆期也”者,案《丧服小记》云:“▯妇不为舅後者,则姑为之小功。”注云:“谓夫有废疾他故,若死而无子不受重者,小功庶妇之服也。凡父母於子,舅姑於妇,将不传重於▯。及将传重者非▯,服之皆如众子庶妇也。”是以郑云凡父母於子,舅姑於妇,非长子皆期。明非长子妇及於非▯孙传重,同於庶孙,大功可知也。若然,长子为父斩,父亦为斩,▯孙承重为祖斩,祖为之期,不报之斩者,父子一体,本有三年之情,故特为祖斩。祖为孙本非一体,但以报期,故期不得斩也。
为人後者为其父母,报。
[疏]“为人後者为其父母报”。
○释曰:此谓其子後人反来为父母在者,欲其厚於所後,薄於本亲,抑之,故次在孙後也。若然,既为本生不降斩,至《礻覃杖章》者,亦是深抑厚於大宗也。言报者,既深抑之,使同本疏往来相报之法故也。
传曰:何以期也?不贰斩也。何以不贰斩也?持重於大宗者,降其小宗也。为人後者孰後?後大宗也。曷为後大宗?大宗者,尊之统也。禽兽知母而不知父。野人曰:父母何▯焉?都邑之士,则知尊祢矣。大夫及学士,则知尊祖矣。诸侯及其大祖,天子及其始祖之所自出,尊者尊统上,卑者尊统下。大宗者,尊之统也。大宗者,收族者也,不可以绝。故族人以支子後大宗也。▯子不得後大宗。(都邑之士,则知尊弥,近政化也。大祖,始封之君。始祖
译兄弟的儿子。
传文说:为什么服期年之丧呢?是为了报答(兄弟之丧)。(《檀弓》说:“在丧服制度中,兄弟的儿子就如同自己的儿子一样。”这是将他提升,视同己出。)
[疏]“兄弟的儿子”。
○注“檀弓”至“进之”。
○解释曰:兄弟的儿子比亲生儿子关系疏远,所以排在后面。世叔父为他服丧,这两者互相服丧,不称“报”的,是因为将他提升视同自己的儿子,与亲生儿子相同,所以不称“报”,因此引用《檀弓》作为证据,说“进”的,是因为提升视同己出所以如此。
大夫的庶子为〇兄弟。(两句话都说的原因,〇子或者是哥哥,或者是弟弟。)
[疏]“大夫”至“兄弟”。
○注“两言”至“为弟”。
○解释曰:这是大夫的妾所生的儿子,所以说庶,如果是〇妻所生的第二个及以下的儿子,应当直接说兄弟,不说庶。说“两句话都说”的原因,是因为〇妻所生的〇子,可能比妾子年长,也可能比妾子年幼,所以说两句话都说。〇子或者是哥哥,或者是弟弟,所以经文将兄弟并列提及。
《传》说:为什么服期年之丧呢?父亲所不降等的,儿子也不敢降等。(大夫虽然尊贵,不敢降等对待他的〇子,这是重视他。〇子为庶兄弟服丧,庶兄弟互相服丧,也像大夫为他们服丧一样。)
[疏]“传曰”至“降也”。
○解释曰:说“父亲所不降等”的,就是《斩衰章》中父亲为长子服斩衰。说“儿子也不敢降等”的,在这里服期年之丧就是。发出“为什么”的传文,是因为其他兄弟互相服丧都是大功,唯独为〇子服期年,所以发出询问比例的传文。
○注“大夫”至“为之”。
○解释曰:说“大夫虽然尊贵,不敢降等对待他的〇子,重视他”的,是解释传文中父亲所不降等。说“〇子为庶兄弟”以下,郑玄广泛阐明大夫与〇子所降等的情况,因为大夫〇子可以实行大夫的礼仪,所以父子都降等对待庶子,庶子又互相降等。像大夫为他们服丧都是大功。
〇孙。
[疏]“〇孙”。
○解释曰:孙辈比兄弟卑下,所以排在后面。这是指〇子死了,他的〇孙承担宗庙祭祀重任的,祖父为他服期年之丧。
传文说:为什么服期年之丧呢?不敢降等对待他的〇子。有〇子的就没有〇孙,孙妇也如此。(周代的制度,〇子死了就立〇孙,这是〇孙将要上承祖父的后嗣。长子在,就都作为庶孙罢了,孙妇也如此。〇妇在,也作为庶孙的媳妇。凡是父亲对于将要继承后嗣的人,如果不是长子,都服期年之丧。)
[疏]“传曰”至“如之”。
○解释曰:传文说“为什么”询问比例的原因,也是因为众孙服大功,这里唯独服期年,所以发出询问。说“有〇子的就没有〇孙”的,是说〇子在,不能立〇孙为后嗣。说“孙妇也如此”,也是说不立他,所以说也如此。
○注“周之”至“期也”。
○解释曰:说“周代的制度,〇子死了就立〇孙,这是〇孙将要上承祖父的后嗣”的,这是解释祖父为孙辈服重丧的意义。说周代的制度,是相对于殷代的制度而言的,因为殷代的制度,〇子死了,弟弟应当先立,所以说周代的制度。说“长子在就作为庶孙罢了”的,既然〇子在就不能立孙,明显是同庶孙的例子。说“凡是父亲对于将要继承后嗣的人,如果不是长子都服期年之丧”的,查《丧服小记》说:“〇妇不为舅父继承后嗣的,那么姑母为她服小功。”注说:“是说丈夫有残疾或其他原因,或者死了没有儿子不承担重任的,小功是庶妇的丧服。凡是父母对于儿子,舅姑对于媳妇,将不将重任传给〇子。以及将要传重任的不是〇子,服丧都像众子庶妇一样。”所以郑玄说凡是父母对于儿子,舅姑对于媳妇,如果不是长子都服期年。明显不是长子媳妇以及对于非〇孙传重任,同于庶孙,服大功是可以知道的。如果这样,长子为父亲服斩衰,父亲也为他服斩衰,〇孙承担重任为祖父服斩衰,祖父为他服期年,不报答斩衰的原因,是父子一体,本来有三年之情,所以特意为祖父服斩衰。祖父为孙辈本来不是一体,只是报答期年之丧,所以期年不能服斩衰。
为别人继承后嗣的人,为他的父母服丧,互相报答。
[疏]“为人後者为其父母报”。
○解释曰:这是说他的儿子为别人继承后嗣,反过来为父母在的人服丧,想要他对于所继承的人厚待,对于本亲薄待,抑制他,所以排在孙辈后面。如果这样,既然为本生父母不降斩衰,到《礻覃杖章》的时候,也是深深抑制厚待大宗。说报答的原因,既然深深抑制他,使他同本疏往来互相报答的方法所以如此。
传文说:为什么服期年之丧呢?不两次服斩衰。为什么不两次服斩衰呢?在大宗承担重任的人,降等对待小宗。为别人继承后嗣的人继承谁的后嗣?继承大宗的后嗣。为什么继承大宗?大宗是尊贵的统绪。禽兽知道母亲而不知道父亲。野人说:父母有什么〇呢?都邑的士人,就知道尊重父亲了。大夫和学士,就知道尊重祖父了。诸侯及其大祖,天子及其始祖所从出的地方,尊贵的人尊统向上,卑下的人尊统向下。大宗是尊贵的统绪。大宗是收聚族人的人,不可以断绝。所以族人用支子为大宗继承后嗣。〇子不得为大宗继承后嗣。(都邑的士人,就知道尊重父亲,接近政治教化。大祖,是始封的君主。始祖
者,感神灵而生,若稷、契也。自,由也。及始祖之所由出,谓祭天也。上犹远也。下犹近也。收族者,谓别亲疏,序昭穆。《大传》曰:系之以姓而弗别,缀之以食而弗殊,虽百世昏姻不通者,周道然也。)
译(始祖)是感应神灵而诞生的,就像稷和契那样。自,是由的意思。追溯到始祖所由来的源头,指的是祭祀上天。上,犹如遥远;下,犹如亲近。收族,是指辨别亲疏关系,排列昭穆次序。《大传》说:用姓氏来联结他们而不使分离,用饮食来维系他们而不使疏远,即使历经百代也不通婚的,这是周代的礼法制度如此。
[疏]“传曰”至“大宗”。
○释曰:问者,本生父母应斩及三年,今乃不杖期,故问比例也。云“不贰斩”者,答辞。又不贰斩者,持重於大宗者,降其小宗,此解不贰斩之意也。此问答虽兼母,专据父,故答以斩而言。案《丧服小记》云:“别子为祖,继别为大宗。”谓若鲁桓公▯夫人文姜生大子,名同,後为君,次子庆父、叔牙、季友,此三子谓之别子。别子者,皆以臣道事君,无兄弟相宗之法,与大子有别,又与後世为始,故称别子也。大宗有一,小宗有四。大宗一者,别子之子,▯者为诸弟来宗之,即谓之大宗。自此以下,▯▯相承,谓之百世不迁之宗。五服之内,亲者月▯如邦人,五服之外,皆来宗之,为之齐衰,《齐衰三月章》“为宗子之母妻”是也。小宗有四者,谓大宗之後生者,谓别子之弟。《小记》注云:“别子之世长子兄弟宗之。”第二已下,长者亲弟来宗之,为继祢小宗。更一世长者,非直亲兄弟,又从父昆弟亦来宗之,为继祖小宗。更一世长者,非直亲昆弟,从父昆弟,又有从祖昆弟来宗之,为继曾祖小宗。更一世长者,非直有亲昆弟,从父昆弟,从祖昆弟来宗之,又有从曾祖昆弟来宗之,为继高祖小宗也。更一世绝服,不复来事,以彼自事,五服内继高祖巳下者也。四者皆是小宗,则家家皆有兄弟相事长者之小宗。虽家家尽有小宗,仍世事继高祖已下之小宗也,是以上传云“有馀则归之宗”,亦谓当家之长为小宗者也。云“为人後者孰後,後大宗也”者,此问小宗、大宗二者与何者为後,後大宗也。案何休云“小宗无後当绝”,与此义同也。又云“後大宗者降其小宗”,此则继为人後为父母,父母尚降,明馀皆降也。故《大功章》云“为人後者为其昆弟”,是降小宗之类也。云“曷为後大宗,大宗者,尊之统”者,此问必後大宗,何意也?明宗子尊统领,是以《书传》云:“宗子燕族人於堂,宗妇燕族人於房,序之以昭穆”,既有族食、族燕齿序族人之事,是以须後不可绝也,故云尊之统也。云“禽兽”已下者,因之尊宗子,遂广申尊祖,宗子之事也。云“禽兽知母不知父”者,《尔雅》云:“两足而羽谓之禽,四足而毛谓之兽。”彼对文而言之也。若散文言之,兽亦名禽。禽兽所生,唯知随母,不知随父,是知母不知父。云“野人曰父母何▯焉”者,野人谓若《论语》郑注云“野人粗略”,与都邑之士相对。亦谓国外为野人,野人稍远政化,都邑之士为近政化。《周礼》云“野自六尺”之类者,不知分别父母尊卑也。云“都邑之士则知尊祢”者,士下对野人,上对大夫,则此士所谓在朝之士并在城郭士,民知义礼者,总谓之为士也。云“大夫及学士则知尊祖”者,此学谓乡庠序及国之大学、小学之学士,文王之世子亦云“学士”,虽未有官爵,以其习知四术,闲知六艺,知祖义父仁之礼,故敬父遂尊祖,得与大夫之贵同也。诸侯及其大祖,天子及其始祖,皆是爵尊者,其德所及远之义也。云大宗“收族”已下,谓论大宗立後之意也。云“▯子不得後大宗”者,以其自当主家事并承重祭祀之事故也。
○注“都邑”至“道然也”。
○释曰:都邑之士者,对天子诸侯曰国采地,大夫曰都邑。故《周礼载师》有家邑、小都、大都,《春秋左氏》诸侯下大夫采地,亦云邑曰筑,都曰城。散文天子已下皆名都邑,都邑之内者,其民近政化。若然,天子诸侯施政化,民无以远近为异,但近者易化,远者难感,故民近政化者识深,则知尊父,远政化者识浅,不知父母有尊卑之别也。大祖始封之君者,案《周礼典命》云三公八命,卿六命,大夫四命,其爵皆加一等。加一等者,八命为上公九命,为牧八命,为侯伯七命,为子男五命,此皆为大祖,後世不毁其庙。若鲁之周公,齐之大公,卫之康叔,郑之桓公之类,皆是大祖者也。云“始祖感神灵而生,若后稷契也。自,由也。及始祖所由出谓祭天”者,
译[疏]“传曰”至“大宗”。
○解释曰:提问的人说,亲生父母本应服斩衰之丧及守丧三年,如今却只服不杖期之丧,所以提问以探求其类比依据。回答说“不贰斩”,这是回答之辞。所谓不贰斩,是因为在大宗那里承担重丧,就降低小宗的丧礼等级,这就解释了不贰斩的含义。这一问答虽然兼及母亲,但专门依据父亲而言,所以用斩衰来回答。查考《丧服小记》说:“别子作为祖,继承别子的是大宗。”比如鲁桓公〇夫人文姜生大子,名叫同,后来成为国君,次子庆父、叔牙、季友,这三个儿子称为别子。别子,都是臣子侍奉君主的道理,没有兄弟互相尊奉为宗的法度,与大子有别,又作为后世的开始,所以称为别子。大宗有一个,小宗有四个。大宗的一个,是别子的儿子,〇者作为诸弟所尊奉的对象,就称为大宗。从此以下,〇〇相承,称为百世不迁的宗。五服之内,亲近的人按月〇如同邦人,五服之外,都来尊奉他,为他服齐衰,《齐衰三月章》中“为宗子的母亲和妻子”就是这种情况。小宗有四个,是指大宗之后出生的人,即别子的弟弟。《小记》注说:“别子的世代中,长子被兄弟尊奉。”第二世以下,年长的人被亲弟弟尊奉,作为继承祢的小宗。再下一世年长的人,不仅被亲兄弟尊奉,从父昆弟也来尊奉,作为继承祖的小宗。再下一世年长的人,不仅被亲昆弟、从父昆弟尊奉,又有从祖昆弟来尊奉,作为继承曾祖的小宗。再下一世年长的人,不仅被亲昆弟、从父昆弟、从祖昆弟尊奉,又有从曾祖昆弟来尊奉,作为继承高祖的小宗。再下一世就断绝服丧,不再来侍奉,因为那些人自己侍奉五服内继承高祖以下的人了。这四种都是小宗,那么家家户户都有兄弟互相侍奉年长者的这种小宗。虽然家家户户都有小宗,仍然世代继承高祖以下的小宗,所以上传说“有馀则归之宗”,也是指当家做主的年长者为小宗。说“为人后者孰后,后大宗也”,这是问小宗、大宗二者与谁为后,是后大宗。查考何休说“小宗无后应当断绝”,与此义相同。又说“后大宗者降其小宗”,这就是说继承他人之后,为父母服丧,父母尚且降低丧礼等级,明显其余都降低。所以《大功章》说“为人后者为其昆弟”,这是降低小宗一类的情况。说“曷为后大宗,大宗者,尊之统”,这是问必定后大宗,是什么意思?说明宗子尊贵统领,所以《书传》说:“宗子在堂上宴请族人,宗妇在房中宴请族人,按昭穆次序排列”,既然有族食、族燕齿序族人的事情,所以必须后大宗不可断绝,所以说尊之统。说“禽兽”以下,是因为尊崇宗子,于是广泛申述尊崇祖先,宗子之事。说“禽兽知母不知父”,《尔雅》说:“两足而羽谓之禽,四足而毛谓之兽。”那是针对对文而言的。如果散文而言,兽也称禽。禽兽所生,只知道跟随母亲,不知道跟随父亲,这就是知母不知父。说“野人曰父母何〇焉”,野人比如《论语》郑注说“野人粗略”,与都邑之士相对。也说国外为野人,野人稍远离政教风化,都邑之士为接近政教风化。《周礼》说“野自六尺”之类,不知道分别父母尊卑。说“都邑之士则知尊祢”,士下对野人,上对大夫,那么这士所谓在朝之士并在城郭士,民知义礼者,总称为士。说“大夫及学士则知尊祖”,这学指乡庠序及国之大学、小学的学士,文王之世子也称“学士”,虽然还没有官爵,因为习知四术,闲知六艺,知祖义父仁之礼,所以敬父遂尊祖,得与大夫之贵同。诸侯及其大祖,天子及其始祖,都是爵尊者,其德所及远之义。说大宗“收族”以下,是论大宗立后之意。说“〇子不得后大宗”,因为自己应当主家事并承重祭祀之事故。
○注“都邑”至“道然也”。
○解释曰:都邑之士,对天子诸侯曰国采地,大夫曰都邑。所以《周礼载师》有家邑、小都、大都,《春秋左氏》诸侯下大夫采地,也称邑曰筑,都曰城。散文天子以下皆名都邑,都邑之内者,其民近政化。如果这样,天子诸侯施政化,民无以远近为异,但近者易化,远者难感,所以民近政化者识深,则知尊父,远政化者识浅,不知父母有尊卑之别。大祖始封之君,查考《周礼典命》说三公八命,卿六命,大夫四命,其爵皆加一等。加一等者,八命为上公九命,为牧八命,为侯伯七命,为子男五命,此皆为大祖,后世不毁其庙。比如鲁之周公,齐之大公,卫之康叔,郑之桓公之类,都是大祖。说“始祖感神灵而生,若后稷契也。自,由也。及始祖所由出谓祭天”者,
谓祭所感帝,还以始祖配之。案《大传》云:“王者▯其祖之所自出,以其祖配之。”是后稷感东方青帝灵威仰所生,契感北方黑帝汁光纪所生。《易纬》云“三王之郊,一用夏正”。《郊特牲》云“兆日於南郊,就阳位”,则王者建寅之月祀所感帝於南郊,还以感生祖配祭,周以后稷,殷以契配之,故郑云谓祖配祭天也。又郑注《大传》云王者之先祖,皆感大微五帝之精以生,则不止后稷与契而已。但后稷感青帝所生,即《生民》诗云“履帝武敏歆”,据郑义,帝喾後世妃姜原履青帝大人迹而生后稷,殷之先母有▯氏之女简狄吞燕卵而生契,此二者文著,故郑据而言之,其实帝王皆有所感而生也。云“上犹远也,下犹近”者,天子始祖,诸侯及大祖,并於亲庙外祭之,是尊统远。大夫三庙,▯士二庙,中下士一庙,是卑者尊统近也。若然,此论大宗子,而言天子诸侯、大夫士之等者,欲见大宗子统领百世而不迁,又上祭别祖子大祖而不易,亦是尊统远。小宗子唯统五服之内,是尊统近,故传言尊统远近而云大宗者,尊之统也。又云大宗者,收族,是大宗统远之事也。引《大传》者,案彼称姓谓正姓,若殷于、周姬之类,缀之以食者,以食礼相连缀,使不相疏,若宗子於族人行族食、族燕者也。云“百世婚姻不通周道然”者,对殷道则不然,谓殷家不系之以正姓,但五世绝服,以後庶姓别於上,而戚单於下,下婚姻通也。引之者,证周之大宗子统领族人,序以昭穆,百世不乱之事也。
译所谓祭祀所感应的天帝,便以始祖配享。查考《大传》说:“王者祭祀其祖先所由出的帝,以其祖先配享。”这是说后稷是感应东方青帝灵威仰而生,契是感应北方黑帝汁光纪而生。《易纬》说“三王郊祀,都用夏历正月”。《郊特牲》说“在南郊为日立坛,是就阳位”,那么王者在夏历正月于南郊祭祀所感应的天帝,便以感生祖配祭,周以后稷配享,殷以契配享,所以郑玄说这是指以祖先配祭天。又郑玄注《大传》说王者的先祖,都是感应太微五帝的精气而生,那么不止后稷与契而已。只是后稷感应青帝而生,即《生民》诗说“踩天帝足迹拇趾处而欣喜”,依据郑玄的解释,帝喾的后妃姜原踩青帝大人的足迹而生后稷,殷的先母有娀氏之女简狄吞燕卵而生契,这两件事文献记载明确,所以郑玄据此而言,其实帝王都是有所感应而生的。说“上犹远也,下犹近”的,天子的始祖,诸侯及大祖,都在亲庙之外祭祀,这是尊统远。大夫三庙,上士二庙,中下士一庙,这是卑者尊统近。如果这样,这里论述大宗子,而言及天子诸侯、大夫士的等级,是想表明大宗子统领百世而不迁,又向上祭祀别祖子大祖而不改变,这也是尊统远。小宗子只统领五服之内,是尊统近,所以传文说尊统远近而称大宗,是尊崇的统绪。又说大宗,是收聚族人,这是大宗统领远的事。引用《大传》的,查考那里称姓指正姓,如殷于、周姬之类,缀之以食者,是以食礼相连接,使不相疏远,如宗子在族人行族食、族燕一样。说“百世婚姻不通周道然”的,对照殷道则不然,是说殷家不系之以正姓,只是五世绝服,以后庶姓别于上,而戚单于下,下婚姻通。引用它,是证明周的大宗子统领族人,序以昭穆,百世不乱的事。
女子子▯人者,为其父母、昆弟之为父後者。
[疏]“女子子”至“父後者”。
○释曰:女子卑於男子,故次男子後。
传曰:为父何以期也?妇人不贰斩也。妇人不贰斩者何也?妇人有三从之义,无专用之道,故未嫁从父,既嫁从夫,夫死从子。故父者,子之天也。夫者,妻之天也。妇人不贰斩者,犹曰不贰天也。妇人不能贰尊也。为昆弟之为父後者何以亦期也?妇人虽在外,必有归宗,曰小宗,故服期也。(从者,从其教令。归宗者,父虽卒,犹自归宗,其为父後持重者,不自绝於其族类也。曰小宗者,言是乃小宗也,小宗明非一也,小宗有四。丈夫妇人之为小宗,各如其亲之服,辟大宗。)
[疏]“传曰”至“服期也”。
○释曰:经兼言父母,传特问父不问母者,家无二尊,故父在为母期,今出嫁仍期,但不杖礻覃而已。未多悬绝,故不问女子子在室斩衰三年。今出嫁与母同在不杖麻屦悬绝,故问云“为父何以期也”。“妇人不贰斩也”,答辞。云“妇人不贰斩者何”,更问不贰斩之意也。云“妇人有三从之义”已下,答辞。前《斩章》云为人後,不云丈夫不贰斩,至此女子子云妇人不贰斩者,则丈夫容有贰斩,故有为长子皆斩。又《丧服四制》云:“门内之治,恩扌▯义,门外之治,义断恩。”至於君父别时而丧,仍得为父申斩,则丈夫有二斩。至於女子子在家为父,出嫁为夫,唯一无二,故特言妇人,是异於男子故也。若然,案《杂记》云:“与诸侯为兄弟者服斩。”是妇人为夫并为君得二斩者,然则此妇人不贰斩者,在家为父斩,出嫁为夫斩,为父期,此其常事。彼为君不可以轻服,服君非常之事,不得决此也。言妇人有三从之义者,欲言不贰斩之意,妇人从人所从,即为之斩。若然,夫死从子,不为子斩者,子为母齐衰,母为子不得过齐衰,故亦不斩也。云“妇人不能二尊”者,欲见不贰斩之义。云曰“小宗故服期”者,欲见大宗子百世不迁,妇人所归,虽不归大宗,宗内丈夫,妇人为之齐衰三月。小宗宗内兄弟父之▯长者为之,妇人之所归宗者,归此小宗,遂之期,与大宗别。传恐人疑为大宗,故辨之曰小宗故服期也。
○注“从者”至“大宗”。
○释曰:归宗者父虽卒犹自归宗,知义然者,若父母在,嫁女自当归宁父母,何须归宗子。传言“妇人虽在外必归宗”,明是据父母卒者,故郑据父母卒而言。若然,天子诸侯夫人父母卒,不得归宗,以其人君绝宗,故许穆夫人、卫侯之女,父死不得归,赋《载驰》诗是也。云“小宗者言是乃小宗也”者,郑解传意言“曰小宗”者,传重释归宗,是乃小宗也。云“明非一”者,欲见家家皆有也。云“小宗有四”者,已於上释。云“丈夫妇人为小宗各如其亲之服”者,谓各如五服尊卑,服之无所加减。云“避大宗”者,大宗则齐衰三月,云丈夫妇人五服外,皆齐衰三月。五服内,月▯如邦人,亦皆齐衰,无大功、小功、缌麻,故云避大宗也。
●卷三十一丧服第十一
继父同居者。
[疏]“继父同居者”。
○释曰:继父本非骨肉,故次在女子子之下。案《郊特牲》云:夫死不嫁,终身不改。诗恭姜自誓不许再归,此得有妇人将子嫁而有继父者,彼不嫁者,自是贞女守志,而有嫁者,虽不如不嫁,圣人许之,故《齐衰三年章》有继母,此又有继父之文也。
传曰:何以期也?《传》曰:“夫死,妻稚,子幼,子无大功之亲,与之▯人。而所▯者,亦无大功之亲,所▯者以其货财为之筑宫庙,岁时使之祀焉,妻不敢与焉。”若是,则继父之道也。同居则服齐衰期,异居则服齐衰三月。必尝同居,然後为异居,未尝同居,则不为异居。(妻稚,谓年未满五十。子幼,谓年十五已下。子无大功之亲,谓同财者也。为之筑宫庙於家门之外,神不歆非族。妻不敢与焉,恩虽至亲,族已绝矣。夫不可二,此以恩服尔。未尝同
译女子出嫁的,为她的父母、以及作为父亲后嗣的兄弟服丧。
[疏]“女子子”到“父後者”。
○解释曰:女子地位低于男子,所以排在男子之后。
传文说:为什么为父亲服齐衰一年呢?因为妇人不能有两个斩衰之服。妇人不能有两个斩衰之服是什么意思呢?妇人有三从的道理,没有独立专用的原则,所以未出嫁时服从父亲,出嫁后服从丈夫,丈夫死后服从儿子。所以父亲是儿子的天,丈夫是妻子的天。妇人不能有两个斩衰之服,就是说不能有两个天。妇人不能有两个至尊。为什么为作为父亲后嗣的兄弟也服齐衰一年呢?妇人虽然在外,必定要回归宗族,称为小宗,所以服齐衰一年。(从,是服从他的教令。归宗,是父亲虽然去世,仍然自己回归宗族,那些作为父亲后嗣持重的人,不自己断绝与本族的关系。称为小宗,是说这是小宗,小宗说明不是唯一的,小宗有四种。男子和妇人对于小宗,各自按照亲属关系服丧,避开大宗。)
[疏]“传曰”到“服期也”。
○解释曰:经文兼说父母,传文只问父亲不问母亲,是因为家中没有两个至尊,所以父亲在世时为母亲服齐衰一年,现在出嫁仍然服一年,只是不持丧杖、不穿丧鞋罢了。差别不大,所以不问女子在娘家为父亲服斩衰三年的情况。现在出嫁后与母亲同在,不持丧杖、不穿丧鞋,差别很大,所以问“为什么为父亲服齐衰一年”。“妇人不贰斩也”,是回答的话。说“妇人不贰斩者何”,是进一步询问不贰斩的意思。说“妇人有三从之义”以下,是回答的话。前面《斩衰章》说为人后嗣,不说男子不贰斩,到这里女子子说妇人不贰斩,那么男子允许有二斩,所以有为长子都服斩衰的情况。又《丧服四制》说:“门内的治理,恩情重于义理;门外的治理,义理断绝恩情。”至于君主和父亲在不同时间去世,仍然可以为父亲申行斩衰之礼,那么男子有二斩。至于女子子在娘家为父亲,出嫁为丈夫,只有一无二,所以特别说妇人,是与男子不同的缘故。如果这样,查《杂记》说:“与诸侯为兄弟的人服斩衰。”这是妇人为丈夫并为君主得二斩的情况,然而这里妇人不贰斩,是指在娘家为父亲服斩衰,出嫁为丈夫服斩衰,为父亲服齐衰一年,这是常事。那为君主不可以轻服,服君主是非常之事,不能以此决断。说妇人有三从之义,是想说明不贰斩的意思,妇人服从谁,就为谁服斩衰。如果这样,丈夫死后服从儿子,不为儿子服斩衰,因为儿子为母亲服齐衰,母亲为儿子不能超过齐衰,所以也不服斩衰。说“妇人不能二尊”,是想显示不贰斩的道理。说“小宗故服期”,是想显示大宗子百世不迁,妇人所归,虽然不归大宗,宗内的男子,妇人为之服齐衰三月。小宗宗内的兄弟,父亲的长者为之,妇人所归宗的,归此小宗,于是服齐衰一年,与大宗区别。传文怕人怀疑是为大宗,所以分辨说小宗故服期也。
○注“从者”到“大宗”。
○解释曰:归宗者父亲虽然去世仍然自己归宗,知道义理如此,是因为如果父母在世,嫁女自然应当归宁父母,何必归宗子。传文说“妇人虽在外必归宗”,明显是根据父母去世的情况,所以郑玄根据父母去世而言。如果这样,天子诸侯夫人父母去世,不得归宗,因为人君断绝宗族,所以许穆夫人、卫侯的女儿,父亲死不得归,赋《载驰》诗就是证明。说“小宗者言是乃小宗也”,郑玄解释传文意思说“曰小宗”,传文重释归宗,是乃小宗也。说“明非一”,是想显示家家都有。说“小宗有四”,已在上面解释。说“丈夫妇人为小宗各如其亲之服”,是说各自按照五服尊卑,服丧没有加减。说“避大宗”,大宗则齐衰三月,说丈夫妇人五服外,皆齐衰三月。五服内,如同邦人,也皆齐衰,没有大功、小功、缌麻,所以说避大宗也。
●卷三十一丧服第十一
继父同居者。
[疏]“继父同居者”。
○解释曰:继父本来不是骨肉,所以排在女子子之下。查《郊特牲》说:丈夫死后不嫁,终身不改。《诗经》中恭姜自誓不许再嫁,这里却有妇人带着儿子改嫁而有继父的情况,那不嫁的,自然是贞女守志,而有嫁的,虽然不如不嫁,圣人允许,所以《齐衰三年章》有继母,这里又有继父的文字。
传文说:为什么服齐衰一年呢?《传》说:“丈夫死了,妻子年轻,儿子年幼,儿子没有大功之亲,与他改嫁。而所改嫁的人,也没有大功之亲,所改嫁的人用他的钱财为他建造宫庙,岁时让他祭祀,妻子不敢参与。”如果这样,就是继父的道理了。同居则服齐衰一年,异居则服齐衰三月。必定曾经同居,然后才为异居,未曾同居,就不算异居。(妻稚,指年龄未满五十。子幼,指年龄十五以下。子无大功之亲,指同财的人。为他在家门外建造宫庙,神灵不享用非本族的祭祀。妻子不敢参与,恩情虽然至亲,宗族已断绝。丈夫不可有二,这是以恩情服丧罢了。未曾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