卷二 隐元年,尽二年
言杜氏。毛君、孔安国、马融、王肃之徒,其所注书皆称为传,郑玄则谓之为注。而此於“杜氏”之下更无称谓者,以《集解》之名已题在上,故止云“杜氏”而已。刘炫云:“不言名而云氏者,汉承焚书之后,诸儒各载学名,不敢布於天下,但欲传之私族,自题其氏,为谦之辞。”
译这里说的是杜氏。毛亨、孔安国、马融、王肃等人,他们所注解的书都称为“传”,郑玄则称之为“注”。而这里在“杜氏”之下没有再加称谓,是因为《集解》的书名已经题写在上面,所以只说“杜氏”罢了。刘炫说:“不称名字而称姓氏,是因为汉代承袭焚书之后,各位儒者各自记载学问姓名,不敢公布于天下,只想在私家宗族中传授,所以只题写自己的姓氏,这是一种谦辞。”
传惠公元妃孟子。言“元妃”,明始適夫人也。子,宋姓。
○惠公,名不皇。谥法爱人好与曰惠。”其子隐公,让国之君。元妃,芳非反。传曰“嘉耦曰妃”。適,本又作嫡,同,丁历反。
[疏]传“惠公元配孟子”。正义曰:惠公,名弗皇,孝公之子也。谥法:“爱民好与曰惠。”《释诂》云“元,始也。妃,匹也”。始匹者,言以前未曾娶,而此人始为匹,故注云:言元妃,明始適夫人也。妃者,名通適妾,故传云“陈哀公元妃郑姬生悼大子偃师,二妃生公子留,下妃生公子胜”。元者,始也,长也。一元之字,兼始適两义,故云“始適夫人也”。然则有始而非適,若孟任之类是也。亦有適而非始,若哀姜之类是也。妃者配匹之言,非有尊卑之异。其尊卑殊称,则《曲礼》所云“天子之妃曰后,诸侯曰夫人,大夫曰孺人,士曰妇人,庶人曰妻”是也。郑玄以为后之言后,盖执治内事在夫之后也;夫之言扶,言能扶成人君之德也;孺之言属,言其系属人也;妇之言服,言其服事人也;妻之言齐,言与夫齐等也。庶人之贱,见其齐等也。以上因其爵之尊卑为立别号,其实皆配夫,通以妃为称。《少牢馈食礼》云“以某妃配某氏”,是大夫之妻亦称妃也。孟仲叔季兄弟姊妹,长幼之别字也。孟伯俱长也。《礼纬》云“庶长称孟”,然则適妻之子长者称伯,妾子长於妻子,则称为孟,所以别適庶也。故杜注文十五年及《释例》皆云:“庆父为长庶,故或称孟氏。”沈氏亦然。案传赵庄子之妻,晋景公之姊,则赵武適妻子也,而武称赵孟。荀偃之卒也,士匄请后,曰“郑甥可”,则荀吴妾子也,而吴称知伯。岂知氏常为適而称伯,赵氏恒为庶而称孟者也?盖以赵氏赵盾之后,盾为庶长,故子孙恒以孟言之,与庆父同也。推此言之,知知氏荀首之后,传云“中行伯之季弟”,则俱是適妻之子。但林父、荀首并得立家,故荀首子孙亦从適长称伯也。或可春秋之时不能如礼,孟伯之字无適庶之异,盖从心所欲而自称之耳。契姓子,宋是殷后,故子为宋姓。妇人以字配姓,故称孟子。
孟子卒,不称薨,不成丧也。无谥,先夫死,不得从夫谥。
○谥,实至反。
[疏]注“不称”至“夫谥”。
○正义曰:鲁之夫人皆称薨举谥,此独无谥,公卒故特解之。定十五年“姒氏卒”,传曰“不成丧”,则知此不称薨,亦不成丧也。案传例“不赴则不称薨”,然则此云不成丧者,正谓不赴於诸侯也。《周礼 小史》“卿大夫之丧,赐谥,读诔”。止赐卿大夫,不赐妇人,则妇人法不当谥,故号当系夫。《释例》曰“谥者,兴於周之始王,变质从文,於是有讳焉”。传曰“周人以讳事神,名,终将讳之”,故易之以谥。末世滋蔓,降及匹夫,爰暨妇人。妇人无外行,於礼当系夫之谥,以明所属。《诗》称庄姜、宣姜,即其义也。是言妇人於法无谥,故取其夫谥冠於姓之上。生以夫国冠之,韩姞秦姬是也;死以夫谥冠之,庄姜定姒是也。直见此人是某公之妻,故从夫谥,此谥非妇人之行也。夫谥巳定,妻即从而称之。先夫而死,则夫未有谥,或随宜称字,故云“无谥”,言妇人法无谥也。“先夫死,不得从夫谥”,解其不称“惠”也。此言其正法耳。其末世滋蔓,则为之作谥。景王未崩,妻称穆后,如此之类,皆非礼也。重言孟子者,服虔云“嫌与惠公俱卒”,故重言之。下仲子亦然。
继室以声子,生隐公。声,谥也。盖孟子之侄娣也。诸侯始娶,则同姓之国以侄娣媵。元妃死,则次妃摄治内事,犹不得称夫人,故谓之继室。
○侄,直结反,《字林》文一反,兄女也。娣,大计反,女弟也。娶,七住反。媵,以证反,又绳证反。
[疏]注“声谥”至“继室”。正义曰:谥法不生其国曰声,是“声”为谥也。襄二十三年传称“臧宣叔娶于铸,生贾及为而死,继室以其侄”,则侄之与娣皆得继室。此既无文,
译传文说:惠公的原配夫人孟子。称“原配”,是为了表明她是第一位正式娶入的夫人。子,是宋国的姓氏。
○惠公,名不皇。谥法规定:爱护百姓、喜好施与的人,谥号为“惠”。他的儿子隐公,是谦让君位的国君。元妃,“元”字读作芳非反。传文说:“美好的配偶称为妃。”“適”字,原本也写作“嫡”,意思相同,读作丁历反。
[疏]传文“惠公的原配夫人孟子”。正义说:惠公,名弗皇,是孝公的儿子。谥法规定:“爱护百姓、喜好施与的人,谥号为惠。”《释诂》说:“元,是始的意思;妃,是配偶的意思。”始为配偶,是说以前未曾娶妻,而此人开始成为配偶,所以注文说:称原配,是为了表明她是第一位正式娶入的夫人。妃这个称呼,通用于正妻和妾室,所以传文说:“陈哀公的原配夫人郑姬生了悼太子偃师,二妃生了公子留,下妃生了公子胜。”元,是始的意思,也是长的意思。一个“元”字,兼有始和正妻两层含义,所以说“始正妻夫人”。然而有是始娶而非正妻的情况,像孟任这类就是如此。也有是正妻而非始娶的情况,像哀姜这类就是如此。妃是配偶的意思,并没有尊卑的区别。至于尊卑不同的称呼,则是《曲礼》所说的:“天子的配偶称为后,诸侯的配偶称为夫人,大夫的配偶称为孺人,士的配偶称为妇人,平民的配偶称为妻”那样。郑玄认为,“后”的意思是后,大概是因为主持内务在丈夫之后;“夫”的意思是扶,是说能够辅助成就君主的德行;“孺”的意思是属,是说其系属于人;“妇”的意思是服,是说其服侍于人;“妻”的意思是齐,是说与丈夫地位平等。平民地位低下,却见其平等。以上是根据爵位的尊卑来设立不同的称号,实际上都是配偶,通称为妃。《少牢馈食礼》说“以某妃配某氏”,是大夫的妻子也称妃。孟、仲、叔、季,是兄弟姊妹长幼的别字。孟和伯都指长子。《礼纬》说:“庶出的长子称孟”,那么正妻的长子称伯,妾生的儿子比正妻的儿子年长,则称为孟,用来区别正庶。所以杜预在注《左传》僖公十五年及《释例》中都说道:“庆父是庶出的长子,所以有时称孟氏。”沈氏也是这样认为。考察传文中赵庄子的妻子,是晋景公的姐姐,那么赵武是正妻的儿子,而武称赵孟。荀偃去世时,士匄请求继任,说“郑甥可以”,那么荀吴是妾生的儿子,而吴称知伯。难道知氏总是正出而称伯,赵氏总是庶出而称孟吗?大概是因为赵氏是赵盾的后代,赵盾是庶出的长子,所以子孙常以孟来称呼,与庆父相同。由此推论,知道知氏是荀首的后代,传文说“中行伯的幼弟”,那么都是正妻的儿子。只是林父、荀首都得以立家,所以荀首的子孙也从正出长子称伯。或许在春秋时期不能完全符合礼制,孟伯的字没有正庶的区别,大概是随心所欲而自称罢了。契姓子,宋国是殷商的后代,所以子为宋国的姓氏。妇女以字配姓,所以称孟子。
孟子去世,不称薨,是因为没有完成丧礼。没有谥号,是因为先于丈夫去世,不能跟随丈夫的谥号。
○谥,读作实至反。
[疏]注“不称”至“夫谥”。
○正义说:鲁国的夫人都称薨并举谥,这里唯独没有谥号,因为惠公去世,所以特别解释。定公十五年“姒氏卒”,传文说“不成丧”,就知道这里不称薨,也是不成丧。考察传文条例“不赴告就不称薨”,那么这里说不成丧,正是指不赴告诸侯。《周礼·小史》说:“卿大夫的丧事,赐谥,读诔。”只赐给卿大夫,不赐给妇女,那么妇女按法不当有谥号,所以称号应当依附丈夫。《释例》说:“谥号,兴起于周朝初代君王,由质朴变为文饰,于是有了避讳。”传文说:“周人用避讳来侍奉神灵,名字,死后终将避讳”,所以用谥号代替。末世泛滥,降及平民,甚至妇女。妇女没有外部的行为,按礼应当依附丈夫的谥号,以表明所属。《诗经》称庄姜、宣姜,就是这个意思。这是说妇女按法没有谥号,所以取丈夫的谥号冠在姓之上。活着时以丈夫的国家冠之,韩姞、秦姬就是如此;死后以丈夫的谥号冠之,庄姜、定姒就是如此。直接看到此人是某公的妻子,所以跟随丈夫的谥号,这谥号不是妇女的德行。丈夫的谥号已定,妻子就随之称呼。先于丈夫而死,那么丈夫还没有谥号,或者随宜称呼字,所以说“无谥”,是说妇女按法没有谥号。“先夫死,不得从夫谥”,解释为什么不称“惠”。这是说其正法罢了。至于末世泛滥,就为之作谥。景王未崩,妻称穆后,像这类,都不合礼。重复说孟子,服虔说“恐怕与惠公同时去世”,所以重复说。下面的仲子也是这样。
继室是声子,生了隐公。声,是谥号。大概是孟子的侄女和妹妹。诸侯开始娶妻,同姓的国家以侄女和妹妹陪嫁。原配夫人死,次妃代理内务,还不得称夫人,所以称为继室。
○侄,读作直结反,《字林》文一反,兄女也。娣,读作大计反,女弟也。娶,读作七住反。媵,读作以证反,又绳证反。
[疏]注“声谥”至“继室”。正义说:谥法规定不生其国曰声,所以“声”是谥号。襄公二十三年传称“臧宣叔娶于铸,生贾及为而死,继室以其侄”,那么侄和娣都能继室。这里既然没有明文,
故设疑辞云“盖孟子之侄娣也”。成八年传曰:“凡诸侯嫁女,同姓媵之,异姓则否。”庄十九年《公羊传》曰:“诸侯娶一国,则二国往媵之,以侄娣从。侄者何?兄之子也。娣者何?弟也。诸侯壹聘九女。”然则诸侯娶於三国,国别各有三女。此言诸侯始娶,则同姓之国以侄娣媵者,欲言媵者亦有侄娣,省略为文耳。其实夫人与媵皆有侄娣。但声子或是孟子侄娣,或是同姓之国媵者侄娣,以其难明,故杜两解之。初云“孟子之侄娣”,又云“同姓之国以侄娣媵”是也。故《释例》曰“古者诸侯之娶,適夫人及左右媵各有侄娣,皆同姓之国,国三人,凡九女,参骨肉至亲,所以息阴讼。阴讼息,所以广继嗣”,是其义也。然宋之同姓国,依《世本》“子姓,殷、时、来、宋、空同、黎、比、髦、自夷、萧”,但《春秋》不载其国,未知宋之同姓者是何。《释言》云:“媵,送也。”言妾送適行,故夫人侄娣亦称媵也。经传之说诸侯,唯有继室之女,皆无重娶之礼,故知元妃死,则次妃摄治内事。次妃谓侄娣与媵诸妾之最贵者。《释例》曰“夫人薨,不更聘,必以侄娣媵继室”。是夫人之侄娣与二媵皆可以继室也。適庶交争,祸之大者,礼所以别嫌明疑、防微杜渐,故虽摄治内事,犹不得称夫人,又异於馀妾,故谓之继室。妻处夫之室,故书传通谓妻为室,言继续元妃在夫之室。
译所以设置疑辞说“大概是孟子的侄娣”。《左传》成公八年传曰:“凡是诸侯嫁女,同姓的国家送媵妾,异姓的国家就不送。”《公羊传》庄公十九年说:“诸侯娶一个国家的公主,就有两个国家送媵妾跟随,带着侄子和妹妹。侄是什么?是兄长的女儿。娣是什么?是妹妹。诸侯一次聘娶九位女子。”那么诸侯娶自三个国家,每个国家各有三位女子。这里说诸侯初娶时,同姓国家以侄娣作为媵妾,是想说明媵妾中也有侄娣,只是行文省略罢了。实际上夫人与媵妾都有侄娣。但声子或许是孟子的侄娣,或许是同姓国家所送媵妾的侄娣,因为难以明确,所以杜预作了两种解释。起初说“孟子的侄娣”,又说“同姓国家以侄娣作为媵妾”就是这样。所以《释例》说“古代诸侯娶妻,正夫人以及左右媵妾各自都有侄娣,都来自同姓国家,每个国家三人,总共九位女子,参杂骨肉至亲,用来平息内闱争讼。内闱争讼平息,用来广继子嗣”,这就是其中的义理。然而宋国的同姓国家,依据《世本》记载有“子姓,殷、时、来、宋、空同、黎、比、髦、自夷、萧”,但《春秋》没有记载这些国家,不知道宋国的同姓国家具体是哪几个。《释言》说:“媵,就是送。”意思是妾送正妻出行,所以夫人的侄娣也称媵。经传中关于诸侯的说法,只有继室的女儿,都没有重娶的礼仪,所以知道元妃死后,次妃就代理治理内务。次妃指的是侄娣与媵妾中地位最尊贵的人。《释例》说“夫人去世,不再重新聘娶,必定由侄娣或媵妾继任为室”。这是说夫人的侄娣与两位媵妾都可以继任为室。正妻与庶妾相互争夺,是最大的祸患,礼制之所以要区别嫌疑、澄清疑惑、防微杜渐,所以虽然代理治理内务,仍然不能称为夫人,又不同于其他妾室,所以称为继室。妻子处在丈夫的居室,所以书传通称妻子为室,意思是继续元妃在丈夫居室中的地位。
宋武公生仲子,仲子生而有文在其手,曰为“鲁夫人”,故仲子归于我。妇人谓嫁曰归。以手理自然成字,有若天命,故嫁之於鲁。
○妇人谓嫁曰归,本或无曰字。此依《公羊传》。
[疏]“宋武”至“于我”。正义曰:《宋国公爵谱》云:“宋,子姓,其先契,佐唐虞为司徒,封於商。成汤受命,王有天下。及纣无道,周武王灭之,而封其子武庚以绍殷后。武庚作乱,周公伐而诛之,更封纣兄帝乙之元子微子启为宋公,都商丘。今梁国雎阳县是也。微子卒,其弟微仲代立。穆公七年,鲁隐公之元年也。景公三十六,年鲁哀公之十四年,获麟之岁也。昭公得之元年,《春秋》之传终矣。其后五世百七十年,而齐魏楚共灭宋。”依《宋世家》微子至武公凡十二君,兄弟相及者二人,武公是微仲九世孙。谥法:“克定祸乱曰武”。
○注“妇人”至“於鲁”。
○正义曰:妇人谓嫁曰归。隐二年《公羊传》文也。以其手之文理自然成字,有若天之所命使为鲁夫人然,故嫁之於鲁也。成季、唐叔亦有文在其手曰友、曰虞,“曰”下不言“为”。此传言“为鲁夫人”者,以宋女而作他国之妻,故传加“为”以示异耳。非为手文有“为”字,故鲁夫人之上有“为”字也。仲子手有此文,自然成字,似其天命使然,故云有若天命也。隶书起於秦末,手文必非隶书。石经古文虞作<从从},鲁作,手文容或似之。其“友”及“夫人”,固当有似之者也。传重言“仲子生”者,详言之,与上重言“孟子卒”其义同也。旧说云:“若河图洛书天神言语,真是天命。”此虽手有文理,更无灵验,又非梦天,故言有若。
生桓公而惠公薨,言归鲁而生男,惠公不以桓生之年薨。
[疏]注“言归”至“年薨”。
○正义曰:杜知不以桓生之年薨者,以元年传曰“惠公之薨也,有宋师,大子少,葬故有阙”。少者,未成人之辞,非新始生之称。又改葬惠公而隐公不临,使桓为主。若薨年生则才二岁,未堪为丧主。又羽父弑隐,与桓同谋。若年始十二,亦未堪定弑君之谋。以此知桓公之生非惠公薨之年也。年之长幼,理无所异,杜言此者,欲明庆父为庄公庶兄,故显言此以张本也。《释例》曰“今推案传之上下,羽父之弑隐公,皆谘谋於桓,然则桓公巳成人也。传云‘生桓公而惠公薨’,指明仲子唯有此男,非谓生在薨年也。桓巳成人而弑隐,即位乃娶於齐,自应有长庶,长庶,故氏曰孟”。是杜张本之意也。
是以隐公立而奉之。隐公,继室之子,当嗣世,以祯祥之故,追成父志。为桓尚少,是以立为大子,帅国人奉之,为经“元年春”不书即位传。
○祯音贞。为桓,于伪反。少,诗照反。大音泰。旧“太”字皆作“大”。后“大”字皆放此。为经,于伪反。后凡为经为传张本起本之例,皆放此,更不音。
[疏]注“隐公”至“位传”。
○正义曰:继室虽非夫人,而贵於诸妾。惠公不立大子,母贵则宜为君。隐公当嗣父世,正以祯祥之故,仲子手有夫人之文,其父娶之,有以仲子为夫人之意,故追成父志,以位让桓。但为桓年少,未堪多难,是以立桓为太子,帅国人而奉之。已则且摄君位,待其年长,故於岁首不即君位。传於“元年”之前预发此语者,为经不书公“即位”传。是谓先经以始事也。凡称“传”者,皆是为经。唯文五年“霍伯臼季等卒”,注云“为六年蒐於夷传”者,以“蒐於夷”与此文次相接,故不得言张本也。或言张本,或言起本,或言起,检其上下,事同文异,疑杜随便而言也。郑众以为隐公摄立为君,奉桓为大子。案传言立而奉之是先“立后奉之”也。若隐公先立乃后奉桓,则隐立之时未有大子,隐之为君复何所摄?若先奉大子乃后摄立,不得云“立而奉之”。是郑之谬也。贾逵以为隐立桓为大子,奉以为君。隐虽不即位,称公改元,号令於臣子,朝正於宗庙,言立桓为大
译宋武公生下了仲子,仲子出生时手掌上就有纹路,形状像“鲁夫人”三个字,所以仲子嫁到了我国。女子出嫁称为“归”。因为手掌的纹理自然形成文字,好像天命注定,所以将她嫁给鲁国。
○“妇人谓嫁曰归”,有的版本没有“曰”字。这里依据《公羊传》。
[疏]“宋武”到“于我”。正义说:《宋国公爵谱》记载:“宋国,子姓,祖先契,辅佐唐尧虞舜担任司徒,封在商地。成汤接受天命,统治天下。等到商纣王无道,周武王灭掉商朝,封纣王的儿子武庚来继承殷商的祭祀。武庚作乱,周公征讨并杀了他,改封纣王的哥哥帝乙的长子微子启为宋公,建都商丘。就是现在的梁国睢阳县。微子去世,他的弟弟微仲继位。穆公七年,是鲁隐公元年。景公三十六年,是鲁哀公十四年,也就是获麟的那一年。昭公即位元年,《春秋》的传文就结束了。其后五代一百七十年,齐、魏、楚共同灭掉了宋国。”按照《宋世家》,从微子到武公共十二位君主,其中兄弟相继的有两位,武公是微仲的九世孙。谥法规定:“能平定祸乱称为武”。
○注“妇人”到“於鲁”。
○正义说:女子出嫁称为“归”,这是鲁隐公二年《公羊传》中的原文。因为手掌的纹理自然形成文字,好像天命注定让她做鲁国的夫人,所以将她嫁给鲁国。成季、唐叔也有手掌上有文字,分别写着“友”、“虞”,“曰”字后面没有说“为”。这里传文说“为鲁夫人”,是因为宋国女子嫁给他国为妻,所以传文加上“为”字以示区别。并不是因为手掌纹路里有“为”字,所以在“鲁夫人”上面加了“为”字。仲子手掌上有这纹路,自然形成文字,好像天命注定,所以说“有若天命”。隶书起源于秦朝末年,手掌纹路必定不是隶书。石经古文“虞”字写作<从从},“鲁”字写作……,手掌纹路或许类似这些字形。那“友”和“夫人”,本来也应该有类似的字形。传文重复说“仲子生”,是详细叙述,与上文重复说“孟子卒”的意义相同。旧说认为:“好像河图洛书是天神的言语,真是天命。”这里虽然手掌有纹理,但没有灵验,又不是梦见上天,所以说“有若”。
生下桓公后惠公去世,意思是说仲子嫁到鲁国生下男孩,惠公不是在桓公出生的那年去世的。
[疏]注“言归”到“年薨”。
○正义说:杜预知道惠公不是在桓公出生的那年去世,是因为元年传文说“惠公去世时,有宋国军队入侵,太子年幼,所以葬礼有缺漏”。“少”是未成年的说法,不是刚出生的称呼。又因为改葬惠公时隐公不去吊唁,让桓公做丧主。如果桓公是惠公去世那年出生的,那时才两岁,不能担任丧主。又因为羽父弑杀隐公,与桓公同谋。如果桓公那时才十二岁,也不能定下弑君的计划。由此知道桓公出生不是在惠公去世的那年。年龄的长幼,道理没有不同,杜预说这个,是为了说明庆父是庄公的庶兄,所以明确说出这一点来铺垫下文。《释例》说“现在推究传文的上下文,羽父弑杀隐公,都向桓公咨询谋划,那么桓公已经成年了。传文说‘生桓公而惠公薨’,指明仲子只有这个儿子,不是说生在惠公去世那年。桓公已经成年而弑杀隐公,即位后才娶齐女,自然应该有年长的庶子,年长的庶子,所以氏称为孟”。这是杜预铺垫下文的意思。
因此隐公即位而奉立桓公。隐公是继室所生,应当继承君位,因为祥瑞的缘故,追成父亲的心愿。因为桓公还小,所以立他为太子,率领国人奉立他,这是为经文“元年春”不记载“即位”作传文解释。
○祯音贞。为桓,于伪反。少,诗照反。大音泰。旧“太”字都写作“大”。后文“大”字都仿照这个。为经,于伪反。后文凡是“为经”、“为传”、“张本”、“起本”的例子,都仿照这个,不再注音。
[疏]注“隐公”到“位传”。
○正义说:继室虽然不是夫人,但比众妾尊贵。惠公没有立太子,母亲尊贵就适宜做国君。隐公应当继承父亲的事业,正是因为祥瑞的缘故,仲子手掌有夫人的纹路,她的父亲娶她,有以仲子为夫人的意思,所以追成父亲的心愿,把君位让给桓公。只是因为桓公年少,不能承担艰难,所以立桓公为太子,率领国人奉立他。自己暂且代理君位,等他长大,所以在岁首不正式即位。传文在“元年”之前预先说出这话,是为经文不记载公“即位”作传文解释。这就是所谓在经文之前开始叙述事情。凡是称为“传”的,都是为经文解释。只有文公五年“霍伯臼季等去世”,注解说“是为六年蒐于夷作传”的,因为“蒐于夷”与这段文字紧接,所以不能说铺垫下文。有的说张本,有的说起本,有的说起,检查上下文,事情相同文字不同,怀疑杜预是随意说的。郑众认为隐公代理即位做国君,奉立桓公为太子。考察传文说“立而奉之”是先“立”后“奉之”。如果隐公先即位然后才奉立桓公,那么隐公即位时没有太子,隐公做国君又代理什么?如果先奉立太子然后才代理即位,就不能说“立而奉之”。这是郑众的错误。贾逵认为隐公立桓公为太子,奉立他做国君。隐公虽然不正式即位,称公改元,向臣子发号施令,在宗庙朝见正位,说立桓公为太
子可矣,安在其奉以为君乎?是贾之妄也。襄二十五年齐景公立,传云“崔杼立而相之”,以此知“立而奉之”谓立为大子,帅国人奉之,正谓奉之以为大子也。元年传曰“大子少”,是立为大子之文也。大子者,父在之称,今惠公巳薨而言立为大子者,以其未堪为君,仍处大子之位故也。《礼记 曾子问》曰“君薨而世子生”,是君薨之后仍可以称大子也。
译你这样就可以了,哪里还有他侍奉他作为君主的说法呢?这是商贾的妄说。襄公二十五年齐景公即位,传文说“崔杼拥立他并担任相国”,由此可知“拥立并侍奉他”是指拥立为太子,率领国人侍奉他,正是指侍奉他作为太子。元年的传文说“太子年幼”,这是拥立为太子的文辞。太子,是父亲在世时的称呼,如今惠公已经去世却说拥立为太子,是因为他尚不能胜任君主之位,仍然处于太子位置的原因。《礼记·曾子问》说“君主去世而世子出生”,这是君主去世后仍然可以称太子的例证。
经元年,春,王正月。隐公之始年,周王之正月也。凡人君即位,欲其体元以居正,故不言一年一月也。隐虽不即位,然摄行君事,故亦朝庙告朔也。告朔朝正例在襄二十九年,即位例在隐、庄、闵、僖元年。
○朝,直遥反。下同。
[疏]经“元年,春,王正月”。
○正义曰:此“经”字并下“传”字亦杜氏所题,以分年相附。若不有“经”字,何以异传?不有“传”字,何以别经?又《公羊》、《穀梁》二传,年上皆无“经”、“传”字,故知杜所题也。《释诂》云“元,始也”;“正,长也”。此公之始年,故称元年。此年之长月,故称正月。言“王正月”者,王者革前代,驭天下,必改正朔,易服色,以变人视听。夏以建寅之月为正,殷以建丑之月为正,周以建子之月为正,三代异制,正朔不同,故《礼记 檀弓》云:“夏后氏尚黑,殷人尚白,周人尚赤。”郑康成依据纬候以正朔三而改,自古皆相变。如孔安国以自古皆用建寅为正,唯殷革夏命而用建丑,周革殷命而用建子。杜无明说,未知所从。正是时王所建,故以“王”字冠之,言是今王之正月也。“王”不在“春”上者,月改则春移,春非王所改,故“王”不先“春”。“王”必连月,故“王”处“春”下。周以建子为正,则周之二月三月皆是前世之正月也,故於春每月书“王”。王二月者,言是我王之二月,乃殷之正月也。王三月者,言是我王之三月,乃夏之正月也。既有正朔之异故每月称王以别之何休云:“二月三月皆有王者,二月殷之正月也。三月夏之正月也。王者存二王之后,使统其正朔,服其服色,行其礼乐,所以尊先圣,通三统,师法之义,恭让之礼。”服虔亦云“孔子作《春秋》,於春每月书‘王’,以统三王之正”。其意以为“王二月”、“王三月”,王是夏殷之王,谓大禹成汤也。为周室之臣民,尊夏殷之旧主,每月书“王”,敬奉前代,揆之人情,未见其可。杞、宋,二王之后,各行已祖正朔。宋不行夏,杞不行殷,而使天下诸侯遍视二代,考诸典籍,未之或闻。杞、宋不奉周正,周人悉尊夏殷,则是重过去而忽当今,尊亡国而慢时主,其为颠倒,不亦甚乎!且经之所言“王二月”、“王三月”,若是夏殷之王,当自皆言正月,何以言“王二月”、“王三月”乎?谓之二月三月,其王必是周王,安得以为夏殷王也?若如《公羊》之说,《春秋》黜周王鲁,则杞非王后,夏无可尊,复通夏正何也?但春之三月,不必月皆有事,若入年巳有“王正月”者,则二月不复书“王”;若巳有“王二月”者,则三月不复书“王”。以其上月巳是此王之月,则下月从而可知,故每年之春唯一言“王”耳。《春秋》之例,竟时无事,乃书首月以记时,此下二月有会盟之事,则不得空书首月也。正月无事而空书首月者,以人君於始年初月必朝庙告朔,因即人君之位,以继臣子之心,故君之始年必书曰“元年春王正月”。公即位,史策之正法也。隐公摄行君事,虽不即位,而亦改元朝庙,与人更始,异於常年之正月,故史特书其事,见此月公宜即位,而自不即位,庄、闵、僖元年,皆书“春王正月”,与此同也。定公元年不书正月者,正月之时定公未立,即位在於六月,岁首未得朝正,公之即位别见下文,正月无所可见,故不书也。然则定以六月即位,即位乃可改元。正月巳称元年者,未改之日,必乘前君之年;既改之后,方以元年纪事。及其史官定策,虽有一统,不可半年从前,半年从后,虽非年初,亦统此岁,故入年即称元也。《释例》曰:“‘癸亥,公之丧至自乾侯。戊辰,公即位。’丧在外,逾年乃入,故因五日改殡之节,国史用元年即位之礼,因以此年为元年也。”古法既然,故汉魏以来,虽秋冬改元,史於春夏即以元年冠之,是有因於古也。受命之王必改正朔,继世之王奉而行之,每岁颁於诸侯,诸侯受王正朔,故言“春王正月”,王
译经文:鲁隐公元年,春季,周历正月。这是隐公执政的第一年,也是周天子的正月。凡是君主即位,希望他体现“元”(始)的道理而居于正道,所以不写“一年一月”。隐公虽然没有正式即位,但代理行使君主的职权,所以也朝拜宗庙、听受朔政。听受朔政、朝见天子的体例在襄公二十九年有记载,即位的体例在隐公、庄公、闵公、僖公的元年有记载。
○“朝”字,音直遥。下文相同。
[疏]经文:“元年,春,王正月”。
○正义说:这个“经”字以及下面的“传”字,也是杜预所加的题目,用来区分经文和传文并附于年份之下。如果没有“经”字,怎么区分传文?没有“传”字,怎么区别经文?另外,《公羊传》、《穀梁传》这两部传,年份上面都没有“经”、“传”字样,所以知道这是杜预所加的题目。《释诂》说:“元,就是始;正,就是长。”这是隐公执政的起始之年,所以称为元年。这是这一年的首月,所以称为正月。说“王正月”的意思是,受天命称王的君主革除前代,统治天下,必定要改正朔,改变服色,以改变人们的视听。夏朝以建寅之月(寅月)为正,殷朝以建丑之月(丑月)为正,周朝以建子之月(子月)为正,三个朝代制度不同,正朔也不一样,所以《礼记·檀弓》说:“夏后氏崇尚黑色,殷人崇尚白色,周人崇尚红色。”郑康成依据纬书和候书认为正朔每三朝一改,自古以来都是相互变更的。像孔安国认为自古以来都用建寅之月为正,只有殷朝革除夏朝命时才用建丑之月,周朝革除殷朝命时才用建子之月。杜预没有明确的解说,不知道他遵从哪一家。因为这是当时周天子所确立的正月,所以用“王”字冠在“正月”之前,表示这是当今周天子的正月。“王”字不在“春”字上面的原因是,月份改变了,春季也随之移动,春季不是周天子所改变的,所以“王”字不排在“春”字前面。“王”字必须连着月份,所以“王”字处在“春”字下面。周朝以建子之月为正,那么周朝的二月、三月都是前代的正月,所以在春季的每个月都书写“王”字。写“王二月”,意思是说这是我周天子的二月,却是殷朝的正月。写“王三月”,意思是说这是我周天子的三月,却是夏朝的正月。既然正朔不同,所以每月都称“王”以作区别。何休说:“二月、三月都有‘王’字,二月是殷朝的正月,三月是夏朝的正月。周天子保留前两代王的后裔,让他们统领自己的正朔,穿自己的服色,行自己的礼乐,以此来尊崇先圣,贯通三统,这是师法的义理,恭让的礼节。”服虔也说:“孔子作《春秋》,在春季的每个月都书写‘王’字,以统摄三王的正朔。”他们的意思是,“王二月”、“王三月”中的“王”,是夏、殷两朝的王,指的是大禹、成汤。作为周室的臣民,尊崇夏、殷的旧君主,每月书写“王”字,敬奉前代,衡量人情,看不出有什么可取之处。杞国、宋国,是前两代王的后裔,各自奉行自己祖先的正朔。宋国不行夏正,杞国不行殷正,却让天下诸侯普遍看待前两代,考察典籍,没有听说过这种事。杞国、宋国不奉行周正,周人却都尊崇夏、殷,那就是重视过去而忽视当今,尊崇亡国而怠慢当今的君主,这种颠倒,不也太严重了吗!况且经文中所说的“王二月”、“王三月”,如果是夏、殷的王,应当各自都说是正月,为什么说是“王二月”、“王三月”呢?既然称为二月、三月,其中的“王”必定是周王,怎么能认为是夏、殷的王呢?如果像《公羊传》所说,《春秋》贬抑周王而尊崇鲁国,那么杞国就不是王的后裔,夏朝无可尊崇,又为什么要贯通夏正呢?只是春季的三个月,不一定每个月都有大事,如果年初已经有了“王正月”,那么二月就不再书写“王”;如果已经有了“王二月”,那么三月就不再书写“王”。因为上一个月已经是这个王的月份,下一个月也就可想而知,所以每年春季只说一次“王”。《春秋》的体例,整个时段没有大事,才书写首月以记录时间,这里二月有会盟之事,就不能空写首月了。正月没有大事而空写首月,是因为君主在起始之年的首月必定朝拜宗庙、听受朔政,借此确立君位,以继承臣子之心,所以君主的起始之年必定书写为“元年春王正月”。这是公即位,史官记载的正法。隐公代理行使君权,虽然没有正式即位,但也改元朝庙,与百姓更新开始,不同于平常年份的正月,所以史官特意记载这件事,表明这个月份隐公应当即位,而他自己没有即位。庄公、闵公、僖公的元年,都书写“春王正月”,与此相同。定公元年不书写正月,是因为正月的时候定公还没有即位,即位是在六月,岁首没能朝见天子,定公的即位另见下文记载,正月没有什么可见的,所以不书写。然而定公在六月即位,即位才可以改元。正月已经称为元年,在未改元之前,必定沿用前君主的年号;改元之后,才用元年来记事。等到史官确定策命,虽然有一个统一的年号,不能上半年从前君,下半年从后君,虽然不是年初,也统摄这一年,所以进入新年就称为元年。《释例》说:“‘癸亥,公的灵柩从乾侯回来。戊辰,公即位。’灵柩在外,过了一年才回来,所以趁着五日改殡的节令,国史使用元年即位的礼仪,因此把这一年作为元年。”古法既然这样,所以汉魏以来,虽然秋冬改元,史书在春夏就用元年冠之,这是有因袭古法的缘故。受命的王必定改正朔,继世的王奉行并执行它,每年颁布给诸侯,诸侯接受王的正朔,所以说“春王正月”,王
即当时之王。序云“所书之王即平王”,是其事也。《公羊传》曰“王者孰谓?谓文王也”。始改正朔,自是文王所为,颁於诸侯,非复文王之历,受今王之历,称文王之正,非其义也。
译这就是当时的周王。序言中说“所记载的王就是周平王”,说的就是这件事。《公羊传》说:“所谓王者是指谁?是指周文王。”开始更改历法,这是周文王所做的,颁布给诸侯,不再使用周文王的历法,而是接受当今周王的历法,却还称是周文王的正朔,这不符合义理。
○注“隐公”至“元年”。
○正义曰:传云“王周正月”,知是周王之正月也。说《公羊》者云:“元者气之始,春者四时之始,王者受命之始,正月者政教之始,公即位者一国之始。”《春秋纬》称黄帝受图有五始,谓此五事也。杜於《左氏》之义,虽无此文,而五始之理,亦於杜无害。此非《左氏》褒贬之要,自是史官记事之体,故晋宋诸史皆言元年春王正月帝即位是也。元年正月,实是一年一月而别立名,故解之云“凡人君即位,欲其体元以居正,故不言一年一月也”。言欲其体元以居正者,元正实是始长之义,但因名以广之,元者,气之本也,善之长也。人君执大本,长庶物,欲其与元同体,故年称元年。正者,直方之间语也,直其行,方其义。人君当执直心,杖大义,欲其常居正道,故月称正也。以其君之始年,岁之始月,故特假此名以示义。其馀皆即从其数,不复改也。《书》称“月正元日”,意同於此。又解无事而书正月之意。隐虽不即位,然摄行君事,而亦朝庙告朔,改元布政,故书首年始月,以明其应即位而不为也。天子之封诸侯也,割其土壤,分之臣民,使之专为已有,故诸侯於其封内各得改元。传说郑国之事云僖之元年,朝於晋。简之元年,士子孔卒,是诸侯皆改元。非独鲁也。刘炫为《规过》云“元正为取始长之义,不为体元居正”,规释杜云“欲其体元以居正”谓“人君体是元长以居正位,不欲在下陵夺,处位不终”。是刘妄解杜意,不为体其元善居於正道,以规杜氏,其理非也。刘炫又难何休云:“唯王者然后改元立号,《春秋》讬新王受命於鲁,故因以录即位。若然,新王受命,正朔必改,是鲁得称元,亦应改其正朔,仍用周正,何也?既讬王於鲁,则是不事文王,仍奉王正,何也?”诸侯改元,自是常法,而云讬王改元,是妄说也。说《公羊》者云:“元者气之始,春者四时之始,王者受命之始,正月者政教之始,公即位者一国之始。”《春秋纬》云“黄帝坐於扈阁,凤皇衔书致帝前,其中得五始之文”。谓此五事。何休又云:“公即位者一国之始,政莫大於正始,故《春秋》以元之气正天之端,以天之端正王之政,以王之政正诸侯之即位,以诸侯之即位正竟内之治。诸侯不上奉王之政,则不得即位,故先言正月,而后言即位。政不由王出,则不得为政,故先言王而后言正月。王者不奉天以制号令,则无法,故先言春而后言王。天不深正其元,则不能成其化,故先言元而后言春。五者同日并见,相须成体。”非比辞也。何休自云诸侯不得改元,则元者王之元年,非公之元年,公即位不在王之元年,安得同日并见其成体也?即以讬王於鲁史之改元,元既为鲁所改,则政不由王出,安得以王之政正诸侯?元尊而王卑,年大而月小,年之有元,改而无忌,王之立政必云须奉,舍其大而事其细,敬所卑而慢所尊,以此立教,必不可行。圣人有作,岂当尔也?黄帝之作五始者,为天子法乎?为诸侯法乎?诸侯不得改元,必非诸侯法,若非诸侯法,安得有公即位乎?无公即位,则阙一始,何得为五始也?若是天子法,不得言王正月王即位。何休云以王之政正诸侯之即位,然王者岂复以已之政正已即位?不通若此,何以行之?言《左氏》者,或取为说,是逐狂东走也。隐、庄、闵、僖四公元年,传皆说不书即位之由,故指以为例。隐不行即位,又谦不告至,而岁首告朔朝正所以尊敬祖考也。若不行即位,又不朝正,则与臣子无别,不成为君,故告朔朝庙也。
三月,公及邾仪父盟于蔑。附庸之君,未王命,例称名。能自通于大国,继好息民,故书字贵之。名例在庄五年。邾,今鲁国邹县也。蔑,姑蔑,鲁地。鲁国卞县南有姑城。
○父音甫。邾子之字。凡人名字皆仿此。蔑,亡结反。好,呼报反。邹,侧留反。卞,皮彦反,本或作弁。
[疏]“三月”至“于蔑”。
○正义曰:公,隐公
译○注“隐公”至“元年”。
○正义说:《公羊传》说“王周正月”,知道这是周天子的正月。解说《公羊传》的人说:“元是气的开始,春是四季的开始,王是受命的开始,正月是政教的开始,公即位是一国的开始。”《春秋纬》称黄帝受图有“五始”,说的就是这五件事。杜预在《左传》的义理中,虽然没有这段文字,但“五始”的道理,对杜预的解释也没有妨害。这不是《左传》褒贬的要旨,自然是史官记事的体例,所以晋、宋等史书都说“元年春王正月帝即位”就是这样。元年正月,实际上是一年一月却另外立名,所以解释说“凡是人君即位,希望他体现‘元’来居于‘正’,所以不说一年一月”。说希望他体现“元”来居于“正”,是因为“元”和“正”实在是开始和长的意思,但借名来推广它,“元”是气的根本,善的长首。人君执掌大本,长养万物,希望他与“元”同体,所以年称元年。“正”是直和方之间的语词,行为正直,道义方正。人君应当执持直心,依仗大义,希望他常居正道,所以月称正。因为这是君主的始年,岁首的始月,所以特意假借这个名称来显示意义。其余的都直接按数字称呼,不再改换了。《尚书》称“月正元日”,意思与此相同。又解释无事而书正月的原因。隐公虽然不正式即位,但代理行使君主的职责,而且朝庙告朔,改元布政,所以书写首年首月,以表明他应该即位却没有做。天子分封诸侯,割裂土地,分派臣民,使他们专门拥有,所以诸侯在其封地内各自可以改元。《左传》说郑国的事,僖公的元年,朝见晋国。简公的元年,士子孔去世,这是诸侯都改元。不只是鲁国。刘炫在《规过》中说“元正取开始和长的意义,不取体现元而居正”,规劝解释杜预说“希望他体现元而居正”是“人君体现元长而居正位,不希望在下位的人陵夺,处位不终”。这是刘炫妄解杜预的意思,不认为体现元的善而居于正道,来规劝杜预,他的道理是不对的。刘炫又诘难何休说:“只有王者然后改元立号,《春秋》假托新王受命于鲁,所以借此记录即位。如果这样,新王受命,正朔必定改换,那么鲁国得以称元,也应该改换正朔,仍然用周正,为什么呢?既然假托王于鲁,那就是不事奉文王,仍然奉行王正,为什么呢?”诸侯改元,自然是常法,却说假托王改元,这是妄说。解说《公羊传》的人说:“元是气的开始,春是四季的开始,王是受命的开始,正月是政教的开始,公即位是一国的开始。”《春秋纬》说“黄帝坐在扈阁,凤凰衔书送到帝前,其中得到五始的文字”。说的就是这五件事。何休又说:“公即位是一国的开始,政事没有比正始更大的,所以《春秋》用元之气正天之端,用天之端正王之政,用王之政正诸侯之即位,用诸侯之即位正境内之治。诸侯不上奉王之政,就不能即位,所以先说正月,而后说即位。政不由王出,就不能为政,所以先说王而后说正月。王者不奉天以制号令,就没有法度,所以先说春而后说王。天不深正其元,就不能成其化,所以先说元而后说春。五者同日并见,相互依存而成体。”这不是比辞。何休自己说诸侯不得改元,那么元是王的元年,不是公的元年,公即位不在王的元年,怎么能同日并见其成体呢?既然假托王于鲁史之改元,元既为鲁所改,那么政不由王出,怎么能用王之政正诸侯呢?元尊而王卑,年大而月小,年之有元,改而无忌,王之立政必云须奉,舍弃大而事奉小,敬所卑而慢所尊,以此立教,必不可行。圣人有作,难道会这样吗?黄帝之作五始者,是为天子法呢?还是为诸侯法呢?诸侯不得改元,必定不是诸侯法,如果不是诸侯法,怎么会有公即位呢?没有公即位,就缺了一始,怎么能称为五始呢?如果是天子法,就不能说王正月王即位。何休说用王之政正诸侯之即位,那么王者难道又用自己的政正自己的即位吗?不通达像这样,怎么能实行呢?解说《左传》的人,有的取此说,是逐狂东走。隐、庄、闵、僖四公元年,《左传》都说说不书即位的原因,所以指以为例。隐公不行即位,又谦不告至,而岁首告朔朝正所以尊敬祖考。如果不行即位,又不朝正,那就与臣子无别,不成为君,所以告朔朝庙。
三月,公及邾仪父盟于蔑。附庸之君,未王命,例称名。能自通于大国,继好息民,故书字贵之。名例在庄五年。邾,今鲁国邹县也。蔑,姑蔑,鲁地。鲁国卞县南有姑城。
○父音甫。邾子之字。凡人名字皆仿此。蔑,亡结反。好,呼报反。邹,侧留反。卞,皮彦反,本或作弁。
[疏]“三月”至“于蔑”。
○正义说:公,隐公
也。及,与也。与彼邾君字仪父者盟于蔑地。《谱》云:“邾,曹姓。颛顼之后有六,终产六子,其弟五子曰安,邾即安之后也。周武王封其苗裔邾侠为附庸,居邾。今鲁国邹县是也。自安至仪父十二世,始见《春秋》。齐桓行霸,仪父附从,进爵称子,文公徙於绎。桓公以下,《春秋》后八世而楚灭之。”诸侯俱受王命,各有寰宇,上事天子,旁交邻国。天子不信诸侯,诸侯自不相信,则盟以要之。凡盟礼,杀牲歃血,告誓神明,若有背违,欲令神加殃咎,使如此牲也。《曲礼》曰“约信曰誓,莅牲曰盟”。《周礼 天官 玉府》职曰“若合诸侯,则共珠槃玉敦”,《夏官 戎右》职曰“盟则以玉敦辟盟,遂役之,赞牛耳、桃茢”,《秋官 司盟》职曰“掌盟载之法,凡邦国有疑会同,则掌其盟约之载及其礼仪。北面诏明神”。郑玄以为槃敦皆器名也,珠玉以为饰。合诸侯者,必割牛耳,取其血,歃之以盟,敦以盛血,槃以盛耳。将歃,则戎右执其器为众陈其载辞,使心皆开辟,司盟之官乃北面读其载书,以告日月山川之神。既告,乃尊卑以次歃,戎右传敦血,以授当歃者,令含其血。既歃,乃坎其牲,加书於上而埋之。此则天子会诸侯,使诸侯聚盟之礼也。凡天子之盟诸侯十二岁於方岳之下,故传云:“再会而盟,以显昭明。”若王不巡守及诸侯有事朝王,即时见曰会,殷见曰同,亦为盟礼。其盟之法,案《觐礼》为“坛十有二寻,深四尺,加方明于其上。方明者,木也,方四尺。设六玉,上圭下璧,南方璋,西方琥,北方璜,东方圭”。朝诸侯於坛讫,乃加方明於坛而祀之。列诸侯於庭,玉府共珠槃玉敦,戎右以玉敦辟盟,遂役之,赞牛耳桃茢。司盟北面诏告明神,诸侯以次歃血。郑注《觐礼》云:“王之盟,其神主日;王官之伯盟,其神主月;诸侯之盟,其神主山川。”是盟礼之略也。若诸侯之盟亦有坛,知者故柯之盟,《公羊传》称曹子以手剑劫桓公于坛是也。其盟神则无复定限,故襄十一年传称“司慎司盟,名山名川,群神群祀,先王先公,七姓十二国之祖”是也。其盟用牛牲,故襄二十六年传云“歃用牲”,又哀十七年传云“诸侯盟,谁执牛耳”是也。其杀牛,必取血及耳,以手执玉敦之血进之於口,知者,定八年“涉佗捘卫侯之手及腕”,又襄九年传云“与大国盟,口血未乾”是也。既盟之后,牲及馀血并盟载之书加於牲上,坎而埋之,故僖二十五年传云“宵,坎血加书”是也。春秋之世,不由天子之命,诸侯自相与盟,则大国制其言,小国尸其事,官虽小异,礼则大同。故《释例》曰:“盟者杀牲载书,大国制其言,小国尸其事,珠槃玉敦,以奉流血而同歃。”是其事也。其盟载之辞,则传多有之。此时公求好於邾,邾君来至蔑地,公出与之盟。史书鲁事,以公为主,言“公及”,及者,言自此及彼,据鲁为文也。桓十七年“公会邾仪父盟于趡”,彼言“会”,此言“及”者,彼行会礼,此不行会礼故也。故刘炫云“策书之例,先会后盟”者,上言‘会’,下言‘盟’。唯盟不会者,直言‘及’”。此为不行会礼,故言“及”也。或可史异辞,非先会而盟,则称会。知者,文七年公会诸侯晋大夫盟于扈,传云“公后至”,则是不及其会,而经称“会”,故知盟称“会”者,未必先行会礼也。
译也。“及”的意思是“与”。鲁桓公与邾君仪父在蔑地结盟。《谱》说:“邾国,是曹姓。颛顼的后代有六个,终产生了六个儿子,其中第五个儿子叫安,邾国就是安的后代。周武王封他的后裔邾侠为附庸,居住在邾。就是现在鲁国的邹县。从安到仪父共十二代,才开始见于《春秋》。齐桓公称霸时,仪父依附顺从,进爵位称子,文公迁都到绎。桓公之后,《春秋》记载八代后楚国灭掉了邾国。”诸侯都接受天子的命令,各自拥有疆土,对上侍奉天子,对旁结交邻国。如果天子不信任诸侯,诸侯之间也互不信任,就用盟誓来约束他们。凡是盟誓的礼仪,要杀牲取血,告誓神明,如果有违背誓言的,希望神明降下灾祸,让违背者像这牺牲一样。《曲礼》说:“约定信用叫誓,临着牺牲叫盟”。《周礼·天官·玉府》的职掌说:“如果会合诸侯,就提供珠槃和玉敦”,《夏官·戎右》的职掌说:“盟誓时就用玉敦开启盟誓,随后服役,赞导牛耳和桃茢”,《秋官·司盟》的职掌说:“掌管盟誓记载的法度,凡是邦国之间有疑惑或会合,就掌管盟约的记载及其礼仪。面向北方告明神”。郑玄认为槃和敦都是器物的名称,用珠玉作为装饰。会合诸侯时,一定要割下牛耳,取其血,歃血为盟,用敦来盛血,用槃来盛耳。将要歃血时,戎右拿着这些器物为众人陈述盟辞,使大家内心都敞开明白,司盟的官员就面向北方宣读盟书,以告日月山川之神。告神之后,就按尊卑次序歃血,戎右传递盛血的敦,授给应当歃血的人,让他含住血。歃血之后,就挖坑埋下牺牲,把盟书放在上面然后埋掉。这就是天子会合诸侯,使诸侯聚盟的礼仪。凡是天子与诸侯盟誓,每十二年在方岳之下举行,所以传文说:“再次会合而盟誓,以显明昭示。”如果天子不巡守以及诸侯有事朝见天子,即时相见叫会,大规模相见叫同,也举行盟誓的礼仪。盟誓的方法,按照《觐礼》是“筑坛高十二寻,深四尺,在上面放置方明。方明,是木头做的,边长四尺。设置六玉,上面是圭下面是璧,南方是璋,西方是琥,北方是璜,东方是圭”。在坛上朝见诸侯完毕,就在坛上放置方明而祭祀它。排列诸侯在庭院,玉府提供珠槃玉敦,戎右用玉敦开启盟誓,随后服役,赞导牛耳和桃茢。司盟面向北方告明神,诸侯依次歃血。郑注《觐礼》说:“天子盟誓,其神主是日;王官的伯盟誓,其神主是月;诸侯盟誓,其神主是山川。”这是盟誓礼仪的大概。如果诸侯盟誓也有坛,知道这一点是因为柯地的盟誓,《公羊传》称曹子用手剑劫持桓公在坛上就是证据。盟誓的神灵则没有固定的限制,所以襄公十一年的传文称“司慎司盟,名山名川,群神群祀,先王先公,七姓十二国之祖”就是证据。盟誓用牛作为牺牲,所以襄公二十六年的传文说“歃血用牲”,又哀公十七年的传文说“诸侯盟誓,谁执牛耳”就是证据。杀牛,一定要取血和耳,用手拿着玉敦的血送入口中,知道这一点是因为定公八年“涉佗捘卫侯的手和手腕”,又襄公九年的传文说“与大国盟誓,口血未干”就是证据。盟誓之后,牺牲及剩余的血和盟载的书放在牺牲上面,挖坑埋掉,所以僖公二十五年的传文说“晚上,挖坑埋血并加上盟书”就是证据。春秋时代,不通过天子的命令,诸侯互相盟誓,就由大国制定盟辞,小国承担事务,官职虽然小有差异,礼仪则大体相同。所以《释例》说:“盟誓是杀牲载书,大国制定盟辞,小国承担事务,珠槃玉敦,用来供奉流血而同歃。”就是这件事。盟载的辞令,传文中多有记载。此时鲁桓公向邾国求好,邾君来到蔑地,桓公出来与他盟誓。史书记载鲁国的事,以桓公为主,说“公及”,“及”的意思是,说从这边到那边,依据鲁国来行文。桓公十七年“公会邾仪父盟于趡”,那里说“会”,这里说“及”,是因为那里行了会礼,这里不行会礼的缘故。所以刘炫说“策书的体例,先会后盟”,上面说“会”,下面说“盟”。只有盟而不会的,直接说“及”。这是因为不行会礼,所以说“及”。或许史官用词不同,不是先会而盟,就称会。知道这一点是因为文公七年公会诸侯晋大夫盟于扈,传文说“公后至”,就是没赶上会,而经称“会”,所以知道盟称“会”的,未必先行会礼。
○注“附庸”至“姑城”。
○正义曰:传言“未王命”,知是附庸也。庄五年“郳犁来来朝”,传曰“未王命”,解其称“名”之意。是知附庸之君例称名也。《礼记 王制》云:“不合於天子,附於诸侯,曰附庸。”郑玄云:“不合谓不朝会也。小城曰附庸。附庸者,以国附於大国,未能以其名通。”是说附庸之义也。《王制》又云“天子之元士视附庸”,然则附庸贵贱与天子之元士同也。其礼则四命,知者,天子大夫视子男,卿视伯,三公视公侯,所视皆多一命,明知附庸多於元士一命。又诸侯世子未誓,执皮帛,视小国之君,公之孤四命亦执皮帛,及附庸亦执皮帛,故知四命也。然则天子大夫四命称字,附庸称名者,以王朝之臣故特尊之而称字。《释例》曰“名重於字,故君父之前自名,朋友之接自字,是以《春秋》之义,贬责书其名,斥所重也;褒厚显其字,辟所讳也”。然则应字而名则是贬,应名而字则是贵,故宰咺书名以贬之,仪父书字以贵之。传文唯言“贵之”,不说可贵之状。贾、服以为仪父嘉隐公有至孝谦让之义而与结好,故贵而字之,善其慕贤说让。知不然者,案传云“公摄位而欲求好於邾”,是公先求邾,非邾先慕公,复何足贵?且书曰“仪父”乃是新意,仲尼以事有可善乃得书字善之,不是缘鲁之意以为褒贬,安得以其慕贤便足贵之?又桓十七年“公及邾仪父盟于趡”,桓公不贤不让,彼经亦书“仪父”,故知“贵之”之言不为慕贤说让也。附庸不能自通,不与盟会,今能自通大国,继好息民,故知为此贵而字之,不贵来朝而贵其盟者,朝事大国,则附庸常道,齐盟结好,非附庸所能,故盟则贵之,朝从常法。
夏,五月,郑伯克段于鄢。不称国讨而言郑伯,讥失教也。段不弟,故不言弟,明郑伯虽失教而段亦凶逆。以君讨臣而用“二君”之例者,言段强大儁杰,据大都以耦国,所谓“得儁曰克”也。国讨例在庄二十二年,得儁例在庄十一年,母弟例在宣十七年。郑在荧阳宛陵县西南。鄢,今颍川鄢陵县。
○段,徒乱反,郑伯弟名。鄢,於晚反,又於建反,又於然反,弟音悌,又如字。儁音俊。杰音桀。荧,户扃反,本或作荥,非。宛,於阮反,又於元反。
[疏]“夏五月”至“于鄢”。
○正义曰:郑国,伯爵。《谱》云:“郑,姬姓,周厉王子、宣王母弟桓公友之后也。宣王封友於郑,今京兆郑县是也。及幽王无道,方迁其民於虢郐,虢郐之君分其地,遂国焉。今河南新郑县是也。庄公二十二年,鲁隐公之元年也。声公二十年,获麟之岁也;二十三年而《春秋》之传终矣。声公三十七年卒。自声以下,五世八十七年,而韩灭郑”。此郑伯,庄公也。谥法:“胜敌克壮曰庄。”
○注“不称”至“陵县”。
○正义曰:国讨者,谓称国若人。称国称人,则明其为贼,言一国之人所欲讨也。今称郑伯,指言君自杀弟,若弟无罪然,讥其失兄之教,不肯早为之所,乃是养成其恶,及其作乱,则必欲杀之,故称“郑伯”,所以罪郑伯也。传例母弟称弟,段实母弟,以其不为弟行,故去弟以罪段也。两罪之者,明兄虽失教而段亦凶逆也。《释例》曰:“兄而害弟者,称弟以章兄罪,弟又害兄,则去弟以罪弟身。统论其义,兄弟二人交相杀害,各有曲直,存弟则示兄曲也。郑伯既失教,若依例存弟,则嫌善段,故特去弟。”两见其义,是其说也。襄三十年“天王杀其弟佞夫”,传曰“罪在王”,则与郑伯同讥,而佞夫不去弟者,《释例》曰“佞夫称弟,不闻反谋也。郑段去弟,身为谋首也”。然则佞夫不与反谋,罪王而不罪佞夫,故称弟也。传例战败克取,两国之文,段实郑臣而言克段,故申明传意以解之。“得儁曰克”,庄十一年传例也。国讨例在庄二十二年者,彼经书“陈人杀其公子御寇”,实君杀大子,而称“陈人”者,陈人恶其杀大子之名,故不称君父,以国讨公子告
译○注“附庸”至“姑城”。
○正义说:经文说“未受周王册命”,由此知道他是附庸。庄公五年“郳犁来来朝”,传文说“未受周王册命”,解释了他称“名”的原因。由此可知附庸之君惯例称名。《礼记·王制》说:“不朝见天子,依附于诸侯,称为附庸。”郑玄说:“不合,指不朝会。小城称为附庸。附庸,是指国家依附于大国,不能以其国名直接通达天子。”这是解释附庸的含义。《王制》又说“天子的元士地位视同附庸”,那么附庸的贵贱与天子的元士相同。其礼制为四命,怎么知道的呢?因为天子的大夫视同子男,卿视同伯爵,三公视同公侯,所视同的都多一命,显然知道附庸比元士多一命。又诸侯世子未受命,执皮帛,视同小国之君,公的孤卿四命也执皮帛,附庸也执皮帛,所以知道是四命。那么天子大夫四命称字,附庸称名的原因,是因为他们是王朝的臣子,所以特别尊重他们而称字。《释例》说:“名比字重,所以在君主父亲面前自称名,朋友交往自称字,因此《春秋》的原则,贬责时书写其名,斥责其所重;褒奖时显示其字,避开所讳。”那么应当称字却称名就是贬责,应当称名却称字就是尊贵,所以宰咺书名是贬责他,仪父书字是尊贵他。传文只说“尊贵他”,没有说明尊贵的状况。贾逵、服虔认为仪父嘉许隐公有至孝谦让的道义而与他结好,所以尊贵他而称字,赞许他仰慕贤德、喜好谦让。知道这种说法不对的原因,查看传文说“隐公摄政而想与邾国结好”,是隐公先求邾国,不是邾国先仰慕隐公,又哪里值得尊贵?况且书写“仪父”是新的笔法,孔子因为事情有可赞许之处才书写字来赞许他,不是依据鲁国的意图来进行褒贬,怎么能因为仰慕贤德就足以尊贵他呢?又桓公十七年“隐公与邾仪父在趡地结盟”,桓公不贤不谦让,那经文也书写“仪父”,所以知道“尊贵他”的话不是因为仰慕贤德、喜好谦让。附庸不能自行通达,不参与盟会,现在能自行通达大国,延续友好、休养生息,所以知道因此尊贵他而称字,不尊贵他来朝见而尊贵他结盟的原因,是朝见大国,是附庸的常道,结盟结好,不是附庸所能做到的,所以结盟就尊贵他,朝见遵循常法。
夏,五月,郑伯在鄢地打败共叔段。不称国家讨伐而说郑伯,是讥讽他失于教化。段不像弟弟,所以不说弟弟,表明郑伯虽然失于教化,但段也凶恶悖逆。以君讨臣而用“二君”的体例,是说段强大杰出,占据大都邑以对抗国家,所谓“战胜杰出的人称为克”。国家讨伐的体例在庄公二十二年,战胜杰出的人的体例在庄公十一年,同母弟的体例在宣公十七年。郑国在荧阳宛陵县西南。鄢,即现在的颍川鄢陵县。
○段,徒乱反,郑伯弟弟的名字。鄢,於晚反,又於建反,又於然反,弟音悌,又如字。儁音俊。杰音桀。荧,户扃反,本或作荥,不对。宛,於阮反,又於元反。
[疏]“夏五月”至“于鄢”。
○正义说:郑国,伯爵。《世谱》说:“郑国,姬姓,是周厉王的儿子、宣王的同母弟桓公友的后代。宣王封友于郑,即现在京兆郑县。等到幽王无道,才迁移他的百姓到虢、郐,虢、郐的国君分割他们的土地,于是建国。即现在河南新郑县。庄公二十二年,是鲁隐公元年。声公二十年,是获麟之年;二十三年《春秋》传文结束。声公三十七年去世。从声公以下,五世共八十七年,韩国灭了郑国。”这位郑伯,是庄公。谥法:“战胜敌人、刚强壮大称为庄。”
○注“不称”至“陵县”。
○正义说:国家讨伐,是指称国或称人。称国称人,就明确他是贼寇,说是一国之人想要讨伐他。现在称郑伯,指称君主自己杀弟弟,好像弟弟无罪一样,讥讽他失于兄长的教化,不肯早点给他安排位置,于是养成他的恶行,等到他作乱,就必定想杀他,所以称“郑伯”,以此来归罪于郑伯。传例中同母弟称弟,段确实是同母弟,因为他不行弟弟的本分,所以去掉“弟”字来归罪于段。两人都归罪,表明兄长虽然失于教化,但段也凶恶悖逆。《释例》说:“兄长杀害弟弟的,称弟以彰显兄长的罪责,弟弟又杀害兄长的,就去掉‘弟’字以归罪于弟弟自身。统论其义,兄弟二人互相杀害,各有曲直,保留‘弟’字就显示兄长理亏。郑伯既已失于教化,如果依例保留‘弟’字,就嫌疑赞许段,所以特别去掉‘弟’字。”两方面都显示其义,就是这种说法。襄公三十年“天王杀其弟佞夫”,传文说“罪在王”,就与郑伯同样被讥讽,而佞夫不去掉“弟”字的原因,《释例》说“佞夫称弟,没听说他反谋。郑段去掉‘弟’字,是因为他身为谋反的首领”。那么佞夫不参与反谋,归罪于王而不归罪于佞夫,所以称弟。传例中战败克取,是两国之间的行文,段确实是郑国的臣子却说克段,所以申明传文的意思来解释它。“战胜杰出的人称为克”,是庄公十一年的传例。国家讨伐的体例在庄公二十二年,那经文书写“陈人杀其公子御寇”,实际上是君主杀太子,而称“陈人”的原因,是陈国人厌恶他杀太子的名声,所以不称君父,以国家讨伐公子的名义报告。
也。传称“陈人杀其大子御寇”,以实言之,明经所书国讨之例也。彼无凡例而言例者,正以此传云“称郑伯,讥失教也”,言称是仲尼之变例也。称君为罪君,则知称人为国讨。序云“推变例以正褒贬”,即此类也。推以为例,故言例在彼年。诸注言“例在”者,未必皆有凡例也。《地理志》河南郡有宛陵、新郑,各自为县。晋世分河南而立荧阳,废新郑而入宛陵,故郑在宛陵西南也。又《地理志》颍川郡有鄢陵县。
译也。传中记载“陈国人杀了太子御寇”,用事实来说,这明显是《春秋》经文中所书写的国君讨伐的体例。那里没有“凡例”却谈论“例”的,正是因为这篇传文说“称郑伯,是讥讽他失于教化”,意思是称郑伯是孔子变通的体例。称国君为罪君,那么就知道称人为国讨。序言说“推究变通的体例以端正褒贬”,就是这类情况。推究作为体例,所以说“例”在那一年。各种注解说“例在”的,未必都有凡例。《地理志》记载河南郡有宛陵、新郑,各自作为县。晋代划分河南郡而设立荧阳县,废除新郑县并入宛陵县,所以郑国在宛陵的西南。又《地理志》记载颍川郡有鄢陵县。
秋,七月,天王使宰咺来归惠公、仲子之赗。宰,官;咺,名也。咺赠死不及尸,吊生不及哀,豫凶事,故贬而名之。此天子大夫称字之例。仲子者,桓公之母。妇人无谥,故以字配姓。来者,自外之文;归者,不反之辞。
○咺,吁阮反。赗,芳凤反。
[疏]“秋七月”至“之赗”。
○正义曰:天王,周平王也。《谱》云:周,黄帝之苗裔,姬姓。后稷之后也。后稷封於邰。及夏之衰,后稷之子不窋失其官,窜於西戎。至大王,为狄所逼,去邠居岐。文王受命,武王克殷,而王有天下。幽王为犬戎所杀,平王迁都王城,今河南县是也。平王四十九年,鲁隐公之元年也。敬王又迁成周,今洛阳是也。敬王三十九年,获麟之岁也。四十三年而敬王崩。敬王子元王九年,《春秋》之传终矣。元王以下,十一世二百二十六年而周亡也。《周本纪》武王至平王凡十三王,兄弟相及者一人,平王是武王十一世孙也。”惠公薨在往年,明年仲子始薨,盖於时有疾,王闻其疾,谓之巳薨,故使大宰大夫名咺者来至於鲁,并归惠公仲子之赗。赗者,助丧之物。文五年注云“车马曰赗”。《士丧既夕礼》云“公赗,玄纁束帛两马”,士之制,只得驾两马,故云赗两马。大夫以上,皆驾四马。此宰咺来赗,盖用四马也。《公羊传》曰“丧事有赗,赗者盖以马,以乘马束帛。车马曰赗”,《穀梁传》曰“乘马曰赗”,皆谓宰咺用乘马来也。惠公仲子不言及者,是并致二赗,或是史异辞,盖二者各以乘马,不宜以一乘之马赗二人也。服虔云“赗,覆也。天王所以覆被臣子”。案《士丧既夕礼》,兄弟所知悉,皆致赗,非独君之赗臣。以赗为覆则可矣,其言“覆被臣子”则非也。何休亦云:“赗,犹覆也。”盖谓覆被亡者耳。
○注“宰官”至“之辞”。
○正义曰:传言“缓,且子氏未薨,故名”。是不应名而名之也。贬乃书名,知法应书字,故云“此天子大夫称字之例”。传无明例,故推此以为例也。《周礼 天官》“大宰卿一人,小宰中大夫二人,宰夫下大夫四人”。宰夫小宰皆是大夫,未知宰咺是何宰也。《宰夫职》曰“凡邦之吊事,掌其戒令与其币器财用”。郑玄云“吊事,吊诸侯诸臣币所用赙也”。既掌吊事,或即充使,此盖宰夫也。仲子乃惠公妾耳,王使赗之者,隐立桓为大子,成桓母为夫人,天王知其然,故遣赗惠公,因即赗之。杜言“仲子者桓公之母”,正见此意。不然,仲子为桓母,传有明文,不须解也。男子之有谥者,人君则配王、配公,大夫或配子,或配字,皆不以字配姓。妇人於法无谥,故以字配姓,言其正法然也。《释例》曰:“妇人无外行,於礼当系夫之谥,以明所属。”是言妇人不合谥也。系夫谥者,夫人而已,众妾不合系夫,正当以字配姓也。其声子、戴妫有谥者,皆越礼妄作也。
九月,及宋人盟于宿。客主无名,皆微者也。宿,小国,东平无盐县也。凡盟以国地者,国主亦与盟,例在僖十九年。宋,今梁国雎阳县。
○与音预,下同。雎音虽。
[疏]注“客主”至“阳县”。
○正义曰:《春秋》之例,若是命卿,则名书於经。此盟客主无名,故知皆是微者。《公羊传》曰“孰及之?内之微者也”。《穀梁传》曰“及者何?内卑者也。宋人,外卑者也”。卑微,言非卿也。客谓宋,主谓鲁。直言“及”者,他国可言某人,鲁史不得自言鲁人,直言及彼,是鲁及可知。其微人与他国聚会,亦直言会,与此同也。会盟之地,地必有主。举地者,地主之国或与或否,故地主之国亦序於列。其经举国名以为盟地者,国主与在其中,不复序之於列,以其可知故也。例在僖十九年者。彼经书“会陈人、蔡人、楚人、郑人,盟于齐”。传曰“陈穆公请脩好於诸侯,以无忘齐桓之德。冬,盟于齐,脩桓公之好也”。言脩桓公之好,齐人必与可知也。齐人不序於列而以齐为盟地,是其盟以国
译秋天,七月,周天子派遣宰咺前来送还惠公和仲子的助丧财物。宰是官职,咺是名字。宰咺赠送死者的财物没赶上尸体入殓,吊唁生者没赶上哀悼之时,预先办理凶事,所以贬斥他而称其名。这是天子大夫称字的惯例。仲子是桓公的母亲。妇人没有谥号,所以用字配合姓氏。来,是从外面来的意思;归,是不返回的意思。
○咺,音吁阮。赗,音芳凤。
[疏]“秋七月”到“之赗”。
○正义说:天王,是周平王。《谱》说:周朝,是黄帝的后代,姬姓。后稷的后代。后稷封在邰。等到夏朝衰微,后稷的儿子不窋失去了官职,逃窜到西戎。到了大王,被狄人逼迫,离开邠地迁居岐山。文王受命,武王攻克殷商,从而拥有天下。幽王被犬戎杀死,平王迁都到王城,就是现在的河南县。平王四十九年,是鲁隐公元年。敬王又迁都到成周,就是现在的洛阳。敬王三十九年,是获麟的那一年。四十三年敬王去世。敬王的儿子元王九年,《春秋》的传文就结束了。元王以后,经过十一世二百二十六年周朝灭亡。《周本纪》记载从武王到平王共十三位君王,兄弟相继的有一位,平王是武王的十一世孙。惠公去世在往年,第二年仲人才去世,大概当时仲子有病,天子听说她病了,以为她已经去世,所以派遣大宰大夫名叫咺的人来到鲁国,一并送还惠公和仲子的助丧财物。赗,是助丧的物品。文公五年注说“车马叫赗”。《士丧既夕礼》说“公赗,玄纁束帛两马”,士的制度,只能驾两匹马,所以说赗两马。大夫以上,都驾四匹马。这次宰咺来赗,大概用了四匹马。《公羊传》说“丧事有赗,赗大概是用马,用乘马和束帛。车马叫赗”,《穀梁传》说“乘马叫赗”,都说宰咺是用乘马来的。惠公和仲子不连用“及”字,是同时致送两份赗礼,或者是史官用词不同,大概两人各自用乘马,不应该用一乘马来赗两人。服虔说“赗,是覆盖的意思。天子用来覆盖臣子”。按《士丧既夕礼》,兄弟所知道的,都致送赗礼,不只是君主赗臣子。把赗解释为覆盖可以,但说“覆盖臣子”就不对了。何休也说:“赗,就是覆盖。”大概是指覆盖死者。
○注“宰官”到“之辞”。
○正义说:传文说“迟缓,而且子氏还没去世,所以称名”。这是不应该称名却称名的情况。贬斥才称名,知道法则应该称字,所以说“这是天子大夫称字的惯例”。传文中没有明确的例子,所以推举这个作为惯例。《周礼·天官》“大宰卿一人,小宰中大夫二人,宰夫下大夫四人”。宰夫和小宰都是大夫,不知道宰咺是哪一种宰。《宰夫职》说“凡是国家的吊唁事务,掌管其警戒命令以及币帛器物财用”。郑玄说“吊唁事务,是吊唁诸侯诸臣所用的赙礼”。既然掌管吊唁事务,或许就充任使者,这大概是宰夫。仲子只是惠公的妾,天子派遣赗礼给她,是因为隐公立桓公为太子,确立桓公的母亲为夫人,天子知道这样,所以派遣赗礼给惠公,顺便也赗给仲子。杜预说“仲子是桓公的母亲”,正是这个意思。不然的话,仲子是桓公的母亲,传文有明确记载,就不需要解释了。男子有谥号的,人君就配王、配公,大夫有的配子,有的配字,都不以字配姓。妇人按法没有谥号,所以用字配姓,是说正当的法度如此。《释例》说:“妇人没有外部的行为,按礼应当系于丈夫的谥号,以表明所属。”这是说妇人不应有谥号。系于丈夫谥号的,只有夫人,众妾不应系于丈夫,正应当以字配姓。那些声子、戴妫有谥号的,都是越礼妄作。
九月,与宋人在宿地结盟。客主都没有名字,都是地位卑微的人。宿,是小国,在东平无盐县。凡是盟约以国地命名的,国君也参与盟约,例子在僖公十九年。宋,是现在的梁国雎阳县。
○与音预,下同。雎音虽。
[疏]注“客主”到“阳县”。
○正义说:《春秋》的惯例,如果是命卿,名字就写在经文中。这次盟约的客主都没有名字,所以知道都是地位卑微的人。《公羊传》说“谁去结盟?是内部地位卑微的人”。《穀梁传》说“及是什么意思?是内部地位低下的人。宋人,是外部地位低下的人”。卑微,是说不是卿。客指宋国,主指鲁国。直接说“及”的,其他国家可以说某人,鲁国史官不能自称鲁人,直接说及对方,鲁国参与就可知了。地位卑微的人与其他国家聚会,也直接说会,与此相同。会盟的地方,地方必有主人。举出地名的,地主国家或者参与或者不参与,所以地主国家也列在序列中。经文举出国名作为盟地的,国君在其中,不再列在序列中,因为可以知道。例子在僖公十九年。那里经文记载“会陈人、蔡人、楚人、郑人,盟于齐”。传文说“陈穆公请求与诸侯修好,以不忘齐桓公的恩德。冬天,在齐国结盟,修好桓公的友好关系”。说修好桓公的友好关系,齐国人必然参与就可知了。齐国人没有列在序列中而以齐国为盟地,就是盟约以国
地者,国主与盟之例。此亦推以为例,非凡例也。然则桓十四年“公会郑伯于曹”,即亦是例,而远指僖十九年者,此既是盟,故取盟为例。其实会亦然也,故彼注云“以曹地,曹与会”是也。僖二十七年“楚人、陈侯、蔡侯、郑伯、许男围宋。公会诸侯盟于宋”。宋不与盟亦地以宋者,彼注云“宋方见围,无嫌於与盟,故直以宋地”。然则宣十四年“楚子围宋”,十五年“公孙归父会楚子于宋”,亦是不嫌宋与,故地以宋也。《地理志》:“梁国雎阳县,故宋国,微子所封”也。
译地,是国君与盟的惯例。这里也是推演作为惯例,并非特殊的惯例。那么桓公十四年“鲁桓公与郑伯在曹地相会”,也就是这个惯例,而这里却远引僖公十九年的例子,是因为这既然是盟会,所以选取盟会作为例子。其实相会也是这样,所以那里的注释说“以曹地为地,曹地与会”是正确的。僖公二十七年“楚人、陈侯、蔡侯、郑伯、许男围攻宋国。鲁僖公与诸侯在宋地结盟”。宋国没有参与结盟,却仍以宋地为地,那里的注释说“宋国正被围攻,没有参与结盟的嫌疑,所以直接以宋地为地”。那么宣公十四年“楚子围攻宋国”,十五年“公孙归父与楚子在宋地相会”,也是因为不嫌宋国参与,所以以宋地为地。《地理志》说:“梁国雎阳县,是原来的宋国,微子受封的地方。”
冬,十有二月,祭伯来。祭伯,诸侯为王卿士者。祭国,伯爵也。传曰“非王命也”。释其不称使。
○祭,侧界反,国名。传祭仲同。使,如字,又所吏反。
[疏]注“祭伯”至“称使”。
○正义曰:僖二十四年传富辰说周公封建亲戚以蕃屏周,而云“邢茅胙祭”,则祭之初封畿外之国也。穆王之时有祭公谋父,今有祭伯,世仕王朝,盖本封绝灭,食采於王畿也。庄二十三年“祭叔来聘”,注“以为祭叔为祭公,来聘鲁。天子内臣,不得外交”。是祭於此时为畿内之国,仍有封爵,故言诸侯为王卿士也。《释例》曰:“王之公卿皆书爵,祭伯、凡伯是也;大夫称字,南季、荣叔是也;元士中士称名,刘夏、石尚是也;下士称人,‘公会王人于洮’是也。其或称祭公,举官而言之,此其定例也。”然春秋之世有王之卿士无采地者,若王叔、陈生、伯舆之属是也。但未知书经其称云何。杜既云公卿称爵,而王子虎及刘卷卒称名者,彼是天王为赴,以名告鲁,如诸侯之例,薨则称名;此云公卿称爵者,谓聘使往还,与彼为异也。又襄十五年注云“天子卿书字”者,以传云“刘夏逆王后于齐,卿不行,非礼也”。以刘夏非卿书名,若卿则应书字,以名字相对,故举以言焉。其实卿书爵也。此祭伯若王使来,当云天王使祭伯来聘,亦如天王使凡伯来聘。今以自来为文,明非王命而私行也。刘炫云“卿而无爵,或亦书字;大夫有爵,或亦书爵”。传称王叔、陈生与伯舆争政,俱是卿士,并不言爵。又滕侯之先为周卜正,《书》称齐侯吕伋为虎贲氏,则大夫或有爵也。然则大夫有爵,不可舍爵而书字;卿而无爵,不可越字而书名。盖有卿士亦书字、大夫亦书爵也。王臣之见经者众,祭伯、凡伯、毛伯、单伯、召伯、君子、单子、刘子,其间未必无大夫。荣叔、南季、家父叔服,其间未必无卿。但无明证,故依例解之。襄十五年注云“天子卿书字”,是言天子卿有书字之理。
公子益师卒。传例曰“公不与小敛,故不书日,所以示厚薄也”。《春秋》不以日月为例,唯卿佐之丧独记日以见义者,事之得失,既未足以褒贬人君,然亦非死者之罪,无辞可以寄文,而人臣轻贱,死日可略,故特假日以见义。
○敛,力验反。见,贤遍反,下同。
[疏]注“传例”至“见义”。
○正义曰:传文与上下作例者,注皆谓之传例。《释例》曰:“君之卿佐,是谓股肱,股肱或亏,何痛如之!疾则亲问焉,丧则亲与小敛大敛,慎终归厚之义也。”故仲尼脩《春秋》,卿佐之丧,公不与小敛,则不书日,示厚薄戒将来也。即以新死小敛为文,则但临大敛及不临其丧,亦同不书日也。襄五年,冬,十二月,“辛未,季孙行父卒”。传曰“大夫入敛,公在位”。是公与小敛,则书日之事也。其翚、柔、溺等生见经、传,死而不书卒者,皆不以卿礼终也。文十四年,秋,“九月,甲申,公孙敖卒于齐”。巳绝卿位,公不与小敛而书日卒者,《释例》曰“公孙敖纵情弃命,既巳绝位,非大夫也。而备书於经者,惠叔毁请於朝,感子以赦父,敦公族之恩,崇仁孝之教,故传曰‘为孟氏,且国故也’”。是言虽不与敛,恩实过厚,故书日也。庄三十二年,“秋,七月,癸巳,公子牙卒”,时公有疾。昭二十五年,“冬,十月,戊辰,叔孙婼卒”;二十九年,“夏,四月,庚子,叔诣卒”,时公孙在外。成十七年,冬,十一月,“壬申,公孙婴齐卒于貍脤”,在外而卒,皆公不与敛而书日者。《释例》曰“其或公疾在外,大夫不卒於国,而犹存其日者,君子不责人以所不得备,非不欲临也”。然则为其有故,不得以责公,故皆书日也。公孙婴齐书所卒之地,馀皆不书地者,《释例》曰“鲁大夫卒其竟内,则不书地,传称‘季平子行东野,卒于房’是也”。而先儒以为虽以卿礼终,而不临其丧,皆没而不书。杜知不临其丧亦同不书日者,案庆
译冬季,十二月,祭伯来到鲁国。祭伯,是诸侯中担任周王卿士的人。祭国,是伯爵。《左传》说“这不是周王的命令”。以此解释经文不称“使”的原因。
祭,音侧界,国名。《左传》中的祭仲与此同。使,读如字,又音所吏。
[疏]注“祭伯”至“称使”。
○正义曰:僖公二十四年《左传》富辰讲述周公分封亲戚以屏障周室,提到“邢、茅、胙、祭”,可知祭国最初是分封在王畿之外的国家。周穆王时有祭公谋父,现在又有祭伯,世代在周王朝任职,大概是原本的封国灭绝,在王畿内受封食邑。庄公二十三年“祭叔来聘”,注解说“认为祭叔即祭公,来鲁国聘问。天子内臣,不得与外国交往”。这说明祭国此时是王畿内的国家,仍有封爵,所以说他是诸侯中担任周王卿士的人。《释例》说:“周王的公卿都书写爵位,祭伯、凡伯就是例子;大夫称字,南季、荣叔就是例子;元士、中士称名,刘夏、石尚就是例子;下士称人,‘公会王人于洮’就是例子。有的称祭公,是举官职而言,这是定例。”然而春秋时期有周王的卿士没有采地的,像王叔、陈生、伯舆之类就是。只是不知道经文中如何称呼他们。杜预既然说公卿称爵,而王子虎和刘卷去世称名,那是因为他们是天王派人赴告,以名告知鲁国,如同诸侯的例子,薨则称名;这里说公卿称爵,是指聘问往来,与赴告不同。又襄公十五年注说“天子卿书字”,是因为《左传》说“刘夏从齐迎王后,卿不行,非礼也”。因为刘夏不是卿而书名,如果是卿就应该书字,以名字相对,所以举例说明。其实卿是书爵的。如果祭伯是王使前来,应当说“天王使祭伯来聘”,也像“天王使凡伯来聘”一样。现在以自来行文,明确不是王命而是私行。刘炫说“卿而无爵,或许也书字;大夫有爵,或许也书爵”。《左传》称王叔、陈生与伯舆争政,都是卿士,都不言爵。又滕侯的祖先担任周卜正,《尚书》称齐侯吕伋为虎贲氏,那么大夫或许有爵。那么大夫有爵,不可舍弃爵位而书字;卿而无爵,不可越过字而书名。大概有卿士也书字、大夫也书爵的情况。周王臣属见于经文的众多,祭伯、凡伯、毛伯、单伯、召伯、君子、单子、刘子,其中未必没有大夫。荣叔、南季、家父、叔服,其中未必没有卿。只是没有明证,所以依例解释。襄公十五年注说“天子卿书字”,是说天子卿有书字的道理。
公子益师去世。《左传》例说“公不参与小敛,所以不书日期,以此显示厚薄”。《春秋》不以日月为例,唯独卿佐的丧事特别记日以见义,是因为事情的得失,既不足以褒贬君主,也不是死者的罪过,没有言辞可以寄托文意,而人臣轻贱,死日可以省略,所以特别借日期来见义。
敛,音力验。见,音贤遍,下同。
[疏]注“传例”至“见义”。
○正义曰:《左传》文中与上下作例的,注都称为传例。《释例》说:“君主的卿佐,是谓股肱,股肱若有亏损,还有什么比这更痛心的!生病则亲自问候,丧事则亲自参与小敛大敛,这是慎终归厚的道义。”所以孔子修《春秋》,卿佐的丧事,公不参与小敛,就不书日期,以示厚薄警戒将来。既然以新死小敛为文,那么只临大敛及不临其丧,也同样不书日期。襄公五年,冬,十二月,“辛未,季孙行父卒”。《左传》说“大夫入敛,公在位”。这是公参与小敛,所以书日期的情况。那翚、柔、溺等生前见于经、传,死后不书卒的,都是因为不以卿礼终。文公十四年,秋,“九月,甲申,公孙敖卒于齐”。已经断绝卿位,公不参与小敛却书日期卒的,《释例》说“公孙敖纵情弃命,已经断绝位份,不是大夫了。而完备记载于经文的,是因为惠叔毁在朝廷请求,感动儿子以赦免父亲,敦厚公族之恩,推崇仁孝之教,所以《传》说‘为了孟氏,且为国家缘故’”。这是说虽然不参与敛,恩义实在过厚,所以书日期。庄公三十二年,“秋,七月,癸巳,公子牙卒”,当时公有疾。昭公二十五年,“冬,十月,戊辰,叔孙婼卒”;二十九年,“夏,四月,庚子,叔诣卒”,当时公孙在外。成公十七年,冬,十一月,“壬申,公孙婴齐卒于貍脤”,在外去世,都是公不参与敛却书日期的。《释例》说“有的公疾在外,大夫不在国都去世,却仍然保留日期的,君子不要求人做不能完备的事,不是不想亲临”。那么因为是有缘故,不能以此责备公,所以都书日期。公孙婴齐书去世之地,其余都不书地的,《释例》说“鲁大夫在国境以内去世,就不书地,《传》称‘季平子巡视东野,死于房’就是”。而先儒认为虽然以卿礼终,而不临其丧,都隐没不书。杜预知道不临其丧也同样不书日期,是考察
父之死不以卿礼终,而经不书,足知唯据不以卿礼终者经始不书,明以卿礼终,虽全不临丧,亦同书卒,但不书日耳。《春秋》诸书日与不日,传皆不发,唯此发传,故特解之云:“《春秋》不以日月为例,唯卿佐之丧独讬日以见义也。言事之得失未足以褒贬人君者,《春秋》之文,褒为厚赏,贬为大罚,君之於臣,有恩则常事不足以加赏,无恩则小失不足以致罚,故云“未足以褒贬”也。止欲贬责死者,君自无恩,然亦非死者之罪,意欲以为劝戒,无辞可以寄文,而人臣对君为轻贱,死日可略去,故於此一条特假日以见义,其馀则不以日月为例,故无传也。
译父亲去世没有按卿的礼仪治丧,而《春秋》经文没有记载,足以知道只有不按卿礼治丧的,经文才开始不记载;明确按卿礼治丧的,即使完全没有临丧吊唁,也同样记载“卒”,只是不记载具体日期罢了。《春秋》中凡是记载日期与不记载日期的情况,《公羊传》都没有解释,唯独此处解释了传文,所以特别解释说:“《春秋》不拿日月作为定例,只有卿佐的丧事才寄托在日期上来体现义理。意思是事情的得失还不足以用来褒贬国君的,《春秋》的文辞,褒奖就是厚赏,贬斥就是重罚,国君对于臣子,有恩惠则平常的事不足以施加奖赏,无恩惠则小的过失不足以招致惩罚,所以说‘不足以褒贬’。只是想要贬责死者,国君自然没有恩惠,但这也不是死者的罪过,意图以此作为劝诫,却没有言辞可以寄托在文辞中,而人臣相对于国君地位轻贱,死亡日期可以略去,所以在这一条特别借用日期来体现义理,其余则不拿日月作为定例,所以没有传文解释。”
【传】元年,春,王周正月。(言周以别夏殷。
○别,彼列反。夏,户雅反。三代之号,可以意求。不书即位,摄也。假摄君政。不脩即位之礼,故史不书於策,传所以见异於常。
○见,贤遍反。)
[疏]“不书即位,摄也”。
○正义曰:摄训持也。隐以桓公幼少,且摄持国政,待其年长,所以不行即位之礼。史官不书即位,仲尼因而不改,故发传以解之。公实不即位,史本无可书。庄、闵、僖不书即位,义亦然也。旧说贾、服之徒以为四公皆实即位,孔子脩经,乃有不书,故杜详辨之。《释例》曰:“遭丧继位者,每新年正月,必改元正位,百官以序,故国史皆书即位於策以表之。隐既继室之子,於第应立,而寻父娶仲子之意,委位以让桓。天子既巳定之,诸侯既巳正之,国人既巳君之,而隐终有推国授桓之心,所以不行即位之礼也。隐、庄、闵、僖,虽居君位皆有故而不脩即位之礼,或让而不为,或痛而不忍,或乱而不得,礼废事异,国史固无所书,非行其礼而不书於文也。”颍氏说,以为鲁十二公国史尽书即位,仲尼脩之,乃有所不书。若实即位,则为隐公无让;若实有让,则史无缘虚书。是言实不即位,故史不书也。传於隐、闵云“不书即位”,於庄、僖云“不称即位”者,《释例》曰“丘明於四公发传,以‘不书’‘不称’起文,其义一也”。刘、贾、颍为传文生例云“恩深不忍,则传言‘不称’;恩浅可忍,则传言‘不书’”。博据传辞殊,多不通。案:杀栾盈则云“不言大夫”,杀良霄则云“不称大夫”,君氏卒则云“不曰薨”,“不言葬,不书姓”,郑伯克段则云“称郑伯”,此皆同意而别文之验也。传本意在解经,非曲文以生例,是言“不书”“不称”义同之意也。《膏肓》何休以为古制诸侯幼弱,天子命贤大夫辅相为政,无摄代之义。昔周公居摄,死不记崩;今隐公生称侯,死称薨,何因得为摄者?周公摄政,仍以成王为主,直摄其政事而已,所有大事王命以行之。致政之后乃死,故卒称薨,不称崩。隐公所摄则位亦摄之,以桓为大子,所有大事皆专命以行,摄位被杀,在君位而死,故生称公,死称薨,是与周公异也。且何休以为诸侯无摄。郑康成引《公羊》难云“宋穆公云‘吾立乎,此摄也!’以此言之,何得非《左氏》?”是郑意亦不从何说也。下传曰“公摄位而欲求好於邾”,是位亦摄也。又曰“惠公之薨也”,“大子少”,是以桓为大子也。所以异於正君者,元年不即位,行还不告庙,不临惠公之葬,不成声子之丧,尊仲子为夫人,薨则赴於诸侯,又为之立庙,此是谦之实也。隐公让位贤君,故为《春秋》之首。所以不入颂者,鲁僖公之时,周王岁二月,东巡守至于岱宗,柴。季孙行父为之请於周,大史克为之作颂,故得入颂。隐公无人为请,故不入颂也。
三月,公及邾仪父盟于蔑,邾子克也。克,仪父名。未王命,故不书爵。曰“仪父”,贵之也。王未赐命以为诸侯,其后仪父服事齐桓以奖王室,王命以为邾子,故庄十六年经书“邾子克卒”。
○“故不书爵”,一本无“故”字。奖,将丈反。
[疏]注“王未”至“克卒”。
○正义曰:庄十三年齐桓会诸国于北杏,邾人在焉。及十六年而书“邾子克卒”,故知由事齐桓乃得王命也。贾、服以为北杏之会时巳得王命,盖以北杏之会邾人在列,故谓其巳得命也。列与不列在於主会之意,不由有爵与否。襄二十七年宋之盟,齐人请邾,宋人请滕,邾、滕不列於会,故不书邾、滕。襄五年戚之会,穆叔以属鄫为不利,使鄫大夫听命于会,故经书“鄫人”。然则为人私属则不列於会,不为人私属则列於会,不可据列会以否以明有爵也。昭四年申之会,淮夷列焉,未必有爵也。邾今无爵,得与鲁盟北杏,会齐何须有爵?庄十五年会于鄄,传曰“齐始霸”,则齐桓为霸自鄄会始耳。北杏之时,诸侯未从,霸功未
译【传】鲁隐公元年,春季,周历正月。(说“周历”是为了区别于夏历和殷历。
○“别”音彼列。“夏”音户雅。夏、商、周三个朝代的历法名称,可以根据文意推求。不记载隐公即位,是因为他是代理执政。假借代理君主的政事。不举行即位的礼仪,所以史官不在简策上记载,传文因此显示出与平常不同。
○“见”音贤遍。)
[疏]“不记载即位,是因为代理执政”。
○正义说:摄,意为持守。隐公因为桓公年幼,暂时代持国政,等待他成年,所以不举行即位的礼仪。史官不记载即位,孔子沿袭旧史没有改动,所以作传来解释。隐公实际上没有即位,史书本来就没有可记载的。庄公、闵公、僖公不记载即位,道理也是这样。旧说中贾逵、服虔等人认为这四位国君都实际上即了位,是孔子修《春秋》时才删去不记的,所以杜预详细辨析。《释例》说:“遭遇丧事继承君位的人,每逢新年正月,必定改元正位,百官按次序就位,所以国史都在简策上记载即位来标示。隐公既是继室所生的儿子,按次序应当立为君,但他遵循父亲娶仲子的意愿,把君位让给桓公。天子已经确定,诸侯已经认可,国人已经尊他为君,而隐公始终有把国家授给桓公的心意,所以不举行即位的礼仪。隐公、庄公、闵公、僖公,虽然都居于君位,但都有缘故而不举行即位礼仪,有的是谦让而不做,有的是悲痛而不忍,有的是动乱而不能,礼仪废弛,事情特殊,国史本来就没有记载,并不是举行了礼仪而不写在文字上。”颍容的说法,认为鲁国十二位国君的国史都记载了即位,孔子修《春秋》时才有所不记。如果实际上即了位,那么隐公就没有谦让;如果实际上有谦让,那么史官就没有理由虚记。所以说实际上没有即位,所以史官不记载。传文在隐公、闵公处说“不记载即位”,在庄公、僖公处说“不称即位”,《释例》说“左丘明对这四位国君作传,用‘不书’‘不称’起头,其意义是一样的”。刘炫、贾逵、颍容为传文生造条例说“恩情深重不忍,传文就说‘不称’;恩情浅薄可以忍受,传文就说‘不书’”。广泛引用传文辞句不同,大多讲不通。考察:杀栾盈则说“不言大夫”,杀良霄则说“不称大夫”,君氏去世则说“不曰薨”,“不言葬,不书姓”,郑伯克段则说“称郑伯”,这些都是意义相同而文字不同的证据。传文本意在于解释经文,不是曲解文字来生造条例,所以说“不书”“不称”意义相同。《膏肓》篇中何休认为古制诸侯年幼体弱,天子任命贤能的大夫辅佐执政,没有代理代替的道理。从前周公居摄,死后不记载为“崩”;现在隐公活着称侯,死后称“薨”,怎么能算是代理呢?周公摄政,仍以成王为主,只是代理政事而已,所有大事都奉王命行事。还政之后才去世,所以死称“薨”,不称“崩”。隐公所代理的是君位也代理了,以桓公为太子,所有大事都专断命令行事,代理君位被杀,在君位上死去,所以活着称公,死后称“薨”,这与周公不同。而且何休认为诸侯没有代理。郑康成引用《公羊传》诘难说“宋穆公说‘我立在这里,这是代理!’由此说来,怎么能说不是《左氏传》的观点呢?”这是郑玄的意思也不赞同何休的说法。下传说“隐公代理君位而想与邾国交好”,这是君位也代理了。又说“惠公去世”,“太子年幼”,这是以桓公为太子。所以与正式国君不同的地方,是元年不即位,出行归来不告祭宗庙,不亲临惠公的葬礼,不完成声子的丧礼,尊仲子为夫人,去世则向诸侯报丧,又为他建立宗庙,这是谦让的实情。隐公让位是贤君,所以作为《春秋》之首。所以不进入《颂》的原因,是鲁僖公的时候,周王在二月,东巡守到达岱宗,举行柴祭。季孙行父向周王请求,太史克为他作颂,所以得以进入《颂》。隐公没有人代为请求,所以不进入《颂》。
三月,隐公与邾仪父在蔑地结盟,邾仪父就是邾子克。克,是仪父的名字。没有周王的任命,所以不记载爵位。称“仪父”,是尊重他。周王没有赐命封他为诸侯,后来仪父服事齐桓公以奖助王室,周王任命他为邾子,所以庄公十六年经文书写“邾子克去世”。
○“所以不记载爵位”,一本没有“所以”二字。“奖”音将丈。
[疏]注“周王未”到“克去世”。
○正义说:庄公十三年齐桓公在北杏会合各国,邾人在其中。到十六年记载“邾子克去世”,所以知道是因为服事齐桓公才得到周王任命。贾逵、服虔认为北杏会盟时已经得到周王任命,大概因为北杏会盟邾人在列,所以认为他已经得到任命。在列与不在列在于主会者的意图,不在于是否有爵位。襄公二十七年宋国的盟会,齐人请求邾国,宋人请求滕国,邾、滕不在会盟之列,所以不记载邾、滕。襄公五年戚地的会盟,穆叔认为归属鄫国不利,让鄫国大夫在会盟上听命,所以经书“鄫人”。那么作为别人的私属就不在会盟之列,不作为别人的私属就在会盟之列,不能根据是否在会盟之列来证明是否有爵位。昭公四年申地的会盟,淮夷在列,未必有爵位。邾国现在没有爵位,能与鲁国在北杏结盟,会齐桓公何须有爵位?庄公十五年鄄地会盟,传文说“齐国开始称霸”,那么齐桓公称霸是从鄄地会盟开始的。北杏的时候,诸侯没有服从,霸业未
立,桓尚未有殊勋,仪父何足可纪?且齐桓未有功於王,焉能使王命之?其得王命,必在北杏之后,但未知定是何年耳。服虔云:“爵者,醮也,所以醮尽其材也”。
译桓公即位时,尚未有特殊的功勋,仪父哪里值得记载?况且齐桓公对周天子还没有功劳,怎么能得到天子的命令呢?他得到天子命令,一定是在北杏会盟之后,只是不知道具体是哪一年罢了。服虔说:“爵,就是醮,是用来考察并尽其才干的。”
公摄位而欲求好於邾,故为蔑之盟。解所以与盟也。
○好,呼报反。与,如字,又音预。
夏,四月,费伯帅师城郎。不书,非公命也。费伯,鲁大夫。郎,鲁邑。高平方与县东南有郁郎亭。传曰“君举必书”,然则史之策书皆君命也。今不书於经,亦因史之旧法,故传释之。诸鲁事,传释不书,他皆仿此。
○费音祕。郁,於六反。仿,甫往反,后此例皆同。
[疏]注“费伯鲁大夫”至“仿此”。
○正义曰:史之策书皆君命者,谓君所命为之事乃得书之於策,非谓君命遣书方始书也。又解史策不书经亦不书之意。仲尼书於经者,亦因史之旧法,旧史不书,则亦不书,故传发此事释经不书之意。“诸鲁事,传释不书,他皆仿此”,谓下“盟于翼”、“作南门”之类是也。
初,郑武公娶于申,曰武姜。申国,今南阳宛县。
○宛,於元反。娶,取住反。
[疏]“初,郑武公娶于申,曰武姜”。
○正义曰:杜以为凡倒本其事者,皆言初也。贾逵云“凡言初者,隔其年,后有祸福,将终之,乃言初也”。
○注“申国,今南阳宛县”。正义曰:《外传》说伯夷之后曰“申吕虽衰,齐许犹在”,则申吕与齐许俱出伯夷,同为姜姓也。《国语》曰“齐许申吕由大姜”,言由大姜而得封也。然则申之始封亦在周兴之初,其后中绝,至宣王之时,申伯以王舅改封於谢。《诗 大雅 崧高》之篇,美宣王褒赏申伯云“王命召伯定申伯之宅”是其事也。《地理志》“南阳郡宛县:故申伯国”。宛县者,谓宣王改封之后也。以前,则不知其地。
生庄公及共叔段。段出奔共,故曰共叔,犹晋侯在鄂,谓之鄂侯。
○共音恭。共,地名。凡国名、地名、人名、字、氏族、皆不重音,疑者复出,后仿此。鄂,五各反。
[疏]注“段出”至“鄂侯”。
○正义曰:贾服以共为谥。谥法“敬长事上曰共”。作乱而出,非有共德可称,糊口四方,无人与之为谥,故知段出奔共故称共,犹下晋侯之称鄂侯也。
庄公寤生,惊姜氏,故名曰“寤生”,遂恶之。寐寤而庄公巳生,故惊而恶之。
○寤,五故反。恶,乌路反。注同。
[疏]“庄公寤生,惊姜氏,故名曰寤生,遂恶之”。
○正义曰:谓武姜寐时生庄公,至寤始觉其生,故杜云“寐寤而庄公巳生”。
爱共叔段,欲立之。欲立以为太子。亟请於武公,公弗许。及庄公即位,为之请制。公曰:“制,岩邑也,虢叔死焉。佗邑唯命。”虢叔,东虢君也。恃制岩险而不脩德,郑灭之。恐段复然,故开以佗邑。虢国,今荧阳县。
○亟,欺冀反,数也。为,于伪反。岩,五衔反,本又作岩。虢,瓜伯反,国名。复,扶又反。
[疏]注“虢叔”至“阳县”。
○正义曰:僖五年传曰“虢仲、虢叔,王季之穆也”。《晋语》称文王“敬友二虢”,则虢国本有二也。晋所灭者,其国在西,故谓此为东虢也。《郑语》:史伯为桓公诈谋云:“虢叔恃势,郐仲恃险,晋有骄侈怠慢之心。君以成周之众,奉辞伐罪,无不克矣。”桓公从之。是其恃险而不脩德为郑灭之之事也。贾逵云“虢叔封西,虢仲封东”,而此云“虢叔,东虢君”者,言所灭之君字叔也。传云虢仲谮其大夫,谓叔之子孙字曰仲也。案传燕国有二,则一称北燕;邾国有二,则一称小邾。此虢国有二而经传不言东西者,於时东虢巳灭,故西虢不称西;其并存之日,亦应以东西别之。《地理志》云“河南郡荧阳县”。应劭云:故虢国,今虢亭是也。
请京,使居之,谓之京城大叔。公顺姜请,使段居京,谓之“京城大叔”,言宠异於众臣。京,郑邑,今荧阳京县。
○大音泰,注及下皆同。祭仲曰:“都城过百雉,国之害也。祭仲,郑大夫。方丈曰堵,三堵曰雉。一雉之墙,长三丈,高一丈。侯伯之城,方五里,径三百雉,故其大都
译庄公即位后想与邾国结好,所以举行了蔑地之盟。这就解释了为什么会有这次盟会。
夏季,四月,费伯率领军队修筑郎城。《春秋》没有记载这件事,因为这不是鲁君的命令。费伯,是鲁国的大夫。郎,是鲁国的城邑。高平方与县东南有郁郎亭。《左传》说“国君的行动必定要记载”,那么史官的简册记载的都是国君的命令。现在这件事没有记载在《春秋》经文里,也是沿袭史官旧有的体例,所以《左传》加以解释。凡是关于鲁国的事,《左传》解释为何不记载,其他情况都仿照这个例子。
[疏]注释“费伯是鲁国大夫”到“都仿照这个例子”。
○正义说:史官的简册记载的都是国君的命令,意思是国君命令去做的事才能记载在简册上,并不是说国君命令书写才去书写。又解释史官简册不记载、《春秋》经文也不记载的原因。孔子在《春秋》中记载的,也是沿袭史官的旧法,旧史不记载,那么《春秋》也不记载,所以《左传》阐发这件事来解释经文不记载的原因。“凡是关于鲁国的事,《左传》解释为何不记载,其他情况都仿照这个例子”,指的是下文“在翼地结盟”、“修筑南门”之类的事情。
当初,郑武公从申国娶妻,名叫武姜。申国,就是现在的南阳宛县。
[疏]“当初,郑武公从申国娶妻,名叫武姜”。
○正义说:杜预认为凡是追述往事本源的,都说“初”。贾逵说“凡是说‘初’的,是隔了年份,后来有祸福,将要结束时,才说‘初’”。
○注释“申国,就是现在的南阳宛县”。正义说:《左传》讲述伯夷的后代时说“申、吕虽然衰微,齐、许仍然存在”,那么申、吕与齐、许都出自伯夷,都是姜姓。《国语》说“齐、许、申、吕由大姜而来”,是说由大姜而得到封地。那么申国最初的封地也在周朝兴起之初,后来中途断绝,到了周宣王的时候,申伯因为他是周王的舅舅而改封在谢地。《诗经·大雅·崧高》这篇,赞美宣王褒奖申伯说“王命令召伯安顿申伯的住所”,讲的就是这件事。《汉书·地理志》说“南阳郡宛县:是原来的申伯国”。宛县,是指宣王改封之后的地方。在此之前,就不知道它的所在地了。
生了庄公和共叔段。段逃跑到共地,所以叫共叔,就像晋侯在鄂地,被称为鄂侯一样。
[疏]注释“段逃跑到共地”到“鄂侯”。
○正义说:贾逵、服虔认为“共”是谥号。谥法说“敬重长辈、侍奉君主叫共”。段作乱逃跑,没有共的德行可以称颂,流落四方,没有人给他定谥号,所以知道段是因为逃跑到共地才称共,就像下文晋侯被称为鄂侯一样。
庄公出生时是倒着出来的,惊吓了姜氏,所以给他取名叫“寤生”,于是姜氏讨厌他。睡着时庄公还没生,醒来时庄公已经生了,所以惊吓而讨厌他。
[疏]“庄公出生时是倒着出来的,惊吓了姜氏,所以给他取名叫‘寤生’,于是姜氏讨厌他”。
○正义说:是说武姜睡着时生了庄公,到醒来时才发觉他生了,所以杜预说“睡着时庄公还没生,醒来时庄公已经生了”。
姜氏偏爱共叔段,想立他为太子。多次向武公请求,武公没有答应。等到庄公即位,姜氏为共叔段请求制地。庄公说:“制地,是个险要的城邑,虢叔死在那里。其他城邑,随您吩咐。”虢叔,是东虢国的国君。他依仗制地的险要而不修德行,被郑国灭掉。庄公怕共叔段也这样,所以让他选择其他城邑。虢国,就是现在的荧阳县。
[疏]注释“虢叔”到“荧阳县”。
○正义说:僖公五年的《左传》说“虢仲、虢叔,是王季的孙子”。《晋语》称文王“敬重并友好对待两个虢国”,那么虢国本来有两个。晋国灭掉的那个,国家在西边,所以称这个为东虢。《郑语》:史伯为郑桓公谋划说:“虢叔依仗权势,郐仲依仗险要,晋国有骄奢怠慢之心。您率领成周的军队,奉辞讨伐罪人,没有不成功的。”桓公听从了他。这就是依仗险要而不修德行被郑国灭掉的事情。贾逵说“虢叔封在西边,虢仲封在东边”,而这里说“虢叔,是东虢国的国君”,是说被灭掉的国君字叫叔。《左传》说虢仲进谗言陷害他的大夫,是说叔的子孙字叫仲。查考《左传》燕国有两个,就一个称北燕;邾国有两个,就一个称小邾。这个虢国有两个而经文和传文不说东西的,是因为当时东虢已经灭了,所以西虢不称西;它们并存的时候,也应该用东西来区别。《汉书·地理志》说“河南郡荧阳县”。应劭说:是原来的虢国,现在的虢亭就是。
姜氏请求京地,让共叔段住在那里,称他为京城大叔。庄公顺从姜氏的请求,让段住在京地,称他为“京城大叔”,表示宠爱他不同于众臣。京,是郑国的城邑,就是现在的荧阳京县。
祭仲说:“都城的城墙超过百雉,是国家的祸害。祭仲,是郑国的大夫。一丈见方叫堵,三堵叫雉。一雉的墙,长三丈,高一丈。侯伯的城,方圆五里,直径三百雉,所以它的大都
不得过百雉。
○过,古卧反后不音者皆同。堵,丁古反。长,直亮反,又如字。高,古报反,又如字。径,古定反。
译不能超过三百丈。
○过,音“古卧”,后面不再注音的都相同。堵,音“丁古”。长,音“直亮”,又读本音。高,音“古报”,又读本音。径,音“古定”。
[疏]注“祭仲”至“百雉”。
○正义曰:注诸言“大夫”者,以其名氏显见於传,更无卑贱之验者,皆以大夫言之。其实是大夫以否,亦不可委知也。定十二年《公羊传》曰“雉者何?五板而堵,五堵而雉”。何休以为堵四十尺,雉二百尺。许慎《五经异义》、《戴礼》及《韩诗》说,八尺为板,五板为堵,五堵为雉。板广二尺,积高五板为一丈。五堵为雉,雉长四丈。古《周礼》及《左氏》说,一丈为板,板广二尺。五板为堵,一堵之墙,长丈高丈。三堵为雉,一雉之墙,长三丈高一丈,以度其长者用其长,以度其高者用其高也。诸说不同,必以雉长三丈为正者,以郑是伯爵,城方五里,大都三国之二,其城不过百雉,则百雉是大都定制,因而三之,则侯伯之城当三百雉,计五里积千五百步,步长六尺,是九百丈也。以九百丈而为三百雉,则雉长三丈。贾逵、马融、郑玄、王肃之徒为古学者,皆云雉长三丈,故杜依用之。侯伯之城,方五里,亦无正文。《周礼 冬官 考工记》“匠人营国,方九里,旁三门”,谓天子之城。天子之城方九里,诸侯礼当降杀,则知公七里,侯伯五里,子男三里,以此为定说也。但《春官 典命职》乃称上公九命,侯伯七命,子男五命,其国家宫室车旗衣服礼仪皆以命数为节。郑玄以为国家国之所居,谓城方也如《典命》之言,则公当九里,侯伯七里,子男五里,故郑玄两解之。其注《尚书大传》以天子九里为正说,又云或者天子之城方十二里。《诗 文王有声》笺言文王城,“方十里。大於诸侯,小於天子之制”。《论语》注以为公“大都之城方三里”,皆以为天子十二里,公九里也。其驳《异义》,又云“郑伯城方五里”。以《匠人》、《典命》俱是正文,因其不同故两申其说。今杜无二解,以侯伯五里为正者,盖以《典命》所云国家者,自谓国家所为之法,礼仪之度,未必以为城居也。
先王之制,大都不过参国之一,三分国城之一。
○参,七南反,又音三。中五之一,小九之一。今京不度,非制也。不合法度,非先王制。
[疏]“大都”至“九之一”。
○正义曰:定以王城方九里,依此数计之,则王城长五百四十雉。其大都方三里,长一百八十雉;中都方一里又二百四十步长,一百八雉也;小都方一里,长六十雉也。公城方七里,长四百二十雉。其大都方二里又一百步,长一百四十雉也;中都方一里又一百二十步,长八十四雉也;小都方二百三十三步二尺,长四十六雉又二丈也。侯伯城方五里,长三百雉。其大都方一里又二百步,长百雉也;中都比王之小都;其小都方一百六十六步四尺,长三十三雉又一丈也。子男城比王之大都。其大都比侯伯之中都;其中都方一百八十步,长三十六雉也;小都方百步,长二十雉也。《考工记》曰:“王宫门阿之制五雉,宫隅之制七雉,城隅之制九雉。门阿之制,以为都城之制;宫隅之制,以为诸侯之城制。”然则王之都城隅高五丈,城盖高三丈;诸侯城隅高七丈,城盖高五丈也。三丈以下,不复成城,其都城盖亦高三丈也。周礼四县为都,周公之设法耳,但土地之形不可方平如图,其邑竟广狭无复定准,随人多少而制其都邑,故有大都小都焉。下邑谓之都,都亦一名邑。庄三十八年传曰“宗邑无主”,闵元年传曰“分之都城”,俱论曲沃,而都邑互言,是其名相通也。
君将不堪。”公曰:“姜氏欲之,焉辟害?”对曰:“姜氏何厌之有?不如早为之所,使得其所宜。
○焉,於虔反。厌,於盐反。无使滋蔓!蔓,难图也。蔓草犹不可除,况君之宠弟乎?”公曰:“多行不义,必自毙,子姑待之。”毙,踣也。姑,且也。
○蔓音万。毙,婢世反,本又作<敝犬},旧扶设反。踣,蒲北反。
[疏]“无使滋蔓”。
○正义曰:此以草喻也。草之滋长引蔓,则难可芟除,喻段之威势稍大,难可图谋也
译[疏]注“祭仲”至“百雉”。
○正义说:注文中凡是称“大夫”的,是因为他们的名字在传文中明显出现,且没有卑贱的证据,所以都按大夫来称呼。其实他们是否真的是大夫,也无法确切知道。定公十二年的《公羊传》说:“雉是什么?五块板为一堵,五堵为一雉。”何休认为一堵长四十尺,一雉长二百尺。许慎的《五经异义》、《戴礼》以及《韩诗》的说法是,八尺为一板,五板为一堵,五堵为一雉。板宽二尺,五板叠加高为一丈。五堵为一雉,一雉长四丈。古《周礼》和《左氏传》的说法是,一丈为一板,板宽二尺。五板为一堵,一堵的墙,长一丈高一丈。三堵为一雉,一雉的墙,长三丈高一丈,用来度量长度时用其长,用来度量高度时用其高。各种说法不同,必定以雉长三丈为正确,是因为郑国是伯爵,都城方圆五里,大都是国都的三分之二,其城墙不超过百雉,那么百雉是大都的定制,由此乘以三,则侯伯的城墙应当是三百雉,计算五里积一千五百步,一步长六尺,就是九百丈。用九百丈作为三百雉,那么一雉长三丈。贾逵、马融、郑玄、王肃等古文学派的人,都说一雉长三丈,所以杜预依据采用这个说法。侯伯的城墙方圆五里,也没有明确的经文依据。《周礼·冬官·考工记》说:“匠人营造国都,方圆九里,四面各开三门”,这是指天子的都城。天子的都城方圆九里,诸侯的礼制应当递减,由此可知公爵七里,侯伯五里,子男三里,以此作为确定的说法。但是《春官·典命职》却称上公九命,侯伯七命,子男五命,他们的国家宫室车旗衣服礼仪都以命数为节度。郑玄认为国家是国君所居住的地方,指城墙的方圆,如果按照《典命》的说法,那么公爵应当九里,侯伯七里,子男五里,所以郑玄有两种解释。他在注《尚书大传》时以天子九里为正说,又说或许天子的城墙方圆十二里。《诗经·文王有声》的笺注说文王的城墙,“方圆十里。比诸侯大,比天子小”。《论语》注认为公爵“大都的城墙方圆三里”,都认为天子十二里,公爵九里。他在驳斥《异义》时,又说“郑伯的城墙方圆五里”。因为《匠人》和《典命》都是正文,因为说法不同所以两种说法都申述。现在杜预没有两种解释,以侯伯五里为正说,大概是因为《典命》所说的国家,自是指国家所制定的法度,礼仪的节度,未必是指居住的城墙。
先王的制度,大都不超过国都的三分之一,即国都城墙的三分之一。
○参,音七南,又音三。中都占五分之一,小都占九分之一。现在京城不合法度,不符合先王的制度。
[疏]“大都”至“九之一”。
○正义说:定公认为王城方圆九里,按照这个数目计算,那么王城长五百四十雉。其大都方圆三里,长一百八十雉;中都方圆一里又二百四十步长,一百八雉;小都方圆一里,长六十雉。公爵的城墙方圆七里,长四百二十雉。其大都方圆二里又一百步,长一百四十雉;中都方圆一里又一百二十步,长八十四雉;小都方圆二百三十三步二尺,长四十六雉又二丈。侯伯的城墙方圆五里,长三百雉。其大都方圆一里又二百步,长百雉;中都与王的小都相当;其小都方圆一百六十六步四尺,长三十三雉又一丈。子男的城墙与王的大都相当。其大都与侯伯的中都相当;其中都方圆一百八十步,长三十六雉;小都方圆百步,长二十雉。《考工记》说:“王宫门阿的制度是五雉,宫隅的制度是七雉,城隅的制度是九雉。门阿的制度,作为都城的制度;宫隅的制度,作为诸侯城的制度。”那么王都的城隅高五丈,城墙大概高三丈;诸侯城的城隅高七丈,城墙大概高五丈。三丈以下,就不能称为城了,其都城大概也是高三丈。《周礼》四县为一都,这是周公设定的法度,只是土地的形状不可能像图画那样方正平整,其邑境宽窄没有固定的标准,根据人口多少来制定都邑,所以有大都小都的区别。下邑称为都,都也叫做邑。庄公三十八年传说“宗邑无主”,闵公元年传说“分之都城”,都谈论曲沃,而都邑互称,说明这两个名称是相通的。
君将不堪。”公说:“姜氏想要这样,怎么避开祸害?”回答说:“姜氏有什么满足的?不如早点为她安排个地方,使她得到适宜的位置。
○焉,音於虔。厌,音於盐。不要让她滋长蔓延!蔓延,就难以图谋了。蔓延的草尚且难以清除,何况是君主宠爱的弟弟呢?”公说:“多做不义的事,必定自己灭亡,你姑且等着吧。”毙,跌倒。姑,暂且。
○蔓音万。毙,音婢世,本又作敝犬,旧音扶设。踣,音蒲北。
[疏]“无使滋蔓”。
○正义说:这是用草来作比喻。草的滋长蔓延,就难以铲除,比喻段氏的威势逐渐壮大,难以图谋。
○正义曰:《释言》文也。孙炎曰:“前覆曰踣”。
既而大叔命西鄙、北鄙贰於己。鄙,郑边邑。贰,两属。公子吕曰:“国不堪贰,君将若之何?公子吕,郑大夫。
[疏]“国不堪贰”。
○正义曰:两属,则赋役倍;赋役倍,则国人不堪也。
欲与大叔,臣请事之;若弗与,则请除之。无生民心。”叔久不除,则举国之民当生他心。公曰:“无庸,将自及”。言无用除之,祸将自及。大叔又收贰以为己邑,前两属者,今皆取以为己邑。至于廪延。言转侵多也。廪延,郑邑。陈留酸枣县北有延津。
○廪,力锦反。子封曰:“可矣,厚将得众。”子封,公子吕也。厚谓土地广大。公曰:“不义不暱,厚将崩。”不义於君,不亲於兄,非众所附,虽厚必崩。
○暱,女乙反,亲也。
[疏]“厚将崩”。
○正义曰:以墙屋喻也。厚而无基必自崩,喻众所不附将自败也。高大而坏谓之崩。
大叔完聚,完城郭,聚人民。
○完音桓。
[疏]注“完城郭,聚人民”。
○正义曰:服虔以聚为聚禾黍也。段欲轻行袭郑,不作固守之资,故知聚为聚人,非聚粮也。完城者,谓聚人而完之,非欲守城也。
缮甲兵,具卒乘,步曰卒,车曰乘。
○缮,市战反。卒,尊忽反,步兵也,注及下同。乘,绳证反,注及下同。将袭郑。夫人将启之。启,开也。公闻其期,曰:“可矣!”命子封帅车二百乘以伐京。古者兵车一乘,甲士三人,步卒七十二人。京叛大叔段,段入于鄢,公伐诸鄢。五月,辛丑,大叔出奔共。共国,今汲郡共县。
○共音恭。汲,居及反。书曰:“郑伯克段于鄢。”段不弟,故不言弟;如二君,故曰“克”;称“郑伯”,讥失教也;谓之郑志,不言出奔,难之也。传言夫子作《春秋》,改旧史以明义。不早为之所,而养成其恶,故曰“失教”。段实出奔,而以“克”为文,明郑伯志在於杀,难言其奔。
○不弟,大计反,又如字。难,乃旦反,注同。
[疏]“如二君,故曰克”。
○正义曰:谓实非二君,俊杰彊盛如是二君,伐而胜之然后称“克”,非谓真是二君也。若真是二君,则以“战”、“袭”、“败”、“取”为文。然既非二君,而杜注经云:“以君讨臣而用二君之例”又似真二君者,但杜於彼应云“以君讨臣而用如二君之例”,略其“如”字,但云“而用二君”耳。准获麟之后史文,夫子未脩之前,应云“郑伯之弟段出奔共,与秦伯之君针出奔晋同也”。以其不弟,故不言弟;志在於杀,故不言奔。然则郑伯亦是旧史之文而得为新意者。段以去弟为贬,宜以国讨为文。仍存郑伯,见其失教,其文虽是旧史,即是仲尼新意也。
○注“传言”至“其奔”。
○正义曰:经皆孔子所书,此事特言“书曰”,必是旧文。不然,夫子始改,故知传之此辞言夫子作《春秋》改旧史以明义也。“克”者,战胜获贼之名。公伐诸鄢,段即奔共,既不交战,亦不获段,段实出奔,而以“克”为文者,此非夫子之心,谓是郑伯本志,不欲言其出奔,难言其奔,志在於杀,故夫子承其本志而书“克”也。郑伯之於段也,以其母所锺爱,顺母私情,分之大邑,恣其荣宠,实其杀心。但大叔无义,恃宠骄盈,若微加裁贬,则恐伤母意,故祭仲欲早为之所,子封请往除之,公皆不许,是其无杀心也。言“必自毙”、“厚将崩”者,止谓自损其身,不言恶能害国。及其谋欲袭郑,祸将逼身,自念友爱之深,遂起初心之恨,由是志在必杀,难言出奔。此时始有杀心,往前则无杀意。传称“公曰:‘姜氏欲之,焉辟害?’”《诗序》曰:“不胜其母,以害其弟。”经曰:“父母之言,亦可畏也”。是迫於母命,不得裁之,非欲待其恶成,乃加诛戮也。服虔云:“公本欲养成其恶而加诛,使不得生出,此郑伯之志意也。”言郑伯本有杀意,故为养成
译○正义说:这是《释言》中的文句。孙炎说:“向前跌倒叫作踣”。
不久,太叔命令西部和北部的边邑同时归附自己。鄙,指郑国的边邑。贰,指两属,即同时归属双方。公子吕说:“国家不能忍受两属的局面,国君打算怎么办?”公子吕,是郑国的大夫。
[疏]“国不堪贰”。
○正义说:两属,那么赋税和徭役就会加倍;赋税徭役加倍,那么国人就承受不了。
“如果要把国家给太叔,臣请求去侍奉他;如果不给他,就请求除掉他。不要滋生百姓的异心。”如果太叔长期不被除掉,那么全国的百姓就会产生异心。郑庄公说:“不用,他将会自取灭亡。”意思是说不用除掉他,灾祸将会自己降临到他身上。太叔又收取两属的边邑作为自己的城邑,之前两属的地方,现在都夺取作为自己的城邑。一直扩展到廪延。这是说侵略的范围越来越广。廪延,是郑国的城邑。陈留酸枣县北边有延津。
○廪,音力锦。子封说:“可以动手了,土地广大将会得到民众的支持。”子封,就是公子吕。厚,指土地广大。郑庄公说:“不义于君,不亲于兄,不是众人所依附的,虽然土地广大也必将崩溃。”不义于君,不亲于兄,不是众人所依附的,虽然土地广大也必将崩溃。
○暱,音女乙,意思是亲近。
[疏]“厚将崩”。
○正义说:这是用墙屋来作比喻。墙屋高大而没有根基必定自己崩塌,比喻众人不依附将会自己败亡。高大而毁坏叫作崩。
太叔修筑城墙,聚集人民。修筑城郭,聚集人民。
○完,音桓。
[疏]注“完城郭,聚人民”。
○正义说:服虔认为聚是聚集禾黍。段想轻装袭击郑国,不准备固守的物资,所以知道聚是聚集人,不是聚集粮食。修筑城池,是指聚集人来修筑,并不是想要守城。
整治铠甲兵器,准备好步兵和战车,步兵叫卒,战车叫乘。
○缮,音市战。卒,音尊忽,步兵,注及下文同。乘,音绳证,注及下文同。准备袭击郑国。武姜将为他开启城门。启,是打开的意思。郑庄公听到了他们的日期,说:“可以了!”命令子封率领战车二百乘去讨伐京邑。古代兵车一乘,甲士三人,步卒七十二人。京邑背叛了太叔段,段逃入鄢地,郑庄公在鄢地讨伐他。五月辛丑日,太叔出逃流亡到共国。共国,就是现在的汲郡共县。
○共,音恭。汲,音居及。《春秋》记载说:“郑伯克段于鄢。”段不守做弟弟的本分,所以不称弟;如同两个国君,所以称“克”;称“郑伯”,是讥讽他失于教化;称之为郑伯的心志,不称出奔,是因为难以直言。传文说孔子作《春秋》,修改旧史以阐明大义。不早点安置他,却养成他的恶习,所以说“失教”。段实际上是出奔,却用“克”来记载,表明郑伯的心志在于杀他,难以直言他出奔。
○不弟,音大计,又如字。难,音乃旦,注同。
[疏]“如二君,故曰克”。
○正义说:是说实际上并非两个国君,而是像两个国君那样强大,讨伐并战胜他然后称“克”,并不是说真的是两个国君。如果真的是两个国君,就用“战”、“袭”、“败”、“取”来记载。既然不是两个国君,而杜预注经说:“以君讨臣而用二君之例”,又似乎真是两个国君,但杜预在那里应该说“以君讨臣而用如二君之例”,省略了“如”字,只说“而用二君”罢了。参照获麟之后的史文,孔子未修订之前,应该记载为“郑伯之弟段出奔共,与秦伯之君针出奔晋相同”。因为他不守弟道,所以不称弟;心志在于杀他,所以不称奔。那么郑伯也是旧史的文字而成为新意的。段因为去掉弟的身份而被贬低,适宜以国讨为文。仍然保留郑伯,显示他失教,其文字虽然是旧史,就是仲尼的新意。
○注“传言”至“其奔”。
○正义说:经文都是孔子所书,这件事特别说“书曰”,必定是旧文。不然,孔子开始修改,所以知道传文的这句话是说孔子作《春秋》修改旧史以阐明大义。“克”,是战胜抓获贼人的名称。郑庄公在鄢地讨伐他,段就逃奔共国,既然没有交战,也没有抓获段,段实际上是出奔,却用“克”来记载,这不是孔子的心意,而是郑伯的本意,不想说他出奔,难以直言他出奔,心志在于杀他,所以孔子顺承他的本意而记载“克”。郑伯对于段,因为母亲钟爱他,顺从母亲的私情,分给他大邑,放纵他的荣宠,实际上有杀他的心。只是太叔无义,依仗宠信骄傲自满,如果稍微加以裁制贬斥,就恐怕伤害母亲的心意,所以祭仲想早点安置他,子封请求去除掉他,郑庄公都不允许,这是他没有杀心。说“必自毙”、“厚将崩”,只是说他自己损害自己,不说他能够危害国家。等到他谋划袭击郑国,灾祸逼近自身,自念友爱之深,于是产生最初的心恨,因此心志在于必杀,难以直言出奔。这时才开始有杀心,以前则没有杀意。传文说“郑庄公说:‘姜氏想要这样,怎么避开祸害?’”《诗序》说:“不能胜其母,以害其弟。”经文说:“父母之言,亦可畏也”。这是迫于母命,不能裁制他,并不是想要等待他的恶行成就,才加以诛戮。服虔说:“郑伯本想养成他的恶行而加以诛杀,使他不得生路,这是郑伯的心意。”说郑伯本有杀意,所以养成
其恶,斯不然矣。传曰“称郑伯,讥失教也”,止责郑伯失於教诲之道,不谓郑伯元有杀害之心。若从本以来即谋杀害,乃是故相屠灭,何止失教之有?且君之讨臣,遏其萌渐,恶虽未就,足得诛之,何须待其恶成,方始杀害?服言本意欲杀,乃是诬郑伯也。刘炫云:“以‘克’为文,非其实状,故传解之,谓之郑志。”言仲尼之意书“克”者,谓是郑伯本志也。注又申解传意,言郑伯志在於杀,心欲其克,难言其奔,故仲尼书“克”,不书奔,如郑伯之志为文,所以恶郑伯也。
译如果认为郑伯原本就有杀害之心,那就不对了。《春秋公羊传》说“称郑伯,是讥讽他失于教化”,只是责备郑伯在教诲方面有过失,并不是说郑伯原本就有杀害弟弟的心意。如果从事情开始就谋划杀害,那就是故意屠杀灭绝,哪里仅仅是失于教化呢?况且君主讨伐臣子,遏制其恶行的萌芽,即使恶行尚未完成,也足以诛杀他,何必等到恶行既成,才开始杀害?服虔说郑伯本意欲杀,这是诬陷郑伯。刘炫说:“用‘克’字来记事,并非事实的真实状况,所以《春秋公羊传》加以解释,称之为‘郑伯的心志’。”意思是孔子书写“克”字,是说这是郑伯原本的心志。注疏又进一步阐释传文的含义,说郑伯的心志在于杀害,内心希望战胜,难以说是郑忽出逃,所以孔子书写“克”,而不写“奔”,按照郑伯的心志来记事,以此来憎恶郑伯。
遂寘姜氏于城颍,城颍,郑地。
○寘,之豉反,置也。而誓之曰:“不及黄泉,无相见也!”地中之泉,故曰黄泉。既而悔之。颍考叔为颍谷封人,封人,典封疆者。
○疆,居良反。
[疏]注“封人,典封疆者”。
○正义曰:《周礼 封人》掌“为畿封而树之”,郑玄云“畿上有封,若今时界也”。天子封人职典封疆,知诸侯封人亦然也。传言祭仲足为祭封人,宋高哀为萧封人,《论语》有仪封人,此言颍谷封人,皆以地名封人。盖封人职典封疆,居在边邑。颍谷、仪、祭,皆是国之边邑也。
闻之,有献於公。公赐之食。食舍肉。公问之。对曰:“小人有母,皆尝小人之食矣,未尝君之羹,请以遗之。”食而不啜羹,欲以发问也。宋华元杀羊为羹飨士,盖古赐贱官之常。
○舍音舍。遗,唯季反,下同。啜,川悦反。华,户化反。
[疏]注“食而”至“之常”。
○正义曰:《礼 公食大夫》及《曲礼》所记大夫、士与客燕食,皆有牲体殽胾,非徒设羹而已。此与华元飨士唯言有羹,故疑是古赐贱官之常。
公曰:“尔有母遗,繄我独无!”繄,语助。
○繄,乌兮反,又乌帝反。颍考叔曰:“敢问何谓也?”据武姜在,设疑也。公语之故,且告之悔。对曰:“君何患焉?若阙地及泉,隧而相见,其谁曰不然?”隧若今延道。
○语,鱼据反。阙,其月反。隧音遂。公从之,公入而赋:“大隧之中,其乐也融融!”赋,赋诗也。融融,和乐也。
○乐音洛,注及下同。融,羊弓反。
[疏]注“赋赋”至“乐也”。正义曰:赋诗谓自作诗也。中、融,外、洩,各自为韵。盖所赋之诗有此辞,传略而言之也。融融和乐,洩々舒散,皆是乐之状,以意言之耳。服虔云:“入”言公,“出”言姜,明俱出入互相见。
姜出而赋:“大隧之外,其乐也洩々!”洩々,舒散也。
○洩,羊世反。遂为母子如初。君子曰:“颍考叔,纯孝也。纯犹笃也。
[疏]注“纯犹笃也”。
○正义曰:《尔雅 释诂》训纯为大,则纯孝纯臣者,谓大孝大忠也。此纯犹笃者,言孝之笃厚也。
爱其母,施及庄公。《诗》曰:‘孝子不匮,永锡尔类。’其是之谓乎!”不匮,纯孝也。庄公虽失之於初,孝心不忘,考叔感而通之。所谓“永锡尔类”,诗人之作,各以情言;君子论之,不以文害意,故《春秋传》引《诗》不皆与今说诗者同,后皆仿此。
○施,以豉反,又式智反。匮,其位反。
[疏]“诗曰”至“谓乎”。
○正义曰:《诗毛传》及《尔雅》之训匮,竭;永,长;锡,予;尔,女也。此《诗 大雅 既醉》之五章,言孝子为孝不有竭极之时,故能以此孝道长赐予女之族类。言行孝之至,能延及旁人,其是此事之谓乎!族类者,言俱有孝心,则是其族类也。
○注“不匮”至“仿此”。
○正义曰:颍考叔有纯孝之行能锡庄公,庄公虽失之於初,孝心不忘,则与颍考叔同是孝之般类也。今考叔能感而通之,是谓永锡尔类也。诗人之作,各以情言。君子论之,不以文害意,出《孟子》文也。此云《春秋传》引《诗》不皆与今说《诗》者同,何以?昭八年注云“叔向时《诗》义如此”,所以不同者,此是丘明作传称君子之言,容可引《诗》断章,评论得失,彼是叔向之语,事近前代当时讥刺,故云“叔向时《诗》义如此”也。《诗注》意类谓子孙族类,此传意以为事之般类也。
秋,七月,天王使宰咺来归惠公、仲子之赗。缓,且子氏未薨,故名。惠公葬在春秋前,故曰“缓”也。子氏,仲子也,薨在二年。赗,助丧之物。
[疏]“天王”至“故名”。
○正义曰:缓赗惠公,生赗仲子,事由於王,非咺之过。所以贬咺者,天王至尊,不可贬责,贬王之使,足见王非。且缓赗惠公,专是王过;生赗仲子,咺亦
译于是将姜氏安置在城颍,城颍是郑国的地方。
○“寘”读作“之豉反”,意思是放置。庄公发誓说:“不到黄泉,不再相见!”地下的泉水,所以叫黄泉。不久庄公后悔了。颍考叔担任颍谷的封人,封人是掌管疆界的官。
○“疆”读作“居良反”。
[疏]注释说“封人,是掌管疆界的人”。
○正义说:《周礼·封人》掌管“为畿封而树之”,郑玄说“畿上有封,就像现在的边界一样”。天子的封人职掌疆界,知道诸侯的封人也一样。传文中说祭仲足担任祭地的封人,宋国的高哀担任萧地的封人,《论语》中有仪地的封人,这里说颍谷的封人,都是以地名来称呼封人。大概封人的职掌是管理疆界,居住在边邑。颍谷、仪、祭,都是国家的边邑。
颍考叔听说了这件事,向庄公进献礼物。庄公赐给他食物。他吃饭时把肉留了下来。庄公问他原因。他回答说:“小人有个母亲,都尝过小人的食物,没尝过君主的肉汤,请允许我把它带回去给她。”吃饭却不喝肉汤,是想借此引发庄公的询问。宋国华元杀羊做肉汤宴请士兵,大概是古代赏赐低级官员的常例。
○“舍”读作“舍”。“遗”读作“唯季反”,下文相同。“啜”读作“川悦反”。“华”读作“户化反”。
[疏]注释说“吃饭”到“常例”。
○正义说:《礼记·公食大夫》及《曲礼》所记载的大夫、士与客人宴饮,都有牲肉和切好的肉,不仅仅是设置肉汤而已。这里和华元宴请士兵只说是有肉汤,所以怀疑是古代赏赐低级官员的常例。
庄公说:“你有母亲可以奉养,难道唯独我没有吗!”“繄”是语气助词。
○“繄”读作“乌兮反”,又读作“乌帝反”。颍考叔说:“请问这是什么意思?”因为武姜还在,所以设疑询问。庄公告诉他缘故,并且告诉他自己后悔的事。颍考叔回答说:“君主有什么担忧的呢?如果挖地直到见到泉水,在隧道中相见,谁能说这不是黄泉相见呢?”隧道就像现在的通道。
○“语”读作“鱼据反”。“阙”读作“其月反”。“隧”读作“遂”。庄公听从了他的建议,庄公进入隧道时吟诗说:“大隧之中,其乐也融融!”“赋”是吟诗。“融融”是和乐的样子。
○“乐”读作“洛”,注释及下文相同。“融”读作“羊弓反”。
[疏]注释说“赋赋”到“乐也”。正义说:赋诗是指自己作诗。中、融,外、洩,各自押韵。大概所赋的诗中有这些词句,传文简略地叙述了。融融是和乐,洩々是舒散,都是快乐的样子,根据意思来说罢了。服虔说:“入”说的是庄公,“出”说的是姜氏,明白是双方出入互相见面。
姜氏走出隧道时吟诗说:“大隧之外,其乐也洩々!”“洩々”是舒散的样子。
○“洩”读作“羊世反”。于是母子关系恢复如初。君子说:“颍考叔,是纯孝的人。纯是笃厚的意思。
[疏]注释说“纯犹笃也”。
○正义说:《尔雅·释诂》解释纯为大,那么纯孝纯臣,是指大孝大忠。这里纯是笃厚的意思,是说孝心的笃厚。
他爱自己的母亲,恩惠延及到庄公。《诗经》说:‘孝子不匮,永锡尔类。’说的就是这种情况吧!”不匮,是纯孝。庄公虽然在开始时失礼,但孝心不忘,颍考叔感化并通达了他。所谓“永锡尔类”,诗人作诗,各自根据情感而言;君子评论,不因为文字而损害原意,所以《春秋传》引用《诗经》并不都与现在解说《诗经》的人相同,后面都仿照这个例子。
○“施”读作“以豉反”,又读作“式智反”。“匮”读作“其位反”。
[疏]“诗曰”到“谓乎”。
○正义说:《诗毛传》及《尔雅》解释匮为竭;永为长;锡为予;尔为你。这是《诗经·大雅·既醉》的第五章,说孝子行孝没有竭尽的时候,所以能以此孝道长赐予你的族类。意思是说行孝到了极致,能延及旁人,说的就是这件事吧!族类,是说都有孝心,就是同一类人。
○注释“不匮”到“仿此”。
○正义说:颍考叔有纯孝的行为能赐予庄公,庄公虽然在开始时失礼,但孝心不忘,那么就和颍考叔同是孝的一类人。现在颍考叔能感化并通达他,这就是永锡尔类。诗人作诗,各自根据情感而言。君子评论,不因为文字而损害原意,出自《孟子》。这里说《春秋传》引用《诗经》并不都与现在解说《诗经》的人相同,为什么?昭八年注释说“叔向时《诗经》的意义如此”,所以不同的原因,这里是丘明作传称君子之言,或许可以引用《诗经》断章取义,评论得失,那是叔向的话,事情接近前代当时的讥刺,所以说“叔向时《诗经》的意义如此”。《诗注》意谓子孙族类,此传意以为事之一般类别。
秋季,七月,周天子派宰咺来送惠公、仲子的助丧财物。迟缓,而且仲子还没死,所以称名。惠公下葬在春秋之前,所以说“迟缓”。子氏,就是仲子,死在二年。赗,是助丧的物品。
[疏]“天王”到“故名”。
○正义说:迟缓送惠公的助丧财物,活人送仲子的助丧财物,事情出于周王,不是宰咺的过错。所以贬低宰咺,是因为周天子至尊,不可贬责,贬低周王的使者,足以显示周王不对。而且迟缓送惠公的助丧财物,完全是周王的过错;活人送仲子的助丧财物,宰咺也
有愆。使者受命不受辞,欲令遭时设宜,临机制变。王谓仲子巳薨,令咺并致其赗,仲子尚存,赗事须止。宰咺知其未薨犹尚致赗,是则不达时宜,耻辱君命。王则任非其人,咺为辱命之使,君臣一体,好恶同之,贬咺亦所以责王也。文五年,“王使荣叔归含且赗”,不指所赗之人。此指言惠公仲子者,彼成风未葬,不言可知,此则惠公巳葬,子氏未薨,若不言其人,则不知为谁来赗。文九年,“秦人来归僖公、成风之襚”,亦为年月巳远,故指其所襚,与此同也。季文子求遭丧之礼以行,亦豫凶事不贬者,宰咺无丧致赗,文子乃量时制宜,备豫不虞,古之善教,与此不同。
译有罪过。使者接受君王的命令而不接受具体的言辞,是为了让他能够根据时机采取适宜的措施,面对具体情况灵活应变。周王认为仲子已经去世,命令宰咺一并送达助丧的财物,而仲子实际上还活着,助丧之事就应当停止。宰咺明知仲子未死却仍然送达助丧财物,这是不能通达时宜,羞辱了君王的命令。周王则是用人不当,宰咺成为辱没君命的使者,君臣一体,好恶相同,贬斥宰咺也就是为了责备周王。《春秋》文公五年记载,“周王派荣叔回国送含玉和助丧财物”,没有指明受助丧财物的人。这里指明是惠公的夫人仲子,是因为当时成风尚未下葬,不言自明;而这里惠公已经下葬,子氏(仲子)尚未去世,如果不指明受助丧财物的人,就不知道是为谁来送助丧财物。《春秋》文公九年记载,“秦国人来送还僖公和成风的助丧衣物”,也是因为年月已经久远,所以指明所送助丧衣物的人,这与上述情况相同。季文子请求按照遭遇丧事的礼仪行事,并且预先准备凶事而不被贬斥,是因为宰咺在没有丧事的情况下送助丧财物,而季文子则是衡量时势采取适宜措施,预先防备意外,这是古代良好的教化,与宰咺的情况不同。
天子七月而葬,同轨毕至;言“同轨”,以别四夷之国。
○别,彼列反。诸侯五月,同盟至;同在方岳之盟。大夫三月,同位至;古者,行役不逾时。士逾月,外姻至。逾月,度月也。姻犹亲也。此言赴吊各以远近为差,因为葬节。
[疏]“天子”至“姻至”。
○正义曰:天子、诸侯、大夫、士,位既不同,礼亦异数,赴吊远近,各有等差,因其吊答以为葬节。且位高则礼大,爵卑则事小。大礼逾时乃备,小事累月即成。圣王制为常规,示民轨法,欲使各脩其典,无敢忒差。资父事君,生民之所极;哀死送终,臣子之所尽,是以未及期而葬谓之不怀,过期而葬谓之缓慢。《春秋》从实而录,以示是非。天子七月,诸侯五月者,死月葬月皆通数之也。文八年八月“天王崩”,九年二月“葬襄王”,是天子之七月也。成十八年八月“公薨于路寝”,十二月“葬我君成公”,是诸侯之五月也。宣八年传云“礼,卜葬,先远日,辟不怀也”。是卜远日不吉,乃卜近日,辟不思亲之嫌也。则未及期而葬者,不思其亲,理在可见,故传皆不言其事,唯过期乃葬者,传言缓以示讥耳。桓王以桓十五年崩,庄三年乃葬,积七年也。僖公以其三十三年十一月薨,文元年四月乃葬,薨葬中有闰,积七月也。二者并过於期,故传皆言缓以讥之也。卫桓公以隐四年三月为州吁所弑,五年四月乃葬,积十四月也。庄公以其三十二年八月薨,闵元年六月乃葬,积十一月也。二者虽亦过期,而国有事难,故传皆言“乱故,是以缓”,原其非慢,不以责臣子也。然则诸侯五月而葬,自是正法得礼,可知不假发传。而葬成公之下,传特云“书顺”者,《释例》曰:“鲁君薨葬,多不顺制,唯成公薨于路寝,五月而葬,国家安静,世適承嗣,故传见庄之缓,举成‘书顺’以包之。”然则特发此传,欲以包群公之得失,於庄见“乱故”而缓,於僖见无故而缓,於成见顺礼。传发三者,则其馀皆可知也。士逾月者,通死月亦三月也。襄十五年十一月晋侯周卒,十六年正月“葬晋悼公”。杜云“逾月而葬速”是逾月亦三月也。此注云“逾月,度月”者,言从死月至葬月其间度一月也。士与大夫不异,而别设文者,以大夫与士名位既异,因其名异,示为等差,故变其文耳,其实月数同也。“同轨”“同盟至”者,谓遣使来至,非诸侯身至。《释例》曰“万国之数至众,封疆之守至重,故天王之丧,诸侯不得越竟而奔,脩服於其国,卿共吊葬之礼。鲁侯无故而穆伯如周吊,此天子崩,诸侯遣卿共吊葬之经传也”。是言礼天子之丧,诸侯不亲奔也。其诸侯相吊,则昭三十年传云“先王之制,诸侯之丧,士吊,大夫送葬”,是正礼也。同位至,待其使还也。外姻至,亲戚毕集也。於天子言“毕至”,以下不言毕者,天子贵在尊极,海内为家,天下闻丧,无敢不至,故言“毕”也。诸侯同盟,或来或否。大夫出使,本奉君命,虽或闻丧,未必尽来,故不言毕也。此亦例而不言凡者,序巳解讫。何休《膏肓》以为礼士三月葬。今云“逾月”,《左氏》为短。郑康成云“人君殡数来日,葬数往月;大夫殡葬皆数来日来月;士殡葬皆数往日往月。士之三月,大夫之逾月也”。郑之此言天子诸侯葬数往月,於《左氏》无害,云大夫葬数来月,恐非杜旨。苏宽之意,以古礼大夫以上殡葬皆数来日来月,士殡葬数往日往月,空云古礼,事无所出,不可依用也。刘炫云“此亦例,不言凡者,诸所发凡,皆为经张例,此举葬之大期,以讥宰咺之缓,非是为葬发例,故不言凡也”。
○注“言同”至“之国”。
○正义曰:郑玄、服虔皆以轨为车辙也。王者驭天下,必令车同轨,书同文。“同轨毕至”,谓海内皆至也。四夷异俗,不可同其文轨,天子之丧,不能以时赴吊,故言“同轨”,以别四夷之国也。《周礼 巾车》木路“以封蕃国”,蕃国即四夷也。既受王命,车亦应同轨,
译天子七月下葬,车轨相同的诸侯国使者全部到达;说“同轨”,是用来区别四方蛮夷的国家的。
○别,音彼列。诸侯五月下葬,曾结盟的诸侯国使者到达;“同”指在方岳之盟中结盟的诸侯。大夫三月下葬,同等爵位的诸侯国使者到达;古时候,征发劳役不超过时限。士超过一个月下葬,外亲姻戚到达。逾月,是度过一个月。姻,就是亲。这里说报丧吊唁各自以远近为差别,因此作为下葬的节度。
[疏]“天子”到“姻至”。
○正义说:天子、诸侯、大夫、士,地位既然不同,礼制也有差异,报丧吊唁的远近,各有等级差别,依据他们吊唁答应的情况来制定下葬的节度。况且地位高则礼制大,爵位低则事情小。大礼超过时限才完备,小事累月就能完成。圣王制定常规,向百姓展示规范法度,想要使各自修习其典章,不敢有差错。侍奉父亲、侍奉君主,是百姓极尽的本分;哀悼死者、送终,是臣子应尽的职责,所以不到期限就下葬叫做不怀念亲人,超过期限下葬叫做迟缓。《春秋》据实记录,以显示是非。天子七月、诸侯五月,死亡的月份和下葬的月份都计算在内。文公八年八月“天王崩”,九年二月“葬襄王”,这是天子的七月。成公十八年八月“公薨于路寝”,十二月“葬我君成公”,这是诸侯的五月。宣公八年传文说“礼,占卜下葬日期,先选远日,避开不怀念亲人的嫌疑”。这是占卜远日不吉利,于是占卜近日,避开不思亲的嫌疑。那么不到期限就下葬的,是不思念亲人,道理显而易见,所以传文都不记载此事,只有超过期限才下葬的,传文说迟缓以示讥讽。桓王在桓公十五年崩,庄公三年才下葬,累计七年。僖公在三十三年十一月薨,文公元年四月才下葬,薨葬之间有闰月,累计七月。这两者都超过了期限,所以传文都说迟缓以讥讽他们。卫桓公在隐公四年三月被州吁杀害,五年四月才下葬,累计十四个月。庄公在三十二年八月薨,闵公元年六月才下葬,累计十一月。这两者虽然也超过了期限,但国家有变故困难,所以传文都说“因动乱缘故,所以迟缓”,推究其并非怠慢,不以此责备臣子。那么诸侯五月下葬,自然是正法合礼,可知不必发传解释。而在下葬成公之下,传文特别说“书顺”的,《释例》说:“鲁君薨葬,多不顺从制度,只有成公薨于路寝,五月下葬,国家安静,嫡嗣继承,所以传文见到庄公的迟缓,举出成公‘书顺’来概括它。”那么特别发出这条传文,想要以此概括众公的得失,在庄公处见到因“动乱缘故”而迟缓,在僖公处见到无故而迟缓,在成公处见到顺从礼制。传文发出这三种情况,那么其余的都可以知道了。士逾月,连同死亡的月份也是三个月。襄公十五年十一月晋侯周卒,十六年正月“葬晋悼公”。杜预说“逾月下葬迅速”是逾月也是三个月。此注说“逾月,度月”的,是说从死亡月份到下葬月份中间度过一个月。士与大夫没有不同,而分别设立文辞的,是因为大夫与士名位既然不同,依据名位不同,显示等级差别,所以改变文辞罢了,其实月数相同。“同轨”“同盟至”的,是说派遣使者到来,不是诸侯亲身到来。《释例》说“万国的数量极多,封疆的守卫极重,所以天王的丧事,诸侯不得越过国境奔丧,在国内修治丧服,卿共同执行吊唁下葬的礼仪。鲁侯没有变故而穆伯到周吊唁,这是天子崩,诸侯派遣卿共同吊唁下葬的经传”。这是说礼制上天子丧事,诸侯不亲自奔丧。那诸侯互相吊唁,则昭公三十年传文说“先王的制度,诸侯的丧事,士吊唁,大夫送葬”,这是正礼。同位至,等待他们的使者返回。外姻至,亲戚全部聚集。在天子处说“毕至”,以下不说毕的,是因为天子贵在尊贵至极,海内为家,天下闻丧,无敢不至,所以说“毕”。诸侯同盟,有的来有的不来。大夫出使,本来奉君主命令,虽然有的闻丧,未必都来,所以不说毕。这也是举例而不说凡的,序文已经解释完毕。何休《膏肓》认为礼制士三月下葬。现在说“逾月”,《左氏》认为时间短。郑康成说“人君殡数来日,葬数往月;大夫殡葬皆数来日来月;士殡葬皆数往日往月。士的三月,是大夫的逾月”。郑康成这话天子诸侯葬数往月,对《左氏》无害,说大夫葬数来月,恐怕不符合杜预的本意。苏宽的意思,认为古礼大夫以上殡葬皆数来日来月,士殡葬数往日往月,空说古礼,事情没有出处,不可依据使用。刘炫说“这也是举例,不说凡的,各种所发凡例,都为经文张设例证,这里举出下葬的大致期限,以讥讽宰咺的迟缓,不是为下葬发例,所以不说凡”。
○注“言同”到“之国”。
○正义说:郑玄、服虔都认为轨是车辙。王者驾驭天下,必定让车同轨,书同文。“同轨毕至”,是说海内都到了。四夷习俗不同,不能同其文轨,天子丧事,不能按时赴吊,所以说“同轨”,以区别四夷的国家。《周礼 巾车》木路“用来封赐蕃国”,蕃国就是四夷。既然接受王命,车也应该同轨,
而言别四夷者,四夷来朝天子,天子赐之车服,行於中国,自然同轨,其在本国,轨必不同。若以《巾车》之文,即言与华夏同轨,岂亦能同文也?
译至于说四方夷狄实行同轨,是指四方夷狄前来朝见天子,天子赏赐给他们车马服饰,他们在中原地区行走,自然与中原车轨相同;但在他们本国,车轨必定不同。如果依据《巾车》篇的文字,就认为他们与华夏车轨相同,难道他们也能与华夏文字相同吗?
○注“同在方岳之盟”。
○正义曰:《周礼 司盟》“凡邦国有疑会同,则掌其盟约之载”,然则天子之合诸侯,有使诸侯共盟之礼也。王合诸侯唯有巡守,其非巡守则有事而会,会之多少唯王所命,不得有同盟常礼,礼之同盟,唯方岳耳。故《左氏》旧说,十二年三考,黜陟幽明既分,天子展义巡守,柴望既毕,诸侯遂朝,退相与盟,同好恶,奖王室。是其当方诸侯,同有方岳之盟。同盟情亲,吉凶相告,故遣使会葬也。
○注“古者”至“逾时”。
○正义曰:同位谓同为大夫、共在列位者。待其来至三月待之,故知古者於法行役不逾时也。隐五年《穀梁传》曰“伐不逾时”,明行役聘问亦不逾时也。
赠死不及尸,尸,未葬之通称。
○称,尺证反。
[疏]注“尸未葬之通称”。
○正义曰:《曲礼下》云“在床曰尸,在棺曰柩”。是其相对言耳。今以既葬乃来而云“不及尸”,知尸是未葬之通称也。葬则尸不复见,未葬犹及见之,故以葬为限也。《释例》曰:“丧赠之币,车马曰赗,货财曰赙,衣服曰襚,珠玉曰含。然而总谓之赠,故传曰‘赠死不及尸’也。”然则此文虽为赗发,其实赗、赙、含、襚,总名为赠,但及未葬皆无所讥也。襚以衣尸,含以实口,大敛之后,无所用之。既殡之后,犹致之者,示有恩好,不以充用也。《今赞》曰:“《杂记》吊含襚赗临之等,未葬则苇席,既葬则蒲广。”是葬后得行。此言缓者,《礼记》后人杂录,不可与传同言也。或可初葬之后则可,久则不许。
吊生不及哀。诸侯巳上,既葬则縗麻除,无哭位,谅闇终丧。
○上,时掌反。縗,七雷反。谅音亮,又音良。闇,如字。
[疏]注“诸侯”至“终丧”。
○正义曰:昭十五年传称穆后崩,王既葬,除丧。叔向曰:“三年之丧,虽贵遂服,礼也。”杜云“天子诸侯除丧,当在卒哭。今王既葬而除,故讥其不遂”也。案僖三十三年传云“卒哭而祔,”杜云“既葬反虞则免丧,故曰‘卒哭’,哭止也”。如杜此言,则卒哭与葬相去非远,同在一月。《仪礼》士三虞,则天子诸侯皆同於此。必知然者,以卒哭是葬之馀事,共在一月之中,故杜云“既葬则衰麻除”,或云“既葬卒哭衰麻除”,以其相近故也。若据《杂记》云“诸侯五月而葬,七月而卒哭”,中间既赊,或有国事,称号云何?是知葬与卒哭相连,间无事也。然《杂记》云“诸侯五月而葬,七月而卒哭”者,案《释例》曰“《礼记》后人所作,不与《春秋》同”,是杜所不用也。既葬除丧,唯杜有此说,正以《春秋》之例,皆既葬成君,明葬是人君之大节也。昭十二年传曰“齐侯、卫侯、郑伯如晋。晋侯享诸侯,子产相郑伯,辞於享,请免丧而后听命。晋人许之,礼也”。於时郑有简公之丧未葬,故请免丧。其下传又云“六月,葬郑简公”。丘明作传,未尝虚举经文,而虚言此葬,得非终前免丧之言也!以此知诸侯既葬则免丧,丧服既除则无哭位。诸侯既然,知天子亦尔。《尚书》“高宗亮阴,三年不言”,《论语》云“何必高宗,古之人皆然”。是天子诸侯除服之后皆谅阴终丧也。《晋书 杜预传》云:泰始十年,元皇后崩,依汉魏旧制,既葬,帝及群臣皆除服。疑皇太子亦应除否?诏诸尚书会仆射卢钦论之,唯预以为古者天子诸侯三年之丧,始服齐斩,既葬除丧服,谅闇以居,心丧终制,不与士庶同礼。於是卢钦、魏舒问预证据,预曰:《春秋》晋侯享诸侯,子产相郑伯,时简公未葬,请免丧以听命。君子谓之得礼,宰咺归惠公仲子之赗,传曰“吊生不及哀”,此皆既葬除服谅闇之证也。书传之说既多,学者未之思耳。《丧服》诸侯为天子亦斩衰,岂可谓终服三年也?预又作议曰:“周景王有后、世子之丧,既葬除丧而宴乐。晋叔向讥之曰:‘三年之丧,虽贵遂服,礼也。王虽不遂,宴乐以早,此亦天子丧事见於古也
译○注“同在方岳之盟”。
○正义说:《周礼·司盟》记载:“凡国家有疑难或诸侯会盟,则掌管盟约的记载”,那么天子会合诸侯时,有让诸侯共同结盟的礼仪。天子会合诸侯只有巡守一种情况,如果不是巡守,那就是因有事而会合,会合的多少由天子命令决定,没有固定的同盟礼仪,礼仪中规定的同盟,只有方岳之盟。所以《左传》旧说认为,每十二年进行三次考核,黜退昏庸、提拔贤明之后,天子巡守视察,祭祀天地山川的仪式结束后,诸侯于是朝见,退下后相互结盟,统一好恶,奖助王室。这就是当方诸侯,共同拥有方岳之盟。因同盟关系亲近,吉凶之事互相告知,所以派遣使者参加葬礼。
○注“古者”至“逾时”。
○正义说:同位指同为大夫、共在朝列的人。等待他们到来,最多等待三个月,由此可知古代法律规定服劳役不超过时限。隐公五年《穀梁传》说“征伐不超过时限”,说明服劳役和聘问也不超过时限。
赠死不及尸,尸,是未下葬时的通称。
○称,音尺证。
[疏]注“尸未葬之通称”。
○正义说:《曲礼下》说“在床上的叫尸,在棺材里的叫柩”。这是相对而言的。现在因为已经下葬才来,却说“不及尸”,可知尸是未下葬时的通称。下葬后尸就不再出现,未下葬还能赶上见到,所以以下葬为界限。《释例》说:“丧礼赠送的财物,车马叫赗,钱财叫赙,衣服叫襚,珠玉叫含。然而总称为赠,所以传文说‘赠死不及尸’。”那么此条虽然是为赗而发,其实赗、赙、含、襚,总名为赠,只要在未下葬时赠送都没有可指责的。襚是用来给尸体穿衣,含是用来塞入死者口中,大敛之后,就没有用处了。既殡之后,还去赠送的,是表示有恩惠好感,不是为了实用。《今赞》说:“《杂记》中吊唁、含玉、赠衣、赠车马、临丧等,未下葬时用苇席,已下葬时用蒲席。”这是下葬后也可以进行。此处说迟缓,《礼记》是后人杂录,不能与传文同等看待。或许刚下葬之后还可以,时间久久了就不允许。
吊生不及哀。诸侯以上,既下葬就除去丧服,没有哭位,在谅闇中终丧。
○上,音时掌。縗,音七雷。谅音亮,又音良。闇,如字。
[疏]注“诸侯”至“终丧”。
○正义说:昭公十五年传文称穆后去世,天子下葬后,除去丧服。叔向说:“三年的丧期,虽然尊贵也要服完,这是礼。”杜预说“天子诸侯除去丧服,应当在卒哭之时。现在天子下葬后就除去,所以讥讽他没有服完”也。查考僖公三十三年传文说“卒哭后祔祭”,杜预说“下葬后反虞则免丧,所以叫‘卒哭’,哭止也”。按照杜预此说,那么卒哭与下葬相隔不远,同在一个月中。《仪礼》中士有三虞,那么天子诸侯都与此相同。必定知道是这样,因为卒哭是下葬的后续事宜,同在一个月中,所以杜预说“下葬后衰麻除去”,或者说“下葬卒哭后衰麻除去”,因为相近的缘故。如果依据《杂记》说“诸侯五月下葬,七月卒哭”,中间时间既长,或许有国事,称号怎么说?由此知道下葬与卒哭相连,中间没有事。然而《杂记》说“诸侯五月下葬,七月卒哭”,查考《释例》说“《礼记》是后人所作,不与《春秋》相同”,这是杜预不采用的。下葬后除去丧服,只有杜预有此说,正以《春秋》的体例,都是下葬后确立君位,明白下葬是人君的大节。昭公十二年传文说“齐侯、卫侯、郑伯到晋国。晋侯宴请诸侯,子产辅助郑伯,在宴会上推辞,请求免除丧服后再听命。晋国人答应了他,这是合乎礼的”。当时郑国有简公的丧事未下葬,所以请求免除丧服。下面的传文又说“六月,下葬郑简公”。丘明作传,不曾虚举经文,而虚言此葬,难道不是终结前面免丧的话吗!由此知道诸侯下葬后则免丧,丧服既除则无哭位。诸侯既然这样,知道天子也是如此。《尚书》“高宗谅阴,三年不言”,《论语》说“何必高宗,古之人皆然”。这是天子诸侯除去丧服之后都在谅阴中终丧。《晋书·杜预传》说:泰始十年,元皇后去世,依照汉魏旧制,下葬后,皇帝及群臣都除去丧服。怀疑皇太子是否也应该除去?诏令诸尚书会同仆射卢钦讨论,只有杜预认为古时天子诸侯三年的丧期,开始服齐衰斩衰,下葬后除去丧服,在谅闇中居住,心丧终制,不与士庶同礼。于是卢钦、魏舒问杜预证据,杜预说:《春秋》晋侯宴请诸侯,子产辅助郑伯,当时简公未下葬,请求免除丧服以听命。君子认为合乎礼,宰咺归送惠公仲子的赗,传文说“吊生不及哀”,这都是下葬后除去丧服在谅闇中的证据。书传的说法既多,学者没有思考罢了。《丧服》中诸侯为天子也服斩衰,难道可以说终服三年吗?杜预又作议说:“周景王有后、世子的丧事,下葬后除去丧服而宴乐。晋叔向讥讽他说:‘三年的丧期,虽然尊贵也要服完,这是礼。王虽然不服完,宴乐太早,这也是天子丧事见于古时的例子。
。称高宗不言丧服三年,而云‘亮阴三年’此释服心丧之文也。讥景王,不讥其除丧,而讥其宴乐早,则既葬应除,而违谅闇之节也。尧丧,舜谅闇三年,故称‘遏密八音’。由此言之,天子居丧,齐斩之制,菲杖绖带,当遂其服。既葬而除,谅闇以终之,三年无改於父之道,故曰‘百官裛已以听冢宰’。丧服既除,故更称不言之美,明不复寝苫枕块以荒大政也。《礼记》云:‘三年之丧自天子达’。又云‘父母之丧,无贵贱一也’。又云‘端衰丧车皆无等’。此通谓天子居丧,衣服之制同於凡人,心丧之礼终於三年,亦无服丧三年之文。天子之位至尊,万几之政至大,群臣之众至广,不得同之於凡人,故大行既葬,祔祭於庙,则因疏而除之。已不除则群臣莫敢除,故屈已以除之,而谅闇以终制,天下之人皆曰我王之仁也。屈己以从宜,皆曰我王之孝也。既除而心丧,我王犹若此之笃也,凡我臣子,亦安得不自勉以崇礼?此乃圣制移风易俗之本也。”议奏,皇大子遂除衰麻而谅闇终丧。於时内外卒闻预议,多怪惑者,乃谓其违礼以合时。预谓乡人段畅曰:兹事体大,本欲宣明古典,知未合於当今也,宜博采典籍,为之证据,全大分明,足以垂示将来。畅遂敷通危疑,以弘指趣,其论具存焉。杜议引《尚书传》云:亮,信也。阴,默也。为听於冢宰,信默而不言。郑玄以谅闇为凶庐,杜所不用。
译称高宗不言守丧三年,而说“亮阴三年”,这是解释服丧与心丧的文字。讥刺景王,不讥刺他除去丧服,而讥刺他宴乐过早,这说明下葬后应当除去丧服,但他违背了居丧守默的节度。尧去世,舜居丧守默三年,所以称“遏密八音”。由此说来,天子居丧,齐衰斩衰的制度,菲薄饮食、持杖系带,应当完成其丧服。下葬后除去丧服,居丧守默以终其制,三年不改变父亲的道,所以说“百官收敛哭泣以听命于冢宰”。丧服既已除去,所以更称颂不言的美德,表明不再睡草垫枕土块而荒废重大政事了。《礼记》说:“三年的丧期从天子到平民都通行。”又说:“父母的丧事,无论贵贱都是一样的。”又说:“端衰丧车都没有等级差别。”这通指天子居丧,衣服的规制与普通人相同,心丧的礼节终了于三年,也没有服丧三年的文字记载。天子的地位最尊贵,繁杂的政务最重大,群臣的数量最众多,不能与普通人相同,所以大行皇帝下葬后,附祭于宗庙,就因亲属关系疏远而除去丧服。如果不除去,群臣就没有敢除去的,所以委屈自己以除去丧服,而居丧守默以终其制,天下人都说我们君王仁爱。委屈自己以顺应时宜,大家都说我们君王孝顺。既已除去丧服而心丧,我们君王尚且如此笃诚,凡是我们臣子,又怎能不自我勉励以崇尚礼制?这乃是圣明制度移风易俗的根本。”议奏上呈,皇太子于是除去衰麻丧服而居丧守默终了丧期。当时内外官员听闻参与议论,多有惊怪疑惑的人,于是认为他违背礼制以迎合时宜。预对同乡段畅说:这件事体重大,原本想要阐明古代典制,知道不符合当今情况,应当广泛采集典籍,作为证据,完全明白清晰,足以垂示将来。段畅于是疏通危疑,以弘扬主旨意趣,他的论述完整保留下来。杜预的议奏引用《尚书传》说:亮,是信;阴,是默。为听命于冢宰,信默而不言。郑玄认为谅闇是凶庐,杜预没有采用。
豫凶事,非礼也。仲子在而来赠,故曰:“豫凶事”。
八月,纪人伐夷。夷不告,故不书。夷国在城阳庄武县,纪国在东莞剧县。隐十一年传例曰“凡诸侯有命,告则书,不然则否”。史不书於策,故夫子亦不书于经。传见其事,以明《春秋》例也。他皆仿此。
○筦音官。见,贤遍反,下三见同。
[疏]“纪人伐夷”。
○正义曰:《世族谱》“纪,姜姓,侯爵。庄四年,齐灭之”。《世本》“夷,妘姓”。传无其人,不知为谁所灭。《释例 土地名》“夷国在城阳庄武县”。庄十六年“晋武公伐夷,执夷诡诸”。杜云“诡诸,周大夫夷采地名”。《释例 土地名》注为阙,则二夷别也。《世族谱》於“夷诡诸”之下注云“妘姓”。更无夷国,则以二夷为一。计庄武之县,远在东垂,不得为周大夫之采邑,而晋取其地,是《谱》误也。
有蜚,不为灾,亦不书。蜚,负蠜也。庄二十九年传例曰“凡物,不为灾,不书”。又於此发之者,明传之所据,非唯史策,兼采简牍之记。他皆仿此。
○蜚,扶味反。蠜音烦,又音盘。
[疏]注“蜚负”至“仿此”。
○正义曰:《释蟲》云:“蜚,蠦蜰。”舍人、李巡皆云“蜚蠦,一名蜰”。郭璞云“蜚即负盘,臭蟲”。《洪范五行传》云“蜚,负蠜,夷狄之物,越之所生。其为蟲臭恶,南方淫女气之所生也”。《本草》曰“蜚,厉蟲也”。然则蜚是臭恶之蟲,害人之物,故或为灾,或为不灾也。经传皆云“有蜚”,则此蟲直名“蜚”耳,不名“蜚蠦”。《尔雅》所释,当言“蜚”,一名“蠦蜰”。说《尔雅》者言“蜚蠦”,一名“蜰”,非也。此蟲一名“负盘”,《汉书》及此注多作“负蠜”者,《释虫》云“草螽,负蠜”。彼则岁时常有,非灾蟲也,盖相涉误为蠜耳。又明下有成例,此不合书,而传发之者,明传之所据,非独正史之策,亦兼采简牍所有,故传据而言之。案上传“纪人伐夷”,注云“传见其事,以明春秋例”,则此有蜚,亦明《春秋》例。此云传之所据,非唯史策,兼采简牍,则上“纪人伐夷”,亦是兼采简牍。但“纪人伐夷”,他国不告,故以明例解之。蜚是鲁国之有,故以兼采简牍言之。其实二注互以相通。他如此类。
惠公之季年,败宋师于黄。黄,宋邑。陈留外黄县东有黄城。
○败,必迈反,败他也。后仿此。公立,而求成焉。九月,及宋人盟于宿,始通也。经无义例,故传直言其归宿而已。他皆仿此。
冬,十月,庚申,改葬惠公。公弗临,故不书。以桓为大子,故隐公让而不敢为丧主。隐摄君政,故据隐而言。惠公之薨也,有宋师,太子少,葬故有阙,是以改葬。
○少,诗照反。
[疏]“有宋”至“改葬”。
○正义曰:上云“惠公之季年,败宋师于黄。公立,而求成焉”。则隐公未立之前,惠公败宋师也。今云“惠公之薨也,有宋师”,盖是报黄之败来伐鲁也,隐公将兵御宋,委葬事于太子,故有阙也。服虔以为宋师即黄之师也。是时宋来伐鲁,公自与战,然则隐自败宋,还自求成,传何当属败於惠公而犹言公立也?且薨之与葬相去既远,岂有宋师薨时巳来成而后去?
卫侯来会葬,不见公,亦不书。诸侯会葬,非礼也。不得接公成礼,故不书於策。他皆仿此。卫国在汲郡朝歌县。
○朝,如字。
[疏]“卫侯来会葬”。
○正义曰:卫国,侯爵。《谱》云“姬姓,文王子康叔封之后也。周公既诛禄父,以其地封康叔为卫侯,居殷虚,今朝歌是也。狄灭卫文,公居楚丘。成公徙帝也。今束郡濮阳是也。桓公十三年,鲁隐公之元年也。出公辄十二年,获麟之岁也。悼公二年,《春秋》之传终矣。悼公二年卒。自悼以下,十一世二百五十五年,而秦灭卫也。《卫世家》:桓公,康叔十一世孙。《尚书 顾命》称康叔为“卫侯”,则初封侯爵也。《世家》康
译豫备凶丧之事,是不合礼制的。仲子在鲁国国君尚未去世时就前来赠送财物,所以说这是“豫凶事”。
八月,纪国人攻打夷国。夷国没有向鲁国告丧,所以《春秋》没有记载。夷国位于城阳郡庄武县,纪国位于东莞郡剧县。《春秋》隐公十一年的传文举例说:“凡是诸侯有重大事件,告知了鲁国就记载,不告知就不记载。”史官没有在简策上记载,所以孔子也没有在经文中记载。传文中提及此事,是为了阐明《春秋》的体例。其他情况都仿照这个例子。
○筦,读音同“官”。见,音“贤遍反”,下文三个“见”字读音相同。
[疏]“纪人伐夷”。
○正义说:《世族谱》记载:“纪国,姜姓,侯爵。庄公四年,被齐国灭亡。”《世本》记载:“夷国,妘姓。”传文中没有提及具体人物,不知道夷国是被谁灭亡的。《释例·土地名》记载:“夷国位于城阳郡庄武县。”庄公十六年记载“晋武公攻打夷国,抓获夷国的诡诸”。杜预说:“诡诸,是周大夫夷采地的地名。”《释例·土地名》的注解说这一条空缺,那么这两个“夷”是不同的。《世族谱》在“夷诡诸”下面注解说“妘姓”。没有提到另一个夷国,就把这两个夷国当作一个。考虑到庄武县,远在东部边陲,不可能作为周大夫的采邑,而晋国夺取了那里的土地,这说明《谱》是错误的。
有蜚虫,没有造成灾害,所以没有记载。蜚,就是负蠜。庄公二十九年的传文举例说:“凡是物象,没有造成灾害,就不记载。”又在这里加以说明,是为了表明传文所依据的资料,不仅仅是史官的简策,也兼采简牍上的记录。其他情况都仿照这个例子。
○蜚,音“扶味反”。蠜,音“烦”,又音“盘”。
[疏]注“蜚负”至“仿此”。
○正义说:《释虫》说:“蜚,就是蠦蜰。”舍人、李巡都说“蜚蠦,别名蜰”。郭璞说“蜚就是负盘,是一种臭虫”。《洪范五行传》说“蜚,就是负蠜,是夷狄之物,越地所生。这种虫子臭恶,是南方淫女之气所生”。《本草》说“蜚,是厉虫”。那么蜚是臭恶的虫子,是害人的东西,所以有时造成灾害,有时不造成灾害。经文和传文都说“有蜚”,那么这种虫子直接名叫“蜚”,不叫“蜚蠦”。《尔雅》所解释的,应当说“蜚”,别名“蠦蜰”。解说《尔雅》的人说“蜚蠦”,别名“蜰”,是不对的。这种虫子别名“负盘”,《汉书》和这里的注多写作“负蠜”的,《释虫》说“草螽,负蠜”。那是岁时常有的,不是灾虫,大概是混淆误写为蠜罢了。又说明下文有成例,这里不合记载,而传文加以说明,是为了表明传文所依据的,不只是正史的简策,也兼采简牍上所有的记录,所以传文依据它来说明。查考上文“纪人伐夷”,注解说“传文提及此事,是为了阐明《春秋》体例”,那么这里“有蜚”,也是阐明《春秋》体例。这里说传文所依据的,不只是史策,也兼采简牍,那么上文“纪人伐夷”,也是兼采简牍。只是“纪人伐夷”,其他国家没有告知,所以用阐明体例来解释。蜚是鲁国境内有的,所以用兼采简牍来解释。其实这两条注互相贯通。其他类似的情况也是如此。
惠公晚年,在黄地打败了宋国的军队。黄,是宋国的城邑。陈留郡外黄县东面有黄城。
○败,音“必迈反”,意为打败别人。下文仿照这个例子。桓公即位,便请求讲和。九月,与宋国人在宿地结盟,这是两国开始通好。经文中没有相关的义例,所以传文只直接说明其归宿而已。其他情况都仿照这个例子。
冬,十月,庚申日,改葬惠公。桓公没有亲临,所以没有记载。因为立桓公为太子,所以隐公谦让而不敢担任丧主。隐公摄行国政,所以依据隐公来说。惠公去世时,有宋国的军队,太子年幼,所以葬礼有缺失,因此改葬。
○少,音“诗照反”。
[疏]“有宋”至“改葬”。
○正义说:上文说“惠公晚年,在黄地打败宋师。桓公即位,便请求讲和”。那么隐公即位之前,惠公打败宋师。现在说“惠公去世时,有宋师”,大概是宋国为了报复黄地的失败而来攻打鲁国,隐公率领军队抵御宋国,把葬礼事务委托给太子,所以有缺失。服虔认为宋师就是黄地的宋师。那时宋国来攻打鲁国,桓公亲自与宋军作战,那么隐公自己打败宋军,回来自己请求讲和,传文为什么把败绩归于惠公,还说桓公即位呢?况且去世与下葬相隔既远,哪有宋军在惠公去世时已经讲和然后离开的道理?
卫侯来会葬,没有见到桓公,也没有记载。诸侯会葬,是不合礼制的。不能与桓公接见完成礼仪,所以没有记载在简策上。其他情况都仿照这个例子。卫国位于汲郡朝歌县。
○朝,读音同“朝”。
[疏]“卫侯来会葬”。
○正义说:卫国,侯爵。《谱》说“姬姓,是周文王子康叔封的后代。周公诛杀禄父后,把那块土地封给康叔为卫侯,居住在殷墟,就是现在的朝歌。狄人灭亡卫国后,卫文公居住在楚丘。成公迁都到帝丘。就是现在的东郡濮阳。桓公十三年,是鲁隐公元年。出公辄十二年,是获麟之年。悼公二年,《春秋》传文终结。悼公二年去世。自悼公以下,十一世二百五十五年,秦国灭亡卫国。《卫世家》:桓公,是康叔的十一世孙。《尚书·顾命》称康叔为“卫侯”,那么最初封爵是侯爵。《世家》康
○注“诸侯”至“仿此”。
○正义曰:昭三十年传云“先王之制,诸侯之丧,士吊,大夫送葬”;昭三年传称文襄之霸,“君薨,大夫吊,卿共葬事”,皆不言诸侯亲会葬,是诸侯会葬非礼也。不得接公成礼,故不书。此云“不见公,不书”,介葛卢亦不见公而书者,此则公在国而不与卫侯相见,故不书;彼则公身在会,国人宾礼之,又欲见其一年再来,故书之也。
郑共叔之乱,公孙滑出奔卫。公孙滑,共叔段之子。
○滑,于八反,又乎八反。卫人为之伐郑,取廪延。郑人以王师、虢师伐卫南鄙。虢,西虢国也。弘农陕县东南有虢城。
○为,于伪反。陕,失冉反。依字作陕。请师於邾,邾子使私於公子豫。公子豫,鲁大夫。私请师。
○豫音预。豫请往,公弗许,遂行。及邾人、郑人盟于翼。翼,邾地。不书,非公命也。
新作南门。不书,亦非公命也。非公命,不书,三见者,皆兴作大事,各举以备文。
十二月,祭伯来,非王命也。
众父卒,众父,公子益师字。
○众音终。公不与小敛,故不书日。礼,卿佐之丧,小敛大敛君皆亲临之,崇恩厚也。始死,情之所笃,礼之所崇,故以小敛为文。至於但临大敛及不临丧,亦同不书日。
○与音预。敛,力验反,注皆同。
[疏]注“礼卿”至“书日”。
○正义曰:《丧大记》君临臣丧之礼云“君於大夫,大敛焉。为之赐,则小敛焉”。卿是大夫之尊者也,明小敛大敛君皆亲之,所以崇恩厚也。小敛大敛皆应亲之,独以小敛为文,故知始死情之所笃故也。贾逵云“不与大敛,则不书卒”。然则在殡又不往者,复欲何以裁之?经传无其事,不宜妄说,故杜以为但临大敛及不临其丧亦同不书日也。
【经】二年,春,公会戎于潜。(戎狄夷蛮,皆氐羌之别种也。戎而书会者,顺其俗以为礼,皆谓居中国若戎子驹支者。陈留济阳县东南有戎城。潜,鲁地。
○氐,都兮反。羌,郤良反。种,章勇反。驹音拘。济,子礼反,水名,凡地名皆同。)
[疏]注“戎狄”至“鲁地”。
○正义曰:《曲礼》云“东夷、西戎、南蛮、北狄”,然则四者是九州之外别名也。《诗 商颂》曰“自彼氐羌”,氐羌,西戎之国名也。杜欲明其在远,无以相形,故云“氐羌之别种”,谓是相类之物耳,非谓四者是羌内之别也,其实氐羌乃是戎内之别耳。戎子驹支云“我诸戎饮食衣服,不与华同,贽币不通,言语不达”,计应不堪会盟,故解云“言顺其俗以为礼”也。沈氏云“会据公往,戎为主人,故得随主人之俗以为会礼。朝据戎来,鲁为主人,戎不能从主人之俗,故朝礼不成”。戎是西方之夷,必不远来会鲁,故知谓居中国若戎子驹支者也。驹支事见襄十四年。
夏,五月,莒人入向。向,小国也。谯国龙亢县东南有向城。莒国,今城阳莒县也。将卑师少称“人”,弗地曰“入”。例在襄十三年。
○向,舒亮反。谯,在遥反。亢音刚,又苦浪反。将,子匠反。
[疏]“莒人入向”。
○正义曰:《世本》“莒,己姓。向,姜姓”。此传云“莒人入向,以姜氏还”。文八年传称穆伯“奔莒,从己氏”。是莒己、向姜见於传也。《谱》云“莒,嬴姓,少昊之后。周武王封兹与於莒。初都计,后徙莒。今城阳莒县是也”。《世本》:“自纪公以下为己姓。”不知谁赐之姓者。十一世兹丕公方见《春秋》,共公以下微弱不复见。四世楚灭之。向则唯此见经,不能知其终始。
○注“向小”至“三年”。
○正义曰:将卑师少称“人”者,《周礼》“万二千五百人为军,二千五百人为师,五百人为旅”。用兵多少,其数无常,重其举大事,动大众,满师则书之,不满则不书。轻其众少,故经皆不书旅也。师者,众也。虽复五军三军,悉皆以师为名,取其众义,故经亦不书军也。《释例》曰“《
译○注“诸侯”至“仿此”。
○正义说:《左传》昭公三十年记载:“先王的制度,诸侯去世,士去吊唁,大夫送葬”;昭公三年记载文公、襄公称霸时,“国君去世,大夫吊唁,卿负责丧葬事务”,都不说诸侯亲自参加葬礼,可见诸侯参加葬礼是不合礼制的。因为不能与国君相接以完成礼仪,所以史书不记载。这里说“没有见到国君,所以不记载”,而介葛卢也没有见到国君却记载了,这是因为此处国君在国内却没有与卫侯相见,所以不记载;而介葛卢那里,国君身在会盟之地,国人以宾客之礼接待他,又想要显示他一年内两次前来,所以记载了。
郑共叔的动乱,公孙滑出逃到卫国。公孙滑,是共叔段的儿子。
○滑,音于八,又音乎八。卫人为他讨伐郑国,夺取了廪延。郑国人率领周王室的军队和虢国的军队讨伐卫国的南部边境。虢,是西虢国。弘农郡陕县东南有虢城。
○为,音于伪。陕,音失冉。依字写作陕。郑国向邾国请求出兵,邾子私下与公子豫沟通。公子豫,是鲁国的大夫。私下请求出兵。
○豫,音预。公子豫请求前往,国君不允许,他就擅自出发了。他与邾国人、郑国人在翼地结盟。翼,是邾国的地方。史书不记载,因为这不是国君的命令。
新建南门。史书不记载,因为这也不是国君的命令。不是国君的命令就不记载,这三处记载,都是因为兴办大事,各自列举以备文辞。
十二月,祭伯前来,这不是周王的命令。
众父去世,众父,是公子益师的字。
○众,音终。国君没有参加小敛,所以不记载日期。按照礼制,卿佐去世,小敛和大敛时国君都要亲自参加,这是为了推崇恩情的深厚。刚死时,情感最为深切,礼制最为推崇,所以以小敛为文辞。至于只参加大敛以及不参加丧礼,也同样不记载日期。
○与,音预。敛,音力验,注中都相同。
[疏]注“礼卿”至“书日”。
○正义说:《丧大记》中关于国君临视臣子丧事的礼仪说:“国君对于大夫,参加大敛。如果给予赏赐,就参加小敛”。卿是大夫中地位尊贵的,显然小敛和大敛国君都要亲自参加,以此来推崇恩情的深厚。小敛和大敛都应该亲自参加,唯独以小敛为文辞,所以知道是因为刚死时情感最为深切。贾逵说:“如果不参加大敛,就不记载去世”。那么如果在殡殓时又不前往,又该如何裁断呢?经传中没有记载这种情况,不应该胡乱解说,所以杜预认为只参加大敛以及不参加丧礼,也同样不记载日期。
【经】二年,春天,鲁公在潜地与戎人相会。(戎、狄、夷、蛮,都是氐、羌的不同支系。戎人而记载相会,是因为顺应他们的风俗作为礼仪,都指居住在中国境内的像戎子驹支那样的人。陈留郡济阳县东南有戎城。潜,是鲁国的地方。
○氐,音都兮。羌,音郤良。种,音章勇。驹,音拘。济,音子礼,水名,凡地名都相同。)
[疏]注“戎狄”至“鲁地”。
○正义说:《曲礼》说“东夷、西戎、南蛮、北狄”,那么这四者是九州之外的别名。《诗经·商颂》说“自彼氐羌”,氐、羌,是西戎的国家名称。杜预想要说明他们在远方,没有可以对照的形象,所以说“氐羌的不同支系”,意思是说它们是相类似的事物,并不是说这四者是羌族内部的分支,实际上氐、羌乃是戎族内部的分支。戎子驹支说:“我们诸戎饮食衣服,不与华夏相同,礼物不通,言语不达”,按理说应该不堪受会盟之礼,所以解释说“是说顺应他们的风俗作为礼仪”。沈氏说:“会盟是依据公前往,戎人是主人,所以得以随主人的风俗作为会盟之礼。朝见是依据戎人来,鲁国是主人,戎人不能随从主人的风俗,所以朝见之礼不成”。戎是西方的夷人,必定不会远来会鲁,所以知道是指居住在中国境内的像戎子驹支那样的人。驹支的事见襄公十四年。
夏天,五月,莒国人侵入向国。向,是小国。谯郡龙亢县东南有向城。莒国,是现在的城阳莒县。将领地位低、军队少称“人”,不占领土地曰“入”。条例在襄公十三年。
○向,音舒亮。谯,音在遥。亢,音刚,又音苦浪。将,音子匠。
[疏]“莒人入向”。
○正义说:《世本》记载:“莒,己姓。向,姜姓”。此传记载“莒人侵入向国,带着姜氏回来”。文公八年传记载穆伯“逃奔莒国,跟随己氏”。这是莒国的己姓、向国的姜姓见于传文。《谱》记载:“莒,嬴姓,少昊的后代。周武王封兹与于莒。最初建都于计,后来迁到莒。现在的城阳莒县就是”。《世本》:“从纪公以下为己姓。”不知道是谁赐予的姓氏。十一世兹丕公才见于《春秋》,共公以下微弱不再出现。四世后被楚国灭掉。向国则只有此处见于经书,不能知道它的终始。
○注“向小”至“三年”。
○正义说:将领地位低、军队少称“人”,《周礼》记载:“一万二千五百人为军,二千五百人为师,五百人为旅”。用兵多少,其数目没有定规,重视举大事、动大众,满师就记载,不满就不记载。轻视众少,所以经书都不记载旅。师,是众的意思。即使有五军三军,全都以师为名,取其众的意思,所以经书也不记载军。《释例》说:“《
春秋》不书军旅,壹皆曰‘师’,从众辞,是其义也。经之大例,君自将者,言君不言师;卿将者,满师则师将并书,不满则空举将名;大夫将者,满师则称师,不满则称人。所以然者,定四年传曰‘君行师从,卿行旅从’,则君行必有师,卿行必有旅,文虽不见,理足可明。君将不言帅师,卿将不言帅旅,以其可知故也。卿行不合师从,今乃帅领一师,若不言师,则师文不见;卿尊自合书各,师文又须别见,故师将并举,言某帅师也。其师少者,卿自须见,唯举将名,不云帅旅,言众少不足录也。大夫爵位卑下,名氏不合见经,但所帅满师,师自须见,故言师不言将也;若不满师者,一旅之众,则例所不书,大夫位卑,又名不当见,则空举其将,谓之为人,人即大夫身也。其将尊师少及将卑师众,若其序列,则将卑师众者在上,襄二年‘晋师、宋师、卫甯殖侵郑’是也”。隐五年《公羊传》曰“曷为或言率师,或不言率师?将尊师众称某率师,将尊师少称将;将卑师众称师,将卑师少称人。君将不言率师,书其重者也”。《释例》曰“大夫将满师称师,不满称人而已。卿将满师则两书,不满则直书名氏。君将不言帅师,卿将不言帅旅。此史策记注之常”。此用《公羊》为说也。刘纟玄云“盟会例,卿则书名氏,非卿则书人。人当名氏之处,由是将卑师少则书人,亦与盟会同”。
译《春秋》不记载军队,一概称为“师”,这是遵循众人的说法,符合其义理。经文的大致体例是:国君亲自率领军队,只记载国君而不记载军队;卿大夫率领军队,如果兵力满师,则同时记载军队和将领;如果不满师,则只记载将领的名字;大夫率领军队,如果兵力满师,则称“师”;如果不满师,则称“人”。之所以这样,是因为定四年的传文说:“国君出行,军队跟随;卿出行,旅跟随。”那么国君出行必定有军队跟随,卿出行必定有旅跟随,虽然文字上没有明确写出,但道理足以明白。国君率领军队不说“帅师”,卿率领军队不说“帅旅”,因为这是显而易见的。卿出行本不应有军队跟随,现在却率领一师,如果不说“师”,那么“师”的文字就不会出现;卿地位尊贵,本应单独记载,而“师”的文字又需要另外显现,所以同时记载军队和将领,说某人率领军队。如果兵力较少,卿本身必须显现,只记载将领的名字,不说“帅旅”,意思是人数少不值得记录。大夫爵位低下,名字本不应出现在经文中,但如果所率领的兵力满师,军队本身必须显现,所以说“师”而不说将领;如果不满师,只有一旅的兵力,则按体例不记载,大夫地位低下,名字也不应出现,就只记载将领,称为“人”,“人”就是大夫本人。将领尊贵而兵力少,以及将领卑贱而兵力多,如果按照序列排列,那么将领卑贱而兵力多的排在前面,襄公二年“晋师、宋师、卫甯殖侵郑”就是这种情况。隐公五年《公羊传》说:“为什么有的说率领军队,有的不说率领军队?将领尊贵且兵力多,称某人率领军队;将领尊贵但兵力少,称将领;将领卑贱但兵力多,称军队;将领卑贱且兵力少,称人。国君率领军队不说率领军队,记载的是重要的部分。”《释例》说:“大夫率领满师的军队称师,不满师称人而已。卿率领满师的军队则两者都记载,不满师则直接记载名字。国君率领军队不说率领军队,卿率领军队不说率领旅。这是史册记载的常规。”这是用《公羊传》的说法来解释。刘玄说:“盟会的体例,卿则记载名字,非卿则记载人。人在应当记载名字的地方,因此将领卑贱且兵力少就记载人,这也与盟会同。”
无骇帅师入极。无骇,鲁卿。极,附庸小国。无骇不书氏,未赐族。赐族例在八年。
○骇,户楷反。
[疏]注“无骇”至“八年”。
○正义曰:《春秋》之例,卿乃见经。今名书於经,传言“司空”,故知无骇是鲁卿。诸名书於经,皆是卿也,故於此一注,以下不复言之。又《王制》云“上大夫卿”,则卿亦大夫也,故注多以大夫言卿。下注云“裂繻纪大夫”,如此之类,皆是卿也。其各见於传,而注云大夫者,则其爵真大夫也。《穀梁》以极为国,杜云“附庸”者,沈云“以费伯帅师城郎,因得胜极”,则极是竟内,故云“附庸”。凡卿出使,必具其名氏以尊君命。今不书氏,故解云“未赐族”,无族可称故也。贾云“极,戎邑也”。极为戎邑,传无文焉。戎之於鲁,本无怨恶。言脩惠公之好,则是求与鲁亲。公未信戎心,故辞其盟耳。秋即与盟,复脩戎好。若己共戎会,故不与盟;旋令师入其都,然后结好,其为恶行,亦不是过,让位贤君,固应不尔。良史直笔,焉得无讥?传乃本其胜之所由,而归功於费伯也。
秋,八月,庚辰,公及戎盟于唐。高平方与县北有武唐亭。八月无庚辰,庚辰,七月九日也。日月必有误。
○方音房。与音预。
[疏]注“高平”至“有误”。
○正义曰:杜勘检经传上下月日,制为《长历》。此年八月壬寅朔,其月三日甲辰,十五日丙辰,二十七日戊辰,其月无庚辰也。七月壬申朔,则九日有庚辰。杜观上下,若月不容误,则指言日误;若日不容误,则指言月误。此则上有秋,下有九月,则日月俱得有误,故云“日月必有误”也。
九月,纪裂繻来逆女。裂繻,纪大夫。传曰“卿为君逆也”,以别卿自逆也。逆女或称使,或不称使。昏礼不称主人,史各随其实,而书非例也。他皆仿此。
○裂音列。繻音须。为,于伪反,下“为鲁”同。别,彼列反。
[疏]注“裂繻”至“仿此”。
○正义曰:此书“逆女”,传曰“卿为君逆也”。宣“五年齐高固来逆叔姬”。传曰“书曰‘逆叔姬’,卿自逆也”。是为君逆则称女,自逆则书字,故云以别卿自逆也。《释例》曰“天子娶”,则称‘逆王后’;卿为君逆,则称‘逆女’;其自为逆,则称所逆之字,尊卑之别也”。此不言纪侯使裂繻,而成八年经书“宋公使公孙寿来纳币”,俱是昏礼,而立文不同,故解之也。言昏礼不称主人者,主人谓婿也。为有廉耻之心,不欲自言娶妇,故卿为君昏行者,必禀君母之命。妇人之命不得通於邻国,若言卿辄自来,非君所命,故裂繻不言使也。其无母者,臣无所禀,不得不称君命,故公孙寿言宋公使也。史皆随其实事而书之,非褒贬之例也。《公羊传》曰“何以不称使?礼不称主人。然则曷称?称诸父兄师友。宋公使公孙寿来纳币,则其称主人何?辞穷也。辞穷者何?无母也。然则纪有母乎?曰:‘有。’有则何以不称母?母不通也”。是妇人之言不通外国,故不言君使,亦不言母命,作自来之文也。《公羊》言无母者称父兄师友,宋公不称父兄者,诸侯臣其父兄,故不得称也。《昏礼记》曰“宗子无父母命之,亲皆没,巳躬命之”。以宗子之尊尚不称父兄,况诸侯也?其称父兄师友,谓大夫以下非宗子者耳。《昏礼记》所云“支子则称其宗,弟称其兄”是也。
冬,十月,伯姬归于纪。无传。伯姬,鲁女,裂繻所逆者。
纪子帛、莒子盟于密。子帛,裂繻字也。莒鲁有怨,纪侯既昏于鲁,使大夫盟莒以和解之。子帛为鲁结好息民,故传曰“鲁故也”。比之内大夫而在莒子上,称字以嘉之也。字例在闵元年。密,莒邑。城阳淳于县东北有密乡。
○帛音白。解,如字,又户买反。好,呼报反。
[疏]注“子帛”至“密乡”。
○正义曰:杜云“比之内大夫而在莒子上”者,案诸经文,鲁大夫出会他国,皆先书鲁大夫,下即云
译无骇率领军队进入极国。无骇,是鲁国的卿。极,是依附于鲁国的附属小国。无骇在经文中不记载氏,是因为他尚未被赐予族氏。赐予族氏的惯例在鲁桓公八年。
○骇,音户楷。
[疏]注“无骇”至“八年”。
○正义说:《春秋》的体例,只有卿才出现在经文中。现在无骇的名字出现在经文中,传文中称他为“司空”,所以知道无骇是鲁国的卿。凡是名字出现在经文中的,都是卿,所以在此处作注,以下就不再重复说明了。又《王制》说“上大夫即卿”,那么卿也是大夫,所以注文中多用“大夫”来指称卿。下文注解说“裂繻是纪国的大夫”,像这类情况,实际上都是卿。那些在传文中出现,而注文中称为大夫的,才是真正爵位为大夫的人。《穀梁传》认为极是一个国家,杜预说它是“附庸”,沈氏说“因为费伯率领军队修筑郎城,从而得以战胜极”,那么极是在鲁国疆域之内,所以说它是“附庸”。凡是卿出使,必定要具名道氏,以尊重君主的命令。现在不记载氏,所以解释说“未赐族”,是因为没有族氏可以称呼的缘故。贾逵说“极,是戎人的城邑”。极如果是戎人的城邑,传文中却没有记载。戎人对鲁国,本来没有怨恨。说修好惠公的友好关系,那就是寻求与鲁国亲近。鲁公不信任戎人的心意,所以推辞了他们的盟约罢了。秋天就与戎人结盟,再次修好与戎人的关系。如果已经与戎人会盟,所以不与盟;随即派军队进入他们的都城,然后才结好,这种行为恶劣,也不至于过分,但作为让位给贤君的君主,本来就不应该这样做。良史秉笔直书,怎么能没有讥讽呢?传文追溯战胜的原因,而将功劳归于费伯。
秋,八月,庚辰,鲁公与戎人在唐地结盟。高平郡方与县北边有武唐亭。八月没有庚辰日,庚辰是七月的九日。日期和月份必定有错误。
○方,音房。与,音预。
[疏]注“高平”至“有误”。
○正义说:杜预核对经文和传文中的上下月份和日期,编制了《长历》。这一年八月壬寅朔,该月三日是甲辰,十五日是丙辰,二十七日戊辰,该月没有庚辰日。七月壬申朔,那么九日有庚辰。杜预观察上下文,如果月份不容有误,那就指出是日期有误;如果日期不容有误,那就指出是月份有误。这里上面有“秋”,下面有“九月”,那么月份和日期都可能出错,所以说“日月必有误”。
九月,纪国的裂繻来迎娶女子。裂繻,是纪国的大夫。传文说“卿为君主迎娶”,用来区别卿为自己迎娶的情况。迎娶女子有时称“使”,有时不称“使”。婚礼不称主人,史官各自根据实际情况记录,并非固定的体例。其他情况都仿照此例。
○裂,音列。繻,音须。为,音于伪,下文“为鲁”同。别,音彼列。
[疏]注“裂繻”至“仿此”。
○正义说:这里记载“迎娶女子”,传文说“卿为君主迎娶”。宣公五年“齐高固来迎娶叔姬”。传文说“记载为‘迎娶叔姬’,是卿为自己迎娶”。所以为君主迎娶就称“女”,为自己迎娶就书写字,所以说用来区别卿为自己迎娶的情况。《释例》说“天子娶妻”,就称‘迎娶王后’;卿为君主迎娶,就称‘迎娶女子’;如果是自己迎娶,就称所迎娶女子的字,这是尊卑的区别”。这里不说纪侯派遣裂繻,而成公八年经书记载“宋公派遣公孙寿来纳币”,都是婚礼,但行文不同,所以进行解释。说婚礼不称主人,主人指的是新郎。因为新郎有廉耻之心,不愿意自己说娶妻,所以卿为君主办理婚事的人,必须禀承君主的母亲之命。妇女的命令不能通达邻国,如果说卿擅自前来,不是君主所命令,所以裂繻不称“使”。如果没有母亲的,臣子无所禀承,不得不称君主之命,所以公孙寿称宋公派遣。史官都根据实际情况记录,并非褒贬的体例。《公羊传》说“为什么不称‘使’?礼制不称主人。那么称什么?称父亲、兄长、老师、朋友。宋公派遣公孙寿来纳币,那么称主人是什么意思?是言辞穷尽了。言辞穷尽是什么意思?是没有母亲。那么纪国有母亲吗?回答说:‘有。’有母亲为什么不称母亲?因为母亲的命令不通达”。这是说妇女的话不通达外国,所以不说君主派遣,也不说母亲之命,写成自己前来的样子。《公羊传》说没有母亲的称父亲、兄长、老师、朋友,宋公不称父亲、兄长,是因为诸侯臣服其父兄,所以不能称。《昏礼记》说“宗子没有父母命令,亲人全都去世,自己亲自命令”。以宗子的尊贵尚且不称父亲、兄长,何况诸侯呢?称父亲、兄长、老师、朋友,是指大夫以下非宗子的人。《昏礼记》所说的“支子则称其宗,弟弟称其兄长”就是这种情况。
冬,十月,伯姬嫁到纪国。没有传文。伯姬,是鲁国的女子,是裂繻所迎娶的人。
纪国的子帛、莒子在密地结盟。子帛,是裂繻的字。莒国和鲁国有怨恨,纪侯已经与鲁国通婚,派遣大夫与莒国结盟以和解。子帛为鲁国结好以平息民怨,所以传文说“是为了鲁国的缘故”。将他排在鲁国内部大夫之上,而在莒子之下,称字以嘉奖他。称字的体例在闵公元年。密,是莒国的城邑。城阳郡淳于县东北有密乡。
○帛,音白。解,音如字,又音户买。好,音呼报。
[疏]注“子帛”至“密乡”。
○正义说:杜预说“将他排在鲁国内部大夫之上,而在莒子之下”,考察各种经文,鲁国大夫与他国会盟,都先书写鲁国大夫,下面接着说
十有二月,乙卯,夫人子氏薨。无传。桓未为君,仲子不应称夫人。隐让桓以为大子,成其母丧以赴诸侯,故经於此称夫人也。不反哭,故不书葬,例在三年。
[疏]注“桓未”至“三年”。
○正义曰:妾子为君,其母成为夫人,敬嬴、齐归是也。仲子实妾,桓未为君,故仲子不应称夫人也。今称夫人薨,是隐成之,让桓为大子,成其母丧。传例曰“不赴则不曰薨”,故知称“薨”是赴於诸侯,故经於此称夫人也。五年,“考仲子之宫”,《公羊传》曰“桓未君,则曷为祭仲子?隐为桓立,故为桓祭其母也。然则何言尔?成公意也”。是言隐公成仲子为夫人也。
郑人伐卫。凡师有锺鼓曰伐。例在庄二十九年。
【传】二年,春,公会戎于潜,脩惠公之好也。戎请盟,公辞。(许其脩好,而不许其盟。御夷狄者不壹而足。
○好,呼报反,注及下同。)
[疏]注“许其”至“而足”。
○正义曰:戎贪而无信,盟或背之。公未得戎意,恐好不久成,故不许其盟也。“御夷狄者不壹而足”,文九年《公羊传》文,言制御夷狄,当以渐教之,不一度而即使足也。
莒子娶于向,向姜不安莒而归。夏,莒人入向,以姜氏还。传言失昏姻之义。凡得失小故,经无异文,而传备其事,案文则是非足以为戒。他皆仿此。
○还音旋,后皆同。
司空无骇入极,费庈父胜之。鲁司徒、司马、司空、皆卿也。庈父,费伯也。前年城郎,今因得以胜极,故传於前年发之。
○庈音琴。戎请盟。秋,盟于唐,复脩戎好也。
○复,扶又反。
九月,纪裂繻来逆女,卿为君逆也。
○为,于伪反。
冬,纪子帛、莒子盟于密,鲁故也。
郑人伐卫,讨公孙滑之乱也。治元年取廪延之乱。
卷三 隐三年,尽五年
卷三 隐三年,尽五年
【经】三年,春,王二月,已巳,日有食之。(无传。日行迟,一岁一周天。月行疾,一月一周天。一岁凡十二交会。然日月动物,虽行度有大量不能不小有盈缩,故有虽交会而不食者,或有频交而食者。唯正阳之月,君子忌之,故有伐鼓用币之事。今《释例》以《长历》推经、传,明此食是二月朔也。不书朔,史失之。书朔日例在桓十七年。
○已巳,上音纪,下音祀,后仿此。食如字,本或作蚀,音同。量音亮。缩,所六反。)
[疏]注“日行”至“七年”。
○正义曰:古今之言历者,大率皆以周天为三百六十五度四分度之一。日行比月为迟,每日行一度,故一岁乃行一周天。月行比日为疾,每日行十三度十九分度之七,故一月内则行一周天又行二十九度过半,乃逐及日。言一月一周天者,略言之耳,其实及日之时,不啻一周天也。日月虽共行於天,而各有道,每积二十九日过半,行道交错而相与会集,以其一会,谓之一月。每一岁之间凡有十二会,故一岁为十二月。日食者,月掩之也。日月之道互相出入,或月在日表,从外而入内;或月在日里,从内而出外。道有交错,故日食也。二十九日过半,月及日者,以历家一度分为九百四十分则四百七十分为半今月来及日凡二十九日又四百九十九分是过半校二十九分也。“日有食之”,言有物来食之也。日月同处,则日被月映而形魄不见,圣人不言日被月食,而云“日有食之”者,以其月不可见,作不知之辞。《穀梁传》曰:“其不言食之者何也?知其不可知,知也。”是言慎疑,故不言月也。朔则交会,故食必在朔。然而每朔皆会,应每月常食,故解之。言“日月动物,虽行度有大量,不能不小有盈缩,故有虽交会而不食者,或有频交而食者”。自隐之元年,尽哀二十七年,积二百五十五年,凡三千一百五十四月,唯三十七食,是“虽交而不食”也。襄二十二年九月、十月频食,二十四年七月、八月频食,是“频交而食”也。食无常月,唯正阳之月,
译十二月乙卯日,夫人子氏去世。《春秋》此处没有传文解释。因为桓公尚未即位为君,仲子本不应被称为夫人。隐公为了将君位让给桓公,立桓公为太子,成全了仲子的丧礼,并向诸侯报丧,所以《春秋》经文在此处称她为夫人。因为没有举行反哭的仪式,所以不记载葬礼,这一体例在《春秋》庄公二十九年中有说明。
[疏]注“桓未”至“三年”。
○正义说:妾所生的儿子成为国君,其母亲也就成为夫人,敬嬴、齐归就是这样的例子。仲子实际上是妾,桓公尚未成为国君,所以仲子不应被称为夫人。现在称夫人去世,是隐公成全了她,让桓公做太子,成全其母的丧礼。传文体例说“如果不向诸侯报丧,就不称‘薨’”,所以知道称“薨”是向诸侯报了丧,因此《春秋》经文在此处称她为夫人。《春秋》桓公五年记载“考仲子之宫”,《公羊传》说:“桓公尚未成为国君,为什么祭祀仲子?因为隐公为桓公而立,所以为桓公祭祀他的母亲。那么为什么要这样说呢?是为了成全桓公的心意。”这就是说隐公成全仲子成为夫人。
郑国人攻打卫国。凡是军队行动有钟鼓之声的称为“伐”。这一体例在《春秋》庄公二十九年中有说明。
【传】隐公二年,春天,鲁隐公在潜地与戎人相会,是为了重修惠公时期的友好关系。戎人请求结盟,隐公推辞了。(这是允许他们重修友好关系,但不允许结盟。抵御夷狄,不能一次就满足他们的要求。)
○好,读作呼报反,注及下同。
[疏]注“许其”至“而足”。
○正义说:戎人贪婪而没有信用,盟约或许会背弃。隐公尚未得到戎人的真心,恐怕友好关系不能长久维持,所以不允许他们结盟。“抵御夷狄,不能一次就满足”,这是《春秋》文公九年《公羊传》中的话,意思是控制夷狄,应当逐渐教化他们,不能一次就让他们满足。
莒子娶向国的女子为妻,向姜在莒国待不下去而返回娘家。夏天,莒国人攻入向国,把姜氏带回来。传文说明这是违背了婚姻的道义。凡是得失的小原因,经文没有不同的文字记载,而传文详细记载其事,对照经文就能明白是非,足以作为警戒。其他情况都仿照此例。
○还,读作旋,后皆同。
司空无骇攻入极国,费庈父战胜了极国。鲁国的司徒、司马、司空,都是卿。庈父,就是费伯。前年修筑郎城,现在借此机会得以战胜极国,所以传文在前年就开始叙述此事。
○庈,读作琴。戎人请求结盟。秋天,在唐地结盟,再次重修与戎人的友好关系。
○复,读作扶又反。
九月,纪国的裂繻来迎娶鲁国的女子,这是卿为君主迎亲。
○为,读作于伪反。
冬天,纪国的子帛、莒子在密地结盟,这是为了鲁国的缘故。
郑国人攻打卫国,是为了讨伐公孙滑的叛乱。这是治理元年郑国夺取廪延的叛乱。
卷三 隐公三年,至五年
卷三 隐公三年,至五年
【经】隐公三年,春天,周历二月己巳日,发生日食。(没有传文解释。太阳运行缓慢,一年绕天一周。月亮运行迅速,一个月绕天一周。一年共有十二次交会。然而日月都是运动的物体,虽然运行度数有大致规律,但不能没有微小的盈缩变化,所以有虽然交会而不发生日食的情况,也有频繁交会而发生日食的情况。只有在正阳之月,君子忌讳,所以有击鼓、用币的仪式。现在《释例》用《长历》推算经文、传文,明确这次日食是二月初一。没有记载初一,是史官的失误。记载初一的体例在《春秋》桓公十七年中有说明。
○己巳,上音纪,下音祀,后仿此。食,读如字,本或作蚀,音同。量,读作亮。缩,读作所六反。)
[疏]注“日行”至“七年”。
○正义说:古今谈论历法的人,大抵都以周天为三百六十五度又四分之一度。太阳运行比月亮慢,每天运行一度,所以一年才运行一周天。月亮运行比太阳快,每天运行十三度又十九分之七度,所以一个月内运行一周天又二十九度多,才追上太阳。说一个月运行一周天,是简略的说法,其实追上太阳的时候,不止运行一周天。日月虽然共同在天运行,但各有轨道,每积累二十九天多,轨道交错而相会集,以一次相会,称为一个月。每一年之间共有十二次相会,所以一年为十二个月。日食,是月亮遮蔽太阳造成的。日月轨道互相出入,有时月亮在太阳外面,从外进入内;有时月亮在太阳里面,从内出来外。轨道交错,所以发生日食。二十九天多,月亮追上太阳,以历家一度分为九百四十分,则四百七十分为半,现在月亮追上太阳共二十九天又四百九十九分,是超过半日校二十九分。“日有食之”,是说有东西来吃太阳。日月同处,太阳被月亮遮蔽而形体看不见,圣人不说是太阳被月亮吃,而说“日有食之”,是因为月亮看不见,作不知之辞。《穀梁传》说:“其不言食之者何也?知其不可知,知也。”这是说谨慎怀疑,所以不说月亮。初一则交会,所以日食必在初一。然而每初一都交会,应该每月常食,所以解释。说“日月动物,虽行度有大量,不能不小有盈缩,故有虽交会而不食者,或有频交而食者”。从隐公元年,到哀公二十七年,积二百五十五年,共三千一百五十四个月,只有三十七次日食,是“虽交而不食”的情况。襄公二十二年九月、十月频繁日食,二十四年七月、八月频繁日食,是“频交而食”的情况。日食没有固定的月份,只有在正阳之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