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儒藏仪礼注疏四十三

卷四十一既夕礼第十三

儒藏 · 礼经 · 已译 · 第 787–808 段

巾之加饰,对小敛之实於堂东不巾,不加饰。云“明不敛一豆一笾不巾”者,以其云笾豆具,据大敛奠二豆二笾,实与奠二处皆巾,明小敛奠一豆一笾,堂东馔时不巾。若然,小敛奠设于床东,巾之,为在堂经久设尘埃加,故虽一豆一笾亦巾之,即《礼记檀弓》云:“丧不剥奠也与?祭肉也与?”以其有牲肉故也。

译给祭品覆盖巾帛并加以装饰,是针对小敛时陈设在堂东的祭品而言的,(那些)不覆盖巾帛、不加装饰的,是指“明确说明小敛时一豆一笾不覆盖巾帛”的情况。之所以说“明不敛一豆一笾不巾”,是因为文中提到笾豆齐全,这是依据大敛时奠祭用二豆二笾,其陈设与奠祭两处都覆盖巾帛,从而推知小敛时奠祭用一豆一笾,在堂东陈设食物时不覆盖巾帛。如果这样,小敛的奠祭陈设在床东,覆盖巾帛,是因为在堂上长时间陈设容易沾染尘埃,所以即使是一豆一笾也覆盖巾帛,这就如同《礼记·檀弓》所说:“丧礼中的奠祭不剥去牲肉吗?祭祀的肉也不剥去吗?”这是因为其中有牲肉,所以需要覆盖的缘故。

觯俟时而酌,▯四覆加之,面枋,及错,建之。(时,朝夕也。《檀弓》曰:“朝奠日出,夕奠逮日。”)

  [疏]“觯俟”至“建之”。

  ○注“时朝”至“逮日”。

  ○释曰:言此者,记人恐馔时已酌於觯。故记云“俟时而酌”也。引《檀弓》者,谓时是朝夕之时。必朝奠待日出,夕奠须日未没者,欲得父母之神,随阳而来故也。

  小敛,辟奠不出室。(未忍神远之也。辟袭奠以辟敛,既敛则不出於室,设于序西南,毕事而去之。)

  [疏]“小敛辟奠不出室”。

  ○注“未忍”至“去之”。

  ○释曰:云“未忍神远之也”者,释奠不出室之义。始死,犹生事之,不忍即为鬼神事之,故奠不出室。云“辟袭奠以辟敛”者,以经云“小敛、辟奠”,故知辟袭奠只为辟敛也。云“既敛则不出於室,设於序西南”者,又解袭奠不出室。若将大敛,则辟小敛奠於序西南,此将小敛,辟奠於室。至於既小敛,则亦不出於室,设于序西南,故言不出室。若然,奠不出室,为既敛而言也。云“事毕而去之”者,敛事毕,奉尸夷于堂,乃去之而设小敛奠于尸东。

  无踊节。(其哀未可节也。)

  [疏]“无踊节”。

  ○注“其哀未可节也”。

  ○释曰:自死至此为节。宾主拾踊有三者三,有踊节,而云“无踊节”者,除三者三之外,其▯踊皆无节。即上文“踊无▯”是也。云“其哀未可节也”,亦谓三者三之外无踊节而言也。

  既冯尸,主人袒,{髟舌}发,绞带。众主人布带。(众主人,齐衰以下。)

  [疏]“既冯”至“布带”。

  ○注“众主”至“以下”。

  ○释曰:小敛于户内讫,主人袒,{髟舌}发散带垂,经不云绞带及齐衰以下布带事,故记者言之。案《丧服》苴▯之外,更有绞带,郑注云:“要▯象大带,又有绞带象革带,齐衰以下用布。”齐衰无等皆是布带也。知众主人非众子者,以其众子皆斩衰绞带,故知“众主人,齐衰以下”,至缌麻首皆免也。

  大敛于阼。(未忍便离主人位也。主人奉尸敛于棺,则西阶上宾之。)

  [疏]“大敛于阼”。

  ○注“未忍”至“宾之”。

  ○释曰:经大敛时直云“布席如初”,不言其处,故记云“大敛于阼”,阼是主人位,故郑云“未忍便离主人位也”。云“主人奉尸敛于棺,则西阶上宾之”者,丧事所以即远敛讫,即奉尸敛于棺,宾客之,故《檀弓》云“周人殡于西阶,则犹宾之”是也。

  大夫升自西阶,阶东,北面东上。(视敛。)

  [疏]“大夫”至“东上”。

  ○注“视敛”。

  ○释曰:知“视敛”者,以其文承大敛下,故知大夫升为视敛也。

  既冯尸,大夫逆降,复位。(中庭西面位。)

  [疏]“既冯”至“复位”。

  ○注“中庭西面位”。

  ○释曰:知大夫位在中庭西面者,上篇朝夕哭云主人入堂下,直东序西面,卿大夫在其南,卿大夫与主人同西面向殡,故知大夫位在中庭西面也。

  巾奠,执烛者灭烛出,降自阼阶,由主人之北,东。(巾奠而室事已。)

  [疏]“巾奠”至“北东”。

  ○注“巾奠而室事已”。

  ○释曰:上篇大敛奠时,直云“乃奠,烛升自阼阶”,无执烛降由主人之北,故记人言之,云“由主人之北东”也。云“巾奠而室事已”者,既巾讫,是室事已,故执烛者出也。

  既殡,主人说髦。(既殡,置铭于▯聿,复位时也。今文说皆作税。儿生三月,▯发为{髟▯},男角女羁。否则男左女右,长大犹为饰存之,谓之髦。所以顺父母幼小之心。至此尸柩不见,丧无饰,可以去之。髦之形象未闻。)

  [疏]“既殡主人说髦”。

  ○注“既殡”至“未闻”。

  ○释曰:自此尽“乘车”,论孝子衣服、饮食、乘车等之事。云“既殡,置铭于▯聿,复位时也”者,案上篇云:“主人奉尸,敛于棺,乃盖,主人

译觯杯等待适当的时机才斟酒,四次覆盖在上面,面向枋木,等到放置妥当,就树立起来。(时,指早晚。《檀弓》说:“早祭在日出时,晚祭在日落时。”)

[疏]“觯俟”到“建之”。

○注“时朝”到“逮日”。

○解释曰:说这些,是因为记录者担心在进献祭品时已经斟了酒。所以记载说“等待时机才斟酒”。引用《檀弓》,是说时机指早晚之时。早祭必须等待日出,晚祭必须等到太阳未落,是为了让父母的神灵随着阳气而来。

小敛时,避开祭品,不把它移出室内。(不忍心让神灵远离。避开袭衣的祭品以避开小敛,小敛结束后祭品也不移出室内,设置在堂前西南角,事情完毕后才撤去。)

[疏]“小敛辟奠不出室”。

○注“未忍”到“去之”。

○解释曰:说“不忍心让神灵远离”,是解释祭品不移出室内的含义。刚死时,还像对待生者一样侍奉,不忍心立刻像对待鬼神那样侍奉,所以祭品不移出室内。说“避开袭衣的祭品以避开小敛”,因为经文说“小敛、辟奠”,所以知道避开袭衣的祭品只是为了避开小敛。说“小敛结束后祭品也不移出室内,设置在堂前西南角”,又解释袭衣的祭品为何不移出室内。如果将要大敛,就把小敛的祭品避开,设在堂前西南角;这里将要小敛,就把祭品避开,设在室内。到了小敛结束后,祭品也不移出室内,设在堂前西南角,所以说“不移出室内”。既然如此,祭品不移出室内,是针对小敛结束后而言的。说“事情完毕后撤去”,小敛的事情完毕后,捧着尸体移到厅堂,才撤去祭品,在尸体东侧设置小敛的祭品。

没有哭踊的节制。(因为悲哀之情还不可节制。)

[疏]“无踊节”。

○注“其哀未可节也”。

○解释曰:从死亡到这里是有节制的。宾客和主人每次哭踊有三次,共九次,这是有节制的,而说“无踊节”,是指除了这九次之外,其他的哭踊都没有节制。也就是上文所说的“哭踊没有固定次数”。说“其哀未可节”,也是指除了那九次之外,其他哭踊没有节制而言的。

既已凭尸哭过,主人袒露左臂,散发,绞紧腰带。众主人系上布带。(众主人,指穿齐衰及以下丧服的人。)

[疏]“既冯”到“布带”。

○注“众主”到“以下”。

○解释曰:小敛在门内完毕后,主人袒露左臂,散发,绞紧腰带垂下,经文没有说绞带以及齐衰以下的人系布带的事,所以记录者加以说明。查《丧服》篇,苴绖之外,还有绞带,郑玄注说:“腰绖像大带,又有绞带像革带,齐衰以下用布。”齐衰没有等级,都是布带。知道众主人不是众子,因为众子都穿斩衰服,系绞带,所以知道“众主人,齐衰以下”,直到缌麻,头上都戴免。

大敛在阼阶上进行。(不忍心立刻离开主人的位置。主人捧着尸体敛入棺木,就在西阶上以宾客之礼对待。)

[疏]“大敛于阼”。

○注“未忍”到“宾之”。

○解释曰:经文在大敛时只说“铺席如前”,没有说地点,所以记录者说“大敛在阼阶”,阼阶是主人的位置,所以郑玄说“不忍心立刻离开主人的位置”。说“主人捧着尸体敛入棺木,就在西阶上以宾客之礼对待”,丧事之所以迅速,敛入棺木后,就捧着尸体以宾客之礼对待,所以《檀弓》说“周人在西阶殡殓,就是像对待宾客一样”就是这个意思。

大夫从西阶登上,在台阶东侧,面向北,以东边为上。(观看敛尸。)

[疏]“大夫”到“东上”。

○注“视敛”。

○解释曰:知道是“观看敛尸”,因为文意承接大敛之后,所以知道大夫登阶是为了观看敛尸。

既已凭尸哭过,大夫转身走下台阶,回到原位。(中庭面向西的位置。)

[疏]“既冯”到“复位”。

○注“中庭西面位”。

○解释曰:知道大夫的位置在中庭面向西,因为上篇朝夕哭时,主人进入堂下,在东侧墙边面向西,卿大夫在他们的南面,卿大夫和主人一样面向西对着灵柩,所以知道大夫的位置在中庭面向西。

覆盖祭品,执烛的人吹灭蜡烛走出,从阼阶走下,从主人的北面,向东。(覆盖祭品后,室内的事情已经完成。)

[疏]“巾奠”到“北东”。

○注“巾奠而室事已”。

○解释曰:上篇大敛祭品时,只说“于是设祭,蜡烛从阼阶登上”,没有说执烛的人从主人的北面走下,所以记录者加以说明,说“从主人的北面,向东”。说“覆盖祭品后,室内的事情已经完成”,既然已经覆盖完毕,室内的事情已经完成,所以执烛的人走出。

既已殡殓,主人剃去鬓发。(既已殡殓,把铭旌放在柩车上,回到原位的时候。今文“说”都写作“税”。婴儿出生三个月,头发称为鬌,男孩剪角,女孩结髻。否则男孩左边剃,女孩右边剃,长大后还作为装饰保留,称为髦。这是为了顺从父母疼爱幼小子女的心。到这里尸体灵柩不再相见,丧事不再讲究装饰,可以剃去。髦的形状形象没有听说。)

[疏]“既殡主人说髦”。

○注“既殡”到“未闻”。

○解释曰:从这里到“乘车”,论述孝子衣服、饮食、乘车等事情。说“既已殡殓,把铭旌放在柩车上,回到原位的时候”,查上篇说:“主人捧着尸体,敛入棺木,于是盖上,主人

降,拜大夫之後至者,北面视▯聿,卒涂,祝取铭置于▯聿,主人复位。”云复位者,从西阶下复阼阶下位也。凡“说髦”,尊卑同皆三日,知者,《丧大记》云:“小敛,主人即位于户内,乃敛,卒敛,主人冯之,主人袒,说髦,{髟舌}发以麻。”注云:“士既殡说髦,此云小敛,盖诸侯礼也。士之既殡,诸侯之小敛,於死者俱三日也。”是尊卑同三日也。必三日说髦者,案《礼记问丧》云:“三日而不生,亦不生矣。”以髦是子事父母之饰,父母既不生,故去之。云“今文说皆作税”者,此说及下经“不说▯带”,二字皆作“税”。凡释今古之文,皆在注後。此在注中者,以其释经义尽者,於注末言之,以文更有义者,释今古字讫,乃更泛说,即此注巳解今古字讫,更释髦义是也。云“儿生三月,▯发为{髟▯},男角女羁,否则男左女右”者,《内则》文。彼注云:“夹囟曰角,午达曰羁。”引之者,证髦象幼时{髟▯}之义,故云“长大犹为饰存之,谓之髦,所以顺父母幼少之心”,是以舜年五十,不失孺子之心者也。云“髦之形象未闻”者,案《诗》云“{髟▯}彼两髦”,郑云:“髦者,发至眉。子事父母之饰。”以其云{髟▯}{髟▯}者,垂之貌,又云两髦,故以发至眉解之。其状则未闻。

译降阶,拜见大夫之后到达的人,面朝北观看〇聿,涂抹完毕,祝官取来铭旌放置在〇聿上,主人回到原位。”所谓回到原位,是指从西阶下来,回到阼阶下的位置。凡是“除去髦饰”,无论尊卑都是三天,知道这一点,是因为《丧大记》说:“小敛时,主人位于户内,于是进行敛尸,敛尸完毕,主人伏在尸体上,主人袒露左臂,除去髦饰,用麻束发。”注解说:“士在殡后除去髦饰,这里说小敛时除去,大概是诸侯的礼仪。士的殡后,诸侯的小敛,对于死者来说都是三天。”这就是尊卑都是三天的意思。必定要三天后才除去髦饰,查考《礼记·问丧》说:“三天后还不复活,也就不会复活了。”因为髦是子女侍奉父母的装饰,父母既然已经不再生还,所以去掉它。说“今文‘说’都写作‘税’”,这里的“说”以及下文经文中“不说〇带”,这两个字都写作“税”。凡是解释今文古文的区别,都在注释之后。这条解释在注释中间,是因为它解释经文义理已经完毕,所以在注释末尾说明,因为文中还有别的义理,解释完今古文字后,才再泛泛而谈,即这条注释已经解释完今古文字,再解释髦的含义就是这样。说“婴儿出生三个月,头发为{髟〇},男孩梳角形,女孩梳羁形,否则男孩在左女孩在右”,这是《内则》的原文。那里的注解说:“夹着囟门叫角,纵横交错叫羁。”引用它,是为了证明髦象征幼年{髟〇}的含义,所以说“长大后仍然作为装饰保留,称为髦,这是为了顺应父母对子女幼小时的心意”,因此舜五十岁了,也不失孩童之心。说“髦的形状未曾听说”,查考《诗经》说“{髟〇}彼两髦”,郑玄说:“髦,是头发垂到眉毛。子女侍奉父母的装饰。”因为说{髟〇}{髟〇},是垂下的样子,又说两髦,所以用头发垂到眉毛来解释。至于它的具体形状,则未曾听说。

三日,绞垂。(成服日。绞,要▯之散垂者。)

  [疏]“三日绞垂”。

  ○注“成服”至“垂者”。

  ○释曰:以经小敛曰要▯,大功以上散带垂,不言成服之时绞之,故记人言之。云“成服日”者,士礼生与来日,则除死三日,则经云三日成服,此云三日绞垂之日也。小功缌麻,初而绞之,不待三日也。

  冠六升,外纟毕,缨条属,厌。(纟毕,谓缝著於武也。外之者,外其馀也。缨条属者,通屈一条绳为武,垂下为缨,属之冠。厌,伏也。)

  [疏]“冠六”至“属厌”。

  ○注“纟毕谓”至“伏也”。

  ○释曰:云“冠六升”者,据斩衰者而言。齐衰以下,冠衰各有差降。云“纟毕谓缝著於武”者,古者冠吉凶皆冠,武别材,武谓冠卷,以冠前後皆缝著於武。若吉冠,则从武上乡内缝之,纟毕馀在内谓之内纟毕。若凶冠,从武下乡外缝之,谓之外纟毕,故云“外之者,外其馀”也。云“缨条属者,通屈一条绳为武,垂下为缨,属之冠”者,吉冠则缨武别材,凶冠则缨武同材,以一绳从前额上以两头乡项後交通,至耳各缀之於武,使乡下缨结之。云“属之冠”者,先为缨武讫,乃後以冠属著武,故云属也。云“厌,伏也”者,以其冠在武下过,乡上反缝著冠,冠在武下,故云厌也。五服之冠皆厌,但此文上下据斩衰而言也。

  衰三升。(衣与裳也。)

  [疏]“衰三升”。

  ○注“衣与裳也”。

  ○释曰:经直云“衰”,郑兼言“裳”者,以其衰裳升数同,故经举衰而通裳。但首对身,首为尊,故冠六升,衰三升,衰裳同三升也。是以吉时朝服十五升,至於麻冕,郑亦为三十升布,与服一倍而解之。

  屦外纳。(纳,收馀也。)

  [疏]“屦外纳”。

  ○注“纳收馀也”。

  ○释曰:案《丧服》斩衰而言,此则菅屦也。云“外纳”者,谓收馀未乡外为之,取丑恶不事饰故也。

  杖下本,竹、桐一也。(顺其性也。)

  [疏]“杖下”至“一也”。

  ○注“顺其性也”。

  ○释曰:案《丧服》为父斩衰,以苴杖竹,为母齐衰,以削杖桐。桐、竹皆下本,本谓根本。郑云“顺其性”者,谓下其根本,顺木之性。但为父杖竹者,义取父者子之天,竹性自然圆,象天父,子自然至孝。为母杖桐者,义取桐者同也,同之於父,言至孝同之於父,故《丧服》贬於父,非自然之意也。

  居倚庐,(倚木为庐,在中门外东方,北户。)

  [疏]“居倚庐”。

  ○注“倚木”至“北户”。

  ○释曰:知“在中门外东方北户”者,一释案《丧服传》云:居倚庐,既虞,翦屏,既练,舍外寝。郑彼注云:“舍外寝於中门之外,屋下垒墼为之,不涂▯,所谓垩室。”郑以《子夏传》以既练居垩屋而言外,外为中门外,则初死居倚庐,倚庐亦中门外可知也。东方者,以中门内殡宫之哭位在阼阶下,西面乡殡,明庐在中门外,亦东方乡殡,是以主人及兄弟卿大夫外位皆西面。云北户者,以倚东壁为庐,一头至地,明北户乡阴,至既虞之後,柱楣翦屏,乃西乡开户也。

  寝苫,枕块,(苫,编{蒿禾}。块,▯▯也。)

  [疏]”寝苫枕块“。

  ○注“苫编{蒿禾}块▯▯也”。

  ○释曰:孝子寝卧之时,寝於苫,以块枕头。必寝苫者,哀亲之在草;枕块者,哀亲之在土。云“苫,编{蒿禾}”者,案《尔雅》“白盖谓之苫”,郭云:“白茅苫也。”与此不同者,彼取▯白之义,此不取▯白,故郑因时人用{蒿禾}为苫,而言编{蒿禾}。云“块,▯▯也”者,亦《尔雅》文。

  不说▯带。(哀戚不在於安。)

  [疏]“不说▯带”。

  ○注“哀戚不在於安”。

  ○释曰:云“不说▯带”者,冠衰自然不说,以其▯带在冠衰之上,故周公设经,举▯带而言也。

  哭昼夜无时。(哀至则哭,非必朝夕。)

  [疏]“哭

译三天,腰带散垂。(这是成服的日子。绞,是指腰带的散垂部分。)

[疏]“三日绞垂”。

○注“成服”至“垂者”。

○释曰:因为经文在小敛时只说“要绖”,大功以上的丧服是散带垂下,没有说明成服时是否绞紧,所以记述者加以说明。说“成服日”的人,认为士的丧礼,生者与来日(指死亡次日)相比,除去死亡的三天,那么经文说三天成服,这里说的就是三天绞垂的日子。小功、缌麻的丧服,一开始就绞紧,不等到三天。

冠用六升布,外缝,缨条相连,伏缝。(缝,指缝在冠武上。外缝,是指将多余的布缝在外面。缨条相连,是指通屈一条绳子作为冠武,垂下的部分作为缨,连在冠上。厌,是伏的意思。)

[疏]“冠六”至“属厌”。

○注“缝谓”至“伏也”。

○释曰:说“冠六升”,是依据斩衰而言。齐衰以下,冠和衰的等级各有差别。说“缝谓缝著於武”,古代吉凶都戴冠,冠武另用材料,武指冠卷,将冠的前后都缝在武上。如果是吉冠,就从武上向内缝,缝的余布在内,称为内缝。如果是凶冠,就从武下向外缝,称为外缝,所以说“外之者,外其馀”。说“缨条属者,通屈一条绳为武,垂下为缨,属之冠”,吉冠则缨和武用不同的材料,凶冠则缨和武用相同的材料,用一条绳子从前额上以两头向项后交通,到耳朵各缀在武上,使向下缨结之。说“属之冠”,先做好缨武,然后以冠连在武上,所以说属。说“厌,伏也”,因为冠在武下经过,向上反缝在冠上,冠在武下,所以说厌。五服的冠都厌,但此文上下依据斩衰而言。

衰用三升布。(指上衣和下裳。)

[疏]“衰三升”。

○注“衣与裳也”。

○释曰:经文只说“衰”,郑玄兼言“裳”,因为衰和裳的升数相同,所以经文举衰而通指裳。但头对应身体,头为尊,所以冠六升,衰三升,衰裳同三升。因此吉时朝服十五升,至于麻冕,郑玄也认为是三十升布,与服一倍而解释。

屦外纳。(纳,是收余的意思。)

[疏]“屦外纳”。

○注“纳收馀也”。

○释曰:依据《丧服》斩衰而言,这是菅屦。说“外纳”,是指收余不向外做,取丑恶不事修饰的缘故。

杖用下本,竹、桐一样。(顺应其本性。)

[疏]“杖下”至“一也”。

○注“顺其性也”。

○释曰:依据《丧服》为父斩衰,用苴杖竹,为母齐衰,用削杖桐。桐、竹都用下本,本指根本。郑玄说“顺其性”,是指下其根本,顺木之性。但为父用竹杖,义取父者子之天,竹性自然圆,象天父,子自然至孝。为母用桐杖,义取桐者同也,同之于父,言至孝同之于父,所以《丧服》贬于父,非自然之意。

居倚庐,(倚木为庐,在中门外东方,北户。)

[疏]“居倚庐”。

○注“倚木”至“北户”。

○释曰:知道“在中门外东方北户”,一释依据《丧服传》说:居倚庐,既虞,翦屏,既练,舍外寝。郑玄彼注说:“舍外寝于中门之外,屋下垒墼为之,不涂垩,所谓垩室。”郑玄以《子夏传》以既练居垩屋而言外,外为中门外,则初死居倚庐,倚庐亦中门外可知。东方者,以中门内殡宫之哭位在阼阶下,西面乡殡,明庐在中门外,亦东方乡殡,是以主人及兄弟卿大夫外位皆西面。说北户者,以倚东壁为庐,一头至地,明北户乡阴,至既虞之后,柱楣翦屏,乃西乡开户。

寝苫,枕块,(苫,编蒿。块,土块。)

[疏]”寝苫枕块“。

○注“苫编蒿块土块也”。

○释曰:孝子寝卧之时,寝于苫,以块枕头。必寝苫者,哀亲之在草;枕块者,哀亲之在土。说“苫,编蒿”者,依据《尔雅》“白盖谓之苫”,郭璞说:“白茅苫也。”与此不同者,彼取洁白之义,此不取洁白,故郑玄因时人用蒿为苫,而言编蒿。说“块,土块也”者,亦《尔雅》文。

不说腰带。(哀戚不在于安。)

[疏]“不说腰带”。

○注“哀戚不在於安”。

○释曰:说“不说腰带”者,冠衰自然不说,因为腰带在冠衰之上,故周公设经,举腰带而言。

哭昼夜无时。(哀至则哭,非必朝夕。)

[疏]“哭

昼夜无时”。

  ○注“哀至”至“朝夕”。

  ○释曰:此谓殡後在庐中,除朝夕入哭於庐中,思忆则哭,无时节,故郑云“哀至则哭,非必朝夕”也。

译昼夜没有固定的时间。”

○注“哀至”到“朝夕”。

○解释说:这是指安葬后住在丧庐中,除了早晚在庐中哭吊之外,只要思念哀痛就哭,没有固定的时节,所以郑玄说“哀痛到了就哭,不一定非要在早晚”啊。

非丧事不言。(不忘所以为亲。)

  [疏]“非丧事不言”。

  ○注“不忘所以为亲”。

  ○释曰:《丧服四制》云:“不言而事行者,扶而起。言而后事行者,杖而起。”庶人面垢而已,则天子诸侯有臣,不言而丧事得行者,丧事亦不言。大夫士是臣降於君,言而事行。若然,此士礼亦言而事行,故於丧非丧事不言也。《孝经》云:“言不文。”亦据大夫士也。云“不忘所以为亲”者,则丧事也,是以《曲礼》云:“居丧,未葬读丧礼,既葬读祭礼,丧复常,读乐章。”丧事而言亦兼此也。

  ヱ粥,朝一溢米,夕一溢米,不食菜果。(不在於饱与滋味。粥,糜也。二十两曰溢,为米一升二十四分升之一。实在木曰果,在地曰▯。)

  [疏]“ヱ粥”至“菜果”。

  ○注“不在”至“曰▯”。

  ○释曰:云“不在於饱”者,案《周礼廪人》中岁“人食三▯”,注云:“六斗四升曰▯。”三▯为米一斛九斗二升,三十日之食,则日食米六升四,合今日食米二溢二升有馀,是不在於饱。又案《檀弓》云:“必有草木之滋焉,以为姜桂之谓也。”彼姜桂为滋味,此郑以菜果为滋味,则姜桂之外,菜果亦为滋味也。云“粥,糜也”者,案《尔雅》饣▯糜,谓粥之稀者。故郑举其类,谓性不能食粥者,糜亦一溢米,同也。云“二十两曰溢,为米一升二十四分升之一”者,依算法,百二十斤曰石,则是一斛。若然,则十二斤为一升,取十二斤分之升,得一斤,馀二斤,斤为十六两,二斤为三十二两,取三十两十升,升得三两,添前一斤十六两,为十九两。馀二两,两二十四铢,二两为四十八铢,取四十铢十升,升得四铢,馀八铢,铢为十▯,十升,升得八铢,则是一升得十九两四铢八▯。於二十两仍小十九铢二▯,则别取一升破为十九两四铢八▯,分十两,两为二十四铢,则为二百四十铢。又分九两,两为二十四铢,则为二百一十六铢,并四铢八▯。添前得四百六十铢八▯,总分为二十四分,且取二百四十铢分,得十铢。馀二百二十铢八▯在,又取二百一十六铢二十四分,分得九铢,添前分得十九铢,馀有四铢八▯。四铢,铢为十▯,总为四十▯,通八▯二十四分,得二▯。是一升为二十四分,分得十九铢二▯,将十九铢添前四铢为二十三铢,将二▯添前八▯则为十▯,为一铢,以此一铢添前二十三铢则为二十四铢,为一两。以一两添十九两总二十两,曰溢。云“实在木曰果,在地曰▯”者,案《周礼》九职云“二曰园圃毓草木”,郑云:“树果▯曰圃。”案《食货志》:“臣瓒以为在地曰▯,在树曰果。”张晏又云:“有核曰果,无核曰▯。”则此云在木曰果,在地曰▯,用臣瓒之义。在木曰果,枣、栗之属;在地曰▯,瓜、瓠之属。

  主人乘恶车。(拜君命,拜众宾,及有故行所乘也。《杂记》曰:“端衰,丧车,皆无等。”然则此恶车,王丧之木车也。古文恶作垩。)

  [疏]“主人乘恶车”。

  ○注“拜君”至“作垩”。

  ○释曰:云“拜君命,拜众宾,及有故行所乘也”者,以其主人在丧,恒居庐哭泣,非有此事则不行,知义然也。引《杂记》者,证丧事上下同无别义。以其贵贱虽异,於亲一也。故《孝经》五孝不同,及其丧亲,唯有一章而已,亦斯义也。云“然则此恶车,王丧之木车”者,案《巾车》云王之丧车五乘,发首云“木车,蒲蔽”。是王始丧所乘木车无饰,与此恶车同,故引之,见尊卑同也。

  白狗▯,(未成豪,狗。▯,覆グ也。以狗皮为之,取其▯也。白於丧饰宜。古文▯为幂。)

  [疏]“白狗▯”。

  ○注“未成”至“为幂”。

  ○释曰:案《玉藻》云士“齐车鹿▯”,此丧车无饰,故用白狗▯以覆グ。云“未成豪,狗”者,《尔雅释畜》文也。

  蒲蔽,(蔽,藩。)

  [疏]“蒲蔽”。

  ○注“蔽藩”。

  ○释曰:“藩”谓车两

译如果不是丧事,就不说话。(这是为了不忘却作为亲人的本分。)

[疏]“如果不是丧事,就不说话”。

○注“不忘却作为亲人的本分”。

○解释说:《丧服四制》说:“不说话而事情就能办成的,扶着起来;说话之后事情才能办成的,拄着拐杖起来。”庶人只是面色污垢而已,那么天子诸侯有臣子,不说话而丧事就能办成的,丧事也就不说话。大夫和士是臣子,地位低于君主,说话之后事情才能办成。如果这样,这里的士礼也是说话之后事情才能办成,所以在丧事中,如果不是丧事就不说话。《孝经》说:“言语不修饰。”这也是依据大夫和士而言的。说“不忘却作为亲人的本分”,指的就是丧事,因此《曲礼》说:“居丧期间,未安葬时诵读丧礼,安葬后诵读祭礼,丧事结束恢复常态,诵读乐章。”丧事中说话也兼指这些内容。

喝粥,早上喝一溢米煮的粥,晚上喝一溢米煮的粥,不吃蔬菜和水果。(不在于吃饱与追求滋味。粥,就是糜。二十两称为一溢,相当于米一升二十四分升之一。长在树上的叫果,长在地上的叫菜。)

[疏]“喝粥”到“蔬菜和水果”。

○注“不在于”到“叫菜”。

○解释说:说“不在于吃饱”,查《周礼·廪人》中岁“每人吃三菜”,注说:“六斗四升称为一菜。”三菜相当于米一斛九斗二升,三十天的食物,那么每天吃米六升四,合今天每天吃米二溢二升有余,这就是不在于吃饱。又查《檀弓》说:“一定要有草木的滋养,这是指姜桂而言。”那里的姜桂是滋味,这里郑玄把蔬菜水果当作滋味,那么除了姜桂之外,蔬菜水果也是滋味。说“粥,就是糜”,查《尔雅》“饣糜”,指的是稀粥。所以郑玄举出这类,指那些本性不能吃粥的人,糜也是一溢米,是一样的。说“二十两称为一溢,相当于米一升二十四分升之一”,依照算法,一百二十斤称为一石,也就是一斛。如果这样,那么十二斤为一升,取十二斤分出一升,得一斤,剩余二斤,一斤为十六两,二斤为三十二两,取三十两十升,一升得三两,加上前一斤十六两,为十九两。剩余二两,一两二十四铢,二两为四十八铢,取四十铢十升,一升得四铢,剩余八铢,一铢为十〇,十升,一升得八铢,那么一升得十九两四铢八〇。在二十两中还少十九铢二〇,那么另外取一升破为十九两四铢八〇,分十两,一两为二十四铢,则为二百四十铢。又分九两,一两为二十四铢,则为二百一十六铢,加上四铢八〇。加上前面的得四百六十铢八〇,总共分为二十四分,先取二百四十铢分,得十铢。剩余二百二十铢八〇在,又取二百一十六铢二十四分,分得九铢,加上前面分得的十九铢,剩余有四铢八〇。四铢,一铢为十〇,总共为四十〇,通八〇二十四分,得二〇。是一升为二十四分,分得十九铢二〇,将十九铢加上前面的四铢为二十三铢,将二〇加上前面的八〇则为十〇,为一铢,以此一铢加上前面的二十三铢则为二十四铢,为一两。以一两加上十九两总共二十两,称为一溢。说“长在树上的叫果,长在地上的叫菜”,查《周礼》九职说“第二是园圃培育草木”,郑玄说:“种植果菜称为圃。”查《食货志》:“臣瓒认为长在地上的叫菜,长在树上的叫果。”张晏又说:“有核的叫果,无核的叫菜。”那么这里说长在树上的叫果,长在地上的叫菜,采用的是臣瓒的意思。长在树上的叫果,枣、栗之类;长在地上的叫菜,瓜、瓠之类。

主人乘坐坏车。(拜见君命,拜见众宾客,以及有缘故出行时所乘坐的车。《杂记》说:“端衰,丧车,都没有等级。”那么这坏车,是王丧的木车。古文“恶”写作“垩”。)

[疏]“主人乘坐坏车”。

○注“拜见君命”到“写作垩”。

○解释说:说“拜见君命,拜见众宾客,以及有缘故出行时所乘坐的车”,因为主人在丧期,常居丧庐哭泣,没有这些事就不出行,知道义理如此。引用《杂记》,证明丧事中上下相同没有区别的意义。因为贵贱虽然不同,但对于亲人是一样的。所以《孝经》五孝不同,等到为亲人送丧,只有一个章节而已,也是这个意思。说“那么这坏车,是王丧的木车”,查《巾车》说王的丧车五乘,开头说“木车,蒲蔽”。这是王刚开始丧事时所乘坐的木车没有装饰,与这坏车相同,所以引用它,显示尊卑相同。

白狗〇,(未成豪,狗。〇,覆盖物。用狗皮制作,取其〇。白色在丧饰中适宜。古文〇为幂。)

[疏]“白狗〇”。

○注“未成”到“为幂”。

○解释说:查《玉藻》说士“齐车鹿〇”,这丧车没有装饰,所以用白狗〇来覆盖。说“未成豪,狗”,是《尔雅释畜》的原文。

蒲蔽,(蔽,藩。)

[疏]“蒲蔽”。

○注“蔽藩”。

○解释说:“藩”指车两

边御风,为藩蔽以蒲草,亦无饰也。

  御以蒲▯,(不在於驱驰。蒲▯,牡蒲茎。古文▯作驺。)

译边御风,用蒲草做藩篱屏障,也没有装饰。

用蒲草做藩篱,(不是为了驱驰。蒲〇,是雄蒲的茎。古文中〇字写作驺。)

[疏]“御以蒲▯”。

  ○注“不在”至“作驺”。

  ○释曰:“御”谓御车者,士乘恶车之时,御车用蒲▯以策马,丧中示不在於驱驰。云“蒲▯,牡蒲茎”者,案宣十二年:“楚雄负羁囚知▯,知庄子以其族反之,厨武子御,每射,抽矢,▯,纳诸厨武子之房。”服注云:“▯,好箭。”又云:“厨子怒曰:非子之求,而蒲之爱。”注云:“蒲,杨柳可以为箭。”以此而言,蒲非直得策马,亦为矢▯也。

  犬服,(グ▯兵服,以犬皮为之,取坚也,亦白。今文犬为大。)

  [疏]“犬服”。

  ○注“グ▯”至“为大”。

  ○释曰:云“グ▯兵服”者,凡兵器建之於车上グ▯,丧家乘车亦有兵器自卫,以白犬皮为服,故云“以犬皮为之,取其坚固也”。云“亦白”者,▯用白狗皮,明此亦用白犬皮也。

  木钅官,(取少声。今文钅官为钅官。)

  [疏]“木钅官”。

  ○注“取少”至“为纟官”。

  ○释曰:其车钅官常用金,丧用木,是“取少声”也。

  约绥,约辔,(约,绳。绥,所以引升车。)

  [疏]“约绥约辔”。

  ○注“约绳”至“升车”。

  ○释曰:知约是绳者,案哀十一年《左传》云:“人寻约,吴发短。”杜注云:“约,绳也。”故知此约亦谓绳也。平常吉时绥辔用索为之,今丧中取其无饰,故皆用绳为之也。

  木镳,(亦取少声。古文镳为苞。)

  [疏]“木镳”。

  ○注“亦取”至“为苞”。

  ○释曰:平常用马镳,以金为之,今用木,故知“亦取少声”也。

  马不齐髦。(齐,翦也。今文髦为毛。主人之恶车,如王之木车,则齐衰以下,其乘素车、缫车、▯ζ车、漆车与?)

  [疏]“马不齐髦”。

  ○注“齐翦”至“车与”。

  ○释曰:此注解文不於末者,亦以释不齐髦讫,别记释车义故也。云“齐衰以下其乘素车、缫车、▯ζ车、漆车与”,案《巾车》:王之丧车五乘:木车,始死所乘;素车,卒哭所乘;缫车,既练所乘;▯ζ车,大祥所乘;漆车,既礻覃所乘。此士之丧车亦当五乘:主人乘恶车,齐衰乘素车与?卒哭同大功乘缫车与?既练同小功乘▯ζ车与?大祥同缌麻乘漆车与?既礻覃同主人,至卒哭已後,哀杀,故齐衰以下,节级约与主人同,故郑为此义也。若然,士寻常乘栈车,不革▯免而漆之,今既礻覃,亦与王以下同乘漆车者,礼穷则同故也。

  主妇之车亦如之,疏布衤炎。(衤炎者,车裳帏,於盖弓垂之。)

  [疏]“主妇”至“布衤炎”。

  ○注“衤炎者”至“垂之”。

  ○释曰:“疏布衤炎”在“亦如之”之下,见不与男子同。云“衤炎者,车裳帏”者,案《卫》诗云“渐车帏裳”,注云:“帏裳,童容。”又案《巾车》后之翟车有容盖,容则童容也。若然,则衤炎与帏裳及容一也,故注者互相晓也。云“於盖弓垂之”者,案《巾车》云:“皆有容盖。”容盖相将,其盖有弓,明於盖弓垂之也。

  贰车,白狗摄服,(贰,副也。摄犹缘也。狗皮缘服,差饰。)

  [疏]“贰车白狗摄服”。

  ○注“贰副”至“差饰”。

  ○释曰:依正礼,大夫以上有贰车,士卑,无贰车。但以在丧,可有副贰之车。非常法,则有兵服,服又加白狗皮缘之,谓之摄服。云“狗皮缘服,差饰”者,对主人服无缘,此则有缘,是差也。

  其他皆如乘车。(如所乘恶车。)

  [疏]“其他皆如乘车”。

  ○注“如所乘恶车”。

  ○释曰:云“其他”者,唯白狗摄服为异。其他谓“恶车白狗▯”以下,“齐髦”以上,皆同主人恶车也。

  朔月,童子执帚,却之,左手奉之,(童子,隶子弟,若内竖寺人之属。执用左手,却之,示未用。)

  [疏]“朔月”至“奉之”。

  ○注“童子”至“未用”。

  ○释曰:此尽“下室”,论馈奠埽▯之事。案

译[疏]“御以蒲〇”。

○注“不在”至“作驺”。

○解释曰:“御”指驾车的人,士人在乘坐简陋车辆的时候,驾车时用蒲〇来鞭策马匹,在丧礼中表示不专注于驱驰赶路。注释说“蒲〇,是雄蒲的茎”的人,查考《左传》宣公十二年的记载:“楚国令尹子重囚禁了知罃,知庄子率领族人反叛,厨武子驾车,每次射箭,抽出箭矢,〇,放入厨武子的箭袋中。”服虔的注释说:“〇,是好的箭。”又说:“厨武子愤怒地说:‘不是您追求的目标,却喜爱蒲草。’”注释说:“蒲,是杨柳,可以用来制作箭。”根据这些记载来看,蒲草不仅仅可以用来鞭策马匹,也可以用来制作箭矢。

犬服,(グ〇兵服,用犬皮制作,取其坚固,也是白色的。今文“犬”作“大”。)

[疏]“犬服”。

○注“グ〇”至“为大”。

○解释曰:注释说“グ〇兵服”的人,凡是兵器安装在车上称为グ〇,丧家乘车也有兵器用于自卫,用白犬皮制作车服,所以说“用犬皮制作,取其坚固”。注释说“也是白色”的人,〇使用白狗皮,明确这里也使用白犬皮。

木钅官,(取声音轻微之意。今文“钅官”作“钅官”。)

[疏]“木钅官”。

○注“取少”至“为纟官”。

○解释曰:车的钅官通常使用金属,丧礼使用木制,这是“取声音轻微”的意思。

约绥,约辔,(约,是绳索。绥,是用来牵引登车的。)

[疏]“约绥约辔”。

○注“约绳”至“升车”。

○解释曰:知道约是绳索的人,查考《左传》哀公十一年的记载:“人度量绳索,吴国头发短。”杜预的注释说:“约,是绳索。”所以知道这里的约也是指绳索。平常吉庆时绥和辔用绳索制作,现在丧礼中取其没有装饰,所以都用绳索制作。

木镳,(也是取声音轻微之意。古文“镳”作“苞”。)

[疏]“木镳”。

○注“亦取”至“为苞”。

○解释曰:平常使用马镳,用金属制作,现在使用木制,所以知道“也是取声音轻微”的意思。

马不齐髦。(齐,是剪断。今文“髦”作“毛”。主人的简陋车辆,如同天子的木车,那么齐衰以下的亲属,他们乘坐素车、缫车、〇ζ车、漆车吗?)

[疏]“马不齐髦”。

○注“齐翦”至“车与”。

○解释曰:此处的注释不在末尾,也是因为解释完不齐髦之后,另外记录解释车义的原因。注释说“齐衰以下他们乘坐素车、缫车、〇ζ车、漆车吗”,查考《周礼·巾车》:天子的丧车有五辆:木车,刚死时所乘;素车,卒哭时所乘;缫车,既练时所乘;〇ζ车,大祥时所乘;漆车,既礻覃时所乘。这士人的丧车也应当有五辆:主人乘坐简陋车辆,齐衰乘坐素车吗?卒哭时同大功乘坐缫车吗?既练时同小功乘坐〇ζ车吗?大祥时同缌麻乘坐漆车吗?既礻覃时同主人,到了卒哭之后,哀痛减轻,所以齐衰以下的亲属,按等级逐渐与主人相同,所以郑玄提出这个义理。如果这样,士人平常乘坐栈车,不革〇免而漆之,现在既礻覃,也与天子以下相同乘坐漆车,这是因为礼制穷尽则相同的原因。

主妇的车也这样,疏布衤炎。(衤炎者,是车裳帏,在盖弓上垂下。)

[疏]“主妇”至“布衤炎”。

○注“衤炎者”至“垂之”。

○解释曰:“疏布衤炎”在“也这样”之下,显示不与男子相同。注释说“衤炎者,是车裳帏”的人,查考《诗经·卫风》说“渐车帏裳”,注释说:“帏裳,是童容。”又查考《周礼·巾车》后妃的翟车有容盖,容就是童容。如果这样,那么衤炎与帏裳以及容是一样的,所以注释者互相阐明。注释说“在盖弓上垂下”的人,查考《周礼·巾车》说:“都有容盖。”容盖相连,其盖有弓,明确在盖弓上垂下。

贰车,白狗摄服,(贰,是副。摄犹如缘。狗皮缘饰车服,差别装饰。)

[疏]“贰车白狗摄服”。

○注“贰副”至“差饰”。

○解释曰:按照正礼,大夫以上有贰车,士人地位低,没有贰车。但因为处在丧礼中,可以有副贰之车。这不是常法,则有兵服,车服又加上白狗皮缘饰,称为摄服。注释说“狗皮缘饰车服,差别装饰”的人,对比主人的车服没有缘饰,这里有缘饰,这就是差别。

其他都如同乘车。(如同所乘坐的简陋车辆。)

[疏]“其他皆如乘车”。

○注“如所乘恶车”。

○解释曰:注释说“其他”的人,只有白狗摄服不同。其他指“简陋车辆白狗〇”以下,“齐髦”以上,都同主人的简陋车辆。

朔月,童子执帚,却之,左手奉之,(童子,是隶子弟,如同内竖寺人之类。执用左手,却之,表示尚未使用。)

[疏]“朔月”至“奉之”。

○注“童子”至“未用”。

○解释曰:这直到“下室”,论述馈奠埽〇之事。查考

《曲礼》扫地者,箕帚俱执,此直执帚,不执箕者,下文扫室聚诸{宀交},故不用箕也。云“童子,隶子弟”者,案桓二年《左传》云“士有隶子弟”,服注云:“士卑,自其子弟为仆隶。”禄不足以及宗,是其有隶子弟也。知有内竖及寺人者,士虽无臣,亦有内外之言寺人奄者,以通宫中之命也。云“示未用”者,用之则用右手也。

译《曲礼》中扫地时,簸箕和扫帚都要拿着,这里只是拿着扫帚而不拿簸箕,是因为下文说打扫室内时将垃圾聚在角落,所以不用簸箕。说“童子,即隶子弟”,查考桓二年《左传》说“士有隶子弟”,服虔注说:“士的地位低微,让自己的子弟充当仆隶。”俸禄不足以供养宗族,因此士有隶子弟。知道有内竖和寺人,是因为士虽然没有臣属,但也有内外之分,设有寺人、奄人,用来传达宫中的命令。说“表示尚未使用”,是因为使用扫帚时要用右手。

从彻者而入。(童子不专礼事。)

  [疏]“从彻者而入”。

  ○注“童子不专礼事”。

  ○释曰:案《论语宪问》云“童子将命,先生并行”,注引《玉藻》无事则立,主人之南,北面,皆不专以礼事,故“从彻者而入”也。

  比奠,举席,扫室,聚诸{宀交},布席如初。卒奠,扫者执帚,垂末内鬣,从执烛者而东。(比犹先也。室东南隅谓之{宀交}。)

  [疏]“比奠”至“而东”。

  ○注“比犹”至“之{宀交}”。

  ○释曰:案上文童子从彻者入,及此经则从执烛者出者,以其入则烛在先,彻者在後,出则彻者在先,执烛者在後。童子常在成人之後,故出入所从不同也。云“室中东南隅谓之{宀交}”者,《尔雅释宫》文。

  燕养、馈、羞、汤沐之馔,如他日。(燕养,平常所用供养也。馈,朝夕食也。羞,四时之珍异。汤沐,所以洗去▯垢。《内则》曰:三日具沐,五日具浴。孝子不忍一日废其事亲之礼。於下室日设之,如生存也。进彻之时如其顷。)

  [疏]“燕养”至“他日”。

  ○注“燕养”至“其顷”。

  ○释曰:云“燕养”者,谓在燕寝之中,平生时所有共养之事,则“馈羞汤沐之馔”是也。“如他日”者,今死,不忍异於生平之日也。云“馈,朝夕食也”者,郑注《乡党》云:“不时,非朝夕日中时。”一日之中三时食,今注云朝夕不言日中者,或郑略言,亦有日中也。或以死後略去日中,直有朝夕食也。知“羞,四时之珍异”者,《聘礼》有“禽羞ㄈ献”,《聘义》云“时赐”,郑云:“时赐,四时珍异。”故知此羞亦四时珍异也。引《内则》者,证经进汤沐亦依《内则》之日数。知“下室日设之”者,言其燕养在燕寝。又下经云朔月不馈食於下室,明非朔月在下室设之也,以其燕养在燕寝中设之可知。云“进,进彻之时如其顷”者,一如其平生子进食於父母,故虽死象生时,若一食之顷也。

  朔月,若荐新,则不馈于下室。(以其殷奠有黍稷也。下室,如今之内堂。正寝听朝事。)

  [疏]“朔月”至“下室”。

  ○注“以其”至“朝事”。

  ○释曰:云“以其殷奠有黍稷也”者,大小敛奠、朝夕奠等,皆无黍稷,故上篇朔月有黍稷,郑注云:“於是始有黍稷。”唯有下室若生,有黍稷,今此殷奠,大奠也,自有黍稷,故不复馈食於下室也。若然,大夫已上又有月半奠,有黍稷,亦不馈食於下室可知。云“下室,如今之内堂”者,下室既为燕寝,故郑举汉法内堂况之。云“正寝听朝事”者,天子诸侯,路寝以听政,燕寝以燕息。案《玉藻》云:“朝玄端夕深衣。”郑注云:“谓大夫士也。”则亦在正寝也。

  筮宅,冢人物土。(物犹相也。相其地可葬者,乃营之。)

  [疏]“筮宅冢人物土”。

  ○注“物犹”至“营之”。

  ○释曰:自此尽“不哭”,论筮宅卜日之事。正经筮宅之事不物土,故记人言之。云“相其地可葬者乃营之”者,凡葬皆先相,乃筮之,筮吉乃掘坎。今直云营之,不言筮宅者,营之中兼筮,故经云“筮宅,冢人物土”,是使冢人物土,乃筮者也。

  卜日吉,告从于主妇。主妇哭,妇人皆哭。主妇升堂,哭者皆止。(事毕。)

  [疏]“卜日”至“皆止”。

  ○注“事毕”。

  ○释曰:正经直云“阖东扉主人哭”,不云主妇升堂,哭者皆止之事,故记明之。云“卜日吉”,宗人告从于主妇,主妇哭时,堂上妇人皆哭,主妇升堂,堂上妇人皆止,不哭。

  启之昕,外内不哭。(将有事,为其ん嚣。既启,命哭。古文启为开。)

  [疏]“启之”至“不哭”。

  ○注“将有”至“为开”。

  ○释曰:自上皆记《士丧》上篇事,自此以下皆记此篇。葬首将启殡,唯言妇人不哭,不云男子,故记以明之,云内外男女不哭,止ん嚣故也。

  夷床、▯共轴馔于西阶东。(

译跟随撤除祭品的人进入。(童子不专门负责礼仪事务。)

[疏]“跟随撤除祭品的人进入”。

○注“童子不专门负责礼仪事务”。

○解释说:查《论语·宪问》说“童子传达命令,先生并行”,注引《玉藻》说无事时就站立,站在主人的南面,面向北,都不专门负责礼仪事务,所以“跟随撤除祭品的人进入”啊。

在陈设祭品之前,举起席子,打扫室内,聚集在室东南隅,铺席像当初一样。陈设祭品完毕,打扫的人拿着扫帚,垂下扫帚末端向内,跟随拿着蜡烛的人向东走。(比,犹先也。室内东南角叫做{宀交}。)

[疏]“在陈设祭品之前”到“向东走”。

○注“比犹”到“的{宀交}”。

○解释说:查上文童子跟随撤除祭品的人进入,以及此经文说跟随拿着蜡烛的人出来,是因为进入时蜡烛在先,撤除祭品的人在后面,出来时撤除祭品的人在先,拿着蜡烛的人在后面。童子常在成人之后,所以出入所跟随的人不同啊。说“室内东南角叫做{宀交}”的,是《尔雅·释宫》的原文。

日常供养、早晚饮食、四季珍异、汤沐的膳食,像往日一样。(燕养,是平常所用供养的。馈,是早晚的饮食。羞,是四季的珍异。汤沐,是用来洗去污垢的。《内则》说:三天准备一次洗头,五天准备一次洗澡。孝子不忍心一天废掉侍奉亲人的礼仪。在下室每天陈设,像活着时一样。进献和撤除的时间像那段时间。)

[疏]“日常供养”到“往日”。

○注“燕养”到“那段时间”。

○解释说:说“燕养”的,是指在燕寝之中,平生时所有供养的事情,就是“馈、羞、汤沐的膳食”啊。“像往日一样”的,现在死了,不忍心与生平之日不同啊。说“馈,是早晚的饮食”的,郑注《乡党》说:“不时,不是早晚和日中时。”一天之中三个时辰吃饭,现在注说早晚不说日中,或者是郑略说,也有日中。或者死后略去日中,只有早晚饮食。知道“羞,是四季的珍异”的,《聘礼》有“禽羞ㄈ献”,《聘义》说“时赐”,郑说:“时赐,是四季珍异。”所以知道此羞也是四季珍异啊。引《内则》的,证明经文进汤沐也依照《内则》的天数。知道“在下室每天陈设”的,是说其燕养在燕寝。又下文说朔月不在下室馈食,明显不是朔月在下室陈设的,因为燕养在燕寝中陈设可知。说“进,进献和撤除的时间像那段时间”的,一如其平生子进食于父母,所以虽然死了象征活着时,像一顿饭的时间啊。

朔月,或者进献新物,就不在下室馈食。(因为殷奠有黍稷啊。下室,像现在的内堂。正寝听朝政。)

[疏]“朔月”到“下室”。

○注“因为”到“朝政”。

○解释说:说“因为殷奠有黍稷啊”的,大小敛奠、朝夕奠等,都没有黍稷,所以上篇朔月有黍稷,郑注说:“于是开始有黍稷。”只有下室像活着时,有黍稷,现在此殷奠,是大奠,自有黍稷,所以不再在下室馈食啊。如果这样,大夫以上又有月半奠,有黍稷,也不在下室馈食可知。说“下室,像现在的内堂”的,下室既然是燕寝,所以郑举汉法内堂来比喻。说“正寝听朝政”的,天子诸侯,路寝用来听政,燕寝用来休息。查《玉藻》说:“朝穿玄端,夕穿深衣。”郑注说:“是指大夫士。”那么也在正寝啊。

占卜住宅,冢人观察土地。(物,犹相也。观察其地可以安葬的,然后经营它。)

[疏]“占卜住宅冢人观察土地”。

○注“物犹”到“经营它”。

○解释说:从此到“不哭”,论述占卜住宅和占卜日期的事情。正经占卜住宅的事情不观察土地,所以记人说出。说“观察其地可以安葬的然后经营它”的,凡安葬都先观察,然后占卜,占卜吉利然后挖墓穴。现在只说经营它,不说占卜住宅,经营之中兼有占卜,所以经文说“占卜住宅,冢人观察土地”,是让冢人观察土地,然后占卜的啊。

占卜日期吉利,告从于主妇。主妇哭,妇人都哭。主妇升堂,哭的人都停止。(事情完毕。)

[疏]“占卜日期”到“都停止”。

○注“事情完毕”。

○解释说:正经只说“关上东扉主人哭”,不说主妇升堂,哭的人都停止的事情,所以记人说明。说“占卜日期吉利”,宗人告从于主妇,主妇哭时,堂上妇人都哭,主妇升堂,堂上妇人都停止,不哭。

清晨开棺,内外不哭。(将有事,为了避免喧哗。既开棺,命哭。古文启为开。)

[疏]“清晨开棺”到“不哭”。

○注“将有”到“为开”。

○解释说:以上都是记《士丧》上篇事,从此以下都是记此篇。葬首将开棺,只说妇人不哭,不说男子,所以记人说明,说内外男女不哭,是为了避免喧哗啊。

夷床、〇共轴馔于西阶东。(

明阶▯者,位近西也。夷床馔於祖庙,▯共轴馔於殡宫,其二庙者,於祢亦馔▯共轴焉。古文▯共或作拱。)

译明阶,是指靠近西边的台阶。夷床在祖庙中摆放食物,明阶则在殡宫中与夷床共同摆放食物。对于设有两座庙宇的情况,在祢庙中也同样在明阶与夷床共同摆放食物。(古文中“明阶”有时写作“拱”。)

[疏]“夷床”至“阶东”。

  ○注“明阶”至“作拱”。

  ○释曰:其夷床在祖庙,▯共轴在殡宫,以其西阶东是同,故并言之。郑云“明阶▯者,位近西也”者,以正经直云“阶▯”,恐正当两阶之▯,故记人明之。是以郑云明阶▯者,位近西,以其柩当殡奠位之处,故夷床在西,还当牖,▯共轴以候载柩,故近西,皆在西阶东。云“其二庙者,於祢亦馔▯共轴焉”者,以其先朝祢,故至祢庙一移,柩升堂,明旦乃移柩於▯共轴上,载以朝祖庙。朝祖庙时,下柩讫,明日用蜃车,▯共轴不复更用,不馔之,故云二庙者於祢亦馔▯共轴焉。

  其二庙,则馔于祢庙,如小敛奠,乃启。(祖尊祢卑也。士事祖祢,上士异庙,下士共庙。)

  [疏]“其二”至“乃启”。

  ○注“祖奠”至“共庙”。

  ○释曰:自此尽“主人踊如初”,论上士二庙,先朝祢奠设及位次之事。云“其二庙则馔于祢庙”者,以先朝祢,後朝祖,故先於祢庙,馔至朝设之故也。云“如小敛奠”者,则亦门外特豚一鼎,东上,两С醴酒,一豆一笾之等也。云“祖尊祢卑也”者,欲见上文朝祖时如大敛奠,此朝祢如小敛奠,多少不同之意也。云“士事祖祢”者,总上士及中、下之士而言。云“上士异庙”,据此经而言,“下士共庙”,据经而言。中士亦共庙,而唯言下士者,略之,其实中士亦共庙,故《祭法》云:“▯士二庙,官师一庙。”郑云“官师,中、下之士”是也。

  朝于祢庙,重止于门外之西,东面。柩入,升自西阶,正柩于两楹▯。奠止于西阶之下,东面北上。主人升,柩东,西面。众主人东即位,妇人从升,东面。奠升,设于柩西,升降自西阶,主人要节而踊。(重不入者,主於朝祖而行,若过之矣。门西东面,待之便也。)

  [疏]“朝于”至“而踊”。

  ○注“重不”至“便也”。

  ○释曰:此是上士二庙,先朝祢之事。虽言正柩于两楹▯,奠位在户牖之▯,则此于两楹▯稍近西,乃得当奠位,亦如▯共轴馔于阶▯而近西然也。云“众主人东即位”者,柩未升之时在西阶下,东面北上,柩升,主人从升,众主人已下,乃即阼阶下西面位。云“妇人从升”,不云“主妇”者,以其妇人皆升,故总言之。云“主人要节而踊”者,奠升,主人踊,降时,妇人踊也。云“门西东面,待之便也”者,以其祖庙在东,柩入祢庙,明旦出门东乡朝祖时,其重於柩车先,东乡祖庙,便也。若先在门东西面,及柩入,乃回乡东,则不便,故云东面待之便也。

  烛先入者,升堂,东楹之南,西面。後入者,西阶东,北面,在下。(▯在柩者。先,先柩者。後,後柩者。▯祖时,烛亦然。互记於此。)

  [疏]“烛先”至“在下”。

  ○注“▯在”至“於此”。

  ○释曰:此烛本是殡宫中▯开殡者,在道时一在柩前,一在柩後。今又一升堂,一在堂下,故郑云“先先柩者,後後柩者,▯祖时烛亦然,互记於此”者。上▯祖时,直有朝庙在道,柩前後之烛,至庙直云“质明灭烛”,不见烛之升堂不升堂。此文见至庙,烛升与不升,不见在道烛,故云▯祖时烛亦然,互记於此,以其皆有在道及至庙烛升与不升之事也。

  主人降,即位,彻,乃奠,升降自西阶,主人踊如初。(如其降拜宾,至於要节而踊,不荐车,不从此行。)

  [疏]“主人”至“如初”。

  ○注“如其”至“此行”。

  ○释曰:云“如其降拜宾,至於要节而踊”者,案上经朝祖时,既正柩设从奠讫,主人降拜宾至於要节而踊,故此如之也。云“不荐车,不从此行”者,案上祖祢共庙者,朝庙日即荐车,此二庙,明日於祖庙荐车马,以其从祖庙行,故荐。今此祢庙不从此行,故不荐也。

  祝及执事举奠,巾、席从而降,柩从,序从如初,▯祖。(此谓朝祢明日,举奠▯祖之序也。此祝执醴先,酒脯醢俎从之,巾席为後。既正柩

译[疏]“夷床”到“阶东”。

○注“明阶”到“作拱”。

○解释曰:那夷床在祖庙,〇共轴在殡宫,因为它们的西阶东是相同的,所以一并提及。郑玄说“明阶〇者,位近西也”,是因为经文直接说“阶〇”,恐怕正当两阶的中间,所以记述的人加以说明。因此郑玄说明阶〇者,位近西,因为灵柩应当停在殡奠位的地方,所以夷床在西,对着窗户,〇共轴用来等候装载灵柩,所以靠近西边,都在西阶的东边。说“其二庙者,於祢亦馔〇共轴焉”,是因为先朝拜祢庙,所以到祢庙移动一次,灵柩升上堂,第二天早晨才把灵柩移到〇共轴上,装载以朝拜祖庙。朝拜祖庙时,放下灵柩后,第二天用蜃车,〇共轴不再使用,不陈设它,所以说二庙者在祢庙也陈设〇共轴。

其二庙,则在祢庙陈设,如同小敛时的祭奠,然后出发。(祖庙尊贵祢庙卑下。士人祭祀祖祢,上士祖祢分庙,下士祖祢共庙。)

[疏]“其二”到“乃启”。

○注“祖奠”到“共庙”。

○解释曰:从这节到“主人踊如初”,论述上士二庙,先朝拜祢庙时祭奠的陈设及位次之事。说“其二庙则馔于祢庙”,是因为先朝拜祢庙,后朝拜祖庙,所以先在祢庙,陈设到朝拜时设置的缘故。说“如小敛奠”,那就是门外特豚一鼎,以东为上,两壶醴酒,一豆一笾之类。说“祖尊祢卑也”,是为了显示上文朝拜祖庙时如同大敛奠,这里朝拜祢庙如同小敛奠,多少不同的意思。说“士事祖祢”,是总括上士及中士、下士而言。说“上士异庙”,根据此经文而言,“下士共庙”,根据经文而言。中士也是共庙,而只说下士,是省略了,其实中士也是共庙,所以《祭法》说:“〇士二庙,官师一庙。”郑玄说“官师,中、下之士”就是这个意思。

朝拜祢庙,重(魂主)停在门外西边,面向东。灵柩进入,从西阶升堂,将灵柩端正地放在两楹之间。祭奠停在西阶下,面向东,以北为上。主人升堂,在灵柩东边,面向西。众主人在东边就位,妇人跟随升堂,面向东。祭奠升堂,设在灵柩西边,升降都从西阶,主人在腰部停顿而跳跃。(重不入者,主要在于朝拜祖庙而行,如果进入就过了。门西面向东,等待它方便。)

[疏]“朝于”到“而踊”。

○注“重不”到“便也”。

○解释曰:这是上士二庙,先朝拜祢庙之事。虽然说正柩于两楹之间,祭奠位在户牖之间,那么这在两楹之间稍近西边,才得当祭奠位,也如同〇共轴陈设在阶间而近西边一样。说“众主人东即位”,灵柩未升的时候在西阶下,面向东,以北为上,灵柩升堂,主人跟随升堂,众主人以下,才即阼阶下面向西的位置。说“妇人从升”,不说“主妇”,是因为妇人都升堂,所以总括而言。说“主人要节而踊”,祭奠升堂,主人跳跃,降堂时,妇人跳跃。说“门西东面,待之便也”,因为祖庙在东边,灵柩进入祢庙,第二天早晨出门向东朝拜祖庙时,其重在灵柩车前,向东朝向祖庙,方便。如果先在门西面向西,及灵柩进入,才转向东,则不方便,所以说面向东等待它方便。

烛先入者,升堂,在东楹南边,面向西。后入者,在西阶东,面向北,在下。(〇在灵柩者。先,先于灵柩者。后,后于灵柩者。〇祖时,烛也如此。互相记载于此。)

[疏]“烛先”到“在下”。

○注“〇在”到“于此”。

○解释曰:这烛本是殡宫中〇开殡者,在路上一在灵柩前,一在灵柩后。现在又一升堂,一在堂下,所以郑玄说“先先于灵柩者,后后于灵柩者,〇祖时烛也如此,互相记载于此”。上文〇祖时,只有朝庙在路,灵柩前后的烛,到庙只说“天亮灭烛”,不见烛的升堂不升堂。此文见至庙,烛升与不升,不见在路烛,所以说〇祖时烛也如此,互相记载于此,因为它们都有在路及至庙烛升与不升之事。

主人降堂,就位,撤去,然后祭奠,升降从西阶,主人跳跃如前。(如他降堂拜宾,直到腰部停顿而跳跃,不荐车,不从此行。)

[疏]“主人”到“如初”。

○注“如其”到“此行”。

○解释曰:说“如其降拜宾,直到腰部停顿而跳跃”,查上文朝拜祖庙时,既正柩设从奠后,主人降堂拜宾直到腰部停顿而跳跃,所以这里如之。说“不荐车,不从此行”,查上文祖祢共庙者,朝庙日即荐车,这二庙,第二天在祖庙荐车马,因为从祖庙行,所以荐。现在这祢庙不从此行,所以不荐。

祝及执事举奠,巾、席跟随降堂,灵柩跟随,次序跟随如前,〇祖。(这是说朝拜祢庙第二天,举奠〇祖的次序。这祝执醴先,酒脯醢俎跟随,巾席为后。既正柩

,席升设,设奠如初。祝受巾,巾之。凡丧,自卒至殡,自启至葬,主人之礼其变同,则此日数亦同矣。序从主人以下,今文无从。)

译铺好席子,摆好祭品,祭奠仪式如同最初一样。赞者接过巾帕,为死者擦拭。凡是丧事,从死亡到入殓,从启殡到安葬,主人的礼仪变化相同,那么这一期间的天数也就相同了。次序从主人以下排列,今文没有“从”字。)

[疏]“祝及”至“▯祖”。

  ○注“此谓”至“无从”。

  ○释曰:自此尽“不煎”,论至祖庙陈设及赠之事。云“此谓朝祢明日”者,以其下文朝祖之时“序从如初”,中有烛,若同日,则朝祖之时已自明矣,何须更有烛也?以此言之,则此朝祖与朝祢别日可知,故郑云“举奠▯祖之序也”。云“此祝执醴先,酒脯醢俎从之,巾席为後”者,此祢奠与小敛奠同,小敛奠时云:“夏祝及执事盥,执醴先,酒脯醢俎从。”此经亦祝及执事举奠,明此亦执醴先酒脯醢俎从之,此经所云“巾席”为後。云“既正柩,席升设,设奠如初。祝受巾巾之”者,上正经朝祖时,正柩于两楹▯讫,席升设於柩西,奠设如初,巾之。以经直云“巾之”,无祝受巾,知受巾巾之者,以上篇设小敛奠讫,祝受巾巾之,此与小敛奠同,明设奠讫,祝受巾巾之可知。云“凡丧,自卒至殡,自启至葬,主人之礼其变同”者,主人常在丧位,不出,唯君命乃出,迎及送,其变同,则此日数亦同。以其此二篇荐者启日朝祢,又明日朝祖,又明日乃葬,与始死日袭,明日小敛,又明日大敛而殡亦同日。主人、主妇变服亦同。以其小敛,主人散带,主妇ヮ,自启至葬,主人、主妇亦同於未殡也。云“序从主人以下”者,案上注云“主人与男子居右,妇人居左,以服与昭穆为位”是也。

  荐乘车,鹿浅▯,干、笮、革▯世,载旃,载皮弁服,缨、辔、贝勒县于衡。(士乘栈车。鹿浅,鹿夏毛也。▯,覆グ。《玉藻》曰:“士齐车,鹿▯豹▯直。”干,盾也。笮,矢ゅ也。▯世,缰也。旃,旌旗之属。通帛为旃,孤卿之所建,亦摄焉。皮弁服者,视朔之服。贝勒,贝饰勒。有干无兵,有ゅ无弓矢,明不用。古文▯世为杀,旃为膳。)

  [疏]“荐乘”至“于衡”。

  ○注“士乘”至“为膳”。

  ○释曰:此并下车三乘,谓葬之魂车。云“士乘栈车”者,《巾车》之文。云“鹿浅▯”,为车前式竖者,グ子以鹿夏皮浅毛者为▯,以覆式,是以《诗韩弈》云“▯享▯弘浅▯蔑”,传云:“▯享,革也。▯弘,轼中也。浅,虎皮浅毛也。▯蔑,覆轼也。”引《玉藻》者,彼注云:“▯直谓缘也。”士之齐车与朝车同,引之欲证此鹿▯亦以豹皮为缘饰。云“旃,旌旗之属”云云者,案《司常》云:“孤卿建旃,大夫士建物。”此士而用旃,故云“亦摄焉”。云“皮弁服者,视朔之服”者,案《玉藻》云诸侯“皮弁以听朔於大庙”,《乡党》孔子云“素衣▯裘”,亦是视朔之服。君臣同服,是以此士亦载皮弁视朔之服也。云“贝勒,贝饰勒”者,贝,水物,故以贝饰勒。云“有干无兵,有ゅ无弓矢,明不用”者,以其干与戈戟兵器,及ゅ与弓矢,皆相须乃用,今有干无兵,有ゅ无弓矢,明死者不用,故阙之也。

  道车,载朝服。(道车,朝夕及燕出入之车。朝服,日视朝之服也。玄衣素裳。)

  [疏]“道车载朝服”。

  ○注“道车”至“素裳”。

  ○释曰:知“道车,朝夕及燕出入之车”者,但士乘栈车,更无别车,而上云“乘车”,下云“槁车”,此云“道车”,虽有一车,所用各异,故有乘车、道车、槁车之名。知“道车,朝夕”者,案《玉藻》云“朝玄端,夕深衣”,郑注云:“谓大夫士也。”私朝之服。《春秋左氏传》云“朝而不夕”,据朝君於是有朝无夕。若然,云朝夕者,士家朝朝暮夕当家私朝之车,又云“及燕出入”者,谓士家游燕出入之车。案《周礼夏官》有道右、道仆,皆据象路而言道。又案《司常》云“道车载┸”,郑注云:“王以朝夕燕出入。”与此道车同,则士乘栈车与王乘象路同名道。云“朝服,日视朝之服”者,案《乡党》云“缁衣羔裘”,是孔子所服,郑注云“诸侯视朝之服”。是君臣同服,故《玉藻》云诸侯“朝服以日视朝”,士之道车而用朝君之服,不用私朝玄端服者,乘车既载孤卿之旃,故道车亦载朝

译[疏]“祝及”到“〇祖”。

○注“此谓”到“无从”。

○解释说:从这一句直到“不煎”,论述的是到祖庙陈设祭品及赠送物品的事情。经文说“这是指早晨祭祢,第二天祭祖”,这是因为下文在祭祖的时候“次序如同当初”,其中有蜡烛,如果是同一天,那么祭祖的时候天色已经明亮了,哪里还需要蜡烛呢?由此可知,这祭祖与祭祢是在不同的日子,所以郑玄说“这是举奠祭祖的次序”。经文说“这时祝官拿着醴酒走在前面,酒、脯、醢、俎跟在后面,巾和席放在最后”,这是祭祢的奠礼与小敛时的奠礼相同,小敛时奠礼记载说:“夏祝和执事人员洗手,拿着醴酒走在前面,酒、脯、醢、俎跟在后面。”这篇经文也是祝官和执事人员举奠,显然这里也是拿着醴酒走在前面,酒、脯、醢、俎跟在后面,这篇经文所说的“巾席”放在最后。经文说“安放好棺木,升堂铺设席子,陈设祭品如同当初。祝官接过巾来覆盖”者,上面正经记载在祭祖时,在两楹之间安放好棺木完毕,在棺木西侧升堂铺设席子,陈设祭品如同当初,用巾覆盖。因为经文只说“用巾覆盖”,没有说祝官接过巾,知道是祝官接过巾来覆盖的,是因为上一篇记载小敛奠礼完毕后,祝官接过巾来覆盖,这里与小敛奠礼相同,显然陈设祭品完毕后,祝官接过巾来覆盖是可以推知的。经文说“大凡丧事,从死亡到殡殓,从启殡到下葬,主人的礼制变化是相同的”者,主人常处在丧位,不外出,只有君命才外出,迎接和送行,其变化相同,那么这两天的天数也相同。因为这两篇记载的荐祭,启殡那天早晨祭祢,又第二天祭祖,又第二天才下葬,与刚死那天穿袭衣,第二天小敛,又第二天大敛而殡殓也是同一天。主人、主妇变换服饰也相同。因为小敛时,主人散开衣带,主妇散开头发,从启殡到下葬,主人、主妇也同于未殡殓时一样。经文说“次序跟随主人以下”者,查看上面的注释说“主人与男子在右边,妇女在左边,按照服饰和昭穆次序排定位次”就是这样。

进献乘车,鹿浅〇,干、笮、革〇世,载旃,载皮弁服,缨、辔、贝勒悬挂在车衡上。(士人乘坐栈车。鹿浅,是鹿夏天毛浅色的皮。〇,覆盖。《玉藻》说:“士人的斋车,鹿〇豹〇直。”干,是盾牌。笮,是箭袋。〇世,是缰绳。旃,是旌旗一类。通体纯色的帛为旃,是孤卿所建的旗帜,这里也兼用。皮弁服,是视朔时的服饰。贝勒,是用贝壳装饰的缰绳。有盾牌没有兵器,有箭袋没有弓矢,表明不再使用。古文〇世写作杀,旃写作膳。)

[疏]“荐乘”到“于衡”。

○注“士乘”到“为膳”。

○解释说:这都是下葬的三辆车,指的是下葬时的魂车。经文说“士人乘坐栈车”者,是《巾车》篇的文字。经文说“鹿浅〇”,是车前轼上竖立的部分,用鹿夏天浅毛的皮做〇,用来覆盖轼,所以《诗经·韩弈》说“〇享〇弘浅〇蔑”,传解释说:“〇享,是皮革。〇弘,是轼的中间。浅,是虎皮浅毛。〇蔑,是覆盖轼。”引用《玉藻》者,那里的注释说:“〇直指的是边缘。”士人的斋车与朝车相同,引用它是为了证明这里的鹿〇也是用豹皮做边缘装饰。经文说“旃,是旌旗一类”等等者,查看《司常》说:“孤卿建旃,大夫士建物。”这里士人却使用旃,所以说“也兼用”。经文说“皮弁服,是视朔时的服饰”者,查看《玉藻》说诸侯“穿着皮弁在大庙听朔”,《乡党》孔子说“素衣〇裘”,也是视朔时的服饰。君臣服饰相同,所以这里士人也装载皮弁视朔的服饰。经文说“贝勒,是用贝壳装饰的缰绳”者,贝壳,是水里的生物,所以用贝壳装饰缰绳。经文说“有盾牌没有兵器,有箭袋没有弓矢,表明不再使用”者,因为盾牌与戈戟兵器,以及箭袋与弓矢,都是相互配合才使用的,现在有盾牌没有兵器,有箭袋没有弓矢,表明死者不再使用,所以缺省了它们。

道车,装载朝服。(道车,是早晚及宴饮出入时乘坐的车。朝服,是每天上朝时的服饰。玄色上衣,白色下裳。)

[疏]“道车载朝服”。

○注“道车”到“素裳”。

○解释说:知道“道车,是早晚及宴饮出入时乘坐的车”者,只是士人乘坐栈车,没有别的车,而上面说“乘车”,下面说“槁车”,这里说“道车”,虽然只有一辆车,但用途各异,所以有乘车、道车、槁车的名称。知道“道车,早晚”者,查看《玉藻》说“早晨穿玄端,晚上穿深衣”,郑玄注释说:“这是指大夫士人。”私朝时的服饰。《春秋左氏传》说“朝而不夕”,是依据朝见君主,所以有朝无夕。如果这样,说早晚者,士人家中早晨晚上当家私朝的车,又说“及宴饮出入”者,是指士人家中游宴出入的车。查看《周礼夏官》有道右、道仆,都是依据象路而言道。又查看《司常》说“道车载┸”,郑玄注释说:“王用来早晚宴饮出入。”与这里的道车相同,那么士人乘坐栈车与王乘坐象路同名道。经文说“朝服,是每天上朝的服饰”者,查看《乡党》说“缁衣羔裘”,是孔子所穿的服饰,郑玄注释说“诸侯上朝的服饰”。是君臣服饰相同,所以《玉藻》说诸侯“穿着朝服每天上朝”,士人的道车而使用朝见君主的服饰,不使用私朝玄端服饰者,因为乘车已经装载了孤卿的旃,所以道车也装载朝

君之服,摄盛也。云“玄衣素裳”者,《士冠礼》云“主人玄冠朝服,缁带,素な”,注云不云衣,衣象冠色。则不云裳,裳象な色可知。故云玄衣素裳也。

译您穿的礼服,是越级使用更高等级的礼制。之所以说“玄色上衣、白色下裳”,是因为《士冠礼》中说“主人戴玄色冠、穿朝服,系黑色腰带,穿白色蔽膝”,郑玄注解说没有提到上衣,是因为上衣的颜色与冠相同。那么没有提到下裳,下裳的颜色与蔽膝相同也就可想而知了。所以说玄色上衣、白色下裳。

▯车,载蓑笠。(槁犹散也。散车以田以鄙之车。蓑笠,备雨服。今文▯为潦。凡道车、▯车之缨辔及勒,亦县于衡也。)

  [疏]“▯车载蓑笠”。

  ○注“槁犹”至“衡也”。

  ○释曰:云“▯犹散也”者,案上乘车、道车皆据人之乘用为名,不取车上生称,则此散车亦据人乘为号。知“散车以田以鄙之车”者,案《司常》云“ヵ车载旌”,注云:“ヵ车,木路也。王以田以鄙。”谓王行小小田猎巡行县鄙,此散车与彼ヵ车同是游散所乘,故与ヵ车同解。若然,士亦与王同有以田以鄙者,亦谓从王以田以鄙也。若正田猎,自用冠弁服,乘栈车也。云“蓑笠,备雨服”者,案《无羊》诗云:“尔牧来思,何蓑何笠。”彼注云:“蓑所以备雨,笠所以御暑。”而此并云备雨者,非直蓑以御雨,笠亦以备雨,故《都人士》诗注云“笠所以御雨”,丧事不辟暑,是以并云备雨之服。云“今文▯为潦”者,案《周礼轮人》“为盖”,郑云:“礼所谓潦车,谓盖车与?”若然,彼注此文则为潦车者,义亦通矣。“凡道车、槁车之缨辔,及勒亦县於衡”者,以车三乘皆当有马,有马则有此三者,但记人举上以明下,乘车云“缨、辔、贝勒县於衡”,即此三者亦县於衡可知。

  将载,祝及执事举奠,户西,南面,东上。卒束前而降,奠席于柩西。(将於柩西当前束设之。)

  [疏]“将载”至“柩西”。

  ○注“将於”至“设之”。

  ○释曰:经载柩时,不云去奠设席之事,故记人明之。云“将於柩西当前束设之”者,经虽先云举奠,後云降席,要须设席乃设奠,故云将於柩西当前束设之。正经云“降奠当前束”是也。

  巾奠,乃墙。(墙,饰柩也。)

  [疏]“巾奠乃墙”。

  ○注“墙饰柩也”。

  ○释曰:正经直云“降奠,当前束,商祝饰棺”,不云巾奠,故记人辨之。巾奠讫,商祝乃饰棺墙,即帷荒与棺为饰,故变饰棺云墙也。

  抗木,刊。(剥削之。古文刊为竿。)

  [疏]“抗木刊”。

  ○注“剥削之”。

  ○释曰:刊,削也,而云“剥”者,木无皮者直削之,有皮者剥乃削之,故兼言剥。

  茵著,用荼,实绥泽焉。(荼,茅秀也。绥,廉姜也。泽,泽兰也。皆取其香,且御湿。)

  [疏]“茵著”至“泽焉”。

  ○注“荼茅”至“御湿”。

  ○释曰:茵内非直用茅秀,兼实绥泽取其香,知且御湿者,以其在棺下,须御湿之物,故与荼皆所以御湿。

  苇苞,长三尺,一编。(用便易也。)

  [疏]“苇苞长三尺一编”。

  ○注“用便易也”。

  ○释曰:言“便易”者,苇草即长,载取三尺一道编之,用便易故也。

  菅筲三,其实皆瀹。(米麦皆湛之汤,未知神之所享,不用食道,所以为敬。)

  [疏]“菅筲三其实皆瀹”。

  ○注“米麦”至“为敬”。

  ○释曰:经直云“筲三,黍、稷、麦”,不辨苞之所用,及黍稷生熟,故记人明之。是以云筲用菅草,黍稷皆淹而渍之。云“未知神之所享”者,以其鬼神幽暗,生者不见,故淹而不熟,以其不知神之所享故也。云“不用食道,所以为敬”者,案《檀弓》云“饭用米贝,不以食道”,食道亵则不敬,故云不用食道,所以为敬也。

  祖,还车不易位。(为乡外耳,未行。)

  [疏]“祖还车不易位”。

  ○注“为乡外耳未行”。

  ○释曰:案正经乃祖还乘车、道车、槁车,不辨还之远近,故记人明之。虽还车,不易本位,为乡外耳,还车未行者,皆不易位。上经未还,奉车在阶▯,妇人在堂上,还车去阶▯,妇人降堂下。若然,则是还车易位,而云“不易位”者,以其三分其庭为三位,车虽去阶▯,犹不离三分其庭一在北之位,据大判而言不易位也。

  执披者,旁四人。(前後左右各二人。)

  [疏]“执披者旁四人”。

  ○注“前後左右

译〇散车,装载蓑衣和斗笠。(“槁”同“散”。散车是用于田猎和巡视边邑的车辆。蓑衣和斗笠,是防备雨水的服饰。今文“〇”作“潦”。凡是道车、散车的缰绳、马笼头以及马勒,也都悬挂在车衡上。)

[疏]“散车装载蓑衣和斗笠”。

○注“槁同”至“车衡上”。

○解释说:说“散同散也”者,考察上文乘车、道车都是根据人的乘坐用途来命名,不取车上的生称,那么这散车也是根据人乘坐来命名。知道“散车是用于田猎和巡视边邑的车”者,考察《司常》说“木路车载旌”,注说:“木路车,是木路车。王用于田猎和巡视边邑。”是说王进行小小的田猎或巡视县邑,这散车与那木路车同是游散所乘坐的,所以与木路车解释相同。如果这样,士也与王同样有用于田猎和巡视边邑的,也是说跟随王去田猎和巡视边邑。如果正式田猎,自己用冠弁服,乘坐栈车。说“蓑衣和斗笠,是防备雨水的服饰”者,考察《无羊》诗说:“你的牧人来思,拿着蓑衣拿着斗笠。”那注说:“蓑衣用来防备雨水,斗笠用来抵御暑热。”而这里一并说防备雨水者,不只是蓑衣用来御雨,斗笠也用来备雨,所以《都人士》诗注说“斗笠用来抵御雨水”,丧事不避暑热,所以一并说是防备雨水的服饰。说“今文〇作潦”者,考察《周礼轮人》“制作车盖”,郑说:“礼所说的潦车,是说有盖的车吗?”如果这样,那注这里作潦车者,义理也通。“凡是道车、散车的缰绳、马笼头,以及马勒也都悬挂在车衡上”者,因为三乘车都应当有马,有马就有这三样东西,只是记载的人举上例以明下例,乘车说“缰绳、马笼头、贝勒悬挂在车衡上”,即这三样东西也都悬挂在车衡上可知。

将要装载,祝官及执事人员举起祭品,在户西,面向南,以东为上。捆扎完毕从前降下,在灵柩西侧铺设祭席。(将在灵柩西侧当前捆扎处铺设。)

[疏]“将要装载”至“灵柩西侧”。

○注“将在”至“铺设”。

○解释说:经文记载装载灵柩时,不说去掉祭品铺设席子的事,所以记人说明它。说“将在灵柩西侧当前捆扎处铺设”者,经文虽然先说举起祭品,后说降下席子,但必须铺设席子才铺设祭品,所以说将在灵柩西侧当前捆扎处铺设。正经说“降下祭品在当前捆扎处”是正确的。

覆盖祭品,然后装饰灵柩。(墙,装饰灵柩的意思。)

[疏]“覆盖祭品然后装饰灵柩”。

○注“墙装饰灵柩的意思”。

○解释说:正经只说“降下祭品,在当前捆扎处,商祝装饰棺木”,不说覆盖祭品,所以记人辨别它。覆盖祭品完毕,商祝才装饰棺木墙,即用帷荒与棺木作为装饰,所以变说装饰棺木为墙。

竖起木杆,削去树皮。(剥削的意思。古文刊作竿。)

[疏]“竖起木杆削去树皮”。

○注“剥削的意思”。

○解释说:刊,削的意思,而说“剥”者,木没有皮的直接削去,有皮的剥去皮再削去,所以兼说剥。

铺在棺下的垫子,用茅草花,里面填充廉姜和泽兰。(荼,茅草花。绥,廉姜。泽,泽兰。都取它们的香气,而且抵御潮湿。)

[疏]“铺在棺下的垫子”至“泽兰”。

○注“茅草花”至“抵御潮湿”。

○解释说:垫子内不只是用茅草花,还填充廉姜泽兰取它们的香气,知道而且抵御潮湿者,因为它们在棺木下,需要抵御潮湿的东西,所以与荼都用来抵御潮湿。

芦苇包裹,长三尺,一编。(为了使用方便容易。)

[疏]“芦苇包裹长三尺一编”。

○注“为了使用方便容易”。

○解释说:说“方便容易”者,芦苇草即长,装载取三尺一道编之,为了使用方便容易的缘故。

菅草编的容器三个,里面的东西都浸泡过。(米麦都浸泡在热水中,不知道神灵所享用的,不用熟食之道,所以表示恭敬。)

[疏]“菅草编的容器三个里面的东西都浸泡过”。

○注“米麦”至“表示恭敬”。

○解释说:经文只说“容器三个,黍、稷、麦”,不辨别包裹所用的东西,以及黍稷的生熟,所以记人说明它。因此说容器用菅草,黍稷都浸泡而渍之。说“不知道神灵所享用的”者,因为鬼神幽暗,生者看不见,所以浸泡而不煮熟,因为不知道神灵所享用的缘故。说“不用熟食之道,所以表示恭敬”者,考察《檀弓》说“饭用米贝,不用熟食之道”,熟食之道亵渎则不恭敬,所以说不用熟食之道,所以表示恭敬。

祖祭,回转车辆不改变位置。(为了面向外罢了,尚未出发。)

[疏]“祖祭回转车辆不改变位置”。

○注“为了面向外罢了尚未出发”。

○解释说:考察正经乃祖祭回转乘车、道车、散车,不辨别回转的远近,所以记人说明它。虽然回转车辆,不改变本位,为了面向外罢了,回转车辆尚未出发的,都不改变位置。上文尚未回转,奉车在阶下,妇人在堂上,回转车辆离开阶下,妇人降下堂下。如果这样,那么是回转车辆改变位置,而说“不改变位置”者,因为将庭院分为三位,车虽然离开阶下,仍不离三分其庭一在北的位置,据大体而言不改变位置。

拿着披的人,旁边四人。(前后左右各二人。)

[疏]“拿着披的人旁边四人”。

○注“前后左右

各二人”。

  ○释曰:“前後左右各二人”者,谓前之左右,後之左右,则一旁四人,两旁则八人,上经郑注云“备倾亏也”。

译各两人”。

  ○解释说:“前后左右各两人”的意思是,前面的左右、后面的左右,那么一侧就是四人,两侧就是八人,上文郑玄的注解说“是为了防备倾斜亏损”。

凡赠币,无常。(宾之赠也。玩好日赠,在所有。)

  [疏]“凡赠币无常”。

  ○注“宾之”至“所有”。

  ○释曰:正经云“公▯用玄▯束帛”,是赠有常矣。上又云宾赠“奠币如初”,直云奠币如初,不云物色与多少,故记人明之,以其宾客非一,故云“凡赠币无常”。郑云“宾之赠也”,云“玩好曰赠,在所有”者,《诗》云:“知子之来之,杂佩以赠之。”是赠在所有也。

  凡糗,不煎。(以膏煎之则亵,非敬。)

  [疏]“凡糗不煎”。

  ○注“以膏”至“非敬”。

  ○释曰:正经葬奠直云“四笾枣糗栗脯”,不云糗之煎不,故记人明之。凡糗直空糗而已,不用脂膏煎和之。是以郑云“以膏煎之则亵,非敬”,故云“不煎”。此篇唯葬奠有糗,而云“凡”者,记人通记大夫以上。

  唯君命,止柩于▯恒,其馀则否。(不敢留神也。▯恒,道也。《曾子问》曰:“葬既引,至於▯恒。”)

  [疏]“唯君”至“则否”。

  ○注“不敢”至“於▯恒”。

  ○释曰:正经直云柩“至邦门,君使宰夫赠”,不云止柩之事,故记人明之。引《曾子问》者,彼为日食,此为君命,虽不同,止柩是同,故引之,证止柩之事。

  车至道左,北面立,东上。(道左,墓道东,先至者在东。)

  [疏]“车至”至“东上”。

  ○注“道左”至“在东”。

  ○释曰:正经直云“陈器于道东西,北上”,统于▯广,以其入▯广故也,不云三等之车面位之事,故记人明之。以其不入▯广,故东上不统於▯广也。云“道左,墓道东”者,据墓南面为正,故知道左,是墓道东也,当是陈器之南。云“先至者在东”者,以乘车、道车、槁车三者,次第为先後,先至谓乘车也。必知此车是乘车之等者,以其下有柩车,故知此是三等者也。

  柩至于▯广,敛服载之。(柩车至▯广,祝说载除饰,乃敛乘车、道车、槁车之服载之,不空之以归。送形而往,迎精而反,亦礼之宜。)

  [疏]“柩至”至“载之”。

  ○注“柩车”至“之宜”。

  ○释曰:正经直云“柩至于▯广,属引乃窆”,不云柩车敛服载之,故记人明之。云“柩车至▯广,祝说载除饰,乃敛乘道槁车服载之,不空之以归”者,此解说载,谓下棺於地,除饰谓除去帷荒,柩车既空,乃敛,乘车皮弁服,道车朝服,槁车蓑笠,三者之服,载之於柩车,示不空之以归者也。云“送形而往,迎精而反”者,《礼记问丧》文,引之证此不空归之义。云“亦礼之宜”者,形往则送之,主人随柩路是也;精反则迎之,主人随精而反,是亦礼之宜然也,故云礼之宜也。

  卒窆而归,不驱。(孝子往如慕,反如疑,为亲之在彼。)

  [疏]“卒窆而归不驱”。

  ○注“孝子”至“在彼”。

  ○释曰:此文解上敛服载之下棺讫,实土三,孝子从蜃车而归,不驱驰而疾者,疑父母之神不归。云“孝子往如慕,反如疑”者,亦《礼记问丧》文。云孝子往如慕者,如婴儿随母而啼慕,反如疑者,孝子不见其亲,不知精魂归否,故疑之。云“为亲之在彼”者,谓疑精魂在彼不归,言此者,解经不驱之事。

  君视敛,若不待奠,加盖而出。不视敛,则加盖而至,卒事。(为有他故及辟忌也。)

  [疏]“君视”至“卒事”。

  ○注“为有”至“忌也”。

  ○释曰:君於士既殡而往,有恩,则与大敛,既布衣,君至奠讫乃出,不辨,不得终视敛之事,故记人明之,是以经二事皆见於礼而言。云“君视敛,若不待奠,加盖而出”者,一为君有急事他故,是以不得待奠。云“不视敛,则加盖而至,卒事”者,亦是君有辟忌,不用见尸柩,是以加盖乃来。云卒事者,待大敛讫乃出。

  既正柩,宾出,遂匠纳车于阶▯。(遂匠,遂人、匠人也。遂人主引徒役,匠人主载柩窆,职相左右也。车,载柩车。《周礼》谓之蜃

译凡是赠送的币帛,没有固定的规格。(这是指宾客的赠礼。把玩喜爱的物品称为赠,其种类依所有之物而定。)

[疏]“凡赠币无常”。

○注“宾之”至“所有”。

○解释说:正经中说“公赠送玄色束帛”,这是赠礼有固定规格的情况。上文又说宾客赠礼“奠币与初礼相同”,只说奠币与初礼相同,没有说明物品的颜色和数量,所以记述者加以阐明,因为宾客不止一位,所以说“凡是赠币没有固定规格”。郑玄说“这是宾客的赠礼”,说“把玩喜爱的物品称为赠,依所有之物而定”,《诗经》中说:“知道你顺从我的心意,用杂佩来赠送你。”这就是说赠礼依所有之物而定。

凡是干粮,不用油煎。(用油脂煎炒则显得轻慢,不符合恭敬的原则。)

[疏]“凡糗不煎”。

○注“以膏”至“非敬”。

○解释说:正经中关于葬奠只说“四笾盛放枣、糗、栗、脯”,没有说明糗是否经过煎炒,所以记述者加以阐明。凡是糗只是干制的粮食而已,不用脂膏煎炒调和。因此郑玄说“用油脂煎炒则显得轻慢,不符合恭敬的原则”,所以说“不用煎炒”。这一篇中只有葬奠提到糗,而说“凡”字,是因为记述者通记大夫以上等级的礼仪。

只有国君的命令,才让灵柩停在道路上,其余情况则不停留。(不敢让神灵久留。道,指道路。《曾子问》说:“葬礼已经启引,到达道路上。”)

[疏]“唯君”至“则否”。

○注“不敢”至“於道”。

○解释说:正经中只说灵柩“到达国都城门,国君派宰夫赠送礼物”,没有说明停止灵柩的事,所以记述者加以阐明。引用《曾子问》的原因,那里是因为日食,这里是因为国君的命令,虽然原因不同,但停止灵柩的做法是相同的,所以引用它,来证明停止灵柩的事。

车辆到达道路左侧,面朝北站立,以东方为上首。(道路左侧,即墓道东侧,先到达的车辆停在东方。)

[疏]“车至”至“东上”。

○注“道左”至“在东”。

○解释说:正经中只说“在道路东西两侧陈列器物,以北为上首”,这是统括整个墓道宽度,因为要进入墓道宽度范围,所以以北为上首,没有说明三等车辆面朝方位的事,所以记述者加以阐明。因为不进入墓道宽度范围,所以以东方为上首,不统括于墓道宽度。说“道路左侧,即墓道东侧”,是依据墓向南面为正位,所以知道道路左侧,就是墓道东侧,应当在陈列器物的南面。说“先到达的车辆在东方”,是因为乘车、道车、槁车三者,有先后次序,先到达的是乘车。必定知道这些车是乘车这一等级的,是因为下文有柩车,所以知道这是三等车辆。

灵柩到达墓道宽度处,将敛服装载上去。(灵柩车到达墓道宽度处,祝官解说并除去装饰,然后将乘车、道车、槁车的服饰装载上去,不让灵柩车空着回去。送形体而去,迎精神而返,这也是礼仪的适宜之处。)

[疏]“柩至”至“载之”。

○注“柩车”至“之宜”。

○解释说:正经中只说“灵柩到达墓道宽度处,连接牵引绳索然后下葬”,没有说明灵柩车装载敛服的事,所以记述者加以阐明。说“灵柩车到达墓道宽度处,祝官解说并除去装饰,然后装载乘车、道车、槁车的服饰,不让灵柩车空着回去”,这是解释装载的意思,谓下棺于地,除去装饰是指除去帷帐和荒饰,灵柩车既然空了,就装载,乘车用皮弁服,道车用朝服,槁车用蓑衣和斗笠,这三者的服饰,装载在灵柩车上,表示不让灵柩车空着回去。说“送形体而去,迎精神而返”,是《礼记·问丧》中的话,引用它来证明这里不让空车回去的意义。说“这也是礼仪的适宜之处”,形体前往就送它,主人跟随灵柩路是送形;精神返回就迎它,主人跟随精神返回,这也是礼仪的适宜之处,所以说礼仪的适宜。

下葬完毕返回,不驱赶车马。(孝子前往时像依恋母亲一样,返回时像怀疑一样,因为亲人还在那里。)

[疏]“卒窆而归不驱”。

○注“孝子”至“在彼”。

○解释说:这段文字解释上文装载敛服、下棺完毕,填土三次后,孝子从蜃车返回,不驱驰疾行,是怀疑父母的神灵不回来。说“孝子前往时像依恋母亲一样,返回时像怀疑一样”,也是《礼记·问丧》中的话。说孝子前往像依恋母亲,像婴儿跟随母亲啼哭依恋;返回像怀疑,孝子看不见亲人,不知道精神魂魄是否回来,所以怀疑。说“因为亲人还在那里”,是说怀疑精神魂魄还在那里不回来,说这些,是为了解释经文中不驱赶车马的事。

国君视察敛礼,如果不等待祭奠,就盖上帷帐出来。不视察敛礼,就盖上帷帐到达,事情完毕才离开。(这是因为有其他缘故以及避开忌讳。)

[疏]“君视”至“卒事”。

○注“为有”至“忌也”。

○解释说:国君在士人既殡后前往,有恩义,就参与大敛,已经铺好衣服,国君到达祭奠完毕才出来,不分辨,不能最终视察敛礼的事,所以记述者加以阐明,因此经文中两件事都见于礼仪而说明。说“国君视察敛礼,如果不等待祭奠,就盖上帷帐出来”,一是因为国君有急事或其他缘故,所以不能等待祭奠。说“不视察敛礼,就盖上帷帐到达,事情完毕”,也是因为国君有避开忌讳,不用见尸柩,所以盖上帷帐才来。说事情完毕,是等待大敛完毕才出来。

灵柩安放端正后,宾客退出,于是遂人和匠人将车推入台阶下。(遂匠,指遂人和匠人。遂人主管引导徒役,匠人主管装载灵柩下葬,职责互相配合。车,指载灵柩的车。《周礼》称之为蜃车)

车,《杂记》谓之团,或作辁,或作抟,声读皆相附耳,未闻孰正。其车之舆,状如床,中央有辕,前後出,设前後辂,舆上有四周,下则前後有轴,以辁为轮。许叔重说:“有辐曰轮,无辐曰辁。”)

译车,《杂记》中称其为“团”,有的写成“辁”,有的写成“抟”,这些字的读音都相近,未曾听说哪个写法才是正确的。这种车的车厢,形状像床,中间有车辕,向前后伸出,前后设有车辕横木,车厢上方四周有围栏,下方前后装有车轴,用“辁”作为车轮。许慎解释说:“有辐条的叫轮,没有辐条的叫辁。”

[疏]“既正”至“阶▯”。

  ○注“遂匠”至“曰辁”。

  ○释曰:正经不云纳柩车时节,故记人明之。既朝正柩於两楹之▯,当此之时,遂匠纳柩车於阶▯。云“遂人,匠人也”者,以其《周礼》有遂人、匠人,天子之官,士虽无臣,亦有遂人、匠人主其葬事。云“遂人主引徒役,匠人主载柩窆,职相左右也”者,案《周礼遂人职》云:“大丧,帅六遂之役而致之,掌其政令。及葬,帅而属六▯及窆,陈役。”注云:“致役,致於司徒,给墓上事。陈役者,主陈列之耳。”是遂人主引徒也。又《乡师职》云:“及葬,执▯以与匠师御柩而治役。”谓监督其事。又此遂人与匠人同纳车于阶▯,即匠人主载窆,与遂人职相左右也。云“车,载柩车”者,以其此云纳车于阶▯,正谓载柩。若乘车、道车之等,则当东荣,不在阶▯,故知此是柩车也。云“《周礼》谓之蜃车”者,案《遂师职》云“大丧,使帅其属以幄▯先,及蜃车之役”,注云“蜃车,柩路,四轮迫地而行,有似於蜃,因取名焉”是也。云“《杂记》谓之团,或作辁,或作抟,声读皆相附耳,未闻孰正”者,言或作辁,或作抟者,皆或《礼记》别本,故云皆相附耳,但未知孰正也。云“其车之舆,状如床,中央有辕,前後出”者,观郑此注,其舆与▯盾车同,亦一辕为之。云“设前後辂”者,正经唯云前辂,言前以对後,明知亦有後辂。云“舆上有四周”者,此亦与▯盾车同。云“下则前後有轴,以辁为轮”者,此则与▯盾异,以其▯盾无轮,直有转辚,此有辁轮。引“许叔重说”者,案许氏《说文》云“有轮无幅曰辁”,证此辁无辐也。

  祝馔祖奠于主人之南,当前辂,北上,巾之。(言馔於主人之南,当前辂,则既祖,祝乃馔。)

  [疏]“祝馔”至“巾之”。

  ○注“言馔”至“乃馔”。

  ○释曰:正经直云祖还车及还重讫,“乃奠如初”,不云馔处,故记人明之。祝馔祖奠於主人之南当前辂,云“则既祖,祝乃馔”者,以其未祖以前,柩车乡北,辂在主人之北,今云“馔于主人之南”,明知既祖还,乃乡馔之。

  弓矢之新,沽功。(设之宜新,沽示不用。今文沽作古。)

  [疏]“弓矢之新沽功”。

  ○注“设之”至“作古”。

  ○释曰:自此尽篇末,论死者用器弓矢粗恶之事。以其正经直云“用器弓矢”,不辨弓矢善恶,及弓矢之名,故记人明之。“设之宜新”者,为死者宜用新物。云“沽示不用”者,沽谓粗为之。

  有弭饰焉,(弓无缘者谓之弭,弭以骨角为饰。)

  [疏]“有弭饰焉”。

  ○注“弓无”至“为饰”。

  ○释曰:案《尔雅》云:“弓有缘谓之弓,无缘谓之弭。”孙氏云:“缘系约而漆之,无缘不以系约,骨饰两头。”是此弭也。《诗》云“象弭鱼服”,是用象骨,弓隈既用角,明两头亦得用,故郑总云“骨角为饰”。

  亦张可也。(亦使可张。)

  [疏]“亦张可也”。

  ○注“亦使可张”。

  ○释曰:生时之弓有张弛,此死者之弓,虽不射而沽,略亦使可张,故曰“亦”也。

  有▯必,(▯必,弓檠。弛则缚之於弓里,备损伤,以竹为之。《诗》云:“竹▯必绲▯。”古文▯必作{比木}。)

  [疏]“有▯必”。

  ○注“▯必弓”至“作{比木}”。

  ○释曰:“▯必,弓檠”者,案《冬官弓人》造弓之时,弓成,纳之檠中,以定往来体,此弓檠,谓凡平弛弓之时,以竹状如弓,缚之於弓里,亦名之为▯必者,以若马▯必,然马▯必所以制马,弓▯必所以制弓,使不顿伤,故谓之▯必。引《诗》云“竹▯必绲▯”者,绲,绳也;▯,约也;谓以竹为▯必,以绳约之。此经之▯必虽粗略,用亦如此,故引之为证。

  设依、挞焉。(依,缠弦也。挞,▯付侧矢道也。皆以韦为之。今文挞为▯。)

  [疏]“设依挞焉”。

  ○注“依

译[疏]“既正”到“阶〇”。

○注“遂匠”到“曰辁”。

○解释说:经文没有说明安放柩车的时间,所以记述者加以阐明。既然早晨已将灵柩端正地安放在两楹之间,在这个时候,就由遂匠将柩车安放在台阶下。说“遂人,就是匠人”的原因,是因为《周礼》中有遂人、匠人,这是天子的官员,士人虽然没有臣属,但也有遂人、匠人主持丧葬事务。说“遂人负责引导徒役,匠人负责运载灵柩下葬,职责相互配合”的原因,是依据《周礼·遂人职》说:“遇到大丧,率领六遂的役夫前往,掌管他们的政令。等到下葬时,率领他们归属六遂,并下葬时,安排役夫。”注解说:“致役,是役夫前往司徒那里,供给墓上的事务。陈役,是主要安排陈列罢了。”这就是遂人负责引导徒役。又《乡师职》说:“等到下葬时,拿着斧钺与匠师共同驾驭灵柩并治理役夫。”意思是监督这件事。又这里遂人与匠人一同将车安放在台阶下,就是匠人负责运载和下葬,与遂人的职责相互配合。说“车,是载柩的车”的原因,是因为这里说将车安放在台阶下,正是指载柩。如果是乘车、道车之类,则应当放在东荣,不在台阶下,所以知道这是柩车。说“《周礼》称之为蜃车”的原因,是依据《遂师职》说“大丧,让他率领他的属员用帷帐先行,以及蜃车的役事”,注解说“蜃车,是柩车,四轮紧贴地面而行,形状像蜃,因此取这个名字”就是这样。说“《杂记》称之为团,有的写作辁,有的写作抟,声音读音都相近,不知道哪个正确”的意思,是说有的写作辁,有的写作抟,都是《礼记》的不同版本,所以说声音读音都相近,只是不知道哪个正确。说“车的车厢,形状像床,中间有辕,前后伸出”的意思,看郑玄的这个注,它的车厢与辒辌车相同,也是一根辕。说“设置前后的辂”的意思,经文只说前辂,说前是为了对应后,明显知道也有后辂。说“车厢上有四周”的意思,这也与辒辌车相同。说“下面前后有轴,用辁做轮子”的意思,这就与辒辌车不同,因为辒辌车没有轮子,只有转辚,这里有辁轮。引用“许叔重的说法”的原因,是依据许慎《说文解字》说“有轮没有辐条叫辁”,证明这里的辁没有辐条。

祝在主人南面摆设祖奠,对着前辂,以北为上,用巾覆盖。(说在主人南面摆设,对着前辂,那么已经祖祭后,祝才摆设。)

[疏]“祝馔”到“巾之”。

○注“言馔”到“乃馔”。

○解释说:经文只说祖祭后回车以及回重完毕,“然后像初时一样祭奠”,没有说摆设的地方,所以记述者加以阐明。祝在主人南面当前辂摆设祖奠,说“那么已经祖祭,祝才摆设”的原因,是因为未祖祭以前,柩车面向北,辂在主人北面,现在说“在主人南面摆设”,明显知道是祖祭后回车,才面向南摆设。

弓矢要新的,粗制。(设置应当用新的,粗制表示不使用。今文沽作古。)

[疏]“弓矢之新沽功”。

○注“设之”到“作古”。

○解释说:从这里到篇末,论述死者所用器物弓矢粗劣的事情。因为经文只说“用器弓矢”,不辨别弓矢的好坏,以及弓矢的名称,所以记述者加以阐明。“设置应当用新的”的意思,是为死者应当用新物。说“粗制表示不使用”的意思,沽是说粗劣地制作。

有弭装饰,(弓没有缘的叫做弭,弭用骨角做装饰。)

[疏]“有弭饰焉”。

○注“弓无”到“为饰”。

○解释说:依据《尔雅》说:“弓有缘的叫做弓,无缘的叫做弭。”孙氏说:“缘是系约并漆它,无缘的不以系约,用骨装饰两头。”这就是这里的弭。《诗经》说“象弭鱼服”,是用象骨,弓隈既然用角,明显两头也可以用,所以郑玄总说“用骨角做装饰”。

也可以张开。(也可以让它能张开。)

[疏]“亦张可也”。

○注“亦使可张”。

○解释说:生时的弓有张弛,这死者的弓,虽然不射而粗制,也大致让它能张开,所以说“亦”。

有〇必,(〇必,是弓檠。松弛时绑在弓里,防备损伤,用竹子做。《诗经》说:“竹〇必绲〇。”古文〇必作{比木}。)

[疏]“有〇必”。

○注“〇必弓”到“作{比木}”。

○解释说:“〇必,弓檠”的意思,依据《冬官弓人》制作弓的时候,弓制成后,放入檠中,以固定往来的形体,这弓檠,是说凡平弛弓的时候,用竹子形状像弓,绑在弓里,也叫〇必的原因,是因为像马〇必,马〇必用来控制马,弓〇必用来控制弓,使它不顿伤,所以叫〇必。引用《诗经》说“竹〇必绲〇”的原因,绲,是绳子;〇,是约束;意思是用竹子做〇必,用绳子约束它。这经文的〇必虽然粗略,用法也是这样,所以引用它作为证明。

设置依、挞。(依,是缠弦的。挞,是〇付侧矢道的。都用皮革做。今文挞为〇。)

[疏]“设依挞焉”。

○注“依

缠”至“为▯”。

  ○释曰:言“依”者,谓以韦依缠其弦,即今时弓▯番是也。云“挞,▯付侧矢道”者,所以挞矢令出,谓生时以骨为之▯付侧,今死者用韦。云“皆以韦为之”者,谓依与挞,皆以韦为之,异於生者也。

译“缠”到“为〇”。

○解释说:所谓“依”,是指用皮革缠绕在弓弦上,就是现在的弓〇番。说“挞,〇付侧矢道”,是用来拍打箭矢使其射出,活着的人是用骨头制作〇付侧,现在死者则用皮革。说“皆以韦为之”,是指依和挞,都用皮革制作,这与活着的人所用的不同。

有▯。(▯,弓衣也,以缁布为之。)

  [疏]“有▯”。

  ○注“▯弓”至“为之”。

  ○释曰:知“▯,弓矢”者,案《月令》云“带以弓▯”,故知▯弓衣也。郑知“用缁布为之”者,此无正文,郑验当时弓衣用缁布而言也。

  <羽侯>矢一乘,骨镞,短卫。(<羽侯>犹候也,▯物而射之矢也。四矢曰乘,骨镞短卫,亦示不用也。生时<羽侯>矢金镞。凡为矢,五分▯长而羽其一。)

  [疏]“<羽侯>矢”至“短卫”。

  ○注“<羽侯>犹”至“其一”。

  ○释曰:言“候物而射之”者,案《司弓矢》郑注云:“可以司候射敌之近者及禽兽。”郑君两注,语异义同。云“骨镞短卫,亦示不用也”者,案上文沽功,郑云示不用,故此亦之。云“生时<羽侯>矢金镞”者,此亦《尔雅释器》文,案彼云“金镞剪羽谓之<羽侯>”是也。此言短羽,即剪羽也。云“凡为矢五分▯长而羽其一”者,案《周礼矢人》上“陈五矢”,下乃云“五分其长而羽其一”,故云“凡”以广之也。案郑彼注云:矢▯长三尺,五分羽一则六寸也。谓之羽者,指体而言。谓之卫者,以其无羽,则不平正,羽所以防卫其矢,不使不调,故名羽为卫。

  志矢一乘,轩▯周中,亦短卫。(志犹拟也,习射之矢。《书》云:“若射之有志。”▯周,挚也,无镞短卫,亦示不用。生时志矢骨镞。凡为矢,前重後轻也。)

  [疏]“志矢”至“短卫”。

  ○注“志犹”至“轻也”。

  ○释曰:云“志犹拟也”者,凡射,志意有所准拟,故云志犹拟也。云“习射之矢”者,案《司弓矢》郑注云“恒矢之属,轩▯周中,所谓志”,以此言之,则此恒矢也,在八矢之下。知是习射矢者,以其矢中特轻,於习射宜也。案六弓,唐弓、大弓亦授习射者,则此矢配唐、大也。引《尚书盘庚》者,证志为准拟之事。▯周轾者,郑读▯周从轾,以其车傍周,非是轩轾之轾,故读从执下至。云“无镞短卫,亦示不用”者,知此矢无镞者,上经<羽侯>矢言骨镞,此经不云镞,故知无镞,示不用也。若然,<羽侯>矢生时用金镞,死用骨镞;志矢生时用骨镞,死则令去之。云“生时志矢骨镞”者,亦《尔雅释器》文。案彼云:“骨镞不剪羽,谓之志。”此志矢是也。云“凡为矢前重後轻也”者,案《司弓矢》郑注云:“凡枉矢之制,枉矢之属,五分二在前,三在後。杀矢之属,参分一在前,二在後。▯矢之属,七分三在前,四在後。恒矢之属,轩▯周中。”若然,前重後轻者,据杀矢、<羽侯>矢、枉矢、▯矢、▯矢、▯矢而言。引之者,证此志是恒矢、庳矢,无前重後轻之义。但《周礼》有八矢,唯用此二矢者,以其八矢之内,<羽侯>矢居前最重,恒矢居後最轻,既不尽用,故取其首尾者也。

  ●卷四十二士虞礼第十四

  [疏]《士虞礼》第十四。

  ○郑《目录》云:“虞,安也。士既葬父母,迎精而反,日中祭之於殡宫以安之。虞於五礼属凶。《大戴》第六,《小戴》第八,《别录》第十四。”

  ○释曰:案此经云“侧亨于庙门外之右”,又记云“陈牲于庙门外”,皆云庙,《目录》云“祭之殡宫”者,庙则殡宫也。故郑注《士丧礼》“凡宫有鬼神曰庙”,以其虞,卒哭在寝,▯乃在庙,是以郑注《丧服小记》云“虞於寝,▯於祖庙”是也。

  士虞礼。特豕馈食。(馈犹归也。)

  [疏]“士虞礼特豕馈食”。

  ○注“馈犹归也”。

  ○释曰:自此尽“南顺”,论陈鼎镬祭器几筵等之事。案《左氏传》云:“卜日曰牲。”是以《特牲》云牲,大夫已上称牲,亦称牢,故云少牢。此虞为丧祭,又葬日虞,因其吉日,故略无卜牲之礼,故指豕体而言,不云牲,大夫以上亦当然。《杂记》云“大夫之虞也,▯直牲”,又此下记云“陈牲於庙门外”,《檀弓》云“与有司视虞牲”,皆言牲者,记人之言,不

译有弓衣。(〇,即弓衣,用黑色布制成。)

[疏]“有〇”。

○注“〇弓”至“为之”。

○解释说:知道“〇,是弓衣”的,依据《月令》说“佩带弓衣”,所以知道〇是弓衣。郑玄知道“用黑色布制成”的,这里没有正文依据,郑玄是验证当时弓衣是用黑色布制成的,所以这样说的。

<羽侯>矢一乘,骨镞,短卫。(<羽侯>犹候也,〇物而射之矢也。四矢曰乘,骨镞短卫,亦示不用也。生时<羽侯>矢金镞。凡为矢,五分〇长而羽其一。)

[疏]“<羽侯>矢”至“短卫”。

○注“<羽侯>犹”至“其一”。

○解释说:说“候物而射之”的,依据《司弓矢》郑玄注说:“可以伺察候望,射近处的敌人及禽兽。”郑玄两处注释,语言不同但意义相同。说“骨镞短卫,也是表示不使用”的,依据上文沽功,郑玄说表示不使用,所以这里也是这样。说“生前<羽侯>矢用金属箭头”的,这也是《尔雅释器》的文字,依据那里说“金属箭头剪短羽毛叫做<羽侯>”就是这样。这里说短羽,就是剪羽。说“凡制作箭,五分箭长而用其一作羽毛”的,依据《周礼矢人》上“陈列五种箭”,下面才说“五分其长而用其一作羽毛”,所以说“凡”来推广它。依据郑玄那里的注说:箭长三尺,五分其一作羽毛就是六寸。称为羽的,是指箭体而言。称为卫的,是因为如果没有羽毛,箭就不平正,羽毛是用来防卫箭,不让它失调,所以称羽为卫。

志矢一乘,轩〇周中,亦短卫。(志犹拟也,习射之矢。《书》云:“若射之有志。”〇周,挚也,无镞短卫,亦示不用。生时志矢骨镞。凡为矢,前重後轻也。)

[疏]“志矢”至“短卫”。

○注“志犹”至“轻也”。

○解释说:说“志犹拟也”的,凡射箭,志意有所准拟,所以说志犹拟也。说“习射之矢”的,依据《司弓矢》郑玄注说“恒矢之类,轩〇周中,所谓志”,由此说来,这就是恒矢,在八矢之下。知道是习射矢的,因为这种箭特别轻,适合习射。依据六弓,唐弓、大弓也授予习射者,那么这种箭配唐弓、大弓。引用《尚书盘庚》的,是证明志为准拟之事。〇周轾者,郑玄读〇周从轾,因为车旁周,不是轩轾的轾,所以读从执下至。说“无镞短卫,也是表示不使用”的,知道这种箭无镞的,上文<羽侯>矢说骨镞,这里经文不说镞,所以知道无镞,表示不使用。如果这样,<羽侯>矢生前用金镞,死后用骨镞;志矢生前用骨镞,死后则去掉。说“生前志矢骨镞”的,也是《尔雅释器》的文字。依据那里说:“骨镞不剪羽,叫做志。”这就是志矢。说“凡为矢前重後轻也”的,依据《司弓矢》郑玄注说:“凡枉矢的体制,枉矢之类,五分之二在前,三分之在后。杀矢之类,三分之一在前,三分之二在后。〇矢之类,七分三在前,四分在后。恒矢之类,轩〇周中。”如果这样,前重後轻的,是据杀矢、<羽侯>矢、枉矢、〇矢、〇矢、〇矢而言。引用它的,是证明此志是恒矢、庳矢,没有前重後轻的意义。但《周礼》有八矢,只用此二矢的,因为八矢之内,<羽侯>矢居前最重,恒矢居後最轻,既然不全用,所以取首尾的。

●卷四十二士虞礼第十四

[疏]《士虞礼》第十四。

○郑《目录》云:“虞,安也。士既葬父母,迎精而反,日中祭之於殡宫以安之。虞於五礼属凶。《大戴》第六,《小戴》第八,《别录》第十四。”

○解释说:依据此经文说“侧亨于庙门外之右”,又记说“陈牲于庙门外”,都说庙,《目录》说“祭之殡宫”的,庙就是殡宫。所以郑玄注《士丧礼》“凡宫有鬼神曰庙”,因为虞,卒哭在寝,〇乃在庙,所以郑玄注《丧服小记》说“虞於寝,〇於祖庙”就是这样。

士虞礼。特豕馈食。(馈犹归也。)

[疏]“士虞礼特豕馈食”。

○注“馈犹归也”。

○解释说:从这里到“南顺”,论述陈鼎镬祭器几筵等之事。依据《左氏传》说:“卜日曰牲。”所以《特牲》说牲,大夫以上称牲,也称牢,所以说少牢。此虞为丧祭,又葬日虞,因其吉日,所以略无卜牲之礼,所以指豕体而言,不说牲,大夫以上也当然。《杂记》说“大夫之虞也,〇直牲”,又此下记说“陈牲於庙门外”,《檀弓》说“与有司视虞牲”,都说牲的,是记人之言,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