卷三 隐三年,尽五年
君子忌之,以日食者阴侵阳也。当阳盛之月,不宜为弱阴所侵,故有伐鼓用币之事。馀月则否。其日食例皆书“朔”。“已巳”之下经无“朔”字。《长历》推此已巳实是朔日,而不书朔,史失之也。此注作大判言耳。战国及秦,历纪全差,汉来渐候天时,始造其术。刘歆《三统》以为五月二十三分月之二十而日一食,空得食日而不得加时。汉末会稽都尉刘洪作《乾象历》,始推月行迟疾,求日食加时。后代脩之渐益详密。今为历者,推步日食,莫不符合,但无频月食法。故汉朝以来,殆将千岁,为历者,皆一百七十三日有馀而始一交会,未有频月食者。今频月而食,乃是正经,不可谓之错误。世考之历术,事无不验,不可谓之疏失。由是注不能定,故未言之也。又《汉书 高祖本纪》:高祖即位三年十月、十一月晦,日频食。则自有频食之理。其解在襄二十四年。《穀梁传》曰:“言日不言朔,食晦日也。”朔日并不言,食晦夜也。朔日并言,食正朔也。言朔不言日,食既朔也。
译君子对此感到忌讳,因为日食是阴气侵凌阳气的表现。在阳气旺盛的月份,不应被衰弱的阴气所侵凌,所以有击鼓、用币祭祀的仪式。其余月份则不这样做。日食的记载惯例都书写“朔”字。“己巳”之下经文没有“朔”字。《长历》推算这个己巳日确实是朔日,却没有书写“朔”字,这是史官的失误。这条注释只是大致而言罢了。战国及秦代,历法纪年完全错乱,汉代以来逐渐观测天时,才开始创立推算方法。刘歆在《三统历》中认为,五月二十三分月之二十而日食一次,只能推算出日食发生的日期,却推算不出具体时刻。汉末会稽都尉刘洪作《乾象历》,开始推算月亮运行的快慢,以求得日食发生的具体时刻。后代加以修定,逐渐更加详密。现在制定历法的人,推算日食,没有不符合的,只是没有连续两个月发生日食的方法。所以汉朝以来,将近千年,制定历法的人,都认为一百七十多天有余才发生一次日月交会,没有连续两个月发生日食的情况。现在连续两个月发生日食,这符合常理,不能说是错误。世人考察历法推算,事情没有不验证相符的,不能说是疏漏失误。因此注释不能确定,所以没有明说。又《汉书·高祖本纪》记载:高祖即位三年十月、十一月晦日,日食连续发生。那么自有连续发生日食的道理。其解释在《春秋》襄公二十四年。《穀梁传》说:“只说日食而不说朔日,是晦日发生日食。”朔日都不说,是晦夜发生日食。朔日都说,是正朔发生日食。只说朔日而不说日食,是日食发生在朔日。
三月,庚戌,天王崩。周平王也。实以壬戌崩,欲诸侯之速至,故远日以赴。《春秋》不书实崩日而书远日者,即传其伪以惩臣子之过也。襄二十九年传曰:“郑上卿有事”,“使印段如周”会葬。今不书葬,鲁不会。
○即传,直专反。印,因刃反。
[疏]“天王崩”。
○正义曰:《曲礼》下曰:“天子死曰崩,诸侯曰薨,大夫曰卒,士曰不禄,庶人曰死。”郑玄云:“异死名者,为人亵其无知,若犹不同然也。自上颠坏曰崩。薨,颠坏之声。卒,终也。不禄,不终其禄。死之言澌也,精神澌尽也。”是由天子尊,若山崩然;诸侯卑,取崩之声,以为尊卑之差也。不书天王名者,以海内之王主,至尊之极,故敬而不敢名也。《穀梁传》云:“高曰崩,厚曰崩。尊曰崩。天子之崩,以尊也。其崩之何也?以其在民上,故崩之。其不名何也?大上,故不名也。”苏氏云:“王后崩,大子卒,不书者,赴不及鲁也。今以为略之例,所不书也。”告丧,《礼》云:“告王丧,曰天王登假。”此言崩者,鲁史裁约为文,不道当时赴,不言登假也。
○注“周平”至“不会”。正义曰:今检杜注,无葬者皆显言其谥。此为无葬,故言周平王也。仲尼脩经,当改正真伪以为褒贬。周人赴不以实,孔子从伪而书者,周人欲令诸侯速至,故远其崩日以赴也。不书其实而从其伪,言人知其伪则过足章矣,故即传其伪以惩创臣子之过。《释例》曰:“天王伪赴,遂用其虚,明日月阙否,亦从赴辞。”“君子不变其文,以慎其疑。且虚实相生,随而长之,真伪之情,可以两见。承赴而书之,亦所以示将来也”。
夏,四月,辛卯,君氏卒。隐不敢从正君之礼,故亦不敢备礼於其母。
[疏]“君氏卒”。
○正义曰:君氏者,隐公之母声子也。谓之君氏者,言是君之母氏也。母之与子,氏族必异,故经典通呼母、舅为母氏、舅氏,言其与已异氏也。
秋,武氏子来求赙。武氏子,天子大夫之嗣也。平王丧在殡,新王未得行其爵命,听於冢宰。故传曰:“王未葬”,释其所以称父族,又不称使也。鲁不共奉王丧,致令有求。经直文以示不敬,故传不复具释也。
○赙音附。殡,必刃反。共音恭,本又作供,音同。令,力呈反。复,扶又反。
[疏]注“武氏”至“释也”。
○正义曰:武氏者,天子大夫之姓。直云“武氏子”,不书其字,则其人未成为大夫也。若是上士例当书名,又不应系之父族。谓之为“子”,明其是大夫之子也。又王使至鲁,皆言天王使矣。此后不言王使,明其不称王命也。以此知此人父丧已终,宜嗣父位。但平王未命而崩,新王居丧,未得行其爵命,政事听於冢宰。冢宰使之適鲁,冢宰不得专命,故作自来之文。传言“王未葬”者,意兼两事:王丧在殡,新王不得加臣爵位,故此人仍系父族;王又不得命臣出行,故此人不称王使。以未葬之故,阙此二事,故传以未葬解之。
八月,庚辰,宋公和卒。称卒者,略外以别内也。元年大夫盟於宿,故来赴以名。例在七年。
○别,彼列反。
冬,十有二月,齐侯、郑伯盟于石门。来告,故书。石门,齐地;或曰,济北卢县故城西南济水之门。
癸未,葬宋穆公。无传。鲁使大夫会葬,故书。始死书卒,史在国承赴,为君故,恶其薨名,改赴书也。书葬则举谥称公者,会葬者在外,据彼国之辞也。书葬例在昭六年。
○为,于伪反。恶,乌路反。
[疏]注“鲁使”至“六年”。
○正义曰:文九年“叔孙得臣如京师”、“葬襄王”,昭三年“叔弓如滕葬滕成公”,如此之类,遣卿行者,皆书其使名。此不书使名,知是大夫往也。大夫奉命出使,位贱不合书名,故直书其所为之事而己。盟则云及某盟,会则云会某人,葬则云葬某公,举其所为之事,明有使往可知也。《释例》曰:“先王之制,诸
译三月庚戌日,周天子驾崩。这位天子是周平王。实际上是在壬戌日驾崩的,为了让诸侯迅速赶来,所以故意把日期推后上报。《春秋》不记载实际驾崩的日期而记载推后的日期,是为了保留这种虚假上报的做法,以惩戒臣子的过错。《春秋左传》襄公二十九年记载:“郑国上卿有事”,“派印段前往周王室”参加葬礼。现在《春秋》没有记载葬礼,是因为鲁国没有派人参加。
○“即传”的“即”,音直专反。“印”,音因刃反。
[疏]“天王崩”。
○正义说:《曲礼》下篇说:“天子死称为崩,诸侯死称为薨,大夫死称为卒,士死称为不禄,平民死称为死。”郑玄解释说:“区别死亡的名称,是因为人们轻视无知的人,如果名称还不一样,那就显得不恰当了。从上面崩塌下来称为崩。薨,是崩塌的声音。卒,是终结的意思。不禄,是不终享其俸禄。死,意思是澌,精神澌尽。”这是因为天子尊贵,如同山崩一样;诸侯地位较低,取崩塌的声音,以此作为尊卑的区别。不记载天子的名字,是因为他是天下的君主,尊贵到了极点,所以恭敬而不敢直呼其名。《穀梁传》说:“高称为崩,厚称为崩。尊贵称为崩。天子之死称为崩,是因为尊贵。为什么称为崩呢?因为他在百姓之上,所以称为崩。为什么不称名呢?因为地位至高无上,所以不称名。”苏氏说:“王后驾崩,太子去世,不记载,是因为报丧的人没有来得及到鲁国。现在认为是省略的体例,所以不记载。”报丧,《礼》说:“报告天子丧事,说天王登假。”这里说崩,是鲁国史官删减简化文字,不照搬当时的报丧辞,不说登假。
○注“周平”至“不会”。正义说:现在检查杜预的注释,没有记载葬礼的都明确说出谥号。这里没有葬礼,所以说周平王。孔子修订经文,应当改正真伪以进行褒贬。周人报丧不实,孔子顺从虚假而记载,是因为周人想让诸侯迅速赶到,所以推后驾崩的日期来报丧。不记载真实而顺从虚假,是说人们知道这是虚假的,那么过错就足以彰明了,所以保留这种虚假以惩戒臣子的过错。《释例》说:“天王虚假报丧,于是采用其虚辞,日月是否缺失,也顺从报丧的辞令。”“君子不改变文辞,以谨慎对待疑惑。而且虚实相生,随之增长,真伪的情况,可以两方面都看到。顺从报丧而记载,也是用来警示后来者”。
夏四月辛卯日,君氏去世。隐公不敢遵循正君的礼仪,所以也不敢对其母亲备办完整的礼仪。
[疏]“君氏卒”。
○正义说:君氏,是隐公的母亲声子。称为君氏,是说她是国君的母亲。母亲和儿子,氏族必然不同,所以经典中通常称呼母亲、舅舅为母氏、舅氏,是说他们与自己不同氏。
秋,武氏子来请求助丧的财物。武氏子,是天子的后代。平王的灵柩还在殡宫,新王还没有能够行使爵位任命,政事听命于冢宰。所以《传》说:“王未葬”,解释他之所以称父族,又不称使者的原因。鲁国不供给王丧的费用,导致他有请求。经文直接陈述以示不敬,所以《传》不再详细解释。
○赙音附。殡,音必刃反。共音恭,本又作供,音同。令,音力呈反。复,音扶又反。
[疏]注“武氏”至“释也”。
○正义说:武氏,是天子的姓氏。只说“武氏子”,不记载他的字,那么这个人还没有成为大夫。如果是上士,按例应当记载名字,又不应该连系父族。称为“子”,明确他是大夫的儿子。又,王派使者到鲁国,都说天王派使者。此后不说王派使者,明确他不称王命。由此知道此人父丧已终,应当继承父位。只是平王没有任命就驾崩了,新王居丧,不能行使爵位任命,政事听命于冢宰。冢宰派他到鲁国,冢宰不能专命,所以写成自来的文字。《传》说“王未葬”,意思兼有两件事:王丧在殡,新王不能加臣爵位,所以此人仍连系父族;王又不能命臣出行,所以此人不称王使。因为未葬的缘故,缺少这两件事,所以《传》用未葬来解释。
八月庚辰日,宋公和去世。称卒,是略去外邦以区别内邦。元年大夫在宿地结盟,所以来报丧时用了名字。体例在七年。
○别,音彼列反。
冬,十二月,齐侯、郑伯在石门结盟。来报告,所以记载。石门,是齐国的地方;有人说,是济北卢县故城西南济水的门。
癸未日,安葬宋穆公。没有《传》。鲁国派大夫参加葬礼,所以记载。刚死时记载卒,史官在国内接受报丧,为了国君的缘故,厌恶其薨的名号,改报丧记载。记载葬礼则举谥号称公,是因为参加葬礼的人在国外,依据那个国家的说法。记载葬礼的体例在昭公六年。
○为,音于伪反。恶,音乌路反。
[疏]注“鲁使”至“六年”。
○正义说:文公九年“叔孙得臣如京师”、“葬襄王”,昭公三年“叔弓如滕葬滕成公”,像这类派遣卿出行的,都记载使者的名字。这里不记载使者名字,知道是大夫前往。大夫奉命出使,地位低不合记载名字,所以只记载他所做的事而已。结盟就说及某人盟,会合就说会某人,葬礼就说葬某公,举出他所做的事,明白有使者前往可知。《释例》说:“先王的制度,诸
侯之丧,士吊,大夫送葬。及其失也,礼过於重。文、襄之伯,因而抑之。诸侯之丧,大夫吊,卿共葬事。夫人之丧,士吊,大夫送葬。犹过古制。故‘公子遂如晋葬襄公’,传不言礼。‘葬秦景公’,传曰:‘大夫如秦葬景公’,特称‘礼也’。一以示古制,二以示书他国之葬必须鲁会,三以示奉使非卿,则不书於经,此丘明之微文也。”是言大夫得正而卿过礼也。诸侯曰薨,礼之正名。鲁史自书君死曰薨。若邻国亦同书薨,则与已君无别。国史自在已国,承他国赴告,为与已君同,故恶其薨名。虽赴称薨,皆改赴书卒,略外以别内也。至於书葬,则五等之爵皆举谥称公者,会葬者在於国外,据彼国之辞。彼国臣子称君曰公,书使之行,不得不称公也。又云“恶其薨名,改赴书”者,《释例》曰:“天子曰崩,诸侯曰薨,大夫曰卒,古之制也。《春秋》所称,曲存鲁史之义,内称公而书薨,所以自尊其君,则不得不略外,诸侯书卒以自异也。”至於既葬,虽邾、许子男之君皆称谥而言公,各顺臣子之辞,两通其义,是其说也。案《礼 杂记》赴告之辞云:“君讣於他国之君,曰:寡君不禄,敢告於执事。”然则赴辞本无薨语而云:“恶其薨名者,以夫人薨例云:“不赴於诸侯则不曰:“薨明其以薨告人,故书薨也。是知王侯丧者,其通国命,皆以崩、薨相告。记之所称,谓答主人之问,饰其文辞耳。若以记文无“薨”,即疑不以薨告,记称大夫、士赴人之辞,皆云“不禄”,岂大夫无“卒”名也?以此知相赴,策书必以薨为文。但摈者口传赴辞,义在谦退,从士之“不禄”。故礼记言之赴则必以薨,但改赴书卒耳。史之书事莫不在国,会葬者自可在外,书策者国内书之而云“据彼国之辞”者,书使行之事,言使为此事行,故文从彼称,不谓书不在国也。卿为君逆,谓之逆女,亦是书已之使,据彼称女,与此同也。
译诸侯的丧事,由士去吊唁,大夫去送葬。等到后来礼制衰败,礼仪反而过于隆重。在齐桓公、晋文公称霸的时候,因此抑制这种过度的礼仪。诸侯的丧事,由大夫去吊唁,卿去办理葬事。夫人的丧事,由士去吊唁,大夫去送葬。这仍然超过了古代的礼制。所以《春秋》记载“公子遂到晋国参加襄公的葬礼”,《左传》没有说这是合乎礼的。记载“参加秦景公的葬礼”,《左传》说:“大夫到秦国参加景公的葬礼”,特别称这是“合乎礼的”。一来是为了显示古代的礼制,二来是为了显示记载他国的葬礼必须是因为鲁国派人参加,三来是为了显示出使的人如果不是卿,就不记载在经文中,这是左丘明含蓄的文笔。”这是说大夫的做法合乎正道,而卿的做法超过了礼制。诸侯去世称为“薨”,这是礼制的正式名称。鲁国的史官自己记载本国国君去世称为“薨”。如果邻国也记载为“薨”,那就与本国的国君没有区别了。国史自然在本国,接受他国的赴告,如果与他国国君相同,就厌恶“薨”这个名称。虽然赴告中称“薨”,都改为记载为“卒”,这是略去外国的称呼以区别内国。至于记载葬礼,那么五等爵位的国君都举出谥号称为“公”,这是因为参加葬礼的人在外国,依据那个国家的说法。那个国家的臣子称国君为“公”,记载使者的出行,不得不称为“公”。又说“厌恶‘薨’这个名称,改赴告记载为‘卒’”,《释例》说:“天子去世称为‘崩’,诸侯去世称为‘薨’,大夫去世称为‘卒’,这是古代的礼制。《春秋》所称,曲折地保存了鲁国史官的意义,对内称国君而记载‘薨’,是为了自尊其君,那么就不得不略去外国的称呼,将诸侯记载为‘卒’以自相区别。”至于已经下葬,即使是邾、许等子爵、男爵的国君都称谥号而说“公”,各自顺从臣子的说法,两方面都通其义理,这就是这种说法。查《礼记·杂记》中赴告的辞令说:“国君向其他国家的国君报丧,说:‘寡君不幸去世,敢向执事报告。’”那么赴告的辞令本来没有“薨”字,却说“厌恶‘薨’这个名称”,是因为夫人去世的条例说:“如果不向诸侯赴告,就不说‘薨’”,明白地显示出用“薨”来告诉别人,所以记载为“薨”。由此知道王侯的丧事,其通国的命令,都以“崩”、“薨”相告。《礼记》中所称的,是回答主人的询问,修饰其文辞罢了。如果因为《礼记》中没有“薨”,就怀疑不用“薨”来告丧,《礼记》称大夫、士赴告别人的辞令,都说“不禄”,难道大夫没有“卒”的名称吗?由此知道相互赴告,策书必定以“薨”为文辞。只是传话的人口头传达赴告的辞令,意义在于谦退,跟随士的“不禄”。所以《礼记》说赴告则必定以“薨”,只是改赴告记载为“卒”罢了。史官记载事情没有不在国内的,参加葬礼的人自然可以在国外,记载策书的人在国内记载而说“依据那个国家的说法”,是记载使者出行的事情,说使者为此事出行,所以文辞顺从那个国家的称呼,不是说记载不在国内。卿为君主迎接新娘,称为“逆女”,这也是记载本国的使者,依据对方称“女”,与此相同。
【传】三年,春,王三月,壬戌,平王崩。赴以庚戌,故书之。
夏,君氏卒。声子也。不赴於诸侯,不反哭于寝,不祔于姑,故不曰薨。不称夫人,故不言葬。夫人丧礼有三:薨则赴於同盟之国,一也;既葬日中自墓反,虞於正寝,所谓反哭于寝,二也;卒哭而祔於祖姑,三也。若此则书曰夫人某氏薨,葬我小君某氏。此备礼之文也。其或不赴、不祔,则为不成丧,故死不称夫人薨,葬不言葬我小君某氏。反哭则书葬,不反哭则不书葬。今声子三礼皆阙。《释例》论之详矣。
○祔音附。
[疏]注“夫人”至“详矣”。正义曰:僖八年“致夫人”传曰:“不赴於同”,“则弗致”,故知赴者,赴於同盟之国也。《礼 檀弓》记葬礼云:“既封”,有司以几筵舍奠於墓左,反日中而虞。”《士丧礼》:“既葬,乃反哭於庙,遂適殡宫而虞。”是既葬,日中自墓反,虞於正寝。正寝即殡宫也。僖三十三年传与《檀弓》记皆云:“卒哭而祔。”《丧服小记》曰:“妇祔於祖姑”,《杂记》曰:“妾祔於妾祖姑。”是祔於姑者,祔於祖姑也。此三者,皆夫人之丧礼。夫人丧礼有三,史策所书有二,唯卒、葬两事而已。其卒之异者,或云夫人某氏薨,仲子、文姜之类是也;或云某氏卒,定姒、孟子是也。葬之异者,或云葬我小君某氏,文姜、敬嬴之类是也;或云葬某氏,葬定姒是也;或则不书葬也。今声子三礼皆阙。经异常辞,必是阙一事则变一文。但传既并释,注不显配,虽言《释例》详之,例亦未甚分明。此传“故”上三事,“故”下三事。若以次相配,则不赴於诸侯,故不曰薨;不反哭於寝,故不称夫人;不祔於姑,故不言葬。文次相属,事乃似然。但顾下传,义则不尔。定十五年“姒氏卒”,传曰:“不称夫人,不赴,且不祔也。”哀十二年“孟子卒”,传曰:“死不赴,故不称夫人。不反哭,故不言葬小君。”彼二传皆以“不赴”解“不称夫人”,以“不反哭”解“不书葬”。然则由不赴,故不曰薨;由不反哭,故不书葬也。二事既然,则由不祔,故不称夫人,断可知矣。传文不以次相配者,初死乃赴,葬乃反哭,反哭之后始祔。三者依事之先后为文也。至书於经,则夫人与薨共文,故先言不称夫人,后言不书葬,顺经之先后为文也。《礼》之本意,必赴乃称薨,祔乃称夫人,反哭乃书葬者,夫人与君同体,死必赴於邻国。若不以赴告於邻国,则夫人之礼不成。尊成以否,义由赴告。成尊之状,在於书薨,故赴则称薨,不赴则不称薨也。《礼》:適祔於適祖姑,妾祔於妾祖姑。亦既不祔於姑,便是適、妾莫辩。故祔则称夫人,不祔则不称夫人也。既葬於墓,反哭於寝,哀之尤极,情之最切。既葬而不反哭,全是不念其亲,葬与不葬,殆无以异。故不反哭,则不书葬也,皆所以惩臣子,责其不行礼也。人之行礼,有勤有惰,未必废则俱废,行则皆行。此声子自三礼皆阙,其馀或可一行一否。《释例》曰:“夫人子氏赴而不反哭,故不书葬;定姒则反哭而不赴,故书葬而不言小君。”以此二者据传则然,理在不惑,但不知赴而不祔,祔而不赴者,辞当云何耳。薨者,夫人之死号。不称夫人,必不得称薨也。小君者,夫人之别号。不称夫人,必不得称小君也。“孟子卒”下注云:“不称夫人,故不言薨。”是夫人与薨,文相将也。“葬定姒”传曰:“不称小君,不成丧也。”注云:“不赴不祔,故不称小君。”传以“不赴不祔”解“不称夫人”,注以“不赴不祔”解“不称小君”。是夫人、小君,文相将也。夫人也,薨也,小君也,三者相将之物,不可致诘。盖赴、祔二礼,课行一事,则具此三文。二事并废,则三文皆去耳。何则?检此传相配,不赴则不曰薨,不祔则不称夫人。是称夫人由祔不由赴也。孟子之传乃云:“不赴,故不称夫人。”是称夫人由於赴,不由於祔也。定姒之传云:“不称夫人,不赴且不祔。”又
译【传】鲁僖公三年,春季,周历三月,壬戌日,周平王去世。诸侯报丧时说是庚戌日,所以史书按报丧日期记载。
夏季,君氏去世。她是声子。因为没有向诸侯报丧,没有在正寝举行反哭仪式,没有附祭于祖姑,所以不称“薨”。不称“夫人”,所以不记载“葬”。夫人的丧礼有三项:一是去世时向同盟国家报丧;二是安葬后,在日中时分从墓地返回,在正寝举行虞祭,这就是所谓的“反哭于寝”;三是卒哭之后附祭于祖姑。如果这三项礼仪都完备,史书就会记载为“夫人某氏薨”,“葬我小君某氏”。这是礼仪完备时的记载体例。如果缺少报丧或附祭,就属于丧礼未成,所以去世时不称“夫人薨”,安葬时不称“葬我小君某氏”。如果举行了反哭,就记载“葬”;如果没有举行反哭,就不记载“葬”。如今声子这三项礼仪都缺失。《释例》对此论述得很详细。
○“祔”音附。
[疏]注“夫人”至“详矣”。正义曰:僖公八年“致夫人”的传文说:“不向同盟国家报丧”,“就不致送夫人”,由此可知报丧是指向同盟国家报丧。《礼记·檀弓》记载葬礼说:“下葬后”,有司在墓左摆设几筵进行祭奠,日中时分返回举行虞祭。”《士丧礼》说:“安葬后,就在庙中反哭,然后前往殡宫举行虞祭。”这就是安葬后,日中时分从墓地返回,在正寝举行虞祭。正寝就是殡宫。僖公三十三年传文与《檀弓》记载都说:“卒哭之后附祭。”《丧服小记》说:“妇人附祭于祖姑”,《杂记》说:“妾附祭于妾祖姑。”这就是说附祭于姑,就是附祭于祖姑。这三项,都是夫人的丧礼。夫人的丧礼有三项,史策所记载的有两项,只有卒、葬两件事而已。其中记载去世的不同之处,有的说“夫人某氏薨”,仲子、文姜之类就是这样;有的说“某氏卒”,定姒、孟子就是这样。记载安葬的不同之处,有的说“葬我小君某氏”,文姜、敬嬴之类就是这样;有的说“葬某氏”,葬定姒就是这样;有的则不记载安葬。如今声子这三项礼仪都缺失。经文使用异常的措辞,必定是缺失一项礼仪就改变一种文辞。但传文既然一并解释,注文没有明确对应,虽然说到《释例》论述详细,但体例也还不够分明。此传“故”字上面的三件事,“故”字下面的三件事。如果按顺序对应,那么不向诸侯报丧,所以不称“薨”;不在正寝反哭,所以不称“夫人”;不附祭于祖姑,所以不记载“葬”。文辞顺序相连,事情似乎就是这样。但看下面的传文,意义却不是这样。定公十五年“姒氏卒”,传文说:“不称夫人,不报丧,且不附祭。”哀公十二年“孟子卒”,传文说:“去世不报丧,所以不称夫人。不反哭,所以不记载‘葬小君’。”那两条传文都以“不报丧”解释“不称夫人”,以“不反哭”解释“不记载葬”。那么由此可知,因为不报丧,所以不称“薨”;因为不反哭,所以不记载“葬”。这两件事既然这样,那么因为不附祭,所以不称“夫人”,就可以断定了。传文不按顺序对应,是因为刚去世时就要报丧,安葬时才反哭,反哭之后才开始附祭。这三项是按照事情发生的先后顺序来写文的。至于记载在经文中,因为“夫人”与“薨”共用一个文辞,所以先说不称夫人,后说不记载葬,这是顺着经文的先后顺序来写文的。《礼》的本意,必定是报丧才称“薨”,附祭才称“夫人”,反哭才记载“葬”。夫人与国君同体,去世必定要向邻国报丧。如果不向邻国报丧,那么夫人的礼仪就不成立。尊贵与否,意义在于报丧。尊贵的表现,在于记载“薨”,所以报丧就称“薨”,不报丧就不称“薨”。《礼》规定:嫡妻附祭于嫡祖姑,妾附祭于妾祖姑。既然不附祭于祖姑,就是嫡、妾无法分辨。所以附祭就称“夫人”,不附祭就不称“夫人”。安葬于墓,反哭于寝,悲哀达到极点,情感最为深切。安葬后却不反哭,完全是忘记了亲人,安葬与不安葬,几乎没有区别。所以不反哭,就不记载“葬”,这都是为了惩戒臣子,责备他们不行礼。人行礼,有勤勉的有懒惰的,未必废弃就全部废弃,实行就全部实行。这声子自己三项礼仪都缺失,其余的可能实行一项废弃一项。《释例》说:“夫人子氏报丧但不反哭,所以不记载葬;定姒则反哭但不报丧,所以记载葬但不称小君。”根据传文,这两者确实如此,道理不容置疑,只是不知道报丧但不附祭,附祭但不报丧的,文辞应当怎么说罢了。“薨”是夫人去世的称呼。不称夫人,必定不能称“薨”。“小君”是夫人的别称。不称夫人,必定不能称“小君”。“孟子卒”下面的注说:“不称夫人,所以不称‘薨’。”这是夫人与“薨”,文辞相互伴随。“葬定姒”传文说:“不称小君,丧礼未成。”注说:“不报丧不附祭,所以不称小君。”传文以“不报丧不附祭”解释“不称夫人”,注文以“不报丧不附祭”解释“不称小君”。这是夫人、小君,文辞相互伴随。夫人、薨、小君,三者是相互伴随的事物,不必深究。大概报丧、附祭这两项礼仪,实行其中一项,就具备这三项文辞。两项都废弃,那么三项文辞都去掉。为什么呢?检查此传文的对应关系,不报丧就不称“薨”,不附祭就不称“夫人”。这是称夫人取决于附祭而不取决于报丧。孟子的传文却说:“不报丧,所以不称夫人。”这是称夫人取决于报丧,而不取决于附祭。定姒的传文说:“不称夫人,不报丧且不附祭。”又
以二事并解不称夫人。注云:“赴同祔姑,夫人之礼,二者皆阙,故不曰夫人。”明是二者俱阙,乃去夫人,课行一事,则称夫人,称夫人则必书薨,书薨则必称小君。所异者,不反哭则不书葬,若不书葬则小君之文无所施耳。即仲子是也。赴同祔姑皆是夫人之礼,故赴而不祔,祔而不赴,则皆曰夫人某氏薨。惠公自有元妃,别为仲子立庙,则仲子未必祔姑,盖以赴同之,故得称夫人薨也。
译因为这两件事都缺失,所以不称“夫人”。注解说:“‘赴同’和‘祔姑’都是夫人的礼仪,这两者都缺失,所以不说‘夫人’。”这说明只有两者都缺失,才去掉“夫人”之称;如果具备其中一项,就称“夫人”;称“夫人”就必定记载“薨”;记载“薨”就必定称“小君”。不同的地方在于,如果不举行“反哭”之礼,就不记载“葬”;如果不记载“葬”,那么“小君”的称谓就没有地方使用了。这就是仲子的情况。“赴同”和“祔姑”都是夫人的礼仪,所以如果“赴同”而不“祔姑”,或者“祔姑”而不“赴同”,都记载为“夫人某氏薨”。惠公本来有正妻,另外为仲子立庙,那么仲子未必会“祔姑”,大概是因为举行了“赴同”之礼,所以得以称“夫人薨”。
不书姓,为公故,曰君氏。不书姓,辟正夫人也。隐见为君,故特书於经,称“曰君氏”,以别凡妾媵。
○为公,音于伪反。见,贤遍反。别,彼别反。
[疏]注“不书””至“妾媵”。
○正义曰:辟正夫人,谓辟仲子耳。何则?妾子为君,则其母得为夫人,不须辟仲子也。但公以让位之故,不从正君之礼,故亦不备礼於其母,使之辟仲子也。《释例》曰:“凡妾子为君,其母犹为夫人。虽先君不命其母,母以子贵,其適夫人薨,则尊得加於臣子,外内之礼皆如夫人矣。故姒氏之丧,责以小君不成。成风之丧,王使会葬,传曰‘礼也’。隐以让桓摄位,故不成礼於声子,假称君氏,以别凡妾媵。盖是一时之宜,隐之至义也。”是其辟仲子之意也。
郑武公、庄公为平王卿士。卿士,王卿之执政者。言父子秉周之政。王贰于虢。虢,西虢公,亦仕王朝。王欲分政於虢,不复专任郑伯。
○朝,直遥反。复,扶又反。任,而鸩反,后不音者皆同。郑伯怨王,王曰:“无之。”故周、郑交质。王子狐为质於郑,郑公子忽为质於周。王子狐,平王子。
○质音致,下同。狐音胡。王崩,周人将畀虢公政。周人遂成平王本意。
○畀,必二反,与也。四月,郑祭足帅师取温之麦。秋,又取成周之禾。四月,今二月也。秋,今之夏也。麦、禾皆未熟,言取者盖芟践之。温,今河内温县。成周,洛阳县也。
○祭,侧界反。芟,所衔反。
[疏]注“四月”至“阳县也”。
○正义曰:此直言秋,秋有三月。若是季秋,则今之七月。杜必知“秋,今之夏”者,以此传在武氏之上。案经,武氏之下有“八月,宋公和卒”,则知此是七月,故为今之夏,谓今之五月也。麦熟在夏,而云麦、禾皆未熟者,谓四月之时麦未熟,七月之时禾未熟,二者异时,故言皆也。
周、郑交恶。两相疾恶。君子曰:“信不由中,质无益也。明恕而行,要之以礼,虽无有质,谁能间之?苟有明信,涧谿沼沚之毛,谿亦涧也。沼,池也。沚,小渚也。毛,草也。
○要,於遥反。间,间厕之间。谿,苦兮反。《尔雅》云:“山夹水曰涧”,“山渎无所通曰谿。”沼,之绍反。沚音止,亦音市,本又作畤。蘋蘩蕰藻之菜,蘋,大蓱也。蘩,皤蒿。蕰藻,聚藻也。
○蘋音频。蘩音烦。蕰,纡纷反。藻音早。蓱,蒲丁反。皤,蒲多反,白蒿也。
[疏]“涧谿”至“之菜”。
○正义曰:毛即菜也。而重其文者,谿沼言地之陋,蘋藻言菜之薄,故文重也。
○注“谿亦”至“毛草”。
○正义曰:《尔雅 释山》云:“山夹水,涧。”李巡曰:“山间有水。”《释名》曰:“言水在两山间也。”《释水》曰:“水注川曰谿。”李巡曰:“水出於山,入於川。”《释山》又云:“山豄无所通,谿。”李巡曰:“山中水渎,虽无所通,与水注川同名。”宋均曰:“无水曰谷,有水曰谿。”然则谿亦山间有水之名,是涧之类,故云“谿亦涧也”。沼者,池之别名。张揖《广雅》亦云:“沼,池也。”应劭《风俗通》云:“池者,陂池,从水,也声。”沚与畤音义同。《释水》曰:“小渚曰沚。”《释名》曰:“沚,止也,小水可止息其上。”草是地之毛。《周礼》“宅不毛”,谓宅内无草木也,故杜以毛为草。草即下句蘋蘩蕰藻是也。蘩,陆菜,而云沼沚之毛者,或采之水旁,非皆水内也。
○注“蘋大”至“聚藻也”。
○正义曰:《释草》云:“苹,蓱,其大者蘋。”舍人曰:“苹,一名蓱,大者名蘋。”郭璞曰:“水中浮蓱,江东谓之薸。”陆机《毛诗义疏》云:“今水上浮蓱是也。其粗大者谓之蘋,小者曰蓱。季春始生。可糁蒸为茹,又可苦酒淹以就酒。”《释草》又云:“蘩,皤蒿。”孙炎曰:“白蒿也。”陆机《疏》曰:“凡艾白色为皤蒿。今白蒿,春始生,及秋香美。可生食
译不记载姓氏,是为了尊重国君的缘故,所以称她为“君氏”。不记载姓氏,是为了避开正夫人的名分。因为声子被视作国君(隐公)的生母,所以在经文中特别记载,称为“曰君氏”,以区别于一般的妾室和媵妾。
[疏]注解“不书”到“妾媵”。
○正义说:避开正夫人,是指避开仲子。为什么呢?如果是妾生的儿子成为国君,那么他的母亲就能成为夫人,不需要避开仲子。只是因为隐公因为让位的原因,没有遵循正国君的礼仪,所以也没有完备地给予他母亲(声子)应有的礼遇,让她避开仲子的名分。《释例》说:“凡是妾生的儿子成为国君,他的母亲仍然算是夫人。即使先君没有册封他的母亲,母亲因为儿子尊贵,当嫡夫人去世后,她的尊位就能加于臣子之上,内外礼仪都像夫人一样。所以姒氏去世时,责备她没有完成小君的丧礼。成风去世时,周王派使者参加葬礼,传文说‘合乎礼制’。隐公因为让位给桓公而摄政,所以对声子没有完备礼仪,暂且称她为君氏,以区别于一般的妾室和媵妾。这大概是一时的权宜之计,也是隐公极尽道义的表现。”这就是避开仲子的意思。
郑武公、郑庄公担任周平王的卿士。卿士,是周王卿大夫中执政的人。意思是说郑国父子掌握着周朝的政权。周平王对虢公产生二心。虢,指西虢公,也在周王朝任职。周平王想把政权分给虢公,不再专门委任郑伯。
郑伯怨恨周王,周王说:“没有这回事。”所以周、郑两国交换人质。王子狐作为人质留在郑国,郑公子忽作为人质留在周国。王子狐,是周平王的儿子。
周平王去世,周人打算把政权交给虢公。周人于是实现了平王原来的意图。
四月,郑国祭足率领军队夺取了温地的麦子。秋天,又夺取了成周的庄稼。四月,相当于现在的二月。秋天,相当于现在的夏天。麦子、庄稼都没有成熟,说“夺取”大概是践踏收割的意思。温,是现在的河内温县。成周,是洛阳县。
[疏]注解“四月”到“阳县也”。
○正义说:这里只说秋天,秋天有三个月。如果是季秋,那就是现在的七月。杜预必定知道“秋天,相当于现在的夏天”的原因,是因为这篇传文在武氏事件之上。查考经文,武氏事件之下有“八月,宋公和去世”,就知道这是七月,所以说是现在的夏天,即现在的五月。麦子成熟在夏天,却说麦子、庄稼都没有成熟,是指四月份的时候麦子未熟,七月份的时候庄稼未熟,两者时间不同,所以说“都”。
周、郑两国关系恶化。两方互相憎恨。君子说:“信用不发自内心,人质也没有益处。以光明磊落、推己及人的态度行事,用礼制来约束,即使没有人质,谁能离间他们?如果有明确的信用,即使是山涧、溪谷、池沼、小洲上的草,
《尔雅》说:“两山夹水叫涧”,“山间沟渠不通叫溪。”
蘋、蘩、蕰藻这些菜,蘋,是大蓱。蘩,是白蒿。蕰藻,是聚藻。
[疏]“涧溪”到“之菜”。
○正义说:毛就是菜。而重复使用文字的原因,是溪沼说明地处的简陋,蘋藻说明菜品的微薄,所以文字重复。
○注解“溪也”到“毛草”。
○正义说:《尔雅·释山》说:“两山夹水,叫涧。”李巡说:“山间有水。”《释名》说:“说水在两山之间。”《释水》说:“水流注入河流叫溪。”李巡说:“水从山流出,进入河流。”《释山》又说:“山沟不通,叫溪。”李巡说:“山中的水沟,虽然不通,与水注入河流同名。”宋均说:“没有水叫谷,有水叫溪。”那么溪也是山间有水的名称,属于涧的一类,所以说“溪也是涧”。沼,是池的别名。张揖《广雅》也说:“沼,是池。”应劭《风俗通》说:“池,是陂池,从水,也声。”沚与畤音义相同。《释水》说:“小洲叫沚。”《释名》说:“沚,是止,小水可以停息在上面。”草是地上的毛。《周礼》“宅不毛”,意思是宅内没有草木,所以杜预把毛解释为草。草就是下句的蘋、蘩、蕰藻。蘩,是陆生蔬菜,却说沼沚之毛,可能是采摘于水边,并非都在水中。
○注解“蘋大”到“聚藻也”。
○正义说:《释草》说:“苹,蓱,大的叫蘋。”舍人说:“苹,一名蓱,大的叫蘋。”郭璞说:“水中浮蓱,江东叫薸。”陆机《毛诗义疏》说:“现在水上浮蓱就是。粗大的叫蘋,小的叫蓱。季春开始生长。可以掺杂蒸熟作为菜肴,又可以用苦酒浸泡来佐酒。”《释草》又说:“蘩,是白蒿。”孙炎说:“白蒿。”陆机《疏》说:“凡是艾草白色的叫白蒿。现在白蒿,春天开始生长,到秋天香气美好。可以生吃
,又可烝。一名游胡,北海人谓之旁勃。故《大戴礼 夏小正》传曰:‘蘩,游胡。’游胡,旁勃也。”许慎《说文》云:“藻,水草,从月,从水,巢声。或作藻,从澡。”《毛诗传》曰:“藻,聚藻也。”然则此草好聚生。蕰训聚也,故云“蕰藻,聚藻也”。陆机《疏》云:“生水底,有二种:其一种叶如鸡苏,茎大如著,长四五尺。其一种茎大如钗股,叶如蓬,谓之聚藻。”又云:“扶风人谓之藻,聚为发声也。此二藻皆可食,煮熟捼去腥气,米面糁蒸为茹,嘉美,杨州人饥荒可以当穀食。”
译,又可以蒸食。它有一个名字叫游胡,北海地区的人称它为旁勃。所以《大戴礼记·夏小正》的传文说:“蘩,就是游胡。”游胡,也就是旁勃。许慎在《说文解字》中说:“藻,是一种水草,字形由‘月’和‘水’组成,以‘巢’为声旁。或者写作‘藻’,从‘澡’。”《毛诗传》说:“藻,是聚集生长的藻。”那么这种草喜欢聚集生长。“蕴”字解释为聚集,所以说“蕴藻,就是聚集生长的藻”。陆机在《疏》中说:“生长在水底,有两种:其中一种叶子像鸡苏,茎粗得像筷子,长四五尺。另一种茎粗得像钗股,叶子像蓬草,叫做聚藻。”又说:“扶风地区的人称它为藻,‘聚’是发声用的词。这两种藻都可以食用,煮熟后揉搓去除腥气,拌上米面蒸成菜,味道鲜美,扬州人在饥荒时可以用来代替粮食充饥。”
筐筥锜釜之器,方曰筐,员曰筥,无足曰釜,有足曰锜。
○筐,丘方反。筥,九吕反。锜,其绮反。筐、筥皆器也。
[疏]注“方曰”至“曰锜”。
○正义曰:此皆《毛 诗传》、郑笺之文也。《说文》云:“筥,饭牛筐也。”《广雅》云:“锜,釜也。”
潢汙行潦之水,潢汙,停水。行潦,流潦。
○潢音黄。汙音乌。潦音老。
[疏]注“潢汙”至“流潦”。
○正义曰:停水,谓水不流也。行,道也。雨水谓之潦。言道上聚流者也。服虔云:“畜小水谓之潢。水不流谓之汙。行潦,道路之水。”是也。此水用为饮食,故引《泂酌》之篇。藻虽潦水所生,要此潦非生菜处也。
可荐於鬼神,可羞於王公。羞,进也。
[疏]“可荐”至“王公”。
○正义曰:上言鬼神,此言王公,是生王公也。或以为王公亦谓鬼神,非生王公也。此传之意,取《诗》为言。《泂酌》论天子之事,是羞於王也。《采蘩》云公侯之事,是羞於公也。言荐又言羞者,郑玄注《庖人》云:“备品物曰荐,致滋味乃为羞。”
而况君子结二国之信,行之以礼,又焉用质?通言盟约彼此之情,故言二国。
○焉,於虔反。约,如字,又於妙反。《风》有《采蘩》、《采蘋》,《采蘩》,《采蘋》,《诗 国风》。义取於不嫌薄物。《雅》有《行苇》、《泂酌》,《诗 大雅》也。《行苇》篇,义取忠厚也。《泂酌》篇,义取虽行潦可以共祭祀也。
○苇,于鬼反。泂音迥。共音恭。
[疏]“《雅》有《行苇》”。
○正义曰:《采蘩》、《采蘋》、《泂酌》,上传所言皆有彼篇之事,其言未及《行苇》。今言《行苇》者,其意别取忠厚,非以结上也。
昭忠信也。”明有忠信之行,虽薄物皆可为用。
○行,下孟反。
武氏子来求赙,王未葬也。
宋穆公疾,召大司马孔父而属殇公焉,曰:“先君舍与夷而立寡人,先君,穆公兄宣公也。与夷,宣公子,即所属殇公。
○属,章欲反,注同。殇,舒羊反。舍音舍。与,如字,一音馀。
[疏]“武氏”至“葬也”。
○正义曰:苏氏云:案文九年“毛伯来求金”,传曰“不书王命,未葬也”。此传直云“王未葬”。不同者,毛伯直释,不称使,故云“不书王命”。此武氏子,非但不称使,又称父族,二事皆由未葬,故直云“王未葬也”。
○“而立寡人”。
○正义曰:《曲礼》下曰:“诸侯见天子曰臣某、侯某,其与民言自称曰寡人。”今与臣言亦云寡人,则知其对臣民自称同也。《老子》曰:“孤寡不穀,王侯之谦称。”故以下诸侯自称,亦多言不穀。
寡人弗敢忘。若以大夫之灵,得保首领以没,先君若问与夷,其将何辞以对?请子奉之,以主社稷,寡人虽死,亦无悔焉。”对曰:“群臣原奉冯也。”冯,穆公子庄公也。
○没,本亦作殁,同。冯,皮冰反,本亦作凭。公曰:“不可。先君以寡人为贤,使主社稷,若弃德不让,是废先君之举也。岂曰能贤?言不让则不足称贤。光昭先君之令德,可不务乎?吾子其无废先君之功。”先君以举贤为功,我若不贤是废之。使公子冯出居於郑。辟殇公也。八月庚辰,宋穆公卒,殇公即位。君子曰:“宋宣公可谓知人矣。立穆公,其子飨之,命以义夫。命出於义也。夫,语助。
○夫音符,注同。
[疏]“命以义夫”。
○正义曰:义者宜也。错心方直,动合事宜,乃谓之为义。宣公之立穆公,知穆公之贤,必以义理,不弃其子。今穆公方卒,命孔父以义事而立殇公。是穆公命立殇公,出於仁义之中,故杜云“命出於义也”。必知“命以义夫”谓穆公命立殇公者,以杜注云“帅义而行,则殇公宜受此命,宜荷此禄”。“公子冯不帅父义”,“终伤咸宜之福”。明知殇公受穆公之命与殷汤、武丁同有“咸宜
译筐、筥、锜、釜这些器具,方形的叫筐,圆形的叫筥,没有脚的叫釜,有脚的叫锜。
○筐,音丘方。筥,音九吕。锜,音其绮。筐和筥都是器具。
[疏]注“方曰”至“曰锜”。
○正义说:这都是《毛诗传》和郑玄笺注中的文字。《说文解字》说:“筥,是喂牛的饭筐。”《广雅》说:“锜,就是釜。”
潢、汙、行潦这些水,潢汙,是停积的水。行潦,是流动的水。
○潢,音黄。汙,音乌。潦,音老。
[疏]注“潢汙”至“流潦”。
○正义说:停水,是指水不流动。行,是道路。雨水叫做潦。说的是道路上积聚流动的水。服虔说:“蓄积的小水叫做潢。水不流动叫做汙。行潦,是道路上的水。”这是对的。这些水用来做饮食,所以引用《泂酌》这篇诗。藻虽然是潦水中生长的,但要知道这潦水并不是藻生长的地方。
可以进献给鬼神,可以进献给王公。羞,是进献的意思。
[疏]“可荐”至“王公”。
○正义说:上面说鬼神,这里说王公,是指活着的王公。有人认为是王公也指鬼神,不是活着的王公。这个传文的意思,是取《诗经》的话来说。《泂酌》论述天子的事,是进献给王。《采蘩》说公侯的事,是进献给公。既说荐又说羞,郑玄注《周礼·庖人》说:“备办物品叫做荐,致送美味才叫做羞。”
何况君子结盟两国之间的信用,用礼来实行,又哪里用得着人质?通说盟约彼此的情意,所以说两国。
○焉,音於虔。约,如字,又音於妙。《国风》有《采蘩》、《采蘋》,《采蘩》、《采蘋》,是《诗经·国风》。意义取不嫌弃微薄之物。《大雅》有《行苇》、《泂酌》,是《诗经·大雅》。《行苇》篇,意义取忠厚。《泂酌》篇,意义取即使是行潦也可以共同祭祀。
○苇,音于鬼。泂,音迥。共,音恭。
[疏]“《雅》有《行苇》”。
○正义说:《采蘩》、《采蘋》、《泂酌》,上文所说的都有那些篇目中的事,其言语未涉及《行苇》。现在说《行苇》,其意另外取忠厚,不是用来承接上文的。
昭示忠信。”表明有忠信的品行,即使是微薄的物品都可以使用。
○行,音下孟。
武氏子来请求助丧财物,因为周王还没有安葬。
宋穆公生病,召见大司马孔父,把殇公托付给他,说:“先君舍弃与夷而立我为君,先君,是穆公的哥哥宣公。与夷,是宣公的儿子,就是所托付的殇公。
○属,音章欲,注同。殇,音舒羊。舍,音舍。与,如字,一音馀。
[疏]“武氏”至“葬也”。
○正义说:苏氏说:查考文公九年“毛伯来求金”,传文说“不写王命,是因为未葬”。这个传文只说“王未葬”。不同的原因是,毛伯只是解释,不称使者,所以说“不书王命”。这个武氏子,不仅不称使者,还称父族,两件事都因为未葬,所以只说“王未葬也”。
○“而立寡人”。
○正义说:《曲礼》下说:“诸侯见天子说臣某、侯某,他与百姓说话自称说寡人。”现在与臣下说话也说寡人,就知道他对臣民自称是一样的。《老子》说:“孤寡不穀,是王侯的谦称。”所以下面的诸侯自称,也多说不穀。
我不敢忘记。如果凭借大夫们的神灵,能保全头颅以终老,先君如果问起与夷,我将用什么言辞来回答?请您奉立他,来主持国家,我虽然死了,也没有悔恨。”孔父回答说:“群臣原本希望奉立公子冯。”冯,是穆公的儿子庄公。
○没,本也作殁,同。冯,音皮冰,本也作凭。穆公说:“不行。先君认为我贤能,让我主持国家,如果抛弃德行不让位,是废弃先君的举荐。难道能说贤能吗?说不让位就不足以称贤。光大昭示先君的美德,可以不努力吗?您不要废弃先君的功劳。”先君以举荐贤能为功劳,我如果不贤就是废弃它。让公子冯出居在郑国。是为了避开殇公。八月庚辰,宋穆公去世,殇公即位。君子说:“宋宣公可以说知人善任了。立穆公,他的儿子享受爵禄,这是以义理来命令啊。命令出于义理。夫,是语助词。
○夫,音符,注同。
[疏]“命以义夫”。
○正义说:义就是宜。心思方正,行动合乎事宜,才叫做义。宣公立穆公,知道穆公贤能,一定以义理,不抛弃他的儿子。现在穆公刚去世,命令孔父以义事而立殇公。这是穆公命令立殇公,出于仁义之中,所以杜预说“命令出于义理”。必定知道“命以义夫”是指穆公命令立殇公,因为杜注说“遵循义理而行,那么殇公适宜接受这个命令,适宜承受这个禄位”。“公子冯不遵循父亲的义理”,“最终伤害了咸宜的福分”。明显知道殇公接受穆公的命令与殷汤、武丁同样有“咸宜
”,是知穆公命殇公是为义也。
《商颂》曰:‘殷受命咸宜,百禄是荷。’其是之谓乎!”《诗 颂》言殷汤、武丁受命皆以义,故任荷天之百禄也。帅义而行,则殇公宜受此命,宜荷此禄。公子冯不帅父义,忿而出奔,因郑以求入,终伤“咸宜”之福,故知人之称唯在宣公也。殷礼有兄弟相及,不必传子孙,宋其后也,故指称《商颂》。
译由此可知,穆公立殇公为君是合乎道义的。
《商颂》说:“殷商承受天命全都适宜,承受百种福禄。”说的正是这个意思吧!《诗·颂》说殷汤、武丁承受天命都因为合乎道义,所以能够承受上天赐予的百种福禄。遵循道义而行,那么殇公就适宜承受这君位,适宜承受这福禄。公子冯不遵循父亲的道义,因愤怒而出逃,依靠郑国谋求回国即位,最终损害了“全都适宜”的福分,所以知道人们所称颂的只有宣公。殷商的礼制有兄弟相继为君的情况,不一定传给子孙,宋国是殷商的后代,所以特指称引《商颂》。
○颂,似用反。荷,本又作何,何可反,又音何,注同,任也。任音壬。忿,芳粉反。称,尺证反。传,直专反。
[疏]“商颂”至“谓乎”。
○正义曰:《商颂 玄鸟》之卒章,言成汤、武丁,此二王者,受天之命,皆得其宜,故天之百种之禄,於是乎荷负之。言天禄皆归,故得而荷负也。今穆公立殇公亦得其宜,故殇公宜荷其禄,《诗》之意其是此事之谓乎!
○注“诗颂”至“商颂”。
○正义曰:唐虞之代,契为司徒,封於商。十四世至汤,王有天下,遂以商为代号。后世有武丁者,中兴贤君,时有作诗颂之者,谓之《商颂》,美汤与武丁能荷天禄。今殇公亦荷天禄,与《诗》义同,故引以证之。《公羊传》言宋之祸,宣公为之。尤其舍子立弟,果令冯有争心。以冯之争为宣公之过。今此传善宣公,故申明其事。若使帅义而行,则殇公宜受此命,宜荷此禄。但公子冯不帅父义,失其咸宜,故知人之称唯在宣公。止善宣公知穆公耳。冯自争国,非宣公之罪,故善之。传言使公子冯出居于郑,则是父使之出。注言忿而出奔者,四年传曰:“公子冯出奔郑,郑人欲纳之。”又告宋曰:“君若伐郑,以除君害。”是冯出奔郑,求入,欲害宋国也。父使居郑,欲以辟殇公;冯乃因郑,欲以害殇公。故据父言之,则云使之出居;据冯言之,则云忿而出奔;各从其实而为之文也。谥法:“短折不成曰殇”,“布德执义曰穆”。
冬,齐、郑盟于石门,寻卢之盟也。卢盟在春秋前。卢,齐地,今济北卢县故城。庚戌,郑伯之车偾于济。既盟而遇大风,传记异也。十二月无庚戌,日误。
○偾,弗问反,仆也。
[疏]注“既盟”至“日误”。
○正义曰:《释言》云:“偾,僵也。”舍人曰:“背,踣意也。”车踣而入济,是风吹之队济水,非常之事,故云传记异也。《禹贡》:“导沇水东流为济,入于河,溢为荣。”《释例》曰:“济自荧阳卷县东经陈留至济阴,北经高平,东经济北,东北经济南,至乐安博昌县入海。”案:检水流之道,今古或殊。杜既考校元由,据当时所见,载於《释例》,今一皆依杜。虽与《水经》乖异,亦不复根寻也。庚戌无月,而云十二月者,以经盟于石门在十二月,知此亦十二月也。经书十二月,下云“癸未,葬宋穆公”,计庚戌在癸未之前三十三日,不得共在一月。彼《长历》推此年十二月甲子朔,十一日有甲戌,二十二日在丙戌,不得有庚戌。而月有癸未,则月不容误,知日误也。
卫庄公娶于齐东宫得臣之妹,曰庄姜。得臣,齐大子也。此太子不敢居上位,故常处东宫。
[疏]“卫庄”至“庄姜”。
○正义曰:《齐国侯爵谱》云:“姜姓,大公望之后,其先四岳,佐禹有功。或封於吕,或封於申,故太公曰吕望也。太公股肱周室,成王封之於营丘,今临淄是也。”僖公九年,鲁隐公之元年也。简公四年,获麟之岁也。简公弟平公十三年,《春秋》之传终矣。平公二十五年卒。后二世七十年而田氏夺齐,太公之后灭矣。案《齐世家》,庄公生僖公。东宫得臣,未知何公太子。案《史记 十二年诸侯年表》,卫庄公之立在春秋前二十五年,齐僖公之立在春秋前八年。然则庄姜必非齐僖公之女,盖是庄公之女,僖公姊妹也。得臣为太子,早死,故僖公立也。不言僖公姊妹,而系得臣者,见其是適女也。得臣为太子,云常处东宫者,四时东为春,万物生长在东;西为秋,万物成就在西。以此君在西宫,太子常处东宫也。或可据《易 象》:西北为乾,乾为君父,故君在西;东方震,震为长男,故太子在东宫也。
美而无子,卫人所为赋《硕人》也。《硕人》诗,义取庄姜美于色,贤于德,而不见答,终以无子,国人忧之。
○为音于伪反。
[疏]“所为赋《硕人》也”。
○正义曰:此赋谓自作诗也。班固曰:“不歌而诵亦曰赋
译○颂,音似用反。荷,本又作何,音何可反,又音何,注同,意为承担。任,音壬。忿,音芳粉反。称,音尺证反。传,音直专反。
[疏]“商颂”至“谓乎”。
○正义曰:《商颂·玄鸟》的末章,讲述成汤、武丁这两位君王,承受上天的任命,都合乎适宜,所以上天百种福禄,于是便由他们承担。是说天禄都归附于他们,所以他们得以承担。如今穆公立殇公也合乎适宜,所以殇公适宜承担他的福禄,《诗》的意思大概就是指这件事吧!
○注“诗颂”至“商颂”。
○正义曰:唐虞时代,契担任司徒,封在商地。传十四世到汤,称王拥有天下,于是以商作为代称。后世有武丁,是中兴的贤君,当时有人作诗颂扬他,称为《商颂》,赞美汤与武丁能够承担天禄。如今殇公也承担天禄,与《诗》的意义相同,所以引用它来证明。《公羊传》说宋国的祸乱,是宣公造成的。特别是他舍弃儿子而立弟弟,果然让冯产生了争位之心。认为冯的争位是宣公的过错。如今此《传》称赞宣公,所以申明这件事。如果按照道义行事,那么殇公适宜接受这个任命,适宜承担这个福禄。只是公子冯不遵循父亲的道义,失去了应有的适宜,所以知道人们的称赞只在于宣公。只是称赞宣公知道穆公罢了。冯自己争国,不是宣公的罪过,所以称赞他。《传》说让公子冯出居在郑国,这是父亲让他出去。注说因愤怒而逃跑,是因为四年《传》说:“公子冯出奔郑国,郑国人想接纳他。”又告诉宋国说:“您如果攻打郑国,来除去您的祸害。”这是冯出奔郑国,请求进入,想要危害宋国。父亲让他住在郑国,是想让他避开殇公;冯却依靠郑国,想危害殇公。所以根据父亲的角度来说,就说让他出居;根据冯的角度来说,就说因愤怒而逃跑;各自根据事实来撰写文辞。谥法:“短折不成曰殇”,“布德执义曰穆”。
冬,齐国、郑国在石门结盟,是重温卢地的盟约。卢地的盟约在《春秋》之前。卢,是齐国的地方,即今济北卢县故城。庚戌日,郑伯的车在济水倾覆。已经结盟后遇到大风,这是《传》记载的异事。十二月没有庚戌日,日期有误。
○偾,音弗问反,意为仆倒。
[疏]注“既盟”至“日误”。
○正义曰:《释言》说:“偾,僵也。”舍人说:“背,踣意也。”车倾覆落入济水,这是风吹它坠入济水,是非常之事,所以说《传》记载异事。《禹贡》:“导沇水东流为济,入于河,溢为荣。”《释例》说:“济水自荧阳卷县东经陈留至济阴,北经高平,东经济北,东北经济南,至乐安博昌县入海。”考察水流之道,古今或许不同。杜预既已考校缘由,根据当时所见,记载在《释例》中,现在全都依照杜预。虽然与《水经》相违背,也不再深究寻根了。庚戌没有月份,而说十二月,是因为经文盟于石门在十二月,知道这也是十二月。经文记载十二月,下面说“癸未,葬宋穆公”,计算庚戌在癸未之前三十三天,不能同在一个月份。那《长历》推算这一年十二月甲子朔,十一日有甲戌,二十二日在丙戌,不能有庚戌。而月份有癸未,那么月份不容有误,知道是日期有误。
卫庄公娶了齐国东宫得臣的妹妹,叫庄姜。得臣,是齐国的太子。这太子不敢居上位,所以常处在东宫。
[疏]“卫庄”至“庄姜”。
○正义曰:《齐国侯爵谱》说:“姜姓,是太公望的后代,其祖先四岳,辅佐禹有功。有的封在吕,有的封在申,所以太公叫吕望。太公是周室的股肱,成王封他在营丘,即今临淄。”僖公九年,是鲁隐公的元年。简公四年,是获麟的年份。简公弟弟平公十三年,《春秋》的《传》结束了。平公二十五年去世。后二世七十年而田氏夺取齐国,太公的后代灭绝了。考察《齐世家》,庄公生了僖公。东宫得臣,不知道是哪位公的太子。考察《史记·十二年诸侯年表》,卫庄公的在位在《春秋》前二十五年,齐僖公的在位在《春秋》前八年。那么庄姜必定不是齐僖公的女儿,大概是庄公的女儿,僖公的姊妹。得臣为太子,早死,所以僖公即位。不说僖公姊妹,而系于得臣,是表明她是嫡女。得臣为太子,说常处在东宫,是因为四时东为春,万物生长在东;西为秋,万物成就在西。以此君主在西宫,太子常处在东宫。或者可以根据《易·象》:西北为乾,乾为君父,所以君主在西;东方震,震为长男,所以太子在东宫。
庄姜美丽但没有儿子,是卫国人因此作《硕人》的原因。《硕人》诗,意义取庄姜颜色美丽,德行贤良,却不被应答,最终没有儿子,国人担忧她。
○为,音于伪反。
[疏]“所为赋《硕人》也”。
○正义曰:这赋指自己作诗。班固说:“不歌而诵也叫赋
。”郑玄云:“赋者,或造篇,或诵古。”然则赋有二义。此与闵二年郑人赋《清人》,许穆夫人赋《载驰》,皆初造篇也。其馀言赋者,则皆诵古诗也。
译郑玄说:“赋,有的是创作新篇,有的是吟诵古诗。”由此可见,“赋”有两种含义。这里与《闵公二年》中郑人赋《清人》、许穆夫人赋《载驰》,都是指初次创作诗篇。其余提到“赋”的地方,则都是指吟诵古诗。
又娶于陈,曰厉妫。生孝伯,早死。陈,今陈国陈县。
○妫,九危反。
[疏]“又娶于陈”。
○正义曰:《陈国侯爵谱》云:“妫姓,虞舜之后。当周之兴,有虞遏父者为周陶正。武王赖其利器用,与其先圣之后,以元女大姬妃遏父之子满,封於陈,赐姓曰妫,号胡公。桓公二十三年,鲁隐公之元年也。湣公二十一年,获麟之岁也。二十四年,楚灭陈。”此当桓公时。二妫,盖桓公姊妹也。
其娣戴妫,生桓公,庄姜以为已子。妫,陈姓也。厉、戴皆谥。虽为庄姜子,然大子之位未定。
[疏]注“妫陈”至“未定”。
○正义曰:谥法:“暴慢无亲曰厉。”典礼:“无愆曰戴。”是皆谥也。石碏言:“将立州吁,乃定之矣。”请定州吁,明大子之位未定,《卫世家》言立完为大子,非也。
公子州吁,嬖人之子也。嬖,亲幸也。
○吁,混于反。嬖,必计反。贱而得幸曰嬖。有宠而好兵。公弗禁,庄姜恶之。石碏谏曰:“臣闻爱子,教之以义方,石碏,卫大夫。
○好,呼报反。禁,居鸩反,一音金。恶,乌路反。碏,七略反。弗纳於邪。骄、奢、淫、泆,所自邪也。四者之来,宠禄过也。将立州吁,乃定之矣。若犹未也,阶之为祸。言将立为太子,则宜早定。若不早定,州吁必缘宠而为祸。
○邪,似嗟反,下同。泆音逸。
[疏]“弗纳”至“过也”。
○正义曰:骄谓恃已陵物,奢谓夸矜僣上,淫谓耆欲过度,泆谓放恣无艺。此四者之来,从邪而起。故服虔云“言此四者过从邪起”,是也。刘炫云:“此四者所以自邪已身,言为之不已,将至於邪。邪谓恶逆之事。”刘又难服云:“邪是何事,能起四过?若从邪起,何须云四者之来宠禄过也?宠禄岂是邪事,四者得从而来乎?且言弗纳於邪,惧其缘骄以至於邪,非先邪而后骄也。”
夫宠而不骄,骄而能降,降而不憾,憾而能眕者,鲜矣。如此者少也。降其身则必恨,恨则思乱,不能自安自重。
○夫音扶,发句之端,后放此,憾,本又作感,同,胡暗反,恨也。五年同。眕,之忍反,重也。鲜,息浅反,少也。
[疏]“夫宠而”至“鲜矣”。
○正义曰:恃君宠爱,未有不骄。亦既骄矜,必不能自降其心。强降其心,未有不恨。亦既怨恨,必不能自重其身。《释言》云:“眕,重也”。言恨则思乱,必不能自安自重也。宠而必骄,降而必憾,言其势必自然,故言其能不然者少也。骄而不能降,憾而不能眕,言其心难自抑。故言其能然者少也。鲜训少。以一鲜总四事,言四事皆鲜也。
且夫贱妨贵,少陵长,远间亲,新间旧,小加大,小国而加兵於大国,如息侯伐郑之比。
○妨音芳。少,诗照反。长,丁丈反。间,间厕之间,下同。比二反。淫破义,所谓六逆也。君义,臣行,父慈,子孝,兄爱,弟敬,所谓六顺也。臣行君之义。
[疏]“贱妨”至“破义”。
○正义曰:贱妨贵,谓位有贵贱。少陵长,谓年有长幼。楚公子申多受小国之赂,以逼子重、子辛,是贱人而妨贵人也。邾捷菑以弟而欲夺兄位,是年少而陵年长也。齐东郭偃、棠无咎专崔氏之政,而侮崔成、崔彊,是疏远而间亲戚也。晋胥童、夷羊五得君宠,而去三郤,是新臣而间旧臣也。息伐郑,曹奸宋,是小国而加大国也。陈灵、蔡景奸秽无度,是邪淫而破正义也。妨谓有所害。陵谓加尚之。间谓居其间使彼疏远也。加亦加陵。破谓破散。淫义不两立,行恶则破善,故言破也。
去顺效逆,所以速祸也。君人者,将祸是务去,而速之,无乃不可乎!”弗听。其子厚与州吁游,禁之,不可。桓公立,乃老。老,致仕也。四年经书州吁弑其君,故传先经以始事。
○去,起吕反,下同。弑音试。先,悉荐反。
[疏]“去顺效逆”。
○正义曰:州吁於逆则少陵长,於顺则弟不敬,是去
译卫宣公又在陈国娶妻,名叫厉妫。生下孝伯,早逝。陈,即现在的陈国陈县。
○妫,音“危”。
[疏]“又娶于陈”。
○正义说:《陈国侯爵谱》记载:“妫姓,是虞舜的后代。当周朝兴起时,有虞遏父担任周朝的陶正。周武王倚重他的利器,并因其为先圣之后,将长女大姬嫁给遏父的儿子满,封于陈地,赐姓为妫,号称胡公。桓公二十三年,即鲁隐公元年。湣公二十一年,是获麟之年。二十四年,楚国灭陈。”这应当是桓公时期的事。两位妫氏,大概是桓公的姐妹。
她的陪嫁妹妹戴妫,生下桓公,庄姜把他当作自己的儿子。妫,是陈国的姓氏。厉、戴都是谥号。虽然被当作庄姜的儿子,但太子的地位尚未确定。
[疏]注“妫陈”至“未定”。
○正义说:《谥法》说:“暴慢无亲曰厉。”《典礼》说:“无愆曰戴。”这都是谥号。石碏说:“如果要立州吁,就早点确定。”请求确定州吁的地位,说明太子的地位尚未确定,《卫世家》说立完为太子,是不对的。
公子州吁,是受宠爱的妾所生的儿子。嬖,指亲近宠幸。
○吁,音“于”。嬖,音“必”。地位低贱而得到宠幸叫嬖。州吁受宠而喜好军事。卫宣公不禁止,庄姜厌恶他。石碏劝谏说:“我听说爱儿子,就要用正道教导他,石碏,是卫国的大夫。
○好,音“呼”。禁,音“居”,另一音“金”。恶,音“乌”。碏,音“七”。不让他陷入邪恶。骄横、奢侈、淫乱、放荡,是走向邪恶的原因。这四种行为的产生,是因为宠爱与俸禄过度。如果要立州吁为太子,就早点确定。如果还没有确定,他就会借宠生祸。意思是如果打算立他为太子,就应当尽早确定。如果不尽早确定,州吁一定会凭借宠爱而作乱。
○邪,音“似”,下文同。泆,音“逸”。
[疏]“弗纳”至“过也”。
○正义说:骄横是指依仗自己欺凌他人,奢侈是指夸耀自大僭越上级,淫乱是指欲望过度,放荡是指放纵无度。这四种行为的产生,是从邪恶开始的。所以服虔说“说这四种过错是从邪恶产生的”,是正确的。刘炫说:“这四种行为之所以使自身走向邪恶,是说如果不停止,就会达到邪恶的地步。邪恶指恶逆之事。”刘炫又反驳服虔说:“邪恶是什么事,能引起四种过错?如果从邪恶产生,何必说四种过错的产生是因为宠禄过度呢?宠禄难道是邪恶的事,四种过错能由此产生吗?况且说‘不让他陷入邪恶’,是担心他因骄横而走向邪恶,不是先有邪恶而后有骄横。”
况且受宠而不骄横,骄横而能谦卑,谦卑而不怨恨,怨恨而能庄重的人,很少见。像这样的人很少。降低身份就一定会怨恨,怨恨就会图谋作乱,不能自我安顿和自重。
○夫,音“扶”,句首发语词,后文同。憾,本作“感”,同,音“胡”,怨恨的意思。五年同。眕,音“之”,庄重的意思。鲜,音“息”,少的意思。
[疏]“夫宠而”至“鲜矣”。
○正义说:倚仗君王的宠爱,没有不骄横的。既然骄横,就一定不能自我谦卑。勉强谦卑,没有不怨恨的。既然怨恨,就一定不能自重。《释言》说:“眕,庄重。”说怨恨就会图谋作乱,一定不能自我安顿和自重。受宠必骄,谦卑必怨,说这是势所必然,所以说能做到不这样的人是很少的。骄横而不能谦卑,怨恨而不能庄重,说人心难以自我抑制。所以说能做到这样的人是很少的。鲜解释为少。用一个“鲜”字总括四件事,说这四件事都很少见。
况且卑贱妨害尊贵,年少欺凌年长,疏远离间亲近,新人离间旧人,小国侵犯大国,像息侯攻打郑国那样。
○妨,音“芳”。少,音“诗”。长,音“丁”。间,音“间”,夹杂的意思,下文同。比,音“二”。淫乱破坏道义,这就是所谓的六逆。君主有道义,臣子有品行,父亲慈爱,儿子孝顺,兄长友爱,弟弟恭敬,这就是所谓的六顺。臣子践行君主的道义。
[疏]“贱妨”至“破义”。
○正义说:卑贱妨害尊贵,指地位有贵贱之分。年少欺凌年长,指年龄有长幼之别。楚公子申多接受小国的贿赂,以逼迫子重、子辛,这是卑贱之人妨害尊贵之人。邾捷菑作为弟弟想夺取哥哥的位子,这是年少欺凌年长。齐东郭偃、棠无咎专权崔氏政事,而侮辱崔成、崔彊,这是疏远之人离间亲近之人。晋胥童、夷羊五得到君主宠信,而驱逐三郤,这是新臣离间旧臣。息国攻打郑国,曹国侵犯宋国,这是小国侵犯大国。陈灵公、蔡景公淫乱无度,这是邪淫破坏道义。妨害指有所损害。欺凌指凌驾其上。离间指居间使彼此疏远。加也指凌驾。破坏指破坏散乱。淫乱与道义不能并存,行恶则破坏善,所以说破坏。
抛弃顺从效法逆乱,这是招致祸患的原因。作为君主,应当致力于消除祸患,却反而招致它,恐怕不行吧!”卫宣公不听。他的儿子石厚与州吁交往,石碏禁止他,不行。桓公即位后,石碏就退休了。老,指退休。庄公四年经书记载州吁弑杀其君,所以传文先于经书叙述事情的开端。
○去,音“起”,下文同。弑,音“试”。先,音“悉”。
[疏]“去顺效逆”。
○正义说:州吁在逆乱方面是年少欺凌年长,在顺从方面是弟弟不恭敬,这是抛弃
○注“老致”至“始事”。
○正义曰:《礼》:“七十而致事”,言还其所掌之事於君也。传之初始有此故言传先经以始事。馀不注,从可知也。
【经】四年,春,王二月,莒人伐杞,取牟娄。(无传。书“取”,言易也。例在襄十三年。杞国本都陈留雍丘县。推寻事迹,桓六年,淳于公亡国,杞似并之,迁都淳于;僖十四年,又迁缘陵;襄二十九年,晋人城杞之淳于,杞又迁都淳于。牟娄,杞邑,城阳诸县东比有娄乡。
○杞音起。牟,亡侯反。易,以豉反。雍,於用反。)
[疏]“莒人”至“牟娄”。
○正义曰:《谱》云:“杞,姒姓,夏禹之苗裔。武王克殷,求禹之后,得东楼公而封之於杞,今陈留雍丘县是也。九世及成公,迁缘陵,文公居淳于。成公始见《春秋》。湣公六年,获麟之岁也。湣公弟哀公三年,《春秋》之传终矣。哀公十年卒。自哀公以下,二世,十三年而楚灭杞。”检杞於此岁己见於经,桓二年有“杞侯来朝”,庄二十七年有“杞伯来朝”,於传并无号谥,又不书其卒。僖二十三年杞成公卒,其谥乃见於传。未知此年杞国定是何君,当是成公之父祖耳。牟娄,杞邑,莒伐取之。自是以后,常为莒邑。昭五年“莒牟夷以牟娄来奔”是也。文三年秦人伐晋,传称取王官及郊;襄二十三年齐侯伐晋,传称取朝歌:并书伐不书取。此伐、取两书者,彼告伐不告取,此伐、取并告故也。昭元年伐莒取郓,书“取”不书“伐”;昭十年伐莒取郠,书“伐”不书“取”者:元年兵未加莒而郓逆服,故书取不书伐;十年晋以取郠讨公,故书伐不书取。其伐国围邑,书围以否,亦从告也。
○注“书取”至“娄乡”。
○正义曰:襄十三年传例曰:“凡书取,言易也。”知此书取亦言易也。《地理志》云:“陈留郡县,故杞国,武王封禹之后东楼公。”是杞本都陈留雍丘县也。《志》又云:“北海郡淳于县。”应劭曰:“《春秋》州公如曹,《左氏传》曰:淳于公如曹。”臣瓒案:“州,国名,淳于,国之所都。”此淳于县於汉属北海郡,晋时属东莞郡。故《释例 土地名》云:“州国都於东莞淳于县。”以雍丘、淳于虽郡别而竟连也。桓五年传称:“淳于公如曹,度其国危,遂不复。”六年春“实来”,虽知其国必灭,不知何国取之。襄二十九年晋帅诸侯“城杞”。昭元年祁午数赵文子之功云“城淳于”。是知淳于即杞国之都也。僖十四年“诸侯城缘陵而迁杞”,不知从何而迁,故云“淳于公亡国,疑似并之”,而迁居其地。僖十四年又从淳于而迁於缘陵。襄二十九年又从缘陵而迁於淳于。以无明文,疑不敢质,故言“推寻事迹”,似当然也。若然淳于为杞所并,定似不虚,而迁都淳于未有事迹。自雍丘而迁缘陵,亦可知矣。而且必言迁都淳于。又从淳于迁缘陵者,以桓六年淳于公亡国,襄二十九年又杞都淳于,则淳于始末是杞之所有,又杞之所都,故疑未都缘陵之前,亦都淳于也。取国易者则直言“取”,若取邿、取鄟之类是也,故不须加“伐”於上。若其伐国取邑,其邑既小,不得名通,若不加“伐”於上,不知得何国之邑,是以虽易亦加“伐”,文则“伐杞取牟娄”、“伐邾取须句”之类是也。成二年“取汶阳田”,乞师盟主,兴兵伐齐,得邑既难,而亦书“取”者,因其伐齐,晋使还汶阳之田,鲁不加兵,故书“取”,从易也。刘君或疑此意,遂云“上言伐,下言取者,非易”,以规杜氏,非也。
戊申,卫州吁弑其君完。称臣弑君,臣之罪也。例在宣四年。戊申,三月十七日,有日而无月。
○弑,本又作杀,同,音试。凡弑君之例,皆放此,可以意求,不重音。完音丸。
[疏]注“称臣”至“无月”。
○正义曰:宣四年传例曰:“凡弑君:称君,君无道也;称臣,臣之罪也”。注云:“称君,谓唯书君名。而称国以弑,言众所共绝也。称臣者,谓书
译○注“老致”至“始事”。
○正义说:《礼》说:“七十岁交还政事”,意思是把所掌管的事务交还给国君。《传》的初始部分有这一条,所以说《传》在经文之前以“始事”开头。其余没有注释的地方,根据这一条可以推知。
【经】鲁桓公四年,春季,周历二月,莒国人攻打杞国,夺取了牟娄。(没有《传》文。记载“取”,是说夺取容易。条例在《襄公十三年》。杞国原本建都在陈留郡雍丘县。推究寻查史实,桓公六年,淳于公的国家灭亡,杞国似乎兼并了它,迁都到淳于;僖公十四年,又迁都到缘陵;襄公二十九年,晋国人修筑杞国的淳于城,杞国又迁都到淳于。牟娄,是杞国的城邑,城阳郡诸县东边紧挨着有娄乡。
○杞,音起。牟,音亡侯反。易,音以豉反。雍,音於用反。)
[疏]“莒人”至“牟娄”。
○正义说:《世谱》说:“杞国,是姒姓,夏禹的后代。周武王攻克殷商,寻找禹的后代,得到东楼公而封他在杞国,现在的陈留郡雍丘县就是那里。传了九世到成公,迁都到缘陵,文公居住在淳于。成公开始见于《春秋》。湣公六年,是获得麒麟的那一年。湣公的弟弟哀公三年,《春秋》的《传》文就结束了。哀公十年去世。从哀公以后,传了两代,十三年后楚国灭了杞国。”查考杞国在这一年已经见于经文,桓公二年有“杞侯来朝见”,庄公二十七年有“杞伯来朝见”,在《传》文中都没有称号和谥号,又不记载他们的去世。僖公二十三年杞成公去世,他的谥号才见于《传》文。不知道这一年杞国确定是哪位国君,应当是成公的父亲或祖父吧。牟娄,是杞国的城邑,莒国攻打并夺取了它。从此以后,经常作为莒国的城邑。昭公五年“莒国的牟夷带着牟娄来投奔”就是证明。文公三年秦国人攻打晋国,《传》文说夺取了王官和郊;襄公二十三年齐侯攻打晋国,《传》文说夺取了朝歌:都是记载“伐”而不记载“取”。这里“伐”和“取”都记载的,是因为他们只报告了“伐”而没有报告“取”,而这里“伐”和“取”都报告了所以都记载。昭公元年攻打莒国夺取郓,记载“取”而不记载“伐”;昭公十年攻打莒国夺取郠,记载“伐”而不记载“取”:是因为元年军队还没有加到莒国而郓就顺从了,所以记载“取”而不记载“伐”;十年晋国凭借夺取郠来讨伐鲁公,所以记载“伐”而不记载“取”。那些攻打国家包围城邑,记载“围”还是不记载,也是根据报告的情况。
○注“书取”至“娄乡”。
○正义说:《襄公十三年》《传》文的条例说:“凡是记载‘取’,是说夺取容易。”知道这里记载“取”也是说夺取容易。《地理志》说:“陈留郡县,是原来的杞国,武王封禹的后代东楼公。”这说明杞国原本建都在陈留郡雍丘县。《志》又说:“北海郡淳于县。”应劭说:“《春秋》记载州公到曹国,《左氏传》说:淳于公到曹国。”臣瓒考证:“州,是国家名,淳于,是国家的首都。”这个淳于县在汉代属于北海郡,晋代属于东莞郡。所以《释例·土地名》说:“州国的首都在东莞郡淳于县。”因为雍丘、淳于虽然郡不同但边境相连。桓公五年《传》文说:“淳于公到曹国,估计他的国家危险,于是就不再回来。”六年春季“实来”,虽然知道他的国家必定灭亡,不知道是哪个国家夺取了它。襄公二十九年晋国率领诸侯“修筑杞国城”。昭公元年祁午列举赵文子的功劳说“修筑淳于城”。由此知道淳于就是杞国的首都。僖公十四年“诸侯修筑缘陵城而迁移杞国”,不知道从哪里迁移,所以说“淳于公国家灭亡,似乎被杞国兼并”,而迁居到那里。僖公十四年又从淳于迁移到缘陵。襄公二十九年又从缘陵迁移到淳于。因为没有明确的文字记载,怀疑不敢断定,所以说“推究寻查史实”,似乎应当如此。如果这样,淳于被杞国兼并,确定似乎不假,而迁都到淳于没有史实。从雍丘迁移到缘陵,也可以知道了。而且必定要说迁都到淳于。又从淳于迁移到缘陵的,是因为桓公六年淳于公国家灭亡,襄公二十九年又杞国建都淳于,那么淳于始终都是杞国所有的,又是杞国建都的地方,所以怀疑没有建都缘陵之前,也建都淳于。夺取国家容易的就直接说“取”,像夺取邿、夺取鄟之类就是这样,所以不需要在上面加“伐”。如果是攻打国家夺取城邑,那城邑既然小,不能闻名,如果不加“伐”在上面,不知道得到哪个国家的城邑,所以即使容易也加“伐”,文辞就是“伐杞取牟娄”、“伐邾取须句”之类。成公二年“取汶阳田”,向盟主乞求军队,兴兵攻打齐国,得到城邑既然困难,却也记载“取”,是因为趁着攻打齐国,晋国让归还汶阳的田地,鲁国没有加兵,所以记载“取”,是顺从容易的意思。刘君或许怀疑这个意思,于是说“上面说伐,下面说取的,不是容易”,来纠正杜预,是不对的。
戊申,卫国州吁杀了他的国君完。称臣杀君,是臣的罪过。条例在《宣公四年》。戊申,是三月十七日,有日期而没有月份。
○弑,本又作杀,同,音试。凡是杀君的条例,都仿照这个,可以意会求得,不再注音。完,音丸。
[疏]注“称臣”至“无月”。
○正义说:《宣公四年》《传》文的条例说:“凡是杀君:称君,是君无道;称臣,是臣的罪过”。注释说:“称君,是说只记载君的名。而称国来杀,是说众人共同绝弃。称臣的,是说记载
弑者之名,以示来世,终为不义。”然则此称州吁之名,称臣弑君,是臣之罪也。言完非无道,而州吁为贼也。州吁实公子,而不称公子者,传文更无褒贬,直是告辞不同,史有详略耳。公子虽复非族,而文当族处,《春秋》书族以否,大有乖异,故杜备言之。《释例》曰:“寻案《春秋》诸氏於之称,甚多参差,而先儒皆以为例。欲讬之於外赴,则患有人身自来者,例不可合,因以辟陋未赐族为说。弑君不书族者四事。州吁、无知,不称公子、公孙,贾氏以为弑君取国,故以国言之。案公子商人亦弑君取国,而独称公子宋督,贾氏以为督有无君之心,故去氏。案传自以先书弑君见义,不在於氏也。宋万,贾氏以为未赐族。案传称南宫长万,则为已氏南宫,不得为未赐族也。执杀大夫不书族者二事,楚杀得臣与宜申,贾氏皆以为陋。案楚杀大夫公子侧、大夫成熊之等六七人,皆称氏族,无为独於此二人陋也。欲以为通例,则有若此之错。欲以为无义例,则传曰‘嘉之,故不名’、‘书曰仲孙,嘉之’、‘书曰崔氏,非其罪’、‘翚、溺帅师,皆曰疾之’、‘称族,尊君命’、‘舍族,尊夫人’、‘尊晋罪己’之文,炳然著明。以此推之,知亦非仲尼所遗也。斯盖非史策旧法,故无凡例。当时诸国,以意而赴,其或自来聘使者,辞有详略。仲尼脩《春秋》,因采以示义。义之所起,则刊而定之;不者即因而示之,不皆刊正也。故蔡人嘉赴,而经从称季。传曰:蔡人嘉之,书崔氏。传亦曰:且告以族,明皆从其本也。书司马华孙来盟,亦无他比,知非大例也。然则总而推之,《春秋》之义,诸侯之卿,当以名氏备书於经。其加贬损,则直称人。若有褒异,则或称官,或称氏。若内卿有贬,则特称名,文不直言鲁人,故异於外也。若无褒无贬,传所不发者,则皆就旧文,或未赐族,或时有详略也。推寻经文,自庄公以上,诸弑君者皆不书氏,闵公以下皆书氏,亦足明时史之异同,非仲尼所皆刊也。”是杜解州吁不称公子之意。杜知然者,正以经之所书无常比例。褒则或书官,或书氏;贬则或称人,或去族。既无定例,明非旧典。仲尼有所起发,则刊正旧史,无所褒贬,则因循故策。仲尼改者,传辨其由。传所不言,则知无义。正是史官自有详略故耳。戊申在癸未之后二十五日,更盈一周,则八十五日。往年十二月癸未葬宋穆公,则此年二月不得有戊申。虽承二月之下,未必是二月之日。故《长历》推此年二月癸亥朔,十日壬申,二十二日甲申,不得有戊申也。三月壬辰朔,则十七日有戊申也。此经上有二月,下有夏,得在三月之内,不是字误,故云有日而无月。僖二十八年冬下无月,而经有“壬申公朝于王所”,有日而无月,经有比类,故知此亦同之。凡如此者有十四事。
译“弑君者之名,用来昭示后世,终究是不义的。”然而这里称州吁之名,称臣弑君,这是臣子的罪过。意在说明宋宣公并非无道,而是州吁为贼。州吁实际上是公子,却不称公子,是因为《左传》文中并无褒贬之意,只是告辞不同,史官记载有详略罢了。公子虽然不属于同族,但在应当称族的场合,《春秋》是否书族,大有差异,所以杜预详细地加以说明。《释例》说:“考察《春秋》中对于‘氏’和‘之’的称呼,很多参差不一,而先儒都将其视为定例。想要归咎于外国的赴告,则担心有人亲自前来,定例无法吻合,于是以偏僻未赐族作为解释。弑君不书族的有四件事。州吁、无知,不称公子、公孙,贾逵认为弑君夺取国家,所以以国名言之。考察公子商人也弑君取国,却单独称公子宋督,贾逵认为督有无君之心,所以去掉氏。考察《左传》自以先书弑君来体现大义,不在于氏。宋万,贾逵认为未赐族。考察《左传》称南宫长万,则是已氏南宫,不能说是未赐族。执杀大夫不书族的有两件事,楚杀得臣与宜申,贾逵都认为是因为陋。考察楚杀大夫公子侧、大夫成熊等六七人,都称氏族,没有理由唯独这两人是因为陋。想要将其作为通例,则有如此错误。想要认为没有义例,则《左传》说‘嘉之,故不名’、‘书曰仲孙,嘉之’、‘书曰崔氏,非其罪’、‘翚、溺帅师,皆曰疾之’、‘称族,尊君命’、‘舍族,尊夫人’、‘尊晋罪己’等文,鲜明显著。由此推知,这也不是孔子所遗漏的。这大概不是史策旧法,所以没有凡例。当时各国,凭心意而赴告,其或亲自前来聘问的使者,辞令有详略。孔子修《春秋》,因而采录以显示大义。大义所起,则刊正而定之;不者即因而示之,不都刊正。所以蔡人嘉赴,而经文从称季。《左传》说:蔡人嘉之,书崔氏。《左传》也说:且告以族,明白都从其本。书司马华孙来盟,也无其他类比,知道不是大例。然而总而推之,《春秋》之义,诸侯之卿,应当以名氏完备地书于经文。其加贬损,则直称人。若有褒异,则或称官,或称氏。若内卿有贬,则特称名,经文不直言鲁人,所以异于外。若无褒无贬,《左传》所不发者,则都就旧文,或未赐族,或时有详略。推寻经文,自庄公以上,诸弑君者皆不书氏,闵公以下皆书氏,也足以说明当时史官的异同,非孔子所皆刊正。”这是杜预解释州吁不称公子之意。杜预知道如此,正以经文所书无常比例。褒则或书官,或书氏;贬则或称人,或去族。既无定例,明白非旧典。孔子有所起发,则刊正旧史,无所褒贬,则因循故策。孔子改者,《左传》辨其由。《左传》所不言,则知无义。正是史官自有详略的缘故罢了。戊申在癸未之后二十五日,更盈一周,则八十五日。往年十二月癸未葬宋穆公,则此年二月不得有戊申。虽承二月之下,未必是二月之日。所以《长历》推此年二月癸亥朔,十日壬申,二十二日甲申,不得有戊申也。三月壬辰朔,则十七日有戊申也。此经上有二月,下有夏,得在三月之内,不是字误,所以说有日而无月。僖公二十八年冬下无月,而经文有“壬申公朝于王所”,有日而无月,经文有比类,所以知道此亦同之。凡如此者有十四事。
夏,公及宋公遇于清。遇者,草次之期,二国各简其礼,若道路相逢遇也。清,卫邑,济北东阿县有清亭。
[疏]注“遇者”至“清亭”。
○正义曰:《曲礼下》云:“诸侯未及期相见曰遇,相见於郤地曰会。”然则会者豫谋间地,克期聚集,训上下之则,制财用之节,示威於众,各重其礼。虽特会一国,若二国以上,皆称会也。遇者或未及会期,或暂须相见,各简其礼,若道路相逢遇然。此时宋、鲁特会,欲寻旧盟,未及会期。卫来告乱,故二国相遇。若三国简礼亦曰遇。故庄四年“齐侯、陈侯、郑伯遇于垂”是也。《曲礼》称“未及期而相见”,指此类也。《周礼》“冬见曰遇”,则与此别。刘贾以遇者用冬遇之礼,故杜难之。《释例》曰:“遇者,仓卒简仪,若道路相逢遇者耳。《周礼》‘诸侯冬见天子曰遇’,刘氏因此名以说《春秋》,自与传违。案《礼》‘春曰朝,夏曰宗,秋曰觐,冬曰遇’,此四时之名。今者《春秋》不皆同之於《礼》。冬见天子,当是百官备物之时,而云遇礼简易;经书‘季姬及鄫子遇于防’,此妇呼夫共朝,岂当复用见天子之礼?於理皆违。”是言《春秋》之遇与《周礼》冬遇异也。草次,犹造次。造次,仓卒,皆迫促不暇之意。
宋公、陈侯、蔡人、卫人伐郑。
秋,翚帅师会宋公、陈侯、蔡人、卫人伐郑。公子翚,鲁大夫。不称公子,疾其固请,强君以不义也。诸外大夫贬,皆称人,至於内大夫贬,则皆去族称名。於记事之体,他国可言某人,而已鲁之卿佐,不得言鲁人,此所以为异也。翚、溺,去族,传曰“疾之”,叔孙豹则曰“言违命”,此其例也。
○翚,许归反。强,其丈反。去,起吕反,下同。溺,乃历反。
[疏]注“他国”至“鲁人”。
○正义曰:案“郑伯使宛来归祊,庚寅我入祊”,及“齐侯伐我北鄙”,及“我师败绩”,然鲁事皆得称“我”,则已之卿佐被贬,亦可称“我人”,所以不然者,凡云“我”者皆上有他国之辞,故对他称我;鲁人出会他国,上未有他国之文,不可发首言“我人”故也。
九月,卫人杀州吁于濮。州吁弑君而立,未列於会,故不称君。例在成十六年。濮,陈地,水名。
○濮音卜。
[疏]注“州吁”至“水名”。
○正义曰:春秋之世,王政不行,赏罚之柄,不在天子。弑君取国,为罪虽大,若已列於诸侯会者,则不复讨也。其有臣子杀之,即与弑君无异。未必礼法当然,要其时俗如是。宣公杀恶取国,纳赂於齐以请会,传曰:“会于平州以定公位。”杜云:“篡立者,诸侯既与之会,则不得复讨,臣子杀之,与弑君同,故公与齐会而位定。”是其义也。《释例》又云:“诸侯篡立,虽以会诸侯为正,此列国之制也。至於国内,策名委质,即君臣之分定,故诸杀不成君者,亦与成君同义。”然杜前注云:“篡立者,诸侯既与之会,臣子杀之,与弑君同。”则若未会诸侯,臣子杀之,不与弑君同。似与《释例》违者。《释例》所云“诸弑不成君,亦成君同义”者,即庄九年齐人杀无知,及此年卫人杀州吁,以其未会诸侯,故不书爵,犹不从两下相杀之例,故云亦与成君同义。若既会诸侯,则臣弑称爵,则文十八年“齐人弑其君商人”是也。曹伯负刍杀其大子而自立,成十五年诸侯“同盟于戚”。曹伯既列於会,然后晋人执之。十六年传称“曹人请于晋曰,若有罪,则君列诸会矣”,是列会即成君矣。此州吁未列於会,故不称君,曹人之辞,即是成例,故云例在成十六年。杀之於濮,谓死於水旁也。《释例 土地名》此濮下注云“阙”。哀二十七年传濮下注云:“濮自陈留酸枣县受河,东北经济阴,至高平钜野县入济。”彼濮与此名同实异,故杜於此不言阙,直云“濮,陈地,水名”。
冬,十有二月,卫人立晋。卫人逆公子晋而立之,善其得众,故不书入於卫,变文以示义。例在
译夏季,鲁庄公与宋公在清地相遇。“遇”,是指临时约定的会面,两国各自简化礼仪,就像在道路上偶然相逢一样。清,是卫国的城邑,济北郡东阿县有清亭。
[疏]注“遇者”到“清亭”。
○正义说:《曲礼下》说:“诸侯没有到约定的日期而相见叫做‘遇’,在边境之地相见叫做‘会’。”那么,“会”是预先谋划好地点,确定日期聚集,训示上下的法则,制定财用的节制,向众人展示威仪,各自重视礼仪。即使是单独与一国相会,如果是两国以上,都称为“会”。“遇”或者是没有到相会的日期,或者是暂时需要相见,各自简化礼仪,就像在道路上偶然相逢一样。此时宋、鲁两国单独相会,想要重温旧盟,还没有到相会的日期。卫国来报告动乱,所以两国相遇。如果是三国简化礼仪也叫“遇”。所以庄公四年“齐侯、陈侯、郑伯在垂地相遇”就是这样。《曲礼》说“没有到约定的日期而相见”,指的就是这类情况。《周礼》说“冬天进见叫做‘遇’”,则与此不同。刘贾认为“遇”是运用冬天进见的礼仪,所以杜预驳难他。《释例》说:“‘遇’,是仓促间简化仪节,就像在道路上偶然相逢一样。《周礼》‘诸侯冬天进见天子叫做‘遇’’,刘氏因此名称来解释《春秋》,自然与传文违背。查考《礼》说‘春天叫朝,夏天叫宗,秋天叫觐,冬天叫遇’,这是四季的名称。现在《春秋》并不都同于《礼》。冬天进见天子,应当是百官齐备、器物完备的时候,却说遇礼简易;经文书写‘季姬与鄫子在防地相遇’,这是妇人呼唤丈夫共同朝见,难道应当再使用进见天子的礼仪?在道理上都是违背的。”这是说《春秋》中的“遇”与《周礼》中的冬遇不同。草次,就是造次。造次,仓促,都是紧迫来不及的意思。
宋公、陈侯、蔡人、卫人讨伐郑国。
秋季,公子翚率领军队会合宋公、陈侯、蔡人、卫人讨伐郑国。公子翚,是鲁国的大夫。不称公子,是憎恶他固执地请求,强迫国君做不义之事。其他国家的大夫被贬,都称“人”,至于本国的大夫被贬,则都去掉族称只称名。在记事的体例上,其他国家可以说某人,而鲁国的卿佐,不能说鲁人,这就是不同的原因。翚、溺,去掉族称,传文说“憎恶他们”,叔孙豹则说“言语违抗命令”,这就是它的例子。
○翚,音许归。强,音其丈。去,音起吕,下文同。溺,音乃历。
[疏]注“他国”到“鲁人”。
○正义说:查考“郑伯派宛来归还祊地,庚寅日我国进入祊地”,以及“齐侯讨伐我国北部边境”,以及“我国军队大败”,那么鲁国的事都可以称“我”,那么自己的卿佐被贬,也可以称“我人”,之所以不这样,是因为凡是说“我”的,上面都有其他国家的言辞,所以对着他国称我;鲁国人会合其他国家,上面没有其他国家的文字,不可以开头就说“我人”,所以不这样。
九月,卫人在濮地杀了州吁。州吁弑君自立,没有被列入诸侯的会盟,所以不称君。例子在成公十六年。濮,是陈国的地方,水名。
○濮,音卜。
[疏]注“州吁”到“水名”。
○正义说:春秋时代,王政不行,赏罚的权柄,不在天子手中。弑君夺取国家,罪行虽然大,如果已经列入诸侯会盟的,就不再讨伐。如果有臣子杀了他,就与弑君没有区别。未必是礼法当然如此,重要的是当时的习俗是这样。宣公杀恶夺取国家,贿赂齐国以请求会盟,传文说:“在平州会盟以安定公位。”杜预说:“篡位自立的人,诸侯既然与他会盟,就不能再讨伐,臣子杀他,与弑君相同,所以宣公与齐国会盟而地位安定。”这就是它的含义。《释例》又说:“诸侯篡位自立,虽然通过会盟诸侯来使其合法,这是列国的制度。至于国内,策名委质,君臣的名分就确定了,所以那些杀不成君的人,也与成君相同。”然而杜预前面的注说:“篡位自立的人,诸侯既然与他会盟,臣子杀他,与弑君相同。”那么如果还没有会盟诸侯,臣子杀他,就不与弑君相同。似乎与《释例》相违背。《释例》所说“那些弑杀不成君的人,也与成君相同”的,就是庄公九年齐人杀无知,以及这一年卫人杀州吁,因为他们没有会盟诸侯,所以不书写爵位,仍然不遵循两下相杀的例子,所以说也与成君相同。如果已经会盟诸侯,那么臣弑君就称爵位,那么文公十八年“齐人弑其君商人”就是这样。曹伯负刍杀其太子而自立,成公十五年诸侯“在戚地同盟”。曹伯既然列入会盟,然后晋人逮捕他。成公十六年传文称“曹人向晋国请求说,如果有罪,那么君主已经列入会盟了”,这是列入会盟就成为君主的例子。这州吁没有列入会盟,所以不称君,曹人的言辞,就是成例,所以说例子在成公十六年。在濮地杀他,是说死在水边。《释例·土地名》在濮下注说“阙”。哀公二十七年传文濮下注说:“濮从陈留酸枣县接受黄河水,东北流经济阴,到高平钜野县流入济水。”那个濮与这个名称相同但实际不同,所以杜预在这里不说阙,直接说“濮,陈地,水名”。
冬季,十二月,卫人立晋。卫人迎接公子晋并立他为君,赞赏他得到民众拥护,所以不书写“入于卫”,改变文字以示含义。例子在
○正义曰:成十八年传例曰:“凡去其国,国逆而立之曰入。”此公子晋去卫居邢,卫人迎而立之,於法正当书“入”,宜与齐小白同文。传言书曰:“卫人立晋,众也。”是仲尼善其得众,故改常例,变文以示义也。
【传】四年,春,卫州吁弑桓公而立。公与宋公为会,将寻宿之盟。未及期,卫人来告乱。
夏,公及宋公遇于清。宿盟在元年。
宋殇公之即位也,公子冯出奔郑,郑人欲纳之。及卫州吁立,将脩先君之怨於郑,谓二年郑人伐卫之怨。
[疏]注“谓二”至“之怨”。
○正义曰:二年伐卫见经,故以属之,未必往前更无怨也。《卫世家》称,桓公十六年,乃为州吁所弑。则隐之二年,当桓之世。服虔以先君为庄公,非也。何则?宣公烝夷姜生急子,公纳急子之妻生寿及朔,朔能构兄,寿能代死,则是年皆长矣。宣公以此年即位,桓十二年卒,终始二十矣。虽寿之死,未知何岁。急子之娶,当在宣初。若隐之二年,庄公犹在,岂於父在之时已得烝父妾生急子也?《史记》虽多谬误,此当信然。
而求宠於诸侯,以和其民。诸篡立者,诸侯既与之会,则不复讨,故欲求此宠。
○篡,初患反。复,扶又反,下文复伐同。使告於宋曰:“君若伐郑以除君害,害谓宋公子冯。君为主,敝邑以赋与陈、蔡从,则卫国之愿也。”言举国之赋调。
○从,才用反。调,徒吊反。宋人许之。於是陈、蔡方睦於卫。蔡,今汝南上蔡县。
[疏]注“蔡今”至“蔡县”。
○正义曰:《蔡国侯爵谱》云:“蔡,姬姓,文王子叔度之后也。武王封之於汝南上蔡,为蔡侯,作乱,见诛。其子蔡仲,成王复封之於蔡。至平侯,徙新蔡,昭侯徙九江下蔡。宣侯二十八年,鲁隐公之元年也。昭侯子成侯十年,获麟之岁也。成侯子声侯四年,《春秋》之传终矣。声侯十四年卒。自声侯以下,二世,二十八年,而楚灭蔡。”《地理志》云:“汝南上蔡县,故蔡国,周武王弟叔度所封。”
“故宋公、陈侯、蔡人、卫人伐郑,围其东门,五日而还。公问於众仲曰:“卫州吁其成乎?”众仲,鲁大夫。对曰:“臣闻以德和民,不闻以乱。乱谓阻兵而安忍。以乱,犹治丝而棼之也。丝见棼缊,益所以乱。
○棼,扶云反,乱也。缊,於云反。夫州吁,阻兵而安忍。阻兵无众,安忍无亲,众叛亲离,难以济矣。恃兵则民残,民残则众叛,安忍则刑过,刑过则亲离。
[疏]“阻兵而安忍”。
○正义曰:阻恃诸国之兵以求胜,而征伐不已。安忍,行虐事,刑杀过度也。
夫兵,犹火也,弗戢,将自焚也。夫州吁弑其君,而虐用其民,於是乎不务令德,而欲以乱成,必不免矣。”
○戢,庄立反。
秋,诸侯复伐郑。宋公使来乞师,乞师不书,非卿。公辞之。从众仲之言。羽父请以师会之,羽父,公子翚。公弗许。固请而行,故书曰“翚帅师”,疾之也。
[疏]“故书”至“疾之也”。
○正义曰:案元年传:“邾人、郑人盟于翼。公子豫请往,公不许,遂行。”彼则不书,又不加贬责;此公子翚之行,公亦不许,而书於经,又加贬责者;公子豫,公不许,私窃而行;翚师强梁,固请公,事不获已,令其出会,故以君命而书,又加贬责。
诸侯之师,败郑徒兵,取其禾而还。时郑不车战。
州吁未能和其民,厚问定君於石子。石子,石碏也,以州吁不安谘其父。石子曰:“王觐为可。”
[疏]“王觐为可”。
○正义曰:於王处行觐礼,此事是为可也。
曰:“何以得觐?”曰:“陈桓公方有宠於王,陈、卫方睦,若朝陈使请,必可得也。”厚从州吁如陈。石碏使告于陈曰:“卫国褊小,老夫耄矣,无能为也。此二人者,实弑寡君,敢即图之!”八十曰耄。称国小已老,自谦以委陈,使因其往就图之。
○觐,其靳反,见也。朝
译○正义说:《春秋》成公十八年的传例说:“凡是离开自己的国家,由国人迎接并拥立他,称为‘入’。”这里公子晋离开卫国居住在邢地,卫国人迎接并拥立他,按照法则应当记载为“入”,应该和齐小白(齐桓公)的记载相同。但传文说记载为:“卫国人拥立晋,是因为他得众心。”这是孔子赞许他得到民众拥护,所以改变了常规体例,变换文字来显示深意。
【传】四年,春天,卫国州吁杀害了桓公并自立为国君。鲁隐公与宋庄公举行会盟,打算重温宿地的盟约。还没到约定的日期,卫国人来报告发生动乱。
夏天,鲁隐公和宋庄公在清地相遇。宿地的盟约是在元年订立的。
宋殇公即位的时候,公子冯出逃到郑国,郑国人想要接纳他。等到卫国州吁即位,打算向郑国报复先君的怨恨,指的是二年郑国攻打卫国的怨恨。
[疏]注“谓二”到“之怨”。
○正义说:二年攻打卫国的事见于经文,所以将怨恨归因于此,未必说在此之前没有怨恨。《卫世家》记载,桓公十六年,被州吁杀害。那么隐公二年,正值桓公在位。服虔认为先君是庄公,这是错误的。为什么呢?宣公与夷姜通奸生下急子,宣公又纳急子的妻子生下寿和朔,朔能挑拨兄弟关系,寿能替哥哥去死,这说明那年他们都长大了。宣公在这年即位,桓公十二年去世,从头到尾共二十年。虽然寿的死,不知道是哪一年。急子娶妻,应当在宣公初年。如果隐公二年,庄公还在,难道在父亲在世的时候就已经通奸父亲妾室生下急子了吗?《史记》虽然多有谬误,但此处应当可信。
州吁向诸侯谋求宠信,以此来安抚他的民众。凡是篡位自立的人,诸侯既然与他会盟,就不再讨伐,所以他想要谋求这种宠信。
○篡,音初患。复,音扶又,下文复伐同。他派人告诉宋国说:“您如果攻打郑国以消除您的祸害,祸害指的是宋公子冯。您做主帅,敝国将出赋税军队与陈、蔡跟随,这是卫国的愿望。”意思是举国出赋税军队。
○从,音才用。调,音徒吊。宋国人答应了。这时陈、蔡正与卫国和睦。蔡,即现在的汝南上蔡县。
[疏]注“蔡今”到“蔡县”。
○正义说:《蔡国侯爵谱》说:“蔡,姬姓,是周文王子叔度的后代。周武王封他在汝南上蔡,为蔡侯,作乱,被诛杀。他的儿子蔡仲,周成王再次封他在蔡。到平侯,迁到新蔡,昭侯迁到九江下蔡。宣侯二十八年,是鲁隐公元年。昭侯的儿子成侯十年,是获麟的那一年。成侯的儿子声侯四年,《春秋》的传文结束了。声侯十四年去世。从声侯以下,两代,二十八年,楚国灭了蔡。”《地理志》说:“汝南上蔡县,是故蔡国,周武王弟弟叔度所封。”
“所以宋公、陈侯、蔡人、卫人攻打郑国,包围了它的东门,五天就撤军了。鲁隐公问众仲说:‘卫国州吁能成功吗?’众仲,是鲁国大夫。回答说:‘我听说用德行来安抚民众,没听说用动乱来安抚。动乱,指的是依仗武力而安于残忍。用动乱来安抚,就像整理丝线却把它搅乱一样。丝线被搅乱缠绕,更加混乱。
○棼,音扶云,乱的意思。缊,音於云。州吁,依仗武力而安于残忍。依仗武力就没有民众,安于残忍就没有亲人,众叛亲离,难以成功。依仗武力则残害民众,残害民众则众叛,安于残忍则刑罚过度,刑罚过度则亲人背离。
[疏]“阻兵而安忍”。
○正义说:依仗各国的兵力以求胜利,而征伐不停。安于残忍,指施行暴虐之事,刑杀过度。
“武力,就像火一样,不收敛,将会自焚。州吁杀害了他的国君,而虐待他的民众,在这种情况下不致力于美德,却想靠动乱来成功,必定不能免于祸患。”
○戢,音庄立。
秋天,诸侯再次攻打郑国。宋公派人来请求出兵,请求出兵不记载,因为不是卿大夫。鲁隐公拒绝了。听从众仲的话。羽父请求出兵与会,羽父,是公子翚。鲁隐公不允许。公子翚坚持请求才去,所以记载为“翚帅师”,是痛恨他。
[疏]“故书”到“疾之也”。
○正义说:查看元年传:“邾人、郑人在翼地结盟。公子豫请求前往,鲁公不允许,他就自行去了。”那里不记载,又不加贬责;这里公子翚的行动,鲁公也不允许,却记载在经文中,又加贬责。公子豫,鲁公不允许,他私自行动;翚的军队强横,坚持请求鲁公,事不得已,让他出会,所以以君命记载,又加贬责。
诸侯的军队,打败了郑国的步兵,抢掠了他们的庄稼就撤军了。当时郑国不用车战。
州吁没能安抚他的民众,厚问石子如何安定国君。石子,是石碏,因为州吁不安定而咨询他的父亲。石子说:“朝见天子是可以的。”
[疏]“王觐为可”。
○正义说:在天子那里行觐礼,这件事是可以的。
厚问:“怎么能得到觐见的机会?”石子说:“陈桓公正受到天子的宠信,陈、卫正和睦,如果朝见陈国让他请求,必定可以得到。”厚跟随州吁到陈国。石碏派人告诉陈国说:“卫国狭小,我老了,无能为力。这两个人,确实杀害了我们的国君,敢请你们图谋他们!”八十岁叫耄。自称国家小自己老,自谦以委托陈国,让他趁他们前往之机图谋他们。
○觐,音其靳,见的意思。朝
,直遥反,后不出者皆放此。褊,必浅反,一音必殄反。耄,毛报反。陈人执之,而请莅于卫。请卫人自临讨之。
译“直”字音遥,后面不再出现的字都依照这个注音原则。“褊”字音浅,又有一音为殄。“耄”字音报。陈国人抓住了他,并请求卫国派人前来亲自审理惩处。即请求卫国的人亲自前来审理惩处他。
○莅音利,又音类,临也。九月,卫人使右宰丑莅杀州吁于濮,石碏使其宰獳羊肩莅杀石厚于陈。君子曰:“石碏,纯臣也。恶州吁而厚与焉。‘大义灭亲’,其是之谓乎!”子从弑君之贼,国之大逆,不可不除,故曰大义灭亲。明小义则常兼子爱之。
○獳,奴侯反。恶乌路反。与焉,音预。
卫人逆公子晋于邢。冬,十二月,宣公即位。公子晋也。
○邢音刑,国名。
[疏]“宣公即位”。
○正义曰:贼讨乃立,自继前君,故不待逾年也。书曰“卫人立晋”,众也。
【经】五年,春,公矢鱼于棠。(书陈鱼,以示非礼也。书棠,讥远地也。今高平方与县北有武唐亭,鲁侯观鱼台。)
[疏]注“书陈”至“鱼台”。
○正义曰:陈鱼者,兽猎之类,谓使捕鱼之人陈设取鱼之备,观其取鱼以为戏乐,非谓既取得鱼而陈列之也。其实观鱼而书陈鱼者,国君爵位尊重,非蒐狩大事则不当亲行,公故遣陈鱼而观其捕获,主讥其陈,故书陈鱼,以示非礼也。传曰“非礼也,且言远地”,故知书棠,讥远地也。
夏,四月,葬卫桓公。
秋,卫师入郕。将卑师众,但称师,此史之常也。
○郕音成,国名。将,子匠反。
九月,考仲子之宫,初献六羽。成仲子宫,安其主而祭之。惠公以仲子手文,娶之,欲以为夫人。诸侯无二嫡,盖隐公成父之志,为别立宫也。公问羽数,故书羽。妇人无谥,因姓以名宫。
○嫡,丁历反。为别,于伪反。
[疏]“九月”至“六羽”。
○正义曰:三年之内,木主特祀於寝宫。庙初成,木主迁入其中,设祭以安神也。祭则有乐,故初献六羽。初,始也。往前用八,今乃用六也。献者奏也,奏进声乐以娱神也。六羽谓六行之人,秉羽舞也。
○注“成仲”至“名宫”。
○正义曰:“考,成”,《释诂》文也。言“初献六羽”者,谓初始而献,非在后恒用。知者,案宣十五年“初税亩”,杜云“遂以为常,故云初”。杜於此不解“初”义,明不与彼同。故《春秋》之经有文同事异,如此之类是也。注以祭文不见,故辨之云:“成仲子宫,安其主而祭之。”以其与“献羽”连文,知“考”谓祭以成之,非谓始筑宫成也。又解立宫之意,惠公以仲子手有“夫人”之文,因即娶之,虽不以为夫人,有欲以为夫人之意。礼,“诸侯不再娶”,於法无二適。孟子入惠公之庙,仲子无享祭之所。盖隐公成父之志,为别立宫。仲子以二年十二月薨,四年十二月已再期矣,丧毕即应入庙。至此始成宫者,仲子立庙本非正法。丧服既终,将为吉祭,主无祭处,始议立之,故晚成也。传云“始用六佾”。不书“佾”而书“羽”者,以公问羽数,故书羽也。妇人法不当谥,仲子无谥,故因姓以名宫也。立宫必书於策,羽则非当所书,善其复正,故书之。传载众仲之对,而言公从之,是其善之意也。为书六羽,故言考宫,言其因考以献羽也。若不为羽,当云立仲子之宫,如立武宫、炀宫然,不须言考也。《礼 杂记》下云“成庙则衅之”,“路寝成则考之而不衅”,以庙则当衅,寝则当考。此庙言考者,考是成就之义。庙者鬼神所居,祭祀以成之。寝则生人所宅,饮食以成之。《杂记》注云“路寝者,生人所居,不衅者,不神之也。考之者,设盛食以落之”,是也。庙成衅之者,尊而神之,盖木主未入之前已行衅礼也。案《杂记》衅庙之礼云:“祝、宗人、宰夫、雍人皆爵弁纯衣,雍人拭羊,宗人视之,宰夫北面于碑南,东上。雍人举羊升屋,自中,中屋南面,刲羊,血流于前,乃降。门、夹室皆用鸡,先门而后夹室。其衈皆於屋下。割鸡,门,当门;夹室,中室。有司皆乡室而立,门则有司当门北面。既事,宗人告事毕,乃皆退。”是衅庙之礼。此言考宫献羽,自为主已入庙,则祭以成之,非衅礼,与彼异也。故《公羊传》曰:“考宫者何
译○“莅”音利,又音类,意为临视。九月,卫国派右宰丑到濮地临视处死州吁,石碏派他的家臣獳羊肩到陈国临视处死石厚。君子说:“石碏是纯粹的忠臣。他厌恶州吁,连自己的儿子石厚也一并惩处。‘大义灭亲’,说的就是这种情况吧!”石厚的父亲石碏,其子跟随弑君之贼,这是国家的大逆不道,不可不铲除,所以说大义灭亲。如果只讲小义,就会兼顾对儿子的爱护。
○“獳”,音奴侯反。“恶”,音乌路反。“与焉”,音预。
卫国人在邢国迎接公子晋回国。冬季,十二月,宣公即位。宣公就是公子晋。
○“邢”,音刑,国名。
[疏]“宣公即位”。
○正义说:因为讨平了贼人才拥立他,他是直接继承前君位的,所以不必等到第二年才即位。《春秋》记载为“卫人立晋”,表示是众人的意愿。
【经】五年,春季,鲁桓公在棠地陈列捕鱼器具观鱼。(记载“陈鱼”,是为了显示这是不合礼制的行为。记载“棠”,是为了讥讽他前往遥远的地方。如今高平方与县北有武唐亭,即鲁侯观鱼台。)
[疏]注“书陈”至“鱼台”。
○正义说:“陈鱼”属于狩猎一类的事,是指让捕鱼的人陈列好捕鱼的器具,观看他们捕鱼作为娱乐,并不是指已经捕到鱼后陈列出来。实际上是因为观看捕鱼而记载为“陈鱼”,这是因为国君爵位尊贵,如果不是蒐狩这样的大事就不应当亲自前往,桓公因此派遣人陈列捕鱼器具并观看捕获情况,主要讥讽他陈列捕鱼器具这一行为,所以记载为“陈鱼”,以显示不合礼制。《春秋传》说“不合礼制,而且说去的是遥远的地方”,所以知道记载“棠”,是为了讥讽他前往遥远的地方。
夏季,四月,安葬卫桓公。
秋季,卫国军队进入郕国。将领地位低微而军队众多,只称军队,这是史官的常规写法。
○“郕”,音成,国名。“将”,音子匠反。
九月,落成仲子的宗庙,初次进献六佾的舞蹈。建成仲子的宗庙,安放她的神主并祭祀她。惠公因为仲子手上有“夫人”的文字,娶了她,想立她为夫人。诸侯没有两个嫡夫人,大概是隐公为了完成父亲的意愿,为她另外建立宗庙。桓公询问舞蹈的人数,所以记载了“羽”。妇女没有谥号,所以用姓氏来命名宗庙。
○“嫡”,音丁历反。“为别”,音于伪反。
[疏]“九月”至“六羽”。
○正义说:在三年丧期之内,木主单独在寝宫祭祀。宗庙刚建成,木主迁入其中,设立祭祀以安抚神灵。祭祀时有音乐,所以初次进献六佾的舞蹈。“初”,是开始的意思。以前使用八佾,现在才使用六佾。“献”是进奏的意思,进奏声乐以娱乐神灵。六佾是指六行的人,手持羽毛跳舞。
○注“成仲”至“名宫”。
○正义说:“考,成”,是《释诂》中的文句。说“初献六羽”,是指刚开始进献,而不是后来一直使用。知道这一点,是依据宣公十五年“初税亩”,杜预说“于是成为常例,所以说初”。杜预在这里不解释“初”的含义,说明与那里不同。所以《春秋》经文中常有文字相同但事情不同的情况,这类就是如此。注文中因为祭祀的记载没有直接出现,所以辨析说:“建成仲子的宗庙,安放她的神主并祭祀她。”因为它与“献羽”连在一起,知道“考”是指通过祭祀来落成,而不是指刚开始建成宗庙。又解释建立宗庙的意图,惠公因为仲子手上有“夫人”的文字,于是娶了她,虽然不立她为夫人,但有想立她为夫人的意思。礼制规定,“诸侯不再娶”,按法理没有两个嫡夫人。孟子进入惠公的宗庙,仲子没有享受祭祀的地方。大概是隐公为了完成父亲的意愿,为她另外建立宗庙。仲子在二年十二月去世,四年十二月已经过了两年丧期,丧期结束就应当入庙。到这时才建成宗庙,是因为仲子立庙本来就不符合正法。丧服既已脱去,将要举行吉祭,神主没有祭祀的地方,才开始商议建立,所以建成得晚。《春秋传》说“开始使用六佾”。不记载“佾”而记载“羽”,是因为桓公询问羽毛的人数,所以记载“羽”。妇女按法理不应当有谥号,仲子没有谥号,所以用姓氏来命名宗庙。建立宗庙必定记载在史册上,羽毛本来不是应当记载的,但赞赏他恢复了正礼,所以记载下来。《春秋传》记载众仲的回答,而说桓公听从了他,这就是赞赏的意思。因为记载了六羽,所以说考宫,意思是说因为考宫而献羽。如果不为了羽毛,应当说建立仲子的宗庙,像建立武宫、炀宫那样,就不需要说“考”了。《礼记·杂记》下篇说“建成宗庙就衅祭”,“路寝建成就考祭而不衅祭”,因为宗庙应当衅祭,寝宫应当考祭。这里宗庙说考祭,是因为“考”有成就的意思。宗庙是鬼神居住的地方,通过祭祀来成就它。寝宫是活人居住的地方,通过饮食来成就它。《杂记》注说“路寝是活人居住的地方,不衅祭,是不把它当作神灵。考祭,是摆设丰盛的饮食来落成”,就是这样。宗庙建成衅祭,是因为尊崇并把它当作神灵,大概是在木主未入庙之前已经行了衅礼。根据《杂记》衅庙的礼仪说:“祝、宗人、宰夫、雍人都戴着爵弁穿着纯衣,雍人擦拭羊,宗人查看,宰夫在碑南北面站立,以东为上。雍人举着羊登上屋顶,从中间,在屋顶中间南面站立,杀羊,血流在前面,然后下来。门、夹室都用鸡,先门后夹室。它们的血都洒在屋下。割鸡,门,对着门;夹室,在中间室。有司都面向室站立,门则有司对着门北面站立。事情做完后,宗人报告事情完毕,于是都退下。”这是衅庙的礼仪。这里说考宫献羽,自然是神主已经入庙,于是通过祭祀来成就它,不是衅礼,与那里不同。所以《公羊传》说:“考宫是什么意思
?考犹入室也,始祭仲子也。”是谓祭为考也。服虔云:“宫庙初成,祭之,名为考。将纳仲子之主,故考成以致其五祀之神,以坚之。”其意谓考即是衅也。案《杂记》,衅庙之礼,止有鸡羊;既不用乐,何由献羽?言将纳仲子之主,则是仍未入宫。然则作乐献羽,敬事何神?考仲子之宫,唯当祭仲子耳,又安得致五祀之神乎?苏氏云:不称夫人宫者,桓宫、僖宫不言公,则仲子例不合称夫人宫也。不称庙而言宫者,於经例周公称大庙,群公称宫,故仲子依例称宫也。若然,案文十三年“大室屋坏”,大庙称室者,谓大庙之室屋坏耳。若传文,则大庙或称宫,即“大宫之椽”是也,群公或称庙,即“同宗於祖庙”,“同族於祢庙”,是也。
译“考”就是进入室内,这是开始祭祀仲子。这就叫作把祭祀称为“考”。服虔说:“宫庙刚刚建成,举行祭祀,名叫‘考’。将要安放仲子的神主,所以通过‘考’的仪式来招致五祀之神,以巩固宫庙。”他的意思是说,“考”就是“衅”(用牲血涂饰宫庙)。查考《杂记》,衅庙的礼仪,只有鸡和羊;既然不使用音乐,从哪里献出羽毛呢?说将要安放仲子的神主,那么神主还没有进入宫庙。然而演奏音乐、献出羽毛,恭敬地侍奉的是哪位神灵呢?祭祀仲子的宫庙,只应当祭祀仲子罢了,又怎么能招致五祀之神呢?苏氏说:不称“夫人宫”的原因,是因为桓公的宫庙、僖公的宫庙都不称“公”,那么仲子按照体例也不应当称“夫人宫”。不称“庙”而称“宫”的原因,是因为在经文的体例中,周公称“大庙”,其他先公称“宫”,所以仲子依照体例称“宫”。如果这样,查考《文公十三年》“大室屋坏”,大庙称“室”,是说大庙的室屋损坏罢了。如果是传文的说法,那么大庙有时也称“宫”,就是“大宫之椽”这句;其他先公有时也称“庙”,就是“同宗於祖庙”、“同族於祢庙”这两句。
邾人、郑人伐宋。邾主兵,故序郑上。
[疏]注“邾主”至“郑上”。
○正义曰:天下有道,诸侯不得专行征伐。春秋之时,专行征伐,以其不禀王命,故以主兵为首。虽小国主兵,即序於大国之上,欲见伐由其国,善恶所归故也。虽大夫为主,国君从之,亦序主兵於上。僖二十七年“楚人、陈侯、蔡侯、郑伯、许男围宋”,注云:“传言楚子使子玉去宋。经书‘人’者,耻不得志。以微者告,犹序诸侯之上,楚主兵故。”是微人主兵,亦序国君之上,史策之常法也。
螟。无传。蟲食苗心者为灾,故书。
○螟,亡于反。
[疏]注“蟲食”至“故书”。
○正义曰:《释蟲》云:“食苗心,螟。食叶,<虫貣>。食节,贼。食根,蟊。”舍人曰:“食苗心者名螟,言冥冥然难知也。”李巡曰:“食禾心为螟,言其奸冥冥难知也。食禾叶者,言其假貣无厌,故曰<虫貣>也。食其节者,言其贪狼,故曰贼也。食其根者,言其税取万民财货,故曰蟊也。”孙炎曰:“皆政贪所致,因以为名。”郭璞曰:“分别蟲啖食禾所在之名耳。”李巡、孙炎以政致为名,舍人、郭璞以食处为名。陆机《疏》云:“旧说螟、<虫貣>、蟊、贼,一种蟲也,如言寇、贼、奸、宄,内外言之耳。故犍为文学曰:此四种蟲皆蝗也。实不同,故分别释之。”然则螟,非以蟲名,以食苗之处为名耳。
冬,十有二月,辛巳,公子彄卒。大夫书卒不书葬。葬者臣子之事,非公家所及。
○彄,苦侯反。
[疏]注“大夫”至“所及”。正义曰:《檀弓》下云:“君於大夫,将葬,吊於宫。”君亲吊之而不书者,吊丧问疾,人道之常,假有得失,不足褒贬,如此小事,例皆不书。葬若国家所营,则亦不可不书。大夫之葬,皆臣子自为,非公家所及,事不关国,无以得书葬也。他国之君书葬者,遣使往会,须书君命故耳。
宋人伐郑,围长葛。颍川长社县北有长葛城。
【传】五年,春,公将如棠观鱼者,臧僖伯谏曰:“凡物不足以讲大事,(臧僖伯,公子彄也。僖,谥也。大事,祀与戎。
○观鱼者,本亦作渔者。)其材不足以备器用,则君不举焉。(材谓皮革齿牙、骨角毛羽也。器用,军国之器。)君,将纳民於轨、物者也。故讲事以度轨量谓之轨,取材以章物采谓之物,不轨不物谓之乱政。乱政亟行,所以败也。(言器用众物不入法度,则为不轨不物,乱败之所起。
○度,待洛反,一音如字。亟,欺冀反,数也。)
[疏]“观鱼者”。
○正义曰:《说文云》:“渔,捕鱼也。”然则捕鱼谓之鱼。《天官》:“惇人,掌以时惇为梁。”“凡惇者,掌其政令。”是谓捕鱼为鱼。鱼者,犹言猎者也。
○“臧僖”至“败也”。
○正义曰:凡物不足以讲大事者,物谓事物,旌旗车服之属。若其为教战祭祀等大事,故布设陈列则可。如其细碎盘游,虽陈其物,不堪足以讲习大事。止谓不为大事而陈此物,故云不足以讲大事也。其材不足以备器用者,材谓皮革齿牙之属。若其为饰器用,故狩猎取材则可。如其因游宴戏乐,所得之材不堪足以备饰器用。止谓不为器用而取此材,故云不足以备器用也。人君一国之主,在民之上,当直已而行之,以法驱民而纳之於善,故云“人君将纳民於轨、物者也”。言当为轨、为物,纳民於其中也。既言民归轨物,更解轨物之名。故讲习大事,以准度轨法度量,谓之为轨。准度轨量,即谓习战、治兵、祭祀之属是也。取鸟兽之材,以章明物色采饰,谓之为物。章明物采,即取材以饰军国之器是也。刘炫云:“捕鱼猎兽,其事相类。此谏大意,言人君可观猎兽,不可观捕鱼。凡物者,广言诸物,鸟兽鱼鳖之类也。材谓所有皮革毛羽之类也。器谓车马兵甲,军国所用之物也。凡此诸物,捕之不足以讲习兵事,其材不足以充备器用,如此者则人君不亲
译邾国人和郑国人攻打宋国。因为邾国是出兵的主帅,所以将郑国列在邾国之上。
[疏]注“邾主”至“郑上”。
○正义说:天下政治清明时,诸侯不得擅自进行征伐。春秋时期,擅自征伐,因为不禀告周王的命令,所以以出兵的主帅为首。即使是小国担任主帅,也列在大国之上,是为了显示征伐是由该国发起,善恶的责任归于该国。即使大夫担任主帅,国君跟随,也将主帅列在上面。僖公二十七年“楚国人、陈侯、蔡侯、郑伯、许男包围宋国”,注解说:“传文中说楚子派子玉离开宋国。经文中写‘人’,是因为以不得志为耻。以地位低微者告,仍然列在诸侯之上,因为楚国是出兵的主帅。”这是地位低微的人担任主帅,也列在国君之上,是史册的常规法则。
螟虫灾害。没有传文。害虫吃禾苗的芯造成灾害,所以记载。
○螟,亡于反。
[疏]注“蟲食”至“故书”。
○正义说:《释虫》说:“吃禾苗芯的,叫螟。吃叶子的,叫<虫貣>。吃茎节的,叫贼。吃根的,叫蟊。”舍人说:“吃禾苗芯的叫螟,是说它冥冥然难以察觉。”李巡说:“吃禾芯的叫螟,是说它奸诈冥冥难以察觉。吃禾叶的,是说它借取没有满足,所以叫<虫貣>。吃茎节的,是说它贪婪如狼,所以叫贼。吃根的,是说它税取万民的财物,所以叫蟊。”孙炎说:“都是政治贪婪导致的,因此以此命名。”郭璞说:“只是分别害虫啃食禾苗部位的名字罢了。”李巡、孙炎认为以政治导致的原因命名,舍人、郭璞认为以食用的部位命名。陆机《疏》说:“旧说螟、<虫貣>、蟊、贼,是一种虫子,就像说寇、贼、奸、宄,是从内外来说的。所以犍为文学说:这四种虫子都是蝗虫。实际上不同,所以分别解释。”那么螟,不是以虫子的名字命名,而是以吃禾苗的部位命名。
冬天,十二月,辛巳日,公子彄去世。大夫记载去世不记载安葬。安葬是臣子的事,不是公家所涉及的。
○彄,苦侯反。
[疏]注“大夫”至“所及”。正义说:《檀弓》下说:“国君对于大夫,将要安葬时,在宫室中吊唁。”国君亲自吊唁而不记载,是因为吊丧问疾,是人道的常情,假使有得失,不足以褒贬,像这样的小事,惯例都不记载。安葬如果是国家所经营的,那么也不可不记载。大夫的安葬,都是臣子自己办理,不是公家所涉及的,事情不关乎国家,没有理由记载安葬。他国国君记载安葬的,是派遣使者前往参加,需要记载国君的命令罢了。
宋国人攻打郑国,包围长葛。颍川长社县北有长葛城。
【传】五年,春天,鲁君将要到棠地观看捕鱼,臧僖伯劝谏说:“凡是事物不足以讲习大事,(臧僖伯,就是公子彄。僖,是谥号。大事,指祭祀和战争。
○观鱼者,原本也作渔者。)它的材料不足以准备器物使用,那么国君就不做。(材料指皮革、牙齿、骨头、角、羽毛。器物使用,指军国所用的器物。)国君,是将百姓纳入正轨和法度的人。所以讲习事务以衡量法度叫做轨,选取材料以彰显物色采饰叫做物,不轨不物叫做乱政。乱政屡次实行,所以导致败坏。(说器物众物不合法度,就是不轨不物,是乱败的起因。
○度,待洛反,一音如字。亟,欺冀反,屡次。)
[疏]“观鱼者”。
○正义说:《说文》说:“渔,捕鱼。”那么捕鱼叫做鱼。《天官》:“惇人,掌管按时惇为梁。”“凡惇者,掌管其政令。”是说捕鱼为鱼。鱼者,犹言猎者。
○“臧僖”至“败也”。
○正义说:凡是事物不足以讲习大事的,事物指旌旗车服之类。如果为了教战祭祀等大事,所以布置陈列则可以。如果是细碎的盘游,虽然陈列事物,不足以讲习大事。只是说不为大事而陈列这些事物,所以说不足以讲大事。它的材料不足以准备器物使用的,材料指皮革牙齿之类。如果为了装饰器物,所以狩猎取材则可以。如果是因游宴戏乐,所得的材料不足以准备装饰器物。只是说不为器物而取这些材料,所以说不足以备器用。人君是一国之主,在百姓之上,应当端正自己而施行,以法度驱使百姓而纳入善道,所以说“人君将纳民于轨、物”。说应当作为轨、作为物,将百姓纳入其中。既然说百姓归入轨物,再解释轨物的名字。所以讲习大事,以准度轨法度量,称之为轨。准度轨量,即指习战、治兵、祭祀之类。选取鸟兽的材料,以彰显物色采饰,称之为物。彰显物采,即指取材以装饰军国器物。刘炫说:“捕鱼猎兽,事情相似。这劝谏的大意,说人君可以观看猎兽,不可以观看捕鱼。凡物者,广说诸物,鸟兽鱼鳖之类。材指所有的皮革毛羽之类。器指车马兵甲,军国所用的器物。凡是这些诸物,捕捉不足以讲习兵事,它的材料不足以充备器物,这样的人君不亲
举焉。”其意言猎之坐作进退,可以教战陈,兽之齿牙皮革,足以充器用,人君可以观之。捕鱼不足以教战陈,鳞甲不足以为器用,人君不宜观之。人君以下云云同。今若人君所行不得其轨,举动不顺器服,不当其物,上下无章,如是则谓之荒乱之政也。乱政数行,国家之所以祸败也。其意言鱼非讲事,是不轨;材不充用,是不物。今君观鱼,是为乱国之政,祸败之本,故不用使公行也。事度轨量,正谓顺时狩猎以教习戎事也。材章物采,正谓取其皮革以修造器物也。下云“四时田猎,治兵振旅,以习威仪”,覆此讲事也。“肉不登俎,材不登器,则公不射”,覆此章物也。别言川泽之实,非君所及,指言不可观鱼,辞有首引,自相配成也。
译“举焉。”这句话的意思是说,狩猎时的坐起、进退,可以用来教导战阵之法;野兽的牙齿、皮革,足以充实器物的用途,所以国君可以观看。捕鱼不足以教导战阵之法,鱼鳞和甲壳不足以制作器物,所以国君不适宜观看。国君以下的人,情况也是如此。现在如果国君的行为不合规范,举动不顺应器服之制,不恰当于事物,上下没有章法,这样就被称为荒乱的政治。荒乱的政治多次施行,是国家遭受祸患败亡的原因。这句话的意思是说,捕鱼不是讲习军事之事,所以是不合规范;材料不能充实用途,所以是不合事物之宜。现在国君观看捕鱼,这是导致国家混乱的政治,是祸患败亡的根本,所以不派公行去执行。所谓“事度轨量”,正是指顺应时节进行狩猎,以讲习军事之事;所谓“材章物采”,正是指取用皮革来修造器物。下文说“四季田猎,整治军队,振作军旅,以习练威仪”,这是对“讲事”的呼应;“肉不登上俎案,材料不登上器物,那么公就不射箭”,这是对“章物”的呼应。另外提到川泽中的物产,不是国君所应触及的,特指不可以观看捕鱼,言辞有首尾呼应,自相配合而成。
○注“臧僖”至“与戎”。
○正义曰:僖伯名彄,字子臧。《世本》云“孝公之子”,即此冬书“公子彄卒”是也。谥法:“小心畏忌曰僖。”是僖为谥也。诸侯之子称公子,公子之子称公孙。公孙之子不得祖诸侯,乃以王父之字为氏。计僖伯之孙始得以臧为氏,今以僖伯之上巳加臧者,盖以僖伯是臧氏之祖,传家追言之也。成十三年传曰:“国之大事,在祀与戎。”故知大事,祀与戎也。必知兼祀者,以下云“鸟兽之肉,不登於俎”故也。刘炫云:“田猎止教戎,而言祀者,猎狩主以祭祀,故并祀言之。下注云:‘俎,祭宗庙器’,见此意也。”
○注“言器”至“所起”。
○正义曰:车马、旌旗、衣服、刀剑,无不皆有法度。器用众物不入法度,广言之也。器不当法,用非其物,则为不轨不物,政不在君,则乱败之所起也。
故春蒐、夏苗、秋狝、冬狩,蒐,索,择取不孕者。苗,为苗除害也。狝,杀也;以杀为名,顺秋气也。狩,围守也;冬物毕成,获则取之,无所择也。
○蒐,所求反,索也。狝,息浅反,《说文》作<狝土}。《穀梁传》云:“春曰田”,“秋曰蒐。”狩,手又反。索,所百反。孕,以证反,为苗,于伪反。
[疏]注“蒐索”至“择也”。
○正义曰:《尔雅 释天》四时之猎名与此同,说者皆如此注,故杜依用之。《周礼 大司马职》:“中春教振旅”,“遂以蒐田”;“中夏教茇舍”,“遂以苗田”;“中秋教治兵”,“遂以狝田”;“中冬教大阅”,“遂以狩田。”其名亦与此同。郑玄解苗田与此小异,言“择取不孕任者,若治苗去不秀实者”。孙炎亦然。桓四年《公羊传》曰:“春曰苗,秋曰蒐,冬曰狩。”三名既与《礼》异,又复夏时不田。《穀梁传》曰:“四时之田,皆为宗庙之事也,春曰田,夏曰苗,秋曰蒐,冬曰狩。”皆与《礼》异者,良由微言既绝,曲辨妄生。丘明亲受圣师,故独与《礼》合。汉代古学不行,明帝集诸学士作《白虎通义》,因《穀梁》之文为之生说,曰:“王者、诸侯所以田猎何?为苗除害,上以共宗庙,下以简集士众也。春谓之田何?春,岁之本,举本名而言之也。夏谓之苗何?择其怀任者也。秋谓之蒐何?蒐索肥者也。冬谓之狩何?守地而取之也。四时之田,总名为田何?为田除害也。”案:苗非怀任之名,何云“择去怀任”?秋兽尽皆不瘦,何云“蒐索取肥”?虽名通义,义不通也。故先儒皆依《周礼》、《左传》、《尔雅》之文而为之说,其名亦有意焉。虽复春猎,获则取之,不能择取不孕;夏猎所取无多,不能为苗除害。为因时异而变文耳。谓之猎者,蔡邕《月令章句》云:“猎者,捷取之名也。”
皆於农隙以讲事也。各随时事之间。
○隙,去逆反。
[疏]注“各随时事之间”。
○正义曰:隙训间也。四仲之月,自是常期。就其月中,简选间日。虽则农月,必有间时,故曰随时事之间也。仲冬,农之最隙,故大备礼也。
三年而治兵,入而振旅,虽四时讲武,犹复三年而大习。出曰治兵,始治其事;入曰振旅,治兵礼毕,整众而还。振,整也。旅,众也。
○振,之慎反,整也。复,扶又反,下同。
[疏]注“虽四”至“众也”。
○正义曰:虽每年常四时讲武,犹复三年而一大习,犹如四时常祀,三年而复为禘祭,意相类也。出曰治兵者,以其初出,始治其事也。入曰振旅者,以治兵礼毕,整众而还。振讯是整理之义,故振为整也。“旅,众也”,《释诂》文。治兵振旅,坐作进退,其礼皆同。所异者,唯长幼先后耳。《释天》云:“出为治兵,尚威武也;入为振旅,反尊卑也。”孙炎曰:“出则幼贱在前,贵勇力也;入则尊老在前,复常法也。”庄八年《穀梁传》曰:“出曰治兵,习战也;入曰振旅,习战也。”《公羊传》曰:“出曰治兵,入曰振旅,其礼一也
译○注“臧僖”至“与戎”。
○正义说:僖伯名彄,字子臧。《世本》记载他是“孝公之子”,也就是这年冬天史书所载“公子彄去世”的那个人。谥法规定:“小心谨慎、有所畏惧忌慎的称为僖。”所以僖是谥号。诸侯的儿子称为公子,公子的儿子称为公孙。公孙的儿子不能以诸侯为祖先,于是就用祖父的字作为姓氏。推算下来,僖伯的孙子才开始可以用臧作为姓氏,现在在僖伯之上已经加上臧字,大概是因为僖伯是臧氏的祖先,后代传承家谱时追溯而言的。《左传》成公十三年记载:“国家的大事,在于祭祀和军事。”所以知道大事是指祭祀和军事。必定知道包括祭祀,是因为下文说“鸟兽的肉,不登上祭器”的缘故。刘炫说:“田猎只是教习军事,而提到祭祀,是因为狩猎主要为了祭祀,所以一并提及祭祀。下注说:‘俎,是祭祀宗庙的器具’,可见此意。”
○注“言器”至“所起”。
○正义说:车马、旌旗、衣服、刀剑,没有不都有法度的。器物用品众多事物如果不合乎法度,是广泛地陈述。器物不合乎法度,使用的不是应有的物品,就是行为不轨、不合规范,政令不在君主手中,这就是混乱败坏产生的根源。
所以春天叫蒐,夏天叫苗,秋天叫狝,冬天叫狩。蒐,是搜索,选择取用不怀孕的野兽。苗,是为禾苗除去害兽。狝,是杀戮;以杀戮为名,顺应秋天的肃杀之气。狩,是围守;冬天万物成熟,捕获了就取用,没有什么选择的。
○蒐,音所求,搜索的意思。狝,音息浅,《说文》写作<狝土}。《穀梁传》说:“春天叫田”,“秋天叫蒐。”狩,音手又。索,音所百。孕,音以证,为苗,音于伪。
[疏]注“蒐索”至“择也”。
○正义说:《尔雅·释天》中四季狩猎的名称与此相同,解说者都如此注解,所以杜预依据采用它。《周礼·大司马职》:“仲春教习振旅”,“于是进行蒐田”;“仲夏教习茇舍”,“于是进行苗田”;“仲秋教习治兵”,“于是进行狝田”;“仲冬教习大阅”,“于是进行狩田。”它们的名称也与此相同。郑玄解释苗田与此稍有不同,说“选择取用不怀孕的野兽,就像治理禾苗去除不结实的一样”。孙炎也是这样。桓公四年《公羊传》说:“春天叫苗,秋天叫蒐,冬天叫狩。”三个名称既与《礼》不同,又缺少夏天的田猎。《穀梁传》说:“四季的田猎,都是为了宗庙的事,春天叫田,夏天叫苗,秋天叫蒐,冬天叫狩。”都与《礼》不同的原因,实在是因为微言大义已经断绝,曲解妄说由此产生。左丘明亲自受教于圣人,所以唯独与《礼》相合。汉代古学不行,明帝召集各位学士编写《白虎通义》,依据《穀梁》的文字加以生硬解说,说:“王者、诸侯为什么要田猎?为禾苗除去害兽,对上供给宗庙,对下检阅集结士众。春天为什么叫田?春天是一年的根本,举根本的名称来说。夏天为什么叫苗?选择那些怀孕的野兽。秋天为什么叫蒐?搜索肥壮的野兽。冬天为什么叫狩?守住土地而取用野兽。四季的田猎,总称为田是什么?为田除去害兽。”考察:苗并不是怀孕的名称,为什么说“选择去除怀孕的”?秋天的野兽都不瘦弱,为什么说“搜索取用肥壮的”?虽然名称相通,但义理不通。所以先代儒者都依据《周礼》、《左传》、《尔雅》的文字来解说,它们的名称也有深意。即使春天狩猎,捕获了就取用,不能选择取用不怀孕的;夏天狩猎所取不多,不能为禾苗除去害兽。这是因为时节不同而改变文字罢了。称为猎,蔡邕《月令章句》说:“猎,是捷取的意思。”
都在农闲时节来讲习军事。各自顺应时节事务的空闲。
○隙,音去逆。
[疏]注“各随时事之间”。
○正义说:隙解释为间。四季的仲月,自然是固定的时期。就在这些月中,挑选空闲的日子。虽然是农忙月份,必定有空闲的时候,所以说顺应时节事务的空闲。仲冬,是农事最空闲的时候,所以大备礼仪。
三年治兵一次,回国后振旅,虽然四季讲习武事,还是每三年进行一次大演习。出师叫治兵,开始治理军事;回国叫振旅,治兵的礼仪完毕,整顿众人而返回。振,是整顿的意思。旅,是众人的意思。
○振,音之慎,整顿的意思。复,音扶又,下文同。
[疏]注“虽四”至“众也”。
○正义说:虽然每年四季常讲武事,还是每三年进行一次大演习,就像四季常祭祀,每三年进行一次禘祭,意思相类似。出师叫治兵,是因为刚出师,开始治理军事。回国叫振旅,是因为治兵的礼仪完毕,整顿众人而返回。振讯是整理的意思,所以振是整顿。“旅,众人”,是《释诂》中的文句。治兵振旅,坐下起立进退,它们的礼仪都相同。不同的,只有长幼先后而已。《释天》说:“出师为治兵,崇尚威武;回国为振旅,恢复尊卑。”孙炎说:“出师时幼贱在前,崇尚勇力;回国时尊老在前,恢复常法。”庄公八年《穀梁传》说:“出师叫治兵,是习战;回国叫振旅,是习战。”《公羊传》说:“出师叫治兵,回国叫振旅,它们的礼仪是一样的。”
,皆习战也,是其礼同也。”何休《公羊》为“出曰祠兵”,休云:“杀牲飨士卒。”郑玄《诗》笺引《公羊》亦作“治兵”,是其所见本异也。此治兵振旅,亦四时教之,但於三年大习,详其文耳。《周礼》“春教振旅”、“秋教治兵”者,四时教民各以其宜。春即止兵收众,专心於农;秋即缮甲厉兵,将威不轨:故异其文耳。
译(他们)都练习作战,这是他们的礼仪相同。”何休在《公羊传》中解释为“出兵称为祠兵”,何休说:“杀牲口宴请士卒。”郑玄在《诗经》笺注中引用《公羊传》也写作“治兵”,这说明他们所见到的版本不同。这里的治兵和振旅,也是四季中教导民众的内容,只是在三年一次的大规模演习中,详细记载了它们的名称罢了。《周礼》中说“春天教导振旅”、“秋天教导治兵”,这是因为四季教导民众各自有适宜的时机。春天就是停止军事行动、收敛军队,专心从事农业生产;秋天就是修缮铠甲、磨砺兵器,用来威慑不法之徒:所以它们的名称不同罢了。
归而饮至,以数军实,饮於庙,以数车徒、器械及所获也。
○数,所主反,注同。械,户戒反。
[疏]注“饮於”至“获也”。
○正义曰:桓二年传例曰:“凡公行,告于宗庙,反,行饮至。”彼饮至在庙,知此言饮至,亦饮於庙也。军之资实,唯有车徒、器械,猎则有所获。《诗序 车攻》美宣王“脩车马,备器械”,“因田猎而选车徒”,故知数军实者,数车徒、器械及所获也。《说文》云:“械,器之总名。”虞喜云:“器械谓铠甲、兜鍪也。”宣十二年传言:楚国“无日不讨军实而申儆之”。襄二十四年传曰:“齐社蒐军实,使客观之。”二注并云“军器”,不言“车徒及所获”者,彼无猎事,故不言也。
昭文章,车服旌旗。
[疏]注“车服旌旗”。
○正义曰:《周礼 巾车职》曰:“革路建大白以即戎”,“木路建大麾以田”。《司服职》曰:“凡兵事,韦弁服”,“凡甸,冠弁服”。郑玄云:“甸,田猎也。”计田猎当乘木路,服冠弁,但三年治兵,乃习兵大礼,不宜乘田车,服田服,天子盖乘革路,服韦弁也。在军君臣同服,公卿以下盖亦乘兵车、服兵服也。其旌旗,则尊卑异建。治兵之礼,为辨旗物,必不建大白、大麾。《大司马职》曰:“中秋教治兵”,“辨旗物之用,王载大常,诸侯载旂,军吏载旗,师都载<巾亶>,乡遂载物,郊野载旐,百官载旟”,“遂以狝田。”郑玄云:“军吏,诸军帅也。师都,遂大夫也。乡遂,乡大夫也。或载<巾亶>,或载物。众属军吏,无所将也。郊,谓乡遂之州长县正以下也。野,谓公邑大夫。载旐者,以其将羡卒也。百官,卿大夫也。载旟者,以其属卫王也。凡旌旗,有军众者画异物,无者帛而已。”然则治兵旌旗,当如《司马职》文也。按《司常职》云:“及国之大阅,赞司马颁旗物。王建大常,诸侯建旂,孤卿建<巾亶>,大夫士建物,师都建旗,州里建旟,县鄙建旐,道车载旞,斿车载旌。”计大阅治兵,俱是教战,而旌旗之物所建不同者,郑玄云:“凡颁旗物,以出军之旗则如秋,以尊卑之常则如冬。”“大阅备军礼,而旌旗不如出军之时空辟实。”然则大阅所建,尊卑之常;治兵所建,出军之礼。此“三年治兵”与“秋教治兵”,其名既同,建当不异。故服虔解此亦引《司马职》文,明是旌旗所建,用秋辨旗物之法。案《大司马职》“教治兵”,“王载大常”,所以《巾车》云“大麾以田”,又云“大白以即戎”者,先儒以为王田,春夏则大麾,秋冬则大常,旌旗所用虽如治兵之时,然王若亲军,则建大白。
明贵贱,辨等列,等列,行伍。
○辨,如字,又方免反,别也。行,户郎反。顺少长,出则少者在前,还则在后,所谓顺也。
○少,诗照反,注皆同。长,丁丈反,下注同。习威仪也。鸟兽之肉,不登於俎,俎,祭宗庙器。
○鸟兽之肉,一本作其肉。俎,庄吕反。皮革、齿牙、骨角、毛羽,不登於器,谓以饰法度之器。
[疏]“鸟兽”至“於器”。
○正义曰:《说文》云:“革,兽皮治去其毛,革更之。”然则有毛为皮,去毛为革。《周礼》掌皮“秋敛皮,冬敛革”,以其小异,故别时敛之,散文则皮、革通也。颔上大齿谓之为牙。鸟翼长毛谓之为羽。齿、牙、毛、羽各自小异,故历言之也。“登於俎”,谓升俎以共祭。“登於器”,谓在器以为饰。诸器之饰有用此材者。
○注“俎,祭宗庙器”。
○正义曰:飨燕之馔,莫不用俎,独言宗庙器者,明田猎取禽,主为祭祀,若止共燕食,则公亦不为。下注云“法度之器”,其义亦然,非法之器,公亦不举。登训为升。服虔以上“登”为“升”,下“登”为“成”。二“登”不容异训。且云“不成於器”,为不辞矣。又器以此物为饰,宁复待之乃成也?《周礼 惇人》:“凡祭祀,共其鱼之鲜薧。”特牲、少牢,祭祀
译回国后举行饮至之礼,用来清点军用物资,在宗庙里饮酒,以清点车马、步兵、器械以及所猎获的战利品。
○“数”读作“所主反”,注文相同。“械”读作“户戒反”。
[疏]注“饮於”到“获也”。
○正义说:《桓公二年》传例说:“凡是国君出行,要告祭宗庙,返回后,举行饮至之礼。”那饮至之礼在宗庙举行,可知这里说饮至,也是在宗庙饮酒。军队的物资,只有车马、步兵、器械,田猎则有猎获物。《诗经·车攻》的序赞美宣王“整治车马,备办器械”,“借着田猎来选拔车马步兵”,所以知道清点军用物资,就是清点车马、步兵、器械以及猎获物。《说文》说:“械,是器的总称。”虞喜说:“器械指铠甲、头盔。”《宣公十二年》传记载:楚国“没有一天不整顿军用物资并告诫提醒”。《襄公二十四年》传说:“齐社整顿军用物资,让宾客观看。”这两处的注都说是“军器”,没有说“车马步兵及猎获物”,是因为那里没有田猎的事,所以不说。
彰显礼制文章,指车马、服饰、旌旗。
[疏]注“车服旌旗”。
○正义说:《周礼·巾车职》说:“革路树立大白旗以用于战争”,“木路树立大麾旗以用于田猎”。《司服职》说:“凡是军事行动,穿韦弁服”,“凡是田猎,穿冠弁服”。郑玄说:“甸,就是田猎。”推想田猎应当乘坐木路,穿冠弁服,但三年一次的治兵,是演习军事大礼,不适宜乘坐田猎的车,穿田猎的服,天子大概乘坐革路,穿韦弁服。在军中君臣穿同样的衣服,公卿以下大概也乘坐兵车、穿兵服。至于旌旗,则根据尊卑不同而树立不同的旗帜。治兵之礼,为了辨别旗帜的用途,一定不树立大白、大麾。《大司马职》说:“中秋演习治兵”,“辨别旗帜的用途,天子树立大常,诸侯树立旂,军吏树立旗,师都树立<巾亶>,乡遂树立物,郊野树立旐,百官树立旟”,“于是进行田猎。”郑玄说:“军吏,是各军帅。师都,是遂大夫。乡遂,是乡大夫。有的树立<巾亶>,有的树立物。众人隶属军吏,没有统领的。郊,指乡遂的州长、县正以下。野,指公邑大夫。树立旐的,因为他们统领羡卒。百官,是卿大夫。树立旟的,因为他们隶属护卫天子。凡是旌旗,有军众的画异物,没有的只用帛。”那么治兵的旌旗,应当如《司马职》所说。查《司常职》说:“等到国家大阅兵,辅助司马颁发旗帜。天子树立大常,诸侯树立旂,孤卿树立<巾亶>,大夫士树立物,师都树立旗,州里树立旟,县鄙树立旐,道车树立旞,斿车树立旌。”推想大阅兵和治兵,都是教战,而旗帜所树立的不同,郑玄说:“凡是颁发旗帜,按照出军的旗帜则如秋天,按照尊卑的常制则如冬天。”“大阅兵具备军礼,而旌旗不像出军时那样空辟实。”那么大阅兵所树立的,是尊卑的常制;治兵所树立的,是出军的礼制。这“三年治兵”与“秋教治兵”,名称既然相同,树立的应当没有差异。所以服虔解释这里也引用《司马职》的文字,明确是旌旗所树立的,用秋天辨别旗帜的方法。查《大司马职》“教治兵”,“天子树立大常”,所以《巾车》说“大麾用于田猎”,又说“大白用于战争”,以前的儒者认为天子田猎,春夏用大麾,秋冬用大常,旌旗的使用虽然如治兵之时,但天子如果亲自领军,则树立大白。
明确贵贱,辨别等级行列,等级行列,指行伍。
○“辨”读如字,又读作“方免反”,意思是别。“行”读作“户郎反”。顺应少长,出去时年少者在前,回来时年少者在后,这就是所谓顺应。
○“少”读作“诗照反”,注文都相同。“长”读作“丁丈反”,下文注相同。练习威仪。鸟兽的肉,不放在俎上,俎,是祭祀宗庙的器具。
○“鸟兽之肉”,一本作“其肉”。“俎”读作“庄吕反”。皮革、齿牙、骨角、毛羽,不放在器上,指用来装饰法度之器。
[疏]“鸟兽”到“於器”。
○正义说:《说文》说:“革,兽皮处理去掉其毛,革更之。”那么有毛的为皮,去毛的为革。《周礼》掌皮“秋天收敛皮,冬天收敛革”,因为它们小有差异,所以分别时间收敛,散文中则皮、革通用。颔上的大齿叫做牙。鸟翼长毛叫做羽。齿、牙、毛、羽各自小有差异,所以逐一列举。“登於俎”,指升上俎以供给祭祀。“登於器”,指放在器上作为装饰。各种器的装饰有用这些材料的。
○注“俎,祭宗庙器”。
○正义说:宴饮的膳食,没有不用俎的,唯独说宗庙器,是明确田猎取禽,主要是为了祭祀,如果只是供给宴食,那么公也不做。下文注说“法度之器”,道理也一样,非法之器,公也不举。登训为升。服虔以上“登”为“升”,下“登”为“成”。两个“登”不容许有不同的训释。而且说“不成於器”,说不通。又器用这些物品作为装饰,难道还要等它才成吗?《周礼·惇人》:“凡是祭祀,供给鱼的鲜薧。”特牲、少牢,祭祀
之礼,皆有鱼为俎实。“肉登於俎,公则射之”,而以观鱼为非礼者,此言不登於俎者,谓妄出游猎,虽取鸟兽,元不为祭祀。不登於器,亦谓盘游,元不为取材,以饰器物。今公观鱼,乃是游戏,故以非之。然登俎、登器之物,虽君所亲,至於庶羞杂物,细小之伦,虽为祭祀,亦君不射。《礼》水土之品,笾豆之物,苟可荐者,莫不咸在,岂皆公亲之也?刘炫云:“此言田猎之时,小鸟、小兽,则公不射。虽讲事而田,尚不射小物,况鱼非讲事,不宜辄举。”不谓登俎之物皆公所亲射。祭祀水土云云同。
译关于礼仪,都有鱼作为俎上的祭品。“肉放在俎上,国君就射取它”,而认为观看捕鱼是不合礼制的,这是因为所说的“不放在俎上”,是指随意出游打猎,虽然捕获鸟兽,原本不是为了祭祀。不放在器物中,也是指游乐嬉戏,原本不是为了获取材料,来装饰器物。如今国君观看捕鱼,乃是游戏,所以认为这不合礼制。然而,放在俎上、放在器物中的物品,虽然是国君亲自射取的,至于各种杂菜细物,细微的一类,即使是用于祭祀,国君也不亲自射取。《礼》中水土类的物品,笾豆中的东西,只要是可供进献的,没有不都在其中的,难道都是国君亲自射取的吗?刘炫说:“这是说田猎的时候,小鸟、小兽,国君不射。即使是讲习武事而田猎,尚且不射取小物,何况捕鱼不是讲习武事,不应当随意举发。”并不是说放在俎上的物品都是国君亲自射取的。祭祀水土等说法与此相同。
则公不射,古之制也。若夫山林川泽之实,器用之资,皂隶之事,官司之守,非君所及也。”士臣皂,皂臣舆,舆臣隶。言取此杂猥之物以资器备,是小臣有司之职,非诸侯之所亲也。
○射,食亦反。皂,才早反。舆音馀。猥,乌罪反。
[疏]“若大”至“及也”。
○正义曰:山林之实,谓材木樵薪之类。川泽之实,谓菱芡鱼蟹之属。此皆器用之所资,须贱人之所守掌,非人君所宜亲及之也。此虽意谏观鱼,而广言小事,故注云取此杂猥之物以资器备,非诸侯所亲也。杂猥,谓诸杂猥碎也。资,谓器之资财待此而备,器之所用及所盛皆是也。《穀梁传》曰:“《礼》,尊不亲小事,卑不尸大功。鱼,卑者之事也,公观之,非正。”与此同也。若然,《月令》:季冬“命渔师始渔,天子亲往尝鱼,先荐寝庙”。彼《礼》“天子亲往”,此讥公者,彼以“时鱼絜美”,取之以荐宗庙,特重其事。天子亲行,意在敬事鬼神,非欲以为戏乐。隐公观鱼,志在游戏,故讥之也。
公曰:“吾将略地焉。”孙辞以略地。略,总摄巡行之名。传曰:“东略之不知,西则否矣”。
○行,下孟反。
[疏]注“孙辞”至“否矣”。
○正义曰:僖九年传曰:“东略之不知,西则否矣。”又十六年传曰:“谋鄫且东略也。”略者,巡行之名也。公曰“吾将略地焉”,言欲案行边竟,是孙辞也。若国竟之内,不应讥公远游。且言“远地”,明是他竟也。《释例》曰:“旧说棠,鲁地。据传公辞欲略地,则非鲁竟也。”《释例 土地名》:“棠在鲁部内,云本宋地,盖宋、鲁之界上也。”
遂往,陈鱼而观之。陈,设张也。公大设捕鱼之备而观之。
○捕音步,一音搏。僖伯称疾,不从。书曰“公矢鱼于棠”,非礼也,且言远地也。矢亦陈也。棠,鲁地竟,故曰远地。
○从,才用反。竟音境。
[疏]注“矢亦陈也”。
○正义曰:《释诂》云:“矢,陈也”。
曲沃、庄伯以郑人、邢人伐翼,曲沃,晋别封成师之邑,在河东闻喜县。庄伯,成师子也。翼,晋旧都,在平阳绛邑县东。邢国在广平襄国县。
○沃,乌毒反。
[疏]注“曲沃”至“国县”。
○正义曰:《晋国侯爵谱》云:“姬姓,武王子唐叔虞之后也。成王灭唐而封之。今大原晋阳县是也。燮父改之曰晋。燮父孙成侯徙都曲沃,今河东闻喜县是也。穆侯徙都绛。鄂侯二年,鲁隐公之元年也。定公三十一年,获麟之岁也。出公八年,而《春秋》之传终矣。出公十七年卒。自出公以下,五世,八十二年,而韩、赵、魏灭晋也。”《地理志》云:“河东闻喜县,故曲沃也”。“武帝元鼎六年行过,改名。”应劭曰:“武帝於此闻南越破,改曰闻喜。”《志》又曰:“赵国襄国县,故邢国。”然则於汉属赵国,於晋属广平。
王使尹氏、武氏助之。翼侯奔随。尹氏、武氏,皆周世族大夫也。晋内相攻伐,不告乱,故不书。传具其事,为后晋事张本。曲沃及翼本末见桓二年。随,晋地。
○传具,一本作传。见,贤遍反。
夏,葬卫桓公。卫乱,是以缓。有州吁之乱,十四月乃葬。传明其非慢也。
四月,郑人侵卫牧,牧,卫邑。经书“夏四月葬卫桓公”,今传直言夏而更以四月附郑人侵卫牧者,於下事宜得月,以明事之先后,故不复备举经文。三年“君氏卒”,其义亦同,他皆仿此。
○牧,州牧之牧,徐音目。以报东门之役。东门役在四年。卫人以燕师伐郑。南燕国,今东郡燕县。
○燕,於贤反,国名。
[疏]注“南燕”至“燕县”。
○正义曰:燕有二国,一称北燕,故此注言南燕以别之。《世本》:“燕国姞姓。”《地理志》:东郡燕县,“南燕国,姞姓,黄帝之后”也。小国无世家,不知其君号谥,唯庄二十燕仲父见传耳。
郑祭足、原繁,洩驾以三军
译那么国君就不射箭,这是古代的礼制。至于山林川泽的物产,器用所需的物资,皂隶等贱役的事务,官吏的职责,都不是国君所应亲自过问的。”士臣属于皂,皂臣属于舆,舆臣属于隶。意思是说,获取这些杂乱琐碎的物品来充备器用,是小臣和有司的职责,不是诸侯所应亲自参与的。
○射,音食亦。皂,音才早。舆,音馀。猥,音乌罪。
[疏]“若大”至“及也”。
○正义曰:山林的物产,是指材木、樵薪之类。川泽的物产,是指菱角、芡实、鱼蟹之类。这些都是器用所需要的物资,必须由贱人来掌管,不是人君所应亲自涉及的。这里虽然意在劝谏隐公不要观鱼,却广泛地谈论小事,所以注解说“获取这些杂乱琐碎的物品来充备器用,不是诸侯所应亲自参与的”。杂猥,是指各种杂乱琐碎的事物。资,是指器用的物资依靠这些来完备,器物的使用以及所盛装的东西都包括在内。《穀梁传》说:“《礼》规定,尊贵者不亲自处理小事,卑贱者不独占大功。捕鱼是卑贱者的事务,国君去观看,是不合正道的。”这与这里的说法相同。如果这样,《月令》记载:季冬“命令渔师开始捕鱼,天子亲自前往品尝鱼,先献给寝庙”。那里《礼》说“天子亲自前往”,这里却讥讽隐公,是因为那里是因为“时鱼洁净美好”,取来献给宗庙,特别重视这件事。天子亲自行动,意在敬事鬼神,并非想要以此作为戏乐。隐公观鱼,志在游玩,所以讥讽他。
隐公说:“我将去巡视边境。”孙以巡视边境为由推辞。略,是总摄巡行的名称。传文说:“东方巡视的事尚且不知道,西方就更不行了”。
○行,音下孟。
[疏]注“孙辞”至“否矣”。
○正义曰:僖公九年的传文说:“东方巡视的事尚且不知道,西方就更不行了。”又十六年的传文说:“谋划鄫地并且向东巡视。”略,是巡行的名称。隐公说“我将去巡视边境”,意思是想要巡查边境,这是孙推辞的理由。如果是在国境之内,不应讥讽隐公远游。况且说“远地”,明显是指他国边境。《释例》说:“旧说棠是鲁地。根据传文隐公推辞说要巡视边境,那么就不是鲁国边境了。”《释例·土地名》:“棠在鲁国境内,说是本来属于宋地,大概是宋、鲁的边界上。”
于是前往,陈列捕鱼器具并观看。陈,是设置张挂的意思。隐公大规模设置捕鱼器具并观看。
○捕,音步,另一音搏。僖伯称病,没有跟随。《春秋》记载“公矢鱼于棠”,是不合礼的,并且说明是远地。矢也是陈列的意思。棠,是鲁国边境,所以说远地。
○从,音才用。竟,音境。
[疏]注“矢亦陈也”。
○正义曰:《释诂》说:“矢,是陈列的意思”。
曲沃的庄伯联合郑国人、邢国人攻打翼。曲沃,是晋国另外封给成师的城邑,在河东闻喜县。庄伯,是成师的儿子。翼,是晋国的旧都,在平阳绛邑县东。邢国在广平襄国县。
○沃,音乌毒。
[疏]注“曲沃”至“国县”。
○正义曰:《晋国侯爵谱》说:“姬姓,是武王之子唐叔虞的后代。成王灭唐而封唐叔虞。现在的大原晋阳县就是那里。燮父改国号为晋。燮父的孙子成侯迁都到曲沃,现在的河东闻喜县就是那里。穆侯迁都到绛。鄂侯二年,是鲁隐公的元年。定公三十一年,是获麟的年份。出公八年,《春秋》的传文就结束了。出公十七年去世。从出公以下,五世,八十二年,韩、赵、魏灭掉了晋国。”《地理志》说:“河东闻喜县,是原来的曲沃”。“武帝元鼎六年巡视经过这里,改名。”应劭说:“武帝在这里听说南越被破,改名为闻喜。”《志》又说:“赵国襄国县,是原来的邢国。”那么在汉代属于赵国,在晋代属于广平。
周王派遣尹氏、武氏帮助他们。翼侯逃奔到随。尹氏、武氏,都是周朝的世族大夫。晋国内部互相攻伐,没有报告动乱,所以《春秋》没有记载。传文详细记载了这件事,为后来晋国的事张本。曲沃和翼的始末见桓公二年。随,是晋国的地方。
○传具,一本作传。见,音贤遍。
夏天,安葬卫桓公。因为卫国发生动乱,所以安葬迟缓。因为有州吁的动乱,十四个月后才安葬。传文明白地说明这不是怠慢。
四月,郑国人侵犯卫国的牧邑。牧,是卫国的城邑。经文记载“夏四月葬卫桓公”,现在传文只说夏而把四月附在郑人侵卫牧之后,因为下面的事情应当有月份,以明确事情的先后,所以不再完整列举经文。三年“君氏卒”,其义理也相同,其他都仿照此例。
○牧,州牧的牧,徐音目。以报复东门之役。东门之役在四年。卫国人联合燕国的军队攻打郑国。南燕国,现在东郡燕县。
○燕,音於贤,国名。
[疏]注“南燕”至“燕县”。
○正义曰:燕有两个国家,一个称为北燕,所以此注说南燕以区别之。《世本》:“燕国姞姓。”《地理志》:东郡燕县,“南燕国,姞姓,是黄帝的后代”。小国没有世家,不知道其君主的称号和谥号,只有庄公二十年的燕仲父见于传文罢了。
郑国的祭足、原繁,洩驾率领三军
军其前,使曼伯与子元潜军军其后。燕人畏郑三军,而不虞制人。北制,郑邑,今河南城皋县也,一名虎牢。
译在燕军前方布阵,派遣曼伯与子元秘密率军驻扎在燕军后方。燕人畏惧郑国三军,却没有料到制地之人的袭击。北制是郑国的城邑,即今天的河南城皋县,又名虎牢。
○洩,息列反。曼音万。六月,郑二公子以制人败燕师于北制。二公子,曼伯、子元也。君子曰:“不备不虞,不可以师。”
曲沃叛王。秋,王命虢公伐曲沃,而立哀侯于翼。春,翼侯奔随,故立其子光。
卫之乱也,郕人侵卫,故卫师入郕。郕,国也,东平刚父县西南有郕乡。
○父音甫。
[疏]注“郕国”至“郕乡”。
○正义曰:《史记 管蔡世家》称郕叔武,文王子,武王之母弟,“后世无所见”。既无世家,不知其君号谥。唯文十二年郕大子朱儒奔鲁,书曰“郕伯来奔”,见於经、传,则郕国伯爵也。
九月,考仲子之宫,将万焉。万,舞也。
[疏]注“万舞也”。
○正义曰:案《公羊传》曰:“万者何?干舞也。籥者何?羽舞也。”则万与羽不同。今传云“将万焉”,“问羽数於众仲”,是万与羽为一者,万、羽之异,自是《公羊》之说。今杜直云:“万,舞也”,则万是舞之大名也。何休云:所以仲子之庙唯有羽舞无干舞者,“妇人无武事,独奏文乐”也。刘炫云:“《公羊传》曰万者云云,籥者云云,羽者为文,万者为武。武则左执朱干,右秉玉戚;文则左执籥,右秉翟。此传将万问羽,即似万、羽同者,以当此时万、羽俱作,但将万而问羽数,非谓羽即万也。经直书羽者,与传互见之。”
公问羽数於众仲。问执羽人数。对曰:“天子用八,八八六十四人。诸侯用六,六六三十六人。
[疏]注“六六三十六人”。
○正义曰:何休说如此。服虔以“用六”为六八四十八,大夫“四”为四八三十二,士“二”为二八十六。杜以舞势宜方,行列既减,即每行人数亦宜减,故同何说也。或以襄十一年郑人赂晋侯以“女乐二八”为二佾之乐,知自上及下,行皆八人。斯不然矣。彼传见晋侯减乐之半以赐魏绛,因“歌锺二肆”,遂言“女乐二八”,为下半乐张本耳,非以二八为二佾。若二八即是二佾,郑人岂以二佾之乐赂晋侯,晋侯岂以一佾之乐赐魏绛?
大夫四,四四十六人。士二,二二四人。士有功,赐用乐。夫舞所以节八音而行八风,八音,金、石、丝、竹、匏、土、革、木也。八风,八方之风也。以八音之器,播八方之风,手之舞之,足之蹈之,节其制而序其情。
○八音,金锺、石磬、丝琴瑟、竹箫管、土埙、木柷敔、匏笙、革鼓也。八方之风,谓东方谷风,东南清明风、南方凯风、西南凉风、西方阊阖风、西北不周风、北方广莫风、东北方融风。匏,白交反。蹈,徒报反。
[疏]“夫舞”至“八风”。
○正义曰:舞为乐主,音逐舞节,八音皆奏,而舞曲齐之,故舞所以节八音也。八方风气寒暑不同,乐能调阴阳,和节气。八方风气由舞而行,故舞所以行八风也。
○注“八音”至“其情”。
○正义曰:八音为“金、石、土、革、丝、木、匏、竹”,《周礼 大师职》文也。郑玄云:“金,锺镈也;石,磬也;土,埙也;革,鼓鼗也;丝,琴瑟也;木,柷敔也;匏,笙也;竹,管箫也。”八风,八方之风者,服虔以为八卦之风;乾音石,其风不周;坎音革,其风广莫;艮音匏,其风融;震音竹,其风明庶;巽音木,其风清明;离音丝,其风景;坤音土,其风凉;兑音金,其风阊阖。《易纬 通卦验》云:立春调风至,春分明庶风至,立夏清明风至,夏至景风至,立秋凉风至,秋分阊阖风至,立冬不周风至,冬至广莫风至。风体一也,逐天气、随八节而为之立名耳。调与融一风一名。昭十八年传曰“是谓融风”,是其调、融同也。沈氏云:案《乐纬》云,坎主冬至,乐用管;艮主立春,乐用埙;震主春分,乐用鼓;巽主立夏,乐用笙;离主夏至,乐用弦;坤主立秋,乐用磬;兑主秋分,乐用锺;乾主立冬,乐用柷敔。此八方之音,既有二说,未知孰是,故两存焉。更说制乐之本,节音行风之意,以八音之器,宣
译洩,音息列。曼,音万。六月,郑国的两位公子率领制地的人,在北制击败了燕国的军队。这两位公子是曼伯和子元。君子说:“不防备意外之事,就不能出兵作战。”
曲沃背叛了周王。秋天,周王命令虢公讨伐曲沃,并在翼地拥立哀侯为国君。春天,翼侯逃奔到随国,所以拥立他的儿子光为国君。
卫国发生内乱时,郕国人入侵卫国,因此卫国军队进入郕国。郕,是一个国家,在东平刚父县西南有郕乡。
父,音甫。
[疏]注“郕国”至“郕乡”。
○正义曰:《史记·管蔡世家》中称郕叔武,是周文王的儿子,周武王的同母弟弟,“后世没有记载”。既然没有世家记载,就不知道其国君的称号和谥号。只有鲁文公十二年郕国太子朱儒逃奔到鲁国,经文中记载为“郕伯来奔”,见于经、传,那么郕国的爵位是伯爵。
九月,为仲子建造宫庙,将要举行万舞。万,是舞蹈。
[疏]注“万舞也”。
○正义曰:根据《公羊传》说:“万是什么?是干舞。籥是什么?是羽舞。”那么万与羽是不同的。如今传文中说“将要举行万舞”,“向众仲询问羽舞的人数”,这是将万与羽视为同一事物,万、羽的区别,自然是《公羊传》的说法。现在杜预直接说:“万,是舞蹈”,那么万是舞蹈的总称。何休说:之所以仲子的庙中只有羽舞而没有干舞,是因为“妇人没有武事,只演奏文乐”。刘炫说:“《公羊传》说万是什么等等,籥是什么等等,羽舞属于文舞,万舞属于武舞。武舞则左手拿着红色的盾牌,右手拿着玉制的斧钺;文舞则左手拿着籥,右手拿着翟羽。这篇传文中将要举行万舞却询问羽舞的人数,似乎万、羽相同,是因为当时万舞、羽舞都进行,只是举行万舞时询问羽舞的人数,并不是说羽舞就是万舞。经文中只记载羽舞,是与传文互相补充说明。”
鲁公向众仲询问执羽舞的人数。回答说:“天子用八佾,八八六十四人。诸侯用六佾,六六三十六人。
[疏]注“六六三十六人”。
○正义曰:何休的说法如此。服虔认为“用六”是六八四十八人,大夫“四”是四八三十二人,士“二”是二八十六人。杜预认为舞势应当方正,行列既然减少,每行的人数也应当减少,所以同意何休的说法。有人根据襄公十一年郑人赠送晋侯“女乐二八”认为是二佾之乐,知道从上到下,每行都是八人。这不对了。那篇传文中看到晋侯减少一半音乐赏赐给魏绛,因为“歌锺二肆”,于是说“女乐二八”,是为下半部分音乐做铺垫罢了,并不是以二八为二佾。如果二八就是二佾,郑国人难道会用二佾之乐贿赂晋侯,晋侯难道会用一佾之乐赏赐魏绛吗?
大夫用四佾,四四十六人。士用二佾,二二四人。士有功劳,赏赐使用音乐。舞蹈是用来节制八音和运行八风的,八音,是金、石、丝、竹、匏、土、革、木。八风,是八方之风。用八音的乐器,传播八方之风,手舞足蹈,节制其制度而有序地表达情感。
○八音,金锺、石磬、丝琴瑟、竹箫管、土埙、木柷敔、匏笙、革鼓。八方之风,指东方谷风,东南清明风、南方凯风、西南凉风、西方阊阖风、西北不周风、北方广莫风、东北方融风。匏,音白交。蹈,音徒报。
[疏]“夫舞”至“八风”。
○正义曰:舞蹈是音乐的主宰,音律跟随舞蹈的节奏,八音都演奏,而舞曲整齐划一,所以舞蹈用来节制八音。八方风气寒暑不同,音乐能调和阴阳,协调节气。八方风气由舞蹈而运行,所以舞蹈用来运行八风。
○注“八音”至“其情”。
○正义曰:八音为“金、石、土、革、丝、木、匏、竹”,是《周礼·大师职》中的文字。郑玄说:“金,是锺镈;石,是磬;土,是埙;革,是鼓鼗;丝,是琴瑟;木,是柷敔;匏,是笙;竹,是管箫。”八风,八方之风,服虔认为是八卦之风;乾音石,其风不周;坎音革,其风广莫;艮音匏,其风融;震音竹,其风明庶;巽音木,其风清明;离音丝,其风景;坤音土,其风凉;兑音金,其风阊阖。《易纬·通卦验》说:立春调风至,春分明庶风至,立夏清明风至,夏至景风至,立秋凉风至,秋分阊阖风至,立冬不周风至,冬至广莫风至。风的实体是一样的,随着天气、跟随八节而为之命名罢了。调与融是同一种风的不同名称。昭公十八年传中说“这叫融风”,就是调、融相同的证据。沈氏说:根据《乐纬》说,坎主冬至,音乐用管;艮主立春,音乐用埙;震主春分,音乐用鼓;巽主立夏,音乐用笙;离主夏至,音乐用弦;坤主立秋,音乐用磬;兑主秋分,音乐用锺;乾主立冬,音乐用柷敔。这八方之音,既然有两种说法,不知道哪个正确,所以两种都保留。再说制乐的根本,节制音律运行风气的意思,用八音的乐器,宣扬
播八方之风,使人用手以舞之,用足以蹈之,节其礼制,使不荒淫,次序人情,使不蕴结也。《蟋蟀》诗曰:“无已大康,职思其居。”是节其制也。舜歌《南风》曰:“南风之时兮,可以阜吾人之财兮。南风之薰兮,可以解吾人之愠兮。”是序其情也。
译宣扬四方之风,让人用手舞之,用脚踏之,节制礼制,使其不荒淫,调理人情,使其不郁结。《蟋蟀》诗说:“不要过度享乐,要常思其职守。”这是节制礼制。舜唱《南风》说:“南风适时啊,可以丰富我们的财物。南风和暖啊,可以消除我们的怨怒。”这是调理人情。
故自八以下。”唯天子得尽物数,故以八为列。诸侯则不敢用八。公从之。於是初献六羽,始用六佾也。鲁唯文王、周公庙得用八,而他公遂因仍僣而用之。今隐公特立此妇人之庙,详问众仲,众仲因明大典,故传亦因言始用六佾。其后季氏舞八佾於庭,知唯在仲子庙用六。
○佾音逸。僣,子念反。
[疏]注“鲁唯”至“用六”。
○正义曰:襄十二年传曰鲁为诸姬“临於周庙”,是鲁立文王之庙也。文王,天子自然用八。《礼记 祭统》曰:“昔者周公旦有勋劳於天下”,“成王康王”“赐之以重祭”,“朱干、玉戚以舞《大武》,八佾以舞《大夏》。此天子之乐也,康周公故以赐鲁。”《明堂位》曰“命鲁公世世祀周公以天子之礼乐”,是周公之庙用八也。传曰“始用六佾”,则知以前用八。何休云:“僣,齐也。下效上之辞。”鲁之僣以必有所因,故本其僣之所由,言由文王、周公庙用八佾,他公之庙遂因仍僣而用之。今隐公详问众仲,众仲因明大典,公从其言,於仲子之庙初献六羽,故传亦因言始用六佾。谓仲子之庙用六佾,他公则仍用八也。至襄、昭之时,鲁犹皆亦用八,故昭二十五年《公羊传》称,昭公谓子家驹曰:“吾何僣哉?”答曰:“朱干、玉戚以舞《大夏》,八佾以舞《大武》,此皆天子之礼也。”是昭公之时僣用八也。此减从正礼,尚书於经,若更僣非礼,无容不书。自此之后,不书僣用八佾,知他庙僣而不改,故杜自明其证:其后“季氏舞八佾於庭”,知唯在仲子庙用六也。
宋人取邾田。邾人告於郑曰:“请君释憾於宋,敝邑为道。”释四年再见伐之恨。
○道音导,本亦作导。郑人以王师会之。王师不书,不以告也。伐宋,入其郛,以报东门之役。郛,郭也。东门役在四年。
○郛,芳夫反,下同。宋人使来告命。告命,策书。公闻其入郛也,将救之。问於使者曰:“师何及?”对曰:“未及国。”忿公知而故问,责穷辞。
○使,所吏反,下同。公怒,乃止,辞使者曰:“君命寡人同恤社稷之难,今问诸使者,曰‘师未及国’,非寡人之所敢知也。”为七年公伐邾传。
冬,十二月,辛巳,臧僖伯卒。公曰:“叔父有憾於寡人,诸侯称同姓大夫,长曰伯父,少曰叔父。有恨,恨谏观鱼不听。
[疏]注“诸侯”至“不听”。
○正义曰:《诗 伐木》篇毛传曰:“天子谓同姓诸侯,诸侯谓同姓大夫,皆曰父,异姓则称舅。”《觐礼》载天子呼诸侯之称,曰:“同姓大国则曰伯父,其异姓则曰伯舅;同姓小邦则曰叔父,其异姓则曰叔舅。”然则诸侯之国有大小之异,大夫无地之大小,明以年之长少为异。庄十四年传称郑厉公谓原繁为伯父。《礼记 祭统》称卫庄公呼孔悝为叔舅。诸侯呼异姓大夫为伯舅,同姓大夫为叔父者,虽则无文,明亦然矣。僖伯者,孝公之子,惠公之弟。惠公立四十六年而薨,则子臧此时年非幼少,呼曰叔父者,是隐公之亲叔父也。此注自言臣之大法耳。
寡人弗敢忘。葬之加一等。”加命服之等。
宋人伐郑,围长葛,以报入郛之役也。
卷四 隐六年,尽十一年
卷四 隐六年,尽十一年
【经】六年,春,郑人来渝平。(和而不盟曰平。
○渝,羊朱反,变也。)
[疏]注“和而不盟曰平”。
○正义曰:宣十五年宋人及楚人平,传载其盟辞。昭七年燕暨齐平,传称“盟于濡上”。似平皆有盟,而云不盟者,平实解怨和好之辞,非要盟也。彼自既平之后,别为盟耳。此与定十年“及齐平”皆传无盟事。定十一年“及郑平”下乃云“叔还如郑莅盟”,平后乃盟,知平非盟也。
夏,五月,辛酉,公会齐侯,盟于艾。泰山牟县东南有艾山。
○艾,五盖反。
秋,七月,虽无事而书首月,具四时以成岁,他皆放此。
[疏]注“虽无”至“放此”。
○正
译因此,自八佾以下,只有天子才能用尽物数,所以以八佾为行列。诸侯则不敢使用八佾。隐公听从了众仲的意见。于是初次献祭使用六佾,开始使用六佾舞队。鲁国只有文王、周公的庙可以使用八佾,而其他公的庙就沿袭僭越而使用八佾。如今隐公特意建立这位妇人的庙,详细询问众仲,众仲因此阐明大典,所以《左传》也就因此说开始使用六佾。后来季氏在庭院中跳八佾舞,可知只有在仲子庙使用六佾。
佾,音逸。僣,音子念。
[疏]注“鲁唯”至“用六”。
○正义曰:《左传》襄公十二年记载,鲁国为诸姬“临于周庙”,这是鲁国建立文王的庙。文王作为天子,自然使用八佾。《礼记·祭统》说:“从前周公旦对天下有功勋”,“成王、康王”“赐给他重祭”,“拿着朱干、玉戚来舞《大武》,用八佾来舞《大夏》。这是天子的礼乐,因为康王、周公的缘故,所以赐给鲁国。”《明堂位》说“命令鲁公世代用天子的礼乐祭祀周公”,这是周公的庙使用八佾。《左传》说“开始使用六佾”,就知道以前使用八佾。何休说:“僣,就是齐,下面效仿上面的意思。”鲁国的僭越必定有所因循,所以追溯其僭越的由来,说是由于文王、周公庙使用八佾,其他公的庙就沿袭僭越而使用它。如今隐公详细询问众仲,众仲因此阐明大典,隐公听从他的话,在仲子庙初次献祭使用六羽,所以《左传》也就因此说开始使用六佾。意思是仲子庙使用六佾,其他公的庙仍然使用八佾。到了襄公、昭公的时候,鲁国仍然都使用八佾,所以昭公二十五年《公羊传》记载,昭公对子家驹说:“我有什么僭越呢?”回答说:“拿着朱干、玉戚来舞《大夏》,用八佾来舞《大武》,这些都是天子的礼。”这是昭公的时候僭越使用八佾。这次减用符合正礼,记载在经文中,如果更加僭越不合礼,没有不记载的道理。从此之后,不记载僭越使用八佾,可知其他庙僭越而不改正,所以杜预自己阐明证据:后来“季氏在庭院中跳八佾舞”,可知只有在仲子庙使用六佾。
宋国人夺取了邾国的田地。邾国人向郑国报告说:“请君王在宋国发泄怨恨,敝邑愿意做向导。”发泄四年间再次被讨伐的怨恨。
道,音导,原本也写作导。郑国人会同王师。王师不记载,是因为没有告知周王。讨伐宋国,进入宋国的外城,以报复东门之役。郛,就是郭。东门之役发生在四年。
郛,音芳夫,以下同。宋国人派使者来报告命令。告命,就是策书。隐公听说他们进入外城,准备去救援。询问使者说:“军队到哪里了?”回答说:“还没有到达国都。”隐公知道实情却故意询问,责备使者言辞穷尽。
使,音所吏,以下同。隐公发怒,于是停止救援,辞退使者说:“君王命令我共同忧虑社稷的灾难,如今询问使者,说‘军队还没有到达国都’,这不是我所敢知道的。”这是为七年隐公讨伐邾国做传注。
冬天,十二月,辛巳日,臧僖伯去世。隐公说:“叔父对我有怨恨,诸侯称呼同姓大夫,年长的叫伯父,年幼的叫叔父。有怨恨,是怨恨劝谏观鱼没有被听从。
[疏]注“诸侯”至“不听”。
○正义曰:《诗经·伐木》篇毛传说:“天子称呼同姓诸侯,诸侯称呼同姓大夫,都叫父,异姓则称舅。”《觐礼》记载天子称呼诸侯的名号,说:“同姓大国则叫伯父,异姓则叫伯舅;同姓小邦则叫叔父,异姓则叫叔舅。”那么诸侯的国家有大小之别,大夫没有土地大小的区别,显然是以年龄的长幼为区别。《左传》庄公十四年记载郑厉公称呼原繁为伯父。《礼记·祭统》记载卫庄公称呼孔悝为叔舅。诸侯称呼异姓大夫为伯舅,同姓大夫为叔父,虽然没有明文记载,显然也是这样。臧僖伯,是孝公的儿子,惠公的弟弟。惠公在位四十六年去世,那么臧僖伯此时年纪并不幼小,称呼为叔父,是隐公的亲叔父。此注只是说明臣子的大法罢了。
我不敢忘记。安葬他时加一等。”加命服的等级。
宋国人讨伐郑国,包围长葛,以报复进入外城之役。
卷四 隐六年,至十一年
卷四 隐六年,至十一年
【经】六年,春天,郑国人来渝平。(和好而不结盟叫平。
渝,音羊朱,改变的意思。)
[疏]注“和而不盟曰平”。
○正义曰:宣公十五年宋国人及楚国人平,传记载了他们的盟辞。昭公七年燕国及齐国平,传称“在濡上结盟”。似乎平都有盟,而说不盟者,平实在是解怨和好的意思,并非一定要结盟。那些是在平定之后,另外结盟罢了。这与定公十年“及齐平”都传中没有盟事。定公十一年“及郑平”下面才说“叔还到郑国莅盟”,平定之后才结盟,知道平不是盟。
夏天,五月,辛酉日,隐公会见齐侯,在艾地结盟。泰山牟县东南有艾山。
艾,音五盖。
秋天,七月,虽然没有大事而记载首月,具备四季以成岁,其他都仿照此例。
[疏]注“虽无”至“放此”。
○正